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1篇

传统扶贫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化的能动性,不仅难以真正实现贫困地区的自身造血,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甚至产生以贫为荣的逆向选择。

这就决定了新时期的扶贫道路必须深化改革,转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以低碳发展为核心、扶贫开发与生态建设相结合,防范扶贫腐败与逆向选择的新路径,即低碳扶贫。

实施低碳扶贫,需要革除传统发展的弊端,进行机制创新。比如,编制区域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方法,对全国各个地区的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分类加总形成报表,用以反映一定时间内自然资源资产存量的变化。

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界定、数据库建立、明细台账编制、资源资产确权、核算因子确定等9个程序,完成对自然资源资产的信息登记,从而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和管护权。

在全球气候变化及资源环境约束条件下,应转变发展模式,积极开展资源环境价格或环境租金的市场化探索,如征收优质资源使用费和异地项目开发的环境租金等,使低碳发展成为欠发达地区脱贫致富的重要路径。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市场机制,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实现自然生态资源的合理流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通过环境交易机构,将落后及贫困地区的优质生态资源进行集中拍卖,有意使用相关生态资源的经济发达城市企业可进行竞价,拍卖所得资金归提供该项生态资源的当地政府所有,用于鼓励和支持生态经济发展。

在生态建设方面,经济落后地区开展了如建设公益林、保护自然生态区等工作,却未能获得与这种“贡献”相对称的收益。

相反,经济发达地区享受了这种生态环境的外溢收益,却并未对此支付相应费用,由此可能造成利益分配不公及可持续保护乏力等诸多问题。

建立现代环境产权制度,将有助于平衡环境外部经济的贡献者、受益者以及相关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贫困农户/信贷权/国家调节 内容提要: 贫困农户信贷权是指贫困农户这一特殊主体为满足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而依法获得国家直接或间接的扶助性贷款,以实现其应有的生活品质及参与经济发展机会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并没有确立贫困农户信贷权这一权利形态,因而,有关贫困农户信贷的制度设计也没能真正做到以贫困农户为中心。贫困农户信贷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及其对国家调节职能的依赖,决定了贫困农户信贷权的经济法权性质。我国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需要相关国家调节措施及其经济法规制的完善。 以往法学界对农民贫困问题的研究多从社会保障法的视角展开,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解决贫困农民的生存问题。然而,农民的贫困问题既是一个生存问题,更是一个发展问题。本文尝试从经济法的视角并具体通过贫困农户信贷权这一概念工具来分析贫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所要探讨的主要是如何看待我国当前贫困农户信贷的制度缺失、贫困农户应否享有信贷权、贫困农户信贷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对于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国家或者社会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实现贫困农户信贷权需要怎样的国家调节、经济法在这方面又应该如何规制等问题。 一、我国贫困农户信贷权及其实施机制的缺失 我国当前有关贫困农户信贷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两大块构成。一是规范贫困农户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之间信贷契约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民法通则》肯定了包括贫困农户在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基本经营主体地位,这是贫困农户自主缔结信贷契约关系的基础;《合同法》的平等、自由原则界定了贫困农户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之间信贷契约关系的平等和自治性质;《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则共同明确了贫困农户信贷契约关系的担保规则等。二是规范贫困农户、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与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信贷扶助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农业法》、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如2011年至2010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明确了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在贫困农户信贷法律关系中的扶助义务,包括:增加对贫困农户的信贷投入义务、信贷贴息义务;对贫困妇女、残疾人等特定贫困农户的专项扶助贷款义务;帮助发展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的义务等。此外,各涉农金融服务机构自身颁布的规范各下属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开展涉及贫困农民信贷业务的内部规定,构成了贫困农户信贷的金融内部制度。如《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等。它们对于贫困农户信贷产品的金额、农户资信状况、联保要求、项目选择、还款条件等均有明确的要求。 应该说,上述规范性文件在将我国贫困农户信贷关系纳入市场化的契约关系之中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政府对于贫困农户信贷的扶助义务,部分地解决了我国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问题。如在现行法律与政策框架下,各地的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甚至一些民间贷款机构等均进行了一些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贷款实践。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家的信贷扶贫政策使包括贫困妇女、残疾人户等在内的一些贫困农户获得了专项扶贫信贷资金的实际性支持。然而,当前我国贫困农户贷款难仍然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表明我国现行贫困农户信贷制度一定存在某种问题。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这一问题可以表述为我国贫困农户信贷权及其实施机制的缺失。 首先,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贫困农户信贷权这一权利形态,这是我国贫困农户信贷制度设计没能真正做到以贫困农户为中心的根本原因。迄今为止,作为一种独立的不可或缺的权利形态,贫困农户信贷权在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中并未有明确的表述,无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具有“三农”基本法律性质的《农业法》,还是带有纲领性文献性质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均未见有关于贫困农户信贷权的表述。不仅如此,与贫困农户信贷利益相关的一些权利表述也不完整,如《农业法》第83条明确规定要保障贫困农民的生存权,但遗憾的是该法对贫困农民的发展权没有明确的表述,而贫困农民的发展权 与贫困农户的信贷利益诉求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相关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贫困农户信贷权这一权利形态,其所对应的贫困农户信贷利益保护也就不可能得到特别的重视,这种基础性的贫困农户信贷权观念的缺失,必然无助于贫困农户信贷利益保护机制的真正建立。 其次,农村金融服务的泛市场化改革,客观上排斥贫困农户的信贷利益需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走的是一条泛市场化的改革之路,即不管是农村合作金融还是农村商业金融都以金融服务的市场化改革为目标,在追求经营安全与效益的市场原则下,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内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同商业性金融服务机构一样,在开展信贷业务时普遍要求提供担保。而担保贷款,不管是物的担保贷款还是人的担保贷款,对于贫困农户而言都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效应。就物的担保贷款而言,贫困农户本身就无多少财产可供担保,加上《担保法》、《物权法》等对于农户能够用于担保的财产又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结果是贫困农户所能提供的有效担保物严重不足,因而很难获得贷款。就各地推行的小额信用联保贷款而言,其对贫困农户也有一种排斥作用,这是由于联保贷款具有同类筛选效应,即富裕农户多不愿意选择贫困农户作为自己的联保对象,既然难以成为联保组织中的一员,贫困农户也就不大可能获得联保贷款。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市场化运作,会无情地剥夺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这种过于宽泛的市场化改革及其内生的担保与借款人审查制度没有考虑到贫困农户的特殊生存状况,客观上造成了农村金融对贫困农户的排斥。 再次,法律、政策上所规定的政府对于贫困农户的信贷支持义务因为实施机制的操作性问题,也多具有宣示的意义而没有能够落到实处。虽然《农业法》、多个“中央一号文件”等法律、政策规定了多项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贫困农户的信贷支持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这些支持义务在相当程度上没有能够落到实处。例如,一些对于农村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因为没有直接指向贫困农户而致国家的扶贫信贷利益为非贫困农户所挤占;又如,在国家对于贫困农户的信贷支持多实行市场运作、政府补贴方式的情况下,由于没有相应的财政、税收、产业政策的及时跟进,处于自主经营主体地位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多不愿开展成本高、风险大的贫困农户信贷业务,况且,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这样,由于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的缺失,国家对于贫困农户的各项信贷支持政策往往仅具有宣示性的意义,而没能产生实际的效果。 由此可见,重新认识与彰显贫困农户信贷权,并在实施机制上予以具体落实,已是解决贫困农户信贷困难的当务之急。 二、贫困农户信贷权概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贫困农户信贷权是贫困农户为满足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而依法获得国家直接或间接的扶助性贷款的权利。这一表述包含如下几层涵义。其一,贫困农户信贷权的权利主体是贫困农户,即家庭收入不能维持或者仅够维持全家人基本生存需要,因而处于不能维持温饱以及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生存状态的农户,非贫困农户不能成为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二,贫困农户信贷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具有经济调节职能的国家,也就是说,国家负有直接或者通过运用货币、财税工具等经济调节手段间接实现贫困农户信贷权的义务,而合作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则在保持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依据合作社章程而负有开展贫困农户信贷业务的补充义务,至于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仅负有一般的信贷契约义务,并不负有对于贫困农户的信贷扶助义务。其三,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功能在于满足贫困农户基本的生存与发展资金需要,增进贫困农户的生活品质与实现其参与经济发展的机会,从而使贫困农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贫困农户信贷权概念的提出符合现代金融社会、贫困农民发展权以及各国贫困农户信贷利益保护实践发展的时代要求。 首先,现代社会经济已进入金融时代这一基本事实必然要求包括贫困农户在内的每一个市场主体享有基本的信贷权利。在经济社会中,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利用各种金融手段的机会和能力的竞争,没有机会运用或者不会运用金融手段发展自己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必将处于劣势。以往的商业性金融基于安全与效益的考虑事实上剥夺了一些弱势地区、弱势行业、弱势群体等的信贷机会。这种状况不仅不公平,而且已经或正在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然要求法律赋予每一个市场主体基本的信贷权利。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又译 乡村银行)总裁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教授认为,每个人甚至乞丐都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机会的权利,只有每个人拥有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农民主体的贫弱性主要是指农民与城市居民和国外发达国家农民相比,经济上贫困、社会地位弱势。[11]所以,贫困农户信贷权的享有与实现,就是要保障金融社会中贫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信贷需要。 其次,这一权利概念也是我国宪法及一些纲领性文件关于包括贫困农户在内的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具体表达。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的范围又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显然,我国宪法上“人权”的规定是包括贫困农民的发展权在内的。邓小平多次强调经济发展不能忽视穷人,他说,我们的小康社会是“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的小康社会”[12]、“如果中国只有1000万人富裕了,10亿多人还是贫困的,那怎么能解决稳定问题?我们是允许存在差别的。像过去那样搞平均主义,也发展不了经济。但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搞共同富裕”[13]。进入新千年以后,我国有关纲领性文件和领导讲话开始更多地提及包括贫困农民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发展问题。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显然是包括实现贫困农民的小康生活在内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要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2010年“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充满激情地说:“要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穷人。”[14]此外,在我国认可、通过的有关协调各国行动的国际人权文书中,也有关于消除贫困、促进发展的表述。如2000年9月,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中就提到了消除贫困、促进发展等问题。 再次,这一权利概念也是对一些国家实践并经联合国倡导的普惠性金融理念的实质性呼应。早在20世纪70年代,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贷款项目就开始了面向贫困农民的小额贷款实践,如今孟加拉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中95%以上是贫困妇女,甚至有超过17647个乞丐获得了贷款[15]。在尤努斯的影响下,面向穷人的小额贷款实践由孟加拉蔓延至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泊尔、越南、南非等国,甚至美国等发达国家[16]。1997年小额贷款国际高峰会议召开,会议确立的目标是使世界上最穷的一亿个家庭能得到小额贷款与其他的金融服务。到2001年底,全世界有5400多万个家庭从小额贷款中受益,其中2680万是最穷的(即那些一天靠不到一美元生活的人)[17]。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小额信贷年时广泛使用了“普惠性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建立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特别是让广大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客户如农户、微型企业等相对贫困群体、产业和地区获得金融服务。普惠性金融体系理念是一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理念,特别强调给弱势群体提供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认为只有将包括穷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列为金融服务的对象,向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每个人才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18]。尤努斯的主张以及联合国普惠性金融理念的价值取向以穷人的信贷利益为中心,实质性地保障了贫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信贷权利。贫困农户信贷权概念的提出正是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便建立包括实现贫困农户等穷人信贷利益在内的更为包容的金融体系。 三、贫困农户信贷权的经济法权性质 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形态,贫困农户信贷权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民商法权以及社会保障法上福利权的性质,但其本质上属于一种介于民商法权与社会保障法权之间,需要适当运用国家调节职能才能实现的经济法权。 贫困农户信贷关系是一种有偿利益关系,并且往往通过自愿签订与履行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具有一定的民商法权性质。在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等开展以贫困农户为贷款对象的小额信贷服务金融机构那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不免息,而是要收取一定利息,甚至利息还比较高,贫困农户贷款的目的不仅为了某种生活需要,而更多地是为了实现某种生产经营权的需要。这些都表明了贫困农户信贷权具有一定的民商法权性质。然而,尽 管贫困农户信贷利益关系是一种有偿合同利益关系,贫困农户信贷权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民商法权性质,但本质上不应作为民商法权来对待。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等以贫困农户为贷款对象的做法本身也具有非竞争性的一面。在这里,小额信贷关系的双方主体基本上都是限定的,即仅有这些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服务,并且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基本上又仅以服务贫困农户为己任,不开展对非贫困农户的贷款业务,这就排除了非贫困农户对贫困农户信贷利益的挤占。假使没有这一限制,任凭贫困农户、非贫困农户与商业金融机构自由交易,在金融资源有限、金融行为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由于贫困农户的弱势谈判地位、小额信贷的高成本、高风险[19],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逐利性的经营目的,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必然被商业性金融机构所排斥或者受到非贫困农户信贷利益的挤占。因此,把贫困农户信贷权完全当成民商法权来对待,从而任由市场调节及其法律表现形式的民商法来规范这种权利的实现,是十分有害的。 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在信贷资金、利率、税收等方面提供的优惠,在这里,国家对于贫困农户给予了利益的无偿让渡,因而具有一定的国家福利供给性质,但它本质上不应被当成社会保障权来对待。因为,社会保障权本质上属于生存权的范畴,受惠者多属于社会赤贫者,它的实现有赖于福利主义原则的贯彻,表现出较强的国家义务与责任性。而贫困农户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并不属于社会赤贫者,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的无偿救助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相反,贫困农户信贷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主体基本的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并且,它是建立在受惠者自身也有某种主动实现经济参与愿望的基础上的,因而,一般需要通过商业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的义务与责任相对较轻。如果将贫困农户信贷权当成纯粹的社会保障性权利,无疑会大大加重国家的义务与责任,现代国家还没有哪一个能做到这一点。并且,没有还款压力的单方受惠很容易使受惠者不思进取,从而长久徘徊在需要国家提供福利保障才能生活下去的尴尬境地,其结果反而是使其长久居于贫困之中。我国以往实行的福利主义扶贫贷款多不成功[20]也说明了这一点。 本质上,贫困农户信贷权是一种经济法权,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贫困农户信贷权已具有一定的人权属性,即对于贫困农户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而言,这种权利已不可或缺,这就给国家设定了一种保障这种权利实现的义务与责任。其次,贫困农户信贷服务是一种市场不愿提供的服务品,通过初次的市场分配难以得到满足,因而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机制予以提供。再次,贫困农户信贷权又是一种提升贫困农户应有的生活品质与实现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机会的权利,这种权利已经超越了一般的生存保障意义,具有发展权的性质,因而,其对国家调节作用的依赖又是有限的。由于在这种信贷利益的获取过程中,国家调节因素及其法律表现形式的经济法规范的不可或缺性,贫困农户信贷权也就具备了经济法权的基本属性。 只有把贫困农户信贷权看成是一种经济法权,才能既看到市场调节本身的缺陷不利于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又能看到国家对贫困农户信贷市场的调节仅仅在于补充市场调节的不足,从而合理界定国家的义务与责任。一方面,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依靠纯粹的市场力量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是难以达到的,国家应该负起保障贫困农户信贷权实现的义务与责任。这是因为,金融市场是一个逐利市场,金融机构的营利目的与开展贫困农户的金融服务的高成本之间存在冲突,由于贫困农户信贷的小额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市场高成本、高风险的存在,金融机构对贫困农户信贷自然会有一种排斥。在这里,我们不能否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但是,金融机构的营利目的与经营机制如股份制等,造成了将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界定在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范围内也并不违背市场法则。因此,不能苛求市场与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相反,国家应该看到贫困农户信贷服务品的公共产品属性,从而自觉担负起保障贫困农户信贷权实现的义务与责任[21],换言之,国家不能放任市场行为或者借口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而置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于不顾。另一方面,国家保障贫困农户信贷权实现的义务与责任也不能太重,国家的义务与责任仅在于建立某种调节机制,以弥补贫困农户信贷市场调节的不足。换言之,这种国家调节机制不是要取代市场调节,而仅仅是对市场调节的补充,国家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在于纠正、补充、完善市场服务的不足[22]。如在市场调节不足以使贫困农户获得信贷利益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培育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体系,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调节机制,来引导、激励农 村金融服务机构自愿向贫困农户提供信贷服务,或者直接投资贫困农户信贷市场,以负起市场所不愿承担的责任。当然,这种国家调节一定要适度,即国家调节不能排斥市场调节,而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如果国家调节排斥市场调节,不仅会大大加重国家的责任,而且也会被市场本身所否定,我国以前实行福利主义性质的小额扶贫贷款多不成功就是证明。总之,认识到贫困农户信贷权的经济法权性质有助于合理界定金融机构与国家的责任。 四、实现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国家调节及其经济法规制 前文已述,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并没有关于贫困农户信贷权的明确表述,而这一权利形态的明确表述正是国家对贫困农户信贷利益予以保护的基础。因此,需要在相关法律、政策上明确贫困农户享有信贷权,并相应地规定国家为实现贫困农户信贷权所应尽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以在有关纲领性文件上明确贫困农民享有发展权,在《农业法》、“金融法”等“三农”、“金融”基本法律中以及在有关“农民权益保障法”或者专门意义上的“贫困农户信贷利益保障法”中肯定贫困农户的信贷权。同时,在国家义务方面,除了继续在扶贫开发纲领性文件中明确国家对贫困农民的信贷扶助义务以外,还应该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等国家发展纲领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国家应调动更多的资源加快贫困农户的发展责任。只有在完成上述基础性权利与义务概念的构建与表述以后,才能有效促进贫困农户信贷权实现国家调节的经济法规制。这种经济法规制具体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培育贫困农户信贷市场与完善市场规制法,促进贫困农户信贷市场要素建设。 对不发达的市场进行规制主要是采取积极措施组建和培育市场,因此,对不发达的贫困农户信贷市场进行规制主要就是制订小额贷款市场培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国家培育市场的责任,包括培育贫困农户信贷市场组织、信贷品种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的责任等。如在市场主体建设方面,应明确国家负有加快建设专门性的面向贫困农户的村镇小型或微型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保险组织,以及加强对贫困农民培训的责任。建立专门意义上的面向贫困农户的信贷服务及保险机构,有助于防止非贫困农户挤占贫困农户的信贷利益,而对贫困农户经营能力与诚信品质的培训则有助于提高贫困农户的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与还款意识。在信贷品种建设方面,应设计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小额政府贴息贷款、小额保险补贴贷款品种等。当前农户联保贷款实践中对贫困农户信贷的排斥,表明农户联保贷款并不适用于贫困农户,需要予以改进,而抵押担保贷款因为涉及抵押物的选择、评估、保管、变现等一系列费用,交易成本高,不应作为贫困农户贷款品种。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应明确国家负有加强贫困农户信息、贫困农户金融需求信息、适合贫困农户的市场经营项目信息等信息网络建设的责任,这有助于降低贫困农户信贷市场交易费用与经营风险,从而增强贫困农户信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完善国家投资经营法,促进国家对贫困农户信贷服务领域的投资经营。由于贫困农户信贷市场的微利性、高成本、高风险性特点,不仅商业性金融机构多不愿意进入,而且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对此持谨慎态度。在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提供或较少提供针对贫困农户的信贷服务的情况下,国家作为公共品的供给者就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而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就是直接投资经营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23]。为此,可通过制订国家小额信贷投资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国家在该领域的投资经营义务。如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独资或者控股的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与保险服务;国家对从事小额信贷的商业性、合作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其经营困难特别是发生危机时,采取股权购买或提供信用担保等国有化或信用增强措施进行保护等。 第三,完善宏观调控法,构筑引导、激励合作性与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开展贫困农户信贷服务的宏观支持法律体系。贫困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高风险、高损失等需要国家运用财政、货币、产业等宏观支持政策予以弥补。贫困农户信贷服务供给具有二次产品再分配的性质,而加大二次产品再分配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适当运用;应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完善宏观调控法的具体要求:在计划法方面,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应体现支持贫困农户信贷发展的原则,明确用于信贷扶贫的资金及其增长比例等;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国家应加大用于贫困地区发展信贷扶贫基础设置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对贫困农户信贷、保险服务机构提供财政贴息,大幅度降低或者免除开展贫困农户信贷、保险服务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所得 税、营业税等;在货币政策方面,中央银行应适当降低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贴现率、存贷款利率,为经营小额信贷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再贷款服务,发行金融债券在公开市场直接融资以建立贫困农户信贷扶持基金等;在农业产业政策方面,国家应鼓励家庭农场的发展,为贫困农户选择经营项目提供免费信息服务,降低贫困农户经营的税收成本,以保护价购买贫困农户经营产品,以提高贫困农户小额信贷的使用效益与还款能力,等等。 注释: 本文所指的农民贫困是从绝对贫困的角度而言的,即指一个农民或农民家庭的收入不能维持或者仅够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那种生活状态。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2001年10月15日。 参见刘翠霄:《天大的事: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这些内部文件主要是规范各涉农金融服务网点开展贫困农户信贷的具体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国家法律、政策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也可以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来理解。 如茅于轼在山西临县湍水头镇龙水头村等开展的小额贷款实践等。参见张转方主编:《农村信用建设与小额贷款》,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到2011年,中央政府累计投放的主要用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信贷扶贫资金达到880亿元。参见前引《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 参见韩俊等:《中国农村金融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版,第424页、第435页、第442页、第443页、第458页、第469页;梁会平:《贫困农民“贷款难”问题应予重视》,《陕西日报》2008年11月05日。 参见《商业银行法》第7条、第93条。 参见《担保法》第37条第2款、《物权法》第184条第2款。 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认为,如果某个规划将穷人与非穷人混在一起,除非一开始就设立一些保护性措施,否则,非穷人就会攫走所有那些以扶贫为名义所做努力中的实际利益。参见穆罕默德•尤努斯著:《穷人的银行家》,吴士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6页。 、[15]、[16]、[17]参见穆罕默德•尤努斯著:《穷人的银行家》,吴士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8页、第227页,第235页,第134页、第152页,第229页。 [11]单飞跃、范锐敏:《农民发展权探源——从制约农民发展的问题引入》,《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12]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6页。 [13]参见《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12页。 [14]温家宝:《经济社会发展要更多关注穷人等弱势群体》,中国新闻网,2010年3月14日访问。 [18]Brigit Helms,Access for all—Build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Published by CGAP,The WorldBank,2006. [19]参见岳意定:《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20]参见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8期。 [21]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涉农贷款的不良率是7.4%,工业贷款不良率是2.29%,大企业贷款不良率是1.15%,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是4.5%,说明涉农贷款的损失最大,这个损失不能光靠银行家对于农村的同情和怜悯来承担,而要靠国家财税政策和产业政策倾斜来弥补。摘自杨家才在2009年10月28日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的发言。 [22]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23]美国、日本等在发展农业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国家直接投资的成分都占有很大比重。参见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版,第192页、第211页。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贫困农户/信贷权/国家调节 内容提要: 贫困农户信贷权是指贫困农户这一特殊主体为满足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而依法获得国家直接或间接的扶助性贷款,以实现其应有的生活品质及参与经济发展机会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并没有确立贫困农户信贷权这一权利形态,因而,有关贫困农户信贷的制度设计也没能真正做到以贫困农户为中心。贫困农户信贷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及其对国家调节职能的依赖,决定了贫困农户信贷权的经济法权性质。我国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需要相关国家调节措施及其经济法规制的完善。 以往法学界对农民贫困问题的研究多从社会保障法的视角展开,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解决贫困农民的生存问题。然而,农民的贫困问题既是一个生存问题,更是一个发展问题。本文尝试从经济法的视角并具体通过贫困农户信贷权这一概念工具来分析贫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所要探讨的主要是如何看待我国当前贫困农户信贷的制度缺失、贫困农户应否享有信贷权、贫困农户信贷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对于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国家或者社会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实现贫困农户信贷权需要怎样的国家调节、经济法在这方面又应该如何规制等问题。 一、我国贫困农户信贷权及其实施机制的缺失 我国当前有关贫困农户信贷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两大块构成。一是规范贫困农户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之间信贷契约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民法通则》肯定了包括贫困农户在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基本经营主体地位,这是贫困农户自主缔结信贷契约关系的基础;《合同法》的平等、自由原则界定了贫困农户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之间信贷契约关系的平等和自治性质;《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则共同明确了贫困农户信贷契约关系的担保规则等。二是规范贫困农户、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与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信贷扶助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农业法》、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如2011年至2010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明确了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在贫困农户信贷法律关系中的扶助义务,包括:增加对贫困农户的信贷投入义务、信贷贴息义务;对贫困妇女、残疾人等特定贫困农户的专项扶助贷款义务;帮助发展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的义务等。此外,各涉农金融服务机构自身颁布的规范各下属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开展涉及贫困农民信贷业务的内部规定,构成了贫困农户信贷的金融内部制度。如《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等。它们对于贫困农户信贷产品的金额、农户资信状况、联保要求、项目选择、还款条件等均有明确的要求。 应该说,上述规范性文件在将我国贫困农户信贷关系纳入市场化的契约关系之中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政府对于贫困农户信贷的扶助义务,部分地解决了我国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问题。如在现行法律与政策框架下,各地的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甚至一些民间贷款机构等均进行了一些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贷款实践。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家的信贷扶贫政策使包括贫困妇女、残疾人户等在内的一些贫困农户获得了专项扶贫信贷资金的实际性支持。然而,当前我国贫困农户贷款难仍然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表明我国现行贫困农户信贷制度一定存在某种问题。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这一问题可以表述为我国贫困农户信贷权及其实施机制的缺失。 首先,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贫困农户信贷权这一权利形态,这是我国贫困农户信贷制度设计没能真正做到以贫困农户为中心的根本原因。迄今为止,作为一种独立的不可或缺的权利形态,贫困农户信贷权在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中并未有明确的表述,无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具有“三农”基本法律性质的《农业法》,还是带有纲领性文献性质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均未见有关于贫困农户信贷权的表述。不仅如此,与贫困农户信贷利益相关的一些权利表述也不完整,如《农业法》第83条明确规定要保障贫困农民的生存权,但遗憾的是该法对贫困农民的发展权没有明确的表述,而贫困农民的发展权 与贫困农户的信贷利益诉求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相关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贫困农户信贷权这一权利形态,其所对应的贫困农户信贷利益保护也就不可能得到特别的重视,这种基础性的贫困农户信贷权观念的缺失,必然无助于贫困农户信贷利益保护机制的真正建立。 其次,农村金融服务的泛市场化改革,客观上排斥贫困农户的信贷利益需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走的是一条泛市场化的改革之路,即不管是农村合作金融还是农村商业金融都以金融服务的市场化改革为目标,在追求经营安全与效益的市场原则下,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内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同商业性金融服务机构一样,在开展信贷业务时普遍要求提供担保。而担保贷款,不管是物的担保贷款还是人的担保贷款,对于贫困农户而言都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效应。就物的担保贷款而言,贫困农户本身就无多少财产可供担保,加上《担保法》、《物权法》等对于农户能够用于担保的财产又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结果是贫困农户所能提供的有效担保物严重不足,因而很难获得贷款。就各地推行的小额信用联保贷款而言,其对贫困农户也有一种排斥作用,这是由于联保贷款具有同类筛选效应,即富裕农户多不愿意选择贫困农户作为自己的联保对象,既然难以成为联保组织中的一员,贫困农户也就不大可能获得联保贷款。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市场化运作,会无情地剥夺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这种过于宽泛的市场化改革及其内生的担保与借款人审查制度没有考虑到贫困农户的特殊生存状况,客观上造成了农村金融对贫困农户的排斥。 再次,法律、政策上所规定的政府对于贫困农户的信贷支持义务因为实施机制的操作性问题,也多具有宣示的意义而没有能够落到实处。虽然《农业法》、多个“中央一号文件”等法律、政策规定了多项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贫困农户的信贷支持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这些支持义务在相当程度上没有能够落到实处。例如,一些对于农村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因为没有直接指向贫困农户而致国家的扶贫信贷利益为非贫困农户所挤占;又如,在国家对于贫困农户的信贷支持多实行市场运作、政府补贴方式的情况下,由于没有相应的财政、税收、产业政策的及时跟进,处于自主经营主体地位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多不愿开展成本高、风险大的贫困农户信贷业务,况且,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这样,由于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的缺失,国家对于贫困农户的各项信贷支持政策往往仅具有宣示性的意义,而没能产生实际的效果。 由此可见,重新认识与彰显贫困农户信贷权,并在实施机制上予以具体落实,已是解决贫困农户信贷困难的当务之急。 二、贫困农户信贷权概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贫困农户信贷权是贫困农户为满足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而依法获得国家直接或间接的扶助性贷款的权利。这一表述包含如下几层涵义。其一,贫困农户信贷权的权利主体是贫困农户,即家庭收入不能维持或者仅够维持全家人基本生存需要,因而处于不能维持温饱以及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生存状态的农户,非贫困农户不能成为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二,贫困农户信贷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具有经济调节职能的国家,也就是说,国家负有直接或者通过运用货币、财税工具等经济调节手段间接实现贫困农户信贷权的义务,而合作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则在保持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依据合作社章程而负有开展贫困农户信贷业务的补充义务,至于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仅负有一般的信贷契约义务,并不负有对于贫困农户的信贷扶助义务。其三,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功能在于满足贫困农户基本的生存与发展资金需要,增进贫困农户的生活品质与实现其参与经济发展的机会,从而使贫困农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贫困农户信贷权概念的提出符合现代金融社会、贫困农民发展权以及各国贫困农户信贷利益保护实践发展的时代要求。 首先,现代社会经济已进入金融时代这一基本事实必然要求包括贫困农户在内的每一个市场主体享有基本的信贷权利。在经济社会中,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利用各种金融手段的机会和能力的竞争,没有机会运用或者不会运用金融手段发展自己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必将处于劣势。以往的商业性金融基于安全与效益的考虑事实上剥夺了一些弱势地区、弱势行业、弱势群体等的信贷机会。这种状况不仅不公平,而且已经或正在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然要求法律赋予每一个市场主体基本的信贷权利。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又译 乡村银行)总裁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教授认为,每个人甚至乞丐都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机会的权利,只有每个人拥有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农民主体的贫弱性主要是指农民与城市居民和国外发达国家农民相比,经济上贫困、社会地位弱势。[11]所以,贫困农户信贷权的享有与实现,就是要保障金融社会中贫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信贷需要。 其次,这一权利概念也是我国宪法及一些纲领性文件关于包括贫困农户在内的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具体表达。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的范围又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显然,我国宪法上“人权”的规定是包括贫困农民的发展权在内的。邓小平多次强调经济发展不能忽视穷人,他说,我们的小康社会是“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的小康社会”[12]、“如果中国只有1000万人富裕了,10亿多人还是贫困的,那怎么能解决稳定问题?我们是允许存在差别的。像过去那样搞平均主义,也发展不了经济。但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搞共同富裕”[13]。进入新千年以后,我国有关纲领性文件和领导讲话开始更多地提及包括贫困农民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发展问题。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显然是包括实现贫困农民的小康生活在内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要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2010年“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充满激情地说:“要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穷人。”[14]此外,在我国认可、通过的有关协调各国行动的国际人权文书中,也有关于消除贫困、促进发展的表述。如2000年9月,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中就提到了消除贫困、促进发展等问题。 再次,这一权利概念也是对一些国家实践并经联合国倡导的普惠性金融理念的实质性呼应。早在20世纪70年代,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贷款项目就开始了面向贫困农民的小额贷款实践,如今孟加拉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中95%以上是贫困妇女,甚至有超过17647个乞丐获得了贷款[15]。在尤努斯的影响下,面向穷人的小额贷款实践由孟加拉蔓延至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泊尔、越南、南非等国,甚至美国等发达国家[16]。1997年小额贷款国际高峰会议召开,会议确立的目标是使世界上最穷的一亿个家庭能得到小额贷款与其他的金融服务。到2001年底,全世界有5400多万个家庭从小额贷款中受益,其中2680万是最穷的(即那些一天靠不到一美元生活的人)[17]。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小额信贷年时广泛使用了“普惠性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建立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特别是让广大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客户如农户、微型企业等相对贫困群体、产业和地区获得金融服务。普惠性金融体系理念是一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理念,特别强调给弱势群体提供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认为只有将包括穷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列为金融服务的对象,向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每个人才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18]。尤努斯的主张以及联合国普惠性金融理念的价值取向以穷人的信贷利益为中心,实质性地保障了贫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信贷权利。贫困农户信贷权概念的提出正是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便建立包括实现贫困农户等穷人信贷利益在内的更为包容的金融体系。 三、贫困农户信贷权的经济法权性质 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形态,贫困农户信贷权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民商法权以及社会保障法上福利权的性质,但其本质上属于一种介于民商法权与社会保障法权之间,需要适当运用国家调节职能才能实现的经济法权。 贫困农户信贷关系是一种有偿利益关系,并且往往通过自愿签订与履行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具有一定的民商法权性质。在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等开展以贫困农户为贷款对象的小额信贷服务金融机构那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不免息,而是要收取一定利息,甚至利息还比较高,贫困农户贷款的目的不仅为了某种生活需要,而更多地是为了实现某种生产经营权的需要。这些都表明了贫困农户信贷权具有一定的民商法权性质。然而,尽 管贫困农户信贷利益关系是一种有偿合同利益关系,贫困农户信贷权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民商法权性质,但本质上不应作为民商法权来对待。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等以贫困农户为贷款对象的做法本身也具有非竞争性的一面。在这里,小额信贷关系的双方主体基本上都是限定的,即仅有这些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服务,并且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基本上又仅以服务贫困农户为己任,不开展对非贫困农户的贷款业务,这就排除了非贫困农户对贫困农户信贷利益的挤占。假使没有这一限制,任凭贫困农户、非贫困农户与商业金融机构自由交易,在金融资源有限、金融行为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由于贫困农户的弱势谈判地位、小额信贷的高成本、高风险[19],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逐利性的经营目的,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必然被商业性金融机构所排斥或者受到非贫困农户信贷利益的挤占。因此,把贫困农户信贷权完全当成民商法权来对待,从而任由市场调节及其法律表现形式的民商法来规范这种权利的实现,是十分有害的。 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在信贷资金、利率、税收等方面提供的优惠,在这里,国家对于贫困农户给予了利益的无偿让渡,因而具有一定的国家福利供给性质,但它本质上不应被当成社会保障权来对待。因为,社会保障权本质上属于生存权的范畴,受惠者多属于社会赤贫者,它的实现有赖于福利主义原则的贯彻,表现出较强的国家义务与责任性。而贫困农户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并不属于社会赤贫者,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的无偿救助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相反,贫困农户信贷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主体基本的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并且,它是建立在受惠者自身也有某种主动实现经济参与愿望的基础上的,因而,一般需要通过商业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的义务与责任相对较轻。如果将贫困农户信贷权当成纯粹的社会保障性权利,无疑会大大加重国家的义务与责任,现代国家还没有哪一个能做到这一点。并且,没有还款压力的单方受惠很容易使受惠者不思进取,从而长久徘徊在需要国家提供福利保障才能生活下去的尴尬境地,其结果反而是使其长久居于贫困之中。我国以往实行的福利主义扶贫贷款多不成功[20]也说明了这一点。 本质上,贫困农户信贷权是一种经济法权,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贫困农户信贷权已具有一定的人权属性,即对于贫困农户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而言,这种权利已不可或缺,这就给国家设定了一种保障这种权利实现的义务与责任。其次,贫困农户信贷服务是一种市场不愿提供的服务品,通过初次的市场分配难以得到满足,因而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机制予以提供。再次,贫困农户信贷权又是一种提升贫困农户应有的生活品质与实现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机会的权利,这种权利已经超越了一般的生存保障意义,具有发展权的性质,因而,其对国家调节作用的依赖又是有限的。由于在这种信贷利益的获取过程中,国家调节因素及其法律表现形式的经济法规范的不可或缺性,贫困农户信贷权也就具备了经济法权的基本属性。 只有把贫困农户信贷权看成是一种经济法权,才能既看到市场调节本身的缺陷不利于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又能看到国家对贫困农户信贷市场的调节仅仅在于补充市场调节的不足,从而合理界定国家的义务与责任。一方面,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依靠纯粹的市场力量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是难以达到的,国家应该负起保障贫困农户信贷权实现的义务与责任。这是因为,金融市场是一个逐利市场,金融机构的营利目的与开展贫困农户的金融服务的高成本之间存在冲突,由于贫困农户信贷的小额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市场高成本、高风险的存在,金融机构对贫困农户信贷自然会有一种排斥。在这里,我们不能否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但是,金融机构的营利目的与经营机制如股份制等,造成了将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界定在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范围内也并不违背市场法则。因此,不能苛求市场与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相反,国家应该看到贫困农户信贷服务品的公共产品属性,从而自觉担负起保障贫困农户信贷权实现的义务与责任[21],换言之,国家不能放任市场行为或者借口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而置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于不顾。另一方面,国家保障贫困农户信贷权实现的义务与责任也不能太重,国家的义务与责任仅在于建立某种调节机制,以弥补贫困农户信贷市场调节的不足。换言之,这种国家调节机制不是要取代市场调节,而仅仅是对市场调节的补充,国家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在于纠正、补充、完善市场服务的不足[22]。如在市场调节不足以使贫困农户获得信贷利益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培育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体系,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调节机制,来引导、激励农 村金融服务机构自愿向贫困农户提供信贷服务,或者直接投资贫困农户信贷市场,以负起市场所不愿承担的责任。当然,这种国家调节一定要适度,即国家调节不能排斥市场调节,而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如果国家调节排斥市场调节,不仅会大大加重国家的责任,而且也会被市场本身所否定,我国以前实行福利主义性质的小额扶贫贷款多不成功就是证明。总之,认识到贫困农户信贷权的经济法权性质有助于合理界定金融机构与国家的责任。 四、实现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国家调节及其经济法规制 前文已述,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并没有关于贫困农户信贷权的明确表述,而这一权利形态的明确表述正是国家对贫困农户信贷利益予以保护的基础。因此,需要在相关法律、政策上明确贫困农户享有信贷权,并相应地规定国家为实现贫困农户信贷权所应尽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以在有关纲领性文件上明确贫困农民享有发展权,在《农业法》、“金融法”等“三农”、“金融”基本法律中以及在有关“农民权益保障法”或者专门意义上的“贫困农户信贷利益保障法”中肯定贫困农户的信贷权。同时,在国家义务方面,除了继续在扶贫开发纲领性文件中明确国家对贫困农民的信贷扶助义务以外,还应该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等国家发展纲领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国家应调动更多的资源加快贫困农户的发展责任。只有在完成上述基础性权利与义务概念的构建与表述以后,才能有效促进贫困农户信贷权实现国家调节的经济法规制。这种经济法规制具体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培育贫困农户信贷市场与完善市场规制法,促进贫困农户信贷市场要素建设。 对不发达的市场进行规制主要是采取积极措施组建和培育市场,因此,对不发达的贫困农户信贷市场进行规制主要就是制订小额贷款市场培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国家培育市场的责任,包括培育贫困农户信贷市场组织、信贷品种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的责任等。如在市场主体建设方面,应明确国家负有加快建设专门性的面向贫困农户的村镇小型或微型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保险组织,以及加强对贫困农民培训的责任。建立专门意义上的面向贫困农户的信贷服务及保险机构,有助于防止非贫困农户挤占贫困农户的信贷利益,而对贫困农户经营能力与诚信品质的培训则有助于提高贫困农户的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与还款意识。在信贷品种建设方面,应设计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小额政府贴息贷款、小额保险补贴贷款品种等。当前农户联保贷款实践中对贫困农户信贷的排斥,表明农户联保贷款并不适用于贫困农户,需要予以改进,而抵押担保贷款因为涉及抵押物的选择、评估、保管、变现等一系列费用,交易成本高,不应作为贫困农户贷款品种。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应明确国家负有加强贫困农户信息、贫困农户金融需求信息、适合贫困农户的市场经营项目信息等信息网络建设的责任,这有助于降低贫困农户信贷市场交易费用与经营风险,从而增强贫困农户信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完善国家投资经营法,促进国家对贫困农户信贷服务领域的投资经营。由于贫困农户信贷市场的微利性、高成本、高风险性特点,不仅商业性金融机构多不愿意进入,而且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对此持谨慎态度。在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提供或较少提供针对贫困农户的信贷服务的情况下,国家作为公共品的供给者就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而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就是直接投资经营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23]。为此,可通过制订国家小额信贷投资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国家在该领域的投资经营义务。如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独资或者控股的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与保险服务;国家对从事小额信贷的商业性、合作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其经营困难特别是发生危机时,采取股权购买或提供信用担保等国有化或信用增强措施进行保护等。 第三,完善宏观调控法,构筑引导、激励合作性与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开展贫困农户信贷服务的宏观支持法律体系。贫困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高风险、高损失等需要国家运用财政、货币、产业等宏观支持政策予以弥补。贫困农户信贷服务供给具有二次产品再分配的性质,而加大二次产品再分配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适当运用;应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完善宏观调控法的具体要求:在计划法方面,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应体现支持贫困农户信贷发展的原则,明确用于信贷扶贫的资金及其增长比例等;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国家应加大用于贫困地区发展信贷扶贫基础设置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对贫困农户信贷、保险服务机构提供财政贴息,大幅度降低或者免除开展贫困农户信贷、保险服务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所得 税、营业税等;在货币政策方面,中央银行应适当降低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贴现率、存贷款利率,为经营小额信贷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再贷款服务,发行金融债券在公开市场直接融资以建立贫困农户信贷扶持基金等;在农业产业政策方面,国家应鼓励家庭农场的发展,为贫困农户选择经营项目提供免费信息服务,降低贫困农户经营的税收成本,以保护价购买贫困农户经营产品,以提高贫困农户小额信贷的使用效益与还款能力,等等。 注释: 本文所指的农民贫困是从绝对贫困的角度而言的,即指一个农民或农民家庭的收入不能维持或者仅够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那种生活状态。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2001年10月15日。 参见刘翠霄:《天大的事: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这些内部文件主要是规范各涉农金融服务网点开展贫困农户信贷的具体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国家法律、政策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也可以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来理解。 如茅于轼在山西临县湍水头镇龙水头村等开展的小额贷款实践等。参见张转方主编:《农村信用建设与小额贷款》,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到2011年,中央政府累计投放的主要用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信贷扶贫资金达到880亿元。参见前引《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 参见韩俊等:《中国农村金融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版,第424页、第435页、第442页、第443页、第458页、第469页;梁会平:《贫困农民“贷款难”问题应予重视》,《陕西日报》2008年11月05日。 参见《商业银行法》第7条、第93条。 参见《担保法》第37条第2款、《物权法》第184条第2款。 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认为,如果某个规划将穷人与非穷人混在一起,除非一开始就设立一些保护性措施,否则,非穷人就会攫走所有那些以扶贫为名义所做努力中的实际利益。参见穆罕默德•尤努斯著:《穷人的银行家》,吴士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6页。 、[15]、[16]、[17]参见穆罕默德•尤努斯著:《穷人的银行家》,吴士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8页、第227页,第235页,第134页、第152页,第229页。 [11]单飞跃、范锐敏:《农民发展权探源——从制约农民发展的问题引入》,《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12]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6页。 [13]参见《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12页。 [14]温家宝:《经济社会发展要更多关注穷人等弱势群体》,中国新闻网,2010年3月14日访问。 [18]Brigit Helms,Access for all—Build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Published by CGAP,The WorldBank,2006. [19]参见岳意定:《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20]参见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8期。 [21]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涉农贷款的不良率是7.4%,工业贷款不良率是2.29%,大企业贷款不良率是1.15%,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是4.5%,说明涉农贷款的损失最大,这个损失不能光靠银行家对于农村的同情和怜悯来承担,而要靠国家财税政策和产业政策倾斜来弥补。摘自杨家才在2009年10月28日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的发言。 [22]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23]美国、日本等在发展农业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国家直接投资的成分都占有很大比重。参见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版,第192页、第211页。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龙陵县;贫困难题;启示

