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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1篇

随着我国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对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抓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管,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这是摆在行业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笔者结合目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谈些粗浅见解,希望能与同行探讨。

一、目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几点不足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在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方面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因循守旧,缺乏创新。有的运管执法部门在提高执法效能,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发展方面,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强,目标不明确等弊端,整个监管过程缺乏系统组织,总认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老一套、老模式缺乏创新意识。

(二)缺乏预防,管理被动。在运输市场监管环节中,由于监管思维上的局限,运管执法部门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往往是事后的,缺乏超前性的预防机制,事后监管措施也比较分散,缺乏力度。

(三)以罚代查,以罚代管。当发现违法行为时,既不诚心、不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不认真分析事发的主观原因,只是简单地实施处罚,以致一些带有共性的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难以根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能发挥和执法效果。

(四)忽视源头,存在死角。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主要防于客货运输,很少到客货运站场、维修厂、二级维护修理厂等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市场监管存在死角,使得经营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运输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

二、加强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的对策

1、运输市场监管的目的和原则。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的目的是遵照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纠正道路运输市场的违法行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合理高效原则。根据道路运输行为的特征,选择最简便、最有效的方式实施监管。比如:能通过检查材料来实施监管的,不到路上去检查。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即: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罚;能够轻罚的,不重罚;证据不充分的、不确凿,违法性质难于确定且社会影响面不大的暂不罚。

2、实行运输市场管理行政合同制度。《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规范和调整了运输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更加着重于许可后的经营行为上。运管部门完全可以与运输经营者在经营行为上进行约定,以取得监管效果。这种约定可以贯穿于整个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始终,如运输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违章违规记录,群众满意度等。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被许可后,进入市场经营前,运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行政合同,主要内容是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杜绝违章违规等,还可以探讨采用经营者缴纳一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若经营者不履约,运管部门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专款专用,必须符合公益目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履行合同相对的行政奖励;

(2)用于建设向全体经营者开放并为之服务的监管平台;(3)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和运输秩序的应急资金储备等。

结合信用考核制度,运管机构可以与运输经营者以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等为重要内容签订行政合同,按照信用度的高低,在运力许可,取得线路经营权等方面与运输经营者约定。

3、统一监督检查范围,科学划分监督检查内容。运管机构在强化运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当全面开展车辆维修,运输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定期分析各个道路运输市场的运行情况,均衡督查力度,加强计划性,减少随意性,消除死角。

各级运管机构应将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全面汇总,科学分类、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场合、检查方式以及执行人,以大大降低日常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督查效率。

4、依法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运管机构要以道路行为的科学分类为依据选择最佳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扭转仅仅依靠路检、路查实施监督检查的局面;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尽可能少使用有争议性的方式,避免引发行政诉讼。

5、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追究行使执法权造成的过错行为。哪个环节、哪个岗位存在过错行为,就追究哪个环节和哪个岗位的责任。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证券市场;监管

一、完善政府的监管

正如中国的资本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漫长发展一样,中国证券市场是“拔苗助长”的产物,没有经历自然的生长过程。证券市场是比实体经济更复杂的经济形态,在中国实体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环境下,证券市场很难自然地成长。中国的证券市场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来培育。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建立的新兴市场,政府在证券市场的演进中一直起着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从起初的组织试点到市场规划的设计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未离开政府的直接干预。

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新型加转轨的阶段,政策的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也是市场出现逆转的最大因素。当前,有关证券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新《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察权、询问权、查询权、查封冻结权、限制交易等重大权力,就是为了丰富监管者的执法手段,增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中国政府应努力建立证券行业信用制度、统一监管标准、严格执法、科学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充分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应有的审查监督管理作用,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管对象的监督。

二、发挥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证券监管工作极为艰巨,仅依靠一个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以提高市场管理效率。我国的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如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其中担任主要角色的是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随着《证券法》的颁布,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组织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其职责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作为一线监管组织,处在证券市场的第一线,加之其本身又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了解证券市场的最新变化,监管的范围更宽泛,在执法、监控等方面更有效率,也更具有灵活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这样就可能将某些违规案件的发生结束在初始阶段。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的监督。

三、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

证券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实体,其所掌握的信息要比普通投资者全面和准确,其所参与的经营管理、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内外部因素均具有不同于一般实业企业和银行等金融业的特殊性。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券商能否自律、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自身的生存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在中国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中,部分证券公司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严重背离审慎、理性的经营理念,合规管理意识缺失,合规风险不断增大。建立符合市场环境和行业规律的合规管理尤为重要。

由于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和金融环境都较为悲观和复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证券公司需要将控制业务风险尤其是自营业务风险放到首要位置。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证券公司的实力,加强其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对市场而言更为重要。

四、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道德风险是人们违反道德规范,或从事不道德行为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证券领域从业人员中的具体体现,它是证券从业人员违反金融行业职业道德和金融行业内部管理制度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无法预期的损失。证券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道德规范建设,敬畏法律、严守规则,把外部法规和公司制度作为最低行为标准,自觉遵守,决不逾越;诚实守信,公平正直,无比珍视公司声誉和个人职业形象,始终如一地体现出高尚的职业道德;为客户着想、对社会负责,永远把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坚决捍卫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天职。

证券市场是最富魅力的经济领域之一,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并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要达到和谐完善的境界,仅靠以上的一些措施和建议,还是远远不够,需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完善法制社会,整合有用的社会资源,综合运用社会的其它机制来协调和配合。

参考文献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3篇

一、目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几点不足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在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方面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因循守旧,缺乏创新。有的运管执法部门在提高执法效能,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发展方面,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强,目标不明确等弊端,整个监管过程缺乏系统组织,总认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老一套、老模式缺乏创新意识。

(二)缺乏预防,管理被动。在运输市场监管环节中,由于监管思维上的局限,运管执法部门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往往是事后的,缺乏超前性的预防机制,事后监管措施也比较分散,缺乏力度。

(三)以罚代查,以罚代管。当发现违法行为时,既不诚心、不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不认真分析事发的主观原因,只是简单地实施处罚,以致一些带有共性的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难以根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能发挥和执法效果。

(四)忽视源头,存在死角。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主要防于客货运输,很少到客货运站场、维修厂、二级维护修理厂等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市场监管存在死角,使得经营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运输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

二、加强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的对策

1、运输市场监管的目的和原则。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的目的是遵照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纠正道路运输市场的违法行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合理高效原则。根据道路运输行为的特征,选择最简便、最有效的方式实施监管。比如:能通过检查材料来实施监管的,不到路上去检查。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即: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罚;能够轻罚的,不重罚;证据不充分的、不确凿,违法性质难于确定且社会影响面不大的暂不罚。

2、实行运输市场管理行政合同制度。《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规范和调整了运输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更加着重于许可后的经营行为上。运管部门完全可以与运输经营者在经营行为上进行约定,以取得监管效果。这种约定可以贯穿于整个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始终,如运输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违章违规记录,群众满意度等。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被许可后,进入市场经营前,运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行政合同,主要内容是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杜绝违章违规等,还可以探讨采用经营者缴纳一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若经营者不履约,运管部门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专款专用,必须符合公益目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履行合同相对的行政奖励;

(2)用于建设向全体经营者开放并为之服务的监管平台;(3)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和运输秩序的应急资金储备等。

结合信用考核制度,运管机构可以与运输经营者以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等为重要内容签订行政合同,按照信用度的高低,在运力许可,取得线路经营权等方面与运输经营者约定。

3、统一监督检查范围,科学划分监督检查内容。运管机构在强化运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当全面开展车辆维修,运输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定期分析各个道路运输市场的运行情况,均衡督查力度,加强计划性,减少随意性,消除死角。

各级运管机构应将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全面汇总,科学分类、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场合、检查方式以及执行人,以大大降低日常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督查效率。

4、依法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运管机构要以道路行为的科学分类为依据选择最佳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扭转仅仅依靠路检、路查实施监督检查的局面;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尽可能少使用有争议性的方式,避免引发行政诉讼。 转贴于

