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二)食品标准;(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重要节假日前,应当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二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三)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六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二)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三)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四)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

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

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

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督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出去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结合的形

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

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

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9、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进口包装食品的,本公司应在食品包装上注明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本公司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所谓食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

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下列食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

(五)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六)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或接到食品企业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三)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六)召回的食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食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实施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食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食品召回后,应当对该食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七、临近保持期食品管理制度

1.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界定食品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又红又专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2.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退货、销毁等工作,并负责培训员工有关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知识。

3. 临近保质期食品实行每天定时、定人的日常检查制度。

4. 临近保质期食品实行专区存放,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5. 临近保质期食品到期尚未售出的应立即下架,停止使用、销售,及时销毁,禁止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商,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持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或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

6.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盖章)。

八、食品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3、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并注明处理方式

4、负责人负责对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的,责令

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目的: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二、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物,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三、责任

1、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在第一时间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2、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分析和处理。

3、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尽快解决。

4、本单位负责人在发生疑似或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可疑食品进行封存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克,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个小时)及现场控制等具体工作。

5、本单位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政府相关各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所涉及的不安全食品和原料。

四、工作程序

1、报告原则

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两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初次报告

尽可能清除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级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等待调查人员查验,禁止继续使用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原料;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厨房灯可能的中毒现场进行控制;在执法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责任追究

1、本单位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通畅,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本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要求实事求是上报,不得迟缓、漏报和瞒报,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十、食品投诉处理制度

一、顾客投诉的接收

1.遇有宾客投诉时须礼貌、耐心地接待。应怀着同情心聆听宾客诉说,必要时可礼貌地询问,但切忌打断宾客的讲话。2.表示出对宾客投诉的关心,使宾客平静下来。

3.仔细聆听或向宾客了解投诉的原因;询问投诉内容、原因、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宾客要求等,并尽量留下宾客的联系资料。

4.显示决断力。站在宾客立场上表示同情,真诚地向宾客致歉,并正面回答客人问题(要注意语言技巧)。     5.充分意识宾客的自尊心。

二、宾客投诉的记录及调查

1.了解宾客最初的需要和问题的所在。    2.找有关人员进行查询,了解实际情况。

3.投诉宾客的姓名、有关内容记录要准确具体。

4.调查认真细致,对待宾客投诉要保持冷静,不推诿、不争辩、不怠慢,专心致志为宾客解答问题。

三、告诉宾客处理问题的办法

1.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尽量满足宾客要求。

2.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投诉人,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的意见,不得强迫宾客接受。

3.按协商后双方认可的办法解决宾客问题。

4.如属无效投诉应耐心向宾客解释,需要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把对让给宾客”。不要对无法办到的事做出承诺。

5.如属有效投诉,即企业方面原因引起的投诉,要主动承担责任并表示歉意,不使顾客情绪进一步恶化。投诉处理人在折扣权限下,可以减免一定金额,如报损等,但如果超出权限金额,需要向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要求授权;通常在给顾客补偿的时候,就会在送鲜花、水果、饮料、礼品或者房间升级等福利上考虑,尽量避免直接作折扣。

6.把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投诉者,并监督执行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3、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6、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采购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3、运输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4、销售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5、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5),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6、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7、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8、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9、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0、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11、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12、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13、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14、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公司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4、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帐。

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有专门的食品库房储存食品,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

5、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6、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8、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9、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0、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废弃物处置制度

1、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定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中是否有不合格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退市。对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每周检查一次;对保质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检查一次。

设立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专区,及时将不合格食品及有关部门公告的不合格食品下架,放入专区以待处理。

设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帐,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称、规格、退市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记录,对过期食品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要与上级批发商之间履行交接手续,由批发商或者生产者在退市登记台帐中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3、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4. 负责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确保在第一时间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5、如实反映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执法人员到达后立即提取42小时的留样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作)。

6、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采购管理

1、餐饮部应有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采购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掌握烹饪及食品卫生知识,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任劳任怨。

2、采购各种物资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大宗物资应定点采购,由供货方送货上门。

3、常用调味品可储存时间较长,每月进货一次。鱼、肉、蛋、禽类根据用量及库存容量2天至7天采购一次。新鲜副食品每天采购一次,保证新鲜,避免浪费。

4、购回物资要有专人验收,核对数量、品种并检查质量,当场过秤,验收合格后在入库单和发票上签字,方可入库。

二、库房管理

1、粮库用于储存米、面、杂粮等。应注意:防霉、防鼠、防虫蛀;保持通风干燥,米袋面袋要勤翻动,离地面15-20cm,行与行之间有50-60cm距离。

2、冷冻库用于储存肉、鱼、虾、鸡等。冷藏室用于放置鲜蛋、蔬菜、豆制品。应注意:肉类与有特殊腥味的食品分开;杜绝腐败变质食品入库;防鼠、防蟑螂,保持清洁,定期打扫。

