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1篇

关键词:村民自治;发展历程;现代化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自治的区域是村,即与农村居民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区;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管理。因此,村民自治至少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村民个人的事情由村民个人自主处理;二是村民集体的事情由村民集体商议处理;三是有关村民个人和集体的事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依法不得进行干预。

中国的村民自治现象历史悠久,从西周开始发展至今,已经有了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间几经曲折,可以说是一部由原始民主向现代民主迈进的历史。

一、村民自治现象的发展历程

中国带有村民自治色彩的“乡里制度”最早发源于西周时代,西周时代出现了“乡里制度”即“邻三为朋,朋三为里”,“国设六乡,乡在郊内”,“乡”的层级相当于现在的省市,而“里”作为“乡”下面的自治组织,对所管辖的村民的重大事务进行管理。不过这一时期村民自治还“名不副实”因为这一时期的村民还没有自主处理事务的权利,权力主要集中在“乡”这一级;到了秦汉和隋唐时期,“乡”的级别有所降低,这一时期确立的乡官制度,由管理向职役的角色转变,“村”制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由“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1]负责管理村级事务,这时对村民的管理更加细化,但是这时村民的自治权主要掌握在村官手中,村民只享有推举村官的权利;到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中央加强了对“村”级的控制,出现了保甲制度,所有权力收回中央,封建时代的这种原始民主遭到了进一步的弱化,可以说整个封建时期,村民处于“原始民主时期”,村民没有自治的权利,但是“乡里制度”这种自治组织模式的出现,或多或少地推动了中国民主进程的发展。

在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乡村自治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路径。清末新政时期曾推行乡村自治,然而乡村自治只是反动统治阶级稳固其阶级统治的“权宜之计”,“其政治动机和功利目的是相当明确的”[2]。虽然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但其革命精神是值得肯定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党为树立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权威,曾发动“乡村建设运动”,农村经济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统治阶级的掠夺,天灾人祸的打击加速了衰败进程,正如乡村建设运动的倡导者之一梁漱溟所言:“工作了九年的结果是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3]1934年以后,国民党在农村推行保甲制度,编组保甲使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严密的基层网络,提高了政府的“剿共”自卫力量,通过在乡村社会设立行政机构、派驻官员强化了国家权力对地方基层社会的控制。国家政权的下治,给分合离散的乡村社会输入现代性要素,建构了乡村社会新的治理秩序,但这种外部整合往往需要很高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迅速扩大的政府机构和增多的官员增加了财政负担。特别是在意识形态和体制不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权力扩张带来的效率低下和官员腐败,带来成本的增加,而这些成本主要由农民承担。保甲替代地方自治吞噬了农村原有的建设与自治功能,乡村的经济因原动力不足走向衰败。

与国民党”乡村建设”运动同时进行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地方自治,它是民主政治的最好例证。在这里村民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可以参加村级事务的管理,可以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还可以对干部进行监督和检查。最具代表性的是边区政府的“豆选”现象,虽然村民的文化水平不高,但是他们用黄豆代替选票,实现了他们的自治权,在一定程度上说,民主的形式并不完全决定民主的程度。与国民党正好相反,边区政府的这种做法推动了我国现代化民主进程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开始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农村被纳入了国家政权体系,权力过分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与统一分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虚置”,窒息了农村发展的活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使得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作为一种农村管理组织而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基础,国家政权逐渐从农村撤出,农村社会出现了制度真空。在此背景下,一些村民自发成立村民委员会以填补国家权力退出农村后社会管理的空白。1982年,中央把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农村基础自治组织写入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民主精神,将村民委员会界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治获得了合法性,迅速在全国推广。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村民自治的试行阶段,激发了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也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如“村务公开”制度、“海选”制度。1998年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同年11月4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和群众政治参与走向法制化轨道。2002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和村民自治有法可依,奠定了新时期村民用民主方式、程序维护切身利益,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制度基础。

二、村民自治与现代化的关系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村民自治;发展历程;现代化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自治的区域是村,即与农村居民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区;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管理。因此,村民自治至少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村民个人的事情由村民个人自主处理;二是村民集体的事情由村民集体商议处理;三是有关村民个人和集体的事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依法不得进行干预。

中国的村民自治现象历史悠久,从西周开始发展至今,已经有了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间几经曲折,可以说是一部由原始民主向现代民主迈进的历史。

一、村民自治现象的发展历程

中国带有村民自治色彩的“乡里制度”最早发源于西周时代,西周时代出现了“乡里制度”即“邻三为朋,朋三为里”,“国设六乡,乡在郊内”,“乡”的层级相当于现在的省市,而“里”作为“乡”下面的自治组织,对所管辖的村民的重大事务进行管理。不过这一时期村民自治还“名不副实”因为这一时期的村民还没有自主处理事务的权利,权力主要集中在“乡”这一级;到了秦汉和隋唐时期,“乡”的级别有所降低,这一时期确立的乡官制度,由管理向职役的角色转变,“村”制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由“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1]负责管理村级事务,这时对村民的管理更加细化,但是这时村民的自治权主要掌握在村官手中,村民只享有推举村官的权利;到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中央加强了对“村”级的控制,出现了保甲制度,所有权力收回中央,封建时代的这种原始民主遭到了进一步的弱化,可以说整个封建时期,村民处于“原始民主时期”,村民没有自治的权利,但是“乡里制度”这种自治组织模式的出现,或多或少地推动了中国民主进程的发展。

在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乡村自治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路径。清末新政时期曾推行乡村自治,然而乡村自治只是反动统治阶级稳固其阶级统治的“权宜之计”,“其政治动机和功利目的是相当明确的”[2]。虽然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但其革命精神是值得肯定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党为树立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权威,曾发动“乡村建设运动”,农村经济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统治阶级的掠夺,天灾人祸的打击加速了衰败进程,正如乡村建设运动的倡导者之一梁漱溟所言:“工作了九年的结果是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3]1934年以后,国民党在农村推行保甲制度,编组保甲使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严密的基层网络,提高了政府的“剿共”自卫力量,通过在乡村社会设立行政机构、派驻官员强化了国家权力对地方基层社会的控制。国家政权的下治,给分合离散的乡村社会输入现代性要素,建构了乡村社会新的治理秩序,但这种外部整合往往需要很高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迅速扩大的政府机构和增多的官员增加了财政负担。特别是在意识形态和体制不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权力扩张带来的效率低下和官员腐败,带来成本的增加,而这些成本主要由农民承担。保甲替代地方自治吞噬了农村原有的建设与自治功能,乡村的经济因原动力不足走向衰败。

与国民党”乡村建设”运动同时进行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地方自治,它是民主政治的最好例证。在这里村民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可以参加村级事务的管理,可以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还可以对干部进行监督和检查。最具代表性的是边区政府的“豆选”现象,虽然村民的文化水平不高,但是他们用黄豆代替选票,实现了他们的自治权,在一定程度上说,民主的形式并不完全决定民主的程度。与国民党正好相反,边区政府的这种做法推动了我国现代化民主进程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开始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农村被纳入了国家政权体系,权力过分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与统一分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虚置”,窒息了农村发展的活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使得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作为一种农村管理组织而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基础,国家政权逐渐从农村撤出,农村社会出现了制度真空。在此背景下,一些村民自发成立村民委员会以填补国家权力退出农村后社会管理的空白。1982年,中央把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农村基础自治组织写入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民主精神,将村民委员会界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治获得了合法性,迅速在全国推广。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村民自治的试行阶段,激发了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也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如“村务公开”制度、“海选”制度。1998年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同年11月4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和群众政治参与走向法制化轨道。2002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和村民自治有法可依,奠定了新时期村民用民主方式、程序维护切身利益,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制度基础。

二、村民自治与现代化的关系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宗族势力/民主政治/制约

民主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村采取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形式,建立了适合农村的选举和自治制度。但是在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中,许多与民主政治要求相悖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等。而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在一些乡村社会中宗族势力的活动。宗族势力已成为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一、现阶段我国乡村中宗族势力仍然存在的原因

中国宗族现象的历史源远流长。宗族势力在现阶段的中国乡村社会中仍然存在具有历史、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根源。

第一,从历史上看,宗族现象在中国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它是特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产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在专制王权控制力量难以企及的广大乡村,普遍存在着适应小生产方式的以宗族为核心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分散性单元。而历代封建统治者也对种族地域化的宗族解决其内部成员间矛盾的方式予以认同,不鼓励地方官卷入宗族事务的处理,于是宗族势力在漫长的历史中得以充分发展,形成了按血缘辈分划分等级,由族长、家长利用强制遵守的族规、家规对宗族内成员进行控制的较为有效的方式。由于宗族本身固有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不利于农村政治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宗族势力与活动受到抑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宗族力量始终未能彻底根除,并且在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中通过适应和自我更新继续延续着它在中国乡村地区的存在。

第二,从经济上来看,小农经济是宗族势力赖以存在的基础。由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具有天然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社会化程度低下。乡村地区作为国家行政区划的末梢,极容易使宗族组织这种在中国具有悠久历史并保持了一定延续性的组织形式获得生存空间。1978年以来,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我国乡村广为推行。家庭承包制推动了农村经济向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但在这种体制中,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在农村行政体制改革中,某些地区的基层行政组织与管理体制尚未完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这便为残存的家族势力承担应由基层行政组织承担的职能提供了可能。

第三,从文化传统上来看,我国周朝初期,以家庭、宗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便开始确立,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形成了独特的宗法文化。这种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特别是其心理层面即宗法文化心理往往深深扎根于人们头脑之中,并通过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进行社会遗传,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广泛而又内在地、隐蔽地、自发地起作用。宗法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成为一种适应小农经济形态的较为完善的文化传统。它内蕴的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和稳定性等基质[1]上千年来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完美契合,满足了中国乡村地区社会关系调整及社会秩序稳定的要求。自现代社会以来,虽然宗法文化存在的经济、政治基础屡受冲击,其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在外力作用下受到抑制,但是宗法文化心理由于其已根植于我们民族心理而得以延续。比如中国人仍普遍具有的“圈子意识”、讲人缘、讲交情、讲关系、讲面子等习俗便是这种心理的反映。在较为封闭的乡村地区,宗法文化心理更是得到了较为完好的保存。这样,若外部控制一但放松,人们在宗法文化心理的驱使下就会迅速地恢复宗法文化的物质和制度形态,使宗族势力重新活跃起来。

二、宗族势力对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制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启动了以乡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其主要形式是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国乡村民主自治要求以较为完善的制度、较为健全的法律和具有较高的民主政治意识的公民为依托。但目前部分乡村地区宗族势力的存在对于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却起着阻碍作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宗族势力的活动不利于乡村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制度发挥作用。

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也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当前,部分乡村在宗族力量的影响下,民主制度在实践中往往发生某种变形,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聚族而居的地区,在宗法观念作用下,村民们未能或难以实现自身角色意识的转换。村民们的“族民”意识重于“公民”意识,在行为中注重的是自己与本宗族、家族的关系而对自身与国家的关系意识淡薄。在狭隘、封闭的意识作用下,强调家族、家庭的整体利益,家族内成员以服从宗族的规范和需要为目标。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往往成为家族间争夺领导权的竞争,部分地区出现了为家族利益买卖选票、贿选、控选等现象;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笼罩着浓重的宗族色彩,决策、管理过程中家长制更多地取代了民主制,民主监督则变形为宗族内部的监督缺失和宗族之间为狭隘利益进行的互相倾轧。如河南省的赵孟庄主要由赵孟两姓构成,共约800口人。1994年5月,村委会选举,村委会主任及会计等三个重要职位均被孟姓占有。于是赵姓村民砸烂票箱,导致选举失败,而不得不由赵孟两姓分掌权力。[2]这是宗族势力角逐的充分反映。又如江西省三江村,村的宗族机构分为五级,即族—堂—房—家—户,比行政村(村—小组两级)还复杂严密。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两套班子,相互交叉。村长要向族长汇报工作,并接受族长的批评和要求。[3]虽然以上是两个较典型的例子,但是在很多乡村中家族、宗族组织不同程度地影响甚至是控制乡村自治却是不争的事实。

第二,宗族势力的存在不利于乡村法治社会的形成。

宗族是由拥有共同祖先的人们构成的亲缘组织。宗族组织权力运作的理念依托便是宗族成员依血缘辈分形成的等级次序,以及族长、家长在宗族中的天然权威。这就使“人治”方式贯穿于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关系有所变化,人际关系网络由纯粹宗族状态下的血缘型转变为血缘型、地缘型、业缘型交互相联的状态。单纯的宗族群体观念被打破。但源于“人缘”、“地缘”、“业缘”等形成的“圈子意识”作为宗法观念的延伸广为存在。在“圈子意识”下,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常常带有强烈的感彩,对亲戚、邻里、朋友等“圈内人”,奉行与“圈外人”不同的原则,理性意识、公正意识、规范意识较为缺乏,“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淡薄。一些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者被斥责为“不通人情世故”、“六亲不认”、“没人情味”。正是在这种文化心理的驱使下,“关系学”盛行,“后门风”难止。这与法治社会是不兼容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农民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在宗法传统浓厚的乡村地区,大量与现代法制原则相左的传统和习惯,诸如权大于法、情大于法、耻于诉讼等仍深深地影响着乡村的干部和群众。一些干部尚未摆脱权力本位意识和人治传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家长制作风和以权代法的现象。在广大普通农民中间,不懂法、轻视法和以俗代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宗族势力的存在无疑更强化了人治观念,抑制法治观念的生成。

第三,宗族势力的发展不利于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

民主政治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得以平等而自由地实现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主张。[4]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是民主政治运行的基础和动力,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在农村,宗族势力的存在及宗法传统观念的蔓延不利于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发展。传统宗法社会中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家庭血缘为本位、处于家族网络之中的农民,在强大的家族权威面前往往感到主体性能力的缺乏。在家庭中,强调家族的整体利益,个体丧失了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从而形成了“无我”和“非主体性意识”。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尤其是商品经济在农村的发展,使农民个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大大增强,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开始提高,民主意识有所发展,并创造出“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海选”等民主政治形式。但是作为文化传统的承载者,在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部分乡村,农民又往往表现出宗法性,无法摆脱作为权势力量的从属者地位的自我心理定位,缺乏行使民利的主动性,“农民只要可能就消极地顺从,而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主动地影响或控制社会制度。20世纪无论哪个阶段,中国农民的大部分都处于这种被动的政治地位,表现出了很强的从属性。”[5]当前中国农民主体性意识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宗法文化传统熏陶的结果。而宗族势力的存在无疑会阻碍农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主体性自我,抑制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

三、逐步清除宗族势力的对策

目前农村宗族势力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直接的强制性的国家权力退出后,农村在适合现代政治的组织资源缺失状态下传统势力的回复。宗族组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村落中集体组织的不足,但是宗族文化与民主政治毕竟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文化。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清除宗族势力的消极影响,建立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组织形式。从中国农村目前现有情况出发,逐步清除宗族势力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对宗族势力采取一些针对性遏制措施。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历史文化积淀不同,宗族势力在各地影响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地区,大部分乡村宗族势力已近消除。而在相对落后的地区,乡村宗法组织则特别发达,宗族势力的活动十分活跃。因此,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利用同姓聚居的自然条件进行的修族谱、建祠堂等宗族活动要予以明令禁止;对于利用宗族组织操纵选举、破坏民主、目无法纪的行为,要进行说服教育直至法律制裁;对于恶劣分子要坚决加以打击。当然,应当注意的是,宗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应以教育为主。对于某些宗族因素也应因势利导。比如,宗族的“族长”、“房头”等头面人物,一般都在族内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号召力,若能将这种家族内的狭隘权威转化为村民自治所需要的权威,将其对狭隘家族利益的关注引导向村落整体的责任感,无疑将成为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推动力量。

第二,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既然宗族势力的兴起与农村经济改革后集体力量的缺乏有关,那幺,消除宗族力量就不仅仅要着眼于宗族组织本身,还应建立和完善一种比宗族具有更大整合力量、更多优势、能为广大村民普遍认同的合法性组织。就目前而言,这种组织无疑就是村民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广大乡村已普遍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基层政府往往要依赖家族力量来完成某些工作,如进行社会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等。在一些地区出现的正式组织权力流于形式而家族非正式组织权力膨胀,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交叉运作,由宗族组织权威起主导作用等现象亟待改变。要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现存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同时加强研究、探索实现乡村实际权力由家族组织向村民自治组织转移的有效途径。

第三,加强乡村文化建设。

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要以乡村公民民主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为前提。实现村民由传统的狭隘的“族人”观念向现代政治人、国家公民观念的转变是对目前部分乡村宗族势力消极作用的一项根本要求。制度与法律固然重要,但文化的力量却可以更深入有效地规定人们的政治倾向,成为一种内化了的政治行为规范,影响和支配人们政治行为的选择,深刻、稳定、持久地指导人们的政治行为,起到行政制度难以起到的作用。实现公民意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换,要以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为根本途径。民主文化的普及和民主意识的提高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需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有组织地进行。对目前中国乡村来说,需要乡村教育机构、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包括乡村党组织在内的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宗法文化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同样也会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步消失。要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主精神的更为有效的途径。

第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宗族组织是适应传统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而产生的。宗族组织在现阶段乡村社会的存在,从根本上说仍然是与乡村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相联系的。清除宗族势力的最起码和最根本措施是打破它存在的经济基础。就目前中国农村来说,紧要的是发展经济,以便在经济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实现生产方式的顺利转换。彻底打破农村相对封闭的分散经营格局,发展乡村的工业化和集体化事业;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向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并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逐步实现农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6],使群体本位趋向个体自立、角色他赋趋向角色自致,使宗族势力的存在因缺乏现实的经济和文化心理的基础而逐渐萎缩以致消失。

【参考文献】

[1]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2-28.

[2][3]王克安.中国农村社区发展模式:个案实录与问题对策[M].长沙: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623.

