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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业;安全事故;安全意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尽管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一些大型建设的安全事故进行控制,但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建设工程仍有很多的祸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为了进一步更加有效地防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一方面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提升全员的法律安全意识,做到“安全重于泰山”;另一方面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到议程上来,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使建设工程的生产效益得以提高。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1.1管理机制落后,市场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现行的管理机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经济状况的不同导致管理上的机制大有不同。甚至在同一地区上也会出现体制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创优、创文明的差距上,从而造成安全生产施工水平存在较大偏差。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只注重施工效果、施工工期,并不将建设安全工作提上议程,疏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建筑工程市场中,由于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市场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体系中,有一些企业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更大的利益,通过向承包人提供一系列的便利,以便能更多地承接工程项目,这其实是变相地进行项目控制,逃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1.1.2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安全管理培训不到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经常发生的原因,与施工人员的素质问题有莫大的关系,因为这些施工人员大多数为农民工,基本上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就进行建设工作。施工人员与施工企业之间一般都是短期的雇佣关系,没有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在安全生产意识、安全观念上会比较差,施工人员的流动性也较大,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也会比较困难。另外,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不放在公司议程上,以致施工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同时国家或地方的一些安全生产的法规也未能及时传达下去,这就影响了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地实施。有一些施工企业虽然设置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但却没有真正发挥其职能,没有定期地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演习,对安全生产工作并不重视,这就给安全生产事故埋下了隐患。1.1.3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低。影响施工现场安全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但我国就目前而言,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并没有到位,施工技术管理水平较低。一是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对现行的一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并没有充分贯彻落实;二是对施工安全资料的编制工作不重视,不按标准规范化建档,对安全生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项安全交底比较简单,甚至出现与现场施工实际不符的现象;三是由于施工企业对用电的培训不到位,以致对用电的规范不明确,安全生产措施不全面,而且缺少用电后的检查措施,使得用电事故频繁发生。

1.2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作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目前普遍的监理企业都存在的管理模式是以包代管,由于监理企业数量众多,导致了市场竞争激烈,这样的管理模式是承包人和监理企业为了谋取利益的集中表现,是为了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而致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缺乏安全培训,加剧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很多监理单位没有形成安全管理的体制,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监理企业的现场安全巡视较少,没有针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的培训工作,对其实施工程建设的企业也没有进行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不到位而使得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1.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作为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建设单位只注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并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进行安全施工过程中,大多数建设单位并未先给予预付款,需要施工企业进行垫资,这就使得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建设单位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经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而是一味地追求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从而使得安全保障措施力度不够。

1.4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分管部门在责任管理上有着直接的关系,一旦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政府主管部门也脱不了干系。但有一些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谋取不合法的钱财,对部分施工企业的违法操作充耳不闻,放松监管工作,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懈怠,最终酿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1加强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施工企业在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方面需要设置合理的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体制,使安全责任与经济责任相结合;另一方面,施工企业要加强安全技术的管理与协调,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对一些危险性高的建设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小组,并进行设置专业的安全施工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工作,要常抓不懈,坚持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最好。2.1.2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由于施工人员大多数是农民工出身,因此在进行施工建设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意识的培养,给他们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自觉遵守施工操作条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在进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后,施工企业应当在现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让施工人员将学到的安全知识运用到实际施工操作中。特别是在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运用,做到有效识别和控制。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施工企业应进行合理有效的安全培育培训工作,并形成长期的培训机制,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管理项目。2.1.3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该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的管理水平,积极采用新的工艺和技术,改变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一方面改变传统的手工作业,转向机械化作业,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加强安全技术措施,使不安全因素降至最低,从而使得安全生产事故不再发生。采用机械化作业还能避免施工人员因情绪低落而导致的不正常行为,有效地避免人为的安全生产事故。

2.2加强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监理企业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有着很大的影响,监理企业应当改变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从而完善监理企业的管理模式。监理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中,首先应当以身作则,将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做好,并以此严格按照施工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关的监理人员。此外,监理企业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在施工中要加强施工现场巡视和检查,抓好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将安全监理工作落实到位。

2.3加强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为建设单位应当促进参建各方关注安全生产管理,在建设施工前配合施工企业办理好各种施工手续,并依据合同给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的费用,为施工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4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作为建设工程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因为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利决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它的任何决策都会影响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杜绝以公谋私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积极的监管,将安全生产的一些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从而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结语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在进一步完善中,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众志成城,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只有各方的联动合作,才能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使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得以避免,从而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冯禄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2]蔡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0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市政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制度,严格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对本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报《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建设局安监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手续,领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和《现场审查资料清单》。并准备好《现场审查资料清单》所列资料,以供县建设局安监站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建设局安监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书。

(三)施工现场安全具体措施。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和施工现场围挡方案。

(五)拟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六)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建设局安监站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及安全具体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县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建筑施工规模相适应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文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请当地*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脚手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层(含三层)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脚手架必须采用钢管搭设。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一定数额向县建设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该款专项存储,主要用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抢险救灾。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未发生安全事故,则全额(无息)退回。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工程竣工之前,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和安全综合分析报告送县建设局安监站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否则,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需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县建设局安监站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监理规划,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性较大,特殊环境中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总监审批。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施工。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大门上方应当悬挂企业标志,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标牌;临时设施、机具、物料堆放等应与施工标牌图示相一致,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施工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二)施工现场排水畅通,不得有积水。

(三)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应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

(五)施工现场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局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县建设局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及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县建设局可以书面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

第三十二条县建设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乡镇农民自建住房(含装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县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引言

建设工程的迅猛发展虽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但其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的难度相当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就使得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在加速。因此,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全员安全生产的意识,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效率,进而减少安生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

1.1施工单位安全培训不到位

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施工企业也在逐年增加,但综合素质高、管理水平高的工作人员较为缺乏,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就比较容易忽略安全问题,从而引起安全事故。近年来,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现场监督发现,我国建设工程中经常出现重工期、轻安全等现象,这就说明很多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进行操作。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工作进度,经常出现一些违规的现象,比如在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脚手架的安全操作、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规范上,大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经过规范化的培训,他们并不熟悉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而负责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并没有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发挥实处,造成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从而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

