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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1篇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第一章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简介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3、土地承包的原则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

5、结合相关案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

1、什么叫土地征用

2、土地征用特征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二、农村婚姻法律制度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

2、结婚的法定条件

3、 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

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8、结合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

三、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1、人民调解的性质

2、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

3、如何健全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5、如何强化指导保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四、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新农保的基本原则

2、目前新农保每年缴费

3、政府对新农保的补贴

4、个人账户

5、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 贯彻执行农村法律法规 树立依法治村的理念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二、依法治村的含义和内容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刑法解释 常识化 专业解释 裁判规范

一、法律解释常识化的观念

翻阅刑法学方面的书籍和文章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刑法学理与司法实践两者之间,在认知范围、思维方式和理解程度等方面的差别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无论是研究领域的专著、教科书,还是实践领域中的司法解释,基本上都是在现象的范围内讨论刑法条文的内容、法律适用的条件,根据具体案件的个别特征,经验性地阐述和说明刑法规范的含义几乎是一种普遍的模式。这种以常识知识为基础解读刑法条文的普遍现象,似乎使人感觉到刑法解释只关心如何才能符合“人情常理”,却不在意解释的根据是否建立在法律科学的基础之上,或许以为,经验常识与刑法理论之间原本就不像其他科学那样有着很大的差别。难怪刑法学经常会被其他学科称为典型的“实践法学”,是一种“缺乏理论思辨根基”的经验知识体系。

人们习惯于在常识的层面上分析、讨论和评价刑法条文的规定和刑法学的理论问题,原因是由于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对公众的社会举止提出的强制性要求,所以,只要了解汉语词句基本的使用方法和表达习惯,并具有一定的日常生活经验,就应当能够读懂法律条文,并且不辜负法律的期待实施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在人们的观念中,对刑法规范理解的正确与否,更多情况下是以符合社会一般公众的常识性认识为标准的,当然,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会发生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相信司法机关或权威人士做出的解释是无可置疑的,尽管这些解释也是经验的、常识性的,但却不应当是脱离法律的客观性、科学性而随意做出的。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它能够得到普遍地遵守,而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接受,对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生活的稳定、有序是至关重要的。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只要能够得到公众观念认同的刑法解释就是正确有效和无可怀疑的。[1]

条文解释的常识化和学理研究的经验化,虽然是我国刑法学研究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我国刑法学却没有对“常识化解释”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所以,人们对这一概念可能会感到很陌生。其实,常识观念与法律观念之间的冲突一直伴随刑法学研究和发展的各个阶段。所谓“常识化解释”在刑法学中大致有两种表述形式:一种被称之为“刑法解释上的公众认同”,如周光权博士提到的,以“市民规范性意识”、“市民感觉”、“刑法的国民认同感”、“国民的经验、情感”、“一般人的常识”、“公众的一般感觉”为标准对刑法规范作出的解释。[2]这种刑法的常识化解释,就是从法律遵守的意义上以社会公众根据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理解、认同和接受为标准来确定刑法规定的内容和含义的,对法律规范理解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一般国民的判断能力和水平,而违背社会生活经验的,即使是权威性的解释也毫无例外地被认为是错误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是所谓的“社会相当性”。如日本刑法学教科书中提到的社会伦理规范、社会文化规范。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所谓的社会秩序,是以各个生活领域中所形成的一般妥当的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而得以维持的,而刑法所追求的就是以这种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的现实存在的社会秩序的维持和发展。[3]从这一意义上讲,刑法乃至一切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都是在常识观念指导下的经验性过程。按照日本学者的观点,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将应当处罚的行为进行类型化的东西,因此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认定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并追究其责任是妥当的。[4]在这一意义上,常识化解释是从法律适用的立场强调刑法解释要以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因为刑法所维持和发展的现实存在的社会秩序,是以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的。所谓社会伦理规范,按照大谷实教授的理解,是以人们的智慧为基础作为社会中的人的生活方式历史形成的。行为只要不与社会伦理规范相抵触,就不会侵害社会秩序,也不会唤起社会公众惩治处罚的情感需求。[5]因此,不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刑法解释也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

根据上述两种表述形式,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常识化解释:所谓刑法的常识化解释,实际上是指运用一般人具有的常识经验、伦理观念和通俗的生活语言,对刑法规范的内容和应用范围所作出的感性描述和直观说明;是为了使人们能够在专业性知识之外理解、接受、遵守和应用刑罚法规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作为关于刑罚法规知识介绍和说明的方法,常识化解释的一个最突出特点就是通俗易懂、符合生活常识,没有概念的抽象性,不存在专业术语的障碍,对法律条文的分析、论证、推断和结论,都是在常识观念的语境中进行的。在笔者看来,常识化解释至少有以下四个特点:

(1)解释者以生活常识为基础,从经验的层面勾画、描述和构建刑法规范的可感性模型。例如,刑法第三条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大多数教科书都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聆听者不必经过专门的法科学习,也无需了解法学原理中的专门知识,只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就可以通过这种解释在头脑中形成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象。

(2)运用通俗的语言,将条文中僵硬的文字转化成日常生活中多彩的社会现象,将单调或者陌生的法律概念演绎成具体、生动的画面。日常生活语言的普及性,使人们对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进行交流、讨论,不必担心专业术语的障碍、法学基础理论的晦涩,以及法律思维的严谨会对他们理解法律规范带来影响。例如,将刑法中的犯罪概念解释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特征的阐述,所以通常是抽象的、晦涩难懂的,以通俗的语言化解概念的抽象性是常识化解释的重要特征。

我们知道,一般公民与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理解的同一性是建立在日常用语基础之上的,而汉语的特点和表意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又是耳熟能详、众所周知的。因此在常识化解释的范围内,律师、法官、学者与社会公众在条文词句的理解上应当是无差别的、平等的,在现代汉语语言表述规则的范围内,很难形成有“高人一等”或“胜人一筹”的“学术权威”。[6]作为刑罚法规的刑法,既约束一般公民的社会行为,也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裁量活动,限制学者们对规范内容以及适用条件的认识。“常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经验,它使人们的行为方式得到最直接的相互协调”。[7]正是在常识观念的范围内,刑法解释的权威性才不被少数的法学家、法官所垄断,人们对法律认识的统一性才能够得以实现。当人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争论时,即使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国家审判机关或者法官,也必须对自己的决定作出符合常识观念的解释。

(3)感性直观构成要件与行为事实的符合性。常识化解释可以将案件个别事实与法律条文的一般性规定加以对照、比较,使人们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理解或认同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以及依法应当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刑法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在阐述法律条文基本含义的基础上,说明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某一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如果说刑罚法规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客观标准,那么生活经验和常识知识就是衡量行为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尺度。脱离感性经验或者不符合常识的刑法解释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对广大社会公众而言,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取决于它所作出的规定能否在经验常识的层面上得到普遍的认同、信服,而不仅在于它的强制性。因此,有助于法律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是常识性解释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4)是一种现象层面的解释,通常不涉及刑罚法规的本质、规律和价值等方面内容。犯罪构成是违法性和责任的表象,符合构成要件的现象是个别的、感性的、易变的和多样化的,对同一刑法规范的感性认识,可能会因角度的不同而得出诸多不同的结论。而违法性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则是一般的、本质的、稳定的。所以,当现象层面的解释发生分歧和争论的场合,如果不通过科学的解释,往往是无法判断其结论的正确性与客观性的。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的权威解释者是审判机关(在更多场合下是法官),它有权对争执不休的各种意见作出最后的选择。这样一来,“解释效力”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而解释的科学性、客观性只有在被效力解释接受的场合才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刑法的常识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其作用是重要的、可替代的。这种方法在刑法适用和普及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中,既方便国民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也便于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以及其他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和支持,从这一点上,常识化解释是合理的、正确的和具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刑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所谓科学是对事物的本质以及发展规律的探索和认识,是“具有严谨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普遍的解释性和规范性的概念发展体系”,对法律条文含义的经验性解说应当以刑法科学的普遍性、客观性为前提,这是科学研究及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法律科学中常识化解释的悖论

在刑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难以理解的现象。有人初学法律,甚至连法理学的基本概念还没有弄清楚,就可以高谈阔论“刑法理论”中某一主要观点,指出法律中存在的各种漏洞和不足;而有人从事刑法教学研究多年,对刑法学的理解仍然停留在感性经验和常识知识的水平。人们不禁要问,刑法学究竟是不是科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接下来要回答的就是:什么是科学?在科学领域中生活常识与专业知识是不是应当有所区别呢?什么是理论?概念思维与经验知觉在科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应当有所不同呢?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结合是否意味着两者可以混淆或者互相代替呢?笔者不想在该文中对诸如科学、理论、概念思维、专业知识、经验感知等概念作详细地分析论证,但至少有一点应当肯定,那就是对这些概念含义的理解和解释不是随心所欲、任意性的,而应当是规范的、确定的,与之相关的基础性知识应当是统一的。并且这些内容都是作为一门科学知识体系所不可或缺的。

首先,我们要面对的是刑法专业知识与生活常识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常识经验与专业知识是有差别的。专业知识通常是指某一领域中所特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行业术语等方面的系统性学问,是从事某种“职业”、“业务”所必须运用,的专门化知识。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受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法律思维方式等方面的训练,因为只有通过专门学习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可能正确地把握和应用这些知识、技能,才能够胜任具有严格职业或职务要求的法律工作。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尽管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他们的自身安全密切相连,所以他们应当对法律有所了解、关心,必须知道遵守法律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义务。可是他们大都并没有经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局限于常识和经验的范围,法律对他们的要求也只限于能够对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作出一般性的判断。当然,随着社会成员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对他们的要求会更加严格,但要求再高,也很难达到法律专业人士的水准。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刑法是一种职业上的操作规程和制度,法律的适用有着特殊的专业要求和严格的技术规范,并非只是单纯地应合、随附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对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刑事案件,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做出分析判断,要遵循司法职业技术的基本要求进行裁量,刑事法律作为司法机关和法律职业群体职务行为的操作规范,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履行职责的操作中违反规程,首先表现为一种渎职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在现阶段对职业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恰恰说明了法律工作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而不能始终停留在常识经验的水平。

常识性认识是零散的、模糊的、个别的和自发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则是系统的、确定的、普遍的和自觉的。专业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通常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展开的。例如,造成他人伤害、死亡的行为,无论是从常识的角度还是站在专业的立场上,一般被认为是构成犯罪的。但是,与一般公民的常识观念不同,专业人员能够较为准确地说明,在哪些情况下行为虽然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但行为人却不构成犯罪;在哪些情况下行为造成同样的危害后果会减免或者加重行为人的责任;能够判断该行为在何种情况下符合伤害罪或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其他的罪名;根据专业知识区分何种情况下是一罪、何种情况下是数罪等等,这些通常是一般公民所做不到的。也就是说,在犯罪性质认定和刑事责任判断等重要问题上,仅依靠公众的常识性观念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排除缺乏专业知识的人也能讲出符合“人情事故”的道理来说明该行为事实违法、犯罪的性质,甚至十分的生动感人,而且谁也没有权利禁止他们这样理解和解释法律,但在涉及如何公正、合理地行使国家刑罚权力、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上,常识化理解必须让位于专业化解释。

常识化与专业性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两者之间的矛盾集中地表现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究竟是以专业化解释的规范性、确定性为指导,避免常识观念的任意性、变化性,还是以常识观念为标准衡量专业化解释的合理性、有效性。对于这个问题,不仅实务部门的一些同志存在模糊的认识,而且在学理研究领域也是“见仁见智”。一方面强调要尊重国民法律情感和规范性意识,主张“刑法解释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一般国民的判断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根据“违法性意识不要说”,行为人对法律认识的正确与否并不影响法律的适用,强调法律规范的内容及适用应当以司法机关的专业性认识为标准来确定[8]。刑法不仅是一般的行为规范,作为制裁法的裁判规范,它的遵守和适用直接涉及对法益保护的有效性、及时性,也关系到规范司法、保障人权的公正性、正义性。由于专业与常识之间的差别使得法律的遵守和法律的适用在某些场合下不相一致,这种情况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刑法功能的发挥。因此,刑法解释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如何将专业性的知识转化为一般公众的常识观念。

