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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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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研究

第1篇

关键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民主社会

一、社区治理与公民参与

社区是我国城市治理的最小单元,也是公民参与这一民主形式最基础最直接的发生地。社区治理运作存在两种推行方式,一种是以命令行事、自上而下的直接推行方式;另一种是由下而上的启发,通过居民共同讨论、共同思考而解决社区问题,从而促进社区发展的间接推行方式[1]。准确的说,前一种推行方式笔者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社区管理,而“社区治理”的主体和手段应该是多元的,而且治理本身是一个动态且持续的过程[2]。因此社区治理是指通过街道办、居委会、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通过多种手段对社区内事务进行持续改进和动态协调的过程。而公民参与是社区治理这一概念达成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对于社区治理及公众参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不断深入,我国社区治理的情况也逐渐从最开始较单一的部门管理、由上而下的推进模式逐步走向公民参与治理的新局面。

对于公民参与的定义从行政管理学和社会学都有侧重点不同的定义,本文论述的社区治理层面的公民参与是指公民在社区事务范围内为谋取社区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切行为。公民参与可分为政治性参与和非政治性参与。前者是指公民参与国际政治事务或与本社区政治权利归属相关的事务,例如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等。非政治性参与则是指社区公民参与非政治性事务的管理活动,涉及事务的范围较广,占了社区公民参与活动的绝大部分,笔者将其按照参与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五个层级:执行居委会强制决议(如遵守社区规章、执行社区安全条例等),参与社区治理活动(如帮扶困难户、参与治安巡逻队、参与社区绿化行动等),参与社区治理评估(如向居委会提出工作意见、给社区活动提出建议)、参与社区选举及规章制度制(如参与楼长或居委会职务的选举、参与居民会议、参与社区规章的讨论制定等)。

然而在社区治理中推行公民参与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目城市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推广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的遇到各种问题和阻力。客观的分析目前我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遇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改进建议,对推进我国的民主进程、实现还权于民有重要意义。

二、目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就目前北京市某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走访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66份,其中有效问卷417份,主要涉及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深度、广度、效度等几个方面。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目前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民参与积极性呈现梭型布,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根据调查问卷所反映的数据分析,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呈现出梭型的分布――完全没有积极性的人群、略有积极性的人群和积极性很高的人群分别占据了接受调查样本的17%、57%和26%,略有积极性的人群占了受调查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时,在问卷进一步的参与社区治理动机问题中,参与过社区治理活动的人群普遍选择“作为社区的一份子自愿加入”(占78%)。而对于完全没有积极性的样本群体,未参与的动机不一而足,占比重最大的是“不知如何参与社区的活动”、“日常没有参与时间”两个选项。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的大部分公民都有通过宣传、动员和优化活动形式等措施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能性,而其参与社区活动的障碍主要是宣传力度的欠缺和客观的时间问题。

第二,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群体年龄划分明显,缺乏年轻群体的参与。在调查中,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人群主要为55岁以上的人群,受教育程度普遍为小学及以下。45岁~55岁年龄段中有少部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而25岁~45岁年龄群中,仅有7%的居民参与过社区治理活动。由此,目前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主要还是以临退休或已退休的老人为主要群体,年轻人及上班族对于社区治理活动参与非常少,这就造成了参与主体的单一性和可参与活动的有限性。采取何种方式调动年轻群体参与社区治理,如何协调社区治理活动与公民日常生活工作的时间,应该是后续社区治理活动开展时关注的重点。

第三,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深度有限,普遍停留在浅层面。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普遍停留在执行社区决策、参与社区组织的普及宣传活动、加入社区志愿者活动等较浅层面的内容。而对于社区管理制度的制定、社区治理行为的监督等深层次活动涉及的很少。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来自社区服务中心活动开展比较少,动员困难;另一方面也由于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主要集中在高领退休人群,此类人群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缺乏相应的深层治理意识。不论是社区服务中心,还是社区居民,目前只有将公民作为社区治理“志愿者”的意识,而非作为社区治理“主人翁”的意识。

