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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证券投资范文

期货证券投资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1篇

诱编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二)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贡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

(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我们在认定本罪时,还应查清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前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三、处罚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2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3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3篇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  《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

第八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其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数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数额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在二个月内提交拟增补的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名单,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经批准后,该咨询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人数并报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逾期未补足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中国证监会注销该咨询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第九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条  对于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证券监管部门除依《办法》规定处罚外,在三年内不受理该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

第十一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包括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专职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正、副经理及相当职务者:“业务人员”是指在机构中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分析、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所述证券、期货从业经历,是指专职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连续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应当将其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处,便于投资者或客户查验。

第十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注册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对其日常业务的监管,由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负责。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管辖;对超出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主办人(含协办人)、演讲人、研讨或演讲题目、举办的具体场所、举办时间、参加人数、收费标准等。需要中国证监会参加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对前款规定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虽未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但财务和经营决策受其控制的公司,适用于《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虽未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但财务和经营决策受这些机构控制的公司。

第十八条  从事证券或者期货资格咨询业务的机构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与投资人或者客户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的姓名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的编号;

3、咨询内容与方式;

4、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服务费或者费用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

6、合同解除;

7、违约责任;

8、合同签订日期;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证券、期货经纪业务,不得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向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介绍客户、收取佣金或介绍费,也不得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名义与自己的客户订立合同、收取佣金或介绍费。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4篇

期证合作的概念

期证合作即指期货和证券的合作,这种合作是资金、客户资源、交易、结算以及研发等全方位的合作。在具体操作上期货公司承诺为证券相关业务部门及客户提供的期货行情保持通畅,客户可通过该系统接受期货的行情传输以及网上自助委托等服务,并通过网络获得交易结果与结算数据。达成合作的期货和证券公司双方可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派出部分人员与对方进行期证合作业务协调,如在证券营业部内设立期货咨询室,在期货营业部设立证券研究室,并就本职业务协助对方工作的开展。

我国期证合作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期证合作有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混业经营也是国际上成熟市场发展模式,但前提是市场成熟和规范操作。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整体抗风险能力不强。

(一)存在的主要风险

我国证券和期货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在这种市场环境中,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合作如果走向变相交叉经营,其中存在着较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交易环节:

1.开户环节。证券机构若代期货机构开发客户并变相办理签约手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由于在开户、签约环节把关不严,使一些资信差、心理素质差等不适宜从事期货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等。这些都会给期货机构期货经纪业务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2.交易环节。该环节风险主要来自客户资金和头寸管理风险,包括保证金管理风险、透支交易风险、强行平仓风险等。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保证金和保证金追加制度,当客户保证金水平低于某一限度而又不能及时追加时,期货经纪公司则应果断执行强行平仓。而实行期证合作之后,证券机构可以间接从事期货经营,就会在期货交易环节遇到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方面问题,并且造成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法规障碍,从而使证券和期货经营机构陷入困境。

3.结算环节。根据国家法规,目前期货与证券结算资金必须彼此隔离。通常情况下,期证两栖客户要想把证券期货两个账户上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一种办法是提现,另一种办法是拿支票,但是这两种办法都无法保证安全性和快捷性。因此,该环节风险是客户与期货公司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

(二)主要对策

期证合作立足点应该是在合规基础上,为潜在客户提供更多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满足客户规避风险并谋求收益需求。在此基础上构建期证合作框架,才能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鉴于以上环节出现的主要问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1.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证券经营机构如果只把期证合作重点和方向放在市场业务拓展,而不是满足投资者需求上,只会积累更多的市场基础风险。期货、证券经营机构不应仅仅将客户的开户、交易咨询、结算和出金等各环节看作是业务需要,更应体现其个性化的服务。目前,在变相交叉经营由于市场条件所限,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下,期货、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

2.协同降低风险系数。从风险监管角度看,证券业务和期货业务需要建立风险隔离的防火墙。比如,在证券公司控股期货公司的期证合作模式下,可以根据业务性质将证券业务、期货业务分别归口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管理,这样可完全避免业务交叉风险,形成风险控制防火墙。目前,美国的一些期证合作模式也是按照这样的模式进行运作的,一些具有综合期货业务的券商都设立专业的期货子公司负责从事期货业务。

3.适时推出网上电子对账服务。在结算上,期货公司可对期证合作客户推出网上电子对账服务。对于每日账单,客户直接可以登录期货指定网站查看当日的电子结算单;对于客户的月账单,期货公司可统一送达证券公司,在各证券营业部的协助下由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在条件成熟时,在同一个系统内,建设统一的结算中心。

期证合作的新模式

目前,国内期证合作模式有很多种,但从实践来看,单单基于业务层面的合作成效并不显著,其中存在着业务利益分配冲突、客户资源流失等问题。在目前期货公司实力普遍弱小的现实情况下,证券公司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探索期证新的合作模式,可有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推出“一站式”服务。随着证券市场不断扩容和期货市场新品种的增加,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关联性逐步增强,无论是证券客户还是期货客户,都希望能同时看到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行情,在同一个操作平台上交易股票和期货。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即将成立及股指期货的行将推出,通过搭建证券、期货“一站式”服务平台,可以满足客户多元化、差异化需求,提高客户资金使用效率,拓宽投资渠道。同时,研究某一板块证券与相关期货品种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组合投资也是一种实际的互惠选择。期货和证券公司应深入相互间的业务交流并联合向客户进行投资咨询,向客户推介“证券+期货”的综合投资品种组合建议,降低流动性风险,实现“一站式”的投资咨询服务。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5篇

千呼万唤始出来

作为在国际上及中国香港地区已经相当成熟的金融品种,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在中国A股市场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一金融业务创新,无疑将成为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继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展望2010年行情,从基本面上看,2010年实体经济将进一步复苏。A股目前结构性泡沫较为明显,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创新产品推出,将促进市场热点风格有望逐渐转换。

市场影响预期

一、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将给市场带来新增交易流动性,对活跃证券市场,增加金融机构尤其是券商的中间服务性收益具有正面影响。融资融券总体上对券商股是利好,尤其是资本金雄厚的券商,未来市场格局将呈现强者恒强。

长远看,对券商业绩的贡献合计可以达到40%。股指期货对券商收入贡献在10%左右。按照成交额每天1800亿元至2800 亿元进行敏感性分析,预期股指期货将为券商带来163.4亿-254.1 亿元左右的收入。融资融券可以提升券商收入30%左右。如果融资融券交易额占到市场成交额的15%左右,则融资融券金额将达到5000亿-8000亿元左右,为证券业贡献500亿-700亿元左右的收入。

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将使投资者对大盘蓝筹的需求上升,估值溢价会提高。从成熟市场经验分析,将使得大型蓝筹股有更好的流动性,由此将改变市场投资风格,强化大盘蓝筹股的核心地位。但由于可以反向操作,长远来看,投资行为还是基于基本面。

A股市场三大板块值得关注:第一个是期货概念的,包括上市的期货公司或者参股期货公司的上市公司;第二个是券商股;第三个目前估值水平比较低的大盘蓝筹股。

专家观点

一、有助于改善市场的流动性,激活和吸收市场的非银行信贷资金

国泰君安研究所所长李迅雷表示,去年中国银行新增信贷10万亿元,今年银行信贷预计为7.5万亿元,减少了25%,中国经济要发展,资金缺口明显。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将有助于改善市场的流动性,激活和吸收市场的非银行信贷资金,扩充股市的流动性。

二、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恰逢其时

宏源证券研究所所长程文卫表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在现在A股的点位推出来是慎重的考虑,毕竟前期经过下跌又出现了“型”转,市场处在相对均衡的状态;此外,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进入2010年,股市80%-90%会进入全流通时代,在这个时侯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恰逢其时。

三、未来散户赚钱有些难

银河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总监秦晓斌认为,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后市场波动幅度会变小,因此担忧这两项业务的推出会降低散户的收益预期。他解释道,现在一个散户投资者说50%利润看不上,他们需要一倍、两倍、三倍,以后波动幅度变小了,可能会觉得50%就不错了。市场相对平稳一点,赚钱相对难一点。

四、不要过度地使用杠杆

中期嘉合期货公司总经理许诺表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之后,投资的杠杆率增加了。对应于投资者来说,投入资金100万元,但是资金代表的价值可能变成了1000万元,一定要把握住杠杆的概念,不要过度地使用杠杆。

