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

融合通信的概念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1篇

除机构之外,擅长概念炒作的游资营业部也没有完全“作壁上观”。其中,又以“宁波敢死队”成员之一――中国银河证券宁波大庆南路表现最为惹眼,该营业部重点参与了广电网络的炒作。相对而言,此前一直在异动股中翻云覆雨的“国信帮”成员,在此次三网融合概念股的炒作中,动作有所收敛。

《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对交易所异动信息进行统计的结果显示,1月4日~18日,游资和机构买卖三网概念股的资金达48亿元。

不过,概念就如同一阵旋风,来得快去得也快。在机构和游资携手“狂欢”之后,三网融合概念股近期纷纷转入调整走势,尤其1月20日大盘暴跌2.93%,相关概念板块跌幅深重。多家券商认为,后期根据受益程度的不同,三网融合概念股的走势也将出现分化。

浪潮信息涨幅居首

1月8日起,网络及传媒板块个股集体飙升,让投资者有些摸不着头脑,直到1月13日晚间一则消息的公布,原因才真相大白。

1月13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的三网融合。会议关键内容包括:一,允许广电系统企业开展增值服务、语音服务、互联网业务,允许电信企业从事广电的节目制作和传输;二,加快网络建设;三,加快新业务发展,如广播电视、手机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上网等业务。

多家券商分析认为,这一政策将影响传媒、电信及信息技术等相关产业的未来格局。

事实上,在这一消息公布之前,以浪潮信息、广电网络、三安光电等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概念股就已经受到了资金的热炒。

近期,《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按证监会行业分类,找到了与三网融合相关的3大主要行业,即电子、传播与文化产业和信息技术产业。通过统计这三大行业内210只个股的近期涨幅,《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发现,今年1月以来,在210只相关个股中,有186只股票上涨,其中36只股票涨幅超过20%,相比而言,同期沪指却下跌了1.22%。

其中,涨幅居于第一位的是科技股浪潮信息,今年1月以来的涨幅高达47%。紧随其后的是广电网络和三安光电,这两只股票的涨幅也均超过35%。

资料显示,涨幅第一的浪潮信息是国产服务器市场龙头企业,公司多年保持国产市场销量和销售额第一位。此外,该公司还被市场风传兼具10送10概念。尽管公司已经于1月12日表示尚无10送10计划,但市场对其炒作热情依然不减。

除上述3只个股外,今年1月以来,包括士兰微、长江通信、鹏博士、华东电脑和水晶光电等在内的6只三网融合概念股涨幅也均超过30%。

机构提前布局15只个股

是谁在幕后点燃了三网融合概念股这朵美丽的“烟花”?

为一探究竟,《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汇总了1月以来两市异动股的数据,结果显示,与以前游资营业部主导概念股炒作不同的是,此次机构成为炒作三网融合概念股的主角。

数据显示,今年1月以来,在三网融合概念股异动信息中,机构专用席位频繁出现,共参与了15只个股,出现次数达54次之多,合计买入金额多达6.91亿元。

具体来说,机构专用席位主要买入的股票有超声电子、华微电子、启明信息和士兰微,买入金额均在8000万元以上。此外,在近期多次涨停的广电网络上,机构也投入了5000多万元。

其中,机构专用席位买入超声电子的金额最多,达到1.05亿元。由于受到大批机构资金推动,1月以来超声电子股价上涨了16.42%。

资料显示,超声电子以印制线路板、液晶显示器、超声电子仪器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公司未来将受益于3G用户数量的增长。

除上述5只股票外,机构还参与了新海宜、中创信测、光迅科技、东华软件等三网融合概念股的炒作。

事实上,早在去年12月,机构就已经开始大幅调仓到三网融合概念股中。

指南针全赢数据显示,在58个指南针行业中,主力资金(包括机构和私募,下同)在去年12月仅增持了一个行业,就是通信及服务。在这一行业中,主力增仓金额最多的两只股票是中国联通和中兴通讯,对中国联通的增持金额达到15亿元。此外,在所有概念板块中,去年12月主力资金净买入金额最多的两大行业为3G概念和网络概念。

“宁波敢死队”投入亿元

有概念股炒作的地方,就有游资如影随行,但在不同概念股的炒作中,每次参与拉抬的主力游资也不尽相同。

在三网融合概念股的炒作中,“宁波敢死队”成员之一――中国银河证券宁波大庆南路一马当先,成为最活跃的游资营业部。

《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统计结果显示,今年1月以来,该营业部在三网融合概念股中投入了1.42亿元。其参与买入的股票包括东方通信、广电网络和永鼎股份。重点买入的股票是近期上涨迅猛的广电网络,买入金额达到1.04亿元。

1月8日至12日,广电网络因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幅超过20%而登上交易所异动榜。异动数据显示,在广电网络大涨逾20%的三天中,银河证券宁波大庆南路成为最激进的买入者,净买入共计1.04亿元,该营业部也成为同期买入广电网络最多的席位。

与该营业部一起炒作广电网络的还有国泰君安成都北一环路、光大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证券上海辉河路等营业部。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营业部买入的同时,有三家机构专用席位在卖出,合计卖出金额接近1亿元。如此大的卖出量,这些机构专用席位可能是广电网络前十大流通股东中的基金和保险。广电网络2009年三季报显示,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包括长城安心回报、华夏大盘精选、华夏红利混合、鹏华价值等基金,以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旗下产品。

不过,在机构专用席位大幅卖出情况下,广电网络上涨的脚步并没有被遏制住。1月14日,广电网络再度涨停,此后三个交易日,该股也维持了上涨态势。

相对于“宁波敢死队”的激进而言,此前在异动股上一直活跃的“国信帮”则表现得异常谨慎。“国信帮”老大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对三网概念股仅买入2000多万元,另两名成员国信证券上海北京东路和广州东风中路买入金额则不足千万。

主力资金开始撤退

在利好消息兑现后,资金往往会开始撤离相关概念股,三网融合概念也不例外。

国务院利好消息公布后不久,机构及游资对于三网融合概念股的炒作热情有所降温。大部分三网融合概念股出现回调,不复之前的凌厉涨势。1月20日,大盘暴跌2.93%,相关概念板块跌幅深重。

指南针全赢数据显示,1月15日~20日,在与三网融合相关的3G概念板块中,主力资金净卖出19.55亿元。重点抛售的股票包括中国联通、高鸿股份、超声电子等,抛售金额均超过1亿元。同时,该板块的换手率也达到18.43%,远高于期间多数板块的换手率。此外,与三网融合相关的另一板块――网络概念,也有8.84亿元资金净卖出,此前一路上涨的海虹控股、方正科技等均有超过1亿元资金的净流出。

对于三网融合概念股的后期走势,多家券商认为根据其受益程度不同会出现分化。

1月14日中金公司报告认为,三网融合加快推进政策的出台,将利好有线运营商。

此外,瑞银证券认为,三网融合意味着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意识形态和内容的控制。仍在起草阶段的具体政策将令广播电视行业受益更多。同时,这可能加快电信运营商沦为“接入管道”的进程,因为它们对内容的控制力将被进一步削弱。此外,固网业务(特别是宽带)面临的市场竞争将升级。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 文献综述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理论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o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前者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后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与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成为热门。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讨论都集中在消费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别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长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照顾”。而且不当的消费者保护是否会带来金融危机。而Sharon L. Tennyson认为这种讨论其实是错位的,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是必须的。因为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辨别金融产品的品质。而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从次贷危机入手,首先认为次贷危机的产生告诉我们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必须分离。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风险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该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次贷危机中消费者借贷的高违约率,这种不可预测和高度相关的违约会使整个市场都处在风险之中。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借贷违约的层级、使违约更可预测、降低违约的高关联性等方法来缓和这种风险。Susan L. Rutledge在名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报告中考察了九个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该国民众理财常识(Financial Literacy)的联系。该报告认为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较为明智的决定,并且不会受到到欺骗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个人隐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这个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与加强。

另外,还有很多学者基于各个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从消费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是监管当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时常提供信息服务给金融中介这种行为进行考虑,由此提出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模型进行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对市场参与和经济增长的有益驱动。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av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则着眼于中介的佣金模式,认为现有的佣金模式存在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相比国外,我国学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通过建模来进行论证的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学或法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如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实质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会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他们还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认为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利益冲突,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平衡;契约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矫正;逐步取代“经营者”的“消费者”,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保障。

朱晓磊、姚佳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2009)一文中站在经济法学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因此,充分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实属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韩冷那在《从征信体系实践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2010)从征信问题入手,认为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消费者金融知识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一对一”的告知和教育义务,可能造成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势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孙天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2012)、顾根银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2012)分别集中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贫乏与认知偏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研究。

三、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早已有学者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中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王伟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2002)一文中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并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006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频繁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学界也开始大量涌现关于对金融消费者基本理论的探究。

如张伍愚和刘敏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从金融消费者的特征与投资者概念的区别及该群体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该文作者认为,“金融消费者”较“投资者“有着理念及规则适用上的优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张性。因为金融消费者一词统摄了金融诸业中的一方当事人,无论金融创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费者”皆能以不变应万变,囊括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购买者。而“投资者”的概念仅出现在我国的证券类法律法规中,一般仅指称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购买者。其次,除了专业投资人进行的营利性投资之外,普通的证券投资仍可以看成是一种金融消费。并且随着随着金融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日益趋于信息弱势地位,对投资者、股东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停留于权利义务的简单设定,难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邢会强在《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2009)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确提出应将“消费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领域中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小企业,都应视为金融消费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2011)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由于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业法人(不含金融企业法人),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与个人消费者一样会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同时对金融经营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依赖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金融企业法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对于我国来说,应从现实情况出发,现今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指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概念、两套制度并用。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员身份,某种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与理解。焦瑾璞在该文中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首先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次还包括证券、保险投资者。在外延上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虑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都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内。二、间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费而与金融机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此外,还有郭丹的《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提倡》(2011)、谢松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问题研究》(2012)等文献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

由上可知,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探讨,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是否应限于自然人、传统意义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这三个问题。

四、小结

可以看到,尽管金融消费者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与保护等相关理论上许多重要问题仍旧未能达成共识,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如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本身是否应该被单独提出,是否应该被格外立法保护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没有一个共同的声音。从我国来说,虽然有争议,但“一行三会”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大势所趋。而现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化,精细化,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全先银,程炼.奥巴马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评析 [J].国际经济评论,2009(9).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3篇

产业融合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最早源于数字技术出现而导致的信息行业之间的相互交叉。国外学者和机构已对产业融合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如罗森伯格(Rosenberg,1963),欧洲委员会(1997)“绿皮书”,尤弗亚(Yoffie,1997),格林斯腾和汉纳(Greenstein&khanna,1997),林德(Lind,2003)等开展的研究。目前,产业集群、产业融合和产业生态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浪潮冲击下国际产业发展的三大趋势。在经济全球化、高新技术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产业融合已成为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的一种发展模式和产业组织形式。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拓宽产业发展空间,促使产业结构动态高度化与合理化,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互联网技术以其广泛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渗透力,为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技术支撑和运作平台。在互联网技术进步和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集中了互联网和金融业的优势和特点,具有明显的产业融合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融合特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业概念特征

“产业(industry)”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最常用的概念,也是使用最模糊的概念之一,通常与“行业”、“产业领域”等概念混同在一起。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产业概念内涵也在不断变迁,学术界对产业的定义研究也不断深入。

古典经济学家在讨论分工时,用行业的概念描述产业分工。如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各行业之所以分立,似乎也是由于分工有这种好处。一个国家的产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进程度如果是极高的,则其各种行业的分工一般也都达到极高的程度”。贝恩、波特等人从产业组织理论和战略管理等理论出发,将产业定义为“生产同类或相互间具有密切替代关系产品、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定义曾被广泛接受,成为美国标准产业分类系统(SIG)进行产业分类的前提和基础。但这种产业分类方法是基于对现有产品和过去产品替代性考虑的静态产业定义。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形态的演变,这种定义的科学性越来越遭到质疑。默雷和阿布雷汉森(Murray&Abrahamson,1997)从产业演化的动态角度将“产业”定义为“一组具有相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即用类似的投入和生产技术,生产类似产品或者类似消费者服务的具有相同组织形式的一系列企业”。塞普勒(J.L.Sampler,1998)将“产业”定义为“拥有足够的关于同一市场关键信息的企业群”,他认为信息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产业的竞争特征,企业对消费群体拥有的信息已成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梅里和菲利普(K.A.Munir&Phillips,2002)建议用“活动网络”(activity network)的概念来替代“产业”,并将“活动网络”定义为“直接或间接致力于塑造或执行一项特定活动的一组企业”{1}。由此可见,关于产业的概念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从产业边界明晰确定的静态定义,向动态的产业边界观转变。特别是塞普勒关于“关键信息”企业群、梅里和菲利普(K.A.Munir&Phillips,2002)“活动网络”对产业的界定,反映了信息时代企业面临的动态化竞争环境,对于分析产业融合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从塞普勒的定义出发,互联网金融业所依赖的战略资源就是海量的客户和市场信息,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通过搜索引擎组织、排序和检索信息,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最终形成连续、动态变化的关于市场和客户的信息序列。因此互联网金融业不同于传统静态定义下的“产业”概念,既不等同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也不等同于传统的金融业,而是由“关于同一市场关键信息的企业群”组成的新型产业业态。从“活动网络”(activity network)的概念出发,互联网金融业是围绕借贷关系和资金融通这一“特定活动”而关联的一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领域的企业尽管采用不同的商业模式参与其中,但围绕的是共同的“中心活动”。

因此,从产业的概念特征上看,互联网金融业具有不同于传统静态产业定义下的金融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特征,具有动态产业定义下的产业特征,具有明显的“市场关键信息”和“活动网络”指向,是产业融合背景下产生的新型产业形态。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边界特征

从产业经济活动的过程来看,每一个产业都有其特定的技术边界、产品和服务边界、业务和组织边界。周振华(2004)、李美云(2007)把这些边界定义为产业边界。产业融合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在不同的产业边界处,原本相互独立的产业,相互渗透、相互交叉,融为一体,通过对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的整合,组合成新的产业。互联网金融业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金融业的产业边界发生漂移和交叉之后产生的新产业。这种新产业具备了多个产业的特征和功能,产业边界模糊,很难从通行的产业分类系统,如美国“标准产业分类系统(SIC)”、“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系统(ISIC)”和欧盟“欧洲产业分类系统(NACE)”等,找到对应产业分类。互联网金融业的出现,使原本不属于同一产业的企业成为直接竞争者,这必将对企业的战略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 概念 金融投资者 制度价值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梳理:诸说与立法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学者观点及主要争议

在国内,已经有学者对金融消费者问题进行研究,并就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有的学者根据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关系效力形式进行定义。有的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界定了金融消费者。可见,理论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金融消费者保护离不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明晰。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鉴于消费者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而获得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并依此来确认一个群体可以享受特殊的法律保护。2000年英国指定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最早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比消费者的提法晚了近一个世纪。对于金融消费者,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尚不完善。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断凸显,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逐渐提上日程。

其中,学术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界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倾向于社会个体或自然人,并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调整,对于以保护弱势地位为导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适用于金融消费者。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不应局限于自然人,还应该包括组织消费者。因为对拥有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而言,团体消费者也并不能摆脱消费者的根本属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评述

1.美国

美国在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金融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特别延伸,特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2009年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CFPA)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进行了专门规定。该机构的努力的方向之一就是要保护消费者(consumer)和投资者(investor)。

2.日本

日本在2001年4月实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该法案重点关注的对象为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一方,概括规定了凡是属于“资讯弱势”一方的金融商品买受者都称之为消费者就是所称的金融消费者。换言之,在金融服务中,相对于金融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拥有的专业金融知识,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一般都属于信息弱势的一方。

3.中国台湾地区

2011年6月台湾地区颁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是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破,其也作为其三次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予以推进。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特别规范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设置了合理化的争端解决机构,这对大陆的金融服务也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该法案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这个提法极大地促进了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围绕诸说与立法的概念辨析

(一)与普通消费者的界限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引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一个时代的产物。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金融消费服务类产品的特定人群,它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同时,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消费理念的深入,以业务领域区分消费者身份的方式逐渐淡化,从其特定含义出发,区分相关概念趋向融合,使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限逐渐清晰。

一般认为,金融消费者指的是传统上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演化,泛指与金融服务机构确立金融交易或服务合同关系,享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的界限可从四个方面探讨:

首先,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消费行为会导致当前的现金流动,而且还直接关系着将来的现金收入或支出,并且为未来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包括可能是不确定的收益,也有可能是不可预知的风险,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

其次,金融商品生而具有无形性。即便金融机构一方提供了商品的所有信息,也无法通过一般情况判断金融服务的质量。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或有关风险的信息,金融消费者则极易遭受损失。

再次,金融产品虽然涉及盈利,但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其投资购买金融类产品,主要是为个人或家庭对于未来的生活性消费。不同于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高风险高利润的投资行为,也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使用目的,金融消费品有更强的安全性需求。

最后,金融消费者因为金融商品的无形性、专业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在交易中与卖方处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金融商品的高度专业性对消费者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由于个人的知识水平有限,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正确有效地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规避不适当的风险。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是否仅局限于自然人

