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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

广告宣传的方法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业言论自由;经济法责任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们必须竞相向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一去不返,再好的产品不进行宣传也难以为市场所知晓。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全面宣传自己的产品,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将宣传的重心放在了网络上,网络宣传的低成本和广范围使得互联网成为了重要平台,因此,这些商业宣传行为有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否对其有效规制,都需要对我国现行的规定进行分析。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竞争法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虚假宣传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疑能反映出竞争法发展的一个侧面。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基于“公平与效率”的社会发展目标,无不以竞争法律制度作为其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①只有完善的竞争法律制度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才能在竞争和秩序中求得共赢。本文通过对虚假宣传的分析,反映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憾,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竞争理论的完善。

一、虚假宣传行为概述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公开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规定,在经营商业过程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者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属于应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都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在市场竞争中频频发生的行为。这些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各厂商之间形成夸大宣传的恶性竞争,而且还会误导用户的选择。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宣传信息是用户在不同商品之间作出选择的基本依据。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不准确的、夸大的信息,据以做出选择的用户往往会蒙受精神或者经济上的损失。不同的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目的就是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即获得更多的用户。如果有经营者凭借虚假宣传获得了交易机会,其所得就是其他经营者之所失,即其他经营者因此而丧失了用户。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减弱了市场的透明度,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济整体和经济福利。

二、 我国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第五条第4项的虚假表示行为与第九条的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为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设计、制作、虚假广告。

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宣传的方式包括“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其中广告是指由《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商业广告,而其他方法却并未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得以明确。关于这些“其他方法”,各地方性法规一般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各地对虚假宣传“其他方法”的列举大同小异,基本概括了市场竞争过程中可能出现虚假宣传的各种方法。而虚假宣传的内容,则围绕经营者自身的产品进行,主要涉及产品的性能、用途范围、知识产权、认证、有效期限等方面,其目的是宣传自己的产品,吸引用户购买、使用,并不涉及对竞争对手的评价等问题。

三、如何认定虚假宣传

(一)学理论争

在对虚假宣传的界定方面,学界有几种看法。有人认为,引人误解的宣传即为虚假宣传;有人认为,“引人误解”与“虚假”都是“宣传”的限定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由“引人误解”与“虚假”两个要件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及第五条第4项的调整之列。这就提出了究竟如何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问题。

2007年2月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对虚假宣传行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所规定的行为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不仅要求宣传是虚假的,而且还必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作为了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必要条件。而关于宣传的虚假性,司法解释则超出语句的含义,作出了扩大解释,把片面的宣传,无科学定论的宣传和有歧义的宣传都归入虚假宣传之列。据此分析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宣传行为时,是否会引起用户的误解,造成用户据此错误理解而做出使用选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标准。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体育场围网;宣传;广告位开发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6079

1前言

高校运动场地是广大师生及社会群体参加身体锻炼的重要场地,其周边合理的设计布局对于锻炼氛围形成息息相关。体育场周边围网作为运动场建筑设施的组成部分,已经潜移默化的成为运动场地的一道建筑风景。同时,被均匀矗立在各运动场地周边的围网更是提供了广阔的广告宣传位置,其无论商业广告还是公益广告均可以可视化的形式展现在锻炼者及广大师生眼前,在丰富、美化锻炼环境的同时,也形成了一种商业、公益氛围,拉近了高校融入社会氛围的距离。因此,如何更好地对体育场地周边围网的建筑进行开发利用,使其高校通过为商家提供广告宣传位置获取一定的赞助,而商家通过在高校中的广告宣传以促进自身产品的推销,使其互利共赢具有一定的意义。

2研究对象及方法

本研究以西安市高校体育场地周边围网为研究对象。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现场观察法等研究方法。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利用体育场地周边围栏进行赞助广告宣传的缺乏性

随着我国体育赞助市场的兴起和不断发展,以及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创新,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把体育赞助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高校体育活动经费短缺问题的一个手段和途径。陕西省是我国高等院校众多的省份之一,其中陕西省众多高校建设在西安市,因此笔者重点对西安市高校体育场地周边围栏广告宣传利用的现状进行现场观察,结果发现:各高校体育场地周边围栏建设整齐统一,运用围栏对篮球场地、排球场地及小球类运动场地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隔,有效地控制了各运动场地的范围,提高了锻炼环境的安全性及各项运动空间的合理性。在围栏被广泛运用的同时被均匀矗立在各运动场地四周的围栏更是为商业广告及公益广告提供了广阔的宣传位置。但是,通过笔者的现场观察及对学生的访谈了解到,各高校体育场利用周边围栏进行赞助广告宣传及公益广告宣传的寥寥无几,部分高校利用体育场周边围网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方式也只是简单的挂几条横幅,且基本都是短期性的宣传,相比于大型广告墙体的宣传在视觉效果反馈中无法对高校师生形成更好的冲击力,宣传效果具有局限性。对于利用体育场周边围栏的广告位置进行赞助宣传比较缺乏,这无助于高校赞助经费的获取。

32体育场地周边围栏广告植入的互利共赢性

体育赞助是企业或商家和体育竞赛活动组织者共同获得利益的事业,是市场营销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的高速增长和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为高校开展体育赞助带来了机遇。高校校园属于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为企业或商家的广告宣传提供了足够多的受众,而在高校中通过广告宣传的方式以提升企业或商家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也成为企业或商家赞助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高校应充分利用本校宣传资源使企业或商家对其进行商业赞助及宣传以获取赞助资金,使其互利共赢。但是,在广告宣传方面企业或商家会考虑广告宣传方式的长期性以及视觉效果等特性,而高校体育场地周边围栏则可以很好地迎合赞助企业或商家的这种需求,其围栏的造型和尺寸,为其提供了广阔大型的广告宣传墙位。与此同时,围栏中大型广告的嵌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遮阴及阻风的效果,对于小球类场地则更能凸显出其阻风的功能性。赞助企业或商家制作创新独特的广告还有助于丰富体育场周边的锻炼环境,体现出了高校与社会的近距离融合性。因此,高校体育场周边围栏广告的植入可以促使赞助企业或商家与高校之间共同获得利益。

