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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154-02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地方因保护理念错位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保护性”破坏,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它是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传承人世代相传。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传承者、创造者,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就是保护传承人。换言之,对传承人的保护就意味着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与价值。所以,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而对传承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现代化、价值多元化、娱乐多样化的不断演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既迎来了机遇,也遭遇了挑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客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使得愿学的女性却无法获得学习机会,这使得本来就愿学者寥寥的传承活动更是进退维艰,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可能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苦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逐渐式微,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针指导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辩证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或者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保障不力的困境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中,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现存的认定与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保障不力的困境。比如,在对传承人保护过程中,首要的工作就是对传承人的认定,然而恰恰就是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却存在制度的缺陷。现有的认定制度规定传承人只能从众多的艺人中挑选一个或者几个予以认定,这必然使得那些需要团结协作的链状结构的传统技艺会发生“掉链子”的情况。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技艺需不同的艺人承载不同工序,那些其他关键工序上未能被认定传承人的艺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和个人荣誉等原因与获选艺人之间产生矛盾,从而使得传统技艺非但未因认定传承人而获得更好的保护,反而适得其反。与此同时,在争夺有限的传承人指标中,有部分人或许因弄虚作假、迷惑专家而当选,有部分人却可能因交通信息闭塞而错失机会,无论是当选还是落选,都无疑会挫伤那些具有独特技艺却无缘获得传承人的真艺人的积极性。这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认定,其结果往往与初衷相违背。此外,现有的制度在认定过后的保护中也存在各种保障不力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经济保障不合理性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问题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其由传承人的传习展演、受众的观摩模仿以及传承空间与环境等要素构成,无论哪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会传导到传承人保护这个问题上来。就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濒危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从传承人的角度看,经收入菲薄与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心”传承

目前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其中用于资助传承人的经费却少得可怜,完全不足以让传承人衣食无忧地专注于传承。多数传承人在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只得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无法潜心从事传承活动以及培养传承人。此外,尽管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多半是利用多于保护,索取高过给予,对传承人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并没有对他们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既没有获得经济上的有力资助和支持,也没有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和自豪,这使得不少传承人不但无法潜心从事非遗工作,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由于传承人地位弱化、经济贫乏、生活困顿,使年轻一代对成为传承人失去兴趣和信心,无法被吸引到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

(二)从传承受众的角度看,生活方式改变与思想观念演化导致“无人”传承

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当今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的观念意识、生活样式、审美精神和价值导向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正如刘锡诚先生所指出的:“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使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由发生和繁荣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土壤逐渐削弱和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1]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年青一代更热衷于现代的生活方式。在当代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介的冲击下,他们更热衷于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如玩微博、微信、游戏、网购等,他们对民间传统技艺逐渐失去兴趣,既无心观赏更无心学习。当大多数年轻人被吸引到现代电子传媒上后,传统技艺展演的受众群体不断流失。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裹挟中日渐被蚕食,甚至消亡。如此来看,缺少观赏对象、无人喝彩鼓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自然“曲高和寡”,难以为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然也难逃后继泛人的困境。

(三)从传承空间的视角看,现代文明制度与新型城镇建设导致“无法”传承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l一体化的逐渐推进,大批人口向城镇迁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也纷纷外出谋生,留守乡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他们既无精力也无兴趣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严重的问题是随着人口的迁徙流动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原有的乡土生活体系遭遇侵袭甚至崩溃。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社长、社首或是寨老、巫师等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民俗活动[2]。随着农村社会的逐渐解体,原来很多依赖于传统农耕社会的传统技艺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了“活态”传承的生活基础,不得不走向博物馆似的展演传承,这无疑会导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走样与异化,可以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失去原有的传承空间就无法原汁原味地“活态”存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对策建议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放在对“人”选定、保护、传承上,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能选出真正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次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安心传承,最后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在一定的空间中开展传承。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建议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

选人是用人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首先要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针对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制定可操作性标准,确保选出的传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其次要建立传承人的选拔制度。为了提高评选工作的公正性,要坚持民间推荐、政府把关的推荐、认定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世世代代生活在群众中间,要充分相信并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民间艺人们的推荐,政府所要做的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在候选人中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决定性作用的优秀传承人为代表性传承人。再次,建立传承人的技艺档案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制作光盘以备传习之用。最后,要建立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以及时纠正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极个别滥竽充数的错误,还可以剔除已认定传承人中的个别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传承人,从而保证传承人队伍的纯洁与活力。

(二)保障传承人身份地位

选出优秀的传承人后,要使其安心于传承,还必须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提高他们的身份地位,使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从物质角度看,要让传承人衣食无忧,这就需要对传承人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同时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效率,给予传承人特殊的“绩效津贴”。同时也要分考虑到其他未当选艺人的经济状况,形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团体的综合保障系统,以免艺人之间相互妒忌、内耗而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除了经济上保障外,还得从精神层面上对传承人进行鼓励,使其安心用心于传承。比如,每年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让他们获得社会认同与肯定。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荣誉称号。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社会地位肯定与社会声望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自然也就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3]。

(三)保护传承人传习空间

保持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是传承人的保护,但是单一的以人为中心,并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特征迫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注重保障传习场所、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后续艺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地域性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让更多的人逐步了解传统技艺,喜欢传统文化。

总之,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日益重视。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社会发展不够平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24-36.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蛤蟆灯;非遗保护;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永修县,地处赣中北地区,鄱阳湖西岸,赣江、修河、京九铁路、福银高速贯穿永修县境,水陆交通十分便利。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历史为永修提供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深深扎根在人们日常生活之中。

随着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扩展,我们感到的压力越来越大,忧虑也日渐增多。以我县白槎《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为例,谈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蛤蟆灯》,又称“捉蛤蟆”,是我县传统的《狮子灯》、《龙灯》、《蚌壳灯》、《车仂(le)灯》等民间灯彩项目之一,也是我们当前重点发掘、整理和保护的濒临灭失的项目之一。资料显示,《蛤蟆灯》是由河南移民邱光云老人(1921年出生)的祖父从河南带入永修的,距今约一百二十年历史,主要流传于永修县的白槎镇、梅棠镇等一带河南移民区。白槎《蛤蟆灯》集灯彩、舞蹈、打击乐、念、唱、表演等于一体的综合艺术,是当地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传统娱乐项目之一,也是我县唯一入编《中华舞蹈志・江西卷(书号:ISBN 7-80668-212-0/J・5)》的民间灯彩项目。

2011年下半年,我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组织一班人着手开展白槎《蛤蟆灯》的调研、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几年过去了,这项工作几乎还停留在原地,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传承人的问题。《蛤蟆灯》项目传承人邱荣森年事高且体弱多病,难以完成我们需要的完整的《蛤蟆灯》念、唱、做的表演及动作,虽然带了两个学徒(其实是为了完成《蛤蟆灯》视频录制工作临时雇请的两个爱好文艺的中年妇女),但《蛤蟆灯》表演动作中的捉、扑、跳、滚、翻等一系列体现轻、灵、俏等富含技术性的动作,不是一年半载的学、练就能完成的,《蛤蟆灯》资料采集的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二、专业人员的问题。影响这项工作进程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专业人才的匮乏。由县文广局分管“非遗”工作的副局长带队,县文化馆业务人员参与的六人工作组进驻白槎镇福联村开展《蛤蟆灯》项目发掘、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参与工作的六人中只有两名分别从事舞蹈和摄影、摄像的业务人员,其余的均为非业务人员。仅根据采集《蛤蟆灯》项目资料工作的需要,最低限度也要保证有懂民俗、音乐(包括器乐)、舞蹈、摄影(包括摄像)等知识的业务人员参与,但我们文化馆在编的6人中只有两人是专业人员,四人为非专业人员(对于有约38万人口的永修县,一个县级文化馆不仅人员配备少,而且专业人极度缺乏,这种现象在全国县级文化馆中应该是个例)。因此,在采集《蛤蟆灯》资料的过程中存在,1、音乐(包含打击乐)部分的记谱无人担当,仅依赖简单的录音设备很难保证原始音乐、打击乐演奏细节的真实还原;2、《蛤蟆灯》中出现的道具“蛤蟆灯”,是一项包含扎制技艺、传统美术等多项技艺的综合体,由于“蛤蟆灯”表演艺人邱光云先生离世,临时请人扎制的“蛤蟆灯”在灵巧度和外观上与用于1986年8月九江电视台在我县摄制《蛤蟆灯》表演中道具“蛤蟆灯”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到了演出的表现效果。看过《蛤蟆灯》调查资料和示范表演的九江市“非遗”专家组成员、国家一级作曲家王庆华先生,对《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个人的看法,认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原始、完整性,舞蹈表演的真实再现和道具制作的技艺水平,是保证《蛤蟆灯》项目得以完整地传承下去的必要前提,其它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也是如此,《蛤蟆灯》项目保护工作之所以停滞不前,“人”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是一个重要原因。

找到了问题症结,就得对症下药。单位用人,引进人才,涉及到现阶段的用人体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途径就畅通不起来,没有专业人才参与的业务工作,就没办法有效保证工作的质量,谁都知道“质量”在现实工作、生活、事业中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等一列工作同样离不开“质量”这条“生命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的工作中存在的“人”的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工作者面前的问题。解决“人”的问题,我以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 遗产 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现代化和文化多样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现代生活的迅速演变,异域文化的影响和现代传媒的激烈冲击,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等因素的影响,湖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消亡或失传,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一、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教育工作不足

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不少人还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什么?一些具体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分管领导和专家小组成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不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判标准把握不准确,这非常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2、管理体制不顺畅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湖南起步较晚,尤其是县(市)区级组织机构尚不健全,长效保护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现有的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社会各界把文化主管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广泛性、长期性的复杂工程,未建立协作机制。在实际保护过程中,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

3、经费保障不健全

从长期的角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发掘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历史工程,需要一定的财力投入作为保障;当前,各级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由于缺乏正常办公经费和技术装备,管理技术手段落后,大量的珍贵资料流失严重,影响了日常工作幵展。由于经费不足,技术装备落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无法进行记录整理、收藏保存,一些濒临湮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抢救保护。

4、高素质专业人员匮乏

全省许多市、县都没有自己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研究人员,普查、整理、研究工作都要依靠外单位,甚至是省里的专家才能开展,普查力量明显薄弱,普查人员整体水平不高,普查材料不懂如何整理、撰写。高素质专业人员的匮乏,使保护工作缺乏总体规划和前瞻性研究,政策不到位,规划不落实,措施不具体,工作缺乏科学性。

