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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商品房建设标准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1篇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衡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场,现就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作如下规定:

一、归并的范围

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外,将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二、归并的方法

(一)土地由无偿划拨向有偿使用归并

1、经济适用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已列入市经济适用房专项计划,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2、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3、市统征基地“1.5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取得市住宅建设征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市统征基地“2万亩”中,自行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和动迁房等非商品住房项目。已完成征地补偿,取得建设用地批文,并于1999年11月30日前竣工的,直接转为内销商品房;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2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在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6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4、联建参建的非商品住房项目。1994年12月31日前立项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1999年11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建参建单位按“内资六类出让金”标准的60%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9年11月30日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1995年1月1日后立项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项目,联建参建单位在缴纳“内资六类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房。

(二)房地产权证由黄证向绿证归并

除花园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用住房外,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已取得黄色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视作绿色房地产权证。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实行归并调整

归并后,交易手续费统一由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8%缴纳,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个人购买,并于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空置商品住房,免缴交易手续费。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2篇

一、拆迁商品房的销售对象

拆迁商品房只供市区(**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管辖范围除外)内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被拆迁户购买,开发商不得自行对外销售。

二、拆迁商品房的选购原则和选购方式

(一)选购原则

1.根据“划定区域,分批选购”的原则由被拆迁户选购拆迁商品房。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户选购拆迁商品房的区域安排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2.被拆迁户需选购拆迁商品房的区域和户型,由拆迁实施单位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规定与被拆迁户明确,并办理好相应手续。被拆迁户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交出旧房钥匙后才能参加选房。

(二)选购方式

根据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商品房建设情况,由拆迁实施单位采用分期分批组织抽签或采用先签协议并先搬迁结束的先选房的办法,组织被拆迁户选购。供被拆迁户选购的拆迁商品房房源,按照城市建设项目拆迁的不同期限,根据该小区内房屋竣工情况,按从东向西、从南向北的原则,以相应比例划出相应面积的房屋,供不同区域的被拆迁户按次序选购。开发商凭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售房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售房手续。

三、拆迁商品房的销售和结算办法

(一)被拆迁户向开发商购房结算办法

1.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在确认的产权置换面积内购买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的价格均按平均销售基价550元/㎡结算;在确认的产权置换面积之外购买拆迁商品房的价格按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的市场价结算。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户购买拆迁商品房的价格按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的市场价结算。上述价格不包括物业管理费、装潢垃圾清运费、单元防盗门费用和其它代办费。

2.楼层差价:

⑴多层拆迁商品房的楼层调节系数根据具体情况由市建设局确定并公布,但层次差价增减总额的代数和为零。其中底层有车库的五层房屋楼层系数为:一楼为0,二楼为+3,三楼为+6,四楼为+3,五楼为-12。

⑵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的楼层差价结算以5层为基准,5层楼层差价为0,5层以下每降一层减30元/㎡,5层以上每升一层增10元/㎡。

3.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的阁楼均按600元/㎡结算,自行车库按400元/㎡结算。

4.拆迁商品房物业管理费、装潢垃圾清运费、单元防盗门费用和其它代办费的收取,由开发商按照市场商品房配套设施收费标准和市建设局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报市物价局核准后才能收取。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项目的用地单位和开发商的结算办法

用地单位和开发商的结算价格按政府土地拍卖时设定的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计算,该价格包含政府代收规费、房屋维修基金和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费等。

其中,550元/㎡在开发商售房时由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结算给开发商;多层拆迁商品房按143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按1750元/㎡由集体土地上拆迁项目的用地单位按拆迁项目安置所需拆迁商品房的面积计算金额,预先存入市建设局设立的拆迁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帐户,由市建设局在开发商售房时按规定核准后结算给开发商。

(三)市政府和开发商的结算办法

1.开发商在销售时,对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超过产权置换面积部分购买收取的市场价、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户购买收取的市场价与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的余额部分(不包含阁楼和自行车库),经市建设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收回。

2.拆迁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政府不垫支任何资金。同时,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政府代收规费、房屋维修基金和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费等,开发商均应按规定足额缴纳,政府不予减免。

3.在拆迁商品房小区中经规划允许建造的公共、商业服务设施配套用房,除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和规划载明特殊用途的外,均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按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统一收购,专项用于城市建设拆迁涉及的营业用房的产权调换。对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房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公开拍卖等形式对外公开销售,其收益归市政府所有。

4.拆迁商品房小区(包括小区内的绿化等配套设施)在经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两年内,由市建设局负责将本小区拆迁商品房按相关规定安置。若超过上述期限未安置完毕,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负责将未安置完毕的剩余房屋按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统一回购,继续用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四、拆迁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一)拆迁商品房的建设标准

1.拆迁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所有相关手续。

2.拆迁商品房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江苏省新颁布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并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62号文)的要求实施建筑节能。

3.拆迁商品房建设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须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中外墙涂料采用封样验收的办法。

4.建筑工程结构形式采用框架结构,主体结构使用商品混凝土,房屋墙体材料(包括内隔墙)采用粘土多孔砖或其它新型砌块,并按规定设置沉降观测点。工程主体质量评定达到**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同时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文明整洁,获得**市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

5.建筑外墙面装饰材料应采用面砖与涂料相结合的设计方案。其用材、品质及色彩必须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确认。内墙面采用白色内墙涂料,其中厨房间、卫生间墙面及室内地坪采用水泥砂浆细拉毛。

6.外墙窗必须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铝合金双层玻璃窗,铝合金窗壁厚不得小于1.4mm,并留纱窗轨道。阁楼通往平台的门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镀膜铝门,色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门窗材料、质量在同类产品中须确保中、高档水准。自行车库门采用白铁皮门,每户分户门采用中档以上防盗门,单元防盗门采用中档以上电子防盗门(分户防盗门不得向住户另外收取费用,并且一个小区只能采用一个品牌防盗门)。采用的分户防盗门、单元电子防盗门必须为列入国家建设部产品目录的品牌,质量须符合公安部有关验收评定标准,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7.拆迁商品房水表出户的设计和安装按照《关于新建住宅水表出户设计和安装要求的通知》(**建〔20**〕95号文)执行。房屋平面设计中应布置管道井,预留冷、热水管道。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必须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使用的烟道、烟气止回阀和防火隔离门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8.房屋设计时顶层为阁楼层,阁楼平台需按规定加装防护设施,防护设施材料须采用不锈钢材质。阁楼层须有卫生间,阁楼层到下一层设置楼梯。其中在拆迁商品房中安排建造的45㎡户型,其阁楼在方案设计时不设单独楼梯,只设上人孔,该阁楼不得向被拆迁户收费,由开发商无偿提供给选购的被拆迁户。

9.屋面必须设计隔热保温层。太阳能热水器的设置应根据屋面立面效果及屋面大小统一设计,同时应考虑被拆迁户移装原有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位置。

10.阳台设置按规定要求,阳台要求封闭,封闭材料、质量标准与外墙窗相同。阳台内设置不锈钢晒衣架,配备2根不锈钢晒衣杆。各户型内均安装灯头,不预留吊扇钩,但预留线路及开关。

