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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论文范文

渔业资源论文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1篇

东南亚、大洋洲的热带沿海地区渔业经营的特征是,以珊瑚礁和红树林区域的多种生物为对象,利用丰富的渔具和捕鱼法从事小规模渔业。尤其热带沿海区域是可明显观察多种生物的海域,因此是研究利用这些生物的小规模渔业的重要对象。

从经济观点来看小规模渔业,其特征有:个体经营或家族、小集团(最多为10~20人)经营形态,采用机械化和动力化程度低的渔具和捕鱼法、使用独木舟或5吨级的小型渔船、低资本积累、低产量及低收入等等。

而在捕鱼活动方面,围绕热带沿海小规模渔业中的渔场的利用及鱼获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着各地区特有的种种习惯和规定,如珊瑚礁海域渔场的所有权问题和禁止捕鱼期、禁止捕鱼区等问题。因此有人指出捕鱼活动本身不单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还具有社会和宗教的意义。

此外,利用小规模渔业所获取的各种水产资源还被广泛地用于自给用的食物及在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流通的商品等。资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装饰品、货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为其具有各种可利用的价值。这一点充分表明了小规模渔业所具有的复杂性质。

1、印尼东部摩鹿加群岛的传统的资源管理

摩鹿加群岛位于印尼东部,行政上属马鲁古州管辖,16世纪以来作为香料贸易的中心地发达起来。群岛中的安汶、塞兰等各岛均实行着以村落为单位规定沿海资源利用的称为“证人(sasi)”的惯例。

据调查,“证人”制度的对象以海参、浅滩贝、夜光贝、珍珠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资源为多。这些资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各村均禁止随意捕获。这称为“证人封闭(sasitutup)”。而每年或几年一次解除“证人”制度,又称为“证人解禁”(sasibuka)”。“证人”的解禁和封闭时期由村会议决定。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2、传统性管理问题

从印尼和所罗门群岛的传统性渔场利用惯例,可以知道在东南亚和大洋洲的小规模渔业中并非毫无条件地利用珊瑚礁资源。但这种惯例和限制绝不会长久存续下去。当发现周围海域中的资源具有商品价值时,便出现了围绕所有权和势力范围的纷争,或者是居民的资源利用意识有了提高。例如在所罗门群岛,当知道浅滩贝的商品价值后,便有其他地区的人进入该海域捕鱼,以至出现了明确划定海域界限的动态;再如“劳”的渔民在发现海参有商品价值后,产生了滥捕海参的现象。因为原本就没有理想的资源利用方法和具体的所有形态。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2篇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改革开放以来,渔业产量迅速增长,除中国以外的世界渔业产量在1980年代以后就趋于稳定并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中国则在改革开放以后迎来了渔业的大发展。2003年中国渔业总产量为4704.6万吨,比上一年增加3%。总产出中捕捞产量为1649.2万吨,约占总产量的35%。渔业对于我国农村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渔业也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一个重要渠道,此外,合理发展的渔业还对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渔业总产量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却是逐年下降。捕捞业先是经历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飞速增长阶段,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给与微观经济部门自主经营权,提高了经济效率,带来了渔业的大发展。到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增速突然减慢,这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增长动力已经趋于衰弱,需要其它因素来推动产量增加。此后,随着渔业产业工业化的发展,捕捞技术的提高,又带来了一个新的渔业产量增长的高潮。而且到九十年代末,渔业产量增速明显下降。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产权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奥斯特罗姆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刘新山.ITQ渔业管理制度与物权理论的关系.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11.

[3]梅多斯等.超越极限--正视全球性崩溃,展望可持续的未来.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4]慕永通.我国海洋捕捞业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3篇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改革开放以来,渔业产量迅速增长,除中国以外的世界渔业产量在1980年代以后就趋于稳定并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中国则在改革开放以后迎来了渔业的大发展。2003年中国渔业总产量为4704.6万吨,比上一年增加3%。总产出中捕捞产量为1649.2万吨,约占总产量的35%。渔业对于我国农村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渔业也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一个重要渠道,此外,合理发展的渔业还对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渔业总产量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却是逐年下降。捕捞业先是经历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飞速增长阶段,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给与微观经济部门自主经营权,提高了经济效率,带来了渔业的大发展。到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增速突然减慢,这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增长动力已经趋于衰弱,需要其它因素来推动产量增加。此后,随着渔业产业工业化的发展,捕捞技术的提高,又带来了一个新的渔业产量增长的高潮。而且到九十年代末,渔业产量增速明显下降。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

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产权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奥斯特罗姆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刘新山.ITQ渔业管理制度与物权理论的关系.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11.

[3]梅多斯等.超越极限--正视全球性崩溃,展望可持续的未来.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4]慕永通.我国海洋捕捞业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渔业资源法 制度体系 理论 研究

纵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分水岭,该法颁布以前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点,如以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为主的渔业管理模式,之后则逐渐演变为以控制渔种可持续生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国际主要渔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也出台了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主要控制产出,是在总可捕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

一、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制度体系

(1)明确控制产出为主的生物保护目标。公约在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明文规定: 沿海国要严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数量,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公约规定“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可捕量和相关保护措施时,各国要根据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让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公约明确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据各种生物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开展渔业管理保护的总目标,给各国推行配额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制定不同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约中根据不同海域制定相关的保护管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沿海国享有独立海域权,如内水、领海和群岛等独立区域具有充分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沿海国可以决定其领海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开展科学适度的鱼类资源利用的计划;第三,如公海这样的公共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上,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进行渔业资源捕捞,但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总体而言,公约在渔业资源管理保护的总方针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章均注重对渔业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的管理控制。

(3)规定各缔约国的国际协作义务。公约从国际社会整体局势出发,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在独立领海范围和公海内都有义务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协作保护管理。如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总可捕量制度实施中,各区域和全球性渔业组织机构,都有义务共同开展国际间的协作保护,比如国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缔约国,就有义务及时提供和交换相关的科学情报、捕鱼总量和渔业捕捞力量统计,以及协作保护鱼类种群资料。海洋渔业资源国际间的协作保护义务有利于实现总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围推广。

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及制度的特点

(1)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表现形式各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构架中有很多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具体的法律实施条款,再加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渔业资源压力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稀缺。在此情况下,《遵守协定》、《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系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公约和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展开对国家领海之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纷争而不妥协的资源环境和人权等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内,形式多样的国际法规将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系列公约规范的出台和逐步推广也体现了当代渔业国际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趋势。

(2)区域渔业机构促进国际协作原则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国际渔业资源保护法中所强调的国际间的协作原则,很多区域渔业组织机构在单、双边公约的要求下,通过强化渔业资源种群的科学估量并测定总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协作基础上有效保护了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作原则的指导,以各区域渔业组织机构为主导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标志着以往公海渔业制度的结束,也体现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则。

(3)海洋执法标准呈现细化量化特征。渔业资源种群的群体特性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路线,所以一定要增强对非法捕捞的监督惩治力度。近几年国际渔业组织机构针对区域间的资源保护的协作监督执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颁布了系列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当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实施检查权: 未获得许可授权捕捞;未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规定,记录捕捞量和与捕捞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或故意隐瞒误报捕捞量以及有关捕捞量的信息,在休渔区域和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未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保护管理规则捕捞;未按照公约明文规定的捕捞限度捕捞;使用规定之外的渔具捕捞;未标明渔船的标识、身份和注册信息;未积极配合调查,故意隐藏销毁证据;不积极配合登检或阻止抗拒、威胁干扰派遣的检查员执法;有意损坏船舶监测系统干扰工作等,还有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违反现象。

(4)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提高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了解。国际社会达成了加强协作、缓解危机的共识,在尊重生态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监管惩罚力度来解决当前的资源问题。多项国际文件的颁布制定了生态管理和渔业资源法,也明确了渔船国在公海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及义务。通过推行包含渔船监测系统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进行科学捕捞,避免出现违法、隐瞒捕捞和无管制的捕捞行为,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将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

综上所述,由当前的国际大局来看,在协调各个成员国共同遵守义务的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来越严重的渔业资源危机要求人类和时间比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使人类的需求不会超过海洋资源的最大限度,让匮乏的海洋渔业资源能休养生息并做到可持续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无限制的开发需求,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海洋渔业资源健康持久发展的总目标,这也是全人类都应该共同遵守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孙海文.渔业配额制度的起源、特点及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2010,(03).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问题;指标体系;战略方策

A Humble opinion on research of sustainabledevelopment of fisheriesBAO Teligenbaiyi1, ZHENG Jihui2(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Dalian Ocean Univ.,Dalian 116023, China; 2.The Training Centre, Dalian OceanFishery Group of Corporation, Dalian 116113, China)Abstract: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isheries is a type of theoryand strategy to develop fisheries and to pursue harmony amongaquatic eco-environment, fishery economy and fishing communi-ty. This conception dates back to traditional theory of fisheriesmanagement. The research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ish-eries shows some achievements in theoretical issues, system ofindicators and implementation of strategy, but reveals lack of re-search strength and persistence, and academic depth and widthis quite limited. The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mainly concentrateon macro-research, applied research, countermeasures research,concept research, and literature research. The results concern-ing micro-research, theory research, positive research, assess-ment system, and actual survey are comparatively fewer andweaker. The further research shall focus on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concept, system of assessment indicators, renovation ofstrategy and methods, expansion of research field, and positiveresearch and advanced research.

