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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议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我国得到逐步确立,市场机制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中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率的方式,而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在我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伴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快速发展,作为配置建筑活动资源的建筑市场机制的种种弊端也逐步显现,在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中出现了许多不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案例,引起了许多的纠纷与问题。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建筑活动主体之间的沟通纽带,同时也作为建设工程市场的剂,在完善建设工程市场合理、健康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说我国的建设工程企业应该痛定思痛,各利益主体方都应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而这其中尤其以合同的规范订立和执行为重中之重,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应该对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中的合同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合同管理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用的政策建议。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主体双方——承包商和发包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条约,这其中,承包商按照发包商的建设要求承建相应的工程项目,而发包商则按照工程完工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约束文本,对在建设过程中工程的设计、施工标准、报酬支付、违约处理等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一直属于比较活跃的市场,各方面的发展比较迅速,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市场内部不仅吸引了众多国外知名的大型建设企业进行投标建设,同时,中国的建设工程企业也逐步开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而且由于中国建设军团在国外拥有比较好的口碑,因此一直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得到了国际认可。但是,在取得了诸多成就的背后,我们同时也发现随着建设工程项目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对于建设工程方面的管理水平已经开始满足不了国际大型工程的需要,在对工程的管理方面,中国的建设企业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

(一)缺乏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对于工程合同的法律及法规规定主要是1999年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只是笼统的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签订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与说明,而对于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我国的《刑法》中也仅有部分说明。在上述两部法律中,仅仅是对合同管理进行了大致规定,并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而且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导致了在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中,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出现,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二)存在大量不合规合同文本,各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文本是按照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订立的,国家对于合同文本的制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合规格的合同文本。一方面,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中不依照建设部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比较多,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很多都采取自制承包合同的形式来签订承包合同。而自制合同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约定的合同条款中,条款的词语用法、条款的前后衔接、条款的文本格式等都与规范合同文本有很大的差别,尤其对于一些不法的发包商而言,他们倾向于自制合同文本,这样就可以通过一些模糊的字眼以及笼统的语句来规避自身的风险,等到承包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发包商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另一种解释来获得为自身利益辩护的权利。

(三)签订合同各方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发生违约

在我国,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一般水平都比较有限,很多都是农民出身,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他们对于合同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般都是通过行业习惯行事,因此一旦出现了法律问题,都会束手无策。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合同签订方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承包商在与发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后,一般还会进行工程的分包,这就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转包现象。在转包过程中,一级承包商通常会将一项建设工程肢解为多项工程,这种对工程的随意肢解,极大降低了工程的建设质量,而且一级承包商将工程转包完成之后,二级承包商又会将工程进行转包,因此,这就导致了发包人对于工程的质量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最终导致多方出现违约的现象。

其次,工程的建设各方在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往往过于草率,一方面,工程的发包商急需将工程发包出去,从而可以尽快地完成工程,而工程的承包商则由于招投标一项工程比较困难,当一项工程中标之后,必然会急于签订合同,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不会自习琢磨合同的各类条款是否符合自身的利益,也往往造成了工程质量的严重下降,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的混乱,最终将导致严重的违约行为。

(四)培训机制不健全,缺乏精通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

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发展过程中,精通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是非常缺乏的。由于工程建设并不是热门学科,而且从事这方面职业会非常辛苦,这就导致了许多优秀人才不会从事这方面的研究,而最终参与这方面学习的人员一般都集中于转业人员或者被迫学习这方面知识的人员,这就导致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根本就提不起兴趣,最后向企业输送的人才并不适用于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且这部分人员极度缺乏实践知识,而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高校输送的人才往往非常有限。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身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建设工程企业需要的人才必须既有合同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拥有工程建设方面的实践背景,才能够合理的处理好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国外,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都是参加过专业培训的工程师,而且他们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资格考试,拥有良好的合同管理理念与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够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团队。

(五)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在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当前,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外对于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已经普遍实行了电脑操作,实现了完全的“无纸化”运行模式,而在我国,由于建设工程计算机网络并不是特别普及,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我国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配套软件系统开发力度不够,即使一些建设企业已经开始实行信息化管理,但是,他们的软件系统仍然沿用的是国外七八十年代的软件系统,非常落后,这在承接国际工程项目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尤其突出,我国的合同管理软件系统太过于陈旧,跟不上国际上的潮流趋势。同时,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手段过于落后还体现在对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着管理混乱的情况。

四、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政策建议

由于我国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有许多地方存在漏洞或不规范之处,只有认真思考、善于总结,不断进取,才能尽快弥补差距,赶上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一)建立并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都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系统地规定,但是,我们也发现在这些现存的法律法规之中,很多的法律条文仅仅对问题进行了比较笼统的规定,缺乏一系列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也造成了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违法乱纪的现象特别严重。

因此,今后各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并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根据国际形势,增补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能够更加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建设工程领域,从双方开始的业务洽谈,到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再到合同的具体签订,以及施工过程的管理规定,甚至最后的违约赔偿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得建设工程企业在具体的合同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一般都是按照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该合同文本是建设部按照多数企业的情况编制的一项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中具有普遍适用性,这对于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在具体签订建设合同时,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该示范文本进行签订,因此,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导致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时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因此,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而言,在今后应该主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其他的一些自拟合同,应该杜绝签订。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自从加入到WTO组织之后,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日益受到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各种国际争端也日益上升,这与我们没有实行国际通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树立“合同就是法律”的观念

在西方合同被视为“圣经”,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同神圣不可侵犯,虽然通过多年的合同管理实践,我国广大的工程建设者合同意识已普遍增强,但还远没有达到“合同就是法律”的境界,迫切需要树立从法律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合同的观念和意识。合同领先。合同双方一切以合同为准绳,每一项工作开始前,双方都要先看看合同上是如何写的;每拿到一份信函、图纸,就要先查查合同条款上是怎么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内心深处要树立合同就是上帝的思想,一切均要按合同办事。合同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性。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进度计划、材料供应、安全文明、质保质检、文件信息、财务人事、以及生活、卫生、法律等权利义务的方方面面,是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涉及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到工程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是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同时,合同管理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经营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的工作,而是需要合同参与各方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是全员的合同管理。“三全”原则已成为合同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成立专职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既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合同管理,又必须是专业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任务必须由专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不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特点和组织形式,可分别设立合同部、合同经理、合同工程师和合同管理员。设置合同管理部门(科室)。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可设置合同管理部门(科室),由合同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所有工程合同的总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市场和工程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参与审查投标报价,参与合同谈判与合同的签订,对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处理与承包商、勘察设计、监理和其它方面重大的合同关系,组织重大索赔工作;对合同实施进行总的指导,分析和诊断。

(五)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合同管理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大力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没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不仅需要配备先进的硬件,如计算机,绘图仪,扫描仪等,还要配备先进的软件,如项目管理软件P3、工程制图软件AUTCAD、结构计算软件PKPM等,更需要使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熟练地掌握和使用各种硬件和软件,并进行软件的二次开发,结合国内建筑业中其它先进的应用的软件(如财务、劳资、预算、供应)和大量的以电子文本储存的信息(如价格、标准、规范、代码等),充分发挥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涛,丛培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手册[M].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2002

[2]杨伟忠.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2006,(11)

[3]王亚再.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之浅见[J].经济师,2005,(4)

[4]李幼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7,(3)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国际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我国建设工程快速发展,配置建设活动资源的设计市场日益活跃,弊端也逐步显现,出现许多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案例,引起许多纠纷与问题,影响了市场健康发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为设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建筑活动主体间沟通的纽带,起到剂的作用。自九七年我国颁布《建筑法》、《合同法》以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成为规范建设工程主体各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法律文本和重要凭证,在完善设计市场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全面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建设,以适应建设工程设计市场发展十分重要。