笔者赞成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上应归类为社会个体或自然人。因为自然人在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中,与金融机构相比显然处于不公平的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并不容易得到有效保障,这就需要立法给予其倾斜性配置和保护。而相对于自然人的法人组织,实力要远甚于自然人,并不需要法律给予特别对待。如证券投资基金,由于自身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科学、具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其地位显然不属于弱者,不需要额外的倾向性保护

(三)自然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

台湾学者赖源河教授提出,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与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是与金融投资者相区别的,“金融服务消费”并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金融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投资收益,适用风险自负原则。相反,也有学者认为把自然人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是过于狭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终目标在于对在金融服务关系中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进行倾斜性配置保护,以平衡交易中不恰当的利益失衡。

(四)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判断标准和界定

本文认为,以在金融服务关系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评判依据比较为合理。金融消费者应该满足一下几点要求:(1)从所处地位上看,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弱势地位是判断金融消费者的最重要的标准;(2)从主体范围的界定上看,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3)金融消费者应该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因为在现实环境中,满足信息的对称性、投资者的适当性和监管的正当性这三个前提下,金融投资者身份地位已发生改变。

综上,本文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的,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包括自然人投资者。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在我国的价值功能

(一)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的现行立法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金融消费者相关立法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好对接。而实践中,银监会己经将银行客户称为“金融消费者”。自2008年开始,保监会也开始使用消费者、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自然人参与者的身份仍然为“投资者”,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实践中并没有给予“投资者”以明确的消费者地位。

(二)借鉴成功立法经验,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立法准确

如上文所述,国际间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把投资者保护提升为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特殊性,与国外金融消费者又有所不同。但从国际的立法趋势和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现状需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其范围当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当作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台湾地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设立专门实施机构,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一系列监管立法,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消费中不公平和金融欺诈,对我国大陆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构有了新的启迪。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晰金融消费者概念

1.明确赋予一行三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能

随着我国保护意识的加强,我国大陆目前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三会”是金融监管部门主力,而“三会”处于诸家并立、分而治之的境地。这种分头立法的方法必然导致业务规范之间不一致,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央行曾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从目前推出的结果看,最终仍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 笔者认为,较为有效的做法是明确赋予“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其中,可先在央行内部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热线,由其专司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2.建立金融审判庭,在司法上对金融消费者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

金融审判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涉及银行、保险、证劵和基金等方面的金融民商案件,对基层法院的金融案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金融机构审判信息、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开展有关金融的法制教育与学术交流。上海是我国第一家设立专业的金融审判庭的地区。笔者认为,建立金融审判庭,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立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将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一类市场主体加以司法保护,并结合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来建构更具公正的金融司法审判制度。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张育军.投资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赵万一.民商法学讲演录(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孙曙伟.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5]梁慧星.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散论[J].法学,2000(05).

[6]王利明.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03).

[7]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02).

[8]赵锋.金融消费者概念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1).

[9]杨东.论金融法治的横向规制趋势[J].法学家,2009(02).

[10]邢会强.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J].现代法学,2009(05).

[11]王雄飞.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和启示[J].上海金融,2009(11).

[12]邢会强.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J].金融论坛,2009(07).

[13]郭丹.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J].学习与探索,2009(04).

[14]叶林,郭丹.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J].河北学刊,2008(06).

[15]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06).

[16]马国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17]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03).

[18]熊元斌,曾凡涛.新世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J].消费经济,2002(03).

[19]陈洁.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嬗变[J].法学研究,2011(05).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媒介融合 所有权 政府规制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媒介生态环境的变迁,“媒介融合”成为全球传媒业发展的重大现实和重要趋势,并被视为国际性的热点与前沿课题。我国业界和学术界也对其给予了广泛而深刻的关注和探讨。作为思维和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媒介融合”这一核心概念的清晰界定及其内涵的充分理解是极为必要的,这是一切研究得以深入开展的基石。然而,尽管对“媒介融合”概念及内涵的探究早已不鲜见,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共识。

一、媒介融合的概念演化与界定

“融合”,即Convergence一词,最初源于科学领域,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该词才被引入到新闻传播学领域。纵观“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历史演进,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尼古拉•尼葛洛庞蒂(Nicholas Negroponte)是最早提出不同工业“即将和正在趋于融合”这一远见的人。1978年,他用三个相互交叉的圆圈(分别代表计算机工业、出版印刷工业和广播电影工业)来演示和描述其技术边界趋于重叠的聚合过程,并认为三者的交叉处将成为成长最快、创新最多的领域。在此基础上,他将媒介融合理解为“各种各样的技术和媒介形式都在汇集到一起”。这给新闻传播学界众多的后继研究者带来了启发。

20世纪80年代,Convergence一词得到了推广和普及。1983年,美国传播学者、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伊契尔•索勒•普尔(Ithiel De Sola Pool)教授提出,“媒介融合,就是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随后,美国哈佛大学的安瑟尼•G•欧廷格(Anthony G•Oettinger)及法国的西蒙•诺拉(Simón Nora)和阿兰•孟克(Alain Minc)还分别创造了“Compunication”(计算机通信)和“Telelmatiqu”(电信技术)两个新词来试图反映数字融合的发展趋势。

进入20世纪90年代,数字化融合伴随着计算机数字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发展起来,它在为媒介产业融合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也给信息传播带来了重大变革。因此,大批的研究者和研究成果也随之出现。1997年,葛林斯丁(Greenstein)和迦拿(Khanna)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赋予“融合”以新的理解,“为了适应产业增长而发生的产业边界的收缩或消失。”尤弗亚(Yoffie)则以计算机和电话为例将“融合”定义为“采用数字技术后原本各自独立的产品的整合”。同年,欧洲委员会还根据马丁•班格曼(Martin Bangemann)和马塞利诺•奥雷(Marcelino Oreja)的提议,将其关于电信业、媒体业及信息技术产业相融合的概念采纳到绿皮书中,并将“融合”定义为“产业联盟和合并、技术网络平台和市场等三个角度的融合”。可见,这一时期,人们已开始用更广阔的视野来认识和界定“媒介融合”。

技术进步促进了两种转换的产生,这两种转换即代表了融合的实质和方向:

第一种转换是发生在低带宽一侧的、从专用平台到非专用平台的转变。最能说明这种现象的例子是IP电视。传统电视是基于专用的电视网传送的,而IP电视则可以绕开传统电视网在非专用的互联网平台上传送。图书、报刊和音像资料的发行过去都要依靠专门的发行渠道,而电子出版物同样也可以绕开原来固有的专门渠道在非专用的互联网平台上发行。

第二种转换是发生在非专用平台一侧的从低带宽需求向高带宽需求的转换。如果说非实时的文本信息对带宽的需求还不是很高的话,图像型信息对带宽的需求就已经提高了,而从专用平台上转换过来的实时型业务,如IP电视业务对带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然,这种向高带宽的转换也发生在专用平台一侧,但更多是发生在非专用平台一侧。

2003年,美国学者李奇•高登(Rich Gordon)在《融合一词的意义与内涵》一文中进一步总结了媒介融合在不同传播语境下的6类含义,即媒体科技融合、媒体所有权合并、媒体战术性联合、媒体组织结构性融合、新闻采访技能融合以及新闻叙事形式融合。这使人们对媒介融合的内涵有了更为全面而具体的认识。

我国对媒介融合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研究初期,相关研究成果极少且视野狭窄,直至2006年,相关研究才拓展开来。而此前的2005年,被视为媒介融合概念的引入之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蔡雯教授对此功不可没。这一年,她发表了多篇有关“媒介融合”与“融合媒介”的文章,并引入了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纳齐森(Andrew Nachison)对“融合媒介”的定义――印刷的、音频的、视频的、互动性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

2009年,蔡雯教授又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王学文共同展开研究,从微观、中观、宏观和大传媒业四个角度将国内外关于“媒介融合”的代表性观点进行了梳理和归纳,这对弄清媒介融合概念的发展演进及界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两人还进一步提出了对媒介融合的概括性认识,他们认为“媒介融合”包含三个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媒介内容的融合、传播渠道的融合、媒介终端的融合,并提出“媒介融合是指在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电子通讯技术为核心的科学技术的推动下,组成大媒体业的各产业组织在经济利益和社会需求的驱动下通过合作、并购和整合等手段,实现不同媒介形态的内容融合、传播渠道融合和媒介终端融合的过程。”

此外,我国其他研究者也曾提出对“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如清华大学新媒体传播研究中心熊澄宇认为,媒介融合是指“所有的媒介都向电子化和数字化这种形式靠拢,这个趋势是由数字技术驱动的,并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变得可能”;中国人民大学高钢认为,媒介融合的本质在于“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的信息传播的技术手段、功能结构和形态模式的界限改变及能量交换”;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孟建、赵元珂则提出,“媒介融合”就其表现形式而言,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传媒业界跨领域的整合与并购,二是媒介技术的融合;关于对“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把握,西安外国语大学黄建友认为,关键是要抓住媒介融合的数字技术推动前提和动态过程属性;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戴元初则从电视从业者角度对媒介融合概念加以界定,并认为媒介融合“是指基于数字化技术的不同媒介之间的资源共享,是电视媒体获得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有效策略”。

综上,通览国内外对“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认知和界定,不难发现,由于语境、研究视角、视野和研究层次等多方面的差异,不同研究者对媒介融合概念的表述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媒介融合的现有定义至今仍莫衷一是。我们认为,媒介融合是缘于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推动而导致的不同媒介之间的边界模糊甚至消失的现象和过程。

二、媒介融合的内涵与外延

基于我们对媒介融合的上述理解和界定,我们可进一步厘清媒介融合的内涵与外延,并将其概括为四个层面,即媒介技术的融合、媒介业务的融合、媒介所有权的融合以及媒介政府规制的融合。

1. 媒介技术融合(Convergence in Media Technology)

以数字化、网络化技术为支撑的技术融合是“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所有内涵中最为本质的一点,是媒介融合的依据,它可细分为三方面:

其一,信息源融合。这是指基于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任何媒介类型的任何内容及表现形态均可转换为符号化的“0”、“1”来进行存储和传输,这意味着作为信息源的符码是相对一致的。这为媒介边界的模糊甚至消解提供了可能,为不同媒体的信息内容在同一网络平台上的传输与分发奠定了技术基础。

其二,传输渠道融合。它指的是基于网络化技术的普遍运用,以往不同媒介类型、不同形态信息内容的传输信道由单一性、差异化走向互动联合,从而形成具有共通性、兼容性的多媒体网络传输平台,对媒介内容进行集成和分销。从目前来看,信息传输渠道主要有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电信网三种,而且三网融合也在逐步推进,进而形成多媒体、多渠道融合传输的模式。

其三,接收终端融合。这是指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推动下,媒介消费者所使用的信息接收终端设备,即信宿,呈现出多种功能融于一体的特征,并“以一种开放的终端平台将信息和服务传递给使用者”。具体的终端类型,如数字电视一体机、互联网电视机、个人电脑、手持多媒体终端等。

2. 媒介业务融合(Convergence of Media Business)

随着媒介技术的革新与融合,各类传播媒介在行为、目标等业务实践层面的交叉愈加频繁,这使得媒介业务也逐步走向融合。具体而言,媒介业务融合可细分为以下四方面:

其一,业务形态融合。承载着媒介信息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同的媒介形态,融合为多媒体形态,从而使信息内容的叙事形式实现融合。

其二,业务技能融合。业务形态的融合要求传媒从业者所掌握的技能也趋于多方位甚至全方位发展。学者奎恩(Stephen Quinn)就曾针对媒介融合对记者业务实践的影响问题进行过深入的剖析,并指出“媒介融合对于媒介组织的内部运作尤其是对记者间的合作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可见,职业技能的融合是传媒从业者在媒介融合时代必须要面对的现实。

其三,业务战术融合。除业务形态与从业者业务技能的融合外,战术上的融合同样是媒介业务融合的重要内容。根据李奇•高登的阐释,所谓战术融合,通常指不同所有制下的报纸、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之间在具体内容和营销管理等领域的通力合作,如在业务经营方面的联合营销战术等。

其四,业务战略融合。与业务战术融合不同,战略融合通常是不同的媒介机构在更高层次、更长远意义上的发展战略层面的互动与联合。它并不要求参与战略融合的各机构都处于相同体制下,也不要求以媒介所有权的合并为前提。

3. 媒介所有权融合(Convergence of Ownership)

业务的融合,尤其是媒介机构在战略、战术层面的通力合作,往往会对其在所有权层面的融合起到进一步的催化作用。

顾名思义,媒介所有权融合,即指不同媒介在融合、兼并过程中实现的所有权的集中,并在此基础上组建相对较大型的传媒集团,从而充分整合媒介资源,降低媒介运营成本,增强信息传播效益,打造媒介整体与核心竞争力,以此来应对国内外媒介市场的激烈竞争。所有权的融合,是媒介行为主体的融合,是媒介融合的内涵中层次最高的一点。

从广义上讲,媒介所有权的融合,既包括传媒领域内部各媒介机构之间的所有权融合,也包括传媒机构通过跨行业、跨领域发展,与其他领域内的相关机构所形成的所有权融合,如传媒业与电子产业、电信业等领域的所有权融合。这一理解,恰与美国学者雪莉•贝尔吉(Shirley Biagi)对“融合”这一概念的理解相契合,她认为“融合是指由于技术的进步,出版、传播、消费者电子和计算机产业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的现象。”

4. 媒介政府规制融合(Convergence of Media Regulation)

媒介政府规制融合在媒介融合的进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媒介融合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积极的、面向媒介融合的政府规制会有助于媒介融合的顺利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媒介融合的发展。媒介政府规制融合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是规制法律融合。这是媒介融合时代政府规制的根本依据。融合媒介的大量涌现,必然需要有新的融合性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以使其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是规制机构融合。面向媒介融合的规制需要融合的规制机构。英国将原来的电信规制局(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 ITC)、广播管制局(RA)、广播标准委员会(BSC)和无线通信管制局(RCA)等5家规制机构合并成一家新的规制机构――通信办公室(OFCOM),即是为了满足面向融合的规制需要。

第三是规制行为融合。有了面向融合的规制法律和规制机构,面向融合的规制行为就顺理成章了,这将改变过去多头规制的混乱和冲突,大大加快媒介融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昭勋.新闻传播学中Convergence一词溯源及内涵[J].现代传播,2006(1).

[2]托马斯•鲍德温等著,龙耘等译.大汇流:整合媒介、信息与传播[M].华夏出版社,2000.

[3]刘颖悟.三网融合与政府规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4]郑保卫,樊亚平,彭艳萍.我国媒介融合研究的回顾与前瞻[J].新闻传播,2008(2):8-9.

[5]蔡雯,王学文.角度•视野•轨迹――试析有关“媒介融合”的研究[J].国际新闻界,2009(11):89-90 .

[6]高钢.迎接媒介融合的时代[J].新闻与写作,2009(7):1 .

[7]孟建,赵元珂.媒介融合:粘聚并造就新兴的媒介化社会[J].国际新闻界,2006(7):24.