5、规划利用前瞻性差

长期以来,湖南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保护的不科学,缺乏整体考虑,没有长远意识,导致大规模开发建设,严重地破坏了文化生态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开发过程中存在急功近利心态。

6、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虽然初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是保护工作整体上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仍然存在法规建设滞后,立法层次很低,到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滞后的根本原因。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不配套的问题,给相关工作带来了影响。

二、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各界的力量,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组织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地区性活动如庆典、联欢节、影视放映、大型展览、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等,利用各种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它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

2、加强立法, 健全制度

全省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 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资助制度。通过立法, 为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规范政府和公民行事行为、保障政府固定投入、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等提供法律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价值判断、保护政策、科学方法以及政府的职能、义务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持续开展。

3、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根据具体任务,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注重吸纳国内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建立咨询研究和督办检查机制。

4、普查建档, 资源共享

全面普查湖南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摸清家底。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传承情况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利用现有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编撰出版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集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设计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 创建湖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网站, 使之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

5、多元化筹措保护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困难,必须由政府出资保护。各级财政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费和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保护经费。要划出相当的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具体传承人。除财政拨款外,还可通过政定向保护,鼓励传承;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经营的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税费规费、人事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发展促保护。

6、建立考核督办和激励引导机制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与民政、计划生育、基础教育工作一样,同布置、同督办、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由市级非遗保护部门组织对县(市)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督办检査。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懈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遗失、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进行告诫惩罚,必要时依据《国家非遗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开发

建立一支热爱传统文化、专业知识丰富、具有奉献精神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四级保护工作网络。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重要的高龄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有效的抢救保护。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表彰奖励等方式, 鼓励和扶持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与教育培训相结合, 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 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开设民间艺术课程。在高等学校设立专门学科,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的研究,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专业人才。

三、结论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对湖湘文化的传承和延续, 更是我们对民族对国家和对湖南的传统文化的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也是湖南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的着力点和重要突破口。“非遗”保护工作要统筹规划,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在非遗的继承工作中,数字复原技术、再现技术成为了有效的工具;在非遗的传播工作中,网络技术、数字信息系统等提供了便捷、高效、互动性强的平台;在非遗发展创新的过程中,数字辅助设计、辅助编排等技术提供了支持。本文将就这几个方面的非遗保护工作所涉及的数字化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采集与存储

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首先是非遗的采集与保存。由于非遗具有形式多样、非物质形态和信息量庞大等特点,对非遗进行完整有效的采集、编码,并长期存储和系统重现存在一定难度。数字化技术为非遗保护中多种数据形式的记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传统数字化采集技术包括使用图文扫描、文字识别、录影、录音等技术获得文字、二维图像、视频和音频信息。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的形式和巨大的信息量,传统的采集和记录技术存在难以重现、可编辑性差等问题。例如在传统舞蹈的采集和保存中,演员的动作多通过文字、照片、视频进行记录,但上述方式对表演的记录并不精确和全面,在没有指导的情况下难以进行完整重现,且无法进行修改和编辑。近年来,全息拍摄、三维扫描、动作捕捉、地理信息技术和虚拟现实等新技术逐渐兴起和成熟。根据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学MassimilianoPieraccini等人的研究,三维技术已经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③[3]在国内,已有学者讨论了动作捕捉技术在楚文化编钟乐舞数字化保护④以及泉州拍胸舞采集⑤中的应用。这些现代数字信息获取与处理技术突破了传统保护方式难以达到的保真效果,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数字化存储技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储提供了许多新手段。非遗转化为数字化形式后,往往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三维模型等多种形式进行储存,这些非遗数据来源多样、结构异质,大多包含较大信息量,并有长期保存、方便管理的需求。在物理层面,除了以传统的光盘、磁盘作为存储介质外,磁盘阵列、分布式存储等技术为大容量存储提供了可能,而光纤和一系列网络协议也成为支持数据的异地存取的有利条件。在数据层面,数据库技术、数据管理和检索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非遗数据的结构化,完整有序、便于检索的数据也为非遗的开发与利用提供了便利。于此同时,数据压缩技术则成为节省存储空间、压缩存储成本的重要工具。

(二)复原与重现

由于非遗的传承往往依赖其固有的文化生态环境,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许多珍贵的非遗已不再具有完整形态。例如部分传统舞蹈、传统音乐的部分技法已经失传,在今天已经难以完整继承和学习。在这一问题上,数字化技术为非遗的形态复原保证了技术上的可能性,同时也为非遗的继承和发扬提供了支持和辅助。目前,数字化修复与演变模拟技术在非遗保护中的应用主要分为两类:⑥一类是将三维建模、虚拟漫游、图像处理、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现场调查和保护修复等各个环节;另一类是结合专家的领域知识进行艺术品的虚拟复原和演变模拟。例如根据专家的经验知识以及保存较为完好的木雕花纹,综合利用图像处理、三维建模、人工智能等技术,修复变形、脱落、损坏的木雕艺术;⑦又如利用专家知识、文献记载和已知技法,通过计算机模拟还原失传技法。在非遗的重现工作方面,多媒体技术、虚拟现实技术都为完整、系统重现非遗提供了解决方案。尤其是虚拟现实技术,通过对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的全方位模拟,配合三维扫描、动作捕捉等采集技术,不但能高保真度地还原展示对象,还能让体验者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ChengYang等人指出,利用虚拟现实技术重建和模拟著名历史文化活动能促进公众更为积极和深入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⑧

(三)传播与共享

在信息时代,非遗的展示、传播和共享也有了新的形式。数字博物馆、数字图书馆以及数字档案馆等数字资源展示与共享平台逐渐兴起。这些数字资源展示与共享平台主要分为数据平台与体验平台两种形式,数据平台和体验平台既可以有机结合,也可以各有侧重。检索平台通过建立网站、连接数据库实现用户随时查阅、检索相关非遗资源,部分线上博物馆提供了非遗资源的申报途径和非遗保护的交流场所。例如开通与2006年6月9日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⑨展示与传播了中国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知识,并提供了非遗保护工作的信息交流平台。这些线上平台在用户接口层与动态网站架设、交互式程序设计等技术密不可分;在逻辑和数据层则要求通过元数据、语义网等设计,以确保非遗资源的可获取性。体验平台把数字化技术应用于博物馆展示领域,极大拓展了展示的空间和手段,增强了互动性和趣味性。在数字博物馆里,只需简单操作即可让展品清晰、全面、交互式和情景式地呈现在阅览者面前。一些在传统博物馆难以展示的宝贵工艺流程、民俗、音乐、戏曲,则可相对系统地进行模拟,并更为鲜活地得到重现,例如深圳博物馆的“深圳民俗文化展,”⑩通过场景复原和多媒体展示等数字化展示方式对深圳民俗文化进行了全面立体的介绍。此外,阅览者可以与展示平台进行互动,提升参与度,例如展开虚拟漫游,获得更为深入和丰富的体验。在以上过程中,虚拟现实技术和人机交互技术是互动式展示的技术基础;而在网络技术和相关协议、标准的支持下,这些展示平台既可以与传统博物馆结合,也可以不依托博物馆实体而进行网络展示。

(四)辅助设计与辅助开发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合理的开发和创新不但无损于传统,更能创造出符合现代环境的新形式,有利于非遗在现代市场环境下获得新的生存空间,从而部分化解现代文明与文化遗产生存空间之间的冲突。其中,数字化辅助设计以及数字化编排与讲述技术(VirtualStoryteller)为非遗的发展和开发利用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在传统工艺品的艺术特点提取以及创新设计工作中,数字化辅助设计系统在平面设计和三维设计领域均能发挥重要作用。其实例有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CAD中心的敦煌壁画艺术的数字化知识提取与辅助创作系统的研究,以及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现代工业设计研究所的斑铜工艺品辅助设计系统的研究。127在口头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数字化故事编排与讲述技术将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全面升级。该技术提供了基于人工智能的虚拟环境,这些虚拟环境整合了音乐、戏剧、诗歌等多种表现形式,并具有自动编排故事情节的能力。该技术的一大特点是具有交互性,用户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参与故事的讲述。目前韩国汉城Nabi艺术中心的已成功举办基于数字技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故事讲述技术竞赛,在这一竞赛中,不同风格的数字故事讲述技术被有效地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在音乐与舞蹈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数字化舞蹈编排与声音驱动技术提供了新思路。该技术旨在收集和保存多种舞蹈文化的视觉效果与相关声频,建立动作和音频库,并通过对舞蹈动作特点和音频特点的分析,开发出基于动作的舞蹈编排系统和声音驱动的舞蹈编排系统。

二、技术视野下非遗保护数字化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是一个非遗大国,各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均创造出了灿烂的非物质文明。由于受社会转型期的影响,濒危非遗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然而,我国非遗保护数字化工作的开展晚于许多发达国家,面临的困难也更多。近年来我们在非遗保护的数字化工作中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暴露了大量问题。从技术及其应用的角度看,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目前新技术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只得到小范围、浅层面的应用,没有深入和有机地与非遗保护工作结合,尚未能真正体现帮助非遗在现代社会合理嬗变、寻求新生存空间的作用。本文将在下文中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讨论。

(一)数字化资源质量不高,可利用性差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现代文明的迅速渗透,对濒危非遗资源进行数字化保护的需求不断增长。近年来,许多宝贵的非遗资源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了数字格式,形成了一定数量的非遗数据资源。然而,这些非遗数据资源部分存在质量不高、可利用性差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不足。这一问题首先在数据采集阶段存在。这一方面是由于对非遗的数据采集方式较为陈旧,大多停留在较为单一的文字、照片等形式,录影、录音较少,三维扫描、动作捕捉等新技术则没有得到推广,导致难以完整、系统地对非遗进行记录;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非遗数量大种类多,采集工作往往缺乏连贯性和一致性,采集效率低下,导致采集结果有许多错、漏、冗、杂且缺乏及时性。同时,数据的结构化程度低,可利用性差。目前国内非遗数据大部分停留在简单存档阶段,在数据采集后,许多数据资源既没有经过数据清洗提升质量,也没有接受其它处理,为数据的结构化制造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非遗数据库缺乏充分结构化和统一管理,难以快速检索、难以提取有价值信息,因而难以分析和开发利用,难以展示和共享,也难以进一步指导非遗保护工作。

