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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文化范文

合规经营文化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1篇

精彩导读:关于合规风险,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这样说的: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到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叫**,来自*农信。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建设合规文化,打造和谐农信》。

朋友们,你见过南迁的候鸟吗?你见过排成一字或人字的雁群吗?迁徙途中,大雁们在领头雁的带领下,浩浩荡荡,整齐划一,蔚为壮观、着实让人惊叹。是什么让它们有如此严密的组织和统一的步伐呢?那是因为它们知道脱离雁群、孤雁独飞的后果可能就是遭遇不测。

大家一定也听过这样一则寓言故事:奔腾的河水一直认为堤岸限制了它的自由,一天,它愠怒之下冲出河床,漫过大堤,涌上原野,逞凶肆虐,而它自己也因蒸发和大地的吸收而干涸了。能掀起大浪、推动巨轮的河水,在奄奄一息时终于明白,它苦苦追寻的自由其实就在那两条堤岸之间。

现实中,自由永远是相对的。没有规矩的约束,一切自由都将变成空谈。

业务发展和防范风险可以说是银行的两大命脉。对于任何一个不坚持制度而一味发展业务的银行,或者一味坚持制度而不谋发展的银行,都是没有前途和难以持久的。

关于合规风险,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这样说的: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到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我们都知道,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金融业是一个十分特殊而且高风险的服务行业,可谓“前有天使引路,后有魔鬼诱惑”,对于深处其间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来说,每时每刻都面临道德、纪律和法规的考验,稍有不慎就会陷入“美丽的陷阱”。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案例,无不充分暴露出我们在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往往把目光局限于完成考核任务和经营目标,个别网点甚至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在工作当中,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

这两年省联社在防范案件风险上抓治理、搞排查、追究责任、一个回合接一个回合、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但是仍然没有彻底遏制案件的发生。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吗?是我们的规章制度不够细致吗?还是我们已经束手无措、草木皆兵了呢?不,归根结底,都是合规理念缺失、合规意识不强、合规管理薄弱造成的。所以农信事业的发展必须是“合规”的发展,否则今天的发展,可能就是明天的包袱,明天的隐患,甚至是明天的案件。

我想我们每个人都本能的渴望幸福安逸的生活,作为一名农信人,我们幸福的源泉不就是创造效益、防范风险吗?只有业务发展才能创造效益、只有建立合规文化,我们才能防范风险。正如于丹《论语》心得中所讲到:“理想之道,就是给我们一个淡定的起点,给我们一点储备心灵快乐的资源。”在这里,合规文化建设正是我们淡定的起点,创造效益,防范风险就是心灵快乐的资源。服务文化为我们赢得客户、赢得业务,合规文化约束着、保护着我们全员,一直以来,两者都是良好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让我们的每一位员工都自觉养成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良好习惯,在全辖营造规范、谨慎、诚实、严谨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效避免盲目经营、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健康发展是兴旺之本,从严治社是生存之道,转变观念是行动之源,而建设合规文化就是发展之基啊。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2篇

一、明确合规文化建设的目标,蛟河市农发行从合规意识入手,制定符合业务特色、针对性更强的合规文化建设方案,形成符合农发行业务经营特点,从业人员认同的合规文化理念。

二、蛟河农发行领导带头,全员参与,讲合规、倡合规,营造合规文化氛围,各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加强宣传,将合规文化建设目标和合规经营理念普及到每位员工的心中。

三、强化合规文化是建设合规经营的制度基础。蛟河市支行在各项业务开展中培育健康的合规文化与合规经营,以制度为保障,用制度引导行为,通过制度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四、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蛟河市农发行合规文化建设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注重保持每名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个人能力,培养团队精神,为蛟河农发行各项业务有效发展和合规经营水平的不断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浅谈粮油信贷管理工作

蒋博宇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发行分支行行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粮油信贷管理,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一处2013[4]号文件《关于开展粮油信贷管理工作调研的通知》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诚信积分管理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系统中定义的针对企业的扣分项相对较少且分值分布不均,可以将一些问题细化并分摊扣分分值,避免因问题的轻重程度不同而产生同样的扣分结果。

粮油库存网络监控方面

粮油库存网络监控,从我行实际情况看,面临“三个难题”。一是收购期间,难于核对监管入库粮油。二是对购销企业粮油库存的动态控制缺乏有效手段。三是技术上,如果普及该方法需要相对较大的资金需求,且对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量也较大。

