美章网 精品范文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

非遗文化论文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1篇

一、权利主体

基于非遗保护的复杂性,其主体制度中的所有权主体、专利行使主体、文化传承主体并不总是一致的。笔者以为,对于非遗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根据尊重人类创造成果,鼓励创作的原则,任何对非遗的产生、流传及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主体均应成为非遗相应的权利主体;其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还应考虑实践操作的方便性。具体说来的话,由于非遗产生于民间,其创始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其形成和发展是某个民族或者地区连续创作的结果,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群体性。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很多情况。如有的非遗民俗群体性很强,而有的非遗如传统手工技艺则可能是个人创造的而且传承关系非常清晰;有的非遗经过世代流传,面貌几经变化,创始人早已无法考证,而有的非遗如一些民间文学有着公认、明确的创作主体。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祖传师承、师传徒承的非遗可以确定为个体或家族或师门所有;而对于那些社会传承的非遗则确定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对于来源地跨区域的则确定为地区共有;若来源地无法确定的,则确定为国家所有。在原生境人和非遗传承人的关系上,国家或政府所确认的非遗传承人并不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他只能作为非遗群体所有人中的一员或代表。由于非遗所有权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个成员并不十分确定的群体,因此关于非遗的某些权利,如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的行使则需要确定确切的行使主体。从非遗传承人与非遗本身及所有权主体的关系来看,不管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方便的角度来说,确定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人的代表来行使非遗权利,都是十分合理的。当然,为非遗的来源群体及传承人设计出不同的权利层次,并不意味着传承人行使其权利是毫无限制的。其行使权利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本文将在下节的权利内容部分进行详细论述。

二、权利内容

一般而言,非遗上的权利可以分为精神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两大类。大致说来,非遗权利上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署名权。这项权利借鉴了知识产权法概念中的署名权,或称来源信息披露权,即作者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但和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所确定的署名权相区别的是,当非遗的权利主体确定为群体时,该署名权为群体署名权,而无需将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一一表明。且非遗使用者不仅应在原非遗的使用中表明非遗的来源群体,在使用或传播基于非遗而创造产生的作品、发明创造时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表明非遗的权利主体身份。当然,只有当非遗的使用者有可能知道该非遗文化的原始起源时,才有义务表明非遗权利主体的署名权。2.保护非遗完整权。同样,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应当赋予非遗权利主体保护非遗完整的权利,即禁止他人对非遗进行贬损性使用,歪曲或篡改的权利。非遗作为文化性的权利,承载着创造者及传承群体的民族精神,与民族声誉、荣誉也息息相关。因此,在使用非遗时,应当尊重产生非遗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避免对非遗权利群体的感情和尊严造成侵犯。而非遗上的财产性权利大致包括两大类:1.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指非遗所有权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在利用非遗之前,须征得非遗权利主体的同意。知情同意权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被同意人是指非遗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这就意味着在群体所有非遗的情况下,群体某部分成员对非遗的利用不需要征得群体其他成员的同意。其二,同意人为非遗所有权人。上文已经论述过,非遗所有权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有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四种情况。在为个体所有的情况下,同意人毫无疑问则是非遗所有人。然而,在非遗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及国家所有的情况下,由于其所有权人为具体成员人数众多且并不确定的群体,因此使用人要征得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同意显然是不现实的。而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权人的代表及非遗的实际熟练掌握者,由其来作为同意人是比较合理且实际的。然而,问题在于如何保证非遗传承人能够切实地从保护非遗的立场出发来恰当行使其权利而不至于利用该权利谋取私利。对此,可以通过改革我国现行非遗传承人指定制度来解决。从我国非遗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国务院对每个非遗项目所指定的传承人为一至两个。如果能适当地扩展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从而组成一个委员会之类的组织,由委员会来行使知情同意权,便有利于解决以上问题。除了通过委员们之间的相互监督来保证同意人恰当地行使知情同意权外,对和知情同意权紧密相关的利益分享权做恰当地设计也能有效地保证其权利的恰当行使。2.利益分享权。为避免“文化掠夺”及滥用非遗的现象,应当确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即他人在利用非遗之前不仅须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还须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能适应利益分享原则。利益分享的目的并不在于加重非遗利用人的利用成本,而是基于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思想,在于给予知识创造者一定的保护和激励,从而促进非遗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他人在使用非遗之前需要事先取得知情同意权,进而通过双方商定的条件进行利益分享,激发权利人保护非遗的积极性。然而,也有大量的非遗在利用、流传的过程中,缺乏经济利用价值,或者并不适于进行经济开发。由于他人对此类非遗不存在利用现象,自然也不用与所有权人进行利益分享。可见,适用利益分享原则的前提条件是非遗具有经济价值,即通过非遗使用、传播和创新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然而,我们在通过利益分享原则保障非遗私权利益的同时,还得兼顾其公权性。因为非遗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及创作的源泉,它在为现代文化的创作提供大量素材的同时,也通过现代文化的创作与传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而这也正是保护非遗的本质所在。因此,如果对使用人的行为做过多的限制,强化非遗经济利益的保护,反而会不利于非遗的传播和发展。为平衡合理保护非遗所有权人的权利与防止非遗的垄断,对于非遗经济权利须进行合理地限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非遗的适用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如族群内部成员基于传统或习惯方式使用非遗。但此种限制并不影响非遗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非遗完整权等。此外,为了避免非遗成为某个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躺在祖宗功劳簿上的懒汉”,对于利益分享所得的支配和使用同样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利益分享所得应仅能用于对非遗的保护支出及对非遗创作显著贡献者的经济补偿。利益分享所得可以由传承人委员会来行使。但是,由于不同种类的非遗的公、私属性及其他方面的特征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种类的非遗所赋予的权利内容及保护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从我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公布的非遗的分类来看,可以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民俗这八个小类归为一个大类,而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则归入另一个大类。因为第一大类的非遗通常为群体所有,商业开发潜力比较弱,具有较强的公权性,而第二个大类则通常为家族或师门传承,且商业开发潜力较强,私权性较强。对于公权性较强的非遗应侧重保护其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标明来源权),不得歪曲、滥用的权利,不得注册为商标等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垄断的权利;而对于私权性较强的非遗不仅保护其精神权利,同时对于其经济权利也应当赋予法律效力。总而言之,对非遗经济的保护应遵循权利平衡原则,要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平衡非遗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护非遗的正当利用。

作者:吕彩霞 邹玉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2篇

[1]1.1艺术魅力感召作用

作为文化艺术展演策划的一种,非遗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展演策划,立足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在展现其自身特色性的文化魅力的同时,实现这类珍贵文化艺术与现代社会生活的结合。体现在两个方面:特色艺术魅力整合策划感召。即把某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项目中所蕴含的各种特色,经过现代化的编排整合,使其具有现代社会的时尚气息,在引发人们关注的同时,感召人们积极地尝试以丰富个人与所在区域的文化生活。如针对蒙古族长调民歌专项展演的策划,把长调在蒙古族歌曲中运用的优点都用起来,让人们充分见识其形式与内涵丰富性等,推动人们积极地模仿、学习与创新等。特色艺术魅力拓展策划感召。即针对某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项目的某一种或某一个魅力元素等,进行内容丰富性展演策划,实现创新性的魅力拓展,吸引人们积极地欣赏与学习。如针对皮影戏中道具皮影的制作展演,让人们对充满神秘感的皮影其制作过程有着更加详细地认识,如选皮、制皮、画稿、镂刻与敷彩等过程,驱动自己从个人知识与技能出发加强皮影道具制作的研究。

1.2专项功能群众需求性满足吸引

由于非遗文化艺术遗产是特定地域的人们智慧与文化的传承和积累,其得以产生和丰富发展本身,就是其自身某种功能对群众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满足意义。在实际的展演策划中,可以抓住两个要点切入:群众健身性功能满足策划。即充分开发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表演性,尤其运用其表演的美与魅力,让人们积极地加入与行动起来,实现对某项技能的学习,达成自己健身性的需求满足。如通过井陉拉花的展演,引导人们“把井陉拉花改编为大众健身操引入全民健身的范畴之中”[1],则具有传承、保护与促进参与者身心健康发展的多重功效。群众娱乐性功能满足策划。即在展现策划之初,就充分挖掘其精神娱乐元素,实现人们在欣赏与学习中的身心放松。如针对凤阳花鼓的展演策划,就可以充分运用动感的氛围,策划加入一些幽默或搞笑的元素,如具有戏谑性的击打动作,具有直接搞笑作用的演员表演等,达成人们欣赏过程的身心放松。

1.3文化适应性熏陶

根据文化艺术展演服务的对象性,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展演策划就要首先在确保文化适应性的基础上,来完成对受众的教育与引导。在实际的策划实践中,有两种路径:地域文化特色适应性策划。即在展演策划中尽可能地发现与创造非遗文化艺术遗产与受众所在地域文化的结合点,从文化艺术遗产自身的亲和性出发,吸引更多的群众关注,激活更多的参与与创造。如黄梅戏在蒙古族马头琴音乐故乡展演时,可以在黄梅戏戏曲中加入马头琴的元素等,以此实现不同文化遗产之间的交流和碰撞,激发创新的灵感。群众文化心理适应性策划。即在展演策划之初,就首先从群众对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兴趣需求、个人精神提升需要,以及其他的心理需要出发,做出具有针对性的策划,实现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对群众最直接地满足。如非遗聊斋俚曲进乡村的展演策划等。

2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展演策划类型

作为一种展演,既具有非遗文化艺术的传播功能,也具有依托非遗文化艺术为载体的表演性功能,让人们通过直观的视觉、听觉与其他的具象共鸣,实现人们内驱性地学习、活动参与及创造性丰富。

2.1非遗文艺展演

根据当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性质不同,演出组织形式也不同,典型的演出有两类:单项非遗文化艺术遗产专项展演。主要指那些无论从外在形态、内容与发展都比较成熟的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种类。在当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有戏曲类、乐器演奏类、舞蹈类与其他的具有表演性质的活动(如舞狮舞龙等),他们都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在特定的主题下对群众开展相关的文化艺术教育,如昆曲的专项演出,让群众在欣赏活动中了解到昆曲中的唱念做打、舞蹈、武术,以及其中曲词和行腔,并会根据自己对其他戏曲种类的了解,展开对比性地学习,实现展演传播的目的。多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整合性展演。即按照某种科学性的程序,把多种非遗文化遗产组合起来,使其具有表演性的形式与传播的功能。如把贵州侗族大歌、广东粤剧、剪纸、皮影戏与朝鲜族农乐舞等,按照某种内容主题编排成一场文艺演出,实现对群众全面性教育与非遗文化艺术传播。

2.2非遗大众性推广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3篇

[1]1.1艺术魅力感召作用

作为文化艺术展演策划的一种,非遗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展演策划,立足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在展现其自身特色性的文化魅力的同时,实现这类珍贵文化艺术与现代社会生活的结合。体现在两个方面:特色艺术魅力整合策划感召。即把某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项目中所蕴含的各种特色,经过现代化的编排整合,使其具有现代社会的时尚气息,在引发人们关注的同时,感召人们积极地尝试以丰富个人与所在区域的文化生活。如针对蒙古族长调民歌专项展演的策划,把长调在蒙古族歌曲中运用的优点都用起来,让人们充分见识其形式与内涵丰富性等,推动人们积极地模仿、学习与创新等。特色艺术魅力拓展策划感召。即针对某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项目的某一种或某一个魅力元素等,进行内容丰富性展演策划,实现创新性的魅力拓展,吸引人们积极地欣赏与学习。如针对皮影戏中道具皮影的制作展演,让人们对充满神秘感的皮影其制作过程有着更加详细地认识,如选皮、制皮、画稿、镂刻与敷彩等过程,驱动自己从个人知识与技能出发加强皮影道具制作的研究。

1.2专项功能群众需求性满足吸引

由于非遗文化艺术遗产是特定地域的人们智慧与文化的传承和积累,其得以产生和丰富发展本身,就是其自身某种功能对群众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满足意义。在实际的展演策划中,可以抓住两个要点切入:群众健身满足策划。即充分开发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表演性,尤其运用其表演的美与魅力,让人们积极地加入与行动起来,实现对某项技能的学习,达成自己健身性的需求满足。如通过井陉拉花的展演,引导人们“把井陉拉花改编为大众健身操引入全民健身的范畴之中”[1],则具有传承、保护与促进参与者身心健康发展的多重功效。群众娱乐满足策划。即在展现策划之初,就充分挖掘其精神娱乐元素,实现人们在欣赏与学习中的身心放松。如针对凤阳花鼓的展演策划,就可以充分运用动感的氛围,策划加入一些幽默或搞笑的元素,如具有戏谑性的击打动作,具有直接搞笑作用的演员表演等,达成人们欣赏过程的身心放松。