33体育场地周边围栏校园公益、励志广告宣传的缺乏性

伴随着公益广告的逐步发展,校园公益广告也被更多的人所关注。校园公益广告具有启发教育性、公益服务性、艺术审美性等特点,旨在向学校公众关心社会、爱护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建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传播的重要载体。当前校园公益广告的展现形式主要分为宣传标语、公益短片、宣传海报等,其中最为常见的便是宣传标语。同样,高校励志文化的培育和构建关系到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高校的长期发展。校园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集结地,励志广告的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动力及提升意志品质,是促进高校励志文化发展和构建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选择正确合理的宣传位置对于校园公益、励志广告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校体育场地是众多师生进行体育教学、举办各种校园活动、运动比赛的重要区域,也是广大师生参加课余锻炼、休闲娱乐活动的重要出入场所,选择在体育场周边进行校园公益、励志广告的宣传可使广告的效果更加突出,而体育场周边围网则恰恰为公益、励志广告提供了视觉性、长期性的宣传位置,而且宣传位置广阔。因此,充分利用体育场周边围网进行宣传可以有效地丰富、美化校园环境,促进校园公益事业发展,对于其思想政治教育的传播及励志文化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笔者的走访观察中,各高校利用围网进行公益、励志广告的宣传几乎没有,就算与传达体育精神有关的标语也是寥寥无几。

4结论与建议

(1)西安市高校体育场地周边围网的运用有效地控制了运动场地的范围,巩固了运动的安全性及分隔性,同时也为商业广告及公益、励志广告的宣传提供了广阔的位置。但是这种丰富的宣传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高校与企业或商家之间缺乏互利共赢性。同样,各高校利用围网进行公益、励志广告的宣传也是寥寥无几。

(2)相关企业或商家应从长远发展,充分利用高校体育场周边围网广告宣传的优越性,积极与高校有关负责部门进行商业赞助,而高校方面则应积极主动的引进商业赞助,以获得赞助资金。同时,高校有关部门应该利用体育场周边围网进行一些公益、励志广告的宣传,以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传播及励志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开成,房淑珍,张晓春论高校体育赞助的制约因素与营销策略[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4,19(2):21.

[2]周云飞高校开展体育赞助的研究与实践[J].浙江体育科学,2004,26(4):86.

[3]张立清,李书文,王美娟,等运动场周边绿化的探讨[J].河北林业科技,2011(5):78.

[4]唐梦亚公益广告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可行性分析[J].传承,2015(1):84.

[5]王志磊,赵红霞,翟付顺园林植物防治雾霾的应用研究[J].北方园艺,2015(4):196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虚假宣传 虚假表示 鉴别

一、关于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宣传,主要基于“真实告知”是市场竞争者应恪守的商业道德与义务,“禁止欺骗”是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竞争中,由于虚假宣传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使经营者获得了不正当的交易优势,使其他经营者丧失了应有的交易机会,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也有学者认为,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以市场竞争为目的,通过虚假的直接陈述、暗示性虚假陈述、隐瞒重大事实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从而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和虚假事实陈述。虚假广告是指对于商品的广告宣传中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实际性能和功用等客观事实产生混淆认识的广告宣传;虚假事实陈述是指对于商品的具体事实陈述中以明示暗示或隐瞒的方式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客观事实产生误认,并根据这种误认错误地作出商品购买使用与否的判断。

综上,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使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向不特定的用户或潜在用户进行不真实的信息宣传。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的行为。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宣传原因所在。

(二)虚假宣传的主要方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利用广告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二是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1)广告式宣传。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推销商品、服务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广告。但何谓“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界定。而《广告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广告进行了具体界定,其广告含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广告应当是相同的。

根据1994年《广告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款规定是对广告的内涵的界定,即法律上的广告仅指有偿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又据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与《广告法》第2条第2款对应起来,本条从管理范围角度列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是对有关广告外延的规定。另外2004年《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对广告的管理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利用其他广告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该说,该条是对《广告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广告外延范围以列举方式进一步规定。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对广告的规定来看,其所调整的广告都是指以推销商品和服务为目的一种商业广告,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本质都是一样,就是以广而告之的方式获得公众注意,提高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政府公告、公益广告。

《广告法》颁布虽然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广告的内涵和外延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界定。

(2)“其他方法”的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显然是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而且,根据该法的第5条第4项的规定,“其他方法”应指“广告”、“在商品上”以外的其他方法。至于“其他方法”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该法未作进一步的界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其他方法”进行了列举。各地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办法也对此做了列举和归纳,如安徽省1998年实施的《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0条、江苏省1995年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8条均也对“其他方法”进行了列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办法对“其他方法”的列举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广告以外的宣传方法,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主要类型: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如比较广告;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如利用“媒子”销售,即销售者雇佣他人或者销售者的合伙人扮成购买者,抢购商品,造成对商品热销的假象,诱导用户购买;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进行演示、说明、解释或者以其他文字标注;这种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文字标注是广告以外的说明、解释和标注,是宣传商品的重要形式。例如在标签上伪造产地就是一种以文字标注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事例;张贴、散发、邮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利用信息载体或者集会信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即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是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对商品进行宣传报道,如通过播放新闻、采访、发表文章等形式,经营者通过支付钱物让他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报道的。利用这种宣传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时,其欺骗性甚于广告宣传,因为这种宣传披上了客观性的没有商业气息的外衣,要易于引人误解,危害性更大。总之,“其他方法”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上面的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只要符合“其他方法”的性质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纳入“其他方法”中来。

二、关于虚假表示

(一)虚假表示的概念

虚假表示,是民法中 “意思表示”的下位概念,即“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时,故意使其意思(内心真实想法)与其表示(外部表现行为)不相符合。因此,虚假表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之态度而非疏忽,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该行为显然违反民、商法共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真实”被认为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一项主要原则,禁止欺骗也就成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表示行为的原因所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虚假表示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即行为人在商品上所标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并引人误解,就构成了虚假表示。

(二)虚假表示的主要方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表示,是一种“在商品上”所作的虚假表示。因此,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于商品进行表示,应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即在商品上直接进行文字、图形标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贴于商品上),或在商品的包装上用文字、图形标注,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所规定的“在商品上”。

有争议的是,经营者有时未将标签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上,而随商品附带,或者随商品附带商品说明书等,此时是否将其认定为“在商品上”呢?笔者认为,标签是商品附带的特殊的标示,与商品本身不可分,即使未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之上,也应视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而其他随商品所附带的不属于广告的说明书等商品的介绍宣传品,并非商品的必要附带品,以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其他方法”为宜。

