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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控论文范文

市场调控论文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场调控商品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商品市场供求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经从总体短缺转变为结构性过剩,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据商务部对2006年上半年商品市场供求趋势调查分析,600种主要消费品中,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170种,占28.3%;供过于求的商品430种,占71.7%,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300种主要生产资料中,供过于求的69种,占23%;供求平衡的218种,占72.7%;供不应求的13种,占4.3%。总体上,当前商品市场运行平衡,品种丰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极易造成国内市场异常波动的不稳定因素。

商品市场平稳背后的隐忧

对外依赖性增大

我国经济发展对国际市场的依赖越来越大,特别是能源、资源的约束,经济安全已蕴涵一定的风险。在我国已探明的45种主要矿产品中,能够满足2010年国内需求的只有21种,到2020年仅剩下6种,铁、铜、铝等矿产的对外依存度均超过70%,石油、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40%和60%,一些进口产品来源地过于集中,部分产品出口对局部地区依存度过高。国际竞争方式已经不局限于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而是出现了一些新形式,进一步加剧了国内市场的复杂性。

突发事件经常发生

近几年,我国发生的突发事件较多,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事件等事故灾难;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除此之外,突发事件还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造成市场异常波动。

农业生产行为趋同

农产品的突出特点是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双重约束。在我国,由于农业现代化水平不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较低,一家一户小生产的分散性、趋同性十分明显,因此供求方面的信号往往引起农民生产行为的趋同,供大于求和供不应求时常交替出现。另外,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旦发生供不应求现象,恢复供需平衡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容易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持续性。

市场配置资源水平不高

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有将近96%的消费品、94%的农副产品和88%生产资料的价格均由市场供求决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基本确立。但是,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市场信息零散并且混乱,甚至出现失真的现象,以致呈现严重的不对称性,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造成部分产品产能严重过剩。据调查,我国钢铁行业产能目前已达4.7亿吨,大于市场需求1.2亿吨,现阶段正在建和拟建的能力还有1.5亿吨,汽车、水泥、电力、煤炭、纺织行业也存在产能过剩,少数农产品和生产资料价格波动幅度达200%以上。这种异常波动不仅影响了市场供应和农民增收,也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运行。

当前市场异常波动的新特点

近年来,我国局部地区先后爆发了重大洪涝灾害、非典型性肺炎、猪链球菌病、禽流感等突发事件,给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并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异常波动。从各地爆发的市场异常波动来分析,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突发性。市场异常波动,不仅伴随着突发事件的发生而发生,而且受谣传等非客观因素影响明显。从所需的应急商品及其规格来看,也具有不可预知性,因突发事件不同而不同。例如,2006年春节前夕,河南省连降大雪,交通严重受阻,引发北方各市蔬菜价格大幅上涨;2003年我国局部地区爆发“非典”,食醋能防非典的谣传迅速引发南方六省区大面积抢购现象,北京市将要封城的谣传迅速引发北京市城八区部分商品严重脱销。从应对异常波动所需的商品来看,“非典”所需的应急商品主要包括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应对禽流感所需的应急商品主要是八角茴香;从品种规格来看,“非典”期间,尽管国家储备了大量粮食,但由于粮食加工和包装需要一定的时间,北京市场仍出现了小包装大米脱销的现象。

扩散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现代传媒的发展,市场异常波动具有极大的扩散性,小范围的人心浮动容易造成大范围人心浮动,局部地区波动引发全局性波动。如2003年“非典”爆发初期,广东省部分地区出现了抢购食醋的事件,抢购行为当天就蔓延到南方六省区。

国际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资源跨国流动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全面,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不仅容易受到国际市场冲击,而且应对难度也更大。如2005年以来国际糖价大幅上涨,由每磅6美分涨到20美分左右,由此引发国内糖价大幅上涨,尽管国家为稳定国内糖市投放了大量国家储备糖,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

危害性。由于市场异常波动具有突发性和扩散性,并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应对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因此一旦各部门配合步调不一致,应对不及时或措施不到位,就将产生“蝴蝶效应”,带来严重后果,造成巨大损失。

市场调控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

目前,商品市场平稳背后潜伏着隐忧,局部地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还呈现出新特点,但一些地区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只看到商品市场的丰富和繁荣,重视“看不见的手”的调控作用,而忽视了市场调控,弱化或取消了原有的市场调控手段。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市场应急预案,但预案内容空洞,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难以操作。

从理论上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内容。在市场机制失灵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导致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政府对市场实施必要的干预,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利于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从而避免经济大起大落。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市场调控工作,总书记和总理都十分关心市场调控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就是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为加强应急管理,国务院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同时,专门成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应急预案体系,不仅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而且制定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25个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各部门还结合自身职责制定了部门应急预案。

市场调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组织实施市场调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市场优先原则

实施市场调控,首先应按市场经济的办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引导、企业供应链采购、区域间余缺调剂等方式调控市场。在上述方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再采取动用储备、组织进口、定量或限量销售、依法征用等方式调控市场。

有备无患原则

2005年2月,印度洋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在短短几小时内就夺去了十几万人的宝贵生命;2005年9月,“卡特里娜”飓风重创美国新奥尔良市,据美国参议院领袖里德估计,救灾和重建费用最终可能高达1500亿美元。这两件事件的教训发人深省,实施市场调控,必须根据当地市场特点,建立完善的可操作市场应急预案,事先预置好市场调控手段。

整合资源原则

鉴于国家财力有限,储备应急商品不可能做到“大而全”,必然要受到品种和数量的限制,而且“大而全”也不符合比较效益的原则。在此情况下,国家应当整合社会调控资源,选择一些大型的应急商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建立应急商品数据库,及时、准确的掌握其产能、产量、销售、库存等情况。

统筹兼顾原则

随着“买全国、卖全国”的国内大市场和“买世界、卖世界”的世界大市场的形成,市场调控工作必须适应这种形势。胸怀全局、着眼长远、拓宽视野,密切关注国内和国际的经济走势、货币变化、商品供求,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调控办法和多种调控方式,集中力量打“组合拳”,注重引导和保护好国内市场平稳运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

快速反应原则

市场调控的灵魂是快速反应。只有反应及时,抢占先机,才能主动应对,否则,工作就会被动,处处受制。为此,必须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在第一时间掌握市场的运行状况,以最快的速度对市场的走势作出科学判断、以最快的速度提出应对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整合市场应急资源,并保证各项措施以最快的方式落实到位。

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的主要措施

加快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的引导作用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的监控,构建权威的智能化信息平台,形成快速高效、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科学分类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以小见大、科学预测的分析预警系统,及时、准确监测、加工、市场信息,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将信息及时转化为新闻,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加强应急商品管理和整合,提高市场调控能力

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应急商品储备制度,特别是对关系百姓生活的必需品储备制度,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确保落实到位,做到储得进、管理好、调得动、用得上。同时,综合分析各种市场异常波动的特点及所需应急商品的种类,适当扩大范围,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和电子地图技术,整合社会调控资源,建立应急商品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各种应急商品信息,增强市场应急管理能力。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2篇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综上所述,旅游业实行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何才能有效地对旅游业实行调控呢?笔者认为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这是因为: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法制也是我国旅游业17年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经济政策、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法规是调控的主要手段,前两个手段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过作用,但由于它们存在一定的弱点,必须进入法制阶段。大体可分三个阶段:(1)、以经济政策为主阶段(1978—198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机构,并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发展政策。1978年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旅游供给严重短缺,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中央于1984年提出我国旅游发展的“四个转变”,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五个一起上”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提出,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旅游的积极性,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太概括、太笼统,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管理办法没有同步跟上,管理机构的权威不够,没有及时出台一套严密的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在实践上无法实行强有力的、有效的调控,导致了调控失调,旅游市场混乱。(2)、以行政手段为主阶段——行业管理阶段(1986—1988年)。从1986年开始,我国旅游业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部门和一项产业纳入了全社会统一管理的轨道,同时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了加强行业统一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全国强化了管理机构,国务院成立了以吴学谦副总理为主任的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各地理顺了机构,1986年12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原市旅游局和原市饭店总公司建制,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成立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北京城乡旅游事业,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这对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手段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在调控中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3)、向法制手段过渡(1989年至今)。我国旅游业前1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旅游政策为主,到旅游行政手段为主阶段,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完善和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继续贯彻执行以前所制定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这才是解决旅游业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依法管理旅游业的开始,1989年以后,经过了以前两个手段为主的调控实践后,两个手段的弱点逐渐暴露出来,旅游管理机构在实践中认识到了法制的作用,转向以法制作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在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导游管理等旅游业的基本环节和重大问题上陆续颁布了许多旅游单项法律、规定和办法,其中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规章有四个,国家旅游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70多个行业规章,各地旅游行政部门也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旅游法规。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调控旅游业。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但从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形成旅游法制体系,使旅游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保持旅游业良性发展。

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1)、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现在尚未出台;(2)、条例、规定等,是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等。旅游立法主要是培育旅游市场机制,建立旅游市场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1)、市场主体制度,即关于市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范;(2)、经济合同制度;(3)、市场竞争规则,即明确市场竞争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正当的法律制度;(4)、市场调控制度,即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宏观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

1、尽快出台旅游法。

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困难之一: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如旅游饭店分属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困难之二: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属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已经实行,对管理权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旅游法》规定由旅游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必然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又不能将这些部门割裂开来。这些困难都需要经过周密思考,认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决策的工作加以解决。

出台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我国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2)、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近几年旅游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说明了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妥善处理与有关行业法规的衔接。(4)、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旅游法制体系,“旅游法”是一个基本法,应尽先出台。同时,多年的旅游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法律关系。当今的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大发展,已造就了出台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首先社会对旅游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等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承认了旅游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发现了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看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明确了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次,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十多年的旅游立法、执法实践,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机构,并培养了一批旅游法制干部。

旅游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如: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的行业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等内容。在体例上,可分为十章,即总则(地位、作用、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机构、职责、权限)、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客源市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旅游派驻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2、抓住旅游业发展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已经出台的法规,要加以配套和完善。

