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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绩效评价;体制构想

引言

在如今,城市化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城市内部的治理问题越来越被重视。社区是城市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是城市的基础组成。社区的发展以及社区的治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决定着城市化的发展,对于城市的发展的方向与方式也有一定的影响,也决定了一个城市的生活水平的高低,也是一个城市的治理水平的体现。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进入了一个巨大的转型时期。改革开放后,原来的以单位为中心的模式,逐渐发展成为多元化的发展模式,政府不单单是管理者,更是在成为引导者、参与者,逐渐发展成为政府与社会、企业共同合作的治理方式。而中国的社区综合环境的治理相比较于西方是属于比较晚的,在治理的结构上、方式上等都是比较落后的。当前中国的社区综合环境治理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民主不够彻底、群众参与度非常低等等。所以,应高度重视社区综合环境整治绩效评价工作,以提高社区综合环境的治理水平,营造一个整洁和谐的生活环境,改善市容市貌。绩效评价是治理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贯穿着治理的全过程。而如今,对于绩效评价更多的是在治理后对于结果的评价,也存在着评价虚高,以及官员在其中弄虚作假等问题。所以,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的研究也是社区综合环境治理中的关键,是必须要牢牢把控并且优化结构,使治理更彻底、更有效的重要方面。

一、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面临的障碍

1.居民参与评价程度低影响绩效评价的客观真实性。对于居民参与评价的程度较低,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主观是自身意识问题,而客观是政府体制问题。首先,主观方面来说,居民对于参与绩效评价体系中的反馈评价这一部分的意识是极差的,许多人都不知道社区环境综合治理的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评价反馈这一过程。同时,居民也不会想到对于治理之后的结果好坏对政府进行评价。从客观方面来说,政府对于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的整个体制中也比较忽视反馈型的评价,更不用说让居民参与进评价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绩效评价体制中,一直存在着注重投入的过程却缺少反馈缺改进的这样一个制度上的缺陷,而居民的不了解评价反馈并不仅仅是自身的意识问题,也同时是政府没有正确引导。或者说,政府在制度上根本缺失让居民参与进评价反馈中的一个过程,政府忽视反馈评价的同时更是缺少居民参与评价,目前的制度偏重居民参与进治理的过程中,却缺少事后更好地对治理进行反馈,这是因为在制度上没有明确规范要求。因为缺少居民参与的评价是不完善的,是缺失公众监督的,所以在客观的制度上缺少居民参与评价,也是当前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中制度方面的一大问题。2.资金漏洞与挪用使得评价目标失真。在社区综合环境环境治理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存在环境治理资金漏洞与环境专项治理资金挪用的情况,社区综合环境治理方面上存在着很大的资金漏洞,所以所投入的资金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成效。对于环境治理,所需要的资金、人员以及物资是极其大量的投入,在方方面面中都需要资金的支持,而且如今的大气污染严重,PM2.5超标等环境逐渐恶化的情况下,对于环境治理的要求日渐严峻,专项资金到位更是被需求。社区综合环境治理更是环境治理的一个部分,更关系到人们的生活,但是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中也同时存在着资金漏洞以及专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国家对于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拨款不在少数,但真正能用到实处,对社区综合环境进行一定程度上治理的资金却少之又少,社区依然存在着许多的环境问题,如此的资金漏洞与挪用是十分影响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很简单的道理,因为钱花出去了,但没花在社区综合环境治理上,其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大大失调,绩效评价必是较差的。

二、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的问题成因

1.政绩考核看重经济效益则不注重社区环境发展。在如今的政绩考核上,依旧注重的是经济的发展,注重的是经济带动城市发展的道路,所以官员为了晋升会变相牺牲环境来取得经济效益使得经济发展更快更好。对于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来说,目前的政绩考核并不会将之纳入考核系统之内,或者只参考一些,官员能够得到晋升主要还是看其带来多少经济上的效益。上海的经济飞速发展,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是牺牲了环境所达到的。比如宝钢炼钢厂,在冶炼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浓烟则对周围的社区产生了巨大的污染,但是所带来的经济上的效益则是巨大的,官员政绩考核则是如今带来多少经济效益,加快了经济的发展而得到晋升,而不会是因为如今污染了多少大气,影响了多少社区大气环境而导致不能晋升。所以,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成为了为了经济发展或多或少可以牺牲一些的方面,而这样的情况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治理专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出现,因为官员想要晋升则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牺牲环境、挪用治理环境的资金来发展经济,这样一来治理环境的资金缺少了,但在绩效评价中投入一部分依旧是计算资金挪用前的总额,则会让社区环境治理的资金产生巨大的漏洞。2.缺乏改进型的反馈使得治理水平得不到提升。在绩效评价的过程最后缺乏改进型的反馈是无法提升治理水平,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效益不明显的重要原因,改进型反馈可以让治理者明白不足之处然后加以改进。在如今的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的过程中,注重的是治理的过程与事前的投入并且对投入的预期,在事后关注的一般都是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也就是是否结果与预期相匹配。而整个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十分缺乏对治理过程中不足之处或错误之处能够进行有改进型的反馈的过程,以政府为主体的治理者自身制度上没有这一步骤,而居民更是没有渠道没有方法去对政府进行改进型的反馈,无法知道治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就无法发挥出绩效评价在评价的过程中达到提升治理水平的这一目的。从调研中可以发现,居民对于参与改进型反馈的过程几乎没有,而治理的成效的确是没有达到对于投入的预想。在目前上海社区综合环境治理的绩效评价中,首先,对于反馈的过程在政府自身改进型的反馈,以及居民提出建议的改进型反馈则都是缺失的;其次,对于改进型反馈的重要性的认识则同样也是缺失的,都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以及能够对治理水平提高的促进作用,并且也没有一定的制度来规范。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1协同治理理论概述

协同治理的概念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与治理理论存在密切的关系。郑巧、肖文涛认为,治理理论的内涵应有以下几个要义: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权威的多样性、子系统的协作性、系统的动态性、自组织的协调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2]协同治理理论是对治理理论的补充发展,它具有善治的特点,同时比善治在观念的引导上,方法论的指导上,技术手段的可操作性性上,更具有优势。[3]在政府管理中,协同治理理论主要强调了主体的多元性和参与的积极性,多方参与管理,有助于听民意、解民忧、聚民心。在区域内环境治理中,多元主体在协同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环境保护的协同治理体系。

2环境治理中多元共治模式的运行机理

在我国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4]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社会运作的核心主体,在环境治理中也担负着不可或缺的责任。

2.1强调政府在多元共治模式中的主导性作用

全球治理经验表明:政府绝非治理中的幕后人手,有效的治理恰恰离不开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区域内的环境治理事务一般都由地方政府负责,政府在整个环境治理的体系中,担任最重要的角色。政府本身所拥有的先天性权利和资源优势,使政府成为天然的环境建设者、引航者和发起者。政府应运用行政和立法权制定政策法规,在环境治理的全过程中行使监督权,用多样化社会和市场手段代替传统的环境监管手段,并且在政府日常工作考核中,把环境绩效纳入考核体系中,规范政府日常工作。

2.2激发企业在多元共治模式中的主体性作用

企业是市场组成中最大的有机体。区域环境治理中多元共治模式的有效运转离不开企业自身从传统的受管制者角色转向积极参与者的角色。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放弃只追求经济效益的心态,树立环保意识,在企业内部传播环保理念,通过自身学习和企业培训等方式凝聚环保共识。从传统型、粗放型的“三高”——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模式改为向低碳、清洁、创新、环保的方向发展,提高社会责任心。

2.3发挥社会组织在多元共治理模式中的参与性作用

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力量在区域环境治理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政府在环境治理中也越来越依赖社会执法。社会组织是区域环境治理问题中联系和协调各方的纽带,社会组织要发挥自身的草根性优势,利用公信力和亲和力获得其他主体的信任,起到协调和监督的作用,并且也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搭建各主体信息交流的桥梁。

2.4重视公众在多元共治模式中的广泛性作用

公众是参与区域环境治理中数量最大,范围最广的治理主体,是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一环。新《环境保护法》也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公众参与”原则。区域内的环境治理仅靠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是不够的,还要动员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公众是环境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应该以参与者、监督者、推动者的身份主动加入到环境治理的行动中来。公众的积极参与有利于集合民意、民智,使得环境治理工作更贴合民众生活。并且,公众能够利用听证会、信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监督,反馈自身周围的环境问题。

3多元共治模式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适用性

3.1多元共治模式在环境治理中的适用性分析

3.1.1政府主导模式的失灵在区域环境治理中,采取的是政府主导模式,政府运用强制力组织实施环境治理的各项工作。但是这种政府主导模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内起到过一定的效果,但这种模式并不能长期灵验,区域环境问题频发,如泉州市碳九泄露事件、余杭区水源污染事件等,暴露了在这种政府主导模式下,区域内的环境治理问题依旧短板突出。

3.1.2市场主导模式的失败区域环境治理中由市场主导的模式是指考虑市场主体特点的基础上,调动市场积极性,使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机制进行环境治理。但是,从宏观看,虽然在环保的某些领域有市场导向的倾向,在我国市场伦理尚未健全,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环境治理中没有真正形成市场主导模式。

3.1.3社会主导模式的滞后公民团体的种类和数量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变得越来越多,公民团体以其特有的草根性和亲和性,以非制度化的方式解决最基层民众中因环保引发的各类问题。但与国外公民团体相比,我国的公民团体发展稍显滞后,整体发育不成熟,制度建设落后,志愿失灵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环保NGO在区域内环境治理中远远不能担任“主导”的作用。3.2单个主体的治理失灵为多元共治模式奠定基础综上所述,政府、企业和公民均可能存在失灵的现象,说明单一的治理主体并不能完全满足区域环境的治理问题,区域环境的治理需要多主体的共同参与才能达到最优解。在多主体的参与下,各主体之间由于利益诉求的不同,经过充分的博弈和资源共享,达成一致的可持续的治理方案,并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优势,共同努力。因此,政府、企业、公民和各社会组织之间的多元共治模式是解决区域环境治理问题的最佳选择。

4我国区域内环境治理多元主体协作的现实困境

4.1政府监管下协同性较弱

区域环境治理中政府主导的模式,可能会导致其它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政府负担重,治理效率低。在这个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改变不了官本位思想,利用把控的社会资源,压缩了社会其他主体的参与空间。同时,一些职能相近或重叠的部门在相关部门执法和监督时推诿扯皮,发生环境违法事件时,各部门间互相“踢皮球”,使得环境违法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治理。并且有些地方政府把经济效益放在生态效益之前,把自己升迁的希望放在部门政绩上,严重忽略地方污染的治理。

4.2企业主体社会责任缺失

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时没能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遵循“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老路子,没有意识到自身对社会的责任,环境保护意识淡漠。部分企业忽视了创新科学和生产技术,一直在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传统模式里恶性循环,对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投入较低,使得生产技术落后,从而导致转型也较为困难。

4.3社会组织主体责任有限

从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状况看,我国对社会组织有关方面的规范和监管还不够到位,除了年检和抽查外,没有形成日常多样化的监督手段,使其在规范程度和组织能力上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很大部分社会组织在环境治理问题中发挥的力量也十分有限。

4.4公众主体责任淡漠

公众作为区域环境治理中最广泛的主体,其环保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了环境治理的效果。一部分民众受市场经济影响较深从而成为了只注重私利的“经济人”,只有在跟自身利益相关时才会主动关注环境状态;另一部分公众对环境治理有较为正确的认识,但是仅仅停留在认识表面,参与动力不足。

5实现环境治理多元主体协作的路径分析

5.1政府主体担当主导者

政府应明确责任,弄清定位。政府是区域环境治理的主导者,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中扮演着宣传环保理念、提供政策和财政扶持、进行执法监督等角色。政府不仅要担起责任,还要把责任落实,将一系列政策精神贯彻实施。政府在区域环境治理中,应规范并合理划分职能机构,约束部门权利,有效预防碰到难以解决的环境治理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塞责的情况。同时,政府在区域环境治理中还应注重对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完善日常的监察工作,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在政府绩效考核中加入对环境治理的绩效考核,在制度上加强政府内部对于环保的重视。

5.2企业主体是促进者

企业文化有没有体现出清洁生产的理念,是一个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在日常的培训和宣传上,应注重培养员工的环保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环保文化的建设。企业在内部,应加强环保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监督,达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另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主体在协同治理体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建立企业的监督问责制度。同时,企业也应注重科技创新,发展绿色可循环经济,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实现清洁生产。

5.3社会组织主体是纽带

在组织建设方面,社会组织内部应遵循相关的规章条例,进行自我监督和自我规范。形成正确的环保理念,通过培训和外部交流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外部的民政部门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如定期检查,日常排查等方式,监督社会组织的财政收支和活动状况。社会组织作为沟通各个主体的纽带,应该积极投入到环境治理中去,充分利用内部和外部条件,来扩大自身的发展空间。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治理; 民族地区; 参与主体; 治理框架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9 -0209-01

一、治理与环境治理

治理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于英语世界社会科学流行开来。发展至今,一般认为治理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政府未必起主导作用的、社会各方参与合作的过程。对政府而言, 是从统治到主导的变化; 对社会各方而言, 是从被动服从到主动参与的变化。 民主、分权、参与、协商、合作成为治理理论最核心的内涵。环境治理理论建立在治理理论基础之上,是指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公民社会部门根据一定的治理原则和机制进行环境决策,公平和持续地满足生态系统和人类的目标要求。环境治理强调公民社会和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追求的是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协同治理环境的合作格局,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目标等实施对环境问题共同治理。

二、民族地区环境治理的特殊性表现

(一)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更为恶劣

我国民族地区绝大部分位于生态环境脆弱区,其中宁夏、、青海、贵州是全国生态最脆弱的地方。中国四大生态脆弱带,即高寒、沙漠、黄土、喀斯特多分布在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相比较,区位偏僻、自然条件恶劣和生态脆弱此成了民族地区发展的先天障碍,西北干早区的沙漠化和盐渍化,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的土壤侵蚀,西南地区的滑坡、泥石流等生态灾害不断吞噬与消解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成果。

(二)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管理失当

政府官僚体系的管理失当也是严重影响生态治理效果的原因之一。在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方面,也存在一些体制上的问题。2003年民族地区单位行政管理费支出实现的GDP相当于全国水平的61.3%。民族地区政府行政效率低下,与全国差距很大。本来捉襟见肘的财政收入用于供养大量吃“财政饭”的党政人员,也造成了行政人员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低效率的制度安排使得要素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必然转化为沉没成本。

(三)民族地区环境治理的资金短缺

民族地区长期以来资金短缺,投资不足的情况十分严重,从1999年至2003年的4年间,民族地区财政年年入不敷出,平均每年增加财政赤字250亿元。民族地区生态治理主要依赖中央政府财政支持,2001年,在全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55.67%,而其他资金只占14.4%。中央财政投入的重点是大的生态治理工程,难以覆盖整个民族地区,且中央财力也十分有限,实际投入金额与生态治理所需金额的差异仍然很大。。

(四)民族地区民众受教育程度低,环保意识不强

民族地区落后不仅仅表现在经济上、技术上、生产力发展水平上,更严重的是表现在人们的思维方式、观念和意识上。受朴素集体主义和原始平均主义的影响,缺乏发展意识和竞争观念,崇尚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不愿也很难接受新观念和新事物,存在严重的等、靠、要思想,期望中央出台的民族地区优惠政策越多越好。落后的意识观念导致了民族地区民众生态产权意识模糊,生态保护意识薄弱,也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政府的环境治理。

三、民族地区环境治理的参与主体

(一)政府

民族地区由于其政府职能的广泛性,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政府机关和行政人员队伍的庞大性,决定了政府在民族地区全社会的主导性地位和巨大影响力。政治力量在民族地区发展方向和具体的经济政策、生态建设和社会规范的运行中都具有绝对的影响力。但民族地区政府机构规模庞大,行政审批事项、内容过多,对企业、市场干预多,间接的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形成,整体上仍是政府经济,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的越位、错位行为并不鲜见。

(二)市场

民族地区在获取资产、基本公共服务和进入市场的机会方面处于劣势,险恶的自然条件又提高了经济发展成本,更导致民族地区的贫穷。民族地区同外部区域进行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成本之高,很大程度上使其成为一个经济、技术、文化等独立发展的孤岛,远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这就限制了价格、税收、补贴、押金、补偿费等有关金融手段的发挥,市场在引导和激励社会经济活动主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上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三)NGO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环境NGO己经成为推动我国环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自新世纪,中国环境NGO逐渐呈现出“倡导者”的角色,他们在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开展环境社会监督等领域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表现出联合行动与倡导的明显特征。民族地区环抱NGO在云南分布最多,其次在内蒙古、青海等省份。这些NGO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公民

公民是生态环境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与政府、企业一起构成了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体系。但在民族地区,“安土为本”的小农观念;“小富即安”的发展观念;“轻视知识”的经验观念;“挥霍浪费”的消费观念等长期封闭落后社会状况相适应的习惯、道德规范、行为规范和价值观,使公民个体自发性参与出现了内在困境。民族地区公众个体参与动力的不足,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文明(或文化)基础缺失,造成的公众本身应有的参与客观价值却无参与行为的主观需要的一种矛盾状态。

四、民族地区环境治理的框架分析

(一)坚持政府在环境治理的主导地位同时逐步改变其观念和做法

在治理的逻辑结构中,公共权力仍旧是其最为核心的概念。单靠市场机制解决不了民族地区的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良性耦合问题,政府必须通过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来启动和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民族地区政府更要改变自身种种落后观念和做法:一是政府职能上,发挥宏观规划、经济调节职能,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二是观念上,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经济、社会、自然生态协调发展的观念。把握好政府管理与市场配置的关系,防止政府“越位”、“缺位”。

(二)建立社会支持体系支持政府的环保作为

环境治理思想的演变和发展其实是一个逐渐强调以公民社会和NGO为主体的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的过程。在我国尤其是民族地区当前环境治理结构中公民社会的力量较为薄弱,影响十分有限,应进一步扩展民族地区社会环境权益、包括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索赔权和环境议政权等, 重新认识NGO在环境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放松管制,给NGO的成长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发挥社会支持体系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引导企业参与环保

