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分析;对策研究

Abstract: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is guided by the ecological science, and human ecological rules consciously taken certain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ivities. Alo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rural pollution problem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Rur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presses for solution of major issues.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five countermeasures, refers to the provide some theoretical basis for r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Key words: the countryside;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analysis;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X5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环境污染是人类活动排入环境中的物质或能量给环境所带来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等不良影响和作用。而农村环境保护,既涉及环境污染防治又存在着生态环境破坏与恢复保护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农村多数地方存在着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开发占地与生态破坏因素,危害群众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在农村经济高速发展形势下,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污染也在不断增加,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也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我国农村污染的现状是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相互污染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等较为严峻的形势。农村污染种类繁多,产生量大,分布面广,治理难度较大。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农村垃圾、人畜粪便、作物秸秆等固体废弃物及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的处理,化肥的减量合理使用,农药和有机物的控制,水土流失的治理等等方面。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难点所在,在城市环境得到逐步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农村环境污染已经阻碍了农村的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已引起广泛关注。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危害

1、影响水环境质量

由于农田中氮磷流失、畜禽养殖粪便及生活污水无序排放以及水产养殖加工的污染,成为水域氮磷污染的主要来源;加上不少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河沟,更使水质污染加重。目前,农村尚有不少村民直接以井水、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源,人体健康受到潜在威胁。

2、影响耕地质量

由于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在加剧。地膜使用后嵌入土中,使泥土失去活性。过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同样惊人。化学肥料施于土壤中,被作物吸收的只是其中的极小部分,大部分在雨水的作用下或者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者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稻田、池塘。地下水是人们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来源,化学肥料将导致水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过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还会在口腔及肠道中迅速转化成亚硝酸盐,并形成亚硝酸基化合物,引起食道癌、胃癌等消化系统的癌症。化肥和农药已经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水环境污染从常规的点源污染物转向面源与点源结合的复合污染。

3、破坏空气质量

随意焚烧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露天堆放农村生活垃圾,蚊蝇丛生,臭气熏天,容易传播疾病,破坏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须知现在很多的病症与环境存在着太大的联系。

总的来说,农村的生活垃圾由过去易自然腐烂的菜叶瓜皮发展到塑料袋、快餐盒、废电池与腐败植物的混合体,其中许多东西无人回收,不可降解。农民自身缺乏良好的卫生习惯,生活垃圾乱倒乱放,大部分农村既没有垃圾存放点,也缺少处理场所,严重污染了水源和土地。由于现在农村的环保配套设施跟不上,电池,电器随意丢弃,造成电器污染。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压力增大,不少城市将污染型企业转移到郊区或农村,某些地方政府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而不惜引进污染转嫁型企业,这些因素都造成农村环境质量下降,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三、农村环境污染面临的主要问题

1、土壤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按耕地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吨/平方公里,远远超过发达国家单位面积施用量。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导致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造成了土壤污染和空气污染。农业地膜的使用后碎片掩埋在土壤中加剧土壤污染,由于没有完整的配套地膜收集管理系统,大量地膜短时间内难以降解。

2、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粪便污染

农村生活垃圾不能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在沟渠、村头路边,随意乱倒堆积,成为新的污染源;我国乡镇生活废水超过2500万吨,农村生活污水基本全部直排,收水管网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匮乏,农村灌溉水形成的径流,化肥、农药使用后形成的面源污染问题突出;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养殖专业户越来越多,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大多数养殖专业户对畜禽场排放废弃物的处理和贮运能力不足,畜禽产生的固体粪便随意露天堆放,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无害化处理,不仅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大气的恶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导致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污染加剧。

3、大气污染

农业废气污染源来自农用燃料燃烧的废气、某些有机氯农药对大气的污染,施用的氮肥分解产生的NOx等。民用炉灶及取暖炉燃煤排放污染物(烟尘和有害气体),秸秆及垃圾焚烧废气,垃圾在堆放过程中由于厌氧分解,排放二次污染物。

4、乡镇企业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技术含量低的小规模、小作坊的乡镇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造成污染,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明显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5、农民的环保意识较差,重视程度不够。

环保意识问题是导致污染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农民的环境意识不强,温饱即足,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处理环境与经济关系时,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没有将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相当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在防治污染上消极对待,有的甚至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搞偷排。三是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总体不强,许多群众往往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而对自身破坏或影响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

四、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对策研究

加快探索和开发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模式。例如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有效治理措施、沼气池与生态果园建立、垃圾无害化及污水生态处理等。农村污染面广分散,多个方面开展治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工作。

1、重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

做好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作,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废弃厂区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修复治理。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加大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环境监管力度。加强灌溉水源、农药和化肥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发展有机食品,建设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加大生产基地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2、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粪便污染无公害处置

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调整,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认真做好应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无害化处理技术,实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发展使用清洁能源,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逐步在小城镇和较大村庄建立垃圾集中收集点站,对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开展资源化利用或集中处理。充分依托现有城镇垃圾处理设施,逐步推广村收集、镇(区)中转、市(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

(2)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在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可采用沼气池净化、构建人工湿地等方法进行分散处理;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要根据生活污水排放的水质与水量,采用强化一级处理或通过沼气池净化处理,也可将生活污水并入附近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开展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试点及示范建设。

(3)推广清洁能源污染净化新技术

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结合“一池三改”农村沼气能源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人畜粪便,这种养殖—沼气工程—种植业所构成的食物生态链,实现了养殖场系统内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利用,最终达到系统内粪污的“零排放”,具有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环境效。在秸秆资源较丰富的农村聚居区,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集中供热或发电工程,积极扶持秸秆收购企业和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具体如推广农村省柴节煤,创建以沼气为纽带的能源生态工程模式,重视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以及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技术、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新能源。

(4)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结合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进行限期治理。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做好乡镇规划防治点源和面源污染

村镇产业发展必须符合村镇环境保护规划,新建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确保稳定排污达标,引导和鼓励村镇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建立生态恢复责任制,对已造成生态破坏的矿区逐步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实施各类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类园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工业园区建设要推进同类企业、行业的集中,形成区域布局合理的产业发展集群;农业园区建设要以集约化、规模化、循环化为原则,从区域农业产业特色出发,基本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4、加大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利、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遏制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控土地退化和沙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外来有害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5、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造成农村环境污染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人的重视不够,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环保工作。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转变传统观念、改变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册等载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环保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帮助农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俱国鹏,房妮.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现状及防治对策.科技信息,2008(26)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2篇

【Abstract】The air pollution not only affects people's health, but also has a certain inhibitory effe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on, so the tasks of environmental detection departments become arduous, they must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do a good corresponding work , develop a corresponding solution to achieve detection and remediation of air pollution.

【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检测;对策

【Keywords】 air pollution; environmental detec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3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90-02

1 引言

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为大气污染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特征就是沙尘和煤烟污染,而这些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气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影响值得全社会的关注。为了让社会和经济得到稳定的发展,我们必须对大气污染进行最根本的分析,开展有效的大气检测工作。

2 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非常严重,主要呈现出的特征是煤烟型的特点。在很多城市环境中,空中悬浮颗粒的浓度普遍超标,很多地区都出现了雾霾天气,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另外空中的二氧化硫水平一直处在较高的水平,主要原因是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水平较高,会引起酸雨的形成,目前我国西南、华东、华南等地区已经形成了酸雨区。在我国,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跟季节有关,冬季因为空气稀薄,大气一旦受到污染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并且强度很大,可是夏季的污染没有冬季那么严重。另外,从分布的区域来看,我国北方的大气污染比南方更为严重,主要原因可能是地理位置的影响。

3 大气污染形成的主要原因

3.1 环境监管乏力

我国在环境的治理中,监督力度不够,环保部门的工作开展受到具体的限制,这会严重加重大气的污染。比如,政府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会大力扶持一些能源消耗大、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给环保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压力,影响大气环境。

3.2 交通运输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也得到了进步和完善,多样化的交通运输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了很大的便利,如汽车、轮船、火车、飞机等,但是交通运输事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对我们的环境造成了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汽车的尾气,汽车排出的尾气对我们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3 工业企业

在大气污染环境的治理中,工业企业是治理的重点,因为它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对大气污染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工业企业中的废气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最大。

3.4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

我国在大气污染的治理中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是实际的效果却不明显,与我们理想的差距还很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着大气污染治理的效果和进度。

4 大气污染环境检测的主要内容

4.1 对氦氧化物的检测

氦氧化物过多会造成大气的污染,所以在大气污染环境的检测中,氦氧化物是主要内容之一[1]。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水平都得到了提升,轿车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车辆越多,汽车尾气污染就越严重,氦氧化物污染主要就是来自于汽车尾气,当然汽车尾气也不是唯一产生氦氧化物的途径,化肥工厂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也是氦氧化物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4.2 对颗粒状物质的检测