1.3文化适应性熏陶

根据文化艺术展演服务的对象性,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展演策划就要首先在确保文化适应性的基础上,来完成对受众的教育与引导。在实际的策划实践中,有两种路径:地域文化特色适应性策划。即在展演策划中尽可能地发现与创造非遗文化艺术遗产与受众所在地域文化的结合点,从文化艺术遗产自身的亲和性出发,吸引更多的群众关注,激活更多的参与与创造。如黄梅戏在蒙古族马头琴音乐故乡展演时,可以在黄梅戏戏曲中加入马头琴的元素等,以此实现不同文化遗产之间的交流和碰撞,激发创新的灵感。群众文化心理适应性策划。即在展演策划之初,就首先从群众对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兴趣需求、个人精神提升需要,以及其他的心理需要出发,做出具有针对性的策划,实现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对群众最直接地满足。如非遗聊斋俚曲进乡村的展演策划等。

2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展演策划类型

作为一种展演,既具有非遗文化艺术的传播功能,也具有依托非遗文化艺术为载体的表演,让人们通过直观的视觉、听觉与其他的具象共鸣,实现人们内驱性地学习、活动参与及创造性丰富。

2.1非遗文艺展演

根据当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性质不同,演出组织形式也不同,典型的演出有两类:单项非遗文化艺术遗产专项展演。主要指那些无论从外在形态、内容与发展都比较成熟的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种类。在当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有戏曲类、乐器演奏类、舞蹈类与其他的具有表演性质的活动(如舞狮舞龙等),他们都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在特定的主题下对群众开展相关的文化艺术教育,如昆曲的专项演出,让群众在欣赏活动中了解到昆曲中的唱念做打、舞蹈、武术,以及其中曲词和行腔,并会根据自己对其他戏曲种类的了解,展开对比性地学习,实现展演传播的目的。多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整合性展演。即按照某种科学性的程序,把多种非遗文化遗产组合起来,使其具有表演性的形式与传播的功能。如把贵州侗族大歌、广东粤剧、剪纸、皮影戏与朝鲜族农乐舞等,按照某种内容主题编排成一场文艺演出,实现对群众全面性教育与非遗文化艺术传播。

2.2非遗大众性推广

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大众化推广,其以常态性展演为基本的路径。因而,在实际的策划中有两种常见的形式:非遗文化艺术旅游对接。即“与地方旅游业进行有效对接”[2],把各地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创作成某种可以循环展演的旅游产品,开展常态性的演出活动,让所有的游客通过观赏等活动,都能接受到这种文化艺术的教育与学习相关知识。如贵州旅游可以欣赏到侗族大歌等。非遗文化艺术传媒制作。即把各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统一整合起来,运用一定的科学顺序进行编辑性再创作,或制作电视记录节目,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信息平台”[2],让人们根据自己的喜好等,自由地开展此类知识的学习与文化艺术的欣赏等。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网的创办等。通过这些常态性且喜闻乐见的展演形式,且进行不同创意的策划,会以更多创新的形式出现,实现传播、教育与创新的内驱作用。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4篇

但是,实际的情形却往往并非如此。原因在于宏观的“多民族文学史观”建构与具体的口头文学研究是学者们的使命和任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工程。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域中存在着由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形成的博弈,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遗产工程”的内容、过程未必会受到遗产学和文学学理的制约,其走向也不一定顺应学者们的学术意愿。明显的事实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一直伴随着民俗、民间文化研究者们对“遗产工程”所造成的“保护中的破坏”等负面作用的质疑和批评。学界的批评话语焦点也已经形成了一种程式化的问题表述:怎样的遗产?为谁保护?谁来保护?怎样保护?应该说,学界的这种“固执”的发问所表达的批评与忧虑并非空穴来风,因为以上问题在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状况中确实有诸多表征。进而成为民族口头文学传承不得不面对的新的危机。学术界指出的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物质化”,过度“商业化”。不少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想让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进入国家甚至世界“遗产名录”,但是,他们热衷于“申遗”并非为了保护“遗产”,而是把申报“非遗”当成了地方政府的一种生财之道,看作是开发旅游或者是兴办其他文化产业的大好机会,于是对一些文化遗产不遗余力地过度开发、进行商业化包装、“打造”。因此造成了“遗产”被破坏或被“异化”的种种不良后果。可以说,在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前,许多地方政府不约而同地表现出了急功近利的思路。以口头文学中的西北民歌“花儿”为例,“花儿”作为多民族民歌,是被甘、青、宁等省列为重点保护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但是,正如有文章所总结的:“近几年各地花儿活动实践中所表现的‘六个结合’,实质就是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们应及时总结,加强引导。这‘六个结合’是: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培育地方土特产品、创建地方品牌相结合;与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相结合;与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安定团结相结合;与形成特色农业、创建新型集镇相结合;与提高群众文化水准、活跃城乡文体活动相结合……总趋势是由群众自发的山歌传唱向政府牵头树立文化品牌的理性发展,由单一的局部歌会向大范围多层面的综合性文化活动进展。”使“花儿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现代化产业”[2]。很显然,在申报遗产的过程中,“花儿”同样被捆绑了种种地方性的重任和使命。一种自身濒危、亟需保护的地方民歌,竟然成了带动地方“全面发展”的火箭推进器,处在各种强势利益格局中的脆弱不堪的“花儿”,会被打造成怎样的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标本?同样,由某些文化部门标榜的“原生态”概念引发的如火如荼的民歌大赛,也使原生态民歌正面临着被商业化开发,舞台化改造、从而丧失其文化内核、迅速被“异化”的趋向。其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倒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通常的提法是以政府为主导,以民众为主体。然而在实际中,政府大包大揽了一切,不仅是保护行动的主导,而且也成了保护行动的主体。于是遗产由民间文化资源,变成了地方政府创造政绩的工具。固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单独地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它总是要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然而,我们更要关注的并非是这一遗产的物质层面,而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那一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3]。但是,“在一哄而上的”申遗热中,文化遗产的本义———其杰出价值、濒危性、独特性被忽略了,一些真正需要尽快保护的遗产,因为种种纠缠不断的利益冲突被搁置的现象十分普遍”[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还在于,它是人民大众的生话方式中天然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一旦这种生话方式被产业化、商品化以后,它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其后果是“一旦某些遗产申报成功,不仅没有更好地保护这些遗产,反而使它们不再发展,而成为脱离生活、展现给他人看的文化僵尸,进一步推动了它的灭亡。这不是对遗产的保护,而是对它的折腾和。我们不愿意看到这种保护”[5]。因此有学者感叹:“说到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想没有哪一个题目会像它这样包含着那么多的悖论。”[6]

二、价值判断:概念的歧义与实践的错位

实际上,以上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过是表征,背后的实质及其成因其实远比我们所看到、所指责的更为复杂,例如政府行为背后的体制痼疾,例如贫困地区经济要“发展”与自然、文化生态要“保护”之间的二难困境,例如参与各方认识、立场的不同与利益的复杂博弈等等。但是,如果考察其认识论的根源,会发现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在于对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某种混乱。人对某一事物所持的态度、所作出的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如果判定该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就会采取行动努力保护这个事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文学,其受到保护的前提自然是对其价值所形成的判断。首先是对“价值”概念本身的理解,其次是对所保护对象的价值的认识与判断,其次,就是对价值的具体实践。但是,如果在对象的“价值”判断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其后的一系列“保护”中的许多误区。而某种“价值”判断的产生,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

(一)“价值”内涵的歧义

“价值”最初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被引用到其它社会科学(包括文学)以后,其涵义变得越来越宽泛而含混。在价值论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价值”作出几十种定义。最基本的几种定义是:价值即事物的意义、作用;价值是事物(包括知识、社会意识等)的规定和组成部分,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功能;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价值按内容或来源可以分为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等方面的价值。按其呈现方式可分为内含价值和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也可分为抽象价值、具体价值等。抽象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例如的价值、审美的价值等。工具价值、具体价值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被估价,表现为其可以操作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价值则往往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同一事物既可以有抽象价值,也可以有具体价值。价值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在某一领域内将某事物的价值的不同向度和类属按照某种统一的逻辑进行整合、运作,使其逐渐被社会所采纳。被建构的可能是该事物的价值复合体,也可能是新生成的价值。那么,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是怎样认定的呢?在一些权威民间文学理论著作中,基本一致的认识是民间文学具有三大价值: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实用价值体现在:与民间劳动生活的密切相关、历史记忆与生活知识的传承、对社会权力关系的表述、民间道德教育及娱乐等功能方面(这里的实用价值也可以表述成“使用价值”,但不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民间文学通常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百科全书的功能;艺术价值往往以作家书面文学为参照,强调其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艺术借鉴价值。这三类价值都可以看作是口头文学的属性、功能,这种属性、功能是在与主体的传统规定性关系中被赋与的,是其内在价值,普适性(或一般)价值。口头文学除了具有以上民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之外,因为每一种民间文学都有其独特样式及其表现形式,因而又具有其特殊性(或个别)价值。特殊性价值一般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由口头呈现方式决定的独特的场域性、情境性、集体性、变异性等。而这些方面都与特定的文化空间有关,因而其特殊性价值进一步涉及到该口头文学与特定人群的关系。界定特殊性价值,就要深入传唱、演述人群的日常生活的内部,依靠对这种口头文学的存在场域和唱述情境的田野考察。只有在主、客体的关系中才能呈现出这种特殊性价值。由此来看,民间口头文学的无论普适性价值还是特殊性价值,大都属于科学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这些都是抽象价值、内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联并不多。普适性价值一般应从文化或文学整体观去体认并赋形。特殊性价值则需要通过大量的学术研究,从具体的学术成果中自然呈现其独特价值的不同方面。普适性价值的体认是以对特殊价值的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是民族文学的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于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的表述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适性价值通常可以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普及性的大众化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富有文学色彩的、诗意的语言来表述,例如“某某民歌是某民族之魂”等等。特殊性价值则一般以学术文本来呈现,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前者有时容易流于用感性言说代替理性思考,激情充沛而学理不足;后者则容易因追求科学性、学理的内在自足性而缺少人文社会科学应有的活力和现实关怀。但是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们,在运用“价值”概念对口头文学作出价值判断时,思维却往往习惯性地指向具体价值、工具价值,并将其等同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经济学里所指的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尽管有些口头文学的表演形式在其场域内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民间仪式中的展演也产生一部分经济费用,但这已成为该仪式文化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口头文学本身是商品。然而,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质化的做法恰好是把口头文学当作了商品,将其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审美的价值等通通置换为可以测量或计算的交换价值。这种置换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价值的一种社会建构。不过被建构的不再是原事物的价值复合体,而是一种新生成的商品价值。而这种价值置换或建构,通常都是巧妙地借用对于民族文学普适性价值的诗意性话语表述而完成的。

(二)“价值”实践的错位

民族口头文学的价值表述往往会被社会文化的相关领域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加以利用,进而成为支持对民族口头文学进行某种实践操作的强势话语。最值得注意的是实践的操作者出于建构商业价值的需要,有意识地从民族口头文学的普适性或特殊性价值中去选择、强化可以操作的工具性的一面,却忽略或有意遮蔽其抽象价值。这种操作通常采用的逻辑,一种是用本体论取代认识论的思路,或把复杂置换为简单的还原式思维方法,以普适性价值去涵盖特殊性价值,并将普适性价值无限扩大,其实质是导致普适性价值的空洞化和价值虚高,造成了文学本体的缺失。进而使普适性价值变成了一种拼贴在商业活动之上的外在标签;另一种是将价值范畴局限在使用价值的范围之内,用特殊性价值直接代替普适性价值,其实质是特殊性价值被工具化,而其内核则被在该价值标签下伪造出的一个新的对象所暗中置换,由此导致了文学的“异化”。这种操作强调了使用价值,追求的是某种价值的强权、强势地位、强效应,以服务于操作者的需要。而从现代学术史中关于民族口头文学的实践来看,从五四到当代,一部口头文学史,就是一部价值“改写”史。许多“改写”往往是以“挖掘、搜集、整理、抢救、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改写的目的,是为了建构、生成某种新的价值或实体。通常是把一种认识价值、审美价值转换成使用价值,作用于建构者的需要。这种需要或者是出于政治诉求,或者是出于经济目的。前者几乎贯穿于20世纪的前80多年,后者则发生于80年代以后。前者的改写路径是把口头文学的价值意识形态化,从而建构一种政治话语;后者的路径则是商业化,建构的是经济利益。当代的改写与建构属于后者,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打造“遗产品牌”或“文化产业”的名义而进行的。

