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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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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论文

第1篇

实证研究表明:新体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解决了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一些相关的社会矛盾也有所缓解。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如相当一部分中西部以农业为主的县级政府缺乏足够财力承担农村义务教育支出;现行转移支付制度难以解决目前农村义务教育中存在的经费缺口问题;“一费制”仍没有缓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农村学生公用经费大幅度削减等。2005年12月26日召开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袁桂林(2006)调查,2006年率先实施“新机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经费已经落实到位,学校、学生、教师、家长开始受惠。其他省市如云南、重庆则再次分配地方承担的份额。[2]在此体制下,其价值抉择转变为:

(一)公平优先首先,我国义务教育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从明显“城市偏向主义”、忽视农村教育发展的政策转为优先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倾斜;从集中优质资源打造重点校、培育精英的学校教育模式转向重点攻坚尚未“普九”的学校;此外,中央专项转移资金较之“九五”期间投入规模更大,惠普面更广。其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逐步上提到“以县为主”“以省统筹”。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了最底层的利益———农民不再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负担者。而免费义务教育被写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也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实现了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重大历史性转变。[3]再次,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分担责任,优先照顾了不发达地区,有力地促进了西部贫困地区顺利完成“普九”,保证了入学机会的平等。

(二)注重对效率的探索与实践在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的优化上:一是“撤点并校”,使农村学校初步实现规模办学,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投资效益和教育质量;二是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以利于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简化与优化,减轻乡镇财政负担。尽管在现实中,委托中心学校代行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职能也会产生新的弊端,不利于各学校的均衡发展,不利于对乡镇中小学、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的综合协调。但如何因地制宜地探索出一条整体效率最大化的路子,仍是当前讨论的焦点。在资金投入的回报上,最能集中体现的是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目标在2007年底如期实现: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从2003年的77%提高到2007年的98%;在410个攻坚县中,368个通过了“两基”验收,其余42个最困难县也按计划要求达到了“普六”标准。

二、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后,遵循一种新的价值观———教育均衡发展

一方面,在义务教育全面实现普及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教育公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与社会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明显的差距和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日益成为关系国家战略的重大问题。仅就农村义务教育来说,“均衡发展”较之“公平优先”的价值有三大特点:一是范围的扩大。从纵向上不仅局限于中西部攻坚地区,而是包括整个农村地区的均衡发展;从横向上包括城乡均衡发展。二是更加追求教育质量的均等。首先是提高农村教师质量,其次是用信息化促进优质资源的共享。可见,今后对农村教育财政的投入主要以提升质量为主。三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育群体的素质,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翟博(2007)将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分为四个阶段:低水平均衡阶段(追求起点公平)、初级均衡阶段(追求教育过程和教育条件的均等)、高级均衡阶段(追求教育质量的均等)、高水平均衡阶段(追求教育结果的均衡)。他认为,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基本实现了第一阶段目标,进入了初级均衡阶段和高级均衡阶段,这个阶段在整体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还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区域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应当成为重要的政策选择。[5]可见,实现均衡发展并非平均化进程,而是要以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条件为基础,既要鼓励因地制宜寻找发展之路,也要扶持薄弱区域。

三、结语

第2篇

1.1财政政策的区别对待

在我国,公共财政只能用于公办高校的传统观念和模式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所以,民办高校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存在很大的难度。致使民办高等教育经费来源途径单一,大部分来至学生学费,从而形成“以学养学”的模式。并且在政府实施的一系列针对高校的财政优惠政策中,也很找出为解决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1.2财政资助政策不完善

一方面,教育成本分摊机制不合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不能享有同样的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的学校运行费用补贴。民办高校由社会资本出资办学,公办高校由财政经费出资办学,但运行费用都应由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把应承担的高等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给了民办高校,而同时,公立高校获得生均教育经费在6000-800元左右,民办高校获得却非常少。另一方面,公办高校拨款制度远远优于民办高校。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尤为明显。政府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致使教师福利待遇越来越好,过度拉大与民办高校的差距;而民办高校受生源和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使其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影响了教学条件的改善、优秀教师的引入,最终导致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难以提高。

1.3政策落实不力

在资金扶持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由于这些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未能形成配套措施,以及社会对民办教育认识的却实,导致,虽有政策规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策效果很难得以实现。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民办高等教育不能享受公办高等教育享有的一些免税优惠,以及税法中缺乏对民办教育的具体规定,造成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2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2.1财政政策建议

2.1.1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预算投入政策基于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政策状况,和我国财政资金的整体状况,并在一般的国家预算投入基础上,针对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应作相应的调整:

(1)国家预算科目新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预算科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2)通过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妥善解决上下级政府之间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利益冲突,保护和发挥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

(3)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

(4)根据高校的办学效益(包括就业率等方面因素),分层次拨付。

(5)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投入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1.2加强对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财政支持在政策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通过一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民办高校参与省级以及全国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以及相应的实践推广。在资金资助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通过相应的财政拨款和财政预算,直接和间接的支持民办高校进行教材开发、教学改革以及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让一批优秀民办高校有能力在某些科研领域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效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科研能力科学发展。

