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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机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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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机制

第1篇

(二)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现阶段我国电力生产力状况看,虽然近几年出现了电力供需矛盾缓和,但这是低用电水平下出现的缓和,是用不上电、买不起电、自主选择用电基本为零情况下出现的缓和,是暂时的、脆弱的,经不起市场需求的上扬和供给的波动,从中长期讲远不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事实是我国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发展很不平衡,反映为全社会人均用电水平、农村人均用电水平、特别是老少山边穷地区农民人均用电水平还很低、极低。必须长期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扩大内需”、“两条腿走路”、“多家办电”、“大中小微并举”、“大小电网共存”的方针,切实保护和调动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大中水电和绿色能源小水电的积极性,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

(三)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力、水利办电必然带来电力、水利管电。我国《电力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基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和有关部门分管电力的关系。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宏观上、整体上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两者并行不悖。一个是宏观管理,一个是行业具体管理,各行其能,各尽其责,相得益彰。不能宏观部门管具体,行业部门管整体,更不能宏观部门什么都管,只此一家,形成行政垄断。

(四)我国将长期存在大小电网两种管电体系,这是由国情决定的。大小电网之间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矛盾的核心是经济权益,焦点是电网和供区市场,关键是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是垄断和反垄断的竞争。改革发展趋势要求长期坚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五)中国发展农村水电,采取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比较好地解决了世界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能源、环境和消除贫困等共性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到中国学习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讲,小水电作为清洁廉价可再生绿色能源,得到了完全肯定。中国是小水电发展最好最多最快的国家,我们要对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始终给予支持。打击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将犯历史性错误。

(六)电力工业在积极推进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多市场竞争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适应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经营特点;也符合国际社会电力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

(七)电网设施和市场主体---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生产力范畴,后者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可以是一个电网,但绝不可能是也绝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省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县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一定是一个企业,一县一网不等于一县一公司,两县、三县可以是一个公司,一县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公司,县的幅员有大有小,电网结构不同,历史、现实状况不一,不应用行政区划硬性规定。

(八)《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一个县可以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机构,两个以上县也可以只有一个供电营业区和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当前,在一县范围内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相关供配电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搞好国家电网公司划分出来的独立配电网企业与自发自供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规范的股份制改革。首先,要核定出资主体的法人资格;第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确认各方的净资产和出资;第三,谁净资产多出资多谁控股。此外,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供区无形资产、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等应依法保护,作价入股。

(九)在一县范围内大小电网实行分片供电、相互调剂,符合《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全能够做到“同网同价”。因为国家电网企业对上划、代管县电力企业现在没有今后不应该也不可能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吃大锅饭,“‘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以后电网企业要实行输配分开。因此农电“两改一同价”中的“同网同价”,实际上是一项政策规定,并非是实行了“一县一公司”才能做到。事实上,农村水电企业在实行优惠政策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发挥固有的发、供电成本低的优势,完全可以做到农村到户电价低于大电网的到户电价。当前,大电网停止资产流动和输配暂不分开,大小电网股改失去基本条件。正确的作法应是尊重和保持联网、电能交换与分片供电的格局,通过协商和等价补偿,适当调整供电营业区,消除真正的“交叉”,以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并培育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多竞争主体的区域电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十)在老少山边穷地区农电体制改革中,实施代管、上划、虚设产权控股股改和超低价收购农村水电资产,营造和扩大电力垄断,造成了严重后果,各地反应十分强烈。在实施农电体制改革中上划地方小电网,上收供区、市场和地方自主权,实行一家管网,独家经营,一统到底,独占市场,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实质,违背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脱离贫困山区实际,打击了农村水电事业发展,侵占了地方、群众资产和合法权益,影响地方财税收入、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阻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基层干部、专业人员和群众说:“农村水电是贫困县的造血机器,在造血机器上怎能讲‘宁求所在不求所有’?宁肯花钱买也要买回一个不代管、上划,保留造血功能和机制!”“使用‘双层剥皮’的作法,侵占老区、贫困地区的资产和权益。”“把造福农民、造福国家的‘民心工程’办成了主要有利于一家企业的‘空手道’工程。”“这是建国以来一次最大的平调!”“介入政府权力的电力垄断体制,不仅垄断电能交换市场,而且垄断电力建设市场,并通过‘三产’、‘多经’企业获取隐性垄断利润,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打破垄断,就是打击腐败!”

