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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论文范文

旅游保险论文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旅游保险;现状;原因;对策

1现状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2)旅游保险产品营销力度不够。

目前总体而言,旅游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多,比如说太平洋寿险的“逍遥游”、“世纪行”、“神行天下”、“境外救援”;平安保险公司的“旅行平安卡”;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太保产险的君安行等,此外,为防范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综合旅游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如平安寿险“万里通”卡、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还有美国美亚保险公司的“万国游踪”和人保财险新推出“商务旅行保险”等等,这些产品的开发标志着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人保财险共开发旅游保险产品94个,包括61个全国性产品和33个区域性产品。虽然险种的涉及面和涵盖面都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费者的购买率还是比较低,还没得到市场的积极反应,由于专业性强和产品名目繁多的原因,有许多产品甚至还不为人知,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国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在营销方式和理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3)旅游险种涉及缺乏针对性。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很多条款都和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面对日益火爆的“自助游”市场和漂流、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又没有相应的产品与之对应,整个市场存在供需不对称的矛盾。

(4)旅游保险赔付限制较多。

主要表现在:①赔付的金额较低;②赔付手续繁琐;③赔付率不高。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市旅游保险赔款和给付为586.4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4.5%,低于2006年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19.9%的赔付率。

(5)旅行社责任险作用未有效发挥。

旅行社责任险是为规避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而对旅行社征收的强制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①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旅行社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降低投保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赔付缓慢和赔付款额低的局面;②游客的误解,大部分游客认为旅行社投保了强制险是为游客的风险买单,只要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侵权行为或意外均可找旅行社索赔;③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远远无法弥补一次意外或事故的损失,极大挫伤,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原因

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居民的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有效地对应日益细分的旅游市场,保险公司营销不到位等等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2.1文化因素

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甚至生活的细节。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对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以此为逃避和开脱的理由,采用消极态度,而一部分人则讲究“吉利”,凡事必往好的方面想,如果要在出门前就把若干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事先为未知的意外买一份保险,是许多人不能接受的,说是侥幸心理也好,说迷信也好,大部分国人的保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缺。在我国,目前寿险的保单密度仅10%,人均保费不到400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再如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几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界的保险赔付仅为33.5亿元,显然绝大多数的灾民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在许多发达国家,比如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他们的保单密度已经超过了150%,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险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意识并没能相应的达到普及和全民接受,保险意识并没有所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对保险缺乏认识,这和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2.2行业因素

(1)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

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开始起步,二者的发展时间不到30年,而且都是以略微“超前”的模式发展,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到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新兴行业的代表。尽管两个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不容小觑,但是这一发展并非是渐进式地良性发展,再繁荣的光环仍然无法遮挡由于基础薄弱而遗留的各种体制上和制度衔接上的问题。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存在低价恶意竞争,市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2)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旅游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旅游业和保险业而言都具有边缘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旅游业和保险业是两个完不同的行业,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体制。由于两个行业对彼此业务不熟悉,客观上造成了行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如旅行社的资质和信用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掌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旅行社的风险评估,而旅行社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也会直接造成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造成了隔阂,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

2.3法律因素

旅游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旅游行业法规的缺失;(2)现有法规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旅游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保险行业有《保险法》可以作为其权利义务判定的标准,而旅游业专业法规的缺失则无法对旅游过程中哪些是旅游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游客的责任进行界定。这也就直接对旅游企业和游客的权益造成影响。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这一险种是以旅游社对旅游意外或事故有直接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付。从表面上来看,这似乎很合理,很容易实施。但在实际中,矛盾和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如果在一起旅游事故中,旅行社有直接责任,那么无庸置疑旅行社必须负责;如果事故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而是由于第三方或者是游客自身的责任,由于没有旅游法对各个责任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只能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定,即旅行社必须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不管怎样旅行社均负连带责任,必须向游客先行赔付,然后再向相关相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样旅行社不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还要对旅游进行先行赔付。这势必会激起旅游企业的不满,造成互相推诿责任,拒不赔付等现象,从而最终损害旅游企业和游客双方的利益,使得旅游保险有名无实,市场吸引力和公信力进一步下降。此外,当前我国的法规对以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比较滞后,在“自助游”、“自由行”等新旅游方式被广泛接受并日益红火的今天,在法律层面却没有相关条款,而因此发生各种权利受损的事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在客观上妨碍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对策

旅游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险种,一个旅游事故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众多旅客的生命安全,而且其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其后续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旅游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不是某个企业或者行业能独立完成的,旅游保险的发展必须依托政府强大的行政主导力量,利用其能迅速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公共发展平台的优势,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1)出台行业法规,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能明确界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旅游行业最缺失的一项,虽然现在许多旅游侵权案件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其他法规进行判定,但是毕竟不能完全符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缺乏针对性,旅游行业的法规的制定十分必要。

(2)建立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上文曾提到,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别,造成了各种信息不对称,旅游经营主体、消费者、保险公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介人或人这五方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旅保合作机制十分必要,通过双方行业主管部门的相互沟通,信息互换等措施,可以增进了解,一方面旅游行业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的新态势、新需求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旅游保险产品的丰富和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使其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增加对旅游行业的了解,在量化风险,精算旅游保险费率等方面更切合实际,依据性更强。

(3)建立联保制度。目前,旅行社责任险虽然投保率很高,但是较为分散,各种问题十分突出。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旅行社责任险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为使旅行社责任险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按照保险业的“大数法则”,可以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通过竞标的方式,把某一个地区的旅行社责任险统一交由一个保险公司承保,实行联保制度。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①起到集中作用,增加了谈判的筹码;②减少了中间环节,实现了直接对话;③通过竞标的方式,形成竞争态势,有利于双方条件的互换,实现共赢局面;④在赔付时因为是同一公司,其标准具有统一性。

综上所述,旅游保险的发展在现阶段虽然困难重重,但是其发展前景巨大,在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后,其作用将日益显现。而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并非保险能解决的,其最终目的还是以此为契机,建立中国自己的救援体系和保障体制,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其发展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郑向敏.中国旅游保险发展探索[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3).

[2]钱亚妍.中国旅游保险业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7).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探险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活动,近年来,受到了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广泛阅读国内外探险旅游文献的基础上对其加以整理归纳,先界定了探险旅游的概念与分类、探险旅游的特点,进而对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总结,并针对探险旅游中的重点问题,即安全管理。从探险旅游风险评估及保障机制两个方面对国内外文献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其研究主要热点和盲点,以期为探险旅游后期研究提供基础性理论支持。

[关键词]探险旅游;安全管理;风险评估;保障机制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人们的可自由支配收入的增加及消费能力的提高,并得益于交通及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旅游及休闲需求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旅游细分市场中的生态旅游、自然旅游及以探险旅游为代表的特种旅游便应运而生。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前期,生态旅游、自然旅游、探险旅游这3种特殊旅游细分市场才得到快速的发展。

近年来国内外有大量关于生态旅游和自然旅游的学术著作以及论文问世,但是有关探险旅游的研究仍然处于启蒙状态。这是由于探险旅游一直被归入生态旅游或自然旅游的亚类中,未单独进行研究。直到近几年,探险旅游越来越受旅游者的欢迎,发展速度几乎超过了其他两种旅游形式,而探险旅游事故的频频发生,也逐渐引起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

1探险旅游的界定

1.1概念

探险旅游(adventuretourism)是有人引导的商业旅游(guidedcommercialtour),它的主要吸引物是依托自然环境特征的、需要特殊体育或者类似设备支持的、令游客激动的室外活动(Buckley,2006)。加拿大旅游委员会把探险旅游定义为:发生在非同一般的、异国他乡的、遥远与荒野的旅游目的地的活动,涉及一些非传统的交通与各种难度的活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探险旅游的外延已经扩大,不再是少数专业探险者们“勇敢者”的游戏,已经开始渐渐向大众旅游形式过渡,以登山探险旅游研究为例,贝蒂和胡德逊(Beedie&SimonHudson,2003)就认为在登山运动中,专业登山运动员和旅游者的界限已经慢慢模糊,这就使得探险旅游的研究具有更广泛性的意义。总体看来,西方学者对探险旅游的定义强调了冒险性、结果不确定性、环境性、个人自主参与性与商业性的特征。

1.2分类

探险旅游的复杂性以及多面性决定了其活动的多类型性。从探险旅游对地理环境的特殊要求,部分学者从活动所附属的地理环境角度进行研究(表1)。

另外,探险旅游活动也可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而分成“软探险”旅游和“硬探险”旅游(Lipscombe,1995)。“硬探险”指旅游者愿意到偏僻的环境,挑战内在的危险。这种危险是自然真实的而不是人造的,对于参与者来说具有高危险性、高参与性,富有挑战性,并且对于参与者的身体条件有极高的要求(Mallett,1992;Peterson,1989;Rubin,1989),包括登山,高空速降,洞穴探秘,跳伞运动以及潜水等;“软探险”旅游者相对而言是初学者,他们寻求一种被设计好的新奇活动。而这种活动也能给他们带来兴奋感以及感情的抒发(Lipscombe,1995)。因此“软探险”旅游在游客参与性程度上较被动,此类旅游包括丛林步行,徒步旅行,骑马,皮艇漂流等等。

2探险旅游的特点

2.1对刺激的追求

探险旅游对于旅游者的核心吸引力并不体现在风险本身,而是隐藏在风险后面的刺激感和不确定性。卡特(Cater,2006)认为对风险的追求不是这些活动的核心吸引力,不能简单地把风险理解为冒险的动机。研究显示,旅游者加入探险活动的首要动机是追求恐惧感和刺激感,而不是追求具体的冒险活动。最成功的探险旅游经营者是在能够降低实际风险程度的同时,把刺激感内化于其中(见图1)。

2.2对安全的保障

沃尔(Walle,1999)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例,证明了在探险旅游活动中如果没有安全的保证,更高层次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游客通过环境冒险与自身能力的互相作用来获得一种挑战自然的探险体验。因此活动具有的危险程度与游客的体验水平以及技能有积极的关系(Ewelt,1997,1989;Ewert&Hollenhorst,1994;Martin&Priest,1986)。但是危险程度与游客的体验水平决不是正比关系,当危险程度超过了游客能力所能够承受的范围时,那么游客的体验水平便处于下降的趋势。“绝对刺激,绝对安全”才是探险旅游的显著特点。

3探险旅游供需文献回顾

3.1探险旅游需求

随着社会发展,旅游者的消费行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追求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更加关注环保问题、对质有较高的要求等等。旅游者,更确切地说是“新旅游者”(Poon,1993)希望从他们的假期中获得一定收益,比如说独一无二的经历。“新旅游者”一个主要的特征就是从日常生活中逃脱出来,并获得一定的自我实现(Swarbrooke,Beard,Leckie,Pomfret,2003)。而探险旅游所涉及的极具参与性的活动可以满足旅游者彻底逃脱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使其获得“最高体验”(Maslow,1976)。

3.1.1选择探险旅游因素:内因+外因

两个方面的因素限制着旅游者对探险旅游的选择,一个内在因素,一个外在因素。内在因素,即探险旅游者的动机,促使旅游者寻求可以带来满足的假期经历的内在需求。由于探险旅游的不同特性,参与者的动机也就各不相同。利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来分析,可以发现探险旅游是为了实现较高层次的需求:自尊和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大多数旅游者选择探险旅游是因为一系列不同的原因而不是一个。在美国的世界探险旅游展览会上,对178个展览商的调查报告指出“获得新的经历”、“自我成长”、“高兴与激情”是选择探险旅游的重要原因(sungetal.,1997)。外在因素,即探险旅游者外在条件,譬如年龄、能力、活动的类型等。探险旅游与大众旅游相区别的主要特征危险性,导致对探险旅游者的年龄、能力、身体健康情况有一定的限制。而探险旅游的不同活动类型,又放宽了这个限制。

学者一贯认为探险旅游是年轻人的游戏,经济资讯机构(EconomicIntelligenceUnit,1992)有不同的观点,指出追求探险和激情的态度,才是探险旅游者的决定因素。约翰等学者(Swarbrooke,Beard,Leekie,Pomfret,2003)认同后者的观点,认为相较于年龄,生活方式的选择对旅游者参加探险旅游更有决定作用。但一旦决定选择探险旅游,年龄、能力与探险活动类型选择有紧密的关系(Loverseed,1997)。更重要的是,旅游者的健康情况也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卡特(Cater,2000)指出,一些旅游经营者要求他们的顾客出示健康证明。