融资融券篇:“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又称“买空”,即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融券,又称“卖空”,即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投资者在开立证券信用交易账户时,须存入初始保证金,融资的初始保证金要有一定的比例。在中国香港,初始保证金比例为10%,融资可购买股票为初始保证金的10倍。

目前,共有11家券商参加了三次融资融券全网测试,而首批试点券商也将从这批券商中选出。申请试点券商需要报送相关专业评价的申请材料。其中报送的试点实施方案中需要明确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业务开展计划、主要业务环节、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业务技术系统、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以及客户管理与投资者教育等。最终的决定由证监会做出。

1月27日,上海证券最新的报告中预计,招商、海通、中信、光大四家上市券商自有资金/净资本比例均在70%以上,特别是光大证券,在IPO后资金实力大为充实。四家券商均符合监管层对于融资融券试点券商的要求,有望入选第一批融资融券试点。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指导意见,试点公司应该按照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50%的比例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并且严格遵守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公司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必须是金融资产科目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标的证券。

试点期间,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有可能达到净资本的10%-30%左右。考虑到参加融资融券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招商、海通、中信、光大、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国信、广发、银河、华泰、东方)自有资金共计约1400亿元的规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约为500亿元,由此可见,试点券商的融券业务规模总量非常有限。此外,短期内,试点券商的做空动力不足,融券业务发展速度不会太快;而融资业务的发展会超前于融券业务。

报告警示,融资融券因其创新金融工具的特征,可能在未来市场变化不确定的环境下,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创新业务监管政策出现反复,并导致证券市场出现调整,券商主要收入所依赖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均受影响出现下滑,从而影响上市券商的股价表现。

据悉,未来的3个月内,证监会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净资本风险控制等指标和试点实施方案准备情况,择优选择优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首批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状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据透露,业界已对融资融券业务门槛形成初步共识。除监管层明确规定的标准外,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是:普通证券账户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开户手续规范齐备;金融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普通账户最近6个月内交易5笔以上;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操作中,监管层在制定原则性规定后,将具体门槛划定权交给了有望开展该项业务的券商自主确定。因此,就算投资者符合以上条件,券商还将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交易记录和内外部信用记录等信息对投资者进行信用评级。如果信用等级过低,投资者也无缘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进程一览

1、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3、2006年8月29日,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4、2006年9月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5、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6、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7、2008年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8、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基本常识

标的证券――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其中包括:1)符合上交所、深交所规定的股票;2)证券投资基金;3)债券;4)其他证券。

折算率――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

保证金――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与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强制平仓――当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债务时,将被证券公司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该指令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且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岗位的指令,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其操作应当留痕。

保证金可用余额――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股指期货篇:“做空吸金,双向搏击”

股指期货是国际市场成熟的期货品种和风险管理工具。全称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2006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批准成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三年多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完成了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设计、规则制定以及股指期货挂盘交易的各项技术系统建设,并开展了大量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目前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宏源证券研究所所长程文卫表示,股指期货的推出让市场增加了做空机制,改变了市场只能上涨才能获利的局面,长期来讲有利于减少市场的波动,并且进一步提现股票的实际价值。另外金融类创新品种的不断推出,对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从境外经验看,股指期货的推出不仅能增加券商期货佣金收入,更可通过套利、避险等功能一改券商传统高风险的盈利模式,提升券商股的估值水平。

中国农业大学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主任常清表示,股指期货正式获批对于期货市场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完善国内期货市场将起到重要作用;股指期货的推出丰富了投资者的资产组合,更有利于投资者采取主动措施。他说,股指期货的推出,也为利率、汇率等期货品种的上市铺平了道路,期货市场未来将得到更快发展。

与此同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却表示了担心。他说,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对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编制将产生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大盘蓝筹股,现在A股中的很多大盘蓝筹股是总市值很大,流通盘不大,则很可能出现股指纵,无论是以总市值还是流通市值计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议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前,这些前期的准备工作还需进一步做到位。

未来3个月内,证监会将统筹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审批股指期货合约以及培训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接受投资者开户等工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则和各有关方面配合做好股指期货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确保平稳推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认为,国际上金融期货市场经过将近30年发展,使整个国际资本市场地格局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对中国来说,资本市场未来要不断地走向国际化,股指期货恐怕都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推手。在全球市场进展来看,股指期货推出以后,一方面给各类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的买卖品种,另外一方面,对保持市场地稳定性,特别是对于机构投资者有了一个重要的避险工具。

自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股指期货已经有近30 年的历史。

根据对东亚地区的5个股指期货――中国香港恒生指数期货、新加坡日经225 指数期货、韩国KOSPI 200 指数期货、中国台湾加权指数期货、中国香港的H 股指数期货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些结论:股指期货上市前股市一般都会上涨;上市后股市跌;股市的长期趋势不会因为股指期货上市而改变。

金融学理论认为,股指期货并不会改变投资人买卖股票的意愿。股指期货上市前股市涨,上市后股市跌,合理的推论是,股指期货上市前,机构为了取得指数的话语权,会将手中的持股调整到大盘蓝筹股,进而推升指数。上市后,为了操作股指期货,必须准备一笔保证金,所以会卖出一部分股票筹得现金,进而造成指数下跌。目前,已经把“沪深300”指数作为交易标的,为此,沪深300指数的权重股近期可能会受到资金追捧。

日本开办股指期货的初期,吸引了股票市场的资金流向股指期货市场,从而使股票市场的交易有所减少。但股指期货还有另外一个效应,即可吸引场外资金。由于股指期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规避风险的工具,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空间,因此开办股指期货交易会吸引场外观望资金实质性的介入股票市场,从而平抑对股市流动性的影响。

美国的情况是,开办股指期货交易之后,股市和期市的交易量都有较大的提高,呈双向推动态势。从中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开放式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大的机构投资者未介入或只部分地介入股市,加上银行存款不断增加,场外资金可谓规模庞大,因此,中国推出股指期货可望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据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还会陆续推出利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期货,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区别

1、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票买入后正常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但股指期货合约有确定的到期日。因此交易股指期货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平仓了结持仓,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行现金交割。

2、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即在进行股值期货交易时,投资者不需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而目前中国股票交易则需要支付股票价值的全部金额。由于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也不同。

3、在交易方向上,股指期货交易可以卖空,既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因而股指期货交易是双向交易。而部分国家的股票市场没有卖空机制,股票只能先买后卖,不允许卖空,此时股票交易是单向交易。

4、在结算方式上,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当日要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如果账户保证金不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否则可能会被强行平仓;而股票交易采取全额交易,并不需要投资者追加资金,并且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是不结算的。

沪深300指数:股指期货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06年11月24日公布的沪深300指数编制细则,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权重不是简单地以流通市值或者总市值作为加权因子,而是以调整市值(=调整股本数×收盘价)来计算权重的,而要计算调整股本数,则涉及到自由流通量和分级靠档两种算法,自由流通量剔除了由于战略持股性质或其他原因基本不流通的股份。由于沪深300指数中金融股占的比重太大,相对比较容易造成操纵,而国际板也是一大看点,如果中移动、中国电信等大盘股能回归A股并加入沪深300指数,相信对市场的稳定有利。

股指期货每手买卖数量是沪深300指数一个点乘以300元。现在沪深300指数大概有3000多点,乘以300元,就是说每一手买卖标的量就会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保证金率10%计算,投资者做一手,至少要掏10万元。关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率,国际上一般非常低,只有3%、2%、5%,而中国股指期货地保证金率高达10%,在国际上是最高的,正是基于对风险控制的考虑。同时,初期参加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还要注意保证金率所撬动的10倍杠杆的潜在风险。

股指期货的功能

一、股票套期保值

指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并以此补偿因股票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具体的方法是:股票持有者若要避免或减少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可在期货市场上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即做空头。假如股价如预料那样下跌,空头所获利润可用于弥补持有股票资产因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反之,如果投资者想购买某种股票,那么他就应该在期货市场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即做多头。若股价上涨,则多头所获利润可用以弥补将来购买股票所需。

二、投机获利的功能

买空――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投机者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目的,是利用价格波动获得由此产生的利润。当投资者预测股票指数上升,于是购买某一交割月份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旦预测准确,股票行情涨至一定高度的时候,他便将先前买入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卖出,即在低价时买入,在高价时卖出,投资者就可获得因价格变动而带来的差额利润。