[8]喻国明,戴元初.媒介融合情境下的竞争之道――对美国电视的新竞争策略的观察分析[J].新闻与写作,2008(2):18.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6篇

要:媒介融合现已成为一项国际性的热点与前沿课题,但学术界对“媒介融合”这一核心概念至今仍莫衷一是。本文梳理了国内外研究者对“媒介融合”相关概念的理解、认知及其演化过程,提出了作者对“媒介融合”的理解和界定,厘清了媒介融合的内涵与外延,将其概括为媒介技术融合、媒介业务融合、媒介所有权融合及媒介政府规制融合等四个层面。

关键词:媒介融合 所有权

政府规制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媒介生态环境的变迁,“媒介融合”成为全球传媒业发展的重大现实和重要趋势,并被视为国际性的热点与前沿课题。我国业界和学术界也对其给予了广泛而深刻的关注和探讨。作为思维和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媒介融合”这一核心概念的清晰界定及其内涵的充分理解是极为必要的,这是一切研究得以深入开展的基石。然而,尽管对“媒介融合”概念及内涵的探究早已不鲜见,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共识。

一、媒介融合的概念演化与界定

“融合”,即Convergence一词,最初源于科学领域,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该词才被引入到新闻传播学领域。纵观“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历史演进,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尼古拉?尼葛洛庞蒂(Nicholas Negroponte)是最早提出不同工业“即将和正在趋于融合”这一远见的人。1978年,他用三个相互交叉的圆圈(分别代表计算机工业、出版印刷工业和广播电影工业)来演示和描述其技术边界趋于重叠的聚合过程,并认为三者的交叉处将成为成长最快、创新最多的领域。在此基础上,他将媒介融合理解为“各种各样的技术和媒介形式都在汇集到一起”。这给新闻传播学界众多的后继研究者带来了启发。

20世纪80年代,Convergence一词得到了推广和普及。1983年,美国传播学者、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伊契尔?索勒?普尔(Ithiel De Sola Pool)教授提出,“媒介融合,就是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随后,美国哈佛大学的安瑟尼?G?欧廷格(Anthony G?Oettinger)及法国的西蒙?诺拉(Simón Nora)和阿兰?孟克(Alain Minc)还分别创造了“Compunication”(计算机通信)和“Telelmatiqu”(电信技术)两个新词来试图反映数字融合的发展趋势。

进入20世纪90年代,数字化融合伴随着计算机数字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发展起来,它在为媒介产业融合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也给信息传播带来了重大变革。因此,大批的研究者和研究成果也随之出现。1997年,葛林斯丁(Greenstein)和迦拿(Khanna)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赋予“融合”以新的理解,“为了适应产业增长而发生的产业边界的收缩或消失。”尤弗亚(Yoffie)则以计算机和电话为例将“融合”定义为“采用数字技术后原本各自独立的产品的整合”。同年,欧洲委员会还根据马丁?班格曼(Martin Bangemann)和马塞利诺?奥雷(Marcelino Oreja)的提议,将其关于电信业、媒体业及信息技术产业相融合的概念采纳到绿皮书中,并将“融合”定义为“产业联盟和合并、技术网络平台和市场等三个角度的融合”。可见,这一时期,人们已开始用更广阔的视野来认识和界定“媒介融合”。

技术进步促进了两种转换的产生,这两种转换即代表了融合的实质和方向:

第一种转换是发生在低带宽一侧的、从专用平台到非专用平台的转变。最能说明这种现象的例子是IP电视。传统电视是基于专用的电视网传送的,而IP电视则可以绕开传统电视网在非专用的互联网平台上传送。图书、报刊和音像资料的发行过去都要依靠专门的发行渠道,而电子出版物同样也可以绕开原来固有的专门渠道在非专用的互联网平台上发行。

第二种转换是发生在非专用平台一侧的从低带宽需求向高带宽需求的转换。如果说非实时的文本信息对带宽的需求还不是很高的话,图像型信息对带宽的需求就已经提高了,而从专用平台上转换过来的实时型业务,如IP电视业务对带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然,这种向高带宽的转换也发生在专用平台一侧,但更多是发生在非专用平台一侧。

2003年,美国学者李奇?高登(Rich Gordon)在《融合一词的意义与内涵》一文中进一步总结了媒介融合在不同传播语境下的6类含义,即媒体科技融合、媒体所有权合并、媒体战术性联合、媒体组织结构性融合、新闻采访技能融合以及新闻叙事形式融合。这使人们对媒介融合的内涵有了更为全面而具体的认识。

我国对媒介融合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研究初期,相关研究成果极少且视野狭窄,直至2006年,相关研究才拓展开来。而此前的2005年,被视为媒介融合概念的引入之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蔡雯教授对此功不可没。这一年,她发表了多篇有关“媒介融合”与“融合媒介”的文章,并引入了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纳齐森(Andrew Nachison)对“融合媒介”的定义——印刷的、音频的、视频的、互动性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

2009年,蔡雯教授又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王学文共同展开研究,从微观、中观、宏观和大传媒业四个角度将国内外关于“媒介融合”的代表性观点进行了梳理和归纳,这对弄清媒介融合概念的发展演进及界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两人还进一步提出了对媒介融合的概括性认识,他们认为“媒介融合”包含三个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媒介内容的融合、传播渠道的融合、媒介终端的融合,并提出“媒介融合是指在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电子通讯技术为核心的科学技术的推动下,组成大媒体业的各产业组织在经济利益和社会需求的驱动下通过合作、并购和整合等手段,实现不同媒介形态的内容融合、传播渠道融合和媒介终端融合的过程。”

此外,我国其他研究者也曾提出对“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如清华大学新媒体传播研究中心熊澄宇认为,媒介融合是指“所有的媒介都向电子化和数字化这种形式靠拢,这个趋势是由数字技术驱动的,并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变得可能”;中国人民大学高钢认为,媒介融合的本质在于“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的信息传播的技术手段、功能结构和形态模式的界限改变及能量交换”;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孟建、赵元珂则提出,“媒介融合”就其表现形式而言,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传媒业界跨领域的整合与并购,二是媒介技术的融合;关于对“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把握,西安外国语大学黄建友认为,关键是要抓住媒介融合的数字技术推动前提和动态过程属性;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戴元初则从电视从业者角度对媒介融合概念加以界定,并认为媒介融合“是指基于数字化技术的不同媒介之间的资源共享,是电视媒体获得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有效策略”。

综上,通览国内外对“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认知和界定,不难发现,由于语境、研究视角、视野和研究层次等多方面的差异,不同研究者对媒介融合概念的表述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媒介融合的现有定义至今仍莫衷一是。我们认为,媒介融合是缘于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推动而导致的不同媒介之间的边界模糊甚至消失的现象和过程。

二、媒介融合的内涵与外延

基于我们对媒介融合的上述理解和界定,我们可进一步厘清媒介融合的内涵与外延,并将其概括为四个层面,即媒介技术的融合、媒介业务的融合、媒介所有权的融合以及媒介政府规制的融合。

1. 媒介技术融合(Convergence in Media Technology)

以数字化、网络化技术为支撑的技术融合是“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所有内涵中最为本质的一点,是媒介融合的依据,它可细分为三方面:

其一,信息源融合。这是指基于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任何媒介类型的任何内容及表现形态均可转换为符号化的“0”、“1”来进行存储和传输,这意味着作为信息源的符码是相对一致的。这为媒介边界的模糊甚至消解提供了可能,为不同媒体的信息内容在同一网络平台上的传输与分发奠定了技术基础。

其二,传输渠道融合。它指的是基于网络化技术的普遍运用,以往不同媒介类型、不同形态信息内容的传输信道由单一性、差异化走向互动联合,从而形成具有共通性、兼容性的多媒体网络传输平台,对媒介内容进行集成和分销。从目前来看,信息传输渠道主要有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电信网三种,而且三网融合也在逐步推进,进而形成多媒体、多渠道融合传输的模式。

其三,接收终端融合。这是指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推动下,媒介消费者所使用的信息接收终端设备,即信宿,呈现出多种功能融于一体的特征,并“以一种开放的终端平台将信息和服务传递给使用者”。具体的终端类型,如数字电视一体机、互联网电视机、个人电脑、手持多媒体终端等。

2. 媒介业务融合(Convergence of Media Business)随着媒介技术的革新与融合,各类传播媒介在行为、目标等业务实践层面的交叉愈加频繁,这使得媒介业务也逐步走向融合。具体而言,媒介业务融合可细分为以下四方面:

其一,业务形态融合。承载着媒介信息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同的媒介形态,融合为多媒体形态,从而使信息内容的叙事形式实现融合。

其二,业务技能融合。业务形态的融合要求传媒从业者所掌握的技能也趋于多方位甚至全方位发展。学者奎恩(Stephen Quinn)就曾针对媒介融合对记者业务实践的影响问题进行过深入的剖析,并指出“媒介融合对于媒介组织的内部运作尤其是对记者间的合作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可见,职业技能的融合是传媒从业者在媒介融合时代必须要面对的现实。

其三,业务战术融合。除业务形态与从业者业务技能的融合外,战术上的融合同样是媒介业务融合的重要内容。根据李奇?高登的阐释,所谓战术融合,通常指不同所有制下的报纸、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之间在具体内容和营销管理等领域的通力合作,如在业务经营方面的联合营销战术等。

其四,业务战略融合。与业务战术融合不同,战略融合通常是不同的媒介机构在更高层次、更长远意义上的发展战略层面的互动与联合。它并不要求参与战略融合的各机构都处于相同体制下,也不要求以媒介所有权的合并为前提。

3. 媒介所有权融合(Convergence of Ownership)业务的融合,尤其是媒介机构在战略、战术层面的通力合作,往往会对其在所有权层面的融合起到进一步的催化作用。顾名思义,媒介所有权融合,即指不同媒介在融合、兼并过程中实现的所有权的集中,并在此基础上组建相对较大型的传媒集团,从而充分整合媒介资源,降低媒介运营成本,增强信息传播效益,打造媒介整体与核心竞争力,以此来应对国内外媒介市场的激烈竞争。所有权的融合,是媒介行为主体的融合,是媒介融合的内涵中层次最高的一点。

从广义上讲,媒介所有权的融合,既包括传媒领域内部各媒介机构之间的所有权融合,也包括传媒机构通过跨行业、跨领域发展,与其他领域内的相关机构所形成的所有权融合,如传媒业与电子产业、电信业等领域的所有权融合。这一理解,恰与美国学者雪莉?贝尔吉(Shirley Biagi)对“融合”这一概念的理解相契合,她认为“融合是指由于技术的进步,出版、传播、消费者电子和计算机产业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的现象。”

4. 媒介政府规制融合(Convergence of Media Regulation)媒介政府规制融合在媒介融合的进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媒介融合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积极的、面向媒介融合的政府规制会有助于媒介融合的顺利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媒介融合的发展。媒介政府规制融合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是规制法律融合。这是媒介融合时代政府规制的根本依据。融合媒介的大量涌现,必然需要有新的融合性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以使其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是规制机构融合。面向媒介融合的规制需要融合的规制机构。英国将原来的电信规制局(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 ITC)、广播管制局(RA)、广播标准委员会(BSC)和无线通信管制局(RCA)等5家规制机构合并成一家新的规制机构——通信办公室(OFCOM),即是为了满足面向融合的规制需要。

第三是规制行为融合。有了面向融合的规制法律和规制机构,面向融合的规制行为就顺理成章了,这将改变过去多头规制的混乱和冲突,大大加快媒介融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昭勋.新闻传播学中Convergence一词溯源及内涵[J].现代传播,2006(1).

[2]托马斯·鲍德温等著,龙耘等译.大汇流:整合媒介、信息与传播[M].华夏出版社,2000.

[3]刘颖悟.三网融合与政府规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4]郑保卫,樊亚平,彭艳萍.我国媒介融合研究的回顾与前瞻[J].新闻传播,2008(2):8-9.

[5]蔡雯,王学文.角度?视野?轨迹——试析有关“媒介融合”的研究[J].国际新闻界,2009(11):89-90 .

[6]高钢.迎接媒介融合的时代[J].新闻与写作,2009(7):1 .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7篇

In-Stat分析师李敏:融合通信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理念,它为企业和行业部门提供了良好的沟通平台。

IDC中国电信研究部研究主管经理鹿强:对于厂商而言,目前第一步并不是竞争问题,而是应该合力推广融合通信这个理念,把融合通信炒火,一起将市场打开,形成产业链,做大市场。

北京金融街威斯汀大酒店电脑部经理张立兴:融合通信系统的应用为用户带来的裨益必然不能直接体现在收入上,但是在改善企业内部协调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却能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2006年整个IT业和通信业界曝光率最高的名词,或许非“融合通信”莫属。从有志于融合通信的设备厂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发出的声音看来,融合通信尽管尚未市场化,却已经是一块巨大的蛋糕。

一系列数据为融合通信的应用和推广的必要性提供了解释。据Sage数据研究机构的统计,平均每个人身上共携带6.4种不同的通信设备,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电邮、即时通信、Skype、办公电话等。其中企业内部约有27%的员工需要到外地洽谈生意;即使坐在办公室,也需要使用工作时间的52%选择不同的方式同人联络,但有36%的几率无法在第一时间联系上对方。累积下来,平均每月有22%的工作会被拖延。

“融合通信这个理念的出现,其实是要解决用户在联系方面的困难。现在的通信方式太多了,虽然有许多的方法可以和对方联系,但是又不知道用哪种方法最为便捷,这样就造成时间损耗,融合通信能够让这些通信方式更加有效。”In-Stat分析师李敏说。

尽管各厂商对“融合通信”的包装形式略有差异,但分析师认为,以“融合通信”为代表的一系列新名词背后蕴涵的主旨,却都是指将话音业务、在线状态、实时通信(即时消息、视频和应用共享)和准实时通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和短消息业务)等通信手段融为一体的新型通信方式。

在设备厂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摇旗呐喊之下,融合通信所带来的种种便利迅捷的理念正在迅速被植入行业用户的脑海中,在2006年更是进一步深入人心。融合通信的应用似乎已经时不我待。

融合通信提升企业效率

“融合通信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理念,它为企业和行业部门提供了一个沟通的良好平台,为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锦上添花,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对于融合通信为行业用户带来的变革,李敏并不吝赞美之词。

李敏认为,除了减少沟通的时间损失,融合通信还可以有多种应用,比如融合通信还可以改进传统call-center(呼叫中心)的应用。通过分布式的call-center,本地用户可以直接接通本地服务,节约了资源。另外,行业用户网络内部、外部的沟通非常频繁,可以通过IP融合通信增进通信的有效性。此外,融合通信还可将通信系统和企业CRM等应用系统集成,平台化的程度非常高。

“通过融合通信,企业在基于一个良好的虚拟局域网基础上,实现了短信互通、VoIP等多种沟通方式,这对企业来说是有一定吸引力的,尤其对于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门和一些垂直行业用户而言,融合通信整体解决方案对提高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工作效率提供了很好的业务平台。”李敏说。

尽管大部分行业用户还在逐渐接受和理解融合通信的理念,但是有一部分敢于吃螃蟹的行业和企业已经开始了对融合通信的初步运用。

北京威斯汀金融街大酒店采用IP和无线技术,为客人提供一系列快速、灵活、个性化的通信服务。采用融合通信解决方案后,入住威斯汀大酒店的客人可通过电话、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等多种设备实现随时随地的通信互连。“我们将酒店传统的电话系统、客房宽带网络及酒店管理通信网络加以整合,集成于统一的融合网络之中,以便客人和酒店员工随时随地享用通信服务,实现网络连接。”威斯汀大酒店电脑部经理张立兴说。

使用融合通信技术提高管理效率的还有安利(中国)、北京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新疆国税、广东省中山市的小榄人民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安利(中国)采用IP解决方案后,从安利总部打电话到180多家店铺所在的任何一个城市,都不再需要付长途费用:所有的语音呼叫先通过安利企业网络“零成本”地与目标城市连接,然后再通过该城市的IP电话网关实现本地呼叫。而北京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使用的基于无线移动网络技术、用于现场信息采集和传送的专用工具――城管通,集成了电话接听、短信群呼、位置定位、图像采集等多项功能,实现了城市数字化管理。

融合通信为率先运用新技术的用户带来了甜头。张立兴认为,融合的通信网络为威斯汀酒店带来的效益不仅体现在避免硬件资源的浪费、节约重复建设的成本和提高设备利用率及管理效率这些方面,更体现在对酒店服务质量的提升上。“作为第一家采用全IP通信的五星级酒店,我们的客房IP电话在为客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的同时,还提高了入住客人的体验感,给予客人全新的科技享受,这样就提升了客人的满意度和威斯汀的竞争优势。”张立兴说。

概念推广阻力重重

但是,融合通信的现实发展是否真的如数据显示的如此时不我待?融合通信解决方案提供商们的各种产品对于行业用户是否真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分析师认为,融合通信离被用户普遍接受到规模应用至少还需要2~3年的时间。“对于融合通信市场来说,IP-PBX从2006年开始有一定量的销售,但是融合通信前期的推广和最后的市场销售中间还有一个时间过渡和用户接受的过程,因此预计到2008年才会出现融合通信的规模应用。”李敏说。

“对于融合通信,业界还有一种提法是‘统一通信(Unified Communications)’。”IDC中国电信研究部研究主管经理鹿强指出。通信和IT行业的发展,从当初的解决方案,发展到集成系统,而后又是融合的概念,提的概念逐渐宽泛。为了使融合这个概念进一步落地,一些厂商提出了统一通信的概念,这是使融合进一步得到实现的步骤。统一通信得到了思科,北电等电信设备系统厂商的支持,同时也有微软等软件厂商进一步加入。“我认为,融合通信和统一通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统一通信的概念相对融合通信来得更具体些。统一通信对一些因办公需要进行的语音、电邮、短信、即时通信等沟通方式进行统一。”鹿强认为。

李敏认为,用户对于融合通信这种IP应用目前的认知度并不是很高。“用户都知道融合通信能够提高效率,但是毕竟提高效率是一个不能够被感知的东西。因此,在一些垂直行业用户、特别是大用户间,融合通信的接受程度并不高。”

鹿强则从用户使用意愿角度指出了融合通信推广所面临的困境。“融合通信作为一个更大的工作平台,看似无时无处的方便也要求更为复杂的应用过程,而目前我国真正熟练使用计算机的人群是有限的,这对用户的能力是一个挑战。”此外,鹿强还指出,融合通信对用户的使用习惯也存在挑战,用户是否真的愿意无时无刻工作,还是保持一定生活空间?而且如果一个用户能够充分使用统一通信带来的各种应用,这样自然会带来公司的效率提高,以及一些潜在的回报,但如果使用不够充分,则相应的设备等投资反而会有所浪费。

成本问题也许是困扰融合通信厂商的最重要因素。李敏指出,融合通信推广的困难在于用户对于这种新事物的接受程度上,其所宣扬的节约通信资费等概念目前对用户的吸引力正在减小,运营商也为企业提供打包的通信服务,价格很有竞争力。目前行业用户在选择设备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时所看重的是其是否做过一些成功的案例。

对于融合通信推广面临的用户认识问题,率先应用融合通信解决方案的用户表示理解。 张立兴认为,融合通信系统的应用为用户带来的裨益必然不能直接体现在收入上,但是在改善企业内部协调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却能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其实现在不少新建的高级酒店都开始规划融合通信应用。”张立兴说。

诸多厂商谁领先机?

