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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范畴的涵义是抽象劳动。读了林子力先生在其新著《论新型等价交换》(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以下简称《交换》)中提出的对这种涵义进行更衡的设想后,觉得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请林先生及理论界的同志们指正。
林先生认为:“马克思没有划分抽象劳动的不同形态”(《交换》第33页)。于是,《交换》将抽象劳动的形态划分为“三层抽象”。第一层抽象,“舍去劳动的种的差异,都看作同等的劳动来评定它的量”;第二层抽象,“把复杂劳动和熟练劳动折合为倍加的简单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第三层抽象,“把使用先进生产手段的劳动折合为倍加的使用落后物质条件的劳动”。(《交换》第31页,第32页)
林先生划分抽象劳动的不同形态,是为了从理论上解决马克思“没有解决的不同质的劳动怎么能够实现直接交换的问题”(《交换》第27页)。林先生认为,必须扬弃马克思设想的带有空想色彩的“劳动证书”式的交换方式,“去寻求实现等量劳动交换的非直接的,即通过市场的途径”。(《交换》第21页)
虽然林先生没有指明,但我认为,林先生所说的马克思没有解决的不同质的“劳动交换”不是指“商品交换”,而是指“劳动力交换”。因为《交换》并没有对的商品交换原理提出异议,林先生涉及的不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的交换方式,而是“生产者的劳动”的交换方式,是劳动力的交换方式。
商品交换与劳动力交换的关系是和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相对应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范畴,不是劳动力价值范畴;如果商品价值的涵义和劳动力价值的涵义有所不同的话,那么,在弄清楚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之前,林先生关于更新商品价值涵义来解决劳动力交换问题的想法就显得不太合理了。如果用将劳动概念划分为“三层抽象”的方法更新的“价值范畴”来解决劳动力的交换问题的话,那么与传统的价值范畴兼容的商品交换原理就会受到损坏。
我把《交换》中的“劳动交换”理解成“商品交换”或“劳动力交换”,并用“商品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来分别对应;这是否有悖林先生的原意?换句话说,有没有直接与“劳动交换”对应的“劳动价值”呢?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言中写到:“有价值的,不是劳动。劳动当作由造价值的活动,不能有什么特殊的价值,正和重不能有什么特殊的重量,热不能有什么特殊的温度,电不能有什么特殊的电流强度一样”。可见,与“劳动交换”相对应的“劳动价值”是不存在的。“劳动交换”可指“商品交换”,亦可指“劳动力交换”;但是,如果同时泛指这两种交换,就会在研究中造成一定的混乱。
其实,只要弄清楚商品与劳动力的区别和商品交换与劳动力交换的区别以及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就有可能对价值范畴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从理论上解决林先生想要解决的劳动力的交换问题。
《资本论》认为,劳动力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殊性有两条;首先,劳动力商品能够生产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而一般商品只能够生产出等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这就是说,劳动力商品是“可变资本”,而一般商品是“不变资本”。其次,劳动力商品是一种只具有使用价值的价值,而一般商品则是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的价值;这就是说,劳动力商带是一种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资本论》确立的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是劳动力商品与一般商品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根本区别。这种商品与劳动力商品的根本区别,决定了商品交多与劳动力交换的区别和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也决定了传统的价值范畴在社会发展史中的局限性。
马克思写道:“劳动力的价值,实际就是维持一个有劳动力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资本论》第1卷第161页)我们知道,汽车的价值并不等于它的生活资料——汽油的价值。那么为什么劳动力的价值却等于其生活资料的价值呢?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生产方式中,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为等价形态,劳动力只能以其生活资料为特殊的“等价形态”;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为交换形态,劳动力只能以其生活资料为交换形态。这就是说,除了换取生活资料外,劳动力是一种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
商品价值的尺度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是社会劳动充分交换的结果,所以,如果劳动力是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那么劳动力也就不能在商品交换的运动过程中感受社会必要劳动的变化。因此,作为劳动力的特殊的“等价形态”的生活资料就会由于不适应商品价值尺度的变化而成为劳动力的不等价形态。劳动力和这种不等价形态的“等价”关系最初是由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资雇佣关系决定的,这种本应通过但又不能通过商品交换亲解除的关系,使那时的劳动力价值呈现出一般商品价值不具备的二重性,即相对于生产力的劳动力价值和相对于生产关系的“劳动力价值”。前者是由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后者是由生活资料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前者是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后者是维持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前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中的抽象的人类社会劳动,是劳动力价值,是劳动力交换的尺度;后者是资本维持与劳动力的雇佣关系的手段,是劳动力报酬,是劳动力买卖的尺度。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是消除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和劳动力价值的二重性的前提。劳动力价值取代劳动力报酬和劳动力交换取代劳动力买卖,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向传统的价值范畴提出自挑战。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它的对象和它的手段”。“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资本论》第1卷第172页、第171页)可见,劳动过程分为“劳动本身”、“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这三个要素。劳动手段只在劳动过程中与劳动本身发生关系,但劳动手段不是劳动本身。的传统观念将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手段排除在劳动本身之外,传统的价值范畴所确认的抽象劳动,是不包括劳动手段在内的纯粹的劳动力的活动;也就是说,劳动本身相当于劳动力本身。劳动的抽象相当于劳动力的抽象。