粮油库存第三方监管方面

由于县支行工作人员数量较少,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模式,由监管公司来完成库存监管任务。但通过调查,企业对第三方监管公司反映出的态度增加企业的财务费用。

粮油库存质押方面

由于我行信用敞口较大,对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的风险也相对较大,通过库存质押能够有效的将库存监管与风险防范相结合,在法律上对我行信贷资金提供更强的保障。

农发行磐石市支行经营效益稳步提升

延忠民

磐石市农发行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上级行的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继续着力强化信贷支农,突出加强基础管理,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支持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全行自身经营也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截止到2013年10月份累计发放收购贷款73367万元,贷款余额186834万元,确保国家调控和惠农政策的落实;累计发放非经营性贷款(政府融资平台)78000万元,有效支持了企业的发展和产业升级。

截止到今年10月份该行在农业服务业发展方面进行的比较顺利。今后该行将继续按照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相关要求重点扶持粮食收购企业,并加大对中储粮的信贷支持;继续支持农村基础设施中的路网建设和土地收储项目,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支持力度。

农发行磐石市支行

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初显成效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3篇

高度重视,未雨绸缪

随州市邮政局党委历来高度重视保险合规经营工作,2009年初,根据保险业务当时的状况和对今后形势的分析,随州邮政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提出进一步加强保险合规经营文化建设,合规文化并非孤岛,要将其融入到随州邮政企业文化中,成为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会议指出,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良好的合规文化必将对全局的企业文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带头摒弃合规影响业务发展的不良观念,站在保护企业声誉、保护干部职工长远利益的高度,坚决杜绝误导销售、长险短做、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

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随州邮政成立了“合规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挂帅,相关职能、业务部门为成员,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邮政开展“合规经营年”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管理的通知》等活动方案和文件,在全市邮政范围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整改风暴,尽管当时带来了一些阵痛,但近年来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事实证明,当时这样做是完全正确和有必要的。

构建体系,过程管控

健全制度有利于合规文化的内涵固化、形式统一和时效延伸,随州邮政在将合规文化写入企业文化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来构建完备的合规体系,从而实现过程管控。在中层管理人员层面,制定了《合规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网点资质管理、产品准入管理、检查监督办法、履职问责制度等,以此来规范各级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在普通员工层面,整理印发了《保险合规营销知识手册》,内容包括:保险基础知识、销售流程、投诉及异议处理、合规营销的基本要求及违规营销带来的危害、保险营销常见错误做法和规范要求做法对比、责任追究制度等,每个员工人手一册。

制度的关键在落实,落实的关键在过程。各级保险局作为合规经营工作的最直接责任单位,其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就是通过不断的组织学习、培训和通关演练,让每个岗位都很清楚地认知本岗位的合规规则,保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让这些制度能够深入人心,进而转化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自发行为。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全局上下营造出浓厚的合规经营文化氛围。具体表现在:一是亮证经营,持证上岗。全市62个营业网点均取得“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并按规定在网点醒目位置悬挂,全市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95%以上,未持证人员一律不得销售保险。二是产品准入更严格,保费结构更合理。对各合作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随州邮政都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认真研究和市场调查,引进一批适合本地市场销售、客户综合回报率(投资收益和保障收益)高的产品,逐步淘汰一些客户综合回报率低的产品。目前,随州邮政保费总规模中分红型保险、万能险、保障型保险三类保险产品的结构比已趋近4:5:1,经营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而且,未经专家小组审核通过的产品,一律不得上线销售,专家小组对引进的新产品负责,实行“终身追责制”。三是业务检查与考核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部门不存在互相推诿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到责任人不明确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违章必究、违纪必罚。

内外并举,塑造品质

企业文化建设必然要与塑造企业形象相统一,随州邮政对内教育员工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企业的品牌声誉,使企业的产品(包括产品)、服务质量在社会上叫得响、打得硬、占先机,展企业精华;对外坚持以“客户满意”为原则,竭尽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服务。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4篇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容准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5篇

一、重新审核登记范围

依法设立并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2、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3、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场所。

二、重新审核登记时间:

2012年5月4日至2012年6月15日。

三、重新审核登记条件

1、已取得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先期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

3、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取缔注销的违规经营现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经营单位不予登记:

(1)无证照经营的;