近年来,我国空气中的颗粒状物越来越多,对人们的身体和生活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对空气中的颗粒状进行检测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地方都报道PM值超标,雾霾天气也逐渐增多,这些都是因为空气中颗粒状物质的影响。很多颗粒物都是有毒的,一旦吸收到人体体内,就会对人的身体产生危害。

4.3 对二氧化硫有害物质的检测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工业废气的排放较为严重。我国的工业主要以粗放型为主,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大量的煤和石油,这种生产方式让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煤和石油燃烧过后都会产生有毒的二氧化硫,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在大气污染环境的检测中,最主要的就是对二氧化硫进行检测。

5 大气污染问题的对策研究

5.1 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整治力度

在大气污染环境的治理中,国家相关部门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应该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整治力度。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的规范,并且提出环境问题的相关惩治方法,加强对影响大气污染行为的惩治力度。另外,很多企业都是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政府部门应该采取强硬的措施,规范和惩治企业的不文明行为,同时对影响严重的企业进行罚款处置,如果还是没有任何改善的话,政府部门应该强制企I停业生产,降低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国家要加大对环保的投入,比如对那些新能源开发,对环境保护有益的企业进行奖励,或者国家采取措施对工业进行合理的布局,把工业生产的地址选在郊区的地方,减少污染对居民的伤害。

5.2 强化节能

能源是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在社会中,能源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煤、石油、天然气是最常见的三大主要能源,但是它们都是不可再生的,一旦开发利用,留存量就会减少。所以为了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做到强化节能,通过对各种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减少污染废气的排放,让环境的质量得到一定的改善。

5.3 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

生活中的能源是各种各样的,但是目前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是最主要的能源,占据了整个能源消耗的70%,煤炭在燃烧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2]。要想真正地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对能源的结构进行改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在生活中多开发新的能源,减少对煤的使用,比如太阳能、风能就是比较清洁的能源;但是我国的这种能源结构可能很难一下子实现根本性的转变,所以在煤炭的使用过程中,加大力度推广洗选煤和型煤的使用,减少煤炭燃烧释放出的有害物质。

5.4 加大国家和群众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该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对生活中影响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社会中的群众加大监督力度可以让身边的企业提高环保意识,给那些对大气污染影响较大的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让他们自觉地意识到大气环境的重要性,减少对污染物和废气的排放;另外利用媒体也可以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通过媒体的介入曝光一些大气污染的问题和对人们造成的伤害,能够唤起人们保护大气环境的意识,加大对周围环境的监督力度,保证大气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6 结语

我们的生活与环境是紧密相关的,特别是大气环境,如果大气环境遭到了污染,我们的生活及身体健康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在对空气污染进行检测的时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境指标,再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让环境检测工作得到更好地落实和开展,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会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更有利的保障,促进生活的健康和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3篇

2019年2月24日

2019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和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旨在加强面向社会的生态文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宣讲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意识和履行环境责任能力。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此次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通过学习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形势的分析及对国家政策的解读,相关案例分析,使我了解到目前我们的环保形势不容乐观,污染问题尚未根本扭转,特别是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恢复治理资金压力大,解决难,时间长。污染范围从城市向农村扩散,且农村污染问题更为突出。从以前的农村上访到城市上街头,从个人诉求到群体性诉求,从污染纠纷到新建项目,从工业项目到环保项目,从抗争企业到抗争政府,从环保事件到社会事件。环保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影响国家发展、民生建设的社会性问题。作为央企环保工作不容忽视。 

二、通过学习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是从单位犯罪的认定、犯罪未遂的认定、主观过错的认定、生态环境损坏标准的认定、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大气环境犯罪、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认定等十五个方面学习。结合徐州公司雁群项目实际情况,重大风险主要为相关合规手续的办理、环评备案、排污许可、危废物鉴定。重大危险源为雁群填埋场满库区渗滤液雨天及暴雨天防止溢漏,这也是突发环境事故发生源。为防范于未然,我们应加强督促城管局加快办理相关合规手续,同时协助城管局、环卫处、雁群厂加强防范措施,制定预案并演练,建立风险评估,排查隐患,储备足够应急物资,建立并培训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工作,立即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4篇

环境污染问题是一直都存在的问题,在古代由于影响较小,自然具有自身清洁的功能,因此相互抵消,但是现代生活中,工业的不断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产生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而且都是那种直接影响到人类生活,地球生态平衡的大问题,因此对于环境光污染的风险我们应当明白,测量出环境污染的一系列指标,针对这些指标进行评估,是我们认识环境污染程度和指导社会合理发展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

环境污染;模型;监测

本文描述了环境污染的危害,让人们清楚地明白了环境之于人的关系是多么的密切,人们追求好的生活环境的意义是多么的重大。在现代生活中,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用当前先进的知识对这样重要的问题应当进行干预,用合理的办法提出解决和监管措施。

1环境污染的危害

人与环境的关系息息相关,环境影响着人类的经济发展、社会生活、身体健康、交通安全等等,而环境污染就会制约着这一切的向前发展。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但随之带来的却是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在我们可以看到的社会问题中,雾霾问题尤其严重,他不仅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导致交通堵塞,极大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同时,环境污染问题影响着整个地球,在其他生物的生长过程中带来危害,减少生物多样性,更甚者,环境污染会导致冰川融化,间接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

2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的方法

2.1环境污染评估模型的建立

环境污染评估模型就是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经验制定出来的,在其中包括很多的测量指标,这些指标多数就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但是主要因素具有多样性的问题,如果都进行测量,那么具有极高的难度,无法真正把控测量结果,因此在众多测量指标中,应当选择出主要的测量目标,通过这些目标可以有代表性的说明环境污染问题,这样的做法更加的务实,针对得到的有限数据说明大多问题,但问题是不断增长的,可以通过建立基本数据的情况之后,在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再开发对于其他因素的测量与说明。

2.2建立科学的环境污染监测系统

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加强,对于如何监测环境污染问题会有一个系统式的方案,同时也具有先进监测仪器,针对监测环境污染来说有十分有效。对于监测的样本环境的选择要进行针对性同时又具有代表性的选择特点,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识别,监测,计算,预防都具有提前的准备手段,在面对局部地区的厂房建设也会有指导性的建议,以避免环境污染。

2.3完善责任承包体系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那些大的工厂对于环境污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我们当下的科学技术是可以将工厂排泄的废物进行整理加工使之达到不污染环境的程度,但是一些工厂并没有完全的按照这样的做法去做,这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工厂排放物的监测,一旦发现局部污染是源于这些工厂,那么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的联系这家工厂负责人进行处罚,并且监督完成处理仪器安装工作。

2.4培养相应的技术员工

环境问题是多方面的问题,他的主要出现的原因就在于近代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加强,大量化学制品的使用,这些化学制品对人类的身体具有明显的伤害作用,同时对于环境也有很大的伤害性,但问题的根源是复杂的,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够明白其中的原理以及相对的应对手段,现在环境污染是多层次且大范围的,培养一批具有现代化知识的技术员工势在必行。

3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仍存在的现实问题

3.1装备落后

在监察环境污染问题的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装备还处于落后阶段,因为装备的落后而导致的监察不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各级政府对于环境危害的不重视的结果,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不能较好地购买先进设备,对于执法人员的身体安全提供不了专业的保障,因为这些原因而延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执法人员自身形象,为之后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难度。

3.2判罚困难

一些污染环境的企业往往都是当地较大的企业,他们具有各式各样的关系,因此在执法队员进行执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在发现环境污染时,想要取证产生了巨大的困难。当前处于法制社会,无法有效的进行证据取材,那是无法说明大的问题的,如果这些企业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那对于长期执法环境问题是不利于建设工作的。

3.3缺少支持

环境污染问题往往就是伴随社会生产,社会要取得大的生产,人们往往会认为污染一些环境是没有问题的,更有甚者,一些人还认为环境污染的执法问题是给社会增加财富与价值的道路上存在的绊脚石,最严重的是一些领导干部竟然也是这样认为,使得一些地方的环境监管部门成为了一个有名无实的国家机关,蛊惑着人民大众不重视环境污染的问题。

3.4缺少宣传

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不是在污染的过程中就能完全感受到危害的问题,因此人们不是很重视,这时,就需要政府进行大力的宣传,让人们在意识当中认识到环境污染长线的严重问题,但是这些活动往往都是缺少的,即使有,很多的地方也都是敷衍了事,根本不能起到宣传环境污染危害,加深人们意识的作用。

