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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营论文范文

业务经营论文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1篇

企业经营的目的便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财务管理的目标也是如此。对于企业而言,利润最大化则说明了企业获得的财富在不断的增加。但是在实践中,利润最大化这种观点存在的不足已经暴露了出来。首先,在利润获取时间方面考虑的不够充分。比如说,企业去年获得了1000万元的利润和今年获得了1000万元的利润,哪一个更能够达到企业的目标问题,若是不将货币的增值和贬值考虑进去,那么判断便很难正确。其次,没有考虑到本金和利润之间的关系。比如说两个企业都获得了1000万元的利润,但是其中一个企业投入的成本是4000万,另一个企业投入了6000万元的成本,这两个企业的利润哪一个更能够达到企业制定的目标,若是不考虑风险方面的问题,那么判断便会比较的困难。最后,在考虑获利和风险方面不够充分。比如说两个企业都投入了1000万元的资本,都获利300万元,其中一个企业获得的300万元利润已经都转化成为了现金,而另外一个企业的应收账款还没有收回,并且还存在坏账的可能,那么这两个企业那个企业的收益更能够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便很难判断。这种方式并没有对企业获取利润的最终目的进行明确,这是和财务管理目标统一性、规律性以及明晰性不相符的。而在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的时候若是没有了这三个重要特征,那么企业内部利益很难真正的制衡,目标本身的激励鼓励方面的作用也会不甚明显,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目标管理是有缺陷存在的。而在后来,我们国家的国有企业实行利润承包的制度,从而出现了很大的亏损这直接证明了这一点。并且由于在进行目标管理的时候,统一性不够明显,在处理风险以及收益之间关系的时候,存在严重的问题,所以在制定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制定的时候,将利润作为目标是不够合理的。

二、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

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而企业产出以及投入之间的比例关系便是经济效益,能够将经济效益很好反映出来的指标便是企业总资产利润率。而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二者比较,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优点便是在于,能够在不考虑企业规模的情况下,比较直观的了解企业的实际获利情况。但是经济效益最大化也存在规律性、明晰性以及统一性不够明显的情况,所以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利润最大化存在的问题。

三、股东的财富实现最大化

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主要通过财务合理经营来实现,能够给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对于股东而言,其创办企业的最重要目的便是让自己获得更多的财富。企业的所有者便是股东,其投资的时候主要考虑的因素便是这个项目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在现在的经济条件下,股票本身的市场价格以及股票的实际拥有数量会直接决定股东的财富多少,所以想要股东的财富实现最大化,最重要的是股票的价格上升。而对于公司而言,其股票的价格也能够将人们对公司的评价比较客观的反映出来。而获利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则反映在股票价格上升或者下降上。目前利润最大化以及经济效益最大化两个目标面临的挑战比较严重,于是很多人便采取了西方的财务管理方式,将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一个目标。利用股东财富最大化来取代前两种方式能够更好的克服企业存在的短期行为严重的情况,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处理风险和收益二者之间的关系,还能够更好的处理现在收益和企业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想要股东的财富能够实现最大化,企业便必须更好的发展,只有企业的效益提高,股票的价格才有可能会上升,股东的财富才能真正的实现最大化。想要真正做到这一点企业在处理风险以及收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关系的时候便必须正确。由此我们也能够发现其明晰性、货币性以及可控性非常的明显。但是就目前而言,这种方式依旧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想要股东的财富实现最大化,那么便必须保证股票市价的最大,而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因素是比较多的,比如说企业的业绩情况、经济政治方面政策的变化、投资者的预期等等,由此我们也能够发现股票价格的稳定性是比较差的,这也会导致股东财富衡量的时候比较的困难。其次,企业的股东以及经理在进行财务目标制定的时候往往会存在一些分歧;再次,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进行企业行为规范、对员工的认识进行统一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号召力比较缺乏;最后,这种方式的实际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若是企业本身不是股份制、公司制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使用的。而且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统一性和规律性两个主要规律。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重视的是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而股东财富最大化是无法真正的将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这对企业内部利益制衡机制的建立是非常不利的。在我国,如果将股东财富最大化当成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那么这个企业的凝聚力以及向心力便会比较的差,很难将职工的使命感以及责任感激发出来。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种方式在资本主义企业中,适用性比较的强,但是在我国应用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将企业所有者以及职工的人均收入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以上的各种方式都存在各种问题,所以,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必须进行一定的创新,在创新的时候应该将其和我国的国情结合在一起,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应该努力的兼顾企业所有者以及职工两方面的利益,努力的实现企业所有者以及职工人均收入的最大化。这种方式在我国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目标制定的时候是比较适用的。首先这种方式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相符合的,符合其经济的基本规律性。能够更好的满足整个社会对物质文化的实际需要,企业本身便组成了社会,而企业又是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职工来组成的,想要企业更好的发展,达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必须做的便是满足这三方面人群的共同利益,这样社会主义基本生产目的便能够实现。而社会主义由于其本质,要求实现共同富裕,这种方式是完全符合这个要求的。其次这种方式其有统一性的特征,其对企业的目标进行了明确,能够更好的满足企业所有者、企业经营者以及广大职工的需要,并且努力的让这三个方面的目标实现统一,更好的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再次,这种方式是和货币性的特征相符合的,能够用货币来进行量化,在分解的时候也比较的方便;第四,这种方式具有明晰性的特征,本身的概念比较的清晰,表达方面也比较的准确,不存在异议;最后,这种方式具有明显的可控性特征,若是将企业财富量化,那么便能够通过每股的收益以及股利的支付来进行表示,而人均的收入以及所有者的财富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都是可控的。这种企业管理的财务目标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以及我国经济改革与建设的基本要求。所以将其用在我国,是比较的合适的。此外,这种方式的应用能够让企业内部利益均衡机制建设的更加有效,让企业目标以及国家的目标更好的统一起来,让我国的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五、结束语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基金业务、混业经营

一、美国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发展概况

1、美国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的现状。美国银行的共同基金业务在20世纪90年展迅速,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还成立了专门的分支机构经营该业务(如花旗投资服务公司,Citicorp`sInvestmentServices)。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除了承销共同基金外,银行几乎可以开展各种相关的基金业务(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州立的非美联储会员银行仍然能够承销基金,这是因为美国州银行的业务等监管权力是在各州银行监管机构手中,而各州的规定不尽相同。)除了自营基金(proprietarymutualfunds)以外,银行和储蓄机构同时也是非自营基金(nonproprietarymutualfunds)的主要销售方,此类基金是由独立的基金公司管理并由银行代为销售的。总体来讲,大型银行在初期更愿意从事基金销售,此后一些小型银行也开始积极加入到基金销售的行列中来。到1997年,近1500家美国银行——约占银行业的1/5——在出售第三方或自营共同基金和年金,其中规模达数10亿美元的银行——本行业中规模最大的一些银行——占了销售的大多数(90%强)。

2、美国商业银行自营基金的发展。从基金的管理运作角度可将银行经营的基金分为自营共同基金和非自营共同基金。自营共同基金是指基金的管理与销售均由该银行或其附属的相关机构来负责(商业银行或其附属机构作为基金的投资顾问提出操作建议,并通过与本银行关系密切的证券公司买卖股票,其中有些基金也通过证券经纪商或基金机构销售),经营自营基金的机构大多是大型银行,目前美国大部分大型银行都已开展此项业务。美国的一些大型银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开始开展自营共同基金业务,1992年美联储放松了管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经纪类附属公司来推销自营共同基金,随后设立自营共同基金的商业银行迅速增加了起来。在20世纪90年代,商业银行的自营共同基金数量增长速度逐渐超过了非自营共同基金,形成了以自营共同基金为主的局面,与此同时,银行自营基金资产额的增长速度也超过了基金业的平均增长速度。其中银行自营基金对机构投资者的销售所占比重要大一些,其增长幅度也较快。为使银行经营的基金种类齐全,商业银行往往也经营着一些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基金。另外,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还出现了商业银行的许多信托资产逐渐转变为自营共同基金的情况,且这一数额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银行和储蓄机构也是非自营基金的重要销售渠道。非自营基金是指基金的管理由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而其销售则通过商业银行或其附属机构来完成的基金。对于那些资产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银行来说,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基金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美国的投资公司机构(InvestmentCompanyInstitution,ICI)对1991至1995年这一早期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的运作与销售情况进行了一个调查,调查表明,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的销售数量由1991年底的1100只增加到了1995年底的2329只,其中自营共同基金在1995年占银行销售基金的47.9%,而1991年这一数值仅为31.5%。从银行销售的共同基金的结构来看,货币市场基金所占份额有所下降,而股票与债券基金的份额呈现上升趋势。

二、美国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的动机

1、银行开展基金业务可以扩大银行同顾客的联系,有利于发展银行的中长期资产运用业务,增强银行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尽管销售基金的手续费收入不稳定,然而销售基金能够为银行带来新的客户,从而有希望向这些客户出售其他银行服务。银行业销售投资类金融商品可以发挥其庞大的既有客户信息优势,许多银行都建立了客户信息数据管理系统,这使得银行在销售投资类金融商品时可以便利地获得客户的各种信息。此外,许多银行能够从提供自营基金中赢得更高的声望。美国的实践表明,银行所出售的最受欢迎的非存款投资产品就是共同基金。再有,随着“一站式购物(one-stopshopping)”观念的流行,银行客户越来越希望只与一家金融机构打交道,便可满足其储蓄、保险、投资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一站式购物”能够帮助消费者节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因此在吸引客户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2、从银行经营自营基金的角度来讲,其最初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吸引客户,此后随着基金销售数量的不断增加,业务收入开始成为开展基金业务的主要目的。银行业通过开展基金业务可以增加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从经纪和其他相关业务中赚取大量的手续费,而且其中一些收入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小于银行存款和贷款。商业银行经营自营共同基金能够为银行提供相对稳定的收入,因为基金的管理费用几乎是固定不变的(按经营规模的固定比例提取)。从销售的基金种类上来看,美国的商业银行销售着诸如货币市场基金、长期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几乎所有的基金种类。基金销售活动实际上是具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其内部评价及报酬的支付与证券公司的习惯作法相一致。一般来讲,基金商品的风险越高则手续费率就越高,而且银行对于那些销售自营基金的职员会相对给出更高的费用(相对那些销售非自营基金的人员来讲)。

3、与银行经营证券与保险业务一样,经营基金业务可以使得银行业务多元化,为银行创造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分散银行的业务经营风险。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力。如果各种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之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那么银行在风险管理中通过合理设计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分散化组合就会带来收益方面的提高,更容易获得稳定的收入流,实现不同金融服务之间的风险对冲,降低系统与非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应付不确定性的能力也会随之提高。例如“脱媒(disintermediation)”等市场格局的变化对经营多种业务金融机构的影响就相对要小,因为其他业务量的增长会抵消其贷款业务量下降所造成的损失,而这对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很有好处,因为它可以减少银行从事风险较大业务——如发放低质量贷款——的动机。总之,多样化的业务经营使商业银行内部形成了一种损益互补机制,一些实证分析表明,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扩大有利于银行效率的提高和金融体系的稳定。Gallo,Apilado和Kolari(1996)对美国银行控股公司在1987-1994年间经营基金业务的研究表明,银行控股公司的共同基金活动降低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共同基金业务还增加了银行的收入,他们的结论认为,共同基金应当成为银行未来经营的一种重要金融产品。

三、我国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的对策选择

1、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采取的组织模式。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是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探索。而从各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混业经营的具体组织模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bankingmodel)、银行母公司模式(bank-parentcompanymodel)和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companymodel)。采取全能银行模式的金融机构可依法从事包括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业务在内的广泛的金融服务。这些业务并不要求一定要在法律上与商业银行相隔离的附属公司内开展,各业务部门之间也没有“防火墙(firewall)”的隔离。银行母公司模式是一种介于全能银行与控股公司之间的一种混业经营组织模式。在这一组织模式中,商业银行要开展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必须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银行为母公司成立附属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附属公司之间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在控股公司模式中,商业银行或者与其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直接经营相关证券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证券、保险等业务,只有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即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附属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混业经营机构的组织模式将会影响到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的潜在收益和成本。在全能银行模式中,银行可以完全整合其所选择从事的各种金融业务,因为银行可以在单一的公司实体内开展几乎所有业务。在银行母公司以及控股公司模式中,银行和证券等业务分别在管理团队和资本均相互分离的几个不同的法律实体(legallydistinctentities)中开展,结果只能进行部分业务的整合。而且当银行和证券、保险等附属机构之间的财务和经营关系存在某种约束时,整合的效果将会进一步受到限制。从另一方面来讲,与全能银行模式相比,控股公司模式与银行母公司模式更能防范由非银行业务所带来的风险,虽然从混业经营获益方面有所不足,但相对来讲要更安全一些,其中控股公司模式是混业经营组织模式中风险最小的一种。考虑到基金业务的风险比证券及保险业务的风险要小,因此监管部门可以让商业银行在控股公司模式与银行母公司模式中自主选择。即使一些银行在经营基金业务中采取了银行母公司模式,这也不会影响到我国未来混业经营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许多国家在混业经营过程中对于风险小的业务是放在银行内部或以其子公司的形式来经营的,而对于证券、保险等风险较大的业务则是放在商业银行外部——即以控股公司的形式来经营。

2、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的方式。银行是否能够成功地进入基金业与其所采取的进入方式有着很大的关系,其涉足基金领域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这些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概括来讲,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新建(start-ups/denovoentries)方式。这种方式指银行通过单独设立一家基金(分)公司或基金部门来进入基金业。采取这种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完全控制新建立的基金公司,制定与本企业文化相适应的市场营销策略和激励机制。采取这种进入方式的缺点在于新建一家基金公司通常需要较大的投资,新公司可能缺乏经营基金业所必需的专业人才与经验,而且通过新建方式进入基金业取得客户的认同需要一定的时间。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M&A)方式。并购方式是指银行通过收购现有的基金公司或与基金公司进行合并来进入基金领域。该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完全获得并依靠基金业的专业人才及其所拥有的经验来迅速进入基金业。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基金业的缺点表现在合并后的银行与基金公司可能在企业文化、经营风格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要使二者真正融为一体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与成本。组建合资企业(jointventures)方式。合资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这里,是指银行与基金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一家经营基金产品的公司,由银行与基金公司共同控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该种方式被采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它可以避免通过新建或并购方式进入基金业所必须的巨额资金投入,因此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中小银行来讲是一种可行的进入基金业的方式。银行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基金业存在的问题在于合资企业并不是一种稳定的组织机构形式,而且银行与基金公司对于银行基金的战略意图可能存在着分歧,这会引起不小的麻烦。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三种方式既有其特有的优点,也存在很多缺点(表2给出了银行进入基金业各种方式的优缺点比较)。各种不同的进入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银行的经营战略,在这里关键是要与商业银行自身实际相结合。如果银行考虑到与基金公司多家股东谈判过程繁琐,在企业文化及发展战略上的相互融合的不确定性较大,而且银行从财力和人力方面还可以,商业银行已经对基金业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能够依靠自身优势迅速发展,银行则应选择直接发起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银行在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公司时要考虑的是如何迅速组建一支成熟的团队。在采取收购方式时,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的目标应是控股,而且商业银行应主要考虑成熟的基金公司。具体采用什么形式设定股权结构,一方面要看监管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哪种结构最符合银行自身利益。此外还要考虑到基金业的具体情况,因为现有的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特别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基金公司)可能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积极主动寻求银行参股,甚至其控股股东主动放弃控股地位,银行对此应积极加以利用。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债务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这种方式既能解决企业资金压力,又能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的境地。文章首先对债务融资及其利弊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债务融资风险的成因,并对企业如何防范债务融资风险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债务融资风险防范

债务融资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筹资方式之一。通过债务融资,不仅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资金的问题,而且可以使企业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债务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在满足企业对资金需求,带来财务效益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风险,严重的甚至会导致财务危机,面临破产。因此,如何正确认识企业债务融资,并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债务融资的涵义

企业债务融资风险产生于企业的债务融资行为。企业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企业所需资金的行为。

债务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企业来说有利有弊。债务融资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包括:(1)有效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主要体现在债务融资率的资金成本低于权益资本筹资的资金成本,以及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可以使实际负担的债务利息低于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2)给投资者带来“财务杠杆效应”。即当企业资产总收益率大于债务融资利率时,债务融资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率。(3)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弥补企业内部资金不足。债务融资相对于其它融资方式来说,手续较为简单,资金到位也比较快,可以迅速解决企业资金困难。(4)有利于企业控制权的保持。债务融资不具有股权稀释的作用,通常债务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具有表决权,也无对企业利润和留存收益的享有权,有利于保持现有股东控制企业的能力。

债务融资的缺点主要包括:(1)增加企业的支付风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必须保证投资收益高于资金成本,否则,将出现收不抵支甚至会发生亏损。(2)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资金的周转。表现在企业债务融资的利息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同时,如果债务融资还款期限比较集中的话,短期内企业必须筹集巨额资金还债,这会影响当期企业资金的周转和使用。(3)过度负债会降低企业的再筹资能力,甚至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能力。企业一旦债务过度,会使筹资风险急剧增大,任何一个企业经营上的问题,都会导致企业进行债务清偿,甚至破产倒闭。(4)长期债务融资一般具有使用和时间上的限制。在长期借款的筹资方式下,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对借款的使用附加了很多约束性条款,这些条款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企业自主调配与运用资金的功能。

