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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

法律咨询的问题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参考咨询 法律 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1(a)-0254-01

参考咨询服务是图书馆的一项传统服务类型,属于读者服务工作范畴。网络的普及使得用户获取信息更加便捷,用户对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图书馆参考咨询员能够以文献为依据,通过编制资料或利用检索工具等方式,有针对性的为用户揭示、检索和传递知识信息,帮助读者更好地利用图书馆资源。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探讨参考咨询服务中情报研究型咨询中的几点法律问题。

1 目前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的形式

参考咨询的形式多种多样,目前大型图书馆的参考咨询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1 一般答复型咨询

对读者提供的一般知识性问题进行解答,即“事实型咨询”。

1.2 信息检索型咨询

此类型咨询需要有一定检索技巧、检索途径和专业知识。参考咨询员通过对馆藏文献或者数据库资源进行检索,找出用户所需内容。

1.3 情报研究型咨询

情报研究型咨询是根据用户的特定需求,为用户搜集、处理、研究和提供情报信息。这类咨询服务通过搜集大量的一次和二次文献进行加工整理、分析研究、归纳总结,以综述、专题报告等形式提供给用户。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探讨参考咨询服务中情报研究型咨询中的几点法律问题。

2 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内容

2.1 为政府机关提供决策情报和舆情服务

参考咨询人员对国内外平面媒体(报刊)、互联网、数据库等载体上的信息内容进行采集、甄选、整理。通过分析研究、归纳综述制作成决策内参和热点事件的舆情分析报告提供给政府领导机构。这些报告在社会发展战略、新技术革命对策、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等重大问题上为政府出谋献策,成为领导日益信赖的决策顾和参谋。

2.2 为企业提供情报信息服务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必须充分获取情报,以适应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否则将会在市场的竞争中被无情地淘汰。这时依靠咨询专家的经验和知识,出谋献策,往往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参考咨询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产品、市场需求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采取跟踪服务、定题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服务。利用国内外平面媒体(报纸和期刊)、国内外互联网信息、若干数据库内容对企业用户所需行业信息、企业新闻、产品新闻、企业广告进行收集、筛选、整理、加工。通过复印扫描的方式以电子版、打印版和信息平台等形式向企业提供剪报和竞争情报服务。

3 上述参考咨询工作的法律问题探讨

3.1 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参考咨询馆员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时搜集的资料来源于馆藏平面媒体(报刊)资源、数字资源(数据库资源)、国内外网络资源。这些资源要进行复印或者扫描处理,这就是对文献复制的行为。复制的对象既有时事新闻、法律法规等不适用著作权法的非作品,也有评论文章、摄影新闻图片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些复制行为都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就要对复制出的内容是否“合理使用”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关于“合理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属于合理使用,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图书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对象的主要是企业以及政府领导机关机构,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为企业用户和政府领导机关复制的这些信息都不能算合理使用。

3.2 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它除了向公众表明该作品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外,也向公众承诺该创作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参考咨询员在为企业提供情报信息服务的时候收集的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保留原始信息的原版原貌,既对于采集的报刊信息处理使用整版扫描或者复印的形式,对于网络信息的处理用截屏处理,这样就能保留作者的署名。另外一种方式是对所需采集的信息内容进行数字化,如果用户没有特别要求,通常就不会保留作者的署名,这种信息处理的方式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3.3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近年来参考咨询部门提供共享平台信息推送服务,为用户开通了个性化服务平台,将信息推送至用户端,用户可从客户端对信息资源进行浏览、下载和导出操作。这种服务方式及时性强,收到了用户的好评。共享平台的服务方式的出现看上去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实际上是参考咨询部门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对用户行为进行了控制,即用户仅能获取该用户自己定制的信息产品服务。因此,不属于向“公众”提供服务,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 对参考咨询服务工作的法律建议

4.1 在咨询委托书中增加咨询双方权益保护条款

参考咨询馆员提供的通过自己劳动所编写的具有独创性的二、三次文献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能擅自将其出版。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使用定制信息产品的范围,如用户违反约定造成的法律纠纷由用户自行承担,并赔偿相关损失。

4.2 在整合资料时适当引用

为政府领导机关提供资料汇编、撰写报告或决策内参这些情报研究型咨询服务。实际上是编辑二、三次文献的过程,编辑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形成编辑作品的过程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因此在编制资料汇编时要注意适当引用他人作品。

4.3 尽量保留作者署名

为企业提供新闻剪报时,向用户推荐使用原版原貌的剪报形式,并在在报告的复制件中保留作者的署名,尊重作者署名权。

4.4 提高参考咨询馆员的法律意识

目前,咨询服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当多的咨询馆员认为图书馆除了提供服务,其他法律责任与我们无关,因此根本不用考虑服务中的法律问题。参考咨询部门工作人员在正式开展新型业务时需进行前期法律调研,加强自身法律素质修养。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并积极探索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2篇

参考咨询服务是图书馆的一项传统服务类型,属于读者服务工作范畴。网络的普及使得用户获取信息更加便捷,用户对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图书馆参考咨询员能够以文献为依据,通过编制资料或利用检索工具等方式,有针对性的为用户揭示、检索和传递知识信息,帮助读者更好地利用图书馆资源。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探讨参考咨询服务中情报研究型咨询中的几点法律问题。

1 目前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的形式

参考咨询的形式多种多样,目前大型图书馆的参考咨询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1 一般答复型咨询

对读者提供的一般知识性问题进行解答,即“事实型咨询”。

1.2 信息检索型咨询

此类型咨询需要有一定检索技巧、检索途径和专业知识。参考咨询员通过对馆藏文献或者数据库资源进行检索,找出用户所需内容。

1.3 情报研究型咨询

情报研究型咨询是根据用户的特定需求,为用户搜集、处理、研究和提供情报信息。这类咨询服务通过搜集大量的一次和二次文献进行加工整理、分析研究、归纳总结,以综述、专题报告等形式提供给用户。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探讨参考咨询服务中情报研究型咨询中的几点法律问题。

2 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内容

2.1 为政府机关提供决策情报和舆情服务

参考咨询人员对国内外平面媒体(报刊)、互联网、数据库等载体上的信息内容进行采集、甄选、整理。通过分析研究、归纳综述制作成决策内参和热点事件的舆情分析报告提供给政府领导机构。这些报告在社会发展战略、新技术革命对策、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等重大问题上为政府出谋献策,成为领导日益信赖的决策顾和参谋。

2.2 为企业提供情报信息服务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必须充分获取情报,以适应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否则将会在市场的竞争中被无情地淘汰。这时依靠咨询专家的经验和知识,出谋献策,往往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参考咨询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产品、市场需求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采取跟踪服务、定题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服务。利用国内外平面媒体(报纸和期刊)、国内外互联网信息、若干数据库内容对企业用户所需行业信息、企业新闻、产品新闻、企业广告进行收集、筛选、整理、加工。通过复印扫描的方式以电子版、打印版和信息平台等形式向企业提供剪报和竞争情报服务。

3 上述参考咨询工作的法律问题探讨

3.1 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参考咨询馆员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时搜集的资料来源于馆藏平面媒体(报刊)资源、数字资源(数据库资源)、国内外网络资源。这些资源要进行复印或者扫描处理,这就是对文献复制的行为。复制的对象既有时事新闻、法律法规等不适用著作权法的非作品,也有评论文章、摄影新闻图片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些复制行为都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就要对复制出的内容是否“合理使用”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关于“合理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属于合理使用,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图书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对象的主要是企业以及政府领导机关机构,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为企业用户和政府领导机关复制的这些信息都不能算合理使用。

3.2 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它除了向公众表明该作品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外,也向公众承诺该创作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参考咨询员在为企业提供情报信息服务的时候收集的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保留原始信息的原版原貌,既对于采集的报刊信息处理使用整版扫描或者复印的形式,对于网络信息的处理用截屏处理,这样就能保留作者的署名。另外一种方式是对所需采集的信息内容进行数字化,如果用户没有特别要求,通常就不会保留作者的署名,这种信息处理的方式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3.3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近年来参考咨询部门提供共享平台信息推送服务,为用户开通了个性化服务平台,将信息推送至用户端,用户可从客户端对信息资源进行浏览、下载和导出操作。这种服务方式及时性强,收到了用户的好评。共享平台的服务方式的出现看上去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实际上是参考咨询部门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对用户行为进行了控制,即用户仅能获取该用户自己定制的信息产品服务。因此,不属于向“公众”提供服务,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 对参考咨询服务工作的法律建议

4.1 在咨询委托书中增加咨询双方权益保护条款

参考咨询馆员提供的通过自己劳动所编写的具有独创性的二、三次文献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能擅自将其出版。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使用定制信息产品的范围,如用户违反约定造成的法律纠纷由用户自行承担,并赔偿相关损失。