4结语

环境污染问题是人们生产生活当中的大问题,很多人不能清楚地意识到,环境污染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并且不断地残害着我们现代的生活,也不断地残害着我们未来孩子们的幸福生活,只追求当前经济的快速生长,那并不是可喜的现象,只有当在环境问题解决的情况下,人类生活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时候才是真正社会发展的好生活。

作者:钟经 蔡晓生 单位:珠海力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5篇

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

而国际环境法作为环境法与国际法的边缘学科,可见其意义重大。

国际环境保护立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有关国际环境方面的公约和条约的数量与日俱增。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到199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尽管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国际社会已先后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但世界局势毕竟是纷繁芜杂的,环境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问题,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执行监督问题,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应承担的义务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让各国签订的各个公约、条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国际环境污染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进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在下面的章节中,将进一步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国际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发达国家

一、国际环境污染的严峻现状

1、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问题自古就有,但是大规模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则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类在发展中遇到的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是国际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由于人类的毁林开垦、围湖造田、乱挖滥采、超载放牧与捕捞、不合理的灌溉等行为,引起了土地的荒漠化、盐碱化、水土流失、植被的破坏、淡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减少以及一些病虫害的流行等。这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有如下特点:范围不断扩大、时间延续长久、问题发生频繁,一些问题已超出自然界的自净与自救的极限,引起一系列生态危机。二是环境污染,18世纪末,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革命从纺织工业开始,以建立煤炭、钢铁、化工等重工业而告完成。煤的大规模应用产生烟尘、二氧化硫和其他污染物质,而冶炼业生产排放的有害物质更对各地区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是生产中分离出的氯化氢、硫化氢等排入大气,亦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如污染大气,侵蚀衣物,损毁建筑物,使树木枯黄、庄稼受害、河鱼中毒等等。此外,水泥工业的粉尘,造纸工业的废液,及染料、炸药、石油、酸碱精致等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流失等,也给环境带来污染。20世纪20年代以来,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急剧增长,石油在燃料中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使石油污染日趋严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环境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局部地区的问题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问题;暂时性的问题演变成长远的问题;潜在性的问题进一步恶化演变成公开性的问题。

可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而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两大任务之一。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境资源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较之生态破坏更为直接和显而易见,而且环境污染往往又是生态破坏的直接原因,所以各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是直接起源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各国国内尚且如此,国际环境的污染问题就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的解决。

2、严峻的现状

“本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①

由联合国列出的威胁人类生存的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包括:(一)全球气候变暖;(二)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三)生物多样性减少;(四)酸雨蔓延;(五)森林锐减;(六)土地荒漠化;(七)大气污染;(八)水污染;(九)海洋污染;(十)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

从这十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不难看出,“污染”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

而目前,就我国的环境污染来看,形势是相当严峻的。

“我国有80%左右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我国地下水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湖泊的污染也有增无减,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重。另外,水污染导致城市缺水现象更加严重,我国南方城市因水污染导致缺水量占这些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 ②

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还严重地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除此以外,我国还面临着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问题。

由此可以想象,国际环境的污染已经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环境保护工程的前景也是不容乐观的。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和走过的历程,认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③

3、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

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早在中世纪时就在一些国家出现。但国际上保护环境的努力,直到二十世纪初才逐渐开始。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野生物种的保护;另一方面就是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和加拿大1909年签订的《美加界水条约》。

二战之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始不断增多。

1954年《国际防止还上油污公约》是最早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签署的,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6篇

2016年,北方的雾霾天气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霾天气以及洪涝灾害的发生,使得民众的生产与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目的是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文章以环境问题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区别辨析,分析归纳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含义和特征,指出环境污染犯罪存在着渐进性、复杂性和行政从属性的特征,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点,使得环境污染罪的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责任适用和严重污染界定等难题。本文对这两个方面的辨析给出了答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辨析

当前,持续的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居民生产与生活的重大问题。环境是关系着我们子孙后代、与居民息息相关的话题,如何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这是人们思考和探索的重点。尤其作为最严厉的一道防线,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更好的介入环境保护,在预防和惩治上下功夫,这是一个厚重而严肃的课题。从法律的角度看,环境污染犯罪是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基础上的界定,探讨环境污染犯罪,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划定红线,促使单位或者个人更为谨慎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从而充分发挥自身在环境保护中应起的重大作用。

一、环境污染犯罪概述

环境污染是指随着人类社会的高度产业化发展,人们向环境中处理的污染物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环境的污染破坏不单单是某一个国家所遇到的难题,而是整个地球上的人们所共同面对的话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缓解环境污染的持续化,规范人们生产生活中的行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改善环境污染的难题。从我国的情况看,环境污染犯罪只是众多法律中的一部分。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环境污染问题频频发生,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还是少数,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建设,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辨析迫在眉睫。

(一)定义

要对环境污染进行剖析,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的定义。从相关的概念看,环境污染犯罪指的是一定的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废弃物,超出了环境的承载能力,这些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环境污染犯罪,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人们环保意识缺乏、急功近利的恶果。

(二)环境污染罪特征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特殊性,环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并不能像其他犯罪形式一样,带来直接的法律行为。因此,其后果的严重性需要时间,其鉴定的过程较为复杂,其危害社会的范围、时间持续更广。具体说来,环境污染犯罪的特征主要如下:

1.渐进性:

环境罪危害后果的渐进性,重点强调的是污染物的破坏程度和破坏后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同时,污染物造成的严重后果也需要权威部门的鉴定与检查,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反映出来。由于环境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短时间内少量的排放物可能并不能造成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或是短时间内污染与破坏没有体现出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长期排放必然会超出环境本身的承载能力,部分有害物质的后果会逐步显现。积少成多,数量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环境就会严重失衡,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这与一般犯罪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通常说来,一般犯罪是随着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后果就会呈现出来。而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后果具有严重的潜伏性和隐蔽性,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犯罪的后果决定了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具有间隔性。环境污染的行为结束后,环境污染的后果还会不断严重、恶化、扩大影响范围,危害民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环境污染犯罪的渐进性,强调的是某些污染行为发生时,当时的民众并没有感到异样,但是这些有毒物质已经在人体内扩散,危害结果显现时已为时已晚,污染的后果与结果需要很长时间甚至几十年才显现出来。

2.复杂性:

环境污染犯罪除了渐进性以外,还存在着复杂性。环境污染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其侵犯的恶果需要一定的中介才体现出来。环境污染并不一定会直接导致该结果的出现,而是通过水、空气、土壤等要素给受害人带来危害,并非直接作用于对象,给人的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上,环境污染的后果并不一定的是某一单一的企业排污行为所造成,而是基于自然的、人类的、环境的多种因素下共同发力的结果。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数个排污主体共同处理废弃物,共同使用同一排污渠道,或者向同一区域排放废弃物,这使得污染源的确定非常复杂,同时又使得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新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后果的形成不是某一犯罪主体的一次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加之排放污染物以后,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长时间持续存在,也将影响环境的质量和人类的生存环境,促使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恶化。生态上的危害,人类身体的变化,动植物等资源的灭绝,都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者控制的。除了生态功能受损以外,其他的危害后果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确定,综合作用的环境污染犯罪,使得其在责任确认和因果关系推理上存在着重大困难。

3.行政从属性:

从环境污染犯罪的行政意义上看,环境污染犯罪属于行政犯的范畴,而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犯。一般而言,通常的犯罪主体是本体的恶,其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具有反道德性,不能够为人们说认可,自然就得到了社会的延误,不许要法律来对其作出评价。而行政犯则不然,这是由于法律禁止的恶,是为了顺应情势的需要,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违反法律本身的行为进行禁止,加以惩罚。从环境污染犯罪的前提看,其首要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只有这些规定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才会被认定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行政从属性,使得行政立法和行政规定等成为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前提条件。环境污染犯罪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等等内容,也都需要以环境行政法为依据,其客观行为方式及程度也需要环境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界定,其客观行为方式与程度及环境行政立法和行政命令的有效性,都涉及到环境行政行为,这充分证明了环境污染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

二、环境污染犯罪辨析

从环境污染犯罪的特征看,环境污染犯罪的界定、后果的显现、责任的推理都存在着一些模糊地带。在环境污染犯罪的研究中,也存在着很多具有争议的问题。最为典型的如严格责任适用问题、“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问题等。

