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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就固定资产折旧对纳税产生的影响作了阐述,通过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指出了纳税调整方法。

关键词 折旧范围 折旧年限 折旧方法 差异 纳税调整

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面,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一系列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一、折旧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以上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外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部分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二、计提折旧的总额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应计折旧的总额,为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计折旧总额是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总额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三、折旧年限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虽然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折旧年限,但是,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而税法对不同类型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有原则性规定。

四、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又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

五、预计净残值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径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径确定,不得变更。

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一径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年度终了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径确定,不得变更。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会计 差异

固定资产是企业会计科目中涉及内容较多、会计核算较为复杂的科目。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较多差异,本文旨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进行梳理,以期降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提高其纳税遵从度。

一、折旧起点的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可见在折旧起点上会计与税法可能存在差异,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税法上只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使用时,才发生实际支出,才允许开始计提折旧,这同时也是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折旧范围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可见在折旧计提范围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其中差别最明显的是企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要求必须提取折旧,而税法则不允许扣除,这是因为税法上税前扣除遵循配比和相关原则,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没有相应的收入与之配比,与应税收入无关。

三、折旧年限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第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第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年限,将全部固定资产分成五类,对每一类别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做了明确规定。

可见,会计准则是从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来预计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并据此提取折旧,没有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参考折旧年限;而税法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因而企业计提折旧年限常常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存在差异。这是因为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出于年度财政收入的需要,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较大冲击。

四、折旧方法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可见会计上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但是税法上加速折旧法是受限制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上考虑到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要求,直线法一般能真实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直线法计算起来也很简便,况且只要确定一个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来说相对是公平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也是可以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在会计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同时采用直线法和其他折旧方法,只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在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预计净残值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会计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然后按照调整后的净残值在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重新计算折旧金额。而税法只认可固定资产取得时企业确定的合理净残值的标准,因此一旦企业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预计净残值进行了调整,并据此计提折旧,则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存在差异。税法上规定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后,就不得再变更,主要依据是企业确定预计净残值并不是随意和毫无根据的,而是必须尊重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并非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而是出于某种避税等非合理的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税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总之,我们应精准把握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为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刘阳(1975―),安徽肥东人,法律硕士,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税法,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3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时间是: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此规定依据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如下问题:

(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简称《固定资产准则》)中折旧资产与折旧时间相矛盾

《固定资产准则》计提折旧的资产是:除单独入账的土地和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外,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按月提取折旧。从资产的折旧来看,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既不属于单独入账的土地,也不属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见,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属于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与折旧时间的规定相矛盾。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违背配比原则

1.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违背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固定资产的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是指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磨损而减少的价值;无形损耗是指由于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力提高而造成的资产的贬值。当固定资产增加时,不管是否使用,其损耗都在发生,其价值会随时间而减少,而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这与折旧存在的实际相背离,违背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

2.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折旧与固定资产实物脱节,违背了配比原则。众所周知,固定资产折旧依附固定资产实体而存在,而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规定,却会出现折旧脱离实体存在的情况。试想,没有固定资产,哪来固定资产折旧?

(三)现行固定资产折旧延迟在反映固定资产减损情况的同时,虚增了企业的成本费用

会计期末,当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减损时,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对发生减损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企业应按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价值与剩余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率和折旧额,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减损对折旧和对企业成本费用的影响。而按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规定,企业计提折旧应按期初固定资产价值计算,所以当期的折旧额仍按固定资产减值之前的价值计算,并未反映固定资产减值的影响,而固定资产的减值情况需延迟到下一会计期间才得以反映,这样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改进

为了准确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实现固定资产损耗与价值转移的真正配比,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在发生增减变动时,应按具体的使用天数折合成月份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3月10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则3月份使用天数为21天,其折旧额为(假定使用年限平均法):3月份的应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21÷31;同样,若3月10日减少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折旧额为:3月份的应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10÷31.

上述方法能够比较准确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但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较高,折旧时间一般较长,这样几天的折旧额在企业总价值中所占比重较小,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不大,所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基于一定的假设,简化为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4篇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面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1.依据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所有固定资产。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①提足折旧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③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2.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法上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而会计准则却规定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但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计提折旧;因而对于企业未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上,会计准则与税法上仍然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应对固定资产折旧差异做纳税调整。