常识化解释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刑法学的理论问题。理论是任何一门科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理论,或者相关的知识体系不能被称之为理论,我们就不能将其视为科学。人们通常将书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或者学者们的某些学术观点称之为“刑法理论”是有道理的,这是由于书本上的内容和学者们的观点通常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中的特殊问题直接给出答案,而是从一般性的角度说明这类问题所对应的基本原则和普遍原理,因为“任何一个具体的事例都是偶然的、特殊的”,而理论只关心它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在我国,刑法学书籍基本上都是从经验或者技术性的层面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围绕具体案件的事实情节讨论行为所构成的个罪罪名。例如,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否要求有暴力行为的实施、是否要求当场劫取财物的争论;企业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性质认定中的“委派”应当如何理解;预谋绑架,采取先杀人后勒索财物的行为究竟是认定绑架罪还是认定故意杀人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等等。还有一些书籍采取的是望文生义的解释方法,例如,对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解释:在认识方面,必须是明知,所谓“明知”是对自己行为和结果可能发生或者必然发生有认识;在意志方面,必须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希望”就是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又如,对“共犯”的解释:共同犯罪也称“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重罪”的解释:是指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自由刑、死刑的犯罪;对法条竞合的解释: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文等等。从这些书籍中我们不但找不到理论性的表述,甚至找不到专业化的痕迹。坦诚地说,笔者并不认为立足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对刑法条文作出通俗的解释有什么不当之处,然而,单就这种解释来看的确毫无理论性可言。

理论和实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说:“理论不能脱离实践经验”或者“理论来源于实践经验”这是正确的,但是有一点必须清楚,那就是理论不是实践。理论与实践是有区别的,因为它不是感性认识,不是可以直接操作的技术、技能,更不是生活经验,如果不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或者将他们混同起来,至少是一种误解。应当看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研究中十分注重理论的严谨性,尽管那些国家的刑法学者们也是以自己国家的刑法典为特殊研究对象,但他们是站在刑法的客观性、规律性和目的性立场上阐述法律规范的社会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我们经常以法律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为借口拒斥外国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科学成果,甚至以极为轻蔑的态度歪曲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理,可是这些我们始终在不断批判的基本原理,却时时刻刻地涉及我国犯罪构成学说和刑罚论的知识领域中的每一个具体问题。例如,我国刑法学肯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却不赞同结果无价值学说的有效性;承认主观故意或过失与客观危害行为的统一是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却否认心理责任的合理性;拥护在无责任能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能成立犯罪,却拒绝接受期待可能性学说和规范责任的客观性;坚持刑事责任是法律对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却无视有责性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等等。在与外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比较中会发现,我国刑法学领域缺乏的是在概念思维指导下的理论研究,而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是刑法科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别导致了一个现实性的问题:在实践中,刑法作为行为规范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所以,对刑法条文的注释和对法律规范内容的说明应当通俗易懂、贴近日常生活,以方便人们的普遍遵守;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科学的刑法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体系,作为裁判规范的刑法是针对法律职业群体而言的。对刑法条文的“熟知”与对法律规范的“真知”之间是有区别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官们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并不局限于法条文字的常识性注释,还要对刑法适用的目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等专业性问题有较为清楚和准确的认识;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者们,还要对刑法的“概念框架”、“体系结构”、“价值评判的标准”、“罪刑关系的理论根据”和“刑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等方面的问题作出分析、评价和诠释。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刑法理论的魅力不在于它对刑罚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如何生动的经验性表述,也不在于从现象层面对个案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演绎多么合情合理,而是集中地表现在它对刑法概念框架的逻辑建构、对罪刑基本关系的思辨和对刑罚价值判断标准的反省。质言之,在刑法的遵守和适用等实践的层面,刑法学中的法条解释只能是常识化、经验性的,而在刑法科学的层面,理论作为条文注释的科学根据、解释规则和客观标准,则应当是抽象、思辨和超验的。

三、常识化的科学解释与效力解释

刑法教科书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将刑法解释的种类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这种划分主要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考虑解释效力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当人们对刑罚法规的理解和应用发生争论和分歧时,尤其是分歧发生在刑法专业知识的范围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为标准理解和适用刑法的规定,将效力解释视为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答案似乎是一条普遍的真理。同时,检验各种意见或观点是否正确,不仅以法律条文的规定为尺度,而且必须与效力性解释相一致、相符合。然而,从科学研究的角度,肯定和支持刑法规范解释的效力性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还必须以理论的科学性为根据对效力解释的合理性、客观性做出分析、评价和判断。因为在科研领域中,只有客观、合理地理解和运用刑法规范,才能真正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才具有权威性。由于刑罚法规的客观性、真理性并不自发地包含在效力性解释之中,所以解释的效力性绝不能代替或者等同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当然,效力解释与科学解释并不是对立的,笔者也无意否认效力解释中的科学性成分,但是科学性与效力性毕竟是有差别的,刑法解释的效力性与科学性之间,既有相互联系、统一和谐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对立冲突的一面。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实现科学解释与效力解释的统一。无需讳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未必合理,而科学的解释因不具有效力而被否定”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刑法解释中,“效力优先”原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常识性解释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在于它能够使得人们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和理解统一起来,而效力解释的重要作用恰恰业也在于此。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理解和接受,直接关系到法律社会功能的实现,然而,刑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不仅在于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一致性、无差别性,更在于社会公众能否准确、客观地认识和遵守刑法规范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法律的任何理解都是基于认知主体的利益和需要而产生的,都会融入认知主体的目的和愿望。刑法解释的科学性并不在于排斥这些主观因素的存在,而是要认真探索和努力实现对刑法理解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效力性解释首先解决了法律认识的统一性问题,而科学解释则更加关注如何引导社会公众在正确、客观的基础上统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刑法的效力解释只有建立在法律科学的基础之上,才能不但在实践中而且在科学领域具有真正的权威性。质言之,引导人们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地理解、遵守和应用刑法规范,是效力解释的基本方向和重要目标。刑法的效力解释通常是建立在常识或经验的基础之上的,作为经验和常识中的法律是一种表象,现象是不断变化的,除非能够把握它的本质。在经验范围内解决对刑法认识的分歧是难以得出确定答案的,唯一的方法是依赖解释的效力性。而在科学范围内衡量法律解释合理性的方法却有所不同,既可以通过程序的合法性来保障实体的合理,也可以通过理论的科学性检验解释的客观性。科学解释与效力解释之间的矛盾是常识化解释必须回答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在笔者看来,刑法解释有广狭二义之分,狭义的刑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注释和说明,主要是解决具体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问题;广义的刑法解释除了对刑法条文的注解之外,还应当包括对刑法的逻辑结构、概念框架、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客观规律、价值理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内容的建构、辨析、整合、诠释和探索。任何科学都是关于其研究对象的分析和解释,离开了对研究对象的科学分析和解释,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科学领域。换言之,所谓刑法科学,实际上就是对刑法规范整体作出的解释和说明,从这一意义上说,刑法学实际上就是“刑法解释学”。刑法科学不但要对具体应用法律条文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更要对刑法规范在适用中的规律性问题与目的性问题作出确定的说明。针对不同的需要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而各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又统一于刑法科学的客观性和目的性之中。

在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中,对法条文字的原本含义作出(典型性)的说明,按照法条文字、词语的一般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进行经验的、通俗的解释,无疑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方法,然而,一旦进入更为广阔的领域,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就会明显地暴露出来。

正如恩格斯在评价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时候曾经指出的那样:常识在日常活动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是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遇到惊人的变故。……一旦超过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并陷入不可解决的矛盾。[9]由于立法技术、社会发展以及立法者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不确定性、疏漏、空缺和滞后性等问题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出现,给刑法的适用和遵守带来一定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结合特定的背景环境和具体的行为事实,对法律规定作出相关的解释和说明时,如果完全从文字的一般含义、条文词语的日常理解来解释法律规范的要求和应用,就会陷入各种疑惑和困扰。也就是说,由于法律规定无法避免的缺陷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规范在其具体应用的过程中,法律解释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会超出刑法的目的和功能的范围,更不能改变刑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质言之,解释的变化必须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才具有确定性、客观性。倘若从常识知识或者感性经验的角度出发,解释的变化性就可能导致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任意性和解释的随意性,因为脱离了科学理论的客观标准,就无法检验我们认识的合理性、正确性。在专制制度下,权力者的主张就是最正确、最合理、最具有权威性的,而在民主制度下,法律的终极目标、客观规律和价值观念决定着裁判者应当如何作出选择。

刑法,是对司法机关和法官追究、裁判犯罪人责任等司法活动的规制和限定,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司法机关和裁判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根据基本的刑事政策和专业性技术要求解释法律、适用刑法。无论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司法、审判经验的积累,或者是对刑法的整体性了解以及对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领会,以法官为代表的法律职业群体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与社会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这种差别不但要反映在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与技术规范的确定性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表现在对科学理论的认知与反省。引导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法律专业化、规范化解释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们对法律的认识通常取决于他们对法律的需要,希望法律给他们带来安全、保护他们的权益。所以,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在不同层次上进行的。从整体上看,对法律的需要大致可以包括三个层次:(1)在行为规范的范围内,一般公民从守法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形成的对法律认识和理解的需要,所追求的是自我利益的保护;(2)在裁判规范的适用中,作为法律职业群体的实务工作者,根据各自的诉讼地位从法律应用的角度产生的对法律规范解释和说明的需要,期盼的是解决“定罪量刑”的合理性、均衡性问题;(3)在科学研究的领域内,理论工作者从法学基本原理的视角所萌发的对刑法规范诠释和构筑的需要,探寻的是刑法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的途径和实质。正是由于对刑法规定理解的各种不同需要,决定了刑法解释层次划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三种需要是相互联系的,但它们之间的差别性是显而易见的,要实现在对法律规范理解、遵守和应用上的一致性,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基础和相互融合的条件。片面地强调效力解释的权威性是不妥当的,尽管这是一种客观现实。在笔者看来,真正满足社会整体需要的基础和条件应当是效力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效力性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而以客观性与目的性结合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性则是永恒的、无条件的、绝对的。

四、常识化解释的合理性认知

刑法的常识化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一点是有目共睹、无可置疑的,但是在刑法知识的常识化普及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无论在法律实践的范围还是在学理研究的领域,普遍存在着一种误解,这种理解上的偏误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刑法解释中存在的“专业知识常识化的倾向”,即将常识性认识与刑法专业知识等同起来不加区分,把符合常识观念视为刑法解释的唯一标准和途径,以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和社会经验为基准,统一人们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和认识,以行为规范的标准指导裁判规范的应用;二是混淆刑法学中职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科学之间的界限,将感性经验等同于科学理论,坚信“理论”的唯一价值就是直接对应个别现象,解决具体问题。刑法理论应当与生活实践一样,具有直观性、可感性和可操作性。

(一)常识性认识的专业化反省

刑法的专业知识与“人情常理”都具有可感性、直观性的特点,在对具体现象进行分析和描述时,两者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密切联系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例如,常识观念中的故意和过失与刑法主观要件的含义十分接近,甚至在典型案例中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所以在理解上并不会出现什么障碍。然而,当出现复杂情节的时候,故意、过失作为构成要件与日常生活用语两者的区别就明显地暴露出来,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例如,在防卫过当中,防卫人存在着符合构成要件的故意要素,同时又存在着防卫不法侵害的故意。符合构成要件的故意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防卫不法侵害的故意,则作为阻却或减免责任的要素,如果不具备后者则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存在与日常生活中故意的不同,还存在着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故意的区别。由于我们将常识中的词汇与专业术语相混淆,那么,由于常识性认识的不确定性、多义性,必然会导致法律解释出现分歧和争论。这些问题不但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而且经常成为教学科研领域的主要话题。因此,无论专业知识与常识性认识在某些方面如何接近,两者的界限必须明确。在教科书和司法解释中,或许是为了方便人们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和接受,并没有对两者作出严格地区分,这就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原来所谓的专业人员、学者也是在常识层面上理解法律规范内容的呀!那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与社会一般公众是不应当有什么区别的啊!所不同的就是由于职务或职业的特殊性,使他们对法律条文更熟悉一些,接触的案件更多一点、相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得更多一些、更早一些而已。这样一来,就会经常出现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常识的立场反对和批评熟悉专业知识的司法人员和“资深的学者”对法律问题作出的判断和观点(当然他们是有权利这样做的),尽管这些批评和反对意见有许多是错误的、可笑的;法律专业人员、学者有时也会脱离专业知识的基本规范,根据自己的目的和需要不断地变换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场合下对法律规范作出各种各样甚至相互矛盾的解释。

笔者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混淆了刑法双重规范之间的界限与差别。

刑法首先是作为行为规范而发挥作用的,是对社会公众行为提出的要求和限制。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它对国民行为的限制和要求不是直截了当的,而是隐含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之中,即只要刑法规定以刑罚方式加以处罚的行为,就是禁止人们实施的行为,要求国民以刑罚法规的存在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实施法律以刑罚方式所禁止的行为”。例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表面上看,条文只规定了刑罚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但是其中包含了“不得杀人”这一行为规范的前提。