卖空――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投机者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目的,是为获得因价格变动而带来的利润。投机者预测股票指数期货价格会下跌,于是他预先卖出某一交割月份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旦预测准确,行情下降后,他再将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再买入,赚取两张合约的差价利润。

股指期货的作用

1、价格发现――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是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价格是在市场中通过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而形成的,价格反映了产品的供求关系。与此同时,价格变化又影响供求的变动。现货市场中的价格信号是分散的、短暂的,不利于人们正确决策。而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管理风险――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股票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个股经营相关的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来分散。另一类是与宏观因素相关的系统性风险,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消除,通常用贝塔系数(β值)来表示。例如贝塔值等于1,说明该股或该股票组合的波动与大盘相同,如贝塔值等于1.2说明该股或该股票组合波动比大盘大20%,如贝塔值等于0.8,则说明该股或该组合的波动比大盘小20%。通过买卖股指期货,调节股票组合的贝塔系数计算出比例,可以降低甚至消除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因此当投资者对整个股票大盘看跌的时候,可以卖空沪深300指数期货,从而实现投机盈利或对持有的股票组合进行风险管理。

4、替代股票买卖、实现资产配置――由于股票指数是反映股票组合价值的指标,因此交易者买卖一手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相当于买卖由计算指数的股票所组成的投资组合。例如以1600点的价格买入1手沪深300指数期货,相当于买入1600×300=48万的股票组合,实际所需的保证金为48×10%=4.8万。资产配置是指投资者在股票、债券及现金三个基本资产类型中合理分配投资。由于股指期货可以替代股票买卖,因此其将成为资产配置的主要工具之一。

5、提供投资、套利交易机会―― 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也是股指期货的主要用途之一。所谓套利,就是利用股指期货定价偏差,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卖出股指期货,或者卖空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买入股指期货,来获得无风险收益。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四大风险管控

保证金制度――“杠杆放大收益的同时放大风险”。有数据显示,20%的股民产生80%的交易费用,这部分股民喜欢补仓交易。而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放大收益的同时放大风险。当市场出现不利行情时,特别是股票价格指数波动剧烈,可能因为账户资金不足被强行平仓,使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殆尽。

双向交易――“做多不一定正确”。与股票现货市场不同,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一种“零和游戏”,一方的收益就是一方的损失,“做多也可能是风险,只要与市场不一致都是风险”。

当日无负债结算――“学会止损”。股票市场上,不少“舍不得割肉”的股民“死了都不卖”,不懂止损,等待反弹。由于股指期货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投资者要保证有足够的交易保证金。一旦价格出现不利变动,亏损的部分从保证金扣除,保证金不足就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到期交割”――“莫等合约到期日再结算”。与股票市场不同,股指期货存在到期日风险,即因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进行现金交割,了结头寸而可能产生的亏损。提醒投资者注意由于到期日效应,市场价格可能发生波动,最好就是提前结算。

股指期货还可以作为一个杠杆性的投资工具。由于股指期货保证金交易,只要判断方向正确,就可能获得很高的收益。例如如果保证金为10%,买入1手沪深300指数期货,那么只要股指期货涨了5%,就可获得占用保证金的50%利润,当然如果判断方向失误,期指不涨反跌了5%,那么投资者将亏损本金的50%。

股指期货推出进程一览

1、2006年6月5日,证券会主席尚福林表示,期货公司要“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的上市做好准备。

2、2006年7月4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最后时刻,为金融期货、股指期货推出扫清最后障碍。

3、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尚福林表示,当年底或推出中国的股指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浮出水面。

4、2006年10月,尚福林称,股指期货将于2007年年初正式推出。中金所关于征求股指期货合约等意见稿通知。

5、2006年10月底,10月底,为了备战股指期货,各大券商和期货营业部开始模拟仿真交易。

6、2007年1月中旬,证监会将提交给审批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取回再议,透露出股指期货将延期推出的信号。2007年1月底,尚福林称,股指期货条件成熟时再推,市场预计将推迟到6月。

7、2007年2月7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为金融期货品种的推出以及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8、2007年3月至6月,证监会和中金所陆续《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股指期货推出前的规则准备工作基本完毕。

9、2007年7月至10日,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牌照开始发放;至2007年11月,已经有38家公司获得牌照。

10、2007年8月13日,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沪签署。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体制确立。

11、2009年11月13日,共111家期货公司获得中金所的会员席位,其中61家交易结算会员,35家交易会员,15家全面结算会员

12、2009年12月17日,尚福林表示,将适时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6篇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中敏感的价格免受操纵和控制,使其准确地根据投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的法则运动,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诚实信用的投资场所,我国建立了证券、期货交易操作制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会在市场上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并且将从根本上破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感。

本罪违反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即《证券法》等,破坏了金融秩序,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证券、期货,包括公司、企业债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认购证等。同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前分为单独连续买卖和通谋买卖。表现为资金大户、持股或者持仓大户利用其大量资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货合约进行单独或者通谋买卖,对某种股票、期货合约连续以高价买进或者以低价卖出,以造成这种股票、期货合约价格见涨见跌的假象,诱使他人错误地抛售或追涨,行为人自己则在价格暴涨阶段将股票、期货合约售出,在价格暴跌阶段大量买入股票、期货合约以获取巨额利润,使其他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里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买虚卖;二是买空卖空。虚买虚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但证券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一方事后要把证券返还给另一方。虚买虚卖又称相对委托,实际上也应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谋买卖之中。虚买虚卖的行为人虽然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造成某种证券、期货交易活跃的假象,以此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引诱跟风炒作者上当。买空卖空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或者卖出自己并不持有的证券。买空卖空需以券商融资或融券为前提,故有些国家也称之为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客户凭着自己的信誉,在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开立户头后,即可向上述公司借得资金或股票参加交易。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政府允许一些证券机构在严格、规范的管理之下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作为激发证券市场的催化剂。因为买空卖空可为证券交易当事人提供方便,增大获利机会。但是,一旦股价预测失误,买空卖空的行为人也会损失惨重。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育还很不成熟,股票市场投机色彩甚浓,为了使证券市场趋于理性和秩序,国务院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的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均明文规定股票交易必须是现货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许任何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然而近几年透支交易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从透支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为客户保管的资金或股票进行炒作,二是一些大户利用证券经营机构急于多创利润心理,经其同意,大肆进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其时间内获得巨额利润,但透支交易的行为人不是必然要对行情加以操纵。透支的结果确使行为人具备操纵市场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并非都是为了操纵市场。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具体表现为同一公司或个人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两个或两个似上的帐户(本身即属违规行为),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或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买卖价格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是由自己随意决定,实际上证券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实施自买自卖的行为人也只是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以通过成交量的变化造成证券价格见涨见跌的迹象,诱导公众投资者跟风炒作,以达到高抛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证券、期货市场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对其运行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究竟有多少表现形式,以后还将产生什么情形,目前还无法尽知。因此,本条用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所谓其他方法,我们认为在现在看来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证券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从业机构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强行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由电脑根据客户的委托指令,按照时间、价格优先的原则,将不特定的买卖双方拼合成交。如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这一原则,在报价、竞价等环节中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该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该成交的得以成交,则会侵犯投资者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2)扎空。扎空是指证券市场中某一操纵集团将某股票的流通吸纳集中,致使卖空者除此集团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纵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数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因此上扬,不知情者开始卖空,最后遭到与操纵性扎空同样的结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操纵性扎空情形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3)封盘炒作。封盘炒作也叫利用涨跌停板制度炒作。这是一些实力大户抬高或打压股价的手段之一。涨跌停板制度是国家设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内每支股票允许涨跌的最大幅度。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防止股价暴涨暴跌,后来却被一些不法分子为操纵市场情所利用。例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拉高出货的目的,在开盘时投人一定的资金买进,以涨停的价位封住盘口,造成多方攻势凌厉的假象,然后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买盘跟进后,自己则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买盘资金。

