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颍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颍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网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使颍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职责

(一)各部门、各单位计划生育职责

1、成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配备一名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负责本单位(含空挂户、租房户、退休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及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和信息通报,计划生育信息员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

2、认真做好本系统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单位和单位住宅小区分别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栏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箱。宣传栏内容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办证程序、收费标准、有奖举报办法和省、市、县、镇四级有奖举报电话号码等内容。

3、年初分别与下属相关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出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相关文件,将计划生育纳入本单位综合考评。每季度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半年、年终各组织一次考核,兑现奖惩。督查、考核要有文件和相关资料。

4、建好本单位常住户、空挂户、流动人口的育龄群众档案。组织本单位育龄妇女“两检”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的孕环检,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政策外怀孕、生育的处理。

5、单位分管领导、计生专干按时参加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的例会,汇报上月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单位当月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规范填写统一的《阜阳市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上报所在社区。实行零报制。

6、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除要参加慎城镇每月召开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例会,通报相关信息外,也要参加所在社区每月召开的例会,上报本单位计生信息。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件时,需凭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房管部门要做好租房户的建档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

(二)慎城镇计划生育职责

1、充分利用广播、专栏、培训等形式,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有奖举报知识的宣传教育。形成全民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的工作格局。

2、督促、指导社区、单位按要求建立规范计划生育各类统计台帐,力争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上报准确率100%。

3、规范建立计划生育统计台帐,落实信息核查、反馈制度。认真组织核对社区、相关部门上报计生信息,准确的信息及时进入计生办WIS系统,对不准确的信息反馈给原上报单位予以纠正,并督促其及时上报纳入管理;对人户分离、流入人口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本县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其原籍单位,并留好存根;外县的上报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给其原籍单位。建立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帐,查验登记内容与社区居委会查验登记一致。

4、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及社区例会,学习相关政策文件,通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检查相关部门、社区上月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部署下步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各社区工作情况,发放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计生办要有参加例会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回执、例会内容记录簿、人员签到簿、参会场景照片等资料。

5、年初与县直单位及社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并督促、指导落实;年终对县直单位及社区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6、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公开栏和宣传栏,有生育政策、收费标准、办证程序、政策外怀孕、生育有奖举报、居民自治章程等内容。设立永久固定的城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箱,公布省、市、县、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奖举报电话号码。接受举报要有登记,查处要有卷宗,处罚要到位。

7、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宣传经费、孕环检、手术经费、办公经费、专干工资要落实;切实做好城镇无单位居民、流入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工作。

8、认真做好经常性工作,确保年度出生政策符合率98%以上,统计实现零误差,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125以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

(三)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职责

1、社区居委会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区主任兼职,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住宅小区、家属院配备计划生育信息联络员,建立系统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2、规范开展对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培训,确保群众计划生育政策知识知晓率95%以上。社区居委会、家属院、住宅小区要分别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栏、有奖举报箱,公布省、市、县、镇四级举报电话。

3、年初与辖区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4、建立规范的“三簿四类”台帐,并将当月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以月报单形式上报镇计生办,确保实现信息统计、上报零误差。

5、认真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并有查验登记,查验结果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建档,纳入管理。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配合房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力争合同签订率100%。

6、为办理有关证件的群众出具地址证明,社区有地址证明存根和登记簿,使用计划生育专用章。未提供相关证明和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暂不予办理。

7、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定期组织“两检”对象按时参加孕环检,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杜绝早育和政策外生育。

8、组织召开辖区单位、住宅小区、家属院计生负责人、信息联络员参加的例会,学习计生政策法规,听取各单位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搜集计生信息,对单位通报的计生信息认真组织专人检查,准确的信息及时进入“三簿四类”台帐;对不准确的信息反馈给提供信息单位,更正后重新上报。社区居委会例会要有参会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书回执、人员签到簿、会议记录。

9、按时完成上级计生部门交办的信息核查等任务。

三、考核

(一)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慎城镇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二)慎城镇组织对县直单位、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实行月调度与半年、全年检查相结合的考评办法,每次调度、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评。

(四)省、市检查结果纳入县年终考评。

四、奖惩

(一)完成年初与慎城镇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完不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慎城镇城区期内出生政策符合率低于96%、统计准确率低于98%、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25、节育手术到位率低于90%、《婚姻证明》查验率低于90%的,县委、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和责任人落实“一票否决”。

(三)相关部门信息通报率低于90%、通报信息误差率大于5%、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证明查验率低于95%的,县委、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一票否决”。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计划外用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问题由来已久,近几年来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要求全面彻底清理计划外人员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将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首先必须对计划外人员进行清理。另外,从其他县(市、区)来看,这项工作基本上做好了。因此,清理计划外用工已成为我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它既是上级的要求,也是基层干部群众的一致呼声;是当务之急,更是大势所趋。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一定要认清形势,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一)清理计划外用工,是加强编制管理,严肃人事纪律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都非常明确地指出,党政机关不准使用临时工,要结合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的精简,精简事业编制,大力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也联合下文,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已聘用的计划外用工做全面的清理、清退,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人员的聘用管理。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我县县级机关、乡(镇)机构改革已初步完成,如何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为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下一步,还将进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准备用三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妥善分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清理各单位计划外人员是首要前提。为确保我县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下大决心、动大真格、花大力气,把滞留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外人员坚决予以清理。要通过这次清理,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切实理顺各单位人事关系,确保机构改革的成果得到有效落实,并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清理计划外用工,是减轻财政负担,加强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据初步统计,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计划外人员总数为2745人,其中县级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2161人,乡(镇)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584人,计划外人员总数比全县在职公务员总数(2717人)还多。年工资支出达2048万元,加上其它费用,是一笔十分惊人的开支。我县财政供养的人员多,财政压力已经很重,还要承担比全县公务员还多的计划外人员,使财政负担雪上加霜,计划外人员已经成为县、乡两级财政的沉重包袱。一些单位由于某一临时性的工作任务需要聘用了计划外人员,但工作完成后,临时工就成了长期工;一些单位已经人满为患,可是还养了一批计划外人员,正式人员上班没事干,工作却让临时工去干;有的单位聘用计划人员并不是真正从工作角度出发,而是出于个人利益或人情关系。同时,由于聘用计划外人员绕过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往往由单位的几位领导说了算,甚至于个别单位连集体研究的程序都省略了,你安排一个子女,我也安排一个亲属,各行其是,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各种不正之风,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三)清理计划外用工,是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的具体举措。去年6月份以来,我县组织开展了“学《纲要》、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主题活动和“效能革命”,狠抓“四条禁令”的落实,一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分别受到了辞退处理以及撤职、降职等处分,在机关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和震动,机关效能建设得到有效加强。但也不可否认,我们取得的成效是阶段性的,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其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人太多、效率低、收费高。比如,一些单位部门经费支出十分困难,但出于个人私利或碍于人情关系聘用了计划外人员,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为了弥补使用计划外人员而造成的日常经费不足,就千方百计收取不合理费用,以收费养人,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前不久,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县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大会,把今年确定为“项目推进年”、“狠抓落实年”。我们开展计划外用工清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正是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同时,只有切实做好计划外人员的清理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对正式在职人员执行效能监察,促使他们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改善工作和服务态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效能革命”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明确任务,把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