一、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基本现状

1997年我国颁布了《建筑法》,1999年颁布了《合同法》、《招标投标法》,2005年建设部又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2007年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使建设工程设计市场出现新局面,相关单位能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权益受到保护,出现问题能依合同规定协商解决,设计市场迈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也出现许多新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规大都是十几年前颁布的,这些法规只概括笼统地对签订合同双方和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和说明,并没有相应的具体意见,对于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执法规定也仅在我国《刑法》中有部分说明,更没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具体法规,法规不完善造成了诸如设计费不按时支付,设计图纸因此不能继续交付,影响了建设工程进度,给信誉造成影响等一系列问题。

2.合同文本不规范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文本是按照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订立的,国家对于合同文本的制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合规格的合同文本。一方面,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中不依照建设部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比较多,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很多都采取自制承包合同的形式来签订承包合同。而自制合同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约定的合同条款中,条款的词语用法、条款的前后衔接、条款的文本格式等都与规范合同文本有很大的差别,尤其对于一些不法的发包商而言,他们倾向于自制合同文本,这样就可以通过一些模糊的字眼以及笼统的语句来规避自身的风险,等到承包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发包商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另一种解释来获得为自身利益辩护的权利。

3.法律意识淡薄

受封建思想束缚,全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多年普法,但具有法律知识能真正依法办事维权的不多,在建设工程领域也不例外。大部分设计合同管理人员大都缺乏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没有依法办事维权的习惯,一切服从领导已成为常态,一旦出现问题不懂依法维权。

4.管理人员缺乏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重资金、重技术、轻管理的倾向仍很严重,认为工程管理不是热门学科,许多优秀人士不愿参加这方面的学习研究,使得参加这方面学习的人大都是不得已或转业人员,他们学习兴趣不高,即使输送到建设工程单位,领导也不重视,工作繁杂辛苦,职务不明确,工资待遇低,工作不安心,更谈不上研究。因此造成包括设计合同管理人员在内的建设工程管理人才缺乏。

5.管理水平落后

受重技术轻管理思想的影响,造成管理人才缺失,仅有的现岗管理人员,不但缺乏专业知识,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到终结,至出现违约问题等各方面整个过程缺失系统完整的规章制度可循,造成管理水平落后。

6.涉外需求不适应

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涉外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日益增多,在接纳涉外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出现了许多障碍,既无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可依,又缺乏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可循,更缺乏涉外设计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三、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法制化建议

1.完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法可依的基础。针对我国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现状,建议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框架下,国家或地方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制定配套的实施意见和办法,使建设工程设计从双方开始业务洽谈至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到违约赔偿等各方面的管理,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便于准确把握。

2.提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法制观念

只有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者的法制观念,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缺失,法制观念不强的实际,建议建立对职管人员的学法、培训、考核的长效机制,有计划地开展交流研讨活动,逐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议

1.培养高素质设计合同管理人才队伍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培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高素质人才至关重要。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人才现状,建议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长效机制,规范职业准入门槛,同时加强对职管人员的专业理论与技术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水平,引进激励晋升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才队伍。

2.制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示范文本

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是重要的法律文本,也是重要的法律凭证。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实际,建议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时,制定限制使用自制文本的规定,促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范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3.健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科学管理制度

科学规范系统化的管理制度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特征。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与法规相配套的、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形成包括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合同备案、审查、合同执行全程监督、文件档案管理、设计费第三方监管、信息网络管理等等在内的管理制度。

(三)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国际化建议

只有国际化管理才是现代化的管理。面对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市场不断对外扩展的实际,建议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制定签订涉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关的实施条例与办法,在推行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时,充分考虑国际化因素,参照国际合同文本,在满足跨国建设工程设计实际的同时,力争将合同做到与国际接轨,并尽快培育一支有较高专业理论与技术水平的高素质涉外设计合同管理人才队伍。

结束语:

只有不断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不断向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迈进,才能适应设计市场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房维廉.经济合同法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2020年法律合规部共《合同管理办法》《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纠纷事务管理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合规管理制度》共五项制度文件,进一步划定岗位权限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初步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将合规管理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体系,从粗放式管理经营逐步转向优化流程化经营管理。

(二)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整改落实

依据合同管理办法,应做到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公平公正签订合同,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合作共赢;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五个要求全年分别对芜湖项目部、南京分公司、集成房屋分公司分别进行合同管理检查。南京分和集成房屋按照季度检查,自2020年5月1日授予合同备用章,已经完成对其二、三季度的检查并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法律合规部将定期对合同管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合同规范管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提交书面整改回复。

(三)依法化解纠纷,保障公司权益

截止当前,2020年共发生11起诉讼案件,分别为3起主诉案件,8起被诉案件。主诉案件中2起为我方起诉南京政瀛高合金属有限公司,剩余1起主诉案件是我方起诉慈溪四海轴承有限公司为政瀛案衍生案件。

政瀛案件中,聘请外部大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协助处理案件纠纷。深入研究政瀛案件关键点即涉案票据的流转过程,法律手段和财务技巧双管齐下发现突破口,促使政瀛公司、四海公司与我方达成协议。追回公司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的费用合计270万。

(四)培养合规理念,构建合规制度

开展公司内部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合同合规管理意识水平。协助搭建OA平台,优化重大经营决策流程、合同评审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关键节点嵌入决策流程中并成为刚性约束。

(五)对标工业标准,总结法治建设

强化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组织法律合规部具体推动落实,逐项对照《统计表》验收标准,结合依法合规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公司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年中初次向工业提交法治验收统计表以来,我司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完成《合规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组建合规管理委员会,统筹兼顾,在法律合规建设过程中保持动态管理。

二、2020年重点工作、创新工作主要做法

(一)合同信息化管理

推进合同信息化管理,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避免违规操作。授予分公司合同备用章,提高小微合同管理效率,保障重大复杂合同管控在机关,实现降本增效。

(二)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

编制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公司将继续开展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致力公司高质量稳定发展。立足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原则。将在公司内部建立覆盖全领域、全层级、全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结合主营业务,为公司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三、面临的行业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新变化、新动态

利用《民法典》优化的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注重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将法治能力转化为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持续动力。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企业尊重契约、崇尚诚信的运营准则,构建完善的运营体系和信用体系。

“十四五”法治企业建设规划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的重要工作,是国有企业的使命和责任要求,是企业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十四五”期间,面临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问题。加强法治企业建设,用法律手段为企业加快发展保驾护航,确保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竞争、依法发展、合规经营,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影响力与抗风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提前深入业务部门,为他们提供法律政策研究、交易架构设计、风险防范、协调纠纷、争议解决以及管理流程的改善等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立足系统管理和全局角度,2021年系统工作基本思路、安排和措施

(一)基本思路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搭建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完善体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程序规范,基本方法是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合规主体应当对市场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等多个重点领域,依次进行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最终由法律合规部形成合规检查报告。

同时,对标上级单位进行的法治经验总结验收边查边改自我提升工作,应当与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以及公司法治建设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有效衔接。促进法律合规工作进一步稳定进步,提升公司依法治企的水平。

(二)具体安排及措施

(1)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落实《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总领性制度的落实工作,推进合规管理规划。

(2)实现合规管理部门建设

保证公司内部工作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将合规管理职责融入部门,落实岗位职责,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合法合规,实现合规管理部门基础建设。

(3)搭建公司合规管理架构

“十四五”期间搭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要素间关系的组织架构,开展合规管理活动。分配合规资源、合规职权、合规责任,保证合规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顺畅,增强各部门合规管理的协作与配合。

(4)注重落实管理链末端的合规建设

立足公司现有组织机构资源,将合规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纳入法律合规部,建立复合交叉式的组织架构层层推进合规管理建设,落实到公司管理链的末端即项目部。降低成本消耗,加强合规综合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互动,保障合规管理的动态运行。