3、熟食库用于储存熟食。应注意:储存期要短,尽可能保持新鲜,发现腐烂变质的立即清除。

4、干货库用于储存粉丝、木耳等干货以及灌装食品和糖、油等调味品,要求分类保管,摆放整齐,保持干燥通风,经常检查,避免食物霉变。

5、库房设有专门库管人员,出入库必须填写出入库单据,双方签字一式两联,以备查账。

三、食品卫生管理

1、不购买不新鲜食品,严禁购买及使用腐烂变质的食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食物。

2、要做到生品与成品、熟品相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相隔离。冷藏时要做到荤腥类食品与其他食品相隔离。

3、食物制作及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蝇、防灰尘,以避免杂物混入食品。

4、隔餐食物如可食用,必须经过回锅加热。

5、各种调料不宜久置,装盛调料各种器具应经常洗涤。

四、环境卫生管理

    1、要经常性打扫和清洗食堂地面,做到地面无杂物和积水

    2、储藏室要保持干净、干燥和通风,储藏间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个人物件,物品存放要离地,隔墙,分类。

    3、对食堂周围的阴沟、角落、泔水桶,垃圾堆要经常性清理,预防细菌感染食物

    4、对存放厨具,餐具的各个角落要经常抹洗。

5、每周五要进行厨具、餐具的清洗及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大扫除。

五、个人卫生管理

    1、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

    2、在工作前及处理食品原料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直接用手接触入口食品之前(如抓粉条,切菜,加工面粉等)应用热水消毒。

    3、不得在食品加工期间及销售食品前抽烟,不正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随处吐痰。

六、安全生产管理

    1、食堂安全保卫工作由食堂管理员实施监督,由各岗位班组长负责,要定员定岗,责任落实到人。

    2、使用各种炊事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专人使用保养。工作中要精神集中,不准说话聊天,必须戴套袖和工作帽,穿围裙,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

    3、注意用电安全,机器使用后必须关闭总电源,人人注意节电、节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4、使用煤气时要做到“火等气”,发现漏气及时修理。开着火人不准离开,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每个人都要学会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记住火警电话119。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食堂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X(校长)

副组长: XXX

组 员:XXX,XXX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职责

1、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2、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感官异常的食物立即停止使用。

3、每月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并与岗位考核挂钩。

4、每天做好食物留样的检查工作。

5、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制度

1、学校专门设食堂膳食管理人员(徐元堂主任)负责食堂卫生检查。

2、定期7—10天至少一次,或不定期(突击检查、抽查等)。

3、 检查内容包括食堂内为清洁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过程、消毒、留样情况和学校采购、进货等。

4、对检查结果有问题的相关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食堂考核进行扣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粘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妨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库房内吸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

1、配餐间按专间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专用房屋、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洗手消毒设施),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2、配餐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必须戴口罩。

3、空气消毒装置运转正常,每日工作前后开紫外线灯30分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4、操作前应对配制食品进行检查,凡有腐烂变质或其它感观性状异常焊,不得配制使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一、以网格化监管为契机,推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科学划分网格,明确责任片区。网格化监管是以我局为一个一级网格,将各工商所辖区分为九个二级网格,二级网格下又划分为__个基本网格,基本网格内分布着我市____户食品经营户,我工商局在每个网格内指定_-_名管理人员,明确规定网格员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这个网格内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巡查,从而使责任更明确,管理更方便有效,提高了全市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

(二)制定有力措施,强化岗位责任。为贯彻落实好“网格化”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层层分解,通过网格化监管食品安全工作,使基层工商干部明确了各自的岗位职责,实现了谁的层面出了问题谁负责,谁的管区出了问题谁负责。为了确保制度落实,我局将推行网格化监管各个步骤完成时限都做了明确规定,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各分局(所)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局一把手及主管副局长亲自带队,多次深入基层就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调研,并及时将各工商所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通报,使得全局上上下下都动了起来,各工商所长带着网格管理员走街串巷,将制度上墙,并向食品经营业户耐心讲解各类基础档案建立、登记及管理规范,使得网格化监管工作扎实推进、规范有序。

(三)开展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我局出台了《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考核验收标准和实施办法》,以定期考核情况为主体,以季度通报和半年通报为补充,对工作成绩突出、监管成效明显的部门予以表彰;对反应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严格责任追究,保证网格化的“网”上覆盖严密有效。

二、创新工作方式,丰富网格内容。

依托××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各分局、所结合各自职能特点和辖区实际,不断丰富“网格化”管理内容。