(三)文化产业的功过

在口头文学商品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文化产业的职能,就是组织文化产品的商业运作,建构并展开把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7]。文化产业以它的产业逻辑以及流水线式的作业,成功地实现了“非物质”向“物质”的转换。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但毁誉参半的产业。一方面,“随着文化产物的不断商品化,其(艺术)自主性就被破坏了。艺术日益归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逻辑,因而丧失了传统艺术形式无目的性所固有的批判潜能……对艺术品的思考与欣赏被商品交换所取代,其价值首先根据的是它的交换价值,而不是它内在的美学性质。文化产业的致命一击在于把艺术彻底商品化同时把它以非卖品献给消费者……消费者得到与艺术品无中介接触的印象,而文化产业则从一系列在消费者背后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润”[8]。“在文化产业以商业运作实现文化产品价值转换的形式背后,其内在核心所展现的是一场争夺符号资源控制权的斗争”[9]。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被认为是社会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产业是参与其具体运作过程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客观地说,文化产业在社会文化整体运行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它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方面的巨大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之所以饱受质疑,是由于它一旦与中国复杂的国情相结合,一旦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政府的政绩捆绑起来,就出现了连它自己的产业逻辑也无能为力的悖论:文化产业已完全蜕变成了经济产业,打着文化的旗号而与文化无涉。这样,文化产业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始作俑者,又成了地方利益群体的替罪羊。口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在于其中的真、善、美的抽象价值。“真、善、美的价值不同于普通事物的价值,它们是作为目的价值而存在的。真、善、美的价值在于超越一切功利,当用需要衡量真、善、美的价值时,真、善、美就被贬为功利性的手段价值了。真、善、美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一种无需论证的价值,合理性就是它的存在本身”[10]。而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从口头文学到“文化遗产”再到“文化产品”,一种民族民间文学的价值经过了多重置换,已变得面目全非。真、善、美的价值的流失或被遮蔽,将口头文学推到了在文化内核上真正濒危、消亡的境地。而这样的“文学”,正在或将要成为民族文学研究和书写的对象。

三、文学价值建构:复归田野的活态传承

口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只要文化之根不断,口头文学就会永远传承下去。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没有放弃对精神家园的守护,没有放弃对真、善、美的追求,口头文学中蕴含的人类精神的抽象价值就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因为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的演变之中。口头文学也是如此。那么,它的抽象价值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在不断的建构之中。建构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而口头文学真正的价值的发现,则需要透过被虚化的普世价值的遮蔽,回到对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的考察。那么,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在哪里?正如有人指出的:“民歌离开了能发挥其独特功能的生活场景和事件,如求爱、劳动、节日、仪式、行走等日常生活状态,民歌就已不是民歌,而是“口头和物质文化遗产”中与音乐有关的部分,更准确地说,被我们采取了保护和拯救措施的民歌充其量也只能是当代“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歌。这无疑是一个无情的悖论:民歌正是在保护和拯救中被改变的。”[11]的确,民歌等口头文学并不靠文本或舞台表演形式而存在。它是一种活态文学,是文学与生活的复合体。它“活”在传唱人群的田野、日常生活中,活在我们所谓的“文化情境、文化场域”之中。所以,就需要穿过舞台上的“表演”以及被制作成“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文本”,而走向“文本”后面的生活“底本”。去考察口头文学与其所依附的传唱人群的自然环境、生活方式的关系,以及关系之中所呈现的意义世界。并且面对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外在形式,对这个意义世界进行维护、保存。这个意义世界就是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价值以及其中蕴涵的普适性价值,就是民族文学的灵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公约中同时倡导对无形文化遗产表演和传播的环境进行保护。其出发点是把包括口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其中传承主体、主体的生存环境、文化场域、展演情境等都是这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在当前的口头文学的“整体性”保护中,既需要政府决策部门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12]。而这些传承人不是简单的一个抽象概念,他们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不是个别人,而是广大的多民族群体。在确认传承主体的前提下,正视和发挥民间文化的自我修复和更新功能,如同在西北花儿研究方面一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的,“保护‘花儿’的当务之急,首先是把她‘物归原主’地交给她的民众,使其按原本民间文化规律去回复她生活的本来形态,回归到存活的载体里去”[13];又需要口头文学研究者们直面“歌要保护与人要发展”的学术伦理困境,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与现实参与意识,“作为专业学者,在呼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深入田野,首先要真正全面地掌握花儿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花儿的民间存活状态”[14]。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与口头诗学的理论素养,通过民族志书写式的田野深描,才能立体地接近口头文学之“魂”,发现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才能为非物质遗产保护和多民族文学史书写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四、结语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 虚拟现实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如下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地域文化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沿海居民在长期的涉海行为过程中积淀形成的具有海洋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民间习俗、海洋节庆活动、民间传统技艺、海洋信仰等。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植根于辽阔的海域疆土,又受制于海岛的封闭性与独立性,相对来说,它具有较为稳定的海洋地域特征。于是,海洋文化空间对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延续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一种描述,但是,特定的文化空间的形成是因为有特定的文化活动的存在,而文化空间又成为文化活动不可脱离的空间环境。

1.文化空间的概念

长久以来,“空间”一直被视为是一个纯粹的几何、地理概念,是指由点、线、面构成的方向或者形状空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法国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对“空间”做出了新的哲学诠释。他在《空间的生产》里建立了空间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和概念体系,由原先的“空间中的生产”转向“空间的生产”的分析研究。他认为“空间是一种(社会)产品”,每一个社会或每一种生产模式都会“生产”出相应的空间。进而,他在列举空间类型的时候,也提到了“文化空间”一词。他认为“空间的概念与精神的、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空间联在一起”。这样的描述,很明显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虑的。

但一个专门术语,文化空间第一次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中。宣言指出,文化空间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它是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

值得强调的是,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是物质与非物质的结合,它既有物化的形式,也有人的行为,甚至有精神的展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不断深入,从文化空间的形成和作用来看,它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类型,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空间。在此,笔者把文化空间分为两类,一类文化空间是单一、纯粹或动态的文化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不产生、包含其他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类文化空间既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其中又包含了其他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资源状况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独特的海洋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征,使得其对文化空间的依赖性更加地突出。截止目前,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没有文化空间的形式,但中国并不缺乏文化空间。而且,从文化空间的第二种类型来看,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一个相对应的文化空间。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海洋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形式的场所,或是某项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根据文化空间的性质、内涵、特征与形式,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沿海居民的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明显区别与大陆居民,漫长岁月的涉海生活生产行为形成了沿海居民的海洋生活习惯、海洋生活习俗、海洋人格精神、海洋信仰,也促进了诸如渔业、盐业、造船业、航海业、海洋科技等海洋产业的形成,还造就了极富海洋特色的人文历史景观建筑等。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是一个活态的空间,样式多样且极富有变化,流动性较强。

第二,海岛村落。海岛村落尤其是传统海岛古村落浓缩了海洋文化、海洋经济发展的历史,蕴含着海岛文化的精髓。它不仅是物质空间,更是海洋文化的精神空间。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在2014年3月的《海岛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价值与路径浅析》的调查报告中,将舟山群岛海岛村落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古建筑村落,如岱山县的倭井潭村,嵊泗县的峙岙村等。二是民俗风情村落,例如定海区的紫薇村,普陀区的莲兴村。三是自然生态村落,例如普陀区的西岙村。海岛村落在文化具有很大的天然包容性,存在文化的多样性。

第三,海洋自然地域景观。海洋自然地域景观是一种自然景观,但是由于其能被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因此,也逐渐融入到人文历史景观当中。比如,海岛村落从海岛地理地貌视角来看,它是属于自然地域景观。但从村落文化视角来看,它是属于人文历史景观。不同的地理决定了海洋自然地域景观的结构、样式、文化特色和素质等。例如,舟山群岛的普陀山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第四,海洋方言俚语。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媒介,海洋方言俚语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口头遗产的首要条件,使其具有独特的地域色彩。舟山话被当地人叫做“舟山咸话”,这“咸话”两字并不是“闲话”的错别字或谐音。因为“闲话”的意思是“闲暇无事,随便聊聊”。而“咸话”的“咸”是甜、酸、苦、辣、咸五味中的一种,“淡”就是淡而无味,那么“咸”就是有滋有味了。“咸话”,就是指舟山的海岛居民讲的有滋味、有风趣的一种语言了。

第五,海洋信仰。海洋信仰是沿海居民由对海洋崇拜、禁忌的心理活动和精神感受所创造出来的神、灵形象,以及对这些神、灵形象的崇拜和禁忌仪式及其传承活动。海洋信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一种文化空间。但从相对的角度来看,它也一种文化空间。例如舟山群岛普陀山的观音信仰,观音信仰是一个文化空间,在这个文化空间里,诞生了普陀山的佛教文化、寺庙文化,诞生了观音文化节、观音祭祀朝拜礼仪,也诞生了观音饼工艺、观音传说的口头文学等。

第六,海洋节气。海洋节气是中国传统节气与沿海和海岛地区的特殊地域节气相结合的用来指导涉海生活生产的一些特殊性时刻或时段。在这一时间阶段,为了辅助涉海生活生产,沿海居民往往会举行相应的习俗、礼仪、节庆等方式,进行表达和纪念。中国传统的节气因为沿海或海岛特殊的地理,会披上海洋的特色,而这些每到节气,也会有自己独特的纪念和庆祝方式。

3.文化空间之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传统的观点认为,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主要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在1998年提出文化空间的概念的,当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55次大会上成立了一个专项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官员埃德蒙・木卡拉对此解释说:“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择的时间。”从这个解释来看。文化空间似乎又不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也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而正如上文所述,文化空间一词,亨利・列斐伏尔早就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在其著作《空间的产生》中提到了。如果从这个角度去分析文化空间,去研究文化空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那么,文化空间的内涵与外延会丰富得多。

文化空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空间。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产物,它有别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文化。中国的观音信仰大致起源于两晋时期,但把观音奉为海神,作为海洋信仰的对象,则是唐代开始的。舟山的观音传说具有浓郁的海洋气息,这和普陀山称谓南海观音的道场是有关系。例如不肯去观音、慧锷请观音等观音传说故事,都是依托海洋这个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而逐渐形成的。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文化空间的土壤而生,如果离开了这个文化空间,它就可能变异,甚至消亡。以舟山的渔歌或渔歌号子为例,它们是渔民在渔业劳作时为了休闲放松、或调节、统一行动和工序的一种口头语言艺术。然而,随着渔业科技的发展,随着渔民生活水平尤其是休闲方式的转变,我们现在已经很难在现实的渔业生产现场听到自然的渔歌或渔歌号子了。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承,那就必须得到横向和纵向的转播。还是以渔歌或渔歌号子为例。尽管人们也在想方设法地抢救、保护和传承。但传统的渔业生产的环境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渔业生产技术得到了革新,甚至连方言俚语也逐渐被淡化,这让渔歌或渔歌号子失去了文化空间。艺术是需要灵感和情感的,这样脱离实际氛围的传习,即便是绘声绘色的舞台表演,都很难让演唱者和听众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

文化空间之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或作用,除了物质上的支撑之外,更是精神上的养成和寄托。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文化空问,可以“生产”出源源不断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

4.基于文化空间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基于文化空间视角,对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原著空间保护。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著空间是指现实的海洋生产生活环境空间,原著空间保护是基于现实的地理或者文化空间的基础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自从舟山群岛进入大桥时代,原本的离岛变成了半岛,经济发展对传统文化尤其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冲击。不过,舟山群岛有1300多个大大小小的岛,那些远离本岛的海岛便成为原著空间保护的典型样本。例如,舟山市的嵊泗列岛便是典型的离岛群落。在嵊泗离岛当中,像黄龙岛、花鸟岛、枸杞岛等海岛村落,都是远离舟山本岛甚至远离嵊泗县主岛的小岛,相对来说,原生态的海洋资源保护得比较好,体现了浓郁典型的海岛特色。

第二,装饰空间保护。所谓装饰空间保护就是利用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街、广场等文化经济场所,以实体的形式再现某个海洋文化空间,利用真实的实物模拟,再现具有海洋、海岛特征的生产生活场景与氛围。这样的文化空间一方面能够作为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也能够作为参观的对象。很多海洋的节庆礼仪活动都是可以通过装饰空间来得到展现和传播。另外,建立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也是一种良好的途径。

第三,艺术空间保护。艺术空间保护是指通过艺术表演舞台、氛围的营造,来展示、传播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把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改编、演绎成文艺表演的形式来进行传承、展示和传播。例如,将观音传说改编成舞台剧、戏曲的形式,通过舞台背景的布置,舞蹈音乐的渲染,人物造型和语言的表达,将观音传说由平面的语言转化成立体、流动的空间表演艺术,更加有利于表达和接受。

第四,虚拟空间保护。所谓虚拟空间保护是指利用能够再现海洋现实文化空间的虚拟现实技术,对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和传承。我国著名的计算机科学家汪成为在其著作《人类认识世界的帮手:虚拟现实》一书中是如此来定义虚拟现实技术的:“是指在计算机软硬件及各种传感器(如高性能计算机、图形图像生成系统,以及特制服装、特制手套、特别眼镜等)的支持下生成一个逼真的、三维的,具有一定的视、听、触、嗅等感知能力的环境,使用户在这些软硬件设备的支持下,能以简捷、自然的方法与这一由计算机所生成的“虚拟”的世界中对象进行交互作用。”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虚拟现实空间就是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将海洋原著空间以立体三维空间的形式再现,利用光、影、声的反射,作用于人的视觉、听觉、嗅觉、嗅觉等,使其身临其境地感受一种现实动态的海洋场景。形象逼真的虚拟现实空间,能把你带回到真实的海洋生产生活场景、海洋自然场景当中。它可以成为一个接近于现实的平台,去体验文化,接受文化。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文化整体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当前,韩国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困难重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近况堪忧。回顾相关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个案研究为主,尚未挖掘相关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文创新性地尝试运用人类文化学中的文化整体论理论,从“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相关理论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旨在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伍娟,林志军.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1(5):132-134.