(5)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基础的法律合规工作,重视总结验收,加强反思与提升。前置程序规范、高效、科学的基础上,将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提升为长效机制,推广应用促进共同发展进步。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在招标投标这一领域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队上有自己的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参照执行。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领域的空白之处。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的品种及限额规定比较明确,可是《政府采购法》中某些货物的采购和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冲突,比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款第一条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的电梯、锅炉,第二条专用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这些采购项目都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同时也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工作,这样政府采购办和建设主管部门就有冲突。这些由财政投资的工程类的项目不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而让政府采购办组建工程类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负担,使政府采购办另外专门组建建筑方面的专家去管理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而影响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及庞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其次也和国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相一致,不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政府采购办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归口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相互协调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避免一个工程支解成几部分进行招标投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也符合国家各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的划分。如果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在表面看根据不同主部门的职责而各负其责,其实政出多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很多工作上的麻烦,甚至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正 文

我国要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高度发达的法制是我们发展的目标。在建筑工程领域主要表现是落实合同法,提高承发包人的合同法律意识, 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合同管理实施的力度。确保提高我国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我国建筑从业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在我国加入WTO组织后,在建筑市场将逐步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的同时,确保我国的建筑从业企业能与国外企业竞争,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是 我们的必要工作。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的签订为项目管理提供了管理对象,成为全过程施工管理的基础。它是安排项目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报表及竣工结算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编制,工程材料、设备等也要按照合同规格购买;工程合同又是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材料价格的确定办法,还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工程合同也是进行工程索赔和反索赔的依据,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分析索赔事件能否成立及 索赔性质的主要依据。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就成为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

2.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 , 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建筑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合同管理 。

2.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

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勿论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

2.3 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 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 。 纵观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 、 不正当竞争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 。 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

2.4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国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

至今,我国建筑市场已经全面开放 , 面对接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 , 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 、 遵循国际惯例 。 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建筑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三、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3.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颁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本健全。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的执行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中既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忽视工程质量的问题,也有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我们在管理建设工程合同时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管理行为才能有效,能提高我们建设工程中合同管理的水平。

3.2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参建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3.3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建议在建设工程招标中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积极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中标价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3.4重视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在工程实践中是非常频繁的,变更意味着索赔的机会,因此在工程实施中必须加强管理。应该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种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待双方达成一致以后,再进行合同变更。很多承包人往往不重视变更管理, 对业主要求的变更无条件服从,导致工作做了却无法获得赔偿。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索赔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发包方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索赔要求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

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利于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惯例,提高企业未来竞争能力。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 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发展回顾

建设部于1988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

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以实施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加之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间,人们的思想认识要有一个过程,以及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不到位,使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职责的理解有反复,导致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开展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而且多侧重于工程质量监理。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三)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四、小结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7篇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三)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四)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五)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六)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七)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房; 规划设计; 建设管理; 经济发展; 质量安全; 施工

一、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目的、意义与重要性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温饱问题逐步解决,农房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昔日低矮简陋、阴暗潮湿的泥石木屋逐渐被挺拔、宽敞、明亮、富有时代特征的砖混楼房所代替。而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进入农房建设中,农房的结构、功能越来越复杂,对专业技术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们对其住房的质量、美观、技术含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今日的农房无论是在建造方式、数量与质量、宜居程度、风貌特色上都有较大的提升,快速的发展。然而农房建设面广、分散、自主随意性强,建设要求参差不齐,加上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异较大等因素,各个地区短时期内还无法实施统一开发建设,大多数农民建房仍以自建为主。而这些农民自身大都缺乏规划理念,缺乏建筑知识,对建房选址、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又不能很好掌握。因此,城乡农房建设中轻规划选址、轻建筑设计、重建筑施工较为普遍。此现象不但导致建房无序,村庄零乱分散、土地浪费,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会使建房质量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以致引发纠纷,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由此可见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引导农房建设,对于节约土地、保护耕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加快小康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

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县十分重视城市规划编制,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城市框架进一步拉大,城市布局逐步合理、功能日趋完善。但相对比较而言,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滞后。因此我们要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强我县的村镇规划工作,高度重视起我县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下面就我县当前农房规划建设管理作一简要概述:

1、规划编制。从近十年来说,1997-1998年,我县大部分的乡镇对城镇总体规划进行了二次修编,各个乡镇的村庄建设规划也勾绘起了新一轮的规划蓝图,但覆盖不够,质量不高。自2005年始至2006年,结合 “城乡规划年”与县“十百”工程,各个乡镇街道开展了村庄建设规划以及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共计完成村庄规划编制149个,农居点建设规划9个。并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出台了《桐庐县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2、审批管理与批后管理。在农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过程中,大致可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2008年5月前)程序大致是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接到建房户申请后,当地村镇建设办即规划员与国土局派驻乡镇、街道人员一起对申请建房户进行建房资格审查,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提出选址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并给予发放规划与土地两类建房审批表,而后由经办人负责审批事宜。第二阶段(2008年5月后),程序上和第一阶段雷同,不同的是在审批上对两类建房审批表进行了二表合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备查。审批管理上,县城与建制镇规划区农居民建房实施批前备案制,乡、集镇村庄规划区农居民建房实施批后备案制。而在农房规划建设批后管理过程中,近年来我们一直没有把这块工作切切实实地去抓好。

3、建设管理。在该项工作中,各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只是在农房规划建设审批中,要求建房户与承包的农村个体建筑工匠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建房户开工前对其房屋进行建筑施工放样,大都没有真正做到踏勘、定点、放样、验线与跟踪管理五到场。

4、农房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据统计,近五年来农村住宅施工中发生施工质量事故与工伤事故近十件。如:桐君街道桑园村的杨明亮户在房屋建至七层时发生楼板下塌;富春江镇上泗村陈星根户、俞赵村应金德户、分水镇玉泉村徐少珍户、凤川街道皇甫良军户、合村乡岭源村唐永根与郑德荣户在房屋施工中由于安全维护措施不到位,各发生不同程度工伤事故,其中一人七级残废,一人一级残废,一人成为植物人, 一人伤亡、一人三级残废、另一人重伤。百年大计,质量为本,是我们在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唯一宗旨。作为县建设主管部门,近几年分别制订了农村建房技术导则与桐庐县农居民建房安全生产告知书,并发放到各乡镇、街道,但有部分乡镇、街道在农房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上没有积极地去做,宣传也不是很到位。

5、建设与施工承包。在农房建设前,建设方(建房户)与承包方(个体工匠)大都不办理建房施工保险,除此外,还存在很大的纰漏,就是建房户在上报农房审批时所附的个体工匠材料与其在建房中实际承建的个体工匠不是同一个人,他包括建房户上报农房审批资料时造假和无证工匠向有证工匠借资质证书,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或是借证费。导致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审批管理与把关不严所致。

6、工匠培训与持证上岗。据统计,全县农村个体建筑工匠3000余人。2004年6月,建设部取消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项目,我县于2005年恢复了对农村建筑工匠业务技能培训与持证上岗制。新证上岗培训1200人次,核发培训合格证书1200本;年检年审培训6000人次。工匠持证率40%。

7、违法与监管。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农房建设量每年维持在6亿平方米左右,有个数据显示,1998年-2000年,每年农房拆建量达3.11亿平方米。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农房已经建到了第三代,个别地方甚至建到了第六代。以我县为例,2006年农房建设879户,建筑面积 528363㎡;2007年农房建设1169户,建筑面积595418.5㎡;2008-2011年每年维持在55万平方米左右。那么每年有这么多的农房建设,违法建房难免发生。违法建房包括批少建多、批东建西、未批先建等。以县城辖区内28个行政村为例,2007年违法建房140户(新建、拆建),占地面积14300.37平方米, 建筑面积32718.66平方米;2008年违法建房253户,建筑面积13310.2平方米;2009年违法建房216户,建筑面积11116.2平方米;2010年违法建房193户,建筑面积10310.9平方米;2011年违法建房295户,建筑面积16200.5平方米。其他各乡镇街道违法建房现象也有,比较突出的是横村镇。针对大量的违法建筑,2008年1月,县政府在县城桐君街道二次设立了县违法违章建筑调查处理与拆除办公室。在监管方面,县城中的违法建筑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部分建制镇设立了城管执法大队,配合乡镇查处违法违章建筑。

