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

基本法律知识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1篇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来源:

法律制定的原则:(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二)科学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三)民主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来源:

法律制定的程序,即立法程序,我国最高权利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

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法律的空间效力一般说来,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它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底土,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在刑法中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源: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2篇

文秘法律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3篇

文秘法律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4篇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为后续课《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的前修课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该课为《法理学》、《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相关法律学科的后续课。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培养路径

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建设和发展水平对于衡量一国民众的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备极其深刻的现实影响意义,法律意识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事业实务工作版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政策的深入实施,我国各级别教育工作者和一线研究人员对基层民众法律意识建设发展状况的关切力度逐年提升,客观上导致针对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教育与建构工作,成为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版图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组成内容,而随着相关工作开展力度的不断深入,高校大学生群体在法律意识建设方面的缺失问题日渐暴露清晰,给高校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有鉴于此,本文将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展开简要分析,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一、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现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公报形式再次将“依法治国”基本国策放置于我国未来一段历史时期之内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开展路径的重点地位,并为未来一段时期之内法治中国建设事业的具体开展过程给出了基本方案。大学生群体是当代中国建设发展事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人力资源,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承载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各项基本任务的中坚力量,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发展目标实现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级高等院校接连开展通识性法律知识教育,我国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群体实际具备的法律意识建设水平发生了程度显著的改善提升,与此同时,我国大学生群体在日常生活实践过程中遭遇的财产侵害和人身伤害事件依然时有发生,高校大学生群体个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率依然保持一定水平,表明我国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建设依然较为有限。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低龄化和组织化特征日渐明显的背景下,青少年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也日渐显现暴力化和成人化特征。直接导致针对高等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问题,成为了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学生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内容。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问题的引致原因

(一)大学生自身因素

对基础性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是高校大学生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最佳建设目标的重要基础条件,由于大学生在观念认知层次存在的局限性特征,往往只会片刻重视对专业性课程的学习和掌握,因而往往无法准确认知学习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以及建构形成基本法律意识的重要实践意义,因而他们往往片面认为只要自身做好守法公民,就不需要通过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来建构基本法律意识,由于无法认知法律知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而在具体建构基本法律意识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逃避和懈怠心理。

大学生群体往往对现实社会环境中涌现的新生事物具备较高水平的接受能力,且同时具备表现显著的叛逆性性格,因而法律法规条文中规定的部分强制性内容往往给高校大学生带来一定程度的对抗性心理感受,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建设水平的发展提升造成了显著阻碍。

(二)高校影响因素

现阶段,我国依然存在一定数量比例的高等院校,未能将与基础法律知识直接相关的教学内容引入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教学培养计划,这类高等院校往往片面重视在校大学生群体对公共基础同时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学习掌握水平,因此往往也就未能对高校大学生在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掌握水平和法律意识的建构水平施加充足有效的关注,继而无法对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的恶性刑事案件给予及时有效的预防性和处置性干预。部分高等院校将本该明确单独实施的基础法律知识教育转化为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课程加以具体实施,导致高校在校生在法律知识理解和法律意识认知层次发生显著偏差。导致大学生在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条件下,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没有变,直接导致我国自基本法律制度和民众基本思想意识认知体系形态特征的建设和演化层次依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局限性。与此同时,在西方发达国策形态多样的思想流派和学术观点接连引入我国高等院校教学研究实务领域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现代高等院校中的各级教师和在校学生,在思想观念认知与建构层次日渐遭遇着多样化的冲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高等院校学生开展法律意识建设行为造成了显著阻碍。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升路径

(一)开设专门性的法律知识教育课程

高等教育事业的基本目标是为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和输出具备较高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恪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工序良俗的优秀人才,为切实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这一发展目标,高等院校应当在现行的高等院校学生学科培养方案中,开辟和设置专门性的以法律知识内容为中心的教学课程,以此确保相关实践目标的快速顺利实现。

(二)开展专题法律知识

各级高等院校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具备的在公共知识宣传和学术研究实践层次的重要功能,通过邀请国内外法学研究领域的优秀研究学者和一线法学专家来校举办专题性法学知识讲座,为高校大学生了解和认知基本的法律知识内容创造支持和保障条件,促进高校在校大学生O法律意识建设水平不断优化提升。

四、结语

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问题,本文从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现状、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问题的引致原因,以及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升路径三个基本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意识建设,高校学生自身素质水平的改善提升具有深刻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新慧.浅析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途径[J].赤子(上中旬),2015(04):63.