[4]张希.论民主政治及其制约因素[J].政治与法律,2002,(4):3.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4篇

2、我乡农业产业化的整体水平低,产业化经营组织规模小,竞争力弱,不同农产品的产业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发展不平衡。如何引导培育具有统筹全乡农产品产业化发展的企业?促进农旅深度结合,带动各村“一村一品”蓬勃发展,为已经出租土地的农户提供就业岗位。

3、石坑崆峰禁止游客进入后,我乡旅游发展遇到较大瓶颈,缺乏吸引力强的新的、条件成熟的景点。旅游也仅是传统的“赏乡村景、吃乡村饭、住乡村屋”的单一观光体验模式,如何向多元化的乡村度假与农业休闲转变,带动本乡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4、我乡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存在村民对美丽乡村的性质、目标、范围、组织关系认识模糊,参与意识不强,管理者综合素质不高等情况,如何准确找到群众在参与美丽乡村“观望”的症结,在既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又维护群众权益与利益的情况下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关于赴浙江学习考察乡村振兴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相关负责人和部分涉农企业代表,先后考察了湖州德清县莫干山特色小镇、安吉县横山坞村、高家堂村,杭州桐庐县荻浦村、环溪村,金华义乌市青岩刘村,舟山市新建社区等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实施情况。通过现场参观、与当地干部群众交流座谈等方式,学习考察浙江的先进思路、运行模式和创新方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情况

浙江是美丽乡村的首创地。2003年同志亲自调研、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开启了浙江美丽乡村建设的新篇章。通过系统规划设计、持续建设和整治,浙江全省农村生态环境大大提升,带动了乡村旅游蓬勃发展,走出了一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之路。

第一阶段:从2003年至2007年,以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为重点,实施村庄整治建设。重点整治村庄“脏、乱、差”,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示范村达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的目标;整治村达到“环境整洁、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的目标。全省大部分村庄得到了基本整治,农村局部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二阶段:从2008年至2010年,以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内容为重点,实施村庄整治建设。不断扩大整治范围,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以生活垃圾收集、生活污水治理为重点,从源头上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绝大多数村庄得到有效整治,农村面貌发生了整体性的变化。

第三阶段:从2011年至今,以“四美三宜两园”为核心内容,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将美丽乡村建设作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升级版,按照生态文明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明确从内涵上推进“四美”(科学规划布局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创业增收生活美、乡风文明身心美)、“三宜”(宜居、宜业、宜游)和“两园”(农民幸福生活的家园、城市居民休闲旅游的乐园),整个浙江农村面貌逐步发生了质的变化。

截至2017年底,浙江积极打造“一户一处景、一村一幅画、一线一风景、一县一品牌”,现已培育美丽乡村先进县58个,创建美丽乡村示范县12个,打造特色风景线300多条、特色精品村2500多个、美丽庭院43万多个,累计建成农村文化礼堂7600多个。通过聚点成线、连线成面,打造出了浙江美丽乡村的“全景画卷”。

二、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的主要经验

浙江以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为目标,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完善农民主体、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划引领的建设机制,在宜居乡村、共富乡村、人文乡村、乐活乡村、善治乡村为内涵特色的美丽乡村升级版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发展模式。

(一)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美丽乡村的规划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在规划理念上,充分结合实际和发挥自身优势,“不求大、不求洋”,注重打造个性特色,推进美丽乡村的品牌化和特色化建设。桐庐县依托独特的山水资源,按照全域景区化的美丽乡村建设新理念,邀请浙江省规划设计院和浙江省美院设计了“山水如画、人间仙境”的县域大景区,着力打造“潇洒桐庐·秀美乡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施工建设。整个规划建设中,既体现了个性设计,又保证了总体协调。每个村都能根据山水走势和流向,因地制宜,高低错落,少有联排成栋房屋,使自然景观与村落建设浑然一体,体现了自然和人文的和谐统一。 

(二)完善环境整治。注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不断建立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村湾的垃圾集中收集和污水处理全覆盖,软硬件全面配套。桐庐县环溪村、荻浦村对农村生活垃圾全部进行无害化分类处理,村里大街小巷分类设置垃圾桶,将生活垃圾按可堆肥垃圾(剩菜剩饭、农作物秸杆等)和不可堆肥垃圾(塑料、玻璃、泡沫等)分类存放,每家每户也统一配发了有编号的垃圾袋(便于倒查监督),引导农户分类倾倒,分类处理。其中可堆肥垃圾送至资源化利用站制成有机肥料,不可堆肥垃圾收集后运至垃圾处理场,实现了垃圾的“户集、村收、镇中转”。

(三)注重文化传承。注重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历史文化的开发利用。一是充分利用现存文物古迹。如荻浦村充分利用村庄历史悠久,各种文物资源较多的优势,大打历史文物资源品牌,2006年被评为浙江省省级历史文化村镇,2007年被列入第三批部级历史文化名村。二是深度挖掘历史文化资源。环溪村是北宋大儒周敦颐后代集居地,该村深度挖掘《爱莲说》文化底蕴,不断将“清莲环溪”文化发扬光大,打造成为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凸显传承千年孝廉价值观。在荻浦村,当地群众还将从前的猪圈、牛圈修缮,改造成具有乡村特色的猪栏咖啡屋、牛栏咖啡屋,挖掘了乡土文化,让游客感受到亲切的乡土气息,仿佛回到几十年前的农村。除了利山村整村拆旧建新外,很少有大拆大建的情况,每个村在做好古街、古巷、古桥、古居以及祠堂、石坊等文物古迹保护的同时,还尽可能保留了几十年前农民居住的土砖房、石头房,既展示了村庄发展和时代变迁的历史,也成为当地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宝贵财富。 

(四)加强产业培育。注重产业培育,强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牢固树立建设和经营并重的理念,大力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农产品深加工、规模种养、农家乐和休闲乡村旅游,推动农业生产经营形态多样化,将美丽乡村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村美与民富相结合。德清县现有农家乐、洋家乐等民宿350多家,其中以莫干山镇发展 “洋家乐”为代表的精品民宿达到72家,床位750余张,其中创造了一张床税收达10万余元的奇迹,成为德清县旅游的品牌,推动了区域旅游向高端、生态、精致、特色方向发展。横山坞村抓住与塘浦工业园区相连的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当地区位和产业优势,着力打造“文化休闲”为主调的中国美丽乡村展示馆、高式熊艺术馆、横山坞雕塑园、山水灵峰·田园熊出没乐园为特色的休闲产业布局,引进的灵峰精品酒店、闲逸谷休闲度假区、雷露营房车宿营地等九大项目,总投资达20亿元。新建社区依托独具特色的海岛风情,通过精心设计,深度挖掘自然美,探索出了一条发展“美丽经济”的新实践,通过“文化+”模式打造独具特色的美丽渔村,实现休闲、旅游、文化、采风等元素联片发展。这两个村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抓住了产业发展的“牛鼻子”,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不仅自己有实力建设美丽家园,而且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  

(五)打造农村电商。被李克强总理称为“中国网店第一村”的义乌市青岩刘村,依托“全球小商品集散地”的货源优势,在旧村改造的过程中抢抓机遇,充分盘活利用闲置的房产、店铺等资产,打造农村电子商务,形成大众创新、全民创富的格局。吸引千余家电商企业在这里聚集,并形成服务商、网商、线下网货中心等多渠道共生共赢的新农村生态。据介绍,目前全村共有网店4000多家,年销售额60亿元,日均出票12万单,从业人员3万多人。青岩刘村党建实行组织共建、先锋共创、活动共办、资源共享、网络共治的“五共”工作法,以党建带动群建,营造更加浓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

三、启示与思考

去年以来,在市委的领导下,我市创新实施“三乡工程”,紧紧围绕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四化”同步发展,打造了一批市民下乡、能人返乡、企业兴乡的示范样板,取得了较好成效。对照外地先进经验,我市仍有较多的不足和短板,突出表现在:对美丽乡村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分类管理等滞后,“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现象比较普遍;缺乏对历史文化的有效挖掘和保护利用,村湾建设容易造成“千村一面”,农村乡愁特色不鲜明;缺乏有效的产业支撑,投资农业的各类要素动力不足,农民致富增收存在一定困难,农民就近就业比例较低,美丽乡村建设后继乏力。浙江美丽乡村建设的经验,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要注重搞好科学规划。要对全市农村进行深入调查,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近期需要搬迁进入社区安置的村庄和长期保留的历史文化村、特色村,坚持保护、治理和建设“三位一体”,对村庄规划布局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完善总体和专项规划,实行分类指导,不搞大拆大建,不能千村一面,体现农村特色。 

(二)要注重坚持示范带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不能“撒胡椒面”,一哄而上。要制订美丽乡村建设长期规划,每年选定一批条件较好的村开展规划建设管理的试验示范,不追求固定模式,注重从细节入手,因村制宜,突出特色,追求个性,彰显魅力,打造以生态文化为主题的多元化乡村,体现一村一品、一村一韵,建设一批山水人文特色的精品村,一片一片的推进,形成特色鲜明的美丽乡村片区。

(三)要注重突出生态治理。要把农村垃圾、污水、绿化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环节抓实抓好。农村垃圾处理要围绕推行垃圾分类和建设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开展工作。农村污水能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要接入污水处理管网进行处理;不能接入污水处理管网的,要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村庄绿化不但要搞森林围村,还要注意房前屋后、大街小巷、庭院内外的绿化美化。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想象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 乡村治理 权力结构 内卷化

引言

国家力量与乡村社会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演绎着“进入”与“退出”的循环,而这一系列循环深刻地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民国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与乡土社会之间力量的消长都影响着乡村的发展。后税费时代,国家权力逐渐减少了对乡村的管控,乡镇基层政府也逐渐由“汲取型政权”向“悬浮型政权”转变(周飞舟,2006),这使得乡镇基层政府与乡村村民的关系变得疏离。在“压力型体制”下,更多的基层政府选择了“不出事”与“做作业”的治理逻辑(欧阳静,2010)。此外,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国家惠农、富农、支农政策力度的加大,农村的土地资源与各种惠农政策项目成为各方行动者“交易”的对象,城乡交界地带的村落成为各方力量博弈的场所。乡村治理呈现出的混乱局面,从根本上是由国家权力的有限退出、市场经济理性的渗透以及传统礼俗的沦丧所共同引致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逻辑共同影响着乡村治理的生态,可以说转型期我国乡村治理的生态是丰富生动而又发人深省的,更是复杂多样而难以厘清的。以权力结构的视角去剖析乡村治理可以从根本上厘清乡村治理的复杂格局,把握乡村治理的运行规律与发展趋势。

宗族、混混与经济能人:乡村治理“体制外”的三股力量

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中存在着不同的权力主体,宗族、混混与经济能人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历史阶段的乡村发展中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模式与行动方式。乡村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缺乏行政力量介入的场所,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是以礼俗与宗族等传统力量作为规约的。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使得拥有土地资源较多的地主和宗族势力较强的大户成为乡村治理中的强势行动者,很长一段时期他们既充当着“保护型经济人”的角色,又通过一系列手段获取声望、地位等传统的中国人较为注重的价值诉求。在明清及其之前,国家权力的正式设置止于县一级,在乡和村则实行地方性自治。那么,这种自治是如何实现的?众多研究表明,实际上是由乡绅与宗族共同治理乡村的(吴晗、费孝通,1948;郑振满,1992;赵秀玲,1998)。肖唐镖认为,宗族势力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明清时期宗族治理的全盛时期到清末到民国时期的持续期,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之初的毁灭期。此外,从当前的趋势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区宗族势力重新崛起,宗族势力在传统型乡村依旧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宗族治理称为复兴期。

随着国家政权结构的变迁尤其是乡村社会中权力的介入,乡村逐渐成为“谋利”的场所。无论是民国时期乡绅角色从“保护型经纪人”向“赢利型经纪人”的转变,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各种政治运动的洗礼而使得国家对乡村的汲取能力日趋加强,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国家权力对乡村治理的干预达到顶峰。随着政治浪漫主义的退潮,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民营经济的发展推动着一大批经济能人的产生,他们在乡村经济发展乃至乡村治理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苏南的很多乡村在改革开放后实现了从“村庄型公司”向“公司型村庄”的转变(郑风田,2011),苏南模式中值得称道的企业家“经营”村庄的特征使得乡村治理日趋呈现出“公司”或“企业”的特征。这与戴慕珍、张静等学者所论述的“地方法团主义”有着类似的特质。村支书与村长作为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体制内”人,开办乡镇企业成为这一时期乡村经济发展的亮点。21世纪以来,这些乡村的“公司”已经逐渐嵌入乡村的治理结构之中,形成“公司型村庄”。

而在一些“原子化村庄”,有限的社会流动、革命理想主义的退潮和村庄集体对农民控制力的下降给农村带来了新的秩序现象。乡村混混从改革开放之初通过身体暴力积累名气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社会综合治安治理运动的开展后逐渐开始利用早起积累的名气经营实业。一定意义上而言,乡村混混的身份转换过程是国家与乡村关系演变的产物,而这也进一步影响着乡村混混和乡村治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乡村混混与乡村治理组织之间的关系随着国家对乡村控制力的降低而实现了“弱”混混“强”治理组织到“强”混混“弱”治理组织的转变,乡村混混与乡村治理组织的关系也从“相互疏离”走向“利益联盟”,乡村治理呈现出“内卷化”的局面(李祖佩,2011)。

随着国家权力对乡村治理的介入日趋减少、乡村治理组织权力的弱化以及资源下乡的开展,乡村治理中“体制内”精英日益不能单独承担乡村治理的功能。宗族、混混与经济能人等“体制外”力量从乡村治理的“幕后”走向“前台”,使得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而这三股力量之间的强弱对比与力量消长又构筑了我国不同地域、不同历史时期乡村治理的三种权力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乡村治理中扮演不同角色的宗族势力、乡村混混和经济能人的角色受制于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等一系列关系变迁过程的制约。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弱化尤其是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的政策举措极大地拓展了乡村社会的生长空间。显然,乡村混混与宗族势力由于不同地区文化传统、历史记忆、经济基础的不同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种治理力量的对比关系或乡村治理格局也都各有特色。

乡村治理的三种权力结构

当前关于乡村治理的分析由于不同的知识渊源与地域特征形成了不同的研究特质甚至“学派”。贺雪峰教授为代表的研究社群注重“田野调查”,他们通过一系列实地考察对我国的乡村治理的新特征进行分析。例如,他将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称为“半乡土社会”以区别于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而在有关乡村治理权力结构的研究中,贺雪峰以村庄权力结构为基础,建构了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三层权力结构,并以经济分化、社区记忆为变量,区分了不同类型村庄中精英的互动逻辑。他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划分形成了“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的分野。然而,对于精英的界定以及不同地域精英类型构成状况缺乏研究。因此,构建乡村治理权力结构的理想类型是对我国乡村治理状况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在厘清权力结构类型的基础上,如何解释改革开放前后经济理性对乡村治理的深刻影响,则是基于权力结构嬗变后如何影响乡村治理运行机制的重要问题。

通过对乡村治理三种“体制外”力量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我国总体上形成了“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共同治理乡村的格局且总体的趋势是“体制内”精英权力弱化,“体制外”精英权力得到强化。以往的研究也大多侧重于“体制外”精英与“体制内”精英的关系,而忽视了对“体制外”精英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及力量对比状况的研究。显然,宗族、乡村混混以及经济能人之间的力量对比状况不是线性的、单一的与绝对的,而是变化不定的、复杂的与多样的,正因为如此形成了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的三种权力结构。

传统文化的印记、市场经济的洗礼以及信息化、城镇化、工业化都在冲击着传统的乡村社会,乡村治理中“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共同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经济精英、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宗族势力乃至乡村混混都在乡村治理中充当“谋利”的行动者。不同地域乡村状况的差异也形成了三种不同的乡村治理模式:

(一)“宗族式治理”模式

国家主义退潮后,传统宗族文化回归与复兴形成“宗族式治理”模式。肖唐镖教授对于宗族势力对于乡村治理的研究较多,他撰写的《村治中的宗族》是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农村地区传统宗族势力力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民国初期以前,乡土社会是没有国家权力渗透的场域,乡绅与宗族扮演着“保护型经纪人”的角色。统治时期,乡村社会逐渐受到国家的控制,传统的乡绅与宗族也开始充当“赢利性经纪人”。无论是民国以前还是民国时期,宗族势力几乎垄断了乡村治理,一系列乡村事务都由村落中的大族或有名望的宗族去把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对于乡村控制力的下降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熟人社会的逻辑得到了“创造性转换”,在一些地区传统的宗族势力开始成为影响当地经济与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例如,温州商会其实是传统宗族与关系网络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应用。而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宗族势力的复兴则代表着国家主义退潮后,乡村治理“空壳化”状态中宗族势力对乡村治理的侵蚀。例如,一些地区乡村选举中,宗族势力的干预则是这方面的典型。总而言之,传统的宗族势力在当前乡村治理中影响的提升主要受益于国家与乡土社会关系的变化,半乡土社会的“关系”逻辑与“文化记忆”依旧支撑着这种传统的力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特定的作用。

(二)“公司型治理”模式

经济能人从乡村治理的辅角色转变为主导性角色,从而形成“公司型治理”的乡村治理模式。赵树凯关于公司型基层政府、郁建兴关于发展型政府以及郑风田关于“村庄型公司”到“公司型村庄”转变过程的研究都在印证我国乡村治理过程中经济理性与市场力量逐渐赢得主导地位的事实。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公司型治理”模式在苏南地区的某些乡镇表现得尤为明显。经济能人在乡村治理中从辅助角色转变为主导力量与国家财税制度的变革有关,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税制度。这种财税制度极大的挫伤了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的主观能动性,此时的政府更多扮演“管制型政府”的角色,地方政治精英的升迁与任命主要靠政治忠诚实现。而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开始实施“财政包干”的财政制度。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也就是在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一大批“村庄型公司”应运而生。然而,由于“财政包干”的财政制度使得中央的财税汲取能力下降,中央政府的财税收入占国家财税总收入的比重下降,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力弱化。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分税制,地方政府对于兴办乡镇企业的积极性降低,很多乡镇企业开始转制。正是在分税制实施以及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下,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村庄型公司”逐渐发展为“公司型村庄”。

(三)“灰色化治理”模式

乡村混混从“后台”走向“前台”,从最初通过暴力活动积累名气,到税费时代的运用暴力资源“收费”获得经济资源与社会关系资源,再到后税费时代成为乡镇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谋者”。乡村混混的角色转换在一定意义上而言是国家对农村的控制力的转变的产物,当前一些地区乡村混混逐渐成为乡村治理的主导力量,导致乡村治理“灰色化”。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治浪漫主义与革命主义思潮的影响,乡村混混一直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而农村税费改革以前,税轻费重、缺少规范是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的主要特点,乡村混混往往充当乡镇政府征收相关费用的“工具”并从中获得利益。一些乡村混混在这个过程中力量得以壮大并逐渐开始兴办实业,成为当地的经济能人,而他们与一般经济能人不同的是,他们往往利用自身的暴力资源与名气去攫取公共资源。总而言之,乡村混混伴随着国家体制变革的历程成长,实现了多次角色转换。一些村庄尤其是城中村或城郊地区的乡村由于城镇化的步伐加快以及“资源下乡”而更多的受到乡村混混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乡村治理的“灰色化治理”模式,一些地区的乡村治理呈现即非黑又非白的灰色状态。

从想象共同体到利益共同体: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传统的乡村治理中乡绅与宗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一系列仪式与乡规民约使得乡村治理呈现出“想象共同体”的特征。乡村并不是一级行政组织,而更像一个有着共同观念或想象基础的“共同体”。普通村民认为乡绅与宗族的代表可以为自己谋取权益,而在现实中传统的乡绅也确实扮演着“保护型经纪人”的角色。所谓“想象共同体”,主要是基于地域、宗族以及婚姻等关系而形成的观念、想象乃至信仰上的有机联结,并在长期的历史中积淀而成的共同体。我国数千年的文明长河中,乡村社会是充斥着人情、礼俗与关系的社会,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是村落的主导逻辑。

然而,随着科层制与市场力量的介入使得传统的乡村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乡村人际关系以及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乃至村民的行动逻辑一时间都呈现出较多新的特征。传统的乡绅作为一种历史而淹没,“保护型经纪人”向“赢利型经纪人”转变,乡村社会也由于经济理性的充斥而变得淡漠,人际关系正在从“熟人逻辑”走向“利益逻辑”。伴随着传统乡村熟人社会行为逻辑的消解,乡村治理的支配规则正在由传统礼俗与规范向经济理性转变,而乡村治理中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也正在由“想象共同体”向“利益共同体”的转变。传统力量的消退与新兴力量的崛起使得一些旧有的观念成为历史,而新兴的经济理性则成为主导观念。尽管,在传统的我国也存在着经济理性,但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经济理性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巨变。

这种经济理性的迸发与崛起使得乡村治理变得缺乏“人情味”而更多的由利益所主宰,乡村治理成为“谋利”的场所,体制外精英作为强势行动者通过影响甚至直接参与乡村治理而获得更多利益。乡镇一级基层政权从“型政权经营者”转变为“谋利型政权经营者”(渠敬东,2002),各类强势行动者围绕国家资源下乡以及市场扩张所产生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展开争夺,在反复的博弈过程中逐渐达成“共识”,构建其“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的利益共同体。因此,无论是宗族式治理、公司型治理抑或灰色型治理都蕴藏着巨大的利益谋取空间,国家资源、公众利益被强势行动者通过一系列“合法化”外衣的掩饰占有。普通村民则成为“边缘人”,村落公共资源乃至国家的资源投放沦为强势行动者的“私有物品”,乡村治理呈现出内卷化的局势,乡村治理亟待重塑。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民上楼”、“土地征收”等成为乡村中的较为普遍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普通村民的讨价还价能力有限,而国家的法律又没有进行具有强制性的约束,这使得“土地财政”的生财之道逐渐从城市及其郊区转移到农村地区。而这个过程中的一系列村民与基层政府以及经济精英等行动者的复杂博弈,充分展现了新时期乡村治理的困境以及基层政权的内卷化。