依照本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证券市场管理经验不足,有关法律制度和证券、期货业规章还不完善。因此,本法只应对危害性最大的证券、期货违规行为定罪处刑。我国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对过度投机,但对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适度投机是容忍其存在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机性无法避免。证券、期货交易主体均以营利为目的,散户与庄家,多头与空头相互搏杀是证券、期货市场永恒的现象。我国股市中许多股票均有庄家。庄家作庄的手段多种多样,均是凭借其持股或持币的优势,使用各种手段。制造各种多头陷井或空头陷井,以达到高抛低吸的目的。庄家如果没有违反证券法规,管理层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庄家行为,似乎也不利于培育市场人气,但是,只要庄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就应受到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制裁是最具威慑力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由于情节严重是原则性的规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我们认为通常是指行为人曾因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受过处罚,又实施该种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证券、期货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公众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人违法所得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巨大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有关信息严重失实,而引起股市混乱的,为过失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至于全案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1、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即行为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常犯、累犯;2、行为人行为的结果状况,即行为人实际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和不利影响是否严重、恶劣;3、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次数。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没达到“情节严重”的,只对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行为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盖。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二)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显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或实际作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大多数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可见,一方面,两者的诱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证券、期货行情,后者是虚假信息或不真实的交易记录,另一方面,被骗者的主观过错存在着差别,前者的诱骗具有间接性,后者的诱骗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骗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要高些,相应地承担更大的责任。

三、处罚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7篇

一、和证券公司相比,目前我国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明显处于劣势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仅从期货业与证券业的成交金额对比看,2004~2006年两行业的差距在15%以内,而在2007年前5个月,证券业的大牛市使得期货业相形见绌。前5个月证券业总成交金额高达18.31万亿元,是期货行业的163%。

造成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于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市场容量和客户群体相对狭小,特别是在期货市场中缺乏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到目前为止,期货基金还是一个。全国期货的开户数不到20万,机构投资者比重较低。这也是在全球商品市场当中,中国缺乏机构投资力量、没有定价权、中国企业屡被国际基金狩猎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我国的期货行业在金融创新方面由于种种原因行进艰难,投资品种相当长的时间内比较贫乏。至今为止,期货品种仅限于十几个商品类别,金融期货尚未出台。相对而言,证券业投资品种丰富,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国债、企业债、基金、权证、可转换债券,等等。至2007年5月末,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474家,市价总值17.74万亿元;第三,期货公司的行业集中度相对较低,期货公司间在低水平上存在着以“佣金战”为主的恶性竞争。至2006年末,证券公司数量为104家;而期货公司为183家,期货公司僧多粥少。从行业集中度看,证券业行业集中度要明显高于期货行业,特别是在2005~2006年证券行业优胜劣汰出现众多托管兼并后,证券业的集中度在2007年出现明显提高;第四,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方面注册资本金低;另一方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使得期货公司成为风险的集中点,风险压力大,风险管理水平低而风险管理的成本较高。

二、证券公司步出困境的成功经验

一是为了解决行业集中度过低、证券公司良莠不齐的问题,有关方面采取了鼓励做大一批证券公司,同时关闭一批风险度较高的证券公司,鼓励优质证券公司对劣质证券公司的收购和兼并,并对证券公司按风险度的大小和净资本规模采取创新类、规范类、风险类和高风险类的分级管理制度,鼓励证券公司增资扩股,鼓励证券公司直接上市和借壳上市;二是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鼓励创新证券公司发展创新业务,创新业务成为创新类证券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三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与此同时,推动了大量的优质企业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同时,注重金融创新,推出了基金和权证等创新品种。证券市场的市场容量突飞猛进。

三、推动期货公司走出困境

证券公司近年来的变局为期货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我们可以总结推动证券公司走出困境的经验、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推动期货公司走出困境。

(一)树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期货市场,由于是保证金交易,对期货公司的资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比股票市场更高,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并不熟悉。如果股指期货推出后,再放任一些劣质期货公司重走老路,不仅其自身无法发展壮大,而且会拖累行业,更有甚者,可能重新引发证券行业的恶性佣金竞争。鉴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历史教训,建议监管层应尽可能从制度上安排引导投资者选择资信高、风险控制好的期货公司,抵制恶性竞争,鼓励期货公司从设备、研发、风险控制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以使行业借股指期货的契机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二)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分级管理体系,提高行业集中度。恶性佣金战是困扰期货行业发展壮大的根源之一,许多小型期货公司投资小、实力弱,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恶性佣金战,不赚钱就只有减小投入,投入小就无法提高服务水平,只能打佣金战,形成打不破的怪圈。这些小型期货公司造成的后果就是劣币驱良币,一个经济学上典型的次品问题。这些小型期货公司不仅拖累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壮大,而且在社会上造成对整个行业的不良印象。这个问题如果仅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出局机制,行业集中度无法提高,期货公司发展壮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要对期货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和风险监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管理,推进期货公司的优胜劣汰,提高行业的集中度。

(三)推进期货公司的业务转型,建立以为客户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业务服务体系。建立以为客户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业务服务体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被推向了市场,商品价格的波动通过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和销售额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影响着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为期货公司在帮助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和机会,期货公司的业务因此面临着不断延伸和深化的机会。建立以为客户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业务服务体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期货公司要走出目前低水平的无序竞争,要优化目前以散户为主的客户结构,发展机构客户,要优化和摆脱目前以佣金为主的收入模式,建立以为客户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业务服务体系是必由之路。

(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丰富商品期货品种。中国期货市场上市交易品种数量一直较少。从1995年期货业清理整顿以来,到2003年交易品种只有6个。2004年,在国家“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政策的指引下,恢复及新上市了棉花、玉米、燃料油、黄大豆二号4个交易品种,总上市品种数量达到10个。截止到目前为止,三家交易所品种合计也只有22个。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存在着不同品种的风险管理要求,因此不断开拓新的期货品种,才能满足我国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8篇

市场期待已久的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即将开闸。由于增加了股市做空机制,使得投资者有了新的选择,这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投资者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有机会获利,即使股市下跌,也可以玩一把“空”手道。

酝酿8年、筹备3年有余的市场“做空”机制终于即将正式“落地”。有了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今后投资者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有机会获利,即使股市下跌,也可以玩一把“空”手道。

1月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告称,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这是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继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是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全球35家交易所有股指期货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人上市证券或借人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而股指期货是国际市场成熟的期货品种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是以股票指数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具体来讲,股指期货是基于股票的衍生产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

“做空”完善市场功能

市场评论认为,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两者的配套推出,上中国资本市场又向前迈了一大步。现在的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也就是只能买人才有可能赚钱,而股指期货弥补了我国股市长期以来缺乏做空机制的缺陷,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避险工具。由于增加了卖空机制,使得中国投资者在投资上有了新的选择,将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据统计,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已推出股指期货的22个市场,股市平均跌幅为46.9%,其中新兴市场跌幅也只有47.1%,远低于没有推出股指期货市场63%的平均跌幅,而我国A股市场同期跌幅超过70%。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理论上来讲,股指期货主要具备价格发现、改变单边交易机制、中长期平抑现货市场剧烈波动、提供套利的机会等功能。

目前国内股票现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投资者只有在上涨状况下才能盈利,在下跌状况下则亏损严重。有了股指期货,使得投资者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有机会获利,这将有利于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场外资金的进入,有利于推动那些注重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进人证券市场,最终有利于证券市场成熟理性投资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同时也改变了以往投资者只有通过做多市场才能获利的市场结构,从而增加了国内资本市场的深度。

正是由于股指期货具有买空、卖空的双向交易机制,因此一旦股指期货推出,市场便增加了通过做空市场获利的交易动力。

初期会否爆炒

也有人士担心,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市场的不健全以及投资者的不理性,很有可能使我国在推出股指期货后的短期内,股票现货市场出现较大的波动性。

“就如创业板一样,我担心股指期货推出的时候会造成一个爆炒,所以对股指期货只是说了要推出,有一些规则也需要考虑。因为股指期货的风险比股票要大很多,到期就要交付,所以一般来说,个人投资者不适合做。”经济学家成思危表示。

另外,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引入股指期货短期内可能纠正我国目前股价不合理的因素,从而引起股指发生一定的波动。但从长远来看,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使得一些被低估或者高估的股票重新实现价值回归,将会提高股市的有效性,一旦价格发现功能完成后,并不会增加股指的波动性。

期市的信息传递通常会先于股市,使原先可能滞后的信息披露在期市迅速公开,一方面便于投资者的分析预测,另一方面打破了机构投资者和大户在消息上的优势局面,有利于股市的公平性。

有观点认为,股指期货推出,最大的作用是提供套利的机会,增加A股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可以纠正目前银行板块过分低估的局面。同时,市场的大小盘股风格转换有望出现,大盘股特别是沪深300成份股的机会将较大。

