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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1篇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资产尤其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风险。主要有下面几种风险,是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密切注意的。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它也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其债务的市场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失。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用风险即由于证券化各参与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从而违约导致损失产生的可能性。按照证券化参与者的情况,信用风险可分为债务人信用风险、发起人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

(二)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产生的风险,包括资产池构建风险、破产隔离风险、信用增级风险。

1、资产池构建风险

资产池构建风险是指证券化资产池构建过程中,可证券化资产选择是否合理,给证券化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资产池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证券化的成败。一般来说,证券化的资产组合应满足三个原则:第一、分散性原则,避免资产过度集中于某一地域引起局部风险,从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整体风险。第二、规模性原则,利用规模经济的效应,扩大资产组合的规模可以更大程度地分摊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固定成本,会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可预测性原则,资产组合进行构造时,一般选择的资产要具备某种特征,使得这些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能被预测。

2、破产隔离风险

破产隔离风险是指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与否,以及给证券化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破产隔离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 SPV 的设置问题,国际上 SPV 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两种。采用公司形式时,则SPV是发起人专门设立的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场地设施。这是违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 SPV 只有采用信托形式是可行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信托制度不够完善,信托业务发展不充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否真正的充分利用好信托这一形势还存在很大的疑问。

3、信用增级风险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技术之一,也是资产支持证券不同于传统证券的特征之一。信用增级利用内部或外部信用的支持来保证投资者应该得到的未来现金流,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形式,内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信用分层、超额抵押、储备基金等;外部增级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担保、关系方担保等。目前,我国《担保法》对采用超额抵押和政府担保方式进行信用增级有着较大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 8 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营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三)环境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环境风险包括经济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是指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给各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经济环境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是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各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环境风险主要是指战争、政局动荡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致的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通常并不直接导致亏损,但可通过影响其它风险造成损失。

(四)操作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中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这项规定出发,可以将操作风险分成四类,(1)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2)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

三、减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的对策

从上面的分析中能够看出在我国现行的市场条件及法律环境下,开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面临诸多的风险,为了极力避免各种风险,努力推进此项业务的良好发展,本人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通过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例",对发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做如下规定:第一、对适合证券化的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定,可以证券化的银行不良资产有两类:第一类应该是未来具有良好收益,但现在流动性差的沉淀性资产;第二类应该是质量相对较好的、采取批发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本身,此种处置方式也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必须要对银行不良资产本身进行信用增级或实行政府信用担保;第二、对银行不良资产的"真实销售"进行法律界定。第三、对债权转让作出相关规定,形成一整套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规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

在金融混业经营渐成风潮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本着前瞻性、现实性、有效性的原则制定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建立高效、规范、安全的市场体系。具体至资产证券化,在集中精力制定好市场规则、建立完善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以强制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监管机构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从而保持最低限度的干预和管制,而将更多的选择自由留给市场。

(三)规范发行主体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为防止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必须制定相应的手段促使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同时,资产处理公司应提高其信息组织和处理能力以正确选择证券化方案和提高投资者对证券的信心。为了防止发生违约风险,使不良资产证券化价格能充分地反映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情况,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法律风险

专利证券化(Patent 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机构把专利将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剥离于企业之外作为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该特殊目的机构通过重新包装、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强等手段分离与重组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因素,并向投资者发行以该基础资产为担保的可流通权利凭证,借以为发起机构融资的金融操作过程。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它代表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由实物资本转向了知识资本,是金融证券领域的重要创新。1985年耶鲁大学获得一项用于治疗艾滋病的发明专利,1987年耶鲁大学将这项专利许可给制药企业Bristol-Myers Squibb 公司研发生产一种名为“Zerit”的抗艾滋病药物。耶鲁大学以此获得高额的专利许可费。2000年耶鲁大学为了进行项目融资将Zerit药品专利许可费(2000年9月6日至2006年6月6日)的70%以1亿美元转让给一家名为Royalty Pharma 的公司。为了支付这笔转让费,Royalty Pharma 公司对专利许可收费权,进行了证券化处理。这一事件被认为是专利证券化的开端。随着人们对专利经济价值认识的提升以及企业经济转型升级所依赖的融资需求的高涨,利用专利证券化进行融资成为了一种新的趋势。我国作为新兴国家,专利的延伸利用和企业融资难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步骤

专利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结构性融资过程,主要参与者有专利权利人、特设载体(发行人)、证券投资人、专利被授权人、以及信用增级和信息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完整的专利证券化要进行以下三个步骤:

(一)挑选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将基础资产信托给SPV

首先,专利权人要根据融资需求挑选基础资产来进行证券化运作。基础资产应当是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确保专利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其应满足三个标准:(l)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处分和收益权;(2)应是可预期有稳定现金流或能够转化为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3)资产达到一定的信用标准。[1]其次,要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转移基础资产。SPV是专利证券化的核心环节,其具有阻隔和化解专利证券化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的作用。从法律上来讲,这种隔离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机制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信托、合约等其他形态。[2]无疑,信托是最好的化解法律风险的办法。专利权人通过信托的形式将专利的未来收益权出售给SPV,这样SPV获得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这样就确保基础资产不被列入发起人破产资产的范围,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对基础资产进行结构重组,并完成信息增级和等级评定

专利证券化能否成功融资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的品质优劣。信用是产生投资价值的源泉,正是因为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才吸引了众多投资者。[3]在实现真实销售以后,SPV 要根据专利基础资产的特点,对专利基础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以实现风险对冲,以降低总体风险、增加信用。同时要完成证券的信用增级和信息评级。“信用增级要结合市场对证券的档次、期限和利率进行具体设计”[4]。例如,美国BioPharma Royalty信托是通过设计Zerit药品专利许可收费权证券次级结构(subordination structure)来实现信用增级的。BioPharma Royalty信托将专利证券分为:优先债券、次级债券和受益凭证三级别。优先债券以专利许可费进行超额担保,具有本息偿还的优先权,其信用最高,但收益率低,一般向社会公众发行。次级债券是在保证支付优先债券以后,才予以支付的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但收益率要比第一级别高,而且保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对次级债券进行保险,次级债券的目标市场是追求高收益率的投资者。第三级别的证券为受益凭证,代表投资者对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权益,主要是吸纳风险,这类证券不公开销售,由SPV自身保留,本息偿还的优先权低于第一级别、第二级别的证券。[5]通过这种划分次级的方式达到了优化证券的自身结构、提升证券信用的目的。SPV信用增级完毕后,要聘请正式的信用评定机构对待出售的证券进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客观公正的评级,可以帮助投资者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以决定是否购买,这对于专利证券化的成功至关重要。

(三)发行和销售证券,进行证券发行后的管理。

根据不同情况,对证券的发行可以采取私募或者公募的方式进行。若采取公募的方式发行,需要聘请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证券发行后的管理主要涉及到专利权许可使用的管理和证券发行的管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管理重点防止专利价值外溢,以维护专利权人和SPV的利益。证券发行的管理,主要涉及专利的许可使用问题和证券发行后的买卖和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图 本息偿付问题。一般由SPV委托托管人将从专利许可受让人那里收取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本息偿付给投资者,将剩余收益返还给SPV 。

二、我国进行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实践证明,成功的专利证券化能够帮助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提升专利资产的流动性,从而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然而,证券市场本身具有风险性,专利本身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再加上我国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备,这都将加剧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具体而言:

首先,专利固有特性导致其市场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从而给专利证券化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风险。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客体无形性。专利权的时间性意味着专利权不是永久的,就我国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 10 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20 年。专利的时间性针对法律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而言的,而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专利还存在经济寿命问题,专利的经济寿命是指专利权有效使用并能够给使用者带来超额收益的整个期间。一项专利权当其使用者从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中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未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其他生产者的平均收益时那么这项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便告结束。专利的经济寿命专利的经济寿命受“专利类型、专利的市场化程度以及可替代性”[6]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然而这些因素的变化发展都会导致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专利证券化的风险。专利具有地域性,一项专利在一国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这项专利在他国会受到保护或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不同国家、地区之间专利保护制度的差异增加了专利价值不确定性的风险。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具有反复使用的特点,从而使得专利更容易被侵权,无论是合法的反复授权还是非法的盗用侵权,都会使得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受到贬损,从而影响投资人的利益。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专利证券化的信用基础是专利这个无形资产,它只有通过生产经营实践,价值才能释放,否则其价值只是一个概念”[7],一旦投资者的本息得不到偿,几乎无资产可清偿给投资者,这不同于基础资产是有形资产的证券化,所以专利证券化对信用增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专利证券化的前提是基础资产的稳定性。专利证券化发行所依赖的未来收益现金流应当是稳定的并可以准确预测的,评级机构才能更好地对证券发行进行评级,投资者才能准确地评估该证券的价值来进行投资。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导致人们无法对专利的经济价值做出精准的预估。而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性的欠缺将直接导致专利资产的预期收益评估比传统金融资产而言更为复杂,从而增加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这将影响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其次,专利主体和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结构的复杂性可能给专利证券化带来一定的风险。相比其他资产,专利的权利主体和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结构更加复杂。就专利权权利归属而言,同一专利上可能存在共同的发明人,也可能含有在先的合法权利或者职务发明问题等,这样会导致专利权归属不明确。就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机构而言,由于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具有对有形资产的依附性。专利基础资产本身很难独立地满足提供未来收益的要求,专利必须和其他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来进行营利。这样,在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基础资产往往就会延伸到专利所依附的有形资产。若想要充分发挥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效用和价值,其他相关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产品设备、生产线、生产技术等一般也会被纳入进来。但是不同资产,特别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资产转让时相关的法律程序要求是有所不同的,这就使得专利证券化的操作过程具有高度风险。

