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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篇

1994年12月,中国经济史学会古代史分会、中国商业史学会等曾组织关于“传统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讨论,配合这次讨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刊登关于该问题研讨的长篇综述。在这以后,关于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问题又有不少新的论著出现。现在,我们围绕本次会议讨论的主题,对有关的理论观点进行一些评述。评述以近年出现的新论著、新论点为主,但考虑到问题的延续性和系统性,有时也不能不涉及以前的一些论著和观点。

一、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线索和基本模式

这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货币经济(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二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此外,海外一些学者主张中国自战国秦汉以来即形成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以后的发展是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进行的,由于这种观点国内的信奉者不多,也没有人展开过系统的论述,故在此不作评述。

(一)“货币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

赵俪生曾经提出,中国经济史上经历了从上古共同体自然经济到秦汉期古典经济,再到近古期地主经济的三次转折,很有代表性。大抵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对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都估计较高,把它作为我国从不发达奴隶制向发达奴隶制转变之契机,而把魏晋封建制的形成与中古自然经济相联系。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把关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理解方式区分为四种学说:第一学说是全汉昇为代表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论。全氏把汉代看成是货币经济时代,汉末到中唐的中古时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从安史之乱前后,以钱币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开始了。何兹全就南朝情况修正全氏的观点,反对将南朝看成是自然经济时代。主张北中国是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南方则货币经济一直在发展。这是第二学说。武仙卿认为布帛也是货币,不同意说魏晋南北朝倒退到自然经济,认为秦汉以后货币经济一直发展着。彭信威的观点相似。这是第三学说。第四学说如叶茂对关于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理论观点的综述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他又指出,全氏观点虽然在当今中国是少数派,但在日本却是主流的观点,代表人物是牧野巽和宫崎市定。全氏关于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的概念来自德国历史学派学者希尔布兰特(B·Hildebrand)。全氏虽然批判了希尔布兰特把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的依次演进绝对化,而采取了皮烈(HPirenne)等人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他用语的概念仍然是基本上依据希尔布兰特的。希尔布兰特的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的概念是严格依据交换手段是实物还是金属货币这一点区分的,将以金属货币之外实物为媒介的交换划入自然经济的范畴。他没有设想不存在交换(分配)的经济,他的自然经济不包括“自给自足”的含义,这和马克思的概念是不同的。马克思划分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并非依据货币形态或交换手段,而是更重视生产目的;自然经济是指为获得使用价值的简单商品经济,或没有交换的经济。

宫泽的说法是有根据的,不过,我国有些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虽然沿用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已经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了修正。例如赵德馨把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划分为:原始社会自然经济“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中古自然经济。他指出,“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时期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及本质,严格来说仍然是自然经济,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古代自然经济”。

田昌五反对说中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认为这是按照“长期停滞论”制定出来的模式。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是呈循环式起伏状态发展的,相应的自然经济也是这样:战国至西汉是商品经济的第一个高峰期,东汉由盛转衰,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是自然经济时代;唐宋是商品经济的第二个高峰期,辽夏金控制的北中国由盛而衰,黄河流域和大西北尤甚,城市偏枯,农村则几乎全部回到自然经济状态;元明清三代,商品经济又呈全面回升之势。

(二)“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

正如宫泽知之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占优势,而逐渐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观点,基本上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的,是从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是怎样成长起来的问题意识出发的。但中国商业在文明的较早阶段(至迟在战国时代)开始发达,特别是宋代以后更取得显著的发展,把西洋中世封建领主制下自给自足庄园经济为核心形成的理论照样应用到中国、尤其是宋—清间的经济上,会遇到不少困难。因此,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经济史学界曾经对什么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展开热烈的讨论,试图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性质重新予以解释。近年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的有林甘泉。他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评论,他认为从中外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所谓“自给自足”;它并不排除与市场的一定联系,并以它作为自己的补充。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关于这一讨论可参阅本文附录的介绍。

主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的学者较多。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发展经历了战国秦汉、唐宋、明清三个高潮。例如李埏认为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长期并存、相互制约、此消彼长,总趋势是自然经济逐渐消退,商品经济逐渐扩展。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在战国秦汉获得空前发展的商品经济,虽在汉武帝后受抑,但唐宋苏醒后发展超过秦汉,如秦汉主要商品为盐铁酒酤,主要市场在中原与国外市场联系唯赖西北,唐宋增加了茶叶、陶瓷,丝绸质和量也有较大提高,远销国外,对外贸易陆路以外又增加了海路等。龙登高的《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也属于波浪式发展论,它依时序叙述了中国传统市场在先秦秦汉时代的滥觞与初兴,魏晋南北朝时期曲折发展,五代两宋金元再度兴起,明清时代成熟的过程。

如果说前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是几次“转折”性质的判别,那么后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及该时期经济的性质。多数学者主张明清商品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整体上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经济已经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例如我们介绍过的李文治和薛虹的观点。近年徐晓望又提出,中国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阶段之间有一个“小商品经济”的阶段。它以小商品生产及相应的分配、交换、消费为特征。小商品专业生产者的出现以人身的相对自由为条件。宋代小商品生产已有一定发展,但全国性的小商品经济的繁荣,是明中叶以后才出现的。大面积经济发达地区的缺粮现象,标志着小商品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区域的形成。宫泽也认为,以农村市场展开为视点来看商品流通,唐宋变革期和明末清初值得注意。前者虽然农村市场在发展,也出现了商品性生产,但整体上自给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后者在先进地区已出现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标的经营,开始逐渐形成近代的小商品经济,即商品经济从没有价值规律的阶段向基本遵循价值规律的阶段变化。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日本学者的的观点。

以上诸说主要是从小农经济从自给经济的小商品经济演进过程来立论的。近年又有不少学者从传统市场或市场经济的视角来考察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请看下一专题的介绍。

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萌芽

(一)什么是市场经济?中国历史上市场经济何时出现?

自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以后,不少学者一直在思考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市场经济?如果存在过,它又是何时出现的?这又是与对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理解有关的。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两类不同认识:一些学者一些市场经济是与近代化相联系的,在封建时代,市场经济只能萌芽于它的晚期;另一些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不一定与近代化或资本主义相联系,在封建时代也可以有特定的市场经济。

第一种观点以吴承明为代表,他多次阐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市场经济的萌芽及有关理论问题。他指出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实即经济现代化或近代化的过程,它不仅是市场量的空前扩大,市场交易的内涵和市场机制的原理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这一切,又都是以政治、法律、经济体制和制度的相应变革为前提的。他主张把过渡到市场经济作为经济现代化的标志。我国历史上商品交换比较发达,但这还不是市场经济。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也是从十六世纪即明嘉靖、万历间开始的。大商帮、工场手工业、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潮”的出现,是其标志。但力量不足,更重要的是没有引起希克斯所说的“政治渗透”,在产权、商法、税制上毫无变化,仍然是完整的封建专制国家。这种情况,清代基本上继续。进入二十世纪,我国巳有了现代化产业,口岸城市勃兴,並与国际市场接轨。但以抗日战争前而论,我国尚未转变为市场经济:(1)占国民经济最大比重的农业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体制,商品率很低,新兴产业集中于纺织和食品业,尚未形成部门体系。这种二元经济的结构刚性及由此产生的低供需弹性,从根本上限制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现代化市场被定义为“一个价格”,如两地价格差等于运费,则属一个市场。三十年代的中国远未达到这个水平。(3)市场现代化是由人格交易向非人格交易的转变,这需要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以明确产权,中立化规则,规范行为和执行罚则。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在当时尚不存在。我国真正有意识的向市场经济转变,还是在邓小平时代。

许檀最近也谈到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逐渐减弱,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她认为,清代中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一个涵盖广阔、运作自如的城、乡市场网络体系,这一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代化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

与这种把市场经济的萌芽或转化同现代化(或近代化)联系起来的观点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封建社会中已经存在市场经济。例如尹进认为,中国从宋代开始有了具有封建个性的市场经济,明代进而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个性的市场经济。郭庠林也提出“封建市场经济”的概念。郑学檬根据罗布代尔的观点,主张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市场经济的主要功能或最重要的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生产、配置资源,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分工比较发达,交换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齿轮,货币和金融体制已经建立并与生产交换融为一体,人们的经济生活离不开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制约。而资本主义是指以资本积累、增殖、流动、垄断为最高利益的政治经济体制。他认为中国市场经济萌芽于16世纪以前,比如宋代,局部地区已可称为市场经济萌芽,理由是分工在某些行业已经较细,交换具有社会性,但从另一方面看,宋代整个社会仍然处在自然经济的大环境中;明中叶,即16世纪开始,市场经济以方兴未艾的态势出现在江南和沿江沿海各地区。他进而把中国市场史分为两大时期,第一时期是传统市场,其中又可以唐中叶为分界,区分为前后期。第二时期是市场经济,其中又可以区分为萌芽阶段(12—13,16—18世纪)、初级阶段(1840—1949)、停滞与发展阶段(1949—1978,1978—1998)。在萌芽阶段,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封建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并存,封建经济占主导地位。

姜守鹏也有类似的意见,在他看来,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不能笼统地称封建经济为市场经济。但简单商品经济也会产生市场经济,所以封建社会存在着市场经济。具体说,市场经济是随着商品生产的产生而出现,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完善的。

(二)关于市场体系和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

较早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是许多学者的共识;但这种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究竟何时形成,有何特点,学界俨然存在许多不同观点。在这里仅介绍两位学者的观点。

唐文基指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四个特征,即非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市场的垄断多于竞争、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障碍、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关于中国何时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学术界历来有不同意见,或认为这种市场战国秦汉已经出现;或认为中国直至鸦片战争以前仍停留在地方区域市场的格局。唐氏的意见和这些观点都不同,他认为中国古代全国大市场秦汉时期已经形成,但它只是地方区域市场在空间的扩展和延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割据性,他称之为“非统一的全国市场”。因为第一,流通网络虽已形成,但由于交通因素、行政因素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这个网络并不完全暢通;第二,还缺乏统一的市场价值,没有价格形成机制;第三,中国自秦以来虽然实行了统一的货币,但币制仍然混乱并常常发生钱荒。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培育健全的统一市场。

姜守鹏认为,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统一体,从范围看,它形成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在内的完整的市场网络;从市场种类来看,它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还包括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其中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按这样的标准,明清时期,至迟鸦片战争前,中国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因为这时不但存在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的市场网络,而且存在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不过这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与近代市场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三、关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

在近年来学者们对中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的探索中,经济结构,尤其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消费与市场的关系,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是备受人们关注的两个重要视角。当然,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

(一)从经济结构方面进行的探索

许多学者把小农经济看作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基础,着力探讨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方行在这方面工作作得较多,他所提出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是农业与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的观点,已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近年来学者对该问题继续有所论述。

李根蟠利用《管子》的材料探讨了封建地主制经济形成时期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指出以春秋战国之际地主制经济形成为分界,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小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独立地出现在当时的市场上,二是流通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三是农村集市出现,四是商人高利贷者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在这基础上商品经济和各级市场获得较大发展,但小农经济的主体部分仍是自给性生产,其所包含的部分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我国传统市场,由此形成一系列有别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的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虽对社会生产起一定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

刘小京从分析“自然经济”概念的由来和内涵入手,根据中国历史实际,试图对中国农户的生产模式进行概括,从而提出“自给性农业”的概念。这种“自给性农业”是由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约束而形成的,其特点是小而全、自给性、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精打细算;它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典型自然经济的基础,在另一种条件下又可能向商品生产转化;与自给性农业相联系的是普遍的兼业化和普遍化了的商品经济意识。

张忠民提出“小生产,大流通”是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所谓“小生产,大流通”,是指在生产领域中基本上是个体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在流通领域中由于商人资本的运动却存在以地方市场、区域市场以及全国大市场共存的格局。这是由当时社会再生产条件补偿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这些个体家庭天然地具有从市场取得再生产条件补偿的机能和需求,这正是大流通得以形成的最重要的深层原因。但小农的地方狭隘性和封闭性决定他们难以与较大的市场直接交往,唯一能使小生产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的,只有商人和商人资本的运动。因此,前近代中国社会小生产者的再生产条件的补偿,从逻辑和历史一致的过程看,就表现为一个在商人资本的作用下补偿空间渐次扩张的过程。

长期以来,龙登高比较注意小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在早期的研究中,他把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看作一个发展过程,认为小农与市场的联系逐步密切,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近年,他引入边际效用原理分析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的特征,尤其是那些与市场相关联的特征。指出价值规律在家庭经济的运行中的作用不突显,而效用原则既与其使用价值的生产消费目的、手段相一致,也与匮乏经济状态下市场手段有限有关。一般农户的商品生产,不仅是小规模的,而且是以副业形式出现的非专业化生产,很少是以利润为动机。他还比较了个体小家庭与地主大户市场角色的差异,以宋代为例,指出大多数地主地租粮自食比例少,相当部分通过市场出售,并且往往直接运往市场。他们出粜是为了逐利,而不是为了谋生。

赵德馨把生产结构的变化作为引起商品货币关系兴衰的决定性因素。他主要研究了公元一世纪前后生产结构与市场关系的变化。他认为西汉农业生产力存在“耒耕—小农”和“犂耕—大农”这样两个层次和相应的两种生产规模;后者因需要三个以上的劳动力,大多数使用奴隶。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往往是被动的、很少的,本质是一种自给自足为主的封闭型经济。奴隶制生产单位与市场的联系是主动的,是其生产运行的内在要求,且劳动生产率较高,可以为市场提供大量商品。奴隶制生产的发展必然带来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没有相应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奴隶制生产便不能运行。这是西汉时期商品货币关系发达的原因所在。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畜牧业和冶铁业的发展,牛马及铁犂价格下降,牛耕也趋向小型化,这就使得小农有可能使用它们。当农民也使用牛耕的时候,奴隶制生产的优势和竞争力就下降了。与之相适应的是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租佃制逐步取代奴隶制,接踵而来的是生产单位小型化与大型商品生产单位减少,生产单位自給色彩的加重。

姜守鵬认为中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主要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是土地两种运行方式(买卖和封赐)的同时存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密切结合的小农经济实物租赋与货币租赋并存的分配结构。魏金玉也指出土地买卖在中国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发展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鸦片战争前土地交易额不低于粮食交易额。封建生产方式及各阶级的关系也是通过土地交易进行新陈代谢的。因而其重要性是一般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不能相比的。

(二)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些学者重视非经济因素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如郭正忠强调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所产生的专卖经济与与自由通商的市场经济的对立。中国的专卖体制的前提是专制政体的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的不充分,它以适应民间商品经济的政策调整为始,以遏制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终。在中国历史上,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绝对的。他指出:人们都用宋代商税的数量论证当时商业的发达,但宋代商税的收入鲜有高过专卖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商税收入难与专卖收入同日而语。由专卖、市易、和籴、和买以及货币田赋所调运的交换与流通热潮,曾经不止一次地创造过奇迹,可惜这种交换是权力支配下的交换;这种流通,是以官方意志为转移的流通,以这种交换和流通为基础的“市场”形态,与商品经济环境中自由贸易的市场形态,貎虽相似而实不相同。冷鹏飞认为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形态继承奴隶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一是仍由国家垄断了大部分手工业生产,二是开始显露了国家政权对商品经济的强烈干预;贵族官僚经商和平民商贾不断向官僚转化。正因为商品经济长期以来与社会政治割不断的亲情,故在社会变革之际仍然使其沦为封建政治的附庸。魏金玉也指出,传统市场是在封建政权调控下的市场。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分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货币经济的特点,他指出,西洋经济史的货币是贵金属货币,中国经济史的货币则是以贱金属铜为原料生产的小额铸币;西洋史上的货币基本上由民间承包制造,中国的铜币则由国家铸造发行。铜钱小额面的必要性与占人口大部分的小农为对象的征收租税密切相关。小额铜钱存在所显示的不是商品经济,而是通过向个别的人民征税这具体的行为实现的国家对社会的统一。其第一功能不是流通手段,而是韦伯所说的钦定支付手段,特别是租税的支付手段。小额铜钱的必要量与商品经济没有关系,因而对流通货币总额与商品总额对应这种货币数量说无须作理论的探讨,原来在中国就没有成立。铜钱是一种计数货币、名义货币,其基本原理是个数原理。它与金属原材料的交换价值无关,也与货币的铸造费无关。货币的价值是由一个货币是一文还是百文这样的规定所决定的,制定这个规定的是铸造者的权威、社会的信用,在中国正是国家。总之,中国前近代货币史上国家财政这种公共经济领域带来的规定性十分强大,它不能与社会内部自发的商品流通的发展相对应。宫泽指出,将19世纪以前整个看作自然经济时代,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小农经济和农村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无助于理解春秋战国以来二千数百年流通史的发展、市场的结构、性质等。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流通结构,当是以城市市场为结合点,农村市场和全国性物资流通各占有相对地位的二重结构所构成的。后者是伴随着专制国家的成立,为了维持庞大的国防体制和经营巨大的官僚组织,从全国统一的国家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为全国规模的物资流通,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

程念祺提出中国古代存在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所谓财政市场是指因政府的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它以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例如,西汉政府改变了战国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使其财政货币化。货币之征的实行使货币紧缺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导致粮食价格过低。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交纳的货币;而商人则可以用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古代中国,在广土众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赋税制度,将人民十分有限的土地产品象涓涓细流汇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里,这就是作为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的“大国效益”。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2)农民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市场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结果是(4)造成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使中国的农村变得越来越封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形成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宿命。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

田昌五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始就有两类商品生产:一类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商品生产,另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大宗商品生产(可以由政府专营,也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即租给私人经营)。后者是主要的支配的形态,前者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盛一衰、一荣一枯的秘密所在。他用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经济与农民经济的相互对立来解释商品经济之向自然经济转化。他指出西汉初年弛山泽、商贾、关梁之禁,导致商品生产的发达和商业的繁荣,但农民弃农经商者越来越多,商人兼并农人越演越烈。因为在商品经济发达时,农业和工商业之间必然出现价格反差,这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太史公用“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朴素语言表达了他对这种现象的朦胧认识。政府相继采取全面垄断、全面放开和半垄断、半放开的政策,都不能解决这一矛盾。官营工商业崩溃了,私人的工商业转入土地,结果只能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相互转化,几乎成了一种规律。他还指出,我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从来就是奢华型的、腐败型的、掠夺型的;资本主义萌芽迟缓,应从这里找信息。

参考文献:

[1]尹进:中国历史上的市场经济问题,经济评论1994年第1期。

[2]田昌五: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总论·四、中国封建时代的工商业问题,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8年。

[3]龙登高:a、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人民出版社出版1997年;