随着探险旅游市场的发展,旅游经营者需要了解影响旅游者选择探险旅游的动机是什么,从而对其经营决策、营销推广有所帮助。探险旅游涉及面广,以及研究关注少都决定了在这方面的研究仍需要一段很长的路程。

3.1.2不同类型的探险旅游者

对探险旅游者直观的认识是那些追求硬探险旅游的旅游者。而忽略了软探险旅游者。而探险软-硬系统更有助于增加旅游产品类型以及扩大旅游市场(Swarbrooke,Beard,Leckie,Pomfret,2003)。软探险旅游具有一定可知的、较低水平的危险,对旅游者的初始技能要求不高。而硬探险旅游者参与的活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其技能和以前的经历有较高的要求(Hill,1995)。因此软性探险旅游能吸引更多数量的旅游者参与到探险旅游中来。这些观点在和克里沃(Muller&Cleaver,2000)对“婴儿潮”的研究中得以体现,其研究结果显示在五年之内56%的旅游者参与过探险旅游,而其中的大部分是软探险旅游。

正如上文提到,不同个体选择不同类型的探险旅游有不同的原因,如年龄、能力等。也致使有的旅游者认为是探险旅游的,其他一些人认为不是;有的认为是软性探险旅游,而在其他一些人眼中是硬性的(Beard&Wilson,2002)。因此,有些旅游者在探险旅游中得到满足,自我肯定,这种探险活动可能使另一些人恐慌,感到焦虑,这也就不能满足其初始的动机。随着旅游者动机的改变,以及在每次探险活动中经历的积累都可能使每个探险旅游者向高难度的探险旅游者类型转变(Fluker&Turner,2000)。

3.2探险旅游供给

随着需求的迅速发展,探险旅游产品供给也面临着一个发展更新趋势,一些作者把探险旅游产品的这一发展趋势作为其研究的重点。早期的研究较偏重于单独的旅游产品,如潜水旅游团队的结构(Tabata,1992)、骆驼旅游(Shackley,1996,1998)、登山活动的商品化(Johnson&Edwards,1994)、潜水活动的商品化(Livet,1997)、观鲸旅游(Davisetal.,1997)、鳄鱼旅游(Rvan,1998)、海上探险旅游产品(Cater,2000,Jennings,2003)、美国的探险旅游产品的子类(Sungetal.,2000)等。这些研究更关注某一次旅游的组成和某一个旅游团的结构。

后期的研究焦点开始以某个具体探险目的地为背景,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吉拉得(Giard,1997)、布思(Booth,2001)、戴维森(Davidson,2002)、弗莱德曼(Fredman,2003)、赫伯利(Heberlein,2003)等学者分别对法国、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等一系列旅游目的地展开了实地研究。某种特色旅游产品项目也被置于一个更具体的背景下加以研究,例如:野生动植物旅游就曾被柯廷(Curtin,2003)、舍科(Sekhar,2003)、里德(Reid,2004)、贝若(Berrow,2003)等学者在新西兰、爱尔兰、东非等地加以研究。中国-随着旅游产品的综合化和多样化发展,学者们的视角也更为全球化和系统化,开普(Cape,2003)从全球范围调研了潜水旅游的发展情况,陈(Chelaetal.,2003)归纳了依据季节的预测方法,克劳蒂亚(Cloutier,2003)从更宽泛的角度总结了探险旅游商业层面的一些问题等,此阶段的研究更具有可比性和广泛性。

4探险旅游安全管理

由于国外公共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国外学者对探险旅游的研究重点放在探险旅游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风险评估研究上,对探险旅游安全保障机制的研究比较欠缺,而国内文献多从保障机制方面人手,提出探险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探险旅游预警系统、监控系统、救援系统和保险系统。

4.1风险评估研究

克利夫特等人(Cliftetal.,1997)、维克斯和佩奇(Wilks&Page,2003)及佩奇(Pageetal.,2005)通过对苏格兰的专题研究,提供了一系列探险旅游活动及事故数据的回顾,得出最危险的探险旅游活动是骑马、四轮越野车和雪上运动。对于活动研究的热点则主要集中在了登山、滑雪及潜水运动方面。

威廉(William,1999)回顾了北美的登山事故,马尔科姆(Malcolm,2001)报告了新西兰库克山国家公园的登山伤亡率,穆萨等(Musaetal.,2004)得出到珠穆朗玛峰国家公园89%的游客会受到高原反应、呼吸疾病以及肠道感染的影响。

雪上运动事故也吸引了普遍的关注:艾特肯(Aitkens,1990)、普劳尔等(Pralletal.,1995)、古莱特等(Gouletetal.,2000,2001)、哈格尔(Hagel,2004)等学者不仅分析了雪上项目的基础数据,而且比较了滑雪与滑雪板运动对身体不同部位的伤害度,头盔和护腕的影响,以及技术及经验的作用。

特瑞维特等(Trevettetal.,2001)、维克斯及戴维斯(Wilks&Davis,2000)分别统计了在奥克尼郡、昆士兰、美国及日本的潜水死亡率,泰勒等(Tayloretal.,2003)概括的回顾了潜水类活动的伤亡情况。

新西兰作为一个探险旅游大国,探险旅游安全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他们运用一系列一手或二手数据来评估确定探险旅游伤害的性质与程度,尤其是本特利(Bentley)和佩奇(stephenJ.Page)等专家在对事故及安全管理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本特利和佩奇(Bentley&Page,2001)研究了新西兰的探险旅游事故,在其中把旅游者的人生安全作为评价的一个新范例提出;本特利等学者(Bentley,Meyer,Page,Chalmers,2001)通过对新西兰健康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的从1982-1996年的数据,分块讨论了在分析伤害问题时选取的变量因子,分别是事故发生地、事故种类、具体活动、住院天数、伤害程度、地理空间分布、事故年份及月份、年龄、性别,为系统的分析提供了框架参考,最后总结出高风险的旅游项目通常为独立的,无引导的旅游,例如登山、滑雪、徒步远足等。骑马和脚踏车被认定为是商业探险旅游活动中最容易发生事故的项目,跌落是最经常的事故。而本特利、佩奇和基思(Bentley,Page&Keith,2007)同样探究了探险活动中伤害赔偿的模式和趋势。通过对一个地区12个月来事故的归纳总结,发现总体趋势是单独行动的项目要比商业组织的项目发生事故概率大,如骑马、徒步行走、登山、冲浪等,滑索及喷气船项目要求赔偿的金额最多。在人员比例中,年轻男子受伤占了大部分,跌落也被反映为是最普遍的事故类型。两篇文章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彼此的观点。

本特利等学者(Bentley,Page&Laird,2001)接连通过两篇文章,将研究对象锁定在从业者身上,通过对从业者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从问卷统计结果建立起一个从经营者角度对通常风险因素界定的框架。27项探险旅游项目被列入,其中被认定为具备最高风险的是雪地运动、蹦极以及骑马;而滑落成为伤害最主要因素。

佩奇等学者(Page,Bentley&Walker,2005)用对比研究方法调查了新西兰和苏格兰探险旅游的安全体验。通过比较方法有助于帮助分析在不同地理范围下旅游发展和变化的区别和联系,这种空间上的横向比较研究为理论的应用提供了更普遍的意义。

本特利和佩奇(Bentley&Page,2007)对1996-2006年的7篇探讨新西兰探险旅游安全问题的文献进行了一个综合比较归纳,包括列表对比了各文章中所用到的一二手数据来源、探险旅游伤害问题程度、不同种探险活动的风险排序、探险旅游安全问题风险因素排序、综合建立起了一个概念化的模型。

4.2保障机制研究

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这是旅游界公认的管理底线。旅游安全对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不可逃避的话题。探险旅游作为旅游的一个细分市场,由它的特性(绝对安全、绝对惊险)决定了安全是其首要问题。因此从安全预警、安全监控、探险旅游救援、探险旅游保险以及探险旅游法规和教育培训6个方面对探险旅游保障机制的研究是探险旅游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内相关文献着重从游客、组织及探险旅游管理部门管理的角度切入探求保障体制的建立。

4.2.1游客角度的研究

旅游者个人因素是探险旅游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冯麟茜,2007),由于旅游者的不安全行为以及个人原因,不按规范操作行事、卖弄炫耀、不按照统一的步骤,安全意识不足、过分自信和无经验导致事故发生占到多数(侯国林,2005;张进福,2006)。刘德谦(2006)就近几年的沙漠探险指出现阶段旅游者自身安全意识较弱,未对可能遇到的危险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得到诸多学者的认可。与常规性的探险旅游相比,旅游者需要从技术、体能以及心理都要做好准备(Ewert,1997、1989;Martin&Priest,1986;Hall&Weiler,1992;马洪曼,2007)。针对不同类型的探险旅游,对旅游者的要求是不同的。比如洞穴探险旅游与漂流旅游(李海东、保继刚,1995;张瑁、林刚,2004;王仁庆,2005)。因此对游客的管理是探险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

4.2.2组织角度的研究

目前组织探险旅游主要通过3种途径:个人、网络、俱乐部,因此组织程度低,是我国探险旅游最明显的特征。探险旅游的管理由于受许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因此这是较难保障的。旅游组织起到关键作用。而在3种组织方式中,一些较大的俱乐部也承担着探险设备的供应,设备因素在探险旅游风险因子也占有较大比重(王小利、张树夫,2006)。组织要加强旅游者安全教育,使其深入了解并理解探险旅游的危险性。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选择适合参与的项目。出发前制定计划,加强对旅游者体能和心理训练(冯麟茜,2007)。由于探险旅游刚刚兴起,从探险旅游发起组织、旅游景区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旅游景区中,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开发与管理办法不配套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新开发的旅游区安全意识薄弱,存在种种安全隐患;一些旅游企业没有专门负责安全保卫的机构,旅游安全设施及管理的滞后,是引发安全事故最大的隐患(侯国林,2005;赵怀琼、王明贤,2006)。组织在探险旅游的救援中也起到了作用。冯麟茜(2007)指出,应建立民间和政府“合作”的救援组织。研究者也指出大多数时候“向导”代表探险旅游发起组织对探险旅游队员进行管理,考虑探险旅游的特殊性,向导不仅要具有普通导游的素质,还应能与参与者保持良好的沟通、设置救援队伍,保证第一时间救援、突发事件准备、保持器械良好运行、危险预报和信息传递的通畅顺利等(侯国林,2005;冯麟茜,2007)。

4.2.3探险旅游管理部门角度的研究

旅游管理部门应协同探险旅游组织或督促探险旅游组织做好安全预警。探险旅游涉及面广及诸多复杂因素,所以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要做好安全预警,政府首要做的就是对探险旅游资源进行风险等级评定(Bentley、Meyer、Page、Chalmers,2000;席建超、刘浩龙、齐晓波、吴普,2007;Bentley、Page,2007)。探险旅游安全事故的特殊性、紧迫性及其影响的重大性,建立一个及时、有效的探险旅游救援系统,有很多伤亡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加强高科技在探险旅游游安全救援体系中的应用,使得探险旅游安全救援成为保障探险旅游活动正常进行和维护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郭零兵,2005)。探险旅游所处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在作探险旅游的救援工作。但是救援工作所要求的技术性,以及救援过程中的高成本,导致最终的救援行动迟缓甚至不及时(肖爱莲,2001;冯麟茜,2007)。买保险,这是多数人会想到的转嫁风险和责任的方法。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滑雪、水上、空中等高风险运动设有“特种保险”(王卫平,1997)。卡伦德和佩奇(Callander&Page,2003)以新西兰探险旅游活动的安全和管理为着眼点,调查了发展中旅游法律支撑框架,讨论了经营者与旅游事故的责任关系,倡导安全经营和规范立法。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保险制度是旅游赔偿中最符合帕累托效用最大化的一种方式。借鉴国外探险旅游成功的例子,这将是我们今后研究的重点。从系统的探险旅游保障体系来看,在探险旅游开始前政府或旅游管理部门就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使危险隐患被扼杀在萌芽中,而不是等到有重大危险事件发生了,再去针对事件做出政策。马红漫(2007),冯麟茜(2007),刘德谦(2006),郑晋鸣(2006),王小利、张树夫(2007)等提出了建立探险旅游申报制度、类似“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制度、责任认定制度、保险制度等制度。

5以往研究的局限及可创新之处

(1)迄今为止的研究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其中以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为甚,大部分研究以此两地为例,表明这两地的探险旅游现状及研究在全世界居于领先水平,对于世界不发达地区或者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分析很少。

(2)国外研究以实证研究居多,通常以某地某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为例,研究方法为数据收集法、访谈法及在某一时期对某特定旅游群体进行追踪调查研究,概念性研究相比国内较多,但是还未出现一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探险旅游安全管理模型,研究多停留在点上。定量分析上,只有一些较为简单的统计分析,缺乏深度定量模型。如何进一步挖掘国外实证与定量研究对我国探险旅游安全管理的实践指导意义将成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3)在风险评估研究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从各角度层面列举了系统的评估因子指标,为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研究范式,但其中的不足在于文章基本是在一个大的探险旅游背景下讨论各种类别探险旅游活动的风险性排序与时间空间分布规律,但是缺少对同一类型旅游活动的风险性等级评价(如登山探险旅游风险级别判定),可以进一步细化以提供更加具体实用的指导性意见。目前国内对探险活动的风险评估手段和方法不一,缺乏权威性,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可创新之处。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可以说还没有起步,但是它却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体育旅游业从1994年开办以来,一直以30%~40%的速度上升,比一般的旅游增长要快.世界旅游组织预测:至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体育旅游接待大国和第四位客源输出国.另据报道,1996年,国内出游者(包括体育旅游和一般旅游)达到36.2亿人次,专家预计,体育旅游将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相对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旅游保险业却相对落后.在我国每年外出的旅游者中,大约80%是自助旅游,只有20%是随旅行社出游.而旅游意外保险作为旅游保险的主要险种,只对旅行社的游客,这就从某种程度上把80%的游客放在了“无保”的状态,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现状: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而体育旅游保险本身却发展缓慢.