从行为规范的立场出发,刑法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和国民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公民接受、遵守法律和预防犯罪是极为重要的。日本学者曾根威彦认为:作为行为规范,刑法基本上与社会伦理规范相一致,所以不在刑法规定中明文显示,而只规定有关裁判规范的内容。行为人在意图作出某种行为的选择时,必须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是不是为刑法所允许,只要不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就绝对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刑法保证国民行动自由的重要方面。作为行为规范;从一般人的立场以及根据行为时的事实理解和解释刑法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刑法更重要的是作为裁判规范约束和规制法官审判行为,从裁判规范的立场出发,刑法具有命令法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作用。作为规制社会手段的刑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约束实际适用刑法的法官的判断和行动,防止根据国家刑罚权任意地适用刑罚,而单纯强调刑法行为规范的特点就会忽视刑法的这种存在的意义,这是值得提防的。[10] 从行为规范的立场,任何背离国民意识、公众观念的法律解释都将被认为是错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或者其他法律职业群体要放弃专业知识和技术规范,无条件地服从公民对法律的常识化认识。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常识化主要是从法律遵守和刑法应用的实践出发的,将专业知识和技术性问题转换为公众语言或常识观念,是为了使人们能够普遍地接受和认同刑罚法规,引导公民更加科学、合理地理解法律提出的要求,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实现法律对社会公众行为的规制的有效性。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常识化解释才是正确的、有意义的,而不是为了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限制在常识化的认识水平,或者片面地追求专业知识常识化,将法官的法律素养等同于一般老百姓的常识观念。

(二)感性经验的理论批判

刑法专业知识在许多方面并不属于理论的范畴,确切的说在这些知识中绝大部分属于未加概括和归纳的感性经验,尽管这些感性认识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能会给我们以很大的帮助,但我们还是不能够将这些内容称其为理论。

当代法学研究成果认为,法学和法律科学不是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概念,法学既包括法律科学又包括关于法律的学问。而法律科学与关于法律知识的学问,起码有两个方面的不同:[11]

其一,从方法上看,法律科学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对法律知识进行准确(尽量科学化)地表述,而关于法律的学问则不一定要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概括和总结。比如古代社会关于法律的一些知识我们很难称之为科学,但我们谁也不否认古人关于法律的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学问。其二,从研究的结果上看,法律科学得出的结论应当是规律性的东西,因为科学的任务之一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但是我们看到的大量关于法律研究的成果,几乎都是仁智之见,究竟哪些成果属于科学的范畴实在难以定论。甚至有学者认为,谁也不能否认法律科学的存在,但谁的研究成果是科学的,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多数法学著作都可被视为关于法律的知识和学问。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通常将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来研究,尤其是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学者,他们对刑法学体系的构造、基本概念的逻辑关系所作出的阐述和理论思维的方法,完全是从科学的角度出发的;而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则更多是将法学视为一种职业技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很多人将法学院的法学课程视为一种高级的职业技术训练,也有一部分学者把法学视为关于法律的知识和经验的学问。[12]我国有学者指出,英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经验,价值目标是实用;大陆法系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概念,价值目标是完善。[13]由此可见,刑法学本身存在着专业经验和科学理论两个不同的层面,它们在刑法学中有其各自的地位和特殊的功能。从法律遵守和应用的角度,刑法学侧重于实用性、操作性、具体性和经验性,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从法律科学的立场,刑法学研究的问题则是刑法的客观性、合理性、目的性和普遍性,是一种建立在基本概念和逻辑思维基础上的理论体系。由于两者在刑法学研究中是不可分离的,因此,从当代刑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向上看,大陆法系国家以较为成熟的刑法理论为基础,更加关注实践操作中具体问题的讨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普通法为根基,愈加注重刑法理论层面的研究。[14]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学科,既是一门科学理论又是一种职业技能,所以,对刑法的解释既有常识化、经验性和可操作性的一面,同时又具有科学性、概念性和客观性的一面,两个方面既是紧密结合、相互联系的,又有严格的界限和不同的功能。

刑法学作为职业技术、专业技能方面的知识,在常识观念的领域内是极受欢迎和尊敬的。在这一范围内,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与常识知识是一致的、无差别的,任何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都能够理解法律或司法提出的要求和限制。“不因不知法而免责”的法谚甚至要求文化水平更低的人也必须知晓法律的内容不得违反规范。在大多数刑法条文中,法律规定是用通俗化的语言表述的,诸如“故意杀人”、“窃取财物”、“放火”、“伪造货币”等等,这些在立法时已经考虑到社会公众接受和理解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解释。有一些规定虽然条文表述使用了行业术语,涉及某些专业或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由于是对某一特定领域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所以,尽管一般社会公众可能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困难,但行为人通常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认识能力的人员,对于他们来说也无需做出特别的解释。例如,经济犯罪中关于违反公司法、金融法规;违反商标法、专利法;违反税法、工商管理法规等规定,对这些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仍然是现象的、经验性的,并不具有理论的普遍性。[15]

作为操作规则和专业技能方面知识的刑法学,具有实用性、直观性和可操作性,会为我们提供一些重要的经验、方法和技巧,例如,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上,经验可以帮助我们通过个别事实的对照比较,提供曾经被使用过的各种选择方案,推测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或者可以通过法院以往判决的经验性分析,衡量当前案件事实是否可以适用该法条的规定,甚至将过去的“判决理由”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次,经验可以告诉我们要密切关注司法解释的新动向、新内容,有哪些“司法解释”可以为我们在分析个案与法律条文时提供帮助。经验会告诉我们,司法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经验还可以告诉我们,在什么时候、在何种立场上如何变换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更有利于自己目的和需要的实现等等。但是,经验总是具体的、特殊的,经验会使概念表象化,混淆现象与本质的区别。

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是对刑法规范和刑法思想的诠释与建构,它不但要分析和说明刑法条文中含蕴着的规范内容,还要阐述和论证刑法的本质特征、运作规律和可罚性根据。刑法学关于刑法所有问题的研究都是围绕着对刑法的解释展开的,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学是关于刑法解释的科学,是一门以刑法规范为解释对象的法律学科。刑法科学的要求是:关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应当是实证的、经验性的,作为条文注释根据的刑法理论则应当具有思辨性、先验性的特点。在科学的领域内,常识化解释的客观性、普遍性是受到怀疑的,多变、不真实的经验表象是不能被当成真理而成为科学中的一部分。在这个领域内,科学解释的权威性高于效力解释,对概念普遍性的理解精确于对经验特殊性的直观,刑法规范和法律事实的客观性优先于“专家学者”们经验认识的主观性。混淆经验性认识和刑法理论的界限,并将此误认为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十分有害的。

【注释】

[1]陈兴良主编:《法治的界面——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论坛》,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页以下。

[2]前引[1],第426.428、434、435页。

[3](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82页。

[4]前引[3],第162页。

[5]前引[3],第69—70页。

[6]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确信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正确的,对法官、学者所作出的解释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是错误的、不合理的。这种现象说明,常识观念是人们认识统一性的基础,在经验范围内,法官、学者的解释如果不能被常识观念所接受,其正确性就会被否认。

[7]孙正聿:《哲学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以下。

[8]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究竟以谁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对法律认识的正确与否呢?教科书认为“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法律适用”的主张,而行为人作为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大多表现为常识化的认识。如果这种认识错误并不是发生在个别人身上,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不是也可以称为法律的认识错误呢?

[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1页。

[10](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

[11]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2]前引[11]。

[13]储怀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4](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美)保罗·H.罗宾逊:《刑法的结构与功能》,何秉松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1页(作者序)。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法规意识 生物学 高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36-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普遍树立了法制的观念以及法律的意识。对于学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学校,教师应当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在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情况下,对法律以及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一 对内容进行发掘

在高中生物教学的过程中,教学的内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规非常多,如关于环境的保护、转基因技术以及生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

为了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务院在退耕还林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退耕还林进行了规定,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确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护森林。

教师在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教学时,可以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意识到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外来物种的威胁,因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态系统中,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理解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从生物学的方面,还可以从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防止外来物种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以及法规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二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中生热衷于追星,对明星的各个方面都非常感兴趣。教师在进行危害的教学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处理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的危害,同时从法律以及法规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走私、非法持有、非法买卖等行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高中时期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他们对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时他们的自制力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诱惑,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使学生真正地意识到的危害,远离。

三 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

教师在进行神经系统的教学时,教材中的习题是关于饮酒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学生在学习之后能够很快将问题解决。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运用现实生活中因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实例,将酒驾的危害向学生进行讲解。在法律方面,我国在近几年已经将酒驾列入《刑法》之中,对酒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学生对于这些讲解印象不深刻,教师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法律以及法规进行了解,同时对酒驾的案例进行了解,这样能够使学生对酒驾的危害有直接的认识。

通过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了解酒驾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充分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树立酒驾危险的意识。

四 利用解答问题的机会

在计算因为遗传而患病的概率时,学生能够通过学习遗传的原理以及遗传的图谱,总结出患病的概率呈现出的规律,会发现因为近亲结婚而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概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相关的资料,或生活中的实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同时,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如我国《婚姻法》将禁止近亲结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树立相关的思想。

五 利用视频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胚胎工程应用以及前景的教学活动时,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普及关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规。我国卫生部在这方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播放关于试管婴儿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的专家讲座的视频,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试管婴儿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法规。

六 总结

总之,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对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形成,加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因此,在生物的教学活动中,要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能够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学的活动中,教师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规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新时期教师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思路

随着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发展、转型,大学毕业生的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地增加,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大学毕业生不知法、不懂法,造成了就业权利被侵害,更是增加了就业难度。

一、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法律意识欠缺

(一)诚信意识差

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就业岗位相对减少。许多毕业生为了争取就业机会,增加竞争力,得到一个心仪的工作岗位,不惜违背诚信原则,伪造虚假材料。一个是在就业推荐表和个人简历上弄虚作假、虚构经历、涂改成绩,个人简历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只谈优点不谈缺点。一个是伪造各种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用尽各种手段,对应聘材料移花接木,使求职材料中的水分越来越多。据北大网络人力资源部在招聘会上发现,300多份简历竟然有一半掺假。[1]P173

(二)相关政策、法律常识欠缺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提高就业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了很多就业服务项目,比如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应征入伍等等;同时为了保障毕业生的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制定、实施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不少毕业生对这些政策、法律知之甚少,与就业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非常缺乏。在一项“你知道国家制定的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吗?”的调查中,回答不知道的占75%,知道的占25%。[1]P199某高校420多名学生对《宪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保密法》、《会计法》等就业后、工作中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熟悉的学生只占总人数的4%,不太熟悉的占总人数的51%,比较熟悉的仅占总人数的12%。[2]

(三)劳动合同意识差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的有关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意识、契约观念在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意义重大,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也有着深远影响。但是,大学生在就业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合同意识却并不如人意。

1.不了解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在现行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书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的结果就是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毕业生就业后,就同用人单位之间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为了确认用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毕业生还应当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随意毁约行为经常发生

一个是部分大学生特别是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就业协议,再慢慢考量、比较,最后选择条件更优厚的用人单位。那么,对于其他单位就形成了毁约,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还有,因考取公务员、研究生、出国、参军或者其他地方就业项目等情况,导致就业协议未能依法履行从而构成违约,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不便,甚至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3.口头约定或者模糊协议

一些单位只是与毕业生达成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文本,毕业生由于求职心切、涉世不深等原因,轻信许诺;还有些单位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可做多种解释,或者只约定毕业生的义务、缺少权利等,最终导致毕业生权利受损,引发矛盾和冲突。

(四)维权意识差

在当今紧张的就业形势下,迫于就业压力,毕业生往往不能很好地顾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用人单位毁约、不履行合约,毕业生只会自认倒霉、无可奈何,不知道寻求法律保护;二是遇到就业歧视,包括院校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毕业生只会怨天尤人、感叹命运多舛,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遇到乱收费,以入职作为诱饵骗取培训、中介等各种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仍有很多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不加小心而掉入陷阱。

