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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虽然我国政府和央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实现商业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监管成本攀升,监管效率低下,官方监控与自律监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主要是一种救监管,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能够胜任监管工作要求的凤毛麟角;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普遍不强;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刚刚起步;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利益投机,甚至恶意经营,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得以发展。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重要的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查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

(三)重视金融机构自律监控机制的构建。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频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银行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该委员会又通过《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的原则。就我国而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外因与内因对事物的发展的影响,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得到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内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银行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及早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金融监管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良好运转的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监管问题。

(作者单位:1.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3.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1]汪思冰等.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经济金融观察,2008.11.

[2]张留禄等.金融危机背景下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8.12.

[3]倪国安,吴晓元,刘志峰.应正确认识央行监管与金融机构自律的关系[J].金融监管,2003.5.

[4]曾昭熹.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研究[J].金融观察,2008.9.

[5]赵晓霞.浅析中国金融监管[J].北方经济,2008.3.

[6]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商场现代化,2009.1.

[7]孟咸美.外国金融监管法制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理论研究,200.6.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5-0069-02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发展,加快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金融改革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低经济背景下,中国是否拥有一个健康和富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迫切,因而在此背景下探讨有效的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一、金融监管的内涵和内容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所以,有效金融监管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效金融制度的必要条件。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至少已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金融监管理念上有时过分相信市场的作用

在金融监管理念方面,存在着有时过分相信市场的情况,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发达国家也存在过分相信市场的作用的情况。事实上,无论是几年前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涉及到的问题,还是这次危机前期的部分金融机构出现的流动性危机,都提醒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但多数金融监管当局并未采取系统性措施加以改正。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修复能力,忽视了在资本逐利动机下隐藏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金融危机的演变过程显示,仅仅依靠市场本身力量,要么容易导致资产泡沫。要么就是以金融危机这种破坏性方式清理市场,给全球金融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破坏。

2 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监管成本偏高

我国的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而不是权威监管。所谓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所谓权威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不仅具有监管的权力,而且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这样造成银行无序竞争仍很突出,一方面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将导致巨额成本。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缺乏一个权威性的协调机构,因而监管成本相对较高。

3 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

近年来,金融创新使得金融系统性风险有了新的来源,其中包括各类场外金融产品以及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特殊目的实体等类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资本流动的跨市场投机。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刻认识到,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的产品面临不同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即使从事同类业务,也因为监管机构不同,受到监管的标准高低不一,加上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不足,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有案例表明,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发达国家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已经给金融救助和金融稳定工作带来被动,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体系的失效。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也存在着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问题。

三、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对策措施

在金融风险日益突显的今天,金融监管体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构建一个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1 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和监管手段

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三位一体”即“国家监管部门一社会团体一市场主体”三维结构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体系。建立有效金融制度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是主要途径。一是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成为国际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又一重要趋势。二是金融监管需要尽快建立会计部门、业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MFCA信息系统。通过环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得到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数据;尽快将环境相关的成本从经营费用中分离。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实施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金融监管模式。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2 加强金融监管的反省和自我批评

中国古代先哲的教诲是:“吾日三省吾身。”这句话浓缩了东方哲学对自我批评的重视。在分析当前危机并从中吸取教训的过程中,我们迫切需要不断反省,吸取教训,只有这样,才能启动深远的改革。近来,我们却不断听到一些对本次金融危机缺乏自我反省,试图寻求借口、推卸责任的言辞。这种缺乏自省的做法将会妨碍对当前金融监管系统性缺陷的客观审视。实际上,缺乏自我审视的做法正是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危机爆发之前,尽管有事实表明美国主体纷杂、权力分散的监管结构存在隐忧,但仍有看法认为这种金融监管结构运转良好。虽然部分机构在改进监管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一些人却以“没出问题就不用修理”为由,不愿意正视问题和解决问题。面对安然、世通事件中涉案金融机构的丑闻,仍然相信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和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管能力。从当前危机的影响来看,全世界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要改革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

3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队伍素质建设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分业监管模式;自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074-02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它是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相互间协调性差。在实际操作中,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导致无效监管。

(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滞后于金融业发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从而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并且难以保障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缓慢。

(三)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金融机构在进行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时,看似比较完善,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受各种因素影响过多,并且监管机构的机制也很不健全,难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和质量。