最后,对专利的不当评估也是专利的风险来源之一。专利资产的自身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还缺乏比较可行的、统一的方法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缺乏共同价值基础的专利证券化操作是无法完成的,在专利权真实销售、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发行的每一个阶段都要以对专利价值的客观准确评估为前提的。SPV在专利权转移环节需要对专利进行恰当的评估以决定是否向企业融资并向原专利权人支付何种对价,在选择专利、构建专利池时需要评测出具有较大发展前景和经济价值的专利,而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更需要对专利进行准确的评估以评定专利的信用度,增加投资者的信心,降低市场风险。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所以这很可能加大专利证券化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专利证券化的规制

首先、应当优化SPV的构造,充分发挥SPV的风险阻隔作用。风险隔离机制是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中的核心环节。专利证券化的资产信用有赖于独立的特定资产,专利证券化若要成功运作,就要分离基础资产与附着其上的风险,在发起人之外设立SPV,就是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SPV往往以公司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或者通过信托契约的形式来建立。根据我国情况,在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下,SPV 的构造不宜完全由市场运作,应将其设计为由政府出资组建或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机构,既可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信心支持,又能保证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贯彻。日本、菲律宾等国提出的证券化思路,也主张由政府出资组建SPV,对知识产权实行政府采购,然后进行证券化。[8]SPV通过两个步骤来实现风险隔离:一要建立独立的SPV主体,实现SPV与发起人的责任分离,互不影响;二要实现发起人和SPV之间的真实销售,转移专利未来收益权。这样,如果投资者投资失败,其不享有对专利权人的追索权。如果专利权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SPV的专利基础资产也不会被纳入清算范围,投资者的利益就不会受到影响。

其次、加强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专利评估制度。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是专利证券化中的重要环节,它们对专利的经济价值、盈利能力等因素进行分析,对专利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因而其评级结果和增级手段对专利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影响。因而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是专利证券化市场的良心。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基础较为薄弱,目前具有全国性证券券市场评级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更是凤毛麟角,并且评级结果存在客观性不够、公信力不强的问题。专利证券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公正合理的价值评估、信用评级和可靠的信用增级,所以应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机构的监管,完善专利评估制度,保障专利证券化的顺利实施。

最后、建立专利证券化权利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有可重复利用和可分割使用的特点。这种不确定性就需要一套清晰有效率的登记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确定专利权权利归属;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冲突,“可以明确地依照登记的先后范围来决定权利冲突人在对抗过程中的优先性,而这种对抗的过程对经济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便能够得到控制。[9]这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专利证券化制度,避免种种潜在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专利证券化一般涉及专利权人、特殊目的机构(SPV)、专利许可受让人和投资人四方主体。在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中,这四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式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分配的。在专利证券化中,支付投资人证券本息的资金最终来源于专利许可受让人,然而,专利权授权合同的高度待履行性,专利许可受让人是否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还取决于授权方是否承担诸如技术指导等若干合同项下的实质义务。[10]因而,在专利证券化过程中要就专利权人和专利许可受让人的授权合同内容充分披露,便于投资人对证券所蕴含的风险做出判断。

参考文献:

[1] 参见黄锡生:《资产证券化基本问题之探讨》,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8卷第1期。

[2] 参见:钟瑞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3] 参见:钟瑞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4] 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载《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6月第16卷第3期。

[5] 参见:袁晓东:《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3期。

[6] 冯晓青、张艳冰:《防范风险-大力完善专利证券化的规制》,载《证券日报》2013 年7 月8 日第 A04 版。

[7] 参见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载于《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6月第16卷第3期。

[8] 参见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载于《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6月第16卷第3期。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3篇

    知识产权证券化运用的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技术。J,A逻辑上讲,被J.iE券化的知识产权应该首先符合资产证券化中对资产的要求,这是一般要求,然后再结合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进行最终确定。笔者/,k为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应该具;fi-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可预测的未来收益性。这种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分布相对均匀、具有某种规律性的现金流,这种规律性可通过该资产的过去收入历史数据或其拥有的市场前景来确定①。二是高质量性。即这种资产还应保持存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这是对资产进行定价和基础资产信用评估的基础。三是具有可拆分性。这种资产本身所产生的现金流具有独立性,可以同其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相分离。四是产权的完整性。发起人对该资产的处置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具有完全所有权。这种资产能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剥离出来,一旦出售后,在法律上可以保证与其母体不再有任何关联,不再受母体经营状况、破产与否的影响,这是能够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关键。②五是资产组合规模足够大。资产组合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产生的规模效应可以摊薄证券化的高额成本。此外,当资产组合规模足够大时,也有助于从统计学的角度~lZ4di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六是债务人分布广泛。扩大资产组合中债务人的分散性,包括地域分散性、行业分散性、债务数额分散性等,有助于分散债务人集中度风险。

    二、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

    由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性,使得与传统的金融资产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知识产权资产这种权利状态的复杂性,使得其市场价值存在巨大差异,从而影响知识产权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稳定性。

    (二)知识产权资产计算方式缺乏明显的标准,风险难以评估④一般的金融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价值在会计上可以独立呈现一个客观价格,单独变现的可能性较强。但是许多知识产权资产需要和其他资源(如经营团队、研发人员、行销资源等)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益,一旦与其他互补资产隔离,知识产权所能实现的价值相当有限。以专利为例,某项专利可能需要搭Wd原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或技术支持,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挥最大价值。那么在该专利转让时必须确保原权利人向新买主继续提供技术秘密或技术支持,否则,该专利的价值将大幅降低同时,知识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与相关服务技术平台仍然比较薄弱,存在难以掌握过去历史交易资料、欠缺类似交易对比的障碍,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高,难以在市场上迅速~t/:53-。固因此,在选择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来构建资产池时,要选取独立性和流动性较强的资产。

    (三)知识产权资产面临严重的侵权风险,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传统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收益相对稳定,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权,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由于上述的复杂因素,使得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应进行的实质查证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成本高,而且尽管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逐渐增多,但其复杂性仍有待进一步认识与掌握。

    三、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应具有的特征

    将上述可证券化资产的特征与知识产权资产的特征相比较,可以看出许多知识产权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丽可证券化资产要求的产权的完整性,即发起人对该资产的处置没有受到任何服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事实上处置知识产权资产不受到任何限制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有些知识产权因为其评估和可转让性以及自身固有特性不适于或不易于进行证券化操作,例如商誉、商业秘密、商号(企业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标志等少数知识产权。笔者认为,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除了具备可证券化资产的普遍特征之外,还应该符合: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容易确定且相对单一对于某些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知识产权,如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口技艺术、变脸艺术、民歌等),其权利主t零比较广泛而难以确定,证券化过程中出现权利异议的可能性较大,因而不宜进行证券化操作。

    (二)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应可依法让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必然涉及知识产权资产的依法转让问题,这要求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让与性。有些知识产权资产由于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往往很难或者无法进行转让,直n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

    (三)具有易估价性有些知识产权资产在估价上存在较大问题,如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由于其估价存在诸多不便因而不适合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操作流程改进

一、资产证券化流程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将其包装,使该组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或评级后,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随时变现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整合为不同的资产组合并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基本流程包括:

1、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构建资产池。首先,原始权益人分析自己的资产证券化融资需求,根据需要确定将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其次,对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清理、测算,再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证券化的额度。最后,把已选定的资产汇集组合,构建一个资产池。要注意的是,原始权益人对资产池中的各项资产都必须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且还要使资产池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收入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额。

2、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SPV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但它必须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独立信托实体,SPV的经营应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3、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为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都需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的目的在于保障投资人购买证券的本及时得到足额清偿。对于投资人来说,信用等级的提升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和畅销。对于发行者来说,信用提升能够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4、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之后,SPV聘请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这是接轨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一般而言,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都可达到投资级别以上。信用级别越高,证券发行的成本就越低,发行的条件也就越好。