[4]刘小京:自然经济与自给性农业,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

[5]许檀:a、关于明清时期经济发展和中国近代化过程的再思考,光明日报·史学新论2000年3月3日;b、明清农村集市的发展及其意义,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6]吴承明:a、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b、传统经济·市场经济·现代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7]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8]张忠民:“小生产,大流通”——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9]冷鹏飞: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形态的变革,学术研究1999年第10期

[10]林甘泉:秦汉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1]郑学檬:16至17世纪中国的市场和市场经济萌芽问题,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99年第3期。

[12]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13]赵德馨: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水平与生产结构的关系——以公元前一世纪为例,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4]郭正忠:a、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b、商税·斗秤·宋代市场——宋代市场小议,中国经济史研究中1996年第2期。

[15]唐文基:试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特征,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16]徐晓望:小商品经济,中国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

[17]郭庠林;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市场经济,财经研究1998年第7期。

[18]程念祺: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史林1999年第4期。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2篇

1994年12月,中国经济史学会古代史分会、中国商业史学会等曾组织关于“传统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讨论,配合这次讨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刊登关于该问题研讨的长篇综述。在这以后,关于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问题又有不少新的论著出现。现在,我们围绕本次会议讨论的主题,对有关的理论观点进行一些评述。评述以近年出现的新论著、新论点为主,但考虑到问题的延续性和系统性,有时也不能不涉及以前的一些论著和观点。

一、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线索和基本模式

这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货币经济(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二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此外,海外一些学者主张中国自战国秦汉以来即形成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以后的发展是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进行的,由于这种观点国内的信奉者不多,也没有人展开过系统的论述,故在此不作评述。

(一)“货币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

赵俪生曾经提出,中国经济史上经历了从上古共同体自然经济到秦汉期古典经济,再到近古期地主经济的三次转折 ,很有代表性。大抵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对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都估计较高,把它作为我国从不发达奴隶制向发达奴隶制转变之契机,而把魏晋封建制的形成与中古自然经济相联系。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把关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理解方式区分为四种学说:第一学说是全汉?N为代表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论。全氏把汉代看成是货币经济时代,汉末到中唐的中古时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从安史之乱前后,以钱币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开始了 。何兹全就南朝情况修正全氏的观点,反对将南朝看成是自然经济时代。主张北中国是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南方则货币经济一直在发展 。这是第二学说。武仙卿认为布帛也是货币,不同意说魏晋南北朝倒退到自然经济,认为秦汉以后货币经济一直发展着。彭信威的观点相似。这是第三学说。第四学说如叶茂对关于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理论观点的综述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他又指出,全氏观点虽然在当今中国是少数派,但在日本却是主流的观点,代表人物是牧野巽和宫崎市定。全氏关于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的概念来自德国历史学派学者希尔布兰特(B·Hildebrand)。全氏虽然批判了希尔布兰特把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的依次演进绝对化,而采取了皮烈(H Pirenne)等人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他用语的概念仍然是基本上依据希尔布兰特的。希尔布兰特的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的概念是严格依据交换手段是实物还是金属货币这一点区分的,将以金属货币之外实物为媒介的交换划入自然经济的范畴。他没有设想不存在交换(分配)的经济,他的自然经济不包括“自给自足”的含义,这和马克思的概念是不同的。马克思划分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并非依据货币形态或交换手段,而是更重视生产目的;自然经济是指为获得使用价值的简单商品经济,或没有交换的经济。[20]

宫泽的说法是有根据的,不过,我国有些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虽然沿用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已经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了修正。例如赵德馨把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划分为:原始社会自然经济“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 中古自然经济……。他指出,“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时期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及本质,严格来说仍然是自然经济,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古代自然经济”。[13]

田昌五反对说中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认为这是按照“长期停滞论”制定出来的模式。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是呈循环式起伏状态发展的,相应的自然经济也是这样:战国至西汉是商品经济的第一个高峰期,东汉由盛转衰,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是自然经济时代;唐宋是商品经济的第二个高峰期,辽夏金控制的北中国由盛而衰,黄河流域和大西北尤甚,城市偏枯,农村则几乎全部回到自然经济状态;元明清三代,商品经济又呈全面回升之势。[2]

(二)“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

正如宫泽知之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占优势,而逐渐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观点,基本上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的,是从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是怎样成长起来的问题意识出发的。但中国商业在文明的较早阶段(至迟在战国时代)开始发达,特别是宋代以后更取得显著的发展,把西洋中世封建领主制下自给自足庄园经济为核心形成的理论照样应用到中国、尤其是宋—清间的经济上,会遇到不少困难。[20]因此,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经济史学界曾经对什么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展开热烈的讨论,试图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性质重新予以解释。近年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的有林甘泉。他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评论,他认为从中外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所谓“自给自足”;它并不排除与市场的一定联系,并以它作为自己的补充。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10]关于这一讨论可参阅本文附录的介绍。

主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的学者较多。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发展经历了战国秦汉、唐宋、明清三个高潮。例如李埏认为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长期并存、相互制约、此消彼长,总趋势是自然经济逐渐消退,商品经济逐渐扩展。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在战国秦汉获得空前发展的商品经济,虽在汉武帝后受抑,但唐宋苏醒后发展超过秦汉,如秦汉主要商品为盐铁酒酤,主要市场在中原与国外市场联系唯赖西北,唐宋增加了茶叶、陶瓷,丝绸质和量也有较大提高,远销国外,对外贸易陆路以外又增加了海路等 。龙登高的《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也属于波浪式发展论,它依时序叙述了中国传统市场在先秦秦汉时代的滥觞与初兴,魏晋南北朝时期曲折发展,五代两宋金元再度兴起,明清时代成熟的过程。[3]

如果说前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是几次“转折”性质的判别,那么后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及该时期经济的性质。多数学者主张明清商品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整体上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经济已经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例如我们介绍过的李文治和薛虹的观点 。近年徐晓望又提出,中国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阶段之间有一个“小商品经济”的阶段。它以小商品生产及相应的分配、交换、消费为特征。小商品专业生产者的出现以人身的相对自由为条件。宋代小商品生产已有一定发展,但全国性的小商品经济的繁荣,是明中叶以后才出现的。大面积经济发达地区的缺粮现象,标志着小商品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区域的形成。[16]宫泽也认为,以农村市场展开为视点来看商品流通,唐宋变革期和明末清初值得注意。前者虽然农村市场在发展,也出现了商品性生产,但整体上自给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后者在先进地区已出现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标的经营,开始逐渐形成近代的小商品经济,即商品经济从没有价值规律的阶段向基本遵循价值规律的阶段变化。[20]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日本学者的的观点。

以上诸说主要是从小农经济从自给经济的小商品经济演进过程来立论的。近年又有不少学者从传统市场或市场经济的视角来考察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请看下一专题的介绍。

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萌芽

(一)什么是市场经济?中国历史上市场经济何时出现?

自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以后,不少学者一直在思考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市场经济?如果存在过,它又是何时出现的?这又是与对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理解有关的。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两类不同认识:一些学者一些市场经济是与近代化相联系的,在封建时代,市场经济只能萌芽于它的晚期;另一些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不一定与近代化或资本主义相联系,在封建时代也可以有特定的市场经济。

第一种观点以吴承明为代表,他多次阐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市场经济的萌芽及有关理论问题。他指出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实即经济现代化或近代化的过程,它不仅是市场量的空前扩大,市场交易的内涵和市场机制的原理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这一切,又都是以政治、法律、经济体制和制度的相应变革为前提的。他主张把过渡到市场经济作为经济现代化的标志。我国历史上商品交换比较发达,但这还不是市场经济。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也是从十六世纪即明嘉靖、万历间开始的。大商帮、工场手工业、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潮”的出现,是其标志。但力量不足,更重要的是没有引起希克斯所说的“政治渗透”,在产权、商法、税制上毫无变化,仍然是完整的封建专制国家。这种情况,清代基本上继续。进入二十世纪,我国巳有了现代化产业,口岸城市勃兴,?K与国际市场接轨。但以抗日战争前而论,我国尚未转变为市场经济:(1)占国民经济最大比重的农业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体制,商品率很低,新兴产业集中于纺织和食品业,尚未形成部门体系。这种二元经济的结构刚性及由此产生的低供需弹性,从根本上限制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现代化市场被定义为“一个价格”,如两地价格差等于运费,则属一个市场。三十年代的中国远未达到这个水平。(3)市场现代化是由人格交易向非人格交易的转变,这需要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以明确产权,中立化规则,规范行为和执行罚则。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在当时尚不存在。我国真正有意识的向市场经济转变,还是在邓小平时代。[6]

许檀最近也谈到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逐渐减弱,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她认为,清代中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一个涵盖广阔、运作自如的城、乡市场网络体系,这一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代化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5]

与这种把市场经济的萌芽或转化同现代化(或近代化)联系起来的观点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封建社会中已经存在市场经济。例如尹进认为,中国从宋代开始有了具有封建个性的市场经济,明代进而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个性的市场经济。[1]郭庠林也提出“封建市场经济”的概念。[17]郑学檬根据罗布代尔的观点,主张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市场经济的主要功能或最重要的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生产、配置资源,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分工比较发达,交换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齿轮,货币和金融体制已经建立并与生产交换融为一体,人们的经济生活离不开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制约。而资本主义是指以资本积累、增殖、流动、垄断为最高利益的政治经济体制。他认为中国市场经济萌芽于16世纪以前,比如宋代,局部地区已可称为市场经济萌芽,理由是分工在某些行业已经较细,交换具有社会性,但从另一方面看,宋代整个社会仍然处在自然经济的大环境中;明中叶,即16世纪开始,市场经济以方兴未艾的态势出现在江南和沿江沿海各地区。他进而把中国市场史分为两大时期,第一时期是传统市场,其中又可以唐中叶为分界,区分为前后期。第二时期是市场经济,其中又可以区分为萌芽阶段(12—13,16—18世纪)、初级阶段(1840—1949)、停滞与发展阶段(1949—1978,1978—1998)。在萌芽阶段,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封建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并存,封建经济占主导地位。[11]

姜守鹏也有类似的意见,在他看来,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不能笼统地称封建经济为市场经济。但简单商品经济也会产生市场经济,所以封建社会存在着市场经济。具体说,市场经济是随着商品生产的产生而出现,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完善的。[12]

(二)关于市场体系和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

较早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是许多学者的共识;但这种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究竟何时形成,有何特点,学界俨然存在许多不同观点。在这里仅介绍两位学者的观点。

唐文基指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四个特征,即非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市场的垄断多于竞争、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障碍、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关于中国何时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学术界历来有不同意见,或认为这种市场战国秦汉已经出现;或认为中国直至鸦片战争以前仍停留在地方区域市场的格局。唐氏的意见和这些观点都不同,他认为中国古代全国大市场秦汉时期已经形成,但它只是地方区域市场在空间的扩展和延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割据性,他称之为“非统一的全国市场”。因为第一,流通网络虽已形成,但由于交通因素、行政因素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这个网络并不完全?惩ǎ坏诙??谷狈ν骋坏氖谐〖壑担?挥屑鄹裥纬苫?疲坏谌??泄?郧匾岳此淙皇敌辛送骋坏幕醣遥??抑迫匀换炻也⒊37⑸??摹T谡庵智榭鱿拢?岩耘嘤?∪?耐骋皇谐 ?15]

姜守鹏认为,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统一体,从范围看,它形成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在内的完整的市场网络;从市场种类来看,它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还包括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其中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按这样的标准,明清时期,至迟鸦片战争前,中国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因为这时不但存在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的市场网络,而且存在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不过这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与近代市场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12]

三、关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

在近年来学者们对中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的探索中,经济结构,尤其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消费与市场的关系,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是备受人们关注的两个重要视角。当然,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

(一)从经济结构方面进行的探索

许多学者把小农经济看作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基础,着力探讨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方行在这方面工作作得较多,他所提出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是农业与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的观点,已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 。近年来学者对该问题继续有所论述。

李根蟠利用《管子》的材料探讨了封建地主制经济形成时期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指出以春秋战国之际地主制经济形成为分界,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小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独立地出现在当时的市场上,二是流通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三是农村集市出现,四是商人高利贷者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在这基础上商品经济和各级市场获得较大发展,但小农经济的主体部分仍是自给性生产,其所包含的部分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我国传统市场,由此形成一系列有别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的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虽对社会生产起一定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7]

刘小京从分析“自然经济”概念的由来和内涵入手,根据中国历史实际,试图对中国农户的生产模式进行概括,从而提出“自给性农业”的概念。这种“自给性农业”是由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约束而形成的,其特点是小而全、自给性、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精打细算;它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典型自然经济的基础,在另一种条件下又可能向商品生产转化;与自给性农业相联系的是普遍的兼业化和普遍化了的商品经济意识。[4]

张忠民提出“小生产,大流通”是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所谓“小生产,大流通”,是指在生产领域中基本上是个体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在流通领域中由于商人资本的运动却存在以地方市场、区域市场以及全国大市场共存的格局。这是由当时社会再生产条件补偿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这些个体家庭天然地具有从市场取得再生产条件补偿的机能和需求,这正是大流通得以形成的最重要的深层原因。但小农的地方狭隘性和封闭性决定他们难以与较大的市场直接交往,唯一能使小生产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的,只有商人和商人资本的运动。因此,前近代中国社会小生产者的再生产条件的补偿,从逻辑和历史一致的过程看,就表现为一个在商人资本的作用下补偿空间渐次扩张的过程。[8]

长期以来,龙登高比较注意小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在早期的研究中,他把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看作一个发展过程,认为小农与市场的联系逐步密切,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 近年,他引入边际效用原理分析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的特征,尤其是那些与市场相关联的特征。指出价值规律在家庭经济的运行中的作用不突显,而效用原则既与其使用价值的生产消费目的、手段相一致,也与匮乏经济状态下市场手段有限有关。一般农户的商品生产,不仅是小规模的,而且是以副业形式出现的非专业化生产,很少是以利润为动机。他还比较了个体小家庭与地主大户市场角色的差异,以宋代为例,指出大多数地主地租粮自食比例少,相当部分通过市场出售,并且往往直接运往市场。他们出粜是为了逐利,而不是为了谋生。[3]

赵德馨把生产结构的变化作为引起商品货币关系兴衰的决定性因素。他主要研究了公元一世纪前后生产结构与市场关系的变化。他认为西汉农业生产力存在“耒耕—小农”和“?栏??笈?闭庋?礁霾愦魏拖嘤Φ牧街稚??婺#缓笳咭蛐枰??鲆陨系睦投?Γ?蠖嗍?褂门?ァP∨┚?糜胧谐×?低??潜欢?摹⒑苌俚模?局适且恢肿愿?宰阄?鞯姆獗招途?谩E?ブ粕??ノ挥胧谐〉牧?凳侵鞫?模?瞧渖??诵械哪谠谝?螅?依投???式细撸?梢晕?谐√峁罅可唐贰E?ブ粕??姆⒄贡厝淮?瓷唐坊醣夜叵档姆⒄埂C挥邢嘤Φ纳唐坊醣夜叵档姆⒄梗??ブ粕??悴荒茉诵小U馐俏骱菏逼谏唐坊醣夜叵捣⒋锏脑?蛩?凇N骱褐衅谝院螅?孀判竽烈岛鸵碧?档姆⒄梗?B砑疤?兰鄹裣陆担?8?睬飨蛐⌒突??饩褪沟眯∨锌赡苁褂盟?恰5迸┟褚彩褂门8?氖焙颍??ブ粕??挠攀坪途赫??拖陆盗恕S胫?嗍视Φ氖歉鎏寮彝ゾ?玫姆⒄梗?獾柚浦鸩饺〈??ブ疲?吁喽?吹氖巧??ノ恍⌒突?氪笮蜕唐飞??ノ患跎伲???ノ蛔越o色彩的加重。[13]

姜守?认为中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主要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是土地两种运行方式(买卖和封赐)的同时存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密切结合的小农经济实物租赋与货币租赋并存的分配结构。[12]魏金玉也指出土地买卖在中国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发展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鸦片战争前土地交易额不低于粮食交易额。封建生产方式及各阶级的关系也是通过土地交易进行新陈代谢的。因而其重要性是一般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不能相比的。[19]

(二)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些学者重视非经济因素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如郭正忠强调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所产生的专卖经济与与自由通商的市场经济的对立。中国的专卖体制的前提是专制政体的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的不充分,它以适应民间商品经济的政策调整为始,以遏制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终。在中国历史上,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绝对的。他指出:人们都用宋代商税的数量论证当时商业的发达,但宋代商税的收入鲜有高过专卖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商税收入难与专卖收入同日而语。由专卖、市易、和籴、和买以及货币田赋所调运的交换与流通热潮,曾经不止一次地创造过奇迹,可惜这种交换是权力支配下的交换;这种流通,是以官方意志为转移的流通,以这种交换和流通为基础的“市场”形态,与商品经济环境中自由贸易的市场形态,?虽相似而实不相同。[14]冷鹏飞认为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形态继承奴隶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一是仍由国家垄断了大部分手工业生产,二是开始显露了国家政权对商品经济的强烈干预;贵族官僚经商和平民商贾不断向官僚转化。正因为商品经济长期以来与社会政治割不断的亲情,故在社会变革之际仍然使其沦为封建政治的附庸。[9]魏金玉也指出,传统市场是在封建政权调控下的市场。[19]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分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货币经济的特点,他指出,西洋经济史的货币是贵金属货币,中国经济史的货币则是以贱金属铜为原料生产的小额铸币;西洋史上的货币基本上由民间承包制造,中国的铜币则由国家铸造发行。铜钱小额面的必要性与占人口大部分的小农为对象的征收租税密切相关。小额铜钱存在所显示的不是商品经济,而是通过向个别的人民征税这具体的行为实现的国家对社会的统一。其第一功能不是流通手段,而是韦伯所说的钦定支付手段,特别是租税的支付手段。小额铜钱的必要量与商品经济没有关系,因而对流通货币总额与商品总额对应这种货币数量说无须作理论的探讨,原来在中国就没有成立。铜钱是一种计数货币、名义货币,其基本原理是个数原理。它与金属原材料的交换价值无关,也与货币的铸造费无关。货币的价值是由一个货币是一文还是百文这样的规定所决定的,制定这个规定的是铸造者的权威、社会的信用,在中国正是国家。总之,中国前近代货币史上国家财政这种公共经济领域带来的规定性十分强大,它不能与社会内部自发的商品流通的发展相对应。宫泽指出,将19世纪以前整个看作自然经济时代,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小农经济和农村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无助于理解春秋战国以来二千数百年流通史的发展、市场的结构、性质等。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流通结构,当是以城市市场为结合点,农村市场和全国性物资流通各占有相对地位的二重结构所构成的。后者是伴随着专制国家的成立,为了维持庞大的国防体制和经营巨大的官僚组织,从全国统一的国家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为全国规模的物资流通,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20]

