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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

宏观调控的概念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概念;宏观调控;宏观经济管理;中国范式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1—099—06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寻求“中国学术的主体性”、建立中国自己的“学术范式”,是相当一批理论研究者矢志不移的追求。经济学的研究也不例外,探讨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构建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是很多研究者的努力方向。宏观调控就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学概念,对于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具有潜在的理论研究价值。在中国30余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宏观调控发挥着越来越令人关注的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宏观调控已经有六轮完整的实践,第七轮也正在发展之中。透过这长期的实践,中国宏观调控无论是目标选择,还是实施手段,与经典的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关于宏观经济政策的界定、论述相比,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特殊性。首先,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制度一般被认为是外生的,但中国的宏观调控被中国党和政府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其次,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宏观经济政策并不针对结构问题,但中国的宏观调控始终在强调结构的优化;第三,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但中国的宏观调控手段还包括行政手段。

这种来自实践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导致理论界在关于宏观调控的认知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理论界目前关于宏观调控的认知存在着广义论、狭义论和特色论三类观点。广义论者将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干预,把政府针对市场失灵采取的所有经济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以马洪(1993)[1]197曹玉书(1995)[2]2、(2004)[3]等人的观点为典型代表。狭义论者则将宏观调控简单地对应为西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认为宏观调控仅指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以黄达(1999)[4]2、张鸿岩(2004)[5]100、许小年(2007)[6]和汤在新(2006)[7]86-92等人的观点为典型代表。特色论者认为中国的宏观调控是属于中国特色的国民经济管理行为,是基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衍生的理论概念,从目标选择到手段选择都不能用经典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只有少数学者持特色论观点,其典型代表是刘瑞(2006)[8]等。比较上述观点,广义论的缺陷在于将政府规制等微观措施也纳入宏观经济管理的范畴,混淆了宏观和微观的差异;狭义论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理论,虽然被众多研究者所接受,但无法解释宏观调控作为中国特色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所体现出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而特色论虽然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现实,但缺乏系统的理论成果,因而成为少数派。这些分歧说明,解读中国的宏观调控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的宏观调控措施有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关注中国的宏观调控行动,更提升了中国宏观调控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如果我们能够在宏观调控的理解和认知方面给予合理的解读,无疑将有助于中国经济学体系的构建。

二、宏观调控: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

1978年以前,中国经济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直接面向企业等生产者的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是国家管理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市场逐步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在经济转型的同时,中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干预和管理方式也在转型,宏观调控发挥着越来越令人关注的作用。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到,宏观调控概念经历了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形成和发展链条。宏观调节的提法最早见于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提出:“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越要善于在及时掌握经济动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利于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1985年8月13日,针对当时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膨胀的情况,《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瞻前顾后、统筹安排》指出:“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同志较多地重视微观放活,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控制的指示。”这是宏观控制首次正式出现在公开报刊上。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中央决定进行经济调整,治理经济环境。1988年9月26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从此,宏观调控在中国开始成为一个流行的概念。到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发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党和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论述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认识。该文件对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进行了概括,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该文件明确了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明确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中央银行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考察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初期关于宏观调控的重要文献,我们可以从中观察到宏观调控最初的一个认知框架:

首先,党和政府提出宏观调控是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等问题结合到一起的,这些问题是中国经济转型之后才出现的,因此宏观调控从时间逻辑上来看是中国经济转型的特殊产物。其次,宏观调控不但具有总量调控的功能,也具有结构调整功能。第三,宏观调控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的主体。第四,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以间接手段为主,强调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显然,宏观调控对结构问题的重视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完全不同于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当中单纯针对总量进行调节并强调运用间接手段的宏观经济政策。

在初步认识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特别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对宏观调控的认识不断深入。

这首先表现在对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给予了进一步的强调和明确。十四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五大报告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十六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从高度上明确了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

第二个方面的表现是对宏观调控承担结构调整任务的基本认识更加坚定。十五大报告提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十六大报告虽然没有强调结构调整是宏观调控的任务,提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但“主要目标”这样的措辞并没有将结构调整从宏观调控的视野中剔除出去,而接下来200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不但将结构调整和投资结构联系到一起,而且关注到了地区结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五个统筹,更是空前强调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结构性问题。

第三个方面的表现是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认识逐渐成熟,形成了经济与法律为主,行政手段和其他政策手段相辅助的基本认识。1998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2008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则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发挥各种政策的组合效应”。

第四个表现是强调宏观调控对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作用。2003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宏观调控要着眼于保持经济稳定较快增长”,200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搞好宏观调控,既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适时适度调整政策实施的力度和重点”。中央政府将宏观调控作为保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说明宏观调控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管理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方式。

第五个表现是中央政府作为唯一的宏观调控主体被明确。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以分权为导向的改革进程逐步发展,中央政府曾经认为地方政府也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伴随着经济转型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出现,中央开始强调宏观调控权力集中在中央的观点,宏观调控的主体也就被明确为中央政府这一唯一主体。1993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强调“坚决维护中央对全国宏观经济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随即,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会议文件再次强调:“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

与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实践过程中宏观调控概念清晰的形成和发展链条相比,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却没有宏观调控的概念,只有宏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考察西方经济思想史,尽管关于宏观经济的一些理论观点早在17世纪中叶就已经出现了——熊彼特认为早期宏观经济学说发展的线索始于威廉·配第,[9]327但“宏观经济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挪威经济学家拉格尔·弗瑞希在1933年提出的,而宏观经济理论框架的基本建立则以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出版为标志。然而,在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文献和经济学辞典当中始终没有出现宏观调控这个概念,经济学家们只是运用宏观经济政策这个概念来描述政府在宏观上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实践。萨缪尔森在其著名的《经济学》中关于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和目标的表述就是一个真实写照。萨缪尔森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职能在于提高效率、增进平等和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同时减少失业和降低通货膨胀,政府依赖于税收、支出和货币管制等政策工具以实现上述目标。[10]73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关于宏观调控概念的认知框架。

第一,宏观调控是中国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中国经济特有现象,因此,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在现代经济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概念。

第二,宏观调控是中国政府根据对国民经济运行形势的基本判断,针对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而采取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这些新问题是计划经济时期所未有的,也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实践中没有的。因此,宏观调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中国特色表现在:除了市场失灵这个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意义的经济学逻辑外,宏观调控还存在两条中国式的逻辑线索。第一条线索是由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中国经济面临众多的结构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在宏观层面上予以协调,因此单纯针对总量的需求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宏观调控必须强调结构性目标。第二条线索是政治和文化线索,即中国作为一个中央集权体制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的特殊逻辑。在中国,国家的统一和中央的集权是中国独特的政治和文化传统,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必然要遵循中国政治和文化的历史传统。党和中央政府除了达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目标以外,还需维护国家的统一、中央集权体制的生存和延续,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是分权和竞争,所以党和政府必须在宏观上对任何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因素和问题进行调节和控制,特别是控制,于是宏观调控不仅仅强调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影响作用,更有直接影响的能力。

第三,宏观调控强调操作性和功能性,是一个由一元化的调控主体、二元化的调控任务和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构成的三位一体的操作——功能框架。所谓一元化的主体,是指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仅限于管理调节地方经济的发展。所谓二元化的调控任务,是指宏观调控的任务既包括总量调节,也包括结构调整。所谓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是指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必要的手段。

三、中国宏观调控的理论意义: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中国范式

基于前文对宏观调控概念形成和发展脉络的分析,中国的宏观调控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既不同于西方式的政府干预,也不同于西方式的宏观经济政策。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关注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行动,宏观调控的上述差异性是否意味着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某种范式特征?如果是,围绕宏观调控的研究和相关观点将丰富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为构建经济学研究的中国范式提供理论支持。

范式的概念源于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库恩在其经典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中探讨什么是科学的命题,第一次提出了范式理论以及不可通约性、学术共同体、常规科学、范式危机等概念,深刻揭示了科学革命的结构,开创了科学哲学的新时期。库恩认为,科学是由某些特定的“范式”支配的,形成所谓常规科学,科学家们围绕常规科学努力扩展此时的主流“范式”;在研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用主流范式解释的现象和事物,当这些现象和事物不断出现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会出现当前范式的解释危机,最终导致科学的革命,出现一个新的主流范式,而新的范式又如同前一个范式形成类似的发展过程。通过范式概念的建立和表述,库恩回答了什么是科学这一问题,他认为范式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理论体系,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是科学家集团(学术共同体)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这些东西在心理上形成科学家的共同信念。库恩认为范式的特点是:其一,范式在一定程度内具有公认性;其二,范式是一个由基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等构成的一个整体,它的存在给科学家提供了一个研究纲领;其三,范式还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可模仿的成功的先例。在库恩范式概念的基础上,什么是科学这一命题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即一门学科能否成为科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领域的学者对过去和目前的成就能否取得共识,能否拥有共同的范式,如是,则我们就可以说它是科学。

库恩提出范式概念后,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科学哲学领域的研究者们对于科学中到底有没有“范式”进行了激烈、持久的争议,而在科学哲学领域以外,特别是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的学者出于对本学科科学性的关心和建构,积极地运用“范式”的概念对各自学科进行着方方面面的分析。范式概念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影响自然也被经济学家看到,从而被引入经济学研究领域。范式概念被引进西方主流经济学后,经济学范式主要表现在边际主义的发展,主观效用论和边际分析方法迅速成为经济学者的共同的分析工具,也由此推动了新古典主义的主流地位的形成。宏观经济学内部也有相对立的范式:既有以理性预期为基础的市场出清假设,即古典宏观经济学,也有凯恩斯主义和后凯恩斯主义。在中国,也有学者提出了中国经济学的研究范式问题。例如,樊纲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变迁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中国经济学在1979年以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流范式,应该说就是50年代初在斯大林主持下写成的苏联版《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的那个范式……中国经济学界改革开放以来所感觉到的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其实主要就是苏联版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现实问题的冲突;所力图‘改造’、突破或放弃的‘范式’,就是所谓的‘苏联范式’。”[11]

具体到我们目前的研究对象——宏观调控,从范式理论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前文所提到的中国宏观调控相对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这些差异性,为形成一组能够凝聚研究者共识(学术共同体)的概念、观点、理论取向和研究方法奠定了逻辑基础,换言之,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范式特征。

第一,中国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呈现出独特的认知路径。不论对宏观调控概念持有怎样的观点,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即尽管市场经济的理论源于西方经济理论,但西方经济理论中没有宏观调控的概念,只有宏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而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历史实践当中,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经历了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发展链条,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的理论总结。

第二,中国的宏观调控行为植根于东方社会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一条中国式的经济、政治、文化线索决定了宏观调控通过目标和手段体系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首先,从经济层面而言,由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中国经济面临众多的结构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在宏观层面上予以协调,宏观调控必须强调结构性目标,与西方经济学语境中忽视结构问题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全不同。其次,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古老文明传统的东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有其特殊逻辑。在中国,党和中央政府除了达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目标以外,还需维护国家的统一、中央集权体制的生存和延续,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是分权和竞争,所以党和政府必须在宏观上对任何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因素和问题进行调节和控制,特别是控制,于是宏观调控不仅仅能够发挥西方主流宏观经济理论中强调的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影响作用,更有直接影响的能力。