二、企业债务融资风险的成因分析

债务融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得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以及企业在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偿付风险。债务融资风险产生于企业债务融资行为,其成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者对债务融资风险认识不充分。债务融资风险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融资过程中所造成的风险;二是日后的偿付风险。从目前来看,企业管理层十分注重融资过程中所造成的风险,关注能否筹集到资金、筹集到多少资金、筹集资金的条件是什么,但对于筹集到的债务资金如何利用、日后如何偿还、怎样偿还缺乏较为详细和成熟的考虑。投资项目一开始和中途变更的情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经常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2.企业投资决策失误。投资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决策失误项目失败或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快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无法尽快地收回资金来偿还本息,就会使企业承受巨大的财务危机。但是,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财务危机的案例却经常发生。“秦池”、“飞龙”等企业失败几乎都由于“投资失败”。

3.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动。企业在筹措资金时,可能面临利率或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利率和汇率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近几年,由于国家实行“双紧”政策,即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时,货币的供给量萎缩,贷款的利息率不断提高,这也使得企业所负担的经营成本提高。同样,国际货币市场汇率的变动也给企业带来了外币的收付风险。

4.银行对企业的债务监督不充分。我国企业的高负债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这种高负债并没有发挥债权的治理作用,它不但没有能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反而扭曲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对银企关系的制度设计以防范金融风险为主,由此导致了认识的偏差,认为银行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只能以外部监督为主,银行参与公司内部会引起更大的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仅仅是一种消极的心态参与公司治理。所以说我国银行债务对企业的约束是软性的。

5.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现行的融资制度仍然没有完全的市场化,大部分银行和上市公司都是国家控股,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一些银行受国家的干预,其贷款决策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国家参与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契约关系的建立,导致国有企业具有内在的高负债动机。同时,对于经营管理者来说,由于经营成功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好处,经营失败,自己却不会损失许多,因此,在企业经营时,往往喜欢冒巨大的风险。

三、防范企业债务融资风险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债务融资风险意识。企业树立正确的债务融资风险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要树立企业独立承担风险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将越加分明,再依靠政府支持和帮助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小,因此,企业首先要有独立承当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对于债务融资不仅要考虑融资过程中所造成的风险,更要考虑日后的偿付风险。事实上,日后的偿付风险才是企业债务风险考虑的重点。

2.优化企业的债务融资行为。企业应确定适度的负债比率、保持合理的负债结构和债务期限结构。企业适度负债经营是指企业的负债比例要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相适应,实现风险与报酬的最优组合。对于不同规模和不同性质的企业来说,选择债务融资的比例不一样,对一些生产经营好,产品适销对路,资金周转快的企业,负债比例可以适当高些,负债比例就可以高些;相反,对于经营情况不是很理想的企业其比例就要低些,否则就会使企业在原来商业风险的基础上,又增加筹资风险。我国企业目前的负债比例高,为了缓解外界的压力,应该降低资产负债比例。同样,企业还应对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和债务偿还期限进行合理的安排,防止企业日后经营过程中的本金和利息的偿付风险。

3.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汇率走势,做出相应的筹资安排。针对由于利率变动带来的筹资风险,企业必须深入研究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时期及资金市场的供求变化,正确把握未来利率走向。当利率处于高水平时或处于由高向低过渡时期,应尽量少筹资,对必须筹措的资金,应尽量采取浮动利率的计息方式。当利率处于低水平时,筹资较为有利,但应避免筹资过度。当筹资不利时,应尽量少筹资或只筹措经营急需的短期资金。当利率处于由低向高过渡时期,应根据资金需求量筹措长期资金,尽量采用固定利率的计息方式来保持较低的资金成本。同样,对于筹资外币资金带来的风险,应着重预测和分析汇价变动的趋势,制定外汇风险管理策略,通过其内在规律掌握汇率变动发展的趋势,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筹资风险。如筹集美元之类的外汇资金要尽量减少,因为相对于人民币而言其贬值日益明显,否则将产生更多的外汇损失。

4.考虑银行参与制度。要使银行对企业的监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可以考虑建立银行参与制度,将银行纳入企业的管理层,从而提高银行对公司的治理。同样,站在银行角度也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适时监控制度,把制度重点放在加强主办银行对借款企业的外部监控上。例如对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主动要求自己作为主要的债权人列席公司的重要会议,使其尽可能充分地获取关于企业经营和投资决策的信息,实现较好的风险控制,以防止不良债权的产生。

四、总结

债务融资既是一项财务策略,更是一种筹资战略。企业在考虑债务融资时,不仅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考虑融资规模、融资方式和还款期限等,更要认识和考虑债务融资所带来的风险。企业只有在正确认识债务融资风险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严格执行有效的债务融资风险防范对策,使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才能充分发挥债务融资的最佳作用,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鄂秀丽,季小杰.财务风险的控制方法.财务与会计,2005(7)

2.郭燕枝.试比较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3(1)

3.胡玉明.中国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制度性分析.经济评论,2001(1)

4.李慧丽.企业债务融资风险及控制决策.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5)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4篇

1.1平均年限法

采用平均年限法撮关键的是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公路及构筑物的使用年限,一般采用省【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收费批文上批复的收费年限,而非公路的实际使用年限或其寿命。

——公路及构筑物净残值比例的确定,其他部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为3%~5;外商投资企业的净残值率为10;《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台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有鉴于此,考虑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及构筑物只有在进行收费活动时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且在收费期限月;满后将无偿移交交通部门。因此.净残值比例应按考惠否则,公路及构筑物价值就不能彻底补偿。

1.2工作量法

公路及构筑物计提折旧最关键的一点是如何准确预计收费年限内的交通量,此时的交通量应以标准车交通量(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为小客车,二级公路为中型载货汽车)为准,且预计的交通量应和使用年限法相一致。下面举例说明公路经营企业如何计提折旧:如A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原值为27000万元,规定收费年限27a,收费期间预计标准车交通量5400万辆,第一年通过收费站的标准车交通量平均为I2.5万辆/月,第二年通过收费站的标准车交通量平均为I3万辆/月,第三年通过收费站的标准车交通量平均为I3.5万辆/月(假设仅设一个收费站)。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算:

年折旧额一公路及构筑物原值÷收费年限一27000万元÷27—1000万元

每月提取折旧额=1000万元÷12—83万元

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算:

每标准车应提折旧一公路及构筑物原值÷收费期

间预计标准车交通量=27000万元÷5400万元=5元/标准车

公路及构筑物第一年应提折旧颧一125000×12×5=750万元;

公路及构筑物第二年应提折旧额=130000×12×5—780万元;

公路及构筑物第三年应提折旧额=135000×12×5—810万元。

另外,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等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时,也存在一个折旧选择问题。从企业理财角度看,因公路经营企业运营初期收费额较中后期少,再加上初期享受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二免三减半”、15税率等),因而其折旧计提应前期少,后期多。在固定资产原值相同情况下,平均年限法较加速折旧法符台上述趋势.而加速折旧法中的年数总和法叉较双倍余额递减法符合上述趋势,因而公路经营企业应作出正确的选择。

如:某一监控系统原值500万元,预计使用5a,残值20万元,刚采用平均年限法时:

每年提取折旧额一(原值残值)÷使用年限一80万元÷5—96万元。

采用年数总和法时:

年折旧率一尚可使用的年限(折旧年限已使用午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折旧年限X(折旧年限+1)÷2]

圭三折旧额=(原筐一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各年计算列于表1。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X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备年计算列于表2。

各种折旧方法在同一年累计差额计算比较如表3所列。

2资产管理方式的选择

如上所述,公路经营企业取得公路收费经营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投资方式即“BOT”方式,另一种是受让公路经营权。因此,相应的资产管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直接投资方式下,困涉及建设、经营、移交3个期问,公路及构筑物等资产的入账价值属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故需按公路工程预算及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公路及构筑物的入账价值。因此,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基建支出,要分两种情况才能形成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用固定资产。

一根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从“基建工程支出中转入形成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房屋及建筑物

贷:基建工程支出一根据项目概算内容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经营准备的工具,直接形成固定资产和周转材料。{酱: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车辆(巡逻车、工程抢险车等)、其他(复印机、打字机等)

周转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结算科日

工程物资——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

②在间接投资方式下,公路经营企业直接出资购买已建成的公路,困不存在建设期间,只涉及经营、移交2个阶段,其形成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用固定资产比较简单除需支付公路及构筑物等建造成本外,还要支付受让公路收费经营权的购置成本——无形资产。

此时将购买价大于公路建设成本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公路经营权”来核算。

借: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房屋及建筑物

无形资产——公路经营权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综上所述,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首先要选择好适台于本单位的会计制度,要加强公路及构筑物等资产形成的管理,选择好固定资产折旧的补偿方式。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定财务分析

中国加入WTO后,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国内道路运输企业也必将发生重大变革。为适应新的行业发展形势,交通部制定了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管理办法,决定对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经营资质的评定,并按照评定后的经营资质等级实行经营的合理分工。其目的是加快提高我国运输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引导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道路运输企业现状及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的必要性

(一)道路运输企业在施行经营资质评定前的状况

1、企业规模小,经营业户多,处于分散经营状态

自八十年代初道路运输市场全面开放后,由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投资少,收益快,道路运输业发展迅速。原来交通部门所属的专业运输企业因解体和下放,其经营规模大大缩小,经营能力大大降低。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其他行业部门为分流富余人员,成立了一批小规模道路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而在农村个体运输业户占得比例很大。形成了目前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多、企业规模小的局面。

至2000年末,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共有经营业户207998户,其中:交通部门拥有971户,占道路运输行业总户数的0.74%;非交通部门拥有207027户,占道路运输行业总户数的99.53%。全省共有营运车辆319109台,其中:交通部门拥有营运车辆19491台,占营运车辆总数的6.11%;社会企事业单位拥有营运车辆150955台,占营运车辆总数的47.3%;个体联户拥有营运车辆148663台,占营运车辆总数的46.59%。我省道路运输业平均每户拥有营运车辆1.53台,其中:交通部门平均每户拥有营运车辆20.07台;社会企事业及个体联户平均每户拥有营运车辆1.45台。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规模小,企业建立的运输网络覆盖能力有限,生产效率普遍偏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发展壮大受到了制约。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将全方位进入我国道路运输市场,国内道路运输企业将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2、道路运输工具档次较低

我省道路运输行业普通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所占的比重很大,高级营运客车或专用载货车辆所占比例很低,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结构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我省道路运输行业营运车辆车型结构如表一、表二所示(略)。

至2000年末,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共有营运客车80445台,其中:交通部门拥有营运客车12740台,占全省营运客车总数的15.84%。共有高级营运客车总数5717台,其中:交通部门拥有高级营运客车1350台,占全省高级营运客车总数的23.61%。高级营运客车总数占营运客车总数的7.12%。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广大旅客在出行时越来越注重乘车的舒适性、安全性、快捷性。道路运输业高级客车数量偏低,车况陈旧落后,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广大旅客的需求,不能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制约了道路旅客运输的健康发展。

至2000年末,我省道路运输行业营运货车总数为238664台,其中:交通部门拥有6751台,占全省营运货车总数的2.83%。全省共有专用载货营运货车9235台,其中:交通部门拥有303台,占全省专用载货营运货车总量的3.28%。我省营运货车车辆结构中,高效率、低能耗的重型营运货车很少。而高能耗、效率低的普通营运货车占得比重很大,全省共有普通营运货车229429台,占营运货车总量的96.13%。

当前,道路运输企业在用的营运货车大部分是普通敞蓬货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货差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在运送沙石、建筑材料及煤炭等货物时极易洒漏,并对环境造成污染。而发达国家多数实现了营运货车厢式化,既有利于避免被送的货物途中丢失和损坏,又有利于环境保护。因此,我们在调整营运货车的重型、中型、轻型以及专用货车的车型结构比例时,还应考虑营运货车的厢式化问题,力争早日实现货物无敞露运输,大力发展特种车辆运输。

3、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机制落后,服务质量不高,安全隐患较多,运输效率较低。

至2000年末,我省国有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共计145户,其中已改制的企业11户,改制专业运输企业仅占我省专业运输企业总数的7.59%。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组织形式比较落后,无论是国有的专业运输企业,还是社会个体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上采用的是单车单干的运输生产组织形式,企业经营组织形式单一。

在市场经济下,许多道路运输经营者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道路运输的服务质量提高,使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大幅下滑,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输企业的窗口形象。道路运输企业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后,有些经营者为图谋私利,短期行为严重。有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使用权被层层转包,外来车辆挂靠专业运输企业,司乘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行车的安全动态无法掌握,使原来行之有效的预防性教育、检查、动态监控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形同虚设,行车事故频频发生,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率呈上升趋势。

4、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

从文化素质来看,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其中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大约占18%左右。而个体和社会其他从业人员,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从业人员只有初中文化程度。近年来,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广泛的岗位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接受了一定时间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专业技术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个体和社会其他运输业户从业人员,多数均未通过岗位培训。道路运输企业缺乏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的高级人才。

5、道路运输业信息化发展水平滞后

在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道路运输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如果不加快道路运输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及高新技术的应用,会导致道路运输企业创新和竞争能力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持续发展。加快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开发,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道路运输企业传统的经营观念、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为道路运输企业向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提供了保证。

(二)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经营资质评定工作的必要性

1、开展资质评定是调控道路运输市场,改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素质,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

开展资质评定是有效调整运输市场,培育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需要,是优化运力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需要。道路运输企业存在着不少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客运市场宏观调控乏力,运力结构严重不合理,车辆档次较低。在市场竞争中只注重外延发展,忽视内在提高,服务质量不如人意。货运市场经营主体过多、过散,市场集中度低,大中型企业为数不多,运输能力不强,企业和个体户数量很大,车辆结构不合理,运输经营方式落后。要从根本上治理整顿好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只能通过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优化企业结构,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全行业服务质量。资质等级与经营范围挂钩,等级越高,可经营的货种、线路越多,这必将推动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之路,引导企业把提高服务质量当作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出路。

2、开展资质评定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道路运输市场将逐步完全对外开放。道路运输行业要应对国际、国内运输市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激烈竞争。无论外资、中资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经营项目、范围都要受到《规定》的约束,一视同仁,平等相待,符合实行国民待遇的国际惯例。这必将促进国内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的经营优势,积极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运输效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道路运输企业来主导行业发展方向,建立起以安全、高效为特征的,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国内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的道路运输组织系统。

3、开展资质评定是完善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和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

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实行经营分工后,无论是线路质量招标,还是行政审批分工,都要以企业的资质作为主要依据,按企业的资质经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明确不让其经营与资质不符的经营项目。这样,可以减少行政审批程序中的不正之风,促进行业管理转变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明确了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可以直接参与经营项目的招标和经营,监督不符合资质条件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通过加强企业质量信誉的考核,提高企业管理,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道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观念陈旧落后,管理意识淡薄。

部分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者只抓生产经营,不注重财务管理工作,认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是由营运部门及司乘人员创造的,财务部门是一般的职能管理部门,只是简单的记账和算账。由于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企业管理上的失控,经济受损,效益下降。主要表现在承包经营初期,以包代管,放松企业内部管理,承包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拼车辆、设备,该保养的不保养,该维修的不维修,使承包车辆没到使用年限就已报废,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单车租赁经营后,只注重对外发包车辆数量,忽略了车辆租赁费的收缴,使大量的租赁费收不上来,有的已成为死账,企业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财务会计信息失真

有的经营者为了个人的政治目的、个人业绩考核或为获取银行的信贷资金等,虚增企业收入,该进成本的费用不进,该提的折旧不提,该摊的费用不摊,想方设法把利润调整为最大化。有的经营者,为了躲避税费,达到躲、偷、漏、避各种税费,采取不该摊的费用多摊,不该提的多提,该入账的收入隐瞒不列,转移账目,账外设账。

企业对外投资、重组改制及资质评审时,编造理由高估资产,以获得较大比例控制权和评为更高一级资质企业。利用资产评估消除潜亏,将坏账、毁损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递延资产等潜亏确认为评估减值,冲抵“资本公积”,使国家和职工利益受损。

道路运输企业采用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经营方式非常普遍。由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形式的存在,使会计确认和计量上具有不确定性。

(三)经济效益下降,财务状况恶化。

表三:2000年国有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状况分析(略)

道路运输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较差,未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多数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甚至出现亏损。如表三所示,我省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变现能力指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低于企业的正常比率水平,国有道路运输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较低。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不高,企业资金管理不利,资金占用水平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周转速度缓慢,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企业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高,资产负债率超过标准财务比率(40%-60%)水平,企业的负债程度较高,偿付长期债务能力较低,企业财务风险较大。2000年度我省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完成利润总额-1687万元,亏损面43.33%,企业获利能力水平较差,企业扭亏增盈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全面实现交通运输企业扭亏尚有一定的阻力。

(四)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企业虽有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执行情况不是很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对于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有差距,从思想上还不够重视,有的单位甚至认为领导说了算,有无内部控制制度无所谓。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不完全,针对性不强,操作性较差。有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相对滞后,受管理人员思维、管理意识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不能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监督环节薄弱,执行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财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