从政府环境管理的角度,不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现有的某些经济手段和措施,同时应该尝试引进和发展有效的环境经济激励手段以及自愿性手段;对于企业而言,应该积极转变经营模式,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进行技术革新。同时,还应该积极履行环境责任,把其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区域生态环境 法治化 障碍因素 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是通过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用最严格的法律措施,倒逼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质量的全面提升。这不仅关涉着区域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完成质量,还直接决定着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和谐和民生幸福,更高度契合了十以来国家生态环境法治理念和治理要求,承载着丰富的时代意蕴。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程度,完善法治化治理路径,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之障碍因素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理念滞后。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积极因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核心,将经济发展优先转变为环境保护优先,新增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囿于中央新法实施不久,地方立法和修法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区域环境保护实践与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最新要求出现脱节。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仍以经济增长观念为主导,经济发展优先于环境保护,一些重要的制度如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环境健康监测欠缺,立法内容滞后。实践中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态度积极,但在制度落实上仍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不愿意触动本地经济利益。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区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缺乏全局性、战略性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中对区域治理简单提及,但区域治理中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利益分配、纠纷处理等问题并无配套法律制度安排。另外,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九龙治水”、条块分割的环境立法现状也导致法律内容的重复、冲突或遗漏现象较为突出,区域环境治理法律分散凌乱,无法为区域治理提供系统的法律制度支持。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运行机制不完善。由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共同组成的法治运行机制的健全,是保障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的前提。目前区域联席会议的召开较为随意,缺乏常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安排,区域生态环境立法程序不明,实践较少。在执法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划分和统一的联合执法机构,区域生态环境纠纷执法各自为政,执法资源分散,信息沟通不畅,程序复杂,对区域间的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和风险防范缺乏全局观念和联合执法措施,环境执法乏力。在司法审判方面,区域内生态环境纠纷的处理缺乏专门性的审判机构,管辖范围与权限、案件的、调解与审判等问题还缺乏成熟的制度安排;区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不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不健全,区域内跨行政单位的环境污染诉讼仍面临不少难题。

区域治理中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不统一。由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和敏感性,区域环境治理手段的专业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也较高。虽然中央立法和政策中都有关于区域环境治理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但地方环境治理仍保持着以属地责任为基础的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区域治理中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和环境法律技术标准;各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法规、生态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环境监测、风险评估、污染损害鉴定、环境管理及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差异性较大。这导致区域内企业一体化监管操作困难,区域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协调,区域法治化治理的制度惰性严重①,各方合作不深入、不稳定,治理出现“碎片化”和“突击性”。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不科学。多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上呈现“一头独大”的特征,市场、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被忽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模式同样如此,政府单打独斗和事后监管的特征鲜明②,公众参与不足,企业主动性不够,社会力量发挥不充分。区域环境治理中更是主要依靠政府间的联席会议等行政手段进行,市场主体在环境治理中责任与义务的承担缺乏合理的激励与惩处机制,民间组织和个人力量对生态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应有重视。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备。职责不明、监管弱化、违法成本低是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效果的重大瓶颈,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备则是共同原因。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对各级政府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弱化了各地政府的监管意识,影响环境执法力度;传统的“GDP导向”政绩考核方式也必然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对污染企业袒护或放任。区域内环境违法企业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主要依赖行政处罚,常见形式为罚款与警告,惩戒力度太小;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较少,即便涉嫌犯罪也很少移交,法律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之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法治治理的最新政策精神和立法内容,结合我国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中在宏观层面应积极扩展视域,转变立法理念,更新法的价值并调整立法目的,完善治理模式。

转变认识,强化环境保护优先的区域绿色发展理念。十以来,中央提出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理念,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是我国深刻反思环境与经济、环境与资源、环境与人口关系后的准确定位。区域发展中应当以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优先为指导理念,进行相关的立法设计和制度安排。

以人为本,将保障公众健康确立为区域立法目的并将其制度化。新《环保法》用“保障公众健康”代替“保障人体健康”,表达了对公众健康的深度关切,具有浓厚的人文关怀。区域生态环境立法也应当重新确立法律制度的价值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保护公众健康权益出发,对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内在关联进行细致的考量和规制,并建立具体的保障制度。

顺应政府职能改革趋势,完善协力共治的社会化治理模式。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除了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之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民众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当明晰各方权利与义务,强化企业责任承担机制,完善公众事前、事中和事后参与机制,推进环境决策和立法内容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实现多元参与、协力共治的社会化治理模式:政府掌舵、环保部门监管、企业担责、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从而形成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法治治理质量的合力。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之具体路径

目前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应从下列几个方面作为着力点:

健全区域生态环境法制体系。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首要措施是有法可依,有健全、科学的法制体系作为治理依据。积极开展区域生态环境立法。实现区域行政立法联席会议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设置区域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门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事项的沟通和协调,达成立法合作共识,确立立法合作项目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规则,协调立法内容中的争议事项,然后由区域内的一个或几个地方政府立法部门来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区域内各行政单位法律制度的系统梳理与完善。应按照新环保法的基本要求,积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对区域内各行政单位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进行系统化梳理整合,对不协调、矛盾冲突或滞后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清理,为区域协同治理的法治化扫除障碍。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制度。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区域法治治理的程度和质量,应从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资源的整合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建议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多个环保分局作为派出机构,作为区域执法专门性协调与督察小组,对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中的矛盾或冲突进行统一协调处理,对执法过程和质量进行专门监督;实现省级以下区域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痼疾;整合区域内各政府部门的执法资源,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上整体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执法目标,简化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手段,建立形成综合执法机制;健全区域执法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环境风险企业社会诚信档案、环境违法者名单等信息;搭建区域环境基础信息平台,并完善信息搜集、信息报告和媒介应对等管理技术,提高执法效率。

健全区域生态环境审判制度。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的突破性进展。区域生态环境审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资借鉴。独立设置专门的区域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截止2014年7月15日,全国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环保法庭的有35个,高级法院有9个③,根据目前审判体制和区域内行政单位范围,建议在不跨省设立的区域环境审判组织由省内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担任一审和二审法院,具体审判职能由省中院和高院环保法庭来行使;跨省设立的区域环境审判组织直接交给最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其审理为终审。

完善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除了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当然可以获得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鉴于环境问题的涉众型和公益性,检察机关担任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完善公益诉讼审判程序。建立环境公益讼诉受理公告制度,将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明确法院对涉及公益的证据和事实主动取证和委托鉴定职权。建立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主要由区域内各行政单位财政拨款构成,用于支付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以及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机制。环境具有流动性和开放性特征,必须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实现以区域为单元的一体化控制体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如区域环境管理中心作为统一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监管措施。

统一区域环境标准。在区域统一环境规划框架下,制定区域环境总量控制制度、统一并完善区域环境规划和区域环境准入标准和质量体系。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不得低于对国家、地方已经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完善区域环境监测合作机制。强化科技,提高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能力,统一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统一渠道;健全区域环境质量监测定期交流和通报制度;建立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区域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开共享,是区域合作中建立信任、有效参与、高效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区域环境管理中心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查询服务网站和专线电话,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区域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区域内市场主体的社会诚信档案及其环境违法信息、违法者名单以及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说明和文书公布等。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预警应急机制。设立常态化的区域应急和预警管理指挥中心,通过对环境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信息通报预报等,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加强危机应对的协调合作。

强化区域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政府、企业、经营者、环境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强化法律责任的严厉性。

完善政府部门政绩考核机制。对环保部门实行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度,制定涵盖绿色产业、节能减排、生态保护、污染治理等类别的绿色GDP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其政治前途密切挂钩,形成长效制约机制。

完善区域环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类型,加大处罚力度。在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增加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构成的犯罪,依法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责令恢复责任制度,实行区域生态环境替代性恢复责任方式。即对于一切有可能恢复原状的生态环境,侵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当自行或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替代性恢复,第三方恢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利益衡平机制。经济利益在区域治理上带有内在的驱动性,健全的生态环境利益平衡机制有助于区域内各行政单位的通力合作。

健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建立专项补偿基金之外,探索更为灵活可行的补偿措施。

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市场化的污染补偿模式,能有效改变“企业污染、群众受损、政府买单”的不合理性状况。区域生态环境立法中应确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要求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石化、化工、制药等高污染风险行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对应投保而未投保企业在项目审批核查、专项资金申请和银行信贷等方面以严厉的经济制裁措。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区域生态环境风险第三方评估机制和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第三方鉴定评估机制。

实证表明,法治手段是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安全最为有效的手段。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过程,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制度、体系和机构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任务艰巨,意义深远。

(作者单位: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专项基金项目“‘关中―天水’经济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和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基金项目“‘关中―天水’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JK0202、XAGDXJJ025)

【注释】

①余敏江:“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要有新视野”,《中国环境报》,2014年1月23 日。

②吕忠梅:“《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政法论丛》,2014年第5期。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英文摘要】There are many small sources, which widely distribute .That is the outstanding characteristic of 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any problems emerged in r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using the traditional model, such as th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ubject vacancy, the governance method is lag; the investment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s insufficient and the favors of policy are unbalance between the city and rur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game between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we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Such as, introducing the rural environment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depending on the existing self-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in rural areas, to realiz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governance of rural environment.

【关键词】新农村;环境治理;农村社区;社区治理

【英文关键词】 New Countrysid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Rural communities; Community Governance

【正文】

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即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其中,“村容整洁”是指根据农村的实际和特点,搞好乡村建设规划,保留历史文脉,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形成优美的农村人居环境。[1]这是新农村建设对于农村环境治理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

但是,农村环境污染不同于城市,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存在家庭化、个人化和无序化的特点,污染源小而多、广而散;农村居住分散使得环境设施的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再加上贫困和环境意识滞后,使得农村的环境治理成本畸高。评估农村环境治理的绩效,反思环境治理路径势在必行。

一、农村传统环境治理模式评析

所谓环境治理,是指在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持续利用中,环境福祉的利益相关者们谁来进行环境决策以及如何去制定环境决策,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达到一定的环境绩效、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并力求绩效的最大化和可持续性。[2]由此概念推导,环境治理范畴涉及以下几个要素:1.环境治理主体确立;2.环境治理路径选择;3.环境治理绩效评定与责任归属。其中绩效评定既是客观的评价指标,又是机制创新的源泉。唯有借助于科学的绩效评定才能不断反思治理主体的架构,调整治理的方式与路径。

依此思路审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绩效,农村环境持续恶化已经成为阻滞农村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复合污染源的叠加;新旧污染源的交织;贫困与发展的博弈;对自然环境的极度依赖与环保投入的严重匮乏都显示了农村环境治理的特殊性与滞后性。客观分析农村环境治理模式有助于获悉其绩效阻滞的根源,寻找到制度创新的契机。

(一)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缺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以政府管制为主导,但政府环境管理体制的不合理,导致了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的实质缺位。

1.农村基层环保机构配置与需求不符。首先,基层环保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最基层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环保机构, 大多乡镇一级尚无相关职能部门, 即使现在许多地方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办公室、环保助理、环保员等环保机构,但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仅限于农村工业这一块。[3]导致农村生活与农业环境成为环境管理真空。其次,农村基层环保机构配置薄弱,无法承担农村环境保护的繁重任务。相对大中城市的环境污染而言, 农村的污染源、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污染物质及其危害性都具有不确定性, 特别是农业面源污染不像点源污染那样直观, 治理难度大。但我国环境管理机构配置从中央到地方却是一个倒“金字塔”结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越缺乏、环保技术装备越差,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越薄弱,从而导致各县级环保部门对农村环境污染失察。

2.政府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导致环境治理的失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督管理是一种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土地、矿产、林业等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环境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权力分割配置直接影响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治理。

3. 环境管理机构行政区域设置与环境治理的生态区域性相冲突。农村环境污染具有“面源性”,一旦环境受到污染或者生态遭受破坏,其蔓延与扩张是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严格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往往局限于本地区利益,无法从环境问题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出发来进行环境治理。

总之,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能横向分散,上下级环保机构纵向分离,跨地区环保机构地区分割,各个管理部门自成体系、各自为政,不同管理部门之间常常出现职责重叠、脱节或矛盾,造成政令不畅,难以发挥整体监管效果,导致管理资源浪费,环境资源错置。[4]

(二)农村环境治理公共投入:匮乏

我国的环保投入遵循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和“污染者负担”等原则,采取以地方和企业投入为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扶持的政策。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污染治理投资都是投向城市,呈现出经济发达地区投入高、城市投入高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投入低、农村投入低的“两高两低”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以及环保基础设施投入严重短缺。

(三)农村环境治理方法:滞后

农村环境治理是一项科技含量很高的系统工程,需要先进、适用的农村环境保护技术作为支撑。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科研投入较低且侧重于城市环境治理方法的研究,导致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不高。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中,长期机械套用城市污染治理方式即污染末端治理,但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低处理率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由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更是由于其排入主体的分散性、隐蔽性及不易监测性等特征,导致治理技术难度加大。[5]合理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寻求其因地置宜的个性化、多样化治理方法是达成良好的环境治理效果的根本。

(四)城乡环境治理政策:倾斜

我国一直以来实施的是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在城乡环境权益的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剪刀差”现象。一方面农村作为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输出地,消耗了农村环境资源,城市作为受益者并未向农村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受益费。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产业结构的不同,城市环境排放的废物远远大于农村,并不断向农村扩散和转移,导致农村环境不断恶化,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城市并未向农村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支付治理补偿费。[6]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加剧了农业的弱势产业地位;损害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环境权益;同时使得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更加恶化,不利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环境社区治理

从实践来看,农村传统环境治理单纯依赖政府的命令控制型管理早已是力不从心。克服农村环境治理缺失状况,必须改革现行环境治理体制, 重构治理社会基础,将农村社区引入环境治理的领域,为公众参与搭建一个组织化的平台。

(一)概念导入

农村社区是指,以村庄或即将形成的村庄为中心与其周围散居农家合成,全村村民有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活动方式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具备五个要素:第一,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具有一定数量的共同生活人群。第二,生活服务设施和文化娱乐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第三,同一行政村[1]区域。第四,地处农村且村民是本村的农民。第五,村民在感情上和心理上有认同感和归属感。[7]在我国,农村社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社区要按照有利于强化管理、整合资源、加快发展和方便群众的要求进行划定。依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可以首先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改设为农村社区,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应仍然保留行政村现有的设置形式。即以目前的行政村为基础,改造“空心村”、拆迁“城中村”、合并小村、优化农村社区空间布局,以“ 一村一社区”的模式进行设置与整合。

环保社区治理即是以社区为依托,集聚区域内社会群体的力量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执法,维护社区共同的环境利益。社区治理是政府单一管制的补充,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组织化路径。

(二)理论支撑

政府借助于准确、完备的环境信息,做出科学的环境决策,通过层级交错的环境管理权配置往往能够收到高速、高效的治理效果。但面对农村复杂的污染源头,广袤的污染面积,薄弱的环境监控设施,环境信息不对称、环境管理权力分置、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观念滞后等诸多因素都导致政府环境治理对农村的面源污染作用非常有限,以至完全失灵。农村环保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环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必然,引入环境社区治理机制有其合理性。

1.民主化优势。农村环保社区治理是农民实现自身环境利益的客观要求。社会学认为,任何个人和群体的利益与价值追求必须依托一定的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实施主体行为才能实现。农民是农村社区生活的主体,当然也是社区的治理主体。[8]但是,社区治理的复杂性需要农民以组织机制来发挥主体作用。当前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需要多元主体之间在利益博弈和目标冲突中取得均衡,才能达到善治。农村社区组织在维护农民环境权益、 监督政府环境执法行为、约束企业、农民的生产、生活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效率优势。农户对于社区环境问题的利益相关度与敏锐度直接决定了环境社区治理的高效性。第一、农户与农村社区环境的关系密切,环境污染直接危害其身心健康,因而农户对环境污染极为敏感,对污染的治理有着极高的热情和积极性,便于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促进对污染的有效监控与治理;第二、单个农户的环境治理需求具有散在性,不利于与多元化的环境治理主体相抗衡。农村社区是联结单个农民的社会网络枢纽和利益聚合体,便于整合分散的社会资源,汇聚零碎环保建议,发挥公众维权的整体优势。

3.成本优势。农村环境社区治理体现了对分散污染源治理的规模效益优势,无论是禽畜粪便、农户生活污染、医疗垃圾还是乡镇企业带来的工业污染,单独处理的效率低下,而以村为单位集中治理则可以减少成本。因此,通过村的整合能使生活资源、生产资源相对优化,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进步。[9]总之,农村社区环境治理模式是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实现路径。通过农村环保社区治理机制的运行,可以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使农民从环境破坏者和受害者变成促进环保的责任者和监督者。因此,环保农村社区治理有助于推进农村环境资源和污染治理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

三、农村环境社区治理路径培育

新农村环境社区治理,必须通过农民、政府与社区三个层面的合作、协调,重新配置基层环境行政管理权与农民个人的环境权益,实现“政府引导、社区自治、农民参与”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治理新模式。

(一)组织保障

环境社区治理的制度性目标就是聚合社区内部共有、共同和共享环境利益,实现环境利益诉求和环境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同时,农村环境社区治理的复杂性和农民个体的弱势地位,也需要农民以组织机制来发挥环境治理主体作用。

1.机构设置。新农村建设以目前的行政村为基础进行农村社区建设。这样,原有的村委会与人员配置可以继续沿用。1998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可以行使一定的环境管理权,为政府环境管理与农民的环境诉求搭建沟通的平台。

其次,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社区可以适当配备环境管理专业人员。村委会可以招聘专业的环境助理,从事日常环境宣传、监督、维权等各项事务。通过吸纳更多的专业型、知识型人才,提升社区环境治理绩效。

2.权力配置。村委会的环境管理权来自于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故其性质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结合体,是农村的基础性权力。[10]一方面,基于全体村民的授权,村委会享有私权利性质的环境自治权,即村委会有权以全体村民的名义对社区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与监督。村委会的环境自治权具体包括:

(1)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11]村委会有权利以全体村民的名义,要求政府、企业乃至农户提供相关的环境监测报告、环境质量报告等各种环境信息,从而明悉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同时,本村村民也有权依据《村委会组织法》,要求村委会提供必要的环境管理信息,以实现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环境参与权。环境社区治理本质上就是村民环境参与权的体现,具体表现为:村委会有权参与政府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农村环境的管理过程,参与农业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以组织化形式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参与农村环境纠纷的调解。

(3)环境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通过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对侵害本村环境权利并拒不改正的,或者需要赔偿损失的,村委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村民的弱势地位,诉求能力有限,社区参与就是一种最好的表达途径和活动载体。通过村委会的组织形式予以支持和帮助,更有利于村民环境权利的维护。

另一方面,基于环境民主的价值取向,国家将环境管理权力部分让渡于社区以体现社区的主体地位,同时增强社区环境治理的权力,具体包括:

(1)村环境管理规章制定权。《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村委会有权根据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及在本村土地范围内的所有人,包括临时路过的人环保行为准则,用以保护本村的生态环境。但是,村委会的环境保护规章不得与国家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村委会的环境规章无效。

(2)调解和监督权。监督国家及地方性环保法律法规在本村的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或村环境管理规章的人进行批评教育,给本村或村民造成损失的,村委会可以出面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究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机构或者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村委会可以调解本村村民之间的环境纠纷,责令侵害环境的人停止侵害,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体制保障

农村环境社区治理机构的设立与权力配置,是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基本要求,而与之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的整合、社区机构之间的合作则是治理结构确立的根本。

1.政府环保机构:引导与监督

政府仍然是环境治理公共产品的主要供应者,政府应矫正城乡二元环境政策,为农村环境社区治理提供完善的环境治理产品。同时,政府还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为社区治理提供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其一注重资金引导,通过补贴、贴息等资金的导向作用,矫正环境治理的正外部效应,吸引民间资金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其二注重政策引导,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如技术扶持政策、土地使用政策和减免税政策等,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的治理。其三是宣传引导,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形成农村环境治理互动机制。[12]

政府环保机构还应适时监督农村社区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专业性的指导和扶持。由于我国基层环保机构设置严重不足,可以考虑引入环保巡视制度。即由基层环保机构与上级环保机构抽调专业人员,或选择部分已经退休的管理人员组成巡视组,不定期到各管辖范围内的农村社区进行检查、监督,并出据相应的巡视报告与评估报告,以备农村社区进行整改、学习。建立巡视制度,一方面可以全面了解农村社区的环境治理绩效,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相互交流、学习;另一方面,可以在精减机构的前提下,实现环境管理效益最大化。

2.相邻社区机构:合作与协调

治理和善治理论认为,在政府管理中,参与公共活动的各个组织,无论其为公营还是私营,都不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来独自解决一切问题;它们必须彼此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13]由于农村面源污染具有区域性、系统性,农村环境治理往往会牵涉到几个或更多的社区之间的环境利益。在社区被赋予环境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权的情况下,社区组织将成为协调社区之间冲突,处理社区外界事务的决定性因素,这就需要社区组织具有强有力的组织能力。

加强社区组织能力建设,不仅有利于保证补偿机制的运作和环境服务的供给,而且对于补偿方案的谈判,保证公平公正也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在共管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社区之间环境治理经验的交流、学习,注重社区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

(三)法制保障

农村环境社区治理,还必须通过法律保障村委会的地位与职能,通过立法构建适用于农村的环境治理的方法与路径。

1.完善村民自治立法,确立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与环境管理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只有《村委会组织法》详细规定了村民自治的相关内容。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委会组织法》逐渐呈现出与村民自治实践不适应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村委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比较笼统、原则,缺乏一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14]比如: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清。村委会作为法人组织,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登记部门、登记条件和登记手续。村委会组织法的罚责没有操作性。违法应受到什么处罚?由谁处罚?规定过于原则,不易操作。这使得在实践中村委会选举经常无法可依,违法的行为也得不到及时的惩治。

2.尽快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颁布实施《农业环境保护法》、《环境农药控制法》、《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条例》等,使农村环境治理有法可依。现有的环境立法随工业化发展而产生,更侧重于城市环保,并不能完全适应于农村环境问题。如污染监测制度只是针对城市而言的,没有关于农村的检测标准,更没有规定在农村如何执行。“谁破坏谁补偿”的政策不便在农村执行,因为像化肥农药、地膜主要污染的是土壤和地下水,与城市的点源污染不同,很难查出破坏者及其破坏程度。简单套用城市环境治理方法、手段,在农村是不可行的。因此,必须立足于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四、结语

农村社区作为区域环境利益的社会共同体,作为政府与农民沟通交流的平台,是一种具有扩张力的社会组织形态。向上与政府环境管理行为对接,传导与实现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向下则聚合农民的环境利益诉求,监督与维护本社区内生态安全;同时,相邻社区之间基于自主管理权的相互妥协与谦让,吻合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需求。因此,农村环境社区治理无疑是对政府环境治理的有益补充,是优化环境治理结构的必要途径。

【注释】

[1]国际合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中国环境与发展:世纪挑战与战略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269.

[2]朱留财.环境治理结构:机制与善治———以锡林郭勒草原为案例分析[D]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5

[3]余丽生,冯健.农村环境治理的对策研究[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6(8).6-7

[4]胡双发、王国平.政府环境管理模式与农村环境保护的不兼容性的分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8(5):92.

[5]曾鸣,谢淑娟.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研究——制度透析与路径选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91.

[6]赵春.建立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新环境政策体系[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35-136

[7]李方才.对农村社区的定性分析和定位探讨[J].中国民政.2007(10):19-20

[8]李凯中.农民组织化与农村社区治理[J].社会科学论坛.2006(12):70-74

[9][10]陈丽华. 论村民自治组织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中的权力[J].湘潭大学学报.2007(5):35-37

[11]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2]余丽生,冯健.农村环境治理的对策研究[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6(8):6-10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6篇

关键词:社区;村民自治;农村环境自治;社会资本;制度资本;资源配置;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4-0040-05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民的政治理性不断提升,政治参与的诉求及能力逐渐增强。面对日益凸显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农民自觉担当起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农村环境自治成为农村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农村环境自治的政治本质

农村环境自治是村民自治在环境领域的特殊体现和具体样式。作为村民自治的政治延伸,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落实,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在环境领域的体现。严格意义上讲,农村环境自治并非局限于村民自治的框架内,它的外延比较宽泛,在治理主体、利益诉求、伦理观念等方面超越了村民自治的范畴。

(一)农村环境自治的必然性

农村环境问题是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关系着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然而,相对于城市环境问题,农村环境问题在公共政策中得到的关注较少,以至于呈现愈发严重的趋势。

传统的农村环境治理格局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类。政府主导型农村环境治理指的是依赖强制手段制定环境政策,约束、协调调控对象的观念和行为准则,达到预期的目标。该类型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第一,政府管理效率比较低,需要解决极高的管理成本与人力资源难题;第二,政府管理存在寻租倾向,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就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政府的自利性导致其在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时对自身的利益进行考量,失去其公正性和公共性。市场主导是指将生态环境彻底私有化,将产权划分开来,解决环境资源的公共性问题,消除环境问题的根源。同样,市场主导也有无法避免的局限性:第一,农村环境资源的产权难以明晰,林地、草场比较容易划分产权,但大气、河流以及野生动植物等非经济类自然环境划分产权的成本极高,或者根本难以划分,这部分环境资源市场化操作难度很大;第二,从目前来看,农村环境治理的公益性较为突出,私益性被深深遮蔽,农民在利益选择上,更加倾向于当前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市场机制难以有效调动农民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当政府治理和市场主导都绝非最佳途径的情况下,农村环境自治成为必然的选择。农村居民长期在农村环境下进行生产生活,是农村环境恶化的最直接受害群体,同时也是农村环境资源的最直接受益者,他们已开始将环境保护纳入到自身价值体系中,“他们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了本土知识的生态体系,任何保护行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这样的本土知识的参与。”[1]农民以自治组织的形式行动起来,“自己组织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协调动作,联合行动,形成有序的治理结构,这是农村环境自治的本质特征。农村环境问题的自我治理是维护农民环境权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方式,也是村民自治道路的新的里程碑。

(二)农村环境自治是村民自治的政治延伸

农村环境自治的实现需要社会成员自治自律,把环境伦理、环境正义内化为日常行为的伦理意识。另外,农村环境自治若要从理论层面转化为实践层面,需要有现实可靠的政治基础。

农村环境自治不是依靠传统的法制化路线实现的,也不是通过市场经济实现的,而是通过农村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的维护以及高度的伦理自觉来实现的。这就需要农村居民提升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充分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把自身的行为和周围环境密切联系起来,通过自身行为的优化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并自觉影响和监督他人共同维护农村生态坏境。农村社会成员必须摒弃独善其身的封闭状态,走上一条合作发展的自组织之路。

农村自组织反映了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与协作的程度,反映着公民的社会政治地位、利益和权利。农村自组织的合作性表现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就体现为团体参与的高度组织性和目的性以及更广泛更深入的影响力。但是目前我国的多数农村社会组织存在先天性缺陷,功能性较弱。首先,相对于城市环境治理,农村具有独特的社会资本结构,但是现代市场经济已经打破了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格局,人们追求的利益逐渐多元化,社会资本日益淡薄。其次,我国农村环境组织也不能依赖制度资本。相对于城市环境治理的标准化环境制度,农村环境问题更为复杂和多变,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无法确切落实,完全依靠强制力来解决农村环境纠纷和冲突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还可能会破坏农村原有的社会资本。

与此同时,农村自治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在现有条件下,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自身责任范围内,担当起环境保护的基本责任。当然,环境自治与村民自治目前存有差别,二者赖以实现和运行的政治制度安排不尽相同,发展的历史空间并非完全重合。但是,可以肯定地讲,二者在根本利益诉求上以及未来发展目标上是一致的。环境自治是村民自治的应有之意、必经之路,是村民自治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将社区作为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的理由

(一)我国农村环境治理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治理效果不理想,生态环境恶化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农村环境治理的体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执行力的有限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的统一治理不可避免,但是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执行力受到制约。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缺乏执法依据和配套政策支持,政府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上缺乏有效手段。与城市的点源污染不同的是,我国农村的污染大多是面源污染,按照政府环境政策的标准去执行会造成政府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另外,我国的环保机构最低是县一级的,大多数乡镇不存在环保机构,这种管理机构的缺乏导致政府在治理农村环境方面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农村地区的环境治理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缺乏对农民生态化经营的科学指导,人力资本的缺乏导致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第二,非政府组织未得到充分发育。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也是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到目前为止,已经能够明确查明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已有3 000多家,“非政府组织具有立场上的无私性、生态上的偏好性以及利益上的长远性。”[2]它们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本身存在资金短缺,筹资渠道狭小,社会认同度低等缺陷。而且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大多发生于城市空间中,在最需要帮助的农村地区却发挥得很少。

第三,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尚未完全形成。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人们比较注重自家范围所在的环境卫生,对公有的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在一些拥有珍贵自然资源的农村,农民反而会加入到破坏环境的队伍中。这一方面是由于综合素质较低,没有形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稀有资源的欲求增长,经济利益战胜了环境利益。陶传进认为人的私益分为两种,第一种类型是与生态价值相一致的个人利益,在其价值升高时,人们对其产生了珍惜,由于珍惜,资源得到了保护。“这样的私益价值最终还会出现一个突变:由于过度珍贵而被神化,它们或者本身就是神的化身(如的神山),或者是神的馈赠产物(如巴厘岛的水)。”[3]由此不仅大大增强了保护的力量,而且又促进了社区合作。第二种类型是与生态价值相冲突的、需要以牺牲生态利益来换取的个人利益,环境资源的价值升高时,人们对资源的欲求增长,珍惜为欲求所取代,保护的动力转变为攫取、掠夺和破坏的力量。例如,云南滇西横断山区的300多万棵红豆杉因其高昂的市场价值遭到了毁灭性破坏,人们因为私益价值升高破坏了红豆杉这种珍贵的环境资源。

令人担忧的是,不管是在第一种私益的情况下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还是在第二种私益下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农民都是从私益的角度出发,并没有考虑到环境公益的层面,当然也没有意识到环境正义、环境伦理的重要性。环境意识的淡漠和缺乏导致环境保护的被动性和消极性,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就无法取得根本性的进展。

(二)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村环境自治模式

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村环境自治模式走的是一条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主体、市场和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的路径。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建设农村社区的根本任务,标志着农村社区将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十进一步明确了“政社分开”这一改革目标,更加突显了社区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新型农村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必然。农村社区的优越性决定了它在环境治理中的独特地位。

在我国,农村基层社区组织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有着相当长的历史传统,现在看来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受到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信息难以传递等因素的制约,政府的控制力量难以渗透到基层社区的各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区就拥有了很大的自组织伸展空间。在农民参与意识不断加强、自我管理能力逐渐提高的今天,农村社区自行管理公共事务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村环境自治模式的本质在于社区在自身环境与资源利用方面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当然,这种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是在国家法律与制度以及政策的框架之内的。农村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依赖的手段包括村规民约、舆论控制、能人协调、文化控制以及既有的生态价值观。总体而言,农村社区治理环境问题依赖的是人们之间的社会网络,而不是政策法规和制度。在社区环境中,人们的个人利益与家庭、家族以及邻里交织在一起,个人的行为选择必须考虑集体利益。这种以社会资本为基础的环境治理模式在稳定的社区中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很强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有效地降低了治理成本,同时提高管理效率并保证了环境保护效果的持久性。因此,我国目前以及未来农村环境保护离不开社区自组织。

(三)社区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优势

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社区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第一,社区具有群体规模小的特点。社区规模小有利于人们之间的合作,霍曼斯的小型基础群体理论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了这个现象。他认为个体之间互动越多,他们越可能共享情感,越容易参加集体活动,而在这方面,小群体比大群体拥有更多的优势,群体越小,人们之间的互动越频繁。第二,社区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由于人们长期稳定地在社区中生活,人与人之间打交道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长久的连续的,这就决定了人们之间必须珍视共有的资源,彼此之间长期合作。第三,社区具有同质性的特点。一般来说,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相似的社会背景往往意味着相近的行为规范,容易相互理解,在交往或者经济交流中容易达成共识。”[4]信任在社区这样一个高度同质化的群体中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合作也变得比较容易。第四,社区具有共同的意识。“把个体连接在一起的既不是卢梭的理性契约,也不是孔德的国家强力,更不是斯宾塞的自由竞争,而是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即‘集体意识’”。[5]这种共同的意识带来的结果就是更加紧密的社会联系,这正是社区作为环境治理主体所需要的。

(四)社区在农村环境自治中的作用

发挥社区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必须要合理定位社区的效力空间。美国学者迈克尔·麦金尼斯在《多中心治道与发展》中这样论述:本土的或传统的社会政治单位(社区)的适用范围是当维护和管理是高度协作时,当滥用不是特别明显时,当诸多基础设施或者服务是一种公共池塘资源(也就是既非排他性的又由众多使用者同时适用)时,当技术是简单的又没有规模化的经济效益,以及没有外溢(外部性)时,那么小而有凝聚力的社会政治单位就能成为维护和管理基础设施的有效的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社区可以发挥潜力的领域和空间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区环境意识的培育。农村环境保护问题要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必须培育农民的环境意识。阿兰·施耐伯格的“苦役踏车”理论认为环境问题的根源归咎于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大量污染的经济政策和制度,他认为人类无法逃出既要发展又要保护环境的矛盾怪圈。而笔者认为,公民环保意识的内化,环境伦理的树立是打开这一怪圈的关键。我们必须明白农村环境保护不仅是一项事业,更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一种价值观,这种环境意识的作用就是“引导大众过一种环保的、关爱他人的、更加注重精神超越的新生活方式。”[6]而社区在培育农民的环保意识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性的环境教育不同,社区对农民的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活动,更容易被农民接受,从而内化为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行动。

二是社区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村环境问题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首先是农民内部的博弈,在农村社区内部,“一群相互依存的人围绕着一种公共资源,产生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博弈,如果任由个体理性发挥,将导致集体非理性选择,形成‘公地悲剧’,每个个体都将深受其害。但是在集体行动中,理性人往往能够自我组织起来,自主制定规则,实施规则,自我监督,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7]在社区中,由于具有极高的同质性和丰富的社会资本,农民往往可以做到从个人理性出发达到维护共同利益的目的,使农村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其次是农民与外部力量的博弈,在对外博弈中,农民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一方面来源于城市发展过程中消费农村环境资源行为产生的严重的负外部性。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环境政策偏重于城市,忽视了农村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另外,农民在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还要归结于农村人口科学文化素质较低,无力理解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也很难正视当前农村面临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农民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以个体为单位进行讨价还价是没有力量的,只有组织起来,以群体的优势进行谈判,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而社区就是这样的一个载体,代表农民的环境权益同外界进行协商或抗争,提高农民的博弈能力。

三是社区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具有独特作用。与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宏观作用不同,社区在进行具体的环保工作中发挥着微观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农村垃圾处理的问题上,社区应是最有效率和最节省成本的选择。与城市相比,农村拥有较大的空间,在对垃圾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可以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对垃圾进行处理。在对农村的生态公共用地进行管理的问题上,社区凭借其本土化优势,可以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结合社区自身的历史沿革和特点进行管理。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能使社区居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在村容卫生方面,社区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为社区是全体农民共同生活的区域,对村容整洁的追求是每个人都认可的。社区稍加引导和监督,就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另外,社区在生态农业以及生态工业,社区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面都有着巨大的潜力。

三、以社区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村环境自治制度安排

(一)把环境自治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战略规划中

政府应对农村社区建设中给予充分的政治支持,在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时对农村有所偏重。首先,加大新型城镇化步伐,逐步缩小城乡社会经济差距,实现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要实现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必须从城乡规划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三个方面着眼。其次,政府应完善城乡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农村对自然的返还力度,使农村的环境消耗和环境补偿形成良性互动,保持既有的平衡。本应由强势群体支付的环境成本不能转嫁到弱势群体身上,在保证环境公正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再次,社区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离不开信息公开制度。社区必须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弄清楚当前主要面临的环境问题以及影响程度,才可以进行有效地防护和治理。而提供环保信息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一方面要公开常规环境信息,一方面还要监督和敦促企业公开相关信息,让社区在总体上把握自身环境状况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另外,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政治支持还表现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强化环保部门权力等。

(二)加强和完善农村社区运行的资源配置

农村社区的运行离不开完善的资源配置,包括财政资源的保证、人力资源的到位以及技术资源的支持。只有各项资源合理配置,农村社区才能够有效的运行。

首先是财政资源的保证。农村社区的运行需要政府财政资源的投入。农村社区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的资源消耗,包括对农村社区公共环保设施的投入,对社区组织办公地的投入,对社区居民环保活动的场地的投入,对社区环保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培训费用的投入以及开展各项环保活动的投入等。政府对农村社区的财政支持一部分来自中央政府环保专用资金,一部分来自地方政府对农村环保的投资份额。除此之外,政府应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中来,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

其次是人力资源的配置。社区组织若要真正的发挥作用,充足的人力资源是重要的保障。一方面,农村社区需要人才对农民进行环境素养的培训,帮助农民培育环境意识,宣传环境政策和知识。另一方面,农村社区需要管理人才对社区组织进行治理,让各个机构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农村社区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政府可以在农村社区中选择文化素质较高的人进行相关培训,就地培养人才。政府还可以通过人才下乡、对口支援等政策,从外部吸引人才入驻农村社区,实现人才对农村的反哺。目前,大学生村官下乡制度在农村得到了普遍推广,农村社区可以抓住机遇,与大学生村官建立长效联系机制,让其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参与决策,这对农村社区和大学生村官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另外,还要有技术资源的支持。政府应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缺乏高新技术的渗透,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广科技下乡活动,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提供给农村,为农村社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技术保证。科技水平的提高可以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另外,科技手段也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载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技术这个手段利用得好,农村环境保护的目的才可以顺利实现。

(三)环境自治的法律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农村社区环境自治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缺乏专门性法律,仅有《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环境保护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农村生活环境和生态资源做出规范,很多农村生态环境的细节问题没有说明或无法找到解释。农村环保无法可依,这个缺口得不到解决,农村社区在环境自治中的作用就无法有效发挥。因此,当前必须构筑一个相对完善和独立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农村社区环境自治提供法律环境。在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环保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制定相对完备且有执行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在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必须从我国农村现有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和修正,尤其是对农村工业污染、化肥和农药的生产、施用等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时候,必须遵循生态利益优先、共同发展、负担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把环境伦理和环境正义的价值观渗透进每一项具体的法律法规中。

值得一提的是,乡规民约对我国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相辅相成,起到补充作用。在社区中发生一般性的环境纠纷和环境冲突时,可以依靠乡规民约来解决,这样既节省政府的管理成本,又可以避免破坏社区固有的社会资本。然而,乡规民约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做保证,不能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规范。

参考文献:

[1][3]陶传进.环境治理:以社区为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4,175.