(四)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

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不同。其次,我国目前虽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是将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纳入法律轨道是当务之急,同时,应当研究综合经营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为金融综合经营立法工作做好准备。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费,这种监管部门不从全局考虑的监管方式限制了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力,大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五)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因而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会有很大障碍。仅仅依靠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从一定意义上说不会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向法制化发展使各部门工作做到统一、协调,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及时交流监管信息,做到协调统一,解决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建立监管机构的联动协调机制,促使其正常监管、有效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能够涵盖各类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的监管法律体系,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问题,明确监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如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有效地运用于监管体系中;第二,严格金融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加大执法力度,消除一切不利因素,推动经济和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 监管 问题

 

 

一、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一)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功能,金融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循环。 

(二)实施金融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金融监管是正确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制度的需要 

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内控机制滞后,首先是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效益,在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贷款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全,没有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使得信贷风险加剧。其次是人事控制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规模庞大,层次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员工业绩考评和激励竞争机制。然后是上下级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违规或不审慎行为都可给整个系统酿成大祸。再次是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职能监督部门实行“既向本级行行长负责,又对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监督工作实际上陷入一种无序和无效的状态;内审监督机构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场,它除了市场本身特有的因素外,还受政治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和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发育程度低,而且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其次是定价机制扭曲;再次是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保险市场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事制度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理念上重保费规模、轻经营效益;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在经营环节上,重承保、轻理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用。

(二)金融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业务风险、非系统性市场风险等)、维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摘要: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挑战;机遇;金融监管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当局或者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

二、监管国际金融创新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现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从本质上说,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已经变化了的事实而己,缺乏总体筹划。结果,源于金融创新的各国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为严重而广泛的金融危机。

(一)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的空缺――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

金融创新创造了大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额资金的流动并不经过银行,而是通过资本市场的渠道。这些流动额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监督。金融创新加快了国际资本流动,容易触发金融危机。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资本流动己经成为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宁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对国际收支和汇率经常产生严重影响。金融资本的全球一体化,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创新失败波及到其他国家,甚至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强国内各市场之间、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各国对跨国合作共同监管金融创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没有形成全球对金融创新的合作监管法律机制,更谈不上建立全球统一的监管体制。[1]

(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

国际金融创新划分若干类别,但几乎每一份交易合约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随即性强、组合能力强、新的创新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现有的法规很难对它们进行严格而清晰的界定,监管措施和法律条文难以跟上这么快的变化,因而很难做到统一监管。法律具有稳定性,从另一种角度阐释即具有滞后性,法律从酝酿制定到颁布再到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个周期,这决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创新过程。因此尽管为了顺应或推动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大量的新规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投机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反金融监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现有的不断更新的金融监管立法仍然在调整范围、监管手段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有效监管、既开放金融市场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对立统一的多种需要。

(三)国际金融创新国际化速度加快

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影响力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际化的,真正要对其实施监管,须有一个强有力高度统一的国际金融组织,须有各国货币当局的精诚合作。而 90 年代以来发生的种种情况却表明,各国金融当局对跨国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管辖及国际协调,在对金融创新的宣传教育及对参与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指引和监管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创新大大便利了国际间资金和资本的流动,但是,也由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机。所有这些风险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国(地区)和国际社会对于国际金融创新法律监管面临的困难都已有认识,并着手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法律监管。

三、完善监管金融创新法律机制的思考

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就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如何完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在整个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不能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预见,在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将逐步推进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法律机制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制面对急剧变化的金融创新市场,己不适应其大规模和复杂的业务类型。银行、证券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投身于该市场,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监管当局并没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应该建立一个由不同国家参与的国际金融监管联合体组成的统一的监管每一个大型的全球金融机构的法律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集中统一监管。

(二)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

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完善国际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法律监管,增强金融创新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鼓励区域金融合作,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法律机制作用。 [2]

金融创新不仅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弱。国际社会在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时,尤其要关注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合作。

(三)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能力。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使得美国在过去 25 年能够不断扩大经常账户赤字。目前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结束,世界进入转型期。国际金融组织应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机制,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及时救助。[3]应该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努力改变以推动货币自由兑换为首要目标的现状,建立以抑制风险、防范危机、稳定国际货币和信用为目标的国际金融创新体系。改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以使其担当起国际金融创新的领导者、监督者之职。

参考文献:

[1] 万国华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页。

[2] 王自力.道德风险与监管缺失: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J].中国金融,2008,(20):32-33.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任务和权益分拨的方法和组织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谁来负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按照何种方式监督和谁将负责监管效果和如何负责的这个问题。因为列国在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系、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别,所以他们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类

(一)统一监管体系

为了实现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的全面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分业监管体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联合承当监管责任。同时,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在此基础上又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不完全监管体系