[2]杨锐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模式研究[J].管理观察,2015(06):96-98.

[3]黄蔡芹.浅议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11):305-309.

[4]赵德友.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现状及培养路径[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4(01):68-70.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6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总结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科学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规律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法律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政治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经济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8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知识课 应用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9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知识课 应用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法律基础教育 有效性 定位 优化

[作者简介]黄馨(1981- ),女,四川达州人,四川外语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工作。(重庆 40003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2-0130-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面向广大非法学专业的大学新生,群体相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相当庞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既需要法学专业人才的引领,也需要发挥各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青年人才的作用。法律基础教育在整个高校教育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准确定位教育性质和目标,优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增强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基本素养,促进青年人才法律水平的普遍提升。

一、领会课程基本精神,准确定位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目标

法律基础教育是高校“基础”课的基本内容。对法律基础教育的定位即是对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目标以及教育主体进行准确的界定,科学设置“基础”课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以及教学方法,有效实现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要对法律基础教育进行科学的定位,首先必须全面领会“基础”课的基本精神和宗旨。关于“基础”课的性质,由全国统一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绪论”部分作了如下表述:“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课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法律观为主要内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品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即“基础”课隶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范畴。这一属性决定了这是一门培养人、使人健康成长、成为人的课程。所谓“使人成为人”,就是讲授做人的基本理论、价值和知识,使学生具备现代社会做人的基本知识和素养,成为合格的现代人。高等学校的课程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使人成为人”的课程,二是“使人成为某一种人”的课程。所谓“使人成为某一种人”的课程,就是讲授某一类理论、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能够胜任某一类工作,成为社会所需要的某一种人。这类课程可称为“专业课程”。“基础”课属于高等学校“使人成为人”的课程,不属于“专业课程”,肩负着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

深刻领会“基础”课的基本精神,把握“基础”课的属性和任务可以帮助我们对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性质、教学目标作出以下基本界定: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不是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课教育,而是隶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范畴。法律基础教育的价值目标不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发大学生法律方面的潜能,激发学习法律的兴趣,调动学习、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积极性,帮助养成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素质。

二、围绕教学目标,把握教学重点

从“基础”课教材来看,“法律基础”部分内容丰富,包括第七章和第八章,基本可概括为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精神、基础理论和具体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两部分。在教学中,存在“教学内容多”与“教学时间少”的矛盾,若试图通过法律基础教育将丰富的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体系统统触及无疑是空谈,势必造成教师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难以把握重点,影响教学效果。因此,要有效地对大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教育主体必须重新整合教材内容,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根据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目标是增强大学生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法律基础教育应重点围绕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的提升两个方面展开教学。

(一)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1.培养大学生健康的法律心理。法律心理是指社会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制约下,基于一定的社会条件、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社会主体法律生活的实践而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情绪和习性。大学生尤其是大学新生具有独特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其生理发育日臻成熟,心理尚处于断奶期,发展不成熟,法律心理不健全,法律认知模糊,往往违法甚至犯罪以后全然不知、后悔不已。因此,对青年大学生进行正确的法律心理教育与引导,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价值诉求,也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的需要。

对大学新生进行正确的法律心理教育需要抓好两个关键点:一是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行的思想、观念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但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不是学法律专业,只要不违法,就不必学法;有的学生甚至公然挑战法律权威,走上了犯罪之路。药家鑫这样的“好孩子”撞人后为了掩盖罪行再杀人,这一悲剧虽只是极端个案,但给我们以警醒:当前部分青年法律意识缺失,教育必须肩负起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重任。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工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功能,通过开发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引导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学习法律、学习这门课程的自觉性。二是培养学生正确的诉讼心理。我国公民的权利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但生活中个体难免与他人发生纠纷,权利随时可能被侵犯。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依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权。而据调查显示,大学新生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选择法律途径维权的微乎其微。所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必须培养学生正确的诉讼心理,帮助学生形成诉讼权利意识,使他们懂得国家建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公民的权益纠纷,制裁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帮助大学生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信仰属于信念的范畴,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而信念就其内在产生过程来讲,是人们对基本需要与愿望强烈的坚定不移的思想情感意识。可见,信仰是坚定的信念,是一种高级的意识形态;法律信仰乃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形态。法律信仰的培植体现了法律意识教育的终极目的,培养大学生坚定法律信仰是法律基础教育的核心,树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另外,法律基础教育是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大学教育的生命就在于教师传授给大学生新颖的、符合其自身思想的知识,以唤起他们的自我意识。这种所谓的思想是原理性思维与追根究源的“本体论”思维习性,植根于对客观事实的终极性信仰。大学教育的精神决定了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应当重在培养大学生对法的终极性信仰。因此,在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为根本目标,改变“压缩饼干”式的法律基础教育教学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主线,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法律基础教育教学内容体系,使法律基础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真正融为一体。