二、大学毕业生缺乏就业法律知识原因

(一)思想上重视不够

大学毕业生作为求职、就业的主体,他们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对就业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面对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大学生认识到知识、能力、素质以及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的重要性,对这些有着足够的重视,但是却忽视了法律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大学生在校期间很少接触社会,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法规教育,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不了解,也不明白违法行为会对自己的人生产生危害;有些大学毕业生了解一些法律法规,但缺少遵纪守法的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意识不到就业市场的有序运行,要靠法律来规范,大学生要依法就业。只有树立了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了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大学生的培养者,高校在认识上也存在不足。为了适应就业体制的变换、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高校做出了以下努力,调整课程结构、收集就业信息、指导就业技巧等。但是,高校却没有意识到,面对就业中的种种歧视、欺诈、违约行为,只有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才能避免学生及高校的就业权益受损。[1]P201

(二)法律教育欠缺

由于学校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方面就存在了不足。一是课程设置上,缺乏足够的法律教育课时。在高校非法学的其他专业中,只有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是与法律常识教育相关的公共课,而且课时只有几周的时间,非常有限。这些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依法学习、生活、就业的需要,也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加上专业课学习压力很大,绝大部分大学生只注重专业课的学习,而忽视了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临到考试才突击复习、应付考试,法律知识的缺乏严重抑制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二是在就业指导课上,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的教育。各高校为了应对变化了的就业体制,几乎都开设了就业教育课程,但在就业指导中只是传授了一些就业技巧等内容,缺乏就业法律知识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校园文化建设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

(三)就业市场的不成熟

尽管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方针,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当前的就业市场仍然还不成熟,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违法行为经常出现,招聘靠关系、人情的不正当竞争依然存在,而有关部门的监管又不到位。大学生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对建设法治、有序的就业环境的信任度降低,也导致一些毕业生的违法行为的出现,如违约、迎合用人单位造假等。

三、对策及措施

(一)高校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人才的必备素质。高校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培养者,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培养出的学生不但要懂得专业的知识、高水平的技能,还应当具备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求职择业、职业生涯都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会一生受益。现今出现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就业中的劳务纠纷、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等,都昭示着高校不但要重视学生就业技巧的培养,还应该大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增强法律知识的传授

为了更好应对大学生求职就业中遇到的的法律问题,高校必须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学校仅仅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需要,导致相当数量的大学毕业生不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法规,制约了学生对人才市场动态信息及社会需求状况的准确了解及正确认识,使得大学生毕业时缺乏对就业、择业和职业的心理准备、知识准备以及技术准备,在求职、择业过程中产生盲目性、从众性和无序性,引发法律问题的出现。因此,相应的在高校的课程设置上应做些调整,适当增加法律常识课程的门数及课时数。本人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大学生实用法律常识》深受学生欢迎,每次上课都座无虚席,学生到课率一直保持在100%,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不成熟,制度尚需规范和健全的情况下,在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加强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更为重要。进行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必须强化大学生对相关法律及法规学习和研究水平、程度,全面、深入地了解了这些法律知识,才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的依法对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在《大学生实用法律常识》选修课上,很多学生都表示如果早点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打工时就不会上当受骗了。[3]

(三)加强就业法律宣传

大学生缺少就业法律观念,因而我们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就业法律意识。就业指导课应该成为培养就业法律意识的主渠道,针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其就业过程需要懂得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把相关的法制教育内容充实到就业指导课程中,帮助毕业生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比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同时,还可以开设就业法律指导选修课或者必修课,满足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的实际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明白自己应有的一些权利,比如获得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选择权、被推荐权、公平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等。同时,培养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依法择业、就业,约束不合法行为,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规范就业市场

除了加强教育,增强毕业生的依法就业意识以外,社会各界还应该积极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进一步依法规范就业市场,保证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发挥各级就业场所和人才交流中心的主体作用,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管,进行事前资格审核,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虚假信息诈骗钱财、设置招聘陷阱的,依法给予惩戒。调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和监督的积极性,创设大学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3]

作者:黄艳芹 张兆平 单位:邢台学院招生就业处

注释:

[1]田欣,周颖,张静茹.大学生之盾[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

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培养医学人才,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服务。在当前社会医患矛盾紧张的状况下,医学生除了需要具备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之外还需要加强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医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的,一方面可以降低医疗法律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对患者负责。所以医学院校在培养医学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结合专业特点,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转变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标准明确规定:“思想政治课是对学生系统进行公民品德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的必修课程,是高等学校德育工程的主要途径。它对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然而要提高学生觉悟、规范和训练其行为,做到“知行合一”,就必须组织大学生深入社会实际,了解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实践锻炼,在社会实践中去比较、去检验,真正的把所学习的知识和实践相结合。

在教学中,医学院校的思政课教师不仅应将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进行有机地整合,使学生掌握扎实的医疗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改变传统的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结合医学实践性强的特点,在实践教学中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如:依据学生的实践,指出学生在实践中存在哪些医疗法律问题,如何在日常中避免这些医疗法律问题。

二、充分运用实践案例进行教学,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道德观与法律基础课程纯理论式的讲述,不但抽象难懂并且脱离实际,这使得学生认为课程空洞乏味,也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讲述的过程中应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例,专门开展课堂讨论环节。教师可选派学生对案例进行实际模拟,然后让学生充分讨论,使学生明确案例中人物哪些环节做得较好,哪些环节不足,存在着什么问题,导致医疗法律纠纷的产生,在今后的职业活动中应该如何避免此类问题,使学生加深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充分让学生通过教学实践案例讨论,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如:抑郁症病人自杀案件。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常遇见一些病人伴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症,那么医生在进行常规的诊疗过程中,对于伴有抑郁的病人应当做到哪些注意事项,如何避免抑郁症病人在医院自杀所引发的相关医疗法律纠纷。

三、充分发挥附院医院的实践教学作用,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学生在学习了医学专业知识后,进入医院实践,临床教学教师的率先示范作用对学生产生深远影响。临床教学教师在诊疗过程中,行为和举止往往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临床教学教师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使学生通过观察、了解规范的诊疗过程,自然而然的做到规范、合法的诊疗。

医学生在临床实践过程中,除了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达到规范、合法的诊疗外,规范的书写医疗法律文书避免医疗法律纠纷也是其实践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病历作为医疗法律纠纷的重要证据,对举证起着重要作用,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往往忽视其法律性和证据性,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往往使医院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日常工作中,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存在着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等问题。这就要求临床教学教师在实践中不断的指导和完善医学生病历的书写同时组织医学生认真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既是对医学生法律常识教育渗透的坚实基础,又是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所以在注重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应切实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真正做到以身示范,教书育人。

总之,高等医学院校应当在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中,充分利用实践教学的多样性,在把握时代脉搏, 与时代同步的基础上,使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通过多种实践形式,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充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成为具有扎实医学的理论知识、良好的道德素质、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医疗卫生人才。

参考文献:

[1]刘铁,武丹枫.增强医学生法律意识,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15期.

[2]邱萍.采用典型案例教学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护理教育.2005年5月.

[3]刘芳,蔡鹏飞 郝立丽.面向医疗实践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科教文化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6篇

关键词:高校;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

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培养医学人才,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服务。在当前社会医患矛盾紧张的状况下,医学生除了需要具备精湛的医术、良好的医德之外还需要加强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医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的,一方面可以降低医疗法律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对患者负责。所以医学院校在培养医学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结合专业特点,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的多样性,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转变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标准明确规定:“思想政治课是对学生系统进行公民品德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的必修课程,是高等学校德育工程的主要途径。它对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然而要提高学生觉悟、规范和训练其行为,做到“知行合一”,就必须组织大学生深入社会实际,了解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实践锻炼,在社会实践中去比较、去检验,真正的把所学习的知识和实践相结合。

在教学中,医学院校的思政课教师不仅应将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进行有机地整合,使学生掌握扎实的医疗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改变传统的思政课社会实践形式,结合医学实践性强的特点,在实践教学中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如:依据学生的实践,指出学生在实践中存在哪些医疗法律问题,如何在日常中避免这些医疗法律问题。

二、充分运用实践案例进行教学,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思想道德观与法律基础课程纯理论式的讲述,不但抽象难懂并且脱离实际,这使得学生认为课程空洞乏味,也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讲述的过程中应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例,专门开展课堂讨论环节。教师可选派学生对案例进行实际模拟,然后让学生充分讨论,使学生明确案例中人物哪些环节做得较好,哪些环节不足,存在着什么问题,导致医疗法律纠纷的产生,在今后的职业活动中应该如何避免此类问题,使学生加深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充分让学生通过教学实践案例讨论,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如:抑郁症病人自杀案件。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常遇见一些病人伴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症,那么医生在进行常规的诊疗过程中,对于伴有抑郁的病人应当做到哪些注意事项,如何避免抑郁症病人在医院自杀所引发的相关医疗法律纠纷。

三、充分发挥附院医院的实践教学作用,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学生在学习了医学专业知识后,进入医院实践,临床教学教师的率先示范作用对学生产生深远影响。临床教学教师在诊疗过程中,行为和举止往往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临床教学教师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使学生通过观察、了解规范的诊疗过程,自然而然的做到规范、合法的诊疗。

医学生在临床实践过程中,除了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达到规范、合法的诊疗外,规范的书写医疗法律文书避免医疗法律纠纷也是其实践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病历作为医疗法律纠纷的重要证据,对举证起着重要作用,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往往忽视其法律性和证据性,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往往使医院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日常工作中,医学生在书写病历时存在着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等问题。这就要求临床教学教师在实践中不断的指导和完善医学生病历的书写同时组织医学生认真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既是对医学生法律常识教育渗透的坚实基础,又是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所以在注重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应切实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真正做到以身示范,教书育人。

总之,高等医学院校应当在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中,充分利用实践教学的多样性,在把握时代脉搏, 与时代同步的基础上,使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通过多种实践形式,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充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成为具有扎实医学的理论知识、良好的道德素质、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医疗卫生人才。

考文献:

[1]刘铁,武丹枫.增强医学生法律意识,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代预防医学.2008年15期.

[2]邱萍.采用典型案例教学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护理教育.2005年5月.

[3]刘芳,蔡鹏飞 郝立丽.面向医疗实践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科教文化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7篇

你们好!

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

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

法律是规则和原则统一。法律首先是规则。法律总是表现为一条一条的规则,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等弱点,因而,规则要和原则结合起来,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后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应该是百科全书。学习法律不仅仅需要学习法律规则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和这些法律规则有关的非常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人的任何知识、任何经验,对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执法都大有裨益。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我觉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我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则制度。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会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不违反合同,不损人利己,不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好人。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成为好人。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会背信弃义,那还讲什么诚实信用;不会出尔反尔,那就用不着签订合同了;不会损人利己,那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不会杀人越货,那还规定刑法干什么?等等,一句话,如果人是好人,就不需要法律规则了。好人虽然也会有矛盾纠纷,但只是小打小闹,严重不到法律上来,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对好人的不敬。从这个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论,往往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假定人性善,好人不会做坏事,用不着法律规则,法律也没有规定,因而人们背信弃义,不受“上帝”惩罚;违反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不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不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何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呢?结果人们弃善从恶,好人变坏人,这正是所谓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如果没有法律,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

小到个人私事,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大有不同。如果相信人性恶,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就不会上当受骗,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了。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都是因为信以为人性善,误以为是好人,好人没事,轻信于人,放松警惕,结果上当受骗。所以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要区分善恶,识别好坏,“先小人后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生活的态度,也是法律的态度。善良的人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所谓的法律意识,第一就是坏人意识,要时刻意识到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才知道用法律去防范坏人保护自己。

大到国家制度,如国家权力,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如在西方国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是“利维坦”,是“凶恶的巨兽”;洛克认为国家是“必要的恶”;潘恩认为国家是“祸害”。他们并不是在谩骂国家,而是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是一个强权组织,拥有任何私人所无可匹敌的强大暴力,是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的最大危险,认识到“一切权力都易于滥用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正是基于对国家权力上述坏的认识,所以才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约”的政治制度设计,并提醒人们,“要是三权合一,那就一切都完了”。实践证明,正是因为对国家权力的坏的认识,才导致了西方国家的法治以及*自由。这是坏的出发点导致好的结果,可谓忠言逆耳利于行,置之死地而后生。相反,如果信以为国家超凡至圣,全知全能,大公无私,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用不着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结果高度集权,独断专行,贪污腐化,国家真的成了“利维坦”,权力走向异化,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这是好的出发点导致坏的结果,历史反复证明,通向地狱的道路常常是善良愿望铺成的。

其实,法律的“坏人理论”与宗教的“原罪说”一脉相承、异曲同工。宗教的“原罪说”认为,每个人生来就是有罪的,所以一生都在赎罪,只有赎清了罪恶,才能死后进入天堂。法律的“坏人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所以要依法规治坏人,从坏处出发,向好处努力。犹如医生眼里出病人,治病救人,法律眼里出坏人,以坏去坏,法律规治坏人,使坏人成为好人,使人真正成为人。