5、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追究行使执法权造成的过错行为。哪个环节、哪个岗位存在过错行为,就追究哪个环节和哪个岗位的责任。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4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对股市问题的表述和要求,与以往相比,出现了两大方面的变化。一是地位的变化。我们注意到,以往对股市问题的表述,一般情况下,都是放在金融工作或经济工作之中,且处于比较后的位置。而此次却位列“宏观经济政策要增强针对性”这一板块的首位,列汇率、房地产调控、就业、价格、国企改革等之前。可见,股市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来说,已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引起了决策层的更加关注与重视;二是思路的变化。从去年“股灾”到此次会议召开前,无论是管理层还是决策层,对股市问题的表述,都是把维护股市稳定放在最突出位置,要求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市场的稳定。但是,很明显地,此次会议没有再去强调维护股市稳定的重要。取而代之的是“保持股市健康发展”。显然,也是含义非常深刻的。

毫无疑问,政治局会议对股市问题的表述和要求出现的新的变化,已释放出许多新的信号,并将对股市下一步发展产生新的影响。投资者必须适应这样的变化,调整好自己的投资思路与策略。

不再提维护股市稳定,说明决策层已经对当前股市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要知道,去年下半年股灾发生以来,决策层一直反复强调维护股市稳定的重要,要求有关方面一定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维护股市稳定,确保股市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的股市维稳措施。

事实上,总结这么多年来经济工作的特点,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凡是被强调的多的工作,往往都是做得不太好的。强调得越多,说明问题和风险也越多。股市问题也不例外,强调维护股市的稳定,说明股市的稳定性差。从去年的股灾到今年的熔断,都可以说是股市不稳定的表现。此次会议不再强调股市的稳定,也就可以说明决策层已经对当前股市的稳定状况不再担忧,对股市的前景充满信心。

虽然说对股市的稳定不再担忧,不会再担心股市会发生灾难性事件。但是,这并不是说对股市的现状已经完全满意,对股市的发展完全放心。因此,政治局会议也对股市提出了新的要求,亦即“保持股市健康发展”。

这样的表述,显然要比维护股市稳定上升了一个层次、提高了一个档次,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股市的稳定问题可以不用太操心了,但是,股市的健康问题却不能不重视。因为,如果股市长期处于不健康状态,同样能够给股市带来伤害,甚至带来灾难。而恰恰是,目前股市的健康状况确实不如人意,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更重要的,面对股市健康方面的问题,管理层似乎还没有找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至少,短期内还很难确保股市的健康,确保股市能够健康运行。这才导致决策层必须对股市的健康问题提出新的要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政治局会议也不仅仅只是抛出如何保持股市健康发展的问题,更提出了如何保持股市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实事求是地讲,这四个方面,都是当前股市存在比较突出问题的方面,也是影响股市健康发展比较大的方面。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市健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能够做好这四个方面的工作,也就基本到位了。

首先,市场化无疑是股市健康发展的核心。我们常说,中国股市是“政策市”。所谓“政策市”,说到底,就是市场化味道太淡,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太小。更多情况下,投资者必须依据政策去炒股。也正因为如此,诸如内幕交易、暗箱操作、违规炒作等方面的问题也就层出不穷。因为,既然投资要看政策的脸色,那么,能否了解到政策“内幕”,对投资者来说,自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特别是日常所说的“大户”,就不会去研究市场、研究企业.而会把重点放在如何了解政策“内幕”方面,注重内幕交易了。徐翔的落马,一定程度上就是股市市场化水平不够的表现,对政策“内幕”太过在意的结果。

这也意味着,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如果不及时调整投资理念,继续把重点放在挖掘政策“内幕”方面,而不去关注市场变化、企业运行情况以及发展前景,将很难再在市场生存。反过来,股市如果再不步入市场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股市的调节作用,那股市也就很难再有前途。

其二,基础制度建设是股市健康发展的重点。毫不客气地说,在基础制度建设方面,我国是最为薄弱的,甚至可以说是失控的。别看股市也有这样或那样的制度,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这些制度不仅系统性极差,针对性更差,继而,对市场的作用与影响也是很难发挥。为什么股市问题连续不断,特别在内幕交易、暗箱操作、信息披露不准确、劣币驱赶良币等方面更为严重,原因就在于,现行的基础制度没有形成对问题的包围功能,无法遏制问题的发生。譬如退市问题,制度一直有,执行一直难。所以,必须通过加强基础制度建设,解决股市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的问题。而对广大投资者来说,过去那种跟风炒作、跟风投资的思路,也必须转变。特别喜欢炒垃圾股者,将来可能会碰得鼻青眼肿。

再者,加强监管是股市健康发展的保障。这可以说是近年来最让决策层不满、投资者不满、舆论和公众不满的一个方面。因为,无论是去年上半年的“疯牛”,还是下半年的股灾,都与监管有着极大的关系。如果监管稍稍强一些,这些问题就都可以避免,至少,不会如此严重。恰恰是,在监管方面,我们可能与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无法相比。

政治局会议要求加强市场监管,无疑是总结了近年来股市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一项明确要求。问题的关键在于,股市监管涉及多个层面,大金融监管体制何时才能推出,对加强股市监管至关重要。而一旦大金融监管体制推出了,股市如何监管,也需要有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这对管理层来说,是极大的考验。而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也是一次新的考验。一旦监管体制严厉了,现有的投资思路和理念,将被彻底摧毁。

最后,投资者利益保护则是股市健康发展的落脚点。要知道,如果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做好,投资者对股市失去了信任,那么,股市的生命也就结束了。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也必须成为股市健康发展的最根本目标。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商行政 行政管理 宏观调控

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自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为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趋向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也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发挥强有力的规范效应。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任务的重化,如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极大重视,人们也提出了种种对策并切实采取了有效措施,如逐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制建设等。应该说,这些措施是绝对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针对上述工商职能发挥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在完善体制、强化法制等方面继续努力外,当前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崇高历史使命。

转变观念作为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对策之一,这几年也一直在强调,但通过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还缺乏准确的把握,仍停留于监管集贸市场而不能自拨就是一个突出的证明。因此,对于习惯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思想、管理方式方法的广大工商管理干部尤其是基层工商干部来说,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转变观念就是要求广大工商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认清工商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调准管理观念和管理思想,自觉提高管理层次,从狭隘的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增强监管的自觉性和准确性,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二、优化监管的外部环境

工商监管总要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这个环境涉及的因素主要包括:有关的政府部门、执法的手段、管理经费、管理对象对管理主体的认同及其成熟程度等。不可否认,尽管工商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内外环境从总体上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不同程度地制约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经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从而阻碍工商部门的严格执法;(2)由于财政经费的不足,使得工商部门一直受到管理经费不足及干部工资、福利待遇无法落实的困扰,从而使工商部门不得不把筹集经费和解决工资、福利问题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这无疑会因目标的多元化而制约管理的效果(市场管办难以脱钩、工商部门难以割舍管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主要就是因为经费的困扰);(3)执法手段不强,如工商监管所必须的查封、扣压、冻结等强制手段不具备,使监管力度大打折扣;(4)有关的职能交叉部门由于利益、权力的碰撞,有时互相制肘,从而影响监管效果;(5)市场主体不成熟,有时对工商监管缺乏认同感,甚至产生抵触,这也会严重影响监管效果。因此,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必须改善监管的外部环境,使工商部门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发挥职能作用。改善或优化监管环境,主要解决好以上五个问题,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 解决困扰工商部门的经费不足问题,赋予必要的强制监管手段,加强与各有关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促进市场主体的尽快成熟。

三、提高监管效率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高效率的行政管理,这是一条已被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所一再证明的规律。一般来说,管理效率高,管理效果自然就好。因此从提高效率角度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更具有直接的意义。如上所述,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的效率不能说是很高,而我们往往又忽视从效率角度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在现阶段,提高工商监管的效率,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提高干部素质,使工商干部掌握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具备管理现代市场经济的能力。这是一个基础性工作;(2)改革监管方式方法,即按照监管现代化大市场的要求,调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监管方式方法。这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3)加强对工商监管的监督、考评,完善监督机制,使工商部门自觉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并着力提高监管的效率。这几年一直坚持的效能监察应继续坚持和加强;(4)加强工商形象建设,增强管理对象的认同感,使之自觉接受监管,并增强自觉守法意识,规范其市场行为。