(一)严格责任适用与排斥辨析

严格责任的适用与排斥,这是设计到刑法责任界定的标准问题。很多研究者质疑,环境犯罪能够适用于严格责任,这是值得商榷的。学者们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是由于严格责任的规定与使用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原则。在我国刑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主客统一的原则,存在则会罪刑一致的要求。严格责任的界定与出现从法理上说,违背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悖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大陆法系,一直以来都排斥严格责任的使用,即便是英美法系也对其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设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保障机制对其加以约束,我国并没有这样的程序基础与渊源历史。当然也有部分学者不赞成这样的观点,其认为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犯罪中的“严格责任”,其本身就有自己的特色,在环境犯罪中,强调“严格责任”的使用,是基于当前环境犯罪污染状况的严重现实,以及大家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具有很大的意义。从笔者的观点看,“严格责任适用”辨析,首先需要分析的是严格责任的内涵。在法律上,存在着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之分,要界定环境污染犯罪,就需要找到合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严格责任的解释,从实际效果的角度考察。在环境犯罪中,需要界定严格责任,对于行为人和被告人都是有实际操作意义的。由于环境犯罪中的被告,通常是基于自身的技术和自身的环境理解,其对自身的行为非常熟知,能够较好的进行举证。

(二)“严重污染环境”辨析

在环境污染犯罪的表述过程中,有着“严重污染环境”的表达。这个表达也使得犯罪的适用存在着值得辨析的地方。“严重污染环境”的界定存在着困难,污染环境罪危害后果的标准进行了降低,这导致环境污染犯罪的门槛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下降。环境污染犯罪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需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的考核措施,不仅仅需要处罚一些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还要考察一些对人身伤亡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犯罪行为。目前,刑法并没有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污染行为进行归纳,作为刑法处理制裁的行为,导致很多人钻法律的空子,降低了刑法对于环境权益的保护程度与保护力度,使得刑法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素养被大大降低。环境污染犯罪本身的操作性就存在复杂度高、辨识度低等困难,如果环境罪刑泛滥,但是刑事比例极低的现象得以出现,必然使得污染案件得不到合理的处理,相关的责任不能得到及时的归纳与推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定与区别,使得相关的污染源和污染行为,失去了制裁的基础,环境污染行为不能得到足够的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与特色,这使得相关的污染源更加扩大,并且难以排除,污染的途径增多,污染的鉴定难度成本加大,禁而不止的情况屡屡出现。从笔者的观点看,“严重污染环境”应该对其进行细分,除了参考界定《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还需要结合环境污染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合理控制,规定惩治,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一个适当的调整与衔接。环境污染的严重,必然会使得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空中楼阁”。北方雾霾的严重,南方洪涝灾害的频繁,异常气候的出现都是破坏环境的后果。文章通过对环境污染犯罪辨析,分析归纳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含义和特征,指出环境污染犯罪存在着渐进性、复杂性和行政从属性的特征,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点,使得环境污染罪的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责任适用和严重污染界定等难题。笔者基于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对这两个方面的辨析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作者:罗建宏 单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污染;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性

一方面,治理好环境污染能有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河南豫东农村的经济不断向前发展,2013年河南省粮食产量第十年连续增长,粮食总产量位居全国第一。然而在产量不断加大的同时,环境污染也渐渐成为制约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因素。环境污染会对农业生态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治理好环境污染有助于科学地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作为我国农业大省之一的河南省,开展实施耕地的“占补平衡”政策,能有效地对耕地进行保护。因此,治理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使农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从而缓解农产品供需间的矛盾、维持物价水平、确保农业安全。

二、治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

(一)强化农业从业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一,提升农业从业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从增强农业从业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入手,加强对《环保法》相关条例的科普教育,充分利用好各种多媒体资源对农业第一线工作者进行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还要着重突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通过这些举措帮助农民树立环境资源的忧患观念,加强对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强化农业管理:第二,提升农业从业者对农业环境保护知识、技术的认知,可以通过多种类型的教育宣传协助群众了解环境保护知识,运用先进的技术,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第三,改进工作方法。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的工作内容中,建立环保机制,定期实施环保监察,通过树立优秀的环境保护榜样、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保证定期举行会议探讨相关环保问题。

(二)确立环保法规,完善环保制度

第一,对河南豫东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关环保政策。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年度目标,有计划、有层次地完成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强化治理污染相关组织队伍的建设,各级应当有相应的环境监察人员,及时地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情况进行监察,确立环境污染的治理办法和环境污染的惩处制度等等,从法律的角度,把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落到实处。加大环境监察的执法力度,从而确保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制化。第二,健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管理体系。要对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在城乡发展规划中体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规划既应当全面系统,也要做到科学实用,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规划应当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规划要具备一定的先行性,确保城乡环境保护的互动,共同完成区域内环境保护的任务,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第三,建立明确的环境污染奖惩制度。一方面,确立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责任考核体系,确保环境保护制度的逐级落实,及时对污染环境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及时对重度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做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予以表彰,在政策上对落实环境保护的企业予以偏斜,以鼓励农业企业参与到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之中。

(三)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多渠道融资

第一,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补贴。一方面,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应当向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倾斜。农村的财政资金往往分配于新农村的建设之中,导致了建设与资金的矛盾。要想缓解这一矛盾,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就应当重视加大农业资金投入,完善相关环境污染治理的补贴政策。第二,要确保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收支平衡。通过拓展环境保护收入渠道,强化农村市场的生产资料建设,提高农业生产力,从而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收入的增加。对于充分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企业,降低相关税收,从政策上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引导,促进农业生态重点工程的建设。增加对生态农业企业的贷款支持,扶植重大农业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第三,开展多渠道融资,发挥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涉及范围较广,开展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农业、水利、工程、卫生等各个部门的合作。要从河南豫东农村的实际情况入手,整合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资源,多角度。多渠道地进行农业污染治理的资金募集。多渠道的资金募集方式主要包括群众自己筹措的资金、外资、国营或民营企业筹措的资金、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等等。政府要从政策上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行为进行鼓励,以促进社会各界人士投入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之中,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贡献知识和力量。

(四)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革新,确保先进技术应用于污染治理

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要结合河南豫东农村的实际生态环境,由于各地的生态环境存在差异,当前在环境污染治理的技术还需要提高。要想解决当前农村生态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就需要具备科学的环境治理视野,了解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深层原因,才能提高农业的生态环境质量。一方面,要注重农业环境治理相关科技的创新,及时对先进、环保、科学的农业技术进行普及,以农业龙头企业为榜样,推广各项农业知识和技术。鼓励民营农业企业进行环保科技的创新,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同时,确保农业生态环保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加大对农业环保科研单位的扶持力度,不断钻研新的环保技术,研发和推广环保农产品,从而为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此外水利要积极配合农业全面推行绿色环保生产新技术,结合地区实际做好秋翻晒田、配方施肥、浅灌深施等灌溉、施肥耕作流程的用水研究和技术服务,加强灌后排放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引、排控制手段。随着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牧小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要加强畜禽养殖影响河流水质及人居环境问题的评估与监管工作,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场选址、场区布局规划要充分考虑水质安全问题,严格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等生产技术规范,禁止粪便贮存池混入雨水流入河道。其他养殖生产严格执行养殖许可制度,加强监察,推行无公害养殖,扶持养殖大户综合开发水土资源,通过对养殖水体的后续利用化解自源性污染问题。重点要在水资源优化配置、废污水治理、推进环保型农业用水、中小河道综合整治、水源涵养区域生态封育保护等方面下大功夫。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土壤污染问题;“土十条”;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22(2020)08-0050-04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文明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和改革举措。继开展以来的实践证明,不仅对突出的生态环境推动解决,也促进了地方发展新理念,对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1]。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6月17日印刷发行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作为第一部法规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监测土壤环境的主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水平的提高,能够切实改善土壤产品质量以及我国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因此,在未来我国土壤环境问题呈逐渐恶化趋势的状态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机制成为落实土壤防治责任,是切实推动我国经济体制结构转型升级的原动力。

1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部署

1.1全面贯彻土壤污染防治

现如今我国人民群众对白己生活周围的环境问题非常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在人们的生活中指数逐渐上升。在第6次中央政治局的集体学习中提出,要对大气污染,环境和土壤问题加强防治,集中力量优先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同时,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也相继提出,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要加强。今年来有些地方频繁发生土壤污染事件,如“毒大米”“毒土地”等,已经引起了国内外的广发关注[3]。土壤污染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大问题,党中央也高度重视,根据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尽快建立。

1.2促进土壤防治立法

当前国家以群众身体健康为重点,对大气和土地污染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在“十八大”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并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2013年1月、3月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律,要求完善政策法规;并在水和土壤污染严重区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重点加以整治。也正因如此,促使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性部署,推动防治立法的具体行动,对综合治理和土壤保护做到最根本的保障。土壤环境是大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推动立法的落实,使各级管辖区和政府明确白己的分工以及環境保护、土壤修复的主要责任。在法律条款中将土壤污染防治撰写进去,保证治理资金;鼓励社会引入资金投入到土壤保护和治理。形成社会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并明确责任,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开展了积极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局面。

