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1篇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必要性

(一)为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提供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在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进行资金借贷之前,抵押品价值是银行进行信贷决策和确定提供资金额度关键指标之一。通过评估确定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平合理价值,是银行确定合理贷款金额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能维护抵押人权益、保证抵押人获得合理的贷款金额。

(二)为控制银行贷款损失风险提供保障 银行设置抵押资产的作用在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资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这种贷款方式从理论上讲比单纯“第一还款来源”多了一道风险屏障。抵押物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根据抵押物的合理评估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动风险、处置变现风险、贷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从而降低银行贷款违约损失。但是,抵押品作为一种减少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姜浩,2008)。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及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为银行控制并降低贷款违约损失提供了保障。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 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由谁来承担,是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长期以来的垄断经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只能由林业行业内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目前基本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他评估人员无法正常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由于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没有脱钩改制,人、财、物受林业行政领导的制约,有时难免受行政领导干预而难以抵制,不可避免要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真实的资产价值得不到体现,严重影响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田松华,邓云,2010),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的低下,是影响银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不统一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对拟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根据《国际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非市场价值类型的集合,包括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持续使用价值等各种价值类型。以抵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选择问题,是各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界一直讨论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现阶段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相关的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两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大大降低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其评估质量。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加大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 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业务中的评估对象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时这些特殊性加大了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主要体现在:

(1)采伐的限制性影响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收益额的预测。法律或社会对采伐的限制性规定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森林资源资产采伐受到限制的原因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资产除具有经济效益之外,还具有生态效益,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法律对森林资源的采伐有一定的限制;二是各类森林经营单位为保证永续经营下去,在采伐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对其结构加以人为干预,一般来说会通过制度规定采伐程序。对林木资产而言,采伐的限制规定影响森林资源资产的给其权利主体带来的未来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林木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难度。

(2)外部环境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难以定量。

对林地资产而言因外部环境不同,价值差异很大,除其本身内在的生产潜力差异外(即立地质量等级),还存在着生产运输成本上的差异。林地的这些差异,要比农地大得多,林地的差异,给林地资产的评估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因为林地的位置固定性,附属于该位置的温度、湿度、光照、降雨等具有一定的状态,他们构成了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也影响土地的生产潜力。因为林地位置固定性导致了很难寻找到完全相同的森林资源资产,同时外部环境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影响差异尤难确定。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完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制度 主要包括:

(1)由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评估服务的评估主体作为经济行为的第三方,为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其评估结论是银行确定贷款金额的依据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降低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评估主体首先应该独立于经济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评估主体作为提供价值估算的专业机构,应该拥有专业评估技术的人才,评估技术人才能够利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提供价值估算服务并出具评估意见。在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三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拥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客观上能够独立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符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的客观要求。

(2)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鉴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特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除需掌握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常规技术之外,还需掌握或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森林的经营技术和调查技术等林学方面的知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本文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第一,对意愿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系统培训。对资产评估机构人员,主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等相关林学知识培训;第二,采用严格的考试制度,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证书。

(二)统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价值类型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业务中,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抵押企业,都期望如期偿还贷款同时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发生转移,借款企业能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第一还款来源”按期偿还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现金流量即“第二还款来源”实际是在“第一还款来源”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安全设置的第二道屏障。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处置,优先利用处置所得资金偿还贷款本息。鉴于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抵押权人通过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可能发生,部分学者以及评估实务人员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应该选择清算价值类型。笔者认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市场价值较之清算价值更为合理。

首先,从国外的评估实践来看,美国、澳大利亚以及香港特区的抵押评估价值类型均采用市场价值。在美国,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界定为市场价值。澳大利亚评估准则认为,抵押贷款评估的评估基础是市场价值。香港《评估准则8:用于抵押的资产评估》规定,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进行评估时,评估通常应当建立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而不宜以非市场价值作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其次,清算价值不同于代表贷款到期日抵押品变现价值。评估师采用清算价值类型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通常选择评估人员以对抵押资产的现场勘察日、抵押权设定日、贷款发放日等不同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可以概括为“当前日期”。资产评估是根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的自身特点、面临的市场条件、未来的市场变化等条件,结合一定的假设通过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价值估算时,评估使用的评估假设是根据评估对象当前的市场条件做出的,而不是贷款到期时的市场条件。选用“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原因是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时自身状态及面临的市场条件难以预测。森林资源资产属于自然资源资产,除受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之外,还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或病虫害等自然原因可能导致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处置时发生较大价值变动,甚至完全灭失。因此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所得到的清算价值,很难代表实际处置变现时的价值。

再次,在贷款存续期间,抵押品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价值波动,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贷款(如项目贷款),到期时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会发生较大变化,如果到期时抵押品的价值很低,将难以起到贷款风险的防范作用。因此,银行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往往根据不同的抵押贷款期限、抵押品类型、抵押品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等价值影响因素确定一定的抵押率,来控制其贷款损失风险。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未来的变现风险可以通过银行所设置的抵押率得到合理控制,如果评估时采用清算价值类型,银行采用清算价值与抵押率结合的方式确定贷款金额,会导致抵押品未来变现风险所产生损失的重复计算,给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在采用抵押率的情况下,市场价值类型更为科学。

最后,相比清算价值而言,市场价值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而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通常来讲,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交易案例较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更多。因此,市场价值评估相对清算价值评估,操作性更强。

(三)确定评估参数时充分分析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 具体为:

(1)合理考虑采伐限制对预期收益的影响。因为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相对于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而言,采伐限制性规定给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带来了不能对其自由处置的障碍。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时,必须考虑采伐限制性规定对收益额的影响,根据相关部门或者行业通行的采伐限制,科学预测每期的客观收益额。

(2)注意外部环境对相关参数的影响。在应用市场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外部环境对评估参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调整方面,包括交通运输条件的差异、林地状况的差异、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差异等调整因素。在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也需要重点考虑,比如交通运输条件对成本的影响、地理位置决定的土地状况对收益的影响等。同时,应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同样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对重置成本以及各种贬值的影响,比如交通运输条件不同对重置成本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刘玉平:《价值类型理论的应用与完善》,《中国资产评估》2009年第3期。

[2]崔宏:《基于银行贷款安全目的的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创新》,《金融论坛》2007年第1期。

[3]刘玉平:《资产评估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4]罗江滨、陈平留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版。

[5]严玲:《对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方式融资的思考》,《森林工程》2005年第3期。

[6]魏远竹等:《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林业经济》2001年第10期。

[7]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8]王富炜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研究》,《林业经济》2008年第11期。

[9]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高职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A

目前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已经打破了原来封闭式的模式,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1996年林业部(1998年改为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起,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才逐步展开,直至目前还有不少地区相关的评估体系、评估标准还未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直接服务于生产的高职教育,如何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更好地服务于林业生产及怎样在高职院校教学中开展该课程的教学与实践值得深入研究。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基本要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学习前必须学习过一些相关的课程,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具体讲这些课程包括:森林调查、森林经理、森林经营、森林生态学、林业政策法规等相关课程,因此一般是在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学期开设为宜。

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学模式多样,我校实行的是“2+1”模式,即学生在校学习2年,到生产单位实习1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有限,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所占课时也有限,教学工作者必须对课程的核心、重点内容十分清楚,才能熟练、准确、高效地讲述该课程。笔者在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为86节(包括1个星期的实习),周学时数为6,实训课的比重占总课时的50%以上。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内容安排

(一)教材的选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目前没有专门的高职高专教材,在其他林业专业教材中略有相关知识的讲述,但不够详细,市场上也很难找到相关书籍。笔者在教学中曾采用中国林业出版设2002年4月出版的,由陈平留、刘健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运作技巧》和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的,由罗江滨、陈平留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两本书。

(二)理论知识内容的安排

以罗江滨、陈平留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教材,结合高职教育特点,内容的安排见表1:

课程内容的安排以生产应用为出发点,着重讲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财务知识、林木资产评估和林地资产评估三大部分,其中相关财务知识是难点,学生比较难掌握,需要一些练习题加以巩固,而在林木和林地评估的理论教学中,评估方法的推倒是重点也是难点,应适当调整讲解速度进行讲解,如讲述收获现值法时,可以画一时间线段轴,分清各时间点的成本与收入,然后转为现值再做加减推倒得出公式,这样比较容易理解。

(三)实训教学内容的安排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涉及的学科较多,评估的项目也多种多样,目前在林业生产活动中主要分为林木评估和林地评估两大类,其他评估如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学生离校工作以后应用较少,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本课程开设了以下实训项目,见表2。在课程实习的一周则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综合实训,要求学生提供完整的图、表及报告。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

(一)教学方式、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教学要与生产密切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因此结合生产是必需的。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教学中结合生产实际的途径有多种,笔者总结如下几点:一是以学生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生产实际。学习改课程的学生中有不少学生是来自农村,可以采用他们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为上课讲解的例子,如果需要还可以在课后帮助他解决实际的问题,从而带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是在实习周带领学生到附近的木材交易市场、资产评估事务所调查收集所需的数据、了解行业特点及了解木材交易情况。三是利用校(下转第52页)(上接第23页)附属林场的独特优势,如在采用市场价倒算法评估成熟林林木价值这个实训项目时事先联系了解林场哪里的林木要砍伐,待做完实训后,将评估的结果与实际价值比较;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幼龄林林木价值时,让学生亲自参加林场的实际造林,然后再用收集的数据进行评估,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评估的准确性都可以有很大提高。

同时为让学生更注重实践环节的质量,在期末成绩中实训项目的成绩与期考的卷面分所占比重为4:6,还可向学校申请采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考核代替笔试的方法提高学生的操作水平。

(二)生产实例在教学中的应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实例在采用的教材中有,为了让学生更加对改课程感兴趣,可以用本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报告和相片作为例子(需注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内容一般是保密的,例子应用时要对数据进行修改),学生也可以用例子作为模板在实习和以后的工作中都可用于参考。在实训过程中也可按照学生的兴趣要求对目前流行的树种如速生桉树进行评估,收到不错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综合性强,技术性高、发展快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密切的联系,对教学的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教学工作者来说除不断学习理论知识外,参加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实践中总结丰富的经验,教学中才能够抓住重点,解决难点,从而使学生更好地掌握这一门课。

【参考文献】

[1]陈平留,刘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运作技巧[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健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forest resources evaluation i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longnan municipal forest resources based on the brie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evaluation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stitutions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ersonnel, puts forward the evaluation system in forest resources, establish and perfect appraisal institution, with the employees of the training requirements; And to intensify the forest resources asset-like management and so on.

