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

财政审计的意义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财政审计; 大格局; 一体化; 资源整合; 系统论

2009年,国家审计署在财政审计一体化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审计署及其派驻机构、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均围绕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内涵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开始在审计实践中探索财政审计大格局思想的运用。实际上,早在1999年,我国审计机关就开始探索运用系统观点,整合审计资源来实施财政审计(李金华,1999)。近年来,来自于审计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也就财政审计一体化以及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涵义、目标、思路、具体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金勇,2000;刘正均,2009;章丁万,2010;等)。然而,财政审计大格局毕竟是一个新的范畴,对于财政审计大格局下审计理念、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组织方式与传统的财政审计究竟有何不同等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拟就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涵义、意义以及如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期对我国财政审计实践有所借鉴。

一、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内涵

2009年3月3日,在财政审计项目培训班上,刘家义审计长代表审计署党组首次提出了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的理念,即探索建立以中央财政管理审计为核心,以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转移支付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财政收入征管情况审计为基础的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把财政审计的重点放在推动建立健全更加统一完整的政府财政和中央预算管理制度、促进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建立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一致、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上。

在2009年12月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暨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刘家义审计长再次重申了上述理念。刘审计长还指出,“审计管理涉及到审计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没有系统和规范的管理,审计工作是难以搞好的。当前,加强审计管理就是要着力解决审计资源调配和整合问题。首先是项目计划的整合。要搞好年度项目计划与长期发展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建立动态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计划;还要做好年度各项目之间的整合,避免交叉重复而又各自为战……其次是审计内容的整合,就是围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审计模式,每个项目都要探索从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入手,以责任履行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将合规审计与绩效审计融为一体,从政策执行、资金使用、资源利用和行政效能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其效益、效率和效果,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的多方面需求。最后审计方式的整合,就是根据项目特点,科学选择审计、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等方式,积极探索和推广多专业融合、多视角分析、多方式结合的管理模式。”

由刘审计长上述讲话可以看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一个以财政管理审计为核心,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转移支付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财政收入征管情况审计为基础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要求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在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方式等方面对财政审计项目进行整合。其核心是高度整合审计资源,建立一体化的财政审计,从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服务。

综上,财政审计大格局是一种以系统论为指导,以高度整合资源、提高财政审计的效率和效果为目标,在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结果与报告等方面都进行科学规划、合理调度、系统整合的财政审计新思维。它是建设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过程中我国审计机关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而作出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二、财政审计大格局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尽管财政审计大格局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但我国审计机关对于整合资源、更有效地实施财政审计的探索却从20世纪末即已开始,可以说,财政审计大格局是我国审计机关多年来对如何更好地实施财政审计探索的最新总结。

(一)我国关于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探索历程

1.关于财政一体化的探索

早在1999年,我国即开始有关财政审计一体化的研究(刘正均,2009)。1999年12月13日,李金华前审计长在1999 年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研讨班上就提出要在审计工作中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他指出,“财政审计是一个大系统。财政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它里面有若干个小系统,税务是个系统,海关是个系统,它在大系统里有各自的位置和关系。财政支出分为若干个系统,每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又是一个系统。只有掌握系统论的观点,才能从总体上把握审计的对象、目的、任务和重点。各个审计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不能再象过去那样隔离开,自扫门前雪……”以系统论的观点来认识和实施财政审计,实际上是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方法论基础。

从2003年起,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府审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审计机关开始不断探索如何整合审计资源。2003年7月1日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整合审计资源,实现审计业务的科学管理。并要求,改进审计计划管理,明确年度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各项目审计目标,突出审计重点,增强计划的科学性;成立财政审计、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筹安排审计工作;科学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优势;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审计信息利用的层次和水平。2003年9月,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培训班上,时任副审计长的刘家义同志提出要加强资源整合。在组织方式上要坚持“五统一”的原则:统一组织、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统一报告、统一考核;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两个强化”,“四个结合”。“两个强化”,即强化对重点部门、重点二级单位的审计;强化对中央本级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四个结合”,一是一级预算部门与重点二、三级预算单位审计相结合,也就是要在审计一级预算单位的基础上,沿着资金的流向审计重点二、三级单位,主要是要揭露行业性的问题、管理上的漏洞和一些重大违法违规下沉问题;二是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紧密结合;三是中央预算部门审计与决算草案审签要逐步实现结合;四是审计和审计调查要逐步结合。审计署2005年的《审计署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财发[2005]33号)进一步提出,财政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五统一”原则,全面整合财政审计资源。并要求,以计划为载体统一审计目标,整合审计力量;以方案为载体整合审计内容;以报告为载体整合审计成果。①

从2003年起,我国开始正式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进程。审计署专门成立了财政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对中央补助地方支出、基础教育经费和财政支农资金各专项审计进行组织协调,将传统的财政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联合共同实施(刘正均,2009)。与此同时,审计署各特派办、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都进行了财政审计一体化的探索和实践。例如,2004年12月,浙江省厅了《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财政审计一体化是审计机关在现有的财政审计对象、审计人员配备、审计装备手段等条件下,对审计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整合,对财政性资金运作全过程进行监控,并最终以“两个报告”为主要载体反映审计成果的过程。财政审计一体化的目标是: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发挥专业审计优势,增强审计机关整体合力,提高“两个报告”质量,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通过财政审计一体化,要实现审计工作的“四个转变”、“六个结合”。“四个转变”,一是从关注一般预算资金向全方位关注财政性资金转变;二是从财政收入和支出审计并重向以财政支出审计为主转变;三是从真实合法性审计为主向真实合法性审计与绩效审计并重转变;四是从侧重解决微观层面的问题向注重研究宏观层面的问题转变。“六个结合”则包括专业审计目标与财政审计目标的结合、一般部门单位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财政绩效审计的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的结合、专项审计调查与财政审计的结合、审计信息化建设与财政审计的结合。该意见还提出,实现财政审计一体化,要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各专业部门的优势,形成整体合力,统筹审计资源和计划管理,突出重点,使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大于各部分效能的简单之和。2007年,浙江省厅进一步了《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浙审财〔2007〕67号),要求把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从而进一步推进了财政审计一体化的思想。

应当说,先前的财政审计一体化与我们现在所说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具有思想上的继承性,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财政审计大格局是对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形象概括。当然,早些年的财政审计一体化,一定程度上只是审计工作的一体化,局限于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制定、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考核等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全过程整合,其基础是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程序,其核心与纽带是传统的财政审计而不是作为审计客体的政府预算(刘正均,2009)。而现在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则要求在审计对象范围、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审计流程与方法、审计结论等多个方面都进行改革和整合规划,是彻底的财政审计一体化。

2.财政审计大格局思想的提出

审计署2008年7月的《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坚持多种审计类型的有效结合。坚持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审签相结合,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金融、企业审计等相结合,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同时,坚持揭露问题与促进整改相结合,审计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结合,协调各种资源和要素,加大审计力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的各种需求,提高审计的效果和影响力。”这里,多种审计类型的结合,初步体现了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思想。

2009年3月3日,在财政审计项目培训班上,刘家义审计长代表署党组正式提出了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的理念。审计署还调整了年度计划期间,每年11月至次年4月集中力量开展预算执行审计,5月至10月开展企业、金融、经济责任、资源环境、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审计,并采取措施,加大审计计划、审计资源、审计方式等方面的整合力度。在2009年10月的2009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培训班、12月的财政审计大格局业务培训班以及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暨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刘家义等署领导又多次阐述了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思想。从此,我国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掀起了一股探索实践财政审计大格局的高潮。

(二)当前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重要性

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我国政府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1.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审计机关面对不断增加的审计任务与有限的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时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审计机关的有限资源与日益繁重的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资源不足成为各级审计机关共同面临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在审计实践中,却存在资源配置不当、严重浪费的问题。李金华前审计长在总结20年审计工作实践时曾经指出,“目前,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最大的问题是,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人员自身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审计力量不足不仅仅是数量意义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审计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从系统的角度来整合财政资源,避免审计项目的重复、交叉,从而实现审计资源的高度整合优化配置,是解决审计机关资源短缺与审计任务日益繁重之间矛盾的必然选择。

2.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的需要。财政审计在政府审计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防护性和建设性作用的发挥,对于政府审计能否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在原先,财政审计由许多单个项目组成,并由不同部门按照业务职责划分来组织实施,各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整合,导致审计资源高度分散。另一方面,依照业务职责来分隔实施财政审计,实际上各个部门、各个审计项目都是在“盲人摸象”,相关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往往只是针对具体单位、具体项目乃至一个方面,没有把财政预算执行纳入全部政府性资金这个大系统中去考量,因而无法反映一个总体的执行情况和政策制度执行中的问题,也不能对审计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深入系统地去分析问题、寻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具有全局性和战略高度的审计建议。因此,传统的财政审计模式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审计资源,还导致审计机关无法对政府预算执行的情况完整地作出评价和建议,从而严重制约了财政审计建设的发挥。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服务型责任政府的建设,这要求政府审计机关从合规性和绩效性两方面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着重从全局和体制上找原因并提出建设性建议,从而促进政府加强预算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正如刘家义审计长在2009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培训班上讲话时指出的,“这些年的财政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这些成效大多体现在某一项资金、某一个行业、某一个具体事项上,将若干项资金、若干个事项、若干个行业综合协调起来运用全面的、联系的观点进行深入研究做得还不够,主要是由于在审计项目安排上没有统筹考虑,各司局联系、协调不够,导致总体上摸不清当前财政资金在分配中、管理、使用和制度建设中存在什么重大问题,以及财政绩效怎么样,也很难将其量化和具体化……要加大整合力度,真正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

3.提高审计效率、减轻被审计单位检查负担的需要。在原先的财政审计思维下,各业务部门各自独立实施审计,不仅忽略了财政资金运动的整体性和内在的关联性,导致审计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容易导致一个被审计单位甚至同一个项目被不同的审计部门反复审计,极大地加重了被审计单位的负担。采用全局的系统观点,对财政审计进行整体规划,各部门共同围绕财政资金审计的目标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不仅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而且可以避免对被审计单位重复进行审计,有利于融洽审计机关与被审计机关的关系。

4.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相继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综合预算等制度。尤其是为了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各项财政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创造有利条件,我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构成。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在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力支持下,可对任何一项财政收支进行“多维”定位,清清楚楚地说明政府的钱是怎么来的,最终用到了什么地方。在财政收支分类体系下,政府性资金的管理由原来的分账、分部门管理改变为相对集中管理,包括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大部分政府性资金都纳入了政府收支分类管理体系,资金核算也更加全面、系统、直观,这不仅为开展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的财政审计奠定了基础,而且也对财政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从整体上对全部财政资金(包括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以加强预算管理,并促进政府加强绩效管理,努力提高政府绩效。