龙陵是部级贫困县,2009年财政收入为27 359万元,GDP为23.02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31.89∶40.49∶27.62。按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1 196元的扶贫标准,龙陵县有贫困人口13.42万,占该县农业人口的52.24%。经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龙陵县贫困难题突出表现为县域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未能兴旺,扶贫和新农村建设存在困境。因此,必须振兴县域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解决扶贫和新农村建设困境,才能破解龙陵县贫困难题,这给予云南73个部级贫困县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破解龙陵县贫困难题之道

1.振兴县域产业经济。充分挖掘三次产业的潜力,走好产业化发展富民富县的道路。(1)改变农业投入太低的现状,大量增加资金、技术、服务投入;尽量推广种植优质高产水稻、玉米、小麦等农作物;推广猪、牛、羊、鸡、鸭等畜牧良种,实现规模化、技术化养殖;大量增加茶叶低改面积,提高茶农收入;扶持“两烟”种植,提高烟农收入;全县农民最大的资源是山,应落实林改政策,多给予农民实惠,扩大核桃种植面积,搞好核桃加工销售,尽量扶持贫困户种植石斛、工业用大麻、草果、香菇等林业经济作物,促使林产业成为促农增收的支柱产业。加大化肥、籽种、农药等农资补贴力度;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的防范和治理,搞好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建设;加强农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素质培训,形成大批有文化、懂技术、擅长经营的新型农民。支持涉农产业项目,发挥好涉农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作用,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度,打造一些特色品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2)抓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有效解决金属硅、硅铁、锌等矿冶业和水泥、酒精、硫酸的污染破坏,处理建筑业垃圾;加大对中小型工业、建筑业特别是加工业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县域轻工业发展;努力争取国家、省、市和社会资金支持,发展龙陵县工业和建筑业,搞好项目的规划论证,把有限的资金投到最该发展的项目上,带动民众从中获利。(3)争取省、市政府投资黄龙玉,大力宣传和推荐黄龙玉,确实把龙陵打造成黄龙玉第一县,发挥出如翡翠玉石一样的经济社会效益;督导邦腊掌温泉项目建设,抓质量、强服务、树品牌,极力吸引国内外游客,带动县域相关产业的发展;争取国家、省、市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聘请专家指导,尽快启动龙陵松山抗战遗址开发与保护项目,结合龙陵抗战博物馆和已修缮完成的董家沟日军慰安妇遗址等,通过省市县电视台、电影、电视剧、报纸等媒介大力搞好龙陵抗战文化的宣传、表演,做“活”龙陵抗战文化旅游产业,使之成为该县具有第一吸引力和第一赚钱的产业。配套建设服务好、档次适宜的旅店、餐饮、旅游纪念品、文化娱乐等服务业,发挥侨乡文化、乡镇特色民族文化在县域文化旅游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农民工从文化旅游、餐饮、旅店、运输等第三产业中获利。 振兴县域企业经济。(1)抓好县域企业规划与扶持,振兴企业振兴县域经济。扶持一些大中型企业、重工业企业发展,不轻视其他中小企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在政策和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扶持力度;重视建筑业企业发展,发挥建筑业企业在县域房屋、道路、电站等建设项目中的作用;重视扶持轻工业企业发展,大量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大力发展交通运输、餐饮、娱乐、商品贸易等企业,抓好旅游及旅游特色产品企业,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针对当地贫困人口、大学生、职业教育人员进行培训,吸纳他们到一些企业中就业,给予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促其增收脱贫。(3)培养和造就大批有强烈社会责任感、能多为人民谋利益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抓好企业经营策略、经营效益、财务廉洁等事项,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运作,调整企业利益分配格局,治理类似于龙头企业效益丰厚、中上层管理人员获利丰厚、职工及与企业相关联的民众收益少的问题。

振兴县域市场经济。抓好公路、铁路、水电站和电力改造、文化旅游等大额政府主导投资项目,促进投资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市场的兴旺,抓好县域内外市场建设,促进县域投资、消费、外贸市场的繁荣。(1)完善县域内外硬件市场建设。抓好“千乡万村”市场建设,坚持乡镇集市规划水平适度超前的原则,搞好集镇供水、供电、排污处理等配套工作,改扩建县、乡(镇)一、二级产品批发及交易市场,改变有形市场拥挤、混乱的局面;适当建设村、社(组)交易市场,繁荣农村交易市场。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保山通向东南亚第一市桥头堡建设的战略契机,提高道路等级,进一步降低县外市场运输成本。(2)完善县域内外软件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坚持落实减税、补贴、优惠等政策,促进民众增加消费和提高消费档次;大力开拓县外市场,促进畜产品、核桃、茶叶、糖、石斛、大麻、水泥、电力、硅等大宗产品外销,抓住大瑞铁路建设、缅甸至重庆石油输入过境、很靠近德宏并与缅甸接壤等条件,打造商品贸易物流带,促进县域企业、县乡财政和民众增收;加强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和传播,建立专门的市场交易组织,实现产、供、销一条龙运作机制,确保市场供销渠道畅通;培训并带领一部分贫困人口从事经商贸易行业,繁荣批发零售市场,促进贫困者增收致富。(3)采取合同交易和入保险等方式,协调企业、中间商和农民、职工的利益分配,确保产品优惠补贴措施的落实,确保产品供给不短缺,确保产品价格较好或合理上涨,增加企业和民众的收入,有效防范和削弱市场风险,照顾农民、企业普通员工和小商小贩多获利益。总之,关键的关键是确保县域产品产、供、销畅通,确保产品价格较好或合理上涨。 解决县域扶贫和新农村建设的困境。(1)提高人口质量,抓好智力扶贫。加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做好疾病防控治疗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和贫困人口低保、医保工作;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抓好“两基”教育,抓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促使受培训者依靠技能脱贫致富,改变因贫困而麻木不仁或者“智短”缺乏致富途径的问题。(2)抓好税收征缴,杜绝偷税、漏税,增加县财政收入,增加县政府扶贫资金投入;科学合理地规划、论证扶贫项目,以项目的可行性、实效性去争取更多的省、市扶贫资金投入,争取更多的省外发达地区对口扶贫支持,争取爱心人士和社会各界投入资金与技术扶贫。(3)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减少因灾返贫、因产品价格低迷返贫问题。(4)依托烟草、核桃、畜牧、石斛、文化旅游、加工制造等产业和乡镇小城镇建设、县城功能区建设,抓实产业扶贫项目和整村推进项目,促进民众增收脱贫。大力开展经营致富技能培训,如经商贸易、运输、建筑、修车、餐饮、旅游纪念品制作、民族舞蹈表演等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向乡镇、县城转移,促进城市低收入者在县内外创业致富,促使一些农民、农民工转为市民。

二、龙陵县贫困难题及破解的启示

(1)云南部级贫困县存在一些共性与个性贫困难题且相互交织,使得贫困难题更加难解决。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没能兴旺发达,区域扶贫与新农村建设存在困境,这是县域共性贫困难题;县域交通区位条件差、少数民族以往一直贫困落后、能用于经营致富的资源贫乏等,这是县域个性贫困难题;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委靡不振,以及县域区位资源条件差、沿边山区贫困等问题相互交织。(2)破解县域贫困难题应抓好共性与个性贫困难题的解决。必须坚持强县与富民相结合,大量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搞好促进农民、低收入者增收致富的产业项目扶贫开发;始终抓好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市场建设,极力促进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兴旺发达,尽量吸纳贫困低收入人口参与其中以求多增收、快速脱贫致富;摆脱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的困境,大量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解决贫困人口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民生问题,搞好能力素质扶贫;抓好交通建设,削弱区位劣势。(3)云南贫困县应当努力抓住中国扶贫开发、西部大开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云南省实施“两强一堡”战略的契机,尽力争取国家、省、市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科学合理谋划,振兴县域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尽量瞄准贫困低收入人口,尽量吸纳他们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并从中多获利,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

[1]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longling.gov.cn.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龙陵县;贫困难题;启示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2-0139-02

龙陵是部级贫困县,2009年财政收入为27 359万元,GDP为23.02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31.89∶40.49∶27.62。按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1 196元的扶贫标准,龙陵县有贫困人口13.42万,占该县农业人口的52.24%。经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龙陵县贫困难题突出表现为县域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未能兴旺,扶贫和新农村建设存在困境。因此,必须振兴县域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解决扶贫和新农村建设困境,才能破解龙陵县贫困难题,这给予云南73个部级贫困县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破解龙陵县贫困难题之道

1.振兴县域产业经济。充分挖掘三次产业的潜力,走好产业化发展富民富县的道路。(1)改变农业投入太低的现状,大量增加资金、技术、服务投入;尽量推广种植优质高产水稻、玉米、小麦等农作物;推广猪、牛、羊、鸡、鸭等畜牧良种,实现规模化、技术化养殖;大量增加茶叶低改面积,提高茶农收入;扶持“两烟”种植,提高烟农收入;全县农民最大的资源是山,应落实林改政策,多给予农民实惠,扩大核桃种植面积,搞好核桃加工销售,尽量扶持贫困户种植石斛、工业用大麻、草果、香菇等林业经济作物,促使林产业成为促农增收的支柱产业。加大化肥、籽种、农药等农资补贴力度;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的防范和治理,搞好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建设;加强农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素质培训,形成大批有文化、懂技术、擅长经营的新型农民。支持涉农产业项目,发挥好涉农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作用,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度,打造一些特色品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2)抓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有效解决金属硅、硅铁、锌等矿冶业和水泥、酒精、硫酸的污染破坏,处理建筑业垃圾;加大对中小型工业、建筑业特别是加工业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县域轻工业发展;努力争取国家、省、市和社会资金支持,发展龙陵县工业和建筑业,搞好项目的规划论证,把有限的资金投到最该发展的项目上,带动民众从中获利。(3)争取省、市政府投资黄龙玉,大力宣传和推荐黄龙玉,确实把龙陵打造成黄龙玉第一县,发挥出如翡翠玉石一样的经济社会效益;督导邦腊掌温泉项目建设,抓质量、强服务、树品牌,极力吸引国内外游客,带动县域相关产业的发展;争取国家、省、市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聘请专家指导,尽快启动龙陵松山抗战遗址开发与保护项目,结合龙陵抗战博物馆和已修缮完成的董家沟日军慰安妇遗址等,通过省市县电视台、电影、电视剧、报纸等媒介大力搞好龙陵抗战文化的宣传、表演,做“活”龙陵抗战文化旅游产业,使之成为该县具有第一吸引力和第一赚钱的产业。配套建设服务好、档次适宜的旅店、餐饮、旅游纪念品、文化娱乐等服务业,发挥侨乡文化、乡镇特色民族文化在县域文化旅游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农民工从文化旅游、餐饮、旅店、运输等第三产业中获利。