以劳动力抽象为劳动抽象的价值范畴是不变与可变资本理论的基础。在社会分工尚未充分发达和科学技术还比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作为劳动手段的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十分简陋,劳动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活动过程。劳动者主要是靠自己的技能,而不是靠掌握的工具来进行“手工劳动”。“手工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人不重物”,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劳动工具来进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的关系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关系。劳动手段只是劳动力这个创造价值的“可变资本”和劳动对象的“中介”,只参与劳动、不属于劳动的劳动手段是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不变资本”。
到了十九世纪中期,劳动手段的能动性大大加强了;过去那种以劳动力为主以劳动手段为辅的“手工劳动”逐渐被以劳动手段为主以劳动力为辅的“机器劳动”所代替。“手艺人”越来越少,“操作工”越来越多。配套机器把劳动过程变为简单和重复的操作,使劳动力沦为劳动手段的附属品。“机器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物不重人”,劳动工具使用毫无劳动技能的童工和女工,剥夺了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使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处于激烈冲突的“对立”之中;劳动者破坏劳动工具的卢达运动就是这种“对立”关系的表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逐渐达到了“统一”。在现代社会生产方式中,专门的人才必需掌握专门的工具才能进行“专业劳动”。“专业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物又重人”,劳动力与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孤立的劳动力或孤立的劳动手段都是无法进行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作为“劳动本身”的“有目的的活动”的。
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力与劳动手段从“手工劳动”的“独立”关系到“机器劳动”的“对立”关系、再到“专业劳动”的“统一”关系的发展过程,也应该是抽象劳动概念从“劳动力的抽象”到“劳动手段的抽象”、再到“劳动结合的抽象”这“三种抽象”概念的演变过程。如果劳动手段永远是不能创造价值的“不变资本”,那么以科学技术为特征的劳动手段就永远不可能成为社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念也就永远不会在人们的头脑里形成。
【关键词】 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价值;构成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已经作过系统的分析,其基本原理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但在构成因素和计算方法上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马克思认为“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生产劳动力每天所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所需要的商品量=B,每季度所需要的商品量=C,其他等等,那么这些商品每天的平均需要量= 。
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么每天对象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或者说,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是半个工作日。每天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这个劳动量,构成劳动力的日价值,或每天再生产出的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计算公式没有考虑到劳动力在成长期的教育费等是否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等问题。这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可取的,由于那个时代的“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在当今社会,劳动力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尤其教育费用是巨大的,因而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
一、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马克思认为,应该“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就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是一种潜在力量。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劳动力所有者必须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
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
如果劳动力所有者既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又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就可以成为一个小商品生产者,靠劳动去生存、致富,绝不会去出卖劳动力当雇佣工人了。就一般商品的定义而言,商品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劳动力商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也具有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这种特殊产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其中包括:
(1)为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要维持劳动能力、延续生命,就要吃饭、穿衣、住房等,要有基本的生活资料。
(2)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
(3)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费用。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总体,马克思说过:“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与一般商品相比较,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又具有特殊性,即“和其它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一方面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本身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即劳动力所有者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要受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该国的风俗习惯等的制约。
