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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10-0066-05

我国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始终难以全面发挥,主要源于监管体制改革滞后。推进期货监管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市场效率已经成为期货市场跨越“有数量、缺质量”的发展陷阱的必然选择。然而,国内的各种改革意见和政策措施更多侧重的是对既有规章制度的修补和完善。国务院的《十二五服务业规划》仅提出了“完善大宗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品种体系”。中国证监会也多次提出加快推进期货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但切人点主要是“品种创新和交易松绑”两个层面,所能见到的改革措施更多地集中在“强化制度建设,丰富品种,扩大规模”、“强化期货公司中介服务能力”、“积极发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完善风险预警监测监控和防范化解机制,健全监管政策和制度规则”等方面。对于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实质性、全方位改革的迫切性来讲,国内各界始终缺乏对既有体制问题的本源性和深层次探讨。考虑到期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要求,关于期货市场监管的改革重点已经不能再简单地局限在增加品种和完善规章制度方面,而是监管主体是否有意愿、有勇气放弃长期形成的管制思想和行政监管方法,从体制改革与结构重塑人手,确立弃旧图新、放眼世界的整体改革方略,制定能赋予市场组织方与交易方发展权和创新力的监管法规体系。

一、我国期货市场管制性监管的历史渊源与形成过程

(一)管制性期货监管的历史渊源

我国现行的期货监管体制是一种行政管制性体制。这种体制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期货市场在借鉴美日经验的基础上迅速建立起来。但当时的期货市场也出现了与美国期货市场早期一样的问题——投机过度和混乱无序。由于缺乏行业自律、政府多头管理及经济转轨的复杂性,导致很难实现对期货市场的有效监管。为此,国务院于1993年决定授予新成立不久的中国证监会以期货监管权,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第一次清理整顿和结构调整。当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导向是“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但在经济过热、多头监管、市场转轨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期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并没有得到抑制,反而更加愈演愈烈,最终导致1995年“国债327事件”的发生。也正是以“国债327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大型风险事件,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思想和监管体制的最终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和持久性的影响。

评价“国债327事件”对现行期货监管体制形成的具体影响,必须首先考虑当时的社会思潮。在期货市场建立初期,整个知识界和政府部门出现了新旧思想的激烈交锋,对“期货市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尽管改革思想赢得了市场发展的推动权,促进了期货市场的建立,但保守思想在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构筑方面施加了很大影响。“国债327事件”后,社会保守思想对期货市场完全持排斥甚至蔑视态度,其要求对期货市场进行严格管制的思想直接影响了最高决策层的政策制定。在此背景下,1998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开始推动更为严厉的第二次清理整顿。这两次期货市场清理整顿虽然遏制了市场上失去理性的投机,但也标志着我国全面依靠行政手段管制期货市场的开始。

(二)现行期货监管体制的最终确立

针对市场盲目发展和法制滞后的问题,我国于1999年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也相应了配套监管措施。这些监管举措对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体制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提升期货市场监管能力、强化市场风险管理、巩固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成果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并为后来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也有人提出客观批评,认为“我国期货市场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与世界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正好相反……管制过度已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更为严重的是,长期实行严厉的市场管制给期货监管体制的未来改革制造了障碍。因为行政管制强化了监管者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力度,使监管者的监管权力得到大幅提升。在保守的社会思潮仍有市场和监管者加强自身权力保护的情况下,监管者逐渐形成了“担心风险一依赖管制、强化管制”的监管思路。当权力日益强化和集中后,监管主体宁愿加强管制也不愿放权的取向,就成为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的一大弊端和全面深入推进改革的障碍。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在架构设计和法律规范方面均得到全面的改进和创新。在架构方面,我国全面构筑起了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共同组成的“三级监管”、“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在法律规范方面,2007年3月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随之修改和新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的期货监管体制开始正式成型。正是因为新监管体系产生的制度红利,加之经济高速成长、货币流动性过剩的刺激,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额迅速进入爆炸式增长阶段。然而,这一监管体制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然延续甚至在一些范围内强化了对期货市场的干预和管制。

二、我国期货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现行期货监管体制最主要的问题是,不仅没有放松对市场交易和市场创新的过多管制,反而在监管体系的层级架构中引入了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现有体制打通了市场管制和行政组织关系之间的关联空间,最终导致大市场、大监管和小期货公司、小交易者的“两大两小”割裂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全面发挥。

(一)行政组织关系与市场管制的结合使改革动力不足

“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塑造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大监管特点,对于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起到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其突出问题是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和保证金监管中心的一体化监管体系中,内含了较多的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组织关系。在这种监管体制中,不仅没有放弃对市场主体严格管制的传统做法,反而在组织体系上为市场管制提供了更多便利。因此,现有期货监管体制虽然对狂热的投机行为具有很强的震慑力和控制力,但长期实行必然会产生越来越强的负面效应,既会使管制成为确保监管便利和监管成效的必然选择,又会使其具有越来越强的制度惯性,导致监管实践演变为“对市场风险的‘唯’稳管理”,甚至是“对‘不听话者’的严格管制”。在这种体制下,既然风险可以有效地通过行政化的市场管制得以完全遏制,监管体系也就不需要面对市场环境变差和风险事件引发的广泛质疑。这导致监管体系内很难有锐意进取的改革精神和改革动力,也就无法制定和推出实质性、全方位的改革方略。从我国期货市场现有的各项改革政策看,实际上只是一种体制内的修补,是一种被动应对市场发展需求的制度供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上而下的系统性的主动改革。正是因为不能系统地推进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加快优化市场的层级关系与制度结构,我国期货市场近些年并没有因为品种增加、交易活跃和风险降低而全面发挥其应有功能,反而日趋陷入“有数量、缺质量”的发展陷阱。

(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出现割裂

依托人事任命权掌控监管体系的机制,在打造“大监管”格局的同时,也导致被监管者的弱势地位,以及市场创新能力不足和发展空问狭小等问题,进而引发新的监管矛盾。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直接使期货交易所丧失了独立地位,并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监管机构的直属部门。由于期货交易所不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机构(更不是公司制),所以很容易形成交易所对上级监管机构负责,而不对会员发展负责的特殊局面,从而引发会员期货公司的质疑和不满。有研究发现,66%以上的期货公司认为,交易所的业务关系并不平等,公司处于不利地位;55%的公司对交易所的服务不满意。除服务关系外,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矛盾还体现在利润分配方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因此不应在利润分配中占有绝对优势,应该让利于会员期货公司。但我国的期货公司没有权利从期货市场的快速成长中获得交易所的利润,导致期货市场出现了典型的“富庙穷和尚”现象。数据显示,2011年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期货公司之间的收入比例是3:1,利润比例更高达4:1。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割裂也体现在期货业协会的职能冲突方面。期货业协会本是行业自律组织,但在最高期货监管机构对体制内的人事关系具有绝对控制权和影响力的背景下,期货业协会的应有职能受到潜在职能的牵制:一方面,期货业协会希望努力做好行业自律和服务期货市场发展的工作;另一方面,期货业协会又必须努力配合“行政领导意志”,充当行政性监管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如果不及早解决这个内在冲突问题,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终将受到削弱,并会引发与期货公司之间新的矛盾。

(三)严格的风险管制导致期货交易者结构水平落后

在现代期货市场中,最重要的交易者应该是期货投资基金和套期保值者。但我国的监管体制在试图控制散户投资者投机行为的同时,并没有给各类机构交易者足够的发展空间,使期货市场上的交易者结构水平落后。

首先,套期保值者面临现金流和市场流动性困境。与投机活动管制相矛盾的是,我国期货市场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投机活跃。2008年后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量的年度问增长率变化差异极大,并呈反向关系,说明资金在交易所之间的轮番炒作十分明显。为满足监管层严格防范投机风险的要求,期货交易所在交易和交割规则的设计方面均趋于保守和严厉,结果不仅进一步引发了炒作和投机,还大大束缚了实体经济所需的套期保值交易。如,几乎所有商品期货在交割月前的几个月都开始不断提高保证金。这不仅造成套保企业的现金流紧张,也导致主力合约月份分布日益远期化,使套期保值者不得不面临选择近月合约还是选择远月合约套保的两难困境——选择近月合约会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选择远月合约则会面临基差风险增大的难题。又如,严格的持仓量限制缩小了套期保值者的市场空间;在机构投资者发展明显滞后的情况下,期货交易所为控制市场投机,在2011~2012年强行推行大合约交易,反而导致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部分期货甚至出现零成交现象。

其次,期货投资基金发展落后。由于担心市场操纵可能引发的巨大风险,监管主体长期以来一直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持谨慎态度,并予以严格限制。由于没有对期货投资基金发展进行前瞻性的规划,导致机构投资者发展极为缓慢。长期依靠散户交易,使我国期货市场运行表现出明显的非理性特征。这种非理性特征不仅冲击着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也严重削弱了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价格的国际影响力。尽管我国已经开始探索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机构持仓比例在部分品种上出现一定的改善性上升,但并不能说明期货机构投资者结构出现了量和质的飞跃。事实上,我国期货市场中做单向趋势交易的投资性机构很少。其中,农产品期货市场是机构投资者发展落后的“重灾区”。由于缺乏机构投资者,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换手率很高,且极不稳定,投机气氛极为浓厚。

最后,套利交易制约严重。套利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手段,与投机、套期保值共同构建了期货市场完整的交易体系。由于交易所对套利尚未进行专门规定,套利头寸要按照投机头寸对待,所以要执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而由于套利风险小、收益率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量往往较大,持仓规模也较大,再加上国内远期合约不活跃,套利头寸一般会包括近月合约,因此,套利投资者有时会受到持仓限额的制约。当套利机会有一边出现在交割月时,投资者甚至无法进行套利交易。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是交易所没有意识到套利的重要性,主要的原因是交易所必须秉承监管体制中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使套利活动受到“以持仓额限制和控制风险的方法”的限制。

这种落后的交易者结构极具危险性,不仅容易促使监管层进一步管制市场以防范投机风险,甚至会导致整个市场的功能弱化和最终衰落。郭晓利、刘岩在研究日本期货监管体制改革的教训后就发现,“产业套保需求不足,机构投资者发展滞后”是导致日本期货市场突然衰落的重要原因。因此,不仅要关注交易者结构扭曲的市场表象,更急需思考造成这一现象的体制原因。

总之,我国监管体制中的市场管制方法和行政管理架构已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长期实行下去必将导致微观层面的创新力不足和竞争力下降,而仅依靠资金推动的期货市场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活力。我国期货市场不仅在质的方面难以比肩美国市场,而且在量的方面也受到巴西、印度和俄罗斯等新兴经济国家的挑战。

三、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

客观地说,现行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形成的历史短,积弊不算很深,改革面对的外部阻力并不大。但是,关于改革却面临“说得多、做得慢”、“既没有明确的改革方略,又缺乏具体规则指引”的问题。这导致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宏大目标,日益缺乏能适应市场规律要求的监管体制的有力支撑。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如果不及早推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期货市场将长期沦为发达国家的影子市场,并造成大宗商品定价权旁落、国民财富大量流失和实体经济严重受损等问题。因此,我国亟需深入剖析现有监管体制的不足,抓住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的良好机会,制定严谨的整体改革方略与市场发展规划,加快优化期货市场的层次结构,完善内部联系机制。

(一)转变监管理念,重塑监管主客体关系

我国的期货监管体制改革不应只体现在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政策调整上,更应是一个自上而下进行变革、调整和适应的系统过程。因此,推进改革必须综合考虑市场创新、交易者活力和国际商品市场竞争的需要,找到问题的症结和突破点。长期的行政化管制使监管者握有监管体制改革的绝对控制力,逐渐成为期货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能否推进期货监管体制改革主要还是要看监管者是否愿意放弃行政手段和人事任免权,摒弃长期奉行的风险管制思想,确立全新的服务型监管理念。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市场规律要求,合理规范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范围,修补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业已割裂的关系,提高微观市场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可持续创新能力。特别是在使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营机构真正成为市场创新主体等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二)吸取规则监管优点,推进原则监管建设

应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在期货监管体系中建立具有灵活性、风险敏感性和全球兼容性的管理机制,以原则监管作为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并将传统的规则监管方法作为补充。在具体的监管体系重塑中,可以将以往“超前的事前风险管制”和“对人事关系的控制”转变为加强行业内的财务监管、信息披露、交易风险预警和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等。在改革过程中,应着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监管机构及时应对风险事件的直接干预能力。为防止监管者在原则监管活动中频繁越位,应在体制内和体制外建立起监督机制。在监管体系内,可以建立常设的监管监督小组,对风险监控活动给予指导和督促。在监管体系外,可以借鉴美国的金融研究办和监管智库体制,建立独立的证券与期货监管研究机构,定期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交监管效率报告。