8、信访。关于建房的信访事件日益频繁,通过县长、市长公开电话或直接信访,主要是投诉与违法建房相关事件。就县城桐君街道辖区来说,据不完全统计,信访事件平均每日一件。

9、领导的重视度。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工作的好与坏与各级领导的工作重视程度是息息相关的。在相关的规划法律法规中,也明确了乡镇、街道一把手负责村镇规划工作。而在村镇规划工作中,有些领导注重的是政绩工程,对农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没有把其摆放到工作中重要位置。

三、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问题与矛盾

1、规划设计与规划审批。我县虽完成了大部分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但起点不高,质量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一个规划的完稿、论证到批复与实施,由于没有附以相关政策的配套,以致各镇乡、街道村镇办在农房规划审批中,不能真正地完全地按村庄建设规划予以审批。比如,规划中涉及农保用地、涉及他人土地使用权、涉及供电及其他设施等等。而这些所涉及的问题如果在规划中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配套,就会给我们的规划审批、规划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最后形成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一个负面效果。

2、规划设计与规划建设。至目前为止,我县共计完成了158个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包括村庄整治规划与农居点建设规划。但在实际建设中,我们发现实际建设与规划并不相符。简单的说,规划一排农房是10栋住宅,在建设中由于某些原因,最后是一排只能建造5栋或是8栋;还有,规划中,在村庄主道与次道的衔接上,设计人员按规划要求作出了道路转弯半径与道路弧形的大小,而在实际建设中,建房户并未按规划进行施工放样。以上现象经分析,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有的建房户财力比较雄厚,建造一栋农房圈起半亩土地甚至更大;二是有的建房户因社会关系,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或是少批多建甚至未批乱建;三是有的建房户因宅基地调解问题,不能按规划进行建设。我在2007年的违法建筑调查中,曾发现桐君街道春江村周家农居点规划中就有上述现象发生。这就是规划设计与建设间的矛盾。

3、建设管理与审批管理。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并实施。随着该法的颁布实施,县住建局制订了《桐庐县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已报县法制办。各镇乡、街道村镇办在各项规划审批中也逐步加以规范,部分镇乡、街道还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了农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审批管理上,我们制订了农居民建房批前备案制与批后备案制。尽管如此,我们在建设管理上还没有跟上去,还存在很大的纰漏,没有较好的硬件措施与办法,造成审批与建设两个不同的结果。

4、建设与施工承包。在农房建设中,施工承包方大都为农村个体工匠。对建房户与个体工匠来说,有一个由谁办理建房施工安全责任险的问题。除此外,我们在乡村建筑市场检查中发现一个工匠一年内承包多栋农房,有的十余栋,而在施工现场连个人影也没有发现。这属于超越资质承包与违法转包,是一个性质较严重的问题。再是无证工匠向有证工匠借资质证书承包,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或是借证费,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

5、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与批后管理。2004年7月《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被取消,农民建房几乎不受建筑领域相关法规的约束,对施工资质、施工监理、材料选用、抗震防灾以及住宅验收等方面,均缺乏强制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我县对农房的审批作了严格的要求,即建房必须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农村住宅通用图一套,承建方必须是具有资质证书的个体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虽作了一些硬性规定,但在批后管理中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规划管理机构设置上的问题,使得大部分建房户在实际施工中,随意更改图纸,有的甚至干脆不用经批准的图纸,让工匠完全按照建房户的意愿、想法来建造现象越来越普遍。                                                                 

6、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农房管理上,大部分规划员只充当了一个规划管理与审批管理的角色。因为规划员中大都没有执法证,同时也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参与农房的建设管理。而在被管理者中的对象是普通建房户,其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且大都缺乏法制观念,规划意识不强,更是没有一种大局意识。故我们的管理者在做好规划管理与审批管理的同时,要做好农房的建设管理更是难上加难。

7、违法与处罚。近几年来,农村违章建房现象日益严重,具代表性的是桐君街道与横村镇两地违法建房较为突出。关于违法建房的信访件也比较多。为此,县政府于2008年1月7号专门成立了桐庐县违法违章建筑调查处理与拆除办公室。县政府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分别组织了较大规模的集中拆违16次,县拆违办也分别组织了数次的集中拆违,共计拆除建筑面积达50000余平方米。但在对违法建筑处罚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与难度:一是按照法律程序,对违法建筑调查立案至处罚(包括罚款和拆除)时间上需2-3个月,而在这几个月中,一栋农房的主体也已基本完工,从而给处罚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在违法建筑处罚中领导说情,使调查处理工作失去天平,引起群众的不满,以至群情激愤;三是在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中,相关部门有互相推委现象。四是拆违力度不够,震慑力还不够强,一拆到底的决心不足。虽然我们拆违的面积不小,但因拆除的大部分是附属用房,拆除的住房较少。

四、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研究与对策措 施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建设局的正确规划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城市、城镇建设搞好了,城市的品位也逐步提高了,招商引资环境也日益凸显。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在规划设计、规划审批、规划宣传、技术服务上也是更上一层楼。然而,在农房管理中,由于缺乏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与硬性措施,使得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农居住宅建设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农村的脏、乱、差、违建四大现象与新农村建设有悖而不同,影响了城乡建设一体化的进程。

从规划建设角度讲,城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是集科学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一项工作,就好比是一串葡萄;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城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一个分支,就好比是一颗葡萄。我们知道,颗颗粒大而甜的一串葡萄很受人们喜爱,如果一串葡萄中有几颗腐烂的或是质变的葡萄夹于其中,就会受到人们的抛弃从而让人不屑一顾。有这几颗腐烂的或是质变的葡萄,就会影响我们整个城市与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影响我们整个城市与城镇的品位与形象、甚至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所以一个城市、城镇的规划建设固然重要,但我们在抓好城市、城镇建设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农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切切实实抓好这项工作已是迫在眉睫。下面结合我县实际,就如何更好地开展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与措施:

一、高度重视规划、严肃规划、科学制定规划、认真贯彻规划。

首先,任何一个良好的建设成果,离不开一个完善的规划、一个科学严谨的规划、更是离不开认真与严肃地执行规划的工作态度。操作上,应严肃规划,五年不变就是五年不变,不得随意更改或是不按规划操作。

其次,在村庄规划或是农居点规划中,立足本地、放开眼界,按照“集约占地建房,一户一基”的原则,应注重前瞻性强、布局合理、规模适中、高起点、生态环境好的规划设计理念。

三是加强规划修编力度。在以往的村庄建设规划、整治规划与旧村改造规划基础上宜开展一轮调查与研究工作,对较早编制的,不具可操作性的、尚存在一定缺限性的规划须及时加以修编、补充,予以完善;规划设计中,我们应结合每个村庄的实际情况包括村庄地势地理,村风村貌、风俗文化而编制设计出不同品位与风格的村庄规划。规划中应明确村庄规划区内各个组团或各个区块的住宅户型。在设计效果上,我们应注重住宅的立面效果多方案设计,即一个户型采用多种立面效果。

四是依法行政,严格农房建设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把好农房建设审批关,依法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严格执行规划中的各项规定,包括相关规划设计条件。如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立面、层高、檐口高度等。审批上,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房拆旧房原则。除使用二表合一制外,严把建房资料审核审批关,无图无证不得审批。严禁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东建西、一户多基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必须以违法查处。

二、建立规章制度与配套管理措施,完善相关法规,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力度。

(一)建房必须按图施工,承包工匠必须有证承包,个体工匠必须有证施工,缺一者应严格按违法查处。

(二)个人住宅开工之前,应经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放线;其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成后,应经村镇建设办验线,方可继续施工;房屋竣工后,应当按规定向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县国土局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核发等手续;乡镇、街道供电所不得为新建农房安装电表。

