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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管理论文范文

渔业管理论文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法学院,以后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推广与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被美国较多工商管理学院以及国内外著名的商学院接受,并培养出一大批商业精英。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普遍应用于医学、法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以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引领学生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总结规律和结论,从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进而找到更多的实际生活范例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总之,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是引导者,而不是纯粹的知识传授者。案例教学法以案例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教学内容密切联系实际。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它通过教师和学生的课前准备、小组讨论、学术讲评、教师指点、分析报告写作等教学环节,使学生认识事实、总结事实,促进学生扩大社会认知面以及激发学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习惯。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主要讲授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国际国内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渔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制度与措施、问题与对策等,课程教学内容涉及多个学科,知识面广、理论性强,教学难度大,学生对知识往往难于理解或掌握不深。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虽然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一些优化、背景知识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前沿发展上对学生进行了引导、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作了持续的改进,但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决策能力仍不理想,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通过调研,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十分必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本课程性质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来源于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又推动着渔业政策法规的完善,因此,在渔业生产与管理中应用的政策、法规等都来源于实际生产中的案例。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论联系实践,一方面有利于学生理解渔业政策法规与渔业管理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背景,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学生的意愿。笔者曾对141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139名学生认为该课程应采用理论和案例教学相结合,占总人数的98.6%,另外有92.2%的学生认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可见,能力的培养也是学生渴望的。因此,通过具体的案例,引领学生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是符合学生的要求的,同时也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3)教学效果明显。案例教学法对管理类课程有明显的教学效果,因为管理类课程本身就是从案列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进而得出结论。(4)应用效果良好。学生在课堂上已经接触到实践中的案例,并结合理论知识,学会了对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因此,在工作中能快速转换角色,深入一线进行渔政执法。根据用人单位的反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强且较合理。

三、案例教学法的改革实践

(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学时数从原先的64学时缩减到现在的32学时,课堂教学学时明显减少,而要实施案例教学,则首先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研究确定哪一些内容有必要设置案例教学,并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等资源及课外自学与实践环节,合理设计案例,使理论讲课、案例教学等的学时分配科学合理。通过改革,《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案例教学学时应占课程总时数的50%左右。

(二)设计案例

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不能把所有的在实践中发生的事例都作为课堂上的案例题材,这样肯定不行,而且会适得其反,混淆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因此,案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对广泛收集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筛选出有针对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考虑案例的难易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例进行系统设计,同时须恰当地把案例的背景、事件的过程、反映的问题、矛盾和冲突等提示清楚,因为在案例设计过程中追求案例的实际教学价值。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遵循上述原则设计了系列教学案例,设计的案例类型可分为描述引导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三类。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研究,可以使学生理解国内外渔业政策制定的背景、掌握专业知识的应用技巧、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对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的理解。

在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这一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的案例,如较早出现的公海渔业冲突的案例“英国与法国在英吉利海峡的渔业冲突”、第一个多边渔业协定案例“北海渔业争端与《北海渔业公约》”、“北太平洋海豹渔业争端”案例、国际淡水渔业协定案例“美国与加拿大的五大湖渔业协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过程的相关案例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使学生掌握渔业政策、法规等的制定背景,从而更深入地理解政策法规等的内涵,有利于在渔政执法中,将渔业政策正确地应用于渔业管理中。

2.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把握国内外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特点。

在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案例和问题讨论性案例。引导性案例主要设计了日本、韩国、美国、挪威、新西兰等国家有关的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方面的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国家之间相关知识点的比较研究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教学,使学生能更深入地理解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专业知识。

3.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主要的国际渔业管理制度。

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有日本和韩国的渔业权制度、中国的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挪威和加拿大的TAC管理制度等相关案例、不同国家之间渔业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案例、我国渔业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分析案例等,如韩国和中国的渔业许可证制度的区别和共同点。通过对比分析,使学生能进一步掌握国内的渔业政策、法规等的相关内容,从而更有助于渔政执法。

4.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和综合提高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违反禁渔区线、无证捕捞、违反公海大型流刺网作业、涉外渔业违法案件等一批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主要设计了一批调研专题,由学生选题,主要利用课外时间在渔政执法部门完成,对于这一举措,用人单位比较赞同,认为相当于让学生提前进入实习阶段,有利于学生今后工作的开展。

(三)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教学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扮演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的角色。引导性案例采取教师讲解和学生提问相结合的方式;问题讨论性案例采取学生讲解、其他学生提问、教师引导评判的方式;综合提高性案例采取学生通过调查研究,完成论文报告并参加答辩,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讨论,教师学术讲评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还可邀请渔业生产主管、渔业管理专家等参与,开展专题讲座和实际案例剖析等方式。通过案例教学的实施,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几点建议

1.转变教学观念。

教师应转变教学观念,由注重知识的传授向注重培养学生探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转变,由注重结果向注重教学过程转变,由单向信息传递向综合讨论互动转变。要改革传统课堂的教学模式,敢于创新,不断开发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热情,使课堂不再是教师一个人的课堂,而是广大学生的课堂。

2.提升案例教学能力。

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高。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不仅要求教师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更要求教师不断研究学习,在课前教师须精心策划、设计案例,做好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在课中要引导学生思维,控制课堂的氛围和秩序,把握案例讨论评析学术方向;在课后要调研小结,及时改进案例教学效果。教师应加强案例教学研讨,积极参与校际经验交流,吸取案例教学成功经验,提升案例教学能力。

3.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

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案例设计,关键是实施方案,因此,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十分必要。案例库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课程的教学案例要有历史案例、现实案例,国际案例、国内案例,同时由于海洋争端加剧,国际渔业政策法规变化较快,因此要求教师关注国内外渔业政策法规变化,及时收集更新教学案例。同时,在案例设计上应研究不同案例的格式、内容,注重案例的针对性、代表性、实用性和层次性,力求案例教学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1.1人才培养机制不灵活,结构不尽合理当前渔业科研院所在科研人才上虽然划分了层级,由高层次的学科首席、学科带头人到一般的科研人员,在人才引进上也有些力度,但总体进展不良,各层次人才的培养上往往只有方案,不见实质内容,使得年轻一代的科研人员只能“熬着”、“混着”,等待上一级退休才能“拨云见日”、“施展手脚”。同时,随着社会高学历人才越来越多,大多科研院所不管实际需求,招人必选博士,这使得人才结构越来越不合理,也使得有些实验室的基础工作,如熟练掌握实验、养殖操作和管理等人才严重缺乏。此外,科研管理人员的晋升渠道有限,在职称评审上很难与科研人员相比较,且未得到必要的尊重,必然会影响其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2]。

1.2科研组织架构不适应科研创新的发展要求目前渔业科研院所一般是按学科领域划分不同的研究方向,并且根据研究方向、内容的不同设置研究室,以研究室为管理的基本架构,这一方面使得科研人员不愿意跨界、联合,导致科研思维单一,另一方面使得科研组织管理上受限,难以组织跨学科、方向的课题,这样出来的科研成果也难以有效转化和推广。