Key word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isheries; theoretical is-sues; system of indicators; strategy and methods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渔业管理理论“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文献中,中译“可持续发展”①,“可”字表示“期望”或有“经过努力能够达到”之意。可持续发展思想萌芽于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起草并经有关国际组织②审定公布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80)。

然而,在国际社会中率先提出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是挪威前首相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1987)。她在其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的发展。这种可持续发展概念最初向林业、渔业领域渗透并得到应用,之后很快向农业、开发和生物圈扩展。

其实,虽然可持续发展概念来源于生态学,但是从传统的渔业管理理论中也能探寻到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M. B. Schaefer(1957)在其论文《商业性海洋渔业管理的资源解析学和经济学角度的若干考察》中所提倡的MSY理论就是水产品可持续利用的渔业管理③理论。该理论可由Schaefer的逻辑斯蒂增殖模型(亦称剩余产量模型)所导出:在单位时间(通常以年份为单位)里的资源生物的加入量、个体增重量和自然死亡量统称为自然增加量(亦称剩余产量),则自然增加量与捕捞努力量呈抛物线的函数关系(见图1)。如果只许捕捞与自然增加量相当的部分资源生物,那么资源量水准将维持原有状态。

每年如此进行下去,可以获得此意义上的持续产量SY(sustainable yield)。当投入增至超过该SY曲线顶点处的最大持续产量MSY(maximum sustainableyield)所对应的捕捞努力量点时,则反而将导致SY的减少,并陷入再生产下降型的滥捕状态。可见,MSY是从生物学角度推算出的最适产量,它只考虑了生物资源的可持续生产率。从现在的可持续发展概念属性来看,MSY还有一些维度上的缺憾,然而具有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图1 Schaefer生产曲线

渔业经济管理学者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孕育和滋养,以及后来对其概念和理论的认识和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过程,并在不同历史阶段为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的建设作出了贡献。渔业可持续发展是一种要求水域生态环境、渔业经济、渔村社会协调发展的渔业发展理论和战略。传统的观点把渔业经济增长等同于渔村社会发展,这种片面的观点导致在渔业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水域环境污染、渔业资源衰退、渔区人口膨胀、渔民贫富分化、渔村社会动荡。故而,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现代渔业建设及其管理中必须实施的战略。

二、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进展及其述评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问题研究;二是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构建及其评价研究;三是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研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内陆渔业可持续发展以及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研究均归入渔业可持续发展这一分析对象领域。

1.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问题研究

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开始研究可持续渔业的概念及其发展问题。仓田亨(1997)认为,可持续渔业是指与环境和谐且其经营可持续的渔业。[1]此定义强调的是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不过,定义项中的“经营可持续”又是何意尚未阐明,或许还应追加揭示“可持续经营”的内涵。片冈千贺之(2000)虽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认为可持续渔业是“资源管理”加之“社会经济性”的一个概念。[2]此观点具有一定的扩展性,不仅强调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还强调了社会属性。有路昌彦(2004)认为,可持续渔业是指同时满足资源可持续性和渔业经营体可持续性的渔业。[3]18此定义亦强调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然而,还是有待于揭示“可持续资源”“可持续经营体”的内涵。总之,日本学者对可持续渔业概念的阐释基本上是相近或一致的,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其定义方式非常简洁而明确。

在中国早期触及“渔业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是关青(1996),认为渔业经济的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从以传统产品为龙头转向以市场商品为龙头、从单纯的资源开采型转向资源增殖保护为“可持续发展”型。[4]此观点可以看成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内涵的初步阐释,强调的是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科技属性。20世纪90年代,众多学者在文章中提及或使用过“持续渔业”或“渔业可持续发展”等词语,然而,不少文章并不是伴随其明确的定义而展开的。

杨宁生(2001)认为,可持续发展渔业就是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水域和渔业生物资源,以及不断调整技术和产业运行机制变化的方向,以确保获得持续满足当代及今后世世代代人的需要,技术上适当,经济上可行,而且社会能够接受的一种发展形式。[5]此定义综合性较强,不仅强调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科技属性,还强调了社会属性。韩兴勇等(2004)认为,渔业要持续发展,必须使渔业与环境、人类的需求与产业的发展之间的关系相适应,保持经济与生态、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6]此观点强调了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然而疏漏了科技属性。杨林(2007)认为,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技术上应用得当,构成生态环境健康、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生产集约经营、社会稳定的综合发展格局,达到改善渔民的福利事业、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7]此观点强调了其自然属性、科技属性和社会属性,然而疏漏了经济属性。再者,因“永续利用”和“持续利用”为同义词,故还有待于揭示定义项中的“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的内涵。金世昌(2008)认为,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指渔业资源和渔业产品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能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害的发展。[8]杨正勇(2008)认为,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人类发展捕捞业过程中,在经济层面上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配置,在生态层面上重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在社会层面上重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公平和社会参与水平的发展。[9]上述两个定义虽然分析对象不同,但是均强调了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后者又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原则。总之,中国学者对渔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的阐释,其语言表述过于烦琐,文字表达过于冗长,其中部分定义引申于布伦特兰的可持续发展定义。

2.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构建及其评价研究杨建毅(2004)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管理4个方面提出了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并在每一个子系统中设立具体的指标,对浙江海洋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实证分析和评估,其结果表明,过强的捕捞能力、过度的捕捞产量、污染的海洋环境对浙江省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严重影响。[10]此研究具体指标的设置比较合理,但是指标体系的构建缺乏规范性,并疏漏了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属性。张红智(2010)在对可持续发展的学理进行系统性梳理的基础上,借鉴农业、林业以及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现有研究成果,从生态、经济、社会和治理4个维度构建了中国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指标的概念性框架。同时,提出了亟待解决的基础理论、发展目标等理论问题以及组织建设、程序确定、数据与知识、宣传和沟通、能力建设等实际问题。[11]此研究关于海洋捕捞业指标体系的构建相对规范,且具有普适性,但是也疏漏了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属性,即整个指标体系缺乏科技维度。

3.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研究 有路昌彦(2004)基于其“可持续渔业”定义,给出日本可持续渔业构建条件:对渔业可持续发展而言,资源可持续性是必不可少的,而资源可持续性意味着要在最大持续产量(MSY)以内进行捕捞作业。

为了资源可持续性,捕捞限制等资源管理、渔场养护、海岸资源的种苗放流等栽培渔业受到重视;对渔业经营体可持续性而言,所必需的是渔民经营所成立的资源水准的维持、利润为正的捕捞限制以及一定的水产品进口限制或价格政策。[3]207-211此研究给出了可持续渔业成立的一般性设想,具有较高的普适性。

刘军(2006)基于辽宁渔业的发展状况,指出近海捕捞过度、远洋捕捞受限、近岸海洋污染、养殖病害严重等影响渔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并对此提出增强危机感、改革管理体制、调整渔业结构、发展渔业二产三产、推进渔业现代化等发展建议。[12]陈生熬等(2007)基于塔里木河流域淡水养殖业的发展现状,指出养殖业水域环境污染、资源开发无序、品种种质退化、病害暴发流行、科技含量偏低等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合理布局养殖结构、实施良种工程、加强病害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养殖生产行为等对策。[13]崔玉阁等(2007)首先从海洋生物资源的丰富性、有利于海水养殖的环境要素两个方面阐释了大连发展海洋渔业的条件;其次,指出大连海洋渔业在辽宁省地位的重要性,分析其动态发展和结构变化;最后,提出调整、优化海水增养殖业结构和布局,继续控制近海捕捞强度,提高公海大洋性渔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渔业产业化,加强渔业支撑体系建设等可持续发展对策。[14]上述研究均从产业经营角度研究了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尚缺乏全局性观点和视角。

王雪(2008)在概述辽宁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部分功能区的基础上,分析了辽宁海洋渔业发展现状,并指出近海海域污染严重、渔业资源量减少、养殖技术滞后、远洋渔业受限、渔业发展空间面临转移等问题。进而,提出基于结构调整推进渔业现代化、促进渔业第三产业、实施“科技兴渔”战略、优化海洋产业、加强功能区建设修复渔业资源等方策。[15]此研究视阈比较开阔,但很多方策尚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刘超等(2010)利用SWOT分析方法,从丰富资源、优惠政策、渔业基础、港口资源视阈对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优势进行评估,从开发混乱、科技薄弱、条件恶劣、频繁纠纷视阈对其劣势进行评估,从政府重视、休闲渔业、水产品畅销视阈指出其机遇,从周边国家、资源衰退、金融危机视阈指出其挑战,并提出了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对策。[16]此研究的优势、劣势分析均疏漏了分析对象的客观性,从而出现一些不妥之处。

三、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后续课题“渔业可持续发展”曾经一时在学界和业界备受关注而兴起“研究热”或作为开场白的“枕词”使用,而近年已趋向收敛之势。笔者不禁要问: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是否已经构建好?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否已经解决?从研究述评可以找出其答案均为“否”。况且,基础研究成果甚少,尤其是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凤毛麟角。那么,渔业经济管理研究在中国总是要回应政界的呼声吗?学术研究及其成果为政府决策服务是不可否认的,但笔者要提醒诸位同行的是:渔业经济管理研究同样为发展学科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此为出发点),更应该为发展经济服务(此为落脚点)。可见,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是一个常青课题。基于此,对于其后续课题提出几点管见,谨供同行参考。

(1)澄清概念本质属性。在先行研究中,渔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亦有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内陆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具体形式,其本质属性不尽相同,定义表述多种多样且严谨性有待提升。因而,对现有渔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进行凝练和界定并使之升华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是亟待解决的后续课题。笔者认为,渔业可持续发展概念不仅要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科技属性,还应有治理属性。其中,自然属性应强调环境系统、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经济属性应强调净利益最大化;社会属性应强调生活品质;科技属性应强调更清洁、更有效的生产技术,接近“零排放”的工艺方法;治理属性应强调政府行为方式、调节机制和法权关系。只有澄清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属性,才可能界定出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进而才可能演绎出正确的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

(2)完善发展指标体系。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方面的文献却寥寥无几且体系构建不够规范。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理论、耗时费力且政策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其设置应当遵循“持续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共同性原则、精神追求原则、法治原则”[17];指标体系的维度应选取概念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科技属性、治理属性;指标体系的指标类应由表征体系行为的评价指标、分析指标、目的指标构成;指标类中具体指标的选取应考虑可测性、可比性、可得性,对指标类的数量表现、强度表现、速率表现给予直接的度量。

(3)创新战略实施方策。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方面的文献颇多,然而不少文献是不伴随其明确的定义而进行展开的,而且战略方策提出的依据基本上是存在的问题。因而,有的战略方策不仅实效性不强,还缺乏一定的创新性。值得注意的是,产生问题的“原因”,才是提出方策的“金钥匙”,而并不是“问题”本身。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层面的,勿要只停留于一个层面,否则就不能论透问题。故而,应基于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成因分析,提出相应的具有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创新性的方策,同时要兼顾方策的可操作性。

(4)拓展领域推进研究。渔业可持续发展先行研究,在内容和性质上几乎集中于概念研究、宏观研究、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层面,而着眼于评价研究、微观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层面的相对较少且明显薄弱;在方法论上大都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和定性研究方法,而采用调查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的相对较少。至今论析极少或明显薄弱的课题将是后续拓展领域,也是完善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的主攻方向。而定量研究方法的应用向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渗入,将对研究上的突破和创新起到推进作用,也将展示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的“质”与“量”相兼相容的更高境界。

(5)倚重实证调查研究。渔业可持续发展先行研究,绝大部分是以当时的文献资料为基础进行的,尚缺乏渔业、渔村、渔企、渔民调查研究的支撑材料。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6篇