第三,中国的宏观调控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这套理论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传统计划经济理论的教训并吸收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在中国经济转型的社会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发展观是其中的最新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中国经济转型已经30年,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未来,中国经济体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继续完善,而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力。

第四,中国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同样具有差异性。长期以来,尽管西方经济学不同流派之间就是否应该对宏观经济进行政府干预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是,西方宏观经济学不同流派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大都基于以下几个隐含的假设[12]38-41:其一,制度是外生的或中性的,对经济运行是无摩擦的;其二,宏观经济政策的目的是熨平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原因导致的经济周期,并且主要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存在;其三,假定市场是同质的,将研究定位于总量层面,不考虑结构性问题。上述隐含假设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宏观经济,在发达国家没有制度变迁的问题,也没有结构性问题,于是制度中性假设和市场同质假设保证了在不同时期推出的宏观经济政策具有相似的效果和可比性,成为宏观经济学通过大量计量分析找到宏观经济运行的规律和检验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的逻辑前提。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调控研究而言,由于上述隐含假设根本不存在,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在中国面临严重的水土不服。因此,充分认识到西方宏观经济学的这些隐含假设并因此思考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对于中国宏观调控理论在借鉴西方宏观经济理论时进行合理的扬弃至关重要。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所有显著的差异性都是无法从现有的理论框架中直接得到解释的,无论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苏联范式”,还是在西方经济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中,都无法得到答案,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新范式特征:

宏观调控是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逻辑。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形成了一元化的调控主体,二元化的调控目标、任务,以及多元化的手段体系这三位一体的操作——功能框架。如前文所述,一元化的主体是指宏观调控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仅限于管理调节地方经济的发展。二元化的调控任务是指宏观调控的任务既包括总量调节,也包括结构调整,其目标是短期经济运行的总量平衡和长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优化。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是指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其他必要的手段。

我们认为,以上述认识为圆心,足以形成中国宏观调控范式的内核,进而形成关于中国宏观调控的概念、观点、理论取向和研究方法的较为一致的认知。事实上,从目前的文献看,已经有一定数量的研究者在某个方面与上述观点相近,这说明一个关于宏观调控研究的“科学共同体”已经形成。从库恩范式理论的视角来看,这无疑是一个范式。当然,任何科学范式都是在实践发展中产生、发展和成熟起来的,理论界的争论正是宏观调控研究学术价值和意义的体现,随着相关实践的发展,人们的认识必将形成相应的范式。我们也希冀本文对宏观调控的分析和观点能够为构建研究中国宏观调控的主流范式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马洪.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

[2]曹玉书.宏观调控机制创新[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3]单羽青.为宏观调控“正名” 松紧结合组合式调控[N].中国经济时报,2004-11-29.

[4]黄达.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张鸿岩.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规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许小年.为宏观调控正名[N].经济观察报.2007-12-22.

[7]汤在新.为宏观调控正名[J].经济学家,2006(1).

[8]刘瑞.宏观调控的定位、依据、主客体关系及法理基础[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5).

[9]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10]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14版)[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

[11]樊纲.“苏联范式”批判[J].经济研究,1995(10).

[12]王静.转型经济中的宏观调控:基于实践的探索和反思[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责任编辑 张海波]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 Chinese Paradigm in Macro-Economic Management: On the Theoretical Values of China’s Practice in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ZHANG Yo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Party School of the Beijing Committee of CPC, Xicheng, Beijing 100044)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2篇

一、共同话语是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互动的基础

(一)问题: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不一致?有些经济法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是不一致的。在这些经济法学者中,也还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大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有的则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小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分述如下:(1)郑少华、吴晓晖在《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及方法》一文(以下简称“郑、吴文”)中指出:“由于‘宏观调控’一词的本源是经济学,而经济法是对经济现象的法律规制,因此,法学对经济学概念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要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法学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体系,如果保持完全一致,势必打破法学长期以来形成的研究路径,因此,在构建一个子部门法体系时,不必拘泥于经济学的严格界定。比如:宏观调控法的体系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宏观调控法体系只应当包含利用货币政策进行调控的金融政策法和通过财政政策调控的财税政策法。但法学出于研究行为的学术传统,从宏观调控行为的整个流程来考虑,将规划法也纳入其体系之中。从经济学上讲,‘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根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其资源配置方式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①,它并不是宏观政策工具或宏观调控针对的直接对象。但是,调控主体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可以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宏观调控法也将‘产业政策法’或‘产业调节法’纳入其中。”②(2)漆思剑在《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以下简称“漆文”)一文中虽然也同样认为经济法学上宏观调控的含义不同于经济学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对“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有着与“郑、吴文”完全不同的理解,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指国家干预。“经济学之宏观调控明显不同于经济法之宏观调控。经济学的宏观政策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其前提是自由经济。因此,大凡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都是宏观经济政策。对应经济法领域,不仅包括宏观调控法,还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包括市场规制法。如果把经济学概念照搬到经济法学领域,那经济法也应更名为宏观调控法了。这一点,经济法学界是不可能接受的。在经济法学界看来,宏观调控只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方式,是与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具有同等地位的概念,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再者,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着眼于提高经济总量,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不仅要提高经济总量,还要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包括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协调、健康发展;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立足于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目标,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融入了价值判断,引入了社会经济公平,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总体公平。这些差异非常显著。”③以上两种来自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的解释虽然迥然不同,但却殊途同归,共同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含义是不同的。对此,笔者有以下疑问:首先,法律对宏观调控的规制是以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行为为对象的,如依“郑、吴文”所言,规划、产业政策不属于宏观调控,那有什么必要把调整规划、产业政策的法律称为宏观调控法呢?这样不是徒增纷争吗?直接叫规划法、产业政策法不是更好吗?况且,它们既然不属于宏观调控,应当具有区别于宏观调控的特殊规定性,对法律调整也应当有特殊的诉求,由宏观调控法调整也不合适。如依“漆文”所言,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等于国家干预,那么相应地,经济法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也就是经济法,两者等同,经济法学界为什么不接受呢?又有什么理由不接受呢?其次,“郑、吴文”指出法学要与经济学上的概念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保持一致,当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概念扩展到超出经济学上宏观调控概念的外延时,两者如何能保持一致?最后,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既然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那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究竟是指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还是指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呢?如果指后者,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变成了无的放矢,如果指前者,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以上疑问表明:即使不能就此判断“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至少可以说两篇论文对此观点的论证是不充分的,有关这一问题的分析还需另辟蹊径。

(二)分析: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要搞清楚“经济法学是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这一问题,必须从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说起。关于经济法与经济的关系,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马克思关于法与经济关系的经典论述:“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经济法也是由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其次,我们想到了近年来颇为流行的法经济学,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的构建反映或者应当反映经济效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确实反映了经济法与经济的密切联系,但是,这不是专门针对经济法而言,而是所有法律均具有的与经济的密切联系,并没有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关系的特殊性。两者关系的特殊性主要是由经济法的内容所决定的。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要调节经济,必须建立在对经济规律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否则,国家调节就缺乏科学的依据,难以达成预期的目标。许多经济法的问题,实质上是经济问题,没有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就难以找到解决经济法问题的钥匙。经济学发展到今天,成为了经邦济世的显学,在法治社会,经邦济世的技术必须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其价值,经济法就是转化经济学经邦济世技术的法律,不懂经邦济世的经济学,经济法学就难有所为。对此,著名经济法学者漆多俊先生早在1993年就曾深刻地指出:“一个出色的经济法学家,应该同时是一位够格的经济学家。”②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均以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经济学揭示经济运行的规律以及国家干预经济的绩效、时机和方式;经济法学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保障国家干预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制度建构建议。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就其研究的共同对象———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应当有共同话语,否则,两者难以协同推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三)结论:经济法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一类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共同关注的对象,经济学研究宏观调控的绩效,应该何时、采用何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解决为什么要进行宏观调控、怎样进行宏观调控的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宏观调控中的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监督,保障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并防止其滥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达成宏观调控的目标。离开经济学的研究,经济法学无法进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研究,因为根本不知道应该给谁配置权力、配置多大的权力;离开经济法学的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必然出现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和腐败,甚至可能沦为利益集团实行经济掠夺的工具,难以达成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因此,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只有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形成共同话语,两个学科才能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如果两者使用同一个概念,表达的却是不同的含义,就很难产生协同作用。

二、宏观调控的界定

(一)问题:众说纷纭的宏观调控说“一千人心中有一千种对宏观调控的理解”可能有些夸张,但人们对宏观调控的理解确实是千差万别的。综合国内学术界及实践中对“宏观调控”的界定和使用情况,可以划分为四大类,笔者在此按照其外延的大小,分别用“微”、“小”、“中”、“大”来概括。(1)“微”。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行为。如许小年认为,宏观调控指的是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宏观政策”和“总需求”。宏观政策有且只有两类,即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政府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税收与财政开支,调节以国内消费与投资为主的社会总需求。宏观调控从来不以供给为目标,从来不以产业结构为目标。①樊纲等人认为:“宏观调控不是指‘经济计划’,也不是指产业政策和收入政策,而是指通过政府支出与货币供给政策,对经济运行的总量关系进行调节。”②吴敬琏也指出:“现在认识和实践上还有一种误区,就是把产业政策等同于宏观调控。这种说法完全混淆了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总量的调控,指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总量手段调解社会总需求,而不是指具体部门的发展、企业的运营。”③(2)“小”。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熨平经济波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等经济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进行调节,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或国家,客体是国民经济的总量,主要是指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手段是货币、财税等宏观经济政策,不包括产业政策、结构优化标准和环境政策等。④(3)“中”。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间接调节供给与需求,以及国民经济结构,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国民经济结构得到优化。①(4)“大”。该种观点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干预,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所采取的一切干预措施。“为了实现所谓的宏观性经济目标,必须采取必要的经济政策。在斯蒂格利茨和萨缪尔森等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看来,宏观调控相当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这些经济政策不仅包括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也包括反垄断和国有化等政策。”②“可见,在西方经济学中,宏观政策工具(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通用;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的各种措施都可归纳为宏观政策工具,包括反垄断、国家投资、各种宏观经济手段。所以,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国有化)也是西方经济学所谓的宏观政策工具。目前非常流行的西方经济学的经典教材除了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工具外,对反垄断、国有化和私有化也都有涉及。”③

(二)分析:不同定义的立足点第一种观点将宏观调控限定在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总需求的调节,范围极其狭窄。但这却是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最为契合的界定。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实际上只是一种总量控制,追求和实现的经济平衡属于总量平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宏观经济政策专指政府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控制总需求水平,以减缓或消除经济活动水平波动的政策。第二种观点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范围有所扩展,认为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需求,也调整总供给;不仅使用经济政策,而且使用行政措施。这种观点也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些西方经济学家(新凯恩斯主义学派)主张增加有效供给的办法稳定经济。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简单来说,这两种观点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前两种观点相比,第三种观点大大扩展了宏观调控的范围:(1)将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2)扩展了对供给与需求的调节范围,将对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间接影响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不限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就结构调整来说,包括城乡结构调整、区域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结构调整、投资消费结构调整、进出口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等。就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调整来说,如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实践中理解的宏观调控,见于党政机关的文件和政府官员的讲话,也得到部分经济学者的认同。但是,这显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2004年5月访华时对中国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作出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④那是不是说,该种观点错了呢?这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至于第四种观点,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国家干预,定义过于宽泛,与我国的实践也不相吻合,只是有些政府官员为了给直接干预经济提供借口的一种故意混淆行为。学术界很少有此种观点,实践中也受到人们的批判。