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牵头式"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峰式"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监管机构之间发生监管冲突的时候,能有一个带头监管机构出面协调,来解决监管时出现的问题。“双峰式”监管体制:其在监管时会先定下两个监管目标,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一类机构是针对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另一种类型的机构是专门管理金融机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中国金融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分业监管有效的促进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当时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机构就是银监会。它充分的与证监会、保监会进行了紧密有效的的协作,成为了当时最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金融法规的有效建设,完善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使监管目标变得明确,不断地开发金融监管手段,使金融机构可以平稳有序的发展,还渐渐的加强了金融机构中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力逐渐增强。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的,分别是市场准入、经营运作以及市场退出。同时,在落实监管职责的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的对经营情况做出风险评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当出现金融风险时,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降低损失。但是,我国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发展的相对缓慢的,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较晚,所以在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就明显落后了,在法律监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业在某些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金融监管也无从下手,大大的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法规大多都太过于形式化,缺乏实用性,导致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律的实际作用。

(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金融体系并不能有效的发展,这不仅没有良好的发挥金融市场监管效果,还使金融监管资源被浪费掉了。除此之外,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目前还停留在行政监管方面,属于一种领导性的监管,过多的干预了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一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得监管效果不好。

(三)分业监管方式存在着不足

分业监管有很强烈的“地盘意识”各自独立的监管着一块地盘,对于在自己监管的领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强的保护意识,不愿意他人对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干预,在其他领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参与,这样就阻碍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使得其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分业监管模式,成本比较高,监管较分散,监管意见很难统一。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整体情况和我国的国情进行立法,要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删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规,以免妨碍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出具可以涵盖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尽量的适应金融市场新形势将法律法规细分化。不仅如此,在执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强,对于金融诈骗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不法集资与在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予以监管。争取在立法、程序的调查、多部门协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民事赔偿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采用新型的监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了。还可以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风险,加强与国际间的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学的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并有效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这些努力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定期的沟通、交流协调好两种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场,对其进行综合性监管。为了防范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监管漏洞获得盈利,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损失,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方面的联系,获取最新的金融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并从中获取经验。

参考文献:

[1]刘清宝.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9.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 监管 问题

一、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一)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金融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循环。

(二)实施金融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金融监管是正确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制度的需要

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内控机制滞后,首先是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效益,在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贷款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全,没有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使得信贷风险加剧。其次是人事控制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规模庞大,层次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员工业绩考评和激励竞争机制。然后是上下级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违规或不审慎行为都可给整个系统酿成大祸。再次是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职能监督部门实行“既向本级行行长负责,又对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监督工作实际上陷入一种无序和无效的状态;内审监督机构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场,它除了市场本身特有的因素外,还受政治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和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发育程度低,而且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其次是定价机制扭曲;再次是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保险市场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事制度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理念上重保费规模、轻经营效益;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在经营环节上,重承保、轻理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用。

(二)金融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业务风险、非系统性市场风险等)、维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通过实施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然后,建立风险管理体制,要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独立尽职调查、民主风险评审、严格决策纪律和问责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授信决策机制,要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和责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风险约束机构,对行长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行岗位约束,建立贷款决策责任人制度,把风险贷款责任分解到个人;建立风险责任制,董事长、董事、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银行的经营风险挂钩。建立常规的审计检查制度,履行对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案件和银行行长的审计可以会同银监会组成联合审计组来进行。

最后,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实行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员工内退制度,通过竞争上岗、岗位交流、末位淘汰,实现员工与岗位、能力与需要的最佳结合。引入有效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过程中,要坚持奖惩分明。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风险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除了对一些超出目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外,应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配合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与办法,在日常监管中,将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要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现状实施差别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实行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另外,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连续稳定,我国必须遵守入世的承诺,参照国际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部门政策透明度。政策调整应向金融参与者公示,以保障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对当局政策变动的知情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充实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金融业具体活动的特点,加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础条件。此外,针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监管部门还应对其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嘉宁,关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2004 ,4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加强和改进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是关系我国金融经济稳定与安全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关系经济转轨时期中国金融经济能否持续增长、顺利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战略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一)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金融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循环。

(二)实施金融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金融监管是正确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制度的需要

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内控机制滞后,首先是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效益,在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贷款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全,没有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使得信贷风险加剧。其次是人事控制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规模庞大,层次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员工业绩考评和激励竞争机制。然后是上下级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违规或不审慎行为都可给整个系统酿成大祸。再次是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职能监督部门实行“既向本级行行长负责,又对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监督工作实际上陷入一种无序和无效的状态;内审监督机构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场,它除了市场本身特有的因素外,还受政治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和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发育程度低,而且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其次是定价机制扭曲;再次是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保险市场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事制度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理念上重保费规模、轻经营效益;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在经营环节上,重承保、轻理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用。