1前言 水产品是最重要的农产品之一,全世界食品总量的7.5%左右来自海洋、湖泊和河流,由于野生水产品资源的日渐萎缩,人们将越来越依赖于水产养殖业。在世界水产品的养殖业中,75%以上来自于亚洲,其中中国水产品的生产量占60%。中国是世界第一水产大国,水产品消费市场巨大,水产行业极具发展前景,加强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建设将有利于水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网络信息是当今社会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所以充分了解网络水产渔业信息并进行合理利用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水产渔业的发展。 2网络水产渔业信息资源的分析 2.1网络水产渔业信息资源的特点 Internet中的信息资源是以超链接的方式将文字、图像、语音和视频信息链接为超文本和超媒体系统。它不同于实体信息资源,具有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更新周期短;多媒体、多类型、多语种;跨行业、跨时间、跨地域、信息共享;信息资源的更迭、消亡无法预测;质量良莠不齐;无标准、规范、无统一管理机制等特点。就水产渔业信息资源而言,除了以上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性。 2.1.1信息来源广泛 提供相关水产渔业信息的机构包括水产科研院所、水产渔业企业、农业和水产渔业政府机构、水产渔业专业学会等等。广泛的来源一方面极大地丰富了水产信息资源,另一方面也给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带来了困难。据不完全统计,Internet上现有以水产信息资源为主的国内外水产网站有700个左右,各种水产信息资源链接更是数不胜数。表1为在Google、中文雅虎、Yahoo、百度等搜索引擎中输入检索词“水产”、“水产渔业”、“Fishery”、“aquaculture”的检索结果,由此表可见水产渔业网络信息资源数量是非常庞大的。 2.1.2信息内容专业性强 Internet上提供水产渔业网络信息资源的网站包括综合性水产网站、水产机构网站、水产学术网站、水产商业网站等,它们提供的都是与水产渔业相关的信息。尤其是一些水产学术研究性网站,它们主要是由从事水产科学研究的机构或个人建立起来的,提供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源等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水产渔业网络信息资源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资源,也是导航库收集整理的重点对象。 2.2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分布现状及特点 Internet上的水产网站及水产信息资源的分布,大致有两大类:一是以水产信息资源为主体的水产专业网站,二是在农业及相关的网站中涉及到的水产信息资源栏目。在水产专业网站中,根据其服务对象和功能的不同又可分为:以提供水产综合信息、栏目齐全、资源量大、服务功能强大的综合性水产网站;以提供水产政府组织、教育机构、渔业法规、渔业科技动态、渔业政策等信息的水产机构网站;以提供分类信息、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为主体的水产专业网站;以提供商贸信息等有偿服务(如会员制、电子刊物、商业行情信息、在线交易市场等),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水产商业网站。 2.2.1国外水产网站特点 在国外,尤其是欧美一些国家,Internet的发展已有多年历史。水产专业网站虽然只是无数站点中很小的一个分支,但也已比较成熟。目前国外水产网站总体特点是:1)数量多。例如,仅在Google(,访问日期2007-2-19)搜索引擎里输入“Fishery”就可以找到1,630,000个相关网站。2)类型多,覆盖面广。依照建站者的不同,可划分为许多类型,如有国家渔业、水产行业管理机构建立的网站;有各种水产协会、水产服务机构设立的网站;有水产学术研究机构、水产院校、各种水产报刊杂志办的网站;有各种水产公司机构设立的网站;还有各种专业水产信息服务网站、专业水产搜索引擎网站等等,而且内容涉及到水产行业的方方面面。3)特色鲜明,个性强。每个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都有各自的侧重点。有的水产网站专注于水产行业的某一领域,如美国龙虾保护协会TheLobsterConservancy(/),主要从事龙虾的保护、科研及龙虾知识的社会普及等等,特色非常鲜明。四、功能多样。大多数优秀水产网站都提供较多的服务,有些网站是交互式的,允许用户自己的信息资料,如英国MAILBASE(www.mailbase.ac.uk/),用户可以在该网站上与鳟鱼相关的信息和讨论。五、制作简洁实用。国外水产网站大都不追求过分华丽的页面,讲究简洁与实用。网站大都提供站点结构示意图,让用户能直观了解网站内容分布,易于用户查寻所需信息。 2.2.2国内水产网站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Internet上的国内水产网站也在快速增长,网站数量从1999年的20多个(不包括提供水产信息的相关网站,如农业信息网站等)发展到目前的200多个。但与其他行业网站相比,国内水产网站还是存在数量少、类别单一、规模小、信息资源量小、更新速度慢、科研论文少、服务功能相对较弱等问题。但是,随着网络事业的飞速发展,各家水产网站也在不断的标新立异,推陈出新,以突出自身的特色。 3网络水产渔业信息资源的利用 应该说,利用价值较高的网络资源主要是水产渔业专业网站中的以提供水产政府组织、教育机构、渔业法规、渔业科技动态、渔业政策等信息的水产机构网站;以提供分类信息、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为主体的水产专业网站。具体说可以采用制作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的形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水产渔业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 3.1网络水产渔业商务信息的利用 商务信息的有效性在于其时效性、即时性和准确性。因特网上的丰富信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科学研究方式和信息交流的方法,打破了地域与时间的局限,为人们提供了全新而高效的检索途径。网络信息的另一特点是信息传递的交互性和直观性,咨询人员可以直接和商家在网上通讯联系,增强了提供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水产渔业专业网站对于水产品的报价、厂商名录、商标图像以及机构设施等各方面的商务信息资源为水产业者提供精确、及时的信息以指导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研究人员的研究方向。#p#分页标题#e# 3.2网络水产渔业免费资源的利用 目前,我国网上信息资源和应用数据库已经达到4,400多个。其中包括国内数据公司、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等单位提供的各种网上数据库,以及国外引进的高水平数据,但水产渔业类专业数据库较少,而且一些国外数据库需要较高的使用条件和收费。笔者在与用户的互动过程中了解到一些极有价值的免费的资源令科技工作者十分关注和青睐,原因在于大多的免费资源都是一些针对某种专业领域的,例如:书目数据库;专利、标准、商标文献数据库;期刊、论文、学术会议文献数据库中的相关文摘和部分全文;统计信息;参考工具书;以及一些商务信息。这些信息相对“快”、“专”,如书目数据库和期刊、论文、学术会议文献数据库中的相关文摘,通过它们可以很快了解到一些最新动态,然后根据需要再获取其详细信息;专利、标准、商标文献数据库和统计信息;参考工具书等免费资源就较“专”,可以为用户研究提供很大的帮助。 3.3建立网上水产渔业专题讨论组 开展课题服务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参加网上的学术讨论组,这是获取网上有关信息的最佳选择。网上的专题讨论组、专业新闻组和论坛,是一种更灵活,更直接的动态网站。有关的专业讨论组会涉及专业的各个方面、其成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因此,经常参加讨论组,可以开阔视野,掌握动向。水产渔业专题讨论组中有着丰富的水产信息资源,笔者经过多年的水产渔业资源整理的工作中发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讨论组地址。需要说明的是讨论组也如互联网站一样,变化迅速,只有经常浏览订阅,才能把握其发展脉搏。水产讨论组包含了很广泛的内容,按其讨论问题的专一程度,笔者将其分为单一水产养殖品种讨论组和综合性水产渔业信息讨论组。 (1)单一水产养殖品种讨论组单一水产品种讨论组又可分为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以及其他几种类型的讨论组。其中有鱼类讨论,如热带鱼TropicalFish(联系地址,申请加入地址mailto:)等;甲壳类的讨论组,如澳洲蟹网AUSSI-CRAB-NET(申请加入地址listserv@lists-dpi.qld.gav.au)等;贝类讨论组,如鲍鱼养殖ABNET(申请加入地址listserver@uct.at.za)等;藻类讨论组,如硅藻研究DIATOM-L(申请加入mailto:diatom-l@iubvm.ucs.indiana.edu)等;其他单一水产养殖品种讨论组,如丰年虫BRINE-L(申请加入mailto:listerv@uga.cc.uga.edu)等等。 (2)综合性水产渔业信息讨论组综合性水产渔业信息讨论组又可分为水产渔业理论研究型和相关信息讨论组。其中较有价值的理论型讨论组有海洋生物养殖的交互作用EIM(联系地址)、海洋研究信息网络-生物多样性Marine-B(联系地址Marine-b@listserv.heanet.ie)等等;相关信息讨论组有:海产食品SEAFOOD-L(申请加入地址mailto:listproc@ucdavis.edu)、水产期刊的讨论组RECIRC-L(申请加入地址mailto:listproc@upei.ca)等等。这些讨论组除个别标出讨论语言的外,均用英语进行交流;大多数标有申请加入地址的讨论组都是任何人可以加入的,但有些必须符合该讨论组规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加入。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7篇