4.2 在整合资料时适当引用

为政府领导机关提供资料汇编、撰写报告或决策内参这些情报研究型咨询服务。实际上是编辑二、三次文献的过程,编辑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形成编辑作品的过程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因此在编制资料汇编时要注意适当引用他人作品。

4.3 尽量保留作者署名

为企业提供新闻剪报时,向用户推荐使用原版原貌的剪报形式,并在在报告的复制件中保留作者的署名,尊重作者署名权。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法院;联合国;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 发展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从成立至今,已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它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逐渐发展的 历史 过程的结晶。国际法院产生之前,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主要是谈判、调停、和解和仲裁。仲裁方式有其便利快捷的优势,但国际社会要求采用比仲裁更具强制力的司法程序以和平解决争端的呼声愈加强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做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处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Www.133229.COM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 法律 咨询意见。从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如战犯)。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常设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院的前身,与国际法院之间保持了很大的连续性,国际法院规约与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几乎完全相同。1945年10月,常设国际法院在最后一次会议上决定将其档案和财产移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也将设在海牙和平宫;1946年4月,常设国际法院正式解散。自此,国际法院成为唯一一个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组织。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但是在条约和习惯之外,大量的无拘束力的国际协定、联合国大会决议及国际会议宣言也闪亮登场。[1]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改革势在必行

1.全球化带来新挑战

在国际社会,伴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国际争端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加,国际争端的种类明显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环保、裁军、领土争端和人权等问题一起站到了世界舞台的中心。如1948年《人权宣言》缔结以来,国际间达成共识,即人生而具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容践踏,而违反这些共同的权利和自由,不再是各国内部不容干涉的事情,而成了国际法关注的领域。再如《儿童权利公约》、《严禁酷刑条约》等,都为调整各国间关系、谋求人类共同利益,起着积极作用。当然,这些凝聚着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公约在二战结束时,并未立即出现,而是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国际法院对其中的很多还没有管辖权,那么如何面对这些复杂的国际争端,是其不能回避的问题。

2.其他区域性或国际性法院的出现对国际法院的影响

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国际性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法庭的增加与扩散,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法院的权威构成了冲击[2]。至今在国际体系中,共有90多个机构被国家授予解释国际法的职责[3]。

国际性法庭的增多无疑是有利于国际社会的,这意味着扩大了国际法管辖的范围,也扩大了可裁判范围,有利于解决复杂的国际争端,也推动了国际法朝有利的方向发展[4]。但是,由于这些国际性或区域性法庭之间不存在组织结构关系,因此可能不能保证国际司法体系统一性;虽然这些法院的管辖权大多具有专门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相重合,从而导致“挑选法院”和“法庭判决相互抵触”的问题。这种管辖权的冲突必将危及国际司法体系未来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联合国正在改革之中,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有义务参与其中

联合国改革的步伐在近些年来不断加快,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一分子,也要改革自己不完善的地方,整个国际法院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在维护联合国体系的一致性,增强法院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60余年间,虽然国际法院完成的改革不多,但有关改革方案和建议却不胜枚举,涉及的主要问题有诉讼管辖及诉讼主体的扩大、任择强制管辖的接受及其保留范围、咨询管辖权主体的扩大、特别(临时)分庭的设立和专案法官的选派等[5]。总体来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显著。

总之,全球化的挑战与更多区域性和国际性法院的出现以及联合国改革的要求都使得国际院必须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国际 经济 与 政治 格局。

三、推动国际法院改革的现实途径:扩大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不足以应付日趋复杂的国际争端显示

在国际社会,大量 法律 问题的解决因为关系到个国家的利益或者单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已经超出国家诉讼模式的范围,利用诉讼管辖权根本无法解这些问题。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就要从国际法院的两项权能入手,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有两个部分,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前者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是国际法院具有司法性质的职能。由于国际法院并非世界范围内的上诉法院,无权通过判决方式对其它国际性法庭的判决加以裁判;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受到众多羁绊,最根本的是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只要有一方国家不同意,则诉讼管辖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国际法院六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因很多时候关系到某些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并不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因此,我们从国际法院的另一管辖权——咨询管辖权入手就成为不二的选择。

2.提高国际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促使更多的国家愿意选择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因此,主观方面,要提高各国家接受管辖的意愿,客观方面,国际法院也要改革自身的机构设置,在保证审判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审理程序的效率性。正如联合国唯一一位华人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大法官所说,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以此解决各国间的争端,是以各国政府自愿接受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只有各国政府共同认识到将纠纷提交给中立司法机构,是有效消除旧怨、重建和平的最佳途径,国际法院才能发挥起促进和平、 发展 的作用。

3.提升国际法院权威,促使有申请咨询意见权利的机构充分行使其权利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有权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有联合国机关、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共22个单位。在联合国建立以来的六十多年里,国际法院共受理了27件咨询请求,涉及领土纠纷、武力的使用、去殖民化、外交关系、庇护权、国籍、过境权和 经济 权利等方面。

虽然案件涉及面比较广,但数量并不是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组织机构出于某种考虑不愿加以利用。如出于某种 政治 考虑,担心“法院的手伸得过长”进入其“势力范围”及其成员国出于维护自身长远和根本利益的考虑担心咨询管辖权被滥用。

4.扩大有权申请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主体范围

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程序在推动国际法发展和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它是一个尚未经充分利用的宝贵办法。目前,有权申请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主体,除了专门机构之外,大量的其他全球性或地区性国际组织未被授予申请权。国际社会在该问题上也作出过很多努力,如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1956年曾建议,授权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委员会的辩论中,美、英、阿联酋、埃塞俄比亚等国,也极力主张把授权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组织范围扩大,包括所有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联合国年鉴》1970)。

参考 文献 :

[1]范志明.构想出来的和平—国际法院概览[j].域外撷英,2003,(3).

[2]纽约大学国际法律与政治.(new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es)1999,(31).

[3]shane spelliscy, the prolif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 clink in the armor. available at:http: //web. lexis-nexis. com /uni-

verse/doclistp _m.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证咨询;法律语言;通俗

一、法律语言概述

起源于西方的“法律语言”一词本意是对一些法律科学概念进行表述,并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或选用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历经实践发展,法律语言已衍生成为一些具有法定法律予以词语的统称,并逐步扩展到“法律文句”、“法庭诉讼语言”等层面。

在法律语言中,庄重性、规范性以及简明性是其显著特点。首先,庄重性。法律所特有的强制力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约束,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其庄重性不言而喻。而法律语言作为法律的承载,其必须将法律的庄重性予以延续;其次,规范性。法律是正义严肃的化身,任何有失偏颇的行为和措辞都是与法律相违背的,这就需要运用规范性的法律语言进行法律的表述,使得对法律的表意周密,无懈可击;再次,简明性。法律设立的目的在于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约束,使得社会各个群体都能透彻地认识和理解法律,进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而这就需要将法律语言简明化,更方便公众对其的领悟,尽可能地扩大法律的普及面。

二、公证咨询中实现法律语言通俗化的举措

鉴于通俗化的法律语言在公证咨询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必要性,必须强化公证人员的思想意识,在日常的接待和受理咨询事项中善听慎言,用便于民众理解的通俗法律语言为民众答疑解惑,顺利实现公证咨询的目的。

(一)善听慎言,力求言辞的准确简洁。通俗化并非脱离法律的严肃正义的本质,而是通过亲民和便民的语言方式将原本专业性强、晦涩拗口的法律术语简单化,使法律充分融入社会和公众生活中。

如何在将法律语言通俗化的同时保持其规范性,不脱离法律的本质。这就需要公证人员悉心对待前来咨询的当事人,认真听取其疑问,并辅之以记录,使当事人感觉到公证人员的认真态度,体会到尊重。与此同时,在回答过程中,公证人员要力求语言的准确简洁,避免兜转一大圈却未切中实质主题。

譬如在实践中咨询较多的房产公证中,由于其牵涉到众多法律问题,当事人的咨询问题往往较多。此时,公众人员就需认真倾听,详做记录,将咨询问题条理化,逐个解答民众的疑问。对于房产公证的内容以及公证的条件等问题,公证人员要准确简洁地回答,便于当事人记忆或记录,以便正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房产公众的条件,抑或是在房产公众时需要准备何种资料。

(二)一对一咨询,适当运用方言沟通。在公证咨询中,公证人员往往会遇到较多民众一起咨询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咨询的效果,就必须坚持一对一咨询方式,切忌统一咨询,避免混乱和嘈杂对咨询效果的影响。

公证人员要妥善安排咨询民众,劝导其耐心等待。在一对一的咨询中,对具体咨询者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回答,使咨询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同时,为了加深民众的理解,在将法律语言通俗化的同时,可适当运用方言进行沟通。尤其在面对中老年时,使用方言不仅可以打破普通话的不尽自然和生疏,还能较为直接地表达出法律的朴实意思,使民众的理解更为深入和透彻,在无形中拉近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距离,从而更好地进行公证咨询和下一步的公证。

