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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论文范文

经济研究论文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经济模型水产业产出现代水经济

没有任何一种资源,对人类至今的发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也没有任何一种资源,将对人类未来的发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这种资源,就是水资源。水资源对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发展已经显现出其绝对重要的地位,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水经济”,已经开始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1水经济系统

从有生产活动开始,人类就在不停地探索利用水资源创造财富的途径,这些途径日益得到拓展,时至今日,人类在自觉和不自觉中根据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已经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经济系统,我们称围绕水资源属性建立的经济系统为“水经济系统”。

2水资源

大家都知道“石油经济”的概念。但是,对于人类而言,水比石油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水具有比石油复杂得多的资源属性。认识水的复杂资源属性,对于形成现代水资源价值观念,建立现代水经济系统,意义重大。

2.1按水资源用途划分的属性

(1)水的自然资源属性。水资源的自然资源属性是指其作为生产过程的投入要素所体现的特征。与铁矿作为投入物经过冶炼和加工以后,能成为钢材、铁等生产资料和其它如汽车、水管等消费品等一样,水经过提炼和加工以后能成为工业用蒸馏水和生活消费用的饮用水、洗漱水等。当然,水还可以作为工农业生产过程中其它必不可少的直接或间接投入物。水资源的这些属性,表现的是其自然资源属性,它能为人类提供效益,能够产生经济价值。

(2)水的资产属性。水的资产属性,是指仅仅通过水的所有权的运用便能为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所体现的特性。当某一社会单元取得一定的水域的所有权后,便能将其作为生产的工具,为产权(使用权)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水的资产属性有如铁路、公路、土地,但比它们具有更加复杂的特点,如一定的水域不仅可以作为交通运输的资源,还可以作为养殖业、水力发电等工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水的这种特性与其自然资源特性的重要区别在于,它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被直接消耗掉,而是像工业生产的设备和厂房一样,其物质形态并不会被直接转移到产品中,而是通过占用方式将其价值逐步转移到产品中。与工业生产设备一样,水资源在作为资产使用时,由于水质在降低,水的使用价值也在降低。就像企业的资产在经营过程中要通过修理、更新来实现保值增值一样,水资源的保值增值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水的环境资源属性。自然环境可以接受、分解、还原、转化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它有害影响,从而满足人类的生产和发展的生态需求。这是环境作为一个系统所表现出来的资源特性,它已经超出了自然资源的范畴。自然资源所具备的这部分特性,环境和生态学家们称其为环境资源特性。它包括依托自然资源的物质实体产生的景观的可观赏性与舒适性(景观优美性)、环境容量与其自身的调节(分解、转化废弃物)能力。水具备以上环境资源定义的所有属性,这一属性的意义在于它能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功能。

(4)水的生态资源属性。水资源还具备与人类生产生活间接相关或无关的生态功能。这部分生态功能表现为:水不仅是生命的构成要素,而且是包括生命系统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维持的必备要素。所有的自然生命体都包含水,所有的自然生命系统需要水来维持,部分非生命系统缺乏水将会退化。在沙尘暴肆虐、土地大面积沙漠化、人类付出惨痛代价的今天,人们开始意识到水的生态资源特性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意义。

2.2水资源的经济学特性

(1)系统性。以上使用特性不仅构成一个复杂的经济学系统,涉及经济学的供给、需求与市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均衡、边际效用等问题,还涉及目前的前沿学科和理论,包括资源环境经济学、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等。系统性决定水经济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复杂性。

(2)稀缺性。理论上说,任何资源都具有稀缺性,对于水资源而言,存在现实的稀缺(中国北方的水资源状况)、潜在的稀缺、结构性稀缺和季节性稀缺四种情况。稀缺性为发展水经济提供了基础。

(3)竞争性。表现在同类厂商之间对水资源的竞争性使用和水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的竞争性(作为自然资源投入和作为资产、环境资源、生态资源之间的竞争性)。竞争性决定了水资源产权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必要性。

(4)兼具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特性。水作为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特性决定了政府在水经济系统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而水作为自然资源和资产的准公共物品特性决定市场机制在水经济中的地位。

3水产业

水产业是水经济的主体。根据水资源的用途,水产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从水的自然资源属性发展的水产业,包括水利工程、自来水供应、其它水产品、节水技术和产品等,作为现代水产业的重要构成部分,节水技术和产品是现代水经济未来的重点发展领域。

(2)从水的资产属性发展的水产业,包括水电工程、水产养殖、水运、港口、码头、运动、休闲、水权价值评估与交易等。其中,运动、休闲、水权价值评估与交易是现代水经济未来重点发展的领域。

(3)从水的环境资源属性发展的水产业,包括房地产、旅游、水环境监测与评估、污水收集、处理、水体修复、水生态保护与恢复等技术、产品和服务,其中非接触性旅游、水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水体修复、水生态保护与恢复等技术、产品和服务是现代水经济未来的重点发展领域。

(4)从水的生态资源属性发展的水产业,包括绿化、植被建设与恢复、湿地保持与再造、地下水保护等。这类水产业都是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4水产业的产出

4.1水产品和服务

水产品和服务与一般产业的产品和服务具有相同的特性,水产业的这部分产出具有完全的私人物品特性。因此,具有完全的市场化特征。由于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一般国家都采用的是政府垄断经营的方式,但是,这种经营是按照市场化的机制在运作。

4.2水环境质量

传统观念上,人们一般认为水环境是产业的投入要素,人们并没有认识到,水环境资源在可以作为生产过程的投入或消耗的同时,就像制造业使用的钢材本身就是冶金行业的产品一样,现代经济系统中水环境质量本身就是产品和服务,并且存在现实的市场需求。

4.3生态平衡

以水作为重要一环的生态系统的平衡,是一种标准的公共物品。人类从事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活动,是关系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活动,水环境的生态效益是一种社会效益。作为水产业的重要产出内容,生态系统的恢复必须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5政府与市场的作用

5.1政府的作用

包括:水资源产权的所有权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各级地方政府的水务管理部门行使该权利;水资源的使用权实施部分市场化的原则;政府保留水资源用于生态保护的使用权,并行使生态保护的一切职能;确定不同水域的功能,制订水资源产权相关法律和规划;制订一般水产品和服务产业的市场运作规则;建立水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和污水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水资源“使用者付费”机制,控制水资源的定价权,利用价格调节水资源的使用,并获得水资源使用收益;建立水环境“受益者付费”机制,获得水环境收益;建立水环境“保护者受益”机制;建立自然资源与环境资源和生态资源在使用上的优化配置机制;建立水资源(包括水环境)使用监督机制,行使监督职能;建立水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和水资源价值核算体系。

5.2市场的作用

包括:按相关法律和规划配置水资源的使用权;由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决定水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数量和价格;优化配置水环境保护资源,包括资金、技术、资本、人力资源等;刺激技术进步机制。

6现代水经济

6.1传统水经济

传统水经济,是主要是围绕水资源的自然资源属性和资产属性而建立的经济系统。传统水经济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七个“强调”和七个“忽视”:强调由自然资源属性所体现的经济价值,忽视其环境和生态资源价值;强调直接效益和直接费用,忽视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强调利用,忽视开发和节约;强调占用,忽视保值增值;强调自然资源产权,忽视环境资源产权;强调产品价值,忽视资源价值(产权价值);强调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忽视市场的作用。

6.2现代水经济

现代水经济,是围绕水资源的属性体系建立起来的具有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经济系统。现代水经济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经济价值与环境生态价值并重,强调可持续发展;直接效益、间接效益、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并重;开发、节约与利用并重;自然资源产权和环境资源产权并重;在水资源配置中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并重;形成自然资源与环境资源和生态资源在使用上的优化配置机制;形成水资源价值评估体系;注重水资产的保值增值,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建立水资源价值核算体系。

7结束语

水资源具有复杂的资源属性和经济学属性体系,现代水经济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经济系统,本文只是对其系统的结构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由于现代水经济在国民经济系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对环境和生态具有复杂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水经济系统的深入系统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在开幕式上,厉以宁教授勉励大家作为一个经济理论工作者,必须有社会责任感。历教授指出,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把中国经济搞上去,让大家共同富裕,这是应有的责任感。刘树成教授也指出,《经济研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任务有两条,一是繁荣祖国的社会科学,二是为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好参谋和助手,这也是每个经济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此后,参会学者就经济学和金融学研究方法和前沿研究课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把主要观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金融和经济学的若干前沿性研究课题

(一)金融理论研究方面

关于金融理论研究方面,按照王江教授的说法,目前金融学的研究主要有三块。这三方面也和各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发展提出的要求密切相关。它们分别是;

第一,宏观方面的金融框架体系问题,是否有最优的模式,以及各个体系之间怎样比较。

从美国开始,波及到欧洲和日本的一个主要冲击就是金融创新。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技术的提高,计算机的大量应用,技术上有很多新的发展,这些对美国的金融体系都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因为美国金融体系的框架基本上是在大萧条以后的几个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很多年中并没有大的变化,尤其是没有很快适应金融操作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理论和技术。所以金融界就有很多新的工具来避开当时的立法所订下的限制。简单的例子是,美国的商业银行业大萧条后基本上就是在那个框架内发展的。这个框架对银行业本身进行了很多限制,比如银行之间不能竞争得很厉害,银行不能跨州经营,在每个州内开分行也有很多限制,还规定其他金融企业不能参与银行业的很多业务等。这样的状态维持了很长时间,造成了商业银行没有激励机制和发展创新。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信用卡的出现以及货币市场的发展,流动性的提高,为很多金融企业,如投资银行,或专门为信用卡业务服务的公司,提供了新的方法,他们从商业银行那里抢走了业务。比如,以前的短期存款,流动性特别高,商业银行利用这部分资金自己投资的时候,就会担心存款人马上抽资。但在货币市场流动性提高后,投资银行就可以给投资者扩大这样的服务,给客户开支票,这样下来的结果是没有人愿把钱存到银行。商业银行在货币市场里的操作由于其受到保护,缺乏竞争力,提供的回报也比投资银行低很多,他们的业务就越来越差,这也促使商业银行提出把商业银行的限制放松的要求,让他们能做投资银行业务。但放开以后,由于人员素质和其他因素,短期内商业银行还是没有太大的竞争力。这就是说,随着金融技术的发展,很多做法已经绕过了以前银行法所订下的金融结构的限制。对日本而言,随着新的金融工具的产生对原有的金融架构也产生了很大冲击,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体系开始放开。也就是从那时开始,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又提出了更多的问题。

总之,各国之间的金融体系差别很大,比如说美国和英国的金融体系就与德国和日本差很远。一个是以币场为主,而且越来越突出;一个是以银行为主。各种体系间不仅有互相竞争的问题,也可能有互相演变的问题,这就涉及到演变的方向,哪个体制好一些?从宏观方面来讲,这是目前关注最多的金融问题。结合国内的情况来讲,这个问题也很突出。由于改革开放的需要,也需要建立一个很发达的金融体系,但具体道路可能和西方不太一样,但问题是一样的。

第二是微观方面的,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定价问题,二是风险管理问题。

定价问题在有些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尤其是在债券的定价和衍生证券的定价方面。市场也由于这些新技术的触动而发展得很快。但有些领域的发展很有限,比如说股票价格的确定,特别是对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的定价问题。虽然从20世纪0年代开始,已经出现了一些模型,但它们的可靠性还是有很多问题。最近面临的挑战就是很多网络公司在没有很多具体内容的时候就可以筹集大量的资金,市价能涨到惊人的水平,这些都对定价理论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不管是从研究还是从实际操作上来讲都有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

风险管理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建立了一些对金融风险分析的框架,随着亚洲金融风暴的发生,后来1998年长期资本投资公司引起的金融风波,使得从政府到理论界到企业界的很多人认识到以前对风险的认识是不够的。很多结构性的风险以及所谓的小概率、大幅度的风险在以前的框架中是考虑得不够的,而这些对于从宏观层面控制金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这就向各方面提出了尖锐的挑战,成为现在很热门的题目,虽然有各种各样的方案和设想,但还远远没有达到成熟。

第三是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它在过去二十几年来是研究非常活跃的领域。

公司财务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公司财务的运作方面。二十多年来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对原有的金融理论的框架提出了挑战。20世纪50年代中期,MM理论提出以后,基本上建立了一套传统的公司财务理论的框架,它是以建立在比较理想的完备市场条件下的公司定价理论为基础,来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投资、筹资、兼并和风险管理。这个框架,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新的衍生工具的出现,企业在筹资及内部激励机制的设计方面有很多新的发展,发明了很多不同类型的证券来进行筹资。这些现象的出现和原有框架不一致,传统框架认为这些东西并不重要,因此对企业中的管理和激励机制等并没有加以考虑。这导致企业在解决激励问题时采用新的工具,并提出了对传统理论的挑战。迄今已有很多新的构想和新的研究方向。现在的研究逐步从理论方面的考虑过渡到实证的定量分析。但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整个企业机制的设计和从实证的角度进行分析,虽然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框架,但已经有很多的进展和探索。

(二)和中国实际结合的金融问题

关于西方经济学与中国实际结合的金融学研究课题,王江教授认为,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有了好几个重大的理论突破。随着这些突破性的进展,尤其是在西方国家,金融市场内生的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过程,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都有了很多重要的发展。这又反过来促进了金融研究本身的发展。国内随着改革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提出了非常迫切的要求,希望能够尽快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金融市场。当然,由于国内经济改革的特殊环境和中国自己的特殊情况,所以国内的金融研究也有很多重大的课题,也对我们很出了很多挑战。从很大程度上讲,西方金融学研究的成果和许多实际的操作过程,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是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的。

陈志武和周春生教授结合中国情况谈了具体研究的课题。他们认为,中国的金融市场才刚刚开始,基金管理行业也开始慢慢兴起,所以有很多的机会,这些机会既有挑战性,也很有意思。现在在美国有很多人回过头去找一两百年以前的数据,因为那个刚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人把这些数据记录下来。相对而言,在中国什么东西都是刚刚开始,如果尽量收集现在的数据对现在或将来做研究都有很大的启发,可以探讨一些国内有意思的研究项目。

同时,现在国内股票市场中,短线交易是主流,使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更像一个,而不是一个投资的方式。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有很多具体的事情可以做。其中有一点就是,股票交易已经有很多年,有很多历史数据,收集起来,可以去研究比如短线交易中,是不是作的频率越高,他的回报率就越高。做类似这样的细节研究,一方面可以发表一些学术论文,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股民的教育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很多东西,然后再反馈回去,使得股市进一步健全。因为国内股市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和政府的政策、法律有很大关系,而且和投资人的素质、期望有很大的关系。比如像美国现在的理财顾问行业很大,中国将来也应该建立这样的一个行业,使得股市规范化,并且从长远来讲它对整个经济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陈志武、周春生还提到关于市场组织方面有很多的课题。比如,每天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程序是怎样的,比如对高频率的数据,拿过来以后应该问一些什么样的问题?这取决于研究者对金融研究现在很多论文的了解程度。当然美国的很多文章都是关于美国市场的研究结果,但其中提到的问题对中国来讲也同样是适用的。我们也可以问同样的问题,只是数据不一样。还有一个现实就是中国股票市场并没有成长那么多年,股民的投资心态不是这样,就是说我今天买这只股票不是为了我30年以后会有钱,即美国人讲的“为退休而投资”,很多人可能没有这种想法。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供反馈资料,这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研究领域。

(三)宏观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课题

关于宏观经济学研究方面,邹恒甫教授谈到了三个重要的领域:

1.如何把RBC模型应用到中国具体实际。

邹恒甫教授认为,从20世纪70年代到现在为止,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RBC(RealBusinessCycle)理论,这也是重要的研究方向。关于经济周期的研究,从马克思之前就有了,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1978年以前,这个研究一般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无政府状态总是有些问题,无论是需求不足理论,还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内部的矛盾,这种激烈的内生的规律导致了周期。或者从马尔萨斯开始一直到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一直觉得总是这个制度有什么问题。但是现在RBC理论基本上是说,生产者、消费者、政府都是理性的,理性的行为下面即使没有技术的冲击,人们的选择也是一种周期的行为。这个周期本身是理性的,这个理论是非常广泛的现象,一个家庭如此,一个国家如此,一个经济现象也是如此,甚至政治现象也是如此。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罗彻斯特大学、西北大学、明尼苏达大学,再加上芝加哥大学,他们形成一个学派,就是RBC学派。对于竞争性的周期理论,基本上不需要外部冲击;但对于RBC理论,则需要外部冲击,包括政治的冲击,来解释周期。这个类似的方法似乎也可以用来研究中国的经济周期,研究中国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技术进步以及经济结构的改变对中国经济周期的影响。

2.经济增长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历史积聚了巨大的财富,但稍作统计我们就会发现,这些财富的大部分集中在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种财富分布的地域、社会水平等现象非常普遍。如果说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影响了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也注意到,很多具有相似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也表现出不同的发展势头。更为奇怪的是,有些几十年前经济水平相当的国家如今却有极大的差距。如南韩和菲律宾,它们在三、四十年前有几乎相同的资本等初始禀赋,但现在却表现出很大差异。如何解释不同国家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是宏观经济学家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1988年,Lucass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出现上面这种经济增长差异的原因。他认为,首先是各国偏好和技术水平的固定作用及差异可能影响增长,其次是外生决定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不同也会对经济增长造成差别,同时,也可能是那些持久的、较大的特定外生冲击波及了经济增长。固然,这些外生因素和外在的不确定性都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但同时我们更感兴趣的是由于经济系统内生的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的经济系统本身的不确定性,它主要体现在:首先,多重经济增长路径的存在,这样就可能解释不同的国家,虽然具有相同的技术和偏好,但是因为初始的条件不同,他们会收敛到不同的平衡增长路径;其次,在同一条平衡增长路径上,从非均衡收敛到均衡的路径是不确定的。因此,不同的国家选择不同的增长路径,从而也会出现经济增长的差异。讨论出现这些不确定性增长路径的文献很多,如:谢丹阳在lucas给出的具有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两部门的模型中,当存在人力资本外部性影响时,就可能出现多条平衡增长路径或者对同一条平衡增长路径出现到达均衡路径的多重性,从而可以解释不同的国家因为初始条件不同,可能选择不同的平衡增长路径,并据此出现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经济系统内生具有的局部或全局的不确定性。之后,Benhabib(1994)在Lucas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休闲,消费者通过选择休闲、物质产品生产时间和人力资本积累时间,也得到了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他认为即使是处于相同初始条件、有相同初始禀赋的国家,也可能以完全不同的速度消费以及配置人力资本生产时间和物质资本生产时间。这一结果可以用来解释丰富的经济现象,经济系统的这种内生不确定性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赶超成为可能。人们已经认识到,只要给出一个动态的模型,要解释现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都是非常容易的。一个因素就可以,关键是你找到什么因素。林毅夫教授假设每个国家的禀赋不同讨论了一个发展战略问题,就是各个国家经济是收敛还是不收敛的问题。这也是要解决为什么存在不同收敛路径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继续讨论。

3.收入分配问题

收入分配理论可以接着上面的问题,现在比较热门。在20世纪50年代初,库茨涅茨就发现了库茨涅茨曲线。经济增长的时候,有些人先富起来,就象邓小平说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那么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就加剧了。但同时经济增长也慢慢起来了,结果是人人工资收入都开始提高,人们受教育的程度比较高了,大家都有就业机会,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就开始下降。这样就形成倒U曲线,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先增加后下降。有些人说,这个理论一定要找个微观基础,看怎么样才是一个最优的行为。当然最了不起的文章还是1990年的Gmenwood和Jovanovic在JPE上讲金融机构发展的问题。把金融机构发展问题和收入分配连在一起,是一个很热门的问题,它基本上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要加入信用合作社至少要多少钱,大家要成为一个俱乐部或者银行合作社的成员,例如需要500块钱吧,你才能加入,否则你加入不了。加入信用合作社之后,你就可以贷款,通过资本市场运作;你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把传统的行业变成现代行业。现代行业一出来,你就富起来了。如果假定经济制度是完全的平等,每个人只有10块钱,这个经济能发展吗?不可能!因为谁都没有500块钱。但是如果有一个人有了500块钱,开始就让他富起来,他马上就买了现代化的机器,其他人成了他的雇员,生产得越多,大家的工资越高。十年以后,人人都有了500块钱,人人都成了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就像人人有了信用卡一样,那么大家就自由了,平等了。所以就很好地解释了库茨涅茨曲线。后来的纽曼在1992年JPE的文章说,教育也是一样。接受教育,要么上四五年大学,要么不上大学。所以开始也要有一定的不平等。如果开始人人都一样,谁都上不了大学。但有一部分人有800块钱或者八万块钱,就能上大学。Lucas在1992年EconondcJournal和1978年Econometrica上的文章中都假设没有资本和劳动,每个人一棵苹果树,或者就是有一个苹果。大家偏好都一样,没有生产,只有随机的扰动,就能把所有现象都解释清楚。如果用cashinadvance约束引入货币,他证明有一个完全平等的社会存在;如果信贷进入这个市场,他证明方差可以无穷大,也就是说有完全的不平等存在。而回到中国问题上来,类似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关系方面需要讨论的问题也很多

由《经济研究》编辑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和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国青年经济学者论坛”,于2001年6月16—17日在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厉以宁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刘树成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吴敬琏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王江教授(MIT)、陈志武教授(Yale大学)、林毅夫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樊纲教授(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张维迎教授、邹恒甫教授调春生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以及《经济研究》副主编郑红亮、王利民、詹小洪和编辑部的主要编辑人员。另外,还有来自全国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青年学者80多人。

在开幕式上,厉以宁教授勉励大家作为一个经济理论工作者,必须有社会责任感。历教授指出,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把中国经济搞上去,让大家共同富裕,这是应有的责任感。刘树成教授也指出,《经济研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任务有两条,一是繁荣祖国的社会科学,二是为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好参谋和助手,这也是每个经济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此后,参会学者就经济学和金融学研究方法和前沿研究课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把主要观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金融和经济学的若干前沿性研究课题

(一)金融理论研究方面

关于金融理论研究方面,按照王江教授的说法,目前金融学的研究主要有三块。这三方面也和各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发展提出的要求密切相关。它们分别是;

第一,宏观方面的金融框架体系问题,是否有最优的模式,以及各个体系之间怎样比较。

从美国开始,波及到欧洲和日本的一个主要冲击就是金融创新。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技术的提高,计算机的大量应用,技术上有很多新的发展,这些对美国的金融体系都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因为美国金融体系的框架基本上是在大萧条以后的几个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很多年中并没有大的变化,尤其是没有很快适应金融操作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理论和技术。所以金融界就有很多新的工具来避开当时的立法所订下的限制。简单的例子是,美国的商业银行业大萧条后基本上就是在那个框架内发展的。这个框架对银行业本身进行了很多限制,比如银行之间不能竞争得很厉害,银行不能跨州经营,在每个州内开分行也有很多限制,还规定其他金融企业不能参与银行业的很多业务等。这样的状态维持了很长时间,造成了商业银行没有激励机制和发展创新。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信用卡的出现以及货币市场的发展,流动性的提高,为很多金融企业,如投资银行,或专门为信用卡业务服务的公司,提供了新的方法,他们从商业银行那里抢走了业务。比如,以前的短期存款,流动性特别高,商业银行利用这部分资金自己投资的时候,就会担心存款人马上抽资。但在货币市场流动性提高后,投资银行就可以给投资者扩大这样的服务,给客户开支票,这样下来的结果是没有人愿把钱存到银行。商业银行在货币市场里的操作由于其受到保护,缺乏竞争力,提供的回报也比投资银行低很多,他们的业务就越来越差,这也促使商业银行提出把商业银行的限制放松的要求,让他们能做投资银行业务。但放开以后,由于人员素质和其他因素,短期内商业银行还是没有太大的竞争力。这就是说,随着金融技术的发展,很多做法已经绕过了以前银行法所订下的金融结构的限制。对日本而言,随着新的金融工具的产生对原有的金融架构也产生了很大冲击,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体系开始放开。也就是从那时开始,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又提出了更多的问题。

总之,各国之间的金融体系差别很大,比如说美国和英国的金融体系就与德国和日本差很远。一个是以币场为主,而且越来越突出;一个是以银行为主。各种体系间不仅有互相竞争的问题,也可能有互相演变的问题,这就涉及到演变的方向,哪个体制好一些?从宏观方面来讲,这是目前关注最多的金融问题。结合国内的情况来讲,这个问题也很突出。由于改革开放的需要,也需要建立一个很发达的金融体系,但具体道路可能和西方不太一样,但问题是一样的。

第二是微观方面的,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定价问题,二是风险管理问题。

定价问题在有些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尤其是在债券的定价和衍生证券的定价方面。市场也由于这些新技术的触动而发展得很快。但有些领域的发展很有限,比如说股票价格的确定,特别是对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的定价问题。虽然从20世纪0年代开始,已经出现了一些模型,但它们的可靠性还是有很多问题。最近面临的挑战就是很多网络公司在没有很多具体内容的时候就可以筹集大量的资金,市价能涨到惊人的水平,这些都对定价理论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不管是从研究还是从实际操作上来讲都有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

风险管理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建立了一些对金融风险分析的框架,随着亚洲金融风暴的发生,后来1998年长期资本投资公司引起的金融风波,使得从政府到理论界到企业界的很多人认识到以前对风险的认识是不够的。很多结构性的风险以及所谓的小概率、大幅度的风险在以前的框架中是考虑得不够的,而这些对于从宏观层面控制金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这就向各方面提出了尖锐的挑战,成为现在很热门的题目,虽然有各种各样的方案和设想,但还远远没有达到成熟。

第三是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它在过去二十几年来是研究非常活跃的领域。

公司财务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公司财务的运作方面。二十多年来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对原有的金融理论的框架提出了挑战。20世纪50年代中期,MM理论提出以后,基本上建立了一套传统的公司财务理论的框架,它是以建立在比较理想的完备市场条件下的公司定价理论为基础,来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投资、筹资、兼并和风险管理。这个框架,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新的衍生工具的出现,企业在筹资及内部激励机制的设计方面有很多新的发展,发明了很多不同类型的证券来进行筹资。这些现象的出现和原有框架不一致,传统框架认为这些东西并不重要,因此对企业中的管理和激励机制等并没有加以考虑。这导致企业在解决激励问题时采用新的工具,并提出了对传统理论的挑战。迄今已有很多新的构想和新的研究方向。现在的研究逐步从理论方面的考虑过渡到实证的定量分析。但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整个企业机制的设计和从实证的角度进行分析,虽然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框架,但已经有很多的进展和探索。

(二)和中国实际结合的金融问题

关于西方经济学与中国实际结合的金融学研究课题,王江教授认为,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有了好几个重大的理论突破。随着这些突破性的进展,尤其是在西方国家,金融市场内生的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过程,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都有了很多重要的发展。这又反过来促进了金融研究本身的发展。国内随着改革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提出了非常迫切的要求,希望能够尽快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金融市场。当然,由于国内经济改革的特殊环境和中国自己的特殊情况,所以国内的金融研究也有很多重大的课题,也对我们很出了很多挑战。从很大程度上讲,西方金融学研究的成果和许多实际的操作过程,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是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的。

