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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一、净化广告环境,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活动

1、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存在,对社会和人身健康安全等造成的极端危害性,也是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高的焦点热点问题。因此,一定自觉增强责任感、危机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整治力度,有效降低履职风险,确保履职安全。

2、净化广告环境,扎实开展对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活动。一要继续坚持把“涉性广告、处方药品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督促媒体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审查把关职责,严禁刊播涉性广告和处方药品广告。同时,要坚持严格监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二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对人身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三要严格规范“科普性医疗广告”行为,加大对不具备资格和非正规的“小医院、小诊所”等带有虚假欺骗性的违法广告行为查处力度。四要积极探索对网络等新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方式、方法,规范监管执法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五要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继续强化办案,加大对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以及电视购物、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和违法广告数量多、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重点媒体的查处力度,坚持做到以查促管,不断净化广告环境。2014年广告案件要以《广告法》、《广告登记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相关法律法规为处罚依据,沛城分局不低于20件,大屯、龙固分局8件,其它分局不低于5件,力争上半年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3、构建广告监管综合执法,进一步形成虚假违法广告综合整治合力。要加强本系统内部沟通协调,实现广告监管从单一部门、单一条线、向跨条线的综合执法监管,形成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合力。

二、提升监管效能,扎实推进户外广告监管到位

要以省市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户外广告示范街”创建活动为契机,扎实推进户外广告监管到位,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1、强化监管,扎实推进户外广告监管到位。继续推进“示范街”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要认真按照市局关于对深化广告示范一条街的创建要求,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强化检查,进一步推进户外广告示范一条街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市局广告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沛城主城区所有的街道、路及各分局镇驻地主要街道、路,要确保实现市局提出广告“登记率、登记标识标注率、广告内容合格率、巡查监管到位及违法户外广告查处率”4个100%的目标要求。各分局要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监管台帐,做到每条街道户外广告条数、种类清,每则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明。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一、把握科学有效地整合工商工作资源。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内涵

工商工作资源是开展工商工作可以依靠和利用的一切有形的和无形的、物质的和精神的、体制的和观念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资源总和。

科学有效地整合工商工作资源,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就是要运用系统控制、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和方法,最优地或合理地调控配置各类工商行政管理资源,使之达到优质、高效、低耗的运行状态。从而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

二、科学有效地整合工商工作资源是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客观需要

1.是新时期监管好广告市场的现实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作为市场营销的手段越来越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广告影响力日益增大。但同时虚假违法广告越来越多,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目前工商部门负责广告管理的工作人员有限,在大量的广告监管执法中,只能疲于应对。再加上新闻媒体单位作为一个被监管的特殊对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监管难度较大,这也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2.是广告监管不断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加强广告市场监管,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广告监管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广告信息的多样性,决定了广告类别的多样化,同样也决定了广告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只有整合各种有利资源,完善社会监管网络,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才能切实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三、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律滞后。对于发展迅猛、载体众多、宣传形式多样的违法广告,执法部门在查处时,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比较低,再加上无强制执法措施,导致违法行为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对等,不足以惩戒违法者。

2.体制不顺。当前,我们实行的是多头监管的广告管理体制,对媒体广告的管理,工商、药监、卫生等部门都有管理职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由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事前审批,医疗服务广告归口卫生部门审批。行政监管职能改革后,工商部门对广告的管理为“事后监管”,由事前审查备案变为事后监测检查。广告载体较为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难度。从需要前置审批的药品、医疗等广告看,这些广告都要省级药监、卫生部门审批,致使这些广告审批监管呈现“审批的看不到,看到的管不着”的状况。这种审批和监督分离的现状形成了监管“真空”,使一些违法广告因此有了可乘之机。

3.能力不强。基层工商干部存在业务工作能力不强,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会监管、不会执法情况还较普遍。

4.环境不优。从实际情况来看,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情况仍然在较大层面上存在。导致在广告监管和被监管方面,部门见利益就“当仁不让”,遇责任就“互相谦让”,对自己部门利益不造成影响的就可以整合,影响部门利益时就不愿整合或消极对待整合。如新闻媒体单位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宣传喉舌,地位特殊,对媒体的监管难度大,工商部门承受了方方面面的压力。

四、科学有效地整合工商工作资源,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方法和模式

1.整合系统内部资源。建立和完善省局、市局、区县局、工商所四级联动执法机制。各市工商局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广告市场的巡查和监管;各级工商所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市场巡查,以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食品广告、医疗广告等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整合监管执法力量,深化联动执法,细化联动内容,下移广告监管重心,全面加大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力度;整合合同与广告监管两大职能,制订推行媒体广告合同参考文本,工商系统内部建立广告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合同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将签订的媒体广告合同文本报工商部门备案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一律叫停,对拒不整改或故意隐瞒违法情节的依法立案查处。

2.整合政府部门资源。广告管理涉及宣传、广电、卫生、新闻出版、药品、教育、司法、工商等多个部门。由于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广告,管理的部门是不同的,导致了管理权限的分散,存在相互扯皮、互相推诿、执法不到位等现象。因此,在短时间内不能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的情况下,应由当地党政领导牵头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有关部门的责任,实行综合治理。工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宣传、卫生、广电等部门的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广告监管信息。联合井展执法行动,形成部门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3.整合信息化资源。广告监测是工商机关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掌控广告市场动态的重要手段。应在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上,实现广告监测系统与行政执法网络的对接,构建实用、实战的广告监管执法平台。加强对经营性网站广告经营登记工作,开发网络广告智能监测系统软件。逐步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媒体广告监测网络,完善监测制度。省、市、县三级要分别做好各级媒体广告的监测,并根据监管需要对各媒体广告进行不定期抽检,确保监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监测情况要定期向各级党政领导、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和媒体单位负责人汇报或通报。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一)传统广告与新型广告的区别随着网络、移动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型广告形式日益涌现,如互联网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移动终端的各类短信、彩信广告、微博广告、微信广告等,对其如何监管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现实需要。更为严重的是,类似于网站或者网页的自动弹出式广告、移动终端的各类短信、彩信广告等,已经突破了传统广告“广而告之”的界限,侵入到更为隐秘的私人空间。这种突破与其说是对广告形式的创新和发展,不如说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传统广告与新型广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传播途径不同。传统广告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通过公共载体的方式进行产品或者服务宣传,如纸质媒体、电视广播媒体、网络媒体、实物载体(广告牌、高炮等),在宣传媒体的传统范围内对不特定公众进行产品或者服务宣传。而新型广告除上述传播途径外,还会通过对已经合法或者非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及电脑信息来进行定制化、直接性的宣传。在个人信息更易被以商品化形式交易的情况下,一旦泄漏,各种广告就会“不请自来”,大量的垃圾网页、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很容易侵入到个人的工作生活中。2.传播是否具有可控性。传统广告的和传播范围具有一定的可控性和限定性。比如报纸发行量就可以估计为传播数量,电视电台收视(听)率可以估量为影响人群,而且传统媒体广告需要一定的技术人员和条件,基本具备审查过程。新型广告的有能力突破专业技术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源头,任何消息都可以被快速制作和,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广告信息的接收者。这也就意味着源头难以测定、广告真假难以认定、受侵害人员难以确定,执法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3.传播是否具有可选择性。传统广告具有可选择性,用户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该广告的宣传,有一定的自。一些新型广告以强制性方式直接对个人用户进行宣传,用户没有选择的余地,如垃圾短信,自动弹开的网页广告等,其强制性已经严重侵害了接受者的选择权。据2012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一些知名网站对11163人进行的调查显示,93.8%的人有过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困扰。想解决新型广告对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种种问题,最终还是要应回归法治轨道。