由于旅游法的出台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难以在短期内出台,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迫切地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以内,抓住旅游业发展中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饭店现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是旅游业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但现在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应尽快制定《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抓紧制定《旅游车船管理条例》等旅游业发展急需的法规,尽快改变旅游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无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规章的配套、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尽快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法规,如国务院于1985年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旅行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旅行社体制呈多元化趋势,即由以往单一的国有旅行社,发展为以国有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联营制、股份制相继出现的趋势,还出现了合资旅行社;由以往国、中、青三大旅行社为骨干,为数不多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发展为数量众多的旅行社相互竞争的局面;由以往单一的接待入境旅游,发展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有控制的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相结合的格局。由此产生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暂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亟需补充、修订。同时在旅行社的经济成份、经营形式、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变化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由于缺乏必要的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则,无法统一有效的管理旅行社经营行为,造成旅游市场秩序的紊乱;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海内外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得不到有效地解决;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致使海外旅行社拖欠款情况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旅行社及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现行《暂行条例》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龙头”,旅行社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旅行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旅游业十几年发展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旅游保险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上升为法律规定,使之法制化。在制定或修改、完善现有法规的过程中,要用旅游行业的观点,从建立旅游法律体系的高度出发。

3、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制度,及时用法律手段调整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外交流的日趋频繁,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出境旅游已经势不可当地发展起来,又出现了社会办“出国游”的现象,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了这一行列,导致这一市场比较混乱,但现在还没有法规,迫切需要加快制定,对经营出境旅游的企业的资格认定、管理,对价格的管理,对服务质量的管理,对发生纠纷的处理,对发生事故的处理,索赔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其纳入旅游法制体系中。

中国旅游业是一个新兴产业部门,它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在改革开放中,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腾飞而发展起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结构,截止到93年底,全国有旅游饭店2552家,客房38.6万间,旅行社3288家。定点餐馆1100多家,定点购物商店1100多家,旅游汽车5万多辆,定点娱乐设施300多家。北京市有涉外定点饭店231家,旅行社316家,定点餐馆183家,定点商店151家。对外开放景区266个。横向上,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综合配套,平衡发展;纵向上,形成了以七大旅游热点城市为中心的遍及全国的旅游产品网络。使其无论从规模到效益,都已成为第三产业的支柱行业,仅1994年我国旅游外汇收入就达73.23亿美元,接待入境旅游人数4386万人,国内旅游人数4.5亿人次,回笼人民币950亿元。而北京旅游业1994年突破20亿美元,与贸易创汇基本持平,接待海外旅游者203万人次,创历史最好水平。中国的旅游业正在以它特有的朝气和发展潜力迈向二十一世纪。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综上所述,旅游业实行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何才能有效地对旅游业实行调控呢?笔者认为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这是因为: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法制也是我国旅游业17年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经济政策、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法规是调控的主要手段,前两个手段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过作用,但由于它们存在一定的弱点,必须进入法制阶段。大体可分三个阶段:(1)、以经济政策为主阶段(1978—198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机构,并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发展政策。1978年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旅游供给严重短缺,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中央于1984年提出我国旅游发展的“四个转变”,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五个一起上”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提出,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旅游的积极性,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太概括、太笼统,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管理办法没有同步跟上,管理机构的权威不够,没有及时出台一套严密的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在实践上无法实行强有力的、有效的调控,导致了调控失调,旅游市场混乱。(2)、以行政手段为主阶段——行业管理阶段(1986—1988年)。从1986年开始,我国旅游业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部门和一项产业纳入了全社会统一管理的轨道,同时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了加强行业统一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全国强化了管理机构,国务院成立了以吴学谦副总理为主任的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各地理顺了机构,1986年12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原市旅游局和原市饭店总公司建制,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成立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北京城乡旅游事业,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这对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手段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在调控中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3)、向法制手段过渡(1989年至今)。我国旅游业前1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旅游政策为主,到旅游行政手段为主阶段,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完善和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继续贯彻执行以前所制定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这才是解决旅游业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依法管理旅游业的开始,1989年以后,经过了以前两个手段为主的调控实践后,两个手段的弱点逐渐暴露出来,旅游管理机构在实践中认识到了法制的作用,转向以法制作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在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导游管理等旅游业的基本环节和重大问题上陆续颁布了许多旅游单项法律、规定和办法,其中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规章有四个,国家旅游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70多个行业规章,各地旅游行政部门也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旅游法规。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调控旅游业。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但从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形成旅游法制体系,使旅游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保持旅游业良性发展。

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1)、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现在尚未出台;(2)、条例、规定等,是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等。旅游立法主要是培育旅游市场机制,建立旅游市场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1)、市场主体制度,即关于市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范;(2)、经济合同制度;(3)、市场竞争规则,即明确市场竞争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正当的法律制度;(4)、市场调控制度,即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宏观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

1、尽快出台旅游法。

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困难之一: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如旅游饭店分属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困难之二: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属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已经实行,对管理权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旅游法》规定由旅游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必然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又不能将这些部门割裂开来。这些困难都需要经过周密思考,认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决策的工作加以解决。

出台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我国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2)、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近几年旅游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说明了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妥善处理与有关行业法规的衔接。(4)、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旅游法制体系,“旅游法”是一个基本法,应尽先出台。同时,多年的旅游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法律关系。当今的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大发展,已造就了出台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首先社会对旅游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等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承认了旅游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发现了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看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明确了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次,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十多年的旅游立法、执法实践,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机构,并培养了一批旅游法制干部。

旅游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如: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的行业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等内容。在体例上,可分为十章,即总则(地位、作用、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机构、职责、权限)、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客源市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旅游派驻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2、抓住旅游业发展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已经出台的法规,要加以配套和完善。

由于旅游法的出台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难以在短期内出台,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迫切地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以内,抓住旅游业发展中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饭店现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是旅游业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但现在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应尽快制定《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抓紧制定《旅游车船管理条例》等旅游业发展急需的法规,尽快改变旅游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无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规章的配套、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尽快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法规,如国务院于1985年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旅行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旅行社体制呈多元化趋势,即由以往单一的国有旅行社,发展为以国有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联营制、股份制相继出现的趋势,还出现了合资旅行社;由以往国、中、青三大旅行社为骨干,为数不多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发展为数量众多的旅行社相互竞争的局面;由以往单一的接待入境旅游,发展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有控制的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相结合的格局。由此产生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暂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亟需补充、修订。同时在旅行社的经济成份、经营形式、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变化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由于缺乏必要的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则,无法统一有效的管理旅行社经营行为,造成旅游市场秩序的紊乱;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海内外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得不到有效地解决;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致使海外旅行社拖欠款情况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旅行社及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现行《暂行条例》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龙头”,旅行社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旅行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旅游业十几年发展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旅游保险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上升为法律规定,使之法制化。在制定或修改、完善现有法规的过程中,要用旅游行业的观点,从建立旅游法律体系的高度出发。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3篇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

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市场税率;税收调控

一、市场机制的效率与效率限制

在市场体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使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是人们的自我诱导和自我支持的内在机制,同时,市场机制也存在效率限制。正确地认识市场机制的双重属性,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所论证的观点,市场经济机制是以“看不见的手”学说为依据的。他认为,人类是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不断改善自身的命运,在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条件下,使人们获得利益和满足。在斯密看来,人是理性的,同时也具有利已本性,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无不以追求自己最大经济利益为动机,如果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自由地行动,不仅不会达到自身的最高目标,而且还不利于促进公共利益。斯密认为:“人类几乎随时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斯密认为,竞争不仅可以激发主观努力,推动财富增长,在客观上还能调节供求关系,使之趋于平衡。他认为,如果竞争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挤,那么相互竞争便会迫使每个人都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干得相当正确。竞争和比赛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反之,单有大的目的而没有促成其实现的必要,很少能够激起任何巨大的努力。他认为,竞争对推动劳动要素和调节资本要素合理配置有重要作用:竞争可以激发劳动要素的能量,鼓励劳动者提高熟练程度和能力技巧;劳动力供给的多少会自动引发雇主间的竞争,引起工资水平的变化,从而使劳动力在部门和企业间合理流动;由于资本家的逐利性,竞争使资本流向利润最大部门,并最终导致利润平均化;部门之间的竞争使工资和利润符合自然率,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他认为,竞争离不开市场的作用,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的高低调节生产要素投入者的实际收入和社会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斯密认为,每个人在努力地运用其资本以实现产出的价值最大化时,通常,他既非旨在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在何种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关心的仅仅是他自身的安全和得利。然而,此时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促成了一个意料之外的结局。通过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往往比他在真正地有意识这么做时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斯密认为自己发现了社会经济生活赖以有效运行的“经济秩序”,这就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秩序,即市场机制自发作用所形成的自然秩序。市场经济是惟一自然、合理和能够带来繁荣的经济,因为它是惟一能反映生活本质的经济。生活的精髓就在于它无穷无尽和神秘多样,因而,就生活的完美性和变换性而言,任何中心人物的智慧都无法加以涵盖和设计。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应追求经济效率,而惟一独市场经济体制最能体现经济效率的要求,具有自动促进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认为:效率是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eney)的简称,有时也称帕累托效率。其含义是:在一个经济资源和技术既定的条件下,如果该经济的组织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种物品和劳务的组合,那么,这个经济就是有效率的。效率只能在当任何可能的生产资源重组都不能使其他人的情况变坏,而使任何一个人的情况都变好的条件下出现。这就是说,在实现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条件下,只有降低某个人的效用才能增加另一个人的满足或效用。美国的另一个经济学家蔓昆认为:效率是指资源配置使所有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如果资源配置使总剩余最大化,我们说,这种配置表现出效率;如果一种配置是无效率的,那么,买者和卖者之间交易的一些好处就还没有完全被实现。概况地讲,效率是对资源的利用实现优化配置,使其投入最省、结构最优、收益最大、浪费最小。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资源,通常都具有一系列的可供选择的用途。因而,人们迫于竞争的压力和利益的推动,必须对其所使用的资源进行选择,以确保在较省的资源投入前提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如果人们面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资源,在使用上是盲目的或随意的,必然导致资源利用的不经济,导致经济效率的低下。同时,资源在数量上又具有有限性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生产物品或提供劳务的资源与人们的需要相比,总是远远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这本身就蕴含着效率的要求,即合理地配置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从而使经济主体实现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人们就必然会提高资源稀缺意识、择优配置意识和最大效用意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存在机会成本因素,人们为了追求最大利益,必须使机会成本为最小。这种动力的影响,必然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在资源数量有限的前提下,多生产一个单位的某种产品,就必然以少生产若干个单位的另一种产品为代价,这就是生产某种产品的机会成本。处于竞争中的各经济主体,面对资源有限的客观情况,在生产决策中必须以机会成本最小为决策的基础。如果目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的收益不如另一种产品给生产者带来的收益多,生产者就可能放弃当前正在生产的产品而转向另一种产品的生产。正因为如此,经济学家把机会成本称为选择成本。