Key words: forest resources; Asset appraisal;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S75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森林资源产评估是社会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具有政策性、规范性,综合性、专业技术性,时效性,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责任性和风险性。

陇南市是甘肃省的重点林区之一,境内近40%的土地为森林所覆盖,林地面积广阔,林种资源丰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的转让、抵押贷款以及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济行为越来越多,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2、陇南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随着林业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日趋完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然而陇南市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体系还没有建立,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要求。

2.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规程制定相对滞后。全市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无相应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可以指导。全市也还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参数,相关的林业经营数表也不能完全适应评估工作的需要。

2.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机构缺乏。依据陇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自身需要,部分县成立了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但尚未作资质认定,仅能从事一些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咨询性工作,其组建方式和运行模式是林改产物,很不规范,且不具有专业独立性。

2.3复合型专业人才缺乏。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的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系统的林业基础知识,如对立地条件、地理因素等的把握,同时要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目前在陇南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人员之中之又少,成为了制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

2.4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尚未完善,资产化管理不健全

陇南市的林业改革发展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规模小,发展不完善,资产化管理不健全。森林资源市场存在着一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三原则的行为,导致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3、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的建议

3.1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政策

当前,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采取政府监管下的行业管理模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要依法依规,根据产权变动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管理部门的权限以及评估机构等进行规范。应尽快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评估体系,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规范性的制度平台。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商品化经营的发展。为规范陇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促进林业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建议尽快出台《陇南市集体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草案)》、《陇南市林地管理办法(草案)》,与农村信用联合社衔接出台《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陇南市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低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法规。

3.2建立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目前,陇南市仅有部分县成立了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尚未作资质认定。因此,理顺和规范当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其资质十分必要。另外,应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纳入评估工作体系,按规范重新审核或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可分为甲、乙、丙、丁4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定,并确定每一级的评估业务范围。全市应有1个甲级评估单位, 2个乙级评估单位,县(市)应有丙级评估单位和若干丁级评估单位,形成覆盖全省的评估网络。

3.3加强培训,积极培养评估从来人员

要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认定纳入管理范畴,逐步清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资格工作,培养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林业发展要求,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注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以及大批评估员。同时,结合林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评估人员分期、分批、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针对部分评估人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的现象,建议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其所受奖罚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3.4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周期性长,需要长期、连续地投入生产经营资金,这些投资不能随时变现,而且通常在很长的时间后才能得到回报,因此,要使林农手中的森林资源能及时变现,必须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建议政府加强引导,在《森林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快出台有关森林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市场秩序,并引导林农自愿结成新的林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市场交易。

当前,摆脱林业资源困境的根本出路是对国有林业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即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管理和有偿使用、会计核算、资产转让及评估管理。对森林资源资产从价值上进行评定估算,有利于对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从而进一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的存量,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

(1)张秋虹,张绪成,对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认定考量[Eb/OL],经济时评,2009,

(2)霍振彬,王宏伟,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分析[J].中国资产评估,2007(6):23-26

(3)王宏伟,霍振彬,赵建平,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9(2):31―3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4篇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天然林和人工林相比,除了更新方式不同外,都要进行管理,国家每年都要投入千百万元的资金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影响因素,包括市场供求因素以及所投入的必要的劳动量因素。森林资产价格,主要由下列因素构成:

1 营林生产成本 营林生产成本是确定森林价格的基础。营林生产成本应以能够提供商品材的宜林地的营林生产成本作为依据。

2 资金的时间价值 由于培育森林资源的长期性,在营林生产过程中,需要不断投入资金,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林木价值的影响,充分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营林生产成本应以复利计算。同时,林木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价值,同一树种在不同年龄林木价值不同,形成森林的时序成本和时序价格。

3 利润 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中应当包括营林利润。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营林利润率的确定,可以以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为基础,同时考虑到营林生产周期长、风险大,再加上林木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 税金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5 林木生产中的损失 在漫长的森林培育过程中,林木可能会遭受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如火、风、雷、水、病虫害等,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评估中,必须对林木生产过程中的这些意外损失做出合理的估计。

6 地租 在我国,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中应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地租量应根据不同林地、不同树种、不同经营水平等因素确定,如气候条件、土地肥沃程度、交通条件、宜林性质等因素。

7 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 林木是在一定的自然地理条件下,经过人类劳动而生产出来的,因此,林木的成本与价格,既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又受林木本身生态特性的影响,形成了林木的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因此,差价是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重要特征。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收集与资产核查

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收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①营林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种树种的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2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应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被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和委托方要求,可选择使用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进行核查。森林资源资产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林木。树种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幼龄林的单位面积株数、中龄林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近、成、过熟林的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经济林的单位面积产量、薪炭林的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树的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竹林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产笋量等;其他与评估有关的内容。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要方法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原林业部的《森林资源资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等。森林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根据具体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情况,针对林木资产、林地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又有相对应的具体的评估方法。其中林林地资产评估主要是林地使用权评估,其评估方法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原理相同。

在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时,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目前主要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1 市场法 该方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评估待估林木资产价值的方法。

户=K×K6×G×Q式中:户为林木资产评估值;Q为被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b为物价指数调整系数;G为参照物单位蓄积量的交易价格。

所谓林分是指,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邻近地段又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一个林区的森林,可以根据树种组成、森林起源、林相、林龄、疏密度、地位级、林型及其他因素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林分。不同的林分,常要求采取不同的森林经营措施。

2 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所得的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合理利润后,将剩余部分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P=W-C-F+S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W为销售总收人;C为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F为木材经营合理利润;S为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是指林木被砍伐后重新生长所产生的价值)。

3 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现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

P=∑((At-Ct)/(1+r)t)

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At为第t年的年收入;Ct为第t年的营林生产成本;N为经营期;r为资本化率。

4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P=K・∑Ct×(1+r)n-1

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Ct为过去第t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r为资本化率;n为林分年龄。

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市场法从理论上讲各种有交易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采用该方法时,应选取3个以上参照物进行测算。但是,由于市场条件限制,有些情况下,如防护林的评估,市场法就不适用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5篇

1.1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根据我国森林资源相关质量等级的评定标准,可以将生态景观综合调查因子主要内容归纳为景观质量评价因子、环境质量评价因子、开发条件评价因子。以森林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为例,内容如:地文、水文、天象、生物、人文资源的评价(典型度、自然度、吸引度、多样度、科学性)及其等级,相关组合和旅游特色的评价;大气、水质、土壤质量,空气负离子、空气细菌含量,公园面积、区域条件、交通、基础设施、适游期等。固碳作用。对森林固碳效益的测度分两个部分:年积累量和现存储量。固碳作用的具体测算也分为两部分:①要测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固碳总量;②要考察其释氧总量。对两部分的评估值加和方为森林的固碳作用总经济效益。

1.2生态景观综合评分及分级通过蒸发量、森林固碳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综合效应来测定被评估森林对当地气候的影响。也可采用机会成本法,即通过对地形相似地区为维持与本地区相似的气候环境所付出的成本来测算被评估森林对气候调节的经济效益。依据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参照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对各项指标的评价等级进行数量化,依据数据化得分值确定评估区生态景观资源质量等级,从而起到调节气候的作用。此外,还可以维持生物多样性。其经济价值的确定,采用机会成本法:通过对每种动物的生活密度、人工饲养成本、成长周期等数据的计算得出被评估森林维护物种生存降低的人工支出,再考察被评估森林物种多样性情况对其进行折现,可得因被评估森林存在降低人类维持生态多样性的成本,即森林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2森林资产核查方法

2.1传统的资产核查方法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有效的森林资产清单应依据规划设计调查、作业设计调查、林业部门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的档案资料编制。因此,森林资产核查方法可采用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全面核查法。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重点将转向以林农为主体的小范围资产评估,在生产实践中全面核查法将广泛使。

2.2新形势下森林资产核查方法新形势下森林资产核查方法是在传统方式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对生态和社会效能的核查。如植物生物量、植物贮光能系数、土壤侵蚀情况、土壤理化相关数据、森林调蓄相关数据、森林旅游相关数据等,以及风景等级评定相关的核查内容,如森林景观质量、环境质量、开发条件等相关资料。在评估调查范围内,新增森林资产核查内容存在以下特点:核查内容不可能全部小班同时存在,小班内分布情况不均衡,部分因子没必要全部核查。针对此特点,资产核查方法也应作出相应变化,除传统资产核查方法外,设置调查样点和布设踏查线路等典型调查是非常必要的。样点核查内容主要有:大气、地面水、土壤、负离子、空气细菌、土层厚度、枯枝落叶厚度等。线路踏查的核查内容主要有:景观资源质量、环境质量、土壤侵蚀类型等。

3森林资产价值评估

3.1生态效能价值森林景观资源在环境、生态和美学上都有极高价值。森林景观属公共商品,没有交换市场,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可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其进行核算,或采用模拟市场价格进行核算。评估依据森林生态小班资产明细统计内容、评估时期各种生态效能单位价值、评估时期资本化率、其它相关部门资料调查数据,按照国内外评价森林生态价值的流行方法,可测算“政府层面”森林生态价值,视具体项目评估此价值可同林木商品价值同时计入林木价值。以生态损失评估为例,其生态效能“政府层面”评估结果如:森林吸碳、放氧、保土保肥、调蓄、贮能、净化大气、生物多样性保护、减灾、生态旅游等价值。

3.2社会效能价值该指标测定应通过对被评估森林的科研贡献大小折算成经济效益,对其折现并加总即可得被评估森林的教学科研价值。对相关科研成果的统计工作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等方式进行。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生态旅游方面。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娱乐和休闲的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渴望亲近自然,调节紧张的工作节奏,舒缓心情,使身心放松。对该指标的测定可直接通过其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所获得的营利收入确定森林资源资产的收益能力,对其折现求和,即被评估森林的生态旅游价值。

4结束语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6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森林资产;流转

中图分类号: S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67-03

1 引言

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资源资产流转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基础,合理的流转方式和完善的流转程序是保障,相关的配套服务是手段。

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流转时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合法的原则。但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现实操作中,不按合法程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事件时有发生,并造成了许多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引起了许多相关的纠纷与群众的不满。切实做好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有利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有利于促进林业新一轮的飞跃。

2流转前的准备工作

2.1流转范围的控制管理

拟进行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是已取得林权证书且权属确定无争议的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及森林资源。具体而言,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但在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没有权属证书的时,不可以进行流转。

2.2何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其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备案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为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有效技术方法,有利于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等活动中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森林资产评估,准确掌握森林资源实物量,正确体现森林资产价值,对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科学管理和合理流转都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森林资源资产涉及的地域极为广阔,内含的森林资源资产多种多样,各具特点,它们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复杂的森林资源资产系统。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要求评估机构人员具备经济学、财务会计、法学和森林资源资产专业等多方面的知识,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科学评估,得出客观的公允结果。

2.3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操作

在评估中,要聘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

要依据评估的特定目标进行评估,如在商品用材林资产价值的评估中就不能将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特定生态效益价值量化为资产的价值。

要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使评估结果合理。

要了解林业政策法规,特别对国家的采伐限额政策要了解清楚。

要认真核查评估对象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要求专业评估人员最好能实地核查,并将核查过程用录影等形式将相关资料进行保存。

要认真调查市场等各方面条件,评估中所采用的相关对照参数要符合实际情况。

此外,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创新,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保障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流转管理

3.1流转申请

转让人在流转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和其他材料。对于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只有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可进行流转。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才可流转。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2流转过程管理

