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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1篇

职业道德这一简单词语中隐含着极其多彩的内容。若想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进行深入的了解。需要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极其含义着手研究这一问题的内在含义。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含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相关定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指:专业胜任能力、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最重要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等的合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使其必须对广大群众附有极大责任。所以,想要给予社会公众更加值得信任并且质量较高的专业服务,最重要的就是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是整个会计师行业发展与生存的基础和重点。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道德是职业道德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道德的建设与职业道德的建设有着密切联系,必须大力进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十报告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是整体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要弘扬时代新风,提高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必须能够遵从公正、客观和独立的原则;保证独立审计及其所有与之相关的职业准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使投资者与另外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应有保护,通过娴熟的技术展示极高的职业道德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的自身道德素质由此展现;注册会计师整体的道德素质便由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一位位单独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共同展现;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的职业道德,共同展现出整个国家的道德水准,提醒我们所有人当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程度。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注册会计师因欺诈、过失或者违约的原因对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委托人或其他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引起损失,依据对应法律规定需要负责的法律后果便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含义。主要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三方面。《注册会计师法》中在第六章有明确依据,“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民事、刑事与行政三方面责任有具体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同社会经济一起快速发展,持续扩大,履行责任对象不断放宽,民事侵权很容易成为注册会计师被指控的内容,甚至产生“诉讼爆炸”这一词汇。大型会计事务所和中小型会计事务所一样需要面临诉讼赔偿的问题,也是提供鉴证服务必须首先注意的方面。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严格自我要求的,行业协会提供的职业规范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一起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警告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节比较严重的,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违法注册会计师的执行业务甚至直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如果为了利益等原因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最终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第一,社会因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出现有其社会因素,是由人民群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极大期望值与极大信任引起的。当前,社会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也越来越相信与期望注册会计师,可因为社会公众没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充分了解,所以有一些社会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缺乏合理性,企业利益集团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总是提出存在的所有错误都要注册会计师审查出来,包括报表中舞弊或违法行为,实际这是对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相互关系与区别的不了解导致的,当被审单位的实际与审计报告有差别造成债权人与投资者蒙受利益损失时,他们不理会错误责任人是谁而是只想从其他方面降低损失。第二,环境因素。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环境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引起的。以公司内部环境为例,当前只有虚位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大股东控制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极其集中的股权,缺位的国有法人股权,过多的内部人控制,这些都导致公司管理层对报表的虚假报送和不正当牟利。公司内部控制低效并且松散都是由于缺乏内部控制导致的,会计政策的随意变更与选择,财务报告的虚假内容都是由高级管理层提供的,内部审计人员缺少专业训练,没有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实际作用。本应是被审计人的经营者却成为了审计的委托人,上市公司由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甚至成为了一种潜规则。缺乏好的执业环境,成为市场重要参与者的注册会计师们必然会被其他的市场参与者所影响,没有独立的立场,注册会计师无法做到规范的审计。第三,法律因素。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对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样需要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快速变化的会计环境同样要求这一点。由于会计信息的差异理解导致的法律纠纷中,大多是民事问题。但民事问题是法规规定中最不完善的部分。

(三)法律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联系及区别

第一,两者间的相互联系。法律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互相依靠,好比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两者的要求有许多共同点,在内容上极多相近之处。如果违反必然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者共行一起成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主体。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起到先导的作用,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打下坚实的基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积极保障与坚强后盾,保证职业道德的形成使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需要真正作为法律条文进行规定,这样能够给投资者带来信心与安全的投资环境,职业道德只有被注册会计师真正深入认识,辅助刚性的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严格要求,可以极大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第二,两者间的区别。表现形式的不同是主要区别所在。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外在机制,而职业道德却是注册会计师的内在约束。个人的念力及思想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体现,是被职业道德所约束的社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司法机关予以规定。两者相比拥有的约束力存在差异,约束的方式也有不同。执业的最高标准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不仅是处世的原则更是从业的标准,也是法律的最高形态。审计队伍的精英甚至是审计专家必然是可以在执业过程中高度按照道德标准实行,能够严格的要求自身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最低标准是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开始审计的最低标准是遵纪守法。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高要求是职业道德水平高,低要求是遵纪守法,优秀的标准即为在高与低之间处于什么位置。

三、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对策分析

想要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重中之重。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必经之路,必将作为行业前进的重要部分。针对当前现状提供相应促进发展与稳定的方法是当前所必需的。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是当前我国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来源与依据。但这两项规范文件没有具体的方法与操作规范,只是规范总纲,涉及执业能力、职业品德及职责责任等方面。所以,当前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指导职业道德的具体操作必须不断改革完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各项标准,职业道德裁决指南、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职业道德具体准则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必须不断对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进行规范。

(二)提升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

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广度与深度,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工作进行严格落实。教育的内容需要以执业规范与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为基础,加强职业道德、行业操守、社会公德三方面的学习。第二,增加注册会计师行业入行标准。从考试办法开始进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提高申请条件。比如加强学历要求,规定报考资格需要符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要求;对于非财会类专业的考生增加考试科目,变更考核方式,更严格要求。同时提高考试中职业道德内容分值。第三,加强宣传,提升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从系统内出发,有效的宣传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学习。提供更多样的宣传手段,更多的利用舆论和媒体,不断影响使其慢慢深入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内心,最终提高认识,摒弃违反职业道德和习惯的行为。

(三)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从依法治国方略入手,对相关法规进行规范,使职业道德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首先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审计准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保证。基本标准是审计准则,这样才能真正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标准。想要免除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准则必须拥有法律的权威性,以便注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真正的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做到依法独立。同时,要增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注册会计师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威慑力,对有意违法者予以严惩,督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最终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强道德监管行业监督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2篇

在比较全面评述了我国有关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设置情况等基础上,对目前我国企业总会计师定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会计师的定位问题决定于其职责权限,总会计师最终应成为集经营管理决策、企业和股东价值创造、部门和员工绩效评价、财务经营风险管理、企业内外相关方面关系协调等于一身的企业高级管理者。

关键词:

企业;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

近几年来成为热点并被长时间讨论的我国企业(在本文中有时也指相应的“公司”)总会计师(本文所讨论的是我国企业总会计师问题,以下提到“总会计师”时如果没有特指,均指“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改革,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到来。这既说明总会计师制度改革时机还不是太成熟,也说明争论的问题仍未达成共识。正是因为这样,仍然需要各方学者继续探讨有关总会计师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为改革的到来提供理论支撑。总会计师制度改革,重要的是其定位问题。因为只有明确了其地位,总会计师才谈得上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关于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

纵观国内外和东西方有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的历史,“总会计师”这一称谓最早出自苏联,且明显受其计划经济体制影响。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第二条中要求的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而且要求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这是首次在我国相关制度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这一称谓。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总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负责,这在当时公有制经济体制下,实际上总会计师就是“对国家负责”。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其中通过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确立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并赋予其新的相应职责。1985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文以下简称“《会计法》”),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本文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进一步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条例》从“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方面对其定位。后来在2000年7月起施行的《会计法》中,就对设置总会计师一职有了“刚性”要求,就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以下简称“《公司法》”),也有相关条款规定企业经理或总经理(本文以下简称“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等企业“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财务负责人”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文以下简称 “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本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总会计师有关任职资格和条件时,可以兼任也可以转任总会计师,否则一般应通过公开招聘或干部交流等方式选择合适人选加以配备;如果企业设置了类似总会计师职位的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等,企业就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但应明确指定这些类似职位的高管必须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

总会计师的设置问题,是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所有问题的前提。综合前面提到的有关法规条例可以看出,我国总会计师主要是指目前在大、中型国有企业(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下同)行政领导成员中,能够协助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人专职管理该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国家或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从以上规定情况看,关于我国总会计师的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可以设置到必须设置、再到界定设置的企业类型、设置的岗位名称等,已经变得越来越灵活、越来越趋于与国际接轨,也越来越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总会计师聘任或解聘程序也经历了由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名,党政有关部门任命聘任或者解聘免职,再到明确以公开招聘或干部交流等方式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配备,然后按照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由国家或地方有关党政部门任命,逐渐改变或淡化了有关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的规定。将来修订的《条例》想要规范所有类型的企业既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考虑我国国企干部管理等国情及《会计法》的规定,本文作者赞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或名称不同但角色类似总会计师的职位),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自由选择设置“财务会计负责人”。