三、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鉴别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都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对商品质量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因而二者具有诸多的共性,但仔细考量,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1)二者行为方式不同。如前所述,虚假宣传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表现,通常需要借助除商品之外的特定的媒介,并通过特定的媒介。如前所述,“其他方法”多种多样,但均具有类似广告或广告的宣传效果之特征。虚假表示则是通过“在商品上”来表现,不需要特定的媒介作为载体,更无需,即以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为载体,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二者适用范围不同。由于表现的方式不同,采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方式的虚假宣传客体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务,而用“在商品上”方式的虚假表示客体只能是商品,而且是有形的商品,无形的服务是不能作为虚假表示的载体的。

(3)二者行为的主体不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或第9条规定,虚假宣传的主体包括商品的经营者、服务的经营者,还包括广告的经营者,而虚假表示的主体则只有商品的经营者。

(4)二者表现内容不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反法〉第5条第(4)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虚假表示的表现主要有: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其他虚假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表现内容主要为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显然,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的内容有一些是相同的,但更多的是不同。如虚假表示有伪造或冒用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等,而虚假宣传则没有;反之,虚假宣传的内容除了第9条规定之外,还包括对商品的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虚假宣传。

(5)对公众的影响程度不同。虚假宣传因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宣传,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广告铺天盖地的环境下,其对公众的影响范围大、程度深,误导消费者或用户的后果严重,侵犯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广泛。而虚假表示则因仅使用“在商品上”的方式进行表示,其影响范围局限于该商品的用户或潜在用户上,一般来说,对公众的影响范围小、程度低,自然而然的对同类商品的竞争者合法权益侵犯相对要小一些。

(6)二者处罚依据不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商品进行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转致适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对商品、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2]徐清霜.裁判视野与纠纷解决[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3]王晓晔.竞争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4]冯晓青.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

[5]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虚假广告罪犯罪客观犯罪主体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市场竞争中,广告是企业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对于扩大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大作用。正因为这样,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把作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因此,都明令禁止虚假广告,现行刑法增设本罪,是十分必要的。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掌握以下几点:

其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其二,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对商品的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例如,把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把不含某种贵重物质说成含有该物质,把非多功能说成多功能,把无效用说成有效用等等。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对以上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种事实作虚假宣传,都可以构成本罪。

其三,实施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虚假广告罪犯罪客观犯罪主体

一、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市场竞争中,广告是企业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对于扩大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大作用。正因为这样,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把作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因此,都明令禁止虚假广告,现行刑法增设本罪,是十分必要的。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掌握以下几点:

其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其二,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对商品的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例如,把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把不含某种贵重物质说成含有该物质,把非多功能说成多功能,把无效用说成有效用等等。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对以上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种事实作虚假宣传,都可以构成本罪。

其三,实施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6篇

第二条以公益广告名义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设置的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公益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经登记的户外公益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证号和者名称。公益广告不得夹带商业广告。版权所有

第四条户外公益广告实行归口管理。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批。市委宣传部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的归口管理、总体协调和内容审查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的户外公益广告。

第五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户外公益广告,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颁发《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第六条规划设置用于公益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以公益广告宣传为主,优先搞好各类公益宣传,全年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时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市委宣传部应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政治性公益性广告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政治性公益性广告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第八条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商同市委宣传部定期编制户外政治性公益性设施的设置规划。市城管局应加强对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活动的审查,及时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的户外公益广告。

第九条由市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支持、配合搞好政治性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在公益广告设施选址、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提供方便。版权所有

第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变换性质,没有按要求公益广告的,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有权责令改正,直至收回《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以公益广告名义报建而未取得《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的,市城管局负责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二条用于商业广告的户外广告,每年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低于10%。户外广告设施未商业广告时应当公益广告,并向宣传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7篇

一、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市场竞争中,广告是企业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对于扩大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大作用。正因为这样,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把作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因此,都明令禁止虚假广告,现行刑法增设本罪,是十分必要的。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掌握以下几点:

其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其二,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对商品的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例如,把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把不含某种贵重物质说成含有该物质,把非多功能说成多功能,把无效用说成有效用等等。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对以上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种事实作虚假宣传,都可以构成本罪。

其三,实施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一般为牟取非法利益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环保;广告;经济策略

在现代人的日常生活中,广告可谓是无处不在,各式各样的广告在身边围绕着,其中最为人们所熟悉的就是纸质宣传单。纸质宣传单可谓是大范围宣传中最简单、直接的宣传方式,对于商家来讲,在众多宣传方式中,纸质宣传单也是最有吸引力的一个。然而,并不是每一张宣传单都能充分发挥它的宣传效用,对于现代人的快节奏生活而言,“看过即扔”是处理传单最普遍的处理方式。

这种“看过即扔”的处理态度,不仅仅使得大多数宣传单无法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广告效用,还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一张随手被扔进垃圾桶的宣传单,最后只能被当做废纸回收,而它背后的成本却是一张纸,精心策划的广告宣传语,宣传图片……如图1所示,广告的生产成本除私人成本外,还有外部成本,随着广告的浪费,其浪费的资源远非一张纸那么简单。然而,要想做到物尽其用,就必须在广告策划之初就考虑到环保因素,将环保与利益最大化贯穿整个广告思想,才有可能达到广告利益与资源环保的最大化。

以校园广告和房地产广告为例,从广告受众的需求、广告的作用时间和广告形式对广告环保经济策略进行分析研究。

一、广告受众的需求

广告的目的虽为广而告之,但是并不是指将广告内容告诉所有人,而是有针对性的将广告内容告之与商家宣传内容有关的利益相关人。很多广告忽略了广告受众的选择,毫无章法的大范围广告,却不能达到预期的广告效果,与此同时,广告受众的需求错误,也是造成宣传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广告受众的需求进行宣传,可以使广告发挥其很大的经济效用,反之,在宣传过程中不考虑广告受众的需求,则容易造成大量的浪费。在宣传单的广告宣传方式中,人们经常是被动的接受宣传单,如果宣传单上的信息并不是人们所需要的,则宣传单不仅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很有可能给受众带来反感,使得人们对宣传单抱有抵触心理,从而对宣传业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所以,考虑受众的需求,不仅是对广告成本的节约,还有利于广告效益最大化。

以校园广告为例,校园里的广告受众基本上都是学生,是没有经济收入的人群为主,那么此时在校园里大肆宣传房产则是不合时宜的,相反,如果是对一场讲座,一个新书会,一个新的学习用品等进行宣传,则很容易达到宣传目的。因此,在进行广告宣传的时候,根据广告投放对象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可以减少广告从宣传商到宣传受众过程中的浪费。