(三)深究: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的含义,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说起。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并没有“宏观调控”这一范畴,“宏观调控”一词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其最初是为了给扩大企业自提供依据,强调政府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的微观管理,而只应当从宏观上调控经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先使用了“宏观调节”概念。1989年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此之后,宏观调控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党和国家更是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实行“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3年,“宏观调控”一词被写入《宪法》,当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当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的任务和手段阐述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200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体系做了如下表述:“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在阐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时指出:“加强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土地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合,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合理调控经济增长速度,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实现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可以看出,尽管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宏观调控的内涵并没有做过专门的界定,但以下几点是显而易见的:(1)宏观调控始终是作为与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存在的,主要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间接干预,但也包括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宏观经济需要所采取的必要的直接干预措施。(2)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3)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经济手段为主,也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经济手段中,既包括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包括计划以及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等其他政策。由此可见,宏观调控与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不能划等号,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来界定宏观调控,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而指责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原有之意则越来越远”①,显然是犯了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错误。

(四)结论:对宏观调控的正确界定宏观调控既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土生土长”的一个概念,打上了“中国特色”的烙印,我们就不能用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去限定它,而应从中国的实际去理解它。上述第三种观点对宏观调控的理解是为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解。我们可以在我国政府的文件中、国家领导人和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中看到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从实践中的调控措施来看,我国的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不仅“谋全局”,也“谋一域”;不仅使用经济手段,也使用行政手段。当然,这种论证方式可能受到循环论证的指责:先假定了宏观调控调整结构,然后把调整结构的措施纳入到宏观调控中来,并反过来论证宏观调控包括对结构的调整。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实践中采取了这些措施,且采取这些措施的机构认为这些措施就是宏观调控措施。

不过,第三种观点虽然是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表述并不准确。在法治社会,一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列并不合适。因此,宏观调控的定义应修正为:政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依法调整运用其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和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微观经济行为的政策过程。该定义包括三个要点:

(1)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控结构;既调控全局,也调控局部。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影响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既可能是总量不平衡,也可能是结构不合理;既可能是全局性问题,也可能是局部性问题。因此,宏观调控既调控总量,也调控结构;既调控全局,也调控局部。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概念;宏观调控;中国范式;理论价值

学术研究应该带有本国的文化特色,应该与国家大的环境息息相关,对于我国来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范式一直以来都是很多理论研究者所追求的目标,经济领域的研究也同样如此,而我国所进行的宏观调控正是极具我国特色的经济现象,对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我们可以从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经济管理的差异性出发,进一步的认识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从而更好的理解我国的经济体系。

一、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之间的差异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宏观调控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重要意义已经逐渐被人所认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宏观调控已经在进行第七轮的发展,在这个漫长的发展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发现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有着十分巨大的差异,这体现在管理过程中的多个方面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宏观调控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并非是市场的本质特性,而是在市场外部所形成的,而我国把宏观调控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2)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宏观经济作用在经济体系的各个层面上,但是不应该包括经济体系原有的结构,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调控而言,却是着重强调宏观调节对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作用。

(3)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和我国在实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政策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通过财政和货币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在我国还会采取行政手段等来保证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尽管目前对于宏观调控的认知还存在着很多分歧,但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大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却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这无疑提醒我们我国宏观调控极具理论研究价值,对我国构建起完善的经济体系大有好处。

二、宏观调控这一概念的形成

在改革开发之前,我国对市场经济的控制主要通过任务计划或者命令等对市场生产者实行直接的控制,而在改革开发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发生转型,与此同时我国对市场经济的控制手段也在发生了变化,宏观调控的作用也渐渐的展现出来。在我国进行经济体系转型的过程中,我们能够发现从最初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调节,到中期的控制,再到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 “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最终完成了概念的形成,并且在不断的进行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转型的产物,因此极具中国特色,并且不仅能够实现经济总量的控制,还对我国经济结构有着很好的把控作用。

三、中国宏观调控的理论意义

从上文笔者的论述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宏观调控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与西方经济管理有着极大差异的经济行为,并且有着巨大的实际作用,使得世界对于我国如何通过宏观调控度过经融危机十分的关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宏观调控最大的理论意义就是形成了宏观经济管理的中国范式。

第一,中国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呈现出独特的认知路径。首先我们要明确宏观调控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并不存在于西方的经济理论当中,而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的理论总结。

第二,中国的宏观调控行为植根于东方社会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一条中国式的经济、政治、文化线索决定了宏观调控通过目标和手段体系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尽管我国在改革开发开始之后,经济形成一片大好,但是仍然无法否认,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存在很多不平衡的现象,这些都需要依靠宏观调控对市场结构的控制。其次,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有其特殊逻辑。由于市场经济除了往往带来更加激烈的竞争以外,还会带来权力的分割和转移,因此,我国不仅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以外,还需要考虑各项因素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

第三,中国的宏观调控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这套理论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我国从改革开发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在这一段时间里,我们完成了经济的转型,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并且合乎我国发展的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我们不仅能够保证经济不收外界经济危机的重大影响,也会展现出更好的发展前景和更为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中国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同样具有差异性。方宏观经济学不同流派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大都基于几个隐含的假设,例如: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特性、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宏观积极管理对市场结构的作用等等,不过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而言,这些假设的问题并不存在于我国的经济体系当中,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经济管理经验时,应该充分的考虑到其理论意义在我国的适用性,做到合理的筛选和利用,使得我国经济能够获得更大的进步。

四、结语

我国的宏观调控所有显著的差异性都是无法从现有的理论框架中直接得到解释的,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新范式特征,是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逻辑。因此,我们说宏观调控形成了经济管理中的中国范式,我们对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满平,黄文彬,黄应刚. 宏观调控政策运行机制、绩效评估和转换策略选择[J]. 经济学动态. 2011(03)

[2]张志敏,冯春安. 中国宏观调控理论的演变、纷争与挑战[J]. 经济学动态. 2009(11)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4篇

一、质量监管与质量监督

近年来,“质量监管”成为一个在中国的质量词典里频繁出现的词汇,成为体现社会对质量安全期望值的基本概念。但“质量监管”没有严格的理论和技术解释。对质量监管内涵的认识,可以从质量监管的社会期望去把握。

“质量监管”的社会期望主要包括三方面内涵:一是对产品质量特别是对食品等密切关系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要把好市场关,决不放过任何可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安全的产品进入消费领域:二是这项工作是政府公共行政的一部分,因为政府有责任和能力承担这一职责:三是相关部门要负起责任来做好这件事情,失职渎职要追究相应责任。因此,“质量把关”、“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就成为社会公众和政府对“质量安全监管”提出的要求。

相对有着清晰的理论和法律解释的概念是“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措施和制度,但是“质量监督”并不同于“质量监管”。国际标准Oualitv Management andQuality assurance-――Vocabulary ISO/DIS 8402:1994对质量监督(OualitvSurveillance)定义为:“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这一概念也被国家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 6583―1994等同采用。在美国,一般也把质量监督(quality surveillance)解释为:“对条件、方法、程序、产品的状况进行监测、验证,以及对相关的记录进行分析。以确保既定的要求得到满足。”

质量监督实际也是一种合格监督形式。国家标准提出“合格监督”的定义是:确定持续满足合格要求的合格评价。2002年的国家标准规定合格监督的定义是:确定是否按规定的要求持续合格的合格评价。

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看,对质量监督主要功能表面上的解释不外乎监视、验证、分析、评价等内容,尽管质量监督的内涵和职责不断发展,其概念始终没有脱离这个基本范畴。因此,无论从标准的定义还是从国内外惯常的解释看,“质量监督”的理论概念都与“质量把关”的社会期望有明显距离。

实践中,行政部门提出质量监督的概念是:质量监督是根据政府法令或规定,对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的活动。进一步解释为:质量监督是为了确保产品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视、验证和分析,并对不满足要求的产品及其责任者进行处理的活动。这里把“对不满足要求的产品及其责任者的处理”纳入了质量监督范畴,但是依此概念而实施的行政活动仍然不能满足质量监管的期望值。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产品和责任者的行政处理不能代替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的工作。

实现质量把关,必须在质量形成过程的监视、验证、分析和评价基础上,提出纠正质量差误的根本方法、方案,并组织实施,以防止再次产生类似质量问题。“质量监督”的概念在过程的描述中没有明确这一点,这就必须寻找新的理论阐述,为“质量监管”提供思路的支持。

二、质量监管与质量控制

“质量监管”与“质量监督”仅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有很大不同。因此,有必要从管理学的角度研究质量监督。根据管理学概念,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计划、协调、控制、监督等,监督仅是管理的职能之一。为了更好的“管”,必须落实“控制”等其他各项具体职能,特别需要用“质量控制”的概念去研究“质量监管”。

美国质量管理大师朱兰博士提出质量管理的三部曲: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因此,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项职能。

什么叫质量控制?国家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6583-1994中,“质量控制”的定义是:“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该标准作废后,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标准又对“质量控制”做出定义:“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该解释与“质量把关”的内涵一致,而且跟“质量监督”定义中关于“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的表述也相吻合。也就是说,质量控制应是质量监督概念中本来之意,问题在于“满足规定的要求”是一个较原则的表述,定义没有解析质量控制的具体内容和过程。所以,需要从控制理论的角度对“质量控制”的内涵深入讨论,同时解决对“质量监督”概念的不完全认识问题。

标准提出:控制是指为了实现组织的计划目标而对组织的活动进行监视并纠偏矫正,确保组织计划与实际运行状况动态适应的行为。所以,控制包括三项主要活动:一是制定计划目标,提出控制的目的和依据:二是实施监视,对照目标的要求检查计划的实际运行状况:三是对发现的实际运行与计划目标的偏差进行纠正,使之符合计划目标的要求。简言之,控制:目标+监视+纠正,质量控制的过程则应当是制定质量目标、监视质量运行情况和检查质量绩效、对发现的质量偏差进行纠正,这一过程正体现了GB/T19000-2000标准定义提出的“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的本义,

质量监督之所以不能满足质量把关的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质量监督”从概念上没有强调、从职能上没有落实系统纠偏和质量改进的工作。因此。从质量控制的角度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完善,是提高质量监督实效性的需要,

以质量安全为目标的质量把关,就是宏观层次的质量控制。宏观质量控制就是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思路的理论解释。当前,亟需从宏观控制角度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面研究。