(十一)一些地方在实施减持国有股时,采取行政命令手段将优质农村水电国有资产,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三产”“多经”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个人,这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别是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不仅在价值形态上要求保值、增值,而且在实物形态上要求保障安全、完整。同时农村水电资产还涉及水资源使用权价值问题。因此,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属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地方和农村电网与骨干电源国有资产,不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以极低的价格一卖了之,且其回收的资金丝毫不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的再投入,是完全错误的。一些地方的群众还反映其中掺杂着行败。国有产权对配电网要绝对控股,对骨干电源要相对控股。转贴于

第2篇

关键词:电煤管理;价格联动;电价改革

一、当前电力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发电企业面临电煤供应不足、燃料成本大幅上涨、电价不能及时联动、利润将大幅下降等问题。

1、电煤供应得不到保证。近几年,由于新建装机大幅增加,而煤炭产量和铁路运力没能同步增加,造成煤炭供应偏紧和铁路运力严重不足,2008年全国重点电煤订货合同总量只能满足发电企业用煤的50-60%左右,其余用煤完全靠市场采购,数量和价格都很难落实。近年尽管电煤库存逐步回升,但由于各主要耗煤行业压缩的煤炭需求得到释放,用电需求大幅增长,加上铁路运力的瓶颈制约,全年电煤供求形势不容乐观。

2、电煤价格上涨和煤质下降增加成本。除电煤价格直接上涨外,电煤质量下降也变相提高了煤价,增加成本。据统计,2000年,全国原煤平均发热量为5082大卡,2007年原煤平均发热量为4539大卡,下降了10.7%。2000年至2005年,山西全省电煤发热量下降741大卡,如果按标煤单价300元/吨计算,意味着吨煤成本提高32元/吨。电煤价格的大幅上涨和质量的下降,造成发电企业的成本大幅上升。

3、发电量减少影响销售收入。受新投产机组迅猛增加的直接影响,发电企业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明显下降,据统计,2007年,全国60万千瓦以上电厂发电设备累计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为5011小时,同比下降187小时,其中火电利用小时数为5316小时,同比减少296小时。

4、利润将大幅下降。受燃料成本大幅增加、运输费用大幅提高、发电利用小时下降、销售收入减少以及电价不能及时联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主要发电企业利润大幅下降已成必然趋势。据五大发电集团估计,仅2008年电煤价格上涨导致燃料成本上升就将超过300亿,占五大发电集团2007年320亿元利润总额的93.8%。大唐、华电、国电和中电投等四大集团都已出现集团性亏损。可以说,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形势非常严峻。

二、对我国电煤管理、电价改革等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电煤问题必需深化改革,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

1、完善电煤管理机构。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后,电煤供应协调管理的机制和职能严重缺失。

从行业和企业来看,原有的国家电力公司到网省电力公司燃料体系已经打破,但新的从发电集团公司到基层发电企业的燃料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缺乏有效的电煤行业协调机制,使得无论是产运需衔接过程中的问题,还是电煤供应中统计信息收集问题,都遇到了较大困难。从国家层面来看,电煤管理的职责似乎是在国家发改委,但职能分散在几个专业司局里,缺乏一个综合的、权威的机构来实施电煤管理,致使多年来电煤的生产、供应、价格问题一直成为相关单位比较头痛的“大事”之一。

2、加强煤炭宏观调控。面对日益突出的电煤矛盾,加强煤炭的宏观调控可谓当务之急。这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笔者认为,目前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是要增加供给。从理论上,价格是供求的直接反映。电煤供应紧张和价格上涨,说到底还是供求形势所决定,说明需求的增长超过了供给的增长,前述的数字已说明这个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无非是从两方面下手,一方面是减少需求,即减少电厂投产,减少发电,从而减少对电煤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增加供给,目前看虽然也面临不少困难,但相对来说比较现实。而增加供给的根本办法是要增加产量。因此建议国家要加大新煤炭建设的力度,加快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同时加大老矿更新改造力度和安全生产的投入,挖掘生产潜力,增加煤炭产量,保障电煤供应,增加有效供给。

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由于电煤的生产、运输、消费牵涉到煤炭、铁路(也包括交通)、电力等众多行业,而这些行业的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行业特征都存在较大差异,在煤炭的生产、运输、消费整个产业链上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和矛盾,因此,建立有效的电煤协调机制尤为重要。建议国家要加快建立解决煤电运衔接平衡的长效机制,统筹各行业对电煤和运输能力的需求,将应急状态逐步转入正常的经济运行状态,建立健全常态电煤供应机制,避免再度出现电煤制约性的电力供应紧张局势。

3、尽快建立电煤交易市场,促进电煤交易的数量和价格长期稳定。电煤的生产、供应、价格与发电企业息息相关,影响甚大。建议国家要抓紧对建立煤炭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研究,尽快创造条件设立集中的煤炭交易市场,促进大型发电企业与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签订中长期煤炭供用合同或合约,既可以反映市场供求,更好地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又可平滑煤炭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可以大大地减少电煤交易成本。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煤合同有效执行,保持电煤价格相对稳定。一是要加强对煤炭订货合同执行的跟踪检查,合同一旦签订,要求煤电双方企业都必须保质保量保价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不执行合同,提倡诚信经营,着眼长远发展;二是要关注和协调煤炭、电力两种体制和两种市场形态所带来的不配套、不协调的现实情况和矛盾,加强协调和指导,在煤电价格不能及时联动情况下,要求煤价不涨或少涨,敦促大型煤炭企业尽社会责任;三是在特定和非常时期,比如煤炭价格剧烈波动时,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炭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包括对电煤实行最高限价或实行重点大型煤炭企业煤炭提价备案制度等,加强政府对电煤价格适当而必要的调控。