思维观念落后。会计人员普遍的认识就是只要按法规、制度要求,把一套账做好,把一套会计报表编制出来,就算完成任务。对于运输成本控制、经营预算编制、投资决策分析、资金运用等工作职能,认为是与财务会计人员无关的事情,财务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文化素质较低,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以我省道路运输企业为例,至2000年末,全省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在职职工44065人,有财务会计人员1041人,占企业职工人数的2.3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会计职称以上的会计人员很少。个别财务会计人员不敢讲真话,不能同外来诱惑、威胁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做斗争,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业务知识陈旧、老化,结构单一。财务会计人员在经济、法律、产业组织与管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外语等其他相关知识掌握不够,制约了财务会计人员综合能力的发挥。财务会计人员所学的业务知识,仍停留于旧会计制度所学的内容,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学习得很少,研究的不深,有的甚至没有接触。

(六)财务管理手段滞后

目前,多数道路运输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还停留在手工会计核算上,财务人员覆行的只是会计的职责。即使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也只是实现了会计核算上用计算机替代了手工核算,或者部分地完成了会计信息的分析、预测、决策的过程。而网络会计在道路运输企业几乎是空白。

三、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中的财务分析

(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有关财务状况分析

1、道路运输企业在资质评定中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分析

(1)规定申报资质等级评定的企业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目的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申请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运输企业要提供企业净资产和客、货运净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其目的就是通过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经营资质等级对中小道路运输企业来讲是一个难得的发展壮大的机遇,对中、小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申报工作我省非常重视,鼓励他们实行强强联合,把企业做大做强。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之间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等经营体制改革动作,避免个别企业之间搞假联合、重组、兼并等形式蒙混过关,规定企业在申报经营资质等级时必须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会计报告真实性分析

由于道路运输企业自身的原因导致资产评估报告、会计报告虚假。有的企业本来其资产没有达到其要申报的资质等级标准,为了多估资产、收入,少计负债,不惜出重金请愿意为其出具假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目前,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存在不少有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会计师事务所竟相压价,不顾质量恶性竞争,为保收益不计后果,面对干预和压力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原则而违心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中介机构责任心不强,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甚至没有审计就盖章出具审计报告。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评估程序、标准、方法进行评估验资,没有资产评估、验资职责的部门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验证。

企业与中介机构联合串通,提供虚假会计报表,任意扩大企业资产规模,减少负债,增加企业营业收入,以达到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已抵押资产评估确认,不分清责任,没有考虑企业的债务情况,提供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2、道路运输企业资产规模分析

交通部颁发《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资产规模规定为:一级企业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为3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等。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规定:一级企业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在3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在6000万元以上等。

至2000年末我省交通部门客(货)运企业净资产分布情况如表四(略)所示。

(1)道路运输企业有关资产状况分析

①不良资产数额较大,存在潜亏

应收账款中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数额较大。据统计,至2000年末我省交通部门三年以上应收账款达11800万元,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占企业应收账款总额的27%至51%。应收账款中欠交的货运运费、车辆承包租费较为严重。有的已成为企业的呆账,有的以实物抵账,把实物的价格定在高于同期的市场价格,形成潜亏。

企业库存积压多年的存货,主要是汽车零配件,大部分已是过时和被淘汰的汽车零配件,已无使用价值,但账面数额较大。有的企业油库多年没有盘点,库存数量远远低于账面数量,形成潜亏。

部分企业对运输车辆计提折旧采用工作量法,在市场不景气时大批车辆闲置、停驶,车辆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但折旧还没提足。有的资产净值很高,而车辆已老化,造成账面车辆净值很大,但真正可运营的车辆却很少。

②对外投资管理不规范,投资回报率低

道路运输企业的长期投资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盲目投资,缺乏行之有效的决策机制。长期投资项目不签订投资协议;对长期投资的核算不规范;对已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长期投资项目不按照权益法核算。有的企业长期投资回报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的投资项目甚至多年没有分利,所投企业连年亏损,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投资损失。

③虚增资产,调增企业净资产

为了增加企业资产总额,达到增加企业净资产的目的,在对企业资产重新评估时,把土地进行重新估价,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使企业的资产和净资产同时增加。

把挂靠车辆作为企业的资产,增加企业的营运车辆数和运输车辆的原值、净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挂靠经营方式比较普遍,其中货运企业比客运企业突出。从我省实际评审情况看,企业挂靠车辆数约占企业车辆总数的20%至70%比例,个别企业属于“空壳公司”,没有自有营运车辆。

车辆有关证件弄虚作假。对营运车辆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编造、拼凑或篡改。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实有车辆数,确认企业车辆产权和所有权,通过到有关部门对企业营运车辆证件进行验证,发现有的道路运输企业在经营资质申报表中,将其他单位的营运车辆计入本企业,虚报企业营运车辆数。个别企业还存在着编造、拼凑和篡改车辆证件现象。

为了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条件,有些小规模运输经营业户采取假兼并、假联合的方式进行组合,以某一企业名义申请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定。这些企业之间的兼并、联合和重组只是形式上的组合,签定虚假合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程序规定操作,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企业仍然按照原来的经营模式、经营范围独立经营,各自为政。

④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

申报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多数存在着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的问题。造成企业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的原因:一是实收资本不实。在1993年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后,由于受会计政策的影响,将改革前的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更改基金转作实收资本,但是多数企业未向工商局申报变更登记,造成法定资本与实收资本不符。1995年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调整企业潜亏和固定资产毁损,报经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核实批准先冲销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减实收资本,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二是实收资本核算不规范。表现在集团公司和分级核算的企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或者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资,分别作“长期投资”和“实收资本”账务处理,但在汇总报表时没作抵销分录,造成账表实收资本不符。三是对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理解不够。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20%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客运线路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分析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客运线路使用权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特征,是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客运线路使用权是客运企业取得客运线路经营的权利,是企业为运送旅客、提供运输服务而持有的,它没有实物形态,是一种权利。客运线路使用权的取得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企业在新开通一条客运线路时,通常要做客流调查,经济效益分析,办理线路审批手续,还要做广告宣传等,这些工作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在新线路试运行期间客流量又小,收入少,在短期内没有利润甚至亏损。而在线路使用期内,还要根据线路客运收入向有关部门交纳一定的税费。

客运线路使用权基于上述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故可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根据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客运线路属于国家资产,国家授权企业使用,不允许企业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因此,企业参加资质评审时,不能将其线路使用权重新评估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处理。

3、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对道路旅客运输收入的规定:一级企业年完成总营收5亿元,其中客运收入3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年完成总营收5000万元,其中客运收入3000万元以上等。对道路货物运输收入的规定:一级企业年完成总营业收入5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年完成总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等。

2000年我省交通部门客(货)运输企业营业收入分布情况如表五(略)所示。

(1)道路运输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分析

在实际评审过程中,我们发现多数道路运输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运输收入、生产量低于交通部规定标准,主要原因是道路运输企业存在着多种经营方式,如:公车公营方式、单车承包经营方式、单车租赁经营方式等,使营业收入的确认存在着不确定性。企业财务账表只是部分地反映企业营业收入、生产量完成情况,约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生产量的三分之一水平。为了真实地反映道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生产量完成情况,企业在申报经营资质时,允许企业按照实际经营的线路、班次、实载率、车辆数等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后再申报。但换算系数的选定缺乏科学性,当公车公营方式在某一企业所占比例较大时,换算收入与实际应达到的收入将相差很大。

公车公营的经营方式基本上用于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快速直达旅客运输及快捷货物运输,客运站的售票收入及货物结算中心的运费收入可作为运输收入。而单车承包经营方式与单车租赁经营方式的收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承包者每月交纳的管理费、线路使用费和营业税金;另一部分是每月从承包者一次或分次交纳的相当于车辆净值或者是购车款中转入的收入。

(2)道路运输企业生产情况分析

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对道路旅客运输生产量规定:一级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120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120000万人公里以上;二级企业在近5年内平均完成客运量23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23000万人公里以上等。

有的企业为了达到资质等级的客运量标准,将客运站的旅客发送量计算到企业客运量中,造成客运量数据不实。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后,客运量是按客运收入换算出来的,因客运收入不真实,使客运量的准确性不高。同时,营运客车行驶里程不能完整统计,造成客运周转量不准确。企业营业收入、生产量完成情况记录不完整,实际计算出的基本运价水平也不够真实。

4、道路运输企业的债务分析

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道路运输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2000年我省交通部门运输企业共145户,其中:资产负债率达60%以下的运输企业45户(客运企业25户,货运企业20户),占交通部门企业户数的31.03%;资产负债率达60%以上的运输企业100户(客运企业34户,货运企业66户),占交通部门企业户数的68.97%。

道路运输企业负债数额不实、资产负债率不准确的原因:一是该提的费用不提或者少提,造成负债总额不实。如:少提或者不提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退休活动经费以及该提而未提的长期借款利息等。二是调整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达到减少流动负债金额。有些企业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相抵,达到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三是企业资产不实,掩盖企业的或有负债,使企业存在潜在的债务损失。有的道路运输企业对外提供贷款担保,数额较大,没有在企业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使企业存在潜在的债务风险。

为了推动企业规范发展,我省允许企业在申报经营资质时,对有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测算。但企业应当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地规范自己,发展自己,增强生命力。企业财务账表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将会带来很多弊端:一是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数据失真。会计数据不真实,是当今社会非常普遍的现象,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它严重违反了《会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二是企业对外提供的营业收入、生产量等经济指标,与实际相差较大,企业少交纳税费,造成国家有关税费流失。三是会计核算不规范。营业收入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只是部分地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性原则。四是对企业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和行业管理部门提供错误的信息,造成决策失误。五是落后的经营管理手段对企业发展不利。企业经营者只满足于现状,没有紧迫感,不能通过挖潜企业内部潜力来扩大生产。

(二)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分析

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营运客车规定:一级企业自有营运客车800辆以上,客位240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或拥有高线营运客车300辆以上,客位9000个以上,车辆新度系数在0.7以上;二级企业自有营运客车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60辆以上,客位1800个以上,车辆新度系数在0.7以上等。

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营运车辆规定:一级企业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35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40%,车辆新度系数为0.60;二级企业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14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7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5%,车辆新度系数不低于0.55等。

至2000年末,我省公路运输行业营运车辆情况如表六(略)所示。

自有营运车辆是指车辆产权属于该企业,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冠有本企业名称,企业固定资产账上有车辆产权登记的营运车辆。所谓挂靠车辆是指以企业的名义营运,但车辆产权不属于该企业的车辆,即在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上均冠有该企业名称,但企业车辆资产账册上没有登记的营运车辆。

在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定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将挂靠在本单位经营的个体车辆和社会其他企业车辆作为本企业的自有车辆。因挂靠车辆不属于其资产,不应计入企业自有车辆。

有的客运企业经营者和个体运输业户,为了个人利益需要,私自增加客车座位,使客运车辆客位不准。有的货运企业承包经营者及个人运输业户,为了偷逃养路费和通行费,通过汽车制造厂或改造厂使车辆标记的载重吨位远远低于实际承载能力。所以,在核定营运车辆吨(座)位时,应以公路征稽部门核定的吨(座)位即养路费征收票据上标明的吨(座)位为准。个别汽车厂家出于自身利益,把自己生产的车辆按照高级车标准进行简单组合,尽管达不到高级豪华客车标准,却定为高级豪华车辆。

交通部规定在考核营运车辆新度系数时,车辆使用年限统一按8年计算。但有的道路运输企业为了能够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车辆新度系数标准,在不影响营运车辆总数和总载质量的情况下,把那些使用年限长的营运车辆不在申报材料中申报,以达到提高车辆新度系数的目的。对于高速快客运输的豪华客车和从事长途快运的重型货车,按8年计算新度系数,则会出现车辆新度系数很高,实际上车辆已经到了报废限度。

(三)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方式分析

1、道路运输企业的几种经营方式

公车公营经营方式:即由企业出资购买运输车辆,车辆产权归企业所有,并由企业自己经营的方式。

车辆产权转让承包经营方式:又称抽本经营方式,是指车辆的产权是企业的,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除上交按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核定的承包费外,还要一次性或分次上交相当于车辆净值的费用,承包者在约定期间内占有和使用营运车辆,待承包到期后,车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的经营方式。

单车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即由承包者个人出资购买运输车辆,而车辆资产记入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以企业的名义经营,且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其他代扣、代缴费用,待承包到期后,车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的经营方式。

挂靠经营方式。即车辆产权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以企业名义经营,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上均冠有企业名称,并按合同约定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其他代扣代缴费用,待经营到期后,车籍转出该企业的经营方式。

2、车辆产权转让承包经营方式和单车租赁承包经营方式的账务处理

(1)车辆产权转让承包经营方式的账务处理

承包者一次性上交相当于车辆净值的现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现金”,贷记“预收账款—预收承包车折旧款”;如果是分次上交则分次作相同的分录。每月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计提承包车辆折旧时作分录,借记“运输支出”,贷记“累计折旧”;承包者按合同规定每月交管理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运输收入”。从“预收账款-预收承包车折旧款”中按承包月份的平均数作转账分录如下:借记“预收账款”,贷记“运输收入”。承包到期处理固定资产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2)单车租赁承包经营方式的账务处理

当承包者将购车款交与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购车款”;购车时作会计分录: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每月作会计分录如下:计提车辆折旧时作分录,借记“运输支出”,贷记“累计折旧”。承包者按合同交承包费时作分录,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运输收入”;按承包期月份总数平均从长期应付款-应付购车款中作转账分录,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购车款”,贷记“运输收入”;承包到期处理固定资产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3、各种经营方式在道路运输企业的运用情况分析

公车公营经营方式主要用于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快速直达道路旅客运输、快捷货物运输等。企业高档豪华客车及重型、箱式、特种大型货车基本都用于公车公营方式,且此种方式的优势越来越明显,经济效益在全部运输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道路运输企业也正是依靠此种方式去创企业品牌,树立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知名度。车辆产权转让承包经营方式主要用于企业自有的且已使用多年的车辆租赁承包。这种经营方式在企业初始实行承包时应用较广。当前,单车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和挂靠经营方式在道路运输企业应用比较广泛,是道路运输企业公车公营方式的补充,是企业运输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但是单车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和挂靠经营方式存在许多弊端,尤其是挂靠经营方式更为突出,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隐患多,行车事故频繁发生

由于挂靠在企业的运输车辆过于分散,驾驶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行车的安全动态无法掌握,企业对其管理的难度较大。有些挂靠车经营者为图谋私利,车辆不定期保养检修,车辆带病运行,常常超限超载。有的经营者为了减少开支一人包开一辆车,日夜疲劳驾驶,重大、特大恶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有的挂靠车经营者没有参加车辆保险,出了重大事故后无法支付巨额损失,只得由挂靠的企业来承担事故赔偿。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危及旅客和货主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服务质量差,严重影响道路运输企业的窗口形象

有些经营者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道路运输的服务质量,坑、宰客户现象比较严重;无证上岗,业务不熟,语言粗俗,不文明服务现象非常普遍;违规营运时有发生。使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大幅下滑,道路运输企业的社会信誉受到玷污。

(3)车辆档次较低,车况陈旧落后,车容车貌较差,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由于受个人财力限制,客观上造成了挂靠车辆档次不高,与道路运输市场上需求高档、舒适、快速、安全的车辆发展趋势不相协调。

(4)生产效率低下

一人一车分散经营,车辆的利用率很低,使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发展受到了制约,不利于企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难以在激烈的运输市场竞争中取胜。

(四)道路运输企业有关资产联合、重组、兼并及划拨情况分析

1、个别企业为达到某一资质等级标准搞假联合、重组和并购

有的中小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因其资产规模不具备某一资质等级条件,为了评上该资质等级,他们私下里达成协议,以某一企业的名义作为发起人搞联合、重组或兼并,并以该企业的名称申报资质等级评定,待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时,还是各自为政,独立经营。

2、企业资产假划拨

有的道路运输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其地方利益,使其所管辖的道路运输企业评上比较高一级的资质,将几个企业的资产口头或以某种方式划拨给某一道路运输企业,使该企业的资产规模和车辆总数达到该等级标准,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申报道路运输资质等级评定。此种形式的资产划拨不是真正意义的划拨,因接收企业资产账面上没有反映被划拨的资产价值,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四、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对道路运输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评定,极大地促进了我省道路运输企业的发展。如表七所示,一年来,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交通部经营资质文件规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等改制动作,交通部门企业户数增加了12家,企业资产规模扩大,权益资产增加,大大地改善了资本结构。企业生产量、营业收入大幅度提高,减少了亏损额。客运企业高级营运车辆,货运企业重型车辆、专用车辆都有所增长。企业挂靠车辆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治。道路运输行业正走出低谷,步入盘升趋势。

至2001年末,我省已有24户道路运输企业被交通部评为二级资质企业,其中:客运企业15户,货运企业9户。有74户企业被省交通主管部门评为三级资质企业,其中:客运企业32户,货运企业42户。有14户客运企业被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评为四级资质企业。

五、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搞好道路运输企业的资本运营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加强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一个企业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具有一至四级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而一、二级企业还应设置总会计师。道路运输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允许无证上岗。

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通过培训的方式使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不断提高,使他们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能够适应信息技术对会计工作的挑战,能够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

2、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

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加强道路运输企业会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源头控制,加强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虚假会计信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恶化了社会经济环境。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当务之急。如何解决道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本文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整顿道路运输企业财务会计人员队伍,对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禁止其从事会计工作,企业财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加强财务会计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

道路运输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如果不系统地学习财会有关专业知识,在对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理解上难免不出现偏差。当今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新问题、新方法、新制度不断涌现,即使曾经受过系统学习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果仍停留于原有的知识水平上,也不能保证胜任本职工作。