(二)增强大学生的法律能力

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最高级形态,大学生法律能力的提高是检验其法律素质的核心依据,因此,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归宿应是提升大学生运用法律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

1.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基本表达能力。刚从中学跨入大学的新学生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和考核的影响,运用法律的能力比较弱。以四川外语学院“基础”课为例,从考核结果来看,学生的法律基本表达能力欠缺,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加强对学生这方面能力的培养。首先,提高大学生法言法语的口头表达能力,重点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引导学生在记忆法律概念的基础上,理解书本上的法律词语;二是让学生比较法律词语的表述与一般词语的表达方式的区别;三是设计实践环节,让学生操练法律口头表达,其关键在于组织者要对学生的表现做出针对性较强的评析,并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记录在案、予以反馈,以此激励学生持续训练的积极性。其次,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书面表达能力。“基础”课的课程目标是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养,因此学习完“基础”课后,学生至少应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如书、简单的合同等。这就要求教师在讲解诉讼法时,适当扩大教材的知识范围,重点补充法律文书的写作。通过对基本的法律文书的讲解,使学生对法律相关知识的认知不囿于理论阶段,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学以致用”,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2.提高大学生的案情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是法律基础课的基本教学方法,其关键在于列举的案例必须是具有很强代表性的经典案例,让学生运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对所举案例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这既能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又锻炼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对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期末考试中,应避免对书本知识教条式的考查,必须设置一定的案例分析题目,全面考查学生的案情分析能力,以检验学生学习的效果。在案例分析考查中,可将口试和笔试结合起来,对学生的法律口头表达与文字表达能力进行综合考查。大学生法律能力的提升必须在实践中实现,经受实践的检验,因此如果有条件的话,要尽可能带学生走出课堂,到法庭旁听、法律院校观摩或观看相关的录像片,还可以请司法人员走进法律基础教学课堂作报告。

三、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优化教学模式

法律基础教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属性决定其主要功能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教学中,应牢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这一主线,从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发挥和目标实现的角度,探索、优化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模式。准确定位法律基础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功能是解决“基础”课教材内容“多”与“实”矛盾的有效途径。“基础”课教材是众多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时代性较强的好教材,但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教材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教材法律部分为了保持教材体系的完整性,内容层面过多过细、知识点繁多,而“基础”课教学时数非常有限,教师如果力求面面俱到,只能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轻描淡写的阐述,难免有不透彻、不实在之嫌。这就需要牢牢把握法律基础课的课程属性,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价值目标,合理取舍教材内容、设置教学重点。如第八章实体法律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广,教师若想花大量时间详细介绍每一种法律、法规,讲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较少的教学时数内是无法完成的,而且其背后所蕴涵的基本精神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挖掘。以宪法权利义务的讲解为例,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应该清楚自己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部分内容应该是宪法部分教学的重点,教师要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线,着重从宪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价值两个角度去灌输引导学生,使其认识到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是一对紧密相连的法律概念,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是为了神圣的权利得到实现,从而帮助学生理解宪法的自由精神、平等精神和法治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理解法律内在的自由价值、平等价值、正义价值、秩序和安全价值、效益价值,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权利义务观念,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他们就会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统一体。这样的教学模式可以使大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和提高自觉进行思想转化和行为控制的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基础”课程的内在要求。再如,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教材的过渡章节,既有道德又有法律知识,对于这部分的讲解,教师可以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功能,通过灌输梳理相关知识,使学生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的内在依存关系,认识到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基础、评判标准和推动力量,充分展现法律价值观念对大学生思想品德的导向性,从而顺理成章地从道德部分过渡到法律部分的讲解。只有这样的教学模式才能真正达到“基础”课对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进行有机整合的根本目的。

法律基础教育教学首先应科学定位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以及教育的主体。在准确把握法律基础教育的根本性质和教学目标的基础上,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必须对法律基础的教材内容进行有机整合,以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根本着力点,有效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功能,找准教学重点,拓展法律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只有如此,才能不断优化法律基础教育,有效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邱伟光.人生导航的行动指南——一门引领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新课程[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11篇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12篇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医学生 法律素质 培养

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人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