三、加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建议

第一,社区加强宣传动员、改进参与形式。目前社区的软硬件资源主要集中在健身、养生和娱乐等方面,社区管理部门应该结合现有资源,通过视频展示、印刷宣传册、张贴海报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有效调动积极性处于中间层级的居民参与治理。社区在推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除了增加针对中间人群的动员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已有治理活动的参与方式宣传,减少居民因为缺少信息而无法参与社区治理的情况。另一方面,针对年轻居民缺乏参与社区治理时间的问题,社区服务中心需要优化和简化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活动形式,丰富拓宽参与渠道。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等在线参与的方式,将参与时间和参与地点灵活化,为年轻居民提供参与的可行性。

第二,增强社区对公民参与行为的反馈。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推进过程,随着近年来政府除了初期的调动参与积极性,在公民参与后,社区针对公民参与的内容进行及时的正面的反馈和回应也是很重要的刺激。及时、透明、正面的反馈,可以有效提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积极性,拓宽公民参与面。后期的及时反馈与回应与前期的动员宣传可以形成一个社区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循环,这样有利于公民与社区之间逐步形成一种合作、互助关系,并且有助于帮助参与公民在心理上从“志愿者”的角色转变为“主人翁”的角色。

第三,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等渠道对于公民意识进行深化。目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除了参与的广度不足外,参与程度较浅的问题同样需要得到关注。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按照参与活动的类型由浅至深划分,可以分为执行社区决议、参与社区治理志愿活动、参与社区治理评估、参与社区选举及规章制度制定等五个层面,而就目前调查数据显示,公民参与的内容普遍停留在第一和第二层面,后续三个层面基本没有涉及。这种现象与目前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群体素质有关,由于参与治理的公民普遍为临退休老人且受教育程度较低,他们对于参与社区治理的认知也基本停留在响应组织号召这个层面,缺乏对于民主原理和过程的了解。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通过媒体针对广大的受众进行广泛层面的价值观宣传,逐步推动公民参与内容的深化,另一方面,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我们应该重视高等教育的作用,通过政治、哲学等课程的开设,给将来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树立相应民主意识,使其既要服从自己的国家,又要有理性的民主素养。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第2篇

论文摘要:社区治理需要将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团结起来,整合各自的资源形成社区内部的合力,以有效的解决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是居民获得公共产品的重要场所,在这个层次上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多少、质量优劣与社区居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可供选择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有政府直接供给模式、政府间接供给模式、集体合作供给模式、市场供给模式和其他供给模式等。

治理理论是当前国内外学术界热门关切的论题,治理理论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国家——社会的管理方式。它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目标途径。毋庸置疑,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共治才能达到善治(良好的治理)。但是,合作的意义只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向和起点,进一步而论,只有对治理的内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使我们的认识更加深刻和明晰。本文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与提供社区公共产品两个层面对城市社区治理的活动内涵展开探讨。

一、管理社区公共事务

就治理理论的界定来说,治理是管理方式总和的一种阐释。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意味着除政府以外,还有其他的公共事务管理者;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就是政府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参与者自主合作构成网络。使得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多元化起来的过程。”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的话,既然治理是一种管理,那么管理的权力来源在哪里?徐勇教授提出在治理的逻辑结构中,公共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念,从治理的角度看,公共权力体系应包括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在现代社会,因公共事务大量增加,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至少在法理形式上)愈益明显。任何国家权力只有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履行其公共职能,才能维系其统治地位。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自我运转和公共社会的发育,公共事务大量增多,仅仅依靠国家权力已无法有效治理社会。社会的治理愈来愈需要产生并包含于社会之中的社会自治权的参与。因此,就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而言,公共权力应是一个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同时包含社会自治权的体系”。

