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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论文范文

家庭医生论文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1篇

长宁区积极推进家庭医生制度,为社区居民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家庭医生在自己管辖的居委,以社区老年人为签约服务重点对象,通过为有需求的老人进行签约开展健康评估,针对存在的健康危险因素,制定健康干预方案,并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分类管理服务。

1.1提供防治一体化门诊服务家庭医生引导签约老人到对接的家庭医生处进行首诊,为他们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健康生活行为指导及慢性病管理的“防治一体”预约门诊;根据病情需要,家庭医生可以通过工作站的转诊平台实施分诊和逐级转诊。对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的签约老人,及时跟踪诊疗情况;对其中转诊回社区的签约老人落实出院随访和后续服务,实现签约老人诊疗服务和诊疗信息的连续性[2]。

1.2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家庭医生根据老人需要,利用中医防治一体化门诊,开展中医健康状态评估和中医咨询指导。在社区内广泛开展“中医治未病”养生保健知识宣传,积极组织社区老年人学习中华通络操、太极拳、经穴保健操,深受老年人的喜爱。

1.3开展健康体检工作家庭医生根据街道(镇)提供的体检名册做好体检安排,通过预约方式引导65岁以上常住老人进行免费体检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录入到居民健康档案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完成老年人体检分析与评估报告。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对于异常报告,老人可到家庭医生处就诊或转诊,并进行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等的健康指导。

1.4提供肺炎疫苗接种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接种肺炎疫苗。全科团队成员在居委的协助下,对辖区内符合接种条件的人群进行排摸、告知及接种意愿的征询、登记,并由接种人员对符合接种条件且有接种意愿的老年人预约安排接种,力求实现告知和接种“全覆盖”。

1.5提供疾病筛查全科团队根据管辖居委的情况及时安排进度,为常住人口免费提供大肠癌危险度评估、粪便隐血试验检测和相关防治教育咨询等服务。对结果阳性或有肠道病史者建议到指定医院接受进一步肠镜排查。老年人视力障碍是一个常见而又被低估的问题。家庭医生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眼科检查,有糖尿病的患者则每年检查一次。对需要手术或者药物治疗的患者,建议到专科进行规范治疗。对70岁以上需进行白内障摘除术的贫困人群,由街道登记核定,全区统一安排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免费手术。

1.6提供居家健康指导家庭医生和助手负责百岁老人健康照顾及居家护理项目,并对归侨和独居老人定期上门访视、提供健康服务,同时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1.7提供养老院医疗保健服务家庭医生每周到养老院了解老人的健康需求和身体状况。在老人需要医疗保障时给予送医送药服务,确保老人的身体健康。

2结果

长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2009年探索家庭医生工作,截止2013年底,家庭医生签约率为27.73%,其中老年人签约率已近70.00%,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00%以上,为50.00%的老年人进行了健康体检、肺炎疫苗接种、大肠癌筛查、中医体质辨识服务。每年为百岁老人、高龄特困老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为归侨和独居老人提供各类保健服务8000多人次。每年建立家庭病床1000多张,上门服务40000多人次,上门护理40000多人次。为社区老人开展视力普查66000多人,白内障术后随访2000多人次。

3讨论

3.1政府支持,各方协作是做好老年健康管理的保障长宁区区委区政府坚持“惠民生、促和谐”的投入政策,加强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财力保障,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力度。每年递增财政投入用于老年健康管理,确保社区卫生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幸福养老”建设,促进公共卫生体系不断健全,积极支持推广家庭医生制服务。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区域层面建立健康促进委员会、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成立社区卫生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双主任”(街镇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例会制度[3],定期调研、专题商议社区卫生改革及老年管理等。各街道(镇)成立由市政管理、组织部门及老龄委等参与的健康促进委员会,通过社区卫生机构与街镇、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有效地推动老年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区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作用,推进和强化区发改委、区财政、区人保、区民政、区残联、区老龄委、区侨办、区侨联等多部门在机制创新、政策突破、经费补偿等方面的合作,为更好发挥老年健康管理服务平台的作用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支撑,确保老年健康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2掌握信息,统筹管理是做好老年健康管理的基础全科医生通过居民的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全面掌握60岁以上老人的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情况。与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的信息变化[4]。老年人通过各中心和站点的“医健通”或手机APP客户端“信我-健康长宁”,都可了解到自身的健康状况。全面掌握健康信息,是做好老年健康管理的基础。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2篇

于2013年7—9月在本健康中心进行现场预试验验证后,再经多轮的专家会议讨论,制定出社区家庭医生式社区健康管理主路径。

2结果

2.1团队建设本社康中心按照自身特色及人员构成,组建了全科团队、妇幼保健团队及中医康复团队三大团队。在诊疗过程中,以全科医师为主,全科护士为辅,公卫医师参与,以重点人群为签约对象并为其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可及性和个性化的医疗保健综合服务模式。

2.2建设目标服务方式由每次接诊的随机服务向家庭医生负责制转变;服务对象由个体服务向整个家庭管理转变;服务内容由疾病诊疗为主向健康管理为主转变。

2.3家庭医生责任制的建立家庭医生责任制是以家庭医生为责任主体、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技术依托、社区居民及其家庭的健康管理为工作内容和建立契约关系为服务形式的新型医疗保健服务模式,是与全科诊疗为基础的健康管理主路径十分契合的一种服务模式。家庭医生责任制通过约定的家庭医生为家庭及其每个成员提供连续、综合、协调和可及的健康照顾,是转变医生坐诊模式、创造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全面开展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建立本社区健康服务“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家庭医生责任制,形成以“契约式”、“全科医师团队式服务”为特点的家庭医生服务模式,与社区居民建立健康、稳固的医疗卫生合作关系。家庭医生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为通过全科医师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医生协议,家庭医生对所负责的家庭中的成员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全科诊疗服务以及签约家庭重点保健人群(老人、儿童、孕妇和慢性病患者)的预防保健服务,包括常规体检、用药咨询和健康咨询,家庭访视服务(产前、产后、老人、慢性病和残疾人),家庭功能咨询评估,家庭生命周期指导,家庭健康干预计划等[1]。

2.4拓宽服务,突出特色从本中心特色出发的三大功能化家庭医生团队建设,可针对家庭中的育龄妇女、儿童、慢性病人群等重点人群开展全周期、信息化管理。充分依托家庭医生式服务和利用妇幼保健团队,对签约家庭中孕产妇儿童给予全程免费的产前检查、婴幼儿健康体检和免疫接种服务等。推进中医药服务进家庭,开展中医治未病活动,发挥中医康复团队的特色,从针灸、理疗、推拿和按摩等特色服务入手,应用社区中医药适宜技术,运用中医养生理论普及健康教育,将中医“治未病”理论融入居民群众的平常生活,突出“冬病夏治”、“冬季进补”等中医药服务项目,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针对签约家庭中的慢性病人群、老年人群,以中心的全科门诊为基础,签约家庭可进行电话预约门诊,家庭医生定期下社区,对行动不便的签约家庭成员开展上门的慢性病随访及指导用药。利用微信、QQ群等新型网络媒体,积极开展多种健康教育活动方式。注意挖掘家庭中的骨干力量,培养家庭保健员队伍,逐步灌输社区居民自我健康管理理念。

3讨论

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这两大任务应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尤其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战略实施的背景下,如何保持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齐头并进的工作态势,如何坚持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并重,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防治结合的卫生服务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2],社区卫生作为城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深圳市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启动较早的城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深圳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制与其他地区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经过多年发展,深圳社区卫生规划布局和体系建设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网络的规范化建设,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功能任务深化、运行机制探索等。虽然硬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深圳市社区卫生工作仍然存在着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经常脱节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社区卫生服务快速发展。如果居民就医模式仍然是等患病才去看医生,那么,即使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提高了,也仅是将患者从三级医疗机构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来而已,并未起到“预防为主”促进居民健康的作用。目前,我国人口与卫生科技发展战略确定了“战略前移”、“重心下移”的方针。

20O9年3月国务院提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明确了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这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指明了方向。当今国际趋势是以疾病治疗为主的医疗模式转向以预防和健康管理为主的医疗模式[3]。我们需要机制的设置和制度的创新,解决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脱节的问题。这需要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家庭医生责任制工作的开展,就是让基层社区卫生机构落实自己作为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大大提高了医生的主动性,通过主动沟通,改善服务态度,逐步实现居民与家庭医生的稳定“契约”关系[4],有利于把公共卫生服务触入家庭医生责任制工作中而得到顺利开展,从而形成健康管理的有效签约服务机制,引导更多的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社区卫生服务 家庭医生 全科医学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13)16-0015-02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已经从网络布点、硬件建设,逐步过渡到内涵建设阶段[1]。为了使全科医生真正发挥健康“守门人”的作用,上海市从2010年起在全市10个区县进行了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试点工作。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团队为依托,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全面健康管理为目标,通过自愿签约服务的形式,为签约家庭成员提供安全、有效、连续、可及的基本卫生服务。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试点单位之一,在推进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遇到了一些难点问题,报告如下。

1 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的实践

1.1 建立约定关系

签约是开展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前提。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一改传统的看医生就医模式,通过自愿签约建立相对固定的医患关系,提供连续、综合、可及的健康管理服务,做到常见病、多发病首诊在社区,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为此我们积极动员居民与家庭医生签约。一是在每个居民楼张贴统一的家庭医生介绍;二是在已经举办的各种健康俱乐部中进行推广;三是与居委合作,家庭医生直接到有需要的居民家中进行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每个签约居民发放联系卡,公开热线电话,随时提供咨询服务。

1.2 开展预约服务

签约居民通过热线电话预约门诊,并按照约定时间前去就诊,可减少看病就医过程中不必要的奔波和等候时间,形成合理有序的就诊方式,也方便签约居民合理安排个人的生活和工作。

1.3 实行社区首诊

签约家庭成员在遇到健康保健问题时,可随时与家庭医生取得联系。家庭医生通过预约门诊、上门服务、建立家庭病床等方式为签约家庭成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引导患者在社区首诊。

1.4 开通双向转诊

宝山区已在辖区内建立了4个医疗联合体,每个联合体由一家三级医院、一家二级医院和数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家庭医生可根据病情为签约居民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在联合体内预约专家门诊、特殊检查及预约住院床位等;与此同时,上级医院会将转诊患者的就诊信息通过卫生信息平台及时通知家庭医生,便于家庭医生提供延伸服务。