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思路

(一)宏观质量控制

宏观质量控制实际上是通过社会组织的协调,实现拟控制社会物质产品的总体质量以及保证这些产品质量的相关要素满足质量要求的控制活动。同通常控制活动一样,宏观质量控制的过程:一是制定宏观质量目标:二是对目标的实现实施监视:三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其中,最需要讨论的是目标和质量差误纠正的问题。

1 宏观质量控制目标的系统思考。宏观质量控制系统思考的问题基本有三个层次:微观层面问题,系统

层面问题和宏观层面问题,三个层次的相关要素:一是产品,二是企业生产经营系统条件:三是影响产品生产及其生产经营条件的所有环境因素。三方面要素的集合构成宏观质量控制的目标体系,因此也就形成宏观质量控制的三种情况,即:关于产品的质量控制――对产品质量的直接监督管制:关于质量系统的控制――对形成产品的主要要素和环节组成的系统实施的控制,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条件特别是涉及行业性普遍问题的控制:关于质量环境的控制――主要是针对影响产品质量、影响产品质量控制及影响质量系统控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因素实施的控制。

2 质量差误纠正的核心问题。实践证明,质量安全管理实效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质量差误和质量违法行为纠正乏力。因此,“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就要高度重视纠正质量差误的工作,切实落实纠正质量差误的实际措施。

任何质量问题都是生产经营组织――企业行为的结果。因此纠正差误的工作也必须通过企业直接落实。行政组织的行政产品影响和改造企业经营环境,发挥着间接控制社会产品质量的作用。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影响企业?这是研究宏观质量控制中纠正质量差误工作的核心。

(二)宏观质量控制措施

宏观质量控制的措施实际就是直接和间接影响企业的方法和手段。宏观质量控制措施主要有:

1 思想意识措施。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质量法制教育、质量知识与技能教育等途径提高管理者、从业者的思想道德观念水平和相关知识水平,促使其自觉遵守有关质量安全的道德准则,自觉纠正违反质量安全规则的行为,

2 公共政策与质量机制控制措施。主要是通过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市场竞争政策、安全生产政策、质量奖励政策等公共政策建立导向机制与制约机制,促使提高企业素质,实现结构优化,从而达到宏观质量控制目的。

3 行政管制措施。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依法进行的行政措施规范企业的质量行为,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

4 技术标准规范措施。主要是通过技术进步、技术服务、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规范等技术性措施为企业提高质量水平、纠正质量差误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达到控制产品总体质量达到和保持期望水平的目的。

这些控制措施都是通过影响质量系统、质量环境,从而促使企业采取具体措施建立质量目标,纠正质量差误,保证质量水平。质量差误的直接纠正行为基本是通过企业实现的,所以,宏观质量控制原则上属于间接控制。

(三)宏观质量控制类型

遵循控制理论规律,宏观质量控制主要类型是:

1 前馈控制。前馈控制能够避免预期出现的问题,是最期望的控制。对食品安全监管来说,所有的预防性控制都是前馈控制。前馈控制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在总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标准、教育培训以及市场准入等行政措施和工作制度等为手段,从环境和系统完善角度建立避免发生重大质量差误的宏观条件:二是在质量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快速预警系统,其控制活动关注的焦点是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质量事件,用已知的有准备的措施防止未知事故的发生或蔓延,一些国家建立主动监测网络对微生物等造成的食源性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就是实现前馈控制的有效工作。

2 同期控制。同期控制(又称现场控制),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为依据,通过所有可能的手段获取有效信息,及时纠正质量差误,以防止质量缺陷产生不良后果。同期控制的特点是发现问题后的纠正周期短,其滞后时间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由于宏观控制主要是针对系统性问题,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的周期较长,真正做到宏观的同期控制难度较大。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综合管理能力的提高,食品质量同期控制实现的可能性在增大。

3 反馈控制。反馈控制是最常见的控制形式,尽管反馈控制质量损失难以避免,但是由于其适用于一切活动过程,可直观的了解工作效果,针对性强。所以,事先控制和同期控制虽然是实现质量把关的理想措施,但是现在的质量宏观控制仍是反馈控制为主。由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发现质量缺陷的信息传递速度加快,反馈过程的时间滞后影响将明显减小,反馈控制的有效性相对提高。通过提高反馈效率加强反馈控制,是当前经常采取的办法。反馈控制之所以有效,在于质量差误反馈后,行为主体着力纠正质量差误及其发生的原由。纠正质量差误,是宏观质量控制的关键,

(四)宏观质量控制的预防和纠正

关于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经济和科技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基础上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很多先进经验。但是,学习和应用这些经验,还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在美国,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一般都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企业管理相对规范,从流通领域追溯源头也较容易。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中国则不同:食品生产链长,食品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管理水平参差不一。仅在山东省就有食品生产企业8700多家,其中大中型企业仅占10%。因此,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则成为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前提。

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质量控制过程中的纠正环节。“纠正”是实现控制的要害,也是最薄弱的环节。纠正力度弱,则违法成本低,导致质量失控。当前对纠正力影响较大的主要因素是:

1 实施纠正行为的主体与执行,在我国,负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职能的部门很多,但是承担纠正职能的部门或职责并不明确或不落实。一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握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的界限是一个正在探讨的问题,职能界限和任务不清的问题难免出现。二是因为宏观过程中造成质量波动因素的系统性特点,致使大多质量问题的解决需要多部门综合协调。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属于体制性政策性的问题较多,宏观纠正质量差误的工作往往需要较高层次工作的介入或支持。因此,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必须通过有效法定方式予以明确。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5篇

——以T市H区政府为例

 一、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从整体经济到实体企业的发展都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和世界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带来的严峻考验,出于保障经济形势平稳的需要,中央政府已经习惯于在宏观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各项政策调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下更会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调控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如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正确贯彻落实好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将其快速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从微观层面直接帮助企业克服各种困难,创造和抓住机遇,使企业在确保生存的同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和实际的课题。

本论文试通过研究分析在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如何贯彻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及其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行概括总结,力争具备一定的指导性。

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现实意义方面,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全球性大范围的经济波动对我国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地方政府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采取何种政策措施帮助企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将会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总结尤其重要;二是中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地方差异巨大,中央政府的决策部署必然突出指导性和原则性。当中央宏观调控政策逐级传达到地方后,地方政府在实际落实上级指令的过程中,必然会结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定适应自己区域特定情况的操作办法,调度区域经济,在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直接扶持企业发展。那么,总结概括一套符合地方实际、适应地方政府操作的有效的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操作办法,现实意义十分巨大。

在理论意义方面,我们可以发现,研究国家层面经济调控政策的研究非常集中,而对地方政府如何在微观层面扶持企业发展进行分析研究的不多,更没有形成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理论。本文即尝试从上述角度进行研究,力争为相关理论的形成做出一些贡献。同时,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及其指导下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是应对危机的非常举措和直接干预手段,政企在金融危机特殊情况下联系十分紧密,明显有别于我们普遍倡导的政企分开等发展方向,由此将会引出金融危机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重新界定。

 

二、论文基本理论、核心概念及相关文献综述

由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必然从政府财政分配及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角度出发,因此本文以公共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相关理论为支撑,并作为概念框架来分析。

本文研究的基本范畴是由政府经济学研究衍生的,具体指金融危机特定经济形势下地方政府如何从微观角度发挥服务企业职能。核心概念包括:政企关系、地方政府、扶持企业等。

通过有目的地查阅相关文献,我们认为,国外与国内从宏观角度研究把握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文献比较丰富,成果比较丰硕,特别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分析社会转型期如何理顺政企关系的文献很多。同时,结合地方政府职能和施政特点,从微观角度研究其施政过程中如何具体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文献较少见,更少有对社会主义国家地方政府如何采取非常措施扶持企业发展的研究,没有一套具备较强操作性的规范实施办法,更没有形成具备一定借鉴意义的相关理论及概念。对此,本文在克服相关文献较少的困难,尽量搜集查阅相关资料的同时,更多地采用联想推理、逻辑判断、数字比较等方法对涉及问题进行原创性思考和分析研究。

   

三、论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本论文研究思路(逻辑进程)主要是:首先,概括总结金融危机形势下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和方法。其次,结合上述背景分析,以T市H区政府为实例,综合分析研究基层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目的、实际操作办法及其效果。最后,试归纳总结出具备一定借鉴指导性的、符合地方政府施政特点的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办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方法论外,主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实证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定量统计分析法、试验方法等研究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行调研,掌握企业需要政府提供的服务其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并通过准确的统计数据分析,对企业在接受政府直接扶持后生产经营效果变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得出结论。

    本文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选题原创,比较符合时势,具备较强现实意义,创新性总体较强;二是论文纵向跨度较大,从宏观经济走向、中央政府调控到地方实体企业发展形势、地方政府措施都需要阐述,从政府经济学相关理论到地方政府对促进经济、服务企业的施政尝试都需要分析研究,分析的层面、角度较多;三是研究方法涵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四是以顺应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形势的有代表性的地市级行政区为研究实例,采用资料真实客观、鲜活;五是提出观点、得出结论在当前具有较强的借鉴性、实用性、推广性。

 

四、论文基本框架结构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缘由

第二节 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和理论贡献

1.2.1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2选题研究的理论贡献

1.2.2.1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新界定

1.2.2.2对地方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操作办法进行总结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创新点和下一步研究方向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整体架构

第二章 政府与企业关系概述

第一节 研究政企关系重要性

2. 1.1 研究政企关系的理论意义

2.1.2 研究政企关系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节 政企关系基本概念和理论

2.2.1 政企关系研究的历史脉络和趋势

2.2.2 政企关系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第三节  我国政企关系特点

2.3.1 我国政企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2.3.1.1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2.3.1.2政府与三资企业的关系

   2.3.1.3政府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2.3.2 我国政企关系的发展变化性

   2.3.2.1改革开放前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2改革开放后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3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政企关系特点(比照美国凯恩斯主义)

2.3.3 改善我国政企关系的途径

第三章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分析

第一节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1 政府宏观调控的历史演变和现实必要性

3.1.2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趋势

第二节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及其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1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到来

3.2.1.1 金融危机的起因及发展趋势

3.2.1.2 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政府直接干预经济)

3.2.2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2.1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3.2.2.2 金融危机也为我国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

第三节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

3.3.1 金融危机形势与我国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分析

3.3.2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宏观调控的具体政策(财政、就业等)

3.3.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及发展趋势

第四章 金融危机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例分析—以T市H区为例

第一节 地方政府施政特点概述

4.1.1 地方政府施政环境特点

4.1.2 地方政府施政方式特点

4.1.3 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式及效果

第二节 T市H区区域发展背景概况

4.2.1  T市H区区域发展的战略定位和规划定位(具备滨海新区特殊背景)

4.2.2  T市H区区域快速发展的趋势

第三节 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践

4.3.1 金融危机对T市H区企业发展的影响

4.3.2  T市H区政府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实践

4.3.2.1 扎实开展基层调研并制定落实中央调控政策的实施方案(从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角度,结合区域发展规划)

4.3.2.2 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3 努力扩大内需消费(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4 潜心打造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公平环境(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角度)

4.3.2.5 全力保障企业人员就业、分配和生活水平稳定(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角度)