(二)技术应用程度低,未能发挥数字化优势

我国非遗保护的数字化起步较晚,目前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普遍仅存在于浅表层。从应用范围看,应用数字化技术的工作通常是较为简单的存档、记录,对非遗的深度开发、再诠释较少;从应用深度看,应用了数字化技术的非遗保护项目往往仅在形式上数字化,未能充分发挥数字化的优势;从技术层面看,目前在非遗保护中得到应用的技术往往较为简单落后,许多新的研究成果并未得到实际应用。当前,国内非遗的数字化应用主要集中于非遗的存档记录工作。在非遗的保存工作中,又主要集中于拍照、图文扫描、录音、录影等传统形式,三维扫描、动作捕捉的应用数量较少。而在传统形式中,非遗资源又以文字和图像资料居多,视频、音频资料数量稀少,难以发挥数字化技术在保存工艺流程、歌舞、曲艺等活态文化遗产中的作用。在非遗传播与共享方面,尽管应用虚拟现实技术的数字博物馆建设、应用元数据和语义网技术的数字图书馆、档案馆建设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话题,研究成果大多仅针对其技术实现,未指向实际应用。据有关调查,在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特色馆藏或自建馆藏中建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的只占到6%。而现有的非遗资源数字展示平台大多仅有单一的展示风格和极少的交互性,检索功能不完备,用户界面不友好,未能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交互性、趣味性强的优势。在非遗的开发与发展方面,尽管一些研究项目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例如浙江大学CAD&CG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民间表演艺术的数字化抢救保护与开发的关键技术研究”及“云南斑铜工艺品数字化辅助设计系统”,大部分工作大多仍停留在研发和试验阶段,尚未投入实际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依旧任重道远。

(三)缺乏标准化、整体化,难以资源共享

非遗资源形式多样,分属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曲艺、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多个门类,其数据包含文字、图像、音乐、视频、三维模型等多种形式,保护工作专业人员构成也各不相同。目前,这些结构异质的非遗资源在国内的存储和管理大多各自为政,未能形成一个非遗数据资源的有机整体。即使是同一门类的非遗资源,不同项目之间也未能建立相关标准和协议对非遗保护的数字化进行规范和指导。同时,许多非遗保护项目并未遵守同国际元数据标准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最新标准和规范,难以与国外项目进行交流与共享。这种现象导致了不同的非遗保护项目难以共享资源,存在重复劳动等问题。

三、非遗保护数字化的未来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问题;改进措施与对策

我国是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是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之一。五千多年的农耕文化发展历史以及五十六个民族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的文化生态,彰显了我国的民间艺术资源是十分丰富多彩的,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很多种类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有接近87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七万多项被国家或省、地市或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录,其中进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达到了1028项,进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7109多项,进入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达到18000多项,进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更是达到了53000多项。先后建立了徽州、闽南、四川羌族等10个文化生态保护的实验区,有专题博物馆520多座,民俗博物馆197座。怎么样去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我们必须准确对待的一个重大课题。

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成为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名列第一位的就是的我国昆曲。日本的“能乐”同时也进入这个名录,当时日本新闻媒体把“能乐”进入非遗名录当成一个非常大的荣誉进行了整篇幅的报道,甚至用了通栏的大标题,而当时我国所有的新闻媒体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却都只是用一个很小很小的篇幅。这就说明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有一个足够的认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对文化传统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议题也成为了焦点。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然还是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级政府对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还不够深入。由于政府部门的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了对种类繁多和文化历史悠久的民间艺术的存在种类、整体状况、数量以及消失状况的认识不清,还缺乏更广泛和深入的了解。

第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保护的意识落后,技术、资金严重缺乏,没有正确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意识落后的几个表现:一是忽视或轻视民间文化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文物取代了文化遗产,致使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重视;三是认为某些民间艺术的消失是客观必然,可以任其自生自灭,没必要保护;四是个别人认为目前我国的国力还是很有限的,可以等经济再发达一些以后进行保护。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的培养和教育。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文化精神,它的独特性与现代社会产生的文化是截然不同的

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多数都是没有形成文字记载的口耳相传,常常是转瞬即逝的而且是不可再生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流失或者是消亡了,基本上都是无法恢复或再生。目前在我国一些依靠口授或者是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很多很多的传统民间技艺也濒临消亡,很多具有一定文化价值或者历史价值的珍贵实物或者是资料不是遭到毁弃就是流失到了国外,时常发生过度开发或随意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很多很多的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能都后继无人,面临了马上就要失传局面;一些少数民族特有文字、独特的语言和民间习俗正在迅速地消亡;严重短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研究专业人员,例如一些地方戏剧、民间戏曲正在走向在衰落。古琴、岔曲已经濒临绝灭。

3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工作的建议

目前在我国主要是行政保护也就是公法保护模式,像《文物保护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福建、贵州、云南等省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增加了私权保护的内容,确立了以公法保护为主、私法保护为辅的具体制度。

第一,加强组织管理。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合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施行规划管理,确立管理制度,鼓励专项资金和多渠道筹。

第二,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促进研究与保护利用的结合。可以设立专项课题等鼓励多学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

第三,设立民俗文化保护机构和保护区以及专门展示及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搜集、整理成果用影视、文字图片等形式加以保存,通过网络实现资源的整合共享。鼓励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师传、家传、社会传承等方式,把一些珍贵的民间艺术和民俗文化发扬光大,并得到科学保护与传承。

第四,大力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与弘扬工作。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体工具形象具体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通过手工产品、艺术品、商品等物化载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推向全社会。

第五,分发挥民俗文化的特色优势,塑造各具特色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移式保护。

第六,加强立法保护,把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来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要从法律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七,在发扬本民族优秀文化的同时,更要学习世界的先进文化。吸收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尽快建立完善的保护和申报制度。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也具有重要价值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关系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及国家的文化安全。充分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处境与对策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5):135-147.

[2] 谭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08(02):84-88.

[3] 周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探析[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中国 非物质文化 遗产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渐推进,发达国家的文化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碰撞和交流,这给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如何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沿袭中国优秀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思索的课题。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一)保护意识不强,工作进度不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全国人民的大事,然而因为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制度、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的盲点。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不作为或者慢作为,或者本地居民主动破坏,游客破坏等现象发生时,没有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功利性严重

近年来,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被提上了日程,但是却出现了较强的功利性。首先,各地出现哄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几个省、城市或地区纷纷抢夺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牛郎织女故事、梁祝故里传说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出现了被抢夺的现象。其次,有些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度,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了一种卖点,改变了原生态内涵。例如,某些地区特定的生活习俗,如裸浴、拉纤等被滥用成表演,目的是迎合游客口味的需要,这有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三)保护力度不足,缺乏有效支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落实力度不佳。例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建筑类文化遗产规定着谁居住谁保护的原则,但是普通大众的接受程度却不怎么高。一方面,政府缺乏经费来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没有出台有力措施进行支持。这样一来,很多非物质文化一边被破坏着,一边又被政府大力地喊着加强保护,这种矛盾严重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途径

(一)扩大参与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纯粹是依靠民间艺人手工创作、表演而存在的,不只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实现,它们存在更多的价值在于制作者自我存在感的满足和在社会自然中找回安全感和归属感。针对这一现象,可以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参与度,加强本土民众同社会交流的力度,搭建起一个交流沟通平台,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特的文化价值,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同主体制作者之间更亲密和谐的关系,达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二)运用高科技传播手段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改变着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微信、二维码、微博等等各种社交平台和手段都给现代社会的人们时间创造了更多经济和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应该顺应时展需要,借助高科技这一手段,促进其价值的不断增长,扩大其影响力和知名度。值得一提的是,要加强与青少年一代的互动交往,运用开放的态度进行有效地开发和运用,在包装和营销上加强力度,有效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例如,针对剪纸艺术,可以在微信平台中公布创作者的公众账号,通过手机游戏设置等等,让粉丝体验动手剪纸的乐趣,还可以通过服务器将作品进行评比,这样一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得到了提升,在保护的过程中也会变得更加容易。

(三)要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遏制功利性现象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结合我国的法律实际情况加以保护,要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种类、氛围,对相关的机构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挖掘、认定、保护和开发等相关政策,对于已经录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实行考核复查制度,实行黄牌警告和红牌除名制度等等。最终形成程序明确,信息公开,荣誉与责任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和管理制度。

(四)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面临着很多问题,根本问题是保护思想意识的欠缺,这一问题需要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才能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教育是人类历史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好国家和人民在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使命和应尽的义务,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教育体系,促进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思想到行为的转变,促进政府与人民自觉、自主地去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道德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在目前的社会大形势下面对着诸多的挑战。面对这样一个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弘扬和发展的问题,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决定着我国未来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是否走向成功。针对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入手找到问题的所在,只有加强力度进行整改才能实现良好效果。结合一人之力或者一方面之力都很难达到效果,需要结合政府、地方、民间、教育等多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好各自职能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任重道远,实现长远目标。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4年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项目,项目编号:HBWY2014-Y-D008。

参考文献:

[1]陈蕊.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汉阴县为例[J].新西部,2011,(24).

[2]张文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播模式初探[J].新西部,2012,(Z5).

[3]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J].科技潮,2000,(10).