[2]刘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J].体育与科学,2007(6):21-23.

[3]孟林盛,李建英.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以山西忻州挠羊赛为视角[J].体育与科学,2012(2):75-79.

[4]张春燕,钟明宝,程静静.基于体育法修改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山东体育科技,2013(3):19-22.

[5]吕炳斌,王小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3(3):57-61.

[6]王晓.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1):72-75.

[7]王卓.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4):27-39.

[8]张春燕,田振华,刘跃军.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民族传统体育分类探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3):25-33.

[9]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J].体育科学,2008(1):3-7.

[10]陈永辉,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J].体育学刊,2009(5):91-94.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7篇

诚如学者们研究所示,从人类学角度界定的文化空间,其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向云驹认为,文化空间的自然属性表现为:文化广场、广场文化、宗教场所、古村落、海岛、集镇中心、“大房子”、庙宇寺观教堂、神山、圣山、湖泊等形态;其文化属性表现为:岁时性的民间节日、神圣的宗教聚会纪念日、周期性的民间集贸市场、季节性的情爱交流场所、娱乐性的歌会舞节、盛大的祭祀礼仪及其场所、语言、族群的各种独特文化、独特的历史传统等形态。①大致而言,江南城市休闲型文化空间的形成是商品经济长足发展和城市消费风尚转移的必然结果。王锜(1433-1499)就描述过他的亲身感受:正统、天顺间,余尝入城,咸谓稍复其旧,然犹未盛也。迨成化间,余恒三、四年一入,则见其迥若异境,以至于今(弘治),愈益繁盛,闾簷辐辏,万瓦甃鳞,城隅濠股,亭馆布列,略无隙地。舆马从盖,壶觞罍盒,交驰于通衢。水巷中,光彩耀目,游山之舫,载妓之舟,鱼贯于绿波朱阁之间,丝竹讴舞与市声相杂……珍羞奇异之物,岁有所增,若刻丝累漆之属,自浙宋以来,其艺久废,今皆精妙,人性益巧而物产益多……此固气运使然,实由朝廷休养生息之恩也。②由此,笔者认为江南都市中的文化空间大约从明弘治年间开始兴盛至晚明愈益发达,经清初数十年战乱,城市生活一度萧条零落,并在清初高压统治和思想钳制下,人们生活往往循规蹈矩,迨至乾嘉时期,江南城市休闲生活和通俗文化的发展才又兴盛起来。晚清江南上海开埠,西风东渐,城市生活风尚发生重大变化,一些文化空间甚至带有殖民色彩(如晚清上海英法公共租界的四马路,见下文———笔者注)。其间虽有萧条与繁荣的起伏变化,但城市文化空间的内涵和特征在变化中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其类型大致可分为广场型、庙会型、水体型(湖泊、内河)、街区型以及园林型等,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试详述之。

(一)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的类型

1.广场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界定的广场型文化空间在国际上较为普遍,典型的如摩洛哥马拉喀什老城的吉马•埃尔弗纳广场的文化空间。千百年来,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就是音乐家、说书艺人、舞蹈家、魔术师、行吟诗人等活动的场所,形成独特的民间文化展示地。明清江南城市中的此类场所并不鲜见。苏州府城在明清时代不止一处广场,比较著名的城市广场就有三处:一是虎丘千人石,二是玄妙观前广场,三是阊门外朱家庄广场。虎丘千人石,其范围略似城市广场,这里不仅是外地游客必到之地,也是当地居民、文人士子、青楼艳妓、歌舞艺人等举行游艺活动的地方,某种程度上,其游憩主体的文化程度、身份地位相对较高。晚明公安派著名作家袁宏道曾运用夸张的笔墨记述道:“每至是日(指农历八月中秋———笔者注)……从千人石上至山门,栉比如鳞,檀板丘积,樽罍云瀉,远而望之,如雁落平沙,霞铺江上,雷辊电霍,无得而状。”①嘉道间袁景澜《吴郡岁华纪丽》载,玄妙观内广场“杂耍诸戏,各奏其技,以资谋食。如绳伎走索、狡童缘橦、舞盆飞水、吞刀蹑蹻、傀儡牵丝、猴猱演剧,或隔帷象声,围场扑打、盲叟弹词……靡不毕至,以售其艺。”阊门外朱家庄广场“新年百戏竞陈,观者麕集。货郎蚁聚,星铺杂张,酒炉茶幔,装点一新,其热闹与元都(指玄妙观———笔者注)相埒。”②也就是说,朱家庄广场与玄妙观前广场相比,其热闹程度毫不逊色。据甘熙《白下琐言》记载,南京夫子庙贡院前的广场每逢正月,“有卖雀戏者”,嘉庆间“有卖戏法者,为北省人设场于泮宫前”。③2.庙会型。乌丙安认为:“遍布在我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集市(巴扎)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间。”④它是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周而复始地进行某些综合性民间文化活动的场所,而明清江南都市中的庙会则具有类似的特征。杭州西湖香市是晚明文学家张岱一直津津乐道的文化盛事。他说:“至香市,则殿中边甬道上下,池左右,山门内外,有屋则摊,无屋则厂,厂外又棚,棚外又摊,节节寸寸。凡胭脂簪珥,牙尺剪刀,以至经典木鱼,伢儿嬉具之类,无不集。”⑤明清时代,民众普遍具有城隍信仰,在城隍诞日,香火最盛。于是城隍庙及其广场便成为民众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袁景澜所记嘉道间苏州府城隍庙,“牲醴酬献,笙歌演剧,庙无虚日……或称神诞日,会首鸣金号众,威仪杂遝,百戏罗列。金钱玉帛,川委云输”⑥。3.水体型。江南为水乡,城市居民亲水文化典型地表现在城市内河和湖泊中的游憩活动及其所衍生出来的休闲文化上,形成独具地域特色的水域文化空间。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河流型线性文化空间,如南京的秦淮河、苏州的山塘河、无锡的惠山河塘;二是湖泊型面状文化空间,如杭州西湖、苏州葑门外荷花荡、嘉兴的莺泽湖等。晚明南京秦淮河,“三月即开水关,画舫次第而进,下浮桥、陡门桥、上浮桥……通心桥、莲化桥,各归一浜,无能紊乱”⑦。同时期张岱的《西湖七月半》描述了杭州各阶层民众的西湖游憩行为特征是,“杭人游湖,巳出酉归,避月如仇”,⑧形成独特的地域休闲文化习俗。嘉兴鸳湖(又名莺泽湖)早在明代就是风景名胜区,特别是湖边的烟雨楼更是观赏风景的绝佳场所。“湖多精舫,美人航之,载书画茶酒,与客期于烟雨楼。客至则载之去,舣舟于烟波缥缈。”⑨乾隆《元和县志》载,苏州“虎邱山塘,吴中游赏之地。春秋为盛,冬夏次之。每花晨月夕,仙侣同舟,佳人拾翠,暨四方宦游之辈,靡不毕集”①。晚清秦锡光称,常州府无锡县“湖船俗称花船,客集,例开惠山河塘,晚归泊酱园浜,邀月纳凉,笙歌彻夜”。②4.街区型。明清时代,江南中心城市如江宁府、苏州府、开埠后的上海等大城市中一般都有相对集中且长期演变形成的“历史街区”,如南京夫子庙贡院街、苏州山塘街、上海英法租界的四马路等。前两者实际上是一种河街混合模式;后一种是所谓的“十里洋场”,它是晚清政府内外交困、太平天国战争阴霾笼罩下的特殊产物,带有浓重的殖民色彩。南京的传统休闲游憩地分布于夫子庙附近的秦淮河两岸,俗称“河房”。“前明河房,为文人宴游之所,妓家则鳞次,旧院在钞库街南,与贡院隔河遥对,今自利涉桥至武定桥,两岸河房丽姝栉比”。③此外,苏州南濠上下塘、开埠后上海的四马路,都是公共游憩空间。“盖英界据沪上之胜,四马路又据英界之胜……而四马路为会归焉。大抵游沪者有七事:戏园也、酒楼也、茶馆也、烟间也、书场也、马车也、堂子也”④。以四马路为中心的十里洋场是晚清沪上娱乐文化消费的公共空间,曾经盛极一时。5.园林型。论者多认为江南私家园林多为士大夫个人私密休闲空间,但在江南还存在形式各异的公共游豫园林,并形成了不同于私园的文化个性。杭州西湖自古以来就是一处公共游憩空间,每逢清明、中秋等传统节日,都会有丰富的文化休闲活动。明田汝成的《西湖游览志余》记载:“苏堤一带,桃柳阴浓,红翠间错,走索、骠骑、飞钱、抛钹、踢木、撒沙、吞刀、吐火、跃圈、筋斗、舞盘,及诸色禽虫之戏,纷然丛集。”⑤随着时代的变迁,江南某些私家园林逐渐对外开放,并形成当地居民固定的游乐场所。在苏州的“南园、北园之间,虎阜、灵岩之畔”,“宝榭朱楼,红妆按曲。画桥乌榜,诗客传觞。歌舞百戏,乐声嘈杂,数里并无阒境”⑥。晚清以后,江南私家园林的公共游憩功能逐渐加大,杭州“西湖名园鳞次,多茂林修竹、花卉之饶。方春士女遨游,连肩接衽”。⑦同治《苏州府志》记载,苏州“诸园皆于清明日开,令人输钱入游,立夏日止,无虚日。妖姬、静女、游侠、贵介踵相接也”⑧。在康雍乾时代,松江府园林功能就发生了转变,从原初的小众精英分子的“雅集”到乾嘉时代的园庙结合后的大众“市集”的转变,也即从私人休闲之所向公共游憩空间的转变。⑨“今造城隍庙于其中(指豫园———笔者注),为市估所占,作会集公所。游人杂遝,妇女如云,医卜星相之流,亦无不毕集”瑏瑠。开埠后上海的豫园“竞设茗馆及各色店铺,竟成市集,凡山人墨客及江湖杂技,皆托足其中”瑏瑡。晚清上海张园成为观光旅游、展览、购物,甚至公共集会之所。

