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

法律安全常识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1篇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以维护学校治安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认真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以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为载体,全力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和规范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机制,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学校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二、 工作目标:

通过“普及法律常识,树立安全意识”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违法犯罪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显著提高,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达到自觉遵纪守法,实现以“以良好校园秩序和优美的校园环境为主要标志”的校园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使学校育人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 组织机构:

组 长:胡岳湘

副 组 长:干 俊

成 员:付肆荣 毛平南 熊珍祥 各班班主任

四、创建活动内容及步骤:

1、制定和完善校园安全文明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门卫登记、验证制度、规范日常管理;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体系,落实应急反应机制;

3、严格落实24小时治安巡逻和巡查制度,巡查日志和记录详实、清楚;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文明建设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5、普及法律常识,树立安全意识,和各专业一起向学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校园公共安全常识教育等。

6、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制定相关的法律内容,聘请司法人士来校为学生做法制教育报告。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2篇

(一)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

21 世纪是一个开放的网络时代,日常生产、生活对网络的需求日渐增大。现代的网络信息传播借助网络新媒体,使分散的个体关系聚合为复杂的社会网络。在这样的信息传播模式下,网络隐患也随之暴露。

伴随国家、企业、个人对网络依赖性的提高,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利润正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既影响个人权利,又威胁到社会秩序、国家主权。威胁信息传播安全的因素借助互联网的发展而增多,盗取密码勒索财物、利用网络漏洞中途截取私密信息等。

(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保障的重要性

首先,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现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各国国家利益。很多不法分子将重要的国家信息通过网络泄露。部分国家也会派遣间谍到他国,利用网络传送他国国家秘密、盗取高科技技术,严重破坏他国主权。这些现象如果不在网络中加以防范,那么势必会导致国家安全受损。

其次,网络信息安全是保证社会良好运行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能够打击犯罪,解决侵权问题,为社会各群体提供警示,维持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当今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可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网络信息的安全传递,提供新的经济发展渠道,带动新型行业的崛起,广泛网罗人才,促进大批量技术人才的培养,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生活质量。最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安全的网络信息环境可以有效减少损害公民权益违法、犯罪事件,公民的个人安全受到保护,避免隐私的泄漏、名誉的损害等。

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种类及分析

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逐而引起不同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诸如2009 年金巧巧状告宋祖德侵犯名誉权一案,2013 年超级网银曝授权漏洞一案以及2014 年携程网保存支付日志的服务器未做严格的基线安全配置导致用户银行卡号泄露的案件等。具体看来,我们可将这些问题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网络自身的安全问题。这类问题是指基于网络本身的特性和缺陷而被一些计算机高手利用,研发某种程序扰乱网络的正常运行,从而获取重要信息。最显著的即为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在它们的干扰下,网络信息的完整性、独立性被破坏,私密信息常被刺探,进而引起更加混乱的网络秩序。

第二类,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侵权问题是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范围广,每一个网民不知不觉间就成为了网络侵权的受害者,或者在未意识到的情况下自己的某些网络言论、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最常见网络侵权主要涉及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侵犯人格权。网络中作品一经发表,其阅读、转载量都不可估计,毫无疑问引起权利冲突和纠纷;商标抢注在网络上同样不可避免;网络社交软件为很多网民肆意攻击他人提供平台,很多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犯。

第三类,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的发展为滋生网络恐怖主义提供途径,一些极端组织通过网络策划恐怖活动、传递恐怖活动信息、招募恐怖活动成员。网络中不乏中奖的消息,一旦获取网民的银行卡号、密码,对方即利用远程操控轻松将卡内钱划走。此外,色情信息借助网络大量传播腐蚀人们的身心,引发其他犯罪。

(二)网络信息安全原因分析

1. 网络本身的技术特性

网络本身的特性是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的关键原因。网络具有开放性、多变性、不易操控性的特点。不断接纳新软件、吸收新程序,为新型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创造条件。新问题不断出现,人们不可能在解决当今存在问题后保证不会再出现其它问题。同时,网络的运作时常脱离人们的掌控。

2. 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首先,我国缺乏专门的网络监督法律,在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只能依靠现有的其他法律,如民商法类、知识产权法、刑法等。这一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很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被忽略,严重问题得不到法律解决,从而使很多受害者权益丧失保护。

其次,执法中对网络监管不到位。在网络信息传播所涉及的各个系统中,很多处于未受监管的状态,大量潜在的信息安全问题一触即发。大多数监管只局限于信息表层,忽视合法目的掩盖下的非法本质。有时即使发现不妥之处,也认为无大碍,并未进一步核查。

再次,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信息上的法律纠纷方面仍需改善。一些常见的网络侵权、网络犯罪案件不被司法机关所重视,受害者在申请立案时常被未构成侵权、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理由拒绝,受到损害的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最后,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网民在我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但其中真正具有权利意识、守法意识的却寥寥无几。很多网民对基本公民权利并不清楚,亦或是片面了解,割裂权利、义务、自由的辩证关系。一些发表在网络上的言论不知不觉间违反了网络秩序,侵犯他人权利。

(三)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突出的原因探析

从本质上说,法律原因是其愈演愈烈的根源。

1. 缺乏系统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于不断出现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我国现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解决网络侵权、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只是散落在各类基本法或单行法的条文中,专门的法典、篇章都不存在。在消除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因素时,需要查阅不同的法律条文,大大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而这些分散的法律条文又有相互交叉、冲突的地方。发展的网络带来新问题,相应的也需要增设新的法律规定。近些年法律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不在少数,却鲜少与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相关。一些新型的网络不法行为基于无法律规定这一跳板,日渐猖獗。

2. 对现有法律执行不彻底,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执法机关有时并不重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各机关、部门间相互推诿。网络的复杂性使执法机关时常知难而退,很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不了了之。此外,执法机关在依据已有法律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并未很好的落实法律,往往只片面适用导致法律的执行中途停止,使此类问题不能彻底解决。有的机关只看到了法律规定的一个方面,却忽视了另一重要的部分,或是在选择适用法律时错误理解法律、法规,事后也未矫正。同时,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在少数,有关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了解不足,对很多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

3. 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缺陷,办案效率低下

我国尚未形成统一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常以立法空白为由推脱。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法通则》《刑法》对相关问题作了一定的规定,可司法机关在依据已有法律条文办案时缺乏积极性,效率低下。某些网络不法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或犯罪,但司法机关未追究法律责任,或以难度系数大,需要集体配合等理由对案件一拖再拖。

4. 公民守法意识低下

大多数公民很少关注与法制相关的节目,因此,非接触过法律的公民对法律的知晓度很低,做出违法犯罪行为颇为正常。有的网民认为网络既然提供了公共平台,就可以为所欲为,这种观念完全忽视了法律。也有人只具有较低的法律意识,认为未侵犯他人,但实际已严重损害了他人权益。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保障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网络立法,形成全面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有对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之上,增加新的法律篇章,应对存在法律空白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使得这些已经出现但尚无法律规定的问题能够在解决上有法可依。同时,新出现的法律也应该解决不同法律对同一网络侵权问题规定不同的矛盾,即某一侵权问题究竟该依据哪一法律。

具体来说,可以设立一个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律,规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种类及其解决办法。针对上文所提出的网络自身安全问题、网络侵权问题和网络犯罪问题,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罚措施。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网络自身问题,应该对病毒和程序的设计者加以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销毁程序、恢复原程序、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网络侵权问题方面,具体规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每一种权利的处罚办法,诸如停止侵害、消除妨碍、赔礼道歉等;网络犯罪问题上,比照《刑法》的相应罪名来处理。同时,随着网络的发展,应不断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或修正案,以适应新问题。

(二)提高执法和网络监管力度

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远远不够,实现法律的真正作用必须保证它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因此,依法律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时要做到执法彻底,执法全面。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从上至下落实法律做到连续不中断,使得威胁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完全得到解决。

此外,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对各类公共网络平台上的信息、转载有严格限制,及时观察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动态,能够通过信息传递的表面,揣测真实意图。对看似安全守法的信息,也不能放松警惕。逐步建立一个网络信息监管平台,过滤信息,检验信息的合法性,以此充分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性。