三、目前总会计师的定位

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必须在法律法规层面有其明确的定位。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总会计师(包括类似总会计师职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等,下同)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我国《会计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总会计师的地位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条例》已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会计主要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领导人工作并直接对主要领导人负责。作为企业领导成员之一,总会计师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和相关经济核算,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也必须有其参与。为确立和更加突出总会计师应有的的地位,《条例》还明确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就不再设置与其职责重叠的副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总经理、副总经理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即高管。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在公开招聘相关央企总会计师时,也基本都明确了总会计师同样是企业高管,且一般都明确指出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是其主要职责。《办法》明确指出,总会计师就是同副总经理一样的高管中的“副职”,或企业高管中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类似职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现在我国总会计师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财务监督特别是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为确保企业贯彻落实总会计师职责权限要求,《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诸如企业重大事项参与、财务会计机构人员配备建议、企业战略经营等重大决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较大金额资金的支出联签等相应工作权限。为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由国资委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一点,就是企业如果未按规定指定专人有效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那么总会计师的相关工作责任问题就应当由企业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承担。另外,《办法》还明确要求企业应当积极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使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主要领导人等职责权限逐步规范,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三者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有效制衡的内部控制机制。尽管如此,关于企业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决定了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是总会计师的职责中最主要的方面。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目前的定位就是:由董事会或出资人招聘任命并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与总经理、副总经理一样都属于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按照中央或地方有关党政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工作职责权限按国资委《办法》规定,主要是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说,目前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这一定位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对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要求,与国际上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定位相比,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另外,具有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特色的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原则也在(国有)企业这一基本社会经济组织中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应该说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还是比较符合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深化要求的。

四、我国总会计师定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从无到有再到今天已有近40年的历史,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理论完善和实践创新,不少理论工作者也认为其定位已经比较明确,但部分专家学者的理论论证,以及不少实务工作者的工作实践都说明,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定位还存在问题。事实上,关于总会计师的定位问题争论由来已久,这既源于不同的观点和角度,也源于不同的法规和条例。例如财政部2010年9月印发的《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本文以下简称“《规划》”),把总会计师定位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规划》还提出,为了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职能,确保能够依法提高总会计师地位,以不断适应现代会计职能重大转变,要积极推动修订《条例》。这种描述明显就与《条例》《办法》不完全一致。就《条例》的实践看,不少企业这方面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例如有的企业总会计师与总经理等经营主管之间关系不太清晰,有一些国有企业既设置总会计师,又设置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使总会计师往往有名无实;有的企业为阻止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只设一名不能进入企业管理高层的副总会计师,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干脆不让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领导管理企业财务工作;不少企业确立的总会计师职责仍然基本停留在“纯”财务会计工作方面而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环境要求。另外总会计师“权小责大”的现象在很多企业也都存在。这些定位及职责权限不清晰的现象限制了总会计师的职责履行,严重损害了其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目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越来越重视股东(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或投资人,这里主要是指国家)价值。国资委明确指出要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多地关心股东价值,总会计师也将“增加股东价值”作为其履行职能的出发点。据此,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比如有的研究者就认为,在目前环境条件下,总会计师应反过来兼任副总经理甚至是地位应仅次于总经理的常务副总经理。当然,笔者倾向于将总会计师定位为与外国的CFO(ChiefFinancialOfficer,首席财务官)相同,使之成为主管财务和会计工作的企业战略经营决策的最高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的核心成员之一。

五、总会计师定位问题决定于其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定位应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如此方能确保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如果定位不准确,总会计师自身的职能也就难以履行,也谈不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当然更无法实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改革目标。笔者认为,当今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实行的CFO制度(这一制度许多文献都有介绍,本文不再赘述)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据此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结合实际和改革目标,进一步调整完善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并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加以规范和约束。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结合《条例》《办法》《规划》等对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的描述,笔者认为,总会计师既要有财务会计领导管理的传统功能,更要有参与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领导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更要兼具企业价值创造、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领导管理职责,以发挥总会计师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价值创造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相关财务问题,特别是面临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和企业股东、员工、顾客、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关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财务战略、价值管理及现代企业制度等要求,总会计师从职业角色上看,应定位于参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能以伙伴的关系和总经理、董事长等协同开展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决策工作,使自己在促使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以及核心竞争力有效增强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总会计师最终应成为集经营管理决策、企业和股东价值创造、部门和员工绩效评价、财务经营风险管理、企业内外相关方面关系协调等于一身的企业高级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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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3篇

总会计师发展脉络

总会计师是主管一个企业或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企业或单位的领导人员。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很不健全,影响和制约着总会计师更好地发挥作用。

所谓总会计师制度是指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作用、地位,以及总会计师的任命、奖惩、考核、资格认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的综合。追根溯源,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是伴随着建国之初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照搬前苏联经验,在“一长三师”(即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下所形成的,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

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为实现国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对国营企业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1961年,国务院下达了工业七十条,规定了在企业中设置总会计师,一些大中型企业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总会计师的地位得到充分的认可。1962年国务院通过《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总会计师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1966年“”开始,“”反对经济核算,把会计人员执行规章制度说成是管、卡、压,总会计师被当成反动权威批斗,迫使大批会计人员转行,总会计师制度濒临崩溃的边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经济建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方针,会计工作也被列入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1978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和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把设置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规定了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厂一级经济责任人,不少大中型企业和部分经济主管部门相继设置了总会计师。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更加系统、有效地促使总会计师履行自身重大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990年12月国务院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同时提出了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的要求。确定了总会计师在企业重大决策中有参与权、财务开支中有决定权、经营管理中有指挥权、执行财经纪律中有维护权、会计报表中有审批权。1993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了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保证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等职责到位。2003年,在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体制,这为确立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对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在《总会计师条例》的规范下运行实施的,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总会计师条例》在诸多方面都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中国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以及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需求不相匹配,在经营管理决策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总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总会计师制度应借鉴西方首席财务官制度的先进经验,尽快与国际接轨,建立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以保障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为依托所组成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要求下出台的,代表着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越来越倾向于复杂化、智能化和艺术化,总会计师在其中所担负的职责也越来越重要。概括地讲,总会计师既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又是该企业财会改革和财会管理的总设计师,还是本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职位或人员所不可替代的。推进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和经济发展中的管理决策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参与企业价值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为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协助经营者履行经营责任,同时对企业负责人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为所有者及其他外部利益主体提供信息基础,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

四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暂行办法》有利于解决我国总会计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总会计师的定位、职责、和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从企业实践来看,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解决对总会计师职位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总会计师行业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总会计师在企业“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排末位”现象严重,相当部分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厂长经理对会计法规理解不全面,对总会计师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

首先是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原因一是有关总会计师的设置法规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即使不设置总会计师,也不会受到行政或经济处罚;二是财权是企业的核心权利之一,企业行政领导常常会亲自主抓,或让其信任的副职领导负责财务工作。针对这个问题,《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其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作用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当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努力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二是强化企业价值管理,以财务会计系统为主线,将企业经营活动全部衔接起来,打造企业管理价值链,优先实施价值管理;三是提升风险控制力度;四是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总会计师的作用具体是:1、领导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2、法制作用;3、决策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的领导成员,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工作的性质,使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决策作用更为突出;4、管理作用;5、沟通作用,总会计师组织各级经济活动分析,考察和评价企业经济活动成果,发挥信息反馈作用;6、监督作用;7、效益作用,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总会计师的效益作用是通过组织实施一系列管理战略来体现的。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应有的作用,《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的职位设置及职责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既有利于扫清认识上的误区,又便于操作。

再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得不好。《暂行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在这一方面又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总会计师管理体制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企业总会计师行为的有关法律、准则和制度等规范体系;二是实施总会计师管理的机构和组织,最终形成一个由法律性管制、行政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等要素所组成的较为完整的企业总会计师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还很不健全,许多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

一个是干部管理体制,《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可见,总会计师是企业“内部人”,其缺点是总会计师缺乏独立性,无法也无需对股东负责,是“内部人控制”的范畴。总会计师不进董事会,其作用就很难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是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评价问题。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现职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科学合理体系。《暂行办法》的出台,在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职责权限的同时,也对总会计师的监督考核做出了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职责权限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总会计师在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效益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职能转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呼声的日渐提高,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上暴露出先天不足的缺陷,概括起来是:责大权小,监管无力。

具体来讲,首先,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新时期财务职能面临的挑战要求总会计师转变职能,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承担关键性角色,这要求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必须作相应的改变。其次,总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中所处的助手和从属地位以及在职责权限上有先天不足之处,对企业经营者带有较大风险的举措或不当的经营行为只能提出规劝性意见,当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总会计师的监督往往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产生了有些企业虽然设立了总会计师岗位,但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确保企业总会计师权责统一,《暂行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种工作权限:一是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包括参与拟定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二是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即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任用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的总会计师(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时,应当由总会计师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四是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即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缺位和人才的培养问题

总会计师,不仅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担负着组织和领导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工作的职责,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都承担着关键性角色,而且是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之一。正是因为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责,总会计师的“门槛”是很高的,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总会计师应当侧重于管理层面规范其资质条件。总的要求是: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又对出资人负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原则,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知识;通晓财务管理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税务、工商政策法令。概括地讲,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相当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二是必须善于运用恰当的管理工具,三是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暂行办法》中对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规定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但结合目前国内现状来看,这一点恰恰是最现实和急迫的,第十、十一、十二条对总会计师的任职、不得任职、应回避等情况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符合时展的要求。

下一步需要迫切解决问题

虽然《暂行办法》在总会计师的职责管理方面作了很多重要的、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总会计师行业要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会计师队伍本身素质有待提高