陈志武和周春生教授结合中国情况谈了具体研究的课题。他们认为,中国的金融市场才刚刚开始,基金管理行业也开始慢慢兴起,所以有很多的机会,这些机会既有挑战性,也很有意思。现在在美国有很多人回过头去找一两百年以前的数据,因为那个刚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人把这些数据记录下来。相对而言,在中国什么东西都是刚刚开始,如果尽量收集现在的数据对现在或将来做研究都有很大的启发,可以探讨一些国内有意思的研究项目。

同时,现在国内股票市场中,短线交易是主流,使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更像一个,而不是一个投资的方式。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有很多具体的事情可以做。其中有一点就是,股票交易已经有很多年,有很多历史数据,收集起来,可以去研究比如短线交易中,是不是作的频率越高,他的回报率就越高。做类似这样的细节研究,一方面可以发表一些学术论文,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股民的教育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很多东西,然后再反馈回去,使得股市进一步健全。因为国内股市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和政府的政策、法律有很大关系,而且和投资人的素质、期望有很大的关系。比如像美国现在的理财顾问行业很大,中国将来也应该建立这样的一个行业,使得股市规范化,并且从长远来讲它对整个经济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陈志武、周春生还提到关于市场组织方面有很多的课题。比如,每天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程序是怎样的,比如对高频率的数据,拿过来以后应该问一些什么样的问题?这取决于研究者对金融研究现在很多论文的了解程度。当然美国的很多文章都是关于美国市场的研究结果,但其中提到的问题对中国来讲也同样是适用的。我们也可以问同样的问题,只是数据不一样。还有一个现实就是中国股票市场并没有成长那么多年,股民的投资心态不是这样,就是说我今天买这只股票不是为了我30年以后会有钱,即美国人讲的“为退休而投资”,很多人可能没有这种想法。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供反馈资料,这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研究领域。

(三)宏观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课题

关于宏观经济学研究方面,邹恒甫教授谈到了三个重要的领域:

1.如何把RBC模型应用到中国具体实际。

邹恒甫教授认为,从20世纪70年代到现在为止,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RBC(RealBusinessCycle)理论,这也是重要的研究方向。关于经济周期的研究,从马克思之前就有了,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1978年以前,这个研究一般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无政府状态总是有些问题,无论是需求不足理论,还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内部的矛盾,这种激烈的内生的规律导致了周期。或者从马尔萨斯开始一直到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一直觉得总是这个制度有什么问题。但是现在RBC理论基本上是说,生产者、消费者、政府都是理性的,理性的行为下面即使没有技术的冲击,人们的选择也是一种周期的行为。这个周期本身是理性的,这个理论是非常广泛的现象,一个家庭如此,一个国家如此,一个经济现象也是如此,甚至政治现象也是如此。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罗彻斯特大学、西北大学、明尼苏达大学,再加上芝加哥大学,他们形成一个学派,就是RBC学派。对于竞争性的周期理论,基本上不需要外部冲击;但对于RBC理论,则需要外部冲击,包括政治的冲击,来解释周期。这个类似的方法似乎也可以用来研究中国的经济周期,研究中国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技术进步以及经济结构的改变对中国经济周期的影响。

2.经济增长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历史积聚了巨大的财富,但稍作统计我们就会发现,这些财富的大部分集中在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种财富分布的地域、社会水平等现象非常普遍。如果说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影响了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也注意到,很多具有相似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也表现出不同的发展势头。更为奇怪的是,有些几十年前经济水平相当的国家如今却有极大的差距。如南韩和菲律宾,它们在三、四十年前有几乎相同的资本等初始禀赋,但现在却表现出很大差异。如何解释不同国家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是宏观经济学家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1988年,Lucass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出现上面这种经济增长差异的原因。他认为,首先是各国偏好和技术水平的固定作用及差异可能影响增长,其次是外生决定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不同也会对经济增长造成差别,同时,也可能是那些持久的、较大的特定外生冲击波及了经济增长。固然,这些外生因素和外在的不确定性都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但同时我们更感兴趣的是由于经济系统内生的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的经济系统本身的不确定性,它主要体现在:首先,多重经济增长路径的存在,这样就可能解释不同的国家,虽然具有相同的技术和偏好,但是因为初始的条件不同,他们会收敛到不同的平衡增长路径;其次,在同一条平衡增长路径上,从非均衡收敛到均衡的路径是不确定的。因此,不同的国家选择不同的增长路径,从而也会出现经济增长的差异。讨论出现这些不确定性增长路径的文献很多,如:谢丹阳在lucas给出的具有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两部门的模型中,当存在人力资本外部性影响时,就可能出现多条平衡增长路径或者对同一条平衡增长路径出现到达均衡路径的多重性,从而可以解释不同的国家因为初始条件不同,可能选择不同的平衡增长路径,并据此出现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经济系统内生具有的局部或全局的不确定性。之后,Benhabib(1994)在Lucas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休闲,消费者通过选择休闲、物质产品生产时间和人力资本积累时间,也得到了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他认为即使是处于相同初始条件、有相同初始禀赋的国家,也可能以完全不同的速度消费以及配置人力资本生产时间和物质资本生产时间。这一结果可以用来解释丰富的经济现象,经济系统的这种内生不确定性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赶超成为可能。人们已经认识到,只要给出一个动态的模型,要解释现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都是非常容易的。一个因素就可以,关键是你找到什么因素。林毅夫教授假设每个国家的禀赋不同讨论了一个发展战略问题,就是各个国家经济是收敛还是不收敛的问题。这也是要解决为什么存在不同收敛路径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继续讨论。

3.收入分配问题

收入分配理论可以接着上面的问题,现在比较热门。在20世纪50年代初,库茨涅茨就发现了库茨涅茨曲线。经济增长的时候,有些人先富起来,就象邓小平说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那么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就加剧了。但同时经济增长也慢慢起来了,结果是人人工资收入都开始提高,人们受教育的程度比较高了,大家都有就业机会,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就开始下降。这样就形成倒U曲线,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先增加后下降。有些人说,这个理论一定要找个微观基础,看怎么样才是一个最优的行为。当然最了不起的文章还是1990年的Gmenwood和Jovanovic在JPE上讲金融机构发展的问题。把金融机构发展问题和收入分配连在一起,是一个很热门的问题,它基本上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要加入信用合作社至少要多少钱,大家要成为一个俱乐部或者银行合作社的成员,例如需要500块钱吧,你才能加入,否则你加入不了。加入信用合作社之后,你就可以贷款,通过资本市场运作;你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把传统的行业变成现代行业。现代行业一出来,你就富起来了。如果假定经济制度是完全的平等,每个人只有10块钱,这个经济能发展吗?不可能!因为谁都没有500块钱。但是如果有一个人有了500块钱,开始就让他富起来,他马上就买了现代化的机器,其他人成了他的雇员,生产得越多,大家的工资越高。十年以后,人人都有了500块钱,人人都成了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就像人人有了信用卡一样,那么大家就自由了,平等了。所以就很好地解释了库茨涅茨曲线。后来的纽曼在1992年JPE的文章说,教育也是一样。接受教育,要么上四五年大学,要么不上大学。所以开始也要有一定的不平等。如果开始人人都一样,谁都上不了大学。但有一部分人有800块钱或者八万块钱,就能上大学。Lucas在1992年EconondcJournal和1978年Econometrica上的文章中都假设没有资本和劳动,每个人一棵苹果树,或者就是有一个苹果。大家偏好都一样,没有生产,只有随机的扰动,就能把所有现象都解释清楚。如果用cashinadvance约束引入货币,他证明有一个完全平等的社会存在;如果信贷进入这个市场,他证明方差可以无穷大,也就是说有完全的不平等存在。而回到中国问题上来,类似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关系方面需要讨论的问题也很多

二、金融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关于方法论的问题,张维迎教授认为,不能完全不讲,但也不能老讲。因为一个研究方法论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经济学家,方法论的很多东西我觉得都是体验,都是你在读大量的文献看人家怎么去研究多了以后学来的,而不是我本身谈方法论你就可以学会方法论。所以方法论本来是一门学科,这与你成为一个经济学家的关系不是特别大。但是如果在你体验并做了大量的东西以后,偶尔看看一些总结性的方法论的东西还是有帮助的。

(一)数学的作用

数学作为研究金融理论和经济学的基本工具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密切关注,虽然对数学工具的作用看法不同,但都认为掌握数学工具为研究金融和经济学提供了有益的准备。数学及利用数学发展起来的模型都是一种交流的语言。有了这种语言以后,大家谈起来交易成本就会小很多。

陈志武教授特别强调不要走极端。在20世纪70-80年代,经济学和金融的研究对数学的强调是很高的,你可以不用考虑研究结果对金融本身有什么意义,只要你写的数学大家都看不懂,那你就很有水平,现在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后,你念博士的时候,你要是作纳粹数学的论文,那你找工作就很困难,很多学校会说这个人做的研究太抽象了,没有办法教MBA,所以又开始走另一个方向。现在最可以接受的类型是既有数学模型又有实证的结果。当然如果你是有突破的纯数学的理论文章也是可以被接受的,这就对研究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人们看这种文章的耐心和20世纪80年代相比已经差别很大了。大家可能也听到很多行为金融学的情况,这方面是做得很红的,但究竟能做得怎样,谁也不知道。这个方法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没有一个核心的理论基础,那就很容易把我们带回到现代金融理论之前的那种状态,很多东西都是描述性的,没有什么定量的东西。

至于如何用一个数学模型建立一个框架来研究经济学和金融问题,就要着研究的问题如何。现在很强调一个正常的人,都会按照某种方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邹恒甫教授认为,要从最基本最简单的假设出发得到深刻的道理,如RobeLucas在货币经济学上1988年的文章,他一开始讲到这个世界太复杂了,那就讲机器人吧,不要管韩国人、日本人、中国人的差别。把机器人研究透了,再来说现实世界。而事实上,他得到的结论是,在这样一个机器人的世界里,收敛的路径也是不一样的。穷的可以变得更穷,富的也可以变得更富。穷的可以赶上富的,富的也可以变穷。各种情形都可能。当然,他1988年的文章只是个猜想。到了1994年的时候,包括1994年以前,一群经济学家发现,Lucas猪错了,它只是少数几个可能性,实际上有无穷多种可能性。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王江教授认为,金融研究主要是把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用到金融市场的分析上,它有自身的特点。首先,资本市场是经济学原理体现得非常强的一个市场,和人力市场不一样。一个人,从一个单位换到另一个单位,很困难,因为找工作收集信息非常困难。资本市场不是这样,证券市场,在最理想的情况,交易非常方便,流动性非常高,资本进进出出很容易,使得市场机制体现得非常充分。这个特点使得它的研究方法也有了一定的特色。比如,无套利原理,在金融中体现得非常充分,同一支股票在香港和上海同时交易,考虑汇率的因素,两个价格应该是一样的,至少不会差太多。如果出现任何偏差,就会很快有资金进来,通过操作把这样的价格关系建立起来。这和在别的市场的情况有些不同。比如,联想组装计算机,这计算机的所有部件在市场上都可以买到,把这些东西的价格合起来,就应该和计算机价格差不多。如果不一样,就有套利机会。可是要利用这样的机会不太容易,你需要找人啊,买这些东西,组装,这个过程相对比较复杂,有很多各种各样的交易成本。因此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整机的价格比各个部件价格加起来要高一点,这种情况不会马上就消失。而在证券市场上,尤其是在西方那些较大的市场,这些偏差几秒钟之内可能就没有了。

第二个就是,它有大量的数据,不像做宏观的,一年就一个点,你要作证券交易,数量就大了,即使一周一个价格,一年也有52个数据,这就使得定量的分析,实证分析成为可能。从这个角度来讲,实证性是金融研究的特点之

再一个,金融学本身是一个应用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在美国教MBA,学生首先就要问,你这个对我有没有用。金融和宏观经济不太一样,有数据又有很多可以研究的题目,这就增强了金融研究的实用性、实证性。

经济学也需要大量的实证研究来支持,最好的文章还是既有理论模型又有实证结果。这就要求作者具备多方面的功底。正因为这样,国外常常提倡多个人合作研究。这一点也是国内研究工作者要提倡的。

(三)注重从国内实际出发,深刻理解现象的本质,但要借鉴国外的研究方法

林毅夫教授认为,经济学是研究经济现象的,如果你对经济现象没有深刻了解的话,那么数学模型事实上是一个数学游戏。他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可靠。你要研究可靠的经济学问题,你就必须对中国的现状和历史有一定的了解。另外,原创性也是作为一个学者必须有的。因为你要成为一个经济学家,和写经济专栏的记者不一样,你不仅要了解现象,你还要把现象背后的逻辑弄清楚,不论是用语言还是用数学,你都必须严格。在做研究时,一方面是满足自己作为一个学者的好奇心,另一方面可以对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也要对世界的经济知识的积累作出贡献。邹恒甫教授认为,研究经济学不仅要对中国实际了解,更要对中国历史、哲学有一个较系统、全面的了解,为此,他倡导学生不仅要学习经济学,而且要学习四书五经。

王江教授认为,虽然国内的市场和西方的市场相比有很大的差别,但要科学地看待这种差别,不能把差别和普适性强的经济学原理混淆起来。虽然具体的情况不一样,但用来分析的经济学原理可能还是互通的。比如激励机制的问题,在西方是有的,在国内也是有的,只是具体的表现形式不同,基本的经济因素是共同的。这对经济工作者来讲,国内研究也好,操作也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我们不是跟美国一样的东西,也不是跟英国一样的东西,如果一样的话,只要照搬过来就可以了,模型也可以搬。事实上不是这样,情况非常复杂,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因此,我们还是应该用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来分析,但要根据具体的问题具体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

周春生教授从美国回来不久,他比较了中国经济学研究包括金融学研究和美国有什么不同。他认为,中国的经济学家通常都更富有想象力,更有概括性,做研究描述性的东西比较多,比如像国内比较著名的经济学家,他可以谈任何事情,宏观的,微观的,货币政策,利率政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他们有比较宽的知识面。国外的经济学家都集中在某一个方向上,做研究更具体更严谨一点。比方说我们做一大堆数学模型,如果主要做的是资产定价方面的东西,就很少去搞宏观的东西。西方的金融学家通常都做一些更具体的事情,比较强调数学化,而且强调对观点的论证。

周春生教授还强调,在国内做研究应该很好借鉴国外的东西。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利用国外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国内的问题,因为中国市场刚起步,有很多美国人需要回过头去找数据。而且中国有自己的特色,抓住这些,采用先进的研究方法和工具会出一些有份量的成果。当然,不可能每个人写研究中国的文章都可以拿到国际一流刊物上发表。对于从事具体工作的人来说,也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市场经验,看看为什么国外的市场发展得这样成功。在国外,很多理论研究对实际工作是有很多指导意义的,比如衍生工具,国外衍生工具的发展,要远远超过股票市场的规模。对于衍生工具,理论上可以得出大致的价格,实际工作也采用了这一点。现在衍生工具变得比较成熟,所以现在国外公司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已经很普遍,特别是高科技公司。事实上,这也是有很多人先去做理论研究,然后把研究的成果推广到实际的应用中去的原因。这种研究途径我们也可以借鉴。

(四)从大量的经济现象中抽象出最本质的东西

樊纲教授以宏观经济学中的长期问题和短期问题为例说明经济学的抽象法问题。在复杂的经济学体系当中,如何用抽象思维把不同的问题放到不同的位置,分别加以分析,然后统一加以思考,这是做好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包括做模型。做模型首先你得把这个模型想清楚,什么是条件,什么是变量,什么是解释变量。这涉及到我们的思路是不是清楚,你给出的东西是不是可靠,是不是真正和问题相关,以及是否能够去解决问题等。经济学永远是问题导向的。研究中国经济学之所以有意思,就是因为这么多问题在导向,在引导我们去解决这些问题,而且确实有些是前所未有的问题,比如我们遇到的转型期的许多特殊问题。有了抽象的思维方式之后,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来建立模型,发展理论,来更好地解决问题。

(五)经济学和金融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必须要国际化。

张维迎教授认为,作为经济学工作者没有使命感是不可能的。作为经济研究工作者的使命感,就是希望中国人在国际学术市场上有一席之地。如果没有,作为一个中国人,应该感到心寒。以色列、印度都能有一席之地,为什么我们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没有?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现在整个国际经济一体化,所有方面的竞争都不可避免,包括学问方面也是如此。为此,张维迎教授提出了三个“C”的概念:一个是“InternationallyCompatible”,第二是“InterneqCOmparabfe”,第三是“InternationallyCompetitive”。

张维迎教授还谈到了做任何研究工作的重要环节——选题问题。他认为,大体上有两类题目来源:一类是从已有的文献、论文当中来选,这些文章中都有些假设,你可以改变它的一些假设,然后做出自己的成就。这一类可以说在经济学中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另一类是从现实当中来选择题目,这个现实不是指政府给你出个题目或某个企业领导人给你出个题目,而是你在观察现实当中可能发现一些有趣的问题,现有的理论还没有人很好地去解释它,这时候如果你选择这个题目,再去看文献,做出你的研究来,这就是你的成果。张教授自己的很多论文就是从观察现实中获得的。

(六)广泛吸收已经有的科研成果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经济法学史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①例如,王艳林:《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l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史际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关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时期,有两阶段说和三阶段说。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4年的兴起时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时期。关于历史分期,另文探讨。

③参见“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两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为分期点,有的以1986年为分期点。以1992年为分期点的观点中,还有的又以1986年为前一时期的两个阶段的分段点。无论是何种分法,认为它们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当不无道理,尽管有直接和间接之别。

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还有“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等。其他在前一时期已经存在的观点,虽然在这一时期仍有出现,但显见式微。

⑥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等等。

⑦经济立法,并不全是经济法的立法。但是,在兴起时期其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基本上被理解为经济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经济立法对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认为,如果没有20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立法的渴求和社会对经济立法的高度关注,不要说经济法学如此巨大发展,就连产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写。因此,在认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全部主题、中心主题时,不能否认经济立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来,经济立法早已不是或不应是纯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沈阳)、1983年12月的经济法研讨会(北京)、1984年8月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杭州)等会议讨论主题,以及若干概论式经济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讨主题在拓展。

⑨本文在许多地方不用“本质”,而用“特质”、“特征”、“特异性”等词。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则》颁布后,仍有许多论者仅仅从主体上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进行区分,结果此进路是无果而终。1992年以后,影响较大的几种调整对象的观点自觉不自觉地摆脱纯粹主体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主体上的特殊性。而这,仅仅只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是一个层面和维度的表现之一。

11.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民法、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之争便随着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而起伏浮沉。中国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的争论,虽时间跨度还不至于那么长,但其参与规模、涉及的领域丝毫不逊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惊人的相似。另见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12.可参见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1983年10月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13.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该文中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类型化,并提出了经济法上的行为的概念类型。

14.可参见盛杰民等的论文,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关于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经济学而成为一门新的学科,关键不取决于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与旧制度主义者一样,新制度主义者也是从批判流行经济理论“过于抽象”人手,但降低抽象程度意味着要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放弃建立在确定性和无限理性基础之上的古典和新古典理论的基本假设。放弃这一基本假设的方法论无论是从整体上还是局部上说都是意义巨大的。本文首先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与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关系,进而讨论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特点,最后对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论进行比较。

一、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与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关系

诺思指出:“我们应注意不断地把传统正规新古典价格理论与我们的制度理论结合起来。我们的最终目的不是试图去替代新古典理论,我们的目的是使制度经济学成为对人类更有用的理论。这就意味着新古典理论中对我们有用的部分——特别是作为一套强有力分析工具的价格理论应与我们正在构建的制度理论很好的结合在一起。”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但这种批判并非全盘的否定,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加以继承、发展和扬弃。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是一些有关理性和信息的苛刻假设,它隐含地假设制度是既定的,更多地关注经济的效率而忽略经济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思拉恩·埃格特森指出被新古典经济学忽略的三个问题:(1)各种可供选用的社会法规和经济组织如何影响经济行为、资源配置和均衡结果。(2)在同样的法律制度下,经济组织的形式为什么会使经济行为发生变化。(3)控制生产与交换的基本社会与政治规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变化的。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威廉姆森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本质上说和微观经济学是一致的。新制度经济学在一些方面对古典经济学进行了继承,但新制度经济学的“新”也表明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1)新制度经济学给出了充分假设,即制度有深刻的效率因素。(2)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技术本质,也在于其独特的管理方式和结构。后者带来了不同组织类型中信息传递和激励的区别。(3)新制度经济学使用的比较方法是两种可行形式之间的比较,而不是将可行形式与抽象无摩擦形式进行比较。总之,新制度经济学和古典经济学的关系可表述为: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把制度作为内生变量的条件下,用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去分析制度问题,是对古典经济学关于制度变量假设部分的进一步发展。

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特点

新制度经济学流派在研究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制度分析的路径和传统。新制度经济学更注重从生活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对现实生活的详细考察,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表现出鲜明的特点:第一,重视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以经济制度的产生、变迁及其作用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会对制度结构及人们具体的经济选择行为产生影响。显然制度的产生和使用需要投入真实的资源,这里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交易费用,然而这样显而易见的问题却经历了很长时间才被认识到。不仅是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即使是他们的批评者也都想当然地把这些制度和交易费用看成黑箱或无摩擦状态。这与他们在经济研究过程中舍弃制度变量紧密相关。第二,试图从文化、心理、历史、法律的角度寻找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基础。制度的一种产生方式是通过人类的长期经验形成的。当一种经验或习俗被足够多的人采用时,这种规则就会逐渐变成一种传统并被长期地保持下去,锁定为一种行为方式或传统习俗。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规则多数是在社会中通过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发展起来的。并且,多种制度的特有内容都将渐进地沿着一条稳定的路径演变。学者称这样的规则为“内在制度”。凡勃仑把制度形成的基础归于思想和习惯,“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联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思想习惯又是从人类本能产生的。加尔布雷思则认为,现实的“经济制度”(私有制、货币、商业、利润等)只不过是心理现象(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反映和体现,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关系、人们的心理及其他非经济因素。注重对包括习惯、思想在内的内在制度的研究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鲜明特点。第三,新制度经济学一个重要特点是经验和案例的研究。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案例研究非常普遍。案例研究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同时,对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的研究,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即小概率事件可能使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发生改变。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非常关注“微观”问题,同时将个案研究提升到“一般化”的层次。阿尔斯通指出:“借助关于制度的理论知识和现有成果,案例研究方法常常是推动我们积累关于制度变革理论知识的唯一方法。”

三、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准和理论工具

新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理论基准就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的名字命名的,其核心思想是交易成本。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罗伯特·D·库特对“科斯定理”做出如下解释:“从强调交易成本解释的角度说,科斯定理可描述如下:只要交易成本等于零,法定权利(即产权)的初始配置并不影响效率。”科斯定理是认识产权功能的理论基准。科斯定理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就所有制来说,无论它是国有或非国有,谁拥有财产对效益并不相关。而在现实生活中,产权的所有是同效益密切相关的。科斯定理的力量在于,它指出寻找答案的路径:究竟是现实生活中的什么因素与科斯定理的前提假设恰恰相反,导致产权与效益无关。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现代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础。1937年,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等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的最终目的也是为节约交易费用。他指出,市场和企业都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和分工的方式(即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企业组织劳动和分工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劳动和分工的费用。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可把若干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交易者的数目和交易中的摩擦,因而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了,伴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因此,企业替代了市场。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内部交易还是市场交易,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费用。而企业替代市场是因为通过企业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比通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低。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与监督成本等构成。企业运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可将市场内部化,消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科斯这一思想为产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科斯的思想在很长时间内一直被理论界所忽视,直到上世纪60年代才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广泛重视。尽管交易费用理论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需改进之处,但交易费用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经济学的传统面目,给呆板的经济学增添了新活力。它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建立在虚假假设之上的完美经济学体系的一统天下,为经济学研究开辟了新的分析视角和新的研究领域。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使经济学更加完善,而且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正如科斯本人所说:“认为《企业的性质》的发表对经济学的最重要后果就是引起人们重视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那就错了。在我看来,人们极有可能产生这种想法。我认为这篇文章在后来会被视为重要贡献的是将交易成本明确地引入了经济分析。”也许,该理论目前应用于现实生活中还有距离,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对经济理论的巨大创新意义。四、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上的区别在于:前者采用微观、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后者采用宏观、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前者以科斯定理和交易费用为理论基准,后者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参照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以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主。个人主义的方法论意味着所有的经济绩效最后必须由个人行为来解释。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的假定予以继承,而不同意其理性人的假定,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人所处的经济制度环境的复杂性及人自身能力的限制性,信息是稀缺的资源,因此总有意识地想把事情做得最好的人可能会导致:想达到理性意识,但又是有限的。所以经济人行为的有限理性就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二个基本假定。在其基本假定之后,他们仍继承了古典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同时就不可避免地使用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如,效用、效率、边际、成本收益分析、均衡等概念。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理性和人所面对环境的理想化假定做出了更加切合现实的修正,并借助交易费用概念论证了在存在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相关性,得出了经济人活动其中的市场制度有改进的必要而不能被理想化和永恒化的结论。其对市场现实分析得出的产权理论,成为支撑其整个制度变迁理论大厦的基石。但其整个学说仍是建立在斯密的功利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等经济人命题之上的,其研究方法本质上仍是新古典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方法论,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成是一个自然发展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它既阐明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变迁,揭示了制度的动态性、历史性及其演变规律,又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阐释了制度创新与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既分析了微观层面的制度,又分析了宏观层面的制度及其相互关系,体现了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在理论分析中,坚持了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演绎分析方法。在理论和史实的分析中,坚持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分析方法。马克思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背景是他的社会历史哲学观。马克思的社会系统观、结构观、发展观、动力观和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化观,为其制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哲学工具,使其制度经济学形成了一个系统的、动态的、宏观的理论体系。

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相似处在于:第一,都注重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都对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结构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曾说过:“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新制度经济学明显地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方法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作为分析对象,分析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迁,提出制度的动态性和历史性,这是借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人类社会经济制度产生、演变规律的分析。第二,都强调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马克思定义的“制度”即经济关系与竖立其上的上层建筑,它的变更不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有自身的运动规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制度对生产力有反作用,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能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反之则阻碍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则认为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决定作用。在1971年发表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一文中,诺思明确提出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十分重要的观点。他说“制度安排的发展才是主要的改善生产效率和要素市场的历史原因。”在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进一步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也就是说,新制度经济学更强调制度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各种因素都不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它们不过是由制度创新所引起的某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最终推动经济增长的表现而已,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只有制度因素。

五、结论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在台湾,研究中国经济史或本地经济史的学术单位以台湾"中央研究院"最为主要,如历史语言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和台湾史研究所。研究院内社会科学类科的单位,如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民族学研究所和经济研究所,也有杰出的学者参与研究。其次是教学机构,尤以设有历史系所的大学院校为主。此外,县级以下地方政府、民间的基金会、由地方的文史工作者组成的小型研究团体,也有一定的贡献。不过,这类单位或团体,比较著重台湾本地研究的史料搜集和田野考察。