2.振兴县域企业经济。(1)抓好县域企业规划与扶持,振兴企业振兴县域经济。扶持一些大中型企业、重工业企业发展,不轻视其他中小企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在政策和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扶持力度;重视建筑业企业发展,发挥建筑业企业在县域房屋、道路、电站等建设项目中的作用;重视扶持轻工业企业发展,大量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大力发展交通运输、餐饮、娱乐、商品贸易等企业,抓好旅游及旅游特色产品企业,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针对当地贫困人口、大学生、职业教育人员进行培训,吸纳他们到一些企业中就业,给予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促其增收脱贫。(3)培养和造就大批有强烈社会责任感、能多为人民谋利益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抓好企业经营策略、经营效益、财务廉洁等事项,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运作,调整企业利益分配格局,治理类似于龙头企业效益丰厚、中上层管理人员获利丰厚、职工及与企业相关联的民众收益少的问题。

3.振兴县域市场经济。抓好公路、铁路、水电站和电力改造、文化旅游等大额政府主导投资项目,促进投资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市场的兴旺,抓好县域内外市场建设,促进县域投资、消费、外贸市场的繁荣。(1)完善县域内外硬件市场建设。抓好“千乡万村”市场建设,坚持乡镇集市规划水平适度超前的原则,搞好集镇供水、供电、排污处理等配套工作,改扩建县、乡(镇)一、二级产品批发及交易市场,改变有形市场拥挤、混乱的局面;适当建设村、社(组)交易市场,繁荣农村交易市场。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保山通向东南亚第一市桥头堡建设的战略契机,提高道路等级,进一步降低县外市场运输成本。(2)完善县域内外软件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坚持落实减税、补贴、优惠等政策,促进民众增加消费和提高消费档次;大力开拓县外市场,促进畜产品、核桃、茶叶、糖、石斛、大麻、水泥、电力、硅等大宗产品外销,抓住大瑞铁路建设、缅甸至重庆石油输入过境、很靠近德宏并与缅甸接壤等条件,打造商品贸易物流带,促进县域企业、县乡财政和民众增收;加强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和传播,建立专门的市场交易组织,实现产、供、销一条龙运作机制,确保市场供销渠道畅通;培训并带领一部分贫困人口从事经商贸易行业,繁荣批发零售市场,促进贫困者增收致富。(3)采取合同交易和入保险等方式,协调企业、中间商和农民、职工的利益分配,确保产品优惠补贴措施的落实,确保产品供给不短缺,确保产品价格较好或合理上涨,增加企业和民众的收入,有效防范和削弱市场风险,照顾农民、企业普通员工和小商小贩多获利益。总之,关键的关键是确保县域产品产、供、销畅通,确保产品价格较好或合理上涨。

4.解决县域扶贫和新农村建设的困境。(1)提高人口质量,抓好智力扶贫。加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做好疾病防控治疗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和贫困人口低保、医保工作;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抓好“两基”教育,抓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促使受培训者依靠技能脱贫致富,改变因贫困而麻木不仁或者“智短”缺乏致富途径的问题。(2)抓好税收征缴,杜绝偷税、漏税,增加县财政收入,增加县政府扶贫资金投入;科学合理地规划、论证扶贫项目,以项目的可行性、实效性去争取更多的省、市扶贫资金投入,争取更多的省外发达地区对口扶贫支持,争取爱心人士和社会各界投入资金与技术扶贫。(3)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减少因灾返贫、因产品价格低迷返贫问题。(4)依托烟草、核桃、畜牧、石斛、文化旅游、加工制造等产业和乡镇小城镇建设、县城功能区建设,抓实产业扶贫项目和整村推进项目,促进民众增收脱贫。大力开展经营致富技能培训,如经商贸易、运输、建筑、修车、餐饮、旅游纪念品制作、民族舞蹈表演等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向乡镇、县城转移,促进城市低收入者在县内外创业致富,促使一些农民、农民工转为市民。

二、龙陵县贫困难题及破解的启示

(1)云南部级贫困县存在一些共性与个性贫困难题且相互交织,使得贫困难题更加难解决。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没能兴旺发达,区域扶贫与新农村建设存在困境,这是县域共性贫困难题;县域交通区位条件差、少数民族以往一直贫困落后、能用于经营致富的资源贫乏等,这是县域个性贫困难题;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委靡不振,以及县域区位资源条件差、沿边山区贫困等问题相互交织。(2)破解县域贫困难题应抓好共性与个性贫困难题的解决。必须坚持强县与富民相结合,大量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搞好促进农民、低收入者增收致富的产业项目扶贫开发;始终抓好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市场建设,极力促进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兴旺发达,尽量吸纳贫困低收入人口参与其中以求多增收、快速脱贫致富;摆脱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的困境,大量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解决贫困人口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民生问题,搞好能力素质扶贫;抓好交通建设,削弱区位劣势。(3)云南贫困县应当努力抓住中国扶贫开发、西部大开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云南省实施“两强一堡”战略的契机,尽力争取国家、省、市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科学合理谋划,振兴县域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尽量瞄准贫困低收入人口,尽量吸纳他们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并从中多获利,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longling.省略.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6篇

关键词:龙陵县;贫困难题;启示

龙陵是部级贫困县,2009年财政收入为27 359万元,GDP为23.02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31.89∶40.49∶27.62。按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1 196元的扶贫标准,龙陵县有贫困人口13.42万,占该县农业人口的52.24%。经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龙陵县贫困难题突出表现为县域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未能兴旺,扶贫和新农村建设存在困境。因此,必须振兴县域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解决扶贫和新农村建设困境,才能破解龙陵县贫困难题,这给予云南73个部级贫困县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破解龙陵县贫困难题之道

1.振兴县域产业经济。充分挖掘三次产业的潜力,走好产业化发展富民富县的道路。(1)改变农业投入太低的现状,大量增加资金、技术、服务投入;尽量推广种植优质高产水稻、玉米、小麦等农作物;推广猪、牛、羊、鸡、鸭等畜牧良种,实现规模化、技术化养殖;大量增加茶叶低改面积,提高茶农收入;扶持“两烟”种植,提高烟农收入;全县农民最大的资源是山,应落实林改政策,多给予农民实惠,扩大核桃种植面积,搞好核桃加工销售,尽量扶持贫困户种植石斛、工业用大麻、草果、香菇等林业经济作物,促使林产业成为促农增收的支柱产业。加大化肥、籽种、农药等农资补贴力度;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的防范和治理,搞好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建设;加强农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素质培训,形成大批有文化、懂技术、擅长经营的新型农民。支持涉农产业项目,发挥好涉农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作用,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度,打造一些特色品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2)抓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有效解决金属硅、硅铁、锌等矿冶业和水泥、酒精、硫酸的污染破坏,处理建筑业垃圾;加大对中小型工业、建筑业特别是加工业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县域轻工业发展;努力争取国家、省、市和社会资金支持,发展龙陵县工业和建筑业,搞好项目的规划论证,把有限的资金投到最该发展的项目上,带动民众从中获利。(3)争取省、市政府投资黄龙玉,大力宣传和推荐黄龙玉,确实把龙陵打造成黄龙玉第一县,发挥出如翡翠玉石一样的经济社会效益;督导邦腊掌温泉项目建设,抓质量、强服务、树品牌,极力吸引国内外游客,带动县域相关产业的发展;争取国家、省、市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聘请专家指导,尽快启动龙陵松山抗战遗址开发与保护项目,结合龙陵抗战博物馆和已修缮完成的董家沟日军慰安妇遗址等,通过省市县电视台、电影、电视剧、报纸等媒介大力搞好龙陵抗战文化的宣传、表演,做“活”龙陵抗战文化旅游产业,使之成为该县具有第一吸引力和第一赚钱的产业。配套建设服务好、档次适宜的旅店、餐饮、旅游纪念品、文化娱乐等服务业,发挥侨乡文化、乡镇特色民族文化在县域文化旅游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农民工从文化旅游、餐饮、旅店、运输等第三产业中获利。

2.振兴县域企业经济。(1)抓好县域企业规划与扶持,振兴企业振兴县域经济。扶持一些大中型企业、重工业企业发展,不轻视其他中小企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在政策和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扶持力度;重视建筑业企业发展,发挥建筑业企业在县域房屋、道路、电站等建设项目中的作用;重视扶持轻工业企业发展,大量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大力发展交通运输、餐饮、娱乐、商品贸易等企业,抓好旅游及旅游特色产品企业,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针对当地贫困人口、大学生、职业教育人员进行培训,吸纳他们到一些企业中就业,给予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促其增收脱贫。(3)培养和造就大批有强烈社会责任感、能多为人民谋利益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抓好企业经营策略、经营效益、财务廉洁等事项,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运作,调整企业利益分配格局,治理类似于龙头企业效益丰厚、中上层管理人员获利丰厚、职工及与企业相关联的民众收益少的问题。

3.振兴县域市场经济。抓好公路、铁路、水电站和电力改造、文化旅游等大额政府主导投资项目,促进投资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市场的兴旺,抓好县域内外市场建设,促进县域投资、消费、外贸市场的繁荣。(1)完善县域内外硬件市场建设。抓好“千乡万村”市场建设,坚持乡镇集市规划水平适度超前的原则,搞好集镇供水、供电、排污处理等配套工作,改扩建县、乡(镇)一、二级产品批发及交易市场,改变有形市场拥挤、混乱的局面;适当建设村、社(组)交易市场,繁荣农村交易市场。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保山通向东南亚第一市桥头堡建设的战略契机,提高道路等级,进一步降低县外市场运输成本。(2)完善县域内外软件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坚持落实减税、补贴、优惠等政策,促进民众增加消费和提高消费档次;大力开拓县外市场,促进畜产品、核桃、茶叶、糖、石斛、大麻、水泥、电力、硅等大宗产品外销,抓住大瑞铁路建设、缅甸至重庆石油输入过境、很靠近德宏并与缅甸接壤等条件,打造商品贸易物流带,促进县域企业、县乡财政和民众增收;加强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和传播,建立专门的市场交易组织,实现产、供、销一条龙运作机制,确保市场供销渠道畅通;培训并带领一部分贫困人口从事经商贸易行业,繁荣批发零售市场,促进贫困者增收致富。(3)采取合同交易和入保险等方式,协调企业、中间商和农民、职工的利益分配,确保产品优惠补贴措施的落实,确保产品供给不短缺,确保产品价格较好或合理上涨,增加企业和民众的收入,有效防范和削弱市场风险,照顾农民、企业普通员工和小商小贩多获利益。总之,关键的关键是确保县域产品产、供、销畅通,确保产品价格较好或合理上涨。

4.解决县域扶贫和新农村建设的困境。(1)提高人口质量,抓好智力扶贫。加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做好疾病防控治疗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和贫困人口低保、医保工作;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抓好“两基”教育,抓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促使受培训者依靠技能脱贫致富,改变因贫困而麻木不仁或者“智短”缺乏致富途径的问题。(2)抓好税收征缴,杜绝偷税、漏税,增加县财政收入,增加县政府扶贫资金投入;科学合理地规划、论证扶贫项目,以项目的可行性、实效性去争取更多的省、市扶贫资金投入,争取更多的省外发达地区对口扶贫支持,争取爱心人士和社会各界投入资金与技术扶贫。(3)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减少因灾返贫、因产品价格低迷返贫问题。(4)依托烟草、核桃、畜牧、石斛、文化旅游、加工制造等产业和乡镇小城镇建设、县城功能区建设,抓实产业扶贫项目和整村推进项目,促进民众增收脱贫。大力开展经营致富技能培训,如经商贸易、运输、建筑、修车、餐饮、旅游纪念品制作、民族舞蹈表演等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向乡镇、县城转移,促进城市低收入者在县内外创业致富,促使一些农民、农民工转为市民。

二、龙陵县贫困难题及破解的启示

(1)云南部级贫困县存在一些共性与个性贫困难题且相互交织,使得贫困难题更加难解决。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没能兴旺发达,区域扶贫与新农村建设存在困境,这是县域共性贫困难题;县域交通区位条件差、少数民族以往一直贫困落后、能用于经营致富的资源贫乏等,这是县域个性贫困难题;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委靡不振,以及县域区位资源条件差、沿边山区贫困等问题相互交织。(2)破解县域贫困难题应抓好共性与个性贫困难题的解决。必须坚持强县与富民相结合,大量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搞好促进农民、低收入者增收致富的产业项目扶贫开发;始终抓好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市场建设,极力促进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兴旺发达,尽量吸纳贫困低收入人口参与其中以求多增收、快速脱贫致富;摆脱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的困境,大量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解决贫困人口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民生问题,搞好能力素质扶贫;抓好交通建设,削弱区位劣势。(3)云南贫困县应当努力抓住中国扶贫开发、西部大开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云南省实施“两强一堡”战略的契机,尽力争取国家、省、市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科学合理谋划,振兴县域产业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尽量瞄准贫困低收入人口,尽量吸纳他们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并从中多获利,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longling.gov.cn.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贫困治理;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5)03-0031-04

DOI:10.13483/ki.kfyj.2015.03.007

贫困与贫困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贫困依然是困扰性的社会问题。现代化和贫困化共生共存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尽管在过去的20世纪,人类社会取得巨大进步,但是缓解与消除贫困仍然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上贫困治理成效最为显著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所实施的贫困治理战略在缓解贫困地区的绝对贫困状态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世界银行2013年的《世界发展指标》称,中国极度贫困人口占世界极度贫困人口总数的比例从1981年的43%下降至2010年的13%。但我国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数仍然很大,截至2013年贫困人口仍有8249万,贫困发生率为8.5%。贫困发生率超过20%的有(28.8%)、甘肃(23.8%)、贵州(21.3%)、新疆(19.8%)、云南(17.8%)和青海(16.4%)等少数民族比例较高的6个省份。“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依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贫困治理是任何一个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贫困治理能力也是政府治理能力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探讨政府贫困治理能力及其提升路径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贫困治理: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

在世界各国贫困治理实践中,基于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贫困治理所需解决的问题不可能相同,也不是单一的。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无论引发贫困的原因有多么不同,贫困治理都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困治理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既是世界各国政府的共性使然,也是由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

首先,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政府介入贫困治理的一个依据就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失灵现象。不同于政府运作的公平原则,市场运作是由优胜劣汰的效率法则主导,使得市场能力不足的群体陷入贫困境地。市场机制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目前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省份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一定程度上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不均衡发展引发的后果。贫困群体由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双重缺失,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因而处于就业权和保障权的贫困状态。实践证明,市场不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在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政府的介入是必然的,“有许多理由说明为什么政府不同于私营部门,最重要的一条是,对许多公共组织来说,效率不是所追求的唯一目的,比如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公共组织是公民的‘最后的依靠’,他们正是通过不把效率置于至高之上的地位来立足于社会的”。政府是贫困群体的依靠对象,他们要摆脱贫困状态或者打破贫困循环需要政府建立社会保护政策进行干预。例如,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一致通过旨在将全球贫困水平在2015年之前降低一半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其次,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具体体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贫困治理体制,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贫困治理的基本经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我国从根本上消灭贫困问题奠定了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只是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表现。我国政府向来高度重视贫困治理问题,坚持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价值取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也要兼顾公平原则,更要对贫困地区采取有效的扶持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按照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地长期开展贫困治理行动,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特别是针对贫困群体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的现实,在20世纪末推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政策干预解决贫困地区的发展问题。我国是目前全球唯一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贫困人口减半目标的国家。鉴于2013年底我国还有8 249万贫困人口的现实,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为“扶贫日”,以动员社会更为广泛的力量共同推进贫困治理。“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战略的推出,更是为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进一步提速。

最后,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要求。贫困问题已经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大隐忧,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短板”。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贫困治理目标是否实现,不仅关系到贫困群体的生活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失范现象和越轨问题往往与贫困相关联。贫困治理在现代社会里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社会安全的政治问题。鉴于我国贫困群体依然高达8000万,贫困问题不能仅靠贫困者的自发努力来解决,政府要增强贫困治理的自觉性,自上而下地整合多种贫困治理资源来消除贫困。政府积极参与贫困治理是加强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合法性的途径。政府在贫困治理过程中通过以人为本、以发展为导向的执政理念,着眼于提高贫困人口的自主脱贫能力,构建社会发展成果共享机制,进而保证贫困群体从社会发展中受益,实现社会问题的源头治理,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基本要素

毋庸置疑,贫困治理是客观存在的政府责任,关键问题是政府责任的实现机制,而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高低关系到这种责任能否实现。“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贫困治理也就是治理主体运用一定的方式满足贫困群体需要的过程。在贫困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但政府通过优化治理结构来塑造多元主体的关系;贫困治理方式则是政府通过制度供给,来保障贫困治理的实施和可持续性;贫困治理目标也不限于以物质资源满足需要,而是更多地为贫困群体创造发展机会。因此,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基本要素包括结构优化能力、制度保障能力和机会创造能力。

