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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案范文

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招标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执业准入

第五条 招标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

招标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业务;各方招标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招标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招标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机构。未受聘于招标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业务;

(四)无招标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招标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机构名称;

(二)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内容;

(四)负责该业务的注册于本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承接招标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机构提供招标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机构;

(三)与招标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四)指使招标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机构对自己在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招标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招标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业务的;

(三)违反招标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工作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因招标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由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机构的,由省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招标方案范文第2篇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硅材料、机械汽配、食品工业、新型建材四大产业板块,大力开展产业招商和大项目招商,确保“百日招商会战”期间新签约5000万元以上项目不少于80个,完成新开工项目48个,到位外资6000万美元,内联客方到位资金60亿元,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活动内容

(一)强化信息捕捉。活动期间,开发区(东区、西区)和各乡镇获得符合产业政策且达到投资规模的招商信息20条以上;有招商任务的部门获得符合产业政策且达到投资规模的招商信息10条以上。

(二)突出个性化推介。县级层面组团在长三角、苏南地区开展客商回访交流会。开发区、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和产业优势,采取组团、联合组团等形式选择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个性化推介活动。

(三)邀请客商考察。通过以商邀商、节会活动等形式大力度、高频率、多批次邀请国内外客商前来参观考察。各目标责任单位邀请客商考察原则上不少于5批次。

(四)项目签约开工。开发区(东区、西区)、各乡镇和有招商任务的部门签订正式投资合同的项目分别达到10个、3个、1个以上,并按序时完成年初下达的工业重点项目开工数。8月份,全县组织过亿元项目集中签约仪式。9月份,全县召开工业项目现场观摩交流会。

(五)完成利用外资。活动期间,有外资任务的单位要按序时进度完成承担的全年实际利用外资任务。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7月份)。各招商目标责任单位围绕“百日招商会战”要求,专门成立由目标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百日招商会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招商内容,广泛宣传发动。各招商目标责任单位的具体活动方案于7月28日前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25日-10月25日)。各招商目标责任单位集中人力,集中财力,集中精力,扎实开展密集而富有成效的招商引资活动,认真落实好各项既定工作部署,齐心协力推动招商引资深入开展。各招商目标责任单位要将本单位外出招商、客商邀请、项目洽谈、签约、开工等活动情况及在谈、在建项目进展情况等及时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编发活动简报,跟踪推进。

(三)总结阶段(10月底)。各招商目标责任单位总结上报任务完成情况。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对“百日招商会战”活动进行全面总结通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百日招商会战”方案制定、跟踪督查、宣传报道、会议组织及各类信息统计、编报等工作。各招商目标责任单位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创新招商模式,细化目标任务,切实抓好活动的组织实施。

招标方案范文第3篇

根据《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垦办文[20__]11号)精神,结合垦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提高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节省投资,把关系垦区发展的重点项目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公路建设等投资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做深做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为垦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面深入地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扩大采购招标范围和规模;二是依法规范地开展各项采购招标业务,保证采购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提高节支率;四是标本兼治,切实落实好反腐倡廉工作;五是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垦区各级各单位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1、垦区各单位采购货物、从事工程建设及接受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总局和哈尔滨分局机关各部门及垦区在哈尔滨市各单位,零星购买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投影机、摄像机、照相机、扫描仪、复印纸和打印纸等办公设备及耗材,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其它分局和农牧场等单位在哈尔滨市采购上述物品的,也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

3、采购招标权限和限额标准,仍执行总局办公室黑垦局办发[20__]1号、总局黑垦局文〔20__〕132号、黑垦局文[20__]66号、黑垦局文[20__]349号等文件的规定,不得擅自采购招标或越权采购招标。

4、总局直属各医院、各分局中心医院(医疗集团)所需医疗设备、仪器、耗材和药品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承担职工医疗保险任务的农牧场等基层单位职工医院所需耗材、药品和一年内购买同类医疗设备及仪器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属国家及总局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垦区各类高中等学校所需各种仪器设备、课本和图书等,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农牧场所属中、小学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5、垦区各类公路建设统一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垦区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总局有关部门的要求,搞好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公路建设质量,节省投资,防止腐败。

6、为发挥规模采购优势,垦区各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及农牧场长期或大批量使用并需外购的包装物(包装箱、编织袋等),必须由总局或分局按权限分工实施集中招标采购。

(二)花大力气治理商业贿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摸清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起积极合理的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各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工作,针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特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堵塞工作环节上的漏洞。

3、着重解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合同履行以及验收等问题,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招标业务。

(三)增强采购招标工作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

1、所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整个采购招标过程要规范、合法,中标结果要予以公布。

2、采购单位及采购招标机构不准干预和误导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结构要合法,专家数量要在2/3以上,其余1/3为采购招标机构、建设(采购)单位或建设(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建设(采购)单位不准违反评标委员会法定人员结构的规定,争当评委成员。

3、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靠专家选择或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坚决防止业主单位个别人说了算;评标(估)报告要把中标或未中标理由说明说透,做到定之有据,否之有理。

(四)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

1、各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机构,都要积极投身于垦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大环境中,努力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为垦区项目建设提供优良的服务。