1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的必要性 1.1我国水产渔业信息资源服务的需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类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与知识饥渴逐渐突现在我们面前,知识猛增,许多学科知识的分布打破了传统格局。过去做学问,用户可以在几种或十几种刊物中找到他们所需的80%-90%的资料。现在80%-90%的资料散布在众多的刊物中,载体的多样化使一般人很难顺利找到他们所需的文献。面对茫茫的知识海洋,人们常常有望洋兴叹之感。学科信息资源导航,是指通过数据库系统对网络上与某一学科相关的信息资源节点进行集中、分类、整理,按照方便用户检索的原则,用用户熟悉的语言把这些点组织起来,以主要题树的形式提供给用户,为用户查询信息而指路导航。导航库可以为用户提供一个很好的查询机制,具有建设简单、见效快、易得用等特点。它是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图书馆在信息时代中一个新兴的服务模式。水产品是最重要的农产品之一,全世界食品总量的7.5%左右来自海洋、湖泊和河流,由于野生水产品资源的日渐萎缩,人们将越来越依赖于水产养殖业。在世界水产品的养殖业中,75%以上来自于亚洲,其中中国水产品的生产量占60%。①中国是世界第一水产大国,水产品消费市场巨大,水产行业极具发展前景,加强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建设将有利于水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又是网络时代的一种有效的信息服务方式。 1.2我国水产渔业信息资源整体化建设的需要 目前,我国水产信息资源存在着信息资源分散、电子产品匮乏、检索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航库的建立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它的建设是水产渔业信息资源整体化的需要。 1.2.1信息资源分散 (1)文献信息资源分布情况 我国水产系统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和高校约有40多个,但其中除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所所属的一些研究所和几个水产院校拥有一定规模的图书馆外,多数单位中只有类似资料室的文献信息服务部门,藏书从几千册至几万册,期刊寥寥无几。且由于学校性质的限制以及各单位的规模和经费条件的不同,造成各单位水产渔业文献信息资源馆藏规模和条件差别很大,且多数单位处于低水平状态,水产渔业文献信息资源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揭示程度低,造成相对分散的局面。 (2)网络信息资源分布情况 网络信息资源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宽泛的,它包括了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利用的资源,除因特网以外还包括校园网、城域网、内部网等网络资源。导航库收集整理的主要是其中一些可利用的网络资源,城域网和内部网的资源主要是满足小范围人员工作需要而建立的,所以本文主要分析因特网和校园网中水产渔业网络信息资源的分布情况。因特网上的水产网站及水产信息资源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以水产信息资源为主体的水产专业网站,二是在农业及相关的网站中涉及水产信息资源的栏目。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Internet上的国内水产网站也在快速增长,网站数量从1999年的20多个(不包括提供水产信息的相关网站,如农业信息网站等)发展到目前的200多个。①但与其他行业网站相比,国内水产网站还是存在数量少、类别单一、规模小、信息资源量小、更新速度慢、科研论文少、服务功能相对较弱、资源分散等问题。校园网中的水产渔业网络资源主要是集中在一些水产院校和设有水产专业的高校图书馆中,但大多都未经过整理,缺乏系统性,存在着分散的问题。 1.2.2电子产品匮乏 目前,水产专题数据库只有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1997年开发的《中国水产信息系统》,引进的《ASFA(水科学和渔业文摘)》、《FSFA(食品与技术文摘)》等外文数据库。《中国水产信息系统》是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1997年开发的一个书目数据库,收集了自1985年以来国内100多种水产期刊杂志上发表的34,000多篇水产科技信息的书目数据。而《ASFA(水科学和渔业文摘)》和《FSFA(食品与技术文摘)》都是引进的数据库,且都只有文摘信息。另外,国内一些中文数据库中也包含一些水产渔业全文数据,但由于它们都是些综合性数据库,所以水产渔业方面的数据十分有限。其中《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收录了自1989年以来的40种水产渔业专业期刊的部分全文,②只有25种属于《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2004年版)》(该版本中收录了38种水产渔业专业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收录了30种水产渔业类专业期刊,③有24种属于《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2004年版)》,且有21种都是《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所收录的。国内较有规模的中文数字图书主要包括超星和中数图,其中超星目前水产渔业类的图书只有141种,④中数图该专业数据更是少得可怜。由此可知,水产渔业类的专业电子产品匮乏,有些数据库虽然含有一些水产渔业类的电子信息,但都很不系统、不全面且缺乏专业制作。 1.2.3检索效率低下 在文献信息资源方面,不同的数据库对文献信息有着不同的著录格式和著录字段,而且检索平台也不尽相同且功能不够完善,普遍存在缺少检索策略的存储和调用功能、检索史的保存和运行功能以及输出结果不灵活和检索字段设置不全面等问题。所以,国内现在还无法利用统一的检索平台对各数据库进行全文检索,可以说检索效率低下。在网络信息资源方面,目前国内只能通过综合性搜索引擎(如中文Google、百度、雅虎中国等)对因特网中的水产渔业信息资源进行搜索,还没有专门针对水产渔业学科的专业搜索引擎。综合性搜索引擎的标引主要采用的是关键词标引,且标引词主要来源于篇名,标引深度不够,再加上标引人员专业知识所限,对于隐性概念较难准确提炼,所以会导致每次检索结果中带出大量不相关或相关性较小的信息资源,查准率较低下;又由于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水产渔业信息资源也有很大的发展,且具有数据庞杂、各站点对数据的分类和组织标准不一、检索方法各异、不稳定、地址变动较大等特点,数据整体上处于无序状态,所以通过综合性搜索引擎检索出的结果只能满足一般用户的浏览检索,很难满足水产专业用户的专指检索。因此,单次检索将会获得海量的信息,纵然经过多次筛选也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水产渔业信息的检索效率可以说是十分低下的。#p#分页标题#e# 2水产渔业资源导航库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理论研究的现状和问题 当前我国关于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的理论研究比较少,建立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方面的专题研究大体上更属于空白。笔者通过检索《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集全文数据库》等数据库1995至2005年“学科导航”论文情况,对检出结果逐条核对,排除重复条目,得出表1中的统计数字,它大体上反映了近11年来关于“学科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建设”以及“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的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各年度发表关于“学科资源导航”建设的论文数量非常有限,对学科资源导航建设研究可以说是2000年之后才开始的,近4年的论文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的数据因受各数据库更新速度的影响还不完全),这表明关于“学科资源导航”建设的问题已日渐引起研究者们的关注。笔者对检索结果详细信息进行分析,结果如下:2000年之前论文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网络资源的组织、利用和开发”方面,只提出了“学科资源导航”的观点,却无深入研究。2000年开始出现对“学科资源导航”问题的专门研究,但未发现有关“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方面的论文。笔者认为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研究在国内尚属空白的原因是建设学科信息资源导航库的观点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和网络资源的几何级数增长,国内图书情报人员针对如何根据用户的信息需求,对各个领域信息资源进行挖掘、采集、加工、整理和序化的资源重组,实现网络信息资源的快速查找和获取的捷径才提出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水产文献信息资源电子产品少等问题造成的。因此开展对学科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的深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2建设状况评述 自1999年1月CALIS管理中心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召开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工作会议以来,CALIS充分发挥各地区图书馆的优势,分工协作,共建共享,把资源与导航有效地结合起来,现在全国共有52个高校参加该项目共建,已完成78个一级学科资源导航库建设⑥,但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却一直没有建立。国内一些水产院所,因人手不足,没有力量去建设;有些单位虽然也想建立水产学科信息资源导航库,但因各方面条件较差,也只能零打碎敲,不成气候。笔者通过对Google①、雅虎②、百度③等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经过逐个进入分析可以知道,截至2006年3月10日,国内除笔者所在集美大学图书馆制作的水产学科资源导航④外,还有华中农业大学图书馆制作的水产养殖导航⑤;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养殖导航库建设虽然被列为CALIS重点学科导航库一般资助子项目,但从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11日该网站,显示结果都是“该页无法显示”⑥。华中农业大学制作的导航库主要包括研究机构、学术组织、出版刊物、数据库资源、专业网站、政府部门六个方面的内容;收录了103个水产站点,但该库收集的信息资源均为网络站点,在资源范围方面有待改进,在内容确定及特色服务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 3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的主要对策 3.1建立健全统一的组织协调管理体系 虽然CALIS重点学科导航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但目前各高校图书馆能否真正按“统一目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建设模式,进行联合共建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重复建设、各自为政、无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建立统一的组织协调管理体系,在CALIS的牵头带动下,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学科导航建设首先应建立各高校图书馆自身的组织协调机构,健全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体系;然后根据学科划分、归类,建立健全各地区、各学科的组织协调管理体系;最后归CALIS统一协调管理,这样才能加快学科导航建设的整体步伐。 3.2为水产渔业资源建设者提供交流的平台 由于CALIS在选择重点学科网络资源导航库子项目成员单位时有其一定的选择标准,有些高校虽然有丰富的水产渔业资源积累,但由于人员、设备等方面的限制,也不能成为其成员。这就需要水产渔业学科导航的建设者之间有一个可以交流的平台,互通有无,资源共享。笔者认为可以由承担CALIS水产渔业网络资源导航库子项目的成员单位牵头,通过CALIS或其他方式取得联系,利用ASP、JSP编制交互式的对话平台,或通过E-mail、QQ、电话等方式进行水产渔业学科发展动向、学科前沿以及最新收集到的信息资源进行交流,以推进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建设,同时避免重复建设。 3.3加强与水产渔业专家的交流与合作 人才建设是提高导航库质量的关键。要做出一个质量高的水产渔业资源导航库,除了需要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善于利用检索工作、具有检索分析评价能力、掌握丰富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队伍作保证以外,还需要水产渔业专家对水产渔业导航库中的信息进行专业控制和评价。因为学科专家是专业信息资源的直接利用者,他们在专业上都颇有造诣,掌握了该学科领域的丰富专业知识,并对学科的发展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因此,在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的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与专家学者交流合作,以提高自身的学科专业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发和建设导航库。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的楠溪江曾以其优良的水质、丰富的渔业资源和引人入胜的旅游风景而闻名天下。但是随着作为公共物品的渔业资源不断被过度开发利用,楠溪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完整性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经历过分段承包和整体承包都失效的处理办法后,究竟什么才是楠溪江渔业的出路?究竟怎样的措施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共物品所存在的悲剧问题?

一、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历程简介

楠溪江位于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水域面积3733公顷,可利用渔业水域面积2333公顷,长度250余千米,渔业资源十分丰富。从1999开始,楠溪江渔业资源又迎来了整体承包阶段。通过公开招标,4人以518万元获得12年渔业经营权,成立了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但保护已获得的产权非常困难,公司根本无法阻止世世代代生活在此的村民继续捕捞楠溪江里的鱼,由此和当地居民引发的冲突已经不可计数,村民出于报复导致的毒鱼电鱼等恶性捕鱼事件更是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生态损失。2001年渔业公司以永嘉县农业局没有积极保护其产权为由,拒绝支付应交的渔业资源费,双方关系陷入僵局。整体承包至此基本上宣告失败。

二、楠溪江渔业资源管理30年来的变迁分析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自由捕捞阶段

这是一种对进入没有限制的极端开放状况。由于没有明晰产权,人们在使用渔业资源时不会考虑其行为的全部成本,以致个人生产决策的私人净收益和社会净收益发生了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公地的悲剧”极易发生。资源的使用者只有掠夺资源的激励,而没有保护资源的动力。于是,总产出超出了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出,捕鱼手段也日益恶劣化,这严重破坏了鱼类自身的繁衍。

从这一阶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公共资源,完全的开放状态必然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从而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可以做的有两种选择:(1)依靠政府严格地限制私人对公共资源的开发,唯一合法的开发者只能是政府;(2)通过政府出面将产权明晰化,把个人的收益和社会收益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在这两种方法中,第二种选择通过让获得产权的私人参与市场化运作,结合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二)第二阶段:1984-1998年的分段承包 (按自然水域划分,通过招标承包给当地村民)

据统计,实行分段承包使得楠溪江水域面积的一半左右有了明确的“产权主人”。这种方法也许对于森林、草原等一类的可再生公共资源而言是一个优良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楠溪江渔业资源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种方法最终也以“竭泽而渔”的后果宣告失败。原因何在?其一,渔业资源流动性所带来的难以隔离各家各户承包区的问题无法解决。渔民如果为了涵养资源,牺牲自己的短期利益,对自己承包段的鱼暂不捕捞的话,由此增加的鱼也不一定会留在自己的承包段里。一场大水、一次异常的天气变化,都会使非定居的鱼流到他人的承包水域。对各承包者来讲,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地把自己承包水域的鱼捕光,以免“便宜”了他人。这样甚至导致了对亲鱼、幼鱼也进行掠夺性捕捞,严重影响了楠溪江渔业的繁殖。其二,在楠溪江里,有一些地段因为资源条件较差而无人承包;还有一些地段由于牵涉多个乡镇而难以承包。这些约占楠溪江一半流域的尚未承包的水域就成为管理的薄弱地段,村民们纷纷强占掠夺,资源破坏严重。在这种资源利用方式下,尽管比自由进入状态稍有改善,但楠溪江的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没有得到阻止。