整体而言,中国经济史的研究以明清及近代部分的著作较多,与商人、商业活动、国际贸易有关的主题较受青睐。不过,近年来台湾史研究逐渐成为历史研究中的一门"显学",学术单位和教学机构皆然。(注:施志汶:《台湾史研究的反思-以近十年来国内各校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为中心(一九八三--一九九二)》,《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22(1994.6):413-446。)另一个明显的现象是,以往在经济学门不受重视的经济史,似渐引起经济学家的关心,纷纷把他们的研究视点扩及日治时期乃至清末的台湾经济史。新的研究课题,诸如农工业及整体经济成长形态、租佃制度等,不断发掘出来,可以补充旧有研究在课题范畴上的贫乏。(注:叶淑贞:《台湾"新经济史"研究的新局面》,《经济论文丛刊》22.2(1994.6):127-167。)历史学家擅长观察长时间因素的变化和综合性诠释,经济学家擅长于经济学理论的实证和计量方法的使用。近年来这两个学门的学者能透过合作计划共同研究,尤其是后者,其研究过程亦从战后向上延展至日治时期。

此外,大型且跨学科的合作计划不断的推陈出新,蔚为近年来的研究时流,这主要是以台湾"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员为主,而且多聚焦于台湾经济史。除此,更将空间视野扩大,关注祖国大陆、亚洲诸国,也注意台湾与四邻的多层面关系。

以下将先回顾近年来的中国经济史研究,再介绍这一、二年正在进行或近期将展开的专题研究计划、学术研讨会内容,以及目前含纳人员最多且跨单位最广的经济史讨论团体。

一、中国经济史研究回顾

(一)人口、农林业

人口方面,刘铮云《清乾隆朝四川人口资料检讨:史语所藏〈乾隆六十年分四川通省民数册〉的几点观察》,认为这份民数册的真实性颇高,并以此与G.WilliamSkinner据道光年间四川九个民数册的考察结果相比较。由于Skinner没有嘉庆十七年的民数册,而是引用嘉庆《四川通志》上的数据。刘铮云怀疑Skinner嘉庆十七年的人口数,他认为史语所这份乾隆六十年四川民数册时间上较《四川通志》早,利用价值更高。(注: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品委员会编:《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议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页301-327。史语所藏的民数册有二份,都是四川省造报,一为乾隆六十年(1795),一为光绪三年(1877),见刘铮云:《旧档案、新材料--中研院史语所藏内阁大库档案现况》,《新史学》9.3(1998.9):135-161。)

在土地政策方面,梁庚尧《北宋的圩田政策》探讨北宋政府对于圩田垦殖态度的演变,认为南方的圩田垦殖在宋初不受重视,但在庆历改革、熙宁变法及政和年间,政府皆曾积极于江东、浙西及浙东地区推动兴筑,成为宋金战争时期政府所仰仗的重要财源。(注:此文原刊于《世变、群体与个人:第一届全国历史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台北:""历史学系,1996年),又收于梁著《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之中。)土地政策的检讨还有赵雅书《贾似道与公田法》一文,赵氏重新评价和厘清贾似道实行公田回买政策的优劣得失,认为此策为一应时政策,但政策实行所产生的弊端以及没有能力解决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是此政失败的主因。(注:《第二届宋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96年),页607-621。)在土地经营类型方面,以皇族庄园制度的转变为主或相关的论文,有赖惠敏《清代皇族的经济生活》、《清代皇族庄园的形成与演变》二文。她认为皇族庄园制度长时期演变的结果,逐渐与汉人租佃制度趋于一致,成为租佃制度的一环。其间的转变包括地租由实物租转变货币租,佃户渐脱离奴仆身分,皇族土地经由典卖而逐渐转移到汉人手中等项。(注:《清代皇族的经济生活》,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集刊》24(1995.6):475-516;《清代皇族庄园的形成与演变》,宣读于"第一届两岸明史学术研讨会",台北:"国立政治大学",1996年7月23-24日。赖惠敏将她对庄园制度以及清皇族的组织、阶层、财产分配等课题的研究,总结为专书《天潢贵胄: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业生产方面,王业键、黄翔瑜、谢美娥合著的《十八世纪中国粮食作物的分布》一文,主在重建18世纪中国粮食作物的地理分布,并和20世纪前期卜凯(J.L.Buck)划分的农作区做比较。文中依照各种作物在各地所占的重要性,将18世纪中国粮食作物区划为七个大区,即秦岭淮河线以北的"春麦区"、"冬麦高梁小米区"、"冬麦小米区",以及此线以南的"水稻小麦区"、"水稻豆麦区"、"水稻收获区"、"水稻杂粮区"。(注:收于《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上册,页282-308。)

农业商品化,陈祥云《近代四川农业发展与社会变迁:以农业商品化为中心的讨论》,为其博士论文的一部分,认为农业部门因商品化而产生农作物商品化,进而刺激经济型市镇的兴起,使社会结构变迁,也促使传统社会现代化,并且地方势力(会党、帮会与走私)的崛起、社会阶层的分化(小农分化)和失序,也与商品化有关。(注:此文刊于《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30(1998.10):319-351,博士论文为《农业商品化与社会变迁--以四川盆地为中心》,台北:"国立政治大学"历史研究所,1998年。)关于农产品的运销,吕绍理《一九三年代中国的粮食运销组织》以分析米粮贸易的市场结构和米商组织为主,并讨论新式运输工具、新式银行、保险业及新式加工工具(机械动力碾米厂)等运销辅助工具的改变,如何影响米粮运销组织。著者认为,市镇非农业人口对粮食的需求为米粮贸易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市镇的规模、空间分布、阶层关系及其商业力影响米粮市场至深。基于此点,吕氏利用G.W.Skinner的集镇体系,组合成短程、中程、长程贸易三种米粮市场结构。并以长程贸易中的产地市场、消费市场分别说明米行的组织及其营业量。此外,他认为新式运销辅助工具的改变(尤其是运输工具),不但可使米行组织更专门化,也可使介于贩运商和米行之间的某些行业逐渐淘汰,但是1930年代新式运输工具在米粮运销流程中仍居次要角色,因此上述二项米业组织的改变仍属有限。(注:《国立政治大学历史学报》14(1997.5):179-196。)

另外,伐木业的产销,有江天健《北宋西北地区官方木材产销》与郑俊彬《明代四川木材的经营及其弊害》二文,皆以官方对木材的需求和木政的配套措施为内容。江氏除叙述宋代官方透过商税抽算、科配收市、置场入中及设务自伐四种方式,在秦岭、陇山、太行山森林地带取得木材之外,也提及木材采伐区域大都在蕃界或蕃汉交界处,实与北宋在西北地区重兵屯驻的农垦策略有关,采伐区随着宋人势力的扩张而延伸。(注:见《第二届宋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页267-280。商税抽算指由京师将作监竹木务对商贩竹木予以抽算,科配收市指中央派员向各路配买木材,置场入中是在京师置场,以优惠条件招商入中木材。)郑氏详述明代中央采木的督木行政组织、由官督官采到招商买办的演变、以及采木运输过程中吏胥索费和木商对当地居民的负面影响。(注:郑俊彬文章宣读于"第一届明史学术研讨会",台北:"国立政治大学",1996年7月23-24日。)

(二)国内商业、国际贸易

比起农业部门,这个领域研究成果卓著。其中,总论性文章可参考郝延平《中国三大商业革命与海洋》一文。他对不同时代的商业发展特征予以比较,归纳宋代、晚清及20世纪中期迄今的三个商业大革命之间的共同点。他认为这三次商业革命都使"中国大陆"向南扩张,海洋性格愈发浓厚。这表现在沿海贸易、中国和远洋地区的商业关系,以及来自海外的货币、信贷、投资、科技、企业组织和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冲击。(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7年),第6辑,页9-44。)

对于中国境内商人团体、商业活动方面的探讨,官商关系是许多学者关心的主题。何汉威对广东赌商的研究,除了讨论19世纪中期以后税与地方财政的关联之外,从赌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对于近年来部份学者倡论晚期已经形成"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的说法,他认为须持相当程度的保留。因为地方政府采取竞价包税以丰裕财政,赌商认饷承赌,正饷之外还需缴报效银与认缴省内官办企业的经费,对赌商极为不利,其官商关系和困境,与扬州盐商、广东行商等大商人团体相似。(注:见何氏:《清末广东的与赌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6.2(1995):490-491;《清末广东的赌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7.1(1996):61-107。)这种性质的官商关系,在皇室与内务府买卖人(御用商人)之间也是如此。赖惠敏在《乾隆朝内务府的当铺与发商生息(1736-1795)》中提到皇室以资金发商生息,商人从内务府取得某些经商特权,尽管借金利息不高,但长期借贷累积巨额利息以及捐输报效制度的实施,使商人破产机会相对提高。(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8(1997.12):133-175。)不仅商人团体,传统时期政府对整个产业的统制尤为明显。陈殷宜《清代乾嘉时期新疆玉石的民间贸易》,叙述政府在介入玉料供给的政策和管理上的转变,及其对民间玉石贸易及玉石手工业的兴衰所产生的影响,显示帝制时期政府对工商业的发展,具有单向的优势主导力量。(注:《大陆杂志》88.4(1994.4):32-48。)商人的经营风险不仅来自政府的强势利用与支配,还与其商业决策的判断有关。陈国栋在"UncertaintyoftheOldChinaTrade:acasestudyofManhop''''sFailure,1828"一文中,即以广东行商关祥、关成发父子经营破产为例,说明传统贸易经营存在不可预期的不确定性。与其他广东行商一样,关氏背负来自官方强制性的报效要求和经营上周转不顺的负担,但关氏却能凭其与外商的个人关系得到外商的融资。虽然如此,由于对商机的错误判断,在一宗极大手笔的棉花进易之后,不久即宣告破产。(注:《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页889-906。)官商关系来看,前述何、赖、陈三篇论文皆呈现帝制时期商人处境及商业活动的不利层面,政府的控制与利用对商人、工商业的发展似乎弊多于利。但是否可以将之论断为清朝政府抑商政策的具体面?邱澎生《由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藉由官方处理商人经商冲突事件的方式,检讨清前期是否确实存在抑商政策的执行。他认为清前期政府对商人各种经商自由和财产权益的保护确曾存在,不能说是抑商,政府未支持商业发展的现象并不等同于抑商。(注:《文史哲学报》43(1995.12):39-92。)(关于抑商思想的讨论,见下文"(六)经济思想、经济制度"一节)不过,从商人的角度来看,商人面临强而有力的中央集权体系宰制时,仍缺乏对抗能力。李达嘉《袁世凯政府与商人(1914-1916)》即说明,袁政府时期工商业发展已较辛亥革命时期提升,但是商人或因其政治活动空间受抑于袁的而被削弱,或因只求工商业发展和生活安定,弱于抵抗中央集权政体。(注:文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7(1997.6):93-135。清末以来商人的力量有所提升,但是在袁世凯图谋帝制的整个阶段中却乏善可陈,此与上海一地商人团体的行为反应极为不同。据李达嘉研究,上海商人在辛亥革命中扮有举足轻重的角色,其政治经济实力在1913年的二次革命同样具有影响力。辛亥革命上海的光复与此地商人的支持有关,同样的,二次革命失败的原因之一,则是上海商人的抵制。见著者《从"革命"到"反革命"--上海商人的政治关怀和抉择,1911-1914》,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3(1994.6):237-282。)近代商人的这种困境,似与帝制时期的处境相去不远。

除了以官商关系为焦点之外,商人如何利用经济层面以外的无形资本经营其业,以及商人如何与社会公益事务产生互动,也是学者研究的兴趣所在。邱澎生《同乡情谊与商业利益:由苏州商人结社看明清时代"同乡关系"的作用》,以苏州的商人结社为脉讨论,认为同乡情谊与商业利益的连结,不但节省经商的交易成本,也促成当时商业制度的创新。(注:发表于"第一届两岸明史学术研讨会",台北:"国立政治大学",1996年7月23-24日。)邱仲麟《清代天津商人与社会慈善》以经济职能日益增添的天津为背景,探讨此地社会慈善事业的兴设与商人的关系,发现清前期官、绅参与慈善事务甚于商人,但愈至清末各业商人主动参与的情形明显增多,一批以商人为主的"新官绅"成为救济及公共安全事务中的新阶层。(注:见《淡江史学》第7、8期合刊(1997.6):43-62。)

前述各篇论文概以中国境内的商人活动为对象,而中国境外华商在侨居地的商业拓展及其与母国之间的商贸活动、汇款等关系,亦为经济史学者关注的一个研究课题。近年来以东亚海域为方向,尤其是针对长崎华商泰益号的研究,值得注意。泰益号为旅日闽商陈世望家族所经营,从事海产品杂货生意,19世纪晚期至20世纪前期活跃于上海、台湾、日本之间。对于研究此时期东亚的海上贸易网络、商品结构、资金流通、贸易形态等课题而言,泰益号是重要的个案之一。目前研究泰益号的专著,有许紫芬(山冈由佳)《长崎华商经营の史的研究--近代中国商人の经营と账薄》,及兰《近代におけゐ长崎华商泰益号の国际贸易活动の研究》,都是利用日本长崎市立博物馆所藏的泰益号商业关系文书史料。(注:1985年陈世望家族将泰益号文书捐给长崎市立博物馆,书信、账簿极为完整。许紫芬现任职于暨南国际大学历史系,此处所列为其博士论文,1995年在日本京都ミネルグア书房出版。《近代におけゐ长崎华商泰益号の国际贸易活动の研究》为兰博士论文,1995年日本九州大学文学部学位论文。兰曾将其博士论文部份章节修改后,发表了几篇文章:《明治时期长崎华商泰昌号和泰益号国际贸易网路之展开》,《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7.2(1995.9):53-75:《长崎华商泰益号与上海地区商号之间的贸易》,《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6辑,页349-388,《近代长崎华商泰益号关系史料和其研究成果评析》,宣读于《中华民国史专题讨论会》,台北县:"国史馆",1997年12月18-20日;《长崎华商泰益号与厦门地区商号之间的贸易》,收于《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即将出版),第7辑。)不过,早于许、朱二人的著作,廖赤阳和翁其银也曾撰写相关的主题,廖文侧重泰益号与厦门之间的商贸活动,翁文则以泰益号与上海商号的往来为主。(注:廖赤阳:《福建商人と近代アジア域内传统贸易--长崎华商泰益号の厦门贸易を中心として》,为日本南京大学1993年硕士论文(未刊)。翁其银(与和田正广合著)《长崎泰益号と上海商行の海产物贸易に关する回顾》,见《九州国际大学论集教养研究》4.1(1992):19-69,翁氏另文《上海寿康药行の长崎泰益号贸易书简の分析》,见日本九州国际大学社会文化研究所《纪要》第30号(1992年)。)这批珍贵史料包含相当多与台湾有关的部份,为便利台湾的学者使用,赖泽涵、市川信爱、兰等人曾将之辑为《长崎华商泰益号关系商业书简资料集》,于1992年出版。(注:该资料集为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出版,按商号所在区域,分台北地区、基隆地区、台南地区、澎湖及其他地区等几个部份,共56册,起迄年代为1899-1938年。此外,泰益号关系文书的缩影微卷,也可在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阅得。)境华商之外,针对俄境远东地区的华商活动与中国的商业关系,可参考何萍《二十世纪初俄国远东地区的华商活动概况》一文。据何氏所述,俄境华商主要经营盐、华洋百货、茶叶及粮食谷物,以中国东北和俄境远东地区为其活跃范围,其活动的黄金时代在十九世纪末西伯利亚、中东两条铁路兴修完成之前。铁路兴修之后,俄国官方对华商经营限制转为严苛,华商经营环境不利,但仍能与俄商分庭竞争。在这种情况之下,华商以多样经营、赚取短期利益、转以华人及华货为经营中心等策略来因应。(注:《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30(1998.10):273-318。)

活跃的海外贸易奠基于制度化的管理,早期中国对外贸易向有专门机构执其事务。杨育镁《元代的市舶制度》就市舶司设置的沿革、组织、职能的探讨,认为元代市舶司在推动及管理海外贸易的广泛性和周严性方面皆超越前代,有完善的市舶原则、条规,并出现类似近代海关征税制的征课体系。(注:《淡江学报》33(1994.3):107-123。)

至于中国对外贸易的规模如何,时代愈早,可据以研究的资料愈有限,仅能稍窥梗概。例如,邱炫煜《从〈大德南海志〉看宋末元初广州的海外贸易》,即以现存最早的广州志--《大德南海志》所载物产、舶货、诸蕃国等资料加以考订,概述当时流通的商品和对外通商范围。大致来说,此时进口品多为香货、药物、布匹及珍石,贸易伙伴远及印度洋各国、东非及北非等回教世界国家。(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6辑,页173-215。)降至清代,世界贸易情势愈趋复杂,中国对外贸易脚步的调整却相对地迟缓。据陈国栋《1780-1800,中西贸易的关键年代》所述,从中国最后一次海贸开放(1684)至鸦片战争期间,中西贸易的许多重大改变都发生了,诸如:对华贸易各国之中,荷兰、法国、丹麦、瑞典等国相继退出,英国东印度公司渐趋独大;商品以中国茶叶出口为主,印度棉花进口中国渐居领导地位;外国贸易伙伴调整其财务安排以适应新贸易形势等变迁。(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6辑,页249-280。)

与各国之间的贸易方面,利用贸易国所典藏的相关史料。对于双方贸易内容的研究,可提供实质的助益。这方面的论述,以清代及近代时期的讨论较多。在中日贸易的部份,许紫芬《1880年代东亚地区华商的商业势力》,叙述中国各商邦在日本函馆、横滨、神户、长崎及朝鲜各条约港开港后,以其优越的资金周转能力、买卖交易技术、分支店网路等优势竞争力,扩展东亚海上商贸网。(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7辑,即将出版。)刘序枫《清代的长崎贸易与中日财政经济关系--以贸易品结构变迁为中心(1684-1842)》,则是利用长崎荷兰商馆资料描述清代中日贸易的轮廓。文中认为自17世纪末以降,日方出口商品的改变由银而铜而海产品,中国输出品先是生丝、绸缎、布帛,其后转为药材、砂糖、香料。(注:宣读于《财政与近代历史》学术研讨会,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11月27-28日。)

与英、美贸易的部分,王良行《清末中英通商的科技转移效果》以船舶修造、军火、机器制造、矿冶、棉纺织、制茶、缫丝、榨油等产业的发展,说明中国做为后进国家藉与先进国家(英国)的通商,进而输入各种科学技术,提高本国生产效率。(注:此文于1993年9月17日在承德举办的"中英通使二百周年学术讨论会"中宣读,之后刊于《兴大历史学报》4(1994.6):55-76。)王氏另文《甲午战争与中英经贸关系》,则对甲午战争前后从英国在华投资、英国对华贸易两方面,分析中英经贸关系的变化。他认为前者对英国而言利多于弊,后者则利弊互见。(注:收于《甲午战争一百周年纪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1994年),页87-139。)英国在华投资之外,罗志平《清末民初美国在华的企业投资(一八一八--一九三七)》一书,以美国在华的直接投资,尤以上海和天津两埠为主,对美国在华设立的洋行数目、投资总额、各类投资比例、投资的地域分布以及投资利润等项加以分析,此外,美资企业的经营理念、方式及其与本土企业的关系也在讨论之列,并评估美资企业对中国的影响。透过这些分析,他认为欧战后至1937年是美国对华投资的热潮期,投资型态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输入中国者多为不需高度技术的商品,由中国出口的商品则几乎是原料。至于美资企业带动的技术转移,以管理技术的示范作用较生产技术来得明显。美国商品之中以煤油和卷烟最为国人熟悉,但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应是煤油及石油制品。例如:使用蔬菜油的照明习惯渐为煤油所替代,蔬菜油转而以输出为导向赚取外汇;石油制品则大量输入,裨益于促进本土手工业的机械化。(注:此书系据其1994年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在华企业投资的量化分析》加以增修,于1996年由"国史馆"出版。其博士论文第三章摘要刊于《中国历史学会会讯》49(1994.11),第10-11版。)东南亚贸易的部分,从吕绍理《近代广东与东南亚的米粮贸易(1866-1931)》的考察可知,广东自19世纪中叶以后,由原本依赖长江流域及广西米粮输入的情形,转变为仰赖东南亚(主要是暹罗、安南)米粮进口,且输入量明显增长。这种现象与暹罗、安南二地的粮食增产、蒸汽轮船普遍应用与国际运价下跌、以及香港转口功能的形成有关。此外,作者也考察了1890至1931年间,广州市米价与粤省各口岸米价全面上涨的因素及其影响。(注:《国立政治大学历史学报》12(1995.5):33-77。)

最后,与外国通商贸易究竟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无正面影响,这一课题在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领域中尤受瞩目。早期的研究提出了所谓的"二元经济"说和"经济帝国主义"说,但是王良行《清末对外贸易的关联效果(1860-1911)》,则对这一议题重新检验。他依据"出口领导成长理论"(Export-LeadGrowthTheory),对清末重要进出口产业,如上游关联的茶、丝,基础建设的航运、铁路、保险、金融,下游关联的金属、棉纺织品,以及消费关联的食品、鸦片、棉布等项,进行关联效果分析,论证贸易对近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的促进效果大于破坏效果,且这些关联效果的地理分布非常广泛,并未囿限于通商口岸。(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6辑,页281-347。此文又收于王著《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史论集》(台北县中和市:知书房出版社,1997年)之中。)至于近代中国最大通商口岸上海的研究,可参考王良行《上海贸易条件研究,1867-1931》或《上海贸易条件的数量分析,1867-1931》。王氏以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册》中各关贸易统计及《十年报告》中江海关部份作为统计资料来源,探讨上海贸易条件的长期趋势、波动及其与全中国国际贸易条件的关联性,以及汇率对上海贸易条件的趋势变化和波动的影响。他发现:(1)1867-1931年间上海总贸易条件呈轻微正成长,1867-1918年间其国际贸易条件和国内贸易条件则呈明显负成长。长期而言,上海贸易条件既没有恶化也无明显改善。(2)1867-1931年间上海总贸易条件的轻微正成长趋势,与全中国国际贸易条件呈负成长趋势方向不同,但前者对后者影响力小于后者对前者的影响。(3)除了上海国内贸易条件之外,汇率对上海其他各类贸易条件的影响深刻。(注:贸易条件(termsoftrade)指一单位的出口品在国际市场上所能换得的进口品数量。若一定量出口品所能换得的进口品数量增加,或出口品价格上升速度比进口品快时,即是贸易条件改善,反之即为恶化。见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合著,《经济学:理论与实际》(台北:双叶书廓有限公司,1987年),页270。王良行《上海贸易条件研究(1867-1931)》为旧稿,刊于《近代史研究》1996.3:44-87,此文另题名《上海贸易条件的数量分析,1867-1931》,载于《兴大历史学报》6(1996.6):33-70,据王氏专题研究计划"上海贸易条件研究,1867-1931"(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的研究报告改写而成,也收于王氏《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史论集》之中。)同样利用海关贸易统计资料,赖淙诚《云南对外贸易的发展(1890-1940)--以蒙自海关为中心之分析》,认为蒙自开埠与滇越铁路通车才是云南近代开发的关键,其转变在于由省际贸易扩大为国际贸易形态,贸易流通路线由往北转而往南,其中锡矿的输出更显示云南的贸易形态与国外的依存关系甚于中国。(注:《东海学报》38(1997):59-112。)

(三)工矿业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一、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视角(perspective)、参照系(reference)和分析工具(analyticaltools)。第一,现代经济学提供了从实际出发看问题的视角。这些视角指导我们避开细枝末节,把注意力引向关键的、核心的问题。经济学家看问题的出发点通常基于三项基本假设:经济人的偏好、生产技术和制度约束下可供使用的资源禀赋。用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消费者想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企业家想赚取利润,都是很自然的。经济学就是要探讨在个人自利动机的驱动下,人们如何在给定的机制下互相作用,达到某种均衡状态,并且评估在此状态下是否有可能在没有参与者受损的前提下让一部分人有所改善(即是否可以提高效率)。以此为出发点,经济学的分析往往集中在各种间接机制(比如价格、市场供求因素等)对经济人行为的影响,并以“均衡”、“效率”作为分析的着眼点。以这种视角分析问题不仅具有方法的一致性,且常常会得出出人意料,却合乎情理逻辑的结论。第二,经济学提供了多个参照系。参照系对任何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极为重要,经济学也不例外。这些参照系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们是否准确无误地描述了现实,而在于建立了一些让人们更好地理解现实的标尺。经济学家的头脑中总有几个参照系,这样,分析经济问题时就有可比性。比如讨论资源配置和价格问题时,充分竞争下的一般均衡理论就是一个参照系;讨论产权和法的作用时,科斯定理就是一个参照系。参照系的建立对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第三,经济学采用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它们多是各种图象模型和数学模型。比如:供需曲线图象模型,它以数量和价格分别为横、纵轴,提供了一个非常方便和多样化的分析工具。经济学家用这一工具来分析局部均衡下的市场资源配置、市场扭曲、市场失灵等问题和政府干预市场的政策效果。这种工具的力量在于,用较为简明的图象和数学结构帮助我们深入分析纷繁复杂的经济行为和现象。

二、数学工具对经济学发展的影响

现代经济学的一个明显特点是越来越多地使用数学(包括统计学)作为分析工具,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前沿论文都包含数学或计量模型。从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来看,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参照系的建立和分析工具的发展通常都要借助数学。但是,在部分经济学家的理论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基于唯数主义的数学化倾向,这种倾向偏离了经济学研究的基本视角,不仅不能为非西方世界的经济学家所接受,而且在西方经济学家内部也颇存异议。因此,我们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数学工具对经济学发展的影响。

(一)数学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从理论研究角度,借助数学模型有三个优势:第一,数学语言可以清楚地描述前提假定,这使得经济学的推理与分析过程呈现出数理逻辑的严谨性。例如,边际效应价值实际上是在对效用函数进行测定的基础上,运用一系列联立方程组推导的结果。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理论,也是运用联立方程组对生产和交换均达到最优配置下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阐述。第二,数学方法使经济学拥有了一个统一的语话体系,并进而使经济学的发展具有了一个共同的基础,让后人较容易在已有的研究工作上继续开拓,也使得在深层次上发现似乎不相关的结构之间的关联变成可能。西方经济学就是在这一共同的话语体系下获得长足的发展。第三,数学表述具有文字性表述所不具备的确定性与精确性。数学推导具有数理上的逻辑性,运用数学模型讨论经济问题,学术争议便可以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或不同意对方前提假设;或找出对方论证错误;或是发现修改原模型假设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经济学理解上的歧义,避免基于不同理解而发生的毫无意义的争论,因此,从整体上有利与提高经济学家工作的效率。从实证研究角度看,使用数学和统计方法的优势也比较明显:其一是以经济理论的数学模型为基础可以发展出用于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计量经济模型;其二是证据的数量化使得实证研究具有系统性;其三是使用精致复杂的统计方法可以让研究者从已有的数据中最大程度地汲取有用的信息。因此,运用数学和统计方法进行经济学研究可以把实证分析建立在理论基础上,并从系统的数据中定量地检验理论假说和估计参数的数值。这就可以减少经验性分析中的表面化和偶然性,并分别确定它在经济意义下的显著程度。