尽管融合通信尚未打开市场,但意图在融合通信业务分得一块大蛋糕的众厂商们已经摩拳擦掌,迫不及待地想要做先入为主者,并纷纷推出自己的产品。对此分析师李敏指出,由于业务方向的不同,不同厂商的融合通信优势和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

在通信设备厂商方面,李敏认为,基于自己的电信背景和本身的技术特点的阿尔卡特等通信设备厂商,由于考虑到了企业网和电信网络的结合等方面的很多问题,将来可能做得会好比网络设备厂商和IT厂商好些。

对于网络设备厂商,李敏指出,Avaya作为传统PBX厂商,在从传统PBX到IP-PBX的转化过程中,开发的企业应用相对比较丰富,因此对于call-center的应用会比较有优势。而对于以生产路由器为主的思科,由于它有一套自己的Call Manager软件系统,因此基于自己的路由器、交换机和软件来做融合通信或VoIP,优势也比较明显。

作为传统软件厂商,微软并没有自己的硬件优势。分析师认为,微软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桌面优势,采用粘制性的方法推广其融合通信产品。由于微软融合通信解决方案的底层设备需要硬件支撑,所以它如果想在中国推融合通信,必然需要寻找一些合作伙伴。

设备厂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各有优势,但融合通信的技术应以何为关键?鹿强指出,融合通信主要以IP技术为核心技术,而其中IP-PBX是核心设备。目前我国的IP核心技术正在以每年两位数的幅度在增长,市场潜力巨大。

尽管中国的IP核心技术增长迅速,但根据IDC对地区的IP-PBX(IP分组交换机)进行评估分析,中国的IP关键技术尚未完善,发展仍旧不容乐观。“根据我们的分析,如果一个地区的IP交换机占该地交换机比例的30%以上,那么这个地区具有较好的推广融合通信的基础,2006年亚洲这个比例已经超过50%,而其中,中国的IP-PBX比例是相对比较低的。”鹿强说。

IP核心技术水平较低,再加上设备厂商和解决方案厂商们在融合通信的定义和理念上存在分歧,造成了原本就面临用户推广困境的融合通信市场化进程更为艰辛。对此分析师建议,其实目前各厂商应该合力推广融合通信,而不是相互竞争。“对于厂商而言,目前第一步并不是竞争问题,而是应该合力推广融合通信这个理念,把融合通信炒火,一起将市场打开,形成产业链,做大市场。市场做起来、有了规模之后,再考虑竞争问题并不迟。”鹿强说。

链 接:融合从哪里入手?

多WAN宽带路由器从2005年开始即渐渐为国内网吧所采用,随着2006年政府规范网吧的政策朝着大型化、合法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多WAN宽带路由器已成为新设网吧的标准宽带接入设备。在企业市场方面,众多企业用户也开始渐渐接受多WAN VPN的概念,以多条线路作为VPN建设的平台,采用多WAN宽带路由器实现宽带接入。

然而由于各种网络攻击的肆虐,如今路由器的概念已经不再是只提供接入,而必须在安全方面提供防护,否则连路由器本身的基本功能也无法发挥。除了强调传统的多WAN接入功能之外,由于定位为中高级的宽带接入设备,因此多WAN宽带路由器也需要增加网络安全方面的相关功能,如防攻击、权限控管等。

市场上的安全产品如今五花八门、种类繁多,防病毒、防火墙、信息加密、入侵检测、安全认证等无所不有,但从其应用范围来看,安全厂商们所提供的方案大多是面向政府、电信、教育、银行、证券等行业用户和大型企业用户,针对中小企业的安全解决方案寥寥无几。由于分布较散,购买力相对较弱,这部分用户一直没有得到各大安全厂商的重视。

“多WAN宽带路由器提供安全功能,是回应市场需求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在网吧路由器市场占据很高市场份额的侠诺科技公司行销总监张建清认为。

据了解,侠诺科技的产品在网络安全方面就提供“适当”的安全功能,其中包括:BT及大量下载防制功能、蠕虫防制功能、冲击波防制功能、常见即时应用一指键防制功能、ARP防制功能、ARP侦测机制等。“事实上,侠诺科技一直是市场上加入网络安全功能的领头羊,除了防火墙外,还提供各种网络安全功能。侠诺科技的技术服务人员也在随时关注并研究新发生的攻击软件及手法,提供防制方式的指导。”张建清告诉记者。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8篇

上海世博会开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作为世界各国展示先进发展成果的盛会,信息技术在世博会上无处不在。射频识别技术保证了门票的防伪和智能化,隐形围栏系统认证了入园人员身份,客流引导系统帮助分配各展馆间的客流,智能交通系统则有效地疏导园区内车辆与人员,3G、TD-LTE等无线网络技术保证了各系统间的通信。可以说,世博会在展示未来科技的同时,各种科技又保证着世博会的正常运营。

毋庸置疑,当前信息技术相互融合的趋势日趋明显,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信息技术之间融合渗透进一步加快,推动了信息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进程。以世博会上崭露头角的手机门票为例,通过非接触识别技术与手机SIM卡技术相结合,物联网技术成功应用于移动通信领域,手机与智能门票物理上合二为一,体现出通信设备、智能设备、消费电子这些终端的融合。同时,用户通过手机门票实现乘车付款、购物支付等多种服务,体现了信息技术在计算服务、通信服务、内容服务等服务运行平台上的融合。这种技术的融合带给使用者全新的用户体验,将推动其商品价值实现和产业化进程。

技术的融合不仅推动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更能在其产业形成之后,带动其更好更快地发展。云计算产业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云计算的学术定义在1997年已被提出,其概念本身就是虚拟化技术、网格计算、互联网技术等相关技术融合渗透的体现。这些技术经过相互融合,加上厂商的宣传与推广,云计算的概念不断地被认知,并最终形成云计算产业。

但当云计算的热度渐渐降下来,厂商意识到单纯地使用云计算技术这个概念进行宣传与销售,并未带来太大的市场。于是,云计算与其他技术深层次的融合渗透开始了。随后,开发、部署、管理、测试、安全等各个领域的云计算解决方案出现了:IBM凭借在构建、支持和运作大规模计算系统的经验与优势,积极在各地构建云计算中心;微软则通过融合桌面操作系统与Visual开发环境相关技术,推出了针对消费者、企业的Live和Online云计算解决方案,以及针对开发者的Azure云计算解决方案;赛门铁克将安全和存储领域的技术与云计算技术相结合,推出了面向公共云或者私有存储云的FileStore云存储平台;我国三大电信运营商,也借助电信网络全IP和宽带化发展进程,通过将电信技术、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相互融合,相继提出中国移动“大云”、中国电信“e云”、中国联通“互联云”等云计算方案。面对更加实际与具体化的云计算,越来越多的企业与用户开始积极考察、研究、部署或应用其所需的云计算服务,云计算的市场规模逐渐扩大。

可以看到,技术之间的融合渗透,加速了技术产业化的进程,进而扩大了市场规模,带动了产业的发展。其实,当前物联网产业面临着与当初云计算相同的局面:概念已经炒热,产业已经形成。下一步,就是要继续深化技术的融合渗透,扩大其应用范围与应用深度,以谋求产业规模的扩大与进一步发展。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9篇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 初中数学 教学融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改善了当前教学环境的质量,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初中数学作为一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学科,在以往的教学过程当中学生很难理解抽象化的内容,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以及与初中数学教学的融合,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的知识文化水平,提高数学学习的适应能力,促进初中数学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一、信息化技术及其对初中数学教学的意义

(一)信息化技术教学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被应用到了教育教学领域,成为了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的重要工具。在教学活动当中,将信息化技术与教育教学进行融合,其主要的表现是微课、翻转课堂等,通过信息化技术在教育教学环境当中的实践应用,有效地实现了教学环节的数字化,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所谓的信息化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指的就是信息化教学,即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持,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综合多种类型的教学方法,实现教学信息化过程[1]。因此,当信息化技术在教学中应用之时,其主要的目标是确保教学信息化的实现,一般来说,信息化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较为重视情境的作用,对于合作学习也有深刻的认识,尤其是十分重视信息化技术资源对于学生学习的支持,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用信息化技术之时,需要充分理解并掌握好这一教学模式的特点,以便于能够更好地实现信息化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有机融合,实现现代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二)信息化教学与初中数学教学

信息化技术在与初中数学进行融合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就在于,在初中数学的教学过程中融入信息化的资源、技术以及方法,从而使得初中数学教学中的思想内容以及方法理念能够与信息化技术实现有机融合,以便于能够更好的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逻辑性的思维能力。信息化技术在与初中数学教学相融合的主要表现体现在,首先,基于网络与多媒体设备的信息化环境开展数学教学的活动;其次,通过数学课程内容的信息化处理过程为学习者提供学习资源;最后,通过信息加工工具的利用来重构学生的数学知识结构。信息化技术与初中数学教学的融合能够有效的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使得学生巩固所学的数学知识,为学生全面发展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信息化技术与初中数学教学的融合

在初中数学教学过程中,函数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环节,本文以函数环节为重点,探究信息化技术与初中数学教学的融合。

(一)函数概念中信息化教学的应用策略

初中数学函数内容的学习首先是对于相关概念的学习与理解,在函数这部分内容中,概念主要有变量、常量、反比例函数、正比例函数、一次函数与二次函数[2],这些概念的学习都是在引入变量概念基础上展开的,需要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来理解不同概念的表达意义与作用,因此,可以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提供相应的技术平台创设函数概念的教学情境,利用直观的方式来展现函数的相关概念内容,采用上位学习与下位学习的方式来实现概念的理解与深化,促进学生原有知识经验与新知识之间的概念形成与转化。

(二)函数图像及性质中信息化教学的应用策略

正反比例函数、一次函数与二次函数的图像及性质是初中数学学习中的重点内容,学习过程中需要通过数形结合的方式来理解、应用这部分知识。信息化技术在应用中,通过提供几何画板的形式将不同的函数以动态的图像展现出来,生动的展现了函数的形成过程及变化曲线,使得函数的轨迹问题表现的更为形象直观,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机会,让学生利用几何画板动手实际操作数学实验,培养学生数形结合的能力,激发学生主动探索的精神,提高学生数学学习的兴趣[3]。

(三)函数应用中信息化教学的应用策略

“学以致用”是任何一门学科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以后所应达到的目标,函数应用是初中数学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根据函数性质来比较大小、求解方程与不等式等内容都表现了函数的应用过程,这种应用不是通过题海战术来形成的一种固定模式,而是通过信息化教学提供的微课、电子白板等信息手段来形象生动的展示整个教学过程,这样学生可以控制自身的学习进度,及时的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并能够为课堂教学中进行讨论、合作探究等留出足够的时间与空间,真正的实现将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成为学习的主人[4]。

结论:

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为初中数学教学带来了新的思路与方法,信息化教学成为未来教学的发展趋势,它在初中数学教学中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这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更便利的条件,有助于课堂教学效率与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课堂教学整体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郑书梅.信息化技术在初中数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J].考试周刊,2012,(55):72-73.

[2]欧阳洋.初中数学信息化教学方式探究[J].新课程・中学,2013,(8):180.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10篇

在这样的背景下,该如何解读“融合”的概念,如何梳理“融合”的历史发展脉络,如何寻找到新一轮“融合”的具体路径,成为出版业必须深入思考的课题。

一、全面理解出版的基本概念

在探寻出版业的未来之前,有必要先行梳理出版的基本概念。透过各种表象看清出版业如何从过去走到现在,从本质的、基础的概念出发,去寻找更远的未来。

(一)出版=思想的(表达+表现+传播)

这主要是从文化的属性来理解出版的概念。以印刷技术为基础的传统出版业形态下,出版业务流程通常被概括为“编、印、发”,可以表现为以下流程:

思想是主观的,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感知、感悟后形成的。经历“对思想的表达”以及“对表达的表现”的过程,最终的表现结果会形成宏观概念的文化。表达的结果是内容,表现的结果是内容产品,传播的结果是内容服务。表达、表现、传播,都需要按一定的标准与规范,需要借助有形或无形、物质或非物质的介质(载体)来承载。

(二)出版= 信息的(描述+记录+传播)=信息+数据+服务

这是从信息属性来理解出版的概念。完成对世界的描述与记录是人类的历史使命。在现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前,人类用笨拙的方式进行描述和记录。直到印刷技术普及,出版业成为履行该使命的重要参与部门。

出版业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按一定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式方法,对信息进行描述与复制,并以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方式将信息重组,记录为数据。描述的结果是数据,记录的结果是数据产品。描述、记录的过程中会形成标准与规则,即描述规则与记录规则。

(三)出版=内容(生产+传播+服务)

这个公式是对出版本质概念的高度概括,也说明出版文化属性与信息属性的高度统一。

在文化属性角度,内容的概念被强调为思想的表达,这里的思想表达既可以是人对具象的客观事物的认知,也可以是对抽象的主观世界的感悟;在信息属性角度,内容的概念被强调为客观的数据,客观数据既可以是非人力所控的客观世界的数据,也可以是人的活动带来的客观性结果数据。无论从哪个视角考察,出版活动的核心都将落到“内容”上。

(四)信息产业=信息技术产业+信息内容产业(含出版业)

出版业与信息技术的关系,实际上是文化产业(包含了出版业)与信息产业的关系。包含了出版业的文化产业是体,包含了信息技术业的信息产业是用。“体”与“用”的紧密关系靠着“内容”来维系。由此,基于信息社会的发展,信息产业可以划分为信息技术产业与信息内容产业,而出版业正是信息内容产业的组成部分。

出版业不只是简单的对人类存量知识的传承、对人类增量知识的不断积累,更是要起到解放人类智力,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作用。出版业最终要推动建立并不断完善“人类社会的知识累进模式”。

二、从四个维度理解出版业融合

融合,是不同领域的要素之间互相渗透、形成一种全新形态。传统业态与新兴业态的融合,必定是传统的要走到新兴(未来)去,传统业态发展为新兴业态。

融合绝不是简单的传统产业主体与新兴产业主体的融合,而是有多层级、各方面的角色参与。融合是新兴业态对传统业态的继承、扬弃。比如技术公司、网络公司与出版企业之间的融合,就不仅仅是浅层的资本联姻,而是要在产业要素层面实现融合,实现进化。

融合最底层、最基础的维度是出版与科技的融合。在信息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需要从产业内与产业外两种视角、四个维度来理解融合。

产业链各环节的要素融合

这是基于出版业的产业链将发生变化的判断。传统出版业的生产方式是线性的,产业内部的要素也是线性地分布在产业链上。编辑、印刷、发行,不是循环的闭环,而是产业要素单一方向的流动。但是互联网发展以后,打破了这个线性,用户(阅读者)借助网络技术可能成为一次生产活动的主动发起者,而不再是被动的、只能在产业链终端等待接收(接受)内容的消费者。于是,所有的产业要素,在技术的支持下,同一时间展现在终端阅读者面前,并根据受众需求重新进行产业链的临时组合。

例如,图书馆用户基于对数字资源的重新整合的需求,提炼相关素材,形成一个新的个性化内容产品,具体表现为一本“书”,利用馆内POD印刷线,当场打印装订成书,这就打破原有的出版业产业链。用户站到生产活动的启动环节,用户自主性得到体现,是用户端发起的自出版行为。

再例如,作者进入线上社区(web时代社交网络),或是建立线上社群(移动时代社交网络),用生活化的日常交流、靠用户口碑与口味圈定相对稳定的社群对象,通过不断推送中短篇幅文章,对用户标签化,进而寻找用户其他需求、构建模式,形成线下活动。这是生产端发起的自出版行为。

产业分类层面的要素融合

这是基于资源层面的深度管理能力提升趋势做出的判断。通过政府、行业机构、出版企业与技术企业几年的努力,出版界的数字化生产技术装备配备水平正在不断提高。2013年央企转型升级项目实施后,一多半的中央文化企业配置了相关工具与系统,其中就包括数字化资源管理软件。2014年央企转型升级项目继续推进,在2013年基础上开始支持部分出版社先行开展资源库建设。出版企业的资源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对这些出版企业而言,在传统时代,资源的概念就是把单本书入库,现在则是能够实现把一本一本书的介质去掉,从内容层面做分解,通过一定的标引规则实现资源的分类、分层级管理,还要实现知识分类体系,进行知识角度的资源管理。这样一来,就具备了可以将内容分解,还原到数据、信息层面,进而不再区分大众、教育、专业的分类。

当要基于资源整合出素材、再重新组装成产品的时候,终端接收的内容产品会根据用户的消费需求进行主题投送,从主题的角度不再区分大众、教育、专业,从内容生产的角度看,同一主题的内容在资源层面出自同一个资源库。在最终的内容产品出口的地方,改为根据用户身份进行投送,而不再从生产者角度将内容分类。

内容产品实现生产端与消费端的“内外有别”,向“服务为重”转型。“内”是从生产环节内部(出版社内部),做好内容资源库,按内容的主题,做好不同主题内容的知识分类体系,对资源库进行结构处理,聚集过程中要对内容资源分出层次与层级;“外”是从消费环节(阅读行为)的用户角度,根据用户身份不同、同一用户的不同需求,划分层次与层级,设定产品最终呈现的内容范围,根据需求在生产端调取资源组装成不同的教育、专业、大众类的内容产品,但在同一端口投送;同时,设定好用户消费场景与付费模式。