(二)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的特征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上的文化空间特征,国内学者众说纷纭。向云驹认为,文化空间往往具有综合性、周期性、神圣性、族群性、娱乐性等特点①。但总体来看,空间性、时间性、文化性是学者们公认的文化空间特征。②通过史料的爬梳钩沉,笔者认为,明清江南都市文化空间大致具有公共性、周期性、娱乐性、地域性、文化性等特征。1.公共性。文化空间的公共性是指游憩主体不分贫富、贵贱、男女,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个空间中以自己喜爱的方式活动。晚明时代的苏州虎丘中秋夜,“土著流寓、士夫眷属、女乐声伎、曲中名妓戏婆、民间好女、崽子娈童及游冶恶少、清客帮闲、傒童走空之辈,无不鳞集”③。清代中期的苏州玄妙观前广场,“五方群估丛萃”;杂耍卖艺者“各奏其技,以资谋食……贵贱相还,贫富相贸易,人物齐矣”。即使深处闺中的妇女也不甘寂寞,“妇女之容饰妖邪者,游人环集之,谓之打围”④。2.周期性。在固定时间、固定场所上演文化事件,这是“非遗”文化空间的典型特征。苏州虎丘山塘、千人石,南京夫子庙前广场、杭州西湖、无锡惠山河塘等公共文化空间都是一年中重要节事活动的举办地,特别是新年、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这种周期性也可以说是岁时性、季节性,它是农业文明的体现。张瀚的《松窗梦语》云:“杭俗春秋展墓,以两山逼近城中,且有西湖之胜,故清明、霜降二候,必拜奠墓下……且二时和煦清肃,独可人意。阖城士女,尽出西郊,逐队寻芳,纵苇荡桨,歌声满道,箫鼓声闻。”⑤南京夫子庙前广场,每当新年“医卜星相之属纷列于道。弹者、唱者、舞者、跳者以及鱼龙曼衍”⑥。端午节龙舟竞渡一般固定在传统文化空间中进行,比如秦淮河、虎丘山塘等水体类文化空间。张岱说:秦淮河房“年年端午,京城士女填溢,竞看灯船……舟中鏾钹星铙,燕歌弦管,腾腾如沸。士女凭栏轰笑,声光凌乱,耳目不能自主”⑦。在苏州,“每岁竞渡市”,“杂耍之技,来自江北,以软硬工夫、十锦戏法、象声、间壁戏、小曲、连相、灯下跳狮、烟火等艺擅长”⑧。中秋节也是江南民众最为重视的节日,虎丘“凡月之夜,花之晨,雪之夕,游人往来,纷错如织,而中秋为尤胜”⑨。3.娱乐性。江南文化空间中的民众休闲活动体现出极强的娱乐性,形成民众普遍认同的文化娱乐方式,数百年不易,且深入骨髓。正如叶权所言,“大家坟墓俱在两山,四方宾旅渴想湖景,若禁其游玩,则小民生计绝矣。且其风俗华丽,已入骨髓,虽无西湖,不能遽变”。瑏瑠这种全民狂欢性活动也多发生在这些公共文化空间中。“吴门竞渡,盛于山塘,土人于四月梢,即起龙舟开演……至端阳前后十余日,观者倾城,万船云集。远郡士女,结伴纷来,鬓影衣香,雾迷七里”瑏瑡。至夏日,则“游闲子弟争携画舫,载酒肴,招佳丽,呼朋引类,舣棹于胥江万年桥谾或虎阜十字洋边……佳人雪藕,公子调冰,随意留连,作牙牌、叶格、马吊诸戏,谓之斗牌,或习清唱……或即凉亭水榭,招盲女琵琶,弹唱新声绮调。更有游士滑稽,演说稗官野史,杂以科为河上大观,水鸭、水鼠、满天星、遍地锦、金琖、银台、赛月明、风车、滴滴金,不一其名,不一其巧。曾凭红板桥阑,望东水关及月牙池前,灯影烛天,爆声溅水,升平景象,图绘难橅”②。杭州西湖历来是各阶层民众休闲娱乐之地,汪汝谦谓:“大抵游观者,朝则六桥看花,午余理棹湖心亭,投壶蹴踘,对奕弹琴,象板银筝,笙歌盈耳。”③4.地域性。江南都市中的文化空间是长期历史积淀的产物,形成独特的地域文化特征。晚明文学家张岱长期寓居杭州,在其晚年的记述中往往会将本地域的休闲活动和文化表现与其他地域相比较,从而突出其所描绘对象的特征。西湖香市,赶庙会者“如逃如逐,如奔如追,撩扑不开,牵挽不住。数百十万男男女女、老老少少,日簇拥于寺之前后左右者,凡四阅月方罢,恐大江以东,断无此二地矣”。④虎丘千人石竞歌,袁宏道、张岱都曾对其极尽夸张性的描绘。虎丘八月半,“鼓吹百十处,大吹大擂,十番铙钹,渔阳掺挝,动地翻天,雷轰鼎沸,呼叫不闻”。让人更为惊异的是,千百人同唱一首歌,其场面之宏大,令人瞠目。“杂以歌唱,皆‘锦帆开、澄湖万顷’同场大曲”,“席席征歌,人人献技”⑤。“使非苏州,焉讨识者”,在张岱看来,这样颇具地域特色的节日文化,也只有苏州才有可能存在。即使祭奠先人的传统节日———清明节,江南人在这些公共文化空间中的表现也让外来者不可思议。“吴俗,清明前后出祭祖先坟墓,俗称上坟。大家男女,炫服靓妆,楼船宴饮,合队而出,笑语喧哗……趋芳树,择园囿,游庵堂、寺院及旧家亭榭,列座尽醉,杯盘酬劝。踏青拾翠,有歌者,哭笑无端,哀往而乐回,以尽一日之欢”⑥。所谓墓祭,某种程度上是吴越之民借此游览这些公共文化空间的一次机会,“哀往而乐回”是其生动写照。正如谢肇淛所言,“北人重墓祭,余在山东,每遇寒食,郊外哭声相望,至不忍闻……南人借祭墓为踏青游戏之具,纸钱未灰,舄履相错,日暮,墦间主客无不颓然醉倒”⑦。南北方的清明节俗有较大差异,体现出明显的地域性色彩。除了上述主要特征之外,江南都市文化空间还具有文化性、服务性等内涵。这些内涵在上述特征的表述中或多或少地有所涉及,此处不赘。

二、明清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的休闲服务功能

(一)歌舞竞技

从休闲文化生产者角度而言,江南都市中的文化空间是雅俗文化共有的表演场所。比如中秋节苏州虎丘千人石竞歌。万历以降,著名作家公安派代表人物袁宏道和文学家张岱都不约而同地对此作了生动的描述。“布席之初,讴者百千,分曹部署,竞以新艳相角,雅俗既陈,妍媸自别”。“清声亮彻,听者魂销”。⑧千人石歌咏比赛已成为游客和当地居民必看的节目和成为苏州府城的一个文化符号和地域品牌,引起无数文人墨客的赞叹。“中秋千人石,听歌细如发”①。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的歌舞表演更多地表现为江湖艺人的演艺展示场域,体现出明显的世俗化色彩。南京夫子庙贡院广场,“值晴明日,百戏具陈,如解马、奇虫透飞、梯打筋斗、吐火吞刀、挂跟旋腹、三棒鼓、十不闲、投狭相声、鼻吹口歌、陶真撮弄”②。苏州虎丘山塘河也是民间艺人的歌舞演出的主要基地。“习清唱为避暑计者,白堤青舫,争相斗曲,夜以继日,谓之曲局。或招盲女瞽男弹唱新声绮调,明目男子演说古今小说,谓之说书”③。文学家往往以夸张的笔调描绘其所见所闻,但也可从中体会出江南城市中公共文化空间的文化休闲游憩活动之盛。杭州西湖“由断桥至苏堤一带,绿烟红雾,弥漫二十余里,歌吹为风,粉汗为雨,罗纨之盛,多于堤畔之草,艳冶极矣”。④

(二)休闲娱乐

从休闲游憩者的主体角度而言,江南都市中的文化空间也是市民休闲游憩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休闲娱乐的必要条件。崇祯《吴县志》载“吴人好游,以有游地,有游具,有游伴也。游地则山水园亭,多于他郡”⑤。这些“山水园亭”就成为市民们休闲游憩的公共空间。夏日江南水体型文化空间在居民的休闲生活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在苏州,“豪民富贾,竞买灯舫,至虎丘山浜,各占柳阴深处,浮瓜沉李,赌酒征歌。腻客逍遥,名姝谈笑,雾縠冰纨,争妍斗艳……酒炙纷陈,管弦竞奏,往往通夕而罢”⑥。在秦淮,“当夫序届天中,日逢竹醉,游船数百,震荡波心,清曲南词,十番锣鼓,腾腾如沸,各奏尔能。薄暮须臾,烛龙炫耀,帘幕毕钩,倩妆倚栏,声光乱乱”⑦。

(三)旅游服务

民间贸易集市某种程度上也是“非遗”意义上的文化空间。在明清江南,无论是庙会型,还是城市广场型、私家园林型,甚至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型文化空间,往往都成为旅游服务、旅游商品的销售场所。清明时节的西湖苏堤上,“买卖赶趁,香茶细果,酒中所须。而彩妆傀儡、莲船、战马、饧笙、鼗鼓、琐碎戏具,以诱悦儿曹者,在在成市”⑧。另一处规模更大的休闲消费市场则是西湖香市,其宗教朝圣意义似乎被休闲娱乐、商品贸易的噪杂声所掩盖。张岱说:“西湖香市,起于花朝,尽于端午。山东进香者日至,嘉湖进香天竺者日至,至则与湖之人市焉,故曰‘香市’……三代八朝之骨董,蛮夷闽貊之珍异,皆集焉。”⑨晚明以来,宗教世俗化色彩越来越浓,宗教僧侣在这种庙会型公共文化空间中积极参与旅游服务活动。清梁绍壬记载:“西湖昭庆寺山门前,两廊设市卖木鱼、花篮、耍货、梳具等物,皆寺僧作以售利者也。每逢香市,妇女填集如云。”瑏瑠广场型文化空间在传统节日中所售之物也多是日用消费品和娱乐之物。比如苏州玄妙观前广场,“更有地铃、丝鹞、太平箫、西洋镜诸玩具,以玻璃瓶盛朱鱼,转侧其影,大小俄变……以悦儿童”①。江南水乡,水体型文化空间在特定时节也往往成为娱乐消费市场。“虎丘游船,有市有会。清明、七月半、十月朝为三节会,春为牡丹市,秋为木犀市,夏为乘凉市”②。

(四)节日庆典

周期性地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举行盛大仪式庆典,是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特征。明清江南都市中的文化空间往往也是周期性地举行传统节事活动的集散地。陈建勤以清明、端午、中秋、重阳几大传统节日为考察对象,较为全面地梳理了广泛存在于江南社会中的节令游俗。③陈建军则将笔墨集中于苏州山塘河街中一年四季所举行的重大节庆活动④,说明江南都市节庆活动的丰富多彩。这些节日周期性地发生于江南都市中的公共文化空间中———虎丘山塘、西湖、秦淮、惠山河塘、嘉兴南湖,以及苏州玄妙观广场、江南各市城隍庙、杭州昭庆寺等地。以虎丘山塘为例,据陈建军的研究,明清苏州山塘河街最主要的节日活动分“官方”和“民间”两大类。官方节庆有“三节会”“百花生日”“山塘竞渡”;民间节会主要有“灯会”“庙会”“花市”和商贾集市等。所谓“三节会”,实际上是在本地官府主持下年年都要举行的一种祭祀活动,时间在每年的清明、农历七月半和十月初一,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定制的官方仪式。“吴郡无祀厉坛在虎邱山前,附郭三邑统祭于此。清明赛会最盛,十乡城内外土谷神咸集,游人群聚山塘,名三节会,谓清明、中元、十月朔三节也”。三节会期间,“家窥则朱栏綺席,水览则白舫青帘。观者填溢衢巷,臂倚肩凭,袂云汗雨,不可胜计,是名看会”⑤。此外,笔者查阅袁景澜《吴郡岁华纪丽》一书发现,仅苏州一城,一年四季与节事有关的活动就有“放烟火”“闹元宵”“灯节”“百花生日”“观音山香市”“山塘清明节会”“虎阜花市”“山塘竞渡”“元都醮会”“七月半中元节”“山塘桂花节”“盂兰盆会”“十月朝”等,逐渐形成了具有浓厚地域色彩的民俗文化活动,而这些节事活动无疑都是所在城市文化空间的重头戏。

(五)文化生产

明清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的文化性还表现在它是不断地生产和再生产文化的空间。晚明时代的夫子庙秦淮河房,“曲中狎客有张卯官笛,张魁官箫,管五官管子,吴章甫弦索,盛仲文打十番鼓,丁继之、张燕筑、沈元甫、王公远、宋维章串戏,柳敬亭说书,或集于二李家,或集于眉楼”⑥。在康熙时代的杭州西湖,一些女中精英往往将游湖与创造性的文化活动联系在一起。清初杭州的“蕉园七子”,就是显例。“是时武林风俗繁侈,值春和景明,画船绣幕,交映湖漘,争饰明珰翠羽,珠鬚蝉縠,以相夸耀。季娴独漾小艇,偕冯又令、钱云仪、林亚清、顾启姬诸大家,练裙椎髻,授管分笺,邻舟游女望见,辄俯首徘徊,自愧弗及”⑦。此外,历代文人墨客都为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留下了无数的名篇佳什,成为所在城市文化空间的文化资本。因为这些文化空间往往是文人雅士送往迎来的重要场所,这就为其文学艺术创作提供难得的素材。万历十年,屠隆赴京述职,路经苏州,夜游虎丘,苏城士大夫为其置酒饯行,“主公布席千人座,飞觥促膝,联韵赋诗,邑士民千人环而视之如城比”①。文人士大夫对这些“有意味”的空间或书之于游记,或行之于歌咏。景因文传,境缘人胜。