人之初,蒙昧无知,天法无天。始后人随年长而长知,人到成年后,基本上习得了风俗习惯,懂得了人情世故,被社会化了,成熟了,成型了,能在社会中生活了。一个成年人的日用常行其实正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因为习惯是法律之母。国法莫大乎人情。

人们要理解法律首先要成年,要长大成人,要经历一些事情,见过一些世面,积累一些经验,对人生有全面而真切的体会和领悟,才能理解法律的真谛。因为法律是经验之谈,是人生法则。

人是社会动物,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成为人的。人成年以后,就基本上习得传承了历史传统、民族精神和文化基因,而法律不过是历史传统、民族精神和文化基因的具体化、规则化和体系化,所以成年人的学问与法律是一脉相承的。

至于怎样才算成年,不可能有划一的标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一般说来,人越老越成年。因为人越老,越是历事无数,越是见多识广,越有经验,也越理解法,也许可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孔子所说的:“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法律犹如一个饱经风霜、见多识广、老成持重的智慧老人的家常话语和谆谆教诲。

这其实也指明了学习法律的正道。学习法律应向生活学习,向经验学习,尔要学法律,功夫在法外,应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在法学院校学习的法律其实也是从社会实践中积累总结出来的,生活是根基,法律是花朵,根基深厚,才能硕果累累,有了丰富的生活阅历,就更能理解法律的究竟。所以,首先要做成人,然后才能理解法。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要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那种没有生活根基,不关切人生,不食人间烟火的法,不是人法而是神法。法典不是《圣经》,不要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成年的人们。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会为人们所离弃。

法律是广大民众的日用品,而不是某些人物的专利品,法律是天下公器,而不是个人私物,法律应是行话术语最少甚至没有行话术语,只要能识文断字、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就能理解和践行。法律要是成年人不能理解,就没有了人气,没有了根基,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要平视人、正视人而不要拔高人、美化人,要把大众看作是普通的平凡的人们。

大家知道,目前我们有三种知识是需要普及也能够普及的,这就是文化知识、科普知识和法律知识。为什么法律知识和文化知识、科普知识能够相提并论呢?就是因为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我们想一想,法律知识和别的知识有什么不同呢?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法律知识,它是最不需要概念术语的知识,它是最需要大众化、通俗化的知识。现实中发生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是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事情,法律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老百姓能够理解、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谁最了解日常事务?谁最能理解老百姓接受什么法律规则?是生活在其中的老百姓,他们最有发言权。例如陪审员制度,把那些最了解情况的,最有代表性的老百姓选举为陪审员,这些陪审员往往不是什么法律专家,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法律是何物,可是他的权力和法官是一样的,这就说明法律并不需要专业化。反过来,其他的知识却更为专业化和职业化,比如医生看病。要是人们躺在病床上,旁边给人们看病的医生是没有学过任何医疗知识的医生,人们就会感到十分可怕!这就意味着,法律和别的知识不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它需要大众化、通俗化和生活化。现在我们法学界出现一种现象,看不起常识,认为写东西“太常识”会显得自己没有水平,所以认为现在的法律“专业槽”太浅,以至于谁都可以到里面“吃上一口”。一些学者写东西非要语不惊人死不休,认为写得让人看不懂才是有水平。我认为,这恰恰是对法律的误解。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的法律写得极度专业化,只有少数人才能看得懂,广大老百姓根本无从理解,这还叫法律吗?法律是老百姓的生活法则,绝不是高超无用的屠龙之技。

我期待着有那么一天,法律的精神信仰会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姿态悄然进入民众的内心深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直至成为华夏大地全体公民的精神支柱。相信因信仰而存在的法治之花会更加美丽!

法律因信仰而存在

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治一直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神圣目标。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包括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被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几千年来,多少哲人为法治所魂牵梦萦,多少智慧为法治所激情碰撞,多少先贤又为法治而折腰呐喊。法治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接受的最具普适性的原则。换言之,法治作为一种信仰成为最基本的准则。美国著名法史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当美国的总统选举陷入僵局时,是作为正义化身的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决定布什和戈尔孰是总统。尽管戈尔存有不满,但他接受最高法院的裁决。事实上,他所服从的不仅仅是美国最高法院,而是通过最高法院所张扬出来的法治理念和信仰。

中国正处在敏感的社会转型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完成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支撑,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核心在于法律信仰的建构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

法治是一种“公共的善”,它所创造的公共空间应当是一种催动人们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生存空间。法治目标只有和大多数人的人生追求形成良性互动才会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公众可以在知识层面上是法律外行,但是,在内在的心灵层面,却要有一种与法律精神不谋而合的东西,唯有如此,才不会与公共理性和规则相隔膜。法治是人类交往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德行。当下的生活世界是无法脱离法律目光的审视和考量而存在的。从某种意义说,一个对法律接受起来很困难的人,其对现代生活的适应能力是大可怀疑的。精英人物的杰出之处往往在于他能够迅速地把握不同环境中的游戏规则,用出色的适应力获取生活的高效益。很难设想一个在法律空间中“水土不服”的人会很好地调适自己的生活心态,控制自己的生活行为。

法律的主体是有感觉、有个性的人,他们希望用法律来支持他们的生活期待,去反抗那些伪饰和谎言,以获得真实、稳定的生活身份和价值认同。法律对普遍化的,给人以蔑视个性、对抗人格的印象,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所显示的世俗特征被人为地忽略了。法律最丰富、最生动的一面总是蕴藏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调动各自的聪明应对生活的种种问题和危机的过程中,完成了生活经验的积累和法律智慧的增长。法律虽然担负着设计生活流程的任务,但是,我们不能单纯把法律当作组织日常生活的工具。如果只是本着一种功利的态度,运用法律来应付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就势必会造成法律价值与生活价值的错位。法律不单单是限制生活,更重要的是用规范去引导生活,用自由去提升生活。日常生活是市民社会的核心,日常生活的运行离不开市民社会自发生成的理性秩序,它不排斥生活参与者的种种欲求,而是时时召唤人们去挖掘权利资源、调和利益矛盾,从而使生活保持了充足的活力。

有一学者认为:“法律之为法而有效,恒在于对一定人文类型既有之多数人的生活常规与一般的通义常理的肯认与积累,从而作为一种社会记忆中的‘生活的智慧’,予此多数人的人世生活以人间秩序。换言之,即基于人间秩序的常态、常规与常例,表达出人世生活的常识、常理与常情。从而,法律的规则即为生活的规则,法律的意义即为生活的意义,尽管生活的规则和意义不止于此。”(《说法活法立法——关于法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增订版)》,第54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年版。)法律是一种生活知识,法律意图是一种生活意图。法律只有尊重人们的生活感受和欲求才能够构建起进入人类心灵的意义世界,才能使人们确立“通过法律而生活”的态度。如果没有生活的滋养,没有人类精神和情感的灌溉,法律的土壤就会变得贫瘠不堪。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地方性的本质就是生活的异质性。不同地域造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只有直面生活、亲近生活才能打破法律万能的幻觉,才能消解法律话语霸权,达到一种高境界上的契合。正如德国法学家赫尔穆特·殷科说:“法对社会道德怀着感激之情。建立真正的法,建立一种真正公正的和自由的社会制度,似乎表现为社会道德的义务。”

一种秩序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四种关系,虽然西方人言秩序必称法律,殊不知世界上不少地方并不推崇法律而生活仍然井井有条。例如,以中国传统社会为代表的“礼治”(道德)秩序,以伊斯兰诸国为代表的宗教秩序。

面对纠纷,民事的抑或刑事的,大的抑或小的,由于文化传统、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东、西方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

在中国,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是以群体主义或国家主义为伦理价值取向的,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个人的利益几乎不加保护。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就是“调节”在解决纠纷中不同寻常的地位。在中国,判决乃至仲裁被视为最后的解决手段。他们不经当事人的同意就平息了争议,“‘调解’即‘和解’是指通过第三者解决纠纷,不给出有约束力的判决的方法。中国的调解者发生了这样的作用:他把互不理解的当事人联系到一起,从另一角度来看,他们不仅仅建立了当事人的联系,确定了事实上的问题,尤其是了合理的解决方案——甚至是可能的和建议性的决定——动用了强有力的政治、经济、社会和道德上的压力,并施加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身上,使他们最终保留小的争议但达成‘自愿的’一致意见”①这种调解制度与儒家的观念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儒家的观点,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事实上,儒家通常认为跟法庭打交道是不体面的,即使一方当事人确有冤情。这大概也就是“小白菜”这个我们大家耳熟能详的悲剧式人物在被后忍气吞声不报官府的缘由吧。“儒家还认为,诉讼代表着对人类事务中存在的自然和谐的破坏,法律由强权支撑,因此,在儒家眼中它是不洁的。儒家观点认为,大多数纠纷的最优解决办法不是经由君主的强权,而是经由道德上的说服。进而言之,诉讼使人好讼而,只关注自身利益,从而有损于社会的利益。”②和谐,是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而“好讼”无疑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因此,站在儒家的立场上,“非讼”“厌讼”就是必然的了。

儒家的价值的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社会秩序的和谐,群体的利益。和谐,是最重要的,一旦和谐遭到破坏,那么最好通过调和予以修复。如果一个人觉得被冤枉了,儒家的道德教导他最好“吃点儿亏”,让事情过去,“息事宁人”,而不是制造混乱,造成更大的冲突。通过“让”来积累美德,“吃亏是福”、“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

和谐,是儒家追求的最高社会目标,孔子就有“和为贵”的主张,而热衷于诉讼是道德低下的表现,因此,互谅互让是解决纠纷的正确方法。然而,在西方,则截然相反。西方的主流意识形态是以个人主义为伦理价值取向的,主张“个人利益至上”,保障公民与生惧来的平等权利、自由,非法律这些权利和自由不能剥夺。并且这些权利受到比普通法律更有效的宪法的保障,宪法后面还有社会民意,有由于自然法理论、超感性宗教、集团的多元主义等历史条件而形成的“法律至上”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深厚的群众基础。因此,对轻微的民事、刑事等纠纷一般均诉诸诉讼,即“好讼”观念。“现代西方社会思想的主导传统一直主张,人并不具备天生的、经过培育就可以保证公正社会秩序的善,但是,人是值得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而且他们有能力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达成关于正确与错误的共识…它们把法律制度看作是通过害怕而相互制约的工具,是共同认识和价值的贮藏室,是强加在私人组织之上的框架,是从私人组织中产生的秩序。”③

因此,总的说来,调解机制,“非讼”、“厌怂”思想,虽然对缓解社会矛盾,节省诉讼成本等确实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严重影响了法律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的发展。如果说古代中国的调解制度有其历史合理性的话,那么我们今天是否应该对其全盘地予以继承?显然,今天,我们的态度应该是在合法诉讼的大前提下适当运用调解机制来解决轻微的民事、刑事纠纷,并且是否适用调解机制应以当事人是否自愿为转移。所以,现在已是我们对中国传统的调解机制进行“批判继承”的时候了。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初中生;法治教育;法律意识;法律知识

法治教育的内容,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也就是在内心中尊重法律,把法律当作自己行为的准则。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初中生的法治教育,初中生法治教育的内容不是简单的公民教育,也不是单纯的法律常识教育,初中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根据他们的年龄、理解程度、生活环境等方面,系统地总结出符合他们身心发展的特点,能够让他们适应未来社会生活的内容。旨在普及初中生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维护和遵守法律行为。

1对初中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法律意识教育是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前提,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上法律现象的一种反应。初中生的法律意识主要是初中生对法律或者说是法律现象的反映,本部分主要通过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律意识来阐述。

1.1教育初中生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

知法,并不是简单地让初中生知道法律的规定是什么,也不是一味地给初中生灌输法律的条款和规定。知法是建立在学法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学法知法,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达到知法的目的与效果。唯物辩证主义的观点认为,任何事物的结果,都有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条件和原因,也就是我们常常所说的事出有因。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犯罪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这一系列的社会现象说明,现在青少年还没有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知法的必要性就在于,这不仅是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同时也是社会对青少年的要求。青少年知法的法律意识培养并不是一个短期就能看到效果的教育,也不是单单凭借个人或者是学校就可以完成的。一方面,社会是不断发展向前的,法律也是不断修改和变化的,随着法律的变化,青少年知法的法律意识也随着时间发生着改变。同时,青少年知法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和系统性的工作,仅仅依靠教师或者是学校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学校中,初中生学到的仅仅是书本上所列出的条条框框的知识点,学校的教育工作也只是说教育学生怎么做是对,怎么做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只是简单地提供理论依据。所以说,初中生知法法律意识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合作和全力配合。初中生知法的法律意识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形成的,而是通过日常的生活和学习逐渐培养而成的,当然,这也少不了社会环境的熏陶。无论是内力作用还是外力作用,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希望初中生能够自觉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以便于今后能够在社会上立足。