5.我国绩效审计的深入开展,使得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成为可能。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人们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关注由原先的合规性逐渐向更高层次的绩效性转变,相应地,政府审计应当由原先偏重于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转向合规性审计与绩效性审计并重,从而更加全面地评价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促使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其受托责任。就我国而言,原先的财政审计侧重于对政府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评价,其本质是合规性审计。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审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审计机关逐年加大了绩效审计的分量,并开始探索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方式方法。《审计署2008 至2012 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在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因此,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改变原先财政审计过多地注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而忽视财政资金的绩效性的状况,是科学发展观理念以及建设服务型责任政府背景下我国财政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政府审计中心的转变,绩效审计的不断深入,也使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从而更加全面地评价政府部门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包括低层次的合规性和较高层次的绩效性)使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成为可能。

三、如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

刘家义审计长在2009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培训班上讲话时指出,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必须做到四点:一是必须整合审计计划,实行审计计划的科学管理。国家财政审计总体目标是什么,审计内容和重点是什么,总体上要抓哪几个问题,要在哪些方面提出建议,必须进行整合,统筹研究确定。二是必须整合资源,统一组织。三是必须将不同的审计项目或类型实行有效有机结合。如省长经济责任审计与地方财政收支审计、专项转移支付审计与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各种基金(如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的审计与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等都必须做到有效有机结合。只有把不同的审计项目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在管理和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四是必须从财政管理体制、制度和财政绩效这个高度来整合审计信息,充分利用和挖掘审计信息。审计结束后,要按照宏观性、建设性、整体性的要求,充分挖掘审计取得的各类信息,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2009年财政审计大格局业务培训班上,在谈到如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时,刘家义审计长再次强调了上述四点。刘家义审计长的上述四点要求是对财政审计大格局基本精髓的高度概括,对于各级审计机关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在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时,尤其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一)审计范围的高度整合

财政审计大格局中的审计客体的范畴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债务预算等。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是国家财政的范畴,都应当纳入财政审计的范围。要把政府的全部财政资金作为一个系统,以预算为主线,通盘考虑,以便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运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价。2010年7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财政审计工作要以推进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为目标,把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审计范围。这正体现了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

(二)审计项目的高度整合

在财政大格局思维下,应当改变原先的多种审计相互割裂的做法,将中央财政管理审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央转移支付审计、中央税收征管审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资金审计、社会保障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等有机地整合起来。为此,审计机关在期初即应当确定财政审计的总目标,并以财政审计总目标为起点,进行适当的分解,从而确定有关项目(或方面)的具体目标以及实施者,然而再交给相关的部门去实施。此时,虽然财政审计仍然要由多个部门完成,但各部门都是财政审计大项目中的一个项目组,都围绕一个共同的审计目标展开工作,而不是原先的财政审计之下相互独立的松散主体。

在财政审计大格局下,必须要树立全局思想,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审计计划。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财政审计大格局下,相关的专项审计应当预先统筹考虑,尽量纳入常规性财政审计,实在无法纳入的,也应避免重复;二是为了提高各审计项目的整合度,应当加强被审计单位的数据库建设,尽量做到一类数据只提取一次、一次提取所有所需数据,并实现数据库在各部门之间的共享,这不仅可以提高各项目组之间的合作(不同项目、部门间的整合)并有利于以后期间的审计(不同年度的整合),同时也可以减少到被审计单位反复提取数据的情况;三是借鉴民间审计中的“利用其他审计师工作”思维,充分利用其他项目组的成果,提高审计效率,降低被审计单位的负担。

(三)审计资源的高度整合

在财政审计大格局思维下,应当实现审计资源统一调度,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应当克服专业分割和机构壁垒,做到不同专业部门围绕财政审计的大目标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为此,有必要对审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必要的优化组合,以便于财政审计工作的协调开展。刘正均(2009)提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调整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改变分行业对口设置模式,考虑按被审计单位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性质分类设置专业审计部门,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涵盖政府预算全过程的审计模式。笔者认为,这一思路值得研究。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民间审计中项目组的做法,打破现有的政府审计机关内部设置,围绕财政审计总目标及其分解来组织项目组。在保持现有组织设置的情况下,则有必要成立相关的协调机构来统筹规划财政审计工作。这一点上,审计署以及部门派驻机构都已经付诸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审计结论的高度整合

审计结论是审计工作的最后成果。财政审计大格局之下,要提高各项财政审计工作的有效整合,必须要实现审计结论的高度整合。为此,一是要合规性审计与绩效性审计相结合,既注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评价,也要注重对财政支出的绩效性进行评价;二是审计结论要立足整体,全面评价,由反映单项审计信息向反映综合性审计信息转变,并注重从制度层面提出综合性的建议;三是要整合审计信息,实现审计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共享,从而提高审计结论的效用。

四、结语

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我国政府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不仅可以促进政府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升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而且也是政府审计部门提高自身审计效率、解决不断增多的审计任务与有限的审计资源之间矛盾的必然选择。

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在理念上,要树立系统的观念,将整个财政资金作为一个系统、将财政审计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系统工程来看待;在审计对象上,要以预算为主线、贯穿财政收支的各个节点,使审计能够涵盖政府全部资金的各个方面;在具体实施时,要注重审计的整体规划和科学设计,通盘规划财政审计工作,将全部审计资源作为一个整体,围绕审计目标,合理配置资源,从而使各部门共同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对财政资金管理与运用的合规性和绩效性作出全面的评价和建议,以保证财政审计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金勇.试论以财政同级审为龙头的一体化审计模式[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0(6):26-27.

[2] 李金华.在1999年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研讨班上的讲话[Z].1999-12-13.

[3] 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暨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 2009-12-28.

[4] 刘正均.财政审计一体化研究[J].审计研究,2009(1):23-26.

[5] 章丁万.关于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若干思考和建议[J].审计与理财,2010(2):10-11.

[6] 《中国审计》编辑部.整合审计资源 ―― 扩展审计功效的战略举措[J].中国审计,2004(4):32-35.

[7] 《中国审计》编辑部. 整合资源实现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一体化[J].中国审计,2003(19):25-26.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企业;审计;质量;效益

一、审计促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绝不是单纯的GDP的增长,而是依靠技术进步、投资和消费的增长、新工业化和绿色化的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完成新工业化和信息化而审计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促进作用。

(一)政府审计

通过审计,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是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好的审计项目和一份有分量的审计工作报告,不仅仅要揭示问题,更重要的是切实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和措施。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就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了五条意见,每一条都是建立在审计发现问题的基础上,都是着眼于推动科学发展的角度提出的。其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的意见,是基于有些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转移支付不规范等问题提出的;“加强财政制度建设,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和预算公开质量”的意见,是基于预算编制不细化、执行中调整预算级次和项目用途以及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制度有待改进等问题提出的;“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的意见,是基于一些地方民生资金计提不足、建立健全财政民生支出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等问题提出的;“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和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等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公平”的意见,是基于审计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出台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优惠政策文件,将相关企业上缴的税收、土地出让收入等返还企业等问题提出的。在综合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报告提出了“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发挥宏观调控的整体合力”的意见。从而使整个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与建议有机统一、前后呼应、相互支撑,保障了审计监督作用在更广的领域、更深的层次和更高的层面得到充分发挥。

(二)社会审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国民经济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政府部门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依托市场,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手段,通过加强宏观调控进行间接管理。企业直接面对变化无穷的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宏观调控。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依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讲求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三)内部审计

新形势下,企业内部审计呈现出五大总体发展趋势:内部审计由合规导向型向管理导向型转变;注重管理审计;审计工作方法标准化;审计职能组织集中化;通过内部审计机制培养企业经理。

内部审计重点由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变。企业调查显示,近70%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重视管理审计,通过审查流程和分析系统来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并确保对业务流程和结构的战略性塑造。仅有6%的企业还未开展管理审计的业务。由此可见,财务报告和合规性审计在大型企业内部审计职责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而管理审计的业务将成为未来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国有企业应参考国际经验,完成其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型。

二、审计有利于促进提高经济发展效益

长期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经营管理落后,损失浪费惊人,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普遍存在着经济效益不高的现象。要改变这种局面,除了重视科学技术外,就是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挖掘企业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开展经济效益审计,通过对管理效能和经营决策的评审,可以完善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树立“人人讲效益、事事讲效益”的管理意识,保证企业经济活动有着较高的效益。

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永恒的主体,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收支效益性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政府各部门使用各项财政性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将有限的资金使用在刀刃上;财政支出的结构是否优化、合理、科学;财政收入的构成比例是否科学;财政所投放的项目资金是否达到了投放的预期目标,特别是财政支农资金。政府对“三农”的投入逐年加大,资金总额每年不少于亿元,如何监督财政资金拨付的层层渠道和环节?如何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特别是资金的最终使用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农民是否从中真正受益,从而改变了农村的面貌。这些都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层层把关,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拨付、分配和使用上存在的各项问题,当好经济卫士,促进资金使用的单位严格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为促进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署组织17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50个县 2001至2002年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调查发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渠道多,资金分散,很难形成合力,时常出现同一项目多个部门管理,不仅投入重复,使用分散,而且造成资金管理成本高。针对问题审计署建议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化管理。逐步实现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财政支农资金。对财政支农项目,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应相对集中管理,强化统筹协调,避免多头审批、重复投资和分散投资,尽力归并支出事项和纳入一个部门管理,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审计不但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同时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管理结构提高经济发展效益。

参考文献:

[1]内部审计全球发展新趋势 .天和网.2013-03-01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审计财政监督地位作用变化趋势

随着我国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探讨政府审计在财政监督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变化趋势,明确审计目标和重点,改进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审计在财政监督体系上中地位和作用的变化趋势将决定于审计的独立性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一个健全的财政监督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主要由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物价监督、银行监督以及其他社会监督等构成。其中审计监督在财政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比较独特,作用比较明显。正如以色列审计长本。波拉特女士1996年访华时所说的,“政府审计是民主的奠基石之一,政府审计师在政府体系中的地位和形象是政府力量的支柱所在”。这说明政府审计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在加强财政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十几年来的审计实践已充分表明了这一点。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7年底,全国政府审计机关共审计242万个单位,查出违纪违规金额7 965亿元,上交财政金额675亿元;通过审计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80亿元,追还被侵占挪用资金386亿元,罚款金额31亿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122亿元,促进提高经济效益370亿元;查出万元以上贪污案件1 959起,受党政纪处分5 61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 447人。政府审计在监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审计监督在财政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愈越明显。政府审计之所以在财政监督体系中具有较高的监督位置,除了其作用明显、成绩突出外,将主要是由其固有的特征,即独立性所决定的。