2、积极配合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充分利用招标机构的专家信息库资源,为建设(采购)单位当好参谋和助手。要置身于项目建设,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动态,监督、协调和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建立项目合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依据招标结果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理变化情况,对项目招标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认真把好验收关,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各级领导要站在建立公平交易环境、保护干部、建设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融洽干群关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认识。

2、要建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办事,坚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

3、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保证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做到在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障、行动上落实。

四、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监督机制。

1、建立招标机构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新闻舆论以及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

3、要搞好上级采购招标机构对下级采购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分局和农牧场采购招标机构不得擅自或越权实施采购招标。凡擅自或越权实施的采购招标无效,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把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做为一项长期和规范的制度坚持下去。

(二)充分发挥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1、发挥好各级纪检监察、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公证、审计和采购招标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总局采购招标局负责垦区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切实负好责任,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制度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采取变通等手段排斥和规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以确保垦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2、今后,总局每年都将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各分局、农牧场可不定期地对所辖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要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3、廉政建设、反腐败及防治商业贿赂工作落实情况;

4、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5、分局和农牧场采购招标中心是否擅自或越权采购招标;

招标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业务。招标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方案范文第5篇

为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加强旅行社从业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市旅行社协会本着服务企业的宗旨,在征询多数旅行社意见的前提下决定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向在*市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出集中采购招标书,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评议选定。希望达到旅游企业风险最小、利益最大、费率最优、服务最佳的目标。

二、旅游市场的基本情况

*市现有旅行社223家,年接待旅游服务人数150万人,出入境23万人次,随着国内旅游市场深度挖掘以及海外市场的开发,有更多的国家将成为国人的旅游目的地,而旅游新产品的不断开拓又将使更多的人参与到亲近自然、挑战自我的活动中,蓬勃发展的市场需要有保险公司提供坚实的后盾,同时也能为承保公司带来稳定增长的保费收益。

三、招标内容

1、旅行社责任险业务。

2、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国内、国外)(个人)。

3、旅行社责任险附加特殊旅游项目保险业务。

四、招标条件及要求

1、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市境内设有经营网点,具有合法销售以上险种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

2、旅行社责任险由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国内8万元上调至20-30万元,国外30万元上调至40-50万元。旅游意外险由国内每次事故每人10万元调至20万元,国外出入境每人调至30-35万元。附加特殊项目保险每次事故每人20万元(可自选)。

3、列举招标内容中目前常见旅游各险种、保费。

4、详细提供招标内容中各险种条款、投保要求及附加条件。

5、列举保单优惠费率。

6、服务便捷、优化、网点相对密集、联络方便、严格履行行业规范和合同承诺。

就旅行社反馈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和履行情况、理赔情况,希望投标公司改进和提供以下服务:

1)旅行社责任险可根据旅行社规模、年接待人数,在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做差异设定,并计算保费。

2)责任险的理陪,一般情况依法律裁决文书或经承保公司同意的调解书确认赔偿项目与数额,但在发生死亡或二人以上重伤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提供预付赔款。

3)保险理赔时应环节少、时间短,对于小额赔款有便捷的措施和方法。旅游意外险和特殊旅游项目险应在出险后可先行赔付部分费用。

4)旅游意外险承保范围包括旅行社派出的随团服务人员,对参保人员不应限制年龄。

5)因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残疾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理赔。

6)责任险增加由于旅行社疏忽过失,导致旅游者误机、误团、证件遗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出入境旅游者行李丢失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赔偿,可约定最高限额。

7)保险公司按实际保费收入提供一定比例的佣金给付旅行社分会作为工作经费。

8)旅游意外险增加保险范围,负责对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餐饮中毒、突遇自然灾难等情形所致损害进行赔偿,在理赔后可取得代位求偿权。

9)旅行社在处理事故而超额发生的费用,应有一定范围内金额的免责条款。

10)在事故中发生死亡如没有发生治疗费,应按该险种承保最高限额全额赔付。

11)承保公司应建立常设服务机构、项目服务小组,制订宣传计划,对旅行社进行培训,遇有出险事故发生应提前介入,参与赔偿方案的协商和制订。

12)提供出入境旅游者遇险救治方案,能够协调海外救治机构进行现场救治和费用支付。

13)旅游意外险应包括急性病的抢救、转运、限时治疗的费用承担。

14)旅行社协会和旅游局质监所可作为旅游事故责任的协调者和旅游保险合同的协调者,加强旅游责任事故的行业调解机能。

五、投标日期、投标文件的报送方式

投标期限为*年12月21日起至*年12月26日下午五时止。

投标文件报送方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将以下资料以书面形式密封后送交*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82761207,联系人李静):

1、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经保监会批准且上年度审核合格的从业资格证书以及经营投标险种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公司简介

5、投标方案,包括以下项目:

保险条款、基本费率(明确列举出具体保费标准、保额、优惠措施、分项计赔数额)、服务措施及承诺、费用(旅游意外险个人部分、航空意外险等)。

六、招标流程

1、12月18日(星期二),召开协会旅行社分会全体会员会议,发放2008年度*市旅行社保险团购招标书及参加团购招标确认函,请各旅行社法人代表填写确认,并以大会表决形式通过。

2、12月19日(星期三),以协会旅行社分会名义向*地区所有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发出邀约函及招标书。

