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1篇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助力复工复产复业复市,按照中央、省、市相关工作部暑精神,拟在中心城区支持“地摊经济”发展,作如下调研汇报。

一、中心城区地摊现状

1、河滨南路(水南段),现存在180余条摊点,主要经营服饰、鞋子、小百货、儿童玩具、冷饮水果等摊点;

2、裕丰南大道(城东小镇路口),现存在8条工具车水果摊,主要经营时令水果;

3、芦洲大桥头(老年活动中心口)现存在12条工具车水果摊,主要经营时令水果。 

二、试行原则及监管内容

试行在特定区域摆设地摊,并实行“四确定”、“四不准”。“四确定”指:(1)确定摊位标准,统一摊位面积;(2)确定经营种类,暂定小百货;(3)确定营业时间,小百货经营时间为18:30-22:00;(4)确定责任,企业和经营者承担经营过程中相应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和城管、市监、交警、商务等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四不准”指:(1)不准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影响交通秩序;(2)不准露天烧烤、露天现场烹饪食品、露天经营没有包装的食品;(3)不准在校园周边200米内摆摊设点:(4)不准有排放污水废气、乱倒拉圾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三、现场勘查及建议试行区域

1、市政集团停车场(原公交食堂内),占地面积约3000余㎡,可容纳百余条摊位;

2、环城路棚改拆迁区域(分东、西两侧),占地面积各约1000余㎡,可容纳百余条摊位,建议需平整硬化地块,地面施划网格,安装照明设施;

3、国际商贸城(铜钹山大道红绿灯侧),占地面积约400㎡,可容纳30余条摊位,建议地面施划网格。据物业主管反馈,主要经营小百货、服饰、儿童玩具等,由物业进行夜间管理,举办时间时间至8月31日止(具体举办方案以申请人的报告为准)。

四、其他事项

1.经营者应当提前申请、守法经营。愿意服从规范管理要求、希望在室外开展地摊经营活动的居民(困难户优先),需向经营区域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出具困难户证明,办理入市相关手续。之后,所在乡镇(街道)和市监、商务、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居民从事室外地摊经营活动实施监管;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流动摊贩 占道经营 治理 立法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对于很多进入城镇化发展中后期阶段的城市而言,流动摊贩的正面价值正在缩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与日俱增。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问题,成为制约潮州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一大顽疾。有效治理州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着力消弭其对城市生活环境、营商环境和交通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引发的突出问题

流动摊贩作为非正规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实现其劳动权、生存权和经济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体现,曾有效缓解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基本矛盾,弥补了城市规划过程中的部分缺失,满足了城市化进程中的低端需求,促进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的改善和市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毋庸置疑。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扰乱正常的营商秩序、食品安全无保证和增加社会治安管理难度等,也为社会所公认。就我市而言,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弊大于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流动摊贩缓解我市就业压力的功能已不明显。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市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各行业各业迅猛发展,用工需求持续旺盛。但受到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产生的虹吸效应的影响,我市因经济落后,收入较低,导致吸聚人口的能力不强,难以保持长期有效劳动力供给。“用工荒”已成为困扰我市产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在此环境下,流动摊贩行业只成为一种分流产业工人的方式,其化解就业压力功能并不明显。

(二)流动摊贩扰乱潮州市区的营商秩序。随着市区各规划配套的逐步完善和网购消费方式的兴起,潮州各类型实体商品消费市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需求萎缩、供过于求的状况,其中以市区的个体工商户销售份额的下降尤为明显。市区的流动摊贩多在各主要菜市场周边及繁华商业道路两端占道经营,且以地域和价格优势大量挤占正常商户的商品销售份额,致其经营困难,收入下降。基于挽回销售颓势,争抢优势资源,很多正常商户相仿流动摊贩进入占道经营行列,从而提高市区道路占道经营的混乱程度。可见,流动摊贩已成为扰乱我市市区营商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流动摊贩对城市交通和环境的产生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市市区面积较小(仅40平方千米左右),主要道路因原先超前规划不足普遍狭小,汽车保有量大(城市建成区私家小汽车车保有量超过19万辆),另因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泛滥,不但影响市容市貌,更严重影响交通通行,增加汽车尾气排放,对潮州市区空气质量的恶化产生一定的间接影响。

二、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难以有效治理的原因

为有效治理流动摊档占道经营的乱象,我市先后出台了《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公园管理的通告》(潮府〔2004〕5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潮府〔2005〕1号)等政府指导性文件并责成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采取多种方法方式,对其加以制约,取得一定成效,但不能根治,其原因如下:

(一)流动摊贩拥有稳定消费市场。

流动摊贩作为一种自古有之的经济形式,本质是属于农耕文明,与现代的工业文明、城市文明和法治文明本并不匹配,本应为时代所淘汰。但因市民城市文明、法治意识整体不高,加之社会普遍同情流动摊贩舆论导向的影响,导致市民往往容易忽略流动摊档占道经营行为侵犯公共资源的社会危害性;流动摊贩的“经济实惠”、“交易便利”,也是吸引很多市民,尤其是中老年市民消费群体并保证其稳定的消费市场,不被时展淘汰的根源。

(二)优质摊位资源相对有限。

为缓解流动摊贩对于交通与环境的压力,我市通过设定指定的疏导性路段和区域,按合理的消费需求,为流动摊贩规划设立了一定数量的摊位进行疏导,在部分区域的确取得较好的整治成效。但因市区、尤其是市中心区总体优质存量摊位资源存量相对有限,难以满足流动摊贩“流动”、“多变”的现实需求。流动摊贩常因“得不到理想摊位的分配”或“达不到收益预期”就擅自转移到“人流量更多”、“生意更好做”的非指定性道路占道经营,导致流通摊贩集市区域经常性发生位移。可见,优质摊位资源相对有限,是流动摊贩不服从规范管理的直接原因。

(三)城管执法效果欠佳。

城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社会“暴力抗法”案件的负面影响下,其依法履职确实举步维艰。因缺乏有效的执法法理依据、完善的执法程序和难以协调的部门协作,加之工作福利下降、工作风险陡增等不利因素影响,让很多城管人员在面对非法占地经营行为时行为保守,多以口头劝退、警告为主。这样不但不足以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更让很多流动摊贩产生违法成本骤降的错觉,导致更多的流动摊贩敢于公然挑战政府规范性文件权威、肆意在各严管路段占道经营。

三、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地经营问题的建议

要有效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地经营问题,应通过完善城市立法和配套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为核心的疏导方式对其进行长期性和系统性的治理,笔者建议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城市立法,实现对流动摊贩的“总量控制”。

1.明确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违法性质。建议我市人大应紧抓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赋予潮州地方立法权的有利契机,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流动摊贩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立法。通过明确定义流动摊贩肆意占道经营为违法行为和其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减低相关人员进出该行业的随意性。

2.加强法律宣传,消减违法行为生存空间。在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过程中,要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开展多形式宣传,引导和树立正确社会价值观和舆论导向,形成社会对占道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统一认识,凝聚社会对违规占道经营齐管共治的合力,从根源上压缩其消费市场和生存空间。

3.应立法设定准入机制机制,有效管控流动摊贩整体数量。我市人大应立法设置科学的“流动摊贩准入机制”和“流动摊贩登记制度”。这里建议,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宜过低或过高,否则将不利于“总量控制”或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具体可强化综合“《潮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收入”、“年龄”、“技能”、“身体状况”、“从事行业”、“社会公平”等要素的门槛设置,严格对相对人申请进行审批和授权,过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存量控制和增量压缩实现“总量控制”。

(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条例立法,提高城管执法效率。

1.对城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建议我市效仿广州市通过《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立法,确立城管部门为主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这一做法,由我市人大制定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性文件,通过赋予我市城管部门的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负责组织实施的主体地位,授予其兼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权于一身的充足执法权限,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不再底气不足而畏首畏尾。

2.完善的执法程序和部门执法协作体制机制。立法过程要注重意对城管人员工作程序、相关部门的协作程序进行细化规定,以之规范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多头管理、无序管理、互相推诿”的分工不明确问题,提高城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的执法效率,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

3.建立完善监督体系和明确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通过形成系列监督体制,着力解决城管部门中容易发生的腐败、消极执法和行政不作为问题,增强城管执法公信力和威慑力。

(三)立法划分严管区域,优化流动摊贩疏导管理。

1.科学划分严管区域。建议立法划分流动摊贩的严管区域,应仅限于我市市区、县城区的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的城市建成区,不宜在我市全市域范围内进行严格限制。这样才能避免过于压缩流动摊贩的生存空间和降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公共服务规划配套不完善民众的生活质量。

2.科学规划、增加划分摊位。建议在指导性疏导路段进行交通分流引导和摊位的重新规划划分,增加优质摊位供应,盘活有限的摊位“存量资源”,优化合法摊贩营商环境。

3.设立该行业协会,优化市场管理。鼓励摊贩以个人身份加入其中,以自主化管理为机制,优化组织和监督摊贩的经营活动,优化摊贩群体与政府部门的意见交流沟通,更好地维护摊贩自身利益,有效降低政府执法成本。发展摊贩行业协会,可不拘一格,温州通过采用企业性管理公司管理流动摊贩的方式更显高效,值得我市学习效仿。

(四)健全完善的“退出扶持”机制,降低从业诉求。

1.建立“退出机制”,清退违规行为主体。对于经营范围不合法、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流动摊要坚决予以清退。其中要严格确保有固定铺面、摊位,较高从业能力,经济较为宽裕的人员,退出流动摊贩行业,维持流动摊贩的供应和市民需求之间的平衡,避免恶性竞争,保障合法从业人员的稳定收入。

2.完善帮扶机制,引导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行政部门职责并确保一定资金投入,通过扶持退出流动摊贩行业人员的转移就业,如引导扶持年轻摊贩通过开拓电商平台转变经营模式、或提供基础就业培训将人员转移到第二产业等,促成实现缓解我市企业“用工荒”问题和有效保障行业退出人员基本生活的共赢效果。

3.扶助企业、个人消化商品库存,降低从业诉求。可定期由乡镇、街道向市政府申请,联合电商企业采用依托借力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和实体展销会形式,帮助企业、加工小作坊、农民促销其库存、积压、滞销产品,提高上述的人员的收入或降低其资金损失,进而多角度、多层次地消减非常规性人员季节性进入流动摊贩行业的诉求。

参考文献:

[1]张兴华.非正规部门与城乡就业矛盾的缓解[J].中国农村经济,2002.