(2)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已被吊销、注销的;

(3)持有《文化经营许可证》,但两年(含两年)以上(2007年4月30日前)未从事许可证上所列许可经营项目的;

(4)证照齐全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文化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

四、提交材料

参加重新审核登记换发新证的经营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12318”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以及其他需悬挂的提示牌,并提交如下审核材料(证照及证明需提供原件):

1、省文化市场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申报表(由局稽查队调查后进行填写);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证明、消防许可证明;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还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证明;

4、《文化经营许可证》;

5、《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证明;

6、《税务登记证》及及时纳税证明;

7、经营场地近期照片(包括经营单位大门照片、服务台照片及经营场所照片)。

五、重新审核登记办法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6日至5月16日)

由局稽查队负责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全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情况,对符合重新审核登记条件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发送本通知,由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认真填写《省文化市场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备齐审核材料,向县文化局提出重新审核申请。由局稽查队负责对审核材料进行核实,报局批准。1、对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签署“开办条件核准”意见,逐一登记在附表二上。2、对不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逐一登记在附表三上。其中已取得局许可文书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书,吊销原有《文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局许可文书的,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二)汇总公示阶段(2012年5月16至5月31日)

5月17日前,将经审核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文化经营单位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将附表二、附表三盖章后报设区市文化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5月20日至27日:由省、市、县三级文化部门统一按照附表二所列内容(新证号和新印刷号除外)同时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举报电话2663010。

公示期间,局稽查队负责好值班,并保持正常畅通。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按要求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5月29日:将本辖区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核发新证阶段(2012年6月1日至6月10日)

按省厅文化市场处的要求按不同类别统一制作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新证除保留原证有关项目外,将增印全省统一编制的印刷号。经营业主持有的原证收回作废,并在县文化局存档。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6月10日至6月15日)

6月15日前,对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文化市场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是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由分管稽查的副局长负责,稽查队集中时间和力量按规定时间把此项工作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娱乐市场是指:

(一)营业性歌厅(含有乐队伴奏歌手演唱的酒吧、茶座、咖啡厅)、舞厅、夜总会、练歌房及设有歌舞音乐娱乐设施的餐厅;

(二)营业性电子游艺室、游乐场、激光打靶场;

(三)营业性演出,包括:团体和个人文艺演出(含节目主持)、组台文艺演出、模特表演和比赛、礼仪表演比赛及礼仪庆典服务;

(四)文化娱乐经纪活动,艺术品拍卖;

(五)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

(六)艺术品经营,包括:艺术品的收集、展销,商业性艺术品比赛、展览,书画裱褙等;

(七)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青岛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好做好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化娱乐经营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六条文化娱乐经营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电子游艺项目以及下列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

(一)涉外星级宾馆、饭店;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注册资金超过一百万元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文化娱乐经营,经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应当具体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二)有必要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营业性演出和艺术品拍卖、展销、比赛、展览的,不受前款关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固定资产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申请从事本条例第二条(一)、(二)、(六)项所列文化娱乐经营,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证明文件,到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报告,经实地勘验核准后,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和从事营业性演出的,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艺术表演团体从事异地营业性演出,必须持有注册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报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在职演员或者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营业性演出活动,须经本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申领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二条非营业性演出单位进行临时性营业演出活动,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的,应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工商、税务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一)合并、分立;

(二)歇业、停业;

(三)变更登记事项。

第十八条从事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拍卖的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事其他文化娱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文化娱乐经营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须按规定向发证机关申报、办理年审手续。

第二十条在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中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审批,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经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接纳消费者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三)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音响、灯光;

(四)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五)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疏散通道畅通;

(六)游乐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七)使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须经审验;

(八)文化娱乐经营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

(九)营业性歌舞厅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电子游艺活动,非节假日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十)不得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从事营业性演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办临时性演出活动,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节目安排表和演员资料;

(二)不得聘用、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演员、表演团体;

(三)演出广告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演出活动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的影片应具有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艺术品经营及拍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艺术品的来源合法;

(二)名家作品须有国家或省级书画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三)不得经营假冒艺术品,经营复制品、仿制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明确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对文化娱乐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查处文化娱乐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八条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实行回避制度;

(三)不参与、干涉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内部事务;

(四)不得私自处理查扣、收缴的物品;

(五)不得泄露案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三十条文化娱乐经营者应当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文化娱乐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证照;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遵守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举报、揭发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