一、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意义

培养法律素质是当前医疗市场的需要, 医疗行业是一项服务于患者的高风险职业,疾病种类多,情况复杂,转归又难以预测。医护人员需要应对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满足患者不断提升的健康需要。所以必须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既维护患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也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利,只有时刻将法律意识贯穿整个医疗过程,才能确保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纠纷。

1、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需要。和谐医疗关系的构建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医患纠纷上升幅度十分明显,令人担忧和警惕的是,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多,许多纠纷演变成了冲突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显示,90%的受访医生对自己的职业环境不满意。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采取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方法,是医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良策。

2、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完善和优化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的需要。医学生是我国未来的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对人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医学生应当具备更高层次、全方位的知识能力,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应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而且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必须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完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成长为不致被淘汰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专门人才。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对外交往,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将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3、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的艰巨任务。医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懂得基本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了解并充分认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特色及其规律,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地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

二、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方略

1、注重学习和掌握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法律修养的主要内容是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修养的学习重点,在法学基础理论部分,掌握法的本质特征和涵义,了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的简要过程,了解法治的本质、特征和作用等。在宪法部分,了解宪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历史,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在部门法部分,掌握我国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结合医学院校的特点,侧重培训《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等,由最基本的“民法”入手,到与医疗行为息息相关的“医法”,使医学生对其有相当层次的了解和熟悉,加强自我修养、培养法律素质。

2、安排典型案例分析

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安排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例分析。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教师精心策划,对临床上曾发生过的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针对问题,进行详细解析,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学生从司法审判和法庭辩论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学习过程带有很强的“务实”色彩,通过案例学习,学生能够得到相当数量的法律运用和能力的训练。

3、注重理论结合临床再教育

在临床实习中,要求学生在进行各项临床实践时都能从法律角度去分析、理解、体会。防范在医疗过程中如执行医嘱、护理操作、医学检验、配药发药、文件书写、与患者接触沟通可能会出现的潜在性问题,使学生对医疗行为中常见的可能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感性的认识,也就是将法律知识渗透到医疗实践中,更牢固地培养法律意识。

4、注重知行统一,在践履中学习

前人说过:“修以求其粹美,养以期其充足,修犹切磋琢磨,养犹涵育熏陶也。”知行统一,强调践履,这是由法律修养的特性所决定的。学生通过学习讨论掌握了法律知识,这谓 “知”。但“知”并不是法律修养的最终目的,“知”的目的是为了“行”,是为了“践履”。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指出,“不行不为真知”。因此加强法律修养是知、情、意、行辩证统一的过程,只有通过个人的主观努力和亲身实践,在学中做,在做中学,不断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能力,慎独自守,防微杜渐,才能实现提高自己法律修养素质的学习目的。

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对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冯玉芝.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措施[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2-14

[2]古津贤.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3)

[3]王雁菊,李江,孙明媚.医学人才法律素质的培养[J].理论界,2005(8)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计算机和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传统领域相继实现了信息化,譬如传统商业演化出电子商务、传统政府办公演化出电子政务,等等,在信息化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相关的法律纠纷。而在处理相关纠纷的时候,因为纠纷发生在网络这一虚拟的平台,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所以迫切需要精通这些业务和内在的计算机技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来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法过程。此外,还存在着一系列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盗窃、攻击等多种形式的犯罪,有些甚至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如何有效打击这些计算机犯罪,从立法(根本依据)到强化网络安全(犯罪客体的保护)到形成规范的犯罪取证系统(调查打击),都迫切需要既懂法律知识又懂计算机知识的人员的参与。所以培养法律和计算机复合型人才势在必行。

1法律和计算机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现状

目前国内外对这类人才的培养多采用两种方式来进行。一种是“非学历”培养,就是对律师或者法律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计算机知识的相关培训,还有就是对计算机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两者通过培训,在取得相应的认证资格后,可以参与到计算机和网络相关犯罪或者纠纷的执法过程当中去,也可以参与部分的立法活动。另外一种就是“学历”培养,就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本科、硕士、博士多层次的教育培养,这类学生既学习计算机知识,又学习法律知识。显然,前者培养方式,只能短暂地解决法律和计算机复合型人才的紧缺问题,而后者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之道,而作为根本之道中最根本的就是本科阶段的教育,因为它不仅为硕士、博士阶段的人才培养提供优秀的基础后备人才,而且它能为社会提供一些直接可以使用的法律和计算机复合式应用型的人才。所以本科阶段的学习显得非常重要,而本科阶段的课程体系建设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2法律和计算机复合型人才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