2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必要性

2.1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

当前,我国要实现“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人的发展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不但是对于人的自身安全的一种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既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又是我们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

2.2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有利于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不但可以消除游客旅游时的顾虑,而且有利于提高体育旅游业的服务质量,从而更好的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也是体育旅游服务的必要环节.

2.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我国体育旅游事业与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F1大奖赛、斯诺克中国公开赛以及NBA季前赛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纷纷登陆中国,这一切都为我国的体育旅游提供了丰富的体育旅游资源,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而作为体育旅游软环境的体育旅游保险,不仅为体育旅游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和经济保障,而且有利于我国体育旅游业形成自己的品牌,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3.1体育保险体系未建立

相对于国外比较健全的体育保险体系,可以说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目前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它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挑战.首先,由于体育旅游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体育保险理念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以此来开展和推行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其次,国外已有的相关经验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开展和推行,尤其是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必然会对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构成冲击,所以我们要确立“以我为主”的思想,在结合我国体育保险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体育旅游资源,构建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旅游保险体系.

3.2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识不足

当前大部分体育旅游者根本没有购买体育旅游保险的意识和想法,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游客对于体育旅游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思想上麻痹大意,缺乏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识等等.针对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切实有效的宣传体育旅游保险,使游客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要性,树立“花小钱,买健康”的思想,变游客“要我买”为“我要买”.

3.3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视和开发不够

作为一个体育强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拥有巨大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因此,如何把这种“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就成为了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保险公司要放长眼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发和培育好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屏弃以前那种认为体育保险是“芝麻”、“鸡肋”的想法,切实把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做好、做大、做强.

4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对策

4.1搞好体育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

当前,游客的保险意识淡薄、安全意识薄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缺乏了解、认识不够,因此,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体进行有效的宣传,还可以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集体宣传,提高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提高旅游的保险意识.

4.2不断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体育旅游保险的开展和推行,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建立健全与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创造优良的法制环境,使体育旅游保险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依法引保、依法治保、依法促保.

4.3加强与国外先进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

在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还未起步的时候,国外的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他们有着自己独特的经营策略以及先进的经营理念.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必须要加强与他们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吸取和借鉴他们较为成熟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以此推动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发展.

4.4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加大保险覆盖面

当前,我国体育旅游者忽视体育旅游保险,除了认识不足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单一,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小.因此,作为体育旅游保险经营方的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大对于体育旅游保险市场的研究,根据我国体育旅游市场的实际,在关注体育旅游者需要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和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体育旅游者的需要,在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的同时,还要加大了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让体育旅游者“有保可投”、“险种可选”、“有保可依”.

4.5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5%的高速度持续增长,近年来仍然保持在7.0%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外出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组成项目。据国家旅游局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旅游收入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01年,入境旅游人数达8901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178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达7.84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3522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收入达到4995亿元,比上年提高了15.0%。伴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与其相关的风险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上升。这客观上要求旅游险能够快速发展,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保障,为旅游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再者,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使花钱购买旅游险成为可能。因此,有关人士普遍预测旅游热将为我国旅游险市场营造巨大的发展空间,每年的保费收入至少应该有70亿元的进项,是我国保险业务发展的新增长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旅游热已经持续好几年,而旅游险市场仍然比较冷清。

一、旅游保险还未引起足够的注视

从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改强制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一规定的改变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责任险获得较大发展,财产险公司在旅游险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度提高,如按每个旅行社年交保费2万元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约为1.8亿元,占整个旅游险市场的15%以上;与之相反,游客自愿购买保险者寥寥,寿险公司旅游险业务增长缓慢,部分地区和公司甚至出现业务滑坡现象。旅游险市场总的需求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

从供给的角度看,旅游险市场上保险卡的种类有所增加,销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险种少。当前,只有几家较大的寿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且可供游客购买的险种只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保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5种。而且他们大多数都不经营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甚至有的也只经营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一种。产险公司除了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行李、证件丢失和盗抢风险至今尚无“货”上市,使这一风险处于无保障状态。整个市场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价格为自己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就必须和几家保险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险对象范围过窄。以前,我国的游客是以团体游客为主。而且,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台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强制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从节约经营成本出发,推出了只以团体游客为保险对象的旅游保险,将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1999年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将“五一”、“十一”假期调整为7天。这一举措带动了旅游热,形成了所谓的“黄金周”。但是这股旅游热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自助游已经占到了整个旅游市场份额的80%以上。可是,在很多地区自助游至今仍游离于旅游险市场之外,无法买到合适的旅游保险。

3.保险对象细分不够。首先,旅游市场状况的变化和强制旅游意外险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区走进了寿险公司视野。有些公司已经修改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险对象范围,但是和团体游客适用相同的费率。少数公司甚至直接将团体旅游险保单向自助游游客销售。其次,部分公司为了争抢业务,拓展了保险对象的范围,推出旅行保险,将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纳入保险对象范围。这两种变化在提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同时也增加了逆选择的可能性,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第一,团体游客出游时,旅行社派有专业的导游为其提供全程组织和服务工作,这无疑有利于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自助游游客来说,由于缺乏旅游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出险的概率要比团体游客大。而且,对于自助游保险来说,由于业务分散,展业费用和其它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团体游保险。因此,两者不应该适用同一费率。第二,对于公务旅行人员和普通游客来说,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往往不一样,结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两者同样不能适用同一费率。

4.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当前我国旅游险在保险责任的确定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宽。很多保险公司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中将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对于每个游客来说,只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没有选择不同保险责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结果同样是低风险客户退出保险,而高风险客户都留了下来,产生逆选择。另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窄。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旅游险的除外责任,而又不提供此类专项旅游保险。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中发现医疗责任,尤其是急性病医疗责任的道德风险过大,部分地区发生经营亏损现象。于是修改条款,将急性病医疗甚至意外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样的确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但是与此同时也必然将大量有着较大风险保障需求的优良客户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保险经营“保障客户,分散风险,获得利润”的初衷。

5.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的厘订不是依靠精算技术,而是由条款制订人员凭经验来确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然后臆断地调整费率变动期间和费率大小。这样,在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下,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费率偏高确定。这种不科学的定价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抑制了保险需求,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增长。

6.投保渠道不畅。目前,旅游险的销售渠道没有大的改观。旅行社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救援保险;旅游景点主要销售旅游景点意外伤害保险;机票销售点主要销售航空意外险;适宜网上销售的险种相对较多,但是目前开通网上投保服务的只有泰康人寿、平安和友邦等少数几家公司;银行柜台销售尚处于尝试阶段。对于大多数自助游游客来说,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7.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旅游者的流动性较大,在短时间内,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跨国出险,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不仅对旅游者造成损失,也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二、游客保险意识淡薄,保险险种单一,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旅游险市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虽然说风险的存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保险需求产生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两个条件所形成的只是保险的潜在需求。要想把这种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必须依赖于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意识的提高。当前,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很多游客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买旅游险。因此,旅游险的市场需求一直不旺。

2.保险经验缺乏,保险技术落后。在现有的经验水平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很多寿险公司的旅游险的核保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不足,尤其是急性病责任部分存在较为严重的逆选择现象。承保之后对医疗责任和自助游的风险控制更是束手无策。一方面,为了防范逆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急性病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他们只能通过对团体的选择来代替对个人的选择,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达到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群提供保障的目的。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一个“关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迫只经营团体旅游险,而将自助游保户拒之门外。

3.相关数据资料短缺。由于旅游险的经营时间短,我国的保险公司手中还缺乏与旅游险相关的各类资料。与其它寿险业务不同的是旅游险的发生概率与一个国家的社会、自然、地理状况、游客的风险防范意识等关系密切,国外资料缺少参考价值。另外,据业内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旅游险在展业、核保、定损、理赔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单证管理混乱。这样,即使收集了一定量的资料,这些资料也缺乏可靠性。这使得旅游险费率的厘订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

4.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划分不清和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实际上是其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的反映。对自助游游客和团体游客、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旅游者在相同的费率水平下提供同等保障和将医疗责任列入主险条款,是保险人过分追求保险业务量而忽视风险防范的表现;而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除外责任,将医疗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剔除,是保险人过分强调风险防范而忽视业务增长需要的表现。

5.保险市场发育不充分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落后。2001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2.2%,保险密度仅为168.8元,远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充分。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现阶段,为了抢占先机各家保险公司忙于市场拓荒,比拼保费收入规模。而相对于其它险种来说,旅游险属于小险种,年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较低。另外,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几家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经营管理体制是公司高层领导由政府选派,采用任期制,以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针。高层管理者权责不对等,广人员工的付出和收入不对称。这必然会引起企业追求保费规模最大化的短期行为,因为有保费规模就有费用规模,而费用规模与包括老总在内的员工利益攸关。结果,虽然旅游险在很多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被列为A类险种,赔付率一般低于35%,但是仍然不能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重视和激发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旧产品的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进展缓慢,难以适应市场需要。

三、培育市场主体,开发新险种,大力发展旅游保险

解决我国旅游险市场的现有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一方面,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是一个过程。这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国民,强化其保险意识。这绝不是短期内所能达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需求能够创造供给,而潜在的保险需求向现实的保险需求的转化是以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为条件的。因此,在短期内我国的旅游保险需求状况不会有大的改观。另一方面,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而这一点恰恰是导致我国旅游险市场供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因为分业经营体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保险经验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可以通过学习来快速提高;而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涉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保险经营的性质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完成。这样,对于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的认识也就难有突破;重视保费规模,忽视经营利润的状况也就难以改变,旅游险就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供给状况也就不可能有大的改观。结果,整个旅游险市场也就不可能出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从长远着眼,我们应该大力推进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

此外,还应该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速市场主体的培育,提高旅游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促使保险公司由拓荒式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2.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把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并为特定旅游项目提供专项保险,如峡谷探险保险、水流漂流保险、惊险游保险等,使游客在旅游全程都能够获得需要的保障。

3.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团体游、自助游及公务旅行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

4.将风险较大的医疗责任部分制定为特约条款或者附加险,厘订专项费率。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又可以有效防范逆选择风险,全面提升旅游险的业务质量。

5.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与医疗责任部分相关的资料的收集,为科学厘订费率,控制风险,尤其是医疗责任风险积累经验,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对于那些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旅游险的公司来说,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旅游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我国旅游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而作为旅游业软环境之一的旅游保险却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影响了旅游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旅游保险的收入过低。2000年,我国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而旅游保险的收入,以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也仅为5888万元。由此推算,中国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1亿元,仅占旅游收入的0.025%。2001年,全国国内出游的人数7.84亿人次,旅游收入5566亿元,按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70多亿元巨额保费收入,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2002年,国内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国内旅游人数达8.78亿人次。如果以现行旅游保险较低价格10元推算,国内旅游保险费总收入可达87.8亿元.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旅游业收入近年来每年都以迅猛的势头增长,但是旅游保险的收入却增长缓慢,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协调,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大潜力。