出版业与其他内容产业的融合

从内容产品形态的发展趋势看,出版业与其他内容产业的融合是必然趋势。这是基于对新的信息技术时代商业模式发展趋势的判断,也是更深层次的对人类自身发展的判断。

信息技术使得不同种类的内容产业之间打破了原有的边界,可以被直观理解的最简单的现象是,纸张、光盘这些外在的物理介质是出版业、音乐业、电影业所依赖的底层载体,但恰恰是因为这些载体的存在,只能形成一定范围内的载体流动,带动内容流动,如果内容要跨界,会受到载体的束缚。当新的信息技术出现后,出版业、音乐业、电影业的核心内容被抽象出来,回归到《著作权法》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的概念上,不再受限于载体,在互联网环境下成为可以交融的元素。

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技术将改变人类社会。如果从科学的角度看,人脑在发生变化,人与外界信息的互动方式在发生变化,人体内部相关信息接收、分析、转化、消化、再生产、产出、传递、交流的器官也发生着变化。人对信息与知识获取的能力得到提高,从而出现全新的需求。人眼需要同时查阅一个屏幕范围内的所有信息,需要不断跳转、链接,注意力难以集中的同时,“兴趣点转化为知识需求点”,对内容产品形态的需求在发生变化。

近年来,众多网络作品版权拍售,成为下游电影、游戏市场的源动力。这是生产端主动发起的衍生形态,以同一主题为核心,形成立体的内容产品形态。国内作家出版社等部分出版社、盛大文学等网络企业已经开始实践此类项目。但是,目前仍然有一定的限制,包括政策上的、资本层面的、市场运作机制上的。

可以被即时吐槽的电影、电视剧,满屏幕滚动的是观众的吐槽。这些评论(吐槽)活动是什么?如前所述,同样是思想的表达,借助一定技术,表现出来并在用户面前呈现,这是大概念之下的出版活动,是消费端发起的新的内容产品衍生形态。传统出版机构应该得到的启发是,内容产品可以直接做到下游的其他衍生产品形态中,从而融为一体。

出版业与国民经济外部产业的跨界融合

这是出版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必经之路,也是出版史上已经确定的角色定位。出版业靠内容产品、内容服务融入其他产业的具体生产、营销环节,进而对其他产业的产品及服务带来“内容转换成价值――价值不断提升――内容消费数据转换为生产需求――支撑文化产品及其他产品再生产”的良性循环,从而实现与外部产业的真正融合。

互联网是信息技术产业的产品。互联网具有颠覆性,可以将信息传递效率最大化,从而使很多产业原有的产业环节被取消,减少大量的中间环节,让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透明。但传统产业部门一定存在互联网企业无法颠覆的环节,出版业就是要找到这一门槛。

同时,由于出版业与信息技术产业同属于信息产业的范畴,所以出版业和信息技术之间并不是冲突关系,信息技术的出现与进化本来就是为信息的传递提供支撑的。所以,当互联网对其他产业领域造成颠覆的时候,出版业将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得以破茧重生,更好地融入其他外部产业。

三、政策关键词解读:从转型升级到融合发展

在深入理解出版的基本概念、出版领域融合的概念之后,我们回顾一下2014年从中央到部委的相关文件,提炼出其中的关键词,来解读出版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关键词:转型升级

201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是、财政部、总局基于出版业当前面临的形势,审时度势共同提出总体方向,在深入沟通基础上形成的一份文件,虽然并未作为发文单位,但相关部门对转型升级工作的认识与具体的指导与推动,是文件最终出台的原动力,文件内容的编写也有领导和同志们的参与。

1.文件指明了转型升级对新闻出版业的作用

文件提出,数字化转型升级是进一步巩固新闻出版业作为文化主阵地主力军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途径。

2.文件提出宏观方向与目标

在宏观方向上,文件指出,要提高新闻出版业在数字时代的生产力、传播力和影响力,为人民群众的知识学习、信息消费提供服务,为国民经济其他领域的产业发展提供知识支撑,更好更多地提供生活与生产,推动新闻出版业成为文化产业的中坚和骨干。文件最终提出,要把文化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在总体目标上,文件提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盘活出版资源、再造数字出版流程、丰富产品表现形式、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实现行业信息数据共享、促进新闻出版业建立全新服务模式。

3.文件明确了实施原则与工作步骤

文件归纳了实施原则:改革先行、扶优助强、鼓励创新、示范推广;分步启动、并行实施、迭加推进、市场调节。在实践中,财政部与总局依据该文件,采取中央企业先行探索转型升级路线,再推广至全行业的工作方式。

4.文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式与重点任务

文件表明,财政部、总局作为政府部门,将在未来三年内,采取“补需方”的方式对新闻出版业提供经费扶持,鼓励、支持出版业通过标准应用、技术升级、模式升级、人才升级实现全面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关键词:融合发展

8月,中央深改小组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件强调,要通过融合发展使主流媒体“增强信息生产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信息需求;文件指出,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文件提出,要从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根据这一文件,总局目前正在酝酿推动传统出版业态与新兴出版业态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体制改革

10月,《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是对深改小组指导意见精神的延续和贯彻。

文件提出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二是增强新闻出版单位发展活力,其中提到“鼓励和支持传统出版传媒与新兴出版传媒融合发展”;三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出版产品和要素市场,其中提到“建立全国统一的出版产品信息交换平台”,还提到“促进出版与科技深度融合”;四是推进出版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均等化;五是提高新闻出版开放水平,提出“市场化、商业化、产业化、社会化、本土化”的目标。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媒介间性;媒介融合;本体论;媒介边界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亨利・詹金斯(Henry Jenkins)提出,媒介技术在分化,而文化在融合。新旧媒介融合发展是当下媒介现状的主旋律,随着融合进入纵深阶段,探索媒介融合的深层规律已成为重要议题。本文通过分析媒介间性(intermediality)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发展脉络,挖掘其在新旧媒介融合传播中的新价值,并将媒介间性视为重新理解和诠释媒介融合的一个理论维度,探讨其在当下重新获得新概念内涵的可能。

对于媒介间性概念的来源,学术界说法不一、争论颇多,最典型的现象就是它经常被当做一个新发明的概念。实际上,作为一个术语,媒介间性在西方学术界有二十余年的历史,在人文艺术多个领域形成丰富的理论传统,但其在传播学领域尚属新兴概念。《英汉大词典》对媒介间性intermediality的前缀“inter-”的解释为:1.表示相互;2.表示“在…中间”,“在…之间”,“在…内”,因此中文文献中的intermediality有两种译法:“互媒体性”和“媒介间性”,本文采用第二种译法。在概念内涵上,媒介间性与媒介融合有重合之处,两者都关注新旧媒介之间关系。不同的是,媒介融合侧重媒介技术维度的关系,而媒介间性则侧重媒介文化维度的关系。维尔纳・沃尔夫(Wenner Wolf)认为,广义的媒介间性涵盖了不同媒介间的任何关系,狭义的媒介间性则聚焦人类艺术作品中一种以上媒介参与的现象。

作为一个舶来品,媒介间性与媒介融合两个概念发生联系是一个新现象。自2010年始,为了更为清晰地阐释媒介间性的内涵,研究者们常常将媒介间性与媒介融合相提并论,这个做法回应了数字技术引发的媒介边界消解现象:一方面产生了融合的数字终端,另一方面则是同样的信息或内容在不同媒介之间穿梭游移。媒介融合关注前者,而媒介间性关注后者。在理论前提上,媒介融合被视为具有浓厚的技术中心论色彩,而媒介间性则被视为具有文化中心论背景,两者既有区别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媒介间性与媒介融合的关系浅析

对于媒介融合与媒介间性之间的关系存在多种说法,有人认为媒介间性是媒介融合的补充,即“补充说”;有人认为媒介间性不仅是一个学术概念,而且是一种理论和方法论,其解释力在传播研究中超越后者,即“超越说”。对于媒介融合与媒介间性的理论倾向,还分别存在“技术中心论”与“文化中心论”的说法。

“补充说”认为,媒介融合关注的是传统媒体如何利用新媒体技术实现自身进化,而媒介间性关注媒体间相互作用力所产生的传播效应,可以与媒介融合形成补充关系。每一种新媒体与旧媒体之间都存在密切的联系,而这种相互关系以具有强大冲击力的新媒体的作用为中心,具有各种媒体在震荡的媒体环境中寻求新的平衡关系的特点。而“超越说”则认为,媒介融合理论充满技术乌托邦色彩,在当下新旧媒介并存的环境中存在局限,其根本缺陷在于掩盖了媒介数字化变革中内在的结构性变化与社会性变化,通过强化同质性的过程,媒介融合模糊了媒介变革中的区隔性,所有的现象被同一个概念覆盖。而媒介间性则更多将注意力放在传播环境的特殊性中,因此能够超越媒介融合的缺陷。芬兰学者尤哈・海尔克曼认为,“媒介间性比媒介融合提供了更为有用和有效的方法,用以分析媒介技术发展的社会文化影响与后果。媒介间性的概念更加注重于变幻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中媒介形式的持续性和媒介的结合与再结合(articulation and re-articulation)”。

由于历史背景与理论传统的差异,媒介融合与媒介间性代表着不同的媒介观。尤哈・海尔克曼(Juha Herkman)提出,媒介融合是技术中心论,而媒介间性是文化中心论(表1)。

媒介融合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伴随媒介数字化而兴起的概念,一般被认为由美国未来学家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Nicolas Negroponte)提出。此后,媒介融合成为一个兼容并包的概念,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传播学与媒介产业研究中的热门术语。麻省理工学院教授伊索尔・索勒・普尔(Ithiel De Sola Pool)在《自由的科技》一书中提出,技术驱动的整合一直是媒介融合概念的主要面向。由此,媒介融合披上了技术决定论色彩。不同于前者,媒介间性发端于人文艺术领域,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文学、文化、戏剧电影等研究领域的热门术语,因此披上了文化决定论色彩。

在历史上,媒介间性与媒介融合有过多重交叉,但其重心与媒体融合倒是恰恰相反:媒介融合强调的是技术视野下的媒介共性,媒介间性强调的是文化视野下的媒介边界。而在宏观意义上,媒介融合与媒介间性并不矛盾,可以共同指向未来“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由此,媒介间性可以成为重新理解与诠释媒介融合的另一个维度。

二、媒介间性概念起源与发展

(一)媒介间性的起源

媒介间性的源头曾被视作一种艺术创作思潮。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媒介间性起源于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来源于激浪艺术家迪克・黑根斯(Dick Higgins)的跨媒介(intermedia)创作理念及相关论著。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对于媒介间性的讨论集中在超现实主义和达达主义艺术中,聚焦于文本与形象之间的关系。作为学术术语,媒介间性出现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其跨学科之旅中,媒介间性首先受到电影研究热烈拥抱,戏剧研究也对其展开正式讨论,由于其概念背景原因,文学研究是否已全面接受此概念则尚不明确。

在文学领域,媒介间性被视为二十世纪末期英国文学研究中的一种跨媒介转向(intermedialturn),在这个范式中,研究者倡导于以文学为中心,用媒介间性概念探讨文学与多种媒介之间的多重交叉关系。而文化研究对于媒介间性的系统性分析始于对数字化和互联网的讨论,主要聚焦在它对于文本的影响。通过媒介间性概念,文本间性的概念被扩展,应用到数字互联网文本形式的分析中。而在艺术研究领域,媒介间性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艺术与媒介研究的主流,其概念历史贯穿整个二十世纪,学者倾向于将媒介间性视为一种更为宽泛的思潮,所有后现代艺术和媒介均席卷其中。

对媒介间性的讨论是二十世纪末期欧美人文艺术研究领域的一个理论转型现象,其背景是媒介数字化浪潮对文学和艺术生产领域形成全面影响,是学术界对于媒介技术变迁驱动文学艺术生产转型的回应。而现在,以往对于媒介间性的定义开始面临挑战,越演越烈的“后媒介”环境将为媒介间性带来新的理论空间,同时媒介的商业化、全球化、数字化趋势,更使其作为一种跨学科理论愈发凸显出来。

(二)本体与融合:作为艺术(文本)生产方式的媒介间性

媒介间性与戏剧电影研究颇有渊源,许多研究者推崇麦克卢汉的“媒介即讯息”,认为媒介在艺术(或文本)生产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每一种艺术形式都有自己独特的媒介,这种媒介将艺术与其他艺术形式区别开来。克里斯托弗.B.巴姆(Christopher B.Balme)曾总结三种“媒介间性”研究的范畴:1.一个创作主题从一种媒介转移到另外一种媒介;2.媒介间性作为文本间性的一种特殊形态;3.在不同的媒介中,对某一种特定媒介的美学传统进行再创造(re-creation)。另外,研究者对于媒介间性的讨论充满本体论色彩,延斯・施勒特(Jens SchrOter)认为,媒介间性意味着对媒介的重新界定,一种媒介只有在与其他媒介发生联系时才能界定此媒介的本体,单独对一个特定的媒介下定义是不可能的,除非拿它与其他媒介相比较。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媒介定义模糊是常出现的问题之一。尤哈・海尔克曼认为,媒介间性理论可以作为一种方法论,通过媒介相互之间的作用和联系来界定某种特定的媒介,“预设不同媒介之间存在这么一种关系(媒介间性,笔者注),媒介身份才能通过相互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被认可和被阐释。对媒介身份的重要思考是媒介间性研究方法的关键所在。”对某种媒介进行界定时,媒介间性会将媒介置于某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对媒介的定义来自于媒介与其他媒介作为比较研究时产生的意义,有利于研究者沿着历史脉络梳理某种媒介在不同社会情境或媒介环境中与其他媒介的关系,进而探索媒介身份及价值回归。例如,在对电视媒介的阐释中,学者菲利普・奥斯兰德(Philip Auslander)曾通过电视与其他媒介进行对比得出结论,认为电视是电影、戏剧、广播等媒介的融合形式。“电视不仅仅是简单地改变了现有的媒介形式(戏剧、电影、广播),而是改变和融合它们,把它们变成不一样的东西。”

在此范式中,媒介“边界”(boundary/border)的穿透是媒介间性概念的基本范畴,而近十年间,随着电子媒介的迅速发展,媒介与艺术的边界逐渐模糊,以往媒介间性概念中的媒介“边界”穿透的标准不再适用。在2010左右,媒介间性研究出现新的趋势,媒介“边界”讨论再次出现热潮。尤尔根.E.米勒(J n rgenE.M ti ller)论述认为,媒介间性是对马歇尔・麦克卢汉“媒介杂交”(media hybridity)的延展,麦克卢汉暗示媒介之间有固定的边界,而媒介“杂交”概念对于跨媒介研究来说非常狭隘,而媒介间性包含了跨媒介过程的社会功能层面,该层面与媒介地图中的文化技术互动相联系。劳斯・埃勒斯特罗姆(Larse EllestrOm)认为,媒介与媒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交叉,而非相互隔绝的,“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媒介间性是已经建立的媒介边界被穿透的结果,实际上,媒介边界并不天然存在,但是为了解释媒介间性,我们需要讨论边界。”上述在本体论意义上对媒介边界的讨论丰富了媒介间性的内涵,对于如何解释融合背景下新旧媒介之间边界消失的现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它或许暗示着,媒介间性研究的重心将是技术融合之后新旧媒介在内容生产与传播领域的新现象。

(三)意义与融合:作为文本间性延展的媒介间性

在文学和文化研究领域,媒介间性被视为文本间性在媒介范畴内的延展或创新。在这个范式之中,研究者首先反对抛弃文本、或背离以文本为中心去研究“文本一媒介”的关系。维尔纳・沃尔夫(Werner Wolf)认为,媒介间性的概念不是一个理论上的假想物,而是来自文学与媒介的关系,“在历史上和当代现实中有实质上的根基,上千年来被我们称之为文学的东西,与其他媒介发生了多重交叉关系。”其次,研究者还将媒介间性视为一个可与文本间性相对应、相比较的概念。“文本间性认为所有的文本都和其他文本之间的关系都是有迹可循的,对于媒介间性来说,媒介来也是如此。”“(媒介间性)在广泛的意义上,也是我们这里所认可的,是文本间性之与媒介的对等概念,它涵盖了不同媒介间的任何关系。”

文本间性概念指向媒介维度,最早可见于约翰・菲斯克(John Fisk)对文本间性的阐释,他将大众文化文本的文本间性分为水平和垂直两个纬度。文化学者米克・莱赫托宁(MikkoLehtonen)认为,垂直文本间性因文本与传播媒介发生联系,因而与媒介间性概念联系更为紧密。“在文本间性的概念中,所有的文本在阅读中都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文本发生联系,文本知识被读者所拥有。媒介间性的概念转而表明,这些其他的文本、以及文本知识,并非一定或必须来自于相同的媒介。”因此,他将媒介间性定义为“超越媒介边界的文本间性”(图1)。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对文本间性的讨论,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都在试图阐释跨媒介理论。尤其是在九十年代,媒介间性实际上顺着巴赫金的对话概念与克斯提娃的文本间性理论,为这两者提供了基础条件(Irina 0.Rajewsky,2005)。在国内,媒介间性亦被认为源自巴赫金或克里斯提娃,也是因为其与文本间性长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这种说法遭遇到广泛批评,克里斯托弗.B.巴姆批评文本间性限制了媒介间性的空间,或者使得媒介间性泛化。尤哈・海尔克曼(Juha Herkman)批评这种思路是特定领域的学者为保持学科纯粹性的思路,媒介间性应与文本间性这些概念区别开来,如果可以被作为一种不同媒介间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关系而被广泛理解,它将会是一个有生命力的概念。杨霜也认为,媒介间性与文本间性有着共通的思维角度,同样具有反权威、反逻辑、去除中心、消融界限的特征,但如果涉及到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关系研究,互媒体性(媒介间性的另外一种译法,笔者注)比文本间性涵盖的内容与形式更为多样,影响力也更为强大。

(四)融合与文化:作为媒介认同机制的媒介间性

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之下,媒介间性研究开始关注新旧媒介边界消失之后发生的文化融合现象,如信息的穿梭游移、意见的冲突协商,意义的逐渐趋同。亨利・詹金斯曾提出的融合文化(convergence culture)概念,将媒介融合视为一个文化转向、一个消费者驱动的机制。消费者移民式穿梭于各种媒介,通过互动与集体智慧建构自己的神话,构成媒介文化的新面貌。“没有一个人能够知道一切,每一个人知道一点,如果我们能倾泻我们的信息、合并我们的技能,我们就可以将碎片放在一起。”媒介融合中的文化转向促使我们思考,在一个重大媒介事件中,哪些媒介或传播主体能起到沟通、协调和整合的作用?