2、明确企业经营者的会计责任,提高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企业的经营者,承担对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的责任,这其中包括维护各项资产的安全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准确的责任。财务会计人员只是企业经营者的雇员,在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事项的处理上,他们不可能超越企业的经营者。提高经营者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对各项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必须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者只有带头遵守财政法规,支持会计工作,尊重会计人员的意见,才能杜绝各种不符规定的原始单据出现,才能避免粉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情况发生,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现有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道路运输企业产权结构变革和创新是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的方向,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目的是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实现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明确了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企业在分享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经营损失的风险。经营者的责任、权力与利益的结合,依靠所有者的监督作用,可以防止经营者短期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减少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的理顺与有机结合。

4、加大奖惩力度

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过程中,有的申报企业出具虚假的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资料,由于企业作假所承担的风险相对于其从中获得的利益来说小得多,客观上也纵容了企业在会计信息上作假。主管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审机构没有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罚。因此,必须加大执法的力度,对做假账、假报表、出具假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者要严肃处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同时,对长期自觉遵守会计法、坚持原则、抵制造假的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做到奖罚分明。积极使用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工具,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做好道路运输企业的资本运营工作

资本运营是指企业将一切所拥有或可支配的资源等转变为使资本增值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和活动。其表现为以货币化资产为主要对象的购买、出售、转让、兼并、接管、重组等经营活动。资本运营对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张市场占有率、形成规模经济、降低经营风险,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主要特征是管理重心的价值化,经营机制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和国有企业关系的细分化。资本运营的目的是从更大的环境中整合资本资源,将小资本规模发展为大资本规模,将低质量资本发展为高质量资本。

1、道路运输企业的资本筹集

(1)从企业内部挖潜,增加企业存量资本

道路运输企业的资产运营实质上就是运输车辆、维修设备、厂房、站场等这些存量资产流动起来,变换其形态,以谋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要想使这些资产流动起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就必须优化资产结构。优化资产结构,就必须盘活存量资产,将一些闲置资产通过兼并、转让、租赁、对外投资等形式盘活,获取增量资金。将增量资金用于更新营运车辆或技术改造,将部分固定资产通过各种方式转换为流动资产,从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变,使资产的结构更加合理。对暂时不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予以租赁或出售,对那些已无使用价值或损坏的固定资产予以报废。有计划选择部分资产进行联营或对外投资。

(2)利用各种形式筹集资本,增加道路运输企业的增量资本

向社会融资,道路运输企业通过推行承包、租赁、抽本、挂靠等经营形式,广泛吸纳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以担保和抵押等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企业在贷款前要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不能盲目地借款,企业贷款的利息率要低于其投资的预期报酬率,避免因不能按期支付本息而增大财务风险。采取直接筹资来筹集资本,直接筹集资本较有效的方式是实行股份制,采用此种方式筹资不仅体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利益共享,筹集资金阻力小。企业在引进资金的同时,也引进新技术和新的管理手段。

2、优化道路运输企业的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是指债权人所提供的资本金和所有者所提供的资本金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构成或比重。最佳的资本结构可使企业的总价值最高,在企业总价值最大的资本结构下,公司的资金成本也是最低的,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可以同时运用几种筹资渠道。由于筹资成本高低和筹资风险的大小以及筹资的条件不同,所以在筹资时要进行充分分析研究,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及运用数字方式进行计算分析,然后选出最优方案,以期达到资本结构的最优组合。

3、道路运输企业的规模经营与资本配置

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经营,要与资本配置相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规模的大小要与运输市场的需求相适应。在对运输市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运用财务预测方法对运输市场进行预测分析,测定保本周转量及保本收入来确定车辆配置和资本额度。资本配置额度要与运力投入相协调,资本配置额度少,投放运力不足,运输工具上不了档次,形不成规模,不能充分占领运输市场,缺乏竞争力。资本配置过剩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运力得不到充分的利用,使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增加资本成本,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也使企业在短时间内难以收回投资,阻碍了企业发展。

4、加快道路运输企业的资本扩张

道路运输企业经过数年的发展,拥有大批管理、技术人才,具有长期稳定的客、货运输业务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具备一定规模的运输能力,占据较好的地理位置,这些存量资本优势为企业实现资本扩张提供了保证。道路运输企业在实行资本扩张时,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特点选择可行的资本扩张方式,实现企业以低成本扩张,以有限的资本调动和支配更大的社会资本,壮大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避免那种形式上的联合、重组和行政干扰下的收购及盲目的投资,使企业不但没有做大做强,却背上沉重包袱。

六、加快道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完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内容的建议

(一)完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内容

通过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发现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尚有不足之处。如对企业资产规模有规定,但对企业资产使用效率没有约束,没有规定企业资产运用能力水平;对企业的收入做了规定,没有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出要求;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率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应该达到什么样水平等。我们认为应增加道路运输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运营、企业发展能力及企业偿债能力的综合指标-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二)完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管理规定的建议

1、关于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建议

在我国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两种方式取得的。一种是国家无偿划拨给企业的;另一种是企业交纳一定数额出让金后取得的。本文认为:企业因第一种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除了95年按财政部[1995]14号文件精神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且按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土地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外,不允许再将土地进行重新评估作为企业资产入账。道路运输企业在申报经营资质等级时,对已经确认入账的土地资产如再重新评估入账是不正确的。如果企业是按第二种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只能按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按无形资产入账,不能再对其进行评估作为资产重新入账。

2、对道路运输企业在资质评定中提供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建议

为了减少道路运输企业在资质评定中提供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虚假成份,尽可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状况,建议采用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标。一、二级企业的评审,可由交通部资质评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招标,三级企业的评审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招标,四级以下企业的评审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招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中介机构,统一对参加资质评定的企业进行评估审计,并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对被评估和审计的单位实行抽检,发现有虚假行为视为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沟通,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给予处罚。

3、对申报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的审查鉴定

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兼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兼并,二是新设兼并。

重组是指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过分立或合并等方式对股权、资产和组织合理划分、重新组合与设置,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统称为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对于申报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审查能证明企业重组与兼并的文件资料。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兼并和重组要有地方政府体制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关于资产划拨的批文。如果是吸收兼并,还应有被吸收一方在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回执以及吸收方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回执。如果是新设兼并和企业重组,还应要求出具新设企业工商注册证明。

(三)加快道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

1、破除专业界限和地域界限

我国加入WTO,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将会逐步失去优惠政策的保护,与其他运输企业展开公平竞争。因此,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打破地域界限,摒弃“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狭隘思想,抓住资质评定的机遇,开拓进取,扩大企业规模。同时,也要防止一些企业为了扩大企业规模,搞假合资、假兼并、假联合,使企业成为“虚胖子”和“空壳公司”。另外,在企业联合时,大企业要放下架子,不要以大自居,与小企业签订“不平等”协议。

2、鼓励企业跨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企业应结合自身和当地情况进行联合。交通主管部门应引导和促进客运经营业户通过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组建紧密型经营实体,实行公司化经营和管理。实力较强的运输企业,可以以高等级公路和主枢纽站场为依托,以中心城市为节点,以资本和存量资产为纽带,实行强强联合,争取组建我省一级道路运输企业。

目前达不到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可以与自身规模相近的运输企业联合,以线路为依托,以资金为纽带,与有经营资质的省内或邻省道路客运企业联合组建新公司。对客货兼营的运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方向,或就某条线路与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联合组建公司,按合同章程规范经营。

3、为晋升资质等级企业创造内部条件

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并不是终身制。为使企业保持不断晋升经营资质等级,企业要严格保证经营服务质量,尽快调整企业管理方式。在组建新的联合体时,要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采用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6篇

明确财务分析的重难点以及基本的核心内容等,是保证政策制定科学性和原则性的关键点,所以应当加以严格的重视和细致的分析。财务分析是当前企业制定出恰当工作方案的一种关键的工具,通过恰当并且科学化的财务分析,可以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及经营状况等得到集中性的展现,使得企业制定决策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依据性,财务分析是当前企业制定出恰当工作方案的一种关键的工具,应当加以妥善的利用。应当以此为基础制定出符合企业现状的、有效的、科学化的财务分析控制制度,使得企业的发展有章可循。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之中,盈利应当是最为根本的动力源泉条件,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影响之下,广大市场的机制产生的作用相当显著,使得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出现了一定的风险。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广大企业还应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加强对财务理论和相关体系制度的分析,以健全的思想和完善的工作模式。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分为外部分析与内部分析,其划分依据主要是根据小同的信息使用者,进而设置专题分析内容。一般来说外部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投资报酬分析和增长能力分析;内部分析主要包括利润总额分析、经营收入分析、上缴税费分析、主营业务成本分析、各类费用分析、资产状况分析、现金流分析以及杜邦财务分析等。此外财务分析中还包括各种专题分析,主要是对专项项目进行详细的分析,其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投资计划、预期收入、经营成本、税费以及资金保障等。财务分析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核算,运用一定的会计方法和技术分析企业的财务经营管理状况。通常来说财务分析主要为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以及其他关心企业的组织和个人对企业的过去进行了解,对企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分析,同时对企业的未来进行预测分析,做出正确的决策等。

2.财务分析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

根据上文针对我国当前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之中财务分析的基本现状和主要的核心内容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可以明确工作开展的主要方案和基本的对策,下文将针对财务分析在实践经验管理之中的重要作用等进行集中性的分析,旨在以此为基础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工作向前稳步发展。

2.1财务分析可以充分的反映出企业的财务和营业业绩首先,通过科学化的财务分析可以使得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得到集中性的体现,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且通过对企业盈利能力、营运状况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通过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等进行集中性的探析,可以为企业的管理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提供科学化的基础和分析依据,并且企业的管理者可以通过对企业财务的现状制定出健全的对策,通过对其中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等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可以以明确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之中的基本界限,使得企业可以更加健全的政策思想和更加健全的工作方针真正意义上实现工作的健全完善。财务分析是当前企业制定出恰当工作方案的一种关键的工具,应当加以妥善的利用。

2.2财务分析可以为企业金融关系的增强奠定基础同时通过财务分析还可以使得企业的金融关系能力得到全面的改善,对于广大企业来讲恰当的金融关系能力是资本市场之中管理能力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企业的发展和建设过程之中金融关系是依靠金融结构在不断的交往过程之中逐渐形成并且逐渐发展的,金融机构是当前企业建设发展的重要客户之一,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而通过恰当的、科学化的财务分析,可以使得广大企业的管理者真正意义上增强自身的财务水准,使得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盈利。

2.3财务分析制度和体系的建设通过科学化的财务分析,建立起相对应的分析制度,还可以使得企业内部的各个工作岗位得到全面的优化和改良,并且使得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职责和义务得到全面的划分,真正意义上实现权责一致的工作效果,通过高质量的财务分析,可以实现企业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全面同步发展,总的来讲企业可以通过自身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建立起全新的、全面的财务指标,选择适合自身发展和建设的工作方式,加强财务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使得企业的建设发展可以呈现出崭新的姿态。新世纪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们进行财务分析工作要加强,以便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所以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时要分别从主体、客体以及财务分析内容和方法等多个角度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进行探讨。改进完善企业的财务分析制度,在实践的工作之中一方面需要通过财务分析反映出企业的财务控制水准,同时还应当以此为基础制定出符合企业现状的、有效的、科学化的财务分析控制制度,使得企业的发展有章可循。充分发挥财务分析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实现企业的战略管理目标。

2.4财务分析保证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以获取充足的资料财务分析相关制度的建设对于企业的管理者和投资者来讲是一个相当关键的工作项目,同时财务分析制度的建设对于提升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以及获利的能力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实践的企业日常工作开展过程之中,加强财务分析的建设和相关工作的开展,可以稳步增强企业自身的收益水准,使得企业在开展和建设过程之中的抗风险能力得到极大程度的改进。在最近的几年之中我国现代化的企业发展逐步走向市场化的方向,所以市场经济是我国今后改革的核心方向,在当前工作趋势的影响之下我国现代化的企业发展建设的投资者来源变得更加的广泛,同时,在当前的趋势影响之下广大企业的债权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在和以往一样仅仅地局限在银行等项目之中,债权人的发展以及情况对于我国当前现代化的企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其外部信息的获取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情况的发展也有着不小的影响,所以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影响之下还需要深入的研究基本经济状况之下广大债权人合适的投资方式,这一点是今后企业建设的核心改革方向。结束语通过科学并且恰当的财务分析,可以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正如上文所分析到的,财务分析是当前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之中的关键手段,通过恰当并且科学化的财务分析,可以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及经营状况等得到集中性的展现,并且是企业很好地实现对各个环节进行合理控制和有效监督的重要工具。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作业层建设;实践与思考

1目前施工企业作业层管理的现状与分析

1.1作业层的构成

施工企业由于实际管理千差万别,作业层管理的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总体分析,基本包括以下3种模式:

1.1.1整体分包模式

将某单位工程全费用分包给协作队伍,经理部一般采取“提点”的形式对其进行管理,与对业主计价同步结算。这种模式下的作业层就是“协作队伍”,这些队伍的构成:①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②挂靠其他公司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③不具备任何资质的大“包工头”队伍。这些所谓的协作队伍自带部分施工设备,但基本上也都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他们揽到工程后大都是引入专业施工队伍(“小包工头”),对其实施工序工费承包。这种模式目前在各综合工程公司占绝对主体地位,也是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最大的源头。管理模式见图1。

1.1.2分工序承包模式

将单位工程划小承包单元,按工序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施工队伍,由经理部(工区)直接管理,一般采取工费承包模式(含二三项料)。这种模式下的作业层就是“施工班组”,这些施工班组的构成是:①小包工头(是主体,一般自带部分施工设备);②职工自组作业队(有部分施工设备);③企业自有专业化作业队。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工费承包,施工队伍的资质问题并不明显,反而是劳动用工的风险较大。但是,这种模式由于企业管理资源限制,在综合工程公司只能在部分重点、难点项目采用。当然,一些专业工程公司由于专业特点,也普遍采取这种模式,见图2。

1.1.3自主施工管理模式

所有工程都由企业自有施工队伍施工,经理部“直管”作业班组。这种模式下的作业层,有点类似过去工程队的“简化版”,施工设备基本全部是企业投资,“队长”、“副队长”、“书记”、关键管理人员、班组长、关键技术工种等岗位都是企业职工,只在简单普通岗位引入一些民工补充劳动力,实际上比“架子队”更进了一步。这种模式管理风险最小,项目对其实行内部承包管理,经济关系也比较明晰。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比较适用于需要巨额投资组织施工的专业,见图3。

1.2当前企业作业层的构成

从上述分析可见,当前施工企业作业层主要由以下主体构成,这些主体各有不同的特点和管理运作模式,在使用管理中也存在不同的难点、风险和适用场合。

1.2.1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

这类公司或者本身就是正规的建筑企业,或者是一些具有比较超前管理理念和雄厚实力的“包工头”顺应行业发展的要求,主动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发展,经过自己的努力取得相应的资质发展而来,因而一般比较注重信誉,注重与企业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然而,这类公司尽管拥有自己的资质,但实际采用的“大包”方式,并不被当前的建筑市场所接受,它们也并不能够完全承担相应的市场责任,因此使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这类公司目前在作业层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小,其积极作用也不够明显。

1.2.2挂靠其他公司的劳务公司、建筑公司

这类公司大多是企业原来的“包工头”,为了应付各方面的要求不得已“挂靠”一些建筑公司,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而这些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很多就是以“卖资质”为生的皮包公司,再加上是“挂靠”性质,其不合格的市场主体的性质其实并没有改变。但是,这类队伍一般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尽管也有不讲信誉的害群之马,但总体仍然比较注重维护与企业的良好合作关系。

1.2.3不具备任何资质的大“包工头”队伍

这类队伍除了没有资质外,其他的与“挂靠”其它公司的队伍没有太大的区别。这两类队伍其实也构成了“大包”队伍的主体,由于其市场资格不合格,使用中的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劳动用工风险、管理风险都比较大,这也是制约我们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因素。

1.2.4“小包工头”队伍

这类队伍相对实力较弱,一般承担桩基、桥梁预制架设、隧道开挖、衬砌等专业化施工项目和小型桥涵、路基以及附属工程的施工。企业对这类队伍一般都是采用工费承包模式,控制能力较强,经济和法律的风险较小。但是,此类队伍鱼龙混杂,有很多不具备实力的通过种种关系进入企业,这部分也是需要重点防范的对象。

1.2.5职工自组作业队

在企业的引导和扶持下,企业的一些小能人率先下海,领头承包工程,一部分人取得了成功,逐步发展起来。总体上看,此类队伍和“小包工头”队伍相比,除了领头人是职工,与企业有一些感情和制约因素外,其他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1.2.6企业自有作业队(架子队)

在一些需要较大投入的专业化施工项目,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出资组建了一批小型的、专业化的施工队伍,比如综合公司的一些桥梁吊装、混凝土拌和、路基施工队伍,专业公司的铺架、盾构施工队伍等。这些队伍管理人员和设备都属于公司,性质相当于过去的工程队,只是少量引进民工补充劳动力。此类施工队伍管理稳定、战斗力较强。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的作业层中,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架子队”(也就是施工队的“架子”由企业职工组成,劳动力全部或大部分使用民工的模式),我们可以理解为,“架子队”是一个概念,它主要是指企业占绝对控制地位的施工队伍,那么,分工序承包模式下的“生产管理工区”,以及企业出资组建的施工队(包括混岗式的施工队),都应该属于“架子队”范畴。

