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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知识范文

财务税务知识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创新实践导向;财税专业;课程;优化整合

一、创新实践导向下财税专业税法与会计类课程设置的基本目标

(一)总体教学目标的优化。会计知识已成为财税专业学生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基础工具,在设置总体教学目标时应充分体现会计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将总体目标设置为: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备财政、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税收政策、税收与会计实务操作,能够在税务、经济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税务、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等相关工作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

(二)具体教学目标的优化。(1)会计学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各高校财税专业会计学课程的设置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但普遍课时量较少,任课老师的授课重点往往在于具体事项的处理,对基本财务理论以及财务报表的讲述不够深入,。结合专业特点以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在制定《会计学》的教学目标时,应加强对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讲述,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以基本理论为纲提升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2)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通过讲授税收法律知识及中国税收体系,使得学生熟悉税收政策,增强学生税收实务的应用能力。(3)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和《税法》,由于财税专业学生《税法》课时量较多而《会计学》课时量相对较少,因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侧重于会计知识的讲述,以本课程作为会计类课程的有效补充,引导学生比较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异同点,使学生通过学习熟练掌握各类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4)税务稽查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税法》与《税务会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基本方法。

二、税法与会计类课程教学计划的优化整合

第一,适当增加《会计学》课程的学时。以本学院为例,学生需要在48学时内学习会计的基本原理、簿记系统的构成、基本操作程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中一般会计事项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操作方法,课时量难以满足教学要求。建议将《会计学》分为《会计学原理》和《中级财务会计》两门课程,在《会计学原理》中介绍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复式计账、账户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账簿登记、试算平衡、调整与转回;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简介、财务会计核算程序与组织等,《中级财务会计》介绍企业一般会计事项的具体核算方法以及财务报表。第二,在课程开设学期的安排上应做出优化,将《会计学》作为学科基础课安排在大一下学期开设,之后按照《税法》、《税务会计》、《税务稽查》的顺序,依次安排在不同的学期,保证各门课程知识体系的连贯性。一方面学生能够及时复习前导知识,又可以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出现教师授课时过多介绍与本课程相关但学生尚未学习的知识,后续课程又重复讲授的情况,提高教学效率。

三、税法与会计类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整合

(1)会计学教学内容应更具针对性。首先应重视对于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讲解,加强学生依据基本理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讲解到具体事项时也应引导学生分析具体方法的理论根源;其次,会计学教材对于涉税事项往往做出了简化处理,但是对于财税专业学生而言,涉税事项是学习的重点,因此可以引导学生自行查找税法相关规定,思考若不做出简化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样既能提升学生学习会计知识的兴趣,也能引导学生预习后续的税法课程;最后,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稽查要点和稽查方法是税务稽查课程的重要内容,因此应加强对会计报表的讲授,使学生能够理解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各个项目的经济含义。(2)将会计学知识融合于税法教学中,加深学生对税法的理解,提升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3)税务会计教学侧重于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避免与税法和会计学内容重复。现有的税务会计教材主要介绍各税种的税法规定和涉税事项会计核算,有些教材中还介绍纳税申报和调账方法,结合财税专业学生的专业特点和知识体系,应以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为教学重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出口退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及其他税种会计,其中又以综合性最强的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为教学重点。(4)税务稽查主要讲述税务稽查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技巧,以及主要税种的稽查要点和方法。

四、税法与会计类课程教学方法的优化整合

税法与会计类课程均为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理论学习之后必须通过必要的方式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达到学以致用,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于财税专业人才的需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在税务稽查课程后安排税务实训课程,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认识,将学生所学的税法和会计知识转化为实践操作能力。(1)形成基于工作全过程的综合化实训内容,会计与税务在实务工作中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在课程设计中,应以提升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为目标,将税法与会计类课程的各项基本概念、基本方法有机融合于实训内容中,具体包括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在经济业务的设置上,鉴于学生在学习完《会计学》课程后一般并未进行财务会计模拟实习,税务实训课不应将经济业务局限于涉税事项,而应包括所有经济事项,从而使学生对企业经济活动有更为完整的认识;(2)模仿企业真实场景设立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选用企业实际经济业务作为实训案例,在实训进行中使用真实的凭证和报表,使学生在实训中能够体会到实际岗位中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处理方法。(3)建立完整的业务体系,使学生通过实地操作熟悉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纳税申报的全过程,最后再由其他小组同学进行税务稽查,通过实际操作将各门课程的理论知识较好地结合起来。其二,加大对实践性教学的投入,完善税法与会计类课程实践教学设备,建立多元化的实践教学平台,将实践教学融入到整个教学过程中,包括专业实践平台、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平台、学生素质拓展平台等,强调在真实情境中训练技能,不断增进和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现有财税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主要是在国家税务机关,实习内容也侧重于从国家角度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这仅仅是财税工作的其中一个方向,因此还应深入到企业,结合企业经济活动的实践,深化学生对会计工作和纳税申报工作的实地认识。

参考文献: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财经专业税收课程教学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高职院校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在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根据不同专业岗位能力分析的结果设置课程,同时对税收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来源于/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罗先锋.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7):91-92.

[2]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21):242-243.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财经专业; 税收; 课程; 教学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罗先锋.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7):91-92.

[2] 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21):242-243.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4篇

一、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组成企业财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环境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税务风险控制意识不强

目前,企业虽然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该内部控制不涵盖税务风险控制。集团未设立单独的税务部门,其税务工作主要由财务部门下设的税务岗位的工作人员负责,其工作重点是负责一些琐碎涉税事项,如纳税申报、另购发票等,以实现税务遵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使企业能适用较低税率的层面,这充分说明企业在事前控制这一方面的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对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缺乏有效的考评机制

企业建立了经营业绩考评体系,但该考评体系主要以经营活动为主,对于涉税事项的考评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企业的涉税事项主要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由于集团未将财务人员的税务风险绩效考评与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职位晋升直接挂钩,导致财务人员缺乏积极性,主动研究税收法律法规,降低集团的税务风险。

(三)企业缺乏有效的税务知识培训

目前,企业对财务人员的税务培训主要以自学为主,没有组织过相关税务知识培训或讨论,财务人员很少主动学习与集团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由于对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了解,会使集团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此外,对于新入职的财务人员,企业也没有设立相应的入职培训,不利于财务人员快速了解集团的业务活动。

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机制

(一)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机构

当前企业税务岗位的人员主要是负责处理一些琐碎的税务事项,这样不利于企业有效控制集?F的潜在税务风险。根据企业组织构架及实际经营情况,应设立与财务部门平行的税务部门,专门负责管理集团的税务风险。与财务部门的机构设置类似,税务部门应分别在集团总部和各分、子公司设立相应的税务总监和税务专员,同时,要明确各部门的税务人员的职责;负责对集团各分、子公司的税务风险控制进行监控,对下级公司中存在的一些错误操作予以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二)将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纳入绩效考评机制中