(三)完善司法,克服司法机构弊端

司法机关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使得每一个案件在解决的过程中能够确保各环节均有司法机关加以负责,既不存在重复管理的现象,又不会缺乏相应机关的保障。坚持司法公平,司法公正的理念,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偏私。杜绝腐败现象,保证司法体制的高效廉洁,对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现象严惩。同时,提高司法队伍成员的法律素养,经常组织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复杂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能够顺利、正确地解决。

(四)增加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既是引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原因,又是我国现阶段亟需改善的方面。多数网络受害者也缺乏防范意识,随意输入帐号密码,为加害者提供可利用机会。还有部分受害者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并未意识到,或者即使意识到了却自认倒霉,并未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权益,更加助长了加害人的嚣张气焰。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可以保证他们快速发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或即将受到损害。公民增强权利意识也会确保其提高防范意识,不易上当受骗,及时检举不法网络行为。又会在行使自己权利时注意遵守法律,不是无限的行使自由。定期举办相关普法节目,增强权利意识,保证网络环境安全。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3篇

(一)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

21世纪是一个开放的网络时代,日常生产、生活对网络的需求日渐增大。现代的网络信息传播借助网络新媒体,使分散的个体关系聚合为复杂的社会网络。在这样的信息传播模式下,网络隐患也随之暴露。伴随国家、企业、个人对网络依赖性的提高,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利润正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既影响个人权利,又威胁到社会秩序、国家。威胁信息传播安全的因素借助互联网的发展而增多,盗取密码勒索财物、利用网络漏洞中途截取私密信息等。

(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保障的重要性

首先,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有利于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现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各国国家利益。很多不法分子将重要的国家信息通过网络泄露。部分国家也会派遣间谍到他国,利用网络传送他国国家秘密、盗取高科技技术,严重破坏他国。这些现象如果不在网络中加以防范,那么势必会导致国家安全受损。其次,网络信息安全是保证社会良好运行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能够打击犯罪,解决侵权问题,为社会各群体提供警示,维持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当今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可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网络信息的安全传递,提供新的经济发展渠道,带动新型行业的崛起,广泛网罗人才,促进大批量技术人才的培养,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生活质量。最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安全的网络信息环境可以有效减少损害公民权益违法、犯罪事件,公民的个人安全受到保护,避免隐私的泄漏、名誉的损害等。

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种类及分析

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逐而引起不同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诸如2009年金巧巧状告宋祖德侵犯名誉权一案,2013年超级网银曝授权漏洞一案以及2014年携程网保存支付日志的服务器未做严格的基线安全配置导致用户银行卡号泄露的案件等。具体看来,我们可将这些问题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网络自身的安全问题。这类问题是指基于网络本身的特性和缺陷而被一些计算机高手利用,研发某种程序扰乱网络的正常运行,从而获取重要信息。最显著的即为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在它们的干扰下,网络信息的完整性、独立性被破坏,私密信息常被刺探,进而引起更加混乱的网络秩序。第二类,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侵权问题是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范围广,每一个网民不知不觉间就成为了网络侵权的受害者,或者在未意识到的情况下自己的某些网络言论、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最常见网络侵权主要涉及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侵犯人格权。网络中作品一经发表,其阅读、转载量都不可估计,毫无疑问引起权利冲突和纠纷;商标抢注在网络上同样不可避免;网络社交软件为很多网民肆意攻击他人提供平台,很多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犯。第三类,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的发展为滋生网络恐怖主义提供途径,一些极端组织通过网络策划恐怖活动、传递恐怖活动信息、招募恐怖活动成员。网络中不乏“中奖”的消息,一旦获取网民的银行卡号、密码,对方即利用远程操控轻松将卡内钱划走。此外,色情信息借助网络大量传播腐蚀人们的身心,引发其他犯罪。

(二)网络信息安全原因分析

1.网络本身的技术特性

网络本身的特性是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的关键原因。网络具有开放性、多变性、不易操控性的特点。不断接纳新软件、吸收新程序,为新型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创造条件。新问题不断出现,人们不可能在解决当今存在问题后保证不会再出现其它问题。同时,网络的运作时常脱离人们的掌控。

2.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首先,我国缺乏专门的网络监督法律,在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只能依靠现有的其他法律,如民商法类、知识产权法、刑法等。这一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很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被忽略,严重问题得不到法律解决,从而使很多受害者权益丧失保护。其次,执法中对网络监管不到位。在网络信息传播所涉及的各个系统中,很多处于未受监管的状态,大量潜在的信息安全问题一触即发。大多数监管只局限于信息表层,忽视合法目的掩盖下的非法本质。有时即使发现不妥之处,也认为无大碍,并未进一步核查。再次,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信息上的法律纠纷方面仍需改善。一些常见的网络侵权、网络犯罪案件不被司法机关所重视,受害者在申请立案时常被“未构成侵权、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理由拒绝,受到损害的权益无法受到保护。最后,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网民在我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但其中真正具有权利意识、守法意识的却寥寥无几。很多网民对基本公民权利并不清楚,亦或是片面了解,割裂权利、义务、自由的辩证关系。一些发表在网络上的言论不知不觉间违反了网络秩序,侵犯他人权利。

(三)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突出的原因探析

从本质上说,法律原因是其愈演愈烈的根源。

1.缺乏系统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于不断出现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我国现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解决网络侵权、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只是散落在各类基本法或单行法的条文中,专门的法典、篇章都不存在。在消除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因素时,需要查阅不同的法律条文,大大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而这些分散的法律条文又有相互交叉、冲突的地方。发展的网络带来新问题,相应的也需要增设新的法律规定。近些年法律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不在少数,却鲜少与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相关。一些新型的网络不法行为基于“无法律规定”这一跳板,日渐猖獗。

2.对现有法律执行不彻底,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执法机关有时并不重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各机关、部门间相互推诿。网络的复杂性使执法机关时常知难而退,很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不了了之。此外,执法机关在依据已有法律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并未很好的落实法律,往往只片面适用导致法律的执行中途停止,使此类问题不能彻底解决。有的机关只看到了法律规定的一个方面,却忽视了另一重要的部分,或是在选择适用法律时错误理解法律、法规,事后也未矫正。同时,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在少数,有关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了解不足,对很多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

3.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缺陷,办案效率低下

我国尚未形成统一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常以“立法空白”为由推脱。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法通则》《刑法》对相关问题作了一定的规定,可司法机关在依据已有法律条文办案时缺乏积极性,效率低下。某些网络不法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或犯罪,但司法机关未追究法律责任,或以“难度系数大,需要集体配合”等理由对案件一拖再拖。

4.公民守法意识低下

大多数公民很少关注与法制相关的节目,因此,非接触过法律的公民对法律的知晓度很低,做出违法犯罪行为颇为正常。有的网民认为网络既然提供了公共平台,就可以为所欲为,这种观念完全忽视了法律。也有人只具有较低的法律意识,认为未侵犯他人,但实际已严重损害了他人权益。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保障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网络立法,形成全面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有对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之上,增加新的法律篇章,应对存在“法律空白”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使得这些已经出现但尚无法律规定的问题能够在解决上有法可依。同时,新出现的法律也应该解决不同法律对同一网络侵权问题规定不同的矛盾,即某一侵权问题究竟该依据哪一法律。具体来说,可以设立一个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律,规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种类及其解决办法。针对上文所提出的网络自身安全问题、网络侵权问题和网络犯罪问题,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罚措施。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网络自身问题,应该对病毒和程序的设计者加以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销毁程序、恢复原程序、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网络侵权问题方面,具体规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每一种权利的处罚办法,诸如停止侵害、消除妨碍、赔礼道歉等;网络犯罪问题上,比照《刑法》的相应罪名来处理。同时,随着网络的发展,应不断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或修正案,以适应新问题。

(二)提高执法和网络监管力度

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远远不够,实现法律的真正作用必须保证它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因此,依法律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时要做到执法彻底,执法全面。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从上至下落实法律做到连续不中断,使得威胁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完全得到解决。此外,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对各类公共网络平台上的信息、转载有严格限制,及时观察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动态,能够通过信息传递的表面,揣测真实意图。对看似安全守法的信息,也不能放松警惕。逐步建立一个网络信息监管平台,过滤信息,检验信息的合法性,以此充分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性。