我们知道,审计是独立检查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审计的本质特征是独立性,审计作用的本质也在于它的独立性。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国家规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行使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职能,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任何业务。与审计相反,其他如财政监督、税务监督等经济监督,不是专职监督,它们必须结合各自的业务来进行监督,其独立性较差。因此,它们的作用也就没有审计监督明显。同时,审计独立性也表明审计监督具有不可替代性,审计监督也不能代替其他经济监督,因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从事审计工作以外的任何业务,不能提供其他监督部门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服务,也不能在被审计单位日常业务管理与控制过程中行使监督职能。审计监督从内涵上说也不是其他经济监督。但审计监督可以对其他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的部门实施再监督。这种关系在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之间是不存在的。因此说,审计监督具有比较独特的地位。正是由于审计的这种独特地位,才使其成为财政监督体系中重要一员。它也将与其他各种经济监督一起,构成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共同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整顿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政府审计在财政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趋势表现在公共财政下审计目标、重点和评价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公共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它具有公共性、非盈利性、调控性和法治性等特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转变财政职能的内在需要,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取向。改革的已经明确:一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界定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首先保证国家安全、政权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减少财政对应由市场调节的项目和可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投资,优化支出结构。二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全力提高政府公共支出的效率。政府采购是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是建立公共财政新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是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四是改革国库管理制度,建立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五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

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审计的目标、重点和评价方式将面临重大改变。

㈠审计的目标将从以“合法性”为主转变为以“真实性”为主,并逐步发展为以“效益”为主的绩效审计。所谓审计目标,是指在一定环境下,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审计目标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着的。从世界审计发展史看,最初主要是为了查错防弊的财务合规性审计,后来发展到合规性审计与“三E”审计并重,以至如今到以效益性为主的绩效审计。但从我国恢复审计制度以来的十几年情况看,政府审计的目标主要是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为主要目标的。这种目标,适应了当时的环境要求和需要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政府审计的目标也将随着改变。我们认为,当前政府审计的首要目标应为“真实性”。之所以这样为当前政府审计目标定位,主要考虑当前经济领域的最大是信息失真问题。由于信息的真实与否,是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有序运行的前提,也是国家能否制定的公共财政政策的前提。作为一种专家行为,政府审计具备鉴证职能,能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作出合理的判断。真实是基础,将“真实性”作为政府审计的首要目标,解决了资产不实、负债不实、损益不实、财政收支虚假等问题,为政府和各方面的正确决策发挥审计的作用。此外,将政府审计的目标定位在真实性上,也解决了合法性审计中存在的就事论事、审计评价片面等问题,有利于防范审计风险。当然,在抓好真实性审计的前提下,也要注意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并根据公共财政支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绩效审计,待条件成熟后,全面开展绩效审计。《利马宣言》曾经明确指出,绩效审计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因此,效益性将是今后政府审计的重要目标。

㈡审计的重点将是公共财政审计,审计评价的主要方式将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而进行的。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也就会相应调整,与此相适应,预算管理制度也要进行变革。由于政府审计是围绕政府经济活动和财政收支活动而展开的,政府职能的变化,必然会政府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公共财政审计将是政府审计的重点。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经营,企业的财务收支也不能直接构成国家的财政收支。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其经营活动主要是靠市场规则来进行约束,而不是主要依靠审计机关的监督,加上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的退出,企业审计的工作内容会大大减少,政府审计将主要监督国家公共财政。“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永恒的主题”,这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适应于公共财政的要求,审计的和重点也要进行调整。由于财政职能的变化,财政资金的投向和支出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所以财政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在今后的财政审计中,对综合财政预算、税收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作为政府审计的基础工作,要力求做到审计覆盖面和审计内容完整、审计方式和结果规范。审计机关对不同年度的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收付以及财政部门的预算组织与管理工作等,应作为专项审计监督的重点。

在审计评价方式上,将与世界政府审计接轨,主要是对政府及其各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政府部门和非盈利性组织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今后几年里,这种审计评价方式将首先在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中全面铺开。其评价类型主要有四种,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在预算管理中存在的,审计机关还应提出改进建议,出具管理建议书。实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是英联邦各国的通行做法。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的建立,将是我国政府审计的一个重大。实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的建立将为国家规范预算创造了条件。因为没有经过审计机关的审计,其决算就不能得到批复,下年度预算也不能取得。二是实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将使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更加规范化。实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后,从审计的对象的选择上,凡是纳入审计范围的单位每年由审计机关按照政府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预算报告签署审计意见,并将审计结果提交给人大、政府、预算管理部门等。三是实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可以减少重复监督。重复监督情况还相当严重,与建立主义市场要求不相符合。实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后,由审计机关一家对政府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权威性审计意见,供其他单位和部门使用,这就可以减少重复检查。四是实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便于协调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将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作为政府审计机关的法定审计业务,这将使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认识到,财务报表没有经过审计机关审计并签署审计意见,不能正式对外报出。没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其财务报告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报告,对外是不能被接受的。在这种条件下,被审计单位就能够正确认识审计工作,并将接受审计作为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可以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政府审计在财政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趋势还表现在将强化对国家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

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投资既创造需求也创造供给,没有投资的稳定增长,就不会有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未来长期趋势,经济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十五”时期是21世纪起步阶段,其基本任务是在不断改善经济结构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为21世纪上半叶的经济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面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增长与结构调整的双重任务,投资肩负着重要职能。特别要看到,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环境和条件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的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很可能是今后宏观调控面临的中长期问题,也是制约和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因此,下一步能否有效地解决投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投资政策的导向功能和投资的乘数作用,这对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政府投资是运用政府财力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调控职能作用,提高政府投资的使用效益,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凡被列为国家重大投资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通过审计,确保财政投资资金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国家财力的损失浪费,并促使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审计的对象既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也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质监单位。审计的内容除的账目、凭证、财务文件外,还包括对该工程的立项、可行性、资金预算、项目效益评估、执行情况、决策人行为合法性、工程招投标程序合法性、投资资金的拨付等全面系统进行。具体思路是:

㈠加强对财政投资资金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工程进行概预算审查,主要审查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等,以控制投资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高估冒算”现象;二要对投资工程采购和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严格控制投资资金使用,并及时掌握各方面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为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管理提供决策;三要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核减各种不合理开支,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项目决算超概预算的问题,真正做到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发挥出最大的投资效益。

㈡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拨款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资金拨付行为。主要审查投资资金是否由国库根据工程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有无存在层层转包、层层克扣以及挪用、挤占和滞留等现象,确保各项建设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到建设单位,全部使用在项目建设上。

㈢加强对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领域的财务管理水平。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是投资资金管理的最基层单位,这个层次的管理跟不上,投资建设资金管理混乱的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因此,审计部门有必要对建设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当前特别要针对近几年来国债投资中暴露的种种问题,重点加强对国债项目建设单位财务审计监督。以促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扭转财务管理弱化状况。

主要参考:

⒈苏明。财政。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16-139

⒉李金华。审计理论研究。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117-188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4篇

一、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概况

2001年,按照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部署,浙江省审计厅首先在临海市进行了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2002年,在绍兴市和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江东区、舟山市普陀区、永嘉县、海盐县、德清县、上虞市、兰溪市、常山县、三门县、缙云县等12个市、县(市、区)进行了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扩大试点工作。

市、县长经济责任试点审计是一项新工作,难度大,事关全局。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吕祖善省长全程关注,事前亲自主持召开市县长和审计组长座谈会,解除市县长的思想顾虑,提出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和配合要求;事中多次听取试点工作情况汇报;事后对重大问题做出批示,提出落实要求,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多次研究。省委组织部对审计试点工作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综合考虑任职情况、党政班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审计工作基础等方面的因素,确定试点的对象;部领导出席座谈会、审前培训班、审计进点会并发表讲话,从组织部门的角度强调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帮助审计机关妥善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与审计等部门共同研究审计成果的运用。省审计厅党组始终把市县长经济责任试点审计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厅领导深入一线指导工作,还成立了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当地市县党委、政府也非常重视,确定专人联络,有关部门领导多次到审计现场看望审计人员,征询和帮助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有关市、县长在审计过程中也都予以积极配合。这一切,营造了良好的审计环境,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在2002年扩大试点中,投入审计工作日4859个,审计单位395个,其中行政单位214个,企事业单位181个。据统计,共查出12个市、县(市、区)违规金额50.9亿元,其中违规退库10亿元、罚没收入未作预算收入2亿元、行政性收费未列入预算收入2亿元、土地出让金管理不合规2亿元、财政周转金继续放贷21.8亿元、暂存款付款余额长期挂帐3.8亿元。基本实现了审计方案确定的既定目标,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基本摸清了被审计市、县政府的财政家底。实施试点审计的11个县(市、区)财政总收入比1999年增长83.1%,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11.7%,地方可用财力增长104.3%。公共事业支出加大,教育、交通、科技、农业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2001年与1999年相比增长了64%,特别是教育和交通的投入迅猛增长。各市、县政府注重培植和扩大重点财源,培育多元化的财源结构,综合财力显著提高,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财政可用资金显著增加。同时审计结果也表明,市、县财政负债数额较大,11个县(市、区)城建等公共支出举债相当于2001年财政总收入的71%、可用财力的106%,个别县存在滚存财政赤字问题。

(二)增强了市、县长依法行政和认真履行经济职责的意识。审计前,大多数市、县长思想上存在一些顾虑,担心社会误解自己有问题,担心地方违规问题受处理,担心试点吃亏等。通过扩大试点审计及审计结果的成效显示,市、县长对审计有了新的认识。市、县长普遍认为,审计从"三权"、"四制"、"五指标"等方面来考察市、县长的经济责任,切入点比较准,实现了微观审计向宏观审计的跨越。有的市、县长深有感触地说,经济责任审计比较全面地分析了自己和政府经济工作的成绩和问题,既增强了市、县长依法行政意识,也促进了自身管理经济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不少市、县长表示,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对一些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将会更加谨慎和科学,力争取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县长们一致认为,审计坚持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以理服人,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完全可以接受。多数市、县政府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召开市、县长办公会议或专门会议,研究措施,自行进行了整改,金额达46341万元。从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反馈和审计执法情况检查看,省厅做出的处理决定、意见100%得到落实。

(三)总结了市、县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经验。审计表明,市、县长在领导当地财政经济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财政收入的征管体制和支出的监管机制日趋加强;深化企业改制,激活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改革措施初见成效;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保资金征收、筹集积极有效,管理较好,发放及时,较好地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重视审计监督和财税监管工作,审计监督和财税监督的作用正在逐步加强等等。

(四)查明了市、县政府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广,延伸审计单位多,发现的问题不少,有的问题情节相当严重。在财政收入征管方面,主要存在挖挤省级财政收入、税收管理以及土地出让金收缴和管理比较混乱等问题。