(二)工商部门针对新型广告执法监管的有益尝试2001年5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首次试水网络广告监管,施行专项性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启了全国工商系统网络广告监管之先河。但该《办法》于2008年12月22日经由《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宣告失效。2008年1月1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将互联网广告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一是要求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网络广告的,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二是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三是规定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否则由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处罚。针对短信、声讯广告,早在2005年1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与信息产业部就联合了《关于禁止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22号)。针对污染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并且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含有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进行规范管理。2008、2009年工信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函〔2008〕89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进一步强化了对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诱骗、低级庸俗以及垃圾广告等内容的短信息进行专项整治;2012年,工信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126号),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是利用基础电信企业自有端口和行业类应用端口、信息服务经营者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含小灵通号码、手机号码和固定号码等)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针对新型广告,广告监管部门已经逐渐重视并着手开展了相应的整治措施,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监管全面性、监管效力等方面看都存在法律障碍,依靠其实现对新型广告的常态化监管十分困难,因而加强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新型广告立法模式的探索

目前广告监管面临的三个重要问题是广告监管力量过于分散、广告监管口径过于狭窄以及对新型广告监管的立法缺陷。因而需要在广告管理资源整合、管理职能深化以及强化新型广告立法上有所突破,有所作为。

(一)建立广告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政府牵头对广告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尽管《广告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并且工商部门在广告监管活动中确实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从广告的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宣传手段,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广告的载体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已经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和智能化,对广告的监管相应就需要更为专业化的人才和专业化的知识技能,工商干部目前的监管能力和方式十分有限,不得不借助其他部门或者相应权威检测部门的协助。比如广告宣传中提及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是否具有宣传的使用效果、高科技产品技术参数是否达到宣传效果等。同时,现行广告管理体系存在大量职能交叉,部门间存在如何协作的问题,需要建立相对统一、权威的全面治理架构来实现广告活动的综合管理。这样可以集中各部门的监管优势和各方检测手段,达到或者实现广告监管力量的整合和高效化、一体化、全面化的监管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第10号)的模式,以宣传部牵头,实行源头制管理,即建立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工信部门等以广告承载媒体为主的职能部门,以及进行一般性广告监管的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质检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卫生部门等广告审查部门,建立健全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员名录,实现广告的专业化管理。同时,根据广告媒体的不同,确立相应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广告审查部门对于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检测须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通过统一领导和协调以及制度设计使监管和审查部门紧密协作,分工有序,从而实现监管与审查的有机结合。

(二)进一步扩大广告监管对象的主体范围目前,广告监管主要还是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有所突破,将三者以外的主体纳入到广告监管中来,但其仅仅只局限于食品安全监管上。笔者认为,目前各类违法广告层出不穷、违法方式和种类日益增多,仅对上述三类主体监管远不能适应广告健康发展的需要,应在《广告法》修订层面做进一步调整。1.增加相关利益者的直接责任。所谓相关利益者,就是通过广告宣传可以直接获取利益的组织和个人。因而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之外,作为广告代言人、电视直销主持人、商品推荐者都应该作为广告宣传的规制主体。扩大规制主体的目的并非在于无限制的扩张行政机关的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而是通过全方位的广告监管使得违法广告处处受限,时时受控,减少监管漏洞,从而使得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够规范广告宣传活动,无论对消费者、使用者还是其他经营者都是一种全面性的保障。2.增加广告影响者的补充责任。广告影响者并非能从广告活动中直接获取收益,但其行为对广告推广、增强消费者可信度有着难以估量的作用,比如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推荐和评比表彰。因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对消费者选择食品有影响作用的部门和组织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是大有裨益的。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及组织在认定某种商品具备某种优良特性并且加以认证后,厂商会将此种褒奖作为广告宣传的一部分加以大肆宣传,但如果厂商不自律、相关部门不加强监管而出现该商品名不副实的情况,就会侵害到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侵害其健康权和生命权。作为认定的组织机构在无法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商誉的前提下随意或者过失颁发相应认证,不单单是一种职权上的失职,更是在广告虚假宣传上的变相协助,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此举的最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规范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评奖认证,还给广告市场一个公开透明可信的健康环境。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一、网络广告发展现状

1994年10月在美国WLRED杂志网络版的主页上诞生了世界上首个商业广告,紧接着1997年中国搜狐主页上也出现了第一个旗帜商业广告,短短十几年间,互联网上的网络广告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为207.4亿元,2010年则突破了300亿元,它打破了传统电视、报纸、杂志、广播四大媒体的传播框架,成为当今网络经济时代创造无限商机的重量级广告媒体。

二、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工商部门监管能力不足。

一是网络广告监测信息技术缺乏。当前,网络广告的监测还主要是依赖于执法人员手工在网络上搜索,缺乏高效的信息收集和过滤系统,面对网络中海量的信息时显的力不从心,造成网络广告监测效率低下。

二是网络广告取证困难。网络信息的更新非常便捷,特别是对采用FLASH技术、音频视频技术的广告,工商机关在查处网络广告案件时取证比较困难。

三是网络广告管辖权确定困难。由于网络的无区域性,造成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工商部门的管辖权难以确定。

(二)网络广告的界定问题。

由于网络广告形式的灵活多样性,应运而生了许多“隐形广告”,诸如产品信息、商品新闻、论坛帖子等形式,这种形式成本低,影响大,却与现行的《广告法》第13条规定的任何的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符,很难被认定为广告。

(三)现行法律的滞后问题。

网络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凸显了我国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完善滞后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只能沿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监管,但是由于网络广告的无区域性,工商部门实践中在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上就会存在一些冲突和困难。

三、加强网络广告监管的对策

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尽管存在着种种困难和不利条件,但是我们也可以针对具体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对症下药。况且广告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这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网络广告管理也将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一)提升监测水平,建立科学监管机制。针对网络广告的特点,可以建立全国、省两级的网络广告监测中心,投入专项资金配置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开发专门的网络广告在线监测系统,实现统一监测,属地查处的科学监管机制。

