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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体系范文

社会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 基金 监督 体系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和功能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需要比一般基金获得更高的安全。但我国的社保基金问题频出的现实证明,对于现代化国家而言只依靠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高效、科学的实施机制和严密、健全的监管机制。

一、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内涵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部分积累财务模式下形成的,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需要在筹集、支付、存储和投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概括: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对社会保险具体办理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进行监管,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保障其安全运营。

二、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系统构成

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具体的监管职责主要是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在,已经建立了以行政监管、内部控制、社会监督、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管和司法部门监督并存的社会保障监管体系。

(一)内部监督

内部监管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基础环节,一般包括与社会保障基金工作相关的单位及机构的内部审计和职工监督两部分。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权和内部职工的监督权利的安排零星见于一些相关的制度规范中,例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1款。这些法律法规为审计部门行使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 外部监督

1. 立法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即人大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大的监督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 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行政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督包括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隶属于执法性质的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就是基金行政监督方面的主体。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最高部门,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投资运营和支付承担监管职责。

3. 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只通过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实施特殊的监督。行政监督能够纠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失误,对于一些超越其监督范围的问题却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例如社会保障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等,这就要司法部门介入,进行相应的处理。

4. 专门监督

主要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的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因为会涉及到国家、企业以及众多劳动者的个人方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就十分需要官民相结合的亦或民间组织专门的监督。最好的做法是让政府引导,社会的各界代表一起参与,由此我们建立一个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代表、经办机构的相关代表、用人单位的相关代表、工会以及职工的代表,并吸纳专家和知名学者一起组成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行使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结余情况中,有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的反映群众们的意见以及相关建议,以此来确保国家的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能够得到及时认真的贯彻和执行。

5.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舆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各个级别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都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认真真实的向社会及时的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结余实时情况,并应自觉的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非官方的。非专门行的,社会保障基金正式监管体系之外的监督,属于群众性、社会性、非强制性的监督。现在,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依据已经公开的收支具体账目实施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行的社会监督一般包括工会组织监督、企业团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

三、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范围

(一) 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监督

征缴监督主要是为了解决保费拖欠,防止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障费等行为,保障资金的及时有效供给。

1.对缴费单位的监督

缴费单位应该切实保护好本单位职工的利益,这是一项法律义务。一是缴费单位应该做到及时公开缴费账目,以便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也便于职工监督。二是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部门依法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政府委托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它既要对政府负责,更要对广大职工负责。

(二)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证监部门、银行以及单位工会等相关部门实施监管。这些部门主要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管理法规,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要予以纠正。

(三)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支付给符合相关受助条件的人,经由相关的保障机构,依据保障制度规定,按既定的发放待遇和方式,发放给受保人,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所以,行政管理部门就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管,以便确保基金能够发放到真正需要的人手里,并监督发放的范围是否合理和必要。并且要对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支付的标准以及支付的方式,更主要的是对社会经办机构的发放活动全程监督。此外,还通过开设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直接听取社会保险受保人的意见。现在,网络监督的力量也不可小觑,很多社保案的发案都与网民的举报息息相关,只要加以引导,网络监督也可成为一个新兴的监督力量,并发挥传统监督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2篇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几乎所有国家都面临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问题,也是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大规模工业变革的推进,企业对国家乃至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日益扩大,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相应地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从发达国家实践来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作为经济转型中的大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国际社会有目共睹的发展成就。然而,我们在获得经济蓬勃发展和社会繁荣进步的同时,却面临着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深刻危机,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缺乏完善、有效、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构建完善、有效、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际来看,主要存在偷税漏税、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劳动保护等方面问题。与此相联系,本文相应的以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税收缴纳、劳动保护为四个观察维度,尝试性地探索架构由质量监督(Quality Monitoring)、环境监督(Environment Monitoring)、会计监督(Accountant Monitoring)和劳动监督(Labor Monitoring)等构成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如果将各种监督对应的英文首字母组合起来,就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监督QEAL体系。

一、质量监督(Quality Monitoring)

质量监督是指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主体通过规定质量管理体制、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和法律责任等,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以满足产品或服务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以下简称《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然而,实践中经营者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品产地、他人厂名、厂址,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进一步贯彻执行《质量法》、《标准化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已经迫在眉睫。虽然中国有免检制度,但是在笔者看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自我监督是靠不住的,一定要将产品质量监督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专门监督机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范围,逐步减少或取消产品免检制度。在质量监督的具体操作上,可以尝试建立飞检制度(采取随机不告知抽查的方法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突击检验检查),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对企业实行重罚(足以影响企业的生存),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企业的侥幸心理,使企业质量观念内在化。

二、环境监督(Environment Monitoring)

环境监督是指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主体对企业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纵观世界各国工业发展史,环境污染和工业化是孪生兄弟。1988年,鲍莫尔(Baumol)和奥茨(Oates)提出并系统论述了著名的“污染避难所”假说,该假说认为,如果将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来考虑的话,环境保护强度低的国家环境要素就较为富裕,而环境保护强度高的国家环境要素则相应匮乏。如果发展中国家自愿实施较低的环境标准,充分利用本国充裕的环境要素,专业化生产污染密集型产品,而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高污染产业必然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将成为世界污染避难所。学者刘渝琳和温怀德,实证性地论证了环境污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代价。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不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各种数据显示,环境污染程度也十分严重。虽然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环境压力持续加大。

在此背景下,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显得尤为紧迫。首先,要以企业社会责任专门监督机构和环境受众为基本监督主体,建立联动的监督机制;其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修正了环境保护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以及《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2007年9月29日,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合)。再次,要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年前通过的,该法的许多方面已经严重滞后。最后,要加强环境监测,强制性地要求各种污染源企业安装环境监测设备,让企业排污情况时刻处于外界监控之下。对于那些拒绝安装环境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关停环境监测设备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给予严厉处罚(足以影响企业的生存)。

三、会计监督(Accountant Monitoring)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企业财务及经营业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会计监督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一环。

会计造假是企业惯用的偷税漏税方式,其基本特征是在会计核算中从账上做假,包括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中做假,隐瞒、转移、不记或少记应税基础,从而达到将本应缴纳给国家的税款据为己有的目的。会计造假偷税漏税行为归结到一个字,就是“假”字:以假业务掩盖真业务,以假销售掩盖真销售,以假收入掩盖真收入,以假成本掩盖真成本,以假支出掩盖真支出,以假利润掩盖真利润,以假数字掩盖真数字,以假账簿掩盖真账簿,以假报表掩盖真报表。有的企业甚至搞两套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但是,现有会计监督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因为,在绝大多数企业中,企业经理人员独揽大权,集人、财、物、管理于一身,加之股东大会、董事会履行职责不到位,企业经理人员为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违规会计事项。

为此,防治企业偷税漏税的一个直接路径就是改变现有会计监督现状,实行会计委派制度。会计委派制度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这样可以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并且更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加上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税务部门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使会计监督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劳动监督(Labor Monitoring)

劳动监督是指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主体对企业用工行为,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强制劳动、歧视、雇用童工、劳动培训等进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认为,劳动监督是推动企业履行对员工的责任的有效手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劳动监督。

首先,要将劳动监督统一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监督范围之内,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起规范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社会责任的作用,而企业社会责任专门监督机构则可以发挥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这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符合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基本思路。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河北省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130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社会逐步建立,其运营基础社保基金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社保基金作为老百姓的“保命钱”和“养命钱”,其安全性和效益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由于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完善社保基金的监督体制,对河北省的社会保障工作意义重大。

1 河北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现状

1.1 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现状

目前,河北省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依然是以行政监督为主,社会监督为辅。政府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在各级人社部门设有专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所辖区域内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结余、存管进行监督。由于多头监管、内部分工协调不力,专业人员欠缺,监督技术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行政监督效率不高。社会监督方面,河北省开始尝试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一些信息披露,逐步建立社保基金监督专家库等措施,但总体来看,社会监督还处在初步构建阶段,尚未完善。

1.2 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1.2.1 监管法律基础薄弱

众所周知,我国社保基金监督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完善,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社保基金法律体系,绝大多数都属于较低层次的通知、公告、实施意见等法规,法律效力不足,威慑力差;至于社会监督,也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且还是笼统的规范,缺少系统详细的实施细则。总体来看,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基础薄弱,与我国社保工作的深化改革发展不相适应,也使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必须从加强法制建设开始。

1.2.2 社会监督缺位严重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财政、税务、审计部门配合,缴费个人及社会团体辅助的监督架构,这种监管架构的设计过于强调行政监督,实质上造成社保部门扮演多重角色,自己运营自己监督,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保证;这也使其他社会监督机构缺乏监管的动力,越来越流于形式,社会监督缺位严重。

1.2.3 社会监督主体不完整,手段单一

社保基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监督很有必要。然而,当前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规范,基金受益人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可能单独实施监督,社会组织层面的监督也很少;且社会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仅仅由媒体不定期地披露一些基金相关信息,这就使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受到了限制,一些包括监督举报、举办听证会、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尚未充分利用,这影响了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1.2.4 社会监督的实质效力被弱化

在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下,关于社保基金管理数据和运营数据的对外信息披露还没有详细的制度规定,这种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使社会监督难以有效进行;另外,无论是新闻媒体、工会组织还是各级群众组织实质上都处于行政指导下,无法保持纯粹的客观、独立,其监督意往往被内部修饰甚至被消化掉,社会监督的实质效力被弱化。

2 国外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经验启示

成熟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需要多元化的监管主体参与,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国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研究探索比较早,值得我国借鉴和思考。通过收集资料进行研究分析,笔者发现国际上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是终极目标都是构建健全的社保基金管理体系,实现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企具体的经验做法总结为以下几点。

