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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论文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宋代;商品经济;文化艺术;商品化;价值观;审美观

一、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特征

从总体情况来看,宋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其主导性的经济模式仍然是自然经济,而处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经济却获得长足的发展,呈现空前兴旺的态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坊市合一”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特征。宋以前的城市一般都是某一行政区域的政治中心,长期实行“坊市制”,将坊与市分隔开来。坊是城市居民生活区和行政管理单位,市是交易场所。市场管理极为严格,周围有高墙环绕,营业时间以市场大门的关闭为准。一般日落市门就关闭,交易时间受到限制,极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唐末五代战乱,“坊市制”被破坏,宋初虽有所恢复,但无法重现旧貌。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东京开封的商业活动开始出现“侵街”的观象①。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临街摆摊,坊中开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打破了旧的坊市分隔的城市格局,突破了交易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朝廷对这种现象虽然干预过,但屡禁不止。北宋至道元年(995年)和咸平中(998—1003年)曾两次试图恢复坊市制,都终归失败。宋仁宗登基之初,只得认可这一事实,干脆将坊墙和市墙统统推倒,宣告旧的坊市制彻底崩溃。商店与作坊临街而立,坊与市合为一体,标志着近代城市的雏型已出现。当时的东京开封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以万数。”②可想见其商业繁荣的情形。由于坊市合一、近代城市雏型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的东京开封已废除了传统的“宵禁”法令,商品贸易已没有时间的限制,夜市普遍出现。据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记载:马行街的“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鬼市子”也是夜市的一种,在潘楼街,“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物、图画、花环、领抹之类,至晓即散,谓之鬼市子”。③东京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波及全国各地。当时,南方城镇的草市也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全国有镇市近2000个,而南方诸路就有1300多个。这些新兴的商业镇市已改变了旧的州郡规格和性质,由区域的单一政治中心变为政治、经济双重中心。这类本设于城镇之外的草市,随着“坊市合一”的历史进程也逐渐融于都市之中。许多市民为交易方便,便迁居于草市之中,使草市成为新的商业城市。

坊郭户籍的出现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另一重要特征。宋代以前,城市与乡村在户籍上没有多少差别,也没有“坊郭户”这一专用名称。北宋时期,城市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市民阶层空前壮大。据周宝珠先生考证,北宋崇宁时(1102—1106年)东京开封约有十三万多户(不含属县),总人口当在一百五十万左右。④而吴涛认为当时东京主客户合计应是二十六万余户。⑤可见当时东京开封城市居民的数量之庞大,它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城市人口的剧增,户籍管理遇到新的问题。宋太宗几次下诏整理户籍,都未解决户籍混乱的问题。因为当时无不动产的人口(客户)太多,不容易注册定籍。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也。”⑥宋真宗依准户部尚书冯拯之奏请,委派苗稹为钦差,与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阳进行坊郭户列籍定等的试点,然后推广于全国。当时全国大约共有坊郭户九十八万户,人口约五百万之众。⑦这些坊郭户被单独列籍,按财产多少分为十等。坊郭户就是今天所谓的城镇户口,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之势,而且标志着市民阶层的正式形成,在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⑧坊郭户籍的建立,将城市与乡村分离开来了,进一步地促进了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分工。

同业行会组织的形成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特征。行会又称“行团”,简称为“行”或“团”。每一个行会都有“行首”或“团首”,一般推举行会中经济实力雄厚者充任。北宋共有行会160多个,南宋行业分工更细,行会更多。有的改称为“市”、“作分”。后不断合并,其组织越来越大,在商务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行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来重新规定统一的价格;能够保护本地区商业的利益,抵制外地商人抢占本地市场;能够调节行会成员与官府的关系,在应付官府的“科配”和“供行”等赋税的问题上,尽可能地保护本行团的商人利益。正如美国经济史学家汤普逊所说:“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分配;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但在它们的组织里,也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互相的。”⑨行会是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因共同的职业和利益而组合成的一种社会群体。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二、商品意识渗透到文化生活之中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意识在宋代城市社会中滋长和蔓延,并无孔不入地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又由于都市制度的变化——坊市合一、宵禁废弛,作为城市社会主体的市民阶层表现出旺盛的生活热情和欲望,创造出带有明显商品化色彩的都市文化生活。正如日本学者加藤繁在《中国经济史考证》中所说:“当时(宋代)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不用说这种变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业的繁盛,它的财富的增大,居民的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⑩正是市民阶层的“颇为自由、放纵”的生活和种种强烈的欲望,导致了新的都市风情、文化娱乐的产生,导致了市民意识的形成。宋人极重传统节日,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民俗文化已被商品意识所“侵蚀”。商人们利用传统节日,销售节日用品和纪念品。如端午节,东京开封“自五月一日及端午节前一日,卖桃、柳、葵花、蒲叶、佛道艾。次日家家铺陈于门首。”紒紜矠由此可见,商品经济已渗透到了传统民俗节日中。许多本来是自产自给的民俗物品都已转变为商品,在相当的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过去一向表现为清净、庄严、神圣的寺庙道观也不能幸免于商品经济强有力的冲击。庙会,又称“庙市”,是我国商品交易的集市形式之一。一般设在寺庙内或其附近,在佛教节日或规定的日期举行。庙会兴起于中唐以后,在宋代十分盛行。北宋东京开封的相国寺是当时一个十分著名的佛教圣地,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它的神圣灵光变得黯然无彩,成为商品交易活跃的场所。相国寺前门是汴河的一个码头,商贾、货物上下频繁;寺内场地空阔,游人众多,是商品交易的极佳场所。因此,它渐渐成了一个市集中心。相国寺的和尚在商品经济熏陶下,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法稳坐禅床、念好经卷,也直接参与商业活动。有的竟然违背佛教戒律,开办了一个烧猪院,经营猪肉生意。和尚惠明成了名闻京城、专门烹调肉类菜肴的厨师。紒紝矠商品经济使妙相庄严的佛祖、菩萨难堪,寺庙与市场简直同辙接轨,成了逐利趋财之场。

由于市民阶层的壮大,以满足市民生活和审美需要而出现的文化娱乐也兴盛起来,而这些文化娱乐活动带有明显的消费性和商品化的色彩。宋代市民娱乐的场所主要是瓦舍。吴自牧说:“瓦舍者,谓其来时瓦舍,去时瓦解之义,易聚易散也是。”紒紞矠对这一解释有不少学者不以为然。戏剧学家周贻白认为瓦舍“实则指为旷物,或原有瓦舍而被夷为平地。”紒紟矠谢涌濠认为瓦舍“是简易瓦房的意思,其含义即指百戏杂陈、百行云集的娱乐兼商贸市场。”紒紡矠其实,吴自牧是从“瓦舍”的性质而言的。“瓦”本义是指房顶如覆瓦形状的建筑物,是专供文化使用的场所,其作用是遮日晒、蔽风雨,故称“瓦子”或“瓦舍”。后来,商人利用这种娱乐场所做生意,使之成为娱乐与商贸合一的场所,故称之为“瓦肆”或“瓦市”。从这个名称上就可见宋代市民文化娱乐的商品化性质。瓦舍中的娱乐活动丰富多彩,可谓百戏杂陈,伎艺繁多。市民们可在瓦舍中尽情地观赏和娱乐。不过,这种观赏和娱乐属于文化消费,是要付费的。从瓦市艺人来说,他们的表演是一种消费服务,他们靠卖艺来谋求生计。如北宋著名的瓦市艺人张山人所说:“某乃于都下三十余年,但生而为十七字诗,鬻钱以糊口”。紒紣矠又如《金鳗记》载歌妓庆奴“出去诸处酒店内卖唱,趁百十文把来使用。”由于伎艺表演已成为商业性的文化服务行业,其收入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因此,瓦肆艺人十分注重自己的表演技巧,努力加强自己所演节目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苏轼的《东坡志林》卷一记载:“涂巷中小儿薄劣,其家所厌苦辄与钱,令聚坐听说话。至说三国事,闻刘玄德败,颦蹙有出涕者;闻曹操败,即喜唱快。″可见当时说书的技巧之高、感染力之大。瓦肆伎艺是市民文艺,它所表现的是市民阶层的生活愿望和审美趣味。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这些愿望和趣味肯定有悖于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瓦舍的伎艺表演又是有偿服务,其表演的内容也肯定是纯感性的、纯娱乐的,它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为政治教化服务。因此,它成了市民和一些士子尽情享乐、放纵的地方。许多年轻人因经常出入其中,深受新兴市民意识的熏拂,导致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变化。可见这种充满商品化色彩的瓦肆伎艺——市民文艺对传统意识的冲击作用。

无论是宋代的民俗、宗教,还是都市文化娱乐,都充斥着浓烈的商品意识。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民阶层创造的一种新的都市文明。

三、文学艺术呈现出商品化趋势

宋代以前的文学艺术,尤其是士大夫文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一般都是高雅的、非功利性的精神产品。而由于宋代商品经济渗透到社会文化生活之中,产生于社会文化生活这块土壤上的文学艺术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商品化的趋势。所谓“商品化趋势”,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有些文学艺术作品开始直接参与到商品交换之中;二是指文学艺术的创作开始遵循商品生产的法则,并反映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的都市风情和都市意识。

宋代重要的文学体裁有文、诗和词。诗与文是传统体裁,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言志”、“明道”的传统文学观念的影响,商品化的趋势不太明显。不过,诗歌已被市井艺人所利用,变成了他们挣钱谋生的工具。北宋中期,东京开封有一位以“说诨话”而著名的艺人——张山人。诨话即十七字诗。其诗诙谐滑稽,意含讽刺,观众在开怀大笑中获得启示,领略褒贬之意。十七字诗类似现代民间文艺节目——“三句半”。张山人创制这种诗体“鬻钱以糊口”。宋代民间伎艺中有“合生”。所谓“合生”,就是艺人根据他人临时出的题目,当场作诗,以博求酬劳的一种伎艺。要想博得酬劳,就必须具有娱乐性,所作的诗歌就必须贴题、幽默、让观众产生审美愉悦。从以上所述可以发现,作为正统文学的诗歌已成了市井艺人的衣食之资,诗歌创作的技能也当成商品来出售。

词是宋代的代表性文学,是一种音乐文学。它从唐代“声诗”发展而来,兴起于中晚唐,流行于五代,繁荣于两宋。词本是尊前宴边娱宾遣兴的工具,由士大夫文人在宴会中即兴创作,由歌妓当场演唱。北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形成,词从士大夫的尊前开始走向市井,成为士大夫文人与市井细民共同享受的娱乐性伎艺——小唱。小唱又称“浅斟低唱”,是宋代十分流行的一种表演艺术,无论是歌楼、酒馆,还是瓦舍、私宅,都能见到它。谢桃坊先生认为:“小唱是由简单的方式演唱流行的通俗歌词。宋词中的绝大多数作品便是供小唱艺人演唱用的。”紒紤矠此说甚是。由于词大多数是供小唱艺人演唱的,必然具有市民文学的艺术风格。首先,它是为有偿的娱乐服务而创作的,是一种文化消费品,是一种具有商品性质的精神产品。这就决定了它从语言到题材、从形式到内容都必须迎合消费者的审美趣味和欣赏水平。因此,词表现出极为明显的艺术特征:通俗性、娱乐性。其次,词是一种商品化的精神产品,它就必须遵循商品生产的规则。词人的创作不是专为抒发主体的“修齐治平”之志和喜怒哀乐之情,而是去表现它的精神产品(作品)的消费者(读者或受众)的愿望和情绪。因为词人创作的目的不是自我欣赏,而是要让更多的读者乐意欣赏。宋词的题材多为情爱离别、伤春叹老、歌酒游乐,就是为了揭示广大市民的生活愿望和人生情绪。因为追求个性解放、自由,追求精神与物质的双重享受,是市民意识的深层底蕴。第三,词既然是商品化的精神产品,那么,流通(传播)便是它实现文学价值的重要环节。只有流通(传播)渠道畅通,它才能占有更广阔的文学市场,才能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歌妓是词的传播媒介。词由她们“推销”给消费者,并通过她们去实现词的文学价值。宋词的繁荣,歌妓与有功焉。南宋后期,词的艺术精神发生蜕变,向“诗化”(追随辛弃疾的“辛派”词人多抒发进取或超然之志)、“雅化”(推崇姜夔的“风雅派”词人主张雅正)方向发展,广大市民不乐意听,也听不懂,歌妓出于“票房价值”考虑也不愿唱,而改唱“缠令”或其它俗曲,导致了词的流通环节断裂和文学市场萎缩。词因此而走向衰落。

词人的劳务费是由歌妓来支付的。词是精神产品,无法具体核定其价值。歌妓只有根据演出的创收情况来酌情支付。北宋著名词人柳永的作品深受市民的喜爱,一般的歌妓虽用重金支付“润笔”,也难以得到他的新作。如南宋罗烨的《醉翁谈录》丙集卷二记载:“耆卿居京华,暇日遍游妓馆。所至,妓者爱其有词名,能移商换羽,一经品题,声价十倍。妓者多以金、物资给之。惜其为人出入、所寓不常。”因为一首名人的佳作不仅能让一位歌妓获得可观的收益,而且能让她一曲唱红,一举成名。对于好的作品,歌妓是愿意支付昂贵的报酬的。

绘画艺术在宋代十分兴盛,北宋皇帝大多喜爱绘画艺术。宋太宗特置翰林图画院,将各地的著名画师罗致于京师。宋徽宗在国子监设置画学,专门培养绘画人才。因此,北宋的绘画艺术呈现空前繁荣的局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绘画艺术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商品化的趋势。绘画作品一反过去那种高雅的姿态,成为街肆买卖的商品。如相国寺庙会日,“殿后资圣门前,皆书籍、玩好、图画及诸路罢任官员土物、香药之类。”紒紥矠又如前面提到的潘家楼的“鬼市”上也有“衣物、图画、药环、领抹之类”的物品出售。北宋著名画家燕文贵初入东京开封时,曾在天门道上出售自己的山水、人物画。另一位著名画家许道宁也曾在东京开封端门外将自己所作的画随药卖出。紒紦矠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都市风情焕然一新,为绘画艺术提出了丰富的题材,“市肆画”也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新的题材类型。北宋时擅长于“市肆画”的著名画家有燕文贵、张择端、高元亨等。燕文贵有《七夕夜市图》,高元亨有“有琼林苑、角抵、夜市等图传于世”紓紛矠,张择端有《清明上河图》。《清明上河图》不仅是宋代“市肆画”中首屈一指的杰作,也是中国乃至世界绘画史上不可多得的优秀作品。“市肆画”本身虽不一定是商品,但它兴起于商品经济的社会土壤上,是商品经济文化哺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美术品种。它的出现,说明了绘画艺术在商品经济的渗透下开始发生变化。

四、文化艺术商品化的意义和影响

从以上所述可知,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宋代的文化生活和文学艺术开始步入商品化的进程。文化艺术的商品化,对当时或后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人们(尤其是读书人)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因此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古人在思想意识中形成了一种十分顽固的价值观念:“学而优则仕”,“学成文武艺,卖与帝王家”。政治价值成为至上的人生价值。其它的人生价值取向(如经济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都不为社会所看重。因此,莘莘学子为了博取功名、踏上仕途而不得不寒窗苦读、悬梁刺股,甚至不惜皓首穷经。到了宋代,随着商品意识的兴起和文化艺术的商品化,传统的官本位意识开始发生动摇。因为在文学艺术商品化的社会中,知识能够真正被尊重,文人的创作才华能够被赏识,作品能够获得直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人的艺术价值能够在创作中获得实现并为社会所承认。因此,有不少士子在科举场上失败之后,不再醉心于功名了,而是投身到文学艺术创作中来,通过创作之路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艺术价值)。前面曾提到过的北宋著名词人柳永就是一位在艺术中实现了人生价值的士子。他年少时就才华横溢,但在科举考场上却不顺利,曾在殿试时被宋仁宗黜落。从此,他放纵于市井二、三十年,为歌妓度曲作词。他的词深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获得了“天下咏之”的社会效果。他也成为中国文学史上第一个专业词人。宋代出现的“书会”,就是那些不能或不愿走上仕途的士子,因生活的需要而组合的文人群体。这个群体是以创作为职业,以创作来获取生计。宋元时有九山书会、古杭书会、武林书会、玉京书会等。书会先生都是职业的作家。南宋瓦舍中的伎艺脚本大多都是出自他们之手。流传至今的宋元话本和戏剧也有不少是他们的杰作。他们为当时和后世提供了大量的精神产品,以满足人们审美娱乐的需要。除了“书会”之外,宋代还出了文人与艺人组成的“社会”,如表演杂剧的绯绿社、表演清乐的清音社、小说艺人的雄辨社、影戏艺人的绘草社、表演吟唱的律华社等。社中的文人和艺人都是专门化的职业作家和表演艺术家。职业作家和艺术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的文学艺术开始走向成熟。

文学艺术商品化就是文学艺术走向世俗、走向大众。在自然经济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社会中,文学艺术基本上是上层社会审美娱乐和传情达意的工具,而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娱乐功能被政治和道德所削弱,出现了“教化说”、“言志说”、“明道说”、“比德说”等。宋代的文学艺术开始通过商品化的形式走向平民大众,成为士庶雅俗、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共享的娱乐品(当然,这里只就词、话本小说、市肆画及瓦舍伎艺而言)。由于受到以下层民众为主体的消费对象娱乐需要的制约,文学艺术必然要去反映更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生活,去揭示人人心中共有的人生情绪,以赢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宋代以后,都市通俗文艺(市民文艺)不断兴盛,词、话本、诸宫调、戏剧、章回小说、弹词、评书、时调俗曲等文艺样式相继或相竞出现,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学的最后繁荣。这些文学艺术以家庭生活、男女情爱、人物传奇、历史故事、魔鬼神怪为重要的创作题材,故能拥有广阔的文艺市场。由此可见,文学艺术商品化,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审美观和文艺观的变化。

随着文化娱乐的发达,下层民众的审美能力不断提高,娱乐需要不断扩大。篇幅短小的文艺作品(如词、散曲等)已不能满足下层民众的审美要求,鸿篇钜制的戏剧、小说、评书等文艺作品应运而生。从此,诗文主宰文坛的历史宣告结束,戏剧、小说成为主导的文学艺术样式。这一结果虽然是文学发展的必然,但文学艺术商品化加快了这一结果的出现。

总而言之,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文学艺术商品化,而文学艺术商品化又对社会文化生活、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影响。这是一种良好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多重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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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宋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零四。

②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

③《东京梦华录》卷二。

④《宋代东京开封府》,《河南师大学报增刊》,1984年,第29页。

⑤吴涛:《北宋都城东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

⑦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户》,《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

⑧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4页。

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社馆,1963年版,第438页。

⑩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台湾华世出版社1981年9月版。

紒紜矠《东京梦华录》卷八。

紒紝矠宋代张舜民:《画墁录》。

紒紞矠《梦粱录》卷十九。

紒紟矠周贻白:《中国戏剧发展史纲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72页。

紒紡矠谢涌濠:《艺术研究论丛》,同济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01页。

紒紣矠宋代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十。

紒紤矠谢桃坊:《中国市民文学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9页。

紒紥矠《东京梦华录》卷三。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1.列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思想