清理计划外用工,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很高的工作。县委、县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整个清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对象。此次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县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其所属的全民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乡镇机关及其所属全民事业单位的现有工作人员中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开具行政和工资介绍信进入的各类人员(含从企业、集体事业单位借用的人员)。根据调查分析,现在我县机关、乡镇聘用的计划外人员主要为驾驶员、炊事员、门卫等,经济发达乡镇聘用计划外人员相对较多,如昆阳镇达103人,鳌江镇84人、水头镇200人。县机关部门自聘计划外人员主要分布在下属事业单位较多的几个系统,如教育系统有800人,其中代课教师426人;卫生系统有136人,其中卫技人员81人。计划外人员超过百人的县机关部门还有工商局、公安局、广电局等。这类人员是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二)把握清理原则。这次清理工作涉及到清理对象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五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是“一刀切”原则。在清理工作上要有“一刀切、切一刀、切到底”的决心,各级领导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各种顾虑,冲破各种阻力,不乱开口子,不留尾巴,坚决全面彻底清理各类计划外人员。

二是谁聘用,谁负责清理原则。乡(镇)聘用的,由乡(镇)负责清理;县有关部门聘用的,由部门负责清理;县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的,由直属单位负责清理。对被清退人员,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该人员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办法。如符合平政发[1998]211号文件规定的,可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按每使用一年补偿一个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按被清退前一年本人实际平均工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计算;工作时间从聘用单位最后一次聘用时开始计算。

三是主要领导负总责原则。县直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和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抓,对清理工作全过程负总责,不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和违反有关清理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是限期清理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清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拖延。

五是严格聘用原则。对少数岗位因工作需要,且在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无法调剂,确需聘用计划外人员的,由单位填写计划外用工岗位需求表,报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再聘工作。

(三)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县委、县政府要求,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必须与“效能革命”的深入实施相结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从3月中旬开始到7月底结束。

一是准备阶段(2004年2月16日—3月20日)。县委、县政府成立清理计划外用工的相应工作机构,抽调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人员开展工作,出台一系列有关清理计划外用工的政策、文件,为整个清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和政策指导。

二是自查自清阶段(2004年3月21日—6月30日)。各单位向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理计划外用工的领导小组名单以及相关表册。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按规定明确清理范围和对象,周密安排每个工作环节,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平稳有序地开展清理工作,每周一向县清理办公室上报清理进度等工作情况。进行再聘的单位,要根据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下达的岗位数,同步开展再聘工作。再聘工作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拟聘用人员(不包括勤杂人员)经人才公司办理手续后上岗。再聘人员原属计划外用工的,不得领取经济补偿金,不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三是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7月1日-7月30日)。县机关各单位和各乡(镇)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好总结报告,上报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将带队到各单位检查计划外用工的清理情况。县里要对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进行总结、奖惩,探索建立计划外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并出台相关制度。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

清理计划外用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搞好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责任在班子,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县机关各单位、乡(镇)、直属事业单位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明纪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县里专门成立了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沈伟副书记、董君敏常务副县长、岑利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改办、财政局、审计局、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广电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协调处理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制定清理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各清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清理不力、任务难以完成的和拒不落实的单位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对隐瞒不报或其他违反清理规定的单位进行查处等。协调处理组主要负责对各清理单位在执行政策、落实措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矛盾进行协调处理;对政策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释和接访工作。同时,有清理任务的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确定专人抓这项工作。要按照“做细、做实、做好”和“不动摇、不走样、不变调”的要求,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工作、时间“四落实”。主管部门领导要深入所属事业单位,了解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清理工作。