企业的绩效考评机制中没有涵盖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绩效考评,不利于提高集团税务人员的税务风险控制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集团应该将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绩效考评与税务人员的工资高低、职位晋升直接挂钩,对那些不履行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或对重大涉税事项的处理存在主观操作失误的税务人员应予以严厉处罚。此外,集团还应对那些提出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改进建议,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集团的税负水平的税务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并将其作为以后职位晋升的参考依据,从而,调动税务人员参与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积极性。

(三)建立健全税务培训制度

目前,企业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较弱,税务知识的储备相对不足,集团对员工在税务知识方面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税务培训岗位,在对集团的所有税务人员的税务知识进行考核后,有针对性的对那些税务专业知识比较薄弱的税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集团税务人员的整体专业水平,此外,对于与集团经营业务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应及时制定相关的学习手册,发放到每个税务人员的手中,敦促其学习并组织讨论,使税务人员对新的税收政策有更深的了解。另一方面,企业还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合作或邀请高校税务方面的专家定期对集团内的员工进行税务相关知识的培训。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21. 009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1- 0015- 02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各行各业的不断发展,纳税已经成为企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务筹划也逐渐成为人们谈论的热点话题。税务筹划是我国倡导的积极行为,纳税筹划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短期内的经济效益实际增长,而且从长远来看,也能够帮助我国真正实现财政税收的大发展。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在国家相关财政税收政策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寻找能够用来减免自身税费负担的政策加以利用,从而实现减少纳税支出,提升企业实际经营效益的目的。纳税筹划是一种国家允许而且也是积极鼓励的良,但是现在许多人包括许多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却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等同起来看待,从而衍生出许多违法违规行为,这不仅是对税务筹划政策的误解,同时也对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有效执行造成严重阻碍。

1 我国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筹划工作如果开展得好,则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从而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发展空间与时间。但是在我国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具体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影响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在税务筹划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认识上的误区,这个问题最为突出也最为严重,许多人不知道什么是税务筹划,但是偷税漏税却是我们经常耳闻目睹的,因此有些人甚至是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都在潜意识里把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相提并论,但凡提及纳税筹划,就认为那就是想方设法逃税、偷税,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其次,除了对纳税筹划从根本上产生了认识错误之外,其他了解纳税筹划正确性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也往往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与国家无关,甚至会认为税收机关从心理上对纳税筹划是有抵触情绪的,而且他们也往往觉得全额纳税才是正确的,纳税筹划是在钻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空子。这种认识也导致企业不敢大胆地进行纳税筹划。再次,我国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具体工作当中,也存在因经验不足、考虑不周而无暇顾及的现象,财务管理人员不仅没有税务筹划的意识,而且没有税务筹划的条件和基础,勉强进行税务筹划反而会让企业陷入种种税收风险当中。

2 加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质量的思考

想要切实加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质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考量。

2.1 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

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应该重视税务筹划正确性、税务筹划积极性两方面的意识。首先,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乃至财务管理人员和普通企业职工都要认识到税务筹划是国家财政税收相关政策所积极提倡的健康行为,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与国家全面发展的双赢政策,虽然纳税筹划从短期内来看可能减少了国家税收数额,但从长远来看,能够促进国内企业的积极发展,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的纳税行为和纳税意识,能够实现我国财政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从而最终促进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其次,要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纳税筹划是一种积极行为,是国家倡导和鼓励的,是在相关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企业争取更多实际利益的健康行为;而偷税漏税是国家所坚决禁止的,是违反税法精神,损害国家利益的,是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坚决不能出现的错误思想。

2.2 正确开展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企业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的正确行为,但是知道税务筹划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要性,与能够确实发挥税务筹划工作的积极作用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明确差别。当前我国许多企业也在开展所谓积极的税务筹划,但是所取得的成效却不能令人满意,甚至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消极影响。这往往就是因为许多企业缺乏对纳税筹划的正确理解,为了筹划而去筹划,比如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筹划条件,但是一些企业盲目追求增值税发票数额,忽视了自己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反而在成本支出方面呈现上升趋势,这样一来,好像在纳税方面占了便宜,实际上总体成本反而增加,还有一些企业为了所得税筹划而盲目地将服务部门进行外包,却不重视外包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运营资质,给企业自身的服务质量提升造成严重阻碍,甚至因此影响了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地位,这都是不正确的税务筹划。所以在税务筹划工作当中,最根本的还是要以企业自身发展、服务质量、产品品质为基础,再结合国家相关税法优惠条件适度、科学、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税务筹划工作的积极作用,达到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

2.3 提升纳税筹划的专业化水平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纳税筹划工作也是财务管理人员的本职工作之一,但是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对兼具财务管理知识、企业投资知识、企业金融管理知识、企业贸易相关知识、企业资源管理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引进力度,调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队伍的结合、提升人员队伍总体素质。另外,对于纳税筹划经验不够丰富的企业来说,加强与市场上纳税筹划专门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互动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可以与专门机构签订纳税筹划合作协议以及聘请专门的纳税筹划专家,根据企业具体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计划方案,从而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合理合法纳税筹划,提升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降低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的经济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第2版.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常晋祎,王向阳.推进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6,8(4):35-38.

[3]钱红.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及防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11(2):26-27.

[4]苏鲁.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税务筹划初探[J].财会研究,2008,6(6):29-30.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6篇

成功的企业和个人应该是精明的纳税人,他们知道用智力赚取大量利润,也凭借其智慧缴纳少量的税收。世界媒体大王鲁珀特·默克多在英国的主要控股公司—新闻投资公司,在过去11年中,共获利近14亿英镑(约21亿美元),但其在英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净额竟然为零,真是“绝顶精明”。这位年近七旬的商人,既精于经营,也精于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典范。

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合法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务筹划的结果或许不会一致。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地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务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如此,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无异于纸上谈兵。

开展税务筹划对我国企业而言最大的障碍是筹划意识的缺乏。企业领导由于对财务、税收知识的了解欠缺,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压根就没想过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合理合法地节税。对财务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又认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碰到税收事务就找领导,会计只能写写算算,未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有所作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消除自身核算员的定位思维,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的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开展税务筹划为企业获得财务利益来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二、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

税务筹划的开展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基础之上,而从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使税务筹划活动缺少根基。一是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甚至没有经过财务上的必要预算,更不需要税务筹划,就由企业的领导“拍板”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二是权责不清,企业中税收筹划主体不明: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文秘站:<,至于立项前的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在老板心目中,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三是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善、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账外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税务筹划无从下手。为此,企业应从如下方面健全财务管理,为税务筹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决策科学化的管理

筹划性(在事件发生之前而非之后进行“谋化”)是税务筹划的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各项活动最终都会归结为一种财务活动,为使每项活动的财务效果最优,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审批体制,保证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以及税务上的可行性论证,杜绝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开展正常的税务筹划活动,税务筹划也才能真正在企业中发挥“节税”的综合财务作用。

(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

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既是国家财务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本利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为此,治理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账目不全、假账滥账现象,不仅是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企业领导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明确税务筹划的主体