二、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成本确认上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1.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差异。在会计核算上,固定资产取得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但是对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在会计核算上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发生的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例1:甲企业2012 年12 月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一套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设备价款合计900 万,合同约定从2013 年到2017 年5 年内每半年支付价款90万元。假定贴现率10%,购买设备价款现值9000000×(P/A,10%,10)=5530140, 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资本化)519860,假如不考虑安装费和运费,会计上固定资产入账成本6050000;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9000000;假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 年,预计残值率4%,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8.08万(605 万×9.6%),每年税前扣除折旧86.4 万(900 万×9.6%),固定资产折旧调增金额18.32万,即应调减应税所得18.32万元。

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同时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存在一定差异。税法是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全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在未来使用期间内分期计算扣除折旧;由此导致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上产生一定差异。

例2:甲公司2012 年6 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套生产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 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000 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800 万元。该生产设备公允价值为900 万元。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为5万。该生产设备会计入账价值为805(800+5)万元,假如计提折旧年限10 年,残值率为4%,每年折旧为38.64万(805÷(1-4%)/120×6)元。

按税法规定该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005 万元,2012 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为48.24(1005×(1-5%)/120×6)万元,会计计提折旧38.64 万,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金额9.6 万,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9.6万元。

三、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上的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对计提折旧方法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上并没有限制性条件,企业可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计提折旧方法;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年限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对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只限于以下固定资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对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应按税法规定的直线法计算扣除;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与直线法计算扣除折旧差异,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做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

例3:乙企业2010 年12 月购置电子设备200万,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残值率4%,该电子设备不符合加速折旧条件,企业每年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计算所得税时按按直线法计算扣除折旧,每年计提折旧与扣除折旧如下表:

2011 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345600,即调增应税所得345600 元,2012 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25600, 2013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294400,即调减应税所得额294400元。

以上分析了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固定资产成本以及折旧方法的选择等方面不一致而产生的折旧差异;企业在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时,应对这些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5篇

一是对新准则下医院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探讨。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需要进一步明确。新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固定资产具体折旧方法处理还不明确。医院的固定资产多属于医疗专业设备,总类多,金额大,属性繁杂,且医院管理的固定资产占医院总资产的比率较高,因此,对其进行准确的折旧计提对真实反映医院资产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具体折旧方法并没有分类,而是统一采用直接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难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准则通过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来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减损,固定资产购入后一经确定折旧方法,在未来的使用年限内,只能按照既定的会计政策进行折旧反映,不能通过会计政策变更来进行折旧方法的改变。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并没有考虑到外部市场、技术因素以及固定资产使用中的过度损耗给固定资产价值带来的影响,难以反映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变化水平。新准则并没有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要求,对固定资产的减值进行规定,只是通过折旧来反映固定资产存量价值的变化,需要通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来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的重新估量。

第三,公益性资产价值难以完全反映。新准则中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采用了企业计量属性,增加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自由裁量度,提高了会计核算的不确定性。医疗卫生事业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它的特殊性表现在虽然医疗保障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即非竞争性和排他性,但是一般的公共物品为保证最优化都只能由政府来供应,而政府投入和使用的分离导致资产使用过程中次优化现象难以避免。但在新准则中不加区分的都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对公共支出水平和公益性固定资产的价值存量水平仍然无法反映。

二是对新准则下如何加强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的思考。

第一,完善会计准则规定是前提。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准则的修订,特别是针对事业单位行业众多、性质差别大的特点,在实施细则中对不同属性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方面,要区分医院固定资产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特点,进行分类规定,对公益性固定资产,可以比照“政府补助收入”,保留“固定资产基金”或者新设“资本公积”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公益性质固定资产在日常会计核算时不进行折旧计提,以客观反映单位资产性质和医院经营业绩。对于医院自己采购的固定资产按年或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者折旧,以真实反映经营固定资产的存量价值。其次,要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增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在医院内部信息来源和外部信息来源都基本证明固定资产减值时进行减值准备计提,同时要收集相关证明信息来作为计提的依据,防止主观随意行为的发生,确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核算逐步趋于一致。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全面反映医院固定资产新旧程度的信息和使用状况,真实反映医院的资产负债情况。再次,应明确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结合我国准则执行的实际环境,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具体标准,用以指导医院的会计实践。