(三)重塑市场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所实际上是行政监管的附属物,所以市场规模虽大,但国际竞争力并不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剥离出一部分,加进去一部分”的思路,尽快优化市场组织体系和运行结构,实现风险管理和效率提升的有机统一。“剥离出一部分”是指积极应对全球期货与金融衍生品清算体系的集中化趋势,剥离出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部,建立一个财务制度完善且具有很高信誉度的独立清算体系。这个独立的清算体系应当与期货保证金监控制度结合起来,从而全面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和市场监控能力。统一清算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运行主要由《期货法》或相关条例予以安排。需要注意的是,清算体系的统一和独立不能成为加强管制的手段,应避免其成为最高监管机构新的附属。“加进去~部分”是指在疏导中远期现货市场发展的基础上,顺势推动场外交易市场(OTC)的建立,使其成为期货交易所的新型业务空间,全面提升期货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应通过简政放权,对期货交易所进行实质性的改制,由交易所自行通过并购形式组织建立OTC市场。考虑到会员制本身具有的历史疑难问题和制度惯性,建议改革一步到位,将交易所改制为公司制。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不受行政羁绊的微观风险管理体系,使交易所真正具有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有效整合市场组织。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监管;美国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0-0138-03

一、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我国股指期货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出台的部门规章组成。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它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其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内容更加充实,从而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的推出奠定了法律基础,并进一步完善了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其后,为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陆续并调整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办法,进而在期货市场基本上形成了覆盖面较广、针对性更强的规章框架体系。

从期货市场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我国期货业协会颁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等也可以说是股指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为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法规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它是目前关于期货市场规定最为系统完备的一部司法解释,从而为我国股指期货业务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间接规范作用。

(二)我国股指期货的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监管体制主要实行三级监管型模式。根据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由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证监会主要通过设立专门的期货监管部门来具体执行对股指期货业务的监管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审批和监管期货市场规章的制定;监管期货品种上市、交易等活动;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其在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制定期货行业自律规则;审查会员资格,并对违反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受理业务投诉、调解期货纠纷等。在我国期货市场三级监管体制运行中,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主要负责股指期货业务的实时监控职责。中金所作为股指期货的一线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能还包括:组织安排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上市、交易等活动;制订具体交易规则;市场交易信息等。

二、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主要不足

一是现行股指期货法律法规效力较低。国务院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现行股指期货业务发挥着主要规制作用,但是作为一部行政法规,由于其法律效力欠缺,威慑力不足,而且缺乏对期货市场基本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因此对股指期货业务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的认定都缺乏权威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得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一些大户投机者操纵、欺诈、疯狂炒作等行为时有出现,并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二是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权的高度集中。作为股指期货业务的最高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权高度集中,其对资本市场实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行政约束,因此,这种状况很容易导致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权过大过宽。在实践中,限于我国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证监会时常会把其监管职权侵入到一些法律法规的立法领域。在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中,亟需重视中国证监会职权过宽和高度集中的问题,并给予行政监管权力的重新配置。

三是股指期货业务自律监管的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一直受到行政干预的较深影响,因此在新生的股指期货交易中,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规制调整的作用也极其有限。在实际股指期货业务运行中,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监管中只是起到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而且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较多牵制。

三、美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

(一)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

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与其一套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紧密相关的。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既包括起宏观指导调控作用的法律法规,又涵盖详尽的、发挥微观实时监控作用的股指期货市场规则,它们为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高效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1978年,世界上第一个股指期货产品在美国诞生,其中一个缘由在于美国对《期货交易法》进行修改,放松了对金融衍生品的严格管制。股指期货业务实施后,美国提高了股指期货立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积极推动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这些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立法主要有:《商品交易所法》(1936)、《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1974)、《商品期货交易法》(1978)等。其后,为进一步适应国际期货业迅猛发展对本国金融创新的不断需求,在2000年12月15日,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这部法案明确界定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股票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权权限问题,并对两家机构共同监管的法定程序予以简化和确定,同时,增加了各自监管权的自由度[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国会大规模进行了一系列金融修法活动,并于2010年颁布了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对期货市场的相关违法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①另外,由于美国期货市场建立时间较早,各个交易所都拥有较悠久的发展历史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因此形成了许多比较详尽而又符合市场机制的股指期货市场交易规则,这些细则对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着微观实时监控,从而有效促进了其股指期货市场的平稳发展。

(二)层次分明的监管体系

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主要实行所谓的“三层监管模式”,各监管层次之间分工明确:第一层次是政府的依法监管,第二层次是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第三层次是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其中,CFTC负责股指期货市场的立法以及法律的执行;美国期货协会(NFA)负责监管会员的交易行为和协会工作人员的行为;各期货交易所则负责监管场内交易。

CFTC作为美国期货市场最具权威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措施,将金融期货市场置于政府宏观全面的监管之下:(1)审核批准金融期货交易品种的进行;(2)拥有对期货交易所开办以及其会员和经纪人资格的批准权;(3)分析并监察市场交易秩序;(4)监督管理全国期货业协会的运作状况等[2]。

NFC于1976年成立,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客户共同组成的、唯一被批准的期货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主要专注于期货行业的自治、协调和自律管理。其职能主要有:宣传政府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向政府监管机构提供各交易所的运行以及市场交易状况;统一会员标准,强化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格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对会员的财务状况进行监察等[3]。NFC作为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促进了本国期货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美国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是其三层监管体系中最直接、有效且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制定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审核和批准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监督会员对金融期货交易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等。

(三)相互协调的监管体系

美国期货市场不仅具有层次分明的政府监管、交易所监管以及行业协会监管,而且这些不同层次的监管部门之间还相互协调,这些既成为美国期货市场高效有序发展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稳健发展应借鉴的经验之一。在美国期货市场信息监管交流与协作机制原则指导下,当市场中出现异常交易情形时,上述3个不同层次的监管部门之间会及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交流,共同分析和商讨市场中异常情形的形成原因、解决对策等,并积极提供自己监管职责范围内所获得的信息,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深入调查活动予以充分配合。

四、以美为鉴,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制

(一)中美两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比较

1.相同之处。中美两国股指期货业务都实行三级监管模式。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机构由CFTC、NFA和期货交易所三方构成,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共同构筑了高效的集中型三级监管体制。中国股指期货业务也实行三级监管体制,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的宏观调控,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股指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则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的一线监控。股指期货业务的“三级监管模式”可以使政府的宏观监管与市场主体的微观监控相结合,以实现股指期货业务的平稳运行。

2.不同之处。第一,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而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的权威的期货基本法。美国期货市场在相对完备的《商品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运作,法律环境比较成熟,市场秩序稳健。而我国期货市场虽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系列配套办法,但是对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不强,亟需《期货交易法》的权威规制。第二,美国股指期货市场注重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相结合,而我国行政监管则占主导地位。在美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中,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与CFTC的行政监管同等重要。我国股指期货业务则以中国证监会的宏观监管为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控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发挥极其有限。

(二)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1.提高期货交易立法的效率。美国在1921年就出台了第一部统一的专门针对期货交易监管的《期货交易法》,从而有效保障了本国期货市场的健康高效运行。其实我国1993年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就将《期货交易法》问题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中。在此期间,不少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文海兴提出的11章体例。②不过此后关于期货交易立法问题却较少提及。因此,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发展过程中应科学构建我国的期货交易立法框架,加快制定《期货交易法》,提高立法效率,推进股指期货业务更加有序发展。

2.改进证监会的监管权限。在我国资本市场很多领域,中国证监会拥有较大的监管权限,这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范股指期货业务产生的新风险,应当积极借鉴和吸收美国成熟股指期货市场行政监管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担负着过多行政干预权的中国证监会而言,应该大力将监管权限授权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并积极促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发挥,有效实施其实时动态的监管职责,争取在市场第一线就能够解决股指期货交易出现的异常情形。同时,中国证监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指导和监督,对其没有能够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宜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则有权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相关措施。

3.加强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在美国股指期货市场三级监管体系中,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同等重要,并且更注重自律监管的灵活运用。因此,在完善我国股指期货业务监管体制运行中,应采取相关措施以激发市场自律组织足够的创新动力,强化其自律监管职能的发挥。对于中国期货业协会而言,应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其会员的专业水平和行业的诚信水平,并能够及时解决行业内部纠纷,从而为会员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高度重视并发挥自身一线监管的灵活作用。首先,应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已经确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完善在投资者开户环节建立的系列具体制度。其次,应全方位深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股指期货运行的良好氛围与舆论导向。再次,应积极实施实时动态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股指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5]。

4.健全监管协调机制。规范运行、有序发展的股指期货业务,需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通力合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有效监管,可以由国务院设立一个新的部门机构来平衡协调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间的工作,以更好地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和效率性。在日常工作中,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可以建立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通过日常监管协调、法规政策协调、处理措施协调等措施来解决实际监管中存在的一些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6],并且力求使这些监管协调机制法制化,以真正发挥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对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保障作用。

注 释:

①新出台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修订了《商品交易法》第4c条(a)款,在末尾增加了“(3)销售合同和(4)非公开信息”条文。董裕平等.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327-328.

②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文海兴的11章体例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期货投资者;第三章期货商;第四章期货交易所;第五章期货结算机构;第六章期货业协会;第七章主管机构;第八章涉外期货交易;第九章纠纷的解决;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黄永庆.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54.

参考文献:

〔1〕邱永红.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基础[J].证券市场导报,2005,(9).

〔2〕潘淑娟.金融发展、开放与国际金融衍生工具[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唐波.新编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71.

〔4〕叶萍,陈世伟.美中两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兼论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方向.浙江学刊,2009,(5).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3篇

摘 要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采用的是三级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在对期货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从法律问题出发,阐述法律上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期货 期货市场 三级监管体制 二级监管体制

一、期货市场监管概述

期货是金融衍生品的其中一种,是从标的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期货这个金融衍生品是按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划分出来的品种。在金融衍生品的类型当中,按照交易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在概念上,一般认为期货是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现在进行买卖,并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进行交易的标的物。

期货市场是一个期货合约双方当事人发生期货交易关系的总称,是指由买卖贵金属、农产品等期货构成的场所。期货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期货市场主要包括买卖期货交易合约的期货交易所、负责对期货合同进行交割、对冲和结算的结算所或者结算公司、为期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获得盈利的经纪公司和在期货交易中替对方交易的期货交易员构成。狭义的期货市场就是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所熟知的期货交易所。

期货市场监管是期货市场监管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制度和规则,实现监督和检查,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模式

期货市场的监管不是由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主管机关完成。对期货市场监管时形成的监管机制就是一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从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整体方面来说,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三级监管体制,一是二级监管体制。

所谓三级监管体制,即是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三个部分构成。现在施行三级监管体制的国家以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最为典型。

所谓二级监管体制,即是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是由政府监管机关的监管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两个部分构成。施行二级监管体制的国家或者地区以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最为典型。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督体制是三级监管体制,主要是由中国证监会的集中行政管理,中国期货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各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相结合构成的。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机制最终选择了三级监管体制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施行三级监管体制以来,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还存在着以下主要法律问题。

1.期货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主要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辅助于其他证券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的体系。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创新,这些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期货市场的监管需要。

2.中国证监会的微观监管不合理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期货市场的监管主管机关,本应当从宏观上对我国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实践中,证监会在宏观调控我国期货市场的同时,对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微观监管也大有涉足,而且往往发生越权管理本由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管理的微观事项。

3.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缺乏独立性

我国期货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只是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从这个现实来看,期货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不是很高。在我国,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权能在法律规定上比较全面,但是期货交易所的实际行使权力十分有限。从整体上来说,相比于我国的证监会,我国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不足。

四、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对策

1.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

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未有一部期货的法律,显现着我国期货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体系,形成一个以期货法为主体的规制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规范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是大势所趋。

2.构建合理的三级监管体制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需要改变以往的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的局面,形成以中国证监会在宏观上进行调控,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管理相结合的完善机制。三者之间各行其职,履行对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改变中国证监会对微观市场的过度监管,让权于期货行业协会或者期货交易所。

3.强化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

期货市场的监管需要监管主体行使职责,职责的行使需要有独立的地位。任何受制于其中之一,不能自由行使职责的监管主体想要保持其独立性是有待怀疑的。强化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首先要在法律上赋予这两者在期货市场监管中的法律地位。其次合理划分这两者与中国证监会的权力分配。最后建立这些监管主体行使有效监管的督促机制。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行证券期货法规汇编(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监控;三维概念模型;系统分析;操纵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5―0033―04