在1921年前,列宁把商品生产、交换同私有制、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联系在一起,认为它们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比如1906年他在《土地和争取自由的斗争》中指出“只要还存在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只有建立起大规模的社会化的计划经济,一切土地、工行、工具都转归工人阶级所有,才有可能消灭剥削。”在《19世纪俄国的土地问题》指出:“至于社会主义,那么大家都知道,就是消灭商品经济。”他还多次说过“,贸易自由就是资本主义”“,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实行了禁止自由贸易的政策。然而,余粮收集制和完全禁止任何商品流通的政策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这种不满最终导致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列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像俄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和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里,必须发展商品经济,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并将这个思想付诸新经济政策的实践。在“新经济政策”列宁首次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思想,国家资本主义是受苏维埃政权控制,是不会葬送社会主义的。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和主要生产资料的条件下,通过国家调节商业和货币流通,商品经济完全可以被用来为无产阶级国家服务。社会主义的大工业获得高度发展过程中,在把整个小生产全面地彻底地改造过来以前,无产阶级国家有必要把商品经济作为自身的“社会经济基础”,作为各种过渡的经济形式的“中心环节”。

2.斯大林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思想

斯大林也曾经认为:“实现社会主义就要消灭商品生产,就要废除货币经济,就要彻底破坏资本主义而使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后来斯大林虽然承认了必须保留商品货币制度,但却认为这种关系是“外来的”是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商品生产的原因问题,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指出,“在当时的苏联,‘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所需要的商品。现在,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目前在中国———仍是必要的东西。“”将来在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即国营成分和集体农庄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来代替的时候,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趋于消失。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中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极其有用的因素而必须保存着。”但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斯大林不仅要“把所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而且认为:“在中国,商品生产没有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漫无限制和包罗一切地扩展着,它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的消灭这样一些决定性的经济条件而受到严格限制。“”无论如何不能把中国制度下的生产资料列入商品的范畴”,“不仅国家企业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而且集体农庄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所有,不能卖给集体农庄,只归农庄使用,庄员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因而也不是商品。”生产资料“仅仅保持着商品的外壳”苏联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商品。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

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贡献

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利用商品生产,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大胆的探索。

1.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命题

1958年“郑州会议”期间提议在起草的会议文件中写上“必须生产适宜于交换的社会主义商品”,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他还指出:“历来就有商品生产,现在加一种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认为社会主义不能废除商品生产。他说:“中国原来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商品粮还不到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4,粮食之外的经济作物也很不发达。”郑州会议上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有些人怕商品,无非是怕资本主义,不了解排除了资本家可以大大发展商品生产”,“对商品生产不要怕,不会引导资本主义,因为已经没有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商品生产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现在是国家同做生意,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没有了,不但不要怕商品生产,而且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商品生产可以乖乖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从中国商品生产不发达的历史现实出发,指出,中国“很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命题。

2.把握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

在学习《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等著作的《读书笔记》中,他赞同斯大林提出的“决不能把商品经济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的东西”的观点,指出:“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他说:“中国现在的情况是,已经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变成了全民所有制,已经把资本家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现在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国家和,这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有本质差别的。确定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原则界限。这个原则界限就是:“不能孤立地看商品生产,要看它是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应当着重指出: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为它们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的,而不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无政府状态地进行的。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继续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重大的原则问题,必须在全党统一认识。有些人在企图过早地“进入共产主义”的同时,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早地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这种想法是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不利的,因而是不正确的。”把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区分开来,商品生产的性质是由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初步意识到商品生产只是一种“中性”的经济手段

3.界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范围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马克思主义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商品劳务税;资本积累;产业结构

经济发展是指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任务更为艰巨,要求也更为迫切。规范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力量来自于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它能够自动地促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政府有责任干预市场运行,而对于以市场为配置资源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适当干预经济发展的意义则更为重要。

税收是国家对部分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的法定分配,它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主要工具和为其他财政政策筹资的主要手段。一般说来,现代税收除筹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之外,还具有三大经济调节功能,即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调节收入合理分配以及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在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税收政策实施的主要工具都是所得税,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源构成和征管能力等因素,商品劳务税往往成为主体税种,因而其在税收政策实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体系。它主要包括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和关税。本文拟对经济发展中的商品劳务税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一、发展资本积累与商品劳务税

在发展中国家,实际经济增长和在增长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有着压倒一切的意义,但经济增长要受资本积累规模的约束。因而,如何形成足够的发展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而论,一国的资本积累有两种来源,一是利用外资,二是动员国内资金,尤其是国内储蓄。国内储蓄包括居民个人储蓄、企业储蓄(税后利润)和政府公共储蓄(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储蓄、投资方面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征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公共储蓄或政府用于公共投资的集中性财力;二是通过制定鼓励储蓄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和居民个人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储蓄,扩大私人投资。

在发展经济学的税收政策思路中,一国资本积累水平同税收收入水平相关,也和税制结构选择相关。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制结构,选择什么税作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在许多发展经济学家看来,首先应服从于扩大和刺激储蓄、促进资本积累的需要。他们的基本主张是,商品劳务税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对发展资本的筹集发挥主要作用。为此,他们作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商品劳务税的范围主要是指一般销售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和关税等间接税。从总体上看,这些税收的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较高。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愈低,商品劳务税的比重愈高。据资料显示,在低收入国家,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总项的比重为41%,而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为30.9%,如果将进出口关税并入商品劳务税计算,高收入国家的比重为32.4%,而低收入国家高达71.1%.这表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较高的商品劳务税比重相联系。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商品劳务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稳定的筹资功能和较低的征管成本,但根据税收效率的分析,它会对经济增长和市场机制产生较大的扭曲效应,这就需要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推行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商品劳务税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赫立克和金德尔伯格的理解,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以更多的投入或更高的效率去经营更多的产业,还意味着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量分布的变化。在一国资源量为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产业结构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力量。

考察西方国家10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产业结构变化的长期趋势是:初级产业主导制造业主导服务业主导。而引起或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如同经济发展的动因一样复杂,从外因分析,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其配套的财政、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税收政策在推动一国产业结构形成、发展和优化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商品劳务税来说,它作用的大小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论颇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作简单探讨。

首先,在讲座经济体制下,商品作价主要采用国家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价格,商品劳务税在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以促进产业结构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低税和高税不能直接形成低价和高价,因而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必将削弱。其次,商品劳务税作为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机制将充分发挥其作用,这决定了运用商品劳务税调节产业结构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使政策目标落空。第三,商品劳务税与价格直接关联,其本身会扭曲商品的相对价格,导致消费者剩余损失;扭曲生产要素的相对报酬而导致生产者剩余损失。因而最终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第四,商品劳务税还会对产业政策发生扭曲,这突出表现在增值税选型上。以我国为例,在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的情况下,加工工业的进税抵扣比重大,税负轻;基础原材料和能源工业的进项税抵扣比重轻,税负重。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产业政策相背离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过分强调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而应适当弱化。税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节应主要依靠所得税优惠来发挥作用,同时适当发挥商品劳务税的辅作用。

三、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与商品劳务税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各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总和。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地区间劳动素质、资本投入、技术进步、自然资源,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其他社会性、国民性因素的差异,往往使区域间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状态,既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甚至经济落后地区。税收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及商品劳务税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则值得探讨。这对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应该是有启发意义的。

一般来说,税收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地区总税负水平的轻重,影响本地企业的积累能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广度和深度,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税制结构对地区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这里,我们重点从第三方面分析商品劳务税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地方财力的强弱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说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发展中国政府大多选择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这对地方财力有两大好处:第一,这些地区的税源比较充实,税收收入不受企业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有利于保证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对于增加当地公共积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各项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有利于减轻落后地区企业的负担。因为商品劳务税属于间接税,可转嫁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取得稳定、可行的收入,同时又将税款转嫁给购买方,经济落后地区将从中受益。

四、收入合理分配与商品劳务税

实现收入合理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一国GNP获得增长,但社会分配状况恶化了,低收入阶层较之过去相对乃至绝对贫困,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无发展或高增长、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而言,这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根据库兹沓茨的“倒U假说”,收入分配不均是一国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要从根本上消除,只能以持续不断的经济增长为动力,实现经济结构的变革,但同时政府并非对之无能为力。在政府的各项政策中,以实现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以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主要包括所得税、商品劳务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筹资作用。对商品劳务税的调节机制而言,主要是消费税对高收入阶层支付能力的调节。国际通行的商品劳务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说来,增值税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是中性的,因而增值税不论是由企业负担,还是消费者负担,通常都不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则不同,只是对某些特殊消费品课征,是非中性的,收入阶层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领域里就转化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直接、有效,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消费税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或许更切合实际。这是因为:(1)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消费税又占相当大比例,往往高于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2)征税消费品的选择,一般都是对奢侈品征税或重税、对必需品免税或轻税,这样就把绝大部分税加在高收入阶层身上,因而也具有与所有税相似的累进课税效应。(3)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比,消费税税源易控管,逃税难度较大,能够保证政府的分配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消费税的非中性特性,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也有负面影响,容易产生“超额负担”。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对此进行效率与公平、增长与效率的权衡。

五、通货膨胀与商品劳务税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它困扰着这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如何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家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政策目标。在20世纪末,从1997年起,“有7个经济本(指日本、墨西哥、阿根廷、泰国、马来西亚、韩国、香港-引者注)经历了与大萧条极为相似的严重经济衰退”,中国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因此,治理通货紧缩又成了很多国家当前的经济任务。

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同样都是一种货币现象,通货膨胀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上升,通货紧缩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下降。尽管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通货紧缩往往伴随着经济衰退或是造成经济衰退的重要因素。治理通货紧缩的主要措施是实施和推行扩张性的财政对策、货币政策、相应的产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目标是刺激消费者需求,除开征利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之外,还要进一步降低商品劳务税中有关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提高投资倾向和消费倾向,以推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税收政策与通货膨胀问题的相关性有三个方面,即税收收入水平、税制结构和税式支出。对商品劳务税来讲,我们重点分析税收收入水平中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过消费税实现的。虽然消费税由于转嫁性,在短期内可能会推动商品价格上涨,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也会抑制需求,从而在较长时期内降低通货膨胀压力。消费税的这种反通货膨胀效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具有一定需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一般消费税,二是对部分高消费品征收特别消费税。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宋代的商品经济处于全面发展的状态,表现为商业政策的改变、手工业的繁荣、城市商业的发达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首先,在商业政策上,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与过去历代王朝都迥异的重商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发端于农业社会,从春秋战国封建制度萌芽起,农业都是作为国家统治发展社会繁荣稳定以及军事经济发达的基础,因此对农业格外的重视。在思想层面,汉代以后,董仲舒改革的新儒家思想更是为了体现帝王的统治目的,而将重农抑商思想融入进去,因此此后的历代帝王都鼓励发展农业,控制甚至打击商业活动。而这一点到了宋生了改变,宋初太祖赵匡胤认为“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歌儿以享天年”,以博民富。在宋太祖之后,宋太宗赵光义也号为“令两制议政丰之术以闻”。宋神宗在位时“尤先理财”,令众“政事之先理财为急”这样的重视经济的思想一直贯穿于宋朝,这是保证经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其次,宋代的手工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达到了封建社会最为繁荣的程度。与唐代相比,宋代的坑矿、茶盐、造船、造纸、制糖、纺织、制瓷等有较为明显的进步。从特点上看,宋代的手工业产地逐步扩大,出现了区域性的手工业企业和家族式的规模企业。手工业产品的产量也随着生产区域和交易范围的扩大而增加。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当时的手工业技术水平提高非常明显,在制糖业、采矿业、陶瓷制造业等方面都有所提升,比如制糖业出现了“糖冰”(冰糖)的生产技术,宋瓷的技艺手法融入了多种艺术元素。另外,宋代经济发展还体现在宋代城市贸易的繁荣。在宋代之前,不仅国家不重视发展商品经济,而且在城市格局上体现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宋代以前的城市中,严格限制工商业活动的范围,将城市划分为坊和市“,坊”是指居民居住区“,市”是指商业活动区。同时还规定,所有的商业活动都必须在“市”区进行,不得在“坊”区进行商品买卖活动“,市”的经营时间也被限制在白天有限的时间内。这种规定大大限制了城市商品买卖活动的时间和范围。而在宋代,这一界限被消除了。北宋的都城汴梁城突破了市坊的界限,街道两旁和居民区都有商业活动“,坊巷桥头及隐僻去处俱是铺席买卖”,显示出商业的高度繁华程度超过了长安城。北宋的都城汴梁城还出现了早市和夜市,呈现出了全面繁荣局面。同时,商业城市和市场数量在这一时期也急剧增多,除了北宋都城汴京和南宋都城临安两个最为著名的繁华都城外,成都、建康、镇江及扬州等城市也十分发达,人口规模也逐年增加,汴京和临安的人口大致有170万和120万左右。除了大都市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外,众多商业性集镇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及全国各角落,这些集镇多集中于海上贸易繁荣的沿海镇市或水陆交通枢纽的内陆商镇,甚至在农村也打破了往日的寂静,于频繁的货品交换中逐渐形成了“草市”或“墟市”,使得整个国家的商品贸易活动都十分活跃,深刻反映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

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律学发展的影响

1.商品经济对律学思想的影响。

不同的时代都有着不同的立法思想,不同的经济水平之下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研究思想也有很大差异。作为经济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达,也使得宋代的律学研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封建法律思想从西汉董仲舒确立新儒学以后而确定,经过魏晋南北朝、隋代、唐代的发展,到宋代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来适应这一变化,理学作为律学的思想基础就在这种情况下得以发展。理学名称的起源来自于宋代儒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它是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核心,糅合佛家思想和道家思想而成的一种理论形态,其核心内容是强调“理”的先天的存在,把抽象的“理”提到永恒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学习的目的就是“即物穷理”。理学思想肯定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关系,认为“:夫天之生物也,有长有短,有大有小。君子得其大矣,安可使小者亦大呼?天理如此,岂可逆哉?”关于法律他们认为礼与法都是“理”的体现,是为了管理和统治人民而设置的工具“,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法者,天下之理”,“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因此,认为治国就需要礼法合一,同时要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制定不同的领域的法律规范。在理学思想之下,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规律,法律要依据这些规律进行,因此对待农与商他们都保持了同等的客观的态度,在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的情况吸取也加大了对商品经济的调整。立法上统治者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法轻民法的传统做法,开始探索民事立法和经济领域的立法,专门研究施行了盐法、酒法、茶法等法令。为了顺应商品经济的规律,宋代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事法律,统一了国家与经济活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立法的科学性也将政府的政策导向更好地促进了商贸发展和手工业的繁荣。

2.商品经济对应用律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律学十分注重法的应用,在法的解释和刑事技术方面的研究最多,形成的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客观上使得社会财富得以积累,民间财富的积累让民众可以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律学研究活动。从国家层面来说,也加大了对律学研究人才的培养,设置了律学博士专门进行律学研究,涌现出了《刑统赋》、《律文音义》、《律令释义》等一些著名的律学研究著作。其中《刑统赋》就是律学博士傅霖编制的,他在研究时认为《宋刑统》不便阅读和记忆,于是将《宋刑统》的全部律文的要旨,用韵文体裁撰为律学读本,并自行作注,解说韵文含义。受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理学的繁荣,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也更为客观,不再仅仅看到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更加注重对社会个体正义的维护,突出人的个体价值,在司法实践上更加注重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出现了诸如《折狱龟鉴》、《棠阴比式》、《洗冤记录》等法律应用领域的著作。其中《洗冤集录》使得法医学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医学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结语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当商品经济把社会上的一切都卷入交换漩涡中时,金钱对社会的支配,从而拜金主义的观念也就达到顶点。因此,商品货币经济必然带来拜金求利观念的泛起。这是一个历史必然趋势。明中后期,商品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势头。地域性的商帮如徽商、晋商、江右商、闽商、粤商、吴越商、关陇商足迹遍及大江南北,他们拥有巨资,“藏镪有至百万者”[2],“非数十万不能称富”。而“商人对于这样的社会是革命的因素,……现在商人在这个社会上出现了,这个世界的改变,就是从他那里出发”[1](177)。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拜金求利观念突兀奔腾。明代中后期,礼拜金钱之风颇为强盛。利益所在,上至皇帝下至臣民都趋之若鹜。他们“怀利以相接,遂成风流,不可复制”[3],从正德年间始,官员们竞相“营产谋利”已不足为怪,就连神宗皇帝也“以金钱珠玉为命脉”,把内府之藏,“拥为己有”[4]。皇帝尚且如此唯利是取,唯财是图,不能律己,何以严人!因此,当时“天下水利,碾硙、场渡、市集,无不属之豪绅”,并且“相以为常事”[5]。难怪顾炎武曾大发感慨道:“自神宗以来,黩货之风日甚一日,国维不张,而人心大坏数十年于此矣”[5]。上层社会为此,下层可想而知。“凡是商人归家,外而宗族朋友,内而妻妾家属,只为你所归来的利息多少为重轻。得利多的,尽皆爱敬趋奉,得利少的,尽皆轻薄鄙笑,犹如读书求名的中与不中归来的光景一般”[6]。《二刻拍案惊奇》所描写如上情形在《辽阳海神传》中得到印证:“商在外率数岁一归,其妻拏宗党全视所获多少为贤不肖,而爱憎焉”。温情脉脉的家庭情爱,为利欲冰水所严重侵蚀。正是在这股强烈的礼拜金钱之风下,各阶层对商人观念发生变异。人们羡慕在现实物质生活中“甘其食,美其服”的商人生活,感叹他们“嗟峨大船夹双撸,大妇能歌小妇能舞,旗亭美酒日日沾,不识离别苦。长江两岸娼楼多,千门万户恣经过,人生何如贾客乐,除却风波奈若何”[7],传统思维趋向的变迁,使明中后期的社会涌现出崇商弃农、崇商弃儒、崇商弃官的趋势。在商品利润的刺激下,许多农夫、农妇开始从古老的荒原上走出来,走进了商品经济的洪流中,遂形成了“弃本争毫末利”的社会风气。在浙江西安(即今浙江省衢州市)“舍贱民贫,恒产所入,不足以供赋税,而贾人皆重利致富,于是人多驶鸳奔走,竟习为商,商日益众”[8]。徽州休宁县“百姓强半经商”[9]。可见人们的谋生手段已经大大改变。不仅农夫弃农从商,而且连“耻于言利”的士人,亦经不佳金钱财利的诱惑,也放弃了皓首穷经的正统途径,转而从商,据范濂记载苏松一带从事“田产交易”的,“初犹无赖小人为之,今年则士类效尤,然不顾名义矣”[9]。这种情况很快形成风气,甚至山西的俊秀之士也“弃仕从商”[9],怪不得黄宗羲喟叹道,晚明士大夫“大概多市井之气”[10]。士人从商,提高了商人的素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时期文人的文章字画也沾染了商品经济的味道。据说,“以财岂文,俗谓润笔之资”。这虽非起源于明代,但到了明代中后期,文士们开始抛弃以往那种忸怩作态,他们开始理直气壮地向岂文者大量索要资财。有人求文于桑思玄,“托以亲昵无润笔”,桑竟然说:“吾平生未尝白作文字,可暂将白银、锭置吾案间,鼓吾兴致,待文作完,并银送可也”。号称江南第一才子的唐寅还“有一巨本,录记所作文字,簿面题利市二字”。与唐寅齐名的祝允明也如此。“写怀祖尝为人求文字于祝枝山,枝山曰:‘是现精神否?’俗以银钱为精神也。马曰:‘然’。祝则欣然捉笔。”[11]由此可见,传统的伦理道德已经被金钱和实际利益所代替,金钱已经在当时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支配着人们的生活,也支配着人们的命运。因此此时的拜金之风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盛行。有人曾对此加以讽刺说:“古时孔方比阿兄,今日阿兄胜阿父”[11]。万历时黄省曾也慨叹道:“金钱之神,莫甚于今之时矣”[12]。毋庸置疑,也正是这股拜金之风的盛行,才有力推动哲学上求利意识到涌现。李贽是晚明士大夫中“异端之尤”。他首先反对董仲舒“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说法,认为儒者也是“谋利”的,也是讲究“利”的,只不过他们的利表现为道德上的追求。李贽继而认为,“圣人不能无势力之心”,追求财与势是“秉赋之自然”,也是圣人所不免的。与李贽差不多时代的三一教主林兆恩,也认为“天机”就在“嗜欲”中,对“嗜欲”这种人的本能也作了肯定。稍后的顾天竣不讳言“功名富贵”,承认自己是一个热衷功名富贵的人,并进而断言,从来圣贤豪杰都是“功名富贵”人[13]。所以我们可以说,晚明反传统的义利观产生,与这一时期社会上求金拜利思潮弥漫,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也从另一侧面上反映了这一现象广泛存在和巨大的影响。所以说,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力推动了拜金求利思潮的崛起。金钱的魅力,无处不在,无人不媚,趋利拜金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社会心理和世风。