1.5 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

对于签约居民,家庭医生定期安排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为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指导服务。

2 中心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的现状

吴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家庭医生责任制试点以来,共建立了7个家庭医生工作室,每个家庭医生工作室由全科医生、公卫医生、社区护士等组成,服务范围覆盖了整个辖区。

7个家庭医生工作室共签约居民6 403户,签约人口15 988人,签约覆盖率达到15.4%。其中签约老人占辖区老年人总数的20.7%,签约高血压患者占高血压总数的38.2%,签约糖尿病患者占社区糖尿病总数的31.8%。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孤老和行动不便等弱势人群是家庭医生签约的主要对象。

签约1年来,家庭医生共提供预约诊疗12 033人次,双向转诊7 361人次,接待各类健康咨询11 727人次,举办各类健康讲座447次,受益居民达到9 247人次,新建家床223张。签约居民服务利用率达到54.5%。

3 开展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3.1 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数量不足

根据上海市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试点工作的要求,每个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数为2 000?2 500人,按照这个标准,中心需要家庭医生40人,而目前全科医生仅有30人。如果按照全人群服务1 : 1 000?2 000计算,家庭医生的缺口更加明显。家庭医生除了基本的医疗服务外,还要承担大量的公共卫生工作。家庭医生绝对数的不足,直接制约了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完善与发展。余澐等[2]建议,在我国选择管理成本较低、服务效果好的服务利用人群开展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较为合理。

3.2 家庭医生的全科医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社区从事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大多是经过中、短期培训后,由原来的专科医生转岗为全科医生,因此无论在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上都存在先天不足,加上全科医生在继续教育方面缺乏有效的平台和机制保证,因此如何提高家庭医生的全科医学水平迫在眉睫。

近年来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输送了一批全科医学人才,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科医生在数量和质量上的不足。全科医学是临床二级学科,涉及医疗、预防、伦理、心理、卫生经济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其发展不可能脱离其他专科而生存[3],因此丁静等[4]建议在综合性医院建立全科医学科或全科医学教研室,这样既有利于全科医学的发展,也有利于家庭医生全科医学水平的持续提高,从基层实际工作的角度看,我们也认为非常必要。

3.3 社区居民的认知度和认同感需进一步提高

全科医学在国外已有7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引进全科医学理论,至今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全科医学还处于起步阶段。蒋祎[5]认为,在我国所有到二、三级医院就诊的患者中,只有近50.0%的患者需要专科医生诊治,而人群中80.0%?90.0%的健康问题可以由全科医生来解决,这与全科医学发展水平较高的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统计数字是相吻合的。因此在我国,一方面需要加强全科医学的发展和全科医师的培训,另一方面应该提高大众对家庭医生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培养科学合理的就医习惯,提高社区居民对家庭医生的依从性,促进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3.4 保障与评价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在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绩效考核等评价机制方面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和办法,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建设、人员编制、医保支付方式等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都是推进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向纵深发展的基础,这些都是今后改革和实践中需要尽快加以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梁鸿. 家庭医生责任制在我国的进程[N].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12-2-9(4).

[2] 余澐, 张天晔, 刘红炜, 等. 上海市社区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模式的可行性探讨[J].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11, 25(10): 7-11.

[3] 线福华, 路孝琴, 吕兆丰. 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及其实施中相关问题的思考[J]. 中国全科医学, 2012, 15(8): 2498-2501.

[4] 丁静, 黄凯. 全科医生人才培养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国全科医学, 2013, 16(4): 1140-1141.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社区;家庭医生;建设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3)12-0427-02

为了推动社区卫生更好更快发展,使其成为广大群众的重点服务力量,使社区卫生服务的快速、可及、价廉、便捷以及连续等特点能够得到充分展现,我中心自2012年以来,基于现有的护士、医生,全面打造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截至目前为止,已施行达一年之久,获得了社区群众的一致好评,在慢性病管理上也初见成效,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我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1]相关要求,认识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发展机遇。我社区早在2010年就构建了以责任医生为主的工作队伍,但由于工作量大,工作人员有限等因素,几年下来,使得社区责任医生队伍工作开展遇到很大的难题,2012年,我中心根据家庭医生式服务工程,对其进行积极研究、分析和讨论,在以往责任医生的基础上迅速成立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也标着我中心社区卫生工作的新篇章。

1.2 方法

1.2.1 明确工作目标 社区卫生工作的基础主要是对居民家庭健康档案进行完善和更新,而给予基本公共卫生服和基本医疗是工作的基本内容,而治小病、防未病和管慢性病则是社区卫生工作的重点。使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态均能够得到有效提升,通过构建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以最有效地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2.2 明确团队成员及工作职责 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的建设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与管辖区内的居委会沟通,研讨,共同进行前期的调查研究、宣传发动以及排查摸底等;第二,这是工作的主要环节,对各项任务进行有效落实,同时对信息进行采集等,这是一个持之以恒且连续的过程,各参加人员均需相互配合;第三,通过电脑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总结等,同时对参与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工作量统计等,此过程也非常关键。2.3 明确考核内容及标准 我中心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定期对下属各站慢性病管理以及健康档案建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工作特点,拟定了“工作方案及考核标准”,通过月考、季考以及年考等形式来激励医护人员的服务热情。

2 结果

经历长达一年的努力,我站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实现了270例糖尿病患者、498例高血压患者的规范化管理,新建320位居民健康档案,678个家庭档案。通过我站对慢性病管理工作的自查(糖尿病和高血压各50例),发现施行家庭医生式服务后,均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站内现有6名责任医护参与家庭医生式的工作。截至2013年11月底共签约家庭1688户,其中有高血压906名,糖尿病491名。通过签约的家庭,开展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尤其是慢性病人的随访管理,大大盘活了健康档案,提升了慢病规范管理率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3 讨论

3.1 调动社区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扎实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 ①通过提高基层医护人员的综合待遇,为他们营造一个更好的发展平台,使他们的社会地位得到提升,进而赢得尊重;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社区工作人员,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社区服务任务时,应结合其实际情况,不得莫名增加医护人员的工作量,进而造成社区服务质量受到影响,出现本末倒置的效果;③避免出现重医轻防的情况出现,将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以及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与医疗充分融合起来,公共卫生也加强疾病管理# 康复等医疗的元素。[2]。

3.2 工作模式,全面推进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建设 我国社区服务近年才起步,仍然处在一个摸索前进的初期阶段,只有通过一边实践一边完善来推动。随着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初具规模,我站在此基础上,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使得不少社区居民和慢性病患者均参与到其中来,取得了较好反响,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我站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工作方法形式还有待加强。全科团队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网底发挥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功能,全面提升社区责任医生的综合业务素质是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之一。

参考文献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5篇

浙江绍兴李鸣:我在1996年退休时血压就超标,达150/90毫米汞柱,因服降压药不耐受而用非药物疗法,把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内。我也因此对降压药敬而远之。但到今年春节,发现血压升高了,收缩压已达170~180毫米汞柱之间,医生说已是“高危”,非服降压药不可了。于是我不得不开始服降压药。但是,我对降压药就是不耐受,请医生多次换药,服用过心痛定、阿替洛尔、寿比山、倍他乐克、活络喜等,没有一种能耐受的。医生说我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也几乎没见过像我这样对降压药不耐受的,让我从小剂量开始服起。但我把剂量减小到常用量的1/2、甚至1/4,也一样难受。

怎么办?我感到非常困惑。这时,我想到了自己订了多年的《家庭医药》,也许这么多的医药资料能解决我的难题。后来,我找到《家庭医药》2006年第1期《都是降压药,药效各不同》一文,文中专家指出:沙坦类为最新一类的降压药物……其不良反应少,特别适用于使用其他降压药物有不良反应的患者,能明显提高患者的治疗适应性。于是,我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与主治医生商量试服。结果令人喜出望外,安博维(沙坦类降压药)一服下去,像服维生素丸一样,一点反应都没有。服药1星期后,血压降至140/80毫米汞柱。现在已降至120/80毫米汞柱,血压维持非常理想。

感谢《家庭医药》,她真正是我们求医选药的好参谋!

《家庭医药》人人爱

安徽黄山秦飞:离我家不远的理发铺里有一位年近60的江师傅,由于他技艺高,人缘也好,来理发的老年人特多。他看到顾客常常等候,就买了几本杂志供大家等候时翻阅。这其中,总少不了《家庭医药》。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医疗纠纷;仲裁;鉴定启动;鉴定制度

[中图分类号] R-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6)11(b)-0166-04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 has been a difficult and hot issues of society. In recent years, arbitration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has unique advantages and worth promoting and improving. Because of the specialism and professionalism in medical field, no matter what the way to resolve the dispute, a expert conclusion is crucial, so the identification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and appraisement of medical damage are two major focus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study, however, most of the scholars discuss identification problem for identification of litigation, and give little thought to identification of arbitration. First of its kind, this text to make the serious analysis and study to the legal problems include whether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need to start the identification, and it need take what kind of appraisal system if started, in order to attract the attention and discussion of scholars, thus providing ideas for further research.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Identification startup; Identification system

近年恚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医疗纠纷逐渐成为困惑世界各国的难题。而正处在医疗事业改革转型期的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医疗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1]。在医疗纠纷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寻求一种高效可行的纠纷处理方式,进而防止矛盾激化、缓和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然而,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传统的协商、行政调解、诉讼各有弊端,医学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迫切需要寻求一种更合理的解决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一种形式,因其具有科学性、自愿性、便捷性、保密性、一裁终局性等优势而值得推广和完善。此外,医疗损害鉴定在仲裁活动中作为证据,对明辨是非、确立赔偿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长远目标,借鉴国外经验,就如何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中的关键因子――“鉴定问题”进行思考,并对鉴定制度如何设计提出意见。

