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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篇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格局和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已经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重要融资途径之一,对于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有着积极的一面。2012年以来,各大网站都报道了温州几个大集团的股东被捕或者出逃的新闻,标题普遍都围绕着“民间乱贷”、“跑路”这样的字眼,让很多人以为民间借贷问题是极个别地方比如浙江省、江苏省才出现,其实不然,在温州问题爆发之前的一年,周宁民间融资的危机就已经产生几例,由于数量不多并没有引起重视。而今年,银行收紧银根,周宁县破产企业不断增多。鉴于此,笔者走访了周宁以及周边地区与融资相关的业内人士,了解周宁地区民间融资的详细过程,并分析其融资乱象,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 民间借贷

1.1 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本文由收集整理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主要对民间借贷这一最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进行探讨和研究。

1.2 民间借贷类型

民间借贷有多种借贷形式,宁德周宁当地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以下几种形式:

1.2.1 亲朋好友之间的互相借贷,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

此借贷方式较为快捷,手续简单,通常以立一纸借据作为借款还款依据。在借款的时候如果额度不大,就只须写借据给债权人便可。而遇到数额较大的情况,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契、地契等有实际价值的凭证作为抵押,这种方式省去银行的审核评估步骤,方便快捷且借款数额有较大的空间。

1.2.2 民间标会

这是以亲情、乡情为纽带而组成的具有互助性质的民间借贷形式。会头通常都是组织,例如一家民间企业,食利者为入会人,入会前约定每期或每月固定日缴交会款金额,每会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一般由多个会头竞标,偿还利率最高者为最后的中标人,会头有的时候也参与竞标,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能方便快捷地筹集到临时性资金供本企业支配,或是中标后能以更高的利率借给其他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资金。

1.2.3 食利中介

这是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而产生的阶层。他们扮演着中介的角色,通常自身有着上百万甚至千万的资产,靠着自身的实力向外界借款,然后集中将借来的款项利息提高后再借出,从中享受利息差带来的利益。

1.3 我国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1.3.1 活跃的市场

民间借贷的市场活跃,在民间借贷的利息高过银行的存款利率数倍的条件驱使下,许多人选择将钱借给民间借贷组织,而民间借贷组织再将钱聚少成多后借给没有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也正是由于利息较之银行偏高,许多人都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来,他们当中有事业有成的老板,有固定收入的

公司职员,也有做小本生意的个体户,对于理财方面不是很精通的大部分人,都选择民间借贷来替代银行成为他们的理财方式。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发现,温州约有89%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接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1.3.2 庞大的规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过3万亿,仅在温州市,民间借贷的规模就在1100亿元左右。活跃的借贷市场使得借贷规模日趋庞大,对象不断增多,借贷的范围由本村镇发展到临近的众多村镇甚至更远的地方。民间借贷的金额也越来越多,由起初刚起步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到现在动辄上百万、上千万。

1.3.3 多样的用途

由于民间借贷主体的多样化,借贷种类也具有多样性,有信用放款、保证放款及抵押放款。主要用途有用于生产经营、临时资金周转、归还银行贷款以便马上续贷、个人消费和急需等,与银行的贷款模式基本一致。借贷用途已由过去的生活急需向生产和流通领域发展、由短期向中期发展、由互助无偿形式向有偿形式发展。

1.4 活跃原因

民间借贷如此活跃,离不开金融业和民间的双重推动和它自身的优点。

1.4.1 来自金融业的影响。国家近几年收紧银根,加强信贷审批,提高贷款门槛,导致中小型企业贷款难度加大,贷款一般集中在规模大、效益高的企业。据统计,所有申请贷款的企业中,只有20%获得了银行贷款,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资金紧缺,迫使他们向民间组织或个人借贷。民间借贷利息虽然高过银行,但是借贷过程手续简便且容易获得贷款,所以更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选择了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同时由于银行的低利率,民间融资的风险虽然比银行大,有不少人冲着民间融资的高回报率而将自己的资金用于借贷给有需要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就如上文所说的食利中介。

1.4.2 来自民间旺盛的资金需求。我国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许多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当他们遇到建房、后代教育问题、家庭人员健康问题、后代婚事、农业生产购置需求等一些重大的生活事件时,银行又不能够提供所需的资金的时候,他们就会依赖来自民间的融资渠道。

1.4.3 交易成本低。民间借贷行为通常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发生,比如一个或几个村庄、一个县城这样的单位地点。它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监督成本都比较低。由于借贷方与放贷方的地缘、人缘关系,双方都比较容易核实对方的经济信用及资金用途,可以很好地控制借贷的风险。加上民间借贷的融资手续简单,放贷手续也简单,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这种借贷方式。

2 周宁县民间借贷市场

福建省宁德市有这样一个现象,逢年过节的时候大街上充斥着各种百万豪车。而这些豪车基本上都是挂江苏上海的车牌。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自周宁县。而宁德市区的车和周宁县城比起来,就是小巫见大巫。周宁县城仿似大型汽车展厅,各种豪车琳琅满目。但是周围的建筑物和车子比起来就有点不匹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县城的车子与建筑反差如此之大?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人口稀少、资源稀少、交通一点也不便利的县城变成一个“豪车县”呢?是什么导致周宁当地的物价比较高呢?归结于两个词:“钢材”和“借贷”。

2.1 周宁的“钢材帝国”

在钢材业内市场有这样一句话,全国线材钢材定价看上海,上海看西宁,而西宁钢市由周宁人所建,90%的商户是周宁人,不得不说,第一个吃螃蟹的周宁人在这方面是有着过人的胆识和能力,加上周宁人的团结,越来越多的周宁人涌入了这个行业。据不完全统计,在2009年,周宁人在全国各地的钢材市场就已经达到80多家,商户8000多户,其中资产达200万以上的有1000多家,上亿元资产的有10来家。而这些先富起来的人通过各种不同的转型,比如投资房地产等行业,为自己累积了一定的资金。周宁人的“钢材帝国”实至名归。

2.2 独特而疯狂的周宁民间借贷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尤其是钢材这种大宗商品,对于资金量的需求是很大的。周宁人在上海的钢材现货交易市场和钢材贸易可以深深扎根,离不开周宁的民间借贷。周宁人有这样一句土话:“你人不在钢材市场,但是你的钱在钢材市场”。这句话很好地反映出了周宁当前的民间借贷现状。

本文将周宁人分成如下两种类型:①“老板”,指的是早期做钢材实业有资金积累,从而转向做担保公司或者其它诸如房地产这些行业的真正的有固定资产的有钱人。②“店主”,“店主”是在“老板”之下,通过开设钢材店铺来获取利益的人群。下文介绍“老板”和“店主”的融资方式。

2.2.1 “老板”的融资

本文用周宁老板的实例来说明周宁“老板”的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本人借他人身份证贷款以供己用。第二种是替人担保。

第一种,非实业性质的套取贷款。如某老板早期从事海鲜交易,(1)通过自己之前的资金积累及民间借贷获得5000万元资金,在江苏某地购置土地,然后他在这块地皮上建造了一个含有100间店面的市场。还买了一部百万豪车,基本花光这5000万元;(2)成立一家担保公司,和地皮一样,法人都是同一个人。由于市场和地皮都属于同一个人所有,所以担保公司可以从银行获得担保额度,而这个额度远超5000万元,可以达到3亿元甚至更多;(3)从众多亲戚朋友手中,通过承诺一定金额的报酬,让这些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然后再用他们的身份将市场的一间间店面出租给他们用于开设钢材店铺。这些店铺便是“老板”套取贷款的工具。

这样的店面没有一家是用来做钢材生意的,而是将一批钢材货物,放置在其中一间店面,然后请银行的人员来此店面现场考察,再由自己所开设的担保公司出面担保向银行贷款。每间店面都用同样的方式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批,这样到最后,“老板”将贷来的3亿元全部收入囊中,这些资金月利息低于1%。在还清当初所欠的债务之后,再将自己手上这些资金或以滚雪球的方式继续这样买地、盖市场、从银行得到资金,或借贷给其它周宁老乡,又或转投做其它,例如房地产业。

第二种,替人担保方式。这种方式的前两步与套取贷款的方式一模一样。不同的是第三步,“老板”将这些店面出租或出卖给“店主”用于开设钢材店面。通过替“店主”担保贷款,贷款资金2/3交给“店主”支配,剩余的1/3由“店主”以无息的方式无偿借给“老板”支配,到最后“老板”可获得的无息资金为担保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2.2 “店主”的融资

“店主”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事实业性质的钢材生意,而另外一种属于套取贷款。本文所说的民间借贷的危机正式来自于后者,套取贷款的“店主”。

第一种“店主”和早期的周宁人一样,做的是实体生意,他们的资金只够购买一个店面,而钢材生意需要的启动资金较多,他们的资金不足,只能求助于担保公司。在担保公司的担保下,他们的店铺可以从银行贷到的资金远比没有担保公司担保来得多。在交给担保公司1/3的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用于从事钢材交易。

而第二种“店主”则是套取贷款。他们和第一种店主一样,租赁店面,从银行贷款,交给担保公司1/3,但是在支配剩余2/3资金的做法上,两种店主各有不同。第一种从事实业,而骗贷的店主并没有从事钢材交易,而是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滚雪球,继续租赁店面,获得更多的贷款,然后买好车,住好房,在偿还利息的时候拆东墙补西墙,等到无力偿还贷款,他们就去投案自首。

3 周宁民间借贷的危机

上文分析了两种融资方式。不难看出,引发周宁当前民间借贷危机的主要引发者是套取贷款的老板和店主。

3.1 由“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

第一种是套取贷款的“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老板”从银行获得庞大的资金,而他们并没有从事实质性的钢材交易,为了偿还利息,大部分“老板”选择将钱投资在大型的项目如房地产等这样较为暴利的行业,而这些行业的风险较大,一旦在回笼资金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资不抵债,部分债务人选择带着剩余的钱出逃。更有甚者,一无所有之后走向死亡的不归路。

第二种“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的几率比第一种要小得多,他们的资金来自于“店主”的无息借款。由于资金不用支付任何利息,他们通常选择较为稳妥的方式,例如将钱借出,成为食利阶层;而当他们担保的“店主”做生意亏本,有的“店主”就会选择弃店而逃,当出逃的人员超过一定的比例,“店主”就会因为所担保的人员无法偿还贷款而负债,导致破产,引发借贷危机。

3.2 由“店主”引发的借贷危机

第一种是套取贷款的“店主”所引发的借贷危机。在“店主”获得贷款后,和套取贷款的“老板”一样,他们并没有从事实体的钢材交易,而是借由贷款而来的资金作为一个小的食利阶层,但凡食利阶层的下家还不起债务,这些“店主”就会破产。另外一部分套取贷款的店主选择购置豪车,挥霍钱财。当钱财挥霍殆尽的时候,他们选择再次利用担保公司,重新购置店面继续骗贷,拆东墙补西墙,这种方法最终的结果只有一种,仍然是破产。

第二种“店主”引发的借贷危机影响较小,几率也较低。他们从事钢材实体交易,但生意毕竟不是稳赚不赔的事,在他们亏本的时候,有其他店主通过联保的方式来保护他们中的任何一份子。但是在政府的各种调控政策出台控制房价,使房地产有所低迷的时候,钢材市场受到直接波及,大部分的人都在亏本,就不存在联保,而是整个钢材市场偿还不起银行的贷款,更别说偿还当初欠下的民间借贷的债务。

从周宁的两种“老板”和两种“店主”可以知道,民间借贷的危机直接取决于这四种类型的个体是否亏损。而亏损的几率由他们的资金用途决定。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套取贷款行为。周宁的民间借贷无论从最早的融资,到后来的再度融资,所有资金都离不开银行,由此可见,银行在民间借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所以不只是周宁,乃至浙江,甚至全国的民间借贷危机都要从银行着手来减少危机的产生。

4 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

4.1 民间借贷破坏社会秩序

民间借贷活动都处于地下状态,目前法律法规对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由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债权人承担着很大的风险;民间借贷由于发生的范围较小,均采用关系型的借贷方式,借贷手续不规范,一旦有一方为了利益违约,容易造成债务纠纷,法律机构难以介入处理;缺乏监管的同时会产生一些非法集资的民间融资机构,出现经营者携款潜逃的现象,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引发不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例如浙江就出现了多起因暴力讨债引起的流血事件,扰乱社会秩序。

4.2 影响产业调控和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多为一些忽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企业或个人,他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导致资金的流向不能按照国家发展的良性路线,某些资金流入了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弱化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4.3 产生高利贷