如何摆脱乡村治理的困境,改变乡村治理中普通村民的弱势局面成为乡村治理研究的重要命题。反思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反思乡村治理的制度基础建设,并进而促进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动。正如前文所述,分税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官员晋升的“政治锦标赛”等制度安排都将对乡镇基层政权的行动逻辑产生深刻影响,也将对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与治理格局。因此,推进乡村治理发展,必须调整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改变国家“项目治国”的方式,在集权与分权中寻求平衡。例如,在环境保护、司法体制等领域实行垂直管理,将权力重心上移。而在财税权力上,则可以通过省管县财税体制改革,赋予地方更大的权力,从而避免由于地方财政吃紧而导致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此外,由于项目治国所可能导致的“意外后果”即国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能无法到达基层社会的困境,需要调整项目治国的方式,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的同时探索更为高效的资金配置方式和渠道。

通过有限的权力介入,社会资本的重塑以及乡村公共空间的再造等方式重新架构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强化对乡村治理主体的权力规约以及道德约束。乡村治理内卷化从根本上而言,是由经济理性的充斥所引致的权力的寻租等腐败行为。因此,实现不同乡村治理权力结构的良性运作并不在于重新回归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强力控制的“老路”,更不能无所作为的走任由“体制外”精英谋取公共利益的“邪路”,而应该走出一条“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在法律与道德双重约束下多元共治,最终实现“善治”的“新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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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6篇

关键词:梁漱溟;河南村治学院;乡村建设运动;乡村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5)06-0005-04

河南村治学院创建于1930年1月, 其校址选在河南省新乡市辉县苏门山百泉乡,是由河南乡治运动领导人彭禹廷提议,在冯玉祥与韩复榘的支持下创办的。该学院由河南省政府设立,直接隶属于省政府,旨在研究乡治理论,培养乡村自治人才,发展当地的乡村自治事业,寻求“民族自救,振兴中国”之路。这所学校从筹备开学直至因中原大战被迫停办,前后只有一年,却取得了不俗的效果,在河南乃至全国的乡村教育运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梁漱溟任河南村治学院教务长一职,负责学院的日常教学与管理等具体工作,在学院的筹备、创办与教学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河南村治学院的创办背景

河南村治学院的创办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它是在民国初年社会大动荡的时代环境下开展的,并且和当时河南社会的具体情况及梁漱溟本人的乡治理论与实践有着密切联系。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危机日益严重,国家陷入列强瓜分和军阀分裂割据的混乱局面,百姓生活苦不堪言,农村经济社会处于崩溃的边缘。“覆巢之下,焉有完卵!”此时的中国凄凉萧瑟、腥风血雨,在全国陷入积贫积弱、千疮百孔与动荡不安的困境下,河南省亦无法幸免。彼时河南省的一些有识之士如彭禹廷、王鸿一、梁仲华等人意识到河南农村问题的重要性,着手创办河南村治学院以求“乡村自救”,通过研究与寻求乡村“救穷”和“兴利”的办法,以求治本[1],这无疑与梁漱溟的乡治理论不谋而合。基于对中国乡村衰败的高度关注和中国社会矛盾的独特认识,梁漱溟认为中国的问题是由文化失调和农村社会秩序的崩溃引起的,解决中国问题的出路在农村,必须从农村入手改造社会,进而解决中国的根本问题,实现民族自救。

理论上的契合使得梁漱溟欣然接受王鸿一等人的邀请,担任河南村治学院教务长,掌管日常教学与管理工作,而其乡治理论为河南村治学院的筹备与开办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此外,作为乡村建设运动的领军人物,梁漱溟有着独特、丰富的乡村建设实践经历,他曾筹划曹州办学、广东乡治改革运动,为其主持河南村治学院、开展村治教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二、梁漱溟对创办河南村治学院的贡献

梁漱溟接任河南村治学院教务长一职后,学院的校址和人事安排都已确定,但各项筹备工作还未展开,梁漱溟到任后马上筹备学院的各项事宜,并在学院日常教学与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制定河南村治学院办学宗旨及学则章程

梁漱溟凭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办学经验,在与梁仲华、王鸿一等人商量下,写成《河南村治学院旨趣书》、《河南村治学院组织大纲》及《学则课程》等件。[2]这三篇纲领性的文件是梁漱溟根据村治学院的旨趣及河南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其乡治理论及先前曹州中学、重华书院、广州一中的教育实践经历悉心制定的,很好地阐释了河南村治学院的办学宗旨与教育理念,是河南村治学院办学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梁漱溟在《河南村治学院旨趣书》一文中,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多角度论述了从村治入手,以达到民族自救、振兴中国的必要性。“故其道何由?曰是在村治。欲求进于组织,夫必有其着手处;则由村落以着手,自为其天然所不易。”[3]“求中国国家之新生命必于其农村求之;必农村有新生命而后中国国家乃有新生命焉。”[3]这表明,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梁漱溟以农村为着落点,从村治(1931年后改成乡村建设)入手寻求解决中国问题的根本出路,从而达到民族自救、振兴中国的“村治”主张已经基本成熟,同时,这也为河南村治学院办学活动奠定了理论基础。此外,《河南村治学院组织大纲》及《河南村治学院学则课程》对河南村治学院的教学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学院的组织结构,课程设置及办学方式,为村治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学院的办学活动得以高效开展。

(二)接办《村治月刊》

除担任河南村治学院教务长外,梁漱溟还接替王鸿一主编《村治月刊》。他白天负责村治学院的日常教学与管理,晚上进行编刊,将老师和学生的文章相继刊出,在全国各地引起了巨大反响。此外,梁漱溟对编辑方针进行了修订,力图在思想和内容上扭转当时社会流行的盲目学习西方的心理,并阐析村治或乡村建设的设想,发表了《主编本刊之自白》、《河南村治学院旨趣书》、《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等文章。1930年6~7月间,梁漱溟写出《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一文,发表于村治月刊2~4期(连载)。全文计九段:一、觉悟时机到了;二、所谓近世的西洋人及西洋文化;三、中世的西洋社会和他们的文明程度;四、由中世到近世的转关键何在?五、中国人则怎样;六、解一解中国的谜;七、我们一向的错误;八、我们今后的新趋向;九、附志。[5]

在梁漱溟看来,所谓乡治或村治,全然不是什么当今建设事业之一,或什么训政时期的一种紧要的工作,而是一种最实在的文化运动。

他强调乡村建设运动的展开是中国民族自救运动四五十年来再转再变的一个新方向,是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与以前的自救运动相比较,具有本质的差异。以前的运动都是往西走,这一次则是往东走。梁漱溟与王鸿一等人一样,在原则上,反对欧化与俄化,根本否认欧洲近代社会制度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而主张在中国固有文化的基础上融合中西文化之优点,建立民族新文化,重新建构中国社会组织系统。

上述一系列从文化哲学、社会分析等角度研讨乡村建设问题的论文,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体系,使他成为中国现代史上乡建派的领袖及代表。

三、河南村治学院的办学概况和终止原因

按照梁漱溟的规划,河南村治学院设立专门的教学部门,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的教学机制。“本院教学,分农村组织训练部、农村师范部二部,并附办村长训练部、农林警察训练部、农业实习部等部。本院教学各部,置主任各一人,会同各学科教员,分任指导各该部学生作业事宜。”[1]农村组织训练部和农村师范部负责学院的主要教学工作,村长训练部、农林警察训练部及农业实习部起辅助教学作用。教学各部设主任一人,为各部的最高领导,负责各部的教学工作并与各科教员协作指导学生作业。此外,村治学院的教学各部职能与分工不同,“农村组织训练部,关于应办社会调查,巡回讲演,及各种乡村事业之改进运动, 农村师范部,在本院左近乡村应办之实验小学,及教育推广等事项”[1]。农村组织训练部注重开展社会式教育,从事各种乡村建设运动;农村师范部注重开展学校式教育,应办实验小学及教育推广。而教学各部组织及办事章程由各部自主制定,表明教学各部拥有较大的教学自,也彰显了河南村治教育实验科学、合理的教学机制。

村治学院培养的是乡村自治及服务人才,以推动河南省乡村自治事业的发展,因而学院的课程编制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本院以造就实地服务人才为期,不能不从实际问题之具体研究入手,以开发学生应付环境解决问题之能力。而所有课程,皆为综括数部之规定,亦即此意,其或有当于时贤之所倡导,然固非浮慕时下风气也。”[1]河南村治学院开设的课程涉及农村经济问题、农村政治问题、乡村自卫常识与技能、乡村服务人才的精神陶冶以及农林知识技能等多方面内容 ,所有这些课程概不出:“(一)各种实际问题之讨论、研究及其实习试做;(二)为解决或应付实际问题所必要之知识技能之指授训练;(三)实际作事之精神陶炼”[1]。而从课程或专题名目、内容来看,河南村治学院的课程编制既有社会各领域的专门技术及文化知识,也包括乡村礼俗道德、精神伦理以及西方现代的思想观念,尤其突出了农村社会特定生产组织及生活方式的现实需求,这与村治学院培养乡村自治人才,从农村入手寻求解决中国问题的根本出路,进而实现民族自救和振兴中国的办学宗旨是一致的。更为难得的是,梁漱溟除了负责设计河南村治学院的课程编制,还亲自讲授乡村自治组织等课程,一直到学院因中原大战被迫终结。

在组织管理方面,梁漱溟起草的《河南村治学院组织大纲》明确了院长、副院长及教务长等学院领导人的权责,“本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名,由省政府任命之。院长主持全院院务,副院长襄助院长处理院务,院长不在时,其职务。设教务长、总务长各一人,由院长聘任之。教务长商承院长、副院长,掌理教务事宜,总务长商承院长,副院长,掌理其他一切事宜”。[1]可见,河南村治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副院长协助总揽全局,梁漱溟作为教务长对院长和副院长负责,掌管学院的日常教务事宜。为保障村治学院的日常运作及院务的实施与执行,“村治学院设院务办公处,为全院中枢办事机关,以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合组之,督导事务人员分左列各股办事”[1]。此外,河南村治学院借鉴广东省立一中及国内其他学校的的做法,采用部主任制,河南村治学院置农村组织训练部主任、农村师范部主任、村长训练部主任、农林警察训练部主任各一人。于必要时,经院务会议议决,于部主任下,增置班主任,辅助部主任执行其职务。[1]各部主任除了负责教学任务外,主要担负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身心活动、日常起居、思想性情等。依照规定,各部主任需亲自指导学生的身体训练和精神陶冶活动,负责组织学生聚会并与学生同起居共饮食,及时了解及体察学生的思想、习惯、性情以便更好地开展学生工作。综而论之,河南村治教育的开展得益于村治学院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而其管理机构与人员都十分精简,避免了机构冗杂的缺陷,从而提高了村治学院的行政管理效率。

河南村治学院在办学期间遇到很大阻力,饱受官府和土匪的欺压,其生存状况并不乐观。河南村治学院是经彭禹廷提议,在冯玉祥与韩复榘的支持下由河南省政府开办的,它直接隶属于省政府,不受教育厅管辖,因而在学院的办学过程中遭到教育厅和建设厅的阻挠,学院的工作进展很困难。教育厅多次在经费问题上为难河南村治学院,场地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加之村治学院对学生在学期间的学习与生活提供优待,如免费提供食宿、衣物等,这无疑加剧了村治学院的经费负担,为学院的日常教学与管理埋下了重大隐患。此外,河南辉县当地的匪患问题一直困扰着河南村治学院。

以上所述经费与匪患问题加重了河南村治学院办学活动的困难,但并不是其终结的主要原因。它终结的主要和直接原因是中原大战爆发,冯玉祥战败,韩复榘到山东任省政府主席,河南村治学院失去了河南省政府的支持而无法继续维持。

四、河南村治学院的历史地位与作用

河南村治学院作为梁漱溟乡治理论走向成熟的一次重要尝试,在其乡治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继承曹州办学、广东乡治改革的成功之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与发展,成功地将社会教育的内容融入村治学院的日常教学与管理中,从而使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开创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独特办学模式,对当时的乡村教育事业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是民国乡村教育一种典型的教育模式,亦是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性质而言,河南村治学院办学活动属于乡村教育,是一场社会改良运动,即在维护现有社会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兴办教育实现乡村自救,进而解决中国的根本问题,实现民族振兴与国家富强。梁漱溟认为中国与欧美之不同,以为中国社会乃“村落社会”,要解决中国问题,必向三十万村落求之,故而办村治学院即求解决中国的根本问题。[7]所以,梁漱溟等人开办河南村治学院的主观愿望是为了改造农村进而改造中国,实现民族自救、振兴中国。尽管河南村治学院开办的时间不到一年,其自身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也没有找到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一次尝试,也无法否定其在乡村教育史上的重要历史地位。

河南村治学院作为梁漱溟乡治实践的重要尝试,制定了详细而独特的组织大纲和学则课程,它以培养乡村自治人才、发展乡村自治组织为目标,开设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方面课程,涉及乡村自卫、农村经济、乡村自治及风俗改良等多方面内容,对于丰富乡村教育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贡献。如果不受战争的冲击而继续开办下去,河南村治学院在提高当地村民的乡村自卫能力及文化素质,改善当地农村经济状况,促进农业发展,改造农村社会风尚,推动农村社会进步等方面还将发挥更进一步的作用。

此外,河南村治学院作为梁漱溟乡治实践的一次重要尝试,为梁漱溟日后开展邹平乡村教育实验奠定了基础。山东邹平乡村教育实验在很大程度上继承和发展了河南村治学院的办学活动,其主要人员在起初也大都来自村治学院。梁漱溟、梁仲华、王炳程等人不仅是河南村治学院的灵魂人物,而且是山东邹平乡村教育事业的骨干力量。他们在河南村治学院分别担任教务长、副院长和总务长职务,在开展村治教育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开展山东邹平乡村教育实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河南村治学院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不到一年,但在这短暂的时间里,它不仅丰富和发展了梁漱溟自身的乡村建设理论与实践,为其日后成为国内乡村建设事业的领袖打下坚定的基础,而且为当时的国内乡村建设运动提供了宝贵经验与借鉴,在中国乡村教育史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与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河南文史资料(第二十辑)[Z].豫刊证字第16号,1986.

[2]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五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3]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四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

[4]于天命.一代完人彭禹廷先生[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5]李渊庭,阎秉华.梁漱溟先生年谱[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7篇

关键词:乡村旅游;地方政府行为;乡村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03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4-0087-04

中国乡村社会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之中。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推动乡村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提供了方向和选择。乡村旅游发展作为推动乡村治理重构的内驱动力及加快城乡一体化、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探索乡村旅游发展中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现代化,必将为推动乡村生态型区域治理、加快后现代化乡村治理转型、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思考。

一、乡村旅游治理基础: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主体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以治理主体现代化为基础。治理主体是由政府行为中具体的个体或群体构成,突出表现为治理中的领导实体。但是,治理中的个体、群体或领导实体并不等于政府行为治理主体,只有通过程序化的政府组织才构成政府行为治理主体,治理主体现代化必定是“政府组织这个治理主体逐渐向组织结构科学化、组织功能专门化、组织程序高效化及组织规范优质化的转换过程”[1]。实现乡村旅游发展中政府行为治理主体现代化,需着力推动地方政府组织优化、结构序化。

要推动乡村旅游管理职权分化。地方政府旅游管理职权分化,在整体上有横向与纵向之分,横向平衡分化要求地方政府将部分旅游管理职权逐步向市场及社会分化,既要在治理模式中保留政府主导因素,又要在公民社会培育中增强市场主体及社会功能。伴随乡村市场主体扩大,乡村居民参与性增强及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由政府推动型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将逐渐过渡为市场推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乡村旅游治理模式,加快构建多元共治乡村旅游发展格局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如图所示)。

乡村旅游发展需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基本原则,要从自身资源特色出发,坚持以乡村旅游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乡村旅游与乡村市场有效对接,地方政府旨在履行好乡村旅游协调、立法、规划等职能,维护乡村旅游市场,引导社会参与,促进有序竞争。纵向层级分化即推进上下级政府的职权分化,逐步将乡村旅游发展权限还权于基层治理单位,推动乡村旅游生态型区域治理。美国、加拿大、英国、奥地利等国家,在乡村旅游发展初期赋予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单位更多乡村旅游发展职能,极大提高乡镇、村社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活动场所是在乡村社会,广大乡村社会集聚着大量旅游资源及内生发展力量,乡村旅游发展必将催化着乡村治理重构,重构后的乡村治理又持续推动着乡村旅游发展。让乡村旅游发展回归于基层治理本真、还原于基层自治单位及村社共同体运作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催化乡村治理重构的现实选择。

要优化乡村旅游机构职能设置。治理理论认为,良好的治理状态即“善治”要求国家权力向市场及社会回归,但这种回归并不是政府与市场及社会的零和博弈,而是力图在动态合作中共享公共资源的权力分配[2]。从而指出了政府组织需要通过创新形式构建多元主体的协作关系,优化多样功能的职能设置,促进政府行为治理多元主体并存、多样功能发挥。在乡村旅游不同发展阶段及条件背景中,要着力推动科学化机构设置及专业化职能分工。当前,随着乡村旅游市场化、社会化推进,有必要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旅游企业之间培育一个专门服务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半官方组织,充当发展乡村旅游业的筹资机构、技术咨询机构、信贷服务机构、土地开发与销售机构。20世纪60年代后期,韩国的“观光公社”、墨西哥的“福纳多”等乡村旅游发展半官方服务组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克服了乡村旅游业发展中的重重困难,为本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旅游企业之间培育和扶持专门服务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半官方机构,有利于加快社会资本集聚,多渠道筹集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促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应用所筹集资金对购买土地进行开发,通过变生地为熟地,使交通等条件便利后销售给旅游开发商或旅游企业,对于培育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拓展乡村旅游发展空间,强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及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乡村旅游治理支撑: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技术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以治理技术现代化为支撑。就历史发展观而言,乡村社会变迁不是单纯生产力直线发展所致,而是由乡村社会有机体的网格化多向作用所为。但是,网格化作用不是直接发生,而是以相应行为技术为支撑。乡村旅游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乡村治理重构的内驱动力,需通过相应行为技术打破乡村治理的封闭性,促进人口与资本流动,逐步将乡村经济整合到国家经济共同体中,加快推动以地缘亲缘关系为特征、村民身份为基础的传统乡村治理向以开放为特征,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现代乡村治理转型。

要推动乡村旅游服务人才现代化。生态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化是一种发展状态、文化转型、价值提升,现代化的核心在于人的现代化,包括人的生活、素质及社会关系现代化。追求乡村旅游经济有效、代际公平、环境友好型现代化发展,人既是实践主体,也是价值主体,更是终极目的,推动人的思想观念、能力素质、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现代化是加快乡村旅游服务人才现代化的根本。为此,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必须有一个更快的知识及技能积累率,知识技能的应用和推广是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因子。地方政府应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知识生产和扩散及人力资本的积累中来,推动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技术现代化。当前,要积极推进寓管理于服务的乡村旅游管理服务架构,加快高、中、初级和乡村旅游在职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切实提高乡村旅游企业和乡村居民的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要有计划针对乡村旅游部门管理人员,旅游饭店、旅行社和部门经理等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在更高层面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中经理人职业化及职业化经理人形成。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乡村居民的参与面不断扩大,在各大景区家家开饭店、户户设旅馆成为一大趋势,“野导”拉客、居民宰客是景区的一大弊端,加大乡村旅游服务培训力度,规范乡村旅游服务行为势在必行。