(二)金融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业务风险、非系统性市场风险等)、维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通过实施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然后,建立风险管理体制,要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独立尽职调查、民主风险评审、严格决策纪律和问责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授信决策机制,要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和责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风险约束机构,对行长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行岗位约束,建立贷款决策责任人制度,把风险贷款责任分解到个人;建立风险责任制,董事长、董事、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银行的经营风险挂钩。建立常规的审计检查制度,履行对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案件和银行行长的审计可以会同银监会组成联合审计组来进行。

最后,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实行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员工内退制度,通过竞争上岗、岗位交流、末位淘汰,实现员工与岗位、能力与需要的最佳结合。引入有效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过程中,要坚持奖惩分明。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风险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除了对一些超出目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外,应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配合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与办法,在日常监管中,将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要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现状实施差别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实行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另外,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连续稳定,我国必须遵守入世的承诺,参照国际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部门政策透明度。政策调整应向金融参与者公示,以保障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对当局政策变动的知情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充实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金融业具体活动的特点,加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础条件。此外,针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监管部门还应对其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嘉宁,关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2004 ,4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9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混业经营 改革

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称谓,是一个由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立体性的工程。在这个工程的构建中,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到各法律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相对稳定性、创新性与整合性,更应考虑到所给的规则之本土资源性。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顺应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和发展趋势,确保中国金融和经济顺利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逐渐削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加入WTO,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往来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混合金融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等。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新的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从现实来看,我国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外在立法上,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可以说我国实际上已经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实现了间接的混业经营。分业经营要求分业监管,混业经营必然呼唤混业监管。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而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虽然也有自我管理及控制,但由于银行国有化,缺乏自和独立性,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容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于段,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近几年,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得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存在利益冲突,增加了协调困难

我国在2003年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成立银监会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时的双重角色冲突。但是,成立银监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消除,而只是将这种冲突外部化了。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虽然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银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分离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将无可避免的流失,势必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另一面来看,分证后的银监会将享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这也使得银行监管缺乏以往所拥有的央行宏观面的金融信息,缺乏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等作为监管决策参考。在我国商业银行呆坏帐比例高、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信息透明度差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两者的利益冲突必然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四)金融监管机构之问的协调合作缺乏长效机制

其实无论是综合统一监管还是分业多头监管,不同监管领域之间的协调部是最重要的,只不过在综合监管模式下表现为同量个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沟通,面分业监管下则表现为不同机构之问的沟通。显然,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后者的难度更大。在我国目前“三驾马车”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下,建立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已足各方共识。我国从2004年开始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它需要协商、通报和受流的事项。但是,这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确的职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而且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程度的加深,对监管机构之问的协调合作将有更高的要求,三方的联席会议无法成为一个长效机制。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构想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一国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发展状况及政府管理体制特点。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改革构想:

(一)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的趋势,尽快过渡到统一监管,或者恢复中国人民银行的综合金融监管职能,或者建立金融管理局

仿效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成立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金融监管局作为英国惟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

根据前面分析的我同目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向统一监管过渡,并提出了过

渡的时间段和步骤。

(二)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还没到“非得设立综合监管机构的地步”,因此应该在保持现有监管格局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合作

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会融统一监管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三)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借鉴美国伞状监管模式,实行由中央银行车头的伞状监管模式

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保留现有各个监管机构职责不改变,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日常性监管以及信息的搜集并报送人民银行;指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建屯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和严格的保密制度、紧急磋商制度以及危机处理制度等;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利用其信息优势从整体上有效地把握公司的整体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的评估以及采取具体监管措施时,人民银行要和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协商并共同采取行动。

很多学者赞同此观点,认为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既符合我国目前金融、№的发展现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前瞻性。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可借鉴德国的改革经验,在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组织即金监委下设各个专业咨询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吸收金融市场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借款人代表、消费者代表和学者及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及时反馈市场意见,为金监委提供决策咨询,并对各监管机构执行决策的状况进行评估,同时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2.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维护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提高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准。同时,加强金融业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业I办会等行业性组织工作,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外,通过自律行业的道德规范加以补充。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同业协会的联系机制。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金融证券 市场监管 问题

一直以来,金融证券市场都属于风险系数比较高的行业,如果市场监管不到位,就会有一些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随意对客户的资金进行挪用,进行违规操作,破坏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利益。此外,由于出现金融风险后,风险会进行传递,并引发连锁反应,出现系统性或者全面性的金融危机,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情况,破坏国家的稳定。所以,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作用