市场经济在客观上要求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产量组合,从而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社会用其全部资源和当时最好的技术所能生产的各种产品的最大数量组合,它表明社会生产可能选择的菜单。由于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当这些经济资源被充分利用时,增加一定量的某种产品的生产,就必然放弃一定量的另一种产品的生产,因而整个社会的生产选择过程,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产品间的不同产量的组合。如何选择不同产量的组合才能使资源利用有效、经济效率提高呢?通过生产可能性边界我们可以直观地分析效率的概念。当社会不减少另一种产品的生产就不能增加某种产品的生产时,生产就会产生效率。这就是说,生产的组合点必须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如果生产的组合点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之内,说明资源的使用存在浪费,该经济显然是无效率的。在经济资源既定时,边界以外的各点是不能实现的。

然而,不论市场体制是多么的美好,多么的理想,它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就是市场机制的效率限制。市场机制的效率限制主要表现为:(1)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的市场,是对有效市场的重要偏离因素之一。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无法影响价格,而当买者或卖者能够左右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时,就被认为出现了不完全竞争,其极端情况是垄断,即惟一的卖者独自决定某种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水平。当市场出现不完全竞争或垄断时,社会的产出将会从生产可能性边界上移至边界之内,使物品的产出低于最有效率的水平。(2)市场存在的经济外部性,包括两个方面:当某一经济单位的产量增加,给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带来无须酬报的收益时,称为生产的外部经济效果;当某一经济单位的产量增加,给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造成得不到补偿的额外成本时,称为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效果。由于外部性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无关,所以,往往不会纳入市场当事人的理性计算和决策之中,因此市场的压力和吸引力对其不产生作用。(3)市场对提供公共物品失效,是因为纯粹意义上的公共物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对它的消费不存在竞争性,也不存在排他性。(4)市场会形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即使市场经济的运行完全符合效率原则,仍然有可能导致一种缺憾,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异。(5)市场经济存在周期性的波动,表现为繁荣与萧条、衰退与扩张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从而带来市场自身所无法克服的两个顽疾:失业和通货膨胀。

二、税收调控市场的目标

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所存在的效率限制,必须通过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进行宏观调控。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发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税收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政府的税收调控,能够对市场失效进行有效的弥补。政府实施税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市场物价,控制通货膨胀。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影响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保持物价和货币的稳定。物价和货币的不稳定,容易诱发通货膨胀,使广大工薪阶层和普通百姓深受其害。

2.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对有限的经济资源实现充分的利用,是发展一国经济、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前提。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包括国家的全部生产要素(劳动和资产)的充分利用,这不仅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了社会的财富总量,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国富民强,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由于资源的充分利用,还会极大地增加社会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群。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衡量充分就业的标准,失业率控制在5%以下被认为是充分就业。实现充分就业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实现国富民强和充分就业,国家必须把充分利用资源作为政府的经济目标之一。

3.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经济增长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的福利程度。衡量经济增长最常用的指标是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国民生产总值与反映经济发展质量的社会方面指标,共同构成反映一国经济增长的评价指标体系。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起伏很小,不存在因增长率的大起大落而造成就业与价格水平的较大波动。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政府经济的重要目标。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这两大目标常常是相背离的:刺激了经济增长则可能波及货币的稳定;奉行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又易妨碍经济增长。在两难选择过程中,一般市场经济的国家大都将经济增长置于首位。

4.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在当今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国际经济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发展国际经济必然会涉及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既影响本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也对国内通货膨胀发生影响。贸易逆差过大,外汇储备不足,会影响本国的设备和技术引进;若外贸顺差过大,外汇储备过剩,也会对国内的物价稳定形成压力,容易引发“输入性的通货膨胀”。所以,应通过政府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政策对国际收支平衡问题进行调节,以不断保持国际收支在动态上的大体平衡。

三、税收弥补市场失效的调控机制

处于政府控制之下的能够对一个或多个宏观经济目标施加影响的经济变量,就是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政策手段。政府如果能够正确地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将有可能使经济导向一个高产出、高就业、价格稳定和商品、劳务、资本旺盛的较好的经济组合。税收调控是最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

(一)税收调控的利益驱动机制

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能力,从理论上说这就是税收的杠杆原理。政府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规定不同的税收鼓励措施或限制措施,给予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的税收条件,以此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政府的政策措施与制度所决定的税收的不同分配,一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税收分配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由于利益驱动改变了人们的经济行为,使被调节者根据政府提供的税收环境对自己的利害关系,自愿地倾向于经济杠杆主体的预期目标。政府通过税收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有目的的调节,使纳税人的行为朝着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方向转变,这一机制就是税收调节的杠杆原理。

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因政府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而自动产生的。虽然政府征税是强制的,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是自动产生的,是被调节者根据政府提供税收环境的变化对自己的利害关系,而自愿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的过程。这一过程可概括为:首先是政府的税收政策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这种影响是强制性的;其次纳税人因经济利益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这种变化变化不具有政治上或行政上任何的强迫性,只是来源于经济上利害关系的一种动力或压力。假如市场主体不能根据政府的税收环境的变化而及时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使其朝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发展,那么,它只能以牺牲自己的更多的利益为代价。

(二)税收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机制

首先,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经济总量是指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它包括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经济的供给总量;一个是经济的需求总量。如果经济发展属于均衡的状态,那么经济的供给总量和经济的需求总量二者是大体平衡的。如果经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即表现为经济的过热或膨胀状态;另一种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表现为经济的紧缩或供给不足。对经济发展中的两种不平衡的状态,都需要政府根据产生经济不平衡状态的原因,进行不同的税收调节。税收调节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解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不平衡的矛盾,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税收对社会经济总量的调节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当经济的发展出现过热的膨胀状态时,政府通过增加对投资的课税,减少对消费的征税,以此抑制过度的供给,刺激消费,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当经济出现紧缩状态时,政府通过对投资的减税和对消费的增税,刺激供给,限制消费,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当经济的发展处于平衡状态时,政府的税收应该是中性的。总之,税收对经济总量调控的重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是一个综合、宽泛的概念,是衡量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指标。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报告中指出,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加注重搞好宏观调控,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他在报告中还指出,要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确定宏观经济的增长目标,既要考虑到改革的需要、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到稳定的需要、宏观经济目标连续性的需要。

其次,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可以调控经济结构。从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出发,政府有意识地运用税收手段可以对经济结构进行调节,以引导结构转化并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区域经济结构调节、供给与消费结构调节、投资与消费结构调节等。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重点是对产业结构的调节,其根据主要有四点:其一,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技术的蓬勃兴起和广泛应用,已使一些发达国家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时代迈进。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表明,通过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是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是大势所趋,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二,产业结构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包括产业的技术结构、产业的资本构成、产业的地域结构、产业的规模构成和相应的产品构成等。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是经济发展中的永恒性主题。其三,在我国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传统的遗产过多,经济发展又处于赶超阶段,市场信息尚不充分的特定时期,实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除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政府通过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财力资助,以此推动与促进产业的升级和结构的合理化。其四,目前的经济工作任务为税收调节提出了新的挑战,税收调节应贯彻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要求:(1)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2)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3)适当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4)合理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5)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6)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振兴老工业基地;(7)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7)加大社会就业。

(三)税收调控的法律约束机制

税收对经济进行宏观控制以弥补市场效率限制,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的,具体表现为通过制定税法对纳税人设定义务。为了弥补市场的效率限制,政府要确定出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并要求市场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应朝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的方向来选择。那么,如何实现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朝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方向来选择呢,其重要的手段,就是国家制定与实施税收法律,在税收法律中对市场主体设定义务。通过义务的设定,要求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设定义务的核心是无偿纳税,具体表现为有无纳税义务和纳税义务的多少。通过强制性的纳税义务设定,使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调整其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对市场主体设定纳税义务,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和纳税人的经济权益,是一项严肃的经济与政治问题,必须谨慎从事,不能滥用权力。如果滥用设定纳税义务的权力,会造成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和对纳税人利益的侵害。国家依法设定义务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其一,税收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主要要素是:具有责任能力的纳税主体存在,具有承担税收的纳税客体存在,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和税收客体的所属地域。其二,税收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主要要素是:设定义务的主体合法,被设定义务的主体合法,被设定义务的客体合法。其三,税收义务的设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度。主要要素是:税收负担要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适应,税收处罚要在法律的幅度内实施。

由于税收调控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经济调控,因而它同其它经济调控手段相比,具有自身的不同特征和优越性:(1)税收的调控范围具有广泛性的特征。税收可以对社会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各种经营方式、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居民的行为和收入等进行调节。(2)税收的调节手段具有多重性的特征。国家可以通过开征不同的税种、选择不同的课税对象、确定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税收减免与抵免、免税与退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加成征税和税收处罚等多种税收政策手段的运用,实施对经济的调节。(3)税收可以对经济实行全过程的调节,具有调节的全面性。国家可以在收入的形成环节课税,调节产品与服务价值的实现水平;可以在收入的分配环节课税,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和个人的收入水平;可以在支出环节课税,调节投资和消费水平;可以对财产课税,调节社会财富的存量水平等。(4)税收调节具有与价格调节不同的特征:其一,价格调节属于市场行为,政府的税收调节属于政府的经济行为;其二,价格调节的目标仅是实现市场均衡,而税收调节包括经济目标、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等多重目标;其三,价格调节不具有主观上的倾向性,而税收调节具有明确的政策目的性。(5)税收调控中被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在政府的税收调控中,被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的。税收调控是通过强制、无偿的税收分配来实现的,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无代价地履行义务的行为,这种义务不要求其对等的权利与之对应。根据税收调控中的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这种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在设定纳税人权利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利要及时设定,建立与完善各种制度,有效地保护被调控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实施税收宏观控制的重要前提。

参考资料:

[1]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2]曾国强。税收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哈维。S.罗森。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约瑟夫。斯蒂格里兹。政府经济学[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5篇

一、政府主导是当代金融市场的基本特征

金融市场作为当代经济的灵魂和神经中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然而由于商品经济的内在缺陷,当代金融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也面临着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困难:1经常处于失衡状态的实体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实体经济与资产价格的超调,相互刺激,形成经济泡沫,往往会扭曲金融市场的原有功能。2金融市场上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无法加以控制。衍生金融工具繁荣造成的重要后果之一就是金融市场的一体化,金融市场任何环节的纰漏都可能因牵一发而动全身酿成金融灾难。3仅仅市场预期转坏就能通过金融市场的剧烈收缩,引发国民经济整体的通货紧缩。因为建立在乐观预期基础之上的信用是金融市场的核心和基础,而预期一般是很不稳定的。4金融市场吸引的资金来自于全社会的方方面面。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意味着一次金融灾难往往伴随着一次社会动荡,甚至引发社会暴乱。