(一)贫困治理的结构优化能力

贫困治理结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贫困治理研究和实践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把贫困理论与治理理论相结合的一种尝试。贫困治理结构是在贫困治理过程中对多元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一种规定,是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的基础。贫困治理结构能充分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吸纳一切可用资源投入贫困治理行动,解决政府贫困治理资源不足的问题;通过严格规范治理主体的责、权、利,达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效果;通过动员作为治理对象的贫困群体,塑造他们在贫困治理中的主体意识。在贫困治理结构中,贫困治理的行动主体不再限于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和贫困者自身都可能是行动的参与者。但是,贫困治理结构必须由政府建构,因为面对分散的多元主体,只有政府才能把各方面的资源整合起来,投入到贫困治理行动中。特别是我国业已形成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组织体系是贫困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府优化贫困治理结构的能力体现为:一是政府通过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引导贫困治理资源配置,创造有利于贫困治理的政策环境;二是政府动员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逐步形成贫困治理中“一核多元”的治理格局;三是政府监管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贫困治理行为,确保贫困治理行动的公益性和福利性。

(二)贫困治理的制度保障能力

制度的本质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有效的制度能够为个体提供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和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也提供了利益约束机制以规范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生产力的发展为消除绝对贫困问题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但是,市场经济是以追求利润为导向的,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往往由于过度关注和追求效率而不可避免地对公平构成损害,导致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从而使相对贫困现象更加凸现。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对市场经济缺陷进行矫正,以制度规范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在当前的贫困治理实践中,一些投机行为和违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加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制度保障能力体现为:一是运用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制度供给,建立社会正式运行规则,保障贫困群体权利的实现;二是合理引导非正式规则,对社会上业已存在的那部分合理的规则予以正式承认,如把社会互助的文化传统上升到制度层面;三是制定制度的执行机制,确保制度得以执行,使贫困群体真正享受到制度所带来的福祉。

(三)贫困治理的机会创造能力

政府有责任为社会成员提供发展机会,唯其如此,政府才能证明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对于大部分贫困者而言,他们正是缺少相应的发展机会,导致发展权难以实现。从这个角度出发,贫困可以被视为因发展权被剥夺而导致的发展不充分现象。同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贫困群体所拥有的社会发展机会最为稀少,“先赋性”的优势机会谈不上,在自致性取向的机会获得中,他们也处于被动的甚至是无奈的境地。即使在美国的种族改革中,受益的是黑人的中产阶层,黑人中的底层受到种族和阶级的双重歧视,依然是“真正的穷人”。对于缺少社会资源的贫困群体而言,发展机会就是保证群体内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被公平地对待,都有机会发挥人的自身潜能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被排斥在社会经济进程发展之外。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机会创造能力体现为:一是通过发展生产力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只有持续的发展才能为社会成员的发展拓展空间;二是消除各种社会排斥现象,为贫困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条件;三是提高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使他们同样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三、政府贫困治理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承担着更为艰巨的贫困治理任务。政府贫困治理既面临着巨大历史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时代挑战。因此,政府应积极吸取世界其他国家贫困治理的经验和教训,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提升贫困治理能力,确保政府贫困治理责任的实现。

(一)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有机结合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体制在过去的贫困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但是,政府主导型体制的治理绩效呈现出边际效应递减的特征。在新阶段的贫困治理实践中,政府以贫困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引导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参与贫困治理,以弥补政府主导型体制的不足,形成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

首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一切。虽然政府在贫困治理中处于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但政府也存在资源不足、效率不高等缺陷。因此,必须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正确界定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职能,防止政府在实践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出现。政府贫困治理职能主要体现在目标凝聚、资源整合、工具创新、风险防控和责任监督等方面。贫困治理同样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商品交换作为基本前提的市场经济,能够推动贫困者寻找新的生产要素,刺激他们分享市场分工带来的利益,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在贫困治理实践中,政府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使贫困地区的政策优势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技术和生产经营等优势结合起来;用经济利益作为纽带在经济组织与贫困群体之间建立契约关系,推动贫困群体参与市场活动。

其次,构建多元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贫困治理战略中,我国贫困治理体系的运作主要依靠行政组织,由此建立了一套庞大的从上至下的“科层式”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在这样的组织体系中,尽管动员了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但社会组织往往被纳入行政序列,变成了准政府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带动力和影响力。那些没被纳入行政序列的草根性社会组织,则因合法性不足而在贫困治理实践中处于尴尬境地。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具体行动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政府的目标凝聚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贫困治理要以政府的行为带动、组织和影响多方面组织参与治理行动。构建多元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政府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保障具有官方背景社会组织运作的独立性,使其贫困治理行动由现在的准政府行为转变为民间行为;二是引导和扶持民间组织参与贫困治理,逐步改善民间组织参与贫困治理活动的社会环境;三是建立国际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国际组织参与国内的贫困治理,统筹运用国际国内两种治理资源。

最后,建立贫困群体参与贫困治理的机制。由贫困者参与形成的自下而上的贫困治理机制是整个贫困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组织贫困治理的经验表明,让贫困者参与贫困治理行动,借助群体力量获取和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是贫困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反之,缺少贫困者的积极参与,政府的贫困治理计划则难以有效推行。政府要为贫困者主动参与贫困治理创造条件:一是鼓励和引导贫困群体建立互的经济合作组织,加强市场经营能力,化解在市场经济中的原子化困境;二是推动参与式规划,形成贫困者主动参与贫困治理决策的有效渠道;三是为贫困者监督政府贫困治理政策的执行过程创造条件。

(二)政府要加强贫困治理制度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政府贫困治理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造成各级政府只注重贫困治理的暂时效果,没有建立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任何制度都必然是内在约束和保障性的有机统一,制度对运行主体和作用对象都同时具有保障和约束作用。我国的贫困治理已进入攻坚阶段,为从根本上保障贫困治理成果,政府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贫困治理。

首先,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这一制度对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城乡贫困群体构建一张“安全网”。与此同时,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很低的,覆盖范围也有限,依然有大量的贫困群体没有被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之中。鉴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把贫困人口和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包括:一是逐步统一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居民生活金的名义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发放;二是适应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三是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筹资层次,短期内增加省级财政的投入,最终由中央财政承担。

其次,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收入方面满足了居民的需要,但他们还有其他方面的需要也要加以满足。我国新出台的社会救助政策逐渐走向综合性救助,其内容既包括生存性救助,也涵盖发展性救助。既注重传统生活救助,又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等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应该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积极倡导和利用社会捐助,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缓解城乡贫困现象。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一是进一步制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确保主要措施在各地落实;二是消除社会救助中的户籍排斥现象,逐步把城市农民工群体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

最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产物,更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群体因为先天的或者后天的原因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应通过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这部分人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正逐步建立,适应新阶段贫困治理的要求,完善方向包括:一是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二是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消除社会保障的分割现象;三是特别重视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政府要关注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共享

政府推动生产力发展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生活选择,从总体上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然而,由于社会成员先天的或后天的差异,每位成员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受益程度是有区别的,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尤为重要的是关注贫困群体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发展机会的获取。目前我国正积极在贫困发生率较高的西部地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无疑会为该地区带来更多发展机会,而能否利用发展机会取决于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

首先,以教育培训提升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贫困者的发展机会主要靠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来体现,这又与个人的人力资本水平相关。马克思认为,“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贫困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发展所必需的机会与能力被剥夺,即人力资本的贫困。贫困者对知识的渴望毋庸置疑,但因为信息闭塞和经济困难,他们缺少获取知识的机会。政府应该成为贫困者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主要推动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一是在贫困地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二是在贫困群体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三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避免他们因长期失业而致贫。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8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反贫困;农业加工企业;利益机制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4503

0 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责任也逐渐兴起,企业追求的不能只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还得提升社会公益、树立企业形象,即企业的目标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出现到现在,研究者将企业社会责任概括为对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其中包括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经济责任和公益责任等。

近些年来,贵州省农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引导作用,不仅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将达到反贫困的作用。2010年,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已达到418万人,解决贫困现状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方面,通过利用自身优势,有效的对资源进行整合,将有力地改变农村贫困现象;另一方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能使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提高企业美誉度,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1 农产品加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其自身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伴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地迅速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面临的市场范围、经济制度、消费层次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仅追逐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企业社会责任,将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对于贫困问题,单一依靠“救济式”的解决方法已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企业进行扶贫,不仅可以打破贫困地区的封闭状态,还能促进企业自身的长期发展和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市场。可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更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可以实现企业多方面的价值,比如,企业履行农产品的服务责任,能够提高农产品的服务质量;履行生产中的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企业社会形象,吸引更多消费者;企业履行产业链中的责任,不但可以提高价值链的安全,也能提高整体价值链的竞争力;加工企业通过对农户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如对贫困地区种、养殖业提供技术指导,投资贫困地区的原材料生产,帮助企业构建起稳定的、有竞争力的、抗风险能力强的供应链;企业履行捐赠社会责任,能够提高企业美誉度,从而为企业形成良好的无形资产。

从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价值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如企业投入贫困地区的各种生产要素,和贫困地区的土地资源、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政府优惠等要素相结合,将会从各个方面促进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同时有利于贫困地区商品经济观念的形成。国发2号文件提出,贵州省将继续发展农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根据企业的长远绩效和长期利益来指导企业的行动和战略,很多龙头企业已经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核心经营方式融入企业的管理之中,从而促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各种缺陷和政府难以完成的事情,如企业放弃部分经济利益,满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需求,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企业参与扶贫已经成为扶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我国反贫困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资源的利用视角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扶贫的过程中,又能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农产品加工企业以设备、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作为投资要素,而农户又可以为企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和适合农产品种植的土地,从而实现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地有效结合。同时,贫困地区要想得到企业的支持,就必须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利用自身优势,实现“造血式”的扶贫效果。同时,加工企业合理的开发自然资源,不仅能真正实现其经济效益,也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2 农产品加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问题

贵州省农产品加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一方面是实现社会利益,另一方面是实现贫困人口和企业之间的平衡,即不仅要赋予贫困人口最大的利益,又要使企业有充分的收益来进行再次投资。农产品企业可以利用资源和生产技术来帮助发展农业价值链和促进小农户参与,但是目前,加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扶贫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2.1 索取式的开发资源,缺少社会责任的认识

由于贵州省农产品商品化的现象逐渐出现,农产品供给特点发生了变化,从而农业发展进入了“新时期”,农产品供求关系不再是以数量为主,高质量的追求成为农产品市场发展的主线,因此部分以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忽视社会责任,将会阻碍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要兼顾消费者需要和企业利润的同时,必须注重生态效应。农产品加工企业一味的开发土地、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依旧存在。企业没有做到统筹各方利益,特别是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谋求企业与环境、社会、经济的统一发展。如果农产品加工企业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将会导致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

2.2 松散型的经营模式,农业企业缺少有效监管

由于农产品加工拥有一个系统的过程,所以对加工进行供应链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在企业经营中,虽然通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等模式,实现产业化,改变经营过于分散、生产园区规模过小的状况。但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业链没有形成,其中大部分采取的是随意采购,没有稳定的种植基地,虽然部分加工企业拥有自身的生产园区,但由于管理不善,农产品生产者与加工企业间没有构建稳定的产销关系,更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体制,出现分散的农业生产者在原料的品质、品种、规格等方面都不能满足加工企业要求的问题,导致产品标准化程度低。

2.3 不健全的利润分配,农户缺乏生产积极性

在农业生产中,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形成了一定的产销关系,但是两者都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在利益获取和分配中,都想利益多占,风险少担,加上利益分配的主动权被加工企业控制,而由于企业过重的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导致分配给提供原料的农户的利润则相对少之又少。由于存在这种信息壁垒和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户没有从农业生产中获得更多的优惠,于是致使大多农户宁愿外出务工也不务农,劳动力大量流失,土地闲置现象频繁出现。农户种植生产的积极性没能得到激发,从而导致农产品生产基地无法形成规模。

2.4 粗放式的生产方式,缺乏专业技术支撑

企业重使用、轻培训,从而使农户陷入种植生产能力贫乏的困境。进行种植、生产的农户专业生产意识比较淡薄,缺乏运用科技的能力,生产方式停留在务农过程中的经验,从而出现许多种植和养殖农户仅凭借主观的意识,随意使用添加剂或农药,没有科学地统一用药安全意识,对添加剂用药剂量或病虫防治没有标准添加剂和针对性,出现农药等过量使用,致使农产品中添加剂超标、农药残留,过量的添加剂和农药毒性残留等现象对消费者健康都会构成很大的威胁。另外,加上缺乏专业的、行之有效的生产技术,导致农作物产量不高、存活率低下的现象屡屡发生,从而使得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不足,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受挫。

3 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及减缓贫困的措施

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贵州省龙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效益将是最明显的,特别是对于减缓贫困现象,它将是较为有效的途径。因为农业经济是雇佣劳动就业和自主经营就业的来源之一,同时它具有独特的二元性特征,也就是低附加值和高附加值企业并存,低技术和高技术工作同行。因此,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农业的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为当地农户提供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就业率,从而成为解决贫困的有效手段。

3.1 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责任意识

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淡薄的现状,很多企业仍然不惜以牺牲农户甚至环境为代价,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于是,加强宣传教育,让农产品加工企业认识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成为首要任务。在农产品经营企业、加工单位以及进行农产品销售和流通的企业广泛进行多种形式地宣传,使供应链上的每个环节和各个部门都认识到自身承担的责任,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同时对加工企业进行市场经济特点宣传,转变企业的经营理念,从传统的以生产为重点转变到以市场营销方式为中心,实现与社会的协同发展,使得企业树立长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观与价值观,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相关,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形成加工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通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国内新农产品市场与农户联系起来,为农户提供高报酬的就业机会。

3.2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风险共担

随着市场竞争机制地引入,农产品买方市场逐步出现,同时龙头企业的规模也逐渐扩大,结合企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和当地农户的基本情况,企业与农户之间松散的关系已经阻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建立紧密型的利益机制,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才能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的规避经营风险,实现企业与农户的双赢。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基地+农户”的联结模式,走产业化经营发展道路,实现规模经济,将农户和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使双方在劳力、基地、资金、技术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进行规范化生产。这种模式一方面帮助农户提高抗避风险的能力,引导农户有效地适应市场,解决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局限性和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激发,种植园区形成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加工企业的原料供给得到了保障。

3.3 实现信息分享,激发农户积极性

加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与农户形成了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各种流通,也就形成了信息流。但是往往很多信息滞留于企业手中,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所以阻断了整个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信息不能顺畅地到达各方。农户无法了解农业生产的经济价值,交易过程中长期处于弱势和被动状态,导致大量田地闲置,外出务工现象严重。因此企业应该借助于信息技术,实现部分信息共享,包括生产技术和管理技巧,从而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让农户真正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将提高他们利用科技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而企业为农户提供的技术信息又切实提高了农户的科技水平,从而为农业生产的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3.4 建立培训机制,实现专业化生产

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具有高技术和低技术工作并存的特点,所以通过专业的培训,掌握基本的种植生产技术对于农户来说难度不大。企业在进行农户培训过程中,应该以介绍农化知识为主,同时以介绍基地建设的经营管理方式为辅,向农户传授正确有用的农化知识,从而达到科学种田,提高专业化生产。农户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企业通过对农户进行培训,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农民,从分散的生产转变为规模化的生产,同时提高农户自主创业的能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就业问题,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同时通过各种专业化培训,提高劳动者生产技能,可以帮助农户转入快速增长的经济领域。另外,农产品加工企业又可以通过增加农村和农业非农经济收入来履行社会责任、减缓贫困,从而一方面减少了社会保护的依赖性,另一反面可以调和经济增长和贫困之间的矛盾。

4 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成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和减缓贫困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对于贵州省,农业的发展是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的有力动力,然后,城乡差距大、贫富悬殊大,贫困问题在全省农村地区仍然较为突出。面对这样一种矛盾的经济发展现象,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社会与环境的责任也显得尤为重要,重视利益相关者利益,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因此,农产品加工企业应该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将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潜在动力,同时也是从根源上解决贫困问题,达到“造血式”的扶贫效果,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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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9篇

[关键词] 经济利益城乡差距调节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也是全面小康的必然要求,没有城乡协调发展,就不能说建成了和谐社会。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研究中国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特别是城乡居民之间经济利益关系,认真解决好他们之间的矛盾。

一、新时期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经济利益关系不合理的突出表现

1.收入差距方面

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的繁荣,城乡居民都享受到了这种繁荣,收入都有大幅度提高。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280元,比1985年增长了7.3%。(未考虑物价因素)。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增长到2000年的2253.4元,增长了16.9倍。但是,从整体上看,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伴随着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和消费水平的差距也很明显。资料显示,到2005年10月,全国的储蓄存款超过28万亿元,其中,居民储蓄为13.7万亿元,80%是城市居民存款。从城乡居民的消费差距来看,建国以来的统计数字显示,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差距在1:2~1:3之间,即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相当于农村居民2~3倍,这些年还在扩大,2004年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分别为7182元和2185元,两者之比为3.28:1。不仅如此,从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看, 2005年,城市消费品零售额比上年增长13.6%,而县及县以下费品零售额比上年增长11.5%,城市消费品零售额快于乡村。

2.城乡交换关系方面

在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政府行为向着城市倾斜,城乡之间在资金、劳力、技术、发展上严重失衡,这种二元经济发展战略导致了二元化的经济利益结构,造成城乡居民的经济利益关系极不合理,最直观的表现为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测算,1952年~1992年间,农业因价格“剪刀差”为工业提供了12580亿元的巨额积累资金,扣除财政支农资金和财政从农业部门的收入差额,广大农民在自己生活水平很低的情况下为国家提供了10636亿元积累资金。另据国家统计局测算,“九五”期间,农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由1996年的5.1%下降到2000年的2.4%。农民的农业收入增长缓慢,从1998年到2000年连续三年负增长。时至今日,“以农补工”的现象仍没得到实质性扭转,据有关专家估算,近几年通过“剪刀差”,农民向城镇作的贡献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