同样,如果是做房地产广告,考虑广告受众也是广告投放策略中很重要的一点。房地产广告的受众是有购房需要的人,一般都是有固定收入的人,那么,在学校周围投放房地产广告则有些不合时宜,学生大多是没有经济收入的,很少学生有购房能力,所以,房地产的宣传市场不应将重点放在学生身上。反之,如果在写字楼等工作场所投放房地产广告,则很容易达到广而告之,言之有效的成果。

二、广告的作用时间

广告真正发挥作用的时间其实是较难量化的,但是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广告在人们视野里停留的时间越长,其广告作用越能够得到体现。因此,若想延长广告的作用时间,最直观的方式就是延长广告在人们身边停留的时间。平时上街走一走就会看看形形的宣传单,大多是刚发到手上就随手就扔了,消费者看到便是头疼,而花钱宣传的企业更是束手无策。1如此一来,就造成了极大的纸张浪费,如果让宣传单在广告宣传之外还有其他作用,那么人们保留宣传单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许多,从而使得人们主动去了解宣传内容的可能性增大,在延长广告的作用时间的同时也会减少纸张的资源浪费。

如何延长宣传单在人们手中停留的时间,已经有了很多广告商尝试的例子。例如,将广告印刷在扑克牌上,在车票背面印刷广告,将广告和地图结合,以优惠券的方式推出广告,将广告制作成便于折叠携带的形式……诸如此类,在众多延长广告在人们手中停留的时间的方法中,增加宣传单的附加价值最为有效。下面对两种增加宣传单附加价值的方式进行说明。

1.增加使用价值。

以校园广告为例,如果宣传单的背面是空白纸张或者是格式合宜的笔记纸,亦或是风景优美的明信片,则会增强学生们保留这种广告的可能性,而保留这些广告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这样,既达到了广告宣传的目的,还可以使宣传纸张得到再次利用。如果学生们大量的用广告纸张作笔记纸或演算纸,则可以节约很多的社会资源,可以设想,广告商以广告的形式发放笔记本,不仅可以达到宣传效果,还能节省很多纸张,常年累月下来,节省的资源就是惊人的。如果投放这种广告的广告商人目的在于宣传留学辅导、就业指导、考研培训等内容,那么这类广告会在学生群体中留有很大的印象,毕竟每天接触的笔记本,上面的小广告怎么可能一点印象都没有呢?一旦学生有此类需求,就会首先想到笔记本上的宣传内容。因此,这种增加广告使用价值的方法不仅仅可以节约广告纸张,还可以增强广告效果,很值得推广。

2.增加留存价值。

再以房地产广告为例,购房者多数要对一套房产斟酌再三才能决定是否购买,那么,一个能够长期提醒客户房产来源的物件,其经济价值远高于仅仅介绍房产的宣传册。如果在扇子、挂件等小物件上冠以房产的宣传信息,那么客户留存物件的可能性要高于留存宣传册的可能性,对广告信息的浏览次数也会有相应的提高。客户对物件的使用使得广告不会被浪费,广告的经济价值因此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改变传统的广告形式

对于商家来说,选择传统的宣传单进行广告是一种简单又方便的宣传方式。广告业内的宣传单早已发展完善,行业规模已经形成,而宣传单又有接受率高和价格低廉的特性,因此商家往往直接选择宣传单进行广告。

然而随着近几年广告业的发展,广告形式已不仅仅是宣传单、电视广告、报纸媒体、广播电台等形式的广告了,电子媒体也正逐渐成为一种优势媒体。许多商家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进行广告 ,效果也是可观的。新媒体平台相比于传统的广告宣传,其宣传效果是裂变式的,在宣传过程中,其宣传受众的选择性和针对性更强,而宣传成本比宣传单更为低廉。以校园广告为例,校园广告的主要受众就是学生,一般都有关注度较高的公众号,那么商家如果通过公众号来推送广告消息,相比于派发宣传单,其物质成本就要降低,而且学生对此广告的关注度也比宣传单要高一些,从环保的角度上来讲,由派发传单而产生的浪费和污染更是从根源消失了。

综合比较,新媒体广告比宣传单广告更便宜,效果更好,更为重要的是,新媒体广告不存在环境污染和浪费的问题。因此,鼓励商家在宣传时优先选择新媒体广告。在可能的范围内,改变广告方式,既可以节约成本,扩大广告效益,又可以促进广告环保,本应成为广告宣传方式的新主力军。但是由于其广告效果并不能直接显现,商家对这种新的广告形式还不能完全接受,新媒体行业发展良莠不齐,所以新媒体广告还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广告宣传。

因此,当前最为可行的经济环保的广告宣传策略应是在原有的纸质媒介宣传基础上加以改良。仍是以校园广告为例,面对学生群体,投放辅导及就业一类的广告,除了发放带有广告的笔记本物件等,还有一种更节约,更能充分发挥广告作用的方式,即在校园内安放一种“免费打印机”。这种打印机在功能上与其他自助打印机并无太大差别,但是这种打印机提供的免费服务要求学生必须使用带有广告水印或者背面为广告的纸张进行打印或者复印,如果学生有特殊要求,也可以选用无广告的纸张进行印制,但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这种“免费打印机”因其“免费性”可以吸引到很多顾客,无形中把广告受众聚集到了一起,其次,由于其可以在完成印刷工作的同时将广告信息一同传达给学生,将广告信息和复印资料合在一张之上,从而减少了社会的纸张用量,最后,广告信息可以随着复印资料一同伴随学生,不断发挥着其广告作用,增强广告效果。因此,推广这种“免费打印机”和类似理念的广告形式,既可以满足商家追求的广告效益,又能够实现广告行业的环保,同时也是一种人们能够快速接受的广告方式,其实现可行度较高。

结合当前我国国情,广告行业应在追求提高广告效应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环保趋势不断调整发展策略,这是行业发展的必要也是必然要求。综上所述,在制订广告环保经济策略时,应考虑广告受众的需求,广告作用时间和广告形式选择合适的广告方案。让广告在发挥其经济作用的同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徐梅.增加宣传单在消费者手上的“停留时间”[D].西南交通大学,2011.

[2]武旭;关于公益广告设计的几点思考[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

[3]陈欣跃;新时代的电视媒体影响力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

[4]刘文娟;中国西部地区公众环境意识现状分析及培育对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4.