程念祺提出中国古代存在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所谓财政市场是指因政府的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它以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例如,西汉政府改变了战国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使其财政货币化。货币之征的实行使货币紧缺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导致粮食价格过低。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交纳的货币;而商人则可以用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古代中国,在广土众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赋税制度,将人民十分有限的土地产品象涓涓细流汇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里,这就是作为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的“大国效益”。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2)农民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市场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结果是(4)造成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使中国的农村变得越来越封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形成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宿命。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18]

田昌五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始就有两类商品生产:一类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商品生产,另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大宗商品生产(可以由政府专营,也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即租给私人经营)。后者是主要的支配的形态,前者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盛一衰、一荣一枯的秘密所在。他用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经济与农民经济的相互对立来解释商品经济之向自然经济转化。他指出西汉初年弛山泽、商贾、关梁之禁,导致商品生产的发达和商业的繁荣,但农民弃农经商者越来越多,商人兼并农人越演越烈。因为在商品经济发达时,农业和工商业之间必然出现价格反差,这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太史公用“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朴素语言表达了他对这种现象的朦胧认识。政府相继采取全面垄断、全面放开和半垄断、半放开的政策,都不能解决这一矛盾。官营工商业崩溃了,私人的工商业转入土地,结果只能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相互转化,几乎成了一种规律。他还指出,我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从来就是奢华型的、腐败型的、掠夺型的;资本主义萌芽迟缓,应从这里找信息。[2]

参考文献(按作者姓的笔划多少排序)

[1] 尹进:中国历史上的市场经济问题,经济评论1994年第1期。

[2] 田昌五: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总论·四、中国封建时代的工商业问题,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8年。

[3] 龙登高:a、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人民出版社出版1997年;

[4] 刘小京:自然经济与自给性农业,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

[5] 许檀:a、关于明清时期经济发展和中国近代化过程的再思考,光明日报·史学新论2000年3月3日;b、明清农村集市的发展及其意义,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6] 吴承明:a、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b、传统经济·市场经济·现代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7] 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8] 张忠民:“小生产,大流通” ——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9] 冷鹏飞: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形态的变革,学术研究1999年第10期

[10] 林甘泉:秦汉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1] 郑学檬:16至17世纪中国的市场和市场经济萌芽问题,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99年第3期。

[12] 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13] 赵德馨: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水平与生产结构的关系——以公元前一世纪为例,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4] 郭正忠:a、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b、商税·斗秤·宋代市场——宋代市场小议,中国经济史研究中1996年第2期。

[15] 唐文基:试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特征,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16] 徐晓望:小商品经济,中国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

[17] 郭庠林;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市场经济,财经研究1998年第7期。

[18] 程念祺: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史林1999年第4期。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3篇

    第一,从经济形态的发展历程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它是商法学研究的起点问题,也是核心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商法的地位和命运。因此,商法理论研究的任务就在于科学地探索并界定商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简单商品经济、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相适应,产生了三种不同性质的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制,即民法、商法和经济法。

    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萌芽。到了奴隶社会初期,简单商品经济逐步缓慢发展。商品是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的产品,这就必然产生了以商品、市场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作为所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法律表现的私法也应运而生并发展起来,其典型便是古代罗马法,即后世所称的民法。民法的个人本位、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这种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准确而有效地调整着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定以后,简单商品经济过渡到自由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时的商品经济,从交易规模、交易空间、交易时间、交易范围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作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民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了的商品经济即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需要。虽然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于是,适应这种以组织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即商法便应运而生。如果说,民法调整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话,那么,商法则是调整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的性质确定了商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民事主体是为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是“为需而买”;而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卖而买”。营利主体要营利,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确定、安全、公平的属性,因此,对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必须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即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的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来调整。比如,在商事行为的形式上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商事中,进一步简化交易程序;与交易的公平性相适应,商法遵循交易公平原则,体现了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等原则。上述原则均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但在民法中却不能称为基本原则,民法中有的制度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仅仅是个别的规定而非普遍现象。

    由此可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调整原则的特殊性,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整原则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法不能调整商事行为,商法应当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区别于民法。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主要靠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节,国家并不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垄断,导致了日益频繁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资产阶级国家从此开始运用多种手段干预经济,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便产生了经济法。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必须靠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来共同调整。

    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体现了我国商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特点。其一是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对非营利性主体,商法不作调整,这是其前提条件。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分别由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交换的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法调整商事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商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都是这种导向的具体措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商法就是现代市场法。

    总之,商法把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作为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并采用与之适应的特殊的调整原则,表明商法区别于其他一切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商法应当区别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4篇

历史上任何一种商品经济,都是所有制性质一般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一般的统一。反之,客观存在的每种商品经济,又都是一种具体的商品经济,即是一定的所有制性质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的统一。所以,作为对特定社会阶段商品经济的研究,都必须侧重于本阶段中商品经济具体特性的分析。认识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也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它的现状属性。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在总体上应称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范畴区别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更不能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混为一谈。因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些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外,还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仅以这一点说,就既有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又有非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把现实中的商品经济,统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显然是不恰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的统一概括,又意味了这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对立和斗争。以现实来说,这种斗争是很复杂而激烈的。种种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虽然程度不同地都具有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一面,但另一面却都不断地形成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侵蚀和瓦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身,多种经济形式间的竞争也是很厉害的。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总是处在这种不断的斗争和竞争中,又是在同各种商品经济形式彼此结合、相互渗透中实现的。表现在经济管理上,就是要兼顾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和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这两个方面,并且通过这两方面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转化,实现对二者比重关系的把握和全社会经济发展趋向的调节。所以,作为商品经济理论研究,就必须如实地反映这种现状,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然而过去的研究则不是这样看问题的。人们通常的看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里暂且不谈第二个等式能否成立,只就第一个等式说,它分明是对上述商品经济社会结构作了抹煞。其结果,不仅造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概念本身的不准确,而且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各种商品经济相互渗透、相互斗争的研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简言之,过去商品经济理论研究上的一大缺陷,是它脱离开现实中商品经济的复杂结构状态,孤立地研究所谓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此,作为对这一缺陷的补正,就是要回到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中商品经济总体状态的研究上来。在范畴上说,就要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大概念,明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其各自形式的区别。从而,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相互作用、渗透关系,并坚持在这种作用和渗透中,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我们就是要从只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纯粹形式,转变到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结构中的社会它义商品经济和它的发展的如实研究。

(二)

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第二个缺陷,是它忽视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作为发展过程的研究。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样是一个发展过程。它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属性有两种:第一是公有制经济;第二是采取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进行运行的经济。叮是,公有制有低级形式和高级形式的不同,可理解为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也有不发达状态(小商品阶段)和发达状态之别,又可看作是由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的转变过程。所以,不能认为只要是公有制的商品经济,就是一样货色或一种状态;而必须懂得: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除了都具有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性外,还分别具有着它作为本阶段发展状态的特殊性。因此,以经济理论研究说,不’司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都必须具有其相应的具体范畴和研究重点。既然如此,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笔者以为有必要对以一「几二个研究对象作范畴上的区分:

(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切阶段、状态的总括;

(2)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即是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公有制商品经济;

(3)真正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就是通过长期的经济体制改革最终实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成熟状态。

如果说,第一个研究对象,即称之表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商品经济一般特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许不会有多少异议的话,那末,如何看待后两个对象的区分和其范畴的确定,则尚且是有待探讨的课题。这里首先涉及到对所谓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历史位置的理解问题。如前所述,在现在通行的认识中,社会主义有汁划的商品经济,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划等号的。然而仔细推敲,这个等式同样是不成立的。其一,从逻辑形式看,“有计划商品经济”是侧重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属性特征进行概括的范畴,而不是对其实体概括的范畴。这就是说,它实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某一阶段的特征或某一方面的特征,不能当作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的表达。其二,从既定(尤其是十共大报告的规定)的意义看,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听要达到的日标,自然不能以社一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去理解的,更不能当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其三,从范畴内涵规定看,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形成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而这种“内在统一”机制,只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计划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之后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高级形态的特征所以。所谓社会仁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应是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或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形态的范畴。那么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范畴又应是如何呢?笔者认为可称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划分,是与我国的特定国情直接相关的。我国是未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因而虽然现在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仍无法越过“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阶段。反过来,以商品经济本身看,它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能不具有这个“特定阶段”的性质。这也就是说,我国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只是一种很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尚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再以实际看,被划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商品经济和集体所有制商品经济两种形式。就公有制本身讲,它们都还处在比较低级的状态,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次,以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看,其更具有着草创性。同时,从全社会说,一方面计划方式,尚没有从传统的直接控制中解脱出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计划机制仅处在发育之中;另一方面,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市场调节很不得力,市场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还无法得到表现。所以,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经济运行机制还远远不能形成,整个经济的运行依然不得不靠计划和市场两种形式、手段的同时作用(“板块结合,’),以至时而强调这个多一点,时而强调那个多一点,借以达到二者的互相补充。加之商品经济发展所需其他条件和素质上的缺陷,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事实上只处在它自身发展的初期。事实是,过去由于未能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它的运行机制,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及其运行机制作范畴上的区分,因而造成了许多原则性的差错。比如,我们一方面把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确定为改革的目标,另一方面又往往认为我国现实的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同一东西,既作为改革的终点站,又当成起点站,不仅在逻辑关系上讲不通,而且造成在设置改革方案时,以理想代替现实,把改革后方能出现的东西(“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当成现实中存在的东西。很难设想,这种连起点站和终点站都说不清楚的旅行,会不是一次十分混乱的旅行。因此,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又一补正,我们即要克服原先忽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研究之缺陷,准确地划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正确地说明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范畴界限,从而真正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看作一个发展过程。不错,过去也没有谁否认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发展着的,然而作为理论研究,说商品经济发展,就一定要通过能够表现发展过程不同阶段范畴的含义区别,和对这些范畴之间关系的分析,具体地体现出这种发展关系,说明商品经济的历史运动。

(三)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研究,核心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及其发展过程问题。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中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和发展、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间计划与市场的融合或相互作用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问题。而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的研究说,笔煮以为急需树立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所谓计划与市场“板终结合”和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以及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其他一些模式①,虽然它们在作为改革目标的选择上是相矛盾的,而在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却是密切相关的。“板块结合”和“内在统一”,都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发展中的特定模式,后者是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模式,亦即未来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成熟形态的运行机制,前者则是向改革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或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所以,如果说中国改革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上,将会经历这样一个全过程:“产品经济”弓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那末它所对应的运行机制的转变过程必将是:计划与市场对立分计划与市场独立存在而配合使用(“板块结合,’)今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从理论研究本身讲,这里的关键是要对以下两点进行重新确认或新的说明。第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主张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无疑是正确的。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时,着重明确了三个基本观念:

(l)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

(2)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

(3)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这三点,是对所谓“内在统一”的具体解释。无庸置疑,中国改革所要实现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即是指同现代社会化生产相联系的发达的商品经济。而发达商品经济是以企业作为商品生产或经营者的独立性和市场调节机制功能的完整性为基本特征的。因为离开这两条,企业就会失去在商品生产中的竞争活力,整个经济就不能成为真正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要建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必须放手促使市场机制的发育和成熟,并把它看作是能够覆盖全社会的调节机制,必须使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钡律的基础上,从而最终地实现向以间接管理经济为主的轨道上转变。虽然作为全社会经济计划目标的统一,到什么时候都不能没有,虽然保留某些行政的直接控制手段干预经济,到什么时候或许都是必要的,但以全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整体性能来说,它无论如何都必须完成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这正象生产管理者对他的生产流水线,可以规定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样规格的产品,也可以对其组合形式作必要的调整,却决不能破坏流水线内在的规律性,改变其正常运行机制一样。否则,流水线的功能就不能很好地发挥,或者它不是原来意义的流水线了。发达的商品经济也就不成其为发达商品经济本身了。国内、国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还表明,把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各自独立而“板块结合”在一起的手段调节经济,脚踏两只船,置企业于异向目的(来自计划的目的性和产生于市场的目的性)的冲击之中,常常是:一方面宏观上的计划与市场间的配合无法形成恰到好处,另一方面,微观中的企业又不得不处于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情况中,这样是不能造成一种系统完整的经济运行机制,以确保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把“内在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结合目标模式的合理性。十三大报告在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模式后,紧接着讲到:“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这就告诉我们,所谓“国家分市场分企业”的模式,实质是说,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应主要地放在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上,然后放手企业在宏观计划指导下,进行独立自主的经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开展平等竟争,从而实现国家计划、市场功能和企业行为三者间的良性联动。第二,必须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同理论上开展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认识区别开来,更不能用后者否认或取代前者。作为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认识,其确切的答案只能有一个。所以,仅就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研究说,肯定了“内在统一论”,就是对“板块论”等其他模式的否定。而且,在理论上由认为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发展目标是“板块结合”,到“内在统一”,实现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改革发展目标经济形态,同其目标运行机制的一致性认识,确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以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说,它自然地包括了向目标模式转化中的各种模式的存在。这些模式虽然都与目标模式有一定联系,却又都不能同目标模式完全一致,因而说“内在统一”是目标模式,并不等于说它是存在于实际发展过程始终的模式或唯一模式,也无法否认“板块结合”等模式在向目标模式实际过渡中的合理性。事实是,随着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将使市场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发达商品经济的市场机制趋向成熟,逐步承担起了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调节;另一方面,计划的水平相应地得到提高,变为主要地在遵循商品经济法则的前提下,实现对经济发展的间接控制和宏观方面的指导,基本上脱离开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涉。这样,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才会由两种各自独立的调节手段“板块”式结合,转变为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内在统一”式的结合。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发展过程。离开这个发展过程而空谈所谓“内在统一”,甚至把它说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的特征,显然是错误的。可见,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看,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板块结合”,不仅具有它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是达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目标运行机制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不但不应该把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目标模式,同向这个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混为一谈,或简单地对立起来,而且还必须是通过对这两者间联系的恰当认识,说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综上所述,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又一补正,就在于要明确: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生成发展相一致,在计划与市场的结合上,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这里的关键是应把理论上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的认识,同经济机制的实际发展区别开来,既肯定“内在统一”目标模式是正确的,又承认“板块结合”在现实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变过去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合理性的空洞论证,为实事求是地开展向这个合理模式实践过程的具体研究。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5篇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为社会分工。身份独立,交换自由。民法的契约自由制度是指交换不仅须有身份平等的主体,而且须有贯彻这种平等身份的形式或媒体,使人们能将自己的自由意志充分体现在交换的形式与内容中,从而使产品和社会财产的流转能量大限度地符合人们的利益追求,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最大可能地接近价值规律的要求。民法这种既直接在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又反过来最直接地促进了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民法的确是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首要前提,是商品生产者彼此承认交换的对方是平等和独立的所有者。同时价值规律的作用要求承认每一个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私有者,允许他们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地开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这种作用反映到人与人的关系上,就表现为他们在形式上完全平等。这种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所要求的形式平等,在商品经济广泛发展,价值规律的作用得到充分显露的社会里,国家为维护统治阶段和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自然需要用法的形式予以保障,这种形式就是民法。从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来看,它们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首先,参加交涉的商品必须为交换人所有,即交换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而且,交换者参加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的商品归自己所有,这就要求在法律上确立所有权制度。其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由他们作为商品的监护人,相互平等地发生关系。因此,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首要的是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建立权利主体制度。在民法上,能够享受平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与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从事商品交换的人的范围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商品生产须以不同的社会分为条件。只有不同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并进行交换,商品交换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法上,形成合同制度。第四,民法上的责任制度,即保护权利的方法,又表现为用平等方法来保障商品生产者在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以上可见,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无一不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贯彻平等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民法在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

 

民法对商品关系以外的财产,人身关系的调整也是由商品经济决定的(1)在奴隶制时代的罗马,只有家长是完全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自由平等地参加商品流转关系。但是,作为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的,却不是家长,而是家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的家庭。因此,要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还必须规定家庭成员和奴隶的地位,规定他们相互之间及其与家长的关系,这就形成了罗马私法上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的道理,正如资本主义民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规定了作为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的内部关系一样。罗马法上最初的继承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家长人格的继承,以后才发展为财产的继承,而与所有权相联系。近代资产阶级在继承罗马法上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要求的私法制度时,仿效罗马法,从而将婚姻家庭法规范包括在了民法中。(2)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一旦形成,便有其相对的独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形成以后,就不仅限于保护作为商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的财产所有,而且还用于保护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形成以前或民法不发达的社会,财产关系主要用刑法和道德规范调整的,而在民法发达的社会,这种关系则主要由民法调整。(3)民法是为着调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所体现在平等原则也正是商品关系所要求的。然而,在商品经济社会,平等原则不仅首先渗透到整个经济生活领域,它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要表现为政治要求,或多或少地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里,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以及有关独立主体人格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且往往具有价值因素。例如,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有时需要折合为金钱价值,以便接受国家的监督和作为偿还或赔偿时的参考;侵犯人格权,往往也可准予以金钱赔偿劳动人民日常生活中细小的使用和无偿借贷关系,则无须诉诸于法律来调整。

 

由此可见,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条件决定的。只有产生了商品经济关系,才会有民法,人们才会去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才会得到完善,立法机关才会制定出更完善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商品经济越发达,越复杂,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就越发展,越完善,越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商品经济活动的立法推动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商品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化,法律规定就会显得明显滞后,而立法活动需要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支持,商品经济活动的这种发展趋势必然带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空前活跃。总之,无论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还是从各国立法的现实状况来看,民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一个社会的商品经济越是活跃,民法的作用越是突出,商品经济关系本身必然包括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体关系,人与物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利关系,以及商品经济行为中当事人彼此要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的范围,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不能没有民法。商品经济作为社会必须赖以存在的,民法对其调整直接影响着国计民生。所以说,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6篇

[关键词]马克思;人类自身发展;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0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6-0007-04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提出社会需要,而且在社会需要的不断满足中使自身不断得到发展。马克思把人类社会的人的自身发展划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三大阶段。三大阶段的划分,既包含人类控制自然的程度,也包含人类控制社会关系的程度,从而以人类自身的发展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形式。

一、自然经济阶段人类自身发展的特点及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自然经济阶段人类自身发展的特点

1.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端低下。在漫长的自然经济发展阶段中,社会生产力虽然是不断发展的,但总的来说,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是极端低下的。马克思认为,自然经济把社会生产分割为无数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排斥分工和协作,排斥技术进步,单凭经验和沿袭的技术,使用极为简陋的工具,从始至终大体上都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生产的产品极为有限,社会生产力只能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