(二)经济学数学化的误区在肯定数学在经济学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更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学不是数学。首先,经济学并不是一些数学模型和概念的简单汇集,经济学家的工作也不是开拓数学理论前沿,而是运用这些理论所代表的分析框架来解释和理解经济行为和现象。经济学发展的关键绝不在于其对数学的运用是否精通,而是取决于经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深度。比如经济学家应用统计回归方法,不仅关心变量的估计值和变量间的相关性,更关心变量间的因果关系、模型假定对预测的影响以及计量结果背后的经济含义,这是计量经济学不同于数学或统计学的最重要方面。其次,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必须从经济学独有的研究视角出发,数学和计量方法只是体现和执行经济想法的一种工具,而不是唯一的工具。目前,英美许多经济学杂志取舍稿件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是否建立了数学模型,是否采用计量分析,如果论文不是有意的使用一组代数符号的话,那么,该论文便会自动被视为毫无价值而遭拒绝。这种作法排除了其他解决问题的思路,使运用其他研究方法解决经济问题的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这种过分数学化的趋势,标志着经济学在逐渐失去其作为社会科学应有的特征(如对现存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批判性,对人和人之间生产关系的揭示,对社会经济制度的揭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直觉性感悟等),标志着经济学在唯科学主义道路上走过了头,以至于逐渐丧失了对活生生的人的关注与分析,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标志着经济学分析工具的贫乏与单一。因此,我们不能以数学水平的高低来衡量一名经济学家的水平,我们也不能以运用数学的多少和它的难易程度来作为评判经济学论文质量的标准。同时,经济学中的过度数学化倾向还表现在,一些经济学家把数学当作经济分析的唯一手段,不顾条件地加以运用。这种运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运用,导致了经济研究的资源误置。经济学研究人类的生产、消费和分配的社会经济活动,而人类活动受道德、历史和社会的诸多因素影响,许多环节之间都有或明或暗的联系,这使得经济活动变得相当复杂,如果用数学变量来表示,那么必将形成一个极端庞大而又难以处理的数理模型,这就给使用带来了困难。而心理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一些情况下人的决策与模型中的严峻假定有系统性偏差,修改某些有关数理模型条件下市场中人的经济行为,将得出很多与已有的理论不同的结论。要想使严峻假定下建立的模型具有可行性,就必须要不断的放松假定,加进新的变量,这样做会使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直到超出数学能力所限,使得数学方法的运用陷入死循环。必须承认,经济运行中存在着许多无法量化的因素,如果一味地追求对经济现象的数量分析而忽视数学分析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将必然会陷入“数字游戏”的怪圈。事实证明,单纯使用数学工具解决经济问题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超级秘书网

三、运用经济学分析工具的几点建议

应该说,在经济学中系统地运用数学方法是不应受到过多指责的,但是,任何方法的运用都需要遵循适度的原则,过度化只能造成相反的效果。第一,经济学是一门以现实中的经济行为和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对理论的现实性非常关注。一方面,所有的经济学理论最终都要接受现实的检验;另一方面,新理论的创立和旧理论的发展也要受现实的启发。包括数学在内的任何分析工具都不能脱离这一范畴而孤立存在。经济学过度数学化使经济学家在研究问题时不自觉地接受了数学家的价值取向,把经济学变为基于一系列超现实抽象假定的科学,实际上忽视了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特征。因此,解决经济问题必须考虑到经济学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的基本困难,是可控实验的不可行性和用经验数据直接检验结论的有限性,必须摒弃以主观局限的数学推导进行客观经济规律探索的方法论。第二,经济理论是描述一个理性的人如何在给定的条件下做出选择,以达到其目标最大化的过程,而选择结果便是理论所要解释的现象。因此,一个经济理论能否解释现实的关键就在于模型中限制当事人选择的给定假设条件是否合适。所谓合适,是指模型中的限制条件要尽可能地具有“普适性”(Robustness),也就是要具有一般性。例如,要素禀赋决定了一个经济中的各种要素的相对价格,是社会中任何经济决策都必须考虑到的条件,因此,要素禀赋是一个非常“一般”的条件,以发展目标和要素禀赋的矛盾来解释计划体制的产生,也就有了较强的“普适性”。运用要素禀赋理论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采用了类似的计划体制以及为什么我国的社会性质未变,而改革后却从计划体制转型到市场体制的现象。所以,我们要将经济理论的探讨建立在经济运行各个环节之间普遍联系的基础上。第三,从经济学引入数学以后100多年的历史来看,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数学的确显示出诸多值得充分肯定的优越性,我们应该不断加强经济学数学分析方法自身的完善,拓展其应用领域,进一步发挥其在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作用。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数学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学习和应用最新的数学分析方法,如博奕论方法、对策论方法、模糊数学方法、非线性系统方法等,使数量分析由单变量向多变量发展,由单目标向多目标发展,并且大力拓展计算机等相关技术领域,提高数学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第四,经济现象本质上一种社会现象,其发展受到许多无法量化的因素制约,这要求我们进行经济研究的时候必然要经过一个定性到定量的分析过程。如果舍弃那些不可定量却对经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生硬地把经济现象抽象到数学模型当中,就会歪曲经济事物的本来面目,影响结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在加强数学工具运用的同时,我们绝不能局限于数学的分析方法,更不能局限于形式上的数学化,简单否定和排斥定性分析的作用。行为经济学之所以逐渐被主流经济学接受,正是因为它合理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并且将通常的理性假设的情况包涵在其中,而不是单纯的依靠严峻假设下的数学模型来解决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程祖瑞.数学化,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J].经济经纬,2001(6).

[2]赵凌云.经济学数学化的是与非[J].经济学家,1999(1).

[3]曾康霖.略论经济学研究的几次革命[J].经济学家,2001(5).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7篇

合理确立经济法的法域归属有助于深入理解经济法的特质。一项关于经济法的法域归属的研究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应以利益标准为主,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这样既可以做到对法律进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划分的周全分类,也能对公法与私法融合趋势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运用该理论论证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公私融合法属性。【1】

将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延伸到人性的层面探讨,不失为新视角。一项研究认为,在国家体制下,人性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抑制。经济法是在国家体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是国家体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与和谐调适。【2】

在经济法规范论的研究方面,一些研究认为,拓补经济法主体理论框架的关键在于,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为指引创新经济法主体的设置模式,并以“社会本位”为理念突出经济法主体的法益目标。【3】要突显经营者的经济法主体属性,必须认识到“经营者”这一范畴具有多重属性。应当在考察法律经验意义上的经营者的基础上,用富有经济法标签意义的经济法理念去阐释经营者的概念,从逻辑上推导出应然法上的经营者的内涵,建构和规整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结构。【4】将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进行“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名誉罚”分类,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沟通性和外部可替代性。实践中,应当在充分发挥本法责任之经济性和规制性优势的同时,坚持法定、适度和绩效的基本原则,努力做到责任体系的结构合理、功能协调、适度有效,并注重和运行机制相匹配。【5】

经济法存在形式的探讨有助于深化运行论的研究。有研究者提出,由国家法之外的明规则组成的软法机制,配合着由国家法构成的硬法机制,分别和共同发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具体到经济法,其软法现象是经济市场化、社会民主化、法律社会化及全球组织化的产物,它适合了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公共管理和国际合作的需要。【6】如果从政府与市场各自的缺陷及二者良性互动机制的缺位及其弥补角度看,社会中间层主体是规制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经济法领域内,实现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的一条重要路径。目前的问题是匡正相关立法的理念,完善健全社会中间层的相关制度。【7】

学科论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相关的研究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非传统性,即不能绝对地以研究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思路、方法和视角来研究经济法,而应当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实践中去探寻经济法特有的“问题与主义”【8】。针对法律经济学研究中日渐明显的“非法学化倾向”,需要认识到以经济学家为主体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存在严重的不足,也要认识到主流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所持的排斥态度导致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投入的不足。【9】

二、针对问题的宏观调控法研究

宏观调控在保障我国经济运行协调发展上具有重大功能。法学视角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其功能及其发挥,更要关注其“合法性”。相关研究认为,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取决于公众是否认同或认同的程度。因此,对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既要从法律层面评判,还要考虑其政治、经济、伦理和文化等多方面的效果。【10】

(一)预算法制化

一些研究强调,我国当前的预算改革还只停留在加强对预算的内部行政控制阶段,还没有进入到预算的法制化程度。我国要建立起现代公共预算制度,需完成从行政控制到法制化,从法制化到民主化的过程,最终实现对预算的民主控制。【11】与此同时,还要重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与政府公共预算制度的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和前提。【12】

(二)税法的路径

在我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背景下,应当高度重视税法的发展路径。一些研究强调,贫富失衡的社会必须内生衡平的法律机理予以回应,作为转移支付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税法,其调节功能的非均衡构造和回应只有在特定的本土制度资源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以税负的实质性公平原则契合现实的不平衡状态,方能达到共富和谐的理想目标。【13】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权因应社会需求不断膨胀,从而引发“福利法治国危机”。中国在单位型福利模式的政策指引下,税权也严重失范,只不过其问题更多地存在于公共支出柔性强、结构不合理等方面。虽然中西都面临着税权的有效规范与控制问题,但方法却是迥异的:西方欲通过控税实现福利国改造中国则应以控税的方式探求适合自己的福利模式。【14】

重视纳税人意识,有助于促进税法的合理运行。有研究认为,纳税人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基础,是一个纳税人与政府双向的全方位概念,是纳税人通过向政府让渡部分财富,要求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实现和权力服务的思想体系,展现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的权力与义务互动的复杂关系。【15】

在税收基本理论的研究中,还有观点提出应当建立征税行为无因性理论,因为有助于诠释财税法与私法调整的协调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或其经济结果只要满足税法规定的征税要素,就应当纳税,而不论该行为的私法效力如何。【16】

关于三大类税收实体法,有研究针对2007年起国家将在中部六省的指定地区和特定行业比照适用东北振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问题提出,税收优惠措施将来可能成为国家用以推动某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17】增值税往往以相应的合同为基础。在分析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增值税义务归属时,应恪守增值税法的一般归属规则,既尊重合同法,又要防止在纷繁的多方合同世界迷失。

针对企业集团的汇总纳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研究从理论上提炼其特质,认为企业集团汇总纳税制度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殊制度,与通常的“独立——属地纳税制度”相比,该制度具有突出的特异性,其制度目标和税权配置都较为特殊,研究其与独立纳税制度的差别、与税法基本原则要求的差距,以及与转移定价、亏损结转制度的关联,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汇总纳税理论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18】有关所得税的比较法研究提出了一些值得未来改进中借鉴的问题,比如借鉴欧盟利息税指令的经验健全利息税协调制度。【19】借鉴美国所得税偷税犯罪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偷税罪立法。【20】

有关证券税的属性与改革问题引起了一些研究者的注意。一些研究认为,我国证券税收应当适用当今世界从财政收入中心向宏观调控中心转变、从行为税中心向所得税中心转变。【21】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必要针对发起人转让资产、特殊目的机构和投资者三个阶段的税收制度设计分别遵循降低税收成本、避免双重征税和投资者收益最大化的不同价值取向。【22】

一项有关税收程序制度的研究提出,税收追征期是核定期间,追征期只是核定时效,对执行不生效力。追征期的起算日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追征期无需中断,但可以中止。期限届满后,税收核定权绝对消灭。【23】

(三)侧重于区域经济协调的计划法研究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制度是计划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理解这一制度,有研究认为,在理论层面上,区域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包括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区域经济法的理论依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还有社会责任本位理论、平衡协调理论和“两手”协同并用理论等经济法具体理论。区域经济法框架体系应当包括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制度、调控法制度和责任制度。【24】

三、围绕立法展开的市场规制法研究

市场规制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集中在主体、权利和竞争政策的定位上。关于市场规制主体和规制权,一些研究认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经济职权应重构为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和公共投资管理权。其中,市场规制权以其内蕴的调整方法的直接性、调整内容的法定性和调整领域的特定性而自成一体。【25】无论是专业市场还是一般交易市场,监管者的权力可以说是无所不在,但是,当监管者行使监管权力偏离法律的正当预期时,对监管者的规制就成为一项不可或缺而且艰巨的任务。【26】20世纪90年代起,竞争领域的国际调整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私人反竞争行为与公权力施加的贸易壁垒一起成为阻碍贸易自由化的两大障碍。对于涉及国际贸易的限制竞争行为,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反应不尽相同。【27】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虽然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但两者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及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寻找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妥善界定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在国家法与政策体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围以及两者的主次关系。【28】还有研究指出,利用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进行贸易保护正在成为新的贸易保护壁垒的手段之一。【29】

(一)聚焦于《反垄断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既凝结了学界、业界等各方面的智慧,也因利益的妥协而带来了若干问题。该法的制定,成为近几年来反垄断法研究的唯一主题,2007年仍然延续这一主题。

一有研究提出,公共利益理念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既是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又是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的整合平台。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有效竞争、消费者利益及整体经济利益等。在《反垄断法》制定中应当在概念的使用上做到一致化,并在内涵的把握上合理化。【30】我国反垄断立法应以保障经济自由、促进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追求,而不能将提高经济效率作为其首要价值。【31】

针对《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相关的研究认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32】对联合抵制,可借鉴美国有关集体抵制的规定。美国法院将集体抵制行为划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前者往往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后者一般适用合理原则。【33】在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中,行业协会常常是主体或主体之一,其行为往往还具有公开性和行政强制性。有必要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作出针对性的规定。【34】针对《反垄断法(草案)》第四章、第五章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规定,相关研究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就企业合并申报标准、执行机构与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建议。【35】

在反垄断法实施的研究中,一些研究从主体、体制和模式角度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讨。在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行政模式的利弊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采取行政模式,并采用单一执法机构的一元模式。【36】允许执法者与企业就垄断行为达成和解,是现代反垄断执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和解制度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但也容易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和对相关主体的利益照顾不足。因此,在以和解程序处置垄断案件的同时,必须防止对公共利益的“私相授受”,并对相关主体的利益维护提供制度保障。【37】还有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并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38】

如何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研究中也是热点问题之一。有研究指出,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仅当它们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才会受到禁止。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需进行综合分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冲突的方式是衡量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限制竞争对社会的影响。在立法上,除制定《反垄断法》外,还应尽快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指南》。【39】还有研究认为,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40】

(二)密切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一些研究从国外借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及其成因、修订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有研究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4年的修订经验进行分析后指出,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借鉴其经验,增强其确定性、透明性,彰显其“消费者友好型”特征,在增强了可操作性的同时确保其灵活性。【41】

针对政府对虚假广告打击不力的现状,一项研究从制度、执法资源、对虚假广告严重性的认识以及执法机构与媒体的关系等层面考察,认为制度的完善要处理好四个基本问题,即必须使违法者多种维度的利益受到损害,且强度适当;使所有责任主体都承担责任;治理过程中注重法律路径与非法律路径、传统路径与非传统路径的结合;注重对执法的约束与激励。【42】治理软文广告应该从广告标记、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同时,加重媒体的行政责任,设定其他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并增设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43】还有研究对反向混淆等欺骗性标示行为的规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44】还有观点提出为完善商业标识的规制制度,将《商标法》扩充为《商业标识法》。【45】

有关商业秘密的研究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中,构成“不正当手段”要求该行为在主观上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披露的公开化程度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在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其“获取”和“使用”行为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情况下的“获取”和“使用”行为存在着差异。【46】我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基础的竞业禁止规则存在很多缺陷,建议引进美国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和用于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实质相似规则”,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又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和谐发展。【47】

(三)着眼于特殊市场、特殊问题的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研究

1.金融混业监管、银行业市场准入与资产证券化

我国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自2004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运作之时面临较大冲击,混业经营已显端倪。针对这一新趋势,有研究提出,我国应当引入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的公开规制理念,建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各监管当局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尽量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提高监管效率。【48】

关于银行业市场规制。由于法律对商业银行的设立采取特许制度,因此需要界定商业银行的实质,以防止逃避银行监管的脱法行为,这涉及到对商业银行的界定。该项研究认为,商业银行最具特质的业务是吸收活期存款。这样,还款期限是否固定和是否以此从事经营这两个因素可以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民间借贷、非法发行企业债券等行为。【49】还有观点认为,由于银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的破产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银行破产。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措施救助银行。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50】对银行监管机构的问责不但是对其事后的责任追究,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事前、事中的持续监督。实现对银行监管机构问责的前提,就在于围绕着问责基本内容设计合理的法律安排,这些法律安排由监管机构履职问责性、机构问责性和透明度三个方面构成。【51】

关于证券市场规制。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仍然是证券市场规制制度研究的热点之一。针对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存在的一些误区,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信托移转的目的和特定目的信托的功能,受托人无须支付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的对价;特定目的信托是否具有受让人兼发行人之主体地位,应区分事实论与价值论加以考量。【52】为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关研究认为知情权应比金融隐私权处在更高的权利位阶上,但满足特殊目标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并不能以肆意侵害银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为代价。应在专门立法中建立起银行、客户、客户信息受让者之间的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平衡关系,在打通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实现全方位的信息监管。【53】还有观点提出,影响资产证券化制度有效性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破产隔离能否真正实现,而“安全港”条款正是为了真正保证资产已经从发起人转让给了特殊目的机构。安全港条款适用资产范围广泛,对保护资产证券化,提高交易确定性很有帮助,对我国未来相关的司法以及立法具有指导作用。【54】此外,一项关于委托理财法律性质的研究认为,受托人自己名义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无法开立以自己为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制度,分户管理的需要与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基于信托法制的存在,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应该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间,允许普通受托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开立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55】

2.自然垄断市场的反垄断

对以自然垄断市场为技术特征的市场,如何进行反垄断,一直是经济学界、法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研究认为,近20年来,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面临着深刻的合法性危机,其具体体现为法律依据的低位阶、风险意识的双重匮乏和公众利益的极度虚置。消除危机的根本之道在于,强化对特许经营的规制:通过规制目标的科学厘定、规制机构的统一设置和规制手段的审慎选择来确保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56】因此,规制法治化是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必要前提。实现规制的法制化,应以事业法和反垄断法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就位阶体系而言,反垄断法应优于事业法。【57】

一些研究以更细化的自然垄断市场为例进行解剖,比如针对“煤电价格联动”制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58】针对运输市场垄断的成因与规制研究。【59】

3.房地产市场和药品市场特别规制

针对房价的飞涨,一项相关的研究提出,需求和供给能解释大部分高房价,但仍无法解释为什么中央政策的失效。高房价是一系列主体的行为所导致,政府之间、政府部门间的冲突放纵了房价的上涨。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我国体制的不足,权力行使应被制约,但也要使它有效协调运作。【60】

针对药品质量问题,有研究具体分析了药品召回义务,认为其既是法定义务,又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义务的性质,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是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药品召回义务是药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将其纳入药品责任体系。违反药品召回义务造成损害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61】

四、跨领域的相关问题【62】

(一)财政补贴、土地权利与“三农”问题的缓解

“三农”问题仍然是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法学多学科关注的重要问题,一些研究运甬法学多学科的理论、多部门法的制度探讨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对策。有观点认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后所普遍实施的工业反哺农业、支持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各国农业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农业法》应专列“农业补贴”一章,规定农业直接支付补贴、农业生产资料投入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不发达地区农业开发补贴等制度,同时规定农业补贴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63】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64】或者,以土地所有制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为原则,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进行股份制改造。【65】

(二)劳动派遣、劳动合同与竞业禁止制度

《劳动合同法》等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相关研究高度活跃。针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动派遣的政策呈现逐步放松规制的迹象,有研究指出,我国劳动派遣业的发展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背景,虽然也应当强化规制与放松规制并举,但现阶段应当侧重强化规制。并且,应当基于我国国情,就从严规制和从宽规制的事项作出选择。【66】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要求其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但应当适度。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水平与世界各国相比整体上有较大的差距。确定我国劳动法适度保护的考察标志,应综合考虑劳动者保护的国际状况和我国国情,兼顾人权、国家利益、公平精神和道德现状。【67】

有研究认为,员工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是普通法上雇员之默示义务及现代产业扩张、产业竞争压力增大而形成的客观环境。员工在职竞业禁止在普通法系中表现为雇用期间之约定俗成,即雇主忠心事主是其义不容辞的默示义务;员工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设计,需权衡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就业权之间的冲突。【68】

(三)能源国际合作与能源安全的保障

2007年有关能源法律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关注理论,比如研究提出能源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强调生态化、人体化的趋势,【69】但总体上看来,大多数还是侧重于从国际法的视角。比如,有的研究《能源条约》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属性及其对我国的相关对策的启示。【70】有的研究欧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可持续性、竞争性和供应安全性目标,研究其构成体系对我国维护能源安全的借鉴作用。【71】有的研究GATS有关能源服务贸易的表现形式以及国际谈判中的分歧。【72】有的研究提出,加强海洋能源安全问题的国际合作有助于中国的能源安全战略以及和平发展。中国海洋能源安全问题目前主要表现在海洋能源的开发和海上能源交通安全的保障。中国海洋能源安全与多边国际合作既可以在区域层面上,也可在国际层面上。重点应围绕能源的开发供应与能源的海上运输保障。【73】

(四)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社会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制定。一些研究从不同视角和层次进行了理论的分析和制度的设计。有观点认为循环经济法的框架应当包括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部分。循环经济法最核心部分的法律制度,应当规定循环经济评价与考核制度、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鼓励、限制、禁止的名录制度、循环经济市场准入制度、循环经济实施的基本顺序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法律制度。【74】循环经济立法源于中国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发展需求,平衡“经济一社会一环境”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其和谐的价值定位。具有政策性、综合性特征的协同性规范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定位。【75】循环经济法是一部环境友好型经济法,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法,与现行其他法律互为补充。循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的再使用、废物再生利用与处置、绿色消费等五个方面的内容。【76】发展循环经济,首当其冲的主体就是生产者。它不仅担任经济主体的角色,而且充当法律主体的角色。从本来意义上的生产者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到延伸意义上的生产者责任一后产品责任,循环经济立法的这一创新,使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77】

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还需要转变观念。要摒弃西方中心主义发展模式,结合人均资源极其紧张的亚洲特点,树立新的亚洲价值观,形成适合亚洲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发展模式。【78】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必要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的作用。【79】制定综合性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并根据各流域的特性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专门法规、规章。【80】建立有利于环境资源法全面实施的机制,加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并强化环境资源法律和有关法律的执法、司法和监督。【81】引入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发展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82】强化企业的包括环境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83】鼓励和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参与。【84】促进环境国际环境争端国际协调机制的改善。【85】五、制度与理论: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偏废的两翼

前文表明,2007年的经济法学研究在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经济法问题和学科建设问题的研究,在选题上的“中国问题意识”强【86】,围绕“真实存在”的问题所展开的研究,成果卓著,进步明显。其中,在税收法研究、反垄断法研究、特别市场规制法等方面的研究尤为突出。

应当讲,作为应用法学的一个分支,经济法学的研究应当高度关注经济法治实践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制度研究,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作为一个学科,特别是像我们这样一个历史并不长的年轻学科,范畴的提炼、方法的探索、理论体系的完善等也是非常必要的。过去一年经济法总论的研究不如制度研究那样丰富多彩,希望只是偶然或短暂的现象。

2007年11月末,我们成功召开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十五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会上,一些教授提出应当回顾和总结近30年来中国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从法治历程回顾中探寻经验,从法学历程总结中发掘积淀,从回顾和总结中增强学科发展的实力和动力。研究会将进一步完善交流形式,加强学界交流,增进交流效果。

【注释】

【1】徐孟洲、徐阳光:《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兼论中的公法私法融合现象》,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2】胡光志:《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民法与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3】蒋悟真:《传承与超越: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以若干经济法律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4】徐孟洲、叶姗:《经营者论:基于经济法规范与原理的分析》,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5】李志刚:《调制受体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载《法学》2007年第6期。

【6】程信和:《硬法、软法与经济法》,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7】张占江:《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关系之经济法构建研究——以社会中间层主体为路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8】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9】周林彬:《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非法学化”问题——以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研究为例》,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10】杨三正、王肃元:《论宏观调控合法性的公众评判依据》,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11】蔡定剑:《公共预算应推进透明化法制化民主化改革》,载《法学》2007年第5期。

【12】欧阳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3】张怡:《论非均衡经济制度下税法的公平与效率》,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14】刘丽:《两种福利模式下的中西税权控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8月第4期。

【15】杨力:《纳税人意识:公民意识的法律分析》,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16】张晓婷:《论征税行为的无因性》,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

【17】竺效:《非普遍性增值税优惠措施应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以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战略实施为背景》,载《法学》2007年第7期。

【18】张守文:《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的法律解析》,载《法学》2007年第5期。

【19】崔晓静:《欧盟利息税指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20】王胤颖:《中美所得税偷税犯罪立法的比较及我国偷税罪的立法完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1】冯果、廖焕国:《论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及中国证券税制之转型——基于网络经济时代背景下的考量》,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22】许多奇:《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

【23】熊伟:《我国税收追征期制度辩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24】徐孟洲:《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25】盛学军,陈开琦:《论市场规制权》,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26】刘德福、朱文瑜:《论规制市场监管者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7】符启林、周慧:《论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28】叶卫平:《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29】王海峰:《试论反垄断贸易壁垒与WTO竞争规则——兼析我国维c出口企业反垄断案件》,载《法学》2007年第10期。

【30】李国海:《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兼论中的相关条款》,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31】郑鹏程:《欧美反垄断法价值观探讨——兼评第1条》,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32】王先林:《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关部分评析》,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33】鲁篱、周道树:《美国集体抵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经验及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34】鲁篱、周道树:《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鲁篱:《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1总第195期。

【35】王晓晔:《我国最新反垄断法草案中的若干问题》,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36】王晓晔:《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载《东岳论丛》2007年第1期。

【37】焦海涛:《反垄断执法和解中的利益平衡》,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38】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39】王晓晔:《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王晓晔:《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中的反垄断法》,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40】江帆:《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41】郑友德、万志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创新》,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42】应飞虎:《对虚假广告治理的法律分析》,载《法学》2007第3期。

【43】应飞虎、葛岩:《软文广告的形式、危害和治理——对(广告法)第13条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44】彭学龙:《商标反向混淆探微——以“‘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为切入点》,载《法商研究》200年第5期。

【45】王莲峰:《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载《法学》2007年第3期。

【46】杜国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47】黄武双:《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2007年第8期。

【48】孙晋、王薇丹:《公开规制理念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制度之构建》,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49】彭冰:《商业银行的定义》,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50】王楠:《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51】周仲飞:《银行监管机构问责性的法律保障机制》,载《法学》2007年第7期。

【52】伍治良:《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之两大误区——兼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53】许多奇:《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的现实冲突和法律整合——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心》,载《法学》2007年第6期。

【54】甘勇:《论资产证券化立法中的“安全港”条款》,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55】刘正峰:《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56】章志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规制——兼论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学研究之转变》,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57】曹阳:《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58】王晓晔、林寿富、吴强:《煤电价格联动的博弈论分析》,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59】肖江平:《运输市场垄断的成因与法律规制》,载《综合运输》2007年第10期。

【60】鲁篱、万江:《多权力格局的冲突与协调——以本轮房地产调控为中心所展开》,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61】杨立新、陈璐:《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2007第3期。

【62】基于本系列文章的编辑技术要求,本部分除经济法学研究的相关内容外,适度整合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研究的相关内容。

【63】黄河:《论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构建》,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64】刘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65】李国英、刘旺洪:《论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变革——兼评的相关规定》,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

【66】黄昆、王全兴:《西方国家对劳动派遣放松规制的背景及其启示——兼评》,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67】钱叶芳:《保护不足与保护过度——试论倾斜保护的“度”》,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68】郑尚元:《员工竞业禁止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69】马俊驹、龚向前:《论能源法的变革》,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70】杨洪:《论中的环境规范》,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

【71】杨泽伟:《欧盟能源法律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2007年第2期。

【72】周凤翱、穆忠和、刘玉红:《论GATS中的能源服务及其在DDA谈判中的分歧》,载《法学》2007年第2期。

【73】张桂红:《中国海洋能源安全与多边国际合作的法律途径探析》,载《法学》2007年第8期。

【74】孙佑海:《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论纲》,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75】吕忠梅:《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载《法商研》2007年第1期。

【76】王灿发、李丹:《循环经济法的建构与实证分析》,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77】程信和:《论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生产者责任》,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78】吴志攀:《假如危机明天来临》,载《招商周刊》2007年第4期。

【79】曹明德:《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80】幸红:《流域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81】孙佑海:《影响环境资源法实施的障碍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82】常纪文:《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借鉴》,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83】李雪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挑战》,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84】张晓文:《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字:经济法律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实质公平政府经济行为

法律行为作为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受到了法理学及其他各部门法学的普遍重视。然而,在进去相当长时期内,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律行为的研究不够,诸多经济法论著中几乎没有经济法律行为研究的内容。这种只注重研究经济法规则、规范体系及其结构的现象不仅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而且与现代法学向行为重心发展的方向相左。本文试图探索一种从经济法律行为入手来解释经济法律现象的新方法,以拓展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领域。

一、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意义

法律行为是指“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1]关于法律行为的研究起始于民商法学。

由于法律行为被认为是连结主体制度与其他制度的纽带,是“主体和权利之间的桥梁、媒介”[2],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转化的路径,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因而被作为法学的指导性概念,受到了法学理论的普遍重视并成为了各部门法学共同关心的一个基本论题,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法理学等学科在这一领域均取得了相当的研究成果。但由于各学科研究对象的性质不同以及价值目标的不同,它们研究法律行为的重点、角度和具体目的都是各不相同的。在民商法学中,研究的重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将其看作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实现民法基本精神的前提“[3]民商法学研究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清行为的法律效果,分清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和侵权、违约行为。刑法学上主要是研究犯罪行为,将其看作”不仅是连接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纽带,而且是刑事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支柱“,并形成了”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的格言;[4]刑法学研究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行政法学中,则将行政行为和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看是一对最基本的概念,其研究行政法律行为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依法行政问题。[5],法理学作为对一般法律现象进行理论概括的学科,则在总结部门法学关于法律行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将其上升为一般理论,其研究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归纳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各种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律及基本模式,为有效地对人们的行为实行法律调整提供必要的理论;为各部门研究具体法律领域的行为提供一般原理。那么,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学是否需要研究法律行为?其研究的重点是什么?研究的目的又是什么?