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转让、抵押、承包、转包、出租、作价入股等)进行。并且应进行全程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并进行规范管理和市场化操作。如参照江西的作法。一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林业要素市场可为社会提供林业办证、信息查询、林权登记、资源评估、木竹检量、政策咨询等“一站式”的系列服务。二是规范化管理林业要素市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批程序、评估办法、交易场所、公示要求、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强化内部管理。三是市场化运作林业要素市场。如建立林业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定期产权交易、林产品价格、劳务供求、林业技术、林产品价格等综合信息。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公告、监督制度,林木产权交易要按规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和要素市场、林业部门等上进行规定期限的公告外,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3.3流转合同及权属更改

森林资源资产成功流转后,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其合同应当包括流转双方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址、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合同完成后,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批后进行权属变更。

4 相关问题及对策

4.1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无序流转。许多流转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未经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就实施,流转后未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2)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具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较少,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不愿交评估费。流转交易双方基本采用双方议价方式进行。许多还掺杂着行政干预、暗箱操作行为。

(3)受采伐限额和采伐技术规程等政策限制,经营者未能掌握采伐主动权。

(4)因流转引发的山林纠纷不断。包括有的流转出让方无林权证,流转后相关方才提出权属争议,有的因流转收益的各利益方因分配意见不一,如行政村与组之间就因流转收益分配问题发生山林纠纷。此外,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属没及时变更登记等产生相关纠纷。

(5)对流转后的后续跟踪管理欠缺,对流转后的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没有进行相应的跟踪和监督。部分地方简单地把森林资源的流转管理简单理解为“卖林卖地收资金”,卖完之后就不再过问经营情况,有时还造成林地变成非林地。

(6)流转资金管理混乱问题。

4.2应采取的七项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有效的对策。

(1)加快林业要素市场建设,尽快实现流转的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山林资源流转的统一管理,规划建设好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公平交易,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从机构建设上加强,从人员队伍素质上提高,从业务上提高,从管理上规范。

(3)三要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配套服务工作,加强正确的引导。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健全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流转方法与相关规定,深入基层,有效满足流转双方的需求,提供“一条龙”式服务。积极引导林农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搞好造林营林,防止炒买炒卖、低卖贱卖山地,防止过多过快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

(4)预防因流转产生纠纷。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好对流转申请的审核批准关,加强对流转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关。对已发生的纠纷应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积极调处,保护相关方的利益。

(5)要严厉打击流转中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主要针对黑箱操作、行政干预、串标等进行打击。

(6)要加强流转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检查相关的经营开发是否依法正常开展,林地的用途是否改变,流转合同是否得到执行等。

(7)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确保权益分配合理合法。

参考文献:

[1]梁丽媛. 生物资产计量属性选择初探[J]. 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8(10)

[2]国凤兰,刘庆志. 生产性生物资产会计核算问题及改进[J]. 财会通讯, 2009(1) .

[3]刘爱民. 财务会计发展与环境成本管理[J]. 财会月刊, 2009(3)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7篇

一、我省开展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树立良好规范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指导思想。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是为了把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耗费介入其成本之中,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的架构,强调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在各生产要素中的突出位置。改变过去那种“高投入、低产出、高浪费、低效益”的经营模式,重视资源的保护和培育,走新型的森林旅游发展道路。

2、变我省森林旅游资源的无偿或微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制度。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重新计算森林旅游的开发和使用成本,森林旅游经营者只有付出相应的经营成本和代价后,才能取得相应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和资格,这样经营者就会为了减少自身经济损失而放弃对森林旅游资源的过度和无度滥用,减少或有效杜绝了对森林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保护森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3、为优化我省森林旅游资源配置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通过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等来调节资源的合理流动。这就要求全部市场资源必须要有价格基础。对于森林旅游资源也是如此,通过对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模式的完善,通过引进合作、合资和股份制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快森林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森林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估无疑会加速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森林旅游业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4、为我省森林旅游资源产品的定价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我省是一个森林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的省份。但由于受过去只注重开发而不注重保护的森林资源经营观念的驱使,森林旅游资源正日益呈现迅速退化的趋势。森林旅游产品不合理的定价机制,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对较低的森林旅游产品价格,会造成森林旅游资源的过度消耗,超出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加快资源损坏。森林旅游业对于我省来讲,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因此价格的制定上还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和不合理性。因此,我们要强调在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合理确定森林旅游产品的价格。

二、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和其它资产相同,在评估的时候也主要依据上述的三种方法。但由于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其自身的特殊性及影响森林旅游资源资产价值的因素比较复杂,在评估方法的使用上也要与其它资产评估有所区别。

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也称现行市价法。它是以相同或相似的其它森林旅游资源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基础,以此来估算待评估资源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公式如下:E=K××G×S

其中,E为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值;K为森林旅游资源质量调整系数;为旅游消费水平调整系数;G为相同或相似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单位有效使用面积的市场价格;S为待评估资产的有效使用面积;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资产评估中用当前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被评估对象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去除发生的各种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的减值而把剩余部分的价值作为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公式如下:

资产评估价值=重置价值―实体性减值―功能性减值―经济性减值

3、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也称年金资本化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从资产购买者的角度出发,购买一项资产所付的代价不应高于该项资产或具有相似风险因素的同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现值。收益现值法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实质是将资产未来收益转换成资产现值,而将其现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该方法适用于市场比较成熟,年均收益比较稳定,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已经比较完善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评估公式如下:E=A/P

其中,E为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值;A为年均纯收益;P为投资收益率;

三、结论

以上三种评估方法只是在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实际中经常使用的方法之一,这三种方法是分别从不同的渠道中分解出来的,虽然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但在使用中并不能完全将三者割裂开来,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在评估实践中,一定要相互配合、相互统一。在评估中,避免单一的评估方法,而要是多方法的协调使用,相互修正,以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避免单一方法带来的偏差。在选择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时要同时考虑被评估资源的自身特点、评估的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存在。

参考文献:

[1]傅晶.黑龙江省森林公园产业化经营研究[J].商业研究,2006(10):117―119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8篇

【关键词】清算价格法;抵押处置物;森林资产;评估应用

一、抵押处置物资产的形成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处置物资产是指借款人(森林资源资产所有人或授权人)以其合法的森林资源资产做抵押资产提供贷款偿还的担保后,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依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的资产。

目前,各银行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可接受的抵押主要是林木、林业用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经济植物等。这些抵押资产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可移动性、再生性、效益的多样性、保值增值等重要特征,是一种安全系数较高的担保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但这种安全性是相对而言的。如果忽视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资产的宜毁灭,长周期、不能快速变现、变现价值低或根本无法变现时,就会带来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因此,确保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资产的变现能力、价值的合理性,是防范信贷风险的一道重要屏障。这就要求信贷员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在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评估过程中要做到“三注意”。

(一)森林资源资产是否存在瑕疵。森林资源资产应当具有独立性、流通变现性。以不合法或不适宜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担保发放贷款,会引起森林资源资产无法变现,使银行遭受经济损失。比如,森林资源资产证由于办证时的缺陷,与其他产权共用(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独立变现能力不强,抵押时又不够谨慎,未将相邻的产权一并抵押,一旦产生风险,就会造成处置困难。信贷评估人员应具有这种鉴别能力,拒绝此类产权抵押。

(二)森林资源资产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如果森林资源资产因自身原因(如林种确定不合理等)利用受限,没有使用价值,丧失了变现能力,这将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比如,购买的森林资源资产因某种原因,造成无法实际使用,时间较长,但是由于周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不断上升,经评估给出了高价,作为抵押物从银行取得了贷款,但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困难,无法到期偿还贷款,而抵押物估值明显偏高,有价无市,变现困难,就有可能形成问题资产。因此,对于因森林资源资产自身问题长期利用受限,无实用价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接受贷款申请。最常见的是国家重点公益林、特用林(国防林)、景观资产。

(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具有变现能力。森林资源资产的担保能力体现在其未来的变现能力上,而实际的评估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评估人员不自觉地忽视对森林资源资产变现能力的评估。比如缺乏实地调查了解,纸上谈兵,轻信借款人一面之词,忽视了森林资源资产变现能力,一旦借款人丧失第一还款来源,而森林资源资产变现周期很长或变现金额很难弥补不足,就会使银行遭受损失。

在个人森林资源资产贷款发展中,银行应当选择与一至两家资质良好的评估公司合作,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不能迎合委托方的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同时,信贷人员应陪同评估人员一同前往现场,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位置、周边环境,核实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林分用途(林种)、林分起源、林分结构、树种组成、林龄结构、林相和林分质量等情况,从森林资源资产地段等外观要素以及内在质量和变现能力综合考虑,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全方位、客观合理的评估,从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估值质量,防范森林资源资产信贷风险。

二、清算价格法基本理念

(一)基本思路

清算价格法是以清算价格为标准来估算森林资产抵押物处置价值的一种方法。是根据借款人清算对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确定所需评估的资产价值的方法。

所谓清算价格,是指借款人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森林抵押资产变现,在借款人清算之日预期出卖森林资产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主要根据抵押森林资产因子状况,运用现行市价法估算其正常价值,再根据处置情况和变现要求,乘以一个变现率,最后确定评估价格。

在原理上基本与现行市价法相同,所不同的是清算价格低于现行市场价格。这是因为借款人急于将森林资产拍卖、出售。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清算价格法不能算为一种基本的评估方法,只能算是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的具体应用。

(二)应用前提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破产处理文件或抵押协议合同及其他有效文件为依据;

森林资产以整体或拆零在市场上可以,而且必须快速出售变现;

所卖收入足以补偿因出售森林资产的附加支出总额。

(三)适用范围

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是指借款人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时,借款人应依法宣告破产,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清偿其所欠的债务,不足部分不在清偿。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进行融资,用自己特定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担保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提供资产的一方为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一方为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人有权利将抵押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卖,从变卖抵押物价款中优先获得赔偿。

清理是指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已临近破产的边缘或因其他原因将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为弄清楚财产现状,对财产进行清点、整理和查核,为经营决策(破产清算活继续经营)提供依据,以及因资产损毁、报废而进行清理、拆除等的经济行为。

(四)价值因素

如果借款人完全丧失森林资产的处置权,无法讨价还价,占有主动权的买方必然会尽力压低价格,以从中获益;如果借款人上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则森林资产的价格就有可能高些。

森林资产的拍卖时限越短,森林资产的清算价格就可能越低;反之,若拍卖的时限较长,森林资产的价格就可能高些。

与被拍卖森林资产相同话类似的森林资产的现行市价越高,被拍卖森林资产的清算价格通常也会高些;反之,被拍卖森林资产的价格就会低些。

若森林资产与破产借款人的其他资产一起整体拍卖,其拍卖值可能会高于包括森林资产在内的个单项资产变现价值之和。

三、清算价格法程序

进行市场调查,搜集与被评估资产或类似资产清算拍卖的价格资料。

分析、验证价格资料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逐项对比分析评估与参照物的差异及其程度,包括实物差异、市场条件、时间差异和区域差异等。

