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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1篇

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文明形态,在经济发展方面主张低消耗、低污染、低排放。生态文明建设是指用生态文明理念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和全过程。”生态文明的建设不仅需要融入经济建设中,还要以经济建设为基础。“绿色经济”以“弱人类中心主义”为哲学基础,主张实现人类的利益和自然的利益双赢的局面,这种经济形态的理念与生态文明的理念是吻合的,在发展这种经济的同时也是在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首先,“绿色经济”对经济发展的追求夯实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生态文明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次社会改革,它将改革人们的观念、现有的社会制度,改革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绿色经济”为改革提供物质支持,使改革顺利实行,从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其次,“绿色经济”为“绿色政治”、“绿色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绿色经济”在协调发展与环保方面的经验可以用在解决传统文化与生态文化的矛盾方面;“绿色经济”将生态理念植入企业中的经验可以用在如何将生态理念注入政治制度中。“绿色经济”就是这样在其自身的发展与完善中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绿色经济”的实现路径

2.1树立生态观念

推进“绿色经济”,生态观念的树立是第一步,因为绿色经济发展的主体是人,只有当人有生态意识和生态动力时,才能实现绿色经济的高度发展。生态观念是一种重视生态系统完整、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的一种文化,生态观念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生产领域、消费领域,并对各个领域有深远的影响,如何树立生态观念,是绿色经济发展的前提与重要课题。首先,加强宣传力度,针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的手段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优势作用,通过视频、动漫等新的传播形式传播生态理念。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传播媒介的作用,如贴标语、组织生态活动等。其次,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将生态理念融入到每一种形式的教育中,如中小学生的课堂、大学生课堂、党员干部的培训课堂、各种公司的培训课堂。最后,通过名人效应注入生态理念,时尚是一种潮流,是人们对美的一种追求,如果将生态元素与时尚相结合,会使生态元素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生态理念也随之深入人心。只有当人们有了生态的观念,生产、消费才会绿化,“绿色经济”的发展才有思想基础。

2.2创新“绿色”技术

“绿色经济”是一种将传统经济绿化或是将保护环境活动利益化的一种经济行为,无论是绿化传统经济还是从环保活动中获得利益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都是需要产业技术的升级与创新。而我们说的技术是指“绿色技术”,是为了使产业绿化的技术,如污水处理技术,不是指生产新型产品但有高排放、高污染的技术,如何实现绿色技术的升级与创新,是“绿色经济”发展的核心课题。首先,要重视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我国如今的教育体制无法适应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所以需要改革教育体制。其次,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最后,国家要给予资金上的支持与帮助。在新时期,科学技术无论对经济的发展还是环境的保护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能拿下这个制高点,我国的“绿色经济”将会取得长足的发展,并最终取代传统的经济实现经济的成功转型。

2.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利益基本矛盾;生态制度;法统计学;地方区域投融资;研究方法创新

一、 引言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对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采用“四分法”,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并同时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因此,刘文华老师认为,在人类物质生活领域,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存在并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基本矛盾。但是,集体利益包含社会整体利益,但当两个个人组成的集体时,该集体就不能称之为社会,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一个地方政府的部门与地方政府、该政府部门与部门官员个人,都存在却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因此,从法律制度研究的视角来看,笔者结合社会学、法社会学及法益理论等基础理论,①采用“两分法”,人类社会基本矛盾归纳为“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但是,如何发现、探索利益博弈基本矛盾的客观规律,如何研究、分析并运用生态制度,传统计的“行而上”法哲学、强调“效率”而难顾“公平”的法经济学等研究方法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统计学是从现象中归纳、探索并检验规律的学科。因此,构建以法律及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统计学研究方法是生态制度研究方法的创新。

二、 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源及生态制度内涵法统计学分析

法统计学是综合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以广义的制度和法律为研究对象,探索和发现“生态、正义”的“应然之法”即应该是这样的法律制度,矫正与“应然之法”相背离的“实然之法”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制度,实现现实生活中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即符合客观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运用法统计分析方法对人类社会实践及其发展历史的分析归纳为,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对立统一;其不但是存在于人类物质生活领域、精神生活领域,而且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永恒的基本矛盾。正是这对矛盾的运动导致了社会非正规制度及国家和法律制度等正规制度的产生。

1. 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是最基本的社会矛盾及制度的根源。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是在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支配、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基本矛盾。这对矛盾的运动是人类社会一切制度的源泉。

首先,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不但存在于人类物质生活领域,而且存在于人类精神生活领域;其中,物质生活是基础,精神生活是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动力。人类文明包括对外在的自然界和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人类在对外在的自然界的控制,即通过劳动获得或潜在获得物质财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人的能力的差异,合作所获得的财富大于个人,但是,合作的前提是按贡献公平分配。于是,合作就形成集体利益,而公平分配及合作的分歧就形成了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当社会进化到氏族部落或国家产生后,这对矛盾就转化为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因为,天赋人类的基础即生存权,由于人人都有生存权,这就要求实现自己的生存权不能损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存权。但在远古时代,是从吃人的社会,人本身就是一种能给别人生存的食物。人类为了不至于因互相冲突、战争、杀戮而导致人作为一个种群而灭亡,于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就开成了控制人类内在本性的关系即安全的制度保障,如一些动物或古代的部落形成了互不侵犯的领地,如果一旦侵犯就以战争或相似的杀戮来制止这种行为。因此,从生产物质财富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身及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的安全,也要求建立控制别人或自己的内在的本性的各种制度,故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不但存在于物质生活领域而且也存在于精神生活领域。

其次,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包含于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并且后者一样是存在于人类社会始终并且永恒的支配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矛盾。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有机统一、协调发展时,就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否则,就阻碍社会的发展。其一,人作一个群体性动物,当面临着动物的攻击、自然灾害或其他种群的攻击等集体利益危机时,如果不维护整体利益,就可能导致包括自己在内的整个种群灭亡。其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由于过分强调社会整体利益而忽视了个体利益即个人私利的激励,导致因生产力低下而创造的物质财富缺乏,从而最终损害了个体利益,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相反,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过分强调个体利益,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了社会集体财富的缩水,也同样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其三,在现代社会,社会整体利益不仅是作抽象社会人的整体利益,而且由于社会是一个包括一切生物的有机整体其整体利益也包括生态平衡利益。在地球生物圈上人与其他生物是共生的,如果过分强调人的利益,特别是强调个别人的个体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导致特定的物种灭绝,最终将会因生物链断裂而导致人类自身的灭亡。因此,“应然之法”即“应该是这样法律”是体现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矛盾运动规律的相对静止的外在表现,是生态制度的本质属性。

2. 生态制度的本质是近似的“应然之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是相对均衡、静止的,但矛盾运动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这就要求有体现其博弈均衡相适应的制度;当两者不协调时,就会自发调整而达到新的均衡,这要求制度变迁以形成新的与其利益博弈新均衡相适应的制度。因而作为利益博弈规则的制度也应当是相对静止与绝对运动的统一。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处于相对静止、均衡发展阶段,其制度是稳定的。当矛盾打破旧的均衡而建立新的均衡时,就要求制度变迁,构建新的利益博弈规则即新的制度。因此,“应然之法”是理想的、自动的体现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矛盾运动规律的制度。

然而,制度是人制定的“现实之法”,是提供人们交往的基本的结构,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人们通过这个基本结构来创造秩序并减少交换中的不确定性。因而,制度是“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的控制”;是包括个人之间的各种群体利益博弈的产物,也是解决冲突的博弈均衡解。均衡是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均衡点,虽然不是最理想的,但却是双方或各方都能接受最现实的最佳结果。因此,“实在之法”必须凭借人的主观能动性发现并认识客观规律即“应然之法”,并通过制度的变迁使“实在之法”符合“应然之法”而形成“生态实在之法”即生态制度。所以,生态制度是近似的“应然之法”。同时,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矛盾中的集体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集体利益,二是人与自然之间社会关系的集体利益。其矛盾也就存在两类子矛盾,即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和涉及人之间的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相应地,体现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衡发展的生态制度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体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自然生态制度;二是体现人与人之间协调、均衡发展的制度的生态制度。

三、 生态制度研究方法的法统计学方法运用

集体与个体利益的矛盾统一体是相对的,是有其范围的系统,如地方区域经济相对全国经济体系而言是个体,而相对地方区域内部的经济个体而言,又是集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相对独立的经济系统。作为特定系统内部的近似的“应然之法”的生态制度研究,必须要以探索、认识、分析并检验规律的统计分析方法来分析制度的生态规律,实现法统计学的生态制度研究方法创新。

1. 生态制度的法统计学内涵。制度又分为正规制度和非正规制度,其中,非正规制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造成的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或规则,而正规制度则是原始部落或国家以维护其集体利益或集体中占主导地位小集团的利益并以集体或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为正规制度的法律制度,是由代表集体利益的机构国家制定的并用强制力维护的正规制度,其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包括个人和社会在内的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因为,如果人类文明要得以维持和发展、社会要避免无序和解体,法律就要为利益提供支持。因此,法律制度应当是与反应并体现“应然之法”的生态制度,是“引导、规范和强制”其他制度的制度,其目的是“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但是,客观规律是隐藏于客观现象背后的本质必然的属性。特别如生态的地方投融资制度,是典型的集体利益与个体均衡制度。传统的法经济学以效率为主难于计量公平;②法哲学强调的是“行而上”的“公平、正义”的分析,结构法学、历史分析法学等方法,都但很难度量和具体操作。因此,以法律制度及其相关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的法律及其制度统计分析即法统计学分析方法,就是探索、发现、分析并检验制度是否生态的方法,是生态制度研究方法的创新。

生态制度是符合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衡发展的制度,而集体与个体利益对矛盾分类两类系统,一类是集体统一体为两个体组成,另一类是多数个体组成的集体统一体。生态制度法统计学的内涵条件为:合作创造的集体利益大于个体创造的利益并且利益的分配是公平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第一类生态制度用公式表示为:(1)■(a+b)?叟a或b;(2)■(a+b)∈a或b;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才是生态制度。第二类生态制度的公示衍化为:(1)■?撞ni=1(ai+b)?叟ai或b;(2)■?撞ni=1(ai+b)∈ai或b。

2. 生态地方投融资制度中法统计学运用。地方投融资本质是地方人民运用地方财政资金“矫正天然市场失灵”的重要工具;是根据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治理论”,“地方特定区域的人民”运用天赋的“政权”授权“地方政府”运用“治权”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引导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是实现兼顾私人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整体或区域集体利益最大化。地方投融资法律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地方区域经济及其规划的生态问题、地方区域财税制度及投融资法律制度的生态问题以及地方投融资效果的生态问题。这些问题的生态化分析及效果的检测,都需要从大量的数据中运用历史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大数定理分析、满意度调查分析法、相关度分析法等既能分析公平的秩序又能分析效率的统计学专业方法,从地方投融资及其相关的现象中抽样、收集客观数据,并对一些定性的东西进行量化,运用客观“数据说话”来探索、挖掘生态规律,矫正制度的“非生态化”。因此,地方投融资制度的生态化研究是法统计学方法运用的典型的案例。

首先,在地方区域集体经济体系及规划的生态化检测的法统计学运用中,其一、运用客观的历史经济数据采用如回归法、概率法、协方差分析等专业的统计分析方法分析、预测或预警经济结构的变化及趋势,制度或修正区域经济政策、规划,以实现市场自然失灵风险的“软着路”。其二,从规划制度来看,可运用回归分析、大数据分析,从自然生态和制度生态两个方面,制定生态规划。同时,既要防止规划超前,而造成浪费;又要防止滞后而导致“瓶颈效应”。

其次,地方投融资是一种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地方区域“经济杠杆”,其投资资金及融资成本的分析最终来源于地方区域人民的税收来分摊。在地方财税制度及投融资制度的法统计学运用中,其一,投资及融资额度都需要对历史的财税状态、经济结构和融资区域影响进行法统计分析,制定生态的投融资预、决算及运营制度。其二,运用"数据说话"的统计分析、归纳方法,制定生态的投融资实施制度,矫正因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代表利益与个体利益冲突的非生态制度。例如,从表1全国经济数据统计分析可知,非生态的地方投融资政策、制度是地方债务、地方经济危机的潜在因素之一。

最后,在地方投融资效果及责任制度的法统计学运用中,因为生态制度包括自然生态和制度生态,所以地方区域投融资效果分析,既要分析自然生态效果,又要分析社会、经济效果,并作为调整规划和财税制度的依据。在责任制度的构建中,一是在建立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了地方政府投融资一般整体经济责任制度,即a6法律,SW=∑PW+∑(地方政府投融资)+a法律;其中a为系数,SW是指社会生态财富,PW是指地方区域内个体财富。当a=0,市场为自由竞争市场,SW=∑PW+∑(地方政府投融资);二是在明晰内部各部门或机构之间的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中的岗位责任制度,即SW=∑PW+∑(地方政府投融资)+a[(损失补偿性矫正法+惩罚性矫正法)];三是在上述科学的考核和监管机制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运用“大数定理”建立具有一定存款功能的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生态责任制度的补充。

注释:

①“在德国刑法学笼罩在黑格尔的观念论之下时,维也纳的耶林等的研究却为法益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由宾丁与李斯特提升为刑法体系的基本概念,至此,法益概念获得德国刑法学的中的核心地位。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已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和社会的伙伴关系”。(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法益是指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5页-167页。

②“与市场一样,法律用等同于机会成本的代价来引导人们促进效率最大化”,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第2版,第763页。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美)罗斯科・庞德著,廖德宇译.法理学.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美)约翰・康芒斯,赵睿译.制度经济学(上).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

4. 周明勇,易丹辉,肖宏伟.“论民间借贷制度演化”.现代管理科学,2013,(9).