(二)改革监管模式,严把主体准入标准。改变传统的广告监管模式,将网络广告的监管重心从广告主向广告者转移。网络广告的者一般都是各个网站平台,而所有的合法网站都必须经过工信部的ICP备案,备案信息是通过实名认证的。如果工商部门能够与工信部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查处联动机制,那么在查处网络广告时就可以根据网站ICP备案信息快速精确锁定广告者,并据此查到广告主。同时工商部门可以将查处的网络违法广告案件信息反馈给工信部,将相关网站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通过对网络广告主体准入的严格控制,切断违法网络广告的传播渠道。

(三)推广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应用。可以借鉴公安部门使用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采用介质分析办法,实现系统信息提取、用户痕迹调查、即时通讯解析、邮件调查、文件分析、关键字搜索和文件签名比对等功能,实现网络广告证据的快速固定保全。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摘 要:近年来,虚假广告、庸俗广告充斥于大众媒体,屡见不鲜,这类广告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广告主管部门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笔者认为广告管理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远远不够,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广告管理 行政管理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

管理就是设计并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的过程,哈罗德.孔茨(Hard Koontz,1908-1984)语。可见,管理学大师对管理的定义侧重于环境控制。广告管理的目的其实是为广告公司能够高效率的为广告主服务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并不是为了限制广告行业的发展。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一些虚假、庸俗广告的出现,行政管理机关就出台一些政策限制、甚至取缔这一类别的广告服务,这其实是与广告管理的目的不相符合的,它并没有为广告行业打造一个良好、健康的发展环境,而且这些政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新的虚假、庸俗广告会层出不穷,永远取缔不完。

许多广告问题的预防和解决,需要广告行业的自律和社会的监督。因此在广告管理的过程中,也要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笔者认为广告管理应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一定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对广告实施的管理;二是广告行业自律,由广告经营者、者和广告主成立民间行业组织。通过制订一定的章程、公约、会员守则和各种具体规定,在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协调,它实际上是从职业道德上使广告活动自觉地遵守国家制订的各项法规、政策,服从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三是广告的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通过某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舆论机关、各种社会自治组织或者公民自行的、对广告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包括新闻舆论监督、消费者监督和群众监督。

一、广告的行政法规管理

广告的行政法规管理,是国家通过一定的行政干预手段,或者按照一定的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广告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控制、指导,它是一种运用有关行政法规、命令、指示、规定和政策对广告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工商管理局下设相应的广告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管理。前面谈到这种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滞后性,广告管理的效果并不好。

二、广告行业自律

广告行业自律,又称广告行业的自我管理。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自发成立民间行业组织,通过制订一些广告自律章程、公约和会员守则等,对自身从事的广告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自我协调和自我管理,使之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广告行业自我管理的一种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加强广告行业自律,比广告活动的他律——工商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更有意义。从事广告活动的主体如从职业道德上对广告活动自我约束,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行政机关的指导、检查、监督,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不正当、不合法广告的问题,减轻了广告管理的难度。

广告行业自律与行政机关的监管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

无论是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广告协会的建立,还是广告行业自我管理的依据——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的制订,都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经过平等协商、自行制订的。体现了每一个参与者的自愿性,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强制。而行政机关的管理,主要通过广告管理法规和其他规定,无论广告活动的从事者愿意与否,都必须服从。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道德约束性

与广告行政监管相比,广告行业自律的效力一方面来自于广告活动的从事者自身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另一方面来自于广告自律章程、公约、会员守则对广告活动从事者的广告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它主要通过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发挥规范与约束作用。

三、社会对广告活动的监督

社会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是指广大消费者通过某些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舆论机关、各种群众自治组织或者公民自行的、对广告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包括新闻舆论监督、消费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其中以消费者监督为主。这是加强广告管理的有效方法。消费者监督是指通过消费者组织行使的监督。各种类型的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团体,也是社会对广告活动管理的主体。

我国在1983年8月22日在北京成立了全国用户委员会,是我国首家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1983年9月20日广州成立了第一家地区性的消费者组织——广州消费者委员会。1984年12月26日,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此后,各级地方消费者组织纷纷建立起来,反映广大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宜,对商品质量、价格进行监督,特别对维护广告的真实性,抵制不良广告的传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社会对广告活动的监督通过三个层面发挥作用:

(一)消费者对广告的全方位监督

消费者对广告的全方位监督,构成了广告社会监督的第一个层次,它是广告社会监督的基础。如果没有庞大的消费者监督队伍,以及他们对广告的自觉监督,那么,仅凭数量有限的各级消费者协会,无论其怎样努力工作,都无法完成对纷繁复杂、数量众多的广告的监督。正因为有广告受众对广告全方位监督这样坚实的基础,故广告社会监督才得以顺利进行。

(二)消费者组织的保障作用

消费者组织对广告活动的监督介于消费者对广告活动的监督和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之间,处于第二层。消费者组织一方面积极宣传,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包括来自个人、或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力量,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举报与投诉,消费者组织有责任向大众传播媒介进行通报,并让新闻传媒对其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消费者组织还应向广告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提讼。因此,在社会对广告活动管理的运行机制中,消费者组织的监管起着上接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下连广告受众的重要作用。

(三)新闻媒体、政府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查禁和惩处

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对广告活动监督,无法代替新闻媒体、政府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查禁和惩处,正所谓“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新闻媒体、政府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查禁和惩处,便构成了广告社会监督管理的第三个层次。可以这样说,广告社会监督的任务完成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新闻媒体、政府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查禁和惩处的作用是否发挥出来了,这使广告管理形成了一个体系。

参考文献:

[1]刘林清.广告监管与自律.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

[2]周茂君.广告管理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3]周鸿铎.中国实用广告知识手册.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6篇

一、江西广告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广告业发展现状

江西广告业经过30年的恢复和快速发展,正朝着一定规模化集约经营、专业细分化的趋势升级发展,分众传播、精准传播、传播与营销互动等各类传播形态相互结合和补充;新技术的竞相运用、新媒体的开发及与传统媒体的相互融合和提升,让广告倡导健康消费、装扮美化环境、引领当今时尚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广告已经成为人们物质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从下表可以看出,我省广告经营额增幅基本与全国持平,但是明显低于其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从业人员的增幅,也低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这表明我省广告业发展速度正在放缓。户均从业人员超过全国,说明我省广告业在安排就业方面相对贡献较大:户均和人均广告经营额都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降幅较大,表明广告经营仍处于相对较低水平,非理性的低层次价格竞争因素凸现生存的巨大压力,单个经营产出能力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广告经营额占GDP的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很大,表明我省广告业发展既前途光明,又任重道远。