许多企业或个人通过民间借贷而来的资金利率通常在每个月3% 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利率一方面会加重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久而久之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例如上文的“老板”自己充当食利阶层,将资金以3% 月息借给另外一些食利阶层,而这些食利阶层就必须以更高的利息将钱借出,才可以获利,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滋生了高利贷,从而引发前文所说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4 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与银行环环相扣,从上文提到两种人群的各种融资方式来看,无论是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还是开设担保公司获得授信,还是为人做担保从银行贷出款项,这些行为无不是从银行套取利益,而各种关系之间形成的一条资金链,稍微有一个环节出问题,最终影响的是向银行还款这一步骤。如果资不抵债,就算把负债人绳之以法,银行甚至国家仍要承担这些经济损失。这些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影响,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体系。

5 整治民间借贷恶性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5.1 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相关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的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净化民间借贷市场,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隐患。

5.2 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

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定期对民间借贷的有关数据进行采集并分析、统计,加强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管理。将近期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予以告知,明确国家要限制的产业,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的产业。

5.3 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

5.4 金融部门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对风险的判断能力

首先是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保公司之所以能用固定资产获得数倍金额的授信,套取贷款者可以没有实业反复贷款成功,都是由于金融部门某些经办人员的腐败,在审查的过程没有遵循原则办事,或是对风险的判断力过低,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对于那些为了一己私欲而破坏集体利益的人员要严加惩处。

5.5 金融部门要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响应人民银行的号召,切实做到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资金结构。二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督力度,尤其在钢贸交易频繁的地方,严格审查各个担保公司的资产情况,在授信的时候慎重斟酌。在批贷的过程严格审查钢材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并定期检查各个商家的往来账目,杜绝骗贷行为。

5.6 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地区的债权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公开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乡镇村民对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常识,让债权人了解资金的去向、用途、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后再将款项借出,避免一些借贷知识相对薄弱的人群将钱借给类似骗取贷款者这样的不法之徒。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融资

从本质上来说,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的自然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增加的趋势,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为了改善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从各个角度分析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善的措施。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分类及特征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而日益兴起的一个行业,它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国内外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定义也始终不够明确,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国外很多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应该归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所进行的一些金融活动,是一种私人关系或行为。而我国国内的专家学者则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在不经过国家的金融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按照双方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关于进行现金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国内外的定义中可以找出共同点,即民间借贷行为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民间借贷的分类

关于民间借贷的分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将其分为民间抵押贷款和民间信用借贷两种类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将其分为盈利性贷款和互贷款,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民间借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民间借贷行为往往是借贷双方经过一定的协商达成的意愿,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比较灵活,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进行的自由活动。

2.借贷的内容往往是资金: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自然人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资金,导致经济行为无法周转,为了缓解资金的紧张状况,而去跟那些拥有资金资源的自然人去协商,承诺借款后在还款时还本付息的行为。从这种角度来说,民间借贷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资金。当然,在一些落后的地区也存在借贷其他物品的行为,但是主要的借贷载体是资金。

3.借贷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从上文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双方往往都是自然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借款的名义向社会或企业职工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一旦借贷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超越了这个法律限制范围并实施了相关的金融借贷活动,所签订或达成的合同视为无效。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行为只能是自然人之间进行。

二、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和成因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一直以来,金融学家都将民间借贷看作为“草根”金融,视为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很多发达国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将民间借贷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之下,虽然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历史悠久,但是其真正的发展则是在2003年之后,当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民间借贷行为广泛,全民放贷己形成风潮。改革幵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的加速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也日渐壮大。据不完全估计,我国民间金融资金规模已达四万亿元,这大概已是正规金融十分之一的规模,民间借贷从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中西部地区不断的延伸;其次是借贷利率自由约定、形式多样化。民间借贷多以信用作为基础,而且因为个人和中小企业都较为习惯于能够实现资金快速流转的现金交易等程序高效便捷的形式,所以我国民间借贷的形式都较为便捷、灵活,多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协议为主;最后是借贷资金由生活性需求为主转向生产经营性消费为主。之前,民间借贷行为更多的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民间借贷的根本目的也是更多的为了实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缓解资金压力。

(二)我国民间借贷成因

分析民间借贷在国内兴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一是民间借贷资本的趋利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市场投资主体更加的开发和自由,这种情况下资本对于利润的追求更加的疯狂。当前国内民间借贷的利率日益提高,正是我国民间借贷趋利性的体现;二是信贷紧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方面,当前的商业银行将服务目光更多的倾向于大型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也日趋加大,这种情况下急需融资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将融资目标转向民间借贷;三是用于投资的社会资金更加丰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人们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在利益的趋势下,人们选择了将一部分资金存入银行获得利息,另一部分资金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收入。

三、民间借贷主要存在的民法问题

(一)现有民事立法的缺失和冲突

当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问题在于这些法律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更多的是原则性处理,指导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可从这个角度来说,缺少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是我国当前民间借贷进一步发展的最主要障碍,也是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盛行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说《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民间借贷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实际上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不同,因此效力位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了同一事件出现了不同判决结果现象的出现。

(二)利率问题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以现有的借贷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它实际上是基于借贷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中的利率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利率的确定。当前国家明确将民间借贷利息限制在一个规定的最高数额的限度内,这种限制固然有利于抑制高利贷行为,但同时也对民间借贷的发展造成了影响。最主要的是当前国家在金融结构借贷利率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例如规定部分金融结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由调整利率等,这种区别对待毫无疑问是违反了公平原则的。其次是高利贷的正当性问题。高利贷本质上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当前的相关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贷行为,但是仍旧有部分贷款人与借款人以委托理财房屋买卖或投资入股等名义将出借资金给借款人,进行实际上的高利放贷行为。

(三)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一种自发性借款行为,因此一直以来其在合同的签订上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很多民间借贷行为甚至采用的是口头约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往往难以追究责任。当前民间借贷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一是合同的真实金额的认定问题。理论上来说如果借贷合同有明确的利息和本金,那么借款金额的认定是十分容易的,但问题在于当前部分贷款人为规避税务和工商部门的查处,在合同中没有写明借款金额和利息,从而导致在借款人潜逃情况下难以追问;二是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借款人有义务归还借款,但在实际中借款行为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贷款人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讨债”,给予一些无赖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拖延的方式逃避债务;三是虚假借贷诉讼问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案件是相当简单明了的,只要一方对另一方的借贷合同没有异议,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判决,从而导致不法利用这一特点来保护诸如行贿、赌债、虚假诉讼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欠债等违法债权债务关系,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合理定位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上给予其应有的地位

当前对民间借贷的认识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专家学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偏颇,很多相关研究都是站在反对的立场上进行的。对此笔者认为欲要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民法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从立法的角度对民间借贷以明确的规定,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的做出解决规定。同时,介于当前民间借贷已经从以往的“地下行为”逐步的转变为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因此必须以法律形式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到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二)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

上文中笔者已经论述过当前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存在严重的不一致现象,例如民间借贷四倍利率无效,金融机构能够自主调整利率等。对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借贷资金的不同灵活的规定利率,例如对于生活性消费借贷规定利率在3倍以下,原因在于生活性消费借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的生活困难,并没有盈利的空间,因此应当通过设置利率上限的方式来减轻借贷人的负担;对于生产性消费借贷可以适当的提高借贷利率,原因就在于一方面较高的利率能够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生产性消费借贷能够产生一定的收益,较高的利率并不会影响借贷人的根本利益。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风险的防范,通常主要采用以下几方面的措施:首先,应当有条件地实行公证制度。依靠公证机关赖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同时也能够帮助和建议当事人完善合同的选择性条款,规避合同存在的一些隐性风险;其次是合同要书写规范,明确借款的期限。借据借条是借贷行为发生的凭据,书写其时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不用或少用多音字或容易产生歧异的词语,之后一定要将其妥善保管,在欠款结清时应及时进行销毁;最后是合同中明确规范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保护贷款人的权利和激发贷款人的积极,又可以真正解决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促进借贷市场的顺利发展。

作者:于洪林 单位:无棣县司法局

参考文献:

[1]吴怡,谭丽.关于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探究.法制博览.2016(1).

[2]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南昌大学.2012(12)

[3]迟延辉.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浙江大学.2012(4).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信贷 金融衍生品 金融管制

引言

随着中国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的经营活动不在目前金融体系的监管下,并且继续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但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不受官方的监控,其本身就存在缺陷,在官方的外界条件下,大大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该如何看待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民间借贷,以及官方对这种活动该采取何种法律政策措施,已经是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一)何为民间借贷

现阶段,由于社会上的民间借贷属于起步比较晚的阶段,“民间借贷”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中体现的不完善,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法律上的空白;按照民间的说法就是,只要不是正规金融进行的借贷,就可以视为民间借贷。那么,从广义的范围上进行概括来说,民间借贷可以定义为除了官方承认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贷款。因此,民间借贷的行为处于官方金融监管以外,政府宏观统计报表中不包含民间借贷,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民间借贷存在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之下,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借贷的必然产物,在官方金融机构提供的供给服务不足的条件下,可以说又是必要的补充。按照借贷的用途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将它分为三大类:家庭生活为目的,农业生产为目的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为目的。因为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范畴,不算做民间的经营投资。笔者认为,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一种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行为可以视为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种表现形式:

1.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间借贷以合约为前提,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合约行为。

3.借贷双方只有借贷物品的支付就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4.民间借贷的形式分为有偿或者无偿,如果是有偿的话,需要由借贷双方约定。

(三)民间借贷特点和主要模式

1.民间借贷的特征。能够体现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特点: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广泛;比如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资金来源的广泛;比如农户资金,居民私有资金,更有甚者私募资金等。借贷方式的灵活;比如个人信贷手续的简单化。借贷形式多样化;比如当铺。

2.民间借贷的模式。只要社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只要有资金供给关系,民间借贷存在方式也会随着着社会发展,不断改变借贷方式,借贷就可以从传统方式的当铺、民间个人放贷、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逐步转变为其他借贷形式,举例说明一下:比如福建江浙一带的地方以个人贷款形式进行借贷,或者有些借贷活动通过网络,在QQ聊天室里完成民间借贷。

(四)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从长远角度来看,正规与民间的借贷之间,可以说两者既有互补关系,也有竞争关系,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我国主要靠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官方虽提高了对民间借贷的服务,但与国有企业经济体系相比,还是显得微不足道。从而转向民间借贷,从形式上来说,是对正规借贷的一种补充。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等特点,没有银行规定的诸多限制,只有双方认定即可,借贷关系便形成。由于民间借贷体现出的这些优点,使正规借贷的融资渠道产生了无形的压力,在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使两者之间在争夺客户的竞争中逐渐加剧。

二、民间借贷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析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点

衍生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货币衍生:把资金变成各国货币进行交易活动。利率衍生:利用资金所产生的利率,包括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这一点跟民间贷款的利率收益有些相仿。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民间的中小企业的借贷活动之所以异常活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金融体系不健全、基层金融服务的单一与萎缩,中小企业贷款得不到解决;个人闲钱资金多,大众理财意识不断提高。国家虽对这个灰色地带的进行整理与整顿,依然顽强地存在,暂且不说合法与不合法,这就说明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民间借贷具有金融衍生品的效果

1.对金融市场的冲击。由于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金融活动,不受官方的监控与宏观调控,虽然可以给国家在某些税收上造成一些流失,其主要原因还是对国家金融调控的干扰;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存在其交易隐蔽性和不易监控,容易导致金融犯罪等问题,也对央行的资金总量监测和控制产生干扰。

2.借贷过程中的具体风险。民间借贷过程中主要体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借据风险;主体风险;用途风险;利息风险;担保风险;履行风险;违约风险;管辖风险;法规风险;其他风险。

3.民间借贷引发企业经营风险。很长一段时间,中小企业的贷款一直是个难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与担保体系不健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资,从而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导致企业财务负担加重,不能支付企业所产生的高利息负,然后再通过新的民间借贷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债务,使企业进入恶性循环。

(四)民间借贷是否可行的分析

个人借贷是否可行,主要原因是官方金融机构的融资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不平衡造成的,就现在来说银行既要需求高利润的同时还要降低贷款风险,使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通畅,发展受到资金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资金比较充足,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或者不敢投资。就给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提供了条件,从而促使了民间借贷能够生存的空间。

三、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市场

(一)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不断进行经济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也日益繁荣,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在经济繁荣的基础上,呈现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这也导致了民间借贷的规模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增长。根据浙江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45%以上中小企业发展受到首要制约因素就是资金的融资,还有靠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的中小企业占75%以上。正是由于不能获得正常贷款的渠道,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的现象尤为突出。据浙江省企业调查队针对民间借贷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民间融资才是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渠道,而且占到了45%左右,在调查所有的行业中,农业10%,建筑业占20%,制造业占30%,饮食业占10%,房地产业占20%,商业占10%。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判断出,在民间资本介入到融资市场不久的将来,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更丰富了,民间融资而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用方便,效率高等的诸多好处,这是如此体现了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说,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必然存在一种互补、并存的关系。