四、提高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整体功能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6篇

 

从内容来看,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工商行政管理主要包括职能转变、市场准人、市场监管和市场服务等四个方面。

 

(一)为了推动和实现商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必须首先转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能定位不清晰、角色错位,是传统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工商行政管理大包大揽,包办了许多本不该自己管辖的商事活动和事务。改革开放以后,尽管对工商行政管理进行了面向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改革,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工商行政管理“强审批、弱监管,重事前准人、轻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的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为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工商部门必须放松市场管制,向市场和企业放权,“实行统一的市场准人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人清单之外领域……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1]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促进市场良性循环、培育健康市场体系和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进行职能定位。

 

(二)市场准入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起始环节和商事制度改革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应当首先对市场准人制度进行反思和改革。有关市场准人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是如何对市场主体进行合理的划分,其标准是什么?这将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准人方面的公平与公正。二是如何对待安全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在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如若重视安全的价值,必然强调实质性审查;而注重效率的价值,必然强调形式审查。实践表明,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仅增加了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压力,也涉及登记机关与企业的责任不清问题。三是如何协调和平衡各登记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尽管企业登记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工商部门,但企业为了取得合格的市场准人资格,还必然与卫生、公安、环保、质检等部门打交道。那么,在商事制度改革中如何使这些机关相互配合,而不相互扯皮?如果一个部门改了而其他部门没改,事情还是办不好。也就是说,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要保证商事制度一体化设计、整体性改革和机制化运行。

 

(三)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职能,亦是其核心任务。无论政府职能如何变迁,只要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存在,市场监管就不可能消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可见,强化市场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和目标。事实上,实施注册资金认缴制和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准人门槛大大降低,这必然涉及如何加强后续监管的问题,否则,各种鱼龙混杂的市场主体进人后,市场秩序必然混乱。所谓“宽进严管”就是这个道理。强化市场监管必然涉及对监管的对象或客体、依据、标准、体制、方式等诸多问题的规制安排。就监管的内容而言,只局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作用于市场运行过程方面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扩大监管的范围。

 

就监管的原则而言,至少包括:国情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就监管的路径而言,主要应包括: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等方面的统一;强化全程监管、信息化监管、无缝隙监管、有效监管等理念;积极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常规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多元共治的大监管格局;等等。[3]

 

(四)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要求商事制度改革必须以优化服务为导向,涉及到办证办照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市场法律知识的普及,有关的信息服务、管理服务等等。从服务对象的角度可以将服务内容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如通过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通过提供有关资源、信息促进区域经济融合,通过强化对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的引导创造安全消费的社会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政策调整开辟广阔的就业渠道等。

 

微观上是指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类直接服务,如商标服务、维权服务、合同服务、查询服务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服务的性质属于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政策引导、示范教育、法律咨询、受理投诉等。

 

二、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研究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主要包括方法原则、方法借鉴和方法途径等三个层面。

 

(一)有效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应坚持什么样的工作宗旨,这涉及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在方法上的核心价值取向,即方法论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原则的确定与商事制度改革实施的背景、动因紧密关联。当前,我国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主要是源于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应对和扭转经济下行的状况,以及如何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转换发展动力、转变发展模式,当务之急是如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发展新引擎。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是当前稳增长、调结构的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政策。[4]由此可以得出:工商行政管理的方法论原则应突出服务当前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需求和现实要求。正如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国家工商总局时所指出的,“工商部门站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第一线,为稳增长、促创新、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5]

 

(二)从方法借鉴来看,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有必要借鉴国外境外的经验。一方面,我国商事制度是个舶来品,其建立的时间比较短。国外境外有些商事制度由于建立和发展的时间比较长,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因此,方法的借鉴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全球一体化不断向纵深发展,中国对外开放的程度日益扩大,自贸区已经推出负面清单制,“一带一路”战略正在积极推进,这些都表明我国的改革开放与贸易全球化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商事制度也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因此,方法的借鉴具有必要性。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有关商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主要聚焦于商事登记制度方面,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干预较少,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相分离;二是重视法律对登记制度的保障,统一商事登记立法;三是重视登记效力及法律责任明确;四是“天赋商权”,实行小商人“自愿登记”或“免予登记”。[6]如此等等。

 

(三)有效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必须注重顶层设计与地方试点相结合,即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既重视上级对商事制度改革的系统谋划和统筹设计,也要鼓励地方及部门对商事制度改革进行实践探索。在中国,商事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方面,改革的目标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改革不是纸上谈兵,需要虑及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系统性、整体性,常常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也就是说,设计改革不易,执行改革更难。因此,商事制度改革既需要地方试点的经验,也需要顶层设计的规划。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上遵循渐进路径,但有时也需要局部突破。因此,克服“顶层设计依赖症”,试点便是选择突破的路径。[7]正如指出的,“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工商行政管理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的顶层设计,一手抓商事制度改革实施的试点,将二者结合起来。

 

三、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工商行政管理绩效研究

 

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绩效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根本归宿。推进和实现商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必须着力增强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效率和效能。在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评估活动主要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运作过程、成本及其社会效果等方面的测定,以此来评价商事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程度并由此划分绩效等级、发现绩效问题,从而改进管理绩效,使工商部门在市场准人、市场监管、市场服务等方面更具竞争力。因此,工商行政管理绩效评估对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动力作用和杠杆功能。

 

工商行政管理绩效评估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一般由思想体系、组织体系、指标体系、结果运用体系等组成。

 

(一)评估主体结构是否多元及其优化,深刻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评估主体多元结构是保证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有效性的一个基本原则,因为任何一个业已确定的评估主体都有自身特定的评估角度,有不可替代的比较优势,同时,具有特定身份的评估主体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评估局限性。”[8]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工商行政管理应实施全方位绩效评估,即绩效的评估人不仅包括上级,还包括同级、下级以及行政相对人(群众、政府)的评价。

 

(二)指导思想是工商行政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首要前提,它深刻影响评估体系设计的价值取向。依据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价值理念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构建工商行政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主要应该遵循的指导思想包括,有限行政”的定位、公共服务的价值、市场本位的核心以及操作性强的功能。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7篇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生活物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天天上桌的猪肉,老百姓特别关注。但猪商贩不讲城信,在市面销售死猪肉、病猪肉等产品,如何让百姓吃上放心肉,是最摆在当前的最大难题。然而去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席卷大江南北,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港澳台除外)的生猪都遭到感染,给生猪产业造成重创,给生猪产品安全带来隐患。一时间如何让百姓吃上放心肉成为舆论的热点。对此,有关部门亟待重视关注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管难度大。当今,全国畜禽养殖场(户)以中小型和散养为主,而中小型和散养养殖户,普遍存在对畜禽无公害生产、疫病防控、品质监管意识薄弱、技术手段比较滞后等现象,且散养户基本遍布每一个村,导致监管难度大,给畜禽肉品安全带来隐患。据调查,全国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下分散饲养约占养殖总量30%。

二是屠宰场(点)少。各地普遍存在畜禽屠宰场(点)少,分布不均等现象,且乡镇未设生猪定点屠宰场,只有县城1-2家,导致乡镇自行屠宰、分散经营,农村私屠病猪肉上市时有发生,农村猪肉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导致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管无法保障。据了解,湖南娄底市双峰县生猪定点屠宰覆盖面太小,全县能吃上定点屠宰猪肉的人口不足全县总人口的10%。

三是监管力度小。当前畜禽产品市场监管点多面广,但基层市场存在监管意识不强、职责分工不明、屠宰执法队人员少等现象,有的地方一个县只有1-2人,导致对流动街贩卖肉食品的经营无法巡查,对学校和企业食堂、宾馆、饭店所购进的肉食品无法进行肉源落实和查处。据了解,某县生猪屠宰执法大队只有2名工作人员,畜禽产品市场监管根本无法开展。