5、证券设计与销售。信用提升和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之后,由承销商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撑证券,销售方式可选择包销或代销。SPV从承销商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向发起人支付相关费用。到此为止,发起人的筹资目的达成。

6、现金流管理及偿付。在成功发行证券以后,SPV从承销商处获得现金收入,用来支付发起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资金,并支付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等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沿革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及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2005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后建设银行和国开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批试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基本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特殊目的载体(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操作。

(二)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券化资产的选择

一般而言,适于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较低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信誉较好企业或信誉评级较高的流动资金贷款。针对我国银行业务经营的特点,不良资产已被列为证券化的主要标的。但是,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进行估测,再进行证券化。而风险级别确定可参照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来进行。

2.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根据规模差异,证券化资产主要有两个种类,即数量大相对规模小的资产和数量小相对规模大的资产,故而,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分析也应该相应地分为两种:一是对数量大相对规模小的资产的风险分析。

3.信用增强

在对证券化资产进行风险分析后,就须对一定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收入对可预期的损失进行有效的弥补,以降低信用风险,达成促进证券化市场形成的重要目的,此即 “信用增强”。

 4.信用评级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证券化构造时,除了须对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常规信用增强外,在设定所要达到的资信级别条件下,评级机构要确定资产组合所要求的应对可能损失的担保可靠程度,还应该考虑如下因素:①构造证券面临的主要问题;②交易对手以往的历史不良记录;③组合资产是否有过注销记录;④发起人承销规则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⑤注销和延期支付等不利情况下的现金流状况分析;⑥资产服务机构的信誉和实际管理能力;⑦有关政策法规的环境、要求等。

三、改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建议和措施

(一)为资产证券化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资产证券化是现代信息技术和交易技术发展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并给予大力支持。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 实践案例 操作结构

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无论是在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中还是在企业的微观操作运营中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将面临依靠传统方法融资的困境。缺乏有效融资渠道,高科技企业或因无法筹足资金而难以进行项目研发,或因项目在收益实现过程中风险高、回收期长而无法顺利将科研成果产业化、商品化,从而导致科技成果闲置,无法发挥其应有价值。为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渠道,美国和日本先后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在我国“建设创新性国家”战略方针的宏观背景下,研究国外已有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并运用到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去十分必要。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本质、一般过程和特点等方面解释不尽相同,笔者归纳并结合自己观点,得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论。

1、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经济主体以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权益为基础,通过一系列风险与收益的结构设计,将原始资产经过信用变形变为证券资产,从而调整现金流回收的期限结构进行融资的多环节交易过程。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般过程与普通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大致相同,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即原始受益人根据自身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需求的目的,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并据以对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债权进行清理、估价,确定可证券化的资产数额,并汇集形成资产池。②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即是帮助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发行效率最优的机构。③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基础资产的转移必须以“真实出售”的形式进行,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④证券化安排,SPV以购买的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设计成在市场上易于销售的证券的过程。⑤内部评级及信用增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设计好的交易结构和证券进行内部评级,并通过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额外的信用增级。⑥证券发售。⑦专业服务商管理资产池。证券发行后,SPV委托专门的服务商(一般为发起人)管理资产池,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收回,并支付给证券投资者本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般过程如图1。

图1 知识产权证券化一般过程

3、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于普通资产证券化,又不同于其他证券化。①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估值困难大。现有知识产权评估的常用方法基本都是简单移植有形资产的估值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没考虑到知识产权现金流不稳定性所造成的特殊性。一些学者试图用实物期权法来为知识产权估值 ,但由于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运动不一定满足期权定价模型中布朗运动的假设,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明显的。② 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知识产权固有的依附性、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不稳定性、无形性等特点,导致其收益现金稳定性降低,不确定性增大。③知识产权的侵权、盗版行为可能导致被许可人的市场份额被挤压,从而影响证券化的现金收益。④由于知识产权资产权利关系的复杂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繁琐。⑤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未来收益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债权。

以上讨论可看出,知识产权证券化与普通资产证券化既有很大联系和相似之处,又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有必要对国外成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而资产证券化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三、美国耶鲁大学专利权证券化案例解析

1、证券化过程回顾

耶鲁大学1985年获得一项治疗艾滋病的发明专利,1987年和美国一家大型制药Brstol-Myers Squibb公司(以下简称BMS)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研制一种名为Zerit的新药。1994年Zerit批准上市。专利许可费根据Zerit制造和销售的数量、市场分布确定。根据协议,1997~2000年专利许可费收入分别为2620、3750、4160、4480万美元。2000年7月耶鲁大学为进行项目融资,与Royalty Pharma公司签订专利许可收费权转让协议。将2000年9月6号至2006年6月6日期间的专利许可费的70%以一亿美元不可撤销地转让给Royalty Pharma。为支付这笔转让费,Royalty Pharma公司对Zerit专利许可权进行证券化处理。

首先,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一家特殊目的机构――BR信托。将未来近六年的Zerit专利许可收费权转让给BR信托。BMS公司保证每季度向BR信托指定账户存入专利许可费。BR信托以此作为支撑,发行了三种债券:优先债券、次级债券和受益凭证。为增强对投资者吸引力,次级债券约定较高的利率,并进行信用增级。ZC Specialty保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对次级债券进行保险。受益凭证与股权类似,代表投资者对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权益,分别由Royalty Pharma,Bancboston Capital和耶鲁大学持有。由此可见,未来近六年的Zerit专利许可费,被划分为四个部分:耶鲁大学保留30%专利许可费, 5715万美元优先债券,2200万美元次级债券和2790万美元受益凭证。每季度BMS先向耶鲁大学支付30%专利许可费,再支付304.5万美元优先债券,再支付120―133万美元次级债券,最后将剩余利益分配给持有受益凭证的受益人。

成功实现证券化后不久,Zerit专利许可费开始急剧下降。因Zerit药品用户的变动、市场份额和价格下降及三种新药的出现,导致2001年连续三个季度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02年11月底依据3/4受托人的请求,信托提前进入清偿程序。美国首例专利资产证券化宣告结束。

2、案例的具体化分析

⑴关于Royalty Pharma公司的角色。此案例中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耶鲁大学将基础资产(70%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真实出售给Royalty Pharma公司,实现了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尽管此次证券化失败但耶鲁大学仍成功达成融资目的。该过程中Royalty Pharma充当了双重角色。一方面它相当于知识产权开发机构,专职购买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许可收益权,这也是其存在的目的;另一方面从成立SPV(BR信托)并对其转让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角度来看,Royalty Pharma也充当着发起人角色。

⑵关于资产池的组建。这次证券化失败表面上是因Zerit销售额下降导致专利许可费下降。但仔细分析,资产池中资产过于单一才是失败的本质原因。资产池中仅有Zerit专利许可收益权一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很容易受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本例中表现为用户变动和新的替代药品出现)而急剧下降,证券化失败在所难免。

⑶关于信用增级与评级。标准普尔根据Zerit专利使用费的历史数据对其未来收入情况进行了测算,并进行了压力测试。除超额抵押外,BR信托还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了优先/次级债券的内部增级。BMS公司和耶鲁大学“AAA”的信用级别在评级机构评定债券的投资级别时也起到很大作用。

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初探

通过对耶鲁大学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案例研究,我们得出几点具有启发性的信息。结合我国已有资产证券化实例,笔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几点进行重点探讨,并以点到面描绘出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大致轮廓,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发起人和资产池方面

耶鲁大学案例中Royalty Pharma公司起了重要作用,其双重角色不仅决定了其善于挖掘、收集潜在的具有高价值高回报的知识产权资产能力,还便利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证券化的顺利进行。鉴于此,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也有必要出现与Royalty Pharma扮演同样角色的公司(暂且称为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基于知识产权开发公司作用的特殊性及我国国情,建议由政府主导建立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其利润一方面可来源于收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专利使用费收益权,另一方面来自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的收益。国家可利用自身优势聘请高科技人才到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对市场中存在的专利乃至知识产权充分挖掘、评估,找出具有一定潜力、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优质知识产权组建资产池。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是有国家背景的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可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隐性的信用增级;二是减轻投资者与证券发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证券吸引力;三是可实现资产多样化来降低和分散风险。

2、SPV的设立和作用发挥方面

SPV可由知识产权开发公司成立附属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纲。对于SPV模式,在我国现有实践中有两种模式可借鉴:特殊目的信托(SPT)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SAMP)。前者由央行和银监会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后者由证监会推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采用。由于SAMP在“真实销售”和税务问题上存在法律问题,且SPT依据《信托法》具有内在优势,遂采用SPT模式设立附属SPV。

SPV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破产隔离。为更好发挥这一作用,在规避自愿破产 的方法中可设立弹性担保条款。弹性担保即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值即使在因SPV自愿破产而失去对资产证券化债券担保支持作用的条件下,如果这些资产在另外条件下重新用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这些资产的价值还仍持续,那么其所生价值仍可对破产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债券有担保义务。SPV可通过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持有人签订附条件的弹性担保合同,维持基础资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的担保支持作用。