2.人类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产品都很少。马克思指出:“在原始状态下,他的生活需要和他的劳动力一样是微不足道的。”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发展阶段,人类只有微不足道的生产力,从而也只能提出微不足道的消费需要。由于人类所生产的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极其有限,满足人类需要的产品当然也很少。正如马克思指出:“在生产的最低阶段上,人类的需要还很少,因而要满足的需要也很少。”

3.社会生产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在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中,生产者差不多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产品。无论是在原始社会,还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个家庭不仅从事农业和畜牧业,而且还把农牧业产品加工成现成的消费品,有些地方甚至还用手磨磨粉,烤面包,把亚麻和羊毛纺成纱,染上色并织成织物,鞣皮,建造并修缮木头房子,制造工具和家具,不少地方还从事木工活和铁工活,以致家庭或家庭集团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

4.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化劳动。马克思指出:“要考察共同的劳动即直接社会化的劳动,我们没有必要回溯到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有过的这种劳动的原始的形式。这里有个更近的例子,就是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产。”在自然经济发展阶段上,劳动者的劳动产品直接供自身消费,而不是为了交换,从而劳动者的劳动几乎都是直接的社会化的劳动。

5.真正的商品交换只是附带进行的。在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中,由于生产只是为了满足生产者自身的需要,因而“产品转化为商品,只发生在个别场合,只涉及产品的剩余部分等等,或只涉及个别生产领域(加工工业产品)等等”。由于真正的交换只是附带进行的,从而商品生产也只是在自然经济的缝隙中极其缓慢地生长。因此,“大体说来,并未触及整个共同体的生活,不如说只发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绝没有支配全部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

6.人与人的关系是统治和服从的关系。马克思指出:“不管这种统治和服从的性质是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地表现为人的关系。但是,这种人的关系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人之间即获得全面发展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直接的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

(二)自然经济阶段人类自身发展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1.保障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生产什么一般决定于自己需要什么,生产多少一般决定于自己需要多少,生产始终跟在需求的后边。而且,绝大部分产品都是为自己生产的,并不进入市场,无须变成别人的消费品,因而社会生产能够大体保持比较适当的比例关系,一般不会有大量过剩现象发生。因此,“在人们为自己而生产的社会条件下,确实没有危机。”

2.推动了人的生产能力不断发展。马克思指出:“在文化初期,已经取得的劳动生产力很低,但是需要也很低,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自然经济条件下,虽然人们的需要很低,但也是不断发展的。在这样的发展阶段上,不仅人们的需要与人们自身的能力是相适应的,而且人们的需要与人们自身的能力是一起发展的。同时,人们自身能力的不断发展,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不断发展的需要得到满足。

3.不断成长的商品货币关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在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中,自给自足的生产是主体,居于支配的地位。但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在自然经济的夹缝中仍然得到不断的发展。在自然经济阶段中存在的“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到处都使生产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使生产的规模扩大”。同时,“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

(三)自然经济阶段人类自身发展对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1.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马克思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十分明显,这种状况对经济发展有多方面的制约作用,集中表现为“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总的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2.商业资本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马克思指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因此,“占主要统治地位的商业资本,到处都代表着一种掠夺制度。”商业资本对大量社会财富的侵占,使生产过程创造的成果不是进人流通,而是被商人用于个人消费或用作贮藏手段,因而极大地限制了经济的发展。

二、商品经济阶段人类自身发展的特点及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商品经济阶段人类自身发展的特点

1.商品生产者之间发生全面的依赖关系。马克思指出:“每个人的生产,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生产;同样,他的产品转化为他本人的生活资料,也要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在商品经济中,每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不是为自己消费的使用价值,而是为别人为社会消费的使用价值。而商品生产者自己在生产和生活中需要的产品,则要由其他商品生产者生产出来。这样,各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必然发生一种全面的依赖关系。

2.商品生产者必须服从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分工。马克思指出:“诚然以生产者互相间的全面依赖为前提,但同时又以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完全隔离和社会分工为前提,而这种分工的统一和互相补充,仿佛是一种自然关系,存在于个人之外并且不以个人为转移。”。在商品经济中,每个商品生产者是一定量的生产条件的占有者,他们总是出于对利润的追求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了实现尽可能多的利润,他们必须服从社会分工,在各自不同的领域从事不同种的商品生产,从而才能产生不同种商品之间的相互让渡。

3.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的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在这里,产品的社会形式以及个人对生产的参与,表现为对于个人是异己的东西,表现为物的东西。“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互相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无关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

4.交换价值的真正基础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马克思认为,不同品种的商品之所以可以互相交换,之所以表现为一定量的交换价值,是因为每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时耗费了一定量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具体劳动,而是抽象劳动。生产同种商品的各个生产者,由于生产条件、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不同,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是不一样的,因而只能形成不同的个别价值。他们之间的相互竞争,使个别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即每一种商品都必须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商品的价值。

5.商品货币关系粉碎了各种形式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在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中,以前各种形式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事实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各个商品生产者看起来似乎可以自由地互相交换,似乎享有更大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物的限制,即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并独立存在的关系的限制。如果这种限制不能消灭,人们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

6.人们只能通过物的形式获得自己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马克思指出:“个人的产品或活动必须先转化为交换价值的形式,转化为货币,才能通过这种物的形式取得和表明自己的社会权力。”在商品经济中,每一个商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并不是以这一活动为目的,也并不是以获得该种商品为目的。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支配别人的生产活动,为了获得社会财富。换言之,商品生产者只有把自己的产品变成交换价值或货币,获得支配他人活动或社会财富的权力,才能够获得他人的活动或社会财富。

(二)商品经济阶段人类自身发展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1.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全面依赖性有利于扩大社会分工。马克思指出:“机器生产同工场手工业相比使社会分工获得无比广阔的发展,因为它使它所占领的行业的生产力得到无比巨大的增加。”在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中,不仅商品生产者为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而致力于采用科学技术,造成社会分工的扩大,而且由于商品生产者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他的需要都必须通过转让自己的产品换取货币之后才能获得。可见,随着人们需要的不断深化,生产的产品会越来越专门化。

2.人类自身的发展状况有利于推动相互之间的竞争。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商业生产者为了取得竞争的胜利,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就必须加强管理,降低劳动消耗,降低成本。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可见,竞争的强制性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3.人类自身的发展状况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必须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在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中,商品生产者进行交换的基础是社会价值。然而,每个商品生产者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是不同的。如果商品生产者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就能获得更多的价值,从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相反,如果商品生产者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就必然发生亏损,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就促使所有的企业不断改进技术,提高本企业的劳动生产力,从而“把社会必要劳动减少到新的更低的标准”。

4.生产要素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自发地实现按比例分配。马克思指出:“凡是品种、数量不符合当前社会需要的商品,竞争就使它们的价格落到它们的劳动价值之下,通过这种曲折的途径,使生产者感觉到,他们或者是生产了根本不需要的东西,或者东西本身虽然需要,但生产的数量已经超过需要、成为多余的了。”因此,在商品供过于求的那些部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生产者,就会把投资转向商品供不应求的部门,从而使生产要素按社会需要与供给的状况自发地在社会各生产部门之间进行流动,实现生产要素在各生产部门的按比例分配和发展。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7篇

关键词:明清;湘鄂赣;人口流动;商品经济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1-0000-01

地处中国南方腹地的湖南、湖北、江西因地域、地理、政治等诸因素自古以来就有密切的经济联系,至明清时期已然构成一个非常重要且对全国有着重大影响的经济区。近年来,对于此区域的研究成果颇丰,方志远教授的《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无疑是重大成果之一。全书分为七章及导论,该书以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的密切关系为主线,研究这一地域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整个中国经济格局的重要影响以及明清时期湘、鄂、赣三省经济联系的密切性。第一章为导论,介绍了该课题的学术基础,对湘鄂赣地区的政区变化、生态状况、水陆交通以及一些关键的学术概念进行了讨论;第二章论述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论述人口流动的原因及其特征,从而指出该时期此区域内人口流动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第三章阐述由于人口流动引起的变化,由此指出社会风气的变化也促进了该地区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第四章阐述人口流动对于商品化生产的影响,作者从农业、手工业以及矿冶业等各方面的论述;第五六七章主要是对湘、鄂、赣地区商人、商品、商人组织进行了讨论。作者层层递进,逐步深入,为我们展示了一幅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经济社会画卷。

关于本书的读后感,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学术方面的认识:

历史上人口流动的出现往往是伴随着政治性因素出现的,然而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以往的各个时期北方人口南移有着很大的不同,作者认为北方人口南迁多事由于战乱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南移,迁移的方式是整个大家族群迁。明清时期的人口在迁出地不存在受到生命威胁的问题,他们的迁移是为了寻找比迁出地更为优越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他们是经济移民而非政治移民。明清时期以江西为起点展开的,以“江西填湖广”、“湖广填四川”为基本流向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对于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的社会和经济产生了一系列影响。首先,人口流动对国家户口制度的破坏和对国家权力体制的严重挑战。明清两代制定的户籍制度及其相关法律,都是为了固定人口的居住地及其所从事的职业,并希望以此达到社会的安定与政权的稳定,而人口流动迫使政府对民众进行让步,使政府对于流民的政策由军事镇压、强行驱逐转化为就地安置、设县管辖。这也成为明清两代解决流民问题的模式,此种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户籍的限制,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江西人口向湖广的大规模流动,对于湖广以及江西地区自身的社会风气和生活产生了一系列影响,最显著的是弃农经商以及由此产生的奢靡之风的盛行。社会风气由勤俭淳朴到奢侈浇漓、由安分守己到诉讼成风等现象。日常生活中的“好讼”以及“异端”思想家提出的“人欲即天理”、“吃饭穿衣即使人伦物理”都是商品经济发展与社会风气两者关系的例证;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关于该地区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湘鄂赣地区的商人基本上是小本经营,基本构成是农民转化而来的弃农经商或弃学经商者,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借贷。湘鄂赣地区商人经营的行业大抵以本地特产为依托,经营方式主要是个体经营、家庭分工协作、结帮或同本经营。由于传统经营观念的局限,直接影响到商业利润的投向,主要在于生活性支出与社会性支出。自明代中期以后,商品的流动范围的扩大,商品数量与种类的增多使得商帮这一群体出现,而作为商帮在异地的联络及其计议之所的会馆、会所也随之出现,湘鄂赣商人在外地建立了大量会馆、公所,结成商人组织与团体。通过多年的发展,这些会馆、公所的功能由同乡商人之间的互助的初始功能而发展为对抗地方黑恶势力、抵制牙行盘剥、与官府进行交涉的继起功能。在此基础上,协调同行间的利害关系、排斥外行匠人及商人间的竞争也成为会馆的重要功能。

该书以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及城乡商品经济为研究重点,由一般上升为普通,深入分析整个中国古代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从而全面地认识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在本书的余论部分,作者指出一个误区,即中国古代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不同于前西方资本主义时期,它们之间并不是对立面的关系,中国古代两者之间是并行不悖、和平共处、相互补充的。春秋战国时期经济的发展和各地区间的商品流通,已成为秦汉大一统的经济基础,而几千年来政治上的大一统,也使得国内市场早已形成。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已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内容。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早已是水融,并共同构成政治上大一统的基石。只是因为在中国古代,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为国民的主要成分,个体农业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否定商品经济的存在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反过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会促使自然经济的稳固。

二、历史借鉴的认识:

本书作者以其博大的学术基础,向我们展示了明清湘鄂赣地区社会经济的画卷,梳理了近半个时期湘、鄂、赣三省的历史渊源,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指出社会只有在流动之中才会有活力,商品经济只有符合自身的经济规律才能发展;政府应站在时代的高度,正确引导而不是破坏,社会才能进步。“以史为鉴”,这对于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存在的不足:

《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以人口流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主线,以将近500年间的地域历史,将宏观与微观结合,紧紧贴近历史推移变化的主流,真实而具体地揭示湘鄂赣社会的前进运动。其学术方面和现实意义方面都具有重大影响。然而,本书也存在少许不足,本书研究的是湘、鄂、赣三省的人口流动与商品经济,然而作者对江西部分的研究比重显然高于湖南和湖北,侧重江西对湖南和湖北的影响;对于人口的流动与商品经济关系方面,着墨于人口的流动对商品经济的作用的阐述,而经济的发展对于人口流动方面的研究则较为少见。

参考文献:

[1] 吴必发:《明清时期的商品经济与地缘纽带》,《五缘文化力研究―福建省五缘文化研究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

[2] 吴量恺:《明清时期城市经济的繁荣与商业贸易的发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02期

[3] 任放:《二十世纪明清市镇经济研究》,《历史研究》2001年5期

[4] 郑卫荣:《斤十年来明清江南区域经济研究综述》,《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4期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8篇

八十年代初,有的同志提出:在历史上和理论上,都有两种小生产。一种是自然经济的小生产,曾构成漫长的封建经济的基础,特点是自给自足,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中分析的法国小农等,即属此类。另一种是商品经济小生产,其历史虽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瓦解时期,但在整个古代社会只处于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的缝隙中,直到封建社会后期,才获得典型的形式,《资本论》中论述的作为资本主义产生的直接前提而为资本主义剥夺的小生产即属此类。只有商品经济的小生产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社会化大生产。混淆两类小生产,否认小商品经济的合法性和进步性,是导致左倾经济理论的根源之一。[19] 当时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从小生产的地位和性质看,均无划分两种小生产的必有。马克思的《雾月十八》和《资本论》提到的小农并无本质区别。小商品生产从来没有也根本不会取得统治地位。它大量存在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时期,但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又会不断分化。[55]不过,两种小生产区分还是被不少学者所接受,并作为分析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一种工具。但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中,尤其是它的后期,何种小生产占居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小生产是否构成过独立的发展阶段,则有不同的认识。

陈家泽认为,“在欧洲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小生产得到了几乎是纯粹的自身形态的发展,而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则始终只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而存在”。但占主要地位的自然经济小生产又呈现出不完整不纯粹的形态。这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细胞,自给程度远逊于西欧中世纪庄园,故小商品生产很早就作为自然经济小生产的补充而存在。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这种不完整性和变通性导致商品经济的早熟及其对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他认为这种商品经济完全不受价值规律的支配,是“非商品生产的商品经济”。[47]龙登高认为宋代随着个体性综合型生产力趋于成熟和小农家庭独立经营能力的加强,小农与市场联系更密切,代替了前此与乡里宗族的联系而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外部条件。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并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16ab]薛虹赞成“小农经济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提法,但强调明清小农经济中小商品经济的普遍性及其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明清以前小农经济的商品生产基本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商人资本尚未进入小农经济领域,可视为自然经济产物.自给性生产的补充;明清商业资本进入小农经济领域,控制小农生产,价值规律起支配作用,已超出自然经济范畴,不能再视为自然经济的补充。他认为明清小农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封建剥削苛重.商业资本渗入农村和人稠地少相互诱发促成的,是由于农业生产不足追求的补偿。其运营总趋向是下滑的倾势,是生产投入增长率递增而产品价值增长率递减的二律背反的生产。在这基础上中国不可能发展为资本主义。[90]陈庆德不同意把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对立作为划分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基本标志之一,不同意把清代商品性手工业简单划归自给性典型的耕织结合,他认为油價农业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手工业商品生产向农村家庭化扩展,两个过程融合在一起,把中国的小农毫无例外地卷进商品经济的体系中。它的根本动力是日益深重的农业危机,即人口激增形成对土地的沉重压力下,为补充农业生产不足维系小农生存而发展起来的。“这种与自然性农业结为一体的商品生产正是个体地域性经济中商品经济形式发展的历史特点。”陈铿则强调了封建社会中从自然经济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间小商品经济形态的独立存在和历史进步性。[44]柯建中也论述过明清从自然经济到小商品经济的转化。[61]

在小农经济中,区分自然经济小生产和商品经济小生产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如把这种区分绝对化,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都未必妥当。一般而言,小农经济自始至终包含着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阶层,两者的比例各不相同罢了。根据这种比例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小农经济区分为不同类型。总的发展趋势是小农经济中自然经济成分的缩小和商品经济成分的增加,相应地是自然经济小生产类型的缩小和商品经济小生产类型的增加,但终封建之世,小农经济并没有完成从自然经济小生产向商品经济小生产的转化。《资本论》论述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农民经济(自耕农),从其农产品大部分供自身消费,谷物价格不受平均利润率的支配看,也并没有完全摆脱自然经济的性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小农经济中的商品经济成分有较大发展,但是否已构成受价值规律支配的独立的小商品经济的阶段,仍然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论证。我们下面的介绍还将涉及这一问题

在海外学者中,黄宗智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的研究是影响比较大的。他着重批评了认为商品化与小农经济不相容和必然导致近代化的观点。他在《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指出中国近代农村演变型式不同于西方,西方小农分化过程归结为农村经济的全面转化;中国则在小农经济范围内发展,它所导致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工业经济,而是一个分化了的小农经济。他认为家庭式农场(按,黄氏所说“家庭式农场”大体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小农经济)由于规模狭小和地租高利贷剥削的苛重,要依靠家庭手工业和佣工作支撑。但他不同意把中国家庭工业与小农耕作的结合视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基础。他认为18世纪华北平原已高度商品化,小麦成为一种商品作物,棉花已广泛种植,手工业在许多方面已超出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自然经济”阶段,而成为市场经济一部分。不是自足的自然经济,而是商品化了的手工业对近代工业的入侵作了顽强的抵抗。这种商业化了的手工业,与其说是过渡到资本主义工业的跳板,不如说它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化带来的不是家庭单位的削弱,而是它的更充会完善和强化。它把更多的妇女和其它家庭成员吸收到生产领域,从事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男耕女织”实际上反映了家庭生产在商品化推动下的这种完善和加强,明清以来蓬勃发展的商品化为什么没有导致近代化?黄宗智认为这是因为明清时代中国的商品化是在人口压力推动下的过密型的商品化,不同于推动近代化发展的质变性的商品化。这种过密型商品化导致的过密型家庭生产,使用低报酬的劳动(低于市场上男劳力的工资)的家庭劳动力,形成一个依赖雇佣劳动无法与之竞争的生命力极强的生产体系,虽可提高总产量与总产值,每个劳动日的报酬则是逐渐递减的。[93ab]