二、建议

一是严把畜禽源头关。加强养殖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强化新理念、新技术,严格按无公害食品要求生产畜禽。对畜禽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应免畜禽做到免疫病种100%,免疫抗体水平达 80 %以上。加强养殖场投入品监管和加强产地检疫,确保出产畜禽健康。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8篇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工商部门大力推进监管模式转型的改革,实现了监管理念由服务计划经济向服务市场经济转变、监管领域由监管国内小市场向监管国际化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监管手段由行政手段为主向法治手段为主转变、监管方法由依靠传统经验向依靠科学技术转变。面向“十二五”规划的宏伟蓝图,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模式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实现新的转型,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

一、努力破解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拓展的三大难题

(一)破解市场组成要素监管的难题。就市场主体而言,监管的主要难题是如何实施对国有和外商投资经济性质的企业、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企业、高新技术和现代物流等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管。就市场载体和交易方式而言,监管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全面介人无形的虚拟市场载体,以及远程、高级、复杂交易方式的监管,重点是如何介入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监管。就市场客体而言,监管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实现对所有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商品的有效监管,如何把握尺度参与生产要素以及其他新型市场的监管。

(二)破解分散监管与整合监管有机结合的难题。目前,企业登记注册监管、个体私营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监管、消费维权、公平交易执法等针对市场组成要素监管的专门性业务,尽管职能职责职权范畴相对明确,但缺乏独立性,受制于其他职能部门、支离破碎痕迹明显,综合性特征过强,导致主业不精、副业不清。工商内部负责市场体系监管的职能部门,其职能缺乏相对应的依据。现实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身职能职责职权进行有机整合,对市场体系监管内涵、外延、内容、层次、重点等一系列难题的破解,亟待纳入议事日程。

(三)破解执法资源配置的难题。工商部门作为微观经济管理系统,职能职责职权与经济户口和消费人口数量同步扩大,已导致监管任务呈现急剧增长。履职不到位的缺口因此越来越大。随之产生的执法风险将越来越大。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统筹配置各类执法资源,冷静处理制约工商内涵式发展的四个关键问题,即:工商监管执法靠什么?工商执法做什么?工商执法能做什么?面对职权和任务无限膨胀与执法人员数量素质、执法保障无法完全到位的矛盾,工商执法又该怎么做?就当前而言,应牢牢把握政府机构改革的契机,全力介入立法立规。把握重大复杂监管事务协调的主导权,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执法的主导地位,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的主业,理清乃至剥离关联性副业,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职责职权界定的转型。

二、统筹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的转型

(一)重新审视登记注册的事前预防功能作用。登记注册在市场秩序监管事前预防的功能作用被长期忽视。现有的登记前置许可制度,让形式审查为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替实质审查的职能部门把关,而后又在许可监督环节上承担责任。为此,应强化登记注册预防被动违法的职能,理顺前置许可与登记注册的职责分工,将被动的把关变成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应协同专项许可监管职能部门联合实质审查许可事项及其细化目录,限制性和禁止性经营事项及细化目录,严格界定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

(二)健全日常巡查和商品准入监管制度,提升事中监管效果。就经济户口监管制度而言,将违法状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与国际上通行的信用制度的做法不尽符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应是大势所趋。就市场巡查制度和商品准入制度而言,面对全国近4000万家经济户口,1000多项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市场巡查应当缩短阵线、精选内容,做到有所取舍,综合权衡市场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实施项目。集中力量巡查监控事关执法风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的突出问题。

(三)妥善处理相对集中处罚权与构建12315执法维权的交叉,激发事后补救机制活力。工商行政处罚以及配套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职责职权占了工商职责职权总数的95%以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执法力量的配置,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事关工商的执法权威。12315执法维权系统的构建,需要调整功能导向,即在价值取向上,要搞清楚12315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内设机构,而不是相对独立的工商行政管理第二部门。在具体运作上,12315应更多发挥违法案件受理、分流、协调、反馈、监督的职能。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尝试将12315执法维权系统办成工商执法指挥调度中心,但不应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

(四)科学界定单项与综合监管之间的分工,实现机关与基层监管业务的整合衔接。执法资源在机关内设职能部门以及基层工商所之间如何优化配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小局大所、强局精所”的机制运作,需要把握科学的尺度。基层工商所机构在3万左右,总人数30多万,是全国工商系统中人数最多、机构数量最多、承担监管任务最为繁杂的执法机构。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明确基层工商所的履职权限和责任,是完善市场监督执法方式的急迫要求,事关这一条例在500多件法规构成的工商法规体系中的定位,事关基层工商所职能职责职权在逾千项工商职能职责职权构成中的定位,事关单项专项性监管职责与属地综合监管职责的分工衔接问题。

三、全力突破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法转变的瓶颈

(一)稳妥推进监管方式转型与监管方法转变的对接。监管方式的转型和监管方法的转变既有联系又存区别。前者侧重于模式和机制的转型,宏观性整体性的特征较为明显;后者则体现在落实监管方式转型要求的具体做法和操作细则,微观性个体性的特征较为明显。监管方式和监管方法之间的上述辩证统一关系,要求工商部门稳妥推进两者之间的无缝对接。

(二)正视部门职责交叉,妥善处理监管摩擦,逐步消除执法顽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无证照经营立法、文件会签、执法协调留下的困惑值得深思和反省:登记注册与前置许可到底该是怎样一种衔接关系?对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人员、经营渠道、经营方式等事项的禁止性规定,变相列入无证照查处的范围,与无证照行为的内在含义是否吻合?餐饮行业的证照管理被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之后,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主要职责,在此情况下,工商部门原来查处餐饮无照的主导角色是否应该换位?黑网吧屡禁不绝的根源到底何在?网吧经营额和经营利润八成左右来自网络游戏,说明什么呢?类似问题,不胜枚举。在市场经济秩序监管大局面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视执法争议现实,以超脱的角色和宽阔的视野,研究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法规的立法走向、结构体系、主要内容,吃透其趋利性和滞后性,还原执法交叉和监管矛盾产生

的本来面目,据理力争、争取主动,扫清障碍消除根源,为运动式专项整治活动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进而转向规范化长效监管创造条件。

(三)改进决策指挥机制,加快法治建设步伐。改变突击运动和专项整治式的监管方法,必须相应地改进工商行政管理自身的决策指挥机制。改进决策指挥机制,必须树立权责统一的法治观念,有限作为、准确作为、积极作为的决策观念。改革完善决策指挥机制,必须淡化人治色彩,强化法治建设。一是稳步推进行政管理向行政执法的转型。要循序渐进,评估行政执法事务和非执法性行政事务的比重,大幅度削减行政性事务,大幅度提高执法类事务的比重;评估行政执法事务操作的准确性,消减乃至消除不务正业的越位和错位执法现象;评估行政执法的时间、力量和内容配置;评估行政执法的工作成效,细化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评估法定职能职权职责落实的缺口和不足,进而评估执法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矛盾及成因,相应地优化执法资源的配置。二是稳步推进定性决策向定量决策的转型。随着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任务的急剧膨胀,推进执法监管由定性决策向定量决策的转型势所必然。定量决策首先要求明确工商执法依据、法定职能职权职责职权的具体数目、工商与外部存在争议的执法事务、政策文件额外累加的执法事务。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户口的数量、规模、类别、行业分布、敏感程度、执法风险责任。结合监管执法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抓住重点,有的放矢测定工商机关监管任务的总量,并科学分解到内设机构、直属部门和基层工商所。

四、多元拓展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手段更新的渠道

(一)拓展现代化监管手段革新的资金保障渠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改变当前现代化监管手段革新总体进展不甚理想、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矛盾较为突出的现状,必须更新观念,就投入和产出之间,算一笔明明白白的经济效益账和社会效益账。以此为先导,努力拓展资金保障的多元化渠道。特别是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物价、纪检、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理解支持,在财政资金拨款保障比较困难的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尝试引进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发展回收机制,在监督机制比较健全的地方,还可尝试引进市场运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缺口的问题。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9篇