2、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少,产品单一。目前我国的旅游意外险险种主要有四大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其各自的内容见表1。这实际上是以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旅游保险,旅游保险的自身定位不清。这些险种无法涵盖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比如旅行中行李遗失、证件遗失、因行李及证件遗失而引起的额外的旅行及食宿费用、对他人的伤害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3、开办旅游意外保险业务的公司较少,且旅游保险业务得不到重视。我国的旅游保险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两种,分别属于财产险和寿险,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财产险和寿险必须由不同的公司经营,所以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只有三家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它们分别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导致热旅游、冷保险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认为,外出旅游就几天的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此外,就是保险公司对旅游风险的控制技术水平较低。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针对旅行社团体进行销售,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这是因为团体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体素质、文化背景、旅行经历、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由于风险控制水平比较低,难以对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风险系数较大的项目正是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日益流行的今天,旅游者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险的险种存在问题。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游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5元钱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万元的保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

4、旅行社经营不规范。一是因为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三、发展旅游保险的对策建议

1、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态度冷淡导致旅游保险市场需求方面的匮乏。针对这种状况,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媒体要对游客或潜在的游客进行旅游保险的宣传,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民众,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强化其保险意识,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又熟悉一旦事故发生后理赔的程序。

2、加强保险公司服务功能。这主要指的是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第一、在销售服务上,主要表现为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过窄。大力发展旅游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旅游保险产品,既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既可办理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了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mail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发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年9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将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游客在出游前,登录平安“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投保”。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加快旅游保险产品研发。现有的旅游保险险种远不能满足旅游者日益变化和增长的需求,只有产品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才能从本质上改变供应者的尴尬境地,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上下大力气。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1)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2)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并可以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障范围,针对团体、散客以及公务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点设计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3)针对特定的旅游项目设计单项保障。像过去不提供保险保障的探险旅游、野外生态旅游、漂流、登山、峡谷旅游等,随着人们旅游方式的转变,现在此类项目已日渐流行,旅游者们对此类项目的保险也是翘首期盼,保险公司可设计此类项目的相关保险,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尽快制定出一些关于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参考文献:

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旅游学刊.

李红雨.对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经济师.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旅游文化小镇;旅游资源;3+X”风险规避

一、引言

自从我国旅游业推出文化旅游项目以来,旅游文化小镇已经成为各地旅游建设的一个亮点,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时,为防止出现风险和影响其安全(实质是原真性保护)性而采取风险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估等措施,全面掌控非物质文化进旅游景区的安全局面,有效规避风险,实现旅游景区经济效益最大化,有效地拓展旅游市场,为做大做强旅游经济,大幅度增加旅游经济收入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现状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是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但时刻不能松懈对其开展必要的保护工作,专家们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等具有建设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2010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筱云受文化部非遗司委托,主持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现状及扶持政策调研报告》,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技艺、美术类等项目生产性保护现状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了可行性对策建议。(1)生产性保护理论生产性保护理论的提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地进入旅游景区提供了理论依据。以吕品田等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传统技艺和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进一步诠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内涵,对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的理念、范围、原则、作用和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2)生产性保护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一般可分为表演、展示和展出三大类,其中就包括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生产性保护内容。根据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将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过程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十分重要,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进入旅游景区,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就是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保护性措施之一。

2.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消失危险,有关文化管理及保护部门,必须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及时研究抢救性保护对策,才能确保面临消失危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原真性保存下来,并保证能够得到有效地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是指那些面临消亡状态的民间文学、作品、项目、形态及传承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其活的生存及传播状态全方位记录下来,创造出适合它们长久生存的环境和条件。以山东省为例:全省共有17市138县创新“村报普查线索、乡点项目、县做规范文本、市整体收集、省全面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作流程和普查方法,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如下表所示。

3.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符合抢救性保护的原则,是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成果及具体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来源于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所含整体论的思想,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源、环境和相关人群等要素。在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表现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性、系统性、全局性保护。

4.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是一种富有创新的保护模式,针对仍具“活态”生命力强健的项目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便其“活态”项目有效传承和延续,在我国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落到实处。

(二)旅游文化小镇规划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旅游飞速发展,旅游文化小镇以整合文化旅游等元素为特征迎来空前发展机遇。集文化、休闲性和娱乐等为一体的旅游模式成为当前旅游业最受人们追崇的外出旅游的形式。因此凸显当地传统文化元素的旅游文化小镇建设就成为必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也是发展旅游事业的必然趋势。文化旅游是继休闲、观光、度假等传统旅游项目增添的又一崭新的旅游项目。目前,能够为游客提供具备厚重历史传统文化内涵等特性的旅游文化小镇就是适应旅游业发展的产物。旅游文化小镇涵盖文化、休闲、观光、度假、运动等诸多旅游元素,以文化旅游产业为核心,整合一系列相关产业,创建高效的文化旅游产业集群,不仅能促进旅游城市景观、基础设施、文化产业结构、城市就业等方面深刻变革,同时也能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在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选择中国的名村(名镇),挖潜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让其成为自身的文化资源,避免旅游文化小镇同质化而注入文化之魂。

三、非遗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

(一)非遗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

为提升区域旅游经济发展效益,取得文化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的成功,地点的选择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选择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基础,以江西省为例,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江西省已经公布了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见下表所示:从述表中所显示的数据表明江西省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旅游景区的开发形式;其次是舞台表演形式;第三是现场体验形式;第四是开展活动形式;第五是商品展销形式;第六是宣传展览形式;第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具体项目和相关文化产品。主要推进措施:措施之一是提供支撑平台,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项目中,要全方位筹集资金,争取政府等多方支持,搭建旅游文化小镇整体硬件支撑平台,构建科学地配套基础工程设施和后勤服务保障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位也要为其项目进旅游景区安全提供保障。措施之二是旅游文化小镇管理层必须组织力量深入挖潜、开发和利用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所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形式制造出旅游产品、演艺节目等。措施之三是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将旅游文化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文化小镇亮点,通过多种渠道强力推广,使其成为延续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措施之四是积极探索旅游文化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形式和途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景区并形成良性互动、利益共享、互惠互赢的新格局。

(二)“3+X”风险规避

1.“3+X”风险规避理论概述

“3+X”风险管理理论基础是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现代风险理论正式被世人接受是基于梅尔,赫奇的著述《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威廉姆斯的著作《风险管理与保险》的面世。风险理论的发展历经了传统风险管理、金融管理、内容控制和企业风险管理理论等过程,经过多种整合和多年发展搭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早已成为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已是不争的事实。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包括风险监测、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三个体系。“3+X”风险规避理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的安全保护措施得以强化,作为一门新兴较为先进的管理学理论,是建立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基础上,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的安全保护管理引进上述理论无疑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风险监测、分析、评估、识别和衡量,从而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实现风险规避。

2.“3+X”风险规避主要内容

“3+X”风险规避的目标实现,必须实现风险的的监测、分析、评估、识别、衡量并达到风险规避目的,为最终决策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其中监测是识别的基础,分析是识别的关键,评估是风险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采用“3+X”风险规避理论,首先必须对其机理有比较深入地了解,其中3代表风险监测、分析和评估而X则表示风险预警、防范和补救等措施。该研究成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实践中可用于规避可能存在的可预见性或可能隐藏的各种风险,并能针对上述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产遗产进入旅游景区不仅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能有效地开发利用,发挥最大的旅游经济效益,最终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3+X”风险规避研究涵盖范围

“3+X”风险规避研究涵盖范围: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效利用是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文化小镇经济发展的源泉。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在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必须考虑其存在风险。因此,“3+X”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防范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进行充分论证,最终提出科学地可行性工作方案用于指导实践,实现的旅游文化小镇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我国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安全进入旅游景区工作,成功的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十分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文化小镇的文化魂,为了科学地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风险规避问题研究显得尤其重要。因此,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其目的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后划分出相应危险等级,积极寻找应对策略,消除不安全因素,将其存在的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因素降到最抵点,就是要发挥其在旅游文化小镇中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将风险降到最低。

4.“3+X”风险规避具体实施

“3+X”风险规避的具体实施,其核心内容可分为方面,一方面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要对“3+X”风险规避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的影响进行研究。(1)采用通常使用的风险评估手段来评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手段的采用是指在风险发生前后对人们的生命、生活及财产造成的损失,量化评估风险的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中所包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过程中,可以采用上述风险产生危害程度和概率依据相应的风险管理理论进行等级划分,一般情况下可划分为蓝、黄和红三个级别。(2)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来实现风险控制。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关系研究,从中寻找出存在的有机联系,建立相互促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机制,共同监督其有效运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科学合理。(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查找风险评定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发生,避免过程风险发生,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风险监测、分析、评估及规避一览表:根据风险对后果的影响程度大小可以设定风险点相对小的为蓝色等级,该风险对后果不会造成太大的危险,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为不符合管理规范。风险应对策略: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加大经费的投入,完善软硬件条件,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综合素质。根据风险对后果的影响较为严重的划为黄色等级,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是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风险应对策略:严格制定有有效的管理制度,强化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力度,严格工作程序,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根据风险对后果影响为严重的划为红色等级,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是产生了严重的违纪违规后果为严重,风险性质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风险应对策略:从抓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的教育工作,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者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要慎重,因为存在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隐患,必须时刻保持牢固的风险意识,要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工作的前提下,引进先进的“3+X”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防范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安全性、可靠性和必要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有机融合,促进旅游文化小镇经济腾飞。

参考文献:

[1]王东.国外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综述[J].金融发展研究,2011,2:23-27.

[2]单晓维.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J].兰台世界,2014,35:90-91.

[3]刘娜.从山东古筝乐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与生态性保护[J].艺术百家,2011,6:185-187.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旅游纠纷;保险公司;诉讼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15-02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前提是旅游经营者确实投了旅行社责任保险。适用情形是在旅行者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仅仅旅游经营者的情形下,此时,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我国目前,审理旅游保险纠纷时,承担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地位不能很好地得到确认,使得司法实践也受到限制,我国目前学术界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应当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认为旅行者的诉讼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旅行者是否、以何种诉求进行、以谁为被告都是旅行者自己的自由,如旅行者直接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进行,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我们运用合同的基本原理可以来认识这一观点,我们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旅行社责任险合同中,旅行社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旅行者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上述文章已将诉讼中保险公司的地位的两种学说观点进行了阐述,但仅仅了解学术观点还是不够的,我们应从根本的角度来了解在旅游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的理论。

一、旅行社责任险的概述

(一)旅行社责任险的概念

本文中我们所说的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规定的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对于旅行社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导致旅行者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赔偿的行为。

(二)旅行社责任险的特征

1.强制性

从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旅行社责任险目前是属于强制险的范畴,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要实行的保险。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时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旅行社的责任保险我国法律的要求是强制保险。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大部分办理的是旅游意外保险,2001年出台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后就废止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1]。

2.特定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顾名思义,该保险的投保人是旅行社,同时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旅行社,不能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旅行者本人或者单位。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规定,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费用不得列入旅游的销售价格内。这也是防止旅行社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费用转嫁给旅行者身上,保障了旅行者的利益。

3.责任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责任险,保险公司对于旅行社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导致旅行者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是对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事故所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不赔,若这个旅游事故的产生是由于旅行社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这一点也与旅游意外保险不同,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说是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旅行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对于旅行社的过错与否没有关系。

二、旅行社责任险的主体

从上文可以看出,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旅行社,但是我们了解旅游活动后会发现,在现今社会旅游其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活动,它的涉及面十分广泛,中间的过程也十分复杂。在现实生活中旅行社常常会与其他旅行社签订一份所谓的“合作合同”。这个合同实际上就是将接待一方的旅行社与实际履行的旅行社分开来。因此,接待旅行社与实际履行旅行社两方的权利义务不同,那么双方所产生责任风险也有所不同。

(一)接待旅行社的责任风险

在我们旅游的过程中,导致接待旅行社产生责任风险的有两个可能:一是因为接待旅行社自身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风险,二是在旅游过程中由于实际履行旅行社导致的责任风险是否由接待旅行社承担。