(二)民间借贷地位的合理化

按照基本的民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是受到法律合法的保护。只要个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有权利自由进行借贷。在不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应该合理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一旦违约,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途径进行解决。

(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经济的繁荣与建设离不开民间借贷,只有合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稳妥处理民间借贷问题,对我国经济建设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只要正确而准确地认识民间借贷发展的各方面阻碍条件,这才是可以提供民间借贷发展的关键。主要表现在:法律上的障碍;金融监管的障碍;金融经营活动的障碍;还有就是信用方面的障碍。只有将这些障碍进行合理规范与疏通,才能促进民间借贷向着更合理、更健康的方向去发展,对经济建设起到辅助的作用。

(四)建立法律规范机制

建立法律规范机制,可以遏制“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投机行为,要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影响力,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建立在定价机制基础上,来确定合理的民间借贷利润空间。俗话说,高风险,伴随着高回报,民间借贷的回报跟资金投入的风险相等同。将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区分,规范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将民间借贷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准确的定义。主要从借贷额度、利率水平、违约责任等各方面,对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再以法律文书的方式加以明确,让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五)放宽金融管制

因为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我国实行的是平行“双轨”形式,对金融融资的合理配置非常不利。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担保公司的规范与管治,与此同时,应该放宽金融监管,逐步推进现行金融结构的并轨,实现促进金融市场改革的目的。这些措施包括设立当地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特别是社区银行,贷款公司等。合理建立金融市场的存款保险和退出机制,加快银行市场化改革,建立一个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四、总结

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在中国具有相当规模,并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专门的法律,通过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由此可见,好处大于坏处,因此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的作用显而易见,显示了存在不可分割的必要性。同时也应看到能够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都有哪些,对于这些不利的因素,政府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加以规范,能够让民间借贷在融资过程中发挥更与更大的作用,引导民间借贷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瑕,王凤.中国农业企业融资实战解析[M].第1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4篇

民间融资的双刃性必须得到我们的深刻认识,必须得到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充分发展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作用,消除其负面、有危害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3]李锐,李宁辉.农户借贷行为及其福利效果分析[J].经济研究,2009.12.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放贷人条例 利弊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以通俗的方式讲,民间借贷是这样一回事,从前几年开始,社会上就涌现了大量的放贷人,他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资金,以高额利息贷款给有资金需要的中小型企业和自然人,因为其手续简单,一般打张欠条即可完事,且灵活方便,与手续繁琐、门槛又高的正规金融企业来讲,民间借贷占了明显的优势,受追捧。

民间的巨额资金对于国家来说绝对是不可忽视的力量。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由资产和民间借贷。去年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副主任林江近期走访调研了当地民间借贷市场发出了“保守估计,借贷总量在3000-4000亿元”的声明,据温州市金融办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温州市流动性民间资本总额超过4500亿元,并以每年14%的速度增长。

民间高利贷这几年异常活跃,有需要就会有供给,这条资金链就这样牢牢拴住了民众企业等。中小企业和农业经济往往由于自身收益少,资金缺乏,担保条件不足,政府扶持力度弱,竞争力相对较低,无法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导致资金运转不足,面临倒闭危险,于是求助于民间借贷,这样的方式帮助了一大批企业渡过了难关。另一方,与银行利息相比,民间借贷市面上的月利息少则4%,更甚10%以上,这确实是最赚钱最轻松的方式,面对如此大的诱惑,民众都会选择将积蓄投于放贷,有人甚至放弃了手头工作,以此为生,甚至发展为家族放贷,资金链越来越长,从资金的提供者到需求者,层层递进,每个人都被紧紧地连在一起。

民间借贷的繁荣,尤其是中小企业聚集,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根据现在民间放贷情况分析,广泛存在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深陷民间资本漩涡无力挣扎,国家上调贷款利率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以及国家出台政策保护民间借贷,个中利润巨大。以温州市为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浙江多数地区民间贷款利息年息已在25%-30%之间,甚至更高。至2011央行已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的高位,为了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信贷额度受限,贷款利率不断走高,使得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大多资金周转困难,因此民间借贷盛行。据全省企业景气调查,国家需要这笔民间资金促进中小型企业融资,近几年来,中小型企业已习惯于求助于民间资本这个方便的融资方法,并且由于资金流转难度加大等原因,企业往往有拖欠贷款的现象,如此循环,结果只能是深陷泥潭。条例的出台会给民间借贷合法化创造了条件,约束了信贷组织的高利贷状况,规范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从地下走至阳光下,保护了借款人,也限制贷款人,双方都可以以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也更具优势,据调查,近几年信贷公司的数量直线上升,国家希望能激活民间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起到积极的作用,也表明市场是需要民间资金的,也是需要出台合适的法律的。

一、民间贷款优势

(一)巨额民间资本利用合理潜力十足。

条例的出台激活并规范了巨额的民间资本,其分散、方便、的特点十分适用于分布在各个地区的中小型企业及农业经济,只要操作规范,民间资金可以为经济增长发挥积极的作用。借贷活动十分活跃的江浙地区几乎家家户户都进行着放贷活动,这些地区也是民营企业聚集地,加之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使资金光明合理化,《放贷人条例》的出台是借贷阳光化,使得资金运用规范化,为更多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在法律环境下的民间借贷吸引了更多人的参与,借贷市场越加活跃。在法律的支持下,投资担保公司、信贷公司等合格正规的金融机构会逐渐增多,改善了银行垄断的局面,改变了金融局势,吸引着更多投资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近年来,温州市信贷投放连续几年高位增长,2009年新增贷款高达1088.63亿元,同比增长85.2%。

(二)法律保障铺出光明大道。

《放贷人条例》给借贷方提供法律保护,为其解决财务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与条例出台前的地下组织相比更加安全,民间借贷公司也顺势出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规划,一般只需有抵押物即可借款。这一举措不仅管理了民间资金,更是吸收了民间大量投资者和资金,丰富了民间融资的储备库。参照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旨在开放民间借贷。有了法律约束民间贷款利率不再虚高,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约束了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现象,市场化程度提高。

(三)借贷合法化丰富市民投资方式。

民间借贷是一种很正常的融资方式,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民间借贷已发展些许年份,不仅没黯然消失反而更加活跃,这与其高额的利率,丰富的市场相关,金融危机加上银行贷款的高要求、手续慢,资金紧张且不受国家支持的中小型企业对向银行贷款望而却步,不顾高利息只求解燃煤之急,民间借贷也因其资金运转灵活,对借款限制小而被普遍接受。民间借贷可谓是利滚利钱生钱,中小企业资金一再吃紧致使民间借贷再次活跃,民间借贷利率也随之上涨。高风险带来高收益,据国家统计据统计1-4月份,温州市民间借贷加权平均月利率10.93‰,与央行六个月以内的贷款利率4.86‰相比较,若投资于此,月息收入翻倍,在借贷合法化下,市民将自有资金合法自由放贷,风险低收入佳,是市民理想的投资方式。

二、民间贷款劣势

(一)企业货款拖欠现象严重,民间借贷陷入空前危机。

民间借贷是一条环环相扣的资金链,一旦断链事故发生,往往会发生连锁反应,引起社会动荡引。这种资金生意易于其他,一般都为亲友圈,发展至今,几乎是全民放贷,从青岛、温州开始到珠三角这写经济发达地区,这样的资金链下风险高是必然,崩盘的事则不少,尤其是温州是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地方,据全省企业景气调查,二融资景气指数自2009年以来首次跌入不景气区间,已逼近2008年三季度(95.9)金融危机时的水平,融资难度的加大,流动资金周转的延缓,导致企业间货款拖欠现象的显现,二季度企业货款拖欠景气指数为93.0,分别比去年同期和今年一季度下降5.5点和10.5点,货款拖欠景气指数处于不景气区间,表明企业间资金流转难度加大。温州铁通电器合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范乐乐,范乐乐通过向亲戚朋友借贷,然后将这些钱再用于放贷,结果无法收回借贷而选择跑路。近期又发生了鄂尔多斯中富地产大股东出逃、二股东自杀事件,多米诺骨牌效应下的巨额损失,到头来谁来买单,民间借贷虽火热,但需量力而行。条例的出台降低其中的风险,也降低了其中的收益,孰重孰轻,只能由参与者自己判断,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安心投资。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涨,中小型企业融资负担重。

大多数中小企业往往由于担保条件不足,无法从银行取得足够的贷款,根据哈尔宾调查显示在100户个体户中,只有1%的个体户不需要资金扶持;当发生资金紧张时,有47%的个体户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方式解决;有46%的个体户通过亲戚朋友筹借;有6%的个体户需要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解决资金紧张局势。虽然现今各金融机构放宽了对个体户的贷款要求,但由于资产少,信誉低等常见原因,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依旧不易,所以民间借贷非常活跃,近几年各地区民间借贷月利率也随之上涨,几乎都超过十个百分点。民间借贷利率的持续升高势必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三)大规模民间资本进入虚拟经济,泡沫经济一触即发。

近年来信贷投放高位增长,民间借贷资金不再运用于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大量的民间投资房地产楼市等虚拟经济领域,例如2011年5月调查温州市个人新增贷款346.98亿元,增长53.3%,占温州市新增贷款总量的62.4%,其中新增个人购房贷款101.76亿元,制造业新增贷款仅增长21.0%,交通运输业和批发零售业新增贷款更是出现负增长,同比分别下降73.4%和53.8%。房地产市场过热等状况显示规模庞大可能有几百亿的民间流动资金进入虚拟经济,加剧泡沫经济发展。

(四)相关法律不完善,非法集资控制难。

我国民间借贷是人们在生活上互相帮助和在生产经营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资金流通方式。这种融资方式通常表现形式为双方沟通后签下一纸文书,表现为民事法律和合同法律。国家使民间借贷走上光明大道,草拟了《放贷人条例》,规定保障自由借贷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债务纠纷,个人和企业有望合法注册放贷业务。虽然草拟了了《放贷人条例》,但是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例如《贷款通则》的未修订,限制非金融也从事放贷业务,与条例相违背。非法集资与个人借贷易混淆,法律对非法集资加以控制忽视个人借贷极易转变为非法集资。条例市场利率制定死板,对市场价值未充分发现,会打击民间放贷积极性,不利其发展。所以,我国需要借鉴成攻的案例加以完善,早有香港《放债人条例》的成功案例,有了阳光化的借贷市场,遏制住了高利贷的发展,控制住不良资产。虽说条例以法律的力量来约束地下钱庄等,草拟条例规定的利息范围已经相当可观,但与地下钱庄的巨额利息相比,这个的诱惑根本就无法抗拒,借贷合法化之下,地下钱庄可以申请放贷业务或成立正规的信贷公司,在法律限制下这些业务都需要办理正规的手续,条例规定放贷资金必须是自由资金,且“只借不收”。与借得快贷得快,操控灵活洒脱相比,有些人仍是愿意继续在地下交易,以谋取更大的利益。地下交易隐蔽,金融监管难,危及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对策与建议

依照现状,民间借贷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既然如此,就要合理运用这部分巨额资金,规范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结合利弊提出对策建议。

1、首当其冲也是最基本的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市场监控。确立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加强法制建设,修订与民间借贷相矛盾的条例,完善《放贷人条例》使其尽早出台。消灭无良地下钱庄,或引其进入正道,加强监控,防止民间市场利率较银行过高,能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等违规现象

2、国家支持丰富企业或个人投资领域。2011年5月13日国务院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为民间资本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一些领域不再被国有企业所垄断的相关意见。民间资本也需积极引向实体经济。民间资金的运用领域变广,民间资本可顺应潮流投入新兴产业,像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领域,也可以大胆参与军事航空航天等领域。

3、国家支持中小企业信贷,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负担。由国家支持提供中小企业相关抵押担保凭证,对贷款风险作出补偿,中小企业企业贷款难问题将大大减轻,高涨的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带给中小企业的压力也会稍加缓解。

4、推动民间金融机构创立,规范管理民间融资活动,我国相关金融机构分布不均,平均分布点少,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政策及自身原因,发展并不顺利, 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除了这些限制,在这样有利的条件下,应该积极创办贷款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结合现代科技,有计划得运用管理民间资金,形成健全的网络服务体系,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在合理控制的基础上提高民间资金利用率。

在当今社会,事实证明,民间借贷的力量需要被释放出来,需要被合理利用,需要得到关注,需要不断完善,善用民间借贷,为金融市场注入新鲜血液。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金融系金融专业09级)

参考文献:

[1]李世新,张耀谋,郑才林.当前民间借贷的成因、问题与对策.河北金融. 2009(04)

[2] 金永熙.新编民间借贷实物379问. 法律出版社,2008-8-1.