从重点抓起

在2006年整顿农村食品市场的基础上,2007年初,国家各相关部委都出台了更细致更全面的工作方案。国家工商总局更是把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作为强化农村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其中:针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不规范这个突出问题,严把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狠抓重点区域整治,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粮、油、肉、蔬菜、酱油、糕点等15个重点品种的整治,切实保障食品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利用农村作掩护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抓重点一直是工商部门整顿食品市场的有效办法。国家工商总局针对季节性、节日性消费特点,细分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办法。具体包括,春季以包装食品、腌制食品、干菜制品等为重点,突出解决保质期限、添加剂使用、标注标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夏季以冷冻食品、生鲜食品、饮料饮品等为重点,突出解决冷藏条件、过期变质等问题;秋冬季节以散装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干果、坚果等为重点,突出解决规范标注、药物残留、掺杂使假等问题。同时,在不同节日期间,将分别抓好月饼、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

实现全程监管

在流通领域,商品准入、交易、退市的过程环环相扣,对食品这一特殊商品来说,质量无疑是这根链条中维系整体的纽带。

如何抓住食品质量这根主线呢?国家工商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将继续推进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和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引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强化其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其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切实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同时,继续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放心示范超市”等创建活动。

在健全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方面,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如增加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同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案件查处、质量准入、消费指导、规范教育相结合,通过实施食品质量监测,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科学合理消费。

在严格食品退市监管,健全完善食品质量分类监管体系方面,大力推行食品分类监管和按风险度监管,对包装食品、散装、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根据不同特点实施分类监管,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探索按风险度进行管理,不断提高食品质量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外,工商部门将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有效退市,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对退市食品进行跟踪监管,严防不合格和有害食品退市后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向信息化迈进

如何实现食品安全工作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测、案件管理等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如何形成资源共享和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经营商品的综合监管,一直以来是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以北京市为例,据记者了解,在北京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近80%来自于全国及世界各地。其中在食品方面,供应量的一半以上来自外埠。

数量如此巨大的食品如何保证质优物美?单靠传统的监管手段显然难以满足需要。工商管理部门正在建设的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将成为2007年提高监管水平的新亮点。

何谓信息化监管网络?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说,就是加大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领域的运用,以工商行政管理专网和12315信息化网络为依托,以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及移动通讯应用技术等为手段,通过统一标准、整合资源、完善监管内容、扩展应用功能等措施,大力推进网络化建设,建立食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及重要商品数据库,规范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信息”等功能,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进行现代化全程监管,努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营造安全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

5年前的夏天,随家人到农村老家探亲。一天,3岁的小侄女捧着一瓶桔子汽水吮吸着,为了逗孩子玩,记者抢过孩子的饮料,大喝一口,却实在咽不下去,这哪里是一瓶桔子汽水,分明是糖精和色素兑成的甜水!可是小侄女却着急地哭了出来,看到她伤心的表情,记者不禁难过:小孩子哪里知道这瓶“桔子”水根本就喝不得。

那个瞬间,至今让记者坐立不安。因为,食品安全维系着老百姓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营造安全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我国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逐渐增强。

2007年将是食品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的关键一年。

从监管效能看,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已成为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方向,目前,《食品卫生法》、《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正在加紧制定和修改;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提高市场巡查效率和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等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措施正在逐步规范;食品市场准入关、食品质量监测、食品退市办法等一整套全程监管体系正在完善。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10篇

如果说第一阶段解决了救不救的问题,第二阶段解决了怎么救的问题,那么第三阶段要解决救后市场恢复与建设问题。这就意味着第三阶段要完成三个任务:1.短期市场常态化交易的恢复;2.中期救市措施市场影响的消化;3.长期健康资本市场的建设。

短期看,必须尽快推动市场交易回归常态。由于股灾影响,市场增量资金入市力度已大幅下降,市场情绪敏感。如何引导市场情绪走向平稳,如何引导市场投资逻辑由短期套利主导走向价值投资主导,如何使市场由波动剧烈向交易常态化平稳过渡,这是短期交易非常态化市场下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期看,必须尽力消除市场干预带来的负面影响。救市措施在解决了市场流动性危机的同时,也使得市场处于一种限制交易广泛存在的状态。比如7月8日证监会公告要求自即日起六个月内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董监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此类措施影响的消除,包括救市资金的退出,如何在不对市场产生过分冲击的情况下顺利完成,如何使市场由广泛限制交易向运行常态化平稳过渡,这是中期运行非常态化市场下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长期看,必须推动市场监管体系转型升级。中国融资体系正在从商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向资本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转型,在这个过程中,建设一个稳定而富有活力的资本市场至关重要。但在互联网时代的冲击下,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任务愈发艰巨。

本次股市剧烈波动可以看作是一次小型的金融危机演习,折射出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局限性,重点体现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的缺失,进而导致的决策行动的迟缓。在互联网时代下,金融的创新使得传统业务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这就对监管层的风险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建立与中国金融市场结构大调整、人民币国际化推进下的资金市场进一步开放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是长期发展非常态化市场下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下一阶段,应重点从完善市场应急机制、维持合理的杠杆水平、加快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完善法律监管框架四个方面推进第三阶段任务的实现。

第一,完善市场应急机制。中国市场存在着股票交易应急措施的缺失、救市基金成立的及时性有待提高、监管部门合作有待加强、监管沟通的频率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本次股灾中均有所表现,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完善和改进。首先,参照国际经验,建立股票交易熔断机制,抚平投资者恐慌情绪;其次,以证金公司为依托,维护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再次,建立大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一行三会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协调和合作。此外,提高监管层与市场沟通效率,及时稳定投资者情绪,防范恐慌式踩踏。

第二,合理监管杠杆资金。杠杆资金是本轮股灾的重要推手,救市第三阶段,监管层与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股市杠杆的规模、增速、结构和风险监控。总量上,应该维持合理的杠杆水平,确保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控;结构上,应该严格限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民间配资、加强对伞形信托的监管、拓宽券商两融业务渠道;节奏上,降低杠杆水平要循序渐进、以金融稳定为底线、防范去杠杆引发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11篇

金融改革法案加强了对场外交易市场(OTC)的监管,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这将使金融业更加倾向于发展成熟的业务,而非积极开展创新。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压缩其利润空间。

同时,新的金融法案将迫使银行从高风险高利润的市场退出或减少敞口,主要利润来源将转移至收益较低的传统业务,因此各金融机构的资本回报水平会随着风险的降低而下降。市场普遍估计三年后,随着具体细节的宣布和实施,大型银行的利润将下跌10%~15%左右,全球银行大概需要2210亿美元资本来满足更高资本充足率需求。

任何行业的监管都将增加经济活动的成本,从而牺牲增长。上面提到的较低的资本回报率将使金融业无法吸引私人资本投资,从而抑制该行业的增长。同时,监管将导致金融业成本上升,并最终导致金融服务的价格上升、市场交易量萎缩。由于金融业在美国经济中的巨大份额,这必将拖累正在复苏中的美国经济。

同样,在中国加强全面金融监管、加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加强与国际监管的合作等,是必然趋势。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及银行业的发展态势不同,不能以美国或其他国家的金融改革为蓝本指导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中国金融界目前的问题在于市场约束力量缺乏,金融创新不足,监管规则细且有些滞后。中国可以从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学习的,是如何将市场力量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一个好的金融监管模式,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鼓励市场创新,其中的关键在于监管要加强,同时也要重视市场的约束作用和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

首先,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不发达,利率市场化尚在进行中,信息不对称,隐性存款担保也使中国市场参与者缺乏参与意识和风险意识,这些因素导致金融行业的市场约束力量不强,金融监管的责任全部落在政府身上,由国家集中承担风险,加大了政府监管的成本,市场约束缺失,导致金融行业的风险得不到有效反映。因此,中国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积极发展市场的力量,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监管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金融创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绍,接着概括了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实现监管机关与被监管机构的电子联网,实时监测金融机构运营,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应变能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非现场监管运作体系,运用特制软件,对金融机构非现场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对比,归纳管理,并最终形成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判断,为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积极稳妥地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体系,对金融企业定期进行资信评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市场约束功能,实行区别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金融风险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否则也不可能保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但金融监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断地推出新的监管理念、监管法规,通过金融改革不断的完善监管。