(三)采用通俗的问答和告知方式。公证咨询中,“问答”与“告知”是两个主要内容,这就需要公证人员牢牢抓住咨询的实质,明确咨询目的。在咨询过程中做到思路清晰、条理分明,以通俗化的运用围绕问题展开,避免没有主次和重点的泛泛而谈,在通俗的同时把握针对性。

在告知时,公证人员要尽量扩大重要问题的告知范围,即便是未被提及的问题,但如果牵涉众多,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的话,公证人员应主动进行告知,向当事人剖析咨询问题。以遗嘱公证为例,公证人员在解答是否可以公证以及如何公证等基本问题后,还应将其生效后的后续事项主动告知。如果亲属间因财产继承发生矛盾,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还需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进行解决。从而使当事人明白遗嘱公证并非解决家庭财产纠纷的唯一方式,必要时仍需诉诸法律,帮助当事人谨慎选择矛盾处理手段。通过通俗的告知将法律与亲情相融,倡导和谐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使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进行表述。运用通俗化的法律语言,使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进行表述,能够极大拉近公证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当事人的咨询感受更为直观和深刻。同时,公证咨询中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的引入更易于答疑,向当事人提供他们期冀得到的信息和了解的内容,清楚地掌握法律问题。

譬如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它指的是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但如果公证人员以如此生硬、刻板的方式向当事人解释婚前财产公证问题,会造成当事人的不解以及对重要信息的遗漏。但如果改用第一和第二人称,将语言通俗化,效果将截然不同。公证人员可这样解释婚前财产公证:“我跟您说下这个问题,在婚前如果您想和结婚对象明确财产范围和权力归属,可以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双方的协议书和需要公证财政的所有权证明,比如房产证之类。备齐这些材料,你们双方可以到我们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公证……”由此可以看出,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的使用使咨询明显清晰易懂,通俗地将重要事项说明清楚,使当事人的理解和记忆更加透彻深刻。

三、结语

公证咨询中法律语言运用的通俗化减少了公证人员与当事人间的沟通障碍,以亲近易懂的方式建立了当事人对于公证咨询的信任,在强化普法效果的同时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鉴于此,在实践中,公证人员要注意避免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在坚持法律原则和体现法律尊严的同时尽可能将法律语言通俗化,拉近公证与民众的距离,让公证事业真正体现亲近民众、服务民众的本质。

参考文献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大学生法律 咨询网 研究 实践性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1本项目的内容

1.1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网上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网上免费法律咨询体现“便捷化”,能更加快速地为大众答疑解惑,也让更多的人们能够更加了解法律知识。其次网上免费法律咨询体现了“人性化”,网上免费法律咨询省钱、方便,让寻求法律帮助的人多了一条新的途径,让法律咨询实现以人为本的基础服务。最后网上免费法律咨询的体现了“效率化”, 网上免费法律咨询通过整理询问度高地法律疑惑,让咨询者能更加快速到自己有疑惑的法律问题。

1.2项目成果的主要内容、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

本项目研究主要内容是研究免费法律咨询网对基层实际的影响及如何协助法律工作者对老百姓和当事人答疑解惑,让法律更便捷化、人性化与效率化。因此项目组成员到柳州、桂林和蒙山等地进行实地研究。

(1)项目组成员到柳州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张贴海报等方式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进行宣传活动。项目组成员与当地群众积极互动,让免费法律咨询网的群众基础更为广泛。

(2)项目组成员到桂林进行实地研究。通过微博等途径公布项目组成员在桂林宣传的时间、地点。项目组成员到商场、街道等地派发宣传单及免费法律咨询网相关内容的宣传册,并展开了当地群众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了解度的问卷调查。项目组成员积极回答当地群众对本次宣传活动内容的问题。

(3)项目组成员到蒙山进行调研考察。通过横幅等方式让群众知道项目组成员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在现场设免费法律咨询点,项目组成员积极展示在柳州、桂林等地调研的照片等成果,耐心细致地向前来咨询问题的群众介绍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的相关内容。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解决的对策

(1)由于我们小组成员的法律专业学习知识的限制,我们对于网站制作等此类技术操作并不太擅长,为此,我们将寻求熟悉网站制作的相关专业的老师对我们的项目进行指导,还可以向本校了解网站制作的同学寻求帮助。

(2)我们成立的网站的容量有限,所以为了可以尽可能的把一些法律咨询的案例放到网上,公布更多的法律咨询信息,以更好地进行我们的项目研究,我们会在网站上设一个友情链接,链接到我们成立的一个贴吧,在贴吧上项目组成员已经搜集整理好的询问频率高的法律疑惑的解答。

(3)在进入居民社区等基层进行我们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的宣传时,虽然群众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有一定的关注,但是居民们的反应不是那么热烈,反响不是很大:或者,有一些居民虽然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感兴趣,但是对于进行免费法律咨询的实践操作并不清楚。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决定要在宣传地点设一个现场的法律免费咨询点以供当地居民们可以直接咨询法律问题,从而让他们明白法律咨询的好处,鼓励他们多关注我们的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还有,我们还要增强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的宣传力度,使大学生免费咨询网能更好地运作。

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收获与体会

(1)现在已进入互联网时代,我们项目紧紧依托社会环境和结合小组成员所学专业的优势,通过讨论社会法律问题和发挥专业优势来研究大学生免费法律咨询网的实践性操作问题。我们一致认为,免费法律咨询的存在十分必要,它为人们了解法律知识和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方便高效的途径,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激发了人们对法律的热情,这些方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发展。

(2)我们项目组最深的体会是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需要学会自主的学习,这是参加这个项目最大的不同与收获。回想整个活动的开展过程,我们不知不觉地提高自己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创新能力,强化了专业学习能力。整个项目的开展还需要团队合作交流,它不仅关系着项目开展的进度快慢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一个团队能否坚持到最后并取得一定成绩。在此次项目中,我们小组每个成员都发挥了自己的长处,沟通交流过程也很顺畅,使得项目的开展十分顺利,从中我们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3)整体上来说,我们觉得现在社会上大众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高的,对于运用法律来维权还是比较关注的,虽然他们有这种意识,但是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容并不太清楚。我们在实地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像涉及到重婚、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时,很多人都想过要用法律来维权,但最终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无从下手。他们非常需要这样一个方便获取法律知识的平台,我们的活动得到了他们的认可。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6篇

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 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主任赵淑华在此间向记者透露,从这家分中心开通的咨询热线来看,咨询者对修改中、修改后的《婚姻法》特别关注,希望自己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能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实施得到有效解决。

赵淑华介绍说,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于去年10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开通热线电话3部,截止2001年5月20日,共接听咨询电话1484件;同时,中心还接待来访投诉672件。这些电话及来访咨询的内容中,婚姻家庭类咨询有1811件,占咨询总数的84%。

据统计,在婚姻家庭类咨询中,咨询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家庭暴力及离婚咨询三个方面。其中涉及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的咨询246件。多数是反映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极少数是咨询者本人(女性)未办理结婚登记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从这类咨询内容反映出一部分妇女对修改后的《婚姻法》还不了解,也有部分妇女在遇到上述问题时,不知所措;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伤害案件。在咨询中,有125件涉及家庭暴力。这类咨询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有些妇女在生活中遇到的家庭暴力问题还比较严重,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存在差异,普遍认为夫妻矛盾是民事纠纷,对有些伤害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予处理或处理不积极;离婚咨询则有796件。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及妇女的人身权、名誉权等问题。

赵淑华分析说,从这些咨询中反映出许多妇女还缺乏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及应对现实婚姻生活中出现不测情况的能力。她说,咨询者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婚姻法》的了解,存在两个极端。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咨询的内容已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人身权、名誉权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说明这些咨询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一些法律基本常识有所了解;另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对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能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情况在咨询者中所占比例还比较高。另外,还有少部分咨询者对待自己的婚姻危机存在“等、靠”思想,不能够正确看待自己的婚姻状况,缺乏正确处理婚姻危机的能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赵淑华从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角度建议:今后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和妇女“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的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婚姻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婚姻纠纷,让广大妇女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特别是执法机关要转化观念,加强执法,确保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财产追偿权、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救助措施的实现,共同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建筑市场的发展也带动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成为了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建筑行业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工程造价作为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性对于建设项目的顺利竣工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这就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够为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促进建设单位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只有发现问题,才能够不断解决问题。

1 工程造价咨询的概念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机构在建筑市场中,为企业业主、承包商、建设单位等提供有关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以及管理的咨询服务,一般面向与整个社会,接受企业业主的委托,对其所承担的企业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招标标底、以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进行监控,同时向业主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与信息,为企业业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在国外的建筑市场中,专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于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众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起到了一个中介作用,连接着政府与项目承包商,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得政府不必对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只要利用一些间接的手段对项目进行管理即可。工程造价的咨询机构一般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及公正性,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其业务能力,使其形成品牌化管理,这样才可以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做好业主与商之间的人,促进三方共同发展。