3.教育方面

农民占有国家教育资源处于极其不利地位,教育经费的分配是“厚城薄乡”,农村教育条件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教育条件非常落后,与城市相比有天壤之别。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调查,2002年,全社会各项教育投资5800多亿元,其中在占总人口不到40%的城市人口上的投资占77%,而占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占23%。在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达标率远远低于城市。人均拥有的教师相差3倍以上,不但教学条件差,而且考大学也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同样的高考分数,农村学生可能难以达到建档分数线,而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学生却能上很好的大学。1999年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率高达82%,而在四川、安徽、甘肃农村,高考入学率仅有5%,许多很好的农村学生,分数很高也上不了大学,就是上了,很多学生也因贫苦而辍学。

4.社会保障方面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板块,国家社保工作的重心在城市,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具规模,覆盖面达91%,而在农村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覆盖面仅占2%。农村居民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没有基本的医疗、养老保险、劳动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国家给予城市居民的福利,无缘享受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难以应对人生及市场经济的风险因素。农村居民的经济利益本来就很脆弱,一旦遇到变故,极容易返贫。这也是城乡经济利益关系不协调的重要表现。

5.国家的投资方面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采取支持农业的财政政策,而在我国,虽然在文件上重视农业,实际上却实施歧视农业的投资政策。1985年~1994年净流出农村资金累计达3057多亿元,年均超过300亿元。这部分国民收入是由农民创造的,却被城市部门无偿占用了。据有关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前,农业基本投资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均高达11%,自80年代起,这一比例大幅度下降。由“六五”计划时期的6.2%下降到“七五”期间的3.2%。20世纪90年代,这一比例继续下降:1990年(4.02%)、1993年(2.77%)、1995年(2.2%)。资料显示,2003年在国家资产投资总额中,第一产业的基建投资速度比上年增长1.6%,而第二产业的增长速度为38.1%。在国家对农业投资比例缓慢增长的同期,各级地方政府也把投资的重点转向非农产业。

二、协调城乡居民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基本路径

1.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提高农业生产的收益率

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反映了不平等的城乡交换关系及不合理的城乡居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严重影响农民增收,收入增长幅度连年下降。这不仅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利,反而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因此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改善农业生产贸易条件,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消除农产品国家订购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异,提高农产品的相对价格,把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收益率,使农户的储蓄和其他资金积极地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通过金融系统流向收益率更高的部门,尤其是流向城市工商业部门。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农民收入。

2.彻底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居民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目前我国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所承载的权益极不平等,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是造成城乡居民享受不平等的国民待遇的根本原因。由于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受到抑制,形成了分割的农村劳动力市场和城市劳动力市场。户籍制度就象一座无形的高墙,衍生出来的就业歧视和福利排他等制度,造成了城乡居民之间的严重不平等。因此,要减少城乡居民权利的不平等,就必须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把户籍制度变为仅仅是人口登记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完全开放劳动力市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制度。放宽农民进城条件,让落户的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尽同等义务、享受同等权利,把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城市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同样的国民待遇。

3.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增加农业预算支出

农业是弱质产业,比较利益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的利益倾向会导致农业投入的严重不足,西方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保护农业的政策。财政政策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手段,加大农业投资,对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长期影响。农民为我国的工业化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根据国民经济对农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重应不断增加,而事实上,我国财政、金融制度一直过度向城市倾斜,对农村投入相对太少,农业财政支出远远低于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银行对农业的投入也大幅下降,国家银行贷款总余额中,农业贷款仅占5%,农村信用社社贷款余额中也只占20%多一点,这其中又有相当比例属于流通性贷款,生产性贷款并不多,造成农村资金长期出于“贫血”状态。要实现农业和农村的持续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农业投入政策,而我国财政支农资金还缺乏一个稳定的、长效的内在增长机制。因此,建立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采取工业反哺农业,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逐年增加一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于发展农业经济,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增加农民收入是非常必要的。

4.加大农村扶贫力度,管好用好扶贫基金

反贫困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反贫困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农村,最新资料显示,据民政部透露,我国农村目前有绝对贫困人口2610多万,低收入人口4977万,这一部分人的基础非常脆弱,一遇天灾或疾病,很容易成为绝对贫困人口。政府反贫困效率的高低对新时期农村反贫困工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缓解城乡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有重要意义。扶贫工作应该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如直接面对贫困者原则、分类援助的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等。尽管中央政府对农村扶贫开发的投入逐年增加,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贫困性质的变化和扶贫资金使用方式的局限,所产生的边际减贫效果处于递减状态,从统计分析看,目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扶贫资金没有用好管好,甚至部分扶贫资金被非法挪用或侵占。为此,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对非法挪用、侵占扶贫资金者,实行从严、从重处理,追究扶贫资金管理部门的责任,使扶贫基金真正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同时,经济转变现有的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将部分资金转变为社保资金,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改善农村贫困者的经济利益状况。

5.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高农民素质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10篇

目前,人们从不同角度来研究利益协调问题,但有些观点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换句话说,我们在讨论利益协调问题时,应当注意避免陷入若干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利益协调不等于承认所有利益要求的正当性。社会中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在协调各种利益时,承认利益差别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等于承认各种相互差别的利益都具有正当性,利益协调并不意味着尊重和保护所有的利益要求。相反,利益协调有时候不能回避利益冲突和利益斗争,不能回避对一些不正当的利益要求加以限制和剥夺。比如,对于各类腐败分子、各类犯罪分子的利益要求就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对于其他各种违背社会公正的利益要求,对于有害社会健康和持续、稳定发展的利益要求,对于违背国家安全的利益要求等,也应认真识别并加以限制和打击。

其次,利益协调不等于协调经济利益。利益的含义其实就是好处。不同的人对于什么是好处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大体上,利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也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等。因此,利益绝对不只是指经济利益,而是有着多种含义的概念。目前很多人讨论利益协调问题时,往往把利益直接等同于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这是很不全面的。我们可以说,协调经济利益是当前利益协调的核心和重点,但是,利益协调在本质上还包括了协调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利益。事实上,在协调经济利益时,往往回避不了对其他方面利益的协调问题,没有其他方面的利益协调,也很难实现真正的经济利益协调。比如说,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就无法有效地表达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

再次,利益协调不等于加强政府的再分配。很多人在谈到利益协调时,非常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再分配职能,甚至在利益协调与加强政府再分配之间划等号。鉴于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过大,在救急或治标的意义上讲,强调政府对于贫困者的直接救助是有价值的。但是,把利益协调等同于加强政府再分配,仍有明显的片面性。目前,造成社会分配严重失调、贫富差距过大的原因,既有再分配方面政府职能不足的一面,更有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初次分配不公平的一面。比如,由于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和教育方面的公共服务缺乏,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在竞争起点上的公平,使一些社会成员无法公平地通过市场机制获得自己的利益。毫无疑问,政府在促进公平分配方面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政府并不是惟一的作用主体,实践表明,发展和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培育社会自身的力量,也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利益协调还应着眼于培育政府之外的协调主体。

最后,利益协调不等于仅仅协调当代人的利益。在讲利益协调问题时,多数人谈的是协调当代人的利益,但利益协调决不只是协调当代人之间的利益,而应包含对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协调,或者说应当注意协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我们强调通过发展来满足当代人需求,缓和当代社会矛盾时,在我们制定社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协调当代人的利益关系时,一定要秉承科学发展观,关注可持续性问题,不能因为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使后代人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受到损害,应注意让后代人保持竞争的活力。需要指出的是,后代人在当代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是很弱的,甚至是没有的,在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时,应侧重强调当代人的自觉和责任,侧重于约束当代人的利益要求,侧重于具有长期效力的法制建设。

利益协调关键在于建构共同利益基础

从本质上讲,利益协调不是厚此薄彼,而是要双赢互利,要着眼于增进共同利益。要有效实现利益协调,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通过适当的机制,发现和建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不断强化这种共同利益。在很多情况下,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有可能难以自觉意识到共同利益之所在。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机制来“建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完善共同利益的建构机制有时比共同利益本身还重要,甚至可以说,完善的共同利益建构机制就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在一个具体的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又通常表现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在协调社会利益时,应高度重视调查研究,了解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以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础,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当前我国深化改革、协调社会利益的一个基本原则应是调整那种损害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和利益获取机制,建立能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的更加公正合理的利益格局和利益获取机制。利益协调决不能导致或强化大多数社会成员承受发展的代价,而仅让少数人享受发展的好处。

大体上,建构共同利益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第一,利益保障机制,即社会应有适当的制度安排,尊重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异,保障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避免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受到不适当的侵害。毫无疑问,讲共同利益,应该内在地包含着承认个体利益的正当性。第二,利益表达机制,即在承认个体正当利益的基础上,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正常的渠道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成员彼此知道利益要求的差异性和共同性。需要指出的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特别要注意确保社会成员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机会,尤其是要确保弱势人群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机会,因为他们的声音容易被强势群体的声音所遮掩或覆盖。此外,应努力使利益表达理性化、制度化,避免利益表达的冲突和无序。第三,利益协商机制,即在利益要求充分表达并被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利益各方平等、公正、公开、有效的协商,找出符合各方利益的共同利益之所在。事实上,很多共同利益是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的,科学合理的协商机制是建构共同利益的非常重要的环节。第四,法制化机制,即通过有效的法制手段确保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得到尊重和实现,以促进社会和谐。第五,宣传教育机制,即通过必要的宣传教育手段,使所有社会成员对于其共同利益有着清醒的认识,并能自觉地在此基础上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

利益协调的首要工作是缩小贫富差距

贫富差距的存在和扩大已经成为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焦点,并且正在危及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协调社会利益的具体层面,当前首要的工作应是大幅缩小贫富差距。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贫富差距呈现出迅速扩大的趋势。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表现为低水平的平均,社会成员在整体上都还处于某种贫困状态的话,那么,经过20多年的经济增长,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有了大幅度的改善,已经明显摆脱了贫困。但是,与此同时,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以测量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重要指标基尼系数为例,根据我们2003年9-10月在全国城镇范围内进行的抽样调查资料,当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令人极为担忧的0.561。即使有些学者判断目前的基尼系数是在0.44至0.48之间,这也已经到了很多人难以承受的程度了。另外,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也非常明显,从普遍被认为整体上发展很快的城市看,其内部的不平等程度也在加深。如果按照人口五等份的测量方法,我国城镇家庭最高20%收入户与最低20%收入户年人均收入的差距在1990年是4.2倍,1993年为6.9倍,1998年是9.6倍,而根据我们2003年9-10月在全国城镇范围内的抽样调查资料,这一指标已经达22倍。

其次,迅速扩大的贫富差距正在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第一,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加剧了贫困问题,恶化了贫困者的社会处境。已有权威专家预计:如果不平等程度增加1个百分点,贫困率将增加3.7个百分点。任由贫富差距扩大,还会继续导致贫困率的快速增加。更重要的是,在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况下,贫困者的相对剥夺感更为强烈,摆脱贫困的难度也更大。这样,贫困者就有可能面临着持续性贫困,整个社会也就可能因贫富分割而陷于分裂,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有悖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第二,悬殊的贫富差距限制了内需的扩大,从而导致国内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制约了经济发展。对于富裕阶层而言,大部分消费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对于贫困阶层而言,虽然理论上有着巨大的消费需求,但是由于缺乏购买力,所以并不能转化为有效需求。这样,国内市场的拓展就受到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无疑就会因此受到制约。第三,悬殊的贫富差距正在削弱经济增长的合法性,削弱社会成员对于经济增长的认同,从而妨碍经济健康、持续地增长。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所以得到广泛认同,是因为大家都希望从经济增长中受益。事实上,在改革的前期,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也确实获得了利益,这是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原因。但是,在改革的后期,不同阶层获益的差别越来越大,有些阶层的利益甚至遭受了剥夺。在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觉得不能分享经济增长的利益,甚至成为经济增长代价的承受者,因此也就开始对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表示怀疑。第四,悬殊的贫富差距容易造成社会失序,最终会危及所有人的利益。当财富成为众人所欲的目标,而社会中又缺乏适当的致富机会和手段时,一些渴求财富的人往往就会采取各种不正常的、不正当的,甚至是违法的手段来获取财富,其中的另外一些人则有可能陷于绝望,自暴自弃。由此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生活意义的消解,甚至直接威胁到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五,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有悖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普遍贫穷固然不是社会主义,但贫富差距悬殊更不是社会主义。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让一部分人通过合法劳动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如果任由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就会落空,就会严重损害执政党的形象和威信,甚至会动摇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给中国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生态脆弱区;农村贫困;生态式扶贫;运营模式;政策导向

[中图分类号]F026.2[文献标识码]A

1生态脆弱区与农村生态贫困

生态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主要包括社会系统、自然系统以及社会-自然耦合生态系统三大类。生态系统的脆弱性通过各个子系统的脆弱性以及不同子系统之间的耦合作用表现出来,如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生态脆弱性的区域是生态敏感度最强烈、生态环境破坏最严重的地方,同时也是大多数农村贫困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2008年,国家了《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我国生态脆弱区分布面积大、脆弱生态类型多、生态脆弱性表现明显,生态脆弱区占整个国土面积60%以上,中度生态脆弱区面积达55%以上。2014年,我国公布了592个部级贫困县。根据贫困县和生态脆弱区分布情况,二者在地理分布上由于有正确处理生态资本与贫困的关系,使得区域生态脆弱性和社会脆弱性高度融合,逐步形成“贫困跨界、风险共生、脆弱连片”现状,导致生态资本对生态脆弱区减贫的抑制作用日益明显,难以摆脱“扶贫—开发—破坏—贫困”的“PPE怪圈”,即所谓的生态环境的贫困效应。

2新常态下生态脆弱区农村扶贫模式转型

2.1农村传统扶贫模式的经验与弊端

自1986年自上而下开发式扶贫规划、1994年“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及2001年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等扶贫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传统扶贫开发模式。在21世纪生态文明时代,经济发展要素的外延已经拓展到生态资本领域,传统“输血式”扶贫模式暴露出诸多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传统扶贫缺乏沟通和互动。政府传统的单向度扶贫模式一般是“自上而下”的项目性扶贫,大多体现的是对贫困农户物质的充实,救世主思想严重,很难做到精准到户、因户施策。二是传统扶贫割裂了市场经济效用,对贫困区域的援助、贷款、减免债务等,虽能增加区域的资本、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但却忽略了经济增长的市场配置因素,导致扶贫资源配置无效率或“市场失灵”。三是传统扶贫忽视了生态资本价值。生态系统多样性对农户生计选择有决定性作用,但生态脆弱区大都是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改善区,忽视了生态资本自身价值。

2.2新常态下生态式扶贫模式的兴起

在21世纪生态文明时代,经济发展要素已经拓展到生态资本领域,传统“输血式”扶贫模式暴露出诸多的弊端,新常态下扶贫的转型正融入到绿色经济和生态资本领域,“生态”围绕“经济”转的“經济中心说”,必须让位于“经济”围绕“生态”转的“生态中心说”,才能不断增加经济社会的绿色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式扶贫是对传统扶贫理论的的一次“哥白尼式”革命。

2.2.1生态式扶贫要素。(1)生态式扶贫主体。一是政府财政转移扶贫。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与机制,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重点扶贫项目。二是市场主体参与扶贫。积极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生态建设与扶贫开发。三是社会组织支持扶贫。按照“自主自愿、互惠互赢”原则,积极引导非公企业主动与贫困群体结对共建,发展村级经济。

(2)生态式扶贫客体。生态式扶贫模式设计过程中应注重贫困对象瞄准原则,实行精准识别。一是瞄准贫困户,严格按照国家扶贫标准动态调整原则,对贫困对象建立动态管理识别系统,科学合理确定扶贫开发对象;二是瞄准贫困村,找准制约发展突出问题,找准群众最迫切、反映最强烈、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现实难题,及时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的实际困难。

2.2.2生态式扶贫路径。(1)生态式扶贫的经济化路径。生态经济化就是要在对原有生态技术进行创新的基础上,提高生态要素产品的品位,进而在市场交换中合理转化绿色财富,获得较高的生态收益率。Costanza(1997)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17种进行赋值,测得全球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约为33万亿美元/年的生态服务价值。生态脆弱区生态资本存量及资源丰富,通过生态资本运营包括生态系统资产化、生态资产价值化、生态价值要素化、生态要素资本化等实现生态资源资本化,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能够使生态脆弱区在资源禀赋上形成高效的“后发优势”。

(2)生态式扶贫的生态化路径。生态系统是经济系统发展的基础,生态式扶贫要以区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为前提,而产业发展及系统代谢是连接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纽带,强调的是经济再生产的可持续性和经济系统的可持续性。因此,经济生态化扶贫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产业系统的生态化,不仅实现物质循环与物质减量化,而且更强调充分认识经济发展对环境影响的双重性,致力于产业与其环境间的相互关系渐趋协调,促进产业发展与生态资本积累的良性互动。

3生态脆弱区农村生态式扶贫运营模式框架

农村贫困地区与脆弱生态环境在地理分布上具有非良性的耦合,而传统扶贫模式已不能全面解决生态脆弱区农村贫困问题,生态式扶贫就是这种新常态下“绿色”与“减贫”兼顾的“造血式”扶贫开发的典型模式(见图1),为新时期的扶贫开发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现实路径。

3.1生态投资收益式扶贫

在21世纪生态文明时代,资本的外延已逐步转入绿色经济和生态资本领域。对生态脆弱地区而言,生态资本是是生态贫困发展演变过程中最显著的影响因素,根据分析,生态资本化率每增加1个单位,贫困变化率就会降低0.34个点。因此,通过促进生态脆弱区农村生态资本的保值、增值,实现生态资本整体收益最大化的目标。生态资本如何增值?无疑,投资为其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现实路径。对生态资本进行投资能够提高利用效率,既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大趋势,又能够获得投资收益惠及于贫困人口。

3.2生态产业发展式扶贫

生态产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态产业称之为环保产业,广义的生态产业还应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与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管理有关部门和产业的总称。把“生态保护+产业发展”作为扶贫开发的新模式和新方向,推动产业发展生态化、生态经济产业化,利于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良性循环,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也是因地制宜进行可持续生态产业开发与城镇化建设,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农户的合作“造血式”扶贫的实践探索。