二、家庭伦理道德的动摇和传统家庭组织的裂变

中国传统的家庭内部比较普遍家庭形式是社会学家称之为“扩大家庭”的形态,其特征是:一对老年夫妇与他们已婚孙子们及媳、孙辈同居公财,构成家族内部的财产、劳动和生活单元或细胞,与此相应,就有强调父家长权威,和子女对父母孝敬及家庭成员之间悌睦相处的伦理规定,而其中心则是所谓“孝道”这一旨在维护父系大家族和家族组织的意识形态成为保其稳定不变的重要社会约束。这种状态在商品货币经济不太发达、贫富差距不太悬殊的情况下,尚能相对稳固存在。但当商品货币经济获得较高发展时,商品与货币就成了瓦解传统共同体观念及其组织的强有力的腐蚀剂。这一现象在明中后期表现得非常突出。我国传统封建伦常秩序最重视孝行。“人之行莫大于孝”,而晚明时竟有儿孙焚祖坟,焚祖尸,“鬻其他,利其藏中之物”。而人们对此竟“视为故然”,“未有以为不义而众诛之者”[14],为了一个“利”字,对“长辈”尚且如此残害,兄弟之间相残更不言而喻。鄢陵人戴廷栻在其《先稿存遗》卷3里说:该县“盖至天启以后,而邑之风气大变矣,即明允(苏明元)之论一覆,按之骨肉之恩薄;其由所谓为逐兄之遗孤而不恤,与孝弟之行缺;其由所谓多取先人赀用欺其诸孤子,与礼让之节废;其由所谓为其诸孤所讼,与嫡庶之别混;其由所谓以妾加其妻,与闺门之训哀;其由所谓笃于声色欢哗而小严,与廉耻之路塞;其由所谓黩财无厌,惟富为贤”。这里,不仅论述天启以后该县兄弟家室中的变化,还分析产生骨肉之恩薄的原因。这种互相凌夺、骨肉相残的现象,我们还可在族谱对族人的劝导获悉。安徽祁门《方氏族谱•凡例》中列有“有兄弟”和“一代父职”,二则:“兄弟犹手足也,母得份情失谊以贻父母之忧。然阋墙之变有二:非听信手枕也,即溺情于财产。夫争财之心生,只致败亡之祸;枕边之言入,顿起离间之端,家门之大不幸也。嗣后余族兄弟当念同气连枝之重恩。古人推梨让枣之义,勿启争端为外人笑”;“凡代父职掌务者,无论冢子、庶子,择其贤能者,使之每日钱谷出入都要至公至慎。登载账簿切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不宜大秤小头并用,以伤阴骘。若有犯者,一经败露,举家责罚。纵不败露,天地鬼神讵能瞒昧乎”。这二则《凡例》说明: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兄弟阋于墙是普遍现象,古人的推梨让枣之义已难得见到。兄弟之间“争财之心生”,各自“存私利己”,已使二代以上共居共财的扩大家庭已难于维持,家庭结构处于不断裂变之中。诚然,晚明不乏资本雄厚的富商巨贾,所谓下贾二三十万,中贾四五十万,上贾有“藏强百万者”,他们并非没有能力维持一个扩大家庭,但是,在“贪婪罔极,骨肉相残”的世风下,难免会有“溺情于财产”的大家庭成员,产生“争财之心”,以至招来“败亡之祸”。俞樾《右台仙馆笔记》中有汗翁散财一则,讲的便是大家庭败亡的事情。许翁是歙县汗氏尚义门四房的家长,“家故巨富,启质物之肆四十余所,江浙间多有之,至翁犹然”,“其子家弟中,则有三四辈,以豪伤自喜,浆酒霍肉,奉养逾王候。家僮百数十人,马数十匹,……炫耀于乡间。一日忽郡吏文书来,太守以其豪横欲逮问之,乃凶惧,上下行贿求免,所费无算,始寝不问”。这些子弟于是出游江浙,“凡其家没肆之处,无远不至。至则日以片纸至肆中,取银钱无厌足。主者或勒之,辄怒曰:‘此故吾家物,何预公事’,使所善娼家,自至肆中,恣所取”。许翁自度不能约束其子弟,决定把所有典铺关闭,发给上下伙计二千余人遣散费。结果,许翁之钱罄矣。十数世之积,数百万之赀,一朝而尽,亦可骇也。”有鉴于此,巨商在兄弟长成或家庭人口增多时,使亟亟乎析财分居。关于兄弟析财的记载很多,如大盐商汪应亭,“父令析著,先诸兄弟后其身”[15]。又如婺源汪方锡,“业渐鹾,时父老弟幼,经营十年,积巨赀,与弟分之,不有私财”[16]。因析财不均而兄弟构讼者也时有之。如万历时,盐业巨贾养春兄弟析家分财时,为争夺黄山地二千四百亩而构讼。天启时,魏忠贤利用黄山旧案兴起大狱,勒索巨款助工,吴养春兄弟父子三人俱死狱中。析财不均尚且构诉,可知兄弟同居“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难做到了。析财分居不仅可减缓家庭内部的矛盾,而且也利于商业经营。兄弟析财分居时,各自独立经营,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各人的积极性。也有兄弟分家后又合资经营的。如婺源人董桂照,“后析居,与兄合赀,业本姑苏”[17]。兄弟成了合作的股东,利权分明,各司其责。这样兄弟关系就成了商业伙伴关系,从而避免了大家庭中劳逸不均和利益不均所造成的矛盾。可见,家庭规模的缩小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侈靡之风的盛行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一、问题概说 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商品在公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依然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房地产消费者权益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权利,故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但不无遗憾的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缺少对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房屋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众说纷纭,应当说这并非该法的本来面目,事实上,大陆法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初领域恰恰是房地产消费者权益。 现代民法理论将传统不动产利益分解为不动产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在房地产利益结构中,房地产经营者利益属于不动产利益中的资本利益(如经营者的投资利益)或所有利益(如经营者出租房屋的收益)。房地产消费者利益则主要属于不动产生存利益,即房地产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基本需要的利益。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当上述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首先保护不动产生存利益。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多少权利,意味着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国家的保护。现实经济生活中房地产消费者的权利被房地产经营者侵害的程度十分严重。我国房地产消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房地产投机严重,造成房地产价格不合理,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此外,房屋质量低劣、售后维修得不到保证、不对消费者公开房屋价格构成或以虚假广告的房屋价格蒙骗消费者、强迫消费者交付各种不合理的费用、恶意违约、“一房二卖”、“先抵后卖”等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均应承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责任。现今中国消费者政策,不仅是补救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和救济受害消费者的保护政策,而且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其引导消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的重大作用。 房地产经济作为当下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便是促进住房的商品化,而居民又是住房消费的主力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不能无视住房消费这一市场。下文笔者将结合实例,论证分析商品房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并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作了初步的探讨。 二、实例研析 据以研究的案例一:李某某与某开发建设总公司商品房出售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9年9月9日,原告李某某以某开发建设总公司和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其在被告某开发建设总公司开发的碧海小区购置住房一套,入住不到半年即发现房屋质量出现严重的“次、假、漏、裂”,严重影响人身安全和住者的心理平衡。因原告本人从事建筑业,对房屋质量问题不陌生,故欲先摸清“事故成因”再求对策。原告走访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某开发建设总公司申请查阅该商品房的全部设计文件和施工阶段的原始记录,遭到拒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在最短期限内提交碧海小区16幢B端建筑物的全部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的原始记录。 [裁判要旨]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查阅相关资料,有权利知道开发商是否有开发建设资质及所购房屋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所购房屋是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进行交易等相关资料,而不能超越消费者应知情的权限,楼房的设计图纸和建设施工的原始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属于消费者应知的范围,且这些资料已由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存档保管,属于档案资料,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为此,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第16条、第19条、《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21条等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以同样判案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以研究的案例二:蔡某某与国泰集团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要求双倍赔偿案 该案是见诸报端的山东省首例购房者获双倍赔偿案。一审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判决称:被告在售房过程中主观上存有欺诈故意,对原告隐瞒了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和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 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诱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订立买房合同。而原告作为消费个体,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应具备的上述手续,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欺诈。遂判决由原告退房给被告,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4619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46192元。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未实行加倍赔偿,而是由被告给予原告4万余元的经济补偿。 [法律评析]上引案例一涉及到原告是否有权查看所购房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记录的问题。讼争的焦点是原告所称的消费者知情权应否予以保护,换言之,该知情权是否系商品房购买者所享有的权利。上引案例二中二审法院未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正面回答作为消费者的购房者在受到房地产经营者欺诈时能否获得双倍赔偿的问题,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其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争议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之中。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略作评述如下: (一)知情权及其行使 知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它既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权利,又属于私法意义上的权利;既包括抽象的权利又包括具体的权利;既包括民主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狭义的知情权,就是公民针对政府工作、针对政府的政务公开的一项权利。司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必须使知情权成为司法上可诉的权利。本文所探讨的知情权主要是从私法意义上进行使用的。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出现知情权概念,该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上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消法》规定的消费者7项权利应当完全适用于房地产消费者。这7项权利包括: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人身健康和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的权利、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和受消费教育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某开发建设总公司提出其作为商品房销售者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这并不能作为拒绝向消费者出示所购买商品房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记录的依据。因为即便是机关档案,尚可以借阅,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以保护所谓商业秘密为由侵害购房人的知情权,这是对商业秘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要与设计图纸一致。根据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文的规定,《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已经成为必要公示的内容,其目的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那么同样值得购房者关注的设计规划图也应为其设定公示要求。整体布局规划、单项景观设计、辅助设施配套在项目规划时都已经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确定,同样这些也是开发商申请住宅小区住宅竣工验收所必须提供的文件,那么向购房者公示并不会造成开发商过多的负重。在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上,也应当优先保护作为消费者的购房户,而不能以保护开发商的“商业秘密”而拒绝购房人的正当合理要求。更何况,如确系商业秘密,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购房人也有保守其所知悉情况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房地产开发商完全可以借助侵权法予以救济,其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向特定的合同相对方-购房人提供设计图和施工记录等,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正如有人所言:“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对法官所应具有的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熟知并能灵活运用法律的专业素质、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等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法官通晓法律基础理论和各种法律制度规范,树立法治观念和思想,深刻理解立法意图,熟悉立法活动规则,熟练掌握法律方法这一司法技能,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创造典型案例,探索司法审判的时代特征和规律。”[12]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3] 《消法》第四十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即“损一赔二”的民事责任,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1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再一次重申了该项制度。按照该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则是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能否适用《消法》所规定的加倍赔偿呢?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在认识上极不统一。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消法》第49条。理由有三:一是《消法》制定时,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同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参考。二是商品房作为不动产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有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即使出卖人隐瞒了某项真实情况或捏造了某项虚假情况,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以得到妥善处理。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辄数十上百万,如判决双赔,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在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看来很难说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15] 目前不少法院也是认为房屋买卖不适用《消法》,但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完全不同。在判决理由部分,有的法官认为房屋是大件商品,是不动产,所以不适用该法;有的法官则认为房屋经过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适用该法;还有的法官干脆指明房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判决。[16]更有法官认为,《消法》对商品做的是“狭义”理解,即“一般商品说”,其法律意义在于:针对一般商品而言,即使采取“双倍赔偿”的惩罚手段对经营者也远远不会造成“伤筋动骨”,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冲击力很小,它的功能在于既能有力地打击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加害方,也能有效地保护相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在“公平”与“秩序”之间找到了合理的平衡点。而商品房则不然,一旦刻意强调按《消法》调整,将会给市场交易秩序带来难以想象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公平”与“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17] 另有观点认为,购房也系商品买卖行为,房屋也作为一种商品成为《消法》第四十九条规范的范围,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适用双倍赔偿应无问题。[18]立于《消法》的立法目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等角度而认为,开发商若以欺诈行为提供质量不足的商品房时,应有《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适用。理由是:首先,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立场而言,消费者于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仍属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且商品房之购买往往又是消费者一身积蓄所得的成果,故对于《消法》中所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于商品房的交易中应有所适用,方才符合该法之立法目的;其次,就该法条文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目的而言,若将商品房交易纠纷排除于该条文的适用,而使实行欺诈行为的开发商无庸负担双倍赔偿的民事责任者,将使得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与鼓励,且亦无法处罚、吓阻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而无法导正商品房的交易市场;再者,从法律适用上之解释来说,《消法》中所谓的“商品”系指为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场上流通买卖的物品,而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包括在内,故若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之目的而购买商品房者,则该商品房应是本法所称的商品,且本法对于商品房并无明文规定加以排除适用,则商品房应该仍是消费之客体,而有本条文的适用。反对说认为该条适用商品房的交易将产生利益失衡之情形而言,那是否产生高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便一律排除该条文的适用,那如何认定商品或者服务系属高价值,又是问题。 最高法院法释 [2003]7号第八、九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属于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五种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即: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又称“先卖后抵”);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又称 “一房二卖”);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又称“先抵后卖”);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此五种情形下,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 息、赔偿损失外,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当然,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必须是在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前提下,买受人才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法释[2003]7号答记者问中指出,这五种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直接适用。[19] 惩罚性赔偿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有学者主张这种赔偿应当基于有效的合同作出,而不应当在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作出,主要原因在于三点:一是此种惩罚性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惩罚性赔偿所要惩罚的是经营者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而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换言之,惩罚的不仅仅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且包括违约行为。无论如何,惩罚性赔偿都不是为了在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后,对受害人提供补救。二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受欺诈者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的损失应当为其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价。如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那就意味着双方并没有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因为受害人获得一笔额外的收入。相反,如果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则可以认为这一损害赔偿是代替受害人可以获得的、在实践中又难以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尽管消费者可能因欺诈而撤销合同,但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或维持原合同的效力。三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害人基于违约责任将获得各种补救的措施。惩罚性赔偿也是其中的一项措施。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则受害人能够获得补救的措施是极为有限的,尤其是不能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总之,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必须是在合同责任存在的情形下提出。合同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合同责任的适用;惩罚性赔偿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合同若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反而失去了双倍赔偿的请求依据。[20] 笔者认为,合同因欺诈、无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课以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虽欠缺合法的根据,但可以缔约过失规则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赔偿来保护信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1]因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外的责任,即以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外责任救济合同外的信赖损害,而非合同内的违约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几乎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同一语或代名词。缔约过失规则是以令当事人承担契约之外责任的方式扩张契约法上的责任,改变了传统法 “有契约,便有责任,无契约,便无”责任的思维定律。[22]据此,信赖合同有效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规则和法律的规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填补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并能发挥惩罚性赔偿原则对违背诚信义务的非善意交易当事人的制裁和遏制作用。 关于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见诸媒体的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消费者双倍赔偿案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该判决系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9日做出。 [23]《中国房地产导报》则报道了据称是深圳首例商品房合同纠纷双倍赔偿案,也是最高法院法释[2003]7号颁布后的全国房地产纠纷双倍赔偿第一例的银先生与深圳某花园商品房一房两卖索赔案。作为二审的深圳中院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涉案房产“2栋32 B”已售给他人的事实,采用欺诈手段与银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最终判决撤销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11月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判决开发商双倍退还购房款及全额退还购房款利息、办证费、入伙费、鉴证费、入伙费等合计63万多元。 在法规层面,有些地方法规已明确了商品房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例如:《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2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既有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司法实务上的先例,又有法规层面的支持,应是毋庸置疑的。而法律向房地产消费者保护倾斜的程度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商品化程度。在我国当前住房改革制度还极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释[2003]7号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注意到依法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 (三)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完善 >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直接目的一是使受害消费者获得合理补偿;二是从为社会公共利益着眼,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以减少欺诈。[25]因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达成,除了涉及到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善外,最为重要的是其赔偿金的数额问题。而《消法》第四十九条以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础,便与消费者实际所受损失无关,而有违民事赔偿责任之补偿性原则,且该法规定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亦将使得经营者容易计算出其经营上欺诈行为的支出成本,无庸考虑其欺诈行为将造成消费者多少的实际损失,即轻易做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惩罚与吓阻的作用。就中国民间市集惯行的交易习惯中所谓的“假一赔二”、“缺一赔十” 等作法之计算方法与赔偿范围乃是由卖者赔偿买者实际损失的二倍或十倍。另外,参酌美国等国家的立法例,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范围计算方法亦是以实际损害额为计算的基础,而非以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为计算之基础。因此,应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修法为“消费者实际所受损失”为计算的基础。这样方能将商品房等价值性较高的商品交易纳入该条文规定的调整范围,而使商品房经营者亦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之民事责任,这样,既可以使经营者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又可避免法律适用导致的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以解决现行司法实务上所发生的争议。[26]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戴志杰先生的观点和理由,《消法》应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之保护,其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亦应当于商品房的交易中有所适用。但现行立法的不尽人意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也是需要我国今后的立法中予以重视并解决的。在修法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立法冲突,法官应当寻找最佳适用法律规范来公正裁判案件。面对立法冲突,法官的任务在于善于理解和发现立法的精神和原则,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解释衡平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官绝不是机械地运用法律的法匠,而应该创造性适用法律规范。”[27]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一、艺术中介是沟通艺术生产与消费的桥梁

明代中期后,商业性农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商业日趋繁荣,新兴市镇大量涌现,工商业人口大增,城乡市场网络开始形成,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与统治力量的松懈,人们“本末”观念的更新,人们在生活方式上产生了变化。绘画作品成为家庭装饰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明末文震亨的《长物志》一书,就详细阐述了家庭悬挂书画的位置、内容和一般装裱形式,明代悬挂书画与不同的季节相联系,另外,结婚、祝寿等都要悬挂书画。大量的市场需求使很多人可以通过创作书画来维持生计,在江浙地区出现了浙派,在苏州出现了吴门画派,到明末清初时,在江南一些富裕的工商地区相继产生了许多地方美术流派。