(三)第三阶段:1999开始:整体承包阶段

这一阶段中,产权完全归单一主体所有,预期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是现实状况却远远出乎公司领导者的意料之外。虽然公司拥有法律上的产权,拥有事实产权的却是世世代代在楠溪江边生活的村民们。而公司在没有获得任何执法权利的基础上,为捍卫自己的产权权利付出了极度高昂的成本。即便如此,成效依然甚微。因为公司所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人,而是团结起来的村民集体。集体对抗中,公司的两位高层领导因此获罪,大大打击了公司主要股东对于公司前景的信心。而村民也在这样的集体对抗中萌生出报复的心态,恶性捕鱼便是最佳证明。

整体承包行动的失败,不仅在于投资者没有对产权保护难度和成本做出正确的估计,以致投标时的理性化程度不够,也在于当地的政府、村委会没有为保护楠溪江的生态资源做出应有的配合工作。当地村民的捕鱼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侵权,但这是一个无法控制的因素,毕竟祖祖辈辈都在楠溪江自由捕鱼的经历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想当然的事情。因此,楠溪江三十年来的渔业资源管理变迁总体上都以失败告终,根本原因仍然是产权问题。

三、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出路

(一)整体承包依然是最优选择;

基于渔业资源特有的流动性特点决定了只有整体承包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楠溪江渔业资源三个阶段的管理变迁证实了放任自由的方式和分段承包方式是没有质的区别的,而整体承包尽管失败,根源不在于整体承包的缺陷,而在于政府、企业和村民没有为此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采用整体承包的方式,可以考虑通过重新投标确定产权分配;

一种可行的方法是采取村民入股的方式筹集新企业运作所需资金。在村民成为股东后,楠溪江就成为企业和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在股金分红的激励下,楠溪江渔业资源会得到更好的保护。需要考虑的一点是要规定村民的持股上限。最好按照人人均等的方式入股,这样才能避免部分持股量较少的村民依旧存在的私自捕鱼行为。还有一种可以纳入考虑的方法是由企业同意在每年的捕鱼盈利中固定拿出一定比例补偿给沿江村民,这样的话村民也会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金额而减少恶性捕鱼行为。但后一种方法应该没有前一种好。

(三)政府所应该做的:和企业团结起来;

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开发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单纯的商业行为,它关系到本地的生态环境和当地人民的长久福利。所以政府应当出面积极保护企业产权,而绝不应当完全靠企业付出艰辛的保护成本。企业毕竟没有执法权利,在遇到侵权事件时,若采取合法手段“自卫”无效时,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后再寻求法律庇护吗?因此,在本文的例子中,出现公司和当地村民的粗暴对抗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这样做却加重了村民的报复心态。最后受到损害的,还是楠溪江,还是当地社会。

参考文献

[1]朱康对,共有资源开发的产权缔约分析温州市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的个案研究,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5年00期

[2]茅于轼,对“共有资源开发的产权缔约分析温州市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的个案研究”一文的评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5年00期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国际法 海洋渔业 资源管理

纵观全球海洋渔业资源的变化趋势,可以很清晰的探寻到国际法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规制的路径。20世纪50、60年代进步神速的渔业科技给海洋渔业资源带来巨大压力,面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也在这种压力下蓬勃发展。1958年联合国第一届海洋法会议出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套四部海洋法公约,紧接着的1960年第二届海洋法会议虽着力领海宽度问题但未能予以解决,但为1973年的第三届海洋法会议准备了前奏。1973年至1982年,世界各国在11个会期、15 次正式大会后,终于在1982年12月10日于牙买加蒙特罗湾通过了第一部完整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共17个部分,320项条文以及9个附件,合计共有446个条文,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海洋活动规范,针对海洋渔业活动的制度自然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成为约束全球人类海洋活动的共同法典。

1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

1.1 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

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

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 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

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

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

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 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①。

2.2 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 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

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②。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 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 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

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③。”

《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总之,海洋渔业资源的现状决定了国际合作深度落实的发展方向。而国际合作的深度落实不仅表现于传统合作机制的强化,更表现在制度与组织层面的国际合作程度的深化,如区域性国际组织主体地位的强化。

注释:

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57条。

②《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第5条1

款。

③《里约宣言》第15条。

参考文献:

[1]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191.

[2]黄硕琳.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1996(5).

[3]格劳修斯著.海洋自由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

[4]郑曙光.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保护[J].浙江水产学院学报,1987(6).

[5]慕亚平,江颖.从“公海自由”原则的演变看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1).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10篇

Abstract: Marine fisher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Guangdong's marine economy. However, with the exploitaitn and utilization of fishery resources, overexploitation and overfishing appear in some regions and some species. The conflict between protecting fishery resources and developing marine economy arises. Then, how to achieve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marine fishery resources? Guided by sustainabale utilizaiton concept and on the basis of analysing the fishery resources situation in Guangdong,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contermeasures about sustainable utilizaiton of fishery resourses.

关键词: 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Key words: Guangdong;marine fishery resources;sustainable utilization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189-02

0 引言

海洋渔业资源是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的生产做出了巨大贡献。广东是海洋大省,广东省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危机:一是海洋渔业资源的枯竭。由于开发和利用不当,导致鱼类种群的相对比例也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渔业面临消失或变迁的威胁。二是渔业水域环境恶化直接危害着渔业资源。由于入海污染物的增加,海域污染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冲击,进一步破坏了广东省海洋渔业生态系统。

1 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现状

当前,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部分城市将渔业作为其支柱产业。但是,环境的污染,过度的捕捞,严重影响了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1 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严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东省海洋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陆源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大,海洋自身污染不断增加。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白皮书,珠江口海域已连续多年成为全国海洋污染的重点区域。据统计,每年陆源污染物排进珠江口的污水达20×108t,其中80%为生活污水,大流量的船舶通过珠江口排出大量的油水混合物,以及船舶事故的溢油、珠江口的倾废等,造成局部海域环境污染,渔业资源遭到破坏。

1.1.1 陆域污染源排海量不断增加 广东省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年年增加,近年来,虽个别城市有所改善,但从总量来看,废水排放量依然居高不下。而且,随着工业废水外排的COD、氨氮、石油类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总量也在进一步上升。

1.1.2 广东省海洋自净能力减弱,局部海域污染严重

①近岸海域氮、磷污染。广东省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海域的面积分别为1800km2、2130km2和3100km2,重污染水域主要集中在珠江口海域和韩江口。无机氮和磷酸盐超标率较高,在内伶仃海域、外伶仃海域分别超过四类标准。②赤潮发生日益频繁。广东省沿海养殖水域赤潮发生频率不断增加,发生范围逐渐扩大,危害程度日趋严重。广东省沿海赤潮主要发生在拓林湾及珠江口至大亚湾一带海域。发生频率较高的水域为珠江口、大鹏湾、大亚湾等重要的养殖水域。广东省沿海的赤潮高发海域与有机物污染严重的海域和富营养化海域的分布是相一致的。

1.2 过度捕捞,开发无序,人为破坏海洋渔业资源

1.2.1 捕捞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导致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 广东省海洋捕捞量从2003年到2009年在波动中下降,表面上看,这好像是海洋渔业保护的成果。但是,广东省海洋渔业渔船的变化情况却让我们得出另外一种结果。从2003年到2009年,广东省海洋渔业渔船数量却呈现先减后增的趋势,这一切都说明了海洋渔业资源的数目在急剧减少。广东省海洋渔船大部分集中于南海北部沿岸和近海渔场捕捞作业,只有少部分渔船季节性的到外海渔场生产,以致南海北部沿岸和近海的渔业资源过度开发。

1.2.2 养殖面积盲目扩大,部分地区已经超过了养殖容量 为了提高养殖产量,广东省扩大了海水养殖面积,养殖产量也从不断增加。但是,一些地方由于缺少规划,盲目扩大养殖面积,放养密度过大,自身污染严重,养殖容量超过了承载能力,影响了海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对广东省12个重点海湾养殖容量调查报告显示,沿海港湾大多数都进行网箱养殖鱼类、滩涂护养增殖,已不同程度地超过海湾的养殖容量。

1.3 广东省海洋渔业行业缺乏自律,竞争无序 长期以来,广东省海洋渔业生产和捕捞主要出于分散经营、单打独斗的落后阶段。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缺乏一个真正能够代表渔民利益的行业协会来协调渔民之间的无序恶性竞争。加之信息咨询服务体系落后,海洋渔业发展存在极强的盲目性,往往形成一哄而上的局面。

2 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安排

目前,广东省应该在坚持和逐步完善现有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产出与投入控制相结合的个人可转让配额(ITQ)制度。

2.1 加快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建立渔获统计、收集和保存制度 当前,广东省要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的调查评估,尽快建立起以实现生物资源长期持续开发利用为目标的资源变动监测调查体系,对海洋渔业资源量、变化规律以及主要经济种类的最大可持续产量进行科学评估。逐步建立实行TAC及其配额的管理制度。渔业资源的兴衰,管理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科研部门提供的数据、成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2.2 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实施ITQ制度初期会遇到企业和渔民的不理解和抵制。因为ITQ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管理制度与以前的方法根本不同,而且实施ITQ制度将会把很多经济效益不佳的渔民从渔业中排挤出来,导致小规模的捕捞作业减少,因为配额可以自由交易,最后配额将被效益好的大企业所控制。所以当他们看到ITQ制度对他们存在潜在威胁时,自然会抵制它。

2.3 完善现有管理措施 进一步完善捕捞许可证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联合船监、港监、工商等部门加大对渔船的管理,消除“三无”渔船,为实施TAC与ITQ制度扫除障碍。

2.4 建议以ITQ制度为主体,其他管理制度为辅的制度结构 在完善现有的捕捞许可证制度、休渔制度的基础上,随着ITQ制度的推进,将以渔业许可制度为主的渔业制度结构,转变为以ITQ制度为主,辅以其他制度的制度结构,加强ITQ制度的核心作用。

3 结论

由于捕捞强度过大、水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管理滞后等原因,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日益枯竭。海洋渔业资源的公共资源性质是其被过度利用的主要原因。海洋渔业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明晰或界定不当,从而使海洋渔业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目前海洋渔业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各有优缺点。捕捞限额制度尤其是其中的ITQ制度是适应国际渔业管理发展趋势的制度安排。走综合开发之路,才能减轻海洋渔业资源的捕捞强度。

参考文献:

[1]张晓泉.中国海洋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变革研究[D].硕士论文,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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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编.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08.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7]国家海洋局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中国海洋文化论文选编[C].海洋出版社,2008.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本土化;研究

1.1国际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概况1.1国际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类型公共渔业资源的保护一直是世界性难题,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世界各国对渔业资源的管理分为投入式管理、产出式管理、技术性管理三种。其中产出式管理是最先进的管理方式,目前西方发达渔业国家普遍采用这种管理方式,产出式管理的实质是渔业资源的产权化管理。

1.2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概念

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是指明确公共渔业资源可捕总量,使渔业资源由公有产权(即可捕总量)以一定合理形式分配,而成为私有产权(即个人可捕配额),通过对私人可捕配额使用及流通的严格管理,以避免渔业资源被过度利用。在公共渔业资源的管理中引入产权思想,并建立了TAC、IQ、ITQ,被认为是人类20世纪最伟大的制度变革之一[1]。