(一)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证券投资是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的一种投资。为了使投资者能准确把控投资方向,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

(三)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

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在监管方面所遇到的难题

(一)监管主体在监管中目的不明确

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这一职能时,必须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相关特征像高风险性、易变性等特征考虑其中,倘若监管单位在职责分配上不明晰,当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时投资者与监管机构会因为职责的不明晰而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最终使得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为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他们往往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权利而不是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当监管机构中的人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影响等极容易出现分歧现象,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虚而入,使得监管工作丧失其真正意义。

(二)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式过于老套

我国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较少,而且较为陈旧,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我国现存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等,而且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使得监管的成效性显著降低。此外,我国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计划经济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往往较多,还存在很多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法律观念不足,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管理模式较为落后,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较为欠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市场在创新监管理念中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重视:第一,准确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第二,监管工作在合理运行中还应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二)建设全方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构建一套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对当前政府在监管方面以及企业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寻求有效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深化监督管理力度,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将政府的监管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性能高的投资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对在金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使投资者在受到相关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

4.制定具体的行政复议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确保行政监管工作的合理化与有效化。尤其是政府部门要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市场发展的相关需求不断改进与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对制度中的具体细则进行逐一细化,增强监管的成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已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监督管理制度也日渐完善。为了保证我国金融证券市场更加的成熟、稳定,需要建立可续的监督管理体系,认真分析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指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进一步取得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1篇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起来,金融业也开始逐步发展。我国真正形成了“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方面的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则负责相对行业的微观层面的规制,它们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履行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责。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结构变得日益复杂,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和影响,给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暴露出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各部门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不同的业务需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或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实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要获得不同监管部门的许可。在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导致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缺乏足够的信息,尤其是对各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缺乏详细的了解,严重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影响金融业的发展。

(二)监管效率不高

1.监管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并没有体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领导性和国家意志性色彩比较浓重,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比较突出,较少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随意性比较大。

2.监管法律缺失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比较晚,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并没有涵盖金融业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创新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立法步调明显落后,使得金融监管无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部控制机制滞后,重视国家的计划,而放松对自身的严格管理,强调发展规模和速度,却放松对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资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现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资金审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贷款审查不严格使得信贷风险加剧;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内相应的社会监督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善,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缺乏力度,没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导致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透明度不高,监管主体的工作效率低下,影响金融监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1.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首先,应完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各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与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银行作为牵头人,成立监管协调委员会,监管机构各派代表共同组建,负责各监管机构政策与业务的协调,避免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进一步消除监管空白,及时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共同维护金融的稳定。最后,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作为最高的监管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另外,该机构也可作为对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监管机构,对联席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机构的协调,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利用各方现有的信息体系,构建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实现跨系统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换,确保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1.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应改革现行的监管手段,从单一的行政手段逐步过渡到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加大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管的的力度,实现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的协调和优势互补。随着金融业业务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应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加大对金融监管的科技投入,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监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尽快达到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立法应立足于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或与世界金融发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条文,避免阻碍金融业的发展;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1.完善激励和约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需要强大的外部约束力量,内部的约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没有内部的自我约束,再强大的监管力量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与政府的强制性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监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进,共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要实现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有约束机制,更要有激励机制来激发金融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有效的激励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减少他们的不规范行为。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经之路,不仅要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这种制度,金融监管机构也需要这样的制度来激励和约束“执法者”的行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用法律形式对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内容、质量、标准和披露程序等给予明确的规定,强制性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公开各种金融信息,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意义;原则;问题;措施

1证券市场监管的概述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的、法律的以及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和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来约束证券投资机构的行为。通俗来讲,证券市场监管就是对证券市场的一切经济活动和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经济学作为理论基础,通过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来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2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及其原则

2.1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1)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2)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使投资者能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3)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2.2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在建设现代化、民主化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则。同理,在市场监管中,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健全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者相对于控股股东和证券发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重点保护。保护投资者权利,让投资者树立信息,是培养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障。(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原则。监管是属于来自外部的他律制度,但是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自律也是必不可少。自律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4)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不可以存在歧视,所有的证券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来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机构对一切被监管的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从实际监管分工而言,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核定企业债券的利率,证监会对企业债券进行上市监管等。由此可见,这样的监管布局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的困难性,在操作中也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

3.2监管权力与范围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证券监管机关权限配置结构明显不合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往往没有做好实现预防工作,只注重在事后进行处理。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能够体现监管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起到威慑作用,但是不能补救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甚至证券市场带来的损害。

3.3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的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4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措施