参考文献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13篇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文秘站:

四、创新监管手段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14篇

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应该如何建设

我国加入WTO后,将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这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从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提高民族保险业竞争实力的角度,制定符合国际游戏规则的相关政策,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保险公司抓住机遇,加快商业化改革步伐,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一)完善保险立法建设。目前,我国相关的保险法律在内容和范围上随着形势的变化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完善保险立法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应根据与WTO成员国的协议约定和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对一些现有法规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政策等,完善《保险人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规,将其颁布为法律,规范保险中介行业的责、权、利。其次是要制定新的法规,对市场进行规范,如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制定《精算师法规》,规范精算报告制度;制定《政府部门接管保险机构办法》,通过立法的导向使政府接管规范化、程序化;制定《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条例》等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健全保险监管体系。进入WTO后,保险监管部门应超越“问题跟进型”监管方式,把监管重点从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逐步转移到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和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两方面上来,按照“超前监管”及早期风险监管监测预警系统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各级监管组织,理顺关系、权限和职能。要本着健全市场、对保户和保险公司负责的原则,一方面继续加强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违规现象,积极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经营水平,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保护保户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保险公司合规经营。

(三)按照现代商业保险企业的要求,促进国有保险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当前,曾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影响的国有保险企业仍面临经营机制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专业人才缺乏、效益低下、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等诸多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无法迎接日益临近的“入世”的挑战。为此,国有保险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一是要建立起统一、精简、高效的管理体系。加强市场调查、客户服务、产品开发、信息技术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对现代管理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电脑联网和办公自动化,积极把计算机网络技术引入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水平。二是要建立以人为本、效率优先的经营机制,“入世”将使国有保险企业面临人才流失的巨大压力。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政策,改革国有保险企业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上旧的管理体制的弊端,破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实行按岗定酬,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技术要求、劳动强度等比照外资或合资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薪酬,通过公开、公平的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切实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三是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开发和销售体系,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按照市场情况,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同的收入阶层、年龄层次、职业、性别、家庭结构等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产品开发要有前瞻性、预见性,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的预测,设计出适应性强,在利率变动时能保持一定稳定性的产品。四是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应真正把客户当作保险公司的衣食父母,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从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出发,彻底杜绝诸如理赔难、随意变更保险合同等侵犯客户权益的官商作风。一方面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训练职工,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另一方面,要在加强和改进客户服务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积极开展诸如语音电话咨询、银行代收代付、网上投保等方便客户的服务举措,增强服务的实效性。

(四)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包含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体系是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所不可缺少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成熟程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中介市场发展了,不但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能促进保险市场向纵深发展,扩大市场需求。因此,应按照国际惯例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大力促进保险业的专业分工,在清理和规范保险人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的有关经验,发展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形成保险人、经纪人展业,保险公估人理赔,保险公司核保和运作管理保险资金的市场机制。

二、加强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建设

目前中资保险机构大多采取的是总、分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总公司为一级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但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上的过错都会影响到整个法人,甚至会引发整个法人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一)进一步健全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实施授权经营对理顺总、分公司关系,明确划分总、分公司权限和责任,强化统一法人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权限划发的科学性及执行情况等因素的制约,一纸“授权书”尚不可能解决经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这就要求总、分公司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授权范围,完善管理办法,增强这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标准体系。除了要实行统一的费率、条款外,还要制定和实行统一的业务、财务、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的电脑操作系统,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等等,以保证整个公司运作的协调与统一;要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加强对利润率、资金收益率、保费资产率、人均保费、人均利润等指标的考核,利用经济杠杆和利益驱动调动各级公司优化结构、增收节支,从制度上促使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追求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瘦身国家”理论;理论;政府证券监管权;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10-0048-07

一、“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

曼瑟・奥尔森在《权力与繁荣》一书中,提出了“强化市场型”或者“健全市场型”政府(Enhancing the Market-type Government)概念,他认为如果一个政府有足够的权力去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并且能够强制执行各种契约,与此同时,它还受到约束而不能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由此促进市场,尤其是促进社会规划型市场的形成和完善,那么这个政府便是一个“强化市场型”政府。②该概念是分析经济增长与政府关系的一个前沿性概念,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治理转变和经济政策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运用该理论不仅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需要促进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即政府证券监管权①产生的必要性;同时,政府证券监管权必须依法规范行使,尊重市场规律,并有效保护私权,才能最终促进一国经济的繁荣。

市场类型的划分是“强化市场型”政府出现的理论依据。根据市场的形成是否需要政府提供特殊性制度安排,将市场划分为自我实施型市场和社会规划型市场。③自我实施型市场是指该类市场在一般情况下都会自发形成,而不管其参与者是否存在任何共性。社会规划型市场是指该类市场只有在相应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安排得以稳固之时才会形成,一般为权利密集型市场,即无形财产权市场,典型的例子为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形成依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治秩序来强制执行合同、保护产权、执行抵押协议、提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以提高投资和借贷的流动性。而且这种安排在人们的预期中必须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社会规划型市场的形成是现代国家经济繁荣必备的条件之一,因此,政府必须进行制度安排以促成该类市场的形成。据此可以解释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资本市场基本是在政府积极推动下形成的。一旦社会规划型市场形成,政府还要针对其失灵进行有效的监管。

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强化市场型政府”出现的现实依据。④萨缪尔森认为政府职能主要有三项,提高效率、增进公平以及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对于提高效率,萨缪尔森指出:“政府通过促进竞争、控制诸如污染这类外部问题,以及提高公共物品等活动提高经济效率。”⑤政府履行这种职能的前提是市场在解决竞争、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等方面是失灵的,所以需要政府的干预。如果市场在这些方面可以自发调节,是否还需要政府监管呢?“市场失灵的自发调节”理论对政府是否需要干预提出了挑战。该理论认为,存在外部性和垄断情况下,市场可以自行调节失灵现象。⑥既然市场可以自我调节,那么国家干预市场的必要性就受到严重质疑。但是“市场失灵的自发调节”理论也不是完美的。该理论受到的最大质疑是,在市场的自发调节过程中,由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征引发的搭便车行为是影响市场机能恢复的一个重大障碍。同时,通过产权界定和交易产权、建立污染市场和构建补偿机制解决外部性,并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可以解决,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以及政府提供一定的制度安排。可竞争市场对垄断具有自发调节作用,但是可竞争市场的存在有严格的假设条件,其中一个条件是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是完全自由的。这个条件在许多市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基本无法满足。因此,市场的自发调节功能是非常有限的,在市场无法自发调节的领域,即市场失灵的领域仍然需要政府履行职能。

为满足这种要求,政府应该主要针对两个方面履行职能:解决市场失灵和促成社会规划型市场的建立。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也逐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主要在于提供解决市场失灵以及建立社会规划型市场所需要的法律和政策。这两个方面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促进市场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履行必须要以界定产权、保护权利、尊重市场自治为前提和归属,也只有如此才能高效地履行其促进市场建立和完善的职能。“强化市场型”政府就是对能够高效促进市场建立和完善的新型政府的称谓,该类政府可以清晰地界定和可靠地保护个人权利,并有效地约束自身的权力保证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奥尔森认为只有这类政府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二、“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意义

“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对政府证券监管权有较好的启示意义。该理论对“社会规划型市场”的分析,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采取强制性制度安排的正当性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但该理论似乎并不能有效解释如果没有相应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安排,社会规划型市场就无法形成。那么,为什么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也形成了,并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实际上,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产生到初具规模,主要依靠自律监管,由自律组织制定的各种规则来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存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数量不多、不成体系。政府没有集中监管证券市场,对自律组织的监管持放任态度本身也是政府在相应经济理论的影响下,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和选择。不仅如此,在证券市场产生之前,作为其产生基础的股份公司制度和信用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有了较充分的发展,这些发展也离不开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量,“制度就是人为制定的规则”,⑦相关法律和政策同样是政府提供的制度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相应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安排,社会规划型市场就无法形成”这个论断是正确的。而这种制度安排的提供者当然包括政府,只不过对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而言,在其产生的初期,政府的作用较小。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已经有了可供参考的经验,为了尽快发展本国经济,来不及等待证券市场漫长的发展过程,直接采取强制性制度安排,包括提供信用制度和相对健全的法律,促进证券市场产生发展。