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存在违反预算法规定、支出内控制度薄弱、资金未专款专用以及社保资金管理未引起足够重视等问题。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规出借财政性资金等现象仍然发生。有的还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未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发未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等问题。

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较大、土地出让亟需规范等问题。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尚未出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有的商住用地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而以协议转让,违规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协议。

在重大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方面,存在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和招投标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有的未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度和资本金制度,招投标制度执行不严,概算编制不实,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化整为零超越权限审批项目,施工企业存在转包、分包和垫资问题,项目资本金抽空,移用项目建设资金,漏缴有关税费等问题。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省厅以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审计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了加强政府负债管理、清理不符规定的经济政策、规范财政收入退库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管理等建议。同时,省审计厅发出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建议书,责成有关部门纠正或督促完善有关制度。省委书记、省长吕祖善等领导先后作了批示。

(五)有效地扩大了审计监督的影响,锻炼了审计干部队伍。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发现的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现场提出建立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集中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这对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发挥审计作用等方面产生了较好作用,在试点及试点以外的市、县长中产生了强大的震动和反响。许多未接受审计的市、县长们纷纷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试点情况,询问审计内容和方法。试点工作,是一次《审计法》和中央两办"两个暂行规定"及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这次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之广、内容之多、要求之严、风险之大、工作强度之高,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审计。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面对众多必审单位和大量审计资料,全省审计机关通力合作,特别是一线140余名审计人员以"人人当主审"的主人翁精神和忘我工作的态度,按照"四制"、"五指标"的要求,分析、界定、评价市、县长的经济责任,边探索,边总结,提高了业务能力和水平,经历了一次能力和水平的检验,同时也是对审计人员意志和作风的考验。

二、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运作方式

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目前既缺乏理论上的研究,也没有成功的实践经验,这项工作究竟应该怎么开展?围绕"审什么、怎么审、如何评、怎么办"这一系列问题,2000年初,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省市县委书记、市县长、审计局长范围内开展了一项问卷调查,直接听取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领导的意见,了解他们对该项审计意义的认识,了解市、县长履行经济决策权、财务审批权等权力运作方面的现状,了解他们对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这批问卷反馈回来,为我们深入研究提供了许多有效信息。在总结首个市长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的基础上,省审计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结合近几年审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问题,逐步形成了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些基本观点,设计了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形成了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办法。在2002年扩大试点的实践过程中充实、深化、提高,初步摸索和总结出了具有浙江特色的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运作方式。

(一)实践并总结出以"三权"、"四制"、"五指标"为主要内容的总体工作思路,初步解决了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审什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县长是当地政府最高行政首长,与经济工作相关的权力主要有"三权",即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和监督权,是地方财政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市、县长的经济责任是通过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国有土地出让金使用、政府举债、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等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来衡量的。因此,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其任职期间财政预算执行和经济决策情况的审计,并按财政性资金的走向延伸审计有关部门,以综合反映市、县长经济工作方面的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管理能力。通过对市、县长工作职责的分析,我们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思路,即以当地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用运营情况为主线,展开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从有关内控制度和财政性量化指标等方面,对市、县长经济责任进行总体评价;围绕市、县长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和监督权,确定审计重点、审计延伸单位;从财政收入征管体制、重点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机制、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监管机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四制"的建立、执行情况入手,反映市、县长经济管理能力和经济责任;分析财政收入增长率、财政投入增长率、财政负债率、全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发放率和征收率等"五指标",对市、县长领导经济工作的业绩做出评价。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思路符合浙江省市、县区域经济的实际,抓住了市、县长经济责任的关键部位,对整个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起到了统揽作用。

(二)实践并总结出开展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方法,初步解决了"怎么审"的问题。

第一,是实行"五统一"组织领导方法。统一组织审计力量。省审计厅组织有关市审计局组成审计组,由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带领有财政、税收、社保、投资等专业审计人员参加的复合型审计组,实施异地审计。省厅成立协调办公室,承担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联络协调、业务指导、简报信息、审计复核、总结报告等工作。还专门制订了后勤保障方案,由省厅办公室与审计组驻地审计局保障审计"八不准"纪律的执行。统一审计方案。省审计厅统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目标,规定财政预算执行、国土资金、政府负债、政府投资等为重点审计内容,对审计过程中几个阶段重要工作及其进度提出明确要求,附发统一表式汇总审计情况,通过审计工作方案控制审计质量。统一审前培训。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审前培训和研讨,统一思想,明确任务。2002年,组织全体审计组人员,学习法规,掌握试点审计程序和重点,聘请各专业审计行家讲课。2003年,审前召开了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暨研讨会,总结经验和做法,讨论修改后的操作表式和范本,供新一轮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参考。统一审计文书格式。省审计厅事先对审计全过程涉及的文字材料作了研究,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审前调查至审计结果报告全过程中各类文书载体的不同特点,不同要求,体现不同的必备要素,提出了比较规范的参考格式,供各审计组使用。事中对全部审计文书代拟稿进行复核,力保内容正确,要素齐全,格式统一。统一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原则。审计厅在与有关被审计单位和各市、县长逐个沟通、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对查明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纳,逐一分类研究,对责任认定情况也进行分析归纳,统一确定审计处理和审计评价原则。经审计厅审计会议研究后,统一发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等。实践证明,"五个统一"的组织方法力度大,尺度和质量把握比较好。

第二,把经济责任审计与本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相结合。审计中,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以重大经济决策为重点,充分进行分析复核、分析对比,来理清市、县近几年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为落实经济责任和财政状况评价提供基础审计材料。

第三,根据各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状况和"三权"内容确定审计范围。各审计组一般都将本地区掌握资金额大的部门,如财政、地税、土管、民政、教育、交通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关系较密切的部门,如城建、社保、经济开发区、重大投资项目等;与市、县长本人工作较密切的部门,如政府办、重点部门等列为重点审计单位。

第四,重点审计与调查审计相结合。按照分析评价"四制"、"五指标"的需要,充分运用审计调查方式,适当延伸审计部分下属单位,做到重点与一般相结合、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五是灵活采取多种审计手段。有的运用表格调查、承诺和测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审计重点,有的运用计算机分类筛选,挑选重点延伸审计单位,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五,组织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合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部门与审计机关一起共同培训、进点、动员、听取反馈意见,定期召开分析汇报会,共同研究成果运用,把组织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职能互补的工作模式。

(三)实践并总结出开展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原则,初步解决了"怎么评"的问题。

落实市、县长经济责任,提高其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识,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目标。为达到这一目的,我们一是坚持"审什么、评什么"。在审计实践中,做到"三围绕三不评":围绕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评价,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围绕审计对象相关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与其经济责任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围绕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二是坚持突出重点。评价重点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四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评价。建立、健全和执行财政性资金运行、管理、监督机制既是市、县长工作职责,也是重要的领导方法。为力求准确地反映市县长领导、决策和管理能力,对"四项制度"细化为二十多项具体制度,逐项分析其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是对"五项经济指标"情况分析评价。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众多,主要选择体现市、县经济发展状况、可持续发展潜力、财政性资金收支结构、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施政成本的财政收入增长率、财政投入增长率、财政负债率、社会保障资金发放率和征收率展开。对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我们重点分析了财政收入的结构、存量变动、增长趋势及财政收入与GDP的比率等,从而反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对财政投入情况,以农业、科技、教育、交通、水利等五项投入为重点,逐项分析审计对象任期内投入的增加数、增长率和年平均增长率,以反映当地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发放情况,重点分析了各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率、发放率,城镇、农村生活最低保障金发放率及财政投入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等。对政府负债情况,重点分析了债务规模、结构、债务负担率及支付能力等。通过对"五项指标"量化分析,客观、真实地揭示了市、县经济运行和发展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认定和评价市县长经济责任提供了依据。三是坚持效益分析。对财政性资金收支审计,注重效益评价,分析支出的合理性,比较支出的有效性,探索财政性资金绩效审计。对"四项制度"、"五项经济指标"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力求站在全局的高度、历史的角度,剖析原因,寻找规律,进而向被审计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财政财务收支和市、县区域经济管理的意见、建议。四是坚持审计促经济发展。其一,按照依法审计和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的原则评价并落实经济责任,提高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单位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自觉性、主动性。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落实经济责任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连接点。通过分析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查明的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分清是市、县长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还是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会计核算差错的问题,分清是历史延续下来的问题还是任期内新出现的问题,努力按事实分清责任,按问题发生的脉络客观评价。其二,根据审计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研究改进管理方法,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审计中,各审计组力求避免单纯地生搬硬套法规的做法,认真分析其违规违纪行为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情况,与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反复沟通,提出纠正建议,制定纠正措施,落实纠正方案,促进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经秩序,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其三,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鼓励自觉地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审计进点前各地自行纠正的,审计一般不再处理;对审计过程中被发现提出后能自觉立即纠正的,处理时从宽掌握;对历史沉淀较长、短期解决有难度的,及时制定计划、提出改进措施,处理时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角度给予支持。五是坚持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和完善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也在不断变化,特别是浙江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既为审计事业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给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在开展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始终着眼于市、县区域经济的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及评价的方法、内容。2003年的试点方案中,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使用上,增加了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审计。量化指标上,增加了全社会固体资产投入增长率。在财政性资金五项投入中,增加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资金审计的内容。

三、深化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

(一)审计的范围要覆盖市、县长权力运行的主要轨迹。权责对等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管理学理论告诉我们,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对等的,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负多大的责任。市、县长肩负着一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历史重任,代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和管理权。因此,从理论上讲,对市、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涵盖市、县长权力覆盖的每一个层面。但市、县长既要对本区域经济工作负全责,同时还分管一些政府工作职能部门,工作内容很多,范围很广,权力无所不在。审计机关要在有限的时间、靠有限的人力,对市、县长进行全面审计是不现实的。必须既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又要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找准权力运行的主要轨迹。

在审计方法上,应切实把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与当地财政决算审计结合起来,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在确定审计范围时,要沿着财政性资金的走向,把掌握资金额较大的财政、地税、土管、民政、教育、交通、城建、经济开发区、政府办等部门作为重点。在认定和评价市、县长经济责任时,要把与市县长责任关联度大的问题作为重点,应站在全面的高度,历史的角度,辩证地分析、比较,注重从深层次剖析原因,寻找规律。对审计发现的与市、县长经济责任不相关的问题,以专项报告的形式移交主管部门,或是移交当地审计部门备查。在经济责任的认定上,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审计依据不充分的不认定;尽量区分部门责任与市、县长的责任,对一些部门的违规行为,不归结为市、县长的责任;统一标准,相同的问题在试点项目中作同等的处理;对地方乱收费或明显违反国家财经政策的行为,要认定其经济责任;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及2000年前地方出台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责任的认定上予以慎重考虑。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才能集中力量抓主要矛盾、抓关键环节,确保审计范围与市、县长权力覆盖的范围大致相对等。