(三)加强批后管理力度。切实履行好踏勘、定点、放样、验线、竣工验收五到场工作制。

(四)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切实抓好农房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对于违规新、改、扩建房的坚决予以制止,质量不合格的不予竣工规划验收。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问题,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村、社、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加强领导,实行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村干部自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把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一些具有典型意义、重要位置和部位的建房审批,从布局到层面、到户型、到色彩,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过问,亲自审批,接受公示,阳光规划,阳光审批。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制,责任到人,责与利相结合。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要对农房建设管理和拆违工作一并进行考核,把这项工作作为各单位目标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

(六)严格执法,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各种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制止和查处。各乡镇、街道及所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违章建筑负有发现、报告、制止、协助拆除违法建筑等日常监管责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监管工作。一经发现违章建房,应从严从快查处。对经制止而继续违法建设的,各乡镇、街道应采取给予断水、断电等措施。公安、供电、执法等部门要给予强有力的配合与支持。

(七)“疏”“堵”结合,务求实效。我觉得对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要做好“疏”和“堵”。堵就是拆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拆违浓厚的氛围,对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拆除。疏就是依法审批,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理顺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与“百千”工程、宅基地复垦、下山移民等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县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建筑业每年发生的事故纠纷不断,合同管理已经广受土木界的关注与重视。但是与国际惯例的要求相比,我国的重视程度以及管理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故而必须强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技术工作,对管理人员定期配需进行继续教育,强化他们的管理知识,提升职业素养,强化他们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识,明确其重要意义。

一、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一)合同签的不规范

国家工商局与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供参考,但是范本性质是推荐性的,好多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给定的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自己拟的一些不够规范的文本有的甚至仍签订合同;或者用口头方式下任务,等工程完工之后再补签合同,这样先干活再签合同,让承包方的权利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二)合同内容不对等

(1)发包方把带资、垫资承包工程作为合同的条款。(2)发包方把材料价格增涨的风险和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各项窝工损失等都转嫁给承包方。(3)发包方经常根据需要盲目压缩工期。如前期资金不够、设计图纸不到位、甲供材不及时供给等因素影响,造成本就不是很宽松的合同工期更加紧;而且工期拖延按照天数罚款,而不是按照国际惯例设置最高限额延期损害赔偿金,导致施工单位的利润得不到保障;(4)合同履约担保不平等,大多数合同都是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押保,而对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却无足够保证。

(三)合同文本有缺陷

从现有施工合同文本看,有好多建筑企业签署的合同文本存在问题,有的合同责任划分不明确、对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未写明、违约后果及处理方法的描述不到位不准确。此外,还有一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甲乙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等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四)合同管理专业人才有待培训

目前,我国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还缺乏专职技术人员,即使有合同管理专职人员也没有系统的合同建筑法律知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更有涉及到合同方面工作的直接交由其他人员代办。所以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常常会缺少法律援助。我国建筑业将面临国际竞争,就需要按国际惯例规定办事,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知道国内的相关法律,还得懂得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法规法规、建筑项目运营原则等。

二、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处理

(一)完善、健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及法规

完善和健全建设合同法律法规是确保建筑市场正常运营的先决条件,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根本参照。我们必须编制设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机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法律一套法规,把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法制列入程序进行规范管理。这对规范建筑行业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增强每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市场中不讲诚信、不按合同履约率等需及时研究并探索法律制度创新,制定出更规范更健全的法律法规,从而纠正市场运行中的多种问题,坚决抵制违规因素,规范各方的行为。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对应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使建筑市场能够规范且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营造良好的大环境。

(二)完善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及制度

关于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方面,我国大、中型施工企业没有单独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通常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管理机构,同时聘请了专业的合同管理职工;小型施工企业一般指派经营部、业务部或其他部门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需求,酌情增减管理人员。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方面,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出一套完善系统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其中主要有合同的归档、分类以及授权委托、制度审核等工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特殊的合同必须由企业合同管理部门亲自管理,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落实并分清管理人员的权责范围。

(三)建筑施工合同的文本规划化

现阶段,施工合同条款主要约束对象是发包方,明确承包方的各项医务工作内容,但是忽略了对业主的约束,假如业主违约,缺乏明确的赔偿条款以及惩处方式。另一方面,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越来越不规范化,导致工程建设队伍与建设规模脱轨严重,建筑工程承包方丧失工程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受到发包方各项苛刻条件的约束。因此,为了解决这一行业乱象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文献用来约束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分清权利与风险。同时,也要求行业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力度。

(四)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需提高

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是强化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需做到以下几点:(1)选择满足条件的素质较高的合同管理人员。可以选公开考评与竞争招聘方式选择需要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坚持择优录取原则,让优秀的人才来这个岗位。(2)在职培训需定期组织。可按照企业跟市场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期间进行继续教育学习,补充专业知识,关注目前业务热点问题。(3)定期选派专职管理人员到有关院校参加继续教育。企业应加强人员培养力度,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有关技术的管理人员,定期选出能力强有潜能的业务主干去有关院校学习,学习最新前沿知识理论,并与实际工作中的事务联系起来。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需要不断分析并探索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管理经验,从而树立创新意识,创建出新的管理体系,切实有效的解决管理工作中的各项难题。因此,只有强化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才能促进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进一步推动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水利

水电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必须要求相关工程的参建方负起各自的责任,不仅要熟知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明白了解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并且在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合同的动态管理,达到预期的制订合同的目的,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提高。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进步的产物,也是法制化的社会在经济活动中的集中反映。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合同是通过法律法规来管理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其经济活动的首要手段,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1 合法性

水利工程的合同不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法规的约束,还受到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工程定额的限制,在进行合同的拟定、谈判、签约以及履行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首先要做好自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预算定额的准备工作,依照法律办事。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按照有关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的承包人需要有法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还要是合法的,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一律不允许,最重要的一点是形式要具备合法性,满足《合同法》所要求的形式。

1.2 目的性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的目的是产生或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工程建设,最终的目标是完成施工工程的建设项目。因此,相关工程的法人、设计施工以及监管等各方面的人员才具备组织实行合同管理的权利,以实现各部分的合同目标,水电工程最终的总体目标才能够实现。

1.3 真实性

只有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内容才是可行的,真实的。当事人双方才能够自愿的履行合同的内容,按照约定完成合同目标。

1.4 严肃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要相互制约,严肃对待合同内的每一项条款,在订立合同前严格履行合同的审查制度,不能单纯的将合同当作信任的凭证,由专人管理及解释合同内容,确保在双方在全面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再进行签订,促进合同的全面实现与履行。

1.5 预见性

气候、地形、环境等因素均能够影响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并且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施工的难度就会更大,所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就要尽可能的预见在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同类型的情况,尤其是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表示出来,一旦真正发生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灾害时,能够有据可依,不至于处于被动的局面。

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设中,从计划的立项、再到计划的可行性研究,直至实际勘察、施工管理以及运行,每一个环节都与经济息息相关,需要通过合同这种形式进行制约,所以合同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始终。近些年来,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合同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 招标阶段的问题

施工合同主要是招标阶段的重点问题,由于招标的不规范,对合同管理造成了麻烦。施工合同的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必然是互异的个体,具体体现在经济利益上产生的矛盾,形式上则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一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借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刻意向承包人增加一些苛刻的条件,使承包人不得不压低价格,为承包人增加了额外的负担,甚至是直接将中标价格压低,让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

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2.2 签约阶段的问题

2.2.1 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首先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例如,某大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Ⅱ等工程,项目法人未经招标与某丙级资质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规定》,丙级仅可以承担Ⅲ等以下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监理合同因此出现主体不合格问题。

2.2.2 合同文字不严谨。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依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文字不严谨、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例如某水电站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三通一平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属性划分并不十分明确的项目,合同条款也未给予明确,仅在计价方式中写道“本工程项目总价暂定xx万元。其合同价款按某省九二定额执行”。这一条款的缺陷较大:首先是适合工程的该省九二定额有市政与建筑之分;其次是合同未对工程的类别和相关配套文件加以注明。到底该按何种定额、何种取费标准执行,缺乏可操作性,结果就严重影响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2.2.3 合同出现违法条款。合同违法条款无效;若违法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例如某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有一条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大小伤亡事故,建设方概不负责,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该条款显然违反《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责任事故、劳动保护和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结束语

合同实施监督是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实施监督和检查考核制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对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都遵从合同约定。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一切事务的处理都以合同为准绳。对于设计变更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通过正规化、规范化的合同管理防止因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叶阳,何建新,刘建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中常见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工程咨询,2006(7).