一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我局在食品经营企业中都建立了一套包括监督检查记录、索证索票记录档案、进货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记录、不合格食品公示板、联系方式等在内的《食品经营户档案》,继续完善了食品安全工作整治实施方案及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巡查制度》等十项制度,继续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____份,免费发放食品安全进销货台帐____余份。以××分局为例:将_名工商干部作为网格负责人分派到_个“网格”责任区,实行定格、定员、定责、定标,形成了网格化坐标式市场巡查监管体系。网格负责人从网格中认领自己所分管的食品户数,主动上门同市场主办单位和食品经营户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每月至少巡查两次,并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要求业户签字,并做好详细巡查记录,回办公室后,用电脑、纸质表格分别登记存档,从而证明其产品质量处于不断更新的监督之中,同时也证明了网格负责人是否监管到位。从事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事中的监督检查,事后的应急处理三个环节,有效证明了监管是否到位,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效能。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以网格监管促进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到位。为了引导经营者自律,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场所,我局在全市辖区内按照严格的标准,创建了__家食品安全示范店,统一牌匾、统一标识、统一台账、统一制度。通过这一招数力图实现“从管千家到管一家、从管末端到管源头”的监管模式,网格负责人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定期进行监督和巡查力度,不断指导经营者建立齐备的食品信息档案,并对其出售的食品信息、食品抽检结果进行公示。工商部门还就近聘请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社会监督员,实现近距离监督。保证了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货渠道正规可靠,从源头上遏制了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流通领域,大大减轻了工商部门的监管压力和问责风险。示范店的示范效应是毋庸置疑的,良好的诚信形象和经济收益必定能够带动其他经营户自觉遵守食品管理的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安全。让所有的农村食品店都成为放心店,可喜的是,我们向这一终极目标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推行网格化监管的最明显收获是网格负责人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变化,主动性、自觉性明显增强。开发区分局管理员××是一位即将退休的老工商干部,用他的话讲“电脑是年青人的玩意儿,活了五十多年了,就没想过去碰电脑”,而网格化监管又必须操作电脑,在面临学习电脑的压力下,他曾一度动过辞职的念头,在分局长和分局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如今的××同志也学会了用“一个指头”监管市场了,成了名副其实的网格干部。我工商局在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经营行业基本情况后,用“近距离、高频率”的监管方式避免监管的盲目性和突击性,将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控制在视线范围之内,保证监管工作痕迹清晰、控制有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创新监督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局采取了网格负责人与网格负责人、工商所与工商所之间的互检,局领导及各相关职能股室不定期抽检等方式,保证每个网格的“点”上无死角;所长要对网格负责人的《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每月网格负责人间交叉互检一次,所里每月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例会,研究解决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制定了食品安全应急和控制措施,及时向各网格、传达食品安全信息,通过网格负责人及时通知、实地检查,督促经营者在第一时间将不合格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下架退市处理。

三、网格化监管使食品安全监管成效初显

一是夯实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了网格负责人的职责,促使网格负责人必须对自己网格的食品经营户进行逐街逐巷、挨家挨户的实地核查,干部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户数、坐落位置、主体经营状态、主体信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做到了心中有数,随之对主体的监管也更务实,注重实效。同时开展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求得食品经营户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统一规范、万无一失,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增强了食品经销单位的控制力。由于辖区市场主体的监管任务直接明确到网格,落实到人,职能、职权、责任相辅相成、相互统一,每个干部都直接感受到了肩负的责任,体会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责任与压力的驱使下,干部一改原先“等派工”、“听安排”的工作方式,而是以综合网格负责人的身份对管区监管工作进行通盘考虑,统筹规划。为适应网格综合监管模式的要求,干部对综合业务知识的学习从“要我学”转向“我要学”;业务工作也从“要”变为“我要干”。对自己承担的责任区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了对食品经销单位的控制力。网格化监管形成了网格负责人不得不去、不能不管的良性循环。

三是增强了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通过网格化监管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使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食品经营业户都能自觉接受监管,主动拒绝经营不安全食品,经营行为得到了明显的规范。业户玉xx说:现在好了,我们知道什么东西应该卖,什么东西不应该卖,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我们就像上了一次“经营”大学,懂得了“经营之道”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WHO;国际软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

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7)03007707

在全球治理迈向法制化的进程中,对国际社会诸多行为体及其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各种国际规则。主要由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法组成的国际“硬法”(International Hard Law)在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上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其具有固有的缺陷和不足。晚近兴起的国际“软法”(International Soft Law)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补充效能,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起到了填缺补漏的作用。可以说,在当今世界,以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为主体的国际硬法构成了国际法治的“主架”,而国际软法则构成了国际法治的“支架”[1]。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完整的国际法治理体系。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由防治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制度成为防治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机制。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事项的性,各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都是以本国为出发点,难以有效抑制和消除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传统国际硬法在这一领域也鲜有突破,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这一软肋,填补了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法制空白,橛行Ъ嗖狻⒂Χ院痛理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以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为切入点,探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变和处理领域的国际软法,分析了这些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虽然这一制度目前表现出明显的“软性”特征,但这一制度的构建利用了国际软法的优势,对于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们生命、健康的危害与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兴起