公共权力是由社会共同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基本作用在于维持、调整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权力产生以后,就有行使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公共权力机构。乔耀章教授认为,私有制、阶级、国家产生以前,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是“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注:在乔的阐述中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是指非国家的社会公共机构和组织)。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一方面,“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逐渐演变为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另一方面,“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的主体性历史地位并没有因为逐渐被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所取代而完全丧失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并且以“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Ⅱ”的形式与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并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随着阶级的消灭和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消亡,人类社会将进入“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Ⅲ”及其公共权力的新的历史时期亦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境界。

刘德厚教授强调,“由于社会中公共利益的不同。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同,在表现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与程度不同,它不一定都具有全局性利益关系的地位。公共权力所支配的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局部的。所以,公共利益又分为全局性的公共利益和非全局性的公共利益,由此,公共权力又可分为社会的公共权力和政治性的公共权力。但是,长期以来,中外传统的政治学往往把公共权力等同政治权力,又进而把政治权力完全等同于国家权力,将各种形式的政治权力作为政治的本质看待。其实,严格地说,政治权力是政治功能的表现,是对政治利益关系进行调控的工具,政治权力不是政治的本质。”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公共权力存在于社会公共领域。以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为内容。把公共权力体系划分为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将公共权力行使主体划分为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和非国家的社会公共机构和组织。这就在理论上回答了治理的权力来源问题。

公共事务一般是指涉及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实际效果。所谓社区公共事务,在宏观上,凡是按照属地原则分担到社区,以社区为单位去组织、协调、运作的公共事务,就属于社区公共事务;在微观上,社区经济、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社区文化五大方面的资源以及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传统的社区公共事务。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独立出来的社区治安、社区服务等也属于社区公共事务。

社区公共事务是纷繁复杂的。社区治理需要通过合作关系将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团结起来。整合各自的资源,形成社区内部的共同合力,以有效的解决社区公共事务问题。

在国外社区治理中,社区公共事务由原来政府单独负责,转为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共同负责。不过,责任分担,并不表明政府减轻了对社区公共事务的责任。更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责任。政府通过提供经费。制定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目标、标准、原则去监督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承诺与运行状况,并致力于发动一切力量,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促进社区公共利益和福利的扩大。

在我国,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具有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社区治理责任。但是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并非要政府全方位干预,政府的职能是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提供经费支持。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引导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组织等来关注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以满足社区居民对社区经济、社区卫生、社区服务、社区医疗,社区治安等多方面的要求。为此,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调动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上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使之真正成为社区民众参与社区事务的自治组织,成为社区民众力量的组织者和利益代表者;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第三部门在管理方面低成本、高效率、灵活多变的运作优势,从而降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与此同时,在社区中应该积极培养公共精神。如果社区中丧失公共精神,那么在涉及社区公共利益时,不负责任、不关心他人、不遵守公共道德的现象就会发生。因此,利用各种可能的途径在全社会加强宣传,唤起公众和社会组织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弘扬社会资源共享和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消除公共事务无人关注现象。社区才能变得更和谐更美好。

二、提供社区公共产品

按照萨缪尔森的观点,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或者说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这个定义是从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特征来界定公共产品的概念。根据产品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特性,我们可以对产品做如下分类。

学者陈伟东、李雪萍曾对社区公共产品的特征、属性及分类作出了积极的有意义的研究。陈伟东、李雪萍根据社区产品的两个内在属性(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存在竞争性)将社区产品分为四类:一是个人物品,即有排他性与竞争性的产品;二是收费产品,即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产品:三是共用资源,即无排他性但有竞争性的产品:四是集体产品。既无排他性也无竞争性的产品。二位学者还将社区产品的属性及分类作了一个清晰的图表(见下图)。

如果与产品的一般分类作对照的话。就会发现陈伟东,李雪萍社区产品分类表中个人物品对应私人产品,集体产品对应公共产品,收费物品对应俱乐部产品,共用资源对应公共资源,因此,陈、李二人对社区产品的划分及其列举是科学的,同时也加深了我们对社区产品的认识。