2.1 成立专门机构,强调独立性和专业性

国外为了保障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一般都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比如:美国成立了联邦保障总署,英国成立了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这些监管机构独立性、专业性都很强,对基金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例如,美国建立了社保基金专项预算管理制度,以实现对基金运行的宏观管理;美国的社保基金托管委员会全面负责社保基金的日常运营,并依法于每年4月1日之前向国会提交当年的基金运营评估报告。

2.2 强调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独立性

国外各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保基金的监督,且社会组织保持足够的独立性,与行政部门保持分立,在实施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其特有的方式对政府的社保政策和法律规范制定实施有效的影响,这些方式一般包括但不局限于提供信息情报、积极游说、发表管理咨询意见等。

2.3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国际上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成熟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定期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投资运营情况等财务数据,使全体社会公众能积极参与到社保基金监督中去,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更加有效地发挥了社会监督的作用。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监督 监督机制 中国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部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建法律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发挥监督主体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二是不断督促监督客体履行监督义务,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针对性”。

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法律体系的科学实践起到保障作用,健全法律体系与完善监督运行机制之间已形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具有时代色彩,随着新事物与新领域的诞生和发展,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正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为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动力,同时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基础。

立法机关立足法律监督主体,体现监督“针对性”

贯彻科学发展观,强调法律监督主体的“代表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与“科学发展观”理念紧密结合,在实践中体现法律监督主体的“代表性”,最终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重要前提。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与立法机关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立法机关作为法律制定的主体,通过构建法律体系对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进行科学引导,立足于对监督机制的“针对性”研究,科学构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对其监督范围及监督实质进行引导;立法机关通过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监督主体展开科学实践活动,最终有效调整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充分体现监督主体的代表性,促使法律体系的构成与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统一,满足时代对法律体系构建的创新发展要求①。这是立法机关体现法律监督主体“代表性”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义务的重要依据,对建立民主法治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合时展,强化法律监督主体的“针对性”。立法机关作为时展的“引路人”,是实现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目标的重要“执行员”。时展过程中,新事物与新领域的出现与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立法机关应结合社会和时展方向,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为己任,科学调整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使各构成元素协调发展,促使监督主体之间默契配合,最终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监督主体的“针对性”,明确其监督职能,最终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权威性”与“作用力”,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的核心功能在法律运行监督价值方面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加快法治社会进程的立足之本。

监察机关深入法律监督客体,体现法制建设新水平

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主体作用,提升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价值。监督主体是指实施法律监督职权的机构总称,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监察机关对监督主体的“作用力”不断加强,监察机关自身的责权范围进一步明确,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充足的动力。从监督主体的作用层面对监管机制有效创新,促使法律监管过程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发展格局。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充分研究权力、职责的行使范围,同时对监督机制的构成因素进行创新探索,以此提高监察机关的主体监督作用②。这是我国社会从依法治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路径,对民主法治国家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为提高我国法律运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依据。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不同责权部门共同探索,要以监督形式及监督手段对监督过程进行科学评价及引导,以此提高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发展价值。这是监察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为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落实监督客体“主体义务”,不断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监督客体实质是受到法律监督的人、事和组织的总称,是履行法律监督过程的“义务主体”,以接受法律监督为根本义务,有效保障其自身发展。我国法律监督客体包含的范围十分广阔,涉及到不同行业中的各个领域,也包含了政府各职权部门,因而监督客体具有较强的“普遍性”③。通过不断明确监督客体的“主体义务”,将监督范围逐步扩大,最大化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自身价值,为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有力保障。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一环,以监督客体“主体义务”的深入落实为基础,促进社会法制观念形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提高了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有效性”,促使法治社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使法律自身的存在意义不断加强,进而为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监察机关“规范性”与“权威性”。监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实施过程的主体部分,不断加强其监督职能是监督机制完善的重中之重。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审判监督、检查监督等几个部分。在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其监督方向,使监督范围逐步扩大,并不断扩展其监督职能。随着社会发展环境的日益变化,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在向“全面化”的方向迈进,加强侦查监督、判罚监督,以提高监察机关法律运行的“规范性”与“权威性”④。这是优化社会发展环境的首要环节,也是保持法律运行过程科学有效的根本所在。从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长久发展角度看,监察机关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它是我国法律制定与运行的重要参考,为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步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构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构建法律监督长效机制

探索法律监督规则,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机制的“实效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以监督规则为基准,对监督机制进行创新发展,从而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有效性”,确保对监督客体形成“针对性”监督。法律监督规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公开原则、法治原则、独立原则、协调原则等。民主原则与公开原则是根本,使我国法律监督过程“透明化”,切实加强了法律监督过程的“公正性”⑤。法治原则与独立原则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监督手段及监督形式“多样化”,保证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落到实处,切实可行。协调原则是促使法律各监督因素之间协调发展,突出了监督过程的“针对性”。

以执法实践为根本,提高监督机制建设的“准确性”。法治建设作为我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元素。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强化与完善,应以执法实践为根本,提高监督机制建设的“准确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应以法律的实际运行为依据,以执法实践过程为基础,对法律效益进行准确评估,不断提高监督运行机制的“适用性”。法律监督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运行过程起到的保障及反馈作用,通过法律监督机制,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地位,提高法律运行的“权威性”,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这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制对社会和谐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法律监督机制的“长期性”。内部监督机制泛指法律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内部监督过程,以监督评价为基础,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科学监督体系。内部监督机制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构成部分,从监督主体的角度而言,其完善体现了“示范作用”,进而对法律监督机制的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为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构建提供有利因素。从监督客体的角度而言,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充分展现了法律监督机制的法律效益,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内生动力⑥。内部监督机制的“保障性”作用,捍卫了法律运行的“权威性”,促使监督机制各构成元素之间协调发展,从而保证法律监督机制的“长期性”。

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法律监督是法律效益充分体现的基础条件,从监督机制的角度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构成完善的监督机制,能有效提升监督能力,促使法律实效有根本改观。从监督过程而言,“系统化”的监督流程是不断拓宽法律监督途径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监督形式及监督手段“多样化”发展,从而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促使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这是从根本上对我国法制体系进行科学优化的重要前提。社会和谐发展是“中国梦”实现的重要标志,而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体现。以增强法律运行监督能力为侧重点,不断明确法律监督目标,为法律监督对象提供科学的监督环境,促使法律监督过程“多样化”发展,是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助力“中国梦”建设的重要价值。

构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新思路

强化刚性监督措施,提高法律监督机制“强制性”。刚性监督措施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督与管理过程的硬性标准不断强化,以硬性要求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主体部分,将严格规定作为法律监督过程的基本途径,结合监督机制的理性要求不断完善。在此之中,以法律监督机制的“强制性”作为重要体现部分,通过监督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监督机制“透明化”,为法律运行的“权威性”提供有力基础。随着时展,新领域的法律运行与监督机制已逐步完善,其中法律监督主体的刚性监督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我国法律运行的“强制性”,这对公平、公正、客观的社会发展环境的建设产生了积极作用,并进一步捍卫了我国法律尊严⑦。从法律监督主体的发展角度而言,刚性监督措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硬性标准,为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展现了法律监督机制的“强制性”。

立足法律监督客体监督义务,拓宽法律监督道路。法律监督客体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过程的主要对象,体现了监督机制自身的存在价值,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监督客体应不断明确自身的监督义务,以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针对性”,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监督客体的监督义务泛指接受监督主体监督过程的根本义务,以监督客体自身发展为根本,不断完善监督过程,拓宽监督手段,提高监督要求。以监督客体监督义务的落实为切入点,充分体现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自身的“优越性”,为拓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扫清障碍,实现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的良性循环,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并能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过程走向科学。促使法律监督机制以监督客体义务的深入落实为根本,能提高监督机制构建的“创新性”与“科学性”。

深入探索法律监督规则,体现民主法治的主体地位。法律运行监督规则是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的核心环节,其立足于公平、公正、公开三项基本原则,对“独立性”、“协调性”、“民主性”进行广泛研究,体现了我国法律运行监督原则的思想。“民主性”原则作为民主法治社会构建的核心元素,以监督主体与客体的民主发展为“侧重点”,对监督机制进行有效“转型”,将评价机制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突破了传统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存在的束缚,突出法律运行监督规则的“民主性”思想⑧。以“独立性”发展原则为基础,充分体现监督机制的“权威性”及“示范性”。以“独立性”、“民主性”原则为根本,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协调发展,促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形成灵活发展趋势,满足时展的新要求,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动力源泉,体现民主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以大众传媒为手段,构建舆论法律监督体系。大众传媒作为重要的监督手段,对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起到重要的信息反馈的作用。从法律监督机制“全面性”的角度而言,大众传媒作为广阔的传播媒介,促使监督机制中各因素与各环节之间相互协调,为法律监督机制构建提供有力依据。而从法律监督构建的价值方面,大众传播媒介注重监督机制的运行效果反馈,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建立有积极意义。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目的在于为法律维护与保障提供有效动力,以监督机制的科学构建为根本,促使监督过程与监督形式可持续循环发展。大众传媒手段作为维护人民法律监督权的必要环节,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途径,对我国法律适应时展具有积极作用,展现了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的社会意义与社会价值。

科学构建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关键在于创新思想,以科学实践为指导,不断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与“示范性”。发挥“中国梦”的目标引领作用,深入探索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原则,以此对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积极保障作用。这是我国社会环境优化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注释】

①宋小海:“论‘法律监督’的概括性意指”,《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第33~39页。

②童建明:“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和谐河北提供法洽保障”,《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第41~41页。