11.按照隐蔽、美观、实用的原则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置。进户楼道外须设计雨蓬,室内楼梯间采用普通水泥砂浆镜光粉面,扶手采用普通木扶手。底层车库外窗必须安装不锈钢防盗栅。

12.房屋设计时,每种户型内主卧室采用内隔墙分隔,厨房间、卫生间须用内隔墙分隔。厨房间配备一只中档以上的水池,卫生间配备相应规格1.2米以上中档以上的浴缸、马桶(每户一套),且各种管线均应设计、安装到位。

13.各类管线及小区道路、下水道在小区规划时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管道等均应设计并安装到户(其中电信线路按双线路设计施工)。工程给水管材、排水管材、电线管材、导线材料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14.小区配套园林绿化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居住区设计规范规定的绿化建设标准。小区环境及景观设计在小区规划时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局、园林局审定。

15.小区道路可采用砼路面、黑色沥青砼路面或中、高档道板砖、地砖铺设。小区室外的各种管、沟、井盖板须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复合材料制成的标准盖板。

16.小区内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及相关环境、健身等配套设施,建设均按规划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

17.拆迁商品房小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围墙采用通透式围墙,使用材料须确保不锈蚀。小区须配备安全防范系统,预留远程集中抄表系统、周围监控系统、宽带上网系统。

18.拆迁商品房的验收必须按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分户验收的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工程验收质量,确保工程无屋面渗漏、外墙面渗漏、阳台渗漏、卫生间、厨房间渗漏,无墙面裂缝、楼面裂缝、管道的跑、冒、滴、漏等质量通病发生。如果发生质量通病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19.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限、工程质量保修金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每一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部分配套设施标准

1.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拆迁商品房小区均要设立集中式汽车停车库,由市规划局按相关规定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小区规划时一并予以明确。

2.集中式汽车停车库由中标开发商进行建设并无偿提供,建设费用不列入拆迁商品房房价。今后该集中式汽车停车库及小区道路停车位的使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租金形式向入住的住户进行拍租,拍租收入用于补贴小区物业管理。

3.多层拆迁商品房底层统一安排自行车库,不设置汽车库。自行车库不得对外开门,每个自行车库的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为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利益,自行车库的销售面积由开发商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核算,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统一设置汽车停车位,由中标开发商无偿提供。今后该停车位的使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租金形式向入住的住户进行拍租,拍租收入用于补贴小区物业管理。高层(含小高层)统一设置自行车公用停车位,总量不得低于每户2辆,自行车公用停车位须架装管理设施,提供高层(含小高层)住户免费停车。

(三)严格方案报批

拆迁商品房必须严格按市建设局提供的户型和比例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中标开发商在开工前必须将户型设计方案、户型配置比例方案,报送市建设局审核、市规划局审定,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须单独报送市规划局审批。

(四)实施物业管理

为使拆迁商品房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外部容貌保持整体美观,对小区的日常管理均采取物业管理模式,并在购房协议中明确。物业管理要严格按照《**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政发〔2003〕111号文)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意见》(**政办〔20**〕7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品住宅;非商品住宅;建筑设计;差异性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一、引 言

就目前的建筑业发展趋势来看,住宅建筑是建筑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与趋势,而为了更好的迎合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建筑厂商就会主打设计迥异的这张营销牌,所以就住宅区的建筑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建筑设计的不同。商品住宅与非商品住宅的差异随着时代的变迁差异也是越来越明显,就其设计方面来说最主要的是这两种住宅建筑的设计标准就存在许多差异,商品住宅有其自由无限制性,而非商品住宅就有各方面的约束限制。

二、商品与非商品住宅建筑设计上的差异

1 建筑形式上的不同

在目前住宅设计发展形式上来看,非商品住宅的设计基本是按照统一的设计图纸来进行建造的,因此非商品住宅都是设计规模相似、标准相同的建筑。而商品住宅则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在设计上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变化,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建筑形式。

1.1 政府推出的经济适用房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的住房政策也开始越来越为民众考虑,于是政府就出台了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从原则上来说,是给低收入者以及无收入者提供住房的一项政策,经济适用房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不从中赢利,所以经济适用房的各方面设计标准都是以最低标准为标准。

2 、设计所遵循的标准不同

设计所遵循的标准不同。过去的非商品房建设中,有着明确的标准。国家制定住宅设计标准,各单位套用后制定不同级别的分配标准,设计单位据此设计。在过去的标准中,不仅针对不同职务级别的单套住房面积,而且针对卧室、卫生间、厨房的单间面积都作了最上限的规定。除住房户型总面积不可超标外,每个

独立功能的房间面积也不允许突破。即使是在有较大进步的,只规定了各功能房间面积下限的95住宅标准,仍然没有在大幅度提高居住空间的舒适度方面起到推动的作用。

商品住宅的指标控制则完全不同,除对每户的总建筑面积的控制,以控制销售总价外,对户内的各功能房间的面积都有较高的下限要求。而这种要求会根据不同地段、不同项目类型、不同销售策略等开发理念的不同而不同。设计工作是在国家现有规范及规定等强制性条文作为前提,来控制建筑设计的主要方面,而

其它的细部指标与面积标准完全由面向市场的开发商研究制定,建筑面积标准、设备选型标准、室内外装修标准、门窗选型标准等等,都在以销售为核心的前提下,达到了空前开放的程度。

3 、一般的商品住宅

就目前的经济发展趋势以及人均GDP来看,一般的商品住宅是大部分人的选择,因此就所有的住宅建筑来说,一般的商品住宅是销售量最大的一部分。而一般的商品住宅建设设计则是要满足一般消费者的要求,基本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三室一厅、三室两厅为主。

4 、高级的商品住宅

高级的商品住宅就其名称而言就知道是相对于一般以及经济适用房来说的,所以高级的商品住宅就是占地面积较大且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和园林设计要求高的一种住宅。这种住宅的建筑设计一般都以别墅型或公寓型为主,内部的设计则是保证了消费者的享受层面需求。

5、获得产权以及使用权的方式不同

1 商品房的获得方式

商品房是相当于商品进行货物交换的商品之一,所以获得商品房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货币获得商品房的特定年限的产权。购房者主要是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对不同地段以及不同大小面积的商品房进行选择购买,这样就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及竞争,使得房地产商只有通过改变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这样也就使得商品住宅的建筑设计风格各不相同,户型面积也有了各式各样的发展。

2 非商品房的获得方式

非商品房主要由两种构成,一类是政府突出的经济适用房,这种房屋的使用权是由房屋租赁者所有,而产权则是由国家的相关单位所有。而另一类就是相关单位的职工住宅,这是国家根据特定的计划对不同单位的不同职位的员工划分不同大小的住宅区域,而且部分单位为员工提供一定过的经济补贴,这类住房的使用权在员工手中,而产权仍在国家的相关部门。