1.3作业层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施工企业作业层,除了极少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仍由企业员工承担外,一线作业岗位基本上是由外部协作队伍承担。自有作业队(架子队),由于施工现场有经验的施工员、工班长严重缺失,发展规模和速度受限。而由外部协作队伍产生的问题已成为作业层管理的主要问题:

(1)企业管理难度加大,不可控因素增加,特别是外协队伍的混乱状态使得企业经营潜风险增长。

(2)企业人力资源不能得到充分的使用,内部职工息工待岗人数增加,这部分职工收入锐减,生活质量提高不大,使得企业不安定和不和谐因素增长。

(3)外协队伍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施工作业时,偷工减料、违规作业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但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其结果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声誉与信誉评价。

(4)外协队伍当发现自身的经济目标无法达到时,便以种种方式和理由给企业制造麻烦,经济纠纷日渐增多,干扰企业的正常施工经营。

1.4继续使用外协队伍的必要性

如果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就得出否定外协队伍的结论,那是错误的。首先应当明确,使用外协队伍是市场经济下施工企业发展的需要,是由项目法施工的特点和性质所决定的。它的根本必要性就在于:①施工企业摆脱了庞大的刚性作业层的沉重负担;②灵活的组织结构适应了多变的施工项目;③提高了施工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通过上述对施工企业作业层现状的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外协队伍是施工企业作业层的主体和发展方向;适当组建多种形式的自有队伍和培养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是当前施工企业作业层建设的必要手段。为此,加强施工企业作业层建设必须以强化外协队伍管理为主,抓自有队伍培育为辅。

2加强对外协作队伍规范化管理,增强企业对其的控制力

外协队伍规范化管理的难题,不仅是内部管理方面的,更多的是国家政策不完善、分包市场及其主体发育不完善造成的。尤其尴尬的是,施工企业仍然不得不采用国家所明令禁止的“分包”模式,不得不使用主体不合格的“包工队”。目前,在外部建筑市场的环境逐步规范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唯有通过加强外协队伍规范化管理,尽量预防纠纷、降低风险。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抓住以下关口:

2.1队伍选择关

对外协队伍的信誉考核评价一定要落到实处,要给予表现优秀的队伍以表彰奖励,并在分活的时候优先考虑,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对于那种人品差、信誉差、无实力的老板,要让他们在企业没有容身之地。

2.2管理理念关

克服“以包代管,重包轻管”的弊端,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现场劳务管理普遍存在“以包代管,重包轻管”,及超范围使用、违规使用劳务的行为,逐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是克服上述现象、实现规范化管理劳务和全面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同时,项目和外协队伍的关系应该是合作伙伴,应该有一个双向互动的良性合作,要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思想。

2.3合同管理关

坚持先签合同再进场的原则,特殊情况下也要签订临时协议方可进场施工;要将施工过程中不易分清责任的部分或者相互施工队伍存在衔接的部分作出单独说明,以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单价要进行详细的测算,不能走“高开高走”和“低开低走”的老模式,最终签订的单价要让其有利可图;尝试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的办法,降低风险;施工过程中每月对合同外的项目,及时进行清理完善补充协议,工程结束完及时进行清算,签订退场协议,避免时间过长,一方面外协队伍账目资金不良,另一方面防止外协队伍扯皮,产生纠纷。

2.4材料供应关

外协队伍的主供材料,尽量采用经理部统一供应调拨,合同谈判时确定材料的单价;对于外协队伍自购的地材,由经理部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签订统一单价,并对材料款代付,确保供应商的资金能够及时回笼。周转料的供应要与外协队伍协商后由经理部统一加工,调拨给外协队伍使用。

2.5设备管理关

外协队伍进场的设备必须满足施工要求,不能拨付工程款帮助外协队伍购买设备,并对外协队伍的设备进场后进行评估价值,完善签字手续,建立台账管理。

2.6民工工资发放关

与外协队伍合同中,需要明确对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条款,施工队专人负责民工工资的管理,建立民工工资单,财务部每月按照工资单根据资金拨付情况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到现场负责发放民工工资,并按照身份证核实每月民工的动态花名册。

2.7技术服务关

不能因为测量放样影响正常的施工,技术交底详细,简单可操作;每月结算及时全面,保证外协队伍已完合格工程能够及时结算、资金得到保证等。

2.8资金拨付关

要严格坚持计量跟着进度走,拨款跟着结算走的原则,通过合理的单价合同,及时完善补充协议、及时结算等措施,严格控制超付款;其他外协队伍租赁费、自购二三项料费用尽量通过核实后采用转账的方式支付。

2.9外协队伍成本控制关

要树立外协队伍的成本就是项目部的成本的理念,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改正,杜绝浪费,积极帮助他们想办法,降低成本。如果能做到以上9关严密控制,协作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也就解决80%了。

3积极组建适合企业自身实际的“架子队”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8篇

1.施工企业外部宏观环境复杂多变,内部微观环境不容乐观。内部环境。内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企业高层对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企业财务人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认识不足。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层决策人员只凭以往决策中固有的经验,或是个人主观意识,就对企业的投资、融资等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盲目决策,致使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决策失误的现象时有发生。盲目的墨守成规、固执己见,不经过科学客观的实时分析,妄下财务决策,只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其次,在现实工作中,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并非受过专业培训的合格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本身的素质差异与经验的欠缺导致其在工作实践过程中欠缺对财务风险的科学认知。一些财务管理人员认为只要做好了建筑施工的货币收支、融资投资,就不必担心财务风险,这种想法是很不够全面的,财务风险是伴随财务活动共同存在的,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致使其缺乏对财务风险的预见性。再者,一些财务管理人员忽视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特点与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一味纸上谈兵,纯粹利用掌握的理论知识来解决所有的财务问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仅凭一纸理论来管理财务,极易使财务管理客观实践流于形式。

2.投资缺乏科学预见性。在建筑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材料人工价格变动、行业市场环境变化、行业法律法规变化等许多不确定因素,都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投资决策的预期效果,投资经济效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投资活动决策需要有足够的预见性。当前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层决策者在投资过程中,未能客观认识到投资存在的风险,投资决策只看眼前利益,对众多不确定因素考虑不全,加之其成本控制意识欠缺,投资失败事件屡见不鲜。其次,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决定着资产购置和改造革新的决策是否可行,许多施工企业在作投资决策时由于参照了不实的经济信息,加之对投资项目缺乏周密严谨的研究与分析,致使投资决策失误,实际获利与预期效果完全相悖的情况频繁发生。盲目投资,不遵从客观实际、没有预见性的投资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建筑施工项目无法承受的,更甚者会给整个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3.合同风险。在建筑施工企业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建筑业实质上已演变为一个卖方市场,建筑投资资源面临着相对缺乏的困境,很多建筑工程项目业主趁此时机与施工企业签下不平等条约,将自身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情形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一些业主还要求施工企业存放各种名目的保证金,导致有的施工企业在项目进场前就已经财务周转不灵,举步维艰,甚至出现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就快濒临破产了。不平等合同的签订对施工企业的危害是巨大的,会使得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系数上升,为可能产生的风险财务埋下了隐患。同时,建筑施工项目自身存在建设周期长、时间跨度大、项目规模大、施工过程复杂等特点,会或多或少的导致施工过程和效果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在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又难以全面考虑和预测,最终导致施工企业财务风险事项的发生。

二、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规避措施

1.增强财务风险防范意识,配备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集团内部各级工作人员进行财务风险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帮助企业员工从根本上树立和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普及财务防范知识。将财务防范工作切实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员工,以强化每一位员工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管理人员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客观预见性,达到真正的责任到部责任到人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效果,通过营造一种浓厚的风险管理氛围,以便及时高效的应对不同形势下复杂的财务风险状况。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因其工作流程的复杂多样性,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更加需要高素质的财务管理者,因此,企业在配备财务管理人员时应进行严格考核,配备吃苦耐劳、行业经验丰富、对理论知识有系统性认识且洞察力强的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

2.树立风险评估意识,合理决策投资项目。承接工程项目是建筑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在项目投资决策中,企业决策人员应有高度的风险评估意识。在决策投资项目之前,应进行项目承接的前期调查,坚决抵制饥不择食的做法,要对即将投标的工程项目的经济背景、技术要求,发包方的实力及信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分析,真正做到知己知彼。其次,施工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应考虑到当前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市场趋势,在投资决策中杜绝以固有经验进行粗糙决策,要以企业实际管理能力、货币资源充盈度以及周转能力为基础,以当前社会经济大环境为依托,进行有目标有计划的科学投资决策。最后,在决策中对即要招标的文件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利用企业过去或现有的施工资料、数据、经验来分析项目经济的可行性、技术措施的可行性权衡成本与收益,从而达到降低项目投资风险的目的。

3.建立适应施工企业特点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信息可靠性。要想最大限度规避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建立适应自身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关键。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具有流动性和分散性的特点针对此特点,施工企业应当更加注重企业的债权管理和实物管理,以应对由于流动分散所带来的财务风险,保证资产的可控和信息真实。企业管理者在财务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环节,要突出施工企业人员管理的特点,通过网络、微薄、微信等信息手段对及其分散的员工进行制度通达和约束,做到制度的全项目、全人员、全环节的覆盖,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减少任何环节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集团须设立资金结算中心,作为企业的一个独立运行的职能,集中力、理企业内部资金收支、运转、投资、分配,并定期向各部门管理者进行核实,这样可以降低虚假账目及失真财务信息而引发的系列财务风险,也能做到真正的信息透明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还能大大解决资金的分散、监控、筹划难题。

4.仔细分析合同条款,认真履约。合同的签订是整个项目施工成败的基础,那么合同的履行则是项目施工成败的框架柱,全面考虑合同签订执行中的每一个细节,可以有效降低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也是施工企业能够从中获利的前提与保障。企业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并初步了解项目实际施工环境,避免合同条款的遗漏和误判;其次要密切关注合同中的专用条款,特别是对“税金缴纳、工程变更、违约、保险、大型材料供应”等重要经济法律条款的关注,任何约束不清或遗漏都是有可能成为将来引起纠纷的地雷;最后,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熟悉图纸,善于管理,保证现场操作者在施工中能按图施工、规范操作,在发生设计变更或索赔事项时,能及时办理工程签证,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顺利实现。

三、结语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9篇

一、证券业定位的传统认识

证券业在现代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传统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券业是社会储蓄向投资转化的直接通道

在现代经济中,资金是基本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运转离不开资金。总的来说,家庭部门是储蓄者,是资金剩余者即社会资金供给者;企业部门是投资者,是社会资金需求者。资本的特性是追求价值增殖,因此,社会资金总是要从储蓄转化为投资,即从家庭部门流向企业部门。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即资金融通的渠道主要有两条: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以银行为中介进行的,直接融资则主要是通过以经营股票、债券业务的证券机构完成的。而后者就是我们所说的证券业。西方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历史和趋势表明:传统的间接融资的比重正趋下降,直接融资的比重已经超过间接融资而逐渐成为主渠道。这就是说,证券业已经成为资金融通的主渠道,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随着证券业的发展,传统体制下银行垄断金融的格局已经打破,证券市场为企业发展筹集了巨额资金,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证券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的“粘合剂”和“剂”

现代市场经济是由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市场以及其他专业市场共同构成的复杂的市场体系。在整个市场体系中,一方面,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场体系发育程度较高的产物;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要以其他市场功能正常、有效发挥为基础。在整个市场体系中,证券市场是“粘合剂”和“剂”,对于整个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不可或缺。我国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证券市场的开放、发展和成熟在其中的助推和带动作用不可低估。证券业的这种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已被证明。

(三)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证券业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与经济运行、公众生活息息相关。证券市场的起伏、股票价格的涨跌,不仅是证券市场本身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而且是整个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反映。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在这方面,证券市场不仅能折射出经济运行的现状,而且能够预示出经济变动的趋势。正因为证券市场的这种独特作用,许多国家都通过证券市场对经济运行的景气状况进行监控。但是,在我国,由于证券业发展时间不长,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尤其是行政化干预程度较强,因而目前证券市场本来所具有的“晴雨表”作用不明显,有时甚至是反向运动,丧失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不过,我们相信,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证券市场的走向成熟,这种状况会得到改变。

(四)证券市场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工具和场所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有时是“失灵”的,“看不见的手”有时是残疾的,这就需要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实施调控,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空缺。证券市场正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工具和场所。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国债,减缓财政收支的拮据,改变社会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利用证券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收缩或放松银根,调节资金供求,这已成为西方国家宏观调控的三大法宝之一。在我国,证券市场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已经开始发挥。例如从1996年开始,中央银行专门成立了公开市场操作部门,进行适当的调节,虽然目前效应还十分有限,但发展的方向是令人欣慰的。

二、证券业特征的新认识

证券业是一个变化迅速、包容性强、充满神话、很难捉摸的行业,是最能反映社会进步、体现时代变化的领域。随着近些年来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知识的更新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化,证券业又具有了许多新的特征,人们对证券业的行业特征又有了新的认识。

(一)证券业是典型的知识经济产业

知识经济是世纪之交全世界谈论最多的话题。人类已走过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历史阶段,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特点是,知识技术将成为基本的生产要素,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将起到主导作用。以此来审视证券业,我们会发现证券业是典型的知识经济产业。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首先,证券业不是生产物质产品的部门,不是现实资本的运动,而是资金融通的部门,它以“企业”为经营和服务对象,是超脱于现实资本运动之上的虚拟资本的运动。因而,证券业更容易受到知识因素的影响,最先跨入知识经济的行业。其次,人力资本、智力因素在证券业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与一般实物生产企业不同的是,券商经营的成败不是取决于企业规模的大小,办公场所的大小,产出产品的多少,而主要取决于人才的多少和素质的高低。一个策划,一种观念,一次创新,一次商机,就可以给券商带来可观的效益,向社会贡献巨额的税收。而这是生产型企业不可能做到的。再次,证券业是电脑等先进技术应用程度最高的行业。证券发行和交易早已走过了原始的低级的实物交易、人工报价、手工操作的落后阶段,而代之以先进的无纸化发行、电脑撮合、网络交易的高级阶段。随着Internet的普及,网上发行、网上“路演”、网上交易已成为现实。这不仅改变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模式,提高了市场效率,也改变了证券业的行业特征。

(二)证券市场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市场

所谓市场化程度,是指市场对供求力量变化反映的敏感程度。如果一种市场的竞争是充分的,较少地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能够迅速准确地反映供求力量的变化,价格很容易达到均衡,单个主体很难左右价格的变化,那么我们就认为该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以此来分析,在所有市场中,证券市场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市场。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运用经济学原理进一步解释,我们看到:(1)证券市场的价格粘性较弱,市场容易出清。价格粘性是指市场上资产交易的价格趋向于均衡价格的快慢。显然证券市场上,相对于产品市场来说,其价格是最容易趋向于均衡的。所谓市场出清,是指当市场均衡时,在均衡价格上,卖者的商品都能卖掉,买者也都能买到想要的商品,不存在产品过剩或产品短缺。显然,由于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是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不受实物产品交易中需求、地域、时间三重巧合因素的制约,因而是最容易出清的市场。

(2)证券市场是一种“有效市场”。有效市场是指“相关信息是众所周知的和可以迅速传播到所有参与者的市场。”在这种市场上,竞争是充分的,所有可利用的信息都已经充分地反映在资产的价格中。因此,价格的变动仅仅反映未被预料到的事件,从而必定是随机的。现实中的证券市场虽然达不到这种理想状态,但与其他市场相比,其有效性是最高的,是有效市场的典型代表。

(三)证券业具有“虚拟性”和“泡沫化”的天性

社会资本可以分为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实物资本的运动就是社会再生产的过程,是资本的实物形态的变化。金融资本的运动既可以与实物资本的运动相结合,也可以脱离实物资本运动而独立运动。后者就是虚拟资本的运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中论述了虚拟资本的基本理论,认为虚拟资本是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随着信用的不断升级和过度膨胀,资本逐渐脱离了实物经济运行的轨道,变成虚拟资本。在金融资本中,银行资本虽然具有虚拟性,但毕竟与实物资本运动脱离得不是很远,而证券信用发展后出现的证券资本的运动则具有高度的虚拟性。证券业之一级市场发行所筹集的资本是一种现实资本,发行结束后确实进入现实生产过程发挥作用,而二级市场上证券交易所形成的证券资本的运动则可以完全与现实生产过程无关,作单独的运动,是一种标准的虚拟资本的运动。另一方面,交易手段的高科技化以及网络交易的发展所带来的打破时间和空间的交易容易程度,更放大了证券市场的虚拟性。证券市场的虚拟性为社会资本带来了无限的增殖空间,也极大地放大了证券业的风险,所谓的“泡沫金融”、“泡沫经济”就是证券业虚拟性放大的直接结果。有人在考察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时,从虚拟资本运动的角度所作的分析是有深刻道理的。因此,认识和分析证券业的虚拟性特征,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也是认识的升华。这对于当代证券业的发展和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证券市场是以“信息”为“轴心”的市场