(二)注重宣传教育,狠抓贯彻落实。这次清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十分广泛,为了减少工作阻力,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各单位、各乡(镇)务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视对被清理对象的思想教育。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贯彻好,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阵地作用,努力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在具体的清理过程中,各单位既要严格实行一刀切,又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开始前,要事先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将清理对象进行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清理工作过程中,要切实抓好责任的落实,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各部门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也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不定期开展自查,以确保清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要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把广大干部对清理工作的思想认识统一好,使他们自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规定努力开展工作。要把清理对象的观念态度转变好,使他们自觉做到顾大局、识大体,消除误解和顾虑。有清理任务的单位领导要包干落实,对每个被清退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同时尽可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在清理计划外人员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还要及时掌握和上报信息,尤其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矛盾要及时向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汇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全县清理工作的进度。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同志们:这次全县清理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动员大会,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对全县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计划外人员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从去年开始,就组织有关人员对乡(镇)和县机关部门使用计划外人员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着手开展清理计划外用工的前期准备工作。今年,县里专门召开了编委会、县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和四套班子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讲三点意见。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计划外用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问题由来已久,近几年来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要求全面彻底清理计划外人员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将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首先必须对计划外人员进行清理。另外,从其他县(市、区)来看,这项工作基本上做好了。因此,清理计划外用工已成为我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它既是上级的要求,也是基层干部群众的一致呼声;是当务之急,更是大势所趋。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一定要认清形势,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清理计划外用工,是加强编制管理,严肃人事纪律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都非常明确地指出,党政机关不准使用临时工,要结合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的精简,精简事业编制,大力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也联合下文,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已聘用的计划外用工做全面的清理、清退,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人员的聘用管理。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我县县级机关、乡(镇)机构改革已初步完成,如何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为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下一步,还将进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准备用三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妥善分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清理各单位计划外人员是首要前提。为确保我县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下大决心、动大真格、花大力气,把滞留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外人员坚决予以清理。要通过这次清理,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切实理顺各单位人事关系,确保机构改革的成果得到有效落实,并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清理计划外用工,是减轻财政负担,加强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据初步统计,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计划外人员总数为2745人,其中县级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2161人,乡(镇)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584人,计划外人员总数比全县在职公务员总数(2717人)还多。年工资支出达2*8万元,加上其它费用,是一笔十分惊人的开支。我县财政供养的人员多,财政压力已经很重,还要承担比全县公务员还多的计划外人员,使财政负担雪上加霜,计划外人员已经成为县、乡两级财政的沉重包袱。一些单位由于某一临时性的工作任务需要聘用了计划外人员,但工作完成后,临时工就成了长期工;一些单位已经人满为患,可是还养了一批计划外人员,正式人员上班没事干,工作却让临时工去干;有的单位聘用计划人员并不是真正从工作角度出发,而是出于个人利益或人情关系。同时,由于聘用计划外人员绕过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往往由单位的几位领导说了算,甚至于个别单位连集体研究的程序都省略了,你安排一个子女,我也安排一个亲属,各行其是,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各种不正之风,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三)清理计划外用工,是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的具体举措。去年6月份以来,我县组织开展了“学《纲要》、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主题活动和“效能革命”,狠抓“四条禁令”的落实,一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分别受到了辞退处理以及撤职、降职等处分,在机关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和震动,机关效能建设得到有效加强。但也不可否认,我们取得的成效是阶段性的,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其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人太多、效率低、收费高。比如,一些单位部门经费支出十分困难,但出于个人私利或碍于人情关系聘用了计划外人员,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为了弥补使用计划外人员而造成的日常经费不足,就千方百计收取不合理费用,以收费养人,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前不久,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县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大会,把今年确定为“项目推进年”、“狠抓落实年”。我们开展计划外用工清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正是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同时,只有切实做好计划外人员的清理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对正式在职人员执行效能监察,促使他们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改善工作和服务态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效能革命”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二、明确任务,把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清理计划外用工,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很高的工作。县委、县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整个清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周密安排,狠抓落实。(一)明确清理范围和对象。此次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县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其所属的全民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乡镇机关及其所属全民事业单位的现有工作人员中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开具行政和工资介绍信进入的各类人员(含从企业、集体事业单位借用的人员)。根据调查分析,现在我县机关、乡镇聘用的计划外人员主要为驾驶员、炊事员、门卫等,经济发达乡镇聘用计划外人员相对较多,如昆阳镇达1*人,鳌江镇84人、水头镇200人。县机关部门自聘计划外人员主要分布在下属事业单位较多的几个系统,如教育系统有800人,其中代课教师426人;卫生系统有136人,其中卫技人员81人。计划外人员超过百人的县机关部门还有工商局、公安局、广电局等。这类人员是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二)把握清理原则。这次清理工作涉及到清理对象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五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一是“一刀切”原则。在清理工作上要有“一刀切、切一刀、切到底”的决心,各级领导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各种顾虑,冲破各种阻力,不乱开口子,不留尾巴,坚决全面彻底清理各类计划外人员。二是谁聘用,谁负责清理原则。乡(镇)聘用的,由乡(镇)负责清理;县有关部门聘用的,由部门负责清理;县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的,由直属单位负责清理。对被清退人员,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该人员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办法。如符合平政发[1998]211号文件规定的,可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按每使用一年补偿一个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按被清退前一年本人实际平均工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计算;工作时间从聘用单位最后一次聘用时开始计算。三是主要领导负总责原则。县直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和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抓,对清理工作全过程负总责,不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和违反有关清理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四是限期清理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清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拖延。五是严格聘用原则。对少数岗位因工作需要,且在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无法调剂,确需聘用计划外人员的,由单位填写计划外用工岗位需求表,报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再聘工作。(三)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县委、县政府要求,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必须与“效能革命”的深入实施相结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从3月中旬开始到7月底结束。一是准备阶段(20*年2月16日—3月20日)。县委、县政府成立清理计划外用工的相应工作机构,抽调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人员开展工作,出台一系列有关清理计划外用工的政策、文件,为整个清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和政策指导。二是自查自清阶段(20*年3月21日—6月30日)。各单位向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理计划外用工的领导小组名单以及相关表册。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按规定明确清理范围和对象,周密安排每个工作环节,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平稳有序地开展清理工作,每周一向县清理办公室上报清理进度等工作情况。进行再聘的单位,要根据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下达的岗位数,同步开展再聘工作。再聘工作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拟聘用人员(不包括勤杂人员)经人才公司办理手续后上岗。再聘人员原属计划外用工的,不得领取经济补偿金,不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三是检查验收阶段(20*年7月1日-7月30日)。县机关各单位和各乡(镇)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好总结报告,上报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将带队到各单位检查计划外用工的清理情况。县里要对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进行总结、奖惩,探索建立计划外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并出台相关制度。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清理计划外用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搞好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责任在班子,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县机关各单位、乡(镇)、直属事业单位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明纪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县里专门成立了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沈伟副书记、董君敏常务副县长、岑利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改办、财政局、审计局、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广电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协调处理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制定清理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各清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清理不力、任务难以完成的和拒不落实的单位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对隐瞒不报或其他违反清理规定的单位进行查处等。协调处理组主要负责对各清理单位在执行政策、落实措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矛盾进行协调处理;对政策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释和接访工作。同时,有清理任务的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确定专人抓这项工作。要按照“做细、做实、做好”和“不动摇、不走样、不变调”的要求,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工作、时间“四落实”。主管部门领导要深入所属事业单位,了解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清理工作。(二)注重宣传教育,狠抓贯彻落实。这次清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十分广泛,为了减少工作阻力,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各单位、各乡(镇)务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视对被清理对象的思想教育。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贯彻好,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阵地作用,努力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在具体的清理过程中,各单位既要严格实行一刀切,又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开始前,要事先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将清理对象进行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清理工作过程中,要切实抓好责任的落实,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各部门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也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不定期开展自查,以确保清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要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把广大干部对清理工作的思想认识统一好,使他们自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规定努力开展工作。要把清理对象的观念态度转变好,使他们自觉做到顾大局、识大体,消除误解和顾虑。有清理任务的单位领导要包干落实,对每个被清退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同时尽可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在清理计划外人员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还要及时掌握和上报信息,尤其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矛盾要及时向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汇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全县清理工作的进度。(三)上下齐心协力,严肃组织纪律。这次清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承担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使用计划外人员隐瞒不报,清理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要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县委组织部要把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单位领导班子战斗力的考察内容,作为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考察内容。县人事部门要把清理工作与年度目标管理、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对清理任务完成不力的单位,依据情节予以扣分或降低等次。