2 工程造价咨询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造价咨询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处于初级阶段,国家立法以及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同时由于企业自身管理方面的缺陷使得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较大的阻碍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造价咨询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是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行业,其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建设部的相关文件与指令是其开展活动的主要参照条例,由于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对其的发展进行指导,使得其发展的范围受到了限制,只能局限在一定的业务区域内进行发展。同时由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咨询机构为了取得更多的业务而丧失了工作中应有的公平与公正,法律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使得一些过错方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助长了不利于行业发展的风气,没有一个健康的行业发展环境,阻碍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2.2 组织形式不合理

工程造价咨询业作为一个新兴起的行业,大多采用的是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其所从事的咨询业务一般是具有较大金额的业务活动,这就使得现有的工程造价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当前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还没有形成较大的规模,注册资金一般在几十万元之间,通过法律对于责任制组织形式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责任制公司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注册资金是相宜的,这就使得责任制公司对于经济责任的承担最多不过几十万元,与其所从事的高金额的咨询业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所以部分不法咨询机构以及业务人员没有秉承其职业操守,利用法律的漏洞获取超额的利益,这是一种不合法的经济行为,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建设,维护咨询机构的健康发展环境。

2.3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混乱

在80年代以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对于我国的咨询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得我国咨询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地方的咨询机构一般由政府承担其管理职能,同时行业的自然机制以及准入机制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建立,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完善,咨询管理状态混乱,使得当地的咨询行业的发展形成了一种行政上的垄断,咨询企业的咨询管理不具有独立性以及公平性,从而导致咨询企业无法进行有效的咨询服务。阻碍了整个咨询行业的发展。

2.4 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

随着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利益的趋势下,越来越多的咨询机构先后开设,使得整个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竞争尤为激烈,在巨大压力的迫使下,部分不法机构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扰乱了整个市场的正常竞争机制,形成一种不良的竞争风气,这种恶性竞争严重阻碍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目前国外的部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逐步进入中国市场,国外咨询机构发展时间长,具有较大的规模,同时利用先进的管理理念作为企业管理的指导,优良的服务使得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处于弱势的地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5 工作人员素质欠缺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一个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机构,这也就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以及较好的综合素质,同时需要的是一种经济、管理、工程为一体的应用型复合人才,但是由于我国对于工程造价的知识体系没有一定的限制,导致咨询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的知识面达不到行业的要求,使得其不能够很好的为业主提供服务,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业务水平低下。

3 工程造价咨询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现如今,我国对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只有两项部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业务的开展一般是以地区的行业细则作为指导的,但是由于地区的行业细则与国家部令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使得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开展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要不断加快对于工程造价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构建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加强对于其业务开展的监管,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形成一个透明度高、监管严厉的行业发展环境,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3.2 进行体制改革

由于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起步较晚,大多是责任制的组织形式,承担较少的经济责任,造成权力与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进行一定的体制改革,实行合伙制,对于责任风险的承担应为无限责任风险,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于业务的责任心,提升其风险能力,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3 加强行业监管

为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对其行业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准入体系,对于申请成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相关的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管与检查,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管,如开通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社会监督等积极的监督措施,加强行业的监管,使其得到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3.4 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所以要加强对于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的发展环境进行综合的分析,利用SWOT分析法将企业发展的内外部因素进行分析,找到自身的优势由于不足,发展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弥补不足,进行战略化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对于企业项目的管理,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操作,同时加强对于项目的评估,使得项目可以顺利实施。

3.5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企业的发展是以人为中心的,人力资源是支撑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之间的竞争核心是以人才为中心的竞争,因此要不断加强对于应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升其业务水平以及综合能力,扩展其知识机构,拓展其知识面,利用新的管理技术以及人才培养模式来对于从业人员进行培养,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创新,使得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的控制,保障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只有专业的人才才是保障企业长足发展的原动力。

4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对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断提升其业务能力,突破自身发展瓶颈,寻找企业发展原动力,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长远发展。同时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制建设,使其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满足当今建筑市场的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薛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0(05).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8篇

咨询管辖权及咨询意见

1.咨询管辖权的含义。尽管咨询管辖权(theAdvisoryJurisdiction)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名词,但是,要准确界定它的含义似乎并不容易。在一些著作和教材中,有的是通过列举《联合国》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的规定及对比咨询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的不同来阐明咨询管辖权的渊源和特征。[1](P478-479)有的仅提及咨询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咨询意见的效力,[2](P793—794)有的仅说明国际法院具有发表咨询意见的权限。[3](P238)也许,这个名词是如此的容易理解,以至于用不着对它专门加以界定。又或,给一个名词下一个定义确非易事。有学者认为:理解咨询管辖权的定义的关键不在于界定管辖权三字,而在于理解法院经由行使咨询管辖权而发表的咨询意见所涉及的当事方、有关事项及其效力。[4](P9)因此认为:咨询管辖权指的是国际性法院通过发表原则上没有拘束力的咨询意见的方式,对具有咨询资格的国际组织所提出的请求加以裁决的权利和权限。2.咨询意见的性质和种类。一般来说,咨询意见是指一个常设法庭对某个法律问题的司法意见,而不论这个问题是否与某个国际实体向法庭递交的某项现行争端有关。该意见对提出请求的实体或任何其他机构、任何国家没有拘束力,不能要求他们采取任何特定行动;一般充其量责成提出请求的实体在认为咨询意见对法律情势所表示的观点是正确的这一基础上调整自己的行为。[5](P92)下面以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为例。在常设法院近20年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咨询意见。一种是法院就“一项争端”而发表的咨询意见,一种是法院就“一个问题”而发表的咨询意见。对咨询意见的这种分类由常设法院在其1936年的法院规约第83条中加以确认。该条规定:在其咨询程序中,如果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联会员国之间或非会员国之间存在的一项争端,法院应予适用规约第31条以及法院规则有关适用该条的规定。在联合国时期,《联合国》及《国际法院规约》均以“法律问题”的措辞代替了常设法院时期“争端和问题”的规定。但国际法院在1946年的法院规则中即实际上区分了两类咨询意见,在发表不同意见时,法院适用的程序有所不同。《国际法院规则》第83条规定,如果一项咨询意见乃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实际上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而发表,《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以及《国际法院规则》中有关适用该条的规定应予适用①。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咨询意见不是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实际上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而发表,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②以及《国际法院规则》中有关适用该条的规定就不应予以适用。此外,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问题实际上涵括了“争端”和“问题”的事实。刘芳雄[4](P11)认为尽管《联合国》和《国际法院规约》在形式上没有区分咨询意见的种类,但是,基于实践的需要,法院事实上将它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分为两类,即针对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实际上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并非如此的咨询意见,法院1978年及以后规则的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即为对区分这两类不同意见的证明③。综上所述,咨询意见原则上没有拘束力;不同咨询意见之间的区别在于:法院在发表它们时所适用的程序有所不同。