信息经济学是近年来西方经济学最热门的领域之一,也是成就最大的领域之一。运用信息经济学透视证券业具有独特的视觉,会产生独特的观点。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可以说信息因素是证券市场的“轴心”。也就是说,证券市场是信息最重要、信息最集中、也是信息最不对称的市场。(1)证券市场是信息最重要的市场。企业发行股票及增资扩股的决策,不仅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更取决于市场运行状况等相关的市场信息;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都是对市场信息的综合分析和选择运用的结果;管理部门的行政决策,更是对市场运行中所有信息作出的合理反应。离开了充分的信息,任何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都将是盲目的、非理性的,也是可能导致巨大风险和失败的。(2)证券市场是信息最集中的地方。这里有宏观经济信息,管理部门的政策信息,公司微观信息,投资者方面的消息;有法定媒体上公开的信息,也有小道传播的消息;有真实的信息,也有虚假的消息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证券市场上信息的集中度是其他市场所没有的。(3)证券市场是信息最不对称的市场。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主体的决策都依赖于占有的信息。有效市场的前提是信息的完全和对称。前面说证券市场是有效市场,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是相对于其他市场而言的。实际上,证券市场是信息最不对称的市场。尽管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都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都有详尽的信息披露制度,都有禁止内幕消息、防止“局内人交易”的严格规定,实际上是难以做到信息真正对称的。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总是拥有更多的公司信息,交易所总能提前获得即将公开的信息,监管部门总早知道即将出台的可能影响市场的政策信息,庄家总能获得比散户多得多的有用消息。不管什么时候,处于市场信息弱势地位的总是中小投资者。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如此,欠发达国家不成熟的证券市场更是如此。总之,证券市场是高度信息化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关键是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也是各国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着力点和侧重点。

(五)证券市场是心理因素作用显著的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资产交易的市场。证券资产与一般实物资产不同,人们购买它不是看中它的使用价值,实际上它也没有什么使用价值,而是看中它的未来价值增殖,买是为了卖。因此,证券市场除了受一般市场供求规律的影响外,还受利率、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心理预期的作用更为显著。心理预期是在引入时间变量以后,人们对证券资产未来价值的心理判断。例如美国股市上,网络股的面值只有一美元,但可以炒到几百美元,并不是这些公司的股票真的值那么多钱,实际上多数网络公司是亏损的,这显然是心理预期的作用。很显然,心理预期是一种心理活动,因而是无形的、复杂的,很难捉摸的。单个投资者的心理活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也许是微不足道的,但当众多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趋向于大体一致时,却会引起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严重时可能导致市场崩溃。这已是无数事实证明了的不容置疑的结论。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人们习惯于实物经济的运行,对心理因素不大重视。实际上国外从60年代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进行研究,并在西方经济学中形成了著名的“心理预期学派”,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和管理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我们在这里强调心理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就是要纠正这种偏向,以深化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认识,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证券业具有与其他行业截然不同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当代证券业有具有了一些新特征。充分认识这些新变化、新特征,对于把握证券市场的运行脉络,掌握证券业的发展方向,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指导作用。

三、中国证券业发展的新动向

中国证券业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后,受国内外大背景变化的影响,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的影响,正在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从参与主体、市场制度、经营格局、市场管理、市场成熟度、对外开放度等都处于变迁之中,这是一种好的兆头。

(一)分业还是混业,这是一个问题

在金融业内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制度安排,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总的来说,形成了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格局。分业经营格局主要是在几者之间设置“防火墙”,隔断不必要的联系,切断风险的传递,从而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风险。混业经营格局则不同,几者之间不划定业务范围,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相互渗透,相互竞争,以增强实力,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两种经营格局各有优缺点,适应于不同的金融发展水平和发展状况,选择时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不过,总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趋向是,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不长,金融业又是整个改革中最滞后的部门,金融业的发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很低,金融机构的素质较差,竞争机制缺乏,微观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不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效应很弱。这种情况下,采取分业经营格局,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是适合国情的,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逐步走上了分业经营的格局。1995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首先从制度上割断了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的联系,把证券业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接着,又在1998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总则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又一次从法律上把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明确分离开来。至此,基本上确立了我国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框架,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

目前,中国加入WTO后,随着QFII制度的实施,大批境外金融机构涌入,现有的分业经营格局使得中国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应付竞争,因此,走向混业经营的呼声渐高,一些机构也在悄然行动。

(二)券商增资扩股、购并重组热潮不断,市场主体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

作为证券业的主体,中国券商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据统计,中国1999年共有专业证券公司95家,总资产额1590.33亿元,平均每家仅为16.57亿元;从注册资本来看,国泰君安最大为30亿元,申银万国为13.6亿元,有6家为10亿元,4家为8亿元,但平均每家的注册资本却少得可怜。另有245家信托投资公司不同程度地兼营着证券业务。这些机构构成了目前中国的券商群体。可以看出,券商的数量不少,但规模很小,实力很弱,抗风险能力很差,呈现出明显的“散、乱、差”的特点。如果说国际级大券商是“航空母舰”的话,那么,中国目前的券商只能算作“小帆板”,很难适应国内证券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更不要谈与国际券商竞争了。

好的是《证券法》实施以来,这种状况正在改变。《证券法》把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经纪类证券公司为5千万元人民币;并规定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承销业务”,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开展经纪业务。另一方面,《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业和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国务院[1999]12号文件《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也执行了这一原则,中国证监会[1999]54号文件《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则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再从事股票承销业务”。面对这些规定,中小券商只有通过增资扩股、合并重组才能达到要求,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只有通过增资扩股、分立重组转化为证券公司才能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在这种政策背景的影响下,目前证券界掀起了一股规模空前的增资扩股、大购并、大重组的浪潮,券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抢滩市场,以期在未来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预言,经过这次大调整,将大大减少进入证券市场的主体数量,同时增强了这些主体的实力,市场主体将由“散乱弱”向“少而精”过渡。长远来看,这无疑有利于市场主体素质的提高和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三)业务创新活跃,券商的生存发展空间不断拓宽

证券市场是金融创新最活跃、最集中的地方。从早期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银行信用间接融资传统融资渠道的创新,到可转换债券、可售回股票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都是金融创新的表现。中国券商目前的经营范围还很狭窄,只有一级市场的证券发行业务(即投资银行业务)和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两大类,其他诸如研发业务、咨询业务及服务业务等都是围绕这两大块业务展开的。总的来说,目前券商的经营范围狭窄,业务深度不够。市场供求失衡,主体庞杂,竞争无序,处于混乱状态和低级层次。但是,从长远来看,就前景来说,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十分广阔的。这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前沿阵地,是业务创新的试验田和持续创新的动力源;另一方面,目前证券业正处于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处于产业调整、企业转制、改革深化的大背景下,这与国外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环境不同,给中国券商提供了不断创新、超常规扩张的极佳条件,赋予了比正常环境下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更重大的历史使命。可以预言,中国证券业将进入新一轮的创新高潮,生存和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拓宽,前景是十分广阔的。

(四)网络化的冲击与挑战使证券业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21世纪是网络经济的时代,网络化对经济运行、产业升级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证券业是电脑化程度很高的智力密集型行业,受到的冲击更直接、更猛烈。一方面,就证券交易业务而言,网上行情、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网上交割将日益流行,代替传统的人工委托、电话委托成为主要的交易方式之一,现在的证券营业部将向虚拟化的“网上营业部”过渡,证券交易将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加速发展,股民队伍将向知识层次更高的网民扩张,“办公一族”和“联网家庭”将成为炒股新军。另一方面,就投资银行业务而言,网上发行、网上路演等网络化手段和方式将大行其道,成为承销业务的主流,投资者认购股票将不受时间、区域限制,投资更加方便。总之,网络时代对证券业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立体化的、长期的和持久的,整个证券业的经营格局、经营思路、竞争手段、服务理念等都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敏锐的券商都已经感受到这一浪潮的冲击,立足于长远发展的券商必须积极面对这一挑战,主动出击,抓住网络化所带来的难得机遇,只有这样,才能在新的起点上,获得超常规的发展。