根据差异程度及其他影响因素,估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最后得出评估结果。

根据市场调查计算出结果,对清算价格进行评估。

四、清算价格法方法

严格地说,按照国际惯例,资产评估方法有三种方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不称之为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在我国由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规定清算价格法是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才使业内普遍认为它也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之一。

目前,对于清算价格的确定方法,从理论上还难以找到十分有效的依据,但在实践上仍有一些方法可用。笔者认为:森林资产评估清算价格的方法主要是现行市价。

首先,根据被评估森林资产的具体情况及所获得的资料,选择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中的一种方法确定被评估森林资产的价格;然后根据快速变现原则确定一个变现率,再用评估价格乘以变现率,所得结果即位被评估森林资产的清算价格。

五、清算价格法实例

某拍卖公司将抵押的一某信用社森林资产拍卖出售。该森林资产承包使用年限为50年,到评估基准日已使用15年,剩35年。林分质量状况良好,年生长率3.95%。试评估该森林资产的清算价格。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9篇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基本概念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均可用于抵押。根据《森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该办法的颁布,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加大了林业的贷款扶持力度,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促进了林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2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特征

2.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农业贷款

该贷款主要是金融机构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者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而发放的担保贷款,如用于森林经营、林业基地建设及林产品生产加工等方面[1]。

2.2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产权贷款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并且符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2.3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属于金融创新

各地在开展此项贷款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出“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保险”等灵活多样的有机组合模式 。因此,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加快林业发展的一大举措,是拓展金融机构业务的一次有益尝试,是破解农村融资难问题的一大创新,是推进农村生产保险的一次大胆突破。

3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影响因素

3.1缺乏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必须先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同时由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认定。但是目前许多县(市)林业局专业评估人员和高级专家严重缺乏,有的县(市)甚至没有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无法达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的要求,由此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产业的发展[2]。

3.2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不明确

目前,许多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刚刚接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登记、评估等业务,还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登记、评估程序,也没有完善相应的收费标准。

3.3森林保险制度不配套

作为抵押物的林木本身就具有难以管理的特性,还存在诸如森林火灾隐患、病虫害隐患等自然灾害,但目前森林保险制度还不配套,农户权益和抵押贷款权益得不到保障,明显阻碍了贷款产业的发展。

3.4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

目前,金融机构开办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贷款期限以1年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的扩大再生产和科学管理,而林木的生长周期一般要10年左右,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困难[3]。

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4.1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管理

要完善林权管理的服务机构,加大林权流转市场的建设力度,健全省、市、县3级森林资源资产要素市场或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中心,引导森林资源流转在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公开进行,建立林业产权、林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采集和平台,同时要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4.2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登记管理

要加快资源评估体系建设,培养一批注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适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要求,同时建立健全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林权登记部门必须建立现代化的计算机登记网络(建议实现全省林业产权联网交易),能够完整记录林木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详细数据。

4.3推进各类森林保险工作的开展

为了降低灾害、技术和市场等风险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应鼓励森林保险工作开发符合林业生长特点和林业企业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如森林火灾保险、病虫害保险等),对林竹业保险业务提供政策优惠,以为林农生产和林业企业发展提供保障。根据有关省市试点经验,建议实行商品林保费分别按照省财政、县财政、投保人各20%、10%、70%的比例负担。

4.4放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准入条件及期限

金融机构应制定标准化业务操作规程,适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融资效率和成功率。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建立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适当延长林业专业化生产者的贷款期限,使之与林木生长周期相匹配。建议贷款期限延长为5~10年。

4.5加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政府贴息制度

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林业、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对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对林农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在税收方面,对原来分散的林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使国家对林业产业的税费扶持政策更加明确[4]。

4.6提倡社会建立对林业的担保信托制度

提倡、鼓励社会建立更多的专业担保公司或林业信托投资公司等中介组织,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贷款担保与反担保,并在贷款出现风险时,用竞拍方式处置抵押物,这样既能降低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风险,又增加了金融部门开辟新业务的源动力。

5参考文献

[1]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S/OL].(2004-05 -25)[2011-12-16]..

[2]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S/OL].(2006-12-25)[2011-12-16]..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辽宁 林业资源 行业风险 信贷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189-03

一、辽宁省森林资源现状

辽宁全省林业用地面积695.03万公顷,占全省总面积46.94%。全省森林覆盖率为35.13%。其中有林地面积533.98万公顷,占林业用地的76.83%;疏林地面积4.25万公顷,占0.61%;灌木林面积60.74万公顷,占8.74%;未成林地面积34.97万公顷,占5.03%;宜林地51.51万公顷,占7.41%;无立木林地面积8.25万公顷,占1.19%,其他1.33万公顷,占0.19%。防护林面积264.76万公顷,占49.58%;特用林13.76万公顷,占2.58%;用材林139.13万公顷,占26.05%;薪炭林面积18.94万公顷;占3.55%,经济林面积97.39万公顷,占18.24%。

辽宁全省林业用地国有权属93.73万公顷,集体权属601.3万公顷;林木权属方面:国有面积83.96万公顷,集体林面积229.24万公顷,非公有制林分面积123万公顷,权属未定面积0.39万公顷。

二、辽宁省森林资源的分类经营情况

森林分类经营是林业各项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它是根据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理论,遵循森林具有多种功能的特点,按其主导利用的不同,将森林的5大林种相应的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使其分别按照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济机制政策和发展模式。

辽宁省商品林面积301.01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3.31%。在商品林面积中,有林地面积255.47万公顷,蓄积9972.21万立方米。按林种划分,用材林面积150.28万公顷,薪炭林面积24.37万公顷,经济林面积102.11万公顷,未划分林种面积24.25万立方米,分别占商品林面积的49.93%、8.10%、33.92%、8.05%。

经济林按亚林种划分为果树林、食用原料林、蚕场和其他经济林。

在商品林面积中,国有34.18万公顷,集体140.88万公顷,个人125.72万公顷,其他所有制0.22万公顷,分别占商品林面积的11.36%、46.8%、41.77%、0.07%。可以看出在商品林中集体和个体占主导性地位。

从商品林按地区分布上看,分布较多的城市为丹东、抚顺、鞍山、本溪和铁岭。

三、辽宁省森林资源的管理现状与对策

1.全面加强了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设。辽宁省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在坚持贯彻执行《森林法》等部级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地方性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督体系建设,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多角度、覆盖面广泛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2.全面提高了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手段。加强森林分类经营与管理,商品林建设方面,全省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实现了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的转变。加快经济林产业基础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果品,丹东板栗、铁岭榛子、朝阳“两杏一枣”等已形成规模优势。

实施天然林禁伐政策,维护生态平衡,使天然林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全面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林业发展的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问题,调整了林业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加快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3.全面增强了森林资源采伐利用管理能力。严格执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促进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严格遵守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与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增强中幼龄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力度,有效利用林地面积。

4.制定了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发展对策。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指导,按照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实施分类指导,分区施策,以大工程促进林业大发展,深化林业改革,创新营造林机制,加强资源管理,发展林业产业,实现质量强林、科技兴林、改革活林和依法治林,加快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完善林业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提升林业现代化水平,使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建行的信贷抵押政策

根据总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建总发[2008]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押品管理的通知》(建总函[2011]7号)文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其他押品类”,具体接受标准是“仅接受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抵押率上线均为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把森林分为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按照森林的用途和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也包括含少量以生态效益为主的经济林和薪炭林),商品林包括五大林种中的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我行只接受商品林中的树种。

发展用材林主要是保障国家建设和民间对木材的需要,发展经济林主要是利用我国果品、木本粮油、桑柞蚕、竹、茶等丰富资源,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增加农民收入,发展薪炭林主要是解决农民和部分小城镇居民的燃料问题。

五、评估单位的选择与评估方法

1.评估单位的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属于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选择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资质等级,信誉良好,并具备相当数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职称5名以上)和森林资源调查能力的评估机构。

2.评估方法。根据《关于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文规定,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分为林木资产评估和林地资产评估两种,具体评估方法如下。林木资产评估方法:(1)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2)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3)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法、重置成本法;(4)清算价格法等。林地资产评估方法:(1)现行市价法;(2)林地期望值法;(3)年金资本化法;(4)林地费用价法等。

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林地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的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当林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或其他情形需单独确定林地使用权的价格时,应进行林地资产评估。对于资源类抵押物,总行规定的评估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

3.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资产评估。用材林木资产评估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1)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2)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3)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

4.经济林木资产评估。经济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极端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

六、建行辽宁分行林权抵押业务的开展情况

截至2011年11月末,辽宁行林木资源抵押贷款的信贷余额为7500万元,分别为抚顺分行7000万元,阜新分行500万元。此类信贷业务也是从我行大力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才开始展开。所抵押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达18582万元,抵押率控制在50%以内。

1.辽宁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尚处在摸索起步阶段,各分支行发展极不平衡。商品林按地区分布上看,分布较多的城市依次为丹东、抚顺、鞍山、本溪和铁岭,但开展业务的仅仅只有抚顺和阜新两家分行。

2.从抵押物的树种来看抚顺行抵押的树种为落叶松和柞树,阜新行抵押的树种为杨树,充分体现了辽宁省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森林资源分布特点,为我行将来因地制宜的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了方向。

3.辽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客户群体都是民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较低。

4.目前单纯以商品林中的用材林作为抵押物,尚未开展以经济林做为抵押物的信贷业务。

七、林权抵押业务存在的问题

1.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尚处在试探性的摸索运行中,缺少对林业知识的培训,缺少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学习的机会,信贷人员对相关林业知识匮乏,难以把握林业发展方向与动态,难以把握抵押物的真实价值,对评估机构的依赖度过高。

2.林地面积过大且存在不规则性,信贷人员很难核实所抵押林地的面积和林木数量,对贷前和贷后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对抵押物只能做到大概了解所处的位置和树种。

3.国家对林业的政策性保险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目前保险公司对林木的保险基本是按商业化模式运作,保险覆盖面窄,费用高,客户难以接受。所抵押的林木只能投保最主要的自然风险――火灾险,尚存在着其他自然灾害的风险隐患。

4.难以预测市场的波动。商品林中的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生来就面向市场。在这条产业链的利益纽带上,串联着营林户、加工企业、销售市场等多个环节。如何规避和平衡市场风险,眼下还没有形成有效机制。速生丰产林、经济林高产出的诱人前景,背后是高投入、长周期:一个生产周期最快也要5至8年,这期间发生的轻微市场动荡也可能诱发“蝴蝶效应”,让企业、林农之间本就脆弱的利益纽带扭曲断裂。

5.政策掌握不及时。林木资源抵押贷款处在起步阶段,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加之取得政策的来源渠道狭窄,对行业的政策变化了解的甚少,不利于掌握政策变化对市场带来的影响程度。