1.接待旅行社自身违约或侵权导致的责任风险

接待旅行社可能产生责任风险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履行过程中未能提供全面的服务,使得各项服务之间的衔接出现问题;二是为旅行者提供了全面的服务,但是提供的服务出现了瑕疵。接待旅行社无论造成旅行者的人身或是财产的损害,对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负有责任。旅行者对于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可以选择提讼,但是在现实实践中旅行者对于违约责任的运用大于侵权责任。

2.对于实际履行旅行社造成的责任风险,接待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接待旅行社为了加快旅游合同的运作以及更好地实现旅游合同,一般情况下,会与其他旅行社签订一份“合作合同”。1970年指定的《旅行契约国际公约》对于这个部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公约》规定“旅行组织者(即本文接待旅行社)让第三人提供运输、膳宿或其他与实现旅行或短期逗留有关的服务,由于全部或部分未履行这些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的任何损害,应按照调整这些服务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旅行组织者应按照同样的规定,对在提供这些服务时给旅游者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在选择提供服务之人时业已尽到一个谨慎的旅游组织者应尽之职责时除外”[2]。我国目前还未加入这个组织,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还没有规定。

(二)实际履行旅行社的责任风险

从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到,实际履行旅行社与旅行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实际履行旅行社是与接待旅行社之间订立的合同,负责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实际履行的部分,例如实际履行旅行社需要安排旅行者去爬山或者是有危险性的旅游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履行旅行社所面临的大部分可能是侵权责任。

我们从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到,接待旅行社的风险责任远远大于实际履行旅行社的责任风险,接待旅行社对于旅游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都必须承担责任,并且在实际履行旅行社产生的风险责任中还要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履行旅行社仅仅对于侵权责任承担风险责任。

三、旅行者的赔偿请求

不论是接待旅行社的责任还是实际履行旅行社的责任,在旅行者自身的人身或是财产遭到损害后,旅行者都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旅行者提讼的基础是其人身或财产发生了损害,也就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了保险责任事故。旅行者基于此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旅行者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

在这个诉讼中,保险公司既不是造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直接对象,也不是与旅行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直接相对人,那么此时保险公司是基于什么来参加这个诉讼的呢?我们可以肯定地回答,保险公司的相对人是旅游经营者,保险公司是基于旅行社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保险责任事故。但是并非所有的事故都是保险责任事故,并非所有的事故旅游经营者对其都要承担责任的,例如几类事故旅游经营者对其不应承担责任,旅行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疾病所应起的损害,对于这类所造成的事故责任旅游经营者不用承担责任,自然保险公司也不用对这种情形承担责任。我们说确定了保险公司能够参加诉讼的基础,来看旅行者在诉讼中对于保险公司的诉求。在这个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旅行者和旅游经营者,也有可能双方的身份是互换的,因此,在旅行者有权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成为第三人。

四、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依据

在理论界对于旅游纠纷中,保险公司出于何种诉讼地位有两种观点[3]。

一部分人认为,在旅游纠纷中,保险公司应作为独立的被告参加诉讼。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赔偿金的责任。在合同的相对性中,保险公司的责任对象是旅游经营者而不是旅行者,但这一规定明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支持这个观点的学者认为,将保险公司直接作为被告人参加诉讼有利于简化这个三角的法律关系,提高诉讼效率,也使得旅行者的利益得到更为直接的保护,赋予了保险公司向第仨人直接赔偿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我们说,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说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那么第三人就没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但是我们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来看,并没有发现有对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规定,那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做出约定,那么旅行者作为第三人就没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了。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旅行者作为第三人并没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权利,因而在旅游纠纷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旅行者对于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保险公司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个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法律规定了第三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会造成这种权利被滥用,其直接后果就是将会导致保险公司陷入更多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但是将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的话,有利于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旅游纠纷的第三人也有其合理性,保险公司与旅行者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于旅行者的损害也没有责任,对旅行者也没有侵权责任。但是旅行者基于违约之责或侵权之责旅游经营者时,因为旅游经营者与保险公司的旅游责任险,而使得保险公司对于损害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就更为合理。

上文我们对于旅游纠纷中保险公司的地位依据有了初步了解,对于旅游纠纷中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中,旅行者对于旅游经营者进行,因为保险公司与旅行者直接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没有依据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对于这一个结论能够更好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滥用,保护第三人也就是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旅行者与旅游经营者的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进而建立一个完整的旅游责任保险系统,完善了旅游纠纷的赔偿机制。

参考文献:

[1]厉新建,魏小安.中国旅游保险的改革与创新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4).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探险旅游;安全管理;风险评估;保障机制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人们的可自由支配收入的增加及消费能力的提高,并得益于交通及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旅游及休闲需求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旅游细分市场中的生态旅游、自然旅游及以探险旅游为代表的特种旅游便应运而生。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前期,生态旅游、自然旅游、探险旅游这3种特殊旅游细分市场才得到快速的发展。

近年来国内外有大量关于生态旅游和自然旅游的学术著作以及论文问世,但是有关探险旅游的研究仍然处于启蒙状态。这是由于探险旅游一直被归入生态旅游或自然旅游的亚类中,未单独进行研究。直到近几年,探险旅游越来越受旅游者的欢迎,发展速度几乎超过了其他两种旅游形式,而探险旅游事故的频频发生,也逐渐引起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

1探险旅游的界定

1.1概念

探险旅游(adventuretourism)是有人引导的商业旅游(guidedcommercialtour),它的主要吸引物是依托自然环境特征的、需要特殊体育或者类似设备支持的、令游客激动的室外活动(Buckley,2006)。加拿大旅游委员会把探险旅游定义为:发生在非同一般的、异国他乡的、遥远与荒野的旅游目的地的活动,涉及一些非传统的交通与各种难度的活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探险旅游的外延已经扩大,不再是少数专业探险者们“勇敢者”的游戏,已经开始渐渐向大众旅游形式过渡,以登山探险旅游研究为例,贝蒂和胡德逊(Beedie&SimonHudson,2003)就认为在登山运动中,专业登山运动员和旅游者的界限已经慢慢模糊,这就使得探险旅游的研究具有更广泛性的意义。总体看来,西方学者对探险旅游的定义强调了冒险性、结果不确定性、环境性、个人自主参与性与商业性的特征。

1.2分类

探险旅游的复杂性以及多面性决定了其活动的多类型性。从探险旅游对地理环境的特殊要求,部分学者从活动所附属的地理环境角度进行研究(表1)。

另外,探险旅游活动也可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而分成“软探险”旅游和“硬探险”旅游(Lipscombe,1995)。“硬探险”指旅游者愿意到偏僻的环境,挑战内在的危险。这种危险是自然真实的而不是人造的,对于参与者来说具有高危险性、高参与性,富有挑战性,并且对于参与者的身体条件有极高的要求(Mallett,1992;Peterson,1989;Rubin,1989),包括登山,高空速降,洞穴探秘,跳伞运动以及潜水等;“软探险”旅游者相对而言是初学者,他们寻求一种被设计好的新奇活动。而这种活动也能给他们带来兴奋感以及感情的抒发(Lipscombe,1995)。因此“软探险”旅游在游客参与性程度上较被动,此类旅游包括丛林步行,徒步旅行,骑马,皮艇漂流等等。

2探险旅游的特点

2.1对刺激的追求

探险旅游对于旅游者的核心吸引力并不体现在风险本身,而是隐藏在风险后面的刺激感和不确定性。卡特(Cater,2006)认为对风险的追求不是这些活动的核心吸引力,不能简单地把风险理解为冒险的动机。研究显示,旅游者加入探险活动的首要动机是追求恐惧感和刺激感,而不是追求具体的冒险活动。最成功的探险旅游经营者是在能够降低实际风险程度的同时,把刺激感内化于其中(见图1)。

2.2对安全的保障

沃尔(Walle,1999)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例,证明了在探险旅游活动中如果没有安全的保证,更高层次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游客通过环境冒险与自身能力的互相作用来获得一种挑战自然的探险体验。因此活动具有的危险程度与游客的体验水平以及技能有积极的关系(Ewelt,1997,1989;Ewert&Hollenhorst,1994;Martin&Priest,1986)。但是危险程度与游客的体验水平决不是正比关系,当危险程度超过了游客能力所能够承受的范围时,那么游客的体验水平便处于下降的趋势。“绝对刺激,绝对安全”才是探险旅游的显著特点。

3探险旅游供需文献回顾

3.1探险旅游需求

随着社会发展,旅游者的消费行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追求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更加关注环保问题、对质有较高的要求等等。旅游者,更确切地说是“新旅游者”(Poon,1993)希望从他们的假期中获得一定收益,比如说独一无二的经历。“新旅游者”一个主要的特征就是从日常生活中逃脱出来,并获得一定的自我实现(Swarbrooke,Beard,Leckie,Pomfret,2003)。而探险旅游所涉及的极具参与性的活动可以满足旅游者彻底逃脱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使其获得“最高体验”(Maslow,1976)。

3.1.1选择探险旅游因素:内因+外因

两个方面的因素限制着旅游者对探险旅游的选择,一个内在因素,一个外在因素。内在因素,即探险旅游者的动机,促使旅游者寻求可以带来满足的假期经历的内在需求。由于探险旅游的不同特性,参与者的动机也就各不相同。利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来分析,可以发现探险旅游是为了实现较高层次的需求:自尊和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大多数旅游者选择探险旅游是因为一系列不同的原因而不是一个。在美国的世界探险旅游展览会上,对178个展览商的调查报告指出“获得新的经历”、“自我成长”、“高兴与激情”是选择探险旅游的重要原因(sungetal.,1997)。外在因素,即探险旅游者外在条件,譬如年龄、能力、活动的类型等。探险旅游与大众旅游相区别的主要特征危险性,导致对探险旅游者的年龄、能力、身体健康情况有一定的限制。而探险旅游的不同活动类型,又放宽了这个限制。

学者一贯认为探险旅游是年轻人的游戏,经济资讯机构(EconomicIntelligenceUnit,1992)有不同的观点,指出追求探险和激情的态度,才是探险旅游者的决定因素。约翰等学者(Swarbrooke,Beard,Leekie,Pomfret,2003)认同后者的观点,认为相较于年龄,生活方式的选择对旅游者参加探险旅游更有决定作用。但一旦决定选择探险旅游,年龄、能力与探险活动类型选择有紧密的关系(Loverseed,1997)。更重要的是,旅游者的健康情况也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卡特(Cater,2000)指出,一些旅游经营者要求他们的顾客出示健康证明。

随着探险旅游市场的发展,旅游经营者需要了解影响旅游者选择探险旅游的动机是什么,从而对其经营决策、营销推广有所帮助。探险旅游涉及面广,以及研究关注少都决定了在这方面的研究仍需要一段很长的路程。

3.1.2不同类型的探险旅游者

对探险旅游者直观的认识是那些追求硬探险旅游的旅游者。而忽略了软探险旅游者。而探险软-硬系统更有助于增加旅游产品类型以及扩大旅游市场(Swarbrooke,Beard,Leckie,Pomfret,2003)。软探险旅游具有一定可知的、较低水平的危险,对旅游者的初始技能要求不高。而硬探险旅游者参与的活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其技能和以前的经历有较高的要求(Hill,1995)。因此软性探险旅游能吸引更多数量的旅游者参与到探险旅游中来。这些观点在和克里沃(Muller&Cleaver,2000)对“婴儿潮”的研究中得以体现,其研究结果显示在五年之内56%的旅游者参与过探险旅游,而其中的大部分是软探险旅游。

正如上文提到,不同个体选择不同类型的探险旅游有不同的原因,如年龄、能力等。也致使有的旅游者认为是探险旅游的,其他一些人认为不是;有的认为是软性探险旅游,而在其他一些人眼中是硬性的(Beard&Wilson,2002)。因此,有些旅游者在探险旅游中得到满足,自我肯定,这种探险活动可能使另一些人恐慌,感到焦虑,这也就不能满足其初始的动机。随着旅游者动机的改变,以及在每次探险活动中经历的积累都可能使每个探险旅游者向高难度的探险旅游者类型转变(Fluker&Turner,2000)。