一、引言

随着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挂牌,开启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新纪元。我国首只股指期货一沪深300指数期货即将在中金所上市交易,股指期货具有为股票现货市场提供避险工具和价格发现的功能,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规避金融市场风险、增加金融体系应对风险能力的同时,也可能加重金融风险的破坏程度。因此,需要在发展金融期货市场的同时,严格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监管体系。操纵行为作为衍生品市场最主要的风险和违规行为,它扭曲了价格对实际价值的反映,破坏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同时,操纵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环境,削弱了资本市场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从法律角度考察发达国家和我国对于价格操纵界定,国际证券组织技术委员会在《市场操纵的调查和》中指出:价格操纵是通过扭曲证券及其衍生品市场的价格,伤害这些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制造市场活动的人为表象,破坏市场的完整性和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在学者的定义中将期货市场操纵定义为:是某个人或某个集团公司有能力去影响期货市场的价格。

1982年,美国在全球首先推出股指期货,经过25年发展,股权类衍生产品已取得巨大发展,但对其价格操纵的相对较少。国外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理论研究。Al―len和Gale将市场操纵分为基于信息的操纵(Infor-marion-based Manipulation)、基于行动的操纵(Ac-tion-based Manipulation)以及基于交易的操纵(Trade-based Manipulation),为随后市场操纵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Stoll和Whaley以1982年5月至1985年12月的S&P500股指期货为研究对象,发现在期货合约到期日,现货市场最后一个小时比非到期日有较大的价格波动和成交量,并且到期日最后半小时与隔日开盘半小时的指数报酬存在负相关,即存在价格反转。邢精平对2006年5月韩国KOSP1200股指期权到期日大动荡案例进行分析后认为,市场存在明显的操纵行为,另外对国际投行运用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两只股票价格操纵香港恒生指数与H股指数期货进行了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研究。臧玉卫、王萍等(2003)研究了贝叶斯网络在股指期货风险预警中的应用。根据股指期货和现货市场的特点,戴晓风、朱海燕(2005)设计了恰当的现金结算方式,有助于控制股指期货的操纵行为。邢精平等对境外股指期货的操纵案例或疑似案例进行研究,归纳了每类操纵的特点与防范措施。另外有学者对股指期货风险控制与监管制度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股指期货操纵风险管理策略。有学者提出判别市场操纵,关键是要提供四个方面的证据,即被控方有能力影响期货价格、被控方有进行操纵的特定意图、存在人为价格、人为价格是被控方造成的。

以上的研究是对股指期货价格操纵的研究基础。学者们从股指期货的价格操纵的定量判断及概念界定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对于股指期货价格操纵的监管,除了需要技术的分析方法外,还应考虑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的要求,对于股指期货价格操纵风险的监控,不仅需要对操纵本身的概念界定和判别技术,也需要对股指期货操纵监管中的组织、操纵类型和判别方法通盘考虑。而这样的风险监控系统的研究尚不完整,针对该问题,本文将系统工程的思想和霍尔三维模型引入中国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监控系统的分析过程中,探讨中国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监控系统目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三维概念模型对风险监控系统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股指期货操纵风险的监控系统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二、研究框架及模型介绍

从系统工程的角度看,风险监控的过程就是一个系统分析的过程,其实施步骤包括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处理三个阶段。在系统分析的过程中股指期货风险监控系统三维模型中的三维可概括为风险类型维、程序维和工具维。

(1)风险类型维。是对金融期货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抽象和高度概括。在股指期货市场中主要有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非系统风险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组成,而本文中的研究对象为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即操纵风险。

(2)程序维。是指在对风险监控系统的内在规律和实际运作的认识的基础上,抽象和概括出来的风险监控的基本环节和程序。程序维的作用是对这些环节和程序明确划分其基本功能和目的,并进一步确定相互间的关系。程序维是三个维度的核心,在此维度上的各个环节的合理性将影响整个风险监控体系的整体效率。

(3)工具维。是指在对金融期货风险监控的各环节中使用的方法、手段、途径。工具在这里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理解可分为四个基本工具类:组织机构、政策规则、技术模型、信息体系。四个工具的作用各有不同,通过组织机构来明确部门和人员的分工;通过政策规则来规范操作程序和原则;通过技术模型进行定量分析,为预警提供技术保障;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应信息,满足风险监控各环节的信息需求。

从图1可以看出,三维模型将空间分割成若干小块,每一小块代表了该系统的一个元素,每个元素中都包含了其对应的风险类型、部门设置、制度规定和技术与信息等要素,这样每个元素都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要素独立高效地工作,同时又通过三维模型相互联系,进而构成了完整的股指期货风险监控体系。

三、风险监控体系的分析

可以考虑,监管将从时间数序的风险监控体系的监控流程和空间布置监管体系进行分析。

(一)风险监控系统的监控流程

股指期货风险监控的过程就是一个系统分析的过程,其实施步骤包括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处理三个阶段,又由于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周期性管理过程,应该具有反馈和评价的环节,对风险管理的执行情况和管理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分析,并进行风险信息反馈,以作为修正完善下一管理周期的参考,因此,风险监控系统的监控流程包括以下基本环节(如图2所示):

(二)风险监控系统的总体分析

从监控体系上,对于价格操纵风险监控可用图

3表示。

从图3可以看出,三维模型中风险类型维已经确定为价格操纵风险,那么三维模型转化为二维模型,然后将空间分割成若干小块,每一小块代表了该系统的一个元素,每个元素中都包含了其对应的组织结构、政策规则、技术模型以及信息体系等要素,这样每个元素都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要素独立高效地工作,这些元素又通过三维模型与其风险监控流程相联系,进而构成了完整的股指期货价格操纵风险的风险监控系统。

以操纵风险识别过程为例,分别对操纵风险识别过程这一环节中相对应的风险监控系统中的组织结构、政策规则、技术模型以及信息体系等要素进行分析。

(1)组织结构。在股指期货价格操纵风险监控的风险识别环节中,组织结构的互相合作,相互协调显得至关重要,具体举措有很多,以交易所和监管者间的合作为例,虽然交易所在收集操纵信息时具有优势,但是如果交易所不具有调查权利或此活动涉及到非交易所会员时,那么就得依靠监管者。这时交易所收集的和操纵有关的信息对监管者有着重要的作用。

(2)政策规则。政府监管机构(证监会)为了执行操纵风险监管,基于市场信息披露建立一整套市场监管制度,并且该制度中包括要求监管部门每日搜索、分析、比较期货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供需变化情况、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套期保值者和投资者所持头寸的情况。另外交易所也应该有一系列完整的交易制度,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最大限度地杜绝操纵风险。

(3)技术模型。在股指期货价格操纵风险监控的风险识别环节中,技术模型主要用来识别出操纵风险,为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做好准备工作。比如可以用风险估价(Value at Risk,VaR)技术评估模型,考虑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通过Markowitz模型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得出风险值的计算区间等等。

(4)信息体系。对于信息体系的构建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库系统,系统的数据库分指标数据库、标准样本库、模拟数据库。在最后的风险识别环节中还可以建立一个整体的数据库,用来存储各种可能的操纵风险的特征、过程和方式。从而构建一个用于风险监控系统中风险识别的信息体系。例如,构建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控系统,其信息系统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设计,如图4所示。

四、结束语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债期货 证券公司 风险 监管

2013年9月6日,国债期货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债期货是国际上成熟、简单和广泛使用的利率衍生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其推出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促进作用。

由于国债期货专业性较强、技术门槛较高、波动幅度较小,机构投资者是其市场主要参与者。而作为债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的积极性很高。但国债期货在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同时,也是现货市场上的衍生产品,自身也蕴含着风险。在国债期货的运用中,由于各种经济变量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市场参与者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都存在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如“327国债期货事件”给整个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了破坏性后果。因此,如何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需要证券公司乃至监管部门对风险进行严格管控。

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的方式

证券公司的债券自营、金融创新、债券承销和资产管理等业务都可以通过参与国债期货,实现套期保值、价格发现、投机套利、风险规避、市场定价及产品开发等目的,进而不断改进业务模式。

(一)债券自营业务的套期保值

证券公司的债券自营业务主要投资于国债等利率产品和企业债等信用产品,受利率变动影响较大,通过国债期货可以对冲债券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进而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同时,通过国债期货的价格变动研究债券市场的行情走势,有利于现货市场的价格发现,进而为债券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二)金融创新业务的投机套利

除股指期货和利率互换外,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品种并不多,证券公司的金融创新业务可以通过参与国债期货套利业务创造新盈利点,发现套利机会并不断修正对现货市场的判断,进而完善对整个债券市场的分析。

(三)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规避

目前证券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基本上实行余额包销制度,在市场利率上升的时候,面临较大的包销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债期货的反向操作规避利率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把多种债券和国债期货捆绑设计成债券组合对冲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还可以扩大规模,增加流动性,从而有助于债券承销业务的开展。此外,还可以通过国债期货的投资对债券市场的利率走势进行研判,从而为所承销债券的票面利率合理定价。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开发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又一盈利点,需要国债期货来丰富其投资渠道。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群体具备较强的理财意识和投资需求,这就需要有更多的中低风险产品以满足其全部理财风险偏好。因此,可以通过在固定收益资产管理中有效利用国债期货并提供保本的券商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国债期货发展差异化的投资策略规避一致性的赎回潮,以满足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不断上涨的需求并强化产品竞争优势。此外,国债期货作为基础衍生产品,证券公司可充分利用其做空机制、保证金交易机制、标准化合约设计和集中撮合竞价方式等特点丰富产品线,开发满足市场各类需求的财富管理创新产品,进而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证券公司开展国债期货的风险

在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事件”中,由于当时利率市场化机制尚未起步、国债现货市场不发达、交易规则不完善、风险估计严重不足、监督管理不严等制度性缺陷,多空双方对市场过度投机进而发展成违规操作,最终引发了严重的国债期货危机,直接导致证监会关闭国债期货业务,万国证券也因此濒临破产并最终被改组合并。时隔18年后国债期货重新启动,虽然已经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完善了相关的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避免了由于制度性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非制度性的风险。这些风险从小处讲可能会导致证券公司个体损失,从大处讲可能会导致整个市场波动,甚至影响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监管者和从业机构高度重视。

(一)市场风险

由国债期货价格及现货价格变动引起两者价格之差(即基差)变动,而带来投资组合价值损失的可能性,即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把双刃剑,价格变动是套期保值类投资者努力避免的目标,却是投机套利类投资者极力追求的方向。没有期货的价格风险,便不会有套期保值者,也不会有投机者,也就不会产生期货市场,因此市场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二)政策风险

由于政治、政策、法律等因素的突然变化破坏了市场参与者的正常预期,而给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即政策风险。它通常表现为具体交易规则的改变、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甚至某项业务的终止,如“327国债期货事件”以后,国务院直接取消了国债期货的交易。

(三)信用风险

因交易对手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产生的风险,即信用风险。它包括交割前风险和交割风险。交割前风险即在合约到期前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或其他原因致使交易者蒙受较大亏损而无力履行合约义务的风险;交割风险即在合约到期日交易方履行了合约,但交易对手却未能付款的风险。信用风险可以通过交易对手筛选、信用违约互换等方式加以规避。

(四)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因在需要买卖合约时无法快速找到交易对手,或在进行实物交割时无法快速找到可交割债券,从而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即流动性风险。一般而言,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间越长,未平仓合约数目就越多,流动性风险也就越小;反之,到期时间越短,未平仓合约数目越少,流动性风险相应增加。此外,市场价格变动越剧烈,流动性风险越大;市场价格越平稳,流动性风险也就相应减小。

(五)操作风险

因一些意外因素、非正常操作,如业务处理人员操作失误、电脑程序系统不完善、通信系统故障、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流程和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交易不能圆满进行的风险,以及由于没有建立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事务应急处理机制而导致业务停止的风险,即操作风险。对于国债期货这类衍生工具来说,由于其支付过程和价值计算都非常复杂,因此操作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可能会很严重,必须通过严格的内控制度、风控手段和业务流程予以防范。

证券公司开展国债期货的监管模式

(一)成熟市场的国债期货风险监管模式

作为成熟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管体制是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条件之一,其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和提高市场效率。目前,以政府监管、交易所自律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的三级监管体制是国际衍生品市场监管的主流制度架构。

