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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

财政预决算论文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1篇

公共预算是各级政府、公共部门依据法律和制度规定编制,并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成立的以政府财政收支为主的年度财力配置计划。预算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和关键,预算不仅是政府的财务计划,更是一个将人民的意愿和资源转化为政府政策行动、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的强力工具[1]。公共预算的本质是民意在国家财力配置上的体现。所以,公共预算不能由少数决策者说了算,而应当由全体人民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如通过选举议员组成议会并由议会来决定,以实现公共偏好。在我国,预决算编制权属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审查批准预算、决算的权力分别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则是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重要职权。

1999年以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为开始,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公共财政理念的深入传播,社会各界对财政预算重视程度也空前提高,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呼声也空前高涨,各级人大加强了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力度。从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实践看,我国的财政改革以及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是互相促进并且是渐进推进的。1999年以来,全国开始实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全口径预算等一系列财政改革,为加大人大预算实质性审查监督提供了条件;不断推进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反过来又推动了财政改革的纵深推进。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力度在不断加大,实效性也不断增强,部分地方还出现了财政预算在线监督、预算支出绩效评价、预算修正权等一些新的突破,也出现了诸如参与式公共预算模式、部门预算网上公开、预算听证、否决预算草案等一些代表性的案例。毫无疑问,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改革实践相呼应,一些学者虽然分别从政治学(含公共行政、公共管理)、经济学或者法学的角度对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果。但是,笔者通过阅读这些论文或专著,发现这些研究在人大预算监督必要性上存在广泛的共识,对人大预算监督乏力的原因分析和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实现路径方面也存在惊人的一致。普遍认为制约人大预算监督实效性的内在因素有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的法律依据不充分、预算执行过程监督和决算制度不完善、财政信息不透明等制度因素和人大监督能力不够、审查时间不足、技术不能保障等客观因素几方面,提出的建议也基本上是完善宪法和预算法、提高预算透明度、加强人大组织和队伍建设、强化预算监督刚性等几个方面。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实践主要是零散的、偶然性的改革,而非系统的改革,缺乏顶层设计的自觉。这些改革主要是技术层面的改革,而预算决策政治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政治层面的改革还处于探索和实验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稳定的模式,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严重不相适应。学界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理论研究,同样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提出的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的建议又过于原则和笼统,没有形成有针对性的本土化建设性建议。这些“研究更多是概念化的、非经验性的和非理论取向的,研究质量不高、研究规范性不强、科学研究方法缺位,既缺乏对公共预算真实世界的了解又缺乏公共预算的本土化理论努力”(武玉坤,2009)。

笔者认为,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目的不是将预算由原来的“政府说了算”变成“人大说了算”,而是建立一种代表公众偏好和利益的财政预算民主决策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推进政府良好治理。目前亟需将这些改革实践成果和研究成果理性化、系统化和内在逻辑化,按照一定的理论逻辑、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建立一整套预算审查监督的机制或体系。改革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应当坚持顶层设计的原则,明确改革目的和任务,在对改革成本和收益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选择一条适合中国政治体制、低成本、高效率的改革路径,着手设计预算审查监督的政治控制机制。这种政治控制机制的设计,既不能从西方的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石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找出路,也不能从西方的两院制找出路,而应当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坚持顶层设计,推进人大预算审查改革。

为此,本文提出了重构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框架建议。“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一词,有的学者称作“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制”,学界屡有提及。从词义上讲,体系(system)是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不能等同于“制度”。笔者认为,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法律制度,有改革实践,有理论研究成果,但没有一个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体系”。完善并重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关键是要赋予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包括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本文为了叙述方便,将两个委员会视作一个主体,下同[2])更强有力的手段、更重大的责任和更严格的约束,规范其监督行为,防止其不作为和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其忠实履行预算审查监督的受托责任。本文所谓的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就是指,以规范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监督行为作为切入点、着力点,以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监督工作和出具的鉴证意见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决算的决策基础,以审查抽样技术作为财经委发表鉴证意见的信赖基础,以预算审查理论体系、法律体系、组织体系、公共选择机制体系、审查准则体系为主要内容,并按照一定的理论逻辑、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建立的一套预算审查监督机制。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本文不是理论建构,而是理论框架的提出。

二、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一个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来予以指导。笔者认为,科学的实践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体系来指导。没有成熟的理论,就无法达成普遍的社会共识;没有普遍的社会共识,其实践就缺乏合法合理性的基础。但是,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践总体上是在社会公众和人大代表压力下的自发过程,缺乏理论的必然自觉。虽然在法学、政治学、财政学等理论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理论并没有形成合乎逻辑的理论结构,更没有形成一个科学、严谨、完整的学科体系。

笔者认为,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理论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一是基础理论的缺陷。20世纪40年代初叶,美国学者凯伊( Key)在《预算理论的匮乏》一文中将预算的“元问题”概括为:“将×元资金分配给活动A而不是活动B的决策,其基础到底是什么?”同样,在我国各级人大审查批准公共预算时,也面临类似的“元问题”,即“各级人大在审查批准预算时,其决策基础到底是什么” 这个“元问题”其实隐含着一系列的诘问:“人大实际/应当按什么标准/程序来审查批准预算并使之符合公众的偏好?”“如何保证人大批准的预算符合社会公众的偏好而不是官员的偏好?” “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如何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此外,在理论上,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如何转化的问题、党的领导权的边界及制约问题、党的领导和人民意志如何结合的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机制问题等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谢庆奎(2004年)认为,在中国进行建设,首选目标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二是应用理论的缺陷。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涉及政治、法律、经济、财政、税收、会计、审计、统计、金融、投资、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分析、社会研究方法等诸多学科和知识,专业性强,业务要求高。对于这样一种复杂的实践工作,需要一个把相关的科学知识通过合乎逻辑的组合形成的理论体系来指导。但是目前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方式方法即技术上也缺少一套具有操作性强的应用理论体系。

(二)缺乏一个反映公众偏好的公共选择机制来予以制约。公共财政的民主性特征,本质上要求在财政预算收支安排过程和结果上尊重社会公众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代议制民主)将有限的公共资金(资源)按照一定的优先次序特别是公共偏好次序安排到有关的公共项目。预算既关系各个部门、各个利益阶层和普通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预算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如果预算仅由一些“政治精英们”进行决策,没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既难以保证公共预算资金用到公共目的上,也难以保证公共预算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满足公共偏好的程度,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产出效率)。在西方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的国家,社会公众以及利益集团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主要通过政治投票这样一种公共选择机制来表达和实现自己对公共预算的政策偏好,维护公众权利,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在西方国家,反映公众预算偏好的表达机制主要有两个。一是“两党制”或“多党制”竞选的政治投票机制,广大社会公众通过政治投票来选择其支持的政策、政党。出于“当选连任”的动机和压力,决策核心机构中的政客们在决定预算时,不得不平衡考虑选民和各个利益集团尤其是中间投票人的预算需求。二是听证会机制。普通社会公众和院外利益集团代表都可以以游说和参与预算听证会等方式来表达其对预算的支持或反对。但是,西方的预算审查监督理论与实践,根植于西方的政治制度。由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差异,这些理论和实践虽然可供借鉴,但并不能解决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所面临的理论局限和实践困境。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就是在政府领导人的选任上往往是等额选举,因此不存在这种通过政治投票来反映社会公众的公共选择机制。同时,我国虽然一些地方人大开始“试水” 参与式预算,举行预算听证会,但听证的范围不广,参与的深度有限,仅仅局限于个别专项资金,听证的程序也不规范,听证的作用也有限。

(三)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来予以规范。目前,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散见于宪法、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人大议事规则、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审计法和各省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既过于粗略、笼统,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又留下许多法律空白和漏洞,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二是预算审查监督程序的规定不科学;三是预算修正权上一般没有规定;四是法律法规对一些关键术语定义模糊;五是预算法约束性不强。

(四)缺乏一个健全有力的组织体系来予以保障。一般认为,组织是指由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通过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具有共同心理意识,并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而按一定的方式联合起来的有机整体。公共组织作为一个系统,包括组织人员、组织目标、职能范围、机构设置、职位设置、权力与职权、规章制度、支持硬件、团体意识、权责划分、技术和信息等构成要素[3]。目前,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组织体系是相当脆弱的,主要表现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专业机构——人大财经委的人员编制过少、规章制度缺失、监督技术和所需信息缺乏等四个方面。

(五)缺乏一个严密有序的审查监督规范来予以约束。如前所述,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人数众多,如全国人大近3000人,省级人大可能近1000人,地市级人大往往500人以上,在短短的几天会期里,难以对财政预算进行详细的审查,因而借助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工作和审查结果报告来作出是否批准预决算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批准预决算的决议中往往表述为“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或所提的建议),决定批准某级某某年度预(决)算”。那么,人民代表大会信赖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的基础是什么?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在何种程度上值得信赖?

目前,人大财经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初步审查监督情况,是通过预决算审查结果报告的形式。一般而言,审查结果报告由四部分组成:导语部分;预算执行情况梗概及评价;预算收支安排梗概、评价及批准预算或决算的建议;财政工作建议。从全国各地人大财经委审查结果报告看,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内容上往往是简述财政部门的上年度预算执行数字和预算草案数字,提问题隔靴搔痒,提建议泛泛而谈,至于采取了什么审查方法、审查了哪些内容、存在哪些实际问题、如何改进问题,则语焉不详。而且,不管预算执行实际情况是否合规合法、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审查结果报告无一例外都是建议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因而,这样的审查结果报告缺乏说服力,权威性不够,公信力不强,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实质性地审查预决算帮助有限。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或者政治学的观点,不但政府及其部门,而且立法机构以及立法机构的内设机构如人大财经委,也不是一个“铁面无私”的管理者,它们同样是一个个利益主体,同样是一个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经济人”,自然具有实施不作为、寻租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予以约束,何以保证人大财经委勤勉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同时,预算决策过程是一个政治过程,但也是一个技术过程。预算审查监督业务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但也受到技术因素的影响。人大财经委预决算审查结果报告之所以缺乏说服力,权威性不够,公信力不强,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技术不成熟,程序不合理,质量控制不严格,缺少一个严密有序的审查监督准则来指导和约束。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以及政府审计的审计监督。因此,如果人大财经委在预算初审过程中没有预算审查准则可供遵循,没有一定的质量控制,那么出具的审查结果报告就失去了可以信赖的基础。

人大预算审查业务作为一种专业的技术,理应遵循一定的审查程序、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因此,如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独立审计必须遵循审计准则一样,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也必须遵循严密有序的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但是,目前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仅仅是停留在听一听财政部门、部门预算执行单位、国库、审计部门的汇报这样一个阶段,汇报什么听什么,鲜有真正实质性的审查监督。没有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体系的指导与规范,人大财经委的预算审查和监督,必然导致对预算审查监督的不负责任甚至机会主义行为。

三、为什么要把规范人大财经委审查监督行为作为重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切入点、着力点?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中的监督主体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为什么要把规范人大财经委审查监督行为作为重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一)从委托理论的角度考量,重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必须规范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监督行为。在委托—理论中,委托—关系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授权人为他们的利益(相对于人而言就是受托责任)而从事某些活动,这其中包括授予人某些决策权力。由于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可能不一致,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假设条件下,人可能罔顾委托契约中的受托责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等成本。

将委托理论应用于政府预算过程,则政府预算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是一种多重委托—关系和多重利益博弈。如在我国,在这种多重委托关系中,首先,初始委托人(社会公众、纳税人)通过选举人(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代替他们对税收征收与公共产品的产出等问题进行集体决策,这是第一重委托关系。其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选出政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通过财经委委员,这是第二重委托关系(为了叙述方便,不考虑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问题,其实也构成一重委托关系)。再次,政府将预算管理权、编制权、预算执行权、内部审计监督权分别委托给政府财税部门、部门预算执行单位和审计部门,这是第三重委托关系。但要特别注意的是,政府预算在第二重委托关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政府的是预算的编制权和执行权;委托给人大常委会和财经委的则是预决算的审查权和监督权(当然并非全部权力)。在这多重委托关系中,体现了多重的受托责任。

显然,人大财经委在政府预算多重委托关系中处于一个联结政府及政府预算有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预算单位与社会公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十分重要的纽带地位。在这个委托关系中,一方面,财经委承担着对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初步审查的受托责任,另一方面,人大财经委行使对政府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审计工作的监督职权。由于人大财经委处于这样一种地位,更有条件与政府预算有关部门形成利益联盟,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不合理预算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换取个人和小集团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决算的重大决策是根据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作出的。如果不对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监督行为进行严格规范,财经委就可能出现不忠实履行受托责任,甚至选择一种机会主义的方式行事,显而易见会对整个预算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要降低预算委托过程中的委托成本、防止机会主义行为,按照委托理论,不仅要在选任财经委委员及财经委工作人员上注重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加强组织建设,提高财经委监督能力(的能力),而且重点要放在规范财经委的审查监督行为上。因此,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规范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来规范人大财经委的预算审查监督行为,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从理论上讲,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不仅需要人大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审查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财经委自身的监督行为也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质量标准、审查方法,才能保证预算审查监督的质量,同时防止监督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从实际的情况看,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监督也不尽如人意,也需要规范和监督。

(二)从监督成本的角度考量,把规范人大财经委监督行为作为建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无疑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选择。赋予人大财经委预算审查监督更强有力的手段、更重大的责任和更严格的约束,规范其监督行为,以局部的改革切入人大预算审查体系整体改革,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之功效。一是无需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现行审计体制进行重大的变革,改革成本低;二是可以将对预算的社会监督成本降到最低;三是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预算监督成本最低。

(三)从公共选择的角度考量,把人大财经委作为建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的切入点、着力点和关键点,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公众表达机制和公共选择机制。

“财政乃庶政之母”,国家预算及管理是政府的核心职能,既是保障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工具,也是国家对经济计划管理的重要方式,还是国家实现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预算过程是一个公共决策过程,政府预算决策的对象是对公共偏好的选择,需要通过政治过程把每个人的私人选择转化为公共选择。学界普遍接受了这个观点。如贾康认为,公共财政第一个基本特征,是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主要的目标和工作的重心。第二个基本特征,是公共财政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满足公共需要的基本方式。第三个基本特征,是公共财政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利制衡前提下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4]。

如前所述,如何分配政府预算权力,达到财政资源的有效、公平的使用,是政府预算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如果预算仅由一些“政治精英们”进行决策,没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既难以保证公共预算资金用到公共目的上,也难以保证公共预算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

贾康认为,“要形成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财力分配和政策安排如何把握轻重缓急,作出合理决策,不能由少数政府官员决定,必须越来越多地依靠法制化的程序、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来形成决策方案。”笔者认为,这种法制化的、规范的预算公共选择机制,最适宜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人大财经委主导组织实施,并将这种预算公共选择机制纳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之中。这是因为: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财经委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担负着预算审查监督的职权和职责,在身份地位上能够代表选民,在职责上必须听取选民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第二,人大财经委在预算委托过程中是联结政府及其有关预算部门与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纽带,在信息和工作联系上处于一个十分有利的地位,有利于建立公共选择机制。第三,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公共选择机制,把人民的意愿和需求与党的意志的实现连接起来,也许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进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第四,预算公共选择机制的建立和公众的参与有利于强化政府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提升民众的民主意识和融入地方发展的热情。

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基本框架

对财政预决算、预算执行进行初步审查和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财经委的重要职权,更是人大财经委的重要职责(受托责任)。但是,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首先必须以某种控制体系予以保证,否则责任往往流于一纸空文,责任履行也就流于形式。从表现形式看,控制体系由法律法规、质量技术标准、道德自律(职业伦理)三者构成。其次,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如人员、能力、信息、经费、时间,否则,责任履行就是无米之炊。再次,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还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如社会共识(认可)、社会环境、文化意识、制度环境等。人大财经委在预算过程中处于联结政府预算编制权、执行权与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批权、监督权的纽带,肩负的责任十分重大。人大财经委要较好履行其肩负的责任,必须相应地具备规范的责任控制体系、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外部环境。具体而言,就是需要建立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理论体系、完善预算法律体系、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组织体系、建立社会公众预算参与机制和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体系。

(一)建立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理论体系。目前,全社会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依据和必要性达成了普遍共识,但对人大实质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现路径则存在诸多分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涉及政治、法律、经济、财政、税收、会计、审计、统计、金融、投资、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分析、社会研究方法等诸多学科和知识,专业性强,业务要求高。对于这样一种复杂的实践工作,更需要一个把相关的科学知识通过合乎逻辑的组合形成的理论体系来指导。但是,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践总体上是在社会公众和人大代表压力下的自发过程,缺乏理论的必然自觉。虽然在法学、政治学、财政学等理论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理论并没有形成合乎逻辑的理论结构,更没有形成一个科学、严谨、完整的学科体系。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要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取得理想的效果,是不可能的。这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间不长、财政意识刚刚兴起等有很大的关系。反观西方发达国家的议会预算审查监督理论,虽然在“资金为什么分配给A而不是B”(美国财政学家凯伊把它作为一个元问题)、预算决策实际上是民粹民主还是精英民主等问题上还存在理论认识上的分歧,但预算决策和监督的实施机制却是成熟的、一贯的,其内在逻辑和理论结构更是非常清晰和一脉相承的。

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理论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一是基础理论的缺陷。如前所述,当我们在面对“各级人大在审查批准预算时,其决策基础是什么”、“如何保证人大批准的预算符合社会公众的偏好而不是官员的偏好”、 “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如何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之类的“诘问”时,我们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又如,人大财经委负有对预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和监督的职能,但这种审查监督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又如何,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理论上的共识。笔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行使批准预决算的权力,人大财经委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机构,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职能是鉴证职能,以鉴证观作为人大预算审查的决策基础是恰当的。二是应用理论的缺陷。目前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方式方法即技术上也缺少一套具有操作性强的应用理论体系。

笔者认为,一个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至少应该包括基本概念和定义、研究领域、研究对象、哲学基础、方法论基础、理论基础、研究技术等等。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理论从理论结构层次来看,可以划分为基础理论(如公共财政理论、理论、代议制理论、委托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应用理论(监督实务)两个层次。基础理论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监督的理论基础(包括哲学、法学、公共管理、经济学基础理论构成,以及基本概念、假设、原则、依据等)、监督的必要性(为什么要监督的问题)、监督的主体和对象(谁来监督和监督谁的问题)、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客体即监督什么的问题)、监督的目标(监督要达到什么目标的问题)等。人大预算监督的应用理论主要是预算审查监督的技术构成,即如何监督的问题,主要包括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监督方式方法和程序、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等。建立完善理论体系是一个宏伟的系统工程,有待学界去完善。

(二)完善预算及预算监督法律体系。目前,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散见于宪法、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人大议事规则、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审计法和各省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既过于粗略、笼统,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又留下许多法律空白和漏洞,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