6、物业管理的形式与对象不同

物业管理的不同带来如计量、维修、保洁等服务内容与形式的变化,设计也不可避免的随之改变。非商品住宅中由于住房体制上的特点,在水电费的收取、计量;设备与房屋的维修;公共区域的绿化、保洁等物业管理方面,基本上依靠单位或房管部门。定期统一查表,自行缴费或单位代扣;维修费用与维修质量均维持在一种基本要求的层面;定期统一缴纳很低的绿化费及公共卫生费。商品住宅中出现了诸多的变化,首先,要统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公共部位的保洁、保安、绿化等支出;水、电、燃气的计量与收费基本上都采用卡表式,即住户自行购买各种卡中的用量,自行控制用量,或通过弱电信号将用电、用水量远传至物业管理的中心机房,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相应费用。

1、建筑形式上的不同

非商品住宅在形式上是单一的,几乎是清一色的相同标准,且标准较低的普通住宅,而商品住宅的形式也同样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有些我们甚至很难定义全面或定义准确。

2、标准最低的经济适用住房

标准最低的应该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而正在大力推行与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这类住房是为解决居者有其屋,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的一类商品住宅,原则上开发建设方不从中赢利。因此,其无论是面积指标、建造标准,还是物业管理、园林环境水平都比较低。销售价格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与监管,购买人群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方可被允许购买。

2.1一般商品住宅

一般商品住宅,应该是目前最普及的,建设及销售量最大的一部份商品住宅。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分析,确定各项目的销售策略及产品定位,进行开发建设与销售。

2.2高级住宅

高级住宅,是指户型面积较大、居住功能的设置丰富多样、社区的建筑密度较小、居住人口较少、配备的各种材料及设备设施标准较高、物业管理水平较高的集合式住宅或别墅。

2.3新型居住形式的商品住宅

随着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的不断进步,在旅游风景区、度假区等自然山水秀丽的地区,近年来逐渐开始兴起一种分时度假酒店、产权式酒店或酒店服务式公寓。这种项目以商品住宅销售形式出售房屋的产权,平时由管理公司代管代租,为使用者提供酒店式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使度假型居住的生活品质得以保障及提

高。产权人可享受每年固定天数的免费使用期,房屋的租金可由代管方与产权人协议分配。实际上这种商品住宅已经变成一种投资的手段。这些项目大多以小户型为主,几乎没有大户型,户内只对于居住的必要功能进行安排,大多数户型没有独立的起居室及卧室,而是所谓的“厅室合一”或“0居室”的格局;厨房及卫生间也被压缩至最小,而大多数厨房是用电的,没有燃气管线及燃气灶具。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建筑的进深与面宽的关系,能尽量多的安排房间,提高每层的“得房率”。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使房地产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系指按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房地产企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要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及土地开发建设,并将开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房政管理、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并重,优先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及简易房集中的区域。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在旧城区进行的,应坚持拆迁与安置并重,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切实安排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提前提供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商建设部门根据市(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年度下达商品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上一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规模总量指标,会商土地管理、建设、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在省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额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企业,应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开发情况实行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被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并将其实有资金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银行。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般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当年商品房建设计划;

(二)已由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所需土地已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财政、物价、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其招标或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或申请单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该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开发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中标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公告;

(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

(三)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

(四)拍卖主持人按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六)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竞投得主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门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的开发项目保证金,应在该项目开工后10日内,向支付者退还50%;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部退还(含利息)。

第二十三条  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通过评估,确定基准地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标底和拍卖的底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价款,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按规定期限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房地产企业应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质量、用途、进度、期限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的整体质量,并按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负责。

建设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需要预售的,应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或已完成该项目的基础工程。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售款,应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清偿该预售商品房的全部开发费用后,方可作为他用。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出售、出租。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承担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除微利居民住宅实行国家定价外,由房地产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该商品房所在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的出售、出租,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涉外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应以国家和省规定的鼓励类引进项目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为主。

第三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以及资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外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并收取外汇。具体销售比例由企业按外汇收支平衡原则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境外购买者的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可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省内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向境外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的,应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应同时执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虚假出资或注册后抽逃、转移资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资金,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足资金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开发的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房地产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手续。无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行为的,其中标无效,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擅自改变已依法公布的招标文书或拍卖文书,给投标者或竞投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企业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手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其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五十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的,广告经营者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企业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安全的,责令其改建或重建,并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地产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除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使房地产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系指按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房地产企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要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及土地开发建设,并将开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房政管理、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并重,优先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及简易房集中的区域。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在旧城区进行的,应坚持拆迁与安置并重,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切实安排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提前提供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商建设部门根据市(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年度下达商品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省、市(地)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上一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规模总量指标,会商土地管理、建设、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在省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额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章房地产企业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企业,应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开况实行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被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并将其实有资金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银行。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般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当年商品房建设计划;

(二)已由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所需土地已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财政、物价、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其招标或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企业或申请单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该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开发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中标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公告;

(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

(三)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

(四)拍卖主持人按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六)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竞投得主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建设部门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的开发项目保证金,应在该项目开工后10日内,向支付者退还50%;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部退还(含利息)。

第二十三条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通过评估,确定基准地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标底和拍卖的底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价款,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按规定期限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房地产企业应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质量、用途、进度、期限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企业应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的整体质量,并按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负责。

建设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需要预售的,应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或已完成该项目的基础工程。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售款,应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清偿该预售商品房的全部开发费用后,方可作为他用。

第三十条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出售、出租。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承担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除微利居民住宅实行国家定价外,由房地产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该商品房所在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的出售、出租,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涉外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应以国家和省规定的鼓励类引进项目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为主。

第三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以及资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外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八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并收取外汇。具体销售比例由企业按外汇收支平衡原则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境外购买者的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可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省内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向境外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的,应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应同时执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虚假出资或注册后抽逃、转移资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资金,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足资金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企业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开发的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房地产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手续。无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企业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行为的,其中标无效,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擅自改变已依法公布的招标文书或拍卖文书,给投标者或竞投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企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企业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手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其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五十条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的,广告经营者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企业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安全的,责令其改建或重建,并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地产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商品住宅;非商品住宅;建筑设计

Abstract: compare of the past not commercially available housing and now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ommodity residential house, and looking for both before and after in the desig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differences and main change point. Again according to these 10 one content classification, launches the discussion.

Keywords: commodity residential; Not commercially available residential; Architectural desig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获得使用权与获得产权的不同

过去的非商品住宅基本上分成两类,一类是各国有单位建设的职工住宅,由单位据国家的计划任务建成之后,根据职工职务等级所划分的各级面积标准分给职工。同时单位向职工个人提供房屋的租金、供暖费、维修费等经济补贴。职工在调离本单位之前,几乎是象征性地缴纳所住房屋的各种费用。因此,这种形式的非商品住宅也被称之为“福利分房”。另一类是以极低的租金租赁由政府统一建设,国有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住房,并按照当时的价格缴纳水、电等费用。相比上一种“福利分房”的形式,此种形式居住者个人的房屋使用费用相对较高。这两种类型的住房形式中,个人都只是获得房屋的租赁使用权,

产权由国营单位及国家的房屋管理部门所有。

当时的建筑结构形式也基本上以砖混结构,预制梁板、大板体系为主,后期发展为内浇外砌、内浇外挂等结构形式。由于结构形式的单一与限制,使得建筑设计也无发挥应有的设计创意。外立面也只是变化一种外墙涂料的颜色或者是层数与开间数的不同;门窗同样是标准的构件,唯一可变得只有将窗框涂成绿色还是铁红色。正是由于标准化的体制下的种种制约,使住宅设计在当时几乎成了不用设计的设计,或不需要设计的设计。