(二)广告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省广告业经历了30年的恢复、快速发展,但并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低门槛的准入导致行业进出频繁,缺乏持久发展能力;广告总量较大,单个经营规模和能力严重偏弱、偏小,抗风险能力不足;竞争活跃而且惨烈。竞争层次较低,广告秩序相对较乱,没有充分体现广告作为“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优势。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

1、广告业的产业地位、性质认定与国家政策不相配套。广告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但是在税收政策上却等同餐饮业和娱乐业,不能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资质不明、低门槛的准人条件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位不相吻合。

2、广告市场环境的制约。对广告市场重视培育不够,缺乏政策扶持,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发展状态:城市管理规划缺乏前瞻性,户外媒体审批程序性不规范,合法的户外广告媒体有时会遭遇强势的城市管理被拆除,阻碍了户外广告的良性发展;一些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的乱收费、乱摊牌伸向广告业,造成发展后劲不足。

3、滥用广告优势资源。一些报纸类媒体以低于成本方式倾销发行,不计成本抢占广告受众,增大了经营压力,加大了对广告的追逐与渴求,在不良广告的利诱面前失去抵抗能力,放弃媒体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媒体在大资本面前献媚,滥价销售版面与时段,打压中小实体企业参与广告营销的热情,人为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创业环境,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广告零费率的恶性竞争凸显了广告公司不能以合法的收益模式生存的尴尬,使创意综合型的广告公司失去了尊严降格至从属地位,再加上新闻媒体利用话语权侵入广告经营,低成本采用新闻形式广告,加剧了广告策划创意的衰落。

4、广告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广告主体信用体系不健全;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问题广告甚至是虚假广告;广告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还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获知广告活动主体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诚实守信者遭受不法者的围堵侵害:违法成本不高,致使不良广告活动主体不断改变名义、方式、地域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活动。虽然目前重大恶性虚假广告较少,但在省以下电视、广播、生活类、都市类报刊杂志中,一般性违法广告仍然较为突出。

5、广告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目前全省负责广告监管的专职人员240余人,同时要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一些县区局甚至没有监管广告的专门机构与人员,客观上不能保证做到违法必纠。由于被查处的违法广告占违法广告的比例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被违法行为人钻了空子。加之监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一些地方仍然依靠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通过电视机、录像机采集数据,逐条查看广告,建立台账式广告监测记录,取证缓慢而且困难,面对媒体群每天庞大数量的广告,广告监管应接不暇,监管的效果也事倍功半。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一)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推动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一,客观地评价和认识我国广告业的发展现状。既要肯定发展主流,又要不回避问题和矛盾,引导和促进广告行业把握发展规律、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注重提高广告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第二,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价值观,倡导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经营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鼓励引导公益广告创作,促进广告业提升发展水平,增强广告的核心竞争能力,拓展广告业发展空间。第三,加强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从业道德、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再教育。充分调动广告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广告人智慧和劳动,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广告创作,要给予积极引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作为广告创意创作的目标和追求境界。第四,统筹兼顾广告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着眼大局,立足长远,合理配置和运用有限广告市场资源,完善广告产业链条,形成共赢局面。

(二)加大广告市场的扶持培育力度,积极营造广告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广告业虽然是经济依附型产业,更多地依赖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广告业具有智慧型、技术型特征。凭借广告营销整体策划、分众精准传播、互动营销等优势,能够化解企业经营困境,迅速抢占市场份额,树立良好品牌形象。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广告市场的扶持培育力度。一是利用高校优势资源有计划地培养广告专业英才,鼓励广告企业大胆运用新技术,开发新的广告媒体;采取优惠措施,把户外广告纳入城市管理的统一规划当中,广告为城市装扮,城市因广告而生动,户外广告与城市环境和谐相融,相得益彰,相映生辉。二是推进广告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跨行业、跨区域、跨属性的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拓展广告业投融资渠道,制止各种不合理收费行为,规范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三是严格规范竞争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各类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性创业发展氛围。四是支持数字化音频视频、动漫和网络等新技术在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等方面的应用推广,鼓励新媒体的开发和环保型广告材料的广泛运用,改革出版发行方式。设置电子显示阅读报刊系统,降低报刊媒体发行成本,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

(三)加强广告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立广告监管和自律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广告活动主体信用信息,把“诚实修身,信誉立业”的价值取向植根于每个广告活动主体的心中,激励和表彰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强化退出市场机制。

三、创新广告监管方式方法。深入整顿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一)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广告监管体系。科学合理地划分广告监管事权,明确责任分工,增强监管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性,消除监管盲区;把握不同类别广告的季节性规律,加强广告监管指导,使广告监管由专项整治运动型向自觉自主常态型转变:强化重点类别广告抽查监测,增强广告监管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机制:加速推进监管政务电子化,优化广告监管流程,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二)创新监管手段,做到“四个统一”。从促进广告业发展出发,开创性地开展广告监管工作,不断改进广告监管方式方法,做到监管与发展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服务寓于监管之中,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监管与服务统一;认真维护广告主体及消费者权益,化解矛盾,推进社会和谐,做到监管与维权统一;创新广告监管手段,通报广告监测情况,加强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增强监管广告能力,努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做到监管与执法统一。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7篇

关键词:虚假广告;消费者;法律规制;广告法

中图分类号:B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1-0089-08

虚假广告是相对于真实广告而言的,真实广告是对被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品质进行真实叙述,其内容应该做到准确具体,不会使人产生错误的认知。而虚假广告的宣传内容却是虚假编造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类是指对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类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这类广告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一、虚假广告泛滥的表现形式

1 广告内容夸大、失真。主要是指经营者或商家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等进行夸大宣传,或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比如前几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每次播放“三鹿奶粉”广告时,广告语中不断重复着“选奶粉,我很挑剔;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专业生产,品质有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等。就是这则让人“信赖”的广告,却检测出严重超标的三聚氰胺,隐瞒多时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的严重后果。又如有些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不法商家依靠这种广告来吸引人,来兜售或者推销另一种商品等。

2 广告语言模糊,令人误解。这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商家却利用模糊的言辞,巧妙地对消费者进行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比如在房价居高不下时,当人们看到某房产公司打出了“精装公寓,40万元轻松入住”的广告用语时,自然吸引了众多眼球,但是兴致勃勃地去看房,却发现商家总有诸多借口推说房源有限或已售罄,邀请你去看别的房源,价格自然不是40万元。这则广告内容并不是完全不真实,只是商家对消费者玩起文字游戏。

3 广告内容不正当。主要是指一些商家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诸如此类的广告不仅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造成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