[2]杨滔.北京街头零散商摊空间初探[J].华中建筑,2006.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 摊贩经济 摊贩管理

一、概 述

(一)非正规就业相关理论阐述

1、非正规就业概念及界定

所谓非正规就业,是指在付酬、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社会保障及经营活动等方面不稳定或不规范而与正规就业有性质上区别的劳动就业形式。对非正规就业,在经济学上我们首先得给出科学的界定,使之可以被确认,从而可以被归类和管理。

引用张彦教授的界定方法,我们可以把非正规就业不同于正规就业的界定要素列举如下①:(1)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2)劳动时间不固定;(3)收入不稳定,非标准工资雇佣方式;(4)劳动关系不规范、不稳定;(5)劳务收入经常处于税务监管的“盲区”,经营活动处在法律法规的边缘不易统计;(6)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佣等工作形态。上述六条标准之中只要有一条符合便不是正规就业。尤其是要注意“非正规就业”与违法就业的区别,即以劳动方式取得收入及总体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作为其合法性的界限,不能逾越。

2、我国非正规就业门类

非正规就业是由个人、家庭或合伙自办的微型经营实体以及以社区、企业、非政府组织为依托,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自救性和公益性组织及其他自负盈亏的劳动领域。如:(1)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如短期临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等;(3)第三类是以独立的服务者或机动劳动者存在的经济形式。主要指摊贩经济、家政服务行业等从事各种临时性和零星就业的部门。摊贩经济是非正规就业里面规模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领域,而且其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3、我国城市非正规就业的重要战略意义

“2008年12月中国社科院的《社会蓝皮书》显示,国内实际失业率已达9.4%,再加上今年大学生、农民工、下岗人员三支就业大军的叠加,就业形势极为严峻。而非正规就业对扩大就业、缓解压力的贡献率已超过50%” ②。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之下淘汰出了大部分下岗职工和低素质人群,他们赶不上经济腾飞的马车,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所以发挥非正规就业“就业海绵”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非正规就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二)摊贩经济相关理论阐述

1、摊贩经济的定义

所谓摊贩,亦称小摊贩,专指那些无经营执照、无经营房屋、无固定经营时间、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摊贩经济,即街头贩卖活动,是人类史上历史悠久、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业态。从我国古代的“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到近现代走街串巷的街头叫卖者,如卖菜的、剃头的、挑货郎担的,一直发展到当代的摊贩商业街,如我国北京的秀水街以及各个社区之间的早市等。还有香港的庙街夜市售卖品种异常丰富、货品极富特色而且价廉物美。每年各大高校里的跳蚤市场,临时布阵很多学生组织的摊位售卖各种书籍、衣物、学习用具等。而在美国也存在着很多摊贩市场,如波士顿的Faneuil Hall,芝加哥的Maxwell街市,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如今已形成城市中重要的风景线。

2、摊贩经济的特征

各国的摊贩经济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有共同的经济特征:

第一,从业主体大多为城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部分自产自销的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的特点是为生活所迫从事摊贩,文化程度较低,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摊点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生产场所不固定。摊贩往往可以通过步行、肩挑、车运等方式在不同的地方流动性地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也有一些比较固定地点营业的摊贩,但是经常受到城管部门的驱赶,被迫流动。

第三,贩卖的商品大多数为价值不高的日用品。如衣饰、玩具、三无产品和盗版电子产品以及各类农产品,如时令蔬菜、水果等。另外还提供人们日常生活必需的一些服务,如修理家具、收购废弃物、擦鞋等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满足了城市“贫民窟”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需求。

3、关于摊贩经济的几种观点

(1)取缔主义。此观点认为摊贩对城市市容造成极大破坏,应该予以取缔。学者们认为摊贩们是“脏、乱、差”的代名词,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形象。摊贩们降低了城市品位,与实现城市现代化目标严重不符,将摊贩们视为白色经济的“眼中钉”、“肉中刺”,是社会问题的制造者。

(2)鼓励发展。这是在2004年在日本福冈市九州大学召开的“亚洲摊贩国际研讨会”中亚洲各国专家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此观点认为摊贩经济为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为经济繁荣带来了黎明前的曙光,应该支持鼓励并且合理引导。

(3)客观观点。此观点认为摊贩经济是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已经有悠久的历史,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并发展着,是一种必然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之所以现在政府部门与摊贩的对立,是因为摊贩经济的新发展与旧的管理机制不匹配。

二、发展摊贩经济带动非正规就业

(一)摊贩经济与城市非正规就业的经济联系

摊贩经济作为非正规就业形式的一种,与非正规就业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二者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存在着一致性。从摊贩经济和非正规就业的经济联系上来讲,要促进非正规就业部门就业,摊贩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是重要推动力,根据有关资料分析预测,摊贩经济在促进非正规就业方面所起到的拉动作用将扮演着就业“火车头”的角色。

1、非正规就业者大军里面大多从事摊贩买卖

摊贩经济从业人员在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中占据大部分。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是非正规就业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关系最为密切的。从别的就业岗位转向摊贩经营,与其他非正规就业门类相比,降低了从业转换成本。

2、摊贩经济的市场需求所对应的人群恰恰是非正规就业者

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人员,收入少,购买能力低下,而摊贩提供给他们的商品和服务因为价格低廉、品种多样化、生活化,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所以这部分人群对摊贩经济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如果摊贩经济被取缔,这部分人群的生计将受到严重威胁,从而会加剧贫困,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摊贩经济从业门槛在非正规就业领域是最低的

既不需要什么劳动合同、口头协议,也不需要受制于其他雇主,找个空闲的地皮,去批发市场批发几样小东西,摆个摊点就能做生意赚钱。与其他非正规就业部门相比较起来简单易行,而且事实证明,摊贩的扩张恰恰引起了非正规就业率同比上升,直接导致了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扩大。

(二)摊贩经济对促进非正规就业的重要意义

摊贩经济形式是摊贩从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转向正规就业的一个“驿站”,发挥摊贩经济在非正规就业领域中的“内部动力”效应,可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就业低效率。摊贩行业不仅解决了摊贩业主自身的就业问题,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给同类经济群体,起到了双向就业的积极作用。非正规就业为摊贩经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摊贩经济促进了非正规就业率的提升。预测以后的就业趋势,摊贩经济的“火车头”带动作用在促进非正规就业领域将会愈发的明显。

三、发展摊贩经济相关对策建议

(一)规范市场秩序

为加强管理,政府应该设置“摊贩中心”,专门对摊贩进行专业性的规范化的管理。对迁人摊贩中心的摊贩发给牌照,赋予合法性,降低赋税,规范摊贩市场经营,引导摊贩自觉迁入与迁出。将摊贩中心打造成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中心,展现地道风味和传统意蕴,延续街头文化。

(二)明确摊贩产权

复旦大学刘新宇博士曾经指出摊贩管理低效背后的根源其实是产权的错置,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明确摊贩的产权。在治理过程中承认摊贩的设摊权,并降低申请设摊的成本,在规范摊点的同时明确摊点所对应的摊贩业主,明文规定其应该遵守的市场法则,并形成长效机制,减少在以后摆摊设点的不稳定性而引起的各种利益冲突。产权明确,摊贩经营岗位稳定,避免了摊贩业主进入“失业—再失业—又失业”的怪圈。

(三)摊贩自治

鼓励摊贩成立自治团体,应用各种激励措施加强摊贩内部的自我管理。不仅可以减轻城管执法负担,还可以实现摊贩的结社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协助解决城管日常执法与摊贩的纠纷,减少暴力执法、暴力抗法而引起的动乱。摊贩“自治”将有利于就业者自我管理、自我提升,降低经营成本和失业风险,也有利于提高城管部门的管理效率。

(四)摊贩管理法制化

摊贩的管理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盲点,缺失切实有效地法律提供根据和支持,使得我国摊贩经济发展在规范上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城管人员执法理念低,执法程序不合法,管理活动缺乏监督等。摊贩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在抵抗过程中酿成了人间悲剧。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让摊贩经营活动和城管的管理活动和谐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完善政府经济职能

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大都针对正规经济设计,触碰不到非正规经济的边缘,对非正规经济的管理只能严重缺失,尤其是在摊贩经济的规范与管理上就更少涉入。完善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摊贩经济的有效途径。将政府经济职能的十六字方阵“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落实到摊贩的管理上。

四、结 论

摊贩经济的管理与非正规就业的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理论上应加强摊贩经济与非正规就业经济联系的研究,完善理论的不足,为经济决策者提供理论建议。实践中,政府应该发挥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认真履行经济职能。总的来说,要以发展摊贩经济为手段,带动非正规就业为目的,帮助从业者走向健康长久就业之路,这对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维持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态势,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战略性意义。

注释:

①张彦. 非正规就业: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②引自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非正规就业:破解就业难题的新途. 2010.08

参考文献:

[1]何松. 我国发展非正规就业面临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 北京:商业时代,2009(3)

[2]王会涛,汪戎. 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综述[J]. 黑龙江:北方经贸,2011(1)

[3]张占勤. 城管执法与摊贩经济[M]. 河北:宝鸡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发展;青苔经济;市场

“青苔经济”是北大王建国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把城乡里的小商小贩、个体工商户这类经济比作“青苔经济”,虽然并不怎么起眼,但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了服务,且是就业主体。要是没有“青苔经济”,农民工的生活成本会上升很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相应也会提高很多。 “青苔经济”之上是中小企业为主的“灌木经济”,再往上,是一些大企业,是“乔木经济”。保护“青苔经济”,不能忽略其价值。中国经济面临的三个主要危机,第一是外界环境不稳定可能影响中国的出口。第二是中国下半年的经济增速有可能减弱。第三是改革没有取得大的进展,又可能经济增长会低于我们的预期。

一、存在原因

“青苔经济”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初级市场,起初象青苔一样星星点点,存在方式灵活,做一些简单的商品交换。就像我们司空见惯的步行街道或仅仅是一些星级酒店门口几百米的步道,早早晚晚,步道摆满了小摊贩的大三轮车支起的摊子,卖围巾、服装、饰品、烧烤等等,非常便宜。但随着交换的规模不断增大,频率越来越快,市场就形成了。而市场的形成,反过来又会促进分工的专业化,例如有人专门生产家禽,有人专门生产果蔬,专业程度慢慢得到深化,促进生产力提高。这种“青苔经济”既有便民作用,也能为缺乏专业技能或一时失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

(一)摊贩的低成本诱惑。地摊小摊贩存在于全国各种规模的城市,多分布在人流密集的高校聚集区或居民区附近,人群的聚集给小摊贩们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量,从而给他们提供了生存空间。他们的主要竞争优势就是成本低,价格便宜,购买方便,这些特点吸引了很多的学生和周边的居民。笔者对安徽合肥大学城附近的小商贩进行了实地走访,也对在校大学生进行考察,收集相关数据,其中对小商贩的访谈采用了访谈中的无结构访谈,也就是对相关人群进行了非标准化访谈,全面了解了小摊贩的生存现状。通过对消费人群的数据整理,我们发现大学城周围的商贩主要的面向人群是在校大学生,兼周边居民。

(二)重要性综述。通过走访,大部分的学生认为,小商贩的存在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学生们很多情况下去一次市中心买很多东西并不方便,然而这些摊贩经济的存在弥补了这些不足,让学生可以不出远门就买到生活必需品。通过学生的态度分析,有助于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小商贩存在的必要性和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好处,但也让我们思考它的存在带来的麻烦和负担。确实,青苔经济的存在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和快捷,节省了时间的同时也满足了我们的额生活需要,但是,这些青苔经济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商贩的存在堵塞了交通,使得原本就拥挤狭窄的道路更加水泄不通。由于这些商贩的小磨坊特性,无法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管理,很多不卫生不健康的食品危害了我们的身体健康。这些都是我们亟需解决和改善的问题。