八、辽宁省林业资源经营管理发展趋势预测

1.2011-2020年规划目标。

(1)加强森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改善森林质量,加强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逐步实现森林资源数量稳定增长、质量明显提升和结构进一步优化。期末森林覆盖率达到39%,活立木总蓄积量达到2.8亿立方米;林业产业年产值实现700亿元。基本完成以辽西北地区为重点的生态脆弱区治理建设,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2)规划完成造林面积50万公顷;新增封山育(护)林面积150万公顷;完成中幼龄林抚育及低质低产林改造面积50万公顷。基本农田全部达到网格化;建成以基干林带为主体框架的带、片、网、点综合防护体系。

(3)建成森林资源和林业生态监测与评价体系,实现森林资源与林业生态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实现数字化林业。

2.2021-2050年规划目标。

(1)实现国土全面绿化,建成以主要江河山脉为主体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基本实现山川秀美的宏伟目标。

(2)营造林工作重点从以植树造林为主转到以森林经营管理为主,进一步调整和改善森林结构,加强森林管护。

(3)规划有林地面积达到610万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42%;生态公益林混交林比例达到80%以上,活立木总蓄积量达到5亿立方米,基本实现林业三大效益协调统一,开始进入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3.将全省林业建设划分为三大区域,即辽东生态保护核心区,辽中南防护林体系和城镇绿化建设集中区,辽西北生态建设重点区,进而构建新时期辽宁林业发展的新格局。

4.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经营、持续利用和积极发展的方针,促进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向森林生态系统管理为主转变,并依据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森林资源经营管理规程。强化森林采伐管理,加强中幼龄林抚育,积极推进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加快低产、低效林改造。

5.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为目标,在搞好集体林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全省林业产权制度全面改革。

九、建行辽宁分行发展林权抵押业务的对策

1.林业行业风险提示。发展林权抵押业务的对策是在充分考虑林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各种风险提出的。林业风险是在林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林业内部等不利因素对林业生产、增收和林业可持续性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林业风险具有多样性、非独立性、潜在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具体风险如下:

(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来自自然界与林业经营生产相关的灾害性因素, 诸如气候条件变化(冻害)、火灾、旱灾、风灾、雪灾、水灾、病虫害等。森林火灾是林业面临的最主要的自然风险,森林防火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林业部门的重视;森林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虽然不像森林火灾那样直观,但实际损失或潜在损失更大,人们形象地称之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

(2)人为风险。人为风险是指林业除了遭受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的同时, 短时间内也摆脱不了森林资源被偷盗以及乱砍滥伐, 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的现象, 这种现象直接与现阶段社会上人们的低素质、低觉悟有很大关系, 这是道德风险, 也可以认为是社会风险。环境污染对林木生长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因而是构成人为风险的一个方面。人为风险是我国林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与人为风险有着非常相似之处, 主要指经营管理不善给林业带来的损失。因缺乏必要的管理或经营管理不善而树木被盗,幼树被毁,造林成活率低等。这里既有管理不善的因素,也有人为破坏的因素,所以与人为风险区分较为困难,主要看是否与经营管理直接相关。

(4)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每一项技术的采用都伴随着或大或小的风险, 森林培育生产技术也是一样。林业技术风险指育林营林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带来的林业风险,如翻耕土壤造成林木地上及地下部分机械损伤,杀虫剂过量使用致使林木幼苗死亡等。新技术的采用可以降低林业风险,但也可能增加林业风险,一般成熟的林业新技术会降低林业风险。

(5)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指林产品供求失衡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和价值实现困难,是市场的这种不稳定性给林业所带来的风险。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林业经营单位的生产周期长,再加上行业内与行业间的竞争,导致市场对林业资源配置的滞后性,两者都使林业生产的组织变得更加困难,资金投入的风险更大。

(6)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林业政策的变动必然给林业经营带来影响,这种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面临着政策风险。林业也在很多地方分山到户,分散经营。由于林农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以及受以前政策不稳定的影响,导致政策落实没有长效性,林农更多考虑的是短期行为和短期收益。所以, 在承包后大量砍伐林木,出现了一个时期内资源剧减的局面。政策上的风险因素还体现于国家宏观的经济调控。经济调控影响到市场需求的急剧变化,使林业承担一定的风险。

(7)行业风险。行业风险,当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林业的同时,就意味着放弃了投入其他行业的机会,这种放弃所“损失”的最大可能效益就是林业经营的行业风险。林业是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兼具的行业,而经营者更重视经济效益,当林农重视经营林业的机会成本时更容易使林业的行业风险放大。应该重新全面考察林业所面临的行业风险的大小。

2.信贷政策建议。

(1)上级行在对林业行业和全国林权抵押贷款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森林资源状况,形成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性意见或实施办法,稳步开展以林权做为抵押的各类信贷业务。

(2)根据辽宁省三大区建设重点和各市县区不同的发展方向,有重点的推进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首先,在不同地区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合作,以点带面的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规范,技术力量相对强,对市场的把握较准确,防范人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其次,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特色,逐步扩大客户群体。

(3)上下级行联动,收取国家和地方的林业政策,做到资源共享,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变化,分析预测对林业行业带来的正负面影响,把握市场先机,有利防范政策变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4)了解各地区气温变化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程度,对于频繁发生的单项自然灾害,强制要求借款人进行投保,排除风险隐患。对于频发的某项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不给予投保的,我行拒绝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在病虫害高发前中后期,使借款人定期出具病虫害检查报告。

(5)对商品林中的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市场稳定性和变现能力进行调查研究,实施有区别的、切实可行的抵押率政策。鉴于薪炭林的变现能力、开发和使用价值不大,建议暂缓实行以薪炭林做为抵押的信贷业务。

3.抚顺分行林权抵押业务的几点做法。抚顺地处辽宁的东部山区,属于生态保护核心区。林业用地面积84.13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6%。林业用地面积大部分集中在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抚顺县,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97%。树种比较单一,落叶松和柞树面积占77%以上。三县地区的树苗的培育、林木加工业、食用菌、中药材、山野菜采集及人工栽培、野生动物驯养等林业特色产业比较发达,林权的第二交易市场也比较成熟。对林权抵押贷款抚顺行的具体做法是:

(1)挑选三县地区林业行业的龙头民营企业,稳步推进林业资产抵押的信贷业务。抚顺行根据该地区特点,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在三县地区挑选了几家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此类民营企业具有自身的林场和木材加工基地,依靠自身丰富的森林资源,不同程度的培育和养殖林蛙、人参、食用菌、树苗等,进行综合经营等特点。具有较稳定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在该地区变现能力较强。

(2)保证抵押物的安全性。所抵押的森林资源占借款人总资产比例较大,森林资源一旦受到自然灾害,将会对借款人和我行信贷资金造成直接的损失。在考虑到当地森林资源特点的基础上,抚顺行要求借款人所抵押的森林资源一律参加火险,第一受益人为建行,尽可能去降低风险隐患。

(3)保证第二还款来源的可变现性。抚顺行重视抵押物树种的选择,不是单存的随意选择林地和树种,而是选择当地用材林中最普遍、市场销路较好的红松、落叶松和柞树,这些树种不但价格理想,在第二交易市场上容易变现。

(4)选择信誉良好的专业森林资源评估师事务所为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确保所抵押的森林资源物有所值,保证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金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S75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20-75-02

1 金寨县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作为资产的作用不断扩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森林作为一项资产参与各项经济活动,首先就要求将其视作资本并以货币的形式进行量化,并与其它商品一样具有可比性,才能进入市场。为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尤为重要。

在森林资产作为资本参与各项经济活动中,对其资产进行评估是一项基础工作。林权所有人的森林资产在交易和抵押中,必须有一个货币化尺度进行评价。乡村林场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评估是前置条件。《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时,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目前,金寨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经完成,配套改革稳步推进,出现了大量的林权流转与林权抵押担保业务,开展评估、规范评估已迫在眉睫。

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开展现状

金寨县是全省林地面积最大的县,林业在全县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发展林业经济,金寨县正在努力创新林业机制,积极开展林权配套改革。

2.1 建立了林权管理服务网络 成立了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林业产权信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交易、林权抵押、森林保险、林业科技、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建立乡镇林权管理服务站和村级林权服务点,逐步形成“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有服务场所”三级联动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网络。

2.2 积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金寨县林业局依托“金寨县林业勘察设计室”(森林调查设计丙级资质),筹建“金寨县森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时选派有经验、有资质的林业工程师参加全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有6人获得了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几年来,共完成了燕子河、古碑、天堂寨、花石等12个乡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25份,估值16 000余万元,面积逾3 000hm2。

2.3 规范林权流转与抵押贷款程序 金寨县有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有2万hm2,在办理林权转让的过程中,我们严格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三原则,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权变更,必须在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转让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公开拍卖,杜绝暗箱操作。而资产评估人员必须为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在办理林权抵押过程中,金寨县专门印制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出具能证明其资产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相应资质机构及人员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质押、抵押)合同,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备案。林权管理服务中心重点审核其林权是否真实、评估价值是否适当、借款额度及期限是否适当,审核合格后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同时,在抵押期限内,会同抵押权人,对所抵押(质押)的林权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的安全。

3 存在问题

3.1 评估市场不规范 目前社会上的评估机构较多,其评估对象多集中在工业、建筑业等领域,对森林资产的评估涉及较少,对森林资产的特征及相关政策了解不够,以及有时会为了争夺评估业务而顾及评估委托人的不当要求,导致评估价值背离实际价值太多。

3.2 可参考的交易和抵押实例较少 国家近几年才开始鼓励和支持林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才应运而生,林权抵押、林权交易的实例较少,加上全县森林的实物条件、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相差很大,资产评估的影响因子太多,造成评估价值容易偏离市场价值。

3.3 林业资产融资难 一是林权抵押周期与林业生产周期不适应。林业生产周期较长,一般收获都在10a甚至20a之后,林权抵押贷款期限较短,以1~2a居多,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容易造成林业生产资金紧张甚至资金链断裂。二是评估及抵押金额少。一般来说,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而其评估值只体现以用材林、经济林为主的物质产品的经济价值,金融机构再按评估价值打折放贷,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三是保障机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森林资源评估、流转、保险储备、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尚未完善,金融机构为避免出现贷款风险,对森林资产抵押贷款较为谨慎,或者觉得贷款难以掌控而不愿放贷。以上种种因素导致森林资产评估难以开展。

4 加强金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对策

4.1 搭好平台,为森林资产评估营造良好条件

4.1.1 搭建林权管理平台 以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为依托,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各项业务,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寨县实际,制定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权抵押管理办法、林权争议仲裁办法等,为森林资源的资本化运营提供制度保障。

4.1.2 搭建收储和交易平台 成立森林资源收储和交易中心,同时为贷款提供担保。县财政拿出部分启动资金,对部分有意转让的林地,中心进行收储并及时交易信息、及时启动拍卖交易,最大限度地盘活森林资产。对于林权人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由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进行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其森林资产便流向收储中心托管,通过拍卖交易后,偿还银行贷款,以消除银行的顾虑,突破林权抵押的瓶颈。