为适应社会的需求,本科阶段培养法律和计算机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应该定位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掌握计算机科学和技术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一定的法学领域知识,适宜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律师事务、金融、证券、保险、财经、外贸、政府、信息技术行业(或IT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开发、管理和维护、高科技刑事侦查(取证)、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和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法律法规教学与科研、信息社会法治化建设工作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为了实现以上法律和计算机复合式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通常有四种可选的方案:第一,在成熟的法律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加入适量的计算机类课程;第二,在成熟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加入适量的法律类课程;第三,简单地将成熟的法律专业课程和成熟的计算机专业课程加到一起;第四,将成熟的法律专业课程和成熟的计算专业机课程进行删减,结合既定的培养目标,使得课程体系健康合理。

很显然,第一二种实现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在一般的综合性大学里都能实现,但是其知识结构显然不是很合理,有捏合的痕迹,就像水中加油、油中加水一样,知识是分离的,不成体系;第三种方案尽管可以让学生学到两个专业的知识,两者也能交叉,但是需要超出正常的学习期限,需要5~6年才能完成这些成熟专业课程的学习;第四种方案显然是最好的,但是如何对成熟课程当中的课程进行删减,甚至对课程当中的部分章节进行删减,使得学生掌握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和法律知识,知识结构成体系,健康合理,既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又能满足进一步深造的需要,这就是本文着重要研究的。

3法律和计算机复合型人才培养本科阶段的课程体系结构

根据法律和计算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结合教育部本科教育的规定,本文提出如下的课程体系结构:

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等课程,这些是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必备课程,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指导性课程,约占整个课时数的11%。

文化基础课包括“大学英语”、“大学物理”、“高等数学”、“离散数学”、“线性代数”、“概论与统计”等课程,这些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和以后进行深造的基础性课程,约占整个课时数的29%,不可缺少。

专业主干课应该涵括计算机和法律类的的主干课程,通常计算机系的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包括:“数字逻辑电路”、“微机原理”、“计算机组成和系统结构”、“C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数据库原理”、“编译原理”等。和计算机相关的法律类主干课程包括“法律基础”、“刑法基础”、“民法基础”、“信息法学”。

在限制性选修课当中,通常都是一些方向性很强的课程,分析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一些成熟大学的计算机系的课程体系时,可以发现限制性选修课通常和都专业法向和培养方向紧密相连,譬如计算机系硬件方向通常会把“可编程器件及应用”、“单片机原理及应用”、“嵌入式系统开发”等和硬件密切相关的课程作为限制性选修课,软件方向通常会把“算法分析”、“基于组件的软件开发”、“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面向对象数据库理论”等软件设计当中密切相关的课程作为限制性选修课,网络方向通常会把“TCP/IP协议”、“组网与网管技术”、“网络程序设计”、“网格计算”等和网络密切相关课程作为限制性选修课。在计算机和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当中,可以将“证据法”、“犯罪学”、“检察学”、“电子商务法”和计算机紧密相关的课程作为方向性的限制性选修课,它们是计算机和法律知识交叉融合的关键。

实践性教学环节当中,可以让学生多参与到计算机相关的法律纠纷的取证、调查当中,掌握一些法律方面的实务,同时运用计算机和法律的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同时,多请一些处理过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纠纷的律师和法官来给学生作报告,充实他们。

4课程体系实施的困难和解决办法

建立在法律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础知识之上的课程体系实现起来面临以下几个难点问题:

第一,师资问题。目前在校任教的老师,有的是法律各专业的老师,精通法律相关领域的知识,有的是计算机专业的老师,精通计算机相关领域的知识,但是严重缺乏那种既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精通法律知识的老师。所以在实现教学体系当中诸如一些法律类的课程通过计算机相关的案例来讲解或者在讲解计算机知识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既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精通法律知识的老师,讲解就会没有深度,也不会生动,也不会吸引到这类复合型学生,课程效果自然就不会好。

解决办法:建议的解决办法是有两种:一是对担任课程体系当中法律相关课程的老师进行必要的计算机知识的培训,使得相关老师能够掌握基本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包括计算机组成原理、计算机操作系统原理、计算机网络原理等,重点使用那些具有计算机背景的老师任教;二是对担任课程体系当中计算机相关课程的老师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得相关老师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刑法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诉讼法学、证据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等。这样老师在讲解计算机组成原理、计算机操作系统、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软件工程等相关课程时就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阐述诸如硬件知识产权与保护、计算机电子证据、电子商务纠纷、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相关计算机纠纷案例,以加强学生对相关知识的认知。