三、几点启示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8篇

(一)规范价值

人们的一切活动都会带有自觉的目的性,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取向也都会朝着符合自己利益和目的的方向发展,这样彼此之间就难以避免的产生摩擦和矛盾。任何人不是独居的,都是生存在一定的共同体之中的,共同体为了避免成员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就必须通过一定的伦理规范、道德标准,来防止、缓和和化解矛盾。人口伦理同政治、法律一样,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人口伦理不像法律具有强制性,但是它依靠伦理行为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进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关系的调节,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效果。在婚约伦理中的族内婚制、家支外婚就规范了氏族成员的婚配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违抗性,同时也是人们开始自觉控制自身行为,增强行为自我控制能力的表现。因为这种自制行为的表现是受到了明确的规范意识的支配。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伦理规范具有加强内部团结,扩大与家支之外联系的功能,而且有效控制了近亲结婚的发生,间接提了人口素质。

(二)教育价值

人口伦理的教育价值,是指人口伦理的实施与践行对社会中人的各种行为所发生的规范影响。这种规范影响通常是一种内在影响,即人口伦理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只有以人们真心实意地接受为前提,并逐渐转化为人们自己的情感、意志、信念时,才能得以真正实施,因为“内化的规范也称作良心,良心是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尺度和检察官,良心形成特定的动机、意图、目的,良心促使人去遵守社会规范。”所以人口伦理的教育价值是通过两种途径展开的:一种是积极肯定的价值。是对社会成员合乎人口伦理的行为的接受、肯定和鼓励,为行为的实施指明正确合理的方向,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示范的作用。这里表现在为明显的便是孝道存续伦理,其“其死者如事生”的核心观念及各种丧葬仪式风俗首先肯定敬老孝老的传统伦理道德,其次鼓励要将这种伦理道德延续,甚至被敬孝者离世后仍要继续,以告慰亡灵并求得良心上的安慰,最后通过丧葬仪式进一步加强了对晚辈后代人的训示和教诲,不仅对自己的家族成员也对参加丧葬仪式的其他社会成员起到示范作用。第二种是消极否定的价值。就是通过对社会成员违背人口伦理的行为的批评、否定和压制,并教育违背当事人,进而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警示的作用。人口环境伦理中尤其是涉及到对自然的保护伦理方面,多表现为民族习惯法中禁止性的条款。侗款中将到塘水和田水,规定道:“水共一条沟,田共一眼井。……下边只能让上边有谁下边干,不能让下边有水上边干。若哪家孩子偷水截流、破塘埂、毁沟堤,私自开沟过山坳,私下引水过山梁,害得上边吵、下边闹。……要让他的父亲出来修平田埂,要让他的母亲出来赔礼道歉。……如有私自引水翻坡牵水翻坳,……要他父赔工,要他母出钱。”明确的惩罚赔偿规定,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三)评价价值

人口伦理不仅规范、指引人们行为,也制约和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也就是说,人口伦理制约、规范、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故人口伦理的评价价值,是指人口伦理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具有评判、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或违背道德的功能。评价价值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价值准则的直观表现。通俗来将就是,哪种行为或利益应该禁止并受到抵制,哪种应该受到褒奖和推崇;哪种是非正当的、非正义的,哪种又是正当的、正义的。人口伦理的评价价值是通过评价标准来实现的。故人口伦理的评价标准具备三个特点:其一,明显的客观性。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口伦理的评价标准并非由任意人制定,或因人而异,它是贯穿在整个社会各个群体、每个社会组织和所有社会成员社会活动的全过程中,而且通常是自然而然地渗透进普通的生产生活。人口生育伦理中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价值观念,在以小农经济为背景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生育伦理的这种价值观念,在当时的条件下,无论是对于哪个民族,抑或哪种社会组织,如侗族“款组织”,都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有谁制定,合乎利益需求。其二,普遍的有效性。人口伦理的评价标准作为一定社会、一定时代的主流价值判断,是在其所能及的领域普遍适用的,不会受到信仰、观念、人际、地域等一些条件的限制。如贯穿整个人口伦理的孝道伦理,无论是婚姻伦理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哭婚伴嫁,生育伦理中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还是老龄伦理的老年养老、健康长寿,死亡与丧葬伦理的念祖怀亲、孝道存续,无一不体现、不倡导传统的孝道伦理,即便是在当下社会,孝道伦理仍然发挥具有评价。其三,动态性。评价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必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发生变化的。因此,人口伦理的评价价值也具有动态性,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逐渐淘汰那些与社会发展进步脱节的价值观念、价值标准。反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婚俗中的姑舅表婚是一种近亲结婚的婚配方式,当时人们不仅认为这种联姻的方式是“亲上加亲”,而且认为这样可以使本族的财产不会外流。这样一来不仅导致了舅权至上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婚姻负担,更严重的后果是导致人口素质的降低,直接影响社会发展。因此,这种方式必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被淘汰。在清乾隆年间,侗族人民便自觉进行了反对姑舅表婚、禁止近亲结婚等一系列的婚俗改革。锦屏县文斗村的婚俗改革碑就是很好历史见证。

(四)预测价值

人口伦理的预测价值,是人们通过对人口伦理规范的了解、把握和认知,来安排和实施其行为并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认知功能。即人们根据人口伦理规范,事先预计自己的行为或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该行为实施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人口伦理的预测价值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是认知功能,就是人们遵循或违背某种伦理规范时所出现的结果。其次,是选择功能,即人们根据认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行动或怎么样行动,已达到预期的目的。传统生育伦理中,人与社会都有普遍的重男轻女价值观念,如果哪家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就会受到他人歧视,受人欺侮,而且自己也会认为没有人可以为之养老送终,基于这样的认知,人们就会自觉的做出选择———多生,必须生到有儿子才行,最终达到不受歧视、子嗣繁盛,不再担心死后无人送终等一系列目的。

二、启示

(一)为人口学的研究开拓新领域、新视野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以及社会的进步,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因此,人口学科的研究范围与视域也随之开拓,对人口问题的伦理思考和价值判断也是在新时期,面对新的人口问题时,时代赋予本学科新的研究使命。将人口伦理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活态文化下研究,冲破了不同学科概念之间的屏障,细化了人口文化研究,进一步提高了科学体系中的系统综合程度,积极进行理论探索。同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人口伦理研究,必须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揭示了不同学科间的相关性、相似性和统一性。运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也是拓展学科之间渗透、融汇的具体途径,促进各学科研究方法的沟通,从而更加科学严谨地指导跨学科研究工作的开展。当代最有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式,正是孕育并出现在不同学科概念的交叉点上。注重知识的横向扩展,开阔视野,探新求新,以适应当今大科学时代科学知识整体化和综合发展规律的时代特征。

(二)拓展“非遗”认知,促进“非遗”传承保护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除了对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更高要求外,人们对丰富精彩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日显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21世纪初期进入人们的视野,到现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人们从不了解到了解,从单纯的继承保护到开发利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的认知逐步加深。但是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大环境生了改变,对于那些处于现实生活中的民族文化遗产,采取简单的“维持性静态保护”是不科学,也是不现实的。必须采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动态价值开发策略。从本研究看,只对文化遗产依附存在的实体进行保护开发利用,对其蕴含的核心精神继承和弘扬是远远不够的:时代在变迁,那些无文字记载,依靠口传心授的文化遗产终会濒临消失的处境;科技在进步,那些传统技艺,例如刺绣剪纸、医药制作技术与疗法等也会受到冲击;生活在改善,人们对物质的追求在提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背井离乡,外出打拼,那些传统礼仪、仪式、习俗,更是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逐渐淡漠。“非遗”是由“人”创造的,是通过“人”代代传承的,无论是传承弘扬还是灭绝失传,更是与“人”密切关联的,所以必须拓展对“非遗”的认知,尤其是从“人”、“人口”的视角挖掘更深层次的价值,从而升华出高层次的理论存在,以此更好地指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展开。

(三)弘扬“非遗”人口伦理中的和谐理念促进人口文化建设

同志曾经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清水江各民族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具民族性、最有地方性、最具历史性、多元化的资源和财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人口伦理及其体现的价值,我们不难看出其中透露出的传统文化理念,例如人与自然关系上,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休养生息;人与人的关系上,以和为重注重家庭和睦,在村寨之间,和睦友好,民族大家庭。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为我们和谐人口文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其伦理价值仍是当下衡量人们道德尺度的重要标杆。只有深刻认识传统人口伦理中的现代价值,继承和弘扬传统人口伦理中合理理念,才能够站在前人创造的历史高点上创造创新出适合现代社会统筹发展的更高层次的和谐人口文化,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利于存进和谐人口文化建设的内容,汲取合理的思想精华,使优秀的人口伦理内容得以传承,更优秀的内容得以被发现,使和谐的人口伦理得以升华和新生。

三、结语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9篇

1.基于物质层面的文化建设,科技职业学院(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引进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蓝印花布印染和通派盆景技艺入校,建设了蓝印花布技艺传承基地和通派盆景园,将极其富有地域特色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朴实地呈现给青年学生。,职业大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和狼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支持下建立了红木雕刻传承基地:朱宇雕刻艺术馆。该基地占地3亩,分为教学、展示、操作三个区域,为艺术设计学院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原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建校100周年之际正式开放文博馆,该馆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展厅面积达3800平方米,资料、藏品、图片等约4000件,有四个独具特色的分馆,其中沈寿刺绣传习馆和色织土布技艺馆有力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保护,发挥了积极的宣传展示作用,为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校园文化开辟了新的道路。

2.基于学生活动层面的文化建设,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了“五月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系列活动,学院艺术系专业的学生参与了整个活动的策划和设计工作,得到了一次难得的实践机会,提高了组织协调能力,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活动不仅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使学生接受了文化、艺术的熏陶,还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提升了校园文化品位,科技职业学院成立了“非遗寻访”暑期社会实践团,一行30余人,来到非遗园参观展馆:木版画、仿真绣、红木雕刻、板鹞风筝、扎染等馆,并在扎染坊的老师指导下,体验了扎染技术,自制扎染手帕。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还组织了“江海流韵宣讲团”,利用新媒体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性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收效。此外,各个学校还积极组建学生社团、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活动。例如科技职业学院园林园艺协会的两名学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通派盆景的蟠扎技艺传承人袁华指导下参加“省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大赛”,勇夺第一名。

3.基于专业课程层面的文化建设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举办“民间工艺进校园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仿真绣、板鹞风筝、如皋丝毯等民间工艺引进校园,通过与企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合作,成立工作室,组建了一支包括中国工艺美术师和设计师在内的科研团队,将研发工作和专业课程教学相融合,以创新的民间工艺品设计为载体,以工作室为平台和相对应的专业对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融入课堂,融入教学。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蓝印花布技艺传承基地涵盖了蓝印花布制作的每一道工序,设计专业的学生得到了吴元新先生心口相传,学习并整理研究蓝印花布的技艺和图案设计,掌握了蓝印花布生产的整套工艺,抢救了一批珍贵的图案造型,并且通过建设数字化平台手段加以传承和保护。

4.基于科研立项层面的文化建设近年来,各高职院校的教师结合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开展研究,参加省市的各项“非遗”研讨会,加盟或成立有关学会,积极立项或发表文章。如:2013年,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成功申报了省“十二五”规划课题;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仿真绣的研究与发展”现已结题,在非遗的传承和实践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在学院教师的带领下,学生也纷纷结合自己在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中的所学所想,参与“大学生创新计划”多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高职校园文化建设的实施途径

1.营造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教育氛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校园的教育氛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生在这种氛围下往往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各高职院校应积极营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环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教育氛围多层次、多角度、多类型,并逐步大众化、规模化和多样化,以此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如在校园内设置橱窗宣传“非遗”文化,张贴“非遗”保护标语,校园内放置“非遗”标志物等;利用校园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展示具有地域特色的“非遗”文化,让学生们接受“非遗”文化的熏陶,感受中国的传统文化。(

2.将“非遗”保护和传承与学生社团活动相结合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平台。高职院校的社团种类繁多,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团较少。我们应该积极创建并支持此类社团。另外,高校可开展特色的校园活动。如组织师生学习、表演非遗作品;或者举办与“非遗”文化相关的知识竞赛,鼓励师生以“非遗”为素材进行创作,举办“非遗”作品展览,邀请传承人进校园表演、讲座。另外,搭建校外实习实践平台,进行校外实践活动也是非常必要的。如开展一些“非遗”项目调查、研究、保护、宣传等工作,进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体验活动。让学生近距离接触中国传统文化。这类学生社团活动和学生实践不仅能够加深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还可以让学生深切感受到民族民间文化的弥足珍贵,更加喜爱民间艺术,用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以激发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喜爱之情,从而升华为对祖国、民族的热爱与自豪,同时提升学生对传统文化学习的兴趣,对大学生进行人文底蕴、人文品格和人文情怀的培育与熏陶,打造异彩纷呈的校园文化。