[2]宋言奇.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研究——以江苏为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22.

[4]彭泗清.信任的建立机制:关系运作与法制手段[J].社会学研究,1999,(2):53-66.

[5]张敦福.现代社会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36.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7篇

【关键词】社区环保;社会工作;多方合作

环境问题一直是社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威胁。在经济大发展的今时今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同时也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人们对环境的要求、环保的意识以及自身环境权益的维护意识都日渐提高和加强。

社区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关注和讨论的范围。社区作为一个既是中观又是微观的层面,对于环保的意义非凡,它可以作为一个全社会环保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又可以作为一片试验田。同时,将环保事业着眼着力于社区环保对社区本身也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环保必然需要政府的协调、市场的调控及社区内公众的全民参与,也就是说社区环保是将几者关系有力协调的良好契机,也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切口,特别是相关硬件设施及人文环境的建设。

对于社区环保,我们的态度是治标治本,我们的思路是从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到社区环境建设,我们的落脚点在于“建设”,怎样创新社区管理以最终创新及完善社区建设,包括社区环境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执法,包括自治组织、基金会的创立等等。

一、社区环保的现状及其弊端

(一)现有社区污染治理主要方式

从污染治理的方式看,以政府主导的行政治理方式是最为传统的方式,但以市民环境维权为主要目的其他治理途径也同时存在,构成了目前社区污染治理的总体结构,概括如下:

1. 行政治理方式。目前各类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都为行政环境执法提供了制度标准。由于单个社区的微观环境污染对整个城市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有限,影响范围较小,因此难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而主动采取治理行动,以至于一贯被动地采取措施,政府被“赶着”治理社区环境。比如说环境,就是市民通常采用的方式。但是就当今社会大部分市民的环境意识而言,只要这些污染不危害到个人利益,甚至说不严重危害到个人利益,市民们是很少会选择“向上反映”的。

2. 直接交涉途径。指污染受害居民直接同污染者进行交涉,要求停止污染行为和进行赔偿的单方面维权行为。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双方直接博弈的过程,博弈者的个人因素对博弈的结果有直接的影响,一般而言,由于污染受害居民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且受到个人知识水平、信息获取、能力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治理的效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说较为有限。

3. 司法诉讼方式。指污染受害居民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侵权和进行赔偿的方式。由于诉讼途径一般需要当事人较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加之目前社区污染方面环保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的不尽完善,以及客观污染取证方面的困难,诉讼成本较高。

4. 第三方调解方式。指通过第三方出面主持,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污染、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目前污染纠纷调解的第三方主体主要为司法部门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调解方式多发生在居民之间的污染纠纷上,以自愿为原则,在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缺乏相应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治理效果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治理、直接交涉、司法诉讼、第三方调解方式构成了目前社区污染治理方式的总体框架。从社区层面污染治理的方式看,以行政管理和执法为主,由行政系统推动执行的政府包办模式仍然在现有社区污染治理体系中占了绝对主导,市民对环境污染矛盾解决主体的认知存在着明显的“政府依赖性”。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环保的必要性

目前苏州的环保工作也是以行政治理为主,主要依赖政府。同时,政府对环境的保护主要侧重于从整个城市出发,针对社区层面来开展环保工作的意识较薄弱,工作较欠缺。社区是社会的细胞,那么社区层面的环保对于社会的环保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各个击破”的意义。

面临以上现状,首先需要提高对于社区环保重要性的认识,其次需要建立一个社区环保的体系,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体系,“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来代替政府所唱的“独角戏”。因此,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工作这样一个做“人的工作”的职业,有利于联络各方资源,将社区环保的“资源网络”构建起来,协调各方关系,以形成一个居民、政府、企业以及第三部门共同参与的多元环保体系,搭建一个汇聚“生旦净末丑”的戏台。

二、社区环保的社会工作介入

本文研究的社会工作要介入的社区环保的领域主要限定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社区居民环境权益的维护问题。

社工及社工组织的介入主要表现在协调个体(居民)、政府、企业、组织(NGO)这些环保相关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多中心治理和管理模式,上下协同,多元互动。具体说来,这些行为主体都需要增强意识、明确定位、强化责任、提高能力,但又各有所侧重。

(一)居民层面:增强意识,提高公众参与

社区居民身负多层角色:环境污染的制造者、监督者、受害者。这些角色都要求他们增强意识:减少环境污染的制造;监督社区内外对社区的环境污染行为;当权益受侵害时,主动维权。社会工作要做的是协调居民与政府、企业、组织的关系,增强居民各种角色应具备的意识,提高社区环保的公众参与。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8篇

【关键词】 社会影响 总体评价 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工程 社会效益

目前为止,国内专门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将有助于尽早预防、避免或缓解因项目的实施产生的消极的社会影响或社会问题,有助于保障项目与所处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规避或化解社会风险,从而提高项目整体效益,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完善政府职能具有显著的时代意义。

一、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1、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1)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兼顾原则。指标的选择应以公认的科学理论为依据,各类指标能充分反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社会效益的内涵,指标的物理意义必须有明确的定义,必须保证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处理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取得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数据测定处理必须标准规范,同时指标的设置也要注意指标数据的可得性,而且指标要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指标在定性方面应注重机理分析和类比分析,尽量排除主观因素,描述客观合理;在定量方面,选取的指标应简单明了,含义清楚,指标体系应层次分明且符合逻辑性,判断依据和量化标准应可靠合理,评价方法繁简得当,实用可行。

(2)相对独立性原则。描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社会效益的往往存在指标间信息的重叠,因此在选择指标时,应尽可能选择具有独立性的指标,从而增加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选取指标时,有的指标是定性的,有的是定量的,遵循定量的数据和非定量的信息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评价的客观性和精确性。为实现定量评价,一般应尽量选择可度量或可测定3的特征,并使用恰当的数学模型方法来评价。

2、指标体系的框架

本研究采用德尔菲法、文献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指标体系,通过对各类方法的综合运用,我们将该评价体系划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其中,目标层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社会影响评价,准则层是社会适应性、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环境影响、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其它影响。构建指标的依据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目标,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的过程及方法

1、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指标权重确定

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多种因素交织而成,各因素在系统中的变化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对系统进行评价时,需要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才能客观准确地把握系统特点,做出正确评价。在此,选用层次分析法,把客观判断与主观推理,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用以确定各指标项的权重。

本研究邀请社会影响方面的专家以及地质、环境、经济等各方面专家和主管部门的领导,通过两轮征询,按照1-9标度法,给出各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经过统计,得出判断矩阵,并用特征根法算出最大特征值并算出指标权重向量W,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当CR小于或等于0.1时,说明rij估计的基本一致,可以求得W,作为N的权重,否则需要重新估计,最后可得到各指标层权重及各指标归一化指标权重,如表4所示。

CI=(?姿max-n)/(n-1) (1)

CR=CI/RI (2)

由AHP确定的各指标权重,从准则层总排序结果来看,D(对资源环境的影响)>B(社会经济效益)>C(社会环境影响)>E(其他影响)>A(社会适应性)。客观反映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重在改善环境的目标,同时发挥其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效益。

从各指标的权重排序来看,权重最大的是D6(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率),其次是B5(静态投资收益率)和C4(群众生活质量改善情况),说明专家认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首先必须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根本;其次,投资项目要注重投入和产出效应,要做好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实现项目的低成本,高效益;另外,项目的社会影响的重要实现是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

2、数据调查及评价

(1)确定评价集。本研究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社会影响分为五个等级:

V={好,较好,一般若,较差,差}

(2)确定隶属矩阵。对各专家的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整理,得到对于指标Xit每个评语下的个数,则Xit对于第t级评语的隶属度为

rit=vit/∑vit(t=1,2,…,5) (3)

基于景德镇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特征,研究邀请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专家、社会影响评价专家及相关社会学、经济学专家学者共34名,组成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专家组,依据2004年至今景德镇市开展的全部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后期影响和随机地对其中1/3的项目实地考查,对相关指标进行评判决策,最终形成了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结果。如评价专家组有5名专家对“社会环境影响”中的“群众满意度”指标同意为“好”,则该指标在“好”等级上的评价值确定为“5/34”。以此类推,可以得到各准则层所包含的指标相对于各等级的评价值矩阵Rk。

R1=0.3382 0.4559 0.1912 0.0147 0.00000.3088 0.4118 0.2794 0.0000 0.0000

R2=0.1618 0.2647 0.5147 0.0294 0.02940.2647 0.3088 0.3382 0.0588 0.02940.1471 0.2500 0.3971 0.1912 0.01470.1324 0.3088 0.2500 0.1912 0.11760.1176 0.3971 0.4412 0.0441 0.0000

R3=0.1618 0.3971 0.3676 0.0588 0.01470.2059 0.2353 0.4853 0.0441 0.02940.2794 0.3382 0.2941 0.0588 0.02940.3088 0.3676 0.2647 0.0441 0.01470.2206 0.3971 0.2647 0.0441 0.07350.2500 0.3529 0.3824 0.0147 0.0000

R4=0.3088 0.4118 0.2500 0.0147 0.01470.2353 0.4118 0.3088 0.0147 0.02940.1714 0.2286 0.4857 0.0714 0.04290.2059 0.3088 0.4559 0.0294 0.00000.2647 0.3529 0.3235 0.0147 0.04410.2500 0.3971 0.2647 0.0588 0.0294

R5=0.2353 0.3529 0.2647 0.0882 0.05880.2059 0.3382 0.3088 0.1029 0.0441

(3)模糊综合评判。采用普通矩阵乘法,经过合成运算,得到各准则层的综合评价结果分别为:

B=WRk (4)

B1=R1×w1j=(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

B2=R2×w2j=(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

B3=R3×w3j=(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

B4=R4×w4j=(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

B5=R5×w5j=(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

记R=B1B2B3B4B5=0.3333 0.4485 0.2059 0.0123 0.00000.1587 0.3385 0.3901 0.0798 0.03280.2601 0.3640 0.3063 0.0398 0.02980.2366 0.3624 0.3273 0.0447 0.02900.2206 0.3456 0.2868 0.0956 0.0515

B=RWi可以求取项目对各等级的隶属度矩阵

B=(0.2223 0.3593 0.3333 0.0558 0.0301)

因为∑bj=1,不需要归一化处理。

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结果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0.2223,0.3593,0.3333,0.0558,

0.0301)。评语中“较好”的隶属度最高为0.3593,“一般”次之为0.3333。“好”的隶属度为0.2223,也明显高于“较差”和“差”的隶属度。同时,结果也表明,评语“较好”的隶属度高出评语“一般”仅0.026,评语“好”和“较好”的隶属度之和为0.5816,对“较差”、“差”的评定仍占一定较大比重,可见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社会影响总体评价虽然较好,但并不显著。

三、评价结论

1、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社会影响总体评价较好

总体评价结果显示景德镇市近十年来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总体社会影响较好。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实施,可使遭到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恢复,各类矿山安全和环境隐患危害得到消除,使矿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充分改善矿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矿区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还可改善矿区投资环境,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发展,安置部分剩余劳动力。这将极大地鼓励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当地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社会效益十分突出。

分析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社会效益突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高度重视,群众积极参与。景德镇是典型的资源枯竭型城市,以矿业经济为支柱产业的发展模式,给景德镇市资源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留下了很多需要恢复治理的老账。景德镇市各级领导和矿区群众,充分认识到积极推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对于改善景德镇市矿山环境,保护资源,推动景德镇市转型发展有重要意义。景德镇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规划2010―2012年开展景德镇市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片区11个,涉及各类矿山73个,治理矿区总面积4669公顷。

(2)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加强地方资金配套。2004年――2013年6月期间,景德镇市共有14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请到中央及地方各类资金共19505万元。景德镇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获国家立项批复,2010―2012年每年获得中央财政资金1亿元支持。另外,景德镇市每年从财政资金中配套部分资金,并以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出资,2010―2012年景德镇市地方(企业)共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将近6500万元,积极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3)重视前期调研规划,注重方案编制实施。合理的项目,高质量的工程是实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前提。景德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非常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旨在摸清治理区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地质环境等情况,合理规划治理后土地用途,按照宜林、宜垦、宜景、宜渔、宜房等原则,多方论证,选择适宜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改善环境和矿区群众生活。同时,他们要求相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程监督治理项目实施,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认真落实项目任务,保障工程质量。

(4)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从前期调研到方案编制,再到工程的实施,都很重视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实施,首先必须消除各类矿山安全和环境隐患危害,保障矿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根本目的;其次要充分改善矿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矿区群众的生活质量;另外,治理方式、治理技术和治理后的用途规划,除了考虑自然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外,还要考虑景德镇市今后经济转型,长远发展的需要,既要改善矿区投资环境,又要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发展,要尽量安置剩余劳动力,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2、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社会影响需要进一步增强

(1)加强项目社会效益评价,实现投资与效益挂钩。目前,虽然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但大多数废弃矿山或无主矿山的恢复治理任是以国家或地方财政出资为主。在一些地方,存在一味新开项目,追求加大投资,却不注重项目的效益,导致大量财政资金被占用,造成资源浪费严重。例如总体评价中指标B4(静态投资收益率)“较好”的评价值为0.3088,“一般”的评价值为0.25,“好”的评价值为0.1324,指标属于“较好”,但不显著。另一方面,目前,治理项目缺乏必要的社会影响评价,只是在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实施方案中涉及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评估,项目效益分析等内容,但是相关的分析或评价却十分简单,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有力的依据,并不具有科学的说服力,没有突出项目实施的各方效益。因此,必须加强治理项目社会影响评价,将综合效益与投资挂钩,同时,要将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纳入地方政府和干部绩效考核中,并提高项目社会影响的考核权重],促使项目社会影响评价的执行力度的提高,在实际项目运行中注意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2)治理项目效益实现要由单项效益向综合效益发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环境保护类项目,它首先要突出实现的就是环境效益,但也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更好的社会影响。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却存在片面追求治理面积而忽视其它目标取向的问题,导致矿山恢复治理的综合效益有所打折。如在总体评价中指标D1(矿区景观度)、D2(土地复垦增加率)和D6(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率)属于“较好”的评价值分别为0.4118、0.4118、0.3970,明显高于其他评价。而B1(劳动就业变化率)、B5(产业结构优化效果)、C2(城镇化水平)和C6(社会稳定)属于“一般”的评价值分别为0.5147、0.4412、0.4853和0.3824,明显高于“较好”和“好”的评价值。景德镇市矿山恢复治理项目,需要在完成环境治理的目标外,也要更加注重提高就业,促进其他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项目多元化的目标取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整体提高。

(3)加强治理技术的综合应用,突出项目的综合效益。调研中还发现,治理项目在实际实施中,存在治理技术过于简单化,缺乏深层次,全方位的治理,使得治理项目从表面上看效果较好,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例如,有的治理项目,只是对原有矿坑简单填埋,填埋土质盐碱化严重,基本上是寸草不生。为了实现增加绿地的目的,使治理效果看起来更明显,项目实施单位也只是在填埋区,附上一层20-30cm厚的黄土,用以植树种草。没有综合应用多种治理技术,改良土壤质量,从而改善包括地下水在内的矿山环境,实现在一个大生态系统内良性循环。在总体评价中指标D3(水质达标程度)、D4(大气质量达标程度)属于“一般”的评价值分别为0.4857和0.4559,明显高于其它评价值,也反映出了景德镇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需要依靠专业技术力量,发挥专业资质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优化防治结构,合理配置工程,采用先进的施工手段和合理的施工工艺,进一步加强治理技术的综合应用,突出项目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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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永、胡向红、乔箭:改进的模糊层次分析法[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9篇

【关键词】对策;地质环境

我国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矿业大国,截至到2012年,中央财政专项投入了超过234亿的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总数达1898个。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根本上的进步,矿产资源的开发正在从粗放式到可持续的开发模式的转变。但是,因为体制、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因素,造成了矿上周边的居民饱受危险的折磨,地质灾害的频繁发生、空气、土地质量的严重下降等原因不但使居民无法安居乐业也严重制约了我国在矿产上的全面发展。

1.矿山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1.1矿山责任制不明

当前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归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环境口管理,并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治理工程设计承担,但因为目前并没有具体有关于项目勘查、设计一级别的等详细的划分标准,导致相应的项目也就没法对勘查、设计资质等级作出具体要求。另外,因为某些地方单纯以投资规模要求资质等级,反而对一些从事复杂勘查设计项目单位的资质等级缺乏行政约束。小煤矿大多建在原国有大中型煤矿区范围内,矿区受大矿历史上长期开采影响,地表产生了大面积塌陷和土地占压,小煤矿在此基础上开采,进一步加剧了塌陷范围及深度,因此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就存在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但是即使如此,小煤矿仍认为地质环境破坏主要是由大矿造成的,所以应由其承担主要治理责任,存在依赖心理。其实,在同一矿区范围内往往存在多家小型煤矿,虽然其开采煤层"范围"深度不同,但对相同区域内地表塌陷"水体"植被"土壤等地质环境破坏具有累加影响,所以在煤矿企业间也存在责任不明确、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