3.2探险旅游供给

随着需求的迅速发展,探险旅游产品供给也面临着一个发展更新趋势,一些作者把探险旅游产品的这一发展趋势作为其研究的重点。早期的研究较偏重于单独的旅游产品,如潜水旅游团队的结构(Tabata,1992)、骆驼旅游(Shackley,1996,1998)、登山活动的商品化(Johnson&Edwards,1994)、潜水活动的商品化(Livet,1997)、观鲸旅游(Davisetal.,1997)、鳄鱼旅游(Rvan,1998)、海上探险旅游产品(Cater,2000,Jennings,2003)、美国的探险旅游产品的子类(Sungetal.,2000)等。这些研究更关注某一次旅游的组成和某一个旅游团的结构。

后期的研究焦点开始以某个具体探险目的地为背景,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吉拉得(Giard,1997)、布思(Booth,2001)、戴维森(Davidson,2002)、弗莱德曼(Fredman,2003)、赫伯利(Heberlein,2003)等学者分别对法国、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等一系列旅游目的地展开了实地研究。某种特色旅游产品项目也被置于一个更具体的背景下加以研究,例如:野生动植物旅游就曾被柯廷(Curtin,2003)、舍科(Sekhar,2003)、里德(Reid,2004)、贝若(Berrow,2003)等学者在新西兰、爱尔兰、东非等地加以研究。随着旅游产品的综合化和多样化发展,学者们的视角也更为全球化和系统化,开普(Cape,2003)从全球范围调研了潜水旅游的发展情况,陈(Chelaetal.,2003)归纳了依据季节的预测方法,克劳蒂亚(Cloutier,2003)从更宽泛的角度总结了探险旅游商业层面的一些问题等,此阶段的研究更具有可比性和广泛性。

4探险旅游安全管理

由于国外公共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国外学者对探险旅游的研究重点放在探险旅游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风险评估研究上,对探险旅游安全保障机制的研究比较欠缺,而国内文献多从保障机制方面人手,提出探险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探险旅游预警系统、监控系统、救援系统和保险系统。

4.1风险评估研究

克利夫特等人(Cliftetal.,1997)、维克斯和佩奇(Wilks&Page,2003)及佩奇(Pageetal.,2005)通过对苏格兰的专题研究,提供了一系列探险旅游活动及事故数据的回顾,得出最危险的探险旅游活动是骑马、四轮越野车和雪上运动。对于活动研究的热点则主要集中在了登山、滑雪及潜水运动方面。

威廉(William,1999)回顾了北美的登山事故,马尔科姆(Malcolm,2001)报告了新西兰库克山国家公园的登山伤亡率,穆萨等(Musaetal.,2004)得出到珠穆朗玛峰国家公园89%的游客会受到高原反应、呼吸疾病以及肠道感染的影响。

雪上运动事故也吸引了普遍的关注:艾特肯(Aitkens,1990)、普劳尔等(Pralletal.,1995)、古莱特等(Gouletetal.,2000,2001)、哈格尔(Hagel,2004)等学者不仅分析了雪上项目的基础数据,而且比较了滑雪与滑雪板运动对身体不同部位的伤害度,头盔和护腕的影响,以及技术及经验的作用。

特瑞维特等(Trevettetal.,2001)、维克斯及戴维斯(Wilks&Davis,2000)分别统计了在奥克尼郡、昆士兰、美国及日本的潜水死亡率,泰勒等(Tayloretal.,2003)概括的回顾了潜水类活动的伤亡情况。

新西兰作为一个探险旅游大国,探险旅游安全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他们运用一系列一手或二手数据来评估确定探险旅游伤害的性质与程度,尤其是本特利(Bentley)和佩奇(stephenJ.Page)等专家在对事故及安全管理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本特利和佩奇(Bentley&Page,2001)研究了新西兰的探险旅游事故,在其中把旅游者的人生安全作为评价的一个新范例提出;本特利等学者(Bentley,Meyer,Page,Chalmers,2001)通过对新西兰健康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的从1982-1996年的数据,分块讨论了在分析伤害问题时选取的变量因子,分别是事故发生地、事故种类、具体活动、住院天数、伤害程度、地理空间分布、事故年份及月份、年龄、性别,为系统的分析提供了框架参考,最后总结出高风险的旅游项目通常为独立的,无引导的旅游,例如登山、滑雪、徒步远足等。骑马和脚踏车被认定为是商业探险旅游活动中最容易发生事故的项目,跌落是最经常的事故。而本特利、佩奇和基思(Bentley,Page&Keith,2007)同样探究了探险活动中伤害赔偿的模式和趋势。通过对一个地区12个月来事故的归纳总结,发现总体趋势是单独行动的项目要比商业组织的项目发生事故概率大,如骑马、徒步行走、登山、冲浪等,滑索及喷气船项目要求赔偿的金额最多。在人员比例中,年轻男子受伤占了大部分,跌落也被反映为是最普遍的事故类型。两篇文章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彼此的观点。

本特利等学者(Bentley,Page&Laird,2001)接连通过两篇文章,将研究对象锁定在从业者身上,通过对从业者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从问卷统计结果建立起一个从经营者角度对通常风险因素界定的框架。27项探险旅游项目被列入,其中被认定为具备最高风险的是雪地运动、蹦极以及骑马;而滑落成为伤害最主要因素。

佩奇等学者(Page,Bentley&Walker,2005)用对比研究方法调查了新西兰和苏格兰探险旅游的安全体验。通过比较方法有助于帮助分析在不同地理范围下旅游发展和变化的区别和联系,这种空间上的横向比较研究为理论的应用提供了更普遍的意义。

本特利和佩奇(Bentley&Page,2007)对1996-2006年的7篇探讨新西兰探险旅游安全问题的文献进行了一个综合比较归纳,包括列表对比了各文章中所用到的一二手数据来源、探险旅游伤害问题程度、不同种探险活动的风险排序、探险旅游安全问题风险因素排序、综合建立起了一个概念化的模型。

4.2保障机制研究

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这是旅游界公认的管理底线。旅游安全对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不可逃避的话题。探险旅游作为旅游的一个细分市场,由它的特性(绝对安全、绝对惊险)决定了安全是其首要问题。因此从安全预警、安全监控、探险旅游救援、探险旅游保险以及探险旅游法规和教育培训6个方面对探险旅游保障机制的研究是探险旅游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内相关文献着重从游客、组织及探险旅游管理部门管理的角度切入探求保障体制的建立。

4.2.1游客角度的研究

旅游者个人因素是探险旅游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冯麟茜,2007),由于旅游者的不安全行为以及个人原因,不按规范操作行事、卖弄炫耀、不按照统一的步骤,安全意识不足、过分自信和无经验导致事故发生占到多数(侯国林,2005;张进福,2006)。刘德谦(2006)就近几年的沙漠探险指出现阶段旅游者自身安全意识较弱,未对可能遇到的危险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得到诸多学者的认可。与常规性的探险旅游相比,旅游者需要从技术、体能以及心理都要做好准备(Ewert,1997、1989;Martin&Priest,1986;Hall&Weiler,1992;马洪曼,2007)。针对不同类型的探险旅游,对旅游者的要求是不同的。比如洞穴探险旅游与漂流旅游(李海东、保继刚,1995;张瑁、林刚,2004;王仁庆,2005)。因此对游客的管理是探险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

4.2.2组织角度的研究

目前组织探险旅游主要通过3种途径:个人、网络、俱乐部,因此组织程度低,是我国探险旅游最明显的特征。探险旅游的管理由于受许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因此这是较难保障的。旅游组织起到关键作用。而在3种组织方式中,一些较大的俱乐部也承担着探险设备的供应,设备因素在探险旅游风险因子也占有较大比重(王小利、张树夫,2006)。组织要加强旅游者安全教育,使其深入了解并理解探险旅游的危险性。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选择适合参与的项目。出发前制定计划,加强对旅游者体能和心理训练(冯麟茜,2007)。由于探险旅游刚刚兴起,从探险旅游发起组织、旅游景区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旅游景区中,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开发与管理办法不配套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新开发的旅游区安全意识薄弱,存在种种安全隐患;一些旅游企业没有专门负责安全保卫的机构,旅游安全设施及管理的滞后,是引发安全事故最大的隐患(侯国林,2005;赵怀琼、王明贤,2006)。组织在探险旅游的救援中也起到了作用。冯麟茜(2007)指出,应建立民间和政府“合作”的救援组织。研究者也指出大多数时候“向导”代表探险旅游发起组织对探险旅游队员进行管理,考虑探险旅游的特殊性,向导不仅要具有普通导游的素质,还应能与参与者保持良好的沟通、设置救援队伍,保证第一时间救援、突发事件准备、保持器械良好运行、危险预报和信息传递的通畅顺利等(侯国林,2005;冯麟茜,2007)。

4.2.3探险旅游管理部门角度的研究

旅游管理部门应协同探险旅游组织或督促探险旅游组织做好安全预警。探险旅游涉及面广及诸多复杂因素,所以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要做好安全预警,政府首要做的就是对探险旅游资源进行风险等级评定(Bentley、Meyer、Page、Chalmers,2000;席建超、刘浩龙、齐晓波、吴普,2007;Bentley、Page,2007)。探险旅游安全事故的特殊性、紧迫性及其影响的重大性,建立一个及时、有效的探险旅游救援系统,有很多伤亡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加强高科技在探险旅游游安全救援体系中的应用,使得探险旅游安全救援成为保障探险旅游活动正常进行和维护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郭零兵,2005)。探险旅游所处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在作探险旅游的救援工作。但是救援工作所要求的技术性,以及救援过程中的高成本,导致最终的救援行动迟缓甚至不及时(肖爱莲,2001;冯麟茜,2007)。买保险,这是多数人会想到的转嫁风险和责任的方法。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滑雪、水上、空中等高风险运动设有“特种保险”(王卫平,1997)。卡伦德和佩奇(Callander&Page,2003)以新西兰探险旅游活动的安全和管理为着眼点,调查了发展中旅游法律支撑框架,讨论了经营者与旅游事故的责任关系,倡导安全经营和规范立法。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保险制度是旅游赔偿中最符合帕累托效用最大化的一种方式。借鉴国外探险旅游成功的例子,这将是我们今后研究的重点。从系统的探险旅游保障体系来看,在探险旅游开始前政府或旅游管理部门就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使危险隐患被扼杀在萌芽中,而不是等到有重大危险事件发生了,再去针对事件做出政策。马红漫(2007),冯麟茜(2007),刘德谦(2006),郑晋鸣(2006),王小利、张树夫(2007)等提出了建立探险旅游申报制度、类似“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制度、责任认定制度、保险制度等制度。

5以往研究的局限及可创新之处

(1)迄今为止的研究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其中以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为甚,大部分研究以此两地为例,表明这两地的探险旅游现状及研究在全世界居于领先水平,对于世界不发达地区或者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分析很少。

(2)国外研究以实证研究居多,通常以某地某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为例,研究方法为数据收集法、访谈法及在某一时期对某特定旅游群体进行追踪调查研究,概念性研究相比国内较多,但是还未出现一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探险旅游安全管理模型,研究多停留在点上。定量分析上,只有一些较为简单的统计分析,缺乏深度定量模型。如何进一步挖掘国外实证与定量研究对我国探险旅游安全管理的实践指导意义将成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3)在风险评估研究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从各角度层面列举了系统的评估因子指标,为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研究范式,但其中的不足在于文章基本是在一个大的探险旅游背景下讨论各种类别探险旅游活动的风险性排序与时间空间分布规律,但是缺少对同一类型旅游活动的风险性等级评价(如登山探险旅游风险级别判定),可以进一步细化以提供更加具体实用的指导性意见。目前国内对探险活动的风险评估手段和方法不一,缺乏权威性,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可创新之处。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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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旅游保险;现状;原因;对策 

1现状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2)旅游保险产品营销力度不够。

目前总体而言,旅游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多,比如说太平洋寿险的“逍遥游”、“世纪行”、“神行天下”、“境外救援”;平安保险公司的“旅行平安卡”;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太保产险的君安行等,此外,为防范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综合旅游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如平安寿险“万里通”卡、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还有美国美亚保险公司的“万国游踪”和人保财险新推出“商务旅行保险”等等,这些产品的开发标志着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人保财险共开发旅游保险产品94个,包括61个全国性产品和33个区域性产品。虽然险种的涉及面和涵盖面都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费者的购买率还是比较低,还没得到市场的积极反应,由于专业性强和产品名目繁多的原因,有许多产品甚至还不为人知,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国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在营销方式和理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3)旅游险种涉及缺乏针对性。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很多条款都和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面对日益火爆的“自助游”市场和漂流、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又没有相应的产品与之对应,整个市场存在供需不对称的矛盾。