1 医疗纠纷仲裁及其优越性、合法性

医疗纠纷仲裁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就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争议内容提请专业的仲裁机构做出审理和裁决[2]。仲裁制度被社会公认为最公正、最中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而统计表明,“患者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不信任”是多数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3]。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因其特有的优势同时有利于医患双方,也逐渐被法学领域、医学领域所重用,例如法官们认为要解决医疗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在案件审理前有一个前置程序,类似劳动仲裁[4]。近年来,仲裁处理医疗纠纷得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广泛支持。美国是ADR最积极的推动者,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美国医学会以及美国律师协会作为联合发起机构,成立了大大推进仲裁解决医疗纠纷频率的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5]。据统计,美国采用调解或仲裁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件有85%[6]。此外,我国台湾地区也秉持优先利用非诉讼程序、抑制诉讼的重要原则,成立了专业的医疗仲裁委员会,将仲裁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从而缓和医患矛盾,优化社会环境[7]。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8]。”首先,医患之间虽然由于掌握医疗专业知识的差别存在不对等,但不代表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实践中患方出钱、医方提供诊疗服务,双方的交易建立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在实现治愈疾病这一共同目标上的法律地位绝对平等,因此医疗纠纷是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医生和患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其次,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要求诊疗行为相当于向医疗机构发出要约,而医院接受患者并进行诊治服务的过程可看成是一种承诺,符合《合同法》对契约的界定,因此医患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约束关系,发生的纠纷可看作合同纠纷。此外,据调查,我国73.90%的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要求经济赔偿[9],说明纠纷发生后,患者期待的补偿大多具有财产性内容。我国《仲裁法》没有具体限定“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因此认为涉及财产赔偿的医疗侵权纠纷是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说明,“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方式[10]”,医疗纠纷在实践中也主要是按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来解决,因此将其纳入可仲裁范围内并没有法律适用上的阻碍,基于此,医疗纠纷仲裁具有合法性。

2 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制度完善构想

2.1 是否启动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长期被社会各界质疑,并戏称为“老子为儿子鉴定”,这也导致了患者宁可选择医闹而不信任医疗鉴定机构。众所周知,诉讼中法官受医学专业知识所限,对纠纷中的医疗损害问题很难作出事实认定,几乎都需启动鉴定,甚至完全依赖鉴定结果而具有“鉴定意见依赖症”,法官判决主要依据专家鉴定结论,这就导致由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引起的法官审判权的实质性转移。虽然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仲裁裁决往往也离不开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但不同于诉讼的是,诉讼的法官构成相对固定,而受理的案件种类繁多,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形式,而仲裁的专业性则体现在仲裁员是按照专业划分的,医疗纠纷仲裁中仲裁员是由医学、法学和法医学等领域共同组成的,对纠纷涉及的医疗损害问题有准确的J知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适当之法做出公正的仲裁裁决。因此在医疗纠纷仲裁中,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由仲裁庭自行对相关医疗争议做出鉴定判断,再做出裁决,无需另行启动鉴定程序,将鉴定纳入仲裁程序中,节省资源,提高效率;而对于一些重大医疗损害,鉴定的难度超出仲裁员能力水平时,仲裁机构再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仲裁机构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以仲裁委员会指定或抽签的方式决定。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本地鉴定,也可以选择国内其他城市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异地鉴定,不同于诉讼中法院对地域管辖权的限制,仲裁不受地域的约束,因此可发挥这一优势,采取异地鉴定来提高鉴定的公平性。

2.2 鉴定机构的设立

一些国家对于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在理论上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仲裁模式,其中的鉴定机构设置,以韩国和德国为例,是在仲裁机构内自行设立鉴定机构或设立独立的、与仲裁机构配套并行的鉴定机构,对我国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机构选择问题有重要借鉴意义:在韩国,医疗纠纷也是个社会难题,长期以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案件费时费力、久拖不决。2012年4月8日,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简称“医疗仲裁院”)正式运行[11],该仲裁院以特殊法人的方式成立,依据《医疗事故被害救助和医疗纷争调解相关法律》,下设鉴定委员会与调解委员会,具备准司法机构的鉴定和调解功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该仲裁院先启动仲裁调解程序,随后由医生、律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事法学专家、法官等人员共同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团体进行鉴定,采用查看患者病例资料和对当事人进行审查等方式,判断案件有无过失和其中的因果关系,并多次讨论做出鉴定结论。最后医疗仲裁院依据鉴定结论对案件进行客观审理,从而确定赔偿事项并下达调解决定和仲裁判定[12]。在德国,当事人大多采用庭外解决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13]。20世纪70年代,德国各州医师协会创设了4个仲裁所(调停所)和5个专家鉴定委员会[14]。仲裁所可聘请外部专家或选任医师会的专家进行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判定医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也可由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委员会实行异地鉴定,且仅判定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鉴定包括首次鉴定和最终判定,当事人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在1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由鉴定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最终判定[15]。仲裁所(调停所)和专家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不存在法律强制约束力,仅具有劝告的功能。但由于鉴定专家与医师协会保持人事上的独立关系,并且实行回避制度,具备免费性和任意性,其中立性、公正性也得到了肯定[16-17]。

借鉴这两国的经验,可以改变我国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委托外部鉴定机构鉴定的模式,脱离当前不完善的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在仲裁机构中下设鉴定委员会,制订配套的仲裁规则,吸取医学和法学专家参加,使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仲裁机构。关于此鉴定部门的资质问题,笔者认为,仲裁本身是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私权主体的纠纷解决,其灵魂即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便形成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私力效力。因此鉴定委员会只要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损害社会利益,是可以设立仲裁规则使其成立的,事前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认可服从此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便具有效力,这样就大大简化了启动鉴定的流程,实现鉴定与仲裁的一体化,发挥仲裁独立公正专业快捷的优势,这样就避开了长期以来困扰无数学者的医疗损害鉴定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二元化劣势。

2.3 鉴定人员的组成与责任

完善鉴定人员储备制度。仲裁机构需建立医学、法学和法医学专家库,医学专家应担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并受聘于医疗服务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3年以上[18]、法学专家应具备法律职业从业资格、法医学专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共同组成医疗损害鉴定团体。此“专家库”来源于民间,没有官方色彩,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可以排除当事人对鉴定人身份的“刻板怀疑”。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此外,仲裁机构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考评制度来完成对其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资格的审核与监管,定期对鉴定部门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内部设施,对鉴定人员的资质、技术水平、培养单位、职业道德等进行严格考核与评估,施以相应的奖惩措施,从而提高鉴定专家的积极性。完善鉴定人回避制度,以保证鉴定活动的公正性。

优化鉴定人员组成。引入仲裁制度中的一些“因子”,效仿仲裁制度中的机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自己的鉴定专家,来增加当事人的内心信任度,选择的鉴定人员数量一致,包括临床医学专家、法医或法学专家,首席鉴定专家由鉴定机构选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推举。这就不同于诉讼中鉴定人员统一由鉴定机构指定,而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使之全程参与鉴定过程,避免“暗箱操作”,同时对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双方鉴定人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帮助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提高鉴定质量。由于鉴定专家受当事人委托往往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公平起见,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新的辩论制的启动模式,即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鉴定专家,在鉴定结果形成阶段进行辩论和协商,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思想的碰撞最终会产生正义的火花。

另外,鉴定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一,仲裁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要不同于医学会的团体负责制度,除了鉴定部门加盖公章,所有的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并由鉴定小组组长对鉴定结果负责,责任落实到个人,若发现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是过失做出非科学鉴定结论的行为,则由鉴定组组长承担责任,形成监督机制。其二,鉴定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鉴定错误的法律责任,对因其失职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对于违背伦理道德、不遵守鉴定流程规定的专家,应撤销其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资格。

2.4 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对于需要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或者当事人的请求派鉴定人员参加开庭。当事人可经仲裁庭许可向鉴定人提问”。为防止盲目采信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出席开庭会议,接受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质询。基于此,鉴定人有配合仲裁庭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而鉴定人出庭质证在医疗纠纷仲裁中相对于诉讼也有其优势:在诉讼司法实践中对t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时,鉴定人员往往出庭率低、难以真正落实。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医学会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实行的是鉴定团体负责制,以此为基础,参与鉴定的全体成员都出席法庭并不现实可行,这种负责制度也会造成鉴定人的责任转移,导致没有人真正担起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重任。对于鉴定专家拒绝出庭法官也力不从心,当事人一旦对鉴定结论存疑,法官通常要求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而不是通过对鉴定结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形成心证,以此来平息鉴定结论之争。这样,重新鉴定的鉴定专家成为实质上解决鉴定结论的质证异议的裁判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异议的解释义务就变相地移交到了重新鉴定的鉴定专家[19]。从成本、效率的角度看,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询远比不断的重复鉴定高效,也更加有证明力[20]。而医疗纠纷仲裁可在自行设立鉴定部门的基础上实行个人鉴定负责制,由对鉴定结论负责的鉴定小组组长出庭质证,这就大大提高了质证的可行性。此外由于鉴定人员来自于仲裁机构中的鉴定部门,隶属于仲裁机构,便于参与仲裁庭的开庭,缩小了质证的成本。同属于一个机构,对仲裁庭的开庭流程也更加熟悉,对于质证中涉及的法律解答问题更加清晰,从而提高质证的作用效力。

为落实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有以下两点对策:其一,引入听证程序,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仲裁庭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当庭对鉴定结论及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鉴定专家进行提问,专家必须做出详细解答,针对提问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质证过程中,向鉴定人询问鉴定有关问题,同时通过庭审质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第37条第2款所述,如果案件过于复杂,涉及证据较多,仲裁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问题,鉴定结论不予采信,以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仲裁机构的办案质量。其二,规定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使其成为强制性要求,鉴定专家必须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文书在仲裁庭上出示,经鉴定专家质证确认后才具有证据效力;考虑到鉴定专家可能具有医疗机构执业的双重身份,在抢救患者的紧急时刻,存在时间冲突的情况,可采取规定鉴定专家轮流出庭和替补出庭的措施,并给以一定的经济补助。

3 小结

仲裁作为一种相对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其优越性而值得推广,探索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行性很有必要,而医疗纠纷仲裁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本身在我国相关立法及实践并不完善,其中的鉴定问题在理论上学界对此更是关注甚少,实践中由于法律的适用二元化问题造成鉴定制度并不明确,长期以来呈现混乱状态,严重影响医疗损害鉴定在社会的公信力。因此本文在吸收总结诉讼中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经验教训基础上,充分借鉴不同国家的优势典范,对我国医疗纠纷仲裁中有关鉴定的法律问题做了简要探讨,提出如下完善构想: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启动应采取二级制,即当鉴定内容的复杂程度在仲裁员的认知水平范围内时,无需启动鉴定,只有超出仲裁员的能力范围才启动鉴定,启动时才可采取异地鉴定,提高鉴定的中立性;鉴定机构可由仲裁机构内部自行设立并制订相应的仲裁规则;完善鉴定人员的组成,双方当事人有权利选择鉴定人,全程参与鉴定过程;为落实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鉴定实行个人负责制是基础,引入听证程序和设立强制性要求是辅助。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制度从而使医疗事故的应对与处理更加快捷、有效,以期为医患和谐道路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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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陈波秀,杨凤敏.如何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J].法制与经济,2011,(3):49-51.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7篇