1 对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在我国,涉及有关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但是,有关虚假广告规定的内容却很少,并且没有给出明确定义。除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广告有一定的法律责任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却很少涉及。比如《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等;《广告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但上述法律法规却对虚假广告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很少涉及,从而给虚假广告留下了法律漏洞。

2 对虚假广告的监督及审查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广告审查的滞后性。广告审查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在我国则是以事后审查为主,事前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一些特殊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如药品广告等。众所周知,我国对于广告的事后审查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事后审查往往是在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后,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控告时,相关审查机关才会处理。此时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

其次,我国广告监督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治理并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基本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来进行监督管理。相比而言,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商业广告的主要政府监管机构,下设反诈骗行为局等6个局。其中,在反诈骗行为局里又设一般广告处和食物药品广告处,专门监督、管理和处理各项广告事宜。该委员会还在国内11个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处理地方上的欺骗广告和违法广告。

3 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对虚假广告进行处罚的力度还不够。比如根据《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虚假广告对于消费者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将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收益,即使被查出处以罚款,与巨大的收益相比可谓是微乎其微,因此经营者并不在乎处罚。这也是导致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

4 对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

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所规定。我们都知道,欧美人很注重品牌效应,讲究理性消费,因此,国外的广告内容更为突显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品质特征。比如法国立法不仅对广告内容必须真实进行了法律规定,禁止在广告中出现误导消费者的语言,同时对于明星代言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者声音做广告,一旦有虚假代言,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在法国,曾有一位电视主持人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因为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又如美国的《广告管理条例》对证人做广告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凡是如证言性质这样的广告,作为广告内容必须要有真人真事,也就是要向消费者推荐某件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或者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另外,明确名人对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做广告的明星证人在广告刊播前必须准备好其证词的凭据,否则消费者可据此索赔。

在我国,多数广告是要靠明星等公众人物或者夸张的语言来进行包装。既然经营者将明星等公众人物

作为消费者的风向标,就不难发现广告中加入虚假成分的可能性,以明星作为“诱饵”来对消费者进行引导消费。而我国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又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因此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依然很多。比如2005年的“SKⅡ毁容事件”,江西的吕女士因为看到了由刘嘉玲代言的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广告宣传内容强调的是“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等,遂购买使用该产品。但是,吕女士用后,其皮肤却出现了瘙痒,并且时感灼痛。吕女士将SKⅡ的生产商以及刘嘉玲都告上了法庭,但最终追加刘嘉玲为被告的申请却因为法律规定不足而被驳回。

5 经营者的商业道德缺失和消费者的盲目跟风

对于商人而言,追逐利润是其根本目的。为了得到更高利润,商人会寻找与目标消费者最为理想的纽带。谁将成为连接产品与消费者的纽带呢?广告必然成为经营者获取利润的“利器”。

一方面,一些不法广告者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将商业道德抛诸脑后。明星效应是我国广告普遍存在的现象。比如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张铁林代言的“参龟固本酒”、刘嘉玲代言的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以及“三鹿奶粉”事件等。道德的缺失使得不法经营者或者明星等公众人物不顾消费者、社会以及国家利益,为了高额利润,不惜为虚假广告做代言,为虚假广告的传播提供了助力。

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的盲目跟风。消费者往往过于相信广告或者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盲目跟风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时自我保护意识差。消费者在意识到受骗以后,很多人都是抱着“下次我不会再买”、“下次我不会再上当”的心态,并不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这无疑为虚假广告提供了生存土壤。

三、完善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虚假广告的立法规制

1 从立法上明确虚假广告的概念和标准

基于法治理念,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虚假广告普遍有着明确界定及其相应标准。比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给欺骗性广告作出了专门解释:“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等一系列的情形,使其受到损害的广告。无须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表现形式可以是明确的或者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传递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对于虚假广告的概念侧重于“欺骗”和“印象”;关注消费者的感受,如果因为广告表述或者遗漏的信息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错误印象,而这种印象又与产品服务的品质功能相关,那么这则广告就属于虚假广告。

又如欧洲理事会在1984年9月10日《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误导广告的法律与行政规定的指令》(84/450/EEC)中给误导广告作了定义。所谓“误导广告”是指“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其表述、欺诈或有可能欺诈其受众或受到广告的人;鉴于其欺诈的性质,它容易影响这些人的经济行为或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者”。较之于美国,欧盟更偏重于“误导”和“欺诈”,“误导”包括了内容真实但是由于表述有偏差而使人产生错误印象的情况,这就使得虚假广告的范围更加宽泛。

在我国台湾地区,对虚假广告也有相应的界定。虚假广告被称为不实广告,包括但不限于诈骗、诽谤等违法广告、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广告、客观上不正确表示的广告,或利用广告技巧或歪曲遗漏事实等引人误解的广告等。

针对我国对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法定概念、认定标准过于原则化、抽象化等问题,我国应当适当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虚假广告界定及其认定标准的有关经验。为了使对虚假广告规制具有相应的立法依据,使执法和司法机关在认定虚假广告时有明确参考,同时使广告活动者在从事广告行为时有法律参照,建议《广告法》修订时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增加虚假广告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关于虚假广告概念,要说明虚假广告的特征和表现,突出其欺骗性和误导性。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需要在现有认定标准中增加主观标准,即受众群体的感觉,只要广告使相关受众中的一定比例受到误导而作出错误判断,就应将这则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不仅着眼于广告内容本身,更应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判断。有学者认为,“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值得立法借鉴。

对于面向广大公众的产品和服务,如生活用品、药品、食品、保健品等,应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遍注意为标准。而对于面向特定消费者的广告,应以特定消费者的判断力、理解力作为标准。

虚假广告范围不仅涉及商业广告,而且还涉及非商业广告。比如虚假的医药类广告、医疗广告、招牌广告、征婚广告,还有自办的教育机构广告,甚至现在街头随处可见的传单,宣传一些虚假的慈善、虚假的科普教育知识的广告等都是虚假广告。这些虚假广告同样是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同样会欺骗误导着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了错误的信息。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还危害社会稳定与国家利益。

2 完善以《广告法》为中心的虚假广告立法规制

我国建立了以《广告法》为中心的广告法律体系,包括《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虽然许多规定仍在发挥规范广告行为的作用,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适应规范现时广告行为的情况,应当尽快加以修改。

首先,从广告主来看。广告主是一切广告产生的来源,也是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商家为达到营销目的,采用各种各样的广告进行宣传,甚至采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从广告主人手可以从源头上消除虚假广告。一方面,可以从立法上规定营销人员必须进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考核,方允许其从事广告营销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对部分产品在进行广告营销时实行立法限制,如不允许其使用特定表述用语等。我国《广告法》第14条就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内容规定,如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又如我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为了避免对病人和播出机构形象造成伤害,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不得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其次,从广告者和广告经营者角度来看。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要求广告经营者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广告经营者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应当依