[4]王鹤云,高绍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5]党昊棋.从传播学角度解构微信的信息传播模式山[J].东南传播,2012,(07).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7篇

一、关于政府行政保护的必要性问题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主要依靠行政保护还是民事保护或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上是制定行政法还是制定有关民事法律,对此理论界、法学界有一些争议。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是自然生存的一种状态,耽心政府行政行为介入会破坏这种状态。在立法上有人主张强化行政保护,有人主张强化民事保护。所谓行政保护指的是政府、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行政行为,如开展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所谓民事保护,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所行使的民事权利或行为。目前,对政府是否需要加强行政保护的必要性这一问题已不容置疑,回答是肯定的。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上,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这两种保护手段或途径是并行不悖的,都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加强。随着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出台,世界上出现了一股强化政府行政保护的浪潮。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世界发展背景看,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科技一体化趋势日趋严重。这一趋势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产生了深刻冲突和巨大影响,进一步加剧了传统文化、弱势文化的消亡速度,使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濒危生存的严峻局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产生于农耕文化,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其他依附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在某种意义上,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也意味着文化基因和文化血脉的中断。尤其是当前国际上出现了文化“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和文化安全。因此,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并付诸实施的重要战略问题。不仅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步认识到这个问题不能忽视。

其次,从政府的职能看,政府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者和行使者,有义务、有职责对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脆弱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是一项耗费巨大的工程。除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外,政府之职责必然要求其发挥核心作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促进各国政府采取行政、技术、财政、法律等措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国际上看,强化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已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

我国在强化行政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央和各级政府为此作出了很大努力。建国初期由文化部门主持的民歌整理高潮使一批民间文学得到抢救,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如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和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的整理和研究取得重要成果,各级文化部门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开展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已经完成。近年来,文化部、财政部2003年正式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着手全面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次以中央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现阶段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行政保护的目标、方针、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

其三,从立法上看,法律上的民事保护并不能简单取代法律上的行政保护,或相反。这两种保护各有侧重,也各有局限和难度。现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所提供的民事保护之实现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依赖于著作权人权利的确认和对权利的主张;二是依赖于其作品的市场价值,因为缺乏市场价值的作品,往往就失去了保护其著作权的动力。正是因为如此,在实际中,仅仅通过民事手段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着相当大的障碍:一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知识产权的归属难以确认,谁来主张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期有无等等?这已超出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范畴,对此法学界仍有不少争论;二是许多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市场价值。如果单靠民事保护而没有行政保护,其结果就会导致大量缺乏市场价值,却有着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自生自灭,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所需要的保存、记录或传承、弘扬等就无以为继,而且得不到其他法律上的救助。从国际上看,在对传统文化强调民事保护的同时,强调对其予以行政保护,这已成为一个基本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积极推动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各国制定相关的民事保护法律。该组织1982年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法条》),希望各国参照制定。但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各国立法参次不齐,效果不彰。其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逐渐认识到,仅仅通过民事保护手段,远远不能达到有效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此时正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两个组织于是联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推动、鼓励各国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其直接结果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公约》所规定的“保护”的性质就是行政保护,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这些措施包括“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通过拟定清单、制定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构、培养保护队伍、加强宣传、传播、教育等来确认、展示和传承这种遗产。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日本、韩国,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措施来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

二、关于政府行政保护的本质、具体内容问题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当发挥那些作用,就是说,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的本质为何,具体内容究竟有哪些,这也是需要在认识上和理论上深入探讨的。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组织管理行为。但行政保护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特点,应当是通过这种行为达到有效保护或保存对象之目的。因此在根本上它应当是一种服务或保障。所谓行政保护决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审批或不当干预。非物质文化遗产千百年来主要是依赖民族民间土壤自然生存、传承下来的,一旦行政手段过分或粗预,从而破坏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从现实中看,已经出现了不少类似问题。例如,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人为毁坏其原生态环境,采取强制手段改变其原貌;或以经济效益、旅游发展为目的,任意利用或无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使之受到严重损害等。因此在这里,应当特别强调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行政保障,即行政部门对保护工作所提供的财政、政策、方式等各种保障。这也是我们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出发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决定了保护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对一切文化遗产而言,“保护”的首要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既有的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这些措施包括考古发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基本特性,它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除了需要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质性的载体、或通过记录等手段将其物质形态化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传承、教育等手段使之在现今社会中得以延续和发展。因此“保护”就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形态“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保护”定义为:“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这些概念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整理建档(包括普查、研究),二是保存展示,三就是传承弘扬。我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在明确提出政府工作的目标和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础上,也大体从上述这些方面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行为。显然,这些“保护”的行为和内容,已超出了传统意义上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

从根本上说,“保存”和“传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或途径。如何采取措施,有效保存并保障或实现其传承,既是政府工作也是立法中都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首先是保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它与物质遗产在实现“保存”的主要方式有所不同,为使其物质形态化并有效保存,记录和保存记录是一个最为基础和主要的工作。同时,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复杂性、广泛性而必须使保护行为具有可操作性,建立保护名录制度是从政策和法律上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为有效和可行的一个办法。这一办法已为实践所证明是成功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在推进此项工作的时候,就将建立有关名录作为最主要的工作来推动。从我国情况看,除了积极推荐项目参加世界名录外,近些年来开始尝试建立自己的保护名录。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部级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6年5月,国务院批准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各省市自治区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名录。一些地方如云南等省通过地方条例也建立了本省的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制度是政府实施保护行为的一个有效手段,是开展普查、收集、整理工作的依据,也是保存、展示、研究的基础,更是传承、宣传、弘扬的前提。

有效保护的另一个方式就是保障传承。传承的实现形式大体有两种:一是自然性传承,一是社会性传承。前者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是靠这种方式延续至今的,最典型的就是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如民族民间的口传文艺、手工技艺、民俗技能等等。但这种方式往往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变迁而受到极大的制约。后者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干预下的传承,这包括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这其中,通过行政、立法所产生的某种强制性干预力量尤为重要。这种社会性传承主要有两方面:其一,通过政府行为和社会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包括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促进特定遗产的传承;其二,通过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是政府行为方能实施和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也是《公约》所提出的一个积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这种教育途径既包括纳入国民教育规划的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职业教育、业余教育和其他公共教育。这其中,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学校教育是一个极为重要、不可或缺的力量,其重要性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上述规定为保障、规范传承活动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国家立法解决这一问题打下了基础。

近些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被重视,支持、保障传承活动的开展也成为政府、社会乃至教育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例如文化部门、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单位所开展的有关保护传承人活动,不少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给传承人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云南、贵州、福建等省制定地方法规,建立传承人命名制度,为传承活动和人才培养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开展普及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活动,规定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将其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都已经在开展这方面的教育活动,如福建泉州很早就将“南音“纳入当地中小学乡土教材;一些文博机构将特殊传承活动作为某种”活“的展示,或为传承人提供传承活动的空间或场所;一些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也积极行动起来,不少大学开始设立相关专业、开展本科、硕士甚至博士学历教育,如中央美术学院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等等。它们都以卓有成效的业绩证明,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采取适应这种特性的保护方式,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当然,从实践中看,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建立名录制度和传承保障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在保护对象和传承对象的认定、标准、方式以及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等问题上,存在一些复杂情况。需要通过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达成共识。但从总体上说,通过上述政府行为来加强保护及传承,对缓解和改变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濒危状态,无疑是一个强有力的办法。

三、关于政府保护行为的法律规范问题

政府如何发挥作用也就是政府行为规范的问题,从本质上说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就是所谓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这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的规章等。这其中,制定相关的国家法律,为政府行为乃至其他社会力量包括公民个人保护行为提供法律保障,这相对于政府的政策性文件更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许多省份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了大量调研,并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召开了立法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起草小组,并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据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又将草案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专门小组,协调各方加快该部法律的立法进程。在这过程中,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还积极促进和推动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如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制定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目前新的草案文本正在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从立法上来说,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确立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无可替代的作用。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所决定的,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国家资源加大保护力度。具体言之政府应发挥三大作用:一是保护作用,即政府要利用行政资源和手段,最大限度地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为子孙后代留下文化的基因和血脉。二是帮助传承作用,政府不是传承的主体,并不直接干预传承,而是采取措施帮助支持传承人的传承活动。三是引导作用,即对社会的保护行为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

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规范政府行为,对政府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繁杂,价值不一、良莠不齐,且又具有活态的传承性质,并非如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完全适用同一种保护措施。《公约》中提出的认定、立档、保存、研究、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八项措施,表明了这些措施之间的差异性。就是说,认定、普查、立档这类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宣传、弘扬、振兴这类保护措施应当只适用于那些与当代社会基本准则相符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正是《公约》的基本要求。如公约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提出了某种标准,规定“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符合人权标准、相互尊重和顺应社会发展,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受到保护的基本尺度。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50-0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说到底,所谓“非遗”就是那些来自于先辈们生产生活的语言、文字、道德、哲学、艺术、技艺、风俗等等一切的习惯和技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很多人不明白,在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这些文化遗产数不胜数,历经世世代代流传而不绝,干嘛还要大张旗鼓地去保护与传承?一个沉重的现实是,在两方强势文化的冲击下。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特征和生存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一点点地衰退和消失,民族文化的大家族在一点点变小,民族精神的DNA发生了变异。在建党95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 近年来,非遗做为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部分,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下,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大力弘扬。但在文化活态传承的过程中,如何做好有效保护少数民族非遗工作,又如何让非遗教育传承不再流于形式,使其逐渐与当代艺术创作、城市日常生活融为一体等,很多问题摆在文化工作者的眼前,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目前非遗保护工作采取主动保护方式缺乏活力

政府主动进行保护方式的优点是见效快,作用显著,能用最短的时间保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而言是被动接受,自身缺乏生存活力。

2.非遗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部级、省级非遗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强,但因地方财政困难,部分市县级非遗项目投资力度还是不大。由于缺乏资金来源,一些项目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生存状态。

3.缺乏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且业务人员基础薄弱

现从事非遗工作的都由各级文化部门兼任,而且没有专业人才或人才流失严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缺乏基本知识,缺少业务培训。

4.传承人的培养问题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但实际上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5.外来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

普遍来看,世界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当今时代下,时尚文化、外来文化都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盲目的追逐所谓的时尚文化,崇拜外砦幕。加之广大的人民群众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同,外来文化和时尚文化就很容易先入为主影响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二、相应对策及建议

激发生存活力,政府主动保护与自身开发保护相结合。在政府继续加大保护力度的基础上,由政府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以市场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重新找回自己的生存价值,使这些项目的传承能够进入活态传承与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路。一方面应加强与省、市财政部门的联系,多争取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加强与旅游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域内许多可观赏性的非遗项目(包括濒危的、失传后根据相关资料挖掘整理复原的),将其组织成为一台或几台非遗精粹节目进行展演,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使来旅游的人更全面的了解当地历史文化背景,增加非遗保护收入,打造出旅游城市的一张靓丽的名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保护传承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是设立专门非遗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非遗工作人员,加大人员的非遗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非遗业务水平,使工作人员能真正为深入发掘基层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申遗各项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9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一、我国少数民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问题由来