美国是三级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其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交易所自律、行业自律并重。政府监管居于主要地位,对期货市场负有监管义务,负责制定、调整期货市场法规,通过所有期货买卖的审核和监督,保证期货交易人员的合法性和日常交易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垄断、欺诈等交易行为的发生,增强竞争机制。此外,还监督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交易机构的日常业务,处理违规活动,保护投资者公共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在政府监督下,各交易所、清算机构和全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市场活动进行自律监管。交易所负责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惯例以及细则,检查会员资格,并对交易进行日常监管。全国期货业协会则协调和配合交易所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自律监管会员活动。

(二)适合我国市场现状的风险监管模式建议

鉴于国债期货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曾经引发过严重后果,笔者认为无论是监管者还是从业机构都应该更加严肃地对待其风险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宏观监管和微观防范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是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国债期货市场及其运行规则,行使好外部监督的权力,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微观层面则要求国债期货市场参与机构制定自身的行为规范和交易策略,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避免在交易中出现重大损失。

1.外部监管

在监管体制上,应该完善我国目前的三级监管体制,建立一个在证监会指导下,以交易所为一线监管,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分级监管体制。虽然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基本形成了三级监管体制,但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

(1)证监会

证监会作为国债期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债期货业务的审批和对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督导监管。证监会已于2013年7月4日批准了中金所上市国债期货,并于2013年8月21日正式公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国债期货的运行还涉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委,同时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交易对手会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面对不同的监管领域和监管对象,证监会对国债期货的监管还需要随着业务的开展不断深入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此外,为了保证国债期货交易的连续性和活跃度,充分发挥国债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证监会在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其法律地位,保证独立性,使其监管更加注重市场选择,此外也应该适当将一些权限下放给交易所。

(2)中金所

中金所是“327国债期货事件”发生以后专门成立的以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为主的交易所,主要负责组织安排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以及制定业务管理规划、实施自律管理、市场交易信息、提供技术场所设施服务等工作。中金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并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已形成了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2013年8月30日,中金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标志着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业务规则全部完成。

笔者认为,中金所处于一线监管地位,其监管政策直接影响着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偏好、交易行为、市场流动性和风险的变化,因此,除了交易体系的严格把关之外,更应从微观结构的角度从源头控制风险,包括科学合理地设计国债期货合约,选择合理的国债标的资产,在合约其他条款如交易单位、保证金、涨跌停板、限仓、大户报告、强制平仓制度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既有利于国债期货流动性又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设计。同时,应该在日常的交易中进行持续监管,风险监控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会员管理、交易监管、结算监管、头寸监管、交割监管、信息管理、异常和争议处理等。

(3)证券业协会

由于我国金融期货衍生品市场刚起步,在创新过程中各部门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证券业协会在金融期货风险监管体制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应该在明确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基础上赋予其更多的职能,主要是建立与中金所制度相一致的各种行业自律条规,并赋予其对会员监管的切实权力。此外,由于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在各自的风险监管中有不同的侧重点,在具体实务中需要跨行业之间进行沟通协作。

2.内部控制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引发市场震荡。根据证监会对此次事件的通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进而引发上证综合指数异动。这虽然只是股票市场的一次风险事件,但对于相对更复杂的国债期货而言,其警示意义更为重要。因此,证券公司应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以确保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1)建立国债期货风险监管体系

鉴于国债期货业务风险的复杂化和严重化,诸如证券公司这类典型机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工作已脱离了传统的自发性管理阶段,进入了一个专业性更强的强制性管理阶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引》指出,一个健全的衍生工具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三项基本内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管;将谨慎的风险限额、健全的风险计量方法和信息系统、持续不断的风险监督和频繁的管理报告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适当风险管理过程;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稽核程序。因此,应自上而下建立一个由公司董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部、投资交易部、资产管理部、结算托管部、财务部、稽核监察部、法律部、信息技术部等多部门联合且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2)明确国债期货风险监管分工

董事会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对国债期货的投资额度、止损点等关键问题做出指导性规定。风险控制部应根据相关的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在日常交易过程中负责风险监管,定期向投资管理委员会和投资交易部提供风险敞口报告和风险提示,针对突发性事件要有应急保障措施。投资交易部应全面了解国债现货市场交易机制、价格连续性、市场透明度、产品流动性等特点对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的影响,根据公司的规定进行日常投资操作,实行逐笔盯市,确定每笔交易的损益额度、未平仓净额和未平仓总额,并对自身持仓进行监管。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客户要求设计投资于国债期货的资管产品,参照投资交易部的标准对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要与客户约定有关保证金流动性应急机制,明确有关应急触发条件、保证金补充机制、损失责任承担等。结算托管部和财务部要熟悉国债期货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协助每笔交易的券款交割并计算损益情况。法律部负责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信息技术部则负责确保交易过程中电脑程序系统和交易网络的稳定畅通。

(3)严格执行国债期货风险监管制度

国债期货风险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一些相应的制度明确具体问题和要求,各部门必须严格地遵照执行这些制度,才能保障机构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证券公司应专门针对国债期货业务建立风险度量、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系统保障、平仓止损、防火墙等制度。

风险度量制度要求全面而精确地度量各种衍生业务风险。通过运用各种数量工具和计算机程序详尽而准确地度量每种不同的风险,综合评估整体风险程度。由专门部门负责逐日进行市价计值,定期进行压力试验并进行整体综合考虑。

管理信息系统制度主要要求建设一个准确、信息量大且及时性强的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应监视风险并将风险度量情况报告给适当的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将交易损益额、未平仓净额、未平仓总额以及早期警告信号等资料及时准确提供给各层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并保持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技术系统保障制度一方面要求所有量化交易程序及自身的交易平台必须安全可靠,另一方面要求信息技术部门保障电脑网络等交易系统的通畅,配置备用系统并制定危机应急方案,以防止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

平仓止损制度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证监会对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自身国债期货业务量以及风险敞口大小,来确定该项业务风险指标和平仓止损的界限,并结合公司净资本规模,加强对自营、资产管理在国债期货业务规模的动态调控,使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防火墙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国债期货交易业务链岗位之间以及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部门之间的防火墙。一方面要确保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业务的前、中、后台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及不相容职务之间的分离;另一方面要确保关联部门之间的办公场所、决策体系、人事安排、业务联营以及资金融通的隔离,以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3.现货与期货的跨市场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逐渐兴起,发生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操纵现象会不断出现,需要加强现货与期货的跨市场监管。

目前,我国国债现货由财政部统一发行,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受人民银行管理,而国债期货在中金所发行上市并流通,受证监会监管。两市场的部分法规和交易制度仍存在许多差异,其中有些差异是因为市场特点不同导致的,有些规定可能会限制市场间套利交易,从而助长跨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建议将来出台加强现货与期货市场协调的法令法规,理顺市场间的套利途径,通过日常监管、保证金跟踪制度、跨市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跨市场危机处理等手段,有效遏制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发生。

结论

尽管证券公司已经做好了积极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准备,但随着业务的开展,金融衍生品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必将显露。作为这项创新业务的参与主体之一,证券公司不但要在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建设中发挥正能量,更要严格防范相关风险。因此,必须从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两个层面对风险进行监管,一方面建立由证监会、中金所、证券业协会为主体的三级监管体系,通过设计合理的期货合约、规范交易规则及开展行业自律等措施控制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日常交易监控、风险量化、设定平仓止损点和防火墙等措施控制非系统性风险。此外,还应加强现货与期货的跨市场监管,以降低市场操纵等违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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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健强,杨华,王仕宏.探讨重新推出国债期货[J].中国金融,2011(18): 73-75.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6篇

一、理论概述

(一)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指的是按照国家公司法规定开展期货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及其居间业务、期货自营买卖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期货基金经理业务和其它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期货行为。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范围不大,只有法人才有资格成立期货公司,自然人不能通过注册成为期货经纪商。在期货公司里面,从事期货业务的主要有:期货贷款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服务机构和期货经纪商等。

(二)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指的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接受客户的委托,然后依照客户的要求,通过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行为,从而赚取中间的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对于该交易结果如何,都有客户承担。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特征包括:(1)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2)接受客户的委托:(3)进行期货经纪服务行业。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市场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期货交易市场中,期货经纪公司可以推动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成为联系期货投资者和期货市场发展的桥梁。后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后,以法律的名义取消了“期货经纪公司”的定义,用“期货公司”取代之,中国证监会也取消了“期货经纪公司”的行政许可。而是颁发“期货公司”的许可证。

(三)监管制度

监管制度指的是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主体采用各种监管手段对于监管对象采用的有意识的、主观的干预和控制,目的是为了实现监管目标。监管制度的四个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对象、手段、目标。监管制度体现的是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于所从事的生产和服务行业的行为约束的法律细化,通过对于期货公司的运行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进而检查期货公司的期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实现其监管职责。

二、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伴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大量进行,我国经济的对外依赖程度显著提高,也促进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推动其成为现代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是讲求信用度的、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期货市场的发展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金融自由化的快速发展,容易引发期货市场风险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对于期货市场的科学规范运行,加强风险监管也显得愈发重要。加强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对于我国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是尤为重要的。期货市场的监管现状,总体来看,对于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和管理者,监管力度不够,对于监管期货市场的风险意识估计不足。只有深刻研究和充分认识到期货市场的风险,才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于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和规范期货市场的正常期货行为,也才能够真正的发挥期货市场的作用及其功能。

三、期货市场风险分类

(一)市场性风险

期货市场的市场性风险主要包括:(1)利率风险引发的变化。期货市场的利率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利率出现的变化,引发的期货市场投资风险。期货市场的利率风险主要通过以下变化引发:利率变动引发的期货市场及其现货市场价格的变化、因为利率的变化引发的投资成本的变化等。

(2)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风险。在期货市场出现的因为通货膨胀引发的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在物价总水平变化引发市场收益潜在风险,或者由于物价总水平的持续走低引发消费的疲软引发的期货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期货市场的价格走低,交易量下降等。(3)动性风险。期货市场的动性风险主要指的是期货市场运行过程中,因为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引发的风险。这种风险引发主要由市场流动或者资本流动导致。主要表现为:对于特定的市场或者商品,出现期货价格不理想或者难以结清;投资市场疲软,保证金不足,难以有效履行义务。

(4)政治风险。期货市场的政治风险主要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表现为:因为政局动荡或者政策变化,引发期货市场变化急剧,严重时出现期货交易停盘。(5)心理风险指的是期货交易行为中,投资者由于心理承受力不同,引发的潜在风险。(6)人才风险。人才风险指的是在期货交易行为中,由于集体或个人的调动引发的期货交易中断等风险。

(7)法律风险。这种期货市场交易的风险出现是源于交易合约内容不合法,引发期货交易的不稳定。在得不到国家或者政府的支持和认可的前提下,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就难以符合国家对于期货行业的管理和法规要求,这就容易导致风险的出现,就称之为法律风险。(8)道德风险。在期货公司的期货市场交易行为,由于事前或者事后的信息不对称,都容易引发出现期货交易的道德标准问题,这对于不知道内情的客户来说,选择什么样的经纪人或者什么样的经纪公司,都是要看期货公司的安排,就是要看道德标准的选择,这就是常说的期货市场的道德风险。(9)品种风险。在期货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分析出因为品种差异而引发的期货市场风险,该风险往往出现在合约设计的时候。

(二)非市场性风险

期货市场的非市场性风险主要包括:

(1)价格风险。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因为期货价格波动引发的期货交易损失。期货价格风险非常普遍,是最常见的风险,在期货交易过程中,该风险存在于期货交易的每一种期货产品中。期货市场的每一次期货交易行为,都要按照期货产品的价格变化预测为前提进行的,当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实际价格变化幅度或者变化方向背离于预测的期货产品价格时,就会造成形影的期货损失。当期货市场上价格波动很大,期货投资者通过套期保值进行对冲,从而避免了价格风险,这样对于期货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就基本没有。但是,当期货投资者通过套利投机的想赚取期货价格差进行收益时,如果期货行情不利,就会出现亏蚀;当期货价格波动严重,远离预测价格值,就会引发期货投资血本无归,这就是期货价格风险。最为典型的期货价格风险案例就是巴林银行的巨额亏损案。

(2)管理风险。期货交易的管理风险指的是在期货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期货风险,期货管理风险包括:①事务风险指的是期货从业人员在期货交易事务处理过程中,由于处理不当、工作失误或者程序操作不当等引发投资收益或者信誉受损的风险;②内部风险,顾名思义,内部风险指的是因为期货公司内部人员的违规违法活动引发的期货交易风险;③凝聚力风险,这里的凝聚力当然指的是期货公司员工的凝聚力,该风险的出现是因为期货公司内部人心涣散或者员工的非正常流动造成期货管理风险;④技术风险,该风险的出现是因为电脑或者通信系统故障而引发的管理风险。