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必要的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质量和结构也会发生变化,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生活资料的内容也会不断扩大。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它是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基本标准。
二、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一)从再生产过程来看劳动力价值
当企业决定生产一件产品时,它首先要订购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然后才能进入产品的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厂房、机器设备等。产品生产完成后,需要运输并出售给零售商或消费者。在这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原材料、燃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的消耗,厂房、机器设备等的折旧,工人及管理人员等的工资等,这些或全部或部分地构成了产品的价值。
一个劳动力一生会经历三个阶段: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劳动力的支出一般是在工作期,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也应该是在工作期。在成长期,劳动力的“生产”需要生活资料和教育培训。在退休期,劳动力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也需要生活资料等。必须考虑在成长期、工作期、退休期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是否应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包含多少才是合理的。
首先,分析成长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总和称为养育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众所周知,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的价值只能由生产本单位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能包括生产其他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与普通商品的生产相比,劳动力商品的生产是要复杂得多、特殊得多的,但正如马克思所说:“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一代人的劳动力价值只能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本代人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任意一代劳动力所有者都需要上一代的养育,同时又需要养育下一代。上一代在养育下一代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通常是由上一代支付的。这就给人一种错觉,仿佛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包括他或她养育下一代的费用。在劳动力市场上,每个人都是以独立的利益主体身份存在和参与活动的。这就需要厘清各代的劳动力价值的构成。既然上一入的用来养育下一代的各种费用,是投入到了“生产”下一代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之中,那它就应当成为下一代的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上一代的劳动力价值。可见,各代劳动力的价值都包括他或她作为上一代的子女被养育时的费用。一个人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反映了“生产”该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应该成为其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
其次,分析工作期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统称为生活费)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其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的需要维护一样,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每天也都需要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以维持正常生活,还会参加一些教育培训活动以提升自己的“性能”。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期间所需进行的修理等的费用,在会计上的处理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的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同理,劳动力所有者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反映了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生存和发展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也即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所消耗的时间,理所当然是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舒尔茨在《论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写到:“人力资本的总投资指的是获得和维持这种资本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其中包括抚养子女、营养、衣服、住房、医疗保健和自我照顾所需的费用”。这同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构成的分析显然是相似的,抚养子女的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劳动力所有者的生活费之中。
再次,分析退休期的生活资料价值是否应该包括在劳动力价值之中。所谓退休期,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不再处于工作期或不再参与工作了。按一般的商品来说,在被生产者或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之后,其物质形态会不复存在;但劳动力商品则不同,在“使用”期结束之后,作为劳动力载体的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体还处于活着的状态。为了延续这种状态,就需要消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既然该劳动力所有者不再参与工作,那么就不再是劳动力;因为“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因而在退休期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不作为他或她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正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增值以及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经过维护会提升其价值一样,劳动力经过成长期的培养以及工作期的再教育等,也会出现“增值”现象。正是这个“增值”部分,使得劳动力所有者在其不再是劳动力的退休期,能够得以存续下去。