(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形势严峻

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沉淀而成,但在当前,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环境恶化、移民、过度旅游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到严重的威胁,导致一些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的消失,如纳西族的东巴教,是佛、道、基督、天主、伊斯兰教之外的一种原始宗教,创造了辉煌的图画象形文字。新中国成立后,人们把东巴教当作封建迷信批判,致使现在只有极少数年迈的老东巴使用东巴文字,年轻的纳西人已不认识图画象形文字,而这些老东巴均已七八十岁,再过几年这些人死后,东巴文化将失传,“活”化石变成“死”文物。再如,基诺人原过着原始父系的氏族社会生活。20世纪60年代,人们“帮助”基诺人“一步迈到社会主义”,致使基诺人原有的生活方式土崩瓦解,最后在1981年彻底拆除了基诺山上的父系大家庭的建筑———大木房子。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父系氏族社会形态的“活”标本,毁于当代人手里,令人痛心。因此,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亟待需要改变。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保护非遗的立法上,国家层面的立法相对比较零散,如《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著作权法》、《刑法》等相关法条,都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规定。2011年我国通过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它是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比较完整地设定与之相关法律制度。除上述法律之外,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包括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通过《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5月通过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除此之外,在我国非遗法律保护框架中,地方性立法一直领先于国家立法。如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前后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江苏省、浙江省等先后颁布实施了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虽是专门或主要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法规,但也存在相应缺陷,如其适用的效力地域范围非常有限,相对于全国一百多个民族自治地方而言,现有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只是凤毛麟角。①

二、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水平严重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我国少数民族大多数处于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北部偏远地区。经济的落后导致当地少数民族居民收入及其低下,因此加剧其对利益的追逐,离家外出打工,放弃传统的生活方式,从而放弃继承他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如,一些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其传承人生活拮据,可能不得不为了生机而另谋出路。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众多民间艺人,其生存状态令人担忧,很多民间艺人年老体衰,经济贫困,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随着老艺人的离世而面临着失传的危险

(二)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制约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特点之一是大多来源于农耕时代,起源于同时代的狩猎、游牧、采摘等农业类型,而这些类型又与当时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因此如果自然环境和社会政策环境发生改变必然会制约着这些文化类型的生存。如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一些省会城市和县市城镇,都纷纷出台了建设“千万人口”“百万人口”的城市规划,并出台了不少“移民”优惠政策。加上农民对城镇生活的向往,不少传统村落的原住民,纷纷背井离乡,进入城市。许多传统村落成了“空心村”。如广西桂林灵川县的长冈岭、阳朔县的石头寨等处,不少古建筑因人走村败,年久失修而坍塌。广西贵港木格镇君子垌围屋城堡建筑,是古代客家建筑在广西地区古村落的代表,同样因为原住民迁离,使得这些客家建筑日趋破败。②

(三)我国相关立法对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体或群体的利益保护不足

一方面,广大民众对非遗认识不足,厌弃农耕文明的遗留,因此对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体或群体尊重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族群或社区通常被认为为原始落后的种族,其所属的群体也被认为是愚昧和落后的人群,他们传承下来的久远的文化,技术等传统知识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这些保留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族群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其人格尊严权还是其文化尊严权都应当得到法律上的尊重与承认。如云南阿夏摩梭人的走婚习俗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尊重,区别于《婚姻法》中的传统一夫一妻制。③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立法还没有形成完备的非遗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在法律保护多是行政性保护,回避非遗的民事保护机制,因此造成对其中的非遗产所在社群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保护不足。他们的物质利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理由是我国法律并未为其设定利益分享机制。国际社会通行利用设定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社群民众的各项利益分享的权利,但是中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四)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严重不足

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的主观原因。观念的淡漠是非遗保护的“第一杀手”。很多少数民族民众不知道本族群拥有哪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资源,并且对其保护也并不热衷。我国虽在几十年前已开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1年也专门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官方也举办了各类交流会、非遗探讨活动。但这些活动多在专业人士内部举行,普通大众对非遗的关注微乎其微,很难深入了解与研读。当代年轻人对传统文化越来越少的关注,会使这些非遗文化逐渐走进图书馆、收藏馆,使其由活态变为一种历史的记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几个问题

(一)权利主体不明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流传中个性被逐渐淡化,难以确定其在流传中众多社群参与者的贡献,通常将他们视为一个共同的民族身份。所以想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个具体作者是不现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属性造成法律对权利主体界定的困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问题进行回避,因此导致非遗的权利主体不明。

(二)利益分享机制不明确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典型的公法,行政法。就内容而言,仅涉及行政性内容,未涉及民事性保护条款。其着重描述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作为,职责、权利、义务等问题,其目的是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抢救”之目标,而不涉及“利用”之目标,即在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利益及利用的分享等。之所以选择这样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回避民事性保护的复杂性。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面对歪曲、贬损时,由于没有民事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有人不可能直接诉诸法律,而最多只能请求主管机构出面制止。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可以带来诸多的经济利益,许多个体或单位肆意的对其商业化使用,却不给其传承者、保有者以相应的回报,加上拥有者本身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即使与其他单位合作,其也是通常处于被动位置,最终得到的经济利益也微乎其微,如在”天然药物热”狂潮中,一些制药企业利用中医药或少数民族医药知识开发新药获取高额收益,而这些医药知识的提供者仅从中获得很少的收益。这种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不尊重所在社群物质权益和精神权益的现象,严重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损害其拥有人的利益,也会加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序利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区分普查和调查

调查不能代替普查。此两类在组织上、技术上的要求有很大的区别。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存,其中最为基础和主要的工作是就进行记录调查,其目的是摸清家底。对了解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生存环境,保存我们的民族记忆和文化基因。因此普查和调查工作就很重要。所谓普查,是指对统计对象的全部进行的一次性调查,普查的结果比较全面、准确,但所需的人力、物力较大,耗用时间也较多。调查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对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从而获得丰富的第一手材料。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首先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普查工作,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普查之后,再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定期的调查工作。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中只规定调查,没有涉及普查,实属立法一大漏洞。此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可以对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不妥,这样的规定会制约了其他主体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国家政府理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来促进调查工作的开展。在非遗的调查过程中,需要限制的是境外机构,而非国内的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相反,还应调动国内团体、群众的积极性。在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调查活动的基础上,本意是为了防止珍贵实物资料的流失,但目前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能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珍贵实物资料清单,将之纳入文物保护法的管理体系可能更为可行。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具体措施不全面,表述不准确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三条的法律缺陷有以下几点:第一表述不准确,容易引发歧义。或者立法者的意图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但是,从该规定来看,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一是不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另一类是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第一类是仅需保存,第二类除了保存之外还有弘扬和发展。这一规定人为的割裂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因为非遗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所以凡是符合法律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都应予以保存与传承另外一方面,第三条中所设定的非遗保护措施也不够全面,不能有效对其进行保护。该条中提到的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措施是不够的,也不符合《公约》要求。无论是从《公约》对其“保护”措施的要求,还是非遗自身的保护需要,上述措施都是不够的,还需通过对非遗权利主体的确认并授予专有权利来进行保护。

四、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国家应尽快出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的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

非遗法作为该领域内的基本法,其许多条文比较原则,不能涵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诸多细节,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对相关的制度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增强其可操作性。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力吸收国际国内有关讨论的成果,尽快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主体、客体、保护期限等问题,成熟多少写进多少,不必等待所有的问题研究清楚。即使在此过程中有诸多不成熟的地方,也应当先使其通过。然后在实施的过程中进一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果等待所有问题都研究清楚之后再制定相关配套细则,可能再过20年也难以完成。

(二)采取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非遗法律保护框架,合理建立利益分配方式

在非遗的保护中,抢救和利用两方面都十分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保护过程中日益呈现出的更多问题是“不当利用”行为,鉴于此,我们在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时应兼顾行政性和民事性保护,但其中民事保护更是基础性保护。⑤保护少数民族的非遗产资源不应把其封闭起来,而是要在商业化运用的过程中,既传播、发扬和充分利用这些遗传资源,又让其持有者或者传承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引入特殊权利的保护,设定惠益分享的机制,使实际的权利主体和其他使用者共享利益,为开发者和所有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设定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在保存维护非遗为前提,妥善的解决两者之间利益分享问题,保障非遗所在社群的根本利益。

(三)制定适合少数民族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需两条腿走路,除国家立法外,建议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尽快出台与非遗产有关的地方性法规。针对少数民族的非遗保护,建议在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框架内,以民族理论为基础,认真总结各个省市、自治区非遗保护的宝贵经验,立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独具的文化内涵,同时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内容,种类和特殊性进行具体解读,利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自治权,立法变通权,制定出适合各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扩大宣传,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非遗保护观点,提高公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高文化自觉性,在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发挥政府的作用。

(四)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非遗的普查调查工作

制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等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本民族内横向全面普查,或跨民族纵向单项普查,弄清应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哪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评定制度,犹如评定文物等级,确定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一级“活”文化,哪些属于二级、三级、四级。例如,大理白自高自大的三道茶,一道苦二道甜三道回味,曾昌唐代南诏国王赏赐群臣的宫廷茶,白族人民保留下来,招待尊贵的客人,三道茶十分有特色,可谓一级民间文化。

五、结论

少数民族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漫长的农耕时展传承下来。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少数民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在迅速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存、维护和保护珍贵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人类的持续发展,成了摆在中华民族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对策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虽出台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其本身也存在的权利主体模糊、利益分享机制不明确,部分规定过于笼统,部分条款有待修改等诸多缺陷。因此建议完善与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妥善调整利益分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普查等。

作者:王颜颜 钟新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孙浩坚.浅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优化策略[J].非遗研究-大众文艺.

②王鹤云,高邵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58.

③河山,军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概要[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340.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 [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小兵.少数民族非遗概念界定及其法律意义[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4).

[2] 覃志鹏.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3] 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 张世均.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7).

[5] 郭剑英,余晓萍.非遗价值评价——以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4).

[6] 汪立珍.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教育[J].民族教育研究,2005,(6).

[7] 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J].民间文化论坛,2007,(1).

[8] 陈莉.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贵州民族研究,2007,(2).

[9] 祁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0).

[10] 罗正副.文化传承视域下的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省思[J].贵州社会科学,2008,(2).

[11] 赵艳喜.论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J].贵州民族研究,2009,(6).

[12] 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J].学术探索,2010,(6).

[13] 吴兴帜.文化生态区与非遗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1,(4).

[14] 韩成艳.非遗作为公共文化的保护——基于对湖北长阳县域实践的考察[J].思想战线,2011,(3).

[15] 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源问题[J].民族研究,2007,(3).

[16] 王培新.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原则[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17] 高燕.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自治立法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18] 周超.社区参与: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19] 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遗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20] 郑土有.非遗保护中的“儿童意识”——从日本民俗活动中得到的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8,(9).

[21] 郎玉屏.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10).

[22] 陈静梅,文永辉.轮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2,(4).