鉴于我国建设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施工企业要求较为严格,很多施工企业都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但这也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而设置的,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没有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有的施工企业虽然有设置安全管理员,但却没有资金的投入,并未能发挥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此外,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完善机构建设,这样使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企业的发展脱轨,不利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文化的发展。

1.3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足

在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在项目的安全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如果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意识不足出现管理缺失,就会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施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充分普及,仍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比如在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程序三个安全教育的培训时,由于在开展安全教育时对教育的形式、内容和对象缺乏针对性,因而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的效果并不显著,这也会给安生生产事故埋下隐患。

1.4安全教育工作落后

国家建筑行业相关法则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进行之前要贯彻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切实保证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安全教育工作不仅是企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且是对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责。目前依据国家安全管理近况显示,安全教育工作十分落后,多数施工企业仅仅是在做一些表面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宣传形式,导致多数工人安全意识非常薄弱,缺乏掌握自身安全的最基本行为,在亲自面临事故状况时束手无策,应变紧急情况的能力十分欠缺。据相关部门数据统计表明,国内建筑行业中的工作人员多是来自落后偏远地区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从小外出打工,没有接受过知识教育,导致其对于自身的安全意识完全没有认知感,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1.5场地安全防范措施不规范

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场地防范措施不规范,不但有违国家建筑法规和国家安全工作制度,而且会给施工人员带来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理应引起相关部门人员的注重。在长时间的工程安全质检过程中,发觉很多施工场地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健全,只是当上级领导来检查时做一些表面功夫随便敷衍了事,连国家明文规定最基本要求执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都没有。当有部分工程工期很紧迫的时候,施工人员为了追赶进度尽快完工,只考虑经济利益而忽略了自身安全保护,连最基本的安全防护费都难以得到保障,削减工料、滥竽充数、弄虚作假等一系列的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祸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创新分析

2.1实行人性化安全管理理念

在以往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多数施工企业往往忽视了对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关注,基本上更多关注的是安全状况本身,并将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的结果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如此便难以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更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式,更多的是以形式主义为主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最为有效的措施是使人、机和环境三者相协调,特别是在人和机的安全事故上,需要避免人为因素而酿成事故的发生。因此,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首先要明确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实行人性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站在项目安全管理者的角度上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开展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只有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重视他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活动提升他们的管理能力,从而形成一种主动积极的安全管理氛围,激发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最终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2落实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理念

鉴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事故和安全防范等有相对的局限性,假如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严重影响到整个企业,而且会对整个建设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最直接地危害到事故工程中的建设人员,还可能间接的对非事故企业建设人员造成威胁。目前建设工程生产与建设人员的工作环境以及生活环境的差距越来越小,建设工程具有的各类安全祸患不仅仅只是对建设工程企业本身带来严重的伤害,更会引起社会受到危害,因此,施工企业务必要主动贯彻落实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上,这就需要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者从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多角度多维度地对这些隐患进行科学的发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制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由于建设工程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庞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时需全员共同协作,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旦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异常的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3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观念

由于建设工程进度的不断推进,施工环境也在不断地变化,以致于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具有随机性,难以把握其固定的行踪,所以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应随时注意安全风险因素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应变措施,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实行动态的安全管理,有效地进行安全风险的评估,进而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一方面可以预测到安全风险因素;另一方面可以监控和评价安全风险系数的高低,从而有利于对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把控,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因此,全面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观念,做好安全风险管理控制工作,从而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突发状况,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4加强“第三方监管”安全管理工作

所谓“第三方监管”,通常指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施工企业实施监管的行为,而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三方监管,能有效地监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从而使安全生产事故减到最低。施工企业本身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虽然能够对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把控,但毕竟建设工程是一项高危的工程项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需要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全面地准确地把握,才能将安全风险系数降到最低,从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是某些具有政府职能的安全监管机构在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带有某种意义上的强制性,使得施工企业与第三方监管发生一些不必要的摩擦或误会,以致于施工企业处于被动的局面,难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在我国今后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上,可以效仿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引进具有合格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控与协助,这更有助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3结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进施工企业生产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另一方面能够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在今后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需要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让施工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生产水平。

参考文献:

[1]沈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3):222.

[2]岳文志.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J].现代装饰(理论),2013(3):14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牵涉工程建设每个管理层

1.1公司领导层

建筑企业领导层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对安全生产管理政策的正确实施和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施工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用实际行动深入第一现场,为工程项目部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文化氛围,使全体员工(包括各施工班组、设备操作人员、临时工等)都可以做到安全上岗有责任心,安全巡查能发现问题,部署的安全工作能检查到位,制定的安全制度能落实到位,建筑机械设备使用有高操作素质员工,施工作业人员能100%受到安全教育,发现安全隐患能100%整改到位,倡导并时刻提醒1000次按章操作,杜绝1%的违章作业,将安全生产管理灌输到每个施工环节及责任人,做到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一体化,严禁管而不控,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1.2项目管理层

施工企业上级对下级管理层的安全考核很多都停留在表面上,只做纸质上文章,光说不落实,严重影响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管理意识,出现安全方案不切合实际,安全教育画个押、内容不清楚,安全检查、巡查走过场,现场安全管控散漫,最终造成项目管理层潜意识存在:“安全上没有出事,安全就没问题;安全检查过,隐患就不存在;安全教育过,作业人员就遵章守纪;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人员就都到位;安全生产抓过,代表安全已经做好了;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制度就已落实;布置了安全工作,认为安全生产零事故。”殊不知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命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有管理层群策群力,不断精益求精,相互监督,取长补短,安全生产管理才能更加完善。