作者简介:

白钰,重庆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9篇

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确定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宣传日活动的意义

举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一是通过向公众宣传识别真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方法,增强公众对违法虚假广告的识别能力,正确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不受虚假广告的误导;二是能够发挥社会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力量,使违法虚假的广告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理;三是以新闻媒体报道宣传日活动和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为契机,引导新闻媒体规范其广告行为,讲诚信、树正气,不再给违法虚假广告提供的载体。

三、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

(一)宣传日活动的开展范围。

2011年10月15日,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同时开展“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

各市在城区内至少设立两个宣传点,散发宣传单页,咨询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县至少设立一个宣传点。各地应当将宣传海报分发到当地的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充分利用药店和医疗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和分布广泛的特点,将宣传日活动引向深入、扩大的成效。

所有会场都必须统一标识“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主题语,并设立必要的宣传展板。

(二)宣传日活动的组织安排。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局长负责,药品市场监督处、食品安全处参加的组织机构,负责全省广告宣传日活动的统筹安排、宣传材料印发、新闻宣传等具体实施工作,省局将尽快将宣传单页和宣传海报分发给各市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由一名局领导负责,设立组织机构做好宣传日活动的贯彻实施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将参加省会城市所在地的宣传活动,并向公众进行宣传。长沙、湘潭应邀请相关新闻单位参加。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10篇

银行同业营销宣传经验与做法的比较分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银行同业的做法和经验是提高商业银行营销宣传的系统性和规划能力的有效途径。

商业银行营销宣传取得的经验和主要做法在加强营销宣传规划方面,有的银行加强了营销宣传的整体规划,保持了营销宣传的常态化,并细化到每月、每季以及重大节日的具体宣传措施、进度安排、效果反馈等工作。

在创新营销宣传方式与内容方面,有的银行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加大投放力度,并把公关活动与广告渠道宣传结合起来,收到显著成效;有的银行开展了丰富多样的主题营销活动;有的银行把企业形象指引做成视频片,使得标准的执行更为直观、方便。

在完善营销宣传基础管理方面,有的银行规范营销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和流程,走精品会审、精品投放之路,提高营销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费用管理,制定完善费用管理办法,实现费用成本在各部门、各行部之间的科学合理分摊。

在加强广告投放策划方面,有的银行对广告投放前后主要业务指标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广告投放效果,努力实现产品特质与载体特性的高度吻合,提高广告投放的针对性、实效性。

在加强营销宣传培训方面,有的银行加强对全行员工尤其是客户经理的营销知识培训。在师资的选择上,既有行内业务精英,也有行外营销专家;在课程设置上,既有营销理念和理论的传导,更有营销技巧和案例的讲授,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工作。

商业银行营销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据我们对某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调研情况看,该行在新闻宣传、媒体公关、广告营销、品牌管理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认识不到位部分单位和领导对产品与服务的营销宣传工作的重要性理解不深,主要反映在部分行不舍得投入,重销售,轻宣传,费用更愿意用在客户关系的维护上。

营销宣传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还不够高一是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流程,至今没有制定营销宣传、广告投放管理办法。二是现行的营销宣传管理与运作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缺乏总体、统一规划,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存在部门分割现象,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营销宣传管理平台;广告营销效果的评价不足。

整体策划水平有待加强目前,该行主动的营销宣传策划力度不够,还局限于被动投入,没有充分研究不同渠道、不同区域、不同产品、不同客户群对广告投放和公关宣传的不同特点与规律,进而选择合适的内容和投放渠道,并有效整合,降低宣传成本。

广告宣传模式单一局限于报纸、广播、电视广告、路牌及店面等传统的传播途径,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较少得以应用,公益活动、事件营销方式很少采用。

新闻宣传和媒体公关的力度有待加强普遍存在对本地媒体的关系维护较好,但对一些省级报刊或全省发行的报刊(驻当地记者站)的关系维护仍然存在不足,容易造成工作被动;个别分行日常媒体监测工作还未完全开展,已有监测工作的分行未能作好监测后的登记归档工作,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

队伍建设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从事营销宣传工作的人员专业知识缺乏,尤其是广告营销基础知识、营销技巧等专业知识的缺乏。在广告执行方面也缺乏科学、有效的理论指导。部分二级行人员流动快,一个人负责很多项工作,精力上得不到保证。

提高商业银行营销宣传的系统性和规划能力的对策

围绕全行业务发展战略纲要,制定近、中、远期营销宣传规划要加强对营销宣传的统一规划,提高广告投放与新闻宣传的前瞻性。首先要根据全行业务发展战略纲要制定营销宣传中长期规划,以保证全行业务发展战略的需要;其次,要结合工作安排及实际,按年度或季度制定下发广告投放计划及宣传工作要点,更好地服务于辖内各分支机构的广告与新闻宣传工作,各种渠道综合运用,各个时段重点突出,增强营销宣传的计划性、整体性、统一性,提高宣传效果。

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营销宣传水平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在组织分工上,要完善以办公室为牵头的联动协作的营销宣传管理架构。在横向上,要明确办公室、营销宣传需求部门、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和纪检监察部的职责与分工;在纵向上,要明确各行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并报上级分行办公室审核的体制。

完善广告项目审批制度。广告投放采取审批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二级分行广告项目必须报省分行审批同意后才能够执行,省分行对广告项目形式、内容、策略等进行审核,在广告投放策略上进行指导,使全行广告营销工作步调一致、内容统一。

实行营销宣传项目流程化管理一是业务部门提出营销策划项目需求,向办公室上报营销策划项目需求书;二是成立营销策划项目小组。由办公室牵头,指定项目经理,业务部门制定项目需求编写人参与,与广告公司一同形成项目媒体投放计划和各种广告设计脚本,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和需求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三是营销策划项目审批。由业务部门牵头项目签报制作,办公室、计财部会签后,报行领导终审;四是营销策划项目实施。审批同意后,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投放计划表进行实施,同时把媒体投放计划表以及各种广告样本发二级行,形成集中的宣传攻势;五是营销策划项目评估。可实行由需求部门提供相关业务增减数据以及客户的反应和需求部门对广告执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逐步提高品牌传播及广告投放决策的科学性;六是营销策划项目归档。要把所有有关项目的各种资料备份并整理成档案,记录过程,备查使用。