要推动乡村旅游形象导向现代化。随着乡村治理变革,乡村旅游发展正经历着由资源导向到市场导向再到形象导向转变,乡村旅游形象是“旅游者对旅游地综合性、概括性的认识和印象,是公众对旅游地所有产品、服务设施的综合感知”[3]。乡村旅游形象导向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行为技术现代化,核心在于旅游产品的设计和推广,重点在于代表性理念、行为、景观、氛围等形象设计,切实把握活动性、舒适性、人文性、现代性乡村治理需求。首先,要以自身资源为基础做好形象定位。乡村旅游资源决定乡村旅游形象,乡村旅游形象持续影响着乡村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形象作为自然资源条件状态下的主观能动性产物,更加尊重自然与文化的异质性,倡导人们在认识自然、保护自然、享受自然中促进旅游促销。其次,要以乡村旅游市场为导向开展形象推广。要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中发展乡村旅游市场,充分体现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性、地域差异化、经营分散性、形象整体性等特点。如我国香港特区坚持市场经济发展浪潮中开展旅游促销,欧美地区也采用传统的东方宣传色彩开拓乡村旅游市场。再次,要以乡村意境营造为内涵促进形象提升。意境形象体验是人在感知基础上通过情感、想象、理解等审美活动获得的内在美,乡村意境是乡村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种生产生活要素积累和沉淀[4]。乡村旅游形象导向现代化,要围绕独特性理念、行为、景观、氛围等形象设计,通过表演性、民俗性、群众性、参与性乡村旅游活动开展,有效促进乡村旅游地情景交融、意境提升。

三、乡村旅游治理条件: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环境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是以治理环境现代化为条件。伴随着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行政生态必然向生态行政嬗变,推动生态型区域治理是乡村旅游发展的价值及目标追求。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环境现代化,要着力推动政府的目标政策、法规体制、机构职能、能力建设、文化理念等诸方面生态化。

要实现自然环境现代化。生态行政学认为,行政系统应积极主动适应于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而不是设法改造自然生态系统以适应公共行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自然行政环境现代化过程本质上是一个高度体现人类归属性生态价值进程、旨在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乡村共同体代际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当前,乡村旅游发展在“反现代化”行为条件下,往往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而增加社会成本,滥建房屋、大兴土木、游人过多、土地流失等,难免导致植被和自然环境遭受破坏,带来外部不经济性影响。为消除或弱化乡村旅游发展中外部不经济性,地方政府必须充分发挥生态型区域治理现代化张力。要统一规划、提升地方政府环保立法的预见能力,对潜在的生态资源预先立法保护,建立景区卫生环保体系,提升地方政府环保工作能力,建立环境监控机制,防范乡村环境恶化,回应村民抵制情绪。乡村旅游作为乡村经济重要因子,旅游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促进人口与资本的流动,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必然会要求加快乡村治理格局提升。当前,迫切需要将地方政府生态管理职能进一步将环保职能延伸到村屯,强化乡村旅游生态教育,倡导健康文明旅游行为,加快确立生态效益型价值理念,斧正传统生态行为,切实使生态环境保护成为村民和游客自觉行为。

要实现人造环境现代化。人造行政环境现代化体现价值与规范的统一,社会动员性及同化性凸显生态型区域治理现代性或后现代性张力。根据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弗雷德・W・里格斯(FredW・Rjggs)关于“非均衡政体”棱柱社会认识,在未完全商品化、社会化、市场化,各种政治的、社会的、宗教的及个人地位等因素仍然强烈影响的“集市――有限市场”型社会里,沟通网直接影响一个社会的“动员性”和“同化性”,利用现代技术推进人造行政环境现代化势在必行。广大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是一个由多元公共空间缔造的集合体,乡村旅游经济体现为“集市――有限市场”型经济结构,家族背景、宗族势力、裙带关系、社会威望、、地缘亲缘等因素无不影响着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及履职功能发挥,推进乡村旅游行政环境优化、促进生态行政能量交换平衡是实现人造行政环境现代化必然选择。要建立勤廉监督机制,规范乡村旅游市场,勤廉监督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规范乡村旅游市场旨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导向型嬗变,最大限度防止乡村旅游中公共权力腐败及市场失灵。当前,需要将家庭旅馆、家庭饭店、村社导游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避免拉客、宰客、市场混乱等现象发生。如日本政府为推进乡村旅游饭店业规范化、国际化发展,分别于1948年和1949年制定了《旅馆业法》和《旅游旅馆促进法》,使本国旅馆、饭店进入规范化管理。要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村民有序参与,参与性是治理变革的内在要求,居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合乎目的性及规律性的统一。当前,需要加快制定乡村居民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法规性文件,从法规上引导乡村居民有序参与乡村旅游发展中来。要建立乡村旅游发展合作共赢机制,西方多数国家如1992年美国的“理解备忘录”、1995年芬兰的乡村政策委员会,通过成立乡村居民、与政府主管部门和乡村旅游企业的联席会会议制度,在更高层面推进乡村居民、政府、旅游企业的互惠共赢。要强化设施服务,促进农村社区化发展,基础设施服务建设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基本要求,乡村社区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乡村旅游地基础设施服务建设必须以社区理念来打造,通过乡村社区化治理模式促进乡村旅游经济市场化、社会化发展。要推动区域联合发展,实施文化治村,“治理是一个权力运行多向度的,包括横向互动和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5],“政府间的横向合作普遍促进相关区域内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改善,从而使相关地区的整体效应得到提高”[6]。地方政府在乡村旅游发展目标认同基础上应着力建立良好的府际关系,着眼强化“心治”模式,推动乡村社会政治符号系统形成。通过协商合作、联合行动、人文化成等项目载体推进,加快推动乡村旅游发展中区域生态型公共治理。早在20世纪30年代,一代教育宗师宴阳初先生就提出“文化治村”思想,强调以文艺教育救“愚”,以生计教育救“穷”,以卫生教育救“弱”,以公民教育救“私”。乡村旅游发展要始终伴随乡村文化及乡村社会政治符号系统建设有序推进。要做好乡村旅游地文化体系梳理,努力寻找乡村精神文化主线,充分挖掘民俗文化内涵,促进乡村文脉提升;要加快构建廉洁高效乡村行政文化,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中服务性、民主性、公正性、有效性、责任性、创新性、法治性行政文化理念形成;要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乡村旅游文化,突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引领,以“礼、读、耕”文化建设为导向,赋予乡村旅游发展及乡村文化建设全新内涵,增强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现代化张力。

参考文献:

[1]刘 丹,等.政府行为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功能研究[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8:296.

[2]高秉雄,张江涛.公共治理:理论缘起与模式变迁[J].社会主义研究.201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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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 娟,钟 伟.乡村旅游地形象塑造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5):9.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新农村;美丽乡村;浙江;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041-03

浙江省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是吴越文化的发源地,经济繁荣,工商业发达、历史文化悠久,素有“丝绸之府”、“鱼米之乡”和“文物之邦”之称。浙江省全省面积10万多平方千米,全省常住人口5 477万人。2012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34 606亿元,五年年均增长9.6%;人均生产总值63 266元,首次突破1万美元。

作为改革开发的前沿阵地,浙江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没有遗忘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浙江长期坚持的城乡统筹发展模式,促进了浙江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浙江省中等收入人群不断壮大;而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大大激发了农村老百姓创业热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使得浙江成为中国基尼系数最低的地方。2012年,浙江省城市化率大幅提高6个百分点,达到63.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 550元,年均实际增长7.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 552元,年均实际增长8.5%;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37∶1;城乡养老、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和便民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浙江省建设“美丽乡村”的实践和探索,缩小了城乡差距、加快了农村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形成了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的独特品牌。

一、美丽乡村概念的提出

美丽乡村,是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体内涵的进一步丰富,是浙江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实践。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具体要求。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会议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08年,浙江省安吉县正式提出“中国美丽乡村”计划,出台《建设“中国美丽乡村”行动纲要》,提出十年左右时间,把安吉县打造成为中国最美丽乡村。

2010年,浙江省提出建设“中国美丽乡村”,专门制定《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提出到2015年,全省70%左右县(市、区)达到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要求,60%以上的乡镇开展整乡整镇美丽乡村建设。至此,美丽乡村建设正式升格为省级战略,并揭开了浙江美丽乡村建设的宏伟篇章。

二、浙江建设“美丽乡村”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基础整治阶段(2003—2007)。早在2003年,以同志为时任书记的浙江省委,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做出了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重大决策,着力发展浙江生态优势,打造“绿色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计划用五年时间,对1万个村进行环境整治,以达到“环境整洁、村貌美化、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的目标;其中要把1 000个左右的村建设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示范村和农村新社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为美丽乡村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08—2011年前后)从2008年开始,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进入为期五年的全面整治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垃圾收集、污水治理等为重点,从源头上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9月,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座谈会在安吉县召开,会议要求科学描绘美好蓝图,精心打造乡村美景,加快改建农村住房,持续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努力将农村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好家园,使美丽乡村成为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的品牌。同年12月,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据此,各县市根据本地规划,综合考虑各地不同的资源秉赋、区位条件、人文积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重点培育、全面推进、争创品牌”的要求,全面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一批高立意、接地气、振精神的地域性品牌孕育而生,如自在舟山、潇洒桐庐;秀山丽水、田园松阳;金色平湖、阳光温岭;龙游天下、梦留奉化;幸福江山、人间仙居等等。

第三阶段:品牌提升阶段(2011年前后至今)。2011年9月,全省建设美丽乡村现场会在桐庐县举行,会议提出要联动推进生态人居、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建设,努力将浙江农村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家园,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水平。2012年10月,全省美丽乡村现场会在丽水进行,会议提出要以中心村培育建设和文化村保护利用为重点、农村环境全面提升和农民住房全面改造为基础,形成“村点出彩、沿线美丽、面上洁净”的美丽乡村格局,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2013年11月,全省建设美丽乡村现场会在温州召开,会议提出要不断拓展村庄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内涵与外延,努力把全省美丽乡村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加快走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新路。各地在具体实践中,以文化村建设、农家乐、特色景点和特色产业等为重点,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乡村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但提升了美丽乡村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为农民致富和农村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三、浙江省建设“美丽乡村”的经验和特点

一是坚持规划的龙头地位。2010年,浙江省专门制定《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坚持全域规划理念和“人口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集聚,产业向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集中,农村环境整治向美丽乡村目标推进”的总导向,着力建设 “四美三宜两园”美丽乡村。截至目前,全省85%的规划保留村、43个省重点历史文化村落、200个中心镇、4 000个中心村完成了规划编制。县(市)层面,不少地方都邀请知名专家和学院名校担纲规划设计任务,以先进的理念指导规划编制,以科学的规划引领建设实践。如德清县拨付专项资金,委托浙江大学以(2009—2018年)为规划期限,统筹村庄布点、精品线路、中心镇、中心村等区块布局,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安吉县则立足于建设“优雅竹城、风情小镇、美丽乡村”,把全县当作一个大景区来规划,高标准编制了《“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乡镇和村级层面也纷纷编制了乡镇规划和行政村规划,从而形成了山水村、田园村、古村落等各具特色的村庄建设思路与技术编制。

二是注重建设的高标准。浙江省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较高的建设标准,通过统筹推进农村生态人居体系、环境体系、经济体系和文化体系,形成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努力建设一批全国一流的宜居、宜业、宜游美丽乡村。各地在具体实施中,注重建设标准和品位,着力打造“美丽乡村”样板。如德清县制定了《中国和美家园建设考核标准与计分办法》,按照“山水美、农家富、社会和、机制新”的目标要求设定26项指标,评定总分为100分,按80%计入最终考核验收得分(另外20分为建设投入项目和特色工作项目),指标远远高于全国同类标准。桐庐县大力实施“5525”工程,计划用三年时间打造5条“美丽乡村”风情带,开展5大乡村风情节、重点培育25个风情特色村,努力在推进乡村建设中弘扬乡村文化、繁荣农村经济、富裕当地农民。

三是实现投入的多元化。浙江省在建设美丽乡村过程中,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有效筹措建设资金,十年来,浙江投入村庄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超过1 200多亿元,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2003年的4 000万元增加到6.6亿元。同时,政府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积极探索推进林权、海域使用权、农房、土地经营权、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等抵押贷款,推广建立政府和社会各方入股的新农村建设投融资公司,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重要资金来源。如德清县每年安排“中国和美家园”建设专项资金近亿元,对于成功创建“中国和美家园”精品村的行政村县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500万元,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长效管理资金,同时部门对口资金、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社会资金等都成为了德清县建设“中国和美家园”的资金来源,确保了建设任务的顺利推进。

四是突出品牌的特色化。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立足农村经济基础、地形地貌、文化传统等实际,突出建设重点,挖掘文化内涵,展现地方特色。各县市在具体实践中,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打造独具地方特色的美丽乡村品牌。如德清县按照“一镇一品牌、一村一特色、一路一景观”的原则,努力建设山水美、农家富、社会和、机制新的 “中国和美家园”;淳安县以千岛湖为核心打造“秀水家园、美丽乡村”;桐庐县深入推进“潇洒桐庐、秀美乡村”建设;遂昌县积极打造“中国最洁净乡村”为特色的“金山林海、仙县遂昌”;仙居县以“人间仙居、美丽乡村”为建设品牌等等。围绕地域品牌,各地还培育了许多各具特色的景观带和精品村,如德清县培育了西部环莫干山异国风情休闲景观带、下渚湖湿地公园景观环线、中东部历史人文景观带等等。

五是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针对省内一些历史文化村落正在遭受破坏、一些优秀传统文化逐渐消亡的紧迫现实,从2012年开始,浙江省启动了以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民俗风情村落为主要对象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共确定了历史遗存十分深厚、村落保护较好的历史文化村落971个,其中省重点村260个。浙江省委还专门出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省财政对每个重点村安排500~700万元的补助,并给予每村15亩建设用地指标。2013年全省用于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专项资金达到7.8亿元。如永嘉县出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实施办法》,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2 000万元资金用于历史文化村落规划编制、修缮维护、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善、文化挖掘和宣传教育。

六是强化服务的便民性。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浙江省深入实施农村联网公路、农民饮水安全、农村电气化等工程,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等化。在服务平台方面,各县市都制定了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几乎所有“美丽乡村”都建有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综合服务中心以及党建服务站、文体卫生服务站、计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等内设站室。在养老服务方面,浙江省通过实施“农村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进一步健全农村文化、体育、卫生、培训、托老、通讯等各方面公共服务。在文化设施建设方面,从2013年开始,浙江省将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行政村建成一大批集学教型、礼仪型、娱乐型于一体的农村文化礼堂,进一步挖掘和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推动农村文化建设从设施建设向内容提升。

七是坚持管理的长效化。一是实施动态管理及奖励制度,明确具体实施范围、责任主体和奖励政策,实行县市、乡镇、行政村三级联动机制和月督查、月通报、年终考核制度等。二是实施“清洁家园”网格化管理,责任到镇、到村、到组、到人,确保了农村卫生管理全覆盖。三是加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建立镇、村、组保洁队伍,从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等进行全方位长效管理。如德清县专门出台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按照组织管理、山水美、农家富、社会和、机制新、社会评价等六方面41个指标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一等奖的每年奖励15万元,二等奖的每年奖励10万元,三等奖的每年奖励5万元。一些县市还尝试引进城市物业管理模式,建立“乡镇物业中心”,试行物业管理社会化、公司化运作模式,从而提升农村环境长效管理的水平。

四、结语

如今走进浙江的美丽乡村,环境优美,街道洁净,河流清澈,随处可见定点摆放的垃圾箱和定时收集垃圾的环卫车……村庄面貌已焕然一新。截至2012年底,浙江全省已经完成了2.6万个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培育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市、区)24个,全省村庄整治率达到89%,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3%,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62.5%。

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不仅给当地百姓带来了优美的人居环境,更让他们尝到了创业、致富的甜头。如今,农村新型业态不断涌现,如以休闲观光、度假体验等为主的旅游经济,以民宿避暑、养老养心等为主的养生经济,以运动探险、拓展训练等为主的运动经济,以寻根探史、写生创作等为主的文创经济,推进美丽乡村与农民增收互联互动。据统计,2012年浙江省接待游客首次破亿,达到1.13亿人次,同比增长20.9%;全省农家乐特色村、特色点数3 012个(其中村717个、点2 295个),直接营业收入88.35亿元,同比增长25.3%。而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度假村、农家乐是在村庄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古村游、休闲游、乡村游已经成为农家乐发展的新亮点、成为农民增收的新渠道。

建设美丽乡村是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美丽中国重大战略决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真正让老百姓感受实惠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中国伟大复兴、圆“中国梦”的必然要求。而浙江,这个古老、秀美、蓬勃发展的省份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探索出来的成功经验,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宝贵财富,值得珍藏、品味、借鉴和推广。

参考文献:

[1] 汪彩琼.新时期浙江美丽乡村建设的探讨[J].浙江农业科学,2012,(8).

[2] 安吉县人民政府.美丽乡村建设的安吉模式[J].绍兴三农,2010,(6):20-22.

[3] 王丽娟.和美家园德清[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28-32.