③崔智友:“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法律监督”,《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第49页。

④蒋德海:“我国的泛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第84~91页。

⑤马韶:“探讨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作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17页。

⑥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45~51页。

⑦张朝霞,林晶晶:“从依法治国看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第130~136页。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社会保障监督系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对实现社会保障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监督系统的基本方向是法制化与独立化,监督方式是实现内外监督、上下监督、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做法,完善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监督系统的基本方向是法制化和独立化。社会保障监督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应当通过法律和法规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法律地位、权力和职责。监管机构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独立、规范的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力,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以确保监督的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能够超越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切实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进行有效监督。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即整个监督必须是内外监督结合、上下监督结合、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的方式。从监督系统本身来看,初步考虑应该建立以下几个子系统:

一、组织监督

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可以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形式出现,这个委员会负责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从组成方面来看,委员会应当体现独立和公民参与原则,组成上可以包括政府代表、学者和专家、社会公众团体的代表等。要明确社会保障系统的运行方向,消除目前的无序状态。

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现状来看,其工作对象主要分为社会保障制度、政策和基金3个方面,其工作职能可概括为:指导、协调和监督。因此按照对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能侧重点的不同,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可以有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种是侧重协调的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它代表政府综合协调各部门的社会保障监督事务。因为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事务政出多门,各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的设计执行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倾向。由此,成立一个连接各部门的机构,由其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行动是方法之一,实施起来也比较简单。但是这种形态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也就是组织结构上的松散性和执行过程中的自我监督性,这使得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的形式作用远远大于实质作用。

第二种是代表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包括增值)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侧重于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分散于不同的部门和层级,近年来社保基金又大案不断,因此,各级政府为加强基金监管而纷纷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保障基金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起着奠基石的作用,社会保障的资金除了政府拨款外,绝大部分由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筹集。把握住了对基金安全的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源头活水”才能滚滚而来。但是把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方面是不够的,主要有两方面的缺陷。其一是这种监督方式不能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进行有效的监督,它只能依托现有的制度和政策进行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受到极大的限制。其二是这种现行的监督方式仍然没有摆脱政府监督政府的尴尬局面,监督的独立性和社会性一定会受到公众的质疑。

第三种是由劳动者自己选举代表组成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这种委员会称之为理事会更好。由理事会代表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障监督。虽然我们一直在谈社会保障监督制度的社会化,虽然在社会保障体系一直由国家管理的欧洲,出现了私营管理的趋势,但以纯民间机构形态出现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是绝不可取的。没有政府对整体路线的把握,没有政府行为的干预,社会保障监督必然会走进商业化的误区,必然会和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权性质相违背。

比较以上几种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形态,笔者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定位为代表政府、缴费单位、尤其是广大参保人员利益的、以社会保障监督为职能的、独立的、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国家监督机构。

二、法律监督

尽管我国在不断努力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滞后状况依旧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发展滞后。这主要表现在缺乏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上。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定位;对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认识不统一,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立法中一直没有理顺。目前的现状是地方性法规、部门性规章的订立与中央脱节甚至于相互冲突,制约着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

二是社会保障立法运作制度发展滞后。我国立法整体规划缺乏,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备,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不平衡,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但是,我国自1979年以来,没有制定和颁布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提讼时,在部分案件中,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争议进行仲裁或判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薄弱,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欠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筹资机制、社会保障管理机制和社会保障运行方式等方面,都缺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措施,也缺乏社会保障法律监督机制和监督办法,降低了社会保障法的威慑力。

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不可能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已被发达国家的经验所证实。制定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国家的名义推行,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环节。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立法明确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需要把国家、社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明确下来,使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明确化。而我国现行宪法并未提及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因此应当对现行宪法做出相应的修订,一方面要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作为其基本权利纳入宪法,另一方面,在宪法中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必要的宪法依据,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效力。

我认为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由《宪法》、《社会保障法》以及社会保障法规条例等构成。目前,我国要大胆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立法经验,形成以《社会保障法》为中心的内容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差异很大,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不妨考虑转变思路,按照德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先例,先立子法,后立母法。先结束无法可依的状态,再完成法典化的这个法制化进程。这对减少社会保障矛盾,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法律监督还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以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获得有力的、公正的司法保护。在社会保障法律监督方面,建议在人民法院先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三、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制度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和支付等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与社会保障整体改革步伐不协调之处。举例来说,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本身的缺陷就影响了财务信息的可信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采用预算会计核算体系,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只确认实际收到现金或付出现金的交易事项,计量某一会计期间的现金收支差额,并据此确认财务成果。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并且会计确认的是实际入库的预算资金,便于安排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进度,且能够如实地反映预算收款额。但是收付实现制存在的问题,也致使财务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完整,甚至出现信息误导。具体问题是:其一,收付实现制仅仅按照资金的进出情况核算基金收入、支出,无法反映基金收支和当期损益的全貌,形成管理漏洞。其二,收付实现制虽然能够客观真实记录现金流量,但却不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规模和数量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效率的降低。同时,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基础上的管理决策和经济决策也就缺乏科学性。其三,收付实现制不提前考虑未来的许诺、担保及其他或有因素,从而形成隐性负债,容易造成政府和社会公众产生盲目乐观的预期。其四,收付实现制以资金进出作为会计确认、核算的唯一依据,造成收入成本等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忽高忽低,导致财务信息使用者既无法准确评估当期损益,也不能对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进行比较。同时,也给人为调节财务信息留下了操作空间。

因此,在加强财务监管方面,首先要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具体办法是: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基础应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以弥补收付实现制的缺陷。

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可以弥补收付实现制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弊病。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成本正确计量,真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同时又能有效地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绩效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责任联系起来,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从“保征收、保发放”向“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标迈进,为深化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创造条件。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现在和未来隐性债务的信息,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可信性和透明度;也能正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基金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当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修改,还需在立法、人员培训、软件设计等多方面协调配套;更需要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以保证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正常有序,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四、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平台与自我监督

社会保障的专业性非常强,每一个社会保障的子系统都应当设立专业的监督组织,促进专业交流、研究和评审。这个工作可以由最高管理机构直接领导,通过加强监督反过来也可以保障最高管理机构决策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在这个平台里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社会氛围。加强公告监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将基金管理人置于社会公众、基金持有人和监管机构的多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赋予社会保障享受者个人及其代表或团体对社会保障的监督权。

从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看,最为薄弱、也最为需要的是社会监督,尤其是代表广大的参保人员、基金所有者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相对于国家的专业监督,主体一般包括非执政党、人民政协、各派、社会组织或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舆论单位、公民个人等,他们手中没有直接可以控制的国家权力,而只有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选举、报道、批评、建议、检查、检举、控告、揭发、、申诉、听证、申请复议等基本权利。社会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它必须通过国家监督采取相应措施后,才能产生相应的监督后果。

社会监督的对象既包括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具体行为,又包括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同时,社会监督还具有广泛性和及时性的优点,它可以成为国家专业监督介入的先导,可以及时弥补专业监督的漏洞、疏忽或不足,及时发现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中的错误和失误。将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纳入同一个监督平台,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可以保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本身的公正性。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6篇

[摘 要]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一直以来,很多学者都进行过各方面的探讨,这是一个常论常新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方法。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现状与存在问题;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110-02

1 行政监督及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

1.1 行政监督

在我国,行政监督是指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指导。①行政监督的主体:在目前的多头监督体制下,行政监督的主体极其广泛,政党作为监督主体,社会主义制度下包括执政的共产党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其中以执政党的监督为主,此外,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及所有社会成员都可构成行政监督的主体。②行政监督的对象:与行政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相比,行政监督对象相对明确,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③行政监督的目的:行政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民主和法制,保证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实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保证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其特殊性在于其政治性,在于其权力是政治权力,而政治是国家的治理活动,因此,行政监督是与国家治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普遍存在的。

1.2 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指各行政监督方式构成的行政监督机构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体系。①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政党监督首先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次是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又称立法监督,即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审判而实施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各种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②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两个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主要是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隶属关系之间产生的相互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主要是指独立行使职权的监督机关和审计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

1.3 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权力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只要存在权力,就需要监督。掌握权力的人成分复杂、情况复杂,就需要加强行政监督。一个人依靠自身掌握的权力,既可以理性合法地为社会谋取利益,提供服务,也可以凭借权力,牟取私利。在此前提下,如何对待腐败,人类社会的任务就是通过实现法制化,完善各种监督和制约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最大限度地把权力腐败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和杜绝腐败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行政监督的体系。为了适应整个形势的发展,我国政府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只有完善原有的行政监督体系,才能保持社会的政治稳定和民主。

2 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2.1 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大致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构成。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专门监督。

2.2 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政府行政管理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现已形成较为系统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的公共行政监督体系。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形势还相当严峻,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公共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多头监督体系,缺乏协调;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加强;缺乏全程行政监督;对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监督;行政监督法制缺乏可操作性;行政监督主体素质不高,影响监督权威;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浓度不够。

3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3.1 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治监督,行政监督立法是贪污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要健全各种行政法规,使行政监督有法可依。行政监督要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随意性和盲目性。行政立法不足,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导致行政监督的混乱。行政监督的立法既需要制定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2006年8月27日我国新颁布实施的《监督法》,无疑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完善行政监督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行政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认真落实监督法,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可以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3.2 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在我国,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和政协地位相对独立,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的自觉性。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由同级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3.3 强化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公民或社会组织表达一种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议论的活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一种形式。我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第41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舆论监督的直接法律根据。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减震器”、“解压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自警自醒机制的重要一环。