(五)WTO加速了中国证券业国际化的步伐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 内容提要: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通常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在构建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也可以参与交易;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11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1000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被发给离岸银行执照,任何领有执照的离岸银行也不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又如,根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节,在香港的三级银行体系中,持牌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5亿港元,有限持牌银行为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港元,而各级银行所能从事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与其资本金成正比。 此外,为了防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有的国家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比如,按照《新加坡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外国银行须保持600万新元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以及另一笔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300万新元的资产额。 二、业务范围的限制 所谓业务范围的限制,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在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从业者所能够具体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作出的限定。 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比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至于证券业务的具体类型,更是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多种。不同的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对于如此繁多的离岸金融业务类型,市场所在国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故而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围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讲,业务范围的限制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是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通常管理较为严格,相应地,从业者在该类市场上的业务范围也受到较大限制。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允许金融从业者混合经营离岸与在岸业务,其对离岸业务范围的规定一 般沿用在岸业务范围的规定,故而相对于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而言,业务范围限制较小。而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管理相当宽松,故而其业务范围也就最为广泛。 第二个方面是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显然,如果市场所在国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有所区分的话,那么相应地,具有更高资质的从业者将获得更大的业务范围,而资质较低的从业者则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业。对于从业者资质加以区分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资本金要求。在那些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上做出了不同层级的规定的离岸金融市场上,满足不同资本金要求的从业者将得到不同的业务范围许可。前面已经说过,香港实行三级银行制,从持牌银行到有限持牌银行再到接受存款公司,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资本金要求。相应地,在业务范围方面,香港的持牌银行所受限制最少,它们不仅既可以从事离岸货币业务也可以从事离岸证券业务,而且接受存款的数额也不受限制;有限持牌银行业务受到了一定限制,它们只能接受较大额的企事业存款,不能接受公众的小额存款;而注册存款公司的业务限制最多,它们只能接受不少于5万港元,期限为3个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受到上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就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别,这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把离岸业务的范围限制在较为传统的银行业务上,即银行与非居民的资金往来关系定位为存款和借贷关系,并明确规定离岸账户内资金不可做外汇买卖、票据交易、证券买卖和掉期交易;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即属于此种情况。第二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将业务范围规定得相对较为宽泛一些,即扩展到债券和票据业务等,但不包括所有证券业务和金融创新项目;美国国际银行设施、新加坡亚洲货币单位、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中心和台湾地区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等均属此类情况。第三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传统业务、债券、信托、保险、基金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和虚拟型离岸金融市场大都属于这种情况。当然,上述业务范围的情况仅仅是指有关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业务许可,有关的离岸金融机构是否能够享有这些业务范围许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享有这些许可,要看其自身资质(尤其是资本金)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的要求。 三、交易对象的限制 所谓交易对象的限制,是指依据市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离岸金融从业者在某一离岸金融市场上,仅能同限定的主体进行离岸金融交易。 对离岸金融交易对象做出限定,一般是为了隔离在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使得资金在两种账户之间不得随意流动,从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因此,这一限制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与市场模式息息相关的。对于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及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而畜,限制交易对象没有太大必要。但对于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而言,这种限制就是必要的了,只不过基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差异,存在一个限制或大或小的问题。 这就可以看出,对交易对象作出限制的焦点,主要在交易主体的国籍上,也就是说,是否只有非居民才能参与离岸金融交易?进一步的问题是,应采取何种标准判断交易主体(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是注册地标准,还是资本来源地标准?除此以外,还有少数的市场所在国对交易对象的组织形式也做出了限制,即限制有关主体以自然人的形式成为离岸金融交易的对象。 因此,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比如伦敦和香港)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可从事交易。 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普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总的说来,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一般被限定在非居民的范围内,而在判断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的时候,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注册地标准。比如,尽管知道其资本来自于本国,但美国还是将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也算作非居民。有的市场所在国虽为内外业务分离型,但为了适应其自身较高的内外业务渗透程度,允许居民有限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比如,新加坡允许居民用离岸账户投资和借款;马来西亚允许离岸银行接受居民的外币存款并向居民发放100万林吉特等额以下的贷款(若超过100万林吉特等额则需监管部门批准)。但也有少数市场所在国(如日本)把交易对象限于最严格意义上(兼采注册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的非居民,将本国的海外分支机构排除在交易主体之外,并禁止个人(即便是非居民) 从事离岸金融交易(注释1:据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同际金融交易账户”是记录从非居民取得的存款以及从其他非居民筹措的资金和对非居民的贷款以及对非居民资金的运用的离岸交易专用账户;从事境外业务的银行或机构要确保交易对方确实足非居民以及所贷出的贷款确实用于境外的营业活动,如果外汇银行或机构对交易对象的属性小确认,那么大藏省町以停止其外汇业务并对末确定交易对象属性的业务按非离岸业务进行处理。参见左连村、王洪良著:《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而在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试点中,主管当局采取了最普遍的交易对象限定方法,即交易限于非居民(包括中资境外注册机构)之间(注释2: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哩办法》第4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交易货币的限制 所谓交易货币的限制,即指依据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何种货币可以在该市场上进行交易。 基于离岸金融的国际性,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市场所在国对交易货币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本国货币作为交易货币上面。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之所以对本国货币是否能够作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做出限定,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隔离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外币市场;第二,本币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太少;第三,本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尽管存在以上多种考虑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还是本币是否属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问题。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之所以禁止本币交易,主要原因就是其本国货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在本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前提下,其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就是大势所趋。因为,既然本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就不可能被隔离,外币市场的任何波动,都会影响到本币市场;如果硬性地将本币排除在离岸金融交易货币之外,反而会妨碍本币充分发挥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作用。此外,市场份额少不是限制本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原因,相反,较少的份额恰恰意味着本币业务在离岸金融市场上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 具体到各国而言,美国IBF和日本JOM都允许使用本币进行离岸金融交易,实际上,这两个市场上的交易也多数是本币交易,大量本币的回流不仅改善了两国的国际收支状况,而且巩固了纽约和东京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其中,日本当局为了确保交易的本币是从境外回流的,还规定离岸账户和普通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入、流出和每天从境外账户的净流入要控制在上个月非居民所运用资产平均余额的10%以内,同时在当月中净流入额的合计不能超过净流出额的合计。 相比之下,由于伦敦曾经主要经营欧洲美元,基本没有本币业务,故而英国政府规定英镑不作为伦敦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但是,这种做法无疑是自己困住了自己的手脚,作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英镑却不能参与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等于将一大块业务拱手让人。事实上,从1997年开始,伦敦的银行开始经营欧洲英镑存款业务了,只不过这种交易需要通过英国的海峡群岛离岸金融中心达成。由此可见,只要市场所在国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那么利益的驱动以及竞争的压力将促使本币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注释3: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主要发达目家离岸市场的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个趋势。参见连平著:《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但是,在本币仍然不可自由兑换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本币也不能成为交易货币。比如在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市场上,离岸银行一般不得从事涉及林吉特的业务。因此,本币是否可以成为交易货币,取决于其可自由兑换的程度。 五、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构建 在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构建全面离岸金融业务的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从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方面进行监管。 (一)资本金要衷 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我国可以参照国 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 前已述及,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通常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而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其加以间接控制,有的国家还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这种间接控制的做法,我国是可以采纳的。 具体来讲,在准人形式上,我国可以要求跨国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由于对这些分行的资本金无法规定,故而我国只能就其总行的资本金作出规定;但即便如此,对于总行拨给这些分行的营运资金,也应规定一个最低的限额。一般来说,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划定不同的档次,全能型银行的资本金应当最高,限制璎银行次之,离岸银行再次之,其他离岸金融机构最低。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所要颁发的牌照,规定不同的离岸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全能型银行为1亿美元,限制型银行为5000万美元,离岸银行为2000万美元,其他离岸金融机构为1000万美元;而且资本金的50%必须实缴,资金应在两年内到位。对于离岸金融分支机构从其总行或总部获得的营运资金,笔者认为其最低限额应当达到总行或总部资本金的10%(注释4:据中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日前在在岸市场上,我国对外资银行在我囤境内设立的分行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也是10%。)。 (二)业务范围 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我国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 前已述及,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狭窄、适中、宽泛三类情况。实际上,业务范围的大小,跟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和基本政策导向乃是息息相关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并未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货币业务上,仅有少数国家(如日本)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业务上。显然,若要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市场的筹资融资作用,将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上是不明智的。由于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很可能采取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加之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目的不是像日本当年那样为了回流海外本币,而是充分筹资引资,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限制得过死;但同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并使金融市场的开放与中国国情(比如外汇管制暂时不能取消、金融混业暂时不能推行)相适应,我们对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也不能放得过宽。 尽管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我国确实仅开展了部分离岸货币业务的试点,试点单位也仅限于部分银行,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实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试点的业务范围绝不等同于未来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更何况,目前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已经触及离岸证券业务的范畴(注释5: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机制,堪管QFII和QDII还小是真JF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但两者一个是非居民投资l}l陶证券市场,一个是居民投资海外证券I仃场,都具有较强的围际性,一旦内地的离岸金融市场启动,有关的机构就可以顺势将这两种业务褴合并移植到离岸金融市场这一个平台上。更醇要的是。这两款涉外汪券投资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不仅仅限于货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但是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上,业务范围应当既包括离岸货币业务,也包括离岸证券业务。 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若允许开展离岸证券业务,那么应如何具体规定离岸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和证券业务,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离岸业务是否可以开展?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有的国家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离岸债券、离岸股票和离岸票据业务,但是没有将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国家则允许所有的金融产品,包括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从中国的国情来考虑,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第一种做法,即将债券、股票、期货等传统的证券业务列入离岸业务范围,而不将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列入离岸金融范围。这首先是因为,一般只有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和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才可能在最广泛的程度上规定离岸业务范围,而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中国大陆没有可能选择前两种市场模式,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次,离岸金融衍生产品在全部离岸业务中所占的份额一般比较少,将其排除不会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质量。再次,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速、机制复杂、风险较大,即使在监管相对较严格的在岸市场上都很难加以规制,如果在监管相对宽松的离岸市场 上开展此类业务,更容易因监管法制的失位而导致风险。最后,考虑到中国大陆金融市场开放的进度,目前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场上都不能经营,要将想这些产品搬到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做出不同的要求,那么符合不同资本金要求的离岸金融机构将享有不同的业务范围。 此外,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已经出现了部分离岸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分行)利用离岸业务的复杂性所造成的某些监管真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况,这说明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措施还不到位、效果还不理想。除了需要解决目前的监管真空问题之外,更要注意的是,在以后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高度霞视对业务范围的监管,并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以保障离岸市场的基本秩序。 概言之,在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上,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应同时发展离岸货币业务和离岸证券业务,但其中的离岸证券业务应仅包括传统的证券业务,而不包括诸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三)交易对象 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我国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可以参与交易。 从国际层面来看,对于离岸金融、№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町从事交易;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酱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 由于我国很可能选择内外业务分离型巾.场模式,故而对交易对象的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为了符合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并保障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分离,交易对象应该主要限于非居民。但是,居民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参与离岸金融交易的。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应适当允许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渗透,这也就意味着居民可以有条件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而依据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标准,在中国大陆注册但其主要营业地不在中国大陆的法人可被视为非居民,这就意味着本国金融机构的附属性海外分支机构也应被纳入交易对象的范围中——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附属性的分支机构仍然只是“居民”的一部分,但这样做可以有利于投资于海外的来源于本国的资金的回流,从而起到繁荣本币业务的作用。 (四)交易货币 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我国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离岸金融交易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市场所在国的本币是否应当成为交易货币呢?综观各离岸市场的发展,本币业务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纽约和东京的离岸市场建立时间不久就取得如此成绩也是与本币交易的繁荣分不开的,在这种压力之下,伦敦也开始进行变相的本币交易,可以说,在主要发达国家的离岸市场上,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一个趋势。于是,我国将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人民币是否可以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前面已经指出,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从《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来看,“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似乎意味着,只要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就可以被用于离岸金融交易。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我国外汇管制的策略选择、尤其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的策略选择。人民币是否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于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关系重大。 众所周知,有的国家不实行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主要是为了保持本国金融政策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并防止国际会融市场剧烈波动危及本国金融秩序与安令。就目的的国际规范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仪要求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不把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IMF仅可在特定环境下要求国家加强资本控制。因此,中国目前的外汇管制状况,也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要求的。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若要推行离岸金融业务乃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这样的低标准显然是不够的,不解决外汇管制的问题,就无法顺利地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 目前的外汇管制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上。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长期策略,也是实现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关键一步。因为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必然要求交易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本币不能实现可自由兑换,那么该离岸金融市场就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在激烈 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也很难占到优势。 但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一个长期的步骤,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也就只能继续等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些短期的策略,从而既能够立即推进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又能够与逐步完全取消外汇管制的长远规划相适应。 因此,在短期策略上,我国可以暂时维持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管制,同时将本币业务排除在允许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之外,或者先由本国金融机构试点办理本币业务。而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取消外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从而使人民币作为本币,成为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 故而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中,应规定:“用于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应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就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埋下了伏笔,实际上意味着一旦人民币(至少在试点地区)实现可自由兑换,就可以在我国离岸市场上成为交易货币。 注释: 罗国强.论中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策略选择[J].经济界,2009,(1). 罗国强.离岸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与模式[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0,(2). 连乎.离岸金融研究[J].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74. 罗国强.论离岸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J].江淮论坛,2010,(2).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 内容提要: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通常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在构建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也可以参与交易;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11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1000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被发给离岸银行执照,任何领有执照的离岸银行也不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又如,根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节,在香港的三级银行体系中,持牌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5亿港元,有限持牌银行为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港元,而各级银行所能从事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与其资本金成正比。 此外,为了防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有的国家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比如,按照《新加坡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外国银行须保持600万新元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以及另一笔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300万新元的资产额。 二、业务范围的限制 所谓业务范围的限制,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在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从业者所能够具体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作出的限定。 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比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至于证券业务的具体类型,更是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多种。不同的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对于如此繁多的离岸金融业务类型,市场所在国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故而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围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讲,业务范围的限制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个方面是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通常管理较为严格,相应地,从业者在该类市场上的业务范围也受到较大限制。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允许金融从业者混合经营离岸与在岸业务,其对离岸业务范围的规定一 般沿用在岸业务范围的规定,故而相对于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而言,业务范围限制较小。而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由于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管理相当宽松,故而其业务范围也就最为广泛。 第二个方面是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显然,如果市场所在国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有所区分的话,那么相应地,具有更高资质的从业者将获得更大的业务范围,而资质较低的从业者则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业。对于从业者资质加以区分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资本金要求。在那些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上做出了不同层级的规定的离岸金融市场上,满足不同资本金要求的从业者将得到不同的业务范围许可。前面已经说过,香港实行三级银行制,从持牌银行到有限持牌银行再到接受存款公司,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资本金要求。相应地,在业务范围方面,香港的持牌银行所受限制最少,它们不仅既可以从事离岸货币业务也可以从事离岸证券业务,而且接受存款的数额也不受限制;有限持牌银行业务受到了一定限制,它们只能接受较大额的企事业存款,不能接受公众的小额存款;而注册存款公司的业务限制最多,它们只能接受不少于5万港元,期限为3个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受到上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就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别,这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把离岸业务的范围限制在较为传统的银行业务上,即银行与非居民的资金往来关系定位为存款和借贷关系,并明确规定离岸账户内资金不可做外汇买卖、票据交易、证券买卖和掉期交易;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即属于此种情况。第二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将业务范围规定得相对较为宽泛一些,即扩展到债券和票据业务等,但不包括所有证券业务和金融创新项目;美国国际银行设施、新加坡亚洲货币单位、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中心和台湾地区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等均属此类情况。第三类情况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传统业务、债券、信托、保险、基金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和虚拟型离岸金融市场大都属于这种情况。当然,上述业务范围的情况仅仅是指有关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业务许可,有关的离岸金融机构是否能够享有这些业务范围许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享有这些许可,要看其自身资质(尤其是资本金)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的要求。 三、交易对象的限制 所谓交易对象的限制,是指依据市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离岸金融从业者在某一离岸金融市场上,仅能同限定的主体进行离岸金融交易。 对离岸金融交易对象做出限定,一般是为了隔离在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使得资金在两种账户之间不得随意流动,从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因此,这一限制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与市场模式息息相关的。对于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及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而畜,限制交易对象没有太大必要。但对于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而言,这种限制就是必要的了,只不过基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差异,存在一个限制或大或小的问题。 这就可以看出,对交易对象作出限制的焦点,主要在交易主体的国籍上,也就是说,是否只有非居民才能参与离岸金融交易?进一步的问题是,应采取何种标准判断交易主体(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是注册地标准,还是资本来源地标准?除此以外,还有少数的市场所在国对交易对象的组织形式也做出了限制,即限制有关主体以自然人的形式成为离岸金融交易的对象。 因此,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比如伦敦和香港)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可从事交易。 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普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总的说来,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一般被限定在非居民的范围内,而在判断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的时候,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注册地标准。比如,尽管知道其资本来自于本国,但美国还是将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也算作非居民。有的市场所在国虽为内外业务分离型,但为了适应其自身较高的内外业务渗透程度,允许居民有限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比如,新加坡允许居民用离岸账户投资和借款;马来西亚允许离岸银行接受居民的外币存款并向居民发放100万林吉特等额以下的贷款(若超过100万林吉特等额则需监管部门批准)。但也有少数市场所在国(如日本)把交易对象限于最严格意义上(兼采注册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的非居民,将本国的海外分支机构排除在交易主体之外,并禁止个人(即便是非居民) 从事离岸金融交易(注释1:据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同际金融交易账户”是记录从非居民取得的存款以及从其他非居民筹措的资金和对非居民的贷款以及对非居民资金的运用的离岸交易专用账户;从事境外业务的银行或机构要确保交易对方确实足非居民以及所贷出的贷款确实用于境外的营业活动,如果外汇银行或机构对交易对象的属性小确认,那么大藏省町以停止其外汇业务并对末确定交易对象属性的业务按非离岸业务进行处理。参见左连村、王洪良著:《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而在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试点中,主管当局采取了最普遍的交易对象限定方法,即交易限于非居民(包括中资境外注册机构)之间(注释2: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哩办法》第4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交易货币的限制 所谓交易货币的限制,即指依据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何种货币可以在该市场上进行交易。 基于离岸金融的国际性,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市场所在国对交易货币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本国货币作为交易货币上面。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之所以对本国货币是否能够作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做出限定,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隔离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外币市场;第二,本币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太少;第三,本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尽管存在以上多种考虑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还是本币是否属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问题。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之所以禁止本币交易,主要原因就是其本国货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在本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前提下,其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就是大势所趋。因为,既然本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就不可能被隔离,外币市场的任何波动,都会影响到本币市场;如果硬性地将本币排除在离岸金融交易货币之外,反而会妨碍本币充分发挥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作用。此外,市场份额少不是限制本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原因,相反,较少的份额恰恰意味着本币业务在离岸金融市场上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 具体到各国而言,美国IBF和日本JOM都允许使用本币进行离岸金融交易,实际上,这两个市场上的交易也多数是本币交易,大量本币的回流不仅改善了两国的国际收支状况,而且巩固了纽约和东京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其中,日本当局为了确保交易的本币是从境外回流的,还规定离岸账户和普通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入、流出和每天从境外账户的净流入要控制在上个月非居民所运用资产平均余额的10%以内,同时在当月中净流入额的合计不能超过净流出额的合计。 相比之下,由于伦敦曾经主要经营欧洲美元,基本没有本币业务,故而英国政府规定英镑不作为伦敦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但是,这种做法无疑是自己困住了自己的手脚,作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英镑却不能参与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等于将一大块业务拱手让人。事实上,从1997年开始,伦敦的银行开始经营欧洲英镑存款业务了,只不过这种交易需要通过英国的海峡群岛离岸金融中心达成。由此可见,只要市场所在国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那么利益的驱动以及竞争的压力将促使本币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注释3: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主要发达目家离岸市场的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个趋势。参见连平著:《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但是,在本币仍然不可自由兑换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本币也不能成为交易货币。比如在马来西亚纳敏离岸金融市场上,离岸银行一般不得从事涉及林吉特的业务。因此,本币是否可以成为交易货币,取决于其可自由兑换的程度。 五、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构建 在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构建全面离岸金融业务的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从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方面进行监管。 (一)资本金要衷 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我国可以参照国 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 前已述及,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通常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而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其加以间接控制,有的国家还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这种间接控制的做法,我国是可以采纳的。 具体来讲,在准人形式上,我国可以要求跨国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由于对这些分行的资本金无法规定,故而我国只能就其总行的资本金作出规定;但即便如此,对于总行拨给这些分行的营运资金,也应规定一个最低的限额。一般来说,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划定不同的档次,全能型银行的资本金应当最高,限制璎银行次之,离岸银行再次之,其他离岸金融机构最低。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所要颁发的牌照,规定不同的离岸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全能型银行为1亿美元,限制型银行为5000万美元,离岸银行为2000万美元,其他离岸金融机构为1000万美元;而且资本金的50%必须实缴,资金应在两年内到位。对于离岸金融分支机构从其总行或总部获得的营运资金,笔者认为其最低限额应当达到总行或总部资本金的10%(注释4:据中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日前在在岸市场上,我国对外资银行在我囤境内设立的分行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也是10%。)。 (二)业务范围 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我国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 前已述及,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狭窄、适中、宽泛三类情况。实际上,业务范围的大小,跟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和基本政策导向乃是息息相关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并未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货币业务上,仅有少数国家(如日本)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业务上。显然,若要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市场的筹资融资作用,将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上是不明智的。由于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很可能采取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加之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目的不是像日本当年那样为了回流海外本币,而是充分筹资引资,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限制得过死;但同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并使金融市场的开放与中国国情(比如外汇管制暂时不能取消、金融混业暂时不能推行)相适应,我们对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也不能放得过宽。 尽管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我国确实仅开展了部分离岸货币业务的试点,试点单位也仅限于部分银行,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实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试点的业务范围绝不等同于未来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更何况,目前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已经触及离岸证券业务的范畴(注释5: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机制,堪管QFII和QDII还小是真JF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但两者一个是非居民投资l}l陶证券市场,一个是居民投资海外证券I仃场,都具有较强的围际性,一旦内地的离岸金融市场启动,有关的机构就可以顺势将这两种业务褴合并移植到离岸金融市场这一个平台上。更醇要的是。这两款涉外汪券投资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不仅仅限于货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但是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上,业务范围应当既包括离岸货币业务,也包括离岸证券业务。 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若允许开展离岸证券业务,那么应如何具体规定离岸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和证券业务,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离岸业务是否可以开展?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有的国家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离岸债券、离岸股票和离岸票据业务,但是没有将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国家则允许所有的金融产品,包括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从中国的国情来考虑,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第一种做法,即将债券、股票、期货等传统的证券业务列入离岸业务范围,而不将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列入离岸金融范围。这首先是因为,一般只有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和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才可能在最广泛的程度上规定离岸业务范围,而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中国大陆没有可能选择前两种市场模式,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次,离岸金融衍生产品在全部离岸业务中所占的份额一般比较少,将其排除不会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质量。再次,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速、机制复杂、风险较大,即使在监管相对较严格的在岸市场上都很难加以规制,如果在监管相对宽松的离岸市场 上开展此类业务,更容易因监管法制的失位而导致风险。最后,考虑到中国大陆金融市场开放的进度,目前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场上都不能经营,要将想这些产品搬到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做出不同的要求,那么符合不同资本金要求的离岸金融机构将享有不同的业务范围。 此外,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已经出现了部分离岸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分行)利用离岸业务的复杂性所造成的某些监管真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况,这说明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措施还不到位、效果还不理想。除了需要解决目前的监管真空问题之外,更要注意的是,在以后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高度霞视对业务范围的监管,并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以保障离岸市场的基本秩序。 概言之,在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上,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应同时发展离岸货币业务和离岸证券业务,但其中的离岸证券业务应仅包括传统的证券业务,而不包括诸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三)交易对象 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我国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可以参与交易。 从国际层面来看,对于离岸金融、№务的交易对象,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管理当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与非居民皆町从事交易;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酱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 由于我国很可能选择内外业务分离型巾.场模式,故而对交易对象的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为了符合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并保障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分离,交易对象应该主要限于非居民。但是,居民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参与离岸金融交易的。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应适当允许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渗透,这也就意味着居民可以有条件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而依据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标准,在中国大陆注册但其主要营业地不在中国大陆的法人可被视为非居民,这就意味着本国金融机构的附属性海外分支机构也应被纳入交易对象的范围中——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附属性的分支机构仍然只是“居民”的一部分,但这样做可以有利于投资于海外的来源于本国的资金的回流,从而起到繁荣本币业务的作用。 (四)交易货币 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我国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离岸金融交易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市场所在国的本币是否应当成为交易货币呢?综观各离岸市场的发展,本币业务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纽约和东京的离岸市场建立时间不久就取得如此成绩也是与本币交易的繁荣分不开的,在这种压力之下,伦敦也开始进行变相的本币交易,可以说,在主要发达国家的离岸市场上,交易币种本币化是一个趋势。于是,我国将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人民币是否可以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前面已经指出,如果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那么如今的趋势是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币。从《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来看,“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似乎意味着,只要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就可以被用于离岸金融交易。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我国外汇管制的策略选择、尤其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的策略选择。人民币是否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于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关系重大。 众所周知,有的国家不实行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主要是为了保持本国金融政策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并防止国际会融市场剧烈波动危及本国金融秩序与安令。就目的的国际规范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仪要求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不把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IMF仅可在特定环境下要求国家加强资本控制。因此,中国目前的外汇管制状况,也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要求的。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若要推行离岸金融业务乃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这样的低标准显然是不够的,不解决外汇管制的问题,就无法顺利地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 目前的外汇管制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上。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长期策略,也是实现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关键一步。因为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必然要求交易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本币不能实现可自由兑换,那么该离岸金融市场就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在激烈 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也很难占到优势。 但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一个长期的步骤,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也就只能继续等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些短期的策略,从而既能够立即推进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又能够与逐步完全取消外汇管制的长远规划相适应。 因此,在短期策略上,我国可以暂时维持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管制,同时将本币业务排除在允许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之外,或者先由本国金融机构试点办理本币业务。而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取消外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从而使人民币作为本币,成为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 故而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中,应规定:“用于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应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就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埋下了伏笔,实际上意味着一旦人民币(至少在试点地区)实现可自由兑换,就可以在我国离岸市场上成为交易货币。 注释: 罗国强.论中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策略选择[J].经济界,2009,(1). 罗国强.离岸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与模式[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0,(2). 连乎.离岸金融研究[J].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74. 罗国强.论离岸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J].江淮论坛,2010,(2).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12篇

财务管理是企业实现资金运动,处理企业同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的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铁路多元化经营企业来说,财务风险防控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关系到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但是,目前许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