第二,专业挂靠的问题。目前在中国的大学普遍采用文理分科的形式对人才进行培养,学生大体分为文科和理科两大类,工、农、医也是从早期的理科当中划分出来的。那么对此类计算机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这类专业应该如何挂靠,有两种选择:一是划到法律相关的学院;二是划到计算机相关的信息学院。

解决办法:建议的解决办法是划到计算机相关的信息学院,因为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生源为高中选读理科的学生比较合适,具有理科背景的学生在学习计算机和法律两门识的时候才不会遇到比较大的困难,因为计算机基础课程当中要求有一定的理科基础,所以采用信息学院为主,法律学院为辅的这样一种挂靠方式比较合适。

5总结

基于以上体系架构,2005年华东政法大学成立了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用以培养计算机和法律复合式、应用型人才,在课程体系建设、教材的建设和师资的培养等方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学院利用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教育平台,进行计算机教育,同时渗透法律教育,在实践环节,强调计算机和法律结合的项目,譬如法律案例的数据管理系统的开发、计算机网络取证软件设计、电子交易系统的数据签名系统开发,等等,取得不错的效果。同时,鼓励学生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律师事务、金融、证券、保险、财经、外贸、政府、IT公司等单位实习。

参考文献:

[1] 陈海燕. 论我国计算机犯罪新的特点和对[J].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07(11):64-65.

[2] 王永全,金惠芳,刘琴. 关于“计算机”与“法律”复合应用型人才知识结构和培养途径的探讨[J].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06, 14(1):39-40.

[3]CNCERT/CC.2006 年上半年网络安全工作报告[R].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2006.

[4] 康树华. 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M]. 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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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玲,钱华林. 计算机取证技术及其发展趋势[J]. 软件学报,2003,14(9):1635-1644.

Disquisition on The Training of The Compound Talents of Computer and Law in Undergraduate Course

CHEN Hai-yan

(Dept. of Computer Scienc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 China)

基本法律知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形态;结构;要素;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8/09-0139-04

结构是现代系统论中的一大重要范畴。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意指法律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以及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和组合方式。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决定着法律意识形态的本性特质,正是独特的结构将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类型诸如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等区别开来。对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体味其内涵外延,而且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效用。本文将从微观角度,集中就法律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及其结构状态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意识形态结构的解析理据

客观地说,中外理论界还没有关于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要素划分及其关系格局的自觉思想。国内学者何怀远先生在总结国内外有关意识形态结构的不太自觉的观点基础上认为,意识形态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认知―解释层面,这是意识形态对其基本理念进行理论说明的内容;价值―信仰层面,这是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及其信仰成分;目标―策略层面,这是意识形态的基本理念实现的目标、途径和艺术。这三大要素在所处的位置、发生的作用及其稳定程度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但它们又是一种相互支撑、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状态,从而呈现为一种既相对稳定又不断更新的结构。[1]应该说这是一种较有代表性的理论,同时亦得到了其他学者相继提出的类似观点的呼应,比如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由四个逻辑结构层面构成:思维方式、认识论、价值论、评价论;[2]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的基本结构包括四个部分:学理基础、时代框架、价值核心、观念。[3]诸如此类的见解在笔者看来没有多少本质的区别。然而,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诸如此类的意识形态要素划分的根据是否经得起推敲?笔者认为,可靠的要素划分根据是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分析首当其冲的问题,而对该问题的解读必须从哲学的高度回溯到社会意识结构的一般理论那里。

脱胎于物质世界的进化和人类实践不断展开的进程中的社会意识是一种反应控制系统,这一大系统实际上是由几个子系统构成的,这几大子系统也就是社会意识的构成要素:其一,与社会意识的反应机能相对应的是专司反应的子系统,即知识观念,它是关于周围世界“是些什么”的观念。其二,与社会意识调节、控制机能相对应的是一种驱动力子系统,即意向观念,它是人们主观上“要些什么”的观念。其三,单凭知识成分和主观意向仍不足以实现调整控制,社会意识还具备第三大成分,即决策观念,它是关于人们要“做些什么”以及“如何去做”的观念。“知识观念为人的活动展开舞台,意向观念为人的活动提供动力,而决策观念则为人的活动确定法则”[4]。同时,社会意识的三大成分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体现为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彼此渗透和不断转化的关系状态。可以说,社会意识的结构要素划分及其关系状态高屋建瓴地为其他意识形态提供了认识框架。而上文提及的有关意识形态的三维结构要素的认识,实际上正是与此一框架相契合的细致诠释:认知――解释层面对应于知识观念,价值――信仰层面对应于意向观念,决策――目标层面对应于决策观念;意识形态的三大要素间的关系格局同样秉承了社会意识的三大要素间的关系格局分析。因此,笔者认为,上文提及的有关意识形态的要素划分及其关系格局分析的代表性理论是经得起哲学高度的理论与逻辑推敲的,这就成为了下文有关法律意识形态的要素划分及其关系状态解读的可信的学理基础。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