与上文提到的特定类型自然经济论相比照,黄宗智的观点可称为特定类型的商品经济论。除此之外,又有即区别于自然经济又区别于商品经济的交换经济论。

崔晓黎通过对1929—1949年无锡清苑农户家庭经济及其与外部市场关系剖析,提出传统农业是交换经济的观点。据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调查材料和老农对解放前生活的回忆,当时粮.肉.油.棉等能自给自足或大部自给,灯油.煤炭.烟.酒等则需用货币购进或支出。生产资料投入(种子.农家肥等)基本自给,靠货币购买的为数极少。农户货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清苑为45.5%,无锡县为70%。他把一个或几个与农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市场所覆盖的区域范围称为“市场社区”,反过来把这一区域内的市场称为“社区市场”。清苑县一个4000户左右的市场社区货币流通总量约为一百万元,在社区内和社区外流通部分各占64%和36%。在与社区外的货币流通中,30—35%为工业品。进入传统农村社区市场的三大工业品是棉布.煤油和煤炭。洋布受到农户中利用机会成本接近于零的家庭剩余劳动力生产的土布的顽强竞争,发展缓慢。煤油已基本代替农户的食用油照明,因它物美价廉,且可省点地种别的。清苑燃料短缺,故廉价的煤炭有相当发展。崔晓黎在分析了这三种工业品替代传统产品不同方式后指出:农民的生产.交易行为确实是处于一个大的广义市场环境约束之下。传统集市市场形成与人口发展同步,属“人口密集成因”。市场有明显历史沿袭性,长期不变,表明农民对市场的内在依赖很高,农户家庭经济的自身运行,是建立在时时刻刻的比较利益之上的。因此,传统农村社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它不同于工业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于它是一非利润约束市场,没有平均利润率制衡机制,交换的实际上是使用价值等等。从原始社会的比较经济,到农业社会的交换经济,再到工业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基于一种比较效益的意识和行为。马克思说农业社会是自然经济,这是与工业社会相比较,从农业内部低商品率.农民自给自足部分很大这样一个角度提出问题,而不是社会发展内在动务角度提出问题。所以自然济与交换经济提法并不矛盾。

五.商品率与剩余率

对我国小农经济的商品率也有不同的计算。兹略举数例:李文治最近估算明清各类地区各类农户商品率:一.买布而衣地区30—50%;二.产粮为主兼植棉纺织地区,黄河中下游自耕农,售麦售布者约35—40%,只售麦类或只售棉布者,20—30%,租佃农交实物租者略减,交货币租者30%以上;长江流域自耕农约30%或更多,租佃农约20%,交货币租者超过30%;三.植棉纺织专业区或专业户,低者60—70%,高者80%以上;四.棉蚕以外其它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混合种植区,多为50—60%。他据此对该时期地主制经济是否仍用自然经济这一术语概括提出疑问。[35c]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社会调查,农家经济商品率常达50%以上。近年杜昌修整理发表1936年对定县.南京.肖县农村的调查材料,其农民经济商品率分别为64.4%,62.04%.66.96%。[48]曹幸穗对旧中国苏南家庭农场经济研究的结果则是:粮食商品率约为收获量的25%,棉花商品率达90%以上,实物收入与现金收入各占50%左右。[81a]上述农家商品率,均系指农副产品中出售部分占总产量或总产值的比例。对于近世学者调查或估算的相当高的农家商品率,不少学者指出其中包含了虚假成分。如卢锋指出: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应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者剩余产品量的提高为前提。但近代中国往往是耕作规模较小.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户,商品率水平反而比较高。这是因为他们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售自产细粮,换回粗粮充饥;为了完租还债,又往往在收获时贱价出售农产品,冬春青黄不接时又要买回农产品维持生活。这种同一生产者对同类产品卖出复买进的市场行为,虽然在统计上增大农产品交换比重,却不能真正提高农产品商品化水平。[14]有人称中国近代农村商品经济为“饥饿的商品生产”.“虚假的商品流通”。[1]或提出应将这类与剩余产品无涉的商品交换排除在商品率之外。吴承明对国内市场商品量与商品率的估算方法与此不同。以粮食为例,其商品量是非农业人口用粮,经济作物区人口用粮与商业用粮(酿酒.上浆等)的和,商品量除以总产量为商品率。这样算出来的粮食商品率,基本排除了农民之间在地方市场上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以及为完租等被迫出卖.日后仍需反销的口粮,比较接近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按此法估算,鸦片战争前粮食.棉花.棉布和丝的商品率分别为10.5%.26.3%.52.8%.92.2%。在国内市场中商品值比重前三位分别为粮食.棉布和盐。吴承明认为,鸦片战争前的国内市场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作为农村自然经济解体的基本指标的粮食商品率仅有10.5%,经调整(排除引起产品单向流动的租赋等因素)后不到10%,商品粮中用于远距离运销的只占20%左右。棉布商品量虽大,但主要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农村中的粮布交易属农家间的品种调剂,是耕织结合的另一种形式,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总之,当时农村基本上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28]徐新吾也认为,近代农产品的商品化虽有发展,但在农业生产领域中,自然经济始终占优势。据他的估算,农业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比例,1920年为38:62,1936年为44:56。旧中国农村已以市场经济为主的说法难以成立。近代中国农产品的商品化,受粮食生产长期停滞以至下降趋势的严重制约,和出口贸易兴衰的支配,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贫困的商品经济”。解放后粮食产量虽然增加,但由于农民生活改善和饲养业的发展,粮食商品率反而下降,即其反证。[71b]

有些世界史研究者根据他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新理解,强调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现实的人的物质力量 与精神力量的发展是历史前进的终极原因,倡导开展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的比较研究,也对我国封建社会小农的劳动生产率.净余率和商品率作出估算。庞卓恒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农民,以他们的能力可能达到的程度而言,劳动生产率是相当高的。他据《管子·治国》“一夫为粟二百石”推算,西汉一个全劳力已能年产粮2700公斤,高于12—13世纪英国全份地农奴的劳动生产率(2300公斤),以“中农挟四”算,一个全劳力剩余产品已达80%,也高于英国全份地农奴(77%)。但英国平均地租率为21%,净余率为26%,中国农民除唐代受田农民有10%的净余率外,大部分时期,剩余产品全被剥削掉了,仅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无力掀起促成自然经济解体.封建制度向新的社会制度过渡的历史变迁。[61b]侯建新根据他对鸦片战争以前浙江地区农民家庭收支的计算,得出商品率11%,扩大再生产部分及净余率为7%的结论。(以后又调整为商品率14%,储蓄率6.7%)它大大低于英国十三.四世纪的水平(商品率53%,后调整至45%)的水平,根本无法冲破封建自然经济结构。[65ab]这里的净余率为收支相抵的余额,商品率为进入市场部分。据侯建新计算,农户收获粮食除地租.口粮和生产性支出外无剩余,能进入市场者仅为部分棉布,故与李文治等人估算相去甚为悬殊。箫少秋和陈景彪也具体分析了15—17世纪苏松地区的农户生活状况,据他们计算,16世纪苏松农户净余率为4—30%,出现了稀疏的资本主义萌芽,17世纪米贵布贱,加上赋役地租率上升,各类农民均无剩余,农村商品经济的资本主义萌芽遭到灭顶之灾。[78]

王家范.谢天佑对我国封建社会自耕农的收支情况作过估算,其中农民占有剩余劳动余额一项与上述学者所言之净余率一致,亦可供参考。兹将其估算表列如下:

五口之家 汉 代 唐 代 清 代

(二大三小) 收支 占总产% 收支 占总产% 收支 占总产%

面 积 50(汉大亩) 30(唐亩) 10亩

总 产 3×50=150 100 1.5×30=45 100 3×10=30 100

口 粮 90 60 28 62.2 20 67

农 本 10① 6.7 3.8③ 8.5 4.5 15

赋 租 19② 12.6 7④ 15.5 5 16

(衣着) (15) 10 (3.5) (7.8) (2.34) (7.8)

衣着不算 31 20.7 6.2 13.8 0.5 2

扣除衣着 16 10.7 2.7 6 (-1.84) (-5.8)

① 包括种子饲料等。

② 包括田租.口算赋.更赋.刍藁.未包括徭役

③ 包括种子.饲料.农具损耗等。

④ 包括田租.庸调.地税

上表表明,每一朝代自耕农的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与最低必要耕地限量几乎相同,在影响自耕农占有剩余劳动量多少的诸变量(亩积.亩产.口粮.农本.法定赋税)中,虽然单产有所增长,但由于亩积缩小.法定赋税量增大,综合的结果是农民占有的剩余劳动余额反趋下降。[8]

对庞侯等人的估算和比较,学术界有不少不同看法。如毕道村按宋代亩产309市斤.每户占地30亩计算,得出每个农户年产粮8343市斤,为十四世纪英国中等农户的1.8倍。佃耕30亩的客户,扣除50%的地租和口粮.种子后,有余粮1521斤,为其收入的36%,远远超过西欧中等农户。明清农民的境况恶化是人口增加.耕地不足.土地兼并等因素导致的。[25b]就我国封建社会实际情况看,农民出售的农产品往往不仅仅是他们生产生活消费后剩余的部分,而农民交纳的地租赋税,也会有部会转化为商品,因而,按农民“净余率”推算商品率会出现误差,但以劳动生产率和净余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真正基础,仍不失为观察这一问题的有意义的视角。

转贴于 六.价值规律与劳动消费均衡公式

为了正确判断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及其性质,除了要对农民经济的商品率作出量的估计外,还应进一步研究小农经济的有关运行机制,考察价值规律对小农经济作用的范围.程度和特点。

对于封建地主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胡如雷作过比较系统的分析,他认为封建社会虽然 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但始终存在简单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不但对商品生产的商品,而且对非商品生产的商品,即对整个商品经济领域起着制约作用。但商品价值通过价格的摆动而测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价值规律对商品经济所发生的作用,又受到很多封建特权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阻碍。如农民丰收时低价出售粮食,歉收或青黄不接时,不计成本低价出售手工业品以换取谷食,又如货币征税远远超出商品经济的实际水平时,纳税人被迫出售产品,造成供过于求和谷价病态下落,都会对价值规律的作用产生干扰和破坏。价值规律能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各经济部门中的分配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这种作用也受到很大限制。当农民为出卖而生产一部份产品时,不可能不考虑市场的价格而决定自己的生产安排,尽量选择价格对己有利的生产项目,并根据各种商品价格的变动调节各项生产比例。但农民经济中占大头的自给性生产,则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实际需要,不受价值规律的任何影响。[67]方行根据清代前期的史实,对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作了探讨。他指出清代前期棉.丝.烟.蔗等商品性农产品和棉纺织.丝织.造纸.榨糖.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商品生产有颇大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比种粮有利,体现了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但封建社会中价值规律作用受到种种限制。如用作租赋的粮食生产,农户经济中的自给性生产都不受价值规律制约。农民不论从事自给性生产或商品性生产,均由家庭劳动力负担,就自给性生产而言,只要能养家糊口,即会耕种土地,是否有剩余产品,不表现为经营土地的界限。就商品性生产而言,家内劳动力的生活费用是可以不予考虑的固定开支,只要家庭手工业产品能收回原料费不略有盈余,这种生产就会继续下去。而其商品的市场价格根本不必提到与其相等的水平。因此,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是十分迟钝的。气候.土壤和耕地面积等不优裕的自然条件,也成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限制的因素。方行认为“从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整体看,农业生产中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还主要是取决于农民对直接使用价值的需求结构与数量,而不是取决于价值规律。”但他又认为,全部农民的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的比例关系,是由价值规律来实现的。[10d]

一些主张秦汉是古典经济的学者认为汉代价值规律已能发挥其调节生产并维持社会分工的作用。如秦晖认为,“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利润率的平均化来体现的,整个经济在动态平衡中形成平均利润率,并借以维持社会分工不致失常”。《史记·货殖列传》:“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就是汉代已形成平均利润率的明确记载。[73]薛平栓不同意这个看法。他指出汉代和后世都存在农民“弃本逐末”现象,这是因为市场机制尚不建全,没形成平均利润率,致使商业利润高于农业利润的缘故,“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就是这种情形的反映。[88]

关于上述谚语,也有人认为是反映了价值规律发生了调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的作用。胡如雷对此亦有分析,认为经营工商业比经营农业有利是各种因素造成的(如经营农业所需垫支较大,生产周期较长,税负重而难以逃避等),基本上与价值规律无关。[67]叶茂则指出:“由于商品经济既有发展又不够发展,由于流通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生产,没有能够形成发达商品经济社会那样的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农民经营既没有平均利润为最低界限,商人赢利亦不受平均利润的制约,商品价格遂在农副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端发生了方向相反的对价值的偏离;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利益经常受损,商业利润却居高不下。农工商之间这种比较利益差距与其说反映了价值规律起作用,毋宁说反映了价值规律的作用被扭曲,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15]

以上是主张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学者的有代表性的意见。这种意见与自然经济主导论完全一致,是不言而喻的。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主张明清以后我国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或者径已进入商品经济阶段的学者,也并不认为价值规律在当时社会经济中已起支配作用,他们把谋生而不是谋利作为小农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下面举两个例子:

陈春声.刘志伟认为,清代太湖流域.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商业性农业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产品商品率达到较高水平,许多农户的生计已同市场有较密切联系;十八世纪广东区域市场结构的有机性和市场功能的有效性,甚至可以与同时代的法国相媲美。但即使是与市场联系最密切的农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仍是以生活上的满足和群体和谐为根本目的。市场上某种农产品较优裕的价格,或者也会对他们产生一定吸引力,使他们改种这一作物。但他们作出这一选择的内在驱动力,不是这种作物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后可能带来的利润,而是维持家庭生计的需要。农户收益要经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收益大小也取决于市场价格,但对生产资料的拨付使用和劳动力的投入,却没有也不必要根据市场价格来核算。土地收益率的提高是以更多的物资和劳动力投入来获得,至于由此而可能导致的劳动生产率降低或利润(如果有的话)下降,则一般不会被考虑。这种现象,陈.刘称之为“农户经济活动的非市场导向性”,把它和所谓“整体市场活动的非经济导向性”作为清代经济运作的两个特点。并认为这些特点的形成不能单从经济层面.而应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寻找其根源。[45]

如前所述,黄宗智认为明清以来的中国小农经济已充分商品化,但他也强调小农经济是维持生计而不追求利润的经济。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黄氏提出区分不同阶层小农的综合分析法,自称综合了以舒尔兹为代表的形式主义.以蔡雅诺夫为代表的实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三种农民学理论。认为革命前的中国小农具有三种面貌,既是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富农与经营式农场主较象前者,佃雇农更像后者,而自耕农则以中者相似。认为马克思只谈阶级斗争,自然是一种误解,经营式农场主也难以划入小农经济范畴,而自耕农和佃雇农在某种意义都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黄氏进一步指出:“长江三角洲农村经济的商品化不是按照舒尔兹的逻辑,而是按照蔡雅诺夫的逻辑推的。”[93ab]

以西奥多·舒尔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传统农业的小农是理性的,他们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价格反应灵活,资源配置有效率,象特定条件下的资本主义企业家那样行事。舒尔兹的理论在中国学术界有较大反响,农经界自不必说,史学界也有尝试应用他的理论重新认识小农经济的。如樊树志即根据舒尔兹关于理性小农的论述,指出小农是在传统农业范围内有进取精神并对资源能作最适度运用的人。把小农和小农经济描写成一切陋俗恶俗的渊薮,未免有失偏颇。[88]不过,舒尔兹等的理性小农论实际上是以资本主义已有相当发展的条件下的小农为模特的。我国传统小农是聪明的,有经营头脑的,但很难认为他们象资本主义的企业家。故有人根据韦伯理论提出“广义理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传统小农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以利益和效用的追求为其经济活动的目标,具有创造性和在一定范围的整体中寻求均衡的倾向。[40]

蔡雅诺夫的农民理论是以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俄国农村中广泛存在的家庭农场为理论原型的。他认为劳动家庭经济单位类型是独立的经济关系类型,不适合于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古典经济学等理论。其特点是不使用雇佣工资劳动,完全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目的。它包括完全自然经济的家庭单位和与市场交换有联系的家庭单位。前者固然以家庭需求的满足为经济活动的依据,后者更关心取得最大的劳动报酬,但仍以满足自身需求为最后原则,而遵循“劳动—消费”均衡公式。所谓“劳动—消费”均衡公式,是指以家庭内部劳动辛苦程度和消费满足程度的评价为决定家庭经济活动的准则。消费需求没获得满足,即两者未达到均衡。这时对劳动辛苦的评价低于满足消费的意义,劳动投入将继续,哪怕以降低劳动生产率或以在资本主义意义上的亏损为代价;相反,一旦需求已基本满足,即达到均衡点,则任何进一步的劳动消费都是无意义的。家庭消费需求是家庭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72a.49.73b]蔡雅诺夫认为,代役租农奴经济接近于劳动家庭农场,基本上适用“劳动—消费”均衡的原则。蔡雅诺夫理论的出发点是既作为生产单位又作为消费单位的个体家庭,亦即物质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相结合的小农家庭。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这种结合决定的。其理论对自然经济或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是有普遍意义的。蔡雅诺夫注意到小农经济中经济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的关系,注意到由家庭人口自然发展所决定的家庭规模与构成及其对家庭经济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但他忽视小农庭与外部社会的联系,忽视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对小农经济的影响,因而这种理论难以全面准确地阐明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小农经济的发展规律。但他所揭示的小农家庭的特点和运行机制,对于自然经济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小农经济来说,恐怕是难以移易的准则。

李根蟠把“劳动一消费均衡公式”视为“自然经济决定的原则与机制”,并以此分析《管子·国蓄》中“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的话。“当粮食丰收时,谷价虽贱,农民有较多粮食可卖,收入足供所需,其副业生产可以收缩,或把较多产品留作自用,产品投放市场数量较多,故谷贱万物贵。当粮食歉收时,谷价虽贵,农民没有什么粮食可卖,收入不足抵偿其各项开支,甚至还要买进口粮,这样,只好增加副业生产,把较多产品投放市场,以弥补生计之缺,故谷贵万物贱。这说明在当时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商品生产是自给生产的补充,副业生产是粮食生产的补充,其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多寡,主要不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而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即以足够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那部分物质资料和交纳贡赋为度,其副业生产规模及其产品投放市场的数量,则依据粮食生产满足上述要求的程度来调节。”“由此可见,在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由自然经济所产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活动机制,仍然起着决定作用。”[34b]

现在我们再回到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上。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并非完全自给自足,他们与市场已有较多联系,小农经济中可以容纳商品经济的成份,在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尤其是明清时代,商品经济有较明显的发展。——这是多数学者所公认的事实,但解释各有不同。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商品经济繁荣的表象和它实际达到的水平之间有很大差距,相当部分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从总体看,当时的小农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或因其既包含商品经济成分,又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或依托而称之为“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小农经济中商品经济的这种发展已使它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而属于商品经济中的一种类型;但这是建立在劳动生产率低下,小农经济贫困化基础上的特定类型的商品经济。在这种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新的生产方式难以建立。——在这一点上两种意见又趋向接近,不过,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生产的发展,能否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的建立,则不但在两种意见间,而且在两种意见内部,也存在着实质性的分歧。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9篇