3.4 加强专门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专门监督又称审计监督。2003年,审计署推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2004年开始,审计署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审计报告内容都向公众公告。近年来,加强金融审计,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审计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行政复议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基础上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快捷地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有效法律途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

3.5 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手段

作为行政监督主体需要具有较高的素质以胜任工作。要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这是提高行政监督效率的关键。大力开始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个为荣、八个为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全社会提倡“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好风尚。严格执行监督人员廉政行为准则,规范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高科技手段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这就要求行政监督工作采用高科技的监督手段,特别是在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调查取证工具、资料档案管理设施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并保持一定的先进性,以便更直接地监督违法乱纪行为,提高行政监督效率。

3.6 建议实行《政务公开法》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的一项原则。近几年来,虽然政务公开已经提出,但在很多部门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多数流于形式。所以,要有明确而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作出明确而硬性的规定,并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做到政务公开法制化、制度化、长期化。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会计监督体系;内部监督;国家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会计监督是会计主体运用记录、计量、分析、检查的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管理活动。具体体现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由于会计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活动,因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履行的会计监督只能是一种内部监督。

一、现行会计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功能

1.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基本结构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手段是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行监督。(2)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它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内部监督起互补作用。有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的社会审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看,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2.会计监督的基本功能

有效地履行会计监督,有利于单位经济活动更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单位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约束财产所有者、经营者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单位节约开支,提高经营效益。可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推进廉政建设,节约使用资金,使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秩序化,并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在市场多元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新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必然会存在一些新的问题。

1.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能界定不清。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存在很大差异。有关规定明确了三种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但在要求上并没有具体化和体现三者之间应有的差异,导致三种监督职能混同。

2.会计监督的基本机制不合理。监督的基本原理主要表现在制衡和牵制与威慑等方面,即通过对违纪行为的重罚,使被监督者不敢轻易违规。而现行的会计监督采取普查式、一对一的监督方法,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直接也应当是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但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轻打轻罚现象,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3.政府监督存在重复进行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和长远效用。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检复,有了问题相互推诿。

4.社会监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作用的呼声一度很高,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使得“经济警察”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困难重重。现阶段的会计人员人事关系、切身利益从属于所在单位,因此无法很好地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会计监督有名无实,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难点和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议

面对财务会计活动中违纪不止的问题,单纯从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等思路出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设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乃至经济监督体系,使之结构合理、运转高效。

1.必须给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准确的定位。由于会计人员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使其监督软弱无力。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机能和实际效用看,准确的定位应当是内部控制,以企业单位而言,会计监督应当是由会计人员行使的、对投资人负责的、以保证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既定政策和目标的内部控制。

2.政府监督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从现实情况看,对基层单位监督检复较多。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管理和监督的的职责。

3.加强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管抓起,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歪风;在操作上,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逐一进行审查,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即予以重罚,以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树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誉。

4.改善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转,不仅有赖于自身机制的科学、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外部环境的改善。在某种情况下,外部环境甚至更为重要。从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要求来说,需要改进的外部环境主要有:完善地区、部门和国有单位的干部考核制度;加强发票管理;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5.以会计委派制为契机,构建事中会计监督机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所有者向单位(企业)委派主要会计人员(主管会计、财务总监等)是将监督延伸到事中的有效途径。通过委派会计人员,可以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经营者背离所有者利益的弊端。

在会计监督理论指导下,我国会计监督的新的框架体系已经以其崭新的面貌体现在新《会计法》之中,也必将能够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出无可比拟的作用,显示出其巨大的威力。

参考文献:

[1]张波.经济师[M].2004(04).

[2]松年,薜文君.会计研究[M].1999(07).

[3]刘峰,李少波.当代财经[M].2000(06).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8篇

关键词:会计监督体系;会计服务公司;会计独立

我国企业会计工作虽然在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的作用下得到很好的发展,但是距离我国企业会计工作的最高境界还有很远的距离,因此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会计工作的完善。当前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力度还不够,很难实现跨越发展,必须要统筹安排,专业实施才能形成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为会计工作的高速发展奠定基础。我国会计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会计监督体系缺乏制约因素,很难实现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体系完善,比如会计信息失真就是一个具体的体现。

一、 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体系构成状况

目前,我国会计监督体系主要有3个部分组成。首先是单位内部监督体系,我国已经明确出台相关法规,对单位内部监督体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会计机构必须要明确会计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对单位内部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进行有效监督,为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机构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1]其次是国家监督的体系模式,其主要是税务、审计、财政等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对企业内部的会计工作进行相关的抽查和监督,国家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互结合促进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完善,国家监督要求行使监督权利的机关必须要对企业内部的报表、账薄、会计凭证、财务报告进行严格审查,严禁作假现象的产生。税务机关在影响税务工作的一些因素进行征集管理,对制约纳税工作的各种行为进行有力监督。税务工作的开展必须要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完成,国家会计监督要依法对纳税人进行建账,必须对反映纳税情况的基础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保证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为企业会计监督体系建设开创新局面。税务管理过程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监督实现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对企业内部的会计管理措施进行监督。其次需要对政府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政府审计监督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托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实现会计监督。

其他方面的会计监督的作用也是明显的,例如工商监督和证券监督。工商管理部门的会计监督是个重要工作,我国一直很重视对工商监督工作的实施,会计监督对工商企业的会计核算报表、会计凭证必须要严格把关,才能从根本上完善会计监督工作。会计监督工作既要对外部工作进行监督,又要对内部工作进行监督,只有内外工作都能顺利开展,才能更好地实现会计监督完整体系建设。[2]注册会计师部门是会计监督工作的专业部门,其拥有很好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指导,对会计监督工作的影响是很强的,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必须想办法对注册会计师部门自身加强监督,保证其工作的真实性,从而保证国家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会计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必须要实现三方共建模式,其主要是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缺少任何一方对会计监督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监督有力才能实现长远发展,才能更好地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二、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会计监督的主要对象是被监督者,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会计信息,因此可以说,会计监督主要是对监督者利用对会计信息的把握对被监督者进行的监督。所以最终的焦点是会计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是明显的。只有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才能有效的保证会计工作的完善,促进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3]首先是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存在不现实的状况,其主要体现在逆向监督。从国家对会计工作监督程序来看,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全面准确监督,企业内部在具体实现会计人员监督工作的时候很难实现,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产生会计账务行为的是企业领导,会计人员要实现会计工作监督,必须对公司内部领导监督,从客观上这种监督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企业会计人员是企业领导雇佣的工作人员,如果监督不力就会造成企业领导解雇会计工作人员,因此从企业员工和企业领导之间被雇佣和雇佣的关系来看,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所以从本质上看,企业内部监督主要是企业领导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监督,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只能对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很难实现对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的总体监督。如此状况会导致企业领导出具虚假会计报表和信息的可能,从而加大国家和相关会计监督机关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难度,会计工作和程序的实施很难正常开展。 转贴于

社会监督是会计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体现,从会计监督工作来看,社会监督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会计监督,其可操作性很差。因此会计监督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社会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很多都是假的,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导致社会对会计监督的权利很难实现。上市工作的会计监督难度是如此之大,而对非上市工作的监督就是难上加难了,社会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督需要付出监督费用,社会力量一般都不愿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因此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社会监督工作都很难实现,社会监督要实现真正意义的监督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我国会计监督工作忽视了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监督,从会计监督体系来看这是一个重大会计监督漏洞。企业利益是企业各类人员关注的焦点,企业利益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才能实现企业的发展,企业利益影响最大的是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伤害,必须加大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从《会计法》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监督细则,即使规定了在现实中实施起来也较难。企业的经营者控制会计工作,其他人员很难介入。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会计监督工作,会计监督工作才能走上正常轨道。

三、 完善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的具体措施

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体系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善,首先需要实现会计人员独立化,建立会计监督服务公司,使会计人员和被监督公司脱离人事关系,会计人员才能按照法律法规,对企业会计工作进行监督。会计人员可以公开、独立、客观的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成本、账目进行规范化的核算。[4]会计人员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工作,企业在这样的会计监督体系下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很难造假,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得到保证,企业的会计工作就能顺利实现,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保障。会计工作的独立运行是实现真正意义会计工作监督的基础,没有监督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企业就没有利润。企业的发展需要多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企业的资本要得到保证,实现合理利润所得,必须要有好的会计监督体系来保障。

会计人员的管理是会计监督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只有实现会计人员管理的企业化才能促进会计监督工作的合理化。从企业内部来看只能设置管理会计,主要是对企业内部进行核算和相关监督工作,具体体现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管理会计的目标是为经营者提供会计监督工作,为会计监督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平台支持。其主要目的是摆脱会计人员所受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约束,会计人员摆脱束缚之后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真正实现会计监督工作,会计人员的角色才能实现回归,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会计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有一个真实的了解之后,可以对企业的经济运行作一个准确的判断,合理的预测,从而帮助企业消除发展中的障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决策支持。管理会计的职能充分体现之后,管理会计的作用才能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会计工作独立以后,被服务工作可以通过支付一定会计工作服务费来提升会计工作质量。被服务公司可以和会计服务工作签定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服务公司向会计公司提供服务费。从而促进会计服务工作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一流会计监督工作,促进会计服务公司优胜劣汰。[5]会计服务公司也要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向被服务工作提供会计核算报表,会计服务工作之间要实现公平竞争,合理、充分、高效的把握好会计工作的资源问题,为服务公司提供真实、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从而促进服务公司会计工作的完善,为公司合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决策。会计工作人员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必须按照会计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各相关利益方委托的工作。因此会计工作的监督体系只有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才能真正实现,国家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对会计服务工作进行科学管理,促进其完成会计监督工作,国家要对会计服务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我国会计监督工作只有实现一系列的改革才能完成其监督管理工作,会计监督必须要消除一些不现实的监督链。主要是消除无利益关系的监督和受托人对委托人的监督,此两项监督从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不现实的。

会计监督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企业的发展必须要有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才能更好地促进其对经济形势进行把握,重点分析,科学预测。因此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家、社会、企业必须要完成的一项系统工作。只有实现三方共建,才能让我国会计监督工作走上一条好的通道。企业的经济工作才能正常开展,企业的经济工作对企业的科学决策、风险预测、产业转移都会起到重要作用。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正确性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只有把握会计信息的正确性才能带动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企业的效益才能真正提高。

参考文献:

[1] 许天兵.我国会计监督体系建设[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27-38.