市场对艺术品的需求为艺术品繁荣带来无限生机,在艺术市场的链条中,连接艺术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就是艺术中介,“没有哪种艺术形式不需要某种中介体制就可以被接受”。米芾在论述艺术中介时,将书画收藏者和商人分为鉴赏家和好事者两类:“鉴赏家谓其笃好,遍阅记录,又负心得,或自能画,顾所收皆精品:近世人或有赀力,原非酷好,意作标韵,至假耳目于人,此谓之好事者。置锦囊玉轴以为珍秘,开之或笑倒。”艺术品收藏家、鉴赏家既是艺术品消费者,又是艺术中介,他们的审美趣味与消费偏好,为商人们带来利润的同时,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影响了人们的消费认知行为,也影响到艺术创作。事实上,无论是鉴赏家、好事者还是艺术商人,他们只是对书画的专业认知程度不同,但他们都对书画的生产和流通具有引领作用。

二、艺术中介影响人们消费认知行为的途径

(一)艺术中介引导社会审美风尚

封建统治阶级一直希望借助艺术辅翼封建道德,从孔子“兴废之诫”,到南北朝时期谢赫“图绘者,莫不明劝戒,著升沉,千载寂寥,披图可鉴”,唐代朱景玄“标功臣之烈”、“彰贞节之名”,张彦远的“成教化、助人伦”等主张,都强调艺术的教化功能。面对艺术的市场化倾向,被朱元璋称为“开国文臣之首”的宋濂认为“非书则无纪载,非画则无彰施”,对绘画艺术“世道日降,人心寝不古”感到痛心疾首。对于绘画自“顾、陆以来”人们“往往溺志于车马士女之华,怡神于花鸟虫鱼之丽,游情于山林水石之幽,而古之意益衰矣”,他持反对态度。瑚希望美术能恢复“图史并传”的“古意”,达到“助明教而翼群伦”的目的。

统治阶级的提倡在强大的市场面前显得微不足道,随着明代一百多年的发展,中后期社会相对比较安定,科技发展促进物质生活的丰富,但封建制度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方面,作为统治阶级的官僚及乡绅阶层,在思想上认同自己阶层的既得利益,表现对生活美好的追求,五谷丰登、子孙昌盛、长生不老的思想成为人们憧憬的目标,描绘人们的美好理想推动艺术品生产的巨大发展,美术风尚由宋元时期歌颂帝王的瑞应图转变为表现世俗喜善厌恶思想的福寿吉祥题材,使福寿吉祥的题材在社会上得以流行,反映到绘画、剪纸、刺绣、陶瓷、书籍插图、年画等美术各领域。在艺术表现手法上,将吉祥含义附丽于花鸟鱼虫之中,将迎福辟邪这种祥瑞观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表现,如祝寿类的图画经常描绘松鹤等象征长寿的象征物,吕纪的《南极仙翁》、陈洪绶的《麻姑献寿》等,就是祝寿类作品,而恭贺婚嫁类的图画则采用鸳鸯、成双的鸟以及其他吉祥的物象。如果某人退休离开官场,则描绘某种田园景象,寓意着他回归故里、超凡脱俗、享受田园之乐。清代经过前期的战乱调整期,乾隆以后,也基本上延续了这一审美风尚。

另一方面,封建制度的腐朽又使他们产生了一种朦胧的民主意识,民主的意识与既得利益之间的矛盾,使官僚文人阶层产生苦闷的心情,借艺术使自己的精神得以超脱。“学画所以养性情,且可涤烦襟,破孤闷,释躁心,迎静气。昔人谓山水家多寿,盖烟云供养,眼前无非生机。古来各家享大耋者居多,良有以也。…寄托自己的理想已成为艺术发展的另一风尚。

(二)艺术中介形成无形的市场审美标准

封建官僚文人阶层作为艺术品市场的中介者,通过对书画艺术品题跋和著录等形式,引导着书画艺术品的生产和消费。

在明代中后期,在江南地区形成了由收藏家、鉴赏家和商人组成的中介“圈子”,像项元汴、李日华、汪珂玉、王世贞、王世懋、文徵明、何良俊、莫是龙、董其昌、陈继儒、汪道昆、詹景凤等书画家、收藏家、大商人,清代北方形成了孙承泽、梁清标、周亮工、宋荦、高士奇、卞永誉、安岐等收藏家、书画商。他们大都能书善画,具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如明末书画家、收藏家董其昌,自称“三百年来一巨眼人”,深知“今日生前画靠官,他日身后官靠画”的市场规律,他的艺术思想和书画鉴定意见一直左右着艺术市场的审美趣味。董其昌与莫是龙相应和,以禅宗的南北宗比拟绘画中文人画和职业画家画,他认为职业画家画“其术亦近苦”“殊不可习”,提倡“以天真幽淡为宗”的文人画,他们的这一主张得到其他书画鉴藏家的响应。明代中期河南张路善画,“弘治间名亚于伟”,“一时缙绅咸嘉赏之,得其真迹者,如获拱璧焉”。而南京蒋嵩山水人物“最入时人之眼”,由于受董其昌等人观点的影响,何良俊在批评“浙派”时说“如南京之蒋三松、汪孟文,江西之郭清狂,北方之张平山,此等虽用以揩抹,犹惧辱吾之几榻也。屠隆和唐志契异口同声地批评道:若郑颠仙、张复阳、钟钦礼、蒋三松、张平山、汪海云辈,皆画家邪学。董其昌作为万历十七年进士,官至南京礼部尚书和明光宗的老师,在官僚文人阶层具有崇高地位,他的艺术思想和鉴定结论一直影响着艺术市场。如他在82岁去世那一年鉴定《张僧繇五星二十八宿真形图卷》题跋:“《二十八宿真形图》,吴道子笔,曾为吴中韩宗伯家藏,宗伯教习庶常时,尝得谛视。今又见嘉禾戴康侯藏此卷。宣和时重道教,又收扩名画,必在谱中,此物真神品也。”虽然他的鉴定理由有些武断,但后来的收藏家们却一直奉为圭臬。

艺术中介还通过图书出版影响市场审美倾向。商业资本为了获得丰厚的利润,纷纷进军出版业,使明代版画进入黄金发展期。随着出版印刷之风的兴盛,画谱也如雨后春笋涌现出来,先后不断出版,而且内容更丰富。画谱内容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用来作为纯艺术学习和欣赏之用的画谱,如《高松画谱》《雪湖梅谱》《程氏竹谱》《顾氏画谱》《萝轩笺谱》《十竹斋书画谱》《画法大成》等,是用于绘画示范之目的的技法类画谱;而像《集雅斋画谱》《诗余画谱》《百咏图谱》等艺术欣赏类画谱,更多强调其欣赏功能,通过欣赏名画来提高读者的文化修养。另外,像《海内奇观》《素园石谱》《百美图谱》《画薮》《名山图》等博雅性质的画谱,类似于现代画报或时尚杂志之类的读物。这类画谱中请绘画高手将名山大川、禽鸟走兽等绘成图样,它们或者有新奇古怪之形,或者有美丽秀雅之貌,编者将其集千一辑或数辑,以满足读者对各方面知识之需求。明代的画谱种类庞杂,有些画谱这三类性质兼而有之。画谱的刊印和流行以及画谱的审美趣味也深深影响着艺术市场的审美趣味走向。

(三)商业资本支配艺术市场运行

由于艺术品市场巨大的需求和利润空间,徽商等大商帮的资本得以进入以获得更大回报。明代大徽商后裔、名宦、文人汪道昆有精辟的分析:“夫贾为厚利,儒为名高。夫人毕事儒不效,则弛儒而张贾;既则身飨其利矣,及为子孙计,宁弛贾而张儒。一弛一张,迭相为用。不万锺则千驷,犹之转毂相巡。”嗍巨大的市场需求促进了绘画艺术品生产的大发展,明代中期以前,以描绘现实生活人们期盼为主的院体和浙派绘画受到市场追捧。詹景凤说:“吾族世蓄古书画,往时吾新安所尚,画则宋马、夏、孙、刘、郭熙、范宽,元颜秋月、赵子昂,国朝戴进、吴伟、吕纪、林良、边景昭、陶孟学、夏仲昭、汪肇、程达,每一轴价重值二十余金不吝也。而不言王叔明、倪元镇,兼及沈启南,价亦不能满二三金。”

商业资本在投资艺术品过程中,往往是贱买贵卖来获得利润,当社会收藏之风兴起以后,社会上古代艺术品存量“日少一日”且价格越来越高,商人在买卖艺术品时可供选择的藏品有限并且价格上涨的空间也越来越少,其获得的利润呈下降趋势。为获得更高的利润,商业资本就转而投向数量比较多,且价格上涨空间大的当代艺术品,遂使当代艺术品价格猛涨,面对这种奇怪的现象,王世贞说“画当重宋,而三十年来忽重元人,乃至倪元镇以逮明沈周,价骤增十倍。窑器当重哥、汝,而十五年来忽重宣德,以至永乐、成化,价亦骤增十倍。大抵吴人滥觞而徵人导之,俱可怪也。”当代艺术品价格暴涨正是商业资本控制市场的产物,明代谢肇涮就痛斥这种艺术中介对书画艺术的控制:“射利大驵,贵贱懋迁,才有赢息,即转俗手……”他称这种现象是书画之“厄”,正是商业资本的介入,使明代中晚期艺术市场贱古贵今、贬宋崇元之风成为风尚,并一直影响到有清一代。

三、结论

随着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艺术市场也逐渐繁荣起来,以封建官僚文人为主体的收藏家、鉴赏家和艺术品商人逐渐形成沟通艺术品生产和消费的中介,这些艺术中介通过艺术批评和艺术消费行为,引导着大众艺术品市场的审美趣味和消费趣味,对艺术品生产产生了重要影响。艺术中介引导艺术消费,客观上消解了明王朝后期封建朝廷对社会文化发展的控制力。而清王朝早期则通过艺术中介,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加强封建王权对文化的控制力,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晚清文化的发展。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中国古代的经济思想,于春秋战国时期向系统化发展,诸侯列国的争霸和诸子百家争鸣,产生了大量的经国治世之说。是时,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急剧转变,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诸侯国统治者,为了扫除奴隶制残余,增强本国实力并最终在争霸战争中取得胜利,纷纷进行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社会改革。在发展封建经济的改革中,较著名的有管仲在齐国、李悝在魏国、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与改革。管仲的“官山海”之策,主张由国家垄断盐铁经营;李悝的“平籴法”,实行政府收售粮食以调节粮价;商鞅主张“农战”,奖励农业生产、抑制工商业发展的政策等,均涉及政府对工商业经济的干预与控制,成为“轻重论”思想来源的重要素材。随着秦王朝统一中国,特别是西汉王朝统治的逐步稳定,涉及国家治理方面的众“说”纷纭、百家争鸣的局面逐渐结束,契合西汉前期统治政策由“无为”向“有为”的转变,中国古代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在大一统王朝的实践下得到确立。“轻重论”的形成乃至作为古代封建国家主导的经济思想地位的确立,与统治者对工商经济发展由放任到管制的政策转变有关。春秋初期,随着“工商食官”制的瓦解,山川鱼盐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私营工商业获得发展。虽然这时有齐国管仲的“官山海”政策和战国时期秦国政府控制工商业的政策,但都为时较短或仅局限于某些个别地区,因而对山泽之利放任私人经营,官取其税仍是此时期发展的主线。

秦统一后,恢复了工商官营的政策,即“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同时对东方六国的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打击。但由于秦祚短暂,秦政在利用暴力专制、繁苛赋役困顿私营工商业者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适宜统一政权控制国民经济的系统理论与经济结构。秦暴政的短促成为西汉初期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清简无为政策的经验总结。汉初为恢复残破的社会经济,实行重农抑商措施,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采取贱商措施,但实际在经济上并无多大限制。到惠帝、吕后时期,经济有所恢复,于是“驰商贾之律”,商人和商业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如“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经济恢复,社会秩序稳定,商品流通范围扩大,商品经济繁荣,是为史家所说自战国至西汉中期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阶段,此时期国家对工商业发展的放任趋向是其总体特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了基础,而汉武帝时期的社会发展矛盾又为政府实行国家干预主义措施提供了政策环境。

与前期统治者“无为”而治不同,年轻有为的汉武帝在经济日益发展、国势日趋强盛的背景下决心褪去“无为”的政策外衣,干一番名垂青史的政治业绩。政治工程的大有作为必然需要庞大的财力支持,长期内外兴作使国家财政耗费巨大,而这些仅凭农业经济收入是难以支撑的,好大喜功所需的巨大开支要求汉武帝必须开辟新的财源。此时私营工商业者虽然拥有巨大的经济实力,但并不支持中央政权,在武帝因长期对外用兵而出现财政困境时,他们却袖手旁观,如“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此外,商人还与地方诸侯相勾结,图谋不轨,“因其富厚,交通王侯”,造成严重的国内局势。在此情况下,汉初黄老“无为”之统治策略无法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武帝提拔桑弘羊主管国家财政,实行铸币专营、盐铁官营等新的财政措施,加强了对工商业领域的管制,国家统治策略向“有为”转变。在经济思想领域,随着国家一系列“有为”政策的实践,主张国家进入流通领域干预经济发展的“轻重论”亦逐步走向成熟,《管子•轻重》诸篇的形成就是典型代表。《管子》一书托名春秋时期的管仲所作,实际上并非一人一时之作,其记事时限大约从春秋至西汉,是有关国家治理的经验总结,由西汉末期的刘向编集而成。《管子》记载内容广泛,其中尤以经济思想见长,“轻重”诸篇比较集中地论述了封建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因此形成了典型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汇萃,是古代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及对商品经济进行干预的思想根源。“轻重”一词始见于春秋时期,是古代经济思想中一个特有的范畴,其本意是指货币实际分量的轻重,如单旗反对周景王铸大钱,曰:“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在《管子•轻重》篇中“轻重”被引申为物价的贵贱、商品和货币的比价关系,当货币交换商品的比例升高时,即形成“币重物轻”,相反则是“币轻物重”,如“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从指代货币分量的物理概念到表明商品价格与货币的相对关系,“轻重”词义的扩展说明了古代国家对商品货币流通规律的认识与重视。在对商品、货币相互关系的认识基础上,国家有意识地将这种认识与政府的经济活动相结合,轻重学说亦逐渐成为封建政权操纵市场、调控国民经济的理论指导。

二、《管子》“轻重论”中政府干预商品经济的政策措施

“轻重论”所倡导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相适应,主张封建国家通过经济集权管理和控制社会经济,在维护农业主体结构的基础上,国家直接参与流通经济,管理和调控市场。持“轻重论”者认为,作为君主专制的统治应该运用好流通领域的统治之术,做到“善为国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即政府应该摈弃政治上的暴力强制,通过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使民众不得不依赖政府,从而造成“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的状态。该理论正是应对西汉前期地方诸侯实力膨胀、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之时弊而提出。此时期,由于诸侯掌握了地方的盐铁、山泽之利及工商税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如吴王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淮南王“长废先帝法,不听天子诏”。“轻重论”者认为“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为加强中央集权,稳定封建统治,“轻重论”者强调通过经济上的予夺来控制臣民,提出了“以轻重御天下”的政策主张。要实现以“轻重御天下”的目标,政府首先要懂得流通领域轻重关系的变化规律,“轻重论”者通过对商品流通领域中的规律性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基础的具有普适性的经济原理,作为政府参与和调控市场的理论武器。首先,“轻重论”者把货币与谷物框定为整个流通经济的两个基本工具,认为“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

在传统社会,农业是最基本的生产部门,粮食是人们的生存之本;在商品流通中,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居于比其他商品更重要的地位。货币与谷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它们成为轻重调节政策的两个主要杠杆。国家通过掌握这两种商品,就可以调控好社会经济的运行。其次,通过权衡实际流通中货币、谷物与万物的供需与相对的贵贱形势,“轻重论”者提出了三者之间存在的比价关系:(1)“谷重而币轻,谷轻而币重”,将“轻重论”运用于货币与谷物价格的相对关系,指出市场上货币购买力与粮食价格成反比。(2)“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指出了货币购买力与商品贵贱相反的原理。(3)“谷物重而万物轻,谷物轻而万物重”,谷物与万物的比价有如货币与万物的比价,在价格上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管子•乘马数》载:“谷独贵独贱”,即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谷物通常作为交换的一般等价物出现,其他商品的价格的高低通常表现在谷物比价关系的变化上,因而在轻重关系上与万物的比价呈反比。再次,“轻重论”者还将商品供需与价格涨落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如《国蓄》有“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轻重甲》有“章(障)之以物则物重,不章(障)以物则物轻;守之以物则物重,不守以物则物轻”。说明商品供需的多少决定了商品价格的高低,一般情况下,价格随着供需的变化而变化。知悉流通经济中货币与商品的轻重关系与轻重变化,在具体政策方面,本着控制市场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轻重论”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经济措施,涉及国家直接参与和管理流通经济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主张国家控制货币和谷物的政策。

《管子•国蓄》中说:“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轻重论”者认为百姓依赖粮食而生存,通过货币进行物质交换,粮食与货币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统治者应该善于运用货币控制粮食价格,通过对两者的垄断来控制经济大局,即“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此守天下之数也”。国家要控制货币,首先就要垄断货币币材的来源,即“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管子•国蓄》载:“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即铸币的权利应该掌握在国君的手中,国民只有使用货币的权利。相对于铸币,谷物乃民间自产,国家对于谷物的控制只能通过手中掌握的货币去影响其价格,即国家对粮食产品进行市场经营。“岁丰,五谷登,五谷大轻,谷贾去上岁之分,以币据之,谷为君,币为下。国币尽在下,币轻,谷重上分”,其政策手段大致是在丰年谷贱之时低价购进粮食,大量投放货币,形成“币轻谷重”之形势;国家掌握充足的粮食储备,待市场上粮食缺乏而谷价上涨之时,再大量出售粮食,形成“币重谷轻”之势。如此循环,国家不仅于粮食买卖中获得了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经济手段对民间经济进行了合理的调控。其二,主张国家利用商品价格波动以操纵市场的政策。流通中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上同类商品过多,产生供过于求的情况,商品价格就会降低;如同类商品供给缺乏,商品价格就会提高。对此,《管子》中有较明确的阐述,如《国蓄》所说:“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或如《揆度》所述:“物藏则重,发则轻,聚则寡,散则多”。“轻重论”者认为,国家可以根据供求导致价格变化的规律,利用手中掌握的货币、谷物或者其他商品,“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在物价十分低廉的时候,国家采取收购措施,使商品价格回升;当物价高昂时,国家抛售物资,使商品价格回归正常水平。以上对商品价格波动而采取的准平政策,其实只是国家谷物政策的延续和扩大。国家因其掌握的大量货币和物资储备,在市场控制方面具有绝对的主动权,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或聚,或散,或藏,或发,使市场物资的多少,价格的高低,听凭统治者操纵。另外,统治者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利用政令的缓急来左右市场物价,如“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当然,尽管“轻重论”者认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人为地操纵市场价格,但他们也知晓流通中价值规律的作用还是存在的,况且政府于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中实行准平的措施,也是基于对客观价值规律的认识而实施的,《管子》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如《国蓄》中有云:“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贵。万物之满虚随时,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