税务筹划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主体具体经办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开展。由于税务筹划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筹划主体专业要求较高,因此,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成立由领导、会计、税务专家组成的企业税务筹划组。税务筹划与会计具有天然的联系,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人员做税收筹划的优势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功底,不足是对税法了解不够。同时,因角色定位我国会计人员目前难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由会计人员单独从事税务筹划效果不会理想。企业的领导者虽负有使企业发展增值的责任,也具有最高决策权,但他们对会计、税法的了解不够,做税收筹划既缺乏能力,又没有太多的精力,也无法充当税收筹划的执行主体。聘请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弥补企业内专业人员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尽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领导的重视、会计支持、专家献计的情况下,把税收筹划工作落到实处。2.改变财务会计兼任办税人员的做法,在企业内设立专职税务会计一职。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会计政策和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主动性,要求会计不仅能够提供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和履行情况的信息,而且能够提供避税和节税的信息以支持管理决策。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应否分离的讨论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其职责除了编制纳税申报表、办理涉税事宜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外,应有更多的精力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三、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内税务筹划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具体来看,事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

第一,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 ,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筹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实经济中,许多企业对放在身边的税收优惠不知道使用,发生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行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白白丧失了大量的节税利益,成为只知道辛苦创业、埋头拉车的“愚商”。

第二,不仅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而且必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能力,给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例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一项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案。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减免税阶段,运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少,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减少,而在以后年度应纳税额反而增加,这对企业是不利的。因此,税务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

第三,近年来,国家税制变动频繁而复杂,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面对的各国税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更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

此外,税务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有成功的筹划作为。

从国际范围内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及跨国税务筹划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聘请税务专家(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从我国的情况看,要解决企业因能力不足而带来的税务筹划水平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多种措施可供企业选择;

(一)聘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的税务业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仅仅为企业办理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发展到现在已逐渐地介入企业的税务筹划,其为企业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已令不少企业相当满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引进高素质专业税务筹划人才。

在我国,出资雇用外界为税务活动出谋划策还不普遍的情况下,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务筹划能力的人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也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

(三)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刘静.试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当代经济研究,2000,9.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7篇

关键词: 税法 实践教学 教学改革

随着用人单位对会计人才要求的提高,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熟练掌握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还要灵活运用税法理论知识,解决企业实际面临的税务问题。为此,我校财务管理专业自2009年起开设了《税法》课程,以期提高学生解决实际税务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拓宽学生的就业面。截至目前,《税法》教学仍然停留在理论教学层面,没有开设实践教学,使得《税法》课程教学存在严重的缺陷。

一、目前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师资力量薄弱。

财务管理专业中,目前专门从事《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只有一名,这直接导致了教学中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教学工作量较大的问题。并且受教师个人知识面的影响,学生能够获取的信息是较有限的,尤其是前沿的知识。

2.教学培养方案有待进一步规范。

目前在财务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中,《税法》的先修课程是《财政学》,在《税法》课程之后,没有后继的课程做补充。在其他大多学校的培养方案中,在完成《税法》课程教学之后,还开设了《税务会计》、《税务筹划》等作为后继课程。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巩固税法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涉税问题的账务处理能力。财务管理专业培养方案在设置上有待进一步规范。

3.课程学时数需调整。

财务管理专业在11届、12届、13届开设的课程为《税法与企业纳税筹划》,学时数为56学时。在14届进行了调整,课程设置为《税法》,学时数下调为52学时。作为专业课,52学时是很难把《税法》相关的知识介绍得透彻的,存在教学紧张的问题。很多章节,尤其是小税种往往是由学生自学完成的,从而影响教学效果。

4.教材选择偏难。

目前我校《税法》课程教学选择的是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编的注会教材《税法》。该教材信息量大,更新较快,能够实现与时俱进,为学生考注会打下基础。但是作为教材使用,在教学中,不论是学生还是老师都明显感觉偏难。在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受访者为100名财务管理学生,有86人反映主观感觉教材太难。

5.学生基础薄弱,学习方法有待改进。

本校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在入校时,其高考成绩明显低于内地其他高校,学生理论基础较弱。在学习方法上,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学生中,有将近七成的学生上课之前不预习,下课之后不复习,而且不主动完成作业。在课程信息量大的背景下,这种学习方法明显使学生感觉吃力。

以上这些是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除此之外,在问卷反馈中,部分学生觉得学习《税法》较枯燥,接近90%的学生提出需要开设实践课程,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

二、《税法》实践教学开设的必要性

1.适应市场对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要求。

目前企业对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要求已经由原来的只要懂财会知识即可转变为需要复合型人才,这就一方面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财会知识,另一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在税务方面,要求学生合理准确地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款,并能够进行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务的处理。为适应企业的需要,《税法》课程的实践课开展是非常必要的。

2.可以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随着目前税法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税法》课程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单纯的理论教学往往让学生觉得非常枯燥,如果开设了实践课程,则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巩固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在实践课程中,还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课程设计达到锻炼学生能力的目的。《税法》实践课程的开设可以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3.是完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必然要求。

目前国内大多财经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在课程体系设置上都开设了《税法》课程(包含理论和实践教学),还开设了《税务会计》、《企业纳税实务》、《企业税收筹划》等课程作为补充。我校当前财务管理专业只开设了《税法》课程,没有后继课程,从这个角度来看,课程体系是不健全的。为了财务管理专业未来更好的发展,完善课程体系是必要的。当前,我们不可能对财务管理专业做很大的变革,但是至少可以从开设《税法》实践课做起,逐渐完善课程体系。

三、我校财务管理专业《税法》实践课程开设的可行性

1.《税法》实践课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目前,开设实践课程可以采取的形式是多样的,如在实验室模拟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填制纳税申报表等,可以把学生带到税务机关或企业,实地参与企业的各项税务活动,还可以把专业的税务人员、税务人、企业办税人员等实际从事税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请到学校,为学生介绍相关知识,开展一系列实践教学活动。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以到税务机关去参观为例,本校附近就是本地的国税局,学生可以就近参观。另外,前期我院在地区国税局建立了实习点,学校与税务机关一直保持较好关系,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条件。

2.开设实践课的基础设施保障。

本院目前专门建立了财会模拟实验室,实验室建筑面积90平方米,实验室各类资产总价值约15万元,可同时容纳100余名学生同时开始会计手工模拟实验。此外,我院还拥有四个机房,就可以容纳200余名学生进行电子做账。如果《税法》课程开设实践课,就可以在财会模拟实验室进行手工税务实务的实践教学。如果需要进行模拟电子税务实践,那么只需要购买相应的软件即可。目前财务管理专业《税法》开设实践课还应从手工税务实务入手,学院良好的实验室基础为课程开设提供了较好的基础设施保障。

3.《税法》实践课程开设的其他保障。

在实践教学中需要相应的指导教程,目前专门针对我校财务管理专业编写的教程《税法实践教学指导书》已经编写完成。该教材整合了本院税法相关的3名教师经过多方资料的收集、内容的选择和认真的编写,为《税法》实践课程的开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院专门从事《税法》教学的教师利用假期到税务机关挂职培训,详细了解税务流程、征纳税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企业在纳税中面临的难题等,一方面提高了教师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为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提供了保障。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必须具备全面能力,这就要求学校应该不遗余力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企业密切相关的税务实务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在我校当前只开设《税法》课程的背景下,《税法》实践课程的开设就显得非常必要。通过以上论证,我校财务管理开设《税法》实践课程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李晓红,谢晓燕.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会计之友,2010(10).