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虽然对规范预算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在已经完全不适应时代的需要。2004年,财政部就拟对预算法进行修改,而后多次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由于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和分歧,预算法修改是“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将预算法修改再次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笔者建议预算法的修改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预算审查监督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受托责任。现行的预算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地方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仅对财经委和预算工委的初步审查的职责(实际上仅仅是职权)进行了粗略的授权式规定,对初步审查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后果则没有规定。这种只规定职权而没有规定责任后果的法律形式,容易导致财经委和预算工委缺乏监督责任感,消极行使、放弃预算监督权,甚至利用职权为个人、小集体和个别利益集团谋取私利,违背对公众的受托责任。从政府、财政税务部门以及部门预算执行单位等被监督对象来讲,我国预算法虽然对各种违反预算法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但不过区区三条,而且无一例外都是给予“行政处分”,存在着权力与责任配置严重失衡的情况;同时,对预算违法行为处罚的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预算违法行为行政问责程序和政治问责程序的规定。这就容易使政府及这些部门缺乏对社会公众履行受托责任的责任感,导致预算违法失职行为。王雍君指出,受托责任是构成政府良好治理的“四大支柱”之一[5]。没有责任后果的受托责任,就不会有真正的受托责任,政府良好治理也就是纸上谈兵。因此,建议在修订预算法时,细化政府及预算相关部门行政责任、政治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强化预算约束。由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如何规范人大财经委及组成人员的权力与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需要在法学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不过,笔者认为,代表法规定的是“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并不妨碍对代表大会前预算审查监督失职行为及违反预算审查监督程序的行为追究责任。因此,应当明确人大财经委预算监督失职行为和违反预算审查监督程序的行为的相关责任,以强化人大财经委的预算审查受托责任。

2.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程序。一是建议修改预算年度,将我国预算年度日历年制改为跨年制,如4月1日至3月31日止,解决目前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前无批准的预算可以执行的问题。二是规定提前编制预算以及向人大财经委提交预决算草案的时间,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有更多的时间对预算问题进行调研、听证、审议。三是增加预算听证和辩论程序的规定。由人大财经委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预算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者的预算诉求。四是建立总额控制制度和预算分项磋商机制。财经委应当组织财税部门、有关经济领域的专家对预算整体(总额控制)进行讨论,在讨论并取得共识的基础上提出预算总体盘子的建议,交由政府研究处理。建立预算分项磋商机制,由人大财经委组织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有关领域专家在预算总额控制下,就农业、医疗卫生、教育、科学、文化、科技、城市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安排进行磋商论证,并将磋商结果提交政府处理。这既有利于对预算资金拨款请求进行优先次序排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拨款申请部门提高受托责任意识。五是规定预决算草案及报告不通过的法律后果及处理程序。六是规范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规定审议意见不得改变当年预算。

3.规范人大预算修正权。笔者认为,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是人大预算审批权的逻辑必然。建议增加人大预算修正权以及表决程序的规定,但预算修正权应当受到预算总额的限制。

4.明确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划分。规范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是实现财政法治和的基本条件和内容之一。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划分,一方面有利于地方政府科学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地方政府自主规划发展地方事业。此外,如果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划分没有法律的规范,那么可能会出现一些极端的情形。例如:在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中,一般县(含县级市)的人大代表占50%以上。在财政“省直管县”的政策背景下,如果县(市)级代表在审议市本级预算时不同意市本级预算草案,认为市级对县级财政的支持太少,要求将市本级可用财力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县级建设,提出预算修正案并付诸表决,这时就会出现极端的结果。因此,建议制定转移支付法,用以规范转移支付和上下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

5.实行全口径预算。一是建立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债务预算在内的全口径综合预算体系,并要求全部向人大报告。二是将政府所有财政性资金以及诸如开发区的预算纳入一般预算。

6.其他方面的修改。如改进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部门预算特别是专项资金不仅体现预算支出的金额,也要体现受托责任,即预算支出预期要达到的效益和效果;明确超收收入使用程序和方向;明确预算调整、预算科目调剂的概念和报人大审批标准,增强预算约束力;加快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报告准则建设,规范政府会计报告,提高财政透明度;加强财政账户管理,规定开户银行和国家金库向人大财经委报送账户收支及结余情况,鼓励开展人大在线监督;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监督制度等等。

(三)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组织体系。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组织体系是相当脆弱的,与其承担的受托责任相比,存在严重的不匹配的情形。笔者认为,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组织体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增加人大财经委内设机构和编制,充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专业人员。建议按照经济职能分类,根据具体情况在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设立综合(主要负责信息综合与行政)、总额控制(主要负责财政收入盘子和可用财力的调研与测算,以及对税费征收行为的监督,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供相关方面的分析材料)、行政与政法、农业林业与水利、城市建设与环保、医疗卫生、教育科技与文化、社会保障、金融商务与企业事务(以上主要负责相关支出部门的预算请求支持材料调研与分析、组织听证和磋商、开展预算支出监督与项目效益评估、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供相关方面的分析材料)等内部机构,分别承担相关监督职能。对财经委委员和从事预算审查监督的人员,要设定准入条件和任职资格,保证从业人员具有与其工作职位相称的专业能力。建立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参与预算收入的预测、预算支出安排的听证、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绩效的评价等等。

2.建立全国预算审查监督协会。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领导下,成立全国预算审查监督协会,负责组织预算审查监督准则的研究、起草和,组织预算审查监督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指导地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组织预算审查监督质量抽查,培训预算审查监督从业人员,编写协会刊物,通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政策变化,推动各地预算审查监督经验交流等等。美国有个公共管理协会(ASPA)和政府财务官协会(GFOA),对推动预算管理研究、预算经验交流和职业道德建设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3.在后续教育准则的指导下,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员后续教育和培训。

(四)建立完善预算公共选择机制。政府预算过程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应当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主要的目标和工作的重心,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满足公共需要的基本方式。但是,我国的预算实践和预算制度,一个主要的缺陷就是缺少一个成熟的反映公众偏好的公共选择机制。许多预算决策往往是行政首脑一个人“拍脑袋”作出。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一个规范的预算公共选择机制。公民参与是实现政府良好治理的支柱之一。因此,建立一个能够反映社会公众偏好的预算公共选择,是我国预算改革的方向。可喜的是,一些地方人大如上海闵行区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如焦作市、合肥市财政局开始进行预算听证的有益尝试。由于人大在预算听证中比政府财政部门的地位更中立,人大建立预算公共选择机制有着比财政部门预算听证更明显的优势。

笔者认为,一个规范的预算公共选择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社会调查机制。人大财经委可以针对政府预算草案提出的收支项目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走访公众和企业、发放问卷、网站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的意见和建议,为预算分项磋商、预算听证等收集信息。二是预算听证和磋商机制。针对预算具体事项,听取利益相关当事方、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财政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听证结果提交政府研究处理。三是预算响应机制。对公众疑问、意见、要求的响应,是公共部门负责任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人大和政府的公信力。针对社会公众对预算收支的疑问、意见和建议,人大财经委有责任进行解释性的答复。四是预算信息公开机制。不定期通过网站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政预算政策分析报告、预算绩效分析报告以及预算收支预测报告等。如美国加州议会立法分析办公室每年都会许多的预算研究分析材料,为社会公众和议会两院做参考。

(五)构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体系。如前所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实效性不佳,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技术不成熟,程序不合理,质量控制不严格,缺少一个严密有序的审查监督准则来指导和规范。如果人大财经委在预算初审过程中没有预算审查准则可供遵循,没有一定的质量控制,那么出具的审查结果报告就失去了可以信赖的基础,也就失去了审查监督的意义。人大预算审查业务作为一种专业的技术,理应遵循一定的审查程序、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因此,如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独立审计必须遵循审计准则一样,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也必须遵循严密有序的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以鉴证观为理论核心、以抽样审查作为主要技术手段,制定和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体系,可以为规范和指导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依据,有助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化的实现,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性及公信力。基于此,笔者建议成立全国预算审查监督协会,逐步研究、制定和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体系,待成熟时上升为法律法规,用于指导和规范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行为。

同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一样,所谓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体系,指的是这样一套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包括实施预算审查监督所必须遵循的权利义务、工作责任、审查监督范围、工作程序、技术规范、质量要求、报告规范、考核办法、后续教育、职业道德等一系列强制性或者指导性规范。具体而言,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体系包括预算审查监督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审查结果报告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后续教育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内容。

预算审查监督基本准则,主要是规定预算审查监督的本质、目标、原则、假设、主体、对象、基本概念等,处于准则体系总纲性的地位。如审查原则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如真实性、责任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重要性、适当性等。

预算审查具体准则,主要规定预算审查的具体业务的技术、程序、方法,如工作底稿与证据、与预算相关部门的沟通、对预算制度执行的评估、对预算数据的分析性复核、社会调查统计规范、听证程序规则、预算绩效评价方法、对审计工作审计质量的抽样方法、对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审查方法等。如在审查财政决算时,人大财经委可以运用抽样的方式,对审计局工作底稿和案卷进行随机抽样,根据抽样结果,再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复核性检查,以此来评估审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工作误差。又如,为了审查和评价某税种执行情况,为预决算审查提供佐证,人大财经委可以运用统计抽样方法,对样本企业进行检查,在对样本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推断出该税种执行情况的总体特征。

审查结果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审查结果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对预算执行、预算草案的意见。如前所述,目前的人大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套话空话多,内容过于简单,信息量很少,证明力很弱,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了解预决算真实情况、审查批准预决算帮助有限。审查报告准则应当有助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委员理解预决算报告及草案,有助于提振对人大财经委审查监督工作质量的信心,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审查批准预决算的决定。笔者认为,人大财经委除了向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比较简略的审查结果报告、提出带倾向性的是否批准的建议外,还应当在平时或者会议时以分析报告的形式(或者作为审查结果报告的附件)向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所有从专业判断角度认为重要的事项。

预算审查质量控制准则,主要规定从事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在进行预算审查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等。

后续教育准则,主要是为保持和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与业务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等制度规定。

职业道德准则,主要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

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体系的规划和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苦工作,笔者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提出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准则体系的设想,只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五、建立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需要的外部条件

当然,建立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还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一是加快推进政府预算改革。如建立全口径预算,建立中期预算框架,加强预算与计划(五年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出台政府会计准则、政府预算(会计)报告准则,提高财政透明度等。没有这些,人大财经委就缺乏预算审查监督的基础。笔者认为,政府会计报告应当按照IMF《财政透明度手册》的建议,真实、完整揭示政府收支、资产、负债、结余情况。同时还应当以报表附注的形式揭示以下重大事项:如城市基础建设、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政府税式支出情况;政府担保等或有负债;基本的经济数据如地方GDP、物价指数、金融数据、储备的土地等;基础数据如人口、土地面积、政府职能结构、财政供养人员数

量等等。二是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没有完善的选举制度,不能选举出真正代表地方民意、关心选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反映社会公众偏好和利益的财政预算民主决策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就是空中楼阁。三是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在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理顺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的关系,理顺党的领导权与人大决策权的关系,加快建设。四是有待民主意识、公共财政理念的深入人心。

注释:

[1]王雍君:《公共预算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2]在全国各地的人大机构设置中,除深圳市等个别地方外,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属于同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助同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事实上,许多地方的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能关系上还有待理顺。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将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视为一个监督主体,合称“人大财经委”,以下一般不再单独说明。此外,在县一级,人大财经工作机构一般是称作“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工作机构,不属于专门委员会,本文一般不做区分,统称“人大财经委”。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0页。

[4]贾康:《关于财政理论发展源流的概要回顾及我的“公共财政观”》,载《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4期。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2篇

一、地方政府制定中长期预算的基本原则

地方政府制定中长期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国民经济计划协调原则。中长期预算要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规模、结构相一致,同时财政措施和政策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项目支出滚动预算的编制应符合政府的方针政策,符合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改革方向。

2.财政收支合理增长原则。编制中长期预算时,财政收支要有一个合理的增长比例。财政收入要与GDP增长相适应,财政支出控制在合理的增长区间。

3.动态管理原则。中长期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对已经完成和根据政策变化、形势发展需要调整的项目,在编制下一个滚动计划时进行调整。

4.绩效导向原则。要考虑财政资金的使用及使用结果的效率与效能,形成预算前、中、后进行评价和评估的机制。

5.透明度原则。财政政策公开,财政预算和财政支出项目与金融公开,以利于社会的监督。

二、地方政府中长期预算的基本内容

省级政府中长期财政预算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地方政府在预算年度(3—5年)内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分析;财政经济形势分析预测;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中长期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原则及政策说明;预算年度收支安排及预算收支平衡;预算年度重点项目、法定支出安排及预测;本级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的项目预算;政府性基金收支中长期预算;全省3—5年度总预算;中长期预算中其他需重点说明的事项;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地方政府中长期财政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编制机构。

1.鉴于中长期预算与年度预算、财政发展的密切关系,中长期预算的编制应由财政部门主司完成,由税务部门、国资委、改革与发展委员会、统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等配合完成。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清楚,程序严格,并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结合,与年度预算编制周期一致。

2.财政部门是统一管理中长期预算的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的预算管理职权,具体负责审核编制地方政府中长期预算草案、批复中长期预算和决算、组织和监督中长期预算的执行。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职能机构对中长期预算管理分工如下:

——预算处统一负责具体编写中长期预算草案,根据财力和平衡情况提出各项目专项支出限额,起草行文批复中长期预算,审核并起草行文批复中长期预算调整事项,管理中长期预算总指标,对财政主管处提交的项目进行总的排序,并制定中长期预算的有关滚动安排。

——预算编审中心具体负责中长期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负责管理中长期预算基础信息采集及数据库,制定正常公用经费滚动系数标准的方案,审核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管理财政预算项目库,审核整理中长期预算,编制中长期预算文本。

——财政主管处:财政部门预算处、经济建设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农业处、涉外经济处等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对相关部门预算实行对口管理。审核中长期预算专项公用经费及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建议计划,并对项目进行排序;指导、参与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项目的审核论证,审查编制项目预算;审核部门后二年的预算计划。

3.税务部门、国资委、改革与发展委员会、统计局等部门对财政部门预算编审中心提供地方政府税收、经济增长、经济形势预测分析材料。

4.预算部门负责整理编报本部门的滚动预算。

5.专家论证会,机构设在财政厅,由主管财政的省长主持。财政、税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编制方法。

地方政府中长期财政滚动预算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法:

1.规划一项目预算法(PPBS)。这一预算编制法打破了部门界限,是针对支出项目而设计的预算方式。规划一般着眼于政府长期的目标,项目建立在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长远规划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年度支出项目,建立最优和次优目标,并制定各项目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项目成本(预算)。规划一项目预算制度突出了政府的长期目标,通过投入一产出分析来确定最优和次优目标,然后分解这些目标,并将政府各职能部门有机组合起来,提出各年度的实施计划,并根据行动计划来规划多年预算。

2.趋势外推法。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经济政策发展趋势,依据财政收入预测、财政运行评价、财政风险预警的分析预测,结合上一年度的财政运行情况,对下一年度财政收支进行调整和修正,并编制后2—4年的财政预算。

3.比例限制法。对财政收支进行预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收入、支出总额限定为GDP的一部分,另一种是规定本年收入和支出相对于上年或基准水平的变动幅度。

4.零基预算法。按照影响项目支出的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支出需求。

5.项目库法。对专项公用经费及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三年滚动项目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项目要按省财政厅统一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建议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安排。项目预算安排要建立科学、规范、民主、透明的论证和决策机制。

6.专家会议法。组织专家对各项目进行论证、排序,按排序来确定项目预算的优先顺序。

7.绩效预算法。在对项目按照政府职能如经济、国防、教育等进行业绩分类的基础上,并考虑各职能部门的方案或计划,从最终产品成本及目的来衡量和评估其业绩,以确定所需资金。

(三)编制程序。

中长期预算编制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度,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整个预算编制过程划分为八个阶段,并遵循“三上二下”和“一采集,二论证,一形成”的程序。八个阶段是:采集信息、布置预算编制、编制预算建议计划、财政审核、征求意见和编制部门预算文本、专家论证、编制并上报预算草案、批复预算。“三上二下”和“一采集,二论证”程序是:

一采集:财政部门布置编制工作,采集信息。于上一年12月1日财政部门协同税务部门、国资委、改革与发展委员会、统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多年度经济形势发展预测分析、财政收支预测分析和财政计划安排基本原则等信息。

一上:预算部门于3月上旬向财政部门报送中长期预算收支建议计划和单位基本情况(预测分析材料)。

一下: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发展规划、上一度财政运行情况和预算部门中长期预算收支计划,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中期财政计划框架,于8月份向各部门下达编制财政三年滚动计划指南、预算建议计划初步审核意见。

二上: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编制指南和本部门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的三年预算,修改预算建议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并逐级汇总上报。

二下:财政厅预算审核中心将部门上报的三年预算,根据测算的财政收支情况,编制中期财政计划框架,于10月上旬下达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

三上:省预算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于10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反馈预算文本意见;财政厅将反馈的预算文本意见提交给专家论证会。

一论证:财政厅与专家论证机构讨论阶段。财政厅就下一年度的预算草案和中期财政计划框架召集各部门进行讨论协调,修改后,由论证机构讨论协调。

一形成:编制中期财政计划草案阶段。由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和论证机构结果,在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项目加总排序,形成最优组合、最大社会效益的项目库,完成中长期预算草案。

二论证:专家论证会对中长期预算草案进一步论证,对项目库的组合、项目规模进行讨论,由财政厅进一步调整修改,形成地方政府中长期财政滚动预算(讨论稿)。

四、地方政府中长期财政预算的决策程序

1.法律效力。中长期预算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是规范政府收支的法律条文。中长期预算中当年的预算就是年度预算,与现行的年度预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决策程序。第一步,财政厅将形成的“地方政府中长期财政滚动预算(讨论稿)”提交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决策,并提出决策修改意见。第二步,财政厅根据省级政府的决策修改意见,对中长期财政滚动预算进行修改或调整,再提交省级政府。第三步,省级政府将《地方政府中长期财政滚动预算草案》提交省级人大。第四步,人大讨论和审批预算阶段。人大在讨论年度预算时,要同时讨论省政府提交的中长期财政预算,并以此作为审议年度预算的必要参考材料。

3.预算审查和批准。各级预算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本级本部门3—5年预算建议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3—5年预算建议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编制中长期预算草案。省级政府审核省级财政厅报送的中长期预算草案,并向省级人大提交中长期预算草案。

中长期预算的当年预算按年度预算的法定要求报省级人大审查和批准。后2—4年预算按要求报省级人大审查、备案。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人大批准的中长期预算审查决议,当年预算依照年度预算,批复部门预算,并向组织征收预算收入的部门下达收入计划。后2—4年预算作为法律文件,约束指导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五、地方政府中长期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程序

1.地方政府中长期预算执行。中长期预算由省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当年预算执行依照相关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后2—4年预算的执行在于指导年度预算的编制,约束政府行为的运作,保持财政措施及财政政策的持续发展。同时,后2—4年的预算有些可以调整,有一定的灵活性。

2.预算变更。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的预算变更,属于预算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调整预算;其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当年预算变更遵照相关预算管理办法变更。