[2] 赵盟.会计监督工作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6-41.

[3] 朱元寸.会计委托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67-77.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9篇

(一)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薄弱。从我国当前制定的基金社会监督方面制度政策角度讲,最明显的一个缺憾就是较低的立法层次。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社会监督。较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监管的主体不统一,监管对象也不明确,监管的内容更是有所区别。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不断改革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会不相一致,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法律的依据与支持。要想各界重视到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就必须从法制的角度确立社会监督的重要地位。

2、社会监督严重缺位。行政监督在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中占据着主体地位,在当前的基金监管中非常重要,是监管的主要手段,由于这种监管体系的设计过分注重政府部门的监督,使得其他社会监督资源的利用受到抑制。社会监督的机构不管是在中央还是在各地方政府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现在存在的社会监督相关机构也被弱化,监督功能也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3、社会监督主体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人员狭窄,现有的社会保障监督基金监督机构也效力甚微。只有偶然的媒体披露;同时,监督手段单一,只有部分媒体披露,网络信息传播手段更未充分利用,这就使得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

4、社会监督效力弱化。社会媒体因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关数据无从了解也无法有效监督;工会等组织从属于企业,受政府行政指导,也无权干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各级群众组织、基层组织、网络媒体无法真正决定自身立场,就算形成监督意见也常常被弱化和内部消化,无法切实公开并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管机构职能划分模糊。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除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证券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银行监督委员会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之外,还会受到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部门、民政部门、人事部门、工会等的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较多、职责交叉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在基金监管中扮演众多角色,既是监管方,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基金运营者,各种身份和职能集于一身,这种状况必定导致监管流于形式。资金运营方和资金监管方同属一个机构,因此在监管中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2、监管机构统筹层次低。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且独立的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省市县都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我国实行省市统筹、无法省际调节社会保障基金余缺、上级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形成了众多的利益团体,各自为政,也影响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

3、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缺乏。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其只有得到高效的投资营运,才能不断保证并提高社会保险对老百姓的支付能力。而在实际的基金管理、投资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则严重不足。

4、监管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督机制来说,首先是法律的缺位;其次是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无法将公民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监督体系之中。而对于内部监督机制,现行制度中存在着政监不分的弊端。与此同时,从基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上来看,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实施措施,导致了监督过程中随机性和随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贪污案件频发。

二、完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法律体系。2010年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迈出了建立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第一步。为了弥补我国社会保险改革进程中的法律缺位,不仅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单项法律和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中只有两个条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较为抽象,政府要继续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来丰富完备关于社会监督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迈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牵扯到亿万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工会等社会团体享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权,广大的劳动者更应该享有监督批评权。各级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各环节的情况进行社会公开,以此推进社会监督工作,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需公开的范围、内容以及公开的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可以通过开办信息公开大厅,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在此公开,也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査询系统、政务微博等措施实行网上公幵,方便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随时査询到账户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体制。为了使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和公平,必须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在整合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资源的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的重塑要从厘清各监督主体的工作职责入手,着力解决现有监督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低效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社会保险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日常事务的管理上,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上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对社会保险资金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对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核定支付经办机构的经费,等等。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10篇

1行政权网络监督———问题的界定

行政权监督即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有关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仅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因此,根据监督主体属性的不同,我国将行政监督分为国家权力性监督和非国家权力性监督。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而后者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派和政协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和媒体的监督。这类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对行政权的良好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监督作用。行政权的网络监督是指有关主体借助网络这一媒介对政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当下运用网络进行行政监督的社会主体主要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和新闻传播媒体。本文所讨论的仅指享有公民权的社会公众对行政权的网络监督,不包括传统新闻媒体对行政权的网络(舆论)监督。原因是,在我国新闻媒体的网络监督并不是独立的媒体力量依照法律对行政机关进行自主监督,而是“由政府控制的,根据当前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自上而下、有管理的舆论监督,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监督。”也就是一种体系内监督。这种监督受制于诸多政治环境的影响,本身也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本文不做探讨。

2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缺陷———重内轻外

从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是行政权力扩张的世纪,随着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通讯等社会共同需求的增多,在市场化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政府不可避免的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内。同时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需要政府来进行协调。行政权扩张的直接影响就是对其他国家权力的侵蚀,比如在19世纪后半期,西方的英美等国家开始出现了公务员考试制度,这就使得文官的任命权由国会转到了行政机关的手中。行政机构膨胀,出现许多集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立管制机构。国会也通过大量的委任性立法,将大量的立法权下放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能逐步扩大,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被削弱。

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在行政权日益扩张的同时,旨在限制和规范行政权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也得到发展和完善。不可否认,我国行政权的监督体系已相对完善,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从1999年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至2008年,在两次修宪的推动下(1999年修宪和2004年修宪),我国开始大力弘扬法治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在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上主要表现为: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如2000年《立法法》的出台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撤销制度,备案制度,违法审查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2006年又出台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和细化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内容;第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权得到完善。在层级监督方面,通过《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条例》以及《审计法》等全面加以监督。在2004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强调应当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得到了强化。

1999年通过修订和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程序,加大了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此外,检察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抗诉、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加强对行政的监督。但是,在传统的行政权监督体系下,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第一,对行政权监督的权力配置整体不合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形成监督合力。对行政权的监督更侧重行政系统内的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监督以及其他权力性监督,忽视或不重视外部监督,尤其是社会公众的监督,甚至将社会监督边缘化。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所谓的内部监督和司法监督无法真正的实现,而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其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公民权始终游离于行政权监督的体系之外,这与人民的宪法原则是完全背离的。“重内轻外”正是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症结所在。第三,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比如在查阅手段和控制手段上未能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监督方式也主要以定期监督为主,专项监督、全面监督、历史监督等方式没有充分使用。第四,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证社会的知情权,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因此,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是行政权网络监督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3行政权监督的必然发展———行政权的网络监督

公民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我国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要解决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许多突出问题,还要真正实现宪法赋予公众的监督权利,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平台。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为现代社会实现公民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互联网”指的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这种网络系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由计算机支持,实现信息的进入和产生。它是虚拟的,人们所看到的或听到的,既不是物质也不是其表现形式,而是由纯粹的数据或信息组成。但它又是真实的,因为每一台计算机就是一个真实的窗口,是人们信息沟通的平台。互联网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社会民主政治方面,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它所带来的信息传播和互动的革命性变革,其分散性的特征等都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惩治腐败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和手段,从而使网络监督成为行政权监督体系的重要形式之一。互联网在中国产生较晚,但发展却极其迅猛。尤其是近几年,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更是超过了一些西方国家。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仍为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为36.2%。这样庞大的网民群体是行政权网络监督的重要基础。行政权网络监督对行政监督的重要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分页标题#e#

首先,使监督主体大众化。一方面,网络基本消除了身份歧视,不论你是普通公众还是政府高官,不论你是穷人还是富翁,在互联网中参与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主体能够实现地位上的平等。每个社会主体在网络世界中都不必考虑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地位、身份特征,都能平等的参与互动。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不必担心社会民主参与可能但来的政治负担,人们可以在虚拟的公共空间中发表看法,凝聚公意,甚至可以发泄不满情绪。这就弥补了传统监督中“虚假民意”和“民意不足”的弊端。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选择通过网络实现社会参与和对行政权的监督。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权力的运行需要监督,尤其是具有管理领域广、能动性强、自由裁量大、可强制实施等特点的行政权力更需要有一套完备、详尽的行政监督体系与之相配套。目前的行政监督体制是由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共同够成的系统,市场经济下难免会有漏洞和弊端,异体监督便是针对这种不足提出来的。异体监督相对于同体监督,有着独特的、补充性的作用,并且在行政体制改革日臻完善的环境下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行政监督,自产生以来便是行政管理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和行为。随着新公共行政思潮对当代政府行为的影响,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不可避免地成为行政改革的大方向和大原则,但是在以高速发达的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多元经济形势和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下,行政权力却出现发展失衡、不对等甚至是日益膨胀的趋势。行政管理行为具体化、深入化、全面化的需求也使管理现实捉襟见肘,而行政理论要求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效率化也使管理现实黯然失色。

责任政府的理论要求,有授权就必须有制约,有权力就应当有监督。任何权力都有潜在的了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脱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专制和腐败。[①]权力要运行便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完备、配套的行政监督是行政权力良性运作的首要条件。

    一、行政监督及其面临的难题

   1、什么是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它是指行政监督主体依据一定的授权范围和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从计划、发生、产生影响到评估等一系列过程中涉及到的人、财、物的监视和督察,尤其是对行政权力运用者、行政决策机关、行政执行机关以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的监视和督察。行政监督泛指当代各国国家生活中各种法定的监督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舆论、公民等)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检查和督导。[②]对于行政监督的认识必然要从主题、对象、构成、性质以及目的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特设的行政机关、政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使行政监督体系趋于完善,但也因为各种主体之间的监督力度和影响力度的不平衡而出现监督漏洞,因此,在建设民主法治体制的原则要求下分清主体的主次、重视民众和舆论等非制度、非法律层面的监督力量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次,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下,行政行为就是民众意志的表达和执行。政府的根本理念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权力来源于公众结成的社会,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③]因此,如何运用好这种民众同意授予和转让的权力,如何在各种利益关系和力量的纵横交织中自如博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如何让民众对政府满意、信任是政府行政行为的最终目标。这就需要对行政行为本身及其执行主体进行从头至尾的监督,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是行政监督的必然对象。