4.1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4)制定具体的行政复议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确保行政监管工作的合理化与有效化。尤其是政府部门要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市场发展的相关需求不断改进与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对制度中的具体细则进行逐一细化,增强监管的成效性。

4.2创新监管理念。(1)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2)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4.3建立健全全方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为了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构建一套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对当前政府在监管方面以及企业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寻求有效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深化监督管理力度,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将政府的监管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性能高的投资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结束语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筹集资金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科学配置。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其监管问题日益显露,因此必须加强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分析。

参考文献

[1]李宁.关于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若干构想[J].金融研究,2010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3篇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掀起了创新热潮,如P2P、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等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摆脱了传统金融对资金枢纽的依赖,无论身处何地,只需一台电脑甚至是一部智能手机,资金供需双方就可以直接连接起来。

从1号店到天猫超市,从余额宝到财付通,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互联网金融潜移默化地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格局。

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对其风险和监管的认知与实践却相对滞后。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虽有上亿人投资互联网金融,投资金额超万亿,但是投资人大多数是经熟人介绍投资,普遍存在盲从心理,一旦金融行业出现低迷预兆,就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或者信用体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如果这个体系发生了信用危机,将给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事后的弥补,监管机制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之势,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与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野火燎原之势极不对称。

2016年,银监会正式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活动各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这些方面还需要补充完善。

(二)监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在经营环境、经营方式和范围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没有改变传统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融资平台,有的甚至从事洗钱活动,因此不能单纯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设计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也不能直接将传统金融的监管法规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这种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从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以来,到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们应看到目前为止,信用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我国依旧没有完整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系统中,没有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这显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风险规避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还需要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机制,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

不仅要制定准入门槛,还要给企业提供退出机制。任何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进不出,明确退出机制同制定准入门槛一样,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合理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适度的竞争,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胜劣汰、转型升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上买卖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在交易产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无法做到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准入、信息披露监管,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方法及监管工具也不适用,但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这就要求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信息让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价值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控制非常有必要。

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一直处于劣势,消费者权利时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侵害。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对策

一、引言

目前经济发展的十分迅速,互联网金融也同样如此,受关注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第一,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成长的速度远远快于其他产业。在最近几年当中,网络的不断普及以及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的,因此金融行业当中基本上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不但在业态方面受到了网络的作用,而且还逐渐的发展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网络技术的普遍使用会对金融模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第二,伴随着网络在金融当中的不断渗透,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的增加。尤其是,最近几年当中经常会出现互联网跑路以及倒闭的现象。在2015年,这一年当中发生的出现问题的平台最近大于了1000家;基本上占据了所有的平台到35%。因为在互联网金融的工作当中涉及到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而且参与的工作人员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发生风险的时候不但会造成金融体系的冲击,还会让投资者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相关概念界定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点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逐渐的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概念,而且它的特点也不断地表现出来,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主要是互联网和以往的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互相的融合产生的,当中包含了金融中介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但是和以往的金融行业进行比较,它的思维模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说使用的媒介也是存在差异的。因为网络呈现出来的是开放和平等以及分享这样的特征,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对思维方式进行转变,必须要按照网络所具有的特点来进行工作的运行。因为主要是将网络和金融结合在一起,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呈现出来的特点是更加的互动和透明。在慢慢的发展过程当中,顾客能够直接使用手机和电脑这样的设备进行转账以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所以交易的时候是非常及时的而且能够移动的,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使得交易的成本被压缩,而且十分的方便和快捷。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网金融当中包含的模式基本上都是在它的发展过程当中演变出来的各种各样的模式。从广义这个层面来看,包含了以往的金融业务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和大数据金融等,这些模式当前也正处于发展的阶段。以往的金融业务网络化主要的含义是指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机构他们在网络当中构建网上银行以及证券的来进行交易和转账等相关的服务;第三方支付主要的含义是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负责提供信息以及完成交易这样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主要含义是依靠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所带来的数量非常大的而且并不具有结构的数据,在专业的分析的基础上,为那些对于资金具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务;