[2]姚小平.浅谈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0(5).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1、前言

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的管理是指建筑建设主管机关、相应的金融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企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2、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为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双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切实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相互监督,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是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四是通过合同管理,增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使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市场行为不够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形同虚设。我国管理体制的变革对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起到了规范化的作用。建筑工程项目一定要用招投标的方式,不过目前的招投标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发包人故意以不合理的条件降低中标价格,而承包人为了企业利益和生存接收发包人的低价条件;还有承包人为了中标而刻意串通另外的承包人提高中标价,又或者承包人中途退出投标,给发包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以上都属于扰乱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发包人不能成功招投标,同时也使得有实力的建设单位和相应管理能力的承包人不能中标,施工项目不能顺利进行,工程质量也难以保证。

3.2建筑工程合同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建筑工程的合同条款缺乏约束力度,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制度比较简单,对重要环节没有重视,导致合同在签约和履行过程中出现许多的问题隐患。合同双方没有规范的合同范本,有的也会因为经验的不足导致对工程的分析和研究不深入,合同没有预见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又需要双方再次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添了不少的麻烦。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也拖长了工期。

3.3合同双方不按合同办事,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上的要求,该提供的资源条件没有及时提供,甚至无法提供,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按时开工或实施过程中进行缓慢,有时因为前期工作还没准备好就急急忙忙开工,导致工程问题不断,项目工期也被迟迟拖延。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能力与数量、设备的型号与数量、交工时间等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尤其是投标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与标书上的内容不相符,合同中的承诺不能一一兑现,工程项目根本不能顺利施工。

3.4违法转包等现象。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承包者不可以将其承包到手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者是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解体以后以分包的形式转包给第三人。同时也禁止承包者将其工程承包给一些没有建设资格的非法单位。禁止分包工程的单位再将其工程进行分包。在我们的实际施工过程,非法转让承包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且愈演愈烈。这就会造成在履行合同上的困难,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出现一些债务上的纠纷,导致工期受到影响。

4、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策略

4.1增强合同的法律意识。制定合同的双方应该认真学习了解我国的《合同管理条例》,这样一来,双方都按照合约来行使彼此的权力与义务,极大地减少了合同纠纷的产生,即使出现合同纠纷时,也可以较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的审查,避免不法分子在合同上动手脚。一旦合同签订了,甲、乙双方要按照合同上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4.2坚持合同审查制度,严格招标时企业资格审查。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订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4.3加强合同索赔管理。工程承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合同签订后,应全面详细地分析合同条件,充分抓住合同中的漏洞,尽可能地捕捉一切可以索赔的机会。尤其在目前市场竞争积累,承包商均以低价中标的情况下,索赔是承包商实现盈利的一个重要手段。索赔要有证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能成立。

4.4建立信息化的动态合同管理系统,创新合同管理模式。随着建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工程项目规模的不断庞大,合同管理文件日益复杂化,备案制度也越来越规范化,因此承包商必须建立信息化的合同管理系统。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可实现对合同的订立、 履行、 监督和检查的动态管理。“创新是人类进步永恒的主题”。合同管理人员要根据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完善、提升,从知识、技术、组织、制度、观念文化和管理等方面为企业建设一套有特色的合同管理模式。

4.5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

5、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市场日益规范,合同管理成为工程项目的重要内容,它是业主与承包方履行工程项目中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的最重要的依据,为双方提供一个合理规范、公平有效的平台。因此我们要重视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逐步构建合同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郑素伟,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与法,2005,(07)

[2]李文波,商永刚,浅析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施工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2)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市政管线、反复开挖、综合管沟、规划、建设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市政管线建设现状

目前,城市道路下的资源空间是城市公共资源,由国家无偿的提供给市政、交通专业单位使用。而地下浅层空间(地下10m深度以内的空间)由于施工难度相对较小,投资较少的有点,因此成为开发利用的首选区域。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空间的价值逐渐得到开发,如何解决商业利用空间与市政设施占用空间的冲突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中心城区的功能日趋集中,规划的地面上空间容量使用趋于饱和,这使得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成为中心城区发展的需要。已有的管线容量不能满足如今多元化城市的发展需求,市政管线未能与道路施工建设同步,地下管线种类繁多、更新快、技术复杂,且各种管线建设管理权属单位不同,协调复杂等原因,导致路面反复开挖。目前我国对于地下空间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传统直埋管道建设方式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其中反复开挖及管线冲突现象十分普遍。

二、直埋方式存在问题

由于早期规划预期不足,目前城市绝大多数管线的建设方式采用的是直埋方式。传统管线直埋方式,主要是将管线布置在城市道路下10m深度以内的浅层地下空间范围内,相对而言管线工程的施工难度较小,工程投资费用较低,建设周期短容易实施。

如今原有地下管线老化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管基沉降、安装质量不合格导致地下管线事故频发。同时缺乏先进的测漏测量设备和仪器,导致施工过程需要大面积开挖。而且原有的现状管线早已不能满足城市重点区域的发展需求。因此管线更新及管线工程故障需要维护修理时,就会造成反复开挖城市道路,形成“道路拉链”状况。

另外直埋方式不利于浅层地下空间的商业开发利用。直埋管线的建设将占用浅层地下空间,割断了区域的内在联系,影响了土地利用价值。

三、反复开挖的原因分析

1.现状管线存档资料不足。市政管线现状基础资料处于缺乏状态,地下管线的数量、走向等不明了,导致施工破坏现状地下管网,造成停工停产的例子屡见不鲜。

2.缺乏规划指导。许多城市在建设规划初期,没有编制市政管线专业规划,使得建设过程缺乏明确指导性,导致设计容量不足或容量过剩浪费。

3.各种市政管线由不同的部门建设和管理,相互间难以协调。施工时常因为资金不足及赶工期等问题,导致道路建设的同时市政管线的建设不能同步进行。

四、现状问题的解决办法

1.完善管线的规划及建设

强调市政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有了各专业规划的指导,市政管道建设的步伐才能有条不紊的进行,设计之前,需要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政策法规,根据区域的发展规模和布局,对市政管线的走向及规模进行预测,预测要合理合情。统筹协调各市政专业单位建设,尽量使其随着道路的规划建设同时建设施工。

2.建设综合管沟

综合管沟是将各类市政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并留有供检修人员行走通道的隧道结构。相对直埋方式,综合管沟工程的建设难度及投资费用都较高,工程建设的周期也较大。但其布置在城市道路下,可以让出地下浅层空间。其能够保持路面的完整和美观,避免路面反复开挖对民众的影响与干扰。减少了路面的翻修维护费用,提高了道路的耐久性。工程管线布置紧凑,集约化敷设管线的方式,便于各种工程管线的敷设、增设、维护与管理,为城市的发展预留了宝贵的地下空间。避免了土壤对地下管线的腐蚀,对工程管线有较好的保护作用,延长了管线的使用寿命。

综合管沟的建设改变了以往直埋建设市政管线由各专业公司运行维护的模式,但也缺乏综合管沟建设的运行主体,同时缺乏工程投资主体及运行费用的收取政策依据,缺乏强制性或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相关市政专业公司的日常运行维护难以协调。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分担复杂,管理运作协调难度大。技术规范不完善,目前没有关于综合管沟的相关的比较完整全面的设计技术规范。综合管沟建设、管理经验缺乏,受建设资金、政策以及建成后管理等诸多问题困扰。