新年伊始,《家庭医药》喜事不断。一是荣获广西区党委宣传部、广西新闻出版局、广西科技厅联合授予的“第五届广西十佳自然科学期刊”称号。这一称号的获得,标志着《家庭医药》的办刊质量和整体水平都已跻身广西一流期刊行列。

二是随着《家庭医药•新加坡版》2006年1月号在新加坡共和国的成功上市发行,《家庭医药》进军海外华文书刊市场初战告捷。《家庭医药》花落狮城,意味着《家庭医药》不仅仅是中国家庭就医选药的实用指南,也成为了新加坡乃至东南亚地区华人健康生活的参考读物。

三是从龙源期刊网召开的“期刊网络传播数据分析排行会”上传来消息,《家庭医药》从1300多种期刊中脱颖而出,入选“2005年度中文期刊网络阅读欧美排行前100名杂志”。龙源期刊网是期刊数字化网络传播领域的领军网站,1300多家中国优秀中文期刊通过该网站实现了网络出版,先后有上千万人使用龙源的服务。此次《家庭医药》荣登百强榜,表明《家庭医药》不仅深受国人的喜爱,也受到欧美地区华人的极大关注。

【来信照登】

对杂志的几点建议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西路农专宿舍宁开桂:我们从2003年开始,已连续3年订阅贵刊。当然,同时我们也订有其他医学刊物。相比之下,倍觉贵刊办得不错,载文中有大量医学、药学专家的论述,也有民间用药经验或偏方;有综合性评述,也有专题论坛、专题讲座,不失为家庭就医选药实用指南。我们全家还从中学到了许多药学知识。

为了贵刊今后的发展,我们建议如下:

1.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家庭医药》杂志应成为推动医药改革的重要方面军,为老百姓呼唤好的政策,呼唤高尚行医道德,抵制和揭露假药的警示牌。

2.体现当代世界医药发展水平―《家庭医药》不是学术刊物,但应当是较高水平的医药科普性刊物。要针对目前千百万家庭中的重要疾病用药,有专题性论述和指导,不能都是小豆腐块的“大白菜”文章,这解决不了问题。

3.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突出近十余年围绕我国家庭疾病的主要杀手(如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颈椎腰椎病等)的防治用药,这是读者最关心的。

4.严格审稿―对一些经验之谈的文章,在未经科学举证前应慎用。

真诚祝愿《家庭医药》越办越好

甘肃省西和县水保局杨柳萌:我丈夫是贵刊的一位忠实读者,他已经连续3年订阅贵刊。每期在手,他都如饥似渴。这几年,他一直让我看他订阅的杂志,但我均以函授、有孩子为理由拒绝。因为,我喜欢看的是散文类的书籍、刊物。近几个月,我的痔疮严重,上医院看或自己买药服、涂,效果都不大。后来,丈夫在2005年《家庭医药》第9期杂志上找到了一个治疗该病的中药方子,我用了八、九剂,效果非常显著。从此,我对阅读贵刊也上瘾了。看了几期,我觉得贵刊的确是以质量求生存,深入人心。每一期内容丰富、具体、实用,很值得我们学习和保存。出于内心无比的感动,特写此信,真诚祝愿《家庭医药》越办越好,越办越红!

【读者视点】

《家庭医药》应更直接为农民服务

我是贵刊的热心读者。贵刊所登载的文章都是高质量,可谓篇篇锦绣,字字珠玑,使我受益匪浅,是我难得的知己。

出于对贵刊的关爱和崇敬,我不揣冒昧,提出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和意见,谨供参考。

1.贵刊可否开辟“乡村医生谈医说病”栏目,为那些常年耕耘在乡村第一线的具有真才实学的乡村医务人员增设用武之地。群众询医问药涉及的农村多发病和常见病,其中的部分问题就可请乡村医务人员解答,请编委会把关,从中选用一批有独到见解的文章。这样可使贵刊成为这些基层医务人员手头必备武器,从而占领乡村医药类书刊市场,使贵刊更直接地为缺医少药的农民服务,使他们受惠于刊物,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2型糖尿病;居家护理方案;专家会议法

2型糖尿病现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第三大慢性病。老年糖尿病具有病程长、恢复慢、并发症多、致残率高等特点,因而患者的护理服务需求也随之增加。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9073养老方案中,居家养老占90%,因而居家护理是实现居家养老的重要手段。多项研究证明[1-4],对于老年糖尿病患者来说,居家护理可以缩短住院时间,降低患者再入院率,在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的同时,还可降低医疗费用。但目前我国居家护理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多数停留于家政服务层面上,难以满足社区老年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需求。2011年的《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随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我国各地区逐步展开,其对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5]。在新医改的背景下,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居家护理相融合,形成具有特色化、针对性的护理方案值得探索。因此,本研究通过专家会议法构建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方案,为社区开展糖尿病护理服务和为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成立科研小组:科研小组由8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硕士生导师,5名硕士研究生,2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者。科研小组成员主要任务为确定研究主题、查阅及分析相关文献、设计访谈提纲、确定访谈对象及与会专家,准备专家会议的资料,对专家会议结果进行整理、分析。1.2初步拟定居家护理方案:本研究基于前期基线调查,了解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的主要居家护理需求及影响因素;采用文献分析法,检索国内外著名数据库(中国知网、万方、Pub-Med等)相关文献,并参考相关书籍和政策文件,整理出关于居家护理方案的框架及重要内容;采用目的抽样法,对7名社区医务人员和8名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半结构式访谈,访谈内容围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的内容展开,进而补充方案的相关内容。最后经过科研小组反复讨论,初步拟定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方案初稿,包括居家护理方案构建目的、原则、居家护理服务团队、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居家护理服务内容以及居家护理服务效果评价指标6个部分。1.3专家会议法:专家会议法是指在规定的原则下遴选一定数量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组织专家会议,发挥专家集体的智能结构效应,对预测对象未来的发展趋势及状况做出判断的方法[6]。

2结果

2.1专家基本情况:10名专家中男3名,女7名;年龄37~59岁,平均(45±6.8)岁;工作年限10~36年,平均(19.7±8.3)年;博士1名,硕士1名,本科8名;高级职称3名,副高级职称5名,中级职称2名;从事护理教育2名,糖尿病专科护理2名,糖尿诊疗1名,全科医疗/慢病管理3名,社区护理与管理2名。2.2专家权威程度:专家权威程度用权威系数表示(Cr),由判断依据(Ca)和熟悉程度(Cs)决定,公式为Cr=(Ca+Cs)/2[10],经计算,本研究专家会议的判断依据系数为0.910,熟悉程度系数为0.820,权威系数为0.865,说明与会专家权威程度较高。2.3专家会议结果:会议历时60min,经专家反复讨论,居家护理服务方案的结构由居家护理服务目标和宗旨、居家护理服务团队及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及内容组成。专家认为方案中构建目的和原则过于宽泛,无法体现服务方案目的,建议删除,同时增加“居家护理服务宗旨和目标”的内容;经专家建议,居家护理服务团队成员中增加“糖尿病专科医生和专科护士”,删除“营养师及其他成员”的相关内容,最终居家护理团队由家庭医生、糖尿病专科医生、糖尿病专科护士、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组成;在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及内容中,针对服务流程,专家建议以护理程序为理论指导,简化“居家护理服务流程”(详见图1),保证服务实施的简便性及可操作性。对于服务内容,专家建议将居家护理评估表的内容进行精简和归类,分为基本资料评估、基础护理评估和专科护理评估3部分内容。经修改后的居家护理服务包由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共卫生服务包和居家护理个性化服务包组成,个性化服务包仅由基础护理服务包和专科护理服务包组成,且个性化服务包的内容与护理评估的内容相对应,基础护理服务包的项目包括压疮、皮肤、口腔、疼痛、排便、排尿、排痰、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安全预防9项护理服务,个性化服务包项目包括糖尿病足、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血糖管理及低血糖5项糖尿病专科护理服务。专家认为居家护理服务评价指标中应删除“生存质量、糖尿病相关知识评价等指标”,以“痊愈/显效/有效/无效”为指标针对性地评价每项护理措施即可,最终形成的居家护理方案包括居家护理方案的目标和宗旨、居家护理服务团队、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及内容三部分。

3讨论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9篇

百度卖吧风波后刘陕西提四起名誉侵权诉讼

7个月前引发广泛关注的百度卖吧风波,最初因百度血友病吧原吧主“蚂蚁菜”(真名张建勇)控诉吧主突然易人,吧务管理权限被封,科普防骗帖批量消失而进入公众视野。张建勇当时指出,新任吧主“血友病专家”的顾问团队成员、陕西医大血友病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院长刘陕西,2014年4月就曾在血友病吧被网友举报,是“本吧声名狼藉的骗子”。还有网友称,刘陕西及研究院,是血友病吧的商业买家。

血友病吧风波中,张建勇称刘陕西之前就被网友举报,是“本吧声名狼藉的骗子”。

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研究院综合办主任、刘陕西之子刘义国否认该院及院长与购买贴吧事宜有关。而百度除回应舆论谴责称将更专业高效地管理贴吧之外,至今也未公开血友病吧此前的商业买家身份。

本已暂告段落的风波,今年2月底又起波澜。张建勇收到的法院传票显示,刘陕西对他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指责他辱骂诋毁侵害其名誉权,要求法院裁定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跟张建勇一起被诉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的,还有曾为血友病吧事件奔走的关涛、由他负责的中国血友之家(原名中国血友病病友联谊会,非营利性血友病病人组织),以及介入报道的中央电视台。

张建勇2月底收到刘陕西的名誉侵权起诉状。来源:张建勇

刘义国在近两日开庭前介绍,对张建勇、关涛和央视提出的诉讼请求原本均相同,但6月初,刘陕西向法院申请将关涛的赔偿金额追加至20万元。他解释称,“本来要求1万是象征性的,主要让他们道个歉,起诉之后,央视该应诉应诉,但关涛带头提起管辖异议,蚂蚁菜也提,为这个折腾了半年,用这个拖延时间。”针对血友之家的诉讼请求,则是要求对方提供其论坛中两名诋毁刘陕西名誉的网友的相关信息。