2加强渔业科研院所科研管理创新的对策与措施

2.1思路创新科研管理创新的思路首先源于科研创新的主体和方向。当前,大多数渔业科研机构科研管理偏重上项目,轻过程管理和成果的实际应用。而新时期科研的导向是尽量避免唯论文和成果至上,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这就意味着在立项前要有充分的论证,凝练产业发展所需的共性关键技术。对于市场导向类的项目,要主动加强与企业在立项前的结合,同时要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夯实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2人才培养创新渔业科研机构人才包含科学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科技推广与服务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等四类人员,因此严格意义上人才的培养应该是多方位的、涵盖四类人才的培养。应结合科研机构的定位有计划、有意识地加以培养。对于定位基础研究的应加强科学研究人员的培养,而对于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的机构应统筹,各有侧重,特别不能忽视二、三类人员的培养,使人才的结构尽量合理、科学。对于科研管理人员,不仅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培养,也要强化管理知识的培训,使其成为科研业务管理专家,能够从顶层设计上引领单位的科研创新。

2.3科研组织形式创新过去我们一般按研究方向或内容划分不同研究室为基本构架,难以适应跨学科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科研机构内部建立跨课题组、研究室、试验基地、经营实体的学科体系或工作组,能够促进交叉学科的发展和基于产业全过程研究链条的提升。如环境监测、病害防控、渔药残留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结合,有利于从根源上开展质量安全的研究。

2.4科研平台创新平台建设是学科发展建设、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同时通过学科科研创新的发展能够带动整体科研平台的建设,对于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科研组织架构来说,推动水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合作龙头企业等的培育和建设是系统化科研创新的必然要求和目标。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东南亚、大洋洲的热带沿海地区渔业经营的特征是,以珊瑚礁和红树林区域的多种生物为对象,利用丰富的渔具和捕鱼法从事小规模渔业。尤其热带沿海区域是可明显观察多种生物的海域,因此是研究利用这些生物的小规模渔业的重要对象。

从经济观点来看小规模渔业,其特征有:个体经营或家族、小集团(最多为10~20人)经营形态,采用机械化和动力化程度低的渔具和捕鱼法、使用独木舟或5吨级的小型渔船、低资本积累、低产量及低收入等等。

而在捕鱼活动方面,围绕热带沿海小规模渔业中的渔场的利用及鱼获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着各地区特有的种种习惯和规定,如珊瑚礁海域渔场的所有权问题和禁止捕鱼期、禁止捕鱼区等问题。因此有人指出捕鱼活动本身不单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还具有社会和宗教的意义。

此外,利用小规模渔业所获取的各种水产资源还被广泛地用于自给用的食物及在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流通的商品等。资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装饰品、货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为其具有各种可利用的价值。这一点充分表明了小规模渔业所具有的复杂性质。

1、印尼东部摩鹿加群岛的传统的资源管理

摩鹿加群岛位于印尼东部,行政上属马鲁古州管辖,16世纪以来作为香料贸易的中心地发达起来。群岛中的安汶、塞兰等各岛均实行着以村落为单位规定沿海资源利用的称为“证人(sasi)”的惯例。

据调查,“证人”制度的对象以海参、浅滩贝、夜光贝、珍珠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资源为多。这些资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各村均禁止随意捕获。这称为“证人封闭(sasitutup)”。而每年或几年一次解除“证人”制度,又称为“证人解禁”(sasibuka)”。“证人”的解禁和封闭时期由村会议决定。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2、传统性管理问题

从印尼和所罗门群岛的传统性渔场利用惯例,可以知道在东南亚和大洋洲的小规模渔业中并非毫无条件地利用珊瑚礁资源。但这种惯例和限制绝不会长久存续下去。当发现周围海域中的资源具有商品价值时,便出现了围绕所有权和势力范围的纷争,或者是居民的资源利用意识有了提高。例如在所罗门群岛,当知道浅滩贝的商品价值后,便有其他地区的人进入该海域捕鱼,以至出现了明确划定海域界限的动态;再如“劳”的渔民在发现海参有商品价值后,产生了滥捕海参的现象。因为原本就没有理想的资源利用方法和具体的所有形态。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洋渔业船员;培训;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2-0171-01

辽宁是我国主要海洋渔业省份之一,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多,作业范围分布广。除渤海、黄海外,目前我省有388艘渔船作业海域遍及十几个国家的管辖水域以及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公海。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是我们人类天然的蓝色牧场,落实海洋强省战略,致力于海洋经济,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远洋渔业生产就要有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船员队伍。然而,各类渔船海损事故的频繁发生,严重制约了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渔船生产条件恶劣和渔民素质不高则是造成各类海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强化船员管理,不断提高船员素质是构建平安渔业的主要手段。

1 渔业船员管理问题日渐突出

(1)渔业船员流动性加大,船员素质整体下滑。近年来,随着国营大渔业公司的改制和解体,大批船员成为自主择业劳动者,与船公司的雇佣关系处于经常变动状态,每年可随意流动,频繁跳槽现象严重。其次,由于海上生产环境恶劣和渔业资源锐减,大量传统渔民和职务船员流失,企业经常是招不到船员而影响生产,因此,致使许多素质较低人员包括无海上资历的外来内陆农民工进入到渔业船员队伍,加上个人信息不清,渔业企业或船东对他们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和机制,因此存在严重的涉外事件和安全生产及海上治安等风险隐患。

(2)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工作存在管理漏洞。目前辽宁省的渔业船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即渔业船员培训工作由专门的船员培训机构承担,渔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及考试发证,但是有个别小型培训机构由于资金有限,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严重缺乏,仅靠培训费收入来维持运转,真正意义的技能培训只能流于形式,教学设施只是应付验收的摆设,为了争取生源、争取好的合格率,轻质量,重数量,培训只能应付考试,不能达到从根本上提高技能的培训目的现象很普遍;此外,我国的渔业船员文化水平大多在初中以下,有些甚至是文盲,按其文化程度难以达到培训考试大纲的要求,培训质量很难保证,存在渔业船员文化素质低与培训考试要求高的矛盾;考试大纲及教材多年不变,培训、考试形式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渔监部门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不能只注重数量的完成,对质量的要求应当放在首要的位置。

(3)渔业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船员持证率低。目前,由于海洋运输业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发展受挫,与之相反,国家对渔船开始实行燃油补贴政策,海洋捕捞业能获得较为稳定的经济收益,因此,使得大批缺乏经验的投资海洋捕捞的从业者进入捕捞领域,加大了我们管理的难度;再加上渔船所有制结构和渔区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船东不一定就是船长,也不一定出海,缺少海上生产经验,根本就不了解行业的风险性,只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对渔船安全设施的投入以及对船员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导致船员持证率低,渔业生产缺乏专业人才。

(4)渔业船员管理法规建设滞后。现行的有关海洋渔业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零散在各类行政法规中,可操作性差,并且有的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需求,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是一部符合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英文缩写STCW-F95公约)要求的海洋渔业船员发证管理的行政法规,但由于没有配套相应的关于渔业船员管理法规、规章,如缺少发证规定实施细则,在现行的考试大纲中,没有关于对实际操作考评标准,培训时间也很难达到规定要求,因此,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2 做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几个前提

经过多年实际工作的不断摸索,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充分认识到船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培养高素质的船员是保障渔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渔区经济发展,促进渔民增收的民生问题;二是要提高船员的技术技能,减少和防止海损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生命安全,是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有效方法;三是要必须从建立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着手,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四是要从渔船实际出发,即船员的培训、考试的内容和方式必须与渔业生产实际相结合,渔业和渔民的现实需求得到及时响应,帮助渔民提高技术技能,发展生产,提高收益。