就总会计师的整体素质来看,以下几个方面亟需提高:

工作职责认识问题,对财务与会计的关系认识不清,管理理念尚停留在以会计核算为主,没有建立企业现代化财务管理的强烈意识。知识面较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总会计师对企业进行价值管理的需要。

适应环境能力问题,目前,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们往往只习惯于根据财政部门的政策和制度的变化而被动变化,不太适应因市场竞争的变化而主动变化的要求。

加强诚信建设问题,目前,很多总会计师在坚持职业道德、树立行业诚信方面,有待提高。这给总会计师的群体形象罩上了阴影,不利总会计师自身发展,对企业的发展及投资人利益更是莫大的损害。

总会计师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和1999年修改后的《会计法》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发展变化,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经不适应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需要;《总会计师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总会计师的地位、作用、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是在1990年,当时公司制企业尚不多,《公司法》也未出台。《总会计师条例》中,对总会计师的任命、职责与权限的规定不尽完美,责大权小,计划经济特征明显,对总会计师法律地位的界定“偏低”,缺乏对总会计师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缺乏与财务总监制度相协调的规定,难以应对入世后的国际市场竞争。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中型医院 总会计师 医院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57-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行业间竞争呈现多元化格局。市场经济要求医院要加强经济管理,讲求经济效益,通过财务管理实现合理利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面对激烈竞争的医疗市场,医院必须通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效益,才能使医院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这些必须靠总会计师来统揽全局。

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发挥总会计师的职能,有助于医院治理的完善。

总会计师是医院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是医院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会计师同样肩负着受托行使管理医院的职责,同样肩负着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责任,除此之外,总会计师还包含有评价和监督的职责。医院管理中发挥好总会计师评价和监督的职责,相对于外部监督,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国有大中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的法律依据

1998年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求,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2011年最新修改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由原来的“应”改为“须”,虽一字之差,但是意义却非同小可。

二、国有大中型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一般由医生担任院长,作为医学专家,他们除了领导职务本身的工作以外,还兼职临床、教学、科研等专业任务。再负责与自己的专业相隔遥远的经济管理工作,重医疗、轻治理的弊端日益凸显。长此下去,会使医院宏观控制能力失调,不利于医院的生存与发展。

特别是大中型医院业务量大,职能科室较多,从资金的取得到资金的耗用,并涉及到医院各个部门和医疗业务的全过程,宏观控制能力薄弱,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笔者所在医院在职职工2000余人,病床3000张以上,资产总额、年业务收支达十几亿元,年门诊量超百万人次,住院病人超万人次,每年签订的各类设备购置合同、合作协议等成百份,绝大部分经费依靠医院自身的业务收入来解决,经济业务复杂,工作繁冗琐碎,这些需要财务管理专业人才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研究、分析、判定。

在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里,信息反馈渠道不畅,各经济治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要向主管行政的院长汇报工作,而院长不可能处理具体财务工作,这使各经济治理部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不利于医院对深层次的重大决策的实施。

医院经济效益的好坏与治理息息相关,而治理又离不开会计。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大中型医院,在决策上缺乏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一般由院长办公会决定。一周一次的院长办公会要讨论的事情较多,具体研究经济工作的时间却很少,不可能让管钱、管物的科长充分发表意见,很难及时实施一些诸如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单位预算的审订、大型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房屋建筑物的建造、筹资等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三、国有大中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现状

首先,目前医院“一把手”对总会计师的认识还不足,认为总会计师是一个摆设,所做的工作无非是财务科科长的职责,医院没必要设立总会计师。其实这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刚一开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管不力,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也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在组织上也没有将总会计师纳入统一管理,所以医院院长对“总会计师”这一岗位并不感兴趣。我国绝大多数国有大中型医院也没有按照条例执行总会计师制度。

其次,总会计师在医院管理层(甚至没有进入管理层)的地位总体偏低。目前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绝大部分没有按照关于总会计师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赋予总会计师相应的权责利,没有发挥总会计师的应有作用。总会计师并没有进入“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没把总会计师放在医院领导层的位置协助管理医院院长进行经营投资、内部控制、会计监督,而是放在中层干部队伍中作为财务科长使用,直接对院长负责。

再者,总会计师职责不明确,权力和责任并不成正比例关系。总会计师在医院管理中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时实际上仅发挥了一部分职责,这部分职责就是会计和财务管理职责。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为主,总会计师天生具有的“评价和监督”责任被忽略,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总会计师体制基本上是参照了发达国家的Chief Financial Officer(首席财务官)模式,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所推行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切实提高总会计师的地位,保证总会计师责、权、利的均衡,使总会计师真正起到财务管理人的作用。

本次新《医院财务制度》的修改,将设置总会计师视为必须的,是政府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财务会计工作的体现,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把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但是由于其他各项制度并不与之配套,还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对于总会计师的工作在实际运行中权责利还没有完全清晰,总会计师制度还需要逐步完善,这是我国大中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以后怎样完善的共同问题。

四、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意义

法人治理结构,意味着明确产权制度,强化监管。这将使总会计师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担负起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经济管理的必然要求和最佳选择。

1.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水平和医院竞争力。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通过提供并运用大量的一手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效益预测分析和可行性论证,促进医院经济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能更好地把握市场,从而在竞争中获胜。

2.设置总会计师制度为医院决策提供专业依据。市场经济要求医院要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通过财务管理实现有效利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总会计师应当为医院的资本运作、战略决策、经营风险管理、企业业绩的衡量与控制等重大经营行为提供财务技术支持。

财务部门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部门,各项财务指标、资金占用量和周转速度等反映了医院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各种指标对各项经营决策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最终为医院作出决策提供依据,为实现医院目标提供财务保证。

3.设置总会计师制度还有利于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和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可以更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而确保医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五、充分发挥总会计师作用,切实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

1.提高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医院都应该充分认识加快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识到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从组织上、职能上、管理上、制度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制度,真正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在医院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2.给予总会计师以地位和职能保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立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行政人员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虽然我国条例规定如此,但是由于总会计师在医院领导班子中的尴尬地位,导致总会计师的实际权限大打折扣。不能参与医院的人事任免,不能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制定,使他们在医院中的实质性权利受到极大的削弱和损害。导致总会计师责任大、权力小,责、权、利不相对称,严重影响了总会计师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使他们在企业中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要从组织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落实,给总会计师以地位和职能上的充分保障,以便使总会计师名副其实地行使职能、享有权利。

3.提高总会计师硬件能力。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越来越大,工作范围越来越广,必须要求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除了传统的财务管理外,还需涉及战略规划、资本运作、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等诸多专业领域。因此,合格的总会计师不仅要有财务专业领域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还必须要有远见,有良好的商业触觉和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总会计师任用制度,建立总会计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增强其业务素质,完善其知识结构;使总会计师走上职业化、规范化的道路;医院应重视总会计师的人才培养和干部储备,提高总会计师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素质。

4.加强对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医院领导层的财务监督及决策人员,必然要求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职业性质及其在医院领导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职业道德的特殊内涵。总会计师应该无条件地忠于资本管理规则,不仅对医院负责,而且要延伸至对医院所有利益关联方、直至社会公众负责。提倡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成立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自律组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发达国家标准,抓紧制定我国总会计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因为这关系到医院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总会计师条例

2.林燕飞,胡秀群.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初探[J].财会通讯,2010(4)

3.王雨.中国总会计师职位要求与能力提升[J].中国总会计师,2010(3)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5篇

    【摘要】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传统和现在的审计观念和工作中有许多问题还未澄清与理顺。本文从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现状分析入手,探究了原因,提出了对策,预测了21世纪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的趋势。

    一、现状

    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现状可概括为:(1)法规体系正在建立,但尚未完善。财政部《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真正重建。随后,《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的颁布执行,表明中国相关的法规体系正在建立,但还很不完善。例如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现在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已逐渐改成为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即使如此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问题。(2)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但难担大任。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人数偏少、年龄老化严重的问题已十分突出,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仅有7000人,且60岁以上的占78%,离退休人数占80%以上。(3)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但力度不够。新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从产生到现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关注程度还不够。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法规还未健全,有些法规的可操作性还不够,奖惩的力度还不大,执法的严密性还不强等。(4)疑惑事件屡次发生,但责任不明。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的疑惑事件在中国已发生了多起,但真正追究责任的不多,追究责任后依法处理的更少,而且还有许多的不公正问题没有追究。(5)体制改革趋势已成,但众说纷纭。会计师事务所现存管理体制的弊端已十分明显,其关键的问题是不利于激励其提高审计质量。目前对注册会计师的体制改革的讨论大多局限在事务所体制上,就此而言,讨论较多的又是脱钩改制问题,这些探讨尽管十分必要,但远不是体制改革的全部。