[2]何霞.《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12).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市场营销财务知识营销工作

一、前言

营销和财务是企业的两大不同的职能部门,不论从部门还是从职业来看,两者的区别不言而喻,但它们的之间的联系确是相当紧密的,首先,两者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主要表现为:

1、营销计划和预算是企业财务活动的基础,而营销计划和预算又必须以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以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

2、市场营销中的销售广告费用、营业费用以及存货成本的支出都必须受到财务管理的控制,而财务管理必须对市场营销活动中的收入和费用进行控制才能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3、营销活动中会产生一些应收账款,而这些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信用条件以及收账政策对财务管理活动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只有通过财务管理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才能使营销活动的成果变为企业的利润。

总之,成功的营销必须有财务的支持,而财务管理又必须以营销为基础,二者互相依赖互相影响。其次,两者又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主要表现为:如果没有有效的财务管理,那么企业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市场营销计划也就成了空谈;相反,如果没有好的营销计划,企业商品的销量就上不去,那么就没有资金的流入,财务管理活动就会出现问题,可见二者彼此制约。又因为营销中有财务,财务中有营销,那么有些活动既是营销问题又是财务问题,这样的问题可以在这两个部门互相转化以便得到更好的解决。

从营销和财务的辩证关系可以看出,财务在营销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市场营销人员对财务类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各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如何组织财务类课程的教学工作,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当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的财务类课程均未考虑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目标岗位群和对财务类知识需求的特殊性,而是随意地将会计专业的《基础会计》课程“复制”并“粘贴”到市场营销专业的财务类课程当中,“重命名”为《基础会计》、《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知识》或《营销会计》等等,不一而足。主要讲述的内容都是记账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的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等会计人员工作的基础知识,是从培养学生的会计职业能力来组织内容的,不能满足营销人员工作的需要。而且,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关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应具备的财务知识的探讨还非常的少,也没有进行过系统化的研究。因此,对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财务知识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市场营销工作财务知识需求分析

市场营销专业应用型人才可以大体分为三种:企划型人才、销售型人才和推销型人才。企划型人才处于调研、规划、设计、决策等环节,侧重于进行销售策划及管理,强调科统筹规划能力;推销型人才处于销售、服务等实际操作一线环节,侧重于对产品和服务的推销,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销售型人才主要处于操作一线环节中的技术岗位,需要拥有比推销型人才更为复杂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技术,侧重于职业岗位的具体操作,强调动作技能和经验技能。这三类人才都具有彼此难以替代其职责。但对高职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的培养目标都定位在后两种,他们在营销工作中所需要的财务知识可归结为以下几种:

1、财经基本技能知识

首先,营销人员在办理销售业务时必然会用到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进行结算,对于支票的填写、支票有效性的鉴别、汇票、本票的办理等,应是营销人员必备的财务技能;其次,营销人员会经常出差,出差前要去财务填写借款单借钱,出差回来要进行费用的报销,即差旅费的报销,则有关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的填写、各种发票的粘贴应是营销人员具备的财务技能;再次,营销人员从事营销工作经常会与发票打交道,那么如何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及其使用保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要点等也应是营销人员具备的财务技能。

2、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

现金是营销人员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的,在企业里对现金的管理非常严格,对不熟悉财务知识的营销人员来讲,很容易出错,产生的后果也很严重,因此有关现金收款和付款中常见的差错、查找现金差错的方法、收款和付款中造成差错的原因、现金收付业务容易发生差错的时间、现金的管理及库存现金的限额等知识,对于营销人员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赊销业务也是营销人员经常会做的,这样的结果就会产生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到期时,顾客很可能会拖欠货款,原因可概括为无力偿还和故意拖欠两种,对这两种应收款项应采用不同的收账方法,这就要求营销人员具备收账的技巧。应收账款的管理,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为此,企业应制订合理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收账政策。营销人员是销售第一线的工作人员,企业应在营销人员的参与下制订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这就要求营销人员具备应收款的管理能力,能对应收账款的成本进行分析。

营销人员购买商品和销售商品都会与存货发生关系,那么如何合理确定库存成本和最佳订货量、保险储备量及产生滞销存货如何管理、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这也是营销人员应具备的财务知识。

3、税法及纳税筹划的知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税金问题,与营销人员关系密切的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印花税。我国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要交增值税,如果营销人员销售的货物属于消费税的税目,在交增值税的同时还要交消费税;企业有了盈利就要交企业所得税,营销人员的个人工资、劳务报酬的所得要交个人所得税;销售过程签订的合同要交印花税;所以,税金的计算、缴纳对营销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同时,企业的营销人员还应懂得一定的纳税筹划知识,即可以有效的配合财务人员工作,又可以为企业增资节流。如:营销人员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将货物销售给客户,按税法的规定,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即销售的当天就发生纳税义务,销售货款确没有收到,这样公司在没有取得货款前就垫付了增值税。而如果营销人员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以分期收款方式进行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这样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取得货款基本是同步的,不存在垫付税款的问题,从而为公司节约了资金。由此可见,营销人员懂得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性。

4、财务报表阅读与分析知识

营销人员在办理业务前需要先对合作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如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存货的周转率等,通过这些指标可以了解企业的盈利情况、债务的偿还能力、资金的周转情况,可以有效的避免销售商品发生的坏账,预测企业的经营前景,同时还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这就需要营销人员必须具备企业财务报表的阅读与分析知识,熟悉各种财务报表的结构和项目内涵的基础上,知道阅读时需要关注的问题,并能根据财务报表进行简单的分析。

5、管理会计的基本知识

营销管理的理念是一切以顾客需要为中心,通过市场调研了解顾客需要,开发研制适销对路的产品,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方,以适当的价格、适当的信息沟通和促销手段,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通过发现市场机会,创造目标顾客,为企业赢得销售额增长,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生存、发展。这种目标的实现需要用到管理会计的相关分析方法,它通过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的分析,不仅可以评估一种营销方式为整体效益做出的贡献大小,还可以分析出相应的原因,从而为市场营销的调整提供依据。因此,管理会计的相关分析方法如本-量-利分析法、现金流量分析法、销售资金需求量预测法、敏感性分析等也是营销人员应具备的财务知识。

三、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财务知识体系

我们在上述对市场营销人员在工作中对财务知识的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又利用德尔菲法进行了专家意见的整合,再结合我们多年的对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实际教学经验,总结提炼出了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财务知识体系,如下所示:

1、财务基础知识

会计要素

会计科目与账户

复式记账法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体系

2、财经基本技能

数字的书写

票据的办理和鉴别

借款单、报销单的填写

发票的审核与保管

报销发票的粘贴

3、财务管理知识

现金的管理

应收账款的管理

存货的管理

4、财务报表阅读知识

财务报表的基本结构

财务报表的阅读

财务报表的简单分析

5、税收知识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法律规定

纳税筹划

6、管理会计知识

变动成本法

本-量-利分析

敏感性分析

现金流量分析

四、结论

总之,财务知识对市场营销人员的作用非常重要,营销专业的学生应对自己所掌握的财务知识体系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掌握,在将来的营销工作中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重视财务思维的运用,不仅能对市场有着敏锐的洞察力,还能运用自己独具的财务眼光去捕捉商机。

注:本文为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市场营销人才培养模式探究”(项目编号:20095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王纪忠.市场营销学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北方经济,2005,(10):21.