4.3.2.6 利用政府优势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分为正常服务和特殊政策措施方面)

4.3.3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的特点和创新

4.3.4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观察

第五章 结论

第一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措施的归纳总结

5.1.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遵循原则

5.1.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二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相关问题展望

5.2.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发展趋势

5.2.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相关理论研究

结束语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6篇

——以T市H区政府为例

 一、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从整体经济到实体企业的发展都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和世界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带来的严峻考验,出于保障经济形势平稳的需要,中央政府已经习惯于在宏观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各项政策调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下更会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调控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如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正确贯彻落实好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将其快速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从微观层面直接帮助企业克服各种困难,创造和抓住机遇,使企业在确保生存的同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和实际的课题。

本论文试通过研究分析在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如何贯彻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及其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行概括总结,力争具备一定的指导性。

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现实意义方面,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全球性大范围的经济波动对我国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地方政府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采取何种政策措施帮助企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将会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总结尤其重要;二是中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地方差异巨大,中央政府的决策部署必然突出指导性和原则性。当中央宏观调控政策逐级传达到地方后,地方政府在实际落实上级指令的过程中,必然会结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定适应自己区域特定情况的操作办法,调度区域经济,在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直接扶持企业发展。那么,总结概括一套符合地方实际、适应地方政府操作的有效的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操作办法,现实意义十分巨大。

在理论意义方面,我们可以发现,研究国家层面经济调控政策的研究非常集中,而对地方政府如何在微观层面扶持企业发展进行分析研究的不多,更没有形成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理论。本文即尝试从上述角度进行研究,力争为相关理论的形成做出一些贡献。同时,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及其指导下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是应对危机的非常举措和直接干预手段,政企在金融危机特殊情况下联系十分紧密,明显有别于我们普遍倡导的政企分开等发展方向,由此将会引出金融危机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重新界定。

 

二、论文基本理论、核心概念及相关文献综述

由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必然从政府财政分配及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角度出发,因此本文以公共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相关理论为支撑,并作为概念框架来分析。

本文研究的基本范畴是由政府经济学研究衍生的,具体指金融危机特定经济形势下地方政府如何从微观角度发挥服务企业职能。核心概念包括:政企关系、地方政府、扶持企业等。

通过有目的地查阅相关文献,我们认为,国外与国内从宏观角度研究把握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文献比较丰富,成果比较丰硕,特别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分析社会转型期如何理顺政企关系的文献很多。同时,结合地方政府职能和施政特点,从微观角度研究其施政过程中如何具体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文献较少见,更少有对社会主义国家地方政府如何采取非常措施扶持企业发展的研究,没有一套具备较强操作性的规范实施办法,更没有形成具备一定借鉴意义的相关理论及概念。对此,本文在克服相关文献较少的困难,尽量搜集查阅相关资料的同时,更多地采用联想推理、逻辑判断、数字比较等方法对涉及问题进行原创性思考和分析研究。

   

三、论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本论文研究思路(逻辑进程)主要是:首先,概括总结金融危机形势下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和方法。其次,结合上述背景分析,以T市H区政府为实例,综合分析研究基层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目的、实际操作办法及其效果。最后,试归纳总结出具备一定借鉴指导性的、符合地方政府施政特点的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办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方法论外,主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实证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定量统计分析法、试验方法等研究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行调研,掌握企业需要政府提供的服务其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并通过准确的统计数据分析,对企业在接受政府直接扶持后生产经营效果变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得出结论。

    本文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选题原创,比较符合时势,具备较强现实意义,创新性总体较强;二是论文纵向跨度较大,从宏观经济走向、中央政府调控到地方实体企业发展形势、地方政府措施都需要阐述,从政府经济学相关理论到地方政府对促进经济、服务企业的施政尝试都需要分析研究,分析的层面、角度较多;三是研究方法涵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四是以顺应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形势的有代表性的地市级行政区为研究实例,采用资料真实客观、鲜活;五是提出观点、得出结论在当前具有较强的借鉴性、实用性、推广性。

 

四、论文基本框架结构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缘由

第二节 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和理论贡献

1.2.1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2选题研究的理论贡献

1.2.2.1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新界定

1.2.2.2对地方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操作办法进行总结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创新点和下一步研究方向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整体架构

第二章 政府与企业关系概述

第一节 研究政企关系重要性

2. 1.1 研究政企关系的理论意义

2.1.2 研究政企关系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节 政企关系基本概念和理论

2.2.1 政企关系研究的历史脉络和趋势

2.2.2 政企关系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第三节  我国政企关系特点

2.3.1 我国政企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2.3.1.1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2.3.1.2政府与三资企业的关系

   2.3.1.3政府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2.3.2 我国政企关系的发展变化性

   2.3.2.1改革开放前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2改革开放后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3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政企关系特点(比照美国凯恩斯主义)

2.3.3 改善我国政企关系的途径

第三章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分析

第一节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1 政府宏观调控的历史演变和现实必要性

3.1.2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趋势

第二节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及其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1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到来

3.2.1.1 金融危机的起因及发展趋势

3.2.1.2 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政府直接干预经济)

3.2.2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2.1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3.2.2.2 金融危机也为我国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

第三节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

3.3.1 金融危机形势与我国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分析

3.3.2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宏观调控的具体政策(财政、就业等)

3.3.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及发展趋势

第四章 金融危机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例分析—以T市H区为例

第一节 地方政府施政特点概述

4.1.1 地方政府施政环境特点

4.1.2 地方政府施政方式特点

4.1.3 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式及效果

第二节 T市H区区域发展背景概况

4.2.1  T市H区区域发展的战略定位和规划定位(具备滨海新区特殊背景)

4.2.2  T市H区区域快速发展的趋势

第三节 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践

4.3.1 金融危机对T市H区企业发展的影响

4.3.2  T市H区政府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实践

4.3.2.1 扎实开展基层调研并制定落实中央调控政策的实施方案(从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角度,结合区域发展规划)

4.3.2.2 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3 努力扩大内需消费(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4 潜心打造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公平环境(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角度)

4.3.2.5 全力保障企业人员就业、分配和生活水平稳定(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角度)

4.3.2.6 利用政府优势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分为正常服务和特殊政策措施方面)

4.3.3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的特点和创新

4.3.4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观察

第五章 结论

第一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措施的归纳总结

5.1.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遵循原则

5.1.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二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相关问题展望

5.2.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发展趋势

5.2.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相关理论研究

结束语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7篇

 

尽管成书较早,但是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针对著作的本体论重构部分进行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一书,是张守文老师针对中国成功入世后,崭新的国际形势国内环境使得相关的经济法理论及实践都发生巨大转变的情况,对原有的经济法理论进行的重构。

 

本书在重构经济法的理论时“立基于传统,并从中汲取营养”(第3页),同时也“扬弃传统,并实现自我超越”(第3页),因此尽管本书成文较早,但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有重大的意义。

 

在本体论的论述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二元结构”,它蕴含和贯穿多个层级,并且通过“二元结构”的基本理论让我们看到了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内在联系,看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政策或对策及其利益追求对其具体行为的影响。

 

一、“属+种差”的经济法概念界定

 

目前“属+种差”的方式提炼经济法的概念比较合适,“‘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只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或称‘特定经济关系’,他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第200页)。而目前对于经济法的不同概念都是基于对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不同认识。

 

本书在定义经济法的概念时,着重讨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其以“公私二元结构”和“知行二元结构”等基本假设为基础,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作者运用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等反应现实问题的假设,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进行分析。通过“社会关系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通过“行为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比较这两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实际上是“宏观与微观相并存,间接与直接想共生”的“二元结构”。在经过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细化,我们可以从“社会关系说”的角度得到“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2页);从“行为说”的角度的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3页)。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定义,都是以调整对象的“二分法”为基础的。

 

在我们按照作者的思路定义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作者架构了一个分析框架,根据这个分析框架,可以分解出多个理论和与之相对的不同层次的“二元结构”,其中不仅仅包含“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还包括经济法的体系、主体、行为、权益、责任等方面的二元结构”(第216-217页)。

 

二、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也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依据,根据书中形成的二元结构的框架,经济法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在二元结构的统领下,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特点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都直接相联系、相对应。这也体现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内在一致性。

 

尽管这两大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都有各自的表现形式,但是两者相互之间也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经济性和规制性都内含于经济法制度之中,在经济法的规范之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经济活动有效运转,最大的体现其经济性;同时,通过法律等形式公布的经济法从内容到形式也体现了其规执性。因此,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也体现了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三、“二元结构”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加形象具体的体现着经济法的理论的相关问题。作者在论述中注重用“二元结构”理论解析经济法体系,同时也“一分为二”的解决相关新问题。

 

由于经济法体系与调整对象密切相关,作者将经济法体系对应的分解成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由此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二元结构”,与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相对应。并根据两个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内容,经济法体系之下的“二元结构”还各有一些相应的第二层级的亚部门法(第266页)。在亚部门法之下还有若干小的部门法。

 

上述的结构是在“二元结构”指导之下的最基本的经济法体系结构。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它还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部门法律和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作者适用了在“二元结构”指导下的“一分为二”的解决方法,也就是在考虑新产生的问题的时候要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考量。

 

作者在这里提出了二元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存在内在关联。[1]所谓“一分为二”思考方法,是将新兴部门法分别置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下,看产生的法律有哪些部分与之相符合。在经济法的领域下现有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走向融合的趋势。

 

四、总结

 

本书吸收了杨紫烜老师“国家协调论”相关理论,在国家协调的基础之上考虑市场规制,“二元结构”思想贯穿其经济法理论重构的始终,使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等都系统的关联在了一起,并且探究到了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作者提出的“二分法”理论,是目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思想,但在这基础上作者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改进,提出“二元结构”的理论思想。虽然本文仅仅分析了作者在本体论的重构,但是作者也将“二元结构”贯穿始终。

 

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单单将经济法的体系划分为二元是不够的。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亟需用法律将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进行规范。

 

而这些领域,并不能简单的用调整对象的属性确定其公私法属性,这些法律调整的不是简单的在宏观领域之下或者市场规制之下,在某种程度上“二元结构”的观点不能满足经济法现在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结构构思要更有层次性,更立体的思维模式。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8篇

宏观审慎监管的两个核心要素分别为监管对象是系统风险,监管目的是金融稳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为,系统风险是金融服务中断产生的风险,源于全部或部分金融系统遭受的破坏,它对实体经济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若某类风险仅对单一市场具有影响,但与金融体系的整体没有关联,即使影响再大,也不能称为系统风险。可见,宏观审慎监管是一个有严格定义的专门术语,具有明确的使用范围。

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内容

宏观审慎监管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识别系统风险,即发现、监测和计量系统风险及其潜在影响;二是降低系统风险的发生概率,即通过提高监管标准和针对性监管措施等,预防系统风险爆发;三是缓解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即在系统风险爆发后,限制破坏的程度和范围,尽可能降低经济损失。

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系统风险,包括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空间维度关注跨领域问题,即所有金融机构共同面临的风险暴露。时间维度关注周期性问题,包括商业周期产生的风险波动,以及风险敏感性监管造成的顺周期效应。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分为宏观审慎监测框架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两个部分。前者通过指标体系识别和监测系统风险,后者侧重于研发干预系统风险的政策工具。作为二者的基础,还应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