5. (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基金项目: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统计测度、国际比较与影响因素研究”(项目号:2013LD03);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环保投资核算体系优化与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研究”(项目号:20090911)。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生态系统;生态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5-01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不断的进行全面、可持续的发展。影响法律发展的有实定法和实定法之外的附生性要件,包括对法律有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所以笔者将法律存在的生态环境定义为法律本身和法律以外对法律有影响的因素的总和。

一、生物生态圈与法律生态化

法律系统本身存在着自身不能解释的东西,需要到法律系统之外去证明。也就是说,法律的存在要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其存在和发展是与外界环境中其他因素的存在和发展而相互协调的。

生态学上,对于一个生物体来说,它存在于生态体系中,即生态圈内。生物生物的生存、发展、灭亡都与这个生物圈里其他物种环境有关。相应地,如果将法律本身看作是一个生物体,那么法律存在一个生态圈内。法律的存在、发展、变革也都与其所存在的生态圈内的其他因素有关,包括政治体制、经济、社会、文化等等。生物生态圈的正常循环需要需要各个生命物质与非生命物质的协调融合,法律生态圈的发展也需要各个因素的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具体来说,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能促进法律的完善。例如:在政治上,政治逐步民主化,以权力为标志的政府也逐步步入了依法行政和权力制约的轨道,良好的政治环境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社会氛围;经济上,生产力的发展为法律思想的进步提供了经济基础;社会上,人民和政府官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信仰日益增高,法律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文化上,各国传统文化为法律的发展提供史观之维,深化了法律发展的民族特质。因此,在法律存在的生态圈内,法律之外的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发展。

为跟紧当前发展形势,法律必须与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必须全面发展。我们将法律存在的体系称为法律的生态圈,将法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称作法律的生态化发展。要使法律生态化发展,就必须具备紧密联系的生态关系。在生态关系的前提下,法律生态化发展即符合法制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借鉴生态规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

根据上文,从结构上看,法律也像生物体一样存在于一个生态圈内,那么要想推进法律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也可以借鉴生态圈中的基本规律。

(一)借鉴生态学耐心定律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谢尔福德耐性定律:生物对其生存环境的适应有个生态学最小量和最大量的界限,生物只有处于这两个限度范围之间才能生存,这个最小到最大的限度称为生物的耐受范围。具体来说,任何一种环境因子对每一种生物都有一个耐受范围,范围有最大限度和最小限度,一种生物的机能在最适点或接近最适点时发生作用,趋向这两端时就减弱,然后被抑制。相应的,法律的发展也有耐受范围,法律也要适应法律自身的生态圈。法律也有生态化的最小和最大的界限,法律发生僵化,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停滞不前,法律就会被社会淘汰,这个淘汰点即法律的最低耐受范围;反之,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法律发生革命性变化,法律改革过快超出了耐受范围,也会使社会关系不适应。法律的改革只有处在人类社会关系两个限度范围之间才能生存发展。

(二)借鉴生态学生物入侵理念推进法律生态化发展。根据生态学上生物入侵概念,某种外来生物进入新分布区成功定居,有的生物能适应新的环境从而迅速扩展蔓延;但有的生物却不能适应新的生态环境最终走向灭亡。相应地,各个国家的法律也会受到其他国家法律的入侵。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面对西方文化的入侵有些政府采取了“全盘西化”的民族虚无主义政策,无视经过数千年历史积累而成的优秀文化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生存和繁衍土壤之中的事实,否认它的可传承性及在促进国家发展种的积极作用;90年代,中国面对西方文化的入侵,有些人又打起了“文化保守主义”的旗号,不能正确对待历史变迁和时代转换,对传统文化不加区分地一味加以褒奖,将“复古”视为“拯救社会”的灵丹妙药。显然,这两种方式都不适应中国的发展,在面临法律文化的入侵,各国应该抱有肯定和否定的态度,既要积极的参考国外法用以解决本国的问题,同时也要摆脱本国教条主义的约束。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风险周期;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189-02

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体系下,现代企业的决策、人事、财务、预算、生产、运营等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约束,如果企业的作为或不作为超出法律规范的范畴,受到不利影响,法律风险便产生。为此,企业需要建立防范体系来应对法律风险有效的控制,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

须要指出的是,现阶段对法律风险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理论的静态层面上,从实践角度如何有效地动态性的控制法律风险则相对较少。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法律风险控制相关理论的启示,提出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强调系统性的联动控制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特殊作用,并阐明如何通过动态性防范机制的发展防范法律风险的机理。最后,文章从综合的全景分析视角出发,将法律风险控制纳入全景分析中的综合防范系统内,形成一个与传统理论渠道相结合的、比较完整的动态性分析机制。

一、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的内容

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是指通过对公司法律风险的报告、提示、预警、分析、评估,从而有效防范与化解公司法律风险,是具有一定结构、层次和形式的动态化系统。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将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一个周期性过程产物,在风险前、风险中、风险后都有一定的转折点和控制的关键点、临界点,在这个周期过程中,防范的重点就是临界点,不要让其恶化。其模型如下图所示:

二、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控制的流程

(一)法律风险识别

在法律风险前,收集可能触发法律风险的各种风险点,主要是宏观和微观方面:

⑴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⑵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⑶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⑷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有关采购销售和其他合同;⑸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⑹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二)风险评估

对于法律风险,可以通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的评估。风险辨识是指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风险。风险分析是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评估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

法律风险分析应包括风险之间的关系分析,以便发现各风险之间的自然对冲、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正负相关性等组合效应,从风险策略上对风险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企业在评估多项风险时,应根据对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对目标的影响程度的评估,绘制风险坐标图,对各项风险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对各项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对风险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以便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重新评估。

(三)确定风险评级和应对策略

检查法律风险评级,并得出一份列明潜在法律风险的清单。在识别、量化和缓解风险时,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法律风险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关系。按照已确定的重大程度和可能性估值,计算风险评分,并识别最为重大的风险。进行优先次序排列时,不应仅考虑对财务方面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考虑对实现企业目标的潜在影响。值得留意的是,远离企业总部、在偏远的地方发生的风险事件可能常常给整个企业带来重大问题。风险评估小组要监察每一被识别的风险,估计承担风险的成本。之后用成本乘以风险因素概率,得出风险的期望值。有效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持续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且在企业风险管理架构中加入程序,以评估当前存在的及预期的风险敞口。

管理层可针对己评估的关键性项目的法律风险做出回应,选择性地使用风险降低、风险消除、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政策,从而有效地解决法律风险所面临的问题。

结语

法律风险防范是风险分析中的最重要议题之一,但是风险防范理论发展与现实选择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议题。特别是近年以来,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传统的风险防范理论无法有效地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文针对企业法律风险动态性防范做了研究,将法律风险周期这样一个循环理念贯穿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当中。同时,针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周期性特征,本文进一步提出了法律风险控制动态性流程。从这个综合传导机制当中我们看到,企业通过动态性防范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童忆,等.经营中的法律风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 包庆华.企业生产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叶萍,胡艳,任建华.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证券法律风险及防范[J].经济师,2008,(3).

[4] 肖尊长.企业合同交易法律风险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7).

Research on the enterprise legal risk dynamic control

SONG Zhi-yu,HAN Lei

(Nanche Nanjing Puzhenurban rail vehicle co.ltd.,Nanjing 210031,China)

Abstract: Legal risks and effective control of enterprise development is very important. based on the risk of corporate law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enterprises to change the legal risks of the dynamic stud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rporate law to control risk of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n this basis, the legal risks cycle of a cycle through the concept of risk avoidance build,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a legal perspective, the dynamic process, the risk of control for enterprises to provide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legal risks a new method.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5篇

一、主要工作

(一)坚定政治站位,强化加强组织领导,抓实意识形态工作。我局始终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一是在组织保障上狠下功夫。调整了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组书记、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每季度召开1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听取意识形态情况汇报,主动应对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及时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二是在统筹管理上狠下功夫。局党组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最首要、最突出的位置,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和年终综合目标考评,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强化理论学习,筑牢思想防线。局党组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学深悟透《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二卷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及时学习贯彻最新讲话精神和省委、市委、市委的最新贯彻举措,认真开展学习活动。一是健全学习制度。印发了《2020年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2020年干部学习教育培训计划》,推进党组中心组学习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二是创新学习方式。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领导干部上党课制度,单位班子成员前往帮扶联系村和其指导党支部开展上党课活动,常态宣传党的各项政策、方针。利用固定党日组织单位党员干部前往爱国主义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锤炼党性,坚定信仰,已组织参观年画村和市第二中医院教育基地。三是夯实学习主体,做深做实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将学理论、学业务、学党建专题知识有机结合起来,定时召开中心组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重点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精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上半年共学习20次。四是利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让全系统党员干部养成“每日必学”的良好习惯,真正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三)坚守舆论阵地,做优舆论引领。一是强化舆情管控。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做好司法行政系统负面信息的调查核实、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倾向苗头性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牢牢把握话语权,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二是加强阵地建设。确保系统内宣传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活动场地等意识形态阵地内容及时更新,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和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三是严格考核问责。加强对各股室、司法所及公证、律师行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严格落实对系统内各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定期督促问效、严格考核,对履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格问责追责。四是加强外宣工作。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工作负责、业务精通的外宣队伍,及时完成各项宣传任务,大力宣传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特色亮点,充分展现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效和良好形象。

(四)立足服务民生,提高工作质效。一是常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开展“送祝福、送春联、送科技”三下乡法治基层行,发放宣传单宣传册2000余份,宣传口袋300余个,宣传挂历3000余份,宣传教育群众4000余人次。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活动,利用微信微博平台,宣传疫情防控先进典型和鲜活案例,开展“疫案释法”16期,编印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指引资料2万份,组织年画工作者创作年画疫情防控画,以人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疫情防范宣传。举办市“法律进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专题法治培训会。到龙佰钛业、龙蟒大地两家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法治宣讲,提高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安全意识。二是全力保障做好疫情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扩大援助范围,对抗击疫情做出贡献的中小企业,以及对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等优先受理办理法律援助。大力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强化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联动机制,持续开展法律援助“进项目进工地进企业”。组织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春风行动”,共接待解答农民工咨询1565人次,受理农民工讨薪案件69件,办结38件,群体案件8起,涉及人数216人,共计为农民工讨回欠薪、挽回损失300余万元。三是强化疫情期间特殊人群管控及心理疏导,加强特殊人群意识形态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学习1125人次,个别谈话教育951人次,进行心理辅导187人次,指导就业就学2人次。对全市102名刑满释放人员,按照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安置,确保重新犯罪率不超过1%,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上半年全市开展矛盾纠纷调解817件,调解成功808件,成功率达98.8%。四是推进执纪监督常态化。制定了《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开展“清廉机关”建设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制定《关于全面开展2020年度A级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查找A级风险点4个、确定A级风险点岗位5人,完成“三重一大”记实监督15次。五是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帮扶村共计60余天次。

二、存在问题

一是政治站位不高。有的分管领导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说话多,实策少。往往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一项软任务,没有真正摆上应有位置,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视业务工作,轻视意识形态工作。

二是舆论工作机制建设滞后。虽建立了相应的外宣队伍,但工作开展乏力,舆论舆情等意识形态专题分析研判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防范工作有真空地带。