3 改善海洋渔业船员管理的措施

(1)规范完善培训监督管理、考试发证工作。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应当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洋渔业船员理论和实操培训系统,提高船员培训科学化水平,使船员培训工作更规范有序地开展。一是要按照《STCW-F95公约》要求,结合我省渔业生产特点和基础条件对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全面的修订和调整;二是要提高教学水平,组织专家设计多媒体教学软件,建立多媒体培训教学系统;三是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对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定期检查,规定具体检查的要求;四是要改革考试制度,考试只能反映船员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实际操作能力比理论知识更为重要,因此,应适当简化理论考试方式,在理论考题中加入一些图示考题,在实操考试中加入理论的内容,采用操作与提问相结合的方式,两者结合成绩合格,才算真正通过考试;五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教师的责任心、教学能力的培养,构建一支年龄结构梯次合理、专业特点突出、优势明显的教师队伍;六是要严把考试发证关,加强考场管理,严格考场纪律,坚决杜绝人情证现象。

(2)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设施投入。在整合优化现有培训资源的基础上,以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为契机,依托国家阳光工程项目,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加大船员培训基地和机构建设,对船员培训经费予以补贴,同时规范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立足渔业生产的特殊性和针对性,采取正常性安全教育、季节性安全教育和典型案例分析教育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重大节日深入基层,面向群众,开展多渠道、全方位、重实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整体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4)改进船员管理方式,建立包括企业、船员管理信息查询平台。为切实加强渔业船员信息化管理,整合资源,加强约束,提高素质,应当建立一个包括渔业企业信息和船员管理信息的查询平台。通过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将渔业船员进行登记,并核发个人信息IC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引进渔业船员黑名单制度,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动态化管理,促进海洋渔业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渔业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发展,既服务于渔业企业和广大渔业船员,又服务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方便管理。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渔业资源,产权,可持续发展

 

一 引 言

渔业资源具有公共池塘特性和负的外部性,必然产生“公地悲剧”问题。当渔业资源向所有渔民开放时,由于渔民捕捞收益的私有化以及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个渔民都想尽可能地多捕鱼以获取直接利益,而捕捞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由所有渔民共同分摊。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了集体行动的非理性,这种“公地悲剧”的博弈导致了渔民们的“囚徒困境”。对在这个两难处境中的每个博弈者来说,“不合作”的策略压倒“合作”的策略。所以,渔民在使用渔业资源时,博弈的结果只能是竭泽而渔,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无暇顾及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文章结合青岛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农业论文,进行产权制度分析,探讨渔业资源管理制度问题。

二 渔业资源的特性及市场配置

所谓渔业资源是指水产资源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经济动植物种类和数量的总称[1]论文格式模板。渔业资源状况不仅受其自身生物学特性的影响,而且还随栖息环境条件的变化和人类的开发利用而变动。渔业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产权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源,渔业资源的枯竭性、联系性以及排他性使得产权清晰界定存在困难,造成了市场失灵。

渔业资源的可枯竭性,其虽然丰富,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大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其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若不注意保护、合理开发,或超越其再生能力开发都会造成资源枯竭;渔业资源的联系性,渔业资源是相互紧密联系的,通过水体这一传播媒介,外部性作用被放大,传播影响的范围更广;渔业资源的不可排他性,属于典型的共有资源,具有较大的不可排他性,在产权上难以界定。比如,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这些资源的产权难以用传统的产权理论加以界定,需要通过一些非传统的途径进行产权的界定。

当渔业资源产权清晰时,作为单一的经济理性人,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增加捕捞努力直至AC = MC农业论文,这一捕捞活动量Ee是静态有效可持续捕捞量,利润最大为R(Ee) – C(Ee) = AB,如图1所示。其中,TC为总成本,TR为总收益,AR为平均收益,MR为边际收益,MC 为边际成本,AC为平均成本。

捕捞的总成本和总效益

C

D TC

R (Ee)A

TR

 

C (Ee)B

P AR

AC = MC

MR

0 EeEm Ec捕捞努力

图 1 渔业资源衰退的经济分析示意图

另一方面,渔业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特别是海洋渔业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所谓产权是指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一个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2]。在捕鱼开放状态下,有效地捕捞努力水平可以得到利润,吸引更多竞争者进入,使捕鱼竞争趋于激烈,捕鱼努力程度逐渐提高,从而导致成本增加直至消耗了全部利润,总收益TR从 A C D ,到D点时TC = TR,净效益为零。

渔民的作业方式会影响到整个海域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由于不能排除他人利用这种资源,而且也不需要为利用这种资源付出成本,不需要为影响他人而付出成本,所以每个捕鱼人都担心自己在未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之前就被他人占用甚至用光,因而都不愿等到渔业资源利用的最佳时机才去用农业论文,不给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的机会,捕捞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从而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和资源的日益衰竭[3]。

三 青岛渔业发展现状

渔业作为青岛市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近年来,青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改造传统渔业,积极调整渔业经济结构,促进青岛渔业向高科技、高效益、产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利用2004到2008年青岛市的渔业产量、渔业产值等数据,分析青岛渔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

(一)渔业产量

2004年至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及养殖产量逐年下降,但总体波动不大。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是由水产品养殖产量和捕捞产量两部分构成,作为水产品总产量构成之一的捕捞产量也是逐年下降

的(图2),其趋势相对养殖产量而已,趋势较明显论文格式模板。 图2 2004—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产量

(二) 渔业产值

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表明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反映的是生产总成果,并不说明经营状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图3显示,青岛市渔业总产值稳步上升,但是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图3 2004—2009年青岛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渔业产值

四 结论

渔业作为青岛市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的产值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近年来,青岛市渔业养殖面积、渔业产量和渔业产值等逐年下降,显然,青岛市渔业从加速增长的发展阶段过渡到过度利用阶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捕捞努力不断增加,总收益逐渐增大,直至TR最大点C时农业论文,边际收益MR逐渐减少为零;超过这一点时,捕捞水平维持在高水平,渔业产量逐渐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导致渔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趋于枯竭。青岛要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需推行渔业产权改革,完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推行产出控制制度,在一些渔业发达的国家如冰岛、加拿大和美国己经引入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制度,在较短的时期内,在削减捕捞能力、提高渔获质量和增加收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是一种产出控制管理制度,是指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总可捕量,然后将总可捕量划分成小单元,分配给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并允许这种配额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被自由买卖、租出或租用的一种管理制度[4]。这种制度明确的产权归属,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可实现渔业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农业大词典编制委员会,《农业大词典》[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2]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D],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04页。

[3]徐斌,《渔业资源的产权分析》[J],渔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4]青岛市海洋渔业局,《青岛市人工鱼礁与海洋牧业规划》[Z],2008年。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渔业资源,产权,可持续发展

 

一 引 言

渔业资源具有公共池塘特性和负的外部性,必然产生“公地悲剧”问题。当渔业资源向所有渔民开放时,由于渔民捕捞收益的私有化以及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个渔民都想尽可能地多捕鱼以获取直接利益,而捕捞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由所有渔民共同分摊。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了集体行动的非理性,这种“公地悲剧”的博弈导致了渔民们的“囚徒困境”。对在这个两难处境中的每个博弈者来说,“不合作”的策略压倒“合作”的策略。所以,渔民在使用渔业资源时,博弈的结果只能是竭泽而渔,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无暇顾及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文章结合青岛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农业论文,进行产权制度分析,探讨渔业资源管理制度问题。

二 渔业资源的特性及市场配置

所谓渔业资源是指水产资源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经济动植物种类和数量的总称[1]论文格式模板。渔业资源状况不仅受其自身生物学特性的影响,而且还随栖息环境条件的变化和人类的开发利用而变动。渔业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产权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源,渔业资源的枯竭性、联系性以及排他性使得产权清晰界定存在困难,造成了市场失灵。