2全面实施土壤防治立法

2.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遏制土壤污染

土壤、水、大气是生态系统的主要因素,是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当无法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时,当生态环境质量没有及时得到整治和修复时,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当前国家经济发展依靠扩大耕地面积来提高产品总量,土地作为主要消纳地,由于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布局和结构不合理,该环境必然会受到污染[4]。我国目前在土壤防治方面期,有着具体对现有环境保护的条例和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这些对土壤质量的改善和防治,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保障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2.2提高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提高对日常生活环境的保护意识,平常听到环境保护,人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水,空气。但是对于土壤方面的保护就有点陌生了。其原因是专门针对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待完善。使人们对土壤环境问题的隐蔽性和累积性产生的土地变化不易察觉[5]。所以导致环境土壤被污染的同时,人们还不懂得防治,对法律也不了解,更是缺少了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土壤环境的保护不够全面。

3全面执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在现在的法律上,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相结合制定摸索起草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编制下发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战略部署,应该全面行动。

3.1要确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思路

在土壤污染严重,防治形势险峻的问题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按照“一二三四”的总体思路来开展。如图1所示“一二三四”思路图;实现一个目标,突出二个重点,抓住三个环节,夯实四个基础,抓好土壤环境保护重点T作,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6]。

3.2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对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防治工作,建议统筹联动机制,由一个部门管制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三中全会中的所有相关要求,理清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和权限,抓住文明体制改革契机,完善监督管理条例,实现组织统一,环保部门统一,加强推动土壤防治,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体系[7]。

4推动区域突出土壤污染问题逐步根本解决

保障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更多生态产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优美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也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任务。在过去的几年当中,由于一些企业的搬迁和改造,再加上人口比较密集和部分化工污染,导致有大量的土地被污染,一些重金属也对周边的农用耕地造成了污染。解决突出区域土壤污染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让生活在周边的群众不在为其担忧。由于部分土壤被污染的原因比较复杂,而且问题严重,风险也极难管控。很多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等导致农用土地被污染的情况很大,尚有部分企业分布比较密集,另有些企业搬迁或关闭时,都会留下污染地。因此,需加大政府的监管度,引起高度重视,通过生态环境督察推动解决土壤环境问题,还可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察[8]。如图2所示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的安心”,是对人民群众的保障。土壤环境监管的两个重点是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人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地区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尽快实施对污染土地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分析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原因,并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完善建设用地的环境监管体系,对工厂企业的关闭搬迁,和密集人口区域划为重点,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监督,落实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严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营造安全健康环境。

5土壤污染问题防治防护措施

5.1全面加强环境污染防治

对群众反映的水,空气和土壤的污染问题加以防治。对于部分重污染、高能耗、乱排放企业应予以重点关注,把防治计划有针对性地落实到这类企业的污染治理和排放工作中,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收集城镇的污染进行化验处理,给群众提供更好的优质水源。坚持“防、控、治”三位一体,对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对于定点项目的防治和修复工作应予以充分重视。将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作为重点,实行分类管控,对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有积极推进的作用。

5.2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贯彻“山、水、林、草、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对自然系统的稳定性加以保护,对生态服务功能加以维护。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强管理,尽可能完善动态监测体系,保护生态体系,实现“天地一体化”。并对保护区定期监测与核查。实行多样性保护,深入实施行动计划与保护战略严加防控有害物种的入侵,加强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遗传资源保护。

6启示与建议

文章同时对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表1所示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发展趋势。

6.1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国务院2016年5月28日印发并施行)可作为当今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行动纲领,为土壤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政策性指引[9]。由于土壤污染场地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可通过环境介质法律法规的分散式管理实现,但它的约束能力有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与之间的协作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土壤环境调查、责任追溯与市场融资和公众参与机制等。

6.2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

法律法规要做到有效落实,必须要有依法制定的标准、指南等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和主要工具。如果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作为全国通用标准,该标准覆盖范围小,污染物类型少。我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多数空白或滞后,无法满足当前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现实需要。

6.3建立基于风险分类分级的可持续管理体系

根据土壤的多样性和污染的复杂性特点,有关部门制定了按污染程度和土地用途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决策。按照污染程度对农用地实施风险分级管控,控制农作物金属超标和农田污染情况。对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类别具体表现如图3所示。

根据企业的生产状态分别对建设用地以安全再利用,清洁再生产,预防污染并防治污染扩散等作为重点分类管理。实行对建设用地的全程监控和可持续再利用的技术体系[10]。

7结语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9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发达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简介

1.美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在美国产生由来已久,受到人们普遍关注,正是如此,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消减法》,主要用于防治飞机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具体由联邦航空航天局来操作实施。美国国会于1972年制定了《联邦噪声控制法》,该法旨在使美国公民免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乐和幸福的生活。这部法律在美国的环保机构制定国家环境噪声防治标准时起到了指导作用,并被作为一项国家法制政策固定下来。美国国家地方法律办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区噪声控制法规样本》,主要用于指导各州、地区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与此同时,美国《声音分贝率法》也开始实施,该法使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测成为可能,并用法律条文把环境噪声控制在合理范围,起到预防和治理环境噪声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国其它一些州、地区大多也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法律法规或者称之为反噪音法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纽约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规》,该法规对防治环境噪音污染的范围、方式方法、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规定十分详细,并限制性地规定了环境噪音的定义:“任何喧闹声或不合理的吵闹声及噪声、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声音以及具有这类性质与强度的和持续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响的环境噪声的产生”。而且该法规还对每一种环境噪声都规定了特别的预防措施和防治标准,并具体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1]

2.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二战以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复苏,由于经济建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导致环境公害问题十分凸显,而环境噪声污染作为日本最为严重的环境公害问题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日本环境噪声污染来源主要有:飞机环境噪声污染、铁路干线环境噪声污染、公路干线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工具环境噪声污染、工业生产环境噪声污染、服务行业环境噪声污染等。[2]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个由下而上的立法过程,最先开始于日本地方政府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规和条例。日本国会于1968年在《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该法作为日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日本对《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订,把交通运输工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也纳入该部法律之中,并在原来的立法基础上扩大了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建筑施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的限定范围,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标准。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单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关于预防公用机场附近飞机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机场飞机噪音防止特别措施法》,用于专门规制飞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其它关于铁路干线和交通运输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关于新干线铁路噪音对策纲要》、1987年制定的《关于推进国铁改革后新干线铁路噪音的对策》、1995年制定的《未来铁路建设和大规模改良时的噪音对策方针》、1980年制定的《关于整备主要道路沿线的法律》。

3.德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德国跟日本一样,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复苏,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交通运输行业中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凸显,随着德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工业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也逐步加剧。目前,德国环境噪声污染主要来源有:工业生产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环境噪声污染、飞机环境噪声污染等。德国政府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立法从上个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于1965制定了《建筑噪声法》,1968年制定了《噪声技术导则》,1971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法》,1974年制定了《联邦(噪声)辐照防治法》和许多相应配套实施的法律细则,如:关于割草机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机产生的噪声扰民、建筑施工中机械的合理使用、交通运输行业对噪声的防治措施等实施细则。德国政府还于1998年修订了《噪声技术导则》,进一步扩大了环境噪声污染限定的范围,并将其纳入了新的环境噪声污染种类。除立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之外,德国政府还采用了其它的一些方法来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如:大量种植树木营造隔音带、划定城市步行区以减少交通工具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格规定交通运输工具通过安宁区禁止鸣笛、禁止飞机夜间飞行于居民区上空、鼓励公民使用低环境噪声标志L或G、建造环境噪声防治隔音墙、征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税等。[3]在环境噪声污染责任方面,德国刑法第325条a规定了造成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污染罪,并制定了具体的刑罚处罚范围和详细的刑罚幅度。[4]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11篇

 

一、污染环境罪违法性判断问题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只有“违反国家规定”才构成污染环境罪。违法性分析是司法机关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极为重要的工作。污染环境罪违法性判断主要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界定与行为人对此的主观状况认定等具体问题。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界定

 

刑法第九十六条将“国家规定”的最低法律位阶确定为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定、命令等。据此,刑法理论上一种合理的解释是,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等。然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备的规范体系,大量环境监管任务仍然需要依靠更为细致的部级部委规章予以调整,如果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限定为国务院法律文件位阶以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将难以对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违法性判断。

 

以渤海油田溢油事故为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共同开采海洋石油过程中因操作平台泄露溢油引起严重海洋环境污染。 对于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处置石油的经营业务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问题,现有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法规依据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由于上述海洋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且规定较为原则,难以对涉案单位从事海洋石油开采作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而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等部级部委规章对于海洋石油开采行为的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细致规范。上述部委规章对于各个环节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具体的审查依据。

 