加强策划,合理配置资源,整合渠道,提高营销宣传的整体效果一是在宣传策划中要测算总费用与银行的规模是否对称,把费用控制在一个合理适中的范围内;二是在总费用标准测定后,要对不同的宣传方式进行评估与合理搭配。如广告宣传、营业推广中的网点宣传、公共关系中的新闻宣传等等,通过整合形成合理搭配,以收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三是做好内部的配合协作与联动。营销宣传要有系统、有组织;四是进一步整合资源,注重创意策划和渠道建设,从形象宣传、产品宣传和包装策划等几个方面开展营销宣传工作。

加大广告投入,不断完善广告营销策略广告宣传是企业品牌营销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整合营销多项工作中的一项。要精打细算,紧盯着同业的选择,注重不同渠道的整合,建立全方位、有效的广告传播网络。一是运用综合增值法和目标任务法来确定广告预算;二是突出品牌形象宣传,制定全面统一的品牌广告投放体系,加大品牌形象宣传广告投放力度;三是在以传统媒体如户外楼顶广告、报纸、电台等为主体进行广告传播的同时,不断尝试网络、楼宇液晶电视、楼宇框架广告、滚动户外广告、液晶户外大屏、DM等多种新媒体形式;四是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优势,整合资源,进行“一个声音、一个形象”的一致传播。重点对以下三种渠道进行整合运用:自有渠道。主要是网点,形式包括宣传折页、形象展示墙、网点液晶视频等;自建渠道。理财期刊、台历等。建议策划制作双月刊的客户期刊,通过网点、特约特惠商户直投给重要客户;自找渠道:根据产品营销需求寻找合适的外部渠道。如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组织银行各业务部门,在现场设立自助取款机、网上银行操作平台、咨询台、讲解台等,积极营销金融产品。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关联企业 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2]48号)第二条明确了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分摊扣除,即“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不计算在内。”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关联企业合理运用该规定,就可以减轻整体税负。本文就该规定在执行时对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进行剖析,并给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对关联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企业在执行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第一,财税[2012]48号所指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二,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第三,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第四,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财税[2012]48号第一条分别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都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当先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再选择是部分还是全部归集至关联企业扣除。

例1:甲公司是一个大型集团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甲乙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甲公司在2013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乙公司扣除。假设2013年甲公司会计利润5 000万元,销售收入为4 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 000万元;乙公司会计利润3 000万元,销售收入为6 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 2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甲、乙公司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资金方面存在直接控制关系,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在2013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分摊协议由乙公司扣除。甲公司2013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 000×15%=600(万元),甲公司转移到乙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0%=240(万元),因此甲公司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240=360(万元)。甲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需要调增金额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超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为2 000-600=1 400(万元),第二部分是甲公司转移到乙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40万元,两部分调增合计金额为1 400+240=1 640(万元)。甲公司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 000+1 640)×25%=1 660(万元)。

乙公司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还可以将关联企业甲公司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40万元在乙公司扣除。乙公司2013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 000×15%=900(万元),因此乙公司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240=1 140(万元) 。因此乙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需要调整金额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超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调增为1 200-900=300(万元),第二部分是甲公司转移到乙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减为240万元,两部分调增合计金额为300-240=60(万元)。乙公司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 000+60)×25%=765(万元)。

可见,由于乙公司分摊了甲公司240万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使得乙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40×25%=60(万元),甲企业多纳企业所得税为240×25%=60(万元)。

二、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建议

财税[2012]4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重大利好,可以在税率高与低、盈利与亏损的关联企业之间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避免不必要的税负。

(一)存在税率差别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筹划建议

例2:假设例1中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乙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他条件不变。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和没有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两种条件下税负是否相同。

根据表1,甲公司和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996+765=1 761(万元)

根据表2,甲公司和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960+825=1 785(万元)

可见,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分摊协议比没有签订分摊协议整体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 785-1 761=24(万元)。因此,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税率不同,建议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将低税率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高税率的关联企业,以此提高低税率的关联企业税基的同时降低高税率的关联企业税基,最终达到降低整体企业税负的目标。

(二)存在盈亏差别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筹划建议

例3:假设例1中甲公司的会计利润为-1 800万元(即亏损1 8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和没有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两种条件下税负是否相同。

根据表3,甲公司和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765(万元)

根据表4,甲公司和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825(万元)

可见,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分摊协议比没有签订分摊协议整体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825-765=60(万元)。因此,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应纳税所得额有盈利和亏损,建议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亏损的关联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盈利的关联企业,来降低整体企业的税负。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亏损的关联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盈利的关联企业后,亏损的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还是负数,这样可以保证亏损的关联企业仍不需要纳税。同时,因为亏损的关联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盈利的关联企业,降低了盈利的关联企业税基,使得盈利的关联企业税负降低,最终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纳税筹划;税收收益;企业价值

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促进产品销售,巩固已有的市场,开拓新市场,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设计、运筹,科学地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地降低税负,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宣传方式,因为不同的广告形式可能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广告宣传策划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使企业既达到了宣传产品的效果,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纳税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除了通过媒体的广告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的,可据实扣除。

案例一:2007年3月,凯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公司)为扩大产品宣传,促进产品销售进行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如下:

方案一是公司自己进行策划、实施。采取在各个专卖店挂横幅及高速路口制作广告牌的方式宣传新产品,先委托光华公司制作横幅、广告牌,然后向工商等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悬挂横幅、安装广告牌。这种方案大致需要费用90万元;方案二是委托S广告公司进行策划、设计并通过电视台播出,需要费用98万元。如果单纯从费用上比较,公司自身操作比广告公司操作要节约8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身操作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比例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而通过广告公司操作则可以作为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比例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两项费用在税前的可扣除比例不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相对低,纳税申报时容易引起纳税调整。分析如下:

凯悦公司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0 000

万元,则销售收入的2%为200万元;销售收入的5‰就是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通过广告公司操作,花费的广告费98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而企业自身操作花费的费用即业务宣传费90万元中按规定只能扣除50万元,还有40万元不能扣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可见,通过广告公司操作比自身操作要节约所得税10万元,为公司增加2万元利润,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广告公司策划、设计的方案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从而使公司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纳税筹划是有时效性的。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照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可按年销售收入的15%在税前扣除,如果仍然按案例一的事项计算,则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 500

万元。广告公司策划的广告费支出98万元可在税前全部扣除,作为营业费用可抵税24.5万元;而企业自身策划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直接费用支出90万元也可在税前全部扣除,比广告公司策划节约费用8万元,可抵税22.5万元。

综上分析,从抵税效果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广告公司策划可以减少纳税2万元,但从现金流出量看,企业自身策划可以减少现金流出6万元。