而商品住宅则完全不同。首先,个人通过有偿(用货币购买)的方式获得房屋在一定年限内的产权。没有了职务级别的制约,完全按购房者的需求及购房能力来选择户型的大小及各种与住房有关的房屋配置,这一点从根本上改变了非商品住宅的各种内容及形式。既然是商品就要符合市场的需求,而任何商品的市场需求都一定是多样化的,住宅市场更是如此。因此,商品住宅无论从户型面积、居住空间的多样性方面,还是结构形式、立面造型的多种变化方面,都对建筑设计提出了更多、更严格、更细致的要求。

2、设计所遵循的标准不同

设计所遵循的标准不同。过去的非商品房建设中,有着明确的标准。国家制定住宅设计标准,各单位套用后制定不同级别的分配标准,设计单位据此设计。在过去的标准中,不仅针对不同职务级别的单套住房面积,而且针对卧室、卫生间、厨房的单间面积都作了最上限的规定。除住房户型总面积不可超标外,每个独立功能的房间面积也不允许突破。即使是在有较大进步的,只规定了各功能房间面积下限的95住宅标准,仍然没有在大幅度提高居住空间的舒适度方面起到推动的作用。

商品住宅的指标控制则完全不同,除对每户的总建筑面积的控制,以控制销售总价外,对户内的各功能房间的面积都有较高的下限要求。而这种要求会根据不同地段、不同项目类型、不同销售策略等开发理念的不同而不同。设计工作是在国家现有规范及规定等强制性条文作为前提,来控制建筑设计的主要方面,而其它的细部指标与面积标准完全由面向市场的开发商研究制定,建筑面积标准、设备选型标准、室内外装修标准、门窗选型标准等等,都在以销售为核心的前提下,达到了空前开放的程度。

现在购房者在购房时除了重视功能,越来越注重居住环境,选择住宅就是选择一种生活的理念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

3、非商品住宅与商品住宅体现出生活方式上的不同

非商品住宅与商品住宅不仅是形式上的不同,时代上的不同,更主要的体现在生活方式上的不同。并不仅仅是因为住宅成为了一种商品,更是因为社会的变化,生活内容、生活节奏、生活空间一一都产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最剧烈的阶段正与商品住宅兴起的时段相差不多。人们越来越多地从国营的单位走出来,在不同体制的公司、集体当中工作,没有了福利分配的住房,同时也没有了种种的限制与约束。生活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各种希望都在萌芽、各种冲动在激励着人们努力工作,创造属于自己的天地。于是,社会渐渐的开始活跃了起来,各种新的思潮、流派、社会趋向变得极为多元化了。人们不再只是两点一线式的生活轨迹;不在只是在家里庆祝节日;社会组成也不再只是以家庭为单位了;在家里的生活也不再是“吃饭―睡觉―看电视―做家务”这麽简单的行为了。住宅的内部与外部空间都因此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上越来越多的有海外生活经历的人士参与置业行为,又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变得更加丰富。

4、通用标准田已在商品住宅的设计中消失了

前面所提到的“77板住1”、“80住2”等通用图,非商品住宅的建设几乎是各项目引用不同或相同的通用标准图,谈不上或用不着设计。而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当中,每一个项目都是具有特殊性的项目,“差异化”与设计创新几乎是每一个开发项目共同的重要要求。不仅整个项目要与其它的项目拉开差距,项目自身的每一栋楼也要求各不相同,从一点一滴的人性化细节进行研讨,做出各不相同的个性化设计。因此,住宅通用标准图已在商品住宅的设计中消失了。

5、物业管理的形式与对象不同

物业管理的不同带来如计量、维修、保洁等服务内容与形式的变化,设计也不可避免的随之改变。非商品住宅中由于住房体制上的特点,在水电费的收取、计量;设备与房屋的维修;公共区域的绿化、保洁等物业管理方面,基本上依靠单位或房管部门。定期统一查表,自行缴费或单位代扣;维修费用与维修质量均维持在一种基本要求的层面;定期统一缴纳很低的绿化费及公共卫生费。商品住宅中出现了诸多的变化,首先,要统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公共部位的保洁、保安、绿化等支出;水、电、燃气的计量与收费基本上都采用卡表式,即住户自行购买各种卡中的用量,自行控制用量,或通过弱电信号将用电、用水量远传至物业管理的中心机房,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相应费用。

6、建筑形式上的不同

非商品住宅在形式上是单一的,几乎是清一色的相同标准,且标准较低的普通住宅,而商品住宅的形式也同样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有些我们甚至很难定义全面或定义准确。

6.1标准最低的经济适用住房

标准最低的应该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而正在大力推行与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这类住房是为解决居者有其屋,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的一类商品住宅,原则上开发建设方不从中赢利。因此,其无论是面积指标、建造标准,还是物业管理、园林环境水平都比较低。销售价格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与监管,购买人群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方可被允许购买。

6.2一般商品住宅

一般商品住宅,应该是目前最普及的,建设及销售量最大的一部份商品住宅。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分析,确定各项目的销售策略及产品定位,进行开发建设与销售。

6.3高级住宅

高级住宅,是指户型面积较大、居住功能的设置丰富多样、社区的建筑密度较小、居住人口较少、配备的各种材料及设备设施标准较高、物业管理水平较高的集合式住宅或别墅。

6.4新型居住形式的商品住宅

随着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的不断进步,在旅游风景区、度假区等自然山水秀丽的地区,近年来逐渐开始兴起一种分时度假酒店、产权式酒店或酒店服务式公寓。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7篇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的所有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结合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商品房价格构成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房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安居工程住宅和国家征购住宅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别墅、四合院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政府指导价每年第一季度末。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计委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的各区域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普通商品住宅为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

第七条  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各类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应在主体结构完工前同时向市物价局、市建委申报销售价格。

市物价局、市建委在收到正式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批复。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申报内容包括:

1、项目总说明(包括项目地点、四至、建设规模、配套工程、综合环境及该商品房预售面积、预售价格、竣工交付日期等);

2、商品房成本税费报价表;

3、政府批地文件;

4、建筑施工合同;

5、市政管网综合图;

6、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含附属和配套工程明细);

7、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在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须将预售(销售)价格向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

1、项目总说明(内容同第九条有关规定);

2、项目成本税费报价表;

3、计、建两委批准的商品房建设计划文件;

4、市规划局和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在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的,备案后可自行销售;特殊情况下销售价格超过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的,须经市物价局、市建委审批后销售。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房,其成交价格在发生首次交易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售房者必须备有售房价格说明书并向购房者明示。售房价格说明书内容包括:

1、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

2、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

3、座落位置、房型简图、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和使用面积;

4、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项目)与收费标准;

5、拟定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售房价格说明书文本由北京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  商品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属于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进入商品房成本和价格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及经营性收费标准必须按《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购买者应拒绝交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标明销售价格,其它涉及价格(收费)的内容应写入合同有关条款或附件。销售合同一经签订,售房者和购房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商品房市场价格涨落、建筑成本变化等为由,擅自变更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格。