宏观审慎监管的由来

宏观审慎监管概念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79年,起因是西方向新兴市场发放的大量贷款。1979年6月,英格兰银行行长库克在库克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前身)会议上首次使用这个概念。他认为,微观审慎问题(单个银行贷款)的集合可以成为宏观审慎问题。10月,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主席亚历山大・拉法路西将单纯针对市场个体的传统监管方法称为“微观审慎方法”,认为必须辅之以“宏观审慎方法”,将市场作为整体进行监管。这标志宏观审慎思想的萌芽。

第二阶段始于1986年,起因是资本市场金融创新。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报告提出了“宏观审慎政策”,用于“促进广义金融体系和支付系统的安全和稳健”。这是宏观审慎术语首次在公开刊物上出现。

第三阶段始于1997年,起因是亚洲金融危机,重点问题是银行监管的顺周期效应。199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了“宏观审慎分析”概念,建立“宏观审慎指标”,用于评估系统脆弱性,并将其纳入金融部门评估项目(FSAP)。2000年,国际清算银行总经理安德鲁・奈特在国际银行监管机构会议上,全面阐述了宏观审慎监管方法。宏观审慎监管开始从学术概念走向监管实践。

第四阶段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等系统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这个阶段,宏观审慎监管概念得到明确,监控框架趋于完善,监管工具不断拓展,监管范围扩展到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宏观审慎监管受到了二十国集团的高度关注,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主题。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

从宏观审慎监管的发展可以看出,无论是新兴市场贷款、金融创新、顺周期效应,还是“大而不能倒”等问题,它始终面向微观活动,并源于微观活动的集合效应引发的系统风险,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辅相成的一对概念。微观审慎监管即通常讲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关注整个金融体系不同,微观审慎监管主要关注金融个体。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是监管目标不同。前者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后者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金融机构财务稳健性。二是监管视野不同。前者将金融体系作为整体,自上而下监管;后者关注单个个体,自下而上监管。三是对跨机构共同风险和风险关联的考虑不同。前者将其作为重点内容,后者认为不相关。四是对集中风险(Aggregation Risk)态度不同。前者认为源于市场个体的集体行为,属于市场内生风险;后者认为集中风险与集体行为无关,属于外生风险。

联系

一是风险来源都主要是微观活动。比如,金融创新的所有开发和销售,都是微观市场行为。二是风险载体主要是微观主体。从“大而不能倒”的跨国金融集团,到不受监管的特殊目的机构,都是微观主体。三是风险监测很大程度依靠微观市场数据。单纯的宏观数据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宏观审慎监管的需要,必须主要依靠微观监管数据。四是监管手段主要是微观监管方法。无论是监管资本要求,是风险管理规定,还是集团架构要求,都是适用于微观主体的监管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分工

宏观审慎监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中央银行、税收和会计准则机构等多个监管主体。由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大多是微观主体,监管工具主要是微观手段,金融监管机构自然成为宏观审慎监管架构的核心。这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充分利用自身专长,履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职责,发挥主导性作用。

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开展宏观调控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承担四项工作。一是控制流动性总量,防止流动性过度泛滥,降低资产泡沫化概率。二是监测系统风险的动态变化,分析系统风险变化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三是加强支付结算系统、征信系统等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在危机时期提供流动性,参与对危机机构的紧急救助。税收和会计准则机构的职责相对比较清晰。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应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境内和境外监管主体之间,建立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对系统风险开展全面监管。

用一个比喻可以较为形象地说明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分工。维护金融稳定如同在鱼缸中养鱼。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管鱼,要特别关注体型庞大的大鱼(“大而不能倒”机构),关注体型不大,但却能引起鱼群恐慌的“闹鱼”(无监管实体),还要关注鱼群的集体动向(跨领域关联)。同时,还应避免饲养方法在鱼受惊的时候加强对鱼的刺激(顺周期效应)。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鱼缸被鱼撞破。中央银行的任务是控制好鱼缸水量(流动性总量),加固鱼缸(支付结算和征信体系等市场基础设施),协同其他监管主体,监测鱼缸的整体状况(市场监测和预警)等。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9篇

关键词:竞争法;宏观调控;核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国内文献综述

在现代市场竞争经济中,竞争法律制度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正因如此,学界对于竞争法地位的研究也比较丰富。而且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有的学者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理由,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就是竞争的存在,所以保护良性的竞争是经济法始终无法忽视的重要目标。(吕明瑜,2003)这种看法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仅仅是将市场规制法律范围内的各种规范进行比较就得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结论显然难以服众,毕竟市场规制法律只是经济法的一部分。很多人认为竞争法之所以是经济法的核心,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竞争、市场、经济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秦蓁,2003)(周星妤,2010)简而言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经济法是围绕市场进行的,所以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这样的逻辑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把竞争与竞争法等同起来了。我们应该明确的是,规制竞争行为的除了竞争法还有其他法律,比如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出面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状态的。因此,这一说法明显不能自圆其说。

二、竞争法是否是经济法的核心不能一概而论

尽管很多人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但是经过上文的分析,很多论据并不足以支撑这一理论观点。其中,最明显的逻辑漏洞就是学者仅从竞争法对经济法的重要性分析,而缺少对竞争法与经济法中的其他法律重要性的比较研究。对于经济法的内容,我国普遍认为分为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①,显然竞争法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围。那么,经济法的核心到底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竞争法)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不同国家的情况并不一样,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也不一样。例如,日本的经济法就主要是市场规制法,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竞争法确实是经济法的核心。

但是,如果是在我国,这种说法就值得怀疑了。在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中,市场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等。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对经济法都很重要,但是在我国,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更重要。

一方面,市场规制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②。宏观调控法的执行,能够为市场规制法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是市场规制法得以正常实施的基础性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为市场规制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为市场规制法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市场规制法是对宏观调控法的具体落实。简言之,只有宏观调控好了,微观的市场规制才能发挥出实效。

另一方面,从经济法的概念来看,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更突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市场宏观调控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就是因为市场失灵,经济秩序非常混乱,而且当时的其他法律制度也失灵了,无法靠传统的法律对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所以,以国家干预为内容的经济法就出现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国家干预,就没有经济法。因此,从经济法的概念上分析,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而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自然是非常重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三、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如我们所知,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而进一步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竞争法则是最直接的非常有效的保护竞争秩序的规则,所以经济法离不开竞争法,经济法目的的实现在很多方面依赖于竞争法这一途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在经济领域,竞争政策指导着其他政策的运行。“竞争法是国家依据竞争政策制定的。”③竞争政策是为了保护竞争和竞争者,它属于经济政策的一种。那么竞争政策与经济政策中的其他政策的关系如何呢?争议得比较多的就是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我们知道,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一般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结构的变化,产业政策是国家制定的,自然应当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产业政策的制定多数都会考虑到相关竞争政策的内容。退一步说,如果两种政策之间产生了冲突,仍应以竞争政策的适用为优先选择。因为,产业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局限性,更多地考虑的是本产业自身的发展,从而对整体的兼顾不够。因此,竞争政策指导着产业政策的制定,竞争政策的适用具有优先性。所以,依据竞争政策而制定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竞争法在我国不是经济法的核心,但是经济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竞争法的准确定位,不仅利于我们从理论上完善对竞争法的研究,而且能够正视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注释:

①参见王琳.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J],生产力研究,2006,(11).

②参见邱本.论经济法的共识[J],现代法学,2013,(4).

③王晓晔.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参考文献:

[1]邱本.论经济法的共识[J].现代法学,2013,(4).

[2]程宝山.经济法理论的新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

[3]吕明瑜.关于竞争法地位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03,(2).

[4]王晓晔.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5]秦蓁.论竞争法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中的核心地位[J].求实,2003,(7).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10篇

【题目】毛、邓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异同探究

【导言】毛泽东与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研究导言

【第一章】宏观经济管理的一般理论

【第二章】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形成之比较

【3.1.1 - 3.1.3】毛泽东、邓小平产业结构管理的不同思想

【3.1.4 3.1.5】毛泽东、邓小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的不同思路

【3.2】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内在一致性

【第四章】毛、邓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指导意义

【结语/参考文献】建国以来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理念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毛泽东和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分别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世纪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宏观经济管理改革,我们有必要比较研究毛泽东、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从而把握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掌握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规律。研究毛泽东、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建立在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和特征,目标和任务,手段,宏观经济管理理论与政府干预经济的关系等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的基础之上。

毛泽东与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形成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不同的实践基础。由此决定了毛泽东和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内容有差异性和内在一致性。他们的宏观经济思想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产业结构管理,经济战略部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管理手段方面存在差异性。在毛泽东和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内容中体现出邓小平对毛泽东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当前要建立有序的宏观经济管理,至少应该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三个方面作努力。

关键词:毛泽东 邓小平 宏观经济管理 比较研究

目录

导言

一、宏观经济管理的一般理论

(一)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1.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

2.宏观经济管理的任务

(三)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

1.经济手段

2.法律手段

3.行政手段

(四)宏观经济管理理论与政府干预经济

二、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形成之比较

(一)理论渊源

1.马克思、恩格斯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

2.列宁、斯大林的实践及宏观经济管理思想

(二)实践基础

1.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

2.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

三、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主要内容之比较

(一)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内容的差异性

1.毛泽东、邓小平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不同倾向

2.毛泽东、邓小平产业结构管理的不同思想

3.毛泽东、邓小平对经济战略部署的不同安排

4.毛泽东、邓小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的不同思路

5.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侧重

(二)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内在一致性

四、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对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指导意义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

(二)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三)转变政府职能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11篇

那末症结在哪里?我以为,虽然中国的经济改革已过26年,宏观调控的概念自1985年的“巴山轮”会议上提出至今也近20年,但是我们还未完全认清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分别,进而还未有效地区分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这两种非常不同的职能。

去年5月,当代最重要的宏观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来访中国,正值政府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出台。他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对此作了一句话的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此言一针见血。

在现代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指的是总量,如政府的总支出和总收入、货币的总供给、GDP的增长率、劳动就业率和失业率,以及影响整体市场的价格参数如利率、汇率等等。不仅仅企业属于微观范畴,而且某一行业(比如汽车、房地产)、单个市场(比如钢材、电)都属于微观范畴。这一概念上的区分直接引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的分野:宏观调控指的是政府有关财政、货币、汇率等调整总量的政策;而市场监管指的是政府对企业、行业或单个市场的规制。当卢卡斯听到政府旨在对原材料、房地产、银行贷款方向等的限制措施后,由此评论自然不足为奇。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手段是不同的。市场监管,比如对银行的监管、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对电信业的监管、对土地的监管等等,涉及某个企业,某个行业,某个市场这样的微观层面,因此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这三种手段都是适用的。而宏观调控则不同。

不少人认为改善宏观调控就是少用行政手段,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我觉得这种提法不妥。首先,宏观调控是不能用法律手段的。虽然我一直主张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但那是在微观层面。事实上,我不知道有哪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是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其次,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之分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宏观调控政策当然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行政手段。但是政府应该是对宏观经济总量做调节(价格的或是数量的),而不是对微观经济活动做干预。