对于这个“增值”部分,其用途很多,如可用于投资、储蓄、养育儿女等。一般来说,投资和储蓄所得,无非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更好地生活;而按照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养育儿女也是为了在退休期能够生活得更美满。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增值”部分的处理方式都可以被看作是劳动力所有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就拿养育儿女来说,“养儿防老”可以看作是一项投资,是因为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可被看作是上一代购买了“养育下一代”这项投资;并期待(或顺理成章地等待)获得“下一代对上一代的赡养”的报酬。当然,我们在此关心的并不是投资报酬率的大小之类的问题。报酬率的大小只是说明了子女的孝顺与否,即“投资”的成功与否。我们只需要关心这项投资的本金,即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养育费。其实,这养育费已包括在“增值”部分之中。只是劳动力所有者将其生活费中的一部分“挤出来”用于“投资”。故这项投资的“本金”应该计入劳动力价值,但若将这项投资的“报酬”――即赡养费用――计入该劳动力价值,则只会造成重复计算。
综上所述,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构成。
(二)从商品属性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但是单个生产者生产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只是个别劳动时间,而不一定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要得到社会的承认,或者说商品要成功地实现“惊险的跳跃”,就必须使自己生产的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不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否则“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对于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来说,也是如此,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所耗费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来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平均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等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培养不同质量的劳动力所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不等;培养同质量的劳动力,因各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以及生活水平等的不同,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多少也会有所差别。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个别养育费(各人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只能反映生产劳动力的个别劳动时间,同质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养育费不是个别养育费,而应该是社会平均养育费。所谓社会平均养育费,是指在社会正常条件下培养某种质量的劳动力平均消耗的养育费。
假定有甲、乙、丙三位同质劳动力的劳动者,三者的个别养育费分别为4万元、5万元、6万元,其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尽管甲的个别养育费只有4万元,但他的劳动力质量与乙相同,因此社会将承认其劳动力价值中的养育费为5万元;相反,丙的个别养育费为6万元,劳动力质量也与乙相同,亦只能按社会平均养育费5万元来计算其价值。
上述道理对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生活费也是完全适用的。个人实际消耗的生活费是个别生活费。同质劳动力价值中的生活费不是个别生活费,而是社会平均生活费,即在社会正常条件下维持劳动者生存和发展平均需要的费用。
一个人的劳动力价值应由他或她在成长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养育费和在工作期间所消耗的社会必要生活费构成。
三、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价值
由上述分析可知,劳动力所有者在成长期和工作期所耗费的各种生活资料构成了该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商品在买和卖的过程中,作为等价物(价格)而支付给该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便是该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假定某个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期的年数为T1,所消耗的养育费(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成本)用Y表示;工作期的年数为T2,所消耗的生活费(包括工作期间的教育培训费)用S表示;在T2年工作期中所支出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用VT表示。这里暂不考虑计息与贴现问题,则有:
VT=Y+S…………………………………………… ①
①式从总体上反映了劳动力价值的构成。但在现实中,劳动力所有者是分期支出自己的劳动力,养育费Y和生活费S以不同的方式构成分期支出的劳动力的价值。
由价值规律的内容可知,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因而,商品的价值是在商品交换之前就已经确定了的。同理,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在出售时是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的,“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但是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值构成部分的养育费与生活费的耗用分别位于劳动力出售之前与之后,因而劳动力价值的计算需要进行简单的处理。劳动力虽然特殊,但是终究是一种商品,其价值的核算可以依照一般商品,以劳动力的成长期的结束与工作期的开始这一期间为基点,把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予以增值和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予以贴现,再把增值后的养育费与贴现后的生活费加总就可得到该劳动力的价值。下面就这两部分来简单分析劳动力价值的测算:
(一)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养育费的增值
假定劳动力所有者的成长时期为20年,社会平均养育费为5万元,平均每年消耗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前1年消耗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250元,就业前2年的养育费2500元到就业时的利息为525元(按复利计算,以下在计算利息时均按复利计算),……;全部利息加起来大约是107506元。这就是该劳动力在成长期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增殖。养育费50000元加上其增值额107506元,总计约157506元,都应计入该劳动力的价值。
(二)在劳动者工作期间逐年消耗的生活费的贴现