[3]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第1版2009-1-1.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中国的中小企业在正规融资渠道融资长期受到阻碍,由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资金支持,而民间存在丰富的游资又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这样的资金供求关系催生了民间借贷,并使之迅速发展。本文主要研究民间借贷客观存在的原因、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

【作者简介】高玉,北京市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总量超过4200 万家。贡献了58.5%的GDP,68.3%的外贸出口额,52.2%的税收和80%的就业,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

一、民间借贷的种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只要借贷双方认可,并且相应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利率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公民与公民之间借贷。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存在长期关系,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此种借贷一般只是口头或者写一张借条达成协议,不签订借贷合同。融资资金主要用于短期生活所需,借贷金额较小,利率较低甚至可以不计利息。

2.公民与法人之间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此种借贷一般为信用借贷,借款人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此种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贷款4倍以上,借贷期限多为一年以上,如到期仍然需要借款或者无法偿还本金,可以直接支付本期利息延长借贷时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借贷形式较之公民与公民之间借贷形式正规,借贷发生时会有担保人,并签订简单的借贷合同或者写借条。在法人无力偿还时,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所欠款项。

3.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此种借贷形式更加正式,借贷双方需要和中介机构签订借贷合同,借款方需要向中介机构抵押贷款。

二、民间借贷客观存在的原因

近年来,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融资异常活跃,尽管有诸如浙江吴英案、温州及鄂尔多斯部分企业家高息贷款之后外逃情况,民间借贷还是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中小企业在正规渠道融资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难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主要原因一是由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通过抵押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二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贷款风险比较大,加之近期先后出现民间企业家借贷后外逃现象,使得商业银行面对中小企业贷款要求慎之又慎;三是商业银行效益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更倾向于国家支柱行业或者垄断型热点企业,致使中小企业在正规渠道获得资金受到限制,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

2.民间游资找不到投资渠道。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民间出现大量游资,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游资来自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等,这类人群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资金供给途径得不到满足。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例如民间流行的“三分”借贷月利率相比银行“六厘”的贷款利率,民间借贷的高回报、高利率吸引更多的游资投入,也使得民间借贷不断发展。

3.民间借贷形式灵活、手续简单。相对于正规渠道融资,民间借贷的形式更加灵活。据调查,民间借贷主要往来于经常性或者亲属关系之中,以现金交易为主,不需要办理商业银行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不需要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通常写一张借条或者口头约定,一般没有抵押物。借贷更加方便,需要时间也远远少于银行贷款所需时间,所以民间借贷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及危害

正是由于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催生了民间借贷,操作的简便性使之迅速发展。但是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有以下几方面。

1.中小企业信用低,企业负责人出逃现象频现。小企业采用高利率民间借贷融资,如出现企业经营不善或者融资资金增值有限等问题时,为缓解财务负担,常常会出现利用新的借贷款项偿还旧借贷的问题,即“新账还旧账”现象,企业债务危机加深,进入恶性循环。由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较小,对中小企业负责人约束力小,在出现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的情况下,就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出逃现象发生,如浙江吴英案等,使得借款人权益受到损害。

2.法律法规不完善, 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尚不完善,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当借贷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尤其对于未签订正规借贷合同,甚至只是口头或者写一张借条达成协定的,特别容易出现追债难或者恶性追债等行为,司法部门难以用法律规范借贷双方行为。

3.民间借贷趋利性易引发经济结构性风险。民间借贷具有地下性、隐匿性的特点,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难以准确地掌握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同时,放贷人的趋利性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产业和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具有非理性、盲目性,极易导致热点产业和行业内部企业生产规模过剩,导致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高风险就会显现,从而会给放款人带来巨大损失,实体经济也会遭受重创。

4.对金融市场产生冲击。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以上,甚至更高。个别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会先支付利息,例如贷款10万元,贷款时间10个月,按照“三分”利息,贷款初期实际拿到的金额只有7万元,实际利率远远高于“三分”,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在高收益、高回报的刺激下,企业、个人的资产变动给现行的金融市场体系带来了较大压力,显而易见的是银行存款增速明显放缓。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之间为揽储,不得不适当提高利率,并采取各种各样的优惠措施,吸储大战愈演愈烈,不仅会推高银行的成本,更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和压力。

5.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在通货膨胀的经济形势面前,我国实施了稳健的货币政策,但是地下钱庄等形式的民间借贷资金的广泛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货币政策的积极效用,也加大了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难度。民间融资流入国家宏观调控控制的行业,甚至流入国家限制的高污染行业,对经济结构宏观调控产生了障碍。

四、降低民间借贷风险的建议

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个人、企业乃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都有着严重的危害,需要我们深入思考,下面就如何规避民间借贷风险,提出几点看法。

1.国家应当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保证民间借贷有法可依。目前中国的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针对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投资保障体系,确保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使民间借贷健康有序的发展。

2.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游资投资渠道狭窄催生了民间借贷,要规范民间融资,应该两手齐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在正规融资渠道融资难的困境。同时为民间资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产直接投资。

3.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拓宽融资渠道。正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全力压缩民间高利贷市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重视中小企业贷款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意义,为中小企业在正规渠道融资提供条件。

4.加强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继续进行结构性减税。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纠纷频发,除政策调整外,中小企业自身经营规模较小,盲目融资,抗风险能力弱,管理者经营决策失误以及违法放贷等都是重要原因。国家应将中小企业作为减税的重点,尤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广泛吸纳就业人员、推动科技进步的中小微型企业,要给予支持。对表现突出或者技术先进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从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的需求。

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原因,在金融市场中还会继续存在。对于存在的风险,国家、政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证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规范民间借贷,以便使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洪艳. 2014 年IT 大佬们看好中小企业市场[EB/OL].CCTIME 飞象网.

[2] 吴瑕. 融资有道: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操作技巧大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7篇

画面之一:A公司是一家中型加工型企业,经过一系列努力之后,终于竞得国外的一个大单,但因为各种原因,公司一时没有充裕的资金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而对方要求工期相当紧张,15天交货之后,资金便可回笼,这个时候去银行贷款,无疑是费时费力的举措……

画面之二:B公司是一家成长中的民营企业,最近几年通过银行贷款周转资金,生意越做越大,而在银行方面的信誉也一直很好,但这段时间销售款没有及时到账,正逢有50万元的银行贷款还有最后一个月的偿还期限,企业的信用度会受到很大影响,今后再寻求银行贷款将有更大难度……

画面之三:C先生是一名私营企业主,在商场上打拼多年以后,把已经运转得很成功的公司交给了合伙人打理,自己开始享受生活,手上有宽裕的闲置资金平时都是存在银行里,虽然有利息,但是也经不住货币的不断贬值,他思考着如何盘活这笔“闲钱”……

2007年以来6次加息、10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持续从紧货币政策效果已经显现,然而从紧的货币政策在稳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中小企业信贷困难,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据发改委披露的信息显示,目前已经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而且这一数字可能还会增长。中小企业资金状况的剧变,使民间金融生态也发生很大改变,部分省市的民间借贷开始活跃起来。

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地下钱庄的“高利贷”水涨船高,放贷人亟需正名……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业务,规范金融市场的稳定,完善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链问题,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建议,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放贷人条例》具体内容虽然还没有,但必将给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私人金融机构带来深远影响。

民间借贷升温

民间借贷实际上包含范围很广,其中典当行、担保公司早已获得合法放贷地位,今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也成为合法的民间放贷机构。而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以及私募基金等民间借贷行为仍在水面之下,处于模糊状态。

相关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济南市各类金融存款高达近5000亿元,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

今年以来,央行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导致银行贷款额度缩减,让原本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更加雪上加霜。不少急需资金的企业只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这使得济南的民间借贷日渐升温。据不完全统计,济南目前有近20家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记者走访了两家规模较大的民间借贷公司,虽然是“地下金融”,但均有多年成熟运作经验,他们并不直接与投资人或借款人签借贷合同,而是作为中介,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在投资人和借款人达成协议后收取佣金和担保费。

山东丰大投资担保股份公司的副总经理宫伟先生分析,目前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一是银行提高门槛,信贷条件提高。广大中小企业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条件限制,获得贷款支持比较难,从而转向民间借贷。其次是民间借贷具有“急、少、快”等特点,恰好适应中小企业及个人资金需求,能够满足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宫总介绍说,中小企业融资一般比较急,尤其是遇到临时大单或者年终岁尾,急需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银行贷款到期时,需要资金在短时间内到位;另外,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都不大,少则十几万,多则几百万。如果向银行贷款,一是银行对抵押物要求比较高,二是贷款审批程序严格,企业即使符合贷款要求,至少也要等十多天甚至一个多月才能得到贷款,因而企业急需资金周转时,往往借力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的民间借贷。“今年上半年,我们有几个较好的项目急需资金,可因为贷款难,只得采用民间借贷的形式,被迫支付高额利息。”一家中小企业老板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今年信贷从紧的政策,一些企业的流动资金特别紧张,有的只好求助民间借贷。“虽然利息高,但要挺过难关也只能如此。”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

我国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放贷人条例的法规,将民间金融和个人放贷纳入规范化程序,即将民间金融阳光化。中国对民间金融的约束相对较多,至今没有一部以个人借贷或私有借贷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法规,造成大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融资活动需要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规范。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我们国家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区服务的小银行。我们不缺存款市场,因为我们存款汇兑很容易,我们缺的是如何为一些需要资金的人创造好的贷款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后,原有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被破坏,不仅提高了借款者的资金成本,而且也影响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增长,滋生银行内部腐败问题。在此过程中银行员工可能因为私人关系而出现违规操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埋下隐患。这种(银行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现象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也破坏了金融生态,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

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

现在对民间融资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我国民间融资形式多样,包括民间私人借贷、典当等,要分门别类对不同金融形式加以界定,可能近期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可以给比较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一个合法地位,让它注册、登记,实际上相当于给一个出口,加以规范化和合法化。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有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

放开不等于保护“高利贷”

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阳光化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将有效遏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但放开民间借贷并不等于保护“高利贷”。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有很大区别。”专家表示,银行的资金通常来源于普通储户存款,政府对此存在隐形担保,不能拿去冒太大风险。而“民间借贷”一定意义上就类似“风险投资”。其资金来源者有种“愿赌服输”心理,为了博取较高收益,愿意冒比银行更大的风险。所以令其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目前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至8%,据此,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30%。

有关人士认为,该项政策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出来,大家最关心的是放贷行为的界定与规范,比如放贷人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何种范围波动等。“以利率为例,是否可以界定一个相对基准利率,以此利率放出的贷款受法律保护,视作合法民间借贷,高于此利率外放出的贷款则不受法律保护。”业内人士表示,过去传统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因为市场不透明所致,一旦政策出台,民间借贷将会逐步规范,比如利率,就一定会降低。

新的理财方式悄然兴起

随着民间借贷的日渐阳光化、合法化,作为一种理财新方式,已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市民热切关注。

“我有一笔闲置的资金,想通过民间借贷放出去,利率是多少?”

“我的资金是否安全?”

“办理的手续是否麻烦?”

