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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科学合理地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采购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土资源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含医疗器械采购),其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管办分离、同城合一、资源共享”。招标采购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招投标管理领导组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市建设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市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项目;

(五)市卫生部门负责的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道路、桥梁、广场的广告设置权、冠名权,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和其他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项目等。

第七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事前参与了解(招标采购项目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之前的事项)、事中集中监管(招标采购项目在市招投标中心交易过程)、事后协助监督(招标采购交易履约情况),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依法审核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备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结果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并管理各类评标专家库,建立中介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各方当事人参加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存清退情况实行监督;

(七)对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四)受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监督管理招标采购合同执行,查处违反招标采购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交易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督查;

(三)负责查处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标、采购、出(转)让人对其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交易监督工作基本程序:

(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对招标、出让、转让、采购方式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核;

(二)招标、采购、出(转)让信息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由市招投标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

(三)市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采购、出(转)让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活动场地和日程,并在场内进行公布,同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涉及国有资金、公共资金项目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收取和退还,其收退情况在活 动结束后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采购、出(转)让人从设在市招投标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应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市招投标中心应按照规定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出(转)让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市招投标中心提供合法交易程序文件,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手续;

(六)招标、采购、出(转)让项目的交易合同应依据招标、采购、出(转)让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投标、竞买承诺条件签订。交易合同签订后应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

(七)招标、采购、出让项目实施完成后,招标、采购、出(转)让人应将合同的履行结果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发现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进行纠正,或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规,会同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责令纠正,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底价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投标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交易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对有关招标采购交易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理,不配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力公司;物资采购;招标;非招标

1.电力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内容

物资采购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标准、统一采购策略、统一工作流程、统一采购平台、统一供应商评估、统一评标专家管理”的原则。物资采购包括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1.1 招标采购管理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2 非招标采购管理

公司非招标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竞争性谈判采购;(2)询价采购;(3)单一来源采购;(4)国家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二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有二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的;(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需要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通过价格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或规格型号统一的;年度需用量小且价值低;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直接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

(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招标人要求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引起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非物资,经过两次流标,可直接转入非招标采购程序。

2.加强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的策略

2.1 确保招标采购的公正、公平、合理

应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要严格制定招标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投标者,要坚决给于拒绝。要加强内部对负责招标情况的人员的管理,避免出现内外部串通的情况。要做到对各种投标人的情况审核,对其完成标书合同规定内容的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整体评价。

2.2 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

在非招标采购中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供应商管理,完善供应商评价机制,为选择供应商提供参考依据。对于非招标采购合同签约履约中的违约问题,适用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合同签约履约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或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鉴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多样化,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为维护公司权益最大化,公司可根据需求项目的特点和环境等,选择适当方式进行采购:(1)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2)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2.3 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招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应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通过建立该制度可以,为招标工程的公平、公正性奠定基础。应该针对专家评标制度,制定完善的内容。加强专家的选择,对专家的各项资质和条件进行考察,要建立针对专家评标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杜绝专家评标腐败现象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评标专家队伍。

2.4 做好招标机构规范工作

承接公司招标服务的招标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并应在招标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和相应的资格等级内承接项目的招标业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可以跨行政区域承担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要加强对招标商的合同管理,在招标活动中,因招标机构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招标,严重影响设备材料供应和工程投产,经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扣减招标机构单项招标项目服务费,并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通报。在招标活动中,因招标机构工作出现重大差错造成评标失误的,经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扣减招标机构单项招标项目服务费,并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通报。招标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标合同的规定,违反招标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根据规定追究招标机构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招标合同。

3.结束语

电力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就是招标环节,做好该环节的工作,对于搞好物资采购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分为招标采购管理以及非招标采购管理,因此应分别针对这两种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从而为做好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采购管理,企业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领域中的招标管理已有明确法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但未达到招标条件和招标限额的非招标采购管理成为企业管理中的肓区,使企业非招标管理存在如顶层设计不完善、理解不一致、操作不一致、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降低效率,对非招标采购领域容易生产腐败,成为影响企业有质量、有效益发展的瓶颈。笔者通过对油田企业非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进行探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

非招标采购方式;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已经成为降低采购成本,有效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招标采购方式应用比较广泛和成熟,但其程序冗繁,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较高也是招标采购的缺点。与招标采购方式相对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对招标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具有相对灵活性、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报,本文从非招标采购的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入手,试对当前非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分析。

一、非招标采购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

1.非招标采购定义。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和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

2.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2.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2.2询价: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最后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3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保证原有采购项目货物的一致性等原因,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3.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

3.1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招标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2询价适用范围:按有关规定,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3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外部要求。

中石油作为中央企业,所有权属于政府,因此,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体的资金来源的应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后者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实施非招标采购管理有法可依。

2.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集团公司提出突出质量效益发展的总体目标,从过去注重规模发展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发展转型,现阶段规模速度的发展与质量效益不同步的矛盾较为突出,投资回报率较低,成本上升较快,因此,相对于招标管理的规范,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符合集团公司质量效益原则,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规范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应该是有非常大的潜力可挖。

3.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非招标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在非招标领域中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防范采购人员的不廉洁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领域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腐败,促进企业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化整为零,应招标项目未招标。

在实际采购中,存在以地域限制化整为零,肢解项目,规避招标,以非招标采购方式取代招标方式。如将钻前工程排障施工项目以区域划分为两个项目,标的总金额达到80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油田大量使用的通用化学试剂未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等问题。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不充分。

目前,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工程、物资采购和技术报务项目基本上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的单位单一来源方式高达92.42%,如钻前工程现场监理、管线防腐施工、无损检测、安全验收评价等施工和技术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理由不充分,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不足,采购方式的单一性造成采购成本较高,也易存在腐败现象。

3.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

《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非招标采购只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部分单位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比选应该是采购中遵循的一种基本原则,比选这种方式没有法律上的定义,是市场为了避开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而创立的一种采购方式,因此,不能构成法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

4.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在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选择不恰当,《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询价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对于项目较复杂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型号较多,对应的价格也不相同,采用询价的方式不利用价格的谈判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询价适用于价格比较单一的物资采购。如天然气装置维修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设备维护型号较多,辅助材料也较多,采用一次性报价,不能达到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5.未建立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就目前而言,集团公司制定了招标采购等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仅在《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但未按照业务分类统一制定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标准、适用条件、谈判实质性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等内容,造成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非招标采购,如成立谈判小组的时间、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制要求、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方式、谈判中是否公布供应商报价执行不一致等不规范的问题。

6.采购信息不够公开。

集团公司对招标信息公开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信息未明确信息渠道、采购公告内容、采购公告公示期的时间、成交公告公示期的时间等内容。

7.供应商评定的标准操作性不强。

非招标采购的成交原则应该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但在项目实践中,“质量与服务相同的情况下”这一原则较难判断,不同品牌的产品质量有差异,不同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水平也有差异,因此,如何衡量质量和服务标准难以确定,以“最低报价法”原则成交,可能会导致低价低质的采购;以服务和质量采购又可能造成价格不是最低的现象。

8.以不恰当方式排斥潜在服务商。

在油气田企业,技术服务领域选商方式大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土地复垦技术方案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也以行政区域选择服务商,而不是按照服务商所持有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来确定服务商。

9.以行政干预确定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部分单位、部门以会议纪要等行政方式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选择,未进行公开、公正和公正的选商。10.承包商库准入不够,可供选择的承包商竞争不充分。如定期检验FD1、FD2(含在线校验)在油田企业仅准入一家,且此家没有取得HSE准入资格;如化工、净化装置、炉窑工程施工,车辆GPS导航定位服务等仅2家准入施工单位,套管防磨技术服务仅1家准入单位,承包商库准入不够,不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