(4)旅游保险赔付限制较多。

主要表现在:①赔付的金额较低;②赔付手续繁琐;③赔付率不高。以上海为例, 2006年上海市旅游保险赔款和给付为586.4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4.5%,低于2006年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19.9%的赔付率。

(5)旅行社责任险作用未有效发挥。

旅行社责任险是为规避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而对旅行社征收的强制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①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旅行社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降低投保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赔付缓慢和赔付款额低的局面;②游客的误解,大部分游客认为旅行社投保了强制险是为游客的风险买单,只要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侵权行为或意外均可找旅行社索赔;③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远远无法弥补一次意外或事故的损失,极大挫伤,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原因

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居民的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有效地对应日益细分的旅游市场,保险公司营销不到位等等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2.1文化因素

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甚至生活的细节。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对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以此为逃避和开脱的理由,采用消极态度,而一部分人则讲究“吉利”,凡事必往好的方面想,如果要在出门前就把若干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事先为未知的意外买一份保险,是许多人不能接受的,说是侥幸心理也好,说迷信也好,大部分国人的保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缺。在我国,目前寿险的保单密度仅10%,人均保费不到400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再如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几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界的保险赔付仅为33.5亿元,显然绝大多数的灾民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在许多发达国家,比如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他们的保单密度已经超过了150%,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险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意识并没能相应的达到普及和全民接受,保险意识并没有所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对保险缺乏认识,这和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2.2行业因素

(1)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

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开始起步,二者的发展时间不到30年,而且都是以略微“超前”的模式发展,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到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新兴行业的代表。尽管两个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不容小觑,但是这一发展并非是渐进式地良性发展,再繁荣的光环仍然无法遮挡由于基础薄弱而遗留的各种体制上和制度衔接上的问题。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存在低价恶意竞争,市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2)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旅游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旅游业和保险业而言都具有边缘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旅游业和保险业是两个完不同的行业,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体制。由于两个行业对彼此业务不熟悉,客观上造成了行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如旅行社的资质和信用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掌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旅行社的风险评估,而旅行社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也会直接造成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造成了隔阂,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旅游保险;现状;原因;对策 

1现状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2)旅游保险产品营销力度不够。

目前总体而言,旅游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多,比如说太平洋寿险的“逍遥游”、“世纪行”、“神行天下”、“境外救援”;平安保险公司的“旅行平安卡”;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太保产险的君安行等,此外,为防范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综合旅游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如平安寿险“万里通”卡、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还有美国美亚保险公司的“万国游踪”和人保财险新推出“商务旅行保险”等等,这些产品的开发标志着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人保财险共开发旅游保险产品94个,包括61个全国性产品和33个区域性产品。虽然险种的涉及面和涵盖面都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费者的购买率还是比较低,还没得到市场的积极反应,由于专业性强和产品名目繁多的原因,有许多产品甚至还不为人知,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国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在营销方式和理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3)旅游险种涉及缺乏针对性。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很多条款都和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面对日益火爆的“自助游”市场和漂流、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又没有相应的产品与之对应,整个市场存在供需不对称的矛盾。

(4)旅游保险赔付限制较多。

主要表现在:①赔付的金额较低;②赔付手续繁琐;③赔付率不高。以上海为例, 2006年上海市旅游保险赔款和给付为586.4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4.5%,低于2006年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19.9%的赔付率。

(5)旅行社责任险作用未有效发挥。

旅行社责任险是为规避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而对旅行社征收的强制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①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旅行社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降低投保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赔付缓慢和赔付款额低的局面;②游客的误解,大部分游客认为旅行社投保了强制险是为游客的风险买单,只要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侵权行为或意外均可找旅行社索赔;③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远远无法弥补一次意外或事故的损失,极大挫伤,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原因

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居民的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有效地对应日益细分的旅游市场,保险公司营销不到位等等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2.1文化因素

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甚至生活的细节。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对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以此为逃避和开脱的理由,采用消极态度,而一部分人则讲究“吉利”,凡事必往好的方面想,如果要在出门前就把若干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事先为未知的意外买一份保险,是许多人不能接受的,说是侥幸心理也好,说迷信也好,大部分国人的保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缺。在我国,目前寿险的保单密度仅10%,人均保费不到400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再如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几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界的保险赔付仅为33.5亿元,显然绝大多数的灾民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在许多发达国家,比如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他们的保单密度已经超过了150%,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险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意识并没能相应的达到普及和全民接受,保险意识并没有所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对保险缺乏认识,这和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2.2行业因素

(1)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

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开始起步,二者的发展时间不到30年,而且都是以略微“超前”的模式发展,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到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新兴行业的代表。尽管两个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不容小觑,但是这一发展并非是渐进式地良性发展,再繁荣的光环仍然无法遮挡由于基础薄弱而遗留的各种体制上和制度衔接上的问题。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存在低价恶意竞争,市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2)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旅游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旅游业和保险业而言都具有边缘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旅游业和保险业是两个完不同的行业,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体制。由于两个行业对彼此业务不熟悉,客观上造成了行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如旅行社的资质和信用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掌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旅行社的风险评估,而旅行社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也会直接造成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造成了隔阂,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12篇

摘要:本文以大连市徒步旅游的个体或群体以及相关机构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和数据统计法对大连市徒步旅游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从而发现大连市徒步旅游的发展不足和影响徒步旅游发展的主要问题。我们需要积极主动的寻找解决方法,争取用最短、最快、最实用的方式解决问题,让徒步旅游能够良性发展下去,且最终带动大连市经济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 :徒步旅游;大连;问题

徒步旅游,英文叫hiking,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人们在享受旅游乐趣的同时,又锻炼了自身,使内心和身体健康,深受欧美人士的喜爱。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徒步旅游在现代旅游业发起了一个崭新的趋势,受到广大旅游爱好者的喜爱。因此利用徒步旅游的发展带动大连市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带动大连市经济水平的发展,让徒步旅游成为市场经济的新兴力量。但徒步旅游在辽宁省大连市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的研究都几乎是空白。本研究通过对大连市徒步旅游发展现状的探索,并列举其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针对来辽宁省大连市(包括瓦房店、普兰店、庄河以及各市区)进行过徒步旅游或有想法来进行徒步旅游的个人和群体以及当地组织过户外运动的机构等进行调查研究。

2.研究方法

⑴文献资料法。在研究过程中查阅各种有关户外徒步旅游的文章百余篇,并查看了《徒步旅游》、《中国徒步穿越》、《野外生存教程》等相关书籍及其各种户外徒步运动的相关资料,还有大连旅游协会的相关文献资料,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法。

⑵问卷调查法。制定针对大连徒步旅游的调查问卷,然后通过网络、旅游公司等途径散发,然后回收统计调查问卷的调查结果,从而对大连市的徒步旅游行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⑶专家访问法。为了更好的充分了解大连市徒步旅游的现状,还特意通过电话和走访的方式对大连亿泰旅行社、大连康辉旅行社、大连北方假日旅行社、大连九龙国际旅行社、大连百度旅行社进行访问调查。还对大连市旅游局的管理工作人员、俱乐部管理人员以及部分户外徒步用品店进行简单的询问调查。

⑷数据统计法。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回收整理,以及访问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出比较简单明确的调查结果,从而体现出反映的问题做出一定的结论。

二、大连市徒步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人们对徒步旅游的认知度不够

由表1 可以看出针对徒步旅行人们的认知度是还是可以的,但实际不然,调查发现人们对徒步旅游的认知仅限于大连国际徒步大会,而参与过的徒步人们也仅仅是参加过徒步大会而已,没有对徒步旅游有更深次的了解。大连在发掘大连民族风情、提高活动娱乐性和游客参与性等方面的深层次开发还做得不够,宣传力度的不足也影响了产品的吸引力和游客的重游率。当今国际受欧美国家徒步旅游发展的影响,国内徒步旅游正在蒸蒸日上,但大连市徒步旅游的进展不尽人意,其宣传和认知程度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发展徒步旅游的基本设施不完善

虽然大连市有“东北海上门户”、“北方明珠”之称,交通便利,景色优美,政府更是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大连是一个理想的旅游圣地,但相对于国内乃至国际发达国家相比,徒步旅游发展的基本设施还不够完善。

3.徒步旅游用品不足

由表2 看出出售徒步旅游专业用品的商店还是比较少见,大多数人对一些徒步旅游专业用品认知度不是很强,认为有没有无所谓,这个想法是很不合理的。徒步旅游已经成当今旅游界新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机构都在大幅度增长,旅游用品需求量直线上升,直接刺激了当今旅游用品产业的发展,让旅游用品在市场上成为一个消费热点。但大连专业的旅游用品店少之又少,徒步旅游用具更是无处寻购,就算有人出售也因为商家过少,出现垄断,价格则高的令人叹为观止。

4.徒步旅游缺乏引导员

由表3 可以得出在徒步旅游方面专业性引导人员确实少的可怜,就算是有也是需求量大于供求量。所以大连要大力发展徒步旅游产业,则离不开综合素质高的专业带队人才,大连市真正具有徒步旅游导游经验的人却很少,阻碍了大连市徒步旅游的快速发展。

5.徒步旅游中的安全问题

目前,由于实行组团社和地接社分离制度,游客一旦发生意外可能会出现处理不及时或互相推诿的现象,无法保障游客权益。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带来的安全隐患阻碍了徒步旅游产业的发展,目前,中国针对旅游方面的保险有以下几种: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个险种主要针对的是对旅游者出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后的保障;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个险种主要针对的是对旅游者在景区体验惊险游中出现意外伤害后的保障;

住宿旅客人身保险:这个险种主要针对的是对旅游者在旅游住宿期间出现意外后的保障;

旅游救助保险:这个险种主要针对的是对出国旅游者在境外出现意外后的及时救助,是将过去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服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把保险公司一直习惯的理赔规矩由事后的理赔向前延伸。

从现在的保险范围来看,无法涉及旅游中遇到的所有风险,更不用说在徒步旅游中碰到登山、攀岩、丛林穿越等具有很高危险系数的旅游项目。保险公司没有足够完善的保险项目也没有单独适用于徒步旅游的险种,让人们无法放心投入到旅游当中去,从而影响了徒步旅游业的发展。

6.徒步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与管理体制不完善

国内徒步旅游方面的专业管理方面并没有很好的政策出台,没有统一的部署,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完全是凭借个人或者地方随意管理更是没有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与制约,这就导致了这项产业链的不完善,所以要想大力发展徒步旅游,必须立正预案,健全管理体制和法律体制,这样才能更好更快的发展。

徒步旅游作为一项国际新兴的旅游项目,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它不仅会带动大连市旅游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会带动大连市本地的经济效益。笔者调查发现的问题急需解决,才能更好地带动大连市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向.徒步旅游国内外发展特点比较研究[J].世界地理研究,2005(5):72-79.