传播学领域中的媒介间性研究往往聚焦于此。例如,尤哈・海尔克曼曾研究2006-2008年芬兰政治选举,结论是芬兰政治传播领域传统媒体仍占主导地位、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隔阂依旧,以至于无法形成融合文化。“并非像融合概念所说的‘走到一起’,传播与媒介在格式、标准等方面的多样性甚于以往,更有历史、社会、美学和体制等方面的因素使得对单个媒介的认同顽固持续着。”杨霜以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事件为例,分析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渠道互补、内容分享和内容对立”的关系,认为传统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具有“安全倾向”,网络媒体具有“危险倾向”,而“第三方机构”(研究机构的学者群体、民间社团组织)“成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有效结合的‘互媒体’实践的重要平台,成为借助网络媒体互动优势提升传统媒体信息质量的有效手段,最终为促进科学传播与民意和谐互动做出贡献。”在现有相关研究中,每一种媒介均被视为独特的媒介形式或内容生产方式,研究者在此基础上考察其在传播领域的角色关系、相互作用和影响力。如在关于芬兰政治选举的研究中,尤哈・海尔克曼采用访谈法界定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在竞选中的角色与特征,并根据四种媒介的特性推论新旧媒介之间的关系。与此类似,杨霜也在媒介间性研究中提及四种媒介的不同功能,借此推断新旧媒介危机事件传播中优势互补的状态。

孟建提出,媒介融合的“数字终端”转向实现了数字技术对媒介边界的消解。“媒介与媒介之间的传统界限化为乌有,媒介与媒介之间的内容得以轻而易举地实现共享,媒介与媒介之间的融合,不再只是必要,而成为了必然。”在边界消失之后,媒介间性研究关注的是信息在不同媒介间逐渐调适、实现受众认同的过程与机制,其核心为新旧媒介融合传播可以推动媒介向心力,强调媒介的凝聚力与社会整合功能。与媒介融合不同,媒介间性对新旧媒介互动关系的研究深入到信息聚合、意义整合、文化融合的层次,尤其关注集体意识的凝聚和群体身份认同。

三、媒介间性是重新理解媒介融合的另一个理论维度

尽管同时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媒介融合与媒介间性却在数字化浪潮中形成了不同路径。媒介融合一词在大众视野中频频出现,而媒介间性则稍显冷僻。当下,两者殊途同归,共同指向新旧媒介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媒介间性既非媒介融合理论的补充也非超越,而是重新理解媒介融合另外一个维度。

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关系,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传统媒体建设新兴媒体,二是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互动发展,三是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现在正进入第三个阶段。融合已成为当下媒介关系的主流方向,而文化融合是新旧媒介之间融合关系进入复杂阶段的时候发生的。随着新旧媒介融合走向纵深阶段,以技术决定论为导向的媒介融合在解释新现象时难免乏力,尤其是在文化层面,未来媒介将在内容生产、传播结构、价值观念领域发生一系列深刻变革,这并非媒介融合一词所能完全解释,而媒介间性作为另外一种维度,重新理解与阐释媒介融合带来的变化。

在媒介融合背景之下,新旧媒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交叉重合性。劳斯・埃勒斯特罗姆(LarseEllestrOm)指出:“什么是媒介间性?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清楚什么是媒介,媒介间性在哪里为它们之间的‘鸿沟’搭建了桥梁。”媒介间性将媒介文化而非技术作为融合主体,考察新旧媒介在冲突中对话、在协商中共谋的动态,探索不同媒介共通之处,为搭建媒介之间的对话平台,促进媒介文化深度融合提供启示与方法。广义上,媒介间性涉及到对多种媒介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研究,与媒介融合不同,媒介间性探索新旧媒介互动传播的客观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媒介的融合路径与格局提出建议。狭义上,媒介间性研究将每种媒介均视为具有独特内容生产体系与文化特征的个体,关注媒介在深度融合过程重构传播格局的过程,如:新旧媒介如何在重大事件传播中重新定位,进而形成传播合力;新旧媒介在互动过程中如何超越主体限制、融合不同社群的话语,形成更为广泛的共识;新旧媒介如何相互促进,转换固有角色,重塑媒介形象,形成更强大的公信力。在新旧媒介深度融合的过程中,媒介间性重点考察新旧媒介在冲突中对话、在协商中共谋的动态,以及新旧媒介弥合话语裂痕与观念鸿沟,合作共建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过程。因此,在融合大范畴之内,媒介间性能够超脱以往技术偏向的融合话语对新旧媒介关系的宽泛解释,同时区别于一直以来在文学艺术研究中的批判模式,通过对新形势下媒介生态与传播格局的参与观察形成新的理论空间。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12篇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作为这一概念的直接解读者,先后于2月17日和3月7日在央行网站上发表《社会融资总量的内涵及实践意义》《社会融资规模是符合金融宏观调控市场化方向的中间目标》两篇文章。

争议随之而来,焦点集中在社会融资规模计算方法的准确性、与货币政策目标的相关性、可控性,以及行政规模调控等问题上。

这一新统计概念背后蕴含着怎样的货币政策新思维?4月1日,盛松成在央行办公室接受了《财经》记者的专访。

他认为,不能用旧的思维模式去理解新的概念。“当一个新的概念出现时,人们往往会用传统的思维模式去理解它、阐述它,由此对新概念产生误解。”

面对各界对行政调控的担忧,盛松成多次强调,“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是今年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绝不意味着把社会融资规模分解为信贷、债券、股票等具体调控指标,而是通过数量与价格调控手段相结合,保持今年社会融资规模总量和结构合理。

理论和实践创新

《财经》:社会融资规模概念的提出,对货币政策调控具有怎样的意义?

盛松成:迄今为止,社会融资规模概念有三种提法,即社会融资总量、社会融资规模和社会融资总规模。它们是同一概念的三种不同的提法。

社会融资规模的提出是我国货币政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将对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一是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改善企业融资结构。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好股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政府工作报告》)。

二是使金融宏观调控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监测和分析整体社会融资状况,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即商业银行通过表外业务绕开贷款规模。

三是促进金融宏观调控机制的市场化改革。社会融资规模将数量调控和价格调控结合起来,将进一步促进金融宏观调控向市场化方向转变,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财经》:社会融资规模概念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有无类似的国际经验?

盛松成: 首先,社会融资规模概念的提出受到货币供给理论中的“新观点”的启示。

这些理论认为:对经济有着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狭义的货币,而且是包括狭义货币在内的所有短期流动性资产;决定货币供给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行为,而且是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的活动和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货币当局不仅应该控制商业银行及其负债,而且应该控制其他金融机构及其负债;货币供给并不是取决于货币当局的外生变量,而是取决于经济过程本身的内生变量。

同时,社会融资规模概念的提出也是对国际金融危机深入思考的产物。

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联系密切,贷款的提供者扩大到整个金融体系;信用过程不仅发生在银行体系之内,而且发生在银行体系之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已不能完全反映货币信贷创造过程;资产负债期限转化职能不仅局限于传统商业银行,而且发生在“影子银行”的其他多种形式中;宏观审慎管理范围过于狭窄,大量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产品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

随着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传统的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等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已不能满足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和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中央银行需要监测更广义的信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广义信用的概念囊括了实体经济部门债务资金的所有来源。

详解中间变量

《财经》: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新概念,蕴含着怎样的货币政策调控思路?

盛松成:当一个新的概念出现时,人们往往会用传统的思维模式去理解它、阐述它,由此对新概念产生误解。社会融资规模作为一个新概念,其创新不仅体现在其内涵上,而且体现在它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监测指标和中间变量的市场化方向上。

从历史上看,货币供应量作为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曾有一个发展过程。1994年10月起,央行开始正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货币供应量分层次监测指标。1995年央行尝试将货币供应量纳入货币政策目标体系。1996年起,货币供应量正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由此可见,社会融资规模的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也会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拟从2011年一季度起试公布季度社会融资规模数据。未来条件成熟,可按月公布社会融资规模及各组成部分。

《财经》:央行一直在强调价格和数量工具的综合运用,社会融资规模的提出将带来哪些新的转变?

盛松成:近年来,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在货币市场利率体系中的基准地位逐步确立,Shibor在金融产品定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影响社会流动性水平和市场利率水平,会对包括股票、债券在内的资产价格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股票和债券价格及其融资规模。

《财经》:社会融资规模在实际操作中,将如何发挥其作为中间变量的作用?目前社会舆论对“社会融资总量”的理解存在一些分歧。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融资规模在实际操作中会被分解为信贷、债券、信托等具体规模调控指标。

盛松成:社会融资规模符合金融宏观调控市场化方向。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是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

这绝不意味着把社会融资规模分解为信贷、债券、股票等具体调控指标,而是要“综合运用价格和数量工具,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政府工作报告》)。

我们采用基于2002年至2010年的月度和季度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与新增人民币贷款相比,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与GDP、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CPI的关系更紧密,相关性显著优于新增人民币贷款。

尤其要指出的是,社会融资规模与物价关系较为紧密,因此在当前形势下,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意义重大。

同时,实证分析表明,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与基础货币、利率关系更紧密,相关性显著优于新增人民币贷款。基础货币与社会融资规模的正相关系数为0.15,高于与人民币新增贷款的正相关系数(0.06)。利率与社会融资规模的负相关系数为0.57,高于与人民币新增贷款的负相关系数(0.53)。

探路逆周期监管

《财经》:今年1月的国务院工作会议和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均出现了“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的表述,如何理解“合理”的含义?

盛松成:应从总量和结构上来理解“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

首先,社会融资规模应在总量上保持合理。一是社会融资规模应与宏观调控目标相一致。可以根据GDP和CPI等指标测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所需的相应社会融资规模。二是社会融资规模应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相吻合,与宏观调控导向相吻合。三是社会融资规模应有助于防止物价过快上涨。

其次,社会融资规模应在结构上保持合理。一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要合理。二是要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三是要重视对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

社会融资规模涉及金融市场等诸多方面,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需要各相关部门更紧密的沟通和合作。

《财经》:社会融资总量的提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行三会”的协调问题,目前有什么新进展?

盛松成:我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达成共识,在原有数据共享基础上加强协作,保证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财经》:“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构建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社会融资规模在其中将扮演怎样的角色?

盛松成: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操作上,逆周期调控社会总体流动性水平;目标上,加强金融体系稳健性分析监测和评估,避免出现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上,要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监管制度。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13篇

    公允价值及其计量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问题。而随着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公允价值及其计量问题再次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并且在金融界与会计界掀起了一场论战。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提出了改进国际财务报表列报的建议。因此,探讨公允价值及其计量问题,使公允价值与财务报表列报更为及时、准确与决策有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文探讨了公允价值作为单一计量属性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构建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企业整体价值的复合性概念,以公允为目标,各种计量属性为形式,以市场价格(价值的表现形式)作为计量属性基础的计量属性体系的建议,希冀对公允价值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有所启示。

    二、公允价值作为单一的具体计量属性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在表外披露过程中由于对企业影响不大,所以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论。但一旦牵涉到在表内确认,便遭到主要使用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对。AICPA1994年的调查报告(Jenkins报告)证明使用者并不主张以公允价值模式代替历史成本模式,主要是出于对财务报告信息的一贯性、可靠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等的考虑。公允价值作为单一的具体计量属性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反映的动态性与报表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被准则制定者寄予了太多的期望,希望通过公允价值的计量动态实时反映企业的价值,提高会计报表的有用性,满足更多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但从目前发展来看,公允价值却只被发展成主要围绕金融工具进行计量的一种属性,脱离了其字面所含的本源思想。众所周知,金融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极大,信息瞬息万变,希望通过一种计量技术来完全定量化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确定某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难度很大。公允价值在制定时就被赋予实时和动态反映企业目标价值的作用这一点从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57号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市场上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负债付出的价格”就可得到证明。该计量日是指从初始计量到资产退出或负债结算之间所有可能的日期,可以是任何一个日期(葛家澍,2008)。所以计量日期的不确定性表明这种计量需要动态实时反映计量对象定量化的信息变化,动态实时本身就包含着信息的不稳定性。而对于财务报表编制来说,却是定期反映的,这种定期报告内含着静态和稳定的要求。把一种动态的计量赋予一个相对静态的报表,本身就是矛盾和不合理的。所以期望公允价值动态、实时地反映企业的价值是不合理的,并且定期编制的报表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也达不到这种要求。

    (二)价值的衡定性与价格的波动性之间的矛盾

    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价值是由凝结在商品中人类无差别的劳动构成的,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它应该由生产某种商品所消耗的平均社会劳动时间来衡量。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它不会完全脱离价值,在一定时期内价格将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价值在一定时期应该是一个衡定的数字,价格只是捕捉价值的工具,这种捕捉是需要较长时间、多角度的信息反映才能实现的。但是准则制定机构却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价格定性为价值,通过波动来反映衡定的价值,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所以狭义具体的公允价值计量难当此重任。

    (三)公允概念的全局性与应用的局部性之间的矛盾

    公允是一个描述会计人员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的全局性概念。正如James W. Pattillo(1965)所说的,财务会计的基础是公允。“真实与公允”观念没有多少技术操作性,它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支持会计职业的发展,二是约束会计师的行为,使其遵从公认会计原则。而后一个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会计师的素质。目前无论FASB还是IASB在发展公允价值概念时都把公允价值定性为一种狭义的计量属性。但是,把一个全局性的概念用来定义一个目前只能部分应用到金融工具计量的“狭义的计量属性”,这显然有违公允的本义。这种把全局性的概念运用到狭义计量属性还容易产生下列后果:

    1.计量过程中的错配问题。会计错配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于确认引起的会计错配,也就是承担金融风险的一些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中进行确认,而另外一些则不予以确认。第二种是由于计量引起的会计错配,也就是承担金融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按照不同的基础进行计量,例如,企业可能会发生一笔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业务,以便管理其固定利率债券,如果互换按照公允价值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而债券以摊余成本作为基础,那么就会产生会计错配,因为市场利率的变化会造成互换的损益立即确认,但是在债券上却无法体现(苏莉,2007)。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发展之初是希望运用于所有项目的,但由于政治以及实际可操作的原因未能坚持其最初的发展方向,而变成部分计量确认的工具,即主要只对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另外,即使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未能完全做到全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部分金融资产和负债仍然采用摊余成本(历史成本的变形)进行确认和计量。这就把不具有可加性的由不同计量属性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累加在一起,会使会计信息的有用性降低,产生计量过程中的错配问题。

    2.公允概念单独被赋予一种计量属性的合理性问题。公允价值在发展之初是包含统合理念的,这一点可以从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7号的论述之中得出结论。在SFAC No. 7第7段中FASB认为“近年来,FASB以公允价值作为多数初始确认及后期新起点计量的目标。第5号概念公告中没有采用‘公允价值’这一术语,但其中提到的一些计量属性与公允价值是一致的。在初始确认时,除非有反方面证据,否则收入或支出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即历史成本)通常会被假定相当于公允价值。现行成本和现行价值均在公允价值的定义范围内。但第5号公告所述的可实现净值和现值的概念与公允价值的定义不相符。”如果贯穿这种思想,则公允价值概念应该是一种广义的、包括所有计量属性的混合计量属性①。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则被公允价值统合的这些计量属性在一定的条件 下都符合公允价值概念。但FASB与IASB当前逐渐把公允价值发展成一种狭义的计量属性,是与其他几种计量属性相提并论的一种计量属性。他们强调公允价值的理由无非是在运用这种狭义的计量属性时,由于估值基础是建立在假想交易基础上的,所以会计人员必须要注意公允的立场。这种强调本来无可厚非。但单独把公允概念运用在一种计量属性之上,却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其他计量属性得出的信息到底公允不公允,如果不公允的话,则当前的会计实务中还能不能使用。James W. Pattillo(1965)曾指出,财务报表的编制应该建立在公允的基础之上,会计人员在编制报表过程中无论使用任何方法都应该保持公允无偏的立场。这样说来,公允的前提条件取决于使用者的立场。无论使用何种计量属性,只要反映了交易发生时的客观情形,应该都是公允的。如果把报告者的立场单独赋予一种计量属性(狭义的公允价值),则容易给信息使用者造成错觉,即只有这一种计量属性得出的计量结果是公允的,而其他计量属性得出的计量结果都是不公允的。