中长期预算调整是指经省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出现下列情况引起预算的部分变更:年度预算需要变更的,相应地后两年也需调整;上一年预算执行发现重大问题的,在后两年进行调整;项目库需要调整。对于以上规定的情形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省财政厅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提交省级政府审定后,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3.预算评价。当年预算评价要遵照相关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评价。建立预算前、预算中、预算后的评价体系。预算评价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定量评价体系。

4.预算监督。中长期预算的当年预算监督要依照相关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省级政府财政厅应当依法接受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总预算;会计工作;新时期

总预算会计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有效地负责日常的会计事务,而且能够对下级预算提供指导。做好总预算会计工作,首先必须严格地做好日常会计工作,这包括对上、下级财政来款进行核算、核对收纳等。新时期做好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成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加强管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

1.规范银行账户管理。要想真正规范银行账户管理,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审批制度,规范单位账户管理。一般县级做法是:一是在镇单位一般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的存款账户,用来办理本单位预算资金及往来资金的转账核算和收付业务。根据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现实中所进行专项、特殊管理的资金,则需要报财政局审批后能开设新的存款账户。二是县级预算单位只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几个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的存款账户,用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清算业务。县财政局要对各科室、各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有效的清理。经过清理之后,保留一些必要的银行账户以供使用。到目前为止,各科室包括一些社保专户及其他的一些银行账需要归国库管理。

2.完善对账制度。地方财政涉及到的预算和账单比较杂乱,因此对于各种的账目都应该坚持定期结算,做好银行的对账工作。为了减少错款的情况的发生,需要按月与银行账务进行核对。内部账务一般包括了总预算会计各个岗位之间的对账及总预算与各科室之间的对账。而外部对账则是对财政与预算单位、上下级财政部门等进行账务核对。完善对账制度,有助于更好地对内外账务进行了解和把握,从而有利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3.健全资金拨付程序。县级财政拨款一般情况下都遵循预算拨款报送制度,每月各预算单位都会向国库提送下一月用款计划。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核批,而且需要认真核对。财政拨付需要建立严格、完整的程序。一是对于那些公用经费及预算单位的正常经费,国库科要根据年初预算的要求,逐月按计划对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批,这一过程遵循的是均衡的原则。二是除了单位的公用经费及政府预算项目支出外,还有其他的财政安排。这需要预算单位向分管科室报送审批,经领导审批后才可到国库进行有关的拨付。三是对于某些的专项资金,需进一步加强内部的审查和核算,根据国库的使用规定,严格遵守相关的制度,为财政规范化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审查,提高决算分析水平

1.强化决算审查。县级财政部门一般实行的是决算审议分开的制度,在每年进行决算时,总预算会计人员将决算报表报至分管科室,由分管科室初审之后,再由国科进行终审。应制定法规和制度,并根据地方实际的发展状况建立奖惩制度,这样可以有效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做好审查工作。

2.加强决算分析。财政分析是对年度财政预算的一个总结,是对一年来全县的国民经济财政收据支出的反映。因此,只有对决算数据进行深入的整理,才能有效地为领导层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因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仅要求县乡单位能够高质量地完成数字编报的工作,还需要对预算进行分析,充分地对数据的价值进行深入的挖掘,提高财政收支平衡,使报告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3.提高决算培训。新时期,随着国家对财政不断地改革,财政总决算中报表的格式、统计方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有效地提高决算的质量,需要在决算会议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培训中,可以将往年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讲解,并且对往年的财政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落实往年决算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当年的财政决算时,要尊重决策,有效地提高决策的水平。

三、强化基础,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在内部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会计的日常工作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必须建立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会计复核制度。对总预算会计的岗位工作进行很好的划分,使人们明确岗位职责。在会计复核中,可以严格地对印鉴进行管理,比如大、小印鉴分别由两位会计管理。这样可以有效地对资金进行审核,同时也能够减少越位情况。

2.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关键在于如何为预算单位做好服务。因此,首先需要建立总预算会计信息报告制度。要在对财政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基础上,提供每月的存款余额表,这样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于专项资金,需要实行双重的监督。其次,预算单位应该加强业务培训,要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培养。可以举办培训班或者是对预算问题进行热情的简答。最后,为了有效地提高财政效率,可以实行电算化管理。目前,地方财政已经绝大部分地实现了电子化操作,能够对记账、复核实行一体化操作。在保证拥有凭证后,可以由科长进行最后的审核和把关,联网沟通可以方便单位,有效地提高工作的效率。

3.严格保证标准,提升工作质量。总预算会计工作必须严格建立标准,不断地提升工作的质量。这就要求在任务量非常大的情况下,努力采用高的标准、严格的要求来约束会计人员,尽可能地将工作细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进行核对中,要认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且要认真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保证账务登记的质量。对于凭证管理,需要认真对凭证进行分类,并且做好保管工作。在一些凭证中,要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日后的资料查询,同时也可以促进审计检查,赢得审计部门的肯定。

四、结语

新时期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泛,在业务量方面也相对较大。因此,需要党和政府加强地方财政制度建设,会计人员熟悉各种财务法规,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提高自身水平。同时,要针对预算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认真地对问题加以解决,以此来提高人员处理业务的能力,使财政会计预算能力向着一个新的方向迈进。

作者:于明霞 单位: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参考文献:

[1]张玲.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罗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我国预算会计改革研究[D].沈阳:沈阳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4篇

一、财政预算的概述

财政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财政预算应该遵循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和年度性原则的指导思想来进行。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一经批准就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因而诸如领导用车、政府大楼的建造必然要在预算中体现,通过预算对其进行约束。

财政预算是一项指导未来政府收支的计划,是政府行政的必要保证,是政府今后工作的资金保障。财政预算通过后,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执行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

二、我国财政预算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中我国财政预算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1、财政预算报告编制粗糙。我国的财政预算报告沿用几十年来的老办法,只公布几个收支大类的预决算数字,并加以大量的文字说明。这些极为粗糙的预算指标,对于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仍然是外行看不懂,内行也不可能看出问题。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过程,也就是政府各个部门对于自己下一年度活动的安排。预算编制越具体、越详细,对该部门的施政能力和计划能力的要求就越高。据人大代表反映,当前中国交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是政府的预算报告,而不是政府预算的全部收支数据指标,多数财政预算报告只有一个总数,没有具体分配到科、教、文、卫等项开支的详细数据,无法去听证、辩论、审议,也就无法在十几天的“两会”时间里真正看懂理解财政预算报告并进行分组讨论和投票表决。

2、财政预算的时间存在问题。在国际上,政府预算必须在计划年度开始之前编制,并经议会审议、批准和确立的原则,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与支持。为此,各级政府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也力图将提交和确立预算的时间提前到年度开始之前。但是在中国,《预算法》第十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人大会议通常是在3月份召开,大会通过的预算对于已经过去的1月2月来说成了一纸空文,而架空它的又正是《预算法》第四十四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额度安排支出,这就等于给了各级政府先斩后奏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预算要到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度才能确立。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下一年度在财政预算批准前的1月2月份所执行的预算是本年度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方案还是本年度已经执行的预算方案?本年度年初的财政支出是从哪里来的?本年度为年初批准的财政支出到哪里去了?

(二)预算的执行存在的问题。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其法律地位不容挑战。但我国财政预算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导致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自由裁量权过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制约。在缺乏监督制约的情况下,滋生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在所难免。而且预算计划之外的临时性追加拨款更难以控制。据来自《经济要参》2005年第55期的报道: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统计内的预算外收费高达5000亿元,统计外的预算外收入至少3000亿元,两项相加超过8000亿元,而这些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乱收费和乱罚款。实际上,预算外资金要批准后方能执行,它必须经过相同的决策程序,但可以缩短决策时间,批准后就成了预算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也属于预算内的。

三、财政预算存在问题改进的对策

(一)改进财政预算决策

财政预算的最佳选择是直接民主决策即全民公决,要求财政预算必须公开透明,只有全民公决才能权衡各方利益。而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决策,因而决策权直接由人大代表掌握,所以应采取:(1)对人大代表进行财政知识培训,使其知道自己的在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使其所做的决策更加理智;(2)细化预算,便于人大代表认知,提高其信息掌握程度;便于监督;便于审计;(3)改变预算时间,真正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来进行。

(二)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全民公决是财政预算的最佳选择,也即财政预算必须公开透明,只有全民公决才能权衡各方利益。我国的财政预算基本上是不公开的,对外界的介入是排斥的。纳税人不知道钱要花向何处,也不知道已经花在何处,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又如何进行?政府应该加强预算监督,鼓励纳税人监督。同时加强审计,保证审计的公平与公正,对审计结果公开。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审计 工程结决算 财政评审

一、财政预算管理监督职能缺位

《预算法》就是对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进行的规范。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决(结)算评审,是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基础性工作。“两权分离”的制度,使财政预算管理放弃了工程决(结)算评审,放弃了国家赋予的职责,削弱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势必造成财政监管职能缺位。

二、不利于结论的公正和廉政建设

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行使审计监督权,包括对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实施审计,监督纠错,保证结论的公平公正。财政评审过后,审计再行使监督职能,这种制度设计才是合理的。但由于”财政部门负责评审预算,审计部门负责竣工结(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这就必然使审计结论成为终审结论,这种制度设计在不能对审计结论实施二次监督的情况下,能保证审计决定的正确性?如果审计结论有错,难道只能将错就错?如财政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只是照单付费?例如,审计机关作为业主单位修建办公楼,财政预算1000万元,而审计机关的结算结论是1500万元,财政部门是不是应该直接认拨1500万?可不可以?显然是不合理的!它不能从制度上保证审计结论的公平公正。同时,不利于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不利于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因为事实上,工程建设项目与一般的专项项目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财政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从预算到决算(工程项目涉及结算),是一个完整的运动过程,包括预算、追加减预算(工程项目涉及变更等调整预算)、决算、决算批复,向本级人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但对工程结决算,审计机关的工作前置,一次终审,财政付费模式,实质上由审计机关取代了财政机关对工程项目的预算追加减职能,审计机关变成了工程项目财政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也实质上赋予了审计机关的绝对权力,这是制度设计的缺陷。失去监督的绝对的权力自然不利于结论的公正和廉政建设。

三、混淆了财政评审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两权分离”的制度模式,割裂了财政评审与审计监督关系,是对二者关系的错误认识。

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固有的内在链条,依据《预算法》赋予的财政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决(结)算审核,为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与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其评审结论是财政行政管理单位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重要依据。财政评审机构是财政部门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基本建设资金监管职能后于1998年逐步成立的机构,是为政府投资把关的重要机构。目前,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审计部门也专门内设基建工程审计机构。但二者不可等同,更不可相互替代,它们有着各自应行使的职能。简言之,财政是管理部门,审计是监督部门,财政评审是事前管理,内部监督,而审计是事后监督、外部监督。职能的差异和评审工作特有的专业性导致了二者的工作重点、方式、方法的区别。即使现在审计机关为了及时取证,提高审计质量,实施“全过程审计”,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全过程及时监督,但其本身实质也是事后审计,须在财政执行预算管理后行使审计监督,而不是审计代替预算管理。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理念;预算法理念;预算法完善

【正文】

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这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披露的情况来看,预算违纪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致使预算应有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损害。究其原因,与现行预算法存在诸多缺陷不无关系。鉴此,修改预算法,以完善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就显得迫在眉睫。针对预算法的修改,学术界意见不完全一致,有所谓“大改”、“中改”和“小改”之说。我们认为,预算法的修改虽然涉及诸多方面,但最为主要的是其修改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理念。因为理念直接决定了预算法修改的整体思路以及相关具体内容的选择。以下本文拟从预算法的理念出发就我国预算法的完善作些探讨。

一、预算法的理念及其确立的必要性

人们的行为和实践均受一定理念的支配,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和实践。因此,理念在主客观的互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它集中反映了意识、思想、理论等意识形态之于经济基础和法律上层建筑的主观能动作用。[1]48 我们认为,理念作为一种思维活动或者方法,是指人们基于对客观世界或者事务的内在本质的理性认知。所谓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2]43依此,预算法的理念是指指导预算法制定及运用的最高法理,是对预算法的本质、原则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知,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辨证统一。

就预算权的内涵而言,其包括预算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虽然预算权并不等同于行政权,但鉴于政府享有编制和执行预算等实质性的权力,故预算法的首要理念就是通过预算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有效控制,亦即预算控权。第一,从预算的产生来看,预算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权的过程。近现代政府预算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创建最初是始于征税权的易手。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签署了《大》。在《大》中,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非赞同毋纳税”原则,剥夺了英王的部分税收权。14世纪初,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城市市民和广大农民起来反对封建君主横征暴敛,要求对国王的课税权进行一定限制。此后,新兴资产阶级力量进—步壮大,他们通过议会审查国家的财政收支,要求政府各项收支必须事先做计划,经议会审查通过,才能执行。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的财政权已受到议会的完全控制。到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议会还进一步规定皇室年俸由议会决定,国王的私人支出与政府的财政支出要区别开来,不得混淆。l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重申,不经议会批推王室政府不得强迫任何人纳税或作其他缴纳;还规定了征税收入和使用预算支出都必须经过议会批难,并采用按年分配收支,在年前做出收支计划。英国的预算制度,从公元14世纪出现新兴资产阶级后,经过几百年的时间,到18世纪,才发展成为典型的资本主义政府预算。[3]6-7到了现代,预算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约束和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有效手段。第二,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预算实际上是国民与政府之间就财政收支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所形成的委托关系。政府本质上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承担着一种公共受托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预算权决不是公权机关的权力,相反却是人民之权利。而人民为了防止公权机关滥用预算权,自然有权依法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法治国家保障民主、防止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首要考虑就是能够对国家权力实施有效控制。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只有当以控权为本质特征的宪法能够被忠实遵守的时候,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经济才能得到繁荣和发展。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本质精神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公共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的自由发展。这一功能首先是通过宪法确立并得到宪法保障的。[4]13但宪法作为一国根本大法,不可能对公权力的控制一一加以明确规定,相反只能通过在宪法之下的其他法律规范来实现。而预算法则是控制政府财政权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古往今来,任何政权都必须掌握应有的财力,而不管者是通过非经济手段从社会取得,还是依靠自己雄厚的私产收入。一旦财政陷入困境,政权也就陷入危机之中。如果不能尽快克服财政困境,那离政权的覆亡也就不远了。反之,控制了财政收入与支出,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从而具有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西欧社会的市场化历程就充分地证明了这点。西方社会就是通过将政府财政纳入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才确保了政府行为的法治化。[5]14

二、预算法理念下我国预算法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出未完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为抵御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利影响,2008年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十项扩大国内需求的措施。为实施上述工程建设,国务院决定到2010年底投资4万亿元。2008年12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同意财政部在预算批准前预拨项目支出资金的汇报。委员长会议同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支出资金,在批准之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上述举措对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不无意义,但与“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之现代预算原则不相吻合。根据《预算法》第19条规定,4万亿元庞大的财政投资属于预算支出范畴,理应先行编制预算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而“委员长会议同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支出资金”不仅无法律依据,而且这种“一揽子”授权之做法更是将财政支出直接排斥在预算审批监督之外。在这种情况下,何谈预算法的严肃性、权威性?预算又如何起到控制政府财政支出的作用?相反,美国政府于2008年9月提交的7000亿美元救市方案却是获得参众两院通过并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后才正式生效。

(二)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存在缺陷

从《预算法》规定以及预算实践来看,政府集预算编制权与执行

权于一身。实际运作中,则由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我们认为,政府财政部门集预算编制权与执行权于一身的做法存在极大缺陷。第一,财政部门既负责预算执行,又负责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不符合分权制衡原则,容易因权力过于集中而造成权力的滥用。第二,预算编制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涉及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而预算由政府财政部门独家编制,难免因考虑欠周全而使得其不具有科学性。第三,财政部门集预算编制权与执行权于一身,有可能掩饰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预算编制疏漏甚至失误。与此同时,基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政府也有可能要求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有意“保留”,为预算执行提供方便。

(三)预算审批流于形式

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虽然依法享有预算审查批准权,但从实际运作来看,预算审批往往流于形式。人大代表每年开会审批预算实际上就是“认真走过场,被动搞形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预算草案过于粗略且缺乏比较详细的说明资料,故人大很难对其进行深入审查;第二,预算审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比较强,但人大特别是地方人大缺少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第三,预算审查的时间过短,如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13天半,而预算审查的时间不到一周,要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对预算草案的实质审查往往不太现实;第四,由于《预算法》第54条与第53条规定不协调,使得财政超收收入往往由政府自行支配,使得预算审查、预算约束形同虚设。

(四)预算执行随意性过大

预算执行随意性过大主要表现为:第一,预算调整频繁。《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对预算的调整比较频繁,但调整很少报人大常委会审批。第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挤占、挪用预算资金等问题比较突出。第三,预算执行率低,预算与决算往往有很大差距,破坏了人大批准的预算的严肃性,也使得政府预算支出过于随意且难以受到应有控制。如自2000年以来,我国连续4年每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实际收入结果,均大幅度超过经由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预算法案的收入规模。从增长幅度的比较来看,最少的年份也是年初预算增幅的1.75倍,最高的年份达到年初预算增幅的2.15倍。[6]12

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与现行预算法不完善不无关系。例如,我国预算年度采用的是历年制,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政府新年度的财政活动从公历年初就已经开始,但我国新年度的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却要等到3月份前后召开的各级人代会通过以后才能上升为法律性文件。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每一个预算年度中,有三个月时间政府进行财政活动没有法律依据,即出现了“法律空档”。这一问题大大降低了我国政府预算的法定性程度,从而助长了各级政府“先斩后奏”的支出冲动,并为随意支出提供了机会。[7]47再比如,从《预算法》第53条规定来看,预算调整的前提之一是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但何谓“特殊情况”?哪些特殊情况需要通过调整预算来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动用“特殊用途”的预备费来解决?不少地方认为,如果既增收又增支,但收支维持平衡的话,政府就可以对这部分收入的使用作出决定,而不必向人大提交预算调整方案。这就有可能造成年初编制收入预算时留有较大余地,以免出现超支和赤字,执行中尽量多收,多收的政府可以自由安排,不受约束,从而使得人大审批预算失去意义。

(五)预算监督乏力

目前人大预算监督存在不少问题,如监督动力不足,很多代表认为,预算早晚是要调整的,更何况还有同级党委在对预算安排和执行过程进行把关,人大审查年初预算无非是过过场而已,导致不少人大代表对预算监督的热情不足、积极性不高;由于人大、政府在利益上的耦合性、预算计划的不确定性和法律责任的不明确性等,人大机关对预算监督的内在动力和主动性不足。不愿监督,怕监督多了,影响相互团结;不敢监督,怕监督多了,影响自身利益;不想监督,怕监督多了,影响领导政绩。又比如专业素质不高。财政预算以及财政预算监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目前地方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督政能力有待增强,对预算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有限,懂财政专业知识的代表少。有的代表对财政预算的安排如雾里看花,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力是如何计算的,支出为什么要这样安排,安排多少才合适,有什么遗漏,明年有哪些收入增支因素等问题,搞不懂,说不清,不会问,不敢问。对自己有关的预算部分关注多,全面关注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政预算监督的效果和质量。[8]32