1.3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制度类型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的主要制度有总允许可捕量制度(TAC)、渔获量个别配额制度(IQ)、渔获量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TAC是根据某种鱼的MSY(最大持续产量)水平,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因素,确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总允许可捕量,当渔获量累计达到TAC水平时,全面禁止这种鱼的捕捞。当TAC确定后,渔船都想在TAC范围内多捕鱼,容易导致过度投资和捕捞竞争。ITQ和IQ则是在TAC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两种制度避免了TAC的过度投资与捕捞恶性竞争,将TAC分成若干份额,分配给企业、渔民和渔船,最高捕捞量以获得的捕捞配额为限,IQ制度下捕捞配额不可自由转让;ITQ制度下捕捞配额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已实施总允许可捕量制度(TAC),在TAC基础上实施IQ的国家有加拿大、比利时、挪威、爱尔兰、瑞典,实施ITQ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

2我国渔业资源管理的制度困境

2.1我国渔业资源管理的主要制度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管理主要采用投入式管理制度。投入式管理也称间接限制捕捞努力量的管理,即控制捕捞力量的投入,如控制捕捞船只数量或渔船功率等。

2.2投入式管理制度的优点与缺点这种管理制度的优点是容易操作,执行成本低。

但其缺点也十分突出,在捕捞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渔船的捕捞强度愈来愈无法控制,这种管理制度日益受到过度捕捞的挑战,近些年,我国近海常见经济鱼类产量急剧下降,部分鱼类资源濒临灭绝,在我国的总捕捞量中,90%左右的渔获物未达到国家可捕标准,在内陆水域中,过度捕捞造成的后果也不容小觑,如黄河鲤鱼已很难捕捉到了,长江水系三峡库区渔获物小型化趋势明显[2]。

3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在我国遇到的困难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是一种对渔业资源的量化管理,需要较精确的渔业资源数据,并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存有科学性认识。一般来说,TAC作为一种量化的渔业管理措施,是在鱼类种群不复杂、兼捕量少的渔业中比较容易实施。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国可捕鱼类种类比较复杂,对渔获物种类、数量、规格控制难度将很大、监管成本会很高。渔业可捕配额的确定及交易缺少有效的渔业社会组织化与以渔业资源科研为基础的法制化支持。

4我国渔业资源管理科学发展的路径选择4.1公共渔业资源被过度利用的原因公共渔业资源具有财产公有性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个性质使得其被滥用是必然的,谁都可以开采,没有人会承担资源恶化的全部成本,这就导致“搭便车”和过度开发导致的“公地的悲剧”。在面对公共渔业资源的公众集体中,个人表现出“理性经济人”的趋利理性,公众集体则表现出无克制的过度开采公共资源的非理性。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如下现象:国与国之间争夺公共渔业资源,国内地区与地区之间争夺公共渔业资源,同一地区捕捞单位之间争夺公共渔业资源。为保护我国近海渔业资源,1999年我国农业部首次提出海洋捕捞量“零增长”战略,但近年来我国近海三大海域渔业资源仍然持续衰退。