(3)信用风险。该风险指的是因为签订期货合约的双方因为违约而引发的期货风险。该风险的出现基于两个条件:一是期货交易双方出现因为违约引发的财务危机;二是在期货合约规定的期限内,违约方的期货合约价值是负值,非违约方的合约价值是正值,当前合约还是处于盈利状态,此时,由于违约方不履行合约就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就造成期货交易存在信用风险。

(4)结算风险。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因为越来越多的期货交易者不履行合约,导致期货经纪商出现资不抵债,导致期货合约规定的清算部分难以进行,就会出现期货结算问题,引发结算风险。由于期货结算风险的加剧,也会引发期货交易的无法顺利进行,导致期货交易所的关门歇业。

四、当前我国期货公司监管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上市期货品种在科学性及其规范性存在不足

按照期货市场对于商品品种的选择理论的规定,上市的期货品种要具有以下条件:商品可以储存,能方便运输,可实物交割;商品要具有相同品质,能够按照合约规定进行围绕标准化市场价格波动,存在市场价格风险;有大量的市场投资者,以发达的现货市场为基础。总体来看,我国当前的上市期货品种过少,大多数上市期货品种现货流量不足,实物交割难以真正实现,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无法真正衔接。总体上,上市期货品种的管理方面存在科学性和规范性不足的问题。

(二)期货市场对于过度投机行为监管不力

当前,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一些投机倒把行为的无孔不入,无形中增加了我国期货市场的风险性及其投机特点。在我国一些期货经纪公司中机构的监管制度通过国际期货市场相比较,存在的投机者较多,容易致使期货市场的疯狂炒作或者恶性竞争激烈,严重阻碍我国期货市场的常态发展。在期货风险来临时,大量投机者的出现,容易加剧交易风险,尤其增加价格风险。

(三)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主体的作用发挥受限

在我国当前的期货市场上,由于市场主体及其市场环境的不同,导致套期保值主体的缺失。从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地位来看,由于大多数的农产品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生产规模不大并且较为分散,都导致农民无法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业务活动,这样导致期货交易量相对减少,单独的生产经营产量少难以用作一手期货市场的保值交易活动。从加工者的市场主体行为来看,由于部分企业改制的不成功,还不能够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这部分市场主体就缺失了避免期货交易的风险规避动力和压力。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环境来看,由于缺乏大品种的期货产品,导致部分保值交易企业被拒之门外,无法真正融入到期货市场;由于期货市场的投机倒把严重,导致部分期货价格非正常状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关联度较差,也无法真正完成保值交易行为,结果导致保值者容易保持观望态度。

五、加强对于我国期货公司监管的发展策略

(一)加强我国期货公司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监管制度的法治化

当前,要加强对我国期货公司的监管,就要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和其它附属法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的关系发展、监管责任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推动《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取消公司专为投资行为的管理和限制,对于期货公司及其相关企业的期货投资行为要进行专门的规定;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加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反垄断管理,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维护客户及其消费者在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期货法规制度,进行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改;加强期货管理的立法工作是实现我国期货公司发展的前提,可以通过期货立法,进一步明确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推动不法投机行为受到及时制裁,进而推动期货交易者能够更加科学规范的期货交易行为,让非法的投机交易行为受到制裁,进而推动期货交易市场可以更加科学规范的运行。这样,既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又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完善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加强行业监管

当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管理,基本上已经建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分业监管的体制。央行、中国证监会都进行不定期的监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重点监管问题,协调监管政策及其分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尽管如此,但是对于我国期货公司的监管依然不到位,季候我国应该建立以国务院金融监管总局为总指挥下的期货监管系统,加强对于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行业的功能性金融监管,对于混业时代的金融监管要做好及时到位的监管,尤其注重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管,完善期货公司内部控制。

(三)加强政府监管,稳定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在加强政府对于金融期货市场的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巴塞尔协议》的指标体系制定量化准入指标,重视一些指标的变化,比如:资本流动性、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等;对于金融机构只有达到符合要求的指标,才可以提出设立申请,否则就不予评定。另外,金融监管当局可以依据新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有健全、科学的内部自控机制为重要依据进行评定。这样就可以通过加强政府的监管,打击投机行为,避免浑水摸鱼现象的发生。当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令保值者观望犹豫不决,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发的发展需要保值者的积极加入。这种不合理、不规范的期货市场状态,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加强政府的监管,稳定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政府可以一面要求投资者进行适度的套期保值,另一方面也可以进行加强期货法规的规范管理,避免投机市场的扩大。

(四)继续完善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援助机制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初中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援助机制,是为了进一步缓解金融监管当局的压力,拓展金融控股公司对于其附属银行的监管,为银行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附加资本。我国现行的银行破产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对于银行破产后的存款者的清偿承担着依然是中国银监会,而不是该银行所属的上级金融控股公司,这样就容易造成金融监管不力,机制运行不科学的现象发生。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管理机制中应该培养金融监管机构担负起对于其所属银行的支付危机处理责任,增强对于处于危机中的银行的保护作用,也是有利于金融稳定的问题。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7篇

关键词:第24条 期货市场 QFII 市场放开

期货市场的本源性价值在于风险监管和市场开放。市场的活跃程度和金融的发展、经济稳定情况成正相关。其运行过程对相关的环境有特殊要求。而期货市场的供求信息量、活跃性受开放程度影响。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亮点在二十四条。引入QFII,有益于活跃期货市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的功能。同时,面对QFII进入特定品种的期货市场,相对于现行成熟的国际期货市场,从立法技术、监管程度到具体规则,我国相关期货规则体系仍存在较大差距。修改后的《条例》第24条,使现行国内关于QFII的期货法律规则体系有待巩固。

一 、 我国有关《条例》第24条的法律法规现状和问题

(一)有关《条例》第24条的法律法规现状

修改前的《条例》并没明文规定QFII制度,参与国内期货交易投资者受到身份限制。场内交易封闭性致使市场不活跃,难以与国际期货市场接轨。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金融衍生品发展日新月异。期货市场须扩大规模,吸纳多元素的投资者,促进市场活跃。为应对期货市场的新形势、新挑战,决定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后的《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QFII进入我国特定品种期货市场得到《条例》认可。放宽期货市场的入场资格,引进QFII,为即将在上海自贸区上市的原油期货提供法律空间。QFII的加入促进我国建立国际化原油期货市场。

特定品种的期货市场对QFII开放,考验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对QFII放开相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下文简称指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其中《办法》、《规定》、《指引》是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生效前实施的。在金融衍生交易的爆炸式增长大环境下,其滞后性不言而喻。

上述《条例》、《办法》、《规定》、《指引》由我国国务院、证监会制定或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从立法的程序上不如法律的正规和严谨;从效力上,当该《条例》同其他上位法律相抵触,就会面临尴尬局面。现行关于QFII的国内期货的规范位阶最高是国务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仅凭该法第24条和现行《办法》、《规定》、《指引》的规定,有没一部法律统领,对QFII监管力度远远不足。开放后的期货市场也会因没有稳固的法律体系作支撑,而面临资产外流、市场秩序混乱、金融体系动摇的危机。

(二)《条例》第24条的相关问题

1、市场准入制度不明确

修改后的24条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允许进入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市场。"这条的修改缘由主要是为即将在上海自贸区上市的原油期货市场铺路。在市场准入环节上,提供境外机构的方便之门。但"特定品种"的界定,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致使"特定品种"处在模糊状态。而"符合规定条件"在该条款中也找不到标准。相关其他规则,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也没有专门针对特定品种期货的QFII市场准入条件作出具体说明。

2、 开放程度与国际期货市场存在较大差距

《条例》第24条,修改前无明文规定国内期货市场对QFII开放。修改后增加第二款,给予QFII法律空间和市场准入依据。体现了此条款的前瞻性,可促进即将上市的原油期货市场高效运行。但条款中"特定品种"间接反映对于其他没提及的品种只限于国内投资者投资。外国企业、境外其他投资者继续徘徊在国内期货市场之外。相比其他国际期货市场,如COMEX纽约商品交易所、CBOT芝加哥期货交易所、EUREX欧洲期货交易所、SIMEX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从开放的期货品种和程度上仍存在较大差距。

3、缺乏与国际期货市场接轨监管制度

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的内容看出,我国努力与国际形势接轨。接轨不仅仅是市场开放这一环节,更重要是国内市场有良好的期货法律环境和可行的监管制度。

从国际期货市场上看,目前英美两国的国际性期货市场在监管模式上趋于一致,采用三级监管模式--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宏观监管、期货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和各期货交易所的自律机制构成。美国的自律监管更是与生俱来,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从市场起步就获得与法律效力相似的司法裁决权使市场和政府的监管处于平衡状态。而我国现行关于QFII的法律监管集中在政府监管环节。期货交易所、期货行业协会关于QFII的自律监管处于空白状态。单一的监管形式难以与国际期货市场监管制度接轨。

二、《条例》第24条的见解

(一)细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开放程度

鉴于《条例》第24条第二条款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界定处于模糊状态,而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建议尽快明确具体条件,能让合格的境外机构预先自我对照资格,办理好相关文件,减少申请市场准入时带来的不便。修改后《条例》虽拓宽了市场准入的范围。然而实现建立规范导向型的国际期货市场目标存在距离。例如,内地某些期货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其经营权限,既不可内地资本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也禁止国际资本在内地交易。使业务范围大打折扣。建议在原油期货上市后,增加新的期货品种。程序渐进减少对境外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扩大相关业务范围。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同时提高开放程度。使期货市场活跃,实物交割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减少企业投资风险功能。

期货市场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提供重要服务,本身对金融体系危机有巨大连锁效应。《条例》24条修改后,期货市场对QFII开放。如国内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能有效实施,可能令国内期货市场受到冲击。我国是GATS的成员方。GATS在《关于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a)对金融服务的国内管制有明确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谨慎原因而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人托管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同一和稳定而采取措施。此措施,既是《金融服务附录》的核心条款又是GATS规则的例外。建议在制定《条例》24条的"具体办法"过程中,借鉴GATS审慎措施。推进期货市场自由化同时保持稳定高效的期货市场体系。

(二)建立《条例》24条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

修改后的24条,让QFII进入国内特定品种的期货市场。相关QFII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应该尽快建立。目前我国关于QFII规范,最高位阶是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行政法规、规章立法程序没有法律严格,效力上也不如法律。没有一部法律统领,来规定QFII的市场准入、QFII的权利义务;明确各行政部门、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权限,不利于国内期货市场发展。单靠现行的规范,监管力度是远远不足的,制定一部期货法律规则迫在眉睫。

《条例》第24条是对QFII的市场准入规定。在QFII入市的后续监管并没有涉及。而目前配套的法规体系对QFII监管亦处于不明确状态。建议对QFII的后续监管应加强。期货市场对QFII开放,增加了国际资本跨境的规模。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几个重要交易制度进行对QFII的入市后续监管。如美国的投资者头寸报告制度、大客户报告制度、风险预警机制。

再者,QFII与交易所、期货公司交涉频繁。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制定QFII监管的行业性规则,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只有在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处于平衡状态下,相关的QFII制度才能更有针对性、可行性、全方位性。

(三)《条例》24条的配套法律法规应与国际规则接轨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当时金融业方面处于待成熟阶段,对其进行高度管制。在承诺表中不包括开放期货业。但正给予国内有关期货法律法规制定预留更宽阔的空间。由于期货的交易涉及外汇管理、银行服务行业、保险行业、税收等方面。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的金融范围内,保险部门、银行部门、证服务部门作出承诺。期货交易涉及外汇、资金流通、银行各项业务等。在制定、修改或实施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应参详GATS中有关规定,特别是透明度原则。GATS第3条规定,对于成员方制定或修改会对其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行政指令的情况,该成员方应及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每一成员方应建立咨询机构,及时答复其他成员方提出的有关信息要求。信息披露充分、相关规则透明度高对QFII入市有指导性、预测性作用。利于建立规则导向型的国际期货市场。

三、小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改,体现我国建立期货市场国际化的进步。要实现国内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更需要期货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同时,相关匹配的法律规范必不可少。在立法、修改、完善过程中,应结合国内期货市场特点同时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模式接轨。期货交易涉及银行、保险等业务,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建议以GATS关于金融服务的审慎措施的立法原则作为引导。做到既开放国内市场,风险又能可防可控。促进我国建立国际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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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8篇