[2]李宇红,赵伯庄,王磊.市场营销教学特点与方法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5,(12):112.

[3]张彩江.复杂性:对经济和管理领域中理论认知误区的一个解读[J].系统科学学报,2007,(1):59.

[4]修淑媛.营销与财务的关系及其协调[J].观察与思考,2009,(03).

[5].谈营销过程中的财务管理[J].时代经贸,2007,5(73).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9篇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10篇

1引言

2014年的两会上明确提出,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和程度是我国多年来财税体制改革中前所未有的,是对我国财税体制的根本性的改革。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还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使得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够适应营改增的需要。我国营改增的目的是在保证我国基本财政收入的同时,调节我国社会不公平等现象,宏观调节经济,减轻企业税负等。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法规与税法的出发点不同,导致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着一些差异,加之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因素众多,共同导致了当前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客观的局限性。如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财务专业水平以及沟通能力都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能够产生较大的影响。又如,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体定位偏离,不能正确的进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不能适应营改增的需求。

2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局限性

2.1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对税法理解深度不够,营改增管理专业性比较差

我国是一个依法管理税收的国家,每一项税收都有明文规定,该不该征税,该征多少税,以及怎样征税国家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台了规定。我国企业如果要进行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要熟知税法规定,合理解读,才能够做到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但是经过多年的研究发现,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是停留在认为财务管理就是偷税和漏税行为上,对于税法的理解更是少之又少。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与偷税、逃税和漏税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异,是遵照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如果我国企业不能够熟知税法规定,更谈不上合法合规的财务管理,很容易使得自己企业的财务管理走上偷税漏税和逃税上去。我国有些企业知道税法的规定,但是还存在曲解税法的本意,进行不正当的财务管理,或者是通过税负转移给消费者的方法进行财务管理,其实都是违背了税法的本质立法出发点,这样的税财务管理有时不能给企业带来好处,反而会徒增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

2.2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营改增专业人才缺乏

我国目前企业财务内部专门设立税务会计就已经是很大的企业了,更别谈专业的税收筹划管理会计。在我国目前,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很是缺乏。在我国的税务公司虽然很多,但是其就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也不能很好适应企业对于财务管理的需求。一方面,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知识素养不高,只能进行日常的账务处理,不能够很好的提出改进建议,对于法律法规的研读水平不够,很难从事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管理还仅仅是停留在能够为企业省多少钱上,当前让企业少缴了多少税,认为财务管理企业少缴的税越多就是越好的筹划,没有大局观念,专业化水平比较低。有些企业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团队为企业进行财务管理,非但没有为企业节约多少税金,但却是让企业增加了很多财务管理费用,企业得不偿失。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成为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

〖BT(2+1〗2.3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对营改增的重视度不够,认为可操作性比较差

由于受到很多限制因素的影响,很多企业认为营改增很难实施,所以在企业管理中很多企业不重视财务管理的开展,没有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当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很容易就妥协,不能就税法的理解和解释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我国很多企业管理层很轻视财务管理,和财务管理节约成本相比较,他们更加在意通过加大生产,扩大规模效益,增加企业收入。甚至有些企业管理层认为财务管理的成本支出太大,没有必要进行财务管理,或者是认为很难请到专业人士为企业进行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的实施,还需要很多部门的同意,比如说税务机关的认可和批准,企业才能够实施。如果得不到支持和认可,那么前期的财务管理将是做的无用功,成本将是不可收回的。

3改进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使其适应营改增的需要

3.1做好营改增税法等法律知识的铺垫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前,一定要准确的掌握我国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熟悉税法规定,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财务管理。避免企业在财务管理时产生违反税收法规行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对于税法知识学习,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比如说我国税法的规定会随着经济业务的变化而出现调整和差异,这就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准确把握最新的税法知识,合理的做好财务管理的规划。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进行财务管理时,还要考虑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认真分析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为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财务管理的整体效果和水平。正确区分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和偷税漏税活动。企业应该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尝试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那边了解最新的税务法律知识,再选择自己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的经营安排,避免和自己主管税务机关产生分歧。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税法知识,另一方面培养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关系。

3.2培养企业财务管理人才

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人才应该是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其自身对我国的税法以及会计、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对于企业的筹资经营等活动又非常熟悉。但是目前我国很缺少这部分人才,在企业工作年限比较久,对于企业日常经营比较熟悉的人往往受到的教育比较少,知识的专业性程度比较低;在学校受过专业性教育的人员,往往又因为在企业的时间比较短,经验积累不够,往往也不能够提出比较科学化的建议和合理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进行。另外,主管机构的基层人员专业水平也不够,在企业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时,往往得不到理解。培养企业的财务管理人才,企业可以预留一部分教育经费,送一批财务人员参加专业的学历性学习以及专业性的学习。一方面企业也可以聘请一些学校教授和专家,对企业财务人员以讲座的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内部培养;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招聘财务人员的条件,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组建一支高素养的财务队伍。

3.3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度

面对企业财务管理意识淡薄的情况,我国企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方面的管理,提出适合自己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落实财务管理方案。企业应该将财务管理作为整体目标的主要组成部分,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环节中,制定科学的经营战略。企业可以设立财务管理基金奖,对于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财务人员,企业可以考虑给予一定奖金激励,提高员工积极参与到企业财务管理中来。纳税活动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活动,纳税的多少关系到企业需要向国家支出多少,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项重要因素。财务管理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减轻当前企业自己环节的税负,还是使得整个纳税链条下,税负水平最低。财务管理的方案也是因企业而不同,企业不能完全照搬其他企业的方案,照搬未必行得通。财务管理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企业应该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全面分析和考虑,不能将财务管理停留在形式上,也不能仅仅是为了筹划而筹划。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度,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开展。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11篇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4]纳税人作为税收法治的主体,对税收法治的构建有着重大的影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税法实现的重要决定因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建立和税法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普遍建立。纳税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体现的是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了解以及对税收缴纳和税收适用的态度和看法,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良好的纳税意识不仅有利于国家税收活动的进行,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实现,而且对于监督政府行为,规范政府税收活动,实现依法治税,科学治税,都是非常重要的。[5]