(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需要完善和改革

1、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存在不足。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临时价格调整措施,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机制也存在许多不足,表现在:从宏观和机制层面看,这种机制仍是典型的成本推进型价格上涨模式,与市场供求基本脱节,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相去甚远。从实施和技术层面看,一是实施这种机制要进行大量测算、协调,费时费力,管理成本比较高;二是由于在电煤数量、统计、价格、成本等方面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最终电价上涨幅度也不一定科学合理;三是测算和计价的基础不够完整。

2、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从长远看,走彻底的煤电市场化改革道路是解决煤电价格矛盾的唯一和根本的出路。要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放开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根据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上网电价,或在电力市场中竞价上网,并实行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市场联动,将发电市场与终端用户紧密连接起来,让电力用户体会和感受到发电市场甚至是煤炭市场的波动变化,让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及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近期看,要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近期完全放开上网电价的愿望还难以实现,在一定的时间内,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仍将实施。

(三)着手研究煤电价格联动方案,适时疏导电价矛盾

第3篇

关键字:电力体制;改革;建议

电力资源是重要的基础性资源,而电力行业基础性行业,关系着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随着国民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等科学合理的贯彻和实施,电力体制也应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寻求更为科学有效的发展机制,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创新电力体制,实现电力行业的持续发展。

一、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资源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能源,保障完善而系统的电力供应是影响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措施。然而目前我国电力的发展面临着矛盾和机遇的挑战:电力体制发展的矛盾主要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对电力系统供应的依赖和电力工业发展的材料资源的障碍,包括资源、环境、资本等因素的持续作用,从而为电力系统的发展带来了相应的障碍。

我国的电力系统虽在总量上能在世界的前列,但电力系统的增长方式较为粗放,与发达国家相比的具有较大的距离。电力体制的粗放经营主要表现在产品的结构不够合理,能源的消耗程度较高,电力供应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旧无法忽视,电力系统的投资效率还应进一步提高。电力供应与社会需求关系密切,关系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性资源,然而我国目前电力供应的总量偏小。

电力系统发展的障碍主要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力行业发展的规律决定了电力供应的重要性,电力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社会应建立相对超前的电力供应系统。其次,电力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着自身发展规律和变化特点,各阶段的电力需求也不相同。电力的供应总处于波动的阶段,难以实现刚好的满足电力需求的状况,而处于电力需求不足和需求过剩的过渡阶段,从而对电力系统的电力供应和人们的生活、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的电力供应总量偏小,尤其是人均装机容量较小,不到0.4千瓦,而相对而言,发达国家人均装机容量4千瓦左右。由此,我国的电力体制应进行深化的改革以求获得快速的发展体制。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措施

1、加快培育电力市场

电力体制搞个的最终目的和根本走向是市场化,也就是实现电力供应的市场发展化发展。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发展,电力供应系统已形成了厂网分离的新的电力供应体制,从而为电力供应系统的市场化奠定了良好的初步发展基础。实现了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后则能建立、运营和监管电力系统的市场,而在电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应对电网的建设进行充分重视,从而突破地区间的市场隔断和壁垒,从而实现更广市场的资源管理和配置。

2、建立层次分明的电力体制模式

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应建立层次分明的电力体制模式,从而为电力企业的市场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电力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也应借鉴国际发展的基础,建立政企分开、厂网分开、输配分开、主辅分开、社企分开的层次分明的电力体制的管理和经营模式。电力体制的改革应从整体上进行把握,从而建立输配分离的电力供应模式,从而形成电力的生产和消费两个不同形式的电力市场,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利。目前而言,我国的电网建设还相对薄弱,灵活程度不够,电网的潮流方向也相对单一,难以建立完全适应市场竞争的电力体制模式。

3、建立有效的电力监测管理机制

电力体制的管理存在多层监管、职责分散的管理模式,从而不利于电力体制的发展和电力市场的形成。相应的电力管理部门也未建立电力体制的监督和管理,没有形成对电力项目和电力价格的管理体制。随着电力系统和电力行业的发展,出现了较多的不规范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电力体制的改革需求,为建立稳定的电力供应体系,还应建立切实有效的电力资源的管理机制,建立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威,从而建立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电力市场的运行的职责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电力系统的管理。同时相应的企业还应建立电力企业的投资和电力价格的管理机制,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宏观的调控和指导,从而实现电力行业和电力市场发展的整体规划和科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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