6月初,刘陕西又向法院申请将关涛的赔偿金额追加至20万元。来源:关涛

原吧主:“病人有权对医生的疗效进行评论”

上述四起名誉侵权诉讼案件日前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接连开审。其中,刘陕西诉张建勇案、诉关涛案,分别于昨天下午14时和今天上午9时30分开庭。张建勇因身体原因未前往西安,所有事宜由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松全权。关涛则于8月2日赶到西安。

“我们的准备还是比较充分的,证据非常多,应该能够说明刘陕西及其研究院被指‘骗子’不是诽谤和诋毁。”向松说,张建勇这一方的总共有20组,“很细也很杂,主要包括几类,一是以前就有的一些网友评论,二是事发后网友寄过来说刘陕西的材料,第三是线下一些血友病患者寄来说治疗不好之类的东西,四是研究院自己网站上,比如宣传非血液病疗法,零死亡零投诉,还有预测研究院以后是诺奖级单位这种夸大内容,都是违法广告法的。”

但在近3小时的庭审中,因时间有限,关键证据未来得及出示,而原告方当庭出示的3组证据包括,“第一组是刘陕西的毕业证、获奖证书等履历的证明,第二组是一些传播我们言论的网页截图,第三组是一本书,《血友病中西医结合预防治疗新概念》,一来是证明他有出书的能力,二来说因为这个事情影响了销售和宣传。”

向松介绍,刘陕西并未出庭,替他前来的刘义国,即有原告人身份,其本人平时也是一名职业律师。此外,原告被告双方均无证人出庭,但刘义国提出欢迎他前往该院实地询问患者治疗效果如何。

张建勇则重申,此前他在网上发表刘陕西是骗子的言论均有客观事实依据而非凭空乱说,目的是让病友们更少受骗,减少痛苦。他表示,“关于我的言论定性应该定为评论自由,病人有权对医生的疗效进行评论,尤其是很多很多病人的评论。刘陕西本身也有许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为,诉讼会让更多的血友病患者了解到一些真实的情况,比如研究院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到底有没有收治患者的资格等等”。

血友病NGO负责人:陕西医大血友病研究院并无行医资质

今天上午原定并案开庭的刘陕西诉关涛、诉中国血友之家案,实际则只进行了对前者的审理。

据关涛介绍,庭审持续一天,直到下午6时许才结束。他的律师赵瑞雪称,“流程都走完了,应该不会再开庭,就等着宣判”。

而关涛提到,“上午其实出了一个问题,因为法庭很小,一些旁听的人和证人早上就在门口,尤其证人,应该是传唤到庭的时候才来,但原告那边三个出庭的证人先在门口听了庭审内容,我们已经就这个向法庭提出了异议。”

他还强调,自己这一方应诉的关键证据,主要集中在研究院的行医资质上。“刘陕西对患者宣称治疗的都是研究院,我们手里也有患者病历、发票,治疗经过、讲述证明是在那研究治病,但研究院执医是没有资质的。发生治疗关系,只有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这几种卫计委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但陕西省卫计委的查询结果是,人家没有给研究院发放过这个证。”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刘陕西受访时称,自己从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退休后,于2004年、2005年先后成立研究院和西安新城医大医院(以下简称“医大医院”)。刘义国则提供书证介绍,研究院属于陕西省科技厅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机构,而医大医院是研究院的附属医院,属于营利机构,医院为研究院提供资金支持,研究院为医院提供研究成果。

在关涛看来,“这就是刘陕西一直在做手脚的东西,用研究院和医院混搭。揽客靠研究院,配研究院也必须有一个有医疗资格的医院,但研究院是一个民非注册科研单位,可以搞科研但不能用于患者”。

目前,西安市卫计委的医疗机构查询系统只显示有西安新城医大医院,而无陕西医大血友病研究院。新城区卫计局医政科也表示,“我们只批过医大医院,没批过研究院”,工作人员还介绍,医大医院为民营医院,按等级划分标准则属于一级医院,尚未参加评审二、三级医院。

西安市卫计委的医疗机构查询系统只显示有西安新城医大医院,而无陕西医大血友病研究院。

西安市卫计委的医疗机构查询系统只显示有西安新城医大医院,而无陕西医大血友病研究院。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还称,陕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研究院与陕西的医学类大学、院校没有隶属关系。

原告:“全国那么多患者,没有一例投诉”

关于本次开庭的四起名誉诉讼案件的庭审详情,至4日晚间,刘义国仍拒绝透露。他只介绍案件程序性进展说,“央视的开完了,几个证据需要补充,律师要回去征求央视的意见,法庭给了他一个礼拜时间,可能随时判决。关涛涉及的两个也开完庭了,等着判决。就张建勇的,质证都没完,还等着定日期再开庭。”

而作为刘陕西人,他在2日回应资质质疑时表示研究院和医大医院具备合法资质和手续,“如果没有的话,政府早就把我们关掉了。”

“他们说咱是骗子,得拿出证据。我们的治疗效果怎么样,患者最有发言权,全国那么多患者,没有一例投诉,贴吧的事之后,也没有一例说被骗了要钱,该来的照样来,老病号没一个人受到影响,还是相信我们,过年期间有四五个人,现在也还住着两个,一个坐了三年轮椅,一个六年,治疗以后都把轮椅扔了。”刘义国说。

但他承认研究院还是受到血友病吧事件影响。“新病号宁可在家坐轮椅、宁可病情加重也不来了,受了信息误导之后,本来能得到救治的人放弃治疗,这是最大影响。”

此外,从4日下午开始,研究院网站出现访问故障,间歇有栏目和链接无法打开。

关涛:刘陕西声称发表的论文和著作根本不存在

关涛还提到,关于刘陕西本人执业经历和资质的取证,目前还未结束,但他已收集部分刘陕西涉嫌学术造假的证据。1研究院官网介绍,刘陕西发表数十篇论文和著作,但关涛查询得知其中两篇论文并不存在。

来源:研究院网站

据研究院官网介绍,刘陕西发表数十篇论文和著作,但关涛查询得知其中的《非血液制品药物止血合剂治疗血友病出血的研究》和《100例血友病资料分析新概念》两篇,并未在《中国实用医药》杂志上发表,《现代血友病学》一书也未被人民卫生出版杜出版。

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印结果显示,刘陕西号称的相应期数和页码上,是另外两篇他人的论文。

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印结果显示,刘陕西号称的相应期数和页码上,是另外两篇他人的论文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灾难性卫生支出;集中指数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参保人数一直稳定在13亿以上,参保率达到95%以上①。然而,一些研究表明,我国在基本实现保险全覆盖的背景下,参保居民的现金卫生支出的比例仍然过高,部分家庭由于高额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而引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②③④。本研究将以全国抽样数据为基础,评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缓解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效果。

一、资料来源与方法

(一)资料来源本研究所的数据来源于2016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该项调查是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实施的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微观入户调查。CFPS每两年一轮,调查数据反映中国社会、经济、人口、教育和健康的变迁,是国内第一个规模较大、综合性较强、以学术为目的的社会追踪调查项目。2016年CFPS调查样本覆盖了全国25个省162县和635个村庄(社区),共计14033户家庭、33296位成年人。本研究选取的指标包括家庭成员参保类型、家庭消费支出、家庭食品支出和家庭医疗卫生支出。剔除家庭成员参保不一致的家庭(如部分家庭成员参保职工保险和部分家庭成员参保居民保险)与部分相关数据缺失的家庭,因此最终样本量为10,364户家庭。

(二)数据分析方法1.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的定义与计算。灾难性卫生支出指如果家庭现金支付的医疗卫生费用占家庭支出的比例超过界定标准,就认为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⑤。本文将家庭支出中的食品支出剔除,因为其代表了家庭的基本生活开销,具有一定刚性,因此将非食品支出作为衡量指标。研究灾难性卫生支出常用的界定标准有10%~50%不等,本研究采用较为常用的40%作为界定标准进行分析⑥。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指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家庭占全部样本家庭的比例,反映了医疗支出对家庭经济负担的影响。其计算公式:其中,H表示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Ei=1表示家庭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N表示家庭样本量。2.集中指数。本文通过计算集中指数来表示不同经济水平的家庭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分布情况,从而判断其公平程度。集中指数的取值范围在-1~+1之间,绝对值越大,表明不公平性程度越严重。值在-1~0之间,说明灾难性卫生支出常发生在贫穷家庭;值在0~+1之间,说明灾难性卫生支出易发生在富裕家庭;当贫富家庭之间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分布状态达到平衡时,值为0⑦。

二、研究结果

(一)不同保险类型的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在40%界定标准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保险)下的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最低,仅为8.64%。接下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居保)下的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发生率为11.8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下的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最高达到16.22%。

(二)不同医疗保险类型下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的公平性由表2可知,在40%界定标准下,参保三种不同医疗保险制度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集中指数均在-1~0之间,说明灾难性卫生支出容易发生在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其中,城居保家庭集中指数为-0.1483,不公平性最差。为了更为直观地观察三种不同保险类型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公平性,本研究绘制了集中曲线(见图1)。

三、讨论与建议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布朗芬布伦纳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 医德养成教育 医学生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是由已故的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著名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Bronfenbrenne)于1979年提出的一种理论模型。他从个体所处的生态环境出发来研究人的发展,认为人的行为不仅受社会环境中的生活事件的直接影响,还会受发生在更大范围的社区、国家、世界中的事件的间接影响。布朗芬布伦纳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对于当前高等医学院校的医学生医德养成教育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布朗芬布伦纳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简介

(一)布朗芬布伦纳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哲学基础

布朗芬布伦纳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哲学基础就是生态哲学。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生态哲学,是运用生态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观察现实事物和理解现实世界的哲学理论,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萨克赛(H.Sachsse)和奥地利裔美国的卡普拉(F.Capra)。在生态哲学领域,尽管不同学者的理论观点仍然存在着分歧,但是在生态哲学的基本框架上他们已经达成共识。在本体论上,生态哲学坚持世界的关系存在论和过程存在论,认为世界是“人――社会――自然”活的复合的生态系统,这个生态的结构和过程相互关联,但过程更为基本。在认识论上,生态哲学反对绝对的主客二分,认为主客的统一更为根本,人的认识是在主―客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进行的。在方法论上,生态哲学坚持有机论的思维方式,强调人与世界是一个整体,认为整体决定部分,部分只有在整体中才能获得它的意义。