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为确保金融市场及时纠偏以发挥应有的功能,每个国家的政府都会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实施必要的监管与调控,以免金融市场过度动荡,或者被拖垮。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金融机构形成了唇齿相依、利益共生的紧密关系:一方面,政府是金融机构的监管者,金融机构必须在政府允许的规则下运行,通过“看不见的手”的引导实现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市场化运作的金融机构尽管必须为自己的决策承担一切经济后果,但当它们停业或破产清算危害公共利益时,政府会给予它们必要的援助,政府与金融机构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二、财富基金易形成对东道国金融市场主导权的潜在挑战

东道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与调控,手段多样,渠道多种。但总体而言,它们都具备下面三个最明显的特征:第一,东道国政府处于金融市场最后贷款人的地位。第二,东道国政府在金融市场的主导权以铸币权为基础。第三,东道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是金融市场有效运行不可缺少的。然而在财富基金参与的情况下,上述三大特征不再清晰,或者说东道国政府监管和调控金融市场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意外的干扰。首先,财富基金不以东道国政府为最后贷款人。东道国政府充当最后贷款人,是为了避免金融市场的动荡诱发社会不安,是政策救市,不可避免地带有利益输送的色彩。然而对于财富基金而言,由于出身的不同,它不可能享受到国内金融机构的国民待遇。其次,在金融市场动荡时,财富基金可以成为仅次于甚至优于东道国政府的选择。在救市行为中,东道国政府往往会提出必要的整改要求,这必然迫使相关金融机构权衡利弊,部分求助于财富基金,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东道国政府的权威。再次,相对于国内金融机构,财富基金更容易逃避东道国政府的监管。规避管制是任何经济活动主体的本能。实力雄厚的财富基金通常尽可能地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防患于未然,从而使东道国政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失效。最后,在东道国政府调控金融市场时,财富基金在暴利的诱惑下可能逆向操作。逆向调控金融市场是政府干预的基本特征,然而这也意味着对金融市场的调控缺乏实体经济面的支撑,东道国政府必须承受财富基金“对着干”的风险。

在某种意义上,财富基金的进入意味着第二个政府的进入,传统的由一个政府监管金融市场的模式可能变成两个政府在金融市场上的博弈,其对金融市场正常运营的影响可想而知。尽管这种情况的出现要求有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尤其是在经济实力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当然从实践看,财富基金凭借雄厚财力挑战东道国政府的监管和调控权威毕竟是理论上的。因为财富基金的投资代表的是一种国家行为,对东道国政府权威的挑衅行为势必导致两国关系的全面恶化,所以财富基金对东道国政府的威胁应该较小,即使有,恐怕也主要表现为霸权国家财富基金对弱国的攻击和讹诈。客观地说,财富基金对东道国经济的潜在威胁远远小于现有的对冲基金。

三、财富基金的“原罪”

新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中、俄等国成立财富基金备受关注,只可能与新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身有关,或者说这是财富基金承受的一种“原罪”。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第一,集中于新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政府手里的财富基金,回流东道国可能不再遵循既定的规则和渠道。第二,集中于新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政府手里的财富基金,不但不会为东道国金融机构所利用,反而可能成为它们的强劲对手。第三,既然财富基金是另类。乘其羽翼未丰就将其牢牢控制在手中就成为东道国金融机构的最佳选择。因此在积累足够的实力之前,财富基金想除去原罪的标签是根本不可能的。

当今世界比较重要的金融市场,不管其地理分布,主导权都掌握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政府及其金融财团手中。财富基金问世多年,但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主导权一直没有被动摇过。2000年以前,欧洲、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贸易盈余也好,中东的石油美元也罢,它们不是规模小掀不起大风浪,就是尽管量大,但美国有能力控制并且可以有步骤地加以利用。2000年以后,以中俄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或是受惠于迅速增长的贸易顺差,或是受惠于迅速攀升的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都诞生了巨无霸型的财富基金。这种巨无霸型的财富基金不仅因为意识形态的不同,更因为其可能具有操控市场的力量,最终引起西方发达国家的恐慌和不安。尽管从目前的讨论来看,警惕财富基金的理由令人眼花缭乱,但其核心仍然是西方国家对金融市场主导权的担忧。从这个角度看,尽管资金回流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的稳定,但试图寄希望于发达国家让出甚至分享金融市场的主导权以换取发展中国家财富基金的进入,显然是不现实的。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6篇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

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综上所述,旅游业实行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何才能有效地对旅游业实行调控呢?笔者认为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这是因为: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2、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法制也是我国旅游业17年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经济政策、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法规是调控的主要手段,前两个手段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过作用,但由于它们存在一定的弱点,必须进入法制阶段。大体可分三个阶段:(1)、以经济政策为主阶段(1978—1985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机构,并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发展政策。1978年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旅游供给严重短缺,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中央于1984年提出我国旅游发展的“四个转变”,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五个一起上”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提出,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旅游的积极性,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政策太概括、太笼统,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管理办法没有同步跟上,管理机构的权威不够,没有及时出台一套严密的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在实践上无法实行强有力的、有效的调控,导致了调控失调,旅游市场混乱。(2)、以行政手段为主阶段——行业管理阶段(1986—1988年)。从1986年开始,我国旅游业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部门和一项产业纳入了全社会统一管理的轨道,同时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了加强行业统一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全国强化了管理机构,国务院成立了以吴学谦副总理为主任的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各地理顺了机构,1986年12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原市旅游局和原市饭店总公司建制,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成立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北京城乡旅游事业,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这对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手段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在调控中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3)、向法制手段过渡(1989年至今)。我国旅游业前1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旅游政策为主,到旅游行政手段为主阶段,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完善和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继续贯彻执行以前所制定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这才是解决旅游业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依法管理旅游业的开始,1989年以后,经过了以前两个手段为主的调控实践后,两个手段的弱点逐渐暴露出来,旅游管理机构在实践中认识到了法制的作用,转向以法制作为调控的主要手段。在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导游管理等旅游业的基本环节和重大问题上陆续颁布了许多旅游单项法律、规定和办法,其中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规章有四个,国家旅游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70多个行业规章,各地旅游行政部门也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旅游法规。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调控旅游业。

法制是加强旅游业宏观调控的根本所在,但从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形成旅游法制体系,使旅游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保持旅游业良性发展。

旅游法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即:(1)、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现在尚未出台;(2)、条例、规定等,是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等。旅游立法主要是培育旅游市场机制,建立旅游市场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1)、市场主体制度,即关于市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范;(2)、经济合同制度;(3)、市场竞争规则,即明确市场竞争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正当的法律制度;(4)、市场调控制度,即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宏观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

1、尽快出台旅游法。

我国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困难之一: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广,行业界面模糊,很难规范。如旅游饭店分属众多的部门,虽然旅游部门所属的饭店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由于“利益驱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很难对所有饭店进行管理,数量众多的以销售旅游品为主的商店,其属性上更多的为商业成分,更难有一个统一的运行规则,因此,制定旅游法的阻力也就比较大。困难之二: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属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已经实行,对管理权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旅游法》规定由旅游部门管理风景名胜区等,必然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但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又不能将这些部门割裂开来。这些困难都需要经过周密思考,认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决策的工作加以解决。

出台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我国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行业规模,亟需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2)、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近几年旅游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说明了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3)、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只有尽快出台“旅游法”才能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妥善处理与有关行业法规的衔接。(4)、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旅游法制体系,“旅游法”是一个基本法,应尽先出台。同时,多年的旅游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单项法规,不足以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法律关系。当今的旅游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大发展,已造就了出台旅游法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条件。首先社会对旅游业的性质、特点、规律等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承认了旅游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发现了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看到了需要解决的困难,明确了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次,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组织基础。十多年的旅游立法、执法实践,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机构,并培养了一批旅游法制干部。

旅游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如: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的行业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等内容。在体例上,可分为十章,即总则(地位、作用、范围)、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机构、职责、权限)、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客源市场、旅游教育、旅游者的投诉与受理、旅游派驻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2、抓住旅游业发展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已经出台的法规,要加以配套和完善。

由于旅游法的出台比较复杂,涉及面广,难以在短期内出台,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迫切地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以内,抓住旅游业发展中的几个主要环节,没有制定出法规的,尽快制定。饭店现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是旅游业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但现在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应尽快制定《旅游涉外饭店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抓紧制定《旅游车船管理条例》等旅游业发展急需的法规,尽快改变旅游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无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规章的配套、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尽快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法规,如国务院于1985年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旅行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旅行社体制呈多元化趋势,即由以往单一的国有旅行社,发展为以国有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联营制、股份制相继出现的趋势,还出现了合资旅行社;由以往国、中、青三大旅行社为骨干,为数不多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发展为数量众多的旅行社相互竞争的局面;由以往单一的接待入境旅游,发展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与有控制的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相结合的格局。由此产生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暂行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亟需补充、修订。同时在旅行社的经济成份、经营形式、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变化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由于缺乏必要的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则,无法统一有效的管理旅行社经营行为,造成旅游市场秩序的紊乱;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海内外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得不到有效地解决;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旅行社违反“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致使海外旅行社拖欠款情况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旅行社及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现行《暂行条例》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龙头”,旅行社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应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旅行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旅游业十几年发展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旅游保险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等上升为法律规定,使之法制化。在制定或修改、完善现有法规的过程中,要用旅游行业的观点,从建立旅游法律体系的高度出发。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7篇

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旅游管理论文提纲下载,旅游管理论文提纲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旅游管理论文提纲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旅游管理论文提纲的相关文章。 中国旅游业是一个新兴产业部门,它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在改革开放中,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腾飞而发展起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结构,截止到93年底,全国有旅游饭店2552家,客房38.6万间,旅行社3288家。定点餐馆1100多家,定点购物商店1100多家,旅游汽车5万多辆,定点娱乐设施300多家。北京市有涉外定点饭店231家,旅行社316家,定点餐馆183家,定点商店151家。对外开放景区266个。横向上,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综合配套,平衡发展;纵向上,形成了以七大旅游热点城市为中心的遍及全国的旅游产品网络。使其无论从规模到效益,都已成为第三产业的支柱行业,仅1994年我国旅游外汇收入就达73.23亿美元,接待入境旅游人数4386万人,国内旅游人数4.5亿人次,回笼人民币950亿元。而北京旅游业1994年突破20亿美元,与贸易创汇基本持平,接待海外旅游者203万人次,创历史最好水平。中国的旅游业正在以它特有的朝气和发展潜力迈向二十一世纪。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 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8篇