关键词:股指期货 市场风险 监控 制度设计

一、引言

股指期货从本质来说是一种金融期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股指期货给股市带来的风险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适时推出则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否则会给市场带来震荡乃至金融危机,所以高层决策者在推出股指期货时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所以在股指期货推出之际,股指期货市场风险与控制将是重中之重,只有有效控制与监管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研究期货规律以及借鉴国外在风险规避上的成功经验,才能够推动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因而本研究探讨股指期货市场风险与监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与特点

(一)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

总的来说,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呈现多样性,其市场风险的成因主要表现在市场结构不对称导致的风险、过度投机导致的风险、市场操纵导致的风险以及国际游资投机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首先股指期货的交易既可以卖空,也可以买空,但是我国目前的与股指期货对应的股票市场仅能卖空不能买空,这就直接使市场结构不对称;其次股指期货市场里的过度投机在很大程度上扰动股票市场,近几年来,我国股市投机现象极为普遍,存在潜在的过度投机风险;由于我国目前股指期货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与监控体制,导致一些联手操纵等股市违规事件频出;最后股指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在一定条件下放大了交易的者地风险,一旦国际游离资本进入将会引发流动性风险,祸及实体经济。

(二)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特点

一般来说,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具有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客观性、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来源的广泛性与种类的多样性、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放大性与连锁性以及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可测性等特点。首先假如股指期货市场上没有高风险与高回报,就会失去股指期货市场的魅力,也就不能够吸引投资者,因此股指期货市场是一个风险密集性的地方;其次在股指期货市场中,风险的来源呈现多样性,既有股票市场的,也有期货市场自身的,既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通过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互作用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加剧了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最后虽然股指交易在一定条件下是不确定的,但是掌握充分的数据资料与股指期货市场变化的规律又表现出一定的可预测性,所以要随时跟踪股指期货市场的动态。

(三)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股指期货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失灵不仅次数多,而且影响广泛,危害大。这主要是与股指期货自身运行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股指期货市场的可操纵性、风险放大性、信息不完全性以及高投机性等。股指期货市场中的可操作性,严重影响了交易的公平公正,使期货价格失真,在一定程度上是股指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的一个最大的风险;其次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放大性很可能使某些投资者一夜暴富,所以危害了经济体系安全与社会稳定;股指期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直接导致有些投资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牟取暴利,所以要强化信息的透明度;股指期货市场中的过度投机行为可能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动市场价格,乃至引发结算风险,所以需要相应地制度进行规范与监控。

(四)我国股指期货监管制度的设计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约化交易,如果风险管理出现问题,将可能导致整个期货市场的混乱,市场监管应遵循监管的力度要强、监管频率的最优点以及强化惩罚力度,降低监管频率,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管,注重立法与监管结合,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1、宏观层面的风险监管

作为股指期货宏观层面的风险监管主体的国家证券监管当局应该从宏观层面进行监管股指期货,建立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建设风险管理体制,规范相关的市场主体,此外在法律上对股指期货交易各个环节进行具体的规定,确保可操作性。首先要完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完善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拓展期货市场的法律空间;其次要建立监管者责任问责机制,只有制定全面科学的监管者读职责任问责机制,才能够有效确保监管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进而降低读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最后要完善协会的自律机制与完善其内部组织结构。

2、中观层面的风险监管

整个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是中观层面的风险监管,在操作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首先交易前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健全交易制度与规则、科学安排进入制度,准确界定市场参与主体以及实时风险预警系统;其次交易中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以及稽查制度等;最后交易后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授信额度和保险赔偿。总的来说通过中观层面建立健全各种交易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向健康平稳方向发展。

三、结论

股指期货市场的可操纵性、风险放大性、信息不完全性以及高投机性等特点,导致控制其市场风险显得尤为迫切,在我国只有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与风险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通过微观、中观及宏观层面的系统风险监管,降低风险的危害性,提高风险的控制效果。

参考文献:

[1]刘考场.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影响的研究[J].湘潭大学,2009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9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8-0051-03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一)商品期货市场逐步规范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起步于期货市场,1990年成立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我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市场,其后各类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金融期货市场相继成立。1994年国家对期货市场第一次治理,交易所撤并压缩至14家,期货经纪公司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被严格禁止,包括国债、钢材、白糖、石油等20个期货品种的交易被停止。亚洲金融危机后,1998年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了第二次整顿和规范,原14家期货交易所撤并、整合为3家,期货交易品种压缩至12个,非法期货经纪活动被取缔并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

(二)利率类衍生产品快速发展。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利率类衍生产品在我国不断发展。1995年以放松利率管制为特征的利率市场化政草取得进展,主要标志是利率波动性逐步增加、变动频率加快、风险不断加大,因此市场主体对利率类衍生产品需求加大。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后,现券市场成交量年均增长2.6倍,2006年回购市场的交易量为1997年的860倍。2005年6月正式推行债券远期交易,2006年1月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三)汇率类衍生产品稳步推进。我国外汇类衍生产品起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1997年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并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贸易项目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2002年8月,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相继获准开办此项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竞争性进一步增强。2005年7月21日,人民银行宣布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人民币汇率实行参考,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包括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办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对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引入做市商制度等,推动我国汇率类衍生产品市场迅速扩大。

(四)股指类衍生产品进入起步阶段。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现货市场,还包括能够对冲现货市场价格的衍生品市场。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品”。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的首只统一指数――沪深300指数,完善了市场现有指数体系。2005年8月份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丰富股改对价方式,最基本的股权类衍生产品――权证在我国推出且交易量快速增长。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股指期货预计将于2007年下半年正式推出。

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现行法律不能适应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关于期货交易的立法,我国还是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此外,现行期货法规对期货经纪业限制过多,国内期货经纪公司不能开展境外期货业务。对新兴权证市场的发展还没有相应的专门的监管法规,只有各交易所于2005年7月公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中航油事件”亏损5.5亿美元,“国储铜事件”亏损额也达数亿美元。国有资本在期货市场的巨额亏损凸现我国市场参与者内控制度建设的薄弱和道德风险控制的失效。

(三)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需要加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跨境监管。自从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以来,企业违规参与投机发生巨额亏损的案例时有发生。2004年底出现的中航油事件凸现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在这方面存在缺陷。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保业务管理办法》都未对国企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有相关的管理措施。

(四)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统一的会计规定,这种状况将大大影响我国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从而加大金融风险。

三、主要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

(一)美国统一的监管体系。美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集中性,建立了系统而完整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体系,设立全国性的、相对独立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承担市场监管职责。二是层次性,注重各种自律性组织,例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在国家监管下发挥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涉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监管三个层次。在政府监管层次涉及金融衍生品的机构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证监会(SEC)、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

(二)英国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英国也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但受其文化传统的影响,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和采取非直接手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基木不直接干预市场。目前,在政府监管层次上的是金融服务局(FSA)。FSA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于2001年底成立,负责全面金融监管,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在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行业自律组织有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MRO).证券期货局(SFA)和私人投资局(PIA)。这些自律组织审核获准公司是否具备从事投资业务资格;对获准投资的公司进行谨慎监督;监管公司与投资者的交孰 处理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诉等。FSA在监管上比较注重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治理机构,监管重点在于评价金融机构能否有效组织和控制其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推动了投资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了自我约束能力。

(三)德国高度集中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有16个州组成,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架构也与其行政管理架构相当,为阶梯武三层结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各州的授权监管机构交易所监察部门。BaFin是根据德国新颁布的《金融服务整合监管法》于2002年5月成立的全新监管机构。BaFin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承担行业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合约履行和资金支付顺利的责任。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上,BaFin的职责是监管交易所内的交易和OTC交易,其监管措施主要有:监控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进行内部违规调查;监控价格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监控市场合规运作等。而各州的授权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监管交易所的交易,监管的重点是监控交易所内交易的市场秩序;对违规交易进行质询和调查;从业人员监管等。交易所监察部门主要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控;监督规则和制度的修订程序;监控投机者的持仓情况等。从德国的情况来看,政府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上处于主导地位。

尽管上述三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上各具特色,但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三国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上有许多共同点一是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二是监管体系分工明确;三是在政府监管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的统一监管成为趋势;四是重视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线监管职能。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选择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国际经验表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目前,我国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笔者认为,根据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最佳方式。

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具体来讲,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策略。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只有棉花、小麦、燃料油等13个,一些金融业品尚在基础性研究之中,股指期货推出时间一再延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过少,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期货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单一,交易费用较高,平均占80%。2006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年报显示,手续费收入占92.65%,会员年会费占0.56%,其他收入占6.79%。收费项目还是比较单一,交易成本并未明显下降[2]。因此,交易所收费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监管服务,期货市场收费结构不合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一个大问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1990年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17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我国现货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季琼,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市场发展初探[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6:16-21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Annual[EB/OL].

[3]吴建平,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EB/OL]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策略。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只有棉花、小麦、燃料油等13个,一些金融业品尚在基础性研究之中,股指期货推出时间一再延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过少,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期货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单一,交易费用较高,平均占80%。2006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年报显示,手续费收入占92.65%,会员年会费占0.56%,其他收入占6.79%。收费项目还是比较单一,交易成本并未明显下降[2]。因此,交易所收费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监管服务,期货市场收费结构不合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一个大问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1990年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17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我国现货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季琼,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市场发展初探[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6:16-21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Annual[EB/OL].

[3]吴建平,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EB/OL]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12篇

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策略。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只有棉花、小麦、燃料油等13个,一些金融业品尚在基础性研究之中,股指期货推出时间一再延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过少,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期货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单一,交易费用较高,平均占80%。2006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年报显示,手续费收入占92.65%,会员年会费占0.56%,其他收入占6.79%。收费项目还是比较单一,交易成本并未明显下降[2]。因此,交易所收费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监管服务,期货市场收费结构不合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一个大问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1990年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17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我国现货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

(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季琼,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市场发展初探[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6:16-21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Annual[EB/OL].

[3]吴建平,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EB/OL]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股指期货 风险 管理研究

股指期货被称为是金融领域里面的巨大的创新,它是一种最成功的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价格低、流动性强等都是它所具有的特征,使其成为规避风险的非常有利的途径。但是,它不可以消灭风险,只可以使得风险转移到别处。与此同时,因为它有杠杆性的特点,这就会使投资者在收益成倍放大的同时,也同样放大了风险,并且,这些风险通常会转移到现货交易市场。如果不能成功股指期货的风险,就会使得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严重的还有可能会波及国家经济的整体的发展和运行。所以,怎样成功做到防范和规避以及管理股指期货的风险,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的。

1国内外关于股指期货的研究情况

股指期货,它在国外市场上是很成熟的,每个国家的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制度也十分完备,他们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控有各自的着重点。国外很多国家,都有一个明确的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它们针对股指期货合同约定设计上的风险,各个国家是通过在分析市场交投状况、投资者构成、交易习惯和监督机构相关规定等等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的,它们在每天的价格价格变化的限制设计、持仓量限制设计以及保证金水平设计等上面各有差别。

5年前的2010年,中国的股指期货正式在中金所上市交易,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开始逐步深入进行研究,之前虽然也有大量的结论但都是在总结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中国那时候的股指期货研究仅仅是停留在理论阶段,然而,伴随着股指期货的到来,政府的决策也就越来越明示了中国在这个方面的研究也在逐渐成熟起来,但是,对期货市场及其市场风险的相关研究急待完善。从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方面角度看来,中国理论界学者与市场人士同样只是在理论上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建模研究也缺乏对股票指数期货风险管理机制的系统论述。

2股指期货风险的具体分析

2.1股指期货的一般风险

通过划分金融衍生工具的总体风险,我们一般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根据产生风险的范围,把它划分为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第二种,是根据诱发风险的成因将其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五类来进行分类。

2.2股指期货的特定的风险

股指期货不但有金融衍生产品的总体风险,而且还因为它的其标的物或是合约设计或交易制度以及结算方式等等特定性而产生种种特定的风险。比如,基差方面的风险,往往是指即期价格与远期价格的价格之差,有的是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价格之差,这里的价差是指去除从即期到远期的利率因素,也就是持有成本以后的价格之差。保值率的风险,又叫做转换风险,它是指期货资产跟现货资产的价值相比不同而导致的风险。股指期货的套期者的保值效率,大多由交易合约的数量决定。它包括流动性差异化的风险,它产生大多数是由于现货市场跟期货市场流动性的不相同。