四、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有监督措施不得力的原因,有的则和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内外勾结腐败有关。

1.油田企业快投快建是影响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遵循规范性的客观因素。

当前,市场对天然气的刚性需求,使油田企业采取超常措施加快产能建设,一方面狠抓老气田稳产,另一方面勘探开发快速高效推进产能配套和重点工程建设快速推进,为达到快投快建保障天然气供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等采购中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选商方式不符合规定、提前做完成未进行竞争性选商等逾越、简化程序的问题,使企业在非招标采购管理的规范性受到一定影响。

2.企业管理理念不到位,主观上不愿意采用竞争性选商。

部分单位领导对竞争性选商的理念认识不到位,业务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有“货比三家”的竞争性意识,习惯于“随用随购”,认为单一选商方便实用,主观上存在不愿意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有利于企业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的采购方式。

3.企业管理存在管理缺位,未从顶层设计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

国家财政部第74号令颁布了《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但集团公司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仅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没有建立制度和业务流程,存在管理缺位,油田公司也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采购业务部门对非招标采购的认识不足,操作规程不熟悉,造成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规范。

4.个人私利益驱动,单方选商易于操作。

个别领导和业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以此方式灵活、周期短、程序少、工作量小、易操作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采购为理由,大量采用单方谈判选商,搞意向内定、达到个人获取利益的目的。

五、对策

1.从制度层面完善管理缺位,建立健全顶层设计。

集团公司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的同时,对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统规章制度,将法律法规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采购信息公开渠道管理、采购程序、供应商确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以及业务流程等进行具体规定,从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非招标采购管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用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阳光操作。

2.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的考核检查,促进管理的规范。

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考核检查,充分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货物和服务;规范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采用最低报价与综合评审相结合,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谨慎选择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此方式应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公示内容,杜绝腐败现象,对于各种方式应加大考核力度,将竞争性谈判比率纳入物资采购管理的考核指标,提高竞争选商的比率,降低采购成本,让采购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3.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的持续监管,有效提升监督效果。

对非招标采购要由现在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由阶段性审计向持续性监督转变。借助集团公司现有的合同管理系统应用平台,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在线适时、连贯的监测和修改,将审计关口前移,实现事后向事中、事前转变;利用审计查证和审计咨询相结合的方式,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通过持续监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改善非招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使企业问题越来越少,问题出现的概率越来越低,实现审计监督的“免疫”功能作用。

4.以完善和构建资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探索建立物资采购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实行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物资廉政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处理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怀问题,及早提出对策、完善和构建物资采购管理惩治和防治措施。

5.实行供应商分类管理,形成供应商竞争机制。

通过建立供应商资源库,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每年按业务类型补充一定比例的优秀供应商,淘汰不合格供应商,对供应商考核实行“黑名单”制度。同时,采取ABC分类管理法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油田公司物资供应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供应商管理策略,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激励供应商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采购方也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在供应商名单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合理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保证物资供应稳定,提高运作效率,降低采购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

6.强化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的培训,现有采购人员对非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到位,习惯型、经验型采购人员居多,对非招标采购的操作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应加强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培训力度,促进采购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作者:刘锦屏 单位: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审计中心

参考文献:

[1]张建边.建设项目项目采购管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2]张栋天.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如何公开[J].中国招标,2007(2):22-24.

[3]陈世龙.竞争性谈判需把握15个”节点”[J].中国政府采购,2007(8):63-67.PMT.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01

现目前,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与地方性规章的相继颁布实施,各企业不断完善采购招标的管理规章,以求用制度管人、让程序管事[1]。但由于传统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足够的经验、以及完善的操作管理等,使得设备采购招标中存在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设备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同时也给设备采购质量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企业必须认识到设备采购招标的重要性,以科学的设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化的采购招投标操作。

一、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形式自由化。如今,采购是企业运转的重要环节,但是大量的企业在采购环节都存在采购招标自由化的特点。尽管在企业管理制度上都对采购人的招标资格做出了明确说明,并且相关人士也具备了相应的招标资格,但是在采购招标的实质执行中却并没有遵守相应的规则,从而导致采购招标制度形同虚设。比如:目前招标的潜规则“采购服务招标服从于工程管理需要”存在于招标过程之中,因此也出现了相应的招标操作。许多招标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备案以及公布于公共媒体之上。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招标效益,招标往往是导演的一场剧,自主确定评委,招标控制权力的设定,并且没有生成具体明确的招标评价体系,而是相对自由,方便,随意性大的操作方式。

2.监管形式过场化。一般而言,开标、评标及定标几个环节是监管部门针对企业招标采购任务的重点控制方面。其实,这三个方面的监管仅仅是权利机关对采购招标工作监管的狭义的认识[2]。事实上,采购招标工作的全部过程应该包括的是以招标公告为起点到合约结束为重点的全部环节。投标人经常反映监管部门往往轻易忽视招标公共中存在的某种“门槛”、招标文件中埋藏的某种“陷阱”以及采购合同中隐藏的某种“戏法”等,其实这些都是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另外,监管部门所谓的场外监管也是力度不够犹如走马观花,经常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这种过程化的监管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失去了监管的实际作用。

3.标后监管真空化。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是采购招标工作的五个重要环节,采购招标监管工作主要是针对后面四个环节,但是对于标后工作的监管却存在严重的真空化。标后工作一般是指定标完成,中标通知发出去后的后续工作。由于标后工作监管存在一定真空化的现象,因此一些不法行为就借此兴风作浪并慢慢沿袭。比如,招标人常常利用买方市场的优越性,单方面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投标人关于价格、交付方式等进行背离投标的再次协商。投标人为了获得非法的收益,也会选择通过降低指标标准或者质量要求而签订背离投标合同的文本。

二、进一步完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措施

1.建立健全采购招标问责机制。采购招标工作已经成为目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一方面是由于采购招标工作涉及面广,错综复杂;一方面是因为人在采购招标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所以“以人为本也是招标工作的立足点”。建立健全采购招标问责制就是要采用积极的招标负责人制度,遵照采购实施方案由负责人全面组织协调采购招标工作。具体就是由一个项目总负责人来协调其他环节负责人,最后提交的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招标合同等等文件资料都必须经经办人、项目总负责人签字认可方可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权利与责任并且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在岗在职、责任到位、一事一人、奖惩明确的工作方式。

2.科学规范采购招标程序。目前,我国有关采购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环节在法律章程上很难找到非常明确的实质性规定,因此,为了真正实现采购招标工作的高效与廉洁,就必须制定有关采购招标的实施细则来对此进行规范。制定规范化的采购招标程序,而且需要我们整理并且细化实践工作中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设备采购招标。同时,针对参与采购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制定相应的具体化的行为准则及纪律要求,且必须细化到每一位相关工作人员,针对一岗一职制定明确的工作要求。只有在良好的大环境下形成有特色的规范化招标流程,才能促进招标市场有序发展。

3.畅通采购招标投诉渠道。采购招标是一个问题比较集中的地方,但现实生活中署名投诉却不常见。一方面是因为投标人对于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良问题感到无奈却无动于衷;另一方面是也多是因为投标人对于采购招标工作的投诉渠道、方式了解甚少。因此,职能监管部门应该完善这种有缺陷的采购招标工作,应该在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建立健全采购招标质疑问题投诉渠道。积极发现采购招标中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例如,可以设立投标人投诉邮箱,通过招标公告或者网络媒体告知相关人士可以进行投诉的渠道及方式。另一方面,还应该针对投诉信息设立相应的整改流程,包括对投诉信件及资料的整理、归纳、汇总、应答、备案等相关工作。