1.2教育初中生树立守法的法律意识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治国而长治久安也。守法,就是让法律在生活中得以实施,如果人人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它的权威,社会也就不能保持长治久安。我们应该认识到守法的重要性,同时加强青少年的守法意识教育也是时代的需要。对于初中生自身来说,他们往往认为,法律离他们很远,初中生常常有这样一个误区,只要是不杀人、抢劫、放火等就是守法。这个说法并不能说是错的,但是只是片面的。对于绝大多数的初中生来说,守法意识的教育更主要的是让初中生遵守生活中的法律规则。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红灯停,绿灯行,肯定是人尽皆知吧,这不仅仅是对于司机来说的,对于行人也是如此。可是,这样看似平常的规则又有多少人能够遵守呢?记得前不久电视上有这样的一则新闻,记者在监控录像中观察一个路口行人过马路的情况,等了半个小时候才有一个姑娘是等绿灯亮时才过马路,这样的情况难道就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吗?司机的守法可以给行人带来安全,行人守法可以使交通更加顺畅。因此,守法的意识体现在生活的一点一滴中,守法也要从最简单的法律规则做起,对于初中生的守法意识教育更应该如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教育初中生树立守法的法律意识,不但能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1.3教育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

教育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主要是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法,也就是使用法律,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不仅是初中生,包括很多的成年人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有打官司,走诉讼的道路才是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打官司程序复杂,过程繁琐,所以,大多数人就选择了沉默。帮助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主要就是走出这样的误区,让青少年能够真正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例如在面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作为初中生在遇到这类事件的时候并非只有打官司走上诉讼这一条解决途径,可以向有关的部门和机关请求帮助,这样也是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有80%的初中生的身边出现过在校园里遭到过校园抢劫和勒索,18%的初中生自己也经历过这样的事情,但是真正告诉老师、家长、请求有关部门帮助的却很少,因为怕遭到报复,所以选择自认倒霉。以上的种种事件表明,作为教育工作者,教育初中生树立法律意识已经迫在眉睫。

2对初中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2.1教育初中生了解宪法的理论知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教育部也要求重点做好中小学的宪法教育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明确中小学宪法教育的专门学时,并将宪法知识纳入中考范围。那么,青少年的宪法教育进程和效果如何呢?四川大学教授周伟接受采访时的一句话道出了现状,他说在美国,宪法就如同牛仔裤、摇滚音乐一样融入民众的生活,如果中国老百姓对如今的中小学生晨读宪法不感到惊讶,而是像麻辣烫一样熟悉,那普法就成功了。换言之,对于普及宪法教育,不仅学生本身不理解,家长和一些社会人士也持有怀疑的态度。许多初中生都认为宪法知识太“高大上”了,跟自己的学习和生活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对宪法知识的了解也仅限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于宪法到底是干什么的并不知道。大多数的学生家长也认为,宪法跟孩子们的学习没有关系,宪法离自己的生活很远,生活中并不能用上宪法。所以,学习宪法,让孩子普及宪法知识也仅仅只是口号而已。教育初中生了解宪法的理论知识,就是要让学生和家长还有一些社会上的人走出这样的误区,宪法并不“高大上”,而是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

2.2教育初中生了解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也在法律知识所包含的范围内,法律知识系统庞大,内容广泛,专业性强,而法律常识虽然没有什么明确的定义,但是它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含民法、刑法、合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我们日常生活有关,同时又是人人都能运用的法律,这一类的也就是我们如今所称的法律常识。教育初中生了解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就要求教育者从学生身边的事入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常识的重要性。比如说,当学生放学时,校门口总是挤满了小摊贩而且还有违规停放的车辆,不仅给出门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还不利于出行安全。虽然许多学生对此事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他们往往都认为,这些事情并不是自己能够解决的,这是政府的工作,自己根本就无权过问这就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虽然初中生是未成年人,但是初中生也有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当然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初中生可以在媒体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等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有关人员反映情况,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初中生也一样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适应现代生活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同时也有利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3教育初中生了解依法治国与自身的联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早在1999年,我国在宪法中就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作为初中生,依法治国与自身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又要求初中生怎么做呢?在人教版九年级《思想品德》课本中的第八课讲的就是依法治国。教材主要是从行政诉讼、法律的权威性、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的实施这几个方面来对初中生进行依法治国教育的。在笔者看来,这四部分的内容,与初中生关系最密切并且最重要的是最后一部分,教材中的标题是我们的共同的责任。依法治国虽然是治国的方略,但是它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联系,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依法治国就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初中生作为未成年人,可是并非都是人微言轻,就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树立正确的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就是推进依法治国的表现,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多宣传法律知识,虽然自己不是很专业,但至少可以让人们更重视法律,这些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治国虽然是一个大的概念、大的范围,但是教育者应该教育初中生以身作则,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做依法治国的积极推动者。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

[2]贾应生.论法律意识[J].人大研究,1997.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9篇

关键词 初中生 法治教育 法律意识 法律知识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7.03.053

Abstract The content of the rule of law education for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ncludes many aspects,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two aspects of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knowledge education.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education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s mainly to establish legal awareness law, law-abiding, usage of legal knowledge and education;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s the basic strategy for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legal knowledge of the constitution theory of knowledge, life and the rule of law, to help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not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Keywords junior students; law education; legal consciousness; legal knowledge

法治教育的内容,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也就是在内心中尊重法律,把法律当作自己行为的准则。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初中生的法治教育,初中生法治教育的内容不是简单的公民教育,也不是单纯的法律常识教育,初中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根据他们的年龄、理解程度、生活环境等方面,系统地总结出符合他们身心发展的特点,能够让他们适应未来社会生活的内容。旨在普及初中生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维护和遵守法律行为。

1 对初中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法律意识教育是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前提,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上法律现象的一种反应。初中生的法律意识主要是初中生对法律或者说是法律现象的反映,本部分主要通过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律意识来阐述。

1.1 教育初中生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

知法,并不是简单地让初中生知道法律的规定是什么,也不是一味地给初中生灌输法律的条款和规定。知法是建立在学法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学法知法,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达到知法的目的与效果。

唯物辩证主义的观点认为,任何事物的结果,都有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条件和原因,也就是我们常常所说的事出有因。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犯罪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这一系列的社会现象说明,现在青少年还没有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知法的必要性就在于,@不仅是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同时也是社会对青少年的要求。青少年知法的法律意识培养并不是一个短期就能看到效果的教育,也不是单单凭借个人或者是学校就可以完成的。一方面,社会是不断发展向前的,法律也是不断修改和变化的,随着法律的变化,青少年知法的法律意识也随着时间发生着改变。同时,青少年知法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和系统性的工作,仅仅依靠教师或者是学校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学校中,初中生学到的仅仅是书本上所列出的条条框框的知识点,学校的教育工作也只是说教育学生怎么做是对,怎么做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只是简单地提供理论依据。所以说,初中生知法法律意识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合作和全力配合。

初中生知法的法律意识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形成的,而是通过日常的生活和学习逐渐培养而成的,当然,这也少不了社会环境的熏陶。无论是内力作用还是外力作用,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希望初中生能够自觉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以便于今后能够在社会上立足。

1.2 教育初中生树立守法的法律意识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治国而长治久安也。守法,就是让法律在生活中得以实施 ,如果人人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它的权威,社会也就不能保持长治久安。

我们应该认识到守法的重要性,同时加强青少年的守法意识教育也是时代的需要。对于初中生自身来说,他们往往认为,法律离他们很远,初中生常常有这样一个误区,只要是不杀人、抢劫、放火等就是守法。这个说法并不能说是错的,但是只是片面的。对于绝大多数的初中生来说,守法意识的教育更主要的是让初中生遵守生活中的法律规则。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红灯停,绿灯行,肯定是人尽皆知吧,这不仅仅是对于司机来说的,对于行人也是如此。可是,这样看似平常的规则又有多少人能够遵守呢?记得前不久电视上有这样的一则新闻,记者在监控录像中观察一个路口行人过马路的情况,等了半个小时候才有一个姑娘是等绿灯亮时才过马路,这样的情况难道就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吗?司机的守法可以给行人带来安全,行人守法可以使交通更加顺畅。因此,守法的意识体现在生活的一点一滴中,守法也要从最简单的法律规则做起,对于初中生的守法意识教育更应该如此。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教育初中生树立守法的法律意识,不但能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1.3 教育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

教育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主要是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法,也就是使用法律,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不仅是初中生,包括很多的成年人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有打官司,走诉讼的道路才是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打官司程序复杂,过程繁琐,所以,大多数人就选择了沉默。帮助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主要就是走出这样的误区,让青少年能够真正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例如在面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作为初中生在遇到这类事件的时候并非只有打官司走上诉讼这一条解决途径,可以向有关的部门和机关请求帮助,这样也是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有80%的初中生的身边出现过在校园里遭到过校园抢劫和勒索,18%的初中生自己也经历过这样的事情,但是真正告诉老师、家长、请求有关部门帮助的却很少,因为怕遭到报复,所以选择自认倒霉。以上的种种事件表明,作为教育工作者,教育初中生树立法律意识已经迫在眉睫。

2 对初中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2.1 教育初中生了解宪法的理论知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教育部也要求重点做好中小学的宪法教育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明确中小学宪法教育的专门学时,并将宪法知识纳入中考范围。那么,青少年的宪法教育进程和效果如何呢?四川大学教授周伟接受采访时的一句话道出了现状,他说在美国,宪法就如同牛仔裤、摇滚音乐一样融入民众的生活,如果中国老百姓对如今的中小学生晨读宪法不感到惊讶,而是像麻辣烫一样熟悉,那普法就成功了。换言之,对于普及宪法教育,不仅学生本身不理解,家长和一些社会人士也持有怀疑的态度。许多初中生都认为宪法知识太“高大上”了,跟自己的学习和生活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对宪法知识的了解也仅限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于宪法到底是干什么的并不知道。大多数的学生家长也认为,宪法跟孩子们的学习没有关系,宪法离自己的生活很远,生活中并不能用上宪法。所以,学习宪法,让孩子普及宪法知识也仅仅只是口号而已。教育初中生了解宪法的理论知识,就是要让学生和家长还有一些社会上的人走出这样的误区,宪法并不“高大上”,而是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

2.2 教育初中生了解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也在法律知识所包含的范围内,法律知识系统庞大,内容广泛,专业性强,而法律常识虽然没有什么明确的定义,但是它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含民法、刑法、合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我们日常生活有关,同时又是人人都能运用的法律,这一类的也就是我们如今所称的法律常识。教育初中生了解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就要求教育者从学生身边的事入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常识的重要性。比如说,当学生放学时,校门口总是挤满了小摊贩而且还有违规停放的车辆,不仅给出门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还不利于出行安全。虽然许多学生对此事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他们往往都认为,这些事情并不是自己能够解决的,这是政府的工作,自己根本就无权过问这就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虽然初中生是未成年人,但是初中生也有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当然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初中生可以在媒体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等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有关人员反映情况,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初中生也一样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适应现代生活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同时也有利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3 教育初中生了解依法治国与自身的联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早在1999年,我国在宪法中就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作为初中生,依法治国与自身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又要求初中生怎么做呢?在人教版九年级《思想品德》课本中的第八课讲的就是依法治国。教材主要是从行政诉讼、法律的嗤性、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的实施这几个方面来对初中生进行依法治国教育的。在笔者看来,这四部分的内容,与初中生关系最密切并且最重要的是最后一部分,教材中的标题是我们的共同的责任。依法治国虽然是治国的方略,但是它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联系,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依法治国就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初中生作为未成年人,可是并非都是人微言轻,就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树立正确的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就是推进依法治国的表现,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多宣传法律知识,虽然自己不是很专业,但至少可以让人们更重视法律,这些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治国虽然是一个大的概念、大的范围,但是教育者应该教育初中生以身作则,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做依法治国的积极推动者。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10篇

一、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1.教学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学生注重程度不足。现在,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指导思想上一般存在着强调专业教育、专业技能的培养,无视人文教育、法制教育的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很少的法律知识课程之一,没有获得学校与学生的重视。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而言,他们通常觉得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相对难懂,和别的专业其他课程关联又不大,学得好和坏影响不了什么。