渔业资源的可枯竭性,其虽然丰富,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大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其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若不注意保护、合理开发,或超越其再生能力开发都会造成资源枯竭;渔业资源的联系性,渔业资源是相互紧密联系的,通过水体这一传播媒介,外部性作用被放大,传播影响的范围更广;渔业资源的不可排他性,属于典型的共有资源,具有较大的不可排他性,在产权上难以界定。比如,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这些资源的产权难以用传统的产权理论加以界定,需要通过一些非传统的途径进行产权的界定。

当渔业资源产权清晰时,作为单一的经济理性人,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增加捕捞努力直至AC = MC农业论文,这一捕捞活动量Ee是静态有效可持续捕捞量,利润最大为R(Ee) – C(Ee) = AB,如图1所示。其中,TC为总成本,TR为总收益,AR为平均收益,MR为边际收益,MC 为边际成本,AC为平均成本。

捕捞的总成本和总效益

C

D TC

R (Ee)A

TR

 

C (Ee)B

P AR

AC = MC

MR

0 EeEm Ec捕捞努力

图 1 渔业资源衰退的经济分析示意图

另一方面,渔业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特别是海洋渔业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所谓产权是指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一个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2]。在捕鱼开放状态下,有效地捕捞努力水平可以得到利润,吸引更多竞争者进入,使捕鱼竞争趋于激烈,捕鱼努力程度逐渐提高,从而导致成本增加直至消耗了全部利润,总收益TR从 A C D ,到D点时TC = TR,净效益为零。

渔民的作业方式会影响到整个海域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由于不能排除他人利用这种资源,而且也不需要为利用这种资源付出成本,不需要为影响他人而付出成本,所以每个捕鱼人都担心自己在未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之前就被他人占用甚至用光,因而都不愿等到渔业资源利用的最佳时机才去用农业论文,不给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的机会,捕捞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从而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和资源的日益衰竭[3]。

三 青岛渔业发展现状

渔业作为青岛市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近年来,青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改造传统渔业,积极调整渔业经济结构,促进青岛渔业向高科技、高效益、产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利用2004到2008年青岛市的渔业产量、渔业产值等数据,分析青岛渔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

(一)渔业产量

2004年至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及养殖产量逐年下降,但总体波动不大。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是由水产品养殖产量和捕捞产量两部分构成,作为水产品总产量构成之一的捕捞产量也是逐年下降

的(图2),其趋势相对养殖产量而已,趋势较明显论文格式模板。 图2 2004—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产量

(二) 渔业产值

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表明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反映的是生产总成果,并不说明经营状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图3显示,青岛市渔业总产值稳步上升,但是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图3 2004—2009年青岛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渔业产值

四 结论

渔业作为青岛市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的产值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近年来,青岛市渔业养殖面积、渔业产量和渔业产值等逐年下降,显然,青岛市渔业从加速增长的发展阶段过渡到过度利用阶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捕捞努力不断增加,总收益逐渐增大,直至TR最大点C时农业论文,边际收益MR逐渐减少为零;超过这一点时,捕捞水平维持在高水平,渔业产量逐渐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导致渔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趋于枯竭。青岛要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需推行渔业产权改革,完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推行产出控制制度,在一些渔业发达的国家如冰岛、加拿大和美国己经引入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制度,在较短的时期内,在削减捕捞能力、提高渔获质量和增加收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是一种产出控制管理制度,是指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总可捕量,然后将总可捕量划分成小单元,分配给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并允许这种配额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被自由买卖、租出或租用的一种管理制度[4]。这种制度明确的产权归属,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可实现渔业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农业大词典编制委员会,《农业大词典》[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2]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D],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04页。

[3]徐斌,《渔业资源的产权分析》[J],渔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4]青岛市海洋渔业局,《青岛市人工鱼礁与海洋牧业规划》[Z],2008年。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论文关键词】规制渔业中国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随之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政府为了达到经济发展和坏境保护这两个主要的政策目标,实行了一系列的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制。本文回顾了海洋渔业规制的相关文献,对我国主要的规制手段进行分析,最后对其进行简要的评价。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4]吴海川,陈艳.渔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关键问题剖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5,(1):14-15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4]吴海川,陈艳.渔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关键问题剖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5,(1):14-15

[5]孙宝田.论海洋捕捞的“零增长”和“休渔制”[J].渔业经济研究,1999,(5):21-24

[6]郭守前.资源特性与制度安排: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政府主导 渔船配合 建立法律体系

1.我国渔业管理现状

我国渔业的现状是渔船众多且水域分散,渔业安全事故时常发生,渔民属于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我国渔民的整体素质不高,违规作业屡禁不止,非法捕捞和涉外渔业时间频频发生。在渔业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确定渔船位置、规模以及所处气候环境的信息,事故中的渔船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援救,由此给个人和政府都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之一困境,可以在渔业管理中运用渔船监控体系。渔船监控体系(VesselMonitoringSystem,VMS)包括渔船的信息传输系统和岸上监控中心的监控管理系统。目前世界各地采用的VMS一般具有以下标准:能防止使用者纂改或自行输入船位资料;在任何时候都能完全自动运作,不受气候及环境因素的影响;能全程追踪渔船的船位,精确度在400m以内;能传输与存储资料,包括船舶识别码、时间、船位经纬度、速度与航向等;VMS传输信息的时间间隔能由岸上监控中心控制,并能遥控设定或改变;能让监控中心在任何时候要求一艘或一组渔船回报并能即时收到船位报告。

2.渔船监控体系在渔业管理中的实施

由渔船监控体系的特征可知,系统主要由地上监控平台与渔船上信息传输系统组成。因此,对其的实施要靠政府和船主的配合共同达成。

2.1政府主导,搭建地面监控网络

监控网络的建立包括软硬件的实施两个方面。软件方面,由政府出资,开发渔船监控管理信息系统(MIS)软件,收集渔船反馈的信息,对渔船作业进行实时监控。硬件方面,指挥中心、渔政局、省三级监控中心,对渔船定位、警报、气象及管理信息等进行存储和转发,实现渔船的动态管理。在各个指挥中心之间搭建VPN通道,构成计算机网络。

2.2渔船配合,安装渔船监控体系设备

根据我国渔业管理和监控中心建设的实际,可以按水域、按船型安装推广不同型号、基于不同通信方式的渔船监控体系设备。目前可行的通信方式有移动通信、短波通信和卫星通信。要根据船型、水域对监控设备的型号进行选择,首先必须对其渔业管理的标准进行需求分析。

首先,远航渔船的航行距离远,天气状况复杂,救援难度无法预知,可以说,安全需求级别最高。其次,对于到特定海域进行渔业作业的渔船,例如与周边国家存在争议的海域,涉及到领海的海域,可以应用北斗卫星系统建立渔船监控体系。再次,对于在珠三角、长三角航行的渔船,航行作业比较密集,类似于渔船碰撞的安全事故更加频发。对于在这一区域作业的渔船,应当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实行基于AIS技术的渔船监控系统,保障渔业作业的安全。最后,对于船长在24米以下的渔船,它们的捕捞能力、作业距离、船员数量等往往比较小,安全问题不是很显著,但同样存在着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的必要。例如,作业距离在30海里之内的渔船,选择安装基于移动通信的监控设备;作业距离在30—120海里之内的渔船,可以选择安装短波监控设备;而120海里以上的作业距离的渔船,安装应用北斗监控系统的渔船监控设备。