“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描述了政府、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对政府和市场之间划分了清晰的界限。据此界限,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行使必须要以清晰地界定和可靠地保护个人权利,尊重市场自治为前提和归属,并有效地约束自身的权力,保证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该理论进一步强调,“强化市场型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一国经济的繁荣,因此,政府权力的行使不仅要以对私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前提,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设计一种制度,保证政府权力既能够受到约束不侵犯私权利,又能保证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以达到促进经济繁荣的目的。奥尔森对如何设计这种制度没有给出清晰的描述,但至少已经为政府权力的行使描绘了一个规划性的蓝图。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及政府监管存在诸多差异,但该理论对政府权力的要求对所有国家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行使均具有指导意义,即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取得必须要有合法的授权,尊重市场自律,依据证券市场的客观发展规律、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并接受监督,最终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

中国的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从证券市场建立开始,政府干预色彩就非常浓厚,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行使具有全方位和多层次的特点,根据“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这种干预是必要的。但随着政府干预的进一步增强,也损害了市场效率和活力,弊端逐渐暴露。“十四年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最大的失误就是行政监管的重心一直放在为国有公司融资解困上面,而忽略了市场监管的核心应该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⑧实际上,为国有公司融资解困的监管目标源自政府职能的定位,是导致证券监管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此种定位导致了对市场自治的忽略,未有效地约束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行使,未有效尊重市场自律权,未对私人权利,尤其是投资者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中国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历史也证明了这点。因此,政府现在应该还权于市,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作用;规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行使,让法律树立法治社会的权威。

总而言之,“强化市场型”或者“健全市场型”政府理论对政府证券监管权提出的核心要求是:证券市场需要相关的制度安排和高度复杂法律规则的提供才能产生和发展,因此,政府监管具有必要性。但是,这些监管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必须对私权进行保护,依据宪法和法律对自身权力行使进行有效地约束和监督,才能最终达到监管的目标,促进经济的繁荣。

三、“瘦身国家”理论

(一)“瘦身国家”理论概述

“瘦身国家”(lean state)实际上是涉及很多目标的一个“斗争概念”,是公共行政学的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它是指为了提高政府权力行使的效率,努力降低国家在经济中的份额,建立公共行政的新调控模式,加快计划和审批程序,或者是国家机构放弃亲自从事经济活动。一般而言,“瘦身国家”特指人们努力加强相对于国家领域而存在的社会领域的地位,国家从很多社会领域退出。⑨“瘦身国家”的提出,反映了对政府职能改革的新公共管理主义者的部分主张:“即政府应该扮演‘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的顺利提供,但不必亲自生产。也就是说,政府可以借助其他组织(如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的协助,共同执行政策或者推动相关管制措施。”⑩只有让积极的市场因素合理作用的政府才是好政府。为了适应“掌舵”与“划桨”功能的分离,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家戴维・奥斯本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指出:“任何想要把治理和‘实干’大规模地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只会严重削弱政府决策的能力。任何想要决策机构去亲自‘实干’的做法也意味着干蠢事。政府,即决策机构不具备那样的能力,从根本上说那也不是它的事。如果一个政府实际操作干的少一些,难道那不是一个软弱的政府吗?……多掌舵少划桨的政府,却明明是力量更为强大的政府。说到底,那些为航船掌舵的人对目的地影响远比那些划桨的人要大得多。”{11}为此,政府要实现两种功能的分离,并成功“瘦身”,需要将实际操作的功能交给社会,包括个人、企业和自律性的社会组织。这三者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各有优劣,关键是要扬长避短,各负其责。

“瘦身国家”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功能定位,把不属于政府的职能分离出去,充分发挥社会的功能,“也就是说,政府必须把制定政策和进行决策与服务提供的体制分开,把高层管理和具体操作具体分开。”{13}政府除了与社会组织明确定位外,“瘦身国家”理论还指出,政府可以借助其他组织(如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的协助,共同执行政策或者推动相关管制措施,即政府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甚至是政府内部的不同机构之间也要进行合并、分立,并清晰界定彼此之间的职能,防止职能重叠和冲突,最终目标是提高行政效率。该理论在中国更多地被形象地称为“小政府、大社会”,有些省份(如海南省)还以此为目标进行了政府职能的改革,不仅如此,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中央政府“大部门制”改革,也正是为了防止部门职能重叠而合并与整合现有中央政府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该理论。虽然海南省的改革最终以不了了之收场,但“大部门制”改革却产生了成果。{13}因此,必须肯定“瘦身国家”理论对于权力在政府部门与自律组织间,以及不同政府部门之间配置的重要意义。

(二)“瘦身国家”理论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启示

在证券监管领域,存在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因此,也必然涉及到如何对两者的职能进行定位,如何在两者之间配置监管权才能实现高效监管的问题。从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历史沿革看,发达国家政府从集中介入证券市场开始,最初通过监管自律机构以监管证券市场,到后来日益扩权,频繁使用原属于自律监管机构的由政府监管机构保留的对证券公司的直接监管权,即从主要作为法规政策支持者的宏观监管者到事无巨细的日常监管者的变化历程,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定位有所交叉,导致了监管效率的降低。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集中监管从开始就是全面而细致的监管,包括推进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如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推动印度国家交易所的成立,中国政府推动深沪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因此,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最初定位就是政府全权监管,自律监管机构主要是政府监管机构政策的执行者。

实际上,就证券自律监管而言,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和市场的监管,体现了会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往往可以提出高于法律规定的基于协议的道德标准,因而可以对市场进行具体而细微的第一线监管。根据“瘦身国家”理论,将这部分具体操作的属于“划桨”职能的社会领域的权力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授权交由自律组织完成是完全合理且高效的。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应该着力于“掌舵”的职能,更多地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和政策的支持者出现,通过监管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层面的监管,不致因日常监管事务而牵累,总能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同时,还必须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行为。为此,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应该集中于制定规章、监管自律组织、查处违法行为方面,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的日常监管主要由自律机构负责,但保留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和证券公司的直接监管权,以确保当自律监管机构因利益冲突或者监管权效力的局限性而无法有效监管时,由政府监管机构进行与最终监管目标和国家经济宏观运行方向相一致的高效监管。

对于在新兴市场国家十分突出的多个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协调问题,“瘦身国家”理论指出,政府可以借助其他组织(如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的协助,共同执行政策或者推动相关管制措施。尽管不同国家的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在性质上可能不属于行政机构,如我国的证监会为事业单位,印度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为法定团体,但因为该机构同样为政府监管机构,也同样涉及与其他政府监管机构,以及机构内部的权力协调问题。为此,不同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可以通过法规规章的规定,界定各自不同的职权,对于需要联合监管的事项,则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制度进行实施,以提高监管效率。

四、理论

(一)理论的历史回顾

1. 古典理论:限制权力,保护权利

古典理论以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为代表。洛克认为,以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哲学为其逻辑基础演绎出政治社会是基于个人权利和法律的,是经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同意,为了摆脱人类社会对天赋权利保护无力的自然状态,确保天赋的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而产生的。经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国家权力是有限的,由于国家起源于“契约”,国家权力是人民委托的,人民并未将所有的权力都授予国家,委托的权力只是根据自然法制定的实在法和执行这一法律的权力,即法律权力。{14}“洛克理论的实质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的裁判权。”{15}基于此,洛克的最终落脚点是如何限制政府权力,建立一个能够保证个人权利不受或尽可能少受侵犯、给个人留下自由活动空间的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是指一个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16}继洛克之后,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从不同角度坚持和发展了有限政府理论,并使之成为古典主义的精神支柱和近现代实践的指导原则。在有限政府理论所预设的政治框架之下,“”即“限政”,“意味着应受制于宪法,它意味着一种有限的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17}。同时,古典理论延续了洛克对政府的怀疑和不信任态度,将政府看作是一种可能的“恶”,认为“宪法本身即是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它为权威设定了限制。”{18}。反对“全能政治”和无限权力的观点,国家的能力和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对国家与社会进行较为严格的划分。简言之,古典主义的核心概念是“限权”,在限权和制约的背后凸显出近现代的核心价值――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限制权力只是手段和形式,而保障权利才是的目的和内容,个人权利和自由既是的逻辑起点,也是的现实归宿。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出现了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权力行使程序的规定和监督制度的建立。