2.学生通常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一年级开设本门课程,学生在学习本门课程之前,法律基础基本为零。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更应该成为中职学生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本课程在法律基本知识的内容上篇幅特别小,只有两章,教师对于这些内容几乎都是一字带过,许多学生对基本知识都所知甚少,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等。

3.教师水平差距较大。现在从事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基本课程教学的教师有两种现象:一是经管专业课老师,以经济、会计专业知识为主是他们的知识构造,有的具备一些法律知识,例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但没有通过体系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有时难以对法理作出说明;一部分是法律专业老师,具有完整的法律理论知识系统,但对经管类专业课程内容差不多全无所闻,教学不能联系学生已有的专业知识对症下药。

二、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应当是在经济法学基础上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但就中职学生而言,考虑到他们文化基础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如果是单纯为了法规而学法规,其教学效果极其有限。要以教材选定为突破口,以教材的适用性与先进性作为选定标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环节,教学质量、教学水平与教材直接相关。因此,在教材上,应遵循“先进性”和“适用性”,体现“特殊性”和“差异性”。如针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可增添广告法律法规内容,针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可把与专业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穿插进去,这样就能拉近教材和学生的距离,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又突出了课程的学术特色和时代特点,最终达到教材更好地为教学、为专业服务的目的。要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设计科学的教学目标,安排合理的教学环节,体现课程的衔接性与启发性。要重视案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侧重于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以案例教学为向导,以多媒体课件建设为支撑。以案例为导向,首先要严格精心挑选案例,统一组织安排。对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的授课时间比例要合理分配,要选择实用性强的典型案例,案例的讲解、推理应缜密,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件及自学能力、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三、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改革的措施

1.树立清楚的教学目标。中等职业学校要树立清楚的教学目标,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律法规要以培养经济学精通、法律知识熟悉、复合型人才为教学目标。教师在进行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时,要尽量加大实用内容与操作内容,对于理论知识只要充足就可以,可以合理地减少某些理论知识,从而增多实践教学的时间。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方式;权利和义务

法律意识是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评价的总和,主要涉及人们对法之存在、本性、运用及其功效所持的态度,以及按照这种态度对法律进行的总体理解和评价。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对法律的本质、作用以及法律的运用等所具有的态度和认知。只有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够自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用法律去评价社会现象或个体行为以及运用合法的方式去实践。

为了更好地了解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课题组在河南科技大学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全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每个年级选择5个不同专业的班级,各发放问卷50份。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998份,有效问卷995份。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法律意识非常欠缺,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较低,未形成良好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实践方面更需要加强践行力度。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一)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欠缺

法律认知是形成法律情感、意志、信念、态度、行为的基础。法律认知最基本的内容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之上,大学生才可能形成法律权威意识、法律思维方式以及进行具体的法律实践。据调查,69.57%的大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到了部分了解。对于和人们关系最为密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仅有50%的大学生基本了解,但内容并不全面,理解程度也有待进一步加深。当问到“对于已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是否是完全民事主体”这一问题时,只有30.43%的大学生认为是完全民事主体,有13.04%的大学生认为不是,还有56.53%的大学生说不清。而对于程序法,则有73.91%大学生不了解,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及自身修养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对于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有65.22%的大学生不了解,这样大学生自觉遵守高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基础就不牢固,行为失范的概率更大。

从调查情况看,大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了解较好,而对于程序法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认知度很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课程方面涉及较早,而刑法作为一种惩戒性法律,学生平时关注度会高一些,媒体上相关内容也较多,学生通过读报纸、看电视、浏览网页都能了解到这些信息。所以,社会舆论、现代媒体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影响是很大的。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力和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学生通过社会舆论、现代媒体等手段只能了解部分情况,内容也是粗略的。对程序法的深入全面的了解,需要大学生在充分了解法律程序的知识基础上更加主动地通过法律实践去进行。而对于《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大部分学生表示“不了解”则暴露出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被动性,在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也是很重要的一环。

(二)法律思维方式尚未形成

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原理、原则和精神进行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其基本内容包括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理意识。法律思维方式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当法与情、法与理、法与传统观念发生冲突时,完全要以法律为依据选择恰当的行为方式。实际上,在日常行为中大学生“用法”的意识和能力还是比较欠缺的。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从调查情况看,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还未完全形成,部分大学生还非常欠缺。发生突发事件时,仅有8.70%的大学生经常选择用法律方式解决,仍有23.91%的大学生从没想过用法律解决问题。那么,解决突发事件的方式将可能是不被预期的,可能是暴力方式,也可能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将增加解决问题的复杂性,也有可能适得其反。另外,大学生要成为法制社会的合格公民,日常行为必须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合,自觉用法律规范调整自己行为。调查显示,有77.83%的大学生能够做到这一点,有4.35%的大学生没有树立这种意识。当问到“你会用法律评价他人行为吗”这一问题时,仅有30.44%的大学生能够做到,这种“用法”“护法”意识的欠缺,反映了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公众对于法律的被动学习和运用,形成了相对消极的法治文化,往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法治舆论氛围有待提升。

(三)权利和义务尚待明确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要素。权利指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的一种资格,是权益和自由的体现;义务指必须做或禁止做的一种规定。作为公民,行使好权利且履行好义务是必须之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相关调查,我们发现情况并不乐观,大学生对于我国实体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以及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意识都非常欠缺。具体调查结果如下表。

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学生对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了部分了解,甚至有的大学生能做到全面了解,可见,学校教育在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还是有成效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仍有17.30%的大学生对这一问题完全不了解,这一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法律基础课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在本科生中普遍开设,其中法律部分内容占据三分之一,可是教学效果并未完全体现,部分大学生并未完全如我们所愿对法律教材内容入耳、入心,有些浅尝辄止,甚至有些充耳不闻。法律知识的掌握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但法律意识不能止于“知”,而要履行“行”,所以,具体的法律实践是养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又一关键因素。调查显示,32.61%的大学生能够经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另有82.61%的大学生能够经常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可见,部分大学生可以做到自觉践行法律。与之相对应,仍有4.35%的大学生没有任何的法律实践。同时,我们也看到大学生在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性,即对于法定义务的履行比率远远大于对于法定权利的行使。这可能是受传统法文化影响所致。长期以来,人们较多关注的是法的惩戒作用,促使人们形成了履行义务的习惯和取向,而法对于“权益和自由”的保护作用却宣扬较少,权利意识没得到充分启发。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必须培育新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大学生不仅要注重义务的履行,而且要关注权利的实现。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机制

(一)发挥高校主渠道的引导作用,调整和改进各项支撑点

1.凸显法制教育课程的专门性、专业性、灵活性和实践性。目前,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体现在大一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上,法制教育的专门性无法体现,课时安排也非常有限。鉴于此,课程体系应做必要调整,如在基础课之外,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强制增选法律专门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未来从业的需要选择几门课程认真系统地学习。担任法制教育课程的基础课教师,应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制教育能力,多听取法律专业课教师的授课建议,只有对法律有较深刻的认知和研究,才能对法理、法律精神、法律知识、法律案例做出深刻的剖析。另外,在教学方法上应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法制教育课可以采用课堂讲授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理论灌输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教师主讲和小组讨论相结合等方法,从法理入手,让学生真正认识法律、信仰法律、践行法律。在法制教育课程考核上,不应使用单一呆板的卷面考核方式,可以将卷面考核和实践能力考核相结合,引导学生真正做到知行统一。

2.开发法制教育隐性课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隐性课程作为课程设置中显性课程的有益补充,在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高校学生课余活动较多以及法律条文的枯燥,并不能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鉴于这种情况,高校要由被动变为主动,建立和扩大法学社团的规模,通过各种方式吸引更多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定期举办社团活动。另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法学讲座、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或邀请审判法庭进学校。学生还可以走出校园,到法庭庭审现场去旁听案件的审理,到监狱去参观,真正感受法律的深邃、神圣不可侵犯和法庭的威严,增强对法律的信仰。

(二)优化社会法制环境,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建国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与人们的日常需要相比,现有的法律体系仍然是不完备的,甚至在有些领域还是空白。从最近几年发生的食品、药品、交通安全等事件来看,法律的制定明显具有滞后性。对于生活于当下的大学生来讲,更希望立法机关加大立法力度,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

2.加大法律执行力度和司法适用的公平公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建立法制社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止或取缔一切非法活动,对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决不能让法律成为摆设,要让它成为人们手中有力的武器,成为惩恶扬善的正义天平。只有这样,大学生生活于其中,才能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强大和威严,才能自觉地去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否则将对法律产生疑惑、疏远甚至违背。

(三)发挥家庭和个体的互动作用,让法律永驻心中

父母是孩子心中的榜样,做好遵纪守法的模范,才能给孩子铺好守法之路。大学生也要发挥自身的主体性,主动地、积极地去了解法律、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真正提升法律在心中的位置。当然,要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端正法律态度是关键。法律态度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如同德沃金所指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法律态度是我们自觉追求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提升法律修养的重要因素。积极的法律态度不仅有利于法制社会合格公民的培育,而且能形成社会良性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促使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应生.论法律意识[J].人大研究,1997,(9).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12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重点加强对合作业务、移动业务、创新业务涉及法律法规和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为公司2013年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重点做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积极运用互动工作平台、网上大学、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重点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管理事项的重点岗位进行宣贯。

2.深入开展《电信条例》、即将出台的《电信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与三网融合、互联网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有效防范行业监管及新业务、新合作和新产品引发的法律风险。

3.结合公司创新工作的要求,普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主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方面,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审核流程,内部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对照集团公司规定属于企业重要决策的事项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核把关,确保企业重要决策的做出合法合规,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充分发挥公司在互联网、手机媒体方面的优势,积极传播法律知识,服务广大电信用户和社会大众,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在开展普法工作的同时,努力加强与各级国家机关的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具体工作举措

(一)保障重点对象用法学法的同时,积极做好普通员工的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工作。

首先,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日常学法制度。举办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讲座,邀请公司外聘专业顾问律师结合在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电信行业经营管理特点宣讲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解读,并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组织并不断改进重点普法对象法律知识年度统一考试工作,更加充分发挥好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的表率作用。保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其次,继续组织对各单位综合人员进行合同法律防范及纠纷案件管理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综合人员在日常合同管理、纠纷管理等涉及法律的生产工作中法律专业知识的运用水平,重点提高县公司合同管理员的合同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最后,抓好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的同时,不放松对普通员工的普法宣传教育,主动营造全体员工自觉守法氛围,鼓励员工多学习了解与自己的日常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借助法律知识来科学处理各种工作问题和社会关系,积极引领普法教育深入全面地开展。

(二)充分使用多种普法教育手段,构建多元化的普法宣传教育阵地。

发挥传统普法宣传教育手段的作用,为各个部门购买2013年重点普及的法律知识材,提供具有指导性、权威性、知识性、实用性的普法读物。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引导干部员工利用网上大学、创新大家谈法律“法律与你同行”板块学习企业案例和法律知识。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13篇

Abstract The content of the rule of law education for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ncludes many aspects,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two aspects of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knowledge education.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education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s mainly to establish legal awareness law, law-abiding, usage of legal knowledge and education;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s the basic strategy for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legal knowledge of the constitution theory of knowledge, life and the rule of law, to help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not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Keywords junior students; law education; legal consciousness; legal knowledge

法治教育的内容,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也就是在内心中尊重法律,把法律当作自己行为的准则。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初中生的法治教育,初中生法治教育的内容不是简单的公民教育,也不是单纯的法律常识教育,初中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根据他们的年龄、理解程度、生活环境等方面,系统地总结出符合他们身心发展的特点,能够让他们适应未来社会生活的内容。旨在普及初中生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维护和遵守法律行为。

1 对初中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法律意识教育是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前提,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上法律现象的一种反应。初中生的法律意识主要是初中生对法律或者说是法律现象的反映,本部分主要通过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律意识来阐述。

1.1 教育初中生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

知法,并不是简单地让初中生知道法律的规定是什么,也不是一味地给初中生灌输法律的条款和规定。知法是建立在学法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学法知法,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达到知法的目的与效果。

唯物辩证主义的观点认为,任何事物的结果,都有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条件和原因,也就是我们常常所说的事出有因。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犯罪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这一系列的社会现象说明,现在青少年还没有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知法的必要性就在于,?@不仅是自我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同时也是社会对青少年的要求。青少年知法的法律意识培养并不是一个短期就能看到效果的教育,也不是单单凭借个人或者是学校就可以完成的。一方面,社会是不断发展向前的,法律也是不断修改和变化的,随着法律的变化,青少年知法的法律意识也随着时间发生着改变。同时,青少年知法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和系统性的工作,仅仅依靠教师或者是学校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学校中,初中生学到的仅仅是书本上所列出的条条框框的知识点,学校的教育工作也只是说教育学生怎么做是对,怎么做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只是简单地提供理论依据。所以说,初中生知法法律意识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合作和全力配合。