(三)完善司法,克服司法机构弊端

司法机关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使得每一个案件在解决的过程中能够确保各环节均有司法机关加以负责,既不存在重复管理的现象,又不会缺乏相应机关的保障。坚持“司法公平,司法公正”的理念,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偏私。杜绝腐败现象,保证司法体制的高效廉洁,对贪污、受贿、行贿、等违法犯罪现象严惩。同时,提高司法队伍成员的法律素养,经常组织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复杂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能够顺利、正确地解决。

(四)增加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既是引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原因,又是我国现阶段亟需改善的方面。多数网络受害者也缺乏防范意识,随意输入帐号密码,为加害者提供可利用机会。还有部分受害者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并未意识到,或者即使意识到了却“自认倒霉”,并未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权益,更加助长了加害人的嚣张气焰。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可以保证他们快速发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或即将受到损害。公民增强权利意识也会确保其提高防范意识,不易上当受骗,及时检举不法网络行为。又会在行使自己权利时注意遵守法律,不是无限的行使自由。定期举办相关普法节目,增强权利意识,保证网络环境安全。

(五)借鉴国外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4篇

1.1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基层门诊不同于医院,所到患者流动性大,有的患者认为基层门诊应该流程更快,护理人员面对患者着急心理,不能理解,产生心理厌烦,接待患者和做治疗时易不按规程,带来安全隐患。

1.2不按规章制度操作基层门诊在护理人员配备上,存在严重缺编现象,有时一个护士要顶几个岗位,忙乱中常常不按规章制度落实。

1.3培训不到位基层门诊由于人员紧张,往往忽略对护理人员的培训,造成护理人员知识不能更新,护理理论水平及操作技能退步。

1.4经验不足语言生硬有的新护士毕业后直接分到基层门诊,临床护理经验不足,当服务对象产生不满情绪时,存在生、冷、硬顶现象。

2改进措施

2.1强化护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基层护理工作管理者应重视所属护理人员对护理安全的高度重视。

2.2加强法律法规培训,让护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护理服务是具有双刃剑效果,即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可促进患者早日康复,护理缺陷或失误会对患者造成新的伤害。

2.3基层护理工作常见的安全问题,建立建全基层门诊护理安全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各项操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2.4安全管理小组定期或抽查各护理工作岗位的护理质量,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向题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3加强护理人员的安全护理意识

3.1护理管理者要将基层门诊护理安全的重要性进行定期的教育,把护理安全意识渗透到每一位护理人员的实际工作中。

3.2营造护理安全环境,护理管理者首先要以护理人员为中心关心爱护护士,了解护士工作的心理压力,尽力给予解决实际困难,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时刻提醒护士在工作中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追求病人满意的工作目标。

3.3提高护理技术操作安全的意识,建立建全并张贴查对制度,定期召开护理安全分析会,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使基层门诊护理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做到安全护理有章可循,全体护理人员自觉落实护理安全管理措施。

4定期进行护士安全意识培训

组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护理差错缺陷的评判标准,护理质量标准,案例的讲解,使安全教育做到经常性,要求护士不仅要熟知国家的《民法》、《刑法》更要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与护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明确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护理工作中做到以法施护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5规范基层门诊护士语言行为建立和谐护患关系

要求护理人员工作时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技巧和方法,尊重和关心患者、取得患者信任,杜绝因语言表达方式不正确而导致的护患纠纷的发生。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交通安全意识,促使员工养成良好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强化员工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在公司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活动,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重点突出员工上下班途中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治理,有效杜绝一般及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工作目标

(一)公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覆盖率100%。

(二)员工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受教育率达100%。

(三)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知晓率达到100%。

(四)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明显提高。

(五)深化全体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员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责任落实、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以人为本”的局面,成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安全领导小组。

四、具体措施

(一)、对公司现有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查看驾驶摩托车员工是否证照齐全、是否年检、是否脱保;对员工是否驾驶带病车上车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

(二)、每月必须安排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题班会,通报一个月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三)、每月安排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少于两次,向员工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请员工给合自身实际谈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安保部组织对教育效果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利用横幅、挂图、局域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广泛宣传交通安全常识,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定期刊登交通安全法律常识及相关信息。

(五)、邀请片区交警到公司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组织全体员工分批次观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选择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问卷答题活动,检查员工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做到让员工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六)、制作发放一批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做到人手一份。进一步加深公司员工对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种主要风险。淮安市的企业中95%以上属于中小企业,它们必然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通过调查研究,笔者认为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主要有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大方面。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经营者缺乏法律风险意识;第二,企业管理重人治忽视“法治”;第三,企业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第四,中小企业劳动者素质有待提高。

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外部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学教育与实际需要的脱节;第二,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

针对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成因,笔者从以下方面入手来防范法律风险。

一、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内部防控机制

通过对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成因的调查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绝大多数法律风险是由企业内部防控机制不健全甚至缺失而导致的。因此,要想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从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入手。

(一)不断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淮安中小企业经营者法律风险意识普遍较低,这直接导致企业决策时不考虑至少是很少考虑法律风险的存在。在笔者有效调查的61家中小企业中,只有12家企业的经营者能够经常关注和学习法律知识,有25家企业的经营者从没有主动过学习法律知识,另有29家企业的经营者只是偶尔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或者只有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才学习法律知识。由于众多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他们在决策时完全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只考虑速度和效率,往往给企业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一旦法律风险出现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笔者建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激励广大中小企业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逐步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在增强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大量具体工作是由广大员工去完成的,如果他们的法律风险意识缺失,同样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实践中,中小企业主要抓住员工岗前培训的机会强化对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培训。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的法律培训来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只有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是规则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必须依靠制度,制度是最好的风险防范措施。历史经验表明,大到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如果人治盛行,必然国败企亡;反之,如果厉行法治,不但国家可以长治久安,而且企业也可以长盛不衰。然而现实之中,包括淮安中小企业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普遍缺乏依法治企意识,很多中小企业还保留着浓厚的人治传统和家族传统,企业管理主要依靠亲友以及所谓信得过的人,很少去发挥制度的管理作用。在笔者调研的61家中小企业中,没有制定工作计划的就有11家,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有14家,没有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机构的多达22家,没有司法证据制度的更是多达31家。还有14家企业没有专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甚至有7家企业竟然没有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不难想象,有如此众多的中小企业存在内部管理制度漏洞,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还能少吗?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主必须精心组织精干力量对企业发展必须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查漏补缺,没有的要及时科学制定,不完善的要及时修订补充。中小企业特别要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司法证据制度、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以及财务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如果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就无从体现,依靠制度防范法律风险的愿望也就会落空。

(三)突出防范重点

法律风险散布于企业的各个角落,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的人力和财力都是有限的,我们必须要把有限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到法律风险重点防范领域,避免平均用力。企业平常要在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各个法律风险点,在企业的研究、生产、管理、投资、交易、市场开拓等加强重点防范,尽量拓宽法律风险防范覆盖面,对同一性质的法律风险,重点防范,突出重点,避免均衡用力,这样既能够降低成本,更能够有效的预防企业的法律风险。企业有很多共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企业类型不同法律风险也会不同,如高科技企业的主要防范的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服务型企业的面临更多的是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风险,对外贸易主要是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等等。因此,企业法律险防范的措施应当贯穿于企的各个环节,力争做到环环相扣,贯穿始终,内外兼顾,层次分明。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方面既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又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特别是担任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他们更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行家里手。实践中,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来实现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起到如下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如前所述,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内部防控机制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由于中小企业主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光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是很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这就必须借助于专业律师的作用。首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帮助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其次,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帮助企业经营者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针对当前实际,顾问律师可以在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司法证据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帮助企业减少或者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有助于企业法律纠纷的顺利解决,有效保护企业利益

目前淮安中小企业法律纠纷的发生频率较高,对于已经发生的法律风险,企业只能去面对,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如果企业临时聘请律师,会存在如下不足:一是费用较高。因为顾问律师在具体案件时,其收费是有很大优惠的,最低收费可以降至标准收费的一半。与顾问律师相比较,临时聘请律师的收费肯定较高;二是效果较差。临时聘请的律师对企业情况不熟悉,而且多是“一锤子买卖”,他们在办理具体个案的业务方面往往难尽全力,多数是临场应付式的。由于顾问律师常年服务于企业,他们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希望与企业长期合作,因此他们往往会尽心尽力帮助企业处理法律纠纷,期望赢得企业的长期信任,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三)有助于企业获得律师团队的综合服务