国际刑事法院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

《罗马规约》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并未提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问题,也就是说《罗马规约》并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既而说明国际刑事法院并不拥有像其他一些国际法庭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例如,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部分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等的有关规约都规定了法院或法庭具有咨询管辖权。尽管《罗马规约》并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但国际刑事法院于2004年5月第五次会议在海牙通过的《法院条例》(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文件ICC-BD/01-01-04)中规定了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法院条例》是依照《罗马规约》第52条④通过的,《法院条例》第4条规定了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1.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1)从法庭成员中选出的三名法官,每一法庭选举一名,他们应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三年;(2)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代表;(3)书记官处的一名代表;以及(4)律师名单中的一名律师代表。另外,根据该条例第4条第3款的规定当咨询委员会主席认为与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有关时,可酌情邀请有关团体和个人提供意见。咨询委员会的主席也可以寻求其他专家的建议。该条例第4条第6款规定:院长会议可酌情指定一人向咨询委员会提供行政和法律支持,该名人员可以得到其他人员的协助。2.咨询意见的申请。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享有咨询管辖权即表明有些主体有资格请求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就法律文本问题发表咨询意见。(1)有权申请咨询意见的主体。哪些主体有权申请咨询意见,根据《法院条例》第4条第4款以及第5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咨询意见的主体有:法官、检察官⑤、书记官、全体会议⑥以及院长会议⑦。(2)咨询申请的提出。根据《法院条例》第4条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对《规则》⑧或《犯罪要件》向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提出修正提案;全体会议可以对《规则》、《犯罪要件》以及《法院条例》向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提出修正案;院长会议可以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任何事项⑨要求进行审议。紧急情况下,院长会议可自行或应某一法官或检察官或书记官的请求,直接向法官提交对本条例的修正提案,由他们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法院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在法院诉讼期间使用的所有标准表格和样纸应由院长会议批准。院长会议可将有关标准表格和样纸的任何事项提交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审议《法院条例》第107条第1款规定:与非《规约》缔约国或政府间组织就法院多个机关管辖的事项缔结合作总框架的一切协议应在院长的职权内谈判,院长应寻求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的建议。3.咨询意见的程序。(1)对《规则》和《犯罪要件》的修正。根据《法院条例》第5条的规定:依照《规约》第51条和第9条对《规则》和对《犯罪要件》的任何修正提案应由法官提交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检察官可向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提交建议。所有提案,连同任何解释性材料,应以书面形式用法院的两种语言提交。《规约》第51条第3款规定:当在紧急情况下时,若《规则》对法院面临的具体情势未有规定,院长会议可自行或应某一法官或检察官的请求,直接向法官提交临时规则提案,由他们在全体会议上审议。(2)对《法院条例》的修正。根据《法院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本条例的任何修正提案应伴有解释性材料,此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用法院的两种语言提交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院长会议可自行或应某一法官或检察官或书记官的请求,直接向法官提交对本条例的修正提案,由他们在全体会议上审议。对本条例的修正案不得追溯适用从而损及《罗马规约》第55条第2款①或第58条②适用的人员、被告、判定有罪或无罪的人员。4.咨询意见的作出。根据《法院条例》第4条第4款以及第5款的规定:咨询委员会就《规则》、《犯罪要件》和《法院条例》的修正提案应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除《法院条例》第5款规定外,咨询委员会应以法院的两种工作语言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就这些提案向全体会议提出建议。应向检察官和书记官长③提交一份报告副本。咨询委员会也应就院长会议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法院条例》第4条第5款规定:当检察官提出对《规则》或《犯罪要件》的修正提案时,咨询委员会应将其报告送交检察官。5.修正案的公布。根据《法院条例》第7条的规定:应当在法院公报中刊载下列法律文本及其修正案:《规约》《规则》《犯罪要件》《法院条例》《检察官办公室条例》《书记官处条例》《律师职业行为守则》《司法伦理准则》《人事条例》《财务条例及规则》《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权的协定》《法院与联合国关系的协定》《与东道国的总部协定》、院长会议与检察官和/或书记官长磋商决定的任何其它材料。公报不仅应当公布以上法律文本及其修正案,而且也应指出此等文本及其任何修正案的生效日期。根据《法院条例》第8条的规定:法院的网站也应当刊登下列材料:本条例第7条所述法院公报;法院日程表;法院的判决和命令以及依《规则》第15条所述提交法院各案件的其它详细资料;院长会议、检察官或书记官长决定的任何其他材料。笔者之所以对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进行详细阐述,不仅因为法律文本委员会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咨询管辖权的一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其咨询程序也可以作为日后处理案件咨询委员会对特定案件发表咨询意见的一个参考。

《罗马规约》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咨询管辖权之原因分析

《罗马规约》以及《法院条例》只详细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及程序事项以及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的咨询管辖权及其程序事项,但却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笔者认为有以下一些原因。1.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罗马规约》第25条明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依照本规约对自然人行使管辖权;实施本规约管辖范围内的犯罪的人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该条还规定,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不论是个人实施、与他人共同实施,还是通过他人实施,亦不论他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命令、教唆或引诱他人实施此等犯罪,或者以促成犯罪实施的故意而帮助、煽动或以其他方式(包括为犯罪的实施提供工具)协助犯罪的实施或着手实施的,不论该犯罪是实际发生还是未遂;以任何其他方式,对有共同目的之团伙实施或企图实施的此等犯罪发挥作用;在灭绝种族罪中,直接地和公开地煽动他人实施犯罪;意图实施此等犯罪并通过实质性步骤开始执行该犯罪,但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因素,犯罪没有发生的,都应当依照本规约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刑罚处罚。但是放弃实施犯罪或以其他方式防止完成犯罪的人,如果他完全地、自愿地放弃犯罪意图,应作为该犯罪的未遂,直接地依照本规约免除刑罚。该条还特别规定,本规约有关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影响国家依照国际法应当承担地责任。按照规约第26条的规定,个人刑事责任仅限于对已满18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规定使得《罗马规约》的适用具有了刑法精确性的精髓,这也是至今为止所有的国际刑法公约所未曾有过的法律现象。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是指个人作为国际罪行的实际和直接或间接实施者,无论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以什么样的身份,是以国家的名义还是以国家代表名义做出的行为,都应该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事责任[6](P328)。纽伦堡法庭的判决说:“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而不是由抽象的实体实施的,只有惩罚实施这种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得到实施。”这样就确立了对所有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这是国际刑法的基石之一。这是二战以后国际法上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标志着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是国际刑事法院在确定国际刑事责任时必须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学者提出国家刑事责任学说,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应当能够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但是,国家作为国家责任的主体,却无法成为、也不可能成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刑罚处罚[7]。而犯罪组织,同国家一样,既没有意识,又缺乏刑事责任能力。法庭只能宣告这些组织具有犯罪性质,但无法追究犯罪组织的刑事责任[8]。正是依据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二战结束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分别审判了轴心国和日本的几十名主要战犯,并处于他们罪有应得的刑罚,其他同盟国也分别在自己国内进行了两千多次的审判活动,使上万名战犯受到法律的制裁。[9](P83-84)基于同样的原则,《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7条第1款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凡是计划、教唆、命令、犯有或者协助或煽动他人计划、准备或进行规约所涉犯罪的个人,应该为其犯罪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国际刑事法院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国际刑事法院才不拥有对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人的咨询管辖权。正如国内法院在追究刑事犯罪人刑事责任时,如果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要主动提讼,法院进行审理,即使被害人出于任何原因要求撤诉,只要犯罪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法院也将不会允许被害人撤诉而继续审理,公诉机关也不会主动撤回公诉的。当然,《罗马规约》宣言及第5条第1款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对于这四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当然要经过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不会只是对这些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发表一些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意见。2.管辖权的产生基础———国家同意原则。国际法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司法机构。在国内法系统中,国内法院的管辖权由成文法或普通法来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协议或同意并非国内法院在管辖权方面所考虑的。假如允许当事方的协议或同意作为裁判机关管辖权的基础,如仲裁机关,则是由于大陆法系法律作出了明确的、例外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该裁判机关的管辖权是由成文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国家之间,基于国家平等原则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国际法禁止一国侵害他国,禁止强迫国家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任何机构的管辖。无论是临时性还是常设性的裁判机构,从仲裁法庭到国际一般司法机构到专业法庭,其管辖权均来源于当事国的同意,这是国际法庭管辖权取得的基础(当然,这里的管辖权既包括诉讼管辖权也包括咨询管辖权)。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来说,也不例外,它首先也是一个国际性的法院及法庭,因此,要想取得管辖权,同样也应当以当事国国家的同意为基础。(1)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常设国际法院在1923年东卡雷利亚问题案中,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公认的规则是,任何国家,在没有经过其同意的前提下,不能被强迫其将争端提交仲裁或其它和平解决方法。”①在上西里西亚少数学校案(1928)中,常设国际法院指出:“法院的管辖权依赖于当事国的意志。”明确了当事国同意与法院管辖权取得的关系。②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临时措施)中,指出正是由于当事国的默示同意,将管辖权赋予了法院。③在本案中,被告当事国阿尔巴尼亚政府在给法院信中声明:“它接受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但下不为例。”法院认为:“英国政府以递交请求书方式提交案件,给了阿尔巴尼亚政府接受法院管辖的机会,阿尔巴尼亚政府在1947年7月2日的信中已表示接受管辖。”法院这个声明包含一个重要观点,即认为在国际司法程序中可由当事国默示同意接受法院管辖(FormPro-roguatm)———这一观点在易显河教授的论文《管辖权延伸回归国际法院》[10]中作了较详细的论述。在1952年英伊石油公司案中,④国际法院指出,《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基于一条原则,即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实质的管辖权依赖于争端当事国的意志。法院认为,由于不存在能为法院提供管辖依据的条约,法院最终以九票对五票判定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东帝汶案中,东帝汶原是葡萄牙的殖民地,70年代被印度尼西亚兼并。葡萄牙以东帝汶与澳大利亚签订的划分大陆架的协定未得到宗主国葡萄牙的同意而无效为由,将澳大利亚诉至国际法院。澳大利亚提出初步反对意见认为葡萄牙的请求不成立。理由为:该案的先决问题是诉讼主体是否合法,而认定诉讼主体是否合法的关键是东帝汶被印度尼西亚占领是否合法,如果该占领是合法的,则本案的当事国是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如果该占领是非法的,则本案的当事国是葡萄牙和澳大利亚。由于本案涉及第三国—印度尼西亚的利益,在印度尼西亚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不能作出涉及其利益的裁判,且将导致案件裁决成果执行不能,故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驳回此案。国际法院认为澳大利亚的理由成立,裁决驳回该案。指出:“没有争端当事国同意接受其管辖权,国际法院不能裁决当事国之间的争端。”①在瑙鲁磷地案②及关于对保、罗、匈和约的解释问题案中,③国际法院裁决均涉及到同意原则。国际法院在关于第三国申请参加诉讼的案例中,也重申“同意”作为取得管辖权基础这一原则。因为第三国参加业已存在的争端,势必涉及到法院对此新的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法院对现有争端的管辖权基于原被告当事国同意,第三国能否参加现有诉讼及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也以原被告当事国是否同意为前提。如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④中,意大利申请作为第三国参加诉讼,利比亚、马耳他则提出反对意见。国际法院认为,根据意大利的请求,法院就必须研究有关意大利在该争议区域的权利及该权利是否与马、比两国有争议,而此项请求系一新争端,与法院对现有争议一案所具有的管辖权不同(该案中利、比两国以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法院),且意大利又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规定的“参加”条件,故驳回了意大利的参加请求。(2)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管辖权的取得同样取决于争端当事方的同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6条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1条、22条规定了当事国同意接受管辖的具体方式。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处理的第一个案件“塞加号”案(迅速释放)⑤[11](P368-369)中,法庭认为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和几内亚两当事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缔约国当然己同意法庭管辖,法庭当然具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2条规定的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管辖权。而在“塞加号”(theSaigaCase)案(临时措施和实质问题)中,两当事国则达成特别协议同意将案件提交法庭审理[12]。(3)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二战后成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战犯和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其依据是两次海牙和平会议编纂的有关战争法规公约和习惯国际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有关战争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国际刑法规范,通过军事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实施于个人战犯的实践先例。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实践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确立了个人责任原则,所确立的相关国际罪行在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中得到确认,在事后的《灭种罪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中得以确认和发展。前南斯拉夫联盟的解体导致了一系列战争的爆发,无数的暴行,尤其是反人类罪、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都在这些战争中发生。为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人,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827号决议成立前南期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设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第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都是有选择性地建立起来的。尽管如此,这两个法庭还有在波黑、塞拉利昂、柬埔寨和东帝汶建立的混合型法庭,毫无疑问地为发展国际刑法及证实普遍性原则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由来已久的理想和奋斗目标”[13],从《凡尔赛和约》到卢旺达国际法庭,从国际社会筹建国际刑事法院构想产生、发展到1998年7月17日罗马外交官大会《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简称《罗马规约》)应运而生,再到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合法诞生。国际刑事法院的创设,消弭了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社会为惩治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而设立的国际特设法院所具有的“临事而制”的种种弊端,对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通过以上叙述,从最初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到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再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所有的法院或法庭的规章中都未涉及咨询管辖权问题。当初设立各种国际性刑事法院或法庭时,各个国家都是迫切需要解决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并针对特定人员所犯下的特定罪行而创设的,因此并不会关心是否需要法庭对这么多的“特定”因素的案件发表一个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意见,而是相反,各个国家迫切需要要对这些“特定”因素的案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他们需要对这些特定的罪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来说,由于缺乏各个国家的同意基础,因此,不论是《罗马规约》还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法院条例》都没有关于咨询管辖权的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9篇