再次,行政监督是由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构成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背部形成的监督系统,有一般监督、业务监督、专门监督、审计监督、检查监督等;外部监督是指来自于行政机关之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组织和第三部门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监督体制体现出一种内外结合、自成系统的特点。

最后,行政监督的意义除了它本身在行政过程中的重要性和与权力相生相伴的根本属性外,还对于当今民主法制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行政监督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和公共政策的重要保证;是建设责任政府、遏制行政权力腐败的有效保证。[④]行政监督有效地促进行政人员的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强化了行政管理,提高了行政效率,推进了反腐败建设。

    2、面临的难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从主体上来说,主要是一同体监督、纪检督察监督、审计监督为主,而异体监督、人大监督的强度和力度都不够到位,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第三部门监督更是仅仅对与基层权利和表面行为具有监督和约束作用,这种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多元化主体的缺位以及行政监督体系设置的不合理使我国的行政监督在实际运行中出现许多问题,尤其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是行政权力监督领域红灯频闪,“苏丹红”、“多宝鱼”一波未平,“注水猪”、“毒奶粉”一波又起,溃坝、矿难、舞厅火灾更是层出不穷。问题的产生是强化监督管理的契机,问题的发现是进行改革的基础,对于监督不力的表现和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普遍化、严重化。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能动性强、自由裁量权大、可以强制实施等特点,同时也具有公共性、手段性、自主性、一元性、时效性和膨胀性的特点,是最容易违法、出轨、滥用的一种权力。行政权力的运行表现为对全社会资源和价值的整体配置,行政权力运行主体的主要职责在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行政权的行使与其公益目的的相偏离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孟德斯鸠认为,有权力的人们会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⑤]所以防止行政机构膨胀、行政权力滥用、社会资源浪费,做好行政权力监督从权力根源上来说是十分必要的。而当今的行政生活中,权力滥用、侵权、越权、僭权的现象普遍存在着,如多行政职能部门未能完全坚持执政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来履行职责,反而会根据自身的自利性要求或某种特殊群体的利益要求而为违背了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

(2)三权分立不到位,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三权分立是指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立法权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行政权主要执行国家意志,司法权主要在与保护民众的利益。[⑥]目前采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体制占大多数,这种将行政权力的全部或部分交由行政首长一人掌握和负责,同时也要基于领导集体讨论会议的讨论和通过的体制体现了权、则、利的统一性,但也有许多弊端,比如在权力运行中出现的“家长制”现象,这种权力运行的异化问题出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中:一是权力的授予环节,存在着暗箱政务;二是在权力的使用环节上,信息错位。而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下,权力对资源的分配功能以及运行异化的条件导致了企业行为的扭曲,那些试图谋取私利的个人和企业不再是通过提高自身质量在市场上竞争,而是以各种手段在拉拢收买控制资源的政府官员和部门,企图走捷径去获取利益,这也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变得微妙,政府对市场的职能有了缺陷,许多不良的经济现行涌现出来。

   (3)行政监督权的立法保障不到位。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权,我国的《行政监察法》做了相关规定。从实体来看,它对监察机关的职能规定是只能对本机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实施监督,本级政府的领导成员由上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这就形成了权力行使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本级监察机关眼里是垂直上级,对其无权行使监察权,而只能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这就留下了权力滥用的空间;从程序上来看,监督的程序合意化、制度化、全面化不强,这也是行政监督在运行中乱了套,使其效果大打折扣。

(4)行政监督的内部外部监督不对等。外部监督中的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对象,缺乏自身的独立性,不能与之形成相抗衡的权威。很多情况下要受制于同级人大,另一方面监督权处于事后行使,没有进入了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对结果的审查、认定而采取的救济或者补偿的措施。还有一点就是同体监督、部门监督受自身利益的影响,起不到大作用,更多的是流于形式,而此中监督的直接性、低成本、好操作、可控制性使之成为占据主体的主要监督形式,外部监督存在制度和程序上的漏洞,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第三部门监督力量相对薄弱。

(5)在观念上只注重行政监督中的补救、救济等“消极”作用,而忽视了其预防、改进的“积极”作用。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现错误,而是防止错误发生的可能。

二、异体监督及其特有的意义

异体监督是相对于同体监督提出来的,它们主要是从监督的主体上区分的。同体监督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系统内部的监督,是上下左右之间及专门监督之间共同形成的监督体系,包括同一行政系统内的上下级监督和同一行政层级的左右监督;异体监督是指来自于行政系统外部的其他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构成的监督体系,包括社会舆论监督、第三部门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以及异地监督。

1、异体监督的范围

    作为与同体监督具有互补型的一种监督形式,异体监督的范围从其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受监督的事物以及形式四个方面来了解。

   (1)从异体监督的主体来看,社会公众、第三部门、大众传媒以及与监督对象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司法、审判、舆论机关均属于异体监督的范围。

社会公众的监督主要是指公民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能履行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以及所造成的结果的监督。在当代法治政府的要求下,公民的权力日益在政治领域中开发和体现出来,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信访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民主权利被重视起来,尤其是对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现代公民显得尤有热情,这也是对其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监督权利则是对公民自身个人公民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

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非政府组织与非盈利组织,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组织和力量,在现代行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部门具有民间性、非赢利性、自愿组织性、自我管理性、非政治性等特点,可以根据其自身的优越性进行行政监督,尤其是它的非赢利性欲非政治性,可以使其在监督过程中不受到利益因素、政治因素的干扰,从而做到公平正义。第三部门中的工青妇和居委会、村委会、职代会以及社会慈善机构、社会志愿组织团体应充分发挥其独特的监督效能,成为异体监督的主力。

与其他监督主体相比,大众传媒的监督就更为普遍和全面了。大众传媒和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经过新闻媒介或不经过新闻媒介,由一定的群体、阶层或区域的人们形成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看法或评价,从而对行政机关形成舆论压力。[⑦]大众传媒监督的优点在于其迅速、敏锐、直接、及时、引人注目、震慑力强及覆盖面广,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是“第四权力”,而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立。大众传媒监督的有效性还在于大众传媒作为公众代言人的形象存在于社会中,它往往敏锐地监测到一些对民众产生影响的行为和事件并在一定范围内扩大化,引起更多公众的注意,更多的是引起相关行政机关的注意并促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所以它是一股不容小视的力量。

(2)从异体监督的对象来看,学术界目前还没有与同体监督对象之间的明确的界定,但是最为行政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其对象必然为形式公共权力的机关和人员的行政行为,包括行为的方式、内容、过程和结果。行政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其行为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民政财务、国税地税、医疗保健、劳动保障等,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在进一步细化,监督对象也随之更为具体、深入。

(3)从异体监督的方式来看,公众监督中的举报监督、信访监督,第三部门监督中的社团监督以及大众传媒监督中的新闻舆论监督都是其有效形式。

举报监督主要指公民根据自己了解到和发现的情况采取电话、电报、信函、网上、或当面等各种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尤其是政府部门举报箱的设置成为了接纳大量举报的重要载体。随着科技的进步,公民的上网举报、网上论坛举报以及政府网站留言等也发展起来,这是监督的新形式。

社团组织监督是社会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召开会议,以口头或文字的形式向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申诉、检举和控告的监督。[⑧]

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大众传媒如报纸、杂志、书籍、电影、电视、广播、网络,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对国家政务和其他社会事务的意见。

异体监督还有一个方式就是异地监督,司法异地审判、舆论异地监督。“突破司法地方化、舆论地方化的体制弊端,在为改变现有体制的情况下,实现异体监督,这是值得推广并加以制度化的经验。”[⑨]

2、异体监督的意义

首先,针对同体监督的监督不力的弊端,异体监督有其重要的意义。

(1)异体监督从权利约束出发,以保证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实施为宗旨,而同体监督则立足效率,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任务,围绕提高效率展开监督活动。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的不同之处在于异体监督是体系外的监督,没有各种复杂的工作关系、利益关系以及个人关系的羁束。

(2)异体监督条件下,任何监督主体在监督活动中始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这种监督具有速度快、透明度高、覆盖面广、影响大的特点。对于行政监督体制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责权划分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应完善异体监督系统,使之摆脱行政监督薄弱环节的困境。

其次,异体监督作为一种行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克服行政权力主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腐败等政府“寻租”行为。政府的寻租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权利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不当交易,或是一种公权力与另一种公权力之间的不当交换。加强异体监督的力度和范围,对于克服这些并不少见的政府不当行为有着重大的意义。

最后,异体监督的完善对于政府的转型有积极的作用。政府对社会的治理模式正经历着从管制型、治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在这种转型时期,加强行政监督尤其是充分发挥异体监督的积极作用可以为服务型社会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服务型社会成为一个以人为本、以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职能的现代型社会。现代社会也要求重责任与绩效的政府,加强异体监督对于建设责任型政府、建设责权相统一的新型权力运作模式意义重大。现代公共行政的精神要求以民主法治为价值理念,以对公民负责为根本要求,加强异体监督体制建设及其正常运行是行政权力运行合理化的保障。