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互联网金融人才严重短缺

基本上所有的发展和成长都离不开问题的发现以及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不例外,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一时间,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专业的工作人员十分的急缺。自从2015年开始,这个行业当中出现人才不足的现象就已经十分常见,甚至有专门的新闻报导。一些专家表明了,因为在这个行业需要的人才是十分特殊的,而且当前的市场需求十分的旺盛,因此在将来的5到10年当中,这个行业将会缺乏100万的人才,而人才的匮乏必将会阻碍这个行业的成长。参考江苏省最新的互联网协会的研究数据,我们能够得到在将来的发展过程当中P2P企业将面临非常严重的人才缺乏的现象,根据预估可能会缺乏142万人,而且其他方面的业务也是十分缺乏人才的,所以单独的就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来说总共缺乏的人才将会达到300万人。不仅仅是人才的缺乏,专业的这方面的人才稀缺的更为严重。根据《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白皮书》当中的数据我们能够得到,目前这个行业基本上有85%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别的行业转业过来的,对于高科技的工作人员来说这个行业拥有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因为很多的人才都是从别的行业专业过来的,所以他们基本上不具备十分完善的金融行业经验,也因此根本就没有办法把握在这个行业当中出现的比较核心的问题,所以基本上难以起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的作用。高端人才匮乏的现象与日俱增。从互联网和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这样三个行业工作人员的构成比例我们在对比当中能够得出,基本上互联网金融行业所拥有的入门级别的工作人员所占的比例是在其他两个行业的中间的,但是像总监这样级别比较高的人才所占的比例远远达不到其他两个行业,也因此我们能够得出高端行业是十分紧缺的。虽然互联网金融行业从目前的发展速度来看是十分可观的,但是因为它是属于刚刚兴起的行业,也因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人才配备根本跟不上节奏。只有拥有互联网的思维,又具备十分完善的金融知识,才能够被称作比较专业的这方面的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员在目前来说是十分紧缺的,因此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以及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

2.监管模式和手段亟待改进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监督和管理不管是模式还是手段都是落后于其他地方的。而且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是十分迅猛的,在这个行业获得发展的同一时间,监管的模式和方法却很难跟上节奏。而且因为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很多非金融的企业也开始进入到金融行业想要谋取一席之地,以往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更新,因此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展现出很多全新的局面,不过因为监督和管理非常的落后,基本上并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即使是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也还没有成立,所以这非常容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5篇

内容摘要:金融监管制度环境在保障金融服务可持续性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面临诸多困难,落后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不能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在剖析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金融 金融监管 自律建设

自2006年底银监会出台农村金融新政,允许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来,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速度加快,加速了农村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同时也给农村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为了规避农村金融风险和市场失灵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农村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监管,化解风险隐患成为重大的现实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宏观上已经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但是在微观上还难以做到深入监管。农村金融的本质是贴近农民,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其次,由于我国农村人口过多,且居住分散等实际情况,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一般只设置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监管人员偏少,一般只有3-5人,监管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有困难,再加上农业互助社、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面对着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监管对象,监管资源更是捉襟见肘。另外,农村金融监管的成本巨大。农村金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民的小额贷款,收益有限,难以支撑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监管成本,成为制约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

(二)农村金融监管方式不完善

农村金融监管的实际操作,只是单纯地延用和效仿城市金融监管方式,并没有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一是农村金融监管方式单一,基本上只采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监管。这种强制性监管忽视了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体系建设,也忽视了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社会性监督机构等动态性社会监督,缺乏监督的柔性和韧性。二是农村金融监管的效率低下,监管活动滞后于金融活动。新农村建设的浪潮推动着农村金融业蓬勃发展,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层出不穷,但农村金融监督的内容与形式却一层不变,偏重于运动式、整顿式、事后处置式监管。尤其是在对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服务组织的监管方面,目前仅局限于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管理,如业务的合规性、利率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尚未明确。三是监管理念落后,目前农村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审查,而且上述审查属于一次性审查,缺乏动态的跟踪监督与稽查,这与城市金融的事前监督、金融稽查、事后补救监管的一体化监管差距悬殊。

(三)农村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人员对监管理念认识不充分,人员业务技能单一,日常监管中对风险的识别、判断不够,加之监管人员培训不足,不能完全掌握和执行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和监管方法。二是监管人员道德自律性不强,容易滋生与金融活动者的道德风险,为了自身利益,不能坚持原则或故意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关事项的真实状况没有及时被披露;甚至有的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包庇被监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故意泄露国家机密,为违规责任人通风报信,不仅影响监管结果和监管工作的质量,而且也严重损害了监管部门的职业形象。

农村金融有效监管体系创新

农村金融监管的问题,不仅仅是农村金融秩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应当立足于农村金融的实际,从监管目标、监管依据、监管原则、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等方面对农村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全方位创新和改革,形成健全的多元化监管体系,确保农村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监管目标

目前银监会的目标定位,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增进市场信心、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减少金融犯罪等四个目标,这四个目标是从监管的本质定义的,应用于农村金融监管显得不够具体。对于农村金融的监管,其直接目标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消除贫困。因此,监管机构应立足于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厘清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目标和宗旨,从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对农村金融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监管机构应围绕这一价值目标,转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实实在在地为金融机构和农民负责,使金融监管机关遵守较高的监管和绩效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更好地实现农民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目标。