第十八条  未经市物价局、市计委、市建委批准,销售商品房不得冠以平价房、微利房、成本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收费标准)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2、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3、违反代收代交规定,牟取非法利益;

4、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按规定使用售房价格说明书、或者使用虚假手续、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

5、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的;

6、不按规定申报备案成交价格、预售价格的;

7、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8篇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业的发展,居民住宅消费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居民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部分地区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或代收部分建设配套费用及未办理合法手续收取物业费等,群众反映较大。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住房[2006]216号)精神,现将我省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建设项目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审批。未经合法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收费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全部建设项目收费都应计入商品房成本中,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

二、规范商品房附属设施建设费用。附属设施建设费用是商品房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必须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对讲门及对讲系统等监控设施费、防盗门费、门窗差价款、煤气报警器费、漏电保护器费、通信设施费、电表费、水表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楼道灯费、邮箱费等所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

三、规范垄断企业收费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两管三线"的安装工程费用,应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四、规范购房者特殊要求收费。根据购房者的特殊要求增加的配套设施和其他工程量,经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售房协议中约定后,方可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按其约定另行收费。

五、规范物业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必须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收费。

六、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单套住房价格的相关信息,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收费单位必须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件依据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按规定应到同级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年度审验。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9篇

    由于商品房预售对整个房地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客观上要求用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上述四个条件是发展商预售商品房最起码的要求,随着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商品房预售的准入门槛。以上海为例,1997年6月1日实施,2000年9月20日修正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 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③ 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 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 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⑥ 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⑦ 已经与上海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⑧ 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精装房 质量 管理

中国商品房二十年来经历了毛坯房、半成品房、精装房的发展阶段。到今天,精装房越来越受到客户的青睐,成为市场的主流产品而成为不可逆转之趋势,逐渐由产权式外租公寓、小户型公寓、酒店式公寓中曼延开来,从高端的别墅项目到低端的廉租房都在搞精装修。

精装房,即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设计、主体结构建造、室内外装修整体方案,一步到位建造好,房产商销售已经完成装修的商品房,购房者“拎包”即可入住,省时省力省心。但我们也注意到,往往有些客户在入住前把好端端的精装修“敲”掉,自行重新进行二次装修,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令人痛心。说明这些精装修达不到客户的要求。

商品房的主体建造、室内外装修由地产商一体化开发建设,同时业主要求房子的质量更好、价格更低,希望物有所值,物超所值。增大了开发企业的责任,对开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作出有效的运作手段和应对策略。

1.精装房分析

精装房的含义是开发商从主体建设到成品装修一条龙开发,其装修部分包括室内室内防水、水电管线插口和控制等工程,入户门、房门、内外窗等门窗工程,室内及阳台的地面、墙面、天花等装饰工程;提供厨具和卫浴洁具,包括部分的灯具和家电;并保证装修质量和承诺维护服务。

1.1从开发商的角度:相对于毛坯房,精装房增加了开发工作的范围,增加管理的难度,延长建设的时间。精装房建设责任的加大,对开发商的要求更高。

1.2从客户的角度:,担心精装房的质量是否保证、价钱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业主的个性的多样化要求。精装房为客户省去繁琐的装修工作,局部改动和变动亦简易和方便。

1.3从建设的角度:前瞻的设计、过硬的质量、精致的品味,使精装房更受欢迎,易于销售。集约式的、一次到位的建设避免了装修噪声的互相干扰,减少装修粉尘、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1.4从管理的角度:精细化管理、严格监控确保高质量;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建精品工程。采取材料团购、流水配装、机械施工措施,促使生产成本降低。

2.精装房装修设计及质量管理策略

精装房时代的来临,对开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精装房既要有全面解决家居标准化方案,又要有装饰个性化的对策;既要保证所开发住宅的品高、质优,又要保证其价廉、好用;既加长项目建设周期、增大开发企业资金积压,又增加装修质量责任和风险。

精装房开发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工程,开发商应具有精确把握市场动向智慧、超前设计的理念、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有足够的设计对应策略,制订详细的装修实施方案。进行严格的监控,设置质量控制点,明析控制参数和标准,遵循工艺流程,标准化规范施工,建精品工程。

2.1精装房装修设计定位策略

房地产商在项目开发之初,通常会进行一系列的调研及论证,为准备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销售定位,比如客户的定位、建筑的定位、成本的定位等。精装房的装修设计无论是室外或室内都要遵循商品房项目的一致性及整体性,精装房工作在进行到进一步深入装修设计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精装设计与商品房项目销售定位相统一。另一方面即使是小项目的商品房开发,从立项运作、设计,到建筑主体建成都要2-3年的时间,这个时间内会发生很多的变数,比如外部地理环境、客户的购房取向、流行趋势、建筑装饰材料、设备的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会发生改变要,这时装修设计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正,重新进行装修设计定位。这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

①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定位:从商品房所在地段的交通和地理环境的变化、区域功能调整、教育资源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智能化住宅设备的发展等方面分析,进行最终装修设计方案调整定位。

②根据客户的需求定位:与签约客户进行必要的交流,了解客户喜好什么?追求什么?需求什么?讨厌什么。明确作出详细的客户需求分析报告,以此为根据装修设计师与开发营销策划部门再次进行产品的装修定位分析。

③根据营销反馈信息调整定位:营销方案是否符合市场,目标客户群体是否适宜,是否有调整的必要,装修设计师密切与开发商营销部门沟通,避免设计方案与营销目标脱节。

④根据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定位:建筑装饰材料及设备升级换代非常之快,设计单位应掌握建筑装饰材料领域的最新成果及市场动向。最终装修设计尽可能利用性能更好、成本更低、施工简单的新材料和新设备进行设计,与时共进。

⑤根据流行趋势进行定位:大众喜爱是之所以流行的原因,流行元素永远是营销的手段。紧跟潮流、锁定营销目标,运用流行元素进行设计定位。

⑥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定位:法律法规的安全、节能、再生等方面的要求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进行装修设计定位。

2.2灵动空间装修设计策略

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委托相关的策划机构进行商品房项目的数据收集、分析,包括户型及室内空间的功能区的分析,设计公司根据这些数据进行建筑设计,一般来说户型空间是谋定的。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框架结构的住宅楼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楼房承重墙的数量的比例相对少了许多,为室内空间的灵动装修设计带来了更多的方便:

①尽量减少户内的非承重隔墙。在装修时利用轻体隔墙或活动隔墙,提高户内空间的可变性和灵动性,以适应不同客户的要求;

②提高户型在使用期内的灵变性。住宅的设计寿命长达50年-100年,在这期间必然会进行多次的重新装修,有可能的话,会对户内空间的功能布局重新规划以适应新的要求,建议户内的水电及其它设备的暗装管线避免大量装于非承重墙内(特别是主干管线),方便以后的改造。

③水电及其它设备的接口、开关,既要考虑简洁和灵动空间的要求,又要方便使用。

2.3装修成本控制策略

精装房具有设计的统一性与灵活性、施工规模化、工艺流程化、管理验收标准化、装修组件工业化的特点,如何保证管理到位、采取得力的措施来控制成本的合理性是开发商和客户共同关心的问题:

①统一设计,为客户提供装修方案菜单,避免了大量重复设计所带来的高额设计费用

②材料招标,集团式采购,或由生产厂家直接提供,减少中间环节,保证品质、降低材料价格

③组件工厂定制,规范制作,节省损耗;流程施工,工期短。真正做到省料、省时、省力、省心

④规范材料、施工、验收的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质量,提高精装房的品质,让客户放心,同时节省后续维护的成本。

2.4组件配装策略

注重模数设计,装修模块、组件集成开发,机械化加工,配套使用,流水组装,降低装修生产成本。

①利用市场成熟的装修模块、部品组件进行装修,比如套装门、配套卫浴、成套厨房、整体吊顶等整体模块嵌入装修设计中。

②配套部件的开发、选用要注意2点:A尊重重行业模数;B同一部件,多系列配套设计,便于客户选择与搭配

2.5个性化菜单定制策略

精装房如何克服标准化装修的统一性和适应客户个性要求的多样性的矛盾。太尊重客户会造成精装个性零碎,不方便饰材的统一采购、施工管理。唯一折衷的办法是采取个性化菜单定制模式,制订《全装修菜单选择表》给客户多样化的选择和组合。

①装修风格菜单:根据楼盘的情况、设计出多种精装方案供客户选择

②配装部件菜单:配装部件可以提多种品牌系列进行选择、搭配,方便自由组合形成多种风格、色调的个性

③装修材料菜单:选定一些好品菜单的材料,提供多材质、多式样的饰料供客户挑选,打造不一样的,自己喜欢的个性空间。

2.6材料的互换性和通用性策略

材料的互换性有材料的更多选择和更换的便利,利于菜单材料的更多选择及日后维护维修的更换,通用性设计特别适合水电设备的友好连接,其适用范围广,利于客户的无障碍使用。

①选择行业模数化标准材料及可能避免个性定制型材

②选择施工工艺简单、便于安装及更换的材料及组件

③选择较友好连接和标准配件,不使用特殊配件。

2.7标准装修材料的选用策略

根据品牌、市场质量、价格、规格等方面选定标准装修材料,并制作好《精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表》,材料选用策略如下:

①选用质优价廉的材料:选择市场品牌硬、质量稳定、规格统一的材料,并通过竞标或直购的方式降低材料价。

②多样的品牌和材料规格:同一用途的材料可以多选一、二个品牌供客户选用,多型号、多规格、多色样、多色彩、多系列供客户挑选使用。

2.8装修施工质量管理策略

装修质量直接影响精装房的品质,除了有好的设计方案外,精装房的施工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需采取有力管理手段和有效的措施:

①制定管理方案:组织管理团队,明确分工责任。编制详细管理实施方案,包括工程进度、材料的采购与检测、施工管理与安全措施、设置质量控制点及控制参数、装修质量验收的流程与方法。

②装修施工企业的选择:挑信誉好、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装修公司。考察其是否具有大规模施工的能力、充足的资金周转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管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资格证。

③装修材料管理:按装修菜单和客户自选定的材料菜单有步骤地进行采购。主要材料进场严格进行建、施、监三方共同签证,按照材料的相关技术参数查验,保证装修材料的高品质。

④施工及安装管理:实行封闭施工安全管理,管理、施工人员凭资格证上岗。监管施工的工艺及流程是否正确,材料的使用配合比例是否适当,相关参数是否达标,养护、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注意保存材料样本及施工现场影象资料。

⑤验收管理: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主要有两个方面:A根据分项施工验收技术参数单项逐一检验;B根据工艺流程系统地、有序地分步验收,特别注意隐蔽工程的验收。同时做好验收签证的管理。

3.结语

商品房精设计、装修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工程,它要求开发商精确把握市场动向,通过超前的设计、精细化管理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高品质的、性价比高、能满足客户多样个性化要求的产品。这不仅检验开发商设计、开发、管理的能力。亦考验住宅产业的整体智慧和策略。

参考文献:

[1] 陈泉辛,关于精装房的思考.[ DB/OL]. ,2007-02-01。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11篇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共12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____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 规定项目中的_________[幢][座]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____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_____________。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12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101112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2和3可以同时选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币)____元,总价款_____(币)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币)____元,总价款____(币)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币)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4.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共12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101112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 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____、____、____、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XX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 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XX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

4.满足第十二条 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共12页,当前第4页123456789101112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暖: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燃气: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电话通信线: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敷设到户;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

(2)小区非市政道路: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

(3)公共停车场: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

(4)幼儿园: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

(5)学校: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会所: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购物中心: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8)体育设施: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 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 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 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 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 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共12页,当前第5页123456789101112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 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_______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 处理。共12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10111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 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 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 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 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 处理。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___代交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 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 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共12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12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_____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

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共12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12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上停车管理费__________,地下停车管理费__________。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_________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共12页,当前第9页123456789101112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前和_____月_____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前、_____月_____日前、_____月_____日前和_____月_____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第三十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7日内完成。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机构](签章):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1112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暖设备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___________________。

(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内墙:[涂料][壁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_____________________。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开启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_____________________。

8.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______________。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电梯速度:_____米/秒;

(3)电梯载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千克;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七: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附件八: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

附件九: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12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管理、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经营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价格,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型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政府规费及住宅差价组成。

第六条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实行招投标或拍卖项目应当以中标书中载明的成本为合理成本;未全部完工项目的成本应当以规划设计书(图)和正确的预算金额为合理成本。

含有住宅用房的综合楼,其住宅用房与非住宅用房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考虑相关因素合理分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一般不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5项成本之和的2%;普通住宅商品房一般不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5项成本之和的4%。

财务费用即利息,其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5项之和的30%:计息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1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利润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前5项成本之和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计算。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利润率不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成本利润率不超过8%。

税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缴纳的税额。

政府规费是指经省及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环境差价等住宅差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但增减差价额代数和必须分别为零。

第九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它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已经减免及其它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销售价格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普通住宅商品房上浮幅度不超过5%。

商品房价格计算公式为:

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税金+政府规费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基准销售价格x(1浮动幅度)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预售价格调整的应当重新备案。

不按规定备案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案价格应当与实际预售价格一致。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应在销售、交付使用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确认的合理成本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成本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报核定基准销售价格。

已销售的普通住宅商品房,附属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实际建设成本低于定价时的测算成本的,由于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差额部分解缴该住宅小区的维修基金帐户,作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住宅维修基金;由于弄虚作假等主观原因导致的,其差额部分视为价格违法所得,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商品房一般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住宅商品房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别墅型高档住宅可以按套计价销售。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同一住宅小区、同类型房屋的计价方式必须一致,预售、销售和营销广告中使用的计价方式也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内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可售车库、阁楼的价格由开发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销售总金额抵减核定商品房价格的成本。自行车库价格不得高于住宅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80%,阁楼价格不得高于住宅商品房的建安成本。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摊入价格成本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于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的3个月内办理房屋共有产权证。未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共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获取利润。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或平调投资者资金。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不得强迫购房人接受具有选择性的附属项目。