谁受益最多

虽然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都被认为是市场利好,但1月11日沪深两地股市呈现冲高回落之势,两市日K线双双收出长阴线。上证指数早盘高开105点,而至终盘收报3212.75点,仅上涨16.75点,涨幅为0.52%,全日振幅高达3.42%。而深成指高开292点,终盘收报13161点,下跌106.35点。两市全日共成交2857亿元,较上一交易日激增三成半。

“由于市场对此早有预期,所以高开低走并不出乎意料。”分析师表示。

正如众多研究员预料的那样,无论是股指期货还是融资融券,受益最大的就是券商了,因此在当日盘面中,券商板块涨幅居首。其次,一些大盘权重股也获得市场的热烈追捧。此外,以期货概念股为代表的股指期货受益板块也有不错的表现。

分析师普遍认为,券商受益是因为券商的业务模式将出现根本性的转变,摆脱了靠天吃饭的局面。现在国内券商效益好坏,完全要靠大盘,一旦大盘出现像2008年那种单边下跌的局面,券商的收入就大幅下降。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出现,使券商既可以在牛市中赚钱,也可以在熊市中获得收益,让券商的收入有一个比较平稳的发展,不会出现忽冷忽热的局面。

股指期货业务的开展对券商的网点数量、套利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规模、融资融券业务对优质客户的比重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新业务的推出将使各券商的盈利能力分化。而资本规模领先、业务竞争力强、创新能力强的券商将较大程度受益于这两项业务。

无论是融资融券还是股指期货,都会以大盘股及相应的大盘股指数为标的。也就是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开展,将明显提升大盘股的价值,不仅流动性会进一步增加,同时由于蓝筹指标股对于股指期货具有杠杆作用,也更加会受到机构投资者的呵护。

高盛高华证券预期,融资融券业务将使国内证券公司盈利增加8%到20%。高盛高华认为,两项新规对A股市场的影响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启将使50亿―85亿元的额外资金流入A股蓝筹股,以及股指期货将使潜在的流动性流入沪深300成份股。充分认识高风险

股指期货给投资者带来机会,但其由于是属于衍生品交易,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更大。

与股票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天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投资者持仓的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二是到期必须履约,股指期货合约不能像股票一样长期持有。三是理论上讲,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持续盈利,股票投资者有可能长期获得投资

收益,而股指期货只是将风险进行转移。

股指期货的交易方式采用的是保证金交易方法,和股票不同。股票交易是有多少钱只能最多买等额市值的股票,而股指期货的交易方式是用10%的保证金,以杠杆方式,相当于放大10倍买卖100%的沪深300指数合约,也就是100万元资金可以按1000万元来买卖。在放大了资金数额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因此,投资者对交易风险要有重新理解的过程。

分析人士指出,如果是买人股票,下跌了可以不管,套住也不用太惧怕,也许过几天或几个月就能涨起来。即使涨不起来,也可以捂在账户里,除非是上市公司退市。而买卖股指期货则不同,第一天买卖的指数期货,即使是第三天能够获利,但在第二天行情的波动超过10%,那么你的账户资金或已经全部亏损,第三天的上涨或者下跌已经跟你无关了。这是最大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因此,期货的账户管理一般不能用等待的方式来操作。因为如果判断相反,就面临大幅亏损甚至爆仓的风险。

提高进入门槛

管理层也早已看到了股指期货的高风险,表示将在推出初期采取比较平稳的做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中金所将对相关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尤其要发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和风险对冲的基本功能,起到稳定大盘的作用,避免市场操控事件的出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未经证实的消息称,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有可能提高至12%。中金所自成立以来,对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曾不断进行调整,从最初的6%调整到8%,再到之后的1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最近在一次论坛上透露,将给股指期货投资者设“三道卡”。

第一,投资者得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他的经济实力做一些选择。现在初步设计50万元以上的客户先可以开户。

第二道门槛,要有知识,对市场有一定了解,中金所要组织一种测试,对所有参加开户的投资者进行业务测试、风险提示。要回答一张卷子,让大家对规则理解情况作一个测试。

第三,投资者要具备一定经验。要有做一段时间仿真交易和做一段时间商品期货的经历。简单讲就是“三有”,有经济实力、有期货市场和模拟股指期货的一定经验。

朱玉辰认为,股指期货是服务于股票市场的风险管理。应该讲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以机构为主的市场。股指期货不是一个大众、广泛参与的投资工具,它是一个风险管理特殊市场、特别市场。“股指期货在放大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所以这个产品在引进中国投资者当中时,首先要把风险控制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也表示,危机当中重要的收获或者经验教训是适当的产品必须卖给适当的投资人。“茅台酒好不好?当然是好东西,问题是你让3岁小孩喝茅台,那可能是犯罪。一样的,股指期货好不好?问题是你卖给谁”。

同样,融资融券也不是适应每个投资者的。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做空比做多更有风险,投资高手中的高手才适合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会放大操作,因此风险较大。假设融资100万元介入蓝筹股,假如投资者本身手中还有另外50%的蓝筹股,那么总投资就是150万元的交易。而且,融资融券和买卖股票不同,它有期限,有到期时间,如果到期时股价一直下跌,亏损就要兑现,还要支付利息。因此,投资者需要控制好对现金的管理。

而做空交易永远比做多交易风险要大许多。因为1块钱的股票跌到零,就损失了100%,但是1块钱涨到两块钱可以上涨100%,还不会停止,上涨空间无限。这时做空可能就亏很多。所以,做空跟做多的风险是完全不一样的。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9篇

海通期货在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融资融券交易额的市占率排名第一

当前股价:

今日投资个股安全诊断星级:

资金实力雄厚的一线老牌券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的上海海通证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我国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从公司整体来看,海通证券具备了较完整的证券金融控股集团轮廓,业务范围涵盖了基金、期货和直投,并开始涉足海外市场业务。公司的各项主要业务指标均排在行业前三位,处于第一集团的地位。

截至2010年三季度,海通证券自有货币资金依然高达236亿元,雄厚的资金规模将有助于公司在创新业务的发展上取得领先地位。公司通过多次向控股子公司海通期货增资,目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5亿元,成为国内注册资本第二高的期货公司。同时,作为融资融券第一批试点券商,海通证券批准了80亿元的融资融券额度,也是所有试点券商中的最高水平。对直投子公司海通开元的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成为仅次于中信金石投资60亿元注册资本的第二大券商直投子公司。随着券商业务结构的转型以及创新业务的推进,海通证券强大的资金实力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创新业务优势明显转型有望脱颖而出

股指期货:行业龙头将逐渐贡献业绩

国内股指期货自2010年4月16日推出以来就成为了市场的一大亮点,日均交易额从4月份的1248亿元迅速上涨,最高时的日均交易额达到了2752亿元,是当时A股日均交易额的185%,日内成交持仓比高达12倍,投机气氛浓厚,之后随着股票交易额的大幅回升以及投机情绪的遏制,股指期货交易额占股票交易额的比例有所下降,日内成交持仓比回落至7倍。

券商系的期货公司基本上都是作为券商的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在股指期货业务的筹备阶段,期货公司进行系统升级,人员招募,宣传费用等前期投入较大,因此即使在股指期货交易额超预期,期货公司收入翻番的情况下,对券商的利润贡献依然较低。不过随着股指期货业务的逐步推进,后续的边际费用将逐渐降低,届时股指期货由增收带来的利润将获得释放,考虑到股指期货交易额相比现货交易额较为稳定的特点,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下,未来股指期货业务对于平滑券商业绩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从上市券商期货子公司的历史交易情况来看,各券商在股指期货上的实力有明显不同,期货子公司交易市占率较高的券商,能够更大地受益于股指期货业务,海通证券控股的海通期货,在股指期货业务上具有领先优势。

从全球范围来看,2000-2009年间,金融期货占所有期货交易量的平均比重达到了90%,而股指期货又是金融期货的重要交易品种,占比达到了42%。股指期货交易量的增长率水平要高于其他期货品种,9年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了28.4%,高于金融期货22.4%和所有期货21.8%的增长水平。

我们从亚洲国家股指期货的交易情况来看,股指期货的交易额普遍要高于现货市场的交易额,目前的期现比一般在150-400%之间。

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够给券商(通过参、控股期货公司)带来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交易佣金收入,二是未平仓合约的保证金利息收入(IB业务收入仅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对合并报表影响不大)。