纳税意识包括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这种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当税收法律规范内化为纳税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时,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实现。只有纳税人有良好的税收遵从意识,能够自觉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的实现,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从而促进良好的税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国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都有所规定,并将其作为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制约机制。通过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对征税机关的征税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程序机制来达到以权利控制权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对征税主体的不规范征税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进而形成有效的权力制恒的税收法治。但这种以赋予纳税人权利为基础的权利制约机制的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为前提的。法律规范所赋予的纳税人权利仅仅是静态的权利形式,要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与征税权之间的有力的对抗与制衡,则需要纳税人积极且正确的行使其权利。这就要求纳税人不仅应当了解其享有的权利的内涵、了解适当的行使方式,更应当有积极的权利行使的意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静态的权利才能转化为动态的权利制衡机制,进而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可以说,最好的法律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遵守的秩序,这是理想的法治状态。因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升是税收法治的形成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纳税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纳税人权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纳税人意识的自觉的培育和形成,更是至关重要的。与纳税意识的形成相关的,除注重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外,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应当受到重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守法品质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的加以培养才能形成。[6]如果说税收法治实践中赋予纳税意识形成的丰富的法制环境的话,则财税法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律知识的自觉的传播的渠道。通过财税法教学的大众化的教育和宣传,对民众的财税基础知识和法治观念进行普及,对法律知识进行传播和教育,使公民获得关于税收的正确认识,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财税法教学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注重普通公民的基本税收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形成大众化的教学模式。这种具有普适性的大众教学模式,其目的不在于培养形成具有财税法专业知识的人才,而在于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提高公民对财政税收的正确认识、了解与财税相关的基础法规,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正确的税收意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具有明确的教学对象,而以一般的普通的人为教学对象,并不断扩大其接受的范围。只有通过这种大众化的教学模式,才能将财税法基础知识的传播无限制的扩大,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税收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促使人们自觉实现税法,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二、财税法教学的专业教育:税收权力机关[7]的主流法治意识的形成

在税收法治框架内,与纳税人直接对应的是税收权力机关,即税收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和相关的司法机关,他们在税收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一)立法层面:立法机关税收意识欠缺制约税收立法的完善

从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来看,税收立法层级较低,大多以暂行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透明度、可预测性、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在实践中更存在“税费不分”、“以费代税”的情况,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这种税收法治状况,与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对税收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方面,税法的多层次立法直接导因于对税收性质认识的不足。从税法理论上说,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税收是经公民同意而转移给国家的财产权利,国家取得税收的前提是公民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放弃。因此,只有在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的范围内,经全体公民的同意(在我国则表现为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国家才有权请求公民让渡其部分收益。在税收立法上,税法作为侵犯人民财产自由权利的法律,其制定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严格保留,必须“在议会上经过国家的代表者(纳税人者的代表)议员的同意”,“无代表则无税”。除非议会授权,行政机关无权征税,更无权开征税收,强调“宪法优位”或“法位阶原则”。税法的“议会保留”是税收法治实践的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放弃其税收立法权,无疑是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放弃。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权上的稽越,更是无视公民征税同意权的权力扩张。由于对税收性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其立法机关自觉、不自觉的放弃其对税收立法权的控制,随意授权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导致了我国当前税收立法以行政机关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也是当前税收法规混乱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司法的秩序相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因而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8]这要求立法机关具备足够的财税知识,以针对不同的立法要求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避免税法体系内以及法律整体体系的矛盾与冲突。由于立法人员财税法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其无法针对财政税收的特性制定具体的规则,税收立法更多的依赖于税务机关,甚至也无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富有决定意义的审查。这形成了我国税务机关自行立法、自行执法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权力无限的扩大,阻碍了税收法治实践的形成。

因此,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提高税收立法人员的财税法素质。只有一批具有深厚的财税法治理念、熟悉各种财税法特性、了解税收法治实践的人,积极参与税收立法中,才能对财政立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执法层面:财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依法征税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构成直接对立的双方主体,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及发展,直接关系着依法治税的成败。为保证税务机关自觉执行税法的规定,税务人员应形成依法征税的意识。

(1)税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从税法理论来说,税收之债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时成立,税务机关对此并没有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应对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有足够了解,以能够以此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收益进行税收构成要件的事实判断,决定其是否可以涵摄于税收构成要件之内以及是否成立税收之债及税款的数额。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无论是税收法律适用的选择还是应税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为前提。

(2)税务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依法征税的意识。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仅仅使其能够进行税款的征收,但这仍然无法实现征管环节的法治化。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命令与服从的地位中,税务机关随意扩张其征税权的内涵的现象十分严重,税务机关甚至有权决定税款的征收及数额。这种状况是对税收法治的极大否定。在税收法治下,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征税,它有权根据经济事实判定税收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但它不能随意创设税收债权,也无权随意减免税收。也只有根据税收征管程序进行的税款通知才是合法有效的。在税务机关的行为对征收过程有着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自觉的依法征税意识的形成,无疑将决定征收过程的合法化程度,进而影响税收法治环境的形成。

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的形成,不仅有利于税收的征管,避免税收争议的发生,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更重要的,税务机关只有形成良好的征税意识,才能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税收征管过程的法治化。

(三)司法层面: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专业的指导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在税收领域同样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司法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极为薄弱。税法的技术性特征导致涉税争议的解决也呈现出对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而目前我国税收诉讼法律制度中明显忽视这种技术性的要求。[9]法官欠缺相应的财税知识,导致其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无法进行独立的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进而根据价值的选择作出独立的法律认定,解决涉税争议。甚至税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导致了税务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往往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来判决案件。表面上看来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在审理案件。这种由税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审判,其中立性、公正性丧失殆尽。法官独立性的丧失,即很难谈及其能够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司法的法治化主要是各级司法部门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组织法、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税务争议和涉税犯罪的案件。[10]要实现税收司法的法治化,必须有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并足以胜任对案件的独立审判。而无论是现有法官的财税知识的提升还是培育新的税务法官,这都将依赖于对其进行财税法的专业性教育。[11]

对于税收权力机关来说,由其在税收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所决定,其财税知识的掌握和法治意识的形成将极大的制约税收法治的形成。如果针对纳税人的大众化的财税法教学仅仅足以提升纳税人的基本的财税知识和法律常识,那么这种普适性的大众化教学并无法满足税收法治对税收权力机关执法人员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要求。执法人员所接受的财税法教育,一方面应当形成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个税种的构成要件、应税事实判断、征管程序等与税款征收直接相关的财税知识,熟悉各种税收核查、帐簿检查等各种与征管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并足以灵活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当中。另一方面,财税法学教育也应当立足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执法人员的财税知识必须在正确的法律意识的指引下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征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执法人员应当形成依法征税的自觉的法律意识,明确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步骤、方法和程序,熟悉各种争议的正确、合理的解决办法,才能使整个征管过程法治化和有序化。