2施工中安全管理的三个重要环节

(1)人的不安全行为: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劳动者低安全操作素质、手工劳动及高强度的体力劳动等因素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施工作业人员(包括特殊工种及临时工)应受到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做到教育跟踪、检查整改、落实预防到实处,工人自觉持证上岗;(2)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导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加强施工现场物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3)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施工环境的多变,露天、临界面和高空作业较多,建筑机械设备交替施工复杂等因素,要有针对性制定各部位安全施工方案,有必要的应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并做好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2001年至2008年,我国建筑行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60起,其中死亡590人,受伤483人,特别是2004年以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数量持续增长,反映出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针对2013年我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第一季度14起,53人死亡;第二季度21起,73人死亡;第三季度30起,114人死亡;第四季度21起,87人死亡,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85起(失踪)320人。(1)从事故频率、伤亡人数、事故类型、施故发生时间统计分析,事故在每月的月初4~6月为高发期,中旬有所好转,而进入下旬8~10月又表现出增长的趋势。(2)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别统计显示。①坍塌,46起,占事故频率54.12%;②高处坠落,15起,占事故频率17.65%;③其他,5起,占事故频率5.58%;④起重伤害,46起,占事故频率54.12%;⑤物体打击,3起,占事故频率3.53%;⑥火灾,3起,占事故频率3.53%;⑦中毒窒息,3起,占事故频率3.53%;⑧冒顶,2起,占事故频率2.35%;⑨爆炸,2起,占事故频率2.35%;⑩触电伤害,1起,占事故频率1.18%;瑏瑡淹溺,1起,占事故频率1.18%。可以看出,坍塌、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等事故占2013年建筑施工事故总数82.35%,造成的死亡人数是总数的83.12%,其中坍塌事故是最严重的频发事故,占所有事故数量的一半,共造成182人死亡。其主要原因除了建筑施工质量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外,还因为建筑施工作业流动性强,在作业过程中往往需要建设临时性设施,这就造成质量上的控制不足。高处坠落是第二大事故类型形式,反映出建筑职工高处作业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突出,一方面是高处作业防护设施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作业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工作有待加强。对于起重伤害而言,建筑施工现场其中设备数量多、分布广,而且作业现场环境复杂,且作业过程受起重物品、气象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也是事故频发的一种事故类型。

4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现场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预案; 工业工程

一、企业安全事故中的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1.1思想准备。强化宣传,增强职工自我防备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做好预防生产事故的准备。1.2组织准备。成立完整的应急救援组织,充分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责任人,增强生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队的发展,按照粮食仓储管理的特征,粮食仓储企业应当设立应急救援队、救援通信队、安全保障队、后勤服务队等,并为生产事故提供应急技术人员。1.3现场处置方案准备。根据不同的作业区域,分别修订企业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方案,主动面对各种情况引发的生产事故。1.4坚持值班制度。上下级企业安排值班,基层储粮企业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紧急时期要加强昼夜巡逻制度。1.5经常开展安全生产作业检查。上级储粮管理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基层储粮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基层储粮企业抓好自查。经过反复检查,确保各环节安全隐患及时查明,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2.基础设施事故预防预警。2.1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预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要符合建设要求、符合标准要求和设计规范。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抓好施工安全,重视工程质量。2.2新建设施使用前安全性能的测试。新建仓库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仓库强度检验工作,配备专业人员监测仓库在装粮后的情况,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处理。2.3露天囤、土堤仓等事故预防。土堤仓、室外堆垛,应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合理垫层,保证库房底部防潮措施;合理的配备阶梯,为日常工作检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提供便利。2.4设施设备老化等事故的预防。仓库线路的老化可能会给操作人员带来触电事故,阶梯和其他设施可能因为锈蚀等的破坏造成安全隐患。部分仓库必须定期维修检查,使其能力达到储粮标准要求。3.生产作业操作事故预防预警。生产作业的操作和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并拟定和完善各环节、各作业单位的操作要求。3.1入粮前的预防与要求。(1)根据粮食的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制订接受方案;(2)检查生产作业区域的设施、管道、检测装置、通风设备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3)清楚坑道内、陈仓内残留的灰尘及粮食;(4)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以免高空坠落。3.2来粮车辆的安全预防。库区内的粮食运输应按照有关规定,凡是进库车辆在库区内必须配备专业人员统一调度;加强车辆交叉处安全防范。严禁行人行走粮食运输专用线。3.3机械作业设施安全预防。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启动和关闭作业线设施。(1)正确操作运输、装载料仓等设备,防止设备伤人。(2)生产过程中,随时检查作业区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可高负荷运转。设备运行时,严禁接触任何作业部位,不能在设备运转中进行维修。(3)严禁在作业区附近进行切割、电焊等明火操作,防止粉尘爆炸。3.4严禁超载储粮。粮食高度不得超过粮食线,仓储结束后应及时铲平粮面。避免超载或部分荷载引起筒仓体倾斜、墙体开裂、仓库坍塌事故。3.5进仓作业安全预防。对操作人员进行检查,入库粮食取样,平整粮食面或当地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熏蒸后要确认仓内熏蒸药剂含量到达安全要求以及仓内不处于低氧状况及才可以入仓;(2)进入浅圆仓时,必须设有安全梯、自动梯、安全带等安全措施;(3)操作时必须确保仓库外有人员的监护。3.6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操作保护措施;卸粮时,卸粮跳板必须结实牢固,防止发生人员跌落。3.7闷塔事故预防。增强粮食清理,定期清塔,避免形成塔内粮食局部堵塞,保障排粮机流畅,临时停电时,一定要关闭总电源,开启风门散热,排除提升设施内留下的粮食。3.8残毒事故预防。粮仓熏蒸结束后,确认仓内熏蒸后残留药剂含量要到达相关安全要求状况时,才能许可操作人员进入仓内。3.9安全防火工作,重在预防。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展开区域内环境信息的危害评价和综合分析工作。自愿接受本地消防公安等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査。