1.2治理目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性不够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环境越来越重视,从而对于矿上环境的治理规划也逐加强,但是,从往年的项目管理经验上看,我们在初探过程中必须要重视我们的治理目标和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只有项目所在地的区位条件与治理目标与标准需要高度协调,才能以较小的投人取得较大的效益,否则,将会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同样的,对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在不同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等背景下,应体现出不同的对待方式,如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效果就有较高的要求,土地恢复的目标要立足于建设用地;而在一些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对景观效果的再造就有较高的要求,位于农耕区内的项目则着重于土地复耕;而在深山区内,投人巨资对采石场岩质边坡进行绿化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2.矿山地质的特点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往往和我们常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同,它担负着解决多重复杂矛盾的重任,这主要与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复杂背景有关,因为矿山上的任何一座大型煤矿都可能破坏一片广大区域土地及其所有的地面设施,更可能破坏一个很大的区域的水循环系统,使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具有特殊的属性:其一,以人为本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治理工程首先要具有防灾减灾的功能;其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具有特殊的观赏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好的自然景观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其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具有特殊的社会性;其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与当地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景观具有特殊的协调;另外,还要知道山地质环境治理具有不可逆性。

3.项目管理重点

3.1保证金制度的建立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可以是矿上环境更好的得到改善。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由矿山企业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预提并单独存储的专门用于本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这一管理制度是一项既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且又蕴含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的经济激励中国矿业的措施,在全面的建立该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做到:第一,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立法工作;第二,合理测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的生态补偿标准;第三,严格矿山地质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四,实行更加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在初探中检验该计划在日后的工作中是否可以永远施行。

3.2其他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上面所说的问题,我们在初探过程中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第一,加强重点矿山地质环境专题调查,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和主要的环境地质问题,分析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提供依据。

第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应遵循的程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先勘查、后设计,二者不可偏废。对于规模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简单、区位条件不重要的项目二者可合并进行,但必须有界定标准。第三,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渠道多元化,建立多渠道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整治工业园区建设、城市改造相结合;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第四,特殊的专业设计由相应专业部门承担或参与,独立承担责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特殊专业设计如农林技术、边坡挂网客土绿化、铀矿山治理等、新技术引进,应有相应专业部门承担或参与。第五,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应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目前,行政管理体系已经形成,但专业技术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建议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主要从业人员的置业资格制度,成立专业的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资质。第六,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应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制定奖惩措施,改进项目款拨付方式,通过资金拨付调控项目进展,使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加大资金的投入,实施一批有带动性、影响性的大项目。

4.结语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认清小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紧迫性,摸清了小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积极应对在我们的初探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充分调动和迎合矿山业主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人人都参与到治理当中来,深化责任制,促进矿山环境走建设之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10篇

生态环境污染本质上是污染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其内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行为选择和博弈发展的综合结果,主要涉及政府、企业和社区三者间的利益互动。在诸多生态环境污染中,企业常常是生成污染的元凶,社区往往是受害者,政府则扮演着调节利益纠纷的中间人角色。在这多元的生态环境利益博弈中,具有发展诉求偏好的政府与当地具有利益最大化诉求的企业存在着某种天然的利益关联,当辖区受到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时,一些地方政府不但很少制止污染企业的破坏行为,甚至与其形成联盟,共同耗散当地社区的反污染能量,而社区常处于原子化松散状态的弱势地位,很难有话语优势。生态环境污染本质上已成为多元利益博弈失衡的结果。本文尝试提出社区均衡污染治理博弈的政策建议,以其促进生态环保利益的和谐共赢。

一、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1.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基本互动机理

社区与政府、企业三者间的利益博弈是造成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复杂化的重要根源,三者间的互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就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基本博弈关系来看,二者既具有“联姻”的偏好特征,也存在内在利益价值取向矛盾。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捍卫包括生态环境的辖区利益。而企业常常是生态环境麻烦的主要制造者。政府对污染的调控或引导主要依托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企业则是其间调控约束的对象。政府作为地方管理者,在实现辖区生态环境福利最大化目标的进程中,必定会与企业的污染行为产生冲突。但是,二者间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利益共谋的偏好。政府在分税制和政治晋升锦标赛的机制驱动下,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行为偏好动机日渐明显,除了要保护好辖区生态环境外,还担当着发展当地经济的重任,且具有过度利用辖区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的内在动力,而企业在此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企业的良好发展可为当地解决大量的就业问题,实现居民增收和生活水平提升,带来大量财税收入及推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而且辖区经济发展可为官员提供晋升政绩。因此,政府与能为地方创造财富、带动就业、上缴税收的污染企业间,存在着地方保护和利益“串谋”的偏好。企业具有获得政府支持的内在渴望。二者具有水乳交融的可能。正是由于政府与辖区企业间的这种互动博弈、冲突串谋和高度依赖的利益关系,使得地方政府对企业污染行为的任何严格规制无异于对自身利益的取缔,无论从辖区利益还是从自身特殊利益考虑,都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就社区与政府间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基本博弈关系分析,二者本不应有直接的利害冲突。由于存在着行为预期的差异,政府在社区利益的维护上存在两难选择。就生态环境污染而言,社区常对政府设定过高的保护预期,认为政府具有强大的资源动员和控制力,可以和应该有效地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公共服务,一旦出现污染等“政府失灵”情况,便会怀疑政府公信力。而政府对社区的预期则正好相反,认为社区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体构成,内部存在着多元的利益主体、复杂的利益结构,需要特定的利益驱动机制或外部约束动力,推动其由紊乱无序达到和谐发展。政府与社区间本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因生态环境问题可能演变成对抗与冲突的关系是次要的,政府主导下的和谐共赢态势是主要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力量的迅速崛起,社区对生态环保利益的参与意识已上升为显性事实,要求利益驱动的制度性安排,必然要求与政府的生态环保利益协同发展。要求政府不应低估社区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在其可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应加以干预,且应创造机制条件和外部环境促进和谐有序发展,将节约的行政资源用于更加需要的领域。

社区与企业间的基本博弈关系,主要表现在合作的摇摆性上,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具有把废气、废水、废渣肆无忌惮地排向自然界,破坏生态环境的机会主义倾向,企业缺乏与社区合作的内在激情。社区对生态环境保护等本地利益的现实诉求与污染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相悖,导致其间的非合作动机及行为选择,所以,二者间的生态环境污染博弈具有天然的在非合作与合作中摇摆发展的态势。

2.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面临利益格局失衡的挑战

首先,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背景过程基础被边缘化。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构成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背景基础。政府拥有强势博弈地位和运用公权力的特权,普遍具有扩张的潜在倾向,基于公共利益而对污染企业的约束“适度”目标,往往难于达到;且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角度计,作为公权力的持有和运用方,不适当地干预污染企业会形成二者间的利益串谋,设租寻租、甚至“官企勾结”,使得二者间的利益互动正酣,导致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社区在此过程中被边缘化。

其次,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利益诉求被忽略。政府具有保护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不受侵害、实现和谐共赢的责任义务,但履行是需要一定物质条件的,政府的主导性乃至公权力的难以控制性,基于GDP等发展的内在利益驱动,使得其在主导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进程中,在“两利取其重、两害取其轻”的比较行为选择条件下,导致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和谐共赢目标落实概率降低,常常被政府的短期利益诉求忽视。

再次,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利益诉求被损害。社区与污染企业根据对方的预期和约束,可通过多次博弈选择合作策略,但污染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抉择和政府追求发展利益的“袒护”下,使得其与社区间在多次博弈的条件下不合作的概率提升,导致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常受到侵害。

所以,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并非轻易能达到三者间的生态环保利益和谐发展的理想状态,三者间构成基于生态环保利益诉求的三角互动关系。任一方的博弈地位过于强势,不仅会影响相关主体的价值取向,还会损害其自身的长远利益,其间的冲突常常不可避免,往往导致生态环境治理博弈失衡,亟需强化社区的校正作用。

3.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利益均衡发展可能

以服务所辖社区为己任的政府与事关社区发展繁荣的污染企业之间存在着“做大蛋糕”的利益发展一致性和一定时期内利益分割的“零和博弈”特征,要求政府对污染企业的适度保护和有效调控,以满足其利益诉求,实现“双赢”,并最终为社区谋福利。但政府的引导约束未必总有效。由于政府、企业、社区三者之间对彼此的行为预期并不总是一致,加上信息不对称,不仅使得政府很难把握对污染企业干预的“度”;政府的强势地位也易导致基于利益偏好、行为选择的规模范围的冲动扩张、忽视社区等其他。因而,三者间的生态环保利益调控存在“度”的考量,既存在企业方面的税负沉重、负担过多、“杀鸡取卵”,以致影响长远发展;也存在对于企业的过度“偏爱”和利益串谋,损害社区利益,偏离政府的社区利益发展保护目标,形成生态环境污染博弈失衡问题。要求三者的利益目标和行为取向,应在政府与企业互动“适度”的基础上“共赢”发展,实现对社区关系最为密切的生态环保利益的整体配置最优。所以,三者间的利益目标诉求各异,对彼此的行为预期不同,其间的博弈结果存在非均衡发展的趋势;但三者间存在利益“串谋”的动机和行为基础,即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生成利益互动适度调整的串谋偏好;政府与社区间具有政府主导下的和谐共赢内在要求;社区与污染企业间存在非合作与合作间的摇摆态势;因而,三者间的博弈存在均衡发展的可能性。

二、社区均衡污染治理博弈的机理模型化分析

政府、企业和社区三者间的生态环保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对彼此的行为选择预期并不总是一致;虽然三者从本质上拥有共同的长远利益目标或价值取向,却总会引发生态环境污染等非理想的博弈格局。为发挥社区在生态环境污染化解中的均衡作用,现将三者间的博弈模型化。

1.社区在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中利益受损的可能

第一,社区参与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没有发挥时的模型分析。在社区的污染抗争意识没觉醒、博弈能力低下背景下,政府的社会压力较小,不必承担监管失职责任时,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

(1)假定和模型。设政府采取“监管”或“不监管”策略,且知道污染企业会对事关社区利益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采用“治理”或“不治理”策略。令:G为当政府监管时的投入;p为污染企业逃避治理被政府发现并惩处的概率,0

(3)二者间的混合策略。令:政府监管的概率为λ,污染企业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的概率为θ。

第二,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均衡作用没有发挥时的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分析。

鉴于社区的污染抗争意识没觉醒、博弈能力低下,政府可不必承担(起码可以少承担)对生态环保利益监管失职的责任,污染企业也可对污染治理的呼声置若罔闻。此时,在具体执行提高污染治理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四个办法时,都存在损害社区生态环境利益的可能。

(1)源自政府行为的三个选择。一是污染企业逃避治理,被政府发现并惩处的概率p。当p提高时,可使污染企业治理的概率θ=1-G/pF加大,政府监督的概率λ=C/pF减小。但由于p代表着政府的能力和处罚水平,对违规监管的行政效率,处理生态环境污染的欲望动机,因此,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和压力是内在的自然选择。二是污染企业逃避治理,被政府发现并惩处的罚金F。当F提高时,可使污染企业治理的概率θ=1-G/pF加大;政府监督的概率λ=C/pF减小。故应提高政府的处罚力度。三是对污染企业监管时,政府需投入的行政成本G。当G增大时,污染企业治理的概率θ=1-G/pF减小。由于G代表政府监管的费用投入,故可提升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支出。但,政府的监管能力是有限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常态,政府失灵也是理所当然;同时,政府间的竞争加剧;加上污染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诉求本质,导致具有强势地位的政府与污染企业间“串谋”的概率剧增,政府失灵的可能,使得社区的弱势博弈地位加剧及话语权被边缘化的可能性增加,生态环保利益受损概率提升。

(2)源自污染企业行为的一个办法。污染企业治理时需投入费用C。当C减小时,政府监督的概率λ=C/pF减小。因此,可加大技术改进投入,从源头上堵住生态环境污染发生,降低治理费用,减少政府监督的必要。但污染企业的“理性人”特征和利润最大化本质,在生态环境污染利益损害属于外部效应的背景下,存在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较少技术改造投入、逃避治理责任的内在动力,又具有与强势政府“合谋”的特征,导致社区生态环保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增加。

2.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发挥机理

第一,社区发挥污染治理博弈均衡作用导致的策略行为格局变动。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时的利益意识逐渐觉醒,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抗争意识逐步提升,会改变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策略格局。面对所处地域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社区会要求必要的治理和改善。或由污染企业自身治理、或由政府辅助治理。若政府没有监管、或监管却没有发现,政府将受到源自社区的压力,而不得不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并承担没有尽责的那部分污染治理费用。令:p为反映政府发现污染企业违规的监管能力和处罚力度的概率;-G为政府在监管时需先付的费用;F为政府监管污染企业时对其非治理行为的罚款。对污染企业来讲,其治理时需付出成本C;在政府监管和发现的概率为p的背景下,其不治理时的付出,一是被罚款-pF,二为政府监管发现其违规后必须治理时的付出-pC,故其总得益:-p(F+C)。对政府来讲,在发现污染的概率为p的条件下,监管的罚款收益pF;同时,由于社区生态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和博弈能力的提升,政府会受到源自社区的行为选择的硬约束,必须承担监察污染而没有发现的责任和义务,此时,需承担对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失察的成本-(1-p)C;或在不监督时,须承担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C。

3.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迫使政府和污染企业提升行为选择的自律性

在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的条件下,可增加政府监管污染的动力,增加污染企业治理的内在压力,提升二者为社区福利博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前后的情形比较可知:

首先,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会导致政府的行为选择空间缩小。鉴于存在:C/pF>C/p(F+C),即政府监管的概率在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后变小了。说明在政府必须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时,其实施监管的概率区间变小,意味着其行为选择空间被社区压力所挤缩,其行为模式受到社区博弈能力提升的约束。

其次,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会导致污染企业的行为选择受到压力。鉴于1-G/P(F+C)>1-G/PF,即企业治理污染的概率θ在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后变大了。说明在政府须承担监管失察责任时,企业治理污染问题的选择空间增大,意味着其有更大的自律性去处理其造成的外部效应问题,表明政府会增加对污染企业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行政压力。

所以,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会改变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策略选择空间,改变二者对待社区生态环境诉求的行为方式,提升社区的生态环境污染博弈地位,纠正其弱势现状和利益受损态势。

三、社区均衡污染治理博弈的政策取向

1.明确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目标取向

应明确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目的在于三者间的和谐共赢。可增加社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发挥其信息优势地位。增进其利益,促进政府、污染企业与社区之间的良性互动,改变三者间生态环保利益博弈失衡的格局,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利益的总体提升。要提升社区对政府的博弈地位,促进项目中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改变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增大社区对污染企业博弈中的收益份额,促进政府责任义务的实现,同时为污染企业发展提供长远动力和条件。

2.充分保证社区参与污染治理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应将生态环境的公共决策过程透明化,让各个利益群体都获得知情参与的机会,让社区参与污染治理、维护自身生态环境权利,寻找到三者利益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艰难平衡,构建权力寻租无法突破的壁垒。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各种媒体渠道形成全方位的信息公开联动体系,为社区参与影响污染治理项目决策创造条件。

3.改革传统的政绩评价体制,提升社区的污染评价权重

应坚决摒弃唯GDP论等政府及官员考评机制,依托环境指标真正纳入考核集合,并成为官员考核不合格、晋升或被免职的重要决定要素。在上下级政府内部进行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时,要引入社会评价,特别是提升社区基于生态环境治理的评价权重。

4.加强维权意识宣传教育,鼓励社区组织起来参与污染治理谈判

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力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获得污染治理的知识技能、法制观念、政策导向和道德水准,共同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境利益的参与意识、保护习惯、维权能力。鼓励社区参与污染谈判,提升组织化水准。唯有组织起来的社区才能抗衡强势利益集团对社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压榨和污染损害,才能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5.惩治企业生态环境违规,促进与社区合作治理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11篇

(一)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中心主义”是当代国家治理理论的早期形态,或者说是当代第一阶段的国家治理理论,主要是强调国家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中心地位和主导性作用。同样,“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现代化模式也是强调政府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这是当代环境保护运动兴起阶段的突出特征,在我国体现得尤为显著。当代环境治理现代化“政府主导模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20世纪后期,全球性的环境保护运动的目标从环境管理发展到环境治理,表明环境保护事业发生了突破性进展。同时,环境治理从“民间主导模式”发展到“政府主导模式”,表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又发生了本质性的突破。因为,环境治理的“政府主导模式”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然性之道,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需要,反映了现代公共生活的合法性基础,“不仅是认识上的提升,更是国家治理技术层面的完善”。现在,环境治理面对的严峻形势,突出表现为资源约束日益趋紧,环境污染不断严重,生态系统更加退化。重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树立尊重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强化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能力,有利于树立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化的美丽中国;发挥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树立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当代环境治理现代化“政府主导模式”的内涵有其合理性。这是环境治理实践的一次升华,是环境治理理论的一次飞跃。升华意味着我们已经从传统治理发展到现代治理;飞跃意味着我们正在从现代治理发展到现代化治理。传统的环境治理是以人治为核心的治理,现代的环境治理是以法治为核心的治理,现代化的环境治理是以人本为核心或者说以人为本的治理。从人治到法治,这是环境治理的本质性突破;从法治到以人为本的环境治理,这是“政府主导模式”的现代性要求。现在,肯定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模式”的合理性,不仅仅要在环境治理中发挥政府的作用,更要通过深化环境保护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不仅仅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更要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不仅仅要完善中央政府进行环境保护的投入管理机制,更要加大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治理的重大问题。当代环境治理现代化“政府主导模式”的影响有其局限性。我们肯定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又不能过于夸大它的作用。因为,“政府也有着组织管理、信息不对称性、利益协调的一系列交易成本,而且这些成本因为政府组织的垄断性、政府官员的内部市场流动有限和向上负责制等一系列组织制度特点而放大和加剧了”。也就是说,在环境治理随着政府组织规模的迅速扩大而扩大的情况下,治理的差异性在内部整合上有着更多的代价,其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效率会相应下降。为此,我们参照国家机关治理投入负效率的观点,可以看到:由于政府组织管理方面的局限性,可能导致环境治理等级链条的负面延长;由于政府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局限性,可能导致环境治理无序信息辐射的不断分散;由于政府利益协调方面的局限性,可能导致环境治理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加剧恶化。这是“政府主导模式”的环境治理不可避免的弊端,其典型结果是政府失灵,突出表现为政府对环境污染等现象的宏观调控乏力、失败甚至崩溃。