4.科学监控采购招标全程。要做到设备采购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必须对设备招标进行全程监督,并把握重点、抓住关键。具体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招标环节应该对招标公告及相关资格进行初审;投标环节应该重点监督投标总数量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环节应该做到开标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的公开;评标环节应该严格安排评委会,并制定规范性的评标标准及方式;定标环节做到严格执行及时通知并报送相关信息;合同签订环节应该及时完善合同内容,监督签订程序;验收环节必须要监督合同的执行符合度,并且随时做好检查工作。

三、结语

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关系到企业基础设备建设、关系到设备后期维护保养,更关系到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它是保障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工作。各企业必须认识到设备采购招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完善采购招标管理体系,通过科学的设备采购招标有效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为自身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王佳欣.高校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J].高校管理资讯,2009(12):12-16.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采购招标 廉政制度 廉政条款

高校采购大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多由中介机构完成,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制度机制风险、权力运行风险、思想道德风险”三类廉政风险。制度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作用;权力运行风险包括权力配置不合理、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过于集中三个方面;思想道德风险包括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它们都取决于制度的顶层设计。

有关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亟待进一步完善,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提高监管力。政府采购主要是采购人和市场的问题,不能期待仅仅通过技术革新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法律制度和道德来解决。

1 高校廉政制度的内涵

1.1 高校廉政制度的概念分析

所谓高校廉政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制止和惩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和教师利用其掌握与教育相关的权限和资源所发生的各类腐败行为,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高等教育资源得到合理应用,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校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或条款。

高校廉政制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专门规定廉政建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廉政文件”),二是嵌入在各职能部门管理办法之中的规范性条款(以下简称“廉政条款”),廉政条款一般由职能部门制定学校统一签发。

1.2 廉政条款:廉政文件的有益补充

如上所述,高校廉政制度包括“廉政文件”和“廉政条款”两个方面。廉政文件是指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的反腐倡廉规范性文件;廉政条款是指具体业务工作,根据流程中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设置科学合理的分权机制,对集中的权力事项进行必要的确权、分权、限权等,通过廉政条款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廉政文件和廉政条款在高校廉政制度建设过程中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2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相关廉政立法探析

2.1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制度建设主要来源于国家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各部委的行政规章。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层面:

2.1.1 国家立法

《政府采购法》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以及相关的风险防控制约和追究机制;《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2.1.2 国务院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个环节中投标人、评标专家、机构、中标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规范了招投标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

2.1.3 部委规章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2.1.4 地方政府规章

以北京为例,对于招标采购的管理,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等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出台相关规定,对专家评审、采购、资格预审、招标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切实防范政府采购运行中的廉政风险,政府层面分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不难看出,采购招标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直接言明廉政因素的“廉政条款”严重匮乏;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立法有待加强。

2.2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制度缺位与原因

有研究认为,现有高校采购招标“一校一模式、一校多规章”的现象严重,存在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决策结构、管理模式、组织运行、监督体系的多样化和自主性。

2.2.1 廉政制度缺位表现为采购招投标活动不规范行为

采购招标业务流程中的重点环节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目前,高校采购招标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采购申请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签订采购合同。各高校负责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基本上是将采购招标工作交由1~2人负责,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以专家身份直接参与评标,不相容职务未能有效分离,容易导致标书制作、资格预审、参与评标等重点环节由同一人经手,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采购招标中的标书制作存在技术陷阱。高校招标采购标书中的技术参数和货物品牌往往由使用人提供,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具有倾向性,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等,虽有监察人员评标现场监督,但由于技术壁垒,监察人员往往很难辨别出招标文件技术上的陷阱。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校方专家按比例组成。评标委员会是通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相对比较公正。招投标文件明文规定评标专家中可以有校方专家代表。校方专家出席评标现场,客观上有利于帮助学校遴选出合适的中标供应商;但由于校方专家对学校情况知情,评标过程中其个人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参与评标也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设备使用人以释疑为由出席招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时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让设备使用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哪一个投标人更符合招标要求,到场的设备使用人往往会明确表态,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设备使用人考虑到设备使用需要,确实认为某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更符合要求;另一种可能是招投标程序之外双方已经达成某种默契,直接导致风险发生。

借壳围标现象严重。受财政部门对专款执行的硬性规定等客观条件限制,有些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者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不得不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导致一部分借壳围标现象发生,致使部分高校采购招标流于形式;同时也有一些投标单位通过内部操纵,以借壳围标途径保证中标几率等。

2.2.2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条款”缺位的原因

招标主体多元化。调研发现,当下多数高校没有成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部门,许多高校的招标采购分别由基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后勤部门等分块采购,招标主体多元,招标制度各家自成体系。“多头采购、分散管理”问题突出。

招标制度有缝隙。由于高校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没有将廉政风险防控因素嵌入业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条款,导致采购招标制度存在缝隙和漏洞,招标采购各个环节中存在一定廉政风险。

既得利益者自保。健全完善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受众群体的公平、公正,使公共资金用在实处。高校采购招标的廉政条款缺位很大程度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自保,规范详尽的“廉政条款”难免会给既得利益者造成“限权”和“断财”。

3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制度建设的对策与思考

廉政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制度约束难奏效,需要通盘考虑,从整体进行布局和设计,要在制度建设方面打一套“组合拳”。高校廉政制度的位阶表现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位阶,校党委或校纪检监察部门出台的专门性廉政文件第二位阶,学校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出台的专门性廉政文件第三位阶,学校职能部门各类具体业务管理制度的廉政条款。

3.1 完善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法理思考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高校管理体制实际,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等主要工作;同时又要保证学校用于采购的财政资金合理运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防止腐败。从法理角度看,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顶层设计需要考虑廉政制度框架,做到制度明目齐全。笔者认为:

第一,作为廉政制度第一位阶的规范性廉政文件由学校党委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出台,其适用范围是全校各工作单位、各职能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这类规范性廉政文件包括《××大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办法》《××大学信息公开办法》《××大学道德诚信守则》,理所当然地适用于高校采购招标领域的各个环节。

第二,作为廉政制度第二位阶的规范性廉政文件出台与制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统一学校招标管理体制问题,建议高校应成立统一的招标管理组织机构,由该部门起草制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按照校内行政程序,由学校统一签发,再由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实施,通过制度明确招标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程序等内容,特别是要明晰采购招标的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之间的权限范围,建立三者之间的权力分离机制,同时学校监察部门要立足监察和纪律监督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大学招投标监督办法》,明确规定高校采购招标需要监督的具体环节,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以及监督之后的问责机制等。

3.2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条款”立法建议

在高校采购招投标领域,作为廉政制度第三位阶的廉政条款,应由学校统一成立的招标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出台,具体廉政条款的拟定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第一,根据当前高校对招标采购管理的现状,第二位阶的廉政文件《××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下辖制度应包括《××基建工程采购招标实施细则》《××物资采购招标实施细则》《××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这些文件应由高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细化各管理口径的采购招标行为,完善各个环节的廉政条款。

第二,必须直接将高校采购招标中廉政风险的防控因素直接嵌入具体业务管理条款当中,例如:招投标重点流程中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等;也可以制定专门性的制度,例如:制定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招标评标专门办法等,对于经常委托招标机构的,还应该制定招标机构委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细化并完善制度的具体条款,特别是要将廉政风险防控的分权、限权、放权、减权等方面的廉政因素写进具体条款,从业务管理制度设计本身健全内控机制,综合考虑权力运行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宏军.科学推进北京高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J].北京教育,2012(2):4-6.