目前,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在市场经济中,单个项目投资是微观问题,是企业、银行的事。投资项目审批既不属于宏观调控,也不属于市场监管,它不是政府的事。政府的宏观调控应该管的是投资总量,手段是财政、货币政策。在计划体制中,政府直接管投资项目的审批。既然管了上项目,就也要管下项目;既然让地方政府管了上项目,就也要迫使它下项目。通过控制投资项目来实现宏观调控,造成“自我辩解”的恶性循环。如果宏观调控不再通过对投资项目审批的控制来实现,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就走向成熟了。

宏观调控中常听到的一句话是不能“一刀切”。这话似是而非。首先,宏观调控是政府对经济总量的调节,对总量当然是“一刀切”的,无论是在数量上(财政收支、货币供给),还是在价格上(利率、汇率),都是如此。其次,市场经济的精髓就是同一商品(比如同等风险的贷款)的价格(比如利率)要一律,因为它反映的是同一稀缺资源在全社会内的机会成本。根据这一“一刀切”的价格,企业和银行自己作出不是“一刀切”的数量决定――上不上项目,贷不贷款。这是使资源达到有效配置的机制。如果由政府去决定不“一刀切”的数量,虽然立即见效,但是不可能有效率。

宏观与微观不分、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不分来源于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政府对经济无所不管。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政府职能必须做相应转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实施,前者通常是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后者则是其他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归根到底是政府治理结构改革的问题。政府治理不仅仅涉及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涉及到政府内部的组织结构。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12篇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

任何一种新的法律或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有其一定的客观条件或产生的一般原因。为了阐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和本质,具体考察一下它产生的一般原因或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生产逐渐由一般的简单协作发展到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较高级的复杂协作,继而发展到系统的、社会化大生产。在这种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基本平衡,避免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在这里马克思将经济的职能管理,比做乐队指挥。其实这种指挥就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规制和监督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首先,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有时还会造成对社会公正的严重损害,激发社会矛盾;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公共职能;再次,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最后,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的市场失灵现象。上述种种弊端,如果不采取一些宏观调控的措施加以防止和纠正,则非但市场自身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施加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有效结合起来,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许多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制订了称之为“市场经济”的反垄断法、反竞争限制法和预算法、税法、银行法等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集中反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作法,更多的注意发挥“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税法强制力。由于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需要借助法律形式,宏观经济调控法便应运而生。无论哪个国家制订的宏观经济调控法都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经济职能的要求。

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财政关系

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力手段。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关系

由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关系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相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类经济关系。货币调控和信贷资金的调控是国家调整经济的极为重要的手段。因此,调整货币发行和流通关系;银行信贷关系和外汇管理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任务。

(三)产业关系

国家通过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达到对经济建设的总体的合理的布局,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之一。因此,应当将产业关系纳入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四)固定资产投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造成国民收入超分配的重要原因。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同时不影响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因此调整投资关系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任务。

(五)计划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 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因此,计划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法应

当调整好计划关系。

(六)价格关系

价格作为市场参数,是调节市场最有效的手段。市场价格的变化,既关系到生产者的利益,又关系着消费者的利益。《决定》指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平抑市场价格。”要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理顺政府定价,平抑市场价格。这就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也有必要在特殊条件下对价格进行干预。

(七)个人收入分配关系

正确的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不仅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战胜工资(成本)推动通货膨胀的有力武器,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微观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原则,把少数人收入畸高降下来,国家应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把过低的收入补上去,使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形成两极分化。因此,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是宏观经济调整法的任务。

(八)对外宏观经济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主要运用汇率、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同时,“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为保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家需要对涉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因此,由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作用产生的对外宏观经济关系,应当由宏观调控法调整。

(九)市场竞争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市场竞争能够保证经济活动的最大效率,但是,伴随而来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出面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制定被称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保护法。从维护国民经济整体利益角度看,市场竞争关系应当纳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上述九大类经济关系涉及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志,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

其一,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因为经济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2]按照马克思的这一观点,资本主义经济管理虽然具有两重性(即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但经济管理依然是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也就是说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经济规律,而不是行政首长们的主观意志;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作为主体一方的国家与对方当事人,虽然地位不平等,但是双方存在的经济利益是主要纽带,组织上的联系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体之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而主要不是政治利益。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其二,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采取经济办法间接调控经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因此,间接调控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要对象。

其三,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这几类经济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其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在实践中已经被纳入了市场经济立法的轨道。例如,计划法、预算法、税法、投资法、信贷法、中央银行法、外贸法、物资储备法、反垄断法等都已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立法规划。上述情况表明,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已经形成为一类独立的社会关系体系,应当由宏观经济调控法统一调整。同时我们认为,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经济性、国家干预性的基本特征,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区别于经济组织法、微观经济运行法等其他经济法制度的显著的标志。笔者认为,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平衡优化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所谓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活动总成果可以用一定的总量指标来反映。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诸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经济结构的内容非常广泛,如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劳动力结构等都是经济结构的内容。经济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

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形式。形式必须反映内容。宏观经济调控法必须确认平衡与优化则就治理不下来。“[3]但是,国民经济运行存在不同的环节和层次,而且国家大情况复杂,要处理好重大经济问题,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调控权限,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结构的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宏观经济调控法确认这一原则,从法律上保障合理分权,既能使整个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得到切实的保证,又能充分调动地方、部门的积极性。

四、宏观 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我们认为,按照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上要包括引导、规制和监督三种。

(一)引导的方法

所谓引导的方法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采用经济利益诱导的方法。具体说就是国家通过制订经济法规确定价格、利率、税率、汇率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因为经济参数是一系列变量,这些变量的上下变化,不断改变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调节各种生产要素,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要求的合理配置和组合。本来多数经济参数完全可以自发地发挥调节作用,即无形之手,但也可以由政府根据价值规律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自觉地运用这些经济参数发挥调节作用。这就是说政府通过法律中介将经济参数转换为国家参数或政府参数来使用。之所以将经济诱导方法称之为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调整方法,是因为经济参数在一定时期的确定与变化,须通过经济立法程序确认和公开,全体经济主体都必须执行,而且必须由享有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国家机关掌管和运用。例如,税率、汇率、利率的确定都是法律规定的,称之为法定参数,分别由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和中央银行掌管和运用,任何个人和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变动。二是采取计划指导的方法。前面我们引用了邓小平同志的论述:“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诱导方法,计划指导方法是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来引导经济行为的,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但这种计划指导又不是计划部门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计划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制订经济计划、修改经济计划,一切计划执行主体必须依法实施计划,完不成计划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计划指导不是一种行政手段,而是一种由法律规范着的经济手段。计划指导方法应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方法之一。经济诱导和计划指导都属于经济手段的范围,我们将二者归为一类,称之为引导的方法。应当注意的是引导不是一般意义的引导,而是通过法律中介转换的引导,它是属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调整方法,而不是民事方法,因为具有行政干预的因素;它们不是行政手段,因为在这里不是偶然的、一次性适用的、临时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件下,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引导或调整方法是以诱导为主,结合计划指导的方法。

(二)规制的方法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4]它与“管制”、“控制”、“制约”等概念有紧密联系,但又有一定的区别。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以区别于“管制”、“控制”等概念。在我国,“规制”一词是八十年代从日本引进的名词。

规制作为法律用语,其含义是丰富的。据日本著名的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先生的解释: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5]广义上“可将‘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6]我们将规制诈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其内在涵义是: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某种限制。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施行这种方法的只限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二是必须依照事先制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政府的规章,但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制度不能作为政府规制的依据;三是规制的目的是限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和损害宏观经济整体效益的行为。从上述分析可知,我们使用规制的概念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因为广义的规制是国家干预的同义语。而国家干预一般涉及积极行为(促进保护等)和消极行为(权利限制)两个方面。积极的干预我们是采用引导的方法(“引导法”),消极的干预我们就采用规制的方法(“规制法”)。国家干预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最重要的特征。引导和规制两个手段,保证着干预目的的实现。

规制的方法在宏观经济调控法中适用性较广,既可规制影响公正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经济总量和结构保持平衡等行为,也可规制可能造成地区封锁、部门集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三)监督的方法

所谓经济监督是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导。监察宏观经济活动,就是检查、考察宏观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既定的宏观调控目标,调查一系列体现目标要求的标准、指标与定额是否出现偏差及偏差的程度,指示行为者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督导宏观经济活动,就是通过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经济主体从事符合既定目标的经济活动,从而预防偏离目标的行为发生。

宏观经济调控法所采用的监督方法具有如下四点特征:第一,监督所参照的标准、指标和定额等是由经济法规如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标准化法、质量法等事先规定的,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是以法律为依据的;第二,这种监督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机关授权的单位进行的,而不是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可以实施的;第三,监督者有权责令被监督者纠正偏差行为,这种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第四,具有法定的监督程序,任何监督活动均按程序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监督办法一般通过计划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和国家银行监督等具体方式作用于监督对象。

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各有特点和长处,同时也都有自己的局限性,所以要综合适用,发挥整体功能。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将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理解为: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管理经济职能需要而产生的,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因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国家要加强经济立法,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宏观经济调控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7页。

[4]参见(日)植草益著,朱绍文等译《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第304页。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产能过剩 原因 措施

一、产能过剩的概念

按照一般的理解,产能即生产能力,因此,所谓产能过剩即指生产能力过剩,具体来说就是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人们的投入、建设而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这种生产能力提供给人们的产品和服务的总和,超过了大众的一般使用能力和平均购买能力的现象。这其中,如果只超过了大众的一般使用能力,就属于绝对产能过剩的范畴;如果只超过了大众的平均购买能力,则属于相对产能过剩的范畴。绝对产能过剩属于大众认知的范围,此处不再进一步阐述,而相对产能过剩的概念比较难以理解,作者认为,所谓相对产能过剩是指,在相对稳定、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且大多数市场交易行为都受正常市场行为规则规制的条件下出现的生产过剩。

二、产能过剩产生的原因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经历了很多社会形态,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生产能力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而由于生产能力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产能过剩也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在经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几千年时光中,传统的农业模式几乎完全依靠人们的双手来进行手工劳作,这样的生产方式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需求,而由于社会制度的客观原因,这时人们的劳动成果大部分归属特定的阶级享有,普通大众只能追求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从整体上而言,几乎不可能出现产能过剩的现象。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英国为首的欧洲国家首先受益于这场变化,并将这些变化的成果伴随战争和侵略带到了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等地区。近百年来,世界工业水平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在改变的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创造了巨大的生产能量,缩短了商品的生产周期,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人们的劳动所得和消费观念的变化远远赶不上社会生产能力的发展,因此,出现产能过剩是必然的结果。而从行业角度来分析,每个行业都是由一个个企业构成的,每个企业都想壮大自身,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那么就必须扩大生产规模、扩大产能,这样的结果就是导致整个行业的产能过剩。