(二)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市场主导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是环境治理理论的中期形态,或者说是环境治理现代化第二阶段的主流模式,主要是强调环境治理过程中市场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同样,“市场主导模式”的环境治理实践也是强化市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资源配置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这是当代环境保护运动腾飞阶段的突出特征,在我国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的一个时期里体现得生机勃勃。当代环境治理“市场主导模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不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环境治理,不仅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更要提升市场的作用。在当代中国的环境治理过程中,人们面临的问题不仅有工业民主国家发生过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且有社会转型国家存在的市场机制不成熟和政府监管责任缺失。为了解决环境治理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不成熟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环保产业的市场规则,尽可能减少生态文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地位的不平等和信息的不对称,尽力避免和防止非公有制企业治理污染时对职工权益的侵凌,大力查处和遏制国有企业内部节能减排方面的腐败和企业行为短期化,等等。为了解决政府环境治理监管责任选择性缺失的问题,一方面要增强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另一方面要减少或者取消政府对环保产业市场主体决策权的干预,冲破或者破除政府对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作用正常发挥的阻碍。当代环境治理“市场主导模式”的内涵有其合理性。最大的合理性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环境治理,这都是一条一般性、普遍性、全适性的规律。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贯彻落实这一规律的突出体现,是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必然结果。为了全面反映市场供求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的改革;为了全面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迫切要求,必须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为了全面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现实要求,必须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为了全面反映修复效益的强烈要求,必须在建立市场化机制过程中加大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在发展环保市场过程中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当代环境治理“市场主导模式”的影响有其局限性。其局限性的典型标识就是环保产业市场失灵,突出表现为环保市场游戏规则执行不力,造成环保市场的真空地带,产生大量危害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问题。在环境治理过程中,过分强调市场作用,不利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事实上,市场机制同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是有矛盾的,不利于对水土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市场机制同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是有冲突的,不利于对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特别是在市场至上的情况下,很难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不利于对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只有恰如其分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才能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三)环境治理现代化的“社会主导模式”

“社会主导模式”是环境治理理论的新形态,或者说是环境治理现代化第三阶段(不是最后阶段、更不是终极阶段)的环境治理理论,主要是强调环境治理过程中社会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同样,“市场主导模式”的环境治理实践也是强调社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这是当代全球性环境保护运动持续阶段的突出特征,更是在我国体现得方兴未艾。当代环境治理“社会主导模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国外的环境治理理论或者国际组织推动的环境治理行动,其一个鲜明特征是“社会主导模式”。对于这个治理体制,不论是有学者称之为“全能主义政治”,还是有学者称作“总体性社会”,“它们其实都是围绕实现一个神圣的理想社会的目标去设计的”。在我国,环境治理框架中仍然赋予社会极其崇高的意义,这个治理框架强调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但同时规定“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这些恰恰是我们在环境治理时需要把握的重要原则。当代环境治理“社会主导模式”的内涵有其合理性。其合理性突出体现在公众参与问题上,这是社会主导环境治理的重要平台。近些年我国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行动计划,就是重视环境保护的社会治理,动员广大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环境保护。当我们推进绿色创建活动时,在广大城乡居民中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同时在全社会倡导绿色生产行为,这是环境治理的重要社会举措,同时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保方式。当我们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重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时,其结果不仅是在环境治理方面推进了城乡环境质量的社会关注度,而且强化了重点污染源的社会监督度,加大了城市饮用水水质的社会管理度,完善了企业环境安全信息公开的社会规范度,有利于建立涉及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信息的社会披露制度。同时也是在环境治理方面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环境治理制度,有利于“畅通环境、12369环保热线、网络邮箱等投诉渠道,鼓励实行有奖举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当代环境治理“社会主导模式”的影响有其局限性。社会的作用不能取代政府的作用和市场的作用,夸大和缩小社会的作用,都不利于环境治理现代化。如果局限于社会的作用,干扰政府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就难以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难以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如果夸大社会的作用,也难以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难以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当然,如果低估社会的作用,也不利于健全环保产业经营管理体制,不利于完善环保市场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一切都有赖于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因此,及时公布环境保护的公共管理信息,健全环境污染的社会举报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监督,特别是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取向

我国的环境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它的治理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范畴,更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的治理体系,构成一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说,环境治理体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融入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各方面和全过程的治理活动。就环境治理体系的国家机关而言,主要有三个部分,即:立法机关的环境治理体系、行政机关的环境治理体系、司法机关的环境治理体系。各个国家机关环境治理体系的治理行动,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的治理实践。这个治理实践能够行动起来、运作起来,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对于环境治理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标志着中华民族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走向成熟时期。

(一)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立法导向”

“立法导向”意味着立法体制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个导向在历史的意义上应该是首先出现的导向,但实际上我国的这个导向主要是在逻辑上具有“首先”的意义。其意义在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时期的主要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立法机关的环境治理行动实施以人为本的治理宗旨,可以保障人民有更多的参与权;实施依法行动的治理原则,可以使环境治理在宪法约束之下进行,在法定轨道之内进行;实施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方针,可以使环境治理符合科学规律,适应中国国情。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立法导向”的生成具有必然性。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经过长期努力,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中国环境治理的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相继进行的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进行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新起点。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环境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加强环境治理领域立法,大力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制建设。进一步看,在环境治理的立法导向方面还有大量工作有待跟进,包括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以确保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于法有据。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立法导向”的内涵具有合理性。其“立法导向”内涵的合理性在于,环境法规体系建设坚持了问题导向,这种导向在统筹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规范、核电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等环境保护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方面,对于解决实际问题产生了重要的效应。其“立法导向”内涵的合理性在于,环境法规体系建设中坚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在完善大气、水、海洋、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方面作用显著;坚持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在完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作用突出;坚持提高立法的系统性,在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作用明确;坚持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在强化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方面作用有力。其“立法导向”内涵的合理性在于,环境法规体系建设中发挥了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其引领作用在推进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评估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其推动作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保护标准建设方面体现得更为强烈。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立法导向”的影响具有局限性。例如,在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问题上有所不足,没有尽快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在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和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问题上尚有偏失,没有尽快做好大量的用途管制落实工作;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问题上尚有差距,没有尽快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在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问题上有所弱化,没有尽快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特别是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方面,除了立法之外还有很多其他重要的工作需要去做,这些工作不是立法能够取代的。

(二)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执法取向”

“执法导向”体现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具有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这个职责履行得如何,关系到环境治理的根本走向。当前,坚决纠正环境治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坚决整治环境治理中、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依然是一个严峻的任务。环境治理体系“执法导向”的生成具有必然性。这是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统一监管能力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必须改变生态保护能力建设滞后的状况,解决人员队伍、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我国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机制还需建立健全,必须提升生态监测技术体系与评价方法的水平,强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生态监测和评估;我国的区域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的矛盾仍较为突出,必须尽快落实生态保护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责,解决运行维护费用等问题。环境治理体系“执法导向”的内涵具有合理性。其“执法导向”内涵的合理性在于:1.完善了环境监察体制机制,例如,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行动;在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过程中,有力改进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过程中,产生了明显的环境治理成效。2.明确了执法责任和程序,在持续开展环境安全监察过程中,进一步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完善了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环境督查制度。3.通过开展环境执法中的督查,提高了环境执法效率,特别是加强环境问题整改后的督察,进一步健全了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治理体系“执法导向”的影响具有局限性。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问题上,这是一个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的过程,仅仅依赖于行政执法,不可能完全解决使国土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载体的预期;这是一个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过程,必须发挥“国家—政府”“国家—市场”“国家—社会”各个治理框架的功能。要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需要各个国家机关的共同努力;要使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程度进一步提升,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程度进一步推进,生活空间宜居美好程度进一步强化,都需要借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需要广泛的社会协同,才能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

(三)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司法取向”

“司法导向”反映了环境治理体系中司法机关的治理行动。这是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环境司法制度的需要。其结果既完善了环境司法保障制度,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环境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环境治理体系“司法导向”的生成具有必然性。随着我国经济的过快增长和人口增加失衡,资源能源过度消耗和人为活动过分干扰,对生态环境的压力正在不断加大。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承载力不匹配、不协调的突出矛盾不仅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也带来了一系列司法问题。特别是产业转移和资源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导致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同时,全球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导致生态系统更加脆弱,影响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特别是国际生态环境履约压力不断加大,进一步使我国环境保护国际责任的司法呼声日益增强,履行国际生态环境公约的司法任务愈发艰巨。环境治理体系“司法导向”的内涵具有合理性。其“司法导向”内涵的合理性主要在于,必须加大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公正司法,才能最终使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因此,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支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加快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需要加快建设高效的司法制度;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需要加快建设权威的司法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需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加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建设,需要严肃惩治司法腐败;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灾害防御能力,需要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总之,为了让人民群众进一步感受到环境司法的公平正义,需要以解决危害人民生存、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公正司法。环境治理体系“司法导向”的影响具有局限性。事实表明,司法是否公正对于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关系极大。司法不公,影响了以稀土、煤炭等为突破口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的执法检查与评估,影响了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系统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破坏状况开展司法调查与评估,对于制定全面的生态恢复规划和实施方案关系极大,但是,司法腐败极大地干扰了企业对矿山和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次生地质灾害区、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基地开展生态恢复的监督。因此,“司法导向”的局限性不仅仅是对生态司法建设的认识不足、对各领域的司法协调统筹不够,更重要的是对自然生境变化开展司法监测不够,对开发建设等人类活动及其影响实施严格的司法监督不够。

三、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类型

环境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能力、推行生态损害赔偿能力、坚持资源破坏责任追究能力、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能力、运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等各个方面。相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热烈的环境治理,相比实现国家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目标,我们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特别是在环境决策的制定、环境政策的实施、环境对策的应变等方面,还有许多亟需改进的地方。

(一)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决策制定能力”

提升“决策制定能力”意味着要切实把环境治理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目前,亟需提高生态保护的意识和认识,亟需进一步把生态功能综合保护和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理念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环境治理现代化“决策制定能力”的提升具有必然性。当前,提升环境治理的“决策制定能力”,对于“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治理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促进全社会环境治理联动与信息共享。提升环境治理的“决策制定能力”,需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区域发展的重要保障,把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功能区划编制、环境容量研究等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提升环境治理的“决策制定能力”,还要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监督管理。环境治理现代化“决策制定能力”的内涵具有合理性。合理的决策是比较完善的,例如,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需要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完善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更加高效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需要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合理的决策是相当务实的,例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筹划,加大环境应急技术支撑提升,加快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必须提高环境应急组织培训和演练的能力。合理的决策是重心明确的,例如,在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信息,必须以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为重心。合理的决策是责任健全的,例如,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着眼点,需要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着重点,必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环境治理现代化“决策制定能力”的影响具有局限性。在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问题上,已经形成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但是,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没有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没有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没有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仅仅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加强节能降耗是不够的,还需要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问题上,不仅要推进水循环利用,更重要的在于建设节水型社会。因此,只有认识“决策制定能力”的局限性,才能更好地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二)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政策执行能力”

环境治理的“政策执行能力”不同于政策执行力,主要是指政策执行主体的能力素质问题。长期以来,在环境治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表明,政策执行主体的能力素质问题已经成为推进或阻碍环境治理政策有效执行的最关键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检验就是,能否对该地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果断实施审批,能否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果断实施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环境治理现代化“政策执行能力”的提升具有必然性。这是在环境治理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过程中,正确理解顶层设计政策内涵要求和精神实质的需要。只有提升执行主体的政策领会能力,才能有力开展整治环保违法企业的专项治理行动,才能有效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才能切实对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这是在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过程中,将顶层设计政策和本地区本部门环境治理实际相结合的需要。只有提升执行主体环境治理设计执行计划和执行程序的能力,才能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才能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依法处置。这是在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过程中,政策执行主体调配环境治理的各种要素资源,集成环境治理各种有利条件的需要。只有综合运用环境治理各种手段,实施环境治理政策规划,保障环境治理政策有效落实,才能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严厉查处,才能落实环境治理的整改措施,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这是在深化环境监督员制度过程中,政策执行主体及时发现、修正环境治理政策设计瑕疵的需要。只有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不合时宜的举措,才能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各项制度,才能依法实行环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开,才能加强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环境治理“政策执行能力”的内涵具有合理性。合理的依据在于政策领会的能力是环境治理的基础和前提。政策执行主体只有正确领会和深刻理解顶层政策设计的精神实质,才能在大局下思考和行动,科学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才能结合本地环境治理实际创造性地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改进地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政绩考核。合理的举措在于综合规划能力是环境治理的核心,资源配置能力是环境治理的关键。在继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过程中,只有明确环境治理的目标要求,精准选择环境治理的路径,科学配置环境治理的各种要素资源,才能顺利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使环境治理既定政策落地生根和开花结果。合理的保障在于环境治理的自我完善能力是保障和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能力。在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过程中,定期主要污染物减排政策难以做到绝对正确和一劳永逸。环境质量必须在实践中接受检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进行调整完善,环境治理实施情况要做到因时因势而变,灵活机动,积极有效,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并且防止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治理“政策执行能力”的影响具有局限性。其局限性的突出表现是,在把资源消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过程中,固有的“先发展、后保护”思维理念、工作模式和作风养成没有很好地转变,不熟悉现代环境治理方式,不了解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动态,不遵循环保产业市场经济规律,处理不好发展与环保的关系,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目标体系的局限性很明显;在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还是“GDP崇拜”的老套路,给人以管理僵化、治理陈旧的感觉,少有让人耳目一新的资源节约办法、眼睛一亮的资源保护举措、为之一振的节能减排工作状态,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考核办法局限性很明显;在把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过程中,环境治理的担当精神不够,特别是查处环境污染时怕担责任,少有生态文明建设的闯劲和新意,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奖惩机制局限性很明显。上述种种表明,在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过程中,环境治理的目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还有明显缺失,不足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足以建立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制度;在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过程中,仅仅加强环境考核评价,不足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对策应变能力”

“对策应变能力”是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条件,是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治理制度的重要前提,是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治理的重要基础,是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保证。环境治理现代化“对策应变能力”的提升具有必然性。其必然性意味着,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能力标准化建设,应变能力是当代人进行环境治理应当具有的基本能力之一。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国家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都可能发生意外。这需要扩大应变范围,建设国家环境预警应急网,其中,推进环境专用卫星建设及应用非常必要,提高遥感监测能力极其迫切。其必然性意味着,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的过程中,应变能力是当代人进行环境治理应当具备的必要能力之一。当今社会的环境治理要面对比过去成倍增长的生态信息,需要持续开展全民环境预警应急宣传教育,才能把握环境治理脉搏;迅速地分析环境治理信息,需要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预警应急队伍,才能跟上生态文明建设潮流。其必然性意味着,在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预警应急活动过程中,应变能力是当代人进行环境治理应当具有的实战能力之一。在增强环境预警应急信息的基础能力、统计能力过程中,应变能力高的人能够正确地选择对策,将自己的能力服务于环境治理;而应变能力低的人往往不能选择合适的对策。其必然性意味着,在建设环境预警应急信息资源中心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物联网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动环境预警应急信息的资源共享。环境治理现代化“对策应变能力”的内涵具有合理性。合理的对策是遏制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趋势的需要,应变能力高的人可以依据环境治理需要选择灵活反应的对策,有利于缓解环境矛盾的凸显,有利于减轻继续加大的环境压力。随着人口城镇化快速推进,能源消费总量不断上升,这些问题需要人们在环境治理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具有良好的调节能力。随着污染物产生量将继续扩张,提升环境治理的应变能力需要选择一些要求完整、持久、严密、细化的对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充分发展,环境治理的外界条件变化很大,环境约束将日趋强化,对人们应变能力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因此,推动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发展政策,需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对策的力度,扩大对策的覆盖范围。合理的应变能力突出表现为能够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比例。同样,强化中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需要加大转移中央以及地方的支付力度,推动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支付;需要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包括继续推进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特别是支持地方建立上下游流域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这一切都取决于“对策应变能力”的合理与否。环境治理现代化“对策应变能力”的影响具有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对策应变能力”的不足、缺乏、薄弱、失灵、滞后。“对策应变能力”不足的突出问题是,对于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的问题治理举措不力,对于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问题治理前景不明,对于越来越多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的问题治理力度不大,对于许多地区特别是追求高速增长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的问题治理成效不显。“对策应变能力”薄弱的突出问题是,对于重金属污染显现没有切实加强治理,对于化学品污染显现没有切实加快治理,对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显现没有切实加大治理,对于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显现没有切实加紧治理。“对策应变能力”缺失的突出表现是,对于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失之于察,对于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失之于管,对于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失之于治。“对策应变能力”失灵突出表现是,对于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估计不足,对于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视而不见,对于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置若罔闻,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听而不闻,对于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麻木不仁。“对策应变能力”滞后的突出表现是,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压力不断加大没有战略规划,对于环境保护法制尚不完善没有创新,对于环境治理投入差距太大没有及时弥补,对于环境治理执法力量太乱没有加强整顿。

四、环境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梯次

从环境问题的现代治理发展到现代化治理,表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又发生了重大突破。迄今,人们对治理现代化的理解有两种代表性的角度:一种是从内在结构的角度,认为“治理现代化既涵盖各方面的科学治理、民主治理、制度治理,也容纳法治、德治、共治、自治等内容”;一种是从外在序列的角度,认为提出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继“四个现代化”之后,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战略目标。但是,这两种角度的分析没有从社会发展的长过程进一步把握治理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也没有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进一步把握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内涵。这个本质特征是在前现代化、现代化、后现代化的互动中反映出来的,这个关键内涵就是在顶层设计、中层设计、底层设计的关联中体现出来的。我们认为,继德国学者提出生态现代化、再现代化等现代化理论之后,中科院学者多年前提出的“第二次现代化”概念很有启示。问题是,第二次现代化理论并不是现代化理论的终结,它还需要进一步理清前两次现代化的内在关系,也还需要进一步阐述第二次现代化以后的发展,又需要探讨21世纪的世界发展留下的很多悬念。因此,在后现代化的视角越来越开阔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第三次现代化”的概念,以解决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新问题。