3.3生态补偿参与式扶贫

生态补偿的核心理念是运用社会经济系统,通过政府和市场的手段向生态系统的“反哺投入”,即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在生态脆弱区农村贫困和脆弱生态环境双重压力下,采用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型的扶贫模式不可持续,而把“造血式”生态补偿的理念运用到扶贫实践中,完善以“目的导向性”补偿“激励”机制,通过资金、技术、项目等支持,不仅能够拓展现有的扶贫制度和反贫困理论,而且对消除贫困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生态补偿是扶贫的新途径、新手段,应积极探索发挥生态补偿优势支持精准扶贫的发展之路。

3.4生态移民创业式扶贫

生态移民扶贫是基于减贫而进行的贫困人口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向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迁移以及与此联系的社会经济系统重建活动,是以不破坏移民迁入地区生态系统為前提条件的。但是移民在取得较多效应的同时,多数移民原有生计资产受损,可持续生计问题已成为移民扶贫开发的难题。而创业不仅是国家或地区发展的动力源泉,更是广大农户生计改善的保障,通过“阳光工程”创业培训和政策性财政金融支持,能够使移民农户成为创业型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实现由“生计资本弱、创业绩效低”向“生计资本强、创业绩效高”的生计策略转型。

4生态脆弱区农村生态式扶贫的政策支持

4.1财政政策支持

4.1.1资金筹措机制。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或系数,专项转移支付向片区内重点区域倾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进行贴息扶持。二是加大政府债券支付力度,扩大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第二财政”投融资总量。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的运营模式,设立“山地生态扶贫”专项补偿基金或公债,探索山地生态系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可持续生计路径和发展模式。

4.1.2利益诱导机制。生态式扶贫的直接目标是生态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经济利益换取生态效益,但这绝不意味着忽视生态扶贫过程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问题。因此,在区域生态式扶贫过程中,实施土地优惠诱导政策,促进贫困剩余劳动力的培训和诱导转移等措施,合理引导各利益主体的行为。

4.1.3风险分担机制。在生态扶贫的过程中,存在市场外部性条件下生态资本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生态脆弱性约束下生态投资扶贫的生态风险,由于生态资本化后,生态资本投资利率、社会贴现率、投资收益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扶贫的绩效和可持续性。因此,财政投资扶贫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4.2税收政策支持

4.2.1在法治层面,要紧密结合生态脆弱区扶贫攻坚与税收法治的内容,提高生态扶贫税收法治化水平,打造依法治税新常态,进一步发挥财税体制扶贫的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对扶贫开发项目地区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4.2.2在经济层面,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推动贫困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鼓励经济发达省份与生态贫困地区建立“飞地”工业园,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对区域特有原料、产品免征消费税,提高出口退税率,增强贫困地区产品竞争力和产业发展能力。

4.2.3在服务层面,立足税务职能实际,推进多元化办税服务方式,完善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制度,减少纳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置条件,减轻纳税主体享受扶贫优惠政策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通过“税银合作、信用抵押”为涉农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4.3金融政策支持

4.3.1构建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的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依托联动机制搭建金融扶贫信息资源交流平台,实现生态脆弱区域产业项目发展规划、财政扶贫资金、金融资金等信息与资源的整合,为金融资产的有效介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嵌入式减贫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9-0052-05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失衡导致贫困人口被排除在目标群体之外,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贫困人口需求的背景下,产生了专门服务于贫困者的小额信贷。福利主义类型的小额信贷模式是解决体制性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适应性选择(张世春;2008);农户小额信贷突破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瓶颈,通过改变生产函数中的要素投入比,增加了产出,提高了收入水平(张自强;2011)。相关研究表明,在控制影响项目户家庭收入水平其他变量的条件下,小额信贷额度、项目类型和项目经营状况各项指标对贫困家庭收入水平有着显著影响,其中项目盈利对项目户收入水平的边际影响达到9.142%(王春蕊;2010)。NGO小额信贷对农村计生贫困妇女个人、家庭收入水平以及家庭达到小康水平的平均概率均有显著影响(刘家强、王春蕊;2009);小额信贷对农村居民收入促进作用具有位置效应,当小额信贷增长率小于位置参数,其收入的正向促进效应相当有限,当越过位置参数时,其正向促进效应非常显著(胡宗义、李佶蔓、唐李伟;2014)。此外,小额信贷对农户民生脆弱性改善具有明显效应(伍艳;2013)。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在政府的推动下在全国各地将微型金融与农村减贫工作相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小额信贷要在我国反贫困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和发展(陈银娥、师文明;2011)。“担保+小额信贷”的模式并非完全有效(彭锡光、焦瑾璞;2014),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让人担忧,需要进行模式创新来提高其绩效(张正平、何广文;2012)。

小额信贷减贫路径创新应该达到多个目标。一方面,为提高农户的福利水平,信贷机构必须扩大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兼顾公平和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必须提高农户生产技能,优化资金使用方式(华中农业大学课题组;2012)。在这种条件下,仅仅靠金融机构是无法实现多重目标的,需要不同社会力量的支持,如小额信贷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注册、税收减免、资金筹措等机构的必要政策和资金支持(段应碧;2011),同时也需要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农户个人及社会其他机构的共同努力来完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李丽;2010)。研究证明,较高比例的小额信贷被贫困农户用于消费,而不是用于投资,并且对工作创造的贡献也不大。如何通过一个机制,能够激励和监督贫困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投向,而且能够推动其资金的使用效果(Molla.R.I;2008)。信贷机构不仅要提供贷款,而且要能够采用恰当的方式增加农民收入(Md.Azizul Hasa;2008)。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是农村社区中组织的力量。通过组织的力量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提高农户的生产能力。因此,本文提出通过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其整合农户的资本并有效地利用农户的现有资本禀赋,并引入外来小额信贷这种金融资本,提高农村贫困家庭的收入能力,从而达到减贫的目的。

一、农村小额信贷减贫路径

小额信贷降低贫困的路径有四条:一是促进其对生产投资,使其有能力克服生产障碍;二是提高生存能力,能够更有效率地从事经营活动;三是降低脆弱性,通过预防风险、平滑消费增加经济安全;四是构建社会资本,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其内在作用机制是提高参与者的自信心,提高社会参与程度、促进社会交流和降低贫困者的脆弱性。

单一金融扶贫的困境,无论贷款的目的如何,都只能对农户贫困的一个方面有效,无法从系统或者整体层面减贫。鉴于我国农户贫困成因的多样化,需要一个整合模式,对农户贫困产生一个综合效果,从而获得一个有效的减贫模式。

如图1所示,通过小额信贷带来的冲击,使贫困农户在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医疗健康方面得到改善,从而降低贫困。在小额信贷发放过程中,存在两种问题,一种是逆向选择,另一种是道德风险。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贫困农户对小额贷款的使用方面存在道德风险,并没有按照合约的安排用于生产投资,而小额信贷机构并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来约束贫困农户行为。另一方面,由于信贷机构对贫困农户的生产经营不具有指导能力和功能,即使能够有效监督农户信贷资金的投向,也无法提高农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通过组织嵌入约束农户,整合贫困农户的资本禀赋,并结合信贷和家庭经营特征,提高农户的纯收入水平。

二、组织嵌入式小额信贷减贫

组织嵌入是通过嵌入农户和小额信贷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技术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达到对贫困农户减贫能力的提升。如图2所示,通过四条路径来提升贫困农户的能力,分别对贫困农户不同的约束起到不同的缓解功能,需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全方位的嵌入,才能有效地减贫。市场中组织之间“嵌入”性的强连带关系通过彼此的互惠信任,更有助于相互交流信息、预测未来的消费偏好与市场需求,从而能更长久地生存发展(Uzzi;1997)。

第一,组织嵌入小额信贷机构和农户的连接中,成为信贷的传递过程的一个环节,组织嵌入应有效地降低其交易成本,一方面,组织嵌入起到了沟通信贷机构与贫困农户信息渠道的功能,同时起到了沟通贫困农户与外部环境的功能,降低了各方的信息成本。另一方面,降低监督成本和信息成本,基于社区的组织能够利用地缘、血缘关系建立的信任机制,来降低监督成本和信息成本。

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嵌入减贫效果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关系租金,关系租金产生于特定的交易和关系双方专用资源的相互结合,是由于这种结合形成的协同效应所产生的超额租金。农村合作组织和贫困农户通过合作,贫困农户获得新知识,并与其自身和组织的内生资源相结合而实现增值,这也是组织嵌入的间接利益。农村合作组织和贫困农户基于合作关系是由两者之间关系的嵌入性,农户和组织合作的默契性和两者资源禀赋特征以及组织整合和运用资源的能力所决定。关系租金产生的前提是合作组织和贫困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合作网络,并通过合作组织与信贷机构、政府部门等外部减贫机构形成的网络,促进自身和组织的收益增加。对于贫困农户来说,就需要从组织间关系获取互补性的知识、信息和资产,妥善运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外部组织之间的知识资源。经济组织的知识资源在贫困农户收入提高中扮演着催化减贫能力的角色,农户能够有效地将知识资源产生综合效益,同时也为经济合作组织带来竞争优势与价值,而与外部组织的合作更是一种创新性合作,通过创新合作为合作群体带来竞争优势。

第三,通过内生性的组织与其独特的信用机制,建立贫困农户与外部社会支撑的有机整合,整合包括知识精英、经济组织、企业家资本与政府资源,这是内生性组织生命力的源泉。首先,该模式能够更好挖掘农村固有的一些内生力量,包括农村社区组织,如一些协会。其次,一批在农村有重大影响的精英人物在内生性机制中扮演了一个不可缺少的角色。再次,组织嵌入还利用了农村原有的、固有的农村信用文化传统、乡村社会文化网络和乡村治理结构,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

三、农村经济组织嵌入的维度及其功能

农村经济组织嵌入到农村贫困者和信贷机构之间,其嵌入内容包括关系、结构、业务和技术嵌入,这四种嵌入整合解决农村贫困障碍。

(一)关系性嵌入及其功能

关系性嵌入是指通过组织的嵌入,为贫困农户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建立信息和获取资源。首先,由于经济条件的约束,在人际关系投资上贫困农户较少,因此,其关系资产缺乏,在人际交往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被排斥,并因此导致贫困农户的自信心较差,缺乏正常的交往。其次,关系性嵌入使贫困农户获得与农村社区精英的交流机会,并在社区精英的带动下从事生产和交易,高频率的交往使其逐渐树立生产和社会自信。再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贫困农户逐渐地连接脱离了原有的社区松散的血缘和地缘关系,逐步由非正式的连接转变为正式的契约连接,这种连接方式加上传统的社会关系连接,逐步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贫困农户的目标趋向一致。最后,参与组织获得外部关系资产,对贫困农户来说是一种价值较高的机遇,对于组织来说,贫困农户是其获得外部资源一种途径。对于双方来说,合作都是构建一种有价值的关系,其目标一致,因此,关系嵌入具有双赢结果。

(二)结构性嵌入及其功能

结构性嵌入是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贫困农户之间不仅具有双边关系,而且具有协调信贷机构、技术研发机构和政府等部门与贫困农户的多边关系的功能,并以此为系统特征的关联结构。其功能主要体现在:首先,在连接金融机构和贫困农户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在与金融机构连接中,经济合作组织通过集体声誉担保为贫困农户获得小额信贷。其次,在与扶贫政府部门的关系中,通过与扶贫机构的集体谈判,获得政府资源并用于组织发展,间接提升贫困农户的减贫能力。再次,与科研机构、大学等技术机构和企业部门的联系,有利于贫困农户知识、技术和市场的获得。

(三)业务性嵌入及其功能

业务嵌入是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协调贫困农户与其产品需求者(顾客)之间的关系来提高贫困农户的交易能力。业务嵌入提高了贫困农户对外部市场环境的适应能力,帮助贫困农户感知外界环境需求的变化,有利于贫困农户与外部市场经济主体的合作与协调,使贫困农户与外部交易主体认识到彼此关系的重要性,保持双方行为的一致性。

首先,贫困农户与外部经济主体之间如果只是市场交易的关系,那么农户只能获得价格与数量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存在较多的噪音,从而阻断贫困农户与市场需求的协调与相互调适。相反,贫困农户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嵌入与外部市场需求顾客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可以交换更多的信息,从而了解市场需求,并有效避免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业务嵌入所带来的更多和质量更高的信息交换使贫困农户和外部经济主体自觉调整双方的利益关联形式,以加强双方的合作程度。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业务嵌入给贫困农户和外部主体建立有效的协调平台,使贫困农户和市场需求者保持频繁和持续的联系,使双方对市场需求和产品、交易环境的认知达成一致,有利于双方从合作利益而不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决策和开展经营活动。再次,业务嵌入所带来更多的信息交换使贫困农户能对环境变化的反应能力和信息搜寻能力得到提高,这有利于其与市场需求协调。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业务嵌入使农户能够共享市场需求主体的经验、组织文化、领导、标准和管理等,使贫困农户在一定的环境下,了解市场需求者将如何行动及自己应该如何行动,从而使双方的行动保持一致。最后,业务嵌入所带来的信息交换还使得贫困农户对外部市场需求在不确定性情况下协调一致的行动能力得到提高;贫困农户与顾客和供应商通过经济合作组织建立长期的嵌入性关系中,能够了解双方的异质性资源,从而更可能整合资源去创造价值,而不仅仅是聚集资源。

(四)技术性嵌入及其功能

技术嵌入是由于协调贫困农户和市场的外部客户的联系而引起的产品或工艺开发过程改变的程度,反映了贫困农户通过组织而获得的吸收新知识的能力。技术嵌入性是贫困农户是否能通过合作组织所构建的网络获取新的技术的关键。

首先,技术嵌入有助于协调贫困农户和外部市场需求达成一致的能力。贫困农户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面临两种不确定性,即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需求的不确定性。当需求变动时,生产工艺和流程也需要改变,这种改变必须建立在需求主体的要求和农户生产能力相互协调的基础上,贫困农户自身技术变动程度和频率决定了其对外在需求的适应能力,这种能力需要组织不同程度进行调适,促使外部需求主体与贫困农户互动,共同应付市场需求的变动。

其次,在不确定的交易环境下,贫困农户首先必须有能力认识到市场需求和技术的变化,并迅速学习或创新技术,以提高个体的应变能力,在这种条件下,贫困农户学习和知识吸收能力就至关重要。在快速变化的环境下,农村合作组织把更好的多元的技术学习渠道展示给贫困农户,学习渠道越多,搜集的新知识就越多,贫困农户对外界变化环境的反应能力就越强,其对技术的搜寻能力就越强。贫困农户和外部市场主体在互动过程中,有助于提高经济合作组织和贫困农户知识创造能力,因为对同一任务,不同组织的搜索进程、研究方法和学习过程等方面不尽相同,这种相似性的探索有效地扩大了组织和贫困农户对新技术和新知识的搜索范围。

再次,在交易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作为技术嵌入机制的信任会使外部顾客、合作组织和贫困农户在关键技术和新知识共享方面展开广泛的合作,形成共同解决问题的机制,能够使贫困农户获得难以转移的默示性知识,这些知识对贫困农户的工艺技术和产品技术的提高至关重要。而且,技术嵌入能够为贫困农户和外部客户双方提供技术发展的信息交流平台,使贫困农户感知市场技术的变化,从而产生创新的思想,或者共同展开合作开发和研究,如农户成为研发公司的试验基地。

最后,在技术学习和转移过程中,外部客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贫困农户关于任务的分配及执行信息的连续沟通很关键,因此,激励信息处理的系统结构,还有各自的身份认同和组织模式具有关键作用。必须能够确保三者的调适是以一种合作和协调的方式发生,要求在三者之间建立一种统一管理的有效机制。技术嵌入的共同协商机制使贫困农户与外部客户能够进行广泛的互动,使外部需求主体不仅能够完成自身的技术任务,还能理解和满足贫困农户的任务特定和技术要求。这样,有价值的技术信息共享以及信息互动必须是连续和有效的,这就需要信任和交互处理方式,一方面独立完成任务,一方面能够从整体利益出发,为对方完成人物提供方便,而不是“搭便车”或者“敲竹杠”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为技术嵌入提供条件。

四、对策建议

(一)基于社区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

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嵌入的开创、维持以及加强层面,信息的有效传递是关键,因此一方面应建立基于社区的经济合作组织,促进信息搜集和加工数量;另一方面,不仅贫困农户参与,而且需要社区精英的参与,确定一定的帮扶对象,通过精英企业家能力的外部性,帮助贫困农户脱离贫困。经济关系嵌入到社会关系中,通过社会关系来实现价值的增值,即经济组织的嵌入以获得关系租金为目的,而关系租金的产生以组织价值创造和贫困农户价值创造为基础的。组织价值的创造需要各种关系的介入,解决价值创造过程的障碍,有效地进行分工与协作,建立良好的联系路径和相互依赖的关系。

(二)建立贫困农户和信贷机构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由于经营的分散性和组织规模的扩大,贫困农户和外部需求者活动的机会变小,加强彼此联系越复杂,对沟通的需求就会增加,组织的嵌入就会在贫困农户和市场、贫困农户和信贷机构之间产生依赖性,这种依赖性结构一方面便利交易进行,但也可能产生更多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首先,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信贷机构的有效沟通,使贫困农户能够动态地获得生产经营所需求的信贷资金,并及时有效传递给贫困农户。其次,建立农村经济组织与贫困农户之间的有效沟通,了解贫困农户的经营障碍并有效地克服之。再次,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场交易主体的有效沟通,使组织能够有效了解市场需求和技术信息,并有效传递给贫困农户。

(三)加强信贷机构和农村合作组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约束

合作行为的发生以制度约束为保障,通过制度建立各利益相关者相互依赖的结构,嵌入结构一旦形成,各方只能建立相互依赖关系,只有这样,这种嵌入结构才能保证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顺利进行。促使信贷机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贫困农户合作框架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适,获得关系租金,加强组织间合作程度,通过调整自身行为模式以便提高在相互依赖和合作基础上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采取协调一致行动的能力。这需要制度约束,一种是正式的制度,另一种是非正式制度。在正式制度制定过程中,重点保障贫困农户的权利,非正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应得到强化。