参考日本和韩国股指期货交易额情况来看,在股指期货推出的头几年,股指期货与股票交易额的占比会迅速上升。同时,随着股指期货品种的不断丰富,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国内股指期货的交易额有望继续保持上升,在2011年股票日均交易额2600亿元,股指期货交易额占股票交易额比例90%,成交持仓比7倍的假设下,我们测算2011年股指期货业务总共可以为行业带来29亿元的净利润。

由于海通期货在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市占率达到10%,且海通证券对其控股比例达到93%,预计2011年海通证券能从股指期货业务中获得2.67亿元的净利润,相对2010年的业绩提升幅度达到了6%。未来随着股指期货业务的逐步推进,期货子公司后续的边际费用将逐渐降低,届时股指期货对业绩的贡献潜力将逐渐获得释放。

融资融券:拥有优质客户资源

融资融券自3月31日推出以来,虽然规模增长迅速,截止到12月底,融资融券余额已经突破100亿元,但是从目前的规模来看,仍然是较低的,融资融券交易额占股票总交易额的比例仅为0.24%,主要以融资交易为主,对业绩的贡献十分微弱。相比之下,美国和日本在融资融券上的利息收入分别达到了5%和13%。

近期,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的消息进有传来;而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透露,国内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正在抓紧组建,最快有望在今年内进行试点。一旦转融通得以展开,融资融券的规模将会得到放大,虽然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可获得的融资融券利率会比现在低一些,但并不会影响由于规模放大而带来的业绩提升,同时,融资融券规模扩大后,也会起到活跃市场,增加交易额的作用,增加的佣金收入也将提升券商业绩。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收入主要分为三块,分别为融资利息收入、融券手续费收入以及交易佣金收入(融资融券交易费率一般要高于普通交易费率)。根据试点券商公布的相关交易信息显示,目前市场平均的融资利率为8.10%,融券费率为10.10%。一般而言,进行融资融券的客户具有较高的风险偏好,根据过去几个月的交易情况来看,年换手率在14倍左右。如果转融通业务以及两融标的扩充能够如期推出,假设能够使得融资融券交易额占比由目前的0.23%上升至2%,我们假设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的比例为50%,归属证券公司的利差、费差率为券商自办下的三分之一,测算出融资融券给券商行业带来的净利润为30亿元。

海通证券由于拥有较优质的客户资源,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要明显好于其他券商,在该项业务上有较强优势,融资融券交易额的市占率排名第一,转融通推出有望提升公司业绩达到9%。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10篇

散户赚钱越来越难

选股应更关注价值

做这期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选题时,好几个同事表示,虽然看过很多报道,但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到底意味什么,有怎么样的影响,还不明白。而很多普通投资者在网上也表示,虽然天天都能看到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报道,但对于一般投资者到底有着怎么样的影响,还是“一头雾水”。

东方证券分析师胡世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后,由于它们具有平抑指数波动的功能,未来A股市场指数整体振幅将会缩小;同时由于增加了做空机制,市场短期内多空双方的博弈将会更加激烈,日常波动会比较大,普通投资者应该增加波段性操作。

东海证券分析师王凡认为,这两项业务推出后,对散户是不利的,因为普通投资者没有做空的工具,依靠自己在市场上赚钱的难度在加大,以后更多的将是机构投资者的天下。他表示,在中国的A股市场,个人投资者的比例很高,而美国的这一比例则较低,未来A股市场将向美国市场看齐,个人投资者即散户在投资者的比例将会下降,机构投资者比重将会上升。

在A股的投资策略上,胡世捷表示,对于重组题材、概念性炒作的个股,投资者应该加强风险投资意识。引入融资融券的做空机制后,一些本身没有购买这类股票的投资者也可以做空,这就大大增加了相关被炒作个股股价回落的风险,题材性个股风险将会加大;而业绩较好、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个股将会受到市场的宠爱,价值投资将会成为A股市场的主要理念。

王凡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在融资融券推出后,随着融券范围的不断扩大,A股市场将会出现1元以下的股票,即香港市场所称的“仙股”,因此投资者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拿着一只股票不放,而要懂得适时割肉。此外,还要树立价值投资观念,在选股时多关注市盈率和市净率等指标,以避免被“仙股”套牢。

参与融资融券

熟悉规则很重要

专家建议,一般散户不要参与融资融券的交易,但资金雄厚、风险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可以参与。业内人士建议,由于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加大亏损,因此熟悉融资融券的规则很重要。

根据规定,当投资者具备投资融资融券的资格后,可与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每个个人投资者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设一个信用证券账户;同时,在与该券商有第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完成开户后,个人投资者需要接受投资者教育,具体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然后即可进入融资融券的交易申报阶段。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两种。

根据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果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而当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如果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则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融资融券,在选时上也很重要。投资者应在牛市或者熊市的中段、市场行情相对稳定的时候进行,这个时期股指的震荡较小,市场处于持续走高或者持续走低的过程,融资融券的风险较低。而在牛市初期,股市的震荡过大,投资者难以区分反弹结束还是市场正常调整,如果再加上融资融券的放大作用,很可能会让无所适从。牛市的末期也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操作,这时候股指已经蕴含了较大的下跌风险,随时有跳水下跌的可能,再融资融券操作,极有可能“欲哭无泪”。

投资者完成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后,在合适的价位可以偿还融入资金和融入证券,以了结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有两种方式可以偿还融入资金。第一种是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第二种是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这种偿还方式需按照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在偿还融入证券时,投资者也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以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另外一种是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这种方式按照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券商和个人投资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玩转股指期货

遵守“三大纪律 八项注意”

如何玩转股指期货?重庆福洋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苏渝表示,个人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需要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苏渝表示,“三大纪律”主要为短线交易纪律、中线交易纪律和长期交易纪律。

短线交易是指T+0交易,投资者可选择5分钟、15分钟或者30分钟K线,对交易中的短时K线趋势进行判断。纪律是:不持仓过夜。尽管超短线操作单笔盈利有限,但可以靠反复多次交易来防范风险,做到赢多赔少。

中线交易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在20―35个交易日之间。纪律是:在中线趋势不明时应尽量观望,等待转瞬即变的时机。具体操作就是,首先判断一个月的时间周期内,是否有单边上涨或单边下跌行情,力度多大,点位多少。比如说看准行情方向为涨势,就坚决进场做多。如果判断失误后出现亏损要坚决止损。如果买入多仓后继续上涨快速脱离买入成本,就应择机增加多单,直到行情出现转折或者有调整迹象再平仓出场。如果趋势一直延续到合约到期,就完美履行手中的获利头寸。

长期交易是指股指期货跟做股票一样,投资者还可以做长期趋势交易,这个策略类似于股票长期投资。如果投资者有较充裕的资金,对指数牛市和熊市大级别趋势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便可以采用长期趋势交易。例如判断当前中国股市因本币升值,证券市场处于大牛市,尽管中途会有调整,但任何中小级别的调整,都不改变长期上扬趋势,就可以利用回调时买入多仓长期持有。该纪律是:多单仓位一定要控制在30%左右。如果行情出现逆转,出现大幅度下跌,导致保证金不足,还要准备和追加充足保证金。如果合约到期,则交割后继续按原有比例投入下一个合约滚动做多,直到最后判断长期趋势终结,再平仓离场。

苏渝认为,个人投资在做股指期货时,不仅要谨记以上“三大纪律”,还应牢记以下“八项注意”:参与前做好热身,熟读股指期货技术书籍,掌握各种技术指标、技术图形和谙知各种趋势理论;入场下单时三思而行,下单前自己三问,一问自己是否盲目冲动,二问是不是机构骗钱,三问自己有没有风险承受力;不能全靠自己研判,平时要密切关注宏观形势和基本面;下单时要设立好止损位,特别是短线操作,当判断失误,应坚决平仓止损;短线操作时,如果判断正确,方向做对,应不忘止盈,落袋为安;每每当你感觉良好、做得很顺手时,那正是趋势正朝你期待的方向进展,这时可以考虑做中长线,把“整根甘蔗”嚼完;每每当你感觉很背时,最好离场休息,就像打麻将,手背时不能摸牌;随时观察政策动向,做股指期货切忌和政策较劲,股指期货趋势一定和政策导向相关,倘若背道而驰,必然走向深渊。

资金不够50万

两种途径可体验

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都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管理机构规定了资金门槛。目前股指期货的门槛为50万元,融资融券具体规定还没有出来,但市场预计也在50万元,管理层的目的就是把风险承受能力小的投资者拒之门外。

但有些投资者的资金不够50万元或者只想拿出低于50万元的资金,体验一下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的刺激,该如何做呢?