因此综合管沟的建设需要合理吸取国内外成功的建设运行经验。根据国外综合管沟的建设经验,综合管沟的建设立足于立法的优先,强制有效的相关法制法规能有效的解决不同专业管线的费用分担及管理、所属权等问题。另外将综合管沟与地铁建设、新城区开发、道路拓宽等工程同时建设时成本最低。

3.未采用综合管沟的市政道路

对于目前大部分为采用综合管沟技术的市政道路而言,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解决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的反复开挖、管线冲突等问题,以实现市政管线的合理布置。

(1)管线“小综合”:将性质或者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地下管线在同一位点上同沟建设,以实现空间的合理利用及地下管线的合理布置。例如:将同属弱电管线的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有线电视等管线建设在一个弱电管沟内,不仅能节省大量地下空间,同时采用同沟共井的施工方法也可以减少施工井数量,美化环境。但是各市政专业单位维护运行及费用的承担需要统筹协调。

(2)做好管线综合:协调各管线专业单位,确定同类及不同类专业管线的冲突避让原则及最小间距,保证施工过程通常进行。确定一套全面合理的平面布置设计和纵断面布置设计规范规定,明确管道冲突的避让原则。

(3)合理布置支管形式:合理设置辅管,尽量采用“树状”的支管布置方式,减少“鱼刺状”的只管布置方式。根据典型道路(24m、42m、60m宽)合理安排管道位置、合理控制管线标高。

(4)加强地下管线勘测及档案完善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资金投入,成立专门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对已有的地下管线进行勘测、绘图工作,形成整体的数据资料,并根据规划的修编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高校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3-0153-02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高校近几年来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校园规划与建设成为社会建筑行业关注的热点区域,为此高校基本建设工作者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高校也出现了因合同制定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因此,对高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当前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观念淡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均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目前,高校经过市场招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大部分采用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这些示范文本合同条款相对完整。但是针对没有按规定招投标的项目,如日常维修、零星基建项目及材料采购合同,则不能严格按照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于是口头协议和私下协议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则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另外,有的高校基建部门在没有授权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外,在合同用章等方面也存在问题。由于缺乏合同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最终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二)对合同的严密性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复杂的特点,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尽可能做到条款严密细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的承包方一般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在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无营业执照或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作为建设合同工程的主体出现,如有的承包方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却采用挂靠有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却在中标后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由此造成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的不一致,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2、合同条款不完整。合同条款用词不准或模棱两可,特别是关于工期、质量、造价和不可抗力的合同条款描述不清或存在歧义。

3、承发包双方的职责划分不清,缺少工程变更和合同变更的程序,缺少索赔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协调等问题规定。

(三)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脱节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高校向承包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承包方向高校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中标后,建设单位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合同。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脱节的现象,有的高校招投标工作已经结束而施工合同仍然没有签订,或把签订合同与招投标作为两个毫不相干的业务对待,造成建设工程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不符。

(四)违背信用原则的现象时有存在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基本上是买方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而且由于高校在建筑市场付款比较及时,信誉度相对来说较高,有的承包方为了承接建筑任务,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造成中标价的明显不合理;有的高校随意将工程肢解分包,或者指定材料供应商等,尤其是未进行市场招标的工程;有的承包方为承接工程被迫垫资施工。同时,承包商在低价中标后往往采用偷工减料、以次充优的方法达到盈利的目的,从而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最终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五)管理手段落后

合同管理是建设市场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合同管理岗位显得极为重要,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迄今为止尚未建立起来,目前高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主要由基建管理部门牵头,财务、审计等部门参与签订,而这些人员由于缺乏专门的知识,往往对合同条款理解不透,从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混乱,合同无台账、无专人管理,管理手段也极为落后,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有待加强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管理复杂的特点,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存在着诸多风险。如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风险(设计失误、材料缺陷、自然灾害等人为和自然原因对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等造成的不利影响)和环境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如果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威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巨大的损失。但由于高校基建管理部门不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尽完善等原因,工程风险及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差,给合同管理造成隐患。从索赔意识方面来讲,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但是由于合同管理人员平时不善于收集有关证据,一旦发生索赔事项,就拿不出有效的法律依据;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高校工程管理人员不清楚索赔程序、索赔范围,也不知道如何计算索赔金额,有的就干脆自认倒霉。

(七)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法规体系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建筑市场运行还不是很规范,相关管理部门监督力度不到位。目前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法规、条例、办法的宣传力度不够,而且具体的监督、制约、管理措施也跟不上,对招标投标过程和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不能有效及时进行查处,而且上述监管大部分停留在签约阶段,对签约后的监管流于形式。另外,由于对招标文件把关不严,致使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给中标后合同签订带来许多不便,使建设工程合同不能及时签订,有的单位甚至出现了招标文件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现象。

二、解决上述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法律意识

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使高校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合同管理

首先在合同签订前,必须了解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资格能力,以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次审查内容是否合法,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工决算程序、可抗力等约定是否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合同审批管理,合同条款必须清楚,尤其是工

程造价结算方式必须表达准确,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列项,由投标单位报价或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结算办法,避免不平衡报价给高校带来投资浪费。

(三)积极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相对比较完整,用语比较准确。推广示范文本,可以规范合同管理,减少合同中的矛盾和错误,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也便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合同的裁决。

(四)理顺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的关系

从现行的施工合同文本和招投标文件的范本可以看出,一方面,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件是招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招标文件、投标书又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承包方投标报价、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也是竣工结算处理索赔的依据,按法律顺序它也排在前列。招投标过程是合同的谈判和订立过程,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招投标双方承诺的内容为合同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管理是招投标管理的延伸,为招投标的效果提供实施的保证。因此,不能把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割列开来。

(五)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的培养。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同时可以效仿企业的做法,聘请法律顾问,避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因不熟悉相关法律而带来的风险,防患未然,使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由于建设规模的扩大,合同条款日益复杂,合同条件的组成内容越来越完善,高校应建立合同台账,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同时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的微机化、网络化、规范化管理,以便于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处理、分析和使用。

(六)加强索赔管理工作

针对合同订立过程中承包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高校利益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及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而给予高校造成的损失,高校有权要求承包方给予赔偿。建设工程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建设单位平时要善于收集、整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一旦发生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按照索赔程序,及时、合理地进行索赔。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合同管理 对策

工程建设实施招投标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分派建设任务的主要交易方式,也是工程建设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招投标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签订合同的方式。目前,我国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强制进行招投标采购。这些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形成是建立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之上的,招投标活动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质量好坏,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的依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要围绕着合同进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招投标与合同法律分析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的合意在民法上被抽象为要约和承诺。从合同成立的基本原理分析,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无论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还是邀请招标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这个“特定”是指数量特定,并不是相对人特定。招标文件虽然列示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仍不具有确定的特点,且目的是邀请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并不是为了直接签订合同。从这些要件判断,招标属于要约邀请。同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人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且该等意思表示明确、确定,含有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投标目的就是签订合同,所以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承诺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当事人就产生了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招投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和订立阶段,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个步骤。招投标更强调竞争性条款的成果,招标人总想以最小的运作成本,建成质量符合规范的建设工程;投标人意图以最小的施工管理成本,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获取最大的利润。招投标是双方为达到最佳经济利益的角逐,招投标过程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律法规的调整,但这个过程中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表现的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广义上来说,招投标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是个例的管理,在某个时间点或特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管理事件,一般比合同管理在时间上更加提前,招投标的成果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招标文件和投标书进一步规范化的产物。”“只有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也就是说,合同是招标投标成果的双方承诺以法律形式落实的契约。”双方只有签订施工合同,招投标的交易行为才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管理是个全面、系统、持续的管理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实现预期的合同管理目标的活动,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针对建设工程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三、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大规模建设,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招投标和管理合同的重要性已逐渐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招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发包人对招标阶段合同管理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管理工作不深入。招标管理人员只管审查招标文件、标底、监督开标,合同管理人员只管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互不联系,结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例如,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由于没有载全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对工程一些实质性问题的要约条件,自然投标书中的承诺也就不含这些内容,结果给下一步合同的签订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合同在质量、工期、材料供应价格等方面签订的条款也非常不规范,招标文件中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更改,违反法规的条款也时有发生,引发的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2、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细致。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由于招标机构不熟悉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简单,深度和广度不够,客观上给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续操作的建设合同带来困难。同时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