(二)审计及审计评价要注重绩效。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社会影响面大,是一个复杂、敏感的工程,兼具政治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从目前浙江省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看,既是市、县财政收支审计的人格化,又是对市、县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完成任务和目标的效益、资源使用和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的着力点是如何改进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初步显现了市、县政府绩效审计的雏形。因此,对市、县长经济责任的评价,我们认为特别要注重对绩效的评价,绩效评价最能说明市、县长经营管理水平和业绩。绩效评价的直接目的是提高被审市、县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经济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市、县长组织领导当地经济工作涉及到诸多政府部门和经济工作领域,按照常规审计,仅靠各种数据及分析,是不能对他们的经济责任做出正确评价的。在具体评价时,要以财政性资金收支内控制度、反映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廉政建设四方面着手,通过财政性内控制度的分析,评价其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控制、监督是否健全,重大项目的决策程序是否完善、财政性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是否得到了有效管理。通过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五项重大经济指标的分析,评价其任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基础设施投入的决策程序和效益、社会养老保险的征收发放情况及当地政府的负债状况,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过程中贯彻公正公平原则、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情况,其核心工作是检查、分析被审市、县政府的经济活动以及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具体实事及其这些事对今后经济发展的影响。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5篇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务审计显得尤为重要,财政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的晴雨表。然而在财务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阻碍着财务审计的发展,指出了审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财务审计风险防范的措施,供大家参考。

财务审计 审计风险 防范措施

一、审计风险的定义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47号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当修正审计意见的风险。”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以上三个定义,虽然对误报的界定范围有所不同,但是对审计风险基本涵义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存有重大错报和漏报的财务报表,审计后却认为该重大错报和漏报并不存在,从而发表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的风险。

二、当前财政审计存在的一些问题1、财政审计在审计目标上定位不高财政状况能直接反映国家、地区的经济状况,经济运行是否良好往往能直接反映在财政运行状况上,揭示其存在及潜在的财政风险应当是财政审计的第一要务。但因为预算是不全面的,而且部分资金不能纳入财政预算,并在循环体外,根据自己的利益调节税税务机关,以及一些财务审计盲区等原因,导致财政审计难以全面、完整地反映财政状况,更难以全面揭示其存在的风险。2、市场经济活动对审计风险产生的影响市场经济成份的多元化,被审计单位行为的不稳定性,如改组、兼并、重组等,都可能使审计人员对企业的情况难以全面地反映和评价,从而增加了审计风险。从信息的数量上看,现在每个单位的信息存储量都在增大。差错和虚假的信息资料以及失察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不断地多样化、复杂化,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业务数量的增多,会计核算中出现记录不当的可能性亦随之增加,而且这种不当很容易被大量的其他信息所掩盖。这为审计带来了更多困难,使审计人员或多或少地增加了承担审计风险的可能。3、财政审计在内容上有所缺失财政活动包括财政资金“收”和“支”的两个方面,在现金流方面,包括资金筹集,分配,分配,管理,使用和链路的性能评估。在收入方面,根据当前系统的审计,税务审计,由地方审计机关的税务审计。因为审计力量是有限的很难覆盖所有的税务部门,而不是地方当局,在国家税务部门的一些地区造成许多年未经审计。此外,因为审计资源和审计工具有限公司审计机构财务审计的过程中也是难以达到资本运作的每一个方面。在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往往过于注重执行,最终预算编制和审批不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财务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1、建立完整的大财务审计意识财务审计的大计划要加强管理,实现财务审计的“一盘棋”局势。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审计机关审计在年初要求项目计划,到目标,内容和重点放在财务审计建设上来,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在预审阶段的定位必须有财务审计“一盘棋”,每个审计的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基础设施投资、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小组应列入财务审计内容的整体安排,建立的“龙头”地位的财务审计的综合报告将所有的审计结果进入财务审计。2、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系统的审计工作制度要强化业务培训在审计工作方法上多采取“以会代训”、“以工作代训”、“交叉工作”、“以老代新”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提高审计人员的全面工作能力,使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要加强宣传教育,使每个审计人员真正树立起现代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既要正视风险,正确估量风险,认真贯彻谨慎性原则,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又要敢于避免因犹豫不决而裹足不前,丧失竞争机会;既要考虑速度和效率,又不能盲目冒险,急于求成,甚至牺牲原则、丧失职业道德;要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关注意识,在遵纪守法、能力、职业谨慎、保守秘密、廉洁自律、敬业精神、风险关注、回避制度等方面应继续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以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3、正确应用审计方法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多种审计方法的灵活运用和结合运用,合理运用专业判断,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恰当评价与估计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将检查风险降至最低点,确保审计项目质量;要改进审计方法技巧和手段,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运用网上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通过提高审计方法的高技术含量,遵循合理、科学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才能选定适用的审计方法,才能将理论的或法定的程序与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职业判断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效率,减少资源消耗,达到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4、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审计人员设立的审计工作,以加强能力的绩效审计,加强工程造价、评价和其他专业的培训,新概念优化该核数师的知识结构,提供绩效审计的技术支持:二是加强计算机使用技能,一种计算机审计单位,推进软件的应用,对实现审计水平上水平;三是加强审计创新,加强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财政政策,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更新审计,提高财务审计的能力的能力。5、加强与社会公众的联系与沟通通过沟通,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审计工作,以审计职业界的标准来衡量审计过程及审计意见,同时也使审计职业界更好地了解社会公众对审计的合理期望,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以消除社会公众与审计职业界之间的隔阂,降低整个职业界的审计风险。同时,审计职业界要加强执业检查。通过加强执业检查,督促所有审计主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严厉惩处违规者,清除害群之马,降低检查风险和败诉风险。同时,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来降低被诉风险,进而降低整个职业界的审计风险。总之,在当今社会发展的快速发展,审计机关建设财务审计是大形势下的必然趋势,一些问题已成为阻碍审计模式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6篇

审计机关积极配合国家“三农”政策以及影响“三农”问题的重大经济决策的落实,明确工作思路,抓住审计重点与主要目标,有能力也能够为新农村建设更好地发挥农业审计的作用。根据《规划》和《意见》所明确的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审计机关应当确立以下工作思路。

一、职责上要抓住审计重点

围绕《规划》、《意见》所确定的新农村建设任务,一些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将陆续制定颁布。适应这种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抓住以下审计重点与范围,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是农业投入方面要紧抓财政支农资金审计。新农村建设中,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是一项重要任务。对此,审计机关要关注农业投入,要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审计,促进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审计机关要了解财政支农资金增量问题,关注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使用;要关注国家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二是农业发展方面要继续开展粮农生产资金及相关补贴审计。新农村建设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为此,审计机关要加强粮食资金审计,监督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关注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政策是否得到落实,以及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资金是否有效使用。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审计机关还要继续关注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从促进资金管理的角度促进国家对农业和农民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要促进对农民实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关注种粮直接补贴,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到位情况。

三是农村发展方面要全面关注各项农村社会事业相关资金审计。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任务之一。审计机关要从农村社会事业的多方面开展工作。应当说,审计机关以前对这些工作关注较少。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审计机关应关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贯彻与落实;继续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资金管理与使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以及农村学校收费,进一步减轻农民教育负担等问题。农村卫生事业方面,审计机关要关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促进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的贯彻落实。农村文化事业方面,审计机关要关注各级财政增加对农村文化发展的投入问题;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审计机关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投入的审计监督;要关注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相关的财政资金管理。

四是农村体制改革方面要深入开展农村税费与农村金融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方面,审计机关的农业审计工作主要有以下任务:在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方面,要关注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关注各级政府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否建立和怎样完善;关注农村学校财务制度改革;关注“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关注乡村债务的清理;关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在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作用方面,要关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促进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关注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邮政储蓄资金的管理;关注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调整中的资金管理;关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目标上要关注资金使用与管理效益

在新农村建设中,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是促进各项“三农”政策的落实。农业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作为“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评价其使用与管理效益必然是农业审计的主要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结果是农业管理部门了解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参考,其实现程度是衡量审计工作促进“三农”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标志。

由于农业审计所涉及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银行贷款或贴息等资金使用分散,管理部门多,拨付途径长,对相关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审计机关应紧紧抓住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从立项、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审计,重点查处和反映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具体说,审计机关应分析农业资金调控和管理的有效性,监督有资金安排分配权力的部门,按照批准数额向计划内项目分配资金,不得层层截留抵扣,不得向计划外项目分配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单位,厉行节约,加强管理;促使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各项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农民教育,确实将国家安排的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保证实现项目目标。

三、手段上要强调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

《意见》指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这表明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三农”问题涉及面广,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规划》和《意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等多方面,阐述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任务。从这些情况看,审计机关单纯从查错纠弊的角度开展农业审计,单纯从某一方面对“三农”问题所涉及的资金进行审计,不利于厘清“三农”问题的相互关系,发现问题形成的真正根源,从根本上发现和解决问题。

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运用审计的方式,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对“三农”问题,审计机关在开展重点审计工作的同时,重视运用专项审计调查手段,从宏观着眼,从更大范围入手,进行调查,通过对众多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调查,了解影响“三农”政策与决策的重要方面,及“三农”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有利于审计机关从宏观层面了解“三农”问题中的复杂关系,找准关键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宏观农村经济政策贯彻落实。

四、管理上要加强审计机关的协作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7篇

    摘要:本论文从阐明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入手,第一部分从理论研究和以浙江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模式为代表的绩效审计实务实践方面介绍了当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并从三方面归纳了主要特点。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加拿大三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发展情况,通过共性特点的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做法,提出我国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必须要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如何构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评价指标的设置依据、评价指标的设置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的面向内容进行了阐述,并给出了两种评价指标体系模型的设想,一是采用“部门-项目法”构建一般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体系模型;二是采用“沃尔评分法”构建行业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体系模型。第四部分从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审计 评价指标体系模型 构建与完善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成熟,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科学分配、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必要性日益凸现出来,成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效率,增强政府公共支出效果的重要手段。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尤以其占财政收支结构比重大、涉及行业与领域多、与企业和群众联系紧密以及审计发现问题量多类广、绩效评价指标复杂且体系不健全等特点,成为绩效审计研究和实践的桥头堡和主战场。

    审计署《20xx至20xx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到 20xx年 ,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将开展绩效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绩效审计的最佳突破口,如何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要求进行筹划、组织和实施审计,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以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是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普遍重视的课题。