心脑血管疾病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特别是高血压引起的一些列疾病问题,尤为引起人们的关注。就目前的这种形式下,合理饮食,降低食用盐的摄入量,并由此进行控盐产品的设计显得尤为迫切。与其他设计一样,首先要进行一系列的产品调研方案的设计,从而为接下来的产品设计提供市场参考,使设计的定位更加准确。为了使调研方案顺利进行,首先要明确调研目的。就控盐产品进行的调研而言,必须首先了解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哪些问题是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避免或解决的?市场上同类相关产品目前的研究状况和功能形式是什么?人们对控盐产品的了解又有多少?又有多少人愿意为这种产品买单?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都要纳入调研目的。食用盐的用量和可控范围与个体差异,是调研中需要注意的重点内容,只有了解这些,才能够从根本出发,设计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产品,以便适应不断发展的控盐产品市场。

2通过问卷法进行的控盐产品市场调研分析

调研方法根据不同阶段有各种方法,对于控盐产品的调查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其主要的市场调查方法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按选择调查对象来划分,抽样调查、普遍调查、典型调查等;二是按调查对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来划分,有问卷法、观察法、文献调查法等。在众多的调查方法中,问卷法是最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根据不同的调研方法,问卷法的调研方式主要分为两个类别:一是访问问卷,是由访问员根据被调查者的回答填写的问卷;二是自填问卷,是由被调查者本人填答的问卷。这两者都是社会研究中收集资料的工具,也都是由一系列问题和答案所构架而成的。区别在于直接面对的对象不同,具体形式和设计方法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就控盐创新产品的研究,根据产品和人群特点,采用问卷法进行了一组研究。利用自填问卷法的方式,针对30~60岁的不同年龄阶段对象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由浅入深地分阶段进行,了解人们对控盐创新产品在市场中的可识度及购置的意向。通过调查,利用自填问卷这种形式随机在470名的调研受访者中,有380名知道农药残留检测相关产品,约占受访者总数的81%。这一数据表明,人们对于控盐产品的认知度比较高,具有一定的产品认知水平。同时也表明人们对控盐的问题开始愿意了解其相关控盐产品,这对于控盐产品的市场基础给予了很好的说明。使得农药残留检测创新产品已经占据了相当的潜在市场,为课题的深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通过访问法对控盐产品进行的市场调研分析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9篇

在当前时期,我们国家在调控经济方面已经获取了一定的成就,不过总体上来看还面对几个不利点。通过分析当前的调控政策,可以得知不管是在调控的制定亦或是决定的落实方面,都会存在问题。具体的说,当前的调控问题体现在如下的几个层次中。第一,投资的结构存在问题,政府的权限太大,只负责调控,但是对于其具体的后果不担负责任。由于投资过于盲从很容易导致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第二,单位和政府的职能混淆,这样就使得很多本应该由单位和个体来担负的责任被国家担负了,但是本应由政府担负的职责此时被单位和个体承担了,很显然两者对调了,最终导致经济活动无法有效开展,市场混乱。同时决策非常随意,步骤不完善,而且过于独断,缺少制约。除了上述之外,当前的贷款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基建活动的贷款总数在不断的增多。上述内容总结到一起来看就是当前的经济结构混乱,体制欠缺。要想从根源处解决当前投资活动的盲从性,就要认真的处理上述存在的这些不利现象。

二当前常用的调控方法汇总

1适当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结合

当今社会的具体情形,应该使用合理的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当前我们国家的经济面对着通货膨胀以及结构混乱之类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国家应该制定合理的条例,使用恰当的方法,比如紧缩财政政策。坚持继续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结合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态势,结合市场化方法对经济进行适当的调节,掌控好政策的力度,妥善处理发挥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进一步增强调控的有效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合理安排公开市场工具组合、期限结构和操作力度,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合理适度。对于当前出现的流通量较大的现象,可以使用有效的方法,确保流通量的合理转化。降低盲目投资现象的发生几率,同时还可以经由提高利息等措施来降低货币供应总数,除此之外,还可以适当的减少国债的发行总数,合理的降低赤字等等一系列措施,以此来优化经济模式,保证经济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迈进,最终带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2认真解决就业问题

积极的调整财政结构,像是上调财政支出,确保失业者能够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尤其是对那些失业员工来讲,政府可以出资对他们开展综合的技术培训,这样就能够提升其专业水平,更好的就业。同时还要进行合理的财政投入工作,形成综合化的教育模式,强化技工的培训力度。同时还应该结合当前的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农村多余劳力转移的必然现象,积极的针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基础教育工作,做好技术培训。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实现提高青年劳动者就业能力和调节劳动力供给双重目标。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在全社会所有技术性职业工种全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从学校教育到社会就业的紧密衔接。

3宏观调控政策吸收并应用全球化模式

在新的全球经济形势下,伴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逐渐加深,经济活动的涉外比例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重大大提高。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更需要抓住机遇,全力地融入到全球化的范围中。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国家就是要采用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加以辅助和导引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上文中讲述到的这种市场的宏观调控方法与以往的计划手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具体的说它是一种指引性的,并非是计划模式时期的指令性。国内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使得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其经济运行机制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以至于我国参与的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化进程的步伐中,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对国内外经济均衡的掌握和赶超,显然这是由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特点所决定的,并且对这种发挥了较为积极作用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选择,比较有成效地实现了国内市场经济的增长。对于上述提到的这种现象,国家要认真的开展外资引入工作,不断的将产业模式调整,同时还应该控制外企投资,制定恰当的出口条例,将对鼓励国内企业并购重组和提高自身竞争力起到很大的作用。自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也是中国经济加入全球化浪潮日益加速的时期,我国在贸易和自由化投资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有效的改革措施,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

4政府积极引导以实现区域稳定发展

由于当前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此时的区域经济开始呈现出很大的差距,尤其是我们国家的中西部区域,由于其发展的积极性较高,与地方财政体制相结合,在强化发展是第一任务的基础理念上,应当全面实施追赶战略,也就是因为这种情况,使得中西部地区之间造成愈演愈烈的经济竞争以及区域内的发展不协调。此时,我们国家的相关机构要认真的控制相关区域的经济活动,降低投资的盲目性,还应该尽最大化的避免过度投资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该尽最大努力的提升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观能动性。要尽量的为此类区域提供一些优惠活动,同时还要强化东部沿海与西部区域的合作力度,此举可以缩减东西部存在的差距。确保资源高度共享,带动经济进步。

三结束语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理论前提;方法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宏观调控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改革而出现的一种国家经济行为,宏观调控法也是随着宏观调控这种行为而应运而生的。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部门法律。宏观调控法制约着宏观调控的行为,宏观调控的行为是受宏观调控法制约和规范的。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行为的一种重要的规范,为国家的经济改革和经济调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史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现代国家经济方面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受市场因素、政府因素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有着其自身的理论前提和实施方法,文章就这两方面来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

(一)市场方面。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各种资源按照市场价格信号反映的供求比例流向最有利的部门和地区;企业是资源配置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各项资源要素的最佳组合。其次市场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间接管理的中介、手段和直接作用对象。除此之外,市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直接导向作用。但是市场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市场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和自发性,需要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的不足,这就为宏观调控法提供了一定的市场理论前提。市场的自发性会导致市场的效率低下以及市场资源的严重浪费,市场的盲目性和之后性,导致市场经济的信息不畅通,造成市场经济的不平衡。因而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就是建立在市场在某些时候失灵的基础之上的,反过来讲,市场失灵就是宏观调控法的一个方面的理论前提。国家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直接调节市场商品供求总量及其结构的平衡关系,通过市场发出信号,间接引导和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效的控制。。

(二)政府方面。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局限性的不足,来调整因市场调节不力而造成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象,但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并不是面面俱到,也不能够完全做到万无一失。近几年来,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政府所制定出的宏观调控政策,有时候却起不到缓解市场调节弊端的情况,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剧市场调节的局限性,起到一定的反作用。这就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有些时候,并不一定就可以完全避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完全弥补市场调节的弊端情况。这种现象说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奏效,国家的干预政策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果的。所以,很有必要把宏观调控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之内,让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走上法律的正确轨道,同时发挥更大的积极地作用。制定出宏观调控法,使得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变得有法可依,避免了许多的偏差和错误。这是宏观调控法的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它与政府实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宏观调控法作为一种法律,它是依托于一定的社会真实情况的,并不是凭空捏造的,是客观存在的一部经济法之一。

二、宏观调控法实施的方法

(一)宏观调控实施的最主要的主体就是政府。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法的这一过程当中不仅要履行政府的经济职能,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做到义务和权利的结合与统一。政府的这种行为就是法律上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基于各种理论前提上存在的一部经济法之一,政府在履行宏观调控法的过程当中不仅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情况的责任,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遵循宏观调控法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切不可盲目地、过度地实施宏观调控。这样,国家才能够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宏观调控法实施的另一种方法就是注重公平的原则。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法的过程当中不能够损害宏观调控主体的切身利益,要注重公平,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来保护宏观调控被控主体的直接利益和合法权利。同时这也是经济法的要求。这样才能够促进宏观调控法的顺利进行。才能够实现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宏观调控的被控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来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文章从两个方面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和方法分析,分别探究了宏观调控法的市场因素、政府因素以及法律因素,还有从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探究宏观调控法实施的方法,具有极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宏观调控作为现代国家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的职能,引起了各个国家的重视和研究。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实行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现代国家市场经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宏观调控在近几年来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市场经济中研究的一项重要的课题,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国家实施宏观调控需要法律来逐步规范,这就产生了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在理论方面有一定的理论前提,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服务,同时,宏观调控法也是现代国家在法律方面探讨的重要的课题。时代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市场经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宏观调控法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从而来更好地为现代国家的市场经济来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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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11篇