自从亚当·斯密以来,在古典经济学框架中,政府与市场一直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传统经济学一般也遵循市场秩序处理私人产品,而用国家秩序来处理公共产品,实践证明,无论是市场秩序还是国家秩序,这种二分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论判断对于复杂的现实事务显得过于简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J·阿罗曾说,“在这些公共事物方面,市场没有发挥作用;霍布斯的可怕的者也没有干预以使其处于正常,即使是福利经济学家所讨论的最低限度的补救,如征税或者可转让的许可证,也不存在。”

市场虽可以有效的配置资源,但市场在公共产品上具有自己无法克服的缺陷。市场制度无法提供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的公共产品,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在现实中表现为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公共产品无人关注和普遍性的“搭便车”行为。在传统意义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政府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甚至是唯一的主体。政府几乎垄断了公共经济和公共事务领域的一切事务。人们普遍认为,政府拥有从事公共经济活动的当然合法性。首先,公共经济活动一般具有成本高、规模大、周期长和收益低等特点,而且不易将“搭便车”者排除在外,因此私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激励来投身于公共经济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其次,政府拥有动用大量社会资源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有条件、有能力来从事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和非盈利性的公共经济活动和提供公共产品。

需要指出的是,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等于政府生产的观点也是一种传统的观点,现代公共经济学认为实际上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生产。现代社会的产品生产已经演化成复杂的分工体系,不同的功能可以由不同的个体或组织去完成,对公共产品来说,政府可以是供给的主体或最终的责任人,但却可以将不同环节分配给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部门去完成。萨瓦斯结合产品供给的安排和生产的不同情况。采用一个连续体来表示从政府部门完全公营到非政府组织完全民营的形式,其中除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外,都属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

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分界,公共产品的提供由政府单一主体走向了以政府为主的多元主体。公共产品理论从公共产品的内在属性出发,通过揭示公共产品与市场机制的内存矛盾,针对不同的公共产品,采用不同的制度安排,形成了多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正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每一个公民都不由“一个”政府服务,而是由大量的各不相同的公共服务产业所服务。”

社区是居民获得公共产品的重要场所,在这个层次上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多少、质量优劣与社区居民的利益直接相关。“社区公共产品的属性本身就意味着:有效供给社区公共产品需要建立多元互动的社区治理结构。”,“事实上,社区公共产品既有纯私人物品特征,也有纯公共物品特征,属于混合物品。”,“我们把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中的角色主体分为三大类:安排者、生产者、监督者。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是在政府、社区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居民中分解。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都是安排者,企业和居民都是生产者,社区组织和居民都是监督者。”在城市社区公共产品中,政府不可能是唯一的,市场不可能是唯一的,显然自治组织以及第三部门等也不可能是唯一的解决之道。公共产品的提供是一个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建立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模式才能有效地克服单一主体供给的不足,进而才能走出社区公共产品的困境。社区作为公共产品消费的平台,包括政府、社区组织、第三部门、私人企业、居民在内的多种主体都应该为其提供公共产品。根据各主体的特点以及不同主体擅长供给的公共产品不同,下面列出几种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模式。

(1)政府直接供给模式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育、街道照明、清洁卫生、排水排污、供水供电、开设公共市场、垃圾回收、地方交通网络建设,当然也包括地方性制度建设,如法律法规等。

(2)政府间接供给模式

间接供给,是政府通过规范秩序,充分运用政策安排形成经济刺激,使第三方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公共产品的间接供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合同承包。合同承包是政府与第三方签订关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合同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②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指政府将经营权授予第三方,允许其在特定领域提供服务。③政府参股。对于那些初始投资量较大的项目,采取由政府参股,吸引民间资金入股参与建设。④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其形式可以是资金、免税、低税、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其作用在于降低消费的价格。