三、异体监督的发展前景

异体监督中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异”的优越性使其成为行政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异体监督的实施势在必行,但是健全行政监督体制尤其是完善内容和程序的立法建设、营造民主开放的公众监督氛围、建立和拓宽民意反映的信息渠道以及加强异体监督在组织制度和精神环境方面的保障是其发展的必要条件。

1、健全行政监督体制,加强立法工作,主要是针对异体监督中多元化的主体及其监督行为的合法化。立法中尤其是异体监督程序的法律是行政监督有效运作的保障。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工作还不尽完善、不够合理,有的领域甚至是空白,有许多案例往往处于法与法的边缘地带、灰色地带,法的适用性不够广泛,致使监督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加强对行政监督的立法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合法化,是行政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2、营造民主、开放的公众监督氛围,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利行使的有利条件,为公众和舆论监督提供民主、平等、自由、合作、参与的环境。民主的理念不是一个新词,但这并不表示民主工作已臻于完善,尤其是监督上的民主。民主化的氛围是监督有效的必要条件,建立民主开放的监督氛围可以汇集民意,反映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促使行政权利与社会相互融合而不是彼此分离,保证行政机关运用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特征的法律规范来保障行政管理的有序和社会的稳定。[⑩]

    3、建立和拓宽民意反映的信息渠道。随着科技的进步,多种多样的信息渠道出现在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多种媒介如网络、电子科技产品等也应随之进入行政监督的领域。异体监督的多元化也要求监督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网络作为一种高效率的工具,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公民参与的渠道,拓展民主决策的内涵,有积极的作用。[11]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以及政务公开工作,加强信息的透明化改进,加强网络化社会中公民的多种参与方式的同步发展是拓宽信道的有效方式。另外也要注重监督资源的合理利用,监督资源主要是指网络化资源的集成与整合,在技术上要求有一定的监督策略。

    4、加强异体监督在组织制度和精神环境方面的保障。在组织制度上,完善各种异体监督受理机关的组织工作,如对于民众监督信息的收集和反馈组织。组织的合理化是信息得以及时利用、问题得以及时处理的前提。在精神和环境上要实行利于激发异体监督主体的参与热情的措施,使其了解参与的形式、途径,了解其合法权利与地位,树立具有现代意义的权力——权利观念。

异体监督是主要从监督主体予以确定的一种行政监督形式,它的监督范围、对象以及力度是对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在当代讲求效率、效益、公平、公正的行政理念指导下,合理运用异体监督理论,加强异体监督建设,充分发挥异体监督的优势,为实现新型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奠定基础。

注释:

[①] 李军鹏:《公共行政学》,385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②] 张尚鷟:《行政监督概论》,1页,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

[③] 宁骚:《公共政策学》,19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④] 李军鹏:《公共行政学》,386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⑤] 罗豪才:《行政法学》,85-8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⑥] 张国庆:《公共行政学》,9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⑦] 李军鹏:《公共行政学》,397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⑧] 李树军:《行政监督》,210页,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

[⑨] 蔡永飞:《三鹿危机后的新期待》,人民论坛,2008年第19期。

[⑩] 王保民:《我国行政立法的的民主保障和监督控制》,64页,行政论坛,2008年第4期。

[11] 徐家良、万方:《公民网络参与的政府创新分析》,70页,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4期。

参考资料及文献:

1、李军鹏:《公共行政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宁骚:《公共政策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3、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三版)》,中山大学出版社。

4、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5、张国庆:《公共行政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行政监督;疏漏;对策

行政监督是国家监督系统的重要方面之一,是日常行政管理的必要环节。执行行政监督工作,不仅是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必要保障,而且是实现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由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目前中国行政监督体系基本合理并发挥重要效能,但也仍存在疏漏,因此不断健全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逐步形成并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监督概述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作用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体系内部由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权限、活动加以观察、指导和控制,或者由专职的行政监督机关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加强行政监督,更好的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路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巨大的保障作用;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监督意识,积极、切实的参与监督的活动,也是惩治权力腐败,克服,推进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疏漏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较强功效的体制。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尚不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疏漏,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监督体系不合理、整体功效不高

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已基本合理,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互相存在各种不够明确的问题,又缺乏联系和沟通,使监督工作难免存在“空白和交叉的地方”。

(二)监督机构内在动力不足,影响监督工作效果

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负面的价值观,并且与监督制约机制脱轨,缺少有效的责任机制的约束。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已成为提高行政监督效能的当务之急。

(三)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的法规不完备,行政监督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法规规范还很不健全,使具体的监督活动无法可依,缺乏可操作性,这就难免导致监督的主观性和不合理性。所以,我们要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四)人民代表大会、社会监督的实际效力比较小、比较弱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监督有时无章可循,难以落到实处。人大实行会期制度也影响其监督效果,并且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大多是身兼数职,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很难看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监督效力。

在社会监督中,主要有新闻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我国对于新闻舆论的限制很多,导致新闻媒体完全受控于政府和政党的意志,未能发挥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改革、完善行政监督的对策

(一)健全行政监督的协调体制

只有健全监督的协调机制,才能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功能,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在法律层面细化对于监督主体工作的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建立专门行政监督协调的机构,更好地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合,给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统一协调整合各个监督主体。

(二)健全监督机构的动力机制

行政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监督主体的实施来完成的,所以我们应提高监督主体的综合素质,使其主动地积极开展监督工作。明确监督责任,完成各项监督任务,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的重要保障。

(三)完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

从总体上说,要在行政监督立法、守法、执法三个环节入手。首先,应该尽快改善法律监督的进程,在行政诉讼、检查监督、司法审查、反贪肃贪等方面不断完善法律机制,可以吸收外国先进的,成熟的做法和中国已有的某些经验结合。[2]其次,立法部门应对一些不能与时俱进、不切实际的、相互矛盾的法规制度进行删减,废除,使行政监督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行政监督的程序更加规范。

(四)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提高社会监督效力

强化人大监督机制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途径。首先,应该设立监督机构,该机构针对监督人大监督权的落实问题而设立的。其次,重视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代表们的工作热情,意识到人们代表本身的职责和使命。第三,应该采取科学的监督方式,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效能。

在社会监督的范围中,应该保证人民监督的途径多样化,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得到法律的保护,强化人民监督的力度;[3]然后,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应加强新闻立法,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使其获得独立自主的地位,发挥其应有的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作用。[4]

综上所述,行政监督是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关系着社会民主化与科学化的进程。我们将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作为战略性的任务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行政管理的社会主义方向。但是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我们应当进行综合决策,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尽快地完善这一制度。(作者单位: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1] 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

[2] 尤光付《我国县级政府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3期,第9页。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行政监督 缺失 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明确地表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凌驾在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尤其是越来越庞大的行政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显得日益重要。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是行政职能实现的有力保证,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然而,一项制度设计得再完美,也还是会有其缺陷,正如同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一些缺失现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措施。

一、行政监督体系概述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专业部门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为。总的来说,行政监督就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体系。

按照监督的主体划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政府专设的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监督是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为了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体系既有一般监督,又有专门监督,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衡监督三种一般监督,也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等类似专职部门的专门监督。外部监督体系既有政党监督,又有社会团体监督,既有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又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既有人民群众监督,又有社会舆论监督。这些内外交织纵横交错的监督机关,共同构建了严密的监督网络。

二、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绝对的权力导致了绝对的腐败。单方权力容易形成个人集权,导致个人独裁;双方权利容易形成相互制约,也容易形成相互勾结;引入监督机制的三方权利容易形成三角监督,稳定权利核心,保持权利核心的纯洁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典型特征。它们之间成三角权利结构,相互监督,构成稳定的西方国家政权体系。在稳定的体系中,行政监督权的功劳令其他权利难以望其项背。监督权保持了国家体制内部的纯洁性,维持了国家政府的公信力,保证了国家领导阶层的合法性,由此可见行政监督的重要性非同一般。

三、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行政监督的缺失

(一)行政监督主体的缺失。

行政监督主体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多元化的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一个优势。但相反也容易形成“诸侯割据、各自为政”,难以发挥其科学整合后的最大功效。

(二)行政监督客体的缺失。

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我国的各种国家权力是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而设置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来源于立法权,立法权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它和司法权、行政权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讲,行政权作为一种执行权力不具备监督立法权的能力,同时它也没有权力对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只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司法权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行政权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只能接受人大的监督,并不具有监督其他国家权力的法律基础,行政权的外向监督在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在实践方面的表现也是相当复杂、隐蔽的。

(三)行政监督机制的缺失。

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运行过程,应当是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与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有机统一的双向运行过程。但从我国政府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过程来看,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比较容易实施,而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则难以进行。下行监督一般可以作到有力、有效,上行监督则往往成为有名无实的“虚监”和疏而有漏的“失监”,从而使一些本应避免或查纠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查纠,以至酿成行政工作的某些重大失误。

(四)行政监督法制的缺失。

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构无法可依。行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面功能。同时,监督机构对腐败现象的监督以及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制手段,大大影响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五)行政监督预先制衡的缺失。

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部分。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对行政管理的监督,应做到三者有机结合。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监督工作重点放在“纠偏于既遂”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视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有效控制。

(六)行政监督全面制衡的缺失。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部门具有监察监督的主要工作性质,如人大、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等,它们所担负的主要责任就是对相应机关进行监督监察,那么,谁来监督监察它们呢?所以,我国的“监督缺位”现象尤为严重。

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对策

(一)加强行政责任体制的建设。

首先,确立政府与人大、司法部门的权限划分,明确政府有哪些职权,该负哪些相应的责任,以免其越权。其次,明确上下级政府的权限,以防止上级政府过多干预下级政府的职权,同时,也防止下级政府推诿责任,不服从上级政府的管理。再次,同级政府各部门的权限也必须划分清楚,以防止出现各部门只争权力而不负责任的现象。最后,政府成员的权限范围、责任范围也必须明确规定。总之,从体系上明确权限和责任,使其在责任缺失时没有借口可依,从而逐步建立一个负责、高效的政府。