依据社会意识与意识形态的结构要素理论所提供的具有说服力的分析框架,笔者认为,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要素可以划分为法律知识、法律价值与法律策略三大要素。下面逐一阐释,并结合笔者曾著文考察过的“司法为民”这一具体法律意识形态予以简要例说。

第一,法律知识要素,它是法律意识形态的知识论基础,是对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理念进行的知识层面的理论说明。具体而言,它追问的是有关“法律是什么”这一本体论问题,考察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起源与发展等问题,即解决一个“法律世界观”的诠释问题。任何一种法律意识形态都有自己的知识论基础,这一要素好比各种法律意识形态必穿的一件理论外衣,只不过科学的法律意识形态的理论外衣名副其实,而非科学的法律意识形态的理论外衣只能是伪装。“不同的法律知识论之间的本质区别,实际上就是各种法律意识形态走向分野的逻辑起点”[5]。举例来讲,作为一种具体法律意识形态的“司法为民”,它正视与追问了司法与司法权、司法体制与司法实践等“司法是什么”类的理论命题,这是对司法内在特质与规律的认知内容,即司法为民的知识要素。[6]

第二,法律价值要素,它是法律意识形态中的价值与信仰成分,这是法律意识形态关键核心的定性内容。法律价值要素关涉人们的法律价值与信仰的评判、取舍,它追问的是有关“法律应当是什么”的价值论问题。法律意识形态与特定群体的利益与情感紧密相联,因此,它必然要表明哪些法律价值是值得追求的,哪些法律价值是负面性的,应该信仰什么,应该拒斥什么,这体现了强烈的价值与信仰导向性。每一种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意识形态,都有其旗帜鲜明的价值准则。就“司法为民”来讲,“为民”紧密与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价值取向联结起来,强调司法应当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6]

第三,法律策略要素,它指的是法律意识形态实现其目标与理想的策略、途径等方面的内容。这一层次的要素关注的是在知识论基础与价值、信仰导向下,应该怎么做的问题,考察的是如何贯彻实施法律目标与主张的策略、途径、方式、艺术等问题。法律策略要素具有强烈的实践目的性,正是这种实践意志内容使得法律意识形态能够实际地转变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即由观念之物最终转变为现实运动。人们之所以提出、宣传、接受、认同一种法律意识形态,主要是基于实践目的的考虑。任何法律意识形态所蕴含的价值偏好与利益追求最终都需要经由策略要素这座桥梁得到实现。仍以“司法为民”为例,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以及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之中的正是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各种“亲民、便民、利民、护民”的策略内容。[6]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状态

由上文可知,法律价值要素是法律意识形态的核心要素,而法律知识要素是价值要素的认识论基础,法律策略要素是价值要素的操作化基础。但是要素本身不是结构,结构也不是要素的简单加和。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状态体现的是三大要素之间的相互支撑、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格局。在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中,没有脱离知识要素的价值要素,也没有脱离价值要素的知识要素;没有无视策略要素的价值要素,也没有无视价值要素的策略要素;没有无知识要素的策略要素,也没有无策略要素的知识要素。否则,都难以成就一种法律意识形态。

首先,法律意识形态的知识要素为价值要素、实施要素提供认识论基础。只有解决了“是什么”,既而才能解决“要什么”,才能谈得上“做什么”。但是这里的知识要素不同于一般的单纯的客观描述性的科学知识体系,只有当这些知识体系同一定价值、信仰目标及其实践态度结合起来,才会变成一定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规范性主张,从而才能在人们的心灵深处建构一种实践意志。也就是说,法律意识形态的知识要素是经过价值选择了的知识,价值信仰目标已经预设了其对世界的解释方式。同时,实践意志内容――法律策略要素也渗透在知识要素之中,促使其成为一种旨在影响人们行动的观念。没有策略要素,知识要素仅仅是一种反应,起不到调整作用。