预算监督乏力,除人大自身原因外,与预算法有关预算监督规定不完善不无关系。预算法未就预算监督的主体、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而涉及预算法律责任的条款仅有三条,面对预算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往往难以进行责任的追究。

三、预算法理念下我国预算法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之预算法原则

“政府花钱,议会审批”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我国,政府任何财政支出都必须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之预算法原则,亦即政府财政支出必需首先编制预算方案并报经权力机关批准。唯此,才能真正发挥预算对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控制作用。“钱包权力是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预算决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与方式,是一切政府行为的起点,谁控制了预算,谁就控制了政府。反过来,在预算方面不受控制的政府,必然是专制的政府和不负责任的政府。[9]75汉密尔顿也曾经指出:“确保议会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工具中,掌握财政预算的权力被认为是最完善和最有效的武器,任何宪法利用这种武器,就能把人民的直接代表武装起来,纠正一切偏差,实行一切正当有益的措施”。[10] 264

(二)建立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的预算管理体制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财政预算过程也是一个公共决策过程。政府预算决策的对象是对公共偏好的选择。如何分配政府预算权力,达到财政资源的有效、公平的使用,实现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是政府预算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内容。[11]103为解决预算权过分集中而引发的问题,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分权制衡的机制。如美国预算管理职能由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分享,即预算编制和执行职能在行政部门,而预算审批和事后审计职能则在立法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和总统预算办公室(omb)负责美国联邦政府预算的编制;国会预算办公室(cbo)则协助国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而预算收入立法则主要由两院筹款委员会负责,并起草税法经国会批准后执行;财政部负责具体执行预算;预算的监督则由国会中的会计总署负责。这样,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就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这些机构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密切配合,保证了预算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12]14-15

在我国,有的认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三权”分离的预算制衡机制。根据我国具体的政治体制,改革预算管理体制的关

键是要在人大与政府之间、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财政部门内部之间重新配置预算管理权限,形成一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的新的预算管理制衡机制,即:将现行财政部预算司及其他部委有部分预算职能的部门统一起来,组建一个新型的专职预算编制机构——国务院直属的或直接对国家主席或总理负责的预算办公室,并且通过法律授予其集中、明确、有效的预算编制权限,为预算编制提供组织和法律保证,以该机构的权威性来克服现今许多调整各方利益的财政改革措施一出台就受阻的制度安排缺失;财政部具体负责预算和公共支出的执行以及相应财税政策等宏观调控的职能,发改委及其他履行预算职能的单位将按照原来各自专司的领域和管辖范围行使其职能;预算监督机构的构成为“一体两翼”:形成以人大机构为核心,财政部内部监督局和审计部门为主体的职责细化的多层次监督体系。[13]51有的主张,在国务院成立正部级的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在各预算部门亦成立编制办公室(但不一定非得司局级),在总理、部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14]88

为建立分权制衡的预算管理体制,我们认为,有必要设置直接向国务院负责的独立的预算编制机构,实现预算编制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与此同时,为了实现预算编制的民主、科学,可以考虑将该预算编制机构确定为预算编制委员会,由财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唯此,预算制度不但对财政具有严密的控制,且形成为指导、监督及批评一切行政活动的最有效工具,以法律程序保证政府收支不偏离纳税人利益,并用法律保障私人财产权不受政府权力扩张的侵害。[15]3

(三)建立临时预算制度

为解决我国预算编制因采取历年制而出现“法律空档”,不少学者建议采用跨年制。我们认为,如果采取跨年制,将会涉及国民经济统计、会计年度、纳税年度等诸多方面的调整,成本也会因此大幅度增加。故跨年制不符合我国实际。相反,我国应该适当借鉴部分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编制“临时预算”来作为正式预算通过的代“政府预算”。“临时预算”也是由各级政府进行编制,但必须在新预算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左右(即每年的10月份前后)提交给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直至通过,经过审批的“临时预算”具有与正式预算一样的法律效力,并在新预算年度开始后予以执行,用以规范和监督政府在“空档期”的财政收支行为,待正式预算草案在3月份前后获得各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后,“临时预算”便自动失效。[16]28在日本,如果进入新预算年度(日本财政年度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后,预算仍未获国会批准,则要编制临时预算提交国会审批,方可开支。[17] 53

(四)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的民主预算审查制度

预算作为公共权力配置资源的规则,是公共财政运作的控制和组织系统,是代议制政治的基础,其价值核心是民主财政。[18]45而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预算审查中的作用,不仅是民主财政的要求,也是实现预算科学性之现实需要。如巴西、阿根廷、秘鲁等相继建立了参与式预算制度。秘鲁还制订了《国家参与式预算法》。在我国,一些地方也开始了参与式预算的试点。浙江温岭市新河镇2006年3月6日至 9日召开预算民主恳谈会,镇人大代表和其他公民通过民主恳谈的方式参与镇政府预算方案的讨论和审议,并以人大代表提出“预算修改议案”的途径,经镇人代会的法定程序,修改、通过了镇政府的“2006年财政预算报告”。从预算民主恳谈的整个过程和结果看,基层的参与式公共预算的试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19]可以说,参与式预算唤醒了百姓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民意的充分表达提供了平台。但基层推行的参与式预算毕竟源于各地的预算实践且做法不尽相同,因此,在修改《预算法》时,有必要将公众参与原则写进该法,并就参与式预算加以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改变过去将预算草案当作“保密文件”的做法,相反,应当通过媒体依法将预算草案向社会公开,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建立预算实质审查制度

为实现对预算的实质审查,建议:一是在预算大类、款的基础上,细化预算科目,设立分项目、分部门的数据并附以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细化预算是人大对预算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和基础。二是鉴于延长人大预算审查时间不太现实,建议扩大初审的主体,赋予人大有关专门机构提前介入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权。三是赋予人大以预算案修正权。所谓预算案修正权,是指有权机关或人员按法定程序对本级政府提交的进入审议程序的预算草案要求进行修改的权利。赋予人大以预算案修正权,则可以实现对公共支出的有效控制和监督,也是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由程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的重要举措。四是建立单向表决制度。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预算时,常常会陷入这样的尴尬:政府提出的整体预算中,有一部分项目预算是合情合理的,但也有一部分项目预算是不合理的。但由于预算审议投票采取整体的、一揽子表决,一些人大代表便左右犯难——若投赞成票,无疑意味着自己不赞同的项目预算将会搭便车通过;若投反对票,又意味着自己赞同的项目预算会受到牵连。在整体表决模式下,很多人大代表投出的票,不管赞成还是反对,都未能充分体现自己的本来意见,亦即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20]15鉴此,建立预算单向表决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五是建立预算听证制度。实行预算听证是不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国会的预算与财政管理》对听证会和有关的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在为各个财政年度提出预算共同议案时,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应听取国会议员、以及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公众人士和全国性组织的预算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代表的证词。美国联邦政府,每年至少有四个预算听证会。[21]14在我国,不少地方先后推行了预算听证的做法,但大多是由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12月9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一次2009年财政预算初审听证会,针对2009年闵行区财政预算中的项目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这次预算听证会采取人大主导并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形式,在国内首开先河。六是建立预算审批程序中的辩论制度。因为立法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要把社会各种意见和利益反映表达出来,社会上的各种意见和利益就集中表现在代表的观点之中。这些不同观点,只有通过辩论才能摆明利弊。辩论制度也有利于促使双方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为自己的观点进行科学论证,从而为立法和决定问题增强科学性和民主性。[22] 454

(六)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为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建议:一是加强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具体来说:第一,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目前,中央每年预算超收收入数额不小,地方预算超收收入占预算的比重更大。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管理、监督不严,容易造成预算的随意性,也容易滋生腐败。对超收收入使用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仅仅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是不够的。在修改《预算法》时,建议明确规定超收收入的使用必须报经各级人大常委

会批准,且对其使用的范围加以限制。(2)加强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在修改《预算法》时,建议具体界定预算调整中的“特殊情况”及特殊情况中的“紧急情况”,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3)加强对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监督。亦即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进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须经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二是调整审计管理体制。按照现行审计机制,审计机关无法摆脱业务工作的局限性,在对预算审计过程中,审计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地涉及政府与政府首长的财政责任和行为,许多重大问题特别是那些与政府或政府首长有直接关系的问题难免得以掩盖,就是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难以对外都披露。由于许多问题是属政府行为,审计机关也无可奈何,结果是老问题不断重复出现。审计建议难以被重视,既无济于事,又影响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每年的“同级审”所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人大前均须经政府审阅把关,披露问题属“自我检查”,对问题披露的深度和解决问题的力度都是有限的,也就影响和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23] 9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改革目前的审计管理体制,将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改为直接隶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央审计机关隶属于议会的立法型审计设置是确保审计高度独立性的一种普遍模式,如美国国会设立审计署对政府预算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国会负责,担负着“牧羊犬”的重任。[24] 25

(七)完善预算法律责任

就如何完善预算法律责任,有的认为,我国修订预算法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应作一定规定但不宜太多。因为从理论上分析,国家预算的决策者和资金来源者是分离的,是受托人替他人作决策,是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因而具有可归责性、可受惩罚性;但另一方面,预算决策尤其是预算编制决策(含审议通过)是集体决策,且预算过程中具有多元的利益主体及偏好、高度开放的外部环境压力和多制约性,形成预算的诸多因素处于预算决策者自身控制之外,因而使预算违法行为又具有难归责性、难受惩罚性。尤其是在预算职权界定不清、程序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就更是这样。而从预算实践考察,预算违法行为多发生于预算执行中,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的《会计法》、《审计法》、《国库管理条例》甚至《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现行的主要问题不是预算法有没有规定的问题,而是执行不力问题、是执法理念问题。否则,纵令增加许多法律责任条款,也只能是形同具文。[25]91-92

上述观点是否妥当,值得商榷。诚然,预算决策很多是集体决策,但不能以集体决策为由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预算法的刚性、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从国外来看,因为预算不获通过而导致内阁或政府不能正常运作的事件经常发生。在我国,如果预算案多次不获通过,是否也应当有人对此负责呢?至于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虽然相关的法律作了一些规定,也确实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但毋庸讳言的是,现行预算法责任不明不能不是预算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尤其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一些预算违法行为仅仅规定了行政处分,就显得责任过轻。我们认为,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是研究确立预算案不获通过情况下的责任。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种权力必须为被统治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政府能够向被统治者负责。在原则下,无条件的权力(无论是王权还是“多数人权力”)没有合法性。[26]15预算案不获通过情况下的责任,我们认为,或者由政府主动承担,如主动提出辞职;或者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罢免相应人员的职务。二是修改预算法时,对预算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加以列举规定,并设置具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条款。

【注释】

[1][3]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2]包丽萍,刘明慧,贺蕊莉.政府预算[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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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馨.法治化:政府行为?财政行为?预算行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6]高培勇,马蔡深.中国政府预算的法治化进程:成就、问题与政策选择[j].财政研究,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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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1]李传喜.公共选择理论与分权学说评析——兼论对完善我国预算监督体制的借鉴[j].民主与法制,2003,(6).

[12]曲岩.美国联邦政府预算编制及启示[j].2005,(7).

[13]许安拓.预算管理体系:体制内三权分离[j].中国改革,2005,(6).

[14][25]朱大旗.论修订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m].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1).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

[15]刘剑文.下的公共财政与预算[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16]王刚.预算改革不应忽视“临时预算”[j].乡镇财政,2002,(1).

[17]傅光明.日本预算的法治化管理[j].广东财政,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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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陈奕敏.预算民主:乡镇参与式公共预算的探索[n].学习时报,2007-09-11.

[20]傅新.预算“单项表决”值得借鉴[j].2007,(48).

[21]傅光明.论预算听证制度[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7,(11).

[22]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3]文平.改革审计体制强化预算监督[j].人大研究,2008,(1).

[24]王逸帅.发达国家议会预算监督的制度化实践及对我国人大的启示[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7篇

2016年,__县财政局将继续以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着力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经过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局长室讨论研究、公开、备案等程序,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及后评估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创新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事项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积极开展财政政策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决策中违反规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加强财政业务管理。严格遵循新《预算法》规定,完整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制度,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创新资金分配机制,清理整合各类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申请、审核承诺责任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扩大绩效评价范围,强化预算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全面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大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实时动态监控;全面推行县级和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工作。深入推进财政部门办事公开。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答复程序,落实法律审核。

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工作,开展行政行为风险提示,将行政行为缺失和法律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继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提升执法质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律培训、考试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健全全面监督机制,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研究制定全县财政“七五”普法规划,确立财政普法的目标、方法、步骤和安排;突出普法重点,提高财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事务的水平;组织学习即将出台的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法治化;继续开展财政宣传月和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实现惠民普法、科学普法和精准普法,营造浓厚的财政法治宣传氛围;落实党组中心组每季度一次学法活动、新录用人员岗前法律考试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组织乡镇财政干部开展基本技能学习竞赛活动,重点学习基本财政法律法规和乡镇财政基本业务;坚持网上学习和学法笔记本使用相结合,同时加强学法情况督查,促进学法行为常态化。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现代预算;财政制度

【正文】

我们把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财政定义为“公共财政”,把“公共”一词提出来作为财政的限定语。但到底什么是公共财政,激烈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对立的观点似乎水火难容。本文对财政的公共性作三重区分,在运行机制的涵义上界定公共财政,基本观点是: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预算基础上的财政制度,预算是公共财政运行的“道路规则”,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财政活动的机制。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就是要重建预算制度。

一、财政公共性的三重涵义与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预算基础之上的财政

财政是以公共权力进行的资源配置。在本质上,财政就是 “公共”的,公共性是财政一般,这是由公共权力的性质决定的。

“公共”,最一般的语词意义是,属于社会的、大众的、公有公用的;人所共知的、公开的。财政的公共性 有三重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涵义: (1)目的性涵义,是与阶级性相对的公共性。财政是满足整个社会的共同需要,还是满足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需要?即财政 “为谁干”,为谁服务,是目的问题。 (2)分工性涵义,是与盈利性相对的公共性。财政是提供公共产品,还是参与竞争性领域?以我们一直沿用的方式表达就是要不 要搞经济建设?即财政 “干什么”,是活动范围和活动 边界问题,是与市场的分工问题。从主体性上看,是公共权力主体与私人主体的分工问题。(3)制度性涵义,是与集权性相对的公共性。谁支配财政,财政运行是少 数人说了算,还是多数人说了算?是集权决策,还是公 共决策?财政运行是隐性的,还是公开、透明的?即财 政 “怎么干”,是制度 (或机制)问题。

在财政公共性的三重涵义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第 三重涵义,它决定前两重涵义。少数人说了算与多数人 说了算、公开透明与隐蔽含混对于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度 是不一样的,财政的活动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在奴隶制 度和封建制度下的王权财政,满足公共需要的程度就大打折扣。在市场经济下,与财政具有本质联系的是现代预算制度的产生,或者说,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预算 基础上的财政制度,即第三重涵义在制度上规定了市场 经济下的财政的公共性。政府预算是代议机构控制政府 财政活动的机制,它的产生和发展与议会政治的产生和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同一历史过程。预算不但对财政具有严密的控制权,且形成为指导、监督及批评一切行政活动的最有效工具,以法律程序保证政府 收支不偏离纳税人利益,也是用法律保障个人的财产权 利不受政府权力扩张的侵犯。预算是纳税人控制的,所以在根本上是纳税人“说了算”。在制度和运行机制上,此时的财政是公共决策、公开透明的财政,而不是少数 人说了算的、集权的、隐性的财政。计划财政是计划 “说了算”,计划是政府高度集权控制的,所以在根本上是集权的政府 “说了算”,是集权财政,集权是计划财政的最本质特征。计划体制下也有预算,但那时的预算 在本质上是计划性的,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性预算。用“生产建设型财政”或“经营型财政”都不能确切表达计划财政的真实内涵,计划财政也必须首先满 足国家机器运转,公共支出也是第一位的,哪怕是压缩 到最低限度,因为“无财难以行政”。

二、界定公共财政涵义的必要性与意义:把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着眼点集中到重建预算制度上来

上面的分析表明,这一界定绝不是“别出心裁”,而是基于历史发展事实的概括。这种区分的理论意义和 现实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它在制度涵义上界定了什么是 公共财政,进而搞清楚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公共财政, 怎样建立我们的公共财政。在这个区分的基础上,可以 理清我们讨论的思路,把注意力集中到我们最需要解决 的问题上来。

1.关于财政的阶级性问题。这是最尖锐最激烈的, 似乎是我们改革的“底线”。对于这个问题有两个倾向 值得注意,一是把阶级性绝对化,认为公共财政就是资本主义的,我们是社会主义,不能搞公共财政;二是把人民性即公共性绝对化,总认为社会主义财政与资本主义财政不同,资本主义财政是对立性的,应该有预算监督;社会主义财政是人民性的,政府不是剥削性政府,是与人民一致的政府,因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缺乏足够 的重视。其实这两者的“精髓”是一致的。对于前一种倾向,事实上只要国家存在,财政的阶级性就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它们的阶级性。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我们的阶级性。如果这样认识问题,那末在这个意 义上的争论应该停止了。对于后一种倾向,重要的是要从空想回到现实。扩张与滥用是权力的本性,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也不例外。马克思、列宁的国家理论早就提出 了训诫。无产阶级国家仍然存在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的危险,这一危险一旦由可能变为现实,工人阶级就要 失去统治。如果没有代议制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 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如果不是空想,任何一 个实事求是的人都会注意到历史与现实提供到我们眼前的事实,按二连三曝光的腐败行为哪个不是与财政有关?权力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作为以公共权力配置资源的财政尤其需要监督,缺乏预算监督的财政是腐败的经济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应该引起我们对重建预算制度的紧迫性与艰巨性的重视。一言以蔽之,阶级性与公共性是对立统一的,构成国家财政的矛盾整体。公共 性是财政存在的基础,阶级性是财政的特定表现形式。 阶级性以公共性的存在为前提,阶级性不能否定公共 性。当社会必须的或者说是最低限度的公共需要不能得 到满足的时候,阶级统治就难以为继了。历代王朝的更 替就是财政公共性与阶级性矛盾激化的结果。

2. 关于财政的活动范围问题。在第二重涵义即财政活动范围上的公共性,现在有三种观点:一是 “我们现在搞公共财政是过渡的办法,现在财政困难,没有更大 的实力搞经济建设,只能先维持公共支出,最急迫的要求是维持社会稳定,将来财政不困难了,还得搞经济建 设。”二是“我们现在不能搞公共财政,经济建设现在不能丢,将来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了,再搞公共财政。” 三是“我们就是不能搞公共财政,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分就是看政府要不要进入竞争领域。”在这个意义上的争论可能永远都不能达到统一,永远得不到大家的 一致接受,且会影响改革进程。如果我们把注意力放在第三重涵义上,上面的问题就解决了。让大家来说,目前谁也不会说不搞经济建设,“市场能干的,就交给市场;市场不能干的,政府就要干”,这是大家都能同意的。