(二)健全行政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

我国现存的监督机构比较繁杂,各种不同形式的监督缺少互相之间的配合,不能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不能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优势。因此,要加强和健全行政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建设,使其既能发挥各种监督形式各自的作用,又能加强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的作用,消除矛盾。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需要注意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联系,通过协商解决有争议的问题,防止互相推诿、扯皮,造成监督的空档;第二,通过立法明确职责权限,依法各司其职。

(三)加强行政监督法制化建设。

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就是通过对行政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原则作出明确而详尽的法律规定,使对政府的监督有法律依据,和保障监督权行使的科学化、规范化。当前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工作确实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有不足。因此,应继续加强法制化建设,保证行政监督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行政监督队伍建设。

目前,由于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的法律和法规还有待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些行政监督人员徇私枉法,滥用手中的权利,使监督作用大打折扣。因此,要高度重视行政监督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和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形成有效的自我监督和道德约束机制。针对行政监督队伍中的一些人业务和理论水平较差的情况,要通过定期的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水平、工作能力。此外,可以实行“高薪养廉”政策,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待遇,使他们在经济上无后顾之忧。

(五)提高行政透明度,推行“阳光行政”。

所谓“阳光行政”,就是让行政工作“公开、公正、平等”,让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处在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并对行政人员有公正的评价。与“阳光行政”相对应的就是“暗箱行政”,是指在事实上剥夺了行政监督主体的知情权,易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游离于监督之外,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要在行政机构推行“阳光行政”,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其具体做法就是进一步深化推广政务公开,即实行行政程序公开和行政信息公开。

(六)加强群众监督。人民是一切权力的真正来源,邓小平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如果民众不能参与到行政过程中去、不能运用各种合法的方式特别是新闻媒介对行政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那么行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因此要加强群众监督的建设。

五、结语

民主与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标志,而这一理想社会运行状态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一整套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的建立。当代中国正处于现代化发展的结构转型期,行政监督体制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政治体制对社会的整合程度,关系到社会机制面向现代化的过渡和重构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体系的整体和发展状态的好坏。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监督体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课题。因此,我们要充分重视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这些问题,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中国经济行政管理)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2.

[2]王臻荣主编.行政监督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王军.中国行政管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陈奇星.行政监督论.人民出版社,2001.

[5]周育中.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不足与完善.江西社会科学,2000,(11).

[6]陈奇星.试论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社会科学,1999,(11).

[7]陈奇星.中国公共行政监督机制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

,(3).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会计;审计;其他经济监督;相互关系

一、会计与审计的关系

(一)会计与审计的概念

会计本质上是一种专门的经济管理活动,它主要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核算与监督的职能。审计则是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指定的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在审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客观地收集与评估证据,并将该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当中。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审计必须要以一定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才能够开展,否则审计工作将难以维持。而审查一定的会计资料本身就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会计与审计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比如两者的性质不同、工作对象不同以及基本职能也不同。

(二)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企业的各项财产,确保财产增值保值;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促进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监督各项收入、支出的使用情况;监督成本与盈亏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计划和目标。从性质上来说,会计监督是一种体内监督和过程监督。

审计监督的内容是审查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一般除了对重大事项进行随时的审计监督之外,一般都是按照法律程序与制度规定进行定期的审查监督,既检查会计工作质量,又检查企业的资金活动情况。审计监督对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社会经济监督体系

社会经济监督是为了抑制在经济领域中的经济犯罪行为而设立的一种机构体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国民经济能够健康、持续、良性的运行与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三部分。

(一)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对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金融机构支出以及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从审计监督的性质来看,它是对财政经济的一种外部监督机制,主要着力于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审计监督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权力来进行的。目前,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是设立在国务院领导的审计署。在其下辖的领域内,也设有一些地方设计机构和民间审计机构。

(二)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我国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财政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所有机构等。财政监督的重点在于对国家经济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以及决算工作等进行一定的监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发展,我国的财政分配格局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相应地,财政监督也需要依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与改变。

(三)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来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的一种监督手段,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和群众性的监督,也是对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工作的一种弥补性监督手段。由于我国的市场庞大,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市场机制都还在进一步的完善当中,因此政府的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而社会监督的组织、协调、反馈以及传导等功能在日趋完善,因此其在未来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三、审计与其它经济监督的关系

(一)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目标一致

尽管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方法上有所不同,但是毫无疑问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因此它们所存在的经济监督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而设立的,都是为了降低经济犯罪行为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十分密切,它们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了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完整。

(二)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要素联系紧密

从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这三种经济监督体系的内在运作模式来看,它们在实施基本职能的过程中所运用到的经济要素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比如,在财政监督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对国家预算中的收入与支出任务进行监督,同时监督财政政策、法令的正确执行以及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在这个过程中涉及机关就要积极配合财政机关贯彻执行各种财政法规,并对执行的结果进行必要的监督,而如果在监督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社会监督部门也可以接受相关的审计委托,发挥积极的协调与辅助作用。这三种监督的要素紧密相连,共同促进了经济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不可相互替代

尽管前述我们已经论述了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之间存在着诸多共同点和紧密联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审计监督可以代替其他经济监督的职能,也不意味着其他经济监督可以完全替代审计监督的存在。一方面,其它经济监督均是在其所专门的领域内行驶监督权,主要是从法的角度对被监督对象进行督促与检查,而审计监督是一种综合性的监督,它综合了各级财政、税务以及银行等行政机关,是对其它经济监督的一种再监督。另一方面,行使其他经济监督职能需要专业领域的知识和业务能力,而行使审计监督工作需要全面的专业能力,两者并不能相互替代。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第15篇

一、完善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构建规范有效的市场经济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突出表现为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成就表明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行为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而市场配置资源的一个特点是经济活动以市场为主体,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法律法规是市场行为规范的有效形式,其中企业和社会集团的经济行为是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经济行为。而在企业和社会集团的经济活动中会计监督是规范和监督企业和社会集团经济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如果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或者会计监督无效,那么,企业和社会集团的经济行为将会导致垄断集团的出现、经济活动的混乱和社会动乱的局面,这一行为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会计监督,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二)有利于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是我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完善会计监督有利于廉政建设工程的展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目前,廉政建设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松散的财政财经纪律,相对滞后的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某些会计人员利用电脑或者工作之便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等等。社会环境方面具体表现为:某些企业或者管理者法治意识淡薄;某些国有企业管理者以权谋私或者利用特定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占有国有资产,变国有资产为个人所有等;甚至某些企业的管理者勾结会计人员,造假或者联手贪污受贿等。来自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这些问题严重腐蚀了企业的管理者和广大的会计人员,严重扰乱了党风党纪和社会和谐的风气。因此,完善会计监督,强化廉政建设,促使经济行为主体运行良好。

二、现行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人和发展,企业的发展模式、经营体制、经营方式也不断地更新和发展。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产生和发展,而这些新问题和新情况的出现导致与之配套的体制机制还没能及时建立和完善。针对这些新的经济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特别是法律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不能有效行使会计监督职能,导致会计监督不力。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缺位

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缺位具体表现为:某些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本没有建立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某些企业或事业单位即使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缺乏执行力度,形同虚设。这些现象的出现,其原因如下:首先是对会计监督作用认识不足。具体表现为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者认为会计监督不利于企业或事业单位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作出会计反应,阻碍企业或事业单位快速应变能力。其次是会计监督阻碍利益最大化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而市场的一个原则是要求企业或事业单位遵守利益最大化原则。但是,会计监督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现。最后是会计监督体制相对滞后。长期以来,适合于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及其体制未能根据经济发展要求适时地作出反应和完善。

三、完善会计监督的路径选择

(一)政府重视会计监督建设

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政府重视会计监督监督建设,有利于更快更好地实现会计监督。政府重视会计监督建设的具体方法为:首先,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建设,构建会计监督制度。会计监督法律法规是约束企企业和事业单位经济行为的准绳,也是会计人员实施会计监督的依据。同时加快会计监督制度建设,从制度上有力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其具体方法为:完善财经法规处罚方法,加大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尽快制定会计信息化的规范准则;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其次,加强会计职业资格的管理。会计职业资格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你在要求。加强会计职业资格的颁发、考核和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会计职业的行业行为,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政府引导会计职业向合市场化、合社会化、合和谐化方向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特别是会计行业有力实施会计监督,加强会计监督职能有效发挥,使会计监督正常化。最后,强化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主要力量。而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国家监督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会计监督的力度,因此,国家监督是会计监督完善的重要力量。

(二)完善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前者是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以保证经济业务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为目的的对对企业内部的经济业务进行监督的行为和过程。而后两者是外部监督,是指以公允性、合法性和一贯性为目的而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进行监督的行为和过程。完善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的具体措施为:首先,加强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建设,突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同时还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由于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因此,完善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建设还要大力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促使会计人员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其次,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律师事务所在维护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是具有独立性、技术性和约束性的群体,这一特性决定了他们在完善会计监督过程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最后,政府部门应加强会计监督法律法规建设,并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有效的再监督,同时充分调动公民的监督作用,建设整个社会监督会计行为的良好氛围。

结束语:会计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公民实施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现行的会计监督在一定出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完善会计监督在当前乃至将来具有重要意义。而构建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需要审时度势,顺应时展要求,必须依据现实社会发展状况,寻求适合社会发展的构建路径,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促进会计监督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