可见,基于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现实,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的判断在实践中不能脱离国家部委规章。污染环境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不应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规定,有必要覆盖国家有关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违法性规定,通常是一种原则性、概括性、宣示性的禁止,司法机关很大程度上只能根据此类前置性法律规范对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一般化的把握。国家部委规章是一种具体化的环境保护规则设计,在现阶段必须成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细致分析涉案环境污染行为违法性的重要判断依据。部委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细化解释与具体应用,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运用规章规定更为具体的优势,更加精确地分析涉案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实现污染环境罪违法性司法审查的精确化。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明知故犯”

 

经过《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后的污染环境罪仍然延续了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罪的“违反国家规定”要件。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行为人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等国家规定具有“明知故犯”的主观状态。但“明知故犯”只是对于事实的一种法律判断,而非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评价。例如,任何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均存在有“明知故犯”的情节,无论是醉驾肇事还是飙车肇事概莫能外。但是,刑法中所称的故意和过失主要是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作为依据的,并非是针对违法、违规而言的。 可见,构成污染环境罪中“违反国家规定”要件仍然包含了主观要素的认定,只是这种有关行为人主观内容的法律要素不是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而是行为人对于违反前置性法律规范的认知。

 

由于我国环境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模糊、复杂、疏漏等问题,对于部分环境作业的合规性问题,法律专业人士尚且存在争议,要求不具有法律专业的公司人员对单位行为的违法性具备具体的认识,显然过于苛求。构成污染环境罪,单位人员对于单位行为以及自身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应当具备认知,但不要求证明行为人认识具体违反的法律规定。因此,污染环境罪中对于法律规定“明知故犯”的认定具有概括性特征。同时,司法机关可以合理推定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明知故犯”。这种司法推定的合理性依据在于:(1)相关单位从事经营行为均由专业人员操作,经营业务的特定性以及单位人员行为主体的身份与职务特质决定了司法实践中可以合理推定行为人对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行为系违反规定具有专业性认知。(2)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相对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环节而言,其合规性管理极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执法要求,经营单位必须建构涉及环境评估、污染预防、事故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的相对完备的合规实体规范与合规执行程序,经营主体以及单位人员在业务操作中都需要按照单位合规管理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3)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前提是相关单位的作业涉及放射性、传染性、有毒性、有害性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等,这种危险行为以及危险物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极为广泛的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刑法规范必须对公共法益进行充分保护,任何持有或处理此类具有高度危险性物质的经营主体及其单位人员均应当被推定为对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具有认知。

 

二、污染环境罪犯罪结果认定问题

 

污染环境罪将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这是污染环境罪最为重要的修改。 然而,“严重污染环境”要件在实践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

 

(一)污染环境危险犯的法律缺位与实践应对

 

作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结果要件,“严重污染环境”除了包括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将虽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长期违反国家规定处理,已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情形。然而,上述“严重污染环境”的实质内涵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仍然延续了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实害犯的立法模式。尽管污染环境罪实际损害结果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拓展,但对于足以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产生实际环境损害的危险行为,刑法无法予以规制。

 

只有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才能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我国刑法不仅没有能够从环境污染行为的角度定义环境犯罪中最重要的罪名,而且未从具体危险的环节控制环境污染风险——必须等待出现环境污染的实际结果之后才能对实害犯的形式追究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规范风险控制的滞后显而易见。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与发展性的特点,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极其复杂。这就决定了以实害犯的犯罪结构设置污染环境罪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形成两种不良后果:(1)为强行认定犯罪而降低司法认定的规范性与技术性标准;(2)大量环境污染行为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环节进行否定性评价而只能依靠行政处罚予以规制。

 

德国刑法理论中早已有观点指出,对环境犯罪确立孕育着危险行为的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是适当的,这种行为构成可以包括具有危险性的各种典型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责任,不要求产生具体的损害或发生有害后果的现实可能性的具体危险。 《德国刑法典》第二十九章环境犯罪中规定的水污染罪、无授权处理危险废物罪、无授权处理核装置罪、无授权处理辐射物罪、无授权处理危险物品罪等均为抽象危险犯, 直接将此类典型的环境危险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根本无须考虑与环境污染相关的任何要素。

 

我国本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也有不少观点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以更好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然而,经《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后的污染环境罪并未采纳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对于具有严重污染环境危险的行为,只能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但当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实际上无法形成有限衔接。例如,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罚则部分的规定,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上限为罚款20万元,而刑法对污染环境罪设置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与并处或单处无限额罚金。可见,从处罚层面分析,污染环境危险行为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污染环境行为的实体处罚落差过大,环境污染危险、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环境污染之间没有一个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逐步递增强度的合理制裁阶梯。

 

在立法机关已经选择以实害犯的刑事立法模式规制环境污染行为的现实背景下,刑法理论不宜过度诟病立法,而应当积极思考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方案。一种可行的思路是,以刑法污染环境罪为基础,反向推动环境法律法规完善,在行政法层面提高环境污染危险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通过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与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强度实现污染环境危险行为行政处罚与污染环境实害犯罪刑事制裁的有效衔接。

 

(二)“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刑法中的污染环境应当是作为犯罪行为实际导致的各种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具体而言,应该包括环境直接损害、环境间接损害以及环境修复期间损害。(1)环境直接损害是指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2)环境间接损害是指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3)环境功能性损害是指受到污染的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只是从传统经济犯罪损害结果评定的角度出发,将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纳入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罪结果要件的评价范围,而没有从环境犯罪所应捍卫的法益(环境安全)出发思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可归责结果。

 

司法实践中认定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必须从污染犯罪行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层面全面界定污染环境所应当进行量化评价的各项指标。这种环境犯罪损害结果全面评价原则的集中体现便是将环境功能性损害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量化指标之一。环境不仅应当从经济的角度衡量其直接或者间接价值,而且应当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角度予以量化评价。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是指某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其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利益所发挥的作用。污染行为在对环境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对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同样造成了巨大损害,这部分损害结果同样应当纳入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结果评价范围。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由于现阶段司法解释没有及时对“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量化标准进行界定,污染环境罪客观上难以在实践中予以适用。

 

污染环境罪损害结果量化标准真空现象折射出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中的一个多发性问题——由于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没有及时跟进,刑法分则规定中的“严重”、“特别严重”等概括性定罪标准或者法定刑加重标准长期处于真空状态。这在刑法修正案增设、修改的个罪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刑法修正案(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设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档法定刑,但时至今日“两高”未就“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规定。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化评价标准的缺失将直接导致本罪适用性虚置。 司法解释有必要尽快制定污染环境罪损害结果的量化标准,全面完整地评估特定环境污染损害程序及与之对应的入罪标准、法定刑。对于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都应当经过科学论证设置数量标准,以此区分一般环境污染行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三、单位污染环境犯罪中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确定问题

 

从以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单位环境犯罪较个人犯罪而言,对环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更为严重。 根据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单位基于其违法行为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过多障碍,疑难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相关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等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复杂的单位中,如何判断相关单位成员对于污染环境犯罪承担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更是存在较大疑问。

 

我国单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通常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单位管理职务,主管或分管涉案业务,有决策权、指挥权、监管权,其明知单位犯罪,不需要直接参与犯罪实施,个别甚至不需要指挥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具有单位成员身份,接受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环节,对于整体单位犯罪不需要具有明知。 可见,我国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刑事责任追究根据行为人的职务情况有所区别。以污染环境犯罪为例进行分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环境安全有关的实际职责与明知单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从事业务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具体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与导致具体污染结果是其作为承担单位犯罪自然人部分刑事责任的基础。

 

然而,上述理论存在归责公平性的疑问:对于行使单位代表权的管理层成员,其构成单位犯罪的法律标准较高,不仅需要考察其职责是否与单位犯罪具有关联性,而且必须证明其对于单位犯罪具有明知;对于与单位代表权关系相对不紧密的单位一般员工,其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考察其是否具体实施犯罪并评价其结果。

 

根据国外环境犯罪刑法理论,司法机关分析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具有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归责基础,法律论证的出发点不在于细化分析其作为单位成员本身所具有的个体化犯罪故意或过失的性质及其量度,而在于其在公司中的职位与职责。与单位人员职务密切关联的内容整体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强度,个体化故意或过失的认定均派生于职位与职责要素。在公司业务中承担环境安全监管责任的管理层人员相对于其他公司人员而言更应当对公司损害环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在归咎单位成员责任时显然应当重点对单位管理层人员的进行刑事谴责。从这一意义上分析,国外公司犯罪刑法理论强调管理性职责要素与公司成员归责之间的关系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确实不知悉单位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况下,忽略其主观要素而直接根据其管理职责进行刑事责任归咎,同样有失公平。特别是对于投资关系复杂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分管处理危险生产作业的领导对于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的事实确实可能完全不知晓。苛求明知要素,势必难以完成证明责任从而导致追究下属而放纵上级领导;只求管理性职责要素,无法满足归责主客观统一的刑法原理。