法进行营业,在广告行为中起到把关作用。《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承担。

广告经营者和者的虚假广告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广告主已经实施了虚假行为,广告者和广告经营者对此视若无睹,继续设计、制作、广告,有的甚至也参与了制假活动。二是广告主并未实施虚假行为,也未提出相应要求,但广告经营者和者为了获利歪曲产品事实,进行虚假宣传。

在虚假广告的治理和防范中,应当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和者的法律规制,与广告主直接打交道的是广告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对广告是否虚假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把关的作用。因此,应当在广告内容审查方面明确广告经营者一定的审查责任。对于广告中明显虚假的内容,不进行合理注意义务上的审查或者审查发现有虚假的内容仍然给予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且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对因该广告而受害的受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对网络虚假广告进行规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广告已经成为网站赢利的重要来源,也成为宣传产品的重要方式。但是,各种各样的网络虚假广告充斥互联网络,比如打着医疗机构名义兜售“神丹妙药”的虚假广告以及减肥、丰胸的网络虚假广告等。治理网络违法广告成了当前的一大难题。

一是应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依法规范包括药品广告在内的网络广告经营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假广告,必须抓紧对有关网络广告监管进行立法。

二是明确网络广告监管责任主体,实行严格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以解决监管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要全面推行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认证。提高网络广告经营准入条件,尽快建立网络广告进入准则、经营准则和竞争准则以及网上广告经营行为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三是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联合治理的作用,对网络广告从制作到实行全过程跟踪和监控,不给网络虚假广告留有的机会。

四是加强网络道德教育。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系统化的网络广告道德教育活动,引导网络广告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由理性认知网络违法广告的危害性到自觉践行广告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广告道德义务,抵制网络广告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经营行为自律。

(二)虚假广告的行政执法规制

从我国目前来看,我国工商部门对广告的监管力度仍然是不够的。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实施办法》只是规定了工商行政机关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并没有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对虚假广告的监督职权;甚至在发现由于虚假广告行为引发的违法情形时,并没有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告知的法定义务。因此,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在出台自身执法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对虚假广告的举报告知义务。

对于虚假广告的监管不能单靠工商管理部门,各个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对广告行业进行监管。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广告活动的法律规制,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应该从监管整治对象、广告前审查把关、广告中动态监督、广告后依法查处、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等五个方面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

1 突出监管整治对象

①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监管重点。

②加大对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的广告。

③深入清理整治利用互联网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等。

④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2 强化广告前审查把关

①规范媒体广告活动。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广告审查的行政指导,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订立广告、书面合同,并及时向媒体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制度的情况。

②加强对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在广告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积极推动媒体单位改进广告经营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

③落实媒体广告审查责任。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报刊广告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强化媒体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广告的意识和责任。

3 强化广告中动态监督

①加强对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工商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要定期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媒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

②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其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监督整改。

③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测监管。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指标,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对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④加强对报刊广告审读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广告内容纳入审读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报刊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违法广告。

⑤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播出机构的监管,扩大监听监看范围,强化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行政告诫,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

4 强化广告后依法查处

①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

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增强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

②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多次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对虚假违法广告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要暂停其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③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④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

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对群众多次举报、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⑦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人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人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

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为提供广告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⑨新闻办要发挥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总协调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5 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①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通告相关部门,对有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情况和移送的广告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查办落实情况。

②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工商、新闻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有效衔接。

③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执法不到位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④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单位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媒体单位不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广告的其他规制方式

1 新闻媒体监管

对虚假广告规制不能光靠法律,还必须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来发挥社会舆论力量,对虚假广告进行曝光。在一些法制新闻栏目或者杂志专栏中,开展打击虚假广告的特别节目,加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也可以设立专题进行报道,对于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和追踪,将虚假广告的真相公之于社会公众面前,避免消费者对同类广告再次上当受骗。

2 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由于消费者是虚假广告的第一目标,所以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显得非常重要,从而起到对虚假广告的无形监督。除了要让消费者认识什么是虚假广告,还要让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要鼓励消费者对于自己发现或者受骗上当的虚假广告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3 广告行业的自律

我国广告行业应该从自身做起,改革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更好地发挥行业的组织管理作用。诚实守信是所有行业经营的最重要的一条规则,广告行业内部必须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信用管理。同时,行业组织要建立一套行业内部的惩治制度,对于那些不讲诚信虚假广告的企业进行惩治,使其在市场上没有立足之地,以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林洋,虚假广告侵权研究嗍,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5-13

[2]刘利,美国对虚假广告的界定与防范叨,环球拾零,2006,(4)

[3]于晨升,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1,(6)

[4]梁绪敏,高寺东,广告法规管理与道德自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314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净化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广告前审查把关、中动态监督、后依法查处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积极推进广告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整顿规范,强化新闻媒体依法广告的意识,建立完善媒体广告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使重点商品(服务)、重点媒体违法广告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广告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为全县广告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净化范围和重点

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医疗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深入推进广告净化工程。

继续加大广播、电视、报纸和期刊等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的广告。

继续整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打击利用互联网虚假药品广告、清理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色情及低俗信息等专项整治工作。

在日常监测、巡查的基础上,加大对户外、LED电子显示屏和印刷品广告的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的户外、固定形式印刷品违法广告、户外广告内容违法和不按规定标注登记号的、LED电子显示屏和固定形式印刷品违法广告的案件。

三、净化工作时间安排

净化工程自2013年4月1日开始至2013年10月30日结束。

四、净化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分局及相关科室要从坚持执政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违法广告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净化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各分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整治工作的步骤、措施和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建立打击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要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四)打防结合,立足治本。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基础工作,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五)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违法广告的发生。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9篇

广告监督管理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乃至整个广告行业进行监管,贯穿广告设计制作到最后的整个环节中。一方面,由于广告行业成员既有作为广告经营者的企业,也有作为广告者的新闻单位,因而使广告监管具有敏感性;另一方面,广告市场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受众这些角色相互重叠。为了充分发挥广告的作用,要突破我们原有的广告监管模式,而完善广告监测系统就是突破广告监管模式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完善广告监测系统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广告监督管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其中之一,广告的行政执法主要依靠人工。户外、印刷品广告一直以来都以日常巡查监管为主,而电视、电台、报刊的监管,工商人员只能靠每天查阅报刊、看电视、听广播进行监测。此外,这种人工监测必然会产生监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每个执法人员因为年龄、文化层次的不同,对法律法规理解的差异,人工监管的标准就必然存在误差。而且,目前广告变化多样,打球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广告等新兴广告形式的日渐普及,广告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面对现有的广告市场,单靠人工监管已经不能适应广告市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了,传统的广告监管方式面临巨大的挑战,完善广告监测系统迫在眉睫