(一)“第一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

“第一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主要解决的是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工业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虽然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问题,但是没有与解决全局性、普遍性环境问题很好地相结合起来;城市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虽然建立了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但是没有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战略体系很好地相结合起来;市场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虽然健全了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完善了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改进了科技标准体系,但是没有与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很好地相结合起来,没有同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很好地相结合起来。环境治理的“第一次现代化”具有必然性。第一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体现了从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的转变过程及其深刻变化,特别是在工业化过程中,为了大力提升环境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能力,不断夯实环境基准的科学基础,不断充实环境标准制订的技术基础,不断完善环境调查评估工作,不断加强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建设,不断健全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治理技术体系。第一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体现了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过程及其深刻变化,特别是在城市化过程中为了组织实施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加快推进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大力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持续进行野外观测研究站建设取得很多成果。第一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体现了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深刻变化,特别是在市场化过程中,为了强化环境治理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加强研发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大力推广污染控制的高新技术;加强研发重金属控制技术,大力推广生态保护的关键技术;加强研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技术,大力推广环境风险防范的共性技术;加强研发危险化学品安全控制技术,大力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技术。第一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体现了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过程及其深刻变化,为了让社会公众、知识精英、民间组织以及国家都成为环境治理中有能力的行动者,需要不断提升中国社会的环境治理能力,真正构建一个人类与自然共存的和谐环境。环境治理的“第一次现代化”具有合理性。目前,中国的第一次现代化尚未全面完成,在21世纪需要迎头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第一次现代化过程中环境治理最重要的行动是要把环境保护贯穿于规划的各个环节,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把环境保护贯穿于建设的各个环节,坚持从源头预防;把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的各个环节,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水平;把环境保护贯穿于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为此,工业化的进步使重金属污染有所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有了成效,危险化学品安全控制有些成果,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有点成绩。如何使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城镇化的进程使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如何使城乡环境安全大幅提高?为此,市场化的进展促进生态安全监管能力有所增强,环境安全水平有所提高,从一个角度激励了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环境治理的“第一次现代化”具有局限性。中国历经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后,至今,已跨过了第一次现代化中间不惜代价的高速发展阶段,开始注意环境与社会协调、人类与自然平衡发展。但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全民族保护环境精神世界的梳理和保护生态的文化自我更新,还远远没有完成。突出的是投入问题,在加大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方面,推动得远远不够;在把生态保护和监管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方面,实现的差距太大;在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建立国家、地方、企业和社会的多渠道投入机制方面,形成的结果差强人意。另外,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财税政策,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民间资本投资生态保护,都有待于进一步努力。

(二)“第二次现代化”视角下的环境治理

“第二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主要解决的是知识化、信息化、网络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知识化的环境治理要求提高一系列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但是,只有鼓励各地落实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才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信息化的环境治理要求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但是,只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网络化的环境治理要求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但是,只有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才能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环境治理的“第二次现代化”具有必然性。第二次现代化以发展知识经济为特征,是从工业时代向知识时代的转变过程,通过知识化过程中积极推进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发展,在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布局的同时,大力加强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大力推进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二次现代化是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过程,在信息化过程中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加快建立生态廊道,大力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第二次现代化是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的转变过程,在网络化过程中探索新建自然保护区的新机制,进一步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推动跨界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交流。第二次现代化是从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的转变过程,在整个第二次现代化过程中,环境治理面临着许多难题,最大的难题依然是今后人口与资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破解中国未来现代化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环境治理的“第二次现代化”具有合理性。第二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第一次现代化治理成果的淘汰,但不是简单的否定。因为,知识化条件下的环境治理有利于围绕重点工程需求,强化环境保护政策驱动;有利于结合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利于结合脱硫脱硝和土壤修复,推进以环保产业为重点之一的装备制造业发展。第二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不同于第一次现代化的片面追求GDP,重点是提高宜居生活质量。因为网络化条件下的环境治理有利于研究制定提升生态环境工程投融资水平,有利于生态文明设计和建设标准的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和维护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技术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清洁生产审核、产品认证和人才培训等环境服务业水平的提高。第二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不同于第一次现代化对大自然的征服,而是对大自然的一种回归。因为信息化条件下的环境治理有利于推动跨行业、跨企业循环利用联合体建设,有利于推进烟气脱硫脱硝的专业化进程,有利于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社会化进程,有利于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进程。环境治理的“第二次现代化”具有局限性。我国第二次现代化过程中的环境治理尚处于发展阶段,尽管各级政府开展了生态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全社会加强了面向公众的生态文明教育,但是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深入推进公众参与远远不够。我国第二次现代化过程中环境治理的特点和规律都处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它的认识是非常有限的,尽管发挥了科学智库、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研究、宣传和监督作用,但是,仅仅在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组织自然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还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在生态保护的公共参与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国第二次现代化过程中环境治理面临不可回避的挑战和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双重压力,尽管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督,还远远不能使人满意,还需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三)“第三次现代化”前瞻上的环境治理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12篇

    一、调查地点:柳州市融水县

二、调查的时间: 2014年7月28日——8月1日

    我利用今年暑假,在广西柳州市融水县做了为期五天(2014年7月28日——8月1日)的社会实践调查,在这五天内,通过对融水县村民日常生活的观察和访问,了解到全区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是政府为了顺应广大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改善全区乡村群众生活生产条件,创造良好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是打造天蓝、地绿、水净洁美乡村,倡导珍爱自然保护自然,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生态工程”;是改变农民群众生活习惯,培育文明行为,形成争创文明先进长效机制的“新风工程”;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新形象的“作风工程”。

    三. 调查的发现

社区领导对环境卫生工作非常重视,把社区环境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针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社区性、综合性、流动性、突出性、经常性等多种特点,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以楼院为基础。

为了社区卫生工作在提高一步,该社区多次召开志愿者队伍及低保人员会议,多次由社区主任带头组织低保人员对社区环境卫生进行大的整治。由社区干部带领,分组包片地对社区内环境卫生进行地毯式的清理,对卫生死角、墙上楼道内张贴的小广告多次清除。通过几次卫生环境大的整顿,社区环境有了明显的改观,基本做到了各楼院环境整洁,下水畅通。公厕内无蝇、蛹、无满溢,垃圾入桶,无乱搭乱建现象,受到了广大居民的好评。为了搞好楼道内的卫生,保持楼道内清洁,我们招集了楼院长及单元长集中学习了有关治理卫生环境的宣传材料,让他们对各自的楼院、单院卫生进行检查监督,有需要社区出面解决的卫生问题及时向社区反应,便于我们工作,以免出现卫生方面的遗漏。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不少的优点,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一)草坪上的垃圾越来越多,影响小草的生长,原本生气勃勃的小草变得奄奄一息。同时,垃圾散发的难闻气味把我们那平静的生活被搅得不得安宁,人们不再在它周围乘凉,而是避而远之;蜻蜓、蝴蝶很难再看到它们的影子了。这严重破坏了小区的生态环境。

  (二)由于一部分人环保意识薄弱,经常是垃圾到处乱扔。所以街道上垃圾箱周围各种生活垃圾随处可见。在市场旁,你可以看见被丢弃的快餐盒、塑料袋、酒瓶、泡沫„„甚至是一些家禽家畜的尸体也能看见,原先美丽整洁的环境变得惨不忍睹,垃圾的臭味越来越大。人们在清洁了自身的同时,却把所有的污垢留给了草坪,这是多么不道德啊!

三、农村环境整治难点与对策 

1、广泛宣传和动员是实施农村垃圾治理的保证。农村环境整治是全民工程,整治农村环境,首先要从意识做起。为此,要做大量的、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第一,统一镇村冒干思想,形成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整治的中坚力量。第二,组织干部深入群众,在各乡镇范围内开展全民素质教育。第三,树立标杆,进行榜样宣传。第四,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 

2、清除历史垃圾解决历史问题是农村环境整治的前提。曲阜市选择从群众意见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破题,在群众中树立起整治垃圾的信心。 

3、建立标杆示范点,积累经验是农村环境整治的必要条件。应明确以“就地处理为主导”的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理念,按照“积极探索、缜密操作、先行试点、稳妥推进”的实施方针。

4、科学的理念系统的规划,是农村环境整治成败的关键。按照农村垃圾分类,就地处理和综合治理道路,全面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减量、上户收集、村民自治、政府补助、公司运营”的处理模式。这种处理模式既兼顾了村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要,又保证了政府有足够的财力进行支撑和运作。

  四、调查后的建议:

通过调查,我发现了许多的问题,我想提出以下的几个建议: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分发传单到各户、墙报宣传、环保知识讲座等方法来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教育大家不要再往草坪中乱扔垃圾,倾倒废水、废渣等,垃圾一定要扔在指定地点,尽量不用、少用塑料袋,要积极使用可再生利用的用品,减少白色污染。并自觉维护小区的卫生。多学习和宣传有关环保的法律,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破坏环境的行为。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环境规制;污染治理;新疆

目前,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今年连续出现的“多地城市雾霾天气”、“地下水污染”等污染事件,直接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系统,危害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党的十明确提出要走“五位一体”的发展道路,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提升到重要的战略位置[1]。新疆是我国重要战略资源储备区,但生态环境却十分脆弱,在天山南北大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努力建设“美丽新疆”就成为新疆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新疆环境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

(一)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逐年增加,基础建设规模不断扩大

2011年新疆生产总值6610.05亿元,比1978年的39.07亿元增长169.18倍,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加大了对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2011年新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1940404万元,占新疆生产总值的2.95%[2],环保投资进入了较快增长期。同时新疆也加大了对环境监察、监测等建设投资,并且开展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以及大气、水、土壤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及电磁辐射水平等辐射环境监督监测[3]。2012年,全区环境监测人员共出动应急监测9次,对事故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为及时妥善处置污染事故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二)环境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加大,污染减排成效显著

新疆把工业污染治理作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对工业污染防治的力度。2012年全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可喜成效,城市空气质量方面:全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Ⅰ、Ⅱ级优良日数占全年的80.6%,Ⅲ级轻微度污染日数占15.4%,Ⅳ、Ⅴ级中重度污染日数占4.0%;城市声环境质量方面:2012年全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的城市占88.9%,比上年增加了5.6个百分点;地表水环境质量方面:全区河流总体水质状况为优,部分流经城市段河流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生态环境方面,截至2012年底,全区已建立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28个,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9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140万公顷,占全区国土面积的12.86%[4]。

二、新疆环境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疆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一些现实的问题。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观”久存官场。一些地方官员缺乏全局观念与环境法制意识,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许多基层政府分管工业的负责人同时分管环保并且环境保护为GDP增长让路的现象时常出现,导致“有增长、无发展”、“高增长、高污染”与“先增长、后治理”的恶性结果。同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依然存在。

三、进一步提高新疆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

中国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为此也付出了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巨大代价。新疆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发地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吸取东部地区发展的经验教训,树立“生态立区、环保优先”[6]的科学发展理念,关注GDP总量增长的同时,更要关注GDP增长的质量。在考虑短期项目利益的同时,更要关注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摒弃靠牺牲生态环境来实现发展,先发展p后治理等传统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更不能以停滞经济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

(二)加强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多维联动的环境规制体系

1.完善环境规制立法、执法体系

法律是命令型环境规制工具的重要手段,在国家环境规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要求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实施环境规制,而且还要求将行政、经济等所有环境规制手段的运用都统统纳入法制的轨道。新疆要在完善现有法规条例的基础上,对环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法规修订。

2.健全环境规制方式体系

新疆在环境规制方式上主要还是采用传统的行政-命令控制手段,通过标准管制的方式约束环境污染行为。在具体的环境规制措施中,可以考虑多种市场激励型规制工具配合使用,优化环境规制手段,从而更好的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成本[7]。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减污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并且可以尝试运用自我规制方式,即由非政府组织机构对其所属会员的规制权力进行安排,达到预期环境规制的目标。

(三)强化责任落实: 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

环境保护不是某一单方的事情,它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各个行业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因此,新疆要切实建立起政府及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度,把环境保护层层分解到政府的各个部门,通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的办法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此外要强化绿色GDP的政绩考核机制,通过上一级政府来对下一级政府行政首长进行政绩考核,使环境保护真正成为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眼中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大事,最终把环境建设与社会建设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9]。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形成环境保护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为全面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长效的制度机制保障。

四、结语

新疆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发省区,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经济社会取得了极为显著的快速发展。然而新疆的生态环境又是十分脆弱的,怎样避免重蹈东部先发省份“以牺牲环境来谋求发展”的老路、歪路,就成为新时期新疆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新疆只有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的发展理念,根据区情综合选择配套使用规制工具,在环境污染防治上下大气力,做足文章,就一定能实现新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协同发展的新局面,打造“美丽新疆”。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第233页

[3][4][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环境状况公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第11页,第2页,第8页.

[5]姜林.中国环境规制效率评价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6]张春贤,“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1年10月27日

[7]唐英.论我国生态环境规制改革[J].财经政法资讯,2008(04)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14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协调成为区域发展中最为关键性的因素,区域协调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是顺应区域发展阶段性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0必然要求。区域经济系统是构筑于一定的资源系统之上,并与之发生耦合关系的系统。资源、环境的变化不仅是经济系统运行的结构,而且会直接反馈于经济系统。加快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保护好环境,充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法治作为推动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导入: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法价值理性

(一)目标价值定位

社会公平正义正义和公平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理想,党中央更是从历史的高度将公平正义确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理念。古往今来,数不胜数的思想家、哲学家对正义的真谛进行了不懈的追求和探索,并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和不同侧重点进行了阐释。柏拉图在5理想国6中花了大量篇幅讨论了正义问题,指出正义是善的城邦的美德之一,其总的原则是/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0。亚里士多德在5尼可曼伦理学6中强调,正义指的是/各得其所0,也就是每个人都应得到他资格内理应得到的那一份。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指的是合法、公正和公平。约翰#罗尔斯对正义作了精辟阐释:/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0/正义是促进事物向公平方向发展并维持公平状态的一种道德力量。0/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正义和公平是一对孪生兄弟0。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那么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法律保障机制当然也是以公平正义为目标趋向的。正义意味着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正义应当成为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有:一是权利的公平,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和基础。在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过程中,必定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权利的形式、内容、种类等予以确立,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应得权利,这也是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首要价值目标。二是机会的平等,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目标,必定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区域成员都有同等的机会,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权利的公平。三是分配的公平,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和归宿。和谐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利益的和谐,利益是一切行为的根源,因此要实现区域与资源、环境等不同区域各个领域不同阶段利益的和谐,就要达到分配公平这一基本要求,即法律制度的设立要以公平方式分配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社会的利益,使区域所有成员都可以公平地获得其应得和可得利益,这也是评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主要依据。

(二)发展价值定位)))政治民主

民主一词导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由De-mos和Kratos合成,其原意是/人民的权力0或/人民的统治0。它既是一种观念形态,更是一种实践理性;既是一种本质或内容的要求,更是一种模式或样态的体现。民主政治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是实现法治的政治环境,因此实现政治民主对于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是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法律保障机制的发展价值定位。首先,从环境权力决策机制来看,民主意味着以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在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运作过程中,要想做到环境决策民主,就必须把大多数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实现。其次,从环境保护民主中的国家管理来看,民主意味着人民广泛参与的平等权利。意味着全国人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广泛权利。只要是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将更多地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使人民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发言权,真正做到环境保护民主,促进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统一。最后,从环境发展民主的价值定位来看,民主意味着自由的最大化。每一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由是天赋的人权。/人人是平等和独立的,因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所有权。0环境发展民主不仅要保护公民的生存权还要保护公民的发展权,实现人民的最大利益,使他们的自由最大化。政治民主同时也是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法治保障机制的必然要求。

二、理念支撑: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应然契合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是在深刻认识到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力的基础上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广泛采纳的定义是在1987年由世界环境及发展委员会所发表的布特兰报告书所载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持续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不受区域、层次和领域限制的持续性的发展,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则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其现已为许多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等各社会阶层所接受。其一,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是资源、环境可支持发展的前提,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又是区域协调发展的最终目标。其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在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资源、环境永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三,区域协调发展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互为前提,互促手段。人类在区域发展中,向自然界索取、创造富裕生活的同时,不能以牺牲人类自身生存的资源、环境作为代价。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则必须保证使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环境成本全部内部化。而要实现资源、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合理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是优先选择。可见,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前提,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又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结果。

(二)区域协调发展理念

区域协调发展是相关区域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多因素发展上相互联系、关联互动、正向促进,区域利益同向增长,区域差异趋于缩小的过程和状态。区域协调发展的核心是实现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和谐、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共同提高、社会的共同进步。区域协调发展是共同发展,即各区域都享有共同发展经济的机会,国家政策在向西部倾斜的同时,也要为中部的崛起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兼顾东部落后区县,做到经济发展中/公平0和/效率0的兼顾。因此,它的最基本含义就是协调区域发展中的/效率0与/公平0。这里的/效率0,就是指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这里的/公平0,包括过程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实际公平)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要给各区域均等的发展机会,使得各区域在统一的市场上公平竞争,等价交换,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不以牺牲任何区域的经济利益为代价;后者是指要对发展条件差的落后区域给予有效的扶助和支持,使各区域在共同发展中有效控制和缩小发展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这里的/协调0,主要就是协调好我国经济整体发展的/效率0与各地区获得利益的/公平0的关系。我们在发展区域经济子系统的同时必须兼顾到环境子系统承载力,发展既要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更要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绝不能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高增长,两者之间是统一协调关系。因此我们要充分处理好资源、环境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一,协调发展是区域发展的内在必然性的反映。在我国,各个区域之间的资源禀赋、经济基础、发展条件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相互间具有很强的供需上的互补性和发展上的依赖性。其二,区域协调发展对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起主导作用。随着区域协调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人类对自然界的干预能力逐渐加强,人们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改造自然界。同时,人类的生产活动,也可以改变自然界的状况。当人们按自然的规律办事,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就可能使资源、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反之,若违背客观规律的要求,一味按照自己的意志办事,就会使资源、环境系统出现恶性循环。其三,资源、环境与区域协调发展互促互进。良好的环境可以为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可为经济系统提供更多资源,也可容纳经济系统产生的更多废弃物,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是区域发展的核心。区域经济实力增强了,人们就可以拿出更多的剩余产品用于环境建设和环境治理,如建立自然保护区、对废弃物进行治理等。同时,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良好环境条件的需求越来越强,人们就会主动地保护环境,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环境质量,促使区域可持续协调发展。