[4] 王桂厅.从“浙江经验”看海南“美丽乡村”建设[J].今日海南,2013,(6):46-47.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9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模式;参与式发展;乡村精英

中图分类号:D42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1-0052-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都发生深刻变化,逐步进入“有限多元的后全能主义历史阶段”。农村经济结构和经济利益不断分化,农民的民主价值诉求和有序参与政治的渴望不断上涨,村民自治由此应运而生。然而我国广大农村长期处于“乡村精英治理”场域中,乡村治理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高度集中的权力腐败、“社会资本”的失落、民间社会的孱弱、平面沟通与参与的缺失、社区自我管理能力的不足等问题大量存在。”。加之我国建国后采取赶超式经济发展战略,客观上决定了我国必然耍采取压力型行政管理体制。这些内、外因素与村民自治的”自主性”价值诉求严重背离,村民们难以真正投身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村民自治的制度效能被严重削弱,以村民自主参与为主的乡村治理模式在我国步履维艰。

后全能主义时期“政治控制的范围逐渐减小”,广大民众基于沟通、参与的渴望而日益增长的种种制度外的、内源性的民主自治需求急剧扩大,“非政治领域的自主社会空间”开始逐步从政治与行政的强控制模式下外溢而出。政府逐步还权于社会,社会力量日渐得以发展,创新政府治理模式成为必然的现实选择,这为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提供了良好契机。本文引入参与式发展理论,主张构建精英主导下的参与式乡村治理模式。

一、参与式发展的理论渊源与基本理念

参与式发展理论源于对传统发展模式的反思,成长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发展实践过程。“发展”最早被限定于经济层面,直到联合国倡导的“第一个发展十年”计划失败,人们才开始反思传统发展模式。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认为,发展应该是多维的,它涉及社会结构、公众态度、国家制度的变革,以及经济增长的积累、不平等的减少和绝对贫困的消除等方面。从此,发展开始强调满足人的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社会凝聚、融合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参与”概念也被融入“发展”内涵中,参与式发展新范式悄然兴起。

参与式发展理论在我国被广泛应用于与农村发展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中。它侧重于建立伙伴关系,尊重乡土知识和群众的技术、技能,重视项目过程,目的是要使创造性地发挥和运用并拓宽民众的能力。它不仅包括经济层面的增长与发展,而且还涵盖“社会稳定、民主参与、社会平等、文化的发展、授权、能力建设、创新、乡土知识及生态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从参与的视角看,参与式发展理论以“参与”和“协商”为理论内核,强调尊重差异、平等协商,在“外来者”协助下,通过社区成员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实现社区的可持续的、有效益的发展,使社区成员能够共享发展的成果。从发展的视角看,参与式发展被认为是在影响人民生活状况的发展过程或发展计划项目中有关决策过程中的发展主体的积极的、全面的介入的一种发展方式。

因此,所谓“参与式发展”,是以“参与”、“协商”和”发展”为核心价值诉求,赋权于社区民众,使民众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发展工作,共同参与决策并制定有效的发展计划,最终采取行动实现社区的公平发展,体现了民众被赋权并实现民主参与和决策的过程。

二、理性建构:精英主导下的参与式乡村治理模式

1.精英与乡特精英

西方精英主义理论以社会异质性为逻辑起点,承认在人类社会中社会资源分配存在不平等,尤其在政治权力领域,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与必然的。“精英”原指“年收获中的最佳部分”,引申为”经过挑选的合格者”。帕累托认为每个人天赋不同,精英是”最有能力的人(往往未必是最廉洁、最高尚的人)”。或者是直接或间接掌握权力和广泛影响力的人。拉斯韦尔认为精英是“在可望获取的价值中包括尊重、收入、安全等各方面可以取得最多的人”。“精英”概念被广泛应用于我国乡村治理领域的研究中,学术界多采用乡村精英二分法,把乡村精英分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两类。

2.走向多元: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逻辑

改革开放前,我国乡村社会长期处于治理主体单一化、权威政治色彩浓重的“乡村精英治理”场域中。“王权止于县政”,帝制时期乡村社会被搁置于国家权力之外,士绅们通过考试、荐举、捐纳等途径成为封建王权在乡村的政治,成为联结国家与乡村社会的重要纽带,成为乡村社会治理格局中唯一台法的乡村治理主体。清末科举制被废,国家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乡村精英的政治空间急剧萎缩,士绅阶层最终退出乡村治理的权力中心。建国后。原有的封建秩序和社会制度被摧毁,公社成为国家与乡村间新的关联体,成为国家权力渗入乡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的载体,政治精英再次成为唯一合法的乡村治理主体,乡村精荚治理格局依然呈现出一元化的特征。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后全能主义”历史阶段,国家还权于民,弱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政府行政不再高高在上,公民也不再是缺乏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和现代政治人格的行政附属品。村民自治制度在广西宜山发端并取得国家由上而下的支持。权威性的制度内供给与内源性的制度外需求共同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遍地开花。乡村社会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精英们获得再度崛起的自由空间,乡村治理格局成为“一幅未能整合的乡村精英谱”。多元化成为乡村治理主体发展的历史必然,原先一元的、单中心权威的乡村治理模式必将走向多元化。

3.“参与”和“协商”:参与式像村治理模式的价值诉求

多元化乡村精英治理模式,满足了乡村精英群体“参与”和“协商”的乡村政治参与诉求,但民主政治的真正内涵不仅在于“必须有一个建立在实力与利益博弈基础上的平面互动机制”,更要求有建立在这种乡村精英互动与博弈基础之上的政治参与。以“参与”和“协商”为内核的参与式乡村治理模式,将弥补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中“参与不足”问题。首先,参与式发展理论的本质是赋杈于社区民众,使其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有利于实现乡村村民民主参与和决策其次,参与式乡村治理模式注重体制内、外的精英与乡村村民共同参与乡村发展工作,建立起多元参与、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形成精英主导下的多元参与主体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这“意味着传统的‘臣民政治’的终结”。再次,真正的民主应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地参与影响他们工作和生活的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的民主。乡村的发展离不开广大乡村精英。也离不开所有村民的积极参与。只有集精英和全体村民的共同智慧,乡村才能取得更大发展,才能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实现“参与式民主”。最后,参与式乡村治理模式是我国构建“参与式政府”的有利实践。

盖伊・彼得斯认为,“参与式政府”致力于寻求一个政治性更强、更民主、更集体性的机制来向政府传达信号,其核心理念在于扩大广大公众参与决策的机会。

4.精英主导下参与式,村治理模式的生长条件

构建参与式乡村治理模式,是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的探索,它能否在乡村治理环境中顺利展开要看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政治文化的支撑问题。我国乡村社会长期处于治理主体单一化的、权威政治味道浓厚的“乡村精英治理”场域中,长期积淀形成的政治威权文化正逐渐成为参与式乡村治理模式的羁绊。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精英在思想上难以抗拒市场经济的冲击,现代公民意识缺失,原有以专制、单一权威为主体的政治文化的生存土壤依旧存在。以“多元”、“参与”和“协商”为内核的参与式乡村治理模式,要想在既有的乡村治理环境中一展拳脚,必须大力塑造培育公民精神,培育公民社会的力量,逐步冲破文化上的樊篱。

其次,城市在文化与精英上的“反哺”问题。建国后由于国家民族振兴和工业化的急迫需要,农村成为城市发展的后备支持力量,其发展被置于城市发展之后,最终导致城乡二元制度形成,诸多农村问题由此产生。精英主导下的参与式乡村治理模式,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农村在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需要筑巢引凤,需要各类人才加盟。因而,农村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工业反哺农业,更要考虑如何将乡村变成文化与精英的净输入方。

最后,乡村精英间、精荚与村民之间的宽容与共存问题。我国长期处于帝制统治时代,人们往往陷入为了个人利益而相互争斗的“零和博弈”关系中。这与“参与”和“协商”的价值观念完全背离。现代民主政治的真正内涵在于“它必须有一个建立在实力与利益博弈基础上的平面互动机制,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政治参与。”加强培育乡村精英间、乡村精英与村民之间的宽容与共存关系,是参与式乡村治理模式顺利开展的重要之举。

参考文献:

[1][3]萧功巍与政治浪漫主义告别[H]瑚北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

[2]张铭.乡村精英治理:当下农村基层社区治理的可行模式[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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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小云.参与式发展概论:理论、方法、工具[H].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农村治理;历史逻辑;治理现代化;现实路径

一、我国农村治理的历史逻辑

我国是一个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我国农村治理发展是一个前后相继的历史过程,有着其自身的内在历史逻辑。即古代中国农村稳定发展,士绅治理的县政乡治;解放初期社会控制的战时体制需要,政社合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解放“三农”的现实需要,乡政村治。这三个阶段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的中国农村治理发展过程。

(一)县政乡治:古代中国农村稳定的客观需要。古代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我国农村实行宗权、族权、士绅、皇权综合治理的县政乡治。秦代以后,我国开始在农村设置相关里正、保甲等不同制度,平民可以担任甲长等,职能明确,主要是维护社会治安,组织生产,处理邻里矛盾纠纷。古代皇权力求控制整个农村,但由于财力、物力、自然和治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王权下不了县,出现县政乡治的情况。国家行政权力力求对农村的管辖治理和控制,但是没有直接把权力扩展到农村的日常生活之中。另一方面,古代规定,士大夫等官吏一般要求退职以后返回地方,把技术、资金和治理经验等都带回农村,成为地方士绅。士绅拥有其他人难以拥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地位,既与国家行政权力相联系,又成为地方事务的主要影响者,甚至是地方事务的管理者。士绅是古代农村治理的主要影响力量。同时,我国古代农村一般根据血缘和地缘相结合而形成的社区组织。由血缘组成的宗族制度具有强大自组织功能,包括救济、矛盾处理、惩处,甚至于法外治权等,是农村治理的主要力量。这样,地方士绅和宗族势力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相互结合,起着共同治理的作用。国家权力依赖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地方士绅达到治理的目的。而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和地方士绅是农村治理的主要自治力量。既维护地方利益,管理乡村事务,又联系国家行政权力,认可国家权力的管理和控制,如提供赋税和劳役等。古代乡村治理就是这样一种行政权和自治权相结合的二元结构。这种情况一种维持到清朝。

(二)政社合一:社会控制的战时体制需要。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治理制度。由于国家政权不稳定,多年战乱的影响,社会处于大破大立的时代。新中国是通过发动广大下层民众所建立的。新中国的建设也必须依靠广大民众,包括广大农村的劳动群众。另外,急于清除古代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行政力量渗透农村,解决农村失控的威胁,着手建设农村政权,加强农村社会动员和控制。国家政权组织延伸到农村。把所有人包括农村人口都纳入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组织中来,便于管理和控制。特别是1958年,我国提出依靠农业支撑工业化赶超战略,在农村严格实行政社合一的治理制度――制度。这虽然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有效控制,但也导致劳动力的低效和农村的长期贫困。同时,政社合一也是当时适应战时体制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国家得到确立,但是我国一直受到国际两大政治、军事集团的排斥和挤压。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我国基本不为国际社会所认可,面临险恶的国际环境。另外,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实际处于一种准战争状态,没有真正进入和平年代。为了应对美苏战争威胁、台湾对大陆的军事侦察等,我国社会实行政社合一的准军事化的战时体制。备战备荒是当时的基本国策。在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战时体制,实现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和治理的有效途径。政社合一的农村治理模式虽然解决了当时对农村社会的有效动员和控制,能够有效应对战争威胁。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治理模式。但是这模式也蕴含着必然解体的因素,最终会走向瓦解。

(三)乡政村治: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现实需要。上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速了政社合一体制的解体,行政权力逐步从广大农村退出,出现职能缺位。1982年宪法改变政社合一体制,建立乡政村治的治理制度。即在县以下设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同时农村设立村两支委。村两支委明确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与协助。政社合一的控制治理制度被具有一定自治功能的乡政村治治理制度所替代,也是农村自治性质的一次历史性回归。

乡政村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广泛实施以后,农村市场竞争机制、农村市场经济规律得到认可和激发,冲破政社合一的计划经济,极大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经济上的解放,农民需要自己的政治权利即自治权利,管理自己。同时,国家行政权力退回,出现权力真空。在这种情况下,广西一些农村出现自治组织,管理事务。在各地实践基础上,1987年11月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委会全面管理的自治制度。同时,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需要。为了加强农村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组织社会生产,把党组织建立在广大农村,成立村支部。和村委会一起接受乡镇领导。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委会接受乡镇的行政领导。当然,村委会又有全面管理的自治权限。党的领导是农村治理的关键。

这三个阶段基本构成了我国农村的治理模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各种社会力量的渗透,农村治理的力量除了国家行政权力、村支两委、宗族势力外,还出现能人(士绅)、农村各种合作组织等不断参与农村地方事务的管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事务。

二、我国农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路径

目前我国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治理现代化必须把握农村治理的历史逻辑。理解我国农村治理的历史,我国农村治理是一个相互链接的过程,而不是割裂的历史。它有一个内在的历史逻辑,这就是从县政乡治到政社合一,再到乡政村治,从乡政村治走向治理现代化。农村治理走向现代化的现实路径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民主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在民,这是我国的国家性质,也是我国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宗旨。农村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必须体现和落实根本宗旨,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民主化是农村治理走向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民主选举。在农村治理中,真正落实民主选举制度,这是民主制度最直接、最根本的体现。让广大民众认识到民主选举的价值和意义,是行使自己管理社会事务、村内事务的权利,是自己当家作主的手段和方式。既有选举权利,也有被选举权利。改变选举敷衍了事的态度,抵制贿选,改变山头主义、宗派主义的做法和风气,真正选举能够为民谋利,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议事。民主议事是农村善治的关键环节。按照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民主议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策,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这是民主化的具体步骤和主要内容。民主议事,要做好充分调查,充分考虑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分析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选择最优方案,防止损害群众利益。坚决破除一言堂,发挥民主议事的优势,而不能成为民主的摆设。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民主得到落实,农村善治得到落实的保证。民主监督包括选举、议事、治理的各方面监督。任何人都拥有监督权、建议权。如果没有监督,任何民主都会流于形式,而没有实质性效果。

(二)法治化。法治是农村治理走向现代化的关键。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政府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最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农村治理也必须依法治理,不能存在法外治权。法治化是农村治理的有效途径。宪法和法律成为农村治理的最高权威,我们要尊重宪法和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摆脱宗派、农村乡绅的影响,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提高农村治理水平,达到善治,关键在于提高群众素质。但我国历史上,农村治理的法治观念淡薄。所以,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压力非常大。

完善农村治理的法律法规。这是法治化治理的基础。农村治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新时期,农村人口流动,对农村选举制度、议事制度、民主监督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失去了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监督的价值和意义。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必须适时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法治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素质必须加强法治思想宣传教育。送法下乡,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一方面使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深入广大群众,深入人心,深入实际。这是法治化的基础性工作。另一方面,使法治成为一种治理文化。只有当法治成为治理文化,法治才能持久,治理才能长期稳定。维护法治尊严。法治化治理,必须尊重法律法规,维护法治尊严。农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比较淡薄,还没有形成法律治理的氛围,特别需要尊重法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公平公正,是维护法治尊严的根本。司法腐败,会腐蚀法治的基础,践踏法治权威。在农村设立巡回法庭,公正司法执法。

(三)规范化。(1)规范党在农村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制定相关制度,确立和规范党在农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政治作用,领导、监督和协调各种力量之间的关系。规范党在农村治理中的坚强领导核心,从严治党。规范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完善制度,规范村支部的作用,如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等,从宏观上把握、协调和指导。这是从政治上保障农村治理现代化不至于走错方向,解决农村政治治理僵化的问题。(2)规范国家行政力量的引导作用。不管什么朝代,国家行政力量在农村治理中或多或少发挥作用。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必须从经济、法治和文化等方面切实规范其作用。不管是县政乡治阶段,还是政社合一阶段都是从农村汲取财富,维护社会控制。乡政村治阶段,直到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村税费改革,并且逐步实行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农村经济治理才得到逐步强化和好转。反哺资金要用在刀刃上,起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如规范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研究能否收取一些费用,采取谁受益,谁出资,集中力量办大事。同时,国家采取奖励的办法予以配套支持。(3)规范村委会的职责和功能。村委会和村民是农村自治的主体,是主要力量。规范村委会承担治理的职责和功能,如村内治安、村容村貌、村集体经济建设等。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不能推卸责任。(4)规范村民、民间组织参与治理。在村支两委的领导下,制定相关制度,具体规范村民和民间组织参与治理的路径和权限,落实建议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等,发挥其主动性、能动性。加强规范农村精英、能人的正能量,限制其负能量。(5)规范宗族势力、宗教文化势力参与治理的作用。宗族势力和宗教势力在我国农村还有一定的影响,我们要看到其优劣,对农村治理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认真研究分析宗族、宗教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制定相关政策限制其消极作用,规范引导其治理的积极作用,防止法外权力的影响。同时,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诚信社会,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形成善治的文化氛围。(6)规范引导市场经济在治理中的作用。市场经济在农村治理中是一种很重要的力量,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运用其竞争规律、价值规律、价格规律,像一只无形的手,贯穿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过程。经济治理是农村治理的关键。必须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治理。但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不能拘泥于市场经济,而要发挥集体主义、集体经济的优势。在农村治理过程中,要区分市场经济和集体经济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并且规范治理。

农村规范化治理是农村公共领域治理的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党的治理以及国家行政力量治理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

(四)协作化。现代农村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包括农村各种制度系统。各种制度之间相互协调,密切协作,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农村治理水平,达到治理现代化。如民主、法治、规范必须是一个密切联系,相互衔接的有机整体,而不是相互冲突和矛盾。农村治理协作化,包括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也包括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协作。农村治理就是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达到善治的目的。在农村治理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由于各种政策制度不完善,各种制度之间缺乏协调性,不能相互衔接,难以达到相互协作的目的。同时,农村治理的各行为主体,并不是一个天然能够相互协作的整体,他们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在治理过程中,各种矛盾会一个接一个的出现,需要各行为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解决问题。需要我们从思想上、制度上和行动上协调一致,形成劲往一处使,共同建设美丽乡村、幸福家园、现代农村。只有各行为主体、各制度之间能够相互协作,密切协调,就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提高治理水平,走向治理现代化,达到善治的目的。

(五)数字化。现代社会开始逐步走入数字信息化时代,但是在广大农村存在巨大的数字鸿沟。信息基础设施缺乏,信息沟通不及时,数字信息处理不到位,广大农民接受信息处理有一个过程。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在农村治理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要积极加强互联网+的,建设智慧现代农村,创建智慧现代农业。在此基础上,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农村经济建设,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农村治理。

农村治理走向现代化,除了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协作化和数字化外,还有一些现实途径,如加强文化,是农村治理的重要途径。农村治理现代化需要与时俱进,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走向善治的目的。

参考文献: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11篇

中国带有村民自治色彩的“乡里制度”最早发源于西周时代,西周时代出现了“乡里制度”即“邻三为朋,朋三为里”,“国设六乡,乡在郊内”,“乡”的层级相当于现在的省市,而“里”作为“乡”下面的自治组织,对所管辖的村民的重大事务进行管理。不过这一时期村民自治还“名不副实”因为这一时期的村民还没有自主处理事务的权利,权力主要集中在“乡”这一级;到了秦汉和隋唐时期,“乡”的级别有所降低,这一时期确立的乡官制度,由管理向职役的角色转变,“村”制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由“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1]负责管理村级事务,这时对村民的管理更加细化,但是这时村民的自治权主要掌握在村官手中,村民只享有推举村官的权利;到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中央加强了对“村”级的控制,出现了保甲制度,所有权力收回中央,封建时代的这种原始民主遭到了进一步的弱化,可以说整个封建时期,村民处于“原始民主时期”,村民没有自治的权利,但是“乡里制度”这种自治组织模式的出现,或多或少地推动了中国民主进程的发展。

在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乡村自治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路径。清末新政时期曾推行乡村自治,然而乡村自治只是反动统治阶级稳固其阶级统治的“权宜之计”,“其政治动机和功利目的是相当明确的”[2]。虽然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但其革命精神是值得肯定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为树立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权威,曾发动“乡村建设运动”,农村经济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统治阶级的掠夺,天灾人祸的打击加速了衰败进程,正如乡村建设运动的倡导者之一梁漱溟所言:“工作了九年的结果是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3]1934年以后,在农村推行保甲制度,编组保甲使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严密的基层网络,提高了政府的“剿共”自卫力量,通过在乡村社会设立行政机构、派驻官员强化了国家权力对地方基层社会的控制。国家政权的下治,给分合离散的乡村社会输入现代性要素,建构了乡村社会新的治理秩序,但这种外部整合往往需要很高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迅速扩大的政府机构和增多的官员增加了财政负担。特别是在意识形态和体制不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权力扩张带来的效率低下和官员腐败,带来成本的增加,而这些成本主要由农民承担。保甲替代地方自治吞噬了农村原有的建设与自治功能,乡村的经济因原动力不足走向衰败。

与”乡村建设”运动同时进行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地方自治,它是民主政治的最好例证。在这里村民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可以参加村级事务的管理,可以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还可以对干部进行监督和检查。最具代表性的是边区政府的“豆选”现象,虽然村民的文化水平不高,但是他们用黄豆代替选票,实现了他们的自治权,在一定程度上说,民主的形式并不完全决定民主的程度。与正好相反,边区政府的这种做法推动了我国现代化民主进程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开始实行制度,农村被纳入了国家政权体系,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与统一分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虚置”,窒息了农村发展的活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使得体制下的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作为一种农村管理组织而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基础,国家政权逐渐从农村撤出,农村社会出现了制度真空。在此背景下,一些村民自发成立村民委员会以填补国家权力退出农村后社会管理的空白。1982年,中央把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农村基础自治组织写入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民主精神,将村民委员会界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治获得了合法性,迅速在全国推广。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村民自治的试行阶段,激发了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也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如“村务公开”制度、“海选”制度。199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同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和群众政治参与走向法制化轨道。2002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和村民自治有法可依,奠定了新时期村民用民主方式、程序维护切身利益,行使当家做利的制度基础。

二、村民自治与现代化的关系

现代化是经济上从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政治上由专制转向民主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意味着城市化,即由农村支配社会的格局转向由城市支配整个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核心任务就在于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的转型,正如摩尔所言,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问题能否解决即农民阶级能否纳入商品经济体系中成为商品生产者,是事关民主成败的关键因素[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化的两大基本任务:一个是建立市场经济;另一个是实现民主政治。历经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现代化的第一个任务已初步实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化的第二个任务是实现民主政治。