……

人们的心中依然有不少顾虑,据了解,目前正规的机构都采用“只贷不存,不摸钱”的严格规章制度,让投资者完全掌控自己的资金安全。同时还用“三个见证”即“见证抵押物评估全过程”、“见证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全过程”、“参与律师见证全过程”保证了投资者的资金绝对安全。

目前投资者年收益率一般在7.5%-10%之间,即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又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如投资者放贷20万元,按每年8%的年利率计算,那么他一年就能获取16000元的利息收入。

当然,民间借贷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丰大投资的宫总介绍说,民间借贷一般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另外,以下事项也要格外注意:

首先,借钱一定要立下相关凭据。借条书写必须规范准确,最好由专业人士指导或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其次,有担保方式的民间借贷需查明担保人履行担保的能力,有抵押的需要查明该抵押物权属关系,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而且,抵押不动产的还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要问明白担保人是否同意担保,并明确约定担保情况及担保方式,以免发生意外。同时,担保人必须明白自己对债务担保的后果,别到时稀里糊涂地成了被告。

第三,不要被高利率诱惑,以免上当受骗。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高风险、高回报的规律分析,如果利率高到了惊人的程度,借钱出去的人就要仔细想一想了。

第四,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8篇

民间借贷以其灵活性、手续简易性、高效率性等特点迅速取得优势地位,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第一,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社会上庞大的民间资本,成为闲散资金的一种投资渠道,有利于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个体资本积累加快,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我国的投资渠道并未及时跟进,大量的民间资本因缺乏有效的增值保值渠道而遭到闲置,造成社会资本的浪费,不能为生产和生活创造价值。一方面是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是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民间借贷顺应了双方的供需意愿,在波及人数、资金规模上迅速扩张,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要求我们用辩证的眼光看待一切事物,对于民间借贷也应如此。民间借贷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国家的信贷利率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制定的,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可以由借贷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由确定,只要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合法。因此,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大量的民间资本凭着趋利性的本能流出银行体系,涌入民间借贷市场,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对金融的监管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各级金融机构报表汇总分析而来,民间借贷处于“灰色地带”,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如此一来,金融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准确性和真实性,无法正确反映目前国民经济运行的现状,对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造成一定的干扰,不利于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第二,民间借贷容易滋生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民间借贷目前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调整,《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也仅仅从民法角度为解决民事纠纷和诉讼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简单的概括性规定。现实当中,民间借贷也往往不拘泥于形式,双方鉴于信息对称,大多采取白条或是口头的方式进行,从法律意义上讲缺乏司法保障。一旦债务人丧失个人信用或者缺乏偿还能力,债务纠纷引起的诉讼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在个案中,债权人为了收回借贷资金,往往采取超出银行所能采取的合法手段,包括暴力威胁、人身强制等非法行为甚至引发人身伤害等犯罪行为,影响社会治安,成为潜在的社会安全威胁。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2011年,作为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的温州经历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民间金融风暴,多家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高利贷,老板选择出逃甚至自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缺乏理性的管理模式的民间借贷领域,法律的规制成为当务之急。2011年10月4日,同志在温州视察时,对民间借贷提出“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强调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使其健康发展。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一)民间借贷的合法与非法

民间借贷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借贷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只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意,合同还不能生效,只有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第三,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个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财产,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第四,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双方当事人对此可以在书面或者口头协议中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者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才能要求还本付息。对于借贷利率,法律规定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民间借贷都会失去合法性,转为非法。实务中非法民间借贷最典型的形式为高利贷。央行和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非法集资”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在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认定时对“非法集资”进行了界定,内容如下:“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集资”阐述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目前,在刑事领域,非法集资并没有单独统一的罪名,其涉嫌的犯罪主要体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中。

1.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综上所述,可以发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间借贷通常利用熟人关系建立,并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2)民间借贷的主体之间一般存在着某种特定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如亲朋好友、同事、同学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向社会公开招募资金,借贷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实质联系,具有不特定性。(3)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比较低,并且在协议中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利率一般比较高,通常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并且在协议中通常写有存取自由的条款。

2.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表现在:第一,民间借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借贷资金的目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目前生产或者生活资金短缺的现状,并且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还本付息;集资诈骗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意图永久性地占有集资款。第二,合法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实务中集资诈骗行为人承诺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高利率吸引资金投入。第三,民间借贷往往涉及范围比较小,发生在熟人社会之中,数额相对较小;集资诈骗涉及人数众多,行为人以敛财为目的,涉案数额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

我国对民间借贷并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予以规制,而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中。

(一)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12章将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借贷纠纷的处理进行了具体化、细致化的规定。例如,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的不予保护。综上所述,对于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应该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依据,通过债权担保、双方和解、法院调解、诉讼保全以及违约金承担、强制执行等确定双方责任的承担,保证纠纷得以顺利解决,维护社会和谐。

(二)行政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一旦违反了国家金融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就会涉嫌非法集资。对于一般的违反金融秩序和金融管理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处以行政罚即可。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规定了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若违反国家金融业的行政管理法规,构成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就会触及《刑法》。目前,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主要体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中。我国《刑法》对上述两个罪名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于集资诈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法律规制现状评析

通过上述法律制度的陈列,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状况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定还相当零散,缺乏统一的体系,数量也相对较少。因此,在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当中,往往是国家政策发挥主导作用,如农村合作基金的产生、发展和废止都是由相关的政策出台主导的。其次,对民间借贷的管制过于严格。目前,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予以调整之外,现行其他的民间借贷形式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合法地位。只有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的融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如果未经中央银行等机构批准或者核准,民间借贷可能被视为非法行为。此外,金融机构在监管的过程中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参照执行,在实践当中,多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进行规制,行为人承担过重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这种严苛的态度,使得民间借贷的主体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民间借贷的活力。第三,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例如,《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上述情况在整个体系内部普遍存在,严重滞后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第四,法律规制之间衔接错位。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位阶上,我们都是优先考虑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才承担行政责任。例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法理角度而言,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应该是最后一道屏障,应该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处罚手段。这种刑事制裁优先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行政法律的适用,扩大了刑事制裁的适用范围,违背了刑事制裁的基本原理。此外,行政责任的处罚是以违法所得的有无作为处罚标准,而追诉标准则是综合了各方面的要素,二者在标准上也出现了衔接错位现象。如此种种,都体现出我国对民间借贷规制的不完善,亟待改进。

四、对民间借贷进一步规范的设想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9篇

>> 规范和引导中国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 中国民间资本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民间借贷的规制路径选择 中国民间资本引导的法律规制初探 中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论中国民间美术特征及对平面设计的影响 论中国民间剪纸艺术的发展渊源及风格特征 论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中国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 浅议中国民间图案的特点及种类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问题探析 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 浅议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浅析中国民间组织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论中国民间舞文化结构及内涵 中国民间智库成长的分合路径探析 浅谈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民间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问题与建议 从南音看中国民间音乐的保护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div=-1)。 ,融资高利率加上通货膨胀、用工成本增加等问题,最终导致了大量企业倒闭。再次,由于现有监管体制对民间借贷无法进行有效的引导,故而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的效果。在最近几年出现的“炒房团”、“蒜你狠”、“豆你玩”等事件中,民间资本由于缺乏引导,通过抬高生活必需品价格获取暴利,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最后,由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其常常成为金融犯罪的工具,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的洗钱、高利贷、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已经严重破坏了现有的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更为直观的问题是其产生的社会问题。2004年6月,福建福安合会崩盘,涉及资金25亿元,直接影响福安80%的家庭65万人的生活;2010年7月,江苏黄桥地区“打会”崩盘,近10人自杀,涉及资金30亿,全镇95%民众受影响,社会秩序几近崩溃,至今仍未恢复;2011年,四川广元地区共破获高利贷案件158起,打掉涉高利贷团伙10个(其中恶势力团伙4个),涉案金额逾6亿元;2012年3月12日,北京破获的一起地下钱庄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64人,涉案资金达50余亿元。这些案件仅仅是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但是从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一旦失去控制,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等将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

(二)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分析

对民间借贷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其产生种种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规制的缺陷和监管的缺乏。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调整体现出以下缺陷。

其一,缺少一部统一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中国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的调整散见于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之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从确认,导致实践中民间借贷存在制度性风险。

其二,规范形式多样、体系复杂,相互之间不能协调。由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民间借贷相关规范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3],规定相互重复、上下级规范之间相冲突、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不合理等问题普遍存在。

其三,规范更新速度缓慢,大量过时规范仍有效,与现行政策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受过去政策影响,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仅认可公民间以及公民和企业间直接借贷,对于其他形式较复杂的民间借贷采取压制和取缔的态度。而最近几年对民间借贷的政策逐渐宽松,但现行法律体系却未能作出及时的跟进,使得如吴英案等依现行法律只能作出与民间借贷发展趋势不同的判决,这对于民间借贷的发展极为不利。

除了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之外,中国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也暴露出如下不足。

其一,监管态度过于严格。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之下,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未能得到承认,这就决定了中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态度就是予以取缔。这违反了监管的应有之意,仅仅是打击而无管理和引导。

其二,监管依据空白、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措施单一。由于对民间借贷采取压制和取缔的政策,也就无监督管理的必要。因此相关监管法律几为空白,现实中监管主体缺位,监管措施沦为取缔和禁止。虽然近几年在政策趋势的影响下温州等地央行开始逐步对民间借贷进行一定的监测,但仍属于探索性质,在监测目标、监测手段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三,有限的监管流于形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要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应当予以取缔。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对于一些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活动放任不管,等到发生了严重事故才追悔莫及。

三、民间借贷域外发展经验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金融活动,是现代正规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也是各国金融发展过程中都要面对的问题。各国面对民间借贷所采取的措施各有特色,但是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其中也透露出某些规律,对这些规律的把握相信能够为中国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路。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点启示:一是各国民间借贷发展路径的选择;二是各国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时的路径选择;三是具体的制度设计。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路径

民间借贷在不少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相类似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各国的金融秩序,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考察各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处理思路可以发现不外乎以下两种。

第一种处理思路主要是将民间借贷逐渐纳入正规金融体制之中,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演变是这一发展路径的典范。日本轮转基金组织产生之初具有互助的性质,而在其发展过程之中逐渐具有了商业性,因此日本政府在1915年出台了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随着轮转基金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法案在地域、资金额度等方面越来越体现出局限性,于是日本政府在1951年又通过了《互助银行法案》,促使该组织转变成互助银行。在互助银行发展30多年后,其业务活动已与商业银行没有分别,于是在1989年,日本政府又出台政策使所有的互助银行都转变成了商业银行。至此,轮转基金组织完成了由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变[4]。

第二种处理思路主要是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使其与正规金融相互补充,共同为经济发展服务。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中国台湾地区。在摆脱日本殖民统治之后,中国台湾对于民间金融总体上持打压的态度,后来由于合会倒会风波,又加大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力度,一律予以取缔。然而民间金融并未因此消失,反而因体系严密、运作高效而继续发展。这种情况下,中国台湾逐渐放松了管制,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并加以引导。1999年,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院”通过的“民法债编”中对合会进行了专门规范,合会等民间借贷形式也便成为了正规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5]。

当然这两种民间借贷的发展路径并非是截然对立的,大多数国家均将两种路径相结合,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民间借贷形式就将其逐渐纳入正规金融体制,对于不符合正规金融的条件的民间借贷形式就对其加以规范,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为正规金融无法覆盖的群体提供融资服务,共同促进经济发展。

(二)民间借贷规制路径的选择

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几乎是所有经历过民间借贷问题的国家持有的共识。考察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发现均对民间借贷进行了必要的立法。但是在其规制路径的选择上,则出现了两种不同的选择。一种是如中国香港所采取的以行为法为主的规制路径,另一种是大部分国家所采取的以主体法为主的规制路径。

中国香港是国际金融之都,以自由的金融制度而闻名。民间借贷在中国香港也具有更为自由的空间,其与正规金融相互竞争,促进了金融的繁荣。中国香港在民间借贷方面主要的规范为1980年推出的《香港放债人条例》。该条例并未区分民间借贷的各种形式与主体,而直接从民间借贷行为入手,对民间借贷作了极为自由的规定。当然在实际从事放贷行为时还需要取得放贷人牌照,以便于对民间借贷进行直接监管。

大部分国家采取的规制路径主要是区分各种借贷主体和借贷形式的分类规制方式。各国受其传统影响,民间借贷具有不同的形式,当某一种民间借贷形式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政府介入监管时,政府就对该类形式民间借贷制定相关规范进行约束。因此一国的民间借贷规范体系就是由适用于不同形式、不同主体的规范集合而成。

一般来说,以行为法为主的规制路径代表着自由的金融体制,而以主体法为主的规制路径更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能够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但是二者并非相互排斥,中国在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规制的时候可以考虑将二者结合进行,即用一部类似《贷款人条例》的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宏观层面的把握,然后进一步根据现实需要制定针对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形成多层次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具体的制度设计

关于民间借贷,各国都有其具有特色的配套制度。在此仅选取能够为中国所借鉴的制度进行简单介绍。

1.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为了更好地解决融资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问题,美、日、德等国均构建了各自的社会信用体系。以美国为例,其通过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百氏公司、穆迪、标准普尔信用评级机构等信用评价主体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覆盖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体系[6]。该体系不仅为正规金融机构从事业务活动提供信用信息,也为民间借贷机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而目前中国仅存在一个以银行为主体构建的信用系统,并且民间借贷机构由于不具备合法性也无法利用该信用系统来降低风险。因此应当尽快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并将民间借贷机构的信用系统与银行已有的信用系统相连接,这样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违约成本,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同时也可以逐步构建中国的社会信用系统。