第二,规范会计核算是关键。首先,要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趋同,医院作为经营性单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按期缴纳各种税款。根据税法规定,经营中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新准则未将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区别对待,仍可以视同经营固定资产按期进行计提折旧。因此,医院在进行具体会计核算时,要充分考虑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按期将不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从经营成本中剔除,准确进行纳税申报,防止不准确的会计核算导致漏税行为发生。其次,对于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应尽量保持一致,在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要在购置固定资产后,按照其使用性质进行科学的预测,以采用准确的折旧方法,客观计提折旧。同时,对确实需要改变折旧方法的,可以设置专门的折旧基金进行核算,对因为折旧方法改变而形成的差额计入折旧基金,而不计入当期经营损益。该部分折旧基金在事业单位重新购置固定资产时候可以直接转为固定资产,以如实反映医院资产的存量价值。再次,对于固定资产净残值,要充分考虑税法的限制行规定,没有明确的信息表明固定资产未来残值超过税法规定的,应比照税法限制性规定,防止医院为了经营业绩需要,过度提高未来固定资产残值比率,减少经营期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致使固定资产价值反映不实。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6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 税收处理

所谓固定资产折旧就是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该以科学的方法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或预计工作总量内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收差异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

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时,它在会计和税收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点上。首先,固定资产使用与否,但不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其次,固定资产的使用有没有和经营活动联系起来。税法注重相关性,如果费用发生和取得收入有关系,按照配比原则允许税前扣除,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的是诸如固定资产折旧没有使用或者不是用在生产经营中之类的。会计注重客观性,若由于固定资产获得而发生的代价,按时提取折旧体现了价值补偿的要求,不用考虑资产有没有使用或者有没有和经营活动关联。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止时间

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对本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计提折旧,而需要从次月开始计提;对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月仍需要计提折旧,次月则不需要计提折旧。对于计提折旧的开始时间的确定中,会计注重的是固定资产有没有增加,税收则注重的是固定资产有没有投入使用。如果取得固定资产以后,没有直接投入使用,则固定资产增加的那年,会计和税收对提取折旧的时间起止点是不相同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准则里没有具体的阐明,而在企业所得税里则对其最低年限进行了规定,如果会计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比税收规定的最低年限高,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会计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比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还短,则应对会计折旧与税收折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期末,定期对比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比账面价值低,而且固定资产减值被确认了,就需要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提,以便针对固定资产调整账面价值,保证账面价值可以对该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客观而真实的反映。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能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只有国务院或者税务部门规定的能够确认的损益才可以进行调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就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形成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引起的问题

(一)容易导致税企出现纳税争端

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因为市场行情和时间的推移而调整,折旧的范围与年限也不一样,有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根据税收处理规定来处理会计资产,如果其中涉及某个没有调整的纳税项目,那么就有避税、漏税嫌疑,会造成税企双方的纳税争端。

(二)造成额外税收负担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会引起企业额外的税收负担。比如,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将全部固定资产,包括那些不用作生产的、不必需的设备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按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就面临补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额外税收负担。

(三)会计人员压力大

对所有涉及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收差异都应该实施纳税调整,包括会计及税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计提折旧的年限、减值准备、起止时间等,要求会计人员建立好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并通过精心计算、调整,在企业申报所得税时,仔细填写主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等事项。这样繁复而量大的工作让会计人员压力较大。

(四)所得税计算与纳税申报工作困难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使得企业难以科学计算所得税,纳税申报填写也困难。为了简化工作量,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干脆不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和税收差异进行调整,直接按会计准则或者是按税收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申报纳税。

三、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收处理对策

(一)正确看待差异

企业会计人员需要系统学习税法,及时掌握最新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熟悉会计准则,把握好两者的差异。可以通过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或登记簿来应对会计和税收折旧额不相同等问题,依照发生时间登记调整数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收纳税调整金额,应依据已建立的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或登记簿记录来实施,以便于科学做好纳税调整工作,防止纳税调整错误发生。

(二)科学理解税法

在科学理解税法的基础上加强辅导培训。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也会相应调整,会计人员很难及时掌握,因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需要培训企业会计人员,详细讲述申报主表和附表等内容的规范填写要求,及时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汇算清缴的要求,让会计人员学会填报,以便于更好地应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工作。

(三)立法衔接恰当

立法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税收立法制定,努力根据实际工作有效衔接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法。比如,同增同减某个纳税调整项目时,可不可以运用一样的会计和税收处理方法。又比如,对某项纳税项目进行有先后顺序的增减调整时,若是应纳所得税金额总数不便,可不可以采用相同的会计和税收处理方法,使得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不必增加工作量,使法律应用效率更高。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旧准则;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126-03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更快地与国际会计接轨,我国自2001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对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了较大修改,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以下就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进行差异比较,并提出对新固定资产准则的进一步改进意见。

一、新旧固定资产准则的差异比较

从新旧准则的体例结构来看,旧准则分为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折旧、后续支出、减值、处置、披露等。新准则将定义与确认合并为确认,折旧和后续支出合并为后续计量,取消减值,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予以规定,调整为总则、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披露等。通过调整,使新准则在结构上更加简洁。在具体内容上,对新旧准则差异分析如下:

(一)固定资产定义与范围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其定义,新准则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比旧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同时,新准则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范围方面,由过去以国家硬性规定为主逐步向企业依据一定标准自主确定转变,并且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硬性限制,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进行分类,确定固定资产的目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1.购入固定资产的差异

旧准则没有涉及对“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新准则指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旧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租赁》确定”相同,但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租赁》三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故而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出入也很大。例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不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还得确认收益。

3.企业合并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而旧准则则指出,本准则不涉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4.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折旧方面

新准则未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的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后续支出方面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减值准备的计提方面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不涉及这方面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对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未作上述披露要求。

二、新旧固定资产准则差异对有关经济事项的影响

(一)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与旧准则相比较,差异会使固定资产在新准则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使长期资产的比重提高。

(二)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强调了现值的概念,同时,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与旧准则比较,差异会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支出、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

(三)对损益的影响

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与旧准则的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相比较,新准则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堵”死了企业一种违法的操作手段。

三、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不足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强制性减缓,指导性、灵活性增强,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这些指导性、灵活性,将会导致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业务判断不够准确,给会计实务带来一定的难度。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在固定资产的定义上,新准则只给出两条判断标准,取消了价值判断标准。强调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情况来确认固定资产,充分利用市场达到优化配置资源的目的。表面上看,给企业判断固定资产以更大的灵活性,但是如果会计人员难以判断准确,特别容易将“固定资产”和“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混淆,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在折旧方面,新准则未规定对取得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使得会计工作人员无法确定对新增固定资产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间。

(三)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判断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新准则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划分清楚,从而导致利润不实。

(四)关于折现率的确定

新准则从三个方面涉及到折现的问题: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这就需要确定折现率,让会计人员难于把握确定一个合适的折现率。

(五)关于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计量

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使得会计人员遇到企业接受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时无法确定其账面价值。

四、几点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在实施新固定资产准则中的问题,建议财政部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得会计实务工作有章可循。具体建议如下:

1.根据新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制定详细的划分方法,为确认固定资产提供依据,从而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2.在计提折旧的时间上,建议按照原准则的规定确定,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或者确定一个其他统一的方法,便于企业统一遵守。

3.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等两类费用,建议在一般情况下确认为固定资产成本。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类费用发生后都会使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寿命。当然,如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失败,则可将其支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4.折现率的确定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可以采用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来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当然,以这些利率作为折现率的时候,应当注意其公允性。

5.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建议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按照公允原则确定其成本。固定资产有账面价值的,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没有账面价值的,或按照重置成本计量,或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或按照现值计量,并充分考虑公允性,使其价值尽量符合实际。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3[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张宁.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比较[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

[4]吴巧玲.新旧固定资产准则的差异比较[J].商业会计,2006,(12).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8篇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 会计创新 所得税处理

为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政部先后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四项具体准则,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政府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原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政府会计人员在短期内掌握并进行实务操作提出了很大挑战。根据2012年部门决算数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为14.77万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为7.03万亿元。掌握政府固定资产准则的创新变化及财税处理对政府会计人员完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固定资产准则的会计创新

(一)固定资产确认由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借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实践经验,政府会计准则规范由规则导向转变为以原则导向为主。新政府固定资产准则改变了原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方法,原则导向为固定资产的确认提供了标准,为不同政府会计主体确认固定资产提供了统一的基础,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原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采用的是规则导向,主要从价值标准上予以规范,将单位价值在 1 000元以上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设定具体的价值标准为政府会计人员确认固定资产提供了简便易行的方法,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购买力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上涨,以1 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将导致固定资产核算范围过于宽泛。实务中政府会计人员仅按价值标准来确认固定资产,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确认的实质条件,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充分汲取了企业会计准则实践的有益经验,明确只要满足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并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确认条件即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新政府会计准则从固定资产的本质上去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放弃以价值作为划分固定资产的标准,便于政府会计人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认固定资产,更加灵活、贴近实务工作。但是,也对政府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只有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才能准确地核算固定资产,不缩小也不扩大固定资产的确认范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会计计量由“务虚”转变为“务实”。固定资产计量属性从缺乏可操作性转变为明确应用原则。原制度对固定资产计量以原始价值、完全重置价值和折余价值为计量原则,原始价值和完全重置价值用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折余价值用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从政府会计实务来看,原制度对固定资产计量原则的应用可操作性较差,一是缺乏应用原则,二是缺少与相关制度的配合。政府固定资产准则遵循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明确了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且规定了应用计量属性的判断层次,依次按照凭证金额(历史成本)、评估价值和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进行判断,增强了固定资产取得计量的可操作性。后续计量对折旧的计提从“虚提”转变为“实提”。原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或采用“虚提”折旧,不计提折旧将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差距越来越大,虚提折旧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或费用,不能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本。政府固定资产准则基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相对于原来的规定,这是一种“实提”折旧,有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有利于推进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三)会计记录由单体系核算转变为“双基础体系”核算。新政府固定资产准则在记录方面的主要创新处理是,采用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核算模式,适度分离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同时又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反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财务会计要素。在单一预算会计核算系统下,收到银行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按月计提折旧时不做会计处理。其缺点是固定资产实物报废时仍在账上挂账,未明确产生的资产去了哪里。在单一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下,收到银行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其缺点是无法反映预算支出。为了避免采用单一核算系统的缺陷,通过平行记账的方式在同一核算系统中实现预算会计功能和财务会计功能。对固定资产核算涉及现金收支的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需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表1所示。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用于编制财务报告,预算会计核算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用于编制决算报告。