二、青苔经济相关联者的关系分析

如何在维护市容和保证小摊贩两者之间保持平衡,是很多城市管理者都想达到的境界,青苔经济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些小摊贩的存在弥补了市场供给的某方面不足,他们的劳动应该被尊重,贡献也应该被认可。对于城市的管理者来说,如何规范和引导并恰当的管理是应该去思考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是要以人为本的去管理而不是消除。同时,小摊贩的生存方式和现状也是需要改变和提高的,作为消费者也希望小商贩的卫生条件和买卖环境可以得到改善和提高。

三、对于管理“青苔经济”的政策建议

无论从帮助就业的角度,提供低廉产品和服务的角度,还是从市场形成的角度,“青苔经济”都不应该被轻视、被严苛地管制,而应给予支持,并助其变得更好。有人也许觉得“青苔市场”不美观,但如果不给这么个空间,问题可能会更多更大。截止目前,国家对于这种特殊的经济模式的规范和管制仍未完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青苔经济的存在是有着牢固的根源的,首先,市场具有开放性,竞争性,在日常的生活中,由于小摊贩机动灵活,适应性强,决定了它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从而保障了它的长期存在。从经济学上考虑,小商贩的需求决定了它的存在,这是由市场的供需理论决定的。在经济学的两个假设中,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并不是所有的大商店都满足经济的需要,从理性出发,人都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因此,产生了满足人的心理的各种小商贩。

青苔经济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在一定的特殊时期需要用这种生活方式去维持他们的生活。对于青苔经济的管理,我觉得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理解小商贩的劳动与付出。改变对于小商贩不正确的认识与态度,不要歧视他们,不尊重他们的劳动果实。应该意识到,很多小摊贩身上有着而我们应该学习的精神,吃苦耐劳,勇于创业,默默奉献的精神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对于每一个通过艰苦劳动创造美好说的人我们都应该给与尊重。

(二)合理把握执法力度。有关执法部门在对其进行管理的同时应该允许其有合理的生存空间。

(三)政府应该对其给以认可并加以适当的管理。统一规划商贩们的活动范围,这样易于对道路的清扫和疏导。通过协调,缓解商贩们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矛盾与冲突,让小贩们理解并配合执法部门的管理,让小贩们的劳动得到人们和社会的认可。

参考文献:

[1]张元 有关路边摊问题的初步调研方案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0(29)

[2]刘新宇 给小摊贩生路是城管的理想转身 中国报道 2007(04)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成本;收益;创新平台;城市管理

“地摊经济”是一种边缘经济,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的一种经济形式。流动性强,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经营时间和经营地点由摊主自行掌握,经营方式灵活自由,经营门槛低,没有技术要求,资金成本也不高,容易上手。经营风险低,解决了一部分待业在家人员的就业问题,也发展了部分民营企业。

1地摊经济的背景

1.1兴起的原因

(1)政策支持。2020年5月27日,中央文明办明确,在2020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中不将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2020年受疫情影响最大的湖北省正在恢复消费活力,湖北宜昌、大冶尝试放开夜市地摊经济。截至2020年6月4日,已经有济南、南宁、郑州、南京、成都、合肥、厦门、长春等城市,以及上海、陕西、辽宁、江西、甘肃等省份先后明确鼓励发展地摊经济。(2)经济环境。受疫情的影响,国家停工停产,部分人员下岗失业,失去收入来源。地摊经济由于门槛低、技术要求低、经营风险小等特点,能够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地摊经济在这一背景下焕发新的活力与光彩,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3)文化需求。中国常常讲究人情社会,疫情期间两三个月的居家隔离,人们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地摊常见于露天广场,马路两边,虽然是一种低成本经济形式,但是给了一个邻里、周边居民之间相互沟通的机会,活跃市民生活,为城市添加烟火气和色彩。地摊经济,处在“稳就业”和“脱贫攻坚战”的十字路口上,既能稳就业,又能促脱贫,因此备受重视,脱颖而出。

1.2发展现状

“地摊热”持续了一段时间后,迎来了“急速降温”,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影响市容,阻碍交通。地摊流动性强的特点意味着往往选择在人流量大的路段、广场摆摊,很容易带来交通拥堵的隐患,随之而来的还有环境污染问题,容易引发市民不满,增加城市管理难度。地摊流动性带来的还有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产品溯源难,消费者维权难,同时疫情防控常态化,市民复产复工复学,生活步入正轨,客流量减少……地摊经济的弊端日益凸显,使得摆地摊回归理性。

2文献综述

2.1国内关于地摊经济的调研结果分析

2020年地摊经济在中国“爆火”,总理的一句话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新活力,一时之间,全国各地掀起“地摊热”。当人们沉浸在重燃“人间烟火”的激情中时,地摊经济的问题日益浮现,对地摊经济进行调研,探究如何良性发展具有时代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地摊经济”为关键词在全网搜索学术论文,大多将“地摊经济”与“高校”“就业”“城市管理”以及“城市经济”相联系。“地摊经济”虽然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新渠道,增加了就业机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活力,但是也给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通过对“地摊经济”发展历程回顾、分析利弊、提出解决方法并作出前景规划是国内关于地摊经济调研结果的主要呈现方式。随着话题热度的下降,“地摊经济”开始降温,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要与人们理性回归、地摊经济成本、政府政策以及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国内以探究“地摊经济”爆火的原因为主,对“地摊经济”热度下降方面的调研较少。

2.2“摊吧”调研结果分析

为了解大众对“地摊经济”的认识程度和立场态度,本文在“摊吧”平台研发之初便了线上问卷调查,共收集到350份反馈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如表1所示。根据调查结果,对“摊吧”平台进行以下功能增设和改进:设置“摊上你了”板块,消费者可以在此给摊户投票,平台每周将会统计票数并展示排行榜,以此加强摊主、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既可以帮助优质摊户宣传推广,又可作为消费者的购物参考指南;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方案”,即通过获取消费者的位置,根据逛摊时间,推送附近最便捷、适宜的地摊市场;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渠道,提供法律援助。

3地摊经济的成本

3.1增加城市管理成本

我国的地摊经济仍然属于新型的经济形式,还未对地摊经济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案,地摊经济的管理方式不成熟。由于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无牌经营、污染环境和影响市容等问题,在现行形式下一定会遭到城管人员的驱逐。城市每年招收城管的人数增加,一定程度上导致城市管理成本的增加。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加剧,管制过程中发生的双方暴力冲突事件,导致城管和商贩受伤,政府不仅要为城管在执行任务时受工伤买单,还要为受伤摊贩提供安抚金。

3.2影响政府形象

现在,地摊经济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各地政府为了维持市容市貌,势必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制。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的冲突不断而且逐步加剧,城管的暴力执法在新闻媒体社交平台上屡见不鲜,导致对城管产生不好的印象。城管隶属于政府部门,城管的暴力执法,会受到受伤摊贩及其家人的诉讼,政府形象受损,同时承受着社会舆论的压力。

4地摊经济的收益

4.1缓解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人口生计问题

疫情期间,中国经济受到巨大的冲击,即使在后疫情时代,国家也不提倡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外出务工人员,因无法返回工作岗位而大批失业。地摊经济的兴起,有利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因疫情失业人员的经济和生活压力,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4.2激活经济活力,扩大内需

疫情席卷全球,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的“外贸”,在疫情期间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后疫情时代,地摊经济的兴起为我国激活经济活力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有利于扩大内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因疫情而在外贸经济上的空缺。

4.3迎合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

我国虽然已经全面脱贫,但是城市中仍然存在拿低保的低收入家庭,家庭生活拮据,地摊经济的兴起不乏为这类群体提供了购买产品的地方。流动摊贩因经营成本较低,商品也具有物美价廉的特点。

4.4便捷用户生活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扩张也成为趋势。在大型城市中,购物中心一般都在城市中心,对于住在城市郊区的居民来说,购物十分不方便。流动摊贩因摆摊地点分散且多在居民区附近,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居民的购物问题,便捷了居民的生活。

4.5丰富城市生活和城市文化

纵观全球,全世界都存在地摊经济形式。我国的地摊经济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周礼》记载“左祖右社,面朝后市”,表明西周就已经有相对固定的可以摆地摊的场所。地摊经济不仅是一种历史,还是一种“地摊文化”。管理和运用好地摊经济,不仅能够解决人民的生计问题,还可以发展成为城市的特殊文化,为城市的文化符号加以宣传,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

5发展前景

5.1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撑

5.1.1后疫情时代,国家重视地摊经济受疫情影响,当前全球经济总体形势不容乐观,中国也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就业问题是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许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面临严重亏损,增加了就业困难。鉴于地摊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经济发展的优势,所以国家重视后疫情时代地摊经济的发展。5.1.2百姓发展地摊经济的意愿强烈疫情期间,众多百姓自发发展和壮大地摊经济,构成特色的城市风景线。地摊虽然小,但是关乎的是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穿住行用都可以在地摊经济中找到解决方案,流量价值非常大,有很强的发展动力和潜力。5.1.3地摊经济是互联网经济的再度进化互联网的思维模式渗透到了地摊经济中,地摊经济的很多环节已经被互联网深度改变,摆地摊是下沉市场的活样本。互联网经济发展到深水区,越来越多的人聚焦在下沉市场,试图攫取流量,以地摊经济为切入点,找到最真实的样本。地摊经济普遍存在流动性强、安全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但通过对地摊经济规范化,治理“地摊经济”的乱象,有利于打破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深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迎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到的民生问题。

5.2乐观的发展潜力和可行的发展规划

对于地摊经济的未来规划,应制定更全面的法律法规,就如何规范管理地摊经济,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制定系统科学的规范管理方式,并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打造良好的地摊经济生态环境。5.2.1地摊商户(1)禁止违法违规交易,如诈骗投机、哄抬物价、偷工减料、出售有损他人健康的食品、生产假冒伪劣、、出售反动荒诞的图画或音像制品。(2)按照税务机关依法上交规定税收。(3)拒绝、阻挠工商管理机关人员执法,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2政府部门(1)加快城市立法,承认地摊经济的合法性。现行法律下,地摊经济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目前与个体经营有关的3部法规无一例外地规定,只有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才可以领取营业执照。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地摊经济的存在,赋予摊贩合法的经营身份,是解决城管纠纷的根本措施。(2)加强政府引导,促进经验交流。地方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咨询机构,对地摊市场进行专门调查研究,听取摊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摆摊设点进行必要的引导,使其不盲目发展,同时鼓励摊主成立自治机构,选举机构代表,定期进行经验交流。

6地摊经济的规范化建议

6.1适度放开,引导发展

规划摊位区域,对于安全卫生、交通疏导问题做进一步的部署,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对权责进行细分。加大监管力度,奖罚并行,公开随机监管,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让居民维权有道,最后要保证政府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权责分明。对于相应的地摊类App,例如“摊吧”等,积极给予政策以及经济扶持,让新时代的产物遍地开花。统筹完善商户以及用户信息,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问题,做好备案登记,做到追根溯源。

6.2建立摊主、消费者、管理者三方沟通平台

积极利用大数据、信息云集等收集系统对用户喜好进行精准分析并推送给商家,更加个性化、定制化。App客户端也可以和厂家联动,为登记备案的商家提供原材料,进一步保证质量安全问题,但是也要做到招标透明,让用户和商户更加放心。同时也可以和导航软件进行合作,让消费者能够及时看到“附近的摊”,解决消费者“一摊难寻”的问题。创建商贩交流平台以及消费者平台,让商贩进行经验交流,并且商贩和消费者能够将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的相应部门敦促尽快解决。

6.3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因地制宜

可以根据每个城市的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特色,实现不同城市间的“连锁”App,统筹好公共空间,保留城市发展底色,主动倾听老百姓的摆摊需求,及时改进不当之处。

参考文献

[1]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不考核占道经营,给流动商贩一定空间[EB/OL].生活报,2020-05-30.