三是对内对外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思想工作的方法、形式、途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宣传思想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战斗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围绕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定期分析研判、推进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将意识形态的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带头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形成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全系统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对部门和个人的监督考核力度,以压力带动力,增强基层党组织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6篇

关键词:音乐 教学 律动方法 价值

律动教学法的实践方式是通过肢体动作来培养学生的节奏感,提高学生们对音乐节奏的注意力,丰富音乐课堂的表现形式,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一、音乐教学中使用律动教学方法的意义

在教学活动中,强调教育环境对学生的影响。学生们对音乐的天赋是与生俱来的,而音乐的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则是后天培养的。一般认为,音乐学习能力的培养,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简单概括为后天的学习经历,教育教学环境以及音乐的接触程度等。作为当代音乐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教会学生们演唱课本上的歌曲,而是把创新型音乐人才的培养列为教育教学的最终目的。音乐教学是一项综合性教学,涉及演唱、视唱练耳以及音乐表演等内容。在音乐课堂上,要积极突破传统的、学生处于被动状态的教学方法;要充分创造一切机会,让所有的学生都成为音乐教学活动的活跃因素,能够积极、快乐的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激发学生们的表现欲。对于非音乐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高超的演唱技巧不是最重要的,只有轻松、快乐的音乐教学体验才能够丰富学生们的成长,让学生们在音乐课上领悟音符的美感,节奏的魅力。鉴于上述思考,在音乐课堂上,应该让学生们动起来、玩起来、快乐起来;而体态律动教学法就是能够让学生们“动”起来的方法。

二、律动教学法的内涵

律动教学法的全称是体态律动教学法,由达尔克罗兹提出。体态律动教学法的基本内涵是在音乐教学过程中聆听旋律、体会节奏,以声音和肌肉感觉的合成印象为基础,不断促进学生听觉、运动、情感、思维内在联系的一种教学方法。

由于体态律动这种音乐教学方法能够符合少年儿童活泼好动的天性,能够活跃课堂气氛,已经被很多地区的音乐教学相继引用。但是,在体态律动教学方法的实际应用过程中,为数不少的音乐教师只关注了律动的动作,而忽视了律动与音乐的结合。由于律动教学方法的实施水平有限,尽管改变了传统式正襟危坐的课堂气氛,但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学生们“群魔乱舞”的尴尬局面,违背了律动教学方法最初的实施目的。

三、律动教学的有效措施

(一)把握律动教学的本质

律动教学的研究重点在于,让学生在倾听音乐的同时,通过肢体运动来感受节奏,体会乐曲所蕴含的思想感情,最终形成体验化的认知和感受。体态律动教学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是让音乐沦为肢体活动的伴奏,也不是随着音乐开展体育活动,而是把肢体运动作为一种全新的认识方式。利用体态律动这种方法,让学生们感受音乐、体会思想,最终实现创新型教育教学。

(二)重视生活素材的积累

要进行律动教学,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动的素材。所谓律动素材,就是指在音乐伴奏下,让学生们掌握一种基本动作、模仿动作、基本步伐或一组综合运动的教学活动。一般来说,现阶段的律动教学多使用模仿动作,模仿动作的来源主要是人物形象和动物形象。无论是人物形象,还是动物形象,他们都是活生生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学生要对他们进行模仿,就需要熟悉他们的基本特点。只有在熟悉特点的基础上,才能够概括出人物(或动物)的动作要点,进而浓缩成体态律动。因此,音乐教师应在课堂教学上多鼓励学生关注日常生活中的人物和动作,并引导他们概括出不同人物(或动物)活动的特点。

以人物为例,教师可以提问:同学们,大家有木有注意到爷爷奶奶们走路时跟我们有什么不同?(学生们陷入思考中,教师可停顿2分钟,然后提问举手的同学)

学生1:爷爷奶奶拄着拐棍!

教师:很好,还能想到别的吗?

学生1:走的慢。

教师:刚才那位同学回答的很好,还有其他同学补充吗?

学生2:爷爷奶奶们会驼背。

教师:刚才这两位同学说了,爷爷奶奶们走路是拄拐棍、驼背、慢。(将这三个词写在黑板上),大家可以站起来,感受一下,爷爷奶奶们是怎么走路的。

(三)音乐与动作结合

在动听的音乐旋律中,学生们会不由自主的产生对音乐的理解,进而激发出一种强烈的表演欲望,这种表演欲望尤其是在低年级的学生之中。作为音乐教师,应该积极有效的利用学生的这一天性,开展体态律动教学。教师要指导学生根据音乐的性质、节奏以及所表达的思想感情来进行体态律动。例如,在学习朝鲜族民歌《桔梗谣》的时候,受到民族差异的影响,可能学生们对这首歌曲的兴趣并不浓厚。对此,教师可以向学生们介绍朝鲜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崇尚仙鹤,在跳舞时多模仿仙鹤的动作,甚至可以从朝鲜族民歌的节奏中感受到仙鹤优美的步态。教师可以在课前收集整理一些朝鲜族歌舞的视频,让学生们学习模仿,模仿一只只在河边戏水、翩翩起舞的仙鹤,从而激发学生们的表演欲望。在此教学过程中,能够使学生们处在一种自我陶醉的健康情绪,乐在其中。同时,也增强了音乐教学的民族性,让学生们在音乐教学的过程中体会民族文化的博大精深。

(四)做到深入浅出

体态律动教学最初的目的是丰富音乐教学的课堂表现形式,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从而促进教学效率的提高,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如果在体态律动教学的实践过程中,教师过分追求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和天性,就会得不偿失。音乐课堂上的律动活动,本来是一项快乐、轻松的活动,如果过分吹毛求疵,对学生的动作严格要求,就会从律动变成广播体操,扼杀了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在现代教育中,学生的创造性培养至关重要,如果教师盲目规范动作,对学生的“随心而动”加以制止,就会把律动教学等同于传统填鸭式教学。学生在上音乐课时,除了要用心学习歌唱技巧,还要记牢老师教给的动作,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学生的压力,让学生感到疲乏,久而久之丧失了学习音乐的兴趣。

四、结语

音乐是一个重要的人文学科,也是对学生实施美育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新课标重新规定了音乐课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鼓励音乐创造。将体态律动教学方法应用于音乐教学,能够开拓学生的思维和能力,激发学生对音乐课程的兴趣,让学生热爱音乐,热爱艺术。

参考文献:

[1]姜璐璐.浅谈体态律动在小学音乐教学中的运用[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5,(05).

[2]齐颖.浅谈“体态律动”教学理论在我国儿童音乐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J].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3,(03).

[3]宋艳琼.让音乐教学在律动中焕发生机――浅谈肢体语言在音乐教学中的应用[J].当代教育论坛(教学版),2010,(02).

[4]潘静叶.让幼儿在音乐律动中成长――谈幼儿音乐教学中律动方法的运用[J].考试周刊,2015,(49).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7篇

广大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学习、理解和研究体态律动,并在小学音乐课堂教学中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运用和发展,使体态律动的教学成果遍地开花。

二、体态律动的运用

1.激发孩子音乐学习的兴趣

兴趣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当孩子对一种事物很感兴趣的时候,他就能够把所学事物高效地学会和掌握。体态律动具有很多优点,例如“,动”这个优点,在学习音乐中,让孩子动起来,使其对音乐产生兴趣,并且对接下来的活动保持渴望和迫切,这样孩子们会比未动的情况下学习到更多的知识。正是由于课堂上引入体态律动,才将课堂的整个气氛调动起来,使孩子们全部融入课堂教学中,使孩子们在感受快乐的同时学到了知识。

2.提高孩子的创新思维和想象力

在课堂教学中,运用体态律动教学法可以提高孩子们的创新思维和想象力。在孩子用肢体去表达思想的时候,正是孩子对思想的理解最强的时候。在孩子们上课的时候,教师可以准备一些音符,让孩子进行理解,并将自己的理解表演出来。每个孩子的想法不同,如果给他们每个人一个高音,他们就会表演出不同的音效,就会谱出一曲美妙的乐曲。在孩子们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他们的思维得到了发展和创新,想象力得到了提高。(1)表演力小学阶段是孩子们最活泼的时期,也是想象力最丰富的时期。在传统的教育体系里,孩子往往会缺失这些一生中最珍贵的东西。如果在课堂中引入体态律动,孩子们就可以通过肢体的律动去表达自己用心感受的东西,表演自己所想表演的东西,在学习音乐的过程中,调动自己与生俱来的表演能力,进而加深对歌曲的认识和理解。例如,在学习《粉刷匠》的时候,孩子们在唱歌的同时,教师引导孩子将自己的理解用肢体表达出来,孩子们就可以把这首歌的歌词和旋律牢记于心,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音乐节奏的理解。(2)反应能力在课堂中,如果教师教给孩子的歌曲是通过孩子的表演反映出来的,并且大多情况下是即兴表演,这样,就会锻炼和培养孩子的反应力,久而久之,对培养孩子的反应力是大有裨益的。

3.建立孩子的音乐节奏感和情绪表达

节奏感是音乐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律动运动则可以增强音乐节奏感,提高乐感。引导孩子们通过肢体运动来表达对音乐节奏、旋律等要素的理解,教师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音来进行训练。例如,在听到四分音符的时候让孩子们做出下蹲或是拍手的动作,在听到八分音符的时候做出蹦跳的动作。同时,孩子们还可以表达自己的情绪,当听到欢快音乐的时候就会表现出快乐的情绪,当听到悲伤音乐的时候就会表现出伤感的表情。

4.提高学生对音准的认识

传统的教育方法很难调动孩子学习的积极性,运用体态律动的教学方法,教师可以将孩子们带到操场、舞蹈房,画上旋律,先给每个孩子发歌谱,让孩子们进行熟悉,然后带领孩子边走边唱。这种新颖的教学方式对孩子们提高音准方面的认识会有很大帮助。

三、体态律动的作用

1.提高孩子的创新能力

在课堂中,让孩子通过一些表演来表达自己的想法,这个过程中会提高孩子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

2.提高孩子的表演能力

动的过程中让孩子自己进行表演,在一种放松的状态下用身体运动表达内心情感,孩子在这个过程中的表演能力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3.培养孩子的合作意识

一首歌曲里会有不同的角色,不同角色的配合中,孩子的团结与合作意识得到了考验和培养。另外,一首歌曲可能需要几种乐器共同演奏而成,此时也需要孩子们的相互配合。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8篇

新课改 高中物理 教学创新 思想方法

一、物理学思想

教学中何谓物理学思想,物理学思想就是研究物质的运动形式、内在规律和物质基本结构的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这种思维活动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是从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其内涵包括了物理科学本身的发展建立、物理学家的探索精神和研究方法以及我们学习物理的思想过程。狭义地说,就是学习物理过程而形成的符合物理体系、物理规律和物理逻辑、物理方法的结果。学会用物理思想去分析、解决物理问题。

我们认识物理学思想就是要知道它的发展史,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自然规律。物理学是不同于其他学科的一门自然科学,就中学物理而言,它是以观察和实验为基础的学科。物理学有它自己的特点,通过了解物理学的发展历史不难知道,所派生出的物理学体系无不来源于自然,来于实践。它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东西,又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由此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了。“物理”即事物的内在规律。它的运动形式、物质结构等物理变化、发展必定服从某种特定的规律。我们只有认识和掌握了物理规律,才能更好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创造美好社会为人类服务。

高中物理教学中的物理思想主要有:

1.观察、实验探究思想

2.数据图象处理思想

3.概念规律形成思想

4.科学设想、建立物理模型思想

5.数理思想

6.科学思维、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思想

7.“时空”和“守恒”思想

8.变量控制思想

9.求微、求真思想

10.创新思想

二、物理学方法

物理学方法简单的说就是研究或学习和应用物理的方法。方法是研究问题的一种门路和程序,是方式和办法的综合。首先,学好物理要识记、理解物理概念、规律及条件,要解决描述物理问题,就要会对物理问题进行唯象的研究,然后进一步研究它的原因、规律,再寻求解决的方法。在中学物理课中我们只要注意到参考系、速度、质量、力、动量、能量、功等概念和牛顿运动定律、万有引力定律、动量守恒定律、动能定理、动量定理、动量守恒定律、机械能守恒定律等规律,以及时空观、物理模型、数学工具(矢量、图象、变化率)等在热学、电学、光学、原子物理学中的应用和分析、解决的方法,就会对此有所体会。