(二)转包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年审中年审不合格仍从事经营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三)、(七)、(九)、(十)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违反有关电影发行、放映和营业性演出有关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电影管理和营业性演出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文化娱乐经营者侮辱、殴打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或妨碍其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7篇

根据分行开展“行为管理我尽职”大讨论活动的精神,在内控合规部门的宣传、组织和动员下,以及在X支行全体员工讨论下,我认真,深入地参加了此次大讨论活动。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强化了我的合规操作的观念,提高了风险防范意识,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

本人通过学习和大讨论进一步认识到依法合规经营对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违规经营的危害性。以下是我在学习相关内控文件及大讨论后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增强合规经营理念。

加强个人思想教育,加强个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员工的风险防范教育,使每个人都认识到银行经营风险的普遍性,银行是高风险行业,必须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

网点内定期开展规章制度的学习,利用身边违规违章案例进行现身说法,让网点内每位员工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我们要每天从自身出发,从自己的岗位做起,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

要根除以情面代替纪律,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我们应该视制度如生命,纠违规如排雷,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合规经营理念,做到合规操作,进而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更新经营服务意识。

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网点内定期开展合规文化教育,能够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纪,防范案件发生,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合规文化教育,进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降低金融风险,提高网点的效益。

一方面,加强各级领导对合规文化教育的认识,使之成为网点合规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策划者,推动者,实践者,形成上行下效的良好局面。只有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网点的各项业务才能健康长效的发展。

另一方面,当今社会新事物不断涌现,新知识,新业务更是应接不暇。新形势下要求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建行高速发展的业务。我们更要注重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金融业务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抗腐防变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三、落实精细化的管理,树立正确银行经营、落实精细化的管理,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净化文化市场这个主题,积极开展执法行动,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为,提高文化市场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文化娱乐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效解决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非法侵权盗版、电子游艺非法游戏等违规经营行为,为建国六十周年营造文明安全的文化环境。

二、工作重点

紧紧抓住开展文化娱乐市场专项治理行动这个契机,以网吧、音像和电子游艺市场整治为重点,认真落实“市场天天查,执法规范化”这个行动主题,切实规范区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

(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超时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市文化局关于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违法经营行为实行统一处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各类违规经营行为严管重罚。

(二)以清理合法批发、零售、出租店铺经营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为重点,维护著作权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文化部《违法音像制品查缴目录》为重点,加大对非法音像制品查缴力度;同时,协调工商、城管、市新闻出版稽查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音像制品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全区游艺场所的监管力度,严格防止无证经营、非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私设游戏等各类非法经营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以查大案要案、挖窝点、打击未成年人进入为重点,加强对全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9篇

第二条凡在*市范围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是指:

(一)文化娱乐市场,包括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场所、电影发行和放映、音像制品放映等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文化制品市场,包括音像制品、图书、报纸、期刊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发行、出租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文物经营、美术品经营、印刷经营活动;

(三)营业性演出市场,指营业性演出单位(包括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及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体演员从事的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传播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协调。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市场、营业性演出市场和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电影发行、放映以及文物、美术品进出口经营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和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以及印刷经营的监督管理。

著作权、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涉及的著作权、广播电视事项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管理文化市场。

第六条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七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文化经营单位,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的场地;

(三)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文化经营场所面积、资金和设备要求的最低标准、从业人员数量、资质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文化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八条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文化经营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应当在机关网站上公布,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申请文化经营项目许可,应向县级以上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公安部门许可、核准的,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取得文化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文化经营项目的申请不予许可、核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文化经营项目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核准的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证件或核准文书。

第十二条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改变名称,变更经营场所、范围、规模,应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经营单位暂停或终止营业,应向原作出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公安等部门每季度应将许可、核准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等情况相互通报;决定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撤销核准文书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相互通报,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文化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作出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自领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文化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文化经营内容必须健康有益,文化制品必须来源合法。营业性演出活动或文化制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八)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禁止文化经营场所下列行为:

(一)播放、演奏、演唱含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节目;

(二)包庇、纵容、活动或提供;

(三)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在场内贩卖、吸食、注射,,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六)聘用或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国内外演出团体进行演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的经营者或表演者,不得无理中止演出、变更演出节目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的手段欺骗观众。