[23] 吴正彪.论双语教育在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非遗中的重要作用[J].民族教育研究,2010,(2).

[24] 普丽春.论学校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教育[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1).

[25] 张丽萍.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教育传承非遗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1).

[26] 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贵州少数民族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方法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27] 叶建芳.民族博物馆与民族非遗保护——以广西民族博物馆为例[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

[28] 胡芸,顾永贵.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J].中国档案,2008,(5).

[29] 陈廷亮.湘西少数民族非遗开发利用的可行性与基本模式分析[J].民族论坛,2009,(10).

[30] 肖曾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阶段性互动分析——以湖南虎形山花瑶乡的非遗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8,(2).

[31] 周丽洁.非遗与文化重构——以发展旅游背景下的湘西地区为例[J].求索,2010,(4).

[32] 陈炜,杨曼华.论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社会科学家,2011,(2).

[33] 张博,程圩.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J].人文地理 2008,(1).

[34] 黄继元.云南省非遗旅游开发研究[J].旅游研究(季刊),2009,(4).

[35] 王汝辉.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研究——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0,(11).

[36] 韩富贵.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1).

[37] 李昕.非遗: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J].广西民族研究,2008,(3).

[38] 王松华.产业化视角下的非遗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2008,(1).

[39] 谭志国.土家族非遗会展活态保护新模式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0] 马宁.羌族非遗的现状及保护对策——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Research review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DENG Xiao-yan1,2

(1 South-Central Nationaliy University ,Wuhan 430074,China;2 Hubei Economy college,Wuhan 430205,China)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J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172(2012)02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羌族聚居区诸多沉积千年的人文历史古迹遭遇了一场空前的大劫难。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失惨重,中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北川县城在地震中被夷为平地,现存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全被掩埋[1]。这次特大地震给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同时也引起了全国、全世界对羌族灾区的高度关注,使震后羌族的恢复重建工作在两年内全面、顺利地完成了任务。在震后的三年时间里,我国政界、学术界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恢复重建给予了政策扶持和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使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如火如荼地开展,而震后恢复重建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基于此,课题组多次到羌族地区进行调查,走访了羌区多家文化单位、羌族民间组织与羌族普通民众,最后完成了羌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了解了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与重建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收集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文拟总结调查的现状,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探究解决的思路与方法,为相关部门了解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和制定国家层面的保护规划和政策提供支持与参考。

一、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概览

本课题组成员从2010年9月——2011年7月,多次赴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黑水县和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进行全面细致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并运用文字和录音、录像、照相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全面、真实且系统的记录和归档,记录了一批珍贵、濒危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现了一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资料和珍贵实物。笔者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国的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浩如烟海、璀璨多姿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系统整理发现,截止2011年7月,羌族被列为联合国“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1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26项,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114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239项,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目前共有273人。还采取田野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分布区域、传承人情况、濒危状况、入选各级名录情况、震后保护情况与存在问题等现状进行了调查。因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较多、分布较广、传承人较多,故文中不再过多赘述。下文将对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其未来的发展进行有益的分析与研究。

二、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效

汶川地震灾后不久,国家政府、各级文化部门、社会各界特别重视震后羌族文化的恢复重建,并投入了大量恢复重建资金,震后羌族文化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建方案》提出的目标基本实现,羌族震后文化研究热度和文化发展步伐明显超过了震前水平,实现了一个大的跨越。震后羌族文化恢复重建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颁布羌族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

汶川地震后,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羌族文化抢救和重建工作。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抢救和保护震后北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制保障;2008年6月5日四川省文化厅提出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初步重建方案》,为保持羌族文化原生态提供了基本思路;2008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有7处涉及文化遗产保护;2008年9月19日国务院颁发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明确地把保护和抢救羌族文化列为重要的内容,其中包括保护羌族的碉楼和村寨,保护有羌族特色的设施,以及保护和重建羌族的博物馆、民俗馆等等。可喜的是,201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抢救、重建、恢复羌族文化的政策、法规,为完成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重建工作,为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步入有序的保护发展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华县皮影文化;权利主体

中图分类号:K89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0-0148-03

2012年,公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中国共有26项,数量上排名世界第一。在国务院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第一批是518个,第二批是510个,第三批是191个。在我国悠久的五千年历史中沉淀了太多的优秀文化,传统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象征,是人民通过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在保护国家和民族文化传承以及推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可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长期缺乏有效、合理的保护,例如在经济开发中对其的不当利用,在关于权利拥有人的确定方面没有真正落实,权利人之间利益的不均衡等现状。除此之外,外来文化也强烈冲击着本土文化,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已经渐渐消亡了,其最后的生存堪忧。所以,保护和弘扬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诠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20世纪50年代即二战结束后,全世界的经济和政治基本处于一种百废待兴的状态,战争以及战后的大规模重建给世界各国的文化古迹和自然遗产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面临这样的环境,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保护文化古迹和自然遗产的重要性。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年11月,宣布第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本公约的第二条对其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

2011年中国终于出台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指出: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2]。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基本借鉴国际上相关公约的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并充分展示了这个民族的个性和习惯。其具体的特点如下:第一,具有传承性。它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被人类以集体、群体或个体方式一代接一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由遗产的本质所决定的,换言之,就是我们的祖辈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经过一代代劳动人民的积累和改进并以师徒或团体的形式流传下来,逐渐形成今天的技能或习俗。第二,具有活遗产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线的活遗产。它传递的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的发展中所形成的特有文化信息,存在着应当世代传承的必要性,是这个地区文化的活化石。第三,通过以口传身授形式体现的传承性。在历史的发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与精英文化一样的正统地位,相关的史书也难有记载,它的传承形式主要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具有很强的“口头性”,而很少以书面形式流传下来。第四,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特征。非物质性,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但所谓的非物质性,并非与物质完全对立,相反,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以物质为依托而呈现。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才是公约所保护的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根本体现不在于其依托的物质载体,而在于其最终呈现的精神文化内涵。例如,节庆礼仪所代表的文化。

(三)华县皮影文化的介绍

皮影戏,又称“影子戏”或“灯影戏”,是一种以兽皮或纸板做成的人物剪影,在灯光照射下用白色的幕布,一边操纵戏曲人物,一边用当地流行的曲调唱述故事,同时配以打击乐器和弦乐,有浓厚的乡土气息,是我国民间广为流传的傀儡戏之一。从四千年前到21世纪的今天,皮影通过不同的方式展示了时代的特色,在几千的文化发展中,其历史悠久,但不同的史学家及戏剧艺术家对其起源及形成的问题影响最大的观点是“汉代说”:两千多年前,汉武帝爱妃李夫人染疾故去了,武帝的思念心切神情恍惚,终日不理朝政。大臣李少翁用棉帛裁成李夫人影像,涂上色彩,并在手脚处装上木杆。入夜围方帷,张灯烛,恭请皇帝端坐帐中观看。武帝看罢龙颜大悦,就此爱不释手。这个载入《汉书》的爱情故事,被认为是皮影戏最早的渊源。皮影戏是中国农业文明的产物,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在封建社会,农民对很多自然现象难以进行合理的解释,于是就简单地归结为鬼神作怪,由此产生了对鬼神的崇拜。皮影戏便是对鬼神崇拜的一种表现,是“以虔敬所有超自然的神为第一目的的艺术”。2005年1月,陕西省文化厅授予华县“陕西省民间艺术·皮影之乡”称号。2006年6月,华县皮影被国家文化部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7年3月“华县皮影制作工艺”又被列入《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08年9月,华县皮影文化产业群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法律理论困境

(一)保护非物质遗产的立法指导思想问题

在立法之初,对于建立一项法律制度而言,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一下问题: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制度?建立这个制度要解决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其立法的宗旨是什么?要体现何种法律利益关系?并且最终能够实现什么社会目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真正的意义和价值不只是其本身的物体存在,而是其背后所反映的丰富多彩的世界各个民族的文化和其对人类文化形态多样性的贡献和在未来的实用性存在的可能,因此,力求全面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必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作为立法的基石和目标。基于这个认知上,我们传统的以静态的物品作为重点的保护对象并且将保护的落脚点放在某些有形物品的管制上的方式已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选择,这样的保护模式是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合理的利用,也不利于在制度建设上获得其他国家的合作与支持。典型例子是日本与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这些法律无一例外地将保护静态物品并限制其流动作为立法的基本切入点[3]。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肯定。但是在这几十年的文化法律制度的建设中,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有以下问题:“要申报可保护”、“多利用少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重保护而轻开发利用的倾向相当明显;基层的保护工作机构大部分没有建立,往往依靠国家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来实现;对于如何更好地开发或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地方没有专门工作人员,没有系统有效的理论研究,部分是靠自己以保护工作的实践为参照。在2011年之前,我国由于缺乏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陷入了一些僵局,工作无法全面展开,保护工作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是,2011年2月正式出台一部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它的出台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虽然其本身还有相当的局限性,但是总体看来,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在确定一种法律关系之前,我们要知道这个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权利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进行明确界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法律确认的前提。根据现在所知的历史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是特定民族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它起源于民间,其初期的创始者往往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其形成和发展往往是某个民族或者地区连续创作的结果,所以不特定性和群体性使其权利主体无法得到确定[5]。例如,在华县皮影中,有的皮影雕刻的技术或产品是一个村庄群众集体的创造,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群体和这个群体所生活的地区或是地域就对这项传统知识共同享有所有权。然而在华县皮影文化资源通过旅游等经济手段得到开发和利用时,作为华县皮影文化权利主体的群体或个人,只有相对少部分通过皮影加工或是皮影的销售等能得到相应的经济收入外,更多的是大部分的经济价值并未反馈给真正的权利主体本身,也就未对其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在其他的国家也大量存在这样的例子,当《狮子王》在世界各地热播的时候,那些拥有著作权、版权者在计算着银行账户是否有百万万美元进账时,而象征性的1英镑是起初根据其自己民族歌曲来改编曲目的非洲祖鲁族艺术家林达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用传统知识产权的观点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要么会遗漏掉许多其他重要的相关主体,要么会导致主体的泛滥,因而无法对这些主体权益作到切实的保障[3]。

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主要归结于以下的原因: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传承性、以口传身授的方式传承和非物质性等特征,国家或是朝代的更替、民族的变迁、自然灾害或是昔日环境的改变所形成的人口流动,致使出现大量的民族交错居住的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再次进行新的传承,以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确定极其复杂。另一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相对以行政保护为主,将一些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在行政法规中却赋予了类似主体资格的权利,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上由一些省、自治区政府部门中的相关文化单位,或者是国家文化部,或者民间组织等作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而且这些行政规定并没有涉及所有权问题,仅仅只是赋予了其申报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难以确定