3、12月20日(星期四),以协会旅行社分会名义召开团体招标说明会。

4、12月21日至26日(星期五至星期三),按约定时间接受各保险公司制作的标书。

5、12月27日至12月29日,评标方式及开标时间

1)、评标方式:

a、12月27日(星期四),对各投标方案由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协会邀请旅行社代表进行初步筛选,初选5家公司入围。

b、12月28日(星期五)由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协会组织旅行社代表听取入围保险公司代表现场陈述,进行评议,选定两家保险公司为承保人。

c、12月28日(星期五)向中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公司发出书面回执。

2)、开标时间:*年12月29日

招标方案范文第6篇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场地平整、基坑(槽)与管沟开挖、路基开挖、人防工程开挖、地坪填土以及路基填筑、基坑回填施工等招标投标。

第三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垫资等理由强揽、垄断土石方工程,妨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土石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进行土石方工程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履行立项、征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土石方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机构或者县招标投标管理局交易中心招标。

第九条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经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后,在规定的媒介上。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及国家相关定价依据,定期编制土石方工程政府指导性预算标准并予以,招标人应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土石方工程施工资质和对招标项目组织施工建设的能力。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人原则上应有7个以上投标人;投标人在3个以上、少于5个的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招标,不足3个的须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为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2日内缴入永兴县投标保证金专管账户。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根据工程规模和建设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石方工程的评标方法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建设。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土石方工程招标项目施工签证制度,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稽查。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减工程量,工程量增减变动幅度在5%以上的须经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签证后方可调整;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妨碍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招标方案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提高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节省投资,把关系**区发展的重点项目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公路建设等投资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做深做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为**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面深入地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扩大采购招标范围和规模;二是依法规范地开展各项采购招标业务,保证采购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提高节支率;四是标本兼治,切实落实好反腐倡廉工作;五是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区各级各单位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1、**区各单位采购货物、从事工程建设及接受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总局和哈尔滨分局机关各部门及**区在×××各单位,零星购买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投影机、摄像机、照相机、扫描仪、复印纸和打印纸等办公设备及耗材,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其它分局和农牧场等单位在×××采购上述物品的,也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

3、采购招标权限和限额标准,仍执行总局办公室****局办发[**]1号、总局****局文〔**〕132号、****局文[2004]66号、****局文[**]349号等文件的规定,不得擅自采购招标或越权采购招标。

4、总局直属各医院、各分局中心医院(医疗集团)所需医疗设备、仪器、耗材和药品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承担职工医疗保险任务的农牧场等基层单位职工医院所需耗材、药品和一年内购买同类医疗设备及仪器总金额×××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属国家及总局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区各类高中等学校所需各种仪器设备、课本和图书等,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农牧场所属中、小学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超过×××万元的,必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5、**区各类公路建设统一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总局有关部门的要求,搞好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公路建设质量,节省投资,防止腐败。

6、为发挥规模采购优势,**区各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及农牧场长期或大批量使用并需外购的包装物(包装箱、编织袋等),必须由总局或分局按权限分工实施集

中招标采购。

(二)花大力气治理商业贿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摸清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起积极合理的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各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工作,针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特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堵塞工作环节上的漏洞。

3、着重解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履行以及验收等问题,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招标业务。

(三)增强采购招标工作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

1、所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整个采购招标过程要规范、合法,中标结果要予以公布。

2、采购单位及采购招标机构不准干预和误导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结构要合法,专家数量要在2/3以上,其余1/3为采购招标机构、建设(采购)单位或建设(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建设(采购)单位不准违反评标委员会法定人员结构的规定,争当评委成员。

3、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靠专家选择或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坚决防止业主单位个别人说了算;评标(估)报告要把中标或未中标理由说明说透,做到定之有据,否之有理。

(四)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

1、各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机构,都要积极投身于**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大环境中,努力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为**区项目建设提供优良的服务。

2、积极配合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充分利用招标机构的专家信息库资源,为建设(采购)单位当好参谋和助手。要置身于项目建设,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动态,监督、协调和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建立项目合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依据招标结果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理变化情况,对项目招标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认真把好验收关,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各级领导要站在建立公平交易环境、保护干部、建设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融洽干群关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认识。

2、要建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办事,坚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

3、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保证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做到在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障、行动上落实。

四、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监督机制。

1、建立招标机构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新闻舆论以及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

3、要搞好上级采购招标机构对下级采购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分局和农牧场采购招标机构不得擅自或越权实施采购招标。凡擅自或越权实施的采购招标无效,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把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做为一项长期和规范的制度坚持下去。

(二)充分发挥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1、发挥好各级纪检监察、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公证、审计和采购招标管理等部门的

监督管理作用。总局采购招标局负责**区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切实负好责任,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制度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采取变通等手段排斥和规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以确保**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2、今后,总局每年都将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各分局、农牧场可不定期地对所辖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要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3、廉政建设、反腐败及防治商业贿赂工作落实情况;

4、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5、分局和农牧场采购招标中心是否擅自或越权采购招标;

招标方案范文第8篇

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范围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程序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业务科(股)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省以上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初审会签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申报项目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申报项目招标方案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函);公开招标委托书;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复印件或组建文件;项目法人或具备资质的招标机构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