关于经济法学是否需要研究法律行为的问题,答案是肯定无疑的。

(一)经济法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的规范体系,其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人们的行为。

按一般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经济法也不例外。而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它依赖于人们的交互行为而产生,又由于行为的作用而充满生机与活力。因此,法律只有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才能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作为为人而设计的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影响人的行为或行为倾向,使人们的行为达到法律规则和原则所设计、所表达的行为模式,进而实现它的价值目标。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体制定的社会关系。经济法规范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和行为模式,亦为市场的基本主体而设计,它必须通过对各主体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协调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的目标。

既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人们的经济行为,那么,要有效地发挥经济法对经济行为的调整机能,实现对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当然首先要深入研究经济行为。

(二)经济法律制度是模式化的行为体系,而法律行为体系是动态的法律现实。

经济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对象是经济法律制度,而经济法律制度则是由权利和义务组成的规范体系,因此,经济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素仍然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谓经济权利,不过是主体可以主动地做出一定经济行为,或者要求权利相对人做或不做一定经济行为;经济义务则是主体应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在此意义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就是行为,由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组成的经济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模式化的行为体系。法定的权利义务向行为体系的转化,即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法律才能成为社会生活事实。法律系统并非仅指规则及其结构。“在任何法律系统中,决定性的因素是行为,即人们实际上做些什么。如果没有人们的行为,规则不过是一堆词句,结构也不过是被遗忘的缺乏生命的空架子。”“‘因此,无论是要研究经济法律制度,还是全面深刻地理解经济法律现象,都必须深入地研究构成经济法律现实的经济法律行为。

(三)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借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才能实现。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作为法律文件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不过是立法者主观设定的国家意志和目标,这种意志和目标的实现需要有代表国家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活动。离开了经济行为,经济法律的国家意志和价值目标都只是一纸空文。

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经济法律秩序作为存在于法律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是以由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为核心的。而经济法律关系也主要是通过法律行为而创设或变更的,法律行为的最基本涵义就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7]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从事法律活动中,在自己与他人和社会之间建立起了权利与义务联系,才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秩序。

经济法律规范能否真正地得到实施以及取得实施的效果也是需要法律行为来检验的,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是检验经济法律规范的效力和实效的主要标准,法律行为使法律中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责任等诸要素相互联系和转化,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经济法的效力和实效存在于经济法律行为之中,要真正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建立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就必须为人们的行为注入合理的法律动机,而研究经济法律行为也正是实施经济法规范之所必须。

(四)经济法律行为的本体属性与作用已构成了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充分理由。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规范运动规律的理论体系,其行为科学的性质要求我们必须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规范实质上是关于人们经济行为的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利动机形形,法需要日见其多,法资源合理配置日趋突出,法行为选择模式日益重要,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这一切都为加强法制建设提供了客观依据,也为法学研究拓展了广阔领域。”[8]现代法学的焦点正是由规范重心向行为重心转移,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既然是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就应充分适应现代法学发展的要求。况且,自经济法产生以来,法学家们在运用传统规则或规范研究方法解释经济法律现象时又的确遇到了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探索新的研究思路,借鉴国外法学和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就显得更为必要。

如果说经济法律行为本体性质和经济法学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律行为研究的必要性,那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空前发展的经济法律关系和正在进行的经济立法则为经济法律行为研究提供了可能性,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法理学、各部门法学的理论成果为经济法律行为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必要的条件。我们认为,研究经济法律行为,就是要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弄清经济法律行为的内涵,建立相对系统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其研究目的在于:第一,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确立其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指导性概念的地位;第二,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过程与结构,弄清其一般规律及基本模式,解决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度与量的问题。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相关概念的比较

法律行为理论起源于民商法学,现代民商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均始自德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德国民商法总则中首先被确立,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民商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作为抽象观念,它又以系统完备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商法学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9]以后,这一概念为各法律学科所普遍关注,在法理学、行政法学、刑法学中形成相应的概念。但是,我们在对各学科关于法律行为研究成果的比较中不难发现,法律行为的内涵在各法律学科中是有差别的。在法理学上,“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广义概念和术语”,它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的特征。[10]而在民商法学上,民事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1]而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一种调整方式,它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它仅适用于法定主义不能发挥作用的范围。”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既”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法律调整功能“,”又具有其发挥作用的必要范围,无限夸大其作用或者试图以之根本取代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显然也是不适当的。“[9](55-56)而在行政法上,行政法律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和相对人行为这一对概念,”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主动地对国家事务和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则是指犯罪行为,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而在民商法中,有学者将违法行为归入事实行为,即并不认为其是法律行为。自此可以看出,在各学科对法律行为的研究中,不仅存在认识上的差别,而且其成果直接反应到立法中,也形成了法律制度的不同。民商法作为传统的私法领域,法律行为制度的建立直接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充分体现了其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而行政法作为公法领域,法律行为制度的建立则以权力为基础,特别强调行政权力的意识先定理念。法理学作为各部门法学理论的系统抽象与概括,其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建立在部门法学的基础上,因而得出了既能适用于公法领域、又能适用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但法律行为研究的这种现状却给经济法研究提出如下问题:

(1)经济法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法律部门,是适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规范体系,这样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行为应是怎样的法律涵义?

(2)如何建立经济法律行为制度?其建立的基础是什么?它所适用的范围又是什么?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界定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经济法上效果的人们发自意思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事实。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函义:

第一,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的一种。它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人的有意识活动。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昏迷或熟睡状态中的动作、以及受他人暴力所强迫所为的动作,不是行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其无意识能力,所为的动作也不得称之为行为,并不是一切行为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但人的行为大部分为法律事实,并且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在人的行为中,由经济法所规定的,是经济法上的行为。

第二,经济法律行为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行为。这是经济法律行为同其他法律上行为的重要区别。其他法律行为如行政法律行为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犯罪则是刑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经济法律行为是发生经济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这里所谓经济法上的效果,指经济法上权利的变动,也就是发生、变更、终止经济法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是以政府对市场其他主体的行为调控为中心的概念,是以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为其本质要素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事由,它由政府经济行为和市场其他主体的行为的一对概念构成。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济法是从公法角度对民商法的私法缺陷的弥补,同时也是在公法领域中对行政法的补充,因此,经济法律行为在作用对象和行为方式等方面与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有密切联系。并且经济法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调控要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因此,经济法律行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要遵循民商法、行政法的原则。建立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应当充分注意这些联系,同时从理论上划清它们之间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笔者认为,经济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首先应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共同特征:[10]

1、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当然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可以理解为:第一,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受到社会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制约。第二,行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人的法律行为总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与社会发生利害关系,其中包括利

益的冲突与一致。第三,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这种互动性是法律行为成为法律事实的动因。第四,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它往往与其他社会行为交织在一起,并作为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而存在。第五,受社会法律规范的制约。

2、法律性。这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行为的根本特征。这一特征是指:第一,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范围内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国家希望发生的行为,也包括国家不希望发生的行为。第二,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首先,它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其次它是受到国家承认、保护、奖励或是受到国家否定、取缔、惩罚的行为。第三,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

3、可控性。法律行为都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既可以受到法律的控制,又能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这种可控性是由于法律行为的规律性和意志性所决定的。

4、价值性。法律行为的价值性在于:第一,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第二,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第三,法律行为是一种对象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观的关系。第四,法律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人们可以用善恶、好坏、利害等范畴进行评价。

经济法律行为除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之外,与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比较,它还具有自身具体的特征。

1、目的的实质公平性。经济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政策目标或一国整体的经济运行战略,为此,它必须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自治和意思自由,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这一行为目的显然既不同于以谋求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同于以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企业自治的自由竞争秩序为目的的行政法。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法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行政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以现有秩序为前提,以消极限制为手段,以市场主体的权利为范围,一般不参与或不介入市场主体相互的法律关系,其价值判断仍以形式意义上的公平为标准。而经济法的目的是要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与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它以实现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动机、以积极引导促进为手段、以市场无功能为作用范围,是对市场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直接介入,其价值判断以结果公平或实质意义的公平为标准。因而,从目的的性质和内容上看,经济法律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是当然存在差别的。

2、主体的法定性。经济法律行为以实现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其行为表现为政府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干预。经济法律行为主体较之于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和行政法律行为主体具有自己的特性。其一,经济法律行为主体一方恒定为代表国家权力的政府及其法律授权的部门或团体,另一方为一般的市场主体,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平等主体。其二,经济法律行为中的管理主体经法律授权而取得权利能力,不一定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要求其享有完全的行政权力,因而不同于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在经济法律行为中,除依法享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外,经由法律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行为中管理行为的主体。如(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防疫站和仪器卫生检验所可以行使一定范围的检查权等。

3、手段的多样性。经济法律行为为实现其价值目标而使用各种手段,这些手段的权力手段与非权力手段的综合使用为形式,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经济法律行为表现为政府对经济运行过程中干预,是国家为实现政策目的而积极地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这些活动从形式到内容与民事法律行为都有重大区别。经济法律行为中的政府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干预具体表现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制和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两方面,这两类行为较之于行政法律行为也是存在区别的:第一,在市场规制行为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虽然也是运用行政权力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但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存在广泛的裁量权,经济法律行为的对象是经济活动,经济活动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预测其变化十分困难,因此,在为实现经济政策目标而进行的规制市场和调控宏观经济的活动中,不得不容许经济管理部门享有广泛的判断自由。因此,较之于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的裁量权规定得相当地宽松。第二,在经济法律行为中,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手段较之行政法律行为也有明显区别。例如,在警察行政方面,当公民的生活行动要引发社会性的危险或威胁到他人的生活和权利时,才对它加以限制,或者以行政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命令、禁止或许可制约公民的个人生活,除此而外,不再介入公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与此相反,经济法律行为为实现政策目的而积极地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除了命令、禁止、许可等手段外,对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方面通过认可的形式加以限制,对于特殊的公共企业,通过特别许可加以监督和限制,如此等等,都呈现出经济法律行为的手段的多样性。第三,大量非权力手段在经济法律行为中被运用,并且在现代以宏观调控为经济法重点的时代,非权力诱导在经济法律行为中的比重和作用都日益增大,国家指导、合同、规划、预测等手段的意义重大。而这些行为由于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行为,尚未得到深入的研究。

4、实现目的方式的灵活性。在经济法律行为中,主体双方居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但行为目标是一致的。并且经济法律行为目标的实现还取决于市场主体即经济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实现程度,也就是说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对经济法律行为目标的实现有着直接影响,这就要求经济法律行为在实现其目标时必须把握直接干预的程序和范围的以不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为界限,因此,在经济法律行为中,对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于的领域或活动,必须采取灵活的方式,一方面要避免过多的直接行政强制带来的市场机制的效率损失,采取诱导、激励、促进等方式,建立审议会,听证会等使市场主体参与政府经济决策或与其进行协议;另一方面也要对政府非权力手段的效力加以确定,明确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经济运行的健康、稳定与协调。当然,经济法律行为实现目标的诸多方式既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协商,又不是完全基于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因而,它既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又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

我们这里所列举的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仅是探索性的,应该还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和视角揭示经济法律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只有把握了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才能深入地认识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宗旨及其体系等基本问题,因此,在此进行的探讨应是有益于整个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

三、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经济法律行为根据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干预活动的多样性而极其多样,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有多种的分类方法。此外,由于经济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它们的分类理论对经济法律行为分类也会产生直接影响。在这里,仅对其作出基本的分类:

(一)政府行为与市场主体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可以根据其行为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行为和市场主体行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三大行为主体,政府、企业、消费者,不同主体的行为受到经济法的规范,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可以根据政府调节市场经济的任务和作用不同,分为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为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而介入市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目标而发挥作用。一方面它要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从宏观上调节经济的运行,实现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与合理化,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减少内部或外部的不经济,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保障社会经济协调有序地发展。为了保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市场失灵,还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规制以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两方面基本任务相适应,经济法律行为也分别地表现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若从市场经济其它主体的角度看,相应地也可分为接受宏观调控行为与接受市场规制行为。区别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的意义在于政府作用手段和方式的不同而将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宏观调控行为注重采用间接调控手段对市场运行进行积极引导和激励;而市场规制行为则注重对市场主体的消极限制或禁止。

(三)规制行为与受制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可以根据其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规制行为与受制行为。经济法作为国家运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关系的法律部门,政府在经济法上处于中心地位,其行为对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主体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与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在经济法上无同日而语之可能。直言之,规制行为是指宏观调控机关和市场规制机关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而受制行为则是指市场主体的接受调控和规则的行为。区别这两种行为的意义在于规范规制主体的行为,以保证受制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换言之,研究规制主体的行为制度,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为界定范围。

对经济法律行为进行分类的的目的在于针对不同的法律行为,制定相应的制度或规则体系。因此,分类仅仅是经济法律行为研究的起点,在这一基础上,可以展开关于经济法律行为的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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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9篇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

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2.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评析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调整对象方面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

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

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

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

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三、结束语

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促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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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

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

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

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并且完善和发展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监管)法,明确二者的界限,发现二者的联系,从而能够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

在研究经济立法时,我们要有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徐杰老师用了一个很贴切的词语——互动。首先要考虑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是如何影响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运转,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又是如何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在经济立法研究过程中,应当把政府规制(监管)视为研究的重心,这不仅因为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远远丰富于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规制(监管)是直接作用于各个市场主体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场参与者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是主导,所以对于市场规制(监管)的研究更侧重于个案的分析。我国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传统,如何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制(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规制(监管)确实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体制原因。

有了这样一个逻辑起点,我们的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逻辑不断深入:(1)国家规制(监管)市场经济的度;(2)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如何影响经济立法;(3)我国经济法应该有怎样一种体系框架。

3.1确定政府规制(监管)的度

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可是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因为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活动,要作一个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个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受许多因素影响下,不断维持这一种动态平衡。

3.2规制(监管)程度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法律规范对政府规制(监管)权限的界定以及对政府取得、行使规制(监管)权程序的规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时,又对政府管理活动形成了监督,因此在防止政府过度规制(监管)或者滥用规制(监管)权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规制(监管)要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赖政府机构主动行使权利如处罚权,因此规制(监管)的效率又会因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这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监管)失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如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在一个个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努力发掘传统法律救济的资源,关注行政处罚、私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的有效结合。

3.3我国政府规制(监管)发展前景

在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上,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笔者认为,加强社会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为社会性管制涉及劳动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这些都是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所以加强社会性规制(监管)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对于经济性规制(监管)是要放松还是加强,可以从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规制(监管)的原因来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问题。当一项经济活动需要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预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领域就可以放松规制(监管)或者让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给市场。在有些领域,并不是一概而论是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来考虑。例如,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定价悖论、效率悖论、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缺陷,所以现阶段政府进行规制(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电信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允许国内外新企业进入,强化市场竞争力量对经济效率的刺激作用,从而使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成为一种普遍规律。电信行业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领域,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电信市场的放松规制(监管)是一个慢慢放手的渐进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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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弘.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J].经济法论丛,200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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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代汉语词典[K].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11篇

在苏联,十月革命后流行的看法是,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商品经济规律的。这样,不仅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是自觉地达到目的,不需要研究客观规律的政治经济学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由于没有商品生产或商品经济不发达,也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布哈林有句名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末日,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告终”(《过渡时期的经济》),到1929年,公开发表了列宁的《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后,人们才开始研究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1931年发表了大卫·卢森贝的《广义和狭义政治经济学》,探讨各种生产方式经济理论的异同。但这时,绝大多数苏联学者仍是以阐述苏维埃经济计划吨攻策代替经济规律的研究。直到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批评了这种情况,并肯定了社会主义还有商品生产(但限于个人消费品),情况才有改变。1941年就开始筹备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几经周析,到1954年才正式出版。该书从原始社会生产方式讲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苏联第一部广义政治经济学。

广义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历史上各种生产方式的,这是时间上的广义。但恩格斯同时指出,经济发展条件在“各个国家各不相同”,“谁要想把火地岛的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英国的政治经济学置于同一规律之下,那末,除了最陈腐的老生常谈以外,他显然不能揭示出任何东西”(《反杜林论》),这可说是空间上的广义。

在中国,广义政治经济学就是按照这个空间上的广义进行的,中国是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三十年代初,人们就感觉到已有的狭义政治经济学不能解答在中国发生的经济问题,1938年,提出“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的号召(《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王亚南在译毕《资本论》三卷后倡议建立“中国经济学”并于1946年出版了他按《资本论》体系写的《中国经济原论》。同年,许涤新抱着“使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的目的,开始写三卷本《广义政治经济学》。第一卷讲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二卷讲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经济,于1949年出版;第三卷以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为研究对象,于1954年出版。

这样,就有了两个广义政治经济学的范本。一个是苏联的,它要求“阐明人类社会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上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分配的规律”(该书第一版导言)。另一个是中国的,要求“中国化”。不过,苏联的虽说研究全“人类社会”,其封建主义部分实际只讲了欧洲的领主制经济,又占一半以上篇幅的社会主义部分基本上是讲苏联。中国的虽说“中国化”,实际上也讲外国,其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部分完全是讲外国。

统一性和特殊性

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是把历史上各种生产方式都用一个“基本经济规律”作为总括。除了垄断前的资本主义外(因为马克思已有论断),各种生产方式的基本经济规律都是套用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所用的模式,即“在什么生产力的基础上,用什么方法,达到什么目的”。1956年开展反对个人迷信后,学术界打破了一些斯大林的思想框框。但在广义政治经济学的讨论上,更强调了各历史时代的经济理论应具“统一性”。1985年兹·法因布尔格和格·科兹洛娃的《广义政治经济学问题》对此有详细论述。其要点是:(1)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客体具有统一性,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一般”;生产的社会性的历史发展即各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2)政治经济学借以进行研究的基本范畴,在历史上是“贯彻始终”的,它们是广义政治经济学统一性的核心,(3)这些范畴的具体内容在历史发展中会发生质变,以至变到它们的反面;但在否定之否定过程中(指共产主义),它们又会“翻转过来”,完成统一性。因而,八十年代初,当苏联已是“发达的社会主义”并预见到共产主义的曙光时,对广义政治学的认识才完全成熟了,不过,在苏联,并未写出一部成熟的广义政治经济学。

在中国,直到七十年代,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是受苏联思潮的影响,但它一直是根据中国经济的特点进行的。1954-1956年,对于多种经济成行并存的这一中国特有的经济制度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过渡时期经济规律”的讨论。这以后,在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研究别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1979年以后,则更是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建设了。历史方面,虽然还限于经济史的研究,但也注意到经济理论;尤其对中国地主制封建经济的研究,有突出的进展。1982-1986年,许涤新集中国内和国外最新研究成果,修订了他的三卷本《广义政治经济学》,成为迄今比较完整的一部广义政治经济学。

上述法因布尔格等的统一性论点,主要是根据马克思1957年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写的《导言》手稿而来的,尤其是手稿中“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马克思把这种方法总结为:“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政治经济学就是这第二条道路上的再现。不过,马克思所说的是狭义的即垄断前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这种资本主义已实践了三百年,它的第一条道路即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已经基本完成,因而应当再走第二条道路,从抽象再回到具体,其结果即三卷本《资本论》。对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应当怎么办呢?《导言》确实说“生产一般”是个合理的抽象,但也说“用这些(抽象)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导言》也讲到简单范畴(即法因布尔格所称基本范畴)在历史上是存在的,“但是,它的充分深入而广泛的发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指资本主义形式)。因而,用这些范畴只能“在精神上再现出来”一个封建社会或奴隶社会,但它“决不是具体本身产生的过程”。

共性寓于个性,一般只能在特殊中表现出来。对于前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研究目前还处于马克思所说的第一条道路的阶段,或者还没有进入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这时候,我觉得强调广义政治经济学的统一性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恩格斯说:“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科学。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它首先研究生产和交换的每一个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律,而且只有在完成这种研究以后,它才能确立为数不多的,适合于一切生产和交换的、最普遍的规律”(《反杜林论》)。从广义空间来说,恐怕也是这样。只有在研究主要国家或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以后,才能研究“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所以,我觉得中国的、结合本国特殊性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道路,是可取的。

政治经济学是以经济实践为根据的,在研究上,就是以经济史为基础,我国经济史的研究有优良的史学传说,并自三十年代建立学科以来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或影响下发展的。近年来,它摆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破除了“欧洲中心主义”的支配,在实事求是的道路上,取得丰硕的成果。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我们的经济学家和史学家,把它进一步提高到理论研究,那就必然会对广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这项研究中,我觉得入手之处,应当是在中国历史最长、内容最丰富、发展最成熟的封建主义经济。中国的封建主义经济,象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经济一样,是人类古代史上最具有典型意义的两种经济形式。

中国封建主义经济

近三千年的中国封建主义经济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其间有严重的曲折,以至人口丧失三分之一;但即使在这种时候,生产力的某些方向或贸易的某些环节,仍有进步或发展。

中国的封建社会,较早地废除了领主割据,较早地由农奴制转入租佃制,并较早地实现土地买卖,形成了一种以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封建社会,这种社会的封建制度,不象欧洲领主制度那样僵化,直接劳动者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因而生产力的发展比较快。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许多部门,都居于世界前列;商业发达,城市繁荣,文化昌盛;堪称为一种发达的,成熟的封建主义,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是罕见的。

十六世纪以来,我国的地主制经济制度又经历了一些重要的调整,如田制的公消私长,赋役的由丁入地,地租的定额化和永佃权的出现,雇工人身的逐渐自由等,因而,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未出现由顶峰走向衰落的过程,而是继续发展。

在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生产力仍有增长,十八世纪粮食的产量约比十六世纪增长二三倍,手工业也有发展,不过,农产品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扩大耕地面积和集约化耕作而来,集约化耕作又以劳动投入为主,甚少资本投入。因而,尽管亩产量发展到传统农业的高峰,边际产量和劳动生产率已有下降的征兆。手工业的发展也主要是来自工艺的改进,在生产工具和劳动分工上已逐渐落后于西欧了。

封建社会也和任何社会系统一样,有它本质的东西、非本质的东西,还有异质的东西。地主制经济,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质的决定者。自耕农、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他们从属于地主制经济,但也可从属于他种经济,它们是非本质的经济成分。在我国,自耕农的比重比较大,又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比较牢固,这都与西欧异趣。按照辩证法或系统论的原理,一个系统中如果不含有异质的东西,它就不能进化,商业资本和其它货币资本,自始就是用货币草生货币的资本形式,它们是与封建主义异质的,马克思说:“资本在历史上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西欧的封建制度,就是以“货币权力”战胜“地产权利”而最后告终的(见《资本论》第一卷第167页),但在中国,这种对立和它的表现形式即城乡对立并不尖锐,到晚期,且出现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现象。

这都说明,在我国发达的、成熟的封建主义社会中,生产结构比较稳固,自给性比较完整,地主制经济能够容纳一定的商品经济,进行自我调整,加以我国早就是一个统一的帝国,上层建筑的保护力量比较雄厚。因而,晚期虽有资本主义的萌芽出现,但发展极为缓慢,封建主义长期延续下来,直到鸦片战争以后。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地主制成为一种与增长着的资本主义经济长期并存的封建主义。之所以能长期并存,是因为中国地主制经济基于本身特点,能够吸收商品经济,以至吸收外国的和买办的商品经济,进行自我调节,延续自己的寿命,这几近离奇,但环顾今日第三世界,这种现象并不罕见。鸦片战争后百年来,中国的农业生产力仍有所增长,说明地主制经济仍有生命力,如果不是经过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它还会生存下去。不过,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配农村,以及地主阶级本身成份的演变,近代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已不是原来的封建主义,而是半封建主义的经济。从封建主义到半封建主义,仍然是符合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一个进化。当然,它也持续给中国人民造成无穷的苦难。

以上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上,我对中国封建主义经济的一些看法。这种看法来未必妥当,也不免谬误。每位经济史学者,都会有自己的看法。不同观点的提出和切磋,说明一点,即我国封建主义经济史的研究,已有可能进行理论探讨,写出一部或几部(按照不同观点)中国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了。我祝愿这一天早日到来。

余论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给广义政治经济学提出的第一个定义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并指出:“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每种“都有多半是它自己的特殊的规律”,“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这种“两个坐标”论给我们经济史的研究以很大的启示,即现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两个指标,一是生产力的增长,一是交换的扩大,两者应当是同等重要。

但是,三十年代以来,我们经济史的研究总是重生产,轻交换,甚至不研究交换,这是因为,我国原有重本轻末的传统;在革命战争和物资匮乏的年代人们最关心的当然是生产;此外,还受苏联思潮的影响。斯大林认为,商品交换“不是一切社会形态而只是某些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现象”(《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因而在《政治经济学教料书》中所列政治经济学定义,如前文所引,删除了交换。在我国,轻视交换的思想是到党的十一届三中金会提出社会主义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后,才扭转过来。