我国产能过剩问题的成因有三个:首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是产能过剩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中形成的,还没有形成完全面向世界多层次全方位的市场体系,市场各种制度、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其次,市场主体还不十分成熟。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市场主体缺乏灵活性和长远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责权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从产能过剩的出现的企业来看,一般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不会出现产能过剩问题。它可以随着产品数量的变化来调整产品的价格,从而避免了产能过剩问题的出现最容易出现产能过剩的企业就是那些投资小,赢利快而又生产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这种企业的特点会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很容易造成某个赢利行业很快饱和,从而形成该行业产能过剩。但民营企业比较灵活,很容易快速做出调整,这些中小国有企业就不如民营企业那样,在与民营企业竞争的过程中处于相对竞争弱势,很容易形成产能过剩问题。再次,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健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政策和模式。另外即使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全正确,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的一些急功近利的做法,会出现与中央政府完全不一样的对策出现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产能过剩就有了可能。

三、解决产能过剩的措施

1.加大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解决市场主体的适应性。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通过各种引导企业,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行为的行为。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行为来引导存在产能过剩的企业,促使该企业摆脱过剩的困境。另一方面,政府要严格控制那些利润过大,且有产能过剩潜在风险的项目的审批工作。并通过合理的货币政策和经济政策,来引导各行业各企业进行快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2.通过宏观调控,完善市场体制是解决产能过剩的根本途径。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政府的微观干预是不可少的,但关键在于完善市场机制,才是解决产能过剩的根本途径。政府通过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强市场体制、市场法规制度、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减少政府参与、建立完全开放的、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体制,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去实现经济管理,用“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共同管理市场”,让市场通过调节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3.加强宏观调控,寻求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具体措施。目前我国的产能过剩可以分为“真实产能过剩”和“虚假产能过剩”两大类。如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炒房集团军的困境,出现了大量的房子卖不出去的表面的产能过剩现象,这就是虚假的产能过剩。目前虚假产能过剩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可以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一方面,扩大内需,尤其是广大农村的市场,加强农村的各种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对于城市应加强改革的力度,增强城市居民的购买力,解决有效需求不足问题。另一方面,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把过剩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利用我们的劳动资源丰富和生产成本廉价的优势,把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推向发达国家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利用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优势,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四、总结

宏观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坚持科学的宏观管理,市场才能有序的进行,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产能过剩的发生。

参考文献: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行为 经济法 可诉性 公益诉讼

一、概述

(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定义

对于宏观调控行为的定义,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界定。各个学者的定义侧重不同,最大的分歧在于宏观调控行为的外延为何,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包含宏观调控决策行为在学界没有争议,但是否及于执行行为,学界说法不一。笔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应当由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组成,任何一项宏观调控行为对国家事务产生影响都是由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有机结合产生,不能将两者割离开来。

2.分类

宏观调控行为依据调控的主体以及调控的内容不同,可将宏观调控行为划分为宏观调控决策行为和宏观调控执行行为。宏观调控执行行为又可分为宏观调控抽象执行行为和具体执行行为。

3.主体

依据宏观调控行为的分类,宏观调控主体相应地分为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宏观调控决策主体指制定计划、经济政策和具体调节手段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经常性从事宏观调控决策的国务院及其所属的财政部、央行、发改委、税务总局等。 宏观调控执行主体是指执行中央机关所做的宏观决策,同时根据中央机关所做的宏观决策行为在不违背宏观经济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执行适合本地方经济发展的决策的地方机关。

(二)可诉性的概念

从实质意义上讲可诉性指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即任何人均可将法律作为和辩护的根据,以及法院裁判时可以以其为依据。

从形式上讲,要提讼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公益诉讼的情形),任何诉讼都必须具有适格的原告。第二,要有明确的被告;第三,须有具体的诉求、事实以及理由;第四,需要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宏观调控行为经济法上不可诉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法的性质决定

首先,经济法属于"市场法",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宏观调控主体只是手段实施者而不是目的,与法院于民法地位相似,只是法律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纠纷时的一个协调角色。正如陈婉玲教授所说"通过界定权力范围克服政府失灵的任务只能由宪法和行政法完成"

其次,我国经济法只具有实体法,并没有相应的程序法与其相配套。当前,我国主要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调处手段来解决经济法纠纷。加之,我国经济法更多的是行为模式的规定,对法律效果规定较少,更侧重授权和权力分配而不是限权。这就使得经济法不论在理论意义上还是实践中对宏观调控行为而言不具有可诉性。

(二)宏观调控行为特点决定

1.宏观性。宏观调控是着眼于经济的宏观状况,并且宏观调控行为所采取的方式也是"宏观"的,包括财政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和宏观经济计划等。

2.开展宏观调控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对经济波动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和清晰、理性的预期。 然而,由于宏观经济的复杂性和决策主体掌握的信息的有限性,目前还做不到这一点,因而很难避免错误的预期和判断。

3.受控对象不确定性。宏观调控决策行为以影响一国宏观经济运行为目标,往往针对不特定对象。由于行为通过实施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借助市场经济规律作用,影响众多受控个体的微观决策与市场对策行为实现既定目标。这使得对宏观调控行为提讼时,原告资格是否适格以及原告范围难以确定。

三、经济法上不可诉性的弥补

(一)完善宏观调控行为的行政归责制度

1.行政归责的概念

行政归责,简言之就是将行政责任归咎于谁的问题。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一样都具有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第一性义务指"法律义务",第二性义务指向"法律责任"。行政归责的责任则是产生于行政主体对第一性义务的违背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即行政主体在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时,依法必须要承担的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宏观调控行为归责方式探析

宏观调控行为分为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笔者认为决策阶段应实行首长负责制。首先,决策阶段涉及到的人员数量比其他阶段少,这可以避免多数人担责,实际上无人担责的尴尬局面。其次,这与我国行政机制的上下级领导关系相适应。最后,这有利于鼓励参与者积极对可行性问题进行多方面的探讨,提高宏观调控决策行为的可行度,尽到最大的审慎义务。

执行行为不同于决策行为。执行行为主体更为分散,并且主要是根据决策行为而进行细化的作为或不作为,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的自主决策性较低。我国坚持"权责相一致"原则,在为执行行为时,坚持首长责任制则与该原则相违背。这时候对执行行为主体内部应该坚持个人负责制,即谁违法违规操作或不合理操作、不作为等使得宏观调控行为不能发挥正面效果的,由谁承担责任。最后的赔偿责任归于单位。

(二)针对决策和抽象执行行为的违宪审查

宏观调控决策行为和抽象执行行为在行政法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这个时候对其规范内容进行违宪审查显得尤其重要。

1.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及宪法条文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罚。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主要是对宏观调控决策行为与宏观调控抽象执行行为进行合宪审查。

2.对决策行为违宪审查的构建

虽然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一般公民可以提起违宪审查申请,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法律对有权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排斥公民作为提出违宪审查主体的资格,不利于违宪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这都有待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我国并没有一部成熟的宪法文本。我国的宪法主要是对我国历史的确认以及权力制度构建,对于私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不成熟和完善。

第二,我国目前违宪审查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其范围过于狭窄。由于宏观调控行为通常是以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方式做出的,虽然其中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附带审查,但此附带性的司法审查对象更加的狭隘,更何况附带性的司法审查并不审查被审查对象是否合宪。所以,在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时应扩大违宪审查的对象,即将所有法律规范文件都纳入违宪审查的对象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小宏观调控行为违宪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研究》,博士学位,中南大学,2007

[2] 《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5页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粗调;微调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 2)05-0032-04

宏观经济调控在西方经济学中也称为政府干预和国家调节,自20世纪30年代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造就了“凯恩斯革命”之后,宏观调控就成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容忽视的客观问题。从凯恩斯主义以需求管理为核心的国家干预思想成功登上了历史舞台,到今天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运用,在西方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调控理论和政策历经了70多年来的一系列演变。在这一演变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西方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并不是遵循固有的与不变的原则,而是以西方经济学者在不同时期就现实经济问题提出的具体理论解释为依据。随着时间的更迭,新的经济问题不断出现,宏观经济调控理论和政策也不断地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日益发展与完善起来。

一、宏观经济调控之发展概述

20世纪30年代,西方世界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该危机导致的大萧条几乎使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覆灭。为了拯救和改善资本主义经济,当时的经济计划制定者和政府都需要从理论上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提供依据。正是在此背景下,以凯恩斯需求管理为核心思想的宏观经济政策理论在西方国家日益兴起,并逐渐占据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地位。凯恩斯的理论认为,在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条件下,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构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以实现充分就业,而市场经济自动调节机制又往往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对总需求进行管理,以帮助经济向均衡方向调节。在需求管理思想指导下,宏观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政府为了缓解经济周期性波动而实施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意识的干预活动。一般说来,该政策思想建议以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持续均衡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为主要目标,主张根据经济风向运用斟酌决定(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总需求加以调节,以此来减少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斟酌决定(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指,为了确保经济稳定,平抑经济周期,政府在实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应依据经济运行态势灵活取舍,“逆风向行事”主动采取一些财政和货币措施以稳定总需求水平,使之接近物价稳定的充分就业水平。由此可见,早期的宏观经济学,即传统的凯恩斯主义以及后凯恩斯主流均认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源于经济内生的有效需求不足的冲击,是能够感应,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调节的。因此,他们认为,在经济波动中进行政府干预是有效率的,并主张设计反周期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粗调”。

20世纪70年代中期,大多数西方国家出现了“滞胀”的局面,即失业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存。“滞胀”的现实问题使凯恩斯的理论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现代货币主义者据此对以凯恩斯理论为指导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了猛烈的攻击。他们认为,相机抉择的宏观经济政策只是一个美丽的陷阱和骗局,因为政策制定者并不能比私人部门对经济做出更好的预测,因此,政策应该减少干预市场的行为,只给经济提供一个稳定的“固定规则”的货币政策。与此同时,强调“理性预期”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的影响与作用的理性预期学派的代表人物卢卡斯提出的卢卡斯批判也对早期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相反的结论。他们认为,具有理性预期的“经济人”会预料到政府的政策可能造成的后果,因而会相应性的采取对策加以防范,这种对策会导致政府政策的无效性。20世纪70年代经济“滞胀”的背景下,由于传统的凯恩斯主义无法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从而失去了其正统的经济地位。

但我们都知道,要求国家完全放弃对宏观经济的干预是对一种市场经济的过度放纵行为,此种行为并不能换取像现代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学派所诠释的那种经济自由运行即可避免剧烈波动的情形,而只会使经济运行更易处于失控的地位。基于此,一个主张国家干预的新学派——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在西方经济学界逐渐发展起来,该学派的兴起使凯恩斯主义走出了困境,并以更有说服力的形象重新获得政府和学术界的重视。新凯恩斯主义者认为,卢卡斯批判仅限于政府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时才有效,而当政府政策采取微小变动时,卢卡斯批判并不适用。对此,新凯恩斯主义者通过在原有的凯恩斯理论中吸收理性预期的观点,产生了一种新的宏观经济调控模式的概念,该概念就是一种具有前瞻性与灵活性的“微调”模式,该模式在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中以泰勒的利率规则为代表。

二、宏观经济“粗调”与“微调”之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