其次,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要素是核心成分,为知识要素、策略要素提供价值定位。法律价值要素是法律意识形态中具有方向性的内容,它与法律意识形态主体的利益、情感紧密相联。但是价值要素必须通过知识要素――知识理论体系的形式得以表达,而且也必须通过策略要素才能得以具体化。只有具备一定的知识论基础,法律价值要素才能实现法律意识形态的合法化,获得正当性存在,从而赢得人们的认同或接受。而且法律知识要素的水平决定着法律价值要素的水平,没有知识基础作保障的价值要素只可能成为空洞、疯狂的价值与信仰偏执。同时,策略要素为价值要素的具体化、现实化铺平道路,没有策略要素作准备的价值要素再完美也只能被束之高阁,缺乏可行性方案的法律意识形态,其价值信仰承诺只能成为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最后,法律意识形态的策略要素,是对知识要素、价值要素的具体化,它全面表述应该如何实现特定群体的价值主张与利益追求,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在实践中得以检验和发展的重要中介。而价值要素是策略要素的价值出发点,正是价值要素的指引与驱动才催生了策略要素,只有与价值要素紧密相通的策略要素才能在旗帜鲜明与目标明确的情况下走向实践领域。知识要素已经预设了策略要素,为其作好了认知铺垫,任何具体的策略要素都必须以知识为基础和材料,而不是简单地从价值要素那里转渡过来;失去知识要素,策略要素是无法确定的,更谈不上可靠的策略要素了。

结语:一个初步的比较

通过上述对法律意识形态构成要素及其关系格局的考察,我们能够进一步明确法律意识形态在总体意识形态中的独特地位。正是法律意识形态的独特结构决定了法律意识形态的独特品性。因此,我们反对那种将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类别的意识形态相混同的做法,尤其是那种经常无意或有意地将法律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相混同的现象。在笔者看来,法律意识形态事实上之所以长期被中国学界所轻视或忽略,与法律意识形态身不由己地为政治意识形态所掩盖或淹没有着极大的干系。[7]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运用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理论对此种混淆予以清理。

首先,必须承认两者之间的联系。法律意识形态和政治意识形态共处于意识形态总体结构之中,由于两者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阶级利益和意志联系最为直接,共同构成意识形态的基础部分与核心形式,它们与国家政权、阶级统治、公权力分配、人权保障等现象都紧密关联,两者关注的问题存在着交叉重叠的领域。同时,两者彼此间还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这种影响突出体现在长期以来政治意识形态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渗透,而今天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法律意识形态对政治意识形态的渗透。

其次,两者的区别不容忽视。第一,从理论逻辑上来看,政治意识形态隶属于政治意识或政治文化的结构,而法律意识形态归属于法律意识的整体结构。第二,就作为观念体系的认识对象而言,前者是关于社会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国家、阶级和社会集团及其相互关系的观念体系,即围绕一定政治体制而展开。后者指有关法律的关系、规范、设施、精神的观念体系,即围绕一定法制体系而展开。第三,就功能效用而言,前者为政治群体在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围绕政治权力与政治利益的斗争而提供价值指引与决策指南,对政治心理、政治思想、政治文化以及政治制度产生直接影响。后者是法律群体在法律利益与权利的交涉中借以规划与行动的基础,对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制度产生直接影响。两者在作用领域、作用对象、作用方式、作用效果等方面都各有自身的逻辑。第四,也是根本性的区别在于两者内在结构的差异:政治意识形态则是由政治知识、政治价值与政治策略要素型塑而成的;而法律意识形态是由法律知识、法律价值与法律策略要素三者交互渗透与作用的结果。用现代视角来考察,两者的内在构成元素与质料是具有异质性的东西,这两种异质性的东西实际上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人类实践:法律意识形态是形成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与法律实践之中;而政治意识形态则是形成并作用于政治生活与政治实践之中。尽管这两种人类实践存在着交叉重叠的领域,但是一定程度上而言,“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8],两者必然且必须保持各自地盘的独特。将法律意识形态等同或依附于政治意识形态的做法必将导致法律为政治、法律实践为政治实践所掩盖或淹没,这是违背法律与政治关系、法制与政制关系、法学与政治学关系的嬗变轨迹与规律的。

参考文献:

[1]何怀远.意识形态的内在结构浅论[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2).

[2]郑海侠.意识形态的元逻辑结构探析[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7(4).

[3]刘建军.试论意识形态的基本结构[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07(12).

[4]韩民青.意识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5]喻中.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几点思考[J].探索,2002(2).

[6]张昌辉,孙海涛.论意识形态维度的司法为民[J].前沿,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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