(3)集体合作供给模式

集体合作供给理论,主要是论证社团产权问题。社团是一个组织,它向成员提供可供分享的产品和劳务,并按平等的原则向社团内成员收取费用,所收的费用用于产品和劳务的分摊。这些产品和劳务是社团内的公共产品,社团内的成员既是投资者,又是消费者。产品和劳务在社团内部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这种方式作为政府出面供给的不足和私人无力承担的那些准公共产品补充,起到资金聚集效应,满足社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第3篇

关键词 城市社区治理域 域动力 合成

中图分类号:F299.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7.077

Abstract Based on the "field" theory proposed by Pierre Bourdieu, a French sociologist, the concep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is a system which contains many aspects. On this basis, the separ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innovation, "the four major areas of power", namely: the grass-roots government, community enterprises, community residents,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four main body. The four main body has its own specific role and function, but it is not absolutely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but interrelated and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domain dynamic function, need to build four domain dynamic of innov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action and influence the synthesis mechanism to realize benign operation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Key words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dynamics; synthesis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社会管理系统中最基层的构成部分。而社区治理,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机构、团体或组织,为维持社区正常秩序,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要,促进社区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社区治理需要尤其注重社区治理创新,以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与和谐社区构建。

1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内涵界定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概念是基于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提出的。布迪厄将以各种社会关系联系起来的社会领域作为场域,场域是由社会成员按照特定的逻辑与规则共同建构的,由依据特定位置所产生的力量所组成,并包含着各种力量的比较与运动而存在。虽然场域中存在社会成员、组织和规则等因素,但其本质是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网络”。这个社会“网”的每个结点就是组织和社会成员在这个网络中所占据的“位置”,谁占据“位置”谁就拥有社会资源及权力。场域具有能动性,它不仅为社会成员及组织提供了社会互动的空间,也通过调整各种要素的功能而使自身获得特定的结构与秩序。而在多元管理主体构建的合作网络下,社会成员的参与式管理,加之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组织和规则等因素则共同建构了“城市社区治理域”。“城市社区治理域”是由社区成员按照特定逻辑要求共同构建的,是社区个体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集中着符号竞争和个人策略的场所。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的符号竞争是围绕着各主体的利益而展开的,各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采取不同的策略,如一项措施能使社区居民受益,那他们会采取拥护和支持的策略,反之,如若利益受损,则会表现出反抗的态度和行为。场域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在“城市社区治理域”这个特殊的社会空间中,社区治理围绕着特定的逻辑与规则开展,继而由社区治理行动者和社区治理组织采取具体的社区治理行动。

2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动力构成

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不同的行动者或组织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占据这些位置的行动者或组织为控制在这一场域有的合法形式的权威而相互竞争,从而形成种种关系,即特定的客观关系结构。依据各主体占据不同的位置和资源,可分离出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四大域动力”,即基层政府、驻社区企业、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四大主体。

2.1 基层政府

基层政府由于其所处的独特位置,使其在宏观调控方面具有优势。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基层政府扮演着领导者、决策者、协调者、教育者等多重角色,各个角色之间彼此交错,构成了基层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的角色集,其多重角色中,最主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规划社区发展。基层政府凭借其对社区信息和资源的掌握,可以较客观、全面地评估社区的环境与社会的形势,从而确定社区发展的使命与目标。社区不仅有社会目标,同时也有社区自身的特有目标,因而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一则遵循社会总目标的指导,二则挖掘社区自身的特性和独特的目标追求,结合本社区自身的特色来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其次,协调社区平等。政府拥有着宏观调控的能力,运用这种调控优势可以有效调节社区资源。“城市社区治理域”内各成员因为历史积累缘故,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彼此间存在着一种起点的不平等,对此,我们需要在过程和结果平等方面着手,以实现社区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要的目标。基层政府应在社区基本生活保障资源、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等方面,做好政策上的规定以及实施上的落实。