二、储粮企业安全事故的响应程序及应急处置

生产作业事故发生后,在保证其他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救援,现场负责人在立即报告的同时,要采取相应应对措施。1.设施事故应急措施。当产生设备设施、露天堆放坍塌时,现场相关负责人应立刻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并立刻组织相关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发生火灾时,要按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2.生产作业操作事故应急措施。在生产操作中,当发生设备伤人、人员跌落、人员掩埋、窒息、触电等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抢救现场。3.火灾事故应急措施。3.1当发生火情时,发现者应及时向事单位消防部门和值班人员报警,消防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根据火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3.2如局部发生火情,能够轻松扑灭时,发现人员在向消防部门报警的同时,应具备使用现场的灭火器具的能力,并及时进行扑救。3.3如火势较大,即将发生火势蔓延时,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通知企业各相关部门,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企业各部门在接到通知时要立即行动,带领相关人员,到达指定位置,按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三、储粮安全事故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企业事故应急部门根据灾情告知相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救援队伍要在现场救援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领导下,相互配合,组织协同作战,全方面展开救援,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应有效果,。现场事故应急专业指挥人员到来前,现场人员要采纳平时灾情预警演练情况,采取正确措施控制灾情。当安全事故较大时,应急救援人员要成立研究小组,对紧急事件进行分析,整理出紧急处理方案。依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对灾情的发展趋势做出有效的判断,找出有效的措施。并参与事后的灾情评定等级、危害程度鉴定,指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接下来的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理。2.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要求;(2)协调专业救援队伍,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救援工作;(3)协调受到威胁的周边群众的人员疏散工作;(4)协调交通管制区,建立现场警告区,确定重点保护区;(5)根据现场相关部门返回的检测结果,最终确定人员的疏散、转移和返回工作。3.储粮安全事故分级。依据事故发生的严重性、突发性、影响程度、形成后果等因素对发生的事故分为Ⅴ级(轻微)、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Ⅴ级是指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Ⅳ级是指一次造成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Ⅲ级是指一次造成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1至3人。Ⅱ级是指一次造成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4至11人。Ⅰ级是指一次造成400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12人(含)以上。

四、应急终止与灾后恢复

应急处置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确认现场情况已达到应急预案结束状态,再由指挥负责人下达应急结束命令。对于火灾等事故,应急终止后要对部分受损但仍有使用价值的粮食进行抢救处理,并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抓紧清除垃圾残骸;储粮化学药剂、粉尘爆炸事故,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确认事故现场中的有害气体完全排除干净,并保证现场有害气体浓度达到安全标准才能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并对现场进行安全处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并组织安排参与救援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对一些基础设施受损的要及时安排改造维修,使其尽快投入到生产中。应急处置结束后,储粮企业要吸取事故发生的经验和教训,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处理。任何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都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和地方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要立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评价,对救援行动中有显著作用的人员进行公开表扬,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总结经验,增添措施,查找不足,以进一步提高全系统生产作业事故应急工作水平。

五、结语

运用对工业工程基本理念与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密切结合,在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管理与工业工程理念中寻找解决企业安全问题的方法,建立企业安全管理预案,为建设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起到应有的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易树平.基础工业工程(第二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2]吴子丹.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与防范[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

[3]王影.我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尹航标.工业工程方法在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适用性分析[J].粮油仓储科技通讯,2014(3):11-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工程监理;安全监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安全监理提供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南,明确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承担安全监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理的同时,掌握安全监理工作现状,明确安全监理的职责、程序与内容,履行好安全监理的职能。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等有关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在安全监理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往往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而工程监理人员也习惯于以“三控”为中心开展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监理放在质量控制的12项工作内容中的其中的1小项,而且监理公司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种现象在国内监理行业内普遍存在。

近几年,来建筑物倒塌、大桥垮塌此起彼伏,有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有的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有施工质量问题,也有的是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如2009年6月汉阳德康居小区发生的化粪池基坑坍塌,导致l死2伤的重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具有监督责任的监理方对这些工程建设没有从安全、环保方面进行有序的监理,未尽到安全监督之责。针对目前安全监理的现状,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首先必须在思想上加强安全监理的责任意识,扭转重“三控”、轻安全的观念,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落实。

二、安全监理的职责

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要实施从始至终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并实施主动控制,具体来讲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重点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计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包括:(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2.对于所有进场的施工机械进行认真核验,对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

3.审查上岗人员资格。即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用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动态控制。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5.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中,要增加安全内容,对下周施工部位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强调,进行预控制。如发现措施不得力,或人员存在问题,应认真整改,严重时要求停工,以实施主动控制。

三、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

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检查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从工程一开始,就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即从始至终抓好安全工作。要想处理好这些问题,就要求监理人员掌握大量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各类施工机具安全达标指标和安全操作措施等。作为安全监理人员,工程开工前应尽早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成立施工单位的安全自检系统,要求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由施工单位按安全监理规定的程序提供自检报告和报表。施工单位的自检人员对保证安全施工起着重要的作用,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对施工单位自检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检,掌握安全情况,检查自检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结语

随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已法制化、规范化。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增加了安全监理的任务,任务加大,责任增加,这就要求全体从事监理业的人们充分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加快完善知识,调整心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必须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实施安全监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

参考文献

[1]党智勇.浅谈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建筑安全.2000(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概述

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性大的特征,使建设工程业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的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大事,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建设部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颁布了诸多的规定和条例,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根本上保护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健全法规。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除了一些表层的致因外,其深层次的原因还与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有关。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利益各方要谋求近期的利润和长远发展,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大小,应与获利的多少大致相协调。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给市场营造平等、公平环境的政策及措施,应重视各方利益的协调,重视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工程安全的生产问题直接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涉及到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利益。显然,解决建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不能完全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路和办法,要探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和办法。这需要总结、分析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本领域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该体制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二、现有管理体制的不足

我过多年来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对保障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不尽完善和对新形势、新变化、新经济发展的不适应也逐步显现。

首先“企业负责”意味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管理,主要与建设工方有关,安全风险有施工单独承担。工程建设中,建设方与在施工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里,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要求“企业负责”,实际上是弱化了建设方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责任地位,替建设方回避了安全风险。建设方将安全风险按定额中“安全生产费用”的形式以较小的代价合法地转移至施工方。在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相互关系中,施工方始终处于从属和弱势地位,要从属和弱势者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的全部风险毕竟是欠公平的,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获利和风险明显失衡。