2.3完善立法,使渔业管理体系得到保障

我国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渔业管理法律体系,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渔船监控技术和渔业管理现状。随着渔船、渔港所有制的变化,现有的渔业安全管控监督、渔船管理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重新修订。另外,对船员、船主的培训制度,监察制度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从整体渔业执法体系看,对渔船的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多重执法等问题。由于渔业系统内部涉及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查等三家执法机构,一次应积极探索“协同执法”的新办法,创新执法管理模式,加强渔业执法机构改革以及执法装备和执法队伍建设。

3.我国渔船监控体系实施的困难

首先是渔民素质参差不齐,给渔船监控体系的实施带来了阻力。近年来,渔业非法作业屡禁不止的原因还在于渔民素质不高,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与道德知识,让渔民体会到规范作业的好处,为渔业管理建立群众基础。其次,渔船监控设备费用高昂,给渔民与政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在我国,每年因渔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3亿元,期间失踪死亡的船员达到数百人次,沉没以及被扣留的船只不计其数。政府和船主在渔船监控体系上的投资可以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可以说,是具有长远战略眼光的决策。最后,渔业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随着北斗卫星监控体系在南沙的成功运用,有关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完善的法律保障才是一切安全生产作业的前提。根据渔业管理要求的实时变化,有关部门也正着手于修订适合国情与现状的完善的法律法规。

总结:我国目前的渔业管理面临着水域分散、安全事故、涉外事故频发等问题。从政府、船主以及法律体系着手,将渔船监控体系运用到渔业管理当中,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看到实施渔船管理体系的困难,诸如经济问题、立法问题,都有待我们解决。

参考文献:

[1]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渔业年鉴.2007[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1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改革开放以来,渔业产量迅速增长,除中国以外的世界渔业产量在1980年代以后就趋于稳定并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中国则在改革开放以后迎来了渔业的大发展。2003年中国渔业总产量为4704.6万吨,比上一年增加3%。总产出中捕捞产量为1649.2万吨,约占总产量的35%。渔业对于我国农村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渔业也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一个重要渠道,此外,合理发展的渔业还对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渔业总产量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却是逐年下降。捕捞业先是经历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飞速增长阶段,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给与微观经济部门自主经营权,提高了经济效率,带来了渔业的大发展。到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增速突然减慢,这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增长动力已经趋于衰弱,需要其它因素来推动产量增加。此后,随着渔业产业工业化的发展,捕捞技术的提高,又带来了一个新的渔业产量增长的高潮。而且到九十年代末,渔业产量增速明显下降。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

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奥斯特罗姆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刘新山.ITQ渔业管理制度与物权理论的关系.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11.

[3]梅多斯等.超越极限--正视全球性崩溃,展望可持续的未来.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4]慕永通.我国海洋捕捞业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介绍了休闲渔业概念及我省的休闲渔业资源状况,分析了我省休闲渔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休闲渔业,在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了一种产业,在我国渔业发达省份也有了长足的发展,而在我省只有七、八年的 历史 ,是新兴产业。随着时代的发展,从休闲、娱乐、健身逐渐发展到 旅游 、观光、餐饮等行业与渔业结合,实现了渔业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结合。它既充实渔业的内容、扩大渔业发展空间,又能为渔业创造更大的 社会 、生态和 经济 效益。

1休闲渔业的概念

休闲渔业(leisure fishing)一词20世纪80年代首先出现在

4.1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形成品牌

休闲渔业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在经营上打破单一生产、单一垂钓的简单模式,打破行业、部门和地域界限,冲破传统、陈旧的体系,集中 人力 、财力、物力创建品牌。各个地区的资源状况是不同的,各地应该提高认识,合理利用资源,开发资源,因地制宜的建设休闲渔业项目,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当地 经济 的发展,增加渔民收入。如在城市周边的 旅游 风景区利用现有水面资源建成游览、垂钓、休闲、餐饮、住宿、疗养为一体的休闲景区;在离城市较远的水库库区,开展网箱垂钓、驾船、划艇、渔家乐等项目。通过几个高标准、高品位项目的带动,使休闲渔业向着规范化和产业化发展。选择渔业和旅游业相结合的最佳切入点,按长、中、短期规划设计上档次、上规模的项目,形成几个集养殖、观赏、垂钓、餐饮、旅游、住宿、疗养为一体的大型休闲娱乐场所。

4.2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增加渔业资金投入

在宏观、微观经济政策方面,政府要将渔业部门的建议置于我省整个经济中去考虑,做好 财政 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鼓励发展休闲渔业的发展基金、专项基金、补助基金 。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专业渔民转移到休闲渔业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凭借渔民自己的积蓄是远远不够的,省财政要对从事休闲渔业的养殖场、渔民给与一定补助,鼓励发展休闲渔业,这将有利于渔民休闲渔业发展。第二,重点扶持几个休闲渔业企业,起示范带头作用。有条件的渔区已经从事休闲渔业,但都感觉到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应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4.3提高渔业劳动者素质,加强技术培训

休闲渔业是一项新兴的产业,也是一种新的旅游资源,同其他任何产业一样,休闲渔业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较高水平的工作人员,对休闲渔业从业人员要进行渔业知识、 法律 常识、卫生知识、旅游知识、安全防范意识的宣传 教育 和培训,使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 、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大家对休闲渔业有更多的了解。要推进休闲渔业的发展,保证休闲渔业的质量,就要加强宣传教育,进行人力资本 投资 ,加大其技能培训。

4.4解放思想,锐意创新

随着 市场 竞争日趋激烈,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方式越来越显露出不足。休闲渔业必须形成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要在更大范围内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组合,实行优势互补,以现有的天然资源优势为载体,大力发展招商引资。在新模式上,既有一般的生产养殖种类,也有一些特殊的养殖种类及一些观赏鱼类,栽培一些水生植物,如莲藕等,让人们既可观赏,又可以垂钓、买鱼,也可提供一些设施,让大家品尝或者自己动手烹调可口的佳肴,在休闲的过程中体会多种乐趣。

4.5坚持 环境 保护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发展

休闲渔业是以生态环境为依托的产业。在开发中必须依托生态环境进行,坚持生态平衡、环境的保护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一致的原则,把生态 文化 、生态养鱼、生态捕捞等融入休闲渔业开发的全过程,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 社会 效益的统一。不能为了局部利益,掠夺性地开发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从业者及游客要有环保意识,使休闲渔业持续性永久健康地发展。

4.6完善 管理 机制,健全休闲渔业保障体系

休闲渔业的发展涉及到众多管理方面的工作,例如游客的人身安全管理、饮食卫生管理、船舶审批手续的管理和船舶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休闲渔业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行使休闲渔业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落实监督管理。同时,对在渔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加以 总结 、引导、推广。各地方发展不平衡,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旅游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有关的规定,或参照现有的相关条例,行使管理职能,共同把渔业经济和旅游经济带动起来。

总之,休闲渔业有着巨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发展这项新产业,有利于解决我省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培育渔业特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带动全行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渔业改革,推进渔业经济制度的创新和市场多元化、全方位的开发。通过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必将增强我省渔业实力,提高经济活力,增加渔民财力,使之成为培植我省渔业经济的增长点。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一)政治合格