《轻重乙》中也有:“桓公问于管子曰:衡有数乎?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有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无数。”此处所论之“衡”,就是指商品价格围绕一个中心上下波动的规律性运动。商品价格不可能绝对固定在一个点上,须在一高一下中求其准平,这与《管子》倡导政府利用供求变化稳定价格的实践相一致。其三,主张官营盐铁的专卖政策。轻重理论主张国家进入流通领域,利用货币和谷物与其他商品的轻重比价关系对失常的市场现象进行调控,这是国家对经济进行控制的一方面。除此之外,“轻重论”者还认为国家应该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自然资源进行垄断,实行官营政策。“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为可耳”,即国家通过控制盐铁经营以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轻重甲》中甚至说:“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传统农业社会,小农家庭内部的耕织结合可以解决大部分日常生活所需,只有食盐和铁器作为生产和生活必需品需要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因此,国家凭借对此两项产品进行垄断经营,就可以在控制国民经济生活的同时获取财政厚利。轻重论者指出:“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又说:“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辇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成事者天下无有”。盐铁官营,从表面上看,国家并没有加税于民,但实际上国家已通过寓税于价这一隐蔽的掠夺方式提高了财政收入,即做到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

三、古代政府在轻重理论指导下的商品经济干预措施

《管子•轻重》诸篇所阐述的轻重理论,是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国家实行经济干预政策的主要理论指导。轻重理论主张国家凭借政权的强制性进入流通领域,通过对商品货币流通规律的把握达到对市场的有效调控,这样就将国家对经济的关注点从单纯的农业领域转移到了商品流通领域,是经济思想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轻重论者所提倡的经济管理措施大部分为封建统治者所接受,自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政策,并建立一系列适应封建专制统治的官营工商业机构之后,国家对商业的控制成为后继封建统治者维持王朝稳定的重要法宝。唐代是封建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唐政府对商品经济的管理与控制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而这些干预商品经济的措施可以说是传统轻重理论被当政者接受并践行于商品经济领域的结果。在官营商业领域,唐中期“安史之乱”以后,为缓解因战争耗费而陷入困境的国家财政,唐政府启用其时名著一时的理财家第五琦、刘晏实行榷盐制度。第五琦的榷盐法实行民制、官购、官销制,俗称“直接专卖法”。政府垄断绝大部分盐利,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行业缺乏积极性和认同感,弊端早在汉武帝时期即已显露,因而收效甚微。刘晏的榷盐法是在改良直接专卖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灵活运用轻重之术,变民制、官购、官销制为民制、官购、商销制,实行间接专卖法。在此转变过程中,商人也由原来被打击的对象变为一定程度上推行轻重政策的助手,与政府共分盐利。刘晏还利用商品价格规律,设置常平仓,实行平准法。《新唐书•刘晏传》云:“晏又以常平法,丰则贵取,饥则贱与,率诸州米尝储三百万斛。”以常平法储米,可知是常平仓制度。“丰则贵取,饥则贱与”与汉代耿寿昌的“谷贱时增其贾而籴,谷贵时减其价而粜”相同,都是在轻重学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干预措施。史书又载:“刘晏因平准法,斡山海,排商贾,制万物低昂,常操天下赢赀,以佐军兴。”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一、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理论的发展与突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大陆,是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改革开放的产物。但是要探索中国改革开放路径的选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立的淵源,不能不回溯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曲折道路,以及其间对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理论探索的。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和突破改革开放以前

从20世纪50年代中叶到1978年底,我国的经济体制采用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反映到经济理论上,就是以“苏联范式”为基础。这种经济理论的生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逐步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它只注重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忽视了对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研究。其二,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和设想作为唯一的理论来源,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排斥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经济范畴、经济机制和经济。其三,它排斥和否定社会经济运动的一般性,把一些本来是现代市场经济共有的东西归结为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进而在时间和空间上,割断了社会经济运动的连续性和相关性。这一点对近现代经济史研究有直接。其四,它从生产关系出发来研究生产关系,使研究概念化和抽象化。理论体系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出发,推出社会主义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并且引伸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发展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而这些推论和引伸,又都是为论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这个宗旨服务的。这样,在客观上,它就难以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有益的和有效的指导作用。[1]

在改革开放以前,对于商品流通与市场,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一种商品经济?对此,理论界曾进行两次大讨论。第一次是1956年和1957年在党的八大前后在毛泽东“以苏为鉴”的思想指导下展开的;第二次是1959年在“大跃进”历史教训的背景下,围绕对商品生产、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等问题再次展开的。在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进行了第三次大讨论。

前两次讨论中形成的主要观点大致有以下三种:

1.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商品经济

由于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交换关系,在认识上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1)商品形式说。如王思华认为:“调拨物资是国营内部的产品分配,它们是由国家统一地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分配,它们既不改变所有者,又不是自由买卖的对象,……但是为了估价,为了进行经济核算,它们还不能不保存着价值形式,也就是不能不保存着商品形式。如果把这种新的产品分配关系,仍然看作是旧的商品关系,那就是只从形式上看问题,而不是从本质上看问题”。[2](2)产品交换说。如骆耕漠认为:“可以把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这个非商品交换称为‘产品交换’,这就是社会产品可以不再特殊地作为商品来交换,而只作为单纯的产品(回到本来面目)来交换。这种产品交换是不同于商品交换的更高一级的交换,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在劳动直接社会化的基础上,直接遵照按劳分配和按劳换算的关系,采取‘等价交换’的形式进行的”。[3](3)内部周转说。论者认为,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交换,是生产条件的交换,是属于生产内部周转的性质,它们之间的交换关系,既不是两个各自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者在进行交换,而且也根本不发生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实质上不是商品交换关系。骆耕漠在1959年就比较系统地从理论上论证了这一观点。[4](4)统一支配说。如雍文远说:“有一些人,力图使国营企业有权转让或出卖这些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否认物质技术计划供应的任何必要性,要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这些供应统统纳入一般商业轨道,以便让他们自由买卖。如果这种意图得逞,那么,不仅统一的生产计划,由于没有生产资料计划供应的相应保证,而必然要受到破坏,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将因此而失去生产资料的统一支配权,为资本主义的复辟活动打开大门”。[5] (5、6两条是改革后的?)

2.社会主义经济是从商品向非商品过渡的经济。如张翼飞说:“商品量的方面的发展过程是和商品质的方面的消亡过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他认为商品的质将随着每一步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改变,随着国民经济计划化的不断加强,而不断地改变着。“到社会主义进入共产主义时,商品也就最后趋于消亡了。”[6]薛暮桥也认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是商品生产的发展和逐步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在数量上仍将继续增长,但这时候,在质量上则正从商品过渡到非商品,商品所包含正在逐步消失。”[7] 3.主义是一种商品经济。已故经济学家卓炯和顾准,是老一辈经济学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者的重要代表。卓炯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创于60年代初,形成于70年代末期,成熟于80年代中期。1957—1964年,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等一系列范畴,奠定了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框架。他在1961年11月18日写道:“商品经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市场,而市场是人类经济生活一种进步的表现,从市场的大小和规模,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经济、文化的程度。……我觉得建设共产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消灭市场,而是要把无政府状态的市场(也就是自由市场)改变成为有计划的市场。”[8]在1957—1964年期间,他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计划市场、自由市场、国内市场、农贸市场、生产价格、市场价格、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资金循环等属于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基本范畴。[9] 顾准早在1956年就已经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进行了;1957年撰写了《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10],同时孙冶方也发表了著名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于光远也于1959年对于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的观点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国营之间的商品交换也是商品关系,加入这种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换还有一定意义的所有权的转移,……各个企业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你我界限,在各企业之间进行交换时的条件对各个企业的职工还发生物质上的利害关系”。[11]樊弘也认为:“物质的鼓励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仍不失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为了贯彻鼓励,……,在国营企业内部的物质调拨的关系上也要继续保存商品的关系。”[12]

在高层决策圈内,上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方面最富创造性的思路,是陈云1956年在党的八大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模式。

尽管认为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的看法由来已久,但是在国内理论界不仅长期不是主流,而且时时处于受批判的地位[13]。这种状态桎梏了经济制度的改革与中国经济学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思想逐步解放,对于传统理论的认识,在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市场经济下的流通理论的过程中,有所发展并有所突破。总的来说是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再到市场经济的认识过程。

从1979年到1980’前半期为第一阶段。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11届3中全会对人们的思想解放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经济理论研究也随之趋于向活跃。在这个时期,经济学界先后开展了有关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以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大讨论,澄清了一些被颠倒的理论是非,出现了改革国家所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主张。但在当时,“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观点还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因而经济理论研究的整体突破还没有完成。

其中的观点包括:(1)计划经济说。如李震中说:“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特征的,应该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商品经济‘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14]姚耐则批评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落脚点应放在计划经济上,而不应放在商品经济上。[15](2)商品经济子虚乌有说。张理智认为无论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存在什么商品经济。他说,“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并不存在与产品不同的商品。而产品,并且唯有产品,才是贯穿整个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在我国现阶段,所谓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其本意不过是指:要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分工来大力发,展用于各行业之间相互交换的各种产品的专业化生产,;以便提高劳动生产力,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16] (3)3.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产品—商品”经济的统一体。如80年代初期,张仁德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细胞形态应当是“产品—商品”,而不是商品或产品。“产品—商品”范畴可以把社会主义经济计划性和商品性两个方面的属性都包容进来,从而比较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一般特性。他认为,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权的统一性,利益的一致性,使劳动产品具有了‘产品性’,而生产资料归企业占有的分散性,利益的差别性,则又使它具有了‘商品性’。这二种互相对立的属性是由同一经济条件,同一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产生的。它们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结成不可分离的伴侣。[17]

4.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体。袁恩桢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完全的商品经济,因为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能够直接地表现出来,而不需要通过商品的媒介;社会主义经济也不是完全的产品经济,因为商品生产还存在。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还必须通过物的媒介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社会主义经济既是商品经济又是非商品经济、既是产品经济又是非产品经济的“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一体。”[18](3、4两段也是改革后的?)

从1980’年代后半期到90年代初为第二阶段。党的12届3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这就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最重大的禁区。在这个阶段,理论界的争鸣与交锋异常激烈,几乎每一种新观点的提出都会引发一场论战,而理论上的每一个重大进展也都要冲破重重阻力,并且会伴有反复。经济理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对经济理论的“苏联范式”开始了反思和批判;2、对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宏观经济管理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这样“三位一体”的改革任务;3、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4、深入讨论了改革过程中出现股份制、资本市场、产权改革和市场经济等,提出了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观点。

从1992年开始,我国经济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经济理论发展的主要特点是:1、以1992年年初“南方讲话“为标志,特别是“三个有利于”观点的提出,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使我国经济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2、党的14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而正式宣告了计划经济及其理论在我国的终结,为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扫清了道路。在这一理论指引下,资本及其和资本机制被引入经济运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发展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出标志。3、随着经济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继展开对过剩经济、通货紧缩、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的研究。这一切,都标志着中国经济学界开始从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来研究社会市场经济现象及其运动规律。[19]

理论上的突破这就为中国经济的实证研究开辟了道路,也为中国现代经济史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关于流通在主义中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以上是经济体制方面的演变,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对经济运行的理论认识和,即流通理论的演变。

(一)市场流通概念

首先,学术界从马克思流通理论到前苏联和新的理论与实践的演变历程,探讨了什么是流通、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存在流通以及如何实践等。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与流通进行了精辟阐述。一般认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是不存在商品和货币的社会,因而不存在商品流通,只有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的有计划按比例分配,生活资料的按需分配,分配过程就是流通过程。而杨承训、余大章在对列宁新经济政策的中认为,新经济政策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列宁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奠基人”,“新经济政策的理论,标志着列宁对社会主义与商品货币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折,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史上的重大转折”[20]。不过,列宁将社会主义下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仅看作是暂时的。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提出了社会主义下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必然性,但只承认商品市场,而否认要素市场的存在,将其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原因解释为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种公有制形式,存在国营经济之间的物资调拨,集体经济之间的商品交换,以及消费者同国营商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以苏联《经济学教科书》为基础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流通,至多存在消费品的商品交换,把交换等同于流通。苏联的经济理论对新中国商品流通关系和商业体制的建立产生了很大。

新中国商业的计划管理和计划体制的初建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开始,1953年以后逐步确立。孙全认为,苏联消费品商业的整个体制就不是商品流通体制而是分配调拨体制,与生产资料的分配调拨体制之间,只有集中程度的差异,没有实质性区别[21]。夏春玉等认为,新中国的流通理论和商业体制基本上是以《苏维埃贸易经济》一书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50年代根据苏联理论并结合中国实际编写的《贸易经济学讲义》、《商业政策》等书,基本上是政策解释学,颠倒了理论和政策的关系,这种学术传统在改革后的很长时间里还在产生影响,阻碍了我国流通理论研究的更快发展[22]。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解放思想,1984、1985连续二年召开了孙冶方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讨论会、第二次全国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讨论会。会上就马克思的流通理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流通、流通体制改革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如张卓元说,长期以来,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片面认识,由于经济论、“无流通论”和产品经济论的深重影响,致使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这块园地,显得既荒芜又贫乏,即使有一些,也把它的范围局限在狭义的商业部门的活动和商品流通方面,他提出应当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出发来考察流通过程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提出市场范围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市场,也包括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外汇市场等。[23]董辅礽在为《社会主义流通过程研究》[24]一书所写的“序言”中说,社会主义流通问题,在几年以前还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因为那时把社会主义经济看作是一种自然经济,整个经济就是一个“大工厂”。80年代后期关于社会主义流通理论的研究增多,但这些研究还受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的局限。

90年代以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流通理论有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流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80年代改革初期提出的只是解决“三多一少”(即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问题,到90年代前期提出了“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的概念。“大商业”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不动产等,“大流通”包括商流、物流、劳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大市场”包括国内城乡市场、国际市场等。人们认为,如今应当比马克思对化初期的生产和流通的认识更进一步。如胡平说:“无论从马克思流通的理论,还是从我国经济建设的现实出发,都迫切需要重新评价流通的地位和作用,真正把流通作为一项产业,像重视抓生产那样重视抓流通。”[25]柳随年提出:“实践越来越清楚地表明,流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对经济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在某些方面、某个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6]刘国光提出:“要认真研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的流通理论。”,要下功夫研究社会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大流通理论,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27]。陈文玲等通过对我国近20年的消费变化、商业在GDP中所占比重、商业对就业的作用等方面的数量统计,说明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正在加强,并与发达国家同类指标比较后指出,由于因素,我国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整体地位偏低,应该继续加强和发挥商业作为启动市场的助推器作用。[28]

(二)流通与生产的关系

与流通的地位作用密切相关的是流通与生产的关系。传统的商品流通理论在流通与生产的关系方面是重生产轻流通。胡平指出,其重要原因,“是不少同志认为流通不创造价值,从而忽视流通产业的重要性。”。[29]80年代后期关于生产和流通关系的讨论较为热烈,认识上还存在较大分歧。1986年召开的全国首届中青年流通经济理论讨论会上,对此提出了“生产流通相互决定论”、“生产流通相互转化论”、“生产流通并重论”、“流通中心论”等不同看法[30]。当时多数人持生产决定流通,流通反作用于生产,在一定条件下决定生产的传统观点。但也有人提出了“流通决定论”。如冒天启认为,流通在一定条件下决定生产的说法含混不清,就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来说,如果用“流通决定论”来加以概括,也没有什么错误[31]。陈学工提出了“流通决定生产论”[32]。

在关于生产与流通的关系的讨论中,吴承明的《试论交换经济史》则从经济发展史的更广阔的视角,论述了交换对生产的促进和决定作用。他指出,在传统政治经济学里,常是重生产而轻交换,或把交换从属于生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这两种社会职能都有自己的特殊的,但另一方面,这两种职能在每一瞬间都互相制约,互相影响,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中国在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流通方面的问题,使人们感到,以往对恩格斯的见解研究不够,还应当扩大视野,不仅研究商品交换,还应研究劳动交换、“智能”交换,及其相互关系,即从广义上来研究交换这个“坐标”对发展国民经济的作用,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史的实际,找到一两个交换的“自己的特殊的规律”。[33]

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决定生产”的理论得到充实,并进一步提出了把流通业从末端行业转向先导行业的观点。蔡宁林提出:“流通对生产、分配、消费不仅起被动的‘联结作用’,更重要的是起能动的‘调节作用’”,“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流通看作是联结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现在看来,……需要把流通作为一个先导性、主导性、支柱性的产业,并需要使流通产业超前发展。”[34]贾履让等指出,随着“市场开始作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主要手段,流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35]刘国光提出,我国商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还不到10%,商业劳动力份额在整体劳动力中只占7%左右,这些指标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说明我国经济商品化、货币化、市场化程度还很低,“必须深刻认识到流通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程度的一个窗口,是观察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晴雨表,是不断启动市场、促进需求和消费不断升位的一个助推器”,“商业作为启动市场经济运行的起点,将会转化为周而复始的经济增长的新起点。……商品流通业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末端行业,升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先导行业。”[36]

近年来我国引入了“物流”概念,主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储运、保管、处置等许多环节的相关活动所形成的集成的、一体化的系统。“物流”的组织状况影响流通费用,对于生产的作用表现在它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盈利,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利润的“第三源泉”。我国以往由于对流通本身的不重视,也就谈不上对于“物流”的研究。近年来建立近年来物流产业已列入日程。[37]

传统的流通理论使以往经济史研究不敢强调流通的决定作用,对其的重要作用总是要加上一句“在一定条件下”的帽子,不能从历史实际出发作出评价。流通经济理论的发展与突破为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和基础。

2001年来出版的由中国社会院经济研究所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一卷,不仅引用了陈云关于城乡交流,“是目前活跃中国经济的关键”的论述,而且以大量篇幅实证阐述了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以扩大市场流通为先导,以流通作为推动生产,将大力开展城乡物资交流作为恢复与开拓市场、活跃经济的关键的经历。 (三)商品流通在体制转换中的作用

吴承明:《在“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讨论会上的发言》[38]中指出:马克思是十分强调生产的。但在传统向近代化的转变上,人类受个人能力和环境的限制,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获得经济上的增益。亚当,斯密的交换导致分工、分工增进社会生产力的观点,至今有效。但古典学派都是强调生产的,“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深入人心。新古典学派马歇尔首创需求论,但认为短期内是需求起作用,长期间仍是生产决定市商场(?)。直到凯恩斯主义,需求变成第一位了,生产的要看市场,也就是有效需求的大小。他提出那是始于16世纪“商人阶级”的出现,然后经过二百多年社会、阶级的演变,最后导致大机器的建立。因此,他认为,要重视商品流通在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中的作用。

三、资料整理的进展[3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地位的上升,使得经济史对商品、市场的迅速加强。首先,作为研究基础的资料整理工作逐渐受到重视。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陆续整理出版了一批档案资料、经济资料,为学术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素材。其中主要有:由社会院经济研究所和中央档案馆合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其中1949-1952年共12卷;1953-1957年共9卷;总计约2000万字,绝大部分为首次公开的。这些资料涉及新中国建立初期经济体制、投资、流通、生产、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运行和数字,对于研究当时中国的商品经济与市场流通提供了翔实系统的资料。还有《当代中国商业》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大事记》三卷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1990);商业部编各年《物价文件汇编》,专题组编《新中国若干物价专题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中国财经出版社,1986),《中国供销合作社大事记与发展概况(1949-1985)》(中国财经出版社,1988);商业部编《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81年),《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文件选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国家统计局编纂出版的《中国贸易物价统计资料》,以及有关商业贸易的各种年鉴等等。