恩格斯在文中不仅讲物质交换(Austausch),还提到广义的交换(Verkehr、译交往)。我曾有文论到,人类社会的交换实早于生产,愈在古代,交换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愈重要(《试论交换经济史》,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就封建社会说,在欧洲,因日耳曼人入侵破坏了城市和商路,中世纪出现乡村化和商业凋敞的现象,人喻为“回到野蛮”。这只是历史上一个特例。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总的说,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比较正常的。这方面应重点研究,补西史之不足。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12篇

药物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一:克拉霉素治疗尿道炎药物经济学分析

药物经济学(pharmaceuticaleconomics,PE)是一门应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来研究和评估药物治疗的成本与效果及其关系的边缘学科。药物经济学的研究任务主要是通过成本分析对比不同的药物治疗方案或药物治疗方案与其他治疗方案的优劣,设计合理的临床药学监护方案,保证有限的社会卫生保健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即应用经济学等相关科学知识,研究医药领域有关物质资源利用的经济问题和经济规律,研究如何提高药物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它可以为临床合理用药、药品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提供决策依据。支原体尿道炎(mycoplasmaurethritis)是最常见的泌尿生殖系炎症之一,定植于人泌尿生殖道的支原体主要为解脲支原体(ureaplasmaurealyticum,UU),国外流行病学资料显示,性成熟女性子宫颈或阴道解脲支原体携带率可达40%~80%,成年男性的携带率似乎较低。大环内脂类是目前公认的抗解脲支原体首选药物,为了探讨其最佳治疗方案,对红霉素-克拉霉素序贯治疗方案进行临床疗效观察与药物经济学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86例观察对象均为符合支原体尿道炎诊断标准的门诊病例,随机分为两组:序贯组45例和对照组41例。两组患者的年龄、性别、临床症状、体征及相关实验室检查结果无差异,具有可比性,药敏试验结果均对红霉素和克拉霉素敏感,院前均未进行治疗。

1.2治疗方案

序贯组:用红霉素注射剂(0.3g/支,大连美罗大药厂,批号H20050117)2支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500ml中进行静脉滴注,每天2次,连用4天,第5天起改为克拉霉素分散片(0.125g/片,秦皇岛海润药业有限公司,批号H20000207)2片口服,每天2次,连服10天。对照组:相同的红霉素注射剂2支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500ml进行静脉滴注,每天2次,连用14天。两组的每日用药间隔时间和对症治疗相同。治疗前后均查血常规、尿常规、尿道分泌物解脲支原体PCR检测(UU-DNA)、药敏试验及肝、肾功能检查。

1.3成本的确定

成本是指在某项生产、服务等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价值。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由于间接成本和隐性成本较难测定,本文从医院角度出发,只计算直接成本,因两组患者均来自门诊,检验费相同,故计算直接成本时只计算药品费和给药费。同期当地二级甲等医院的收费标准:红霉素注射剂0.3g为18.18元/支,5%葡萄糖注射液500ml为3.62元/瓶,克拉霉素分散片0.125g为1.50元/片,静脉滴注给药费为8.00元/次。

1.4疗效判断标准

根据卫生部1993年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进行判定,分为痊愈、显效、进步、无效4级,痊愈和显效合计为有效,据此计算有效率(有效率(%)=(痊愈例数+显效例数)/总例数100%)。细菌学评价标准按清除、部分清除、未清除、菌替换及再感染5级标准评定,并计算细菌清除率。1.5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2检验。

2结果

2.1疗效比较

两组疗效比较显示,序贯组总有效率为97.78%,对照组总有效率为97.56%,两组疗效无显著性差异(2=0.42,P两组细菌清除率亦无显著性差异(2=0.09,P0.05)。

2.2成本-效益分析

目的在于寻找达到某一治疗效果时,在成本与效果之间找到一个最有效的、最佳的平衡点。因两组疗效无显著性差异,故直接比较两组治疗方案的成本大小,而成本效益比则把二者有机联系起来,它是采用单位效果所花费的成本表示,比值越小越好,结果表明:序贯组的成本-效益比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7.72,P0.01)。

2.3不良反应评估

根据治疗前后实验室检查综合评估,确定不良反应的发生是否与所用药物有关。序贯组不良反应3例(6.67%),均为胃肠道反应;对照组不良反应10例(24.39%),其中胃肠道反应4例、静脉炎1例、院内感染1例、耐药2例、复发1例。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5.25,P0.05)。

2.4敏感度分析

药物经济学研究中所用的变量通常较难准确测量,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分析结果,所以必须用某些假设或估算数据对结果进行分析,敏感度分析就是为了验证假设成本估算对分析结果的影响程度。本研究假设药品价格下调15%,而给药费用上调10%,并据此进行敏感度分析,结果:序贯组敏感度(%)=269.64(元)/97.78(%)=2.76(%),对照组敏感度(%)=765.24(元)/97.56(%)=7.84(%),结果无根本性变化,说明此分析的数据结论是可信的。

3讨论

3.1序贯疗法(sequentialtherapy)

是指抗菌药物治疗严重感染性疾病初期采用静脉给药,病情一旦得到改善和控制,迅速改用口服给药的治疗方法,是根据抗生素的药效动力学、药代动力学、药物稳定性以及病人自身疾病因素之间的关系提出的一种科学的给药方法。

3.2红霉素

-克拉霉素序贯疗法与红霉素连续静脉滴注通过比较研究,结果在痊愈率、总有效率、细菌清除率方面没有显著性差异,但序贯治疗组的总医疗成本和不良反应发生率均明显低于连续静脉滴注组,这正是我国实行新医改的主要目标。国内外许多有关肺炎、尿路感染、皮肤和软组织感染、骨髓炎和菌血症患者治疗的临床实践经验也证实,口服给药与胃肠外给药的疗效相当,但序贯治疗的优点是多方面的:对患者来说,口服比胃肠外给药简便易行,又同样安全有效,不良反应(如静脉炎)及院内感染的机会少,注射痛苦次数少,复发率低,还大大节约了医疗护理费用及误工费等隐性成本;对医师来说,并未承担过多的治疗失败风险,而医疗的顺应性却提高了;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卫生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医难的问题。

3.3抗生素序贯疗法

尽管有许多优势,但也不可乱用、滥用,必须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正确使用。并非所有抗生素都可以作为序贯治疗的药物,这些药物必须具有良好的生物利用度(50%),在感染部位能达到有效的药物浓度,并与静脉制剂有相同的抗菌谱、抗菌活性以及相同的临床疗效,且患者具有良好的药物耐受性和依从性,这样序贯疗法才能获得满意疗效。克拉霉素、红霉素及阿奇霉素这三种药物的口服制剂均与红霉素注射剂具有相同的抗菌谱及抗菌活性,但红霉素口服制剂有较大的胃肠道反应,且食物易干扰其吸收,阿奇霉素口服生物利用度低,仅37%,口服后易受食物、抗酸剂、硫糖铝、多价阳离子等因素的影响,而克拉霉素口服生物利用度为55%,食物不影响其吸收,且较少有胃肠道反应。虽然阿奇霉素及克拉霉素均具抗菌谱广、血浆中半衰期长等特点,但通过多年的临床用药观察,克拉霉素对嗜肺军团菌、肺炎衣原体、解脲支原体的作用为大环内酯类中最强。可见,红霉素和克拉霉素作为序贯治疗解脲支原体尿道炎,疗效确切、安全,符合药物经济学原则,值得临床推广。

药物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二:老龄人群药物经济学研究

一、药物经济学的定义及作用

药物经济学(Pharmacoeconomics,PE)是应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手段,结合流行病学、决策学、生物统计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全方位地分析药物治疗备选方案(包括非药物治疗方案)的成本、效益或效果,评价其经济价值的差别。它利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提高药物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控制药品费用的增长,为药品的市场营销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制定药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药物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一)最小成本分析(CostMinimizationAnalysis,CMA):最小成本分析是在临床效果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比较何种药物治疗,包括其它医疗干预方案的成本最小。它首先必须证明两个或多个药物治疗方案所得结果无显著性差异,然后通过分析找出成本最小者。由于它要求药物的临床治疗效果,包括疗效、副作用、持续时间完全相同,应用范围较局限。

(二)成本效果分析(CostEffectivenessAnalysis,CEA):成本效果分析是较为完备的综合经济评价形式之一,比较健康效果差别和成本差别,其结果以单位健康效果增加所需成本值即成本效果比值表示。其特点是治疗结果不用货币单位来表示,而采用临床指标,如:抢救病人数、延长的生命年、治愈率等。成本效果分析的比值通常采用两种表示方法:(1)成本与效果比值法:成本与效果比值,即每产生一个效果所需的成本。(2)额外成本与额外效果比值法:是指如果给予一额外成本,是否能产生额外效果。成本效果分析虽然受到其效果单位的限制,不能进行不同临床效果之间的比较,但其结果易于为临床医务人员和公众接受,是药物经济学研究的常用手段。

(三)成本效用分析(CostUtilityAnalysis,CUA):成本效用分析是成本效果的发展,与成本效果有许多相似之处。从某种程度上讲,两者均用货币来衡量成本,并且测量结果也都采用临床指标作为最终结果的衡量参数。所不同的是成本-效果为一种单纯的生物指标,如延长寿命时间、增加体重、降低的血压数等。相反,成本效用分析中的结果却与质量密切相关,注意到病人对生活质量的要求,采用效用函数变化,即常用单位是生活质量调整年(QualityAdjustedLifeYears,QALY),而非健康结果变化。可以进行不同疾病药物治疗措施的比较,是近年来受到推崇的药物经济学研究方法。然而,不同疾病影响病人生活的不同方面,通用的生活质量指标不能反映疾病的特殊性,因此,药物经济学研究界对于成本效用分析的合理性尚有争议。

(四)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Analysis,CBA):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成本和结果均以货币单位测量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与成本效果分析所不同的是结果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它不仅具有直观易懂的优点,还具有普遍性,既可以比较不同药物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效益,还可以进行不同疾病治疗措施间的比较,甚至疾病治疗与其它公共投资项目,例如公共教育投资的比较,适用于全面的卫生以及公共投资决策。然而,许多中、短期临床效果变化,例如患病率、死亡率、残疾状态难以用货币单位衡量,有关长期效果的数据资料很少或者很不全面,而且经济学家以外的临床医疗人员和公众很难接受以货币单位衡量的生命、健康的货币价值。所以,成本效益分析在卫生经济学以及药物经济学研究上的应用远远少于成本效果分析。

三、药物经济学的发展和现状

(一)药物经济学在各国的应用

药物经济学在国外也是自上世纪70年展起来的,目前国际上部分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荷兰、葡萄牙等国已开始强制性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应用;丹麦、爱尔兰、新西兰、挪威、美国、瑞士等国已开始自愿性的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应用。

(二)我国药物经济学研究及应用状况

我国对药物经济学的研究起步较晚,卫生机构对药物经济学评价认识相当有限,调查显示仅有31%的人员了解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评价应用仅限于学术研究和一些外资药厂用于市场营销。我国政府正在日益重视物经济学的研究和应用,在北京举行的首届中国药物经济学应用和药品全过程标准化管理高层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指出,药物经济学研究应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具有积极意义。他希望全社会共同创造有利于药物经济学发展的环境,促进社会各界对药物经济学的研究。

四、药物经济学对离退休干部合理用药的指导意义

在临床药物治疗中,应用药物经济学方法制定合理的成本效果处方,可为临床合理用药和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对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的评价,只考虑效果,不顾成本消耗是不可取的;只考虑成本,不考虑效果也是毫无意义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成本与效果,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点。在多个治疗方案中,一个治疗方案即使成本较高,但临床效果显著,仍不失为较佳的治疗方案。成本效果最佳的治疗方案未必是实现特定治疗目标费用是最低的。但从本质上或从治疗需要及病情转归的结果看,很可能当时认为成本较高的方案事实上是费用最低的。所以我们在选用药物经济学成本效果分析法时,要综合考虑效果与成本在临床治疗方案评价中的作用,使成本效果分析更加科学化[2]。在给离退休干部临床药物治疗中,要注意运用药物经济学方法对离退休干部合理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三原则进行实时辨证,力戒偏颇。

五、药物经济学在控制离退休干部药费过快增长中的实际意义

在以往的临床工作中,合理用药比较重视药物的安全和有效,而对支付药费等经济问题考虑较少。近几年来,我国的药品费用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远远地超出了国内生产总值10%左右的增长速度,离退休干部这一特殊群体的医药费用增长幅度更大。造成药品费用激增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合理因素(即不可控因素),如老干部人口增龄、疾病谱改变、慢性病增加、个人保健意识增强、药品成本提高等;二是不合理因素(即可控因素),如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存在漏洞;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存在的弊端;医生不合理的用药处方;患者不合理的用药需求习惯等[3]。药品费用控制要从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即医疗保健部门,付费需求方即病人两方面着手,重点是在尽可能满足离退休干部医疗需求的基础上控制费用上涨中的一些不合理因素,核心是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保证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特需性,提高其效果费用比。在控制药品费用方面可以采取许多切实可行的方法,如药物利用评价,药品价格控制,风险共担合同,严格遵从基本医疗目录和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即费用共担,以及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4]。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利益本位说”“法律的三角定律”经济法定位经济法本质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历来都存在有较大的争论。正是由于争论,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才正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科学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笔者受以往诸多经济法理论的启发,形成了一些自己的观点,非常希望其能为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有所帮助。本文拟就经济法的本质及其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利益本位说――探讨经济法本质的思路与方法

研究任何一种事物,正确的思路与方法很重要。思路与方法不当,不但会事倍功半,还可能会误入歧途;而一种科学合理的思路与方法,会使研究事半功倍,并且也较易抓住事物的客观规律。探讨经济法本质也是一样的。

我国经济法研究已有二十年的历史了,这期间形成了中国经济法学的诸多理论。对这些理论进行回顾与反思,从中可以得到新启发,闪现新思路,形成新方法。

(一)各家代表性之基本理论观点回顾

1979~1993年之间提出的经济法诸说。

1,纵横说。此说是一种典型大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2,经济法规说。有肯定经济法与否定经济法两种,否定的“经济法规说”一般称“学科经济法说”。肯定的“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因而,此说亦是一种大经济法说。【2】

3,密切联系说。相近似的还有“管理-协作论。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

4,经济管理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管理的纵向关系”,但不包括“计划指导的纵向关系”。或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或说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或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4】

5,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

6,学科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律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6】

7,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它与其他部分的区别是“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行政法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调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是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7】

8,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9,国民经济运行法制度、形式、方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9】

1993年至今出现的经济法诸说。

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协调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10】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需要干预经济关系”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11】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市场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这种关系具体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管理关系。【12】

4,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13】

5,宏观调控说。有的主张:“‘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正是经济法的任务,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则是民法的任务”;有的主张:“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有的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下的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的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关系”。【14】

6,国家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指出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三种方式,即:(1)国家以强制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2)国家以参与方式直接投资经营;(3)国家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相应地经济法由“三大块”组成,即:(1)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宏观调控法。【15】

7,新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内容包括两部分:(1)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16】

8,国家参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有国家参与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经济关系;第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与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1)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17】

9,二次调整说。认为经济法是属于“二次调整”的法律,是对已经由传统的民商法调整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再次调整(重新校正)的法律。【18】

10,模糊说。认为经济法存在模糊性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调整对象的模糊性;(2)与相应部门法界限的模糊性;(3)主体身份的模糊性;(4)调整方法的模糊性。【19】

11,限定的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并指出“纵横统一说之‘统一’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这二者之统一”。【20】

以上列举了二十种中国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有的学者将它们分成“老诸论”和“新诸论”【21】或是“探索时期经济转型特色的经济法”和“市场经济的经济法”【22】。纵观这些基本理论观点,在研究思路与方法上多数研究者沿用了传统的法学思维模式,即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前提,进而以此为基础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23】诚然,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以法律的调整对象为基本切入口,是一种惯常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的法学研究方法。

(二)“调整对象说”的反思。

笔者以为,多数经济法研究者在运用“调整对象说”时,由于经济法的特别,出现了一些偏差。

1,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正在日益复杂化,社会利益正在日益多元化,社会关系结构正在悄然地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由于这些的变化对法律的影响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的;不是某个部门法的,而是波及整个法律体系的。由于社会关系的重组调整所导致的是法律体系的重组调整。而经济法研究者们多数只去考虑或寻找了社会关系的变化发展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没有首先去考虑社会关系的变化发展对整个法律体系及其他传统的基本部门法的深层影响。一方面想保持传统的法律体系不变,一方面又想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中加上一门新的部门法,这是行不通的。

2,多数研究者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都试图找到一种能够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基本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相并列的社会关系。而实际上,假如不对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之内涵外延在新的社会关系条件下重新加以表述与理解,这条思路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的逻辑划分上,首先是以主体之间是否平等为标准,分成平等主体之间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这两种关系已经把社会关系穷尽了,不可能再在这两者之外找到相并列的第三者。作为最基本的两大部门法,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契约关系、商务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所形成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那么,要找到与民商法之调整对象相并列的社会关系,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除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契约关系、商务关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关系;要找到与行政法之调整对象相并列之社会关系,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或非行政主体的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很显然,如果不重新对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加以新诠释,而想在此基础上加上一门新的部门法——经济法,又要符合上述逻辑规则,那这个所谓经济法已经面目全非了。

3、多数研究者在探讨经济法调整对象时,均认为既已成这一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便不再可能成为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相互之间在争论时也大多基于此进行批驳。这一观念内隐含有另一个深层之观念,即调整对象是划分部门法之唯一标准,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也不例外。而实际上,这一多数研究者惯常之观念是不正确的。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区别恰恰不是在于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调整对象上的区别必然存在的,但调整对象上区别不足以从本质上加以区分。

4、多数研究者在应用“调整对象说”时,在概念使用方面具有模糊性。多数经济法研究者在探讨调整对象时,都反复使用了“经济关系”这一概念。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24】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反映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以上表明“经济关系”在不同的范畴中,就有不同的涵义。而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很多研究者依“经济法”字面顾名思义地轻而易举地向法学范畴引进一个以前属于其他范畴的概念而不作必要的解释,这是不负责任的,也给经济法理论研究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混淆。

综上所述,“调整对象说”在应用于经济法理论研究时出现了许多偏差。这主要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足以使之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从本质上相区别。因而以“调整对象”为经济法研究的基本切入口并不合适。笔者以为,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在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思维模式,而有必要更新角度。

(三)“利益本位说”的提出。

笔者以为经济法理论研究,“利益本位”是一个合适的切入口。为了表述上的方便,以及便于与“调整对象说”的配合与对应,暂称之为“利益本位说”。

1、“利益本位说”的解释。“本位”就是指立场、中心。以什么为本位,就是站在什么立场,以什么为中心的意思。“利益”是人们经常使用的词汇,但“利益”的内涵却很少有人深究,究竟什么是“利益”呢?在语义上解释,利益即好处。在学理上,有“主观说”、“客观说”、“主观客观统一说”三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利益是一种主观现象,是人们对于满足需要的指向性;“客观说”认为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就是对人有用的事物;“主观客观统一说”认为利益是主、客观的统一,是被意识到的客观需要。其实,关于利益,在理论上应明确:

(1)利益的构成是由利益主体、主体(利益)需要、利益客体(或称利益资源)三要素构成的。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都是客观存在的。主体需要是一种意识存在,但这种意识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的。

(2)利益主体、主体需要、利益客体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

(3)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的实现,利益资源的分配,还须有各种实现利益资源分配的形式与方法,如拟定方案,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道德的、法律的等等措施。

(4)利益主体与利益主体的代表要相区分。

2、“利益本位说”的理论依据。

(1)“利益本位说”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相统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本质属性是法的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观念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25】而“利益本位说”之方法,就是基于对“法律”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进行考察,看“统治阶级”这个“庄家(东道主)”如何规制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实现与如何主持“利益资源”的分配。法的阶级性在社会主义法中体现为人民性。从第一层次上讲,“人民利益性,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上人民的利益是唯一的也是至高无上的,除了人民的利益,法律上没有任何特殊利益内容。”从第二层次讲,“利益内容的一元与利益主体的多元是社会主义法区别于其他类型法的重要标志。”【26】对社会主义法运用“利益本位说”进行分析,就是在以其法律的“利益内容的一元(人民利益)性”为基础的前提下,对“利益主体的多元”进行内部分析。显然,这种方法是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相统一的。(2)“利益本位说”与法律的基本特征相统一。

“利益本位说”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27】这一法的基本特征。这正如“调整对象说”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这一法的基本特征一样。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实际上就是立足于“利益主体”,为了实现主体的“利益需要”,适当地分配“利益资源”。权利表征利益的维护和增加,义务表征利益的分让与减损。“利益也是法律的基本内容,法所反映的予以保护和实现的都是一定的利益需要。”【28】“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29】因而,“利益本位说”用以研究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3)“利益本位说”与权利本位法律文化相统一。

法律文化的基本类型有两种,即:义务本位法律文化与权利本位法律文化。义务本位法律文化同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以及神权主义、蒙昧主义的意识形态密切联系在一起。法律从维护利益看,以国家统治利益为中心,却无视社会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从法律内容看,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为中心,对被统治者随便科以义务却未必赋予相应的权利,从法律形式上看,诸法合一,民刑不分,以刑代民。权利本位法律文化同以商品经济为内容的生产方式,以民主和法治为内容的政治制度,以理性主义为内容的思想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法律从维护利益来看,利益主体多元化,兼顾国家利益、个体利益与社会性利益;从法律内容看,以权利的取得、保障和普遍实现为内容;从法律之基本任务看,由使人尽其义务而转向保护权利,法律中的义务是为了获得权利而付出的一种“代价”,是有“收益”的必要“投资”。因而,权利本位法律文化之法律,利用“利益本位说”进行分析是可行的。

二、经济法的定位――探讨经济法本质的前提与基础

笔者认为要探讨经济法的本质,必须要首先给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个确切的定位;而要给它在法律体系中定位,则又必须首先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框架;而要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框架,则又必须要首先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解剖,对法律所应维护的利益主体进行抽象。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地明确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基本部门法的科学内涵和合理外延,使各基本部门法之间有个较清晰的分工。不如此,往往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法与法之间的关系混乱,进而造成法律重叠或冲突的“法律重复建设”现象,或本应由法律调整的而调整不到的“法律真空地带”现象。由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与法律规范的有限性,造成法律的“重复建设”或“真空地带”现象是很难完全避免的,为了更好地解决这对矛盾,唯有尽量科学地给社会关系进行逻辑划分。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简剖与法律所应维护的利益主体之抽象。

社会关系,一般而言是指在生产、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作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怎么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30】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而非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

从历史上看,社会关系的演变发展与社会经济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此,我们不妨先按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分析一下与之有着直接关联的社会关系。

在自然经济时代,社会个体自给自足,独立游离。国家统治阶级专制集权,实行等级特权,个体利益显得无足轻重。国家对社会个体的统治管理关系成了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主导性社会关系。

到了简单商品经济时代,社会个体之间的交易有较大的发展。虽然那时的市场范围极其有限,市场结构极其简单,市场发育程度很不充分,市场作用非常弱,但已较普遍地形成了一种一对对相对独立和封闭的社会个体之间的对等关系。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到自由市场经济时代,市场作用突出,市场成为合理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社会个体之间的自由竞争关系普遍化,国家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了不干预政策,任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社会经济运行。此时,自由竞争关系为代表的一种社会关系日益成为主导性社会关系。

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到了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市场体系、市场机制日趋成熟与完善,同时,市场的自身缺陷及其副作用开始侵害到“市场”作为一个“场”的整体利益或市场外的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出于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市场整体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规制与调控。至此,现代市场已不再象自由市场一样割裂无序,而是以一个整体的面目出现成为一个不可替代的独立主体。于是,又出现了现代市场关系。

对于社会关系,基于其基本构成,即主体、客体与内容,基本上可以从三个角度去给社会关系进行逻辑分析,即主体角度、客体角度与内容角度。因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主体(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从主体角度去划分是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31】,用“利益本位说”的方法,社会关系主体就是利益主体。而现实中的利益主体是多种多样的,不妨以上述的四个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基本社会关系为依据,抽象出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利益主体”并以此进一步明确社会关系结构。

国家统治管理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国家与社会个体;社会个体对等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社会个体(A)与社会个体(B)的关系;自由市场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社会个体(A)与社会不特定个体(B/C/D)的关系;现代市场关系是社会个体与社会(市场)整体(A~Z集合)的关系。综上所述,随着原有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与突破,随之会出现新的利益或特别地凸现出某一种特定利益,出现或凸现出维护这种利益的社会关系主体,即“利益主体”。从上述分析中,已不难归纳出,基本的利益主体有三种:国家利益主体、个体利益主体与社会利益主体。

这三种利益主体就构成了社会关系的最基本主体。以此三种基本主体出发,形成了社会关系三角形结构。

这个三角形之三条边与三顶点是其基本要素,形成“三边”关系与“三点”关系。因此,社会关系依此演绎,基本上可作如下分类:

(1)国家利益主体与个体利益主体的关系;

(2)国家利益主体与社会利益主体的关系;

(3)个体利益主体与社会利益主体的关系;

(4)国家利益主体内部关系;

(5)个体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6)社会利益主体内部此部分整体利益与彼部分整体利益的关系。

(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新构建及经济法定位。

对于以上的社会关系之“三角形”结构及其“三边”、“三点”关系分类,应用于法律体系的构建尚需有个中间环节才能既与传统的法律体系相衔接,又能在传统的法律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鉴于法律是某种意志的体现,而三种基本“利益主体”各自均有各自的“利益需要”这种意志的存在,于是便形成三股基本的意志驱动力,即“国家利益驱动力”、“个体利益驱动力”和“社会利益驱动力”。当然,各种利益内部还有各种不同方向的分力。这三种力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衡。但是由于统治阶级意志力始终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强大的一种意志力,所以,所有的上层建筑都带有统治阶级的烙印与最终决定力。从这个角度讲,法律是社会统治阶级意志力与其他各种社会阶层的意志力的合力结果。法律背后的这种“利益驱动力”的制衡关系,笔者称之为“法律的三角定律”,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这三种力的具体制衡状态取决于比这三种“利益驱动力”更高一层次的“统治阶级意志力”;

(2)“国家利益驱动力”很大程度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力”,但并不等于“统治阶级意志力”;

(3)每一个法律都有各种利益驱动力的作用痕迹;

(4)对于具体的法律,往往有所侧重,以某一利益主体为本位,主要维护某一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这样,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不同类型的法律中“主客角色”不同。

依此定律,便可按各种“利益驱动力”在其中的大小去区分法律。为了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再循着社会关系之“三角形”的思路,社会关系亦可按“利益主体本位”去划分成三大类:

(1)以国家利益为本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以个体利益为本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据此,运用“利益本位说”的办法,再结合传统的法律体系构建的某些思路与方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应的法律体系框架应该是如下表:

法律体系

根本法层次宪法

普通法一层国家利益本位法个体利益本位法社会利益本位法

普通法二层刑法(国家代表的利益主体有三种)

1,法律体系表的解释。

法律代表的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32】有国家意志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规定三大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的实现和“利益资源”的分配之规则。