税收权力机关的财税法意识对税收法治进程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因此,财税法的专业性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教学的主导。财税法教学不应仅仅以大众化的基础税收意识的培养为目的,最终掌握财税法律知识、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财税知识和法律知识、对财税法治实践产生影响的人才的培养,才是财税法教学的真正目标。财税法知识通过财税人才作用于实践,税收法治才能逐步形成和完善。

三、财税法教学的精英教育:税收法治理念的深化

在税收法治形成过程中,处于纳税人与征管机关之间的中介是作为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的税务士。税理士以纳税人的人的身份介入税收征管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纳税申报、异议申请等方面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在“推进税制、税务行政等的民主化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12]一方面,税理士通过其专业性的服务,为纳税人遵守税法提供合理性建议,促使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另一方面,他也通过为纳税人服务,对征税机关进行更富有专业性的监督,对征税机关的征管行为造成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正因为如此,税理士处于民间职业专业的法律地位,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谋求纳税义务的正确实现为使命,应基于宪法及以其为基础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复杂的税务的法律性问题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税理士作为职业专家,不应仅仅是单纯的税务专家,他更应当具有税法专家所应具备的素质,以能够“根据自己作为一个职业专家的见解和知识来采取独立的行动”[13].税理士首先应当是税务专家,具备专业化的税收知识,以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事实判断;其次更应当是税法专家,熟悉宪法及其

他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各种规定及保护的途径,以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价值的判断,最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税理士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为职责,但只有其具有专业性的判断能力时,才能避免对任何一方面的依附,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才能更好的履行其职责。也只有税理士的独立地位的形成,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对税收法治的促进作用。[14]

与税理士处于征管过程的某一环节所不同的是,财税法学家则是超脱于税收法制实践之外的。尽管税理士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地位可以是中立的,但其事实和法律价值的判断却无法避免受到维护纳税人权利这一职责的限制。而财税法学家则可以完全独立于各种利益的纠葛而以超脱的视角对各种纳税行为、征税行为及各种涉税争议进行独立的法律价值的判断。财税法学家对各种涉税行为的专业化审视,进而进行理论的提炼和抽象,形成系统的财税法理论,以此对税收法治实践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为此,财税法学家不仅应当具备财税法技术,更应当具备一定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素质,他所掌握的知识和技巧,使其能够对税收法治实践作出深刻的理解和思考,能够对财税法律实践进行理论的抽象和深化。他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仅能使其形成独立的价值的判断,也能够以此为基础,形成对现行制度的实施效果的法律评价,进而提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必要和完善的途径。因此,对财税法学家来说,其财税法知识的获得应当远较其他的财税法职业者更为全面性、理论化,并有利于富有法意识和法思维的独立的观察视角和方法的形成。

因此,税理士和财税法学家的培养,应当是一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一方面注重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技巧的培养,但并不仅仅停留于税收的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传导,而是更应注重法律意识和税收意识的培养,注重对学生对财税法律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形成学生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人权的保证,对自由、公平、效率等法律价值的自觉的追求。只有通过这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才能培养出合格的财税法律人才,作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沟通渠道,以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判断影响税收法治进程,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实现。

四、代结语:财税法教学与财税法治的互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影响社会各阶层的税收意识。通过大众化、专业化和精英化这三个不同层次的教学途径,实现对社会大众的税法意识的渗透、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的传授、对社会中间阶层的税法理念的培养,使纳税人、税收执法人员以及税收中介机构、财税法学家的税法意识在不同的层次上得以形成,在全社会形成完整的以普遍性的纳税意识为基础,以执法机关人员的专业性税收意识为主导、以系统化的税法理论为指导的税法的主意识流。这一主意识流的形成,将影响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相关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为,以其具体的行为对税收法治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推进税收法治的发展。

以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意识的培养目标,分别设定不同程度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使财税法知识的传导更富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我国现行的情况看,大众化的教学方式往往被忽视而为简单的税收法律的宣传所取代,导致人们所接受的基础财税法知识欠缺体统性和完整性,影响了普遍的税收意识的形成。专业性的财税法教学尽管受到重视,但由于教学技术、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并未对财税法治实践所必须的各类专业性人才的培养提供各种有效的渠道,已培养的财税法人才在财税知识或法律意识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就精英化的财税法教学来说,财税法理论意识和理念的培养已受到相当的重视,但在不同的培养规则下往往形成以经思维或法律思维为主导的单一的理论分析模式,欠缺财税法理念的整体思考。可以说,各种富有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知识的人才的欠缺,已成为我国财税法治形成的重要的主观性因素。为此,为发挥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推动作用,针对不同的培养模式进行财税法教学改革即是必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在教学实践中,按不同培养目标对财税法教学进行区分是相当困难的。三种教学模式是统一的整体,都是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为目的的层层递近和提升,其相互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同样是相当明显的。只有三种不同的模式相互配合、相互倚重,才能培养出法治实践所必须的财税法律人才,对财税法治实践的形成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知识传播的功能,在税收法治构建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换个角度来说,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影响,是以税收法治实践本身的发展为前提的。税收法治的发展,才会为财税法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践,为财税法律意识的传播和形成提供动态的媒介。通过税收法治实践,社会各阶层才能更深刻的理解税收法治的内在涵义,并体会其税收意识在税收法治中的价值,进而与税收法治实践形成良好的互动。而税收法治实践的发展,也加深对财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驱动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财税法治化的进程,必然对已有的财税法律知识、观念乃至法治理念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的修正,而这也促使财税法教学的不断发展。

「注释

[1]周卫兵:《试论税收法治及其制约因素》,载《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2]参见孙士玉:《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强化途径》,载《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参见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

[6]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在此所指的权力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所指的权力机关,而是泛化的权力机关的概念,即它是指税收法律运行过程中与征税有关的一切权力的行使机关,包括税收立法机关、征税机关和司法机关。

[8]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9]参见熊晓青:《税收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北大法学院硕士论文2001.