二、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目前,政府会计人员的纳税认识和税务处理能力普遍不强,原因在于在预算会计体系下没有收入和费用要素,所得税费用核算不健全。政府会计准则创新性地引入了“3+5要素”会计核算的思路,增加了收入、费用两个会计要素,强化了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并增设“所得税费用”科目,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会计主体的纳税义务。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也是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内在要求。

(一)革新政府所得税会计的处理。现行税法对资产的税务处理做出了许多不同于财务会计的规定,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又尤为复杂,涉及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范围、折旧方法和计提年限。政府会计准则对所得税费用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即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税费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其他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核算系统中,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企业会计实践证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通常不够准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要求。双基础政府会计体系要求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因此,需要革新政府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模式,建议采用纳影响会计法强化政府部门税费核算。通过比较政府会计准则下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详见表2),可以明确纳税影响会计法更能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方法,提供更相关、更全面的会计信息。

(二)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首先需要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金额并非完全等于会计上的初始入账价值,而是以计税基础为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各式各样,如外部购买、内部自行建造、上级划拨无偿调入以及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间调配等。取得方式不同,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也不尽相同,二者之间的差异将影响纳税调整。按照取得方式的不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归纳详见下页表3。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产生的计税差异一般为永久性差异,其差异额通过调整应计折旧额一次性修正税会差异,不会产生“递延税款资产”或“递延税款负债”。

(三)政府会计准则下折旧税会差异的处理。

1.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折旧范围税会差异的处理。税法规定的折旧范围与政府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完全等同,只有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折旧范围的不同导致的税会差异是永久性差异。政府会计准则规定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税法对不能与收入配比的折旧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税会折旧计提范围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只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并以相同的金额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不需确认“递延税款资产”或“递延税款负债”。

2.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税会差异的处理。目前财政部还没有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在政府固定资产准则中对折旧年限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不得低于20年,包括家具、器具、工具不得低于5年,运输工具不得低于4年,电子设备不得低于3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在数量上应等于其计税基础,因税会规定折旧年限不同计算的各期折旧额产生的税会差异属暂时性差异,随时间的推移暂时性差异将消除,因此该暂时性差异可用递延税项来核算。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同时,政府会计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因此税法与政府会计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是一致的。但由于税法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一项税收优惠,允许纳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如果税法上采用加速折旧而会计上采用直线法折旧则会产生税会差异,该差异也属于暂时性差异,随时间的推移该差异将消除,因此该差异可用递延税项来核算。

在政府会计中核算税会差异时,在财务会计系统中,按照会计核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税法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其他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科目,二者之差产生的递延税项,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上缴税款时在预算会计核算系统中,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三、建议

随着新政府会计准则的和实施,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方式将发生巨大变化,政府固定资产准则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税务处理各个环节的创新变化都会增加现有政府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难度,新政府会计准则的落实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这对政府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有关部门应为政府会计改革储备高素质的人才,提高和改善现有会计人员的素质,加强对现有政府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培训。

参考文献:

[1]王娟.事业单位存货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4,(12).