2.3股指期货风险的来源

股指期货的风险来源是它的交易机制和交易主体,它的详细表现是股指期货的交易机制风险和交易主体风险。股指期货的交易机制风险主要是由它的交易机制的设计所决定的,它们对股指期货市场所产生的风险大多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方面,保证金交易机制使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第二方面,止损交易机制使股指期货价格具有“自我强化波动”的效应的特点。第三方面,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日的设计使它具有“到期日”效应。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风险,往往是在股指期货市场方面的,市场主要包括有三种交易主体,也就是套利者、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这三种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经常会为市场带来两种风险,它们分别指的是指数套利传递卖压风险和倒挤风险,这样会影响到期货市场避险功能不能正常显现,情况严重的甚至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2.4股指期货风险的特征

股指期货投资的标的,它是无实物的,所以它自身就有一定程度的投机性质。另外,股指期货合约具有到期期限,不可能像股票投资那样能够长时间持有,因此投资者也不能得到股息与红利,所以它最后就是一种“零和”交易。股指期货风险的特点是风险的本质以及发生规律的表现。跟其他市场比较而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具有以下特征,风险来源的广泛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放大性与连锁性、风险的不可测性等。

3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机制的设

3.1股指期货风险宏观管理机制

从全球范围看来,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它可以看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管理已形成了固定的模式,已经产生了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以英国股指期货市场为标杆的政府对股指期货的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我约束及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的三级风险监管模式及一元三级监管模式。政府管理通过借助立法手段,交易所管理是对自身行为的规范要求,行业协会就是从行业规则与职业道德准则两方面来帮助政府抓好市场方面的管理。三个层次的互相配合,互为补充,一起来保障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行、维持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的正常进行,促进股指期货市场朝健康方向发展下去。一元三级监管模式经过长时间验证,它是卓有成效并且采取多方一起协同的管理方式。中国的期货市场,历经数年发展,参考学习了国际期货市场的优点,还有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来发展的特征,目前为止,已经初步形成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监督体系。当前阶段,中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是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各期货交易所来组成的。而且并构成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它为中国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做了铺垫。我国目前阶段的国内期货市场整个运营构造运看来,大多是由欧美期货市场移植改造而成的,就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模式来说,自然也是采用国际公认的一元三级监管模式为最佳。

中国现行的宏观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监管还有期货交易所监管。但是因为法律体系造成的缺失,政府色彩很浓厚,中国当前对股指期货的监管有很明显的问题。所以,建立健全股指期货的宏观监管体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要健全法律法规,清除相关法律障碍,为股指期货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是实现行政主导的监管机制向市场化监管机制的转化。再次是加速期货业协会发展,进一步发挥期货业的桥梁作用。

3.2股指期货风险微观管理机制

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公司,这两个市场中的微观主体,它们是做好风险控制的最首当其冲的受益者的,所以,股指期货交易里,微观层面的风险控制是不可忽视的。

对投资者而言,第一方面,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并及时认真检查自己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自己交易资金的情况;第二方面,加深对各种市场因素的研究,全方位掌握各个期货交易的知识与技能,提高判断分析预测方面的素养,通过制定恰当的投资策略,借助适当的交易方式来减小交易带来的风险,把风险控制在自身可以可承担的能力范围以内;第三方面,通过规范好自己的交易行为,把握好资金使用率与持仓的比例,规避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增加风险意识与心理承受方面的能力,要有一个冷静的头脑;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当投资者的利益被不公平、不公正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机进行仲裁或申诉处理,并有权要求对相关人员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

而期货经纪公司则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进行管理:第一方面,在对客户的管理方面,要审核客户资格的条件、资金来源与资信状况,严格执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并且还要增强客户风险意识方面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增加客户的期货知识与交易技能;第二方面,提升员工的期货知识水平与执业技能,加大内部的监督,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加强教育;第三方面,经纪公司一定要按照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好客户的风险;最后方面,经纪公司不但要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检查,还要通过插入内部稽核人员,构成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问题的端倪,规避恶性重大风险事件的产生。

3.3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预警方法选择

预警方法,它是预警系统的核心构成部件,是建立预警系统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同样也可以看作是预警系统中的一个无形的构成部分,抉择或者创新预警方法是建立预警系统最重要的一步。以下列举三种主流且较适应国内市场的预警方法以供参考。

(1)先行指标法

先行指标法即根据先行指标比预警对象超前的这种特征,然后根据先行指标和预警对象的内部关联,对事物的发展进行预警。

(2)KLR信号法

KLR信号法的关键思想是:通过选取一系列指标,并且通过分析预警对象的历史数据,进而来确定它的临界数值,一旦某一个指标的临界值在某个时间区间内被突破,这就表明着该指标发射出了一种危险预警信号;危险预警信号发出的越多,这就表明发生危机的几率越大。

(3)多准则突变归一评价方法

多准则突变归一评价方法,它也就是针对突变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它的最明显的特征,是能够把系统内各因素(控制变量)的不同质态化为(归一)同一个质态(以状态变量表示),这样适应于对外生风险指标的评价。

4结论

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着较高系统性风险的特点,并且当前阶段,中国的证券市场仍有很大的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保障具有避险功能的股指期货交易顺利稳定运行是十分有必要的。但如何使其发挥正常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同时,又避免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一系列风险的发生,不仅要建立健全宏观、微观两方面的管理机制,还需选择好相适应的预警方法建立好风险预警系统,才能利用好股指期货这一金融衍生工具,趋利避害的为金融市场服务。参考文献:

[1]胡继之.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管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7):51-52.

[2]刘超.国外股指期货对我国的借鉴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1(18):71-72.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合约;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于1992年推出后,由于缺乏对国际成功经验的研究以及其它多种原因,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就夭折了。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已提到了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为此,研究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的成功经验,对于重推我国国债期货交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概况

(一)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国债期货合约。美国国债现货市场十分发达,交易活跃,国债发行规模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合理、流通量大。美国的国债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与此相对应,国债期货合约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1)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国库券期货合约。美国的国库券期货合约是一种以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为标的物的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合约代表100万美元的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2)报价方式。以指数方式报出,报价指数=(1-年贴现率)×100.3)最小变动价位。1个百分点的百分之一,即0.01%,或称为一个基本点。4)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5)交割品。虽然合约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但合约到期并不限于90天期国库券,而是根据国际货币市场(IMM)的规定,既可以是新发行的3个月期、91天或92天国库券,也可以是有90天剩余期限的原来发行的6个月或1年期国库券,以确保交割的完成。6)交割价的计算。在交割时,空头交割短期国库券,多头支付发票金额,发票金额=面值-年贴现率×面值×到期日数/360天。

(2)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以一种(虚构的)20年期、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内容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数额为10万美元。2)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3)报价方式。以美元和1/32美元为单位报出,所报价格是面值为100美元的国债价格。4)交割方式。

其交割涉及3天:第一天是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前的第二天;第二天,清算所从众多的未平仓的多头之中选择买方,一旦选定,卖方就会对某特定的交割债券开出发票,买方准备支付款项;第三天即实际交割和付款日。5)交割制度。其标的物是期限为20年、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公债券。然而,这种标准化的标的债券在现货市场上很少存在,甚至不存在,因此,美国实行混合交割制度,即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债券是剩余期限不少于15年的任何美国长期公债券,这就需要引入转换系数对不同票面利率的国债进行价格折算,使每一种国债都保持8%的息票利率。

(3)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一种以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超过10年的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除了标的物和混合交割制度中交割对象的剩余期限与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不同外,其它相同。

由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设计合理,因此成为其它国家设计本国国债期货合约的借鉴对象。

2.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美国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体系是政府监管、行业协调组织管理和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

(1)政府监管。美国政府设立了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管理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政府部门直接领导下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其基本职能是: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交易所及期货交易行业组织的管理;负责制定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各项交易法规;负责管理期货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全部交易活动;负责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核和批准;对违反期货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行业协调组织管理。行业协调组织主要以“联合体”或“协会”的方式出现,并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的方式行使职权,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自治性、广泛性和行业性。其职能主要是宣传、传达国家监督机关的有关政策、法规至各交易所,并为国家监管机关提供各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强化会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期货人员的会员资格;审计、监督专业期货人员的资金帐户、财务情况和一般交易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期货交易中的纠纷进行仲裁;普及客户和会员的期货交易知识等。

(3)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美国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内容主要有:检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义务活动;监督场内的期货交易种类、数量、品种及价格水平,保证期货交易在透明、公开竞争条件下进行;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惯例以及细则;对经纪行会员的资本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对违章违法活动的交易会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刑事申诉,通过仲裁方式协调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交易准则的严肃性,监督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分项管理,控制风险,美国期货交易所还设立了不同职能的30多个部门。

3.国债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美国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精心制定有关法规条例,使国债期货交易能依法有序地高效运行,并为美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发挥作用。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交易,从而保证交易合理高效地运转。

(二)英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英国国债期货于1982年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问世,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不仅限于本国国债期货合约,还包括美、日、德和意大利等国的国债期货合约。

和美国一样,英国现代期货市场管理也是继承了“三级管理”体系,即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从上而下、分层次监督管理制度。但两国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更加强调政府干预并且通过加强立法来管理期货市场;而英国却以“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英国期货市场的管理完全由期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政府立法领导下制定的一些交易法规、条例来保证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英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在市场出现不正常现象时,政府才运用法律手段间接管理市场和调控市场。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为实现期货市场管理的有序性、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此外,英国的结算公司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如伦敦结算所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而美国、日本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独立的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而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则将这些业务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而言,其风险比较分散。

(三)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

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85年,交易品种主要有长期、中期和超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日本的国债期货同时被国外的交易所如LIFFE、CBOT、SIMEX、CME上市,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最大。日本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也是“三级监管”,即:(1)政府监管。日本的国债期货业务受金融厅统一监管,涉及范围包括交易所的设立、上市品种、交易所制度规则、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等。金融厅授权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对国债期货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得出检查结果后上报金融厅,同时提出处理建议,由金融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2)行业自我管理。日本的行业组织多为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协会,他们协调各交易所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员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归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的协调困难,发挥着政府和交易所之间“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3)交易所自我管理。日本的交易所全部采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1988年开发的保证金管理系统即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以控制风险,其特点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保证金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所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注重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此外,日本的交易所还十分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了实现买卖价格公正、有序及买卖渠道畅通,自1974年开始采用行市导报系统,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信息。

(四)法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986年法国财政部和法兰西银行联手建立了法国期货市场,此后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法国的国债期货合约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其中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的合约;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4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7年~10年期的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法国国债期货交易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清算系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和清算的安全性,在交易被自动撮合的同时,风险控制、清算、幕后文件处理等都被自动完成[1].

(五)德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德国的国债期货合约是以名义利率为6%的。5年~10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德国拥有欧洲最大的电脑交易联网系统,与世界各地交易所进行联网交易。德国清算系统的功能和业务特点在于将交易与清算融为一体,自动化程度高、便捷、快速,成本低且适应性强。德国十分重视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如加强法制建设,先后通过《交易所法》和《二级金融市场促进法》,成立联邦证券监督办公室作为唯一的国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注意加强国际联合监管,等等[1].