研究物理的规律,也要从历史上看,学会从描述物理过程开始,判断什么物理问题说明用什么物理概念、物理量去描述物体的状态,用什么方程可以描绘物体的运动状况,变化关系,从而可以解决控制物理的问题。从动力学角度看运动学概念、规律能加深理解,能知道它的本质。

三、学习方法论剖析

方法是沟通思想、知识和能力的桥梁,物理方法是物理思想的具体表现。下面谈谈高中物理教学中常见的一些思维方法及其运用:

实验法:实验法是利用相关的仪器仪表和设计的装置通过对现象的观测,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后得出正确结论的一种方法。它是研究、探讨、验证物理规律的根本方法,也是科学家研究物理的主要途径。正因如此,物理学是一门实验科学,也是区别于其它学科的特点所在。当然,其中也包括了观察法,观察实验应注意重复试验,去伪存真、去表抓本,去粗存精,数据观测正确,理论与实验的误差,理想与实际的差异,发现规律。

假设法:假设法是解决物理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用假设法解题,一般是依题意从某一假设入手,然后运用物理规律得出结果,再进行适当讨论,从而找出正确答案。这种解题科学严谨、合乎逻辑,而且可拓宽思路。在判断一些似是而非的物理现象,一般常用假设法。科学家在研究物理问题时也常采用假设法。我们同学在解题时往往不敢大胆假设,不懂的怎样去创设物理图景和物理量,也就觉的无从下手了。还有一些题中的物理量较少,虽然结果只与其有关,但在分析物理过程中又需要一些新的物理量介入时,也要进行相关量的假设,最后可以再消去。

极限法:极限法是利用物理的某些临界条件来处理物理问题的一种方法,也叫临界(或边界)条件法。在一些物理的运动状态变化过程中,往往达到某个特定的状态(临界状态)时,有关的物理量将要发生突变,此状态叫临界状态,这时却有临界值。如果题目中出现如“最大、最小、至少、恰好、满足什么条件”等一类词语时,一般都有临界状态,可以利用临界条件值作为解题思路的起点,设法求出临界值,再作分析讨论得出结果。此方法是一种很有用的思考途径,关键在于抓住满足的临界条件,准确地分析物理过程。

综合法(也叫程序法):综合法就是通过题设条件,按顺序对已知条件的物理各过程和各因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推出未知的思维方法。即从已知到未知的思维方法,是从整体到局部的一种思维过程。此法要求从读题开始,注意题中能划分多少个不同的过程或不同状态,然后对各个过程、状态的已知量进行分析,追踪寻求与未知量的关系,从而求得未知量。一般适用于存在多个物理过程的问题。

分析法:分析法是综合法的逆过程,它是从求未知到已知的推理思维方法。是从局部到整体的一种思维过程。其优点在于把复杂的物理过程分解为简单的要素分别进行分析,便于从中找出最主要的、最本质的、起决定性的物理要素和规律。具体是从待求量的分析入手,从相关的物理概念或公式中去追求到已知量的一种方法。要求这个量,必须知道那些量,逐步寻求直至全部找出相联系的物理过程和已知的关系,而后再从已知量写到未知量。综合法和分析法是最常用的解题思维方法。分析和综合又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分析也就没有综合。综合是以分析为基础,分析又是以综合为指导。模拟法:模拟法是将题设中文字描述的物理过程、状态通过实物模型或图示模型形象地描绘出来以帮助思维分析的一种方法。它能直观的反映出物理过程,也有助于理解、分析、记忆物理过程。是一种化复杂为简单、化模糊为清晰的有效方法。尤其对一些空间问题、抽象情景,如运动的追踪、电磁场等问题的分析就显而易见了。注意的是在设置模型时必须相对的准确、形象,以免造成误解。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9篇

关键词:新常态;国土资源管理;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内外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加大、政治生态建设亟待加强、党的执政能力面临新的挑战。中央提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既是对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对困难和挑战的积极应对,更是对国家、对民族的历史担当,集中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的许多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

新常态下的国土管理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重大趋势性变化:资源需求更加趋于多样化和均衡性;资源供给更加注重存量盘活和增量优化;资源配置更加突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资源管理正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多重手段转变;强化资源保护、狠抓节约集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的紧迫性日益加强;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和“资源经济”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防止国土资源领域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压力不断加大。面对一系列新的重大发展趋势,必须切实理解“新常态”所体现的自然、经济、社会发展普遍规律,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和底线思维,自觉将其作为指导和推进工作的基本遵循。“新常态”下的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遵循社会规,逐步适应和习惯新常态,关键在迅速调整心态,不断提高适应新常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对待新常态必须保持平常心。学会历史地、辩证地看待新常态,准确把握和更好遵循发展规律,从浮躁中回归到历史耐心上,理性认识、客观应对、沉着行动。看待新常态不能只看眼前、看局部,要提高站位,系统思维,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战略定力,不分心、不观望、不折腾,持之以恒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实干定力,低调务实不张扬、埋头苦干不懈怠,对方向要确定,对纷扰要淡定,对行动要笃定,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对待新常态必须强化忧患心。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以问题为导向,看到差距、认识不足,做到有备无患。就国土工作来说,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上,与中央基准相比还有一些与新常态不适宜的地方,违法用地比例居高不下,耕地保护压力依然很大,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系统性不高,“山水田湖统一生命体”仍然是“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只管护田”;在干部队伍建设上,既有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结构性问题,也有干事创业劲头不足的现实性问题,还有工作协同能力不强的普遍性问题;在系统形象上,对照群众的期盼和要求,还有很多需要提升的地方,“”反弹回潮的可能依然存在,不想腐的“根”还没彻底斩断,“杂”念尚未完全清除。

对待新常态还要增强自信心。指出,经济进入新常态,没有改变我国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判断,没有改变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对待新常态,必须切实看到积极面,把握大势、放眼全局,不因经济适度减速大惊小怪、不因一时挫折自乱阵脚、不因一些小的纷扰按捺不住、也不能因一时的成就头脑发热。要坚信,在新一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经济发展大势将持续向好,政治生态将不断好转,社会治理体系将日益完善,人民生活将更有尊严。就国土系统而言,就是要理性看待新常态下的困难和挑战,看到其中的积极变化,把握其中的重大机遇,因势而动、顺势而为推动全省国土资源事业迈上新台阶。

面对新常态,我们不能被动适应、不知所措,必须在深化理解、统一认识基础上,自觉遵循经济、社会和自然发展规律,迅速调整思路,主动作为,在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障科学发展、维护群众权益方面取得新的成就。

适应经济规律,坚持最严格的资源保护制度。土地、矿产都不可再生,资源的稀缺性、资本的逐利性以及资源在不同利益主体、生产部门之间的选择性和竞争性,导致耕地资源不断地由农业部门向外转移。实施坚决有效的资源保护和用途管制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根本出路。要加快推进“三线”划定,落实永久性基本农田,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完善非煤矿产市场化配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煤炭市场化配置比率,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效率。

适应自然规律,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制度。现代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大多不可逆,占一亩少一亩;矿产资源形成少则数万年,挖一点少一点。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是国土人应有的担当,既是对人民和子孙后代的负责,更是对自己政治生命的负责。要切实把牢土地闸门,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适应社会规律,坚持最人性化的资源民生制度。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与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最重要的群众工作之一,工作做得好,群众得实惠;工作出偏差,群众利益就会受损害。要切实将“群众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事事、时时、处处想到群众;把维护群众权益贯穿到政策制定、征地拆迁、土地整治、矿产开发等各个方面,体现在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到地灾防治、避灾搬迁和矿山安全治理等各项具体工作中。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法律价值主体法律价值客体和谐

法律价值属于法哲学的范畴,关于法律价值的定义,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综观这些定义却都包含着以下几个相同的方面的表述,即法律理想、法律观念、法律评价标准、意义、需要等。由于法律理想、观念、标准等的时代性、主体性,法律价值在相对稳定的同时又有着极强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律价值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不断有新的价值被引入法律体系之中,致使法律价值的主体、客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各种法律价值互相融合,新的更加具有普适性的法律价值的产生呼之欲出。

1法律价值主体的进一步扩张

关于法律价值的主体,在我国一般认为是人,在西方则认为可以是物,包括有生命的物(如动物和生物)和无生命的物(如机器)。卓泽渊在其《法律价值论》一书中对后一种观点进行了反驳,他认为:“将法的价值主体扩大到人之外的动物或物,可以说是法的贬值,是人类自觉与不自觉中缺乏自尊与自重的表现。”这是“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这种法律价值观是十分有害的。它是以人的价值标准作为万事万物衡量的尺度,暗含着人可以随心所欲的支配生态自然的观点。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性的生态形势急骤恶化,当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转化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时,人们不得不自觉的对生态自然的行为,乃至传统法律价值观念做出反思。迫于这样一种压力,人类开始重视生态立法,但作用显微,生态环境仍在遭到严重破坏。这是因为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在作祟,既然人是万物的主宰,万物的生存与发展皆依赖于人的保护,人类就只会在对自身有用时才去保护它,如果它失去了有用性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这种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一切只会适得其反。因此,要真正维护生态环境,首先在立法上就应该破除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的指导地位,破除人类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对两者进行同等的保护才能促使人类去真正的反思自己的行为。现代西方将动物、机器人当作违法主体,正体现了西方社会对自然的尊重。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并非出自人类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是自然对人类的反抗和警告,并非人类主体性选择的结果,而是人类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的结果。以这样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为基础制定的法律不是人类的工具,也是人类顺应自然规律的结果。

2法律价值客体的进一步扩大

一般认为,抽象的法或具体的法典、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条款,才是法的价值的客体。但笔者认为,法律价值的客体还应当包括法律机构、法律现象、法律实施等。

研究法律价值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促使法律符合特定社会的占统治地位和普遍的价值观念。而一定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是植根于社会之中,植根于一定社会的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道德准则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表现出来。只有透过对人们的行为尤其是法律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与司法、执法行为)的研究才能把握社会普遍价值观念,将其引入到法律之中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法律在社会文化心理的深层次上得到认同。法律机构的设置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为指导,否则就会导致不公正和缺乏效率,并且由于各国历史、现实情况的差异以及法律价值观念和体系的不同,法律机构的设置也会产生差别。因此,法律实施、法律现象、法律机构等虽然是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的,但同时它们本身也包含着一定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包括法律观念的因子,因而应当成为法律价值研究的客体。

3各种法律价值的相互融合、交叉与渗透

3.1法律价值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不断丰富、扩展

最早开始研究法律价值的是哲学家,当时的法律与哲学的分界线是不明确的,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典自然法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他们一直注重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在对法的价值进行研究的时候是以自然法为出发点的,而这个自然法被普遍认为是神、绝对理性、理念的产物,柏拉图认为“理念”先于任何具体事物而产生,并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事物。“理念”的最高层次是“善”,其次是“正义”,而法律就是“善”和“正义”的理念在人类社会的实现。历史上对法律价值的论述也是首先从正义开始的,并对正义本身及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做出过许多精彩绝伦的论述。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古往今来的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不过是提出了种种令人颇感混乱的正义理论。当我们从那些论者的蓝图和思辨转向政治行动和社会行动的历史舞台时,那种混乱状况的强度也不可能有所减小。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建构曾产生过影响的种种正义观念,也具有着令人迷惑的多样性。”到了现代,也很难给正义作一个普适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现在所讨论的正义的内容、内涵更加深刻、完备、科学,这得益于许多新现象、新事物、新的社会价值标准、新的文化社会形态促使法学家从更深、更高的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认识。其他的法律价值的发展也像法的正义价值一样走过了漫长而艰辛的路。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发展,人们必然对法律有新的要求,对法本身也会有新的理解认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价值。

3.2各种法律价值日益相互融和、渗透

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反映,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往往维护着不同的价值。古代社会可能比较注重正义,早期资本主义可能比较重视自由和平等,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可能比较侧重于效率、秩序、人权等等,但是这种侧重是因为前一价值的价值已经在当时或现今得到了实现,并且已经渗透到了后一时期的价值中。现今法学界对法律价值的划分是五花八门的,除了包括传统的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外,还有诸于个人隐私、责任、财产权、公共幸福、安全、进步、生命等等。这种法律价值的纷繁芜杂的局面,正是各种价值相互融合、渗透不断衍生出新的法律价值的表现。

4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法律价值的融合推动着普适的、新的法律价值的产生

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多样、多层次的庞杂系统,生成于不同的文化环境和氛围中的价值观会有很大不同,有时甚至互相冲突,法律所维护的基本价值在各个国家也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但是各国、各民族的价值观却又是永远都在交流与融合的,这种多元性、多样性是在同一性这一大趋势下的多元性、多样性。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经历一场法律移植与选择运动,以期跟上现代化的步伐,期望实现社会的有序、稳定、协调和良性发展,用一个词概括就是“和谐”。这种和谐包括人的身心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有序、稳定、协调和良性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和谐可以作为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社会价值观念被引入法律体系之中,指导法律的制定、实施的全过程。