    第二节 研究意义

    当前,各级审计部门都积极地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进行实践,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很艰巨,加强和深化该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明显增强,政府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规模与日剧增。与此同时,政府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也承担着更加重要的责任,财政专项资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重要。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框架形成的初级阶段,尽管财政收入总量和增幅都较高,但由于社会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支出呈刚性增长,可用财力增长缓慢,财政专项资金短缺现象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财政面临的支出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如何分配有限的财政专项资金,使财政支出结构趋于更加合理,并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注重对财政支出的真实、合法性审计,无法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二、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推进民主政治的需要

    随着公民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在这种背景下,审计职能和工作范围在不断扩大,传统的真实合法性财务收支审计无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管理的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信息。纵观各国审计的发展,绩效审计已经成为审计发展的高级阶段,在经济发展和政府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也必然逐步向绩效审计延伸过渡。

    三、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是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的需要

    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从政府开支的成本—效益、成本—效果角度来衡量其物质资源、人力资源配置与消耗的合理性、有效性,而这些内容直接反映了政府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政府公务员是否负责,能力与责任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贪污、浪费等问题,进而可以从源头上发现和揭露腐败现象,促进党风和政风的好转,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同时,开展政府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能够揭示由于个别政府部门工作不力导致不当决策、错误决策、盲目决策、轻率决策,出现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问题。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8篇

【关键词】财务审计;农村财务审计;财务知识;审计工作

1、充分认识,明确民主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和农村财务民主管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能够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能够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是顺利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保证。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做好村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关注民生,亲民惠民,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2、惩前毖后,审计促进农村财务日趋完善

农村财务管理是考验干部勤政务实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利于清正廉洁,维护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全面贯彻实施党的亲民惠民政策,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财务审计是促使农村财务管理日趋完善的重要手段。

2.1加强制度建设,使农村审计有章可循

农村财务审计,不同于国家审计,为此,镇党委政府借鉴国家审计准则,制订一些操作规程,并增加具体操作细则。先后出台了《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规程》、《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规程》和《民主理财工作规程》,明确要求村集体必须在规定的日期自觉接受审计,要密切配合,不得阻挠,从而进一步理顺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关系。

2.2加大审计执法力度

在农村审计工作过程中,对查出的违规违纪案件,镇党委政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以增强审计的震慑力。

2.3严格审计程序

镇党委政府规定村集体所有收支票据,要先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初审,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后,于每月1—8号村会计、报账员定期到经管站审计入帐,当面核对库存现金,将余额交经管站专户存储(备用金除外),做到帐款“双代管”;审计结束后,村会计逐笔逐项抄写好财务收支公布榜,经审计人员核对加盖审计章后,村会计于每月30号在村公开栏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4定期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

常规审计与突击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检查、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个别村,进行重点审计;今年我们又对农民负担进行了突击性审计,查处了两个部门乱向村集体收取各种名义的赞助款,涉案金额5120元,并依法追回,有效地树立了审计的权威性。

2.5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要搞好农村审计,不但有好的审计制度,而且关键还要有一支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敢于碰硬的审计队伍。因此,要经常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审计质量。

3、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保障措施

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中,虽然摸索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不少。一是审计执法主体不明,缺乏依法审计依据。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制定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审计执法主体和处罚不明。我们现在开展的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依据的是原农业部颁发的农业内部审计办法、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以及省里制定的《农村审计条例》。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们很担心是否会违法审计;二是审计手段不强,调查取证难,落实处理力度不大;三是工作环境差,审计办案经费难以保障,直接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为此,采取以下措施:

3.1努力克服不利因素,积极改善审计环境

多年来,农经部门地位低,权威性差,是长期困扰农村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客观障碍。特别在审计结果执行上,往往因缺乏手段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方面的不利因素,要以加强农村财务审计为突破口,充分利用与纪检,监察等权威部门建立起来的业务工作关系,积极主动地配合查处案件,调解纠纷,尽职尽责地完成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取得他们对农村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这方面的努力,逐步改善的审计工作环境。

严格审计纪律,树立审计权威。

3.2逐步加大审计力度,不断拓展审计范围

一是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的目标,逐步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覆盖面。二是拓展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由原来的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和集体财务审计拓展到村干部离任审计、承包合同审计、群众举报审计、重点财务审计等。做到日常业务定期审、班子调整离职审、群众举报专项审、重点问题经常审。

3.3突出重点,把握环节

在审计中,要始终抓住审计工作重点,做到“六审,六查”,一审财产物资,查账、物是否相符;二审存款现金,查账款是否相符;三审各项基本收支,查是否真实合规;四审集体积累,查去向是否清楚;五审承包上交,查合同是否兑现;六审各项往来,查债权债务是否落实。同时在各个环节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在审计程序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重点把握好两个环节。一是把握政策界限环节。对审计出的问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处理,客观、公正、准确定性。二是把握资料规范环节,确保审计质量。对每个被审单位,坚持有审计通知书,有工作底稿、有原始资料复印件,有证明材料,有审计报告,有被审单位征求意见,有审计结论,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建议书。基本做到资料齐全,立卷归档。

3.4审建结合,巩固审计成果

在审计实践过程中,要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加以积累,努力促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巩固审计成果。在审计方法上,因地制宜地采取“四个结合”,一是专业审计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将财务公开是否落实纳入审计内容,帮助被审计单位搞好民主理财工作。二是审计监督与常规审查相结合,以乡(镇)为主负责审计监督,乡(镇)负责组织村会计或者报账员集中办公审查,坚持按月集中记账,检查财务收支账目。三是县级直接进行审计与乡(镇)、村自查自审相结合。四是审计监督与业务辅导相结合,审计中坚持查揭问题与提出合理化建议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及时指导帮助被审计单位,纠正错账、梳理问题、健全制度,较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9篇

关键词:财政;审计;研究

作者简介:王波(1975-),女,河南新乡人,河南省新乡市审计协会讲师、经济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4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107-02

简单来讲,公共财政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通过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需求的经济活动。根据现代西方财政学的观点,市场化国家的财政职能一般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1]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公共财政除了具备一般性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殊职责所在,[1]不仅要矫正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要积极弥补市场残缺,通过履行经济调控、监督管理职能,培育和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必须辅以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和实现公共财政的高效有序进行,财政审计就是其中的一种。

财政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监督形式,财政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的重点,是审计工作首要的、最基本的职责,在促进财政增收节支、查处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安全、服务经济发展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财政审计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绝大多数审计干部及人员已经树立起财政审计大格局的理念,并积极在实践中探索,也取得了部分成效,审计资源和成果得到初步整合,财政审计的时效性和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与我国公共财政及社会对于财政审计所提出的要求相比,我国财政审计方面仍存在着如审计理念、审计内容、审计方法、人员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有序和实现国家财政的公开、公平、合理及有效,要针对当前我国财政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措施加强财政审计,不断地提升我国财政审计的水平和质量。

一、转变思想,树立财政审计服务理念

自觉摒弃那些不合时宜、陈旧的审计理念,更新财政审计理念。特别是在当前财政审计转型时期,服务意识的树立应当被放到突出的关键位置。从本质上来讲,财政审计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促进财政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审计要在服务中体现有效监督。虽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财政审计发展的不断深入,在服务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相较于实际需要还远远不够。因此,[2]在财政审计过程中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审计的服务理念,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与被审计单位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的氛围下开展审计工作。对于被审计单位所提出的疑义和问题要给予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来实现被审单位财政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充分发挥“审、帮、促”的作用。另外,要把财政审计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下进行思考和定位,紧密结合财政与经济的关系,提升政府理财和驾驭经济水平提高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财政审计效益的最大化。

二、深化审计内容,突出财政审计重点

财政审计涉及到我国公共财政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我国财政审计资源的有限,要统筹规划,有所区别,正确处理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两者间的关系。当前条件下,财政审计要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整体和全局进行思考,坚持宏观性,突出民本性,追求绩效性。具体来讲,一是要重点审计财政支出的预算体系,将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和统一使用作为财政审计的关键,实现公共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进行运作,保障财政资金的高效和合理使用。[3]二是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关注民生、关心公众所关注的焦点,突出对涉及民生,如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等民生和社会建设热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真正体现出财政审计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同时通过财政审计切实促进政府和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不断拓宽和加深财政审计对于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同时更加突出财政绩效性的审计,注意从政策执行、资源利用、行政效能等多方面关注财政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效益,看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的公共需要。同时,对于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挤占挪用、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严格查处,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另外,财政审计工作要实现从反映揭露问题向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转变,即根据审计过程中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从制度、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督促被审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使用的高效合理化等。

三、创新财政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在深刻把握审计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财政审计方法与方式,积极推进财政审计事业的深入发展。一是树立起审计全程跟进意识,跟着财政资金的走向,将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及决策的完整过程整体纳入财政审计的范畴之内,抓好各个环节,改变以往偏重于时点、静态及事后审计监督的做法,加强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二是统筹安排,在强化预算执行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基础上,综合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和综合审计等多种审计类型,全方位多层次地反映被审单位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效能的提高。三是要积极适应电算化条件下对于财政审计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财政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传统手工审计向计算机审计的转变,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数据筛选、处理、分析等方面的功能,提高财政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别是要实现财政审计软件与税务征管信息、国库退、入库系统等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并大力推广财政联网审计方法,实现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保障财政审计工作的整体进程。

四、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切实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财政审计队伍,为财政审计的深入推进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首先,[4]针对当前财政审计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坚持把财政审计实践作为培育优秀财政审计人员的最佳方式,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加强财政审计的业务指导。其次,通过各项专项培训、在职学习等各种形式,在强化财政审计人员专业性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各类综合性和复合型人才,并提供一个可供交流与学习的共享平台,促进财政审计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借鉴,不断提升自身的审计水平。第三,财政审计人员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等贯彻于财政审计的全过程,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财政审计工作。同时要自觉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宏观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对于财政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另外,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审计行业来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和完善财政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将有利于其以公平公正的客观立场、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履行好、做好审计工作。

五、加强财政审计管理力度

一是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如规定财政部门所有的拨款文件都抄送审计部门,使审计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从而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资金项目等进行事前、事中审计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二是实现审计全过程的管理,严格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包括事前的审计及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工作底稿、审计日记的检查及事后的复核工作、审计报告的撰写等,都需实现制度化管理,做到有据可查。特别是两个报告作为审计机关成果的集中体现,直接反映了审计的质量和水平,要在结合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把握重点,认真撰写。三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信息披露渠道,逐步完善审计公告的内容,及时对社会公众披露审计信息,积极推进审计公示制度的建立及健全,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性及公开性,切实发挥财政审计监督的积极作用。

六、建立健全财政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财政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财政审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优化财政审计环境,实现财政审计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根据财政审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审计准则的建设。如针对当前信息技术条件下计算机信息在财政审计中的应用及联网审计的应用,相对于传统审计,财政审记不论是在审计对象、方法还是流程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要加快制定和出台新的审计标准,以有效指导信息时代财政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随着财政审计重点内容的转变,审计准则也需做出相应的完善。二是对于明显不适应财政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和修订。[5]特别是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审计作用的日渐凸显,要从法律层面切实保障我国财政审计的独立性,增加被审单位协助审计机关进行取证调查的义务规定,同时强化审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应有的强制执行权。同时,随着民众对于审计信息需求的增加,要完善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相关条款规定,应更加明确规定审计公告的程序、内容、范围、权限等等方面的内容,真正使审计信息披露步入制度化、法律化的管理轨道。另一方面审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我国财政审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在建立及健全财政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将依法审计的理念认真贯彻和落实到财政审计的全过程中,对于在财政审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在保障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同时提高财政审计的权威性。(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卢家辉. 构建“大财政审计”监督框架[J].审计研究,2008,(07).