(二)布朗芬布伦纳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基本内容

生态哲学为布朗芬布伦纳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提供了基本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框架。在此基础上,布朗芬布伦纳于1979年创立了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该理论认为,影响个体发展的环境是一个层层镶嵌的多元系统,由近及远依次是微观系统、中间系统、外部系统和宏观系统。微观系统是个体直接参与的环境系统,比如家庭、同伴群体、课堂、学校等,它们对个体的成长发展产生直接影响。[1]中间系统是指个体直接参与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微观系统相互连接而形成的系统,例如课堂与同伴群体相互联系形成的系统,就是一个典型的中间系统。中间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一致,将直接关系到个体的优化发展。外部系统指个体没有直接参与,但对他参与的环境发生更大影响的系统,比如父母的工作环境会通过家庭环境对个体产生影响;宏观系统是指嵌套于微观系统、中间系统、外部系统中的文化、亚文化和社会阶层背景,它是一个广泛的文化意识形态系统,对个体的成长发展也会产生间接的影响。他同时还指出,每一层次的系统都与其上级和下级系统相互作用,构成了个体成长的生态背景。与每个同心圆相通的是时间系统,指每一个同心圆系统的内容都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通过这样的结构,将个体发展放在一个宏观的、多层次的生态系统中加以考察。

二、布朗芬布伦纳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对医学生医德养成教育的启示

(一)发挥家庭在医学生医德养成教育中基础性的作用

家庭是布朗芬布伦纳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中微观系统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系统,因为自人的出生之始,他就生活在家庭环境中。家庭是一个人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养成的第一场所和重要环境,因此,作为家庭核心人物的父母对良好家庭环境的营造和正确教育子女思想的养成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2]医学生是将来走向社会的医务工作者,家庭除了教育医学生子女在校期间认真学习医学知识、医务技术外,还应重视对医学生医德教育的培养。一名合格医务工作者,不仅应当具有高超的技术,而且还应当具有高尚的医德。因此,家庭应重视对医学生正确的从医价值观的引导,去除其功利性,避免他们将来从事医务工作打后价值天平向物质利益倾斜,倡导“医乃仁术”、“大医精诚” 等传统价值观的回归。医学生是未来从事医务工作的主流群体,他们医德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就业后一线医务工作者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滑坡,并阻碍社会的良性运行及和谐发展,所以家庭成员应帮助教育医学生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履行好自己角色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增强医学生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在未来的医药卫生岗位上能秉持医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真正做到“一切以病人为中心”。

(二)加强课堂教学与医学生同伴群体的互动

课堂教学与医学生同伴群体的互动是医学生医德养成教育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二者的互动可以归属于布朗芬布伦纳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中的中观系统。课堂教学是医学生医德教育的一种重要载体,医学院校教师必须重视通过课堂教学来增强对医学生的医德养成教育。为此,就课程体系而言,要开设一套比较完善的具有医学特征的医德课程体系。首先是医德基础理论课,如哲学、伦理学、法学、心理学的开设。其次是作为医德主干课程的医学伦理学。最后是选修课的构建。由于课时的限制,可以通过开设选修课的形式将一些课程补充进来,如可以通过选修课讲解医德历史等。就教学方法而言,应摒弃那种传统的单向灌输的方式,促进医学生在道德学习过程中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应当运用启发式讲授法,通过启发式教学,引起医学生的共鸣,使医学生在经过自己思索后,自觉地得出结论。

但是,道德并不是脱离特定问题情境的条件下以抽象的形式存在的客观的、普遍的、绝对的知识,作为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人们社会交往的产物,仅靠课堂的讲授很难有效培养医学生良好的医德和完整人格。同伴群体是“由年龄、性别、兴趣爱好、职业、社会身份、价值观等方面大体相似的个体所组成的关系相对亲密的一种非正式群体”[3],同伴群体中成员的医德的交往对医学生正在形成中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直接的、巨大的影响。因此,应重视和加强课堂教学与医学生同伴群体之间的互动,使同伴群体成为医学生医德培育的重要参照系统。高等医学院校的德育教育工作者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将课堂教学延伸至医学生同伴群体的活动。比如,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布置有关医德的教学任务后,让医学生在课下自动分成同伴群体讨论小组,各学习小组针对一个关于医德的话题展开讨论。在这种同伴群体的讨论中,医学生能够在一种自然、放松的状态下各抒己见。而对于一些讨论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还要回到德育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对这些有争议的问题重点讲解。通过这种课堂教学与医学生同伴群体的互动,形成了“课堂德育教学―课下同伴群体讨论―课堂德育教学”的行进路线,最终将有利于提高医学生医德养成教育的实效性。

(三)重视完善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规定的模糊和缺位。按照布朗芬布伦纳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我国目前的医疗法律环境是我国医学生医德养成教育的一个外部系统。虽然医学生并不直接参与这个环境,但医疗法律环境通过微观系统和中观系统对医学生的医德养成产生影响。目前我国诉诸法律解决医疗纠纷成本过高、程序较复杂,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规定的模糊和缺位,近年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医疗纠纷呈下降趋势,取而代之的是“闹”的方式,甚至靠暴力解决医疗纠纷,陷入“不闹不赔、越闹越赔、越赔越闹”的怪圈,波及全国的“医闹”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4]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制止,往往导致医疗纠纷升级,最终酿成。因此,应当完善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制度。畅通解决医疗纠纷的渠道,既要规范医者的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减少“医闹”的发生,维护医者和医院的正当权益。这对于增强医学生利他素养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四)构建“义利兼重”的文化意识形态系统

布朗芬布伦纳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一个社会的文化意识形态系统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成长发展会产生间接的影响。目前,中国社会有两种错误的文化意识形态系统对医学生医德的养成产生负面影响。一种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义利观。 这种传统义利观主张“崇义轻利”,过分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忽视、贬低甚至完全否认个人物质利益倾向的传统义利观直到今天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然存在。他们认为医生是“白衣天使”,就应该无私奉献,导致一部分患者对医生的工作不理解,缺乏一种包容心,增加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应当认识到,这种“崇义轻利”的传统义利观是与封建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已经与现代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不相契合。而另外一种错误的文化意识形态系统的影响面更大,它伴随着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产生。这种文化意识形态系统只强调经济利益,而放弃道德之“义”。 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利己主义是其典型表现。在医疗领域的具体体现表现在,一些医务人员受到经济利益的诱导,开始为处方权寻找“租赁”对象。医生开始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影响医生处方权的已不再是患者病情、药品疗效等因素,患者利益最大化被严重忽视了。这样两种错误的文化意识形态系统必然会对医学生的医德养成教育产生负效应。因此,构建关于义利观的正确的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系统已成为当下我国医学生医德养成教育的必要途径。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当大力提倡“义利兼重”、“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一方面我们反对用整体利益碾压和僭越个人利益的观点;另一方面,我们对个人的“利”要有一种理性的制约,不受不义之财,鼓励个人通过辛勤劳动活动应得报酬。这种“义利兼重”的文化意识形态系统的构建,将有利于提高医学生医德养成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刘宇.学生课程参与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12: 106.

[2] 丁文敏.大学生责任教育概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228.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12篇

1.1稳固性。全科医生服务于社区,他的服务对象是固定的,不具备流动性。他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不会随疾病的消除而解除,反而会通过不断的跟踪巡诊、家庭咨询等医疗活动得到长时间的维持和延续。全科医生在家庭背景中照顾个人,在社区背景中照顾家庭。在社区中,全科医生的工作方式、态度及能力会影响社区的每个居民,社区居民由此而产生的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整体评价和反应也会影响全科医生的工作。因此,在医疗活动中,社区中全体居民和医生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

1.2互动性增强。保护人群健康、提高生命质量是全科医生追求的目标。在给个体提供服务时,全科医生需要综合生理、心理、家庭环境和工作环境等各种影响健康的因索来考虑个体的问题,只有充分了解个体的特征、生活、工作及社会背景,才能给个体提供合适的帮助和照顾。因此,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和密切互动在社区医疗活动中十分重要。在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全科医生不是旁观者和指挥者,而是作为与病人处于平等地位的医患互动公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

1.3情感化。显然,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使全科医生与个体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其中包括对疾病的治疗,生活上的照顾及心理上的调节。这种紧密联系使医患之间形成朋友式的互信互助关系,情感化增强。

2新型关系对全科医生的人文要求

2.1新的服务意识

首先,社区医疗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卫生服务。在医疗活动中,全科医生与服务对象是两个交互的主体,发挥着同等的作用。不仅个体需要配合全科医生的建议与安排,全科医生也要重视个体的主观感受和身心需求。健康的促成是医患双方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全科医生必须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其次,全科医生在家庭环境中照顾个体。因此,全科医生不仅要了解个体,还要对个体家庭的环境、背景、条件、结构和功能进行了解和评价,掌握个体健康问题的根源,通过家庭干预或家庭咨询寻求解决个人健康问题的策略,与家庭一起制订治疗计划,在有效控制和解决病人的健康问题的基础上,使家庭重建新的平衡生活。因此,全科医生还应建立起主动进行家庭评估与干预的意识。

2.2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全科医生的工作遵循“照顾”的模式。个体健康时期、疾病早期乃至经专科诊疗后无法治愈的各种病患的长期照顾都在全科医生的职责范围内。因此,责任心是社区居民健康生活的保障。此外,全科医生在提供卫生服务的同时,还要兼顾医疗服务的公平性、经济性与可及性,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节约医疗卫生成本,带来社会效益,体现公益性。全科医生负责基层卫生工作但责任重大,一个合格的全科医生必须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3丰富的人文情感

社区卫生服务是“以人为本”的医学服务,人文关怀(humanisticcare)是全科医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而人文关怀源于丰富的人文情感,这种情感让全科医生具备深厚的同情心,细腻的感受,敏锐的洞察力以及较强的理解力,能及时把握患者的精神状态和活动,体验患者的痛苦,对患者在心理和精神上进行关怀,让患者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心灵的宽慰。这是“以人为本”的根本体现,是社区医疗服务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正如周国平先生所说:作为医生,应该是一个人道主义者,一个不是人道主义的医生,无论他医术多高明都不是一个够格的医生。归根结底,新型社区医患关系不仅要求全科医生积累广博的医学知识,还要具备深厚的人文素质。