2. 新理论:从消极限制权力到有效利用权力

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理论核心的古典理论一直受到以至上为理论核心的国家主义思想的怀疑和批判,同时以哈耶克、布坎南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对古典理论进行了修正。而古典理论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急剧变化着的社会现实。

首先,社会经济的变化。21世纪经济全球化带动了世界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拓宽和加深,经济立宪必将成为新世纪发展的时代主流。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护资源,保障可持续性发展等现实要求必将对宪法和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次,社会权利结构的变化。“近现代宪法和法律主要关注个人人身权和政治权的保护,而当代社会,经济权利日益重要,人权的范围和深度不断发展,人权也从传统的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发展到以局部文化和集体差异性的存续自由为中心的第三代人权”{19}。权利重心也从重视个人权利转变为个体权利、集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并重。再次,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古典主义下坚持议会中心主义,尤其是政府权力受到议会立法的严格限制,无法律即无行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三权分立的框架面临挑战,行政职能不断扩大,行政权日益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政府也演化成为一国框架的中心。面对社会经济结构、权利结构与权力结构的变化,传统的理论难以对新的社会课题给出满意的解答,一种新的理论应运而生。

“新论”认为,制度应当超越对政治权力加以消极限制的古典主张,需要从批判的怀疑主义转向思考一个良好的社会如何得以维系,一种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促进社会福利,实现经济效率、民主管理以及其他有益的政治目标。具体而言,新论主张:第一,制度的设计除了要考虑政治权力领域,更要考虑经济和社会领域。第二,重视公民在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在强调对权力进行限制的同时重视权力运行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对比古典理论和新理论,可以得出如下观点:新理论是在扬弃旧理论消极限制权力的基础上,对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的重新定位,强调限制权力的同时,必须提高权力行使的效率,并指出政府应该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有所作为,而与此相关的制度设计也必须在的框架内进行,即经济社会领域的权力行使也要实现权力制约和高效行使的并重。同时强调公民应该更积极地关注并参与权力的有效运用,因此,政府应该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与条件。

(二)理论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指导意义

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代表国家对证券领域进行监管的实质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尽管监管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但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性不容否认。而理论的核心在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新理论提出的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行为也必须实现权力制约和高效行使的并重,与政府证券监管权历史演进得出的共性问题完全吻合。

依据理论,政府证券监管权必须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依法规范运行并受到监督,以保护个体权利,尤其是保护被监管主体和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运行应该贯彻依法监管原则、基本权利保护原则,这些原则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提出了总体的既包括实体方面,又包括程序方面的要求,贯穿于政府证券监管权运行的过程始终。同时,理论强调公民应该更积极地关注并参与权力的有效运用,因此,政府应该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与条件。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应该充分保障公众享有广泛的参与机会,并对公众建议予以回应;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该为相对人提供解释的渠道,并使之制度化。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应该制定强调公开性、公众参与的监管程序,通过程序的约束和广泛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保证监管依法定程序进行,并为个体权利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在依法规范行使的基础上,理论还要求政府必须在社会经济领域实现权力的高效运行,但是究竟如何才能实现高效监管,理论并未给出清晰的答案,只提出了政府证券监管权制度设计的方向,各国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如美国的监管实践中开始日益重视效率的提高,1990年前后,美国总统通过一系列行政命令,要求重要监管政策的出台,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而且美国政府机构的立法也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20}注重效率的尝试还体现在程序法中针对监管情况的不同分别规定权力行使的正式程序和简易程序。

五、三种理论的关系

(一)“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和“瘦身国家”理论指导权力高效配置

“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通过探讨政府、市场与经济繁荣的关系,指出政府证券监管权必须尊重市场自治,保护私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瘦身国家”理论定位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指出政府证券监管权在政府机构与自律机构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高效行使的必然趋势。两种理论共同指出政府证券监管权应该如何合理配置,才能实现高效运行。按照这两个理论,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必须从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机构与自律监管机构间权力配置,政府监管机构应该是“掌舵者”,自律监管机构是“划桨者”。因此,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应该与其“掌舵者”地位匹配,主要作为法律和政策的宏观支持者,自律监管机构的权力则应集中于具体行为的监管,即对证券交易的日常监管。第二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为了提高监管权的运行效率,必须实现多个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合理配置。第三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机构内部的权力配置,虽然从“瘦身国家”理论和“强化市场型政府”的表述中无法找到直接的指导依据,但从提高监管权效率的角度看,政府监管机构内部权力的合理配置是政府监管权高效运行的基础。

(二)“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和理论明确权力的规范运行

“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指出必须要约束政府证券监管权依法规范行使,防止政府的强取豪夺,保护私人财产和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社会规划型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理论强调必须对政府证券监管权进行制约和监督,同时强调公民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积极参与。“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如何约束政府权力,但仍然可以借鉴具体制度的规定来实现有效制约政府证券监管权依法运行的目标。为此,必须对权力行使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在具体监管程序中为公民参与提供易得、充分的机会,保障公民参与运作的权利,这也是对政府证券监管权运行最好的保障。不仅如此,还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保障机制,使政府证券监管权接受立法权、司法权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实现不同权力之间的制衡与约束,保障政府证券监管权的规范行使,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三种理论的相互印证

三种理论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指导政府权力如何行使才能实现高效运行和规范运行的目标,因此能够相互印证。“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强调政府权力规范行使的必要性,政府必须尊重市场自治和个体权利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达到促进经济繁荣的目标。该理论同时强调要成为“强化市场型”必须将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从管理型向服务型逐渐转变,为了实现这一转变,政府权力不仅要规范地行使,也必须高效地行使才能达到该目标。“瘦身国家”关注政府权力的高效配置,但高效配置的基础是权力的规范行使,无论是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配置,还是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之间的配置,都必须以规范行使为前提,滥用权力或越权无法产生效率。相比而言,理论比较全面,同时注重控制权力规范运行与有效利用权力,但是,由于新理论尚未发展成熟,暂时无法提供高效利用权力的制度设计方案。因此,虽然三种理论均为政府证券监管权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更多地是方向性的启示意义,究竟应该如何配置和运行才能达到高效和规范的目标,还必须要综合运用上述三种理论,根据各国证券监管的实际进行具体制度设计。

注释:

①证券监管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监管权是指能够代表国家履行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和证券业自律机构,其既包括政府监管机构拥有的权力,也包括自律监管权在内。狭义的证券监管权,又称“政府证券监管权”,指能够代表国家履行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法律授权拥有的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其执行,对违反者给予处罚的权力。使用“政府证券监管权”这一概念,仍然考虑到对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习惯称谓,但其中“政府”的含义却不再局限于行政机构,还包括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机构的其他部门。狭义的证券监管权不包含自律监管权在内。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必须紧密配合才能实现高效监管,但是政府监管机构与自律监管机构之间必然存在如何进行权力配置才能达到监管效率最优的问题,这也是实现政府证券监管权高效行使必须要论及的重要问题。

②【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世际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页。

③【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世际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35页。

④马洪雨:“经济法在构建‘强化市场型政府’中的作用”,《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34页。

⑤【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7版),萧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⑥参见:袁持平:《政府管制的经济分析》,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⑦【德】柯武钢,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2页。

⑧张育军:《投资者保护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9页。

⑨【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

⑩【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第五版),张成福等校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11}【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周敦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

{12}黄德发:《政府治理范式的制度选择》,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0页。

{13}2008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了4个。其中,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和国防科工委被撤销,新组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环境保护部。

{14}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77页。

{15}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16}白钢,林广华:《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17}【美】路易斯・亨金:《・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页。

{18}高秦伟:“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探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