凡未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要冻结一切人事、编制工作,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行政事业费,审计部门对其支付计划外人员的资金来源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严格审计。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大局为重,支持、协助和共同做好计划外用工的清理工作,不讲情、不干扰,不做不利于清理工作的事。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如果自己的家属、子女或亲朋好友属于这次清理对象,希望同志们要从讲大局的高度,带头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积极动员自己的亲属和朋友配合清理工作。希望有关同志把这次清理工作看成是对自己党性观念的一次考验。在清理工作中,对无理取闹、扰乱清理工作秩序和打击报复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清理工作的纪律规定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置,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志们,清理计划外人员,是一项牵涉面广、难度大,又容易“得罪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抱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迅速行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通过这次清理,让吃财政饭的少了,而不能多了;财政负担轻了,而不能更重了;人事关系更灵活了,而不能更僵化了,要实现顺流,而不是倒流。通过这次清理,真正建立精干、高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工作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工作效能,为**“一都三县”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各党(总)支部、机关各部室: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确保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某某市、某某区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责任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证措施,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综合治理,实施工作创新,努力开创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二、奋斗目标1、计划生育率100%;2、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100%;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90%;3、已婚育龄女职工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100%、期内知情选择率90%;4、已婚育龄女职工当年妇女病普查率100%;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全年两次,优质服务满意率85%;终止合同的育龄女工计划生育管理移交率100%;5、避孕节育随访服务率100%;6、流动人口办证验证率100%。三、组织领导矿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矿党委书记、矿长任委员会主任,矿党委副书记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某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党(总)支部要相应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同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四、工作职责1、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明确齐抓共管的内容和要求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⑷检查考核基层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评比之中,实行“一票否决”。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确保及时奖罚兑现。⑹完成集团公司党政、地方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任务。2、井党总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⑴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督促基层党支部组织职工学习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井范围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帮助指导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理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⑶积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上级计生办的要求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3、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⑴认真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机构、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⑵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拟定本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矿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交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基础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⑷组织落实计划生育的具体检查措施,测算兑现计划生育政策所需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报销费用、女职工定期妇检费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办公经费等)提交委员会研究解决。⑸组织指导计生宣传员开展基层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对基层工作检查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对辖区内计生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⑹负责矿委员会和矿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4、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⑴政工部(组织、宣传、纪委)①负责将计生工作纳入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创先争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②选拔后备干部和发展新党员应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发现违反政策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发展。③负责编制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教计划并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各党支部干部职工的学习内容。④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生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干部职工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先进事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发挥宣传舆论作用。⑤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情况,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⑵群工部(工会、团委)①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各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②发挥阵地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宣传牌板、电影幻灯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计生法律知识。③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特、贫职工和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工作,协助计生办组织好女工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工会建家的一项重要内容,评选文明单位、文明职工和模范、先进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建家积极分子要经计生办审查签字,实行“一票否决”。④将计生纳入评选先进团委、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重要内容,在发展新团员时,严把计生关、对违反计生政策者,不予发展。⑤负责与全矿未婚青年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保证晚婚率90%以上,晚育率100%。⑶党政办公室①协助分管领导开好计生委员会议,协助组织好党委中心组学习,并做好记录。②矿工作计划要安排计生工作内容,并协助做好检查落实。③做好计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⑷职校编制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矿干部、职工的人口理论及计生政策法规的培训,各类培训班都要安排计生内容,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与其它培训同步进行、同步考核,各项教学基础资料、台帐齐全,符合上级要求。⑸电讯中心①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宣传计生先进典型、发挥宣传舆论作用。每季开辟一次计生专题广播电视节目。②帮助计生办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计生信息计算机动态管理。⑹劳保科加强对育龄内退职工的管理,负责与育龄内退女工签订管理合同书,定期联系,负责召集育龄内退女职工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综合服务。⑺财资部①对育龄职工在办理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时必须先由计生办审核办理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后,再经计生办登记盖章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②协助计生办做好办理井下照顾生育二胎职工的出勤工数的审核,确保不出差错。③负责为全矿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及相关手续。④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计生经费,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专门列帐管理。⑻保卫科①严把流动人口居住关,凭计生办证明方可办理《暂住证》,并做好记录,健全台帐。②负责会同房管科、计生办搞好一年两次清查矿内和所管辖区的探亲家属及流动人口,并负责对无《暂住证》、无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⑼企管部负责全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与奖罚兑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矿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奖罚兑现。5、基层党支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⑴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以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登记表、帐卡等基础资料填写及时准确,内容齐全,并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⑶根据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工做好男工函调和女职工随访服务。⑷组织本单位育龄职工按时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按时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⑸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向矿计生办通报本单位不在岗职工的情况,掌握流出原因,去向。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家属流入情况,督促流入人员到矿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⑹负责与外出创业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措施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工部在安排月度学习计划时,要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学习宣传内容,各基层单位对职工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有学习宣传记录,此项工作由政工部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兑现。2、建立育龄女工定期随访制度。有女职工的单位每季度要安排专人对本单位所有育龄女工进行一次面对面随访,向育龄女工进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女性健康、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与服务,了解她们的思想动态和需求,及时为她们提供服务,各单位随访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矿计生办。3、严格计划生育管理程序,加强计划生育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凡职工调动(包括调进矿、调出矿、本矿内部调动或办理退休、内部退养等),必须由调动职工本人携带本人的计划生育登记表、卡片等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到矿计生办登记盖章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调动或退休、内部退养手续。劳保科每月必须将当月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名单报计生办一份,计生办核减统计人数。对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职工,必须由当事职工本人到矿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有关结算手续。4、认真落实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育龄妇女接受综合服务时,必须有所在单位的计生宣传员带队,计生宣传员不得无故缺席。5、严格执行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函调和独生子女函调制度。每年必须对45周岁以下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婚育状况和独生子女情况进行一次函调。6、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外出超过3个月以上的流出人员,必须先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或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外出手续。对整建制外出创业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就是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计生宣传员,负责做好外出创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持与计生办的联系,及时传递计生信息。对流入矿区的育龄人员,必须在十五日内携带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保卫科凭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审验证》为其办理《暂住证》,房管部门查验其《流动人口审验证》和《暂住证》后,方可安排住房。7、严格婚育假审批制度。所有婚假(含三天法定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假,必须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党政主管领导签字后,到矿计生办审批,未经计生办审批的婚育假和四项手术假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考勤做帐,违反者,严格追究其责任。8、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矿每年初都要与各基层单位和各机关部室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年终检查、考核、评比,且奖罚兑现。9、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计生宣传员的作用。矿对计生宣传员实行责任津贴,每人每月10元。各单位在进行工资二次分配时,要适当增加兼职计生宣传员的分配比例,要有在经济分配上向计生宣传员倾斜的政策。要保证计生宣传员有足够时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每月不少于一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天数。六、奖励与处罚1、奖励(1)年终根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进行奖罚,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由矿根据责任书的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奖励。(2)如全矿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年终对井党总支及相关部门和矿计生委成员进行适当奖励。(3)对计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经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可另行给予奖励。2、处罚⑴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对当事人按照《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对当事人给予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罚款二万元。对当事者所在单位除实行“一票否决”外,按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的,罚所在单位二万元,罚其单位党政主管各2000元,罚计生宣传员500元。⑵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2条的,逾期不报报表或不按要求进行随访的,每次对该单位给予5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党支部书记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元。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3条的,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对财资部经办人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⑷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4条的,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元,对当事者本人按每延误一天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了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元。⑸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5条的,凡不按要求进行函调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对当事者本人给予500元处罚,同时责令其停班函调,直到完成函调工作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6条的,违反者,对经办人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经办人负责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凡没有兼职计生宣传员的整建制外出创业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如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接受我矿组织开展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不按时接受综合服务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处罚(7)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7条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其他各类假的审批,严格按庞矿发(2005)44号文件执行。(8)对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按责任书的规定进行罚款。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活动