我们的市场化改革是渐进式的,半个世纪以来人民用血汗积累的这么一大块国有资产,在目前市场体制不完善的时候,谁也不会同意一下子就完全交给市场,政府总得小心经营,使之逐步纳入市场经营的轨道,这事关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尽管理论和实践证明市场在竞争性领域是有效率的,但在市场体制不成熟时、市场运行出现问题时或在市场正常运行但不能满足特定时期和条件下的公共需要时,政府从来没有“坐视不管”。政府不管,人民是不答应的。整个社会需要的满足,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是由国家主导的,政府选定的经济体制确立政府与个人的分工,理性政府的活动边界是视私人能力而定的,视私人能力的强弱而“进退”。如果这样认 识问题,在第二重涵义上的争论也该结束了。

3.关于财政的运行机制问题。我们现在的核心问题是,改革以来的财政表面看来存在严重的困境,但财政困境不是根本性的问题,根本问题是财政秩序混乱。财政困境是由财政秩序混乱造成的。财政困境并不是所谓的国家汲取财政收入的能力下降,而是国家控制财政的能力下降,在根本上是制度性的,是运行机制的问题。 据一份研究表明,1996年我国预算支出占gdp的比重为11.6%,加上预算外、制度外支出 (当然是推算的)的政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为24.4%,再加上通过金融机构支配的资源,占gdp的比重为40%左右,与oecd大部分国家的水平差不多。这个比重从哪个角度看都不能算低。重要的是,目前的财政状况无论如何不能说已经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众意志,人民不满的地方甚多。一方 面,义务教育要靠 “希望工程”,另一方面,每年的公款吃喝玩乐要耗费上千亿的财政资金。这些资金能办多少学校?如果不从制度上入手,财政困境问题是永远摆脱不了的。也不可能使财政“归位”,“缺位”与“越位”的调整就是一句空话。这么多年讲加大教育投入, 也有了教育立法,但实际上却一直没有到位。什么原因?根本上是预算的问题。预算既没有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也没有很强的约束力。财政困境以及财 政 “缺位”与 “越位”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规范即指令性计划在转轨以后很快失去作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规范不仅没有预先设定,而且没有及时递补、跟进,出现制度空档。也就是说,转轨以来的财政缺乏应有的制度基础,财政运行缺乏一个有效的 控制系统,国家理财走进非规范化状态之中。现在要建立公共财政的制度框架,这个制度是什么呢?就是预算。我们现在应该把注意力转移到这上面来,由争论前 两重涵义的问题,转为讨论第三个问题,即如何尽快建立起一个能够最大化体现公众意志的预算制度,确立以 公共决策决定政府收支的程序与机制,有效地控制财政 的规范运行。

政府活动范围应该是由财政制度———预算决定的。 进一步看,制度涵义的公共性可分为这样几个环节:第 一,公共决策。既然是人民的财政,大家的财政,就要大家来说财政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全民直接决策在稍大的范围内就有困难,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但是现 代社会发明了一个解决办法,就是代议机构,我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审议财政计划(预算)就是对于人民财政的公共决策。第二,执行 过程公开。既然是大家决定的,政府就要照办,不能越 轨,恣意而为,要让公众知道政府财政是不是按预算执 行的。第三,预算执行结果要接受检查,要公开,即回 应性,让公众知道执行的结果怎么样。按预算执行了,效率不高,责任在公众大家,下年制定预算再提高质量;不按预算执行,公众要追究政府的责任。这样,我们对于公共财政的争论应该清理一下思路,把注意力集 中到我们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来。

三、对重建预算制度的历史地位与艰巨性要有足够的重视

我国的预算状况相对于规范财政运行的需要以至整 体改革的需要是严重滞后的。改革已经20多年,但预算改革是在近两年才开始的,而且步履艰难。直到今天,还没有设计出一套能够清淅反映财政活动的预算科目体系,全面地反映各类财政收支活动的复式预算体系也没有确立,部门预算在既得利益格局之中推广十分艰难,零基预算也很难推开,提交给人大审议的预算“粗枝大叶”,包括人大代表在内没有几个人能看懂,有的还存在着预算成立的时间晚于财政年度开始的时间这样一个最基本的 “形式”问题,等等,预算对财政运行实际上 的约束力就可想而知了。严格地说,预算不是改革的问题,而是重建的问题。 预算既是经济基础,又是上层建筑;既是制度,也是技术;既是计划,也是法律;…… “预算是摆脱一切意识形态粉饰的国家骨骼”,因此,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绝不是轻而易举的。

1.预算依存于民主政治体制。在集权体制之下,预算就只能是形式,谈不上预算纪律和财政秩序,预算的 效力就大打折扣。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预算,但专制王权下的预算不是我们现在要求的预算,计划体制下的预算也不是我们现在和未来所要求的。预算是“摆平”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中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2. 预算制度的确立就是经济体制的重构。预算首先决定全部资源在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之间分配的比例,即各自的规模,然后决定被分配在公共部门的资源规模 的内部配置,即配置结构。民间部门资源的最优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是重新确立预算制度。

3.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有效制度的形成是制度变 迁需求和制度变迁供给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复杂的社会变革,是多种利益集团经过多重博奕的结果,还受人们 的观念、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预算是“钱袋子权力”,它的重建就更具艰巨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真正的现代预算制度的确立就是改变了“国家面貌”。

四、结语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理念;预算法理念;预算法完善

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这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披露的情况来看,预算违纪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致使预算应有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损害。究其原因,与现行预算法存在诸多缺陷不无关系。鉴此,修改预算法,以完善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就显得迫在眉睫。针对预算法的修改,学术界意见不完全一致,有所谓“大改”、“中改”和“小改”之说。我们认为,预算法的修改虽然涉及诸多方面,但最为主要的是其修改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理念。因为理念直接决定了预算法修改的整体思路以及相关具体内容的选择。以下本文拟从预算法的理念出发就我国预算法的完善作些探讨。

一、预算法的理念及其确立的必要性

人们的行为和实践均受一定理念的支配,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和实践。因此,理念在主客观的互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它集中反映了意识、思想、理论等意识形态之于经济基础和法律上层建筑的主观能动作用。我们认为,理念作为一种思维活动或者方法,是指人们基于对客观世界或者事务的内在本质的理性认知。所谓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依此,预算法的理念是指指导预算法制定及运用的最高法理,是对预算法的本质、原则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知,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辨证统一。

就预算权的内涵而言,其包括预算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虽然预算权并不等同于行政权,但鉴于政府享有编制和执行预算等实质性的权力,故预算法的首要理念就是通过预算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有效控制,亦即预算控权。第一,从预算的产生来看,预算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权的过程。近现代政府预算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创建最初是始于征税权的易手。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签署了《大》。在《大》中,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非赞同毋纳税”原则,剥夺了英王的部分税收权。14世纪初,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城市市民和广大农民起来反对封建君主横征暴敛,要求对国王的课税权进行一定限制。此后,新兴资产阶级力量进—步壮大,他们通过议会审查国家的财政收支,要求政府各项收支必须事先做计划,经议会审查通过,才能执行。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的财政权已受到议会的完全控制。到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议会还进一步规定皇室年俸由议会决定,国王的私人支出与政府的财政支出要区别开来,不得混淆。l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重申,不经议会批推王室政府不得强迫任何人纳税或作其他缴纳;还规定了征税收入和使用预算支出都必须经过议会批难,并采用按年分配收支,在年前做出收支计划。英国的预算制度,从公元14世纪出现新兴资产阶级后,经过几百年的时间,到18世纪,才发展成为典型的资本主义政府预算。到了现代,预算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约束和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有效手段。第二,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预算实际上是国民与政府之间就财政收支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所形成的委托关系。政府本质上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承担着一种公共受托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预算权决不是公权机关的权力,相反却是人民之权利。而人民为了防止公权机关滥用预算权,自然有权依法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法治国家保障民主、防止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首要考虑就是能够对国家权力实施有效控制。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只有当以控权为本质特征的宪法能够被忠实遵守的时候,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经济才能得到繁荣和发展。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本质精神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公共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的自由发展。这一功能首先是通过宪法确立并得到宪法保障的。但宪法作为一国根本大法,不可能对公权力的控制一一加以明确规定,相反只能通过在宪法之下的其他法律规范来实现。而预算法则是控制政府财政权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古往今来,任何政权都必须掌握应有的财力,而不管者是通过非经济手段从社会取得,还是依靠自己雄厚的私产收入。一旦财政陷入困境,政权也就陷入危机之中。如果不能尽快克服财政困境,那离政权的覆亡也就不远了。反之,控制了财政收入与支出,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从而具有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西欧社会的市场化历程就充分地证明了这点。西方社会就是通过将政府财政纳入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才确保了政府行为的法治化。

二、预算法理念下我国预算法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出未完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为抵御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利影响,2008年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十项扩大国内需求的措施。为实施上述工程建设,国务院决定到2010年底投资4万亿元。2008年12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同意财政部在预算批准前预拨项目支出资金的汇报。委员长会议同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支出资金,在批准之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上述举措对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不无意义,但与“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之现代预算原则不相吻合。根据《预算法》第19条规定,4万亿元庞大的财政投资属于预算支出范畴,理应先行编制预算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而“委员长会议同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支出资金”不仅无法律依据,而且这种“一揽子”授权之做法更是将财政支出直接排斥在预算审批监督之外。在这种情况下,何谈预算法的严肃性、权威性?预算又如何起到控制政府财政支出的作用?相反,美国政府于2008年9月提交的7000亿美元救市方案却是获得参众两院通过并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后才正式生效。

(二)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存在缺陷

从《预算法》规定以及预算实践来看,政府集预算编制权与执行权于一身。实际运作中,则由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我们认为,政府财政部门集预算编制权与执行权于一身的做法存在极大缺陷。第一,财政部门既负责预算执行,又负责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不符合分权制衡原则,容易因权力过于集中而造成权力的滥用。第二,预算编制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涉及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而预算由政府财政部门独家编制,难免因考虑欠周全而使得其不具有科学性。第三,财政部门集预算编制权与执行权于一身,有可能掩饰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预算编制疏漏甚至失误。与此同时,基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政府也有可能要求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有意“保留”,为预算执行提供方便。

(三)预算审批流于形式

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虽然依法享有预算审查批准权,但从实际运作来看,预算审批往往流于形式。人大代表每年开会审批预算实际上就是“认真走过场,被动搞形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预算草案过于粗略且缺乏比较详细的说明资料,故人大很难对其进行深入审查;第二,预算审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比较强,但人大特别是地方人大缺少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第三,预算审查的时间过短,如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13天半,而预算审查的时间不到一周,要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对预算草案的实质审查往往不太现实;第四,由于《预算法》第54条与第53条规定不协调,使得财政超收收入往往由政府自行支配,使得预算审查、预算约束形同虚设。

(四)预算执行随意性过大

预算执行随意性过大主要表现为:第一,预算调整频繁。《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对预算的调整比较频繁,但调整很少报人大常委会审批。第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挤占、挪用预算资金等问题比较突出。第三,预算执行率低,预算与决算往往有很大差距,破坏了人大批准的预算的严肃性,也使得政府预算支出过于随意且难以受到应有控制。如自2000年以来,我国连续4年每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实际收入结果,均大幅度超过经由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预算法案的收入规模。从增长幅度的比较来看,最少的年份也是年初预算增幅的1.75倍,最高的年份达到年初预算增幅的2.15倍。

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与现行预算法不完善不无关系。例如,我国预算年度采用的是历年制,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政府新年度的财政活动从公历年初就已经开始,但我国新年度的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却要等到3月份前后召开的各级人代会通过以后才能上升为法律性文件。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每一个预算年度中,有三个月时间政府进行财政活动没有法律依据,即出现了“法律空档”。这一问题大大降低了我国政府预算的法定性程度,从而助长了各级政府“先斩后奏”的支出冲动,并为随意支出提供了机会。再比如,从《预算法》第53条规定来看,预算调整的前提之一是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但何谓“特殊情况”?哪些特殊情况需要通过调整预算来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动用“特殊用途”的预备费来解决?不少地方认为,如果既增收又增支,但收支维持平衡的话,政府就可以对这部分收入的使用作出决定,而不必向人大提交预算调整方案。这就有可能造成年初编制收入预算时留有较大余地,以免出现超支和赤字,执行中尽量多收,多收的政府可以自由安排,不受约束,从而使得人大审批预算失去意义。

(五)预算监督乏力

目前人大预算监督存在不少问题,如监督动力不足,很多代表认为,预算早晚是要调整的,更何况还有同级党委在对预算安排和执行过程进行把关,人大审查年初预算无非是过过场而已,导致不少人大代表对预算监督的热情不足、积极性不高;由于人大、政府在利益上的耦合性、预算计划的不确定性和法律责任的不明确性等,人大机关对预算监督的内在动力和主动性不足。不愿监督,怕监督多了,影响相互团结;不敢监督,怕监督多了,影响自身利益;不想监督,怕监督多了,影响领导政绩。又比如专业素质不高。财政预算以及财政预算监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目前地方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督政能力有待增强,对预算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有限,懂财政专业知识的代表少。有的代表对财政预算的安排如雾里看花,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力是如何计算的,支出为什么要这样安排,安排多少才合适,有什么遗漏,明年有哪些收入增支因素等问题,搞不懂,说不清,不会问,不敢问。对自己有关的预算部分关注多,全面关注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政预算监督的效果和质量。

预算监督乏力,除人大自身原因外,与预算法有关预算监督规定不完善不无关系。预算法未就预算监督的主体、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而涉及预算法律责任的条款仅有三条,面对预算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往往难以进行责任的追究。

三、预算法理念下我国预算法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之预算法原则

“政府花钱,议会审批”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我国,政府任何财政支出都必须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之预算法原则,亦即政府财政支出必需首先编制预算方案并报经权力机关批准。唯此,才能真正发挥预算对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控制作用。“钱包权力是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预算决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与方式,是一切政府行为的起点,谁控制了预算,谁就控制了政府。反过来,在预算方面不受控制的政府,必然是专制的政府和不负责任的政府。汉密尔顿也曾经指出:“确保议会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工具中,掌握财政预算的权力被认为是最完善和最有效的武器,任何宪法利用这种武器,就能把人民的直接代表武装起来,纠正一切偏差,实行一切正当有益的措施”。

(二)建立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的预算管理体制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财政预算过程也是一个公共决策过程。政府预算决策的对象是对公共偏好的选择。如何分配政府预算权力,达到财政资源的有效、公平的使用,实现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是政府预算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解决预算权过分集中而引发的问题,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分权制衡的机制。如美国预算管理职能由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分享,即预算编制和执行职能在行政部门,而预算审批和事后审计职能则在立法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和总统预算办公室(OMB)负责美国联邦政府预算的编制;国会预算办公室(CBO)则协助国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而预算收入立法则主要由两院筹款委员会负责,并起草税法经国会批准后执行;财政部负责具体执行预算;预算的监督则由国会中的会计总署负责。这样,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就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这些机构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密切配合,保证了预算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

在我国,有的认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三权”分离的预算制衡机制。根据我国具体的政治体制,改革预算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在人大与政府之间、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财政部门内部之间重新配置预算管理权限,形成一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的新的预算管理制衡机制,即:将现行财政部预算司及其他部委有部分预算职能的部门统一起来,组建一个新型的专职预算编制机构——国务院直属的或直接对国家主席或总理负责的预算办公室,并且通过法律授予其集中、明确、有效的预算编制权限,为预算编制提供组织和法律保证,以该机构的权威性来克服现今许多调整各方利益的财政改革措施一出台就受阻的制度安排缺失;财政部具体负责预算和公共支出的执行以及相应财税政策等宏观调控的职能,发改委及其他履行预算职能的单位将按照原来各自专司的领域和管辖范围行使其职能;预算监督机构的构成为“一体两翼”:形成以人大机构为核心,财政部内部监督局和审计部门为主体的职责细化的多层次监督体系。有的主张,在国务院成立正部级的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在各预算部门亦成立编制办公室(但不一定非得司局级),在总理、部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为建立分权制衡的预算管理体制,我们认为,有必要设置直接向国务院负责的独立的预算编制机构,实现预算编制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与此同时,为了实现预算编制的民主、科学,可以考虑将该预算编制机构确定为预算编制委员会,由财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唯此,预算制度不但对财政具有严密的控制,且形成为指导、监督及批评一切行政活动的最有效工具,以法律程序保证政府收支不偏离纳税人利益,并用法律保障私人财产权不受政府权力扩张的侵害。

(三)建立临时预算制度

为解决我国预算编制因采取历年制而出现“法律空档”,不少学者建议采用跨年制。我们认为,如果采取跨年制,将会涉及国民经济统计、会计年度、纳税年度等诸多方面的调整,成本也会因此大幅度增加。故跨年制不符合我国实际。相反,我国应该适当借鉴部分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编制“临时预算”来作为正式预算通过的代“政府预算”。“临时预算”也是由各级政府进行编制,但必须在新预算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左右(即每年的10月份前后)提交给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直至通过,经过审批的“临时预算”具有与正式预算一样的法律效力,并在新预算年度开始后予以执行,用以规范和监督政府在“空档期”的财政收支行为,待正式预算草案在3月份前后获得各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后,“临时预算”便自动失效。在日本,如果进入新预算年度(日本财政年度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后,预算仍未获国会批准,则要编制临时预算提交国会审批,方可开支。

(四)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的民主预算审查制度

预算作为公共权力配置资源的规则,是公共财政运作的控制和组织系统,是代议制政治的基础,其价值核心是民主财政。而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预算审查中的作用,不仅是民主财政的要求,也是实现预算科学性之现实需要。如巴西、阿根廷、秘鲁等相继建立了参与式预算制度。秘鲁还制订了《国家参与式预算法》。在我国,一些地方也开始了参与式预算的试点。浙江温岭市新河镇2006年3月6日至9日召开预算民主恳谈会,镇人大代表和其他公民通过民主恳谈的方式参与镇政府预算方案的讨论和审议,并以人大代表提出“预算修改议案”的途径,经镇人代会的法定程序,修改、通过了镇政府的“2006年财政预算报告”。从预算民主恳谈的整个过程和结果看,基层的参与式公共预算的试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可以说,参与式预算唤醒了百姓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民意的充分表达提供了平台。但基层推行的参与式预算毕竟源于各地的预算实践且做法不尽相同,因此,在修改《预算法》时,有必要将公众参与原则写进该法,并就参与式预算加以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改变过去将预算草案当作“保密文件”的做法,相反,应当通过媒体依法将预算草案向社会公开,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建立预算实质审查制度