3.将“非遗”保护和传承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传统的民俗文化,其内涵丰富,并不缺乏教育的功能。而高职院校现有的课程较少涉及到“非遗”文化,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该在课程项目立项阶段筛选出适合相关专业发展的非遗项目进行市场调研,综合传承人的意见,确定课程门类,制定课程目标及课时分配。高职院校应根据自己学生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自身校企合作的平台,使该课程发挥出其优势。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与高职院校现有专业相融合,将非遗文化与专业技能结合起来。例如,科技职业学院将蓝印花布印染技艺与学生的艺术设计专业课程融合在一起,设计出图案更为精美的蓝印花布。这样不仅推广了蓝印花布的印染技艺,还使与之相关的专业学生成为保护此非遗项目的新丁。甚至将其开发成新的旅游纪念品。

4.构建“非遗”保护和传承三位一体的合作新模式“非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没有固定的方法,却有着相同的原则。在其保护和传承的工作过程中,高职院校可以构建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就是指高职院校、地方政府与“非遗”传承人依托非遗实习实训基地这一平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之有效的科学的保护与传承。高职院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一方都无法代替的,它应承担起唤醒社会保护意识、抢救文化遗产的重任,通过学术研究、课程建设、校园文化培育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与传承;然而这个过程必须有政府部门的整合与协调,建立包括政策、资金、法律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传承人的创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的精神因子,是民族文化生命的密码,其中所具有的特定思维、精湛技艺、文化意识是珍贵而无法复制的。整合三股力量的优势资源,调动所有积极因素,形成合力,共同构建高职院校、地方政府与“非遗”传承人三位一体的合作新模式。

5.将“非遗”保护和传承与教师队伍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与教师队伍相结合,无论从保护传承角度还是师资队伍建设来看都是获益的。“非遗”传承人走进校园,开设专修课程,举办讲座,对高职师资队伍是个有效的补充。高职院教师,尤其是部分学历较高并积极参与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的教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是一股强有力的支持力量,弥补了部分“非遗”传承人学历较低的局面。两者的结合,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高职院校兼职教师,定期开展文化讲座、选修课程等;二是让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高职教师拜传承人为师,这样可代替不能参与到高职院校教学的传承人。这样的拜师,不是单纯的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更重要的是一种传统文化的传授,也是对非遗传承工作的有益补充。三是可以组建“高校教师+传承人”的教学团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传承人聘为传习课程专业师资。通过民间艺人与高校教师共同参与、同台授课的方式,组建了“高校教师+传承人”的教学团队,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6.积极拓宽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宣传交流渠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服务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同时,高校在资源整理方面也要注意方式的创新。除运用传统的方式外,还要利用好当前的数字、网络平台。例如,可以成立学校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凭借图书馆资源,建立一个完备的数字化资源库,把资料和研究成果等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影像化方式记录下来,妥善保存并合理加以利用,从而拓宽宣传渠道。当然,高职院校更应加强校与校之间的非物质文化教育交流。

三、总结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10篇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雕花剪纸主要以鄂州雕花剪纸、沔阳雕花剪纸为代表,雕花剪纸中的审美艺术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形象简洁夸张,具有荆楚特色,鄂州雕花剪纸处理形象时采取自然主义的写实手法,抓住这些形象的主要部分,大胆舍去次要部分,使主体形象一目了然。沔阳雕花剪纸多有凤凰为主体的花样,其神态和造型,保持了楚文化的风格。二是阴阳线条,断连互衬,线条是剪纸造型的基础。鄂州雕花剪纸作品讲究线条,它采取镂空的办法,形成了阳纹的剪纸线线相连,阴纹的剪纸线线相断,千刻不落,万剪不断。沔阳雕花剪纸运用“散点透视”,在平面上表现立体人物,点、线、面有机结合。三是造型装饰图案化。鄂州雕花剪纸花样剪纸灵活巧用“月牙纹”、“锯齿纹”使作品很具刀味纸感,用“层层垒高”、“隔物换景”等形式,在造型上夸张变形,使用图案形式美的一些规律,作对称、均齐、平衡、连续等处理,并采用平视构图形成自己独特的装饰风格。鄂州、沔阳雕花剪纸艺术和包装设计,从表面上来看,两者呈现出来的结果似乎是相互矛盾的,但是从剪纸的审美形态和包装设计的运用元素分析,它们之间却有着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雕花剪纸题材丰富,表现手法多样,意义具有象征性,雕花剪纸丰富的审美形态对包装设计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包装设计追求文化性,力求以鲜明的民族形象特色,展示产品的文化特征,而剪纸艺术这种传统文化又可以通过包装设计这个载体得以继承和发扬。从这一点看来,传统剪纸艺术与包装设计之间存在着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雕花剪纸艺术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现代的包装不仅仅代表了一个承载商品的容器,更是代表了一种引导消费的手段,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价值取向。消费者通过产品包装设计中的内容和深刻的主题意境来了解其内在的产品,而能够衬托出产品的价值与文化理念的包装设计才能够称得上是成功的包装设计,雕花剪纸艺术和包装设计的巧妙结合能将产品的价值和文化理念发挥到极致。

(一)繁琐与简约造型表现

在包装设计中将“疏可跑马,密不透风”的艺术特点结合起来,可实现繁琐与简约造型相结合的表现手法。鄂州雕花剪纸中采取镂空的办法,形成了阳纹的剪纸线线相连,阴纹的剪纸线线相断,这种“繁琐”的形式,结合表现手法上重复或渐变等多种形态的组合,以底纹的方式出现在包装盒的侧面或上下面,造成繁琐丰富的画面效果,形成“密不透风”之势;简约的造型表现应用在雕花剪纸中的重要位置,如正面、腰封等,这其中可采用与特殊的包装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艺术贵在单纯贵在简约而不简单,这是一个永恒的真理。艺术家之所以为艺术家,就在于面对繁复杂乱的自然形态有一种删繁就简的能力。将剪纸素材简约到极致与标题设计组合放在包装的正面,周边全部用留白效果,形成“疏可跑马”的艺术形态。

(二)镂空技法营造空间层次

剪纸艺术具备的独特的原发性思维方式与“镂空”的视觉效果,给当代设计以无穷的启迪,能够极大的激发和丰富设计的灵感与创作的想象力。“镂空”是剪纸创作者进行思维后所设计出的独特视觉效果。它被应用到包装设计中,设计师依据所要包装产品的特性、功能、特征,选用适当的材料进行合理的镂空可营造立体空间层次,一方面,包装产品的造型得到相应的改观,提高包装设计的质感和档次,同时,配用剪形夸张手法创造出具有个性化的商品包装。另一方面,有目的地透视外包装,看产品,其形象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方便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使商品与人的视线统一,使商品的形象得到明确推广。

(三)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装饰性”意象表达

鄂州、沔阳雕花剪纸本身的象征图形是剪纸最具特色、最能表达人们视觉思维的表现形式,是虚与实、抽象与具象的统一。在包装设计中,抽象性地再现是“装饰性”意象表达的一种方式,如市场上酒、茶叶、月饼的包装设计,很多都是为了文化意蕴,大篇幅地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图形作为其历史的渊源和视觉审美的冲击力。随着时代的发展,雕花剪纸自身形式和表现手法不利于推陈出新,如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雕花剪纸在新的时代能延续和被更多人认可,怎样设计出一些有市场有品位的剪纸作品更好的运用到包装设计中,为了推进并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有更强的生命力,我们必须结合数字技术,创造出符合时代需求的新的设计手段,创造出一款既能满足设计需求,又能满足传承与创新的崭新设计软件。建立一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综合型数字化虚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扬的框架;构建了一个应用于现代设计的雕花剪纸艺术符号数据库,包括:剪纸基础元素库、剪纸常用符号库、剪纸寓意纹样库。利用数字技术实现雕花剪纸丰富的直白与隐喻手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雕花剪纸的传播和发扬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可以使包装设计的外观“装饰性”别具特色。

三、结论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资源;文化传承价值

中图分类号:J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115(2014)09-245-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提出的,二者主要区别体现在各自具有不同的文化遗产载体。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各种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文化名城等。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的特点是具有静态性和固定性,具有不可传承性和不可再生性,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对其现状的维护和受损的修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活态的,它的保护和传承依赖于活态的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强调了对精神价值和知识技能的保护。国务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以下几种:1.口头传统,包括语言等;2.民俗活动、节庆、礼仪;3.传统手工艺技能;4.传统表演艺术;5.与自然界和宇宙有关的传统民间知识和实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自从1998年,全国人大就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在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起草小组,并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又将草案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全国人大于2007年将此法案列入了立法计划,并成立了制定该法案的专门小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其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成立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它与《文物保护法》同为行政法,二者相互结合,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保护模式

第一,专题展示馆保护模式。是展示、研究、保护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面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目前兴化市非遗展示馆的功能已经在最初的研究、教育、收藏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展示和传播等功能。第二,生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是通过教育的、科学的或一般的文化方式,对一个特定区域的整个文化环境或社会环境进行开发、管理和研究。第三,活态保护模式。该种模式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时间及空间组成的一个动态文化场,进行各种传承工作,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第四,旅游开发保护模式。旅游可以让人们感受不同地域的不同文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会相融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传承价值

(一)地域文化的传承价值

在现代化大都市里,地方特色已经逐渐被钢筋混凝土建筑所取代,地域风情和文化生态正在遭到现代文明的破坏。地域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域文化最重要的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昆曲、越剧、庙会、剪纸等都是活跃在人类大地上极具特色的地域文化,是各个地方文化的象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地域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和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点燃艺术的灵感,激发当下文化的创作热情。现代都市的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地域文化的传承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文化特征与各地的文化产业开发进行融合,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纽带作用,从而为地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开辟新的道路。

(二)民族文化的传承价值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深化民族认同感,增进各民族情感。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文化形态也是多种多样,文化就像剂,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我国目前文化战略中就包括提升文化软实力这一项,要想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必须要发展各种文化,保护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在现代文化的发展格局中承担起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功能。另外,西方价值观念在中国的传播,发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功能,丰富了中国民族文化的内涵,使中国民族文化的传承得以光大。

(三)历史文化的传承价值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认识历史意义、保存历史记忆具有重要意义。当今许多古老的艺术都成为历史的载体,保存了重要的历史信息。笔者在此举一个鲜活的例子,2008年6月14日,我市的“茅山号子”被正式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茅山号子”是茅山人民在生产劳动时,鼓动大家积极生产的优秀民歌,可谓源远流长,丰富多彩。这一习俗可追溯到尧舜时期,距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这一文化遗产将尧舜古史传说体系化、地方化,不仅将尧舜禅让、尧王嫁女、尧王访贤的美谈包含其中,而且也有舜德服人、舜耕历山、舜孝感天的传说,另外还包括一些有关沿途各村的地名、村名、人情来历及风景地物的解释性传说等。这一文化遗产能延续至今不仅非常难得,而且对后人认识历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吕屏,王庆仁,彭家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文化传承研究综述[J].贵州民族研究,2009,(03).

[2]孙正国.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化保护[J].求索,2009,(10).