委托招标需要提供的材料:委托合同或者委托协议(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招标机构法人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招标机构相同或相似类型业绩材料。

自行招标的需要提供材料: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内设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基本情况名册;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并提交证明材料。

四、相关要求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在满足指定媒介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申请中央投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招标方案范文第9篇

关键词:科学管理;地方高校;招标档案

地方高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符合政府采购人的资格和条件,同时在一定规定金额和范围之内可以自主招标[1]。其二,随着高校教学、科研等事业的蓬勃发展及政府不断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高校的招标采购活动越来越多[2],随之产生的招标档案也逐渐增多。如何管理好招标档案,是高校档案规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科学管理招标档案对高校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和重大意义。

本人所在地方高校于2005年12月成立招投标中心,如今已有十个年头,纵观这十年的招标档案,逐年增多。2010年以前每年校内招标项目全年不超过20个,每一个项目都按“件”归档;其后逐年增加,例如2011年24个项目65件,2012年33个项目82件,2013年49个项目108件,2014年59个项目129件,2015年56个项目116件。一般每个项目有两件卷宗,一是招标资料(高校自主招标全过程的真实资料汇总),二是投标资料(投标商家的详细投标书),另外有图纸及其他附带材料也一同归档。现从以下几方面谈谈如何科学管理招标档案。

1 科学管理招标档案,做好校内自主招标档案管理

1.1 明确校内自主招标归档内容

招标档案的内容,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光盘等[3]不同原始材料的记录,我校自主招标档案的内容较多,总结如下:

1.立项报告及学校批复;2.相关职能部门的招标申请表;3.招标公告;4.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5.商家投标登记表;6.评标文件(含评审专家表);7.标函开封记录表;8.评委投票表及计票表;9.评标报告(含专家情况一览表、评标结果登表、综合评审意见);10.中标通知书;11.资料移交表;12.合同或复印件;13.其他补充(或更正)的材料。以上各条目均需编好页码装订成册,和投标商家的投标书一起作为一个招标项目的归档资料存档。

每个招标项目按两件卷宗归档(有的项目附带图纸),还需在学校南大之星档案管理系统中登记目录上传。其中,招标申请表等重要材料需扫描再上传至档案管理系统中。

1.2 做好校内招标档案的分类管理

招标档案材料的整理,主要是指将招标档案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实现有序管理的过程[4]。所有档案材料一般采用标准A4纸打印,但工程、装饰、维修等项目的设计图纸可根据实际情况收集。

根据我校招标工作目前的实际情况,整理招标档案有如下两种分类方法:

1.按时间先后来分。就是按每一年度分类归档,即按照自然日期的先后顺序编号整理。将同一年度的招标资料立卷归档后,送交学校档案室,提交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例如前面列举的我校近几年的招标档案归档情况就是按照年度划分整理的。这种分类方法很方便日后档案查询。目前我校主要是采取这种管理方法,形成一条主线。

2.按招标内容来分。就是以招标文件资料的内容为标准.按照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将档案划分成各个类别,将同一类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 [5]。 例如我校招标资料的内容分成ABC几类:A类主要是基建工程和维修改造,B类主要是设备仪器采购;C类主要是物业保安及其他服务或特定种类的招标。这种分类方法贯穿于第一种分类之中。

以上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机结合在一起,没有绝对分开,至于其他的管理方式我校暂时没有形成。

2 科学管理招标档案,做好校外招标档案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校招投标中心招标的范围有限,不论是基建工程及维修改造类、设备采购类和其他服务类,只要超过超过一定金额的都必须进入湖北省或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学校本身没有造价咨询机构无法进行工程招标;该进入政府采购的一律进入政府采购的笼子,这也为学校招标工作规避了风险,提高了效益。

近几年,学校有许多招标项目均是找招标机构进行校外招标,对于他们形成的整套招标资料,我中心都一一归档,同样按照年度和类别管理,其中中标通知书、公证书等该扫描的文件,分别扫描再上传至学校档案管理系统。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的即校外招标的档案,其内容都十分完备、纸质资料很充分,完全按照非常规范化的程序整理而成,只需要我们分类存档就行。另外,在每个项目送达招标机构招标之前形成的校内材料,也装订成册和招标机构形成的招标资料作为该项目完整的档案一起保存,同样在学校档案管理系统中登记目录上传。

3 科学管理招标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创新机制

高校档案是高校各项事业发展的真实记录,是学校改革历程的重要见证。作为地方高校,中层单位没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本中心只有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平时招投标中心事物繁杂,档案管理方面更待加强。本中心在出台其他相关制度的同时,也出台了《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档案管理制度。新常态下,只有不断创新机制,充分发挥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大增强其责任意识和各种技能的学习,才能更科学地搞好招标档案的有序管理。

参考文献

[1]赵虹,浅谈高校自主招标的档案管理,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2,1P158

招标方案范文第10篇

开展招投标管理效能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规范招标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重点,以创建依法高效、公开、公正的发展环境为目标,切实发现、解决重大投资项目招标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效能监察活动,规范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程序运作,以达到明晰权责、规范行为、协调运转、保护企业与国家利益的目标。通过此次效能监察,梳理招投标工作流程,查补管理漏洞,及时建章立制,不断规范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行为。积极构建科技防腐预警平台,建立网上公开招投标管理系统,防范廉洁风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效能监察主要范围