对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探讨已有诸多成果。但从经济史的角度进行专门的研究相对较少,许多是在讨论当前改革时回溯历史,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就专题史的研究看,1980s年代以来出版的著作主要有: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著《新中国商业史稿(1949-1982)》(中国财经出版社,1984),赵玉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史》(黑龙江出版社,1991),苏志平主编《中国商业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万典武主编《当代中国商业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价格方面的较多,如严瑞珍等著《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李子超等著《当代中国价格简史》(商业出版社,1990),叶善蓬编著《新中国价格简史(1949-1978)》(中国物价出版社,1993),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50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供销社史有迟孝先著《中国供销合作社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杨德寿主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98)。此外还有当代中国丛书中的《当代中国的商业》、《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当代中国的物价》、《当代中国的供销合作事业》、《当代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等各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1988-1997)。近年来出版了数种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其中都有关于商业的考察。有关商业和市场史的专题论文更加丰富。上述著述中有一些看来属于商业工作史或教科书体裁。总体上看,专就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还显薄弱,有待更多的研究,并进一步拓展深入。

四、若干专题研究进展情况

(一)关于新中国商品流通的体制演变[40]

在关于新中国商业史的著作中都较为详细地叙述了新中国初期商业体制的建立及其逐渐被纳入严格的计划管理的过程。一般认为,改革前新中国的商品流通体制基本上是仿照前苏联商业模式,在对私营商业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流通体制的特点是包括单一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形式的单一公有制,商业机构按照行政系统层层设置,将市场人为地进行按部门、地区分割,商品流通和商品价格受国家指令性计划控制,商品经营按是一、二、三级批发加零售的固定的纵向进销渠道,按计划层层分配调拨,财政分配上“统收统支”等,既商业工作效率,也违反商品流通客观。从70年代末起,关于商业体制改革的讨论与争论即不断在进行。

近两年有人考察了我建国20世纪后半叶50年来的商品流通体制的演变历程。李家祥等从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及其背景变化角度将建国50年来商品流通体制的沿革分为四个阶段:1949-1977年为旧流通体制形成中的探索阶段;1978-1984年为新流通体制的产生阶段;1984年末-1991年为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流通体制改革阶段;1992年至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流通体制改革阶段,文章阐述了各阶段商品流通体制的状况与改革情况[41]。有关研究还有肖怡的《建国以来流通领域变革的成因与深化思路》[42]。

关于对改革前商品流通体制的评价问题,以往多是在承认其缺点问题的同时,也给予一定肯定。肯定意见从建国初期以致后来的物资匮乏角度,认为这种计划供应的商品流通体制的建立有其必然性,保证了新中国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后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充实,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是相适应的。

近年来对改革前的商品流通体制的基本评价没有更大的变化,但对以往较为模糊或涉及不深的一些问题开始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关于1956年完成对私营商业改造以后的单一公有制问题,万典武认为,中国在1956年放弃“公私兼顾”政策而迅速取消资本主义商业进而基本取消个体商业,实行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是错误的开始,中国在1956年放弃“公私兼顾”政策而迅速取消资本主义商业进而基本取消个体商业,是违背了历史的阶段性和经济规律。;当时中国基本上还是“一穷二白”,正需要执行“公私兼顾”政策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发展经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商业尤其要执行这一政策,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商业和个体商业来扩大商品流通,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关于“一五”时期的商业政策,万典武他认为,一般的说法是说“一五”时期是中国经济状况最好的时期之一,这是正确的,但全面评价“一五”时期商业政策的历史功过,应同时说两句话:这是中国商业最好的时期之一;也是一些“左”的重大政策的开端。[43]

国有商业的地位作用是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中重要问题之一。对于新中国国营商业的建立及其在建国初期稳定市场、保证商品供应方面的作用,一般持肯定意见。谢洁萍考察了1953-1997年间国有商业的效益问题,以1980年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为标志,分为二个阶段:1953-1979年,国有商业市场占有率达97%以上,纯销售增长,劳动效率提高,流通费用下降,但利润率呈下降趋势;1980-1997年,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利润率大幅下降,亏损增加,国有商业企业总体效益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体制问题[44]。关于国有商业的改革,理论界经历了一个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关于是否坚持“国有商业的主渠道作用”的争论一直延续到90年代。直到党的“十五”大以后,关于国有商业的改革问题形成了新的理论和政策思路,商业所有制结构调整,商品流通体制的总体改革也正在深化。[45]

(二)关于市场与市场化问题

近年来,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市场问题的研究也引人注目。有的是研究改革开放前的一个阶段的市场状况问题,有的则贯穿通至今。近年来关于这一时期市场问题的研究主要考察了市场与市场管理的变化过程。龚建文针对90年代初的市场疲软问题,从历史经验的角度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迅速制止通货膨胀后出现的市场疲软及其解决措施[46]。陈廷煊考察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城乡物资交流、物价政策与市场管理等[47]。董志凯的《论“一五”工业建设中市场的作用》[48]认为,“一五”时期国家既有抑制市场作用的方面,也有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物资供求,稳定物价的的方面,那种认为这一时期形成了既没有市场也没有企业的社会的认识是对历史的误解。赵学军考察了建国初期的市场,他的《建国初期的投资公司初探》[49]一文利用档案资料考察了建国初期投资公司的兴办过程、经营情况、停办原因,总结了历史经验。 学术界就对于50年代市场衰落的趋势消亡进行了。,赵凌云认为1949-1956年间是市场因素消亡、计划体制初步建立的时期,他提出市场消亡的根本原因是在和实践上将市场与计划对立起来[50]。武力的《论50年代市场式微的原因和后果》[51]一文通过分析当时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认为50年代由计划与市场并重转向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与其说是推行苏联理论模式的结果,不如说是当时中国经济基础、要求和国际环境造成的,其后果是快速建立起独立的体系,高积累下基本稳定,但经济运行成本增加。[52]

市场中介组织是沟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也是测度市场化水准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代商会与商人团体是时下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经济史这方面的研究要逊色得多。初步的研究有:徐建青对建国初期的商业组织与城乡交流进行了研究。[53]董志凯就1978年以来我国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研究。[5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在现代经济史在的位置也会显著起来。

(三)关于粮食流通体制问题[55]

在农产品流通问题中以粮食流通体制问题的讨论最为集中,所论涉及粮食购销政策、粮食流通、粮食市场等方面。一些研究突破了以往单纯的批判方式,从实证分析出发提出了新的观点和决策建议。崔晓黎通过分析对以往的看法提出质疑:不同意那种认为认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使资金从农业流向工业,是为工业化初期积累资金所采取的必要手段的看法提出质疑,认为中国的统购统销政策不同于苏联的义务交售制,不存在以牺牲农业保工业的决策意图,中国明确认为工农业必须同时并举,在工业化过程中始终兼顾农业,中国的统购统销没有实现为工业积累超额资金的目的,在1953-1984年间从农业积累的资金通过各种渠道绝大部分又返还到,真正从农业积累并用于工业建设的资金十分有限,在此分析基础上,从工农产品交换关系、城乡市场演变等方面研究了新中国的城乡关系问题[56]。郑有贵等深入研究了1949年以来南北两个区域粮食流向流量的变化,分析了从南粮北调向北粮南运演变的阶段划分、成因、转变特点和启示、粮食流通政策的演变与绩效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粮食区域间流动对策建议[57]。苏志平等将1949-1997年粮食流通体制变化分为四个阶段:1949-1952年粮食自由购销阶段;1953-1984年粮食统购统销阶段;1985-1993年粮食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阶段;1994以后,宏观调控下粮食市场流通阶段,并分别考察了各个阶段特点,提出了40多年的经验性结论(前述《中国商业发展报告》)。徐建青利用档案资料考察了1953年到1957年间农村国家粮食市场从建立到关闭的整个过程,考察了我国探索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曲折过程[58]。赖睦的《我国粮食流通体制50年的历史演变》[59]将这段历史分为4个阶段,并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对策建议。

(四)关于工农业产品价格问题

近年来价格理论和价格改革是一热点问题。其中关于新中国物价史的研究也涉及了方方面面的问题,有关论著众多。这里仅略述其中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的研究。剪刀差问题之争产生于前苏联,我国关于剪刀差问题的研究讨论时间最长也有很久了。近年的争论涉及剪刀差概念、问题的由来、剪刀差的变动趋势、剪刀差政策的后果、剪刀差的消灭等等。

关于剪刀差概念,历来有比价剪刀差、比值剪刀差、价格与价值背离形成剪刀差的几种认识,这一争论一直在延续。至于剪刀差问题的由来,一种看法认为,剪刀差的形成是人为的,是长期主观失误的结果,剪刀差不是促进工业化的最合乎理性的手段[60]。持相同看法的还认为,剪刀差源于“超额税”,是前苏联政府通过行政强制压低或抬高工农产品价格而产生的,目的是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我国的剪刀差问题存在于1953-1985年期间,解放前及1949-1952年间不存在剪刀差问题[61]。另一种看法认为,无论何时何地,剪刀差总是一个价格现象,不能脱离工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其比价关系去认识剪刀差,不存在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因而剪刀差不是传统计划经济的陪葬品[62]。

关于我国1949年以后的剪刀差及其变动趋势问题。李子超等认为,新中国的剪刀差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是历史上的三大差别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上的表现形式,建国初期为了迅速恢复工业生产,适当保留剪刀差是必要的,剪刀差是农民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种形式,这个问题需要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才能逐步解决;从比价关系看,“一五”时期剪刀差是在缩小(前述《当代中国价格简史》)。关于新中国剪刀差的变动趋势,李炳坤从价格价值关系方面看1952-1977年的剪刀差变动情况,认为这一时期从价格变动关系看是缩小了,从价值变动关系看则扩大了,剪刀差扩大的结果是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造成不利[63]。严瑞珍等从剪刀差的概念及形成、、1952-1986年间的动态变化、国外发达国家剪刀差的变动情况等方面较为系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剪刀差问题的对策;该研究认为剪刀差现象存在于工农业产品交换的一定阶段,从历史上看,是在大工业产生以后逐渐形成的,并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而逐渐趋于消灭;1952-1985年间,1979年以前从工农产品综合比价比值指数看,剪刀差是在逐年扩大(其中“一五”时期仅是比价剪刀差缩小,比值剪刀差实际扩大),1979年以后在逐步缩小;从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上看,剪刀差政策直接损害农业,间接损害工业,不是上策(前述《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刘素阁研究了1949-1956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演变情况,认为这一时期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呈总的缩小趋势,其存在是为了从农业提取工业化的建设资金,其结果对农业造成不利影响[64]。前述《中国物价50年》一书认为,新中国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剪刀差实际从恢复时期已经开始,“一五”时期显著改善,以后到1978年前又多有反复,1978以后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到1998年,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已接近市场水平,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提高大大低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幅度,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有很大缩小。[65]看来,由于对剪刀差概念本身的不同认识,导致在剪刀差变动趋势认识上的差异。徐建青在《建国前期的市价与牌价》一文中,以粮食类和花纱布两类商品为典型,从市场运行及其成本的层面上,探讨了这一时期国内商品市场的变迁。认为,建国前期国内市场上存在着市价与牌价两种性质的价格,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了这一时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市价与牌价并行这种价格运行机制本身是一种高成本的机制。而这个时期各个利益群体的存在及其市场行为与国家计划目标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增加了国家在市场管理与市场交易中的成本。以较低的预期成本迅速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是这一时期国家进行制度选择的依据这可能是导致市场萎缩关闭、制度变迁的更为直接的原因。[66]武力在综述各家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剪刀差”是统制或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农产品价格比在短期内的扩大是正常的,不必人为地改变它。建国以来工农产品价格比的波动,如果说有剪刀差的存在,也是从1953年农产品统购统销到90年代初完全放开工业品价格和农产品购销价格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那里拿走的农业剩余也没有许多人估计的那样多。此外,改革开放以前农民收入增长过慢和收入水平太低,主要原因不是剪刀差,而是国家限制了农民的农业生产自主权和发展非农产业。[67]

关于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商业和市场问题的研究成果还有很多,但是跨阶段的研究、系统深入的研究有些刚刚起步,有些还在酝酿之中。总的来说,还有待于深入。

近年来关于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还有很多,这里不可能面面俱到,总的看研究是在走向深入。同时,综观近年来的研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中国50年的经济发展历程是我国探索走出一条适应中国情况的建设道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曲折历程,贯穿始终的是理论“探索”与实践摸索与理论探索相辅相成“奠基”,罗螺旋式上升的进程。看来这是我们研究的主线。我国尽管和借鉴了苏联的理论和经济模式,但并不是完全照搬和采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从计划与市场并存到计划经济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经历了长期探索和曲折前进的路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这个探索和尝试过程还没有最终完成将长期持续下去。中国经济学的创新立足于中国经济体制的创新与中国经济的发展,立足于对中国经济史的研究。我们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更好地总结过去,从理论与实践上进一步探讨和开创适合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将是经济史学界和理论界的长期使命。 注 释:

[1]了韩志国:《从计划转向市场经济—新50年经济评述》》,载光明日报1999.10.01。

[2]王思华:《我对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的几个的一些看法》,《经济研究》1959年第l期。

[3]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年第10、11期。

[4]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年第10、11期。

[5]雍文远:《社会主义经济学有关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61年第6期。

[6]张翼飞:《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的和消亡问题》,《经济研究》,1959年第1期。

[7]薛暮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红旗》1959年第10期。

[8]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6页。

[9]李炳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39-41页。

[10] 载《经济研究》1957年第3期。

[11]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经济研究》1959年第7期。

[12]樊弘:《关于社会主义下商品生产问题》。《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出版社1959年版,第418—419页。

[13] 如1964—1978年,卓炯被当作“广东孙冶方”而遭批判(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6页)。顾准于1957年被划为右派,1965年再次被戴上右派分子的帽子,1964年下半年开始,孙冶方与顾准、张闻天一起在经济研究所的四清运动中被批判,文化大革命中接着被批斗(见邢小群:《我与顾准的交往――吴敬琏访谈录》,载《百年潮》1997年第4期;罗银胜编:《顾准-民主与“终极目的”》,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第64-65页。我们应该感激顾准等一批经济学家和陈云等领导人,他们凭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良心和信念,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羁绊。这是难能可贵的精神。

[14]李震中:《也谈计划和市场问题》,1981年12月26日 《光明日报》。

[15]姚耐:《也谈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1982年7月18日《光明日报》。

[16]张理智:《“商品”和“商品学”质疑》,《天府新论》1988年第8期。

[17]张仁德:《理论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沦问题》,《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4期。

[18]袁恩桢:《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一体》,《学术月刊》1982年第11期。

[19]参见韩志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新中国50年经济理论研究评述》》,载1999年10月01日光明日报。

[20] 杨承训、余大章:《新经济政策理论体系》,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21] 孙全:《再论清除无流通论对商业的》,载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河南社科院经济所编:《社会主义流通理论问题》,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

[22] 夏春玉:《流通经济学的贫困与构建设想》,《当代经济科学》2000年第1期。

[23] 《财贸经济》编辑部编:《社会主义流通理论探索》,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前述《社会主义流通理论问题》。

[24]高涤陈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25] 《经济参考报》1992年1月28日。

[26] 《人民日报》1992年4月13日。

[27] 刘国光:《推进流通改革,加快流通业从末端行业向先导性行业转化》,《商业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28] 《经济参考报》1992年1月28日。[28] 刘国光:《重新认识中国商业的地位和作用》,《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有关讨论还有:洪奕谋等:《必须十分重视流通在再生产过程中的特殊职能》,(《福建论坛》经社版,1995年第8期);周时昌:《谈谈流通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财贸经济》1998年第1期);童年成:《商品流通功能新说》(《中国流通经济》1998年第6期);赵国柱:《新时期商品流通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商业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5期);谢洁萍:《浅论我国商业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经济与管理研究》1999年第4期)。

[29]见会议综述,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安徽财贸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

[30]见会议综述,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安徽财贸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

[31] 冒天启:《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探讨》,中国社科出版社,1982。

[32] 载《商业经济文荟》1989年第1期。

[33]吴承明:《试论交换经济史》,《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34] 《经济日报》1992年5月26日。

[35] 贾履让等:《中国流通产业及其运行》,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36]刘国光:《重新认识中国商业的地位和作用》,《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有关讨论还可参见:杨昌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和流通》(《商业经济文荟》1987年第3期);肖灼基:《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商业经济研究资料》,1988年第15期);梁世锡:《应明确提出流通决定生产的理论观点》(《广西商业经济》1997年第1期);丁俊发:《商品流通热点探索》(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郭冬乐等:《中国商业理论前沿》(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张光忠:《21世纪――复合商业》(《商业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郭冬乐等:《中国商业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37] 有关研究如:王之泰:《构筑中国的物流平台》,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月26日。

[38]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39]以下参见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

[40]参阅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

[41] 《建国50年来商品流通体制的沿革与启示》,《天津师大学报》,1999年第4期。

[42] 《商业经济文荟》,1999年第5期。

[43] 《当代中国商业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

[44] 《关于国有商业45年经济效益的基本评价》,《经济与管理研究》,1998年第3期。

[45] 参见《国有商业深化改革的途径研讨会观点综述》(《商业经济研究》,1998年第12期);《1998年中国商业研究领域的新进展》(《财贸经济》1999年第4期);《“羊城杯” 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研讨会观点综述》(《财金贸易》1999年第7期)。

[46] 《1950年市场疲软的回顾与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47]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商品市场与物价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48]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49]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

[50] 《1949-1956年间中国经济体制中市场因素消亡过程的历史考察与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2期。

[51] 《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

[52] 关于市场史的研究还有:吴育频:《50年代党对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初步探索》(《党史研究与教学》1994年第5期);陈清林:《论建国以来党的市场改革与市场建设》(《党史研究与教学》1995年第2期);陈乐一等:《中国市场周期波动的实证研究1953-1990》(《湖南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53] 郑成林:“经济组织与市场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4。

[54]董志凯:《1978年以来中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成长》,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4。

[55]参阅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

[56] 《统购统销与积累》,《新中国城乡关系的经济基础与城市化问题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1997年第4期。

[57] 《当代中国农业变革与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58]胡逢祥:《剪刀差理论与价格改革》,《中国经济》1991年第5期。[58] 《50年代农村国家粮食市场的建立和取消》,《当代农史研究》1998年第2期。

[59]王忠海:《走出“剪刀差”的误区》,《经济研究》1993年第1期。[59] 《湖北财税》1999年第10期。

[62]张西营等:《新时期的剪刀差及剪刀差研究的新时期》,《经济研究》1993年第5期。

[63] 《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农业出版社,1981。

[64] 《过渡时期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演变情况与历史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刘诗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产权理论;现代财富观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5-087-05

刘诗白教授是我国享有盛誉、功勋卓著的经济学大师。他长期从事经济学教育与研究工作,主要代表性论著有《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若干问题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探索》、《产权新论》、《论体制创新》、《现代财富论》等等。刘诗白教授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理论、市场经济理论、产权理论、体制转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及现代财富理论等诸多领域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创新研究。