3对全科医生人文素质教育的思考

3.1将人文精神贯穿到培养过程中

人文素质的养成绝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因此,首先应该营造一个充满人文气息的学习氛围。在教学过程中,老师们应该始终把人文精神贯穿其中,在传授医学理论的同时,兼顾医学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熏陶与感染,将医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培养融为一体,提高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发展为一个德艺双馨的社区医师。

3.2加强人文知识教育

人文素质的提高离不开人文知识的学习。因为全科医生面临的是疾病和生活交织的问题,这些问题分布在医学知识与人文社会科学接合的边缘,所以,人文知识是全科医生服务于社区的基础。医学院校可以通过开设人文社科类讲座或选修课的方式,将医学理论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课程相结合来培养医学生宽厚的人文社科知识底蕴,从而丰富他们的精神世界,提升他们的情感智慧,培养他们的人文精神。使医学生建立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理念,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做社区居民的健康守门人。

3.3强化社区教学实践

医学人文精神覆盖了社区医疗活动的一切环节,其核心在于把医学知识转变成为提升人们生命质量的力量。因此,人文素质的培养不能脱离医学实践。社区是全科医生最终工作的岗位所在,社区教学实践是把全科医生培养目标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全科医学教育在重视系统性、理论性的同时也要注重实用性,要把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医学院校应增加全科医学生社区实践的相关课程,并选择经营状况良好、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先进,有一定病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实践基地。让医学生在医学实践中培养人文素质,丰富人文情感,树立崇高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在将来的医疗活动中,将医学的科学精神与人文关怀融为一体,使全科医学更好地造福社区人群。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结核 预防和控制 农村地区

中图分类号:R18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0)11-355-01

2002年荣成市开展世行货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对涂阳病例进行短程化疗全程督导管理,取得了满意的效果。但在交通不便、居住分散、乡村医生短缺的农村均采用医务人员直接面视督导难以推行。为促进规范治疗,本文对登记的71例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例采用家庭成员督导与乡村医生督导进行短化治疗效果分析。

1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 2008年1-12月登记的71例新涂阳肺结核病例,其中山区病例30例采用家庭成员督导,采用乡村医生直接面视督导管理病例41例。

1.2 方法

1.2.1 初治涂阳方案:2H3R3Z3E3/4H3R3,病人治疗到2个月未痰菌仍阳性者,延长1个月强化期,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第三个月未增加1次查痰。

1.2.2采用家庭督导员督导管理病人,病人每次服药均在家庭督导员的面视下服药,并做好治疗记录卡,对每次服药进行记录。(1)卫生院职责:负责家庭督导员的选择和培训教材,一般选择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能记录用药及病情变化情况的直系亲属担任。家庭督导员选定后,进行示教培训,签订协议,发放治疗记录卡及抗结核组合药。使每个家庭督导员明确督导管理的内容和职责,掌握用药记录及取药方法。将督导员落实情况反馈县CDC结防所,卫生院防保人员,每月定期督导访视病人。(2)乡村医生职责:登记本村治疗名册,每半月定期督导访视病人(3)家庭督导员的职责:负责病人治疗期间的管理,每月领药一次,保证病人全程规则服药,详细记录病人治疗期间的用药和不良反应情况,督促病人按时复查。

1.2.3 采用乡村医生督导管理病人均根据项目要求,严格指南操作规范进行。

2结果

2.1 2月末痰菌阴转率 家庭成员督导病例30例2月末痰菌阴转率95.2%,乡村医生督导病例41例2月末痰菌阴转率98.5%,疗程结束时,两组患者的痰菌阴转率均达到95%以上,无显著性差异(P>0.05)。

2.2 治疗转归 家庭成员督导病例治愈率99.5%,乡村医生督导病例治愈率99.0%,疗程结束时,两组患者的治愈率均达到85%以上,无显著性差异。(P>0.05)。

3 讨论

3.1 本分析显示,我市在交通不便、居住分散、乡村医生短缺的农村采用家庭督导人员直接面视督导管理肺结核病人,取得了较高的痰菌阴转率真和治愈率,证明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家庭督导能避免远离医疗督导点,交通不便或病人行动困难及乡村医生短缺等不足之处,从而提高了治疗效果。二是家庭督导员与病人关系密切,督导方便,信息反馈准确及时,责任心更强能积极督促病人坚持规范用药和随访查痰。三是社会和家庭的支持和鼓励对帮助病人按医嘱服药有着积极的作用。

3.2家庭督导人员直接面视督导管理病人取得99.5%治愈率,与村医督导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也达到了项目及规划要求的工作指标,提示家庭督导员的选择及业务培训是家庭督导管理病人成功的关键。家庭督导员选择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直系亲属担任,开展结防门诊的宣教,对家庭督导员进行培训,以确保家庭督导工作的质量。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Multinomial Logistic

中图分类号:G647.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65-02

一、引言

目前,在校大学生患病后就医方式选择主要分为“重病选校外医院,小病选校医院”、“选择去药店买药”、“选择去校医院就医”、“选择去校外医院就医”和“等待所生的病自愈”五种类别,而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这一课题尚未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且对此课题的进行研究的学者也很少,为此,文章基于南京市六所高校的调查数据,对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进行实证研究,并尝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政策建议。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1.数据来源

文章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3年11月所组织的“南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调查”。本次采取配额抽样的方法,调查对象为南京市六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调查员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2011级本科生,整个调查过程中总计发放问卷250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220份,合格率达到88%。

2.描述性统计

从本次调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南京市受调查的六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男性大学生占到53%,并以在校本科生为主,占到整个样本的72%,其中二年级和三年级的受受访学生占到整个样本的61%;在所有的受访者中,拥有城镇户籍的占到51%,农村户籍的占到49%;在家庭人均收入方面,有8%的受访大学生其家庭收入处于1320元以下,20%的受访大学生其家庭收入分别处于1320-2000元间和2001-2500元间,15%的受访大学生其家庭收入处于2501-3000元间,处于3001元以上收入的大学生占得比例最大,为37%。

三、变量选择与赋值

四、模型选择与计量检验

文章接下来进行研究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的差异及其成因。根据前文所述,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分为五个类别,即“重病选校外医院,小病选校医院”、“选择去药店买药”、“选择去校医院就医”、“选择去校外医院就医”和“等待所生的病自愈”,由于文章着重于分析比较三个水平之间差异及成因,即分析结果是以“等待所生的病自愈”作为参照类别,其余四个类别分别与参照类别比较,最终选择使用多项选择模型(Multinomial Logistic)来估计各种影响因素在不同类别之间起怎样的作用,该模型可以归结为如下形式:

其中,i=1,…,N;j=1,…,J。N为样本规模,J为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的五个类别,x为影响因素向量。

文章选择倾向于选择“等待所生的病自愈”的就医意愿为参照类别。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β)反映与属于“等待所生的病自愈”相比,属于其他类别的倾向。当解释变量的系数为正时,说明相对于参照类别来说,该变量对于属于其他类别的就医方式意愿有着相对概率为正的影响,即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更倾向于属于哪一类别;而当解释变量的系数为负时,说明相对于参照类别“等待所生的病自愈”来说,该变量对于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属于其他类别的就医方式意愿有着相对概率为负的影响,即倾向于偏离这―类别。

对模型(1)的估计结果详见表2,模型相关指标均说明回归的效果良好,由此,文章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首先,从个人的基本特征来看,家庭人均月收入较低的在校大学生患病后选择就医方式的意愿倾向于“去药店买药”,这可能与家庭经济收入低、生活费用低有关,此外其他因素与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的选择意愿无明显的相关关系。

其次,从校医院的服务特征来看,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医院的医疗设备情况、医生数量是影响在校大学生患病后选择就医方式的重要因素。具体说来,服务态度和医生数量对选择“重病选校外医院,小病选校医院”和“选择去校医院就医”两种就医方式有显著性影响。

最后,从近一年来在校医院就医的经历来看,以往就医次数和就医花费是影响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的显著性因素,而在校医院看病的花费是影响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校外医院就医”的显著性因素。

六、结论与建议

文章基于南京市六所高校的调查数据,通过相关计量模型的检验,对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主要结论如下:

家庭人均收入、校医院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校医院医生的业务水平、校医院的医疗设备情况、校医院医生数量、以往就医经历和自负医药费金额影响着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的选择意愿,具体是:相对于参照类别选择“等待所生的病自愈”的就医意愿来说,校医院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校医院医生的业务水平、以往就医经历和自负医药费金额对于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属于其他类别有着相对概率为正的影响,家庭人均收入、校医院的医疗设备情况和在校医院医生数量对于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属于其他类别有着相对概率为负的影响。

并且,经比较可以看出校医院的服务态度、医生数量和以往就医经历对在校大学生就医方式选择意愿发挥着相对较强的影响作用。此外,文章分析认为,尽管许多受访学生对校医院拥有些许不满,但由于校医院距离最近、手续最方便、费用最低廉、可以报销费用等不可比拟的优势,“有病去校医院”仍然是不少大学生的最终选择。

针对以上研究结论,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力度改善高校医院的诊疗环境,提高校医院的诊疗水平和服务水平,更新医疗设备和药品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要根据学校在校生人数合理配置医生、医疗设备等医疗资源,避免医疗服务的供需出现矛盾。

2.视具体情况提高在校大学生就医费用的报销比例,对于家庭拥有困难的大学生提供看病补助,视患病严重程度确定补助的力度和金额。

参考文献:

[1]刘丹,刘志凤,薛钢.医疗保险改革背景下大学生医疗保障现状调查――基于江苏三所高校的调研数据[J].法制与社会,2010(28):181-182.