4.1和谐观念是东西方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

和谐,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辩证法范畴,它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协调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特征。最早提出系统的和谐说的是古希腊人。毕达哥拉斯学派在对“数”的研究中提出了数的奇偶两个对立方面的统一就是和谐,并最终提出了著名的“天体和谐论”。现代西方的科学主义思潮、人本主义思潮、宗教和思辨唯心主义思潮中均有对“和谐”思想的论述,有些甚至直接提到了和谐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高阶形态的特征之一。和谐思想也一直是中国传统哲学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孔子从总体至上的观念出发,认为和谐是适中、适度;老子阴阳二气的统一;董仲舒认为和谐是善与美的最高境界。中国现代的学者们也对和谐的内涵作了有益的探索,一般认为和谐指事物协调地生存与发展状态。和谐是事物本质中差异面的同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状态,它是反映矛盾统一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立面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协调性、一致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的辩证法范畴。它是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当代,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和谐理念已经渗入到了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领域中,大有发展为一个新兴的和谐学科之趋势。

4.2和谐思想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观念的可行性

以“天人合一”作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古人设想,加强对家对国的忠孝诚敬,同时抑制个人的私心和个性,就会减少冲突和犯罪,从而维护并增进社会的安宁与和谐。这是古代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现代中国也出现了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指导思想的观念。当代西方社会的很多思想家,尤其是人本主义思潮的思想家,也将和谐作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的标准之一。马尔库塞在其“批判的社会政治理论”中说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现象,是一个压抑人性的非人道社会。他的理想目标是建立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宁静生存的真正和谐”。哈贝马斯则在其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各种危机中也涉及到和谐思想。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也说:“人类已掌握了可以毁灭自己的高度技术文化手段,同时又处于极端对立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营垒中,当前,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中国文明的精髓──和谐,中国如果不能取代西方而成为人类的主导,那么,整个人类的前途是可悲的。”

由此可见,在社会日益多元化、多样化的今天,要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良好秩序,必须引入和谐思想作为根本的调整原则。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佳手段,也要以和谐思想为指导,将这一思想引入到法律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并将其作为评价法律好与坏的一项重要标准。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11篇

面对当前世界经济低迷的谷底,我国国内经济产能过剩、供给侧结构性失衡现状,一方面,从国内的供给改革视角来看,如果能鼓励有竞争力、产能过剩的优质企业成功地走出去,既能“去产能”还能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最终通过企业或国内经济系统内部的传导功能实现供给侧结构性调整;另一方面,“走出去”的企业对东道国来说是其本国经济系统外的冲击力量,如果该企业的产品能填补东道国供给空白而满足东道国需要,能通过投资的冲击力量对东道国经济系统冲击,并导致其内部产业传导而实现东道国经济系统性经济供给侧结构进行调整。于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国际区域社会“应然之法”的要求,创造性地提出了跨国界利益共享的“一带一路”倡议,既有利于国内经济的供给侧改革,又有利于创新国际区域生态经济增长极(驱动力)。

二、 中国企业“走出去”存在的问题

自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世界经济危机开始,世界经济进入低迷期。面对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供给侧”结构严重失衡现实,2013年10月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个倡议合并,旨在将安全互信、经济互补的优势转化为切实合作和共同发展,正式提出了地理毗邻国家形成的跨国界利益共享地带的“一带一路”战略。企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实施主体,企业跨国的经营活动则是联结国际区域市场内各国内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如何成功推进我国企业成功地“走出去”是“一带一路”战略成败的关键。市场本质上是根据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竞争场所。因此,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实践中,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一系列政治、经营及法律等风险,其集中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 企业法治意识不强,缺乏法律风险防范制度。通过笔者实践经历,结合一些机构和专家学者对过对“走出去”企业“失败样本”的分析(王耀辉,2015),“走出去”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法治意识不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企业对外部法治环境认识和把握欠缺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预防与化解制度不完善两个方面。

首先,因外部法制?h境认识和把握不正确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对东道国法律及习惯认识与掌握不足、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等原因,所导致的违背东道国环境保护及劳工保护法律而“走出去”失败。其一,忽视东道国法制,以我国的法制状况想当然地推定东道国法律也应当是这样的。如中国海外工程有限公司因对波兰的法治状况及市场制度认识错误,以中国基建行业低价投标的“潜规则”中标波兰高速公路后,导致最终巨额亏损“走出去”失败。其二,资源类海外投资一般投向投资门槛低、生态较为脆弱、经济不发达且环境保护法制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如亚、非、拉美地区(刘真,2016)。如果缺乏保护东道国环境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及法治意识制度,则很容易引发导致投资的失败的环境违法问题。其三,随着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视和加强,“工作中的人权”劳工标准及劳工法律保护意识,直接影响着“走出去”企业的生存及其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失败样本”分析的结果显示,约1/3的投资事件失利或终止是由于忽视或不熟悉东道国劳工法律制度(王耀辉,2015)。

其次,企业“走出去”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其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不到位,合规审查制度不健全或形同虚设。一般来说,私有企业往往是基于股东或大股东的意识,虽然有防范风险的意识,但由于这些人往往不是法律专业或缺乏国际法律保护的相关知识,同时,特别是那些刚刚从事国际投资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成本等问题,而不愿意或请不起国际投资的法律专业人员。而对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大股东是拟制的而非天然的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天然人,且“合规”审查机构不是企业主营业机构而是辅助机构,合规审查部门的话语权相当低,“合规”审查往往成为形式。例如,中海外波兰高速公路亏损案例就是明显的示例。其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因其他国外主体抢先申请国际或东道国保护权利而丧失。“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或被抢先注册保护,既有可能是因为东道地区或国家的法治不健全、保护政策和执法力度不够,也有可能因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重视。以商标权为例,如印尼抢注了“飞鸽”自行车商标;在欧盟“红星”二锅头商标被抢先注册;培育了20多年的联想品牌标志“Legend”因被多国注册只能启用“Lenovo”;其原因主要是,其一,我国企业自身商标专利申请不积极、人财物投入少并且商标管理制度不健全而导致品牌受损;另一方面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2. 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国际强权或霸权的破坏力量依然存在。从国家层面来说,影响我国企业成功“走出去”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与竞争及国内海外投资保护法治制度的建立。从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及现状来看,一方面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另一方面国际强权或霸权对国际区域市场生态的破坏力量依然存在。

首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其一,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二条规定的的保护对象只涉及到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而不包括海外投资。其二,西方发达国家常规、重要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由资本输出国政府提供的为鼓励向海外投资,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者遇到的如外汇险、征用险、战争险等政治风险;以资本输出国财政资金为理赔后盾,理赔后,根据与东道国的双边协定,保险机构可以资本输出国国家名义向东道国索赔即代位追偿权的保险制度(高建勋,2006)。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开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认,使得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国际强权或霸权的破坏力量依然存在,跨国区域市场生态制度尚未建立。其一,无论是从世界人权,还是国际区域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对立统一的“应然之法”客观规律来看,国际市场内国无大小、强弱都应当是平等主体。但是,事实上,个别强国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垄断或霸权利益,国际强权或霸权依然是破坏国际市场生态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我国历史上的鸦片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目的都是为了重新瓜分世界经济。其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因素迥然不同,投资环境相当复杂,如何推进相关国家和地区对“一带一路”内涵的正确认识,破除跨国区域市场中的地方保护壁垒,建立利益共享的新南南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创新跨国区域市场生态规制制度,仍然还任重道远。

三、 “一带一路”战略本质及企业“走出去”的内涵

我国企业要想成功地“走出去”化解企业产能过剩并最终实现经济供给侧结构性生态化调整,应当针对“走出去”过程中现存的问题,分析“一带一路”战略本质及基于该战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内涵,才能根据国际市场发展客观规律要求从企业和国家两个方面创新跨国市场生态制度。

1. “一带一路”战略本质。最早开始于秦汉时期的“丝绸之路”是联结东西方两个文明之间经济文化的重要国际桥梁。楚汉战争时期,匈奴冒顿单于乘机扩张,不但给我国北方而且给西域一些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重要威胁;如征服西域,骚扰和掠夺中原居民。汉武帝即位后,为稳定我国北方,派遣张骞两次出使西域,中国的丝和丝织品,从长安、经河西走廊、新疆,到安息(今伊朗和两河流域),再转运到西亚和大秦(罗马),沟通了大汉与罗马(欧洲)和西亚的通商关系,正式开拓了的“丝绸之路”。这一方面西域的核桃、葡萄、石榴、蚕豆等十几种植物引入中原栽培,另一方面,丝绸、铸铁器技术传入西域,形成了利益共享的国际市场,实现了古代原丝绸之路区域国内国际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爆世界性金融危机,面对复苏乏力的全球经济形势,2013年10月以史为监,在周边外交座谈会上,创造地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即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个倡议正式合并;2015年3月,《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进一步倡议要与沿线各国共建“一带一路”(刘真,2016)。因此,“一带一路”战略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通过构建以中国为枢纽点的全方位经济开放新体系,进而推动沿线国家形成跨国界的利益共享的经贸合作新格局的重要战略(郭平,2017),旨在将安全互信、经济互补的地理毗邻国家之间的各自相对优势转化为共赢的合作和共同发展(柳思思,2014)。本质是根据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构建跨国区域符合客观规律的生态国际区域市场制度,实现国际区域社会、区域内国家、参与企业三者之间利益的均衡发展;目的是化解国际经济危机的冲击,推动沿线国家形成跨国界的利益共享经贸合作新格局,创新国际区域生态经济增长极(驱动力),最终实现国际区域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内涵。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衡发展是人类社会基于“法益”的“二分法”最基本矛盾,是其他一切制度的“应然之法”。其中,国家或政府就是其辖区集体利益的代表,其产生和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辖区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衡的系统利益最大化。市场是社会分工存在的前提下,基于个体利益最大化,按照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而形成的供给与需求的交换场所。市场客观规律要求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市场中各大部类及部门应当按比例协调发展,否则就会造成系统财富的损失。然而,市场是基于市场主体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据意思自治的生产和交易的场所。由于生产社会化分工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市场的自然发展结果必然也是市场结构性失灵。根据“二分法”社会最基本矛盾规律,这就要求集体利益的代表即政府或国家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产能过剩是市场供给侧结构失衡的主要表现之一,另一方面,市场又具有相对性;对相对独立的一国市场过剩的产能,特别是其中的优质过剩产能,相对于特定国际区域市场来说,可能是有效供给;这种进出口既对出口国实现了供给侧结构性生态调整,也给进口国进行了结构性调整;这就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目的所在。这因为如此,“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内涵是指,其一,企业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实施主体(刘真,2016);其二,发挥“存量优势”、“供给优势”与“大国引导优势”(郭平,2017),努力推进中在国企业既维护自身利益又不损害东道国利益的前提下“走出去”,实现国内、国外两个子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调整。

四、 中国企业“走出去”生态制度构建

推?M我国企业成功地“走出去”,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目标,应当根据国际区域社会“应然之法”即客观规律的要求,以“公正”“正义”的经济法理念为指导,从“国际区域市场生态制度构建、国内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及政策、企业社会责任和法治意识加强以及对东道国法律制度及习惯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等三个方面,企业与国家两个角度预防和化解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最终实现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供给侧结构调整,创新跨国区域市场生态经济增长极(驱动力)。

1. 提高企业“走出去”法治意识,建立风险防范生态制度。

首先,提高我国“走出去”的法治意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其一,加强对东道国法律、法规及法治环境的认识,防范与我国法律法规及法律文化差异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其二,加强对我国对外贸易及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的了解及认识,预防在东道国发展投资风险时,如何利用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及相关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化解投资风险。其三,加强对国际区域市场规则及相关国际条约的了解及认识,在公平正义的理论指导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保护东道国环境、劳动等法律制度,合规或风险控制部门应当了解东道国法律习惯及司法环境。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12篇

体态律动是瑞士教育家、音乐家达尔克罗兹创立的,是音乐教育体系中主要的教学内容之一.它是指在聆听音乐的时候,通过身体的动作,如摆手、奔跑、转动等来感受乐曲.体态律动不同于舞蹈,也不是体操运动,它强调的是音乐.通过聆听音乐,教师引导学生通过肢体动作去感受音乐的要素,如速度、力度、节奏、旋律等,让人体成为理解音乐的一种乐器.音乐的要素通过身体这种乐器来表现,并体验音乐艺术的魅力.