3、信用增级与担保方面

担保机构信用担保的过程就是证券信用增级的过程。信用担保分为外部担保、内部担保和金融担保三种。基于我国担保业发展现状,建议采取外部担保与内部担保相结合方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信用增级。其中外部担保可参考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模式进行,其以国家评估、国家保证的方式对其通过鉴定的技术提供信用保证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除上述几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其他步骤与一般化过程相差无几。综合起来,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初步构想操作流程为:由政府主导建立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在市场上收集购买知识产权(初期以专利为主,逐渐可发展到商标权、著作权等)的许可费收益权并将其转售给SPV,由SPV按某种标准组成多样化资产组合的资产池,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发行收入用于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用于支付投资者的本息和相关机构的费用。 其中知识产权开发公司的评估人员由国家聘请,提高权威性;SPV采用SPT形式,设立弹性担保条款;信用担保考虑建立国家信保基金形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增强证券化债券的吸引力。这一过程可用图2来描述 。

图2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初步构想图

参考文献:

[1]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高广春:《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形成机理和演变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3]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袁晓东:《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知识产权研究,2006

[5]张涛等:《基于实物期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介体系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07

[6]艾毓斌:《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

[7]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知识产权,2006

[8]樊丽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几个关键问题》,中国商界,2008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业资产证券化 城市土地高效利用 城市房地产融资

房地产业资产证券化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能够提高房地产投资的流动性和降低其风险性。房地产证券化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实验阶段,充分利用房地产业证券化有利于流动性较低的房地产业融资的特点,对于发展我国房地产业,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推进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从推动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的角度来看,由于房地产本身具有的不可移动性、投资回收期长、价格昂贵等特点,使房地产投资金额大、市场流动性差、风险过度集中,从而制约了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房地产证券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能将凝结在房地产中的巨额价值进行小额分割,出售给投资大众,便于银行迅速筹集资金贷款给房地产企业,为房地产企业开发提供可靠的资金循环保障,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也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的技术含量,使房地产企业有能力在有限的城市土地面积上修建高楼大厦,从而提高城市土地的容积率,达到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的目的。对城市居民而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一方面,原来在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可以在房地产领域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手中的货币资金还可用于购买房地产证券,从而为其他需要购房的居民购房和房地产企业开发提供新的信贷资金来源。因此,也有利于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土地的高效利用。就银行而言,通过出售抵押贷款债权,盘活资产,回笼资金,再发放抵押贷款给购房居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既能在相当程度上提高广人居民的购房能力,又能为房地产企业开发提供大量的信贷资金来源,无疑也会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土地的高效利用。

总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上地的高效利用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我国推广房地产证券化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和缺陷,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

1.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房地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是明晰的房地产产权,而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尚未完善,对产权分割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没有抵押信托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必须有配套法规做后盾。所以,应尽快出台有关房地产抵押、信托、担保等基础性法规,并认真研究物权法的实施。还要在会计税务准则、证券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立法和执法进度,根据法制经济原则的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指导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最大限度地保护房地产证券发行人、中间人和投资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证券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2.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由于现阶段我国尚无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对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对贷款风险的评价显得困难重重。同时,由于个人流动性大,财务收支状况难以确定,借款人有无负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无从得知,银行为了减少信贷风险,只好在贷款方式上严格控制,这无形中制约了个人信贷业务规模的扩展,而规模过小的住房抵押贷款初级市场对证券化的推行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包括个人信用登记、评估、风险预报及规避在内的一系列个人信用制度,对借款人的就业和收入变动状况以及财产增减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和跟踪调查,以利于银行扩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规模,推动城镇居民购房需求。

3.缺乏专门的证券化组织机构和高精尖的专业人才,应加快房地产证券化组织机构的人才培养。房地产证券化具备严密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和具体的操作机构。我国应建立由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住宅银行、抵押银行、信托银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等组成的多元化投资机构体系。由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具体负责操作运行,由保险公司对开发项目担保,还要组建一大批不动产评估机构和不动产证券等级评估机构,并组建证管会进行监督,培养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没有政府担保机构的存在,只能采取其它担保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因此,要迅速改变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信贷,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同时建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增加证券品种,有步骤地实行抵押贷款证券化,活跃证券流通市场。

资产证券化操作的相关理论和技巧在国外均已广泛应用,有助于为国内操作提供借鉴。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主体在国内均已存在,虽然其定位和功能有待进一步明晰,但可预见,在资产证券化操作市场上,它将成为具体操作的实施者。另外,作为该资产证券化最终的承担者,广大的投资者也已具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金融剩余,巨额存差以及大量外汇剩余也已产生,因此证券化操作将得到投资市场上巨大购买力的支撑。

可以说房地产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已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只要在市场基础、市场环境、市场机制和房地产项目贷款资产的资产状况等几个方面加强改进,房地产项目资产证券化一定会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中得到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正宜.浅析我国目前房地产融资现状[J].商业现代化, 2006(3).

[2]于谨凯,单春红. BOT与ABS项目融资方视察与比较[J].国际经济合作, 1999(5).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7篇

2010年3月19日,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和海通证券成为中国证监会首批允许试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这意味着在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工作之后,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2010年4月16日,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量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22亿元,其中融资1.8亿元,融券130万元。当前,在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中,融资量占绝对多数,并且融资标的证券主要集中在少数几只证券上。2010年6月9日,银河证券、申银万国、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和东方证券等5家证券公司成为第二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2010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又审批通过宏源证券等14家证券公司试点融资融券业务,至此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我国股票市场一直存在“单边市”的问题,即只能买涨但不能买跌。投资者只能通过做多来获取利润,一旦股市走低,投资者就只能认亏,难以找到其他金融工具来规避风险。融资融券业务的出现改变了我国证券市场一直以来的盈利模式,投资者可以通过自己的研判来决定如何进行操作:对行情看涨时,可以通过买进证券获利;在对市场行情看淡时,又可以通过卖出证券获取利益。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拓展了证券公司的盈利空间,丰富了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满足了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在促进市场交易和稳定市场价格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也使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要面临极大的风险。融资融券业务的高杠杆特点,使得投资者在获得的利润成倍放大的同时,其面临的风险也成倍放大。证券公司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处在各种利益交织的中心地带,面临着包括政策、市场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证券公司必须把握客户的动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交易经验,同时要不断提高自身分析能力,洞悉金融市场动态,全面了解大盘和标的证券,运用现代计量方法测度风险敞口,随时预测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我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避免的,融资融券业务也一样。券商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因股价、利率、汇率以及其它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波动产生损失,这种市场价格的波动所带来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即为市场风险。从影响的范围这个角度看,市场风险与系统性风险有相似之处,即它一旦发生,市场范围内的所有经济主体都会受到影响。另外,市场风险也可能引发其它风险,比如,市场风险如果对经济主体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它损失惨重,就可能使它的偿付能力降低,有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往往难以从自身角度对风险事件进行有效和直接的干预,因为市场风险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且单个市场主体实力有限。具体到融资融券交易市场来说,市场政策的变动、宏观经济的波动等原因都可能引发市场风险,市场主体在面对市场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为了减弱市场风险对券商和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影响,应通过完善法规、提高市场风险的可预测度和透明度等措施来加强市场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二)信用风险

银行信用是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的重要条件,银行通过向券商授信来放大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市场的繁荣,但这也潜藏着风险。若授信的证券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违约的可能性提高,就会导致券商的债权价值降低,损害券商的利益。信用交易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本质属性,因此信用风险是与融资融券交易共生的。具体来说,引致信用风险的原因有三个:首先,在证券价格下跌时,投资者未及时补足保证金;其次,受信投资者未按时还清所欠的资金或证券;最后,投资者并未发生违约行为,但在信用到期之前,该投资者出现了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这同样会导致券商的债权质量下降。从以上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的核心是授信投资者的违约,但同时也应注意的是信用风险并不等于违约风险。在第三个原因中,授信投资者并未实际发生违约行为,但是由于自身信用质量的下降,如涉及重大诉讼或处于破产边缘等,使券商的债权质量下降,从而使券商直接面临信用风险。

(三)操作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风险不仅有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而且还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券商内部工作人员由于操作不当或外部因素而使公司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由于操作风险相对于其它风险而言更具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理论界对其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操作风险不仅包括业务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带来的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和券商各种管理活动所引发的风险。首先,券商的各种管理活动在广义上都可以归入业务操作的范畴,券商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如内部诈骗、盗用公款或操作失误等,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其次,外部因素虽然没有直接给券商带来操作风险,但为了应对外部因素带来的影响,券商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操作,这些操作中就蕴藏着操作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券商操作风险的特点如下:

1.与公司内控措施和治理结构关系密切。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既包括外部因素又包括内部操作问题,但总的来说是以内部操作问题为主,这就涉及到券商公司的内控措施和治理结构。如果券商有严格的内控措施和良好的治理结构,那么它的操作风险必然会大大降低。

2.风险的成因复杂多样,风险存在于公司的所有业务操作和管理活动中。操作风险广泛存在于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各个环节中,它可能由业务操作人员的一次错误操作引发,也可能是由高层领导的决策失误导致的,或是由公司内部设备的老化引起。

3.风险与收益之间不存在对称关系。风险与收益对称是市场操作中的基本原则。券商如果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流动风险管理得当,就会实现“同等风险带来同等收益”的结果,但操作风险却不会为券商带来直接的收益,券商只能通过将风险带来的损失转移到产品或服务价格中这种方式来获得补偿。

4.风险的根本成因在于公司内部人为因素。券商公司的任何活动都是由内部人员在操作,无论是应对外部因素时还是公司具体业务操作时,公司内部的人为因素都是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是券商经营管理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券商不仅要启用自有资金和证券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而且还可能向其它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它承担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有充足的证券和资金。当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申请时,为了满足他们的交易需求,券商需要启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当自有资金或证券无法满足投资者要求时,就需要从其它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一旦市场风险加大导致授信投资者无法及时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券商就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就要承担流动性风险。所以,流动性风险就是指券商在经营过程中,无法从内部或外部获取偿还欠款或维持业务运营的资金时造成损失的风险。券商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的特点如下:

1.过大的业务规模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券商作为证券和资本的融出方,其开展业务的规模不仅要与客户的要求相一致,更要与自身的资本规模相协调,否则过大的业务规模有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

2.券商的营运易被流动性风险所破坏。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券商的流动性不足。如果券商的流动性不能及时得到补充,那么它就会面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或违约的风险,甚至是破产的风险。

3.其它风险极易转化为流动性风险。其它风险,如授信客户违约等信用风险极易造成券商流动性短缺,并极有可能转化为流动性风险。因此,广开融资渠道是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最佳选择。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开展转融通业务,融资融券试点券商规模有限且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业务,这就进一步限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增加了券商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就当前而言,如何解决券商自有资金和证券的不足问题是化解流动性风险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三、提升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信用交易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融资融券这类市场交易也是这样,相关合同中应明确写出参与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客户决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必须与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券商签订正式的协议或合同。除了上述这些内容,券商还应该书面提示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并通过合同的方式清晰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客户反映真实情况和真实风险,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无法强行平仓所导致的风险,也要详细记录,而券商在履行其应尽义务之后,也必须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对强行平仓时告知客户的方式、账户平仓确认的范围、平仓的先后次序、平仓的时间段选择、平仓的择机要求等一系列相关操作和细节都有明文规定。此外,这类风险处置时不可避免的资金损失及其承担方式等等,也要明确约定。

(二)加强融资融券对象和标的证券的风险控制

一是要严格并慎重地确定融资融券的对象。选择融资融券的对象对于券商来讲尤其重要,因为合适的对象才具备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对象将有效避免信用风险。在授信于客户之前,券商必须做好客户的背景调查,无论是客户的历史信用状况、年收入状况,还是资产负债现状,都必须严格审核把关,采用专业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查清客户道德水平的历史与现实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从而为授信提供参考。二是要严格管理标的证券及其资格审核,科学决定最佳授信额。券商作为了解市场行情的做市商,必须从股价现状及其波动和发展趋势、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数、流通股权重、股东人数、上市时间、业绩、行业口碑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于那些业绩不够好以及那些大股东持股比重过高的上市公司,最好进行标的物屏蔽,以尽可能规避股价暴涨暴跌所导致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损失。由于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关系较大,在选择标的物时应着重和优先考虑指标股和成分股。

(三)构建动态风险预警系统

一是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控体系,随时监控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状况。券商必须对投资者信用账户通过其授信获取资金购买的股票、质押股票等等进行监控,分析市场发展趋势,实时跟进市场的潮流,调整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的比例,从而达到降低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市场行情不够好,处于下跌状态,则应该降低融资交易的比重,增加融券交易的比重;反之,则增加融资交易的比重,降低融券交易的比重。而对于那些可能发生业绩逆转和出现不良发展趋势的绩优股或者证券,则尽量降低客户对其融券交易的比重;反之,则增加客户对其融券交易的比重。二是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指标监控系统,严控可用资金。监控系统对于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和流动情况一目了然,可以加强风险预测,并将风险尽早扼杀在萌芽状态。由于每个券商的实力、资金规模、市场占有情况、融资能力等不尽一样,相对于大规模券商而言,中小券商更容易面对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所以我们要尽量拓展券商的融资范围。例如,许可准入制度就是拓宽券商融资渠道的重要制度性手段之一。此外,建立健全有效的运作模式、监管体制,不断提高券商自有资金占整个资金总额的比重、尽量规避短期拆借资金等等,都是降低流动性风险的措施。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8篇

【关键词】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从财务公司的行业定位来看,财务公司即具备金融行业的服务属性,也具备作为集团总部管理职能重要组成部分的辅助管理属性,从这一定位出发,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集团总部优化金融资源以及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及对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来自银行内部的风险,对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基础资产信用主要来自于资产池的质量,主要体现为原始债务人或不能按时或不能对资产池进行清偿,使得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约定的投资收益。例如,大量不合格的次级贷款被作为基础资产可以说是美国次贷危机在微观层面上最直接的原因。银行只是转移了该债务的信用风险,将其转移到了投资人的身上,同时银行在收回现金后,再一次的扩大信贷规模和投资规模更加会导致风险扩大,综上所述,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为了转移风险和增强流动性,但如果基础资产池本身质量不高,反而会将风险更加集中放大。

2.银行自身动机会扭曲风险,目前很多研究指出,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会诱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动机扭曲,增大了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主要诱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证券化会降低银行对发放贷款的审核和监督的积极性,二是资产证券化会引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盲目风险承担。

3.提前偿付风险,由于证券化的特性,准时则是最佳。延退是信用风险,而提前还款则会出现所谓的提前偿付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提前偿还后,银行的现金流会改变,对流动性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另外利率下降时,银行面临收回现金的再投资风险最后、约定的偿还期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提前偿还使得债券的增值空间收窄,价格的上涨空间变小。

4.定价风险,在证券化过程中如何定价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定价是否合理将直接决定证券能否成功发行,以及所蕴含的风险,然而由于证券化本身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同时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特征、信用增级方式、市场利率变动等因素使得定价方法和过程不尽相同,容易导致定价风险。

5.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基础资产的选择一直到证券化资产予以出售,中间信用链条较长,涉及的专业机构众多,再加上真实出售、信用增级、破产隔离等一系列负责交易结构的设计运用,必然会导致专业性契约的增多,如此多的操作环节必然加大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6.第三方参与机构导致的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到商业银行、借款人、特设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受托人、投资者等多个当事人。如此多的参与机构,除了操作风险增加外,银行也将传统融资方式面临的信用风险分摊到相关机构,同时每一个参与机构的变动也可能会影响到证券化资产的质量。

第二,针对上述风险的风险管控:

1.对于发起机构而言,要做好顶层设计和业务规划,发起人首先要深入研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点和功能,结合自身实际,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该制度应涵盖全部业务流程与管理,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可以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此外,还需要依据监管要求,确定证券化产品风险风险自留比例、完善业务推动模式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基础资产,形成标准化的操作规则及模板并建立专业化的人员队伍,提前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2.规避提前偿付风险与定价风险,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提前偿付风险贯穿始终并影响着各方的利益,所以这就要求根据需要建立适合自身证券化特点的提前偿付风险防范措施,列如实施买权保护等。对于规避定价风险而言必须依赖长时期的数据积累,不断总结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数据统计分析模型,建立可以量化的计算模型以及无法量化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障碍

为推进金融创新,提升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近年来监管政策出现列较大程度的调整,为资产证券化建立了良好的环境,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使是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商业银行而言,也并未对这些政策利好表现出热烈的反映,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的存、贷、汇等正常业务相比,仍属非常规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相对于银行业整体的信贷总资产而言几乎微不足道。这些从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财务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依然面临着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推进的影响,财务公司行业存贷款利差进一步收窄。

2.风险自留对资本的大量占用,对于财务公司调节报表的作用有限。

3.利率变动和中介费用尚存在不确定性,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市场资金面的不断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贷款利率和中间费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对融入资金投向的风险掌控需专业化的研判。

5.是否能找到愿意投资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也是财务公司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大障碍。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资产尤其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风险。主要有下面几种风险,是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密切注意的。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它也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其债务的市场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失。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用风险即由于证券化各参与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从而违约导致损失产生的可能性。按照证券化参与者的情况,信用风险可分为债务人信用风险、发起人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