律师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是代表律师事务所的,因此企业聘请了某个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就等于聘请了整个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往往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专业团队,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告诉我们法律风险治理必须是综合性和全面性的,律师行业提供的服务领域只有不断精细化和专业化,才能改变传统法律顾问模式无力应对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通晓企业管理模式,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以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团队的方式开展新型的法律服务,才能全面的为企业建立法律风险体系。有了律师事务所组建的法律风险服务团队,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几率必然大大降低。

尽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好处很多,但淮安中小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意识还不到位,很多企业舍不得顾问费这笔投入。在笔者调查的61家企业中,只有9家企业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多达52家企业没有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占被调查企业数量的85.2%。面对此种局面,笔者强烈呼吁淮安中小企业主学会算一笔经济账,即聘请一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年的顾问费也就5 000-10 000元,但一名法律顾问一年往往能帮助企业挽回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的经济损失。因此,淮安中小企业主应该积极聘请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这样做不为别的,只为避免企业法律风险,只为减少企业因法律风险而产生的损失。

三、保证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投入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7篇

1.1中小学的普及教育

主要涉及到上述的食品安全的常识性知识。包括食品安全本身的常识以及法律常识等。因为中小学教育属于普及教育,因此针对的必然是进行食品消费的全体国民。

1.2大专院校的学历教育

这种学历教育又分为两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这是食品安全教育的核心,主要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1.3岗位培训教育

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工作岗位,都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因此其涉及的对象包括:食品企业的具体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复杂食品安全报道的媒体工作人员等。岗位培训的内容根据主体的不同,分别包括上述3种食品安全的相应知识。

1.4针对大众的常识性宣传培训教育

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可能并没有接受过普及型食品安全教育,另一方面关于食品安全的常识性知识也会随着新的情况的出现需要不断更新。因此,对于作为食品消费者的大众来说,需要通过宣传的方式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常识的教育,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甚至有必要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在食品安全教育机制覆盖的人群、涉及到的知识以及采取的具体教育方式达到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就可以基本保证同食品安全相关的主体能获得其保证食品安全需要的知识,这样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应当是科学的和有效的[3]。

2中国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统一组织和协调的行政管理机构

要保证食品安全教育机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就必须存在对其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行政管理机构。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在形式上虽然包含了相当部分的上述科学和有效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应当具备的内容,但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统一组织和协调的机制。学校教育和岗位教育,以及针对大众的宣传教育等具体教育形式均存在,但分属各级教育机关、劳动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彼此之间互不统属,不存在固定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这三种不同的教育形式之间衔接性很差,不仅造成教育资源巨大的浪费,而且还不能达到很好的教育效果[4]。

2.2大众的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教育匮乏

在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大众对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的缺乏表现得特别明显,也因此产生了相应的严重后果。一方面,很多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漠不关心,在决定食品的选择时,往往只关心其表面的价格,而不注意其是否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另一方面,部分消费者却对食品安全事件“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只要有传闻说什么食物有毒都深信不疑,整天忧心忡忡。即使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一再出面澄清、辟谣,他们仍然认为媒体的错误报道才是“真相”。在三聚氰胺有毒奶粉事件过去这么多年之后,很多人仍然固执地认为国产奶粉存在安全问题,宁可花费高昂的代价去国外代购,也不愿购买国产的价格更低廉的同档次优质奶粉。

2.3食品企业经营者法律知识和道德知识教育的匮乏

食品企业的经营者是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在食品企业的经营者具有食品安全对人民生命健康重要性的道德认知,并严格遵守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般应当表现为食品企业的过失,或者是其无法控制的无过错行为造成的。然而在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有相当部分事件是食品企业的经营者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会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情况下而恶意为之,完全没有起码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可言。这同中国现阶段社会的法治环境及道德环境密切相关,但食品企业经营者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和道德教育,也是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2.4行业行政管理者专业技术知识和道德知识教育的匮乏

近年来发生的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中,也发现了行业行政管理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仍然存在种种不足。从食品安全教育的角度看,主要是因为一些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缺少进行监管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道德知识的教育。一方面,在对食品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应当发现的违规行为,从而酿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个别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食品安全对人民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的基本稳定和长远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在执法过程中或因个人利益或因地方利益,对食品安全问题姑息养奸,最终造成铸成大错。如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中的主要肇事者之一的三鹿集团,早在2004年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中就已被行政监管机关抽查发现奶粉不合格,但当地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一直没对其进行相应的惩处,直至2008年初被媒体披露后,有关部门还在千方百计地为其百般掩饰。

2.5媒体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和道德知识教育的匮乏

媒体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之外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最重要的力量,其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报道会直接左右社会舆论的导向,因此其报道必须具备及时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但是,近年来却不断发生媒体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不报,或为了博取眼球耸人听闻的情况。如2005年的“甲醛啤酒”事件、2006年关于“芬达”“七喜”等软饮料致癌的报道等。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不报或误导的后果是很严重的,由于其对社会舆论的直接影响,一方面会对相关食品企业的行为选择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使大众对政府监管机关的执行力产生严重的不信任。而在事实被揭露之后又使大众对媒体的公信力产生了很大的置疑,严重影响其作为社会舆论的代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能力。

3对策

3.1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行政责任机关

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中国食品安全教育的行政责任机关。鉴于食品安全的专业性较强,因此不应由普通的教育机关来承担这一责任。最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下面设立食品安全教育办公室,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教育的整体规划,以及不同部门主管的具体教育形式之间的协调。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整合全国的食品安全教育资源,保证食品安全教育体系科学有效的运作[5]。

3.2建立对大众的食品安全教育体系

对大众食品安全的常识性知识教育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在中小学教育中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②加强针对大众的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为了防止其造成进一步的损害,针对重点人群可以组织其进行培训教育[6]。

3.3加大法律和道德知识教育的力度

事实上,对食品安全影响最大的主体是食品企业的管理者、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媒体工作人员等。通过加大法律和道德知识教育的力度,则能使这3种主体重新审视其对食品安全的态度,主动将食品安全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上,不会因为利益的诱惑而对其视而不见[7]。

3.4食品安全的学历教育应与岗位教育及宣传教育相结合

目前的学历教育同岗位教育和宣传教育严重脱节。一方面,学历教育只注重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技术方面,而忽视了食品安全的法律及道德方面知识的教育,单纯依靠岗位教育很难弥补这种知识结构的缺陷,导致学生毕业后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缺乏;另一方面,学历教育不重视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的教育,从而使其学生毕业后进行宣传教育的能力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使食品安全的学历教育尽可能与岗位教育和宣传教育相结合。一方面食品安全的学历教育应尽量按照社会上对应的工作岗位设置课程和专业,加强法律和道德知识方面的教育,以做到与相应岗位教育的无缝衔接;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学历教育应针对宣传教育大众化的特点,适当增加有关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教育的课程,使学生毕业后能更好地为宣传教育作出自己的贡献。通过上述对策的具体实施,即能在基本克服中国目前食品安全教育中存在的消费者常识性知识教育缺乏、法律和道德知识缺乏以及整体性和完整性缺乏等主要问题,建立一个在食品安全教育办公室领导下的覆盖食品企业、行政管理机关、媒体和消费者四方,使其均能得到其所需知识的教育的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

4结论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8篇

一、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我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努力兴起我校法制安全教育活动的高潮,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为了取得家长的认可和帮助,我校印制了2000多份《致家长的一封信》,人手一份,让学生家长了解此次活动的目的并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管理监督以便更好地教育孩子。及时更换校园北墙的法制长廊内容、展出各年级制作法制安全展板、每周一上午展出楼道走廊的墙报、开展全校版报评比、班级手抄报评比、通过红领巾广播站、周一国旗下讲话等多种宣传形式,以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学生身边的案例为主要内容,营造气氛,大力宣传,形成声势。

二、举办活动推进深入

我校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普及法制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法制安全意识。

1、法制专家进校园

为了让师生对法律安全知识有更新、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我校邀请了邯郸市浩博律师事务所的赵伟律师来我校讲解有关小学生的法律安全知识。组织全校师生观看法律安全案例录像,让学生亲临现场,切身感受法律安全的重要。