为实现对预算的实质审查,建议:一是在预算大类、款的基础上,细化预算科目,设立分项目、分部门的数据并附以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细化预算是人大对预算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和基础。二是鉴于延长人大预算审查时间不太现实,建议扩大初审的主体,赋予人大有关专门机构提前介入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权。三是赋予人大以预算案修正权。所谓预算案修正权,是指有权机关或人员按法定程序对本级政府提交的进入审议程序的预算草案要求进行修改的权利。赋予人大以预算案修正权,则可以实现对公共支出的有效控制和监督,也是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由程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的重要举措。四是建立单向表决制度。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预算时,常常会陷入这样的尴尬:政府提出的整体预算中,有一部分项目预算是合情合理的,但也有一部分项目预算是不合理的。但由于预算审议投票采取整体的、一揽子表决,一些人大代表便左右犯难——若投赞成票,无疑意味着自己不赞同的项目预算将会搭便车通过;若投反对票,又意味着自己赞同的项目预算会受到牵连。在整体表决模式下,很多人大代表投出的票,不管赞成还是反对,都未能充分体现自己的本来意见,亦即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鉴此,建立预算单向表决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五是建立预算听证制度。实行预算听证是不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国会的预算与财政管理》对听证会和有关的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在为各个财政年度提出预算共同议案时,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应听取国会议员、以及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公众人士和全国性组织的预算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代表的证词。美国联邦政府,每年至少有四个预算听证会。在我国,不少地方先后推行了预算听证的做法,但大多是由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12月9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一次2009年财政预算初审听证会,针对2009年闵行区财政预算中的项目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这次预算听证会采取人大主导并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形式,在国内首开先河。六是建立预算审批程序中的辩论制度。因为立法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要把社会各种意见和利益反映表达出来,社会上的各种意见和利益就集中表现在代表的观点之中。这些不同观点,只有通过辩论才能摆明利弊。辩论制度也有利于促使双方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为自己的观点进行科学论证,从而为立法和决定问题增强科学性和民主性。

(六)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为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建议:一是加强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具体来说:第一,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目前,中央每年预算超收收入数额不小,地方预算超收收入占预算的比重更大。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管理、监督不严,容易造成预算的随意性,也容易滋生腐败。对超收收入使用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仅仅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是不够的。在修改《预算法》时,建议明确规定超收收入的使用必须报经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且对其使用的范围加以限制。(2)加强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在修改《预算法》时,建议具体界定预算调整中的“特殊情况”及特殊情况中的“紧急情况”,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3)加强对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监督。亦即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进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须经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二是调整审计管理体制。按照现行审计机制,审计机关无法摆脱业务工作的局限性,在对预算审计过程中,审计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地涉及政府与政府首长的财政责任和行为,许多重大问题特别是那些与政府或政府首长有直接关系的问题难免得以掩盖,就是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难以对外都披露。由于许多问题是属政府行为,审计机关也无可奈何,结果是老问题不断重复出现。审计建议难以被重视,既无济于事,又影响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每年的“同级审”所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人大前均须经政府审阅把关,披露问题属“自我检查”,对问题披露的深度和解决问题的力度都是有限的,也就影响和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改革目前的审计管理体制,将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改为直接隶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央审计机关隶属于议会的立法型审计设置是确保审计高度独立性的一种普遍模式,如美国国会设立审计署对政府预算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国会负责,担负着“牧羊犬”的重任。

(七)完善预算法律责任

就如何完善预算法律责任,有的认为,我国修订预算法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应作一定规定但不宜太多。因为从理论上分析,国家预算的决策者和资金来源者是分离的,是受托人替他人作决策,是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因而具有可归责性、可受惩罚性;但另一方面,预算决策尤其是预算编制决策(含审议通过)是集体决策,且预算过程中具有多元的利益主体及偏好、高度开放的外部环境压力和多制约性,形成预算的诸多因素处于预算决策者自身控制之外,因而使预算违法行为又具有难归责性、难受惩罚性。尤其是在预算职权界定不清、程序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就更是这样。而从预算实践考察,预算违法行为多发生于预算执行中,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的《会计法》、《审计法》、《国库管理条例》甚至《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现行的主要问题不是预算法有没有规定的问题,而是执行不力问题、是执法理念问题。否则,纵令增加许多法律责任条款,也只能是形同具文。

上述观点是否妥当,值得商榷。诚然,预算决策很多是集体决策,但不能以集体决策为由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预算法的刚性、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从国外来看,因为预算不获通过而导致内阁或政府不能正常运作的事件经常发生。在我国,如果预算案多次不获通过,是否也应当有人对此负责呢?至于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虽然相关的法律作了一些规定,也确实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但毋庸讳言的是,现行预算法责任不明不能不是预算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尤其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一些预算违法行为仅仅规定了行政处分,就显得责任过轻。我们认为,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是研究确立预算案不获通过情况下的责任。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种权力必须为被统治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政府能够向被统治者负责。在原则下,无条件的权力(无论是王权还是“多数人权力”)没有合法性。预算案不获通过情况下的责任,我们认为,或者由政府主动承担,如主动提出辞职;或者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罢免相应人员的职务。二是修改预算法时,对预算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加以列举规定,并设置具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条款。

【注释】

[1]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2]包丽萍,刘明慧,贺蕊莉.政府预算[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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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朱大旗.论修订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M].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1).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

[15]刘剑文.下的公共财政与预算[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16]王刚.预算改革不应忽视“临时预算”[J].乡镇财政,2002,(1).

[17]傅光明.日本预算的法治化管理[J].广东财政,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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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陈奕敏.预算民主:乡镇参与式公共预算的探索[N].学习时报,2007-09-11.

[20]傅新.预算“单项表决”值得借鉴[J].2007,(48).

[21]傅光明.论预算听证制度[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7,(11).

[22]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3]文平.改革审计体制强化预算监督[J].人大研究,2008,(1).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10篇

人大刚刚通过对预算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一方面是预算法修改工作持续了很长时间。另一方面预算法也是应对公众对预算改革的要求和公民权利的关注。财政是政府运作的经济基础,从预算中可以解读出政府行为和执政理念,从而对其存在的合法性和社会功能作出判断。预算民主原则的本质其实是追问政府的财政资金的所有者是谁?准备用作什么地方,决策者是谁?执行者是谁?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浪潮和市场化,催促了正义和自由理念的传播,企业等市场主体地位提升,纳税人权利意思觉醒,公民社会开始不断对政治特权和等级社会进行反对,人类的理性越来越突破“资、社主义”的束缚,实践经验引导启示之下,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指导着公民重新对政府进行评估和提出公共需求。回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改革这些年,一直是政府在不断的改革以适应市场和公民社会的需求的过程。过去是政府关起门来决策,政府是社会的一切,权力压制社会的发展现在是由市场来进行决策,政府只有在市场无能为力的时候行动。是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冲击和触动到政府体制,合理界定市场和政府的边界,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对经济有及其重要的作用。1995年《预算法》实施是财政制度改革的尝试和对公民社会的回应。但我国财政和预算制度中依旧面临着诸多难题。时下受到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三公消费”、“小金库”治理专项行动、财政信息公开、税收立法、制度性反贪反腐等无一不关系到政府财政制度和预算。而财政乱象仍然居高不下,令公众不能容忍,群众对政府的三公消费开支庞大的质疑,公民要求预算信息公开透明,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无序和失重,事权和财权的配置不平衡,导致地方政府公共决策难以进行,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也难以实现等。

1. 2选题背景及意义

预算民主原则是《预算法》的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也是财政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性的原则和理念。完善《预算法》的基本理论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我国现代化的财政税收相关制度建立较晚,法治化和民主化程度较低。现行《预算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形成的行政权主导下的财税预算体制,权力机关的立法水平和法治环境较差,《预算法》订立之时立法技术不成熟,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力度不足,而纳税人缺乏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预算法》论为了政府管理财政的工具和手段。现行《预算法》滞后于财政和经济改革,已经不能满足相伴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的民主和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自1978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活力和能量得到逐步释放,对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通过会议决定了接受中国成为该组织的观察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国际化、市场化、全球性的大格局对我国执政理念和法治建设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受国内外经济化浪潮的推动、国际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影响、民主法治理念的熏陶,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强化,对有限、法治、民主、服务政府呼声日益高涨。同时财政制度和《预算法》中存在大量需要解决和完善的地方。看看《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显示出大量因为财政制度和预算法中欠缺着民主性和法治性而导致的问题。

第二章预算民主原则的基本理论

2. 1预算及预算民主的内涵

为了更好的解读预算民主原则,首先有必要从语义和语境上对预算进行分析。预算在英语用“budget”表示,有安排、计划的意思,是从法文“bouge”转化过去的。在法文中意思为“钱袋子”。我国最早是在清朝时期介绍西方财政制度时引进和使用的W。预算最本义就是经济上的预先收支计划,是以经济学术语最早被使用,小到一个家庭或私人有个人的收支计划,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存在资金收支计划问题,但预算一词大多数情况下专门用于指在国家或者政府层面上的财政收支计划,也就是我国《预算法》上所指和规范的对象。形式意义上的预算指的就是具体的预算文件、报告或者预算书、预算案,它是依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性的财政收支计划书,表现为一定时期内政府资金收入情况和使用方向的安排。从内容上讲,预算反映着政府支配的公共财政的活动,体现了政府职能和财政政策的目的。现代预算制度下,预算并非单单为政府的财政管理制度,而且是治理政府的制度设计。预算是“基于社会需求和公共利益目的,经过预算的编制、审议、执行和决算等预算过程,这一过程则是公共需求的发现、确认和实现过程”。可以说预算是政府与纳税人、社会团体,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互动和博弈的过程,所以预算与生俱来具有民主属性。

2. 2预算民主原则旳理论基础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零基预算;预算过程;预算结果

传统预算模式是一种基数预算,每一年的预算决策都是在上一年预算拨款的基础之上增加一定的数额,预算基数的形成和增量的决定都主要是依赖于政治上的讨价还价。所以,预算决策的理性程度就比较低,政府支出的持续增长也就不可避免。同时,由于基数的存在,使得公共预算很难进行资源的再分配,从而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所以,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理性预算改革。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零基预算(Zero-BasedBudgeting ,ZBB)就是这样一种改革。从理论上讲,零基预算要求政府支出机构每年都为它的全部预算进行辩护,预算基数不再理所当然地成为下一个预算年度进行预算决策的基础。因此,这种预算模式被称为零基预算〔1〕。虽然零基预算在美国的实施并不成功〔1〕,但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它对许多国家的预算改革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从1993年开始,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开始试验零基预算,如海南、湖北、安徽等〔2〕。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进行预算改革,主要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改革。在部门预算改革中,零基预算被视为一种最佳的预算编制模式。目前,无论是国内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主流的观点都将零基预算视为一种最佳的预算模式。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中国的地方政府为什么采用零基预算?他们的零基预算是不是真正的零基预算?零基预算是否改变了地方政府的预算过程和预算结果?现有的文献主要探讨零基预算的理想形式、实施零基预算有什么好处等问题,而很少关注零基预算在真实世界中的实施情况。最近,黄佩华等人调查了中国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发现零基预算的影响范围很小〔3〕。但是,零基预算并非这一研究的重点。马骏和叶娟丽调查了我国某省实施零基预算的情况,发现零基预算的实施并不理想。不过,由于篇幅限制,他们没有全面地总结调查发现〔1〕。总之,在现有的文献中,没有一项研究全面和系统地调查和分析我国地方政府实施零基预算的情况。目前,零基预算在我国地方政府已经推行多年,非常有必要对这一预算模式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为此,2003年8月本文的研究者在我国中部某省(以下简称A 省)调查了该省的省政府实施零基预算的情况。

一、研究设计   

由于A 省在1993年就开始引入零基预算,因此,它无疑是一个调查零基预算的最佳选择。本文的研究者在A 省访谈了12个部门,包括19个预算官员,主要是财政部门、各个支出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预算官员(参见访谈附录)。虽然A 省在1993年就已经开始将零基预算引入预算过程,本文主要研究A 省采取部门预算改革以来实施零基预算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2001年部门预算改革以前,零基预算并没有系统和全面地实施。首先,在部门预算改革以前,预算编制主要是采取财政部门“代编预算”的做法,各个部门并没有真正参与预算编制。即使零基预算已经被引入,其运用范围也主要局限在财政部门,而对部门的支出决策没有影响。其次,在部门预算改革前,财权非常分散,在财政部门之外,除了计划委员会和科技部门等拥有资金分配权之外,由于预算外财政的膨胀,各个部门都对自己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拥有非常大的权力。这意味着,财政部门以及它所强调的零基预算并不能影响和控制这一部分资金的分配。2000年以来在地方一级开展的部门预算改革为零基预算的全面实施创造了条件。因为,部门预算改革要求政府预算以部门为基础进行编制,而且强调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各个部门的预算。该省财政部门这几年下达的部门预算改革文件都明确要求各个部门运用零基预算编制部门预算。

本文的研究综合运用了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对于预算过程的调查主要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由于中国的政府预算是不对外开放的,因此,政府部门的预算官员一般都不愿意接受比较深入的访谈,尤其是那些旨在评估他们的改革成效的调查。所以,在中国进行预算调查,为了获得有价值的信息,首先必须能够“进入”,并建立信任关系,其次必须选择恰当的访谈策略。为了能够进入政府部门调查并建立信任关系,本文的研究者主要利用各种熟人关系进行调查,并承诺不透露调查省份的名称和被访谈者的姓名。在访谈中,为了获得关于零基预算在该省实施的真实信息,本文的研究者对被访谈者隐瞒了本文研究的真实目的,即没有告诉他们这是一项关于零基预算的研究。本文的研究者只是告诉被访谈者这是一项关于部门预算改革的一般性研究,目的是了解部门预算改革的一般情况。所以,在访谈中,本文的研究者要求被访谈者回答一些关于部门预算的“开放性问题”,例如,请谈谈所在部门的部门预算改革情况,他们是如何决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等等。事实也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访谈策略。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访谈者都会自动地介绍零基预算在他们的部门是如何运作的(事实信息)以及他们对于零基预算的看法和意见(观点信息)。只有当被访谈者没有自动地谈及零基预算的时候,本文的研究者才直接就零基预算提问。此外,在访谈中,本文的研究者没有使用录音设备。本文的研究者采取的办法是,在访谈中,记下关键的用语、数据和观点;每次访谈完成后,马上进行笔录。这种办法虽然不能保证访谈记录的完全性,但是,它有助于消除被访谈者的疑虑,鼓励他们透露更深入的信息。

为了分析零基预算对预算结果的影响,本文运用了定量分析方法。由于部门预算数据是“秘密”级的政府文件,所以,本文主要运用公开的数据,即A 省财政厅厅长每年向省人大会议报告支出时公布的数据(支出方向及其预算数)。由于A 省的部门预算是从2001年开始的,所以,本文主要采用了从2001年到2003年的数据。在对每年的数据进行排序后,本文运用相关分析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由于这一数据所包含的支出分类仍然比较粗略,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仍然不是最后的。不过,在部门预算不公开的情况下,这是惟一可获得的数据。

二、为什么采取零基预算?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预算改革 零基预算 实践效果

一、引言

零基预算起初是用于编制公司研究部门的预算,因为其评价体系客观,效果显著,不久即风靡全美国。到1982年,美国已经大约有18个州采用了零基预算编制法。目前世界上其它国家的零基预算体系也大致完成,从理论上制定出了一系列科学的预算定编、定额、定标准等的方法。在国内,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主流的观点都将零基预算视为一种最佳的预算模式。但是在预算体制改革尚未成熟的中国,零基预算实施的效果值得探究。

二、零基预算的内容及在我国的实践

(一)零基预算的内容

零基预算,即不考虑过去的预算项目和收支水平,以零为基点编制的预算。一般来说,零基预算贯穿五个步骤。第一,定义基本“决策单元”。决策单元是零基预算的基本构成,它可以是一个项目、一个机构下属单位或一个工程。第二,建立项目的“决策包”。决策包描述了项目的活动和目标。第三,对决策包进行排序,即决策单位的管理者根据优先程度对决策包进行排序。第四,将排序进行合并。决策单位的管理者对决策包排序之后,还有部门管理者、预算机构和政府行政首脑也要对决策包进行逐级排序。第五,按优先顺序配置资金。当所有的项目都按优先顺序排列之后,决策者就开始给排列在最优先位置的项目分配资金。

(二)我国目前实行的零基预算的具体做法

从目前我国试行零基预算的情况来看,归纳起来有如下做法。第一,先确立目标及思路。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量入为出,优先农业、教育、科学等重点支出。第二,摸清家底, 全面清理财政供给对象。首先核实财政供给人员的人数进行核实。其次是清理以往年度支出,分析其形成的历史原因,掌握支出项目的进度,促使其走向市场以减少财政负担。第三,重新核定定额。其一是人员经费定额,其二是公用经费定额,对行政事业机构按级别、规模、职责范围及工作量等分类制定标准,按相应类别标准及人员编制供给。第四,核定专项拨款。凡到期的项目该取消则取消, 经济、社会效益不大的项目重新审核,保证重点在建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五,在以上基础上编制综合预算, 实现综合平衡。总支出预算中留出3—5% 作机动预备费, 预防重大突出事件发生。

(三)零基预算实施的效果

我国地方政府在实行零基预算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和困难都使得零基预算在中国的实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首先, 我国地方政府的零基预算主要运用于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事实上是在零基预算的过程之外决定的。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都属于一种“吃饭财政”,每年的财政收入被首先用于保证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能够用于专项经费的数量就非常少了。

其次,地方政府采用零基预算的初衷是为了找到一种能够在财力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有效配置资源的方法,但实际上财力的紧张反过来严重制约了零基预算的实施。因为, 在财力非常紧张的情况下, 如果严格实施零基预算, 绝大部分的专项经费都可能无法得到资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 要继续推进零基预算就会遇到非常大的阻力。所以, 财政部门最后只好放弃零基预算, 转而采用传统的方式。

(四)零基预算实践中的问题

通过对应比较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我国实施情况可以看出,实践的效果不佳在于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我国目前实行的“零基预算法”与真正意义上的零基预算法相去甚远。首先,我国将“零基预算”理解为一切从“零”开始, 重新核定每一项支出。而零基预算法的核心是重新评估所有的项目, 主要注意力应集中于评估项目的效率与效益。其次,我国现行的零基预算只是在过去基数预算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新的基数。所以我们现行的方法也无法产生真正的零基预算所能产生的评估绩效的作用。另外,国外的零基预算适用范围很广, 既有国家、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也有部门单位综合预算、职能预算等。而我国目前只是在地方政府或部门财政综合预算方面试行, 还未推广到更广的领域。

2、零基预算在我国的实施中还面临一些政治和行政体制上的制约。目前部门预算改革并没有彻底改变预算分配权上的分散状况,某些专项经费的分配权仍然掌握在财政部门之外的一些部门手里, 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仍然没有纳入部门预算改革的框架。因此,某些专项经费实际上是不受零基预算过程影响的。

3、地方政府预算自的缺乏也极大地制约着零基预算的实施。在我国,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一般都需要下级政府提供大量的配套资金,但是,这些转移支付通常都是不确定的。因此,下级政府常常被迫在一年的大部分时间内保持相当的资金余额。这就意味着, 地方政府不能自主地按照自己的优先次序来安排资金, 这一部分预留下来与上级政府的补助金配套的地方财政收入, 实际上是在年初的零基预算程序之外进行安排的。

三、结论

虽然从理论上讲, 零基预算是一种非常有吸引力的预算模式,但我国的经验表明,由于对零基预算的认识以及中国预算环境和预算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制约因素,零基预算很难对中国地方政府的预算过程产生影响。本文认为,零基预算失效的症结还在于改革不能只是“零敲碎打”式的,而应该全面地设计整个体制,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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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淑珍.零基预算在我国运用中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0,(2):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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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骏.中国的零基预算改革: 来自某财力紧张省份的调查[J].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1):59-67.