2.2税收政策建议

2.2.1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从现行教育税收政策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在增值税、关税、印花税等方面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首先,社会各界必须更新观念,给予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高度重视。其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较快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应享有的地位,使其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政策、社会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2.2.2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予以税收优惠。首先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应该给予它与公办高校的税收待遇。针对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其以获取回报为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应适当减小其与公办高校的待遇差别。

2.3.3加强教育税收治理加强教育税收管理。首先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对公办教育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对公办教育应税项目进行检查,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其次,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我国应该对公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高等教育三种不同形式的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在管理中不能轻民办、重公办,搞歧视待遇。

3结论

第3篇

我国现行的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政策主要来源于1998年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办法>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4](<办法>第七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办学经费由办学者负责筹措,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积极扶持。简易学校的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允许其租赁坚固适用的房屋为校舍。(《办法)第八条)”[5]该办法实际上对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提出了三种解决途径:一是进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办学校.即不得随父母流出户口所在地;二是申请进入流入地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开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简易学校;三是进入社会力量举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然而,这三种解决途径在现实当中却遇到了困难。首先来看第一种途径,进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办学校。既然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是因为流动而产生的,那么干脆不让你流动,这样问题不就解决了吗?这就是第一条解决途径的思路。是的,“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没有了流动儿童,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自然就没有了,但是,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有流动人口,就不可能限制儿童的流动。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孩子需要父母。教育学家认为父母对孩子的一生影响非常大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孩子最初所学的都是从父母的言行之中学会的,缺少父母关爱的孩子.成年之后都会出现心理问题,对社会造成伤害。同时父母是孩子的最好监护人,有哪个父母不关心自己的孩子呢7因此父母旦在城市扎下脚跟,就会把孩子也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养护。即便让孩子在户口所在地上学父母也是不放心的。在户口所在地上学虽然有亲戚朋友照顾孩子,但终究不如父母自己照顾得周到。另外,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对孩子的心理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用限制孩子随父母流动的办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第二条途径让孩子进入流入地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开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简易学校。这也是办法规定的最需要解决途径。但是这途径在现实面前也遇到了诸多问题。

1.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问题。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地方政府是负责筹措经费,设置学校的主要负责部门,教育经费也是按户籍学生人数下拨。目前,一些特大城市自身义务教育经费比较紧张,加之特大城市流动儿童少年的基数相对较大,再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专门投入笔经费,负担较重。

2.公办学校的现实状况。近几年各地,尤其是特大城市,相继出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高峰,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位非常紧张。许多学校都存在着超大班额教学的状况直接影响了义务教育的质量。在此情况下.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着学额的现实局限。3.学费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完全由流入地政府投入经费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并不现实。为此,有人提出,这部分经费应由流出地政府承担。但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且来自四面八方,此办法在实际操作上难度较大。目前,现实中比较通行的办法是由学校向流动儿童少年的家长收取借读费或教育补偿金。但由于一些学校收费都很不规范使得流动人口中的低收人群体难以承受,除此之外.各个公办学校名目繁多的收费却让那些低收入的民工望而却步。因此,在实际当中,公办学校并不能成为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主要途径。那么就剩下最后条途径了,进人社会力量举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这类学校通常是由流动人口自身开办的习惯上称作打工子弟学校,打工子弟校是在城市和城镇现有教育资源不足以完全吸收流动儿童少年时的一种合理而必然的选择。由于流动儿童的空间分布极其集中,他们一般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地区.这就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全日制中小学难以全部承担流动儿童少年人口的教育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允许流动人口中的一些人开办“打工子弟校”来解决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选择。事实上,各地流动人口在开办学校方面已经走在了政策的前面。早在90年代初期,北京市的流动人口就开始举办“打工子弟校”了。迄今.共有百余所规模不等的“打工子弟校“,小者只有10来名学生,而大者学生人数将近2000人。对于这些打工子弟校.流动人口家长是普遍持支持和欢迎的。各种“打工子弟校”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是:收费低廉,管理灵活基本解除了家长的后顾之忧。然而,这些受到欢迎的打工子弟学校却由于自身的先天不足而受到各地的查禁。“打工子弟校”中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卫生条件较差。为了节省开支打工子弟学校尽量减少投入每班的人数尽量最大等。第二,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狭小的校园简易的校舍使得些学校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第三,教学质量问题。由于打工子弟校的工资一般较低因而难以吸引较高水平的老师。新开办的“打工子弟校“是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城市和城镇的办学标准的,因此很难获得办学许可证,大部分还戴着”黑帽“。但是这些学校被取缔之后,孩子们怎么办呢?实际上,很多打工子弟学校是在家长的配合下和教育主管部门打游击,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孩子有书读。这也是打工子弟学校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