    (四)公允价值运用在现实过程中的困境

    公允价值作为狭义的概念,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是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这是建立在市场流动性较好基础之上的。但如果市场流动性消失,估计公允价值的基础也完全消失,则衍生金融工具也无法计量。就是说,真正的公允价值,可能就是在活跃市场(也就是交易频繁又正常有序流动性较好的市场)中金融工具的市场公开报价。对于生产经营用的资产来说,公允价值作为狭义规定所需要的运用条件,显然无法满足。另外对于生产的实物商品来说,他们显然不像金融衍生工具一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五)从公允价值的三级估计来看更适合于虚拟经济

    社会经济交易按形式可分为实体经济(各种实物的生产和交易)和虚拟经济(金融工具及衍生工具)。从公允价值的发展及估值过程要求的条件来说,公允价值更适合在虚拟经济下运行,而历史成本却更适合在实体经济下运用。虚拟经济的发展繁荣离不开实体经济的支持和发展。对于实体经济来说,持有资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直接销售,而是希望通过生产增值。因此,建立在脱手价格基础之上的公允价值,由于对资产的市场流动性要求较高,其能在多大程度上衡量所持有的各种生产性资产,以及衡量的可靠程度是值得怀疑的。

    (六)公允价值作为具体计量属性的先天不足

    1.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公允价值难以承担作为主要计量属性的重任。财务会计分为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表内确认的数字应该是企业已经实现的、有历史数据可以稽核的信息。就这一点来说,作为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它表述的信息具有可靠性、如实反映以及可核性的特点,在实际运用中符合会计核算系统的要求以及作为纳税机关征税的基础,是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重点部分。表外披露的信息是表内不能确认而又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果不进行披露可能对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决策失误。但表外披露的信息重点在于解释和说明,需要应用会计进行核算的信息非常之少。如果把公允价值仅仅作为表外披露的补充计量属性,显然有违IASB与FASB的初衷,但如果把公允价值作为表内确认的主要计量属性,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又难担此重任。因为通篇的报表如果都建立在估计的基础之上,所有资产(包括企业长期持有、并不准备出售、也无公开市场的资产)都按估计价格估计,财务报表变成了估计报表,这样的报表很难使使用者接受和相信,会计的基本功能在这里也消失了。

    2.中介机构难以对公允价值提供的信息发表有效的审计意见。传统的审计是进行账证、账实、账账核对,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增加,在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基础上为了有效地节省审计成本,审计变为制度审计。后来随着企业经营不确定性增加,审计单位为了规避审计风险,同时节约审计成本又发展成为风险导向审计。但无论审计如何发展,审计师审核的最终基础都离不开凭证和账簿,并且其承担的风险在统计上也是可以确定概率的。但是如果让审计部门去对根本没有凭证、并且又以瞬息万变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公允价值编制的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很难对表内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的审计。在不能有效审计的情形下,如果让审计师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显然审计师承担的风险将会被无限放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是审计师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要么就是审计收费会大幅度提高,或者是审计行业全部变成价值评估行业。

    3.IASB与FASB在处理公允价值中的困难处境。从公允价值的理论基础上来看,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在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方面,无与伦比,其他计量属性根本做不到公允价值那么完善,具有及时性、动态性及决策相关性。因此IASB与FASB非常急于把公允价值纳入到制定的具体准则中去。尤其FASB更是出台了一系列的准则指南,如FRS133号以及后来的FRS157与FRS159。尽管这些准则出台了,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困难重重,因为准则实施的市场条件要求较高,如活跃的市场、最高最佳使用等一些定性的条件,虽然理解并不难,但操作却非常困难。FASB花了很大代价以及很多年制订的公允价值相关准则只能沦落为进行表外披露或者编制辅助报表才能使用的计量属性,这可能有违FASB制订公允价值准则的初衷。同样IASB虽然想在FASB公允价值相关准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关公允价值的国际准则,并在国际范围内推行,但FASB花费如此长的时间尚且不能有效增加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何况IASB。加之IASB制定的准则准备在全球推行,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条件根本不适合推行公允价值计量,所以从这方面看,IASB无论从需要的时间角度,还是从需要的支持力度来看,都离公允价值的推行很远。而历史成本虽然广受非议,但却还得依靠其进行确认计量。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作为单一的具体计量属性的发展无论从理论层面上还是实践层面都难以承担确认与计量的重任,这是与公允价值不恰当的发展方向有关的。即公允价值不能作为单一的具体计量属性,而应该作为统合其他计量属性的广义属性进行发展,这才是公允价值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计量属性体系的重构

    公允价值本身不是一种计量属性而只是一个检验尺度,一种计量属性是否符合公允价值的含义,要看此计量属性提供的信息是否对决策有用(石本仁和赖红宁,2001)。公允价值分为 广义和狭义两部分,广义的公允价值涵盖了其他几种计量属性,是一种抽象概念,而狭义的公允价值是与其他计量属性并列的一种计量属性(黄学敏,2004;杨晓磊,2006;周春明,2009)。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公允价值应该是一种复合计量属性,葛家澍和刘峰(2003)指出,公允价值的目的在于确定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当前市场价格(脱手价),历史成本就是过去的市场价格,现行成本也是当前的市场价格(买入价),它们都符合公允价值概念,因此公允价值是一种复合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谢诗芬(2004)认为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有: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短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可变现净值和以公允价值为目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概括了各种会计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

    严格地说公允价值应当被视为“公允价格”,因为公允价值最理想的代表是市场价格(葛家澍、杜兴强,2003)。在市场经济中,通过无数交易被买卖双方普遍接受的公允价格,应是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市场价格是动态的。任何时候,从时态分,市场价格都可以分为过去、现在和将来(预期)三种。财务会计与财务报表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职能,就是将一个企业已发生的,过去已经交易的事项作为处理对象,即APB Statement No. 4所明确指出的“财务会计与财务报表主要是历史性的,即有关业已发生的事项信息”。因此,公允价值应当作为统合性的概念,而把当前应用到金融工具及其衍生产品上的计量属性更名为现行市价将更有利于公允价值概念的应用和推广。

    (一)公允价值概念作为统合性概念的优点

    1.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企业整体价值的统合性概念更符合该定义的本源。公允是一个支持会计职业发展的概念,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公允,则会计职业将会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最终将导致会计职业不复存在。作为会计核心任务的计量过程必须贯彻公允的立场,这样才能使得会计信息建立在公允的立场之上。在某一时刻的价值是一个均衡的概念,而我们只能通过各种计量技术手段去模拟和近似反映某种商品的价值。如果把公允价值作为一个统合性的概念,则意味着利用所有其他的计量属性来模拟和近似取得公允价值。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提供不同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相关和可靠的,则提供的信息就属于能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公允价值信息。这样规定的结果将更加符合公允价值的本源。

    2.可以解决运用的局部性和概念的全局性之间的矛盾。如前文所述,概念的全局性与运用的局部性的矛盾是公允价值发展不顺利的原因之一。但如果把公允价值概念作为统合性的概念,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矛盾。(1)解决会计错配问题。以公允价值统合所有计量属性,根据不同的要求提供以不同计量属性基础生成的会计报表,可以一体解决会计错配问题。比如对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来说,其只能反映已发生的交易事项信息;而现行市价则只能反映当前及未来的信息,它们之间如果混合计量则可能出现会计错配问题。在公允价值复合概念统合下,分开列报以不同计量属性生成的汇总数字,比如以现行狭义的公允价值(本文提倡变为公允价格)与历史成本双重列报,这样可以避免不同计量属性所计量的数据在累加后变成毫无意义的会计信息情形的出现。(2)解决公众误解情形。如果把公允概念单独赋予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其他计量属性的误解,认为除了狭义的公允价值以外,其他计量属性提供的信息都是不公允的。这与当前为了取得不同的信息需要采用不同计量属性的现实情况是不符的,对于会计职业的发展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如果以公允概念统合所有的计量属性,则可以表明所有计量属性在不同的情况下只要正确采用都是公允无偏的。比如在市场高度发达且流动性较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行市价获取当前及未来信息,而在市场不发达或者流动性消失的情况下,采用历史成本获取过去的信息等都是公允的,它们都是企业公允价值的近似。不同的具体计量属性可以从不同侧面全方位反映企业的相关信息,方便使用者的不同需要。

    3.可以使概念框架逻辑一致,解决计量属性的混乱问题。随着人们对计量属性重要性认识的不断增加,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曾提出过九种计量属性,它们分别是:过去的购买价格、过去的出手价格、修正的账面记录、当前的购买价格、当前的出手价格、当前的均衡价格、使用中的价值、将来的购买价格、将来的出手价格(见FASB与IASB联合概念框架计量阶段的讨论稿),而且这几种计量属性已出现了在财务报表中混合使用的实际情况,哪一种计量属性都有存在的理由,FASB和IASB在制订概念框架时也难以取舍。IASB与FASB在目前情况下虽然力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实务中主要对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有效,对于其他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及负债难以计量,因此这两大机构也没有指定主导的计量属性,这体现在IASB与FASB在联合概念框架的声明中。研究者为了得到估计可靠的公允价值,加大了对计量属性的研究。但作为概念框架来说,我们认为不应该出现计量属性混乱不堪的现象,而应该出现一个主导的计量属性。因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②是由一部章程、一套目标与基本原理组成的、互相关联的内在逻辑体系。这个体系能够指导前后一贯的会计准则,并指出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目标辨明会计的目的与意图,基本原理则指引应予以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的选择、各项事项的计量以及汇总并使之传递给利害关系集团的手段。由这类概念派生的其他概念,在制定、解释和应用会计与报告准则时又必须反复引用他们。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概念是最基本的(葛家澍,2000)。概念框架的目的是为了导致一个逻辑一致的概念体系,现在连自身的计量属性概念体系都混乱不堪,又如何能对外部进行指导,以使外部制定的概念和准则内部逻辑一致呢?如果以公允价值作为复合概念来统合全部的计量属性,则可以贯彻和实现概念框架的意图和本源。

    4.可以为公允价值的研究与推行争取时间。按照Irji(1975)的观点,会计计量应该属于会计的核心,缺少会计计量属性的概念框架必然是有缺陷的概念框架。如果能够将公允价值定义成统合的概念并作为诸多计量属性的集合,则弥补了概念框架的不足,也为新出现的业务选择计量属性时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由于最初的会计信息披露只有几种报表,因 此长期以来会计信息披露的途径都被称为财务报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复杂化,信息瞬息万变,仅仅依靠几张报表远远不能反映企业所需要的信息,也满足不了决策者的决策信息需要,于是产生了表内报告与表外披露联合进行,对外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称谓也从财务报表变成了财务报告,从而也使概念框架在会计信息表达的定义方面更加准确。那么对于当前的计量属性的多样性,同样可以从其本质方面去定义。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种信息要想对决策有用,必须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但是会计数据的产生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估计,如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资产折旧的分摊等等。要想使估计和判断能如实反映经济事实,离不开会计人员的立场,即站在公正、公允的立场处理经济业务。因此会计人员的立场对于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的影响至关重要。建立一个能够给人以公允反映态度的信心也至关重要,这就是公允价值在颁行之初虽然研究结果与经济决策关联性不大,但却能够给投资者提振市场信心的原因。因此在概念框架中可以从广义方面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即能够提供给决策者决策相关的公允信息的计量属性。同时作为统合的计量属性,只要能找到公允计量企业价值的计量属性,都属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范畴,这就为公允价值的研究和推行争取了充分的时间。因为作为统合性的计量属性,包含了各种计量属性,为公允价值的广适性打下了基础。

    (二)计量属性体系的重构

    公允价值作为独立计量属性存在不足,而作为统合性的概念却有诸多优点。因此,需要对作为统合性概念的公允价值和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进行重构。

    1.以公允作为目标。公允是会计职业存在发展的必然,作为贯穿会计实务全局的会计计量属性在应用过程中离不开公允概念的支撑。当然,公允是一种个人判断,不是估价规则,使用公允价值一词是一种有趣的策略;这个聪明的标签使得反对者在辩论起始便处于劣势(Sunder,2008)。以公允作为计量体系的目标对于计量体系的稳定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它既可以起到保护会计人员的作用,也可以作为反击的工具。所以在重构的会计计量体系中以公允作为目标可以保持计量体系的稳定。

    2.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lwxz8.com 北京写作论文础寻找企业的价值。市场是商品实现自身价值的场所。在市场经济中,商品都以公平交易中形成的价格为基础进行交换的。而交易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价值正是在买卖双方力量达成均衡时的发现。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企业的价值是他们进行决策的基础之一。同时市场交易价格应该作为计量属性体系首选的参照基础,因为市场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可观察性,可以满足会计上的可稽核性、可验证性的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如实反映或可靠性的要求。但如果没有直接的市场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参照,则利用的各种估值模型也要尽量以市场获取的参数作为首选,因为市场才是价值实现的真正场所。

    3.以脱手/购入价作为外在表现形式。按照FASB157号第16段的陈述:所谓购入价格(entry price)是指在资产或负债交易中购买一项资产或承担一项负债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代表了购买资产所支付的价格或者承担负债而收到的价格;所谓脱手价格(exit price)是指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代表销售资产将会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就概念而言,购入价格和脱手价格是不同的。主体未必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价格出售该资产。同样地,主体未必按承担负债时收到的价格来转移负债。但在相同市场上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在相同时点脱手价格应该等于购入价格。脱手和购入价格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反映企业的不同信息,“购入价”反映企业的投入成本,“脱手价”反映企业的产出价值,价值和成本对比可以计算企业盈利。

    购入价代表的是企业的投入,表明企业在生产组织方面的效率。这部分是结合市场从主体角度对企业的考量。如果一个企业生产相同的商品,但投入较少,这个企业必然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位置,也必然是投资者投资的首选。相反,则企业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最终必遭市场的淘汰。购入价还是衡量企业价值的基础,因为成本是企业价值的有效组成部分。购入价与时点结合可以衍生出过去的购入价、当前的购入价、未来的购入价。这三种购入价格可以反映企业不同的信息。过去的购入价即历史成本可以反映企业过去的投入信息,通过横向对比,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实力和经营效率,通过纵向对比,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实力和经营效率的变化情况,并可以分析这种变化的原因;当前的购入价可以反映企业当前的经营实力、经营效率和财务弹性,同时当前的购入价为实物资本保持提供了相关信息;至于未来的购入价则可以衡量企业的未来投入情况,可以间接反映企业对未来风险的把握情况。一个善于经营的企业通常可以锁定未来的投入,使得企业的风险被确定在较低的范围之内。而相反,一个不善于经营的企业对于未来投入的把握能力较差。

    脱手价代表的是企业的产出价值,表明企业当前所占有的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风险情况。公允价值所定义的脱手价值仅是指单项资产、负债或资产组的脱手价格。如果能够把企业整体脱手,脱手价格代表的就是企业的整体价值,所以脱手价只能是企业整体估值的基础。从资产角度来说,脱手价表明企业拥有的资产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企业的市场风险;从负债角度来说,脱手价格代表企业承担的义务情况。同样脱手价格与时间结合可以衍生出过去的脱手价格、当前的脱手价格和未来的脱手价格。通过对比当前与过去的脱手价格可以反映企业的价值变化情况,这种变化结果在某种情况下(比如市场完美)可以作为企业综合收益的计算的直接依据。如果知道未来的脱手价格,则可以确定未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持有或买入的衍生金融工具必须以买入价记账,在后续期间或摊销或与脱手价进行对比可以得出持有收益或者已实现的收益。

    对于企业来说,作为价值的产生单位,投入和产出是企业的价值创造的起点和终点。有了这两方面的信息,再与时间结合,就可以把握企业的过去、现在、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未来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的分布以及财务弹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现行市价等无不是购入价与脱手价 在不同时点的称谓。即使估值模型的使用也离不开购入价与脱手价等相关参数的输入。因此我们从中也不难理解IASB和FASB的联合概念框架中,为什么抛开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现行市价等形式,而直接采用购入价与脱手价与不同时间结合衍生出不同的计量属性了。

    4.计量属性体系的重构。综合上面的论述,并参考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图解,同时根据IASB和FASB的联合概念框架计量阶段的初步设想与会计计量属性形成的相关观点,本文试图按图1构建统合的计量属性体系:

    