    二、改革思路

    1.健全法规制度,依法从审是审计业务开展的前提

    健全法规制度一是要明确规定社会审计人员依法从审的法规依据,二是要尽可能详尽地对注册会计师应当或不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说明,即要尽可能地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与非注册会计师责任作出规范。关于依法从审我们以为首先要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依法从审。其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国家审计等依法执法的“法”有明显区别。对于注册会计师应当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中至少要明确区分这样几点:一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还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二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还是委托方的责任;三是会计责任还是审计责任;四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五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六是属于注册会计师关注不够还是未予关注的责任;七是有关法规不明确的责任还是注册会计师对法规把握不准的责任;八是主审人员的责任还是从审人员的责任等。九是注册会计师未予关注的责任还是有意弄虚作假的责任。

    2.加强职业道德、公正执业,是提高质量的核心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外在环境的影响,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因此在加强职业道德方面一方面要宣传和不断完善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另一方面要建立与健全对职业道德的外在监督机制;作为注册会计师本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更要注重本身职业道德修养的培训,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必要的审计风险意识、较强的审计责任感等,这是真正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职业道德建立从被动走向主动、从他律走向自律是道德教化的最高境界;再者只有将被动的建立与主动的建立有效结合,制度的规范与行为的约束有机并存,加强职业道德才是现实和可行的。

    3.拓宽审计职能,扩大执业范围是形势发展的要求

    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实际上是执行经济监察的职能,因此传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能是查账和报告。十几年前,审计职能已扩展到报表、账簿以外的许多方面,如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等,而现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要求具有保证的职能。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保证职能有许多内容,例如,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保证职能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素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会计信息在网络上流转,从第一家上网到最后一家下网,会计信息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审计中我们既要关注其原始信息的真实性,还要关注信息传递中的失误程度,有许多会计信息未等审计人员审计后已经被采用,这样为减少审计风险,要求审计过程中就要有必要的风险意识,由此可见审计的保证职能很重要,美国有一个注册会计师未来保证功能委员会,它现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研究现有审计功能应扩展到什么程度。审计职能的拓宽还包括诸如对环境的审计、对会计不确定性的审计、对会计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的鉴证、对社会“老龄化”所引起的许多问题(诸如养老保险、退休金使用、积蓄的保值增值以及身后事务的处理)的审计等许多内容。

    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基本功能来分析,预计在21世纪注册会计师的基本功能将主要表现在鉴证性和建设性。鉴证性是注册会计师传统的职能,其建设性将主要通过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来体现。在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中,面对纷繁复杂的客观经济形势,企业将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更多的管理咨询服务。

    拓宽审计执业范围不是盲目的拓宽。在审计中首先要完成对传统项目的审计,从行业来看,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都要审计,从具体内容来看,就企业单位审计,在《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个任务是巨大的。其次是真正意义上的拓宽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问题,在内涵上要加大审计力度,拓宽审计面,在外延上既要在国内开展新项目的审计,又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在开拓国际市场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管理,如开拓国际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相当的规模、较高的质量、良好的信誉等,若有必要可先让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开展业务,待条件成熟时再独立执业,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对在国外开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其发展,使中国的CPA尽快走向世界。

    4.规范执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审计质量的源泉

    中注协早在1996年就出台了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其中明确了“主任会计师”等四个层次的人员职责,且明确规定了执业会员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这些规定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需要思考一些问题:一是中国的这些规定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的差距。早在1988年AICPA就要求最迟到2000年每个想参加CPA考试的人必须先接受150个学分的高等教育。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八条中只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而且,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把注册会计师的学历资格提高到硕士研究生的水平;但中国的法规中未见相应的规定。二是美国具有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和完整的课程体系以及先进的教学方法。三是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形势也不容乐观。

    规范执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首先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培训,如增加证券业务培训、计算机培训、特殊业务培训等。

    5.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设想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一是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彻底进行脱钩改制,明确事务所的企业性质,使其成为独立法人,独立办所。二是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股份制会计师事务所。例如,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运作机制上具有超然独立性,且由于合伙人之间因负连带责任而相互牵制,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再者由于其组织形式既可采用有限责任制,又可采用无限责任制,其组织形式灵活,在无限责任制下可有效地防止疑惑事件的发生。三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集团型会计师事务所。一则进行审计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规模优势;二则提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能力;三则有利于提高单个审计资源的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全国1997年有的67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析,普遍存在人员少、规模小、水平低、质量差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发展集团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中关停并转一批不合格的事务所,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声誉,对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1997年8月开始的会计师全行业“二清四查”(清人员、清机构、查工作质量、查职业道德、查会计账目、查涉外会计公司)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四是解决好会计师事务所归谁管理的问题。朱基总理在担任副总理时就在中注协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把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任务,交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去完成。”这就解决了注册会计师归谁管理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作为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主动协调好其与工商、税务、证监、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关系,要力争做到责任明确、各负其责、高效运作。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一是要理顺各种分配关系,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二是要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明确量化考核的标准,真正发挥激励功能、聚合功能、协调功能、导向功能、整体优化功能、成效功能等,在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时要特别注意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三是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要相信和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潜能,即要把传统上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管理。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6篇

【关键词】审计责任;法律界定;缺陷;现状;措施

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划可以分为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为了合理确信已审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公允性和可靠性,应按照职业规范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审计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没有履行职业责任而应受到的制裁。审计职业责任更多地反映了审计职业界对审计责任的立场和态度,是一种强调自律的内在约束。审计法律责任是一种外部强制力。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现状

目前,我国审计行业整体不成熟。我国实行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但是,现状是政府监管不够,职业界和政府职能不清,相互之间不协调。

首先,法律环境不成熟和“深口袋”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判定不利。法官在做判断时受“深口袋理论”的影响很深。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

其次,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自身执业水平不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政职能归财政部门,但存在明显的审计变通行为及依靠人情关系拉拢客户的情形,行政监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且由于缺乏提高审计质量动机,审计质量整体不高。

再者,社会公众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够发现和揭露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所有错误和舞弊,但由于受到时间、成本等的因素制约,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实际工作结果与社会大众的期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往往容易招致注册会计师负法律责任。

最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机构不完善。虽然设立了首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独家发起设立的,这一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血缘关系,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滥用权力现象。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不清的原因

1、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关注点不同造成审计责任划分歧义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过失的判定标准及过失的大小问题上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的保证程度的不同理解。违约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欺诈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欺诈相关的另一概念是推定欺诈。过失按程度大小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然而,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有没有过失,是普通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职业界与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注册会计师难以在结果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完全准确无误的保证,而只能期望做到过程上公正性和谨慎性的保证。但是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册会计师绝对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足造成法律责任区分不清

政府是我国独立审计的最大形式需求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独立审计真正的需求者是社会大众和利益相关者,但这些相关者们虽然并不承担审计费用,这就难以保障审计质量。在这一过程中,职业判断贯穿于审计始终,更加难区分责任归属。

3、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

审计服务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审计报告,但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而且,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标准也不一致。

4、法律界和职业界判断责任归属和责任轻重的准则不同,审计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界根据我国的《注册

计师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准则不在法律界依据的准则之内。这种现象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缺乏法规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使得注册会计师处于不利地位。

四、优化措施探讨

首先要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在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地位,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在法庭的审判实践问题上,要明确cpa 审计法律责任的客体、种类及责任要件。包括明确行为主体、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构成审计责任的法律要件,明确侵害损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过失、欺诈还是被审计方的错误、舞弊、违反法规的行为造成的。可以效仿美国的“新舞弊审计准则”制度,按照“推定过错”原则判定审计责任;建立审计责任“问责制”。再者,需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设置应该遵循职能专业原则、独立性原则、科学管理原则和合法设置原则。

最后,从外部来看,是改善审计市场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审计委员会,进一步提高审计独立性;使审计者与非正式契约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以保持公正的态度、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从内部着手,加强审计行业自身建设问题。加强行业监管,要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执业规范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应着力构建包括与政府部门联手监管,重大业务事项备报,上下联动开展行业互查、公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相结合的社会监管在内的监管体系,从而规范审计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南京审计学院审计责任及法律责任界定课题组.论审计责任及其法律界定[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7).