4.1.3 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金融机构与林业专业合作社(协会)签订林权抵押担保协议,由林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为其社员(会员)贷款提供担保。社员(会员)以其林权或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做抵押与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以其自身的其他财产向林业专业合作社(协会)提供反担保。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12篇

森林生态会计是会计学新的分支,是森林生态学与会计学的交叉学科,对森林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是森林生态会计的重要内容。为了建立采育有机结合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将森林资源纳入林业会计核算体系,我国广大专家学者和财会人员进行了不懈努力。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国国营林场会计制度要求在核算累计的林木培育成本时,要分树种、按营林作业项目把每年投入到林木经营生产中的费用结转至“林木资产”科目项下;1982年福建省三明市林业局、吉林省四平林业局对林木资产试行建账工作,又要求按五大树种分类设账,将人工林按新建林、幼中林、成熟林三个阶段分别核算,把用材林分成人工林、天然林和竹林三类;1994年财务司以福建省建威县林业部为试点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化核算。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飞速,全世界有目共睹,但快速的经济发展却是以牺牲环境成本为代价,气候日益变暖才逐渐凸显了森林资产的重要性,此时中国林业面临重大转折——将森林资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完整的投入与产出系统。

二、我国森林资产与传统会计资产定义的矛盾冲突

国际会计准则在框架中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以往事项的结果、由企业控制的、渴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将资产简明、准确的概括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通过国内外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资产是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第二,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三,资产是某一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第四,资产是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的经济资源。相应地,森林资产可以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森林资产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经过经营者合理地经营和利用,可以成为给其产权主体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资源。但在资产基本特征中的第三、第四方面,森林资产显示出了与传统会计对资产定义特征的差异:第一,因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属复杂多变、处分权得不到落实、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不仅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森林资产的会计计量以及将森林资产纳入到会计系统中进行核算带来了困难;第二,因森林资产的特殊性及森林资产评估体系、方法的滞后,森林资产难以用货币进行计量。林权不明晰导致资产是否为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困惑以及森林资产的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为森林资产的核算带来了两大难题。

1.我国的林权不明晰给会计核算带来困惑

我国在进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表面上呈现出全体成员对集体林地共有的特点,但不是每个人都能清晰地界定自己的所有权,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管理职能被逐渐削弱,但由于对具有人和管理人双重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缺乏内在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又没有与真正所有者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很难公正地行事,把作为集体林的共有人农民排除在经营决策之外,往往侵害了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据2012年国家林业局统计,我现仍有近1亿亩集体林地尚未确权并发放林权证书。因林权证记载事项不明、林权勘界不清,林权档案保管不当,纠纷调处不力等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林农所有人之间的权属争议频发。林农拥有的林地可以使用、但不可以转让,实际是一项不确定的资产,林木等资源更不可以作为抵押物来得到资金。森林资产成为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才能满足资产定义的基本特征。产权不明晰,无法界定林产的归属,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也无从谈起。林权不明晰不仅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在其他相关领域,例如,经营主体是否可以利用林权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是否可以利用林权作价出资办企业;林权进行流转后,作为转入方的企业集团、社会各方人士、个体等市场主体是否已经拥有或控制,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阻碍相关经济发展,同时,产权不明晰使得森林资产不能满足会计学资产定义的基本特征,成为了制约森林资产核算的因素之一。

2.森林资产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

相比于一般性的资产,森林资产表现出了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首先,森林资产本身涵盖范围十分复杂,根据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其次,森林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具有不动产性质的林地资产、存货性质的林木资产和无形资产性质能产生生态效益的森林环境资产,只有能够可靠计量森林生态效益时,才能确认为森林生态资产,最终进入到会计的货币化核算体系,也就是说不仅林地、林木这些有形资产能够可靠计量,森林生态效益等无形资产同样要是能够可靠计量的;最后,森林资产具有生产周期长、地域的异质性、流转市场的不健全性等特点致使其在确认价格、核算成本时呈现复杂性。这些森林资产的特殊性加大了对森林资产以货币进行计量的难度,使得森林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模式、核算主体以及综合核算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森林资产核算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还处于边探索边实践的阶段,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森林资产涵盖范围广、核算内容多样化、确认方法多样性和成本核算复杂性这些森林资产的特殊性之外,森林资产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还表现在林业资源价值评估手段落后,中介组织不发达上面。在林地价格方面,部分地区目前尚存在采用目测估算方式,大部分地区在中介和评估机构上的设置还不健全,林地流转消息缺乏正常流通渠道,无法实现公开程度的竞拍,林地流转价格有失公允,权益主体利益受损情况较严重。当今我国林木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其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与企业一般的资产显露出了难以进行货币计量的特性。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计学意义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了林业发展改革的方向和方针政策。《决定》中提出“在明确林权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社会主体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担保、继承、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等。《决定》的颁布,在明确了林权权属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使林权改革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森林资产难以进行货币化的计量,以及因产权不明晰而导致森林资产是否为某一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这两个对森林资产能否符合对传统资产定义基本条件所产生的疑问,将会逐步解开。

1.明晰林业产权归属,为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奠定基础经济学认为,只有产权明晰市场机制才能正常运转,当产权是可转让的并且是排他性的,产权才具有保护的意义;资源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了资源市场的不健全,如果资源产权界定清楚,资源市场自然就会形成。因此,只有明晰林业产权,才能促进其健康有序地进行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一是要明晰产权、确权发证,二是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合理分配经济收益。明晰产权主体其实就是要确立广大林农的市场主体地位,即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到人到户、到联合体,确立林农经营主体法律地位的过程。经过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林农以书面形式依法取得了林权证明,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林权可依法进行流转,逐步做到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合理分配经济收益。集体林业产权明晰后,林农及承包经营者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及林地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享有林地使用、林木及林产品经营等自。国家鼓励林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自主决定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方式,以重新组合林地生产要素,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林农经营林地、林木可以取得银行的支持,由其贷款来发展林果产业,也可以由实力强的企业重组林农实行规模化经营,提升林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在北京,金融部门已经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的房产等实物资产为主的单一格局,使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的资产,开发林权抵押贷款产品是金融产品的创新。2013年7月8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林地产权所有人可以以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政府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企业资产抵押贷款,甚至可以用林业产权像房屋产权一样作价出资办企业。只有明晰了产权,森林资产才能真正成为一项资产,才能纳入到会计核算中来,成为企业集团、社会各方人士、个体等市场主体资产中的一部分,会计核算的主体及内容将会更加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林业产权的归属,为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奠定基础。

2.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推行林权转让交易平台,使森林资产逐步实现货币化若要使森林资产满足资产的基本特征,必须使其能够进行货币化的计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是提供了能够使森林资产实现货币化计量的契机。国家在推行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和政府官员提到要建立林权评估机构、完善森林资源评估机制、推行林权交易转让平台、健全林木流转市场等建议和可行性措施。要使森林资产按照市场规律逐步实现货币化,一方面,需要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完善集体林资产的评估程序;另一方面,需要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推行林权转让交易平台。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完善集体林资产的评估程序。我国已在森林资产评估方面出台相应的法规,对森林资产评估的方法和评估机构资质等做出明确要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清算价格法,要求对林木价值要分用途、分龄组地进行评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还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实际上,我国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仍存在有能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综合性森林评估专业人才缺乏、森林资源资产转让交易市场发育不充分、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方法缺乏系统研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行业政策和技术支持等问题。因此,国家需要组建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并培育一批优秀的森林资源评估师,大力培养林地林木流转中介机构。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搭建林权转让交易平台。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首先需要加快完善林业服务体系,建立有序、公开、公正、规范化的交易网,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的信息平台,使投资者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取和掌握的林地流转的价格信息、真实的流转信息,为林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建立林地林木的市场机制、建立流转监管机制逐步取代政府干预、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和森林资源的竞标拍卖;最后,随着产权关系的调整和明晰,原有林业管理的基础已经发生变化,相应的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急需调整。截止到2014年底,已有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河南省、云南省、重庆市等省市先后出台了针对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的地方性条例,这些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集体林确权之后林权的转让范围、转让管理、森林资产评估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使得各地方经过确权后的林权转让有法可依。以房地产业为例,由于近年来房地产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会计学的发展,新会计准则对于符合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评估机制更加健全,房地产转让系统更加规范。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房产流转的价格和供求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和掌握真实的房产流转信息。相比较下的林产,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行改进落实。例如,可以考虑参照对比房地产的发展模式规范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规范林业产权的登记及流转制度。林权制度改革的前期阶段——经过与基层林农沟通、对林业土地的划分、为林农颁发林产证,这些只是林业产权改革的一个开始,随着产权明晰后而出台相关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森林资源评估的逐步完善、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等一系列举措使林业交易市场会更加符合市场规律,这将使森林资产能够进行货币化的计量不再是难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了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对森林资产会计核算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结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13篇

一、森林资源概述

(一)概念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森林的定义是“以乔木为主体的植被类型”。森林资源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以乔木为主体的森林植物组成部分称为狭义的森林资源。而广义指的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

(二)特点

森林资源具有以下特点:

1.森林资源功能的多样性

森林资源不仅具有经济功能、生态功能,而且具有极大的社会功能。例如,森林中的木材、鲜果、树皮可作为木料、食品、香料、药材、薪柴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生活之中,森林能保育土壤、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由于森林资源的系统性,森林的一种功能的实现可能引起其他功能的损失,因此,在评估森林资源时,要综合考虑,使森林资源的功能在整体上实现最佳。

2.森林资源的可再生性

作为一种典型的可再生资源,当森林资源被采伐后,人类可以通过劳动培育其再生,或者花费更长的时间使其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然再生。森林资源的自我更新能力很强,只要不受外力的破坏和超负荷的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可供人类持续使用。

(三)分类

常见的分类有:按森林的树种分类,按用途分类,按照原生程度分类,按照经济用途分类。由于按用途分类能清楚的反映森林的价值归属,有利于建立森林资源核算框架,因此本文将以这种分类为基础构建森林的资源资产负债表。

森林资产的一级科目分别为“用材林”和“非用材林”。在一级科目下按照树种设置二级科目,分别为“针叶林”、“阔叶林”、“竹林”和“其他”。

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核算

遵循资产评估中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这三个基本方法,林木资产的评估方法具体有以下形式:

1.现行市价法,包括现行市价法和市场价倒算法;

2.收益现值法,主要是收获现值法;

3.成本法,包括重置成本法。

每一种估价方法均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对林木进行评估时要根据不同的内部结构,不同的林种,不同的林龄从而选择相适用的估价方法。用材林是森林资源资产中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林种,是林业产业经营的主要对象,也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主要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较为成熟。

三、森林资源负债价值量核算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人大常委颁布了《贵州省森林条例》,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本地区的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对森林的负债项目构建,需要从法律法规、政府规划等方面进行确认。

1、应付管理建设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森林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定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建设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救灾措施等等。由此产生的应付款项应通过 “应付管理建设费用”账户反映。

2、森林的超额采伐

我国森林法中规定:“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我国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年度木材采伐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量。此外,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后才能采伐林木。