工程建设中,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各主体方,关于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不明确。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建设、设计、监理等等相关主体方,以旁观者的姿态出现,不太关注和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的甚至认为我不是施工方,安全生产与我无关。

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投资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强势投资方兴建的工程占一定比例,这无疑是安全生产隐患。不少工程安全事故,与建设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有的事故中,建设方就是主要或直接责任者。

其次,在某种程度上,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缺乏激励制度,对违法、违章行为缺乏处罚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和成本最小,是每个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目标。企业不会将精力、资金和设施投掷貌似没有经济效益的地方。

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并非不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后果,他们担心事故发生,是出于生存、利润与发展考虑,认真抓安全生产投入,没有利润,没有直接经济回报,不怎么抓也没有出什么大事(实际上只是一个短暂时期,是一种侥幸心理)。往往不愿意做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就是作了一些投入,也只是为了走形式,不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安全事故,而是抱着侥幸心理对待安全生产中发生问题。

施工方的侥幸心理,除了只重现眼前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带来的隐形及长远效益的主观原因有关外,还与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关。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没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导致施工企业抓安全生产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或受挫。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按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但侥幸没出事故的安全企业,缺乏处罚或有力度的处罚,在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安全生产问题的麻痹、马虎、漫步经心及侥幸心理,致使施工方在安全生产及管理上的精力、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

工程中,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偏低,这也是施工方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的客观原因。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投资的主渠道由单一的国有,向多元的方向发展。我国实行的建设项目申报制度,对于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无法对其实施安全监督和质量监控;即使是按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由于人力、财力等诸多因素,也很难做到“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真正到位。

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建设专业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他们身处企业的下层,一些工人尚达不到训练有素和职业化,很难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有效的“群众监督”。

三、完善和改进建议

由于国情和社会保障制度不甚健全等原因,不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歇业、关闭。要实现安全生产,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等各方主体方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的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多种渠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调整产业政策,完善和改进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重新界定建设活动中,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上的责任。确立建设方是安全生产者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机制。设计、监理、安全生产所需设施、材料的生产厂家和工程项目的供应商,视不同情况承担次要和连带责任。所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表明,事故方与建设方有关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必须加大对建设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政府部门需要出台使施工单位通过抓安全生产获得利益,获得更大市场份额的政策和措施。建议设立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安全生产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尤其是奖励直接面临安全风险的施工地方。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补偿金制度,对建设各主体方,尤其是对施工方作适当的、政府能承受的补偿。在政府和行业管理层面形成尊重和保障施工企业权益的氛围。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金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用这笔不菲的押金或保证金提醒各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工程总造价中,施工方获取的利润水平应与所承担的安全风险大致相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通过对各地、各类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的合理比例。

成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专业化、具有监管和服务性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该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指派,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性的监控。或强化工程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控、监督职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9篇

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性大的特征,使建设工程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大事,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建设部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颁布了诸多的规定和条例,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根本上保护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健全法规。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除了一些表层的致因外,其深层次的原因还与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有关。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利益各方要谋求近期的利润和长远的发展,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大小,应与获利的多少大致相协调。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给市场营造平等、公平环境的政策及措施,应重视各方利益的协调,重视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直接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涉及到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利益。显然,解决建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不能完全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路和办法,要探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和办法。这需要总结、分析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本领域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该体制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二、现有管理体制的不足

我国多年来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对保障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不尽完善和对新形势、新经济发展的不尽适应也逐渐显现。

首先,“企业负责”意味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管理,主要与建设施工方有关,安全风险由施工方单独承担。工程建设中,建设方在与施工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里,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要求“企业负责”,实际上是弱化了建设方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责任地位,替建设方规避了安全风险。建设方将安全风险以定额中“安全生产费用”的较小代价,合法地转移至施工方。在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相互关系中,施工方处于从属和弱势地位,要从属和弱势者独立承担安全生产风险是欠公平的,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获利和风险关系明显失衡。

工程建设中,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各主体方,关于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不明确。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建设、设计、监理等等相关各主体方,以旁观者的姿态出现,不太关注和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的甚至认为我不是施工方,安全生产与我无关。

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投资的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强势投资方兴建的工程占一定比例,这无疑是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少工程安全事故,与建设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有的事故中,建设方就是主要或直接责任者。

其次,在某种程度上,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缺乏激励机制,对违法、违章行为缺乏处罚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和成本最小,是每个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目标。企业不会将精力、资金和设施投至貌似没有经济效益的地方。

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并非不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后果,他们担心事故发生,但出于生存、利润与发展的考虑,认为抓安全生产要投入,没有利润,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不怎么抓也没有出什么大事(实际上只是一个短暂的时期,是一种侥幸心理——编者)往往不愿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采取有力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对待安全生产问题。

施工方的侥幸心理,除了与只重视眼前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带来的隐形及长远效益的主观原因有关外,还与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关。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没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导致施工方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或受挫。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按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但侥幸没出安全事故的企业,缺乏处罚或缺乏有力度的处罚,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安全生产问题的麻痹、马虎、漫不经心及侥幸心理,致使施工方在安全生产及管理上的精力、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

转贴于

工程中,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偏低,这也是施工方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的客观原因。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投资的主渠道由单一的国有,向多元的方向发展。我国实行的是建设项目申报制度,对于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无法对其实施安全监督和质量监控;即使是按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由于人力、财力等诸多因素,也很难做到“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真正到位。

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往往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建设专业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他们身处企业的下层,一些工人尚达不到训练有素和职业化,很难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有效有“群众监督”。

三、完善和改进建议

由于国情和社会保障制度不甚健全等,不可能让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关闭、歇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的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行业主管部门应从多种渠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调整产业政策,完善和改进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重新界定建设活动中,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上的责任。确立建设方是安全生产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机制。设计、监理、安全生产所需设施、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视不同情况承担次要和连带责任。