一、人类社会只有经过商品经济才能进入共产主义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

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观察当代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形态以及我国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应该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马克思对于社会形态的划分,是有多种依据和划分序列的。这里只谈谈他大致同时提出的两种社会形态划分学说。一种是他在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的,以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为依据,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划分为五种经济社会形态的学说。后人将之概括为: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五种经济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的序列。这种划分是大家熟知的,也是广为流传和普遍采用的。但是,还应该注意马克思的另一种关于社会形态的划分,这就是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以人的发展程度为依据,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划分为三大社会形式或三个阶段的学说。

马克思关于三大社会形式学说的基本观点是:“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107-108.)马克思提出的五种经济社会形态学说和三大社会形式学说的时间相距不足一年半。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形态的这两种划分序列并不矛盾和排斥,也不存在哪一种划分更重要,或者五种经济社会形态学说已经取代了三大社会形式学说的问题。

马克思说的三大社会形式或社会发展三个阶段,是以社会主体的个人的发展程度,即个人是否获得全面发展和具有自由个性作为标准或依据进行划分的。从经济上说,这种划分反映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人们交换活动方式从而经济关系的发展和演变。这种划分说明:起初,由于生产力低下,个人没有战胜自然界的力量,不得不依赖并从属于共同体,个人没有独立性。这表明个人发展程度很低,马克思把这个阶段称之为最初的社会形式即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生活在共同体中的不独立的个人,凭借血缘关系和对他人的依赖建立联系,这时个人之间只有劳动交换,没有产品交换,从而人们直接地交换彼此的活动,个人劳动直接地表现和实现为社会劳动,这意味着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原来自然发生的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从属关系解体,个人获得了一定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是建立在对物的依赖性的基础上的。这表明个人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是不全面、不自由的,马克思把这个阶段称之为第二大社会形式或社会发展的第二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生活在社会中的已获得一定独立性的个人,通过交换自己生产的产品实现劳动交换和建立社会联系,从而人们间接地交换彼此的活动,个人劳动间接地表现和实现为社会劳动,这意味着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最后,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原先单独的个人变为联合起来的个人,他们共同占有和控制生产资料和生产能力,并成为他们的共同的社会财富,从而个人得到全面发展,并获得完全的自由个性。在这个发展的阶段,人们又直接地交换自己的活动,个人劳动直接地表现和实现为社会劳动。这表明个人的发展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实现了人类的最高理想,马克思把这个阶段称之为社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或第三大社会形式。

个人发展程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标尺。马克思说的个人发展的三个阶段,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三个阶段,相应地也是人们经济关系的形式发展的三个阶段。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式或三个发展阶段序列,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这样一条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遵循以上三大社会形式或三个阶段体次相继前进,决不能从生产力低下的、人们在狭小范围内发展着的第一大社会形式或第一个阶段,跳越过人们建立了普遍社会物质交换和全面关系的、能够满足人多方面需要的、存在发达分工体系的第二大社会形式或第二个阶段,而直接过渡到生产力高度发达的、个人全面发展的第三大社会形式或第三个阶段。从人们劳动交换的社会形式而言,人类社会决不能从自然经济或半自然、半商品经济,直接进入共产主义经济,而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一个必经的历史阶段。所以,马克思用人的发展程度作为标准和依据,来衡量社会发展程度和划分社会发展阶段,是科学的。

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以上两种划分序列,对于正确认识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采取的经济形式,有重大现实意义。我国解放前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都很不发展的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从五种经济社会形态序列来看,属于第五种即社会主义社会,但从三大社会形式序列来看,仍然属于第二大社会形式或第二个发展阶段。这种情况同马克思原来设想的社会主义并不完全符合,或者正如有学者所说发生了“错位”现象。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从五种经济社会形态序列来看不同于资本主义,但从三大社会形式或三个发展阶段序列来看,又同资本主义处于同一社会形式即第二大社会形式或同一个发展阶段即第二个发展阶段上。过去我们在理论研究和实钱中,只依据马克思关于五种经济社会形态学说,不考虑马克思关于三大社会形式学说,结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犯了超越阶段的错误,走了不少弯路,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纠正过来。

因此,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两种划分序列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一个重大启发是,在认识本国社会发展阶段、确定理论政策和创建马克思主义广义政治经济学体系时,将五种经济社会形态学说和三大社会形式学说结合起来考虑,可能是一种新思路。也就是说,在考察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不仅要看到它们在基本经济制度即生产关系性质上的根本区别,而且要看到它们在社会经济形式上又有相同的地方。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经济已经发展为更高层次的发达商品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大大超越了马克思生活时代的发展水平,并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存在。在像中国这样原来经济文化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这些都是马克思恩格斯当初没有预料到的。因此,我们党将我国现阶段社会定位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是对马克思三大社会形式学说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当代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发达市场经济是普遍共同的经济形式

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从16世纪诞生,到现在已有500年的历史。以资本主义制度诞生为标志,人类社会进入了马克思提出的三大社会形式序列的第二大社会形式或第二个阶段。从人们的劳动交换关系的形式来说,尽管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就早己产生并缓慢发展,但它成为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却属于资本主义社会。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析,商品生产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开始出现,价值规律已经在长达5000~7000年的时期内起作用。那么,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当代的商品经济又处在一个什么阶段上?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0篇

文章从四个方面分别说明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不是公有制本质特征的表现,社会分工不可能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不能说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的理论依据并不是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以论证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公有制私有制商品经济相容性

改革开放之初,理论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论证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如何解释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相容性在当时被认为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所在。因为在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中,社会分工和私有制被认为是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资本主义经济被认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则被认为是非商品经济性质的。也就是说,公有制被认为是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在重新认识商品经济的过程中,解决所谓传统理论与现实之间这一矛盾(笔者认为这一矛盾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基本思路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思路是将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解释为社会分工和生产者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而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既可以表现在不同的私有者之间又可以表现在不同公有者之间,还可以表现同一公有范围内部。另一种思路是认为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就是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从表面看,这两种思路似乎都可以解决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是否相容这一难题,得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的结论,从而可以在此基础之上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当初,这种新的商品经济理论也确实对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两种所谓新思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相容性问题,因为这里有两个深层次的关键性问题被掩盖了:一是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与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否相一致;二是社会分工是否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另外,上述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性的新理论或新观点最具有说服力的依据是所谓事实证明或实践检验,即以当代社会主义的现实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现实说明其正确性。而这又涉及到两个有待解决的更为重要的深层次问题:一是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是否能够证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二是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是否只有在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这一大前提之下才能加以解释或说明。

笔者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不相容的,而这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在逻辑上并不矛盾。本文拟对上述的四个深层次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分别得出否定性结论,以最终说明自己的观点。

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使得他们之间只有通过等价交换才能实现互通有无的需要,从而使社会经济具有商品性,这种说法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这种所谓新观点既不是什么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也不能说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

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者之间互通有无的需要之所以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得以实现,就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性。所谓商品交换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我国现阶段公有制实体之间以及公有制实体内部劳动者集体或个人之间所存在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由于他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所存在的差别所决定的,人们对此也没有异议。但是,这种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的差别所导致的人们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别的存在,并不是公有制本质属性或基本特征的表现,而是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必然包含私有制因素的表现。‚

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占有或使用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而获得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就是说,有人可以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获得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之间是否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是区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现阶段两种公有制形式之间和集体所有制内部各经济实体之间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将这种不同所有者之间所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看成是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相容的一个重要依据,则是一种误解。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特征,即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关系,或人们之间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只可能体现在一个有效的公有范围之内,而不可能体现在其之外。超出一个具体的公有范围,人们之间就是一种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必然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而这种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与各个所有者自身的所有制性质毫无关系。也就是说,不管各个所有者本身的所有制性质如何,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所表现出的只能是私有制的特征——人们之间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而不可能是公有制的特征。

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或国有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性质又如何解释呢?国有企业对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并没有所有权,改革开放之后,各个国有企业之间出现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由于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上的差别所导致的。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的这种由于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上的差别所导致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是其自身包含着私有制因素的一种表现。

私有制的因素,即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虽然不可能存在于抽象的或理论上的公有制内部,但完全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于具体的或现实的公有制实体内部。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经济实体的所有制性质,并非要么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要么就是百分之百的私有制。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在一个具体的公有制形式或实体的范围之内,劳动者个人或集体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的使用或占用的不同而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否意味着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即:是否意味着这种公有制本身包含着私有制因素。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因为,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必然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否则所谓占有就毫无意义。单纯的生产资料使用权(如奴隶使用奴隶主的生产资料),不能给其使用者带来任何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个人或集体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事实上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特殊或直接的经济利益,那么,无论他们在形式上、名义上或法律上是否占有这些生产资料,他们对于这些生产资料所拥有的就不仅仅是单纯的使用权或占用权,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占有了这些生产资料,也就是说,这种公有制事实上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

人们经常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还不成熟,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还不成熟本来就应理解为其本身还带有私有制的痕迹或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所以,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或国有企业之间仍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就是由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实体本身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于它们所具有的公有制的基本属性或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同样道理,在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内部的劳动者集体(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车间、班组之间)或个人之间(如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所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这些劳动者集体或个人对其所使用或占用的公有生产资料事实上仍具有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即现实的公有制实体本身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

总之,无论是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看,还是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实体自身的不成熟性看,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均在于由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客观存在的私有制因素,而不是公有制本身的基本属性或本质特征。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虽然既可以表现在私有者之间又可以表现在公有者之间及私有者和公有者之间,还可以表现在不完全的公有者内部,但其在实质上所反映的都是私有制的特征而不是公有制的特征。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最初的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原始部落或氏族公社之间(即不同的公有者之间),后来又逐渐渗透到部落或公社内部(即同一公有者内部),但马克思并没有因此而将商品经济的产生或存在与生产资料公有制联系在一起,而是将商品交换关系的出现与私有制的产生或萌芽联系在一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将商品经济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并不存在什么失误或过时的问题。而我们仅以现实的公有制实体之间及其内部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这一事实为依据,就认定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则只看到的问题的表面现象。

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谈到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时往往强调社会分工仅仅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或必要条件,在此前提下,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则取决于是否存在着私有制(过去的说法)或生产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现在的说法),似乎有可能出现一种虽然存在着社会分工但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的状况。如果确实存在着这种可能性,也就可以认为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或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但是,这种状况至今为止尚未出现过。在原始社会末期,当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时,在畜牧部落与农业部落之间产生了最早的商品交换活动。这种简单的或偶然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产生是因为两个部落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尽管最初两个部落内部由于生产资料公有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说,在两个部落之间所体现的却是私有制的特征,即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是不一致的。后来,这种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逐渐由原始公社或部落外部渗透到其内部,商品交换关系也就逐渐在原始公社或部落内部产生。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它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或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的产生和发展进程是同步的。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就是指社会上不同的人专门从事某一种劳动,而这种从事不同性质的社会劳动的人们之间必然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因此,在他的理论中,社会分工的出现与私有制的产生是密切相关的,而社会分工的消亡也是与私有制的消亡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必要条件、私有制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充分条件之说,将两者完全分离开并非马克思的本意,而是我们对其商品经济理论的一种误解。

有人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称之为旧的社会分工,认为社会分工本身并不会消亡,旧的社会分工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之后将出现新的社会分工。这里的问题是:所谓新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或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关关系。显然,我们不能定义旧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密切相关而新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完全无关,因为,既然所谓新的社会分工被认为产生于私有制和旧的社会分工消亡之后,就不能说这种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而只能说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不相容而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容。如果将旧的社会分工定义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不一致的;将新的社会分工定义为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一致的,在逻辑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在此前提下,所谓新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却不能解释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因为,既然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之间就没有必要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互通有无的需要。

所以,只要承认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密切相关,就不可能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论证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

有人认为决定商品经济存在的唯一条件是社会分工,而这种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所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毫无关系。因此,只要存在着社会分工,商品经济当然既可以与私有制相容又可以与公有制相容。在此前提下,如果认定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着社会分工,就可以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如果认定社会分工将永远存在,则可以得出商品经济万岁论的结论。然而,这种完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相干的社会分工为什么能够成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或原因呢?假定在这种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并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或者说,他们之间并不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那么,他们之间互相取得对方产品为什么还要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来实现呢?如果人类社会已进入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在“各取所需”的按需分配的条件下,商品交换关系难道还有存在的余地吗?相反,只要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不管我们如何定义社会分工,他们之间要取得对方的产品就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所以,即使我们可以定义社会分工的存在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这种定义是否科学或合理这一问题与本文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在此涉及),也不可能由此而认定商品经济的存在与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无关,进而说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是相容的。

如果认定社会分工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有关,而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情况又会怎样呢?有人认为商品经济之所以永远存在,其原因就在于社会分工和生产者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将永远存在。社会分工和生产者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是否有可能永远存在,这一问题没有必要在此进行讨论。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否有可能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这个问题不是仅靠自我定义就可以解决的。如果两个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从而导致他们之间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来取得对方的产品,那么,这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就不可能与他们实际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无关。因为,如果他们对其实际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没有特殊的经济利益关系,即可以在他们之间无偿调拨生产资料,那么,他们之间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取得对方产品的必要性也就不存在了。改革开放之后,正是由于否定了国有企业之间生产资料的无偿调拨,承认了各个企业对其实际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具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才使得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得以确立。所以,生产者之间对其产品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他们之间对其生产资料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的,即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既然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社会分工又与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相关,那么社会分工也就必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相关。

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是否会永远存在,这个问题当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是,有人认为,通过论证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将永远存在而得出商品经济万岁论的结论,是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这种看法却是不准确的。前面已经说到,马克思正是将商品经济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的不一致性联系在一起,才提出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他所说的社会分工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密切相关的,而生产者之间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则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质属性的必然表现。只是他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不是永恒的,它最终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被生产资料公有制所替代,因而生产者之间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将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除,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密切相关的社会分工也将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所以,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可见,从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不一致的角度论证商品经济存在原因并不能认为是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真正可以称得上对马克思理论有所突破的是认定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不一致将永远存在,进而得出商品经济万岁论的结论。而这种突破如其说是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不如说是对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或人类社会发展总趋势理论的突破。对于每一个彻底的商品经济万岁论者来说,都必然面对这样一个必须解释的问题:商品经济与按需分配是否相容,即,在各取所需已经实现的条件下等价交换是否还有存在的余地,或者说,在等价交换关系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各取所需是否还有可能实现。

总之,尽管我们可以定义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但仍然不可能由此证明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进而得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的结论。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似乎无懈可击的说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不错,我国现阶段确实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状况,但是,两种经济现象的并存并等于它们之间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并存了几千年,难道我们可以说实践证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与自然经济是相容的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这种检验是有针对性的,即作为检验标准的实践和作为检验对象的理论在逻辑上必须保持一致。例如,不少人在论证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经济时,都引用了恩格斯的这样一段话:“一旦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消亡。”并声称实践证明他的预见不符合现实。恩格斯的这段话确实是在其《反杜林论》的“社会主义”篇中说的,但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社会主义一词是共产主义的同义词。因此,他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指的是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我们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是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的第一或低级阶段;而我们正在建设或所经历的社会主义则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显然,“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将消亡”这一论断是否正确,与“社会主义”一词具体含义密切相关:如果按照马、恩的习惯社会主义社会是指共产主义社会,那么,我们起码现在还不能说实践证明这一论断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并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实践。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过“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哪怕是强行实现的,我们凭什么说实践证明恩格斯的设想不符合实际呢?

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是否能够证明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相容性,关键在于我国现阶段与商品经济并存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否完全成熟的公有制,或者说,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现状到底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自身的本质属性或特征所决定的,还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不成熟性即其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所决定的。当我们作出“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的这一判断时,所谓公有制应当是指完全成熟的公有制,而所谓相容也应当是指二者在本质上是不矛盾或不排斥的。因此,要以实践来检验或证明这一判断正确与否,实践中的公有制就必须是完全成熟的即不包含私有制因素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到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或第一阶段时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他所说的在经济方面的“旧社会的痕迹”,包括私有制的痕迹、社会分工(或旧的社会分工)的痕迹和商品经济的痕迹等。我们不能因为新社会的萌芽产生于旧社会就认定这些新社会的萌芽在本质上与旧社会是相容的,如,我们不能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就认定它与封建生产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旧社会的痕迹存在于新社会就认定这些旧社会的痕迹在本质上与新社会是相容的。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正在建设或经历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或第一阶段(即我们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或低级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而它所带着的“旧社会的痕迹”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是直接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而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所以,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带着的“旧社会的痕迹”,不仅有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而且有封建社会及自然经济的痕迹。这就是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然而,这一根本区别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了。例如,有人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的论断提出异议,认为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其基本逻辑是: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目前不仅存在着商品经济而且还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之后还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就不可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从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也是无懈可击。但是,问题在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并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已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正是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必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并不等于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阶段也必然要发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是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这个理论问题完全可以讨论的,但是,我们现在就断言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恐怕还为时过早。只有当我国进入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之后或当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之后,确实仍有必要发展商品经济,我们才能理直气壮地说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

同样道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本文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在我国现阶段,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看,商品交换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所有者之间所体现的私有制特征,即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从现实公有制形式或实体自身的不成熟性看,商品交换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实体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即在一具体的公有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或个人对其所使用的或占用的公有生产资料事实上仍具有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

因此,我国现阶段不完全和不成熟的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不仅不能证明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而且为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理论观点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事实依据,从而进一步说明马、恩关于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之间关系的论断是正确的。除非真正实现了“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之后商品经济依然存在,我们才能说实践证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关于商品经济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之间关系的论断是错误的或已经过时。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实践检验或事实证明作用只能是单向的而不能是双向的,即:当我们以实践中某一客观存在的现象对相应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进行检验时,不能同时又将被检验的对象作为说明或解释实践中这一客观现象存在原因的理论依据。例如,一方面以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来说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可以相容这一理论观点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又以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可以相容的这一理论观点来说明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所以能够并存的原因。这在逻辑上叫做循环论证。

有人认为,只有彻底否定或转变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传统观念,才能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从而推动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坚持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理论观点,并非就无法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要正确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关键在于必须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而不能从抽象的社会主义概念出发。中共十五大强调:“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从“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实际”出发,就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我国现阶段并不是完全成熟的公有制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并存,而是不成熟的公有制与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并存。这就是说,我们需要说明的并不是马克思所预见的、建立在商品经济已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将继续存在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和还需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而是我们正在实践中的、建立在尚未经历商品经济充分发展阶段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否定马、恩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论断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当然这作为一个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可能还是有意义的),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实践并没有提出这一要求。相反,在我国现阶段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并将其运用于说明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进而说明坚持改革开放的必要性,才是真正具有现实意义的。