3、招投标机制仍需完善。目前,我国建设领域招投标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比如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投标程序监控制度、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实践中对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在招投标中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评标不公正不科学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这些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给中标后合同签订和履行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引起较大的法律纠纷。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时的初衷大相径庭,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四、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

1、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合同管理人员要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查会签,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管理人员也要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些重大招标项目的全过程,因为开标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招投标信息,将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可以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使合同更具有操作性,合同履行更顺畅。招标人员也要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影响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的招标信息进行交底和提示,因为专业局限性,合同管理人员可能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不透彻或者遗漏相关信息,将导致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意图出入,影响招标目的的实现。同时,招标人员也要加强招项目的回访工作,定期进行合同履约检查,既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了评估,也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必要的借鉴。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有着直接的关系,两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2、规范细化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推行示范文本。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重视程度,全面提高业主或者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文件编制的水平、内容的详略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直接影响投标的效果,甚至成败。一般而言,招标文件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招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式;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址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主要合同条款。实践中,应重点把握如下几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清晰;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支付形式要明确;工程价款及构成明细的调整方式要规范具体,具有操作性;要有可行的担保措施,比如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约定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方式以及工程性质的差异,制定招标文件的各类示范文本,使招投标内容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体系。首先要协调整合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体系,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其次要健全配套法规,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要通过进一步清晰概念内涵和施行细则,使其更加科学化、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同时,推进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痼疾,为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提供重要辅助手段。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制度,打击和遏制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发现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线索,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五、结语

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凭证,在实践中两者必须相互整合,协调运转,才能实现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体化运作。因此,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合适的合同管理组织结构,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在招投标阶段完善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理顺招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整合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形成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董永全、李建志:浅谈招投标工程的合同管理[J].山东水利,2000(10).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范文第15篇

【摘 要】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合同备案管理虽然也取得一些成效,但合同备案管理的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要求合同管理必将应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筑市场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r the record

Tian Li-zhen

(Ningxia Yinchu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nagement Office Yinchuan Ningxia 750001)

【Abstract】Contract management is a complex system, we must hav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signing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tract to do the record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resent management contract for the record although some success, However, the management of deep-level record contract has not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contract records is a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market mechanism, requiring application of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and economic instruments will regulate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standardizing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Key words】Construction;Contract records management;Construction market

1.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有效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解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说,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就是保证施工合同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2. 施工合同备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合同备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法律意识薄弱,对履行合同备案程序缺乏自觉性。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主动办理合同备案的比例数量比较大,回避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合同条款填写不认真,内容不准确详尽,不完备,语言表达不严谨,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2.2 建筑市场不规范管理,造成实施合同不合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隐患。

2.3 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制度不建全。企业只顾到市场承揽业务,却不注重合同签订的是或草率签订,结果在遇上纠纷时没有协商调解的依据,虽然对合同签订重视但合同签订后就束之高阁,而仅仅把它看做是一个过程,有一些单位不设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程序,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还有企业缺乏一套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革、中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管全过程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2.4 采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还有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2.5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

2.6 在工程建设中合同履约阶段,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而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2.7 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只是把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直接由一般的办公人员办理。合同管理人才的匮乏,极大地制约着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的提高。

2.8 忽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三角债现象存在。在工程发包时有些部门重视对“承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而忽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尤其对工程支付能力的审查不够,导致施工许可手续已经办完,工程款仍无着落,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有些施工单位为急于承包而不惜贷款垫资,致使工程旧帐未了,又添新帐,三角债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工程质量难得到保证。

2.9 合同管理部门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监管不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管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对备案后的合同跟踪监管及项目施工过程的变更、结算等问题未明确规定,无法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

2.10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的是承包商。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策和思路

在当前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得更加规范和卓有成效。我认为当前应侧重考虑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3.1 要健全法制体系促进施工过程系统化保障。对一项工程说,工程造价在合理确定之前是合同价款,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承发包双方根据各自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并极大限度地应用这些信息确定合同价款,并通过价款确定的方式、调整的方法等一系列约束性条款最终形成结算价款,施工全过程管理不仅要有法律、标准规范的保障,还应有相应的利益制约机制。施工合同作为全过程施工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需要平衡信息不对称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权益制约机制。

合同法等法律体系在工程中的具体体现,是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的准则,谁触犯谁就受罚。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遵循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是形成施工合同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下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了承发包方行为或不行为的后果,缺乏其行为或不行为的利益制约机制。施工合同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也需要良好的信用机制,将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系统化保障,组织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活动,对用户全面保证质量、成本和工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在最终形成的“法制、标准规范、利益”三方制约的保障体系中,施工合同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3.3 规范合同备案管理,抓好合同鉴证,健全合同管理的约束机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对合同备案进行鉴证,加强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检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单位进行纠正和查处,查明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把关,使合同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款要予以更正,严重者建议退回重新签订。2009年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共完成981个单项工程,合同备案率达到施工许可证发放的100%,通过监管,提高了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4 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首先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因为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其次,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施工合同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5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3.6 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人员应当增强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熟悉合同条款,增加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法定程序的自觉性,不断完善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岗位管理,结合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全区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逐步实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能出具岗位资格证书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备案鉴证。

3.7 综合协调,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力度。进行工程建设,不论是先建设后付款,还是边建设边付款,或先付款后建设,都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方法,按时拨付工程价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计划的顺利进行。为严肃、全面的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防止工程款的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设各职能部门业务要互相通气,程序相互制约。如:工程发包时应审查建设资金是否真正落实,是否提供了履约担保或履约保涵,施工合同备案应查验发包方是否执行了合理的工程造价政策及招标手续,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应查验施工合同是否备案。只有坚持协同作战,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显,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3.8 抓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及合同履行,追踪合同条款落实。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筑市场。建设项目承发包处于自身利益考虑,造成施工合同的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对这种主体不明确的合同不予备案,对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不予备案,不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合同不予备案。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建设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合同履约管理尤为重要,否则合同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要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参加建筑市场深入施工现场,追踪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并对其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出意见。

3.9 进行建筑施工合同备案,规范合同文本格式。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合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及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全或不明确的,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不予备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具体实施项目的建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管,有助于仲裁机构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承包方式和合同形式,同时制定适应不同承包方式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均衡各方的利益和风险,适应市场环境,养成以合同为依据履行义务、权利,以法律途径来对不合理要求的习惯。

3.10 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需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保证施工合同的唯一性和合法性,当政府进行工程监管或出现合同纠纷时,以此作为判定的依据.由于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管辖范围的非合理性扩大,造成建设单位为了顺利备案而分别签订内容相距甚远的“黑”、“白”合同,导致在许多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备案仅仅是为了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的手续。这使得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偏离了设立的初衷,由此形成的“黑白合同”又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时“黑白合同”也大大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因此,对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需要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是社会各界对立法的期盼。

3.11 要明确合同备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对于经常性工作,必须明确与之响应的工作流程,应规范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人员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

4. 结语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工程建设日益走向市场,不仅出现了工程单位跨地区、跨行业、跨系统竞争承揽工程。通过实践和总结,逐步意识到合同管理是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合同是项目双方之间关系存在的书面依据,是双方争执判定的法律依据。整个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履行管理,只有完善合同管理及合同备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加快制定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合同管理行为,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