对前款行为,购票观众或听众有权退票并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九条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招牌或海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刊登、播放、设置、散发、张贴虚假的文化经营活动广告、招牌或海报,不得以、色情、暴力的画面和文字招徕观众或顾客。

第二十条文化经营者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供教学、研究参考的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美术品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文物范围的美术品的收购、销售、拍卖、展览、展销和进出口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文物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从事文物外销的单位,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文物外销,须事先填报外销文物清单,由省文物出境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三条文物经营单位应记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以备核查。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珍贵文物,应报批准其经营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监管物品,应在销售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经营者有权拒绝没有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文化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除发证部门可依法吊扣外,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吊扣。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文化经营者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文化经营者不得伪造、转让、涂改、租借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第二十六条文化经营者对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超出标明的价格和服务范围收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或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文化经营的,由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涂改、租借经营许可证的,由有关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许可、核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的,由许可、核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文化经营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发证部门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含有禁止内容的经营活动的,由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责令有关责任者停止经营,没收违禁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每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处以罚款五百元,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年内禁止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处罚权的,由先立案的部门处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各级文化、新闻出版、著作权、广播电视、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者批准、核发许可证照的;

(二)经营或变相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

(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和罚没款的;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10篇

一、企业合规文化教良建成设是一项工程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成的。要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在一个时期内要有一定的规划目标,最终建立适应企长久发展机制。从我行看应该包括企业精神、价值观念、企业目标、企业制度、企业环境、企业形象、企业礼仪、企业标识等内容,形成有自己特色文化经营理念。首先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通过学习、交流、研讨使全体员工认识到邮政银行应如何发展,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应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与别的员工相比差别有多大,应如何改进;在桑植支行这个大家庭中自己是什么角色,自己出了多少力,对邮政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有何建造性意见。要通过谈认识谈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此建立我行的合规文化,进而提高我行的凝聚力,战斗力。其次要与案件专项治理和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茧自缚结合起来,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加强对晚发不正当交易行为降商业贿赂的业务环节的分析研究,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治理,果断纠正经营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通过开展教导活动,鼓励员工检举违纪违法的人和事,提供案件线索,推动案件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合规文化。最后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规范化服务,按照总行各项规章规定的条款,对一些细节问题,难点问题要进行专项学习。对当前的业务经营和柜台服务形势,认真总结和细分客户群体和业务需要,整合有限资源,对存在较大矛盾和服务困难的服务焦点要集思广益,打开思路,不继创新服务方式,以最大的限度满足客户需要,提升企业合规文化精华。

二、加强合规文化教导,是提高经营治理水平的需要。开展合规文化教导活动对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法违纪和防范案件发生具有积极的深远的意义。同时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加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把我行各项经营活动引向正确轨道,推进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发展。要在我行内部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形成讲实话,报实情,办实事,务实效的经营作风,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治理水平,严明纪纪律,严格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控制各类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治理风险,维护和提升我行形象。一方面,要提高全体员工对加强企业合规文化教导的认识,全行干部职工是我行企业合规文化建造的主体,又是企业合规文化的实践和创造者,没有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建造好优良的合规文化企业,更谈不上让员工遵守法。从现实看,许多员工对企业合规文化教导建造的内涵缺乏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把企业合夫化文化建造与企业的一般文化娱乐活动混淆起来,以为提几句口号,组织一些文体活动唱唱跳跳就是企业合规文化建造。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业务培训力要求培训力求达到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实用性、提升性,要使所有会计出纳人员从熟知制度规定,个个争当合格柜员,柜面成为营销舞台;要强化财会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不同形式,力求使财会队伍的综合素质在原有基础上在上一个等极。通过系列活动,使全体员正确把握企业合规文化建造的真正科学内涵,自自觉也融入到企业的合规文化建造中去,加强内控治理意识,狠抓基础治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三、加强合规文化教导,是提高经济效益和需要、加强合规文化教导和主要目地,是通过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降底金融风险,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工作中,应该做到“三要”一要树立正确指导思想。要在追求盈利的同时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止出现为了片面追求高速业务增长而忽视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造的倾向。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始终把制度建造放在突出位置,注重用制度来约束人,用制度规范日常行为。为此,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并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保持用制度来规范业务经营过程,确保有章可循,切实堵住各种漏洞,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要认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系统,要重视货款风险集中度及关联企业授信监控和风险提示,重视早期预警,认真执行重大违约情况登记和风险提示制度。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证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交易性,建立自我调动,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要在追求自我经济利益手过程中建立健全不继自我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操作风险防范。四要保持思想教导。要紧紧抓信思想教导这一重要环节,常常开展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有针对性地进行党风廉政教导,不继加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利用金融系统身边发生的案例进行现身说法,使全体职工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侵蚀。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1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网络表演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网络文化行业创新,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责任缺失、管理混乱,一些表演者以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吸引关注,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管理,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必须对网络表演市场实行经常抽查,及时公开,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确保内容合法、经营有序、来源可查、责任可究。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足内容审核人员,严格监督表演者表演行为,加强对用户互动环节的管理。要严密技术监控措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一经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要及时关闭表演频道,停止网络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表演者对其开展的网络表演承担直接责任。表演者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表演活动,不得开展含有低俗、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表演者应当自觉提高职业素养,加强道德自律,自觉开展内容健康向上的网络表演。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管理和培训,依法强化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直接发现、第一时间处置违法违规内容等主体责任,对逾期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依法查处。