[2]刘韫,宋俊和.徒步旅游定义初探[J].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12(4):22-24.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13篇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

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2)旅游保险产品营销力度不够。

目前总体而言,旅游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多,比如说太平洋寿险的“逍遥游”、“世纪行”、“神行天下”、“境外救援”;平安保险公司的“旅行平安卡”;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太保产险的君安行等,此外,为防范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综合旅游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如平安寿险“万里通”卡、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还有美国美亚保险公司的“万国游踪”和人保财险新推出“商务旅行保险”等等,这些产品的开发标志着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人保财险共开发旅游保险产品94个,包括61个全国性产品和33个区域性产品。虽然险种的涉及面和涵盖面都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费者的购买率还是比较低,还没得到市场的积极反应,由于专业性强和产品名目繁多的原因,有许多产品甚至还不为人知,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国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在营销方式和理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3)旅游险种涉及缺乏针对性。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很多条款都和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面对日益火爆的“自助游”市场和漂流、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又没有相应的产品与之对应,整个市场存在供需不对称的矛盾。

(4)旅游保险赔付限制较多。

主要表现在:①赔付的金额较低;②赔付手续繁琐;③赔付率不高。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市旅游保险赔款和给付为586.4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4.5%,低于2006年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19.9%的赔付率。

(5)旅行社责任险作用未有效发挥。

旅行社责任险是为规避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而对旅行社征收的强制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①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旅行社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降低投保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赔付缓慢和赔付款额低的局面;②游客的误解,大部分游客认为旅行社投保了强制险是为游客的风险买单,只要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侵权行为或意外均可找旅行社索赔;③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远远无法弥补一次意外或事故的损失,极大挫伤,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原因

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居民的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有效地对应日益细分的旅游市场,保险公司营销不到位等等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2.1文化因素

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甚至生活的细节。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对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以此为逃避和开脱的理由,采用消极态度,而一部分人则讲究“吉利”,凡事必往好的方面想,如果要在出门前就把若干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事先为未知的意外买一份保险,是许多人不能接受的,说是侥幸心理也好,说迷信也好,大部分国人的保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缺。在我国,目前寿险的保单密度仅10%,人均保费不到400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再如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几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界的保险赔付仅为33.5亿元,显然绝大多数的灾民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在许多发达国家,比如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他们的保单密度已经超过了150%,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险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意识并没能相应的达到普及和全民接受,保险意识并没有所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对保险缺乏认识,这和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2.2行业因素

(1)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

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开始起步,二者的发展时间不到30年,而且都是以略微“超前”的模式发展,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到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新兴行业的代表。尽管两个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不容小觑,但是这一发展并非是渐进式地良性发展,再繁荣的光环仍然无法遮挡由于基础薄弱而遗留的各种体制上和制度衔接上的问题。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存在低价恶意竞争,市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2)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旅游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旅游业和保险业而言都具有边缘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旅游业和保险业是两个完不同的行业,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体制。由于两个行业对彼此业务不熟悉,客观上造成了行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如旅行社的资质和信用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掌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旅行社的风险评估,而旅行社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也会直接造成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造成了隔阂,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

2.3法律因素

旅游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旅游行业法规的缺失;(2)现有法规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旅游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保险行业有《保险法》可以作为其权利义务判定的标准,而旅游业专业法规的缺失则无法对旅游过程中哪些是旅游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游客的责任进行界定。这也就直接对旅游企业和游客的权益造成影响。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这一险种是以旅游社对旅游意外或事故有直接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付。从表面上来看,这似乎很合理,很容易实施。但在实际中,矛盾和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如果在一起旅游事故中,旅行社有直接责任,那么无庸置疑旅行社必须负责;如果事故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而是由于第三方或者是游客自身的责任,由于没有旅游法对各个责任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只能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定,即旅行社必须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不管怎样旅行社均负连带责任,必须向游客先行赔付,然后再向相关相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样旅行社不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还要对旅游进行先行赔付。这势必会激起旅游企业的不满,造成互相推诿责任,拒不赔付等现象,从而最终损害旅游企业和游客双方的利益,使得旅游保险有名无实,市场吸引力和公信力进一步下降。

此外,当前我国的法规对以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比较滞后,在“自助游”、“自由行”等新旅游方式被广泛接受并日益红火的今天,在法律层面却没有相关条款,而因此发生各种权利受损的事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在客观上妨碍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对策

旅游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险种,一个旅游事故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众多旅客的生命安全,而且其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其后续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旅游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不是某个企业或者行业能独立完成的,旅游保险的发展必须依托政府强大的行政主导力量,利用其能迅速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公共发展平台的优势,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1)出台行业法规,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能明确界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旅游行业最缺失的一项,虽然现在许多旅游侵权案件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其他法规进行判定,但是毕竟不能完全符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缺乏针对性,旅游行业的法规的制定十分必要。

(2)建立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上文曾提到,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别,造成了各种信息不对称,旅游经营主体、消费者、保险公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介人或人这五方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旅保合作机制十分必要,通过双方行业主管部门的相互沟通,信息互换等措施,可以增进了解,一方面旅游行业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的新态势、新需求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旅游保险产品的丰富和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使其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增加对旅游行业的了解,在量化风险,精算旅游保险费率等方面更切合实际,依据性更强。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合法权益;旅游法;旅游合同;旅游保险;精神损害赔偿

一、引言

伴随着始于1999年“十一”黄金周的出现,居民的旅游热情充分释放,旅游已经成为我国大众消费的重要选择。以假日旅游为标志,我国旅游进入了大众化消费的新阶段,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旅游强国,旅游消费者,成为了我国最为庞大的消费群体。

三十年磨一剑,几番动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终于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旅游业全面进入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对中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也是旅游立法新的里程碑,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旅游者作为旅游消费活动的重要主体,是一种具有旅游特性的消费者,有着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诸多特点。一方面,由于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不了解自己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更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就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现实的可能[1]。另一方面旅游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吃、住、行、游、购、娱这几个环节当中设陷阱,侵犯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旅游市场秩序紊乱,影响我国旅游产业的稳定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提高旅游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旅游者的概念

2013年10月1日公布的《旅游法》中明确使用了“旅游者”这一概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可以将旅游者定义为从旅游市场购买、使用旅游商品和接受服务,满足其旅游需求的个体。

旅游者,首先,是一名消费者,具有一般消费者的属性。但是旅游者与普通消费者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消费对象,旅游消费者的消费对象是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旅游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与一般的商品不同,他们绝大多数只能感受到,而不可触摸,如阳光、沙滩、自然景观、服务等[2]。这就决定了旅游者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3]。

根据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定义为:旅游者依照旅游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要求对方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而给旅游者带来应得的利益。旅游者合法权益是受国家旅游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所保护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权利或利益[4]。

2、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旅游者当然享有一般消费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这部分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此外,旅游者还享有其所特有的合法权益,即《旅游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结合《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合法权益内容,可以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内容分为物质层面的合法权益和精神层面的合法权益。

物质层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应该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在人身和财产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这是旅游者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知悉权,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消费过程中依法应该享有的了解其购买、使用的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愿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因为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时而依法或者合约而享有的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当旅游者的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要求进行物质和精神赔偿,以弥补消费者的所受到的损害。

精神层面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尊重的权利[5]。

三、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缺失现状

(一)格式化旅游合同的制定缺乏公平性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费用的合同。随着大规模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合同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已经成为我国旅游市场最重要的交易方式。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与旅游经营者交易的是人数不确定且为数众多的旅游消费者,与之通过个别磋商而缔结旅游合同,这在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交易的大量存在,逐个商榷缔结旅游合同,必然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大量增加,是极为不经济的。事实上,在旅游市场交易中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大多数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好的格式合同,由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就旅游合同细节进行商讨共同拟订旅游合同的情况少有发生。然而在实践中,旅游业者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常常制定出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造成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失衡,甚至出现了“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格式合同并不能真正反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思,格式合同给予接受方的机会只有两种:要么附和,要么拒绝[6]。因此,格式化合同也就成了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这对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二)旅游保险制度中旅游意外险的缺失

旅游活动中存在着风险,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不受人控制的自然灾害,第三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都可能对旅游者带来危害,引发旅游安全问题。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很有可能因为由于伤害发生在旅游者不熟悉的旅游目的地而给索赔造成很大的麻烦,不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旅游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一种实际而且理想的方法,能够使旅游者得到一定的补偿。

我国目前的旅游保险制度主要体现在2001年5月15日颁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其第2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行社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对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活动中,致使旅游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的损害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险金责任的行为。”但是这种责任险承包的主要是旅行社因自身的过失而对游客造成的损失。但是上述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引发的意外风险,旅游社和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从印度洋海啸到汶川地震,不可抗力使得游客的伤亡得不到任何的赔偿。这就需要旅游意外险来填补旅游责任险的空缺。同时,近年来自助旅游者不断增加,在现行的旅游保险制度下,自助旅游者不能投保。使得这样一个旅游者群体处于保险的真空状态之下,无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旅游者保护相关法律中的缺失

旅游消费是一种以精神消费为重点的消费,旅游者付出一定的旅游费用从事旅游活动,其最大的目的就是在于精神层次的享受。因此,旅游者权益保护需要更多的关注旅游者的精神权益。对旅行社违约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可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旅游消费精神损害赔偿存在法律空白。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旅游消费引起的精神损害却并未被列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甚至是否定旅游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对于精神消费占很大比重的旅游消费而言,是不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

四、建立和完善旅游法律体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一)通过规范旅游格式合同,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化合同,是旅游合同的发展趋势[7]。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与旅游经营者交易的是人数不确定且为数众多的旅游消费者,与之通过个别磋商而缔结旅游合同,这在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交易的大量存在,逐个商榷缔结旅游合同,必然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大量增加,是极为不经济的。所以,对于旅游格式合同,不应对其予以禁止,而是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上进行规制,以使格式合同更好的体现公平和正义,更好的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第57、58条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游法》将旅游合同明确为旅游服务合同,对于旅游服务合同订立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等都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旅游服务合同的格式化,完全可以根据《旅游法》对于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用法律条文对格式化的旅游合同进行统一规范,再根据各自旅行社和当地旅游业的不同实际情况,拟定不超出法律范围内的格式化合同文本。既使其发挥高效节俭的优势,发挥它本身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又要使其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保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使其成为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和旅游者自身权益的保障。

(二)保障旅游安全,完善旅游保险制度

正如上文所述,旅游保险制度存在着旅游意外保险的缺失。现行《旅游法》仅在第六十一条中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杜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以投保人的名义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通过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双管齐下的办法,会使旅游者的权益得到更可靠的保障。一方面,由旅行社责任险来保障旅行社因其自身的过失而对游客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由旅游意外险来保障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引发的意外风险,减轻旅游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程度。此外,关于自助旅游者的投保问题,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他们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权,更加切实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旅游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旅游者而言,旅游合同是他们获得旅游服务实现其精神享受和个人独特审美体验过程的重要手段,旅游的本质是什么?早在上世纪90年代,冯乃康就提出“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取精神享受为指向”[8]。因此,旅游合同应当以精神利益为核心来制定。由此,笔者认为,应该在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对旅行社违约行为给旅游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也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针对我国立法上的缺陷,笔者建议在将来的立法中将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法律范围,对旅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赔偿额度做出适当、合理的规定[9]。而关于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侵权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10]。同时,还可以参照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旅游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五、结语

旅游者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其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弱势群体,在旅游过程享有多方面的特殊的旅游权利,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和保护。随着旅游消费的普遍开展,正确及时解决旅游纠纷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中心。只有充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冬娥.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论要[J].求索,2004(07).

[2]曹扬.浅谈我国旅游立法滞后对旅游业的影响[J].旅游科学,2000(2):34.

[3]杨紫.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94.

[4]焦承华.旅游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00-212.

[5]仇书勇.旅游者权益保障简明读本[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6]王军:美国合同法案例评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33.

[7]唐孝辉.旅游合同相关问题思考[J].前沿,2003(7):88.

[8]冯乃康.中国旅游文学论稿[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5.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第15篇

澳《金融评论报》发表评论称,近期由于美元疲软,在澳元利率上升以及澳能源业蓬勃发展的推动下,澳元不断升值。澳元升值将使澳出口业遭受打击,澳制造商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由于价格上涨,教育业和旅游业国际竞争力也将下降。在旅游方面,来自中国、韩国和台湾的游客由于预订时间晚,且多以团组形式出游,因此所受损失最大。

上海市旅游保险出台新制度

上海市保监局表示,上海市将建立旅游意外保险推荐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列明旅行社推荐旅游意外险的义务条款,确保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提高旅游者对旅游意外险的认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试点)将出台。市保监局表示新实施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作进一步明确,投保金额应与旅行社实际经营状况挂钩,个人赔偿限额应根据实际赔偿标准逐步调整。为满足旅行社组织特殊旅游、旅游延误、旅游取消等情况下的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附加责任保险条款。

同时,将协作建立上海市旅游救援中心。保险业应积极利用已有救援车辆、营销队伍、机构网络等资源,积极协助做好旅游救援中心的建设。通过上海旅游咨询热线、旅游网络、短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公众及时提供与旅游保险相关的信息,及时提供旅游救援服务。

儿童乘机最少交30元燃油附加费

从2006年12月29日起,国航、东航、上航、厦航、川航、山航、海航、深航等8间航空公司对2岁以上的参加国内旅行团的小孩实行“按成人收取60元(800公里及以下航段)或10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的燃油附加费”、南航的机票则只按成人收取一半的燃油附加费30元或50元。另外,海航对2岁及2岁以下随旅行团的手抱婴儿,按成人收取燃油附加费。而对于2岁以上的小孩,南航、国航、海航采取“免收机场建设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