[2]张栋.政府监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政策有效性及其优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7篇

一、建立、修订和完善了各类岗位职责、常规管理制度

1、岗位职责类:教育运行处主任职责、分管德育(教学)副主任职责,德育员、教务员工作职责,实验员工作职责,校医工作职责,油印员工作职责、电教员工作职责,教研组、年级组工作职责,宿管员工作职责,班主任工作职责等,明确了职责和工作范围。

2、教育教学管理类:教学方面有:早晚自习的有关规定,备课要求,考试实施方案,作业布置批改要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教学常规考核实施方案,关于规范课堂教学行为的规定。德育方面有:值周工作制度,学生自主管理方案,班主任考核细则。完善了各类考核评价制度。指定了德育一日常规,一周常规,一月常规。

二、抓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畅有序。

1、抓各类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我们共制定如下计划:《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校本教研工作计划》、《运行处工作计划》、《教研组工作计划》、《备课组工作计划》、《毕业班工作部署》、实验员工作计划等。

2、抓住教学环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

1)抓备课。环节齐全、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难点突破、设计合理、板书规范、习题适当、反思跟上。新老教师有别。

2)抓课堂。让老师明确一堂好课的标准。其次,开展了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研究课,开展了全员听课和评课。开展了校外教学交流活动,会理太平中学、仁和民中到我校听课和交流活动,我校部分教师也到民中听课交流。我校骨干教师到大田中学献课。

3)抓检测。初三实行周练制,初一、初二实行月练制。组织了半期质量检测。及时召开了质量分析会。

3、抓师资队伍,保证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

1)督促老师做好“三新一德”学习和考试工作。

2) 派老师外出考察学习,陈思锜到成都参加“文明礼仪普及教育”观摩活动。彭涛到西华师大数学教学研讨会。

3) 开展了“魏书生民主科学教育”专辑学习活动,学习内容上传到了博客上,要求写读书笔记,写心得体会,观看了长达3个小时的魏书生在广东中山市给400多名来自中山市的老师的专题报告会录像,老师深受教育和鼓舞。

4)召开了近2年分来的新教师座谈会,给他们提出了目标和要求。安排了指导老师。

5)在沙校长的领导下,制定了教师个人有效成绩的计算办法,今后教师的教学成绩以此为依据。

6)抓班主任队伍建设。组织了2次班主任学习和工作会。以上好班会课为突破口,每周一个主题,系统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7)参加了区教育局组织的“中小学校长、书记、教导主任、骨干教师集中培训活动。

8)年级组组织学习了“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规范办学”的有关通知。

4、规范了办学行为,落实了规范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教研、科研工作稳步推进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8篇

一、社会审计的主体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审计的主体。鉴于社会审计行业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性,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专业培训和法律责任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社会审计行业的专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培训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考试认定资格制度

《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以前,我国曾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认定资格和考核认定资格“双轨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双轨制”,实行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制度。只有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从业年限等条件,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门批准注册,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这项制度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社会审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高执业水平,促进社会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培训

社会审计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较高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执业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应该制定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计划,重视职业后续教育制度的建设,促使注册会计师及时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开发和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的领导,1994年4月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全国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制度和培训发展规划。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事务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本事务所的具体培训工作,形成一个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龙头,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支柱,事务所为基础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体系。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约、工作过失和欺诈行为不仅给委托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且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意识,加强对社会审计行业管理,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若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职业团体,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审计署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协会会员有两类:一类是团体会员,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另一类是个人会员,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为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和协会理事会批准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组成。

三、社会审计管理体制

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包括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三个层次融为一体。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对社会审计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社会审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要正确处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规范各自行为。1998年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审计行业方面的分工,这有利于社会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行政管理

鉴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在我国,政府行政监管体系包括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颁布执业准则,处罚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2.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质量检查,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建议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处理处罚。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营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受理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还通过日常监督和工商年检,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法经营。

4.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对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征管。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并对核准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检查。

(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主要职责是:拟定执业准则,制定规范指南和质量检查办法,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制定后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同业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协调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关系。

另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还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是整个行业管理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只有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质量、人事、财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高服务质量,防范职业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四、社会审计职业规范

我国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是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专业标准、技术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称。主要由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四个部分组成。

(一)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准则,是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取决于制定机构、机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拟定机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和机关为政府主管行政机关,而解释权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这些准则和公告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执业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并公布施行,只具有行业自律规范性质。

由于上述三个层次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不同,因而约束力也有所区别。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具体应用。

(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围绕这些内容从社会道德角度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提出了行业规范。制定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一般原则,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的原则、回避制度等等。同时,准则还从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以及所在的事务所提出了要求。

(三)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生命线。以质量为本,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是社会审计行业的立足点。质量控制是指事务所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为指导事务所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立了基本原则,从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四)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9篇

注册师是社会审计的主体。鉴于社会审计行业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性,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专业培训和责任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社会审计行业的专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培训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考试认定资格制度

《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以前,我国曾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认定资格和考核认定资格“双轨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双轨制”,实行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制度。只有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从业年限等条件,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门批准注册,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这项制度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社会审计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高执业水平,促进社会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培训

社会审计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较高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执业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应该制定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计划,重视职业后续制度的建设,促使注册会计师及时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开发和掌握新的技术和,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的领导,1994年4月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全国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制度和培训发展规划。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事务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本事务所的具体培训工作,形成一个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龙头,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支柱,事务所为基础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体系。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约、工作过失和欺诈行为不仅给委托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且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意识,加强对社会审计行业管理,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若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职业团体,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审计署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组织业务交流,开展,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协会会员有两类:一类是团体会员,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另一类是个人会员,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为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和协会理事会批准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组成。

三、社会审计管理体制

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包括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三个层次融为一体。建立、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对社会审计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社会审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要正确处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规范各自行为。1998年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审计行业方面的分工,这有利于社会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行政管理

鉴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在我国,政府行政监管体系包括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颁布执业准则,处罚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质量检查,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建议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处理处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营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受理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还通过日常监督和工商年检,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法经营。

4.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对批准成立的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征管。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并对核准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检查。

(二)行业自律管理

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依法对审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主要职责是:拟定执业准则,制定规范指南和质量检查办法,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制定后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同业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协调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关系。

另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还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是整个行业管理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只有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质量、人事、财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高服务质量,防范职业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四、社会审计职业规范

我国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是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专业标准、技术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称。主要由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四个部分组成。

(一)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准则,是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取决于制定机构、机关的地位,体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拟定机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和机关为政府主管行政机关,而解释权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这些准则和公告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执业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并公布施行,只具有行业自律规范性质。

由于上述三个层次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不同,因而约束力也有所区别。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具体。

(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围绕这些从社会道德角度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提出了行业规范。制定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一般原则,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的原则、回避制度等等。同时,准则还从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以及所在的事务所提出了要求。

(三)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生命线。以质量为本,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是社会审计行业的立足点。质量控制是指事务所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为指导事务所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立了基本原则,从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四)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10篇

总会计师是指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实行总会计师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做了具体规定。1978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设立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长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中,首次以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为了贯彻《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议、规定,1990年12月国务院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做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中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中,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做了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随着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完善。

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

二、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为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机械会计学会对重点机械企业《会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来看: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依法设置或只设置了副总会计师的单位约占三成多;有的单位不按规定任职条件设置总会计师,弱化了会计职能,了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究其原因如下:

1.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新《会计法》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由原来的“可以设置”修改为“必须设置”,充分说明了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性。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一些单位却认为新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就可以了,设置不设置总会计师并不重要。实际上,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只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账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具体的会计组织工作还应由总会计师承担,并由其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2.对总会计师作用的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以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3.对总师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不好。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大都是因为无合适人选,个别单位甚至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聘为总会计师。客观地讲,会计专业高级人才匮乏,给选聘总会计师造成了一定难度,但只要把握好任职条件的尺度,不拘一格选人才,是不难解决的。

4.监督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管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但是一些单位长期不设置总会计师,而政府主管部门在考察配备企业领导班子时也往往忽视这一点,以致企业在领导班子配备时就“先天不足”。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也缺乏应有的监督手段,致使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

三、建议与对策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执法检查。对《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把总会计师的设置作为检查重点。通过检查,弄清楚哪些单位应该设置而没有设置,未设置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时间设置,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已设置的作用如何发挥等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对于未设置的企业,会计主管机关要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限期内仍不设置的,要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予以处罚。

2.修订《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法》第36条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执行的规定是1990年12月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随着我国体制、产权制度、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总会计师条例》已不适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新要求,需要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从上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能,确定总会计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培训。为解决总会计师人才缺乏的问题,各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搞好后续。各级会计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把对总会计师的培训作为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要组织开展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提高总会计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并选拔总会计师的后备人才,组织培训、进修,提高其业务和政治素质,以培养高素质的总会计师人才。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11篇

总会计师是指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1978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设立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长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贯彻《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议、规定,1990年12月国务院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做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中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中,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做了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完善。

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

二、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为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机械会计学会对重点机械企业《会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来看: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依法设置或只设置了副总会计师的单位约占三成多;有的单位不按规定任职条件设置总会计师,弱化了会计职能,影响了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究其原因如下:

1.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新《会计法》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由原来的“可以设置”修改为“必须设置”,充分说明了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性。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一些单位却认为新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就可以了,设置不设置总会计师并不重要。实际上,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只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账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具体的会计组织工作还应由总会计师承担,并由其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2.对总会计师作用的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以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3.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不好。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大都是因为无合适人选,个别单位甚至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聘为总会计师。客观地讲,会计专业高级人才匮乏,给选聘总会计师造成了一定难度,但只要把握好任职条件的尺度,不拘一格选人才,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4.监督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管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但是一些单位长期不设置总会计师,而政府主管部门在考察配备企业领导班子时也往往忽视这一点,以致企业在领导班子配备时就“先天不足”。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也缺乏应有的监督手段,致使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

三、建议与对策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执法检查。对《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把总会计师的设置作为检点。通过检查,弄清楚哪些单位应该设置而没有设置,未设置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时间设置,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已设置的作用如何发挥等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对于未设置的企业,会计主管机关要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限期内仍不设置的,要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予以处罚。