4.2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是有效保护渔业资源的根本措施渔业资源产权公众共有的问题不解决,公众必然会滥用资源,通过对渔业资源公共属性的改造,进行产权认定,变公(公共可捕资源)为私(即个人捕捞配额),这是解决渔业资源问题的一个有效举措。关于产权不清的外部性问题,Pigou最早提出政府通过征税干预,Coase提出通过界定产权从而解决外部性的市场方案,他反对Pigou提出的政府征税方案。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国际法/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管理/新发展 内容提要: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和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了国际法在诸多领域,如法的渊源、法律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的新变化新发展。关注和研究这一变化,有利于我们跟踪和把握当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动向,也有益于完善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法规。 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世界近海生物“死亡区”的数量和面积一直在扩大,而近海之外大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同样令人震惊。(P19)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P41)《公约》从法律上明确了各国管辖海域与公海的界线,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实施中已逐渐暴露出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管理的强化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无序之间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和渔类种群不会也不可能去遵从人们所划定的人为政治边界。《公约》在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导致了智利、秘鲁、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试图以违反《公约》精神的单方国内立法将其渔业管理与资源养护的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单方主张200海里以外海域的“特殊权利”。(注释1:1991年智利颁布渔业法将专属经济区外200海里广大海域宣布为“承袭海”,置于国家管辖之下;秘鲁1992年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海域;加拿大1994年通过国内法宣布对邻接公海海域的渔业管辖权,宣布在该公海海域可单方实施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班牙渔船。)90年代以来,为弥补《公约》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多方面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和实现了国际海洋法在这一领域的新发展。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关注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领域的新发展,以深化我们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的研究。 一、《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我们研究其新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伴随着20世纪国际社会为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进行的众多国际立法和相关国际实践而产生的,是对长期国际协约和国际习惯的总结,也是《公约》建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运用国际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协议,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最早是从1867年《英法渔业条约》中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始的。(P28)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协议。1982年《公约》是1958年公约实施以来通过和实施的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P459)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P575)《公约》已成为当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确立了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和目标 人类已意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观念指导下,养护概念得到重视并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中。《公约》本身并没有明确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但从其有关条款和与之有重要传承关系的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来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内涵是清楚的。《公约》第61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应“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生物资源保持最高持续产量以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一语系所有可使此项资源保持最适当而持久产量,俾克取得食物及其他海产最大供应量之措施的总称。”其目标是使海洋生物资源达到最完全利用的理想平衡状态,以充分发挥环境、生态、资源和经济效益,使人类社会持续利用而不 减损海洋生物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总括来看,所谓养护应是指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人类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对海洋生物资源所采取的保养、护理及管理等措施的总和。这一概念是海洋环境保护从单一的渔业资源保护向整体性生态系统保护、从单纯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人类中心主义向更多关注生态平衡、物种安全,实现环境、资源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变的体现。 (二)《公约》形成了全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法律制度 《公约》从法律上将浩瀚的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洋区域,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公约》视不同海域规定了不同的养护管理权。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沿海国拥有完全主权的海域,如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等,明确了沿海国拥有全面而充分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生物资源,及对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种群或鱼种,沿海国和在邻接公海海域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及相关方在养护管理上的“特别性”权利和义务;三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及其海床洋底,不论是沿海国还是非沿海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养护管理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 (三)确立了缔约国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义务 《公约》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在众多条文中特别要求缔约国,无论是在拥有管辖权的海域还是各国不得主张管辖权的公海海域,都有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合作义务。这是现代海洋法的一大进步。如《公约》第118条要求缔约国在国际海域,凡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共同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利用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都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1条规定为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而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沿海国在适当情形下应当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区域、分区域或全球性的,都有为此目的实施国际合作的义务。包括其国民被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应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类种群资料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3—67条分别规定了各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特定生物种群或鱼种的国家及相关方,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适当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进行养护合作的义务。 《公约》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秩序的新框架,开启了生物资源由传统开发利用向现代养护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形式特点 《公约》建立的海洋新秩序,迅速带来了国家管辖海域的法治有序化和国际海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混乱无序之间的鲜明对比,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公海生物资源形成了新的严重威胁,也暴露出《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的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不足。(P52)上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力图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文件完善和弥补《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这种发展因发生于1994年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建立之后,故可以称之为“新发展”。从法律渊源角度,这种新发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大量出现并成为新发展的主体 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P10)运用国际法,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形成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行为准则,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物资源多样化的根本途径。 90年代以来或称“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第一,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所有洄游生物资源明确了缔约国的权利和养护管理责任;第二,1993年粮农组织第27次会议通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以下简称《遵守协定》),强化了公海捕捞渔船国籍国所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三,1993年4月至1995年8月联合国就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问题举行了六期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种群协定》),确认了在公海捕捞管理中应采取预防性措施,是《公约》缔结以来养护管理公海渔业最重要的多边法律文件;第四,1983年生效的《养护移栖物种公约》及其后制定的各项区域协定,如《关于养护黑海、地中海和毗连大西洋海域鲸目动物的协定》、《养护波罗的海和北海小鲸类协定》和《养护信天翁和海燕协定》等, 要求缔约国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的必要步骤,养护移栖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第五,其它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条约,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如京都议定书)、2000年《对危险和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2001年《控制船只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2011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等;第六,区域性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如《北太平洋溯河性种群养护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印度洋金枪鱼国际公约》、《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等。 “后公约时代”的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作为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法律形式上属于具有“立法”功能的普遍性国际文件,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性质上属于正式国际法律渊源,其内容主要是细化和补充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制度,是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领域新发展的主体。 (二)非约束性的“软法”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成为重要的国际习惯法 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守则、宣言或标准等形式出现,并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软法”现象,是现代国际法的一大特点。西方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曾为软法作过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即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上,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协议。虽然关于这类被称为软法的国际文件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但普遍认为:软法虽不具有条约法上的约束力却有力地影响和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形式上,它们往往表现为一般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具体规范,它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针而不是适用于具体情况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在内容上,多是对现有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与具体制度的阐明、确认和宣示,其代表和反映的正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广泛接受。正是这一特点,使“软法”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发展和确认具有了无可替代的国际法意义。特别是在那些各国由于利益冲突而不易达成一致的资源、环境、人权等现代国际法新领域,其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可或缺。(注释2:现行国际法律体制注定了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环境、资源和人权等国际社会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国际法领域。) 90年代以来通过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软法”性国际文件主要有:其一,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到1992年底在各大洋和公海海域全面禁止大型流刺网作业;其二,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等系列文件;其三,1995年粮农组织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简称《渔业守则》)列举了负责任渔业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其四,粮农组织为推动《渔业守则》的执行又先后制订了国际文件,如1999年《在延绳捕鱼中减少附带捕获海鸟国际行动计划》、《养护和管理鲨鱼国际行动计划》、《管理捕捞能力国际行动计划》和2001年《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国际行动计划》就渔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更高的养护要求;其五,1998年《粮农组织改善捕渔业现状和趋势资料战略》是一项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自愿性文书。此外还有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和2001年《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负责任渔业雷克雅未克宣言》等。 以上众多国际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是国际社会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的共同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或鼓励各国自觉自愿地遵守,或在制订文件时即已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文件都“在扩充着或编纂着既存的规则”,都应视为国际法的一种渊源。(P12)在现实国际法律实践中,这些文件或成为后来制定的国际协议的先导;或逐渐为其后众多全球或区域性国际文件、国内立法所吸收和援引;或是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扩展或说明;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习惯。(P54)如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跨界鱼类种群在养护管理上的众多宣言与和决议,正是最终促成《鱼类种群协定》签署的根本原因。这一过程,既是国际习惯法逐渐建立法律确信和共同国际实践广泛出现的过程,(注释3:国际习惯或称“通例”是公认的国际法重要渊源。普遍认为其构成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国家之间普遍、一致、重复性的行为或实践;二是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受其拘束,或称“法律确信”。)也往往是国际社会最终制 定成文国际协约从而走向成文国际法的必由之路。大量出现的软法规范及对其的广泛认同,正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法律渊源上的新变化。 (三)国内法与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的大量出现并成为推动国际法发展的源泉 1982年《公约》通过之后,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落实《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责任与义务,如1983年挪威《海洋渔业法》、1980年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83年、1996年多次修订)、1996年日本《关于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法》与1996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等。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特殊鱼种的养护利用、海洋保护区建设、捕捞能力控制、捕捞方式限制等问题。国内海洋渔业法规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养护管理200海里专属区内生物资源重要的法律武器。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是“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解决区域或跨区域渔业纠纷与资源养护管理冲突最普遍使用的法律手段,相关文件或安排在世界各地大量出现。各国之间陆续签订了大量以共同开发利用和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的双边或区域性协议、安排。如中国先后与周边各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25日)等,并建立专门渔业或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定的具体实施。这些文件的效力虽然从法律上讲仅限缔约方,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其内容或规则或成为正式国际协约的先导或补充,或是逐渐成为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的法律传统或国际习惯,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增加了新的活力和内容。 对今天这个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P5)从最终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法的所有内容无不发端于国内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最终渊源。 三、“合作执法”的国际法实施机制 传统国际法上,国际社会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司法或执法机关保障国际法实施,只能有赖于国际法主体的自觉自愿或单独与集体的强制。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将国际法称之为“准法律”或“弱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日趋严峻的海洋渔业与资源形势,如何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效能,已成为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面临的最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国际法律问题。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国际协议,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在实施机制上的缺失,确立了一种具有明显“合作执法”特点的国际实施机制。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海上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海洋的浩瀚广大、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都使传统的以船旗国专属管辖为主的船舶管辖机制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安排上日益显现出缺陷和无力。《种群协定》、《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和《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养护和管理公约》等新的国际文件都建立了突破传统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合作执法新机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种群协定》,建立了包括观察员制度、登临检查制度、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制度、非缔约国和参与方渔船的监督与管理等为内容的新机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合作执法机制具有如下几方面明显特点:首先,确立了在管辖或安排海域内,任一成员正式授权的渔业检查员的普遍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1条承认调查国渔业检查员在管辖区域或安排海域内对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渔船的登临检查权,而不论另一缔约国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以确保该组织或安排的措施获得遵守。其次,赋予调查国以一定的强制执法权。《种群协定》第19条规定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船只应当向“调查当局”提供船只位置、鱼获、渔具及涉嫌违法捕捞作业相关资料;如调查国依据本国法律确定船只严重违反协议,为确保该船不在公海从事违法捕鱼作业,可酌情扣押船只,直至船旗国对违法行为所认定的但尚未执行的所有制裁得到执行时为止。再次,突破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确立了协议或安排对非缔约国或有关参与方渔船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17条明确了对不属于某个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在性质上属于“第三方”的合作义务。“第三方”有义务不得授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从事协定目标种群的捕捞作业,非组织成员国或安排的参与方并应就从事捕鱼作业、捕捞有关种群的渔船的活动进行情报交换,并采取符合本协定和国际法的措施,制止这种船只从事破坏区域或分区域养 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复次,确立了港口国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3条规定在港口国授权情况下,港口国可以禁止破坏养护管理措施而捕捞的渔获上岸,并可登临检查自愿到港的渔船。最后,确立了在“必须时”可以使用武力的原则。根据《种群协定》区域性渔业组织成员国通过其授权的检查员,认为任何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渔船具有违法行为,即可无条件地行使登临权,一旦发生对抗还可使用武力。尽管在《种群协定》讨论是否可使用武力问题时,有关国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最终在协定中仍保留了“避免使用武力,但为确保检查员安全和在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受到阻碍而必须使用时除外”的规定。[11](P53-55)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彻底宣告了传统公海捕鱼自由的终结,突破了公海船旗国专属管辖的法律原则,赋予了非船旗国的强制管辖权,扩大了沿海国对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被有关学者称为“国际法领域此类法律制度中规定得最为详尽的制度”,是“极富活力”的国际法实施机制。[12](P186-251,285)这一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是国际法在涉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行法领域的新发展,体现了应对共同国际危机的国际法实施新机制。 四、国际法律原则的新发展 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冲击了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并试图形成生物资源养护的新原则。虽然这些新原则的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尚待国际社会的更一步的认可和确信,但这些新原则无论从条约法上还是从国际习惯法上,都并不缺乏国际法理基础、成文法的宣示、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形成习惯所必须的国际实践。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一)负责任原则 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具有明显的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确立负责任原则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必然要求。负责任原则又被称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各国政府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地球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意味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和强弱,均对地球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一份责任,并参与到全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中来。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指的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是不平均的,而应与它们在历史上或当时对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压力相适应。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来看,一系列国际文件不仅继承和确认了国际环境法确立的这一法律原则,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在明确各国承担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共同责任的同时,对沿海国、船旗国、远洋渔业大国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了更多的养护责任与管理义务。1982年《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特别责任;1993年《遵守协定》、《种群协定》和1995年的《渔业守则》都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国籍国在各国管辖海域之外公海所承担的“一般性”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建立起了对捕捞渔船的监测、报告与强制执行、防止制止并消除非法、未报告以及无管制的捕捞行为等制度;提出了国家管辖海域和公海上负责任行为的原则和国际标准等。负责任原则已成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重要法律原则。 (二)预防性原则 依《里约宣言》,预防性原则是指为保护环境,各国政府应尽可能依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性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确实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从各法律文件普遍采用“Precaution”一词的本意来看,也都是指在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人类行动确实会发生环境资源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13](P152-155)本原则是针对环境资源问题所发生后果的滞后性与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传统国际法上,如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规定,只有存在科学证据证实了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损害已经发生或即将出现时,才应采取国际行动。但90年代以来,海洋生物资源丧失的速度之快令国际社会震惊,在资源损害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限制或控制等预防性措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新国际文件的明确要求与基本规定。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提出“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在“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鱼类种群协定》将预防性做法作为协定的一般原则,要求缔约国在海洋渔业活动中采取审慎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鱼类种群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注释4:协定第5条“一般原则”规定,应根据第6条适用预防性做法;第6条“预防性作法的适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养护、管理和开发生物资源的预防性做法、互不抵触和相互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强;二是注重各类预防性措施之间的联系;三是协议具有强制性要求。应该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中的预防性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得到广泛实施的法律原则,是预防性原则的典型体现。 五、公海自由捕鱼权的彻底结束与全面管理的公海渔业新制度 包括自由捕鱼权在内的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公约时代资源养护的系列国际文件,对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与控制。从国际法来看,这种规范和控制标志着传统公海自由捕鱼制度的彻底结束和公海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于: (一)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的区域化和全球化管理 重视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及其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海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新的国际文件,在资源养护管理上已逐步实现了对公海渔业资源、特别是跨区域或高度洄游鱼类或种群实现了公海海域或是整个洄游区域从整体上的全程管理和从捕捞、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整个渔业生产过程的全程控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众多双边、多边和区域或全球性的协议,并成立全球、区域、分区域或双边的养护管理机构,以形成广泛的国际合作机制来实现的。 依《种群协定》要求,由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联合成立的渔业管理机构,包括区域或分区域养护管理组织或安排,与全球性资源环境条约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着资源养护制度的发展。《种群协定》要求成立区域或分区域管理组织以从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而不论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的渔船均有服从区域和分区域管理组织或安排的“义务”,并严格将该种区域合作作为入渔的条件,并确立了非船旗国的强制执法等重要内容。为保证协定的效果,《种群协定》规定了有关“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条款,排除了非成员方的渔船在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管制的区域和分区域内捕鱼的权利。 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成为当前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的主导性力量。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区域性或分区域性海洋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组织58个,其中粮农组织体制下的有11个,全球及跨洋性的有6个;大西洋区域15个;太平洋区域有13个;印度洋区域5个。这些组织依其对缔约国管理职能可分为三种类型:直接确立渔业管理措施的管理型、指导型和学术研究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为核心的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制度的全面建立,是旧的公海渔业制度的全面结束,也是新的公海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公海养护管理措施的量化和细化 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细化了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措施,构建了完整的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渔船管理制度、捕捞许可与登记制度、渔船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渔船及其捕捞活动的管理。二是渔业数据统计收集与保存制度、预防性措施、特定种群目标参考点和特定种群极限参考点等具体的量化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海洋捕捞作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而采取的量化管理措施,强化对公海作业渔船的管理。三是渔船渔获标志制度。以加强对渔获物的加工、贸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打击非法无捕捞许可的违法渔业活动。另外,第62届联大关于实现可持续渔业的决议草案就要求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全面建立强制性船舶监测、监督和监视系统,尤其要求所有在公海捕鱼的船舶尽快配备船舶监测系统,大型渔船至迟应于2008年12月完成配备以强化公海渔业监管。“只有遵守规章的渔船才可以参与捕鱼作业游戏”。[14](P138)这些管理方法和措施的出现,既体现了现代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措施由简到繁、由原则到具体、由定性到定量的发展趋势,也标志现代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对公海资源养护和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新时期。全面管理海洋的新理念已取代了千百年来“海洋自由”理念。 六、结束语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国际法在这一领域通过强化国际管理、建立国际新秩序所采取的多方面努力及其未来实施的成效,都值得我们长期关注和研究。这不仅仅因为海洋生物资源关涉到人类社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新进展,给现代国际法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无论 是法的理念、治理方式、法的形式,还是法的实施,“后公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新发展(第7页),将为我们打开一扇观察未来国际法的窗户。 注释: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R].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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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可持续;渔业资源;可持续

一、文献回顾:

1.国外方面:国外很很早就有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理念的萌发及实践。渔业资源具有流动性和再生性,早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印第安人在观察到此特征,并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建立了适合当时发展的渔业可持续发展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可持续发展制度被过度开发的制度取代。导致了渔业的衰退。加拿大科学家H.Scott gordon(1954)《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Property Resource:The Fishery》对海洋渔业资源中存在的过度捕捞问题进行了解释,他指出海洋渔业资源过度利用的原因在于渔业资源的公有性而非私有。他认为由于渔民渔业活动的无序竞争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使渔获量超过了资源利用的最优值,政府等组织对渔业活动进行管理。他强调对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研究不能仅仅集中于生物学层面,不能见物不见人,必须同时加强经济学研究。1968 年Garrett Hardin在《科学杂志》发表的文章受到了经济学界的极大关注,他指出,自由竞争无法实现渔业的良性发展,由于“自由准入”的存在,没有哪个人会承担资源状况恶化的全部成本,其结果就是“搭便车”和过度开发,Hardin将此命名为“公地的悲剧”。Francis T.Christy于1973年在Scott(1955)的独占性所有权思想上提出了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简称ITQ)。该制度提出后,Moloney 和Pearse(1979)等人又对ITQ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阐述。按照他们的观点, 为避免捕捞能力的增加、过度捕捞的出现, ITQ 制度在确定渔业资源总可捕量( TotalAllowable Catch, 简称 TAC) 的基础上, 将TAC分成若干份渔获配额, 分给渔民及相关组织, 允许他在渔获量配额范围之内自由捕捞, 当其渔获量达到配额后,禁止该渔民或组织在该年度内从事该鱼种的捕捞,同时配额作为一种财产,可以如同其他财产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或交易。