初中生知法的法律意识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形成的,而是通过日常的生活和学习逐渐培养而成的,当然,这也少不了社会环境的熏陶。无论是内力作用还是外力作用,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希望初中生能够自觉树立知法的法律意识,以便于今后能够在社会上立足。

1.2 教育初中生树立守法的法律意识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治国而长治久安也。守法,就是让法律在生活中得以实施 ,如果人人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它的权威,社会也就不能保持长治久安。

我们应该认识到守法的重要性,同时加强青少年的守法意识教育也是时代的需要。对于初中生自身来说,他们往往认为,法律离他们很远,初中生常常有这样一个误区,只要是不杀人、抢劫、放火等就是守法。这个说法并不能说是错的,但是只是片面的。对于绝大多数的初中生来说,守法意识的教育更主要的是让初中生遵守生活中的法律规则。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红灯停,绿灯行,肯定是人尽皆知吧,这不仅仅是对于司机来说的,对于行人也是如此。可是,这样看似平常的规则又有多少人能够遵守呢?记得前不久电视上有这样的一则新闻,记者在监控录像中观察一个路口行人过马路的情况,等了半个小时候才有一个姑娘是等绿灯亮时才过马路,这样的情况难道就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吗?司机的守法可以给行人带来安全,行人守法可以使交通更加顺畅。因此,守法的意识体现在生活的一点一滴中,守法也要从最简单的法律规则做起,对于初中生的守法意识教育更应该如此。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教育初中生树立守法的法律意识,不但能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1.3 教育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

教育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主要是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法,也就是使用法律,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不仅是初中生,包括很多的成年人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有打官司,走诉讼的道路才是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打官司程序复杂,过程繁琐,所以,大多数人就选择了沉默。帮助初中生树立用法的法律意识,主要就是走出这样的误区,让青少年能够真正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例如在面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作为初中生在遇到这类事件的时候并非只有打官司走上诉讼这一条解决途径,可以向有关的部门和机关请求帮助,这样也是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有80%的初中生的身边出现过在校园里遭到过校园抢劫和勒索,18%的初中生自己也经历过这样的事情,但是真正告诉老师、家长、请求有关部门帮助的却很少,因为怕遭到报复,所以选择自认倒霉。以上的种种事件表明,作为教育工作者,教育初中生树立法律意识已经迫在眉睫。

2 对初中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2.1 教育初中生了解宪法的理论知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教育部也要求重点做好中小学的宪法教育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明确中小学宪法教育的专门学时,并将宪法知识纳入中考范围。那么,青少年的宪法教育进程和效果如何呢?四川大学教授周伟接受采访时的一句话道出了现状,他说在美国,宪法就如同牛仔裤、摇滚音乐一样融入民众的生活,如果中国老百姓对如今的中小学生晨读宪法不感到惊讶,而是像麻辣烫一样熟悉,那普法就成功了。换言之,对于普及宪法教育,不仅学生本身不理解,家长和一些社会人士也持有怀疑的态度。许多初中生都认为宪法知识太“高大上”了,跟自己的学习和生活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对宪法知识的了解也仅限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于宪法到底是干什么的并不知道。大多数的学生家长也认为,宪法跟孩子们的学习没有关系,宪法离自己的生活很远,生活中并不能用上宪法。所以,学习宪法,让孩子普及宪法知识也仅仅只是口号而已。教育初中生了解宪法的理论知识,就是要让学生和家长还有一些社会上的人走出这样的误区,宪法并不“高大上”,而是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

2.2 教育初中生了解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也在法律知识所包含的范围内,法律知识系统庞大,内容广泛,专业性强,而法律常识虽然没有什么明确的定义,但是它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含民法、刑法、合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我们日常生活有关,同时又是人人都能运用的法律,这一类的也就是我们如今所称的法律常识。教育初中生了解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就要求教育者从学生身边的事入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常识的重要性。比如说,当学生放学时,校门口总是挤满了小摊贩而且还有违规停放的车辆,不仅给出门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还不利于出行安全。虽然许多学生对此事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他们往往都认为,这些事情并不是自己能够解决的,这是政府的工作,自己根本就无权过问这就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问题,虽然初中生是未成年人,但是初中生也有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当然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初中生可以在媒体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等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有关人员反映情况,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初中生也一样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适应现代生活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同时也有利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14篇

一、目前企业法律工作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企业法律工作也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渐走向规范,但仍有一些企业法律工作不到位,给企业带来经常性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法律工作认识不到位,企业法律工作严重滞后。

当前,我国正处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中,企业管理者对法律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企业法律工作严重滞后。如合同签定前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没有专业法律人员参与把关、不认真履行已经生效的合同和法律裁定,给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对法律工作的职责认识出现偏差。

随着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多数企业都设立了专(兼)职法律工作机构,聘用了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但有些企业对法律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界定不清,认为法律工作完全由法律专(兼)职人员来完成,其他人员不用参与法律管理工作,使法律工作浮在表面,不能与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造成了企业法律风险多发、常发的现象。

第三,法律专业知识匮乏,法律工作不能很好开展。

我国法制工作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的,而企业管理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未能很好的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深,甚至出现法律知识盲点,法律素养不高,法律工作水平较低,使法律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

第四,企业法律专业人员配备数量不足。

企业法律工作虽然有很大加强,但仍有一些企业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充分认识法律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配备固定的或兼职的法律专业人员,或配备的人员数量不足,企业法律工作力量薄弱,专业性、系统性不强,法律工作没有牵头人或牵头部门,法律工作水平不高,造成法律纠纷不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法律纠纷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

第五,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重心滞后。

根据调查发现,企业普遍存在着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和人员参与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制定、合同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程度较低,直接导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和企业法律管理工作滞后,与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严重脱节。法律工作在企业中承担的“事前防范”的作用失去了时效性。

第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

在诸多被调查企业中发现,很多企业制定的的管理制度不够严谨,缺乏法律支持,有些管理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法律漏洞,没有可操作性,甚至违法,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埋下了法律纠纷的隐患,导致企业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了企业发展。

第七,企业缺少系统的法律工作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工作是逐步融入企业管理工作中的,由于一些企业对法律工作的认识不足,还没有制定或者正在完善法律工作管理制度,使得企业管理者在法律工作上无章可循。有的法律工作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使法律工作不能全面、系统的正常开展,不能起到法律风险防范的作用。

第八,法律基础工作薄弱,法律工作成效不明显。

由于企业的法律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法律工作的认识不充分,不重视法律的基础工作,导致企业法律基础工作薄弱,法律风险防范经常处于被动的地位。如发生法律纠纷时,没有及时保全证据,使法律纠纷处于被动局面,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没有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时间内进行维权,错失了维权的良好时机。

二、企业法律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企业法律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管理者对法律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法律知识匮乏,思想认识出现偏差。

第一,管理者对企业法律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不健全,管理者用惯性思维来理解法律工作;企业在市场经济初期,经济结构简单,法律纠纷较少,法律风险较低;管理者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不足等。这些直接影响着管理者对法律工作的认识,使管理者没有认识到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法律意识淡薄。不能自觉的把法律工作与日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紧密结合;法律专业人员处于管理的从属地位;常常把防范法律风险的工作重点放在事后补救上。在当今市场经济形势下,无论是企业内部管理,还是企业外部经营都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我们必须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法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法律管理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企业管理者、法律专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企业管理者和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法律工作的效率。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和法律专业人员素质不高,法律基础理论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开展法律工作,制约着企业法律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依靠外援开展企业法律工作的思想亟待改正。

有些企业为了控制员工数量、减少管理成本,试图借助外力来满足企业法律工作的需求。然而,由于外聘的法律人员不是本企业员工,工作没有连续性,责任心不强,对企业的内部情况掌握不全面,了解不透彻,很难发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制定规章制度、合同签定的审核工作,提供的法律支持很难满足企业的需要,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因此,依靠外援开展企业法律工作的思想亟待改正。

三、改进企业法律工作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为了更好的加强企业法律工作,针对法律工作存在问题和原因,我们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改进企业的法律工作水平,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第一,提高对法律工作的认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深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企业无论在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经营,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的考验。企业管理者要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角度出发,高度重视企业法律工作,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提高法律工作水平,在抓好生产经营管理的同时,抓好法律工作,把法律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去,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发挥法律工作的保驾护航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

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企业对法律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规避法律风险,降低经济损失,是企业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证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内部必须建立健全法律工作组织机构,如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成立法律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处理法律纠纷和日常法律事务;做好企业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等。

第三,明确法律工作责任目标,加强监督管理。

企业法律工作的目标,是防范法律风险,规范内部管理,避免经济损失,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促进企业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科学合理的明确法律专业人员和全体员工的法律工作责任分工,把法律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使法律工作真正融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其次,要加强对法律工作的监督管理,注重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认真落实好法律专业人员参与重大决策、参与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参与签定合同的三项审核制度;再次,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企业人员涉及经济活动中的重大渎职事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加强法律知识和基础理论培训,提高法律工作水平。

为了提高法律工作水平,无论是企业专(兼)职法律专业人员还是企业高级管理者和企业全体员工,都要加强法律法知识和法律规章制度的学习。要求法律专业人员精通法律知识,熟练掌握法律事务处理方法;以专业法律工作人员为核心,对企业员工进行普法宣传;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企业管理者、法律专业人员和骨干员工进行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法律专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律工作水平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为企业更好的开展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规范法律工作流程。

法律工作的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基础,是企业法律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企业法律工作的行为准则。必须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规范企业法律行为。要将法律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考核机制等方面综合考虑,统一规范。要把法律工作嵌入到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流程之中,使法律工作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融为一体,保证企业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第六,扎实有效推进三项审核制度。

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是无法回避的,正确的决策、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的合同管理可以有效的化解法律风险。法律工作必须在这三个方面发挥事前控制的积极作用。首先,法律专业人员要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探讨企业重大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应对措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其次,法律专业人员要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建立重要规章制度的审核制度,审核企业规章制度的合规性,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再次,法律专业人员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企业拟签定的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完善合同管理,从源头上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第七,加强法律基础管理工作。

法律基础工作是法律工作的基本保障,没有夯实的基础工作,法律工作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一切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加强法律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法律管理工作的基础资料,保全各类法律文书、证据,完善法律档案管理。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15篇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推动依法理财,建设和谐财政,有力促进全县财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使全体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使全体干部熟悉掌握与财政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理财和服务社会的质量。努力达到干部法制观念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业务工作不断规范的目标,为实现依法理财、建设和谐财政奠定良好基础。

三、任务内容

“法律进机关”是指财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每年的法制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机关法制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复议法》、《行为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物权法》、《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重点深入开展财政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六五”期间新制定和修订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

机关教育对象分二类:一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人员,是机关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要重点加强对机关通用法律法规和与行政执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二是非执法类人员的学习,要完成正常的通用法律教育学习内容。

四、方法措施

(一)继续坚持局党组和全体人员例会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带头示范作用。重点突出依法管理机关,依法教育干部,实行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采取学习、参观、考试、考核评比的方式开展法制理念教育,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水平。局党组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2次,全系统每年举办法制培训不少于1次。

(二)紧密结合“六型”机关建设,把法律知识学习列为全体干部的必修课程,采用专题培训、知识竞赛、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进行学习。机关力争每年举办法律文化宣传专栏4期,观看警示教育片4次,争取每季度1次。

(三)注重将法律进机关与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机关网站、财政信息、宣传栏等平台,创新教育形式,在财政信息网上建立专栏,有针对性地设置政策法规知识问答栏目,定期更新政策法规内容,为全体干部学法提供便利条件。各科室要结合实际开展法律知识的自我学习,保证完成规定的学时任务,每年的学法笔记不少于3000字。

(四)积极开展法律宣传专项活动,以播放法制音像制品、发放普法书刊、宣传画、开办法律知识宣传栏等形式,全面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和“12.4”法制日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重点工作:一是成立机构,建立制度,明确职责;二是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落实措施;三是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启动实施。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重点工作:一是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点工作推进活动;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统一开展学法用法活动;三是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评比活动。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重点工作:一是开展自查自验,上报材料;二是收集资料,梳理归档;三是做好总结,迎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法律进机关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监局,具体负责“法律进机关”活动日常工作。各镇财政所、各科室、局属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法律进机关”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制度,确保学法用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