企业内部产权层次多,管理复杂,集团对于子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和资产运营知之甚少。在会计核算时就会信息不健全,核算不精确。另一方面,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相互之间资产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分配关系等尚未完全理清理顺,在进行审计核算时就会有很多重叠之处,从而不能正确的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

(二)无视潜在的亏损问题,加大风险

铁路多元化经营企业大多会涉及多个领域,如:石油、矿山、餐饮业、外部运输业等。在这过程中可能要对新行业进行融资和投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债风险。而在企业总计的时候可能总是看最后的结果,关注企业总体的经营状况,而没有对每个投资行业前景的分析,使得其中有可能存在亏损的行业得以继续经营。各种产业之间不能相互协调,很难形成竞争优势。这种潜在的亏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导致企业有限资金没有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财务决策缺乏系统性与科学性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决策上个人主义和经验主义泛滥现象严重。在铁路多元化经营企业中,由于政企不分,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往往是集体决策流于形式,而没有对市场进行严格调查。在决策投资失误后,往往会给企业的财政带来巨大损失。(四)管理人员风险对于铁路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但是铁路高级财务管理人才缺乏,大多数管理人员缺乏控制偏差和处理突发危机事件的经验,难以对企业的财政实行优化配置。对企业的长远规划和高瞻远瞩较欠缺。

二、学习他国经验,促进铁路多元化经营的长远发展

在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在铁路经营方面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中德国、俄罗斯等国在这方面值得我国借鉴。例如,俄罗斯铁路股份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名为俄罗斯铁路公司,1996年,俄罗斯联邦铁道部开始研究铁路改革的方案。2003年改组完成后,正式成立由国家控股的俄罗斯铁路股份公司。其在进行投资铁路的同时也投资国内石油、天然气产业,用以分散财务风险。又如德国联邦铁路股份公司通过成本、利润、投资等“三个中心”作为税务及监控工具对多元经营子公司实施有效财务控制,这样保证财务的安全性,可以及时对财务收支进行监控,增加了审核的有效性,同时降低了财务管理成本。

三、提高铁路多元化经营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统筹

财务制度的健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务管理的水平。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既是对财务活动的保障,又能有效的抵制违法乱纪行为的现象。加强监事会、审计部门、职代会的监督职能。同时,建立新的财务治理结构,完善内部会计监督职能,保障各项财产资产的有效利用,更重要的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明确工作重点,发挥审计功效

在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情况下,要明确各方职能,分工合作,加强内部审计作用,做好事前事后审计。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突出决策审计、经济效益审议、内部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防止个人决断的经验主义错误,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因决策失误而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促进各项决策公平公正的展开。

(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现在各方面的管理应用变得方便快捷,而且效率高、准确率高。目前在铁路多元化经营企业已推广了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但是因为多种原因在企业,信息资源比较分散,利用效率低,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种经营状况。另外,缺乏统一的共享机制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所以铁路多元化经营企业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信息管理水平,这样才能整合各方资产,加大对财务管理的水平。

(四)加大对资金流的管理

通过对资金流的管理,分析发展潜力大的行业,使资金流向投资少、效益高的行业,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收入。此外,建立健全债务债权机制,及时跟进财务的收支状况,防止长期拖欠或资金难以收回的现象。保证资金良性循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实物资产控制

实物资产控制是多元化经营企业对财务实行控制的有效措施。它能有利于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其次,在进行财产管理和财产记录时,一定要保证其相互独立性,这样有利于形成其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从而保障财务的安全性。同时,不能将财务管理、记录、检查核算交由同一人去处理,否则这样的财务数量可能不真实,不透明,有可能存在虚假的成分,不是企业财务的真实反映。再次,要对企业的财务进行定期检查,以揭露问题和促进管理的改善及责任的加强。最后,要不定期地突击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时刻保持警戒而不至于疏忽。

(六)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其管理水平

财务管理水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是每个企业高度重视的课题。对于铁路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财务的管理的水平更需重视,企业的产权层次多,结构复杂,没有高水平的财务管理水平是难以办到的。所以要加强财务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其获取信息处理各种情况的应急能力,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专业知识,加强其掌握获取、解释传递信息的技能。更重要的是加强会计基础学习,提高财务管理人才的综合素质是提高铁路多元化经营企业财务安全的根本保障。为了能够实现财务管理的高水平,建立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会计人员队伍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企业将很难实现经营目标。因此,企业应该通过网络、电视、招聘会等途径广泛招贤纳士,构建高素质财会队伍。如此,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就提高了,而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就能够实现了。

四、结束语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负债经营;财务风险;控制;筹资

负债经营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商业信用等方式来筹集资金的经营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普遍采用负债经营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负债经营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利益,但它同时又具有不利的风险一面,有负债就有风险,这种靠负债所筹集的资金来支撑企业发展而陷入困境的风险,我们通常称之为财务风险,它是通过债务成本与全部资本的比率变化来体现的。并随着企业负债负担的加重而增加,负债负担越重,企业生存所受到的威胁就越大,过度而不合理的负债将危及企业的生存,因此,对企业负债经营及财务风险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负债经营的作用

负债经营作为一种经营策略,它不仅是为了弥补企业的资金不足,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其他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负债具有财务杠杆作用。不论企业经营成果大小,利润多少,债务利息额是固定的,因而当利润增大时,每一元利润所负担的利息就会相应减少,从而使自有资本所有者的收益大幅度提高,这种债务对所有者收益的影响称作财务杠杆。

2.负债利息具有“抵税作用”。负债的利息费用列入财务费用,与企业的收入抵扣,使负债经营的企业同全部采用自有资金进行经营的企业相比,成本费用增大,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随之减少,从而减少上缴的所得税,降低企业税负。

3.在通货膨胀时期,负债经营具有举债效应。由于债务的实际偿还数额以帐面价值为准,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所以,通货膨胀会给负债经营的企业带来额外收益,通货膨胀率越高,企业因负债经营而得到的货币贬值利益就越大,这种因负债经营而可能获得的收益,称举债效应。

二、财务风险的成因及控制

前已述及,企业负债经营是有利可图的,那么能否无限制地借债经营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负债经营有一定的风险,财务风险是伴随着企业债务而存在的。企业财务风险主要是因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化、企业盈利能力与债务资金成本的不确定性,举债额和偿还期限等因素影响而形成。

在企业资本构成中,如果资金全部由股东投入,无债务,企业除了经营风险外,无财务风险,一旦企业因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企业就担负着为自己所借债务还本付息的压力,财务风险由此产生。如果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难以偿付到期本金和利息,企业便陷入财务危机。

负债的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使盈利能完全补偿借入的资金成本。否则,企业将无利可图,更谈不上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保持一定的资金利润率,并使其大于借入资金成本率。但市场变幻莫测,企业很难正确估算资金利润率,因此就面临着盈利能力与债务成本差额的不确定带来的财务风险。如果盈利抵不上债务资金成本,企业就要面临亏损,增加财务风险。

另外,企业负债越多,财务压力越重,越有可能不能及时偿还债务。即使企业盈利能力很强,也存在着过度举债、利息包袱沉重而不能到期偿还本息的财务风险。再是债务偿还期限越短,企业偿债时间越紧迫,面临的财务风险就越大,极易出现偿债危机。

针对财务风险形成的几个因素,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财务风险。

1.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企业冒险总会存在风险,企业不能为了持续地追求高利润,不计后果,大肆筹资举债,增加财务负担。利润多少不是衡量一个企业强与弱的唯一标准。过度负债不仅会背上沉重的利息包袱,而且一旦再生产过程发生中断、阻塞、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不能按时偿债,企业将面临丧失信誉、负责赔偿的风险,甚至导致破产。企业首先要考虑的是生存,然后才是高额利润。应排除一切不利于生存发展的各种因素,不能冒生存受威胁的风险,要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来控制风险。

2.建立最有利的资本结构。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资本结构。以最低资金成本,最小风险程度,取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在风险和利益之间寻求最佳配合。在好的市场环境中,采取进取型策略,并对可能的风险有充分的估计和准备,可以适当多借入资金;在不利的环境中,应谨慎从事,耐心等待有利时机的转化,以此组织调整资本结构,并做到胸有成竹,机动灵活,可以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

3.选择正确的筹资方式。在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财务风险、信息传递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企业应选择以下筹资顺序来控制财务风险,使企业财务风险降到最低,首先,企业筹资应选择内部积累,这种方式筹资难度小,风险小,保密性好,能为企业保留更多的借款能力。其次,如果企业从外部筹资,应首选发行股票,因为普通股票发行成本高于债务发行成本,外部筹资最后的选择是向银行借款,把还本付息的财务压力降到紧低限度。

4.采取适宜的借款策略。企业在借入资金时,不应将其作为一种简单的财务实践,应慎重考虑。虽然有时借款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有时可以改善现金流量,然而,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应明确在多变的企业环境中借款的预期收益。如果预期收益无法确定,企业就无借款的充分理由,企业必须知道何时应该借款,何时不应借款,只有这样,才会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不致因盲目借款而遭致财务失败。

5.保持盈利能力。如果盈利不能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企业就要靠减少现金余额,出售短期金融资产,或借入更多的债务等手段来弥补资金缺口,增加企业财务风险。因此,保持盈利能力,增加资金,减少债务,才能控制企业财务风险。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14篇

影响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因素,一是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银行卡的受理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二是监督管理因素。这里主要探讨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内外部监督管理问题。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经营机制;二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四是银行卡业务参与各方的协作关系。这四个方面既涉及到银行卡业务经营主体的管理能力,也涉及到了银行卡业务外部监管者的监管水平。

商业银行要完善银行卡经营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银行卡经营管理机制问题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模式和银行卡的卡种构成两个方面。

从发达国家(地区)的银行卡发展历史来看,在发卡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上,核算独立、管理集中的利润中心化运作模式是一种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推动了银行卡业务在发达国家的迅速发展。例如,美国花旗银行在全球信用卡发行量已达1亿张,银行卡收益占其纯利润的1/3。在香港,据估算,信用卡为香港各发卡银行创造的年收入总额达70多亿港元。而我国各商业银行大都采用分散式的管理方式,造成发卡机构众多,计算机系统、发卡、打卡等设备分散投入。截至2001年底,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发卡机构就达991个。再加上财务上统收统支,不严格核算成本和收益,促使一些商业银行片面追求发卡规模,造成重复投入大、资源利用率低,加大了经营成本,而且不利于开展统一的市场拓展、风险控制和客户服务。

从发达国家(地区)银行卡发展经验看,借记卡只是银行为满足部分客户需求的辅产品,具有循环透支功能的贷记卡才是赢利的主导产品,是银行卡业务收益的主要增长点,也是商业银行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卡种构成基本以借记卡为主,准贷记卡占比很低,贷记卡仍处于发展初期。另外,在已发行的银行卡中,存在大量的睡眠卡和低效卡,银行卡业务资源浪费严重。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发展缓慢,使银行卡对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十分有限。

因此,商业银行要采取切实措施,对现有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借鉴国际同业的先进经验,实行集约化经营,完善卡种结构,充分发挥银行卡业务的利润中心的作用。

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银行卡业务涉及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户等多方参与者,业务运营涉及储蓄、结算、信贷等诸多领域,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集多功能于一体,风险较大。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都包括于其中,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则尤其突出。

在过去的十年里,万事达卡和维萨卡国际组织收到的信用卡犯罪损失报告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我国银行卡绝大多数是借记卡,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缺乏深入的认识。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同时存在着无序竞争、不规则运作以及发卡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都将成为产生银行卡风险损失的漏洞。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银行卡业的发展经验,未雨绸缪,改善和加强银行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银行应根据银行卡卡种的属性、业务种类及其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类银行卡的资信审查、开户、授信/发卡和受理等操作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家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实行谨慎会计原则,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科学地设置组织架构和管理程序,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其次,各商业银行要将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银行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统的存、贷、汇业务的便捷渠道,扩大了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了服务质量,但并没有改变业务的风险性质,风险可能还会更大,更不好控制。银行不能将通过银行卡开办的各项业务与通过其他方式开办的各项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分割开来,要实现集中统一控制和管理。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风险易发、高发环节的管理,逐步实现业务风险的集中控制。同时,要注意提高银行系统共同防范风险的能力,尽快实现各类客户信息,特别是不良客户信息的共享,利用银行卡业务联合的优势,共同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银行卡经营风险。

最后,要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内部审计。银行要把对银行卡业务的审计工作纳入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之中,对银行卡业务的操作程序、运行成本、经济效益、技术安全保障等进行全面审计,并切实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人民银行要对银行卡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

1.提高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效率,鼓励银行卡业务创新。目前,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实行的是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准入工作主要集中在总行,市场准入工作相对较严。

银行卡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它逐渐成为银行业的主导产品。该业务自诞生以来,就以服务功能不断推陈出新见长,这就要求监管者跟踪市场,多思考新问题,多研究新发展变化,避免出现因监管能力不足而阻碍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问题。

进一步简化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尽量避免层层审批。改革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将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逐渐过渡到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对部分卡种还可以实行事后或事前报告制度。突出市场准入工作重点,将审点放在风险较大的银行卡,例如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业务方面,从而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鼓励商业银行进行积极的金融创新,改革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设计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先进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要和管理能力开发新的功能和新的卡种。同时,要严格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对发卡人资格严格审定。

2.改善和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我国银行卡业务起步于1985年,经过17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2年第一季度,按法人统计,全国共有发卡金融机构近60家,发行各类银行卡4.1亿张,其中借记卡3.84亿张;银行卡账户人民币存款余额4691亿元,外汇存款余额25亿美元;银行卡人民币账户消费信用20亿元,外汇账户1514万美元。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内,随着中国银联服务的逐步到位和银行卡的联网通用,银行卡业务在我国将会获得长足发展,会进一步渗透到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而且,随着外资银行、国际信用卡机构逐渐进入我国银行卡发卡市场,我国银行卡市场将呈现竞争活跃、蓬勃发展的局面。但同时风险也会增大。因此,人民银行在今后的现场检查中,应逐渐加大对银行卡业务检查的比重,将银行卡以及以银行卡为载体发生的业务统一纳入现场检查的范畴内,纳入统一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框架中,从业务、技术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非现场监测,及时了解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动态,分析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防患于未然。

3.完善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法规框架。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目前在银行卡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监管规章,但该规章法律层次不够,也存在许多操作方面的问题。目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银行卡条例》的草拟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银行卡条例》的出台,将确立银行卡发展和监管的基本法规框架。该条例出台后,我们还要进一步修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并针对银行卡业务的具体环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形成系统的银行卡法律框架,维护银行卡业务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市场准入监管还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应坚持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既要求发展、求利润,又要保证质量和减少风险。

业务经营论文范文第15篇

目前,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主要由统计部门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来说,国家统计局服务业司负责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统计,实行由服务业周期性普查与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周期性普查包括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和经济普查,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有关部门参与。服务业抽样调查主要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对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和资产、营业成本、收入等进行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对从事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的户数、注册资本(金)、总产值、销售总额或营业员收入等进行统计。

通过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和近两年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践,笔者认为目前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主要存在“力量薄弱、制度不全、漏报错报、总量不清”等问题。

1.基础统计力量薄弱,缺乏专业的统计人员和专门的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统计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但统计力量有所削减,特别是2000年全国机构改革后,基层统计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减少,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工作的任务和难度逐年增大,调查的点更多、面更广,遍布城乡,而且变动频繁。因此,工作任务加重和投入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在内部机构的设置上,长期以来,各级均没有设置专门的服务业统计机构,导致日常工作出现严重缺位现象。

2.统计制度方法不健全,统计结果的随意性很大。多数个体经营户没有账簿,他们口头申报的数据,特别是收入等敏感指标的随意性很大。而目前有关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尚不健全,缺乏一套科学、统一的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和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3.被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下降。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经济结构复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益的驱动,为了达到规避税费、不愿提供真实收入,瞒报、漏报的现象十分严重,这进一步加大了统计数据准确的难度。

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的改革建议

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困扰着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的顺利开展,进而影响到GDP核算的数据质量。对此,我们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统计的改革力度,以适应当前形势对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工作提出的要求。

1.落实人员经费。各级政府要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要针对统计部门存在的困难,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1)配备人员。首先,要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业的统计调查人员,加强统计调查网络的建设,是做好调查统计的关键。各级统计部门应设立服务业统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力量。市级统计部门应设立单独的统计机构,县(区)应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乡、街道应明确专人负责,并配备一名兼职统计员,并由其按调查小区,聘用调查员。(2)解决经费。要增加对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经费投入,以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所聘调查员由县(区)统计部门统一管理,调查补贴按照财政分级负担与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保证按调查工作量给于调查员一定的调查补助。(3)提供条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统计调查工作。加强对个体户的财务、税收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原始记录等,以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完善调查制度。要加大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力度,使调查统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常规化、规范化。

(1)抓住普查。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以周期性的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并辅之以重点调查、科学估算。(2)搞实调查。由于大多数个体经营户记账不全或根本不记账,因此如何获取真实的调查数据,成为当前调查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要课题。建立常规的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统计调查制度是一个针对性强且行之有效的方法。(3)加强评估。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主要经营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3.加强基础工作

(1)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开展服务业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名录库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务业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的成败。因此,应联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和维护,搞好抽样调查的样本框。(2)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把好数据入口关。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调查开展时间不长,统计基础薄弱,调查渠道不畅,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十分必要。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对被抽中的样本单位,可采取记账补贴的方法,调动其积极性,配合统计人员完成调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