所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表明,事故与建设方有关的占相当比例,必须加大对建设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政府要出台使施工单位通过抓安全生产获得利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的政策、措施。建议设立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安全生产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尤其是奖励直接面临安全风险的施工方。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补偿金制度,对建设各主体方,尤其是对施工方作适当的、政府能承受的补偿,在政府和行业管理层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业的权益氛围。

3.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对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况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用这笔不菲的押金或保证金提醒各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工程总造价中,施工方获取的利润水平应与所承担的安全风险大致相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通过对各地、各类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的合理比例。

5.成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专业化、具有监管和服务性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该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指派,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性的监控。或强化工程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控、监督职能。

6.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除了已实行的意外伤害等保险外,还应设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新险种,如建设方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其中一些险种应强制推行,同时政府要有政策支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一、建筑行业安全问题多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的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难以避免,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建筑施工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素质有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二、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政策

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安全政策和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能够确保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以及福利。安全需要投资,安全也具有成本。用于安全方面投资的直接效益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当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带来的效益往往比直接用于市场和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有效的安全政策会对企业的战略和社会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市场、设计和责任、生产环节、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安全和质量是密不可分的

有效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在方法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未必在所有的领域都能获得良好的安全业绩。然而,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的原则仍是相同的。质量管理的成功需要发展相应的组织文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强调所有员工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在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施工企业也需要付出同样的努力,在同样的基础上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

四、安全的组织管理

安全的组织管理是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和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能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组织管理的措施分为以下内容:企业内部的控制方法;保证安全员、班组和个人顺利合作的方式;企业内部交流的方式;员工能力培养。上述因素互相联系并互相依赖,为控制、合作、交流和能力培养所采取的行动都与管理层的意愿和理念有关。通过上述每一个方面的不懈努力,方可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安全目标,而积极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的组织管理成功的基础。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和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度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企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除上述几点之外,还应建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防患于未然,确保工程建设少事故,无事故。

七、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管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我国,水利工程是构成水利事业的中枢和灵魂,在国民经济中的命脉和基础产业的地位已经越来越突出。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不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事关水利发展大局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摆在每个水利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1.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全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全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组织开展全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1.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各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一全处职工从事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该水利工程管理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并根据管理处的特点,结合部分单项制度制定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把它作为全处安全生产管理最基本的管理制度。

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外,该水利工程管理处还对部分单项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要求各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把各项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并认真组织学习。

1.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

2 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工作

2.1 专门的培训机构,确保培训工作的长期性、系统性

成立了培训中心,由技术精湛、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日常的培训工作,并经常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来进行授课、培训,形成了规范有效的培训机制,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具备了丰富的培训经验和一定数量的教学设施。

2.2 注重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每年都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并以生动活泼的方式深入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要使全体职工思想上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处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水利工程法规和本岗位本工种各种规章制度;利用《安全简报》、《每月一试》、《安全生产专栏》、《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

2.3 安全知识培训形式的多样性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等。

(1)三级教育是水利工程单位必须坚持的安全教育基本形式

主要包括:入处教育、单位教育和岗位教育。

入处教育是管理处负责对新入处的职工、实习培训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在没有到单位或工作地点正式上班之前,必须进行的初步安全教育。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十分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每年都有刚毕业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而且新进技术工人及实习培训人员、临时用工人员也比较多,加强对新职工的岗前培训,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处区危险部位及注意事项;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及防火防爆知识等。教育的方法通常是根据新入处人员的数量或文化程度的差别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2)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持证上岗。该管理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潜水工、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行车操作工、机动船舶驾驶员、汽车吊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比较多,加强安全培训十分重要,管理处每年都统一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做好相关的领证、复审、换证工作,确保职工持证上岗,并将全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在册,以便加强管理。

2.4 注重安全技术培训的系统性和理论联系实践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生产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水工建筑、机电设施的基本概况、性能、作用,工程设施的运用程序、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有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内危害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进行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还包括有关机械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一般安全常识、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等。

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潜水、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

2.5 重视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安全员是指单位中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也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员和检查员。安全员不但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者,也是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因此,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江都管理处每年都会组织安全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并经常邀请安监部门给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等。

3 强化安全督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水利工程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在管理、调度、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整改,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用。

(1)汛前检查。这是根据该水利枢纽工程调度、运用的特点而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是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度汛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要求各工程单位按照《汛前检查考核细则》,对所管辖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土建设施、机电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维修、保养,做到消除隐患、确保汛期万无一失。管理处组织汛前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复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同时接受省水利厅汛前检查组的检查。

(2)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这是对水利工程重要设施、重要安装施工工地、对外经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生产方面薄弱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也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其中,做好汛期防汛防旱工作,加强对防汛值班的巡查和对重点水利工程、病险工程安全隐患的巡查将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不容有任何的疏忽和懈怠。

(3)汛后检查。这是每年汛期过后对水利工程设施,特别是对汛期工程运用存在的问题、发现的隐患以及超标准风险运用的水工建筑、机电设施进行的全面检查,为制定工程维修项目做好调查研究,也为来年水利工程汛前检查工作提前做好准备。

4 加强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1)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是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该水利枢纽工程经过多年的运行,部分机电设备老化,工程隐患较多,制定反事故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十分必要。江都管理处根据全处各工程单位的工程实际情况和在排查工程管理中有可能发生的故障及处置办法编制了《反事故预案》、《防洪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加强反事故演练、消防演练是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并在紧急情况发生后都能冷静、合理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

5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科技进步

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历年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积极申报项目,增加技改投入,经过认真研究考察,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水工建筑及机电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2)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要求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绝缘鞋、安全帽及防暑降温用品等。

(3)保证隐患整改资金,按规定配齐各类检测检验仪器仪表和先进的安保设施。如2009年管理处曾组织专人对全处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设施进行了清查,增设了电子防盗报警装置,增加了防盗门、防盗窗。为了确保处区交通安全,在主干道增加了减速器、交通安全警示牌、移动门等。