2、主题队会

学生们有了直观的感受内容之后,我们又举办了主题队会。学生通过看书、上网查资料、搜集有关的法律安全知识信息。自编、自演一些节目,开展了一个个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安全队会,加深了师生对法律安全知识的印象,提高了师生对法律安全知识的认识。

3、网络答题

为了保证学生上网安全,学校经研究决定三至六年级的学生在学校利用电脑课的时间在微机室进行网络答题。学生答题率平均在百分之七十左右。

4、法制征文

在三至六年级开展了法制安全知识征文,学生们在学习法律安全知识的过程中,以及运用法律安全知识的过程中感受非常深刻,投稿非常踊跃。在语言优美的基础上,写出了自己的真情实感。选出的40余篇征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孩子们的内心世界。已报送到文教体局法规办。

5、征集儿歌

通过法律安全知识的学习和领悟,我们广大师生对法律安全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师生们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一种想写的涌动。经过酝酿和撰写,一首首优美的儿歌诞生了,最后加工整理,汇编成册《法律在我身边》、《安全在我心中》。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9篇

关键词:高等院校;大学生;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223-02

1大学生安全教育的现状分析

所谓大学生安全教育,是指高校管理者和教育者以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安全责任、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为主要教育内容,通过入学教育、课程教育和日常教育等多种途径,使在校大学生增强安全意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知识,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和今后走向社会需要而进行的教育。

目前,大多数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大学生安全教育,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安全教育问题依然突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不全。安全教育还没有纳入课程教育,也没有经常化、制度化。二是缺乏系统的教育。安全教育大多是保卫部门或学工部门针对某一时期的发案特点或学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而临时进行宣传教育。三是对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培养不够。针对各种可能遇到和发生的安全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法还不够,学生不清楚怎样进行自我保护和防卫。四是教育者素质有待提高,教育方法有待改进。目前从事安全教育的教师往往没有经过正规学习和专业训练,难以开展深入的安全教育,也缺乏必要的学习交流,安全教育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2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2.1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校,需要进行安全教育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标准的不断提高,高校校园治安和大学生安全问题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已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在《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中,均明确了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基本上形成了大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这为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要使大学生遵纪守法、把法律规章制度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深入、全面和规范地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则是必然途径。

2.2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需要进行安全教育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层次、多形式办学格局已经形成,后勤社会化改革也在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触角迅速地深入校园,校园已由过去封闭型的“世外桃源”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治安形势更显复杂和严峻。而安全问题不仅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今后毕业走向社会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学生在校学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同时,应更多地学习、了解、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可以依靠法律法规的力量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让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掌握必备的安全防范技能,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3当前的办学模式,需要进行安全教育

高等教育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在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校园扩充到多校区,人才培养也由过去的单一向多方元化发展;大学生的活动范围不再局限于校园,与社会的接触更加广泛。有的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或进行勤工俭学,还有的因种种原因干脆吃住在校外,特别是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大学生接受来自于不同主体、不同途径传递的不同倾向的思想意识越来越多,其信息摄取行为也愈显个体化、隐蔽化,接受信息的自由性也越来越强。而目前安全教育主要停留在说教上,且基本与学生特色的活动(娱乐活动等)无缘,不符合学生的认知特征,很难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也就很难创造出安全的环境来。所有这些都说明,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

3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3.1法律知识教育

法律知识教育是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对大学生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应从与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入手,例如:《宪法》、《刑法》、《教育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内容的法律知识教育。要充分发挥高校公共基础课、法学专业课以及相关法制教育专题讲座、论坛等作用,坚持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学校应通过各种法律实践活动来推进法律知识教育,应与公检法执法机关建立共建关系,通过举办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对大学生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增强学生守法自律意识,减少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2校纪校规教育

校纪校规教育是学生从幼儿园就开始接受的教育,但对大学生来说,目前依然存在着突出的问题,这一方面与有的学校管理不严、要求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生没有认识到纪律的严肃性,没有养成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通过校规校纪及法律知识的学习,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这对大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成长乃至走向社会都是大有裨益的。因此,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学、生活、管理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把法律和道德规范具体化。新生一进校,就要认真开展以校纪校规为主要内容的入学教育,让学生全面地了解、熟悉校纪校规,特别是涉及日常行为安全的规范。平时,也应随时随地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培养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并对少数严重违反校纪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3.3网络安全教育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大学生涉及的网络犯罪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参与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种是网上购物或网上交友被骗,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为此,首先应当加强网络法律知识的教育,通过网络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认识到哪些行为在网上是非法的,是法律严令禁止的,以免大学生由于网络法律知识的欠缺,参与到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去;再者就是加强网络安全教育,使大学生懂得如何在网络中保护自己,不要轻信他人,更不要随意的接受他人的邀请,或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知他人,避免上当受骗,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3.4心理健康教育

由于社会压力大、生活节奏加快,尤其是学习压力、经济压力、就业压力以及家庭环境和个人经历等诸多原因,使一些大学生产生心理问题。大量的研究统计表明,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心理上存在不良反应和适应障碍,心理障碍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表现形式为焦虑、恐惧、忧郁、冷漠、偏执、暴躁、消沉等,情绪色彩和偏激行为十分强烈。因此,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心态。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人际关系教育、环境适应教育、健康人格教育、心理卫生知识教育、挫折应对教育以及心理疾病防治教育。把安全教育与心理咨询有机结合起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迈上新的台阶。这对优化大学生的心理素质,预防心理问题产生促进健康人格的全面发展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4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途径和措施

4.1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安全教育齐抓共管的氛围

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依靠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工作者、学校党、团组织等各个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开展日常的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管理,从管理上加强学生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完善安全教育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安全教育工作由各校党办、学生处、保卫部门负责,团委、教务处、公寓管理部门、网络及心理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层层抓落实。班主任、辅导员、专兼职老师、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都应参与安全教育工作,形成全校齐抓共管的安全教育氛围。

4.2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管理和教学计划之中

校级安全教育课领导机构要由各高校主管安全工作的书记、校长担任主要领导,保卫、教务、学工处、团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组成,下设教研室,具体负责安全教育课的实施工作。高校要将这一课程的实施纳入教学评估中去,及时督促检查安全教育课的落实情况,经常性地选派教师走出去进行有关的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安全教学研究,将成型的科研成果推广开来,进而推动安全教育课的实施。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关键在落实,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把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期抓下去。要明确责任,把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日常管理计划,育内容,制订安全教育计划。国家教育部门应统一编制高校安全教育的教材,纳入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时,以保证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4.3建立大学生安全教育的运行机制

为使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仅仅依靠保卫部门或者辅导员的工作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安全教育的运行机制,首先应建立学校大学生安全教育领导机构,负责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确定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组织进行授课,考评教学效果等。其次是理顺安全教育体制。把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整个的教学计划,在学校教务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再次是建立和完善保证大学生安全教育健康运行的一系列制度。第四是明确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基本载体,主要是系统的课堂教育与各种讲座及安全教育活动相结合,从而使大学生安全教育全面得到落实。

4.4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大学生安全意识

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事实证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仅靠保卫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学生管理工作者及学生组织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特别要发挥思想教育阵地的作用,利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体系和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因人因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此外要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有关课程和教学环节中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内容适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如在化学、物理实验课中讲授有关防火防爆方面的内容等。

5结语

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紧密配合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更需要学校各部门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提高对大学生安全事故的预见能力,把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在前面,不断增强大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为国家培养更多具有良好安全意识和能力的高素质合格人才,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达到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高等教育保卫学专业委员会.大学生安全实用知识[M].武汉:华中师范出版社,2000.

[2]江苏省高校保卫学研究会.大学生安全教程[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3]童宣海.对在校大学生应进行安全教育[J].保卫学研究,2001,(2).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安全教育 学生 管理工作

人的需要有生存需要、安全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其中生存需要是人最安全的隐患,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发生问题,往往又不知所措,处置不当,危害便会加重。学校为什么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呢?