[2] 周燕.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J].北京教育,2011(10):18-20.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选择

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1)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政府采购。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较早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政府采购,美国是其中的代表。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1861年,美国就通过了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为联邦服务总署提供了统一的采购政策和方法。[2]尤其突出的是美国1933年开始实行的并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法》,影响更是深远。[3](2)在相关部门法中确立政府采购准则。如日本就是通过其1947年的《财会法》确立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4]西班牙也是在其《国营契约法》、《国营承包工程通则》中规定政府采购使用的方法、招标程序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5]澳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澳门行政程序法典》;1984年12月第122/84/M号关于公共合同的法令;1985年7月第63/85/M号关于货物和劳物采购的法令;1992年6月第28号法令(28/92/M)《有关社会房屋建筑内从事商业活动间的批给制度》;1990年5月第3号法律(3/90/M)《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特许制度的基础》;1993年4月第13号法令(13/93/M)《有关房屋发展合同的制度》;等等。

韩国是政府采购制度变革较快的国家。自1949年建立局部集中采购制度以来,历经了多次改革。以前其政府采购立法是分散的,主要在《预算会计法》、《公共预算和帐户法》等法规中作出相应的规定。1995年,该国财政经济院国库局先后制定了《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政府合同法实施准则特别条例》、《政府合同法特殊采购特别实施条例》等法规。为了使其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符合WTO的规定,韩国将按《协议》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合同法。[6]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应当采用专门立法与配套立法相结合的模式。(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政府采购法》,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2)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采购条例》,集中和综合规定政府采购的各种主要制度,具体体现政府采购制度公共行政性;(3)由财政部制定能使法规和条例得以具体实施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翔实地对采购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程序、方法、监督等作出规定,对各种不同的方法,比如招标、门槛价、议定价、寻定价等有细致的指导;(4)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立法中,还需要作出与政府采购专门立法相配套的规定,解决诸如竞争、招标、合同、会计等问题。对此,有的论著指出,“在确定公共采购规章、准则以及采购合同条件时不应忽略对采购人员产生影响的法律,包括: ① 外汇管制和关税,影响采购机构自由地选择供应方。 ② 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 ③ 关于工资和工作时间法规。 ④ 国家工业安全和保健条例。 ⑤ 国家环境保护规章。 ⑥ 价格指数化,为中、长期合同在通货膨胀情况下谈判提供基础。”[7]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框架

作为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必须遵循三项原则: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来确定;技术性条款,应以可以操作为前提,借鉴国际惯例加以明确;体制性条款要有利于财政在政府采购管理中主导地位的形成。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框架大致为:

第一章、总则。它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及有关定义条款,等等。

第二章、采购关系主体。它包括政府采购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责界定及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政府采购主体的类型、条件和资格;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和供应商的资格管理;外国厂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特殊资格管理;国内厂商的优惠规则;等等。

第三章、采购方法。它以规定招标采购方法为主。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和限制性招标的原则和适用条件;招标文件、公告的内容及其保密原则;招标程序的主要环节和疑议处理方法;押标金和保证金的确定和处理方法;开标、投标、议标、决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决标公告的内容和资料的汇送方法和时间;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服务采购的原则、适用条件和主要规则;等等。

第四章、采购合同。它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履约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方法;采购合同的管理,如验收管理(期限、方法、采购商品的品质管理的方式)、档案管理;结算和奖金拨付方式;等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异议及申诉的提出方法和程序;申诉处(受)理原则、程序和方法;(处)受理申诉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方法;采购机关和厂商在申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等。它主要包括审查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第七章、附则

提出以上框架,具体理由主要是:(1)该框架涵盖了立法宗旨、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法律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内容全面,既符合我国一 般立法要求,又与《示范法》的框架大体一致。(2)由于采购合同在采购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且与一般合同在合同主体、履行方式方面有一定差异,兼之如前所述,国外有韩国等将政府采购制度以合同为规范重点[8],我国大陆亦有《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先例,有作专章规定的必要性。(3)对争议解决作专章规定,主要是因为《示范法》中的审查方式有其特别的意义,它有助于采购主体自已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我国立法可继受之。当然,《美国政府采购法制第三人代位诉讼之研究》[9]一文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4)《示范法》中规定了多种采购方法,且将服务采购方式单独作了规定。目前的倾向性意见是,招标应为采购的首选方法,另外由于服务采购方法比较独特,因此对这两种采购方法应作特别规定。这一思路与《示范法》也是相吻合的。

(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内容

1、政府采购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是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以货物采购和工程采购为主。由于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严重偏低,政府采购体系应以货物为主,同时将大型工程纳入采购范围。等财政收入宽裕后,再建立完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体系。就货物采购体系来看,应把石油等战略储备物质和重要的办公设施、办公用品作为主要采购客体。有人认为,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方式即“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中购买工程不符合汉语习惯,不宜采用。这种看法在我国深圳市、安徽省的政府采购法规中有反映,就连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2条表述为:“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受买、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也是闪烁其词。《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没有拘泥于汉语使用习惯,容忍了这种外来语的搭配方式,规定采购范围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值得赞同!

具体货物和工程服务项目目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各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和服务,或由外国供应商承包公共工程。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及最终货物虽在本国生产或组装完成,但本国增加值含量不足其中价值的50%的货物。

对于粮食,由于涉及国计民生,我国采取保护价收购。这种情形虽然也属于政府采购,但情况十分特殊,须另行规定。以下四项尽皆如此:(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2)国家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瘟疫,需紧急处理的采购项目;(3)人民的生命或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处理的采购项目;(4)经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由于目前政府对厂商的信息掌握太少,招标时可供选择的对象十分有限。厂商对政府需要采购的项目也了解不多,影响积极竞标。建议建立政府采购目录制度,加强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其要点有:(1)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2)政府采购目录的批准和公布。政府采购目录由同级政府批准于每年的7月份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10]鉴于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产品的普遍应用,我国政府上网踊跃,应强调通过电子媒体政府采购目录。电子目录的使用能使政府缩短定货周期、减少采购中所需财力物力、更加了解合同中的产品及服务,同时使采购前产品比较成为可能。不过,“工业市场受各种各样的价格差距和行业习惯的影响。工业顾客有差别的采购行为、产品的说明需要以及缔结特殊采购合同的愿望使得有必要制定独立的电子商务计划。”[11]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主要是在财政系统进行,《中国财经报》自1998年由财政部创办,并开设政府采购专版以来,在社会上已有一定的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是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专业媒介。同时,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亦可。

2、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组织体系,是指由法律设定、分别承担一定政府采购职能的各种主体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彼此分工和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主要由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和相关机构构成,法律上主要表现为管理体制和采购主体、相关主体的资格管理制度。

(1)管理体制。根据我国现行地方立法,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委员会制,将有关部门吸纳到委员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以协调和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另一种是部门管理制,主要是财政部门,便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也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多头管理。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我国立法或现实生活中,我们还发现,采购主管部门不仅负责采购政策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有的地方,采购机构相当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下设机构。

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必须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更为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惯性,将对新制度的阻力和内部的摩擦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建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借鉴韩国立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为政府采购委员会(简称“采购委员会”,下同)。采购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派员组成,主任 由财政部部长兼任。政府采购委员会宜在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为:(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执行;(2)管理政府采购市场,如对供应商、中介组织实行市场准入,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和处理,随时抽查用户发现问题,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等等;(3)根据支出预算确定集中采购目录;(4)指导中央采购机关的工作;(5)规定并修定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金额标准;(6)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另外,采购委员会不得参入和干涉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之间的具体商业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的审计。