(4)该管理处每年都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方面,单位为职工按时缴纳了各类保险。

6 重视综合经营工地的安全管理

发展水利经济也是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管理处综合经营工作的广泛开展为锻炼职工队伍、提高职工收入、利用技术优势更多的参与到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了平台。对外经营项目包括:机电安装、科研设计、自动化安装维护、工程代管、电气试验等,具有面广量大,环境复杂,交通往来多,临时用工人员多等特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相对处内工程管理而言难度较大。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项目中的工地安全管理,还制定了《关于加强经营项目中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对经营项目中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各个对外经营单位都要发挥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员的作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经营安全工作负责,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现场安全员全面协助项目经理抓好经营工地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在进行具体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内容制定安全施工及事故预防方案,在每天布置落实工作任务时也要布置落实安全生产防护责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施工工地临时用工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对其做好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7 结尾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也直接关系到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地区的发展大局和稳定,责任重大。作为基层水管单位只有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严格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考核,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安全执法,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落实在抓源头、抓落实、抓防范上,才能使水利行业得到稳步发展,水利工程的效益才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由90年代初的2500万人,到2003年升至3893万人,完成建筑业产值突破21865.49亿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队伍。建设的高潮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产管理滞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数几乎翻了一倍。这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严肃的问题。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2.1 建筑业是高危险的行业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的不断变化;建筑现场的千差万别决定了建设过程时刻会面临新安全问题的挑战。

2.2 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

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音、热量、有害气体和滚滚尘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这些都是工人面对的不利工作环境和负荷。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的体力下降,工作面的复杂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触电等危险源令人防不胜防。

2.3 参建主体复杂,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

2.3.1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是一个投资主体,其更注重于投资资金能不能节约一点,建设质量能否搞得更好点,建设进度能不能更快一点。而往往忽略保证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特别是房地产商,是整个项目投资建设的老大,无论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一切都得听他的指挥,可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哪一个单位不听其摆布,哪一个单位就要面临被撤换的危险。而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哪一个单位都想取得一份“美羹”,只能听其摆布,甚至明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也还是张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房地产商对建筑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时更是明知故犯。

2.3.2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有些勘察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够真实、准确。

有些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有时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对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考虑不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特别注解说明。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忽略了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

2.3.3 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左右。有些监理单位碍于面子,明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却不敢大胆指出纠正。

有些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比如,备受关注的广西医科大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工程发生的坍塌事故,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也没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理员发现立杆间距离以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没做剪刀撑、水平拉杆没有与立柱连接,没有报告总监,也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导致7死7重伤,监理单位严重失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3.4 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出借资质给包工头,包工头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带班头,而带班头组织的劳务工人是乌合之众,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岗位技能专业培训,也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所谓的“三级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施工单位为了利润最大化,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或挤压减少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特殊工种人员往往人证不一致,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拿出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而实际操作者并没有经过培训、考核,获取相对应的合格证。

3.建设工程安全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3.1 解决当前建设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①建设单位在关注投资、质量、进度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有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③建设单位应该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共同搞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3.2 解决勘察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14篇

随着现代建筑技术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桥梁工程的安全施工问题越来越重视,不仅影响着施工企业的效益,还严重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不断的加强桥梁施工企业管理意识,逐步更新安全管理手段,但是,我国桥梁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旧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和国外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对桥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概念和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对桥梁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为我国桥梁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相关的借鉴。

关键词:

桥梁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引言

随着我国公路事业发展速度逐步提升,桥梁建设项目也随之增多,桥梁建设得数量得到了提升,但是桥梁施工中存在很多安全问题,其中桥梁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问题是关键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当前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识已经得到提升,但是受到人为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干扰,桥梁工程施工中还是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不仅给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更危及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为了解决当前桥梁施工安全问题,施工企业必须找出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

1安全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学科。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的根本任务就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要求,基于工程施工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采取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前瞻地、科学地、有效地发现、分析和控制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素,并且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主动的防范、控制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降低危害造成的损失。

2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大多数桥梁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他们关注的焦点往往都集中在工程质量,施工监督和管理的重点都放在对桥梁工程质量上,忽视了施工安全管理,更少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某些桥梁施工单位在形式上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施工中并没有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发挥应有效果,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某些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中采取一成不变的安全管理制度,一条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工程,具体问题不能具体分析,而是采取统一的标准,不够了解桥梁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致使各种安全隐患依旧存在。

2.2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不够

和其它一般的工程相比,桥梁工程的建设难度非常大,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也非常大,因此要加强对桥梁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然而,当前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对工期压缩的非常严重,工期比较紧张,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相应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导致安全生产系数降低。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理解,在桥梁工程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但是处罚的力度非常小,导致很多人对安全施工不够重视,监管单位的监督作用被弱化。

2.3人员素质较低

目前,我国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一线施工人员大多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接受的教育很少,施工的技术水平很低,在实际的施工操作中,往往会发生很多意外情况,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在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只关注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他们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忽视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识,在进行一些危险的施工时,常常抱着侥幸的心态,忽视安全施工原则,致使安全事故的产生。除此之外,桥梁工程施工人员在接受专业的施工安全培训时,态度不够端正,忽视一些必须注意的关键问题,一旦产生安全事故,不清楚如何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自身的安全。

2.4设备故障引发安全问题

在对桥梁工程进行施工时,桥梁施工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降低施工的成本,选择老旧的施工器材、不合格的施工材料,然而桥梁施工建设所需的器材和设备又非常多,这些器材和设备所需的费用在桥梁工程成本中占据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因此,桥梁施工企业为了节省经费,获取最大效益,往往抱着能省则省的态度,对设备和器材进行管理,大多数设备和器材在达到使用年限时必须进行报废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这些设备进度定期的养护和维修,延长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期限,避免器材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3如何加强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3.1做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在桥梁施工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因此,必须在桥梁施工开始之前就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的工作经验,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指导相关人员处理紧急事件。除此之外,在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紧急救援演练,提高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自救能力和水平,将事故的影响程度控制在最低范围。