近年来,国际软法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人权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发展的桎梏而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国际法治发展的一个新亮点,推动了国际法治的发展。全球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出现既克服了传统国际硬法的桎梏,又化解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监管的困境,是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一个飞跃。

(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兴起的原因

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勃兴主要是由于新兴的国际软法既克服了传统国际法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又迎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本身特殊的需求。

首先,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克服了传统食品安全治理国际硬法发展遭遇的桎梏。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硬法,其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的法律原则等构成。由于受到认可国数量、本身严格的执行程序等因素的制约,传统国际硬法的发展有着难以克服的障碍,特别是在性很高的一些领域(如婚姻家庭、国内司法等)其发展更是迟滞[2]。食品安全治理由于传统上属于

一国内部事务,食品安全的治理更多地涉及到国内的司法与执法问题,因此国际硬法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举步维艰。而食品安全领域内国际软法的兴起弥补了上述国际硬法发展过程中的不足,特别是对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这一非常重要但又在国际法治协调与统一过程中最为艰难的领域进行了拓展。

其次,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契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全球范围内人员、货物流动日益频繁,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性特征越来越明显,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事件极易发展成为区域性或者全球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因此,需要国际法制来控制和协调各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3] 。但由于各国家的食品安全立法都是以本国的情况和利益为出发点,对其他国家和国际食品安全考虑不周严,况且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各国法制存在的差异较大,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制难以有效地抑制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国际法制对各国的立法进行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食品安全问题。以国际组织的形式用超越国家的方式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能够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同时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国际软法的灵活性、专业性等优势,其构筑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契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

可以说,国际软法以其灵活的适用方式与内容的专业性等特征既克服了传统国际硬法发展的桎梏,又弥补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软助,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治理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内的国际软法一经产生便获得了快速发展。

(二)WHO主导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出现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国际软法的制定主体是不同类别的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既有专业性的国际组织,又有区域性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中,WHO、WHO与FA以及WHO与FAO联合建立的CAC制定的国际软法在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中发挥了尤为突出的作用[4]。

WHO及其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碎片化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也不拘一格,根据其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指导建议类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制定主体通过其章程赋予的权力一般通过指导建议的形式向其成员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则,倡导其成员的行为。尽管这些指导建议对成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成员通常会对此给予尊重和执行。这类国际软法规范主要有:CAC在1995年制定后经2013年修订的《食品安全紧急情况下信息交流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Food Safety Emergency Situations);CAC在2003年通过的《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System and Guidelines for Its Application);WHO在2008年通过的《食品恐怖威胁:建立并强化预防和回应体系指南》(Terrorist Threats to Food-Guidelines for Establishing and Strengthening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System);FAO与WHO在2007年的《安全制备、贮存和操作婴儿配方奶粉指导原则》(Guidelines for the safe preparation,storage and handling of powdered infant formula);FAO与WHO于2010年通过的《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Framework for Developing National Food Safety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FAO与WHO在2012年制定的《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Guide for Developing and Improving National Food Recall Systems);FAO与WHO的《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等[5]。

第二,行动计划类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这类国际软法一般是国际组织对自身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行为的规划,即国际组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计划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内采取的行动。比如,WHO在2001年的《WHO全球食品安全战略:增进健康需要更加安全的食品》;CAC在2008年的《2008-2013年战略规划》;FAO与WHO在2010年联合的《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框架》(Framework for Developing National Food Safety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FAO与WHO在2010年制定的《食品安全紧急预防系统战略计划》(Emergency Prevention System for Food Safety Strategic Plan)等都是行动计划类的国际软法。

第三,原则宣言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原则宣言类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一般不规定具体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行为规则而重在体现某些新价值,表明国际组织及其成员的某些共同意愿,有肋于协调国家意志,为将来相应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规则的发展奠定基础。比如,CAC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进出口认证与检验原则》(Principles for Food Import and Export Inspection and Certification);WHO与FAO在2007年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框架文件》等都是关于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原则或宣言。

第四,食品安全标准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国际软法。食品安全标准类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该类国际软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食品质量标准类国际软法,如CAC于1985年通过的《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专用膳食预包装食品标识与声明的通用标准》(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and Claims For Prepackaged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等,这些标准是检验食品能否进入国际市场,获得国际认可的通行证。另一类是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标准规范[6],此类标准对于正确、合理地应对、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由以上不同类别、不同表现形式且内容庞杂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构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法律渊源,共同规范着国际间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行为。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食品的安全是由食物链各个环节的安全所造就的,食物链既复杂又冗长,因此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既包括宏观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制度构建,更重要的是微观的食品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食品质量的保障制度[7]。由WHO制定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各个国家对其实施也各具特色。