二、对广告监测系统的一些构想。

现在的广告监测系统,就是要利用高科技手段,运用现代化的设备,改变以往人工监测标准的不统一性,提高数据采集的直观性、广泛性、准确性、及时性,加强监测分析的客观性、科学性和信息披露的公正性,用科学的手段解决监管中的难点,以提高工作效率。

笔者认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广告监测系统应该由广告采集、广告识别、监测数据处理、统计分析、案件处理等子系统构成。监测范围包括平面媒体(户外、印刷品、报刊)、电视媒体、广播媒体、网络媒体4大媒体,进行实时监测。

对于平面媒体广告,广告内容可以通过光盘、网络传送导入监测系统数据库中,系统能够自动对平面媒体广告中的文字进行识别,并将识别结果与数据库中的违规词语进行对比,自动对广告进行分类,将所有广告分为疑似合法、疑似违规两种,对监测到的疑似违法广告自动保存至数据库中。并能够迅速自动搜索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提示工商人员进行再次审查,对其进行规范。此外,比如:房地产广告中出现“投资回报”,医疗广告内容中出现“最”、“患者”、“权威”、“专家”、“第一”、“治愈率100%”等违规字词进行筛选,作出标记,这些广告是否违规一目了然。如果药品广告中出现患者、明星、专家证明等广告内容,系统将其自动列入疑似违法广告,并保存至数据库中,等待工商人员的进一步处理。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10篇

[摘要]网络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连网推销自己的商品或介绍自己的服务的宣传方式。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显著的特点或优势。网络广告作为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在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客观分析我国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科学的解决对策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网络广告广告市场监管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成为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然而,与成熟的美、欧广告市场相比,网络广告在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客观分析我国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完善网络广告的法制规制,加强市场监管具有现实意义。一、网络广告的概念和特点网络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运用专业的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等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或介绍自己的服务,在互联网上登载或广告,并通过网络传递到互联网用户的一种高科技的宣传方式。与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显著特点或优势:1.传播范围广。网络广告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通过国际互联把广告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传播到世界各地。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浏览、阅读。然而,传统广告却受地域的限制,传播范围有限;而且,在传播时间上也无法与网络广告相比拟。2.成本低而效率高。传统广告从设计、制作到,经营者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广告后很难更改,即使可以更改,也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而在互连网上做广告成本低廉,且能按照实际需要随时变更广告内容。由于网络广告能以图、文、声、像等形式传递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因此,用户或消费者能在网上预订商品或服务,即时交易并结算。这会大大增强网络广告的实效。3.针对性强。网络广告的受众者是最年轻、最具活力、受教育程度最高、购买力最强的消费群体。网络广告可以帮助广告主直接面对最有可能的潜在用户,并且在互连网上可通过权威公正的访客流量统计系统,精确统计出网络广告被多少个用户浏览过,以及这些用户查阅的时间和地域分布,从而有助于广告经营者正确评估广告效果,调整广告投放策略。4.交互性强。交互性是互联网最大的优势,它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向传播,而是信息互动传播,即用户或消费者可以获取他们有用的广告信息,厂商或经营者也可以随时得到用户的反馈信息。基于网络广告的特点,其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巨大潜力,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二、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1.目前网络广告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状态。由于网络广告市场准入的管理缺乏规制,导致网络广告主、经营者、者的主体资格模糊,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网络广告的监管机关、审查机关和自律组织缺位。这种局面造成了我国目前网络广告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状态。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有的网站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网站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有的网站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着损害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特殊商品的网络广告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等等。2.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质疑,其诚信度值得关注。网络广告是经营者推销商品或介绍服务的手段,其性质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网络广告的规制,导致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缺乏保障,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不实广告充斥网上,利用网络广告欺骗用户的行为时有发生;网络广告市场混乱,有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后,利用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甚至有的经营者伪造企业名称,或者冒用其他企业名义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些违法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网络广告的厌烦心理,使网络广告的诚信度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网络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3.违法网络广告的证据难以确定。一是由于互联网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使得如何界定违法网络广告行为发生地和确定管辖权,成为一大技术难题;二是由于网上电子文本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且电子证据易丢失,导致对违法广告证据确定难、查处难;三是由于我国尚无专门对网络广告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加之网络经营行为的特殊性,给广告监管机关依法监管带来困难;四是由于网络是虚拟的空间,违法广告经营者常常隐瞒其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导致广告监管机关查处违法者难,追究其法律责任更难。违法网络广告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三、解决网络广告问题的对策1.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广告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广告监管体制。针对目前网络广告宣传范围广、方便快捷、价格低、形式灵活,不受时间、地域、国界限制等特点,国家应对网络广告监管进行立法,尽快制定并出台网络广告管理法规,规范网络广告主、经营者、者的广告行为。当前,应结合实际需要对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并加强国际协作,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建立和完善网络广告监管体制,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工商管理局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网络广告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由信息产业部下属的中国互连网协会对网络广告经营者、者的广告行为进行行业自律性监管。2.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一是加强对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监管。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应尽快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网络广告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和公告。未取得《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网络广告经营活动;二是强化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监管。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进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广告的形式如广告文本、标题、图像、画面等进行监管;三是明确网络广告经营者、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网络广告经营者、者应当对广告主的真实身份、经营范围、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审查,并建立内部管理档案,向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依法接受合法性审查和监管。3.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ISP、ICP是网络运作与管理的重要环节,离开了ISP、ICP,政府就无法对网络实施有效的管理。这里所说的ISP、ICP的自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ISP、ICP自身必须遵守广告法和相关法规,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欺骗广告;二是ISP、ICP应当在经营的范围内,规范所托管的主页,一旦发现违法广告行为,要履行管理人的监管职责。此外,有关行业组织应制定行业规则,对网络广告活动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违法医疗广告 原因 对策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它的专业技术性非常强,而且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医疗广告一直是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从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不断进行补充、修正,并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虽然也曾取得过明显的成效,但违法医疗广告仍然充斥各种传媒,成为广告市场的一大顽疾。

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

一、违法医疗广告的成因

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成本太低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2 广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大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3 广告行业自律不够严格,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4 广告受众知识面不够宽,识别能力不强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二、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对策

1 完善广告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2007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2 理顺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 提升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另一方面,要完善广告行业自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各个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政府不宜进行过多、过细的干预,重要的是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是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有着政府行政监管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必须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即必须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多方面共同配合,包括成立自律组织、订立自律条款、成立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如报刊发行量审计机构及广播电视的收听率和收视率等调查机构等。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12篇

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

一、违法医疗广告的成因

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成本太低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2广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大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3广告行业自律不够严格,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4广告受众知识面不够宽,识别能力不强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二、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对策