宪法是规定国家利益主体、社会利益主体和个体利益主体三大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之实现和“利益资源”之分配的总原则与提纲。它是制定其他普通法律的依据,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国家利益本位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主要任务是对阶级统治管理秩序的维护与自律。“利益”在此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国家利益本位法主要就是规定有关“国家权力”的实现和“国家权力”的分配的规范国家权力的法律规范。以政治法和行政法这两大部门法为典型。

个体利益本位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个体利益。这类法律往往是由人们共循的习俗、规则上升而来。主要有民法、商法、亲属法等基本部门法。

社会利益本位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主要任务是对社会整体利益(市场整体利益)的维护,目前在我国形式上主要是国家干预(调节)。主要有经济法、社会法等基本部门法。

刑法是严重违反实现“利益需要”与分配“利益资源”之规则的刑罚措施。它在形式上基本都由国家出面,但实质上国家代表的不仅仅是“国家利益主体”,还包括“个体利益主体”与“社会利益主体”。它与普通法第一层不同的是违法程度、调整方法与制裁手段,在这些方面均比普通法第一层次更进一个层次。

2,经济法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由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之利益日益显得不可忽视。这种整体性、全局性之利益是由市场内部个体利益与社会内部个体利益所替代不了的一种利益。因而,市场与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出现了。而经济法正是出于对这种整体性、全局性利益之考虑,而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和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的。

在这个法律体系构架中,经济法是属于普通法第一层次的法,是属于社会利益本位法中的一个基本部门法。

三、社会利益本位――经济法本质分析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事物的本质是由它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一事物的根本性质对于该事物来说,就是它本身的特殊本质;对于它事物来说,就是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33】并且,依系统论的观点,事物的本质是有层次性的,在小系统内,A事物与B事物的根本区别是本质的;在扩大至中系统,A与B变成具有同一本质的事物与另外小系统内之C事物之间的根本区别又是上一层次的本质;对扩大到大系统中,A、B与C变成具有同一本质事物与另外中系统的D事物之间的根本区别又是更上一层次的本质。因而,经济法的本质也是一样的,经济法作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是有本质区别的;经济法作为法律,与其他上层建筑是有本质区别的;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是有根本区别的。经济法本质,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该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属性与特点。而不应该以上一层次的“法”的本质或更上一层次的“上层建筑”的本质代替经济法本质,这样反应不出经济法的特有本质。

“关于经济法的本质问题,学者们基本上还是持两种观点,即‘国家干预(调节)论’和‘平衡、协调、结合论’。”【34】只是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罢了。“国家干预(调节)论”,代表性观点是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是对有关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干预。”【35】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意志的体现,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国家调节即‘国家之手’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36】“平衡、协调、结合论”则认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公为主、公私歉顾的法,以及从机制功能上说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是系统调整法……这些都是从不同方面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功能的。”【37】以上两种基本观点,已经比较接近经济法的本质了,但还欠周到准确。“国家干预(调节)论,”揭示了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方式,即以国家“有形之手”进行干预(或称调节)。“平衡、结合、协调论”则主要地是揭示了经济法的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经济法是主要由国家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市场整体利益),而主要是借助了国家权力,运用多种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与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的法律。

因为本质是此事物区别于彼事物的根本属性与特征。我们不妨从纵向与横向两面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阐述经济法本质。

(一)从纵向比较看,经济法的出现是应社会整体利益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

这正如民商法是应个体利益的客观需要而发生发展发达的一样;这正如现代行政法是在个体利益的冲击下,应国家利益的客观的自律的需要而发生发展发达一样。在封建社会时期,封建集权,君主专制,人格尊严不受应有的尊重,个体利益不受应有的重视,国家利益(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利益)至高无上,这时期的法律也就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最为发达,刑法(注:与现代刑法不同)最为繁荣。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在“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观念的影响下,个体利益迅速提升,国家开始稍作退让,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只扮演“守夜人”的角色,私人财产所有权绝对原则、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等私法自治基本原则被普遍确认。这一时期的法律也就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最为发达,民法、商法达到最为繁荣的时期。由于个体利益的冲击,而行政法在以“国家利益”本位为基础上,向“个体利益”作出某些让步的表现。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极端发展,首先是无限制的自由竟争开始演变成垄断、不正当竟争。市场机制开始失灵,消费者权益日益显得需要保护,市场主体日益显得需要规制,随后是市场作为一个“场”的整体利益受到侵害,市场外的社会整体利益开始由于一些市场行为而受到侵害。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市场整体利益)开始迅速提升,成为不可替代的继国家利益主体、个体利益主体之后的第三大利益主体。由于社会利益日益显得重要,此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最易发展。历史最长的传统的刑法不仅仅要顾及国家利益、个体利益,也要开始对社会利益采取刑法保护了;传统的民商法除了以个体利益本位外,除了受国家利益、其他个体利益限制外,也要兼顾社会利益了;传统的行政法也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不但要尊重个体利益,也要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了。正因为如此,有的民法学者提出了民法的“社会本位说”【38】,也有的行政法学者提出了行政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说”【39】。我们先不对他们的学说作任何评判,至少有一点,那就是“社会利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类型出现已经被法学者们注意到了。“社会利益”的日益提升,不仅对传统各部门法有冲击,还直接促使经济法的诞生。经济法正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有点需要指出,对于我国而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有所不同。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在先,国家“有形之手”干预在后;而我国则恰恰相反。长期以来,在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国家统筹一切的国家本位观念,将社会看作是国家的附属物,社会缺乏自身的独立性,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要有国家的干预。【40】“强大的、无孔不入的国家干预成为我国长期以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写照。”【41】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有形之手”的过分干预,结果事与愿违,“社会利益”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应有的维护,因而,在我国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没有得到应有的充分的发展。同时也由于自由市场没有得到充分的培育发展,相应的个体利益本位法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在1993年,我国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于是面临的任务就显得很重了。既要防止国家“看得见的手”的不当干预造成“社会利益”的损害,又要防止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缺陷与副作用造成“个体利益”的损害。不过,在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上还是同西方经济法一样的,那就是“社会利益”的客观要求。

(二)从横向比较,主要是对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三者进行比较。

经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有着更长历史的民商法、行政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很复杂的,但要理清它们关系对于经济法建设迫为眉急。

1,利益本位的区别。

这一区别是它们的本质区别,以下各种区别其实都是本质区别的体现。民商法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各种组织。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民商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行政法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之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在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当合理的干预,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监督。而经济法的利益本位是社会利益。对于法律的本位,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显得日益重要。社会利益的提升给整个法律体系带来不小的冲击。于是,有的民法学者提出了“民法的现代模式”,认为其集中表现为:其一,具体的人格;其二,私的所有权的社会制约;其三,受规制的竞争;其四,社会责任。【42】这确实是很正确的,这表明了“社会利益”的提升对民商法的重大影响。然而还提出了民法的“社会本位”之观点,认为其集中表现是:其一,契约自由的限制;其二,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其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采用。但是,笔者认为,民法毕竟是民法,私法毕竟是私法,这里有个主次问题,本位是立场,是中心,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正是体现了民法的个体利益本位之本质。民法还是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中心任务的,只不过为了兼顾其他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作出某些限制而已。本位依然不变。也有的行政法学者提出了行政法的“公共利益本位论”,认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43】同样的道理,本位是立场,是中心,行政的目的可能是为了“社会利益”,但行政的目的与行政法的目的是不能混淆的。行政法虽然要求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要自律,行政权要受控制、监督。不过这一切显然是为了行政权的规范行使,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

2,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为了更好地阐述这个问题,需要把三大基本利益主体进一步具体化。

依马克思基本观点,先把社会分成“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44】。再者,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有着特殊的地位,故“市场”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包含于“市民社会”之中。

其中,国家(政治社会)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国家利益主体进行具体化,就是各种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在我国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等。

其中,在“市民社会”中,主体包括“个体利益主体”与“社会利益主体”。“个体利益主体”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利益主体”即各种同类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集合。另外,“市场”中市场主体包括市场管理主体、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消费主体,狭义的市场主体仅指市场经营主体。

(1)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在传统上的表述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商法则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商务关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进一步作准确的理解。由于市场关系的出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开始细化,可细分成对等的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确定的甲与乙之间的关系)与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确定的甲与非确定的乙或丙或丁之间的关系)两大类。我们不妨先看看人们所谓的民商法所调整实际关系。民法上的关系模型是这样的:“有甲、乙二人,各有自己的财产A、B。甲、乙相互交涉,就交换各自的财产达成合意。另外有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这样,三当事人间就形成了须有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不同的关系。第一,甲与乙之间的约束关系;第二,甲、乙与各自的所有物之间的关系;第三,甲、乙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45】从以上可以看出,民商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主体特定性、对等性、关系封闭性、个体本位性等特点。实际上,民商法所调整的就是这种对等的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非全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而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社会化大生产、大市场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的相互依存的、相互交叉的“网络”状的具有开放性、非对等性、非确定性、社会本位性等特点的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部分就是这种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例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假设经营者(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恰巧消费者(B)购买了此商品,造成了损害。这种关系实际上就是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消费者是不确定的,这次可能是A,下次可能是B,再下次可能就是Y或Z了。只要经营者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他的侵害对象就是不确定的,实际上,他就是侵害社会整体利益,故而,这种关系是应由经济法来调整的。

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调整的这一部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是明显的。但是,也并非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分解成一对对简单的对等的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本可以有经济法调整一次性概括地调整的,可分解成民商法的多次调整。传统的民商法就是这样去调整这种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当然,二者的调整效果是不同的。

(2)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将“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有机地协调起来发挥作用,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健康的发展。其基本目标是: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等。很显然,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地需要政府的参与,必然地需要行政权的介入。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法律;经济法是主要地是国家代表社会利益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与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的法律。这两者在调整对象上要发生交叉现象已是必然的了。这也是笔者认为调整对象不足以把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从本质上加以区别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明确具体的交叉情况,我们不妨看看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

(1)计划调控手段。国家计划调控手段有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两种。

(2)经济调控手段。经济调控手段是指国家根据宏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并以此影响市场主体的活动,实现管理国民经济的目的。主要包括信贷、利率、财政、税收、工资、汇率、价格、财政补贴及国有资产投资等。

(3)法律调控手段。这里的法律手段是有特定含义的是指国家不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的国家为了保护社会总体利益,通过立法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制的手段。这种法律实际上就是调整非对等的不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那部分经济法。

(4)行政调控手段。行政调控手段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行政权,通过制定经济行政法规、规章和下达指标、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干预经济或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针对具体市场主体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市场,进而达到调控目的的一种手段。

对于以上四种调控手段,从严格意义上说,除了法律调控手段本身就是法律外,其他各种手段都是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规范的。由于宏观调控的本身就是为了维护社会总体利益,这种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也相应地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因而,通过以上各种手段发生的调控关系都是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一般而言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部门行政法包括如经济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等专门行政法。行政权主要有:制定行政规范权、许可批准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及其他处理、决定权等。

从以上比较中,不难看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交叉部分主要在于运用行政调控手段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而产生的这种“行政调控经济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这部分调整对象虽然重叠,但各自基于的利益本位不同,各自规范的指向对象不同。行政法对“行政调控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基于国家利益本位,对行政权的自律与控权,规范指向的对象是行政主体。这一点可以从行政诉讼中得到证明,那就是被告永远是行政主体。经济法对“行政调控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基于社会利益本位,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与社会经济进行一定的管理调控的行政权,它规范的指向对象一般是市场主体。

3,与民商法、行政法相比,经济法中的某些形式、内容很特别。

(1)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存在形式有特殊性。

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它的法律规范存在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传统的部门法可以相对独立地纵向一条块一条块地形成部门法,可经济法恰恰相反,它的存在形式是横向一刀切,从纵向角度找,都可以找到某些枝枝节节,但又不可能彻底摸清其全部。因而,以往很多研究者从民法角度看,经济法似乎可以归入民法;行政法角度看,经济法似乎又可以归入行政法;从民法、行政法角度看,经济法似乎又是不独立的不成部门法的一个学科概念。造成经济法既有自己完全独立的全部都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又有寄存于民商法、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的这种现象的本质原因是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因社会利益往往是由具体的社会个体表现出来的,故而,这种法律也就有可能分散到各个角落里去了。

(2)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内容具有特殊性。

我们知道,民商法有对人权与对世权之说,实际上,在经济法中存在有对人义务与对世义务的区别。民商法是个体利益本位的,其基点是维护个体利益,为此,立法上多为个体利益主体设立了各种各样的权利,其中很多权利都是可对自我个体之外的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而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其基点是维护社会利益,为此,立法上多为市场主体(特别是市场经营主体)设定了各种各样的义务,其中,很多义务是的对全市场、全社会担负责任的。如对产品质量的负责、对广告的负责、竞争要合法正当、要保护环境等。这种义务对世性正是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的体现。

(3)经济法的违法损害范围往往有其特殊性。

经济法的违法损害有其独特之处。经济法违法损害包括两个部分:“显露性损害”与“潜在性损害”。这与民商法上的违法损害是不同的。潜在性损害是经济法的特色,这与民商法的“间接损失”有本质区别。例如:一个虚假广告,或许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但国家可以代表社会利益对其追究经济法上的责任。一个伪劣商品造成人身损害,在民法上,除了要求其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者的损害负责补偿性赔偿之外,却拿他没办法。但从经济法角度看,这只是“显露性损害”部分之赔偿,而并没有对“潜在性损害”进行赔偿。因为,消费者是不特定的,作为一种伪劣商品,显然可以推定其有可能对未购买而需要购买的其他消费者之“潜在性损害”,因此,经济法上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只停留在补偿式的赔偿责任,还有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正是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的体现。

4,经济法的诉讼程序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诉讼程序不同。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调节)经济之法吗?不准确。这只能说是我国经济法的现状,这种现状正是经济法不发达的表现。经济法不发达,自然要借助于民商法、行政法手段。“社会利益”缺少代言人,故只好借助“行政权”,由“国家”代表“社会利益主体”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与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经济法不发达在何处?笔者认为,经济法研究者与立法者们基本都遗漏了一个重点,那就是与经济法相配套的诉讼程序法。

作为社会利益本位法的经济法、社会法,由于利益本位的不同,必然地导致其相应的诉讼程序法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的诉讼程序法,这种诉讼程序法暂称之为“社会诉讼法”。那么,“社会诉讼法”至少有以下几点特殊:

(1)社会诉讼的原告特殊。“社会利益主体”作为一种整体性、全局性利益的主体本身是抽象的,它总是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个体来体现,故而,作为社会利益本位法的经济法,除了“国家”之外,代表社会利益主体的还可以是其他有某种最低限度联系的任何社会成员。而这种经济法理念的贯彻就需要“社会诉讼法”。在社会诉讼法中,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某种最低限度联系的能够代表社会利益主体的任何社会成员。

(2)社会诉讼的成立条件特殊。其他诉讼往往是以原告业已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条件的,而社会诉讼则未必。由于经济法的违法损害范围的特殊性,即它包括“显露性损害”和“潜在性损害”两部分,故而提起社会诉讼可以不以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例如,一个虚假的广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现实之损害,由于它所侵害的是社会利益主体,任何一个看到虚假广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会诉讼,只要保证有证据证明那广告确实是虚假的。

(3)社会诉讼的诉讼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会诉讼不一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社会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个体的抽象的整体性的“社会利益”,制止侵害“社会利益主体”的行为。在社会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特定个体只是形式,他在实质上是代表“社会利益主体”,故胜诉时未必从败诉方得到利益,却可以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奖励,败诉要自己承担后果,国家或社会不予补偿。

上文从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比较分析了经济法的多方面的特殊性。从这些特殊性中,已可充分地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本质是社会利益本位。

注释:

【1】详见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一版,第6~8页。该书1985年第二版和1986年第三版的表述与其第一版相同。

【2】详见王家福主编:《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3】详见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1989年第四版),第11~16页。相近似的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详见谢次昌:《论新形势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87年第4期;《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和学科建设》,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漆多俊:《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详见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见《经济法诸论》第1~3页;《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6】详见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见《中国经济法诸论》第221~277页。

【7】详见梁慧星、王利明、崔勤之:《经济行政法论》,见《中国经济法诸论》第129~194页。

【8】详见潘念之:《中国经济法理论探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9】详见刘瑞复:《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10】详见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6年第2版。

【11】详见李昌麒:《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观念的更新》,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详见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版,1995年第2版和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版。

【13】详见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1994年第1期。

【14】详见谢怀轼:《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体系》,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朱慈蕴、张涵:《经济法学研究述评》,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15】详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详见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见《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8~99页。

【17】详见朱崇实:《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第27~32页。

【18】详见王志勇:《关于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再思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9】详见陈云良:《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载《法学家》1998年第4期。

【20】详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21】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第155页。

【22】见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第4页。

【23】详见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监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51~52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26】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4~25页。

【27】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1页。

【28】郭宇昭主编:《社会主义发的基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4页。

【29】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第18页。

【30】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7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33】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7页。

【34】刘文华等:《1997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8年第1期,第67页。

【35】李昌麒:《正确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转引自刘文华等:《1997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36】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第18页。

【37】刘文华:《掌握规律、揭示本质――谈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转引自刘文华等:《1997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38】详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7页。

【39】详见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62页。

【40】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第46页。

【41】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载于《罗马法·中国法与民商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4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5页,第36~37页。

【43】叶必丰:《行政法学》,第53~62页。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14篇

如今,人们大凡称经济学为显学。显者,显眼、显赫、显贵、显要、显耀者也。我看,经济学对此大体也领受了。学问、学术乃至科学本无显隐之分、高下之别,世人都这么说,也许众口成俗,也就约定俗成了。

不过,事也有两说。你也可能丢人显眼,也可能显赫于一时,也可能显贵成贱,也可能显要并未重要,也可能如流星显耀而逝。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我国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一直是独居尊位,甚至是只有第一,没有第二。曾几何时,如今中国讲主流经济学竟然不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而是西方经济学。2004年的那一场所谓“郎顾之争”,也不过是主流经济学之间的争论。是的,后来也有新左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介入,声援郎君,然而郎本人似乎并不领情,他对此的回应是,“对于左派没有任何兴趣,这整个争论不能以意识形态作为争论的焦点,因为自己也根本不是左派,只是一个资本主义熏陶下的经济学者,所以说他是左派是很可笑的,而且他也不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如果有人反对,他也乐于应战。”(引自李健、王小卫编著《出路——郎咸平引爆“国企改革”大辩论》,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看来,经济学之于显学,大概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无缘,没有份。如果说在这场辩论中,有人显眼了,那也一定有人丢脸了,又恰好只在主流经济学之中相印。

不过,对于社会经济问题,什么学派派都可以参加探讨,都可以进行研究,都可以发表见解,这是学术自由。当今社会,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以此为平台的网站具有以往任何媒体所不具有的优势:跨越时空的无差别性。不仅没有学派歧视,也没有学历、学位与职称歧视,你的文章只要有观点、有见地,都可以有点击量,并广泛被浏览、被传播。虽然强势主流经济学风头正劲,新左派主动出击,大显身手,在“郎顾之争”中有力抨击新自由主义,抒发与重新抒发改革方略,其雄辩之势可歌可泣,其论战业绩可圈可点,也是近年来非主流经济学论道经邦中所少见的。“乌有之乡”()麾下集聚了他们的主要力量,正为经济学的显要添光增彩。

2004年经济生活的风风雨雨似乎再一次证明了经济学的显学性质。然而,“显学”之中并非所有学人都那么显赫,那么显摆。遭冷遇者有之,冷静思考者有之,长期坐冷板凳亦有之。有人想显而不能,有人不能而总显,有人想隐而反显,有人想显而总隐,有人却在显隐之间进退自如。

因而又引出一个话题,即经济学家或曰经济学人的划分。所谓人以类聚,物以群分。近来有关经济学家的分类问题也引起了不少学人的兴趣,有人说,国内的经济学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理论研究型,也就是通常说的撗г号蓴;第二类是商业型,效力于投资银行的;第三类则是为政府和公共利益服务的。(《顾雏军郎咸平公案反思经济学界为何集体失语?》,/040820/102/255lp.html)。一种看上去仿佛很整齐的分类,你稍稍想想立即会发现,这种划分不伦不类,因为它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的标准。第一类,理论研究型,是相对于应用、实践而言的,是表达这类经济学的在学术研究中居于的层次。第二类,商业型,效力投资银行,是讲经济学家的服务的对象、范围。一下子从研究层次的划分跳到了服务对象划分上来。不仅如此,是商业(投资银行)还是各种生产业、制造业,是产业中的那一类产业,又有不同层面的划分,显然这种划分在这里只能是第三产业中的一个部分,它属于是产业服务对象中的亚类层面的划分。至于而且第三类,是为政府和公众服务的,这里仍然是以服务对象为划分标准。且不说政府与公众是不是同一层面的对象,或者说它们可能在多大程度上一致,而又在多大程度上不一致,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部门,它可能面对的正是企业,也可能面对的就是社会公众。如此混乱的划分,不是贫乏的经济学就是经济学的贫乏!

经济学家或曰经济学人确实可以进行分类认知。如果以研究对象、以经济学本身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层次为标准,我想可划分为四大类:处于基础层次的是理论经济学家。如从事政治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经济学说史、方法论、经济史学、专项机制与范畴、名著名人研究等等的学者,当属此类。第二层次的是应用经济学家。如从事金融学、保险学、商业经济学、人口经济学、农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工业经济学、投资学、房地产学等等的学者当属此类。第三层次的是政策(对策)经济学家。如从事经济政策研究、对策研究、项目研究、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研究、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经济规划研究等等的学者可归此类。第四层次的是管理专家。他们主要置身于经济管理部门与企业之中,从事具体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他们是理论与政策的延伸者、执行者、操作才。1980年我在写作硕士学位论文时曾在毕业论文中写下这样一段话,表达过类似的看法:“理论联系实践和指导实践,是任何科学,自然也是经济科学各门学科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实践本身是一个多层次体系。在实践的系统中,经济学各学科对其联系的层次、方式却不尽相同。我以为,作为理论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应当‘本份’地在自己联系实践的层次上提出理论观点,建立体系,而把理论的应用、扩展、具体化,留待应用经济学去完成。这两项任务的完成也许体现在同一些人的劳作中,也许体现在社会分工下的不同人们的劳作中,也许交错地体现在多代人的劳作中。”(/book/On%20antolabor/On%20autolabor.htm)一般说来,越是处于基础层次上的学者,他们显少隐多,而是处于应用与操作层次上的学者,则显多隐少。

如果以服务对象为标准,经济学家则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服务于政府的经济学家,他们置身于国家全额供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研究机构、经济政策研究机构,以及政府全额供养的其它经济研究机构;第二类是服务于企业的经济学家,他们置身于企业的经济研究机构,或者受聘于企业,或者主动服务于企业;第三类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经济学家,他们大多置身于高校,置身于理论经济学研究机构,比较超脱于政府的政策导向与企业的盈利诉求,这类学者也有一部分来源于业余研究。既然有既定的服务对象,就一定会站在既定的立场,所谓吃谁的饭办谁的事。也有吃里扒外或者“身在曹营心在汉”者,应该属于少数,因为这只是例外,而且由于职业道德遭质疑,也不能长此以往。这三类经济学家中,有权力的人话语权也强劲,其影响范围也就大,也就显山显水。权力可能源于政治,也可能源于经济。有权有势,在市场关系中有钱也可以有势,所以,政府经济学家与企业经济学家总有更多的光环,有更多的赞誉,有更多的奖利,也有更多的晋升机会,一句话有更多的权利。

此外,经济学家还可以以学派分类。以此类推,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每一种分类都有独特的表达意义,不可替代,但也都有分类带来的弊端。

经济研究论文范文第15篇

一、导论

(一)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法从历史的时空中走来,几经风雨,日臻成熟,其逐渐生成的足迹分明记录下了人们对自身生存境遇不断反思的心路历程。因此,经济法并非是高悬云霄的抽象之物,而是实实在在的人的社会实践的对象化成果。对于这样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的认识,我们可以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维度揭示其丰富的个性,而时空这一哲学之维则有助于我们以厚重的历史感和广阔的空间感去认识经济法鲜活的本己性品格。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打算从哲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围绕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可以延伸出三个彼此相关的问题,那就是经济法之存在何以可能,经济法之认知何以可能,经济法之发展何以可能。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求解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客观实在性,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同时,也就是通过对经济法时空性的诠释凸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之所在,这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我们将看到经济法如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发挥其作用;在认识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对经济法的一种认知路径;在方法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一种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法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时间和空间的方式而存在的经济法,具体而言,亦即作为历史的和地理的法律事象而存在的经济法。历史的和地理的性质表明,经济法发展的大多数规律仅具有历史的暂存性,并与地方性的因素高度相关。例如,从历史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经济法(19世纪末-20世纪60年代中期)是以完全理性假设,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和经济控制权高度集中为特征的;而现代经济法(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以有限理性假设、国家适度干预和经济民主为特征的。[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经济法又会在趋同的走势下呈现出新的特征。从地理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和瑞典的福利经济法表现出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由此可见,历史和地理的性质是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原型,而经济法的时空性则是经济法历史和地理的性质的思辨表陈。所以,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研究应当以经济法的历史地理的表征为现实的起点,而对实际的经济法实践的指导则应当以经济法的时空性规律为逻辑的依据。

(三)研究的基本路径

由于经济法在现实中体现为一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以国家适度干预为基本形式的感性的法律实践运动,因此人们不可能从对经济法实践的直观中直接达到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系统而深入的认识,这就需要运用哲学的思维方式来考察、反思、解释时空性这一经济法的存在的基本形式。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的时空性进行哲学研究分析的基本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整体上遵循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也即按照普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三段式展开对此问题的研究。结合本文的考察对象,也就是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经由对经济法时空性内涵的界定,最后具体化为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的论述。通过这样的研究理路,我们方可获得对研究对象的质的规定性的理性把握,而不再是仅仅停留在对其表象的片面感知。

其次,对于“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具体”部分的研究将采用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是时空不可分的特性。其中,民族性强调在共时的空间结构中经济法在各个典型模式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发展模式。有必要指出是,经济法的民族性特色其实是该民族的经济法在该国形成的历史的沉淀。故而,可以说对该民族经济法特殊模式的研究就是对该民族的经济法史的研究。据此,我们所得出的结果就是关于经济法的“地方性知识”。相对于民族性而言,时代性强调在历时的时间——空间结构中各国经济法在特殊发展道路上的共性,即在时间序列(过去、现在、未来)中的可通约部分,在本文中具体指经济法在全球化过程中的趋同走势。

二、时空:一种经济法的认知论

时间和空间作为物质运动的基本属性,自古以来就受到中外思想家们的关注。例如,在中国古代文献《尸子》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战国时期人们对时空的认识——“上下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此处的“宇”即指空间,“宙”即指时间。在西方,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运动的本质是“空间和时间的直接统一”,由此揭示了时空与运动的本质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以唯物辩证的观点,提出了符合物质世界客观实际的时空观,并深刻地揭示了时空的属人意义。马克思说:“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2]马克思的论述启发我们,不仅应看到时空性对物质世界的一般意义,更应看到它对人类社会实践的积极意义。因此,我们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就是要研究它对于经济法的存在的重要意义,进而对于人类为克服经济社会化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意义。而为了认知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就需要首先对一切物质都具有的时空性加以理解。在本文中,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作为进一步解析经济法时空性的逻辑起点。