主要指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本前提,在渔政员应具备的所有条件中,政治条件居首要位置。因为只有政治合格,才能在国家、渔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在法律受到践踏时,挺身而出,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去捍卫。具体一点讲,政治合格主要包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奉献精神,热爱渔政管理事业,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不怕困难、不计个人得失;要有全心全意为渔民服务的思想;要有百折不挠,克服困难、挫折的勇气等。渔政员是执行渔业法律的直接责任者,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因此在政治上必须合格。

(二)业务合格

渔政管理是一门综合的应用管理科学,它涉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生态学、资源评估、信息论、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等多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就要求一个合格的渔政员,必须熟练掌握与渔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广博的科学知识,同时要熟谙渔业行政执法程序,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才能适应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具体讲,每个渔政员要深刻体会、熟练运用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法规和其他一些地方法规及有关行政法学知识,树立鲜明的法制观念;要熟悉所辖区域的地理、渔业资源和渔业环境概况;掌握渔业生产、渔业环保、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了解国内外渔政管理动态和现代管理知识等。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还要正确操作和使用各种通信、录像、信息处理等现代管理和办公设备。另外,一个合格的渔政员不仅实践上要完成渔政管理任务,而且应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提出对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方法的独特见解,拿出高质量的论文或调查报告,以促进我国渔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三)心理素质合格

心理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性格、能力等的总称。渔政员的言谈举止、作风纪律是其心理素质的外在表现。心理素质合格要求渔政员具有沉着冷静的心理特征和较强的抑制力;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要有正确的工作方法和较高的工作艺术。此外,态度要持重,情绪要稳定。如:对有争议的问题,不要轻率表态和下结论。对于当事人不承认违法事实,发牢骚,说怪话,无理纠缠或不让渔政船帮靠,拒交证件,隐藏违法捕捞工具,甚至以暴力威胁、控吓渔政员等情况发生时,就更需要渔政员有较高的心理素质、一定的涵养和自制能力,切忌急躁、骂人、发脾气、撕证件,更不得盲目蛮干。否则,容易使矛盾激化,给违规者钻空子。应该沉着冷静,听其申辩,观察其行动,不失时机、义正词严地指出其违法事项,进行说服教育,使违规者接受处罚。如仍不接受处罚,在水上可先取证,到陆地后再进行处理。总之,只有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才能文明执法,不卑不亢、有节有力地开展渔政管理工作。

(四)身体合格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倪 振 杨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对渔业污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经常碰到是否为“渔业水体”的疑问。人民法院在审理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诉讼中,几乎每案都有“渔业水体”的争论。有的法院也以受损水体不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所规定的“渔业水体”、不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辖为由,撤销渔政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给渔业污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疑问和困惑。笔者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解释和人们对《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误解。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4、《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这是法律规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这些规定,并没有将渔业污损事故限定在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范围内。

由此可见,《水污染防治法》中“渔业水体”的规定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损害事故依法行使管理权并不矛盾。只要造成渔业污染损害事故的,不论发生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还是发生在该解释以外的渔业水域,都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如造成渔业危害和损失的,就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作者: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 振 杨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街555号 邮编:321017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海洋大学 专业 蓝色课程

一、引言

从中国考试网上查询,我国设置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院校有69所,其中211大学4所。 上述院校在培养目标、专业要求、课程设置等方面比较趋同,培养农业或林业或畜牧业经济管理人才。培养海洋科学与渔业科学方面的经济管理专业人才,全国只有少数海洋大学中设置的农林经济管理专业。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科学、经济科学和农业科学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专业代码:120301;主干学科:农林经济管理、经济学;主要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十二五”期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秉承专业建设面向未来,凝炼特色,打造精品专业的建设理念,深入探索研究海洋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蓝色课程的界定及作用,目的就是明确专业建设方向,深化课程改革,突出蓝色课程地位,发挥蓝色课程在专业中的作用。蓝色课程的建设完善,对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理论联系实际,提升专业定位目标,培养综合素质全面,有竞争力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蓝色课程的界定

界定蓝色课程的目的就是加强其建设,突出其地位和发挥其作用。

在自然界中,颜色是通过人们的眼、脑和其生活经验所产生的一种对光的视觉效应。光的各种现象,如红色、橙色、桃红色、绿色、蓝色,紫色、和黄色等,或使生物、人们得以区分在大小、形状或结构等方面完全相同的物体的视觉或知觉现象。颜色具有三个特性,即色调,明度,和饱和度。

蓝色,光或颜料的三原色之一,这种颜色有很多种,有天蓝、湖蓝、宝蓝、粉蓝、冰蓝、碧蓝等,或蔚蓝、湛蓝、深蓝等等。天蓝色代表宁静、清新、自由,是很多人喜欢的颜色,是安抚色,一看到就让人的心情感到放松;湖蓝色,海的颜色,代表忧郁、深邃、冷淡;宝石蓝,为最深也最亮的蓝色,也叫海军蓝,代表冷静、智慧等。蓝色为极端的冷色,具有沉静和理智的特性。

把海洋大学,把海洋大学的某个专业,把海洋大学的某个专业的课程和蓝色联系起来,需要一定理论依据和智慧方法。基于传承和比较借鉴,海洋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蓝色课程的界定,一定从课程性质、课程内容、课程地位、课程目标等几方面考虑。一定突出体现涉海、涉水、涉渔、涉农的课程特征。

根据海洋大学对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定位,专业设置与建设适应区域经济、行业经济发展需要, 依托大连海洋大学的办学定位目标和教学资源,突出体现涉海、涉水、涉农、涉渔特色。本专业研究渔业经济与管理,政策分析、水产品市场营销等领域的理论与实务。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渔业企业经营管理、水产品市场营销与贸易、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公司管理与市场开发、管理咨询、科学研究等工作。

为此,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知识结构划分为四大部分。即公共基础知识、农业科学知识、经济科学知识、管理科学知识。通过课程设置表达为: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设置大学外语、水产专业外语、应用文写作、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大学计算机基础,办公自动化等课程;农业科学知识部分设置渔业概论、农村社会学、农业政策学、渔政学、渔业法与海洋法、水产品营销学、水产市场调查、渔业经济学综合实习、渔村渔业调查等课程;经济科学知识部分设置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金融学、财政与税收、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渔业经济学、渔业技术经济学、海洋经济学、管理经济学、农村经济学等课程;管理科学知识部分设置管理学原理、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渔业管理学、公共管理学、企业管理学、创业管理等课程。

从上述设置的课程中,我们从中界定出蓝色课程。即水产专业外语、渔业概论、农村社会学、农业政策学、渔政学、渔业法与海洋法、水产品营销学、水产市场调查、渔业经济学综合实习、渔村渔业调查、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渔业经济学、渔业技术经济学、海洋经济学、农村经济学、渔业管理学等课程。

三、蓝色课程的作用与功能

1、专业建设发展需要

我国目前只有4所海洋大学,办学目标、办学定位有所不同,各自寻求差异化发展道路。在海洋大学设置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设置蓝色课程,既紧密围绕海洋、渔业、食品三大产业,为行业经济、产业经济、区域经济培养专业人才和技术实用人才,也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表达专业价值和特色。

辽宁目前已有的39所本科院校中,海洋类大学只有2所,偏重海洋学、水产学、食品科学人才培养的只有1所。海洋大学自身建设发展需要多学科、多专业齐头并进,有所侧重。设置农林经济管理专业,通过蓝色课程突出特色,既是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也是本校办学目标、办学定位需要。

海洋大学设置的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一定与农业大学、林业大学、畜牧大学、其他综合性大学或学院设置的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在专业定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等方面有所差别。这种差别是通过课程设置、教学环节等体现。因此,蓝色课程的设置建设既是海洋大学办学的差别优势也是专业特色。