可见,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在不影响宣传效果的前提下,通过自身策划、设计进行产品宣传应是凯悦公司的最佳选择。

案例二:凯悦公司为扩大产品宣传,向电视台提供各种款式的服装,由电视台主持人着装以宣传企业的产品。2007年提供各种款式的女装1 000套,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公司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从增值税角度讲,公司此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 000元。从所得税来讲,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公司营业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凯悦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10 000万元,税前扣除额为50万元,则减少应纳所得税额16.5万元。实际上,企业应该将此项业务分别按视同对外销售和用于业务宣传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一方面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要按照视同销售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照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调整业务宣传费。

因此,凯悦公司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将此笔业务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与赞助行为相比,可以为公司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但是这种行为如何界定,属于捐赠、赞助还是业务宣传?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属于捐赠,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讲,属非公益性捐赠,此类捐赠支出不允许扣除;如属于赞助,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就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当然,这种行为的目的毫无疑问是扩大产品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所以可以界定为业务宣传费。但是企业对于此类业务的筹划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可才可以实施。

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税法规定,凯悦公司上述业务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500万元,那么作为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的117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29.25万元。

当然,无论界定为捐赠、赞助还是业务宣传,都必须按视同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另外,此项业务如何进行界定,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凯悦公司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处理,获得了财务收益,但必须获得税务机关认可,否则如果被界定为捐赠或赞助,则收不到预期效果,也无法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13篇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12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起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2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2012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举行了 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 72.96%的市场份额。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

    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虚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意思。【2】可见,它既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也包括根本不存在的情况。宣传,《辞海》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宣布传达;二是个人或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3】由此,虚假宣传的含义可以解释为,个人或者企业等以跟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借助各种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或者主张,以影响市场参与者心里和行为的活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上的概念,有关专家降其解释为“以捏造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4】我们现有立法对虚假宣传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探知一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有第 5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

    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几个关键词汇:引人误解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考虑到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意思基本相同,这里不做分析。虚假宣传的中心含义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般来说,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虚假宣传的范围之内。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共同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必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既要有宣传者的虚假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心里,又要有相关市场参与者确实受到误导。例如本案中,被告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符合虚假宣传内涵的本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判断宣传的内容是否虚假,还要判断其宣传是否误导相关主体。

    三、虚假宣传行为判定要素的剖析

    虚假宣传行为的科学判定从来就不是亘古不变的,我们应该根据理论和实践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概念、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最佳描述,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5】对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概念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方法之一。但是概念毕竟是抽象的,有时难以化入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当中。因而,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根据立法的规定来判定,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再次,考虑到概念的抽象性和上位及立法的滞后,我们有时还参考反映活生生实践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可以说,每一项司法解释都是该领域最新司法实践的结晶。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解释的参考,也是重要的方法之一。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6】《解释》第 8 条第 1 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结合上述学理上的概念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要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其构成要件一般应该包括四个要素,一一剖析如下。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

    竞争关系就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7】本文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不仅仅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还包括广义上的竞争关系。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要求不正当竞争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理念则认为,受害的诚实竞争者的范围不受此限。【8】《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1 条第 6 款指出:本示范规定亦适用于从事某种行为的当事人与因该行为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况。可见,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要求竞争者从事相同的业务,即使竞争者从事不同的业务,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都是凉茶,属于相同业务,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误导的本质是使他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企业产生不真实的印象,进而左右消费者的信息判断和决策。【9】《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误导性商业行为包括法定情况下的不真实的或者其他的足以导致欺骗的宣传的商业行为。【10】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 4 条第 2 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误导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本身即为虚假的言论,或者局限于使消费者已实际产生虚假印象的言论,只要有关言论易于产生误导作用便已足够。可见,在这个因素里,是否产生了误导更为关键。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目前流行一种突出的误导方式,即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活动。这些中介组织违反其宗旨,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而参评企业借此在各主流媒体加大宣传,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针对这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信息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含有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11】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取类似做法。如在四平制药厂诉华康制药厂不正当竞争一般中,法院认为华康制药厂在其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况:其一,真实的宣传可能构成误导。如法律禁止在饮料中添加多菌灵,若行为人在其广告中强调他生产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这是真实的宣传,但可能欺骗相对人,因为这样的宣传会导致相对人可能以为只有他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暗射其他竞争者饮料中含有多菌灵。这对其他诚实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宣传者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二,过分夸张的宣传可能不构成误导。因为竞争者过分夸张的宣传,虽然与真实不符合,但消费者一般难以相信,因而不会给相对人造成与事实不符的理解。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14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上海地区发行量比较大,具有地方代表性的《解放日报》、《新闻晨报》、上海《青年报》、《劳动报》、《新民晚报》、《上海星期三》、《申江服务导报》、《生活周刊》、《上海电视》,共9份报纸和周刊中刊登的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内容作为调查对象。

1.2 方法

每天收集9家报刊中刊登的医疗广告和健康教育、科普宣传、专家访谈等媒体宣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对报刊中刊登的具有直接或间接介绍或宣传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或隐含以上内容的文字,图片等信息进行采集汇总,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别进行登记。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经统计,上海地区2009年5-7月,《解放日报》、《新闻晨报》等9份刊物中刊登的医疗广告和健康教育、科普宣传、专家访谈等媒体宣传的内容共626条次,核准的医疗广告427条次,健康教育、科普知识、优惠活动、专家介绍等媒体宣传内容199条次,没有出现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擅自医疗广告,以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情况。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和进行媒体宣传547条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和进行媒体宣传79条次(表1)。

2.2 详细情况

在上海地区9份刊物刊登健康教育、科普知识、优惠活动、专家介绍等内容199条次中,主要形式有:健康教育+专家门诊介绍54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3条次),医疗专家专访、医疗机构专题报道72条,健康教育+经审核的广告29条,集团公司广告20条,优惠活动广告10条,医院形象介绍4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条次),健康教育+隐含的医院地址6条,医疗新闻快递4条(表2)。

3 讨论

营销策略不再只是营利性医院惯用的手法,非营利性医院对医疗广告的投入也越来越多。当前上海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报刊上刊登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医疗机构媒体宣传来源于医疗市场的需求。据2007年对上海市长宁区医疗机构问卷调查发现,有58.89%的医疗机构认为目前不应该取消医疗广告。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社会地位不高、认知度差、在资源占有上处于劣势,为追求利润和生存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进行媒体宣传,达到吸引消费,抢占市场,树立医院品牌形象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中所赋予的病人、医院相对固定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而畅通有效地信息渠道尚未建立。因此,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出现医疗信息的紊乱无序。正因为医疗市场,乃至于整个社会的需求,所以媒体广告不可没有,因为除了媒体本身的生存意义之外,传播信息、宣传企业产品,促进经济发展也是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从上海卫生监督机构公布的已申请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的情况来看,共982条记录中仅有4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6条记录。而从427条监测到的经审核的广告来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内容主要是医疗整形美容、眼科。