(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WHO主导制定的国际软法构建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体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变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

第一,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即指由相关的机构依据相关的国际软法,运用特殊的设备和方法对食物链各个环节有可能危及全球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监测,以提前发现这些危险因素,防止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国际软法有关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规定在《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和《国际卫生条例》中。依据《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第三编规定,各会员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体制。《国际卫生条例》第二编就有关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通报、信息共享、各国间的磋商、事故的确定与应付以及国际间的合作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编就有关发生公共卫生事故后应当采取的临时及长期建议进行了规定。对于食品链上各个环节食品质量的保障和危险因素的检测,则在不同的国际软法中涉及,如《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危险的规定与控制,如果违反将很有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应当重点的监测;《食品安全紧急预防系统战略计划》就国际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检测阶段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与处置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就食品安全监管中各个国家内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进行了倡导性的规范;《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就各个国家内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规定[8]。

第二,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应变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应变机制是指在全球性的食品安全事故l生后,为了把事故的影响降到最底点并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而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信息通报、预报等建立起一整套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预警的功能系统。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第三编建议部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的规定,有关发生公共卫生事故后各国应当采取的临时及长期建议进行了规定,包括各个国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要及时向WHO进行信息通报与披露,同时应当查明相关食品是否有出口行为,如果有,应当查明去向以便追溯;《关于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应急反应计划的指南》就各个国家内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紧急情况下信息交流指南》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信息的交流与通报进行了规定。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是在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了有效、及时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对人类生命和财产的损害以及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扩大与恶化而妥善处理由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的后续事项的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规定在世界卫生组织《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和《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之中。依据《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第四编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会员应当如何应对事故,以及应对事故的方式、手段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通报、医疗手段、食品召回等内容;《发展与改进国家食品召回体系的指南》专门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国在食品召回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对消费者的补偿、对召回的问题食品的后续处理。

可以说,通过不同类别国际组织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基本建立了一个松散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制网络,全球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对和处置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和有效管理。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特点

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就是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检测、应变及处理的制度,基于其软法性和发展阶段的限制,呈现出“软性”的特征。依据WHO主导制定的国际软法建立的“软性”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临时性。此类条款的适用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才援用的,正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一样,此类条款的适用也是偶然的;同时,当食品安全事故被解决时,此类条款在平常的食品贸易等环节也不会运用,所以说此类条款具有临时性。

第二,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应急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和管理条款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紧急采用的,由于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具有紧急性、致使性的特点,而此类条款是为了解除或者缓解此类紧急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此类条款具有应急性的特征。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管理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往往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力领导和管理。因此,此类条款一般规定的是有关食品事故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如何组织、协调各方力量,体现了管理性的特征。

第四,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倡导性。基于国际软法的特性,针对国际软法视野下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与处理条款,各国就适用此类规范提供了倡导性的指南,以完善全球食品安全的治理及提高各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水平。

三、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发展趋势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国际法治的一个发展与突破,更是全球治理食品安全的新路径,尽管处理初级阶段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其明显地显现出“软性”的特征,但基于现实的需要及理论上的可行性,其必将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

(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缺陷

因软法本身的特点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复杂性、抽象性,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显呈现出以下的缺陷。

第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性”缺憾。基于国际软法的“软性”特征,依据全球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国际软法建立的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呈现出明显的“软性”缺憾,虽然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的国际软法数量众多,内容庞杂,但这一制度的建立远未完成,相关国际软法的遵守良莠不齐。

第二,国际软法的碎片化,影响了全球统一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由于不同国际组织制定了不同的国际软法,而这些不同组织制度的国际软法又往往以自足为目标,因此各个国家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为出发点,依据不同的国际软法建立的食品安全监管往往机制不同,方法迥异,这就影响了对食品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国际统一与协调,阻碍了全球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三,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实施欠佳。由于软法缺乏正式的责任制度,即强制性,因此依据国际软法建立的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在国内层面的实施良莠不齐[12]。众所周知,硬法是由国家意志及强制力予以保障并实施的,而软法是不具有国家支持的非正式的责任制度,其实施依赖规则本身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监督。由于缺乏强制力,客观上造成了有法不依的局面,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有效建立与运行产生了负作用。

(二)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综观国际软法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虽然还存在诸多的缺陷,但是其已经建立的食品安全事故全球应对体制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仍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涌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国际软法必将更加受到重视,其发展将呈现出以下趋势。

第一,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相关国际软法的内容将不断丰富和完善。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和重视,不同的国际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规定。从总体上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相关的国际软法内容将更加丰富,涵盖范围将更加全面[13]。