一、选题依据(选题的目的与意义,与选题有关的国内外研究综述,附主要参考文献。)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对珠海特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是推进土地资源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本人在参与周口市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小组工作的基础上,对系统设计和实现作了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当前,我国城镇已进入快速建设阶段,城镇建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土地有效开发与集约利用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镇土地利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之一,极其宝贵,土地合理利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土地资源尤为紧缺,因此要大力提倡小城镇在建设过程中坚持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我国城镇的土地开发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了城镇土地开发建设在规模和结构上的迅速变化,产生了许多普遍问题,如土地利用无序、利用粗放、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偏低,建设用地与耕地的矛盾日益显著,土地破坏、污染、浪费严重等等,造成半城市化、生态恶化等严峻的问题。这是小城镇土地开发建设中的两难困境,它表现出一种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么地方政府、开发商与当地住民的矛盾。在目前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对它的开发建设进行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资源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涉及面广、管理利用相当复杂。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实现土地资源工作的现代化,在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个层面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化带动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以信息化带动信息采集技术与分析技术的飞跃,以信息化促进政府工作方式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建立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顺应资源、环境的全球性持续利用需求。土地资源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科学监督以及将这些信息快速反映到经济建设中去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用以管理海量数据,迅速处理文档、图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从而将资料的大量积累、更新与经济快速增长联结起来,为综合利用土地资源信息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土地信息产业的建立和地理数字化产品的发展,社会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认识普通提高,对农村土地的认识逐渐加强,对其需求也大幅度提高。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成为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必备的重要系统,各国都大力开发自己的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先进的技术、方法应用到其中,如空间信息分析的新模型和方法,空间信息应用的新模型和方法:三维、四维数据结构和数据模型,人工智能和专家系统,网络地理信息系统,虚拟现实技术等,来提高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的技术含量,以更好的为土地管理服务。

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了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稀缺性,对土地资源配置调控的研究较早,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土地地租理论、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在认识到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有调控土地市场,维护公共福利,储备能源,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土地资源数量还有扩大的趋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虽然世界各国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发展存在共性,是有规律可循的。

土地资源配置调控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其调控结果是各种因素、各种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各种因素和手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共同影响调控结果。要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综合效益,需要调动市场、政府、社会等各种力量,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税收等多种手段,并且各种手段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土地资源调控就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达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同时兼顾社会和环境效益。

土地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转型以来,土地资源实行了由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向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十余年的改革,成效和缺陷并存。一方面,国有土地以地生财,为地方政府积累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从而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城市落后的面貌。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偿使用的改革仍然采用的是政府审批模式,即要用地找市长的模式,从而影响了资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并成为长期 以来困绕改革深化的重大问题。经济发展史证明,实现土地资源和资产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是市场配置资源13%建立土地交易市场,是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必然选择。当前,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市场,并进行 土地市场运作机制的观念创新。

贸规则强调行政主体一致原则、公平原则、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在中国人世的大背景下思考建立土地市场新机制,首要的问题是要认清当前土地市场政府与市场的现状,找准和WTO规则存在的差距。土地市场新机制必须围绕政府与市场、监管与竞争、平台与服务等市场机制,开展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深刻的行政革命, 实现计划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的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确保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必须和 世贸规则所任。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活动对土地的使用展开竞争,以土地需求的市场价格变化和自身能从土地上获得的经济利益来决定各自活动的最佳区位,从而使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空间布局与地价之间得到祸合,推动了城市用地结构的调整,使城市空间结构发展变化,形成合理的土地资源空间布局(曹建海,2002)[22],使得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呈同心圈层分布。

参考文献:

1.〔美〕阿瑟.奥沙利文著苏晓燕等译,2003,城市经济学〔M],中信出版社;

2.毕宝德,1991,土地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毕宝德,1994,中国地产市场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柴强,1993,各国(地区)土地制度和政策〔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5.柴强,2001,房地产制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6.曹建海,2002,中国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

7.陈顺清,2000,城市增长与土地增值M],科学出版社;

8.董俊祥等,1994,土地管理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

9.何银虎,1999,中国土地管理与开发经营全书〔M],中国社会出版社;

10.浦东新区经济发展报告[Ml,1998,上海三联书店;

11.万曾炜等,1997,土地经济论[M],上海远东出版社;

12.万曾炜等,2001,透视浦东思索浦东[M],上海人民出版社;

13.许学强等,城市地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14.邹兆平,1990,外国与港台土地管理制度[M,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 巧.施源,2002(ll),规划导向型的土地开发供应计划[J],城市规划;

16.周树志,1999(4),论公共政策范畴[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7.刘溶沧,1999(l),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公共政策的重新定位[J],财贸经济;

18.马风光,2001(2),市场经济中公共政策的角色定位lJ],技术经济;

19.吴未,2003(3),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J],中国土地;

20.刘浩葛吉琦,2002(9),城市化中的土地征用问题[J],国土经济;

21.谭术魁彭补拙,2003(l),对我国若干城市土地储备运作的比较[J],中国房地产;

22.谭刚,2001(5),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突破一一《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J],特区理论与实践;

23.董坷,1999(3),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下的城市土地利用[J],城市规划汇刊;

24.张文彪,2002(8),美国的土地管理及其借鉴[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5.魏景明,2002(11),美国的土地管理与利用[J],中国土地;

26.束雷,2002(2),英国土地利用与管理[J],中国土地;

27.王国强,2002(4),中日土地利用管理比较研究[J1,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8.欧阳安蛟,2001(4),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地理研究;

29.万曾炜,1997(2),论浦东新区土地滚动开发机制[J1,上海经济研究;

30.万曾炜,1997(l),浦东新区土地滚动开发机制分析[J],浦东开发;

31,徐永倡等,1997(8),切实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的宏观管理[J],浦东开发;

32,芒棘,1997(9),完善新区土地市场体系浦东实施土地租赁办法[J1,浦东开发;

33.陶建强,1998(l),土地开发模式与浦东新区的形成和发展[J],城市发展研究;

34.钱芝平,1998(3),加强浦东新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的建议[J1,浦东开发;

二、研究方案与技术路线

(一)研究内容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绪论。这部分首先分析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指出文章研究的内容及研究意义,然后对国内外研究进行了综合介绍与简要评述。第二部分是介绍城市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及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与手段。城市土地资源的调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相关的理论基础有产权理论、地租地价理论、土地市场理论、土地资源配置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主要包括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公众参与三种手段。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国外经验的介绍及其经验总结。这一部分主要从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个方面介绍国外经验。其中,市场机制方面主要介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美、日、加等国土地交易的制度和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政府调控主要从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购储备制度两个方面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做法。最后,系统地总结了国外做法对我国城市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启示,即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调控系统。论文的第四、五、六章是文章的重点,第四章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与特点,第五章在介绍周口地区土地调控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分析了周口土地资源管理调控存在的问题。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第六章在构建周口地区上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分析其构成要素、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的具体措施,最后根据周口地区的城市发展和功能定位提出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制度创新的几点探索性建议。

第一章 绪论

1.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2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1.2.2国内研究综述

1.2.3国内外研究的简要评述

1.3论文的思路结构与创新之处

1.3.1论文的思路与结构

1.3.2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及调控系统

2.1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

2.1.1产权理论

2.1.2地租地价理论

2.1.3土地市场理论

2.1.4土地资源配置理论

2.1.5公共政策理论

2.2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系统及手段

2.2.1市场机制

2.2.2政府调控

2.2.3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2.4公众参与

第三章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国际经验

3.1市场机制调控土地资源的国际经验

3.1.1国外实施市场机制调控土地资源的实践

3.1.2国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土地市场调控机制的启示

3.2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国际经验.

3.2.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国际经验

3.2.2土地征购储备制度的国际经验

3.2.3国际经验对我国城市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启示

第四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4.1土地资源利用结构

4.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

4.2.1农业用地迅速减少

4.2.2可预征地空间减小

4.2.3城市建设用地增长很快

4.2.4土地闲置量较大...

4.2.5土地批租总量逐渐由粗放转向集约

4.2.6土地批租方式出现多样化

第五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及其存在的问题

5.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系统

5.1.1地区管理系统

5.1.2开发公司管理系统

5.2土地资源调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5.2.1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足

5.2.2土地调控管理制度、体制不完善

第六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与措施

6.1构建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优化管理模式

6.1.1周口地区土土地资源利用优化模型的选择

6.1.2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目标函数

6.1.3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优化方案

6.2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创新..

6.2.1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

6.2.2根据产业发展战略进行合理的土地功能分区

6.2.3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

6.2.4逐步实现全部土地有偿使用

参考文献

(二)研究方法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城镇建设及其土地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笔者从小城镇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城镇化中选择小城镇发展战略的客观必然性,并回顾了伴随我国城镇发展历程中的土地问题的历史演进。论文结合我国城镇发展的现状,着重对我国小城镇建设中的重大土地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讨论了城镇建设中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发展模式,概括了其特征,探讨了城镇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原则与方向,并尝试对其成因作出论证。最后,文章立足土地管理实践,以土地增减挂钩管理为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土地管理的学理性对策建议。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l)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国外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包括市场机制调控的经验和政府调控管理的经验两个方面。

(2)针对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状与特点,系统地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

(3)在总结各种土地资源调控手段的同时,构建了一个政府、市场、公众三方共同作用的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对这一模式的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等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观点,并在土地管理措施的优化与创新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4)由于本文是在课题研究成果上的深化,是基于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实践的分析,因此提出的土地调控管理措施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意义。

(五)可行性分析

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在认识到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有调控土地市场,维护公共福利,储备能源,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土地资源数量还有扩大的趋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虽然世界各国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发展存在共性,是有规律可循的。

土地资源是一切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是影响到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如何分配有效的土地资源,使其在城市功能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整体环境的提升等方面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土地资源作为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需要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多方面综合考虑其利用效益,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两种必要手段,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应,实现优地优用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调控可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符合社会和环境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实现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公众参与是保障土地合理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通过公众建议和意见反馈影响政府政策而修正市场失灵,促使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但是目前我国土地资源调控体系还不完善,政府的调控力度不够,特别是在一级市场上没有实现垄断,无法有力地调控市场供需,同时各种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既无法保障政府政策、规划等的贯彻与落实,又无法有效地为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创造条件。并且公众参与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公众参与既没有在法律制度上得到明确和保障,也没有具体实施措施。因此,我国土地资源调控的优化还在于政府职能的完善,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的完善,既保障政府的调控,又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创造平台,最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提出的周口新区土地资源调控系统是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公众参与三种机制的有机结合。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三种机制的作用程度,使之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衡,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能概括出来的,也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生搬硬套,需要根据实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深化。并且,一个成熟的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主要还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实现供需平衡,政府的各项政策只是其补充,并且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政策的变动只是对市场的微调,不会引起市场较大波动。

目前,周口新区实行的是新区政府和开发公司二级土地管理系统,开发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形式土地基础开发和招商引资的职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级市场调控乏力,二级市场存量过大,土地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控制性作用,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土地管理系统,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等具体措施,希望能对周口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优化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

由于本人的研究水平和知识有限,论文对土地资源调控的具体措施的研究尚不深入,有的措施还缺乏可操作性,对各种调控要素的变化引起的土地市场的变化也缺乏系统的讨论。而且由于数据有限,周口新区还没有建立地价指数等原因,论文对土地资源调控优化的分析和提出的管理措施还仅限于定性的描述,没有进行定量分析,希望今后随着对实践的了解和知识的深化能够深入研究下去,弥补以上不足。