第一,村民自治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路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主,大都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文件里、书斋里,其目标或高于我国实际或停滞不前,缺乏实体性的操作。关于其路径选择,目前讨论多的大概有三条:一是由人大制度展开的事关行使国家政权的“人大民主”;二是执政党的“党内民主”;三是以政协、多党合作及基层群众自治等为主要内容的,非行使国家政权的“社会民主”[5]。作为“社会民主”的村民自治是推进中国政治发展的一条可行路径。早在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提出了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是政治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须慎重。选择从农村开始改革,一是农村处于政治权力的,政治阻力较小,社会成本较低,可控性强,即使改革失败,也不容易引起大的社会动荡;二是可从民主实践中积累民主政治改革的经验。目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取得的一些经验,如两票制、差额选举、竞选演说、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等;对出现的一些问题,如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宗族帮派、贿选、串连等,也需理性地分析、总结,提出完善的措施。这些经验教训对于推动“人大民主”及“党内民主”的改革和完善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村民自治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村民自治的实施,实际上也是民主政治的培育和形成。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缺乏民主意识的国家,即使新中国建立后,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使民主的推行受到干扰。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邓小平特别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要建设民主国家,就要培育公民文化,使人们从传统臣民文化中解放出来。

村民在自治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自己是的参与者和拥护者,是以主人的资格加入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而村委会成员只是由村民以一定方式选举出来的,并对全体村民负责,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权力源于权利,村委会管理村中事务的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权,如果村委会不为村民谋公利,而为自己谋私利,村民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过程中,村民逐渐学会了运用民主的方法解决问题,遇到不同意见时进行协商、妥协。民主的过程实际就是各种利益博弈的过程。村民逐步认识到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会积极参与到自治的过程中来,发挥主体作用。通过这个民主大训练班,村民逐渐熟悉民主的操作规程,提高了民主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形成了基层民主所训练出来的宽容与协商精神,培育了村民独立的政治品格。彭真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时所指出“:实行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一个面向8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6]

三、村民自治中存在的几个阻碍现代化发展的问题

第一,村民政治理性不足与政治参与能力低下。恩格斯曾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因而有非常不同的内容。”[7]在中国,历史遗留下的传统的小农观念,在农民短暂的现代化历程中还有较大的影响。再加上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中国农民整体的文化素质不高。占全国人口约四分之一的文盲和半文盲大多集中在农村,加之改革以来大批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导致实际生活在农村能够参与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的“精英”缺位和匮乏。农民受教育程度越低,其对民主的认知能力越有限。这样农民在村民自治中政治参与的非理性因素必然加大,从而影响农民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对民主的正确表达与诉求,使农民难以养成成熟的政治现代化氛围和习惯。淡薄的国家观念和法制观念、利己主义、道德失范、社会责任意识及社会组织程度不高等等,这些方面均会干扰村民自治中的现代化民主进程,使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的核心内容,在实施中较大程度上流于形式。理性的有效缺失使大多数农民在掌握政治信息,利用参政渠道上也会遇到许多技术上的困难,难以把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转化为政策上的要求,政治现代化的合法途径在村民自治实践中难以确立。政治文化的欠缺使农民在面对政治问题时,易于认识表面现象,仅关心政治人物和政治权利,却不能从制度、理论和价值追求上把握农民自治的实质性问题,这样必然减弱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村民对自治组织权力权威的多元性的无所适从。村民自治中的权威性难题是村民自治实践中遇到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核心地位和对村民自治的支持与保障职责,但在具体操作上却是非常含糊不清的,也是极富弹性的。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权力分工难以正确定位,进而造成彼此间不适当的干扰与排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被排除在国家行政序列之外,它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也非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依法建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与乡政府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二者权力来源不同,一是国家授予,一是民间自给。权威在各自领域的认同度不一致,两种权威彼此间由于前述之缺乏具体定位问题,从而出现彼此间职能分工、权限划分、责任协调等不一致的地方,并相互削弱对方的民间可信度,从而给非正式权威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于农村中的宗族势力,对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现实影响力的。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关系为载体的宗族观念对农民的现代政治参与精神的确立有着极大的阻碍作用,有些地方族权甚至可以发展成为与国家行政权、司法权、村民自治权等相异的另外一种地方权力。农村中存在的行政、法律、村治、族权等现象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纠缠不清,让农民不清楚究竟应该相信谁,也不知道在实践中谁能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这些现象表明,农村权力来源与存在的多元性,客观上必然产生权威认同之间的进退与冲突,并导致互不信任又互相勾结的情况出现,权威真空由此产生。贺雪峰在湖北孙村村民代表选举的调查中就曾发现,村民既不相信他们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也不相信村干部,出现没有人能够代表村民,村民也不相信任何人的情况。”[8]如此,农民利益表达出现多轨却无效的难题,政治现代化所需的政治责感和民主精神难以确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农村将会仍然保持涣散和低稳定结构这样一种状态。

第三,农民对现代化进程中改造与被改造角色的困惑。在西方现代化进程中,农民是作为传统的守旧势力和现代化的阻碍力量而被消灭和改造的,是“历史的弃儿”。但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的历史自动性较西方国家要突出得多。中国共产党正是依靠广大农民的支持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中国革命的中国特色也使中国农民的地位较为特别。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巴林顿·摩尔就认为:“在中国,农民在革命中的作用甚至超过了俄国。他们为最终摧毁旧秩序提供了炸药。这里农民再次作为主要动力推动一个政党取得了胜利。”[9]中国革命的胜利拉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序幕。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伟大创举及其对中国改革的贡献,又一次证明了农民是中国现代化可以依靠的重要推动力。可是,由于历史的惯性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传统农民具有的小农特征的历史局限性,在今日中国农民身上依然表现得十分明显。这就决定了农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又成为被改造和变革的对象。村民自治中,农民既要成为政治参与的主动角色,又要不自觉地成为政治现代化进程中被动改造的对象,这是农民自身对自己双重身份的确认在感情上难以接受的,在理智上无法认同,在各种利益关系上不能统一,在具体的政治行为上又难以一致。这使得村民自治中的农民在意志整合和利益整合上极为困难,现代化的民主在实践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农民使自己成为“公民”的政治现代化进程是充满矛盾的。作为政治现代化主体的农民在角色上的困惑,必然使其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常常处于一种观望的犹豫中。这必然会迟滞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从而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初级阶段的过渡时期必然延长,这是中国农民特定的历史地位和充满矛盾的社会角色所决定的。

四、解决对策

第一,必须加强对村民的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自治能力,使其成为村民自治的合格主体。(1)民主政治需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主体一定要有民主意识。而民主意识是一种复杂的思想文化观念,其中文化素质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要通过农村夜校,报纸和广播等多种形式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为增强其参政能力打下必要的基础。(2)培养村民的政治与民主意识,提升农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村民自治的开展本身就对村民起着很强的政治教育作用。但单纯依靠这种实践途径,又绝不可能全面提高农民的思想政治素质。因此,必须大力开展农村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农村的民主政治文化。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把农民从传统的宗族意识、权力崇拜意识、依赖意识、臣属意识、散漫意识、自私观念和政治冷漠意识等落后观念中解放出来,并且形成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等现代政治意识,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在思想观念上实现现代性转化,广大农民才会积极地、理性地参与村民自治,才能自觉地维护自身的自治权利。同时,通过教育和培训还可以提高农民的民主议事能力、民主决策能力、民主管理能力和民主监督能力,这对于村民自治的长远发展不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能提供内在的推动力量。

第二,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制建设,明确村民自治中的权威主体和相应制度,为村民自治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1)必须明确规定村民自治机构的权威主体,职权范围及运行机制等。尽管村民自治的法制化水平已初有成效,但还很不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一些规定还太笼统,太原则化,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在现实操作中,容易引起歧义。村民自治的地方法规规章还存在不少缺陷,有的在事实上与村民自治的精神相悖,侵犯了村民的民利。此外,从立法层次看,现在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无《村民自治法》。只有用《村民自治法》的法律形式对村民自治的性质、村民资格、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的组成、议事规则、村民自治的代议机构和常设机构、村民委员会和各种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包括与党、政、军等部门团体的关系等做出明确界定和规范,村民自治制度在运行中才能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冲突,实现良性发展。(2)村民自治的相关民主制度建设必须整体推进,使之配套化、一体化。单打一地抓村民选举只能使村民选举流于形式,只有四项民主都落实,村民才能真正当家做主。四项民主整体发展的核心在于加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关键在于形成对村委会的常态长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只有村民会议成为真正的自治权力中心,能够在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上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建构起更加完备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广大村民能够对村委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有效评估和监督,才能使村民自治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主制度,才能有效地防止村委会公共权力的异化。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项民主的整体推进和切实落实,必然会使村民自治制度的功能和优势得以全面展现。

第三,必须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教育,使农民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农民在民主革命期间是民主革命的依靠力量,可以说没有农民的支持就没有中国革命的成功,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伟大创举及其对中国改革的贡献,又一次证明了农民是中国现代化可以依靠的重要推动力。农民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和地位没有谁能取代,但是作为中国人数最多的阶级,农民自身的文化和政治水平落后的特点,又成为现代化进程的重大阻碍,所以我们要教育农民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既要认识到自身的重要性,又要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设法克服这些不足,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可以利用现代媒体如电视和广播的形式,多向农民介绍先进的村民自治的典范,使农民认识到自己能力和水平的不足,同时也要大力宣传农民的社会主人翁地位,增强他们提高自己文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农民自身角色的二元矛盾,推动现代化民主进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25.

[2]金太军,施从美.乡村关系与村民自治[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43.

[3]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77.

[4]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98.

[5]浦兴祖.以人大民主为重点继续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J].中国政治,2005,(12).

[6]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贺雪峰.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J].学习与探索,2002,(3):26-291.

[9][美]巴林顿·莫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服务型政府职能  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渊源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近年来,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的变化,农业产业结构有所调整,农民收入也有所增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在城乡二元体制限制下,目前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发展滞缓,农村发展制约因素多,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工农失调、城乡失衡的状况不但没有根本改观,反而在有些方面还在加剧,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教育差距、农村公民公共卫生资源差距,改善农业基础设施,解决“三农”问题仍然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同时我国现在的工业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成为可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和人力资本支持。[①]

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目标,提出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将“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城乡统筹”作为基本方略、制定了“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必将大大提高广大农民的经济地位、改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

1、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涵义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熙瑞指出: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其本质是由西方的“主权在民”和我国几代领导人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理念决定的。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服务型政府的提出是我国学者受到了美国公共行政学家登哈特提出的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启发,学者们寄希望于新公共服务理论,探讨如何在新时期改革和构建服务型政府。特别是在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至此,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政府改革和自身建设的新方向。[②]

基层乡镇政府,作为基层的政府组织,是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既承担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任务,又承担着组织、动员、规划和规范新农村建设的各种任务。因此, 基层乡镇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理应而且能够发挥主导与服务作用。为了实现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在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之外,构建服务型乡镇基层政府职能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需求,这就要求乡镇实现职能的转变,即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2、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的意义

(1) 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是农村生产力、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协调发展的内在需求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彻底动摇了人民公社体制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计划经济下的集体经济时代结束了,新的村民自治组织应运而生,从此确立了“乡政村治”的二元体制模式。“乡政村治”体制模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农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20多年来,这种体制模式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和矛盾。从2006年起,中国农民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后农业税时代。“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必将带来农村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某些环节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为此,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提出:“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那么在建设新农村大背景下乡镇“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将是我国下一步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新定位,也预示着我国农村生产力、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重大调整。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乡村社会病 乡权活动 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在许多人记忆中,中国传统乡村尽管没有城市的繁华发达和热闹时尚,但山明水秀、绿意融融、空气清新、民风淳朴、安静祥和。这样的乡村,令曾经到过那里和从那里走出来的人都无限眷恋,都怀有抹不去的乡愁。但是,曾几何时,传统乡村的这些美好在当代乡村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乡村病”。

乡村病是指发生在乡村的、由于城乡发展不均衡而导致的各种社会弊病。本文所提“乡村社会病”是指乡村中存在的除政治、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问题,主要涉及农村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

“乡村社会病”的表现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启动了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在法学视角中,城乡发展一体化是指通过制度变革和渐进过程,更好地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打破并最终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促使城乡均衡发展,使乡村与城市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使农民与市民享有平等权利,享受平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从总体看,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成效显著。改革开放后,我国率先推进农村改革,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近年来,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农业基础地位得到显著加强,乡村社会事业得到明显改善,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关系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但由于欠账过多、基础薄弱,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乡村社会病就是这些不平衡、不协调的突出表现。

乡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由于历史形成的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社会事业滞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乡村基础教育薄弱,其主要表现是经费投入不足和办学条件差。近些年来,由于学龄人口减少、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地方施行撤点并校。撤点并校在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部分学生上学路程远、上下学交通安全存在隐患、生活成本增加等新问题。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相伴随,农民到非农领域就业已成为一种常态,由此产生出“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近些年来,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有所改善,但从总体看仍不乐观。

此外,已覆盖我国广大乡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使农民受益的同时也存在保障和理赔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等问题。虽然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贴逐年增加,2014年的补助标准已达320元,但由于我国医疗价格水平不断上涨,显然无法给农民医疗带来足够保障。当前,乡村老年人留守现象十分普遍,新农保制度实施5年来,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保障水平低。据估算,即便按每年500元的档次缴费,农民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也仅有129元。

乡村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国家发改委2011年10月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报告(2011)》在肯定近年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了问题,例如,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卫生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条件简陋、装备缺乏、布局不合理、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差等问题;文化设施落后于城市,文化人才结构与布局不合理,公共文化设施运转费用无保障机制等。这说明,创新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建设、运行管护机制,切实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脱节、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仍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艰巨任务。

乡村社会治安堪忧。近些年来,乡村“空心化”现象日益凸显,即留守乡村的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乡村空心化引发了乡村治安案件的一些新特点,包括盗窃侵财类案件发案率高、开、由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治安案件增加、村霸乡霸活动抬头等。2013年12月23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指出:农村社会治安不容乐观,一些地方违法犯罪活动不少,黑恶势力活动时有发生,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仍然较多。他还说,要严厉打击扰乱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涉农犯罪,坚决打掉农村涉黑涉恶团伙,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上述讲话既反映了乡村社会治安的真实状况,同时也指明了乡村社会治安治理的任务和目标。

乡村环境污染加剧。近些年来,由于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大,城市环境污染有所缓解,工业污染比重得到控制并有所下降。但是,伴随制造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许多高污染企业不断向乡村和山区转移,导致乡村环境污染和人居环境脏乱差。乡村环境污染遍及各个方面,包括水污染、土壤污染、农药污染、化肥污染、农膜污染、禽畜养殖污染等。在一些发达地区,乡村已变成“大工厂”,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乡村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十分严重。乡村环境污染已成为乡村社会发展、农民身心健康和农业转型升级的巨大障碍。不仅如此,近些年来,乡村环境污染还引发了多起,对社会稳定形成严重威胁。

“乡村社会病”的由来

乡村社会病的形成是我国长期实行重城市、轻乡村政策的结果。这种城乡政策偏差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改革开放前,城乡政策偏差主要表现在对乡村社会发展抑制过多、剥夺过重;改革开放后,城乡政策偏差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对乡村社会发展支持保护不足,由此导致不仅没能彻底解决历史欠账,而且还增添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乡村环境污染问题。

改革开放前的城乡政策偏差。1978年以前,国家对乡村社会发展抑制过多、剥夺过重,以至伤了乡村社会的“元气”。在政治上,农民虽然有平等地位之名,但却无工农平等之实;在经济上,工农价格剪刀差使农民长期受到“取予不均”的不公平待遇,特别是用命令方式、以国家强力推进的农业合作化和化运动,使乡村和广大农民的利益遭受长期损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经济建设,由于对经济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估计不足,因而制定、实施违背科学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城乡政策,实为一种必然。

改革开放后的城乡政策偏差。1978年以后,我国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在农村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近些年来又推行了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力图纠正长久以来造成我国城乡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政策偏差,实现城乡社会均衡发展。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对乡村社会发展支持保护不足,我国乡村社会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

例如,对村民自治保护不足。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一些乡村出现了自发形成的农民自治组织,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1982年《宪法》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设置了“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获得法律依据。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一些地方执行不力,村民自治程度和实质效能都不高,村民自治虚化,甚至异化为村委会自治、村干部自治,严重挫伤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由于村民自治虚化,很多事关乡村社会发展的事项任由村干部独断专行。对于此类问题,一些乡镇政府视而不见或者无所作为。

再如,对农民非农化保护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户籍管理为核心的城乡隔离制度,将人口划分为市民和农民两种身份,农民无权享受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也不能在城乡间自由流动。1978年以后,伴随国家城乡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实施,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动、转移,中国社会亦开始成为一个流动社会。1982年,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要求打破地区封锁,按经济合理原则组织商品流通,初步放宽了城乡限制;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在口粮自理的情况下移居小城镇;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的暂行规定》,允许农民进城开店、打工、兴办服务业等,确立了与城镇户口相衔接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到20世纪80年代末,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不到200万人迅速增加到3000万人,形成了“农民工”社会群体。这一社会群体的形成拓宽了农民就业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城市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了低成本劳动力、促进了城市建设与繁荣、为乡村发展带来了资金等。从传统农业国家向现代工业国家转型,农民非农化是一种历史趋势,农民就业也是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各级各地政府应当主动因应并积极保护,但这种保护在许多地方并不积极,以至农民工的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超时间超强度劳动、工资待遇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劳动技能培训、享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享受不到城市公共服务、维权困难、身份转换难等。对农民非农化保护不力,限制了农民向非农领域转移,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归根结底是阻滞了我国从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转型的历史进程。

“乡村社会病”治理中的乡政

事实上,乡村社会发展的所有问题都与政府活动有关。在各级政府中,乡镇政府离乡村最近。乡镇政府所处的这一位置,使得乡镇政府在乡村社会问题治理、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过程中,既有压力,又有优势。本着“守土有责”的理念,我国各地乡镇政府要有为、有担当,做好应做之事。那么,治理乡村社会问题,乡镇政府要做好哪些应做之事呢?