二、加强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络表演活动

内容管理是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查处提供禁止内容等违法违规网络表演活动,包括: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或以恐怖、残忍、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等方式以及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的网络表演活动;使用违法违规文化产品开展的网络表演活动;对网络表演活动进行格调低俗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行为等。

对提供上述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根据情形,将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

对提供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的表演者,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责令所在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关停表演者频道,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表演者的信息和证据材料报送文化部。文化部根据情形,将违法违规表演者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列入黑名单的表演者,禁止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网络表演及其他营业性演出活动,具体时限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确定。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将黑名单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建议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各级行业协会要在本行业协会范围内,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予以通报并抵制。

三、对网络表演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情况。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表演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公布网络表演市场黑名单和警示名单。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抓紧制定网络表演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现场检查、网络巡查为主要抽查方式,以网络表演内容为抽查重点。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重点监管。要利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本通知所称的网络表演是指将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等,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供用户在线浏览、观看、使用或者下载的产品和服务。

特此通知。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12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夜总会的经营活动,以及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中的营业性演唱、演奏、文艺表演、卡拉OK演唱等经营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歌舞娱乐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歌舞娱乐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核批准;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组织培训、考核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

(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主办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所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第七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

(三)消防安全设备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

(四)场内音响和照明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持主管、主办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书,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但国家规定应当由省级或者地、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的,依照其规定;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公安、卫生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书,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持以上(一)、(二)项所列《许可证》、《合格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齐全方可营业。

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等有关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经营者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事项或者转业、停业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变理或者注销手续。

禁止涂改、转让或者出租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唱、演奏的人员和文艺表演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部门考核,办理演出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凡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二)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有权揭发、控告;

(三)拒绝非管理部门和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四)拒绝非法摊派、收费和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和劳务;

(五)拒绝非发证机关或者个人扣缴、吊销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聘用或者接纳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唱、演奏及文艺表演;

(二)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及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价格和服务性收费超过物价部门的规定;

(四)从事危害民族团结或者防碍社会正常秩序的活动;

(五)从事色情、、、封建迷信活动;

(六)场外噪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七)营业时间超过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

(八)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十)阻碍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执行公务;

(十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扣缴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工商、物价、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四)、(五)、(八)、(九)、(十)项和其他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六)项的,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对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工作中秉公执法,为促进营业性歌舞娱乐活动健康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管理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一条*市所属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行政区域内,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可以依据本条例、由*市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

(二)音乐茶座;

(三)游戏机房;

(四)游艺机房;

(五)台球室;

(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三)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上岗合格证》;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四)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三)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已经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演员证》。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演员证》。

第十四条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经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从事文化娱乐业务的经历。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组建营业性演出队或者营业性时装表演队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演出许可证》。

(四)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上岗合格证》。

演出队、时装表演队和演出人员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许可证》和《演员证》。

第十八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从事演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

第十九条《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

《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上岗合格证》和《演员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二十条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当事人各方应当就演出内容、时间、场次、收入分成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超过规定的人员容量标准售票或者接纳消费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人员容量的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和其他音像制品。

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使用的机种及其游戏和游艺内容,必须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和色情活动。

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戏机房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转承包经营。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表演团体和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演出,必须由承办单位持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演出许可证》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性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禁止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一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三十条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中小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一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化娱乐活动的营业报表,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稽查证件。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未按规定携带《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或者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员证》。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演出队和无《演员证》的演出人员的;