2.修订《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法》第36条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执行的规定是1990年12月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产权制度、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总会计师条例》已不适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新要求,需要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从法律上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能,确定总会计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培训。为解决总会计师人才缺乏的问题,各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搞好后续教育。各级会计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把对总会计师的培训作为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开展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提高总会计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并选拔总会计师的后备人才,组织培训、进修,提高其业务和政治素质,以培养高素质的总会计师人才。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12篇

一、引言

近年来,高等学校正逐渐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筹集资金的格局,也相应地引发了高校财务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既精通财务管理,又掌握教育科研规律的总会计师便成为高校的迫切需求[1]。2011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同年12月在东南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公开选拔了6位总会计师;2013年9月,武汉大学等10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又有10位总会计师上岗。2014年8月,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2015年7月,作为上海市地方高校的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首先配备了3位总会计师;2016年4月,第二批2位总会计师被任命,其中1位同时担任上海戏剧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总会计师,这是全国高校中的首创;2017年4月,任命的第三批1位总会计师,也是同时担任上海电力学院和上海电机学院总会计师。

推进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无疑是解决专业人才匮乏、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效率的一种有益尝试。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创新高校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加强高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和多方位监管具有一定的规范制定参考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二、高校总会计师及高校内部管理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主要对高校首席财务官和内部管理体系进行了研究。Birnbaum R[2]指出大学内部包含两个体系:一是基于法律权威的理事会和行政体系,二是基于专业权威的教师体系,而大学的治理就是为了实?F这两个体系的平衡而设计的机构和过程。Sanaghan et al.[3]提出了高校首席财务官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能力建设者――通过集中选拔、有目的地培养、积极保留高质量的人才来促进高校发展;文化传播者――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联系;思想家――对高校的未来进行创造性和战略性的思考,主动预见和解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Sanaghan et al.[4]断言:未来的高等教育将被适应性的问题和挑战所主导,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环境下,高校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领导需要构建潜在的高等教育领导框架,具体包括:建立系统观点,并认识到决策和行动如何影响高校内外的计划和人员;有能力通过不同的环境(教师、员工、管理者、学生)建立有效的关系资本;以有意义的方式与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合作,帮助解决困难;将透明、参与和包容等合作原则应用于校园决策等。

我国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高校总会计师展开研究:(1)制度建设方面。宋长森[5]提出高校总会计师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需要。总会计师以学校副校职领导身份,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有利于建立切合学校实际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王丽平[6]提出总会计师制度是进行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管理专业化、财务风险防范专业化、提高财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金安全的必然要求。(2)队伍建设方面。李丽[7]认为高校总会计师队伍建设是高校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需要。丁红运[8]总结出总会计师选拔与管理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内选式”,即从受派单位内部选拔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学校负责;另一种是“委派制”,即委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受派单位特点和总会计师的任职要求,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向各受派单位直接委派总会计师并统一管理。王炜[9]建议现阶段高校总会计师选拔采取“校内选拔”和“外部选调”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健全总会计师条件准入机制,合理界定总会计师的领导工作范围,从而建立专业化的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并建立科学化的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制度。(3)制度缺陷与解决措施方面。肖中瑜等[10]从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治理逻辑出发,系统分析其制度设计、执行与保障,探究其绩效困境与“推而不广”的成因,认为要处理好总会计师和校级班子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等部门更要全力配合总会计师工作。马伟[11]认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并推进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优化高校治理体系,提高高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为了解决总会计师制度“推而不广”和“执行偏差”的困局,需要理顺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逻辑,明确目标,采取制度创新、平衡治理以及培养创新的应对策略,以实现治理目标。

综上,现有文献大多对单一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职责职能、选拔管理进行研究,对多校任职尚无涉及。基于此,本文开启对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调研和研究工作。

三、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问卷调研

目前,高校总会计师单一学校任职的管理制度相对趋于完善,已经出台了诸如《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多项文件,上海市教委也出台了《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而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起步较晚,其管理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多校任职总会计师的任职人选、隶属关系等问题,均需进一步厘清,通过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问卷设计内容一并纳入调查范围。

(一)问卷设计

通过文献研究和专家访谈确定问卷内容,从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安排(客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困难(主体层面)、上级主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环境层面)三大维度构建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问卷调研体系,如表1所示。问卷调研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12月30日,共发出问卷136份,收回有效问卷114份。调研对象涉及上海市教委及财政、审计等部门,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其中,管理部门领导均为与高校关联的委、局等部门领导,占调研总数的25.44%;高校管理干部包括学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等,占调研总数的38.60%;高校基层人员主要来自财务、审计、校办等,占调研总数的35.96%。

(二)问卷调研结果分析

经过数据处理,结合总会计师访谈,对客体、主体、环境三大维度上的各个问题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1.客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安排

(1)参加党委会的方式

党委会是决策机构,需要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重要财务决策以及分管部门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等与总会计师工作息息相关的问题。问卷调研中选择“分别作为任职学校的党委委员,协商一个固定的基层支部”的占比最高,为39.47%。其次是“参加关系挂靠学校的党委会,列席另一校党委会”,占32.46%(该方式即上海市目前的做法)。

按照《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总会计师履行的职责包括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及其二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等。如果仅仅“列席”党委会,对学校重大事项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无投票表决权,难以保证总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员在重大经济决策中的作用,会制约总会计师制度推进的有效性。综合调研结果和各方意见,如果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能分别作为任职学校的党委委员(将组织生活安排在一个固定的基层支部),将更有利于工作推进。

(2)不同高校办公室的配备

按照规定,总会计师单校任职应当配备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多校任职时,“不同高校分别设置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面积,以便开展工作”占比最高,占52%,这与目前上海市委组织部和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推行的做法一致;36%的被调查人员则认为另一高校办公地点可以机动设置。

就目前实际工作情况看,总会计师办公室的利用率很高,既是办公室又兼具会议室功能,与各部门领导的谈话时常涉及学校发展规划、资金决策、审计或巡视问题整改等重大问题,鉴于机密性考虑,机动的办公地点无法兼顾重要文件的保管和特殊来访人士的隐蔽性意愿。本文认为,不同高校分别设置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是当前形势下的合理选择。

(3)薪酬待遇

根据《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薪酬管理办法》(起草后因各种原因未),总会计师平均薪酬标准一般相当于全市公办本科高校管理岗副校级领导平均薪酬标准的100%~120%;同时担任两校总会计师人员的薪酬,由市教委委托平均收入水平稍高的学校代为发放。

选择“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占比最高,达到40.35%;其次是“任职的两个学校中,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占23.68%。其中,管理部门领导和高校基层人员赞同“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分别占51.72%、46.34%;高校管理干部中赞同“任职的两个学校中,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的占34.09%,赞同“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占27.27%。

本文认为,结合教委起草文件的薪酬分配原则,比较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是:平时工资绩效由档案挂靠高校发放,年末由另一高校补足差额。补差标准:(1)如果另一高校的工资绩效高于平时工资绩效发放学校水平,则补齐差额;(2)如果补差后所得工资绩效水平仍然低于全市公办本科高校管理岗副校级领导平均薪酬标准,建议补到平均水平为妥。

(4)任职条件

除满足总会计师任职基本条件外,“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占比最高,达49.12%;其次是“有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和“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分别占比23.68%、20.18%;“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仅占7.02%。其中,管理部门领导、高校管理干部和高校基层人员对“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的认可度分别达到55.17%、52.27%和41.46%。

可见,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工作对具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的要求最为显著,而对会计专业技术?Y格的重视程度稍有减弱。调查还显示,人们对多校任职总会计师的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关注。本文建议,对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人选,除满足任职基本条件外,可以侧重考虑财务管理经验、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相对较强的人选。

2.主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困难

(1)总会计师与学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联签制度是指高校开展重要和重大经济活动过程中,实行学校主要负责人联合总会计师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联签制度能有效避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带来的风险和有关负责人绕开校党委决策程序的现象。出现总师与学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管理部门领导“以学校意见为主,并将总会计师意见提交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备份”的意见占到37.93%,高校管理干部和基层人员认同“学校负责人与总会计师协商解决”的各占59.09%、48.84%。

高校迅速扩张造成财务风险不断增加,许多项目都需要总会计师和学校负责人共同把关、联合签署意见。根据《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总会计师参与联签的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学校不一致的,总会计师应及时向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报告。在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未做出正式回应前,学校应暂停该事项的执行。其他的争议事项,总会计师可以学校意见为主,保留自己意见并向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以备案。

(2)不同高校工作冲突的解决办法

调查问卷中,管理部门领导最为认同“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先选择与总师工作关联度大的工作任务”,占48.28%;高校管理干部和基层人员认同“尽量预先协调工作计划”的分别占到47.73%、58.54%。

结合总会计师访谈,本文认为,总会计师应尽量考虑学校主要领导在工作安排上的意愿,预先协调工作安排。无法妥善解决冲突时,应根据工作重要程度优先选择与总会计师工作关联度大的任务。不过,对于重要工作,事后“补课”非常必要。