——认真贯彻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

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之后,嵩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要求县计生委认真研究、扎实准备、积极筹备召开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暨春季集中服务活动动员会议。

一、召开四个层次会议,认真分析人口形势,研究工作目标和措施

月日,县计生委召开了党组会议,对当前人口形势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工作进行了认真分析,讨论修改了××年度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月日,针对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县计生委党组全体成员于集体向县委常委、副县长梁长平进行了专题汇报,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和措施。月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专题听取了县计生委主任石小琳的工作汇报,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建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准备采取的工作措施、拟定的会议材料一一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了决定性意见。县委、县政府决定于××年月日召开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暨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动员会议,全面总结××年度、安排部署××年度计生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二、强化目标,细化措施,全面动员,强力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活动

〈一〉重点解决四个突出问题,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

一是解决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问题。为强化对计生工作的领导,县委决定重新调整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刘培中、县长吴宁军亲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梁长平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会议要求公安、工商部门要主动配合搞好流动人口管理,解决验证率低问题;司法部门对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计划生育非诉讼案件,要快审、快办、严办,营造声势,强化力度,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率问题;卫生、药检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单位、个体诊所的管理力度,严禁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胎儿性别鉴定,一年两次开展专项综合治理,解决性别比偏高问题;广播、电视部门要开办专题栏目,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对计生部门查处计生案件不积极配合的,取消本单位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县委书记刘培中要求以上决定意见要形成文件,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的计生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对计生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二是解决工作措施问题。县委、县政府重新修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明确了具体奖励办法以及实施通报批评、重点管理、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条件;县委要求各单位、各乡镇要教育党员干部职工自觉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凡发现计划外出生一例的扣减包干经费万元,计划外出生二例的实施黄牌警告,计划外出生三例以上的实施一票否决;为了解决干部职工非法收养问题,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党员干部收(寄)养子女问题苦干规定》,决定以县委文件形式下发;为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县委决定在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中实行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包后进村、分包四术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成员单位每少一例引产罚元,流产、结扎罚元,从县财政直接划拨到有关乡镇。

三是解决优惠政策落实问题。为确保领证独生子女户元保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的落实,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原来的基础上为计生委划拨万元专项资金。为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对广大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惠政策,县政府进一步修订了《关于落实计划生育户优先优惠政策的意见》,要求各有关单位、涉农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意见》要求出台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惠政策。为确保这些政策落到实处,要求由县计生委以县政府名义统一制定《计划生育户优先优惠政策明白卡》,选择合适时候召开协调会议在全县推开。

四是解决经费落实问题。为搞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工作,县委要求县、乡政府必须按照省定的人均⒎元标准投入计生经费,严禁空转、挪用。同时,明确提出对以牺牲低生育水平为代价收钱放生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坚决予以党政纪处分。

〈二〉会议拟出台有的关文件

县委、县政府出台、转发文件个:⑴《对××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决定》;⑵《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办法》;⑶《关于干部职工收养子女问题的规定》;⑷县政府《关于印发嵩县农村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⑸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的通知》;⑹县政府《关于搞好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的意见》;⑺《党员干部违反计生政策案件调查处理规定》;⑻《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出台文件四个:一是《××年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实施方案》;二是关于转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及基本要求的通知》;三是《关于对××年度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类情况的通报》;四是《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乡(镇)标准的通知》。

〈三〉拟奖惩的单位和个人

⒈对获市××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乡镇的个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其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职领导、计生办主任各奖现金元。

⒉对获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六个乡镇各颁发奖牌一个,其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职领导、计生办主任各奖现金元。

⒊对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履行较好的个县直单位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其管理员授予“优秀计划生育管理员”称号,予以通报表扬,各奖现金元。