(2)采购主体。在我国渐进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政府采购主体规定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 ① 专门采购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7条、《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也给予了规定。但这些采购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存在较大差异。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关系,采购机构财政部门进行采购活动,但实际操作中易演变为行纪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机构是政府授权的采购机构,是名副其实的独立法人。笔者认为应折衷两种观点,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建立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并为它们创造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 ② 关于采购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各地立法都没有相关规定。在发生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使用单位直接向供应商提出退换产品或者直接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必须予以规制。 ③ 对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存在分歧。笔者不主张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加入WTO在即,控制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就相应控制了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避免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二是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社会募集资金,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很少。三是随着我国公有制经济实现多样化进程的推进,企业产权必然走向多元混合,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区分日益困难。 ④ 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政府采购主体,没有从财政性资金使用量上作限制。笔者主张借鉴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法人或财团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

基于以上认识,建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规定: ① 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政府集中采购机关。其职责为: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有关事务;受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受采购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由采购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② 各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接受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为非集中采购主体。非集中采购主体自行组织未纳入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 ③ 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采购由中央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重大项目的采购过程亦由中央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购活动,还应受中央财政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监督。 ④ 采购机关可将采购的具体事务委托给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政府采购业务。

(3)相关主体的资格管理制度。它主要包括: 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中介机构具务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职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② 政府采购政策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主要是实行各级政府采购政策制订与绩效测评专家委员会的资格制度。政府采购实质上是政府支出的安排和使用行为,将政府采购政策与其它政策相结合,能够实现政府的各项重大政策目标。因此,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政策专家委员会,由其制订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采购政策,并对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后的绩效进行测评,以便更好地调整实行的政策。与此相应的还有政府采购专家委员的资格制度。 ③ 供应商的资格制度,即供应商的市场准入程序及资格管理。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它分为国(境)内供应商和国(境)外供应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使用单位有权直接要求供应商退换产品、提供售后服务,这是供应商的义务。供应商的高级管理者不能有犯罪记录,三年来必须一直依法纳税。特别指出的是,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一段时间之内(按目前我国发展速度,以15年左右为宜),将特定产业的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④ 政府采购监督委员的资格制度。为确保政府采购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设“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时注意“抓大放小”,注意改进监督的工作方式,既要监督下级政府的采购活动,也要监督同级政府的采购活动。[12]

3、政府采购的形式和方法

我国各地的立法一般选择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形式,但广东省采取了分散采购的形式。建议我国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分散采购是指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是指有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它的金 额标准各异,一般适用于:(1)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2)单位价值较高(如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3)一定门槛价之上商品或服务。关于门槛价的确定,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刚刚开始,各地区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对此不宜“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建议中央采取门槛价为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4)鉴于公共工程的资金来源多样性,以及公共工程质量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政府应将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之列,以加强对其控制和监督。但工程采购不同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采购程序较为复杂,建议借鉴《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委员会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政府采购的方法,可采用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卡,等等。[13](1)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主体(招标人)在采购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办法。它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取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2)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又叫邀请报价、议标采购、定向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一定数量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办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而且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或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或采取招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3)竞争性谈判采购,又叫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适用于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4)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采购项目属于特定价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情况。(5)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没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因急需而不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情况。

如前所述,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建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充分考虑各地的差异,对政府采购各种方法进行规定,同时严格规定各自适用条件和程序,如电信业实行政府采购,在公共网领域,宜采取定向招标方式;在基本业务领域,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14]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既不能随意变更采购方法,也不得任意改变相关的采购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地根据各自行业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1999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企业在购买一定额度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对招标程序、招标资格、招标信息公布、招标补偿和未中标者的上诉等作出规定,这样就把政府采购的部分行为纳入招标法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标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这种看法在我国政府采购现行地方立法中表现十分突出。如在起草《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有人就建议将草案名称改为《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深圳在起草过程中一直使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招标采购条例》的名称,直到通过才去了“招标”;《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更是直接冠以“招标采购”。这种将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等同起来的观点,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这两个法有许多区别:(1)规范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2)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在我国加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采购协议后,对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及其行为作出规范。《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买卖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运作。(3)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果单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看,《招标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如从涉及的义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的采购活动,而《招标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与公开照办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最低价);而《招标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最高价)两种行为。从美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史来看,也是先以立法形式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招标程序,然后再逐步完善,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规范。因此,招投标法对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立法也是及时的。如上所述,该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管理的目的。该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法,只针对一定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适用,对大量存在的限额以下采购则不能适用。该法也有国内优惠的规定,但不从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界定和保护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对民族工业的保护则既缺乏理论基础,也不可能完善和充分。另外,不从政府采购高度认识招标问题,也不可能明确确立保护国有资产的目标。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除了要制定一系列的实施条例予以补充之外,还要从管理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角度,通过立法对其不断完善,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将更多的采购方法纳入政府采购法中;更加严格招标公告的要求;对谈判采购程序作出严密的规定。我国可以同时制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界定各自的侧重点。

《政府采购法》除了规定政府采购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两法的关系有两个层次:就政府采购而言,《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应为程序法;就招标投标而言,《招标投标法》是一般法,《政府采购法》是特别法。《政府采购法》在规定政府采购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特别规则时,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下述要点:(1)《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强制招标制度。该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矿,必须进行招标。(2)《招标投标法》确立的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机构招标两种制度。该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或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从这一原则出发,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等等。

参考文献:

[1] 李柏青:《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概况》,《行政事业财务》1998年第4期。

[2] 郑新立主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中国 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3] 参见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27页;杨荣珍:《WTO政府采购问题初探》,《国际经贸探索》1997年第5期。

[4] 汪暄:《国民待遇与政府购买》,《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第21页。

[5] 范健主编:《关贸总协定的国际规则与适用惯例》,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59页。

[6] 参见楼继伟主编:《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6页。

[7] 参见C·沃瑞洛:《市场导向的公共采购制度》,李志炎译,《国际贸易译丛》第1期。

[9] 参见尹章华、刘家荧:《美国政府采购法制第三人代位诉讼之研究》,(台)《法学丛刊》第171期。该文提出应在台湾政府采购法案增订“政府采购诉讼”专章。

[10] 上海市已决定今后每年7月份提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可资借鉴。参见:《上海公布明年政府采购目录》,《经济日报》1999年8月1日第1版

[11]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1999年10月11日《虚拟市场:工业采购的未来》,转引自《参考消息》1999年11月15日。

[12] 徐海燕:《论政府采购立法的几个问题》,《法制日报》1999年1月2日第7版。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7篇

1.将市建设局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市招投标采购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招管中心)行使,市招管中心根据委托,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将隶属于市建设局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职能整体划入市招管中心。

2.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相关管理职能委托给市招管中心行使,市招管中心根据委托,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将隶属于市财政局的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整体划入市招管中心;将政府采购网移交给市招管中心管理。

二、职能调整后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建设局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挂在市招管中心,其机构实行驻场办公:协同市招管中心做好与省、市建设部门的业务联系;协同市招管中心做好标后督查工作;协同市招管中心研究确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协同市招管中心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全市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的编制、审核及资金拨付。

2.负责对市招管中心确认的采购付款发票的审核。

3.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实行驻场办公;协同市招管中心做好与省、市财政部门的业务联系;协同市招管中心对采购人、定点项目供应商进行年度专项检查;协同市招管中心研究确定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协同市招管中心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