(3)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事项

“两校的财务数据”和“学校的特殊要求事项”被认为最需要保密,分别占比85.09%、70.18%。相对而言,不少被调查者认为,由于就职的两个学校学科关联度较大,在“学科发展规划”上可以总会计师为桥梁,推进学科相互支持和帮助,借鉴、分享经费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3.环境层面:上级主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

(1)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业务培训讲师人选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培训实施)指出:总会计师的政策培训一般由党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培训讲师;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一般由财政、审计、税务等专业人士担任培训讲师。问卷调研中,选择“相关政府部门决策者”的占比最高,达50%;其次是“业界顶级专家”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分别占比28.95%、17.54%。

本文认为,相比业界顶级专家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政府部门决策者更了解政策制度和工作发展动向,业务知识的培训内容既具有前瞻性,又能及时指导工作。

(2)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报告制度和交流工作会议召开频率

总会计师报告制度是总会计师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的有效渠道,有利于发挥上级委派工作的监督职能。《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将总会计师提交报告分为三类: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即时报告。问卷调研中,“年度报告和根据情况报送专项报告”被认为是最恰当的方式,占70.18%,各类被调查人员通常认为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交流工作会议的召开频率不宜过高,“一季度一次”比较合适。

总会计师如果被频繁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或进行多头重复考核,其工作负担会过于沉重。特别对于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年末既要面临两个高校的述职考核和民主评议(目前是以档案所在学校的考核为主),还需要参加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的上级部门联合考核,按照规定还需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考核和工作的压力会大幅度增加。此外,工作交流会议的频率不宜过高,否则会加剧两校工作和会议时间的冲突。

(3)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工作由谁领导

选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占比最高,达到44.15%。目前,为方便总会计师岗位设置目标的实现,上海市属高校系统采取的是一种创新的联合管理模式。上海市高校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其所在两个学校主要负责,业务管理和考核由教委主任担任组长的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主持,干部管理权限归属于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

(4)高校总会计师推行多校任职主要应解决的问题

选择“总会计师分管工作应该有所限制,以便聚力抓好主业的问题”和“总会计师的隶属关系问题”的占比最高,分别占比69.30%、64.04%。

对于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分工问题,主要依??《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的八项工作职责、五项工作权力确定。目前,任职分工正在由探索期向聚焦期转变。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需要承担两个学校的管理工作,在工作日程安排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冲突,建议在发挥工作优势的同时适当限制其分工,以便聚焦主责主业。

对于总会计师的隶属问题,采用“委任制”还是“委派制”,需要进一步研讨并细化规定。委派制属于垂直领导,总会计师对上级教委负责,只有处理好总会计师和校级班子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顺利推动工作;委任制下总会计师为班子成员,对学校党委负责,便于总会计师深入了解学校情况,主动融入学校工作,但上级教委更希望总会计师能在代为监督经济运行工作上发挥作用。上海高校总会计师的任职的设置方式更像是“委任制”和“委派制”结合的联合管理模式。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教委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除了通过年度业务考核、季度会议定期督促检查工作情况外,还要对总会计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此外,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还不定期地检查派驻高校主要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程度,借以推进工作。当然,联合管理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模式,还需要在未来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四、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问题的解决措施

考虑到我国总会计师的相关制度规范、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现状以及工作推进中面临的问题,本文构建了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系统框架图,如图1所示。

图1中最代表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体系的三大维度,即客体层面、主体层面、环境层面,它们渗透到多校任职的各个环节与构成要素,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作系统。任职系统图的中心代表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制度建设,需要高校、总会计师、上级主管部门“三驾马车”共同施力,聚力推进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各方面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此外,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对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客体层面,高校视角:应当营造总会计师多校履行职责的和谐氛围。

一是高校党政主要领导要从思想上认识总会计师制度安排在高校治理中的重要性,从行动上带头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二是宣传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意义,让广大教职员工理解总会计师制度的设立是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化大学的必然要求;三是组织总会计师制度的政策文件学习,加深对总会计师任职要求的了解,理解、支持和监督该项工作推进。

主体层面,总会计师视角:应当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安排工作。

总会计师要认真研究并深刻领会《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依照其赋予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特别是在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时,对于不同高校的精力分配问题,需要把握分寸,尽量做到一碗水端平。

具体到校内的分管工作。前期可以从尽快熟悉了解学校工作的角度,适当从较宽层面安排些相近工作。但是同时负责两个学校的总会计师,任务繁重程度不言而喻,建议推进该项工作时,还是要明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聚焦主业、履行主责,真正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环境层面,上级主管部门视角:应当尽快补充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相关制度条款。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上海市教育制度改革,并参考调研结果,尽快补充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相关制度条款,从规则上为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提供制度支撑。

根据问卷调研结果,结合对客体层面、主体层面、环境层面的分析,提出推行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建议,如表2所示。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13篇

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的构建是以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为基础的,尽管它伴随着经济体制、政府行政体制、企业组织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进行了改革,但已明显地呈现出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适应性,因而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加以调整,使之得到逐步完善。

一、在建立健全各种会计法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加强各种会计法律的宣传,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处,从而强化执法力度,确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提高会计法律性管制的职能作用。

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适当调整政府机关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各政府机关的会计管理责任,使真正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围的事务,如监督会计法律的执行,制定、颁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等方面能落实到位,而不应出现各政府职能部门为获得更多的管理权力而“政出多门”的现象。而不属于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该放权的放权,该移交的移交。如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聘任、职位的晋升等纯属企业的管理行为,如果仍继续纳入政府管理职能范围,显然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改进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宏观管理体制,突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宏观管理中的核心主体地位。不可否认,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发展的初期,由国家长期主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直接领导注册会计师工作,从人力、物力、行政方针及组织措施等诸多方面,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然而,注册会计师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它要求有很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求自约自律,公平竞争。而我国目前的这种由财政部统管注册会计师职业体制,必然受到财政系统一些落后的管理办法、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的严重影响。例如,有的财政部门公然违背《注册会计师法》,滥设滥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企业接受由挂靠财政部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等,这严重地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和公平性,不仅不能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行为的社会管制职能作用,而且也阻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对这种体制加以改革。笔者认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宜采用由政府(如国务院)授权直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权管理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新体制,体现了 中国注协在管理中的核心主体地位。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财政厅、局的垄断性业务,从根本上消除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直接管理的弊端,大大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对独立地行使职业自我管理权限,真正做到从职业的需要和事业的发展出发,来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职业管理方针,保证职业自律、公平竞争。

四、着手建立企业会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并赋予其对会计人员从业管理的权利,使其逐步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和从业要求,建立起会计的自我规范机制。同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经济活动最基层最直接的监督。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是单位自身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会计监督作为我国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但不能削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而且要进一步强化。各单位负责人都要提高对内部会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自律意识,自觉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认真履行作为内部会计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开展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工作。

五、建立健全有效的会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开展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也是做好内部会计监督的前提。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他具体规范,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则,重在落实、重在执行,按章办事,真正做到人人、事事、时时都能遵循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加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贯彻和执行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上下工夫,加大对制假、造假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解决好长期以来在会计行业违法违纪处理时只对事不对人的问题。对那些拒不执行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但在经济上要给予重罚,而且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不能让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促使各单位高度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努力营造一个良好、清新的会计执法监督环境。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总会计师;发展过程;市场经济;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志码:A

我国《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在高等院校,总会计师主要是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

1.总会计师岗位在我国企业和高等院校的发展过程

在我国,设置总会计师最初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那是学习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经验,引进了苏联“三总制”(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时提出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总会计师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负责。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规定在企业的财务机构,必须单独设置。有条件的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在厂长领导下负责计算和审查本企业一切技术措施和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设计和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监督本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企业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厂长和总会计师共同签署。以法规的形式预示了我国即将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63年,国务院又批转试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挑选国营工业企业和交通企业作为试点行业,选择规模较大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类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经过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成功的案例,为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体制时期,总会计师对企业总经理负责。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总会计师条例》,明确了我国总会计师在单位的地位、任务及其职权,提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根据该条例,农垦、畜牧、工业、交通等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因经营规模大、业务繁多,不可能要求主要负责人去熟悉财务工作,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了总会计师。在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强调了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至此我国的大、中型企业比高等院校先行一步全面实施设置了总会计师制度。

在高等院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工作源于1987年,那时候国家教委为了防范高等院校经营风险,提高高等院校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加强高等院校财务管理工作,改革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体制,促进高等院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了《高等院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因此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成功经验,促进了为高等院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工作。2009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为了适应高等院校利用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和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等财务资金管理的迫切需要,在一些高等院校推行了总会计师制度,设立了总会计师岗位。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为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国家在高等院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学校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2.我国企业、高等院校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和地位变化

1961年以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总会计师制度还没有形成具体框架,只是一个概念,总会计师在我国企业中只相当于会计主管,在企业的管理地位比较低,并没有发挥企业管理功能。