在商品房价格以外收取费用的,应严格执行商品房价费结算清单制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费用,应由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第十九条购房人预付订金或房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率计算利息,并抵算购房款;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预售和销售商品房应按商品房明码标价规范要求,采用商品房价目簿和图表形式,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标价内容包括:商品房房址、房号、建筑面积、计价方式、平均销售价格或平均预售价格、楼层差价系数、房价款、商品房套型平面图。有朝向差价、环境差价的应当标明。促销的各种价格优惠、折扣或措施也应当明示。标价内容应真实准确,字迹清楚,用语规范,标示醒目。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中低收入家庭

一、引言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较多问题。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其今后的发展和其他正在起步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提供借鉴,扬长避短,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能够为中低收入家庭真正地带来实惠。

二、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定位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相悖

目前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义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这样的属性使其无法设置退出机制。我国是土地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口众多,可用于居住的土地十分有限。加之目前已全面实行土地的招拍挂制度,因此,地方政府能够或愿意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变得更加有限。而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土地和税费上的补贴却随着其上市交易而彻底转化,政府的保障性住房资源也就随之流失。

(二)“中低收入”难界定

“名义”保障范围过宽而实际保障范围过窄。在“中低收入”界定不规范的情况下,开发商实际上存在着把销售目标定位在中等收入偏高家庭上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财政补贴部分落到了收入较高者身上,降低了稀缺的补贴资源使用效率,不符合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财政补贴的支付原则;对商品房市场而言,财政补贴利益不当接受者的存在导致了“挤出效应”,不利于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供应主体错位

目前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由房地产企业来组织运作。既然是企业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将始终不会改变。开发商大力开发商品房以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开发低盈利率的经济适用住房缺乏兴趣。同时,不乏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是用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最终却以商品房的形式开发,从根本上改变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性质。

(四)补贴方式不合理

现在的经济适用住房可认为是将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固化在房屋上的“补砖头”的政策。由于实际购买者不一定是中低收入阶层,这就造成有一部分福利落到了不该享受者的头上,而需要者却求助无门,形成了社会不公。

(五)政府缺管

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以至于准入审查不严,退出缺少监管;房源缺少储备,建设缺少限制等问题。

(六)决策缺少通盘规划

作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一般选址在城郊结合部和城市边缘地带,目前有越来越远的趋势,而且规模过大,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城市配套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严重缺乏或滞后,虽然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但出行的交通成本和时间增加了,就业机会减少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三、相关建议

第一,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改革,保持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属性,取消其商品属性,建立合理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即实行所谓的经济适用住房“内循环”的管理模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限定其收入标准外,还应限定原居住状况的最高标准(如人居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鼓励中低收入家庭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并通过市场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应按政府回购价将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政府,以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重新提供给需要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二,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时,首先应由以国家法定的形式规定设定标准依据,再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可支配收入状况拟定的标准划分享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主体。这样就形成统一中又具灵活性的确定主体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主体问题,不能仅看其家庭收入状况,应该由国家确定评估指标体系,如现有住房情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开支状况等。在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统计机关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指定的评估指标确定适合地方执行的评估标准。同时,政府应建立刚性的购房资格标准,完善家庭收入、人口、现有居住条件信息系统,规范经济实用房供给信息、申报者排队顺序、资格审查和公示等购房程序。对于违规购房、炒卖行为应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并追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政府要更全面地参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算和定价过程,还要运用市场手段来降低开发成本。应事先比照商品房地价和税费成本来核定政府无偿提供的土地市价和税收优惠金额,直接从成本和售价中扣除;严格监控建筑成本,政府可直接参与公开招标选择建筑商,减少中间环节,节省开支。开发商随意提高价格应给予经济处罚、取消开发资格等制裁。

第四,建立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突出保障性住房的特点――满足住房的基本需求,而不是改善和提高住房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为准,面积不应过大,建议控制在平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套为宜,不宜超过80平方米/套;且建设标准也应有所控制。内部设施水平不宜过高;但相应的环境质量、公共设施水平和交通便捷条件应该是良好的。

第五,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选址和设施配套应该是多部门协作、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结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该会同土地、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地的土地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进行项目选址,并应得到文、教、卫、体等主管部门的支持,这是一个综合决策的过程。

第六,可考虑从“补砖头”改为“补人头”,即将对低收入者的补贴补在“人头”上,而不是补在“砖头”上。政府不应通过减免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等形式来降低经济适用房的造价,而应直接补贴给中低收入者以货币,让其在市场寻求满足自己需要的房屋。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14篇

被拆迁人可依法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交易均价,以指导房屋拆迁评估。对居住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在依法支付拆迁补偿金额外,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

二、老城区实行分区域定点安置

依据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级差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老城区、区和新区三个区域。

鼓励市区居住用房拆迁由老城区向外疏散跨区域安置。老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提供至少一处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安置房源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定点安置;选择区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2定点安置;选择新区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4定点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处安置房,在定点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价格执行;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销售价执行;实际安置面积没有达到安置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价格优惠。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老城区、区和新区,分别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均价低5%、10%和15%标准预核中低价位商品房价格,根据拆迁时点结合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商品房交易价格,核定拆迁人制定的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房价格。

区和新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三、多渠道筹集住宅安置房源

提高配建比例,增加安置房源。在老城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商品房安置房源。在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20%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新区可实行定点安置与配建相结合的办法。

组织团购房源,扩大安置范围。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场价格和普通商品住宅房源情况,向拆迁人提供房源计划,组织拆迁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给被拆迁人更多的安置选择。

加快定点建设,保障安置需求。为不断疏散老城区人口,在区和新区范围内,选择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成片定点建设中低价位商品房。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安置预估需求,会同市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前制定下一年度拆迁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地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要加大市、区两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参与开发建设中低价商品房的力度,切实满足市区拆迁安置需求。

四、规范认定房屋性质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是指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包括商业、金融保险业(直接从事对外营业的部分)、娱乐、餐饮、服务行业的用房,土地使用权供给方式按土地使用证确定;其他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仓储、医疗、文教、交通运输、手工作坊等用房。

被拆迁房屋面积及用途不明确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对被拆迁房屋所涉及土地性质、取得方式、面积等不明确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确定。

五、统一拆迁奖励补助标准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全装修住宅; 产品定位; 设计方法; 成本控制;施工管理

    Abstract:The residential house with well down finishing is the developmental direction of housing industry in China. In what way to this well is the concerning problem by developer, designer and future consumer. This article has made some research work in the confirmation of product level, the way of design, cost control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Key words:finished house; the confirmation of product level; the way of design; cost contro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几年前,商品房带全套装修销售还只是在一些城市的个别楼盘试探性地进行。近来开发商在向客户交楼时提供全套住房装修的比例不断提高,这也是建设部大力倡导的发展方向。由于全国各地城市的情况不同,精装修房占市场供应商品房的比例也大不一样。根据近期统计的数字,北京、上海所占的比例大概为40~50%,广州占70%以上,深圳还不到30%,其他二、三线城市所占的比例就更低了。随着住宅建设科学技术含量不断地提高,特别是住宅产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预计未来三年商品住宅含精装修的比例将迅速增大。