[2]肖振东. 基于财政风险防范的财政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09,(09).

[3]邓子基. 财政风险与财政审计――对审计“免疫功能”的分析[J].中国审计, 2008,(11).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执法依据;职责调整;新增权限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又向前跨出了一步,它必将对我国国家审计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简称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我们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新《法》中有关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职责调整和新增权限等问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一、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及其法规规定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也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作为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监督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专业性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为此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然而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对此新《法》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规定明确指出了,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作为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不能超出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第一,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否则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第二,审计机关只能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法》上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立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第三,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新《法》规定,审计机关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如果审计机关作出了吊销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之类的审计决定,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

新《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

将“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拓宽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的审计主要是为了监督其能否通过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完成好所承担的事业任务,创造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因此,不能再以国家投资多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审计监督,而应将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一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同样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客观形势需要,新《法》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与纯粹国有的金融机构、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接受、占用了国家财政资金,或者说使用了纳税人的钱。如果不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大量的国有资产将得不到有效的审计监督。所谓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是指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机构。所谓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新《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里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也都纳入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从而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

新《法》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它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几年的审计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本次修改就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具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除了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有省部级(含)以下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地方党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而且是指由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涉及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新《法》将旧《法》的“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今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审计机构,其工作质量的保证,不仅需要业内自律,而且还需要业外的国家机关即审计机关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关负责核查的审计报告,仅限于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是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核查。并且审计机关在确定要核查的审计报告的具体对象及审计方法时,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操作。

三、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

新《法》在审计机关权限方面增加了许多。主要体现为“查电子权”、“查账户权”、“封存权”和“提请协助权”等四个方面。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这就是所谓的“查电子权”。这一权限的理解,第一,审计机关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都有权检查。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这就是所谓的“查账户权”。首先,它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有效监督、发现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很好履行审计职责的必然要求。其次,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并且做到账户余额、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内容的全面审查。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必须事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以防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人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第五,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最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11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质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的政府审计是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等,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绩效审计已成为主要的审计类型。在有审计制度的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我国有经济责任审计。自1986年审计署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以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已有20余年的历史。经济责任审计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资源合理配置,健全完善责任制、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政党经济监督 审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审计活动按照审计主体可以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政府审计被认为是一种经济监督。政府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所进行的审计,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即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而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进行的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政府审计的性质都是经济监督,但在此基础上,经济责任审计有着特殊的性质,它是一种政党经济监督。

我国政府审计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是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最高审计机关在政府首脑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在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主要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直接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这时的政府审计是政府行政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或者说是通过监督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来监督控制和支配这些活动和资金的经济权力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政府审计的对象,从内容看仍然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但政府审计已经成为了执政党执政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执政系统之中领导干部的执政权力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我国的执政系统中,各级领导干部因执政权力而产生相应的执政责任,其中很重要的是执政经济责任。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执政党制定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政治决策,并将这些决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政府政策,进入国家行政系统,通过国家行政系统以行政、经济等手段,如政策、调控、管制等来贯彻执行,将执政党关于经济工作的政治决策转变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现实成果。在执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制度有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一种党内监督的制度,为监督和考核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职责进行的审计 第一,所审计的职责是个人职责而非单位职责。在审计中,通常对于所居职位而导致的经济责任,会先由单位或法人来承担,然后再由单位或法人追究个人职责,即“先对事后对人”,因为个人在行使职权时代表的是所在的单位而非个人。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直接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给予审计评价,确定或解除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即所谓的“对人”。第二,所审计的职责是个人经济职责而非个人其他职责。一个单位的领导人在履行经济职责的同时,可能还会拥有其他职位,承担其他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非对领导干部个人的所有职责责任进行审计,而只是审计因履行经济职责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绩效审计的统一 政府审计一般分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前者关注真实性、合规性,后者关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经济活动真实合规是基本要求,追求效益则是更高层次的发展。政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取社会公众的部分私人财产作为财政资源,用于机构行政开支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形成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这些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应当真实和合规,政府承担的这种责任称为财务责任。同时,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政府行使职权应当实现某种特定职能,达到相应的结果,政府承担的这种责任称为绩效责任。对这两种责任的审计分别称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在一般的审计活动中,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可以分别单独开展,也可以两者结合起来开展,并且这两者结合的程度和比例可以根据审计目标有所不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者个人经济职责所进行的审计。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受托承担的经济职责是基于所居职位的整体上的经济职责,包括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因而经济责任审计必然同时包含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统一。这样才能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客观和全面的责任履行评价,真正起到监督和考核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职能。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专业技术性的党内监督 经济领域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就经济领域而言,领导干部个人因居于领导职位而履行的经济职责,必然表现为各项经济活动,很多经济活动都可以具体化为各项财政财务收支,进一步通过财务账目体系和其他载体,加以记录和反映。因而,对党内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必然要借助审查记录财政财务收支的财务账目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记录,以获得基本的证据,进行责任履行评价。这种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依靠专业技术才可以更好完成,这也正是传统审计活动独有的专业能力优势。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专业性在党内监督形式上的运用,是党内监督形式的扩展,是党内监督结合专业技术更科学和客观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党不断改进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把纪检机关的监督与其他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增强监督效果。

我国政府审计是属于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虽然党内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活动,政府审计本身也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监督,但政府审计不能对领导干部直接行使监督权,必须通过接受委托的方式才能进行相应的审计,同时审计结果要提交给委托人,由委托人依法运用审计结果。《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三条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审计都是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而产生的,但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受托关系与通常所说的政府审计的委托受托关系并不相同。通常的政府审计是由法律授权而进行的,在法律的规范内直接进行,不必再接受委托,是一种隐性的委托受托关系。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在《审计法》中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在执行中则需要经过相关权力部门的委托、履行规定的程序后进行,是一种显现的委托受托关系。通过在程序上确立委托受托关系,政府审计才能够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运用审计专业技术手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监督扩展到党内监督,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完善,监督手段更有力,以政府审计的特有职能促进并加强党的干部管理,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分析

(一)一般政府审计的审计关系 根据审计理论,审计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产生,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将经济资源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同时授权或委托第三方对经济资源受托者的责任履行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形成审计关系。审计关系就是指审计活动中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之间的关系,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同时也是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审计关系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还要结合不同的审计体制,其中主要是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我国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其审计关系如图1所示。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同样是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是一种超出政府行政系统的特定的委托受托关系,其具体审计关系与一般审计关系在审计关系人、审计性质、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如图2所示。

一般政府审计关系中的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是人大和政府,被审计人是政府各部门,审计的是受托行政经济责任,审计机关不须接受特定的委托,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政府工作重心,以及审计工作需要,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关系中的审计委托人是干部管理部门的党组织而非一般意义的资源财产所有者或投资人,被审计人是党政和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审计的是受托执政经济责任,组织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审计机关将联席会议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突破了传统的审计关系人理论学说,促使人们对审计委托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入研究并做出新的诠释。

(三)经济责任审计关系对政府审计的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审计关系,在机构设置上增强了执政党领导的成分,在权力配置上通过执政党权力的权威性强化了审计监督权。对于政府审计来说,这种新型审计关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扩展和强化了政府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相对于财政、税务、金融等多种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审计机构的监督最具全面性和专业性,是专职的经济监督机构。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要通过具体的监督客体才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扩展了审计监督的客体范围和层级,从行政系统扩展到执政系统,从对政府部门(含国有企业)的监督扩展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伴随监督范围的扩展,审计监督职能所达范围也随之扩展,其职能作用也可以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更多地发挥出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有效贯彻执行,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权、有效履责,同时为党政干部管理提供更加客观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向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审计评价和提交审计结果,反映经济运行真实情况和客观成果,为执政党进行经济决策服务,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还要通过监督权力的保障才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提升了监督权力的保障程度,从而加强了监督的力度。经济责任审计深入党的执政系统,通过审计委托方式,以党的执政权力保障审计的监督权力,以党委、组织部门、联席会议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保障,使处于较低层次的行政系统的政府审计可以监督处于较高层次的执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并且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这样,审计监督才有力度和权威,才能有效,审计的监督职能得以强化。

二是提升了政府审计的社会影响力。多年来,政府审计在监督公共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方面,在揭露问题、严肃法纪方面,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在评价经济活动为政府提供建议咨询方面等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加。经济责任审计的普遍开展,更加提高了政府审计的社会影响力。党的领导主张能否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依赖于作为领导干部的执行者的能力和素质。领导干部拥有一定的权力,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层次越高的官员,掌握的资源分配权就越大,其行为和决策的影响也就越大。经济责任审计的普遍开展和级别的提高,使得权力约束更加广泛,权力制约的成果更加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威慑,无形中会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管理,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审计的影响力不仅仅停留在检查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有效防范问题。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查处问题与促进整改、完善制度相结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审计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重要性越来越突显,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三是增加了政府审计的组织价值。政府审计本身也是一个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组织机构,耗用一定的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从审计组织的角度来讲,依法受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拓宽了审计的领域,提高了审计的层级和权威性,丰富了审计的理念,增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必然增加审计作为一个组织的价值。而审计组织价值的增加,可以为审计带来更多的社会认可,从而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舆论支持以及财政预算支持。组织价值的增加也必然会带来审计人员的自我价值认同,激发对职业声誉的珍惜和敬业精神,做好审计工作,发挥审计作用,形成审计组织自身的良性发展循环。

审计是国家社会经济的“免疫系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法制化和经常性,必然从更高的层次,更广的范围,以更权威性的力度和更客观的专业手段,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充分发挥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功能,更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经济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蔡春、田秋蓉、刘雷:《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理论创新》,《审计研究》2011年第2期。