假定劳动者的工作时期为40年,社会平均生活费为50万元,平均每年消耗12500元。假定年利息率均为10%,则就业后第1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1364元,就业后第2年的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10331元,……,最后一年消耗的生活费12500元在就业时的现值约为276元。这些加总起来就是在劳动者成长期间逐年消耗的社会平均养育费的现值,总计约122256元,都应计入劳动力价值。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总的价值。但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类似于固定资产,它不像流动资产,在一次劳动过程或者一个产品生产过程中就耗尽,而是循环往复的逐渐耗尽。然而它又有不同于固定资产的地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是在一次易下完成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力的买卖却是通过多次交易完成的。劳动者可以与同一雇主签订多次合同,也可以与不同的雇主签订合同来出售自己的劳动,但是本质是一样的,即劳动力商品采用了类似于折旧的方法来摊销自己的价值的。只是在用折旧方法摊销自己的价值时,既没有采用平均折旧法,也没有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是采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即越接近退休期的年份分摊的价值越多。因为在每一个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劳动力所有者或积累了较多的工作经验或参与了一些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合同结束之后,就需要重新调整它的价值。就如固定资产在维护之后,会计入账时,会相应地调整它的账面价值一样。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劳动力所有者获得的工资会随着工龄的增长而增长。
依据⑤式计算出来的劳动力价值,是一个简化了的价值。在劳动力商品的性质类似于一般商品的部分,即忽略了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的时候,其价值是可以计算的;这也就是⑤式所表达的内容。但对于劳动商品的特殊性部分,其价值是难以计算的。目前,我国有些规章制度在制定赔偿条款时是依据简化了的劳动力价值,据此得出的赔偿额也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如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在途中,三轮车发生车祸,三个学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2005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重庆主城区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按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此外,出现的“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等现象,则是因为在制定工资政策时,较少考虑现代社会中公民的看病、上学等基本权利。尽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工资的增长幅度较小。在涉及但劳动力商品特殊性时,需要更多地考虑“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否则就有违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美]西奥多・W・舒尔茨著,吴珠华等译.论人力资本投资[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
关键词:劳动力 使用价值 价值 具体劳动 抽象劳动
马克思通过《资本论》揭示出:资本的产生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劳动力的商品化是同一个历史过程:资本之所以是资本,是因为劳动力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获得了价值形式变成了商品。当今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仅无法消除劳动力的商品化。而且还要大力促进劳动力的商品化,这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消费即生产
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要转化为资本的货币的价值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上产生”。而“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就是价值的创造”。因为“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货币所有者在交换中得到的使用价值,在劳动力的实际使用即消费过程中才表现出来。……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购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从他进入资本家的工场时起,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
既然劳动力包括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那么它就同时具有物质性和精神性。劳动力的物质性除了首先作为生物个体之外。更典型地体现在生产工具上,生产工具本质上不过就是物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替代和延伸。因此,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物质性标志,真正决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这一点来看,人的工具性正是由于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工具性。生产力的提高有赖于不断地创新和物化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要求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必须先于其他所有商品发生符合社会需要的变化,以生产社会需要的商品。
劳动力的精神性使其使用价值具有多样性,除了不同的劳动力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外。同一个劳动力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也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多样性可以使劳动力根据社会需要进行组合。从而产生新的使用价值。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力的消费。是劳动,是通过具体劳动让使用价值发生符合社会需要的变化,进而将抽象劳动凝结在新的使用价值中创造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其他商品产生的先决条件。其他任何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是劳动力的消费的结果。都是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所有商品都以劳动力的生产为最终归宿,这样。劳动力商品就是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产生的依据和目的。如果不能服务于劳动力的生产,所有的商品生产对人类社会的进步都是无用或不利的。同样道理。劳动力如果不能消费也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甚至会产生危险的副作用。因为其它使用价值是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却是它们的非物质性源泉。