理论上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权利性质的研究亦颇为热烈。这主要涉及法律性质问题。有学者认为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政府责任,通过公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由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是各族人民在长期劳动生活中创造的绚丽多彩的文化,充分体现了民族智慧与文明,是为这些人民所认可和接受的,也会在以后朝着他们所独具特色的方向成长。同时,相对于一般知识产权而言,因为其存续期较长,对于在长期的传承和发展中,无数的劳动人民在这个文化遗产中留下了自己时代的特色,使其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和公共性,由此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具有公权性质。也有学者指出,有必要在公权保护之外用私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与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一个民族或地区传承该民族或地区所独特的民间习俗或传统习惯,这在表层上所反应的群体性、地域性特征是一目了然的也充分体现了明显的“公有领域”的现象,因此其也可以看作一种“集体私权”。除此之外,在现代法治中私权能够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权利主体的权利,因此将其定位为私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有利。多数学者主张采取公权与私权并行,以相互结合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法律上的民事保护与法律上的行政保护并不能简单地互相取代。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是一部行政法,在性质上与现行文物保护法相同。该法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保护: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进行了明确区分;其次,将其性质定位于与现行文物保护法一样——以行政保护为主导;接着,在文化保护的具体措施中,坚持区别对待,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将其保护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建立不同的档案、认定办法来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更好地解决仅仅运用民事保护所带来的问题,例如在知识产权中无法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不能进行权利主张的问题,保护期限无法确定的问题,许多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市场价值的问题等等。综上而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两种法律的保护手段或途径是并行不悖的。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Z].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Z].

[3]唐广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保护[C]//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218-02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西方文化、流行文化、汉族文化正严重冲击着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长期传承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土俗、弱势,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规定中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代表性的传统杰出工艺,有代表性的非文字形式的艺术、文学,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或正在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戏曲和相关的面具、服装制作工艺;舞蹈,如民族民间节日舞蹈、祭祀舞蹈、礼仪;音乐,如各类民族民间音乐以及乐器制作工艺;口传文学,如神话、传说、史诗、游戏和故事;各种精湛杰出的工艺、手工艺,比如针织、织染、刺绣、雕刻、竹藤编织、面人制作、玩具制作和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疆民族众多,13个主体民族在文化艺术上均有无可达及的造诣,每一个民族都有口述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传统工艺和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游艺活动等传统文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下面我们以木卡姆为例简要谈一下这些非物质文化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1.生存环境问题

现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近20多年快速发展的交通、通讯和市场经济以及日益开放和现代化的倾向,极大地改变了新疆相对孤立封闭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尤其对于各类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由于其古旧的风格特点不能满足现代人对时尚的生活和要求,日益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流行音乐和庸俗音乐风靡市场的主要原因。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以前每逢节日、喜庆,人们几乎都会请民间艺人表演木卡姆和其他维吾尔族民间音乐,现代流行音乐进入后,由于流行音乐音响强劲,用人不多,花费较少,传统音乐正逐步被流行音乐所取代,群众中能演唱木卡姆歌曲,表演木卡姆舞蹈的人数已日益稀少。

2.传承与创新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基本靠一代一代人的口传心授来传承,这种文化的继承与扩散方式的持续性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继承人的影响,所以人的问题是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新疆,各种民族民间艺术大都以群众或民间艺人的口头传承方式流传下来,人走艺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位民间艺人能完整地演唱、演奏十二木卡姆了;有的木卡姆的某些部分如刀郎木卡姆的舞蹈,旧时表现的是刀郎人狩猎生活的全过程,但在“”中却被批判为“野蛮”、“落后”和“低级”的,如今在民间已经走了样,现在在某些刀郎地区,能表演狩猎舞蹈的只有三五位民间艺人了。其次对于有传承创新责任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的是接受现代文化,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 “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新疆木卡姆尤其如此。今天的维吾尔青少年,对木卡姆及其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都知之甚少,更不用提进一步发扬创新了。这也是已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共同重大问题。

3.曲目整理需完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一经破坏是很难再恢复如初的。一旦消失,如果没有很好地记录,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它是什么样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但过早地因人为原因被毁灭和抛弃了。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4.保护经费短缺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存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对维吾尔木卡姆传承,民众和社会专业机构有着迫切的要求但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木卡姆以前的录音、录像资料由于保存手段落后,目前急需将它早期录音、录像资料,转换成数字化载体,以利于多种方式的异地储存,但由于工程浩大,没有有力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民间木卡姆表演机构和团体也因观赏人数稀少,都难以维持自身运转。《十二木卡姆》的庞大篇幅和演出长度,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存在矛盾,除了专业艺术团体在剧场中的演出和少数人偶尔欣赏的活动之外,日常生活中已很少见到完整演出。

5.保护理念需发展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一种生态之中的链条,不可孤立看待。如果为了保护的方便和有效,我们把保护对象从它的生存环境中抽绎出来,给以特别的关注;那些在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传承人的思想,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又当如何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在保护的同时又如何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和发展,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三、保护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1.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问题,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保故纳新,自我调节变革,保持其核心价值,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与一定的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关系,当这些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变化时,它本身不可能不产生变化,只是随着时空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吸纳新的东西,以新的内容和更加多彩的形式与时代同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在面对社会发展和文化市场化时,我们应适应这种社会变化而不是回避它,但这并非是说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是通过市场为媒介让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同时还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但这一过程必须坚持生态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中,如果没有原定的文化氛围,民族性、地方性的特色将不复存在。遵循文化原生态原则就是要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型为准则,依托文化母体,注重文化生态,主张在原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保护。

2.目前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这重物轻人的问题,许多掌握传统技术的人及他们的创造物或赖以显示其技艺的物质载体都在迅速的消失,很多精湛的传统技艺没有留下传承者,因此要建立健全传承人培养机制。一方面要尊重现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方式,使目前还存在的非物质文化有合适的接班人;另一方面要培养年轻一代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研究学,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及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实践能力。如在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铁木尔・达瓦买提的领导、支持下,新疆艺术学院创办了木卡姆表演艺术班。木卡姆表演艺术班不仅培养学生学习木卡姆的演奏、演唱,还为他们专门开设了政治课、文化课、音乐课,以提高他们的政治认识,开阔他们的艺术视野,培养他们科学文化知识。此外,学校还精选了一批懂得木卡姆、精于木卡姆的教师来为他们讲课授业,组织了一批有造诣的教师,根据木卡姆的特点,专门为他们编写了一套系列的教材,还不断请著名木卡姆民间艺人进学校,组织同学每学期都深入民间,向民间艺人学艺等一系列的措施,以保证他们表演的木卡姆能保持传统的原汁原味,防止他们在不断的社会变化中,可能出现使木卡姆“洋化”、“汉化”的倾向。

3.政府应组织以文化、民族和发改职能部门为主,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专门工作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规划,对全区非物质遗产资源的挖掘、抢救、保护、开发和构建文化产业实施决策和领导,提供人员、资金和物资的保证。

4.学术界专家学者要全面考察可开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还要对其进行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对以申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追本溯源分析研究在当今经济文化背景下它的发展趋势,判断出这些行为意识明天将会向何处发展,据此得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除了能给政府决策带来指导性意见之外,也将对继承传统,推陈出新起到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慧.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与深远意义[J].新疆艺术学院学报,2006,(2):40.

[2]毛继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的成功探索[J].音乐研究,2006,(1):13.

[3]兰元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J].凯里学院学报,2008,(4):3.

[4]彭振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思考――以湖北施恩自治州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6):35.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

保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是涉及民族命运的重要问题,同时是建设全人类文化、使人类文化得以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区分消费文化和认同文化,对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吸纳外来文化和继承固有传统,二者所形成的张力对创造新的文化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具有鲜明的共享性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具有了世界意义。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普遍的民族自觉

许多地方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非物质文化保护没有摆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致使非物质文化不能得到积极保护,甚至遭到不适当开发,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同时,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不强,还没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2.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恶化

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的生存屏障十分脆弱,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大批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

3.非物质文化资源流失状况极为严重

非物质文化资源大多分散存留或流传于民间。最能体现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文物、工艺品和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实物,由于岁月的流逝和各种劫难,木来就传世不多。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私下收购、倒卖非物质文化珍品,使这些文化资源大量流失。虽然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了大量保护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少懂行的专门人才、缺少强有力的管理手段、缺少经费的支撑,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流失愈演愈烈。

4.非物质文化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

许多非物质文化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目前,掌握一定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为数不多,或年事己高,或生活困难,他们掌握的工艺技艺随时都在消失,民间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

二、开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树立的意识

(1)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中相当一部分毁损严重,濒临消失。因此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文化资源的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地的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普查、编目,从而有的放矢地依法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管理。

(2)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意识。要实现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实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战略,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及时抢救和保护损毁严重、濒临消失、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同时,要把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在保护的同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3)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彻底抛弃传统的发展观、文明观中的糟粕,树立起新的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观,既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盲目的、无序的、过度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又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做法,还要特别注意保护好非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着眼长远,合理利用。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大培训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要求很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抓好业务骨干和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文化部负责培训到省级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培训到市县,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3.加强宣传教育,在社会营造良好的保护意识和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同时,非遗保护要从小抓起。现在社会已经开展了“非遗进校园”活动,就是把学生作为非遗传承的主体,不仅是临时、短期地让非遗走进校园展览、展示、展演、做讲座等,更在学校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由专职教师在学校进行持续性、常态化教学活动,把非遗项目植入校园生活,编写出适合不同年级段学生的教材,并将它们与美术、音乐、体育、德育等课程以及乡土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让非遗之花在校园绽放。让“非遗”进校园,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而且能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非遗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善。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原则,以文化战略的眼光来审视问题,从全局的、宏观的、历史的和人类文化发展的视角来思考和分析问题,我们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会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17-20.