2.国内方面:中国是一个渔民众多的渔业大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相当一段时期,我国渔船数量一直在增长。直接照搬别国的 ITQ 制度的实施有可能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我国更多学者关注于成立渔民组织。郭文路等(2001)详细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的渔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深入分析了它对渔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高健(2006)运用组织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深入分析了建立渔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理性,得出我国海洋渔业经济发展通过市场自我调节相结合和宏观调控和双向结合的方式是实现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唐建业(2006)深入研究分析了我国 《渔业法》中的捕捞限额制度,就我国现实结合国外个人可转让的捕捞限额制度,对该制度在我国实行提出了设想。杨正勇(2006)从 Williamson的视角出发, 分析了我国引入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时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降低交易成本, 应当在大的渔区首先实施该制度, 同时通过转产、转业来降低捕捞渔民的数量。杨正勇(2006)深入研究渔业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对捕捞转让配额制度的效率影响,提出了通过成立地方主导的渔民经济合作组织实现地区渔村渔民自治过程是一种很好的管理方式。杨立敏(2007)对日本的渔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和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得出政府、渔民合作组织和个体渔民三方之间在博弈中能够自觉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结合我国现实提出了我国渔民合作组织建设的实现途径。

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1980年,联合国环境开发署委托国际自然基金保护联盟制定了《世界保护大纲》,其中第一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之术语。可持续发展理念被广为接受的是挪威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提出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产权的不清晰是导致目前渔业资源走向衰竭的主要原因,趋于“谁捕捞、谁占有”不具有明确化占有关系的财富,自由准入下的恶性竞争模式导致了海洋渔业资源的衰竭。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资源保护,采取了各种措施来保护渔业资源,例如:严格规定资源开发工具,明令禁止使用一些渔具,同时实施了相应监管制度,例如对幼鱼比例进行检查,可惜效果却不尽人意。由于在利益的驱使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混杂的渔具的产生,增加了渔业捕捞强度,使得人们对渔业资源的利用超出了环境承载容量。因此,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的不合理状况需要从经济学角度寻找原因,要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Property Resource:The Fishery.H.Scott.Gorden.Bulletion of Mathemathion Biology Vol.53,No.1/2 PP 231-252 1991.Printed in Britian.

[2]杨正勇,沈雪达,吴发华.论地方渔民协会在我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来自海安老坝港镇捕捞协会的启示[J].渔业经济研究,2006.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字:渔业权 物权法物权

 

内容: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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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水产品市场的全面开放,以及“以养为主”渔业发展方针的确立,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国的物权制度长期没有建立,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来实现,致使渔业权的性质,主体及相关制度始终站在行政法的角度赋予。渔民利用水域、滩涂和渔业资源的权利得不到民法上的确认和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事实上,这种现象已成为影响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不稳定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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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首次在用益物权编第123条确定了渔业权,即“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定丰富了渔业权的法律渊源;提高了渔业权的法律位阶;为渔业权提供了民事权利的理论基础;使渔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健全;使渔民捕捞权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然而,《物权法》只是对渔业权做了概括性的叙述,而没有解决渔业权的根本问题。因此,渔业权作为一种物权,其制度体系应该被进一步充实。渔业权的确立绝不亚于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渔业生产活动是渔民获取维持其必需生活资料的手段,建立和完善渔业权制度,是确保国家对渔业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实现渔业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对于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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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渔民作为社会最弱势群体之一,我们必须树立对待渔业权的正确态度、寻求法律上的解决手段,坚持渔业权是渔民基于传统而自然享有的权利。同样,建立合理的渔业权制度,切实有效的保护渔民的根本利益更是重中之重。本文立足渔业权的本质属性,从保护渔民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美国渔业权制度和日本渔业权制度的分析,得出对我国渔业权制度的启示,并对完善我国渔业权制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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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渔业权概念和性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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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业权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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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的渔业权系狭义的渔业权,“一般是指依法在特定水域上设定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即利用水域直接进行水生动植物资源的养殖和捕捞行为的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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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首次从民法角度明确了渔业权由养殖权和捕捞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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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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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批准,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海面、河道、湖泊以及水库从事养殖经营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11条的规定,我国的养殖权事实上被分为两种:一为依行政许可取得的养殖权,即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上的养殖权。使用者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方取得养殖权;二是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而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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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捕捞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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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在我国,捕捞权按作业方式可分为定置捕捞权、非定置捕捞权”[2];“按照作业水域可分为,公海捕捞权、外海、近海和内水捕捞权。”[3]非定置捕捞权与在公海上的捕捞权不由物权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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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结论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现代渔业 现状与困境 科技

[中图分类号] F3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8-0274-01

一、现代渔业概述

1.现代渔业简介

当代渔业与传统渔业分歧,讲求渔业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首要方式是在不过分捕捞的前提下,依赖前卫的科技手段实现当代渔业的成长。现代渔业在科技的帮助下,再加上其保护海洋资源的绿色环保理念,能够对海洋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避免传统渔业中滥捕滥捞现象。这类体例驻足渔业的久远成长,更合适国际可持续成长的成长理念。现代渔业中充分体现出科技的力量,无论是捕捞船生产、海上捕捞,还是加工运输,科技都被广泛运用。现代渔业的经营管理更为科学,形成从研发到销售的一体化流程,提高了海洋作业的效率。

2.发展现代渔业意义

我国面对人数的不断增加,耕作面积被占用,食粮的总产值受到影响。我国的海岸线绵长,适合渔业的发展。并且起在GDP增长中所占的地位不容忽视。因此,成长当代渔业是包管粮食安全和成长经济的必定请求。我国的渔业成长存在滥捕过捞情况,致使了生态平衡的粉碎,无益于渔业的久远成长。今世渔业将科技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结合,维护了资源与坏境的协调。我国的渔民收入情况不容乐观低,并且存在大量劳动力闲置。当代渔业的成长不但可以增添渔民的收入,还能为闲置的劳动力供给就业岗亭。

二、科技增进当代渔业成长

1.科技对当代渔业的主导作用

传统渔业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大规模、专业化的生产模式,因为该模式对科技的需求量大。因此,有必要加大投资,增进当代渔业的科技成长。以科技带动渔业走向现代化,是我国目前的发展战略。这是由于我国海洋渔业捕捞形式仍旧按照传统进行,导致海洋资源破坏情况严重。长此以往,海洋资源将会逐渐衰竭,灾害的发生频率也会逐渐上升。研发维护海洋资源的科技手段,对渔业的久远成长具备重要意义。海洋受污染面积逐渐加大,海产也受到一定的污染,海产质量安全难以保证。依靠科技对海洋资源进行保护,并且提高海产品加工的安全性,才能保证国民食品安全。我国渔业的不合理性导致发展受限,我国对发展现代保有共识。在科技的帮助下,协调环境和渔业二者之间的关系,以此来实现渔业的可延续发展。

2.渔业中科技成长的近况与问题

2.1发展现状

我国利用遥感技术对鱼群的位置与规模作出事先预告,节省了出海时间并且提高了捕捞效率。促进了外海和远洋渔业的发展。我国还对出海船只的数量进行控制,避免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提前枯竭。我国的水产养殖从上个世纪中后期起头,成长迅速,养殖手艺获得飞速的成长。并且还致力于优良水产的培育还病害的研究,在工厂化养殖与水箱养殖方面也有一定的发展,并且前景良好。为了在海上对海产品进行保鲜和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在冷藏保鲜和海产品加工方面都取得较大的进展。

2.2面临的困境

现代渔业科技的发展困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现代渔业的研究力量分散,并且缺少信息交流平台,导致课题的重复研究,制约了现代渔业科技的发展速度。其次,我国对现代渔业科技方法方面投资较少,基础较为薄弱,一些先进技术一直难以攻破或者处于刚起步状态。还有,海洋资源被过度捕捞,污染严重,并且监管与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海洋资源面临枯竭。最后,海上捕捞方式落后,先进设施没有得到广泛运用,海产品的深加工占有比例小。

3.创新方式促进现代渔业科技进步

3.1远洋捕捞

为了提高远洋捕捞的效率,需要依靠遥感技术对事先对作业环境进行分析,尤其是中高级水产的预报工作。远航的船只应当配有先进的探测和捕捞设施,保证远洋捕捞的发展。

3.2海水养殖

经过进程基因工程等手段,对杰出的海产品品种进行大量培育。还要大力发展防治病害的相关技术,定期对水产进行检测,避免大规模的病害爆发。海产品自身的抵杭力方面也要引起关注,培育抗害能力强的产品。关注水产的营养结构,按照更加合理的形式养殖,提高水产的质量。

3.3海洋牧场

“海洋牧场”的现代渔业发展模式在日本、美国等先进国家有较为良好的运用,中国在这方面仍显不足。“海洋牧场”是认为创建一片适宜海产生活的水域,从而吸引海产定居,再进行科学合理的捕捞。我国可以参考海外的先进经验,再联合本身国情,专注对“海洋牧场”的开辟。

3.4海水产物加工与食品安全

我国的海产品加工较为落后,海产品的附加价值无法得到充分体现。所以,需要对冷藏保鲜、食品卫生以及加工技术进行研发,实现海产的一条龙和专业化生产。既提高了海产的经济效益和附加产值,也保护了食品安全。

3.5近海渔业资源与环境保护

由于生活污水的排放并且后期治理工作的不到位,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破坏情况严重。因此,需要加强对近海环境的保护,避免环境污染,从而保护渔业资源。主要方式是分季度对海洋资源进行检测,探查其实都存在污染或资源枯竭情况。还要注意过分捕捞征象的产生,防止资本的枯竭。还需对海洋水质举行按期的查抄,成长海水净化手段和维护海洋环境被污染。

小结

我国传统的渔业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大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模式已经展开。我国的海洋渔业正在面对转型的关键时期,必须依托科技实现当代渔业的成长。无论是在对鱼群的检测预告和捕捞技术,还是养殖技术和后期的海产加工,都需要科技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从而节制开发海洋资源,保证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实现海洋渔业的可延续成长。

参考文献

[1]方松.现代渔业科技发展的基本建设需求分析[J].中国渔业经济,2011,01:12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