⒌对个行政村予以通报表扬,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示范村”称号。

⒍对名村级计生管理员授予“优秀计划生育管理员”称号,予以通报表扬,各奖现金元。

⒍对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水平较低的德亭乡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重点管理”。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各党(总)支部、机关各部室: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确保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某某市、某某区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责任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证措施,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综合治理,实施工作创新,努力开创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奋斗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100%;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90%; 3、已婚育龄女职工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100%、期内知情选择率90%; 4、已婚育龄女职工当年妇女病普查率100%;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全年两次,优质服务满意率85%;终止合同的育龄女工计划生育管理移交率100%; 5、避孕节育随访服务率100%; 6、流动人口办证验证率100%。 三、组织领导 矿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矿党委书记、矿长任委员会主任,矿党委副书记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某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党(总)支部要相应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同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 四、工作职责 1、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明确齐抓共管的内容和要求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⑷检查考核基层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评比之中,实行“一票否决”。 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确保及时奖罚兑现。 ⑹完成集团公司党政、地方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井党总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督促基层党支部组织职工学习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井范围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帮助指导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理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⑶积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上级计生办的要求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3、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⑴认真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机构、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⑵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拟定本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矿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交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基础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⑷组织落实计划生育的具体检查措施,测算兑现计划生育政策所需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报销费用、女职工定期妇检费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办公经费等)提交委员会研究解决。 ⑸组织指导计生宣传员开展基层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对基层工作检查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对辖区内计生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⑹负责矿委员会和矿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政工部(组织、宣传、纪委) ①负责将计生工作纳入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创先争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 ②选拔后备干部和发展新党员应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发现违反政策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发展。 ③负责编制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教计划并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各党支部干部职工的学习内容。 ④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生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干部职工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先进事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发挥宣传舆论作用。 ⑤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情况,对、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⑵群工部(工会、团委) ①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各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②发挥阵地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宣传牌板、电影幻灯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计生法律知识。 ③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特、贫职工和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工作,协助计生办组织好女工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工会建家的一项重要内容,评选文明单位、文明职工和模范、先进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建家积极分子要经计生办审查签字,实行“一票否决”。 ④将计生纳入评选先进团委、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重要内容,在发展新团员时,严把计生关、对违反计生政策者,不予发展。 ⑤负责与全矿未婚青年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保证晚婚率90%以上,晚育率100%。 ⑶党政办公室 ①协助分管领导开好计生委员会议,协助组织好党委中心组学习,并做好记录。 ②矿工作计划要安排计生工作内容,并协助做好检查落实。 ③做好计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⑷职校 编制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矿干部、职工的人口理论及计生政策法规的培训,各类培训班都要安排计生内容,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与其它培训同步进行、同步考核,各项教学基础资料、台帐齐全,符合上级要求。 ⑸电讯中心 ①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宣传计生先进典型、发挥宣传舆论作用。每季开辟一次计生专题广播电视节目。 ②帮助计生办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计生信息计算机动态管理。 ⑹劳保科 加强对育龄内退职工的管理,负责与育龄内退女工签订管理合同书,定期联系,负责召集育龄内退女职工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综合服务。 ⑺财资部 ①对育龄职工在办理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时必须先由计生办审核办理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后,再经计生办登记盖章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 ②协助计生办做好办理井下照顾生育二胎职工的出勤工数的审核,确保不出差错。 ③负责为全矿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及相关手续。 ④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计生经费,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专门列帐管理。 ⑻保卫科 ①严把流动人口居住关,凭计生办证明方可办理《暂住证》,并做好记录,健全台帐。 ②负责会同房管科、计生办搞好一年两次清查矿内和所管辖区的探亲家属及流动人口,并负责对无《暂住证》、无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⑼企管部 负责全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与奖罚兑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矿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奖罚兑现。 5、基层党支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以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登记表、帐卡等基础资料填写及时准确,内容齐全,并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⑶根据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工做好男工函调和女职工随访服务。 ⑷组织本单位育龄职工按时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按时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 ⑸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向矿计生办通报本单位不在岗职工的情况,掌握流出原因,去向。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家属流入情况,督促流入人员到矿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 ⑹负责与外出创业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工部在安排月度学习计划时,要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学习宣传内容,各基层单位对职工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有学习宣传记录,此项工作由政工部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兑现。 2、建立育龄女工定期随访制度。有女职工的单位每季度要安排专人对本单位所有育龄女工进行一次面对面随访,向育龄女工进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女性健康、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与服务,了解她们的思想动态和需求,及时为她们提供服务,各单位随访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矿计生办。 3、严格计划生育管理程序,加强计划生育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凡职工调动(包括调进矿、调出矿、本矿内部调动或办理退休、内部退养等),必须由调动职工本人携带本人的计划生育登记表、卡片等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到矿计生办登记盖章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调动或退休、内部退养手续。劳保科每月必须将当月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名单报计生办一份,计生办核减统计人数。 对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职工,必须由当事职工本人到矿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有关结算手续。 4、认真落实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育龄妇女接受综合服务时,必须有所在单位的计生宣传员带队,计生宣传员不得无故缺席。 5、严格执行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函调和独生子女函调制度。每年必须对45周岁以下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婚育状况和独生子女情况进行一次函调。 6、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外出超过3个月以上的流出人员,必须先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或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外出手续。对整建制外出创业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就是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计生宣传员,负责做好外出创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持与计生办的联系,及时传递计生信息。 对流入矿区的育龄人员,必须在十五日内携带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保卫科凭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审验证》为其办理《暂住证》,房管部门查验其《流动人口审验证》和《暂住证》后,方可安排住房。 7、严格婚育假审批制度。所有婚假(含三天法定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假,必须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党政主管领导签字后,到矿计生办审批,未经计生办审批的婚育假和四项手术假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考勤做帐,违反者,严格追究其责任。 8、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矿每年初都要与各基层单位和各机关部室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年终检查、考核、评比,且奖罚兑现。 9、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计生宣传员的作用。矿对计生宣传员实行责任津贴,每人每月10元。各单位在进行工资二次分配时,要适当增加兼职计生宣传员的分配比例,要有在经济分配上向计生宣传员倾斜的政策。要保证计生宣传员有足够时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每月不少于一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天数。 六、奖励与处罚 1、奖励 (1)年终根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进行奖罚,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由矿根据责任书的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2)如全矿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年终对井党总支及相关部门和矿计生委成员进行适当奖励。 (3)对计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经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可另行给予奖励。 2、处罚 ⑴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对当事人按照《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对当事人给予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罚款二万元。对当事者所在单位除实行“一票否决”外,按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的,罚所在单位二万元,罚其单位党政主管各2000元,罚计生宣传员500元。 ⑵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2条的,逾期不报报表或不按要求进行随访的,每次对该单位给予5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党支部书记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元。 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3条的,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对财资部经办人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⑷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4条的,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元,对当事者本人按每延误一天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了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元。 ⑸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5条的,凡不按要求进行函调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对当事者本人给予500元处罚,同时责令其停班函调,直到完成函调工作 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6条的,违反者,对经办人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经办人负责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凡没有兼职计生宣传员的整建制外出创业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如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接受我矿组织开展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不按时接受综合服务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处罚 (7)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7条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其他各类假的审批,严格按庞矿发(2008)44号文件执行。 (8)对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按责任书的规定进行罚款。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

自从1980年公开信的以后,我国一直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为我国控制人口总数,提高人口质量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与我国传统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传统的思想观念相悖,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国外生育观念的传入,以及其他的相关因素,近几年来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所反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而这一政策已经在多数地区实行,从某种意义上讲“单独二孩”政策是我国生育政策历史上的一次转折,有望改变我国独生子女和一胎化的生育政策的趋势。

但是我国总的人现状是好的,下面就简单分析一下我国人口现状的特点以及实行“单独二孩“的原因。

(一)低生育水平稳中趋降

自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总的生育率就已经降到了更替水平之下了,虽然人口总量仍然保持增长趋势,但是基本上是由于人口基数过大造成的,目前人口总量的增长惯性呈现出趋弱的走势。如果不改变计划生育政策,那么人口总值达到高峰以后,必然会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人口老龄化问题会更加突出,会影响到我国的可持续的发展。

(二)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

人口结构性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一个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就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呈下降的趋势。2012年比上年减少劳动年龄人口345万,保守估计,到2023年,将会年均减少800万左右人口,社会老龄化严重。去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高达2亿,到2035年左右,我国的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会达到4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除了社会老龄化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不均衡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2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高达117.7。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家庭规模持续缩减

就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户均3.1人,与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减少了0.34人,而独生子女家庭高达1.5亿户,独居老人的数量也比以前高,家庭的社会功能被削弱,“独生子女问题”“空巢老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四)生育观念的变化

受到计划生育的影响,以及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群众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少生优生”的生育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开始理性看待生育问题。

二、事业单位计生管理工作的新途径

做好事业单位的计生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模式,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

(一)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要求各个事业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单位内工作人员对于现行的人口计生政策进行学习,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政策以及省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的会议精神,真正做到重视人口计生工作。在各个单位内要成立一个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一把手担任组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关的工作,及时下达最新的计生政策及相关精神,并选派单位内部一名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的工作人员作为单位的人口计生专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生工作例会,日常计生办证、管理工作,以及同属地居委会、计生办、计生委协调配合工作。