二、高师音乐教学法

音乐教学法是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必修课,也是直接系统地向学生传授音乐教学理论和教学技能的唯一课程[1].新课标的基本理念中提到“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2].其中强调学习音乐的基本动力是兴趣,在教学时要注重内容的丰富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学生在聆听音乐时能够领会到乐曲中基本的音乐要素,发展创造性思维和即兴编创的能力。新课标要求的这些内容与高师音乐教学法中的体态律动教学法的原则和特点相符合,即通过身体运动来感受音乐的内在韵律。

三、体态律动教学法在高师音乐教学法课程中的意义

(一)突破传统教学模式,为音乐教学打开新视野

在传统的教学法课程中,学生学习的状态经常是被动式的,往往是教师先介绍各种教学方法的原理及教学过程,随后带领学生完成部分课例的教学。但这种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只是被动地认识教学方法,没有主动体验相关教学法的功能与效果。而体态律动教学法则为音乐教学打开了新的视野和窗口,在其教学过程中,学生要通过最直观的动作表现音乐的基本要素。例如,在欣赏舒伯特的《军队进行曲》时,教师让学生用肢体语言感受乐曲表现的场景,有阅兵式走路、拍手、跺脚、敲击课桌;在学习管弦乐合奏《春节序曲》第三部分的时候,同学们可以用律动、打击乐等手段即兴表演,用新的视野感受音乐。

(二)激发学习的兴趣,调动课堂气氛

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可以培养学生对音乐艺术持续稳定的兴趣和爱好[3].在小学中年级阶段,学生的身心迅速发展,他们的运动知觉、听觉显着增强,在节奏、旋律方面的表现力更加丰富。这时教师采用体态律动教学法,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讲授初中欣赏课《G弦上的咏叹调》时,作品的曲式分析对于学生来说可能很枯燥,但可以通过手势的律动来表现曲式结构,第一段旋律用食指表示,重复时用手掌表示,出现新的旋律时用食指和中指表示.

最终,学生通过手势能够明确乐曲的曲式,这样就能够避免讲解曲式结构时的枯燥感,也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了其乐融融的学习气氛.

(三)加深对作品的理解,提升教学质量

学生对音乐作品的理解要通过聆听来获取,那么如何让他们听懂作品呢?体态律动教学法能够让学生主动参与感受和体验音乐,并能鼓励学生对音乐作品阐发独立感受和见解[4].如欣赏《伏尔加船夫曲》时,教师让学生感受歌曲的声音和速度,教师用两种不同的肢体动作表现歌曲里的一段唱腔:53630│53630│……第一种用齐步走的方式,在休止符处不做停顿,第二种方式是用脚步一顿一顿地行走,带着喘息的声音,学生就能体会到第二种比第一种更能体现纤夫拉纤时的劳累和叹息,感知音乐的形象和意境。欣赏勃拉姆斯的《摇篮曲》时,学生可以借助律动来表现乐曲的旋律,边听乐曲边摇晃身体,从而总结出摇篮曲优美、安静、抒情的特点。律动方式让学生用肢体动作表现听觉的体验,使他们对作品的理解更加深刻,提升教学的质量。

(四)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保持持久的音乐记忆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法经济学本土化;分析方法;研究范式与理论秉承

任何学科的研究都是在特定哲学思想指导下进行的,法经济学不同的研究范式反映了不同的哲学理念,东西方立法及司法活动体现了不同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法经济学本土化取决于对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选择,选择的实质就是对法经济学发展方向与前途的选择。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研究范式出发,在范式层次上厘清西方主流经济学有关市场机制运行一般规律的科学成分和思维方式,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那些附着西方意识形态的西方法经济学理论。

一、边际分析:西方法经济学的基本方法

作为理论化的意思形态,托马斯.S.库恩(Thomas s.Kuhn)将用于描述和解释科学发展与演进的历史机制的“范式(paradigm)”概念界定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为科学共同体(community Of science)所接受的由特定理论体系、研究规则和研究方法组成的被普遍承认或接受的思想结构,包括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视角、材料的选择、合理性指标的确立以及问题的解决。分析范式不仅是理解法经济学的视角所在,同时也是其实质所在;不仅是理论本身所在,同时也是研究方法或研究途径所在,不同范式的存在、相互间的竞争,以及作为竞争结果的范式更替运动构成了学科演进和发展的动力、机制、形态与体系。

西方经济学最基本层面上的研究对象是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边际分析方法已逐步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当人们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用其分析法律规则约束下的“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行时,实际上就是将边际分析方法引入了法律分析领域,边际分析方法也就成为了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基本分析工具。西方法经济学以经济个人主义为分析的逻辑前提,以理性最大化为分析的理论假设,以主观效率标准为分析的基本目标,以对市场分析框架的比附为分析的技术模式,以经济人假定、选择及自发的社会秩序为分析的综合模型,以交易费用为分析的基本范畴,以包括完整的科斯定理组和衍生的科斯定理在内的科斯定理组为分析的基本根据,以法律市场为分析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的成本与收益分析为分析的基本方法,以行为预测、效果评价、运用经济模型构造法律规则、历史解释和技术支持为基本问题,分别以新古典技术模式、科斯技术模式、谈判理论模式和博弈论模式为分析的技术方法,具有以标准程序规则和标准技术规范为内容的分析研究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其实质乃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法的技术理性化运动最新、最具专业技术色彩、且社会及学术影响力最大的一种发展形态。

按照“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最大化的实质是其所获得的净收益的最大化。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一条通往均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的组合的收敛的路径,该收敛路径背后的决定机制则是供求机制。均衡分析揭示了法律制度约束下的所有行为人的最优行动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一种持久不变的可观察的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正是关于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真实考量。西方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要想得到人们的遵守必须形成均衡的状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只有在该种法律关系实现了均衡才有激励去遵守法律。否则,当事人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违反法律。因此,西方法经济学在考察法律规范实施效果,以及如何改善法律制度时均以均衡为核心和落脚点,均衡是西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核心理念。

毋庸讳言,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是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社会面临如何优化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选择,法律实施效果是否与该法律的真实意图相契合应该在社会稀缺资源配置的语境中展开。在波斯纳看来,所有法律事实上都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所有法律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的;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对效率的追求,公共政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增加了消费者剩余。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人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对特定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这是法经济学必须完成的使命。因此,波斯纳认为虽然公平、正义历来是法律的亘古不变的追求,但是理想的正义应是最大社会福利下的正义,法律致力于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行为的正义。

西方社会福利最优状态的实现是以交换效率的实现为要件的,交换效率实现的前提又是对所有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西方法经济学的一个主要观点就是通过模拟或复制自由市场来创设法律,而自由市场的内在诉求又恰恰是自由和平等精神的张扬。因此,西方的核心价值均隐含在社会福利最优状态之中,西方法经济学主张“正义”和“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内在统一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西方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过程中发现了“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关联性。西方法经济学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作为法律的规范性目标,并不必然意味着对传统法学正义观的反动和抛弃。相反,效率和正义这两种终极价值在西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中实现了新的统一。

二、马克思与波斯纳:研究范式比较

马克思主义法经济学思想的形成贯穿于整个唯物史观发展的全过程,它以探讨社会法律制度的整体变迁为主题,内容多是对法的本质、法的产生、法的演变以及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等宏观问题进行阐述。在研究角度、研究方法、衡量法律的基本价值标准等方面,马克思与波斯纳所的研究有着明显的差异。美国的诺思指出:马克思法经济学思想“最有说服力的,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以往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法律相关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这是一个根本的贡献”①。但是,马克思与波斯纳研究角度、研究方法之间的差异不意味着彼此之间的绝对对立,相反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各自分析中的不足;而且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的不同也并不影响他们在衡量法律的基本价值标准——效率上达成共识。

1.不同的研究角度:宏观与微观。如果从研究角度出发进行比较会发现,马克思更多地是从宏观层面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而波斯纳却是从微观层面对法律经济型经济分析的。马克思着力于对法的发生、发展、演变、法和经济的关系等宏观的、整体性问题的论述,而波斯纳则注重详尽地对各部门法、某个案例或某条法律原则的研究。马克思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没有运用成本——收益方法,而是更多地关注法律与经济的相互影响。马克思的分析最为人所指的是他演绎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基本原理。因此,马克思对法与经济关系的研究蕴含在他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宏大历史叙事之中。

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的所有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最终都是由生产力及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马克思探寻了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马克思也探讨了法律制度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不过他把自己分析的重点更多地放在经济因素对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决定性影响上,以至于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被称为是“经济决定论”。总之,从马克思对法律变化的历史描述中可以发现经济发展的足迹,从他对经济发展的历史描述中发现法律发展的影子。

波斯纳将经济学从一种抽象的理论变成了一种典型的分析工具:在波斯纳看来,经济研究的意义在于为人们认识和解释法律的结构、目的和一致性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分析框架。在“人是自身利益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经济学的核心假定前提下,波斯纳致力于运用经济学术语来考察法律问题,他对法律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时强调法律的实用价值和可操作性。循着“效率”这一主题,波斯纳从微观的角度对财产法、侵权法、合同法等等各种具体的法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探讨法律的制度构成是否与其所要实现的目标相一致。

由此而论,马克思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结为法与经济学研究,波斯纳的研究则可归结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把经济学作为典型的分析工具,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的分析,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判;法与经济学则更多地带有意识形态倾向,它注重特定政治环境中法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强调变化中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怎样影响特定的价值观以及原则。因此,法与经济学的研究并非只是狭隘地用某一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率来检验法律规则,而且考虑该法律制度的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②。当然,马克思于波斯纳的分析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差别,有的只是研究侧重点的不同,恰恰是这种不同形成了二者之间的互补,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因此,二者都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

2.不同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在方法论方面,波斯纳秉承了斯密的个人主义传统,他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提出经济学是关于“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的假设,他在关于“法律经济学运动”论文中谈到自己对“非市场”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前提时提出,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人们在作非市场行为决策时……以其满足最大化的理性人行事”③,他在《法理学问题》里明确表示“我将予以表述的用来指导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基本经济学假定是: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这是例外),在它们的一切设计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④。由此可见,把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狭义)法律经济学宗旨表述为一种以人的理性化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⑤是非常恰当的。波斯纳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之下构建起自己的法经济学理论体系,他把自己有关法律的经济分析主要集中在法律变迁对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之上⑥,他相信人会对激励作出反应;他认为法律规则不僵化的法条,而是一种为人们提供激励机制的制度安排;他提出法律规则的变化事实上为行为主体施加了不同的价格,促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在作出决策时进行权衡,从而作出有利的选择。

与波斯纳不同,马克思坚持整体主义方法论。马克思不排斥对个体动机和行为的分析,但是更多地强调人的社会性。在马克思看来,尽管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社会并不是单个人的简单加总,社会是按照特殊的规则和特定的结构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整体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单个个人所不具有的属性。因此,“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⑦。马克思提出个人决不是抽象的、具有“类”本质的人而是现实中的人,他批判从孤立的个人出发来研究生产的做法,认为“越往前追述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而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⑧。因此,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意义上讲是一切社会关系之总和⑨。在马克思看来,法律不再仅仅只是调节人们行动的准则与规范,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分析方法应属于整体主义分析方法,这种整体主义方法论立场蕴含的根本观念是法律反映的并非个人的愿望、要求,而是一种有阶级利益与阶级观念所决定的制度形态。

3.在衡量法律的价值标准——效率上的统一。尽管马克思与波斯纳在方法论基础及分析的角度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在衡量法律的价值标准——效率上,在排除了阶级立场及伦理、道德或观念考虑之后,他们之间却得到了最大的统一,马克思与波斯纳都在一定程度上为衡量法律价值提供了标准。尤其是波斯纳,他明确地把效率当作一切法律都应遵循的最主要的标准,波斯纳在凸显法律的效率价值方面是迄今走在最前面的人。波斯纳反复强调,由于现实中存在着交易成本,法律在资源配置上不可能是中立的,它应该起到效率作用;一切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最大化为目的,判决在多数情况下必须依照最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这一原则进行⑩。