(三)新财富观理念

/财富0是人类对事物的最基本、最广义、最重要的一种价值判断,/财富观0是指人们对事物价值的看法和态度。作为/财富0载体的事物是针对特定主体而言的/有价值的东西0,包括物品和服务。在经济学中,财富是指按价值计算的富裕程度,资本和财产通常被作为财富的标识,但在狭义上,资本常被用来代表货币形态的财富。马克思财富观认为,财富指商品的使用价值;财富的来源除了劳动之外,至少还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恩格斯也说:/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它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0。正如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0在马克思的笔下,土地代表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马克思主义的财富观强调了资源环境是物质财富之源,为今天确立区域可持续协调发展经济的财富观提供了理论基础。以往的财富观存在着一个共同问题,即只有进入社会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才构成国民财富,否则只能是潜在的国民财富。它们只着眼于物资生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而崇尚在攫取自然和征服自然的过程中获取财富,忽视了环境生产和自然资源对人类生存和财富创造的贡献。它们否认一国全部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作为整体的使用价值,也是一个社会或国家的重要财富。然而,它们不仅是经济系统的物质财富之源,而且其本身就是国力的重要体现,是宝贵的财富,应该定义在国民财富之内。正是基于此,为了满足国民福利最大化的要求,解决GDP最大化的工业经济模式带来的负财富问题,在财富形态上就面临着从单一的价值化财富形态向价值及实体的双元财富形态的转变,面临着从传统的财富观向新的财富观的转变。其一,我们首先要先确立生态财富新理念。生态经济系统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其载体是自然物质,不能把生态环境的物质承担者当做物质财富,更不能把生态环境同具有生态环境的自然物质这个载体混为一谈,必须把它独立作为一类财富,即生态财富。生态财富是指生态经济系统中的有人类劳动参与其中而且具有人类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生态产品,或者说是由生态系统直接供给社会生产、人们生命与生活需要的生态使用价值的总和。其二,新财富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生态自然财富观。生态自然是大自然赐给人类最大的财富。政府倡导区域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就是要发展生态经济,而生态经济需要我们树立生态自然财富观,这是因为生态自然将会成为未来财富创造的主要资源。其三,新财富观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价值化与实物化融合的双元财富观。要实现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从单一的价值化财富经济体系向价值化与实物化双元财富经济体系转型。

三、制度供给:法治建设与资源、环境及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动态互促

(一)法治建设保障区域资源、环境生态化进程,引导区域可持续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制度在区域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间的互补,为实现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提供保障。从区域发展角度而言,处于制度层面的法治手段是渗透于行政管理、市场运行、国民意识等诸多领域的综合规范机制,可以推进资源、环境区域生态化进程,对区域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其一,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保障区域资源、环境生态化推行,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稳定有效实施。法律法规不仅为区域资源、环境生态化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决定并影响其法律地位,使其法定化、制度化得到有效的推行。同时,区域可持续发展是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发展,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才能得到长期稳定的实施,而法律法规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可持续发展政策和机制稳定实施的基本要求,从而使区域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战略和政策能有效地克服依靠行政策命令、行政手段来发展经济过程中存在/政策多变、朝令夕改0的弊端。其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稳定区域资源、环境生态化秩序,是保障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行为者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并不会考虑经济活动中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带来的成本,要减少这些外部不经济即环境资源的破坏带来的社会成本,最根本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规范每个经济行为或个人行为。法律法规一方面将环境生态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范、计划,通过各项法律制度规定及其实施,协调区域内的发展,合理分配资源;另一方面在微观上考虑各种经济活动的环境成本,对一些不可持续发展的或危害可持续发展的行为予以有效地制止乃至制裁,追究其在区域可持续发展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区域资源、环境生态化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完善区域法治建设

第一,区域资源、环境生态化立足可持续发展,更新了区域法治建设的理念。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伦理观、文化意识和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理念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区域资源、环境生态化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区域自然资源的短缺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必然会约束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调整区域法治建设的理念,树立生态文明取向的价值观,植入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的新财富观理念。在区域法治建设中,应以人和其他生物都要共同遵循的自然规则为标准,确立新的正义观和价值观;在人与自然之间确立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要明确人对自然的权利,也要明确人对自然的义务。第二,区域资源、环境生态化深入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地方立法体系,促进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法律保障机制。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地方经济立法、环境资源立法和社会立法等方面。从目前的地方立法来看,在促进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地方立法方面,经济立法往往是被动和消极的,经济立法中很少提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职责不清,很少触及环保所涉及的深层问题。地方环境资源立法,没有将环境资源的保护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等结合起来。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树立整体环境观,以/生态环境0作为主体概念,将生态安全纳入地方环境资源立法的调整对象,并将资源、环境的保护提升到生态文明的新高度,构建融合资源、环境与生态观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四、机制保障: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法律保障机制架构

(一)构建多层次、可持续性的法律体系

在区域和谐发展背景下,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社会主义法治化的目标,构建多层次、可持续性的法律体系就是其基本要求。法治化立足法制完善,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由这些体系组织而成的一个纵向的法律运转体系。法制体系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所有的法律部门合理地结合成为一个内部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具体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健全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在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中,要求法律各部门门类齐全,内容完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都应该完备,以保证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区域都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仍然还有一些法律部门未健全,要尽快使法律之网臻于完备,尤其需要完善生态环境保障方面的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新型医疗合作制度、农业保险制度等,以促使农村与城市共同发展,实现区域的和谐发展。第二,在完备法律体系的同时,注重法律体系的可持续性。区域与资源、环境和谐发展还应注重法律体系的可持续性,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区域和谐发展的法治化制度要素,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可持续性的法律体系,要求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二)构建法治与民主的互动机制

区域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不仅需要法治,而且还需要民主。构建法治与民主的互动机制,是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法治化的促进机制。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这说明,民主应该是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民主,法治也应该是民主的法治,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第一,法治保障民主的体现。法治的前提就是制度的健全,在区域法治化的进程中,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将公众民主参与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样才能保证民主参与的稳定与长久,保证区域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民主是以法治做为保证的。第二,民主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民主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法治化的过程。首先,法律制度的建立应以民主为目标,也就是说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应成为区域法治建设的宗旨,法治在立法中以这些价值目标为其追求,实际上也就是以民主为其价值取向。制订出体现和维护人民共同利益的法律,才能使法治具有合理性和合目的性,保证区域法律制度的良性运行,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法律保障机制良性互动发展。其次,法治的基础性要求就是民主。从立法来看,就是要确保立法的民主与透明,具体的做法有: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或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当面听取意见,从而使法律的提出、审查、决议、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能反映民意,充分体现透明、民主。在执法方面,也要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透明执政。一方面政府根据区域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行政、民主执政;另一方面,法院、检察院根据区域法律制度,公正司法,确保人民的各种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且在执法过程中,要保证执行的过程是在阳光下进行,做到透明民主。在监督环节上,要健全区域内的监督机制,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报告权,为完善各项制度和法治建设提供民主程序的保障,保证监督环节的透明和民主。因此,实现政治民主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治化的过程。

(三)完善区域统一协调机制

区域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最本质的体现是有共同的决策机构和相对完善的决策机制。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的一体化协调机构是促进资源、环境与区域协调发展的有效保证。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推进区域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需要有一个由各经济体共同组成的组织机构。在中央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各自区域性特点,各省市在制定省一级规划时必须进行相互磋商,都要以区域的大战略、大目标为发展前提。在涉及区域资源、环境生态立法方面,积极探寻与周边各省市实行法律合作,包括立法合作和执法合作。既要考虑本地区的自身利益,也要顾及对周边地区的不利影响,避免各地区之间的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在立法合作方面,可将相关的法律草案交由各省市讨论提出意见,加强立法的一致性,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在执法合作方面,涉及区域生态管理的各政府部门可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传递各地区域生态执法信息,加强法律实施中的协调合作,真正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构建生态补偿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生态资源定价的理念,从实现生态文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妥善协调区域利益,按照/谁受益,谁保护0,/谁破坏,谁恢复0,/谁污染,谁治理0的生态补偿原则,建立受益区对受损区、城市对农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的生态补偿机制,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共同发展。把生态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定位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消费0,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利用制度创新实现生态保护的经济效益化,主要涉及生态环境效益与评价、自然资源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从而能有效整合区域生态资源,实现生态管理、科学补偿,使人民充分认识环境的使用价值、自然的生态价值和生命支持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以此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为保障本区域的环境安全,必须把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来考虑。山东工商学院学报,应当大力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明确划定保护地区或限制发展地区,进行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保护农田和林地,发展生态绿地,改善地表覆盖状态。对因被划为特定生态区而可能致贫的地区,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利益和成本分担的原则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保障区域内各地区的持续协调发展。(五)完善环境金融资本融资机制金融资本在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实现资本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资金的高效融通,是区域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这就需要建立区域内的金融合作战略协调机制和环境金融资本保护机制,制定共同的区域金融政策,创建优良的诚信环境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拓展金融资本的融资渠道,共同发展区域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金融合作基金。通过构建多层次的区域金融合作机制促进区域金融发展,使得信贷资源分配更加注重市场化、区域化、可持续化,着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营造吸取资金的/洼地效应0,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国内其它资金的流入,从而实现资本在区域经济圈的自由流动和资金的高效融通。充分发挥金融在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中的/加速器0作用,促进区域经济优势发挥,实现产业互动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六)发展环境文化创新机制

文化既内在于人们的思想和意识,又外在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制度和规则等,文化动力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发挥文化的最大正动力,抑制文化负动力,以文化承载力和文化张力为基础、以先进文化为导引形成文化发展力,以稳定、和谐的文化动力机制,构筑/一体多元0的可持续文化动力体系。文化动力是一种渗透于人类生活中的以价值为中心,以创新为动力,在社会活动中整合而构成的综合能量。文化动力的形成能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的演进和改变,从而激发人们身上所蕴含的潜能,在现实中焕发生机勃勃的生命力,并极大地促进我国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和谐发展。因此,发展社会文化创新机制,首先,要转变传统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观、科技观、价值观和新财富观。新财富观倡导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历史上人类生活的实践证明,先进、优良的文化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落后、狭隘的文化则阻碍社会经济的进步。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面临变革与转型,客观环境的改变必然要求观念形态进行相应的改变,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观、科技观和价值观及发展新财富观,是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而24提出的迫切任务,也为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统筹管理的法律保障机制提供了持续性动力机制。其次,还需加强制度文化建设。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从个人财产权到社会处理公共物品的方式,以及影响着收入的分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因此为发挥制度的最佳效用,就必须建立与区域和谐发展法治化相适应的制度文化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区域和谐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是树立制度文化观念,必须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落后于社会发展,也不能超前于社会发展;二是制度文化的建设,必须要充分体现民主、科学,这样才能使制度文化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统一。

社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政府;职责缺失;破解路径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182-04

环境问题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福祉。近年来,随着我国北方地区大范围雾霾天气的增多,社会各界对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也在逐渐升温。但受到我国发展阶段的影响和限制,政府在治理大气环境污染的具体问题上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但严重污染的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逆转。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存在一定的环保责任缺失,具体的治理技巧和方法出现了一定问题。因此,以当前重大社会公共难题――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切入点,研究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缺失,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大气污染防治政府责任缺失的对策建议,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并可丰富我国目前关于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责任研究的理论成果。

一、政府环境职责的释义

环境具有公共属性,环境保护属于社会公共事务。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组织以及政府官员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行为是谋求其自身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何实现政府在公共管理责任中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成为政府管理责任的难点。

在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各级政府是空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行政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目前,学界对于政府环境责任含义的界定还存在较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所掌握的权力,以及因未履行上述义务和权力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环境责任是指环境立法中所规定的政府在环境领域承担的第一性环境义务和第二性环境义务。”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政府环境责任可概括为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具体可以概括为四方面,即财政投入、监督管理、直接做事、鼓励单位和个人做事。在先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职责缺失的表现

政府责任指政府履行其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和义务。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可概括为: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没有尽到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该尽到的责任。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客观“失责”。在大气污染治理这一重大问题上依旧存在着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监控制度之间交错叠加、政府治理行为缺少有效约束、污染惩治力度远远不够、环境评估制度不规范以及社会参与监督的法律规制不畅通等法规制度漏洞。而同时,政府制定当地法规时,往往只强调政府的权力和相对责任人的义务,而缺乏对自身义务的界定和责任的追究,最终导致政府的不作为或者是乱作为。在大气污染事件中,执政形式上的责任划分不清、职权划分不明,最终导致大气污染问题的责任无法得到追查,考核和问责是环境治理的难题。

二是政府主观“失责”。即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对于宪法、法律和社会所要求其应履行的职责或义务没有做到或没有做好,损害了公众利益。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普遍存在政府消极作为现象,政府为了当地的经济利益和自身政绩考核的需要,往往允许既是利税大户又是污染大户的企业存在,环境治理的长线效应与经济增长的短线成果的矛盾很难调和。

三是行政能力“过剩”。指政府在执行公务,行使公共职能过程中,利用手中合法权力行违法之事或对违法行为进行保护,使得行政行为非合理化,表现为政府寻租、权钱交易、越权施政等。当前,在我国的各地政府部门中,保护大气环境污染企业,寻求“污染―钱”权利转换的现象经常发生。

四是行政权力“失范”。即政府对于不该履行的职责、不该管或不该做的事做了,对于管不好的事管了,违背或损社会的合法权益,导致行政资源浪费。在我国长期工业经济发展中,不少地方支持发展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高效益产业,虽然有效地带动了整体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却造成了现如今的全国大范围的大气环境污染。在规划布局中,缺乏对本地区地理位置以及气象条件的综合考量,导致大气污染问题叠加发生,形成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五是大气污染跨区域治理协调机制“缺失”。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受大气污染跨界公共事务性|的影响,地方政府必然会与中央政府展开多方位的纵向合作。然而,在大气污染治理的问题上,纵向上中央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权力和责任不协调问题;分税制后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却承担着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责任;地方政府由于财政资金不足,缺乏治理环境的能力与信心。由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公共属性,以及其所带来的外部性特征,在横向上地方政府集体行动上容易出现惰性。在区域性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问题上,现行的制度和政策上也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

三、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职责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是现行体制制约。环保部门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调配以及执法过程中都过于依赖当地政府,不仅要被动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还要服从地方发展,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受地方政府制约,往往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使环保部门监管能力被弱化,监管缺位现象频现。在统分管理模式下,其他政府部门分享了部分环境管理权力,导致环保部们权力被分割,导致现在环境管理领域存在一定的混乱,在某种程度上人为地导致污染治理缓慢,最终导致了政府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失灵。

二是执政理念偏差。长期受传统执政理念的影响,政府一直主导着社会事务管理,强调运用公权力约束社会公众行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却往往被政府所忽视。英国学者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中提到:“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同样,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政府始终强调自身大气污染治理的权利主体地位,始终强调政府如何运用权力约束或惩罚责任人,而忽视自身也是责任主体,导致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实施主体的地方政府常常出现消极作为,从而造成环境法律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

三是政府传统政绩观。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政府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这种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政府和领导努力发展本辖区经济,却往往忽视环境污染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过程中,作为环境污染问题责任主体的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享有监控和惩戒的权力,为了避免头#企业存在对地方政府的畏惧。但同时,企业特别是污染严重的企业,其往往对地方政府税收有较大贡献,所以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污染行为常常存在袒护现象,而环保部门作为政府下辖的执法部门,受到地方政府的领导而听命于地方政府,需要维持自身所在的地方利益而难以严格执法。在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之下,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动难以取得成效。

四是治理主体存在竞争。从横向关系来看,以行政区为边界的条块分割的治理体系,非常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大气污染跨区域治理难度大、治理效果不佳。从纵向体制来看,地方政府要听命于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严重缺乏自我主动性。而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领导人由地方政府任命,使得上级政府对不具有垂直领导体制的环保部门的管辖权较弱。在跨区域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问题上,在制度约束不足的情况下,各个参与者都希望自身获得最大利益和最大排污权,大气污染治理具有外部性,又都想坐享其成,从而导致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由于每个治理主体都有趋利性,假如其中某一个选择了治污而其他没有治污,那么他的成本就会比别人要高,所得利益也就会比别人少,其积极性大打折扣。

四、破解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职责缺失的对策

要避免政府职责缺失,实现政府职责到位,必须根据公共服务理论,调整优化政府职能和体制机制设计。公共服务理论的基本理论内涵包括:(1)服务于公民;(2)追求公共利益;(3)重视公民权;(4)承认责任;(5)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该理论更新定位政府的角色,认为政府不再是出于控制地位的掌舵者,而只是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政府是“公共资源的管家、公民权和民主对话的促进者、社区参与的催化剂、街道层次的领导者”,起到调解、协调甚至裁决的作用。现阶段,破解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缺失问题,以公共服务理论指导政府行为,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协调共进,正确处理环保和经济发展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双赢”,已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大气污染防治必须从源头抓起,才能彻底实现大气环境改善。其中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各级领导要转变把环境因素置于决策之外的决策模式,探索把环境保护作为决策的重要环节,把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改变以牺牲长远利益换来短期效益的政绩观。国家发改委正在推进的主体功能区,是协调环保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有效策略,可尽快推进实施。即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区域定位,形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科学区域开发新格局。

二是转变模式,建立环保政绩考核激励制度。当前,保护环境意味着追求绿色的发展方式,追求经济质量高层次的发展。想要改变政府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行为,就要改革现有政绩考核机制,引进生态建设、污染治理等相关的内容,建立以绿色GDP为主的生态经济考核体系,使政府管理向更高效、更绿色、更可持续转变,从根本上扭转地方政府及官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逐利倾向,使地方政府真正地重视环境保护,切实保证环保部门执法的独立性和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财政投入,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突出监督,建立环保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是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实施不到位的根本原因,也是地方立法中的最大缺陷。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应不断加强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监督。应当树立政府是地方大气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把环境考核切实纳入到政府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中,建立起环境责任追究制度,适时采取“环境一票否决”,阻止地方政府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的环境利益。探索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四是信息公开,健全政府环保监督机制。环保政策的落实离不开政府,政府对环保治理的态度直接决定企业行为,但现实中很难实现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或者监督效果很差。必须引入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曝光大气污染行为,及时报道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行为形成一种积极的推动力。此外,政府还应该对大决策问题开听证会,邀请专家、公众、进行民主决策,监督政府的政策执行情况,避免政府监督不力而出现的不作为。

五是联防联治,建立政府区域合作联合防控机制。当前大气污染呈现越来越严重的区域特性,跨区域污染和交叉污染普遍存在并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治理不再是某一个地区的事情,而成为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就省级区域而言,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委员会,统一管辖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治理计划,特别是针对PM2.5、灰霾,要形成统一的治理计划,明确治理措施,同步实施治理。在煤炭总量控制、机动车废气治理、扬尘控制等领域,实施统一的减排行动。

六是加强宣传,创造大气治理的社会氛围。建立企业环保责任制度,切实执行严重污染事故进行责任人刑罚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形成震慑。同时,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强对企业家的宣传教育。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宣传教育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绿色出行、合理消费、低碳生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自觉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推行生态文明理念和低碳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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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ficiency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on the Air Pollution Control

and the Government Cracking Path

WEN Chun-bo,LIU Peng,ZHANG Zhong-xia

(Institute of Geography,Henan Academy of Sciences ,Zhengzhou 45005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