刘诗白教授的论著理论深邃系统、论述高屋建瓴、阐释植根实践。他的学术思想启发和教导了一批批中青年学子,培育了不少经济学骨干与精英。对刘诗白教授的学术思想与学术贡献难以用简短的文字进行归纳与凝练。我们在品读刘诗白教授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现代财富观和社会主义产权理论等学术论著的基础上,深刻地领悟到刘诗白教授无愧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产权理论与现代财富观的开拓大家。

一、刘诗白教授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创新性探索

刘诗白教授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研究方面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理论体系,独具特色,其创新观点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高度认同,并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所佐证。

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学界对商品经济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一些方面还存在较大分歧。但刘诗白教授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历史地、客观地评价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对商品经济的历史地位与功能进行科学解读。刘诗白教授指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社会分工的存在为前提,同时,商品关系又通过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为促进生产社会化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杠杆。刘诗白教授认为,当代资本主义之所以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商品经济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息息相关。

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要发展商品经济,刘诗白教授很早就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证,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商品经济的真知灼见,深化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认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一,发展商品经济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刘诗白教授认为,在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商品关系仍然是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分工与促进生产社会化的重要经济杠杆,一切摒弃商品关系而在非等价的实物交换或无偿的活动交换基础上建立普遍的社会劳动的联系的做法,都是不成功的。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不发达,因此,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关系。刘诗白教授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应与社会主义生产力相适应的论述,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其二,对于欠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发展商品经济更为必要。欠发达国家之所以在经济发展方面还十分落后,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达。因此,刘诗白教授认为:需要城乡之间、工农之间更大规模的商品交换;需要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需要通过商品关系来发展专业化协作;需要发展商品化、社会化的生活服务事业;需要通过商品关系来发展科技文卫事业;需要通过商品关系促进国际经济联系。所以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推动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的重要保证,是欠发达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经济赶超所必须历经的阶段。

在有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研究中,刘诗白教授还以他敏锐而独到的眼光,创新性地提出了市场调节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起着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刘诗白教授指出,社会主义需要重视市场机制,社会主义的计划调节,不能脱离市场和市场机制。同时,他也认为,市场机制并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调节机制,不能因为强调市场而否认计划指导的作用,还必须发挥计划机制的调节作用,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他认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具有各自的特点,具有互不相同的和互不替代的功能,从而适用于不同的对象领域;人们应该按照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状况和要求,分别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调节形式,使计划机制的调节与市场机制的调节各得其所,互相配合,彼此补充,使二者的调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不仅如此,刘诗白教授还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与运行体系的构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建设性贡献。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兴未艾的今天看来,刘诗白教授的许多学术思想与学术观点,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商业经济;理论创新;发展实践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前言

任何一种商业经济的理论都必须企业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要求在生产力不断变化当中不断的对商业经济的理论进行修正。我国的商业经济理论长期知道农业社会的经济发展,近代以来,西方的经济学开始占据主导地位。目前世界经济已经发生显著的变化,急需要对现有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商业经济理论的分析和研究。

一、中外商业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一)中国商业经济理论发展历程

中国很早就有了商业市场,商王朝的开创者成汤的祖先被认为是中国商人的鼻祖。春秋时代诸子百家都对商业经济的发展有自己的理论和看法。法家认为国家应当主动干预经济,在奴隶制时代开创了齐国的霸业,而道家则主张与民无争,清静无为,倡导政府减少对经济的干预。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当时成为了重要的经济思想,为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

(二)西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现实窘境

西方的经济学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传统的经济学本奉行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随后由于大范围的经济危机开始转向凯恩斯主义。但到了上世纪七十年,凯恩斯主义遇到了巨大的困难,经济学界逐渐开始转向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缓解了西方的经济困境,却在全球进一步造成了财富分配的不平衡。最终全球化的经济导致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紧随其后的一系列危机。人们被迫开始重新审视新自由主义[1]。

(三)新经济形势呼唤新经济理论

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商业经济思想还是西方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每一种经济学的理论只适用于其当前所在的社会情况,要让经济理论思想不断的跟上经济现实,就要不断的对经济理论进行研究。目前我国以至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都面临中新情况,原有的理论都无法完全贴合经济现实的发展。我国取得的经济成就对于商业经济理论的发展有这种重要的意义,新的经济形势呼唤着新经济理论的出现。

二、宏观经济新常态的特点与商业经济发展

(一)中国宏观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点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经济增长出现了新的变化。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快速展开,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在不断进行扩大内需的同时,也在稳定外需,谋求更多的发展空间。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恢复到了一个稳定的水平,以“一带一路”为代表的国际经济发展战略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引进来”和“走出去”同步发展,企业渐快经济转型[2]。

(二)中国商业经济发展的实践成就

我国的商业经济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消费品零售总额不断上升,在现代电子商务、商品批发、农产品批发已经零售和餐饮业上都有着不错的表现。

1.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

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零售业的商业模式和商业形态。电子商务网购零售额在社会总零售额中的比例不断攀升,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速度远超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电商巨头阿里巴巴在美国成功上市,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影响到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网购的普及,我国的物流行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实体经济与信息技术的结合爆发出了强大的力量。更多的新技术仍然在被不断的研发出来,云计算和大数据将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2.商品批发市场的转型

我国的商品批发市场是社会主要的商品销售中转站,尽管今年批发市场的总体数量有略微的下降,但是交易总额稳步上升,这说明商品批发市场正在经历重要的转型期。比如义务的小商品交易市场就开始打破传统的藩篱,在优势基础上开始创办实业,拜托对原本市场的依赖,推进商品批发销售的改革。在对内不断扩大市场需求的同时,还在不断的向海外开拓市场。越来越多的商品走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商品批发市场郑经理着新的发展高峰[2]。

3.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农产品是由农民生产的,相对而言农民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在商品市场上需要政策性的扶持。农产品是全民生活必需品,农产品的生产有公益性。如今,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逐渐收到了重视。各级政府在农产品批发上积极参与、妥善部署,建设了众多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同时兼顾农产品市场的调节功能。

4.零售业的新时代

零售业收到了电子商务的巨大冲击,市场份额被不断蚕食,这使得越来越多的零售实体店被市场淘汰。上场、超市和购物中心的销售额增长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在应对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零售业的零售总额仍然保持着高于10%每年的增长率。这说明网购尚不能完全取代零售业的地位,而零售业也在借鉴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力图走出一条适合于零售业的道路,比如智慧零售概念的提出。商品销售的内容并不仅仅是商品,还包括了服务质量等其他因素,这是零售业与电子商务相比之下的优势[4]。

5.餐饮业向精品化发展

我国的餐饮业开始逐渐从大众化方向想高端精品化发展,越来越多的餐饮业完成了行业定位的转型,促成了中国餐饮业零售总额不断上涨,在高端化的领域继续开拓未知的发展空间。在管理和服务上,餐饮业也在始终向精品化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商业经济的理论创新知道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在新的商业经济理论指导下取得了辉煌的经济成就,宏观经济加快转型,电子商务、商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业和餐饮业都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参与到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大潮中来。

参考文献:

[1]郭梅君.创意产业发展与中国经济转型的互动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1.

[2]刘志刚.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风雨矢志 三十不渝

《商业时代》杂志创刊于1982年,其前身刊名为《商业经济研究》,是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理论和商业管理实践的学术性刊物,它是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经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成立)的会刊,同时也是由原国家商业部创办的我国商业领域最早的部级商业核心期刊。当时,我国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改革开放之初,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亟需商品市场经济理论的研究和指导,《商业经济研究》在此大背景下的创刊,旨在通过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商业经济理论的学术研究和思考,以适应指导我国商品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实践的需要。在历次的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中,《商业经济研究》历经商业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内贸局、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商业联合会等中央机构主管,一直立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经济为主导,突出商业经济的专业性、学术性和针对性,致力于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相结合的学术理论研究,长期以来始终保持着在商品流通经济和商业经济管理理论研究方面的专业特色优势。

2000年,随着我国期刊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加之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革的逐步实施,期刊的市场化改革趋向也日益明朗,对此杂志社从内部组织、人事、财务等方面实行了全面改革,对《商业经济研究》进行了全新改版,并在更改刊名、创立杂志社和邮局发行上进行了全面的探索尝试,面对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发展的需要,将《商业经济研究》更名为现在的《商业时代》。组织管理的改革和《商业时代》的改版,在行业内率先实施并完成了杂志社的企业化管理改革,是较早从事业单位转制成为企业法人的为数不多的杂志社,由此摆脱了杂志社对“吃皇粮”的依赖,确立了职业办刊人办刊的模式,使自身处于背水一战、没有任何退路和依赖的境地,强化了办刊人的责任意识,确保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办刊、自我发展,以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期刊市场竞争地位,虽然在改革中经历了经费短缺、人才不足、业务不顺等各种阻碍和困难,但由此也锻炼和培育了我们适应期刊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当后来许多期刊靠租卖刊号、搞承包而求得生存时,《商业时代》已摆脱了生存经营上的困扰,以灵活的机制和特色的优势适应了期刊事业发展形势变化的需要,步入了全面快速发展的轨道。

改版后,杂志社就开始不断地探索企业化经营管理模式的变革,围绕提高效率与质量的原则,打破原来稿源由行业内部推荐组稿、管理机制僵化繁琐、编排单一简陋等期刊运行的低效低质状况,通过逐步扩大稿源渠道、改革内部组织管理、制定灵活的用人策略、提高刊物编印质量、实行有效的奖惩制度等措施,为《商业时代》最终的经营定位和品牌特色的确定,摸索并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在企业化改制和期刊改版的初期,杂志社遵循“新闻性与理论性并重,专业性与社会性结合”的发展路子,创设了《商业时代》新闻版与理论版双向编刊发行的模式。新闻版《商业时代》以全新的内容和版式,采集和报道我国商业领域的焦点与热点问题,极大地增强了行业时讯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同时也有效地扩大了《商业时代》在业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为《商业时代》品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理论版《商业时代》在承继原来编审模式的基础上,拓宽了稿源渠道,规范了编审流程,提高了编印标准,使期刊运行的整体质量水平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从2005年开始,杂志社通过对《商业时代》改制和改版以来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期刊运营规律的总结,紧紧围绕自身在商品流通经济领域的学术理论优势,加强了期刊的专业化、特色化的品牌建设。《商业时代》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多次被国内权威学术机构评定为“全国社科类核心期刊”、“全国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新华畅销经济类重点期刊”,多次被南京大学、北京大学评定为“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2012年再次入编最新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现已发展成为享誉中国商界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部级核心期刊。

品牌兴刊 质量为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期刊事业不论从数量、种类还是从质量上,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同时也出现了期刊行业内激烈甚至残酷的竞争形势,业内的洗牌整合趋向已渐渐显现,也预示着我国期刊以特色和品质为内涵的品牌化时代的到来。在这样一种行业背景下,《商业时代》较早地将期刊运营的品牌管理意识纳入到自己的长远发展目标,长期坚持学术期刊的发展应立足于自身专业特色和学术品质的原则,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期刊品牌管理的质量体系,形成了自己良好的独特办刊风格,确保了《商业时代》在品牌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行业特色优势和品牌竞争实力。

首先,从期刊的组稿流程环节上,改变单一组稿方式,积极拓宽稿源渠道,以保障稿源数量和学术质量具备应有的水平。稿源质量是期刊质量保障的本质根基,尤其是学术性期刊的稿源,其质量往往直接决定着期刊本身的层次和水平。相对一些社会性的综合类媒体,学术期刊先天就缺乏对社会即时热点现象进行炒作的条件和手段,而只能以理性、冷静、务实、专业的精神去关注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追踪行业发展本质规律的智慧创新成果,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对此,《商业时代》采取公开组稿、自由来稿和特别约稿相结合的方式,改变以前的行业内部推荐组稿仅关注业内人士交流的局限定位,从根本上突破转变为面向各类政府研究机构、学术研究组织、高等学府专业院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关注行业发展的个体学者公开募稿,对自由来稿重在审查论文稿件的最新学术观点和学术水平,对行业内著名专家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和重要课题采取特别约稿的方式,积极提升期刊稿源的数量和质量。

其次,从期刊的编审流程环节上,规范审稿、编刊、校核的编辑流程,严格把握文稿的学术质量,以确保期刊刊发文章的整体学术水平。吸纳了与商业经济相关的经济类稿件来源。在期刊的编审环节,综合学术课题的新颖性、论文的学术价值、撰写的理论水平、文稿的逻辑结构等指标因素,择优选定期刊所用的刊发文稿。在期刊的编辑环节,重点加强稿件版权检索,预防复制或剽窃作品的出现,在此基础上尽力保持论文作品学术思想的完整性和逻辑结构的严谨性,从而保证《商业时代》所发表的论文作品具有较高的学术思想和理论水平。在期刊的校核环节,《商业时代》始终坚持一刊三校终审的校核制度,每期三次编校责任到人,经最终审校后方可编定刊印,从而使整个编辑流程形成缜密的业务链条,确保期刊运行的持续稳定和较高的学术品质要求。

再次,从期刊的刊印发行环节上,采取刊印“定厂、定点、定时”和发行“多路径、多方位、多形式”的模式,保证刊印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以扩大期刊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度。没有了刊印质量和发行效率的保证,期刊的传播影响力也就无从可谈,前期的编审质量再高也会失去意义。对此,《商业时代》一直以来对期刊的刊印发行工作都给予高度重视。在刊印阶段,从定版制片、交版付印到印品验收,都制定有严格的时间约束和质量标准,并建立了滞后延展的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在发行阶段,更是采用邮局订阅、自办发行、定向赠阅和网上在线阅读的交互并进方式,在满足不同类型读者的阅读偏好的同时,更加保证了期刊发行的及时、便捷、有效,从而也保证了《商业时代》整体学术价值的传播和期刊品牌价值的最终实现。

与此同时,《商业时代》立足现代商品流通经济理论学术的专业视角,致力于优化和完善栏目设置,成功培育出商业经济、物流研究、电子商务、国际经贸、产业观察等一批较有前瞻性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栏目;在完善作者和读者服务方面,从作者投稿进入编审流程开始就建立编辑与作者的联络热线,时刻就文稿的修改、完善、编辑进程以及刊发时间等事宜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的人性化服务,对读者的意见或建议都会予以及时的回复和处理,即便读者需要查阅购买封存已久的库存杂志,发行部门也会积极稳妥地处理,以满足读者的服务需求。在期刊的品牌化时代,期刊的品牌建设是一个系统化的质量体系建设,大到期刊的组稿、编审、版式、发行等基础环节,小到细节性的规范服务,都是期刊品牌建设中质量保障不可或缺的有机部分,只有建立在细节性、规范化的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期刊的品牌价值才能得到不断的提升。

品牌之路 任重道远

历经三十年的风雨磨砺,《商业时代》在经历坎坷中茁壮成长,取得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良好业绩,现已发展成为在我国商业经济领域以商品流通经济理论见长的品牌学术性期刊。在《商业时代》的品牌建设过程中,它从过去的月刊发展为现在的旬刊,从过去依赖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下属省级学会推荐组稿发展到现在的自己面向社会独立组稿,从过去行业内部的摊派发行发展到现在的多途径、多形式的自主发行……诸如此类的许多重要的改革和转型,极大地提升了《商业时代》的信息容量、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得到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学研组织、专家学者以及工商业界企业领袖的认可和赞誉。目前,《商业时代》已被南开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许多院校图书馆联合指定为全国高校图书馆重点推荐商业期刊,被许多大、专院校图书馆指定为馆藏刊物和重点推荐商业期刊,成为在学界科研部门中颇具地位和影响力的品牌核心期刊。

诚然,正如品牌的建树非一日之功,品牌的效用自然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同样,期刊品牌的培育、维护是一个不能间断的系统化过程,需要与时俱进地顺应时代要求而不断地提高它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特质,这直接关系着期刊品牌的兴衰与存亡。面对与未来发展如影随行的各种机遇和挑战,《商业时代》只有放眼国际大商业视角,在勇于不断地否定自我和超越自我中,朝着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的一流期刊媒体的事业目标不断迈进。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明清;湘鄂赣;人口流动;商品经济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1-0000-01

地处中国南方腹地的湖南、湖北、江西因地域、地理、政治等诸因素自古以来就有密切的经济联系,至明清时期已然构成一个非常重要且对全国有着重大影响的经济区。近年来,对于此区域的研究成果颇丰,方志远教授的《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无疑是重大成果之一。全书分为七章及导论,该书以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的密切关系为主线,研究这一地域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整个中国经济格局的重要影响以及明清时期湘、鄂、赣三省经济联系的密切性。第一章为导论,介绍了该课题的学术基础,对湘鄂赣地区的政区变化、生态状况、水陆交通以及一些关键的学术概念进行了讨论;第二章论述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论述人口流动的原因及其特征,从而指出该时期此区域内人口流动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第三章阐述由于人口流动引起的变化,由此指出社会风气的变化也促进了该地区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第四章阐述人口流动对于商品化生产的影响,作者从农业、手工业以及矿冶业等各方面的论述;第五六七章主要是对湘、鄂、赣地区商人、商品、商人组织进行了讨论。作者层层递进,逐步深入,为我们展示了一幅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经济社会画卷。

关于本书的读后感,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学术方面的认识:

历史上人口流动的出现往往是伴随着政治性因素出现的,然而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以往的各个时期北方人口南移有着很大的不同,作者认为北方人口南迁多事由于战乱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南移,迁移的方式是整个大家族群迁。明清时期的人口在迁出地不存在受到生命威胁的问题,他们的迁移是为了寻找比迁出地更为优越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他们是经济移民而非政治移民。明清时期以江西为起点展开的,以“江西填湖广”、“湖广填四川”为基本流向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对于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的社会和经济产生了一系列影响。首先,人口流动对国家户口制度的破坏和对国家权力体制的严重挑战。明清两代制定的户籍制度及其相关法律,都是为了固定人口的居住地及其所从事的职业,并希望以此达到社会的安定与政权的稳定,而人口流动迫使政府对民众进行让步,使政府对于流民的政策由军事镇压、强行驱逐转化为就地安置、设县管辖。这也成为明清两代解决流民问题的模式,此种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户籍的限制,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江西人口向湖广的大规模流动,对于湖广以及江西地区自身的社会风气和生活产生了一系列影响,最显著的是弃农经商以及由此产生的奢靡之风的盛行。社会风气由勤俭淳朴到奢侈浇漓、由安分守己到诉讼成风等现象。日常生活中的“好讼”以及“异端”思想家提出的“人欲即天理”、“吃饭穿衣即使人伦物理”都是商品经济发展与社会风气两者关系的例证;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关于该地区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湘鄂赣地区的商人基本上是小本经营,基本构成是农民转化而来的弃农经商或弃学经商者,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借贷。湘鄂赣地区商人经营的行业大抵以本地特产为依托,经营方式主要是个体经营、家庭分工协作、结帮或同本经营。由于传统经营观念的局限,直接影响到商业利润的投向,主要在于生活性支出与社会性支出。自明代中期以后,商品的流动范围的扩大,商品数量与种类的增多使得商帮这一群体出现,而作为商帮在异地的联络及其计议之所的会馆、会所也随之出现,湘鄂赣商人在外地建立了大量会馆、公所,结成商人组织与团体。通过多年的发展,这些会馆、公所的功能由同乡商人之间的互助的初始功能而发展为对抗地方黑恶势力、抵制牙行盘剥、与官府进行交涉的继起功能。在此基础上,协调同行间的利害关系、排斥外行匠人及商人间的竞争也成为会馆的重要功能。