[6]倪秋菊.零基预算的发展以及在我国的适用性[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5,(4):56-60.

[7]王凌智.也论透视零基预算的本质,内涵及实践[J].海军工程大学学报:综合版,2010,7(003):61-65.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预算平衡;总体经济平衡;法律促进;促进型经济法

一、问题的提出

预算平衡或称财政稳健是各国财政宪法和法律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然而,近一个世纪以来,关于预算平衡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讨论却从未停息。一般认为,财政收支平衡的预算案看起来似乎更合理、更合法、更合乎道德,然而,现实却往往并非这么简单。仅以美国2010年的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为例:“预算总额高达3.72万亿美元,其中,财政赤字在西方国家,预算赤字与财政赤字的概念基本一致,但是,我国目前仍存在大量预算外甚至体制外收支项目,预算收支的范围要比财政收支的范围小一些,使用财政赤字的概念更能描绘我国的财政状况。预计达到1.56万亿,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6%和预算总额的41.9%”,“截至2010年6月1日,公债余额高达13万亿美元,占gdp的90%”[1]。wwW.133229.coM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持财政支出需要而产生的财政赤字和由此累积的公债规模失控问题,已成为困扰现代国家政府的共同治理难题。美国向来以迅速解决经济与社会 发展 中的难题见长,也总是能作出最有效的制度性回应,其预算立法的纷繁复杂程度也不亚于其他法律领域,还制定了专门的赤字削减型的预算平衡规则。比起账面上的收支平衡,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预算为什么不平衡?制度性成因何在?这么多规则为什么没有起作用,是规则本身不合理,还是规则的执行出了问题?

以全面统一的预算和对预算的有效监督为特征的现代预算制度建立于20世纪初,根源于法治财政和民主财政的要求,其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各国相继出现且日趋严重的财政赤字问题,以防范或化解财政风险甚至财政危机。然而,预算制度后来的实践并未如制度初创者所设想的那样:财政赤字随之逐渐削减或消除。美国自1776年建国起至今的联邦预算,有一半财年出现财政赤字,其成因可能是战争或经济衰退,有时也没有明显的理由。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主张赤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主义渐渐成为主流,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广度和频度加大,也深刻地影响着美国的财政政策决策和财税立法。自1985财年至今,除了1998-2002财年出现财政盈余外,其余财年均出现财政赤字。平衡是预算的题中之义,“某种意义上,平衡预算可以视为对现代政府的财政权进行更全面的宪法约束的第一步。”[2]如果预算不需要保持平衡、财政赤字可以随意编列,就没有编制和执行预算案的必要了。传统预算平衡理论强调财政赤字只能出现在战争爆发或经济衰退年份,为何财政赤字频现?

除了美国,大多数oecd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也几乎每年都会出现财政赤字。其中,固然有各国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干预、通过编制赤字预算案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充分就业的因素,也跟各国预算过程的民主化、法治化,甚至说 政治 化、选举化的趋势有关。“不足为奇的是,财政责任的分工导致这些国家存在着经常性的财政赤字。花钱总比征税来得容易,没有什么有效的手段能够让财政政策的双方进行统筹安排。” [3]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渐渐意识到财政赤字如此频繁再现,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而且,现实中的预算平衡并不那么容易做到。于是,很多政府想方设法重新平衡预算,特别是设计了很多方法来掩饰或加工预算数字,以回避真正削减财政赤字的困难:诸如玫瑰色的骗局(rosy scenarios)、短期行为(one-shots)、利用多个预算捣鬼(interbudget manipulation)、泡沫与支出时机的选择(bubbles and timing)、避重就轻(ducking the decision)、利用政府间体制作祟(play the intergovernmental system)和星号魔术(magic asterisk)等[4],但并未真正解决问题。

预算之所以需要平衡,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失控之所以备受质疑,源于人们对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的担心,及其可能破坏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趋势的忧虑。“预算平衡的规范——无论作为价值判断或理想的典范,还是作为政治符号或预算原则——经常出现在有关美国联邦预算和财政政策的 文献 和公开争论中。” [5]预算本质上是极其重要的政治问题,关乎民主的实质,反映了政府在未来一年或更长时期内,打算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和做了些什么。预算的实质是配置稀有资源,意味着在潜在的财政支出目标之间进行选择,并得到可能取得的财政收入的支持。与静态的预算平衡相比,对预算为什么不平衡的追问以及使之重新趋于平衡的法律对策更加值得关注:“平衡预算的政治并不围绕着使预算得以平衡的日常决定而开展,它更多地涉及预算如何和为什么会不平衡,以及一旦预算不平衡的话,应如何使之重新获得平衡。”[6]赤字控制与预算平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了实现预算平衡的目标,必须基于财政赤字的类型细分对其进行差异有序的法律控制,这远比强求形式上的财政收支平衡来得重要。对于财政赤字的差异性法律控制包括提升预算法治水平、优化财税收支法律体系以及设计跨年度预算案等,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提炼法律促进预算平衡之基本原理。

二、控制财政赤字:预算平衡之法律促进

平衡的预算在实践中似乎越来越难实现,这可能与意识形态有关,也可能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甚至存在财政支出过度扩张的某种政治上的偏差。“赤字是指在某一财政年度中开支超过收入的数额。”[7]只要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众对于未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抱持良好的信心,合理限度内的财政赤字其实是可以接受的,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而每当财政赤字趋于恶化,政治过程的参与者特别是国会议员、总统,均会竞相提出各种法律措施来削减财政赤字、使之恢复预算平衡,以表现其对于财政赤字的关注和负责的态度。然而,想要真正削减财政赤字,并不是像国会议员或总统所设想的那样,可以任意决定,而总是受制于预算编制或执行当时的客观经济社会情势。某种程度上,财政赤字的出现并不完全取决于财政政策决策者的主观意志。人们之所以认为财政赤字是不道德的,更多的是出于对“其可能引发的公债往往是转嫁给日后财政负担”的疑虑。“公债是不道德的”这一隐含的假设是财政赤字必须通过法律控制的最大理由,惟其如此,才能实现预算平衡。

政府主导型的预算模式,是各国预算法的主要制度模式,即政府在预算政策决策中事实上起着决定性作用。尽管,理论上说,由政府负责起草的预算案必须经过代议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生效预算案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时必须受到代议机关及专门机构的监督。但是,预算安排本身的专业性,使得政府对于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掌握着实质上的决定权。如果不强调预算法定原则、预算程序的法治性以及预算过程的透明度,就根本无法对预算的规则和运行进行实质性的改良,更无从实现预算平衡的财政稳健状态。代议机关对于预算事项的决定权包括对预算草案的审批权和生效预算案的监督权、以及将普遍适用的权义结构和程序规则制定为法律。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能否符合现代预算制度的预期、起到监督政府的财政权运行的目的,不仅取决于预算案文本的精细化程度,而且决定于预算过程的合理化程度,这些都不仅需要预算法的法律文本予以实现,而且需要通过预算法治水平的提高来配合。当前,我国的预算过程存在着预算编制不尽合理、预算审批流于形式、预算执行不够严格、预算调整过于随意、决算数据并不完全反映客观事实等现实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现行《预算法》所确立的预算法律规则的疏失和财政收支结构的粗糙不无关系。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和执行的效率,必须有一部好的《预算法》——基于预算法治理路修订的《预算法》。

对于现代高风险社会而言,无论是预算平衡还是财政赤字,都不足以表明一国的财政是安全、低风险的,更加无法证明经济与社会是稳定发展的。“如果失业率高,为了刺激需求,编列预算赤字是切实可行的方法,这种理财方法有时称为功能理财——利用税收和赤字而使总需求保持在恰当的水平上,而不必担心预算本身的平衡。”[8]传统的财政健全原则强调保持年度财政收支平衡,不得在预算案中编列财政赤字,因此,要求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财政资金总量上大体相当,即基本平衡。财政健全的制度理念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强调,只是,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财政健全原则有着不尽相同的具体内涵。“考虑财政本身的平衡问题没有意义,需要考虑的是财政赤字的编列对总体经济的影响。”[9]这样的概括和认识将大大推进有关预算平衡原则的研究,尽管财政赤字的出现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和必要性,但是,其可能产生的财政风险也是相当大的。因此,尽管财政赤字不绝于预算案,但是,财政健全理念仍然应当强调、甚至更加值得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清晰地界分国民财产权和国家财政权,从而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进而避免财政危机甚至主权信用危机的发生。

在现代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经常制定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扩大公共投资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带动民间需求的增加、刺激经济恢复增长。在这样的客观合理性支持下,财政赤字的存在不仅有其一定的必然性,而且往往被认为是合理的。但如果财政赤字持续扩大、其与公债都累积到一定规模的话,则势必影响到一国财政的稳健程度。因此,无论社会经济发展情势如何,政府每年都必须进行艰难的财政政策决策,换句话说,即便财政收支平衡,也并不意味着所有潜在的财税法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预算平衡只是一种简化了的判断标准,其实质上并不是为了解决、反而是为了逃避目前政府面临的很多制度上的困境、政治上的问题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障碍。某种程度上,与其说预算平衡是一种标准,倒不如说这是一种价值——财税法领域一项很高的价值准则。从 历史 实践来看,财政赤字主要有三种类型:应付经济衰退、应对战争或灾难而安排的财政赤字以及由于减税、社会福利、公民权利性项目、增进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财政收支结构长期不平衡而产生的财政赤字,这是根据直接促成财政赤字的事实原因划分的。如果说前两类是偶然发生的小概率事件,属于政府被动应对的,政府并没有任何政策上的意图的话,第三类则是结构性的、非周期性的、主动性的,是每个财政年度都会出现的,是政府主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而产生的必然结果,是政府有意为之的。

随着预算制度实践的推进,国会议员、政府官员甚至学者、公众都渐渐意识到,财政收支平衡并不意味着财政是安全的。在预算编制时安排财政赤字,表面上看,有悖于财政稳健理念,却往往有来自受托于纳税人的政府的主张和代议机关的同意,形式上的合法性似乎并没有什么瑕疵。预算平衡究竟是预算编制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还是预算执行时应当追求的目标?法律有必要、有可能控制财政赤字、促进预算平衡吗?诸如此类的制度诉求,都亟待财税法理论研究的回应。近年来,发达国家的财政赤字与其经济增长表现不佳密切相关,而我国的经济增长表现亮眼,却同样存在财政赤字——这是一种不同于周期性赤字的结构性赤字和管理性赤字。由于我国预算法治水平不高、政府仍需承担一定的经济建设任务、需要提供越来越多的民生性公共服务、来自结构性减税的财政减收压力以及财税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失当、经济发展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因此,与现行《预算法》确立的“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原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几乎每年的预决算案中都出现财政赤字。我国财政赤字的类型复杂多样,不妨概括为周期性赤字、结构性赤字和管理性赤字。三类财政赤字之间的界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不同财政赤字的制度性成因及构建差异性控制对策的必要。

法律控制不同类型的财政赤字的目标,都指向预算平衡。基于财政赤字的类型细分而建立的差异性法律控制机制,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于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而发生的周期性赤字,应当确立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的安全上限;其次,对于由于财税法律体系的结构失当而发生的结构性赤字,应当确立合理的财政收支法律体系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再次,对于由于预算编制和执行不合理而发生的管理性赤字,应当提高预算的透明度、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和预算执行的合理性。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财政赤字,直接的弥补方法都是征税、货币的财政性发行和公债借偿。其中,征税可能给纳税人带来过重的税负,过量的货币发行可能引起通货膨胀,于是,公债借偿成为最主要的方法。传统的程序控制型预算平衡规则,在防止编列财政赤字或尽可能减小财政赤字规模等问题上是有效的,但是,其无法直接减少已经形成的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因此,专门以削减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为目标的新型预算平衡规则应运而生:“为立法方案而提出的一些建议更多地定位于收入约束和对政府增长的约束;另外一些建议则更是完全指向平衡预算和削减赤字。限制开支增长的建议不但在技术手段方面而且在范围上都是不断变化的。”[6]195避免财政赤字的产生或将其与公债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始终是促进各国财税法制度发展和经济法理论改进的重要线索。

美国预算法律体系错综复杂,其中,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联邦预算平衡规则的演进遵循着“预算控制(controlled by budget)”与“控制预算(controlling budget)”两条线索,并形成程序控制型和赤字削减型两种。由《预算和 会计 法》(1921)、《国会预算改革法》(1974)和《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1974)、《政府绩效和结果法》(1993)、《综合预算程序改革法》(1999)、《预算责任和效率法》(2001)等构成的程序控制型规则,反映了联邦预算权由国会独享发展到国会和总统分享、实质上却由总统主导的分享结构,充分贯彻了“授权——限权”的二元思维;由《平衡预算与紧急赤字控制法》(1985)、《预算执行法》(1990)、《平衡预算法》(1997)和《赤字削减法》(2005)等构成的赤字削减型规则,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削减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的效果,却因其试图改变和突破联邦权力的分权制衡原则而经司法审查认定为违宪。法律促进预算平衡的措施,既有立法的努力,也有司法的有限参与。美国联邦预算平衡规则极具特色,其理论假设的周全性、规则设计的创造性以及制度实施之有效性,别具一格。自美国建国后,预算平衡理念一直被认为是其财政宪法的当然组成部分,联邦预算也能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保持平衡,直到凯恩斯主义兴起,废除了实质意义上的财政宪法的内容,使成文宪法产生了确认预算平衡原则的必要。

三、预算平衡的法律意蕴:总体经济平衡

财政赤字的编制历经政府起草预算草案和代议机关审批通过的民主过程,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然而,事实上,并没有什么真正的力量促使预算非平衡不可。如果说统一的财政收支安排是为了约束政府的财政权,从而表现出财政收支平衡的特征,这种说法是成立的,但是,如果说财政收支安排就是为了财政收支平衡,则是很难自圆其说的。尤其是,当预算案的常态并非收支平衡,反倒是财政赤字,理论研究就不能视而不见。理论研究需要设定一定的假设,但是,这种假设必须有客观的事实基础支撑。理论上,要实现收支平衡并不困难,或者以财政收入配合财政支出的设计来筹集,或者以财政支出配合财政收入的预测来安排。无论是筹集财政收入,还是安排财政支出,都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假设的基础上。至于财政收支“以谁为前提、用谁作配合”更合适,则有待实践的检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量入为出原则作为安排财政收支项目的原则,但是,实践证明,如果必要的财政支出无法压缩到财政收入能力之内,仍然可能出现财政赤字。“以支定收”也并不是要满足所有的财政支出需要,关键是要合理确定政府的职责范围、即政府的事权范围,安排财政支出时应当综合考虑一定的时空背景下的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税负承担能力。无论是“量入为出”和“以支定收”,强调的都是如何有效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以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

每一项法律制度背后都蕴藏着深刻的理论基础,预算平衡也有着其特有的法律意蕴。由国务院及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案,无论其性质究竟属于法律、法律文件还是非法律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都是毋庸置疑的。财政赤字与现行《预算法》确立的“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相抵触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由于《预算法》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缺乏一般性的违宪或违法审查机制,财政赤字的编列很难受到法律追究。我国是发展

grh法规定,如果总统和国会之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全面撤销资金授权),双方将被迫进行合作,按照赤字削减目标削减赤字,直到完全消灭为止。grh法直接规定了一系列赤字递减的年度目标,并为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一套自动递减程序。1986至1991年期间,1720亿美元的赤字每年要削减360亿美元,至1991年达到预算平衡。在任何预定年份,如果赤字超过总体目标,涉及多数预算项目的具有全面削减性质的扣留程序就会自动执行。之所以制定grh法,是因为国会议员也开始担心无力控制财政赤字失控的局面。grh法使国会议员和总统都必须承担平衡预算的责任。尽管grh法看起来很严格,却注定难以实施,也无法根本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在grh法下,总统决定扣留国会已拨付资金方面的自主权大大削减。grh法最受肯定之处在于其将国会的部分权力让渡给了总统。该法也掩盖了很多深层次问题,造成财政赤字的很多原因被认为是难以控制或在 政治 上是超越界限的,其所设计的削减财政赤字的程序被很多人认为是很愚笨的,其之所以会在国会通过,某种程度上说,完全是因为国会议员厌恶了预算制定过程。该法甚至被认为是国会近年通过的法案中最有争议且最使人不可理解的法案,其最大的启发是:没有任何公式可以取代财政政策决策的共识。grh法的施行效果确实不佳,国会不得不通过新的赤字削减法——《预算执行法》(bea),寻求削减而不是消除财政赤字。

1986年7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尔舍诉西奈尔”[23]一案的判决中指出,grh法的关键规定“将财政赤字的自动删减权交由 会计 总署审计长来负责”违宪,该法违反了宪法上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削弱了其追求赤字削减的合法性基础。会计总署扣留已拨付资金的权力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尽管国会总署审计长必须同时向国会和总统负责,也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对于grh法的违宪审查是赤字削减型预算平衡规则的共同问题。最能证明这一论点的莫过于《择项否决权法》也被认定为违宪而宣告无效。最高法院在“克林顿诉纽约城”(1997)一案中,宣告该法违反美国宪法第1条所规定的三权分立制衡原则,最终使该法案失效。该法试图规范总统和国会之间有关预算权的竞争,对预算过程中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并没有得到司法上的认同。尽管历任总统和历届国会都认同削减赤字的重要性,但是,在 经济 发展 出现较大波动时,总统和国会还是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编列财政赤字。由于2008年至今的 金融 危机的影响,在布什和奥巴马两任总统的积极建议下,国会制定了《紧急经济稳定法》(2008)所规定的不良资产救助计划以及《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2009)所规定的财政刺激计划,为恢复经济增长的动力,总统和国会依然选择了编列大规模财政赤字。尽管赤字削减型规则并不那么成功,这表明财政赤字的削减是很难通过 法律 预先设定规则的,但是,其对促进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而言,仍不失为极佳的制度范例。

美国控制财政赤字的预算平衡规则的二分结构,统辖于预算平衡隐含的宪法性目标之下,尽管预算平衡的宪法修正案命途多舛、难以通过。国会创设的程序控制型规则和赤字削减型规则,对于财政赤字的限制或削减各有侧重。程序控制型规则藉由较为完备的预算程序控制财政支出,规定了赋予总统预算建议权、巩固国会的预算权以及限制总统的预算权的法律规则。程序导向型规则的具体条款反映了总统与国会在预算政治上的角力和平衡,创建了“总统提议”和“国会审议”这一值得称许的 现代 预算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预算权在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分配规则设计得再完美,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财政赤字。而且,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甚至在不断扩大,新型的赤字削减型预算平衡规则,正是在这种现实制度诉求下创设的,尽管赤字削减型规则的实践并不那么成功,效果也并不那么明显。可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控制预算赤字是非常复杂而且困难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良好的经济状况和宽松的政治氛围。国会与总统始终没有放弃平衡预算的努力,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预算平衡规则不断演进的过程,“可以被视为是一个寻求能够在对平衡概念没有清晰的定义的情况下,保持某种平衡而且在偏离之后又能回到平衡的制度的 历史 ”[5]25