实现海洋强国的目标,需要海洋大学培养海洋科技人才,海洋大学设置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不仅使专业设置更加合理,办学资源优化利用,而且增强多学科、多专业之间相互交叉渗透,有助于培养优质复合海洋科技人才,还弥补了以前重自然科学人才培养,轻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的不足。

2、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海洋产业发展需要。建设海洋强国是我国重要发展目标,海洋战略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我国在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生物资源捕获能力、大洋探测等方面海洋科技水平与海洋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培养海洋科技人才乃国家当务之急,海洋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自在其中。

3、渔业产业发展需要

从1990年始,我国水产品产量连续居世界之首,是世界上名副其实的渔业大国。从世界渔业大国向世界渔业强国的战略转型,从传统渔业方式向现代渔业方式发展,需要科技支撑,需要专业人才,需要管理人才。海洋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领域理所当然的要承担使命和发挥作用。

4、食品工业发展需要

众所周知,我国已有13亿多人口,食物供给保障至关重要,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不仅要解决食物数量问题,还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海洋大学培养的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人才必然为之需求。

5、区域经济发展需要

海洋产业一直是沿海省、市的支柱产业,也是国民经济增长最快的领域之一,具有较强的后发优势和对相关产业的拉动作用。辽宁东濒黄海,西临渤海,沿海有地级市有6个,县级市县、区共19个。社会经济和海洋产业的发展,需要海洋大学培养的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人才。

四、蓝色课程的设置与调整

1、蓝色课程设置

蓝色课程设置的目的就是突出农林济经管理专业定位,使蓝色特色更加鲜明,培养行业经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适合人才。

根据颜色的三个特性,色调、明度、饱和度。我们设置了三个层次的蓝色课程。第1层次,为通识教育课程:水产专业外语、渔业概论、渔业法与海洋法、农村社会学、农业政策学;第2层次,为专业基础课:渔政学、农村经济学、水产市场调查、渔业经济学综合实习、渔村渔业调查、环境与资源经济学;第3层次,为专业课:渔业经济学、渔业技术经济学、水产品营销学、海洋经济学、渔业管理学等。

3个层次蓝色课程之间相互紧密联系,互为支撑和递进关系,共同构建农林济经管理专业特色,即蓝色专业。

2、蓝色课程调整

蓝色课程调整的目的就是根据已经设置并运行蓝色课程的效果分析,以及其他大学的专业建设经验借鉴,对蓝色课程门类及内容进行增补和删减,使蓝色特色更加鲜明,优化学生专业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培养适合行业经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

通常农业大学或综合性大学设置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主要课程:经济学、管理学、农(林)业经济学、管理学原理、农(林)业企业经营管理学、农(林)业技术经济学、农(林)产品营销学、农(林)业政策学、农(林)业概论等。

例1,中国农业大学的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主干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学原理、计量经济学、统计学、企业会计学、经济法、市场营销学、发展经济学、货币银行学、管理信息系统、国际贸易原理、农业经济学、农业政策学、技术经济学、农业企业管理学、项目投资与评估、农村合作经济、资源经济学等。

例2,浙江大学农林经济与管理专业主干课程:经济学、农(林)业经济学、管理学原理、农(林)业企业经营管理学、农(林)业技术经济学、农(林)产品营销学、农(林)业政策学、农(林)业概论等、农学概论、畜牧学概论、微积分、线性代数、微观经济学、农产品加工概论等。

例3,东北农业大学农林经济与管理专业,主要课程:经济学、农(林)业经济学、管理学原理、农(林)业企业经营管理学。农(林)业技术经济学、农(林)产品营销学、农(林)业政策学、农(林)业概论。

例4,沈阳农业大学农林经济与管理专业的主要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农业经济学、农业政策学、产业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农业技术经济学、管理学、经济运筹学、市场营销学、农业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会计学原理、企业会计学、统计学、农村财政金融、农业投资项目评估、计算机应用等。

我校农林经济与管理专业的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渔业管理学、公共管理学、企业战略管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渔业经济学、渔业技术经济学、渔业概论等。9门主要课程有4门涉海、涉渔,蓝色鲜明。

调整后的蓝色课程,增加蓝色课程门数和学分,形成蓝色课程群,形成合效,使蓝色课程的设置的布局结构科学合理,内容衔接得当。

强化渔业管理学、渔业经济学、渔业技术经济学、渔政学、水产品市场营销学、渔业金融学、渔业概论、渔村渔企调查等课程设置及教学目标,反映我国渔业发展的需求。

农业政策学,农村社会学、农村经济学等课程设置,反映我国农业发展需求。

增设海洋资产评估、海洋经济学、经济地理学等课程设置,反映我国海洋经济发展需求。

水产专业外语等课程设置,适应学生就业需要,满足大连地区经济发展需求。

通过蓝色课程的设置与调整,逐步把本专业打造成精品专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五、结语

海洋是沿海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资源基地,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对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陆地空间不足,资源有限矛盾突出。海洋在接替和补充陆地空间及资源不足方面存在着巨大潜力。

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需要现代科技支持,需要海洋大学的科研成果和专业人才培养。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蓝色课程建设是海洋大学建设的一部分,且任重而道远,永无止境,需要紧密依托海洋大学的办学定位目标,区域经济和行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蓝色课程建设,突出体现海洋大学的蓝色特色。

[参考文献】

[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意见【z】.教高【2011】6号

[2]李桂山.教育国际化与教学模式创新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13.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 本文从《物权法》《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了现行渔业权流转立法的不足,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物权法》已将渔业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建立一套完善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是我国渔业生产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就现阶段来看,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上,我国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均处在初创阶段。

从现行法的规定看,我国《物权法》没有渔业权流转的相关内容,《渔业法》也明确禁止捕捞权的转让,对养殖权的转让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渔业权流转的必要性

大陆法系已形成了规范的渔业权流转制度,比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渔业法对渔业权的流转方式、操作程序及限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看,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渔业法律对渔业权流转有不同的规定,但其立法宗旨是限制渔业权的自由流转,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主管机关审批渔业权可以流转,渔业权一般不能转让和抵押。究其原因,这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传统物权法,注重产权明晰,重视保障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安全性。

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渔业权的概念,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是其优化配置渔业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这种制度并不是自发地、盲目地形成的,各国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政府监督和法律规章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更加强调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财产使用的便捷性,因此,在这些国家,渔民所拥有的配额可以自由有偿地进行流转。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参与和干涉个体配额的流转,渔民之间的配额流转完全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进行,由市场进行调节。于是,多数配额由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渔民流转到了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渔民。

反观我国,《渔业法》设立的捕捞许可证等制度,兼顾着保护渔业资源和保障渔民权利的双重使命,但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和要求。因此,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渔业权流转制度。如果法律放开对渔业权流转的限制,将会有效避免现行立法的种种弊端,带来以下明显的好处:首先,有利于促进我国渔业生产发展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权的自由流转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构建一套完整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渔民转产转业,促进渔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进而推动我国渔业生产积极健康地向前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渔业权人在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会进行自我约束。受本身经济利益的驱使,他们会十分珍惜渔业资源,总是精打细算地利用渔业资源,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次,有利于保护渔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事渔业生产往往是一项投资较大的经营行为,如果不允许渔业权的流转,尤其是不允许渔业权转让,则事实上意味着投资于渔业生产没有建立一种合理的退出机制,使投资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最终会打击其从事渔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渔业生产的发展。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可以促进生产力水平低下甚至连年亏本的渔民适时地退出渔业生产经营领域。第三,有利于发挥渔业权的经济效用。渔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民事权利,渔业资源所有权的生命力应该在于使渔业资源在产权主体之间不停滞地向最有利于实现其价值的方向流动。因此,建立完善的渔业权流转制度,允许权利人对之进行自由处分,可以发挥渔业权的最大经济效用,使其财产性彰显。