[2]张曾莲,高Z杰.《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文本分析与实施建议[J].会计之友,2016,(13).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9篇

[关键词] 会计准则 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累计折旧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wWW.133229.CoM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10篇

摘要:2013 年1 月1 日起,事业单位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本文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特点和现状出发,就有关方面的不足进行分析探讨,最后提出相应的措施希望使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核算规则更加完善。

关键词 :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特点及现状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特点

2013 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这一规定的提出改变了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的历史,同时反映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保持一致。任何固定资产,不管是不是事业单位的,都必然会发生价值损耗。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大楼及设施等的翻修重建说明其固定资产仍存在着服务能力的降低和价值损耗。固定资产相对于流动资产的特点,决定了其价值损耗是逐步进行的。这是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特征。对“计提折旧”的完整理解应是:计量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程度,并据以提取固定资产补偿基金。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现状

从以上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特点分析

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事业单位而言,固定资产作为其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着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是单位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因此加强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更加能反映固有资产运作过程中的耗用和补偿情况,成本核算更加明晰。新《准则》明确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应当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二、新《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规则的不足

(一)事业单位动植物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

新《准则》中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中只有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家具用具装具计提折旧,当然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文物和陈列品因为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虽然能够通过货币计量的方式反映其价值,但由于不能使用所以其使用价值并没有通过耗用而逐步降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属性被分割开,因此,不需计提折旧;图书档案因为在相当长的使用时间里价值降低极少,所以也不需计提折旧;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需计提折旧。但是动植物作为生物性资产,实际上在科研和高校类事业单位中实验消耗量是比较大的,再加上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动植物单位价值不菲,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中占有一定比重。如果对于这类动植物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将不能全面体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初衷。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折旧金额中不考虑残值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残值收入一般相对于其原始价值来说所占比例很小,即使企业中也不过3%-5%,并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主要“盈利”,但是积少成多也会是一笔金额较大的收入,如果对这一部分金额不进行登记、计量,可能会是某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为中饱私囊提前报废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中有些需要使用残值作为计算应计折旧基础的计算依据,如果不计算残值,计提累计折旧的方法将受很大程度限制。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过于单一

新《准则》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平均年限法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所以每个期间计提折旧的金额是相等的。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延伸和补充。这两种方法强调固定资产使用时间长短或工作量的大小,完全符合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性这一特征,也符合多数事业单位是享受国家全额或部分拨款的实际情况。近些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渐增多,这些单位虽然具有事业单位的形态,但是本身却和企业性质十分相似,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这部分事业单位应该选择更为灵活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三、新《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规则的完善

(一)事业单位动植物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针对使用动植物作为研究对象,且其价值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科研院所应该纳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通过预算管理、制定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购买。对于价值大的动植物固定资产按照一般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设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的名称、原值、可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已计提折旧金额等进行登记,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突出重点,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二)固定资产应折旧金额中应减去残值

事业单位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家具装具已不能再继续使用,没有使用价值,将其分解后变卖铜、铁从而获取一定经济收入。这一行为并不违背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反而能够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节约资源,避免出现一些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问题。所以当会计期满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残值应当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中应增加年数总和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属于净资产类科目,从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我们也能看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同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消耗及补偿过程,没有体现在费用的金额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既然也需记录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那么可以依据它与企业性质的相似性选用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的使用既能解决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关注,也能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兼具企业的特点,前期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多,后期占用的少。尤其对一些科技含量高、技术进步快、腐蚀性大、损耗快的专业设备年数总和法更加适用。

据有关部门统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达50%甚至更高,但是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的规定阻碍了会计核算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反映,新《准则》的实施使这一缺失环节得到弥补。随着新《准则》逐步走向正轨,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核算中出现的不足,我们应该注意及时修改,通过日常会计核算的完善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11篇

(一)固定资产定义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取消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有关规定,仅在存货准则中规定了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因此,企业应按重要性原则划分固定资产与周转材料。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对固定资产主要规定了管理的程序、内容,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等内容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规范。

(二)固定资产初始确认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差异主要是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以及自建固定资产的规定不同。

对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由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确认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按购买价款总额确认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买价款现值肯定低于购买价款总额,因此会计入账价值将低于计税基础,将产生可抵扣差异。

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税法规定,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这一差异实际上是借款费用资本化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

正常外购、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初始确认方面税法与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的差异可能产生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从而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税法与准则的差异主要是折旧计提范围不一致。财务通则仅规定如何确定、变更折旧方法,对其中的具体处理方法未作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两项不得计提折旧。

差异主要集中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上。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由于尚未明确范围,目前不存在差异。

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上,准则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进行调整。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也就是说,准则、通则都规定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符合条件的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同时,准则规定允许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进行改变并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改变预计净残值。

(四)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全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界定,事实上已构成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由于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重新确定使用年限等,因此,与税法的处理实质上并无差异。

(五)固定资产改良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即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并重新确定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不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准则同时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由于准则规定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如果企业将摊销年限定为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一致,那么与税