二、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对我国的启示

(一)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完善

国债期货交易是在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发育成熟的前提下为了规避国债利率风险而产生的,并随着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可见,国债期货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一种国债衍生产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表现在:国债现货规模直接制约了国债期货交易的规模,能有效避免“多逼空”;合理的国债品种结构有利于国债期货品种的开发和国债期货的交割;

国债现货市场利率市场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率波动风险是国债期货交易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债期货价格是对未来国债现货价格的预期,而这种预期主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的;国债现货市场充分的流动性能使国债期货价格在较为合理的价位上波动,从而抑制国债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中国在发展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借鉴国外经验,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加快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步伐,为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在重新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后也应根据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债现货市场,从而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期货市场。二是发展国债现货市场应从国债规模(发行量和流通量)、国债品种结构、国债期限结构(包括剩余期限结构)、国债发行方式、国债交易方式、国债持有结构、国债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入手,使之形成合力,促进国债现货市场的全面发展,最终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现货市场。

(二)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是交易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以国债为标的物的高度标准化的合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载体和媒介。它对国债期货交易做了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使该交易能按合约规定的条款有序进行。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一是根据国债现货、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及参与者资金实力、合约价格波动性等因素确定交易单位;二是根据国债种类、市场价格波动状况和商业习惯等因素确定最小变动价位;三是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应以指数方式报价,以符合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报价习惯;四是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可不限于标的国债,只要剩余期限和标的国债期限相同也可交割;五是中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应以虚拟国债为标的物,当合约到期时,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国债并不限于这一标准化债券,只要该债券在期限上满足一定条件均可用于交割,这就需要利用转换系数进行换算。

(三)加强风险管理

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其风险来自客户缺乏风险意识、保证金交付中的风险、期货经纪商和会员在中的风险、赤字结算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几个方面。针对上述风险,西方国家一般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虽然这种监管体系正面临变化,一元二级监管结构将是国债期货市场监管的主流模式,但必须看到这些国家的国债期货交易已经取得了成功,并处于较高的发展水平。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正处于起步阶段且有试点失败的经历,因此,其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宜采用一般的三级监管模式,其中,政府监管应发挥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主要通过加强对国债期货的审核和监督保证期货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行业协调组织应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素质和行为加以规范,以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建立公平竞争的有效市场;期货交易所应在遵守有关法规条例,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对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实施和保障等职能,成为风险管理中最基本的管理与执行机构。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国债期货市场的信息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反映出来的与国债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各种消息、信号、数据等的总和,它包括与市场建设有关的信息内容、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内容以及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的社会公众信息内容,等等。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实质上是信息的产生、流通与消化过程,没有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输入,就没有合理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交易行为的变化就会失去其合理性和说服力,国债期货市场所产生的价格就容易失真,国债期货市场的功能得不到发挥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只有在重视信息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规范化的信息传播制度,公开市场各类信息,才能切实保证每个投资者平等享有信息的权利,从而既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各级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监管,保护中小散户的利益,为落实市场“三公”原则创造条件。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注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的信息。

(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国债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按交易目的和动机可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按规模结构可分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发展国债期货交易主体,尤其是发展机构投资者,因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市场容量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稳定庞大的资金,能影响国债期货市场的规模和资金总额,因此,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对于扩大期货市场的容量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大、收益高的市场,这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介入国债期货市场形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而发达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消除中小投资者的入市障碍,还能为中小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渠道。再次,机构投资队伍的发展壮大带给市场的不仅是增量资金,更重要的是投资理念的变化。机构投资者客观理性的操作理念一旦主导市场,期货行情趋势的变动将更加贴近和反映现货基本面,从而使期货市场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最后,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在资产组合管理时积极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成为套期保值的主体,从而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的稳定。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国债期货市场的最主要的交易主体。

(六)注重国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

若要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使市场能够发现价格并分散风险,就必须吸引足够多的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增强他们对于期货市场公正性的信心,而信心的建立需要有完善的期货交易法律体系作为后盾。这种法律体系能使国债期货交易依法进行,从而保证期货市场的有序性和高效性。一般来讲,国债期货交易法律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它们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市场,从而保证了国债期货市场合理高效地运转。中国发展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国际经验,快速建立起适合于国债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体系,以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作为各级期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发挥监控和指导作用,同时以期货交易规则、条例来对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微观运转起保证作用。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合约;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于1992年推出后,由于缺乏对国际成功经验的研究以及其它多种原因,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就夭折了。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已提到了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为此,研究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的成功经验,对于重推我国国债期货交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概况

(一)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国债期货合约。美国国债现货市场十分发达,交易活跃,国债发行规模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合理、流通量大。美国的国债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与此相对应,国债期货合约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1)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国库券期货合约。美国的国库券期货合约是一种以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为标的物的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合约代表100万美元的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2)报价方式。以指数方式报出,报价指数=(1-年贴现率)×100.3)最小变动价位。1个百分点的百分之一,即0.01%,或称为一个基本点。4)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5)交割品。虽然合约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但合约到期并不限于90天期国库券,而是根据国际货币市场(IMM)的规定,既可以是新发行的3个月期、91天或92天国库券,也可以是有90天剩余期限的原来发行的6个月或1年期国库券,以确保交割的完成。6)交割价的计算。在交割时,空头交割短期国库券,多头支付发票金额,发票金额=面值-年贴现率×面值×到期日数/360天。

(2)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以一种(虚构的)20年期、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内容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数额为10万美元。2)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3)报价方式。以美元和1/32美元为单位报出,所报价格是面值为100美元的国债价格。4)交割方式。

其交割涉及3天:第一天是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前的第二天;第二天,清算所从众多的未平仓的多头之中选择买方,一旦选定,卖方就会对某特定的交割债券开出发票,买方准备支付款项;第三天即实际交割和付款日。5)交割制度。其标的物是期限为20年、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公债券。然而,这种标准化的标的债券在现货市场上很少存在,甚至不存在,因此,美国实行混合交割制度,即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债券是剩余期限不少于15年的任何美国长期公债券,这就需要引入转换系数对不同票面利率的国债进行价格折算,使每一种国债都保持8%的息票利率。

(3)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一种以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超过10年的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除了标的物和混合交割制度中交割对象的剩余期限与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不同外,其它相同。

由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设计合理,因此成为其它国家设计本国国债期货合约的借鉴对象。

2.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美国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体系是政府监管、行业协调组织管理和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

(1)政府监管。美国政府设立了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管理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政府部门直接领导下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其基本职能是: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交易所及期货交易行业组织的管理;负责制定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各项交易法规;负责管理期货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全部交易活动;负责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核和批准;对违反期货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行业协调组织管理。行业协调组织主要以“联合体”或“协会”的方式出现,并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的方式行使职权,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自治性、广泛性和行业性。其职能主要是宣传、传达国家监督机关的有关政策、法规至各交易所,并为国家监管机关提供各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强化会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期货人员的会员资格;审计、监督专业期货人员的资金帐户、财务情况和一般交易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期货交易中的纠纷进行仲裁;普及客户和会员的期货交易知识等。

(3)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美国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内容主要有:检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义务活动;监督场内的期货交易种类、数量、品种及价格水平,保证期货交易在透明、公开竞争条件下进行;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惯例以及细则;对经纪行会员的资本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对违章违法活动的交易会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刑事申诉,通过仲裁方式协调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交易准则的严肃性,监督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分项管理,控制风险,美国期货交易所还设立了不同职能的30多个部门。

3.国债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美国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精心制定有关法规条例,使国债期货交易能依法有序地高效运行,并为美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发挥作用。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交易,从而保证交易合理高效地运转。

(二)英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英国国债期货于1982年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问世,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不仅限于本国国债期货合约,还包括美、日、德和意大利等国的国债期货合约。

和美国一样,英国现代期货市场管理也是继承了“三级管理”体系,即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从上而下、分层次监督管理制度。但两国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更加强调政府干预并且通过加强立法来管理期货市场;而英国却以“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英国期货市场的管理完全由期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政府立法领导下制定的一些交易法规、条例来保证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英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在市场出现不正常现象时,政府才运用法律手段间接管理市场和调控市场。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为实现期货市场管理的有序性、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此外,英国的结算公司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如伦敦结算所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而美国、日本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独立的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而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则将这些业务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而言,其风险比较分散。

(三)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

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85年,交易品种主要有长期、中期和超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日本的国债期货同时被国外的交易所如LIFFE、CBOT、SIMEX、CME上市,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最大。日本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也是“三级监管”,即:(1)政府监管。日本的国债期货业务受金融厅统一监管,涉及范围包括交易所的设立、上市品种、交易所制度规则、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等。金融厅授权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对国债期货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得出检查结果后上报金融厅,同时提出处理建议,由金融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2)行业自我管理。日本的行业组织多为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协会,他们协调各交易所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员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归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的协调困难,发挥着政府和交易所之间“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3)交易所自我管理。日本的交易所全部采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1988年开发的保证金管理系统即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以控制风险,其特点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保证金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所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注重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此外,日本的交易所还十分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了实现买卖价格公正、有序及买卖渠道畅通,自1974年开始采用行市导报系统,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信息。

(四)法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986年法国财政部和法兰西银行联手建立了法国期货市场,此后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法国的国债期货合约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其中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的合约;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4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7年~10年期的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法国国债期货交易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清算系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和清算的安全性,在交易被自动撮合的同时,风险控制、清算、幕后文件处理等都被自动完成[1].

(五)德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德国的国债期货合约是以名义利率为6%的。5年~10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德国拥有欧洲最大的电脑交易联网系统,与世界各地交易所进行联网交易。德国清算系统的功能和业务特点在于将交易与清算融为一体,自动化程度高、便捷、快速,成本低且适应性强。德国十分重视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如加强法制建设,先后通过《交易所法》和《二级金融市场促进法》,成立联邦证券监督办公室作为唯一的国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注意加强国际联合监管,等等[1].

二、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对我国的启示

(一)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完善

国债期货交易是在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发育成熟的前提下为了规避国债利率风险而产生的,并随着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可见,国债期货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一种国债衍生产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表现在:国债现货规模直接制约了国债期货交易的规模,能有效避免“多逼空”;合理的国债品种结构有利于国债期货品种的开发和国债期货的交割;国债现货市场利率市场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率波动风险是国债期货交易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债期货价格是对未来国债现货价格的预期,而这种预期主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的;国债现货市场充分的流动性能使国债期货价格在较为合理的价位上波动,从而抑制国债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中国在发展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借鉴国外经验,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加快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步伐,为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在重新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后也应根据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债现货市场,从而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期货市场。二是发展国债现货市场应从国债规模(发行量和流通量)、国债品种结构、国债期限结构(包括剩余期限结构)、国债发行方式、国债交易方式、国债持有结构、国债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入手,使之形成合力,促进国债现货市场的全面发展,最终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现货市场。

(二)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是交易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以国债为标的物的高度标准化的合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载体和媒介。它对国债期货交易做了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使该交易能按合约规定的条款有序进行。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一是根据国债现货、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及参与者资金实力、合约价格波动性等因素确定交易单位;二是根据国债种类、市场价格波动状况和商业习惯等因素确定最小变动价位;三是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应以指数方式报价,以符合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报价习惯;四是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可不限于标的国债,只要剩余期限和标的国债期限相同也可交割;五是中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应以虚拟国债为标的物,当合约到期时,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国债并不限于这一标准化债券,只要该债券在期限上满足一定条件均可用于交割,这就需要利用转换系数进行换算。

(三)加强风险管理

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其风险来自客户缺乏风险意识、保证金交付中的风险、期货经纪商和会员在中的风险、赤字结算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几个方面。针对上述风险,西方国家一般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虽然这种监管体系正面临变化,一元二级监管结构将是国债期货市场监管的主流模式,但必须看到这些国家的国债期货交易已经取得了成功,并处于较高的发展水平。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正处于起步阶段且有试点失败的经历,因此,其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宜采用一般的三级监管模式,其中,政府监管应发挥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主要通过加强对国债期货的审核和监督保证期货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行业协调组织应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素质和行为加以规范,以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建立公平竞争的有效市场;期货交易所应在遵守有关法规条例,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对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实施和保障等职能,成为风险管理中最基本的管理与执行机构。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国债期货市场的信息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反映出来的与国债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各种消息、信号、数据等的总和,它包括与市场建设有关的信息内容、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内容以及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的社会公众信息内容,等等。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实质上是信息的产生、流通与消化过程,没有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输入,就没有合理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交易行为的变化就会失去其合理性和说服力,国债期货市场所产生的价格就容易失真,国债期货市场的功能得不到发挥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只有在重视信息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规范化的信息传播制度,公开市场各类信息,才能切实保证每个投资者平等享有信息的权利,从而既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各级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监管,保护中小散户的利益,为落实市场“三公”原则创造条件。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注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的信息。

(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国债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按交易目的和动机可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按规模结构可分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发展国债期货交易主体,尤其是发展机构投资者,因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市场容量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稳定庞大的资金,能影响国债期货市场的规模和资金总额,因此,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对于扩大期货市场的容量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大、收益高的市场,这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介入国债期货市场形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而发达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消除中小投资者的入市障碍,还能为中小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渠道。再次,机构投资队伍的发展壮大带给市场的不仅是增量资金,更重要的是投资理念的变化。机构投资者客观理性的操作理念一旦主导市场,期货行情趋势的变动将更加贴近和反映现货基本面,从而使期货市场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最后,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在资产组合管理时积极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成为套期保值的主体,从而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的稳定。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国债期货市场的最主要的交易主体。

(六)注重国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

若要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使市场能够发现价格并分散风险,就必须吸引足够多的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增强他们对于期货市场公正性的信心,而信心的建立需要有完善的期货交易法律体系作为后盾。这种法律体系能使国债期货交易依法进行,从而保证期货市场的有序性和高效性。一般来讲,国债期货交易法律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它们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市场,从而保证了国债期货市场合理高效地运转。中国发展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国际经验,快速建立起适合于国债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体系,以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作为各级期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发挥监控和指导作用,同时以期货交易规则、条例来对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微观运转起保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