 

在单位污染环境犯罪中解决上述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确定困惑问题,应当从环境保护与单位业务之间的关系着手研究刑法适用规则。单位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犯罪是一个过程,环境污染事件爆发节点之前的一系列行为共同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结果。单位污染环境犯罪的发生通常都有先前隐患的“预告”,或者其他环节的技术障碍,甚至已经出现了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情节标准的违法事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基于其岗位职责,明知单位之前存在相关违法处置放射性、传染性、有毒有害物质情况或者对单位之前环境违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即使其对于当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没有具体的认知,也应当认定其明知单位中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同时,刑事司法实践中之所以难以认定单位管理层人员对于单位污染环境犯罪具有明知,本质上是因为单位管理人员的主观内容无法通过客观证据予以确认,解决证据问题的路径无法在刑法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理论的规范性框架内探究,而应当拓展分析视角,采取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联动立法的方式,为环境犯罪刑法实践设置证据来源渠道。具体的思路可以是:在环境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增设环境安全生产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从事放射性、传染性、有毒有害性物质处理业务的单位在环境评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污染报告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书面信息披露,由相关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对于伪造文件、虚假陈述等违反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行为,由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刑法在环境犯罪体系中增设环境保护信息披露不实罪,将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虚假信息报告行为规定为犯罪,保障信息披露法规的执行力。此类书面文件涵盖了环境保护的所有核心环节,一旦相关单位因为某些环节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结果,司法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调取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文件,以此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单位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据。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23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我国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总量少、水资源分布不均匀,水资源分布与社会经济发展布局不相适应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在我国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由于工业化以及城镇化所造成的水污染问题,更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同时对于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为了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必须将水污染的治理作为重点,通过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控管理,实现我国水资源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战略可持续发展。

1我国常见水污染类型及其成因分析

水污染主要是由于水体中的污染物数量或者是污染物的浓度超过水体本身的自净能力,进而造成水体无法使用的问题,造成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为污染造成的,主要有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城市污水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水等几类,其具体成因如下所示;

(1)工业污水。由于工业生产会大量用水,工业生产中洗涤、稀释、作为原料或者是冷却等,都涉及到用水,如果对于工业废水处理不当,或者是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直接将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江河湖海,则会造成水体污染问题的发生。工业废水具有成分复杂、难以净化处理、毒性较大等问题,一旦发生污染问题治理非常困难。

(2)农业污水。由于在农业种植过程中,对农作物会大量的使用农药化肥,这些农药以及化肥的分解时间较长,在灌溉过程中这些残存的农药、化肥或者是牲畜粪便通过灌溉回流水,从地表渗入地下,同样会造成水体污染问题的发生。

(3)城市污水。城市污水主要是由于城镇居民的生活污水所造成的,由于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质以及各种无机盐,同时也包含较多的微生物、细菌、病毒等。如果对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则会造成严重的水污染。

(4)固体废弃物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是由于农业、工业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进入水体所造成的水体污染问题。这些固体废弃物的种类非常多,处理难度也相对较大,很容易形成难以恢复的地下水污染问题。

(5)其他水污染问题。其他水污染问题主要有水土流失以及酸雨等造成的水体污染问题。其中水土流失主要是由于地表土体中残存的农药化肥进入江河胡海,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降水酸化则主要是由于我国以煤烟为主导的大气污染所造成的酸雨危害。

2我国水污染管理现状问题分析

(1)污水处理水平不高。由于一些地方在经发展过程中的环保意识不足,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标准有待提高,环保设施严重老化,因此造成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水平不高,污水处理效果差,污水处理经常存在着不达标排放的问题。

(2)污染物排放总量较高。由于对于污水处理能力较低,各种违法排污问题时有发生,因此造成我国部分地区存在着严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严重超标的问题,甚至污染物的排放量已经超过了环境允许的最大值。

(3)污水处理资金投入不足。虽然国内各地的污水处理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但是整体的污水处理财政资金严重不足,针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增长远远落后于地区的生产总值增长。

(4)环境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工作力度不足。由于部分地区管理人员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不足,甚至没有制定完善的环保工作开展工作措施,对于环保工作也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会造成严重水污染的项目仍然继续建设,对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困难。

3水污染管理对策分析

(1)将工业污染的防治作为水污染治理的关键。由于工业污染在水污染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此在水污染的治理上应该将工业污染作为水污染治理的关键。为了降低工业污染,应该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环评手续,同时积极督促污染企业采用清洁工业设备,控制水污染的污染源。对于造成严重工业污染的企业,还应当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控制,确保排放废水中的所有污染物全面达标。此外,在对工业污染的防治上,还应当将重点行业,例如造纸、纺织、化工以及印染等行业的处理作为重点,通过提高行业污染的治理水平,确保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

(2)严格控制农业污水。由于农业以及农村污水也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方面,因此对于水污染的治理还应该重点针对农村污水以及垃圾污染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可以采取以村庄为单位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在农村大力倡导发展清洁农业,重点依靠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以及节水农业,降低由于农业生产中化肥以及农药使用造成的水污染问题。

(3)积极的采取各种生态化的保护与修复措施。对于水污染的防治,除了采取源头上控制污染源以外,还应该积极的采取措施对水体进行净化处理。当前在水污染治理上较多的是采用生态带的建设以及人工湿地对水体进行净化。通过在水库、河流以及湖泊等位置设置污水截污管,并采取清淤绿化等工程施工措施,依靠人工湿地对水质进行江湖,并对小流域的水质环境以及生态环境进行改善。

(4)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治理水污染问题,离不开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用,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增加投入,重点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通过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处理方面的作用,进而起到降低水体污染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上,还应该注意完善城镇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确保城镇生活污水都能够进行集中的无害化处理,以减轻由于城镇生活污水造成的水污染问题。

(5)强化对于水污染问题的监督管理。为了彻底治理水污染问题,应该通过强化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方式,治理相关的水污染问题。环保部门应该定期检查以及随机检查,重点针对高污染行业企业、城镇生活污水排放以及污水处理厂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排放废水均已达标。同时环保部门还应该作为牵头主导部门,积极推广各种污水处理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技术于新工艺,并适当的增加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财政扶持,强化对于水污染问题的控制管理。

结语

水污染问题不仅会对生产生活用水造成危害,同时也会严重制约社会以及过敏经济的长远发展。环保以及水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紧迫趋势,明确造成水污染问题严重的根源,进而有针对性的制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我国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来雪慧,王小文,徐杰峰等.基于向量模法的陕南地区水环境承载力评价[J].水土保持通报.2010年2期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13篇

【关键字】水污染;经验教训;治理措施

在实施第九个五年计划以来,我国在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然而造成水污染的现状不是三年五载的结果,解决水污染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同时由于我国长期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坚持错误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策略,使得我国的水污染防治之路更加任道而重远。

1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面临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已经初步实现,但从时间和成效上看,水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1.1 黄河、长江流域水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黄河、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问题非常严重,由于人类的不合理利用和污染,黄河的水体水质基本上达到了V类,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西部大开发也加重了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的污染。长江流域沿岸经济发展迅速,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城市化,增加了这些地区的污染物排放量,加重了对长江流域的污染。

1.2 城市生活污水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我国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加和越来越好的城市生活水平导致生活污水排放量也随之增长,而当前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城市污水。同时由于我国落后的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城市化进程和工业建设,长期超负荷运行,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区域经济发展不适应于环境容量的影响。

1.3 经济政策不配套,污染治理资金严重短缺

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还不健全,收费项目不多,对超标的污水排放收费过低,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不能刺激其发挥污染防治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但是由于水污染防治是一项持续时间长,效益小的项目,导致后期污染治理资金严重短缺。

2 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当前我国的所有水流域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的水环境所处的现状是:资源比较丰富,但是人口数量非常之多,造成人均所占有资源比较少。由于解决水环境污染相关的问题不是一件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应该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结合外国的一些成功案例,对具体问题要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具体对待,以争取通过自己的努力早日解决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所有问题。

2.1 在决策中控制新的水环境问题产生

根据当前我国的发展形势,在未来水利发展的道路上,不仅要时刻紧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步伐,还要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方向,这就要求国家的相关政府机构,在制定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政策的同时,也要尽可能的避免在水利改革中产生的污染,并要对已产生或将产生的水污染问题,做出一系列准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2.2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坚持开源节流并举的方法

笔者认为,在政府当局的有利政策之下,国家水利部门还必须采取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这样我国的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问题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水利局在面对中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和水资源污染严重现象的时候,要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来提高对水资源的利用率,例如: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时候,要尽可能的让人们采取喷灌滴灌等高科技水平灌溉技术;对耗水多的企业或工厂要实行限水政策;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梯级收费制度,以此来实现科学健康的用水模式,达到开源节流的同时进行。