法处理也将无实质上的不同。

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如果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将不会产生差异;如果不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同时又导致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应当按延长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六)固定资产预计弃置义务 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企业应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预计弃置义务在会计处理上构成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构成预计负债。由于税法不允许预计负债在预计当期扣除(只能在实际履行负债义务期间扣除),因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七)持有待售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事实上,对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企业可以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将直接影响企业损益及税收成本 准则和税法都取消了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要求企业按照重要性原则判断、确定自身固定资产的范围,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按什么标准划分固定资产涉及当期及后期的利润,因此企业如何界定固定资产十分关键。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宽泛,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将增加,税负也将增加;如果企业界定固定资产范围狭窄,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增加,企业当期利润将减少,当期税负也将减少。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大修理支出划分标准将对企业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划分的定量标准,仅规定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予以资本化),因此企业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标准将直接影响当期及后续期间损益。同时,由于准则规定不允许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大修理费用,因此对有大量大修理费用的企业,将直接减少当期损益。税法事实上扩大了大修理范围,如果企业为了减少纳税差异而按税法的标准确定大修理费用核算范围,那么将减少当期损益。

(三)企业税收处理合规性难度加大 税法目前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尚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企业自身的判断极有可能与主管税务机关判断产生差异,无疑会加大税收处理的合规性风险。

(四)固定资产折旧范围认定不一将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问题是,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到底该如何认定至今尚不明确。因此对企业而言,这些认定的范围将直接影响税收成本。

(五)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白行购建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不一致,理论上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对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按竣工决算前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准则规定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计提折旧依据,后面价值有变化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期间计提的折旧是一致的,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未办理竣工决算这一期间。此问题税法未予明确,可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不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应对策略

(一)依法定程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范围 确定固定资产范围时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即根据企业实际划分固定资产范围。同时,对单项固定资产明确其中的组成部分。在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时,应同时确定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对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规避税收违规风险。

(二)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政策 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经营实际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的划分范围。对于重大的单项固定资产,最好明确大修理、改良的范围。

(三)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分类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应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不应再将某些固定资产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类别。

(四)合理运用加速折旧政策 准则与税法都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需要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应充分运用这一政策。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12篇

固定资产的税收与会计制度差异集中体现在计价差异、价值转移差异两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初始成本,都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除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以及通过非货币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不同外,在一般情况下,两者基本一致。

1.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对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当符合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而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2.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的价值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企业接受的以债务人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取得或以非货币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人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企业会计制度则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

(二)固定资产价值转移差异

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是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包括折旧、修理和更新改良、转让清理及实质性损害中的损失等。

1.折旧差异。影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四个因素,计提折旧基数、折旧年限、净残值、折旧方法,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都存在差异。

计提折旧基数就是可以折旧的成本,包括前面的计价差异以及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差异。后者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上基本相同,差别主要在于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方面,会计制度规定应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原则上与取得总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扣除。

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而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税法则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并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不得高于原值的5%。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折旧方法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如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对符合国家规定,确需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2.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日常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进费用;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法则与此差异较大,规定不允许预提修理支出,具体实务应用也存在较多不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于改良支出需要资本化和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则有两种情况,一是尚未提足折旧下,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二是已提足折旧下,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可予资本化原则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独设置“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税法对区分修理与改良有着严格的定量标准: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而会计制度对此的规定主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同时还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发生了永久性损坏而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而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固定资产的税收规划

固定资产税收规划,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对固定资产相关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节约税款或延迟支付税款的目的。固定资产税收规划应当坚持合法性、效益性、主动性原则,区别不同差异性质和情况进行相应筹划。而差异分析要求企业在进行规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把握好规划方法选择的尺度。

在上述差异中的计价差异、修理与改良支出和减值准备差异等永久性差异,基本上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经税务部门的确认,因而税收规划空间相对较小。企业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取合法的、有利于企业节税的安排决策。

除了以上的永久性差异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最主要的时间性差异,是固定资产价值转移过程中的主要内容,也是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差异最大的部分。因此,固定资产税收规划也主要处理折旧差异。税收规划的根本出发点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但并非恒定不变,因此折旧税收规划应是以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函数的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

就折旧方法而言,折旧方法的选择应遵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任何资产在原值既定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只是改变折旧基金累积的速度与比重,而折旧总额是一致的。在税率保持稳定不变的条件下,折旧方法不同只是改变了税款支付的时间与速度,应付税款总额不受其影响。由于存在着资金支付时间性差异,选择折旧方法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简单将某一年度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款进行比较是不可取的,而应该将企业全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进行现值折算,再进行比较。在符合政策、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延迟税款资金的支付时间,控制税款现金支付的速度,尽量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具体而言,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一是不同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二是不同折旧方法下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因此,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此外,采用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的产量法,如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则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基,故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