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其他所有商品的生产过程。劳动力又是生产过程的发动机和控制系统,同时全部的生活和生产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正是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从劳动力的角度上讲,生产即消费、消费即生产,劳动力的消费是其特有的生产自身的形式。一切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最终都服务于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者具有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劳动力的消费和生产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无限循环过程的起点和终点。
因为商品的价值载体是其使用价值,所以劳动力的价值载体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力的消费,是劳动,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可以看出,劳动力的价值体现在创造其他商品价值的劳动中。商品的价值是社会关系的体现,是人类劳动的结果,劳动是劳动力价值的载体,又是其他商品的价值实体;劳动力价值直接体现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他商品价值只是间接体现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变成商品获得价值形式。这时的劳动力价值集中体现为剥削被剥削的关系。
二、劳动二重性
生产劳动力的具体劳动是什么劳动呢?很显然。除了人类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外,人类社会并不存在其他劳动(自动化和智能生产只是人类体脑劳动的延伸)。而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就是劳动力的消费,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生产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性活动。“处于流动状态的劳动力或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按照劳动价值论可以得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生产劳动力的具体劳动;它创造其他商品的价值的同时承载着劳动力的价值。
劳动力的价值实体是什么呢?当然是抽象劳动。根据价值定义,劳动力价值应是凝结在劳动力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与其他商品的生产和消费不同。劳动力商品的消费就是生产自身的具体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它所承载的抽象劳动形成劳动力自身的价值。不过,这不是物化的抽象劳动,而是以精神性为主的活化在劳动力中的人类抽象劳动。笔者称之为活化劳动。
与生产其他商品的劳动不同。劳动力的生产包括所有相关者的劳动,白始至终属于社会劳动;生产其他商品的劳动需要向社会劳动转化,而劳动力的生产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的统一。
劳动力是无形的特殊的劳动产品。它的非物质特性即精神能力在当代经济发展中已占据统治地位。成为衡量劳动力的标准。劳动力以外的任何商品的价值都是凝固的物化劳动,而形成劳动力价值的劳动是流动的活化劳动;劳动力价值的内容,虽然离不开劳动的物化却不是物化的劳动。因为劳动力是不断变化的。即使同一个劳动者。随着复杂劳动的不断简单化也可以持续不断地更新升级换代。所以劳动力的生产不是个体劳动,而是必然的社会劳动。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生产力范畴,是价值的物质载体。商品的价值是生产关系范畴。是物化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用来交换的特殊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体。那么。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也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反映,属于生产力范畴;劳动力的价值当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劳动力商品的内在矛盾是:使用价值一劳动力商品的工具性是解决怎样生产的问题,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价值一劳动力商品的目的性是体现为什么生产,反映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劳动力价值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对其使用价
值可以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同种使用价值在不同社会关系中会产生不同社会结果。
三、商品化三阶段
基于劳动力生产和消费的特殊性。笔者把劳动力商品化分为简单再生产阶段、扩大再生产阶段和自由全面发展三个阶段。
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初期发展。劳动力在这种生产关系中获得价值形式成为商品。这是以简单重复性劳动为主的劳动力再生产阶段,属于维持生存型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劳动力的交换价值是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成本一必要补偿的价值部分。从劳动力商品消费角度讲。这个阶段是只注重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工具性。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的裸的剥削阶段。《资本论》中对于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论述。就是对这个阶段的劳动力商品化的理论抽象。
最能反映这个阶段特点的是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量的决定的论述:“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它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一般地说。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低于这个限度。劳动力商品价值量不仅包括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还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
二战至今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是一个劳动力发展型的,以简单化的复杂劳动为主的高级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阶段。从劳动力消费的角度讲,这个阶段同时注重其使用价值的工具性和目的性,劳动力的价值逐步得到充分实现,社会关系逐步走向高级化。劳动者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这个阶段的经济发展,完成了从简单、机械、繁重的体力劳动为主到复杂、精细、多样的脑力劳动为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并重的阶段转换。劳动力的价值量随社会分工协作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成正比变化,因为没有社会分工协作的劳动力产品,由于不发生交换,其价值为零,分工越细协作越复杂而高效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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