认清乡权的特点。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乡镇政府的七项职权可以看出乡权的特点主要有二:执行性和增益性。首先,乡权全部是执行性的,例如执行法律、本级人大的决议、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等。当然,乡权也包括决策权,但这种决策本质上是“二次决策”,甚至是“三次决策”,是对上位法和上位决策的乡地化,目的是使上位法和上位政策在本乡得到更好的执行。其次,乡权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权,乡权行使的全部目的就是保护、维护、保障农民各项权利权益。认清乡权这两大特点十分重要,乡权的执行性和增益性,明确了乡权行使的范围,框定了乡权运行的方向。也就是说,只要将乡权用于忠实执法,积极为农民增益,乡权的运用就是正当的,握有乡权的乡镇政府就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将乡镇政府的职能重心转到乡村社会发展。我国政府系统的结构就像“金子塔”,金子塔内部分层,处于最上层的是中央政府,处于最底层的是乡镇政府。与其他级别政府不同的是,乡镇政府不设职能部门,乡权行使和政府职能履行主要依靠内设科室和“七站八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乡镇政府在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中责任重大,必须将政府职能重心转到促进乡村社会发展和乡村社会问题治理上。

但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是县政府职能转变。现时,乡镇政府除了要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能,还要应对上级行政机关的各项达标任务。在有些地方,上级与乡镇政府签订的各种责任书多时达近40种,少时也有20多种,许多都是“一票否决”责任书,乡镇政府成了为上级打工的政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要求乡镇政府转变职能,首先县政府要转变职能,并形成与乡镇政府职能相适应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取消各种脱离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将乡镇政府的工作真正引导到为农民办实事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治理乡村社会问题要先易后难,渐次推进。乡村社会问题多,先解决什么,后解决什么,在哪个问题上切入,在哪个问题上扩展,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渐次推进。在这方面,赣州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在新农村建设中,赣州市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乡村环境整治。这是一件农民关心、要求强烈、受益直接、短期见效的事,这件事做好了,农民见到了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后面的事情就好做了。赣州市许多农村环境脏乱差,垃圾乱堆、淤泥不清、厕所乱建、蚊蝇遍地、道路不通。赣州市用一年多时间主抓“三清三改”。三清即清垃圾、清淤泥、清路障;三改即改水、改厕、改路,乡村容貌有了很大改观。这件事做后,赣州市又启动了“农民知识化工程”、农民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新农村建设初见成效。

推动乡村社会发展要科学设计,因地制宜。乡村社会问题的治理要讲科学、用智慧、巧设计、顺乎自然、因地制宜,不搞大轰大嗡、大拆大建、劳民伤财。在这方面,海南琼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十以来,琼海市确立了“打造田园城市,构建幸福琼海”的发展战略,据调研,目前,全市建成文明生态村1754个,占全市自然村总数的67%,有8个村镇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广大农民群众得到美的享受,养成美的德行,过上美的生活,城乡之间、乡村之间各美其美,美美与共,构筑起“城在园中、村在景中、人在画中”的美丽家园。在建设美丽乡村中,琼海市精心设计,巧借山形水势,依山顺水,不占田、不填塘、不砍树、不拆房,农民就地城镇化。琼海市新乡村既保留了传统乡村的清新自然,也兼顾了现代生活的时尚典雅,乡村真正成了农民的家园、市民的公园、游客的乐园。琼海市乡村治理的思路和做法,对海南省各地有普遍意义,对我国中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同类型的农村也有示范作用。

正确处理乡政与村治的关系。在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存在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即乡政与村治。乡政是指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政府行政活动,村治是指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活动。乡村社会病的治理需要乡政与村治的共同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乡村分治”以来,有关乡政与村治关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尽管两权运用的范围和功能不尽相同,但总体目的相同,因而必须处理好两权关系。

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14篇

博士生。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摘要: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迅速推进的今天,

中国乡村逐渐丧失自治的传统和社会基础,以传统“绅权”为基础的乡村自

治的优势已不再显现;但乡村不会因为城市化而消失,以“新乡绅”为代表

的乡村建设的精英能人力求通过发掘传统秩序和文化的路径重建逐渐瓦解的

乡村。为此,中国应立足于乡村自治的历史资源和现实储备,通过不断发挥

基层政权的卷入能力、积极发育“人民”的自治组织和完善乡村精英流动机

制等措施,从包容的政府和圆融的民间中逐步实现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

”。

关键词:乡村自治;乡绅;第三领域

中图分类号:D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

01-0068-07

随着现代性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中国也逐渐卷入了这一世界性进程。现代

化意味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意味着城市和乡村的中心——边缘,支配——被

支配的关系,使乡村处于边缘化的境地,甚至把乡村排除在发展的主流之外

。中国乡村有着悠久的农业历史文明传统,延续着儒家文化下人与自然和谐

以及人与人和睦的观念;同时,在最广阔范围内的众多农民以及在农村社区

中多元化的生产生活方式,为传统的延续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可能。因此,中

国乡村建设并没有像城市发展那样,因为现代化的影响与传统发生断裂。相

反,历史的痕迹在今天的乡村中随处可见。面对乡村凋敝、原子化和空心化

的事实,乡村建设成为学界的主要关注点。对于具有悠久历史传承以及儒家

文化浸染下的乡村来说,从其自身发掘潜力,重拾“乡绅”传统,探索中国

特色的乡村自治道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乡村建设的历史、现状及问题中国乡村治理历史悠久,大概经历三个阶

段:一是延续中国乡村社会两千多年的“绅权”自治;二是晚清到20世纪前

半期兴起的以梁漱溟、晏阳初等为代表的在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开

展的乡村建设运动;三是改革开放以来,以社会组织为基础的乡村建设新模

式。从古代乡村建设的内容和特点以及当前社会组织介入的乡村建设的创新

实践可以看出,“建设乡村”并非“乡村建设”,乡村建设关键是乡村治理

的行动,而乡村治理的核心是为了实现乡村自治。

(一)历史上乡村建设模式的回顾

古人所谓“皇权不下县”,是指传统国家的行政能力主要限于城市,对乡村

社会的统治是依托乡绅阶层为纽带实现间接统治。千百年来在传统乡村社会

流传下来的礼俗治理的核心——以宗族为基础,以乡绅为纽带而形成的保甲

制度,是中国传统乡村自治的基石,促进中国古代农村社会相对稳定、政治

相对清明以及经济平稳发展。乡绅负责教化民众、承担赋税、维持治安和平

衡乡村社会结构等任务。同时,他们还自然担负起县级以下乡村社会的公益

事务,如治水、赈灾或治安等,尤其是在自然灾荒与社会动荡加剧的王朝衰

败时期,地方政府与乡绅们共同承担公共活动的需要随之增加。

晚清到20世纪前半期,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受世界政治经

济格局影响,中国乡村经济日趋衰败;另一方面国家政权力量开始企图深入

并加强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费孝通于20世纪40年代注意到晚清以来中国

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政治双轨制的打破,导致基层行政效率的低下和地方社

会结构的紊乱[1](pp.337342)。为了改变中国当时四分五裂的状况和实现

中华民族的复兴,许多能人志士致力于在政治行政、经济及文化等不同领域

实践乡村建设:以为代表在政治行政领域开展的以农民为主体的政治

制度革命,以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问题为核心,依靠群众路线,采取阶

级斗争的方式取得了新中国的胜利;以经济复兴与发展为基础的乡村建设模

式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就,如卢作孚在重庆北碚建立“花园城市”的乡村试

验,费孝通倡导江村走上一条以草根工业的工农结合的现代农村道路等;而

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文化建设力求发掘村民自治意识、提升村民文化水平

等方面,但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来看效果不是很理想。当然,在

不同历史背景下乡村建设模式与特定的社会结构、文化与经济基础密切相关

,不能一概而论。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大力发展经济为中心的主题下,中国对乡村建设的政策

更加灵活,乡村治理的自主性远比先前要大。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

加快,当前农村面临一系列问题:传统文化“沙漠化”、农民原子化,农村

空心化以及农业“伪现代化”等。与改革开放前从宏观角度赋予乡村建设政

治、文化和经济意义的角度不同,面对当前“三农”问题的严峻挑战,中国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鼓励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建设乡村,因

而赋予其更多微观具体领域的意义。目前以社会组织为主体推进的乡村建设

模式按地域划分,可以分为以梁漱溟乡建中心为代表的“北派”和以晏阳初

乡村建设传统为代表的“南派”,二者都强调乡村文化建设。正如梁漱溟认

为“转变出”新文化的途径就是教育,而且“民众教育或社会教育,即乡村

建设”[2](p.249)。

(二)当前乡村建设模式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各方力量都以不同的方式积极投入到乡村

建设的队伍中。这里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乡村建设模式为重点展开讨论。

模式一:“伪乡村建设”模式。该模式主要特点是外来的社会组织或者企业

在农村租种大片土地进行生态农业种植,通过租金使当地农民与土地分离,

同时将租种的土地交由外来市民耕种,或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雇佣当地

农民种植生态农产品等。该乡村建设模式是以牺牲当地农民原有生产生活方

式的一种掠夺性乡村建设,是一种借用农民土地而为外地人谋利的“伪乡村

建设”。如广西河池市巴马县以“世界长寿之乡”养老基地建设为名的乡村

建设,其主要由公司租用当地农民土地建立养老设施,引进先进技术种植高

端水稻,是专门为特殊人群提供服务的一种外地人的长寿模式。

模式二:扶贫模式。这是当前乡村建设中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这类组织本

着“为村民谋利益”的目的做好事。在进行扶贫活动中,组织者忽略当地的

农业技术是否生态,农民生产生活的组织形式等背景,直接为当地提供现金

和物质捐赠以及开展一系列的农业技术培训等,结果收效不大,不具有可持

续性。当前许多扶贫基金会都采用这种模式实现其乡村建设的宗旨。

模式三:项目模式。该模式也是当前各类社会组织开展乡村建设的主要方式

之一。不同社会组织根据项目的宗旨和目的在实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有不同

的侧重点。有的仅仅是为了完成项目而开展一系列“授鱼”的活动;有的是

为了给乡村提供农业生产的实用技术;但也有的组织落地乡村,关注乡村,

挖掘乡村传统文化、建立城乡互助合作平台开拓市场,协调政府关系,将项

目与乡村发展融为一体,实现农民、组织与当地政府在乡村建设中的主客体

统一与和谐共生。

模式四:附着内生性模式。该模式比较特殊,它主要依靠一个外来的具有蒂

特斯玛领袖气质的个人为核心,不强调在当地建立乡村建设的社会组织和村

民自治组织,完全依靠农村当地已有的村支两委班子和社区精英,推动“社

区支持农业”。同时依靠领袖魅力和丰富的社会资源连接城乡,开展城乡互

助的公平贸易。如中国农业大学何慧丽教授在兰考县南马庄村挂职期间力推

的乡村建设模式。主要依靠当地有能力的“村支两委”队伍,组织农民安全

生产,凭借其个人丰富的社会资源网络打通城市和乡村,为农民建立公平贸

易平台。

模式五:社工驻村模式。即建立农村社会工作队伍进驻乡村,发育村民自治

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实践。如有机农业种植、关爱留守儿童、乡村旅游规划、

生态养殖技术培训等。试图探索一条对接外来社工和本土社工优势的路径,

建立农村社会工作的孵化基地,实现乡村自治。如北京地球村在巫溪实践的

“乐和家园”,以“乐和”为理念,强调乡村建设与治理结合是生态文明建

设落地农村的关键,通过培养本土社工和组织专业的空降社工驻到乡村农户

家里,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农村的生计、环保等方面的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比较有特色的乡村建设模式。如藏族地区的契约式建

设,这是以契约为主的一种保护区的乡村建设模式。因为藏族独特的宗教信

仰有利于通过契约的方式让当地农民在保护农区的同时又能以耕种为生。还

有金融植入式的乡村建设模式。该模式主要以李昌平为代表,倡导建立乡村

基金,随着基金的发展而逐渐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协会,为开展乡村建设各类

活动提供资金保障。然而当前许多立志贡献乡村建设的社会组织因为各种原

因难以可持续。如内蒙古阿拉善地区的一些生态协会组织由于资金和管理等

各种原因而失败。

(三)当前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中国乡村建设的历史回顾和当前模式的分析发现,无论是从宏观整体的经

济、文化和政治层面开展乡村建设,还是从微观出发的社会组织介入乡村各

领域的发展来看,乡村建设成功的共同点在于:重视乡村民主自治。不同历

史背景下,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的不同而导致实现乡村自治的途径各

异。建设乡村并非乡村建设,乡村建设的关键是自治,而实现自治有两个基

础:一是重视传统文化的礼治秩序,二是充分发掘乡村中精英阶层贡献乡村

。从乡村建设的历史经验和现状分析,当前中国乡村建设面临以下几方面的

困境:

西方思潮的涌入与传统文化的崩溃。在中国古代,乡村社会靠礼俗把天生具

有动物本能的分散个体整合为一个有秩序、各归其位的社会,有利于农村社

会有序发展。源远流长的乡村礼俗治理来自于人们日常共同生活,基于血缘

、地缘而产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乡村自治的最初萌芽。当前中国深受西

方发展主义和消费主义影响,市场经济向农村扩散,乡村人口向城市流动,

城市消费观念和理性主义侵蚀农村传统文化使乡民原子化而失去凝聚力。在

缺乏文化精英的农村,本来靠珍爱土地“靠田吃饭”的农民最本能的价值观

已经渐行渐远。礼俗传统与熟人社会消失使乡村逐渐衰败,自20世纪二三十

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中的有志之士已经意识到要从中国文化本身寻求现代化

的力量。作为文化保守主义的梁漱溟认为中国问题在于文化失调,强调通过

复兴中国传统文化和创造新文化、新礼俗来救济乡村;而具有浓厚西方文化

背景的晏阳初选择以农村为工作对象重视文艺教育培养知识力;费孝通看到

了“礼”的温情和野蛮的两面,提倡建立新礼俗社会,强调中国传统文化在

乡村建设中要适应时代和世界潮流,走向现代而非回归传统。

第二,政府、民间精英和社会组织分离。在古代,乡绅阶层是乡村中的精英

阶层,他们近似于官又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在皇权与乡民之间起

着纽带连接作用,乡绅以此特殊的双重身份使乡村自治传统得以延续。晚清

到改革开放前期,受国内外环境影响,原有中央集权与地力自治政治双轨制

被打破,国家行政权力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全面下移到乡一级,走上了一条

社会“国家化”道路,既加大了财政支出,又影响了乡村精英参与社会管理

的积极性,同时城乡人才流通机制的僵化导致乡村精英只出不进,使乡村精

英更加远离乡村和基层政权。梁漱溟九年的乡村建设最终结果是“乡村运动

而乡村不动”的关键点也在于:没有处理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他坚决不同

意以制度革命的方式实现乡土重建和复兴,认为乡村建设是一种自救,需要

依靠知识精英走上一条文化改良的道路,而非依靠政府官僚[2]。艾恺认为:

“梁希望通过村学乡校来根除农民苦难的根源:统治,而代之以与

农民发生联系的政府”[3](p.256)。梁的这种“不合时宜”的见解和特立独

行的风格也受到的批评[4](pp.107115)。当前社会组织在推进乡村

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在于,没有真正认识到乡村社会是一个集乡民、政府和组

织三者为整体的自我运作系统,乡建的成功在于发挥三者的优势,相互促进

第三,“运动式”的乡村建设。当前建设乡村的景象随处可见,新农村建设

风貌改造——“白墙青瓦小楼”、“新民居”,大拆大建的厂房、“村村通

”的道路硬化……在国家建设新农村的宏观政策引导下,加大对农村基础设

施的投入,使贫穷、落后、闭塞、交通不便的农村面貌有所改善。但建设乡

村非乡村建设。梁漱溟认为,乡村建设实非建设乡村,而是意在为整个社会

之建设,或可云一种建国运动,救济乡村只是乡村建设的“第一层意义”,

其“真正的意义”在于创造新文化[5](p.161)。在盲目推进建设乡村过程中

,许多问题值得反思:人民群众是乡村社会的主人,但为什么大多数人对自

己家的事情不积极、不主动?惠民政策越多,群众就越满意吗?如何恢复原

子化个人的农村社会的“公心”与“公德”?……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在于,

当前乡村建设是一种一元化行政指令下的建设乡村模式,而不是以发掘村民

自治意识,发育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促进社区精英、村民自治组织、社会

组织以及政府多元互动的乡村建设道路。

第四,乡村治理与环境保护的分离。随着现代化不断推进,中国走上一条西

方工业化发展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城市环境为繁荣发展付出了沉

重的代价。为了可持续发展,将污染严重的企业迁向广大的农村。为了增加

收入,某些缺乏环境意识的地方政府和当地乡民,对污染企业既欢迎又支持

,使农村环境逐渐恶化。当前很多社会组织关注乡村文化教育、农业科技改

良和推广、卫生保健、组织合作社等内容,但忽略乡村环境保护和环境意识

的发掘,没有意识到现在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超出了农村自然环境的承

载力。乡村环境是乡村建设的前提,发展生态农业是农村生存的根本,但现

有普遍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生产导致农业走向“农药+化肥”的“伪现代农业

”[6]。在环境日益恶化的乡村,如何实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

面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另外互惠共生、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秩序消失

,使农村环境问题雪上加霜。

二、乡村自治的历史依据与现实基础当前乡村建设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真

正实现乡村自治。中国古代不存在城市自治,但农村由于“天高皇帝远”等

原因存在着一定形态的乡村自治。古人说的“皇权不下县”并非指广大乡村

社会游离于皇权之外,而是说正式的国家政权组织到县一级就成为末梢,乡

村社会是以礼治为内核的乡村自治的延伸。为此,对“绅权”自治传统进行

探析,对当前乡村自治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一)乡绅阶层及其现有的研究

乡绅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应该以多维、复杂的视角来看待其历史作用而非

简单化和消极化。在本文中更多的是从乡绅的积极意涵进行分析。乡绅体现

了一种古代传统特色的民主因素,是儒学道德与国家政令实践的结合。历史

上的乡绅阶层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

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

的人物构成。乡绅与“士大夫”一样具有“师”与“官”的双重角色,集道

德主义和实践主义于一身。乡绅作为连接国家和乡民的纽带,一方面受制于

国家的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又与当地的乡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乡绅的权威来自于乡民的认可,因而他们可以动员和聚集大量民间资源,

在横亘着不可逾越的等级鸿沟的官民之间发挥沟通作用。正因为乡绅在乡村

殊的角色和作用,其在现代化与传统文化断裂发展的今天,仍对我国农

村自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历史上乡绅阶层在皇权不易支配到的乡村社会担负起教化民众、承担赋

税、维持治安和平衡乡村社会结构的责任,是地方行政资源和力量的补充。

一些学者研究表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渗透不断加强,但始终无法直接控

制底层乡村,必须通过乡绅阶层的中介作用才能实现间接控制,村民完全处

于国家间接统治与乡绅直接统治的状态下。如秦晖在《传统十论——本土社

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中高度概括了“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

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场景及其客观价值[6](p.3)。王先明则

认为,“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上层是中央政府,下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

,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7](p.123)。萧公权在《中国农村:十九

世纪帝国政权对人民的控制》一书中主张士绅是乡村组织的基石,基层社会

的结构变迁主要出自国家和士绅之间的权力转移[8]。杨海坤和曹寻真在《中

国乡村自治的历史根源、现实问题与前景展望》一文中认为,乡村社会里存

在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士绅阶层和宗族势力,以二者为基础的保甲制度,是维

系中国乡村自治的三大基石[9]。从已有的研究发现:乡绅治理是国家公权力

与乡村私权力之间的“第三权力”,其有利于形成乡村自治,使村民完全处

于国家间接统治和乡绅直接统治状态下,有利于避免国家缺位而导致混乱。

在乡村自治方面,大部分学者如张静、秦晖、于建嵘、贺雪峰等,倾向于通

过实证调查分析乡村民主因素的大小有无,考察乡村自治对于当前政治体制

以及对农村现代化的影响。对于由来已久的农村社会现实困境和政治危机的

探求尚不深入,也即村民自治研究因缺乏历史感而浮于表面促使人们重新回

到乡绅阶层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乡村自治实为当前国家对这种困境和危机

的拯救。为了转换分析视角,突破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预设,黄宗智从下

层民众的角度和立场来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

社会变迁》中,他改变了以往学者对清代中国社会的国家——士绅的二元政

治结构的思维,把自然村视作只包含村民的一个闭塞而又有内生政治结构的

单位,但乡村权力是一个牵涉国家、士绅和乡村三方面关系的三角结构。值

得重视的是黄氏提出的“第三领域”概念,对于调和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

乡绅治理具有一定的解释力[10](pp.421443)。对生活在基层的大多数人来

说,与国家接触主要发生在“第三领域”,乡绅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的治

水、赈灾或治安等地方公益事务的“第三领域”的主体,体现了国家与社会

在乡村治理中的同构和抱合相互作用关系。

(二)乡绅阶层变迁下的“第三领域”

在中国历史上乡绅阶层具有古典式民主角色并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从最初游

刃有余地游走于国家和社会之间,身兼乡村社会保护者和国家权力支撑者的

双重角色到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反对而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而在当今的