(三)市招管中心

1.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具体业务操作;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机构、采购机构的监督、备案管理;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培育中介市场,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2.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参与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则、制度。

3.受理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对规避招标及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负责专家评委库的建设、专家评委的考核管理和使用。

5.其他有关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事项。

三、其他事项

1.上述职能于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在此之前,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仍由建设局、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此后,原政府采购中心、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业务,相关印章移交市招管中心。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依据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自行组织引进的社会实体,以有偿方式直接参与学校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本文来源于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第三条:采购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活动的执行部门。在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领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制定和编写《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及办法;

(四)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负责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合同的起草及签约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开和邀请方式招标以外的其它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和学校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六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权限,按照《××××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计划采购金额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计划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120万元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采购程序与要求确定供应商。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下列事项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科工委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后勤服务项目;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进入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活动,其相关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接受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投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中投标单位少于三家,可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标单位。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上报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上报经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评标、定标专家应在学校有关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监察处为学校评标、定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如排序第一的预中标单位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则应按排序顺延审查下一个预中标单位,直至定标为止。

第十四条: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活动,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一)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采购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与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有对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9篇

关键词:招标管理 授权 采购 辅助管理系统 模块升级

中图分类号: F423 文献标识码:A

“授权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的管控方式,是指个别零星、特殊采购需求,纳入省级公司集中采购确有困难的,可授权下一层级管理部门实施采购,被授权单位/部门在确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确定的授权采购操作手册和工作流程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实施模式。总部2016年提出“固化授权采购流程,切实提升授权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以及“深化计算机辅助工作应用,确保采购过程规范高效、结果唯一公正,最大限度减轻评审专家、机构等工作人员劳动强度”的要求。结合总部和下属各级单位授权招标采购业务实际需要,立足信息化建设、规范授权采购研究已成为省级电力公司目前招标采购的工作重点。

一、授权采购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授权采购现状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批次采购的有效补充,授权采购主要用于解决来自地市单位的部分零星工程与服务采购的效率问题,延伸省公司集中采购的深度和力度。从实际工作来看,授权采购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实现了这个管理目标。但鉴于目前总部尚未编制统一的授权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各省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授权采够实施范围不尽相同,管控程度参差不齐,亟需进一步明确实施授权范围、统一授权方式,规范采购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备案制度。同时,部分地市单位存在业务不够熟悉,过程文件填写不规范、不准确完整,采购实施流程不够严谨,计划管理缺乏刚性,采购完成后有备案和中选结果不及时等问题。

为加强对省公司及其下属各地市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的管控,公司现已开发招投标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招标管理系统、招标系统(授权采购系统)、招标外网系统和评标子系统四部分。其中,授权采购系统完成物资采购或工程招标项目的管理功能,主要进行项目的创建、审批、、开标、定标、归档的全流程管理。依托省公司统一开发的授权采购系统,各地市/直属单位授权采购业务从原先线下采购实施方式已成功过渡到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电子化采购,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招标采购过程管控力度。然而,随着业务的不断深化,由于现有的授权采购系统侧重于授权采购业务的实施,管理较为松散,省公司逐渐难以直接对授权采购过程实施管控,授标采购过程的效率效益及规范性均有待提高。

(二)问题分析

省级电力公司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的授权采购系统上线与应用工作,实现了授权工作信息化突破,加强了对省公司及其下属各地市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的管控。但随着业务的逐步深入,省公司难以直接对授权采购过程,尤其是计划环节以及流程规范性进行管控,难以满足工程服务类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进而产生一系列问题:一是需求计划编制不合理,审核通过率低;二是无法有效地实现对招标采购管理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三是地市级公司的采购流程和采购规范都是自行定义,缺乏统一的标准,管理粗放,随意性大;四是没有实现供应商管理(考核、评价等)与采购过程的联动管控;五是尚未实现历史采购信息有效的统计和管理。

二、招标管理系统授权模块建设

(一)系统功能架构

本文以地市级电力公司招标管理为主线,从面向省、市、区县公司三个层级用户出发,通过建设省级电力公司集中部署的“电力公司招标管理系统授权采购辅助管理模块”,实现涵盖项目管理、招标需求提报、招标过程监管、招标结果管理、合同履约全过程的在线、统一集中管理,并对招标紧密相关的评标专家、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从而提升地市公司授权采购的规范化、公开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招标管理系统授权采购辅助管理模块的具体功能见图1。

(二)系统功能模块

(1) 统计分析模块。主要实现集中招标、招标方式、采购分类、单位招标等信息的分析统计功能。基于日常操作中数据的积累,操作人员可以从系统中实时提取关键信息、数据,并对不同的招标方式、采购分类、需求单位的采购金额和次数进行统计分析,为加强招标采购全过程管控力度,提高采购管理效率效益等方面提供了信息化、数据化的辅助决策支撑。

(2)招标管理模块。主要实现招标批次管理、需求编制、需求审核、批次查询、需求查询等功能。

第一,地市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开展地市公司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制定招标批次信息并下发,系统支持“招标需求提报”和“招标需求上报”两种业务模式。

第二,需求单位针对招标批次、招标种类在线填报本部门或单位的招标需求。

第三,地市公司招标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招标需求。

第四,地市招标管理专职,基于需求计划的提报方式在线对需求单位提报的需求计划进行编制以及跟踪。

第五,需求计划信息编制审核通过后,待办事宜消息招标截止日期前在系统中推送给单位。

第六,纪检监察管理部门对整个招标管理过程进行全程在线监管,在需求评审过程中或评审后,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对招标方式、招标类型、邀请的合格供应商等信息进行监察和补充;

第七,评标结束后,相关业务人员在线进行招标结果管理以及结果评价。

(3)招标监管模块。主要实现招标过程监管、工作评价以及违规举报处理等功能。地市公司招标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种类等条件查询,查看系统中同步的招标具体信息,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招标工作结束后,系统中对招标工作的响应速度、招标质量、沟通交流等指标进行评价。招标过程前后若受理违规举报信息,核实后在线编制提交违规信息,提交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专职对其进行违规举报处理,系统中留存违规处理信息,为以后的招标提供信息支持。

(4)专家管理模块。主要实现对评标专家的入库、有效期满处理、不良记录、年度考核、培训管理、信息查询等专家库基本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功能。

第一,地市公司招标部门在线编辑完成专家入库/退库/变更申请、审核,为提高操作效率,系统支持批量导入功能。

第二,地市招标管理专职根据招标单位的专家需求在线制定专家抽取方案、由部门领导审核方案并抽取专家。

第三,基于招标部门日常维护的业务数据,系统自动生成专家资质终止/退出记录并修改专家状态,并自动调整专家资质和专家级别。

(5)服务商管理模块。主要实现合格供应商的入库管理、供应商评价、黑名单管理、供应商查询等功能。

第一,招标需求单位/部门根据各省(市)公司或直属单位的需求,在线填报合格供应商,地市招标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合格供应商的登记、录入,为了便于后期管理,合格供应商设置有效服务时间,当服务时间快到结束时前一周增加消息推送管理。

第二,供应商登记入库后,公司系统各相关单位对供应合同签订、商产品质量、交货进度、售后服务、产品运行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管理,在线实时登记相关信息,为后期供应商履约量化评价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投标活动过程中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出现违规行为,业务人员在线登记保留相关记录,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一至三年参加本单位招投标资格。