[2]人间烟火味,最抚凡人心!什么才是摆地摊的正确方式[EB/OL].中新网,2020-06-04.

[3]王俊杰,黄立军,曾庆琪,等.地摊经济的社会效益及规范化——基于广州天河区的调研分析[J].现代商业,2011(15):77.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流动摊贩 融合

流动摊贩在近几年来通过媒体的大肆报导走到了人民群众中来,成为不少学者、市民百姓热议和讨论的焦点。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城市的流动摊贩不少于3000万人。对流动摊贩的态度和治理方式关乎民生,关乎如何对待弱势群体,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一些城市的城管对流动摊贩的暴力执法,以及流动摊贩与城管之间不断上演的“猫鼠”游击战,不得不让我们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信念支撑忧虑。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强调推动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何谓和谐社会,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化与社会转型时期,流动摊贩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和力量,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发展的一部分,城市只有与流动摊贩相融合,将流动摊贩作为城市经济文化的一部分加以吸收,运用和不断发展,才真正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本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流动摊贩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将正反作用对比,并提出城市与流动摊贩相融合的管理对策和建议。

一、流动摊贩群体规模存在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文化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城镇化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转型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稳定,城市的就业市场一时无法供应如此多的劳动力。农村流向城市的人们大多文化技能素质比较低,不能适应城市高技术知识水平的要求,只能干一些体力活。另一方面,城镇化加速使得城市就业竞争压力增大,失业人员增多。流动摊贩大都由农村进城人口、失业人员和流浪人员等组成,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他们的生活得不到基本的保证,只得依靠简而易行的路边摆摊来维持生计。

从民生的角度来看,对这些摊贩坚决不能取缔。中国古代即有“民为邦本”的思想,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突出“人”的核心,城市是为人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十更加强调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我们国家的发展改革方向是更多的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关注人权,注重民生。应该在尊重和保护流动摊贩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科学管理城市[1]。

另外,我国流动摊贩之所以长期存在并组成规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填补了这样一个市场需求的缺口。任何一个市场的存在必然少不了消费者,没有消费者,没有需求,市场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城市社区设施的不完善及城市规划建设的不合理使得城市的消费需求没有得到解决。摊贩们廉价的物品以及几乎“送货上门”的服务给居民带来了非常的便利。根据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经济人”的概念,他们的时间、金钱成本都达到了最小化,从而实现了自我满足。这样的“你买我卖”,“各取所需”促进了摊贩经济的发展壮大与“久经不衰”。 如果把这些流动小摊贩取缔,每天全国数以百万计的“上班族”、“打工族”和“学生族”就会面临吃饭难、吃饭贵的问题,这也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流动小摊贩为很大一部分群体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中国作为一个历史与世界大国,应当给予他们充分的理解和包容。而且让小摊贩合法化、固定化,也会是一种地方甚至民族特色。

二、流动摊贩存在的正反作用对比

流动摊贩主要由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所组成。弱势群体在我国主要指物质贫乏,生活贫困的群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均分制”,社会被隐形分出了贫富等级,富有的人意味着可以支配更多的资源,享有更好的机会和幸福成果,而弱势群体无资源可利用,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这样他们中一些人必然会滋生反感情绪甚至“仇富”心理,更有甚者仇视社会滋生歹心,引发各种犯罪行为。弱势群体的产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是社会缺乏公正的体现,弱势地位不仅带来了生活上的窘迫,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失衡,而心里的失衡极大地动摇了个体原有的人生观和行为定势,为越轨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流动摊贩的规模发展是这些弱势群体为他们的弱势地位与心理失衡找到的一个出口,除了可以满足自身的经济生存之外,他们的商品被需求也使他们觉得受到了认可与尊重,满足了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流动摊贩有利于缓解部分弱势群体的就业压力,减少了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使我国的经济社会能够较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流动摊贩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城市文化,繁荣了城市经济,同时也使得一些中国的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增加城市韵味。

从反作用的方面来说,流动摊贩无证经营,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没有一定的秩序加以规范,这必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保障、卫生环境、堵塞交通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问题随之暴露。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是关乎民生及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食品安全无小事”,近日湖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禁止流动摊贩向学生兜售食品,这也是在整治时期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无可厚非的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也有不少居民反映流动摊贩堵塞交通,占据停车位,制造食品残余垃圾,和一些食品味道油烟等影响居民正常休息,扰乱了居民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因此不少居民对此反感、投诉。由于这些小贩是流动经营的,城管进行执法时会在第一时间隐没,而当城管走后,又在第一时间出现,从这方面来说,城管对流动摊贩的执法治标不治本。流动摊贩一直以来都是城市“脏乱差”的主要来源,因此一直是令城市管理者头痛的顽疾。从流动摊贩和关注民生的角度考虑,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如何突出重围立足城市,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做貌似无尊严的“见猫逃窜”的“老鼠”,是城市管理者急需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也是每一个城市居民和每一个爱国爱民者需要关注和思考的一大民生事件。

三、对流动摊贩的城市管理思考与建议

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使我国从一个落后封闭的弱国逐渐向一个富强、民主、自由的强国迈进,顺应改革发展的潮流与目标,流动摊贩与城市的融合应该成为城市管理者的战略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性化管理流动摊贩。在人性化管理方面我们要借鉴泰国的管理理念,人的生存权比市容市貌和交通的便利更重要,他们把人放在第一位。这也符合我国“关注民生”的理念。若城市管理者为了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疏浚的交通而一味的对流动摊贩采取取缔的策略则是一种懒政和愚蠢的不科学的行为。流动摊贩该如何规范化管理,如果一味地只靠城管执法,则只会造成城管与摊贩之间越来越深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不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应运用的方法。真正智慧的领导者应该能够高屋建瓴,运筹帷幄,把握全局,看到流动摊贩和城管者之间绝不是相互对立与不可调和的。张英魁、刘兴鹏提出政府、社会与居民群体共治的框架,在治理过程中要实现管理部门、流动摊贩和社会的良性互动[3]。这种方法避免了政府一方单方管理的种种缺点与尴尬,可以达到有效互动管理,体现科学发展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必须多管齐下,多面配合,才能达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真正融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1.直接对向流动摊贩的管理

完善立法,加强对城市流动摊贩的政策性保护和合法性管理。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经常上演“猫鼠”游戏和暴力非暴力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流动摊贩缺乏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政府应该依法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物质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司法领域、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也是法律适应现实社会生活需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4]。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实证明我国的法制建设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立法保护,有助于加快我国法治进程与构建和谐社会。除了对流动摊贩进行立法保护之外,还要立法规范,给城管部门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形成政府主导、摊贩自治管理和社会民众参与的三重屏障发展模式。政府依照法律对流动摊贩的行为加以规范,并明确可以摆摊的时间和场所。成立流动摊贩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每个流动摊贩都要去其所属组织登记获得许可证;组织内设监管部门对摊贩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和环境卫生等进行规定和监督;设立卫生保卫部对摊贩场地的卫生进行保护和垃圾清理;对摊贩成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引入奖惩办法,使摊贩认识到市容市貌建设以及疏浚交通的重要性,以使他们形成一种自觉意识,从而有效促进摊贩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这也是提高我国国民素质的一部分。社会民众参与就是加大对流动摊贩政策的宣传,使流动摊贩的这种人性化管理深入人心,这样不但保证了摊贩经济的繁荣,也改变了以往城管在民众心中的“暴力”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民众应拒绝在严禁摆摊场地进行商业行为并及时举报,以增强社会共识,维护法律权威。

2.间接对向流动摊贩的管理

增加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鼓励自主创业,增加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在流动摊贩中有一部分是刚毕业大学生,他们不满于给别人“打工”、为别人“打杂”,由于大学生就业市场供过于求,有一部分根本就找不到工作,想要创业而又迫于资金压力,因此加入到流动摊贩的行列中来。对流动摊贩中占多数的农民工,要大力发展非农产业,由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和非农产业又无法吸纳如此多的剩余劳动力。为缓解剩余农民的就业压力,应积极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农村私营企业,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等。

完善城市规划与布局。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的合理规划与布局,能够实现城市居民的利益最大化。应在城市居民聚居区设立更多,更经济的生活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税收及其他相关费用,将流动摊贩引入市场,并根据居民作息时间灵活开放市场时间以方便居民生活。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将流动摊贩的群体利益考虑在内,考虑摊贩市场的设置等,这样有利于减少城市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冲突,促进二者之间的融合。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是协调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它通过社会救助、失业保险等,将社会财富的一部分转移给缺乏收入获取能力的社会贫困人口,可以缩小社会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5]。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对城市流浪人员的社会救济和职业培训,使弱势群体能够有一定的收入而不致迫于生计,成为流动摊贩。同时改革户籍制度,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存在诸多限制,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融合要不断改革户籍制度,使城市外来人口逐渐享有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住房和社会福利等机会和权利。

本文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分析了流动摊贩这一群体的行为原因,以探本溯源、对症下药的思维理念,提出要服务并不断满足流动摊贩的利益需求,完善立法,加强对城市流动摊贩的政策性保护和合法性管理,形成政府、摊贩、社会的互动发展模式;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对弱势群体增加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针对流动摊贩合法化向公众征求意见,随后一些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进行改革,不再以“堵”为主,而是加以“疏”化,给他们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这对于城市和流动摊贩的融合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山西太原市采取“引摊入市”的办法给流动摊贩筑巢安家,海口市建立了“便民疏导点”,昆明实行“线性管理”等,这些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流动摊贩的全国性问题的治理,实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融合,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不懈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之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吕燕.权利均衡、流动的风景与走出城管困境――关于扬州市流动摊贩城管状况的调查与启示[J].理论与改革,2010(2):148-152

[2]马皑,乐国安.弱势群体与心态失衡[J].政法论坛,2004,22(2):155-163

[3]张英魁,刘兴鹏,城乡二元结构视阈中城市流动摊贩的治理[J].行政论坛,2009,16(4):76-80

[4]张琳.法治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08(6):31-33

[5]赵俊康.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设关系研究[J].经济问题,2005(9):68-70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7篇