本次效能监察对2012年以来由省集团公司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梳理排查,重点监察招投标组织程序、立项手续、分标条件、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程序、合同执行等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是购买相关生产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物资,以及大宗服务等。

三、招投标管理效能监察内容

(一)招投标领导机构与制度建设

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并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严格、有效执行。

(二)招标前期程序

招标项目履行国家及公司等规定的各项审批手续;制定规范、完整、可行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评委产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招标公告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示时间符合有关要求;招标文件的内容完备、公平、合理合法;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明确、具体,并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有标底的招标项目,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并确保在开标前无泄漏。

(三)开标程序

开标前按规定抽取、确定评标委员;所有投标文件符合要求;投标保证金缴纳;开标程序合法;杜绝有排斥或倾向某投标人的现象。

(四)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保证在有序、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按规定进行符合性检查并当场宣布符合性检查结果;投标人不存在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等行为;投标人不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开标人当场对投标价格、投标声明等完整唱标;评标委员严格遵循招标文件确立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五)定标或推荐中标候选人程序

招标人、评委不存在与投标人串通的行为;按国家规定定标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合同签订程序

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文件及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审批材料齐全,审批程序规范,不存在越级、越权审批或未审批的情形;相关信函、谈判记录等资料妥善保管;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担保行为合法。

四、组织实施

分为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招标方案范文第11篇

施工招投标是招标人从众多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定项目中标人的行为过程。施工招投标在整个基建管理中起着决定性、引领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施工招投标是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合同条款的事前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定是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施工执行是以建设工程合同为准,而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又是决定整个工程优劣的重要指标。然而,目前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对工期、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等方面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而且招投标问题一经产生必将在合同签定和施工中发生连锁反应,即便事后发现也难以挽回损失,为此,对施工招投标的事前审计和跟踪审计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如何采取有效的审计手段以确保招投标程序规范,使建设单位能选择到合格中意的施工单位,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及保证按工期交付使用,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现介绍下列审计方法和具体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及审计方法

(一)发现招投标程序相关问题和审计方法

1.采用比较分析法判断是否存在围标。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外墙维修改造项目审计中,通过查阅《投标人报名签到表》及施工承包合同发现,熊某于2013年8月26日,以甲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参加该工程第一次投标,于2013年9月26日以乙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参加该工程第二次投标,这两次均未中标。熊某又于2013年9月28日以丙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参加该工程第三次投标,并于2013年11月14日与某中支签定了办公楼外墙改造及屋面维修工程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得出结论熊某借甲乙两家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丙公司在该招投标中进行围标。

审计方法归纳:将投标文件、现场签到表以及其他相关书面资料进行比较,查找某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以多家建筑公司法人委托身份对某一个工程项目投标,则可初步判定某公司进行围标。

2.内查外调法判断是否存在围标。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和建设单位一起检查X、Y建筑公司基本账户往来账,发现:

①在开标前,Z公司将款项转到X、Y公司的基本账户上。

②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第5日,X、Y公司将款项转到Z公司账户上。

③金额均为X、Y公司投标所交的保证金。

根据以上情况,确定Z建筑公司借X、Y建筑公司资质投标,Z建筑公司进行围标。

【审计方法归纳】目前规定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指定账户,因此,通过内查外调的方法查投标人基本账户往来款,看该投标人是否在开标前将款项转到其他投标人账户上,看其他投标人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款项返还给该投标人,且所转金额均与其他投标人保证金大抵相等,如果存在这一现象,就可初步判断该投标人进行围标。

(二)发现施工单位资质相关问题和审计方法

1.内查外调法检验对投标单位考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在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考察报告中发现:“三家入围施工单位目前均未办理贷款卡,均无不良记录”。但查阅投标单位利润表,发现投标单位财务费用均发生了借方发生额,这说明投标单位有可能发生了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带着这个疑问,审计人员将投标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检索,发现三家入围投标单位均有贷款卡。根据这一发现,审计人员要求三家入围单位提供信用报告,果然这三家投标单位均有不良信用记录。

【审计方法归纳】在编制招标文件前,按规定建设单位要对入围投标人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考察内容主要是投标人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信用记录、业绩状况、施工能力以及项目经理资质等情况。为此,内审可采用内查外调法检验考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即通过向人民银行查询信用报告;向建设主管部门查询处罚情况;向安全管理局查询其安全状况;向原建设单位咨询过去的业绩;向税务、法院、商业银行咨询投标人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信用记录、业绩状况、施工能力等,来检验对投标单位考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

2.采用比较法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

【案例】对某单位办公楼外墙改造及屋面维修工程审计中,《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几个会议室合同包干价为120万元,承包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显示该公司为叁级资质,不能承包6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

【审计方法归纳】比较合同包干价和营业执照所能承包的项目合同金额,如果实际包干价大于其资质能承包的项目合同金额,则说明投标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

(三)发现施工单位专业人员资质问题及审计方法

1.采用比较法查投标是否有效。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招标文件中规定“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如果是法人委托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本人”,但查阅项目经理的资格证时发现,资格证中姓名边上带“*”,这种带“*”表示房屋建造师是临时建造师,既本身不具备投标资格,也不符招标文件上“被委托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本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显然无效。