新农村建设时期,被誉为中国乡村自治未来脊梁的——“新乡绅”再次登上

历史舞台。作为中西方交融语境下的概念,“第三领域”对当前中国实现乡

村自治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乡绅阶层是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的关键

主体,具有连接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的中介和桥梁的作用,打破了西方经验

预设下国家与社会二元观念。

晚清、民国以及当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始终存在着“第三领域”。首先,晚

清及20世纪上半期是“第三领域”的转折点,以前“第三领域”是公共职能

在王朝衰败时期固有的周期性扩展的内容,晚清以来打破了中国中央集权与

地方自治的正式与非正式的统治,导致基层行政效率的低下和地方社会结构

的紊乱。其次,在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末,社会整合程度提高,国家政权

建设开始设立常规官职从事专属“第三领域”的多种公共活动,从半正式的

负责公共工程的“局”到“自治”组织,形成了地方化的“第三领域”。第

三,当代中国“第三领域”是逐渐国家化和制度化过程。在20世纪50年代国

家将行政权力下移至村一级,传统乡绅阶层由于失去社会和文化基础而退出

历史。现有的“第三领域”逐步“国家化”和制度化;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

,“第三领域”继续“国家化”,国家科层机构进入公社(镇乡)一级,通

过党组织扩大到大队(行政村)一级,该时期的第三领域具有需要国家与村

庄同时卷入的特点。第四,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第三领域”又走向社

会化与“去国家化”。如异地任职的国家干部与乡里熟人社会中社区干部之

间的交互作用,这是一种既非纯粹国家的又非纯粹社会的,而是双方在居间

的“第三领域”里生发出的结果。从以上发展阶段可以看出,“第三领域”

是一个不断从制度化、国家化到社会化和去国家化的发展过程,为乡村自治

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的现实基础

“第三领域”是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之间博弈的产物,与哈贝马斯将“

公共领域”明确定位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充满张力的区域”相似,在居间性

区域中,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形成不同的“公共领域”[12](pp.421443),

二者都强调在国家与社会既张力又合作关系中漫化出的区域。

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乡村建设面临严峻的挑战:生存还是消失,衰败或是

复兴,遗弃抑或重建……。对此,中国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不断凝聚和吸

引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乡村建设中,探索国家、市场与社会等各类主体

在推进乡村建设中良性互动的公共空间,实现乡村建设在横向与纵向秩序机

制有机衔接,推动公众参与并形成有效的社会协商,激发社会内在活力,实

现有效的社会整合[11]。当前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具有两方面的现实

基础:一方面是乡村自治的精英和能人基础。当前乡村建设具有多元化的主

体。包括社会组织、社区能人精英、大学生村官、外来与本土社会工作者、

企业责任代表、新型知识分子以及落叶归根的退休党政官员,等等,他们被

誉为新时代乡村自治的“新乡绅”,是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的核心力

量。另一方面是乡村自治的传统文化遗产。乡村具有传统文化的天然优势,

有利于乡民回归乡土本原,增强认同感、归属感与凝聚力,充分挖掘传统秩

序与文化中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等内容。这也是中国在现代化进

程中振兴农村的生长点。

三、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的路径与局限乡村自治是乡村建设的核心,

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基础——古有乡绅,今之“新乡绅”。发掘乡村

传统秩序与文化重建乡村,实现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但其在发展中仍面临困境。

(一)乡村自治走向“第三领域”的路径

乡村的大多数村民与国家的关系主要发生在“第三领域”,这为实现乡村自

治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乡村社会面

临逐渐瓦解的困境,如何借鉴乡村自治的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实现现代乡村

自治走向“第三领域”?这里将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首先,发挥基层政权的卷入能力,是实现乡村自治基础。传统社会中的乡绅

阶层沟通公与私领域,当前乡村中基层政权连接正式权力的科层社区和非正

式权力的自然社区①,使科层组织与自然社区中扁平组织对接沟通,形成“

天地交而万物通,上下交而其志同”,实现真正的“人民自治”。群众在“

自然社区”中组织起来,基层政权就会变成有组织的人民与“基层政府”的

桥梁。这里的基层政权正是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共同参与而形成的“第三

领域”。在当前乡村建设实践中,国家管理社区越来越制度化、程序化、规

范化,社区组织的科层化、趋利化明显,行政社区组织成为科层系统的“最

底层”,不再是基于“自然社区”的扁平组织,行政化社区与自然社区力量

不平衡,由此导致行政化的社区组织与群众组织发生断裂。因此要不断强调

基层政权代表私权利和公权力的衔接作用,同时需要国家与乡村共同卷入,

推进乡村自治。

其次,积极发育“人民”的自治组织,提高乡村精英的积极性。在中国古代

,乡村中的精英阶层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获得乡民的认可,具有一定的

权威。当前在工业化背景下的乡村精英成为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土是

对象化的土,乡民是飘着的原子化个人,使乡村的文化“沙漠化”,农村“

空心化”。温铁军认为,农村之所以松散、脆弱主要是因为农民缺少组织,

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应对市场风险和外在强力。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是通过在农村创办发展合作社等农民组织培育农民的组织能力[13]。乡村走

向自治必须要发育村民自治组织,吸纳乡村中的精英与能人,不断强化“自

然社区”组织的建立,这是人民民主真正的、根本的载体。没有人民的“自

然社区”组织,就没有“人民”自治,没有“人民的尊严”,没有“人民的

权力”,也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当乡村形成真正的自治组织后,有利

于培养和提升乡村承接外来资源的能力主体,形成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

我发展的模式。

再次,发掘乡村传统文化和秩序,“不破不立”与“不立不破”并行。中国

乡村自治的传统根源于乡村,延续中国两千多年的乡绅自治最为典型。在现

代化进程中,必须重回乡村,以乡村的传统文化和秩序重建乡村。随着西方

现代思潮的影响,以梁漱溟为代表的文化改良的乡村建设运动,强调以中国

的态度,走西方的路,复兴中国文化,从传统文化中寻找乡村自治的答案;

而受“3C”理念[14](即孔夫子(Confucius)、基督(Christ)和苦力

(Coolies))影响一生的晏阳初以西方民本政治观为中心的乡村建设运动,强

调利用现代政治观实现“民族再造”的路径。“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

不行,它们之间的斗争是生死斗争。”也就是不破除旧的,就不能建立新的

,反之,不立不破,立字当头,破在其中,也即新的不立起来,就不能破坏

原有的旧东西。前者强调破的重要,后者强调立的重要,二者同时成立。在

西方解构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影响下,乡村建设“北派”的代表温铁军是一个

典型的解构主义者,试图打破当前乡村建设中所有被西化的思想和实践,重

新回归到传统文化中寻找答案。有学者称当前是一个丧时代、殇时代或熵时

代,而中国改革创新的方向——生态文明建设,这是立在以农村为基础,落

地到本原的一个命题,试图从天人合一、敬天惜物等乡村传统文化中寻找答

案。

复次,完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精英能人城乡间的流动。在中国古代,退休

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有文化之人为官后返乡都是乡绅的重

要来源,这样在城乡之间形成了人才自然的流动。当前,中国城乡二元分割

导致人才流动机制僵化——只进不出,农村知识精英队伍丧失。为了缓解严

重的城乡二元分离的状态,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者、科学型人才、新型知识分子、企业社会责任人士等走向农村。

许多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者队伍合作,依托政府,组织乡民开展乡村建设运

动。为了实现乡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培养本土社会工作者参与并成

为乡村建设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需要外来专业社会工作者不断注入新鲜的

血液,为其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孵化社工农业技术培训师,传授农民各

种农业技术。不断发挥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本土优势和专业技能,为建立农村

社会工作者的孵化基地奠定基础,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扎根并贡献乡村

建设。本土社会工作者更多地来源于当地的“限域”②青年,这为解决当地

留乡待业青年就业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同时在返乡大学生村官的优

惠政策支持下,许多优秀大学生回到乡村成为乡村建设中“新乡绅”的代表

,有力推动精英能人在城乡之间的流动。

最后,包容的政府与圆融的民间,其间是“第三领域”。自古以来,中国社

会政治变迁是国家与社会在“第三领域”中的关系作用的结果,从未实现针

对国家对社会自主性的追求,再一次证明从西方经验中抽象的理想构造在中

国的实践中是一种悖论[12](pp.421443)。中国古代的乡绅阶层是一个以师

的角色体现道德主义和以官的角色体现实用主义的集合,其双重角色在具体

的行动中形成一种抱合。在“士绅”自治传统逐渐消失的当代乡村,国家行

政权力与社会关系逐渐从社会国家化走向国家社会化,虽然政府的政策更加

包容,但国家仍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领域具有影响力。所以必须以圆融的态

度接受吸纳更多的社会主体介入民间,培养一批新型知识分子,科学型人才

,NGO的精英领袖,乡村能人、大学生村官、退休党政干部等,使他们更善于

与国家打交道,集道德主义和实用主义于一身而承担国家社会责任,这是“

第三领域”发展的方向。

(二)可能的局限

党的十报告中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乡村建设和治理是生

态文明建设在农村落地实践的应有之义。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

组织建设是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社会治理关键在于基层治

理,以社会组织介入乡村实现村民自治的乡村建设模式较为普遍,不断扩大

了乡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发展空间。

在全球化背景下,非政府的公益组织蓬勃发展,与科层化、法制化政府相比

,在理念、技术和方法上具有更多的优势。但对具有外国政府背景,可能会

给中国制造社会混乱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必须保持警惕。世界政治正在发生重

大变迁,从传统政党政治的世界转向非政府公益组织的世界。当今的“公益

组织世界”并非遍布敌人,而是遍布我们能够合作的对象。正如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所及的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合作的领域有更多的可能性。当前大

部分活跃在农村的社会组织对乡村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如通过联席会等方

式,使政府、村干部、乡村能人精英以及社会组织和村民之间有效沟通,共

同合作,参与到乡村建设中。在乡村自治中,非国家与非社会的“第三领域

”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抱合而非背离的充分体现。为此,在破解“三农”难

题中,对于社会组织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热情团结支持乡村建设的非政府

组织;孤立、排斥敌视和不良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促进我国的乡村自治早日

走向“第三领域”。

注释:

①“自然社区”,主要是指与科层社区相对应的扁平化的社区。以熟人文化

为基础,社区内居民是居住相邻关系,利益相关,道德上互助互惠,规模小

。在扁平社区中每个人都可以义务主持公道,社区中的群众是真正的人民。

这是一种比较理想型的社区。

②“限域”青年,没有官方的解释,这里仅参考北京地球村主要负责人廖晓

义女士在巫溪“乐和家园”实践中所使用该词的内涵。一层含义是指,从字

面上讲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限制在当地的一群低收入、或者无正式工作收入

的年轻人。另一层含义是指,一部分留在乡村而无正式职业的一群年轻人。

一方面由于早婚早育,很早就担负起照顾子女等家庭负担,另一方面在知识

基础上,大多是高中及以下学历,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弱,并且在组织动员以

及与农民互动中缺乏方式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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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发展历程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治理现代化;治理文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这为农村治理体系的重塑提供了新的要求和方向。中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国家,传统农业社会积淀的乡村治理丰富经验是一笔资源财富,将经验传承与现代实践对接,需要创新乡村治理的理念、方式和方法,乡村要跟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步伐,还有许多难题需要破解。因此,中国现代化进程要摆脱乡村发展滞后的困局,就必须使乡村治理与整个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齐头并进,不能让乡村治理拖累了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乡村治理研究的背景

(一)乡村治理研究由来

费孝通在20世纪40年代的《乡土重建》中曾担忧西方现代化以及20世纪混乱的状况带给中国乡村生活的“损蚀”和冲洗:那些在中国乡村以及中国社会中活性部分和活力内容;那些中国的乡土社会中赖以维持健全性的习惯、制度、道德,亦即那些深厚的社会资本;在有语无文的乡村常识性规范与价值以及大量依旧活着的传统。费老认为,现代化在中国的发展,需要的“不是加强远离老百姓的中央权力,而是,相反的,应该在基层自治事务中去加强、启发领导作用”。也就是说,经历了多种苦难的乡土中国之重建,主要还是要依靠于其内在的、自生的力量。所以费孝通会说,在乡土重建的过程中推动老百姓向现代化生活迈进,“只有把人才渗透到和老百姓日常生活有关的地方自治事务中去”,并寄望于“将来乡村社区里自会长出新的社会重心和新的社会人物来的”。要把乡村治理现代化放到农村社会变化的背景下加以深刻认识,从而把握它的重要意义。

(二)乡村治理研究的基本假设

假设1:乡村治理相关主体“经济人”特性普遍存在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会涉及到不同的治理主体。他们或因区域因素而表现得不尽相同,但各有其利益预期,其行为偏好更多地体现出“经济人”的特质,且不局限于经济单一方面。这些利益群体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相互间并不总是排斥关系。

假设2:地方在推进乡村治理创新中的努力支付是同质的

乡村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需求,是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层层推进的。抛弃地方考核的狭义的利益观,地方政府在推进乡村治理创新方面的决策、政策与制度方面的努力都是积极的,是没有差异的,尽管这种努力支付是无法实际比较的。

假设3:治理绩效最直观的衡量标准可简化为治理对象的价值认同和行为接受

治理绩效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评价体系,但最直接最核心的评价基准是治理对象对系列治理事件是否认同,以及隐藏其后的治理信息能否作为其行为决策的判断依据。治理对象只有对治理实践(事件)从思想上通过了价值认同的验证,才有可能接受正在形成的或业已形成的治理理念,从而改变其惯常的个体行动,成为有机治理的神经元细胞。

二、西安乡村治理创新模式比较

从理论上讲,管理侧重于正式制度安排下的国家权威;而治理以包容的姿态容纳不同的治理主体,倡导开放式的参与,注重参与能力的提高与参与形式的多元。该部分从治理意愿、治理能力和治理需求三方面出发,将乡村治理置于整个宏观经济大背景下考察,区分为外源型创新模式和共生型创新模式,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展开对比分析。

(一)外源型创新:曲江楼观模式

1. 楼观发展现状

楼观道文化展示区东距西安70公里,西距周至县城15公里,是著名的圣迹游览地,号为道家七十二福地之首。展示区规划面积33.04平方公里,分为道教文化区、财神文化区和现代农业观光区三大板块。

楼观新镇规划总面积为1600多亩,分A、B、C、D、E、F共6个区,总建筑面积91.7万平方米,安置人口15000人。有2个文化广场,3个卫生室,标准幼儿园和寄宿制小学。

2. 枪壑卫砟J降奶氐

由周至县政府和曲江新区合作成立楼观新镇管理办,开启了楼观特有的行政治理框架;通过实施“民选自治、企业管理、政府扶持”的物业管理模式,引导新镇居民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决策的理念形成;通过挖掘和整理楼管地区的民俗和文化资源,试图在新镇居民中形成新的社区认同;通过就业创业培训扶持,以解决经济问题的形式聚焦新镇治理;通过开展移风易俗活动,促使农村居民向新市民的转变。

3. 楼观模式可持续性探讨

楼观新镇成立伊始,便被赋予了浓厚的行政色彩。楼观新镇居民的自组织如何在政府集中介入的空间中寻求突破,或曲江管理模式何时以某种恰当方式淡化新镇的治理主体角色,这将关系着整个展示区活力激发的问题。

(二)共生型创新:户县培优模式

1. 户县培优工程发展状况

2012年初,户县县委县政府针对农村“三慢一难”(经济发展慢、农民增收慢、人才成长慢和干部选拔难)问题,启动“培优工程”。依托县委党校和县镇村三级组织,计划用5年时间,培养3000名农村优秀青年带头人。

培优工程每期学制两年,分党校集中培训(半年)、乡镇机关实践(半年)、回村挂职锻炼(一年)三个阶段。近四年来,培优工程前五期共集中培训学员2381人,其中一至三期共有1245名学员完成两年学制,正式毕业;第四、五期共有591名学员转入镇、村实践锻炼。期间,共有302人因不符合培训要求被清退,171人因自身工作原因退学。

2. 户县培优模式的成效

(1)优化了基层党组织队伍结构。截至目前,培优工程成立培训班党支部18个,培优青年社会组织党支部1个,在培优青年中确定积极分子1189名,发展预备党员208名,转正102名,正考察的发展对象48名。另有12名培优学员被各镇党委接收为预备党员。在镇村考察过程中,有近30名发展对象因镇、村两级评价不高取消发展资格。

通过引导培优学员进入基层党组织队伍,强化了基层党组织建设,防止了能力弱化;坚持党性原则,防止了功能退化;严明纪律约束,防止了影响淡化。

(2)创新了乡村治理载体。按照“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的路径,培优青年通过参加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创建“培优学员创业实践基地”、设立“培优工作室”、创建“爱心服务队”等平台,活跃在户县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舞台上。

3. 户县培优模式普适性探讨

随着培优工程的逐年推进,在赢得社会支持的同时也存在以下疑惑的焦点问题:党校培训的硬件保障能否普遍推广、培训的师资团队是否全面权威、培训的内容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培训的规模能否满足基层党建血液更新净化的需要、培训持久推行的长效机制如何构建。

对于社会上的种种质疑,笔者认为应客观看待“培优”模式。毕竟其不同于一般的职业农民培训,激发了参与意愿;不仅是学习培训,更是打造“培优”品牌的集体行动,提高了治理能力;支持培优学员的创业实践,增进经济互信合作,实现了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与服务功能良性互动;创新治理参与载体,重塑乡村社会新秩序;融洽了党群关系,奠定了治理优化的群众基础。

三、西安乡村治理发展创新的方向

有专家从现代化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乡村治理中面临五个难题,即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乡村文化的多元与异质的张力、经济与政治关系的失衡、上层推动与基层动力不足的矛盾、强化乡村政治与基层党组织社会基础弱化的现实,认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以有效的措施摆脱这些问题的缠绕。

笔者认为,乡村治理有其自身的逻辑性贯穿于整个治理实践中。首先,经济发展必须直面的问题。本地更多的就业机会意味着乡村溢价开发的潜在吸引力,而非农收入的多样化更是适时修正着收入增长预期。其次,在利益相关的驱动下,产生了治理参与需要。需要表达出真实意愿,需要以彼此认可的方式参与到利益表达过程中来。再次,通过调动乡村资源,在具体治理事件中培养认识共同体,形成共同的价值体系,形成自觉有序的治理惯例,在乡村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过程中完成新一轮乡村社会的构建。最后,当有形的制度充分体现并保障治理的公正公允、包容开放之时,也就是乡村治理文化形成之时。

1. 提倡治理不能排斥自治

从国家治理看,传统与现代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治理参与面的窄与宽、治理参与度的浅与深。传统国家治理一般就是统治阶级的事,出发点是控制社会,因此参与治理在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中都与民众无关。因此,如何在治理过程中让民众享受到更多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监督的权利,当然,同时也必须为未来承担更大的责任,比原先绑在土地上的权利,更有吸引力。

2. 基层党组织聚焦治理的作用不可或缺

现代国家治理突出社会广泛参与。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强调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多元主体的扁平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吸纳村民广泛参与,而且必须是实际参与而不是友情参与,是有效参与而不是形式参与。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在动员、组织村民参与乡村治理中再造凝聚力。

3. 经济发展问题是治理的先导因素

在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农村基层治理坚守集体主义、共同富裕等价值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优越性和示范性。当关于土地的各项改革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时,农民的话语权被激活,村民有了参与村级管理的兴趣和动力。如果没有利益为纽带,如果没有发展经济的核心吸引力,估计还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4. 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在治理中的作用

农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就是建构一个平等保护公民个体权利的公共权威,在社会成员中确立公共规则,这也是农村治理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实现着现代化转型的基本内涵或衡量标准。以此观之,那些只关注管辖权在国家和村庄间的流动、而忽视建立公共性治理规则的政治实践并不意味着农村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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