改革开放前,“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将消亡”等观点确实曾被当作消灭商品经济、强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依据。但是,当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误认为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建立在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从而将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当作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进而将马、恩有关理论或观点当作教条照搬。正如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所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中出现失误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提出的一些任务和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显然,只有在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误认为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这一大前提之下,“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将消亡”等理论观点才有可能成为消灭商品经济、强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依据。

改革开放之初,尽管建立在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基础之上的所谓新的商品经济理论曾经对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极其有限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这一理论自身的缺陷及其对于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阻碍作用就暴露得越来越充分。我们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生产力,如果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我们就没有必要打破公有制形式的“一统天下”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没有必要放弃“一大二公”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必要打破国有企业的“大锅”将其改造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如果我国现阶段并存的是完全成熟的公有制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或者说,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经济是比资本主义更发达的商品经济,我们也没有必要重新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早已完成的历史任务,没有必要屈尊去与什么国际惯例接轨,没有必要主动要求加入WTO去受落后者制订的规则的制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真正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的,并不是以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为基础的所谓新的商品经济理论,而是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与我国现阶段实际的结合。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由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和现实公有制自身的不成熟性,以及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或旧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而不是“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和旧的社会分工已经消亡;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我国没有经历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这就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对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的运用和发展。

事实上,我们真正应当彻底抛弃的传统观念就是那种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误认为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改革开放前这种思维方式的表现是将马、恩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当作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因而对马、恩的相关理论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改革开放后这种思维方式则表现为将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当作马、恩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因而轻率地以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点为依据否定马、恩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和社会发展总趋势的论断,如前面所提到的那些所谓“实践证明”。正因为这种脱离我国现阶段实际的传统观念及其影响依然存在,中共十五大强调:“面对改革攻坚和开创新局面的艰巨任务,我们解决种种矛盾,澄清种种疑惑,认识为什么必须实行现在这样的路线和政策而不能实行别样的路线和政策,关键还在于对所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要统一认识和准确把握。”

对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性问题的认识,关键也正在于对我国现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认识和把握。

总而言之,从理论推导看,马克思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论断是符合逻辑的;从实践检验看,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理论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现实是不矛盾的;从现实意义看,坚持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论断对于正确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是有重要意义的,从而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相反,如果继续坚持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也越来越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相脱离,并将阻碍我国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

2.见拙文:《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关系的再认识》,《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

5.《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私人劳动;社会劳动;商品经济

关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这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学界普遍流行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 之间的矛盾仅存在于私有制商品经济社会,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并认为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矛盾便发展成为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 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如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部联合组织编写的全国高校思想 政治理论课系列教材之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一书认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矛盾进 一步发展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由魏埙主编、北方十四所高等院校编写组编写的《政治经济学(资本 主义部分)》(2005年修订本)一书同样认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阶段,私人劳动和 社会劳动的矛盾发展为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矛盾。”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正确,并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就教于经济学界同行。

首先,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的表述存在着自相矛盾。就“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资 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矛盾进一步发展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这两句话来看,我们暂时姑且不管其观点的 对与错,仅就其前后两句话的观点来说,存在着自相矛盾。因为,如上所述,“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句话的含义,就是 指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不仅是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而且也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然而,从“在 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矛盾进一步发展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这句话中,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的结论:到 了资本主义社会后,由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转化为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即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因此,私人劳 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将不存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之中,仅存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产生之前的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其次,笔者认为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并不能“进一步发展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 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它是社会生产方式的基 本矛盾即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具体体现。而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当然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 基本矛盾,它是商品本身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体现。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与私人劳动和利会 劳动之间的矛盾同时并存于资本主义社会,这就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剩余价值规律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同时并存于资本主义社 会的道理一样,二者之间不存在一种替代的关系。

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是完全不同的两对矛盾。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首先,二者的内涵及表现不同。商品经济的基本矛 盾是指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这里的私人劳动在不同的商品经济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如在简单商品经济中表现为个体劳动者的单个劳动,在资本主义商品 经济中表现为资本家企业里的群体劳动者的联合劳动。而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的矛盾,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如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表现为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表现为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不能全社会占有之间的矛盾。其 次,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商品经济基本矛盾产生的条件是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它与商品经济共存亡,它只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属于商 品经济的范畴。而社会生产方式基本矛盾产生的条件是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它与人类社会共存亡,它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是永恒的范畴。再次,矛 盾的解决方法不同。商品经济基本矛盾的唯一解决方法就是通过商品的交换,商品交换成功,则矛盾得以解决;反之,则矛盾得不到解决。而社会生产方式基本矛盾 的解决是通过对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调整或根本变革即先进的生产关系代替落后的生产关系。最后,矛盾解决的后果不同。商品经济基本矛盾的解决后果是商品经济 的不断发展。而社会生产方式基本矛盾根本解决的后果是社会制度的更替,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上述观点中所存在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就进一步发展成为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这种把商品经济的基 本矛盾简单地混同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的观点,不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评价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制度。

再次,笔者认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不仅仅存在于私有制商品经济社会,不仅仅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而是存在于一切 商品经济社会,既存在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也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其原因如下:

1.从商品经济各种矛盾产生的基础来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商品经济各种矛盾,如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个别劳动 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的基础。而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不仅存在于私有制商品经 济社会,也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即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因此,作为这些矛盾产生基础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也必然存在于一切商品 经济社会之中,既存在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也存在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是一切商 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2.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产生的条件以及二者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来看,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产生的条件。商品生产者 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是由社会分工决定的。在社会分工条件下,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社会劳动。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 品经济社会里,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的私人性质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每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劳动又是按照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进 行的,是具有私人性质的私人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因在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性质。要求劳动产品在数量上和品种上符合社会的需要, 但劳动的私人性质,却使生产的产品往往不能与社会需要相一致。可见,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都同样存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所不同 的是,私人劳动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表现为个体劳动者的单个劳动,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表现为群体劳动者的联合劳动。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那些非公有制经济(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不言而喻,同样存在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但是, 公有制经济中是否也存在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因此,笔者持肯定的态度。如上所述,产生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条件有两个: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 制。社会分工在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而且有了进一步发展。至于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个条件,则需要从一般意义上研究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同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差 别。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以及集体企业之间的群体劳动者的劳动之所以具有私人性质,是私人劳动,必须通过商品的交换来实现他们劳动的社会性 质,是因为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以及集体经济内部各企业之间,尽管有利益的一致性,但毕竟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不同的所有者,有着利益上的差别。因 此,他们之间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另外,在我国现阶段,国有经济是以所属企业为单位各自进行经济活动的。虽然从社会层次的最终所有权来看,国有经济是一个 统一的所有者主体,但从企业层面的产权关系来看,各个企业又是相对独立的产权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国有企业之间也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既 然公有制各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那么,公有制各企业之间必然会把对方看成是商品的私有者。这样,各企业里的群体劳动者为生产商品而进行的联合劳 动,对整个社会商品交换市场来说,就是一份私人劳动。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制企业里的劳动者的联合劳动,也同样具有劳动的私人性和社会性这两重属 性。公有制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调整生产结构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由市场调节。由于各企业生产条件不同,管理水平不同,劳动状况不同,有的 企业生产的产品就有可能在数量上或品种上与社会需要不一致,部分私人劳动也就无法转换为礼会劳动。所以,公有制经济中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也存在矛 盾,同样需要通过商品的交换来解决这一矛盾。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私人劳动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私人劳动,虽然都表现为劳动者联合劳动,但它们之间却有着本质的 区别:社会主义公有制个业里的劳动者是生产的主人,是为自己而进行联合劳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里的劳动者是被资本家雇佣的劳动力出卖者,是为资本家而进 行联合劳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它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

[参考文献】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转型经济国家的转型期间社会存在着巨大的不德定性,多元文化与多元制度安排的交织与冲突使社会道德与价值尺度显得异常复杂。法治、贵任意识的加强与“人情”、特权思想盛行相并存;集体主义合作精神与个人主义金钱意识相并存。道德观念的复杂性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存在三种不同尺度的道德模式之间相互矛盾与相互渗透的结果.本文试图运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揭示三种道德尺度经济根源的同时,关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道德行为的历史性提升与道德警示。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应该选择怎样的道德尺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公民应该具备怎样的思想和道德标准,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我国在转型期同时存在着对人身的依附、对物的依赖和对人的尊重三种道德尺度,并且三者之间相互交织表现得异常复杂,严重干扰着我国公民人格确立和社会价值判断。因此,对我国现阶段三种道德尺度的差异性进行政治经济学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道德尺度一:所谓人身依附的道德尺度是指社会成员之间以其宗法联系和等级关系的家长式权威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道德标准。对人身的依附反映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类最初对自然法则的认知与控制。它主要表现为尊从权威和重义轻利,这种道德现状和我国封建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传统文化的注意力在对人的血亲等级、本末第次的关注中,大众追求一种重义轻利脱离事功的消极清淡。君主的需要和利益才是最高标准。以少数权威意志和利益作为社会成员交往行为的依据是与自然经济时期低下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一致的道德标准,它是人类对自然界权威直接依赖的反映。

自然经济时期人类生产周期是由动植物的生长周期决定,人们从事生产的区域是由自然资源分布决定;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是由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决定。这种“天人合一”结构中,劳动者个体能力在强大自然力面前是极其渺小的,他们只能作为群体结构中的依附部分存在。等级权威和见利思义的道德尺度自然成为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行为的惟一尺度。

小生产的经济关系说明商品经济还未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人们还不能以商品的价值手段组织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这是人身依附道德观产生的经济根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标志着我国在组织社会生产和交往手段上的彻底变革,劳动者个体不再以尊从权威意志作为公众行为的标准,而是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经济交往的尺度。它意味着中国长期以来在组织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中主观性、随意性和盲目性的减少,客观性、科学性和明确性的加强。平等独立,开拓进取,以法代情的现代社会风尚也必将随之形成。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对旧道德标准抱有情感上的依恋,主要由三方面原因造成的:

首先,人类血缘关系的诱惑。人情是人性中的重要内容,但是,人性中的人情内涵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自然经济时期的人情内涵是以生命的血亲模式为核心、君臣关系、主仆关系和朋友关系都被限定在父母兄弟式的权威范围。“父母在上,兄长在先”原则是人情交往关系的永恒原则。以商品交换为代表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确立了劳动者个体独立的经济地位以及平等竞争的新型人情内涵,在上下级关系、朋友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旧有的血亲模式被扬弃。独立平等和尊重他人劳动的主体人格构成现代文明的新型主体间关系。

但传统道德关系对于刚跨人市场经济不久的中国百姓来说仍然具有影响,它毕竟反映的是人类最初和最直接易懂的情感。应该警惕的是一些人将这种传统“人情”关系和金钱关系结合起来,津津乐道地去结成裙带关系或者建立称兄道弟式的关系网,它必将对社会法治建设和正常经济秩序产生极大的隐蔽式破坏作用。

其次,“人的原始丰富性”的诱惑。这是马克思对自然经济时期人的行为特点进行的概括。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决定人们对自然界的直接依赖,这种直接性使人们产生对自然界原本存在的日月星辰、草木鱼虫以及人的自然生命现象的崇拜和依恋,并且仿照自然物消极被动的非主体特点作为自己生产和生活的模式。节奏缓慢、保守平稳的田园诗般的追求成为这一时期人们生活的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以人类创造的商品价值、价格、货币作为经济生活的内容。社会生产和交往中的社会自然性被社会的经济性所替代。人们创造商品的无限丰富性打破了对有限自然物模仿的“原始的丰富性”,为人类行为方式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大胆创新、讲究效益已成为现代人的行为特点。实际上,人的“原始丰富性”隐藏着一种缺乏竟争意识和进取精神的隋性,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极不相容的。

最后,旧体制温情的诱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动摇了旧体制中少数人的主观意志在社会生产和交往中的权威地位,为劳动者独立与平等提供客观的经济基础。但是,“物的关系”即商品的经济关系取代自然经济中“人的关系”,更容易被误解为对人自身的关注被物的丰富性所替代,而留恋旧体制中有限的人的地位。“为什么人会依赖物呢?显然,仅仅是因为这种物是人们相互间的物化关系,是物化的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无非是人们相互间生产活动的关系。”身依附关系被商品的物化关系所替代是人类生产方式进步的表现,它展示了劳动者个体通过自己创造的物完成了对血亲服从和等级统治的否定与超越,对人创造物的服从标志着人对自然物的独立与自由的获得。

道德尺度二:所谓对“物的依赖关系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应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与这些个人相对而言的独立化的他们相互间的生产关系”。对物的依赖反映人类对社会经济规律的认识与操纵。物的依赖关系是交换经济时期人与人之间生产关系的客观反映,它是指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规律的关系。商品的经济独立性打破了血缘和等级关系的非经济约束,社会成员个性需求的实现必须以商品交换为前提。社会关系中这种对物的依赖是对人身依附的进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然使我国劳动者个体的道德及价值尺度发生根本性变革:

第一,商品的价值尺度赋予社会成员独立平等的道德内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必须独立地完成社会及他人需要的劳动产品,才能从社会和他人那里换回自己的需要。人们凭借商品的权力建立起自立、自主、自为的主体地位,他们只有将自己的意志和愿望通过劳动编织进自己的产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够得以实现。交换中任何非经济强权都无法替代商品生产者的意志。因此,强调个性独立,自尊自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赋予社会成员道德内涵的基本内容。

第二,商品的交换原则赋予社会成员尊重他人的道德意识。商品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生产的劳动产品,这种生产的他人性决定每个具有自我意识和个人目的的社会成员必须为社会和他人特殊的个性需求服务。市场交换原则制约着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尊重和关心他人特殊的个性需求。关心社会,尊重他人就等于关心和尊重自己。任何轻视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最终都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伤害。这种经济关系会很快教会人们拒绝权威盲从以及放弃傲慢无礼,迅速建立主体间平等、尊重、互利的社会行为规范。

第三,商品竞争的天性赋予社会成员锐意进取的道德风貌。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促使每个社会成员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技能水平,努力改进生产技术,降低劳动成本,使自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才能保证自己商品价值的实现,任何非经济的等级权威和“人情关系”都无法替代生产者在劳动过程中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支出。市场竟争的无情迫使社会成员必须自我克服人性中的懒惰习性,只有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才能不断实现自身特殊的个性需要和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彻底动摇了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养成的被动等待、求同保守行为的经济基础。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它取代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单纯资本增值为目的的生产,这是两种制度的根本区别。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完成商品价值向货币形式转换后才具备现实的经济意义。当货币取代商品价值的权力后,人钱易位便拥有了异化的可能性空间,货币作为商品价值的等价物取代了人的主体地位,人变成了金钱的奴隶。拜金主义现象并不是交换经济的逻辑必然,它是由商品向货币转换中的两次矛盾冲突时人的盲目性造成的:

首先,拜金主义产生于货币对商品使用价值普遍替代的环节。货币的万能作用是商品生产者与他人交换劳动产品时,必须以货币作为商品价值的等价物,只有消除了一切自然形式的商品,才可能在流通中取得独立地位,才能克服物物交换的各种限定,使交换更加普遍和公正。“货币在一方面促使商品的价值脱离使用价值中使市场交换获得生命;另一方面,货币能够把任何特性和任何对象同其它任何即使与它相矛盾的特性和对象相交换。”货币这种将一切事物的性质进行普遍替代和混淆作用是人物易位、人钱易位等拜金主义产生的根源。货币的替代作用虽然能制造人的价值和货币形式分离的假象,但是,人的创造能力和商品的被创造属性不可能随着货币的替代而产生丝毫改变。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理性自觉认清这种假象,在行为中克服盲目性。

其次,拜金主义产生于货币对商品价值普遍超越的环节。“货币代表商品价值是一种消极的转瞬即逝的形式”。当商品交换货币时,“商品的价值规定会在商品实现时消失;当货币交换商品时,它的价值作为占有商品的自然材料的单纯形式上的媒介注定要消失”。货币无论代表价值实体还是代表价值形式都具有瞬间性。但货币存在意义在于它必须立刻打破其瞬间性,才能在流通中既保存价值本身,又“通过和工人交换占有了劳动本身;劳动成了资本的一个要素”。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同时拥有了“增值”的可能。货币本身并不能创造物质财富,货币的增值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单纯以追求资本增值为目的社会行为只能加剧商品经济内在矛盾的尖锐化,破坏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建设就是要帮助人们自觉消除商品活动中人的盲目性,建立人的社会主体性人格。

道德尺度三:所谓对人的尊重为尺度的道德观是以消除商品交换过程中人的盲目性为前提,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一致原则。对人的尊重反映人类对社会人的全面发展规律的理解与支配。建立以尊重物的创造者本身为基础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超越经济人限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经济人是亚当·斯密提出来的,它是指人具有天生的利己心,这一本性与市场中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相一致。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抽象的人性是不存在的,人性是由历史的具体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决定。人性中君子不苟言利的道德标准是自然经济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决定的,极端个人主义道德观则是市场经济交换关系中制度缺陷产生的,表现为一种消极被动的受经济法则制约的非主体性人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创造一种不仅能够控制和把握社会经济规律,同时要建立适合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人的规律的制度安排,消除交换经济中单纯经济制约时主体人的无奈。正如人类从来就没有满足被动接受自然规律制约,而是不断探索,创立自然科学为人类服务。自然科学打破了自然界对人的限定,社会人的科学就是要打破商品的经济法则对人的全面发展关系的限定,克服经济人在市场交换关系中的异化,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成符合人类科学发展的有序的生产活动。

第二,缓解市场失灵破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由于交换而产生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对立关系是市场经济发生风险与危机的根源。提高经济效益,协调市场关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在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交换中,国家宏观调节政策最终会被各种利益的对立关系所左右,巨型跨国公司由于资源争夺的对立关系所展开的国际竞争,最终是以社会巨大浪费为代价换取部分企业的有限利润。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由于社会成员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建立全新的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协调关系,为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可能性,为企业营造高起点的平等竞争环境和提供高效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机制。

第三,减轻人力资源浪费,促进经济低成本发展。资本主义在追求资本最大增值的市场动机驱使下必然发生人与金钱易位的现象。西方对人力资本的关注目的也仅仅是将人作为资本增值工具。商品和金钱对人所形成的压力破坏了人类对劳动能力提高的自觉性,而是将金钱的积累视为人生的目标和价值实现。人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压抑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最大浪费。因此,对人的尊重实际上是对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者和劳动能力的尊重,人的劳动能力开发必然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提供前提条件。