一、问题

1.学生心理成熟滞后,心理安全问题突出

由于生活节奏加快、社会压力加大以及家庭环境和个人经历诸多原因,产生心理障碍和心理疾患的学生日益增多。对学生的心理状况测试表明,学生的心理疾病指标明显高于社会同龄人,说明学生的心理问题明显比社会同龄人的心理问题要严重。因此,学生自身的生理、心理的发展和完善也需要安全教育与管理,这是保障他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2.学生自制力差,容易受到外界影响

近年来,经过“严打”整治斗争,社会治安形势正在好转,但从另一方面看,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仍呈上升趋势。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复杂,茶楼、酒吧、网吧、歌舞厅林立,难免有社会渣滓、亡命之徒混迹其中,伺机作案。另外,社会不健康文化也是毒害学生思想、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部分学生沉迷于书刊、影碟、黄色网站而不能自拔,导致精神萎靡,厌恶学习,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自我保护能力差,身心健康易受到威胁

校园已由过去封闭的世外桃源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社会上的服务行业,校园周边几乎都有,各类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包括学生)参与其中,这使得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更加困难,防不胜防,有的不法之徒伺机作案,学生往往成为被侵害的直接对象,人身和财产安全常遭受侵害。

二、措施

1.安全教育

(1)法制观念与法律知识教育

缺乏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是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有些学生不知法、不懂法。另一方面,一些学生可以说是知法犯法。这一点可以从学生罪错行为的智能性、故意性中得到证明。所以,有针对性地在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可以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地用法律保护自己,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杜绝学生无知违法甚至知法犯法。

(2)安全知识与防范技能教育

随着校园日趋社会化,高校由过去相对独立、相对封闭的状态走向全方位的开放,与外界的联系日益密切和广泛。对学生进行防火、防食物中毒、防盗、防抢劫、防滋扰、防泄密、防事故、防计算机犯罪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更加必要。学生通过学习,可以了解和掌握必要的生活常识和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增强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可以明确“应当”、“正当”、与“不当”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也可以在危险时恰当地帮助周围的同学。

(3)校纪校规教育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把法律和道德规范具体化。新生一进校,就要认真开展以校纪校规为主要内容的入学教育,让学生一进校就能全面地了解、熟悉校纪校规;特别是涉及日常行为安全的规范,在教育中应当着重强调。平时,也应随时随地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培养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并对少数严重违反校纪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4)心理卫生教育

青年学生正处在生理的发育时期,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这一时期思想和行为的盲动性比较突出。所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积极开展心理卫生知识,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学校、家庭,以及自身学习、工作和人际关系中的种种问题和矛盾,提高学生正确认识和调节自我以及应付各种事件的能力。

2.安全管理

学生应当自觉接受各项管理制度的约束,积极参与各项管理活动,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安全管理活动中做到以下几点:

(1)在日常教学及各琐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

(3)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4)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三、教师做法

1.以人为本,依法教育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必须以学生为中心,适应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成长的需要,一切教育和管理的内容与方法必须有利于将学生培养成祖国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2.预防为主,教育先行

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是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在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过程中,让学生明确预防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方法,重视预防工作。预防方法与技能的传授,需要通过教育来实现;同时安全教育本身就是一种预防措施,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3.明确责任,管教结合

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即在安全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学校要将教育与管理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4.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要从学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力求贴近生活,不能好高骛远,脱离实际,要有现实感和亲切感,让学生易于接受。对于学生中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事件和事故,要慎重处理,既不能姑息迁就,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要在查清真相、准确定性、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地妥善处理。

四、学生做法

1.做个合格的学生

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学生认真学习这些规章制度,并以此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从我做起。

2.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学生学法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有合法权益,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那种事不关己,对违法犯罪行为熟视无睹,怕惹火烧身,避而远之的态度是十分错误的。这样做的结果,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让其变本加厉地侵害学生的权益。

3.学好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备受关注。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我们并非无能为力,更不应人人自危。学生接受安全教育与管理,学好安全防范知识;领悟防范的技能,掌握必备的应对措施和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作为老师,我们不仅“传道,授业,解惑”,还要充分保护好学生,教育好学生。总之,只要人人思想上常备不懈,遇事正确应对,就能把治安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就能使学生顺利完成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并为将来走向社会作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彭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职业教育研究,2009,(7).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劳动者健康安全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安全生产状况不容乐观,由于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滞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煤矿安全问题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一、我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山东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违法违规带来惨痛教训

2012年7月4日,湖南省耒阳市三都镇茄莉冲新井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16人被困,经全力抢救,8人成功获救,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贻误抢救时机。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10年3月28日,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造成153人被困,经全力抢险,115人获救,井下38人遇难。事发矿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行为,事故发生前,井下工作面曾出现透水征兆,施工方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事故还暴露出的问题是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部分新到矿职工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培训学习之类从未有过。

三、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的必要性

1.搞好职工法律法规培训,使职工自觉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只有职工的安全意识从一种本能的反应上升到在主观上去认识生产的客观规律、去阻止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抓好煤矿生产安全。因此,法律法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搞好法律法规培训是保护职工生存权的重要措施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要有效地调动劳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和减少事故,减少和减轻对职工的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因此,抓好法律法规教育是保护职工生存权的重要措施。

3.搞好法律法规培训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煤矿发生事故,不仅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严重的还要停产,而且会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搞好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是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四、对培训的方式、方法的探究

1.职工岗前培训

我国大多数煤矿技术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程技术人员缺口大,难以适应高危环境的要求,因此对新进职工进行岗前培训是非常必要的。新入职职工必须经过系统化的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2.工作中定期培训

各煤矿应该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根据职工文化水平、技术需求、技术等级和年龄差异等相关因素,在工作中定期开展培训。可以采用现场授课、全员培训、小范围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3.强化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内容

要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要丰富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的内容,使其贴近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增强职工工作能力,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实现工作目标。

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我们要让法律为煤矿安全生产护航,努力实现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的流程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只要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依法进行煤矿生产建设,就能够保障煤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12篇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摘要:当前,我国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令人反思。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往往以行政包揽的方式谋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忽视了法治的功能。可以说,食品安全事件所引发的关于立法、执法、守法的思考都应归于法律意识这一核心问题。因此,只有不断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才能最大程度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律意识;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021-06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简介:谢冬慧,女,安徽池州人,法学博士后,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授,研究领域为法学理论。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从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到2013年初的香港奶粉限购令,奶粉行业“地震”不断,而瘦肉精及地沟油等事件更是令人发指。2014年上半年,上海的福喜事件暴露了洋快餐食品安全问题;而在2015年首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重庆多批次食品上了“黑榜”,再次将食品安全问题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也将国人对食品安全的焦虑推到了极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直接后果是世界各国对于中国产品的“抵制”或“质疑”,进而衍生出对于中国国民素质的怀疑。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国基层政府某些管理部门、食品生产企业及普通员工等对法律的漠视:食品企业与原材料供应机构唯利是图,置法律于不顾;地方政府监督部门法律意识淡漠,执法不力;而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中,有关部门总是用行政方法去谋求问题的解决,其法律意识同样值得考量。

一、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根源于法律意识的缺失

如果说,意识是主观的范畴,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外在客观世界的反映,那么,法律意识则是人的头脑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反映、认识和主观把握。[1]具体而言,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体现着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成员在立法、执法、守法乃至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对法律的认识与觉醒,体现着他们对法律权威的承认与尊崇。自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后,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即正式启动,但在基层社会却进展缓慢,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就是明证。

第一,法律制度本身存在问题。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800余部。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行业众多,有关食品标准和检验标准齐全。但是,就各部法律自身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过去就有学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即: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欠缺;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不强;食品法律法规的处罚较轻,法律效力不够;执法体系存在权限不清、职能不清等问题;法律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等。[2]但时至今日这些问题依然存在。例如:直到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学界早就呼吁废除的免检制度才被最终取消。免检制度虽然被取消了,但是公众对国产奶粉的信心却无法重新树立,这也是大陆居民前往香港购买奶粉的重要原因。诸如此类的法律制度问题给执法、守法乃至监督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也是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但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我国立法部门法律意识的不足。

第二,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缺乏自律。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和卫生监控是法定的义务和职责。尽管食品生产工序复杂,但如果做好全面质量管理控制,每一道工序都严格把关的话,是不可能出现问题的。然而,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三鹿集团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有的认知心理和评价观念的结果;双汇火腿肠事件也是由于原材料的猪肉里含有大量瘦肉精成分,才导致产品质量问题;上海福喜事件最关键的问题是使用了过期肉类回炉生产。[3]可以说,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缺乏自律是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根源。