三、研究基础及进度安排

(一)研究基础

本人自1990年开始一直在河南省周口地区各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曾担周口市淮阳县的镇长和党委书记,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有过深入的研究,对农业区域的知识、态度和行为了解透彻,因而有能力完成该论文的研究工作。

(二)进度安排 论题前期准备30天。

相关文献资料论证查阅、国家和地方政府涉农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借鉴、分析,制订出论题研究方案。

论题调研实施150天。

社会调研展开,调研资料、数据整理、分析、归类卡片制作、确立本论阐述内容构架构思。 论题写作形成150天。

调研报告―――提炼形成论题初稿―――立论观点、内容座谈考证修正、正式文本形成。

四、预期研究结果及本研究创新之处

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是作者三年来一直在持续研究的重点内容,通过不断的学习、借鉴、总结与深化,形成了本文的一些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l)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国外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包括市场机制调控的经验和政府调控管理的经验两个方面。

(2)针对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状与特点,系统地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12篇

一、选题依据(选题的目的与意义,与选题有关的国内外研究综述,附主要参考文献。)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对珠海特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是推进土地资源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本人在参与周口市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小组工作的基础上,对系统设计和实现作了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当前,我国城镇已进入快速建设阶段,城镇建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土地有效开发与集约利用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镇土地利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之一,极其宝贵,土地合理利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土地资源尤为紧缺,因此要大力提倡小城镇在建设过程中坚持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我国城镇的土地开发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了城镇土地开发建设在规模和结构上的迅速变化,产生了许多普遍问题,如土地利用无序、利用粗放、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偏低,建设用地与耕地的矛盾日益显著,土地破坏、污染、浪费严重等等,造成半城市化、生态恶化等严峻的问题。这是小城镇土地开发建设中的两难困境,它表现出一种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么地方政府、开发商与当地住民的矛盾。在目前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对它的开发建设进行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资源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涉及面广、管理利用相当复杂。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实现土地资源工作的现代化,在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个层面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化带动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以信息化带动信息采集技术与分析技术的飞跃,以信息化促进政府工作方式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建立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顺应资源、环境的全球性持续利用需求。土地资源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科学监督以及将这些信息快速反映到经济建设中去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用以管理海量数据,迅速处理文档、图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从而将资料的大量积累、更新与经济快速增长联结起来,为综合利用土地资源信息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土地信息产业的建立和地理数字化产品的发展,社会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认识普通提高,对农村土地的认识逐渐加强,对其需求也大幅度提高。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成为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必备的重要系统,各国都大力开发自己的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先进的技术、方法应用到其中,如空间信息分析的新模型和方法,空间信息应用的新模型和方法:三维、四维数据结构和数据模型,人工智能和专家系统,网络地理信息系统,虚拟现实技术等,来提高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的技术含量,以更好的为土地管理服务。

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了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稀缺性,对土地资源配置调控的研究较早,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土地地租理论、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在认识到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有调控土地市场,维护公共福利,储备能源,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土地资源数量还有扩大的趋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虽然世界各国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发展存在共性,是有规律可循的。

土地资源配置调控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其调控结果是各种因素、各种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各种因素和手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共同影响调控结果。要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综合效益,需要调动市场、政府、社会等各种力量,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税收等多种手段,并且各种手段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土地资源调控就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达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同时兼顾社会和环境效益。

土地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转型以来,土地资源实行了由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向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十余年的改革,成效和缺陷并存。一方面,国有土地以地生财,为地方政府积累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从而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城市落后的面貌。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偿使用的改革仍然采用的是政府审批模式,即要用地找市长的模式,从而影响了资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并成为长期 以来困绕改革深化的重大问题。经济发展史证明,实现土地资源和资产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是市场配置资源13%建立土地交易市场,是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必然选择。当前,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市场,并进行 土地市场运作机制的观念创新。

贸规则强调行政主体一致原则、公平原则、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在中国人世的大背景下思考建立土地市场新机制,首要的问题是要认清当前土地市场政府与市场的现状,找准和WTO规则存在的差距。土地市场新机制必须围绕政府与市场、监管与竞争、平台与服务等市场机制,开展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深刻的行政革命, 实现计划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的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确保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必须和 世贸规则所任。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活动对土地的使用展开竞争,以土地需求的市场价格变化和自身能从土地上获得的经济利益来决定各自活动的最佳区位,从而使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空间布局与地价之间得到祸合,推动了城市用地结构的调整,使城市空间结构发展变化,形成合理的土地资源空间布局(曹建海,2002)[22],使得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呈同心圈层分布。

参考文献:

1.〔美〕阿瑟.奥沙利文著苏晓燕等译,2003,城市经济学〔M],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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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毕宝德,1994,中国地产市场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柴强,1993,各国(地区)土地制度和政策〔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5.柴强,2001,房地产制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6.曹建海,2002,中国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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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俊祥等,1994,土地管理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

9.何银虎,1999,中国土地管理与开发经营全书〔M],中国社会出版社;

10.浦东新区经济发展报告[Ml,1998,上海三联书店;

11.万曾炜等,1997,土地经济论[M],上海远东出版社;

12.万曾炜等,2001,透视浦东思索浦东[M],上海人民出版社;

13.许学强等,城市地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14.邹兆平,1990,外国与港台土地管理制度[M,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 巧.施源,2002(ll),规划导向型的土地开发供应计划[J],城市规划;

16.周树志,1999(4),论公共政策范畴[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7.刘溶沧,1999(l),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公共政策的重新定位[J],财贸经济;

18.马风光,2001(2),市场经济中公共政策的角色定位lJ],技术经济;

19.吴未,2003(3),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J],中国土地;

20.刘浩葛吉琦,2002(9),城市化中的土地征用问题[J],国土经济;

21.谭术魁彭补拙,2003(l),对我国若干城市土地储备运作的比较[J],中国房地产;

22.谭刚,2001(5),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突破一一《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J],特区理论与实践;

23.董坷,1999(3),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下的城市土地利用[J],城市规划汇刊;

24.张文彪,2002(8),美国的土地管理及其借鉴[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5.魏景明,2002(11),美国的土地管理与利用[J],中国土地;

26.束雷,2002(2),英国土地利用与管理[J],中国土地;

27.王国强,2002(4),中日土地利用管理比较研究[J1,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8.欧阳安蛟,2001(4),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地理研究;

29.万曾炜,1997(2),论浦东新区土地滚动开发机制[J1,上海经济研究;

30.万曾炜,1997(l),浦东新区土地滚动开发机制分析[J],浦东开发;

31,徐永倡等,1997(8),切实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的宏观管理[J],浦东开发;

32,芒棘,1997(9),完善新区土地市场体系浦东实施土地租赁办法[J1,浦东开发;

33.陶建强,1998(l),土地开发模式与浦东新区的形成和发展[J],城市发展研究;

34.钱芝平,1998(3),加强浦东新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的建议[J1,浦东开发;

二、研究方案与技术路线

(一)研究内容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绪论。这部分首先分析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指出文章研究的内容及研究意义,然后对国内外研究进行了综合介绍与简要评述。第二部分是介绍城市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及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与手段。城市土地资源的调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相关的理论基础有产权理论、地租地价理论、土地市场理论、土地资源配置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主要包括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公众参与三种手段。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国外经验的介绍及其经验总结。这一部分主要从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个方面介绍国外经验。其中,市场机制方面主要介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美、日、加等国土地交易的制度和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政府调控主要从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购储备制度两个方面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做法。最后,系统地总结了国外做法对我国城市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启示,即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调控系统。论文的第四、五、六章是文章的重点,第四章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与特点,第五章在介绍周口地区土地调控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分析了周口土地资源管理调控存在的问题。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第六章在构建周口地区上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分析其构成要素、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的具体措施,最后根据周口地区的城市发展和功能定位提出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制度创新的几点探索性建议。

第一章 绪论

1.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2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1.2.2国内研究综述

1.2.3国内外研究的简要评述

1.3论文的思路结构与创新之处

1.3.1论文的思路与结构

1.3.2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及调控系统

2.1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

2.1.1产权理论

2.1.2地租地价理论

2.1.3土地市场理论

2.1.4土地资源配置理论

2.1.5公共政策理论

2.2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系统及手段

2.2.1市场机制

2.2.2政府调控

2.2.3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2.4公众参与

第三章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国际经验

3.1市场机制调控土地资源的国际经验

3.1.1国外实施市场机制调控土地资源的实践

3.1.2国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土地市场调控机制的启示

3.2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国际经验.

3.2.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国际经验

3.2.2土地征购储备制度的国际经验

3.2.3国际经验对我国城市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启示

第四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4.1土地资源利用结构

4.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

4.2.1农业用地迅速减少

4.2.2可预征地空间减小

4.2.3城市建设用地增长很快

4.2.4土地闲置量较大...

4.2.5土地批租总量逐渐由粗放转向集约

4.2.6土地批租方式出现多样化

第五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及其存在的问题

5.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系统

5.1.1地区管理系统

5.1.2开发公司管理系统

5.2土地资源调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5.2.1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足

5.2.2土地调控管理制度、体制不完善

第六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与措施

6.1构建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优化管理模式

6.1.1周口地区土土地资源利用优化模型的选择

6.1.2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目标函数

6.1.3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优化方案

6.2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创新..