故此,对于超额采伐、滥伐、盗伐的林木应作为一项负债进行确认。

3、森林的违法出口

我国森林法规定了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违法出口我国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树木应作为一项负债进行反映。

4、其他应付费用

除了上述费用之外还应该设立“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费用”科目。

其中应付职工薪酬主要指护林员、森林管理人员的应付工资薪金、福利经费等。处理个人间、单位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关于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争议发生的费用可以放在其他应付费用科目中反映。

四、森林资源净资产和报表附注

森林净资产通过资产和负债倒挤的方式得出。遵循会计恒等式如下:

资产-负债=净资产

由于森林资产的特殊性和资产负债表的存在的局限,关于森林资源的许多信息需要通过报表附注解释说明。

在报表附注中要详细注明资产、负债账户变化的原因:比如自然延生、造林、环境保护成效、有益砍伐、灾害、退化、人类活动、超额砍伐等等,以及这些原因造成的后果和影响。

五、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基本框架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CVM;TCM;森林游憩价值评估

走进森林,回归大自然,是每一个生活在大都市人的共同梦想。秀美的森林景观资源可以使我们放松心情,愉悦身心,它正以一种独具特色的姿态引导着大众旅游休憩方式的改变,并进而演变成一个全新的旅游产业。人们在注重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对由森林资源衍生出的旅游服务产生更多更高的需求,森林游憩价值的评价和利用成为了旅游业研究的热点问题。

森林游憩价值指的是人们离开常住地到林区访问、休憩的旅行和暂留所引起的费用价值。森林游憩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消费活动,是人们满足自己精神文化需要的一种方式。森林游憩价值不同与其它一些实体性商品价值,因此其评估方法在借鉴一般评估方法的同时要考虑到被评估资源的自身特点、评估的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存在。

1 TCM法和CVM法的理论概述

1.1旅行费用法

它是唯一一种用来评价无价格商品的方法。利用旅行费用来计算环境质量发生变化后给旅游资源所带来的效益上的变化,从而估算除环境质量变化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收益。

一般地说,旅游者的直接费用主要指的是交通费、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或时间费用等。旅游者剩余则体现为旅游者的意愿支付与实际支付之间的差异。

旅行费用法究其根本是一种费用—效益的分析方法,它考量的是对“消费者剩余”的创造性应用[2]。把“消费者剩余”这一概念引入到对公共商品价值的评估,并计算出数值是旅行费用法的首创。但是由于这种方法本身的一些局限性,因此这种方法只适用于评估那些收费较低或免费的景区游憩价值。

计算所有旅游者剩余之和,就要求出对评估地点的旅游需求曲线,这是旅行费用法最重要的一步。包括以下几步:

1)定义和划分旅游者的出始地,把评价对象作为中心,把评价对象附近的地域按一定的顺序(通常是从远至近)分成若干个区间;

2)在评价对象内部对旅游者进行问卷调查,以此来确认旅游者的出发地点、旅行费用和被调查者的社会经济特征等;

3)估算实际旅游需求曲线;

4)计算每个区域的消费者剩余。

1.2条件价值法(CVM)

条件价值法是当今最主要的一种对公共物品(如空气、土地、环境等)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法直接向问卷者调查的方法,获得旅游者的实际支付意愿来对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它属于直接性经济评估方法。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对于没有市场参考价值的某些环境商品效益,可以通过替代市场技术来为其寻找到某种替代市场,并用这种替代市场价格来评估其经济价值[3]。例如我们在评估森林涵养水源的经济价值时,要先计算出涵养的水源量,再根据这种技术方法假设这些水用于在市场上交换,并把目前市场水的价格作为森林涵养水源量的替代市场价格来计算出森林涵养水源的经济价值。可是,森林游憩价值是一种无形价值,在现实中无法找出合适的替代市场,所以我们可以凭借一种叫“假设市场”的方法, 事先假定“该商品”的交换市场是现实存在的,然后再依据据人们对这种商品的实际支付意愿来评估其价值。其主要步骤如下:

1)建立模型,预测游客数量;

2)向旅游者调查其支付意愿的情况,获取旅游者对森林景观门票的平均支付意愿值;

3)根据平均支付意愿值来确定门票价格,计算出景观的年门票收入;

4)景区年纯收益=年度总收入-成本费用;

5)景区景观评估值=年纯收益/投资收益。

2 TCM法和CVM法异同分析比较

2.1相同点

1)两者都以相同的经济学原理作为其理论基础,都是用效用价值理论和消费者剩余价值理论作为其理论来源;

2)两种方法都以消费者为中心,以消费者剩余作为森林游憩的经济价值。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中都包括旅游者剩余。这是因为消费者剩余加上市场价格之和,即为支付意愿。如果说当市场价格等于零时,则支付意愿就是消费者剩余本身;

3)两种评价方法都是采取问卷调查或者是实地调查为其主要的研究方法的。

2.2区别点

1)TCM(旅行费用法)属于替代市场法之一,它把游憩费用作为一种替代物来考量旅游者对旅游资源的评价。当替代市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人为地创造假想的市场来评估森林游憩价值。CVM(条件价值法)属于一种假想市场法,所有其他方法不能进行的评价都可用它来进行;

2)CVM法即可以对森林游憩资源的利用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价,还可以评估森林游憩资源的非利用价值,在某些完全以当地居民作为旅游主体的旅游地,也可以利用CVM法来对森林游憩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价。

3 结论

森林游憩资源价值的价值构成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利用价值,另外一个是非利用价值,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森林游憩资源价值。在评估中,要先分别进行评估,然后再把二者加起来。使用旅行费用法来评估森林游憩资源的利用价值,使用条件价值法来评估森林游憩资源的非利用价值。在对森林游憩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力求做到二者的结合统一。在评估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还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法缺陷。比如评估的全面性问题。虽然我们已经尽量地对森林游憩资源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估,但由于森林资源的多样性,在大量的评估实践中还是只注意到了对森林游憩资源的利用价值的评估而疏漏了对非利用价值的评估。显然,这种评估结果不能完全表现出全部的森林游憩资源的价值。还有,在调查问卷的过程中,我们很难避免主观导致的偏差问题。对于这种替代或模拟技术市场评估方法,经常会发生主观偏差性问题。因为这类评估方法往往都是由个人主观支付意愿来测算其结果的。在今后的评估实践中,我们还要引入环境容量、季节、样本抽取等多种因素来对CTM和CVM评估方法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海春,乔光华.基于旅行费用法的游憩价值评估分析[J].技术经济,2009,7:27-3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林地使用权; 基准地价; 评估指标体系; AHP—Delphi评估模型

一、引言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将日趋频繁,这就要求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能够掌握林地的等级和价值,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征用补偿的基础参数之一。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被评估林地在某一时点上的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为林地的转让、出租、抵押、投资、合股、经营、拍卖、征税等提供作价参考依据。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指县(市)政府针对需要根据林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地域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为林地流转、林地开发整理、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林地占补平衡和国家征用集体林地提供依据和价格参考。

目前国内对林地基准地价评估研究方面的文献比较少,主要集中在林地分等定级基础上进行林地地价评估的研究。

国内诸多学者在林地分等评价指标体系方面作了些研究。陈宝晖(2005)选用自然评价指标(年均气温、年均降雨量)、林业开发利用指标(林地利用率、单位面积立木蓄积)、林业发展水平指标(森林覆盖率、人均林业总产值、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指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福建省林地分等评价指标体系。杨志格(2008)选用经济指标(单位面积产值、经营水平、人为干扰)、地利指标(集材条件、集材距离、运输距离)和立地指标(土层厚度、腐殖质层厚度、坡度、坡位)作为福建永安市林地等级评价因素指标。王伟(2009)选用自然条件指标(群落结构、地表覆盖度、物种多样性)、地利条件指标(集材条件、运输距离)和社会经济条件指标(经营水平、人为干扰度、供应潜力)作为林地分等因子。从这些学者的研究结果来看,对林地分等定级评价指标有很大的差别,相同点很少。有的考虑了经济发展水平因子,有的考虑了地利因子,有的考虑了林业发展因子,但是都不够全面,不能从整体上体现反映林地的价值影响因素。

在林地定级分类指标权重计算方法上,大部分学者选用层次分析法,或者聚类分析法、加权平均法,或者这几种方法的结合。陈宝晖(2005)采取灰色关联度法和简单加权平均法来计算各个评价指标的权重,通过分层聚类法来确定林地等。杨志格(2008)采用层次分析法对林地单元级别进行划分。王伟(2009)采用层次分析法和加权综合的方法,计算林地等级单元总分值,据此就可以对林地质量级别进行评价分析。

在林地地价评估方法的研究方面,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1996年12月16日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林地资产价值评估主要有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和林地费用价法。陈宝晖(2005)在林地期望价法和修正的林地期望价法的基础上,应用多元线性回归技术评估各等别林地地价。杨志格(2008)以每个小班实际成交或修正后林地地价的测算值为基础,选用不同的林地基准地价模型,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技术建立地价模型,拟合出最优的林地基准地价模型。王伟(2009)应用林地期望价法对林地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李芹芳等(2009)以扶风县农用地定级成果为基础,采用样点地价平均法和定级指数模型法综合确定扶风县农用地的基准地价。

在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模型研究过程中,笔者参考《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03)》和《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05-2003)》中的相关内容,结合森林资源区划技术、林地等别定级技术和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特点,从可测算、可定量、可评价的角度出发,以县级行政区域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林地使用权生产经营效益为基础,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科学和可操作的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定性指标数量化。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可以采用AHP法(层次分析法)、Delphi法(专家意见咨询法)和样点地价平均法、定级指数模型法或这几种方法的组合。本文应用层次分析法筛选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相关因子,分析其相互关系,建立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指标体系并测算各指标权重,应用专家意见法对被评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指标进行评分;然后根据该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指标评分结果结合基准林地基准地价或样点林地基准地价来计算被评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为林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提供参考用基础数据。其中,基准林地基准地价或样点林地基准地价是由县(市)级政府在林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以林班或小班为单位,采取样点地价平均法和定级指数模型法综合估价得到的结果来确定,并定期公布和更新。

二、AHP—Delphi评估模型原理及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指标的设立

在建立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AHP—Delphi评估模型指标之前,需要对AHP—Delphi评估模型的基本原理和林地的特点进行简要阐述,并确定建立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价指标体系的一般原则。

(一)AHP—Delphi评估模型的基本原理和林地的主要特点

1.AHP—Delphi评估模型的基本原理

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AHP—Delphi评估模型的基本原理是:

(1)选取能够反映林地价值特征的序列指标作为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的指标体系。

(2)应用层次分析法(AHP法)确定各个指标的指标权重值,各指标权重值反映各指标对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贡献值。

(3)以同等别和级别的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为参照物,应用Delphi法(专家意见咨询法)对被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的各指标进行评分,然后计算出各指标的分值。

(4)对被估林地进行使用年期修正和估价期日修正。

(5)根据(2)—(4)计算出的数值和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的基准地价即可计算出被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2.林地的主要特点