    比较专业的开发商,例如万科地产,他们早就有专人研究住宅精装修的标准化体系。这种住宅精装修的研究,不是简单研究在毛坯房的基础上如何怎么再装修一下,而是全面地提供整套家居解决方案。全面家居解决方案是从建筑设计方案开始,对户型、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厨房卫生间设计、水电气设计、收纳及储藏系统等多个细节统一研究,并注重系统的集成。这种做法比以往简单地在毛坯房上做装修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和进步。

    如何做好住宅的精装修,是开发商及设计师们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住宅精装修问题进行探讨。

    1关于住宅产品的设计定位

    精装修房设计的定位首先取决于楼盘的市场定位。装修设计标准要根据项目类别、户型特点、楼盘规模、销售价格来确定。一般来说,中高挡、户型面积和规模较大的楼盘,装修设计的标准就相对会高些;中小户型楼盘,装修设计则应该简洁、实用、经济。为了让客户有更多的选择性,开发商可提供2~3个装修方案供客户选择(特别是建设规模较大、户型较多的楼盘)。对于别墅类的高档楼盘,开发商可先制作几套全装修样板房,作为指引,让客户可以选择含精装修的房屋,也可以选择毛坯房,不宜一刀切的全部做到精装修标准。

    2全装修住宅的设计方法及设计范围

    与传统的,在毛坯房基础上进行再装修设计不同,我们所提倡的全装修住宅设计,应该由建筑师、室内设计师在住宅的方案设计阶段就要共同开展相关的设计。当完成施工图的时候,施工图中应该包含精装修设计的内容。具体做法建议如下,当初步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室内设计师应全面介入精装修设计工作。精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及建筑师确认后,再提交给建筑结构专业、设备专业进行施工图设计。这样一来,避免了已往装修设计与原施工图设计的脱节。

    住宅精装修可划分为装修与装饰两部分。装修部分一般是实际的交楼标准;装饰部分一般是非交楼标准的内容,包括移动家具、部分家用电器、室内陈设、室内绿化、室内各种生活用品等。精装修房交楼标准部分的设计主要是厨房、卫生间的全部设计、客厅卧房的地面、墙面及固定家具的设计。交楼标准中一般含厨房电器(炉灶、油烟机、消毒柜等);卫生间含洁具、梳妆镜、排气扇、灯具等。这里需要重点提出的是橱柜的设计。橱柜是固定的家具,应该属于精装修房交楼标准的内容。很多建筑师往往忽视了这方面的设计,把它丢给室内设计师去处理。实际上,厨房、卫生间的布置如果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考虑不周,室内设计师或者橱柜供应商的水平再高也无法做出理想的布置。对于门庭入口玄关的鞋柜、卧室的固定壁橱、卫生间的步入式衣橱也应该由建筑师事先做好预留或者给出设计指引,否则后期的室内装修设计很难顺利地进行。

    精装修房屋的设计要求是能给未来住户一个先进居家生活方式的指引,并没有限制住户的个性化需求。在交楼标准装修的基础上,住户可通过装饰设计实现不同风格的居家布置,体现不同的生活情调。

    3与住宅部品制造商共同完善产品设计

    住宅精装修的部品主要是厨房橱柜、洁具、壁橱等。随着住宅产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建筑部品制造商有着更专业、更接近市场需求的设计和制造。比如厨房橱柜的设计,除了满足传统的洗、切、炒流程和物料收纳功能外,还要满足新型厨房电器的布置。厨房系统的整合,目前主要还是由橱柜制造商的设计师根据已经成型的厨房尺寸来安排、布置。因此让住宅部品制造商的设计师提前介入住宅的精装修设计就显得非常必要。当然,产品设计总的统筹还是由开发商来组织。开发商需要同时组织建筑师、室内设计师、部品制造商共同完善精装修住宅产品的设计。

    如果说卫生洁具在完成采购后,可以直接让装修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安装的话,那么固定衣橱、室内门及门套等部品的安装就不能简单地让普通的装修施工单位来施工、制作了。这同样应该由专业的家具制造商来完成设计和施工安装。因为一个楼盘,少则几百套房子,多则几千套房子,一种住宅装修部品的数量可能就成千上万,只有由专业的部品制造商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并达到设计要求。

    4成本控制与采购招标

    精装修住宅的设计完成之后,接下来就是要做好成本控制工作。精装修住宅的成本控制一般按以下工作步骤来进行。

    4.1根据楼盘市场定位确定交楼标准的装修范围和单位造价。一般室内装修成本标准可在300~1000元/m2范围选择和确定。

    4.2按所确定的装修造价进行精装修住宅的设计深化、调整及完善,编制符合市场定位的精装修预算。

    4.3按确定的装修设计进行主要部品的采购招标工作。主要部品包括:入户门、铺地材料、卫生洁具、厨房卫生间用品、橱柜、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墙面磁砖、涂料等。

    很多开发商没有严格按上述工作程序进行精装修住宅的技术准备工作。一些开发商仅有一个样板房的设计,然后就交给施工队去参照施工了。很多住宅部品、装修材料的标准和品牌的确定是在施工过程中确定的。这样就很难控制精装修住宅的成本和施工质量。

    5精装修住宅的施工管理

    对于建设规模比较大的楼盘,建议在进行大规模精装修之前,先进行样板房的施工。因为样板房不仅是楼盘销售工作的需要,而且还要通过样板房的施工,发现产品设计、主体结构施工中出现的缺陷,并及时进行修正。如果所装修的样板房是交楼标准,那么任何同一类型的缺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改正,将会对未来大面积的装修带来巨大的遗憾,甚至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精装修住宅的施工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5.1做好精装修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建议选择有专业资质的装修队伍参与投标,并做好标段的划分。一般家居装修队伍的人数是有限的,很少有装修公司一次能够派出几百人在同一个工地施工。如果能派出足够工人的话,那也是一帮临时招募的散兵游勇,很难保证未来的施工质量和进度。因此,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施工队伍是未来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5.2做好原施工图与装修设计的技术对接。目前大部分建筑设计院的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装修是进一步深化和修正施工图设计的重要环节。

    5.3协调好主体施工单位和装修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在楼盘建设期间,装修施工单位一般会与主体施工单位产生交叉作业。建设单位如果不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会对整个工程带来不利影响。有时主体施工单位没有给装修单位提供足够的工作面和施工条件,影响了装修单位的施工进度;有时装修施工单位进场会对主体施工产生干扰,从而影响主体施工的进度。因此,必须详细做好整个工程的施工计划。

    5.4明确主体施工单位与装修施工单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分工。

    在施工中,如果施工工序交接不清楚,就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施工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

    5.5要做好主体施工单位与装修施工单位各自的成品保护工作。

    6精装修住宅的产品售后服务

    开发商向客户提供精装修商品房之后,如何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是体现开发商诚信与否的关键。要做好装修房的售后服务,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6.1在建筑材料、住房部品采购、施工安装之前,开发商要与供应商、施工单位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在明确这些责任的前提下,开发商才能明确向客户承担责任。开发商承担责任的期限、范围,应与供应商或者施工单位所承诺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