对此,东方证券分析师胡世捷表示,理论上有一种方法可以让这类投资者直接参与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交易,就是由几个或多个个人共同把资金打到一个账户上,大家共同商量投资决策,然后进行买卖。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固定收益 市场风险 投资策略

金融风险无时不在。从当前融资渠道趋向来看,证券市场颇受投资者青睐,特别是固定收益证券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同时要看到,随着金融市场风险的多变性、复杂性,在固定收益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市场风险。为此,本文将立足固定收益证券市场风险分析,来评价常见的风险因素,并从短久期、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层面提出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市场风险评价

从定义来看,固定收益证券是依据借款人按预定方式、时间向投资人支付利息、本金的一种债务合同,包括企业债券、国债、资产抵押证券等内容。理论上讲,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具有较高稳定性,但从金融市场实际来看,收益本身的固定性是很弱的,其主因源自金融市场本身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总体来看,金融机构在对固定收益市场进行金融活动或交易时,因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诸多风险。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基于现金流的现值,随市场变化而变动。当市场利率升高时,债券价格随着下跌,反之则上升。对于利率风险的评价方法较多,多以久期、凸性为主。久期主要表现为平均到期期限,我们可以利用麦考利期限修正VaR模型来进行说明。如下:■,对于式中的P表示债券价格,R表示到期收益率,C表示票面利息、n表示付息次数、F表示债券面值。对该式进行变换可得dp=-MDXPXdR。也就是说,对于债券市场风险=利率敏感度X价格值X收益不利变动。当然,从利率波动较小时,所采用的修正算法较为恰当,但对利率波动较大时,还要考虑债券的凸性。

(二)违约风险

对于违约风险主要是债务人因无法支付利息或本金而带来投资者的损失风险。在衡量违约风险时,多采用VAR模型,但因本身具有与其他模型的交叉性,使得准确度衡量偏颇。因此,通常采用资产负债率来衡量企业信用等级,藉此来判断违约风险。

(三)再投资风险

从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投资环节来看,再投资风险是对期中现金流进行再投资而面临的利率波动风险,实质上也是利率风险。由于我国在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管理上存在监管不足,一些投资者会将利息投资于本金投资金融产品。因此可以将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作为衡量金融风险的主要指标。

(四)通货膨胀风险

金融市场中的通货膨胀风险多表现为现金购买力风险,如果不考虑物价变化,固定收益证券的现金收入是稳定的,但事实上,这种稳定是相对的稳定。当经济形势稳定时,通货膨胀风险可以忽略,但对于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实际,通货膨胀率一直在攀升。因此,在衡量债券风险时,也应该关注通货膨胀风险。

二、固定收益债券市场投资策略

从我国货币政策导向来看,随着国家对流动性资金投入的加大,当前债券市场处于资金泛滥状态,尽管央行也从紧缩性货币政策来进行调控,但对于公众来说,投资热潮并未减退。

反观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一方面国家从宏观调控上来力促债券市场平稳,比如在资金回笼政策调整中,央行从提高货币的购买力上来保障货币供应,但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货币市场并未出现恐慌局面;另一方面,对于货币升值难度依然存在较大阻碍,尤其是国外货币对债市的冲击,与我国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状态,可能潜藏债券市场整体稳定性下降风险。为此,国家从整体金融调控层面来优化债券结构,必然需要从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加大债券发行量、平衡公众的投资方式等方面来着手。

(一)短久期策略

固定收益证券市场风险的规避,可以采用短久期策略,来降低中长期债券市场的潜在风险。从债券市场收益图走向来看,随着债券投资期限的延长,其风险相对较大。为此,利用短期债券,特别是对于金融债券、信用债券,其整体收益要高于长期债券。同时,在选择投资方向上,不同短期债券本身因资金流动性差异性,通常短期债券向中长期债券方向的演进,使得短期债券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选择短期固定收益债券时,还要考虑到利率的波动性。

(二)保持与宏观经济相一致策略

我国宏观经济从大局上保持持续稳定态势,但由于人口多,对宏观经济消费需求的增加,必然对经济结构带来主要影响,经济持续过热,可能导致通货膨胀,食品、能源、服务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政府金融政策的调控。比如当前我国房地产业、机械制造行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上多以国内贷款为主,由此带来的边际贷存比呈现上升趋势,在经济上升期,企业投资资金相对富足,导致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而当经济处于停滞期,则投资资金陷入困境,加剧了企业风险。因此,面对固定收益证券市场风险,在优化债券投资策略上,要遵循宏观经济走向趋向,加强对宏观经济的适应,充分考虑股市的走向、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来有效应对债市的风险。

(三)保持与货币政策相一致策略

从当前紧缩性货币政策背景来看,央行在加大市场调控力度上,也对利率进行调整。比如上调利率,上调存款准备金利率、贷款准备金利率等,以降低资金的流动性。固定收益证券在投资策略上,要高度关注国家的货币政策,特别是央行在债券市场出台的货币政策。投资的目标在于利润,而结合国家宏观调控现状,时刻保持与货币政策相一致的投资节奏,来寻找热点投资,增加投资收益率。另外,在对信用债券投资上,要考虑到企业信用分化风险;在对个人债券信用风险评定时,要关注中债券曲线的样本债券,通过对样本债券的分析、评级和市场价格表现,来把握投资的总体进度,合理优化各类类型的债券分配。

三、结语

在固定收益债券市场风险与利润是客观存在的,通过对债券市场风险的分析,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态势,从整体上要协同好与国家宏观调控、国家货币政策保持一致,并从金融市场变化规律上,科学、合理的制定投资规划,来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目标。

参考文献

[1]杨富强.固定收益产品组合的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4,(18):116-117.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12篇

证券期货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类资本和投资主体重要的投资渠道。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又是极易受影响的市场,无论是国际国内经济宏观运行层面、政策法律层面,还是企业微观层面的事实情况,甚至非经济的事实或者政治、政策的变化,都可能对经济运行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心理预期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者个别交易品种价格指数或价格的震荡和波动。也正是因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具有如此的敏感性,一些不法投资、投机主体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指数或者某一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以从中牟利。这不仅严重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还对其他参与交易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以打击这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181条第1款的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可以界定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文就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助于该罪的理解和适用。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

根据立法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因此有人认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应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论处。我们认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与提供虚假信息虽有相似之处,但毕竟不同,上述人员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仍应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编造并传播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没凭没据凭空臆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所谓事实。同时,编造也应该包括对于已有的事实进行加工篡改和歪曲。但是,如果仅仅是根据已有的公开事实材料对证券、期货宏观市场或者单个交易品种价格走势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即便有错误、失误,也不能认为属于编造,因为这种分析预测给出的不是事实方面的信息。对于单纯消极地隐瞒、故意遗漏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事实是不是编造?有人认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对于已存在的事实进行否认,或者在披露事实时,披露一半隐瞒一半,或者披露的事实半真半假,也即部分事实为真,部分事实是虚构的,这些都应该是编造行为。我们认为,在依法披露事实时,如果披露的事实半真半假,或者披露一半隐瞒一半应该算作编造,但是完全地隐瞒或者否认应该披露的事实不应该算作编造。所谓传播,是指通过纸质或者网络媒体、证券期货交易系统、报告会或者咨询电话等各种形式把编造的虚假信息向不特定或多数人散布并让他们知悉。编造和传播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对象,即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所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指编造的虚假信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价格指数产生影响的信息。由于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很多,国内及国外的、经济的、政治的、政策法律的、科技的,甚至自然事件、天灾人祸、战争冲突,都有可能对宏观经济走势或者微观的企业经营活动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经济活动的晴雨表,这些影响都会传导到证券、期?交易市场,导致交易市场价格或价格指数的涨跌波动。因此,我们认为这里作为编造和传播对象的虚假信息从内容上看不应该有任何限制,无论是哪方面的信息,只要足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就可以。

虚假信息是不是限定于重大信息?不少论著都认为这里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重大信息或者说具有重大性。我们认为虚假信息不应该有重大性的限定。一方面,立法上并没有要求这里的虚假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另一方面,哪些信息属于重大信息,理论上范围很难划定,一个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很多时候在实务中也很难判定。所以,这里的虚假信息不应当去做重大性要求,也免得给司法实践增加无谓的困难。无论是否重大信息,只要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构成本罪。