(二)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产生的风险,包括资产池构建风险、破产隔离风险、信用增级风险。

1、资产池构建风险

资产池构建风险是指证券化资产池构建过程中,可证券化资产选择是否合理,给证券化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资产池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证券化的成败。一般来说,证券化的资产组合应满足三个原则:第一、分散性原则,避免资产过度集中于某一地域引起局部风险,从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整体风险。第二、规模性原则,利用规模经济的效应,扩大资产组合的规模可以更大程度地分摊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固定成本,会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可预测性原则,资产组合进行构造时,一般选择的资产要具备某种特征,使得这些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能被预测。

2、破产隔离风险

破产隔离风险是指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与否,以及给证券化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破产隔离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SPV的设置问题,国际上SPV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两种。采用公司形式时,则SPV是发起人专门设立的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场地设施。这是违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SPV只有采用信托形式是可行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信托制度不够完善,信托业务发展不充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否真正的充分利用好信托这一形势还存在很大的疑问。

3、信用增级风险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技术之一,也是资产支持证券不同于传统证券的特征之一。信用增级利用内部或外部信用的支持来保证投资者应该得到的未来现金流,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形式,内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信用分层、超额抵押、储备基金等;外部增级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担保、关系方担保等。目前,我国《担保法》对采用超额抵押和政府担保方式进行信用增级有着较大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营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三)环境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环境风险包括经济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是指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给各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经济环境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是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各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环境风险主要是指战争、政局动荡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致的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通常并不直接导致亏损,但可通过影响其它风险造成损失。

(四)操作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中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这项规定出发,可以将操作风险分成四类,(1)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2)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

三、减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的对策

从上面的分析中能够看出在我国现行的市场条件及法律环境下,开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面临诸多的风险,为了极力避免各种风险,努力推进此项业务的良好发展,本人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应通过制定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例",对发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做如下规定:第一、对适合证券化的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定,可以证券化的银行不良资产有两类:第一类应该是未来具有良好收益,但现在流动性差的沉淀性资产;第二类应该是质量相对较好的、采取批发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本身,此种处置方式也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必须要对银行不良资产本身进行信用增级或实行政府信用担保;第二、对银行不良资产的"真实销售"进行法律界定。第三、对债权转让作出相关规定,形成一整套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规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

在金融混业经营渐成风潮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本着前瞻性、现实性、有效性的原则制定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建立高效、规范、安全的市场体系。具体至资产证券化,在集中精力制定好市场规则、建立完善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以强制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监管机构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从而保持最低限度的干预和管制,而将更多的选择自由留给市场。

(三)规范发行主体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为防止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必须制定相应的手段促使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同时,资产处理公司应提高其信息组织和处理能力以正确选择证券化方案和提高投资者对证券的信心。为了防止发生违约风险,使不良资产证券化价格能充分地反映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情况,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

(四)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完善信用评级

为了使得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的得以实施,必须进一步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严格执业标准,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得到有关信息资料,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效果。国家对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杜绝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乱收费等现象,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的机构。

参考文献:

[1]周小川.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周永先.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浅析[J].财会月刊,2004,(4).

[3]武巧珍,耿建芳.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国软科学,2005,(1).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10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 发展的有利条件 

    1. 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网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 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 有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 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 完善法律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11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 发展的有利条件

1. 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网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 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 有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

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 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 完善法律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目前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3)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 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研究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问题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自然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中国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 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 教育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网络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 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农村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近年来, 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计算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不正当竞争  证券监管

市场最本质的东西在于竞争,市场越发达,竞争就越激烈,在金融市场中竞争法则也毫无例外的适用。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年来在我国掀起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它是从倚重企业信用进行的融资方式向以项目资产为基础进行的融资。它不仅给发起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特别是那些无法借助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而又拥有优质债券资产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血液,也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质量、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任何市场的发展都离不开竞争,资产证券化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之间存在着竞争,而利益的驱动性决定了必然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而在证券化自身的操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存在

在证券化的一般操作过程中,发起人为了维持证券化操作的连贯性,一般都会制订一套证券化方案,然后在发起人的主导下将资产证券化一步步向前推进。因此,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可能因为权利的过分集中而产生。下面就根据我国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证券化试点来分析证券化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一)当银行作为证券化发起人情况下存在的问题

银行因为其在金融市场的地位,拥有大量的可证券化的应收账债权,如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企业的抵押贷款债权、信用卡应收账款债权等。可以说因为银行在市场准人方面的优势,导致了它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它不仅仅是最了解这些拟将证券化的债权信息而将它们筛选重组归人资产池的人,它们还是将这些资产销售于SPV的债权转让人,另外他们还可能是证券化的服务商,担任着向投资者出售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安排人,并承担向债务人收取应收款的义务。银行在证券化操作中一手遮天的地位,是否可能会使银行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欺瞒投资者并排挤其他融资市场的竞争者?

首先,由于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的这类债权都是在银行已经存续了一段时间,银行对它们的违约记录及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得最深,并能够对这些债权是否能在为了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中介机构对这些资产的评估也多是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进行的。传统的证券化操作对资产的评估是在发起人组建资产池的时候就进行了,以后在SPV购买资产池里的资产时都是根据这个评估来定价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如果银行在这些信息上存在猫腻,就可能误导投资者对这些资产真实情况地把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操作要求“真实销售”,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后就将这些资产从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SPV对发起人就不存在追索权,以实现“风险隔离”。发起人是否会在这个阶段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隐瞒资产的真实信息,再利用“真实销售”和“风险隔离” 原则来推卸责任,就很难说了。其次,虽然现在在央行主导下的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投资这些债券的投资者被限于只能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存在银行向投资者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但是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角度看,仅仅将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市场限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不利于这些债券的流动。扩大投资者范围,统一债券市场势在必行。如果在统一的债券市场从事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就可能出现“银行向存款人提出不公正的债券购买建议,银行也可能利用他掌握的信贷权向企业施压,要求企业购买自己承销的债券或可能发放不谨慎的贷款,以促使企业购买银行承销的债券”。这能否被看做是一种附条件的交易行为,银行利用了其在融资市场的优势地位,强迫这些急需资本的企业或个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从而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再次,由银行承销这些债券,常常会使一些投资者认为这些资产支持证券与银行存在着某种密切的联系,而无法实现证券化资产与银行资产的风险隔离,当资产支持证券权益偿付发生困难时,银行会不会迫于道德压力,为维护自己的良好声誉而代为偿付,这些不正当的隐性担保也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使投资者在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发生错误理解,进而在危险发生后又不能向发起人行使追索权。

(二)证监会主导的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以中金公司为计划管理人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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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计划看,这不能说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它成功的更大意义在于,“它的发行和交易打破了国内企业债券融资市场的部门垄断,使企业债券的发行不再成为国家发改委或人民银行垄断的市场”。首先,联通网络租赁费收益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资产。

联通计划的网络租赁费收入,是联通运营实体向联通新时空公司支付的、使用后者CDMA网络的租赁费用,虽然二者都是独立的公司实体,但他们都是联通集团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公司,这使得这种债权收益看起来像是一个人左手交到右手的东西。传统的证券化项目需要判断证券化资产本身的资质,在联通计划下,投资者更关注的是联通集团的企业信用本身,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实际意义上说依赖的仍然是联通集团作为企业整体本身的信用。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于那些真正依靠部分资产来发行资产支挣证券的融资企业来说,他们和联通新时空公司不在一个竞争平台上,它们的担保基础是不一样的,投资者对它们的投资风险的判断也就不同,这种利用隐性的优势地位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其次,传统的证券化项目一般会使用SPV作为买人资产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而联通计划采用的是集合计划的形式,它没有工商执照、也没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它是依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专向客户理财”形式,代表联通计划从联通新时空买人租赁费收入的是作为管理人的中金公司,联通计划并没有从法律上拥有这些资产的依据。这种缺乏独立性的“实体”影响了传统证券化项目所依赖的有限责任和破产隔离这样的核心原则,也会使投资者误认为证券公司是买人资产的SPV,而在资产发生风险不能偿付投资人证券权益时,投资人根据破产法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可能存在的隐性担保反而导致了这一资产支持证券在融资市场上形成了相对于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地位。再次,对于证券公司作为这种资产支持汪券的主要构建者,要防止它利用自己在证券市场的中介地位,对投资于它操作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进行变相的融资融券。

二、问题的解决方法

融资模式的多样化表明了金融市场也是一个竞争的市场,从整个市场竞争的角度看,只有维护了公平的竞争秩序,才可能促进资本的正确高效的流动。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就是要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再根据各种融资模式的不同来制定相应的监管要求。由于资产证券化讲究经济效益、力求减少融资成本,所以对于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我们在不放松监管的基本要求下,也要根据它本身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