在比例税率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各年收入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虽然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因此,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应纳税款推迟至晚期交纳,延迟了纳税支付时间,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在累进税率制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年限平均法可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防止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从而可以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纳税金额和税负相对较轻。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故其节税效果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大小等,进一步作具体测算。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收规划目标的实现。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间既定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期限。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中对适用加速折旧有很多限制。对直线折旧法,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尽量缩短折旧期限,但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也可以取得税收规划收益。比如,在企业存在减免税情况下,则要考虑具体情况,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因减免期间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故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使减免期满后的折旧抵税作用最大。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区别

中图分类号:F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2-0228-01

1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的涵义

1.1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涵义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值情况,它是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与账面价值不同)与企业期末合理预计的固定资产可收回净值(可收回金额或减值后的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

1.2 累计折旧的涵义

我们知道,累计折旧是用来反映固定资产价值转移情况的科目。由于导致固定资产价值转移的原因包括有报损耗和无形损耗,所以在预计折旧年限、净残值和选择折旧方法时既要考虑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期末累计折旧科目反映的是企业估计的固定资产已转移价值的金额。将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备抵项,可以反映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2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的关系

2.1 性质及目的不同

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尽管折旧特别是加速折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折旧的主要作用,折旧也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固定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因此,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历史成本的修正,反映了固定资产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2.2 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是: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有:(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得多。

2.3 核算时间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论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作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2.4 计提方法不同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除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可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一般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没有像折旧那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它主要是用于期末通过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2.5 计提基数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2.6 纳税影响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虽然会计上按配比原则允许计提折旧,但由于企业没有支付任何代价,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就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在原有四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国际惯例,又新增了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内的四项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税前扣除。”这就表明,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以避免对所得税产生冲击。可见,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它对所得税数额没有直接影响,但因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影响折旧额的变化,因此会形成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2.7 账务处理不同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区别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的涵义

1.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涵义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值情况,它是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与账面价值不同)与企业期末合理预计的固定资产可收回净值(可收回金额或减值后的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

1.2累计折旧的涵义

我们知道,累计折旧是用来反映固定资产价值转移情况的科目。由于导致固定资产价值转移的原因包括有报损耗和无形损耗,所以在预计折旧年限、净残值和选择折旧方法时既要考虑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期末累计折旧科目反映的是企业估计的固定资产已转移价值的金额。将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备抵项,可以反映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的关系

2.1性质及目的不同

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尽管折旧特别是加速折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折旧的主要作用,折旧也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固定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因此,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成本的修正,反映了固定资产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2.2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是: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有:(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得多。

2.3核算时间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论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作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2.4计提方法不同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除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可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一般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没有像折旧那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它主要是用于期末通过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2.5计提基数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2.6纳税影响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虽然会计上按配比原则允许计提折旧,但由于企业没有支付任何代价,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就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在原有四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国际惯例,又新增了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内的四项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税前扣除。”这就表明,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以避免对所得税产生冲击。可见,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它对所得税数额没有直接影响,但因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影响折旧额的变化,因此会形成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2.7账务处理不同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 比较

2006年2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称新准则)是在原2002年固定资产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后制定的。新准则的颁布,对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新固定资产准则首先确定了其适用范围,指出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不适用本准则,然后重点规范以下问题:

1.固定资产确认。企业将一项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两项标准,一是符合定义,二是符合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定义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确认条件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一项综合性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特点,或不同使用寿命,或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而不应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确认。

2.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不同取得方式有其实际成本计量的具体标准,固定资产准则涉及以下确认:(1)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置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以一笔款项购人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2)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借款费用应计人固定资产成本。(3)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主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支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有关准则执行。

3.弃置费用。针对某些特定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较高,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构支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即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确认时,就把未来处置时的弃量费用计入资产价值,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

4.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新准则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固定资产后续计量。(1) 折旧范围。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 折旧及相关概念。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为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3) 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是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现值的概念。(4)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即: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5)变更时不需要追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1.固定资产定义中未包括单位价值标准。原准则固定资产定义除“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外,还包括“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新准则没有列示这一标准。

2.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价必须公允。在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上,原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应使预计净残值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对当前会计实务影响不大。

4.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5.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一致。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再像原准则单独表述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发生的后续支出若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这里只是表述方式的改变,对会计处理应该没有实质性影响。

6.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M].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