党的十七大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科学民主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条件。实现科学发展,首先必须科学决策。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决策咨询工作。我从去年12月到省政府工作以来,到现在先后9次召开各方面专家座谈会,包括汽车、中医药、光电子信息、玉米深加工等专题,听取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各位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围绕中心,把握大局,积极主动工作,提出了许多高质量的咨询建议。为做好这次《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办公厅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形成9个专题研究报告,质量都很高,这是一个创新。

今年以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的中心任务,坚持推动发展、关注民生、创新体制、维护稳定,全力推动改革开放各项重点工作,全省经济保持了强劲增长势头,质量效益大幅度提高,地方级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净利润、城乡居民收入均大幅度增加。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省政府年初向全省承诺的八件民生实事全面完成。这是全省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了积极贡献。借此机会,我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九次党代会部署,我们要抓住新的机遇,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基础,积聚发展能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仍然是总量不大、结构不优、效益不高、活力不强,要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增强活力,立足加快发展,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发展。明年,我们要保持好形势,开创新局面,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民生,全面推进社会建设。从发展看,重点是抓好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工业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投资拉动,强化科技支撑,加大节能减排,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和服务业。从民生看,要集中力量办实事,主要抓好扩大就业,完善城乡低保,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城镇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城市廉租房建设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农村扶贫、饮水和广播电视“村村通”等。

完成这些任务,做好政府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科学民主决策,狠抓工作落实。希望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决策咨询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是进一步提高决策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在,全省发展势头越来越好,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看到工作问题和差距,看到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我们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建设新型产业基地;要强化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和金融支撑,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保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是省政府的智囊和高参。希望大家紧紧把握全省改革发展的重点,以专家的视角审视问题、研究问题,当参谋、出主意,提出建设性、高质量的建议,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决策咨询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决策咨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建设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决策咨询工作,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都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经过专家评估论证。本届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年底到届。办公厅和各决策咨询机构要认真做好换届工作。按照省政府决策咨询服务的职能职责要求,调整优化专家结构,集中各方面的智力资源,选聘一批熟悉*省情、关心*发展、学术造诣深、研究能力强的专家,特别是那些年富力强、有开拓进取精神的专家,把换届工作做好,开创决策咨询新局面。决策咨询是一个奉献智力的工作,需要积累、需要学习。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都是某一个方面的专家,都有一个研究群体作支撑。一个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工作,可以带动和发挥一个方面、一个群体的聪明才智。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专家意见和研究成果。希望大家把参与决策咨询的过程作为一个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和不断深入研究的过程,讲真话、讲实话、讲建设性的话,这是我们做好政府工作最需要的。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10篇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应是一个综合的范畴体,主要包括目标体系、计划体系、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一)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是指根据目前新形势发展需要,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大学生特点,制定的法律教育与咨询各个具体实施环节目标的集合体。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总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培育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应用能力,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升。具体而言,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的观念,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法律应用能力就是在了解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各种能力集合体,主要表现为对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高校在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时,必须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照学生个体群体差异、专业差异、学习阶段性差异,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熟悉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要求而确定。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计划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计划地进行。高校应根据维护大学生权利、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有序开展的各种计划性文件。例如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学校课外法律实践活动规划及活动实施方案、法律咨询中心建设规划及活动开展计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三)以实施效果为抓手,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效果好坏,需要严密的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高校应以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实施效果为抓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由学校、教师、学生等共同参与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过程的管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保障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的成效。通过实施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对活动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形成定性或定量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形成保证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一)因境而异,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高校在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时应因境而异,即以学生的个体实际差异、专业的差异、课程的差异、阶段性目标差异等多种因素,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并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开创新的方式方法。例如,可在不同的年级安排不同的法律教育目标任务和重点,对低年级学生侧重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高年级学生选择适量的实践活动,侧重体现法律应用能力、法治观念的培育。

(二)深化改革,发挥课堂教学的最大功效

法律教育的方式可以分为课堂教学与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两大模块。课堂教学是传授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的基础性环节。目前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设置的与法律教育相关的必修课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按照教学计划,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时数十分有限。此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主要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此时的大学生理性思考能力还不很成熟,若对之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则可能会因对法律教育内容的不理解而影响实际的教育效果[1]。因此,在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教育功效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体现学生实际需要多开设一些法律类的校内公共选修课,并可与学生学分修习挂钩,以体现法律课堂教学的应有功能。同时,目前高校法律课程课堂教育普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法律教育在实践中被演化成了记笔记、背笔记、考笔记,缺乏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从根本上来看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用不明显。因此,课堂教育方式方法必须进行深化改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应以教学效果为根本依据,要综合考虑课程内容、学生发展水平、学校物质条件的实际等诸多因素。根据课程实际可采用案例式教学、情境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多种体现学生参与性的教学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参与教学的基础上能潜移默化地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运用能力。

(三)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课堂教育方式由于课程设置、教学任务、时间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仅凭课堂教育平台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显然是不够的。高校还必须利用自身及相关校外资源,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送法下乡、法律知识演讲或辩论赛、法律咨询、法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活动等多种形式。依据笔者所任职学校的践行经验及所取得的成效,高校可以利用法学专业的力量,定期举办法律文化节,依托法律文化节这一平台,面向全校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

(四)依托相关机构,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高校应重视法律咨询机构设置的重要性。根据实际可设置与法律教育功能相结合的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还可利用法学专业力量开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相关机构中设立专门针对在校学生法律咨询服务日常事务的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法学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通过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等相关问题,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2]。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及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建设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离不开一定的平台载体,高校应创造条件加强相关平台载体建设。学校建立的模拟法庭、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等是主要的校内平台载体。应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学校及相关院系资源,建立高标准的模拟法庭与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其中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可以与学校团学工作紧密结合,作为学校的法律宣传载体进行建设。学校要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场所,用于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法律普及教育、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同时应寻求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帮助,加强校外平台载体建设。可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实行平台载体共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平时应加强具体联系,以充分发挥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对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作用[3]。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现状;存在问题;发展对策

1 工程造价咨询的概述

咨询是指利用科学技术和管理人才,根据政府、企业以至个人的委托要求,提供解决有关决策、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问题的优化方案的智力服务活动过程。而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能是单项的,也可能是从建设前期到工程决算的全过程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是一个为社会委托方提供决策和智力服务的独立行业。

工程造价咨询业是经济签证类行业与工程咨询业的交叉,也属于只是密集的智力服务业范畴,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独立性;(2)科学性(客观性);(3)公正性;(4)以知识和经验为基础;(5)综合性和系统性(跨学科、跨行业).