【审计方法归纳】将招标文件中对被委托投标人资质要求与投标人的实际资质进行比较,如果投标人的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那投标则无效。

2.采用核对法判断“五大员”和项目经理身份是否真实,资格是否具备。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项目经理张某受A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参加投标,审计人员要求其提供在A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聘书、社保关系、工资表等,张某和A公司均无法提供,显然,张某并非A公司的员工,不具备代表A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参加投标。

【审计方法归纳】①将投标单位“五大员”和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等身份要素,与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原件上的身份要素一一进行核对,判断其身份是否真实。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五大员”和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或聘书、社保关系、工资表等,判断“五大员”和项目经理是否是投标单位的员工。如果身份不真实,则投标无效。

(四)发现报价方面的问题及审计方法

1.采用遵循性审计方法判断标底是否有效。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外墙维修改造项目审计中,招标公司吴某编制的会议室装修工程《招标控制价》资料没有填写编制单位,没有盖公司公章,造价师也没有盖执业专用章,不符合《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机构编制标底的,标底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公司报告专用印章方为有效。无造价工程师专用印章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公司报告专用印章的标底为无效标底”的规定,则可判断该标底为无效标底。

【审计方法归纳】查看《招标控制价》,看标底是否有造价工程师签字,是否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公司报告专用印章,如果没有签字则标底无效,如果没有盖印章标底也无效。

2.采用观察分析法判断主材是否有全面详细的约定。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外墙维修改造项目审计中,视频会议室招标文件对乳胶漆的质量等级、地面砖质量等级没有约定;三个会议室装修项目的招标文件对主材(包括乳胶漆、地面砖)品牌、规格、价格、质量等级等内容未进行约定,无法确定施工中使用材料质量等级和报价。

【审计方法归纳】查阅《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看项目工程主材是否规定了品牌、规格、质量等级、单价和合计价格,单价是否进行货比三家后才进行确定的,如果没有则无法确定施工中使用材料的质量等级和报价。

三、几点启示

(一)要充分认识招投标审计的重要性。做为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招投标在整个工程项目中起关键性的引导作用,一方面招投标关系到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合同条款的事前约定,另一方面,也关系到能否选定一个合格且中意的施工单位,并涉及到招标人的重大利益。

(二)要熟练掌握项目招投标的相关知识。由于基建工程招投标专业性强、涵盖面广、体系庞杂,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做好招投标的调查研究工作,不仅要学习招投标的书本知识,也要学习招投标相关的规章制度,更要学习在书本中难以掌握的招投标实践经验。

招标方案范文第12篇

Abstract: With the advance of society level an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China,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also has been developed greatly.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it is a very important link of bidding related building materials, which has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overall project quality and construction cost. This paper will do som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n formulation of bidding procurement schem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方案;制定

Key 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bidding procurement scheme;formulate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6-0088-03

0 引言

采购招标是一种以招标人为主体,通过公开的形式对其需求物品以及交易条件进行公布,而由社会中的投标人对其需求进行响应而形成一种工程、服务以及资料的采购行为。这种方式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是一种经过规范组织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其中,“公开”指的是在这种招标方式中,是一个全程信息透明的过程,其也要求任何企业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对招投标相关的信息都应当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透明度,从而使社会中的每一个投标方都能够对招标信息及时地获取并以平等的方式参与竞争。而“公平”则是一种机会均等的表现,其要求招标方应当以统一标准对待每一个投标人,而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对其区别对待。而“公正”指的则是在招投标的全过程中都应当保证程序的规范性以及统一性,其要求所有的招投标工作都应当严格遵照既定的时间以及进度完成招投标工作,从而对这个过程中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总的来说,招标采购方式正是以这种良好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采购方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质优价廉的服务,从而对相关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得到了提高。同时,其还能够通过对投标人的相关改造而使其自身的运行成本以及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另外,通过这种公平竞争的方式,还非常有利于群众对其进行监督,从而避免的腐败现象的发生。目前在我国这种招标采购的方式已经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

而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规范实施作出保证、使采购工作能够达到良好的预期,就应当根据此次采购项目的管理、经济、技术以及产品相关因素为依据,同时结合我国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对相关招标方案进行制定则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招标方案的制定,则能够有效地在实际采购工作中扮演指南的角色,并以详细的采购计划对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保证,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就对招标方案的几方面主要内容进行逐一的探讨。

1 项目的概况

在这部分中,主要是对于此次采购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地质以及资金情况进行全面的介绍。以及项目建设方面的相关审批、规划、许可、勘察等手续办理情况的介绍。

2 招标必备条件

对于采购招标方式来说,一个建设项目必须满足了一定条件之后能够拥有招标的资格。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对此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招标项目中需要先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履行并取得相关的批准。而作为招标方来说,也应当保证其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关资金已经落实完毕。而这两项也正式项目进行招标工作一定需要具备的两项条件。

2.1 对于招标项目中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审批的情况也分为以下内容:首先应当看建设项目其自身是否已经按照我国现行的审批制度对相关报批手续进行了办理。其次则应当对招标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核准手续进行核实。