[3]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探讨[J].理论导刊,2008,(01).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33

1河南省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河南省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陶瓷艺术是中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务院批准的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陶瓷艺术占有非常显著的比例。

1.1汝瓷烧制技艺

2011年5月23日,汝瓷烧制技艺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第三批“非遗”名录。汝瓷造型简约大方、釉色犹如“雨过天晴云”,以玛瑙入釉,色泽独特,器物表面呈蝉翼纹开片状。

1.2唐三彩

唐三彩是古代陶瓷烧制珍品,以黄、白、绿为基本釉色,后来人们习惯地把这类陶器称为“唐三彩”。唐三彩诞生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陶器多采用刻画、堆贴等形式的装饰手法,器物线条粗犷有力,形态饱满、夸张。

1.3北宋官瓷烧制技艺

北宋官瓷的造型多仿青铜器型,风格多追求皇宫的华贵和大气、古朴庄重、雍容典雅,不同于民窑陶瓷艺术风格。改革开放后,开封市北宋官瓷研究所自1980年起,历经3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研究,取得令人欣喜的成就。

1.4钧瓷烧制技艺

钧瓷始于唐,盛于宋,为中国宋代五大名瓷之一。“入窑一色,出窑万彩”是钧瓷典型的特点,其釉色奇幻万彩,意境悠远,绝世无双。

2省内高校在陶瓷“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陶瓷“非遗”项目学术研究与保护脱离

省内高校大部分理论研究成果未能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指导体系,不能有效地与“非遗”保护与传承等应用型工作结合,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学术应用价值不能得到真正发挥。

2.2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壤”流失严重

如今,随着中原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市场化,新兴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导致民众的文化消费方式多样化,消费人群年轻化,从而使传统陶瓷非物质文化渐遭冷落。那些“非遗”传承人老年化严重,年轻合适的接班人凤毛麟角,多数不愿继承老一辈的文化遗产,久而久之,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众基础就会慢慢耗尽,从而遭受灭顶之灾。

2.3高学历“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环节薄弱

针对性地面向中原地区陶瓷“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意识淡薄,人才输出不能充分满足中原地区“非遗”项目对高学历传承人才的迫切需求。

3省内高校保护与传承陶瓷“非遗”的主要任务

(1)继续加大对陶瓷“非遗”项目研究的投入并保障研究成果的应用性。高校应鼓励师生积极研究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努力探索多种保护渠道和方式。例如有陶瓷艺术教育基础的高校通过增设陶瓷“非遗”基金项目等。

(2)建立健全陶瓷“非遗”项目研究成果的归档与应用体制。高校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研究、有效保护、合理立档、积极宣传。

(3)努力培养高学历高素质的“非遗”后备传承人。高素质的“非遗”传承人是陶瓷“非遗”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关键。郑州轻工业学院、许昌学院都根据地区特色科学调研,针对性的开设地区性特色陶瓷“非遗”相关的课程甚至专业,平顶山学院更是在2015年底成立陶瓷学院,大力推动陶瓷艺术的发展,培养出一批批优秀的陶瓷专业人才。

4协同创新是时代对高校“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012年3月,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高校要充分发挥多学科、多功能的自身优势……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进一步将“协同创新”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高校与“非遗”传承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只有协同创新才是未来陶瓷“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快速适应时展的新要求。

5结语

河南省高校在陶瓷“非遗”继承与保护中发挥自身科研工作优势,联合其他部门,突破体制限制、创新模式,培育陶瓷“非遗”新的发展空间,培养具有奉献精神和热爱民族文化的创新性传承人才。相信经过河南省内高校的不断努力建设,与校外各单位的协同创新,河南省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会取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保护期限

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已然引起了重视,近年来更是在国内外出现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一次明确规定是在《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随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结合了《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范围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浓厚的我国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该立法从基本原则到保护形式,比较完整地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而在地方的法规条例也很具体详细,各省几乎都有本省的立法。例如2002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保护条例。此外,不管是地方立法还是中央立法,都认识到了采取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均开始立法规范这种保护措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文中只是就其中的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也是一种新型手段,而经过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过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是现阶段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是有共通性的。根据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等权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识别性标识和传统科技三类。所以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利保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而在具体的情况中,非常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始发源者是无法确定的,当然一项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贡献,是长时期以来传承创新的结果,所以很少会有个人作为权利的归属主体,为了便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行使和管理,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模式是可以采取确立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权利代管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得到确立。②

其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将剪纸手工艺人的剪纸过程录制下来,保存至数据库中,这是对于剪纸艺术的传承是非常好的一种手段,避免了以后剪纸艺术的失传和失真。但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仅仅享有权利,因为在后款又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手工艺人的表演者权是受到的保护的,即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的保护中,在此就不在赘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这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在这里依然可以分为三个所有权主体,即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是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还较为少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地政府的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浓厚的行政权力的介入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其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利。再者,法律中也有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负有维权和提讼的保护原则。③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工作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保护,其实质是公权力的运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是可以作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的。

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包括了民族和社群。虽然法律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的原则,但是决不能否认传统社群的文化贡献,否认其创造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时罔顾传统社群的利益,伤害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虽然上文有说到集体是可以作为非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人的,但是在所有权上实行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真的按照集体所有人制度的话,且不说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来进行权利分配,单是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就很难解决。

个人所有。许多的民间传统技艺都是单传的,所以,将所有权归于个人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个方案。个人所有权这一问题主要的焦点就在于非遗的传承人、持有人与使用非遗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因为保护非遗还是要注重“人文把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鲜活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在保护期限上,国内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无期限的保护下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则没有期限限制。如果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一是著作权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即使是民俗表现方式,也未能保护其全部内容;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后,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就表面来看大都会出现进入公有领域的尴尬进而产生消极影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通世代相传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智慧结晶。这一权利的掌握是由其群体范围内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群体的生活习惯等特征密切相联的。但信息的公开和公有并不等于每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也不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享用的精神财富。④因此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问题,以及保护期限能够延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仔细考虑。

上文也有说到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同样,录音录像制品也面临着保护期限的限制。在首次制作完成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就现在的情况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是不应该有时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的特性就是长期的不断地发展、传播、传承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如果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必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方面传承人或者外部第三人会在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以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导致最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不应当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不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沉淀。⑤

相比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为相近,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利永久保护性这一特点来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延至永久。不过地理标志有一个缺陷是它的亲农性,没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都包括进去。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单独开辟一条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单独做出规定,而无需借助其他权利保护的模式来适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② 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2006-06-12.

③ 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及立法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转引自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④ 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⑤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N].中户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138-145.

[2] 裴张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4)

[3]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4]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5] 任敦姬(Dawnhee Yim),白羲.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存人类珍宝的保护:经验与挑战[J].百色学院学报,2013.26(1)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学教育 课程设置 传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历史使命

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的资源大国,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地域历史与文化的重要见证和载体。然而在经济强势和文化式微的宏观背景下,面对开放多元的生存环境,那些主要靠言传身教、心领神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某些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瑰宝由于老艺人的离世而不断地消亡,乃至成为绝响。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非遗的保护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区域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学校是一个教育、文化的中心,每个学校都有着独特的文化背景,它不仅是某一特定精神文化的品牌标志,而且还是文化建设的重要驱动力。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努力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构建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是历史赋予的重要使命和迫切要求。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教育服务社会的优势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是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载体。教育作为文化传承、发展与创新的重要平台,在教育教学中融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是势所必然。2002年10月,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进入中国教育体系。各地教育以服务地方文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办学的宗旨,在这个新课题上也是当仁不让。高校汇集了大批的青年学生和知识精英,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造发展的主体。高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可以为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高校还具有科研创新的优势,能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理论研究工作和教育实践,调动学校内部各方面力量,争取地方各界支持,举办学术研讨会,设立研究机构,展示研究成果,为非遗教育传承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保证。高校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教育传承活动中,有相对于其他社会力量更加突出的优势。而几年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深化,不仅仅是高校教育的普及,而从小对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势在必行。因此我觉得完全有必要在中学阶段开展非物文化教育。这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使命,是教育服务社会的具体表现。也是重大优势所在。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提高教育精神文明质量的重要举措

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历史的见证,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是民族精神的瑰宝,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教育审美价值。它的历史文化价值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是不同民族或群体的文化积淀,反映着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与文化变迁,是现代和传统对接的见证;它的教育审美价值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丰富的文化知识、工艺技能、伦理道德和审美情趣,能够熏陶人的情操、培养人的能力、提高人的素质。因此,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工作,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形成正确的核心价值理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和爱国情怀,弘扬爱国主义传统,提高民族自信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人格修养和审美理想,激发奋斗向上的追求精神,锻造真诚和谐的人格魅力;有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创新意识,提高实践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文化素养和文化品位,增强可持续发展力,让学生理解“真正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含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提高教育精神文明质量的重要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传承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国家工程。校园传承关键在于学生,学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人及传承人。

校园传承能扭转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链条濒临断裂的局面,能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找到一剂良方,在学校中进行发展性传承,就是在保护其基因和文化生态的同时,树立发展性思维,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兼收并蓄和开放包容。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各种方式,用理解的方式来教学,探索寻找出行之有效的教学传承模式,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保护;通过学校的课堂行为让更多的人感知、熟悉、传习非遗文化;通过在学校的交流、展示及传承,培育传承机制,培养后继传人;通过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最终形成全民学习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和氛围。以此为契机,对于我们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并将文化在校园内不断的传承,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做出贡献。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教育传承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是符合历史客观规律的,关于非物质的遗产的教育传承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

[2]中国艺术研究院著:《中国非物质文化普查手册》 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7.1

[3]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教程》,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2006.10

[4]周和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

非遗文化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024-02

1 传统知识的概念

传统知识的概念被广泛地用来指具有悠久传统的知识或知识系统,并且,这种知识或知识系统与“本土居民”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曾有批评认为应用“传统知识”一词可能使其在与占据当今社会主流的科学知识或西方知识相比时暗示其可能的内在劣势,但这并不妨碍这一概念在当今国际论坛中越来越流行,并被赋予新的含义。

事实上,传统知识这一概念仅是人们近年来针对“传统的知识”所形成的多种概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个。另外一个较为常用的概念是“民俗”或“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此外还有“本土和地方社区知识”、“本土遗产”和“本土文化和知识产权”等。尽管被使用的频率和使用者不同,其指向的内容却大致相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传统知识概念所包括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并且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其表达更加规范与整齐。依据WIPO,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并把“基于传统的”进一步解释为“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一般地从一代传向下一代,通常被认为与特别的民族和地域有关,并随着环境变化而经常地演化。”

WIPO使用的传统知识概念内容更为广泛,表达也更为符合当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范,并且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一般把传统知识与本土居民或地方社区相联系的囿圄,具有更宽广的视角,因而也更容易与当今法律体系进行交流。

2 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我国是唯一能够把几千年的灿烂文化延续至今的世界文明古国,其中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大量的非物质文化传统被现代的和西方的文化所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可怕之处在于存在时的不可见性和消失时的不知不觉性,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传承的链条会日渐脆弱,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农耕经济历来不注重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的传统所决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变得尤为迫切。当前,现代文明下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1)保护责任不清。现代社会注重产权保护的责任明确和利益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在长期生活和劳动中形成的文化,是集体创造的文明成果,大部分遗产在传统社会中体现不出很高的经济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也无法直接作为商品来出售,因此也很少会有个人和组织来争取产权的独立。这就导致了一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生自灭性,即使是看到了它的濒危也难以找到明确的产权主体,使得保护措施无法到位。

(2)保护意识淡薄。许多地方政府只重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缺位;只重视有形的物质文化建设,不注重以此为载体的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传统保护;甚至认为传统的非物质文化已不合时宜,被取代是必然的趋势,却没有反过来想想众多有形的历史遗迹至今还存在着多大的价值;不少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不懂得如何利用和保护它的价值来寻求改善自身的传承环境。

(3)过度开发。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加大,各个经济利益部门和个人看到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利用其日益升温的知名度和产权的不确定性,争相挖掘存在的经济价值,过度的利用使得原来对遗产的保护变成了对它的破坏。

(4)保护滞后。相比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显得严重滞后。缺少法律保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代表国家利益的遗产权益被他国所侵犯、窃取,代表遗产直接受益者的传承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法律的缺位也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成为法律的空白点,不少地方政府缺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力,导致社会缺少专业的机构及时保护这些濒临灭绝的遗产,甚至连掌握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都成为一个难题。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1)要用泛化的知识产权理念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该适用的要及时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被别人窃取作为商业价值利用。对一些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遗产,国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产权的整体保护。“合理地整合与协调各种利益诉求,在文化遗产的享用上,根据这种文化的特点规定不同的鼓励和限制措施,营造一个合理的、和谐的保护环境。”对一些被论证保护价值不高,或带有反动、迷信、愚昧色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不做不恰当的保护和弘扬。

(2)不要因为过度的强调产权的保护而忽略了遗产本身所要体现的集体参与性。知识产权强调独创性、排他性、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这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讲是不适宜的,因为这样的项目本身是共同参与的动态过程,无法通过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如果一定要将产权明确给特定的个体,遗产的表现形式就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因而对知识产权的授予要从有利于遗产传播的角度出发,尊重遗产的整体性。

(3)防止对遗产知识产权的过度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让这些遗产能够随着现代的文明进程通过传承人的得到传承与发展。合理的开发利用遗产的资源是很有必要的,存在的遗产需要价值的体现才会显得更有价值。但过多的利用会引发过度最求利益化的观赏性而对遗产本身进行破坏性改变,最终加速遗产的消亡。

(4)树立保护人比保护产权利益更重要的管理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这也是随着传承者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根本原因。因此需要给这些身怀绝技者以充分展示才能的空间,以确保这些遗产能够代代相传,有了这样的基础才能使得遗产的产权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5)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建立法律上的规范,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国家要积极的引导传承者建立自己的民间组织,使传承者自觉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保护自己的遗产。

(6)各地方政府应当重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认同息息相关。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内,架构自己的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路。而不是从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个人的短期行为和政绩需求出发,来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问题。地方政府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修复上来,精心呵护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鼓励民间自发地培育和发展出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态环境。对于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多重申报主体,应耐心听取专家论证,理清不同申报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和主人是大众,政府和学者都是为大众服务的。政府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给民间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和一定政策和财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图为标准,强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占为己有,作为自己政绩工程的一部分。学者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间进行客观的调查,而不是带着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成见或偏见,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所用。从根本上来说,政府和学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从加强民族凝聚力和重构民族精神的大局出发,调动民间参与文化自我建设、自我修复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丰富多样的、和谐发展的、良性互动的文化生态环境,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文化复兴,为保护全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