2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能够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尚未完全形成;行业的指导和监控机制还不完善;国内各地区的造价咨询市场发展极不平衡等.不仅如此,工程造价咨询的运作机制与市场需求存在着不匹配现象;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多为单一性,服务空间较狭窄,咨询服务产品缺乏优化等。

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目前国内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中造价咨询业务仅为其附带业务,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专业人员队伍不稳定、兼职挂名、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较差、严重降低收费标准等问题, 尽管国内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该类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其在实践贯彻中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仍存在。随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出台,今后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将纳入管理法制化、行为规范化的轨道.

2.2 服务范围狭窄、缺乏竞争力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如今的建筑市场已形成一个具有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工程造价的计价活动也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而向前后延伸和扩展,贯穿着工程建设全过程. 国内造价咨询行业一般规模较小,大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遍存在咨询服务范围窄、深度浅以及竞争力差等特点,因此,大部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于自身体制的原因,服务内容受到很大的局限.许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只从事预算造价(标底)编制和结算审核业务,其他诸如可行性研究、项目经济评估、工程造价过程管理等基本没有开展,错过了很多机会。

2.3 从业人员素质低

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项涉及到工程建设、法律、经济等多范畴而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因此,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执业人员应该是以工程造价专业为基础,兼有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然而,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该行业是新兴行业,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往往是懂工程则不懂经济,懂经济则不懂专业技术,虽部分人员看似“一专多能”但在棘手问题前仍是束手无策;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较差,往往在利益面前不能坚持原则,导致其服务质量大打折扣。种种现象表明,目前我国部分从业人员普遍缺少经济、商务以及法律等专业知识而离复合型人才相差甚远的局面也制约了造价咨询服务领域的扩大、职业质量的提高以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3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和对策

面对国外同行的严峻挑战和强大压力,如果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改变目前的一些痼疾,奋起直追,将有可能因不适应竞争而被淘汰,或为了生存而最终沦落为外国咨询机构的代办或分支机构。

3.1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市场竞争力

我国的工程造价领域之所以同国际同行相比缺乏强劲的竞争力,归根结蒂是个专业人才问题.目前在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中,具有较高层次的造价工程师所占比例不高,资信好、技术水平高、影响大的大型造价咨询单位少,因此,加强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市场竞争力。要加强作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的培养,首先在造价工程师考试中,应不断提高资历要求,加大考试难度,增加专业考试内容比重,量终形成较高的行业起点;其次,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造价工程师及相关执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也要注重在这方面的投资,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一批精通国际工程造价操作理论与业务,技术综合能力强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

另外,随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数量逐步增多,将来要求咨询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逐步达到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具有注册工程师资格,使咨询单位的服务质量得到提高.

3.2 加强企业法制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规范,基本建设投资逐步增长,工程造价业务量也将大量增加,社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需求也将加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咨询服务的政策和法规,明确咨询服务的法律地位,并将咨询服务作为从决策到实施的法定程序,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服务评价标准体系及相应人员管理办法和专业责任赔偿方法等。只有加强对机构及人员的外部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协会的作用,使之行为规范化、制度化,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管理,创造出一个透明的监管严厉的法制环境,以便于对从业人员及机构进行法律约束。

4 结束语

在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已经形成一定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体系,已经现代化的造价咨询企业制度。我国存在着很多的提升空间。工程造价咨询业必须完善自身的体制,提高竞争力和拓宽业务范围,才能处于不败之地,做强做大。

参考文献

[1]韩新华.浅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现状及对策[J].西部探矿工程,2005,(9).

[2]尹贻林,中立银.中国内地与香港工程造价管理比较[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6

[3]周.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现状与管理[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卷第l期 2007年1月.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12篇

“您好,请问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昨天下午,我正在律所参加一个培训。微信推送一个新好友添加提醒,对方说是同学介绍过来的,我就同意了。他没说自己的姓名,直接发来一条消息:“您好,请问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我不知道该如何回应。不回答,显得自己很高冷;回答,自己还要专门查一下。具体数字我也不清楚,我只知道从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能够查到。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能轻易从网上或书籍中得到专业权威的答案。

能百度的问题,百度一下;能谷歌的问题,尽量不要问人。自己能轻易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问律师。

2休息时间问的问题

“深夜打扰了,我能咨询您个问题吗?”

审查完一份合同,已经凌晨了。刚躺在床上,手机响了,一个陌生的号码。对方介绍说自己是我某位朋友的朋友,希望能咨询我一个问题。我当时很累,就说了句:现在很晚了,明天早上你打过来吧。第二天整天对方都没有打过来,直到晚上十点多手机响了。我看是昨天的那个号码,直接挂掉了。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咨询的时间不合适。律师的工作强度大,时常需要加班到深夜。疲惫不堪的情况下,接到这种咨询电话,即使是顾问单位,多数律师的内心也是崩溃的。

你都知道是深夜了,还好意思打电话过来咨询问题。

3不尊重律师的问题

“我把我的问题说一下,劳烦您看下?”

上次参加读书会,认识了一些书友,相互加了微信。当天晚上,一个书友发来一条消息:我把我的问题说一下,劳烦您看下。我回复:好的。接下来,对方连续发过来十多条信息,还有三张合同的图片。我真想回复一句:你就不能把问题全部写好,一段话发过来吗?合同你就不能发个电子版吗?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刷屏,不尊重律师的时间。微信咨询最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当事人刷屏。对方的心情我完全可以理解,可能比较急切。无论如何,刷屏是不太合适的。此外,你如果需要律师帮你看份文件,发个电子版吧。你拍张图片过来,律师怎么给你认真修改。

法律咨询,拒绝刷屏,有话好好说。

4律师也不知道的问题

“老徐,你说在哪个地方买房子比较好?”

这是今天刚发生的事情,也是促使我写这篇文章的直接原因。一个初中同学,去年结的婚。孩子还没出生就开始考虑以后孩子上学的问题了,问我在哪里买房子对孩子以后上学比较好。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发财了吧,房价这么高你都考虑买学区房了。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律师也不知道。律师不是百事通,他们只是比较擅长法律问题。就算是法律问题,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专长,也有自己不了解的领域。你别指望从一个刑事律师那里得到公司上市法律问题的锦囊妙计,更何况是在哪里买房子的问题。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咨询律师,最好是法律问题。

5可能触犯法律的问题

“律师,能帮我起草一份文物买卖合同吗?”

这是一个我在律师论坛上看到的故事,我庆幸自己没有遇到这样的法律咨询。当事人要求律师为他起草一份买卖合同,律师满口答应。对于律师来说,起草合同是非常基本的技能,何况是比较常见的买卖合同。问到标的物的时候,当事人说是他从一个农民手里淘来的,找人鉴定后发现是国家二级文物。现在有买家想买,为了保险他想签订一个书面合同。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可能触犯法律。律师常和法律打交道,对这类问题极其敏感。曾经看到一个笑话说:“不知道如何赚钱?看看刑法。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13篇

第一个问题,关于今年全省发展情况和明年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增强*发展的活力、动力和能力,着力解决长期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矛盾和问题,重点实施了工业提速增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农村建设试点四项工作,全面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经济总量跃上新台阶,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发展的活力和能力大大增强,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扩大,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持和谐稳定。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王云坤、王珉同志的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广大干部群众团结奋斗、共同努力的结果,凝聚着各个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其中也包括各位决策咨询委员和法律顾问做出的重要贡献。大家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服务,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有力推动了省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刚刚结束的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对明年全省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年是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心任务,着力保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着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着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实现明年发展目标,做好明年政府工作,要继续保持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连续性和政策措施的稳定性,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好势头,推动发展、关注民生、创新体制、维护稳定、依法行政,努力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一是要推动结构优化升级,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既要继续扩大总量,又要调整优化结构。进一步发展壮大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开展“工业项目年”活动,实施品牌战略,抓好县(市)工业集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以及各级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进产业集聚,形成企业集群,推进工业提速增效、节能降耗减排。同时,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