第二,通过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引导,各国间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不断走向统一和协调。各国从全球合作以及完善国内法治的角度出发,依据相关国际软法建立一致或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利于应对全球食品安全事故。各国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走向统一和协调应当是国际软法视野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三,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和能力将不断得到提升,这一方面利于国际软法的发展,说明各国对国际软法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各国对全球携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第四,食品安全全球治理领域国际硬法将不断涌现。可以说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发挥了先行先试的作用,基于其成功经验及其人们为了克服其缺陷的努力,在一些成熟的、共识度比较高的领域,国际硬法的制定将获得突破,比如《国际卫生条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四、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食品贸易大国,食品安全往往吸引着世界的关注,同时国际上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威胁着中国国内的食品安全。中国自1972年恢复在WHO中的合法席位后,与WHO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对中国完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第一,重视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研究。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国际软法,中国应当加强研究,进而引进和吸收;同时,我们要努力提升中国对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能力,争取将中国的要求和主张写进国际软法。具体而言,中国应当争取与更多的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签署食品安全双边合作协议或者备忘录;积极加入国际组织,反映中国对食品安全相关的观点和诉求,表明中国食品安全的情况,提升对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的认识和信心[14]。

第二,参照WHO食品安全国际软法体系完善国内立法和标准。中国应当将国际软法作为完善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参考。履行中国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义务,修订或者完善中国国内相关立法不完善的地方;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范,按照国际软法的要求制定相关食品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国际规范和惯例,让中国食品打开国际市场,获得国际认可。

第三,借鉴 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健全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我们

应当从以下角度着手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对外联络机制。中国应当建立与WHO等国际组织以及与其他国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互通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以便能够妥善应对;(2)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执行系统。执行系统要承担对食品危机各项任务的具体执行[15]。未来的中国更要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中各部门的职能分配,妥善处理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领域的食品安全事件,同时对国内食品和进出口食品实行统一监管;(3)理顺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信息处理系统。有效的信息传播系统能消除传播过程中出现的谣言和确保危机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4)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咨询辅助系统。 食品安全事件管理的咨询辅助系统主要由卫生、疾控、食品检测、专家组等组成。

五、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又以安全为第一要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人们对食品安全事件十分敏感。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以及网络和媒体等通讯信息技术的发展,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引起人类的极大关注,倘若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还会引发更多人的消极回应,甚至演变为一个公共安全事件。WHO制定的国际软法领域内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克服了国际硬法发展的桎梏,迎合了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需求,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领域,由相关国际软法构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应对和处理机制对于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与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m然这一制度的发展还存在各种缺陷和不足,但是随着国际软法理论的发展,构建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必将得以完善,为全球食品安全治理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作为一个食品贸易大国,应当加强对WHO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国际软法的研究,借鉴其他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来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1]万霞.国际法中的“软法”现象探析[J].外交评论,2005(1):94-99.

[2]王申.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6(6):72-76.

[3]ELLIS J.Shades of grey: Soft law and the validity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J].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2,25(2):313-334.

[4]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3-24.

[5]韩永红.论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J].河北法学,2010(8):145-151.

[6]AGLINAM O,Trade,health or Politics? Protectionism,risk assessment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food safety[J].Food & Drug Law Journal,2008,63(3):665-672.

[7]CALAIN P.Exploring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of global public health surveillance[J].Health Policy and Planning,2007,22(1):2-12.

[8]D D THILMANY,C B BARRETT.Regulatory barriers in an integrating world food market[J].Applied Economic Perspectives and Policy,1997,19 (1):91-107.

[9]宋心然.软法实施模式及其效果研究[J].河北学刊,2011(2):252-255.

[10]刘北辰.发达国家如何监管食品安全[J].当代世界,2006(3):39-40.

[11]王兆华,雷家.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 (7):19-24.

[12]BENN MCGRADY ,CHRISTINA S H.Identifying gaps in international food safety regulation[J].Food & Drug Law Journal,2011,66(2):183.

[13]HENSON S,CASWELL J.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 overview of contemporary issues[J].Food Policy,1999,24(6):589-60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9篇

为确保采购安全,美国84%的学校餐饮服务由学区直接负责,仅有14%的学校以合同的形式交由私人或服务管理公司负责。日本于2003年6月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并于同年7月在内阁府设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实行一元化领导。为了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2008年,日本文部省将修订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标准》下发给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新修订的标准要求食品从业者向学校提供原材料卫生检查结果,还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相关数据。这一制度的实施使进入学校的食品实现了“原材料—加工过程—成品”全程质量监控。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上,美日两国都把学校食品安全作为社会公共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整体的食品安全制度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通过细化要求、强化监测等手段推动和促进了食品安全工作。