(~)明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铁的规则,资产证券化操作也不例外。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证券化试点工作一开始就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其主要侧重的是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角度来保证在证券发行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而在实际操作中发起人才是掌握信息的第一人,从发起人开始组建资产池起,他就已经掌握了所有资料,对资产的评估也是根据发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的,而且一般为了减少证券化的操作成本大多数证券化的服务商都是由发起人担任的,所以说发起人是最全面掌握证券化操作信息的人,而仅仅让SPV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是不切实际的,SPV是根据其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因为发起人在组建资产池的时候一般就会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而SPV出于节约成本及加快证券化操作速度,都会再聘请这个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所以,我们需要从一开始就抓牢信息披露原则对发起人要求的义务,从而阻止发起人利用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规则来逃避责任而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例如,隐瞒有关资产的真实数据,或与其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串谋对资产进行不合理的评估以欺骗SPV和投资人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对发起人有关资产的信息披露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杜绝发起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损害投资人利益。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 证券化 金融监管 市场准入

中图分类号:F85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4-045-05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现状

2005年3月21日,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批试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一系列试点法规陆续出台,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2007年经上报国务院,第二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2。此次试点规模限定为600亿元,并扩大到王行等六家金融机构。

(一)规模仍然较小且基础资产种类比较单一,尚处于起步阶段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被寄予厚望,但其发展并不顺利。从发行规模上看,2005年12月发行的“建元”,“开元”两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71.96亿元。2006年受市场流动性困扰,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相对萎缩,全年发行规模只有115.8亿元。2007年,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及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当年发行规模有较大增加,达到178.08亿元,较2006年增幅达到54.6%。2008年上半年,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已接近2007年全年水平,但此后监管部门出于审慎的原则延缓了市场发行速度,至12月底全年发行规模达到254.01亿元(见图1),较上年增长41.69%。截止到2008年12月底,共批准16单信贷证券化业务,发行总规模为619.84亿元。相对于整个固定收益市场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有限(见图2)。

从发起人方面看,共涉及11家机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从基础资产方面看,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般工商业贷款、不良贷款及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资产(见表1)。

从发行期限看,有短期化趋势(见表2)。2007、2008年1-3年产品占绝大部分比重。

对已发行的证券化项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特点:第一,基本采用标准化的“证券”形式,使其具有可交易性,第二,引入证券评级机制,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售和交易进行初始和跟踪评级,第三,通过构造优先次级结构,设置利差账户、准备金账户等方式,增强产品信用;第四,建立较为详细的基础资产池和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电子信息系统对外公布;第五,产品主要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销售,允许产品进行质押式回购。

(二)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一直持谨慎态度

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取法海外经验,发展路径上采用了“边试点边立规”的政策推进模式,试点过程中逐步形成监管框架(见表3)。

作为对一项全新而复杂的金融工具的尝试,监管采取了审慎和重在规范的态度;

其一,法制以灵活度较强但法律效力较低的行政部门规章

虽然允许资产支持证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做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条辅助途径,但是资产支持证券缺乏流动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首先,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总量不过620亿元,高流动性所需要的规模数量不足:其次,基础资产的类型虽较为丰富,但每种往往只有规模不大的一两单,加上资产支持证券类型分散,档期利率偿付条件等各异,难以形成有效的对流,此外,目前的交易机制嫁接在其他交易系统之中,金融中介断续报价而不做市,无法提供发现价格、确定价格和活跃交易的服务,最后,与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贷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五)中介机构的公信力不足,信用评估体系有待建设

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国内证券化信用评级业务与证券化试点同时起步,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尚不完善,如违约历史资料匮乏、评级技术和方法尚处于探索阶段。并且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运作不规范。彼此间的评级标准不一,评级透明度不高。尽管所有证券化项目都按立法要求进行了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也适时了产品跟踪评级报告,但考察评级公司提供的评级报告,各家机构都对产品予以最高评级,分析内容大同小异且相对简单,难以充分揭示证券化复杂而形态各异的基础资产风险,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评级结果也很难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

(六)“叫好不叫座”的尴尬现实使银行证券化的动机难以持续

投资者基础规模小且单一,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无法真实反映基础资产收益与风险。目前市场上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大多选自发起人的优质资产,好资产卖不出好价钱,导致银行“亏本赚吆喝”。银行动机容易受经济形势左右。在信贷规模紧缩状况下银行尚有证券化动机,以期获得新的流动性,增加信贷弹性。但在较为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下,银行所面对的主要是贷款有效需求不足与资金供应相对过剩的矛盾,通过证券化得到的流动性再次投入安全优质的贷款类资产的难度较大,银行对作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贷款类资产有较强的惜售心理,证券化的动力恐怕难以为继。

三、政策取向及展望

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被妖魔化,变成了造成金融动荡的罪魁祸首。但这并不是结构型产品自身的问题,更多体现了对衍生品的不当使用,不应该因这场金融风暴的发生而全盘否定结构化产品。

受其负面影响,国内资产证券化发行环境不利2008年上半年,面对通胀压力和经济过热的风险,决策层不断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上调等一系列宏观调控“组合拳”加大对流动性的回笼力度,并对银行实行信贷额度管理,限制银行信贷投放。在此背景下,一方面由于流动性出现趋紧迹象,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运作不失为解决流动性的一种选择,商业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明显高涨:另一方面,银监会对国内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标准和风险审查的把握更加严

格,要求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银行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要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而且自工行2008“工元”一期项目发行后不久,银监会便暂停受理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2008年底新批准的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等三单产品实际上均是2007年就已上报的项目。

2008年下半年,由于信贷规模因拉动内需方案而放松,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热情似乎有所消减。作为一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手段和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之于中国的金融市场亟待获得政策层面的持续鼓励和支持。

回顾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历程与生长环境,不难理解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慢有着一定的客观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最终归结为,虽然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尚处于零星个案、小规模试点为主的初级阶段。而解决的落脚点是资产证券化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只有扩大规模推出更多的产品,吸引更多的市场人士关注和研究它,才能够形成一个完善的一、二级市场,使产品焕发生命力。

国内证券化的发展,在经历试点阶段的建章立制和树立典范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和市场主体自律水平的提高,势必市场管制逐步放松,管理手续逐步简化。据了解,目前监管机构已开始总结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阶段经验,拟上报国务院。在拟议的试点总结报告中,人民银行计划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项常规业务来开展。操作流程有望简化,从目前的逐个项目的审批转为业务资格的审批,获得业务资格的银行在核定的总额度中可自主向人民银行申请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续如何开展将根据国务院的批示而确定。可以预期,政策层面或将在以下三方面有所突破。

(一)减少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

具体而言,包括:第一,积极推动证券化操作从试点阶段逐渐转入常规发展阶段,不断扩大允许证券化的资产类型和资产规模;第二,减少对证券化业务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代以对证券化业务全面而审慎的风险监管,尊重市场主体创造证券化规则的作用,适时将有益的市场经验,例如资产信息披露要求等上升为法律制度规范,借助制度的力量保障证券化平稳发展。

(二)扩大市场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

具体包括:第一,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互通,允许同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在两个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第二,逐步探索包括回购交易,融资融券交易,期权、期货等多样化的交易形式与方式,形成多层级的证券化市场。

(三)丰富参与主体

具体包括:第一,逐步扩大具有业务操作能力的金融机构参与证券化操作的机会,以业务审批代替市场准入资格审批,促使金融机构通过业务竞争提高金融创新能力与金融服务质量:第二,规苑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估公司评级和资产评估工作的透明度,鼓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分别参与评级评估工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结构融资评级技术,逐步建立适应中国证券化操作的信用评级规则与体系;第三,逐步扩大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群体,除了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入市之外,适度包括目前在信托理财产品中界定的合格投资者及正在兴起的定向理财产品客户。

四、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策略

在面临复杂的宏观经济情况下,全面和深入认识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形势和趋势,有助于商业银行未雨绸缪,更好地做好证券化产品的资产储备和发行准备工作。

(一)找准切入点,积极探索业务品种

从短期看,信贷资产证券化还难以摆脱严格监管的阶段,产品审批周期较长。商业银行在选择产品创新方向时,应综合考虑到监管部门意向和市场接受程度以及作为发起人和贷款服务商的经营效率等因素,开发既符合政策方向和商业银行需求且具有较强可行性,又可利用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的品种。一旦监管机构重启资产证券化审批,就可择机上报。从中期看,为适应信贷资产证券化从逐项审批过渡为资格审批的的趋势,商业银行应积累经验,不断研究和开发新的项目和产品种类,形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体系。

(二)继续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

通过常规产品,将总量做到一定规模,树立业务品牌,一方面满足经营的需要,根据行内贷款周期和特点推出个性化产品,将其发展为商业银行的日常管理工具,另一方面借助监管部门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壮大。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14篇