(二)出借、出租、涂改或者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队或者个人未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在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组织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员证》。

第三十六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转承包经营的,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表演或者播放反动、、色情作品的,或者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色情活动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合规;风险管理;企业文化

      银监局在《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指出,“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一个成立时间不长的国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发展中确立了以合规建行的经营理念,探索出一条立足新农村、服务新三农的道路。在“两轮驱动”的战略方针指引下,基层农发行的业务迅速增长,合规经营的管理理念在新的发展战略中面临着更多的考验。

一、合规经营管理任重道远

1、思想认识上存在缺失。合规的观念、意识、文化还没有完全深入到基层行农发行员工的思想中去,一些基层行对合规、合规风险和合规经营的认识比较模糊,思想上重视不够,行动上存在偏差。基层行一般把目光局限于完成上级行下达的计划任务及各项指标,注重业务营销进度和经营成果,而经营的过程中,迫于指标、任务的压力,合规经营松懈,有些机构甚至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加大了合规风险。

2、考核考量上存在缺失。一是考核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对合规经营的量化考核,导致基层行片面追求以规模和数量扩张为特征的业务发展。二是非对称奖惩。一旦被外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查出违规行为,则可能遭受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而合规工作做得较好,也会被认为理所当然,从没有表彰或者奖励。

3、制度建设上存在缺失。一是合规经营工作缺乏系统性。应该说目前各项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但合理管理规定散布在各阶段制定的各项业务规章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适用的合规经营手册,使员工难以进行全面系统的合规学习。二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如果员工对制度的学习、重视程度不到位,就会在执行制度上有偏差。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分析,一个明显的事实说明,尽管案件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特征,但其内在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违章操作,可以说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个违章操作的典型事例。

     二、合规经营的发展对策及建议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指出,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基层农发行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实现合规经营要从多个层面齐抓共进。

     1、强化意识抓教育,让思想合规。

     通过组织员工深入学习合规文件体系,开展分层面、分条线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规范解读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性知识培训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规、法纪、警示教育活动,强化合规意识,加强道德教育。一是强化合法意识。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防范意识、法律意识;二是强化合理意识。引导员工学会合理对待矛盾问题,正确看待经营压力与收入差距的根本原因,引到员工合理分析个体利益得失的问题不盲目攀比,提高思想境界;三是强化自觉意识。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运用各种社会规范指导和检点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循规蹈矩;四是强化集体意识。引导每个员工珍爱集体荣誉,关心集体的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同荣誉,增强集体观念。

2、夯实基础抓细节,让管理合规。

一是秉承“精细化管理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核心竞争力为重点,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主线,以强化机构管理和专业管理为基础,以健全内控机制、细化管理措施为保证,持续夯实管理基础;二是紧贴“精细化管理年”活动的总体目标,丰富经营管理内涵,优化和严密业务流程,力求做到客户营销精耕细作、财务管理精打细算、风险控制精益求精、优质服务精心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三是要建立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引导员工增强利用制度自我保护意识,由“要我执行制度”转变为“我要执行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形成制度制约。四是要狠抓制度梳理整合,增强制度执行力;要狠抓两个主管的岗位履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要狠抓营业网点管理,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狠抓经营管理创新,提升核心竞争能力;狠抓综合治理,深化风险管理工作。

3、强化约束抓规范,让操作合规。

结合“合规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梳理整合业务操作规范,促进员工加强自我约束,提高监督与被监督的意识。一是提倡自我约束。自我约束是员工自我培养防腐拒变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基础,员工要从保护自己、保护家人的立场,切实提高自身防微杜渐的能力。二是提倡内部约束。鼓励员工及时提出对异常业务处理的疑问,提高复核和授权人员的警惕性。三是坚持制度约束。总行制定了各种操作规范,按规范操作是合规操作、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人为简化操作往往隐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隐患,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能够为业务操作保驾护航。四是尝试感情约束。常年的工作相处,员工间有着唇齿相依的合作情感,通过共同谈心、单独谈心等方式了解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及家庭情况,倾听员工的心声,建立员工与行领导之间的直接对话通道,用感情留人,用感情教人,用感情约束人,这也是农发行企业文化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的有力体现。