二、国家和部分省市区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上的有益探索

从国内来看,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部分省市区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努力,也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如广西平南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后,多年未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获得了社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该县的做法是,一是实施“阳光”准入制。即制定《校内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办法》,要求为校园提供食品的商家,必须经工商、质监、卫生三家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向“县食安委”申请加盟为校园食品供货商。二是建立“双档案”。要求企业和学校分别建立供货和收货档案,确保每份进入校园的食品有记载。三是完善监督机制。由“县食安委”牵头,每年对校园食品供货企业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突击检查,教育行政部门把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常规检查项目。

又如,北京市于2011年开始推动食品安全示范校试点,在试点学校的食堂引入目前大酒店使用的“五常法”(即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同时采用统一标识管理,包括统一消毒程序、统一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2012年起,北京市中小学校全面推广校园食堂标准化建设。作为食品安全示范校的校园食堂须达到餐饮卫生监督量化A级管理标准,做到统一食堂卫生标识,统一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采购采用台账式管理,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学校校长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等。此外,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全程参与示范校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研讨和有关标准与制度的审核,制定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五常法”管理要点培训,对示范校进行食堂食品安全现场评定、审查、验收。

三、湖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现状

2010年,湖南省教育厅下发了《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学校食堂应建立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要定期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的食堂管理经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科学配餐知识和经验”,“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学校食堂要制定有效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并做好采购食品索证资料的登记工作。”意见从上述3个方面明确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方向和内容,并明确了具体要求。随后,长沙、株洲等市也先后出台了《长沙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株洲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文件,使当地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湖南省各地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如管理体制不顺,相关职能部门往往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推向教育主管部门,而教育主管部门只能通过行政力量加强对学校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对于学校周边商贩、食品生产及供货商等环节缺乏有效的执法权力。又如,管理制度建设不均衡。就湖南省来看,以长株潭为代表的中心地区在制度建设上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湘西、湘南等地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不完备,个别地区甚至还处于空白状态。为此,制定适合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统一标准,是从制度上理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快推进各市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

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标准的基本原则及意义

笔者认为,要抓好制度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合适的标准:一是管理制度的内容要全面到位。以学校食堂食品管理为例,食堂食品必须经过采购、加工、出售3个主要环节,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必须包括这3个方面。二是管理体制下的职责要分明。学校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必须要本着“统一、高效、精简”的模式,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各相关部门的职能,提高管理效率。三是要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例如,积极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省市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经验,建立一整套针对学校食品的安全标准体系等。制定统一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标准的意义:一是建立规范、统一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标准,可以为各地区、各中小学校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上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准绳。二是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标准。三是制定制度建设的标准。

五、湖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标准的内容及应用

笔者认为,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几项标准。一是要设立进入学校的食品、食品原材料供货商的“准入标准”。上述供货商必须要有县级以上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共同审批的“校园供货许可证”;我们还要对提供商品而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家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将其纳入校园供货“黑名单”。学校及当地农业、卫生等部门应为供货商或当地农户建立档案,每次供货都必须由学校进行质量检测,如因原材料质量引起了食品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供货商或农户的法律责任。二是要设立食品加工特别是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加工食品的行为标准。学校食堂工作人员从着装到工作行为必须要有严格的统一标准,避免因某一程序上的疏忽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此外,对个别学校商店经营的油炸类、加热类食品,也必须对其食物油、燃料等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三是要设立学校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标准。对学校商店、食堂的食品保存、销售等方面都要提出一定的标准,以防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四是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标准。制定统一的责任追究标准,对于因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引发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的力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0篇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销售过程中食品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品经营者定期查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过期,健康证明标明的人员是否为实际从业人员。

(二)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安全运行、从业人员是否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管理制度、问题食品是否及时召回处理、排查事故安全隐患等内容。

3.食品经营者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立即排除。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报告。同时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三)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采购食品时,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查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验检疫证书。

4.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猪肉需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1.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高风险食品的检查和清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3.积极配合食药监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引发事故的食品品种、生产厂家、生产批次、进销数量等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1篇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次考核办法。乡政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村和乡畜牧站、卫生院等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

(一)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乡政府工作要求和目标责任书的内容,结合实际工作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制定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既要有原则内容又要有量化指标。

(二)各村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指标: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情况、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情况。

(三)乡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指标:按照各自的责任书内容进行。

(四)考核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并纳入年终政府对各部门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坚持监帮促相结合;

(四)统一认识,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注重实效,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办法和时间

(一)实行“季度自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考核办法。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由乡政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部门、各村的食品安全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复核,提出考核结论意见,报乡政府审定。

(二)考核时间:每年元月底前完成。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责任人。

第六条考核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村委会及乡属有关部门分别在当年度的7月l0日和下年度1月10日前,将本单位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的自检报告报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乡政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村委会及乡属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汇报。听取村委会和乡有关部门落实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及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自查汇报。