林地作为森林资源和土地资源,具有以下特点:

(1)林地面积的有限性。根据国家林业局2011年度的统计,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外,全国有林地面积18 138.09万公顷。按林木权属划分,国有的7 143.58万公顷,集体经营的5 176.99万公顷,个体经营的5 817.52万公顷,分别占39.38%、28.54%和32.08%。全国现有天然林面积11 969.25万公顷,占有林地面积的65.99%。我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0.62公顷的1/4①。

(2)林地位置的固定性。作为土地资源的一种,林地在空间位置上具有与农用地、城镇土地相同的位置固定性特点,不能随意移动。因此,林地的利用和改造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必须依据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地组织林业生产,最佳使用林地资源,调整森林结构,持续发展林业产业。

(3)林地区域的差异性。林地区域的差异性很大,气候条件、降雨量、土壤质地、土壤肥力等区域差异性也很大,导致其经济效益差异性大,从而影响到其基准地价的区域性差异,直接影响到林地资产评估价值,给林地资产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4)林地的可持续利用性。林地作为重要的土地资源,只要在使用过程中,利用和改造得当,就会成为永久性可持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相反,违反自然经济规律,不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将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林地失去它的作用,而变成荒山秃岭。因此,必须按照自然经济规律,对林地资源合理规划、合理经营,使林业建设持续发展。

(5)林地用途的可变性。林地作为土地资源的一种类别,人们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随时调整其用途,如将林地改造为农用地、城镇建设土地、宅基地等。因此,在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中要考虑其最佳用途。

3.确定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价指标体系的一般原则

笔者依据下列原则来建立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价指标体系:

(1)综合分析原则。林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应以造成土地质量差异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2)主导因素原则。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应根据各种影响因素及其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林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突出主导因素对评估结果的作用。

(3)收益差异原则。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应反映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对土地生产力水平及土地收益水平的影响。

(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应把定性的、经验的分析进行量化,做到定性指标数量化。

(5)最佳用途原则。林地作为土地资源可以有多种用途。这里提出的林地最佳用途是指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以最佳用途使用林地、发展林业生产作为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指标的确定原则。

(6)可行性原则。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指标含义要明确,概念要清晰,要易于理解和掌握,所确定的影响因素易于收集、比较和分析,在指标体系中具有可操作性。

(二)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AHP——Delphi评估模型的指标

林地是树木生长的基础,其价值由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体现,或由其改变用途后的土地价值体现。

本文在分析了林地的特点后,确立了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以此为基础,根据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需要和可行性,选取下列指标作为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的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A层为目标层,B层为准则层,C层为方案层,见图1。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指标共有4个类别18个指标,具体包括:

1.自然因子指标(B1),反映林地自然因素对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影响

(1)土壤质地(C1)。土壤质地是土壤物理性质之一,指土壤中不同大小直径的矿物颗粒的组合状况。土壤质地与土壤通气、保肥、保水状况及耕作的难易有密切关系;土壤质地状况是拟定土壤利用、管理和改良措施的重要依据。土壤质地优良的林地有利于树木的成长,林地价值就较大。

(2)土壤肥力(C2)。土壤肥力是土壤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是土壤为植物生长供应和协调养分、水分、空气和热量的能力,是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的综合反应。土壤肥沃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树木的长势,从而影响林地价值的大小。

(3)林地坡位(C3)。土壤微生物是土壤健康状况的一个生物指标,下坡的土壤微生物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坡位,不同坡位微生物数量的多少依次为下坡>中坡>上坡>平坡。不同坡位林地土壤微生物含量不同,影响不同坡位林地树木的长势,林地价值也不同。

(4)林地坡向(C4)。坡向对于山地生态有着较大的作用。山地的方位对日照时数和太阳辐射强度有影响。辐射收入南坡最多;其次为东南坡和西南坡;再次为东坡与西坡及东北坡和西北坡;最少为北坡。坡向能够对植物生长发生影响,从而引起植物和环境的生态关系发生变化。不同坡向林地同样影响树木的长势,从而影响林地价值。

(5)海拔高度(C5)。不同海拔高度林地适合不同树种的生长,高海拔林地不利于乔木的生长而有利于灌木或草林的生长。因此,不同海拔林地其价值也不同。

2.社会经济因子(B2),反映交通因素、采运成本等对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影响

(1)交通通达度(C6)。交通通达度一般是指往四周的交通干线的数量。通达度越高,交通越方便,运费也应该越低。而土地的价值则会因通达度高而升高。即交通通达度和运费成反比,和土地价值成正比。交通通达度直接影响林木资源运达交易市场的成本,从而影响林地价值。

(2)公路路网密度(C7)。公路路网密度等于某一计算区域内所有道路的总长度与区域总面积之比,单位为公里每百平方公里。公路路网密度越高,交通通达度越好。公路路网密度直接影响林木资产的运输成本,从而影响林地价值。

(3)道路可及度(C8),是指道路能否直达林区。道路可及度低的林地,林木采运成本高,林地价值相对较低。

(4)离中心城区距离(C9)。林地距离中心城区的距离越远,林木资产的采运成本就越高,相对而言,林地价值就越低。

(5)采运成本(C10)。林木资产采运成本越高,林地价值越低。

(6)人均林业GDP(C11)是综合反映某宗地林地生产经营收益能力的指标。人均林业GDP越高,林地产出越大,林地价值就越大。

3.森林资源因子(B3),反映森林资源的产出水平的序列指标,是影响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重要指标

(1)单位面积蓄积量(C12),是直接反映单位面积林地产出林木资源资产水平高低的指标。该指标值越大,反映林地产出水平越高,因而林地价值也越大。

(2)森林覆盖率(C13),亦称森林覆被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有情况或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的指标,又是确定林地价值高低的重要依据之一。

(3)林地利用率(C14),是有林地占林业用地的百分比。它受到林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影响,同时,间接地影响了林地价值。

4.特殊因子(B4),是一些间接影响林业产出水平的指标,它们不同程度影响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1)环境污染(C15)。受污染林地损害林业生产,导致林业产出水平下降。因此,林地价值相对较低。

(2)特殊地理位置(C16)。这里的特殊地理位置指的是沙漠中的绿洲、海岸边的红树林等特殊地理位置的林地。特殊地理位置的林地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很大,因而与普通林地相比,其价值往往不同。

(3)旅游资源(C17)。作为森林旅游资源的林地与普通林地相比,其价值要比普通林地价值高很多。

(4)用途易变性(C18)。林地用途易变性指的是林地用途很容易改变。某块林业生产用林地如果能够比较容易地转换为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其价值往往也比林业生产用地价值高。

三、构建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模型

(一)建立层次分析模型,计算指标权重

笔者根据层次分析法(AHP法)原理,应用yaahp层次分析法软件来构建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层次分析模型,并计算相关数据。

1.两两比较法,将各指标比较进行数量化

层次分析法(AHP法)在对各指标之间比较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评测时,引入九分位相对重要的标度方法(表1),这样就能使决策者的定性指标数量化。

2.构造判断矩阵

判断矩阵用以表示同一层次各指标间的相对重要程度的判断值,结合林学专家的意见,笔者对18个指标因子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和经过反复测试,确定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指标体系判断矩阵数据如表2—表6所示。

3.计算层次单排序权重系数

(二)咨询专家意见,对被评估林地进行评分

为了获得被评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18个指标的评分值,本文采取Delphi法(专家意见咨询法)进行评分。在评估时,应该聘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专家、林业工程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或咨询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构成专家团队,以与被评估林地相同等别和级别的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作为参照物,对被评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各指标进行评分,评价被评估林地的质量和属性特征,作为被评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定估算的重要参数,专家意见评分表见表12。

(三)评定估算被评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在确定了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指标体系及其权重值和专家综合评分后,就可以与被评估林地相同等别和级别的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数,按照类似市场比较法的方法对被评估林地的基准地价进行估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被评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基准林地基准地价或样点林地基准地价×使用年期修正系统y×估价期日修正系数T×[∑(指标权重值

×专家评分平均值)]÷∑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指标分值

式中:基准林地基准地价或样点林地基准地价由县(市)级政府部门定期公布,也可以采取样点地价平均法和定级指数模型法综合估价获得。

指标权重值是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层次分析(AHP法)模型得到的结果。

专家评分平均值是采用Delphi法(专家意见咨询法),由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专家团队成员以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作为参照物,对被评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18个评价指标按百分制进行评分,然后加总平均计算求得,见表12。

四、应用举例

五、结论

1.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林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中最重要的基础参数之一,对林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具有重要作用。

2.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的目的在于为林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提供基础参数或评估参考数据,或用于林地征税目的,或用于林地征用目的的价值参考。

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AHP—Delphi评估模型是类似于市场比较法的一种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方法,但它有别于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需要选用至少三个以上的交易案例作为评估参照物对被评估对象进行评估,而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模型只需选用与被评估林地相同等别和级别的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的基准地价作为比较参数,即可以评估出被估林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如果不能获得相同等别或级别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基准地价,可以根据本文提出的18个指标采取样点地价平均法和定级指数模型法综合估价获得。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样点地价平均法和定级指数模型法对林地基准地价评估与本文提出的评估方法相比相对复杂,计算难度大。

3.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AHP—Delphi评估模型适用于能够获得相同等别或级别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数的被评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评估。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AHP—Delphi评估模型也可用于林地使用权租赁、转让、抵押贷款等林地使用权经济行为的价值评估。

4.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AHP—Delphi评估模型是在我国林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不够完善、市场资料不够丰富且数据搜集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使用,或者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使用的条件受到限制时的评估方法。

5.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AHP—Delphi评估模型的优点是,相比于样点地价平均法和定级指数模型法,具有操作简单、易于评估人员使用的特点;缺点是必须有同等等别和级别的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的基准地价,而目前我国在较多地方还没有同等等别和级别的基准林地或样点林地的基准地价资料可供参考。

6.在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18个指标因子中,土壤质地C1、土壤肥力C2、林地坡位C3、交通通达度C6、公路路网密度C7、道路可及度C8、单位面积蓄积量C12是最重要的因子,这些指标是决定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关键因素;林地坡向C4、离中心城区距离C9、森林覆盖率C13、环境污染C15为较重要因子;海拔高度C5、采运成本C10、人均林业GDP C11、林地利用率C14、特殊地理位置C16、旅游资源C17、用途易变性C18为一般重要因子。这些因子的重要程度排序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体现了林地在营林生产中的重要基础地位。然而这些指标也不是绝对的,在林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时,可以根据当地林地立地条件和地利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当调整指标体系和各指标权重值。

【参考文献】

[1] 陈宝晖.福建省林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技术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 杨志格.林地基准地价的评估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 王伟.林地分等定级及估价技术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 李芹芳,陈晓莹,段刚,等.农用地基准地价测算方法研究[J].湖北农业科学,2009(2).

[5] 何小三,黄建建,王玉娟,等.不同坡位对油茶林地土壤养分及生长量的影响[J].江西林业科技,2012(3).

[6] 国土资源部.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03)[S].2003.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