②媒体宣传的目主要是为了扩大知名度、公众认知,树立医院形象、扩大业务宣传。通常广告具有两项功能:传递信息和诱导购买。对于医疗卫生行业而言,宣传对消费者(患者)的影响虽然居于医疗技术、医疗服务、价格、地理位置、属医疗指定单位、环境六大因素之后,但在扩大公众知晓,树立医院形象、加强业务宣传,以提高医院知名度,拓展医疗市场,积累无形资产,促进医院发展等方面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3个月的数据可以看到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解放日报》、《新闻晨报》等9份刊物中刊登核准的医疗广告有404条,占所有医疗广告和健康教育、科普宣传、专家访谈等媒体宣传64.5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23条,占3.67%。由此可见,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广告的投入中占主导地位,是医疗广告和媒体宣传的主要者,其目的在于尽快扩大知名度,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患者)购买医疗服务,扩大市场的占有。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于向全社会提供全面的医疗、健康服务,服务对象、范围、数量、甚至内容相对固定,具有公益性质,故更多考虑的可能是树立品牌形象,维护公众的口碑。如上海某医疗机构曾在主流媒体上整版进行医疗机构规模、科室设置、学术特点等方面的介绍宣传,让人对其规模、设施、医学专长都有了全面的了解。

广告宣传的方法范文第15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要求,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这次活动要按照以下工作原则进行:

一是面向公众,面向基层。针对非法集资参与者主要是基层群众的实际,将宣传重点放在社区和农村,加强对基层群众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他们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二是注重创新,注重实效。广泛运用电视、报纸、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开展广场宣传、电话咨询、业务培训、案例剖析等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让社会公众了解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手段、危害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规定,真正让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主动举报非法集资。

三是多级联动,多方配合。这次宣传教育活动是在省、*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由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市、镇、村(社区)三级联手开展活动,各镇(区)、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新闻媒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调配合,推动工作。

四是集中宣传,长效管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这次宣传教育活动在6月的第一周集中开展,为保证宣传效果,6月、7月、8月三个月继续开展宣传活动,以后还将开展常态化宣传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和具体工作安排

(一)全面开展六项专题宣传教育

一是电视宣传。6月1日至7日,*电视台每天播出打击非法集资的电视公益广告,6月、7月、8月的每周都有打击非法集资的电视公益广告。

二是报纸宣传。6月1日至7日,《今日*》每天都刊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公益广告,介绍非法集资危害和识别方法,选登典型案例,6月、7月、8月的每周都有打击非法集资的公益广告或者文章见报。

三是电台宣传。6月1日至7日,*人民广播电台每天播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公益广告,介绍非法集资危害和识别方法,6月、7月、8月的每周都有打击非法集资的节目播出。

四是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宣传周期间,全市各镇(区)同时开展一次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制作展板、展台、横幅,接受现场咨询,分发宣传资料。

五是张贴宣传单。6月1日至7日,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营业网点张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六是设立举报电话。6月1日至7日,我市设立并公布打击非法集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咨询。

(二)各项宣传活动具体工作安排

1.充分利用主流媒体、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展开宣传。

*电视台自6月1日起至7日,在“*新闻”后,每天播出10—15秒公益广告,6月、7月、8月的每周播出2—3次。

《今日*》开辟“打击非法集资”专栏,自6月1日起至7日每天见报,6月1日刊登非法集资概念介绍,6月2日刊登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6月3日刊登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6月4日刊登打击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6月5日至7日刊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6月、7月、8月的每周见报一次,刊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和打击成效。

*人民广播电台自6月1日起至7日,每天播出打击非法集资的公益广告3—5次,6月、7月、8月的每天播出一次。

“江苏·*”网站自6月1日起至7日,固定打击非法集资的公益广告,之后每天更新有关打击非法集资的动态宣传信息,内容同《今日*》专栏内容。

*移动、电信、联通自6月1日起至7日,利用手机短信形式向全市手机用户发送打击非法集资公益广告,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等内容。

2.开展丰富多彩的广场宣传活动

(1)广场宣传地点:6月6日上午8:30—9:30,全市各镇(区)同时开展一次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城区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开发区、金城镇、人行、银监办具体负责,在金沙广场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其他镇则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信用联社和当地其他金融机构协助,各选择一个人员密集地点开展宣传活动。

(2)广场宣传内容:主要介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危害,介绍近年来省、市内外发生的典型案例,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散发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在广场悬挂打击非法集资的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分别反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原始股诈骗,非法发行股权、非法保险、林权集资诈骗、房地产非法集资表现形式等宣传。

(3)广场宣传展板:城区宣传展板由由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制作,其他各镇宣传展板由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供具体内容后,由各镇自行制作。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工作机制

我市成立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陈卫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谭明罗、*市银监办主任李益龙、人民银行*支行行长姜东明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银监办、人民银行、广电局、建设局、农林局、人险公司、寿险公司分管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活动联络员报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政府办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统筹组织全市的宣传活动,下发上级统一提供的电视、报纸、电台公益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单内容,典型案例材料内容。

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银监办:承担全市宣传周活动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级宣传周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宣传周活动工作方案;配合下发电视、报纸、电台公益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单内容,典型案例材料内容;配合组织市级广场宣传活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负责提供展板和宣传标语内容;协调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宣传活动;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营业网点张贴宣传单。负责与*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汇报沟通。

人民银行*支行:参与宣传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活动;协助提供展板和宣传标语内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新闻媒体、网络开展宣传工作,下发电视、报纸、电台公益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单内容,典型案例材料内容;组织新闻媒体采编宣传资料、专访报道及典型案例材料。

市公安局:参与宣传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活动;提供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负责落实宣传周所定广场的审批手续和维持秩序。

市财政局:参与宣传工作,提供宣传工作经费。

市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参与宣传工作,负责发送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短信。

各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宣传工作,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宣传单,在各主要营业网点大厅内悬挂横幅,有电子显示屏的机构在其显示屏上显示移动宣传字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