1完善广告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2007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2理顺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提升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另一方面,要完善广告行业自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各个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政府不宜进行过多、过细的干预,重要的是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是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有着政府行政监管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必须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即必须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多方面共同配合,包括成立自律组织、订立自律条款、成立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如报刊发行量审计机构及广播电视的收听率和收视率等调查机构等。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违法医疗广告原因对策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它的专业技术性非常强,而且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医疗广告一直是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从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不断进行补充、修正,并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虽然也曾取得过明显的成效,但违法医疗广告仍然充斥各种传媒,成为广告市场的一大顽疾。

就目前情况来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

一、违法医疗广告的成因

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成本太低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2广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大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3广告行业自律不够严格,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4广告受众知识面不够宽,识别能力不强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二、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对策

1完善广告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2007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2理顺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提升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另一方面,要完善广告行业自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各个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政府不宜进行过多、过细的干预,重要的是强化行业自律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是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重要环节,有着政府行政监管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广告行业自律必须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即必须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多方面共同配合,包括成立自律组织、订立自律条款、成立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如报刊发行量审计机构及广播电视的收听率和收视率等调查机构等。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14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确“为谁监管、怎样监管”这个根本问题,坚持以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为依据,以净化药品广告市场和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查处在各种媒体、以各种形式出现的违法药品广告行为。

二、组织机构

成立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整治目标与重点按照市局年初制定的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责任目标》要求,今年要将药品广告的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采取目标明确、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有效地推进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

形成多部门统一配合、行业自律的高效综合治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对当前存在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药品广告进行集中整治,对经营、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从而有效遏制严重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广告欺诈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工作重点

重点整治以下行为:1.未经审批擅自的广告;篡改或使用过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严格规范药品广告的。时有无私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虚假宣传;3.处方药应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广告,否违规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否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处方药广告;4.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有无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有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有无以“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5.药品广告有无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6.药品广告有无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或以“讲座”求医问药”等形式违规的药品广告。

五、工作步骤

坚持注重实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形成广泛多样地宣传模式,提高公众辨别真伪药品广告的能力,积极争取社会各届的理解支持,为扎实有效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第二阶段:组织实施(月)要严格按照市局要求,辖区内组织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三个同步”一是监测与公告同步。对监测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要及时向市局上报,并汇总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宣传和曝光同步。要加大普及宣传有关药品广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能力,发现一例违法广告坚决曝光一例。三是监管与抽验同步。将违法药品广告监管与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相结合,要及时对质量可疑的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对购进渠道进行彻底清查。第三阶段:总结提高(月上旬)

六、工作要求

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实例、有成效,一)对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分析整治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研究建立违法药品广告整治的长效机制,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提高素质。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职工内部积极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药品广告监管队伍建设。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范文第15篇

目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网上经营性虚假宣传行为也日渐增多,危害较大。为此,××市工商局于去年开始重点探索查办互联网广告的新途径,经过近一年的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三步走”的查处模式。该局结合查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实践,对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进行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该局查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做法

一是搜索辖区内企业网络广告。由工商执法人员进行网上搜索,对辖区内市场主体以互联网为平台从事经营或者对企业形象、产品、服务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统一通过搜索引擎,对辖区内的企业网站进行监管,其中重点监管企业自建网站、在阿里巴巴、环球资源网等全国和全球知名网站上的宣传广告,把一些企业简介中自称“销量第一、行内最早最大”等含有夸大、虚假内容,及附有国际机构认证证书、众多获奖获优证书和各种铜牌影印件的企业网页列为监管重点,列入监管回访名单,为下一步的实地回访做好准备。

二是及时提取证据。将上述涉嫌含有夸大、虚假内容网站的内容打印,并带上打印资料进行实地走访,逐一核对,重点检查企业有无以小吹大、无中生有等情况,如发现有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为避免证据的灭失,通过现场登陆涉嫌虚假宣传的网站,让企业现场确认其行为,并在打印出来的材料上签名盖章确认。另外,为保证案件的质量,避免当事人规避责任,对当事人先做一份现场笔录,了解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经过及相关内容。在调查过程中,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的必要性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提取证据的最重要一步。

三是根据需要征询相关部门进行质证。如有需要,通过征询税务、环保、技监、经贸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质证。需要进行质证工作的案件只有在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者案情需要时才会启动。此类问题多见于工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销售额、纳税额及某些如名牌产品、检验优质产品等荣誉证书有疑问时发生。

二、网络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一)违法广告者主体确认难。由于互联网广告的不受时间、空间、国界的限制,工商部门在查处该类广告时经常遇到无法界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得难题。必须要向通讯部门或公安的网监部门求证。导致该局目前对网络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对象只能停留在广告主在南海登记注册、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辖区企业,而对于广告者的处罚则较少。

(二)电子证据易丢失,违法证据难以确定。查处违法广告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上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因为,网上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对网上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争议,且电子证据易丢失或任意删除,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

(三)广告监管手段落后。目前由于技术设备的限制,该局监测互联网广告还是依靠人工监控为主,日常工作中工商执法人员需要根据登记系统内的企业数据,把辖区企业名称的关键字输入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并逐一甄别比对,看其内容有无违法,所耗费的人力和时间较大,效率不高。

(四)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低。对于打击虚假网络广告,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在适用《广告法》对其处罚时,处罚幅度往往过轻。再加上广告主与广告人之间常常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来逃避监管处罚,让工商部门处罚力度非常有限,难以达到惩戒的功效。

三、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广告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现行的《广告法》权威性较高,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也应该进行修改,特别是应该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应正式纳入其规范的范围,应在修改过程中明确互联网广告的定义、主体的地区划定、各部门的责任及义务、工商部门查处的职权、处罚额度应适当加大等,这样才能使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改变多个部门有权管但各个部门都无明确责任的现状;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金额是要令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入,进而令他们自觉不违法广告。

(二)开发互联网广告监测软件,提高工作效率。开发互联网广告监测软件,与现在使用的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对企业网络广告宣传最敏感的“注册资金、法人代表、企业性质、敏感词汇、管理体系”等关键信息在规则库进行了设定,将“国际领先、第一、最、iso管理体系认证、营业额、产值、经营品牌、经营模式”等词设置为关键字,执法人员只要在系统中键入企业名称,监测系统就会自动进行搜索,对企业的广告实施监测。

(三)提高人员素质,突出关键领域监管。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生的广告媒介,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对其监管的难度较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形式都提出了挑战。作为广告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应对现有的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并搭建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积累办案经验。另外,工商部门应重视对网络技术人才的引进和使用,探讨查处网络广告的新路径。监管中注重对医疗、药品、保健产品、化妆品等涉及到老百姓健康安全的行业领域的监管;对大网站以监管为主,小网站以举报为主的形式,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切实做到减少虚假广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