2.2 对于招标人来说,其在即将要开始的招标项目中所需的资金的落实情况也应当在文件中清楚的说明。对于资金的落实情况也分为两种:一种是资金落实,就是说明用于招标的相关资金已经就位;另一种是资金来源落实,其含义就是虽然用于工程招标的资金还未到位,但是资金的来源方向已经确定,比如已经由银行作出承诺等。这些情况的载明都是为了当公告发出之后,投标人能够根据方案中的信息全面、正确的对项目资金情况有所了解,并为后续的投标工作作出决断依据。

2.3 而对于施工招标而言,也分为不同的招标条件;招标人是否已经成立、项目招标的范围、方式、招标资金情况、招标相关图纸以及组织形式等等。

3 确定招标采购方式以及组织形式

依据项目自身需求、性质的不同,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选择公开招标或者在经过批准之后以不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选择国际招标或者国内招标方式、选择适当的招标手段以及方法如电子招标或者传统招标、以及依据阶段不同的一次或者二次招标等等。

同时,对于招标方式来说,可以分为邀请招标以及公开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所使用的资金全部为我国国有资金或者在资金中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以及我国部级、省市级等重点项目都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而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经过相关批准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来进行:①当此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较为复杂或者存在特殊要求、且在市场范围内只存在很少的潜在投标方的;②此工程项目受到当地环境或者自然条件制约的;③同我国国家机密以及国家安全相关,或者和我国抢险救灾方面有所联系、具备招标条件但是不适合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④项目自身价值过低,其同进行公开招标所需要花费的成本相比不值得进行公开招标的;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不适合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

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建设项目中,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但是却必须在相应的研究报告中写明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对不采取招标的原因进行解释:①工程项目同我国保密条例以及国家安全有所联系的;②在此项目的设计、勘察阶段中已经使用特定技术或者专利技术、以及工程项目对其建筑外形具有特殊要求的;③在市场范围内的供应厂商少于三家,在市场范围内并不能够形成竞争的;④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采取招标的。而对于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审批的,在符合以下情况的则可以在经过批准之后不需要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①工程项目涉及到我国抢险救灾以及国家机密等方面、不适合采取招标形式的;②工程所用建设资金属于我国扶贫资金,并在工程中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并需要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的;③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施工技术在社会范围内属于特有技术或者专利的;④工程项目属于施工方自建自用的项目,且其施工资质等级符合我国建筑规定的;⑤此工程为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且项目原中标人仍然具备完全承包能力的;⑥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等。而对于不需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内容,作为招标人来说则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需求对物资采购的方式进行自行的选择,比如通过询价或者谈判等等。

而根据工程项目的项目条件以及实际情况,作为招标人还可以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机构对相关招标工作承担办理,而如果企业自身具有招标的能力,那么则可以在遵守规定的情况下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当其批准之后再进行自主招标。其中,我国相关招标办法也对于招标方是否具备招标能力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①其应当具备该工程项目的法人资格;②其应当具有符合此工程项目复杂程度以及项目规模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以及财务方面的其他力量。③其应当具有同类型工程招标的相关经验;④其应当在自身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招标工作进行全权负责,并且在机构中具有三名以上的专业工作人员专门复杂企业的招标工作;⑤其应当对我国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掌握并能够熟练应用。

4 工程招标范围、标段划分以及资格要求

4.1 工程招标范围 对于招标范围来说,主要有设备安装、土木建筑以及施工准备等等。其中,现场准备就是指在工程项目中所必须满足的施工条件,其中包括施工场地中的生活设施以及施工设备等等。土木建筑则是指社会中较常见的铁路、房屋等具有永久性质的建筑工程。而设备安装方面则是指一些给排水、化工、机械等方面管线以及设备安装的工程,也包括新技术如监控系统、网络安装、通信系统等等。

4.2 标段划分 当工程项目中如果标段划分过大,那么就会对投标人的数量造成减少,从而使招投标的竞争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而如果标段划分过细,那么对此项目对于规模较大的施工企业所产生的投标吸引力也不会很好,不能够使项目的规模得到有效的发挥,且其对于某些大型施工设备的使用效果以及使用频率也会造成影响,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还会讲工程的总造价得到增加。同时,如果项目的标段过细,那么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不同标段之间的施工问题、交接问题以及验收问题也会逐渐增加,并会随着施工的延续而使得不同标段之间出现较多的衔接矛盾,从而使企业的协调难度以及管理难度得到显著的增加,对于项目的整体施工进度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在对上述情况分析之后,对于工程的标段应当以此项目实际的管理力量、建设规模、建设工资、承包模式以及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情况、技术联系等等进行充分的考虑,同时结合投标资格的能力条件以及可供投标人选择的空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并在划分的过程中将节约成本、加强效率以及方面管理作为划分的主要原则。

4.3 投标人资格要求 依据该项目的实际特点以及标段规模和承包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关于工程项目投标人资质。信誉以及能力的相关要求对投标人展开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环节中,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判断投标人自身各方面资质是否合格。在对投标人考量的重多因素中,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第一,考核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通过考察判定其是否拥有签订合同的能力;第二,考核其能力是否合格,及通过考察判定其是否拥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方面的能力主要有人员、经验、技术以及资金等方面;第三,考核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即其目前是否处于投标资格取消、被责令停业或者相关资产被冻结等情况;第四,考核其信用是否合格,即其在最近几年内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等不良情况等等。