4、树立典型扬正气,让合规“飞”。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新的资本协议中提出银行合规经营这一重要思想,不仅仅是对银行监管的新要求,更是为银行的发展开辟了划时代的进程。合规经营也是基层农发行树立形象、创造价值、自我创新、防范风险的有力武器。利用这一有力武器,既要善于发现合规经营的典型,为农发行事业引路导航,又要勇于挖掘违规经营的典型,前车之辙,后车之鉴。在农发行破浪前进的道路上,让合规“飞”。

参考文献:

合规经营文化范文第15篇

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合规文化既包涵外在的程序制度,也包涵内在精神,应该是形神俱备的。合规文化的形,使合规风险管理有章可依。形的外部框架,包括合规政策、合规手册、合规审批程序、合规激励约束机制等,只要调研一下,不难写出这些规范性文件,应该没有多大的难度。合规文化的神,是精神上对合规的自觉和认同,是建设合规文化的挑战所在。最好能形神合一,神藏于形,合规精神植入到业务和日常管理之中。

要建设合规文化的神应该从何做起? 我认为必须由高层做起。企业的创办人或领导人的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源头上为企业的价值取向定调。领导人如何选拔人才、评价业绩,领导人的言论讲话,以至日常决策都会透露出其价值取向,对下级起着风向标的作用,再经层层传导,传遍整个企业。即使企业有既定的合规规章制度,领导人重视与否,将会直接影响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认同。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不仅需要以其日常言行垂范,还应该亲自传达合规要求的信息,致力维护银行声誉。

高级管理层应该凝聚全员的共同信念,强调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取信于社会,声誉比任何一笔交易,任何一笔业务收入都更重要。合规经营、获得信任、受到尊重、享负盛誉,都是竞争优势,不是障碍。

高级管理层应该敦促全员共同承担合规责任。合规经营,人人有责。企业的任何个体都有不能以个体的短线利益,损害整体的长远利益。每个人都有责任去学习和认识法规和市场准则,并自觉主动遵守这些规范。

企业是由个人组成的,因此,合规文化的基本单元是个人的自觉性。因此,要建设合规文化,我们需要进行全员合规培训。全员合规培训应从新员工加入企业的第一天做起。除了专业知识之外,新员工必须充分认识其作为银行业从业人员所需具备的职业操守。我们要求新员工阅读员工行为守则、员工交易守则等规章制度,认识关于个人在反贿赂、保密、保护信息安全、避免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尊重知识产权等的相关规定,并要求确认。新员工还必须完成合规与声誉风险、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反贿赂、信息安全等课程,并通过测试,方可正式录用。由于企业人员不断流动,新的人员既带入新的思维,同时也可能冲击原有文化的优良部分。对现有员工,为了保持他们对合规经营的警觉性,我们每年组织再培训,全体员工必须参与并通过测试。

我们要建设的合规文化应该是活着的,而不是一个徒具外表的框架,仅仅存在于员工守则、领导讲话和培训课程里的理论。所谓活着的文化,是指这种文化的影响渗透到企业的各种日常活动之中,包括业务管理、营运管理、人事管理等,实际地影响其操作的原则和日常管理的决策。

在业务管理方面,合规性规范影响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推广、信贷投放、服务收费、客户投诉等领域。在营运管理方面,合规性规范也影响到账户操作、资金操作、额度管理、风险管理、后勤外包等领域。在人事管理方面,岗位设立、轮换、考核指标、薪酬制度、奖罚制度等都包含着和合规息息相关的联系。在这些领域里,合规经营的原则都必须实际地经过识别、分析、评估和贯彻执行,合规精神都应该植入到这些日常的经营活动之中。

当我们对合规经营的共同价值观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得到实际地运用和充分的体现,那么,一个活的合规文化便可说是已建立起来了。但是,合规文化建设的成果是需要加以巩固的。企业自身的激励约束机制,监管机构的执法等,都能通过奖励合规经营,严惩违规行为的条件反射作用,进一步加强塑造行为模式,在自觉合规的基础上巩固合规文化的建设。

合规文化是需要传承的,而且传承的风险很大。众多的内外因素,如高层领导的更替、人员的高频率流动、业务规模的急速扩张、企业的合并收购、过度的激励机制等,都随时威胁到企业合规文化的传承。在重大战略和人事决策面前,企业也需要考虑到合规文化可能受到冲击,制订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合规文化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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