二、我国渔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渔业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但渔业权流转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如下问题:

1.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本质是不同的,但《物权法》《渔业法》等对二者的法律属性均未做合理区分。笔者认为,渔民取得养殖权是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它属于普通用益物权;而捕捞权只有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才可获得,因此它属于特许用益物权。相应地,养殖权的流转应当按照《物权法》的基本规则,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而捕捞权的性质比较复杂,其流转具有特殊性。本文讨论的渔业权流转主要是指捕捞权的流转。

2.由《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只是通过行政许可,赋予了特定主体从事捕捞的权利,同时规定渔民可以通过行政确认取得从事渔业养殖的权利。但纵观我国的现行立法,均没有明确这两项权利属于渔业权,学界对渔业权权属关系的认识也不一致。

3.《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确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为用益物权,说明渔业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如具有可转让性。但是,《物权法》有关渔业权的规定十分原则、笼统和抽象。尤其是作为渔业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权流转制度,《物权法》并未涉及,使得该法对行为人的指导作用丧失,这不能不说是此次立法的一大遗憾。

4.现行《渔业法》明确规定不允许捕捞许可证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这与渔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基本前提出现了冲突。

立法不健全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我国目前实施的许可证制度及捕捞限额制度比较混乱,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近海水域的渔业资源近年来在数量上不断减少,质量也逐年下降,渔业资源枯竭已成了无法逆转的现实。二是在捕捞许可证不得转让的条件下,如果渔民获得的捕捞许可证上的捕捞限额与其个体捕捞能力不匹配,可能会导致违法现象的产生。三是从渔民生计角度看,当一部分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渔民无法通过渔业权流转取得与其生计需求相适应的捕捞配额时,那些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渔民因为不能转让其配额而无法转产转业,只好迫不得已地在近海水域从事零星捕捞,低水平地维持生计。

三、我国渔业权流转立法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鉴于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需要,允许渔业权完全自由有偿的流转是不符合实际的,但现行法中绝对禁止转让显然也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当有条件地允许渔业权的流转。通过考察大陆法系渔业权流转和英美法系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的设计,可以看出,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渔业权自由流转的限制较多,规定过于僵化;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则是非常灵活的。日本对于渔业权流转的限制过多,不利于发挥渔业资源最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我国不宜过多地移植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而应借鉴英美法系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逐步放开对渔业权流转的限制。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明确渔业权流转立法的主要目标。《物权法》承认渔业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用益物权,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一则渔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典型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二则渔业权与一般的用益物权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即渔业权中的捕捞权必须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才能取得。在这里,渔业权包含了双重属性,一是它属于民事权利和财产权,二是国家出于保护资源的目的对渔业权进行行政监管。因此,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应当兼顾保护渔业资源和发挥渔业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两个目标。如何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避免顾此失彼,是渔业权流转立法时应当注意的。

2.确立渔业权流转立法的原则。(1)保护渔民的渔业权,通过流转促进其价值的实现。《物权法》和《渔业法》规定,渔民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正是要通过一种合法的方式使渔民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选择扩大渔业生产规模或转产转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2)处理好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的管理体制依然是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监管模式,渔业权流转制度建立后,无论是进行渔业权的初始分配,还是渔业权的流转,都应当协调好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即明确界定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关系。(3)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健全的渔业权流转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实践中实施着成熟的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我国应当同时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尤其是英美法系的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不断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3.规定渔业权的可流转性。在渔业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下,我国的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目前单纯依靠行政监管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如今,《物权法》已经将渔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特殊类型看待,赋予其可转让性,这与《渔业法》强调的捕捞许可证的不可转让性事实上形成了矛盾。因此,应当以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为基础,完善渔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基本制度,修订现行的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在立法层面上明确界定渔业权的含义。笔者认为,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许可、合同约定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在一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另一方面,要设计出渔业权流转的具体操作规则,包括流转的条件、流转的形式、流转的程序以及政府职能等。最终,对渔业资源保护实行市场化操作,使渔业资源得到持续、有效的利用。

4.确定渔业权流转的形式。日本渔业法规定,渔业权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但渔业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租。英美法系认为渔民所拥有的配额可以自由地出卖、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笔者认为,为了发挥渔业权最大的经济效用,满足人们各种交易的需求,我国渔业权流转的形式也应当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广泛,可以包括抵押、继承、租赁、出售、交换、赠与及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

5.设立渔业权流转的条件。在渔业权流转之前,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流转的条件,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渔业权都可以流转,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流转才具有合法性。笔者认为,渔业权流转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渔业权。这是渔业权流转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渔业权流转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渔业权流转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渔业权流转合同不能成立,流转方对受让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2)除因继承而发生渔业权流转的情况外,流转方与受让方应就渔业权的流转达成协议,并应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6.规范渔业权流转的程序。规范的渔业权流转程序对于保障渔业权顺利流转、保护渔业资源和维护渔民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渔业权流转程序中会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渔民双方进行渔业权流转,首先应当在自愿的条件下签订渔业权流转合同,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同时合同还不应违反法律保护渔业资源的强行性规定。二是因渔业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多地干涉。虽然渔业权流转不必像取得初始渔业权那样经行政机关许可,但是为了实现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目标,同时保障受让人的知情权,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流转双方当事人所签的合同有到行政机关登记的必要。

7.界定渔业权流转中的政府角色。在渔业权流转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值得思考。在现行的渔业资源管理体制下,渔民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才能取得渔业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渔业权流转制度建立以后,政府的角色应当及时转换,职责范围应当进行明确。

渔业权的流转主要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在此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功能要实现分离,政府的角色应当仅仅限定在管理范畴之内,而由其他第三方(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规则,促进渔业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规范。另外,鉴于渔业资源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以及稀缺性,政府还应在渔业资源保护及优化配置方面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

四、渔业权初始分配问题的初步探讨

初始渔业权的确定是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必须在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初期加以解决。渔业权清晰了,渔业权主体明确了,渔业权的流转才有可能规范化。建立现代渔业权制度,渔业权清晰是基础性的条件。渔业权清晰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渔业资源所有权属于谁是清晰的;二是在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在渔业资源产权的实现过程中,渔业资源使用权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划分是清晰的。目前,我国的渔业资源管理正处在从捕捞许可制度向渔业权制度过渡的阶段,捕捞许可制度以行政管理为主,渔民要从事捕捞必须有行政机关的许可,从事养殖也要向有权机关申请并经行政确认,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初始渔业权界定。因此,初始渔业权的界定成为我国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第一步。

在日本,要想取得渔业权,从事渔业经营必须依照《渔业法》的规定,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取得渔业权的优先顺序,即渔业人或渔业从业人有优先取得定置渔业权和区划渔业权的权利。在我国,渔业经营者没有土地这种重要的不动产作为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能从事一定的养殖或捕捞对他们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确定初始渔业权分配时,充分考虑渔民从事渔业的历史传统、渔民家庭人口多少、维持生计对养殖捕捞的依赖程度、养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需要等因素。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渔业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