(二)完善台账管理,健全基础信息

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内的所有的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汇总建立台账(包括婚姻、生育、节育等等)。建立单位内部的人口计生档案,及时掌握本单位女性工作者的婚姻、生育状态,并按相关规定将婚育、节育的变动状态上报给相关部门。

(三)制定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制定

各个单位可以依据现行的人口计生政策制定相应的制度,在“单独二孩”政策开放以后,各个单位可以相应的制定政策,做好符合相关政策的女性工作者的工作。对于不符合政策的人员做好情绪梳理工作。

(四)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各个单位每年都要做好组织女性工作者进行孕检的工作,对于已婚妇女做好节育引导工作,比如上环、结扎等。在单位工作人员生育后并不符合再次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进行避孕节育,组织已婚妇女定期参加上环检查,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办理计生相关证件的时候提供高效率优质的服务。

(五)加大惩罚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在对事业单位的计生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制定鲜明的奖惩有度的制度,对于事业单位中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一旦发现严格处理,对于不符合相关政策多生育的人员,及时上报相关管理机构,并在单位内提出严厉批评,严重的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对于单位内上环、结扎不到位的应该及时引导当事人改正。

(六)严查弄虚作假、坚决执行纪律

各个单位内的负责人口计生的干事一定要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和坚定的原则性,对于单位内的计生工作做到了然于胸,对于违法生育和政策外怀孕的人员不得隐瞒和包庇,力求早期发现,及时解决,将影响降到最低,不可以漏报、漏管单位内的已婚妇女,更不可以违反规定为单位内的育龄妇女篡改生育信息,对于包庇、纵容他人违反生育相关人员,坚定立场,严厉处理。

三、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意义

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个人影响,对于事业单位尤为重要。一方面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有利于实现国家对于人口问题的改善,符合国家的长期发展目标,有利于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规模变化带来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也有利改善由于男女比例不协调带来的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有序高效的发展。

对于单位内部而言,大家积极主动贯彻落实相关的计生规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起到一个带头作用。同时有利于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培养出高素质的下一代。

四、结语

做好事业单位的计生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工作的过程中力求突破现有的工作模式,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寻找符合实际发展的新工作方式,实现单位内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不会粗暴简单,造成单位内的不协调。

参考文献

[1]邹爱萍.探索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新途径[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1(05).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联合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自治区及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对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全国科普示范旗县(市、区)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坚持“全国百强农技协”、“全区星级农技协”、“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区星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三、宣传动员

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农牧区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报送典型经验事迹材料;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登记、奖励有效证件和有关照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整理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②登记、奖励证件和有关照片③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④3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③公示材料);向所在盟(市)科协和财政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盟(市)科协、财政局汇总所属旗县(市、区)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向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盟(市)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推荐名额内,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五、公示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上报所在盟(市)科协、财政局。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先进集体(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的推荐,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工作者)的评选。

第三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包括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和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包括:个人生育(含收养、送养、托人抚养的子女,下同)情况;是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时审核其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

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包括: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生育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核材料:

(一)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单位出具的本人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同时提交社会抚养费(或超生子女费)缴款票据(或处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本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

以上材料均应为原件,原件丢失或其它原因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发放或保存单位公章。

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照属地化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由被审核对象单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单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由单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拟由乡级表彰的单位或个人,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拟由县级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拟由市级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认定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的,应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结论。

第六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采取逐级审核、逐级把关、逐级负责的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表格。组织评选、表彰、推荐各类单位或(和)人选的责任部门,负责通知被审核对象填写《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或《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表格可在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被审核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时填报《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及《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被审核对象是企业单位的,同时填报《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和单位负责人的《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

(二)逐级审核。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照单位审核、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审核的程序进行。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的,可不经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和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提交审核。组织评选、表彰、推荐各类单位或(和)人选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被审核对象经逐级审核后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并向出具最终审核意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

(四)出具意见。出具最终审核意见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对责任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如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核时限。乡级审核时限为二个工作日;县级审核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市级审核时限为三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经审核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各级审核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情况,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

(一)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有关评选推荐;

(二)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有关评选推荐;

(三)年5月1日《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

(四)年6月15日(发〔〕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出具审核意见。

(一)未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的;

(二)未提供经逐级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的;

(三)被审核对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正在被查处或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主要材料提供不全或审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经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否决性意见。

(一)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重点管理、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取消一切评奖资格。

(二)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村委换届中,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党组织不得推荐其为村委委员候选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拒不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或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不得被推荐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推荐为有关人选。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从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五)被审核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主要资料不齐全,又不能依政策认定其生育行为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时,应当保留相关资料。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同时留存被审核对象提供的各种审核材料复印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留存经逐级审核并加盖公章的《阳市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或(和)《阳市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

第十一条对在各类评选、表彰、推荐活动中不如实申报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出具虚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的,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发〔〕2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要取消荣誉。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门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门,只要将其列入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门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门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流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少数重点部门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上一般对一个部门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流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问题应该连续审计,连续披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问题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

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总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政审计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即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项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照整合财政审计资源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原则,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部门单位的确定是计划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确立审计的部门单位前,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计划的科学性,是完成预算执行审计任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可以通过搜集、研究宏观经济信息和决策动态,走访人大、财政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审计的必要性、项目的风险、审计的难度、可能的结果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门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门,只要将其列入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门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www.133229.CoM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门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流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少数重点部门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上一般对一个部门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流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问题应该连续审计,连续披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问题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

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总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政审计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即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项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照整合财政审计资源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原则,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部门单位的确定是计划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确立审计的部门单位前,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计划的科学性,是完成预算执行审计任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可以通过搜集、研究宏观经济信息和决策动态,走访人大、财政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审计的必要性、项目的风险、审计的难度、可能的结果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九条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四十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有关服务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四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第四十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招聘雇用。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第四十七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六十二条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市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主要目的是通报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关情况,进一步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全面完成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指标任务,努力提高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科学化水平。为了开好这次会议,市人口计生委作了大量准备工作,既到各县区进行了督查调研,又深入各部门进行了沟通衔接,希望大家认真领会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刚才,市人口委演示汇报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成果,市人口委主任同志通报了当前工作进展情况,15个责任单位也提供了书面交流材料。总体来看,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各单位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此市政府是充分肯定的。下面,围绕进一步做好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的台阶,我强调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围绕“为什么要统筹”,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做任何一项工作,首先要认识它的重要意义所在,我们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就要弄清楚“为什么要统筹”的问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创新,其重要意义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认识,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计划生育工作比较薄弱的地区来说,我觉得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基本国策之所系。人口问题是我们国家发展中的最大的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就将计划生育列为基本国策,到现在没有变,在落实基本国策的过程中,经历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阶段后,现在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时期。从全省的情况看,2005年11月25日起施行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二孩的间隔要求,完善了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这些生育政策的适度调整是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策与需求的适当调节,并不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2011年4月26日,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中央明确提出“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新的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其基本点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