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银行相继开办了该项业务,业务规模日益扩大。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调资产质量,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各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应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风险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确保“真实出售”,控制信贷风险。一是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二是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三、强调“经济实质”,严格资本计提。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一是在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要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相关风险。二是在履行贷款服务功能时,贷款服务银行要明确信息提供、资金划付等工作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提高系统功能完备性及稳定性,优化信息系统支持,明确每一个环节的时间截点,确保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的义务。

五、科学合理制定贷款服务考核机制,防范道德风险。贷款服务银行应建立健全证券化资产管理服务的内部规章和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充实人员,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建立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将证券化贷款管理尽职情况纳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范围,确保管理水平达到交易文件约定标准,切实防范贷款服务道德风险。尤其是对于证券化后出现借款人违约的贷款,要切实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处置效率,实施动态监控,降低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规范债权转移相关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发起行应聘请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承销商、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确保业务各个环节、步骤的规范运作。二是发起行应与相关司法以及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实际操作依法合规。三是发起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与债务人的沟通工作,防止债务人对证券化业务产生误解,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方便,防范证券化业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风险缓释;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指通过采取抵押、担保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净扣协议中冲销头寸的办法等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和技术。抵押品作为债务人违约时的偿还债务来源,可以有效地消除或降低债务人违约时商业银行的损失,从而消除或降低信用风险,担保和信用衍生品则可以将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提供方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对手,净扣协议允许银行将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对冲,这也有效地降低了信用风险头寸暴露。

无论是抵押担保,还是衍生工具,都无法从实质上消除信用风险,只能使风险在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而在资产证券化层层风险缓释技术的使用中,衍生品设计的技术越复杂、证券化产品种类越多、参与证券化各个环节的结构层次越多、产品定价便越难。原始抵押信贷资产经过多次分割包装和信用增级后,最终的结果是投资者根本无法确切了解其中所蕴含的风险。而在结构化技术的多次使用中,不但没有减少信用风险,风险缓释技术的作用大打折扣,反而由于参与机构的增多、链条的拉长加大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抵押品信用风险缓释的效率

对于合格抵押品,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资产池的汇集一定程度上有效分散了非系统风险,但由于传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资产,例如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在市场繁荣时,抵押品价格上升,金融机构定期重估价值并需追加贷款,如市场持续繁荣,则可能出现早偿风险;而进入衰退周期,由于抵押品的同质性造成违约率上升。

在次贷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的一个普遍特征是通过贷款产品设计,使头两到三年还款额较低甚至低于应付利息,而利息累计到几年后(通常是三年)重新设定或本金重新计算,于是,对贷款者而言,非常理想的状态是: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当ARM利率进入重新安排期时,借入新的ARM合同提前偿还旧合同,或者直接出售房地产来提前还款,这种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没有信用风险,但却增加了早偿风险,次贷规模不断扩大;反之,如果房地产价格在重新设定期时已进入下跌周期,由于借款者在此时还款额突然上升,而因房产价格下跌又无法通过出售房地产提前还贷,借款者无法承担,最终只能选择违约,而由于MBS资产池抵押品的同质性,违约率必然大幅上升,造成相关产品风险显著增加。

可见,次级抵押贷款产品的设计存在很多问题,这种诱惑性利率设计贷款对房地产价格上升依赖性极强,具有掠夺性和欺骗性,即使在繁荣时也对金融效率有损伤。在美国,对按揭贷款条件的监控分散在各州,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的职能。在资产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联邦储备委员会除了使用长期利率的调控手段之外,不能更有效地调控和规范金融机构的放款和证券化行为。

二、信用衍生工具(CDO等)的风险缓释机制

随着抵押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的深入,Alt-AI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被划分后重新打包,成为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型的抵押债务权益(CDO)的抵押品。这一金融创新方式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得以参与,因此使更多的次级抵押贷款得以证券化发行。

但这一证券化过程牵涉对抵押贷款池进行复杂的切分,并且只能用金融计算模型来估计未来CDO的现金流状况,而不同的债券评级机构、抵押发行人、投资机构的金融模型都不尽相同。这虽然促进了此类产品交易的活跃,但同时也埋下了定价机制模糊、评级变化巨大的隐患。

如图1,广义的次级抵押支持债券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初级证券化产品,既次级住宅抵押支持证券(RMBS);第二层次是次级RMBS的衍生证券市场,包括抵押担保债券(CMO),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融资信托(REMIC)以及剥离式抵押支持证券(SMBS)等市场;第三层次是在上述基础衍生化的CDO市场。

在CDO的构筑之中,SPV通过对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进拆分和组合,构筑出久期凹性、收益风险特性各不相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如图2,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照约定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种现金流的分配方式被称做“现金流瀑布”,通常,分为高级、中级、低级三层次,另外还有一个不公开发行的权益级,多为发行者自行买回,与股本作用相同。现金流依照信用等级次序进行偿付,当其他层级的债券本金和收益全部得到偿付时,权益级将获得基础资产全部剩余现金流。

高级衍生品合成CDO则是具有杠杆性的证券化产品。在合成性CDO结构中,SPV并不真正拥有基础资产,而是通过结构性的信用违约互换(CDS)间接拥有基础资产的敞口(图3),并将发起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CDO投资者,而投资者以保险金的形式获得收益。

可见,无论是现金流还是合成型CDO,本质是通过一组与信用相关的资产组合起来,利用现金流分配等金融技术,通过信用分层等手段创造出来的新型信用证券,这种产品是被设计出来的,与普通金融证券产品有较大的区别,现金流支付机制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通过现金流支付机制形成信用分档,每个信用档次具有不同的久期和凹性。而合成CDO,除了具有分档特征外,还是只针对基础资产敞口的高杠杆性衍生品。而由于每种CDO产品每个档次都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又是场外交易的产品,其价格只能通过模型计算,缺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完全依赖于模型的准确度。

CDO构造过程中,通过多次证券化和结构性金融安排,风险被高度集中在中间档和股权档,当然,高风险也伴随着高收益,实际上等于是提高了投资于次级抵押风险的杠杆性,迎合市场上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激进类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由此我们可知CDO的风险转移并不能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反而会使得市场变得更加不稳定。

(一)从整体上讲,CDO分散信用风险效果有限,甚至会积累风险

分层技术虽然通过结构化将证券化产品分成不同收益和风险的档级,适应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要求,实际上做的是金融产品细分工作,而风险集中在低级和权益级,导致风险随时间推移被积累。特别是在权益层为发行者购回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二)多档次多环节导致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当传统贷款功能分散给多个有限责任的承受者,档次划分复杂,环节重重,导致风险呈现连续性与复杂性,而由于CDO 的构造和定价相当复杂,不但容易产生操作风险,而且CDO整个运作过程中环节和参与机构颇多,每多一个环节,便多一层费用和道德风险,不但参与者的风险难于控制,而且监管机构对风险监管困难重重。由于定价模型多样,当外行投资者涉足CDO 市场,难免有损于金融稳定。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违约风险难以估计

合成CDO中由于信用违约互换CDS的使用,使证券化过程中多了一个交易合约,多了一重违约风险,交易合约的违约风险比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更为复杂,也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化。

(四)发起人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由于能够通过发行CDO 将信用风险转出,这降低了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分析和贷款质量管理的激励,从而有可能导致整体信用质量的下降。

三、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策略

随着金融深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难免作为发起行或投资者等角色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缓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应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准确衡量其风险暴露。

(一)在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时应以其经济实质为依据

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而不应只看其法律与会计形式,无论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何变化,使用了何种衍生工具,应对其风险分配或转移的过程进行准确衡量,例如对于发起人的隐形支持、CDO分档中权益档的实际风险等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计量风险。

(二)改进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准确衡量资产证券化及其衍生产品的风险

次贷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 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探察到2007 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暴露出了金融机构现在使用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即使这些计量模型可取,其仰仗的经济数据也必须涵盖至少一个经济周期以上,事实上大部分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很少采用超过五年以上的经济数据,这也严重影响了模型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要准确计量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除了对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估算以外,还需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处理,在模型中增加压力测试、敏感度分析等方法。

定性分析的作用也不能忽略,资深分析师依靠经验所做出的定性预测也可与模型计算结果参照互补,更全面地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三)改变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

由于评级机构过去一直以来的良好表现,许多金融机构在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过分依赖评级机构而忽略了自身的风险评估职能。金融机构应将资产证券化监管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计量与管理水平,将外部评级作为内部评级的参考标准,二者结合准确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

(四)加强内控管理,减少操作风险

证券化产品因为其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交易市场的灵活性、交易手段的多样性必然会面临更大的市场波动, 会需要更多的操作流程, 因此其操作风险丝毫不亚于基础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必须制订规范的执行程序,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田,秦学志,债务抵押债券(CDO)定价模型研究综述,管理学报,2008,7

[2]高保中,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关系,金融教学与研究,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