[10]参见翟继光:《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1]参见翟继光:《欧洲法院在国际税收协调中的作用及启示》,载《上海财税》2003年第11期。

[12]参见[日]北野宏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13]参见[日]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12篇

一、营改增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税收方面的影响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营改增的受益者主要集中在小型企业。营改增的出现大大减少了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避免了之前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具体到某一行业来说,交通运输业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从整体的角度来看,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减小,并且同其他行业相比,差距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但对一些以劳务为主要经营方向的企业来说,这项税收整改措施并没有减轻它们的税收负担。因此,我国在对税收政策进行大力改革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这类企业的经济利益,采取适当的调整政策弥补这类企业的损失,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2.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营改增的出现改变了许多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也开始不断发生着变化。营改增的实行并非统一全部执行的,而是从一些试点企业开始的,有些企业并没有从一开始就执行了营改增,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增加了跨地区企业之间的会计核算难度。对于综合型经营企业来说,营改增的出现同样增加了它们的会计核算难度。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倘若企业不能很好地对业务性质进行明确的区分,这样很容易导致会计核算工作出现差错,无法使会计核算更加明细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的服务行业都属于综合型经营企业,为了保证减轻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要将这些会计科目进行分别计算,保证会计账目的清晰化。

3.发票管理方面的影响

从发票管理的角度来看,营改增的出现改变了许多企业的纳税情况。在之前征收营业税的过程中,开具的发票只有税务发票,但营改增的出现则改变了这一现象,针对企业发票管理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比如说,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对象既有小规模纳税人,又有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开具给他们的发票同之前征收营业税的发票类似。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开具的发票通常分为两种,即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这样细分的效果就是提高了企业会计核算的专业化水平。

4.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后,资产入账价值实现价税分离,固定资产采购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从销项额中抵扣,入账价值为不含税价格。在相同投资规模的情况下,同比“营改增”前采购资产的数量有所增加,有效增加企业的生产能力。

5.对企业市场开拓、内部管理、收入成本利润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客户来说,增加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减少和降低了税负,增强和巩固企业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快速提升企业市场开拓的竞争力。

“营改增”后,企业内部管理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供应商的选择上,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加进项税抵扣。其次对外给客户开具发票时,要求客户提供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等开票信息,确保开票信息的准确性,避免错开所带来的损失。

增值税价税分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摊提类资产按不含税价格入账,资产入账金额较“营改增”前小,计提折旧和摊销成本低。生产材料、周转材料、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物资采购按不含税价格计入成本费用,直接成本费用较“营改增”前降低,同口径比较利润增加。

二、改进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使其适应营改增的需要

1.做好营改增税法等法律知识的铺垫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前,一定要准确的掌握我国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熟悉税法规定,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财务管理。避免企业在财务管理时产生违反税收法规行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对于税法知识学习,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比如说我国税法的规定会随着经济业务的变化而出现调整和差异,这就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准确把握最新的税法知识,合理的做好财务管理的规划。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进行财务管理时,还要考虑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认真分析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为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财务管理的整体效果和水平。正确区分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和偷税漏税活动。企业应该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尝试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那边了解最新的税务法律知识,再选择自己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的经营安排,避免和自己主管税务机关产生分歧。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税法知识,另一方面培养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关系。

2.培养企业财务管理人才

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人才应该是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其自身对我国的税法以及会计、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对于企业的筹资经营等活动又非常熟悉。但是目前我国很缺少这部分人才,在企业工作年限比较久,对于企业日常经营比较熟悉的人往往受到的教育比较少,知识的专业性程度比较低;在学校受过专业性教育的人员,往往又因为在企业的时间比较短,经验积累不够,往往也不能够提出比较科学化的建议和合理的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进行。另外,主管机构的基层人员专业水平也不够,在企业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时,往往得不到理解。培养企业的财务管理人才,企业可以预留一部分教育经费,送一批财务人员参加专业的学历性学习以及专业性的学习。一方面企业也可以聘请一些学校教授和专家,对企业财务人员以讲座的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内部培养;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招聘财务人员的条件,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组建一支高素养的财务队伍。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13篇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14篇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财务税务知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财务核算 税法 协调

一、财务核算对于房地产企业的作用和意义

财务核算是针对企业内部一切涉及资金活动进行整理审核的过程,其旨在于保障企业内部的财务的准确性。房地产企业正在飞速的发展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将一个企业大的财务管理好才是发展的保障,所以一个公司中的财务工作是重中之重,尤其是财务核算,从最开始的审核原始凭证到过账、对账再到最后的账项调整和结账,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负责账目的工作人员细心认真的保证工作质量。公司账目的整理对于员工的要求是非常之高的,要求核算人员一定要有职业责任意识,因为如果公司内部的财务出现了问题首先直接导致的就是企业资金的周转问题,其次是工作人员的薪资问题,这些都会间接的影响公司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热情,同时还对企业以后的发展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企业内部实行财务核算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保障经济的最直接手段。

二、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

缴纳税款是企业和个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例外,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规模一般比较大,涉及的财务问题比较多,自然所缴纳的税务也就相对多一些。房地产行业主要涉及的税务种类有以下几类:营业税,包含营业过程中一切的资金收支或转让所要缴纳的税款,其中也包含着销售不动产交易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保证开发商不随意建设房屋,要收取适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保障城市的建设;房产税,是以房屋作为征收税款的对象,对拥有房屋的个人或者单位征收的一种税款;土地增值税,是对于占用、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征收的一种税款;印花税,是存在于所有企业中的,对于经济活动中书立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全部列举的凭证对企业所征收的一种税款。此外还包括契税、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三、财务核算和税法协调之间的关系

首先一个企业的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护,有了法律的保障,企业才能够更有利地进行营业和经营,才能得到经济效益,所以在得到法律的保护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税法是为了保障税款顺利缴纳所设定的法律,要求强制每个公民和企业缴纳税款。所以企业的运行和税法之间是密不可分的。企业运行的根本在于盈利和财务支出,所以财务核算就是财务工作的核心部分,因此财务核算工作与税法之间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现在有些房地产企业没有认识到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进行一些偷税漏税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没有处理好财务核算和税法协调之间的关系,因为一点小利不但触犯了法律,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讲也是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的,严重的还会导致企业公司无法继续运行。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这样能创造巨大财富的行业,一定要能够正确的认识税法,处理好财务核算和税法调节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在盈利的同时更好的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四、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之间存在的问题

现在的很多房地产企业在面对税款的同时不能够有效的处理好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之间的关系,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最终导致企业无法继续顺利运行,目前我国很多的房地产企业在协调过程中存在问题,现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整理。

1、企业内部财务核算人员不能够协调好核算与税法之间的关系

目前有很多的房地产企业已经注意到了财务核算的重要性,并把这作为公司运行管理的重点,但是一些核算人员作为整个协调关系的中枢纽带,虽然对于财务方面的知识技能掌握的非常好,但是对于法律知识,尤其是税法知识就极度欠缺,而这种状况又得不到重视。长时间不能很好地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就会使协调工作受到阻碍,所以财务核算人员应当掌握一部分法律知识尤其是税法知识,这样能够保障核算人员在认真仔细工作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对企业中的财务进行整理的同时,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避免触犯法律规定。所以加强财务核算人员的税法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2、财务核算部门与负责税款支出的机构相脱离

财务核算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内部一切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整理和总结的环节,其涉及的范围应该包括税款,但是有些房地产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两项的密切关系,所以导致财务核算部门和负责税款支出的机构相脱离,甚至有些企业根本就没有正规的负责税款支出的有关部门,所以可能就会使财务核算和税务之间的协调不善,一方面不能准确地核对和纪律整个企业的收支情况,另一方面可能会因为协调不善导致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缴纳税款,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所以要想确立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之间的关系,就要将财务核算部门与负责税款支出的机构紧密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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