(6)基础数据管理模块。主要实现招标管理单位管理、供应商评价规范管理、专家评价规范管理、标准字典管理、采购分类管理等功能。招标前,系统管理员通过对招标管理单位管理、供应商评价规范、专家评价规范管理、系统涉及的标准代码、物资采购分类以及工程服务采购分类等进行基础数据维护,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7)项目管理模块。主要实现项目同步、自采备案管理、项目状态关闭以及项目采购查询等功能。为保证系统间数据的同步,业务人员在线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管理保证与ERP数据一致;业务人员需在系统中完成自采信息的登记、审核、信息录入的备案工作;招标项目结束后,相关人员在线登记、审核项目信息,为后期招标、集中采购需求提报以及自采提供数据支撑。

三、结束语

规范“授权采购管理”是落实总部关于集中采购全覆盖工作意见的要求,是适应采购及供应链发展趋势的活动,是完善公司物力集约化的重要基础工作。省级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开展授权采购应用系统建设,对现有的招标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新增授权采购管理模块,加强需求计划的提报、审核过程和招标业务的管理,并与ERP、招标采购系统等进行对接,进而实现对授权采购过程的实时管控,保证授权采购规范高效、闭环管理、科学考评、服务到位。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10篇

【P键词】电力企业 招标采购 管理 措施

一、电力行业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

目前,随着电力建设的快速发展,物质招标采购也日益增多,从一些企业招标采购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表现为若干方面:

(1)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物质招标采购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亟待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且非常重要的工程,在企业招标采购实施之前,原则上说,应建立和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法规,就目前的一些电力企业而言,企业制定的规范与科学规范的制度有较大差距,存在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现象。由于制度存在不健全的问题,在实际物质招标采购过程中可能会有较大的随意性,不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的程序执行,容易发生营私舞弊,产生暗箱操作等行为。同时招标采购组织管理各部门中,存在着管理职责不明确,协调合作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因此很容易产生极低的工作效率。因此完善和健全物质招标采购制度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任务。

(2)招标管理方面的问题。在招标管理中,主要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物资编码问题。物资编码不统一,缺乏物资标准化管理流程。二是供应商问题。供应商作为集中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提供者,其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其供应行为和所提供的功能和服务是否符合集中采购的要求,对这些问题的审查和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有些企业一些招标项目没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前期市场调研, 对投标人的物资价格、品种、质量以及相关资质不清,因而不得不较多采用无标底招标,有的即使编制有标底,但因没有建立价格信息库,对评标参考价值不大。极易造成投标人互相串标哄抬标价,使招标降价空间有限。因此对于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3)人员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些企业内部搞虚假招标。以种种条件或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实为意向标、内定标。事先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时邀请其它投标人陪标,损害企业及其它投标人或第三人的利益。评标工作多依据投标报价而非评标综合价,感性因素多,随意性大,缺乏定性定量相结合、操作性强的评标细则。有的评标人员不能坚持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多为附和项目单位意见、做顺水人情,这给招标采购管理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阻力。所以,要求招标采购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将招标采购效率提升到一个新台阶。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采购工作者必须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熟练掌握领域专业知识,参加岗位职业教育,达到从事该行业的专业水准。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员工的素质修养,特别是思想素质被严重忽略,取而代之的是经济奖惩。这样造成的后果是招标采购工作者可能做出偏离职业规范的行为。

二、美国招标管理体系借鉴

目前,世界上拥有完整全面的招投标管理体系的国家应属美国。美国不仅在招标采购管理当中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更是成立了专门的立法法案来规范招标市场,即《联邦政府采购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的规则、采购的种类和方式、合同的管理等3个方面,构成了较完整全面的招投标采购管理体系。美国招投标在实际具体操作中呈现出如下特点:①专家在招标过程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美国目前已建成了比较完善的专家库系统,为招投标高效、有序地进行提供了保证。②咨询公司积极参与招标过程,利用专业知识来提高招投标的质量。③构建高效率的信息化平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提高招投标工作与管理效率。如美国在各城市普遍建立了数据库――供货商信息交换中心,提供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为业主(政府)的招标提高了效率,大大节省了为取得这些资料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时间和人力。

三、完善和改进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

优越的采购管理模式不仅仅可以节省采购成本,而且可以对工程、产品质量加以监控,保证电网建设的安全性、可靠性,从而提高广大用户的用电品质。电力公司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将公司招标采购分为一级和二级采购,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物资部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年度采购工作计划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公司招标办审批,对于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招标方案还需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服务单位根据招标方案和各单位提交的技术规范书编写商务招标文件,并汇总招标文件。公司物资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会,招标服务单位负责承办,公司有关项目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和各单位相关业务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质业绩要求、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主要技术参数和其他因素。招标服务单位和各单位分别负责按照审查意见对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修改。招标服务单位负责汇总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招标服务单位负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在国家指定网站和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服务单位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函。

(2)公司物资部负责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物资部派员担任,下设商务组和技术组,负责具体评标工作。开标、评标工作由公司物资部组织开展,招标服务单位具体实施开标、评标工作。所有开标、投标文件由招标服务单位负责保存并在开标后转移到评标现场。评标现场应满足封闭、独立评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公司物资部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公司物资部将评标报告提交公司招标办,由公司招标办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对于单项金额超过5000 万元(含)的,由公司招标办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定标。招标服务单位根据审批结果或定标会议纪要,在指定网站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定标结果通知各单位。各单位物资部门按照定标结果分别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招标服务单位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澄清和补遗文件、评标报告、审批结果或定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11篇

第二条:学校自行组织引进的社会实体,以有偿方式直接参与学校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采购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活动的执行部门。在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领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制定和编写《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及办法;

(四)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负责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合同的起草及签约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开和邀请方式招标以外的其它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和学校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六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权限,按照《××××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计划采购金额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计划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120万元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采购程序与要求确定供应商。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下列事项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科工委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后勤服务项目;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进入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活动,其相关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接受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投标单位。 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中投标单位少于三家,可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标单位。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上报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上报经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评标、定标专家应在学校有关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监察处为学校评标、定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如排序第一的预中标单位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则应按排序顺延审查下一个预中标单位,直至定标为止。

第十四条: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活动,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一)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采购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与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有对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12篇

第二条:学校自行组织引进的社会实体,以有偿方式直接参与学校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采购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活动的执行部门。在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领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制定和编写《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及办法;

(四)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负责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合同的起草及签约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开和邀请方式招标以外的其它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和学校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六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权限,按照《××××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计划采购金额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计划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120万元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采购程序与要求确定供应商。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下列事项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科工委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后勤服务项目;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进入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活动,其相关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接受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投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中投标单位少于三家,可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标单位。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上报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上报经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评标、定标专家应在学校有关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监察处为学校评标、定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如排序第一的预中标单位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则应按排序顺延审查下一个预中标单位,直至定标为止。

第十四条: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活动,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一)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采购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与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有对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13篇

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一)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三)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招标投标的,财政部门要明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具体规定。

(四)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由县财政局根据每年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的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公布,要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品目结构,逐步将体现国家政策功能的项目和关系民生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五)采购要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以及县财政部门制定的《县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申报、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结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在加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的基础上,更加公平、高效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我县政府采购申报、审批严格执行如下程序:

(一)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采购人按有关规定完成对采购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的评审工作后,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附件1),根据要求进行填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核准采购预算。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在核准采购预算后,在《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中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股室章。

3、核准采购招标事项。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核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信息媒体等相关事项,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审批。

4、县政府审批。在完成上述核准和审批流程后,采购单位将《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示。

5、县纪委监察局备案。采购项目在获得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后,将《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监察局,按要求完成项目备案工作。一百万元以上项目,同时完成重大项目报告工作。

6、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核准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后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采购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附件2),根据要求进行填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核准采购预算。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在核准采购预算后,在《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中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股室章。