1961年到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本着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建立、健全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方针,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联合企业所属厂矿的厂长,都亲自领导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总会计师仅仅是厂长加强领导这方面工作的助手。总会计师应当挑选高于处(科)长水平的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干部担任,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有组织领导能力,具有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1990年以后,企业总会计师的专业任职条件提高了,强调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行业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这时的总会计师是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最高领导,负责企业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管理和监督,对企业内部重大经济问题有分析权和决策权。总会计师的权利和职责进一步扩大,强化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分析权和决策权,总会计师成为单位的行政领导,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领导人阻碍、打击、报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会计师的工作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在高等院校,总会计师任职条件要求,有为高等教育事业献身的革命精神,熟悉高等院校教书育人、科研、生产、生活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够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的财务专业人员担任。公办高等院校总会计师由学校推荐,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规模较大的高等院校要建立校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是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助手,属副校长级的学校经济负责人,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制,改善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讲求经济效益,对学校的财务状况,经济、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总会计师日常工作是代表校长直接领导学校财会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也可受校长委托,领导学校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规模较小的高等院校,暂不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或财务处长代行总会计师的职权。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审计师;法律责任;趋势;风险防范

一、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以及对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理解

1.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具体来说,就是指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后果。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对所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一种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或符合一定的标准时会计师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即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指审计人员和机构如就独立审计而言,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有两类,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2)过错: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承担。(3)违法行为: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从事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审计行为。(4)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包括对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的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三方兼有的)损失和伤害.其中主要是指财产损害。(5)因果关系:即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也是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键。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引起的损害事实,就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

2.对审计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理解

审计的法律责任并非审计人员的全部责任,而只是审计责任的一部分,但又是其主要部分。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评价和签证所承担的责任,一种责任,若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则无所谓法律责任。由此而言,审计责任一般包括法律责任和非法律责任如道德责任或职业责任等。但法律责任又是审计责任中层次最高、最重要的一种,也是审计关系中各方利害关系人最为关注的。

二、学界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看法

学术界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产生原因和规避措施方面,另有少数研究者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轻重发展趋势作了研究。在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李旭等研究者认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师因违约、过失和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按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李旭认为,审计师的行政责任多为过错责任,因此其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刑事责任多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其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审计师的民事责任较为复杂,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通过一系列分析,李旭认为审计师本身承担的风险较大,为了避免审计师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应该适当缩短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诉讼期间。在审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方面,刘付喜等人肯定了审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压力是审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认为,在当今经济社会中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在扩展的,在审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方面,有限责任合伙是避免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二者缺点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于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太多还是太少,佘晓燕从审计师法律责任过小和审计师法律责任过大两个视角作了分析,最后得出应在规避风险和责任之间寻求平衡的结论。很多专家和投资者认为过小的责任导致了审计师有胆量造假,所以提出了“乱世用重典”的主张,但是佘晓燕认为过大的风险让人不敢从事这一职业,过度的责任对审计职业本身也是沉重的打击,会让这一职业无所适从,甚至出现倒退。安然公司破产案及其后的一系列公司财务欺诈案件,引起了美国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会计丑闻的关注,各方的压力迫使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三、审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轻重趋势分析

在我国,违规的审计师事务所所受的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审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直在加重,但是相比美国一个安然事件就导致作为全球“五大”之一的安达信的情况,我国对出现审计失败以及涉嫌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的审计师事务所的处罚过轻。所以本文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想使我国的审计师真正发挥其“经济警察”的作用,我国不能简单地跟着国际上减轻审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趋势走,而是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加重审计师在违法情况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因如下:

1.相关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1993年版的《会计法》里,还根本找不到“注册会计师”这几个字。即使现在已经对审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立法行动,也仅可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见到,但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和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现行法律中涉及审计师的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在对审计师的调查中,约有77%的回函者认为目前规范审计师的法律规范并不明确,部分条文用词过于抽象,相对于我们国家的立法现状,法国在十九世纪就对审计师有特殊的职责规定。法国审计师从十九世纪起,就有报告舞弊的义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如果发现企业有违法现象,必须向检察官揭示,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我国大多数是进行行政处罚,过轻的处罚对于审计师而言违法成本是很低的,因而审计师事务所涉嫌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的案件屡禁不止。为了有效地减少合谋造假事件,我国应明确立法加大审计师的违法成本,从而加重审计师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引入刑事制裁,对审计师违法行为的惩戒,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过渡到刑事处罚、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并重,一旦审计师事务所违规就要付出惨重代价。

2.监管缺位

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8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只有20%的报告可能会指出某些问题,而此时法规的虚置、监管的缺位,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发现成了“小概率”事件。对事务所和CPA的监管,无论是政府型的、司法型的还是自律型的都是有缺陷的,并且在我国法律纠纷中,审计师可以通过选择标准较宽松的行政处罚规定来避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公正的解决,这也是我国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不多的一个原因。所以,为了避免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审计师再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该加大对审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处罚,进而有效制止审计师滥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行为。

3.司法机关不积极

“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的怪现象经常发生,致使审计师不再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审计及审计失败。另外,这种怪现状一再发生也是因为我国法院没有竞争因而不注重信誉的结果。为了避免上述怪现状的屡次发生,我国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无论从执行成本、判决速度,还是从判决的公正看,商业仲裁机构在解决商业纠纷方面比政府的法院要有效得多。法院竞争机制的引进,可以使法院改善处理审计失败案件的态度,进而可以降低此类案件的数量。

4.审计师事务所差异大

单从注册会计师的报考资格来看,我国“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但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把注册会计师的学历资格提高到硕士研究生的水平,而我国的法规中未见相应的规定。现在审计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审计师事务所的无序竞争已经出现,一些审计师事务所为了占有市场份额、保持客户,不惜降低审计收费,导致审计独立性丧失,这是很无奈的。由于我国审计师事务所90%仍属有限责任公司,即使被发现造假,审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也以注册资本为限,而国际通行的合伙制却要求当事人承担无限责任。我国有必要在这方面学习国际通行的合伙制,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加大其过失成本。

5.经济社会诚信环境不健全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以“己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诚实与信誉是两个等价的概念。信誉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所以中介机构的诚信是信用社会的基础。相比我们国家,发达国家对中介机构诚信要求比一般公司要严格得多,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惩戒更加严厉:1999年安永(Ernst Young)为the Cendant Co.的会计丑闻支付了3.35 亿美元;两家日本保险公司指控德勤为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再保险公司进行违规会计操作、掩盖负债情况,造成他们的经济损失,结果德勤支付了超过2.5亿美元的赔偿金。而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里,即便是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不断爆发信誉危机,其所受处罚也是相当轻的。比如毕马威受到财政部通报批评;普华永道被财政部责令限期整改;德勤深陷“科龙门”。此外,我国CPA 的赔偿也通常较少,如红光事件就是没收相应收入并罚款1到2倍。所以加重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建立健全一个经济诚信社会必经的过程,我国在此时应该考虑加重对审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行为的处罚,然后才能在经济社会诚信环境健全的前提下考虑减轻审计师法律责任。

四、审计师法律风险责任的预防

就审计人员而言,只有在其愿意承担职业责任并对其未能履行职业责任而引起的后果负责时,其社会地位和职业能力才有可能会被认可。因此,审计职业界对于日益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客观存在的职业风险(法律风险责任),应当正确认识,勇于承担,积极应对。

(1)明确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会计与审计是密不可分的,但它们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项工作,其产生的基础完全不同,因此,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各自负担的职责也不尽相同。只有明确会计人员与会计人员双方的职责,才能使遭受经济损失者正确地选择对象。(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及职业规范。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持独立性,要正确、客观,并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同时在工作中要保持认真与谨慎,必须遵守有关的职业准则、规则和法律,以避免过失和诉讼的发生。审计准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谨慎即要求审计人员遵守职业准则等职业规范,因此,审计人员只要切实遵守职业准则实施审计,就可以避免诉讼的发生;即便可能受到牵连,也可据此进行有效的抗辩。(3)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并始终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会计事务所等审计机构应组织相应的讨论会和专题讲座等,并建立高效的咨询部门,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的审计人员提供及时有力地帮助。(4)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就注册会计师而言,在接受委托时须想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其管理层的正直态度,可以与其前审计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前审计人员与该被审计单位有无法律纠纷发生,了解被审计单位更换审计人员的原因等,尽量避免与不正直的领导层及其单位有业务关系。(5)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监督和检查制度,实施有效的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审计机构应高度重视并真正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控制督检制度和质量严控体系,严格实施分级复核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而不能单独地追进度、求数量、将规模。(6)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购买专业机构的职业保险。在审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有关业务和法律的专家及律师,因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陌生的业务或者涉及法律纠纷,需要聘请有关业务的外部专家支持工作也需要同法律顾问探讨和分析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努力避免诉讼纠纷。

五、结论

综上所述,要想根除审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并帮助被审计单位造假的“毒瘤”,必须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审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个人,坚决实施“一次造假,终身禁业”的原则,这样虽然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对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师个人而言是过于严格,但是对审计行业长远的发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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