3.2交通安全管理

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陆上交通是最重要的交通安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陆上交通施工安全,例如白天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对陆上交通进行指挥和疏导,确保陆上交通安全,晚上施工时,在施工路段的两端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牌,以提示路人注意交通安全。与此同时,在桥梁工程施工时,必须对通车的路段进行及时的清理,避免车辆碾压杂物飞溅伤人,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除此之外,桥梁施工材料进驻施工现场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封锁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碾压事故发生,保证施工人员和过往人员的人身安全,做好对过往车辆的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

3.3重点施工环节安全管理

进行缆索吊装施工环节时,必须开展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例如检验索塔、地龙、缆车,检查这些设备是否达到高层作业的基本要求;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班的形式,加强对吊装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相应的指挥系统,保证整个施工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采取技术交底的形式,进行超载荷试吊操作,确保施工安全;在使用牵引卷扬机的过程中,操作速度不宜过快,因为起重卷扬机不能过快上升和过快下降。因此,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环节时,必须对机械进行上料操作,施工人员不得在铲斗移动区域里停留或者通过;将振捣器的电源线放置与干燥的地点,施工人员必须戴好相应的防护工作装备;对配电箱的箱门及时上锁,避免乱接乱搭电线的情况发生。在安装脚手架时,必须保证打好脚手架,在此之后,再进行模板施工操作,在模板固定后,用撑木进行固定,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防止模板倾倒;凿除混凝土浮浆的时候,桥梁工程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相关安全防护用品;专职安全人员对其进行检查。

3.4完善企业安全保证体系

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非常复杂,要想做好桥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桥梁施工的安全保障体系,并且逐步的完善安全保障体系,项目部必须依据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保证的计划,并且做好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桥梁施工项目的安全。

3.5加强对临电相关内容的管理

随着桥梁工程施工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线、发电机等相关物体,以此来满足施工场地生活和生产的基本需求,然而这些用电常常导致安全施工的发生,因此,在建设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科学的措施,杜绝一切闲杂人等接近用电电脑,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的处理用电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减轻灾害发生的机率,提高项目的施工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4结语

总而言之,桥梁工程施工对我国的经济建设非常重要,而桥梁施工中安全管理的内容非常多,为了保证桥梁施工的安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工程具体分析,找准安全施工的难点,制定出一整套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将施工过程中存在隐患消除,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桥梁施工工程的施工安全,降低桥梁施工企业的损失,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张道华.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及存在问题的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11).

[2]林友当.关于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5(2).

[3]安丰金.浅析桥梁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J].科技资讯,2015(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整治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 A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9月14号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鄂建办【2012】192号)的要求,结合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建设安全生产“百日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建办[2012]198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委十分重视“9·13”事故教训,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标准,依法行政,全市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了明显提升。现将我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整治工作情况探讨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

“9·13”事故发生后,市住建委迅速在安全站信息平台向各级领导和施工单位等发送事故信息,并责令我市在建工程立即停工施工。市住建委肖辉国主任连夜召开会议,制定具体整治方案《鄂州市住建委关于全市在建工程立即停止施工排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鄂州建设文【2012】94号),并于当晚把紧急通知在鄂州市住建委网站上。9月14日上午分管市长汪继明在住建委主任李国凡、肖辉国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下巡查工地。市住建委安全站同时对城区120个施工工地下达了立即停工指令。同日下午住建委组织各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步骤、重点、内容等及时传达到各相关责任单位。【2】

二、“打非治违”

经过前段时间的企业自查自改,安全站、市场站督办后发现大部分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建设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能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安全质量总体处于平稳和受控状态。针对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及市场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检查组下发整改通知书127份, 执法文书7份。针对检查中个别企业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较严重企业,市住建委安全站采取了约谈制度,进行约谈,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同时在鄂州日报、住建委网站、市安全站信息平台进行曝光。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9·13”事故我住建委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开展作了专题研究,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并结合我市建筑安全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市住建委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鄂州建办发[2012]40号),对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工作提出了具体安排部署:

(一)首先,要求各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随后检查组进行拉网式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打非治违”、对于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项目,直接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顿,决不姑息。

(二)重新组织验收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市安全站立即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清查。市住建委安全站积极与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进行协调和沟通,要求其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做好检验检测工作,市安全站派专人对起重机械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进行督办。到目前为止共办理产权备案128台、使用登记102台。

(三)组织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按照企业自查、属地检查、省市督察的原则,对在建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为深基坑、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等工程进行全方位、全数量的全面检查。方案编制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停工,未按方案执行的责令拆除重新按照方案实施。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市安全站亲自督办,跟踪落实。

四、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为搞好全市安全管理工作,我们组织了三期“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延期继续教育培训班,对全市60余家建筑施工企业的120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进一步提高了“三类人员”的法律观念,充实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了安全管理能力。同时,加快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工作进度。

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人证相符上岗。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共培训特种工300人。

五、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基础管理不扎实,日常管理不严格、不到位,部分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二)是一些责任主体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自查不全面、不深入,一些项目对非常直观、容易发现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抱有侥幸心理。

(三)是少数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认识不够,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口头重视,落实不到位,一旦需要投入财力、人力就抱有侥幸心理,推委搪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仍然不断。

(四)是部分施工企业及项目部缺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主动性,政府监管部门推推动动,不推不动。

六、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下半年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实现全年安全工作目标,要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按照省、市关于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厌战情绪,再动员。重点加强深基坑、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起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督查与整改治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针对一些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三)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推动建筑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针对督查工作开展以来发现的个别部门和企业实施方案不完善、排查工作不深入、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等问题,要作为今后整治的重点,督促这些企业和项目认真“补课”,重新修订完善工作方案和计划。要组织“回头看”再检查,有针对性地抽查部分企业和项目,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确保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能现场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时限期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跟踪指导、督办,保证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五)要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为重点,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加强排查治理工作基础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总之,我们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常鸣”,依法行政,严格管理,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落到实处,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嘉喜.住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