能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是马克思衡量法律或法规的标准,马克思提出“法符合生产力标准的,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就是进步的生产关系;凡是符合进步的生产方式的上层建筑,就是进步的上层建筑。凡是进步的东西,就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潮流的,是值得赞许的,而且是不可被阻挡的”(11)。遵照马克思的标准,当法律维护并促进的经济基础是符合生产力要求的生产关系时,法律必然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法律是进步的,也是有价值的;当法律所保护的经济基础已经转变为腐朽的没落的生产关系,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时,这种法律就是反动的,应该加以抛弃的。由此可见,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波斯纳,在排除了阶级立场,排除了伦理、道德或观念之后,在衡量法律的价值标准——效率上得到了最大的统一,“效率”在这里成为了一种“客观”的范畴,在波斯纳看来“有效率”的法律制度,也往往是马克思认为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进步的法律制度。

三、法经济学本土化的现实指向

一般来说法学追求的终极价值是公平和正义,经济学的核心考量是理性选择和效率。从理论研究的特定意义来看,法经济学研究的实质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或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范式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法经济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上述两类分析范式相互竞争、演进的历程。基于东西方社会历史条件和学理环境的不同,法经济学研究范式必然具有多样性、民族性、地域性的特征。基于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需要,东西方法经济学研究范式必然具有明显不同的价值性和目的性。从研究范式应用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法经济学在中国迄今为止20余年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1983-1992年的以法经济学概念的萌生和对学科地位的初步论证为内容的历时10年的第一次发展浪潮,1993年到2002年的以大规模地引进和学习西方主流法经济学理论知识为特点的第二次发展浪潮和2003年至今天的滞缓发展阶段等三个明显的阶段。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在范式上的矛盾、纠缠、羁绊和无所适从,根源在于哲学理念和研究范式选择的犹豫与彷徨,正是这种彷徨导致了法经济学本土化的混乱、肤浅和片面化。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具有不同的哲学基础和思维方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唯物辩证思想为基础,以制度现象存在的客观现实为研究的切入点,以生产力的首要性为分析的前提,以现实的人为分析为出发点,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规律为分析的起点,以利益矛盾分析方法为分析的工具,以一定的社会法律规则的本质与结构为分析对象,注重的是经济运动的一般规律和长期分析,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阐释以一般规律为基础的事物的特殊规律。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遵循从特例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的分析路径,突出对经济人行为及其行为背后的心理分析,相对忽视对普遍联系、运动变化的市场背景的分析。随着经济环境或约束条件的变化,研究范畴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也会发生变化。正因如此,马克思强调不能把经济范畴“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12) 因此,英国法经济学家戴尔斯强调“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讨论应从马克思的法经济学思想开始”(13)。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不是从经济学的数学模型中演绎出来的,检验法经济学理论有效性的标准是社会实践而不是完美的数学构建。作为一种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 或Liberalism)经济学对市场经济运作具有一定的说明作用。但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分配意识是按效益分配,新自由主义片面强调效率就是一切,资本是达到效率的至高无上的手段。爱因斯坦在 1949 年写的《为什么要社会主义?》中指出:“私人资本趋向于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这些发展的结果造成私人资本的寡头政治,它的巨大权力甚至连民主组织起来的国家也无法有效地加以控制”(14)。这表明资本越集聚就越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由体制,新自由主义正是这种社会不公正分配的意识形态辩护工具。所以,在理论上要把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对于市场机制运行一般规律的科学成分,同作为西方意识形态内容区别开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那些附着西方意识形态的法经济学理论。

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已达231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中223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出来的。正义原则是法理的基础,法律应该体现人们对正义的诉求。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差异,决定了中国法经济学研究不能忽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制度经济分析、并作为重要标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经济学本体论。因此,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对我国现有的各种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既是法经济学本土化过程,也是法经济学指导我国立法和执法的过程。理解和掌握唯物史观在中国法经济学界具有紧迫性,否则就无法做到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动规律。所以,法经济学本土化必须以解释、解决中国现实经济问题为出发点,始终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要注重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学术理路、研究方法及其成果的独到性或特殊性,要体现中国法经济学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如果中国法经济学研究拥有中国特色的哲学思想与方法,做了西方人没有做或做得不够的研究,取得具有自身特点的高水平成果,那么中国法经济学界对法经济学发展就做出了具有世界意义的贡献。

注释:

①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169.

② (美)罗宾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9.

③ (美)理查德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07-908.

④ (美)理查德R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译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1-442.

⑤ (美)理查德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

⑥ (美)理查德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09.

⑦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7.

⑧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7.

⑨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⑩ (美)理查德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

(11) 韩丽.马克思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运用比较[J].政治与法律,2002(1):8-13.

(12)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7.

(13) 魏建,黄立君,李振宇.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80.

(14) 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7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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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冯玉军.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1).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生态技术创新;环保法律制度;科技发展战略;创新组织系统

一、引言

生态技术创新是在资源环境约束强度增大条件下,能够满足人类生态需求,减少生产与消费边际外部费用的支撑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与一般技术创新不同,生态技术创新包含着一种规范的要求,即对技术的人文价值判断,反映出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问题时,人类需要何种技术的理性思考。

目前,国内学者对生态技术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上。一是技术创新生态化转向的必要性。传统技术创新服务于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二战后的很长时间内,单纯的经济增长被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经济增长等同于经济发展。李平、肖玲认为,生态技术创新是克服传统技术创新单一价值取向的需要。这是因为,传统技术创新理论暗含着一个假定前提,即所有技术的发展变化对经济都具有巨大的、决定性的作用。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传统技术创新在为经济增长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有增长而无发展”的困境。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生态技术创新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力支撑。二是生态技术创新的动力和运行机制。钟祖昌、陈功玉认为,资源耗竭与环境恶化是技术创新向生态化方向发展的外在推动力;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是企业进行生态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焦长勇则较为全面的分析了企业生态技术创新的机制,他认为,企业生态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来自行政促动、科技推动、市场拉动和企业内部利益的驱动;在运行机制上,则要完善企业生态技术创新的决策机制、资金循环机制、企业界面管理机制和信息开发管理机制等。三是生态技术创新的实现路径和条件。彭福扬、刘小华认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生态技术创新,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观,要大力培育以企业为核心的生态技术创新主体。同时,还要完善保障生态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并优化生态技术创新的财政和金融等政策环境。

从实践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方向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生态技术创新在世界各国受到高度重视并被积极付诸实践。特别是发达国家率先开展并扎实推进生态技术创新,为这些国家在国内外创造了巨额的经济效益,生态技术创新对各国GDP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从典型的生态技术——环保技术来看,环保产业的全球市场规模从1992年的2500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6000亿美元,年均增长率8%,远远超过全球经济增长率,成为各个国家十分重视的“朝阳产业”。

1993年8月,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从此拉开了中国环保事业的序幕,环保技术也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高度注重生态技术创新。“十一五”期间,仅国家科技计划累计安排的节能减排研发经费就超过100亿元。“十二五”期间,国家还将在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等12个环保科技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约220亿元。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在生态技术创新领域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巨大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多年的生态技术创新实践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

二、发达国家的生态技术创新实践

发达国家的生态技术创新经历了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预防的过程,其实践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生产过程末端治理技术(20世纪60年代开始)、生产过程控制技术(20世纪70~80年代)和源头预防技术(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在生态技术创新过程中,发达国家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制定并实施日趋严格的环保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是促进生态技术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包括与生态技术创新相关的法律的立法与执法。与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不同,法律手段具有强制性。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生态技术创新由于研发成本高、投资期长、风险大且收益不确定而不能完全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自发完成。在发达国家中,德国是最早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引导生态技术发展的。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明确规定了垃圾无害化处置等原则,促进了末端治理技术的发展。1986年,德国将其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将废弃物处置原则从“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向“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使生态技术创新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预防。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会陆续通过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污染预防法》等近30部环境法律,涵盖了大气污染、废弃物管理和水环境等诸多方面,对污染者或对公共机构应采取怎样的行动,每一部法律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以法律形式抑制废弃物产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建立“循环型社会”。丹麦、瑞典、法国、荷兰等均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与此同时,许多发达国家将环境执法和环境立法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英美法中,实施法律含有“强迫遵守”法律的意思,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在日本,不仅有强有力的执法机构、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还创造了一些富有特色的执法措施。例如,凡是执行计划好的企业可以获得好的环境形象。法律实施力度的加强对生态技术创新既是激励又构成压力,推动其不断向前发展。

2 制定有利于生态技术创新的科技发展战略

19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在战略上高度重视生态技术创新,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战略规划,对技术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93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技术战略”,并于1995年4月24日在世界地球日纪念活动中由时任副总统戈尔正式。“国家环境技术战略”提出了美国环境技术发展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及具体措施,并要求各相关部门据此制定相应的行动对策。而欧盟最有影响力的是“欧盟科技发展和研究框架”,该框架从1984年开始实施至今,已经落实了7个计划。2011年11月出台的“地平线2020"是欧盟第七个科研框架计划的延续,规划为期7年,预计耗资约800亿欧元。其主要目的是整合欧盟各国的科研资源,提高科研效率,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其中,为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的领域的预算为318亿欧元,主要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食品安全、老龄化等领域的研发。这些计划的执行使美国和欧盟在生态技术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3 建立各具特色的生态技术体系

从发达国家来看,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自然条件、文化传统各异,因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态技术创新体系。如日本,一方面因土地有限,废弃物最终填埋场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改变由于二氧化碳排放日益增加而被称为世界公害大国的状况。因而,日本的生态技术创新始于末端治理技术,以“治”见长。其汽车尾气净化装置、工厂排烟脱硫等技术已位于世界先进水平,比欧美至少领先10~20年,治理后大气中的CO2和SO2等的达标率为98%~99%。2000年后,在《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推动下,日本生态技术创新开始转向了源头预防。欧盟国家的生态技术创新集中在以下四类技术:末端污染减排技术;终端治理技术;污染防止技术;可持续性技术。美国的生态技术创新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预防”,并建立起一套涵盖污染控制技术、监测评价技术、补救技术等在内的生态技术体系。美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深受检测评价技术的影响,如在汽车合作开发计划中,美国充分利用综合环境监测技术所提供的环境对居民健康影响的评估数据,成功研制出新一代“清洁汽车”。

4 开辟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资金是生态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生态技术创新寸步难行。企业作为生态技术创新的微观主体,必须建立起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以满足企业在生态技术研发、中试及产业化等各个阶段对资金的需求。从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来看,欧盟环保投入的一半左右来自其各成员国企业。但同时,欧盟的投入也不断扩大,如“第七框架计划”(2007—2013年)由以往的5年增加到7年,经费投入大幅增加,总预算额达到532亿欧元,几乎是“第六框架计划”经费投入的三倍。其中2011年度预算64亿欧元,预算包括四个板块:合作计划;原始创新;人力资源;研究能力建设。“合作计划”包括健康、食品、能源、环境(包括气候变化)等10项内容,占2011年度总预算的56.9%,是投入力度最大的板块。日本大约有70%的技术研发经费来自民间。而美国企业的研发投入在美国全部研发费用中占72%~80%,德国占66%-70%。不仅如此,美国还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扩大融资渠道,并严格控制生态技术创新的成本,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各国政府还从财政和金融渠道对企业进行择优扶持。

5 构建有效的生态技术创新组织系统

科学有效的组织系统是生态技术创新的保障。发达国家生态技术创新的组织体系大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组织与合作。在生态技术创新过程中,从研发、中试、产业化到营销各个环节中,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其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首先需要加强信任与合作,通过沟通消除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障碍,将各部门的目标统一起来,从而提高企业内部生态技术创新的组织效率;二是企业与政府、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合作。发达国家在生态技术创新中普遍采取产学研密切联系与合作的形式,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并推动生态技术创新发展,其组织管理各具特色。例如,欧盟采取分散式联合研发模式,各成员国的生态技术创新系统建立在合作行动基础之上,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欧洲大陆的生态环境。同时,各成员国还针对本国实际状况各自开展生态技术创新活动。如欧盟著名的尤里卡计划,从1985年出台到1987年短短的两年间,西欧国家就有600多家公司参与其中,各国政府及有关参与者为该计划确定了177个开发项目,投入约45亿欧洲货币单位。目前,参与该计划的共有25个成员国,政府投资约占30%。与欧盟不同,美国更倾向于企业之间的合作。通过合作各企业获得所需的技术资源并形成创新的规模效益。美国生态技术创新的组织系统主要由企业、大学和非营利性组织构成。其中,企业是生态技术创新的微观主体,大学则承担了生态技术创新中80%左右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同时,由于基础研究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收益不确定等原因,私人资本难以介入。但基础性研究在生态技术创新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美国政府在资金、人力等方面与大学展开了多种形式的合作。非营利性组织,如非营利研究机构和私人基金会等,能够帮助政府对生态技术创新进行协调和控制,但其研究成果并不直接进入市场。