(二)监管依据

目前,涉及金融监管的法律有《人民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等,这些法律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对村镇银行等各类新型政策性银行涉及较少。因此,首先应加快其修订步伐,增加对农村金融监管的部分,并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等,以增强可操作性。由于农村金融具有脆弱性,因此应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方式以及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在修订的同时,我国还应加快制定通过综合的《金融监管法》,对我国金融监管作出全面、细致的阐述和规定。其次,要确保法律的实施到位。各级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监管义务。三要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常识的普及。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相关部门做好普法工作,教育居民依法借贷,积极同违法借贷行为作斗争,真正地营造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信用氛围和法制环境。

(三)监管原则

对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奖励与惩治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并以激励为主导,调动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在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奖励方面,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动态监管的结果,向当地政府汇报,为政府对金融机构实施激励提供依据,而政府根据金融机构的诚信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服务好、信誉好的金融服务机构,予以补偿、表彰和激励。另外,将监管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吸引农民向信誉好的金融机构存款,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在惩罚方面,加大农村金融机构违规的惩罚力度,对通过“展期”、借新还旧,通过大规模增加贷款和提高中长期贷款比率,通过调账、提供假担保假抵押等方式进行违规操作的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必须责令其纠正并严肃处理。同时,抓好农村金融机构的案件治理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有制度保证、有具体措施,管好库 (箱)或印鉴密押,做到与客户对账经常化、员工和干部轮岗轮调制度化。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严惩不贷,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违规的成本。

(四)监管方式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间长短不一,各种机构的运行机制存在差别。因此,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同品种的金融服务,以及不同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和人口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保障机制。在监管费征收、最低注册资本、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股权结构、利率和经营范围方面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实行不同的监管容忍度,比如对高风险机构就要求其高资本充足、高拨备覆盖并采取一些限制性监管措施,对一些指标,如不良贷款比例,不同的机构也可实行不同的控制目标。尤其是对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其服务数额小、服务对象分散,农村金融机构在风险集中度中不同于服务于高端商业银行,因此可以考虑“另起炉灶”,相关监管机构可以适当放松对其监管,而主要依靠当地民众和当地组织,发挥农民或某个集体组织的监管力度。可以考虑聘任农民或者当地人大代表作为监管员,对这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独立的举报和情况反映,监督员作为联络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坏账和信用风险问题,进行汇报。另外,在监管方式上还应实现单一的自上而下监管向多元化动态监管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尤其要加强对金融风险“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

(五)监管主体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作为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定主体,其工作人员在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上与金融监管所必须承担的职责不相匹配。因此,应严格推行金融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对金融监管从业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即通过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监管工作。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金融发展政策、现场检查技能培训、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具备良好的操守,无私、忠诚地履行职责,始终如一地追求监管目标。要对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和一般监管人员的个人行为制定准则,以防止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出现损害机构利益的现象。定期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尤其是加强新的监管手段、新的检查方法、新的业务品种等方面的培训。另外,农村金融监管人员不足,需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农村金融行业协会建设,以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还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同时也降低了法定主体的监管成本,最终与政府、行业协会形成多头监管,共同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的监督体系。

(六)准入机制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的是贴近农民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缺少根植于农村的微型金融组织。因此,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机构成为重要的监管措施。金融监管部门应把好贷款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资本充足率等符合要求。在全国同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选取较好的内控制度,修改补充后形成有代表性的管理模板,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建立起涵盖信贷、结算、储蓄、现金、保卫等风险点的内控制度。建立对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辅导制度,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过渡期指导,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尽快形成内控制度健全、经营管理完善、风险控制和运作良好的经营机制。另外,可以借鉴柬埔寨、蒙古的经验做法,允许国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增强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组织能力。

(七)监管手段

信息技术提供了改善金融监管的有效手段。推进农村金融监管的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建设,构建高效畅通的监管技术平台,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建立农村金融监管信息中心,开发监管信息系统,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保证金融机构的活动在动态的监督下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加快农村金融监管的网络建设,创造条件实现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金融机构间的联网,实现监管网络化,从而有效降低农村金融监管成本,并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黄玉龙,谢榕华,李思维.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缺陷以及国际经验借鉴[J].湖南社会科学,2005(6)

2.龚晶,刘鸿雁.从次贷危机看中国农村金融创新[J].农村经济,2009(7)

3.王国跃,杜征征.金融监管治理进展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9)

4.刘莉亚.河北省农村金融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河北大学学报,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