第三,部分公民守法意识薄弱。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写道:“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4]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除了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重大责任之外,还包括为食品生产和加工提供原材料的相当一部分人也难辞其咎。他们作为食品行业的从业者,对于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不可能一无所知,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却以身试法,在出售的原材料中掺入有毒物质。可见,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总体现状与法治的内在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许多公民对法律还缺乏一种基本的认同感,对法律与自身的关联还缺少足够的感悟,往往游离于法律之外进行价值选择和评判。[5]

第四,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卫生工作。1998年机构改革后,改为由农业、商务、卫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的监管体系。2004年,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但是,这些监管部门并没有真正落实自己的监督职责。以奶粉事件为例,尽管在事发前相关部门已发现了问题,但是没有及时遏制原料供应者及奶制品企业的失职和不法行为,没有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第一的责任,最终导致了奶粉事件的发生。如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对原奶采集、奶粉加工、流通、消费等全过程加强监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奶粉事件则完全可以避免。由此表明,在日常工作中,监管部门缺乏监管意识,没有积极引导奶制品企业履行社会职责,使其形成守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保障食品安全的法治理念。因此,监管部门的法律意识淡漠也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

反映出法律意识的薄弱

法律意识是当今社会实现法治理想的重要基础,它关注的乃是现实社会主体关于立法、执法乃至守法的知识、情感、态度、观念等各种法律心理活动、认识活动、情感体验及其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功能。就三鹿奶粉事件而言,除了立法部门积极回应,修改食品安全法以外,政府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虽然体现了“大政府”的智慧和力量,但也反映出一些政府部门在法律意识方面的薄弱之处。

第一,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执法不力。政府行政机关、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得到食品安全事件投诉信息后,没有及时有效地执法,导致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不断扩大。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之所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与相关部门的执法不力不无关系。政府监管的本质是对市场的干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外部性、自然垄断等市场失灵问题。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有很多,如独立的法庭审判可以在事后解决私人纠纷,行业协会能够让成员产生自律的压力,高效的产权制度可以清晰界定责任边界等。但令人遗憾的是,某些政府部门似乎只热衷于政府监管这个”国家包打天下“的手段,将法律手段搁置一边。

第二,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没有完全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处理。在通常情况下,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会对该食品生产企业高层领导及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关措施并将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但是,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并没有直接让该企业承担,而是动用地方政府财力给予受害人以赔偿。对此,一些人提出质疑,认为政府不该用纳税人的钱救助因食品安全事件蒙受经济损失的特殊群体,而应该变卖该食品生产企业的财产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否则很难达到惩戒的目的。这种观点有其法律依据。现代企业的责、权、利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风险与利益同在才符合法治精神的现代企业理念。根据《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制度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机构负有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因此,政府不应将食品生产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下来,拿国库资金替这些食品生产企业埋单,否则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其后果必然会导致更多的食品生产企业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冒更高的风险去牟利。

第三,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的出路问题缺乏法律层面的思考。三鹿奶粉、双汇火腿、福喜事件等被曝光后,这些企业很快陷入了绝境。而出于对奶农、猪农及企业职工利益的考虑,政府还是动用了财力去帮助这些企业。例如: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曾敦促其他企业尽快并购三鹿集团,因为毕竟三鹿集团是大型品牌企业。这反映出政府相关部门仍没有摆脱传统的行政模式,习惯于动用公权力去替企业承担责任。殊不知,政府的这种行为虽有其合理性,但与法治理念相悖,其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影响。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20余年,曾经的三鹿集团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大型企业,其运作模式、解构方式均应遵循市场规则,一切应在法治的原则下运行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所以,对于三鹿集团的出路问题,政府应当强调法治,使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加以解决。对此,曾有学者从民事侵权、食品安全、司法制度、行政监管等多角度进行了分析。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家叶林教授主张,在三鹿集团并购过程中,政府只能是监督者,而不应是主导者,强调三鹿集团出路问题应纳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轨道去解决。笔者非常赞同此观点,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本性、运作规律以及利益实现方式等都内在地蕴涵了一定社会应有的秩序模式及其状态。实践证明,政府主导下的并购方案未被采纳,最终选择了法律途径即宣布三鹿集团破产。

众所周知,法律意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权利经济,它的特征是自由交易、公平竞争,它天然地要求法治。[6]“从法权关系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理型经济,是一种平权型经济秩序,是一种以满足主体利益需求为目的的权利系统,也是一种注重责任与秩序的价值体系。”[7]同时,市场经济法权关系在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方面并不是没有限度的,相反,它必须以市场交换的主体承认交换对方与它一样有追求自己的个人特殊利益的权利为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合理化的方式追求和获取利润的社会经济形态,因而从本质上来说,它与假冒伪劣等现象是背道而驰的。它的正常运行以主体的诚实信用为前提,而食品安全事件恰恰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对此,现代政府必须具有法律意识。法治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一致的,有权力必有责任,根据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应纳入法定责任的轨道,“责任行政”应是现代法治政府恪守的一大理念。

第四,地方法院对食品安全事件反应迟缓,处理过程缺乏法律意识。实践证明,司法救济和责任追究是纠正市场失灵的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食品安全事件在本质上是企业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从法理上说,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救济途径获得民事赔偿。然而,我国的法院体系一开始并不支持类似的司法救济。例如:2008年,广东省首个被确认为三鹿奶粉受害婴儿状告三鹿集团并索赔9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广州中院以情况特殊为由没有受理此案。接着,甘肃省全国首例三鹿奶粉致死婴儿家属索赔案遇到同样的遭遇,法院也未予立案,表示要听从上级统一安排。之所以会出现此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缺乏法律意识。司法是法治实现的最后环节和最终保障,也是平衡权力与权利、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高手段。但司法受制于行政,会导致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矫正,也会助长行政机关无视法院裁判效力的不良风气,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甚至动摇人们对司法和法律的信仰。

三、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教训

唤醒法律意识的增强

河北三鹿奶粉事件举世震惊,香港奶粉限购令令人尴尬,上海福喜事件让人们对洋食品望而却步,我国台湾地区地沟油事件影响千余企业,这些举不胜举的食品安全事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源于法律意识的缺失,其处理过程又存在法律意识薄弱问题,而从事件中我们所汲取的教训是增强法律意识,防止悲剧重演。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冲突。很多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片面理解市场经济的利益观,私欲膨胀,有的甚至发展到了极端的程度。为了满足自身利益,不惜牺牲他人、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采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牟取暴利,违法犯罪。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对诸多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当前,立法机关应积极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增强立法的超前意识,在某些方面应结合国内社会发展实际,参照国外最新立法成果及时或提前修订,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设置预警机制。当然,仅靠完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弗里德曼认为,在一个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中,文化因素非常重要,而文化因素指的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8]可以说,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中文化因素是不可或缺的。为此,我们必须摒弃传统的“人治”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处理存在“人治”因素的影响,它作为一种历史的积淀,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而法律至上的理念虽然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提出的,但由于这种理念的科学性、合理性,使它的精神内涵和基本原则超越了提出者的阶级局限,成为全人类共同文化发展的结晶。因此,只有摒弃传统的“人治”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才能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为增强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要强化政府机关及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政府机关应从食品安全事件中汲取教训,强化法律意识,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并确保执行到位。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重建诚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公民的利益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就是着眼于政府执行法律的情况。只有政府机关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执法,才能使公民坚定法律信念,否则将会走向反面。正如有学者所言:“政府守法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企盼,若是一种恶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9]所以,必须强化政府机关的法律意识,通过政府的示范作用使法律意识成为全社会的主导意识。

食品生产企业领导集体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事实上,领导者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和运用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法治进程。领导者的法律意识将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主导作用。[10]我国现行法律多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这些部门的领导者以及作为相对人的企业和其它组织的领导者对这些与切身职责和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有较为透彻的了解,而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以及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的态度,特别是取决于领导人对法律的态度,对法律的尊重程度。[11]因此,强化领导者的法律意识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关键。

第三,关注公民的切身利益,培养全体公民的守法意识。在食品安全事件中,一些公民法律意识缺失是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之一。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条件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更加关心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关心自然资源和社会产品的公平分配,关心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合理建构。当公民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得到法律的及时救助会使他们对法律产生信赖感。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除非广大公众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制订的法律,否则,法律就有可能得不到执行。[12]因此,关注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提高其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第四,提高司法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我国司法队伍身处法治建设的前沿,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面对食品安全事件时应该主动以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当前,我国司法队伍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以法治的力量应对一切社会问题。特别是司法者本身更需要具有法律意识,因为,司法效果如何与司法者的法律观念具有直接关系。司法需要司法者对法的忠诚,而反对任何形式的任意妄为,更不允许司法者贪赃枉法,践踏法律的尊严。[13]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执法领域一直存在随意性较大,处罚不力、以罚代管的现象,而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调整人民内部的法律关系,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施行处罚只是管理手段之一。所以,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法治的真正实现不在于用法律条文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自身的思想观念之中。食品安全事件从发生到处理的整个过程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不仅给当下的法治国家建设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唤醒了公众增强法律意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只有自觉、主动、创造性地依法行事,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进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精神,只有切实内化为社会主体普遍的信念,才能最大程度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11][1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法律出版社,2001.7,314,114.