[2]崔孟修:《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的丰富和发展》,《审计文摘》2008年第3期。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审计体制;预算审计;人大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政府主导下的行政型体制。这一体制自1982年形成之后,就颇受学术界关注和争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逐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审计体制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广泛重视,审计体制研究也越来越具有宪法和政治学研究的意义。我们认为,对审计体制问题的研究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制度发展要求。只有这样,研究才能切合实际,才能接近问题的真谛,所提出的改革设想也才有意义。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对立法型审计体制改革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深化审计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一、改革的出发点

我国现行审计体制的特征源于政府对审计机关的直接控制。据调查,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审计就是政府的“内部审计”。而“内部审计”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审计监督缺乏独立性。

实际上自我国审计制度建立以后,学者们就一直以审计独立性为中心展开对审计体制问题的讨论。在讨论中无论大家如何理解审计监督意义以及如何评价现行审计体制,都普遍认为审计独立性是实现国家审计重要意义或保障审计职能发挥的关键,改革审计体制实质就是探索和选择怎样的方式和途径来保障和提高审计独立性。毫无疑问,审计独立性被广泛认为是评价和改革审计制度的出发点和标准。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国家审计;依法治国;国家治理

一、国家审计

(一)国家审计的基本概念

所谓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实施审计监督是确保国家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目前,全球共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纵观全球,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立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国会等立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立法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美国、英国、俄罗斯、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挪威、芬兰、波兰、丹麦、埃及、以色列、科威特、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二是行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等行政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国。三是司法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有限的司法职权,如法国、巴西、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四是财政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如瑞士等国。五是独立体制,即国家审计机关单独设置,同时独立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向国家元首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元首负责将审计情况报告国会,如德国、日本、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等国。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属于行政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级别为正部级,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行政首长为审计长,级别为正部长级。此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相继成立。

(三)国家审计的总体态势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国家审计呈现出以下总体态势:

一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财政审计大格局初现端倪。二是围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改进企业审计方法,实施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三是适应反腐倡廉需要,建立并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四是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行业同步审计,不断深化民生、投资等各项专业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上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除外)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临时事项。五是积极构建审计信息化环境,建立并完善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经济责任等联网审计信息系统。六是建设并维护国家审计监督法治体系,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覆盖面,提升审计公开的层级,加强审计执法的力度,拓展审计结果运用的广度和深度。七是开展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内部管理,努力营造优质的审计环境。八是积极宣传审计成果,参与社会审计管理,服务并指导行业内部审计。

(四)国家审计的对象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类单位的财务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五)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

我国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即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国家审计属于法定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协助执行。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征包括:

1.独立性

一是组织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表明: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设置,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二是人员独立。审计署审计长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及调动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三是工作独立。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不直接参与国家日常经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独立编制审计方案,独立取证,独立评价,独立出具审计报告,独立下达审计决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经济独立。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同时,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拥有检查权及行政处理权。

2.强制性

一是地位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是立项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据单位的职能级次、资金性质等,运用统计抽样原理,参考上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等的委托或授权,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各方的干涉。

三是权限强制。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式方法的运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处理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结论和下达的审计决定必须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国家审计机关还有义务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等执法执纪部门。上述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主动地、自觉地履行或协助履行,否则国家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执行。

五是监督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均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国家审计机关还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媒体审计结果公告,接受国家和人民的监督。

3.权威性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这就保证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稳定性,确立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具体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规定为法定依据的。

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国家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还可以对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统计、物价等专业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不仅可以监督微观层面,而且可以监督宏观层面。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职责,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关联,居于客观公正的独立地位,其监督更具有权威性。

4.综合性

国家审计机关是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综合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督经济运行的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监督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面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并向宏观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对专业经济形式的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

(六)国家审计的直接目的

我国国家审计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国家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要求。所谓真实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所谓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所谓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二、国家治理与依法治国

(一)国家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治理传统源远流长,国家治理理念与时俱进,这使得它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具体实践,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的现念,既具有包容一切先进思想的进步性,又具有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现实性。我国的国家治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国家治理理论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从基本国情出发,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完美结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治理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的统一。我国国家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和人民民主国体的性质。

(二)依法治国

国家治理需要相应的组织、政策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我国的国家治理将服务大局作为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国体的特点和要求。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充分尊重,才能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有效发挥,才能创造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实践表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它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了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功能

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语言、文化、环境等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国家治理权。在国家治理系统中,需要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起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控系统的角色。国家审计是依法运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控制方式、控制行为和控制活动的集合,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监控系统,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监控着国家治理的执行系统,其本质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通过发挥监控系统的信息收集、正反馈控制、负反馈控制和前馈控制等作用,在国家治理系统中具有揭露、防御、改善和预警等“免疫系统”功能。

(一)揭露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发现问题发挥揭露功能。揭露包括揭示和披露。首先,国家审计通过查错防弊、揭示问题,抵御各种因素对国家治理体系的侵害。揭示问题是国家审计实施前馈控制、发挥预防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其次,揭露问题是制约权力的客观需要。将不符合法律和秩序的权力运行披露出来,将责任与权力不匹配的事实披露出来,国家审计才有可能帮助国家将各种权力约束在法定的边界之内。再次,揭露问题是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必要前提,及时揭露某些领域对法律和秩序的系统背离,决策者才有可能深入思考如何调整或完善现行的法律和秩序。

(二)防御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纠正偏差发挥防御功能。防御功能的实质是纠正偏差,纠正对法律和秩序的偏离和破坏。防御功能或纠正偏差属于负反馈控制,负反馈控制的意义在于:国家审计机关以事先确认的一组标准或目标为基准,观察和检查事项或活动,从中发现偏差,在假设原定标准或目标正确的情况下消除偏差,使事项或活动回归到原定的标准或目标上来,重新达到原定的稳定状态。在国家审计实践中,维护国家意志、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是国家审计通过负反馈机制发挥防御功能的典型表现。

(三)改善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促进完善发挥改善功能。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改善功能,不仅可以揭露问题,还可以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从现象到本质、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整体、从微观到宏观的深层次分析,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法制、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建议,提高经济社会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设性作用和改善功能属于正反馈控制,正反馈控制的意义在于:国家审计机关通过检查事项或活动,从中发现偏差,但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这种偏差是良性的,需要调整的不是事项或活动,而是原定的标准或目标。正反馈对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而言,往往意味着打破原有的平衡,在新的水平上达到新的平衡,实现新的稳定。国家审计机关不断促进完善法律、改革体制、改善机制和优化政策的过程就是国家审计通过正反馈机制发挥改善功能的典型表现。

(四)预警功能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通过提示风险发挥预警功能。预警功能属于前馈控制功能。所谓前馈控制,也称为预先控制,是指通过观察现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和把握规律,最大限度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未来可能产生的偏差。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能够保证其及时发现隐蔽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感知风险,未雨绸缪,提前发出警报,发挥预警作用,促进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及时应对、防微杜渐,这些都是国家审计发挥预警功能的典型途径。

四、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取得的成效及展望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14篇

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的权限;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增加这两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目前被审计单位普遍采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处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电子数据和相关计算机技术文档在本质上属于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三,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的真实和完整;第四,《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检查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第五,国外审计机关普遍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审计机关在行使这项权限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或者审计机关要求的格式。

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有的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嵌入在其他系统之中;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其他系统紧密整合在一个大的系统之中,相互调用数据;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数据是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审计机关有权检查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而不管这个系统的名称是什么。

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应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逻辑错误,是否能够防范非法修改数据,还应该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故意为被审计单位预留了“舞弊”功能。使用功能强大的审计软件可以导入被审计单位的原始数据,重新计算,生成报表,将二者产生的最终报表进行比较,就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存在的大部分问题。

第四,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并严格保密。要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审计人员需要使用较高权限的用户身份进入该系统,任何一个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审计人员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如果确实需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检查,审计人员不能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向该系统中写入或改写任何信息。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可能涉及到财务数据、业务数据、数据结构、软件程序等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并严格保密。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增加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权限,这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监督,既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又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必需手段。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公款私存的账户)的权限,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第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按照现行规定,监察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都享有查询个人存款的权限;第四,部分外国审计机关有权查询个人存款。

审计机关行使这两项查询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审计机关不仅有权查询账户余额,而且有权查询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

第二,为了防止审计机关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审计机关必须首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才可以查询该存款。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可以视为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人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

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特别是在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时,该账户可能同时包含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通过查询该账户就获得了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在内的所有资料信息。对于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披露,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增加了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秘密的责任追究内容。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增加这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是审计机关查清事实,顺利取证,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二,原《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已经赋予了审计机关封存有关资料权限;第三,由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改为审计机关直接封存有关资产,有利于分清责任,提高效率;第四,国外审计机关通常享有类似权限。

审计机关行使上述封存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首先应予以制止,只有在制止无效,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资产的强制措施,但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审计机关有权封存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我们认为,主要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等。

财政审计的意义范文第15篇

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的权限;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增加这两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目前被审计单位普遍采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处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电子数据和相关计算机技术文档在本质上属于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三,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的真实和完整;第四,《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检查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第五,国外审计机关普遍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审计机关在行使这项权限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或者审计机关要求的格式。

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有的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嵌入在其他系统之中;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其他系统紧密整合在一个大的系统之中,相互调用数据;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数据是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审计机关有权检查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而不管这个系统的名称是什么。

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应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逻辑错误,是否能够防范非法修改数据,还应该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故意为被审计单位预留了“舞弊”功能。使用功能强大的审计软件可以导入被审计单位的原始数据,重新计算,生成报表,将二者产生的最终报表进行比较,就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存在的大部分问题。

第四,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并严格保密。要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审计人员需要使用较高权限的用户身份进入该系统,任何一个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审计人员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如果确实需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检查,审计人员不能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向该系统中写入或改写任何信息。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可能涉及到财务数据、业务数据、数据结构、软件程序等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并严格保密。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增加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权限,这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监督,既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又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必需手段。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公款私存的账户)的权限,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第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按照现行规定,监察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都享有查询个人存款的权限;第四,部分外国审计机关有权查询个人存款。

审计机关行使这两项查询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审计机关不仅有权查询账户余额,而且有权查询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

第二,为了防止审计机关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审计机关必须首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才可以查询该存款。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可以视为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人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

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特别是在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时,该账户可能同时包含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通过查询该账户就获得了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在内的所有资料信息。对于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披露,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增加了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秘密的责任追究内容。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增加这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是审计机关查清事实,顺利取证,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二,原《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已经赋予了审计机关封存有关资料权限;第三,由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改为审计机关直接封存有关资产,有利于分清责任,提高效率;第四,国外审计机关通常享有类似权限。

审计机关行使上述封存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首先应予以制止,只有在制止无效,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资产的强制措施,但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审计机关有权封存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我们认为,主要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