【关键词】 无形资产摊销;货币时间价值;现金流量;使用寿命

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不需要摊销;使用年限为有限的无限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额进行摊销。根据无形资产预计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及期限的不同,摊销方法分为:直线法、工作总量法以及加速摊销法等。虽然每种摊销方法都可在一定程度上较精确地计量无形资产在当期实现的经济利益,但却并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摊销额的影响。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摊销通常跨越多个会计期间,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摊销额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在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中融入货币时间价值,便可以更直观地反映无形资产在当期为企业创造的利益,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也就是说,当前持有的一定量货币比未来获得的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由于企业以一定货币量获得的无形资产通常在多个期间发挥作用,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企业需要在各个期间对应摊销额予以计量,以反映无形资产在各期为企业作出的贡献。由于不同时间单位货币的价值不相等,若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而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公式,则不利于反映原无形资产在相同基础上的各期获利情况,不利于企业对无形资产和报表数据等的纵向比较。所以,需要把无形资产的每期摊销额换算到相同的时点基础上,这样使得数值能够更直观地反映原无形资产在同一基础上的每期真实摊销额和获利情况,有利于企业对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更好地管理无形资产,并据此作出恰当合理的生产经营决策。

一、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公式的修正建议

准则指出,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额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除残值后的余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一般应当视为零。设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为C,使用年限为n,选用银行贷款利率r作为折现率,则受不同因素影响的无形资产应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一)直线法

设基于同一时点下,无形资产每期摊销额相等,均为A,Bi(i=1,2,…n)为第i期该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入账数额。则基于同一时点下,各期摊销额满足以下关系:

直线法适用于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或收益每期均匀实现的无形资产,修正后的每期摊销额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使得基于同一时点时的无形资产每期摊销额均相同。

(二)双倍余额法

设基于同一时点下,无形资产每期摊销额相等,均为A,Bi(i=1,2,...n)为第i期该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入账数额。则基于同一时点下,各期摊销额满足以下关系:

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的使用情况与产品产量密切相关。因此,产量法适合于此类无形资产的摊销。修正后的每期摊销额,更能体现当期产量用来补偿耗用的无形资产资源的数额,体现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相关性。

以上经过修正的直线法、双倍余额法、产量法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均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能够更加准确、合理地反映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这样使得无形资产的每期摊销额能够剔除货币随时间推移而带来的价值变动对数额的影响,真正体现企业各项无形资产每期的实际获利能力,便于企业比较各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或收入的来源及变动情况,弥补未经过修正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未考虑货币价值随时间变动的不足,有利于企业根据各期现金流量及收益情况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

二、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建议

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持有期间不需要摊销。但是笔者认为,该类无形资产支持着企业某些产品的生产或维持企业的高速运转,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规模的现金流和收益。根据配比原则,应将产生的收益与带来收益的对应成本相互配比。因此,对于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尽量寻求一种较为合理的摊销方法予以摊销。

笔者认为,某项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不确定,大都因为该无形资产技术尤为先进或复杂而不易被仿制(例如,KFC的炸鸡秘方或可乐的配制方法等)。在此,笔者假设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n(且n无限大),净残值为零。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不同,其摊销方法也可以分为直线法、双倍余额法、产量法等。在此,笔者以直线法为例,探讨该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其他摊销方法的基本思想相一致。

双倍余额法、产量法等摊销方法的基本思想与上述的直线法思路基本一致。该类建议摊销方法主要适用于使用年限无限大的无形资产,例如KFC的炸鸡秘方或可乐的配制方法等等。这类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可被企业一直持有,使企业不断获利,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该类无形资产设定一个合理且有限的摊销年限,在该年限内对该类无形资产予以摊销。

对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上述建议的摊销方法,可以使企业的会计计量更符合配比原则;有利于企业分析收益产生的来源;使企业的会计数据更具有用性;使企业管理者更好地掌握各项资产的使用及获利情况,从而制定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各项政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规定的直线法、加速摊销法以及产量法等摊销方法,能够合理地反映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但却忽略了无形资产每期摊销额未考虑货币随时间推移而发生价值变动对数额的影响。对于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并未给出合理的摊销意见。基于此,笔者对使用年限有限的原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即在原摊销方法基础上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并给出了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建议。笔者选用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计算公式给予了一定的修正,使得利用修正后的摊销公式计算出的每期摊销额,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无形资产在摊销当期为企业带来的收益或现金流量,有利于企业管理者为企业制定正确的发展方针、有利于投资者正确理解财务报表数据,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45-146.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21-23.

[3] 陈俊文.新准则下无形资产摊销的分析与核算[J].商业会计,2008:(3).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成本核算;其他科室;成本归集;成本分摊

医院财务制度》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别是对成本管理做了详细诠释和统一规定,是成本管理实践的指南。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比制度理论丰富、复杂,需要我们在遵循制度的同时有所创新,不能完全拘泥于制度而陷入为核算而核算的误区。

一、问题的提出

成本核算的目的是加强管理、控制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科室成本核算作为医院成本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其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仅影响科室经营状况的分析,还关系到项目成本、病种成本、诊次成本和床日成本的核算[1~4]。目前医院科室成本核算要求在收支配比的基础上,遵循相关性原则采用完全成本法,将所有成本费用分摊计入临床科室中。从临床科室的角度回溯成本核算的流程和分摊的数据,是不是三级成本分摊就能满足相关性和收支配比的要求呢?如果出现不满足相关性和收支配比的情况,又必须遵循制度要求,应怎么处理呢?笔者拟结合成本核算实践,就这类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二、问题分析与建议

针对医院成本归集和分摊中出现的相关性不强、收支不配比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在临床类科室中设置“其他科室”,将部分收入和不宜分摊成本定向归集,从而进一步体现“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更大程度保证成本核算整体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其他科室”在实践中主要解决以下两类问题。

1.科研科室的成本分摊

这里的科研科室是指医院独立设置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实体部门,不包括加挂科研牌子的临床科室。在以前的地方出台(如北京)的成本核算办法中,将科研教学部门单独归为一类,并不向医技和临床类科室分摊成本;而在新制度的成本科室分类中,一般把科研科室归为管理类科室或医辅类科室,在分项逐级分摊中按人员比例将成本向医技类科室和临床类科室分摊。笔者认为这样核算欠妥,反而是以前的核算处理方法有可取之处。因为科研科室尽管可能为其他科室提供支持,但这种支持主要是科研方面,与医技类科室和临床类科室并没有医疗业务直接受益关系,与当期的医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将科研科室的成本按人员比例向所有医技类科室和临床类科室分摊不合适。建议在第二次分摊时,将科研科室的成本直接归集到“其他科室”,这样与新制度的成本科室类别保持一致,也更好体现相关性,即普通临床类科室不承担科研科室的成本。

2.医技部门的开单收入及相应的成本

随着医学技术理论的分化和整合,部分医技类科室不仅执行临床服务类科室开具的处方,其自身也有门诊,也能独立开具处方,但尚未独立成为临床科室,仍为医技部门的一部分。这就给成本核算带来了新的问题:成本核算要求医技类科室成本按开单执行的收入比例最终向临床类科室分摊,医技类科室不能按其开具处方自身执行的比例承担自身成本,不然就陷入成本分摊的“死循环”。如果分摊系数不考虑医技类科室自身开单执行的部分,那么分摊至临床科室的成本要相对偏大。同时其开单收入也归集至某个临床科室,这样才能使成本报表中临床科室的开单收入合计等于医院总医疗收入。建议将医技部门的开单收入归到“其他科室”,同时逐级分摊,“其他科室”按医技部门开单收入对应的就诊人次和收入比例承担医技类科室分摊的成本。这样保持了临床科室成本的相关性和准确性,进一步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体会

在科室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关设计,但不能完全拘泥于制度。应充分结合各医院的实际情况,不断反思、不断改进,在方法可行、数据可及的前提下,力求核算流程的科学性和核算结果的准确性,从而为医院的科学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建议[5]。

综合实践及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现行医院管理模式下,通过设置“其他科室”可以有效解决成本核算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从长远角度出发,还应在理论上继续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从根本上加强精细化管理,不断细化核算单元,提高信息化水平,推动医院成本核算工作不断前进。

作者:薛林南 线春艳 陈颖 李春 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参考文献:

[1]郭文博,张岚.科室全成本核算下公立医院责任成本体系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8):44-46.

[2]官蕾,苏莉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与绩效考核探讨[J].卫生经济研究,2014,(2):46-47.

[3]田明祥,陶爱林.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医院成本核算体系的构建[J].卫生经济研究,2013,(12):53-55.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9篇

关键词 “小摊贩” 法律经济学 管理

作者简介:王浩,宁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包含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它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用理查德・A・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就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学科。波斯纳作为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主体,集团行为只不过是个人理性选择下的产物。他认为作为一个理性人,其总会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为了追求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

二、“小摊贩”现象存在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一)收益高于成本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内部因素

“小摊贩”经营者大都是社会底层人员,他们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占据城市广场、人行道路旁等人流量大、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小规模的营业活动。德国著名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一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小摊贩”的大量存在也说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市场经济下,人们的广泛需求催生了这一群体的产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于擦皮鞋、修拉链、配钥匙、自行车补胎等小事,而这些小事又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实中的大商场、门面房等大都不提供这些服务,那怎么办呢?这时灵活便利的“小摊贩”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理性经济人”――指个人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会优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简单说,就是作为消费者我们要追求消费成果最大化;作为生产者我们要追求产品利润最大化;作为决策者我们要追求决策目标最优化。而具体到“小摊贩”经营者就是要追求成本最小化,经济收益最大化。根据凯恩斯定律,有需求就有供给,花最少的钱追求最大的利益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所希望的。在这一背景下,存在着广泛需求者的“小摊贩”应运而生。例如同样是卖蔬菜,大超市里的蔬菜在摆上货架之前要经过很多次的转运、包装,再加上超市的柜台费、人工费等等,售价自然会增加,而且经过长时间的转运往往不太新鲜。而“小摊贩”卖的蔬菜则省去了转运、包装的环节,他们每天天没亮就直接去市场批发或者直接到农户地里去收,少了中间繁琐的过程而且没有额外的费用,所以售价相对大超市会低,蔬菜也新鲜,对于市民来说也就更实惠。另外,市民在购买过程中还可以和“小摊贩”经营者讨价还价,多了一份人情味。

“小摊贩”的屡禁不止正是说明他们可以从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成本低,见效快,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缴纳昂贵的店铺租金,所以才会选择从事流动摊位。反之,如果“小摊贩”经营者无法从经营中获得收益,那么可想而知即使免费为他们办理营业执照等,他们也不会从事流动摊位的。

(二)守法成本高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外部因素

建国以来,针对“小摊贩”现象,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治理,比如每个城市都会存在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城管,国务院颁布的针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但是“小摊贩”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很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不少“小摊贩”经营者在选择守法经营时的成本过高。