2.个人破产制度

民间借贷属于关系型借贷,放贷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提供借款,主要依靠小范围社会中的个人信誉来增加违约成本。总体来说民间借贷个人恶意违约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考虑,仍应当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以降低可能的风险。一般发达国家均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对个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对破产人实施一定的惩罚等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减少个人违约行为的出现。中国《企业破产法》目前并未承认个人破产制度,但是学界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当尽快进入立法程序。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对于降低民间借贷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高利贷相关制度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考察中国法律规范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关于高利贷的规定仍是空白:既未规定严格意义上高利贷的标准,也未规定高利贷法律责任。同时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却以非法经营罪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定罪,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导致了行政权向立法、司法的扩张[7]。在这一点上,中国香港地区的做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中国香港《放债人条例》对于高利贷规定了两档法律责任,“实际利率超逾年息48%”即可推定该宗交易属敲诈性;“实际利率超过年息60%”即属犯罪[8]。这样的规定实现了不同法律责任的衔接,具有较好的实际效果,值得借鉴。

4.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衔接

民间借贷往往面临着资金来源的问题,大部分民间借贷获取资金行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正规金融机构被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金融扶持力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政策一直无法落实。因此,可以考虑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衔接,一方面为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比较优势,解决上述对象融资不足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参照菲律宾稻米联结贷款的经验。菲律宾政府为解决稻米生产户资金不足推出了一项资金扶持计划,由稻米供应商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然后向稻米生产户提供贷款,农户在稻米成熟后将稻米出售给供应商,以偿还贷款。这一计划很好地解决了农户资金需求和贸易商资金短缺的问题,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1]88。中国对此问题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关注。

四、中国涉及民间借贷金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问题从本质上说是金融体制的问题。过度管制的金融体制无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符合现代金融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认识的指导下,国务院近年来逐步展开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试验。2012年3月国务院设立温州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在《浙江省温州市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对民间借贷的改革提出了如下要求:“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同时鼓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依照这一方案,温州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提出“研究制定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管理办法,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深化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试点”等一系列细化办法。目前,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之中,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已经设立并开始运营,民间融资监测正在逐步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也在建立之中。但是目前的改革也体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有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而温州市不属于国务院确认的49个“较大的市”,因此没有地方立法权。这使得温州市在制定相关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时面临着无权制定的尴尬局面。

第二,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目前的运行情况也不理想。从理论上说,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高利贷问题并降低民间借贷风险。然而研究发现,以下一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登记服务中心在实践中的效果:(1)登记服务中心公益性质与股东利益之间存在冲突;(2)对于中心所引入的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监管等问题并未解决;(3)未解决民间借贷通过登记中心完成的积极性问题。

第三,对民间融资的监测不到位。温州市依靠的监测渠道主要有两个: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温州市人民银行。由于民间借贷登记的非强制性,因此登记中心的监测效果有限。目前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民间融资利率的监测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温州民间借贷监测利率该监测体系由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建立,是反映社会资金余缺、分析金融市场秩序的晴雨表,在全国均具有影响力。参见:《温州正式向社会公布民间借贷监测利率》(http:///native/finance/201205/t20120516_509632956.shtml)。 。应当说利率的公布对于民间借贷信息透明化、决策理性化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仅仅对利率进行监测并不能反映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与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对民间借贷的规模、形式、违约率、风险形式等进行更为细化的监测。

第四,民间借贷新型金融组织的建设情况不理想。由于中国金融领域的管制,民间借贷新型金融组织的设立需要存在相应的规定。目前仅存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种形式。农村资金互助社因其互质而无法自由放贷,因而并非民间资本选择的主要形式。而目前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临设立条件、资金来源和向村镇银行转化的问题。而村镇银行最主要的是发起人资格限制及成为发起银行分支机构等问题。基于这些问题,全国2009年提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计划未能完成。

五、中国民间借贷规制机制的基本构想

结合金融改革试点到目前为止在民间借贷方面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与上文所涉及的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国外的发展经验,笔者对接下来一段时期中国民间借贷规制机制的构建提出以下基本构想。

(一)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

在中国目前严格管制的金融体制之下,民间借贷普遍的合法性得不到承认,只能通过法规、政策等规定对个别形式予以认可。这样就限制了民间借贷具有的创新特点,因为当局的认可总是落后于其现实的存在。就像温州金融改革中所体现出来的一样,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设立新型金融组织,但仅对其三种形式作了列举,然而民间借贷形式除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三种形式之外还有很多,诸如合会、合作社、私募基金、产品供应商、P2P平台、典当行等。这些形式的民间借贷因无法律规范的确认因而降低了其适用性。在目前情况下,首先要做的不是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个别形式的认定,而是应当从整体上概括确认。支持现有民间借贷形式的发展并鼓励新型民间借贷的出现,以覆盖不同层次的民间融资需求并给予民间资金自由选择的空间。从而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的民间融资体系,在保持民间借贷信息和成本优势的基础上[9],为正规金融不愿或者不能提供服务的行业、地区等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

从域外经验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发展。而中国目前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仍存在着诸如法律缺失、体系庞杂、更新缓慢等问题,需要进行一定的改进,以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结合温州金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在目前的金融改革试验中,要给予试点地方更多的立法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几个试点城市如温州、丽水、义乌等均不具有进行地方立法的资格。而在金融改革试验中,很多改革措施只有通过立法进行确定才能较好地保证其权威和效果,特别是在现有法律体系未作出改变的前提下,仅通过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无法保证其政策执行的稳定性,也无法给配套的司法、行政等提供合法的依据。这对于金融改革的效果极为不利。因此,在作出金融改革试点的决定时,应当给予其更多的立法权,使其能够与经济特区类似,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作出变通规定,这样才能保证金融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件成熟时,逐步构建民间借贷法律体系。首先应对《贷款通则》等规范性文件中过时的条文进行统一清理,使其符合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趋势。而后制定一部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律,从总体上对民间借贷作出规范。如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各方权利义务、利率水平、担保、各种类型和形式、禁止事项、法律责任等。同时针对未受到法律法规规范的民间借贷形式区分其规模大小和规范的必要性,逐步建立相应的规范,与统一性的法律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三,在构建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充分重视各种民间借贷配套制度的建设。各国经验表明,民间借贷配套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上文中提到的四种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个人破产制度、高利贷制度以及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衔接等目前在中国亟需建立并且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在温州等试点城市可以先行尝试,条件成熟时再向全国推广。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金融行业由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需要政府对其日常经营进行监管,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证经济的正常发展。民间借贷也属于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体制来规范其活动。结合中国民间借贷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构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制定全面的监管办法,明确民间借贷监管的主体、对象、原则、内容。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10]。为了对民间借贷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就应当制定一个全面的监管办法,对涉及民间借贷监管的各方面进行规定。关于监管主体,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进行统一监管,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地方特色可以设立地方监管主体,具体贯彻实施人行和银监会的政策,保证监管效果。在监管对象方面,要重点把握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如合会、地下钱庄、典当、P2P平台、小额贷款等,对于其他民间借贷形式仅进行违法性监管。在监管内容方面,目前仅仅对利率的监管远远不够,可以充分利用登记备案制度进行规模、形式、用途、利率、违约情况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总之充分考虑到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问题,在监管办法中予以体现,以真正实现对民间借贷的全方位监管,保证其健康发展。

第二,构建多层次、完善的监管体系。在国际社会上,通过登记备案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是一种普遍做法[11]。温州地区目前已经建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但其运行效果并不明显,其存在的问题上文已经进行论述。民间借贷登记是一个值得专门研究的课题,这里只简要阐述笔者看法。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登记可以采用自由登记主义,但对登记的法律效果进行鼓励性的规定,如登记税收豁免、放宽登记利率、登记效力优先等;同时采取大额备案的登记制度,确定一定的标准以节约资源;最后依据各级登记部门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实时监测,降低风险。在备案制度以外,建立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审查、政府风险预警、司法监督等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各项制度,采用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混合监管模式[12],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将政府部门的监管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相结合,构建多层次、完善的监管体系。

六、结语

民间借贷的问题归根结底与中国金融体制存在密切关系。中国目前严格管制下的正规金融体制是导致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问题,除了上述民间借贷规制机制的构建外,还需要从改革现有的金融体制入手。总理在2012年人大期间的表态和温州地区所做的金融改革尝试使人们看到了希望。金融体制的改革加上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民间借贷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张希慧.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23-28.

[2]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08(9):104-113.

[3]刘慧兰.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0(4):121.

[4]陈蓉.论我国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政府行为选择――基于日本、台湾地区民间金融的演化[J].理论导刊,2009(7):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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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曾小平.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50-58.

[7]刘伟.论民间高利贷的司法犯罪化的不合理性[J].法学,2011(9):132-142.

[8]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5):84-96.

[9]安起雷.构建多层次民间借贷监管体系[J].中国金融,2011(24):70-71.

[10]刘爽.关于民间借贷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理论界,2011(10):54-55.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农村高利贷;民间借贷;政策建议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仍然存在民间信用活动。但因为其中有高利贷剥削的存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取代了民间金融,高利贷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高利贷、地下钱庄开始活跃,近几年来更是猖獗。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范围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月利率普遍在3分以上,大大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而且其发展势头也越来越猛,各种有关借贷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政府对此态度明确,打击措施不可谓不得力。可每次风头紧时高利贷只是略有收敛,清理整顿一过又立刻猖撅起来。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高利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容忽视的因素,农村高利贷的存在和蔓延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深入,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对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吃紧的局面,资本极度稀缺严重制约和阻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高利贷问题在很多农村频繁发生,由此而酿成的社会危害已初露端倪。所以,依法打击高利贷活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高利贷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高利贷之所以被称作高利贷,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借贷利息率高、规模大。除了这一普遍存在的特点以外,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的高利贷还呈现出许多新的变化趋势。

农户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只是少数极需钱的农民来借高利贷,且借钱的目的是为了短期的流通,而现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目前市场上的民间借贷率一般在10%-20%之间。一些短期借贷年利率达到30%-40%之间,个别的更高。高利贷的发生率可到达63.3%,其中千分息以上的超高利贷达25%。大部分利率在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而且地区之间也存在差异,越落后的地方利息率越高。据统计,农户通过正规渠道融资的比例仅仅是16%,而参与非正规借贷的比例高达34%,虽然非正规借贷不等于高利贷,但是高利贷是其中主要部分。

借贷行为专业化、集团化。以前的高利贷常常是邻居亲朋之间进行资金的借贷,以满足短时间内资金的需求,如今高利贷借贷行为越趋专业化,有些富裕的农民逐步的从单纯的借贷关系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非法贷款,从中获得高额利息回报。高利贷的借贷行为已不再是个人的行为,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是由于高利贷本身的高风险性和非法性造成的,借出人为了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性,往往联手协作,公共放贷,在某些地区,放高利贷者和一些典当行合作,企图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借贷行为。

借贷主体多元化。以前借贷只是农户与农户间的私人行为,现在在许多地区乡镇政府与村集体也参与集中。近几年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使得很多农户获得了大笔的拆迁补偿款,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额资金,农户们往往会进行高利贷的放贷,以求获得高额的回报。同时于来自城市中的闲散资金持有者受到高额收益的诱惑,也将手中的闲散资金投向农村地区,构成了我国农村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在我国,农村高利贷的放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获利为目的的职业放贷人;2、借款人的亲戚朋友;3、银行或是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放贷,从中赚取额外的高额利益。

借贷表现形式多样化。农村地区的高利贷借贷形式不是单一的,最为常见的形式就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其次比较常见的形式为:1、复利计息的高利贷和预先扣息的贷款:2、预先将利息从借贷资金中扣除的借贷形式。这两者实际上也都是变相地提高贷款利息的做法。

借贷动机复杂、风险意识增强。根据对农村地区借入高利贷的农民进行的调查发现,目前主要是供子女上学或者缴纳医药费、进行婚丧嫁娶等,用于个体经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也逐渐增加。除此之外,还有的一定比例的农民借高利贷为了和吸毒。在农村的高利借贷中,借贷人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对其的惩罚,采取一些表面上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高利贷的事实,并且借贷双方的风险意识有明显的增强,过去农村高利借贷通常采用口头协议、打白条等方式,现在已经发展成为签订书面的协议,需要担保人的保证或者进行房屋的抵押质押,甚至还出现了“银被”这样的专业的高利贷中介机构。