家庭医生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属于司法鉴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与其他侵权案件一样,采用专家证人制度。两大法系的鉴定制度有其各自的特点。我国应该借鉴他们各自的优点,来完善我们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其他国家、地区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构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以下是笔者对大陆法系鉴定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鉴定法律制度的介绍、比较研究及借鉴。

一、大陆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医疗事故鉴定性质属于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要进行鉴定,只能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而是否进行鉴定以及鉴定的内容都由司法机关决定。

备选鉴定人的资料登记在专门的名册中,法庭从名册中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职权,或者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进行鉴定。”第157条规定,鉴定人“应当从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选取,或者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出的名册中选取”,紧急情况除外。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遇情况需要,预审法官可以指定数名专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人的地位是中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其主要作用是运用医学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问题进行鉴别和审定,以弥补法官在医学方面的知识不足。他们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不从属于委托的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可以较客观中立地鉴定案件中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并不能代替法官,他所作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是有限的,是否采纳由法官自己判断,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于鉴定结论,同样适用对立辩论原则,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让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

以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例,德国也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但该机构与法官组织的鉴定人不同。德国类似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医生协会,该协会对医生进行管理,代表医生的利益。在每一个州的医生协会分会中都设立鉴定委员会。如果发生了医生责任的争议,病人可以请求这个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且进行调解,如果患者能够接受调解和鉴定,则病人不再,就解决了纠纷。病人如果不同意鉴定意见或者调解,甚至认为鉴定结论是偏袒医生的,都可以向法院。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虽然鉴定不是法定程序,但是法官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就必须进行鉴定。法官可以采用医生协会的鉴定结果,也可以完全不采用自己组织医生进行鉴定。每个法院都有一个包含各个专科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列表,法官从中选取鉴定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受诉法院可以只任命一个鉴定人。受诉法院也可以任命另一鉴定人以代替先任命的鉴定人。”根据同一条规定,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鉴定人,“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适于为鉴定人的人。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其一致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做出的结论,法官根据自已判断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还必须对法官有说服力,如果法官认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则会指定其中一名专家对鉴定结论签字以作为证据使用,由签字的专家负相关责任。法官也可以不认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另外找专家进行鉴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5条规定,“法院认为鉴定不能令人满意时,可以命令原鉴定人或命令另一鉴定人为新的鉴定。”而受诉法院可以把这一权力授予法官。法官自己的判断与专家的鉴定意见相左,则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做出说明,说明自己意见的理由,否则,判决将会被撤销。

二、英美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与其他侵权案件一样,采用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又被称为专家证人。专家是在某些行业或者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其在某些专门性问题上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实,则凭借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根据该条规则的规定,专家证人不是狭义上的专家,不仅局限于科学的或技术的专家。专家证人并不一定是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任何有技巧的人都可以成为专家。在医疗侵权案件中,专家则是指具有专门医学知识的人,要想成为专家证人还必须通过资格审查。

专家证人的鉴定结论被视为证人证言,专家的证言与普通证人的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根据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专家证人凭借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做出自己的推理、判断,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意见证据,需要陪审团审查判断。而且,为了使专家意见具有证据效力,专家证人应该对鉴定所涉及的专门问题做出明确的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字、盖章。英国有关专家制度最主要的现行规定《专家证人指南》第2条规定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胜负,提供独立的意见。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做出同样意见。专家没有支持指示当事人主张的责任。(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争议之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如专家接受指示的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范围内,须明确提出。(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生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所依据的事实、文献或其他材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任何其他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性意见(或者根据不同情形,陈述为合格意见)。(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4]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鉴定人由当事人选任或聘请,双方可以各自选任或聘请鉴定人。因此,双方选任的鉴定人在对同一事项进行鉴定时往往代表本方的利益,而持互相对立的观点。与普通证人一样,鉴定人要接受严格的交叉询问,且其证言的法律效力也与普通证言等同。通过交叉质询,控辩双方都努力提高有利于己方的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努力降低不利于己方的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鉴定结论要通过激烈的质询的考验,因此,专家证人会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有利于鉴定质量的提高。但是,由于鉴定人往往代表已方当事人的立场,鉴定人给法官和陪审团提供的意见是否公正可能会引起争议,所以美国法律也允许法官指定独立的鉴定人。但独立鉴定人也属于专家证人,其证言的法律效力与普通证言相同,也要接受质询。以美国为例,美国在法庭外不设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虽然各州有管理医生的委员会,但这些机构不会介入医疗侵权的相关司法事务。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各自委托医学专家作证的权利。但医学专家的资格要经过审查,双方可以对该专家的特别知识、经验或者技术水平进行询问,并审查其教育程度、学术水平、个人素质、有无鉴定失误的经历等各方面信息。当事人如对某一医学专家资格有疑义,可以直接请求法庭将其排除于专家证人之外,但法官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资格审查的结果。专家虽然是受当事人委托,但是他的证词必须根据事实与其掌握的知识做出。在庭审过程中,作为专家证人的医生还要接受对方律师的质询。

美国规定专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如《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a)规定法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传唤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该专家证人应接受包括传唤其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在内的每一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第706条(d)规定不限制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选择传唤专家证人。

美国最高法院还规定了审核专家证词的法律标准,即道伯特标准。这个标准要求医学专家的证词不仅必须和案情相关,而且必须具有科学的可靠性。在考虑科学的可靠性的时候,法庭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1)医学专家举证所依据的技术或理论是否能够或者已经被他人所检验,这里所考虑的是专家的理论是否经得起客观的检验。(2)医学专家举证所依据的技7R或理论是否已经被同行评审以及是否在科学期刊上发表过。(3)对医学专家举证所依据的技术或理论是否有已知的错误率;医学专家举证所依据的技术或理论是否已经被同行所接受。除以上这几方面的因素之外,法庭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考虑其他的因素。另外,以上每个单一因素都不具有决定作用,法庭是要考虑各个因素之后对医学专家的举证做出一个全面的判断。

三、两大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比较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鉴定制度有其各自的特点。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与鉴定人的选任,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完全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医疗事故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助手,是为了弥补法官医疗知识不足而选任的医学参谋。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什么内容、以及由谁实施鉴定。而英美法系国家把医疗事故鉴定人视为专家证人,而证据的提出由控辩双方负责,因此,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及由谁进行鉴定。在医师事故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都有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平等权利。

关于鉴定人的资格,大陆法系采用的是鉴定权主义,即国家明确规定哪些人具有鉴定资格或者是哪些机构具有鉴定权。除非是特殊情况,医疗事故鉴定人从既定的名单中选任。而英美法系采用的是鉴定人主义,即不明确规定哪些医疗专家或机构为鉴定人,而是任何具有专门医疗知识的人都有可能成为鉴定人,前提是通过资格审查。

关于鉴定人的出庭,在有些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诉讼模式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鉴定人是否出庭由法官根据需要来决定。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282条和第283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向法院书记员提交鉴定报告,如法官依据鉴定报告仍不能充分查明真相,则可以听取鉴定人的说明。但现在,鉴于鉴定结论本身所固有的特点,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性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强调。对不肯出庭的鉴定人可以处以罚款,而对于鉴定人作伪证的,则可以处以伪证罪。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贯彻得较为彻底,鉴定人的角色是专家证人,应当与普通证人一样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询。除非有法定的例外情况,鉴定人应当出庭,否则可能面临鉴定结论不可采的结局。C6]也就是说,专家证人在庭外所作的陈述或者向法庭提交的书面意见都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根据美国法律,专家证人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拒绝的,法院可依藐视法庭罪予以论处;专家证人作伪证的,则可处以伪证罪。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依据职权可以决定是否进行鉴定以及规定鉴定的内容,对于鉴定结论也是法官采取自由心证来自己判断。由于鉴定人的中立性,以及强调法官的作用,因此,大陆法系鉴定制度的优点是最大限度地保持了鉴定的客观公正性,其缺点便是当事人只有申请权,对于鉴定与否、鉴定事项、鉴定人人选都无法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利。且由于法官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因而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对法官影响较大,有时甚至替代了法官从事的审判活动。而英美法系国家鉴定制度充分地调动了当事人的主动性,双方能够各自选择自己的鉴定人,并能通过质询的手段去做削弱对方鉴定结论效力的努力。这种竞争式的鉴定制度能通过竞争使鉴定的质量和效率都有所提高,并能利用当事人双方的主动性来更全面地揭示案件的客观事实。但其缺点是有些鉴定结论的权威性远不如大陆法系国家,因为鉴定人代表本方当事人的立场和利益,其鉴定结论就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有时难以宁人信服。

总之,两大法系的鉴定制度各有所长,我国应该借鉴他们各自的优点,来完善我们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四、两大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首先,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应确认为司法鉴定,改变其医学鉴定的性质。

之所以将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为医学鉴定,理由就是医疗事故鉴定是专业鉴定,法官不懂医学。因此,只能由医学机构组织鉴定,而不能由法官自己组织鉴定。这是一种误解。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司法鉴定,其基本性质是司法鉴定中的一种。法官不懂医学,并不能否定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是司法鉴定性质,法官也可能不懂刑事鉴定专业,也不懂物理、化学,尤其是不懂人类基因识别专业,但是,都由他们组织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实事,作出法律认定。医疗事故鉴定同样如此。而且唯有如此,才能够打破医疗事故鉴定的垄断性,实行科学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定。

既然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司法鉴定,那么,法官就应当享有全面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和审查权。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由法官决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由法官组织,确定鉴定的合适人选,确定鉴定的时机和内容;对于医疗事故医学司法鉴定的结论,应当像其他司法鉴定结论一样,法官有权进行审查,有权决定是不是应当重新鉴定,有权决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采信。

其次,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立法时,应摒弃以机构名义做出鉴定,建立完善的独立鉴定人制度。

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在鉴定制度上尽管存在很大差异,但有两点大体上是一致的;其一,接受法官委托、指定或者控辩双方传唤的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某一鉴定机构。鉴定应当属于一种个人行为,而不是集体行为。鉴定人应当亲自实施具体的鉴定活动,亲自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并亲自接受法庭的传唤或者控辩双方的申请,在法庭上出庭作证。其二,鉴定人都不具有官方人员的地位和背景,而只是接受控辩双方或者法官委任,帮助事实裁判者确认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人,即使是被列入鉴定人名册的专家,也不过是普通的专家而已。

再次,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建立鉴定结论排除制度,保证鉴定人的出庭。

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贯彻得较为彻底。鉴定人和证人一样,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质询,在庭外所作的陈述或者向法庭提交的书面意见都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法庭对不出庭者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由于其诉讼模式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鉴定人是否出庭由法官根据需要来决定。但鉴于鉴定结论本身所固有的特点,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性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强调,有的国家还规定对鉴定人不出庭的,可以剥夺其鉴定人资格或对其科处秩序罚款。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7条规定,负有鉴定义务的鉴定人如果应传不到,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如果再次不服从命令的,除了要求承担费用外,还可以对他再次科处秩序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