据粗略统计,我国目前“小摊贩”的数量超过一亿且大多属于城市的低收入甚至无收入者,他们缺乏资金和专业技能,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本不可能完全覆盖这些群体。对于他们来说,生存是最迫切的需求。投入几十块钱至多几百块钱马上就能见到收益的小摊位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固定场所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即使要经常被城管围追堵截,没收经营产品,甚至是触犯法律,他们也要经营流动摊点。

这里所说的守法成本过高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家申领有关证照的成本过高。虽然目前国家要求行政审批项目精简放权,但是办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手续还是需要很多钱,而且办理起来时间长,有效期限很短,过期即作废。如果要继续经营,还要再办一次。领取有关证照后,日常的行政性收费也很多。如一家申办了营业执照的饭店在一年中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物价部门、消防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检查,还要缴纳各种费用,如卫生检查费、环保排污费如此种种,对于“小摊贩”来说,其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没有太大的经济能力,如此一来势必会遏制其办理手续的积极性,加大预期支出,迫使他们最终选择了不需要这些证件的流动摊位进行经营。二是门面店铺租金费,水电费,人口费等等过高,加重了经营负担。但如果选择“小摊贩”经营,则只存在被城管没收罚款的危险,不用应付各种行政机关的检查,缴纳各种名目的费用,也无需缴纳店铺租金,积压大量货物。基于守法成本过于高昂,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这些人最终往往选择了“小摊点”进行经营。

(三)违法成本低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间接推动力

这里“小摊贩”违法成本低主要是指:第一,投资少,成本低。只要肯吃苦,一个月还是能赚2000多块钱,当城管等行政机关予以没收时,对“小摊贩”而言不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即使“生意”做赔了,也就是几百块或几千块的损失,重头再来也不困难。第二,“小摊贩”被查处的概率偏低。“小摊贩”大多相互熟悉,互相帮助,在城管执法之前都能互相通风报信,加之城管部门限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等,不可能对所有的“小摊贩”都采取没收措施。这种极低的被查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小摊贩”的侥幸心理。第三,“小摊贩”被查处后损失小。在现实中,“小摊贩”被查处后,所承受的损失远远低于他们所取得的收益。第四,“小摊贩”大多存在于街头巷尾,需要的只是人流量大即可,无需固定的地点和场所,不用租赁固定的经营场所,节省了很大一笔租赁店铺的租金。 另外,从执法的角度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执法资源不足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且在民意表达如此开放的时代,城管与“小摊贩”之间一旦发生暴力冲突事件,民众的舆论似乎都“一边倒”地倒向了“小摊贩”,因为他们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容易得到别人的同情,而城管人员属于国家行政人员,有国家强制力量做后盾,处于优势地位。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害怕舆论的传播或者网络的传播,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能不管就不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小摊贩”的经营。

三、治理“小摊贩”现象的对策建议

“小摊贩”的出现缓解了社会底层一些人的生存压力,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但是在肯定“小摊贩”在法律经济学上存在合理性的同时,其在法律上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显露并且需要得到迫切的关注。在此,我对治理“小摊贩”现象的解决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一)对“小摊贩”实行时间上的限制和地点上的限制

在时间上,重点在上下班高峰期对“小摊贩”进行管制,将“小摊贩”的经营时间调整到早晨或晚上,设置早市或晚市,这样不仅不会阻塞交通,影响市民白天的生活,而且也增加了城市夜晚的热闹,减少城管因为“小摊贩”影响市容与之产生的冲突。在地点上,我们可以借鉴韩国政府的做法,将市区进行划片。在火车站、汽车站、马路主干道、广场等区域严禁摆摊;在对妨碍城市市容较小的地区对小摊位的规模、摆摊时间等进行一定限制;在不靠近城市中心空地,车流量少的河溪两侧道路以及形成时间较长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可以允许摆摊设点,但对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须有限制。对“小摊贩”实行时间和地点上的限制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的管理,也有利于经营者的经营。

(二)对“小摊贩”实行分类限制管理

首先对“小摊贩”的经营范围进行分类,看其是否能够发扬传统文化。比如说传统的卖冰糖葫芦的,政府应进行鼓励和支持,因为他们不仅解决了剩余劳动力还发扬了我们的传统文化。其次针对“小摊贩”的经营范围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安置。比如说有些“小摊贩”经营的是地方小吃,可能会产生大量的煤灰,油烟,对这类摊贩应安置在偏僻的地方,决不允许占用人行横道,并且要求他们对煤灰等做相应的处理,或是帮助他们改做其他污染小的行业。

(三)对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目前,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过份看重公法价值而忽略私法价值,商事主体经商前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为不合法。如此一来,经商的权利就是政府赋予的了。鉴于现今社会“小摊贩”现象的大量存在,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扩大商事主体的范围。对于城市低收入者、外来务工者等弱势群体以谋生为主并且其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实行简约注册登记制度,使他们的非法经营行为转化为合法经营行为。

(四)促使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守法经营成本

我国政府正处于转型时期,要把握好服务性政府的定位,重视审批项目繁多、费用高的问题。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简政放权,简化程序,降低收费标准;对乱检查和乱收费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减轻“小摊贩”的守法成本。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新准则;无形资产;核算

一、新旧会计准则核算比较

(一)无形资产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并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两类。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并首次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剔除,放在企业合并中规范,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及我国日益市场化的趋势相吻合。他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特征,并给出了无形资产满足“可辨认性”的标准,即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或者源自合同性权力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二)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前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按此规定,企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只包括依法申请时发生的律师费注册费等支出,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大量研发费用都不能计入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这会导致大量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被低估。从而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新准则对研发支出的处理做了进一步的改进,将企业内部研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规定在企业研究阶段的费用应当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具备一定条件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会计处理变化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在摊销范围、摊销方法、摊销期限及会计科目的设置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变化。下面就这些变化做进一步阐述。

1、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

新准则只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这使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更加明确。但是我们必须全面的考虑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可能变成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所以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项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就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进行价值摊销。

2、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比较具体,无形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的较短者,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文件,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的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确认为无形资产时止。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无形资产贬值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新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与以前估计有所不同,应当调整、改变摊销期限。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由此可见,直线法不再是无形资产摊销的唯一方法。摊销方法的改变使无形资产的摊销更加合理和和科学,充分体现了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同时,新准则增设“累计摊销”科目,配合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

二、修订后无形资产准则适用性的分析

(一)无形资产定义

首先,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强调了其具有可辨认性的特征,这就把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的范围之外,在内容和表达上实现了统一。其次,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一样,从而是资产的分类更符合实际。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可辨认性仅是区分无形资产和商誉的理论依据,而区分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的价值是否来源于合同性或法律规定的权利。目前从我国企业法律法规的完善、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公司治理的成熟情况以及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方面来看,不能保证大多数无形资产的价值源自于合同性或者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自创的无形资产。因此,可辨认性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待思考。

(二)无形资产摊销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自取得无形资产起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的摊销。没有规定年限摊销的做法是新准则的一大进步,而且更加符合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另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只提减值,这更符合客观性的原则。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来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使得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适应了无形资产的变动特征。摊销过程中考虑残值同时增加“累计摊销”科目进行核算,这满足了会计日常核算的需要。企业在年度终了应当对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这种方法符合技术更新的需要,可以有效规避资产贬值的风险。所以,可以说新准则在该方面的变化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三、对无形资产核算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新准则中还存在一些地方需要改进。下面就确认和计量方面的改进建议作进一步说明。

1、正确计量自创型无形资产

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掌握的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它包括企业文化,企业内部先进的信息交流技术、网络工作系统。这些自创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必须正确地对它们进行计量。因此,为了能客观地反映企业实际控制、拥有的资产,应合理选择计量属性。

2、明确企业的研究和开发费用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加大,相应的费用投入增多未来经济利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企业研发费用和企业的自创型无形资产关系密切,要正确计量自创型无形资产,前提是要做好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分配,应根据研究与开发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而不能笼统地对待。

参考文献:

[1]于晓镭.新企业会计实务讲解[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78~85.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城建税;立法评估;建议

我国的城建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自198 年2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至今,开征已有二十八年。目前,学术界及各相关部门及行业对于修改 《暂行条例》的呼声有增不减。笔者以为,如何客观评价《暂行条例》,将直接影响到下一步对条例修改的科学性。为此,笔者利用受邀参加湖南省地税局组织的城建税的立法评估交流的机会,做了一些调研及思考,现择其要点如下,供同行商榷。

一、 关于城建税的立法目的及社会影响

《暂行条例》的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城建税作为保障城建资金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自198年开征以来在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对开发新兴城市、改造老旧城市起做出了积极贡献。从实施情况和结果来看,基本达到了开征的目的。对此,我们觉得应该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暂行条例》的实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1、提供了大量、相对稳定可靠的城建资金。在1984年以前,国家用于城建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在基建投资中安排及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在部分城市试行从上年利润中提取%城建费的办法;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利润减少,又直接影响了城建资金的提取数额;198年《暂行条例》颁布,即城建税开征以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城建资金紧张的状况;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城建税已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之一,当时曾动议修改《暂行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也就是说,自此,外资企业同样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无疑放大了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2、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这,就明确了城建税是一个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地方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与当地城市建设直接挂钩,税收收入越多,城市建设资金就越充裕,城市建设发展就越快。就湖南大部分的中小城市而言,城市建设发展的快、发展的好的,都离不开城建税大户的税收的巨大贡献。

3、为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提供了一项法律保证。《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将企业、单位对城市建设这项公共事业应承担的义务和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为限制当时以城建及相关名义的各种摊派风,无疑也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关于城建税的税制要素及其改进

现行城建税的主要特征:税基从属、是一种典型的附加税;实行按单一城乡区域差别税率;受益的专用性。 这样,在目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下,造成城建税收入规模偏小、征管矛盾较多、负担与受益脱节等问题,由此弱化了城建税的组织收入职能,使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不利于城市的维护与建设。这与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一个重要税种的地位是不相称的。因此,主要建议是通过改变计税依据,将城建税由附征税种改为独立税种,规范设置独立税种的税制要素,从根本上提高税法的位阶。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改为经营额。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使得一部分不纳 “三税”而同样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负担城建税,致使税收的负担与受益在很多方面相脱节,这显然不合理。另外,城建税与“三税”同时缴纳,造成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不在其城镇设施受益所在地纳税,地方的收入分配也不合理。

建议修改后的城建税以经营额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包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收入额等,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建税。以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比其他的计税依据更能体现负担与受益相一致的原则,谁受益谁纳税,受益多负担多,受益少负担少。

2税率改为分双差别(分区域、分行业)幅度税。《暂行条例》将税率按行政区域划分为市区7%、县镇%、其他地区1%。这样划分有不合理之处:首先,位于市区与市区以外的企业所享有的城市设施差别不大,但是城建税负担差别却很大,这就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平衡;其次,我国中小城镇不断发展变化,企业所处的区划范围经常变动,适用的税率较难掌握;最后,固定的税率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各市县的实际情况做适当的税收调整。此外,税率的设计要考虑公平问题。受益与负担相适应,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基本相同,负担的税负就应该相同,毗邻不同企业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对公共资源的耗费不同,就不应该负担同样的税款。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因区域划分而导致在同一条马路的两边的企业税率可能相差很大,我们觉得这是不公平的。