6.2.1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

6.2.2根据产业发展战略进行合理的土地功能分区

6.2.3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

6.2.4逐步实现全部土地有偿使用

参考文献

(二)研究方法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城镇建设及其土地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笔者从小城镇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城镇化中选择小城镇发展战略的客观必然性,并回顾了伴随我国城镇发展历程中的土地问题的历史演进。论文结合我国城镇发展的现状,着重对我国小城镇建设中的重大土地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讨论了城镇建设中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发展模式,概括了其特征,探讨了城镇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原则与方向,并尝试对其成因作出论证。最后,文章立足土地管理实践,以土地增减挂钩管理为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土地管理的学理性对策建议。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l)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国外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包括市场机制调控的经验和政府调控管理的经验两个方面。

(2)针对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状与特点,系统地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

(3)在总结各种土地资源调控手段的同时,构建了一个政府、市场、公众三方共同作用的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对这一模式的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等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观点,并在土地管理措施的优化与创新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4)由于本文是在课题研究成果上的深化,是基于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实践的分析,因此提出的土地调控管理措施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意义。

(五)可行性分析

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在认识到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有调控土地市场,维护公共福利,储备能源,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土地资源数量还有扩大的趋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虽然世界各国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发展存在共性,是有规律可循的。

土地资源是一切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是影响到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如何分配有效的土地资源,使其在城市功能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整体环境的提升等方面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土地资源作为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需要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多方面综合考虑其利用效益,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两种必要手段,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应,实现优地优用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调控可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符合社会和环境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实现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公众参与是保障土地合理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通过公众建议和意见反馈影响政府政策而修正市场失灵,促使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但是目前我国土地资源调控体系还不完善,政府的调控力度不够,特别是在一级市场上没有实现垄断,无法有力地调控市场供需,同时各种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既无法保障政府政策、规划等的贯彻与落实,又无法有效地为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创造条件。并且公众参与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公众参与既没有在法律制度上得到明确和保障,也没有具体实施措施。因此,我国土地资源调控的优化还在于政府职能的完善,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的完善,既保障政府的调控,又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创造平台,最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提出的周口新区土地资源调控系统是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公众参与三种机制的有机结合。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三种机制的作用程度,使之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衡,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能概括出来的,也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生搬硬套,需要根据实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深化。并且,一个成熟的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主要还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实现供需平衡,政府的各项政策只是其补充,并且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政策的变动只是对市场的微调,不会引起市场较大波动。

目前,周口新区实行的是新区政府和开发公司二级土地管理系统,开发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形式土地基础开发和招商引资的职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级市场调控乏力,二级市场存量过大,土地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控制性作用,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土地管理系统,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等具体措施,希望能对周口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优化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

由于本人的研究水平和知识有限,论文对土地资源调控的具体措施的研究尚不深入,有的措施还缺乏可操作性,对各种调控要素的变化引起的土地市场的变化也缺乏系统的讨论。而且由于数据有限,周口新区还没有建立地价指数等原因,论文对土地资源调控优化的分析和提出的管理措施还仅限于定性的描述,没有进行定量分析,希望今后随着对实践的了解和知识的深化能够深入研究下去,弥补以上不足。

三、研究基础及进度安排

(一)研究基础

本人自1990年开始一直在河南省周口地区各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曾担周口市淮阳县的镇长和党委书记,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有过深入的研究,对农业区域的知识、态度和行为了解透彻,因而有能力完成该论文的研究工作。

(二)进度安排 论题前期准备30天。

相关文献资料论证查阅、国家和地方政府涉农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借鉴、分析,制订出论题研究方案。

论题调研实施150天。

社会调研展开,调研资料、数据整理、分析、归类卡片制作、确立本论阐述内容构架构思。 论题写作形成150天。

调研报告―――提炼形成论题初稿―――立论观点、内容座谈考证修正、正式文本形成。

四、预期研究结果及本研究创新之处

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是作者三年来一直在持续研究的重点内容,通过不断的学习、借鉴、总结与深化,形成了本文的一些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l)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国外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包括市场机制调控的经验和政府调控管理的经验两个方面。

(2)针对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状与特点,系统地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13篇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 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14篇

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1.北京大学杨紫?@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①杨紫?@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3.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提出来的管理协调论或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部门法。③史际春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首先同样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主体。其次就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他的观点是典型的二分法,即严格区分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以此为基石构建经济法体系。

4.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国家调节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④漆多俊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除总论部分外,将经济法规则分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其中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改革法。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将具有国有属性的企业规制法从市场规制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单列出来,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二)全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相对于上述经济法体系,湖北大学邹爱华教授抛弃了传统的将经济法体系一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观点,以“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规则”为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全新的经济法体系:

第一编:总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地位;第二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法,包括市场主体设立法;市场主体消灭法;第三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准入法,包括金融市场准入法;专卖专营市场准入法;外贸准入法。第四编:国家调控市场行为法,包括市场主体的积极义务和市场主体的消极义务,简单地说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五编,国家调控市场结构法,包括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结构、地区结构、产业结构的规则。第六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法包括国家形成收入的规则国家收入支出的规则、国家收入储备的规则。

二、传统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评析

从整体上来看,上述四种传统理论都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看成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但是,当把他们的观点摆在一起时就很容易发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各个学者根据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领域划分全然不一样。比如,价格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国家调节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对外贸易法在国家协调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需要国家干预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国家调节论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法。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整个经济法体系逻辑存在很强的可变动性和主观性。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断增加的新的类型的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这个时候难免就会产生很多关于这些新出现的法律规范是归属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的争论,当这些争论最终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时,就会影响法律到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从社会实际层面来看,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法可以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市场规制法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比如我们熟知的税法,按传统经济法体系的观点,它属于宏观调控法。但是它可以通过改变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和行为方式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而产品质量法本属于市场规制法,但它里面存在的国家标准又很明显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再比如市场规制中的反垄断法,它就可以利用其中的合并审查标准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由以上分析,上述四种理论虽然从外部结构上看是逻辑清晰合理全面的,但是从内部结构上看则是体系庞杂.其内容虽包罗万象但是却缺乏有机联系甚至于彼此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

三、全新的研究成果评析

相对于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笔者更加倾向于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必要性

1.它可以有效克服以上四种传统理论的不妥之处

从外部结构上看,邹爱华教授的上述理论涵盖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和结束全过程,使得经济法所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与此有联系的各类经济关系形成全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内部结构上看,整个总论分论部分协调一致、前后呼应,且各个部分之间不存在相互叠加重复的矛盾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学科分析框架。从稳定性和变通性来看,由于邹教授建立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是贯穿整个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因而,无论是将来的经济社会发生什么样的变革,这套理论也足以开放发展,吐故纳新。从现行性和超前性来看,这套经济法体系由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并且结合了国内国外诸多经济因素,既衔接了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先进经济法法治经验制度,兼具先行性和超前性。

2.它可以更好地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

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构建经济法体系使得国家作为经济法永恒的一个主体处于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超然地位。它发挥着指导、监督、调控的作用。这样,无论是赋予或收回市场主体资格,使其取得或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都充当着裁判者的角色,显然这就使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分更加容易。

(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可行性

1.从现有基础理论来看

1992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主要提出了以下五种经济法理论:(1)国家协调论;(2)国家干预论;(3)国家调节论;(4)经济管理经济法论;(5)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分析以上五个论点,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无论哪种经济法基础理论,其核心都离不开国家干预或者说是国家宏观调控。因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来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广泛稳定的理论基础。

2.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

就目前而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界众说纷纭,杨紫?@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几种。而刘大洪、吕忠梅等学者则将其概括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但是,无论它们怎么划分,都无可避免地陷入界限混乱的状态。可是,我们注意到,在讨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之前,学者们却有这样一个共同的认识:这个特定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因而,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者说调整的经济关系来看,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可行性。

3.从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来看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问题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组织和管理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那么,从这个角度上讲,国家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的地位,就像是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一样,是个核心常量。所以,我们将国家这一主体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依照它对市场主体的存在、进入、退出、行为、成果分配等过程的规制为线索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市场调控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概念;宏观调控;中国范式;理论价值

学术研究应该带有本国的文化特色,应该与国家大的环境息息相关,对于我国来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范式一直以来都是很多理论研究者所追求的目标,经济领域的研究也同样如此,而我国所进行的宏观调控正是极具我国特色的经济现象,对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我们可以从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经济管理的差异性出发,进一步的认识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从而更好的理解我国的经济体系。

一、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之间的差异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宏观调控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重要意义已经逐渐被人所认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宏观调控已经在进行第七轮的发展,在这个漫长的发展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发现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有着十分巨大的差异,这体现在管理过程中的多个方面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宏观调控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并非是市场的本质特性,而是在市场外部所形成的,而我国把宏观调控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2)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宏观经济作用在经济体系的各个层面上,但是不应该包括经济体系原有的结构,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调控而言,却是着重强调宏观调节对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作用。

(3)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和我国在实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政策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通过财政和货币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在我国还会采取行政手段等来保证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尽管目前对于宏观调控的认知还存在着很多分歧,但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大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却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这无疑提醒我们我国宏观调控极具理论研究价值,对我国构建起完善的经济体系大有好处。

二、宏观调控这一概念的形成

在改革开发之前,我国对市场经济的控制主要通过任务计划或者命令等对市场生产者实行直接的控制,而在改革开发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发生转型,与此同时我国对市场经济的控制手段也在发生了变化,宏观调控的作用也渐渐的展现出来。在我国进行经济体系转型的过程中,我们能够发现从最初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调节,到中期的控制,再到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 “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最终完成了概念的形成,并且在不断的进行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转型的产物,因此极具中国特色,并且不仅能够实现经济总量的控制,还对我国经济结构有着很好的把控作用。

三、中国宏观调控的理论意义

从上文笔者的论述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宏观调控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与西方经济管理有着极大差异的经济行为,并且有着巨大的实际作用,使得世界对于我国如何通过宏观调控度过经融危机十分的关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宏观调控最大的理论意义就是形成了宏观经济管理的中国范式。

第一,中国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呈现出独特的认知路径。首先我们要明确宏观调控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并不存在于西方的经济理论当中,而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的理论总结。

第二,中国的宏观调控行为植根于东方社会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一条中国式的经济、政治、文化线索决定了宏观调控通过目标和手段体系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尽管我国在改革开发开始之后,经济形成一片大好,但是仍然无法否认,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存在很多不平衡的现象,这些都需要依靠宏观调控对市场结构的控制。其次,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有其特殊逻辑。由于市场经济除了往往带来更加激烈的竞争以外,还会带来权力的分割和转移,因此,我国不仅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以外,还需要考虑各项因素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

第三,中国的宏观调控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这套理论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我国从改革开发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在这一段时间里,我们完成了经济的转型,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并且合乎我国发展的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我们不仅能够保证经济不收外界经济危机的重大影响,也会展现出更好的发展前景和更为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中国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同样具有差异性。方宏观经济学不同流派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大都基于几个隐含的假设,例如: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特性、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宏观积极管理对市场结构的作用等等,不过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而言,这些假设的问题并不存在于我国的经济体系当中,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经济管理经验时,应该充分的考虑到其理论意义在我国的适用性,做到合理的筛选和利用,使得我国经济能够获得更大的进步。

四、结语

我国的宏观调控所有显著的差异性都是无法从现有的理论框架中直接得到解释的,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新范式特征,是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逻辑。因此,我们说宏观调控形成了经济管理中的中国范式,我们对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满平,黄文彬,黄应刚. 宏观调控政策运行机制、绩效评估和转换策略选择[J]. 经济学动态. 2011(03)

[2]张志敏,冯春安. 中国宏观调控理论的演变、纷争与挑战[J]. 经济学动态.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