5 工程招标顺序

在项目开始实际招标之前,应当先对项目自身的设计、管理等方面进行招标,从而能够先为工程项目的整体施工做好基础准备。之后,则可以根据项目施工的正常顺序对项目的招标顺序进行确定,并保证工程项目的主要招标顺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第一,保证项目的准备工程先投标,主体工程后投标;第二,土建工程先投标,安装工程后投标;第三,关键工程先投标,辅助工程后投标。当然,也有少部分设备需要在工程主体开始之前就应当实行招标,并以此来更好的对设计参数进行确定,比如建筑工程中所要使用的电梯等。

6 组建招标团队

为了保证招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组建一支优秀的招标团队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作为招标团队应当拥有清晰明确的采购目标,并在团队之中由企业各部门以及不同专业的优秀人员所组成。在这个招标团队之中,其中的每一名成员都应当具有明确的分工以及定位,并根据团队成员自身专业以及优势之处的不同而有效的实现互补、同时在工作的全过程都应当保证信息的顺畅性。另外,招标团队中的各人员还都应当对于我国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熟悉的把握,从而能够以专业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以及良好的配合为企业的招标工作顺利完成作出保障。

7 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为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带来了机遇。而在工程建设中,招标采购方案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其不仅能够保证工程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还能够为工程的后续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本文中,我们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方案的制定进行一定的分析研究,而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也应当以此为参考,以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制定为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出保证。

参考文献:

[1]张卫东.当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21):82-82.

[2]孙伟,于水.谈对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一些认识[J].知识经济,2011(11):132-133.

[3]陈丽丽.项目采购管理中成本降低的几点认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1):227-227.

[4]黄沃才.SWOT在项目采购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1(11):52-54.

[5]包蜃.供应链模式下的建筑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探讨[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0(07):135-136.

[6]崔义新.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的策略[J].中国市场,2010(45):29-30.

招标方案范文第13篇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顿工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顿,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顿工作的范围:

20*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所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整理等项目。

(二)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招标人方面:

(1)将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所属人员、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8)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机构方面:

(1)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业务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方面:

(1)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的;

(5)其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的;

(6)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与其他投标人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的;

(7)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与其他投标人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的;

(8)中标后参与工地现场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与参加投标活动时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的;;

(9)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

(10)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方面: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5月份)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对照专项整顿的内容和范围,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20*年以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主体、机构、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梳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9年6—7月份)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认真摸排情况,迅速立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整改的,将组织联合调查组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8月)

各级各部门认真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对策,建立防范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龚建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肖一华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监察、发改委、城乡规划、*、地税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由市监察局长黄志荣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邱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长肖万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具体落实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顿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有关措施、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认真排查线索。对时间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逐一进行填报,认真梳理,从中发现线索。

3、及时明查暗访。对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明查暗访,掌握实际情况,并与填报的汇总情况进行对照。

4、严肃查办案件。对梳理出来的线索、排查出来的瞒报漏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制度。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不循私情,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

招标方案范文第14篇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顿工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顿,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顿工作的范围:

20*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所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整理等项目。

(二)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招标人方面:

(1)将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所属人员、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8)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机构方面:

(1)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业务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方面:

(1)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的;

(5)其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的;

(6)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与其他投标人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的;

(7)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与其他投标人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的;

(8)中标后参与工地现场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与参加投标活动时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的;;

(9)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

(10)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方面: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5月份)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对照专项整顿的内容和范围,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20*年以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主体、机构、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梳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9年6—7月份)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认真摸排情况,迅速立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整改的,将组织联合调查组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8月)

各级各部门认真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对策,建立防范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龚建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肖一华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监察、发改委、城乡规划、*、地税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由市监察局长黄志荣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邱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长肖万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具体落实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顿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有关措施、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认真排查线索。对时间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逐一进行填报,认真梳理,从中发现线索。

3、及时明查暗访。对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明查暗访,掌握实际情况,并与填报的汇总情况进行对照。

4、严肃查办案件。对梳理出来的线索、排查出来的瞒报漏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制度。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不循私情,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

招标方案范文第15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印发的国土资发〔2009〕6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行为,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通过专项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采矿权审批和出让情况,总结有效做法和经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处采矿权审批和出让中的违法违规案件,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规定,严格依法规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行为,加强矿业权管理。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下发之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我县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开展采矿权出让的情况。具体任务是:

(一)全面清理我县出台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对采矿权出让情况逐个进行清理,区分不同的出让方式,分别填写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未按照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要求出让采矿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三)总结我县在实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四)查找分析我县在推进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梳理采矿权审批和出让工作中的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填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三、专项清理的阶段和时间

专项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0日至7月20日)。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根据本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清理整改阶段(2009年7月21日至8月10日)。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组织开展专项清理,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9年8月11日至9月20日)。迎接市监督检查组,对我县专项清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专项清理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蒋喜如担任,副组长由县监察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联系人:胡彬,联系电话:13755473506;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要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作为2009年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列入议事日程。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清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