(1)采用1%—%的幅度税率。各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和城乡维护建设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同市县的适用税率。另外,目前部分地区征收的与城建有关的费用与城建税完全相同,采用幅度税率便于地方将有关的城建费并入城建税,减少征集渠道和征管成本,规范征收行为。

(2)体现产业调控导向。现行税率在设计上,对高污染、高耗能型与清洁型、节能型企业税负没有区别。城建税本应该是同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结合最为紧密的税种,但目前的税率设置没有体现这个方面。任何税制的设置都应考虑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即未来的产业政策。为此,我们建议税率设计应按行业分类,不同行业设置不同的税率,高污染行业、对市政设施损坏严重的行业要设计高税率,对清洁型、环保型行业设计轻税率。

3明确减免税规定。《暂行条例》没有单独规定减税、免税的内容,只是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体商贩或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征税,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改革后的城建税应对减免税做出具体规定。比如,我们建议农牧业的生产销售收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学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等可以免征城建税。城建税的减税、免税情况,由国务院和各省级政府确定。

4 纳税地点改为应税行为地。《暂行条例》并没有对“所在地”概念进行定义,没有指出“所在地”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执行中普遍出现歧义,究竟指企业纳税行为发生地、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还是企业机构的核算地?纳税行为发生地是城市建设的受益地。城建税应该贡献给纳税行为地作为享受城市建设的补偿。税制设置应该明确以纳税行为地为纳税地点。这样的规定与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纳税地点不会出现矛盾,不会改变征管现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三、关于城建税的立法技术方面的建议

1删除有关条款。我觉得,《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在当时的社会摊派风较严重的历史条件下,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应该说上述规定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事到如今,此条款我觉得完全可以删除了。主要理由:

(1)从规范内容上看,国家已多次发文明令禁止,且摊派与税收二者没有内在的联系或者说没有多大关系。第一、国务院198604颁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其中“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团体以及街道等基层组织,都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一)不准以兴办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费用(包括实物等,下同)”;第二、国务院19880实施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国发[1988]2号),其中“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第三、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09颁布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其中“四、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2)从文字逻辑用语上看,容易引起理解歧义,与社会发展不符。按照《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理解,城建税开征前是不是可以摊派费用或实物?按国家规定,我们觉得也是不能摊派的,至少不能乱摊派。再者,假设可以摊派,最多只能禁止以兴办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的摊派,其他形式在此界定,与税收有关系吗?就是有关系,是否便于操作?所以,我觉得,第八条的规定在文字逻辑用语上也是不合适的。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12篇

店面房屋租赁合同范文1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上方协商,甲方坐落在***市区后城文化街**号楼***店面出租给乙方经营,并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自20xx年10月20日起至止,共计3年。

二、租金:自20xx年10月20日起计收每季度租金为人民币 壹 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乙方应支付人民币贰仟元作为水电、物业费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租期满,待乙方付清水电、物业费后退还乙方),租金每季度付一次,应于每季度首月的20号前一次性交清给甲方,逾月缴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自行处理乙方的财产,乙方无权干涉。

四、甲方出示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影印件给乙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甲方允许乙方在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经营的特点,进行室内装修,装修费用乙方自理,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在经营上的损失。

五、租赁期间:乙方经营所需缴纳税费、管理费、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对承租店面的安全和防火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乙方需按照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经营期间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

七、合同期满,乙方应负责交清租赁期间应缴交的管理费、水电费、营业税等税费,期经营的债权、债务等乙方自行负责。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将该租赁店面(房屋)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出借、转租、转让或以其他变租方法由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收回房屋。

九、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提前三天交房屋归还,乙方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乙方推出时,所装修应无偿留给甲方使用,不得拆除或作价。若有家具杂物等装置不搬清的,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店面经双方验收后,无异议后,办理移交归还手续。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壹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店面房屋租赁合同范文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情况

甲方将位于区场地、摊位)或( )租赁给乙方。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年,自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将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在协议期满后出租给第三人。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标的物作为 使用,乙方经营范围为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的使用和甲方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1.甲、乙双方约定,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每月租金

2.乙方应于每月 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 (支票、现金、转账)。

第五条 保证金和其它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租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若无违约,协议期满,履约保证金如数归还乙方,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2.租赁期间,使用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水 元/吨,电 元/度(今后视水电部门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的标准向甲方缴交。

第六条 店面(房屋、场地、摊位)使用要求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按本协议规定合法使用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3.乙方保证不在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内存放危险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

第七条 店面(房屋、场地、摊位)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协议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返还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协议所规定的租金标准的3倍向甲方支付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占用使用费。

2.乙方返还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可移动的设备由乙方负责搬走。由乙方增加的装修,乙方不得拆除,并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转租

1.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转租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协议,并将协议报甲方备案。

3.乙方不得将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用于抵押。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

法提前收回的;

②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③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④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⑤因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或规划需要而提前收回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的。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①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租赁用途;

②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的;

④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0日的;

⑤乙方将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用于抵押的;

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让他人乱拉乱接水电线路的; ⑦若乙方在本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内从事违法活动而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非本协议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协议,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3.租赁期间,非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可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该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保证不在本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要根据甲方及消防部门的要求,自行配备灭火器材;若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2.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债权债务及一切证件、税、费均由乙方处理,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连带责任。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店面房屋租赁合同范文3出租方: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双方就甲方之店面出租给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用房屋及配套设施

甲方租给乙方之店面壹间(上、下两层),座落某某地,门牌A号,乙方租用作销售电动车使用。

第二条 租期租价 租期为壹年。自本合同生效期为20xx年6月27日到 年 月日止。

在租期内,租价为每月人民币 元,乙方按月在当月的头五天内向甲方付清。租金由吴女士收取。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①为信守租约,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此保证金由甲方收存。当合同期满,无违约情况,甲方应及时将所存保证金一次性全部退还给乙方。

②在合同期内,乙方为营方便,将甲方店面左右两面墙壁拆除,拼作一店使用,须交修复墙面保证金壹仟伍佰元,此保证金由甲方收存。当合同期满,乙方须将左右两面墙壁修理复原,(墙面位置是店面全后屋墩之正中方位置,不得偏左或偏右)墙壁修理复原后,甲方应及时将此存修复墙面保护金一次性全部退还乙方。

第四条 履约责任及违约处罚

甲方:租期内不得将此店面出租他人,不得索提租价,如果需将店面出租或收回自用,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所交履约保护金相同的金额,(壹仟元)作为补偿乙方因提前解除合同所受的经济损失。

乙方:租期内,不得拖欠租金或减压租价。若需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通知期间的租金照交,甲方接到通知满一月,即为同意乙方退租,可以把乙方履约保证金,用作补偿提前退租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房屋维修及消防

在租用期间,乙方爱护房屋和设施。需自行装修时,不得变动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损坏承重墙体。在迁出时,对房屋和原有设施应复原。乙方的装修若经甲方同意可不必拆除,甲方对装修价值可以考虑适当的经济补偿。但甲方并无任何义务对乙方的装修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若乙方提出无理要求,甲方可以不予受理。

在租用期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加强消防意识和措施,若有违法情况,甚至酿成火灾事故,必须承担一切有关责任。

第六条 意外灾害及责任

房屋租赁期内,如果是由于发生战争或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或遭受非乙方需承担任何责任的火灾而连带受害事故,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由此本合同也自然终止。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即行生效。 租赁已满或提前退租,本合同即终止。

合同终止后,乙方若拖延迁出,以致影响到甲方房屋的使用和出租,应照付拖延时间的房租,三个月内并由乙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三个月以上不得搬走,则作乙方已放弃对留下物体的所有权,可听凭甲方变卖或作其他处理,乙方无权过问。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转让。转让后受让方必须遵守本合同条款。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13篇

这一条例从今年1月初到9月末,历经三次常委会审议,经过反复修改,终于在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今年立法工作的亮点。《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我省从2013年1月1日起,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将有法可依。《条例》的实施将对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生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确任务 细化责任 强化监督 管理有序

多龙治水,政出多门,有利益时大家抢着上,出现问题时则相互推诿、踢皮球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现象。这一现象不仅百姓关心关注,在《条例》审议过程中也引起了很多委员们的共鸣。大家表示,食品安全监管或多或少都存在责任不清或者多头管理等问题,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面对这一问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佩军表示,随着《条例》的实施,这一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各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权责明确,“《条例》解决了多年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难点问题,为依法有序监督奠定了基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安排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被加以强调并予以明确,这将使其在今后面对由小作坊和摊贩而引起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不敢有丝毫懈怠,能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地解决。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得到了明确划分: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达标制定及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内小作坊、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和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这为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因小作坊和摊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

事关民生 帮扶小作坊小摊贩做大做好

“出台这部条例非常必要,有利于改善当前食品加工摊贩现有条件,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同时,也要和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都管死了也不行,要管放结合。”《条例》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聂文权的一席话引起了在场参与审议的委员们的共鸣。

“目前我省经济发展中民营经济,特别是一家一户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与其他发达省份相比,相差很远,总体上应扶持发展,不宜过早过严管理”,李洪刚委员在审议时表达了《条例》要体现扶持小作坊小摊贩的想法。金秀兰委员则表示,《条例》的制定事关民生。她向与会人员介绍说,摊贩的组成人员大多是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条例》中加入帮扶内容不但有利于小作坊和摊贩的未来发展,更解决了数以万计的困难群众的生计问题。

管理是为了规范,立法是为了发展,这一思路在《条例》关于小作坊和摊贩许可制度的修改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条例》二审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小作坊和摊贩设立许可制度持有不同的意见,认为不符合吉林省经济发展现状,管理门槛过高,管理过严,程序过于复杂,会把小作坊和摊贩经营管死。为此,建议修改许可制度,为小作坊和摊贩生存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空间。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建议保留小作坊许可,同时建议将摊贩许可制度修改为登记制度。这是《条例》修改过程中一项最为重大内容的修改,为此在经请示常委会领导同意后,8月8日,法制委员会将上述修改内容征求省政府意见。8月28日,省政府回复意见,同意保留小作坊许可,对相对机动灵活的小摊贩更改为登记制度。这一变化不但为小摊贩的生存与发展赢得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可以说是实现了改善民生与社会和谐的“双赢”效果。

宽严相济 管教结合 在管理中促发展

对从业人员要扶持,对行业发展要帮扶,体现的是“宽”;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体现的是“严”。食品安全无小事,在对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帮扶发展的同时,我省还制定了严格细致的规章,对小作坊和摊贩经营前、经营中以及经营后的一系列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化要求。

在《条例》中我们看到,根据规定,小作坊和摊贩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只有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而且从业人员也被要求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消化道等传染疾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将不得被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在从事加工经营时也被要求必须佩戴工作帽、口罩和手套等必要卫生防护用品,从而确保整个加工流程中的卫生、洁净。小作坊、摊贩经营者还被要求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台账内容涉及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小作坊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一年,摊贩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这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追根溯源”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流动摊贩影响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984.1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流动摊贩,又称流动无照商贩、无照游商、流动小贩等,是指无固定摊位,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这样一种“三无”人员,流动于城市街头,具有流动性、变化性和兼营性等特点,靠经营小本生意维持生活。