二是提高工作水平之所在。随着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少生、优生、优教和致富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全市经济发展比较滞后,计生工作整体投入不足,原来的工作基础非常薄弱,加之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还不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并不乐观,去年全省考核倒数第二,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全市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率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说明计划外出生没有控制住,重点特色工作效果不明显;人口形势更加复杂,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相互交织,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位徘徊,缺乏力度大、见效快的治理措施和方法;流动人口规模日益扩大,情况更加复杂,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部分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不能紧密配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利益导向政策的应有效果;各县区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压力非常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有效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其切入点就是要在统筹协调上下功夫,也就是说除了计生部门要全力做好工作外,还需要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三是切实保障民生之所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到户籍、教育、医疗、社保、就业、救助、生产、分配等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了利益导向机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先优惠政策,各成员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各项利益导向机制和优先优惠政策,解决了计划生育户在生产生活中的许多实际困难,使计划生育户实实在在地体会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怀,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但是,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从人民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来看,我们的工作还不够到位,一方面是我们的优先优惠政策还不全面、不完善,另一方面是我们已经出台的政策执行还不到位。如何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更加优先优惠的政策,做到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其立足点就是要在统筹协调上做文章,只有各成员单位把政策制定好、落实好,才能达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预期目的,计划生育工作也才能获得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

总之,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是新形势下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然选择,希望各成员单位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把所承担的任务抓起来,把所制定的政策落实好,切实发挥好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二、围绕“统筹中做什么”,解决好部门责任问题,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其核心思想就是通过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来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那么,到底怎么样才能做到统筹呢?我想至少有以下几点应该做到:一是在组织领导上要统筹加强。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思想认识不降低、工作措施不放松、工作力量不减弱。二是在惠民政策上要统筹制定。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统筹制定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使各项惠民政策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真正让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有一种自豪感、实惠感、安全感,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三是在综合治理上要统筹协调。不论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整体素质,还是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都需要各单位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基本要求,统筹协调好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切实发挥好各单位的职能作用。四是在目标任务上要统筹落实。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迫切要求我们的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式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和综合治理转变。适应这“两个转变”的工作要求,省上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确定和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更加复杂、更加细致,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目标任务做到统筹落实,就会影响到全年整体工作的考核成绩。

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各成员单位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率先制定和落实优先优惠政策。当前,全市正在积极创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各成员单位在抓工作的过程中,要自觉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自身工作之中,做到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特别是出台惠民政策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会商、会签或征求意见,最大限度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出台后要千方百计地予以落实,不能开“空头发票”。在制定优先优惠政策方面,卫生、民政、教育、人社、工商、住建、扶贫、水务、妇联、团委等部门还有文章可做,希望人口计生部门和这些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力争在优先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方面有进一步的突破。

二是建立部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也是各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重要体现,更是政府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迫切需要。按照省、市统一要求,有信息通报任务的单位,必须向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门报送信息统筹安排、督办日常工作。信息报送主要涉及到卫生、公安、工商、民政、劳动、建设、教育、商务、房管等部门。信息报送要求信息准确、项目齐全、报送及时,必须做到一月一报送,以便及时反映部门信息动态,方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落实跟踪管理服务。比如卫生部门人口出生实名登记信息报送要准确、完整,特别是身份证号码、产妇户籍地、现居住地等信息不能缺任何一项;公安部门要按月报送公民户籍变动信息和外来人口信息;住建部门要按月报送建筑工地就业人员及随行家属信息;人社部门要按月报送劳务输出输入信息;民政部门要按月报送婚姻登记信息和子女收养信息;工商部门要按月报送外来人员经营信息等。对于这些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定专人予以落实。

三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部门要按行业管理范围划分流动人口管理职责,流动人口在哪个行业内就业或者居住,其计划生育工作就由哪个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公安、工商、建设、人社、卫生、商务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要求基层办事单位和用人单位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台账。对当年怀孕生育的,要查验生育服务证,并及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通报个案名单。要加大计划生育执法力度,对违法怀孕、违法生育的,按国家相关法规对其进行查处。要遵循“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扎实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加强城镇流动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对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要搞好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检查等免费技术服务。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法律法规,宣传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宣传本地可以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服务程序等。

四是关注打击“两非”案件。所谓“两非”就是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两非”行为直接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不平衡,影响人类的自身发展和社会和谐。“六普”资料显示,全市2011年零岁组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8.35,最高的通渭县131.28,形势非常严峻。截至目前,全市打击“两非”活动进展不尽如人意,可以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市政府决定,6月下旬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监察、公安、法院、卫生、药监、人口等部门参加,在全市进行一次打击“两非”专项督查活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案件和人员,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要对私人诊所和所有卫生医疗机构比超设备加强监管和检查,明确责任,如果发现有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律吊销从业执照,这是一条铁的纪律。对“两非”行为较严重、且查处不力的地方,要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五是做好部门人口计生工作。最近,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了市人口委《关于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对照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婚姻管理,严格执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奖励、处罚政策。要推行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据调查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明显低于农村,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落实工作。要落实属地管理,市直部门要自觉接受安定区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主动联系和汇报,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围绕“统筹中怎么做”,解决好组织领导问题,增强工作的协调性

一要加强领导,凝聚合力。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各自负责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好落实,不折不扣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定期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要加强督导,狠抓落实。今年,市政府对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考核奖惩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新增内容就是对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的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按照县区层面工作落实情况与本级出台政策落实措施情况2∶3的比例计入总分,年终按综合排名兑现奖惩,请各参会人员向主要领导汇报清楚,认真抓好工作安排和落实。原来只是考核县区、乡镇,现在对成员单位也要进行考核排名。各部门要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相关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督查范围,进行有效的督查、指导和评估,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坚持督促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注重研究新情况,着力破解新难题,使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各自系统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生产保障能力和发展能力。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县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县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县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县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县计划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县计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转报。其中,列为国家和本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县计划部门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

国家、市和县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20%,立项审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未超过的立项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对城镇景观、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县计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除外。

合并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县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投资概算由县计划部门组织咨询评估。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县计划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由县计划部门采用年度投资计划方式平衡安排到具体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下达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计划编制、下达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由县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县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凭计划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文件事前报县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计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费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县计划、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计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稽查。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第三十三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县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它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

(四)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五)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索贿受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八)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查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县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门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门,只要将其列入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门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门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流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少数重点部门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上一般对一个部门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流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问题应该连续审计,连续披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问题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

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总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政审计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即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项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照整合财政审计资源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原则,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部门单位的确定是计划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确立审计的部门单位前,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计划的科学性,是完成预算执行审计任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可以通过搜集、研究宏观经济信息和决策动态,走访人大、财政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审计的必要性、项目的风险、审计的难度、可能的结果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