三、发达国家生态技术创新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党的十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将存在。因此,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技术创新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发达国家多年的生态技术创新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1 完善并监督实施促进生态技术创新的相关法律法规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和促进生态技术创新最重要的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生态技术创新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与技术进步有关的法律,如《科技进步法》;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与废弃物预防和回收利用有关的法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与规范企业在生产全过程注重节约和环保相关的法律,如《清洁生产法》,等等。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大多对科学技术可能给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考虑不够,前瞻I生和预警性不足。为此,应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制中融人生态理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和促进生态技术发展。如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出台有关促进生态技术进步及生态化科技成果转化的细则和办法。在贯彻安全、环保优先的前提条件下,按照废止、修改、继续生效、提高立法层次等不同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做出判断,对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对技术的发展必须坚持审慎选择的基本原则,在科技立法中应设立论证和预警程序,对某项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进行充分、客观的评估,最大限度避免因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风险。此外,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还必须下大力气监督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强制性和威慑性。

2 制定并贯彻落实促进生态技术创新的战略规划

我国1994年颁布的《中国2l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是一部指导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一文件指导下,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促进生态技术创新的战略规划。特别是国务院2012年印发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产业振兴的目光转向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制定了其中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到2015年和2020年的发展目标及重大行动和重大政策。应该说,政府已经从宏观的战略规划上明确了我国生态技术创新的重点内容和发展方向。因此,应根据规划尽快完善生态技术创新和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对各种《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跟踪及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做出调整。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国家的战略规划,准确把握我国技术创新的方向,根据各地产业及技术的发展阶段、特色及优势,制定符合产业和技术发展规律的发展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3 构建多层次的生态技术创新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目前应该重点发展以下五类技术:一是开发并示范推广资源(能源)替代技术。这是从源头上采用可再生资源(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能源)的生态技术,如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技术等;二是开发并推广经济适用的减量化技术。如节水、节能技术等;三是开发并有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如中水回用技术、生活垃圾发电技术等;四是研发并利用适合国情的环境无害化技术。如烟气脱硫除尘技术、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高效可降解农药生产技术等;五是研发并广泛应用环境监测技术。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的生产技术等。与此相适应,需构建四个层次的生态技术创新体系:一是由企业、政府和大学(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和环境问题;二是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的合作,主要是共同研发某项生态技术或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具体清洁生产问题。这类合作一般主要由企业出资,还可以通过课题立项形式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经费资助;三是企业自筹资金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生态技术(生态产品),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润;四是企业在严格的行业标准规范下,或者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被迫采用对传统产品进行生态化处理的技术。

4 健全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态技术创新处于起步阶段,亟需在完善的政策支持下稳步发展。一是财政政策。发达国家生态技术创新的基础性研究大多靠政府支持,而面向市场的生态技术创新则主要由企业进行。从我国目前实际状况看,来自政府各部门支持的研究项目“基础性”不够,许多项目偏重市场化。政府应对生态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涉及国家生态安全和公众生态需求等领域的研究进行财政资助,对企业生态技术的研发及应用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二是金融政策。金融政策既包括帮助企业发行环境债券、引入风险投资等直接金融支持,还包括对企业生态技术创新进行补贴、贷款、提供设备、贷款担保等间接的金融支持;三是对生态技术(包括产品)进行生态标识和认证,利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面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和公示,以帮助消费者进行理性选择;四是扩大政府对生态技术(包括产品)的采购。政府采购既是对企业生态技术创新的直接有力的支持,也是发达国家常用的手段。扩大政府采购有利于生态技术创新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产品竞争力。

法律最新动态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环境责任;可持续发展;制度构建

引言

“新常态”的提法是新一代中央领导对新周期中国经济的描述,这一说法充分把握住了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新常态”的内涵丰富,其中最重要一点提到要对经济减速保持宽容态度,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不再拖延和回避,经济增速的放缓为企业更好履行环境责任提供了可能。进入工业文明以后,人类的活动导致气候的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雾霾、酸雨、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水资源枯竭、能源危机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频发。不可否认的是现代环境问题的产生,企业应付的责任最大。一直以来企业的重心都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忽视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近年来人们对企业的环境责任也开始愈加重视,开始探究企业在追求利润同时必须承担的环境责任。发达国家对企业的环境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早,我国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这一环保基本法,另外在理论方面也有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文明等提法。本文立足经济新常态背景,在对企业现行环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整理的前提下,探讨完善现有企业环境责任法律的可能性,进而提出解决企业环境责任对策。

一、经济新常态和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理论

(一)经济新常态的相关理论

1、经济新常态为我国企业更好履行环境责任提供可能

经济新常态的新常态最主要的特点是我国经济增速由原来的高速增长阶段进入中高速阶段,细化到数据意味着我国经济发展增速进入到“七上八下”发展阶段,即经济增速将在8%以下,7%以上的区间运行。中央决策层认识到我国经济不可能也没必要保持高速增长。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维持超高速的增长对于能源和环境的压力过大,对经济发展来说是不可持续的;之所以说不必要是因为只要维持经济在7%的增速,完全能够使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简而言之,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必须更重视发展质量的地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单位,长期以来企业在发展社会经济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经济新常态要求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为我国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提供可能,经济增速放缓的同时必然要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产业转型升级必然会对企业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一大批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企业必然寻求转型升级,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增速放缓要求企业自觉履行环境责任,也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可能。

(二)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理论

1、国内学者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

袁家方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企业在保证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上,应为社会各利益群体的权益保护、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国家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可以看出企业的环境责任应属于社会责任的内涵之一。赵天燕,孙涛,郭文(2013)认为将企业环境责任分为环境的治理责任和改善责任,按照先治理后改善的步骤构建企业环境责任衡量框架。我国企业应设立“资源使用”部门和“污染排放”部门并将这两个部门合为“环境降耗”部门,并构建将“资源使用”与“污染排放”视为一个整体的改进的企业绿色投入产出模型①。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注重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受到政府监管被动履行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理念改善主动保护环境的道义责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尤其是近代法人概念的提出以后,将法人人格化的后果是认为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企业可以认为是国家公民之一,作为国家公民在享受自然环境提供的优越发展条件的同时,必须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在活动过程中应当同自然和谐相处,因为只有这样,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才有可能。

二、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概况以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概况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企业环境责任的专门立法,但是在有关部门法和单行法中多有体现。

1、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企业环境责任

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任何法律产生总是为了解决发展过程中已经发生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律的出现也不例外,环境保护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人与自然环境尖锐的矛盾而出现,从长远来看是为了是实现人类发展的可持续。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立法实践最早出现1989年颁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后面逐步有了更过有关企业环境责任有关的立法出现,大致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等。这些法律的出现是我国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其中大都有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我国相关部门对企业承担环境进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关于企业合理利用资源相关法律

经济的发展总是建立在一定的资源利用的基础上,尤其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才有了人类当今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长期企业作为自然资源利用的主体,对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的弊端已经显现,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大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自然资源单行法构成了我国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以上法律中或多或少都有涉及到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

3、关于落实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规定

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要矛盾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新世纪来临之前,国家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而忽视了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的企业的经营理念仍停留在片面追求利润,无视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可以说我国企业目前的经营理念大都停留在被动监管或逃避监管的层次上,为此,我国的企业环境责任监管立法大都停留在打击层面。主要在以下法律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企业环境责任监管多有涉及,尤其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环节,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和主要程序,对企业主动履行环境责任起到了震慑作用。

(二)我国环境责任立法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内容不集中

上面我们提到企业环境责任立法主要散见于各个部门法和个单行法当中,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企业环境责任的专门立法。从这些立法实践我们可以推测这些单行法大都具有大都是在紧急情况下颁布,具有很明显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当前我国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在适当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考虑推出一部专门针对企业环境责任的专项立法。可喜的是我国最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相对集中归纳了了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内容。首先,新《环保法》确定环境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等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并首次提出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更加严厉的处罚手段,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另外,新《环保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企业的环保信息,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其“诚信档案”和未来发展。

2、大多数企业环境责任相关立法过于原则

因为我国现行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散见于各部门法和单行法中,这些法律法规涉及企业环境责任时,绝大部分的固定过于原则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纵观我国目前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这些法律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指导性,很多时候企业就不遵守或者打折扣地遵守。很多时候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对于环境的破坏的灾难性,其影响时间可能是几代人。但是我们令人遗憾的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环境责任大都惩罚性不强,这使得一大部分企业敢于违法上马极具环境破坏性的项目,因为他们知道违法成本不高,这无疑加速了环境的恶化,使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不到保障。

3、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内容缺失

我国目前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存在二方面内容的缺失。一是环境法规的标准存在空白。加强环境法规的标准制定,建立起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当务之急,例如我国目前没有土壤污染评价法、环境污染评价法,这些法律的出台都有利于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二是环境法规立法偏重于惩戒,缺乏鼓励机制。新《环保法》已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当然,具体到地方政府方面,应当有具体的配套奖励措施,强化执行。

4、企业环境责任监管不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了好的法律,但是执行不力,就会形成“破窗效应”,致使法律的尊严不在,法律的根基不稳。企业环境责任监管的最主要主体应是政府,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主要指标是GDP,在这一考核体系推动下,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对企业监管不力,甚至流于形式,导致我国环境监管形式严峻。

三、我国企业环境责任实现建议

制度构建的基础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构建起有利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基层的实抓肯干。

(一)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立法建议

前面我们提到我国环境责任立法存在的主要不足。针对我国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立法大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应的法条进行修改和完善;针对环境责任立法内容缺失,应当查缺补漏,结合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相关环境评价行业标准。另外,关于企业环境监管不力的现状,应当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的形式仔细梳理政府监管主体职责,只有做到权责的同一才能为解决政府监管不力提供基本的人员保障。而且我国有必要建立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民诉法》已经确立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将公益诉讼的原告扩大到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有关组织的在现实中类型多样,为公众参与企业环境责任监督提供了法律途径。

(二)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制度设计

企业天生具有盈利的倾向,要使企业自发的履行环境责任,制度设计必不可少。政府部门通过设计鼓励性、保障性等相关制度促进企业主动履行环境责任。

1、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调控职能,凭借税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强制、无偿征收财政收入,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的形式。对企业征收环境税收,除了具有一般税收的基本特点外,征收环境税为了弥补企业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征收的用于治理的费用,征收环境税之后必须要将这笔资金用于治理环境。它包括了污染排放税和自然资源税等生态税而且也将与自然生态环境有关的税收调节手段都包含在其中。我国目前主要于环境税有关的水中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等,我国对煤炭、天然气等征收的资源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源税,其实质是对企业使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而参与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未来我们设计的资源税应当包含二方面内容,一类是对企业所排放污的染物应当给予征收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环境税;另一方面在税种设计上应当包含有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而给予奖励的措施,该类奖励措施的资金可以用第一类的资源税补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提高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政府采购实际上就是发挥政府财政的作用。在政府进行采购时,选择那些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来推动企业进行绿色生产。

3、加强企业环境责任的前端控制

长期以来,我们对企业的环境责任一直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具有极大的危害。危害主要体现在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危害持续的时间长、发展的不可持续。我们强调应当加强企业环境破坏的前端控制,也就是在企业项目上马之前,充分考虑到可能造成的环境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环境问题。当然,进行前端控制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该体系的构建主体、参与方、评估的成本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评估体系构建尤其应当考虑行政机关发挥作用的程度,建议去行政化,建立起专家组、民众、政府代表等多方参与的常态机制。

(三)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对企业进行监管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民众。应当加强政府行政监管的主动性,调动民众参与监管积极性,发挥司法机关监管的能动性。行政监管方面,可喜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覆盖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二是对于环境破坏实行零容忍,综合运用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刑法来加大对环境保护惩戒力度;三是阳光执法。民众参与方面,民众进行监管存在主要问题是渠道不畅,很多时候民众往往是企业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但是却没有有效的申诉途径,应当打通民众监管的最后一道障碍。司法监管方面,《民诉法》已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有设立环保法庭的司法实践,例如贵阳市为了保护饮用水安全,在清镇的红枫湖设立了环保法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像这种有益的尝试应当在全国推广,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红. 企业生态责任的理论研究[J]. 经济论坛,2008(6).

[2]陈泉生. 论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立法体系的重新架构[J]. 现代法学,2006(5).

[3]樊明达. 强化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J]. 管理参考,2007.

[4]吴婢. 论公司的环境责任[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