2.3 制定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中国现今的环境保护政策虽然已经趋于完善,但在水利治理方面却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有些地区政府不顾环境好坏,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地区生产总值,这样导致了水资源污染和浪费问题,因此,需要地方配合中央制定科学有效的水利政策,提高排放污水收费标准,争取实现“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通过增加和减少附加税促进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水浪费问题。

2.4 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水污染问题

依靠科学技术是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合理科学治理水污染问题也必须依靠科学技术,所谓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相关的水利部门、开发部和科技部要率先引进水治理方面的人才,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发明适合本国的水利设施。比如:实现水污染零排放机器,水污染进化纯净水技术和多倍利用水资源技术。

2.5 保护自然环境

政府大力号召人们保护环境,提高人们节约水资源意识,官民合作,共同监督国内工厂水资源利用水平,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强制排放污水量大的企业更新水利用技术。

2.6 将区域经济发展与当地环境容量相互结合

科学事实告诉我们,一个区域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就会超出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最终,环境将会恶化,重点流域的水体也是如此,对此,笔者认为,人们在进行生产生活的时候,难免会给重点水域的水质造成影响,因此,在规划经济发展的同时,需要将当地的环境容量作为重要的因素进行考虑,从而使水域的保护更加切合实际,更加有效。

3 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水污染日益严重的形式下,解决水污染问题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只有给予水污染相关的问题足够的重视,各领域的群体才会团结起来,一致去解决,去改善。另外,笔者认为,对于治理水污染并非是一件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事情,必须大家通过不懈的你努力,以持之以恒的态度走可持续的水污染的防治之路。

参考文献:

[1]刘蜂.关于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的思考[J].现代周刊,2010(8).

[2]曾立东.浅谈关于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的思考[J].中国科技发展商报,2011(2).

[3]陈春华,夏陈星.初探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的思考[J].水利水电特刊,2011(5).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dustrial enterpris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public atten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industrial enterpr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management analysis points out the main problem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industrial enterpri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managemen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几年,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各地发展不均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一些主要污染物虽然已达标排放,但绝对量很大,仍处于较高的污染水平。相当多的地区环境和生态破坏的现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工业污染是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工业环境污染管理是我国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工作重点。

一、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主要问题

1.企业领导对企业环境污染管理不够重视

目前,许多企业领导的环境意识薄弱,比较缺乏环境政策与法制观念,存在许多思想误区,认为加强环境污染管理就是要制约生产经营,环境污染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应付环保行政部门等等。一些企业领导在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更大回报的利益驱动下,有可能钻环保法制的空子或管理上的漏洞,诸如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偷排和瞒报排污数量,甚至转移污染等来逃避环境义务的履行。大量事实表明,凡是领导重视环保的单位,环境污染管理工作都作得卓有成效,同时又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并存。

2.资金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工业污染十分严重,治理任务相当艰巨。多年来,虽然年年有投入,岁岁有进步,但污染治理效果和人们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这与历欠帐太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城市整体功能不强等诸多原因有关,但环保资金投入不足,资金使用分散,投资效益低下是制约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因素。按照“污染者负担”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负责解决自身造成的环境污染,这部分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但是,近年来,数以万计的大中型企业经营的步履艰难,让这些生产发展尚无保证的企业增加环保投入不太现实,这样势必造成投资渠道不佳,工业企业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

3.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

我国的工业企业多是依靠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的初级加工产业,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均较低,也很少考虑环境因素,由此造成资源浪费,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量高等环境问题非常严重。

4.员工素质问题

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基础在基层,它涉及生产的各个领域,没有广大员工的参与和积极性,企业的环境污染管理是很难搞好的。近年来,我国的员工队伍在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员工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差等问题。

二、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对策

企业应当对传统的环境污染管理思路有所转变。从经营理念的高度去认识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和根本,在此基础上,发挥自我调控,自我激励的作用,以最有利的方式,真正自觉、自愿、自主地参与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1.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和有秩序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污染防治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应该纳入法制的轨道,根据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控制管理。工业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是市场机制下我国工业污染防治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

1.1关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框架的建议

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框架中虽然有一部基本法,但一些重大的环境政策却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根据市场经济国家工业污染防治的经验及其发展趋势,我国的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应包括:实施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的技术政策、发展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政策、技术及产品淘汰制技术政策、废物回收再用的技术政策、工业污染治理处置的技术政策、工业污染控制技术装备技术政策、工业污染防治的宏观调控政策。这些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

1.2加强环境立法

市场经济究其本质来说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一切活动都用法律加以控制、规范、引导,因此,从经验性立法转为导向性立法,在总结现有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经验的同时,着重对一些尚不成熟、正在试行的措施或制度进行科学分析、预测,订出一些引导性的法律。根据目前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来看,应加快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单项法的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内容不应当简单地重申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应当将其具体化、尽量地使其有利于执行,以免使下一层次的有权解释发生偏差。市场经济作为权利经济,内在的要求法治,我国应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作法,在完善实体法的同时,加强程序法。

1.3健全和完善环境标准及其实施监督体系

通过对国外环境标准体系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

确定我国环境标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使我国的环境标准体

系与国外先进的环境标准体系接轨。建立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选择重点污染行业、按行业特点制定排放标准,其实施易于与行业生产相结合,便于对行业生管理,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达到在生产中消除污染的目的。在完善国家环境标准的同时,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和舆论监督机制。

2.企业实施绿色化管理

2.1构建绿色企业文化

企业应大力推崇绿色文化,以人与自然的统一为核心,以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降低资源消耗、促进资源永续使用为基本特征。

首先,企业的管理者,特别是高层决策者,应深刻认识经济高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环境问题带来的机遇和环境问题与

企业发展的关系,自觉顺应全球性的绿色潮流,增强环境意识和环

境责任感,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向全体员工不断的灌输企业的价值

观念,并通过运用管理权威强化员工对这些价值观念的认同,提高

企业形象。

其次,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制定企业道德规范,以条

文的形式约束全体员工的行为,激励他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积

极性,树立企业的绿色形象。

再次,确立全员环保意识。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基本素质,提高环境意识,使每位员工清楚:环境问题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环境问题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将环保融入日常工作等。

2.2推行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

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环境法制;环境立法;环境政策

【正文】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丽乡村,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于城市速度,对农村居民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近期国家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力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农村的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使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农村水体污染主要表现是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同时近几年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村庄建设规划差,基础设施少,道路无硬化、无公厕、人畜居住混杂、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急剧增加却无法回收,固体垃圾随意堆放。

(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恳荒围湖造田,乱挖乱采,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也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进—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集体林权改革滞后,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次地方政府决策不当,盲目开发山区,发展果业,加剧了森林植被破坏。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伐木为柴,乱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结果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环境遭受了破坏,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大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工业化。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治理困难,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自然、历史、经济与社会等诸多方面原因,这里只对其法制成因与对策进行分析。现行法制状况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立法是从过去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保护为轻出发,“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 。①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观念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一)环境政策原因环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现是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国家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政策失灵和微观政策失灵。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微观政策失灵是指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缺陷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够健全,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实效性强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尽管中国农村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有别于城市, 但城市环境保护积累的经验和各项管理制度足以供农村环境管理借鉴。” ②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资源、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支撑。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环境保护法》立法时间较早,受时代影响侧重于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关注不够,仅有几个条文很简单。我国目前的诸多其他有关的生态环境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规定不足。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并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的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规不到位,本应弥补农村生态环境的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却未能出台一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 。 ③各地方即使有相关地方法规,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并且是条块分割,形不成完整统一制度体系。如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各个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多个部门,内容和规定都存在差异。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保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将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强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单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也要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修订原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而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 ④它是构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目的与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制度应当包括: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如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农村清洁生产促进实施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问责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农村环境纠纷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不当。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在服务上,要象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一样大力开展生态乡村示范创建,重点开展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态产业实施等关键工程。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执法上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五)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原因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长期以来,农民缺乏环保理念,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不足,农民缺少科学规范来保护环境,也缺乏科技与资金,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过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各乡镇精简与压缩,基本处于瘫痪与失灵状态。既是尚存的农技推广系统由于缺少财政支持,也无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从而切断了农民获取环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着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问题,从而使农村污染治理体系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基本没有形成有效防控与治理机制。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和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群众的形式,制订简单易懂的安全控害技术规程,把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与监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术编发成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把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科学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使环保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三、结论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注释】

[1]李建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07第3期35页。

[2]林真、李卫华、丁洪,《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其治理措施》,《农业环境与发展》,2007年第1期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