面对我国现阶段多元道德尺度现状,我们必须弘扬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并且在政治思想工作和道德宣传中把握好对三种道德尺度的不同态度:

首先,消除宗法礼教关系的道德约束。迷恋“人情”关系,受制于等级特权、轻利重义是一种与现代化社会主义建设相违背的旧道德。以人的等级权威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旧道德,由于受其自然经济的制约,人性的内涵的欠缺是有待完善和提高的。特别是其中等、靠、要的思想只能增添人的惰性。韩国政府所谓重建儒学,是想通过儒家的道德观整治腐败。对此,除了公众表示冷漠外,并没有起到医治韩国病的作用。封建传统道德中的消极因素和拜金主义的结合,人情和金钱交易,特权和金钱的腐败现象大量滋生势必造成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严重破坏。因此,要替惕对传统文化宜传中的误区,是当前理论宜传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其次,扬弃以物的依赖为尺度的道德观。市场交换的经济形式说明人类生产和生活已经突破直接依靠自然界的有限恩赐获得满足的限定,开始享受自身不断创造的无限丰富的物的属性。这种生产力式极大地拓宽了人的社会内涵,为人类道德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提供现实可能性。但是,货币作为交换的必要手段,它无差别地同一切商品相交换的属性是产生用金钱代替一切的拜金主义根源。这种资产阶级道德观忽视人的能力提高和全面发展,为滑向腐化堕落的道德深渊提供通道。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批判和抵制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在接受现代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

最后树立对物的创造者人的尊重的道德标准。对人的尊重和对人身依附的两种道德观,虽然都体现对人的关心,但后者更多体现的是人类早期对人的有限自然性的迷恋,而前者则体现对具有丰富创造能力的劳动者的尊重,同时它也清算了人在创造物过程中人钱易位的现象,把人的劳动创造力的发展和完善作为人类行为的道德和价值准则。这种道德尺度弘扬的是对社会主体人的薄重,体现对官僚主义和保守主义的抵制,弘扬的是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体现的是对金钱至上和个人主义的批判。它鼓励全体社会成员在对自身能力充分而自由发展的同时,为社会多做贡献,这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社会成员应该具备的社会道德观。

参考文献

〔l〕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3篇

一、我国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

有人认为市场经济顾名思义,就应该是以经济法为基本法来调整市场经济的运行,实则不然,笔者认为,民法才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的前提,而交易最终向财产的归属转换。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中曾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是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只有首先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才能有可能发生与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当然,只有这些商品的所有人在交换商品时遵守这些规则,才能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整个商品交换的过程才能得以有序进行,进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即平等、自主、高效、竞争的健康的经济体制。因此,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当然地处于基本法地位。

二、 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民法是一切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发的特点在于:民法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是私法而非公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具有任意性而非强制性,重点强调自愿、公平、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的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是保护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护他们发挥独立性、主动性的最好法律手段、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确认和保障了商品生产者的独立性并允许和鼓励主体依法从事广泛的经济活动,保障主体依法对其行为进行选择地自由。为了保障交换着对于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利,使交易双方通过何以来完成交换行为,我国民法以所有权制度确认财产的归属,利用债权制度保障交换的正常秩序。为了使进入市场的商品交换着,彼此把对方视为商品所有者,并基于其自主自愿而发生等价有偿的交换行为,《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就成为市场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客观需要的法律?D?D民法,是商品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商品经济运动中主体之间的独立性、财产所有权的自主性、相互经济交往的协商性、损害经济利益的补偿性,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行为规范。如: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主要限于合同领域),分别反映或者说规制了,商品交换中的当事人、交换客体以及交换规则。而民法中的商法从其产生到不断的壮大无疑更加直观地体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如:保险法、金融法等商事法律的诞生,就与保险市场、金融市场的出现密切相关,是人们对这些市场产生法律调整的诉求之落实。一部“正义”的民法,就应该是对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准确”把握。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着密切联系。某些人身权(如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是公民从事商品经济活动及与他人产生财产性利益的前提条件,而某些民事主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也会遭受到财产损失。实践证明,保护财产权、人身权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少的。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4篇

一、民法公平优先原则的产生基础

1.商品经济。民法是和商品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经济的存在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使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与此适应,就产生了作为民法核心内容的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合同不过是将每天重复着的产品交换活动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而商品经济又是“天生的平等派”,它不承认任何特权,只承认一个权威即竞争,它要求一切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是商品经营者进行公平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经营者自由意志的必要保障。

2.公平优先。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私法不同于公法的最基本的一点在于私法特别注重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按照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点,市民社会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市民社会以政治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完全分离,以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为主要内容。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各国民法典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均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3.主体上的广泛性。与商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民法的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是所有市民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法。因此,民法就其基本属性而言,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主体的最基本生存要求。而社会大众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生命、财产、个人尊严和公平对待,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社会主体的公平要求之后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

4.强烈的伦理性。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与商法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范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原因在于,民法规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规则,这些一般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果,一般较为稳定。换而言之,民事活动本身就社会伦理生活的一部分,具有强烈的社会趋同性,而伦理规则是很难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加以描述的。正是由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

二、商法效益优先原则的产生原因和产生基础

商法的效益优先不但有其具体表现,而且还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具体说来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市场经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它既是商品生产的必然产物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伴生结果。对此,列宁曾指出:“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节市场行为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运行模式。市场必须有一定的构成要素,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几个方面。其中,人的要素即市场主体是纯粹的经济人。市场中的物的要素是货币资本,货币资本不同于单纯的货币,它具有强烈的逐利性趋向。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同,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形态,强调的是产品的交换属性,要求生产者必须依赖于其他生产者而生存,任何生产者都只能通过交换而获得他人的产品。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就产生了最初的民法,产生了作为民法基本制度的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因此,可以说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民法。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主要强调的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即以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主要是从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模式的层面上来进行定义的。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效用价值论 理性主义 经验主义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大厦的理论基础就是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因为马克思所做的努力,才使得源自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成为分析资本主义内在生产关系的科学理论。所以,后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学为了在理论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资本主义经济未来终将灭亡的预言,就不断地以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名义构建种种理论体系来攻击和驳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中,最为深刻地揭露资本主义经济剥削本质的是马克思所独创的剩余价值理论,而剩余价值理论建立的基础则是经过马克思科学发展的劳动价值论。欲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则攻击劳动价值论,不失为一种直接有效的手段。由此,在后世的资本主义西方经济学所建立的种种体系之中,它们都纷纷提出了自己有别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价值理论,试图为资本主义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辩护,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分别是马歇尔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均衡价值理论与奥地利学派的边际效用价值论。

马歇尔认为商品的市场价格决定于供需双方的力量均衡,是供给与需求同时起作用的,从而按照这种思路建立起均衡价值论,均衡价格是指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一致时的价格(需求价格是消费者对一定数量的商品所愿支付的价格;供给价格是生产者为提供一定数量商品所愿接受的价格),而实现了市场均衡的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体现。这种观点其实不涉及商品内部的属性,而更多地是用商品交易时所产生的现象来说明价值,所以与劳动价值论用商品内在劳动来定义商品价值的思路完全不一致,实际上是混淆了价格(交换价值)与价值之间的界线。

而西方经济学中则有另外一种对价值进行解释的流行观点―边际效用价值论,它认为商品之所以有价值或价格,因为商品对消费者有效用。效用就是消费者从消费商品中感到的满足程度,是消费者的一种主观评价。“消费者从消费商品中得到的效用随着消费量的增加而递减的,边际效用决定价格。”由于这种观点也是从商品的内在属性来规定商品的价值,所以它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一定的共通之处。其实,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还是存在着研究目的和方法的不同,本文就试图从哲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两种价值论的根本差异究竟在何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对价值的规定及其本质

对于所有经济学理论来讲,其学术体系的构建必须首先解决商品之所以能够被交换的问题,因此大部分经济学体系首先要完成如何规定商品价值这个任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源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大卫・李嘉图,他是西方经济学中第一位真正确立了古典劳动价值论的一元论立场的经济学家,他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以劳动价值学说贯穿其全部理论体系,认为交换价值取决于生产时所消耗的劳动,并且由必要劳动量来决定,他还提出了商品交换价值和生产时所耗费的劳动成正比而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等观点。但是在马克思来看,李嘉图的古典劳动价值论只是价格形成机制的一种理论,远远没有揭示出劳动在人类经济实践活动中的深刻意义,马克思正是在以上古典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有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基本观点可以被概况如下:

劳动具有二重性,即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劳动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由价值与使用价值二种内在因素构成。商品之所以可以被比较,之所以被视为具有交换价值,是因为商品内在含有价值。价值是商品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凝结,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劳动者的抽象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具体劳动产生使用价值,抽象劳动产生价值。交换价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价格。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体现了商品的具体的物质属性,它是异质的东西,不可以进行量的比较。商品的价值则是客观的,是可以被度量的,它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被交易的商品其价值的实质是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商品的交换遵循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商品的价格以其价值为中心,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

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异;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所以,商品的价格亦即货币形态化的交换价值其实是与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关系不大的。马克思为了寻找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的商品交换价值的内在本质根源,就采用了抽象的方法来剔除出去商品中具体的使用价值,以寻找到商品交换中可以被互相通约的“量”。其具体方法是“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么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体的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劳动的二重性就是如此诞生的,这种二重性的划分意义就在于超越了实际生产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而使人意识到抽象劳动是社会经济生产中不可被忽视的存在。商品生产者的具体劳动直接表现为私人劳动, 具体商品中所凝结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表现为社会劳动,正是社会劳动的数量决定了可交换商品的内在价值量。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商品在质上符合社会需要, 二是在量上与社会需要量相一致。具体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了人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而抽象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品交换的主体是不同的商品拥有者,商品是交换过程的中介,交易这种行为体现的则是不同商品拥有者所拥有的可以通约的抽象劳动之间的交换,最终代表的则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之所在,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想说明的问题是“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因此,在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提出,其目的是为了从本质上分析清楚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本质是一种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经济关系理论。之所以马克思将价值的来源规定为劳动,那是因为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劳动创造了这个世界,劳动不仅改造了客观世界,而且劳动的过程也在改造着人类的主观世界;人类的这种劳动不是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在社会经济组织之内完成的,劳动必定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体到资本主义世界,只有在劳动的组织运作过程之中,才能分析清楚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实质。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才将自己的政治经济学大厦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对于资本主义的卫道士而言,欲想这座大厦,最彻底的方法就是提出自己的价值理论,以动摇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套西方经济学理论就是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所主张的边际效用价值论。

效用价值论所理解的价值

效用价值论的主要研究思路是以物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和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心理评价来解释价值及其形成过程。在边际效用论诞生之前,效用价值论表现为一般效用价值论,此后表现为边际效用价值论。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作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相抗衡的需要,边际效用价值理论出现了英国经济学家杰文斯、奥地利经济学家门格尔和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几乎同时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思想。这种经济思想认为商品的价值应该被定义为主观价值,这就标志着以心理分析和边际分析为主要手段来研究商品价值和其他经济现象的边际效用学派的诞生,也标志着作为新古典经济学核心的效用价值论的最终形成。效用价值论的主要观点包括:一般效用论认为,一切商品的价值都来自它们的效用(utility),商品的效用在于它能满足消费者的欲望和需求,任何一种商品只有它能满足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欲望时, 才能成为有用的东西, 从而才能拥有价值。

边际效用价值论则认为,价值纯粹是一种主观心理现象,价值既不是商品的物质属性, 也不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价值是不可能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只能是消费者对商品的消费效用的评价与判断,因而它只能由消费者所判断和评价。价值起源于效用,又以商品稀缺性为条件,效用和稀缺性是价值得以出现的充分条件。价值的尺度是边际效用,而边际效用的成立则来自于欲望或效用递减定理,即随着商品消费量的增加,人的欲望或效用是递减的。所以,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效用是消费者对商品满足自己欲望能力的主观评论,商品越稀缺,消费者对它的评价越高,其效用越大;商品对消费者所消费的最后一个消费单位需要的满足能力就被称为边际效用,边际效用则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随着消费者所消费的商品数量的增加,该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减;同一种商品对于不同时刻的同一消费者而言,其价值都是不断变化的,这就是一种把商品价值的规定性建立在消费者主观评价基础上的效用价值论。奥地利学派的代表人物米塞斯就认为“行为人把物品能够消除其不舒适的程度(满足欲望的程度)作为判断物品价值的标准。……在评价许多不同的满足状态和维持状态所需手段的过程中,人只是按照一个尺度来把它们进行排序,并且仅仅关系它们和提高自身满足程度之间存在的关联。……在评估和采取行动时,只是根据更想得到哪一个物品,哪一个物品渴望得到的程度较轻,这唯一的尺度来排序。对于行为人而言,除了与他自身福利的不同关联程度和不同紧急程度之外,各种物品的其他方面毫无意义”。

在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理论中,用于分析商品的是用供给、需求、边际、效用、成本、收益、均衡等概念构成的理论框架,而肯定不会看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框架中的价值、使用价值,更没有剩余价值。其实对于边际效用价值论来讲,商品价值起源于效用,但是单纯的效用只是一个确定商品价值的必要前提,只有商品的效用再加上稀缺性,才能最终确定商品的价值。所以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边际效用价值论是用使用价值来确定交换价值,进而确定商品的价值。在边际效用价值论这里,商品的价值其实只能体现消费者与商品之间的关系,这种“价值”已经舍弃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只是单纯地考察人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其实这种对“价值”的规定也是采用了抽象的方法,只不过它是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来抽象,是要用人对物的主观评价去解释交换价值。“人与物的关系”恰恰就是边际效用价值论所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虽然使用价值与价值都是商品的内在属性,但是使用价值体现的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价值则体现的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理论分歧,则是由两种价值理论背后的不同的哲学方法论与目的所导致的。

两种价值论的分歧及其哲学根源

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使用价值都是具体的,不存在所谓的抽象使用价值,劳动可以被抽象,但是使用价值(效用)是无法被抽象的,效用是无法作为可以被通约的价值的来源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是对同一商品购买支付两次,一次是对具体商品进行支付,一次是对抽象商品进行支付,因而把使用价值分为具体的使用价值和抽象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一种荒谬思维,这是把使用价值和价值相混同,是把使用价值本身作为价值源泉的作法。在效用价值论那里,商品的“价值”是对人与物关系的抽象,其实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消费者对于不同商品的效用,不仅存在着量上的评价差别,而且还存在着质上的评价差别,如何能将不同质上的差异通约为同质的量呢?这就明显说明了抽象效用或者一般效用这种概念是无法成立的。

边际效用价值论者为了实现对不同商品使用价值的抽象,以得出可以通约的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交换的价值,就广泛使用了主观相对主义的手法。它们的主观相对主义方法论,以人类消费行为作为出发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意味着消费者的选择,选择的结果依赖于决策者对各种不同商品的主观评价,这些评价构成了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理论所依据的事实。但它们不可能是客观的,因为每个消费行为都不具有共同的性质,每个消费主体对同一消费行为都有不同的消费偏好,面对这种不同消费主体对同一商品的效用有不同判断的情况,不论从哪里出发,用何种方法,要想抽象出可以通约的商品价值,是越来越不可能的事情了,因为商品价值在这里已经成为消费个体的心理概念,而不再体现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概念。

与此相对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则是坚持客观价值论的立场,坚持认为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效用论者认为价值是人对商品满足欲望程度的感觉和评价。由于主观评价常因主题不同而时刻变化,必然使价值的衡量缺乏统一的标准,无法树立科学的、恒常的价值定义。马克思还认为价值的源泉是唯一的,即人类的劳动,而且是活劳动;而效用论者认为价值是由于商品效用与人的欲望之间的满足关系而引起的感觉和评价,即价值来源于主观评价。

马克思最后认为价值在实质上是抽象劳动的凝结,也体现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而效用论者认为价值就是商品带来的满足程度,与生产者的劳动、社会关系毫无联系,只是效用的主观体现。在这种思想的分歧之下,我们就看到了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是对人和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抽象,而边际效用价值论中的价值则是试图对人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进行抽象。

马克思认为价值不应该是社会经济过程的直接描述,不是对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描述,而是对特定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尽管商品有着种种自然属性,但是这些属性都是商品非本质的属性,都不能作为价值的规定,否则商品变成了一种纯自然的范畴。非但不能反映一定生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且就连价值本身也就变成为不可捉摸的了。既然商品具有二重性,而且由其中的抽象劳动来规定商品的价值,那就说明了商品的价值本质上不是物,而是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它只有由人类的抽象劳动所决定,才能体现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相比较,只有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抽象才是科学的抽象,而科学的抽象恰恰就是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性工作。停留在主观相对主义水平的效用价值论无法深入到商品背后的社会关系,只能满足于对商品交换现象的描述。之所以造成这种差异,其根源还在于两种价值论背后的哲学基础不同。

对于边际效用价值论而言,其哲学基础是英国经验主义,英国经验主义在方法论上是主观相对主义。对于经验主义来讲,其最基本的认识原则是一切知识都是由观念、感觉构成的,知识源于感觉。由于人们的感官所感知的只是感觉和观念而不是外部世界,我们没有任何根据从这种感觉和观念推断外部事物的存在;相反,从感觉只能推断存在一个感知它的感知者。因为观念只能存在于一个主动的感知它的实体中, 这个感知者或实体就是心灵、精神、灵魂或自我。经验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对人的感官盲目信任的学说,它的逻辑必然导致以个人的感觉为判断标准,而以个人感觉为判断的结果必然是主观主义,彻底的经验主义发展到最后必然是主观相对主义。这也恰恰是边际效用学派其重视主观效用的认识论来源,在这种经验主义的引导下,边际效用学派与其它西方经济学流派,将主要精力都放在了研究、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的表面现象上面,而忽视了经济活动背后的社会关系本质。

马克思本人深受欧陆理性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从德国古典哲学那里吸收大量思想养分,认为真正的经济科学必然是能反映出社会经济背后内在本质规律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任务就是透过经济现象来研究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 即揭示经济事物的本质形态及其规律性,而完成这一任务恰恰就是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作为起点的。所以,深刻研究经济活动的社会本质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处于主体和核心的地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从唯物的、辩证的和历史的三者相统一的视角看待经济现象,揭示经济活动的本质形态和最一般的发展变化规律。所以在马克思来看,没有认识到商品背后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说,都未能摆脱自然表象的束缚,没有能够认识事物的本质,都不是科学。对于一门真正的社会科学而言,只有摆脱自然,深入到背后,看到本质,才是真正意义的科学,而那些由资产阶级所豢养的庸俗经济学只能是伪科学。

1.王浩.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区别联系[J].生产力研究,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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