一、流动摊贩成因

(一)流动摊贩已经成为就业主要谋生手段。

据统计2007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77.7元,而流动人口的平均工资尚不足千元。流动摊贩主要构成有三类人群:一是随部分失地农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农转商居民;二是下岗工人;三是周边地区的农民或季节性打工人员。这几类人群文化水平不高,无法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谋求一份糊口的工作,满足日常的生活需求。流动经营既不需要专长,也不需要固定的时间,相较其他工作,流动商贩这份职业更加适合弱势人群。

(二)现有的农贸市场、超市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业网点布局不能满足居民需要,给居民购物带来不便,使流动摊贩有了市场。如有的居住区没有规划农贸市场,或农贸市场布点少,市民购物不便,市民对流动摊贩产生依赖。

二、流动摊贩对于城市的影响

(一)体现城市独特人文风貌

许多城市都存在自己独特的风土人情,其独特的人文风貌存在于喧闹的小街巷中。这些街巷中往往长期驻扎着大量流动摊贩,他们卖地道的小吃、当地特色的纪念品、无一不体现出当地民风民俗。流动摊贩可以让人们了解更多的民间文化,不但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使这些文化得以延续。

(二)缓解城市就业压力

从事流动摊贩这一职业的多为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及季节性务工人员,他们在城市当中并无固定工作。而从事流动经营恰符合他们的自身特点。同时,城市个体摊贩不仅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解决了家庭的生存问题,同时也缓解了城市的就业压力。

(三)损害城市的形象。

凡有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地段,就有废弃物满地、塑料袋乱飞,污水横流,极大地影响市容面貌、污染环境卫生,直接损害文明城市形象。有些摊位甚至产生会对道路、硬化路面不可逆转的影响。 摊贩占道挤占人行道甚至机动车道,常引起纠纷,环卫清扫保洁工作难以操作。

(四)存在食品卫生及安全隐患。

夜市占道、乱接乱拉电线,油烟乱排、气罐随意放置等是普遍现象,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还有其它多种安全隐患:饮食、烧烤摊的从业人员既未体检也无卫生证、健康证,原料来源也十分可疑,存放不卫生、餐具不清洁更无消毒,影响人们健康;噪音扰民问题突出。

三、国外流动摊贩治理经验

(一)泰国: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优先

泰国首都曼谷的流动摊贩遍布全市,但政府的理念是: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远比城市的市容及交通便利更重要。泰国的流动摊贩只需要缴纳低额费用便可从政府相关部门处换得一张期限一年的许可证。对于想要店前设摊的摊贩,需要同店主协商并缴纳部分金额补偿。

(二)韩国:划区域管理,城市美观和弱势群体生存权利两不误。

韩国政府在认识到弱势群体生存权利需要保障的前提下认为城市形象同等重要,因此将市区划分为“绝对禁止区域”、“相对禁止区域”、“诱导区域”三个等级。在不便摆摊的交通流量较大、城市形象要求较高的“绝对禁止区域”全天禁止流动商贩摆摊设点。在对城市美观和交通影响较小的“相对禁止区域”实行摆摊时间和摆摊区域双项管制。在车辆较少行驶和远离市中心的“诱导区域”提倡摆摊,经营范围和时间有一定的限制,但较“相对禁止区域”宽松。

(三)法国:依法治理与灵活管理相结合。

法国政府对流动摊贩的治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条例。政府采取宽容的态度对在规定区域内摆摊设点、不影响交通及居民生活的摊贩。既保障了摆摊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又不妨碍居民日常生活及城市交通。

四、流动摊贩问题的治理建议

从地域上看,流动摊贩大多集中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而流动摊贩本身的“脏、乱、差”和流动性强等特点,对于城市管理提出巨大挑战,严重影响城市社区的整体形象和品味。

如何解决流动摊贩的管理问题,结合上文提到的国外治理经验,有以下几个建议:

(一)提供相应的辅助政策

由于流动摊贩多为弱势群体,为了方便管理,可以为流动商贩办理简易营业执照,在办理费用、手续上予以帮助。流动商贩可凭借简易营业执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我们可以将管制的重点集中在食品安全的方面,以避免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二)执行宽松的管理手段

可根据营业性质划分出摊贩市场的经营区域及经营时段,借鉴韩国对流动摊贩的治理模式,对流动摊贩实行规模限制、区域限制和时间限制。为避免公共卫生受到影响,可以对摊贩经营者收取一定清洁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容市貌、交通阻塞问题。

(三)实现双方利益的最优化

摊贩适应性强、灵活度大,能在不同时段将服务输送到各个街道角落。由于居民中也存在着一些收入不高的群体,他们的收入不能支持从大型商场中采购日常所需,流动小摊、夜市得出现则更能满足他们的消费所需,相同商品价格更加低廉。

五、结语

有人说流动摊贩是城市中一道独特的风景,也有人说流动摊贩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与生活品质,这种两极化的评价将这个群体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的治理、疏导措施才是治本之策,才能最终实现城市的繁荣与发展。剖析流动摊贩的问题,发现在整个城市治理的过程中需要两个重要角色共同起作用,即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和摊贩自身。只有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彻底地消除流动摊贩给城市带来的危害,进而促使城市治理有着明显的改观。

参考文献:

[1]王怡,瞿萍.城市中流动无照商贩的管理问题研究[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5):104.

[2]李瑾,论城市化进程中的低端需求——以城市摊贩问题为例[J].城市问题,2009(3):55.

[3]徐姗姗,孙超.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城市流动摊贩问题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57-59.

[4]李跃歌.论我国城市“摊贩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治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2(26):46-48.

对地摊经济的建议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房产测绘;面积分摊

近几年,随着我国的房地产事业的迅速发展,房产测绘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显得突出和重要,以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新兴行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房产测绘过程中一个主要内容,也是房屋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现今业主和开发商对于房屋面积的争议现象越来越多,诉讼法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根据国家规定和地方性实施细则,房产测绘单位依法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工作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除了为房屋交易提供正确数据外,有时还要对房屋面积争议诉讼进行鉴定。所以房产测绘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本文对房产测绘的特征,共有建筑面积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减少这些问题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1、房产测绘的特征

房产测绘的对象是房屋和房屋用地;目的是为房地产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成果资料。所以房产测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房产测绘具有一般测绘工作的特征,即用标准量去衡量客观量,并且按照一定的精度要求去描述客观对象的空间关系和数量关系;第二,房产测绘服务的对象是千家万户老百姓,测绘结果直接决定房屋这一特殊商品的“量”,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充当“秤”的作用。

对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来说,其作业单元一般为一幢楼房,第一特征表现不明显,而第二个特征却与诸如基础测绘、资源调查测绘、工程勘察等测绘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具有工作量极大、服务对象众多、直接参与市场的特点。所以,我们不仅要从专业技术角度,更要从市场角度,社会意义来认识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切实做好房产测绘工作,尽量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求房产测绘单位及技术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认真的工作态度。不但要熟悉测绘知识,还要懂得房产和工程知识,在具体工作中要杜绝错误,并且尽最大努力做到公平和公正。

2、共有建筑面积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措施

2.1 共有建筑面积可能出现的问题:房屋面积测绘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尤其是对共有建筑部位的认定和分摊,可能出现的问题较多。诸如共有特征不明显、分摊关系不正确、把应分摊到住宅的共有部分均分到商业与住宅中等。这些都是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如何分摊认定时存在的人为因素错误。一旦未能对共有建筑面积认定清楚,未能搞清分摊对象,等到测绘结果出具进入市场交易后,不是影响到业主的利益就是影响到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这样就使得房产测绘单位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对测绘单位的事业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

2.2 减少问题出现的措施:对共有建筑面积部位的划分及如何分摊的认定,一方面,涉及某一部位是否构成共有要看其位置在哪里?面积多少?是否应该进行分摊?确认分摊后又该向哪些套内分摊?分摊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另一方面,是根据设计意图来认定?还是根据施工情况来认定共有部位和如何分摊?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例如,某楼设计有一附属用房,应属于共有部位,但在测绘时该附属用房既未砌墙又未安装设备,是否承认其存在?如果不承认其存在,测绘结果出具后,开发商可开始售房,而在某一日开发商将设备施工安装到位,并要求分摊,其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有设计依据,但测绘结果已产生效力如何更改?如果承认其存在,按施工图标示的位置、面积、使用关系作了分摊,但若干年后施工安装仍不到位,如何处理?

房屋施工平面图是经审图程序确定的,是房屋施工的依据,应具有法律效力。房屋面积测绘的实质是构建既符合设计意图又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分摊关系,再根据这种关系计算不同套内部位应承担的共有部位面积。如果是根据施工情况来认定共有部位和如何分摊,显然是在改变设计,这超越了测绘的职能,而按设计意图进行认定,测绘依据则是充分的,如果施工不到位,责任不在测绘而在施工。

所以,遵从设计意图应是房产面积测绘的准则,在共有部位认定上可有效地减少有关的争议。顺便指出,《房产测量规范》或各地方的“实施细则”对共有面积和应分摊面积也要有明确的定义,并随着事物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使房产管理和测绘部门有章可循。

3、共有面积分摊的一些特殊处理措施

(1)普通住宅楼按幢分摊还是按梯分摊(不含部分设电梯的情况)处理方法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以幢为单位进行分摊。b 住宅楼各单元户型尺寸一致时以幢为单位进行分摊,各单元户型尺寸不同时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分摊。c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基本单位,若住宅楼内有一梯一户的单元;该单元应单独作为一个功能区。

概括地说就是两种情况:是以幢为单位或者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分摊。后者的做法其实强调的是“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这个说法在业内好像有一定的普遍性,也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是在《房产测量规范》中从未明确这一点,而且“谁使用,谁分摊”并不是放在哪种情况下都合理。比如一幢楼内两个套内面积一样的户型,如果放在不同的单元,按后者的做法就会算出不一样的建筑面积,这显然也不尽合理。而且《房产测量规范》在有关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中明确规定:“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按此理解,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按幢分摊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2)商住楼(或其他类似的情况)底层楼梯间的分摊方法。这里特指底层或下面几层为商业,上面为住宅,且商业不在供住宅使用的楼梯间开门的情况。根据《细则》一般的做法主要是下面2种:

a 有明显产权协议规定的,按规定划分。这里的产权协议规定,如果规定底层商业楼的楼梯只属于住宅分摊,则将商业楼的楼梯间面积划分给住宅区分摊;如果协议规定为商业楼分摊则由商业楼进行分摊。b 无明显产权协议规定的。根据细则,如果没有明显产权协议规定的,通过商业楼的楼梯建筑面积列为商业楼和住宅共有建筑面积,及由商业楼和住宅共同分摊;通过住宅楼的楼梯面积为住宅楼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及由住宅楼分摊。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