经济法、社会法乃至“促进型法”,都是法律有效发展的成果,都是典型的分配法,其发展历程中,涉及三条重要的路径:分配关系的调整、经济社会政策的变化以及相应法律随之发生的变化。“促进型法”是分配社会财富的法,是反经济周期的法,其表现出一定的周期变易,对经济的周期波动,国家力图通过经济政策、经济法律等手段的运用,来实现反经济周期的目标,从而使那些为反经济周期而实施的各类经济政策及其周期变化的研究价值也随之增加[24]“促进型法”把大量的经济社会政策及其手段法律化,从而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因而能够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从而具有突出的规制性,涉及对不同对象的发展选择和手段上的宽严取舍。经济法与社会法中能够直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以法定的鼓励性与促进性为手段的规范类型的集合,可称为“促进型法”。“促进型法”属于发展法学的研究范畴,如果说经济法与社会法是部门法分支的话,促进型法则属于一种法律类型或称模块。“促进”或“进步”等类似概念已经在现代性法律中数度使用,并已相对成型。预算平衡规则的逻辑结构,涉及到对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主体的权义结构安排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都必须而且可以从“促进型法”理论中寻求支持。

预算平衡规则在性质上属于促进型经济法的范畴。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法律规范类型,“促进型法”为法律促进预算平衡之基本原理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预算平衡规则是一种权益分配规则,其实质是国家财政权和国民财产权及其利益的均衡分配。法律对于控制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促进预算平衡的实现有着独到的制度优势。为了实现总体经济平衡,预算平衡规则应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和规范体系。预算平衡规则具备特定的规范结构和促进功能,将“促进”的理念和精神体现在“促进型法”的调整目标、基本原则、主体架构、权义安排和行为规则之中,从而使“促进型法”符合现代性法律的目标宗旨、基本原则和调整手段,成为自成体系的一类现代性法律规范[25]。这也许能够为《预算法》为什么只规定了三条法律责任提供一定的解释依据。换言之,《预算法》的实施机制并不主要依靠司法,其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和代议机关具有谦抑性特征的自我实现。由于法律责任的弱化,预算平衡规则这一实质意义上的促进型经济法的实现机制,必然不同于传统的“限禁型法”中以损害填平和惩罚性责任为中心的司法实现机制。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14篇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年来,本人能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局机关的学习要求,积极投身“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和解放思想大讨论实践活动,深入地进行学习讨论。以思想的大解放,推动预算管理工作上台阶,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整个组织收入和加强支出管理工作全过程。

二、踏实工作,努力完成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1、积极组织收入,强化支出管理,力争完成全年收入任务。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任务为533202万元,截止11月底完成521489万元,为年预算的97.8,预计能够完成全年收入任务。在组织收入和确保重点支出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收支目标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在省下达我市全年预算收支目标后,我们立即将任务分解到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明确目标,为做好全年组织预算收支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强收入预算管理,做好收入分析预测,完善增收机制,规范非税收入入库,确保全市财政收入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三是多次组织召开县(市)区财政局长和预算股长座谈会,及时了解全市预算收支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县(市)区组织预算收支工作给以指导,保证全市预算收支目标的顺利完成;四是在安排年初预算时,继续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支出,集中财力保证了市委、市政府“十件实事”投资1.0042亿元,并为省政府十件实事,配套1.5亿元,确保十件实事顺利完成。五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积极协调预算执行局和各业务科室,及时下达各项预算指标,加快专项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支出任务完成。

2、继续深化和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年,我们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关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和谐焦作建设的意见》。按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四权分离制衡的财政管理新体制,我们完成年市本级政府收支预算的编制,并和业务科室配合试编年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预算等政府公共预算。继续完善和深化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扎实推进零基预算、综合预算和绩效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1)、编制复式预算,提高管理的有效性。按照焦政办2007110号文件精神,我们在完成市级政府公共预算编制的同时,编制了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政府债务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住房公积金预算和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等7个复式预算,客观、真实、全面、精细地反映了所有政府性资金的全貌和流向,初步建立起了市级复式预算体系。

(2)推行参与式预算,提高民主理财水平。按照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专家论证管理办法、财政预算项目听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参与式预算改革中,我们以公开透明理财、科学民主决策为核心,对事关全局和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单位申报、财政汇审、项目公示、网民投票、资金评审、专家论证、社会听证、接受人大公审等程序,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依法推进科学理财、民主理财。

(3)实行预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级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通过市政府、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服务大厅等场所,将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并将事关全局和民生的重大开支事项的预算执行情况在广场、火车站、行政服务窗口等人群集散的地方设立电子屏幕,及时向社会公示,让政府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完善财政项目专家论证制度,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充分依据。先后于4月和10月召开了两次财政投资项目专家论证会,分别就年市委市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项目和部分涉及民生的发展项目,以及部门预算已经安排但年初预算没有具体的项目进行了专家论证。论证会议的召开,在财政政策制定中引入了公共选择程序,提高了财政预算的公众参与度,是完善我市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推进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一个突破性进展。同时,各位论证专家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3、认真研究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一是针对中铝中州分公司、焦煤集团赵固煤矿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系列问题,认真进行政策研究,多次向省提出调整税收征管办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财政政策支持。二是鉴于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对市政府拟出台的《关于当前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认真进行讨论修改,确保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及时到位。三是与社保科结合,认真研究省社会保障停发焦煤集团移交学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政策问题,并积极向省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焦煤集团有关人员共同做好相关的恢复发放工作,经过努力于今年5月份恢复了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并将前4个月相应资金通过焦煤集团转拨财政专户。通过此项工作,使我市年节约资金支出141万元,并且在今后年度内一直享受此项政策。四是我们积极配合市发改委做好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争取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4、执行新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时刻关注体制运行情况。一是对1999年以来财政体制方面的补助、基数等进行了认真清理,分别对不同类型的补助基数提出了针对性的清理与合并建议,并报局领导决策。二是根据市区财政体制调整的要求,确定了市级税源户名单,拟订并下发了相关的5部门配套文件,保证了市区财政体制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及时与税务部门结合,做好市区财政体制调整相关的收入调库工作,目前此项工作仍在积极地进行中。

三、廉洁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财政预决算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财政透明度;国际标准;差距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5-0092-05

中国财政透明度的研究进程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是中国财政信息公开的标志性事件,它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财政透明度的历程。2014年8月31日颁布的《新预算法》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都明确提出构建透明财政,同时将“财政公开透明”入法,形成了刚性的法律约束。可见财政透明、预算约束已成为法治之举。否则极易出现违规、腐败等问题,难以保证绩效。

国外财政透明的制度安排,最早应该追溯到1789年英国的《联合王国总基金法案》,该法案将国家预算正式纳入国家政治生活,国家预算的产生、执行和审查过程都彰显了财政透明度。作为一种依法产生、公之于众、立法机构审查通过、政府只能依法执行的制度安排,国家预算概念本身就体现了财政信息公开、民众广泛参与的含义[1]。

国内学者对财政透明度的研究集中在概念的界定和财政透明的必要性阐述方面。而概念的界定基本上与Kopits & Craig的定义相同,如王满仓 等(2005)认为,财政透明度主要是指政府向公众公开信息的程度,这些信息包含政府的结构和职能状况、政府财政政策的目标、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算等[2]。这一定义的重点在于在信息的公开程度如何。而从财政透明度的核心来看,公开仅是财政透明度的必要条件,财政透明度不仅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还要求政府及时地、系统地、充分地、免费地披露有关信息,包括预算信息、财务信息和绩效信息等。从本质上讲,财政透明度不是最终目标,而是杜绝腐败、保障绩效、加强问责,从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国家善治的一种方法。

一、财政透明度的理论基础

(一)知情权是财政透明度最重要的法理基础

财政之所以要透明,是因为它涉及到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即公民的知情权。很多国家在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知情权或获得信息权利的问题。我国宪法相应的规定也说明了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信息公开透明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可见,公民的知情权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也明确确定了公民有知情权。而公民的知情权中首要的是财政信息和公款的知情权,这就要求财政必须要透明。

(二)委托是财政透明度最重要的经济理论基础

委托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政府和公众之间本质上是委托人和人的关系。公众是委托人,政府是人。公众将公款委托给政府,政府作为人,掌握公款,管理公款。因此公款的取得、使用以及效果等信息属于公共资源,理应公开,也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同时公众作为委托人,将钱交给政府以后,作为整体仍然享有对公款的集体所有权和支配权。

二、我国财政透明度的国际、国内差距

(一)国际差距

随着财政透明度的国际努力,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相继制定了各国或共同的财政透明度标准。比较有代表性的标准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出的《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预算透明度最佳做法》,国际预算合作组织设计的《开放预算指数》等。这些国际标准为各国财政透明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指引和方向,为各国实现财政透明度的基本做法提供了指南。

依据财政透明度的国际标准,我国也有大量学者对财政透明度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财政透明度的重要性以及提高财政透明度的途径等方面。而关于中国财政透明度的评价及与国际标准的比较研究较少。具有代表性的当属2003年王雍君教授的《全球视野的中国财政透明度――中国的差距与努力方向》一文。文中分析了财政透明度的推动力量并参照国际规范,以IMF对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中国的财政透明度进行了对照。这个最低标准分为四个大类,分别是:明确角色和责任、信息的公共可得性、公开预算准备和执行过程、确保诚实。这四大类中又细分为27个小项。根据2003年的数据,在27项中,中国仅有一项是符合最低标准要求的,10项属于部分符合,其他16项都不符合。比如在“信息的公共可得性”这一大类下面的7项标准,中国全部是不符合[3]。

预算是财政管理的工具。在预算透明度方面,国际预算合作组织每两年一次开放预算调查报告。最新调查显示(见表1),2012年中国开放预算指数为11分,低于2008年的14分和2010年的13分[4]。不仅低于被调查国家的平均分(43分),也远低于新西兰(93分)、巴布亚新几内亚(56分)和韩国(75分)的得分。这说明中国在预算信息的公开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同时也说明公众对政府资金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

预算透明指数指标是由OECD和IMF等国际组织共同设计,根据对八个文件的公开状态和公开质量计算而来的。这八个文件中,目前中国有三个文件没公布,两个文件供内部使用,对外公布的仅有年内报告、年终报告和审计报告三个文件。这一方面说明中国政府的预算透明度亟待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通过一些低成本的措施,中国在提升预算透明度方面潜力巨大。开放预算调查还对检查立法机关和最高审计机构的监督程度进行了调查,同样得出中国的预算监督和公众参与度较弱。

(二)国内差距

从中国国内的调查来看,近些年,中国政府财政公开有了一些突破,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尤其近几年中央政府公开预算,公开“三公”开支预算,使“信息的公共可获得性”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总体来说,中国财政透明度很低这样的状况,并未得到改观。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连续七年开展了《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项目调研,并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政府资产负债、部门预决算及相关信息、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国有企业信息和被调查者态度九大信息要素对省级财政透明度进行评估,了2009―2015年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得分表[5]。从平均得分来看,七年来我国省级财政透明度平均分稳中有升,但上升的幅度不大。2009年的平均分为21.71分,2015年的平均分为36.04分,上升了66%,年均增幅9.42%。从最高分来看,最高分呈现出先下降后递增继而下降的趋势,说明一些财政透明度较好的省份并没有延续其积极性,反而出现“恐高症”。而历年的最低分基本变化幅度不大,在2014年创下了最低分的历史最低之后,2015年最低分反而达到一个最高值,这说明信息公开较差省份逐步加快了信息公开的进程,摘掉“最差”帽子的意识比较强烈。如果把这31个省份看做一个整体,那么这个整体经过七年的努力,其财政信息仅公开了三分之一左右,仍处于低水平状态。

相对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度更高,更能反映公共资源的取得和使用效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从2012年起致力于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的调查和评估。2014年的《2014年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将研究范围扩大到全国285家地级市政府和4家直辖市政府。采用从互联网获取全样本数据的方法,将指标体系分为“机构公开”“财政报告和数据”“其他相关信息”三个部分。其中“财政报告和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保基金等政府收支的“四本账”、部门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等[6]。从实证结果显示的情况看,政府“四本账”预算体系,按照公开的完整程度排序,公共财政预算公开得最好,其次是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程度较差。而各项具体指标中政府性债务的公开程度普遍较低,只有14个城市公布了相关数据,占城市总数的4.82%。

三、我国财政透明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财政透明度守则,财政透明度应达到职能和责任的澄清、公开预算编制、信息的公开可得性、对真实性的保证四项基本要求[7]。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我们不可能完全参照国际通行标准,但一些最低要求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从目前财政信息的公开程度来看,在政府职责明确和公共预算的编制程序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改善,而信息公开透明的范围、法律以及监督等方面,还难以满足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

(一)财政透明的范围不全面

由于政府的财政资金来源于公众,因此财政资金的收取和使用都应纳入预算,为公众所知,受公众监督。目前财政资金从性质上讲主要有四类: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资金。从各类资金公开的程度来看,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资金透明度最低;其次是第二类资金,即政府性基金,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四成,但透明度较差。从公开的各类文件来看,很多预算文件没有公开或者公开得不够详细。

1. 公开的文件数量少。根据中国预算组织进行的中国开放预算调查,八个有关预算的关键文件中,中国政府仅公开了三个文件,而对于预算前报告、公民预算案和年中审查这三个文件,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均未公开。上海财大在2015年中国财政透明度调查中发现,全国仅有七个省份公布了预算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年终资产负债表,尽管公开政府资产负债资金信息的省份比2014年多了三个,但没有任何省份完全公开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上的信息,固定资产、长期负债等信息几乎处于缺失状态。清华大学2014年《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政府性债务的公开率还不足5%。可见,公开的文件数量尤其是需要人大审查的一些重要文件不足,财政信息薄弱是财政透明度不高的直接原因。

2. 公开的文件质量差。对于已经公开的预算文件,由于政府预算做得比较粗,代编预算的比例还比较大,预算还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中。按照西方国家的经验,经人大审查的预算与项目的结合度为100%,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努力还远远不够。由于政府公布的预算信息不够细化,往往容易导致寻租现象。

3. 信息公开的渠道少。财政信息公开的渠道单一,即使是相关专家或分析人员要想获得需要的信息也非易事。比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预算、决算表格的相关数据和部门预算、决算表格的相关数据不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主动公开范围,社会公民需要申请才能获得信息,而公民申请又往往得到“不属于公开条例适用范围”的答复。

(二)预算编制的时限问题

其一,预算编制的时间较短。从预算编制的时间来看,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一般是从每年11月开始到次年3月份之前完成。无论是中央预算还是地方预算都时间跨度较小,编制时间较短,影响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其二,预算编制的周期与预算执行的周期不一致。我国的预算执行周期是历年制,即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而预算支出则是在每年3月份经人代会批准后才下达到各预算单位,这样往往导致前半年各部门无预算状态运行,后半年又出现“资金沉淀”、频繁调整预算的后果。其三,预算审议时间短。全国人大会一般是15天左右,这其中用于审议预算的时间一般只有一天,省人大和市人大的时间更短。这么短的时间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很难认真考证预算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得预算审议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三)财政透明的法制问题

财政透明度的提升,法制是保障。预算方案一旦确定,就代表了公众和纳税人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规模和结构的接受程度,具有法律效力。尽管2015年新《预算法》的实施将我国财政公开透明的法制问题推进了一大步,但仍有一些具有实质意义的安排从公众视野中消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与新《预算法》还不能有效衔接。财政透明度的提升有必要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将之升格为《政府信息公开法》,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制定政府财政信息公开负面清单,否则财政透明度很难取得实质进步。

(四)财政透明的监督问题

财政监督是现代财政的基本职能,是确保财政管理活动合规化、绩效化及保障问责的重要手段。从理论上讲,目前对财政监督的关注较多,但均未触及关键所在――公款的全程逐笔实时追踪监控,因而不得要领;而全程逐笔实时监控可以为治理腐败、提高财政透明度提供内控基石和技术基础。实践中,近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金财工程”建设及财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等各项改革的稳步推进,侧重于事后检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相对弱化的传统财政监督方式和手段已无法满足现代财政管理需要。因此,应按照现代财政的要求,从偏重事后检查、外部监督模式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内外监督相结合,以实现对财税政策执行和财政收支活动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逐笔实时监管。

四、我国财政透明度提升的关键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支柱,财政在国家治理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升财政透明度,加强绩效管理,已成为我国学术界的共识和政府的必然选择。依照我国财政透明度的国际差距和国内差距,以及我国财政透明度中存在的问题,中国财政透明度的提升除了需要一系列制度建设,如法制建设、监督制度建设、预算制度建设外,还需要解决两大关键问题,一是政治意愿的问题,二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一)技术层面

1. 加强预算分类,特别是支出分类的科学化和细化。目前我国还没有准确的符合国际化的分类系统,今后应遵循国际上流行的功能分类,做到以功能套规划、以规划套活动、以活动套条目。财政支出按照类、款、项、目、节五级科目进行预算编制,将预算目的、预算需求都放到预算报告中。同时,扩大预算报告的内容,不应仅提供数字,还应制定预算报告解释性文字和说明。

2. 建立规范的预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度。目前我国政府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报告的公开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决算报告比较模糊,而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在内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布的更是少之又少。根据新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用“双报告”制,既要公布预决算报告还要公布财务报告[8]。同时,对于公布的报告还要通俗化,对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在附注中明确说明。

3. 建立权责制政府财务报告。透明财政要求政府向公众提供有关公款的全部信息,而权责制政府财务报告可以反映政府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有利于掌握“家底”,因此建立权责制政府财务报告是提升财政透明度的重大举措。

(二)政治意愿

尽管财政透明度是个技术问题,但是要实现比较高的透明度,最关键的还是政府官员的政治意愿,如果其政治意愿足够强大,那么技术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1. 建立政府官员公开信息的激励机制。将财政透明纳入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指标中。摒弃过去一味以GDP、财政收入等指标为依据的政绩考核标准,将财政信息公开透明纳入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中,加强政府机构及官员自身的责任感。

2. 引入监督机制,强化问责。依照法律和公民、社会以及媒体的舆论监督,来硬化官员的约束。纳税人对公共财政的关注度越高,财政透明度提升得就越快。同时组织专业人士或通过专业的人民代表来进行监督,以降低监督方面的成本,形成监督的良性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IMF.财政透明度守则[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王满仓,刘辉.关于提高我国财政透明度的探讨[J].社会科学辑刊,2005(1):83-86.

[3]王雍君,全球视野中的财政透明度:中国的差距与努力方向[J],国际经济评论,2003(7):34-39.

[4]IBP.Open budget report 2012[DB/OL]. 2010-10-03.http://www.international budget .

[5]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15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

[6]俞乔.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2012-2013)[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