(四)提高组织自身的能力并有效传递给贫困农户

首先,组织内部的交流和培训。贫困农户在教育投资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高昂的技术培训成本导致其不能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而通过加入到农村合作组织,通过组织内部培训和交流来提升自身人力资本水平,克服技术障碍。其次,组织外部的技术引进。组织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由于其生产规模和经济实力,可以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建立一种长期的技术合同,引进外部技术,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这种技术转移给贫困农户,提高贫困农户技术能力,完成单个贫困农户无法完成技术变迁。再次,组织生产资料的供应,无论是农业生产还是非农经营,原材料直接决定了产品的质量,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采购,降低了农户单独的采购成本,同时保证了质量。

(五)提高组织的市场交易能力并有效服务贫困农户

首先,集体谈判和议价能力的提高。收入能力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市场谈判能力,单个贫困农户的议价能力较低,只能被动接受上下游交易者的价格,从而其应得的一部分利润被剥夺。通过组织嵌人,贫困农户联合起来与上下游进行议价,并且有专业的销售人员,与单个农户相比,其议价能力提高,收益提高。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贫困山区 经济效益 经济意识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345-01

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聚精会神搞经济,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同时,也在稳步实施扶贫攻坚计划。第一轮扶贫开发从1986年到1993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由1.25亿人减少到八千万人;第二轮是《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通过七年时间解决八千万人温饱问题,实际脱贫五千万人。第三轮我们正在实施第四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全国人民“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城镇问题不大,短板在农村、尤其是山区。

一、改善行政化扶贫,更加注重市场化扶贫

各地扶贫开发一般采用“政府主导的行政化扶贫”模式,包括国务院印发扶贫开发十年纲要、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地制宜地出台各类扶贫政策、推进部门联村和干部驻村、选派贫困村第一书记、党员干部与贫困农户结对帮扶等,这些做法已经和正在发挥着显著作用。但行政化扶贫的副作用也在显现,例如社会参与不足、资金整合不力、使用效率不高等,有的只管“砸钱”、产生多大效益则无人问津,还有的强推富民产业、一旦产品销路不畅则贫困农户自行承担损失。

市场化竞争就是明确贫困农户才是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主体,让他们参与扶贫项目和富民产业的自主选择,必要时给他们购买保险。例如政府推广袋料香菇,一旦市场上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卖不出去,贫困农户势必雪上加霜;倘若购买农产品价格保险,就能挽回经济损失。我们可以着力培养出一批农场主、农业大户、“农业资本家”,这实际上是市场化扶贫的真谛和解决贫困山区“三农”问题的金钥匙。

市场经济体制使个人得到解放,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做出选择和借助个人技能而获得不同程度的成功。市场化扶贫不直接提供救济,而是让穷人有脱贫的更大机会和更多选择;换句话说,市场化扶贫不在于政府亲自做什么、而在于允许人们做什么。

第三方效益评估就是监督扶贫资金不被挪用以及产生效益如何,起码能回答“扶贫究竟富了谁”的问题。此外,应当引入社会公益力量参与扶贫。还是有很多人愿意去帮助那些贫困户的,这就需要我们重塑官方慈善机构形象、增强民间公益慈善机构的善款使用透明度,还可以借助物联网等新技术探索社会赞助者与山区贫困户的直接双向联系机制,让赞助者直观看到贫困户状况、自己的钱给了谁等。

二、改善项目化扶贫,更加注重信息化扶贫

争取项目资金给贫困村兴修水利、改造电网、修路架桥等,是立竿见影的扶贫惯例,对于改善基础设施、改变贫困面貌等十分重要。但是我们还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必要性,山区农村搞建设的成本很高、受益群众很少而且还在减少。长远来看,除了习惯居住大山深处的老年人之外,年轻人大多已到附近城镇打工谋生,返回山中的可能性很小;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待在山里压根儿找不到老婆,山里人自己也讲,现在娶媳妇比修房子都难。二是可行性,近年来油价下降、股市下跌、经济下行等因素,财政收支矛盾加剧、财政专项资金减少,今后争取项目资金的空间更小、难度也更大。三是替代性,从走访调研的情况来看,山村生产生活条件已有较大改观,网络已经成为山村农户最迫切需求,他们渴望借助网络了解外面世界、寻求致富信息等,接网比修路更受欢迎。

我们应当注意到贫困农户的这一需求变化,他们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思想保守。建议把“山区网络全覆盖”作为扶贫攻坚新战场,创新“互联网+扶贫”模式,让贫困农户通过网店、QQ群、微信、微博、政府网站等途径,清楚了解市场行情,改变其价格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把原生态、纯天然、无污染的绿色农产品通过互联网对接全国大市场,例如他们饲养一年的“粮食猪”比饲养四个月的“饲料猪”更加环保健康、更能卖出高价。

打造“淘宝村”,创新“互联网+扶贫”模式,发展电子商务,探索信息化扶贫新路,不仅能确立贫困农户市场主体地位、把山区绿色农产品比较优势发挥到极致、吸引投资商上山下乡、创造贫困农户自主脱贫方式无限可能,还能改变贫困农户的精神世界、增强市场观念和进取意识、丰富网络文化生活、发现更多精彩。

三、改善补贴化扶贫,更加注重权利化扶贫

以十年前取消农业税为标志的“多予、少取、放活”政策,现在回头看,确实是一项有效增加农户收入的富民政策,山区农民的日子普遍比以前好过多了。特别是补贴政策多,例如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补贴等,就连养头能繁母猪都有补贴。但增收乏力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原因是什么呢?多予是补贴,少取是取消农业税,有了多予和少取还不够,关键是放活,就是权利化扶贫、保障贫困农户权利。

首先是城乡平权,就是我们常说的城乡一体化,对城镇和农村居民要一视同仁,凡城里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村里人也应当拥有。例如农户种植西瓜到城里售卖,只要卖出去,那么一家人的生活费、孩子的上学费、老人的看病费就全都有了,根本不需要政府操心。那么问题来了,城管会以影响市容为由,把他们赶来赶去。能否规划一些像报刊亭那么大的免费售卖区,既方便城镇居民、又能使瓜农赚钱。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14篇

一、总论3

(一)项目建设内容3

(二)项目建设方案3

(三)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3

(四)项目效益分析3

二、项目背景3

(一)北赵村农业产业发展现状3

(二)市场预测4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

(一)必要性分析4

(二)可行性分析5

四、项目实施方案6

(一)组织方案6

(二)实施方案6

五、效益分析6

六、结论7

一、总论

(一)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红星镇北赵村冷库建设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北赵村红星屯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总规模为150平方米冷库,占地1500平方米。

(二)项目建设方案

设备方案:本项目所需设备及技术方面主要在市场引进。

生产技术方案:通过建冷库延长赤松茸(大球盖菇)储存时间,反季节销售,增加收入。

(三)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扶贫资金50万元

(四)项目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显著。实现带动≥21户,贫困户年均户增收1000元以上,持续带动5年。项目的实施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产品附加值;增加村民就业岗位,扩大村民致富途径;壮大我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项目建成后,可拉动生产、包装、运输等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项目背景

(一)北赵村农业产业发展现状

北赵村位于阿城区东23公里处;红星镇以东9公里处,属于潜山区,东邻宾县宾州镇,;南面比邻金龙山镇吉兴村,北与蜚克图镇隔一道岭,幅员面积50.1平方公里,下辖12个自然屯,20个村民小组。共有1106户,人口4516人。耕地面积15786.98亩,林地面积51962亩。201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324元。

近年来,在阿城区委区政府、红星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制定发展计划,把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带领村民增收致富作为一项战略性决策。

我村当年亩产3100斤,分为3等,平均预计出售5元,亩收入15500元,减去成本收入14000元,亩纯收入1500元。30亩年纯收入合计45000元。新鲜赤松茸市场需求很大,但时令性也很强。因此需要建设冷库储存,才能持续保证对市场的供应。

目前,红星镇没有一家冷库,产出的赤松茸需要及时运往外地,在装车、运输、卸车的过程中会对赤松茸质量造成一定损伤,给农户造成资金损失,为了更好地为村民服务,建造冷库势在必行,可实现延长赤松茸储存时间,反季节销售,达到村民持续稳定增收。

(二)市场预测

赤松茸储藏和绿色蔬菜产业一旦进入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和高科技组装、高效运行的轨道,标志着蔬菜品种将向跨季节、超时令、精细化拓展,积极带动我村农业科学种植、科学经营、效益显著提升,也展示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追求效益的勃勃生机和广阔前景。

今后五年内,力争达到新建冷库≥150平方米;新增产业数量≥1个;建设特色产业基地≥1个;受益贫困户数≥21户;贫困户满意度≥100%的绩效目标,为我村农业结构调整,村民稳定持续增收闯出一条新路。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蔬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改善城乡居民膳食结构、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村民收入、带动经济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产品的需求尤其是新鲜赤松茸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其质量和数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产品生产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传统产业生产方式不能满足全年均衡供应的要求。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可以实现赤松茸数量大幅度增长,质量不断提高,不仅可以有效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还有力地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稳定增收,实现村民增收致富脱贫的美好愿望。

2.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北赵村冷库建设项目正是实施农产品转化增值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可有力带动赤松茸相关产业发展,改善农村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帮助贫困户脱贫的好办法。

3. 实现农产品反季节销售的有力保障,农产品反季节销售主要以冷藏保鲜为主,将赤松茸通过预冷、加工、贮存和冷藏运输,有效地保持其外观、色泽、营养成分及风味物质,达到保质保鲜,延长保存期的目的,达到调剂淡、旺季市场的需求并减少生活与销售过程中的经济损耗的作用。

(二)可行性分析

1. 投资软硬环境优良

北赵村区位优势好,交通便利,自然条件丰富,基础设施、通讯设施完善,生产的赤松茸产量高,品质好,加上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好政策,投资环境宽松。

2. 现有市场基础好,货源充足

北赵村生产的赤松茸具有无污染、无公害、口感好、营养丰富等特点。预计2020年,赤松茸产量产值可较今年翻一番。北赵村村民通过近几年的努力,赤松茸在省内已有一定的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市场空间不断扩大,市场需要量不断增长,呈现供不应求的发展态势。

四、项目实施方案

(一)组织方案

1. 冷库建成后,由北赵村对全村范围内的赤松茸种植户进行统一动员,加强市场调研,重点与贫困户签定销售合同,扩大贫困户赤松茸种植面积,保证贫困户的赤松茸能卖得出去,卖上好价钱。

2.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对市场进行科学调节,严把产品质量关,保证农户可以依照市场需求进行灵活交易。

3. 以“方便”、“灵活”为原则,逐步壮大规模实力。

(二)实施方案

1. 项目构成:项目主要由土建(库体)、保温、制冷、水电安装及附属设备构成。

2. 技术设备、所采用技术和工艺方案选择:冷库的关键技术在于制冷和保温,制冷的工艺技术拟采用环保的氟利昂制冷技术,采用24砖墙,聚氨酯喷涂为主框驾结构。设备采用可靠性高,技术比较成熟,使用维修方便,售后服务好,值得信赖的厂家产品。

3. 所需资金:前期包括房屋的建设和制冷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等,初步估算总造价为50万元。

五、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显著。项目的实施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产品附加值,推动我村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业结构调整,村民增收,让贫困户脱贫具有促进作用。

我村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2户,项目建成后,预计受益对象为北赵村村民1106户4516人,贫困21户53人;红星镇5250户15217人。

项目的实施后,可以引导村民发展运输业、销售,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可以安置我村贫困户人员劳动,增加贫困户收入,筑牢乡村振兴根基。

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实现农业增资和农民增收,特别是贫困户增收。项目实施既可有效满足市场对新鲜赤松茸的需要,又能够辐射带动我村发展种植业发展,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此外,项目生产周期短,经济效益显著。因此,该项目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六、结论

1. 本项目符合国家农村产业发展政策,有助于实现农村产业调整。

2. 可以解决赤松茸储存问题,实现农产品反季节销售,实现产品就近交易,节约成本,让村民持续稳定增收。

市场经济的益贫性范文第15篇

一、总论3

(一)项目建设内容3

(二)项目建设方案3

(三)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3

(四)项目效益分析3

二、项目背景3

(一)北赵村农业产业发展现状3

(二)市场预测4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

(一)必要性分析4

(二)可行性分析5

四、项目实施方案6

(一)组织方案6

(二)实施方案6

五、效益分析6

六、结论7

一、总论

(一)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红星镇北赵村冷库建设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北赵村红星屯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总规模为150平方米冷库,占地1500平方米。

(二)项目建设方案

设备方案:本项目所需设备及技术方面主要在市场引进。

生产技术方案:通过建冷库延长赤松茸(大球盖菇)储存时间,反季节销售,增加收入。

(三)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扶贫资金50万元

(四)项目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显著。实现带动≥21户,贫困户年均户增收1000元以上,持续带动5年。项目的实施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产品附加值;增加村民就业岗位,扩大村民致富途径;壮大我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项目建成后,可拉动生产、包装、运输等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项目背景

(一)北赵村农业产业发展现状

北赵村位于阿城区东23公里处;红星镇以东9公里处,属于潜山区,东邻宾县宾州镇,;南面比邻金龙山镇吉兴村,北与蜚克图镇隔一道岭,幅员面积50.1平方公里,下辖12个自然屯,20个村民小组。共有1106户,人口4516人。耕地面积15786.98亩,林地面积51962亩。201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324元。

近年来,在阿城区委区政府、红星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制定发展计划,把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带领村民增收致富作为一项战略性决策。

我村当年亩产3100斤,分为3等,平均预计出售5元,亩收入15500元,减去成本收入14000元,亩纯收入1500元。30亩年纯收入合计45000元。新鲜赤松茸市场需求很大,但时令性也很强。因此需要建设冷库储存,才能持续保证对市场的供应。

目前,红星镇没有一家冷库,产出的赤松茸需要及时运往外地,在装车、运输、卸车的过程中会对赤松茸质量造成一定损伤,给农户造成资金损失,为了更好地为村民服务,建造冷库势在必行,可实现延长赤松茸储存时间,反季节销售,达到村民持续稳定增收。

(二)市场预测

赤松茸储藏和绿色蔬菜产业一旦进入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和高科技组装、高效运行的轨道,标志着蔬菜品种将向跨季节、超时令、精细化拓展,积极带动我村农业科学种植、科学经营、效益显著提升,也展示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追求效益的勃勃生机和广阔前景。

今后五年内,力争达到新建冷库≥150平方米;新增产业数量≥1个;建设特色产业基地≥1个;受益贫困户数≥21户;贫困户满意度≥100%的绩效目标,为我村农业结构调整,村民稳定持续增收闯出一条新路。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蔬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改善城乡居民膳食结构、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村民收入、带动经济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产品的需求尤其是新鲜赤松茸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其质量和数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产品生产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传统产业生产方式不能满足全年均衡供应的要求。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可以实现赤松茸数量大幅度增长,质量不断提高,不仅可以有效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还有力地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稳定增收,实现村民增收致富脱贫的美好愿望。

2.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北赵村冷库建设项目正是实施农产品转化增值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可有力带动赤松茸相关产业发展,改善农村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帮助贫困户脱贫的好办法。

3. 实现农产品反季节销售的有力保障,农产品反季节销售主要以冷藏保鲜为主,将赤松茸通过预冷、加工、贮存和冷藏运输,有效地保持其外观、色泽、营养成分及风味物质,达到保质保鲜,延长保存期的目的,达到调剂淡、旺季市场的需求并减少生活与销售过程中的经济损耗的作用。

(二)可行性分析

1. 投资软硬环境优良

北赵村区位优势好,交通便利,自然条件丰富,基础设施、通讯设施完善,生产的赤松茸产量高,品质好,加上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好政策,投资环境宽松。

2. 现有市场基础好,货源充足

北赵村生产的赤松茸具有无污染、无公害、口感好、营养丰富等特点。预计2020年,赤松茸产量产值可较今年翻一番。北赵村村民通过近几年的努力,赤松茸在省内已有一定的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市场空间不断扩大,市场需要量不断增长,呈现供不应求的发展态势。

四、项目实施方案

(一)组织方案

1. 冷库建成后,由北赵村对全村范围内的赤松茸种植户进行统一动员,加强市场调研,重点与贫困户签定销售合同,扩大贫困户赤松茸种植面积,保证贫困户的赤松茸能卖得出去,卖上好价钱。

2.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对市场进行科学调节,严把产品质量关,保证农户可以依照市场需求进行灵活交易。

3. 以“方便”、“灵活”为原则,逐步壮大规模实力。

(二)实施方案

1. 项目构成:项目主要由土建(库体)、保温、制冷、水电安装及附属设备构成。

2. 技术设备、所采用技术和工艺方案选择:冷库的关键技术在于制冷和保温,制冷的工艺技术拟采用环保的氟利昂制冷技术,采用24砖墙,聚氨酯喷涂为主框驾结构。设备采用可靠性高,技术比较成熟,使用维修方便,售后服务好,值得信赖的厂家产品。

3. 所需资金:前期包括房屋的建设和制冷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等,初步估算总造价为50万元。

五、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显著。项目的实施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产品附加值,推动我村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业结构调整,村民增收,让贫困户脱贫具有促进作用。

我村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2户,项目建成后,预计受益对象为北赵村村民1106户4516人,贫困21户53人;红星镇5250户15217人。

项目的实施后,可以引导村民发展运输业、销售,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可以安置我村贫困户人员劳动,增加贫困户收入,筑牢乡村振兴根基。

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实现农业增资和农民增收,特别是贫困户增收。项目实施既可有效满足市场对新鲜赤松茸的需要,又能够辐射带动我村发展种植业发展,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此外,项目生产周期短,经济效益显著。因此,该项目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六、结论

1. 本项目符合国家农村产业发展政策,有助于实现农村产业调整。

2. 可以解决赤松茸储存问题,实现农产品反季节销售,实现产品就近交易,节约成本,让村民持续稳定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