第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所谓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指虚假信息的编造和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或价格指数产生影响,如导致交易品种价格或市场价格指数大涨、大跌或发生剧烈波动。

这里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指资本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品种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四大类,不包括货币证券(指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和商业证券如商业本票、汇票)和商品证券(各种提运货单)。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可见,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限于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不属于证券法的对象,也不能成为证券犯罪立法调整的对象。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形式。前者指由证交所组织的在证券交易所内和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后者指在交易所外买卖双方自行议价成交的市场,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场内和场外交易都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成形式,均是证券交易市场的范围。

这里的期货交易市场是期货合约交易市场,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等。期货交易的品种或者?f对象是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就是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棉花、小麦、大豆等大宗商品,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股票指数。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7条的规定,是指:(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编造并传播行为和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指数或者某一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甚至混乱及严重后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每天都处在变动之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也很多。因此,只有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异常波动和编造并传播行为之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追究编造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区别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13篇

一、维持或者增加证券头寸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别是开放式基金来说, 随着所投资证券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发放,以及新的投资资金的增加,资产组合中的现金会不断增加,现金的增加使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有可能低于基准收益(或者股票指数的上涨率)。为了增加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增加持有的证券头寸或者维持证券头寸在资产组合中的原有比重,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买入股指期货,使自己的投资收益与基准收益保持一致。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基金管理人用较少的现金就可以达到自己的投资目标,而增加的大部分现金仍然可以投资在货币市场工具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上,这样,在现金增加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使自己的收益与基准收益保持一致,又可以享受期货市场流动性强和效率高的好处。对于流动性要求很高的开放式基金来说,用股指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配置资产组合

许多证券投资基金,特别是平衡型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主要是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这三种资产都有一定的投资比例,随着市场的变化,每一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会发生变化,实际的资产组合比例会偏离计划目标,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重新配置不同资产的投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股指期货是最有效的方式。例如,一个证券投资基金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是60%的股票和40%的债券,随着股票价格的上升,现在的资产组合配置比例变成70%的股票和30%的债券,为了维持计划的投资目标而不降低资产组合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使资产组合的配置比例达到意愿的水平,而不需要调整现有的资产组合。

三、调整资产组合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中,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重仓持有某一类市值或者某一个行业的股票。例如,一个证券投资基金重仓持有大市值股票,但基金管理人感觉到中等规模市值的股票在将来的表现会优于大市值股票,需要降低大市值股票的持有,增加中等规模股票的持有,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买入中等规模股指期货(例如Midcap400股指期货), 卖出市场股指期货(例如S&P500指数期货)来调整资产组合,而不需要买卖所有的基础股票。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来说,由于市场热点的变化,基金重仓股可能面临很大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基金同时面临赎回的风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变现将带来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下降,而通过股指期货来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既可以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又不降低投资组合的收益。

四、合成新的衍生品

市场时机选择的一种运作方式是在国库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切换。当市场上扬时,机构投资者将国库券市场进入股市;而当市场下跌时,他们又把股票换成国库券,这样他们就能从大范围的市场运作中获利。但是这种市场运作的选择会因为频繁地买卖股票而带来很大一笔经纪人费用,而一个更好地办法就是在投资国库券地同时持有数量不断变化地股指期货。具体来说,当牛市时,建立大量的股指期货多头,一旦预测要转为熊市,机构投资者可以便宜快捷地方向冲销这些头寸。与在国库券与股票市场之间来回转换相比,他们只要买进并持有国库券,然后调整股指期货的头寸就可以达到目的。

例如,假如一个机构投资者想在市场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1.35亿美元的投资,为了使交易费用最省,他决定购买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合约而不是真正持有股票。如果现在的标准普尔500指数为1350,一月期的期货合约价格是1363.50点,国库券的月利率是1%,则该投资者需要买进的合约数N=400份(每份合约相当于价值为250美元×1350=337500美元的股票,而1.35亿美元/337500美元=400)。这样他就有了10万美元×标准普尔500指数的多头头寸(10万美元=400份合约×合约的指数单价250美元),为了支付期货价格,该投资者在国库券上的投资额必须至少等于10万美元×期货价格的现值,即10万美元×(1363.50/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14篇

在国债期货上市后,券商成为市场中最为热情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专业人士认为,券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意愿强烈,是因为能通过套利交易机制基本实现国债期货、现货价格的拟合,降低投资风险。

有券商债券投资经理表示,目前券商对国债的配置主要是自营部、固定收益部和资管部,虽然国债和国债期货的波动空间不大,但国债期货可以对冲,可以衍生出多种策略的玩法。

券商积极参与

南华期货苏晓东观察到,和股指期货上市之初的持仓结构类似,券商仍是市场绝对主力。虽然目前券商和基金套保资金尚未大规模介入,但券商系期货公司空头主力的地位在逐步巩固。空头大佬仍是国泰君安期货,截至9月12日收盘,国泰君安期货持有空单超过500手以666手空单稳居第一位,海通期货、中粮期货和广发期货空单陆续占据空头大本营。

目前看,券商系期货公司参与热情最高。据称,在国债期货上市前,不少券商系期货公司就与母公司结盟,发挥优势资源,大力备战国债期货。国泰君安期货机构客户部为了帮助解决客户的多账户操作系统和自成交问题外,在研究体系上已成立国债期货研究小组。当时,就有媒体报道称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私募中的青骓投资、耀之投资有望通过国泰君安期货成为首批入市的机构投资者。

“目前看来,券商固定收益部门与一些之前就有做债券现券的私募,对参与国债期货兴趣浓厚。这些机构投资者将成为国债期货上市初期的主力。”国泰君安期货总裁寿亦农说。

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张健说, 参与国债期货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用来对冲利率风险,“国债期货上市初期,可能会存在较大的期现套利、跨期套利机会,我们会利用先发优势,积极参与。未来,采用趋势套利等策略也是参与市场的选择之一。”

此外,业内人士认为,手续费收入对期货公司来说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华西期货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张向东曾对媒体计算称:“按国债期货目前暂定的交易手续费为3元/手,考虑到交易所是按双边收取,如果按国债期货首日36625手的成交量计算,中金所的手续费收入为21.98万元。如果一年按250个交易日计算,中金所在国债期货市场上将每年增加5495万元的手续费收入。期货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针对国债期货加收的手续费大约在3-5元/手,如果平均按4元/手,国债期货首日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为14.65万元,而这只是刚刚开始。”

银行缺位 市场不火

国债期货上市至今可以说运行平稳,没有出现火爆的场面。上海中期期货公司国债期货分析师刘文博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国债投资者构成和品种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国债期货对应的标的是国债,同时国债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由大型机构参与交易,而目前银行和保险等机构还不能进入国债期货市场。所以,投资者主体的缺席是国债期货目前成交不活跃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上市之初交易所最低保证金提高到3%,以及目前很多机构投资者的观望态度,也是影响国债期货交易量的潜在原因。”

9月23日有消息称,国内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获批时间点暂确定在明年元旦前后,届时将为期货市场带来300亿的增量资金。不过,很多专业人士认为,即使监管层对银行的限制放开,银行也不一定大规模进入市场,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说说银行能取得什么样的交易资格,是结算交易会员,还是全面结算交易会员?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敞口比例是多少?除了自营的套保,巨大的银行理财资金如何参与利率期货?此外,国债市场规模问题,也是限制银行参与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证期货首席金融期货研究员刘宾认为,不同于现券市场,由于银行手中持有大量国债现券,其参与期货市场的主要目的便是将手中的国债现券进行保值,届时如果国债期货的流动性仍然不够充分,便很可能会出现各家银行都在做空,但却无人接盘的被动局面。他认为对于后市随着国债成交量的逐渐放大,券商、基金参与度的提升也将为银行的进入提供必要的基础。

tips:

国债期货开户交易步骤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期货交易记录等。

三、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四、到开办了相关业务的期货公司网点办理国债期货开户手续,如果已有股指期货开户,可直接用于国债期货交易。

五、下载期货公司软件,择机购买合约,开始投资。

六、开仓后需有足够时间盯盘,若不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链接: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进一步放宽了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限制。对于券商以自有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首先明确了券商参与国债期货风控指标的计算标准。《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期货证券投资范文第1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