2、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协会、学会、种养殖专业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3、实地检查。抽查农产品种养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零售企业、农贸市场、集体食堂,明察和暗访相结合。

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及各项制度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相关资料。

5、综合考评。按《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逐项打分,最后汇总。

(四)考核等级

l、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100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一票否决。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分监管环节和监管类别予以追究。有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给予一票否决,取消食品安全评选资格,并报请乡党委、乡政府取消双文明考核评先资格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第七条奖惩

1、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于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进行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由其主管食品安全的领导作出检查,并在全乡予以通报批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2篇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防范食物中毒等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将食品安全列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不发生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1.教育局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列为年度考核的关键指标。

2.学校校长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做,责任明确。

3.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方案、有行政会议记录,建立食品安全家长委员会工作机制,确保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达到良好以上(评定标准由市监局制定)。

二、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学校食堂电子台帐管理,实现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性。

1.推行学校食堂“五常”管理模式,建立稳定、合规的食品及原料采购渠道,安全可追溯。

2.规范食堂的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废弃物处理等行为。

3.规范食品台账管理。大宗食材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必须签订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索取有效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采购单据、出库入库材料必须有相关员和分管领导签字。

三、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堂、商店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做好食堂内外卫生安全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1.食品经营必须取得有效的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学校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做好培训记录。

2.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蔬菜、肉类食品切配浸泡清洗程序,消除蚊虫、苍蝇、老鼠等环境整理程序。

四、建立完善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动态监管档案和信用档案,确保食材采购交易有痕、源头可溯、质量可控,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1.每天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常规检查,做好出库入库、食材验收、尝餐留样等各项材料签字记录。每周校长查阅一次学校食堂每日菜谱和食品原料来源和记录。每月开展一次全面自查,25日上交学校食品安全自查表,以及学校每天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汇总材料复印件。

2.

严格落实值班领导尝餐和学校校长(领导)陪餐制度,校长(领导)陪餐要与学生同桌,认真填写尝餐、陪餐记录和建议,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和合理营养。

3.食物烧熟煮透,落实微信平台报送饭菜品相照片制度,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剩饭、剩菜及辅料)经加工后再次供应。

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在就餐区域安装电子显示屏,实现监控原料出入库、环境卫生、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食品安全日常巡查情况的全覆盖。

1.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配备达市级标准,有专人维护。

2.“明厨亮灶”监控要显示校长(领导)陪餐,对出库入库人员、货物,食材验收和签字,尝餐留样环节等进行全方位监控。

3.“明厨亮灶”中清晰显示粗加工间标示动物性食品清洗池(红色)、植物性食品清洗池(绿色)和浸泡池(白色)等三个以上水池;切配间的专用刀具及砧板;烹调间的不锈钢台面;备菜间的食品保温等设施设备。

六、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将食品安全纳入创建健康促进学校和学校健康教育宣传的重要内容。

1.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卫生与市监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管,主动查找问题,即查即改、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查找不足,不留隐患。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3篇

一、采购制度

1

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中心产品部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中心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食品。

3

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

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

购进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二、贮存制度

1

所有入库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需冷藏的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

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

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

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食品的宣传。

3

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

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食品的质量。

四、售后服务制度

1

中心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

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中心相关部门。

3

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中心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

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

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五、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

中心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

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

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中心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

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

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

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

应根据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食品的质量。

4

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食品不得混垛。

5

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6

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7

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8

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七、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

胸透以及转氨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3

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

中心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

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6

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

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八、人员培训制度

1

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中心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

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中心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

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

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

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一、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1

对中心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中心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负责建立,健全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中心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

负责签发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

负责对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中心购进的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

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中心内部的贯彻实施。

6

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中心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

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

每年负责安排中心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

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的质量。

5

保证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中心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中心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

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食品逐件验收。

3

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4篇

一、采购制度

1

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中心产品部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中心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食品。

3

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

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

购进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二、贮存制度

1

所有入库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需冷藏的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

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

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

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食品的宣传。

3

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

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食品的质量。

四、售后服务制度

1

中心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

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中心相关部门。

3

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中心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

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

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五、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

中心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

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

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中心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

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

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

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

应根据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食品的质量。

4

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食品不得混垛。

5

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6

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7

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8

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七、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

胸透以及转氨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3

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

中心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

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6

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

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八、人员培训制度

1

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中心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

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中心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

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

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

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一、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1

对中心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中心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负责建立,健全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中心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

负责签发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

负责对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中心购进的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

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中心内部的贯彻实施。

6

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中心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

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

每年负责安排中心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

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的质量。

5

保证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中心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中心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

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食品逐件验收。

3

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5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