(一)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时间和空间的解释主要包括时间和空间与物质的关系,时间和空间的含义、时间和空间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时间和空间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等几个方面的内容。[3]这些内容具体体现如下:

其一,时间和空间与物质的关系表现为时间和空间与物质运动的不可分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世界是统一于物质的,物质作为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运动的主体,总是以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社会的五种基本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说,物质运动不能没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时间和空间也不能离开物质的运动。结合本文研究的对象,我们将物质运动限定为社会运动这一形式,而法律实践则是社会运动的基本形态之一。它的存在总是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的,它的特征总是由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此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实践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存在,并不是什么绝对精神的定在,而是对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确证和反映。

其二,时间和空间的含义。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时间是指物质运动过程的持续性、间隔性和顺序性。时间的一般特点是一维性或不可逆性。空间是指运动着的物质的广延性和并存的秩序。空间的一般特点是三维性或可逆性。时间和空间的这些特点,为人类所认知,为人类所利用,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于是时空的属人意义日益彰显。在当代,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技的进步,时空的属人意义也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具体而言,时间的属人意义的变化表现为人的寿命的延长和利用时间创造的财富的大大增值;空间的属人意义的变化表现为地理意义上的空间距离不断缩小,而广义的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正不断扩大。对于上述关于时空的本质规定和属人意义,我们在考察经济法律实践这一具体的社会实践形态时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也即是说,我们必须注意到法律实践在时间维度上是沿着过去——现在——未来的方向不可逆地发展的。因此,法律实践意味着传统的积累,当下的实施和未来的延伸;同时,法律实践在空间维度上是依民族、国家、地区及其之间的交往活动范围而确定的。因此,法律实践也意味着同一民族、国家、地区内法律实践的个性化存在和不同民族、国家、地区之间法律实践的冲突与融和。

其三,时间和空间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物质及其运动的存在是绝对的,而存在的具体形态是相对的、多样的。由于时间和空间作为物质运动的根本属性与物质运动不可分离,因此,时间和空间的存在也是绝对的,其存在的具体形态也是相对的、多样的。时空的这一特性反映在社会活动领域就是指法律实践作为人的存在形式是绝对的,而其存在的具体形态则因历史条件和地理条件表现出相对性和多样性。在法律实践这一具体的社会实践领域内,时空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存在也为人们所关注。例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指出法的精神与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人口、商业等因素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则否认存在着一种不变的、适于所有民族的共同之法,而把法视为每一民族独特的民族精神之表现。由此可见,我们在考察法的时空性时,既要承认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必然性,也要看到其具体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即把握住法律实践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的规律。

其四,时间和空间的无限性和有限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时空的这一辩证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有限包含着无限。每一具体事物都由无限多的质和相应无限多的量所构成,因此是包含着无限的有限客体。另一方面,无限包含着有限。无限的时间和空间总是由无数个有限的时间和空间构成,物质的时空有限性是构成无限性的环节、片断和部分。据此,可以说有限是局部的、有条件的和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无限是整体的、无条件的和永恒的,因而是绝对的。时空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辩证统一体现在各种形式的物质运动之中,这也是我们研究作为社会运动形式之具体表现的法律实践时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这即是说,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实践反映了其中的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科教等诸多因素的客观实在性,并且,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促使法律实践也进行着相应的演变。同时,所有历时的、共时的法律实践形态构成法律实践的整体,并且表现出无限发展的趋势。由此,法律实践在时空中表现出无限性和有限性相统一的特征。

(二)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

上述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反映了一切事物都具有时空性这一根本属性,它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而经济法时空性理论对于经济法来说,其重要性就在于它以哲学的时空之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和本原,所以我们有必要廓清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根据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时空性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经济法的时空性与经济法在具体的历史的条件下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分离的。恩格斯在谈到时空离不开物质运动时曾说:“物质的这两种存在形式离开了物质,当然都是无,都是只在我们头脑中存在的空洞的观念、抽象。”[4]这段话给我们的启示是:经济法的时空性本不是纯粹思辨的理论,而是与现实的经济法实践分不开的,它一定要在经济法的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司法实践和守法实践中展现出来。因此,我们理解经济法的时空性就必须要回到现实的经济法实践之中,回到经济法实践得以生成的社会生活土壤之中。具体来讲,我们应当从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的评介中追溯、确证经济法的时空性,从对经济发展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中展望经济法的时空性,并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的完善中应用经济法的时空特性。质言之,只有通过经济法实践的感性活动,经济法的时空性才会现实地生成并为人所认识。

其二,经济法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含义。首先,经济法的时间性是指经济法实践过程的持续性、间隔性和顺序性,其特点是一维性和不可逆性。如果我们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方法来认识国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历史,就可以使经济法的时间性尽展其中。易言之,我们可以一定标准把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为维持国家生存,立法干预经济的“原始干预阶段”;第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为形成和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受重商主义经济学说影响,立法干预经济的“积极干预阶段”;第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受“反谷物法同盟”、“重农学派”、亚当·斯密等的自由放任主义影响的“消极干预阶段”;第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受德国历史学派影响制定经济统制法和受凯恩斯主义影响制定危机对策法的“全面干预阶段”;第五,二战以后,受美国供给学派、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等的影响,立法干预经济的“混合干预阶段”。[5]以上对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律手段演进史的介绍即反映出经济法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依序演进的时间性。其次,经济法的空间性是指经济法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地域上并存的秩序,其特点是三维性或可逆性,具体表现为国家间、民族间、地域间经济法的并存、交流、冲突和融合。如果我们以共时性的比较方法来认识国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实际状况,就可以使经济法的空间性尽显其中,这主要呈现为依各国市场经济模式不同,各国经济法具有发展的特殊道路,以及由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各国、各地经济法在相互接近中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趋同的特征。

其三,经济法时空性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绝对性表明,经济法作为诞生于现代社会,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第三法域”,是应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局限之需而适时形成的,是在出于“对‘社会法’的追求”,为打破“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并使“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6]的法律实践中生成的。其形成和发展总是以时空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时空性是绝对的。另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相对性表明,经济法作为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必然以具体的形态体现出民族的精神和时代的精神。而这些具体形态又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时空性也是相对的。经济法时空性的这一特征在现实中可还原为“三对并存”,即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的并存,经济法的协调性与冲突性的并存,经济法的移植性与本土性的并存。这三对并存将在下文作详细的论述。

其四,经济法时空性是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无限性表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经济法在其各自的质的规定上总具有多层次、多维度的质和量的内涵,有待我们去进一步研究和揭示;同时,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发展至今不过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由传统型到现代型的转向,在本质上是其自身为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日渐增多、急待调整和缓和此类矛盾的需求而不断自我否定、不断向前发展的结果。这表明经济法在其存在的历史区间内具有无限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另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有限性表明,整部经济法的发达史是由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经济法构成,具体历史和地理条件下的经济法的存在是构成经济法时空无限性的环节、片断和部分。由此可见,经济法时空的有限性是局部的、有条件的和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经济法时空的无限性是整体的、无条件的和永恒的,因而是绝对的。经济法时空性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在现实中还原为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特征和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特征。

三、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各国的特殊道路

前文所阐释的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是一种一般性知识。事实上,一般性知识总是存在于特定的“地方性知识”之中的,由此,体现出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统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蕴含上述辩证关系的各国经济法进行研究。而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国别经济法,其“地方性”亦符合美国人类学者吉尔兹对这个问题的一般看法。他认为,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7]从吉尔兹的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这一“地方性知识”是以空间(地方)、时间为其存在的基本形式的,而其中“事情”的发生以及“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则表明“地方性知识”是人的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的成果,这一结果具有相对性、有限性的特点。由此可见,我们研究经济法在各国发展的特殊道路,其实就是对其存在的时空特性和“当地人”为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独到见解的考察。至此,我们实际上开始以比较的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关于比较的方法,德国法学家克茨和茨威格特认为,“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务、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较的。”[8]基于这样的认识,在本部分接下来的论述中,我们就将比较共时的世界范围内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在四维时空中所展现出来的独特样式。

(一)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

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有其特定的时空存在方式,那就是在美利坚合众国这一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富的发达统一的市场范围内,政府以经济法律手段维护自由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或应对某一时期的经济困难。在此,我们可以从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中去把握其经济法的时空性的具体形态。

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是当今发达国家四类典型市场经济模式(即美国、德国、日本、瑞典四种模式)之一,它的基本特征是:私人垄断资本占踞绝对优势,国有经济的比重很小;政府鼓励自由经济,努力营造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政府以刺激有效需求,鼓励消费和投资为主要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政府根据短期经济形势,以间接的宏观调控手段对经济施以灵活干预。[9]在美国自由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政府以法定化的干预手段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的时空性存在方式的具体表现:第一,在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美国独立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自由竞争到垄断主导的转变。其间,美国政府为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自由经营的场所,制订了《州际贸易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等经济法律。第二,在国家直接干预增强的市场经济时代(20世纪30—70年代),美国为摆脱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和其后的大萧条的冲击,于1933年3月开始实施罗斯福新政,新政的实践推动了以宏观经济理论体系为特征的凯恩斯主义的产生,由此促发随后凯恩斯主义在美国的盛行。其间,美国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传统的“危机对策法”,如为重建金融银行制度,颁布《葛拉斯——史蒂格尔银行条例》、《存款保险法》、《银行法》;为管制黄金,颁布《黄金法令》;为调整农业生产,颁布《农业调整法》;为调节工业,颁布《全国产业复兴法》;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颁布《紧急救济法》、《社会保障法》等。总之,这一阶段的经济法集中体现了完全理性假设、全面干预、经济控制权高度集中的特色。第三,在新自由主义盛行的市场经济时代(70年代末),“滞胀”动摇了凯恩斯主义的理论权威地位,供给学派和货币主义取代凯恩斯主义成为美国政府的经济政策依据。其间,国家干预的法律形式也转变为适度干预的现代模式。第四,在政府干预与自由竞争相混合的市场经济时代(90年代初至今),美国政府总结战后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两方面的经验,并为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了介于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其间,美国政府适时地以经济法律介入经济的发展,如为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联邦政府已开始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工作,又如,美国鉴于最近发生的包括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和施乐复印公司在内的诸多大公司蓄意造假帐等一系列丑闻,造成股市暴跌的情况,通过法案重拳出击惩治违规企业。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不能自动调节,如果对它放任不管,结果肯定会出现重要问题”。[10]“有形的政府之手”的情况下,乃是美国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

通过对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演进过程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经济法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情势和其中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变化而发挥着现实的作用,表现出极强的回应性和灵活性,而其中始终不变的是干预法治化的至上性,这也正是美国经济能够保持领先地位和遇到经济困难能及时转危为安的关键所在。

(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是德国的传统经济法在二战后发展的新形态,它既保留了“国家干预经济之基本法律形式”的本质,又适应了“社会市场经济”这一典型市场模式的时代要求。因此,从时间的角度看,它体现了时间的持续性与顺序性或者说连续性与阶段性的统一,从空间的维度看,它体现了“经济法母国”的新的范例为现代经济法的发展作出的贡献。

当我们对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进行研究时,不能回避对二战前的传统经济法的评价,因为正是传统经济法为社会市场经济法作了实践和理论上的铺垫。回顾德国现代经济史,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工业大规模集中发展之时,德国即已形成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经济理念。其后,在一战期间和一战以后,德国颁布了适应战时需要和战后经济恢复需要的经济统制法。在随后的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德国延续了以国家公权全面干预经济和颁行相应经济统制法的做法。这一立法现象引起德国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并把它称为“经济法”引入自己的研究范围,从而使经济法这门新兴法律学科,进入了世界法学研究领域。二战以后,德国奉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由此创造了“德国的经济奇迹”。德国战后经济法的新面貌正是以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缔造与运作为契机的。关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它是二战后德国首创并践行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其基本特征是:强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应当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国家进行适当的调节,并以社会安全为保障。由此形成“自由加秩序”的市场经济。[11]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下,德国经济法改变了全面干预与经济高度集中的做法,实行国家适度干预与经济民主相结合的调整模式,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为适应自由竞争的要求,确立规制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如在竞争法方面颁布《反对限制竞争法》、修改《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颁布《损害赔偿责任法》、《德国产品责任法》。第二,为适应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要求确立规制社会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如在规范企业法律形态方面,修正《公司法》,制定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明确国有企业必须以竞争者身份参与生产经营;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方面,颁行《企业责任法》、《营业场所租凭法》、《标准合同条件法》、《机动车货运法》等法律。第三,为适应社会安全的要求,确立社会分配调控的法律,如颁行《解雇保护法》、《就业促进法》、《严重伤残法》、《农民养老救济法》、《社会法典》等法律。第四,为适应国家适当调节经济的要求,确立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如颁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价格法》、《预算法》、《税法》、《投资法》、《计划法》、《外贸法》等法律。[12]

综上所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以其特殊的发展道路表明它在世界经济法史上的原创性价值。正如有学者所言:“注重概念、结构的精巧,追求体例、理论的缜密,这一切源自德意志民族精神(Volksgeist),为德国经济法的生成提供了肥沃的理论土壤。变动不居的社会结构,史无前例的经济模式,又更有力地触发了德国经济法的充分发展。鉴此,德国被世人誉为“经济法母国”。[13]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

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也是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它是二战后日本经济立法对政府主导经济体制给予回应的成果。在历史渊源上,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导源于二战前的传统经济法,但在立法内容与立法宗旨上已超然于前者,由此体现了日本经济法也具有时间序列上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属性。从这一属性出发,我们可以寻求到对日本政府主导经济法进行研究的合理的历史的起点。

日本早期市场经济(明治维新至二战前)和相应的日本传统经济法作为这样的历史起点有着鲜明的特征。那就是这一时期的市场经济是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具有明显的统制性、垄断性、封建性和军事性特色。与此相应,日本传统经济法也是作为危机对策法和战时统制法而存在的。但是,从二战结束开始,日本的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的面貌发生了极大的改观。战败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组织下实行了以、解散军阀和推行劳资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由此消除了战前“统制经济”和封建残余的桎梏。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为恢复市场经济,自主地创造性地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并沿袭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逐步地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具体而言,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但政府以主导性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调控系统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14]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就是应这一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生成的。它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与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规制法。其中,私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所规定,同时政府以法定形式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此外,存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依据特殊法律而建立,以国家出资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第二,与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相适应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具体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消费者基本法》、《计量法》等法律。第三,与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相适应的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如《农业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外汇、外贸管理法》、《科学技术基本法》、《银行法》、《环境基本法》等。其中,产业政策法在整个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第四,与社会分配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如《劳动关系法》、《社会福利事业法》、《租税特别措施法》等。

由是观之,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是应二战后日本的经济形势之需而生成的,同时它也促进了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它以其间具体的单行法的形式而存在,并作用于某一具体的经济公益性社会关系,由此体现了经济法以具体的时空方式而存在的根本属性。

(四)瑞典的福利经济法

北欧国家瑞典以独具特色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瑞典模式”闻名于世,这一模式被誉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典型。瑞典的福利经济法与之相伴而生,有其独特的时空存在形式。

概而言之,以瑞典学派和凯恩斯主义学派的国家干预经济学说为理论支点的“瑞典模式”肇始于1932年瑞典社会执掌国家政权之时。自此以后,“瑞典模式”在长达70年的时间里对瑞典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由于瑞典的福利经济法是从立法上对这一模式的确认。因此,我们研究瑞典经济法的特殊发展道路时就应当从瑞典模式这一独特的市场经济体制着手。所谓瑞典模式,简单说来就是指瑞典所实施的福利国家的经济政策。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即混合经济体制,社会民主主义,以及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与之相对应,瑞典经济法也从以下三个方面显示出与众不同的风格:第一,与混合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立法。瑞典的混合经济体制是以资本主义私有经济为主导,以公共经济和合作经济为补充的经济体制。相应地,瑞典经济法也对以这三种经济成分为基础的企业形式作出法律上的规制。第二,与社会民主主义传统相适应的经济立法。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传统表现为工会、雇主协会和政府构成瑞典的三大权力中心。其中,雇员组织和雇主组织能够基于“有利于国家经济增长”的共识而在劳动市场上通过集体订约的方式实现双赢。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瑞典模式的本质是劳资权力的均衡,其表现为福利”。[15]这种权力均衡的劳资关系在法律上即为劳动法所确认。第三,与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财政法和金融法。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包括失业救济、养老救济、住宅福利、医疗保障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法律。同时,由于瑞典是以高税收维持高福利,故而财政税收法对于维持福利政策也有其重要意义。此外,“充分就业”既是瑞典的一项社会福利目标也是一项经济发展目标,因此政府采取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兴建公共工程、补贴解救私人企业等措施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为此即需要建立和完善财政、金融方面的经济法律。[16]由是观之,瑞典福利经济法的特色就是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反映出来,这也是瑞典经济法时空性存在方式的具体表现之所在。综上所述,我们之所以要对资本主义世界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及其经济法作如此分析,旨在表明,任何国家经济法的发展都表现出时空性的特征。

四、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势: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

如果说前文对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的考察集中反映了各国经济法对二战后各国逐渐形成的典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回应。那么,同样是在二战后,面对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法还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趋同走势,即各国经济法在框架体系和价值理念上具有了越来越多的相同之处。这种现象折射出经济法时空性上的特点就是以时间上的演进和空间上的并存为前提的无限发展的趋势。

(一)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作为一个历史的现象,体现了“国民经济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17]这一过程发展的高级形态就是始于二战后60—7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因此,对经济发展的国际化的研究具体地就是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在此,我们将从全球化的特征和中国的时代定位两方面来谈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首先,从全球化的特征来看。经济全球化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跨国公司和跨国区域性经济组织作用增强和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确立的条件下生成的。经济全球化的生成促使民族历史进一步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在这种世界性的经济融合之中,一方面各国表现出经济的开放性、生产组织的跨国性、交往主体的多样性、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以及相应的政治、文化发展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产生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能源危机、核战危机等严重威胁整个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18]由于各国间的联系已如此紧密,以致于全球化进程中正效应的协调和负效应的消除都不可能仅凭一国之力就能达到,这就需要世界各国以全球性的意识来应对和解决全球性的问题。是故,随着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必将逐渐增多。

其次,从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定位来看。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身份自觉地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其目的是要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而纵观各国经济发达史,在一国经济由弱变强和维护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时,无不是以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原则的。总体而言,国家利益原则在内涵特征上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外向性和权威性;在整合功能上就经济发展方面而言具有倡导市场经济道德观念、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核心企业、抑制市场过分竞争、提高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作用。一言以蔽之,国家利益原则作为全球化竞争中的生存发展法则,通过弥补个体缺陷、发挥整体优势而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力。[19]中国在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时,也应该立足于国情,以国家利益原则参与世界性的生产和交往。这就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增强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和协作程度,提高国民经济的质量,从而提升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正是上述经济全球化的特征和国家在全球化中的立场给经济法治提出了要求,给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要符合法治的基本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的一般内涵包含以下三点:第一,“法治就是法律与秩序,它与无政府状态相互区别”。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下面的政府”。第三,“法治意味着法律秩序的某种内在属性,或者说法律体现了一系列重要的价值观念”。[20]由此可见,法治具有以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规制政府行使权力,规范个人行使权利,实现社会秩序,体现法律价值的丰富内涵。就经济法治而言,其主要内容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具备完善的现代经济法律体系。当达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对市场主体制度、市场秩序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分配制度等进行及时的调整,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表明,确立必要的、完备的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前提条件。第二,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法律规制。这一点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其一,对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抽象政府行为和具体政府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其二,政府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不管是采取公权介入的方法还是采取私权介入的方法都必须以法律加以确定;其三,对于政府根据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具体情况,确定干预的范围和程序,这也必须以法律加以确定;其四,对于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的责任必须以法律进行规范;[21]第三,经济法治的社会作用在于维护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治意味着经济法律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确立了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包括形成市场主体法律形态的秩序、市场准入的秩序、企业运行的秩序、市场竞争的秩序、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的秩序、社会分配的秩序以及政府依法干预的秩序。正是在这种各个社会主体共同接受的秩序中,社会主体平等地遵守法律从而赢得各自利益和事业的发展。第四,经济法治在伦理意义上意味着经济法律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是经济法律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实现的以实质正义为统率的价值系统,包括经济自由、经济安全、经济效率、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民主。

总之,经济发展的国际化标志着市场主体的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多,标志着市场准入范围的扩大,标志着市场主体竞争空间的拓展,标志着整合优化促进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迫切性的增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问题国际合作之必要性的提高,标志着社会保障问题共同点的增多。这一系列现象均产生自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对这些共通性问题的解决要求各国调整相应的经济法律,厉行经济法治,由此即演绎出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向的时代特色,这种特色也是经济法空间性的必然延伸。

(二)WTO规则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作为全球性贸易规则体制的WTO应运而生。这一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其作用就在于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促进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以及限制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不当的约束。

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必须按照WTO规则来参与国际经贸交往,必须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来调整经济法律制度,实现经济法治,这也是适应经济法发展趋同走势的必要步骤。当然,对经济法治的推进离不开对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关系的认识。因为对这一关系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我们营造与WTO规则相协调的国内经济法律环境,有助于我们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事实上,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那就是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之间的张力。因为从WTO的结构与功能来看,它强调的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而从经济法律的结构与功能来看,它强调的则是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由此我们似乎看到了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其实,矛盾恰恰意味着对立基础上的统一。也就是说,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从不同侧面致力于维护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二者的共同价值指向都在于实现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有效性。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WTO规则对中国经济法治的影响就在于通过推进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贸易的自由化来促使中国政府重新界定其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重新确定其在经济生活中依法发挥作用的界域和程式。

具体而言,中国经济法治的建构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必须符合WTO规则的要求,这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第一,根据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要求,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建立登记制,赋予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外贸经营权,履行降低关税的承诺,取消配额、许可证一类限制进口数量的非关税措施。第二,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要求,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制造业、服务贸易等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取消当地成分、外汇平衡、当地股权等要求,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替代进口数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第三,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加强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22]第四,根据加入WTO后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和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修改公司法、破产法;制定反垄断法、期货交易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财政、税收、金融法,制定国有资产法、投资基金法、信贷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通过制定、修改与WTO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废除违反WTO规则和与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从而为实现加入WTO后的经济法治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条件。

其次,为实现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经济法治,还必须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的现象。政府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化发展中处于十分复杂的位置。一方面经济转型的市场化走向要求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全面管制经济的模式,实行政府对经济的必要的、有限的、适度的干预;另一方面,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实现又需要政府自觉地预设、有力地推行其进程。由此可见,如何以加入WTO为契机,进一步摆正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位置就是建构符合WTO规则的经济法治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此问题而言,WTO规则以及法治原则已给我们提供了求解的思路。WTO规则的透明度原则规定成员方政府应迅速公布有关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判决、行政程序等,WTO规则的通知要求则是要成员方向世贸组织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情况,WTO规则的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规定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定期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审查,以上措施使得成员方政府的行为能公诸于世,接受监督。同时,法治原则也对限制政府权力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本文在此不再赘述。总之,政府按WTO规则要求和法治原则依法实施干预经济的行为将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关键。

五、结论: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运用

通过前面对经济法时空性的内涵、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势的研究,我们实际上已经了解了经济法的存在的现实性和对经济法进行认识的可能性。这就为确证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可运用性准备了本体论和认识论前提。而承认并表述出经济法时空性在指导经济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原则也就具有了方法论的意义。

(一)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

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持续性和顺序性属性出发,可以得出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的运用原则。经济法的现实性是指经济法在解决现实的社会公共利益性问题时所表现出的现实针对性和现实有效性,它表现了经济法应现实经济社会化协调运行之需而生成的特点。因此,经济法的现实性是我们化解现实中经济社会化与个人利益之间矛盾时的立足点。但是,问题并不仅仅停留在当下的状态。经济法的发展也必然经由克服经济法自身的异化、克服社会化大生产的异化而实现。所以,我们还必须以辩证的眼光看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23]可见,经济法的现实性也具有暂时性,它必然会随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此认识为依据,我们可以知道在对现实性进行批判的反思和借助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指导的基础上,经济法还表现出超前性。经济法的超前性是指在面对必然出现但尚无法律可调整的社会公共利益性问题时,经济法“先在”地生成并表现出科学的合理的前瞻性的特点,它表明了经济法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能动的规范作用。总之,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是我们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已为我们在研究可持续发展法等法律问题时所运用。

(二)经济法的本土性与移植性

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属性以及无限性和有限性属性出发,也可以得出经济法的本土性与移植性的运用原则。从前文对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的研究出发,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具体的每一个国家中的生成和发展都无一例外地表现出本土性,表现出法的民族精神。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各国经济法在应对相同的社会公共利益性问题时也表现出相同或相似的解决方法,正是这种共同性为经济法的移植、借鉴提供了可能。由此,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概括出经济法的本土性与移植性运用原则的概念。其一,经济法的本土性是指促成一国经济法形成的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的特殊性以及本国经济法自身的特殊性。它表明我们在经济法的发展中应当考虑一个国家的本土资源。其二,经济法的移植性是指在经济法的发展中要善于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所创造的符合市场经济普遍要求的经济法的共通性因素。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得知,经济法的本土性问题在中国表现为一方面我们不可能以传统的人治观念、集权意识和等级观念来发展经济法;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立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来发展经济法。经济法的移植性问题在中国表现为中国经济法也要符合现代经济法的有限理性假设、适度干预和经济民主三个特征,同时也要借鉴和移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成功经验。[24]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经济法发展进程中,把经济法的本土性和移植性推向极至都是不正确的。

(三)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

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无限性和有限性属性出发,我们也可以得出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的运用原则。该原则表明各国经济法的生成和发展都既有体现共性的一面,又有体现个性的一面。其中,共性的一面也就是经济法的统一性,也就是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功能发挥、价值追求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点,我们可以把这些共同点叫做经济法的一般性知识。同时,个性的一面也就是经济法的地域性,也就是各国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功能发挥、价值追求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点,我们可以把这些特殊点叫做经济法的地方性知识。关于经济法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出的一般性知识以及经济法的地域性及其表现出的地方性知识,我们已经从本文的研究中得到确证。这就为我们发展经济法提供了一种可运用的方法论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比较中发现经济法的共性,以一般性知识来修正本国经济法的不足;同时我们也可以在比较中发现经济法的个性,以地方性知识来保持本国经济法的本己性特色。经由这样的发展理路,我们看到的经济法就呈现出多样性的统一的繁荣景象。

(四)经济法适用中的协调性和冲突性

同样是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无限性和有限性属性出发,我们还可以得出经济法适用中的协调性和冲突性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而言,协调性是指经济法适用中各国经济法的兼容性和合作性。冲突性是指经济法适用中各国经济法的相互独立性和相互排斥性。协调性和冲突性表明经济法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时空距离近一步拉近,因此协调与冲突就变得更加频繁,并且成为我们发展经济法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而对此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看到经济法发展中的统一性和地域性并存的特征。因为正是统一性使我们看到了经济法适用中协调的可能,那就是以一般性知识作为协调各国经济法的理论依据;同样,地域性使我们看到了经济法适用中发生冲突的必然性,那就是地方性知识相遇时总会发生相互碰撞和排斥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在经济法的适用中尊重地方性知识的相对独立性。由此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在发展经济法时将会面对各国经济法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这就要求在经济法的适用中处理好协调性与冲突性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各国经济法在求同存异中得到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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