三、农村高利贷的成因分析

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农村高利贷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一种古老的生息方式,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然而,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经济调整、金融体制改革等大环境的变化,高利贷在农村愈演愈烈,至今仍未根除。再者,中国农村高利贷是从原始互助演变而来,长期存在于家庭个人之间,手续简单,有时只要口头承诺也可交易,灵活又快速。中国历来是一个重血缘、重亲情,有着强烈的家族认同感的社会,家人朋友间互相熟悉、联系方便,在加上农村高利贷程序简单,交易方便,就算双方不认识,只要有中间人存在,借贷关系也很容易发生。所以即使目前高利贷在中国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但在农村地区依然可以愈演愈烈,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为农村高利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农村贫富差距的悬殊。农村地区基尼系数一直较大,农村资源分配不均,农民间贫富差距悬殊,使得农村高利贷的借贷关系发生成为了可能。据调查,农村基尼系数在近年来一直维持在0.412―0.512,在绝对值上一直高于城市。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沿海地区利用自身优势先富了起来,而内地却因为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经济发展较为迟缓,导致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加速了贫富差距的悬殊。

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部分银行把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信用好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就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正规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功能发挥较差、资金供需失衡,金融机构的有效供给不足是高利贷得以生存的根源。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不健全,导致农村出现严重的资金供应不足,给农村高利贷的生存和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农户和企业又有多层次的资金需求,政府对非正规的金融体系又缺乏正确的引导、规范和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应运而生,在加上民间借贷尚未合法,没有法律保护和限制的隐蔽环境为农村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家的政策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的制度模式设计都是以城市为中心的,金融政策也往往偏向城市,忽视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农民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近年来,尽管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但是以往国家采取的政策通常是“救济式扶贫”的政策,这种形式的政策只能是一时起到解决燃眉之急问题的作用,但并不能解决长期资金需求的问题,无法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的扶贫政策必须向“开发式扶贫”型政策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地区贫困的局面。

四、规约农村高利贷发展的政策与建议

高利贷的形成原因纷繁复杂,牵扯到方方面面。它的存在所造成的后果也是消极和积极并存。在治理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依靠执法机构的力量,需要社会多个机构共同努力,将农村高利贷向合法的农村民间金融方向进行引导,遏制农村高利贷蔓延现象,还农民一个健康的金融环境。

政府规范、引导和监测民间借贷行为。农村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规范、引导和检测民间借贷行为,对规约高利贷的发展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引导民间正常借贷时,应加强对农村民间贷款的法律保护,提供适合农村的法律服务,对其发展要重点加强监测。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管理制度,使其规范“阳光化”;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金融活动,防止金融危险的发生。趋利避害,在有效防范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发挥好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加快农村金融体制及其他相关体制改革。有效根治高利贷现象,首先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在制度上建立农村资金供给体系,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纠正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偏离农村的行为,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源头遏制农村高利贷的生存空间。现有的金融机构应从农民对资金需求的实际出发进行改革。我国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毕竟力量有限,如果仅仅依靠他们的力量很难实现完全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在农村地区深化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工具,逐步尝试建立一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专门致力于为广大农村地区服务,以满足农村家庭投资的需要。

严厉打击农村高利贷。本质上看,“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的途径,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刑事法则上已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而执法机关执法依据明显不足,对此束手无策。鉴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高利贷的正确的定性不详,缺乏实际的可操纵性,实践中难以准确的区分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也无法掌握民间借贷的具体情况,建议国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界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严格区分来来,民间借贷应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要遏制、消灭高利贷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反高利贷法》,不断完善并进一步完善。同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增加对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规定,从而有利于司法部门及时立案,利用侦查手段,发现高利贷,打击高利贷。(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璐岩,宋宇,刘世定.高利贷运作机制研究――国家政策背景下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高利贷与农民的互动[J].财经界,2012,12:100-103.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弊

2012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民间资本存量高达30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2011年我国GDP的64%。从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来看,民间借贷资金远远超过银行贷款的比例。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是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实践证明,民间资本在中小企业的运营中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发展快速,其具有融资及时、手续简便和操作灵活等特点,对银行贷款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二、民间借贷如何产生

(一)社会传统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受中国社会传统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很强的家族意识,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和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二)资金供求不平衡。资金的短缺、配置的不合理、以及使用效率不高,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率不高,农村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从获利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把服务都提供给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减少。同时由于金融机构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在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应运而生。

三、民间借贷的主要作用

(一)民间借贷起到优化资源的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因民间借贷双方信息相互较为了解,由于信息优势使放贷者能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民间借贷对推动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功不可没,调查表明,几乎所有的个体和民营企业都有过民间借贷经历,而且多数民营企业初创时期,民间借贷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起到了金融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可起到的作用。

(二)手续简便、融资效率高。在我国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建房、子女升学、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住房、土地和粮食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进行融资,且因贷款数额不大、季节性强等特点,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对付出的资金成本不太看重。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三)民间借贷有利于转移银行风险。民间借贷的双方相互比较了解,联系较多,利于贷款人监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业务的互补效应。在当前民间借贷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另辟了一条融资蹊径,还可以减轻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起到了转移与分散银行借贷风险作用。

四、民间借贷的弊端

(一)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市场和操作不规范。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制度或法规、办法等,规范民间借贷的市场和操作流程,使得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借贷期限、利率水平、违约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二)容易引发非法融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有广阔的市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发展迅速。由于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业务没有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受利益驱动,一些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存在违规融资和放贷现象,民间中介组织隐藏着较大非法融资风险。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管理和法规支持,具有不规范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要广泛开展道德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

国务院副总理曾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座谈会上强调,“要十分关注民间借贷市场的状况,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加快转变金融业发展方式,结构调整和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对小企业的资金支持。”民间借贷已由半公开逐渐向公开化和专业化过渡。由于民间借贷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民企债务危机频发、民间金融风险显现的态势,当前国家要大力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这对民间借贷来说是非常重要,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会受到司法保护。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2篇

民间借贷,快捷

通过调查发现,方便快捷,资金到位及时是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一笔数万元的借贷款项往往在借贷双方协定后一天左右的时间就能到位,数额较小的资金甚至在数小时内即可到位,同时这些借贷关系的产生绝大部分只需一纸借条或一个口头协议即可。而同样的借贷数额,如果在正规金融机构则需要贷前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即使办理顺利也需要数天的时间,如果超过十万元则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如此长的贷款时间,对于资金需求不是特别急切的人来说还可以接受,但对于急需资金的民间借贷来说,往往成为雨后送伞。

民间借贷,灵活

民间借贷不论借款还是还款,方式都非常灵活,只要双方约定同意,借贷双方有多种选择余地。如在借款期限上,长的可达数年,此类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向民间融资,短的只有几天,如某县城关张某因经营问题向同行借得资金三万元,仅仅使用一天便还本付息。在借贷金额上,民间借贷不论数额大小,只要有人想借,便有人肯借,据调查,在经济较好的地区,借贷数额最大的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而在某些偏远山村一些民间借贷的金额甚至低于一百元,只要有需求,民间借贷不分金额大小。而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做到这一点。民间借贷在还本付息方面也很灵活,借款方在期限到后如不能按期还款,一般来说出借方会视情况和借款方协商,采取宽限时间、削减利息、甚至追加借款等方式来解决,如遇到借款方实在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往往会采取实物抵债、劳务抵债等方式来清偿债务,其别是劳务抵债的还款方式在较贫穷落后的乡村最受欢迎。

民间借贷,广泛

从调查情况看,某市的民间借贷范围广泛。从空间上看,遍及县辖各个乡镇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民间借贷现象,特别是没有金融机构网点的乡镇,民间借贷现象较多,其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该市金融机构网点收缩,在一些偏远乡镇,金融服务几为空白。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就顺理成章地接替了原金融机构的信贷功能,在一些金融机构网点撤消的乡村大行其道;从借款主体上看,民间借贷涵盖了社会各阶层。在调查中发现,经常性地发生借贷关系的客户需求者大多是城乡个体农、工、商、贸生产经营者,民营小企业等,这些客户被大多数金融机构视为风险大、收益低、信用差、难管理的低端客户群体,金融机构在对他们进行贷款审查时往往将其挡在融资大门之外,因此这些人的主要融资渠道就是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但这些人还是愿意。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认定标准;市场化改革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借贷主体方面

民间借贷是一个与金融市场借贷相对应的概念。由于银行借贷与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将这两个借贷领域区分开来是必要的。

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差别:第一,借贷主体不同: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都为民事主体,而商业银行借贷中多为商主体;第二,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民间借贷适用的法律规范较为宽松,多由民法调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商业银行借贷的法律规制较为严格,因为其对社会经济的总体影响更大,对商业银行存贷款的规制是公私兼具的经济法层面。

(二)借贷方式方面

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借贷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来约定金额、利息率和还款期限等相关问题,这与金融机构的借贷,主要是银行借贷存在很大的区别。在银行借贷中,存款人与贷款人两者分别与银行发生存贷关系,从而实现资金流转,有效地将社会闲余资金集中并投入到需要资金进行发展的领域中去,以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益。与之相比,民间借贷形成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借贷方式更加直接,法律关系更加明确。

(三)借贷对象方面

在当今社会,虽然民间借贷中,仍然存在以货币以外的种类物为借贷物的情况,但是其影响和数量都无法与以货币为借贷物的借贷相提并论。鉴于此,民间借贷的范围限定在通常所说的货币借贷上。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直接官方定义,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做了界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动现状

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历史悠久,是民间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2011 年6月温州地区有89%的家庭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借贷规模约为1100 亿元,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0%,民间借贷综合利率高达24.4%,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72 倍。自 2003 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在10%到25%区间内波动,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波动区间为5%至7%,民间借贷利率严重偏离了银行贷款利率。温州民间借贷活动形式多种多样,有用于短期的借贷,如短期垫资、拆借周转等,也有用于长期的借贷,如项目投资等,参与借贷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民间互助性借贷、企业间直接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社会中介机构贷款等。不同主体的借贷其利率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民间互助性借贷

互助性借贷是温州最常见的民间借贷形式,一般发生在家族内部成员、亲朋好友之间,基于血缘、地缘、亲缘的关系而进行的借款,用于弥补子女上学、求医治病等生活消费支出。借贷大多是口头协议,一般也不规定还款期限。现金利息为零。

(二)企业间直接借贷

企业间直接借贷通常发生在较为熟悉、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之间,主要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对温州 400 户民间借贷监测点的监测结果显示:每月民间借贷的发生额中约有 80%用于生产经营。这种借贷的利率一般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以借贷主体、担保方式、借贷期限等多因素来确定。据监测,温州民间借贷的单笔借款金额快速扩大,从几十万元发展到上千万元,2012 年 4 月温州企业间直接借贷利率为 17.75%。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资金支持。目前温州有小额贷款公司20家,注册资金39.2亿元,它们以初创企业、个私企业为主要对象,提供周转性贷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利率水平并非处于完全自然水平。据监测,2012 年 4 月温州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为 21.08%,高于企业间直接借贷利率。

(四)社会中介机构贷款

我国总体上实行低利率政策,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这促使了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众多中介机构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目前,温州已有各类融资性中介机构 1000 余家,它们热衷于民间借贷活动,已成为近年来温州发展最快的民间借贷市场。据监测,2012年4月温州社会中介机构贷款利率为 30%。

三、民间借贷利率定价的影响因素

在分析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因素时,除考虑交易成本、机会成本和垄断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发展的地区实际情况,重新审视民间借贷利率定价的影响因素。

(一)国家实行的货币政策

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受到央行数次调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温州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减少了约 100 亿元,银行信贷市场产生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这迫使企业转向资本更加丰厚的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需求的增加导致其利率上升,月平均利率达到 11.98‰;到 2009 年,国家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温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总量比 2008 年明显增加,民间借贷的需求减弱,导致民间借贷月平均利率下降至 10.84‰。自2010 年 9 月以来,央行连续上调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率,造成银行信贷市场流动性偏紧,银行信贷扩张能力受到约束,贷款额度受限。一方面,银行信贷资金倾向于规模大、风险小的大项目,压缩了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规模;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部门严格了中小企业贷款审查以及放款和用款的手续,增加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和难度。此时,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借贷市场,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不断上扬。

(二)民间借贷的用途

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与借贷目的、借款资金的用途有较大关系。2010 年 9 月监测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的借贷利率为11.7%,而用于投资的借贷利率为 21.34%,远远高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利率。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约占 35%,用于房地产投资的约占 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约为 40%。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转向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民间资金的投资热点。通过企业上市或直接投资高风险资产追求少则几倍,多则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短期投资回报。

(三)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温州民间借贷逐渐转变为合同关系和生产经营性借贷。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需支付高额的信息成本。虽然民间借贷合约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连带责任制度和特别的合约执行方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但是道德风险仍不可避免。因此,民间借贷放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甄别,贷款成本的提高推高了民间借贷利率。