该书以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及城乡商品经济为研究重点,由一般上升为普通,深入分析整个中国古代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从而全面地认识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在本书的余论部分,作者指出一个误区,即中国古代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不同于前西方资本主义时期,它们之间并不是对立面的关系,中国古代两者之间是并行不悖、和平共处、相互补充的。春秋战国时期经济的发展和各地区间的商品流通,已成为秦汉大一统的经济基础,而几千年来政治上的大一统,也使得国内市场早已形成。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已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内容。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早已是水融,并共同构成政治上大一统的基石。只是因为在中国古代,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为国民的主要成分,个体农业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否定商品经济的存在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反过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会促使自然经济的稳固。

二、历史借鉴的认识:

本书作者以其博大的学术基础,向我们展示了明清湘鄂赣地区社会经济的画卷,梳理了近半个时期湘、鄂、赣三省的历史渊源,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指出社会只有在流动之中才会有活力,商品经济只有符合自身的经济规律才能发展;政府应站在时代的高度,正确引导而不是破坏,社会才能进步。“以史为鉴”,这对于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存在的不足:

《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以人口流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主线,以将近500年间的地域历史,将宏观与微观结合,紧紧贴近历史推移变化的主流,真实而具体地揭示湘鄂赣社会的前进运动。其学术方面和现实意义方面都具有重大影响。然而,本书也存在少许不足,本书研究的是湘、鄂、赣三省的人口流动与商品经济,然而作者对江西部分的研究比重显然高于湖南和湖北,侧重江西对湖南和湖北的影响;对于人口的流动与商品经济关系方面,着墨于人口的流动对商品经济的作用的阐述,而经济的发展对于人口流动方面的研究则较为少见。

参考文献:

[1] 吴必发:《明清时期的商品经济与地缘纽带》,《五缘文化力研究―福建省五缘文化研究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

[2] 吴量恺:《明清时期城市经济的繁荣与商业贸易的发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02期

[3] 任放:《二十世纪明清市镇经济研究》,《历史研究》2001年5期

[4] 郑卫荣:《斤十年来明清江南区域经济研究综述》,《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4期

商品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摘要]:

“受众商品论”是加拿大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达拉斯.史麦斯提出的一个揭示资本主义大众媒介与产品实质的经典理论,集中体现了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取向。该理论中,他在媒介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现了受众这一商品,具有积极的批判和启发意义;但同时,其定义的受众商品本身属性上有着诸多的消极特点,从而忽视了人的主体性。本文试着从“受众”这一关键概念来解读“受众商品论”,试图以此管窥传播政治经济学历史价值和局限。

传统经验学派偏重于微观的个人的传播效果研究,其中心是“个人”,并在总体上认可现存统治秩序;批判学派中的文化研究则把视野放大到了整个社会,对现状持一种批评的、否定的态度,但其重点研究的是文本和话语,关注“意义的建构”。所以传播学研究中的这两种思路都忽略了对传播过程中的经济现象的研究。而传播政治经济学则开辟了将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结合起来进行传播研究的独特视角,主要从政治和经济,即权力的和生产的两大逻辑来研究和考察传播现象的。他们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以唯物主义为基础,“将传播活动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以生产、分配、流通、交换及其宏观决策活动这种政治经济学的思路来观察媒介及其传播行为”[1]。他们把传播媒介视为一种创造利润的经济组织,认为传播机构与社会政治、经济机构之间有相互关系并彼此作用,从而考察媒介作为一股经济的力量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在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诸多研究成果中,“受众商品论”无疑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关注大众媒介与经济组织相互作用及关系的经典理论,集中反映了该学派独特的研究视角和历史局限,即注重经济基础的唯物思想,对资本主义媒介商业化运作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但其同时也在分析过程中忽视了文化的人的主体性。

“受众商品论”是由加拿大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达拉斯.史麦斯提出的一个经典理论,试图从媒介、受众、广告商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揭示资本主义媒介及其产品的实质。该理论从媒介运作的经济方面出发进行传播研究,在媒介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现了受众,意识到受众角色的变化,替代媒介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内容而成为介于媒介和生产商之间交易的商品,由传统观念中的消费者变成了消费品本身,这对于资本主义的媒介批判是极其深刻的。但同时,该理论对受众这一概念的诸多消极属性介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受众作为人本身的主体性。本文试图从“受众”这一角度来对“受众商品论”进行解读,围绕“‘受众’这一商品概念的发现”与“受众中‘人’的主体性的缺失”两个部分来展开,并探讨了其“受众”观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受众商品论”主要观点

史麦斯“受众商品理论”的思想第一次正式提出是1951年瓦萨学院消费者联盟研究所的一次会议上。他的“商营大众传播媒介的主要产品是受众的人力(注意力)”奠定了其后他的受众商品理论。1977年他发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 一文,标志着受众商品理论的形成。其中几个主要的观点为:

1. 媒介生产的商品是受众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大众媒介基本上都涉足商业领域,成为创造利润的经济组织,而广告收入是媒介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史麦斯认为,以广告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媒介所生产的商品不是广播电视节目,而是受众这一特殊商品。“大众媒介生产的消息、思想、形象、娱乐、言论和信息,却不是它最重要的产品,他们只是‘免费午餐’,其目的是引诱受众来到生产现场——电视机前。真正的商品是受众。媒介则根据受众的多寡和质量的高低向广告客户收取费用”[2],因此,媒介的主要功能就是将受众集合,然后打包出售给广告商。

2. 受众通过劳动来创造价值

“受众为购买他们的广告商所做的工作就是学会购买特定品牌的消费品,并相应地花掉他们收入……简言之,他们的工作就是创造了对广告商品的需求”。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对大多数人来说,闲暇时间就是劳动时间”[3],所有的时间都是劳动时间。受众不仅仅是消磨时光,他们还在工作——他们在创造价值。这种价值,最终是通过购买商品时付出的广告附加费来实现的。受众的劳动不仅消费了媒介产品的使用价值,更重要的是创造了商品的“象征价值”。该观点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媒介的广告费是将受众作为商品卖给广告商所得的营业收入,受众不仅要花费时间和金钱来实现媒介产品的使用价值,还要间接替广告商向媒介支付商品的广告价值,而他们自己却“没有及时地获得这种劳动的报酬”。

3. 受众劳动的本质是冲动购买

“‘冲动购买’逐渐成为意识工业的实践……消费者的准睡眠状态导致冲动购买,因为消费者回到家中以后想不起任何购买的理由。”这里有两点原因,一是消费者处理商品和广告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限制每次购买花在思考买什么商品的时间,因为他们的全部时间都是在劳动,没有完全的自由闲暇时间,而“减少作出决定前的思考时间显然助长了非理性”[4]。二是广告商掌握了媒介话语权,通过广告操控消费者,向他们灌输虚假的价值观,鼓吹物质至上和消费主义观念,充分激发利用他们的情感,从而引导人们去购买那些并不需要的或者估价过高的物品。

由此可见,在“受众商品论”所揭示的这样一个隐型的“受众、媒介和广告商”三角关系中,广告商为媒介运作提供资金,媒介则为广告商提供受众作为交换,而这些受众“通过把他们的时间(‘工作’或劳动)用来消费广告信息和购买其他商品来为广告商创造剩余价值”。

受众:“商品”的发现

莫斯可认为,进行运用传播政治经济学进行传播现象研究的一个切入点就是商品

化,即把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产品生产出来,进入流通领域,实行明码标价,成为用来进行交换的商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分析也正是从商品这个基本元素开始的,因为资本主义正是通过庞大的商品堆积才得以表现其自身。所以,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渊源的传播政治经济学也选择以“商品”为起点来进行传播研究,是理所当然的学术思维继承。但其“受众商品论”中提出的“受众”这一新颖的商品概念,无疑是别具一格和极富创新意义的。

众所周知,商品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所谓商品,就是为了以某一价格

进行交换而生产出来的物品”,[5]它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基本属性。对于媒介,一般观点认为,商业广播电视的商品是标价出售的广告时段,或者是电台播出的各种节目, 这是分别从销售和生产的角度出发的。但史麦斯指出,广告时段的价值是传播产生的间接效果,而广播电视节目则是“钓饵”性质的“免费午餐”,它们都不是广播电视媒介生产的真正商品。受众才是真正的媒介生产的商品。当然,对于这个“受众”我们要注意两个方面:一,受众不是媒介的所有受众,而只是其中的消费受众;二,受众不仅仅是商品,他们还是商品化过程中创造剩余价值的具有社会属性的劳动者。

笔者以为,这一作为商品的“受众”的发现有其独特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1.反映了传播政治经济学独特的研究视角,体现其对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的深刻性。前面提到,商品是个物的概念,而受众乃是人的集合体,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是有意识,有思想,有自主性的“道德存在”(塔可夫斯基),是一个精神实体,具有文化价值。人类历史上的“文艺复兴”等几次思想启蒙运动都是为了发现“人”,即发现作为主体的人。而在史麦斯的研究中却得出了作为“商品的人”的结论,把人物化,认为人也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仅仅对广告商来说),能够为媒介创造利润,同时通过自身的劳动来为广告商创造剩余价值,无疑是惊世骇俗之见。他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中上层建筑降低为经济基础,商品拜物教泛滥,文化层面缺失的社会现实。同时,通过把一个比较潜隐的以“受众”为核心的“媒介、受众和广告商”三角关系揭露了出来,让我们正视了资本主义“文化工业” (阿多诺)中的异化:1、受众商品与其在工作上的劳动成果的异化,因为“商品中也具有相对的压迫力量和解放成分”[6];二,受众商品与其生产和再生产自身的异化。受众没有闲暇时间,劳动是为了再生产劳动力,即“不工作的时候也是为了明天的劳动做准备”;第三,非睡眠时间就是劳动时间,“根本没有脱离受众行为的、未被其它与市场有关的活动预先占据的自由时间”。 史麦斯是在研究资本主义媒介文化生产的过程中,即从媒介运作的经济层面上发现了作为商品的人,这体现了传播政治经济学试图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对资本主义传播行为及其活动进行“釜底抽薪”式批判的一种研究思路,其矛头直接指向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发人深省。

2.揭示了媒介运作中“受众”商品及其整体形式被出卖的客观实在。媒介生产必然要面对受众,这是不争的事实。媒体行业自身的市场属性会让它们把现实中的复杂的大众按照“他们所编好的媒体产品的类型”来界定出一个具有“一致性”和“可以量化(如读者的数量、票房收入、发行量、收视率等)”的“受众”概念,“媒体行业会对受众的本质及其存在进行物化(即商品化)”[7],因此,媒介制造了受众,而史麦斯则是这一商品的发现者。受众在以往的观点中往往是媒介内容的消费者,但此时中的受众却成了消费品,不仅仅是媒介内容所服务的对象,还成了媒介所生产的产品,并进入流通领域,与广告商进行交易。受众的角色转换并不意味着受众被真正“出卖”了,而是一种整体的形式上的转让,受众作为整体是商品,是被媒介建构出来的群体。其组成的个人在媒介与广告商之间经济上的反复较量不断重新组合、变动,产生新的受众团体,然后被再次甚至多次重复交易。这种现象不仅在当时资本主义商品化形势下是客观事实,甚至在今天我国媒介“产品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普遍存在的。如现在媒介经济学的“二次售卖”理论,其中第二次售卖(即把第一次“内容售卖”所吸引和培养的受众,而不是版面、节目和时段等卖给广告商)就是这一思想的直接体现。而现在媒介营销的“N次售卖”理论,虽然在提法上打出了“品牌影响力”这一旗号,但实质仍是媒介不断地一次又一次将受众整体出售给广告商。同时按照史麦斯的逻辑把媒介对象推广到有商业成分报纸、网络乃至手机等,都可以发现其中的“受众商品论”的影子。这一客观事实的揭示对目前我国的媒介研究有很大的帮助,如电视媒介如何实行频道专业化,实行分众传播,面对特定的服务对象(受众),以这些具有“一致性”消费特点的“受众商品”来吸引广告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发展等都是现实传播业中非常有价值的话题。

受众:“人”的忽视

在“受众商品论”中,“受众”有双重属性,即作为媒介拿来和广告商进行交换的商品和作为劳动者进行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人”。作为“商品”在上面的部分已经讨论到,那么在“受众商品论”中受众作为“人”(或者消费者)到底有着怎样的属性呢?笔者根据史麦斯在《依附之路:传播,资本主义和加拿大》中“论受众商品及其劳动”一章中所述,总结了以下几个特点:

1、不耐用的商品

受众商品“是一种被用于广告商品销售的不耐用的生产原料”,忠诚度不高,临

时性的,消费兴趣随时会发生转移。同时作为物化的商品,他们的使用价值就是他们购买广告所指向的商品所花的口袋里的钱(这是本质意义上来说,当然直接的使用价值则是他们的如年龄、构成、性别、文化程度等资料信息),而他们的购买劳动创造了其价值(对广告商而言的一种消费意识和需求)。

2、没有闲暇时间

“所有的人都需要劳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不工作的时候也是为了明天的劳动做准备(包括睡觉)”,因此“大多数人拥有了大量的闲暇时间这个幻觉是意识工业创造的神话”,自由或闲暇时间充斥着大量的不同形式的劳动,而劳动是为了再生产劳动力(如花时间去购买新产品,维修和维护等),而不是为了真正的自由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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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理性的,冲动的

T.N.利维特认为:“消费者买的不是消费品,而是解决问题的工具”。受众就是使

用广告“免费午餐”这种感官刺激结合体来决定他或她是否(1)有广告商所臆想出来的问题;(2)是否有可以解决这类问题的类型的商品;(3)记住这个类型的商品的品牌或加到为下次去商店所准备实际的购物单中。通过广告商的这个理性逻辑,受众就完成了其无理性冲动消费。因为在这几个环节中,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如怎样判断这个“问题”的真假?怎样判断解决问题的产品是否真的有效果?如果都有效果,怎样在A、B、C……等一系列品牌之间做出选择?这个过程导致了受众购买商品的思考和决定的时间的减少,因此助长了非理性。

4、无辨识能力

“数以万计的,也许是可供选择的商品戏剧性地摆在逛商店的受众成员面前……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像技工那样了解消费品的质量好坏以及现代大批量生产技术赋予商品质量的‘科学’基础。”设想你进了一家商店的洗漱用品区,在那里,每个产品都在类似的玻璃容器中,容器上只是写着化学成分和价格。除非你是一个专门研究化妆品或洗漱用品的有经验的化学家(即使是这样,你也要进行大量的思考),不然你怎么能够知道哪个是“最佳选择”,甚至这个产品是用来做什么的:是洗发液、除臭剂、皮肤护理液或其它什么?要是没有商标名、包装的形状和象征性的装饰物,你就不能做出选择。

5、虚荣,追求符号

“(受众)有时购买任何分类的商品(飞机制造商一般出售他们的飞机运输,牛

奶工业出售各种品牌的牛奶),但大多数情况下是特殊“品牌”的消费商品。”[8]即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虚荣的,是为了显示“与众不同,很有个性”,而品牌的建立及其广告宣传正是强化和突出了产品的差异,因此选择品牌,就选择了消费这个符号所塑造的消费意识。

因此,通过上面的几个特点,我们看到,在史麦斯的“受众商品论”中,受众虽然被“发掘”出来了,但不是一个完整的健全的理性的人“出土”的,而是完全被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所异化的,缺乏个体主动性的人。他们在多数情况下被媒介广告引导进行消费,更确切地说,是由广告商这一经济权力所控制的,他们通过“对媒介的经济渗透,掌握了媒介的话语权”,同时“制造‘产品待选’来左右受众的消费决策”,最后还“通过树立品牌形象来满足受众的心理需求”[9],因此导致了受众没有理性基础,没有辨别能力,并且追求符号消费,同时由于资本主义工业对自由时间的剥夺,因此“受众”已经了一个不能对自己消费行为做出理性决定的为资本主义经济权力组装和控制的 “消费工具”,他们由作为人的所具有的“价值理性”变成了作为广告商消费木偶的“工具理性”,他们的工作就是发现广告商臆想出来的自身存在的“问题”,然后花钱去购买和消费产品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便于再次精力充沛地投入到资本主义再生产中。这一观点显然忽视了对人作为社会主体的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过分夸大了资本主义媒介运作中经济权力的力量。

当然这主要是缘于传播政治经济学派自身的学术背景,他们认为认为“文化产品和信息中所承载的意识形态并不具备自主的特性”,强调“经济脉络的分析以及在此脉络之下决定论所起的作用”, 同时对人不够重视,把人纳入了经济基础的范畴。这一学术取向遭到了文化研究学派长期以来的指责和诟病。他们认为,“传播政治经济学是一种‘经济决定论’,将意识形态降低为经济基础,过于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当然,这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的局限,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传播政治经济学开始了自身的反思,并开始吸收融合其他学派的一些研究成果和方法,“除了关心经济因素对传播活动的影响以外,还要研究人们在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与传播活动的关系,同时强调要灵活看待经济的决定作用”[10],为其更好地进行当代传播研究事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

结论

本文认为“受众商品论”集中反映了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独特研究视角及其本身的历史价值和局限,并试着从受众角度对该观点进行一种解读。认为“受众商品论”在注重对媒介的经济基础的分析过程中发现了人沦为商品这一社会现实,使得其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更发人深省,并对现实的媒介受众研究有启发意义,但同时其定义的“人”的一些消极属性又导致了对人的主体性的重视不够,没能发现人在社会、传播发展中的能动作用。

当然,在今天,“受众商品论”中的“受众”观已经在媒介现实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传播学者对“受众”研究的地位也已经越来越突出,“受众”的主体性在“使用与满足”,“受众参与”论等越来越得到强调,但如何还原媒介环境中真正意义上的作为人的“受众”,保持媒介与受众的一种市场中“平等交易的双方”(如IPTV中的媒介与受众之间的平等直接交易)的关系仍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

[注释]

[1]《传播政治经济学之我见》,郭镇之,传媒学术网;

[2]《传播政治经济学理论泰斗达拉斯.斯迈兹》[J].国际新闻界, 郭镇之,2001(3);

[3][英]奥利弗.博伊德-巴雷特,克里斯.纽博尔德编,汪凯、刘晓红译,《媒介研究的进路:经典文献读本》[M].新华出版社,2004(1),P278;

[4]同上,P275;

[5]《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复旦大学出版社,张国良,2003.1,P585;

[6]同[3],P277;

[7][英] 格雷姆.伯顿编《媒体与社会——批判的视角》,史安斌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P88;

[8]同[3],P278;

[9]《广告商的在场——对“受众商品论”的一种解读》(《时代经贸》),宋艳丽、沈丽娟,2008.1;

[10]刘晓红.《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当代传播》),2004.1。

[参考文献]

(1)[英]奥利弗.博伊德-巴雷特,克里斯.纽博尔德编,汪凯、刘晓红译,《媒介研

究的进路:经典文献读本》[M].新华出版社,2004(1);

(2)郭镇之.《传播政治经济学理论泰斗达拉斯》(《国际新闻界》),斯迈兹

[J]2001(3);

(3)刘晓红.《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当代传播》),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