2.2 驻社区企业

驻社区企业是处于社区地理区域外,但处于“城市社区治理域”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包含着一定数量的社区成员,而数量的比例情况无法确定。由于企业具有运用各种生产要素的特性,因而驻社区企业内部拥有一定的资源,以及对这些资源的调控能力。借助驻社区企业的力量,可以使得社区内部资源得到发挥与延展,如将社区内部的特色资源借助驻社区企业这一平台向外推广。

驻社区企业与社区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社区的居民在驻社区企业中工作,实现自我需求的满足,在社区内生活,满足自身安全、尊重的需求。而当社区居民暂时无法在工作中获得自我实现需求的满足时,社区会对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帮助,减少“集群事件”的发生,从而减轻企业压力。此外,当社区居民在驻社区企业中实现自我价值,则会激发其生活热情,有更多的动力和精力去参与社区事务,促进社区的稳定与和谐,为社区创造价值。

2.3 社区居民

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的自我评估是社区治理需求分析的重要信息源。由于社区居民亲身经历社区生活的缘故,他们对社区的生活环境、文化环境以及社区中存在的问题等具有较深入的了解。此外,社区居民还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平台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

社区居民由不同的年龄、职业的人群组成,日益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多元化带来的是多元的需求,这便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对此,可将社区居民依据某种特性进行分类,并发挥各群体的特性来满足某群体的需求。如,按职业进行分类,将社区内的老师组织在一起,对社区内的在读学生群体在周末开展相应的课业辅导,或由社区内的医务工作人员定期为社区居民开展志愿体检活动等,这样既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现有资源,又能加深社区居民间的互动,增强共同意识。

2.4 社区社会组织

伴随着社区建设的纵深发展,我国的社区社会组织也开始步入前行的快车道,不断实现着“量”的扩展和“质”的提升。所谓的社区社会组织,特指的是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是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多样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以公益或共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态。在组织形式上,大约可以分为社区文体科教类、社区环境物业类、社区服务福利类、社区医疗计生类、社区治安民调类、社区共建发展类等六大类。社区社会组织为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互动,提供了组织平台,对锻炼居民基层政治参与和有序公民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3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动力合成

正如力学的合力一样,“城市社区治理域”动力的合成也是多个力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各个力的方向的一致与背离则决定了合力的大小。因而,要想达成合力最大化,需要设定“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发展主线,在此基础上,明确四大主体的职责,进而达到合力最大化的效果。在发展主线的设定上,一方面,需要保证符合社会发展目标的基本要求,这是主线设定的基础;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社区作为独立个体的自身发展需求。依据四大主体自身存在的资源优势,以及其对社区特定部分惯习的影响作用,四大主体在域动力合成中,基层政府在社区治理是引导、协调动力,驻社区企业是支持动力,社区居民是内驱动力,社区社会组织是整合动力,如图1。

具体表现为,基层政府从宏观方面着手于规划社区的发展,为社区指引方向,并且运用宏观调控的力量来缓和与协调由于多重原因造成的社区不平等;驻社区企业凭借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借助市场发展的平台扩展社区的发展,并通过企业与社区的良性互动促进社区的稳定;社区居民作为社区需求的信息源和社区惯习的传承者,以自身的多元来包容和满足社区的多元需求;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组织,可以更广范围地扩大社区资本的作用。四大主体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彼此间相互作用。例如,基层政府在社区政策方面发生转变,那么驻社区企业等其他三个主体则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相互关系的动态平衡。此外,由于变化的永恒性与绝对性,域动力的合成并不存在最佳值,只存在相对最优值。基层政府、驻社区企业、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同,再加之信息技术的整合,为“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各方面输入动力。

参考文献

[1] 宫留记.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

[2] 郭学贤.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曹广存,刘珏,曹春梅.城市社区治理主体权力的协调.城市问题,2006(8).

[4] 周业勤.场域论视角下的城市社区建设.上海大学学报,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