(四)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成本

温州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自个人家庭、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的闲置资金。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低利率政策,利率双轨制形成了较大的套利空间。一方面,中介机构支付的资金成本要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与通货膨胀率;另一方面,部分社会个人和企业将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获取高额利息。这势必抬高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成本,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利率走高。

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建议

随着民间借贷的普及化和借贷总数的扩大化,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刻不容缓。相关规范也正在起草过程过,负责规范起草的李有星教授认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总体的原则是“轻审批、重服务、强监管”。笔者认为,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区别考量不同需求下利率定价问题

民间借贷在民营经济中较为活跃,其融资规模、融资方式随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变。所以,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管,首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下利率的确定。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上,此规定过于死板,不能满足不同情况下借贷利率定价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不同情况下考虑利率的定价问题:

1.因生活必需产生的借贷:此种情况下,借贷人多因突发的变故使生活陷入困境,此时的借贷是用于生活必要的开支,作为较低的生活保障。因此,应实行较低的利率。

2.因扩大再生产产生的借贷:银行借贷的高额利率、手续的繁琐,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阻碍。因此许多企业转向手续简单、办理周期较短的民间借贷。对于此种需求的借贷,也应当采取相对低的利率,以促进中小企业扩大规模,更加具备竞争力。此时利率介于因生活必需产生的借贷的利率与银行同期利率两倍之间为宜。

3.因投机性活动产生的借贷:投机性活动并不产生实际的GDP,对社会经济不产生实质性贡献,反而还会导致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相关产业的动乱,不值得提倡。因此,对投机性活动产生的借贷,应当实行较高的利率,可高于生产性借贷的利率,但应低于银行同期利率5倍以下,以起到抑制投机性活动的作用,维护市场的稳定。

(二)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利率管制,让银行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逐步并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最主要的是做到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对此,一方面,放开银行贷款利率限制,由银行根据信贷产品特点、客户价值、风险程度以及目标利润进行贷款自主定价,增加银行的盈利压力,迫使银行将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研究,开发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放开银行存款利率限制,尤其需要放开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提高民间资金的收益率,缩小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套利空间,让民间借贷利率回归自然。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011-01

一、民间借贷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发展由来已久,近几年因为国家为遏制物价上涨,调节货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存款准备金率,全国各大银行银根缩紧,放贷率减少,但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主体对资金的刚性需求使得民间借贷这一资金筹措方式喧嚣承上。民间借贷指的是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正规金融之外的以筹措资金为目的的融资活动。其包括货币直接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等都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1]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作为一种资金筹措制度,民间借贷一方面给我国的公民和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一方面是丰富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资金链运转方式。其主要的形式包括:直接借贷(含企业和个人)、企业集资股份、私募基金、资金中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行业资金协会合法组织以及地下钱庄等灰色组织。随着目前经济形式的发展,各地多元化的资金流转方式不断涌现,民间借贷的形式还将得到很大的丰富发展。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再是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本质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法借贷行为的银行部分规定的比较严格,但对于民间借贷相对轻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6条等对民间借贷的性质、利率、效力进行了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和第211条分别规定了民间借贷的生效时间、利率浮动幅度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况。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原则上是予以承认和支持的,但是民间借贷要受资金用法用途、利率幅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条件的限制。另外我国对公司股东向企业借款也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和准入条件。

(二)关于民间借贷现存问题。因为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被肯定性,但是由于对其的法律规范过于简单,导致其与非法集资等行为有某些混同,难以区分,这就使得民间借贷在自身的发展中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2]第一,民间借贷引起纠纷的可能性大。因为民间借贷的民间乡俗性,手续过程简单粗糙,严格性差,极易发生法律问题或者纠纷。甚至因为是纠纷就可能会引发暴力追债,就是所谓的黑社会暴力讨债。第二,民间借贷利率比较高,高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借贷为名非法敛财,为非法集资诈骗提供了温床。当前,我国温州等地区出现的民间俗称“起飞”的老板携资逃跑行为就是其中一个鲜活的体现,这些非法集资跑路的老板动辄就是带的几个亿的逃走,为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造成了恶劣影响。第三,民间借贷高利率除了引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负面影响,还有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依靠利率吃饭的阶层,其生活就是依靠放贷收利而过,这样不仅对社会生产毫无贡献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因为其高利率而阻碍了生产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完善。1、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鉴于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规定缺陷,我国需要为民间借贷的身份给予认证,其包括要给予放贷人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放贷利率上限、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3]从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给予完整的规范,以此就能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了清晰的认识,这样在法律技术层面给予民间借贷良好稳定的发展环境。2、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之后,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发展情况下,其必将发展迅猛。由于民间借贷本身的分散性、盲目性等缺点导致其极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加强对其的监管势在必行。第一,必须明确各部门责任,形成各监管部门协调机制。随着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其可能向着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领域延伸,民间借贷如此多元化发展势必要求监管的加强。3、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后,可能滋生违法犯罪活动,诸如在合法外衣掩盖下的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因此,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重点保障措施。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展望。1、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引导。民间借贷目前尚未规范化,因此要完善借贷凭据内容规范化,健全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借贷合同,对广大人民进行民间借贷的法制化宣传和教育,杜绝民间借贷等违法活动。强调在借款之时要严格规范借款合同、借款利率、借款用途等相关事项。以此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和规范引导。2、民间借贷的组织化、机构化发展。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其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等多种经济体之间的相互拆借行为。但占据主流的是民间个人借贷的形式规范。这种借贷具有分散性大、监管难度大、维权难的特点,因此民间借贷应该向组织化、机构化、规范化等方向发展,积极引导和辅助民间放贷自然人向正规化的企业法人转化,同时不断规范金融组织和互助金融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发展正规的、组织化的、程序制度高的民间借贷机构。[4]3、民间借贷的征信体系建设。现代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其所依赖和倡导的诚信机制愈发变得重要。因此,要不断完善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就必须加强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将借贷人和放贷人等市场主体放入征信系统内部,设立放贷人子系统,向其开放登记、数据报送、查询等服务。另外,针对此建立民间借贷行业管理组织者,对此征信系统进行规范管理,定期的报送或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度,以此为民间借贷的放贷人或者还贷人提供信息查询和信用额度服务。提供借贷的参考值借鉴。

作者单位: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

参考文献:

[1]黄颖.对我国乡镇企业民间借贷行为的分析及对策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09,04.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范文第15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其现实地位不符的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边界,其仍处于法律和理论的模糊地带。民间借贷,是指发生在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金融性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明确民间借贷的几个基本问题,有助于民间借贷规范发展。

[关键词]

民间借贷;基本问题;法理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

许多学者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限制在“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不仅忽略了非金融机构,而且将自然人作为必要主体,大大缩减了民间借贷的范围。

根据我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61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可知,我国限制或禁止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借贷活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有其合理性。

首先,交易自是市场主体的权利,也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只要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企业的自主交易权不应受到限制。其次,我国正在进入金融高度繁荣的商品社会,货币正在成为市场主体的主要交易标的,其流通交易不应该受到行政权的过度干预。再次,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一样,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主体,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他们也应享有,不应该区别对待。最后,国家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无非是为了防止企业的资金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其他相关利益,只要完善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加强监督,企业是可以参与资金拆借行为的。

此外,我们认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不应该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认可的,其金融活动存在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受到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严格的监管,具有明确、公开和严格的程序和规则。而民间借贷,则是一种自发性的、自主性的金融活动,程序简单、形式灵活,监管难度大,与正规的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存在很大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的主体采用的称呼为“公民”,然而在合同法中却规定为“自然人”,这也体现了民间借贷关系的一个变化趋势,如今的民间借贷已经由只限于本国公民发展为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是逐渐缓和的。

(二)民间借贷客体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但是,我们认为,民间借贷的客体为货币,而不应包括实物和其他财产。

首先,实物借贷在现代社会经济尤其是金融方面并不居于主要地位,实物借贷与企业间进行大规模生产等活动联系不大。其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相较于无声无息的资金借贷,实物借贷取证比较容易,法律纠纷解决难度较小。再次,随着金融业的高度发展,实物借贷具有极高的货币借贷替代性。在商品经济极度发达,在商品极大丰富的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种实物的极大丰富,对于与正常生产、生活需求相关的实物即商品,完全可以通过货币购买而获得满足。而货币资金却不同,在商品货币关系极度发达的现代金融社会里,货币成为了一种估价与衡量一切的不可替代的手段。事实上也是如此,在货币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通过实物借贷或是其他任何财产的借贷来获得满足。

此外,我国《合同法》中采用“借贷合同”和“借用合同”说法,也有将资金借贷和实物借贷区分之意,货币和实物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不仅性质不同,地位也不尽相同。实在不应该将实物也强加在民间借贷的可以之内。

(三)民间借贷的行为性质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持此观点的学者将民间借贷行为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这表明其只认定了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于民间借贷中可能出现的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都不予认定。

我们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形式平等的民事行为。

首先,民间借贷体现了形式平等。尽管在实际的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中,借款人与贷款人并不处于平等的经济地位,借款人往往处于弱势,但是在形式上,双方均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借贷金额、借还方式、日期、利率等问题自主、自愿、平等地协商,形成合意。这完全符合一般民事合同中的形势特点。我们判断民间借贷是否有效时,应首先考虑形式是否平等而非实质是否平等问题,因为很多情况下,正是因为借款人经济地位的弱势才引起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很多借贷特别是高利贷便不会发生。

其次,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只有当其被法律承认后才可称为民事法律行为。当下,尽管我国已在局部地区进行金融改革的试点,但是立法并未明确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边界,很多民间借贷行为仍处于非法边缘。例如,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由此,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4倍的借贷行为就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故而,为了准确界定民间借贷的行为,目前还不能将其成为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

民间借贷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实践合同,但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首先,由于民间借贷客体的特殊性以及其与国家金融秩序的紧密联系性,应该从严规定借贷合同的形式,故而,民间借贷合同应该以要式合同为一般。同时,大部分的借贷行为基于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借贷双方处于熟人社会中,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就已具有很强的可靠性,所以,不要式合同可以作为补充。而这,也恰恰体现了民间借贷形式的灵活性。

其次,《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以实践合同处理的,不同于银行借款合同的诺成合同性质。以此推定,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合同应该是诺成合同,而民间借贷合同则应该为实践合同。而且,民间借贷合同多为口头协定,如果以诺成合同处理,现实中难以取证,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故而,我们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在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金融性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出借给另外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行为。其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非金融性组织,客体为货币,而行为性质为民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二、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立法建议

(一)法律规制民间借贷的边界划分

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严格限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由国家科学合理地控制民间借贷中的利率,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利率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商品的价格,我国的商品价格一般由市场竞争机制决定,但因为市场竞争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国家适时进行宏观规制以稳定市场价格。虽然借贷行为因为标的的特殊性与市场的其他交易活动有所不同,但经济原理却是大同小异。故而,国家可以参照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调控,根据不同的借贷行为设定不同的调控规则,一般情况下设定浮动幅度,必要时明确规定利率水平。

与利率调控配套的应该是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第一,制定准入标准,完善专业贷款人的资质认证制度,要求期望从事借贷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核准登记,并提供与贷出资金规模相适应的担保。对于偶发性的自然人间、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只要不超过法定的利率限度,国家不必进行专门调整。第二,设立出贷人协会,制定民间专业贷款人的职业守则,管理并监督出贷人的行为。我国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区域,商人文化正在形成或者已经形成,行业自治组织比较成熟,借助行业协会进行监管,不仅不会破坏民间借贷原有的活力,更可以加强其规范性与安全性。第三,逐步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建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加大风险防范力度。

(二)法律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制构建

针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性,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规。其中,明确认可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规定贷款者与借款者的权利义务,划分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的界限;建立民间借贷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健全民间借贷的监管系统,合理分配监管权限;规定相关责任承担机制,确定罚则。还可以引入债务人破产法规或自然人破产法规对债务人进行保护,减少债务人由于被逼债而导致生命权和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况。

此外,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第一,修改国家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的非法集资的部分,划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以及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部分的界限。第二,放宽民间借贷的主体,修改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如对《贷款条例》中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的规定加以修改。第三,修改《刑法》中金融犯罪的部分,修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条文,增加民间借贷罪等相关规定,明确罪名罪刑。第四,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其民事责任等。第五,针对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系统内部的法规,与民间借贷专门立法相协调,制定金融系统监管的部门法规。

参考文献:

[1]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民间借贷软环境[J].改革与理论,2002(1),45

[2]吴中辉.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D].湖南大学

[3]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1997,63

作者简介:

陈静(1992-)女,河南漯河人,华中师范大学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但玎(1992-)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