二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工农联动、城乡对接和要素统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把信息和技术等带进农村。从我省实际出发,继续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发展水平,扩大精深加工,增加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工作重点,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进一步扩大新农村建设试点,增加启动资金。

三是继续实施投资拉动,增强发展的能力和后劲。保持应有的投资规模和增长水平,重点加强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优化投资结构,增加科技含量,坚决不上违规项目。

四是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继续深化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改制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培育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重点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集中力量解决金融“瓶颈”问题。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对外贸易,努力增加出口,提高经济发展的外向度。无论是招商引资还是对外贸易,既要扩大总量,又要优化结构;既要扩大对外开放,也要扩大对内开放。

五是积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问题。六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

以上这些重点工作,也是省政府决策咨询的重点课题。希望各位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围绕这些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个问题,关于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和做好决策咨询工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任何一个决策者、一个决策集体的知识和认识,不可能覆盖所有领域,不可能都有深入透彻的研究,也不应该仅凭经验和权威进行决策。构建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实行专家咨询制度,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时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民主化。”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身体力行,凡是重大决策都要广泛听取各个方面包括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民意,体察民情。改革开放、加快发展,振兴*、富民强省,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政府工作和决策必须科学民主、依法办事、正确有效,必须集中各个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尤其是专家的智慧。我们要高度重视政府决策咨询工作,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围绕中心,把握大局,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提高水平,推进政府决策咨询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一要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决策咨询工作。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紧紧把握振兴*、加快发展这个大局,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好中求快,更好更快。科学决策是科学发展的基本保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讲真话、讲实话,以科学的态度和务实的精神,提出真知灼见,发表自己的见解。省政府一定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使政府决策正确有效。

二要围绕依法行政,做好决策咨询工作。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为民执政、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宗旨要求和基本规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大量的经济社会活动需要依法进行调节和处理,依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和立法咨询委员会肩负着重要责任和使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省《关于依法行政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在具体涉法事务上,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确保政府决策和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合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

三要围绕振兴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好决策咨询工作。现在,振兴*老工业基地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长期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发展中还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必须着力破解制约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基础设施薄弱、金融“瓶颈”约束和发展软环境问题以及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结构等。各位咨询委员和法律顾问都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希望大家以战略的眼光和求真务实的态度,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开展针对性、开创性、实用性研究,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创造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省政府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决策咨询服务。

四要围绕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做好决策咨询工作。要把决策咨询作为政府管理创新的一个突破口,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专家咨询、论证评估等制度,使政府决策建立在科学民主基础上。充分发挥咨询机构“专家集群”的优势,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特别是对全局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一定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要不断创新咨询服务方式,组织咨询委员和法律顾问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为市(州)、县(市)和企业的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等开展咨询服务,提供智力支持。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艾滋病咨询热线;程序管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R5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8(c)-141-03

艾滋病不仅仅是全球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还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1]和很容易遭到歧视的疾病,因此咨询热线就显示出其在艾滋病控制有的优势[2]。艾滋病热线电话咨询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对一交流过程,求询者不必因隐私而难于启齿,电话咨询也可以把求询者的顾虑减到最低程度,能较好地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有针对性地传播健康信息,并具有方便、保密、快捷、费用低廉等特点,在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010-64266958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原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于1992年4月7日在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开通的我国内地第一条“艾滋病/性病咨询热线”,15年来,一批批的志愿者坚持在每周一至周六的16∶00~20∶00为公众提供有关性病/艾滋病的信息咨询和心理社会援助的人工答复,并于2002年增加了每天24 h对公众开放的语音答录系统及来电留言答复的功能;进行了4期对全国艾滋病热线咨询服务培训工作,编写了两本咨询手册;开展了对艾滋病咨询热线的程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探索。热线至今已经接受了14万余人次的咨询,在国内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和影响。

1 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我们在多年的咨询实践和管理工作中建立了质量控制模式,即严格招募和培训合格的咨询员、建立督导制度、收集整理咨询资料、评估咨询工作、建立咨询员的支持系统,从而保证了这条热线的服务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1.1 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

热线创建之初,就进行了咨询员的招募工作,选择热线咨询员的条件是: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心,能够尊重别人,耐心倾听他人的谈话,能很好地与对方交流,并且有较好的保密意识,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工作热情,态度诚恳,能够坦然面对、冷静处理涉及敏感问题。录用的咨询员都是来自所内外的志愿者,均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健康教育、公共卫生和心理学等专业人员,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多次培训,咨询员基本掌握了较丰富的与艾滋病/性病有关的医学知识以及心理学、社会学、法律法规等知识和信息;进一步了解了可以为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帮助的有关社会资源(相关服务、支持机构等)[3]。

在工作中要求咨询员做到:准时到达岗位。不能值班时,提前通知督导员。咨询员值班时,要遵守工作纪律,对求询者实行尊重、保密、不评判、启发/自我决策的原则。使用工作代码,使用规范用语,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不能以个人名义与求询者交谈,遇到自己能力范围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可以向求询者提供转介服务。 不能因私事占用热线电话。咨询员要按时参加业务培训与研讨会,反馈热线电话接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参与探讨热线电话的发展,不断完善咨询工作。15年来,作为志愿者的咨询员换了又换,有的同志走上了新的岗位,如:担任了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副主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项目官员、教授、研究员等,但老咨询员留下的好传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一直在咨询员队伍中延续着。

咨询员在热线咨询时充分利用传播学、医学、心理学等各方面的知识,耐心倾听,灵活运用交流技巧,针对每个人不同需求及心理特点开展咨询。经常为公众提供艾滋病预防知识、传播途径、检测与治疗服务信息、解答疑难问题及公众的热点问题;吸引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真正起到了服务公众、防止误导的作用,保证了咨询服务的质量。热线也从启动时由一个相对稳定特征的目标人群扩展到一般人群。

1.2 建立督导制度

在热线的创建初期就建立了督导制度、设立了督导员。

督导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位,是服务机构日益注重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产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从所内选派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具备一定的督导管理能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督导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做出表率;必须依据工作规律和咨询员管理规定对咨询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履行督导工作职责,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注意发挥督导的引导职能,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敢说、敢管,对有生命力的新生事物要善于发现和宣传。做到“管、导、研”。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供咨询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每年工作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督导员还承担排班、收集整理值班记录、定期检查值班表的记录情况的工作,并对每位咨询员的值班情况做出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值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咨询员提供最新的预防艾滋病信息资料,解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维护自动语音应答系统的正常运作。出现故障及时请技术人员修理,以及对每位新上岗的咨询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岗前培训。每年不定期组织召开3~5次咨询员座谈会、业务研讨会,举办培训班,开展继续教育;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同咨询员一起探讨研究解决咨询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使咨询员不断获取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方面的知识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信息;督促咨询员遵守《咨询员纪律原则》。近几年也请HIV感染者参加座谈,倾听他们的感受和需求,以利于更好地工作。同时,按咨询员的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值班时间,避免值班时间内空岗、缺岗现象发生。进行不定期的工作检查,及时向上级汇报热线工作情况,以获得支持。

1.3 热线的服务方式

2006年以前热线的服务方式为:每周一至周六的16∶00~20∶00为咨询服务时间,由咨询员进行一对一的人工答录,日均接入电话量为10余人次,高峰时可达到40余人次。2006年开始增加了语音答录系统及来电留言答复功能,该系统全年每日24 h工作,为语音答录和对求询者的来电留言进行回复,每周一至周六的16∶00~20∶00仍为人工答录咨询服务时间,其余时间日均接入电话的数量为:人工接入10余人次,答录系统的语音答录及留言回复为50余人次。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15篇

第一条承办对象

网上咨询问题答复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协调科负责归口管理,由各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对未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窗口的部门,由综合协调科负责落实。

第二条办理程序和回复时限

网上咨询问题,窗口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在网上咨询问题提出后及时阅看。

对属于本窗口业务范围内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对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本窗口业务的问题,窗口负责人应及时与部门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对需要多个窗口联合进行答复的问题,由各窗口分别按时给出答复意见并发送至综合协调科,由综合协调科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应在3小时内转发到相关的部门窗口;对不能确定承办窗口的咨询,统一转发到综合协调科,由综合协调科负责落实。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对网上咨询问题,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推诿或敷衍了事。

2、窗口工作人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清晰地答复咨询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文件(文号),做到咨询答复依法规范、有理有据。

3、为保证窗口咨询答复格式简明规范,现规定使用统一的答复样式:答复文头+答复内容+答复文尾。

答复文头:“XXX朋友你好,欢迎咨询*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现由我中心XXX局窗口工作人员为你答复咨询问题”

答复文尾:“欢迎电话咨询:

XX局窗口XXX(姓名)XXX(电话)

祝您心情愉快、办事顺利。”

200年月日

注:以上答复文头、答复文尾已经在软件系统中内置,工作人员无需自行输入。

第四条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