    图1 统合的计量属性体系重构

    该体系以公允为目标,各种计量属性为形式,但计量属性以市场价格(价值的表现形式)为基础。所以会计计量的合理体系是以公允价值统合的计量属性体系。公允价值不应是计量的具体属性,过去与当前的市场价格才是可信的计量属性。如果将来预测科学有了长足的发展,未来的价格有80%以上的概率能够证实,未来价格也将成为公允价值计量体系中的新成员。此外,狭义的公允价值即当前的市场脱手价(或买入价)也可以成为独立的计量属性。因为它毕竟对金融工具计量最相关,对衍生工具的计量唯一相关。但它应当是金融工具活跃市场中公开公正有序的报价,使公允价值真正产生于市场,并由市场参与者共同裁决,而不带主观的利益偏向。如果此种工具确实没有市场公开报价,也要进行估计。然而估计的假设与方法、技术及其数据来源必须充分披露且整个估计过程与结果应由社会上独立的、公正的、有定价经验的估价与定价机构全程参与,以确保其得出的结果可靠和客观。在统合计量属性体系之下,通过多种计量属性的并列使用,可以从不同侧面提供与企业相关的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根据企业的相关信息做出相关的评估与判断。而不是由公允价值直接实时、动态地去反映企业的各种信息,从而导致狭义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出现的各种问题。

    注释: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14篇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虽然被逐渐提高,但是在其发展中也面临着几个重要的现实问题:第一,旅游需求的变化。在大众旅游时代,人们的旅游需求更多的停留在“表面经历”的阶段,追求的是“到此一游”的效果。随着旅游者阅历逐渐的丰富,旅游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到旅游景点观光的游客,而是已经进一步泛化涵盖了旅游者、休闲度假者、商务旅行者等各类消费群体。旅游活动也不再局限于观光游览,而是进一步泛化涵盖了景点游览、城市旅行、文化体验、度假休闲等多元复合的各类消费形态。深度体验的旅游需求需要旅游目的地不仅仅只是展示自然人文景观,更加需要挖掘出旅游目的地的丰富文化底蕴,实现从提供单一观光产品到复合型休闲产品的转变。旅游需求的变化不仅仅体现在旅游诉求的改变上,同时也体现了旅游方式的改变。随着各项基础设施及旅游接待设施的逐步完善,信息、金融、通讯服务更加便利,自助旅行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热衷,传统的以旅行社制定线路的团体旅游显然已经处于被动的地位。第二,旅游资源观的限制。“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资源禀赋型产业发展模式成为了旅游业发展的瓶颈。传统的旅游资源二元结构论将旅游资源分为自然和人文两种类型,催生了一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名城。直到现在,这种二元结构资源论仍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政府官员、开发商的思维,山水风光和历史名胜仍是开发商投资开发的首选。2003年颁布实施的《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主要是针对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进行分析。该标准是旅游资源开发和规划中对资源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开发者对旅游资源的认识。第三、旅游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偏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预订、网上交易、微博及微信等新型营销模式正改变着旅游者的旅游方式、消费模式和获取旅游资源信息的途径。旅游企业应根据旅游者需求的变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变原来的企业经营策略、管理方式及营销模式,实现与客源市场的无缝对接。

1.2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2.1研究思路

第一,针对目前旅游产业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的现状分析,提出了从产业融合视角出发的解决途径。基于旅游产业融合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旅游产业融合模式的研究主题。

第二,理论基础及文献述评。首先对产业链理论、产业关联理论和产业集群理论的内涵、发展及与产业融合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为旅游产业融合模式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文献述评上主要对产业融合理论本质进行剖析,同时对旅游产业与农业、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融合的模式和研究方法进行综述,基于理论研究的缺陷,提出了旅游产业融合模式研究的必要性。

第三,构建旅游产业融合的概念模型和基于概念模型的旅游产业融合模式。基于对旅游产业融合概念的梳理和辨析,从产业融合的本质原因出发构建旅游产业融合概念模型,基于概念模型提出了三种旅游产业融合模式,并对不同融合模式的融合机理进行分别阐述。基于概念模型的旅游产业融合模式研究是旅游产业融合概念内涵的重要全释方式,能够体现旅游产业融合的本质特征。但是基于概念模型的旅游产业融合模式来源于概念模型,因此需要应用到实践中进行检验。

第四,旅游产业融合模式检验。为了进一步证明旅游产业融合模式的科学性,本文选取相关案例对旅游产业融合的三种融合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从而更好的指导旅游产业融合的实践发展。

以旅游产业与农业的融合为例,对旅游产业主动融合模式进行实证研究。基于产业关联和产业融合的理论关系,对旅游产业与农业间的投入率和融合度进行测量,从而辨识旅游产业对农业的主动融合模式。基于融合模式的确定对旅游产业改变农业产业链的过程和内涵进行阐释,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不同融合阶段下的新业态进行分别解析。

第二章理论基础与研究述评

2.1理论基础

2.1.1产业链理论

产业链整合是产业链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产业融合正是产业链优化整合的重要途径。产业链整合体现为产品整合、价值整合和知识整合三个层面。产业融合中新产品的产生体现了产业间不同要素整合成新产品的过程,产业融合中产业链的改变主要体现了主动融合产业通过核心价值要素的应用和推广对被融合产业产业链中各个组成部分价值整合和知识整合的过程。本文主要基于产业链理论对旅游产业不同融合模式下主动融合产业对被融合产业产业链的改变过程进行分析。

2.1.2产业关联理论

产业关联理论是基于产业间投入产出的量化考察国民经济各部分间的技术经济联系,从而实现了产业技术经济关联质的分析和量的分析的结合。

魁奈的经济表、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和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是产业关联理论形成的基础。列昂惕夫是产业关联理论的最杰出贡献者,于1936年发表文章《美国经济体系中投入产出的数量关系》,构建了投入产出的分析模型,标志着产业关联理论的初步形成。1941年列昂惧夫的着作《美国的经济结构1919-1929》的出版标志着对产业关联研究已经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随着运筹学和计量经济学的发展,产业关联理论在二战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逐渐提出了动态的投入产出模型、引入了最优化思想的投入产出分析及扩展了地区间的投入产出分析。

王琪延,徐玲提出产业关联是产业融合的基础,具有一定关联性的产业才能寻求进一步的融合发展。产业关联虽然不是产业融合的充分条件,但是产业融合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体现了产业间的关联关系。本文对旅游产业与农业的实证研究中主要是基于产业关联和产业融合的关系提出研究假设,同时基于投入产出分析对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间的融合度进行测算。

2.2研究述评

2.2.1产业融合理论国内外研究综述

20世纪70年代,随着发达国家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扩散,部分信息技术产业间的边界逐渐模糊或消失,并产生了新的产业形态。这种现象早期发生在以媒体、电信和信息服务为代表的产业之间,后来扩散到其他服务业,并逐渐开始向农业和工业渗透发展。产业融合作为一种革命性的产业创新,使原来基于产业分工的产业

经济理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受到了政府及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国外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已经幵始对数字融合及技术融合的现象进行研究探讨,到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逐渐发展到对产业融合的深入研究。21世纪后我国学术界开始针对产业融合进行研究,并迅速扩展到对不同产业的融合现象进行分析,目前产业融合已经成为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热点问题。纵观国内外己有的研究成果,产 业融合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融合概念、模式、原因、过程及影响效应等方面。产业融合理论是本文的重要理论基础,旅游产业融合概念模型构建及融合模式的提出主要基于对产业融合理论本质内涵的分析。由于产业融合理论目前尚不成熟,并不能作为理论基础进行简单介绍,因此本文对涉及到产业融合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述评,对产业融合的本质特征进行归纳和总结,从而为旅游产业融合概念模型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 产业融合作为国内外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己经被讨论了三十多年,但是产业融合的概念表述及内涵界定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出发对产业融合的概念界定了不同的内涵,甚至有学者将技术融合、三网融合和数字融合等同于产业融合。具体来讲,基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可以将产业融合的概念归纳为以下几类:

第三章旅游产业融合概念模型及模式构建.........30

3.1旅游产业融合概念总结及问题辨析.......30

3.1.1旅游产业融合概念总结........30

第四章旅游产业主动融合模式研究——旅游业与农业融合...........50

4.1旅游产业对农业主动融合的实证研究........50

第五章旅游产业互动融合模式研究——旅游业与文化产业融合......67

第七章三种模式下的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建议

基于概念模型的旅游产业融合模式应用到具体融合现象的分析证明了旅游产业融合模式理论的科学性。虽然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针对具体的融合产业,但是研究结论也反映了三种旅游产业融合模式的一般特征,这些特征能够更好的指导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旅游产业融合在微观上改变了融合产业的市场结构和产业链构成,为旅游产业带来了一定的创新发展,宏观上改变了融合产业的产业结构,提升了地区或国家的竞争力。在旅游产业融合这一新型的产业创新方式之下,我国应该如何制定相关的政策,从而促进旅游产业良性、快速的发展成为旅游产业发展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目前,政府在旅游产业融合相关政策的制定上,宏观发展上主要是大力提倡旅游产业与一、二和三产业的融合,而不同地区对旅游产业融合的确切产业对象选择上,一方面主张旅游产业与所有产业进行融合,另一方面主要是依据国内的相关成功经验,促进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动漫产业和农业进行融合。这种旅游产业融合的政策导向并没有体现旅游产业融合的特征,没有针对旅游产业与不同产业进行融合的不同特征及旅游产业在不同地区发展的不同现状提出相应的融合发展政策指导。因此,本文基于旅游产业不同融合模式特征提出了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第八章结论与展望

本文主要利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旅游产业融合模式进行研究。本研究的核心内容集中在3-7章,第三章主要是基于定性研究方法构建了旅游产业融合概念模型并提出了三种旅游产业融合模式,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研究内容主要基于实证分析方法将旅游产业的主动、互动和被动融合模式理论应用到实践中的融合现象进行检验,第七章是基于对不同融合模式特征的总结提出了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相关建议。主动融合模式研究中,主要基于产业关联与产业融合理论提出研究假设并检验了旅游产业对农业的主动融合模式,分析了主动融合过程中旅游产业对农业产业链的改变过程和改变结果;互动融合模式研究中,主要基于产业间锅合与融合的关系提出研究假设并对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的互动融合模式进行验证,同时对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产业间及产业内行业间的融合度进行了测算;被动融合模式研究中,主要是基于产业集聚度与融合度的理论关系提出研究假设并验证了信息产业对旅游产业的带动融合作用。本文的前章的研究内容己经解决了本文的研究问题,本章主要是对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对研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对未来的研究进行展望。

8.1研究结论

本研究主要是对旅游产业融合概念理论问题及旅游产业在不同融合模式下与其他产业的融合的过程和状态问题进行研究。根据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总结主要结论如下:

融合通信的概念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隐私权;金融改革

一、金融隐私权概述

(一)对金融隐私权的界定

我国早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各种具体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权利,随后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又产生了隐私的概念,并由法律确认为一种权利[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将隐私权纳入了具体人格权保护的范畴中,是立法的一个亮点,但是法律始终没有对隐私权给予准确的界定。但根据一般的法学理论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金融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它主要是指金融信息的持有者对其所掌握金融信息的控制权,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它与一般意义上隐私权的区别在于金融隐私权的客体是金融信息,其中包括信用信息、财产信息和投资信息等。金融隐私权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当金融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时,就应对个人所拥有的金融信息进行保护,免受他人的侵害。

(二)金融隐私权的主体

根据学界对隐私权的通常理解,认为隐私权仅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具体人格权,法人等其他组织是不享有隐私权的。金融隐私权由隐私权发展而来,作为隐私权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应当也只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尽管其具有突出的财产权属性,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但仍不能突破隐私权的主体范畴。因此,虽然广义上的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其他组织,但作为隐私权的延伸,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客体应当被限定为自然人,对于法人等其他组织与交易或信用相关的金融信息,如果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泄露,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寻求保护,而不能凭借金融隐私权寻求保护。

(三)金融隐私权的客体

梁慧星教授认为,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具体来讲,包括合法的隐私、法不调整的隐私、一般违规的隐私和轻微违法的隐私[2]。金融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没有这么大,仅指客户个人的金融信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的规定,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以及在于个人简历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和交易过程的必要性,金融机构可以合法地掌握这些公民个人金融信息,而一旦这些信息由金融机构泄露,被不法分子掌握,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将可能受到重大损失,这其中既包括人格利益,更与财产性利益息息相关。

(四)金融隐私权的权能

学界通常认为隐私权的权能包括:(1)隐瞒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可以对自己掌握的隐私加以隐瞒,不对外人告知。(2)利用权能,是指权利主体拥有利用、使用自己隐私的权利。(3)救济权能,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隐私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权利。(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拥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隐私的权利[3]。金融隐私权与传统的隐私权有很多不同,有突出的财产权属性,其作为隐私权的下位概念,除了具备以上权能之外,还应当有一项权能被特别保护——知情权能。知情权是普通商品的消费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虽然我国立法并没有贯彻金融消费者的理念,但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实践中已引起人们的重视。作为金融消费者,其知情权可以作为隐私权的一项权能得到保护,即金融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的哪些个人信息被金融机构知悉,金融机构将会怎样处理这些个人信息,如在业务中如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平时如何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无关人员获取等。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的优势地位,在与客户的交易过程中常常签订很多格式条款,造成客户对交易相关信息并不完全了解。此时,处于劣势的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能显得尤为重要。

二、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个人私生活自由和人格尊严是理论起点和终极目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作为一个个体应当享有哪些不涉的权利,生活中的哪些行为应当是自由和被尊重的。隐私权这个概念正是在人们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背景下被提出的。隐私权在法律层面上被固定下来是有重大意义的,它不仅仅是一项普通的权利,更体现了法律对人格的尊重。每个人作为个体的特殊性就在于,人人都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自由的生活,有权利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犯,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这种权利。

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除了由法律确定之外,始终带有很强的道德属性,每个人都知道窥探他人秘密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隐私权在很多领域衍生出了其他权利,金融隐私权就是其中之一。窥探他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依然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个人在金融生活中的自由依然应当得到尊重,个人保护自己金融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的权利依然应当得到保障。因此,自由和尊严是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理论起点,也始终是其追求的终极目标。

(二)财产权是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对其保护更多的是强调精神上的利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尽管隐私权中的财产性利益逐渐增多,但侵犯公民隐私权,主要仍是给他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然而金融隐私权具有强烈的财产权属性,当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被侵犯,不仅会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还会带来财产方面的损失。

财产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对金融隐私权进行保护正是体现了这一权利。经济交往活动的形式日益复杂,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也在不断进步。保护公民财产权不仅包括对实物财产的保护,公民个人金融信息与公民财产息息相关,金融隐私权被侵犯正是因为不法分子也看到了其背后隐含的巨大经济利益。因此,保护金融隐私权应属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一部分。

三、对我国构建金融隐私权制度的设想

(一)在立法中应明确金融隐私权的地位

与国外不同,我国一直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传统,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虽然法律仍然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作出界定,但这是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一个进步。具体到隐私权延伸的权利,我国也没有金融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实践中金融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屡屡发生,立法中却没有相关规定,给法官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不便。所以,保护金融隐私权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在法律中给与其一个正式的定义。

我国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只是将其规定为一项人格权,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上位概念都没有在立法中得到确认,直接在法律中将金融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权利并不现实。因此,首先应在宪法层面对“隐私权”进行原则上的定位,其次在民法等基本法律层面对“隐私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将隐私权视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确立。在宪法和法律层面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是明确金融隐私权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依据[4]。

(二)选择适合我国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对金融隐私权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主要基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行业的特点,分别制定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保护措施,其优点在于保护措施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缺点是容易造成不同监管部门之间职责的重叠和空白,尤其是对金融衍生品等创新型金融产品出现监管困难。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统合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不按照行业属性进行区分,对广义上的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进行统合性的监管和保护,其优点是顺应金融混业经营和创新性金融产品发展的现状,是全球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但是其发展和成熟的前提是金融统合监管模式。无论是美国的分业保护模式还是欧盟的统合监管模式,都充分地体现了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重视,对我国家加强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不同保护方式的选取跟一国或地区的金融发展传统和法律文化传承有着直接的关系,迎合全球金融发展趋势和我国本土现实,尽快制定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才是当务之急。

结合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和法律完善程度,采纳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统合保护方式的时机不够成熟,比较现实的是采用分业保护方式。首先,整合在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条例中关于金融隐私权的内容;其次,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中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分别制定金融隐私权保护内容;再次,各金融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机构的自律规章,充分保护客户的金融隐私权。待时机成熟,可以逐步实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统合保护方式,制定《金融隐私权保护法》,明确金融隐私权和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规范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在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专门机构,完善侵害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三)完善相关救济措施

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一旦遭到侵犯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明确金融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救济措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依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比较忽视民事责任的完善。只有尽快明确金融隐私权民事法律责任,才能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利益,激励金融消费者维权的动力和热情。第一,丰富金融消费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除了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一般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外,结合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质,可以引入加重责任、惩罚性赔偿等新兴责任承担方式。第二,在面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时候,明确赋予金融消费者选择救济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不当使用行为可以理解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可理解为对金融隐私权利益的侵犯,须承担侵权责任。对此行为做何解释,即采取何种民事责任进行救济,应赋予金融消费者进行选择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2]梁慧星.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J].人民司法,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