3、核准采购招标事项。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核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信息媒体等相关事项,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4、县纪委监察局备案。采购项目在获得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后,将《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纪委纠风室,按要求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5、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核准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后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二十万元以下采购项目。

按现行的审批程序不变,即:使用《县政府采购申报表》(附件3),由采购人申报,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核准采购预算,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采购方式和审核采购价格。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地点的管理。

根据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标、评标室组织,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开展开标、评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则必须填写《县政府采购异地开标、评标审批表》(附件3),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同意。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规范管理

1.建立建全采购制度和人员队伍,设置相应机构

1.1 遵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实行物资采购。对规定内要求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等采购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1.2 设置审查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审核、执行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明确各机构职责,建立起分工合理、彼此制约、相互协调配合的政府采购管理运行体制,形成各机构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达到高效、科学采购的目标。

审查机构,负责起草标书,招投标公告,做好招投标材料的归档等工作;执行机构:提出评标意见和建议,审查确定招标结果;监督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招投标政策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协调并督促检查协议书的签订与履行;负责受理对招投标问题的失败投诉、申诉,并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3 提高人员素质。在防腐、廉洁自律方面从严管理。制定方案的人员、采购人员均很便利的接触到采购需求的第一手资料。采购人员应从大局出发,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另一方面,采购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类常用物资及常规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功能等;同时,还应掌握国家或本院制定的招投标法、采购制度等法律知识和规章制度、了解商务谈判技巧、市场调查方法及货物类、基建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采购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加强自身计算机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和运作质量。

2.从实际出发,做好立项论证等调研工作,明确任务和目标

2.1 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加强申购流程管理

部门预算编制从严管理,编制规范合理的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明确无预算者及配置超额者不能申购,杜绝重复购置、盲目投资。

申购部门按申购流程提出申请或填写物资采购申请书,按审批程序,由相应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原资产状况,同时,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成立项目建设小组进行审查,并经预算审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学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实施的逐级审批制度。

2.2 做好采购需求的市场调查,从实际出发,选好经济、适用、实用的建设方案

项目经过立项批准实施后,必须根据建设需要,进行详细、细致的市场调研工作。拟写初步方案。同时,广泛征询教学第一线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制定合理、科学的建设方案。对于需要总体技术方案设计和布局的项目,建议咨询三家以上厂商,从中选取一家从价格、实用角度出发都较为合乎需求的厂商进行下一步研讨。

2.3 形成具可行性的建设方案和采购计划表

形成经校内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申购部门核准通过的建设方案。其中,涉及基建工程类的项目,还需取得基建部门的审核通过。

3.加强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政府采购信息的报送工作管理

3.1 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需求,进一步调查市场情况,细化各采购内容的品名,规格,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形成最终采购计划表,并经过申购部门的核对确保无误后方可上报。

3.2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应纳入限额标准内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有合法资质的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3.3 及时汇总政府采购各数据信息,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确保各信息数据正确无误,确保各报送工作落实到位。

4.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项目建设计划经批准实施后,需按政府采购中心或有合法资质的采购机构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以物资采购为例,一般主要有以下流程:

4.1 编制规范、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政府采购中心或有合法资质的采购机构联合采购人共同起草,向投标人(供应厂商)提出任务、条件、要求的综合性文件,是招标政府采购招投标能否顺利进行一个关键环节,招标文件的内容规范、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减少纠纷,有利于防范投标单位资质要求、评标标准等不公正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效率。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投标公告(邀请函)、投标人须知、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报价要求、采购项目合同要求、评标办法及标准(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等商务文件)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采购部门拿到招投标文稿后,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重点内容:一是政策法规的审查,主要看有无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重点是运作程序、完成时间、报价方法、评分标准和合同主要条款等;二是审查项目的可操作性,审查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实际相吻合,重点审查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是否存在技术指标倾向性;招标文件须让投标单位能充分理解其真实内容,利于公开、公平竞争;三是审查招标事项和招标文件用语是否明确。

4.2 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工作

客观、公正地参与采购评审工作;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不偏不倚,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评标结束后,及时汇总评标过程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4.3 中标合同的拟定、审核与签订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下,重点审核合同内容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详细查看使用何种结算方式及如何结款、是否留有质保金、售后服务是否和投标文件致,验收标准是否合理等。同时,采购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提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签订合同,以便中标单位及时介入后续工作。

4.4 验收转固

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申购部门、采购部门共同参与验收,依据院内验收标准,填制验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在验收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办理资产入账,印制“资产出入库单”等凭据交由申购部门(使用部门),同时,在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三方签字后,交由财务处。财务处在审核报账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办理转款手续。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范文第1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范围、内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招标工作相关招标文件与招标程序的法律风险防范,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

(二)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或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三)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招标采购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在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与招标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是否按程序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情况;

(三)负责监督查处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五)其他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配合招标主管部门和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做好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新建、改扩建等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

(二)物资、设备(含备品、备件)及材料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

(三)勘测、设计、监理、咨询、运行管理委托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符合上述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由采购实施单位在提交拟招标项目实施方案时提出申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一)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运行维护、安全监测、水土保持、绿化养护等,可由公司(含分公司)直接承担;

(二)公司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或咨询服务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企业;

(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四章

委托招标与机构的产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委托招标机构时,应当从公司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中采购招标服务供应商;其中:

(一)预计招标费在X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招标主管部门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从公司招标机构名录库中根据机构的业务擅长直接选取产生。

(二)预计招标费在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采用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机构产生后,由招标主管部门提出请示,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招标机构确定后,由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与招标机构的委托合同签署事宜。

第五章

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采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招标计划和时间要求,按初步设计及招标设计批复内容或公司招标批示内容,组织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和招标机构开展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计划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日期X日前送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随招标文件报送本标段招标工作计划(含分项概算、拟招标公告时间、发标时间、现场踏勘时间、开标时间等)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范围、商务条款、合同条款、特殊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审查会应形成纪要或意见。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会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经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在公司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网站并接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X日。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经审核通过后,应当发起“招标公告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和标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事先从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

X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有参与投标意向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并发起“投标邀请书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由总经理审批签发。确需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以外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人的,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或另行批准的供应商不得连续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人名单经审核批准后,由招标主管部门或通知招标机构招标公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章

发售招标文件与投标人资格初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委托招标机构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发售时,公司或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初步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不得出售招标文件。

第八章

现场踏勘及标前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采购实施单位组织潜在投标人召开标前会或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是否召开标前会及现场踏勘,及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中载明。

现场踏勘、标前会应参加的单位为:招标主管部门、采购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招标机构和潜在投标人。公司不单独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公司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

公司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选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派出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由招标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专家特长,从公司建立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中选取;公司专家库中没有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的,可以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招标主管部门与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商定指派其他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公司外部专家)作为业主评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被选取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可以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定期对专家库名单进行复核、补充或更新,并报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批。

第十章

开标、评标与评标结果的公示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主管部门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公司委托招标机构的,可以由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主持开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公交交易平台提供的场所之外组织开标或者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内部专家时,由招标主管部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是否派员监督,由其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内部专家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集中,由主任委员或公司派出的业主评委组织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时,应宣布评标纪律。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的X日内,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评标结果公示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签发,在招标公告的相应网站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X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定标与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间相关监督监察单位未有投诉受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定标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招标主管部门根据总经理的定标签发情况,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X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约定,办理公司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签署。如确有需要,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中标人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由公司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名次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后X个工作日内,通知投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及时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二章

招标采购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九章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损害公司公平、公正采购社会形象或违反廉洁自律纪律的行为的,按照公司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