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概念;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 80-054 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132-05 文献标志码: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随之正式成为官方术语和操作概念,在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体育非遗”)生动地呈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产习俗、生活风貌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更是民族文化中丰厚的精神养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世界各国体育非遗不断遭到损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一些体育非遗项目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学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应时而兴、亟待解决的课题进行了探索,围绕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丰硕。鉴于此,本文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和发展5个方面对体育非遗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建言献策。

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进展

1.1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学界基本遵循了一致的解释路径,认为体育非遗是“体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概念的交织,该类别文化遗产必须同时满足“体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概念与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体育非遗尚存在概念与内涵不清、类别归属不明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具有体育属性的项目,例如维吾尔族达瓦孜、塔吉克族鹰舞等,其类别归属传统体育、杂技、民俗还是民族舞蹈难以准确定位。

李凤梅认为体育非遗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彭金城认为体育非遗是世代传承、体现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及相对应的文化空间,包括传统体育技术、动作要领、表演艺术、文化精神等内容。实际上,体育非遗最核心的内涵不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持有者在表演和创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从承载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体育非遗是“活”的,因而对体育非遗概念与内涵的认识应该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和实践的绵延不断诞生出新的内涵。

1.2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相关研究集中于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孙健等以传统蹴鞠运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认为传统蹴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软实力”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自信力与凝聚力、沟通力与协调力、传播力和感召力。李成银等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马磊认为,河南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史价值独特、文化价值内涵丰富、文化传承的原生态性突出、现实意义重大。

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体育非遗价值研究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第一,针对体育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研究时应当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缺乏对体育非遗价值多样性与关联性的研究。在探讨体育非遗价值时,我们应该从主体和客体2方面加以考察,不仅要认真研究体育非遗本身,而且要认真地研究体育非遗背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3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结合自身专长,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目前,体育非遗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成效评价等方面。白晋湘针对体育非遗保护的有限性,从分级保护体系、法制保护机制、博物馆、数据库、文化持有者、文化空间等方面提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万义认为体育非遗保护需摒弃“原生态体育”的保守理念,厘清保护对象与保护边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注重各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张春燕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袁育霞认为将武术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良机,并基于此提出武术的保护策略。

近年来,围绕体育非遗保护的研究非常活跃,部分学者力主“原生态”地保护体育非遗,这种“原汁原味、回归本源”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为所谓的“原生态”是相对而言的,刻意追求理想中绝对的“原生态”只会是劳而无益,必须以发展变迁的观点考察体育非遗的原生态、本真性。事实上,体育非遗保护的真谛不在于“原生态”“非物质”或是“物质”,而在于“非物质“物质”之间人的生活态度。

1.4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

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涉及传承项目、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承谱系、基本特征、濒危状况、主要价值等多个方面,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传承现状、体育非遗传承原则、体育非遗传承制度和体育非遗传承路径。牛芳等以徽州嬉鱼灯活动为个案,对徽州民俗体育非遗传承特性、传承危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传承策略。张庆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探讨华佗五禽戏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完善华佗五禽戏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教育传承和传承人保护等。王书彦等从制度角度入手,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存在申报审核制度难以规避地方不当利益、传承人评审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上对体育非遗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采用了“经世致用”为主导的学术研究范式。“经世致用”的宗旨在于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敢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济世安民。近年来,体育非遗的研究表现出尚实务实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体育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非遗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合理引导;但相关成果以定性研究为主,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性,对一些重点问题关注度不高,例如体育非遗的群体传承、教育传承等方面研究不够深人。

1.5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正确理解应是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并具备自身的特色。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向内求深度,向外求广度”,向内求深度是指要保持体育非遗自身的文化特质,寻求文化自觉,向外求发展是指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先进的内容。目前,体育非遗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发展现状、体育非遗发展诉求、体育非遗发展路径、体育非遗发展前景等方面。苏雄针对粤西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媒体作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环境等建议。杨建营等介绍了浙东内家拳发展概况,认为要厘清内家拳保护、传承与发展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使该系统工程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郭玉成从传统武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发展等方面,总结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应有别于西方体育,走“文化回归”的特色之路。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人们从不同视角对体育非遗发展进行了探析,为体育非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此类研究多是理论上的应然性内容,与体育非遗运行实践中的实然尚有差距。第一,在体育非遗自身发展方面,研究人员没有充分尊重传承群体在内的大众自我选择,缺乏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成果与传承群体、地方民众的认同度相差甚远,使体育非遗发展研究成为高级理论的低级运用。第二,缺少实证研究。“思考”“构想”和“建议”的思辨式研究偏多,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不足,尤其是细致入微的成功个案研究十分缺乏。

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1国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早且脉络清晰

美国、欧洲、日本等在体育非遗领域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历经多年发展,其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都较为成熟。相关体育非遗研究,主要来源于《国际博物馆》(Museum Intemational)、《国际遗产研究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非物质遗产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aible Heritage)等。

在体育非遗理论的建构与探讨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机构包括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美国民俗中心、国家艺术赞助基金等。始于1967年从事传统知识及艺术的研究、展览与保护工作的史密森尼民俗节就是由前者举办,创立之初非常重视学术性研究和地域文化权利的体现。为方便文化持有者以自己的方式宣传独特的文化,史密森尼民俗节所有的体育非遗活动都安排在国家广场的草地上或临时搭建的舞台上,使得文化持有者和包括体育非遗学者在内的参观者在较为轻松的活动气氛中面对面直接交流。与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保证了访谈的高效,提升了研究者对体育非遗的认识深度。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主任K.Richard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行中的分离和各自领域的分隔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R Nettleford针对体育非遗迁移现象,分析在迁移中造成的遗产流失、衰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起源于欧洲,有关体育非遗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在欧洲也较为成熟。波恩大学、乌尔姆大学等高校尝试将体育非遗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活动,为体育非遗研究注入了活化剂。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体育非遗项目时,往往选择很小的事件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然后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例如L Kong教授从个案的实证出发,运用田野调查法从不同角度阐述文化全球化对体育非遗的危害,各民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促使本民族文化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追根溯源,欧洲体育非遗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40多个欧洲国家的居民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文化遗产,增强了民众保护体育非遗的意识。

经^数十年探索,日本等在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有日本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重视传承人的技能本身,由于传统体育技能等具有“无形”特点而难以把握,因而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学者M.Shimada认为,日本Soma-Nomaoi(相马野马追)的成功传承主要得益于控制机制的规范化,在保护传承人、保存项目形式的同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盘点国外体育非遗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建构与探讨;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宣传与管理研究;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历时性、建议性与反思性研究;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

2.2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成形但关注不够

随着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越来越受到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审视传统体育随之成为中国体育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体育非遗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研究理论视角出发,例如社会学、人类学、艺术学、法律保护的角度;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视角的维度,可以分为多维视角和单一视角等。根据具体问题,研究者通常会选择适宜的研究视角。

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从全社会或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以―些宏大的、整体的体育非遗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强调包容性、概括性和整体性,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等,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体育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也有学者尝试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王晓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牛爱军等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兼与王晓同志商榷》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类别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激发了广大学者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注。

中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一般是以局部区域、某一民族或某一项目群的体育非遗为研究对象,例如《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我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和《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后者出自程大力教授之笔,是中国真正意义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研究传统体育的开山之作,截至2016年3月6日,被引267次,在2 68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核心期刊论文中被引频次稳居前三。中观研究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只有借助于中观研究,经过中间过渡才能在微观中得到良好体现;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也必须经过中观验证,才能具有宏观推广的价值。

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以对某一项目、单个因素或最小体育非遗单位集合体进行的具体研究。研究者采用微观研究,其目的在于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解析和定位,例如《灵的皈依与身的证验――河北永年县故城村梅花拳调查》、《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传承与变迁》等。或是通过个案进行细致翔实的研究,对某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反思,例如《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救赎――以盐城地区义丰龙舞及楼王莲湘为个案》等。由于微观研究的个案研究是针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和解释力不足以成为行之有效的推广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体育非遗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从单一角度思考问题的研究居多,从整体上系统思考体育非遗问题的研究较少(例如,研究过程中将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微观研究三者融合,相互补益);其二,历时性研究和建议性研究较为常见,反思性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长期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相关项目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和影响因素。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3.1完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研究的时空张力

自英国现代人类学代表人物Haddon首次运用田野调查以来,该研究方法历经完善与规范,逐渐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要调查方法。体育非遗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其理解和运用还不够深入。第一,研究人员在使用具体方法时对田野调查的共时性存在误读,把进入实地之前所整理的文献资料当成调查的参照,反复印证前人成果,缺少实地调查的探索发现。第二,部分学者将体育非遗田野调查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定性研究,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式拘泥于定性方式,较少考虑到定量的方式(例如样本抽样调查等)。第三,部分研究的田野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农业周期或牧业周期,难以真正了解一种文化现象。基于此,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面,广泛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在调查研究的视角上,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以确保调查对象的信度和效度;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要形成研究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的时空张力,切实保证研究的真实性。

3.2法律保护与教育传承并行,延伸实证研究广度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体育非遗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国际上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并不多见。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颁布,总体来看,体育非遗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须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在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各种内外因素对其产生不同影响的深层次原因和原理。体育非遗教育传承既是一种发展,又是一种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对培养年轻一代集体意识、文化认同、民族自尊等具有特殊优势,能引发人们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的再认识,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体育非遗的一种有效方式。要实现体育非遗教育传承的突围与跨越,就必须打破民间与学校文化主体间“身份有别”的观念,实现体育非遗资源对流,优化课堂的文化空间;因此,强化教育传承实证研究,把践中积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将是体育非遗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3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提高文化持有者参与度

体育非遗承载的主体是文化持有者,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对自我文化的认同态度或真实情感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第―要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使得处于弱势的文化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话语权遭受剥夺,其主动参与度较低。而缺乏文化持有者的积极参与,所有体育非遗工作都会徒劳无功,因此,要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换位思考,满足体育非遗持有者的利益诉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首先,必须把体育非遗研究中受到冷落的文化持有者邀请回来,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将体育非遗、发生情景和文化持有者构成一个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其次,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人地位,逐步引导他们客观地看待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再次,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宣传体育非遗的原真性文化内涵,树立文化持有者的民族自信心。

3.4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加强不同学科整合

体育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是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者应发掘已有研究优势,全面分析体育非遗的概念、内涵、特征、价值和分类体系,为构建体育非遗理论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体育非遗研究涉及到体育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整合。为保证多学科综合研究卓有成效,需做到以下3点:第一,鉴于不同学科拥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范围,多学科综合的体育非遗研究必须兼顾各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科进行融会贯通。第二,不能生搬硬套相关学科的研究结论,只有在不同学科的共同点上找到可以互补的前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多学科的有机整合。第三,跨学科研究中严谨对待每一条资料,充当使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资料得到相关学科的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