[2]谢家海.浅析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EB/OL].宁波食品安全网,http://shipin.nbsme.gov.cn,2007-12-02.

[3]福喜食品安全事件呼吁二维码追溯加快应用[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7-29.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81-91.

[5]苗连营.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生成[J].河南社会科学,2005,(05).

[6]杨小云.实现从人治意识走向法治意识的历史性转变[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06).

[7]公丕祥.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研究[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3.

[8]Friedman,Leon,“LegalCultureandSocialDevelopment”,“LawandSocietyReview”,1969,(06).

[9]夏锦文.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J].中国法学,1997,(05).

[10毕雁英,栗力.论领导者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及目标模式[J].理论探讨,1998,(03).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13篇

在海上运输安全管理中,无线电通信安全是其安全管理项目中关键的环节之一,船只的无线电通信安全管理对于海上船只的安全航行至关重要,所以为了保证海上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证海上无线电通信的安全。

1.1加强无线电通信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

加强无线电通信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对于强化海上无线电通信的安全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无线电通信管理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保障船只无线电通信的畅通来说非常关键,所以更应该加强其安全防范意识,从心底重视起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加强无线电通信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可以潜移默化的提高管理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去做呢?首先,一定要定期的对管理员进行培训指导,可以以做报告的形式来强化管理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使之对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又足够的重视。其次,对于主管无线电通信安全的部门来说,可以将国家有关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做成宣传资料,配发给海上船只,督促其自学。最后,也是一个比较有效果的方法就是,对在考核无线电通信管理员时,一定要把相关的国家关于无线电通信安全的法律法规纳入考核的范围,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无线电管理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意识。

1.2强化海上无线电的监察

对于强化海上无线电通信安全来说,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强化海上无线电的监察,这样可以有效的使海上无线电通信的隐患处于一个可以调控的范围,这对于处理无线电通信安全威胁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

1.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这对于海上无线电通信安全保障也是非常关键的,设备出现问题的话,无线电通信安全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一定要保障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管理人员对设备定期的进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保证无线电通信的安全。

2强化对海上电台的安全管理

2.1对于重要频率一定要杜绝占用

对于海上通信来说,重要频率一定要杜绝占用,这也是强化无线电电台安全的关键举措,因为重要频率的随意占用是造成无线电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如果出现占用重要频率的情况,很可能会造成无线电不能准确发送,故而影响海上船只发送安全的信息。对于HF/MF/VHF无线电话、NBDP和DSC安全与遇险频率以及海上船只航线附近的海岸上的电台经常使用的MF/HF无线频率等等,这些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2对于无线电电波的传输规律要掌握

对于无线电电波的传输规律要掌握,这是强化无线电电台安全的有效措施。对于无线电电台运行来说,GMDSS通信系统的频段主要有MF、HF、VHF三个频段。这三个频段信号传输距离从高到底依次是HF、MF、VHF。所以掌握无线电电波的传输规律就要对信号所传输的距离非常熟悉,这样当呼叫你的接收电台时,根据船只距离电台的距离选择合适的频段。同时当呼叫的时候,先不要急于使用大功率,可以先尝试小功率呼叫,假入不能呼叫成功,或者通信情况不良时,才采用大功率,这是对于资源的合理使用。所以对于无线电电波的传输规律一定要牢牢掌握好。

3结束语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14篇

一、成立组织

市教育局成立了“xx市教育局全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各县市区教委(教育局)、直属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机构,并认真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二、学习内容

学习《安全生产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食品卫生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用电常识、旅游安全常识等,观看电视宣教片《法佑平安》。

三、竞赛程序

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1日—5月15日,成立组织。各县市区教委(教育局)、直属学校要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并于5月15日前将活动机构和组成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5月16日—9月20日为学习阶段。各地要组织中小学师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安全常识,观看《法佑平安》宣教片;市教育局将制作中小学师生安全法律知识、安全常识知识竞赛试题。各县市区教委要广泛动员中小学师生参加学习与答题活动。

第三阶段:9月21日—9月30日为中小学师生和家长解答试题,班级、学校、乡镇开展竞赛时间。

第四阶段:10月1日—10月10日,各县市区在学校、乡镇竞赛的基础上举办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并从竞赛中抽出3名优秀队员组成参赛队(1名教师、1名中学生、1名小学生,3名队员中至少有1名农村队员、1名女队员),参加全市中小学师生安全知识竞赛。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法律安全常识范文第15篇

“五五”普法工作是继“四五”普法工作后继续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继续提高公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事业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校党支部、校委会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规划、合理安排、做了大量工作,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广大师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得到了增强,依法行事的责任感得到了提高,学校各项工作都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现就我校近年来的普法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总体规划

我校是“三五”、“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在“四五”普法工作任务完成后,我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于2006年成立了由党支部挂帅、校委会、年级组长、班主任、政治教师组成的“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五五”普法工作的实施,聘请乡派出所所长为法制副校长。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抓“五五”普法工作的具体落实。学校后勤、治保股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在学校普法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学校“五五”普法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每年有安排、有总结,各项普法活动有效开展。近年来,学校师生无一违纪、违法事件发生,发案率为0。黄、赌、毒等现象在学校无存身之地,有利地推动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使依法治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二、加强法律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1、征订教材合理安排强化学习

在加强“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和整体规划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教师的法律学习需求,学校先后为教师购买了《“五五普法”常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五五”普法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做到了教师人手一本,还购订了《普法宣传手册》等材料,方便了教师的法律学习,充实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内容。学校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学习,学习别突出了法制理论和专业法规的学习。一方面利用每周一的例会、党支部会和年级组会议,集中选学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鼓励教师以自学为主,做好法律学习笔记,学校定期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师德考核、公务员评优、晋级之中。通过每学期检查、验收,促进了每位教师学法的自觉性,每学年每位教师的法律学习笔记达3000字之多。通过学习强化了教师的法律观念,提高了教师依法执教的自觉性,彻底杜绝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师生之间建立了相互信任的新型师生关系。

2、多渠道宣传拓宽法律宣传学习的宽度和广度

在强化学法的前提下,加强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学校的宣传橱窗,每期都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违法、禁毒图片展。法治宣传栏内,定期都有新的法律知识宣传,各班的黑板报定期有法律知识的内容。政教处、年级组定期检查,作为班级考核、评优的主要条件。校团委还开展了“校园之声”广播宣传节目,利用课间操、课余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校园新闻广播和法律知识宣传。各类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学生文明习惯的养成,提高了全校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学考结合夯实学习内容

每学年在积极参加上级司法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外,学校还自己出卷,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教师的学法、用法、法律考核成绩依次填入《干部学法用法登记卡》内。每学年都要对全体教师的学法、守法情况进行总结,每位教师先对自己学法、守法的体会进行总结,然后单位根据各教师遵纪守法和参加普法活动情况进行评定,做为教师学法、守法的考核材料,存入档内。

4、以案讲法提升普法工作深度

在加强全校师生学法、用法、守法的宣传教育的同时,我们每学期都要请上级司法部门和法制副校长来校进行以案说法的法制讲座、禁毒宣传和图片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教育效果。近年来,先后进行法律专题讲座多次。另外,针对礼和民族地区学生及家长对上学认识的不足情况,多次组织广大师生走向街头、集市,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宪法及相关法律》、《民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教师还利用家访、家长会向广大家长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家长认识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也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责任,使部分想让孩子辍学经商、念经的家长打消了念头,支持并督促孩子积极上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羸得了社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